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制史考点之明代司法机关与制度【热门五篇】
明代统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是掌握立法、司法、行政最高权力的皇帝和参与立法的大臣的立法观点。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明代司法机关与制度的相关司法法制史考点知识。
明代刑法的基本内容
明代统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是掌握立法、司法、行政最高权力的皇帝和参与立法的大臣的立法观点。当然主要是朱元璋的思想,他不仅将大权集于一身,还以他个人的思想统一全国,立法思想与他的出身相关。他崇尚法家的君主专制主义、暴力镇压主义,主张急功近利,不择手段。他的法制思想其实是以法家为主,儒家为辅,以严刑酷法为主,德礼教化为辅,法儒结合,刑礼并用。这是中国法制思想史上的一大变化,适应了极端专制统治的需要。
1.立法因时制宜
明代的皇帝从朱元璋开始到明神宗,都主张法律要适应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确定刑罚的轻重。朱元璋对皇位继承人太孙朱允炆所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即虽然他本人把刑用重典作为一时的权宜,并要求子孙们适时而变,采用轻刑,但从总体趋势上看,随着专制政治的日趋腐朽、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刑罚不断加重。
朱元璋认为元朝的败亡,在于中央昏暗不明,软弱无力,各级官员作威作福,纲纪败坏,法纪无存。宋元以来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刺激,地主豪绅盘剥兼并,贪官污吏巧取豪夺,均达到疯狂局面,只有采用重刑,威慑臣民,才能巩固极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统治。
2.立法必须礼律结合
朱元璋在洪武三十年颁行《大明律》时明确指出:“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著为令,行之已久。”明礼和定律相结合,从而治理天下,这是朱元璋一贯思想。他的继承者建文帝进一步宣传崇礼赦疑,礼重于刑的思想,其用意也是礼律结合,巧妙使用。这是从历代的经验教训中认识到的,独刑罚可以压服人,但不能使人心服,可以取一时之效,但并非长治久安之策。就是说,刑事镇压和德礼教化双管齐下,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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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会审制度
(1)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2)朝审。始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3)大审。始于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衙之首)一员在堂居中而坐,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从此“九卿抑于内官之下”。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明史·刑法志》载:“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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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地方司法机关
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府、县两级仍是知府、知州、知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掌管狱讼事务。明代越诉受重惩。明朝还在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由民间德高望重的耆老受理当地民间纠纷,加以调处解决,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
明代的中央司法机关
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
(1)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
(2)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诸皇帝裁决。
(3)明代都察院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司,司法活动仅限于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并无监督法律执行的原则。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明代司法机关与制度
明朝的司法管辖制度
(1)明朝在交叉案件的管辖上,继承了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则,同时又规定:“若词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反映出明朝实行被告原则,减少推诿的立法意图。
(2)明朝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凡军官、军人有犯,“与民不相干者”,一律“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在外军民词讼”有涉“叛逆机密重事”者,可允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若军案与民相干者,由管军衙门与当地官府,“一体约问”。从中反映出明代军事审判程序的健全与管辖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