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师基础知识
为提高我国安全评价工作水平,根据安全评价技术对我国安全管理事业发展的重要性,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安全评价师基础知识,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评价师基础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一)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1.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概念
A.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安全生产管理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科学的一个分支。所谓安全生产管理,就是针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B.事故、危险、危险源与重大危险源
• 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我国在工伤事故统计中,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将企业工伤事故分为20 类,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电灼伤不属于灼烫事故)、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等。
• 危险
根据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
危险是人们对事物的具体认识,必须指明具体对象,如危险环境、危险条件、危险状态、危险物质、危险场所、危险人员、危险因素等。
• 危险源
从安全生产角度解释,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危险源可以是一次事故、一种环境、一种状态的载体,也可以是可能产生不期望后果的人或物。
• 重大危险源
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解释是: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C.安全、本质安全
安全与危险是相对的概念,它们是人们对生产、生活中是否可能遭受健康损害和人身伤亡的综合认识,按照系统安全工程的认识论,无论是安全还是危险都是相对的。
• 安全
安全,泛指没有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
• 本质安全
本质安全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
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失误——安全功能、故障——安全功能。
2.安全生产“五要素”及其关系
• 安全生产“五要素”
安全生产“五要素”是指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A.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
•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一方面是增强生产经营单位
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另一方面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充分调动各级人员和各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确保安全生产。
•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落实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二是通过明确责任使各级各类人员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预防事故和减少损失、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建立和谐社会等均具有重要作用。
B.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两个方面:
一是纵向方面,即从上到下所有类型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是横向方面,即各职能部门(包括党、政、工、团)的安全生产职责。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
所谓组织保障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保障;二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保障。
A.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建设项目“三同时”
A.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的主要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利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第3 号令)是目前从事“三同时”监察工作最为明确、具体的法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第10 号令)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原劳动部第11 号令)都是原劳动部第3 号令的配套规章。
B.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含义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3.建设项目“三同时”的主要内容
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要求与建设项目配套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试生产、竣工验收到投产使用均应同步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试生产、竣工验收、投产使用。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