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该怎么分担_连带责任保证中多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及其承担的责任热门七篇
责任分担是指当事人只应该承担相当的责任而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责任的主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分担相当的责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多个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相关法律知识。
作为保证人的规定
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依照《民法通则》[2]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具体规定内容
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据此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范围较为明确。而对于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依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作为保证人的公民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为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法律既无禁止性规定,则应理解为可以。
多个保证人的责任分担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多个保证人的责任分担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如果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证人需具备的条件
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区别对待。保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保证是一种单方的、义务性的合同,是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如果公民不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如何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绝对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上法律均不予认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保证人与他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来处理,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证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因为“行为能力限制制度在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静态安全的同时维护了交易安全,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而《担保法》中应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担任保证人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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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一、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分担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二、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内容就是小编针对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给大家带来的解答。从上文叙述的内容可以知道,根据《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小编建议您可以咨询我们华律网的专业律师,他们将从您的切身利益出发,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作出解答。
多个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法
保证责任就是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2、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