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间借贷有何权衡【汇编6篇】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涉外民间贷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1、中国有涉外民间借贷协议公证的基本法规
目前,中国有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四个法域。就中国内地而言,有关涉外民间借贷或借款协议(以下均称“借贷合同”)以及涉外公证程序,均有基本的法律规定。
2、民间借贷在中国社会中的利与弊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对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难题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激增,并呈现逐年跳跃式上升的趋势,纠纷诉至法院后,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加大,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如何权衡内地涉外民间借贷行为,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涉外民间借贷有何权衡?
最近,美籍华人王融先生说他的一位中国朋友的公司目前面临着资金周转的困难,希望采取“民间贷款”形式向他借50万元人民币,用于解决暂时的困难。作为朋友,他很为难,因为心中存有许多疑虑。如,涉外民间借贷是否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借贷协议公证怎么办理?中国公证书在美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何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民间贷款?自然人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和自然人与公司形成借贷关系有何不同?我们应该怎样办?为此,请外交部领事司许育红女士撰文,提示如下。
4、中国司法实践初探涉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报道,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仅仅是开始。如,2008年6月,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结了首例涉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情是:原告田某在一家外资公司当司机,被告金某是田某的外资老板。2006年9月,金某因买车临时缺少现金,遂找田某以其个人名义借款3.5万元人民币,田某当时碍于情面将钱借给了金某。2007年底,金某突然撤资回国,田某为借出的钱一筹莫展,只好将其外资老板金某告上法庭。好在被告的妻子金某某当时仍居住在同一城市,本案最终以“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的方式结案。
提示
中国有涉外民间借贷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但民间借贷在中国社会中利弊皆有。如何权衡内地涉外民间借贷行为,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法律分析】
●民间借贷合同的基本定义
民间借贷合同,亦称民间借款合同,是指自然人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借贷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其基本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地点、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民间借贷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民间借贷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其书面表现形式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