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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作用是什么实用3篇

世界贸易组织,即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是全球性的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被称为“经济联合国”。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知识


世贸组织的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

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

通过实质性削减关税等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以开放、平等、互惠的原则,逐步调降各会员国关税与非关税贸易障碍,并消除各会员国在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

在处理该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努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和政治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看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作用

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和三大协定及其各项附属协议的内容、范围和体制职能以及对今后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影响看,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相比较,它在强化和完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职能作用和规范国际贸易竞争规则方面取得了许多新的进展。

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主要表现在6个方面:

一、成为三足鼎立的国际经济机构之一

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一个正式负责国际经济贸易政策、法律与争端解决的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构成世界新多边贸易体制得以有效运转的基础。它与负责稳定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为发展经济与生产提供资本的世界银行(IBRD)一起构成世界经济的完整体系,形成三足鼎立的、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国际经济机构。

二、确立了比较完整的国际贸易的法律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系列协议被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接受,这套贸易规则成为世界各国从事国际贸易所不得不遵守的国际规范,是各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最基本的参考依据。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即使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国家,只要从事国际贸易活动,也不得不被动地遵守这套规则。这标志着一套比较完整的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确立,也可以基本说形成了国际贸易统一法。

三、拓宽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责范围

世界贸易组织扩大和拓宽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调领域和范围,不仅把以协调货物贸易(除农产品和纺织品外)为宗旨的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的管理权限扩展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农产品和纺织品等领域,而且将传统商品领域发展到高新技术产品和电子商务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还要不断地向新的与国际贸易有一定直接或间接关系的领域拓展。

增强和延长了世界贸易组织在世界多边贸易关系中的管理“触角”,即新多边贸易体制不仅调整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关税与非关税的边境措施,而且还涉及到各成员的宏观调控措施,在货物、服务、投资、知识产权以及产业与税收、财政与货币政策等方面的国内政策与国内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

世界贸易组具有健全的机构和组织规则,各项工作,如现有协议的修改,新协议的谈判等可以持续不断地进行。这种机制对随时推动开放市场,拓展贸易,及时处理国际经济贸易中的重大问题,进而健全国际贸易制度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和机会。

四、强化了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的体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健全,适用范围广泛,负责审理争端的专家条件严格,具有明确的、统一的程序、规则和时间限制,审理较为公正、迅速,呈现出多边化和司法化趋势。反向协商一致通过的规则,有利于评审组的成立、上诉机构裁决的通过,报复和补偿相当于自动通过、生效,从而增强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

五、完善了贸易政策审议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完善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增强了各成员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减少贸易磨擦,有利于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的相互审议,鼓励各成员政府更加严格地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纪律,并履行其承诺。实际上审议已取得两个明显的效果,一方面使外界能够理解一成员的政策和情况,另一方面又为受审议的成员提供了关于其在贸易体制中表现的反馈。

六、考虑了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

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和资金贸易方面的需要,就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优惠待遇作了较明确的法律表述。

世界贸易组织的弊端

WTO 此机构的目标原是为了监督新的全球秩序,确保其合法;然而 WTO 没有任何类似民主机构的特征:WTO 秘密运作,没有义务向成员国或他者解释其行动;WTO 的国家代表多是贸易律师,往往会因为企业需要而为之打通关,而该组织也秉持对市场的信仰,往往向企业利益倾斜,常让地方环境法与劳工法受挫、无以伸张。

不公平的决策

一些国家对于在 WTO 框架下的不公机制表示不满,如在数国组成的小团体内讨论而达到协议,往往压缩其他比较“不重要”的国家的权益等等,而在此体制下,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也较没有足够力量反对一些决议

密室会议

WTO 最为人诟病之一,即为其不透明的所谓“密室会议”、“绿室会议”或“小型部长会议”(Green Room)。其原文出自起初GATT乌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 中,少数会员代表于绿色房间内所作出的决议,另一说则为日内瓦WTO秘书长的办公室颜色。在“密室会议”中,部分对于会议主题有利益关系的少数国家事先就议题做出一致的方案,之后在此决议公布于所有会员国前决议。

此种决议方式在后来于1999年西雅图、2001年杜哈及2003年坎昆部长会议均被采用,甚至成为许多决议失败的原因,因为非洲或其他周边国家在整个会议讨论中,均被排除在“密室会议”之外,故拒绝承认最后的决议。此种决策过程在1990年代常被提出,常为开发中国家或非政府组织对于 WTO 决策不透明的批判焦点。

过去数十年中有许多方案尝试解决“密室会议”的问题,如由数个永久核心会员国及由其他成员国以轮值的方式所组成的执行委员会,以管理 WTO 里的议程,其中的核心会员国可由各国在世界经济体的影响力或其他准则来决定。然至今这方面仍未有明显的进展。许多决策者认为,使 WTO 的会议更为透明无疑是有必要且可取的,但同时也有人认为“密室会议”这样的讨论过程在如此一个日益庞大的组织是无可避免的。

除上述以外,包含了 WTO 中最重要的关税限制及其他由所有会员国决议的资料库无法自由地取得,也常是多方批评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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