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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法律知识【通用五篇】

随着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逐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推广研究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法法律知识,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五)安全生产法及法律知识——法的特征

法所表现的意志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又不单纯是意识形态,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它为人们规定一定的行为规则,即规定人们享有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而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通性、稳定性和约束力。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我国制定法的程序主要包括法的草案的提出、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公布施行。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既是国家意志,又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法具有不可抗拒性。法的这个特征是其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这也是法的特殊性之所在。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区别之一,在于它是一种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主要目的的行为规范。法律意义上的“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

(二)安全生产法及法律知识——法律规范

规范一般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是的一般行为规范,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范。

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范规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并确定违反技术规定的法律责任,技术规范则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

(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统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

(3)除习惯法之外,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度。其他社会规范则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

(4)法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适用于大量同类的事或人;不是只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章。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成为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一)安全生产法及法律知识——法的概念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和总和。

狭义的法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三)安全生产法及法律知识——法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要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种物质生活条件构成法的基础。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统治阶级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和,而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现。法是统治阶级成员个别利益的一种抽象,具有一般性的品格。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被统治阶级及其成员都要遵守法律规定,这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要求。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决定的,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要求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决定法的内容。

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往往不仅是统治阶级的特定利益,还包括关系整个社会共同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但法不是各阶级意志的混合物,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所一种国家意志。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四)安全生产法及法律知识——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

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法律指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侨居法院地国,也不适用该国法律。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异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地域的效力

3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效。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过国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关于时间的效力

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3种情况;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达到一定期限时生效。

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当今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惯例。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处于某种需要,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如我国的《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有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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