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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是房地产交易的典型类型,房地产交易是实现房地产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经济过程,房产买卖不仅包含了房产占有的转移,也包括了房产处分权的转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房产买卖的经典案例分析。
买卖的对象是房产的所有权
在民商事法律理论中,买卖是一种极为广泛和较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款的行为。出让财产所有权的人称为出卖人,依约支付价款并取得约定之物的所有权的人称为买受人。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房产买卖就是房产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及其与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依约支付房产价金的行为。
需要在此申明的是房产交易市场包括买卖、租赁、抵押、信托等交易行为,租赁是处分其使用权的行为,抵押是一种担保物权的设定行为,信托是让渡处分权而保留受益支配权的行为。
区分这几种行为在法律上的概念是很重要的。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上,有人就鱼目混珠将使用权转让混同于买卖,俗称“买使用权的房屋”,极易引起法律上的“重大误解”而影响交易安全。切记买卖的标的物是“所有权”,是包含占有、使用、受益、处分在内的所有权,而不是租赁关系中的不包含处分权的承租权。
出卖人须有处分权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在房产这个特定的买卖中,与种类物买卖不同,特定物具有唯一性,而可替代性有限,种类物则不具备唯一性而具备替代性,特定物的主人往往具有唯一性,这是物权的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决定的。虽然房产这个特定物的主人们之间可能存在共有关系,但所有权只能有一个。作为买方来说,只能对房产的主人及其代理人谈买卖房产的事宜,如果买方所签买卖合同的对方不是买方所买房产的所有权人或其代理人,那么这个合同将可能是一个无效的合同,还可能是侵犯房产所有权人权益的行为。
出卖人须有处分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是出卖人本身就是房产所有权人,并且其所有权并没有受到如优先购买权、共有权、抵押权等对处分权的限制;
第二种是出卖人是待售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但这个房产因为没有或尚不具备初始登记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了预售的合法许可,也可以作为有权处分的出卖人,主要指正在开发楼盘或未竣工楼盘的房地产开发商;
第三种是前两种出卖人所委托授权的代理人或行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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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拒执罪,有以下六起经典的案例。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六起拒执罪自诉的相关法律案例。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对于无视法律的权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尊严。因此,科学、及时、有效的惩处这种犯罪,是司法系统特别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也是解决好“执行难”的重要途径。我国于1979年的《刑法》中首次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在第313条也规定了此罪,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为了保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8年4月8日第97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基本上具备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适用并不尽如人意,实施起来也存在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现结合工作实际,对该罪进行浅要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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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因为在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前提下,一些人对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认识,而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十分突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无效婚姻与重婚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1、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
2、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中国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修改后的婚姻法为了明确划清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界限,在第十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3、外国学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因而为无效婚姻。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销婚姻,从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趋势看,自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正逐步缩小,而且总的趋势是逐渐减少了自始无效婚姻的种类,相应扩大了可撤销婚的范围。外国婚姻无效制度的这种发展趋势对中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因此,认为中国《婚姻法》第十条列举的自始无效婚姻的范围应当缩小,仅限于两种:即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因为重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又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这两种情形都严重违背了结婚的公益要件,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无疑属于自始无效婚姻。
至于第十条列举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达法定婚龄的”,我们认为这两种情形应划归可撤销婚姻的范畴。因为这两种情形只是违背结婚的私益要件或一般地违背结婚的公益要件,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如果一个人愿意与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愿意照顾其日常生活,我们的婚姻法为什么要横加干涉,非要宣告它无效呢?此外,“未达法定婚龄的”在违法结婚之后如果达到了法定婚龄,也属于可撤销婚姻,由婚姻当事人自行选择,这样更利于百姓生活的稳定以及对婚姻当事人及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更符合婚姻法作为私法其基本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基本属性。
中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因胁迫而结婚的”。这种提法似乎不妥,规定为“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似乎更妥当。因中国的大多数婚姻法学专家均认为“可撤销婚姻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除了因胁迫之外,另外还应包括欺诈,双方当事人的误解以及虚假的意思表示等情况。
综上所述,认为中国的无效婚姻应有两类,第一类是自始无效婚姻,包括: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第二类是可撤销婚姻,包括:
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2、未达法定婚龄的;
3、违背当事人意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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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存放、坐落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家庭财产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针对本案情况,一时各持已见,难于统一意见,现将讨论情况归纳为赔偿与拒赔两种意见。
持赔偿意见的人认为,火灾保险属于保险责任。牟 x x家的火灾应屑意外事故,虽然牟x x投保时的心理活动是防止其弟的不测,但不能认为牟x x投保就是专防其弟的精神病引火烧房。因为,任何一个投保者都有其心理活动,防止可能发生的灾害,当发生灾害时,有的吻合,有的不吻合,总之都是一种预测,所发生的事故都是意外事故。牟x x家的火灾应该屑意外事故。再说牟x x的弟弟是精神病患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次火灾对于保户来说是意外的,如果说保户有责任也是过失责任,过失责任属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这次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
持拒赔意见的人认为,牟 x x与其弟弟未分家过日子,其弟屑同一个家庭的成员,这次事故是由于弟弟的故意纵火引起,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5条第3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拒赔。
退一步说,牟 x x的弟弟患有精神病,是无行为能力的人,但其监护人是牟x x,牟xx弟造成的民事损害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现在我们看一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牟x x是其弟的民事活动代理人,也是其弟的监护人,所以牟x x对其弟弟的损害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再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引起的保险责任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要求赔偿。这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因此保险公司应予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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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对于存单质押贷款,可以通过经典的案例分析来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存单质押贷款经典案例的相关法律知识。
存单质押的方式有二:
一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
二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 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
此两种方式的质押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权利质押”或“权利质权”,其中存单质押的相关规定分别见于我国《担保法》第75、76条《担保法解释》第100- 102 条和《物权法》第223、224 条。
目前,存单质押已被各国广泛采用,如在英国等欧洲各地被作为债账或其他应收款担保之列予以认可,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则在最近的修订中把存款账户作为动产担保交易的担保物种类之一,以消除此前因普通法的不确定性而给存款人融资带来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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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但民间借贷的纠纷也不少,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
没有字据“空口无凭”
[案情]王某和董某是朋友关系。去年2月18日,王某在电话里向董某询问:“我借的7000元钱什么时候还?”董某回答:“我不欠钱,我是替姓魏的人还钱,我没有义务还钱。”王某偷偷将此通话录音,并以此为据将董某告上法庭。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刚:王某提供的录音电话内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张债权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某以录音证据想证明同董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法院不予认可。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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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通过以下的经典案例分析,帮助你了解房产继承。下面详细介绍房产继承的经典案例分析的相关法律知识。
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二、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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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数量的迅猛增长,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交通安全事故案例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27日中午11时多,京港澳高速(G4)长潭段北往南方向K1530公里处,发生多车追尾起火事故。湘潭市119指挥中心12时接到报警后,迅速调集3个消防中队7台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随后消防救援全勤指挥车也到达现场指挥救援。
消防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行车道上一台车牌为桂B43290的满装有双氧水的槽罐车被一台满装瓷片的车牌为豫RM529挂的货车追尾,后方再被一台车牌为湘M1708挂的小车运输车卡车追尾,造成猛烈燃烧,引燃了后方两台追尾货车和旁边超车道的两台小车,现场5台车辆浓烟四起。
消防人员迅速从四面铺设水枪,同时架设5支水枪灭火,同时配合现场高速交警拉开警戒带,疏导围观群众。经过20分钟的扑救,明火基本被扑灭。随后,消防部门继续架设水枪对槽罐车罐体进行冷却降温,防止爆炸事故发生。截止14时30分,事故现场还在处置,现场已造成一人死亡。
据现场司机介绍,事发前,京港澳高速北往南方向由于大雾正在缓慢堵车,车牌为桂B43290满装有双氧水的槽罐车行驶到K1530公里处突然被后方车辆追尾,导致双氧水发生泄露起火,10分钟之内引燃周边共计5台车,所幸两台小车内的司乘人员和双氧水槽罐车的2名驾驶员、湘M1708挂的小车运输车卡车内的驾驶员全部逃出起火现场,没有人员受伤。只有货车豫RM529挂的另一名驾驶员逃离现场。
目前,事故导致京港澳高速双向堵车2个小时,截止14时40分,高速交警采取分流措施,北往南方向车辆掉头疏散行驶,缓慢放行。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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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事故,即在同方向行驶的车辆之间,跟在后面的车辆与前方车辆之间的距离过近,与前方车辆的尾部发生接触或碰撞的事故。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2.追尾事故
追尾事故,即在同方向行驶的车辆之间,跟在后面的车辆与前方车辆之间的距离过近,与前方车辆的尾部发生接触或碰撞的事故。简单点说,就是后车与前车没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追尾事故通常发生在两车之间,但在高速路上由于行车速度比较快,一旦发生追尾事故,通常是恶性的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都极为惨重。造成追尾交通事故有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但主要还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形成追尾事故的主要原因有:第一主管方面的原因: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带情绪驾车、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第二,客观方面的原因:车辆灯光安全设施不全、车辆超载、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
事故案例:2006年某月某日,在郑州机场高速上,一辆皮卡车追尾撞上了一辆吉普车,两车在路边护栏阻挡下停车。随后,皮卡车车头突然爆炸,吉普车后部很快被引燃,并迅速向前车蔓延。最后,两车均被大火吞噬。皮卡车上两人及时跳车,得以逃生。但伤情十分严重:一名男子手臂等全身多处被烧脱皮。另一名男子则全身多处烧伤。吉普车上的一名司机及一名乘客则不幸遇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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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10月16日,万家寨施工局机械大队职工马某某驾驶推土机承担基坑围堰纵向面段堰头推碴任务。约22时15分,马某某完成任务后将推土机挂倒档后退至距堰头20.9m处停放,停车后没有熄火,手刹制动器没拉,档位未挂至空档位置,便离开操作室下车检查车辆,在检查过程中,推土机自行倒退,从马某某身上轧过,致使本人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推土机自行倒退。马某某停车后既没有熄火,又没有拉手刹制动器,而且档位没有挂至空档位置,违章下车检查车况。
2、间接原因:单位管理不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安全教育不够,致使职工安全意识差,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严,违章蛮干。
3、主要原因: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
[预防措施]
1、加强管理,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素质,牢固树立“三不伤害”的思想。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规程》,努力减少习惯性违章作业。
2、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
看了“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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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有哪些重要的交通安全事故需要我们牢记在心的?下面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6则最新的交通安全事故案例,一起来看看具体的情况分析吧。
一、事故简要案情
07月31日07时25分,驾驶人罗某驾驶粤T/192**号大型客车(经检验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载客从坦洲往中山市城区方向行驶,途经Y003线2KM+100M路段处,遇右前方驾驶人冯某驾驶自行车从右往左横过机动车道,大客车避让不及与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冯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冯某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罗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冯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一、事故经过:
1月8日7:36分左右,在福建食堂西侧主干道上,泡花碱厂员工厉业忠在去往碱厂上班的路上,被外来物流车辆车牌号为鲁D26276的送煤车在左拐弯的时侯碰倒,并被车辆前轮轧断右腿。
事发后,保卫部值班班长朱玉鹏在第一时间汇报保卫部主管孙昂,孙昂随即带领保安到现场进行现场警戒和车辆管制,在7:40分拨打120,逐级向潘经理、林总汇报。总经办张宁在去食堂的途中,听到事故发生后分别向刘总、BOB汇报,刘总于7:46分左右到达现场。安环部付景海在接到现场目击者炼一车间员工张光慈通知后,随即向崔总汇报,崔总于7:38分左右到达现场,7点54分急救车到厂将伤员往医院。
二、事故调查:
1、询问与厉业忠一同上班的在场目击人员王淑玲和王广文。据王淑玲供述,当时王淑玲、王广文和厉业忠三人往泡花碱方向南行走到交叉路口处时,从西边过来一辆货车,因车速很快,王淑玲和王广文急忙往东西两边躲闪,所幸两人躲过车辆只被车灯挂到了衣服,并让司机马上停车,告诉司机轧到人了。
2、肇事司机所属滕州汉源商贸有限公司,事发时已将煤卸掉,空车行驶。驾驶员进厂时各类证件驾驶证、行驶证齐全。据车主程明所述,司机已经一整夜未睡觉,属于疲劳驾驶。
3、在事发前,约7:36分,保卫部王德光在西地磅发现此车行驶速度过快,目测车速不低于40公里/小时,要求司机减速停车,但司机没有理睬保安的警告,依然原速往东行驶,王德光随即通知东大门保安朱玉鹏将此车辆拦截。
三、事故原因:
1、外来司机不遵守公司交通管理规定,在厂区交通干道上超速行驶,不听从保卫人员警告,在车辆拐弯时车速过快,为事故主要原因。
2、司机疲劳驾驶,无视公司对外交通管制规定和执法人员警告,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无拘无束野蛮驾驶。
3、员工对公司内部交通状况过于乐观,交通风险分析意识薄弱。
4、对外来司机的超速行为无有效的监管机制,处罚机制不够完善和健全,处罚终端不能由服务商落实到司机个人,从而惯养出外来司机有章不循,有恃无恐的行车态度。
四、防范措施:
1、公司全员交通警示教育,要求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在行车、走路时注意避让车辆。此事故案例已要求在24小时内教育到全体员工,由安环部负责跟踪落实教育情况。
2、所有路段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牌和凸面镜,(已报计划)在所有易发事故的交通岔路口设置“转弯限速5公里”的警示牌,并由专人进行负责岔路口的车速抽查。此项由保卫部落实。
3、合理规划公司交通主干道,在现有的条件下试行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在所有交通道路口绘制斑马线。此项由保卫部于本月12日前完成。
4、保卫部做好对外来司机厂内行车安全注意事项的源头告知,以杜绝以罚代管的被动局面。
五、善后处理:
1、保卫部已通知采购部,冻结肇事方100万元的货款。同时通知货主预付五万元救治费。(未到位)
2、此交通事故已移交给利国交警进行处理,后续处理由保卫部和安环部配合交警队,并提供相应支持。
3、伤者厉业忠已无生命危险,现在徐州仁慈医院进行手术,右腿是否截肢尚未确定。泡花碱厂生产厂长王义负责安排善后护理和伤者住院费用垫付工作。
事故简述
6月3日6时50分,北京冀东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朔州分公司一辆车牌号为晋F03210的重型大货车,行驶到山西省右玉县至朔城区省道36km+43m处违法越过公路中心黄虚线超车,与相向行驶的朔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车牌号为晋F08004的依维柯客车正面相撞,造成22人死亡、3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分析
经初步分析,此次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晋F03210重型大货车驾驶员严重违法驾驶,晋F08004的依维柯客车核载17人,实载24人,严重超员。二是有关部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货车违法超车、客车严重超员等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和纠正。事故详细情况及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防范措施
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各有关部门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禁止驾驶员超载超速、违章超车等不安全行为,保证安全运营。
二、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加大对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道路等各个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于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加大路面管控、动态巡逻频率和密度,依法严厉查处和纠正各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严格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纳入"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中,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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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3月9日,天气晴朗,我厂露天煤场上,运煤车辆你来我往,尘土飞扬,夹杂着引擎的轰鸣声,震撼人心。在这恶劣的环境中,为了有序进煤,煤调管理人员蒋XX(死者)正悉心指挥车辆卸煤。
11时10分,柏果镇土城村驾驶员徐XX,驾驶着牌照为贵B/30428、解放141型4。5kg、电煤运输乙组189号自卸货车,超载向我厂露天煤场运煤。当行至中煤场时,不听从管理人员蒋XX的指挥,并加速向蒋站的煤场上倒去,蒋XX被撞倒,该车后轮将蒋从脚到头全身压过,致蒋XX碾压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
1。驾驶员违反我厂进煤管理规定,不服从统一调度指挥,擅自高速倒车,严重违反交通安全规则,未查明车辆周围的情况下倒车,既未鸣号,也未发出任何倒车信息,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对运煤驾驶员缺乏有效约束、规范教育,也是埋下的事故隐患。
3。现场指挥不规范,无有效指挥措施及适当设施和工具;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差,也是造成事故的一定原因。
【防范措施】
1。制定强有力的约束办法,使运煤司机进入我厂煤场自觉遵守我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及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
2。制定有效的指挥措施,在现场建筑一些固定的指挥平台,使卸煤车辆按我方规范的指挥信息卸煤。
3。强化安全意识教育,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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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汽车保有量上升,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愈发为人们所重视,大量交通事故的发生带了巨大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10月11日17时57分,吉林机务段吉林运用车间担当的长春北至长春东间45017次货物列车以28km/h的速度运行至长春东站6道(长图线4公里230米处)时,司机刘亚凡发现距离列车前方30米左右有1名身穿黄色马甲的男子突然从运行方向右侧走上线路,立即鸣笛并采取紧急停车措施,在长图线4公里200米处以28km/h的速度将该人撞上,越过撞击点71米后停车。经确认,伤者系长春铁路公安处长春东站派出所护路巡防员张艳龙(男,47岁)。18时15分,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将张艳龙送往吉林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救治,20时30分,张艳龙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起事故暴露出护路巡防员两纪松弛,安全意识淡薄,上下工途中随意横越线路;长春东站派出所对护路巡防员管理粗放,对关键时间段的安全检查不到位,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长春铁路公安处对护路巡防人员存在重使用、轻管理问题,对关键人没有重点跟踪检查,对安全培训教育考试不合格人员没有及时组织补培补考。另外,因受长春东站站内调车机强光照射影响,45017次列车乘务员没有及时发现行人并采取措施,错过了防止事故的时机。这起事故认定为长春铁路公安处责任一般B类事故,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机务段已对事故有关责任者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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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那么可怕,一刹那间,就夺走了人的生命。现在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马路越来越拥挤,同时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每年,有多少的生命被夺走,有多少个家庭被破坏,有多少人要失去亲人了。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10月23日早上6点多,深圳福田区皇岗路与北环大道交汇附近发生一起货车与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电单车相撞事故,电单车上两人当场死亡(一名35岁妇女,一名8岁男孩),还有一名12岁男孩重伤送医院抢救。
据了解,被撞女士姓支,另外两个男孩是她的儿子。兄弟二人都在福田同一家民办小学就读,当时支女士正送他们去赶乘学校校车。
据了解,她们家就住在几百米外的神彩苑小区。
一位目击者告诉记者,当时,支女士骑着一辆黑色电单车刚刚行驶到路口,被一辆正在拐弯的大货车撞倒,两个孩子还穿着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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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自改革开放后逐年递增,而且增长势头非常迅猛,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非常巨大,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非常惊人,给人们和国家带来了巨大损失。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1.肇事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严重违法行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危害:一是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加重受害人的伤情,甚至因此而死亡。二是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相应赔偿。三是严重影响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 15 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无证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规定的学时和里程,掌握了熟练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并取得了驾驶证,才能开车上路,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之一。无证者大多未经过正规的培训和考试,未取得驾驶证,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基本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心理,一遇突发情况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引发交通事故,甚至车毁人亡,其危害主要有四点:
一是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无证人员缺乏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加之日常驾驶时规避执法检查的心理而超速、超员、闯红灯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现象司空见惯,影响到其他道路参与者正常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因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伤害,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三是败坏社会风气。无证人员藐视法律,无视交通规则,轻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此类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弱化群众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四是诱发违法犯罪。因诸多原因,无证驾驶人员往往欠缺合法驾驶要件,加之车辆本身来源不明、手续欠缺等更易滋生和诱发超员超速、闯红灯、酒后驾驶、交通肇事、盗抢等违法犯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车辆不避让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尤其是当斑马线上有行人通过时,机动车应当停车让行。
4.酒后驾驶:无数血的教训告诉我们,酒后驾驶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在我国,每年因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数万起,每年因酒后驾驶造成的死亡人数占全部死亡人数的2%-2.4%。为切实遏制这一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国人大会于2011 年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 八)》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醉酒驾驶从普通交通违法行为提升到犯罪高度,即“醉驾入刑”,并于2011 年5 月1 日起正式施行,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纳入犯罪行为范畴进行严厉打击。对于较轻的酒后驾驶则处以罚款、扣分、吊销驾照、拘留等。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据专家测算,20mg/100ml 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 则相当于3 两低度白酒或者2 瓶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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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食品安全事件盘点中,违规使用食品卫生事件频发,多以食品中出现异物为主,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肉制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给消费者敲响警钟。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食品安全事件盘点,供大家参考。
1、婴幼儿奶粉安全
上海冒牌奶粉案续:食安办派专员赴上海实地督查
婴幼儿食品安全一直备受关注,尤其假冒奶粉充斥市场,直接关系到婴儿健康成长。近日广受关注的“1.7万罐假奶粉流入市场”一案有了新进展。食药监总局昨天发布消息称,国务院食安办已派员赴上海实地督查,并要求相关7个省份彻查乳粉流向,严惩冒牌乳粉等欺诈行为,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2018年起我国实行婴幼儿配方奶粉注册制
4月14日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从2018年1月1日起,在中国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包括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延边州食药监局查处95盒问题“越南酸奶”
4月11日,该局接到省局下发清查问题“越南酸奶”的紧急通知后,在全州全面开展清查工作,确保广大市民吃上放心酸奶。延边州食药监局食化稽查分局组成3个执法检查小组,于4月11日至12日分赴全州8县(市)对酸奶市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2.食品卫生安全
吉林抽检:6批次鸡肉产品抗生素残留超标
在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布的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中,有6批次鸡肉产品抗生素残留超标。
北京市食药监局与外卖平台合作打击无证餐饮
网上订餐食品卫生问题一度引发消费者关注。为打击无证餐饮,北京市食药监局正在与外卖平台数据库试点合作,由外卖平台提供无证餐饮商户身份证及银行卡号等注册信息,以便在无证餐饮查处中追查其责任。
哈市检查16家杨铭宇黄焖鸡 未发现僵尸肉
因网传无锡一家“杨铭宇黄焖鸡米饭”加盟店被曝出使用来自巴西的“僵尸肉”,且加工地点在环境脏乱不堪的废弃工厂,这两天,开在不少人“家门口”的杨铭宇黄焖鸡米饭加盟店可谓备受关注。
福州大学食堂饭菜现蚯蚓烟头 网友纷纷调侃
高校食堂餐饮卫生一直以来就受到广大网友的关注,饭菜吃出蚯蚓是一种怎样的感受可想而知让人恶心!26日,福州大学以及至诚学院的食堂,接连爆出饭菜中有蚯蚓、蜗牛和烟头等杂物,学生希望校方和食堂管理者重视学生的饮食安全和卫生问题。
临江亨达粮油店被曝散装油卫生堪忧 油管满污渍
如今,市场上桶装油品类越来越多,价格也有高有低,然而,对于餐馆、饭店这些用油大户,为了降低成本,大多会选择购进散装油。最近,本报接到临江市民的电话,称在临江市一家粮油店里,批发商运来的散装油看起来并不是十分干净。
3.食物中毒案例
沧州一家7口误食路边野菜纷纷中毒
据佰佰安全网小编了解,野菜营养较丰富,含有人体必要的多种氨基酸、微量元素、食用纤维等,许多野菜中含有丰富的胡萝卜素和多种维生素。但并非所有的野菜都可以食用。贸然食用可能导致食物中毒,轻者腹痛、恶心、呕吐,重者可出现呼吸困难,心力衰竭、意识障碍,甚至死亡。
4.转基因食品
农业部回应我国不存在转基因作物滥种
4月13日昨天上午,农业部就农业转基因有关情况举办新闻发布会。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司长廖西元表示,中国作为农业生产大国,必须在转基因技术上占有一席之地。经过科学家安全评价、政府严格审批的转基因产品是安全的。此外,他还对我国大量进口转基因大豆做出了说明。
看过“2017年食品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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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监控我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引领食品安全消费,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食品安全方面的事件案例分析,供大家参考。
食品供应链体系可以分为生产源头、加工与制造、运输与流通、销售与消费等主要环节。采用大数据挖掘工具获得的2017年1-3月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在供应链各个主要环节的监测数据如上表。表中显示,食品安全事件主要集中发生在加工与制造环节,约占总量比例的64.89%,其次分别是销售与消费、生产源头、运输与流通环节,事件发生的数量占总量的比例分别为24.88%、6.12%、4.11%。
与2015年1-3月的食品安全事件相比较,占比上浮波动最大的为餐饮消费环节,占比上升2.29个百分点,其次为生产环节,占比上升1.16个百分点,再次为批发环节,占比上升1.06个百分点。占比下浮波动最大的为加工环节,占比下降2.35个百分点,其次为包装环节,占比下降0.96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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