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政治中考考点3篇
掌握政治的重要考点,能够让你在考试中大展身手。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初中政治中考考点以供大家学习。
初中政治中考考点(1)
自强不息:
是一个人的重要品质,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一个自尊、自信、自立的人必定对未来充满希望,永远向上、奋发进取,这就是自强自强的作用:进取的动力、成功的阶梯 。
自立就是自己的事情自己干。自立意味着我们要学会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长大后离开父母的呵护,靠自己的力量创造生活。
自强就是自力更生、奋发图强,在困难面前知难而进,顽强拼博。
自强的人要有明确目标的重要性:
有明确目标能激发起我们前进道路上克服种种困难的勇气和信心,才可能实现成功。 设立符合自己实际可行的目标,设立的目标要长远,中期,短期结合。并把目标转化实际行动,脚踏实地,分段实现目标。
自强的人总会坚持不懈地去实现目标,就是身处逆境,也决不放弃自己的目标和理想,而是竭尽全力去改变环境为自己的成功创造机会;不要相信运气,要相信自身的努力。
自立的重要性:
①自立可以让我们完善自己,学会自尊,增强自信,提高法律意识;
②逐步学会理解和尊重他人,善于与他人沟通和交往,和谐相处;
③有利于积极的融入社会,关爱社会,奉献社会,成为一个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能够自立自强的人。
自立自强的重要性(粤教版):
①古往今来,成就伟大事业的人,都是自立自强的人。
②一个人只有自立自强,才能面对困难,乐观向上,遭遇灾难,坚强勇敢;才能志存高远,为着远大的理想和目标执著追求。
③自强不息是人生应有的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④自强不息精神,已成为中华文明得以延绵千载、生生不息的精神动力。
自信、自立、自强三者的区别与关系:
1、区别:
①、自信就是相信自己。自信是成功的基石,自信者具有乐观、进取、专注等成功的品质。
②、自立就是自己的事情自己干。人的成长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提高自己能力的过程。自主是自立的前提。
③、自强是自尊、自信、自立的人具有的对未来充满希望,永远向上,奋发进取的精神和美好的道德品质。自强是通向成功的阶梯。
2、联系:
①、自信是自立、自强的前提和基础,失去自信就难以做到自立和自强。
②、自立、自强是自信的良好结果。
③、自立是自强的前提,只有自立才能自强。
初中政治中考考点(2)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3、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4、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5、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初中政治中考考点(3)
我国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两部法律:目前,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为主,包括义务教育法、收养法、继承法、婚姻法、母婴保健法、禁止使用童工在内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
①未成年人处于人生发展进程中的幼弱时期,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是个人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
②家庭、学校、社会都不同程度存在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现象。
③由于种种原因,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制定专门法律给予保护和预防。
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是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需要。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首要原则)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教育和保护相结合。(教育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应负的责任。
家庭保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职责和抚养的义务,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家庭保护的作用是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来自家庭方面的侵害,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适宜的家庭环境。
家庭保护的内容:一是家长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二是尊重、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
家庭保护中的禁止性要求:
①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
②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③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等。
学校保护:学校等教育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学校保护在整个未成年人的保护中举足轻重,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方面。
学校保护的基本内容:
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②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③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人学生;
④保护未成年人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社会保护:要求全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包括对未成年人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