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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全国成品油实施国五标准(汇编6篇)

成品油质量直接影响着大气质量水平,发改委等11部门近日公布相关通知,将于2017年全国成品油实施国五标准,即《普通柴油》等五项国家标准已批准发布。接下来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全国成品油实施国五标准相关内容。

成品油的基本简介

成品油是经过原油的生产加工而成的。成品油可分为:石油燃料、石油溶剂与化工原料、润滑剂、石蜡、石油沥青、石油焦6类。其中,石油燃料产量最大,

约占总产量的90%;各种润滑剂品种最多,产量约占5%。各国都制定了产品标准,以适应生产和使用的需要。2012年3月下旬起,国内成品油价每吨平均涨600元,创历史新高。2012年5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宣布,自2012年5月10日起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330元和310元。从2013年2月25日零时起上调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按全国平均价计算,每升的零售价格将分别提高0.22元和0.25元。

成品油可直接由蒸馏原油得到(即直馏馏分),也可以由其它加工过程如裂化等再经蒸馏得到。

成品油的定义: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成品油的主要分类

成品油可直接由蒸馏原油得到(即直馏馏分),也可以由其它加工过程如裂化等再经蒸馏得到。

成品油的定义: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汽油

是消耗量最大的品种。汽油的沸点范围(又称馏程)为30~205°C,密度为0.70

~0.78克/立方厘米,商品汽油按该油在汽缸中燃烧时抗爆震燃烧性能的优劣区分,标记为辛烷值70、80、90或更高。标号逾大,性能逾好,汽油主要用作汽车、摩托车、快艇、直升飞机、农林用飞机的燃料。商品汽油中添加有添加剂(如MTBE--邻甲苯酚)以改善使用和储存性能。受环保要求,今后将限制芳烃和铅的含量。

喷气燃料

主要供喷气式飞机使用。沸点范围为60~280℃或150~315℃(俗称航空汽油和航空煤油)。为适应高空低温高速飞行需要,这类油要求发热量大,在-50C不出现固体结晶。

煤油

沸点范围为180~310℃主要供照明、生活炊事用。要求火焰平稳、光亮而不冒黑烟。目前产量不大。

柴油

沸点范围有180~370℃和350~410℃两类。对石油及其加工产品,

习惯上对沸点或沸点范围低的称为轻,相反称为重。故上述前者称为轻柴油,后者称为重柴油。商品柴油按凝固点分级,如10、0、-10、-20等,表示适用的环境温度,柴油广泛用于使用柴油内燃机的车辆(包含火车)、船舰以及柴油锅炉。由于高速柴油机(汽车用)比汽油机省油,柴油需求量增长速度大于汽油,一些小型汽车也改用柴油。对柴油质量要求是燃烧性能和流动性好。燃烧性能用十六烷值表示愈高愈好,大庆原油制成的柴油十六烷值可达68。高速柴油机用的轻柴油十六烷值为42~55,低速的在35以下。

燃料油

用作锅炉、轮船及工业炉的燃料。商品燃料油用粘度大小区分不同牌号。

石油溶剂

指石油醚、190#、200#溶剂油。其中石油醚分30-60度、60-90度、90-120度三种,溶剂油以油品的干点为牌号,分别用于香精、油脂、油漆行业、试剂、橡胶加工、涂料工业做溶剂,或清洗仪器、仪表、机械零件。

折润滑油

从石油制得的润滑油约占总润滑剂产量的95%以上。除润滑性能外,还具有冷却、密封、防腐、绝缘、清洗、传递能量的作用。产量最大的是内燃机油(占40%),其余为齿轮油、液压油、汽轮机油、电器绝缘油、压缩机油、导热油,合计占40%。商品润滑油按粘度分级,负荷大,速度低的机械用高粘度油,反之用低粘度油。炼油装置生产的是采取各种精制工艺制成的基础油,再加多种添加剂,因此具有专用功能,附加产值高。

润滑脂

是润滑剂加稠化剂制成的固体或半流体,用于不宜使用润滑油的轴承、齿轮部位。常见的钙基和锂基两种,钙基脂俗称黄油,用量最大,用途最广,适用于大多数情况下的设备润滑,锂基脂适用于使用温度相对较高的环境。

石蜡油

包括石蜡(占总消耗量的10%)、地蜡、石油脂等,按用途可分为工业级、化装级和食品级三档。石蜡主要做包装材料、化妆品原料及蜡制品,也可做为化工原料产脂肪酸(肥皂原料)。

石油沥青

主要供道路、建筑用。

石油焦

用于冶金(钢、铝)、化工(电石)行业做电极。

除上述石油商品外,各个炼油装置还得到一些在常温下是气体的产物,总称炼厂气,可直接做燃料或加压液化分出液化石油气,可做原料或化工原料。炼油厂提供的化工原料品种很多,是有机化工产品的原料基地,炼厂按不同的生产目的选用生产工艺。常压下的气态原料主要制乙烯、丙烯、合成氨、氢气、乙炔、碳黑。炼油厂还是苯、甲苯、二甲苯等重要芳烃的提供者。最后应当指出,汽油、航空煤油、柴油中或多或少加有添加剂以改进使用、储存性能。各个炼油装置生产的产物都需按商品标准加入添加剂和不同装置的油进行调和方能作为商品使用。石油添加剂用量少,功效大,属化学合成的精细化工产品,是发展高档产品所必需的,应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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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的定价机制

自1998年迄今,中国已经历了三次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

1998年6月3日,原国家计委出台

《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规定中石油和中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之间原油交易结算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由原油基准价和贴水两部分构成。其中原油基准价由原国家计委根据国际市场相近品质原油上月平均价格确定,贴水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汽、柴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原国家计委按进口完税成本为基础加国内合理流通费用确定零售中准价,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在此基础上并在上下浮动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零售价。

从2000年6月份起,国内成品油价开始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相应调整,当时参考的只有新加坡市场的油价。

从2001年11月份起,中国又一次进行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改革的核心是国内成品油价格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价格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当国际油价上下波动幅度在5%-8%的范围内时保持油价不变,超过这一范围时由国家发改委调整零售中准价。

2006年3月26日,国家发改委在宣布成品油价上调的同时,向地方传达了石油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方案包括两大内容:一是成品油价由原来的与国际成品油价直接接轨,改为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上国内合理加工成本和适当利润确定。二是推出“四个配套机制”:包括建立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建立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建立对种粮农民等部分弱势群体和部分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的机制;建立原油涨价收入的财政调节机制。

成品油的油价倒挂

油价倒挂,就是说原油的价格高于提炼后的成品油价格,成品油与原油价格出现倒挂现象。

中国实行的是与国际接轨油价机制,即根据国际油价的变动来调整国内油价。近年来,中国石油进口越来越多,2004年总量达1亿吨,占中国石油消费量的约40%。2010年,中国共进口石油2.39亿吨,占中国石油消费量的55%。进口油价上涨,如果国内成品油销价不相应上涨,那么势必出现炼厂销售的成品油价格反而比购进的原油价格便宜的“倒挂现象”。

成品油的制度管理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4日经商务部部领导一致同意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全国成品油实施国五标准

为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有关要求,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守法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时限停售低标准油品

(一)2016年1月1日起,东部地区11省市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区域内加油站(点)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二)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二、规范成品油流通管理

(三)严禁炼油企业将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以其他产品名义销售给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

(四)严禁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从无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严禁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五)严禁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

(六)规范加油站(点)产品标示,按法规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汽、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如:0号普通柴油,92号汽油(Ⅴ),0号车用柴油(Ⅳ)),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七)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完善相关制度,实现加油站车用汽、柴油封闭销售,除农村加油站(点)及水上加油站(点)外,加油站不得销售普通柴油。

(八)各地方政府组织公安、环保、商务、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炼厂质量升级和生产监管

(九)中央及地方炼油企业(以下简称炼油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时限要求,实施成品油质量升级改造,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

(十)炼油企业必须依据国家现行质量标准组织成品油生产,未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产品不得出厂。

(十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等单位继续深入开展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监管,有效促进企业如期完成升级改造;各炼油企业按季度向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升级改造、成品油生产情况等信息。

(十二)各地质检部门督促炼油企业强化出厂检测,确保出厂成品油质量,同时加大对生产企业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重点查处汽、柴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虚高标号等违法行为。

四、落实相关管理责任

(十三)各省(区、市)政府应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前述要求,加紧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逐项拆解任务,启动相关工作,并按季度向国家能源局报送进展。要畅通信息举报途径,做到“有疑必查、有举必究”;要加强信息共享,大力开展联合执法和联合惩戒,做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阻”;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油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成品油生产和销售企业。

(十四)下一步,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机制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适时督查。对于工作开展不力的,将依法依规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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