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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024年清明节时间一览(含2024年清明节假期安排)
清明节是一个充满仪式感的节日,各种仪式让我们更加深刻地体会到生命的可贵和感恩的心态。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2020年-2024年清明节时间一览,供大家参考学习。
2020年——2024年清明节时间一览
2020年清明时间:2020年4月4日15:38:02,农历2020年三月(大)十二
2021年清明时间:2021年4月4日21:34:58,农历2021年二月(大)廿三
2022年清明时间:2022年4月5日03:20:03,农历2022年三月(大)初五
2023年清明时间:2023年4月5日09:12:52,农历2023年二月(小)十五
2024年清明时间:2024年4月4日15:02:03,农历2024年二月(大)廿六
2024年清明节假期安排
2024年清明节放假安排:
2024年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预计放3天;其中,4月4日为法定节假
2024年清明节在4月4日,农历闰二月廿六,星期四。清明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有扫墓、踏青等习俗,同时这天也是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家规定和以往过年安排,预计2024年的清明节只放3当天的假期。
清明节是按阳历计算的,因为清明是二十四节气之一,节气都是按照阳历计算;
清明是中国的24节气之一,24节气,是根据太阳在黄道(即地球绕太阳公转的轨道)上的位置来划分的。太阳从春分点(黄经零度,此刻太阳垂直照射赤道)出发,每前进15度为一个节气,清明节即在黄经15度。
由于二十四节气比较客观地反映了一年四季气温、降雨、物候等方面的变化,所以古代劳动人民用它安排农事活动。《淮南子·天文训》云:“春分后十五日,斗指乙,则清明风至。”按《岁时百问》的说法:“万物生长此时,皆清洁而明净。故谓之清明。”清明一到,气温升高,雨量增多,正是春耕春种的大好时节。故有“清明前后,点瓜种豆”、“植树造林,莫过清明”的农谚。
清明节农历日期固定吗
清明节农历日期是不固定的,因为农历是中国传统使用的旧历法,因为闰月的出现所以每一年的农历和公历都是不一样的,有趣的是,在中国的四大传统节日里,只有清明节是用公历判断,其他三个重要的传统节日春节、端午节、中秋节都是用农历判断的。
?清明节有什么习俗
扫墓是清明节最有特色的习俗。谓之对祖先的“思时之敬”。其习俗由来已久。明《帝京景物略》载“三月清明日男女扫墓担提尊榼轿马后挂楮锭粲粲然满道也。拜者、酹者、哭者、为墓除草添土者焚楮锭次以纸钱置坟头。望中无纸钱则孤坟矣。哭罢不归也趋芳树择园圃列坐尽醉。”其实?扫墓在秦以前就有了但不一定是在清明之际清明扫墓则是秦以后的事。到唐朝才开始盛行并相传至今。清明祭扫仪式本应亲自到茔地去举行但由于每家经济条件和其它条件不一样所以祭扫的方式也就有所区别。“烧包袱”是祭奠祖先的主要形式。所谓“包袱”亦作“包裹”是指孝属从阳世寄往“阴间”的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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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3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2%,比2月上升1.2个百分点,重回扩张区间,非制造业PMI亦回升至53.8%。同日发布的3月财新中国制造业PMI为49.7%,高出2月数据1.7个百分点,虽仍低于50的临界值,但已是13个月来最高纪录。
2、4月1日,财政部公布2016年第二季度国债发行计划。
3、4月5日,东北特钢宣布,未能按期足额偿付该公司2015年第一期超短融本息,构成实质性违约。4月6日再发特别风险提示公告称,该公司2013年第二期中期票据2016年付息存在不确定性。
4、4月6日,上海清算所公告,截至当日日终,仍未收到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应付的短融付息兑付资金,暂无法代理发行人进行本期债券的付息兑付工作。
5、4月7日,央行公布了截至3月底的外汇储备数据,并首次以美元和SDR两种单位报告。数据显示,3月底外汇储备自去年11月份以来首次出现回升,3月净流入102.8亿美元。
6、4月7日,由国家开发银行主承销的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亿元中期票据在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募集资金将全部投向绿色项目建设。这是国内首只按照国际惯例,由独立第三方机构鉴证的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券。
7、4月7日,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公告,发行规模为6亿元的短期融资券“15华昱CP001”不能如期兑付,由此也成为首家债券违约的煤炭央企。
8、4月11日,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重大事项的特别风险提示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暂停交易的公告,称申请公司相关债务融资工具于当日上午开始暂停交易,待相关事项确定并向投资人披露后,再申请恢复交易。
9、4月1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3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和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数据显示,CPI环比下降0.4%,同比上涨2.3%;PPI环比上涨0.5%,同比下降4.3%。
10、4月12日,中钢股份公告称,为妥善落实“10中钢债”解决方案有关工作,经持有人同意,现将回售登记期调整为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5月3日。此前,“10中钢债”已多次延长回售登记期。原本该债券的回售登记期为2015年9月30日至10月12日,此后依次分别延长至2015年10月16日、11月16日、12月16日、12月30日,以及2016年1月29日、2月29日、3月29日、4月12日。
11、4月12日,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下属公司发生到期未支付船舶融资租赁款的违约情况,总金额为3662万元。
12、 4月1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境内外资银行2016年度中长期外债规模的批复》,批准境内外资银行2016年度中长期外债额度规模总额为200亿美元,有效期为今年4月3日至2017年3月31日。
13、4月12日,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再次曝出违约,其8亿元中票“13东特钢MTN”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
14、4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口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5.2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下降5.9%,其中出口3万亿元,下降4.2%;进口2.2万亿元,下降8.2%;贸易顺差8102亿元,扩大8.5%。值得关注的是,3月出口终于转负为正,大幅增长18.7%,这也是九个月来首次出口正增长。
15、4月14日,央行发布《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流程》和《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业务流程》。这是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16、4月15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试发布中债-中国绿色债券指数、中债-中国绿色债券精选指数。这是国内首批发布的绿色债券指数,填补了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一项空白。
17、4月15日,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发布公告称,其申请发行的2016年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已通过发改委审批并开始发行。这是发改委2015年底颁布《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后的首单绿色债券。
18、4月15日,央行公布的最新金融统计数据显示,3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144.62万亿元,同比增长13.4%,增速比去年同期高1.8个百分点。3月末,M1余额41.16万亿元,同比增长22.1%,增速比去年同期高19.2个百分点。一季度人民币贷款增加4.61万亿元,其中3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1.37万亿元,同比多增1883亿元。
19、4月15日,央行公布的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统计数据报告显示,初步统计,2016年3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144.75万亿元,同比增长13.4%。2016年一季度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6.59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多1.93万亿元。
20、4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初步核算,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15852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7%。
21、4月19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启动了每天两场的集中定价交易,形成以人民币计价的“上海金”基准价格。
22、4月19日,财政部公布2016年第一季度记账式国债现货交易量排名。
23、4月1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旨在规范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4、4月21日,银监会与科技部、人民银行正式联合对外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投贷联动试点正式明确,首批5个地区10家银行入围试点,今后银监会等部门还将总结工作成效,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25、4月22日,由国家开发银行主承销并担任募投项目综合融资协调人的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成功发行,债券期限为2年,发行利率3.71%。这意味着国内首单“债贷基组合”私募票据正式落地银行间市场。
26、4月23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指数专家指导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来自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统计局、境内外部分行业协会、政策性银行等金融市场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社科院、清华大学共30余位专家委员出席了会议。
27、4月25日,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称,其2013年度第二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应于2016年4月23日到期兑付,公司由于连续亏损,并已进入破产重组程序,未能按期兑付本息。
28、4月2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今年1至3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同比增长7.4%。其中,3月份利润增长11.1%,增幅比1至2月份加快6.3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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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2016年以来,公募债市场已有8个发行主体出现实质性违约,涉及12只个券(15山水SCP001于2015年11月本息违约),债务总额接近百亿。今天小编分享的是2016年债券违约事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从企业性质来看,信用风险已经从民营企业蔓延至央企和国企。从后续债务处理来看,单一个券违约的主体后续在发行人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努力下,最终都足额偿付。而对于出现多只债券相继违约的发行人,由于各方博弈的反复拉锯,债务多数仍在拖欠中。在本篇报告中,我们按不同发行主体回顾违约事件的历程、剖析导致违约的原因、追踪债务后续处理,删繁就简,对2016年的违约事件进行了梳理。
山水集团
【15山水SCP001】2015年11月12日,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水集团”)发布公告称,应于2015年11月12日兑付本息的15山水SCP001未能按期兑付,15山水SCP001本息发生实质性违约。
【13山水MTN1】2016年1月21日,山水集团发布公告称,应于2016年1月21日兑付本息的13山水MTN1未能按期兑付,13山水MTN1本息发生实质性违约。
【15山水SCP002】2016年2月14日,山水集团发布公告称,应于2016年2月12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2016年2月14日)兑付本息的15山水SCP002未能按期兑付,15山水SCP002本息发生实质性违约。
债务概况
山水集团是国内水泥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主要从事水泥的生产与销售,同时也是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中国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山水”,0691.HK)在中国境内的主要经营实体。近几年,随着业务规模扩张,山水集团多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目前,山水集团已有三只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另外存续的三只债券也即将在未来一年内陆续到期。
违约原因
1.母公司中国山水深陷控股权纷争。山水集团控制权及管理层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导致公司的融资渠道受到限制,并触发了4亿美元票据于2015年7月7日提前偿付,加之14山水SCP002的到期兑付,均造成资金链十分紧张。
2.水泥行业景气度低迷。公司经营状况恶化,业绩明显下滑。
债券后续处理
债券违约后,主承销商多次召开持有人会议,山水集团也分别对相关决议作出答复:
1.2015年12月2日,招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召开了15山水SCP001、13山水MTN1、15山水SCP002、14山水MTN001、14山水MTN002持有人会议。
2.2016年1月27日,兴业银行召开了13山水MTN1持有人会议。
3.2016年2月23日,招商银行召开了15山水SCP001持有人会议。
4.2016年3月15日,招商银行召开了15山水SCP002持有人会议。
截至目前,15山水SCP001和15山水SCP002的利息(不包含逾期违约金)已由股东代付。而15山水SCP001和15山水SCP002的本金,以及13山水MTN1的本息仍在拖欠中。公司因债券违约及拖欠货款已被多家债权人和供应商起诉,部分银行帐号及资产已被查封或保全。各诉讼案件正陆续开庭审理,部分诉讼法院已经判决,涉及金额约24亿元,判决结果均为公司败诉,即将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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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大通(JPMorgan Chase & Co.)北亚区债务资本市场部主管Mark Follett预计,亚洲地区(除日本外)G3债券(指以美元、欧元和日元计价的债券和优先股)2016年发行量将与去年相当。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2016年亚洲债券市场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亚洲地区发行人年初至今已经发行了897亿美元G3债券;2015年全年,这一数字为1741亿美元;2014年全年为创纪录的2042亿美元。
G3债券的发行“有可能在7、8月份陷入暂时的低潮期,但我们仍预计,在三季度末和四季度将有相当规模的发行量(robust issuance pipeline)”,Follett表示。
“我们预计,2016年下半年,除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部门,比如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也将发行G3债券,金融部门在G3债券发行中所占份额将持续扩大”,Follett说。
鉴于大部分的需求来自中国,亚洲信贷市场受英国退欧风险的影响相对较小,因而更加稳定。
中国高收益房企将回归境外债市
“我们将看到传统高收益发行人的回归。”Follett说。
这里说的“传统高收益发行人”包括中国的高收益房企发行人。彭博的数据显示,中国高收益房企发行人年初至今共发行19亿美元债券,而2015年这一数字为76.8亿美元,2014年为109亿美元。
Follett说:“2015年和2016年亚洲高收益发行人的再融资需求相对较小,但2017年再融资需求将会很大。”
“对这些高收益发行人来说,中国境内的债券市场过去12-18个月的‘黄金时代’一去不复返了,这些发行人会发现,在境内资本市场上融资不像以前那么便宜了(slightly less receptive to high-yield issuers)。”
“随着中国境内债市的违约增多,将导致信贷市场越来越分化,并驱使更多的传统发行人回归境外市场。”Follett表示。
此外,在发达国家普遍低利率,部分国家已经进入负利率的时代,对于寻求收益的全球投资者,以高收益房企为代表的中国高收益发行人将受到投资者的热捧。
而且,美国加息对中国企业发行美金债的影响有限,同时,相当部分的中国发行人发债所筹资金将用于投资海外,也避免了换汇回国的问题。
2016年年初至5月底,中国企业发行的美元和欧元债券占到亚洲地区(除去日本和澳大利亚)总发行量的65.2%,加上香港,这一数字达到了惊人的80.3%。
债券市场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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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将近过半,回顾上半年的债券市场投资收益情况一般,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2016年货币债券市场展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4月份资金回购利率由月初的2.37%冲高到2.55%;债券收益率上行更为明显,10年国开债收益率由月初的3.24%一路上行至最高3.48%;5年AA企业债收益率由月初的4.14% 一路上行至最高4.67%。4月份债市的下跌是近一年来的单月最大幅度下跌。
一方面资金面阶段性紧张导致市场收益率上行更为重要的是以铁物资、东特钢等为代表一些大型央企、地方国企信用风险事件集中暴露,长期环绕市场的“刚性兑付”预期进一步打破,市场对于包括高等级在内的信用债,特别是中、低等级品种,表现出风险偏好明显的快速下降,保险、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出于风险偏好的考虑赎回专户、公募等产品,甚至赎回货币基金等低风险的债券类产品。一时间卖盘大量涌现,而买盘寥寥,交易性踩踏时有发生。
上半年债券市场表现不佳,我们能否对于下半年的债券市场有更多的期待呢?
最重要的原因中国经济经历快速增长期后,人口红利、全球化红利、制度红利均趋势性下降,再叠加全球经济低迷,外需下滑较快;而国内经济内生增长动力不足,以投资拉动经济的模式难以为继,短期内还找不到新的经济增长引擎。
因此,我们认为经济的低迷可能还要维持相当长一段时间,权威人士的经济”L”型表态也验证了我们的判断。
今年1季度在经历信用扩张的短期井喷后经济短期回暖,特别是投资数据较好,而投资有一定的延续性,2季度投资数据可能也不会太差,但下半年再度回落是大概率事件。
从资金层面来看,央行最近连续进行MLF询价,表现出明显的对去杠杆状态下的经济的呵护。
因此我们认为下半年债券市场所面临的宏观经济基本面要明显的好于上半年。
今年以来确实各类信用违约或潜在违约事件爆发较多,再加上个别媒体的夸大渲染,昔日的“安全资产”转眼间成为了“风险资产”。
市场对于信用风险的关注度显著提升。机构投资者对于信用债的投资思路也要与时俱进,研究的角度要更细致,关注的点要更丰富。
近几年债券投资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同的债券发行人主体信用资质正在分化,低等级的信用利差不断走扩,未来打破刚性兑付将是大势所趋。
作为公募基金管理人尤其重视对风险的考量在研究中需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分析相结合,建立内部评级模型,首先排除信用风险高发的行业,此外也要通过定期实地调研企业,从微观甄别行业和企业的景气度。目前阶段我们更倾向于盈收与现金流较为平稳的行业,比如大消费、零售等等。
宏观经济下行,加之资金面与政策面都相对宽松,对于2016年下半年的债券市场我们总体持乐观的态度。通过扎实的研究、精挑细选,下半年我们对市场表现有更多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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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任何投资都是与风险相关联的,越高的预期收益也意味着越高的投资风险。请您在投资任何金融产品之前,务必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要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对自身的资产做一定的合理配置,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收益。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
债券市场展望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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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合同违约吗?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同违约的相关法律知识。
单方违约
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广播这种毁约心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而预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条件为:
1、债务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形;
2、守约方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
3、违约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对于预期违约,守约当事人依法选择下列救济方式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自救手段
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
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
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
司法救济
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措施,对于明示 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
等待履行
当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看过“合同违约不全负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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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你对先履行抗辩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先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但这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对方履行,或者没有促使对方对瑕疵履行采用救济措施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释疑
先履行抗辩权,又叫后履行抗辩权,又叫顺序履行抗辩权,因为理论界的叫法不一,所以一直以来挺让人困惑的。不过,学界主流观点称之为“先履行抗辩权”。
之前的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说法,但是没有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第67条首次明确的。
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 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第二, 双方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第三,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先履行抗辩权基本跟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样的,唯一的不同是先履行抗辩权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务履行没有先后顺序。
看过“先履行抗辩权的违约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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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负有以一定对等价值的给付义务的合同。那么你对有偿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有偿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
在有偿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就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二)当事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在有偿合同中,行为人承担着较重的义务与责任。一般来说,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抽象轻过失责任,也就是说,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应对故意、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抽象轻过失等一切过错负责。
在传统民法上,故意一般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而过失则是指欠缺注意义务或者说不注意的心理状态。在社会生活中,在不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的程度是各不相同的。
传统民法根据行为人是否尽到了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而将过失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果行为人欠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是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不欠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而尽欠缺其他程度更重的注意义务,则为轻过失。在轻过失中,如果行为人欠缺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则为具体轻过失;如果行为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则为抽象轻过失。
一般来说,在上述三种注意义务中,从注意义务的程度来看,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是最轻的,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最重的;从过失的程度来看,欠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的重大过失是最重的,而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抽象轻过失乃是最重的。在现代民法上,行为人以承担抽象轻过失为原则,以承担具体轻过失为例外。
(三)合同受益人之权益法律保护程度
法律对有偿合同受益人的保护程度比无偿合同受益人的保护程度较高。如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就是受让人依有偿法律行为受让动产的占有,如果该受让人系依据无偿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则其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这说明法律对无偿合同受益人的保护程度远比对有偿合同受益人的保护程度要低。
看过“什么是有偿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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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你对预期违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预期违约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违约行为总体上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而实际违约又可分为不履行(包括根本违约和拒绝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和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可分为迟延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部分履行、履行地点不当的履行和履行方法不当的履行)。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叫先期违约、事先违约、提前违约、预期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美法。这项制度的确立可以使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降低到较低限度,并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使守约方能及时解除合同,另订其他补救合同,以实现其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所以,不但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而且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而中国《合同法》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一致认可这条规定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
实际违约
1)不履行
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合同当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又分为“根本违约”和“拒绝履行”。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拒绝履行又叫履行拒绝、给付拒绝,是指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不符合约定的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时,仍未履行合同债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在债权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就是迟延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又叫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所作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甚至因交付的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不完全履行又叫不完全给付,是指债务人虽然以完全给付的意思为给付,但给付不符合债务本旨。
3)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法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行为。如《担保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而未告知抵押权人或受让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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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你对合同违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同违约的相关法律知识。
单方违约
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广播这种毁约心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而预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条件为:
1、债务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形;
2、守约方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
3、违约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对于预期违约,守约当事人依法选择下列救济方式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自救手段
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
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
司法救济
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措施,对于明示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
等待履行
当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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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开发商违约吗?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开发商违约的法律相关知识。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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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根本违约吗?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根本违约的法律相关知识。
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是一个由法官解释合同并依其裁量权加以判定的事项,对此加以类型化,将有助于根本违约构成与否的判断。
迟延履行场合
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并非特别强调履行期的合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要迟延方当事人未在允许的额外期限届满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履行不能场合
依大陆法系传统见解,履行不能得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区分当事人是否有可归责性而分别可能发生合同无效或债务不履行责任。在当事人具有可归责性的场合,具有可归责性的当事人要承担履行不能之责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个目的落空,这种违约行为无疑应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不完全履行场合
在不完全履行场合,通常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只不过是由于履行义务不完全,或者是由于附随义务的不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此种场合通常是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解决:如果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造成扩大的损害,即造成了债权人人身或其他财产(固有利益)的损害,则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此时能否作为根本违约则是一个问题。
检验的标准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落空,无法简单地一概而论;在债权人合同目的落空场合,或者说危及作为合同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关系时,则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否则即不能作为根本违约。
先期违约场合
在先期违约场合,如债务人已先期明确表示届时不履行合同,此时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来,以其拒绝履行作为根本违约,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如果债务人没有明示拒绝履行,但由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恶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时的合同目的也就无法期待能够实现,自然也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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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你对第三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第三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1、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
3、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第三人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主张全部的实体权利,即主张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民事权益,既不归责原告所有,又不归被告所有,而是全部归自己所有。另一种是仅主张部分实体权利。
2、本诉在进行。本诉正在进行是时间方面的条件,它是指第三人欲参加的诉讼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具体是指法院受理诉讼后作出裁判前。
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
(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提起诉讼时将本诉的双方当事人均作为被告,但在参加之诉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诉的原告与被告并非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对诉讼标的具有对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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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你对违约金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违约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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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合同违约相信很多人都经历过或者尝试过,那么合同违约的后果是什么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同违约的相关法律知识。
单方违约
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广播这种毁约心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而预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条件为:
1、债务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形;
2、守约方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
3、违约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对于预期违约,守约当事人依法选择下列救济方式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自救手段
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
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
司法救济
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措施,对于明示 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
等待履行
当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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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根本违约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出来的一种制度,其影响力之大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中均有体现。其构成要件总体上存有条款主义与结果主义,我国立法上应采取结果主义的判断标准,同时在具体的判断上可参照所违反义务的类型标准。
在迟延履行、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先期违约类型场合,根本违约都有特定构成标准。根本违约一旦构成,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二:一是债权人可以解除债权;二是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采纳了根本违约制度,一方面作为一种法定解除权发生的事由,另一方面实际上又对解除权的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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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
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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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当符合以上条件,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拆迁违约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
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近十多年,各地制定了许多关于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991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 标志着城市建设走上了依法拆迁的道路。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杨在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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