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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西周法制【精选4篇】

西周(前1046年-前771年),中国历史上继商朝之后的朝代,都城宗周(镐京,今陕西省西安市东南部)和雒邑(今河南洛阳)。周幽王末年,宗周地区因战乱而衰败,周平王东迁成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西周法制的相关司法制史考点

西周司法制度

1.司寇。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具体的诉讼制度

(1)西周时期的“狱”与“讼”。

民事案件→讼→听讼

刑事案件→狱→断狱

(2)“五听”。“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具体内容是:

①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

②色听:理屈则面红;

③气听:理屈则喘息;

④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⑤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

(关键词记忆:辞、色、气、耳、目)

(3)“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

①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②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③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④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⑤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关键词记忆:官、反、内、货、来)

(4)“三刺”制度。

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的,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该制度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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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西周法制

西周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由于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西周的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①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纳妾。

②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③父母之命:违背此原则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承认。

(2) “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①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②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④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⑤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⑥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七出”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①不顺父母:逆德

②无子:不孝

③淫:乱族

④妒去:乱家

⑤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⑥多言:离间亲属

⑦盗窃:反义

(4)“三不去”

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是:

①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②与更三年丧,不去;

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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