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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经济考点之建设用地【通用四篇】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建设用地相关司法经济考点知识

临时建设用地

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其与一般建设用地相比,用地时间短,审批手续相对简便。

1.临时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临时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2.临时建设用地的限制。土地管理法对临时建设用地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

(1)必须按照临时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3)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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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土地。

1.建设用地的分类。我国将建设用地分为国家建设用地和乡村建设用地。

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国家为进行各种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各种社会公益事业进行建设所需要占用的土地。目前对国家建设用地的范围作扩大化解释,一些虽非国家投资,也不具有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如城市房地产开发,适用国家建设用地制度。国家建设用地的来源包括三方面:其一,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二,使用国有荒山、荒地;其三,收回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乡村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公益事业或农民建设住宅所需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


司法经济考点之建设用地

2.我国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特点:

第一,对国家建设用地和乡村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用地审批制度,特别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二,严格限制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我国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尚不能自由流转,因此这类用地使用权人的身份条件需符合法律的特殊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乡村建设用地

1.乡村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乡村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为:

(1)乡村兴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其他审批程序同于乡村兴办企业用地。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乡村建设用地的控制原则。乡村建设用地的控制原则是:

(1)乡村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的控制标准。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控制标准。

国家建设用地

1.国家建设征地的批准权限。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应依法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国家建设征地的程序。国家征收土地,先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后,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上述争议的解决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3.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

(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该项费用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安置补助费可以增加,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土资源部2004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2款规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4.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归属或支付对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一般来说,由谁负责安置即向谁支付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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