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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军人配偶"同居"需负刑事责任汇总6篇

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还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规定有破坏军婚行为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如何区分

与重婚罪的对比

若是明知对方有配偶并与其结婚,或未进行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同时构成重婚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与强奸罪的对比

若是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以强奸罪论处。本条款是强奸罪的特殊条款,属于注意条款而非法律拟制。依据平等原则,同样的法益受到同样的保护,仅当对现役军人妻子的奸淫行为行为达到触犯强奸罪的程度时,才成立强奸罪,而为赋予现役军人妻子性自主权利的额外保护。

【典型案例】

陈某的丈夫刘某是现役军人,在部队任连长,常年不在家。不甘寂寞的她在网上结交异性,并很快与一个青年单身男子张某见面,不久便悄悄领回家开始同居,一直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数月。一次,陈某的丈夫突然夜半回家,发现了自己的妻子和一男人正躺在自家的床上,遂报警,刘某被刑拘,而陈某与丈夫的婚姻也岌岌可危。那么,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客观方面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5]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的主要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破坏军婚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强奸罪处罚。[4]

【律师说法】

刘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通常情况下,与有配偶的人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一般不会认定为犯罪,但是,与军人的配偶同居,就会认定为刑事犯罪。我国之所以立法保护军婚,是因为考虑到军婚的维系更加不易,军人是为了国家的利益而奉献,更应该稳定好军人的家庭,以减少军人的后顾之忧。军人与自己的配偶常年处于分居的状态,这是非常不利于婚姻的存续的。为了不使军人的利益遭受侵犯,一些保护条款是有必要的。

本案中,刘某与陈某同居,破坏陈某与丈夫的婚姻关系,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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