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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_知识产权的内容介绍精选6篇

知识产权是指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对于知识产权的最本质特征可能不是所有人都清楚。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是知识产权最本质的特征的内容介绍,欢迎阅读!

知识产权的主要分类

工业所有权,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原产地地理标志等。专利保护期一般20年,工业设计保护至少10年,而商标则可无限期保护。

著作权,它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诸如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诸如绘图、绘画、摄影和雕塑以及建筑设计。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艺术家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著作权持续到作者逝世后至少50年。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企业可以认定任何信息为“商业秘密”,禁止能够接触这些机密的人把秘密透露出去,一般是通过合约的形式来达到这种目的。只要接触到这些秘密的人在获取这些机密前签署合约或同意保密,他们就必须守约。商业秘密的好处是没有时限,而且任何东西都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就属商业秘密,100多年来外界都无法获知可口可乐的全部成分。

狭义分类

一类属于“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

另一类则是“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广义分类

著作权(Copyright)

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s)

商标权(Trade Mark)

商号权(Trade Name)

商业秘密权(Trade Secret)

地理标记权(Geographic Indications,GIs)

专利权(Patent)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Layout Design)

植物新品种权(Plant Variety)

反不正当竞争权(Anti-unfair competition)

>>>下一页更多精彩“知识产权的主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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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发展战略

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些国家的一项长期发展战略。他对提升国家竞争力有很大的作用。

美国

1979年,美国政府提出“要采取独自的政策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振奋企业精神”,并第一次把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从此,知识产权战略成为美国企业与政府的统一战略。美国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上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扩充。1980年通过《迪拜法案》,1986年又通过《联邦技术转移法》以及1998年的《技术转让商业化法》。1999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2000年10月众参两院又通过了《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进一步简化归属联邦政府的科技成果运用程序。此外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面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的“特殊301条款”对竞争对手予以打压,另一方面又积极推动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从而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美国的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与此同时,美国同时非常注重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如美国CHI研究公司的“专利记分牌”系统,运用文献计量分析方法,对科学论文和专利指标进行研究,现在已经被许多国家使用。

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知识产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经过评估,评估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等。

2、填写无形资产出资验证清单。要求填写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由企业签名或验收签章,获得各投资者认同,并在清单上签名。

3、无形资产应办理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非专利技术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填写出资财产移交表,由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合同,协议,章程中有规定的,应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接收方签章”栏,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满足验资要求的评估报告和出资各方对评估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5、一般无形资产出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6、以专利权出资的,如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以商标权出资,提供商标主管部门批文;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提供国家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文件。

看了知识产权最本质的特征还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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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特点介绍

专有性

专有性是指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除非通过“强制许可”、“合理使用”或者“征用”等法律程序,否则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到严格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地域性

地域性是除非国家间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在特定地区依特定之法或程序产生,也只在该地区生效。

时间性

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知识产权的历史起源

知识财产起源已不可考,一种说法是起源于欧洲威尼斯,中世纪的威尼斯商业允许买卖技术与纺织的图样,可以登记买卖,并且于取得专利权之后独家贩售。

其后推广艺术作品也可以买卖,视为代表作者人格权之一的权利。艺术品因为作者而有不同的价值,例如法国收藏艺术作品时特别强调艺术家身份,以强调艺术品的价值。

中国十三世纪前期,南宋已有比较成熟的著作权和版权保护法规,那就是两浙转运司于嘉熙二年(1238)为祝穆《方舆胜览》所发布的《榜文》,以及淳佑八年(1248)行在国子监发给段昌武开雕《丛桂毛诗集解》的《执照》。

知识产权的主要范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1967)的界定: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演出

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

科学发现

外型设计

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牌号

制止不正当竞争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的界定:

记载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简称TRIPs,1994)

版权与邻接权

商标权

地理标志权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专利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

知识产权最本质的特征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一段时间部分互联网公司如:腾讯、阿里等,也将其简称为IP。)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关于知识产权的特征,学界有不同的归纳。如 郑成思先生认为,知识产权的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无形”,从“无形”这一首要特点出发或与它相关,产生出知识产权的其他几个特点,包括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基本特征的描述,在于进一步说明知识产权自身的法律品格,以区别于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学者们多有阐述,这些特征的概括在各种著述中虽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征概为“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其实,这些特征的描述,是与其他财产权特别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并非都是知识产权所独有的。

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正如对于知识产权定义的认识观点不一一样,对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也同样有诸如“智力成果”、“知识产品” 、“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表述,但不管怎样称谓,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根本区别即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在于其非物质性,这具体表现在人们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特殊形态上。首先,人们对知识产权客体的占有是一种无形的占有。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把握不是通过某个感官来感知,对其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完全靠思维去认知。当我们实在而具体地占据一本书、一件商标和一项技术时,实际上是实在而具体地占据着知识产权的物化载体而不是知识产权客体本身。其次,人们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使用不同于对有形物的使用。人们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使用不发生有形损耗;知识产品也不会因为使用次数的增多、使用时间的延长而价值降低;同一知识产品在同一时间和空间可以为多个主体一并使用;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识产品,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再次,人们对知识产权客体使用形态的特殊性,决定了利用其获取收益的过程也与利用有形物获取收益的过程有所不同。有形物的所有人要么自己使用该物实现收益,要么租赁他人使用实现收益,且两种方式不可兼用。而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知识产权主体可将客体“货许三家”。最后,知识产权客体的处分形式特殊。知识产品不可能有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的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法定保护期届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即知识产品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知识产品具有“一女二嫁”的可能,不仅真正的知识产权主体可以合法处分自己的知识产品,而且非权利人有可能不通过法律途径去“处分”属于他人而自己并未实际“占有”的知识产品,其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品在本性上无须有形交付。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使其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形态上具有与有形物明显的不同,而这些不同强化了国家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识产权,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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