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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制故事大全精选_古代法制故事与传说(推荐4篇)

古代到现代,法制都是不能少的一样东西,也有不少关于法制的故事。下面是读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古代法制故事大全精选,希望能帮到大家!

古代法制故事:孟姜女的故事与中国古代法制

历史意在记录个别事实,而诗﹙文学﹚意在描述普遍性的实践.

----亚里士多德

一 问题的提出:法律与文学

20世纪上半页西方法学界经历了新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分析法学的洗练,最终走向了多元化的研究道路,传统法学的一些重大问题被揭示出来,诸如法律与意识形态、法学与知识社会学、法学与语言学等等具有后现代色彩的法学课题逐渐获得深入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批判法学逐渐融入到后现代法学中,更加壮大了后现代法学的声势.后现代法学一方面是后现代哲学和法学学科交叉研究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法学的自身发展趋势的一个反映.

1973年,詹姆斯·伯艾德·怀特出版了《法律的想象》,标志着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正式起步.1988年波斯纳出版了《法律与文学:一场误会》一书,更是成为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新旗手.虽然与法律经济学在美国法学院占据的地位相比,法律与文学运动相形见绌.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从社会和法律学术发展层面上看,法律与文学运动作为一种法律理论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法学的领域,扩展了法学研究的视野,而且它改变了人们对法律的一些误解,有人认为法律与文学的存在本身就已经改变了法学理论的格局﹙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第3页﹚.

法律与文学算不算后现代法学的一个分支呢,这个问题一直有所争议,有人认为:后现代法学主要包括三个学派,即激进的女权主义法学﹑法律与文学运动和批判种族主义法学﹙信春鹰﹚;也有人认为后现代法学的流派包括法律解释学、批判法学、新实用主义法学、女性主义法学、种族批判法学,此外还包括同性恋法学等﹙于兴中﹚;有人则认为“后现代”这个词被夸大使用,混淆了当代不同法学之间的差别,而且夸大了时下的法学与先前的法学之间的差别.法律经济学、批判法﹑法律与文学、女权主义法学、批判种族理论都不属于后现代法学.法律与文学是一个以研究领域或材料而勉强组合的法学学派,其内部其实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理论纲领或核心命题,因此它也就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派”﹙苏力﹚。

也许从理论上争议法律与文学是否是后现代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没有意义的,从现代法学与后现代法律思潮的区别来看:

现代法学是理性的(逻辑的和经验的),而后现代法学是非基础的,它注重的是意义追踪和利益平衡;现代法学认为法律有唯一正确的答案,后现代法学则否认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法律问题的解决只是不同的选择和利益的平衡;现代主义法学以法官和规则为主,而后现代法学则以语言和解释为主;现代法学追求法律的自主性、确定性、一元性、统一性、整体性,后现代主义法学则强调法律的非自主性、不确定性、多元性、地方性、局部性等;现代法学认为司法过程是推理的,后现代法学则认为法官是先有决定然后才为决定寻找理由;现代法学认为法律运作有独立的方法,而且法制和法学的研究具有独立性和自治性,后现代法学则认为,法律并无独立的方法,要提倡开放性、跨学科的研究。﹙于兴中,香港中文大学﹚.

可见,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理论受到了后现代法学的重要影响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甚至可以说,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发展正是后代法学发展的成果之一。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发展极其迅速的开放时代,无论中国还是世界发展都是很不平衡的,在社会生活和思想文化领域,传统﹑现代﹑后现代往往是并存的。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它与西方的现代法治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开展对后现代法学的跨学科研究,特别是在法理学与哲学、政治学、历史学等领域研究后现代思潮的跨学科研究是很有必要的。当代法学的发展迫切需要了解其他学科的已经取得的成就,从中获得动力,这是各国法理学发展的一个普遍趋势﹙朱景文﹚。因为从法学本身发展的历程和规律看,法律和法学并不是或并不完全是象有的人认为的那样完全自治的,是一个封闭的象牙塔,而是受到了经济、政治、道德、宗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二 研究方法

从国外法律与文学运动近30年的发展来看,法律与文学已形成了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有关文学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以及通过文学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四个分支,有学者将第一和第四分支合并为一类,第三分支与传统的法律研究没有多大差别,所以法律与文学运动中最主要的两大分支即作为文学的法律和文学中的法律,其相关研究正方兴未艾.

国内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方面,代表人物有苏力,冯向,贺卫方,梁志平,余宗其,刘星,何家弘,徐忠明,汪世荣,强世功等人,他们大多曾留学欧美,在国外接接触了大量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思想和研究成果,同时又接合中国国情,从不同角度出发做了大量的工作.正是在他们的努力下,中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才大张旗鼓的进行起来,并形成今天蔚然成风的局面,在法理学界占据了一席之地.但正如苏力所说,法律与文学并没有一个或至今还没有一个坚硬的理论内核,它仅仅是一个领域,还没有自己稳定的理论体系和方法,具体到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在法律与文学的四个分支中,我国因为缺少西方的判例法传统, 法律仅仅被作为一种文本,判词也从未起到英美法国家法官判词所具有的作用.文学作品的解释方法可能有助于法律的解释,但法律解释更多的是一种政治,经济,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不存在统一,准确的解释,也不存在统一,真实解释的方法.所以国内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还刚刚起步,而且大多局限在“文学中的法律”的范畴内.

本文也是这样一种尝试,亚里士多德说:历史意在记录个别事实,而诗﹙文学﹚意在描述普遍性的实践.本文就试图从“文学中的法律”的角度出发,采用社会科学,主要是社会理论,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和社会生物学的进路和方法,力求从中国传统文学的文本中理解其中的具体的历史语境以及在这种历史语境中冷静地考察法律的﹑特别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一些可能具有一般意义的理论问题,同时希望能对一般的法律理论问题的研究和理解有所贡献.

三 故事

孟姜女哭长城的故事是我国流布最广的民间传说之一,两千多年来,它口耳相授、著之典籍、被之管弦、演于戏剧,直至今天搬上屏幕,以多种样式的媒体传播,几乎是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孟姜女的故事是怎样产生、流传与演变的呢?

孟姜女的故事最早见之于《左传》,孟姜为齐将杞梁之妻,梁于公元前549年在莒战死,齐庄公在效外见到孟姜,对她表示吊慰。孟姜认为郊野不是吊丧之处,拒绝接受,于是庄公接受她的意见专门到她家里进行了吊唁。

西汉时已有了孟姜女“夫死后向城而哭,城为之崩”的记载(刘向《说苑》及《列女传》).至于哭崩的城墙在何处,虽然有莒城说、杞梁说和梁山说几种,但均在齐地,而非秦之万里长城。郦道元在《水经注》中就认为孟姜女哭崩的是莒城.

大约到了唐代,这一题材演变成了“孟姜女千里寻夫、哭崩万里长城”的故事,具备了今天的刍形。《周贤记》把故事搬到了燕国,孟姜名孟仲姿,杞梁变成杞良。杞良为逃筑城之役,误入孟超后园。孟女仲姿正在洗澡,古人贞操观念极重,信守女儿之体只能为丈夫所见,故二人乃结为夫妻。后来杞良回到长城工地后被处死,埋尸长城之下,于是仲姿千里寻夫,哭崩长城,又于累累白骨中滴血验骨,终得丈夫遗骸云.

唐代诗僧贯休,则有《杞梁妻》,竟咏孟姜女哭长城之事。其后这一题材乃进入许多诗人笔下,为这一故事的广为流布,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从元代起,孟姜女的故事开始搬上舞台.陶宗仪《南村辍耕录》、钟嗣成《录鬼簿》等对此均有记载.在这些戏曲中,孟姜转化成孟姜女,杞梁衍生出杞良、范杞良、范希郎、范喜郎、万喜良等名.更有秦始皇贪念孟姜女的美色,逼她为妃.孟姜女愤恨至极,怒骂不止,最后投入熊熊烈焰之中,是谓蹈火而亡的记载.画家贺旭据此为中国常德诗墙创作了《姜女蹈火》的石刻画﹙另一个版本是孟姜女为反抗秦始皇蹈海而亡﹚.

四 分析:从历史到现实

1 “礼”与孟姜女故事的起源

《左传》以《春秋》为本,通过记述春秋时期的具体史实来说明《春秋》的纲目.司马迁《史记·十二诸侯年表》说:“鲁君子左丘明惧弟子人人异端,各安其意,失其真,故因孔子史记具论其语,成左氏春秋.”《左传》代表了先秦史学的最高成就,是研究先秦历史和春秋时期历史的重要文献,确立编年体史书的地位,对后世的史学产生了很大影响.但是《左传》最大的特色是它强烈的儒家思想倾向,强调等级秩序与宗法伦理,重视长幼尊卑之别,同时也表现出民本思想,因此也是研究先秦儒家思想的重要历史资料.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经周公制礼后,周代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春秋时,诸侯国之间来往频繁,使节的言谈举止直接关系到一国的荣辱存亡,为此,礼在此时十分发达.礼的作用在“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

春秋战国时礼的衰落也是整个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贵族被奢淫生活所侵蚀,而逐渐腐化,没落,工商地主等阶级便随着各自的业务之兴起而兴起.社会关系变了,那么旧有的维持社会次序的方法也不得不变.旧阶级所用的方法,再不能适应新的统治阶级的需要了.

礼治体系的动摇,给人们带来了迷惘,许多人面对变革手足无措,在传统与现实间无所适从.动荡的社会,毕竟使人们感到不安,许多人在迷惘和矛盾中怀念着传统,诅咒着背叛﹙马小红,礼与法,第120页﹚.《诗经·相鼠》记载了当时人对违礼之人的责骂:“相鼠有皮,人而无礼.人而无礼,胡不遄死”.但是,无论人们的主观意志如何,礼治的衰败已不可挽回.

当时正值社会剧变,礼坏乐崩,“天子先官”之时,原属官府掌管的《诗》、《书》、《春秋》等典籍散播民间,成为孔门教学的宝贵资料。将世代相传的国史《春秋》作为教材,转抄流布,大约便是孔门后学所为。相传孔子的晚辈高足子夏即为擅长《春秋》的大师,而将孔子生卒记入《春秋》也当出于孔门弟子对先师的敬意。孔子虽不曾编写过《春秋》,但孔子讲述研习《春秋》却是不争之实。但其目的不在提供一部真实的史实,而在用来发挥他的恢复传统秩序的政治理想,排拒新兴事物,隐瞒或抹杀甚至歪曲历史事实.《左传》既起于《春秋》,必然也受到了儒家对《春秋》的重新解读的影响.

孟姜作为知“礼”的代表被记入史书不是偶然的,可以说在“礼”对的社会的控制和影响无处不在的情况下,如果不是作为一个守“礼”的典型,孟姜这样一个普遍妇女是不可能被记入史册的.同时代关于孟姜善哭的记载也说明了这一点,淳于髡曰:“杞梁之妻善哭其夫而变国俗。”在齐地产生了孟姜哭调.其原因也是在中国传统中,哭也是一种礼﹙周代五礼中既有丧礼﹚.

2秦律及法家思想.

西汉孟姜的故事发展为“夫死后向城而哭,城为之崩”的记载.到唐代则演变为哭倒长城,孟姜女的故事基本定型,这可以看作是后世对秦王朝“其兴也勃,其衰也促”的一种反思,一种思想上的清算.

秦兴秦亡与法有着不解之缘.秦孝公用商鞅变法,法治学说在秦国大兴.完备划一的制度,令人心动的重赏,残酷无情的刑罚……很快便统一了人们的言行.凡国家禁止的,人们视为雷池,不敢逾越,凡国家提倡的,人们便拼死效力,纷纷响应.因为越雷池一步,严刑便紧随其后,而效力于国家,厚赏则立加于身.法制的统一,使法家力促的法治的效果立竿见影,农夫力耕,士卒勇战,官吏守职.秦国迅速摆脱了落后的局面,一跃而成为关东六国的劲敌并最终统一了中国.

陶醉于胜利之中的秦统治者迷信法家法治达到了顶点.秦始皇根本无法察觉被极端化了的这个理论给新生政权所带来的致命弱点.过分的高压政策使人们视君主为仇雠,繁密的制度使官吏百姓动辄得咎,而思想意识,社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几乎全付阙如﹙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第140页﹚.

在秦始皇死后,赵高等人利用秦始皇所创立的完备的法式,将天下人置于刑网之中.公元前208年,右丞相去疾,左丞相斯,将军冯劫上书谏二世:一停止阿房宫的建造.二减省四边戍转﹙史记,秦始皇本纪﹚.这两事一为内部的大兴土木,一为对外的军事活动,其耗费都很大.《史记·蒙恬传》述此事曰:“秦已并天下,乃使蒙恬奖三十万众北逐戎狄,收河南.筑长城,因地形,用险制塞;起临洮至辽东,延袤万余里;于是渡河,据阳山,逶迤而北.暴师于外十余年”.用人三十万,筑城万余里,暴师与外十余年;其开支之大,可想而知,而对内的兴作,其耗费实有过而不及,建阿房宫动用七十余万之力.两相结合,在一短时期内,把人民剥削到精光,必然引起反抗.

反抗的分子,主要的是贫农,雇农,奴隶及其一切失业的人.一部分在社会上游离,没有职业,生活没有正当途径,当时所谓“盗”就是这一部分人.其另一部分,纯粹御外侮或预备打仗的戍卒,陈用吴广便是此类.﹙周谷城,中国通史,第173页﹚还有一部分,便是被统治者吸收过去,加以编配,成为队伍的.有的专为统治者作工,其生活纯为奴隶性质的,如建阿房宫之七十余万人.有的作工兼打仗,蒙恬所率的三十万人,既要逐戎狄,又要筑长城.在汉代,孟姜女的丈夫杞梁的身分已由齐将被改造为平民,这拉近与普通百姓的距离,孟姜女的故事被首次悲剧化,成为一个控诉秦王朝暴政的符号.

那为什么孟姜女的故事在汉代仅仅是“向城而哭,城为之崩”,而不是直接发展为哭倒长城,对秦的暴政的全面清算呢,其实很简单,因为汉代也在修长城,孟姜女故事在不断地发展,不断地被改造,这种改造不但是民间自发的,更有上层统治者默许﹑推动的因素在里面,从孟姜女故事的起源到发展一直在证明这一点.唐王朝是不修长城的,此时孟姜女的故事对统治者更多的是一种不要滥用民力,“载舟覆舟”警示.汉末陈琳即有《饮马长城窟行》:“饮马长城窟,水寒伤马骨.往谓长城吏,慎莫稽留太原卒,君独不见长城下,死人骸骨相撑拄?”其后历代诗人皆有咏其事者.可见战争,徭役,征夫离妇之怨,成为中国古代文学传统主题不是没有原因的。

从现在来看,先秦法家的法治理论虽促秦而兴,但其自身也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如重制表而不重修内,重建制不重倡德,重现实而不重长远,益攻取而不宜守成等等.秦制秦法不可不谓先进,但用今天的话来说,它有些超前.所以,无论秦始皇具有怎样的才略,无论他怎样的勤政,都无法弥补超前所造成的发展中的空白.作为反传统过激的代价,秦始皇虽创设了千古之制,却被人们咒骂为暴君,秦王朝虽开创了统一的集权王朝,修筑了万里长城,却二世而亡,成为历史上有名的夭折王朝.其中最为沉重的代价是,法律由于失去了道德基础因而也就失去了人民的信任﹙马小红,礼与法,第142页﹚.秦亡之后,人们不再接受以法治国的思想,法律的威严与地位一落千丈.汉朝人谈法色变,崇尚宽厚,以为刀笔吏不可以为公卿,直到清朝,士大夫仍以谈法为俗吏之事.近代的法律变革常常在强大的传统势力面前退却。超前所造成的是秦始皇的悲剧,更是中国法治的悲剧.从此,中国古代史中再也没有出现过敢自称为法治的王朝,再也没有出现过将法或法律,甚至国家制度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派。法家的法治时代随着秦王朝的覆灭而一去不复返了.

3被儒家改造的法家思想

自西汉以来,法律被逐渐儒家化,一直到唐代这一过程才完成,传统道德从此在当时社会控制中取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被要求服从于传统道德,同时道德也不再是空头的道德说教,而是把遵循传统道德同世俗功名利禄联系起来.

制度经济学家斯诺提出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制度,构成一个社会的更大制度的观点,为考察道德在古代社会中的功用提供了另一个进路.有学者认为传统社会中的道德论理意识形态话语实际上是另一种制度,另一种法律.从这个层面上看,传统社会中的道德话语至少针对了两方面,一方面是针对普通百姓,例如三纲九常,规定了人们行为思想的基本准则,起到了最基本的社会规范作用,将大量日常的冲突和纠纷都化解在社会层面,从而保证社会的和平和基本秩序.这种道德话语的另一个面则是针对官吏,例如忠,德治,仁政,爱民,民贵君轻,载舟覆舟等.其作用就是通过这种意识形态来规制官吏的行为,尽可能将这些意识形态内化成官员的一种自我约束,同时也还造成一种舆论的压力,防止官吏利用权力谋求私利,具有一定的约束和整合功能.

“德主刑辅”一旦成为官方的意识形态,道德就不仅仅是关涉官员和知识分子个人的道德修养,就其功能来说,它其实是一种政治学,一种治理学,一种法学,是当时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并且是制度化的政治的意识形态.它实际是治理国家的最主要的方法和技术之一.在这个意义上,在传统社会中,所谓的德治就是当时的政治,就是当时的法治﹙苏力,法律与文学,第242-243页﹚.

4元代杂剧对孟姜女的改造

从元代起,孟姜女的故事开始搬上舞台。陶宗仪《南村辍耕录》、钟嗣成《录鬼簿》等对此均有记载。在这些戏曲中,加入了很多生活化,戏剧化的情节,但内容上对社会批判的意识少了,这是为了适应当时观众的需要,也是杨朱理学发展的结果,孟姜女从此被塑造成一个在苦难成长起来的民间道德典范,她身上最突出的不再是反抗和控诉的精神,而更多是封建礼教和传统社会妇女的三从四德.这是一种妥协,但也成功地完成了对普通民众的道德的宣传教育,甚至也许是一种普法教育.

礼教成为社会控制的大网,它培养了中国古人顺民的品行,但礼教所宣扬的道德伦理同样也是统治者自身的束缚.口含天宪的皇帝﹙元代孟姜女故事中秦始皇的角色与其说被突出了,不如说是被脸谱化了﹚可以朝令夕改,无视制度的约束,但却无法任意变动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念.贵族官僚可以凭借势力践踏法制,却难以挣脱伦理道德的网罗.

礼教用鼓励的手段使人们从被动守法变为主动循礼,二十五史中有无数的孝子传,孝友传,烈女传,孝义传,卓行传,记载了许多布衣百姓毕生以礼教为圭臬,甚至以身殉礼的事迹.对违法者施以惩罚,对循礼者予以表彰和鼓励是中国传统的独特之处,这一特点将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合为一体,将善良风习的培养,维护与法的制定﹑遵守合为一体,将道德的戒律和法律的严禁合为一体,使法更有其效力.

五 影响与反思

在一个国家的社会控制体系中,文学作品到底充当了什么角色,文学作品对人们的影响到底有多大?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但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很多古代口口相传的文学作品﹑神话传说寓言故事是我们民族的一种共同知识,也许是社会对每个人最早的道德启蒙,思想启蒙和法制启蒙,它们对一个人内心意思和外在行为的影响力也许比现存的法律制度,官方的意识形态的宣传更顽固,也更有作用.究其原因,是在很长时间内﹙甚至现在也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大国里,由于国家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政治治理的能力不足,或者信息和监督费用过高,而使这种控制成为不可能,因此不得不诉诸道德意识形态,并往往借助于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来加强社会控制.中国传统文化的意识形态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功用的,文学与法律共同构成中国传统社会社会控制的基本格局.

孟姜女的故事显然被不断地改造了,她不论外在还是内涵都与最初她产生时的形态相去甚远,但是考察这个故事演变的全过程,我们可认说,这种变化是作者和观众,是作者和观众的文化环境,时代语言,地方习俗共同作用的结果,她体现了我们这个民族的社会观点,社会意识,社会心理,它体现的是我们整个民族历史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共识.

法律与文学的研究不能解释文学中所有的法律问题,也不可能解决法律发展中法律本身的一些问题,与其说法律与文学是一个运动,不如说是一种方法,一个思路,它不仅丰富了法学的领域,扩展了法学研究的视野,更重要的是从这个进路出发,我们有可能更深刻地了解了中国传统文学进而是中国传统文化可能给我国现代法治提供什么样的本土资源.并进而在社会和法律学术发展层面上改变或者是修正人们对法律的一些误解.使法不仅仅被大众认为是“主权者的命令”,“冰冷的制裁者”,被动去遵守,而是一种人类的高级的生活方式,是中国传统的美德,中国传统的和谐文化﹑大同世界理念的一部分,是我们自觉,自愿,自发地创制,遵守,维护的制度安排和价值选择.


古代法制故事:换舍止讼

张齐贤是宋初名臣,擅长决狱。真宗时,戚里有分财不均者,更相诉讼。又曾入宫自理真宗前,真宗躬听狱讼,也不能决。张齐贤听说后,说:“是非台府所能决,臣请治之。”张齐贤坐相府,召讼者问曰:“你非以彼分财多,你所分少乎?“皆曰:然。他即把他们的诉讼请求记下,命手下人将他们带回家,两家交换住处,财产不动,甲家住进乙舍,乙家住进甲舍,甲家的财产归乙,乙家财产归甲。两家无词,就此息讼。真宗大悦,说:“朕固知非君莫能定者。

古代法制故事:额痕为断

张泳,宋初名臣。一次,有个和尚行止不明,有犯罪嫌疑,被张泳下属拘留。张泳看了这个和尚一会,说:“对他刑讯,他可能是个杀人犯。”经过审讯,这个人果然是个假和尚,负案在逃。他杀死一个僧人后,把他的东西据为己有,自己剃发为僧。僚属问张泳何以知其有杀人嫌疑,张泳说:“我见其额上犹有系巾痕也。

古代法制故事:智破杀人案

向敏中,宋初名臣。明辨有才略。他作太守的时候,有一个过往和尚夜里向一个民家借宿,主人不同意,他只好睡在门外车厢里。半夜时分,有强盗到这户人家行窃,把一个妇女连同财物一起偷了出来。和尚此时没有睡着,看个清楚。他心想主人没有让自己留宿,现在主人丢了财物及妇人,天明以后肯定要拿洒家见官,到那个时候自己虽百口莫辩也,三十六计走为上计。想到这里急急似丧家之犬,忙忙似漏网之鱼,离开倒霉的嫌疑之地。黑灯瞎火,深一脚、浅一脚走在荒草中,一个不慎掉人一口枯井。巧的是那个妇人已被强盗杀死,尸首也被扔在枯井中,和尚连声叫苦。第二天,主人四处寻找,在井中发现了和尚和妇人尸首,不由分说,扭送见官。和尚被屈打成招:“与妇奸,诱与俱亡,恐为人所得,因杀之投井中,暮夜不觉失足,也坠井中,赃在井旁,亡失,不知何人所取。”和尚被问成死罪。一审结案后,送到二审,二审也看不出什么破绽。惟独向敏中始终以赃不获为疑,再三讯问和尚,和尚万念俱灰,只说一句:“小僧或恐前世欠这个妇人的,当以死相报。”最后被向敏中问急了,和尚才说实话。向敏中暗地里让僚属四处查访真凶。一天,一个僚属到一个村头小饭店吃饭,饭店老太太听说他从府中来,问他说:“和尚那个案子怎么样了?”属吏骗她说:“昨天已被打死了。”老太太又说:“那如果抓到真凶怎么办呢?”属吏说:“案子已结,只好将错就错,就是抓到真凶也不能再问了。”老太太说:“那我就可以说了,那个妇人实际上乃是此村少年某甲所杀。”属吏说:“这个少年在什么地方?”老太太指示其舍。

属吏约会同僚将少年抓获归案,一审讯,少年全部承认,赃物也起到了。和尚之冤终于洗雪。向敏中办案才能使一府惊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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