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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楼收楼注意事项(精品20篇)

篇1:解读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 法释〔2001〕10号)

第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解读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罪名解析

1、构成本罪表现为不作为。

2、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负有法律规定的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中主管查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人员;有查禁职责的公、检、法机关中的司法人员;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如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的人员。

解读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3、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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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商品包装的检验知识

商品检验是指商品的产方、买方或者第三方在一定条件下,借助于某种手段和方法,按照合同、标准或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惯例,对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安全及卫生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做出合格与否或通过验收与否的判定或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避免或解决各种风险损失和责任划分的争议,便于商品交接结算而出具各种有关证书的业务活动。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品包装检验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品检验的内容

一、品质检验

是根据合同和有关检验标准规定或申请人的要求对商品的使用价值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特性、运用人的感官或化学、物理的等各种手段进行测试、鉴别。其目的就是判别、确定该商品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中规定的商品质量条件。包括外观品质和内在品质的检验。

1、外观品质检验:是指对商品外观尺寸、造型、结构、款式、表面色彩、表面精度、软硬度、光泽度、新鲜度、成熟度、气味等的检验。

2、内在品质检验:指对商品的化学组成、性质和等级等技术指标的检验。

二、规格检验

规格表示同类商品在量(如体积、容积、面积、粗细、长度、宽度、厚度等)方面的差别,与商品品质优次无关。如鞋类的大小、纤维的长度和粗细、玻璃的厚度和面积等规格,只表明商品之间在量上的差别,而商品品质取决于品质条件。商品规格是确定规格差价的依据。

由于商品的品质与规格是密切相关的两个质量特征,因此,贸易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中一般都包括了规格要求。

三、数量和重量检验

它们是买卖双方成交商品的基本计量和计价单位,直接关系着双方的经济利益,也是对外贸易中最敏感而且容易引起争议的因素之一。它们包括了商品个数、件数、双数、打数、令数、长度、面积、体积、容积和重量等。

四、包装质量检验

商品包装本身的质量和完好程度,不仅直接关系着商品的质量,还关系着商品数量和重量。一旦出现问题时,是商业部门分清责任归属、确定索赔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检验中发现有商品数(重)量不足情况,包装破损者,责任在运输部门;包装完好者,责任在生产部门。包装质量检验的内容主要是内外包装的质量。如包装材料、容器结构、造型和装潢等对商品贮存、运输、销售的适宜性,包装体的完好程度,包装标志的正确性和清晰度,包装防护措施的牢固度等。

五、安全、卫生检验

商品安全检验是指电子电器类商品的漏电检验,绝缘性能检验和X光辐射等。商品的卫生检验是指商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的检验。如食品添加剂中砷、铅、镉的检验,茶叶中的农药残留量检验等。

对于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内容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海损鉴定、集装箱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残损检验、出口商品的装运技术条件检验、货载衡量、产地证明、价值证明以及其他业务的检验。

我国加入WTO后,可直接参与对WTO成员国在制定新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对我国的商品检验工作既面临新的机遇,也带来更大的挑战。

看过“关于商品包装的检验知识”

商品包装的检验知识

包装检验是根据外贸合同、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外包装和内包装以及包装标志进行检验。

包装检验首先核对外包装上的商品包装标志(标记、号码等)是否与进出口贸易合同相符。对进口商品主要检验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衬垫物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要求。

对外包装破损的商品,要另外进行验残,查明货损责任方以及货损程度。对发生残损的商品要检查其是否由于包装不良所引起。对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除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必须符合外贸合同、标准规定外,还应检验商品内外包装是否牢固、完整、干燥、清洁,是否适于长途运输和保护商品质量、数量的习惯要求。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一般抽样或在当场检验,或进行衡器计重的同时结合进行。

品质检验亦称质量检验。运用各种检验手段,包括感官检验、化学检验、仪器分析、物理测试、微生物学检 验等,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等进行检验,确定其是否符合外贸合同(包括成交样品)、标准等规定。

品质检验的范围很广,大体上包括外观质量检验与内在质量检验两个方面:外观质量检验主要是对商品的外形、结构、花样、色泽、气味、触感、疵点、表面加工质量、表面缺陷等的检验;内在质量检验一般指有效成分的种类含量、有害物质的限量、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工艺质量、使用效果等的检验。同一种商品根据不同的外形、尺寸、大小、造型、式样、定量、密度、包装类型等而有各种不同的规格。

卫生检验主要是对进出口食品检验其是否符合人类食用卫生条件,以保障人民健康和维护国家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上款所列产品,由国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

进口单位在申 报检 验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 海关 凭国家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证书放行。"又规定:"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 海关 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的证书放行。"

安全性能检验是根据国家规定和外贸合同、标准以及进口国的法令要求,对进出口商品有关安全性能方面的 项目进行的检验,如易燃、易爆、易触电、易受毒害、易受伤害等,以保证生产使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目前,除进出口船舶及主要船用设备材料和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根据国家规定分别由船舶检验机构和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外,其他进出口商品涉及安全性能方面的项目,由商检机构根据外贸合同规定和国内外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检验,以维护人身安全和确保经济财产免遭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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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超市商品管理知识

超市提高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商品管理。那么你对超市商品管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超市商品管理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第四、改善商品周围环境与氛围

商品区要保持整洁、通畅、卫生,提高客户的购物体验度。若发生店铺前纸屑满地飞,遮阳棚、橱窗等有厚灰;店铺立面字迹不清,晚上灯光不亮;店铺橱窗、柱头上广告杂乱无章等现象应尽快解决。

店铺内购物环境、氛围应该适宜。购物通道应畅行无阻,地面干净无垃圾、纸箱;店内装饰物整洁、卫生;购物篮整齐、适当地放置于通道入口入;灯光明亮,墙壁无污损,无蛛网;地上无水渍,厕所无臭味、污物;收银机干净整洁、运转正常;广告张贴整齐美观无污损,广告促销内容与实际销售商品的价格、规格、数量等相符。

顾客就是上帝,只有满足了顾客对商品的需求,才能留住客源。运营才是硬道理,只有合理有效的管理好了商品,超市才能在良性中循环发展。

看过“超市商品管理知识“

第三、商品的合理配置与陈列

为促进商品快进快销,有关人员也应随时检查商品配置与陈列,应注意将卖场前面的主通道两侧配置购买量多,购买频率高的商品。而卖场后面的主通道两侧,可配置新商品、季节性商品、流行性商品,将顾客引进来。

例如可以从经营现状出发来进行陈列:依次为厂方买断、厂方让利、当令、季节性商品、库存积压的商品。同时注意陈列架端头尽量配置高利润商品、特价商品、促销商品或厂方买断货架等。

商品配置还要遵循以下原则:按照顾客购物路径,合理布局商堆头陈列位置、陈列方式和陈列的数量,加强商品自我推销力度;按照营运部、采购部制定的货架商品陈列配置图、陈列商品;超市更要尽早确定过期商品和应撤柜的商品。

第一、商品的基础管理

做好商品管理的第一步是首先要查清商品品种,以确保经营商品总数相对丰富,这里就要遵循商品齐全原则。

超级市场成功的关键是商品齐全,只有商品齐全的超级市场才能满足消费者一次购足的需求。要尽可能的扩大经营品种,不断适时的调整商品,导入新品。如:果蔬类,一定要保证新鲜,不断加入新品种。干杂类,方便食品,休闲零食,地方特色小吃等必须保证齐全。

第二、如何解决缺品

在超市的日常经营过程中,有可能经常出现缺品,从而影响销售。因此超市相关部门应将商品出现缺品现象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并将记录情况及时向门管部反映。

只有急时补全了超市的缺品,才能留住客户,给客户留下好的购物体验,从而让超市经营良性发展。

篇4:怎样做好商品期货

仅靠基本面分析就能做好商品期货投资吗?下面由小编为你分享怎样做好商品期货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仅靠基本面分析就能做好商品期货投资吗?

证券期货交易投资分析无外乎基本面分析和技术面分析两种,前面所写博文所涉及的内容分析手段皆为技术面分析范畴,也许从这一点来说,我可以说是绝对的技术分析派的。殊不知,自1993年踏入股市,十多年股票操作投资中,我是彻头彻尾的基本面分析派,且依据基本面分析,做股票顺风顺水,获得了非常满意的投资效益。

2007年10月份由于参加一次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大赛,一个多月取得了18倍的投资收益,头脑膨胀发热,信心满满,急于彰显自身价值,渴望暴富的我,将获利了结的大部分股市资金,投入到了陌生的商品期货市场。依然偏重于基本面分析来交易投资,结果吃尽了苦头,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某种程度来说,基本面分析主要在于预测大势的,买卖时机进出的把握上就必须借助技术面的分析。商品期货交易在预测大势,分析市场阶段,基本面分析结合技术分析,两者都要采用,但到了选择具体买卖进出时机的时候,就只能依靠技术分析了。商品期货市场的杠杆作用注定了买卖时机的把握是交易成败的关键,价格朝不利的方向逆动不大,就可能造成保证金的巨大损失,心理就难以承受。在股票市场,情况不一样,买入股票后,如果股价跌了,则不妨先捂着股票等等看,可能总有涨回来的一天。

证券市场常说的技术分析,是以预测市场价格变化的未来趋势为目的,以图表为主要手段对市场行为进行的研究,期货市场再加上成交量和持仓分析的内容。它的主要理论基础就是市场价格涨跌变化包容消化反映了一切,技术分析者认为,能够影响某种商品期货价格的任何因素——基本面上的供求关系、宏观经济政策变化、交易者心理变化等等,实际上都反映在市场价格涨跌变化之中。

商品期货市场的基本面分析常说的内容有两方面,一是商品的金融属性方面,指的是宏观经济政策、经济状况的宏观数据、宏观层面的货币政策变化致使流动性紧缩或宽松等;二是商品的基本属性方面,直接影响该商品供求关系的因素。我觉得还应该有第三方面的内容,就是交易者心理情绪的变化,交易者普遍的心理预期,人性等内容。

下面通过几个例子,进一步阐述仅靠基本面分析是做不好商品期货投资的,或仰仗对所做商品基本面的熟悉,过于自信已掌握该商品基本的方方面面,完全不考虑技术分析,肯定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例子中还将说明基本面分析和技术分析各自偏重点、长短处、优缺点等。

举例:

2010年春,我国主要产糖区云南、广西大旱,遭遇了秋冬春连旱。当年春节过后,新闻媒体、电视节目、网络资讯等频现云南、广西的旱情,人畜饮水困难,到处寻找水源,抗旱打井的情节,显现干旱而枯死的甘蔗苗等。电视新闻画面、媒体图片常常出现因断流而干裂的河床、因缺水而干裂的水库库底,印象比较深刻的一个画面,是因缺水干死的一条鱼挣扎着的景象。

常言道:洪涝一条线,旱情一大片,就是说因旱灾给农业作物造成的损失要远远大于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甘蔗减产、糖减产已成定局。

如图2白糖指数日线图所示,SR1101自2010年3月中旬~4月中旬,震荡攀升,在此期间财经资讯不断出现国际上原糖需求强劲的信息,诸如美国由于需求旺盛,增加原糖50万吨进口配额;俄罗斯由于需求旺盛,大幅降低原糖进口关税;巴基斯坦糖需求异常强劲……

依据上述基本面,白糖上涨行情呼之欲出,即将展开,不对!自3月中旬起上涨行情已经开始了。进场做多,逐步建仓。开仓买入SR1101详情如下:

3月25日 开仓买入 成交价504614:57分成交

4月9日 开仓买入 成交价511314:29分成交

4月14日 开仓买入 成交价5218 14:42分成交

结果呢,4月14日买入点,就是阶段的最高点,行情并没有依据强劲的基本面继续展开上涨,而是来了一波下跌行情。这次交易起初盈利、利润缩水至被动认亏止损出局。问题出在哪里呢?

基本面分析是不能用于买卖时机的把握,产区遭遇秋冬春连旱,糖减产已成定局,国际上糖需求旺盛,但什么时候展开预期的上涨行情,伸缩度很大,还受到其它诸多方面的制约限制,或者还需要其它方面的支持配合。这些方方面面需要借助技术分析才能完成的,所以说选择买卖时机必须依靠技术分析。

商品期货相关

篇5:摩根大通称比特币作为商品被高估了

将比特币称为商品似乎显示出对该资产的成熟看法。

摩根大通(JPMorgan Chase)的多位专家分析了比特币与其他商品相比的当前价格,并指出该资产未来可能面临抛售压力。

印度彭博媒体(BloombergQuint)媒体10月14日的一篇文章说:“摩根大通策略师表示,他们通过有效地将比特币视为一种商品并考虑生产的边际成本来计算内在价值。”

文章添加:摩根大通公司(JPMorgan Chase&Co.)表示,“基于对期货市场的押注分析以及对加密货币的内在价值的估计,比特币在短期内面临“适度的逆风”。”

比特币期货价格的交易价格通常略高于或低于该资产的现行市场汇率,也称为现货价格。随着合约临近到期日,期货价格趋于接近现货价格。高于现货的期货价格可能表明看涨,而低于现货的价格则表明看跌预期。

摩根大通的专家报告说,根据基于期货的指标,比特币的看涨头寸超过其看跌头寸。策略师们还提到,由于主流金融巨头最近进入比特币的趋势,导致购买压力增加。 Paul Tudor Jones,MicroStrategy和Square都在2020年购买了沉重的比特币包。

近年来,比特币作为一种商品已经在市场上声名狼藉,参与者通常将其比作数字黄金。传统分析家已开始将比特币视为一种商品,这可能表明该资产的主流趋势得以延续。

篇6:商品倾销和外汇倾销的定义

商品倾销,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企业在控制国内市场的条件下,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外国市场抛售倾销商品,打击竞争者以占领市场;外汇倾销,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向外倾销商品和争夺市场的行为称为外汇倾销。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品倾销和外汇倾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外汇倾销所产生的效应

1、外汇倾销的本币贬值会降低本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从而提高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如1987年6月至1994年6月美元与日元的比价由1美元=150日元下跌到1美元=100日元,美元贬值了33.3%。假定一件在美国售价为100美元的商品出口到日本,按过去汇率折算,在日本市场售价为15000日元,而美元贬值后售价为10000日元。这时候出口商有三种均对自身有利的选择:

(1)把价格降至10000日元,增强出口商品价格上的优势,在保持收益不变的情况下大大增加了出口额。

(2)继续按15000日元的价格在日本市场出售该商品,按新汇率计算,每件商品可多收入5000日元(合50美元)的外汇倾销利润,出口额不变。

(3)在10000~15000日元间酌量减价,既有一定的倾销利润,又会扩大出口额。

2、外汇倾销使外国货币升值,提高了外国商品的价格水平,从而降低进口产品的国内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控制进口规模。仍以上述例子为证:如按过去1美元=150日元的比价,一件在日本售价为15000日元的商品出口到美国值100美元,而美元贬值后同一商品在美国的售价就为150美元,这必然给日本厂商带来不利。

2.2014-2015年第2学期高一历史期末试卷及答案

2、商品倾销

商品倾销,是指以远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国内批发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向国外抛售商品,从而打击竞争者,占领市场的一种手段。从表面上看,低于成本销售会使出口厂商蒙受经济损失。但是,实际上,倾销的这种损失不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得到补偿,甚至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例如:

商品倾销和外汇倾销的定义

1、以国内垄断高价补偿国外低价销售损失的“空间倾销”;

2、通过倾销击败竞争者、占领市场后,以垄断高价补偿倾销时期的损失的“时间倾销”;

3、接受国家组织的出口补贴来补偿倾销亏损。倾销必须以高筑关税为前提,否则难以获得国内垄断高价的超额利润。

商品倾销的分类

1.偶然性倾销:因为销售旺季已过,或公司改营其他业务,把“剩余产品”在外国抛售。

2.间歇性倾销: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是成本价格,在外国市场倾销,垄断市场后再提价。

3.长期性倾销:产品以低于国内价格出售,但出口价格高于生产成本,采用规模经济来扩大生产,降低成本。

4、外汇倾销

外汇倾销是指政府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争夺国外市场的一种手段。由于货币贬值后,出口商品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价格降低,从而提高了竞争能力,达到扩大出口的目的。

实施货币贬值以扩大出口并不是任何时候都是奏效的,一方面,由于货币贬值会引发国内通货膨胀,若货币贬值幅度被国内通货膨胀赶上,因此,外汇倾销的目的可能只是在一段时间内达到,甚至不能起作用;另一方面,外汇倾销对实行同样幅度货币贬值的贸易伙伴也是无效的。

另外,外汇倾销也是以贸易伙伴不实施报复为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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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伪劣商品犯罪产生的原因

伪劣商品犯罪的形成和发展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一定原因的,那么,伪劣商品犯罪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伪劣商品犯罪产生的原因吧!

伪劣商品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涉假领域两法衔接存在缺陷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窃两种不同的法律制裁方法之间的适用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由于它们"都属于公法责任的范畴,因而两者之间又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22]两法衔接机制是指行政职能部门在查处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i责的前提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依法追宄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办案Ik乍制度。[23]-方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分工十分明确,当事人违反了行政法规要接受行政处罚,违反刑法则要受到刑事处罚;另一方面,刑事司法又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是行政处罚的保障。

但在实际法律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两个不同的体系,长期以来要么界限模糊,要么截然分开,没有达到相互补充、合理衔接、形成合力的良好状态,以致未能及时追宄部分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纵容了伪劣商品犯罪份子的嚣张气焰。

涉假领域的两法衔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法规的"执行之难"

在我国,国家、部级、地方三级法规性文件搭建了两法衔接的基本模式,但法规文件位阶较低,内容多以倡导性和调解性的规定为主,缺乏可操作性。[24]这就导致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人员长期忽略两法衔接的重要性。再加上责任追宄机制不完善,监督缺少强制力,使的行政与刑事部门之间的两法衔接协作更是难以顺利推进。虽然相关法规对两法衔接工作中的部分情况有追宄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约束力缺乏刚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

另外,重庆市对规范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的实施细则,没有较高阶位的法规,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限界较为模糊,出现法规执行困难、部门交流不畅和协作不力等问题。

2.信息共享的"实践之难"

公安机关为了及时发现涉假苗头和严厉打击侵权制假犯罪行为,可以从各类涉假行政处罚信息中分析研判筛选出有价值的涉假犯罪线索。同时,也可以通过掌握涉假违法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涉假重点关注人员库,为案侦工作服务。为此,解决信息共享问题是解决部门间衔接配合机制的重点。目前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间信息共享还存在信息线索通报机制不完善、信息不全面、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信息不完整等问题。

3.考核体系的"运行之难"

由于两法衔接绩效考核体系缺位,导致行政机关不移送刑事案件、移送非刑事案件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受部门利益、对不法行为的界定有差异、案件移送意识欠缺等因素的影响,行政执法部门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出现以罚代刑等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即使移送,行政部门移送的往往是自己处理不了的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费时费力且达不到良好的效果。

除以上三点因素外,检测鉴定环节不规范同样将导致"两法"不能顺利衔接。从目前来看,鉴定机构不提供相关鉴定资质证明、鉴定人不签字、不出具鉴定意见、检测费用过高、检测标准不健全等,是现阶段检测鉴定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案件侦办困难重重

1.案件线索发现难

涉假犯罪特别是食品、药品类犯罪类似于毒品犯罪,属于隐性犯罪,犯罪方式日益隐蔽,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一是由于普通消费者在消费时难以识别真伪优劣,特别对有毒有害食品、假劣药品产生的隐性危害难以察觉,主动举报线索少。

二是行政职能部门虽然办理了大量的涉假行政案件,但移送给公安机关的案件线索少之又少。三是基层公安机关任务重、警力有限,没有专门人员负责涉假案件线索收集工作,特情耳目、阵地控制、情报研判等手段应用不多,对重点区域、行业、部位情况的掌握薄弱,主动发现线索少;四是对网络涉假犯罪新动向认识不足,网上打假意识不强,通过网上作战获取的案件线索少;五是即使发现了案件线索,在线索经营和深挖扩线时也往往受警力、经费不足等因素的制约使线索白白流失。

2.案件侦办难

涉假犯罪大都是有预谋犯罪,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强,主观故意方面难认定,证据收集困难,导致案件侦办难度大。一是涉假犯罪案件侦办涉及专业知识多,特别是在法律适用方面专业性强,对办案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基层办案人员大多没有经专门培训与系统学习,涉假犯罪案件侦办能力和水平不足。二是涉假犯罪涉及生产、运输、销售、消费等诸多环节,多为跨区、跨省(市)作案,往往需要基层公安机关把大量的警力、财力、精力投入到案件侦办中才能取得实效,但由于"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基层不想办,民警不愿办。三是行政职能部门移交的涉假刑事案件,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缺乏现场保护、证据保全的专业技能和意识,往往造成先期取得的证据不符合刑事诉讼要求,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时已时过境迁,关键证据难以弥补。四是涉案物品的处置也是一大难题,特别是涉案食品药品的保存对环境要求相当严格,公安机关没有相应的保管场所和条件。

3.检验鉴定难

涉假案件尤其是食品、药品类案件,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是关键、核心证据。

流通领域的商品包罗万象,食品药品种类繁多,侵权制假领域也日趋多样化,涉假案件尤其食品、药品类案件需要检验鉴定的项目越来越多、门类越来越广。基层普遍反映检验鉴定工作还存在诸多难题:一是办案过程中,常常不知道如何提取检材,不知道送检什么项目,不知道送哪里检验;二是检验鉴定费用高,一次取样检验鉴定费用少则上千元,多则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严重超出办案单位承受范围;三是检验鉴定周期长,有些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到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仍无法做出;四是部分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素质以及检测设备良奏不齐,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或鉴定意见不规范,不符合证据的使用规格,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4.打击处理难

侵权制假犯罪特别是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社会危害大,能否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关系到社会大局的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调研中发现,基层公安机关在侦办涉假案件中面临一个难题:往往是公安机关做了大量侦查取证工作,检、法却不认可,导致对涉假犯罪嫌疑人捕不了,诉不出,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也挫伤了基层办理涉假案件的积极性。宄其原因:一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涉假案件的种类和数量都大幅度提升,新型涉假犯罪不断出现,对于公、检、法来说都是全新的课题,一些涉假案件检察院、法院都从未接触、办理过;二是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针对打击涉假犯罪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不具体,不明晰;三是检察院、法院对涉假犯罪案件定性、证据规格要求的门滥高,公检法在案件定性、证据规格等方面没有统一标准,认识上存在诸多差异。

(三)巨大非法利益驱动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成本极其低微,因此犯罪嫌疑人往往可以获取高额利润,同正规生产厂家相比,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者的利润十分可观。巨大的利益驱使犯罪分子不惜"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和"敢于冒绞首的危险".[27]根据犯罪经济学的观点,犯罪行为人是否实施犯罪,最终是由犯罪行为人自身于其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成本与可能获得的收益进行衡量的结果。?由于法律规定本身的缺陷和执法过程中非正常因素的干扰,相对于其谋取的暴利来讲,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风险成本又十分低廉,对伪劣商品犯罪者的惩罚远远没有达到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程度,这样就更使得犯罪分子敢于铤而走险。

安徽阜阳"大头娃娃"事件发生后,有记者对于奶粉行业进行了一份调查:一位从事奶粉批发多年的经营户说,经营中、低档正牌奶粉利润较薄,平均一箱奶粉只有四五十元,雀巢等高端奶粉的利润才会达到八九十元,而一逢假冒奶粉的利润也可以达到六七十元,并且因为价格低,销售很快,所获收益也非常可观;据他介绍,像他所经营的这个约20平方米的店铺,一年下来仅奶粉一项就有五六十万的收益,其中销售假冒奶粉占三成以上。

满足自身的需求是人的本能,当合理的需求得不到合理的满足或者不合理的需求期望得到满足时,人就会采取非合理的方式来满足自身的需求,3?就不可避免地产生犯罪。我国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伴随着极其浓厚的政治色彩,它忽视人们对物质利益的关注和追求,提倡和鼓励人们对某种主义的追求。战争年代精神激励的成功经验说明了在和平年代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精神激励机制仍然十分重要,仍然能够最大限度发挥人们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在这种社会激励机制之下,尽管有时也注意到尊重价值规律和实行按劳分配,但由于没有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保障,事实上使得等价交换和按劳分配的原则难以贯彻实施。[29]因此,传统的、被我们视为法宝的"社会精神激励机制"是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承认,物质利益的刺激必然会强化劳动者的生产动力、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据这一原则,将劳动者获取报酬和利益分配的权利与其为社会提供的劳动和成果结合在一起,以此激励他们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

社会激励机制的转变必然会导致相当一部分人超越社会的许可界限去追求物质利益的享受,这种越线形式的表现之一,就是实施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去谋取非法利益,伪劣商品犯罪就营运而生。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使得人们的观念开始了极大的转变。我们知道,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体现其时代精神的观念,每一个时代的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

这种体现时代精神的观念和价值观,从根本上说是由这个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并反过来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服务,因此,每一个时代都需要造就出一批反映该时代精神观念和价值观的代表和典型,使之成为人们效法的措模。全面地评价体现时代精神的观念和价值不是我们研宄的重点和任务,但是研究作为时代观念和价值观的外化行为的犯罪现象却需要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过渡时期人们的观念和价值观的转变去加以说明。

循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脚步,崇尚自由平等,服从真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观念并不是任何外部力量强加的,而是人们在市场经济运动过程中自觉形成的观念。总而言之,市场经济观念讲宄的就是法律意识、利益意识、平等意识和竞争意识。但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交织着新旧观念和价值观的依存和斗争,呈现出种种既不同于传统的观念和价值观,又不同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观念和价值观。在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和人们相应法制观念尚未普遍建立起来之前,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无视法律法规,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就是由于这种消极的价值观念,造成了假冒伪劣商品的肆意泛滥和伪劣商品犯罪的大量出现。[31]

(四)社会管理机制不完善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结构不完善,也是伪劣商品犯罪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32]管理机制不完善包括市场管理机制不完善,金融管理机制不完善,物资管理机制不完善。市场是商品相互交换的媒介,是任何一群相互进行大量交易的人之间相互交还的关系,是所有商品交换的总和。在目前的市场管理机制中,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规则不统一,政府行为不规范等是导致伪劣商品犯罪的起初推动力。我们知道,市场体系是一个包括商品、金融、劳动力等相互配套的统一完善的体系。但是,从目前的市场体系来看,各类市场发展参差不齐,残缺不全,不能够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比如商品市场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因生产资料价格多轨而不健全;金融市场相对落后,不能发挥其作为其他生产要素流通的先驱作用;技术市场和劳务市场更是处于初创阶段,且未脱离自发状态,无法同商品市场配套。市场体系不完善,正常的商品经济-动不能顺利进行,客观上为伪劣商品犯罪留下了空隙。比如企业要进行自我^造和自我发展,特别是要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扩大再生产,就必须扩大资金的来源,但由于资金流通市场相对落后,企业不可能通过资金市场筹措到资金,单纯依靠自身积累:又十分缓慢,而国家财政投资主要用于影响国计民生全局的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因此,在企业要扩大生产而又没有实际实施到位的情况下,不法分子就会利用时间差大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谋取巨额利润。其次,我们知i,市场规则就是国家凭借其力量对市场及市场中的行为主体作出的某些强制性的规定,以使市场形式和市场行为规范化。具体而言,就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颁布严密的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经济活动当事人的正当活动范围、行为规范以及处理相互关系的准则。目前我国的市场运行尽管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规范,但是从总体上看仍然缺乏统一的市场规则,在有些环节上处于无序状态。由于国家对市场行为主体在某些方面和某些行业给予不同的待遇,因而导致市场行为主体不能公平展开竞争。市场行为主体在经济利益的引诱下,不惜采取各种非市场竞争规则,使非市场竞争盛行,其结果就是假冒伪劣的商品往往处于竞争的优势。在这种规则不统一的市场竞争中,不同身份、不同背景的交易主体,无视市场交易的起码信誉和规则进行非法经营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市场价格的混乱、物价不稳定、投机盛行等严重的局面。再者,由于我国的企业历来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依附性大,独立性弱,往往承担着许多本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社会功能,这样就使得企业负担过重,形成习惯性的依赖于行政机构的惰性。这种政企不分、企业行政化的现象往往导致政府直接插手经济活动,而作为管理、监督、调节、控制市场的权力部门更不能成为交易对象和交易工具。政府部门作为国家调控市场的主体,应该成为制定政策,以经济手段进行场外的指导者和协调者,并利用宏观调控作用来平抑物价、稳定市场、平衡供求关系等。然而,现有政府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大量存在,市场管理混乱,反而为伪劣商品犯罪泛滥提供了土壤。

在金融管理机制上,现行金融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致使严重违反国家现金管理政策的现象大量存在,致使部分失控资金自由自在地运行于经济交往中,给伪劣商品犯罪者提供了便利。在账户管理上,没有建立起一套适应目前经济状况的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和制裁措施,开立账户审査不严,手续简便,对己开立的账户缺乏认真的检查和监督,致使出租、出借、出卖银行账户的现象十分严重。这种管理上的漏洞为伪劣商品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伪劣商品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些合法金融机构的名称以及设立的账户进行犯罪,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失。

在物资管理体制上,我国目前的管理机制极不完善,物资流通十分混乱,主要表现为:物资来源及去向的管理失控,物资价格管理失控,对市场经济活动特别是市场交易竞争手段缺乏有效的管理,国有物资批发市场存在严重问题等。这些问题导致物资管理混乱,市场流通渠道不畅,呈现盲目性,使得合法交易与非法交易界限模糊,这种局面的存在为伪劣商品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机会,犯罪分予往往利用这种混乱的局面及管理的失控,大肆制售各种假冒伪劣商品,扰乱正常经济秩序。

总之,分析伪劣商品犯罪的原因不能简单地就现象论现象,而应把宏观背景和微观因素结合起来,分析犯罪现象背后深刻的社会原因以及个体原因,这样才能真正看到产生伪劣商品犯罪的本质。

篇8:商品倾销行为的形式是什么

倾销(Dumping)是一种价格歧视,是指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市场竞销。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带来损害。那么你听说过商品倾销行为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品倾销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倾销的表现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看过“商品倾销行为的形式是什么”

商品倾销行为的形式

商品倾销(Dumping)商品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出口价格,集中地或持续大量地向国外抛售商品。这是资本主义国家常用的行之已久的扩大出口的有力措施。商品倾销通常由私人大企业进行,但随着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直接对外进行商品倾销。

1、商品倾销三种形式

三种形式按照倾销的具体目的,商品倾销可以分为偶然性倾销、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和长期性倾销三种形式。

偶然性倾销通常指因为本国市场销售旺季已过,或公司改营其他在国内市场上很难售出的积压库存,以较低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抛售。由于此类倾销持续时间短、数量小,对进口国的同类产业没有特别大的不利影响,进口国消费者反而受益,获得廉价商品,因此,进口国对这种偶发性倾销一般不会采取反倾销措施。

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是指以低于国内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达到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垄断的目的。待击败所有或大部分竞争对手之后,再利用垄断力量抬高价格,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这种倾销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破坏国际经贸秩序,故为各国反倾销法所限制。

长期性倾销是指无期限地、持续地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商品。

2、商品倾销目的

(1)为打击或摧毁竞争对手,扩大或垄断某种产品的销路;

(2)为了在国外建立新的销售市场;

(3)为了阻碍出口国同种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发展,以维持垄断地位;

(4)为了推销“过剩”产品,转嫁经济危机;

(5)对发达国家来说,商品倾销是为了打击发展中国家的民族经济,以达到经济上、政治上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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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欧洲股市上涨,零售收益强劲,大宗商品上涨

周五,欧洲股市上涨,因零售商Pandora和Zalando以及制药商Novo Nordisk的业绩令人乐观,投资者密切关注美国出台新刺激措施的迹象。

随着大宗商品价格上涨,STOXX 600指数.STOXX上涨了0.4%,其中矿业股.SXPP和石油公司.SXEP领涨。[MET / L] [O / R]

由于一系列并购以及银行和能源提振等受挫领域的复苏,欧洲股市基准指数连续第二周上涨。

然而,对整个非洲大陆冠状病毒病例上升的担忧限制了收益。

“总的来说,鉴于与美国大选和英国脱欧有关的不确定性,以及COVID-19案件增加以及对更广泛的封锁的担忧,短期内市场情绪可能会轻易变坏,” Unicredit的分析师在一份报告中写道。

西班牙政府说,马德里是欧洲最严重的病毒热点之一,必须实施旅行限制,否则将进入紧急状态。

法国第二天每天新发生的COVID-19感染仍保持在创纪录的18,000阈值之上,而英国卫生部长马特·汉考克(Matt Hancock)警告,该国正处于“危险时刻”,记录了超过17,540例新COVID-19病例。

在全球范围内,投资者现在正在密切关注美国的政治事件-距总统选举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并且新的财政刺激措施也有进展的迹象。

唐纳德·特朗普总统周四提出了希望,国会可以达成一项协议,特别是对于航空业等重创部门。

乐观的盈利前景支撑了市场情绪。丹麦珠宝制造商Pandora PNDORA.CO上涨14%,德国在线时装公司Zalando ZALG.DE上涨4.4%,此前该公司在第三季度表现强劲的情况下提高了2020年的前景。

丹麦制药公司Novo Nordisk NOVOb.CO在提高2020年销售和运营前景后上涨3.3%。

邮轮运营商嘉年华(Carnival CCL.L CCL.N)上涨了3.7%,此前该公司宣布季度亏损低于预期,并表示明年的提前预订量正在改善。

Refinitiv的数据显示,总体而言,随着企业从冠状病毒驱动的打击中获利,STOXX 600的公司预计第三季度利润将下降38%,当前季度将下降22.7%。

泛欧交易所指数(ENX.PA)下跌2%,此前上周创出历史新高。伦敦证券交易所LSE.L接受了为米兰证券交易所泛欧交易所运营商4.325十亿欧元(合$ 5.09十亿)现金收购。

篇10:商品销售知识

商品销售是指商品生产企业通过货币结算出售所经营的商品,转移所有权并取得销售收入的交易行为。那么你对商品销售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商品销售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商品销售:削价核算

商品削价是指企业的商品由于残损变质或质量低劣,不能按原售价出售,或由于商品款式陈旧过时,不适应市场的需要,或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商品呆滞积压等原因,企业对这类有问题的商品,只能按低于原进价的售价出售,即进行削价处理,以减少库存积压,加速资金周转。

商品削价与商品调价不同,商品调价只是对商品的售价进行调整,即调高或调低,而调低的幅度不低于商品的原进价,所以并未造成企业的实际损失。而商品削价一般是指削价商品的新售价低于原购进价格,因而造成企业的实际损失。因商品削价而发生的商品削价损失,在核算上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提取商品削价准备,以弥补商品削价损失

采用此方法的企业,逐月按以进价计算的库存商品期末结存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商品削价准备,计入商品销售成本。提取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商品削价准备”科目。当商品削价损失发生时不论库存商品是按进价记账还是按售价记账,都不用调整“库存商品”科目的账面记录,而是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弥补,即借记“商品削价准备”,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二)商品削价损失发生时直接转销

不提取削价准备的企业,可以在商品削价损失发生时直接转销,将损失体现在当期的损益中。

(1)库存商品按进价记账的核算。如果企业的库存商品是按进价记账,则在商品削价损失发生时,按低于原进价的新售价“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高于新售价的原进价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以此来体现商品削价后的实际情况。

(2)库存商品按售价记账的核算。如果企业的库存商品是按售价记账,在商品削价损失发生时按低于原进价的新售价计入“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高于新售价的原售价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月末削价售出的商品和其他已售商品一起分摊已售商品进销差价。即削价商品还是按削价前的进销差价额调整商品销售成本,将商品销售成本调整为原进价成本,并将削价损失体现在当期损益中。月末分摊商品进销差价并调整“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2、商品销售:批发核算

批发商品销售的核算一般采用数量进价金额核算法。按销售方式可以分为仓库销售和直运销售。

(一)仓库销售的核算

仓库销售是指购进商品储存在本企业的仓库或寄存外库,销售时再将商品从仓库中发出的交易行为。仓库销售分为同城销售和异地销售。

1.同城销售的核算

同城仓库销售一般采用提货制或送货制的商品交接方式,采用支票、汇票等货款结算方式来进行。

为了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取得销售收入的情况,应设置“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企业销售商品,实现销售收入后,将商品销售额计入该科目的贷方,将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科目。

结转已售商品销售成本时,应将已售商品的销售进价成本计入“商品销售成本”科目的借方,并将已售商品从“库存商品”科目中转出,即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批发企业在销售商品后并不逐日逐笔地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和注销库存商品,而是等到月末采用一定的方法计算并结转全月已售商品的销售成本。

批发企业计算商品销售成本,可以采用分批实际进价法、加权平均法、最后进价法、毛利率计算法等多种方法,这里主要介绍毛利率计算法。

毛利率计算法是根据本期商品销售额,按照上季度实际毛利率(或本季度计划毛利率)估算本期商品销货成本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商品销售成本=本期商品销售额X(1-上季度实际毛利率)

采用毛利率计算法计算商品销售成本,核算工作较简便,但计算结果不够准确。因此一般在每季度的前两个月采用此法计算商品销售成本,而在季末采用加权平均法或最后进价法计算出全季度的商品销售成本,再减去前两个月用毛利率计算法计算出的商品销售成本,剩下的就是第三个月的商品销售成本,这样就将前两个月用毛利率法估算的商品销售成本与实际商品销售成本的差额挤到第三个月进行调整,可使得全季度的商品销售成本及季度结存商品的价值接近实际。

2.异地销售的核算

异地仓库销售一般采用发货制的商品交接方式,采用委托银行收款、托收承付及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货款结算方式。采用委托银行收款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发货制的方式交接商品,企业将商品交运输部门发运,为购货单位垫付运杂费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商品发出后,企业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

(二)直接商品销售的核算

直接商品销售是指批发企业将其从异地购进的商品直接发运销售给购货单位而不经过批发企业仓库储存的销售方式,采用这种销售方式可以加速商品流转、节约商品流通费用,所以是一种重要的销售方式。其具体做法是:批发企业从异地供货单位购进商品直接发给购货单位,办理直运时可以委托供货单位代办,也可以由批发企业派采购员在供货单位所在地监督办理。一般是批发企业向销货单位购进商品并向购货单位发运后,由销货单位填制两套托收款凭证,同时交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一份是以购货单位的名义向批发企业收款,货款由批发企业开户银行账户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账户,另一份是以批发企业名义向购货单位收款,货款直接划回批发企业开户银行,收入批发企业账户。进行直运商品销售的核算,需填制直运商品收发货单,其中既要注明购进单价,又要注明销售单价,以此作为办理托收货款及记账的依据。直运商品销售的特点是:

(1)批发商品购进与销售同时进行,企业一方面根据银行转来的结算凭证向销货单位支付进货款,作商品购进的账务处理;另一方面又根据销货单位或企业采购人员向购货单位发货,并向购货单位办理托收销货款手续后转给批发企业的直运商品收发货单位,作托收销货款及取得商品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

(2)商品直运不经过批发企业仓库,在核算上不通过“库存商品”科目。

(3)直运商品销售是整批购进直接销售,在商品销售的同时可按商品进价逐笔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即在做商品销售账务处理的同时,作结转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直运商品销售由于批发企业收到银行转来销货单位结算进货款凭证的时间会不一致,因此在核算上也就会出现三种情况:①先支付进货款,后托收销贷款;②先托收销货款,后支付进货款;③支付进货款与托收销货款同日办妥。#p#副标题#e#

3、商品销售:零售核算

零售商品销售以门市销售为主,销货业务频繁,数量零星,一般采用售价金额核算法。

(一)商品销售的核算

在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情况下,零售企业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营业柜组(实物负责小组)清点销货款,填制商品进销存日报表及内部缴货单,连同销货款送交企业财会部门据以入账。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商品售价与批发企业不同,零售企业销售商品的售价是含税售价,即在商品的售价里包含了增值税销项税额,则零售商品实际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商品销售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销项税额=商品销售额×税率

零售企业由于采用售价金额核算法,对库存商品实行售价记账实物负责制,商品销售出去,库存商品减少,实物负责人的实物责任也相应的减少了。因此,在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商品销售收入”、“应收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的同时也应在账上注销商品实物负责人的实物责任。由于“库存商品”科目是按售价记账的,则注销实物责任时也按售价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即在平时暂按售价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到月末采用一定的方法,计算出已售商品的进销差价后,再对“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进行调整,将平时按售价结转的商品销售成本调整为商品销售进价成本。

(二)已销商品进销差价的调整

零售企业在月末,一般是采用差价率计算法来计算已销售商品的进销差价,即:首先计算企业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进而据以计算出本月已售商品的进销差价额,再将已售商品进销差价从“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转出,并对“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进行调整。

企业商品进销差价率,是企业全部商品的进销差价额与按售价计算的全部商品额的比率。全部商品进销差价额可以从月末分摊前的“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中取得。而全部商品售价总额则是月末结存商品售价金额加上本月已售商品的售价金额。由于实行售价金额核算企业的“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在平时商品销售后就以售价记账,所以已售商品的售价金额可以从“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取得。其计算公式如下:

商品进销差价率=(期初结存商品的进销差价+本期入库商品的进销差价)÷(期初结存商品的进销售价+本期入库商品的售价)×100%

本月已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本月已售商品售价总额×综合平均差价率

调整后的“商品销售成本”科目的余额,是按售价计算的已售商品额减去已售商品的进销差价后的数额,即为本月已售商品的实际进价成本。而调整后的“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是将已售商品进销差价转出后的剩余数额,即结存商品应保留的进销差价额。

零售企业在采用差价率法计算已售商品进销差价时,可以根据企业各种商品的汇总资料,计算出一个综合平均差价率,再按已售商品售价总额和综合差价率计算出已售商品进销差价。这样做可以简化核算工作,但由于企业经营的各种商品差价率并不相同,各种商品的销售比重也不相同,简单地用一个综合平均差价率来确定企业全部已售商品的进销差价额,准确性就比较差,从而不能正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当然,如果企业的经营品种比较单纯,各种商品的差价率相差不大,而且销售比重较稳定,采用综合差价率还是比较合适的。

为了克服综合差价率的不足,提高计算结果的准确性,企业可以将差价率的计算范围缩小,按各类商品或各柜组商品分别计算分类或分柜组差价率,这样做可以使计算结果比较接近实际,因而为零售企业所广泛采用。

采用这种方法需将“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商品销售成本”科目按照商品的类别或营业柜组设置明细账,以便分别计算各类(各柜组)商品的差价并据以计算已售商品的进销差价,分别调整“商品销售成本”科目,然后加总求出全部已售商品的进销差价额及销售进价成本。

企业还可以采用盘存商品进销差价计算法计算已售商品进销差价。这种方法又称为实际差价计算法,是在对库存商品进行盘点的基础上,根据各种商品的盘存数量,逐项计算其盘存的进价、售价金额求出已售商品进销差价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是将各种商品的实际盘存数量分别乘以该种商品的原进价和最后进价,求出各种商品以进价计算的实际盘存金额,然后加总求出全部商品的进价总金额,再用月末“库存商品”科目的售价总金额减去实际盘存商品进价总金额,计算出月末结存商品实际进销差价。再用月末分摊前“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减实际盘存商品进销差价,则可计算出已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额。计算公式如下:

盘存商品实际进销差价=期末库存商品售价总额-盘存商品进价总额

已售商品进销差价=分摊前“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盘存商品实际进销差价

采用盘存商品进销差价计算法,能够正确地反映结存商品的实际库存价值。但核算工作和盘点工作量较大,因此企业平时不采用这种方法,一般是在年终为了确定库存商品的实际价值并对“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进行核实调整时,才采用此法。

调整后的“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与盘存商品实际进销差价相符,从而反映出年终企业库存商品的实际价值。

4、商品销售:代销核算

代销商品是商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采用的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方式的特点是,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代销商品时,并不转移商品的所有权,也不作商品销售处理,直到代销商品销售后才确认商品销售成立。商品企业可以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本企业的商品。

(一)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

受托代销商品是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代销商品。企业接受代销商品时,应设置“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对受托代销商品进行核算,以便同本企业库存商品相区别。同时还应设置“代销商品款”科目,核算接受代销商品的价款。

1.视同买断

如果代销商品的受托方与委托方商定以商品销售毛利的方式结算代销费用,受托企业则将代销商品的销售视为本企业的商品销售处理。代销商品销售后,企业将代销商品收入及应交增值税计入“商品销售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贷方,并将收入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代销商品进价结转商品销售成本。采用进价核算的企业按代销商品进价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2.以手续费的方式收取代销费用

如果代销商品的受托方与委托方商定以手续费的方式结算代销费用,受托企业在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后,一方面以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表示这笔款项需付还委托单位。另一方面要以进价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企业向委托单位付还代销商品销售所得款项时,应借记“应付账款”科目,并从中扣减代销费用,贷记“代购代销收入”科目,售价减代销费用后的余额为实际支付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委托代销商品的核算

委托代销商品是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本企业的商品。

企业作为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时,由于商品的所有权没有转移,所以不能作商品销售处理,而应设置“委托代销商品”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直到委托代销的商品售出后,委托企业收到受托企业开出代销清单时,才作代销商品销售处理。

企业支付委托代销费用的方式不同,账务处理也有所不同,如果企业以手续费的方式支付代销费用,则将所支付的代销费计入“经营费用”科目。

看过“商品销售知识“

篇11:商品期货投资技巧与投资心得

做好商品期货除了最常的盘感以为,你还需要时刻关注一些实事新闻与掌握一定的技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商品期货投资技巧与投资心得,欢迎阅读。

商品期货投资止损技巧

期货止损技巧1:根据计划进行交易,并严格遵守计划。----要知道自己的目标,以及打算如何达成目标。在做任何期货投资交易之前,你必须知道每一种可能发生的结果。在交易的过程中,思绪混淆是你最大的敌人;它会造成你的愤怒与情绪激动。拟定交易计划时,首先必须决定你的时间结构,短,中,长期中的那一种。了解应该专注于什么趋势,以及如何根据相关趋势设定停损。

期货止损技巧2:顺势交易。“趋势是你的朋友。”务必知道你是根据什么趋势交易,并了解它与另两种趋势的相关性。

期货止损技巧3:在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来用停损单。建交头寸之前,你应该预先决定市场证明你判断错误的价位。行情触停报价位时,停损单会自动转变为市价单。这样可以减少情绪上的困扰。

期货止损技巧4:一旦心在怀疑,立印出场!避免产生怀疑的最佳方法,是尽可能掌握所有的相关信息。有根据的怀疑,对于交易不具备信心,则应该离开市场!

期货止损技巧5:务必要有耐心,不可过度扩张交易。如果希望取得稳定的获利,必须观察你有兴趣的市场,建立头寸之前。你必须尽可能掌握有利的因素。而且你必须等待适当的机会,耐心地留意观察,当你掌握有利的胜算时,断然采取行动。

商品期货投资技巧

1、做单前不要带有任何主观的、人为的方向感。每一笔的入市,都要“事前”设好止损点或止损条件。出入市时不要计较盈亏或价格的高低。做“超短”,只选择近日来成交量最大、持仓量不断增加、在涨势中领涨或在跌势中领跌的那个“最热门的品种”做。没有大成交量的品种一律不看、不做。

2、做“超短”只看即时图、1或3分钟图、买卖方挂价、成交量及吃单情况(不看其他任何技术指标,不计较价位的高低)。

3、即时图的均线参数为 ;1或3分钟图的均线参数为 5或55、113 ,成交量线为5、34 。另外可以根据不同品种适当调整.

4、看即时图,把握当日当时眼前的走势:

(1)当均价线(黄色的)向上倾斜,价格线(白色的)在均价线之上,且一波比一波走高的,表示当前是涨势,我们将以做多为主(只有当价格线远离均价线太多时,才可考虑做短空,或在涨势中放弃做空的机会)。

(2)当均价线向下倾斜,价格线在均价线之下,且一波比一波走低的,表示当前是跌势,我们将以做空为主(只有当价格线远离均价线太多时,才可考虑做短多,或跌势中放弃做多的机会。

(3)当均价线为水平走向,价格线在均价线上下来回穿越,表示当前是盘整或振荡势,不入市,或多空都做。

(4)当看见价格线上穿均价线时,就做多(或平空做多);下穿均价线时,就做空(或平多做空)。“穿越”的一瞬间,最好有1或3分钟图、吃单情况和成交量的配合最好。

5、具体的出入市点,看1或3分钟图和看吃单情况:

(1)当即时图为“涨势”时,要耐心等1或3分钟图上出现“上一根是阴K线的,翻为下一根刚刚变为阳K线时”或“阴翻阳的同时,3均线转弯向上时”,果断入市做多。这时卖方挂单被买单不断主动吃掉,即使有向下的卖单,也不大或不能持续。

(2)当即时图为“跌势”时,(向下做空,与做多正好相反,在此不多述)。

(3)平多,假如您在第1个3分钟阴K翻阳K时入市,一成交多单,立马就准备好平仓单,平仓时机是:只要有利就平,或阳K线升幅一根比一根小,或长上影,或已经有连续两个3分钟以上的阳K线,或上方卖出的挂单突然加大,或有大的卖单向下吃单,而买单不断减少,或3分钟K线刚刚有第1个阳翻阴,或阳翻阴而且3均线转弯向下。这时应果断平多。

(4)平空(与平多正好相反)。

(5)当即时图为“振荡势”时,3分钟图上只要见阴翻阳,3均线转弯向上就做多;见阳翻阴,3均线转弯向下就做空

商品期货投资心得

只用你赔得起的钱:

如果以家计中的资金来从事期货商品投资,那注定要失败的,因为如此,你将不能从容运用心智上的自由作出稳健的买卖决定。期货商品买卖的成功要素之一,就是心态独立;也就是说:“买卖的决定,必须不受赔掉家用钱的恐惧感所左右。”

认识自己:

你必须具有冷静客观的气质,控制情绪的能力,并且在持有一笔买卖合约时不会失眠。虽然这种功夫能够训练出来,但成功商品买卖者似乎向来就能在交易进行当中处之泰然。“在期货商品市场中,每天都有许多令人激奋的事情发生,所以你必须要有决断的心态,有能力应付市场短期的状况,不然你会在短短几分钟之内,数度改变你的心意和合约方向。”

资金不要投入超过1/3:

最好的方法,就是你的交易资金常保持三倍于持有合约所需的保证金。为了遵循这个规则,必要时减少合约口数也无妨。这个规则可帮助你避免用所有的交易资金来决定买卖,有时会被迫提早平仓,但你会因而避免大赔。

交易判断不要建立在希望上:

不要太过希望立刻有所进展,否则你会根据希望进行买卖。成功者能够在买卖中不受情绪影响。“虽然在生活的其它领域中希望是一种美德,但在期货商品买卖中,它却会成为真正的障碍。”一个新手盼望市场会转变成对他有利时,往往会违反基本的买卖规则。

要有适当的休息:

每天买卖会使判断力钝化。休息一下,你会对市场有一个较为超然的看法;它还会帮你以另一个心境来看自己以及下一个目标,使你有一个更好的视野来观察市场诸多因素。

将赚钱的合约卖出,

可能是导致商品投资失败的原因之一。“只要有钱赚,就不会破产”的口号将不适用于商品投资。其理由为:假如你不能让利润继续滋长,则你的损失将会超过利润把你压垮。成功的交易者说,不可只为了有利润而平仓;要结掉一个赚钱的合约,你必须有个理由。

学着喜爱损失:

“学着喜爱损失,因为那是商业的一部份。如果你能心平气和地接受损失,而且不伤及你的元气,那你就是走在通往商品投资的成功路上。”在你成为一位买卖好手之前,务须去除你对损失的恐惧感。

避免以市价进出:

成功的交易者认为,依市价买卖是缺乏自律功夫表现,除非是要平仓才用市价买卖,否则“你应朝着尽量不用市价单的目标走。

买卖市场上最活络的合约月份:

在活跃交易月份中做买卖,可使交易进行更为容易。

有好的胜算再进场

你应该寻找那种“损失的可能小,获利的可能大”的机会。例如,当一种期货商品的价格靠近它最近的历史性最低点,那么,它反弹上扬的可能,可能就大于它下跌的可能。

摘取“意外之财”

有时候你买卖一商品,短时间之内,却得到比预期更大的利润。与其等几天瞧瞧,探究利润速来的原因,还不如“拿了就跑!”

学习放空操作

大部份新进场的投资者倾向于买涨,也就是说,在认为会上涨的市场买进,但因为市场的滑落往往快过它们的上涨,所以你能借着在高价时拋、低价时买,履次快速套到利润。因此,逆势操作法值得你学习。

篇12:模仿知名商品装潢设计违法吗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模仿知名商品装潢设计属于不正当竞争,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正当竞争的具体做法

不正当竞争的具体做法有很多,最主要的有: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如采用各种形式的帐外回扣和奖金等方式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

2、弄虚做假,进行商业欺诈。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从事虚假的有奖销售等非法营销。

3、搭售商品,将紧俏商品与滞销商品搭配销售等。

4、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如强迫交换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

5、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不实信息,损害竞争者形象和利益。

6、侵犯其它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7、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8、串通投标,有组织地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及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等等。

看过“模仿知名商品装潢设计违法吗”

模仿知名商品装潢设计实属违法

案情简介

甲公司系某知名品牌生活用纸生产商,其产品商标是省级著名商标。2014年初,为提升产品美观度,甲公司对产品装潢进行了改版。新版装潢产品上市不久,乙公司的产品即模仿了该新版装潢设计。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模仿知名商品装潢设计违法吗

案情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该知名商品改变装潢后,其新装潢就不是特有装潢,故不能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特有装潢的保护。另一种意见认为,品牌是知名商品的核心,是知名商品具有较高市场吸引力的集中体现,商品装潢是与品牌联系在一起的,且该知名商品装潢的风格与之前基本一致,消费者对该知名商品的购买指向不会产生误认,故仍应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特有装潢的保护。

案情评析

持第二种意见的理由:

1、品牌效应是知名商品的核心体现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概念并未有具体规定,相关规章和司法解释一般将知名商品解释为“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品”。也就是说,一种商品成为知名商品后的重要表现形式就是“一定知名度”和“为相关公众所熟悉”,也即品牌效应,而知名商品的品牌效应并不会因为该知名商品的装潢有所改变而失去或减弱,消费者对知名商品建立起来的品牌效应具有足够识别能力。

本案中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变更其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行为并不影响其商品继续为知名商品,甲公司为适应市场竞争,根据市场变化和消费者需求变更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不会导致知名商品的知名度降低或丧失。

2、保护特有装潢的理论基础是防止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我国法律对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保护的法理基础是防止混淆理论。据此,当商品装潢能够区别商品来源防止混淆时即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甲公司变更后的产品装潢与之前的产品装潢风格一致,名称相同,且旧版本装潢的产品已全部退出市场,对消费者而言能够明确产品来源,故该装潢仍应认定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

第四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阅读:

篇13:做商品期货怎么开户

最近经常有人问小编,做商品期货怎么开户?下面由小编为你分享商品期货怎么开户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期货策略周报:

原油策略:英国退欧影响逐渐消弭,上周原油出现反弹但力度有限;炼厂开工率提高导致EIA库存持续下降;贝克休斯钻井平台数增加10座; 布伦特原油contango形态加深。WTI继续在45-51区间内高抛低吸。

化工品策略:主力炼厂沥青装置开工率稳定在60%,炼厂库存增加,而需求端北强南弱的格局继续维持,资金大幅流入化工板块,但基本面并没有好转,2184前高附近加仓空单,下方目标2040。

基本金属策略: 铝库存进一步下降,继续刷新新低,市场有传言认为有刻意隐瞒库存的行为,沪铝继续在12000-13000区间内操作。LME锌铝价差拉宽至-490,已接近目标价-500,逐步开仓。

原油:

上周英国退欧影响逐渐消弭,上周WTI和布伦特原油期货出现反弹,但高度有限。WTI 8月合约周度上涨3.59%,布伦特9月周度上涨3.08%。整个二季度原油上涨25%,为七年来的最大季度涨幅。

需要关注的主要有三点内容。首先是基本面因素,上周三美国能源信息署(EIA)报告显示,截至6月24日当周, EIA原油库存减少405.3万桶,连降六周,且高于预期的减少250万桶,更高于前值减少91.7万桶。 与此同时,汽油库存增加136.7万桶,而炼厂开工率增加1.7%至93%的高水平,这说明原油库存的减少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为了满足夏季出行高峰炼厂提高开工率。

其次,美国油服公司贝克休斯上周六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7月1日当周美国石油活跃钻井数增加11座至341座,过去五周内第四周增加,同时增幅创近6个月最大。美国当周天然气活跃钻井数减少1座至89座。美国石油和天然气活跃钻井总数增加10座至431座,较去年同期减少431座。钻井平台的大幅增加对原油价格持续反弹有一定的压力。

第三,原油月差方面来看我们注意到布伦特原油远期曲线相较于上一周contango加深,远期价格再度回到60美元上方,这就会使得一部分生产商重新开始做远期套保,这将给原油继续反弹带来压力,contango形态的加深说明目前布伦特基本面情况仍然不乐观。

外汇方面,上周美元指数收出小阴十字星,我们坚持上周的判断,6月24日英国退欧后美元的涨幅为一步到位的上涨,96.7将会成为近期高点。美联储短期内加息的可能性几乎为0,预计第三季度美联储仍不会加息,依然继续维持美元在93-96区间内震荡的看法。

交易策略:虽然上周原油有所反弹,但是WTI原油仍然没有达到前期高点,甚至没有超过50美元的整数位关口。从技术上来看,WTI8月合约MACD绿色柱缩窄,均线系统有拐头向上的趋势。WTI主力合约上方的强压力位仍在51美元。波动区间坚持上周的判断,原油将继续在45-51区间内震荡。在没有确切的突破51美元的上涨趋势出现前,继续在45-51的区间内高抛低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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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如何理清“混淆”与“类似商品”

商标的混淆误认问题是商标执法中最常见也是最不容易把握的问题,因为由商标的近似而产生的混淆误认,通常是针对部分消费者而言,就执法者来说,对混淆误认的判断也难免带有主观色彩。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混淆”与“类似商品”的相关法律知识。

如何推定“类似商品”?

一、客观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以下简称尼斯分类)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是认定“类似商品”的“参考”,而非依据。“参考”的另一层含义是在司法程序中可以把尼斯分类和《区分表》视为推定商品类似的客观标准,即诉争商标涉及的商品在尼斯分类和《区分表》属于类似群的,推定为构成类似商品,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诉争商标涉及的商品并非类似商品。在司法程序中明确这一点的价值是:其一,增加商标侵权判决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增强司法公信力。

如果“类似商品”的判断完全依赖主观标准,则不同的法官将有不同的视角,使“类似商品”的判断充满了主观性,而“类似商品”又是认定商标侵权的重要因素之一,“类似商品”判断的主观性将增加商标侵权判决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使商标侵权的司法判断在公众眼里成为“变色龙”,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其二,提高司法效率。完全依赖主观标准认定“类似商品”,则法官需要在审判过程中对影响“类似商品”认定的众多因素一一进行判断,但如果把尼斯分类和《区分表》视为推定商品构成类似的客观标准,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官可直接依据尼斯分类和《区分表》进行推定。

二、主观标准

将尼斯分类和《区分表》视为推定“类似商品”的客观标准并否认“类似商品”认定的主观标准。相反,“类似商品”认定最终需取决于多方面、综合性的主观标准。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多个判决从商品之间“功能上的辅助性或互补性”、“搭配或配套使用的关系”、“产品与零部件的关系”、“原料或工具的关系”、“商品之间的竞争关系”等方面认定“类似商品”,这些都是值得借鉴的主观标准。同时,“类似商品”认定主观标准的适用还可参考以下要点:

其一,商品的类似程度越高,越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诉争商品的类似度越高的,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概率也就相应增大。同时,诉争商品的类似度越高的,原告对其他影响“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主观判断的因素之证明也会相应减少。

其二,“类似商品”的认定本身不应考虑诉争商标的驰名程度。“类似商品”是商标侵权判定考虑的要素之一,诉争商标的驰名程度也是商标侵权判定考虑要素之一,两者共同影响商标侵权的判断,不存在因果关系。诉争商标驰名程度越高的,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与诉争商品的类似程度并无关系,不宜以诉争商标的驰名度来扩展类似商品的范围。此外,我国对注册驰名商标采取跨类保护,如果可以根据商标的驰名度而扩展“类似商品”的范围,那么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就毫无意义。

“混淆”是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

解决上述逻辑问题,关键在于把“类似商品”与“混淆”均视为判定商标侵权时考虑的因素,明确“混淆”是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而非“类似商品”的认定标准。事实上,“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不是一个是与否的概念,而是一个程度大小的问题”。在“类似商品”的认定上,如果“类似”与否是“有”、“无”的问题,则从“类似商品”到商标侵权的判断就是客观性、类型化的问题,即只要有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就构成侵权。如果“类似商品”只是商标侵权判定要素之一,那么商品与商品之间构成“类似商品”的,只是加剧了混淆的可能性,并非绝对导致混淆,也不会必然成立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最终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存在“实际混淆”或有“混淆之虞”。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多个案例均把“混淆”视为商标侵权而非“类似商品”的认定标准。

“混淆”是认定“类似商品”的标准吗?

在商标侵权“混淆”理论中,“混淆”特指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有关方面的错误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11条将“类似商品”定义为“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因此出现了以“混淆”作为“类似商标”的认定标准,认为“混淆是判别‘类似商品’的基本原则”的观点,司法实践中也有多份判决支持以“混淆”作为判定是否构成“类似商品”的标准。

然而,以“混淆”作为“类似商品”的认定标准,存在严重的逻辑循环和因果倒置问题:认定混淆取决于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混淆又是衡量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的标准。有学者试图通过区分“混淆”的对象来解决这一逻辑问题,其认为“认定‘类似商品’时的‘混淆’是指产源上的混淆,而认定商标侵权的‘混淆’是指商品使用价值上的混淆”,但问题是“产源上的混淆”与“商品使用价值上的混淆”有时很难区分,况且仅以“产源”的混淆作为“类似商品”的单一判断标准,容易忽略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这些可以影响商标是否类似的因素。

篇15:商品被法院拍卖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吗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买卖不破租赁的相关法律知识。

【评析】

此案争议的焦点为新房主王某是否有权收取租金以及向谁收取租金?

应当向杨某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如下:

一、拍卖的房产是不动产,在这个不动产拍卖之前就存在租赁权,如何协调好新房主王某的利益和张某的利益,在实践中,都是采用承受主义。即杨某与张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于新房主王某是有约束力的,新房主王某必须承受此租赁合同;

二、租赁权的实现重在租赁物的使用价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对于租赁权采用了承受的原则,即对于拍卖财产上的租赁权及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

三、对于新房主张某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应当向原出租人杨某主张权利。该门面房拍卖成功后,杨某已不再是所有人,如此时杨某仍然获得租金,于法无据,涉嫌不当得利。因此王某应当向杨某主张返还该租金。

【案情】

2012年6月5日,张某与杨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以每年8万元的价格将杨某名下位于江南区南国花园商城的门面房一间出租给张某用于经营餐馆,合同期限两年。张某不得转租,如需装修需要杨某的同意,合同签订后张某便将两年的租金一次性给予了杨某。

2013年2月10日,杨某因举债过多无力偿还,其名下用于出租的位于南国花园商城的门面房被法院强制拍卖。竞买人王某拍得此房屋。此时新的房主王某要求张某停止经营并搬离该门面房。张某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协商未果。于是王某在2013年6月8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张某支付2013年2月10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

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范围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过程可以看出,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这可以从各国立法中得到印证。《法国民法典》第1743条规定“如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买受人不得辞退经公证作成或有确定日期的租赁契约的房屋或土地承税人;但于租赁契约中保留此项权利者,不在此限。”即法国对于房屋及土地租赁契约,如果契约已经公证或者该契约有确定日期,则该租赁权有对抗效力,买卖不破该租赁,但双方在契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德国民法典》第571条第 1项规定:“出租的土地在交付转承租人后,由出租人让与第三人时,受让人代替出租人取得在所有期间因租赁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规定了土地租赁契约中,出让不破租赁。《日本民法典》第605条规定:“不动产租赁已将其登记时,对于以后就其不动产取得物权的人,亦发生效力”。即依日本民法,租赁经登记后,有对抗力。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对此也做出了规定,该法典第425条规定:“出租人于租赁物交付后,纵将其所有权认与第三人,其租赁契约,对于受让人,仍继续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买卖不破租赁”是指不动产租赁而言。这是因为,“以居住营业或农耕为目的,而承租他人之不动产,各国立法为谋求社会生活之安定及增进,均采取巩固承租人地位之方针。”是否有国家规定该原则同样适用于动产租赁,由于笔者孤陋寡闻,不敢贸然作出判断。

我国在合同法出台之前,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该原则仅适用于房屋买卖。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援引该原则予以抗辩的也绝大多数仅限于房屋租赁。对此,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大多数学者主张对我国合同法229条所确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应当仅限于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

在我国,由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单位或个人仅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宪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那么,对于存在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租赁合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租赁关系亦应仍然有效,即应当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分岐】

第一种观点,用于出租的房屋虽被拍卖,拍卖虽然转移了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影响张某与杨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此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新的房主王某可以向杨某主张房屋的租金,而不能向张某主张房屋的租金,张某通过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相对于杨某预先收取的房屋租金就没有合法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属于张某那部分的房屋租金给付于张某。

第二种观点,对于张某与杨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新的房主王某不能向杨某或张某主张房屋的租金,因为在拍卖时王某已经知道此房屋有租赁权,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新房主应当承受此负担,不能在明知房屋租赁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再向张某或杨某主张收取租金的权利。

篇16:商品归类总规则是什么_商品归类的要点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是指协调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其中,对于商品的归类总规则是人们需要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品归类总规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品分类的分类意义

1、商品科学分类有助于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各项管理的实施。

2、商品分类有助于商业经营管理。

3、商品分类是实行现代化管理的前提。

4、商品分类有利于了解商品特性。

5、商品分类有助于提高商品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在任一次商品分类中,可将任一商品集合总体逐次划分为包括大类、中类、小类、品类在内的完整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类目系统。这个类目系统即为商品分类体系。

商品归类的要点

(一)第25章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一般说来,本章仅包括天然的或经洗涤、破碎、磨碎、研粉、淘洗、细筛,粗筛以及用浮选、磁选或其他机械或物理方法精选的矿产品。若经过超出以上所规定的加工范围的产品,一般归入以后各章,如第28章或第68章。

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本章还包括一些加工方法已超出上述的加工范围,但在品目上已有具体列名的商品。

本章不包括天然宝石、半宝石,他们归入9第71章,但黑玉(宝石状褐煤)归入品目25.30。

(二)第26章矿砂、矿渣及矿灰

本章包括两部分内容即:第一部分是品目26.01至26.17的金属矿砂,这些金属矿砂是以冶金工业正常加工方法处理的,是冶金工业中提炼汞、品目28.44的金属以及第十四类、第十五类金属的矿产品,即使这些矿物不用于冶金工业,也归入本章。第二部分是品目26.18至26.21的矿渣及矿灰。

(三)第27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本章包括煤,石油,沥青矿物及其从这些矿物中提取的油,油的蒸馏产品及用任何方法获得的类似产品,还包括矿物蜡及电力。

商品分类的层次

1、大类:体现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行业分工,如五金类、化工类、食品类、水产类等。

2、中类(商品品类):体现具有若干共同性质或特征商品的总称,如食品类商品又可分为蔬菜和水果、肉和肉制品、乳和乳制品、蛋和蛋制品等。

3、小类(商品品种):对中类商品的进一步划分,体现具体的商品名称。如酒类商品分为白酒、啤酒、葡萄酒、果酒等。

4、商品细目:对商品品种的详尽区分,包括商品的规格、花色、等级等,更具体地体现商品的特征,如60°高杯牌五粮液。

商品分类的依据

简介

商品分类依据是分类的基础。商品的用途、原材料、生产方法、化学成分、使用状态等是这些商品最本质的属性和特征,是商品分类中最常用的分类依据。

用途

一切商品都是为了满足社会上的一定用途而生产的,因此商品的用途是体现商品使用价值的标志,也是探讨商品质量的重要依据,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商品的研究、开发和流通。它不仅适合对商品大类的划分,也适用于商品种类、品种的进一步详细划分。

优点:按商品用途分类,便于比较相同用途的各种商品的质量水平和产销情况、性能特点、效用,能促使生产者提高质量、增加品种,并且能方便消费者对比选购,有利于生产、销售和消费的有机衔接。但对贮运部门和有多用途的商品不适用。

原材料

商品的原材料是决定商品质量和性能的重要因素,原材料的种类和质量不同,因而成分、性质、结构不同,使商品具有截然不同的特征。选择以原材料为标志的分类方法是商品的重要分类方法之一。此种分类方法适用那些原材料来源较多、且对商品性能起决定作用的商品。

以原料为标志分类的优点很多,它分类清楚,还能从本质上反映出各类商品的性能、特点,为确定销售、运输、储存条件提供了依据,有利于保证商品流通中的质量。但对那些用多种原材料组成的商品如汽车、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不宜用原材料作为分类标志。

生产方法

很多商品即便采用相同的原材料,由于生产方法不同,也会使商品具有不同的质量特征,从而形成不同的品种。

按生产方法分类,特别适用于原料相同,但可选用多种工艺生产的商品,优点是因为生产方法、工艺不同,突出了商品的个性,有利于销售和工艺的革新。但对于那些虽生产方法有差别但商品性能、特征没实质性区别的商品不宜采用。如平板玻璃可用浮法或垂直引上法。

化学成分

由于商品中所含化学成分和种类和数量对商品质量、性能、用途等有着决定性的或密切的影响,故按化学成分的分类方法便于研究和了解商品的质量、特性、用途、效用和储存条件,是研究商品使用价值的重要分类方法。

有些商品,它们的主要成分虽然相同,但由于含有某种特殊成分,而使商品的质量、性能和用途完全不同。因此商品的特殊成分也可用作分类的标志。如合金钢,主要的成分为Fe,但由于合金元素种类不同,使之用途、性质不同。

优点:能反映商品的本质特性,对于深入研究商品的特性、保管和使用方法以及开发新品种、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要等具有重要*意义,但对化学成分复杂的商品(如水果、蔬菜、粮食等)或化学成份区分不明显的商品(收音机)则不适用。

商品分类的基本原则

1、必须明确要分类的商品所包括的范围。

2、商品分类要从有利于商品生产、销售、经营习惯出发,最大限度地方便消费者的需要,并保持商品的分类上的科学性。

3、选择的分类依据要适当。

4、应具有科学的系统性。 >>>下一页更多精彩“商品分类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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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分类的体系方法

建立商品分类体系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线分类法,一种是面分类法。

1.线分类法又称层级分类法

它是将拟分类的商品集合总体,按选定的属性或特征逐次地分成相应的若干个层级类目,并编制成一个有层级的、逐级展开的分类体系。线分类体系的一般表现形式是大类、中类、小类等级别不同的类目逐级展开,体系中,各层级所选用的标志不同,各个类目之间构成并列或隶属关系。由一个类目直接划分出来的下一级各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不重复,不交叉。

2.面分类法又称平行分类法

它是将拟分类的商品集合总体,根据其本身的属性或特征,分成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的面,每个面都包含一组类目。将每个面中的一种类目与另一个面中的一种类目组合在一起,即组成一个复合类目。

服装的分类就是按面分类法组配的。把服装用的面料、款式、穿着用途分为三个互相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的“面”,每个“面”又分成若干个类目。使用时,将有关类目组配起来。如:纯毛男式西装,纯棉女式连衣裙等。

商品归类总规则

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

1、条文内容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体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2、规则解释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本身不是归类依据,归类的法律依据应该是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如果按品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依次按规则二,三,四,五,六来归类。

规则二

1、条文内容

品目所列货物,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本质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2、规则解释

规则二(一) :所有列出某一物品的品目范围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还应扩大到包括:

(1)不完整品(是否缺少关键部件) 例如:缺少电池的笔记本电脑,仍然按照笔记本电脑的基本特征进行归类。

(2)未制成品(主要看其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征) 例如:齿轮毛坯,虽需要进一步加工方可成为制成品,但是已具有制成品的大概形状或轮廓,则可以判断为具有齿轮的基本特征。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例如:组装木制家具,为了方便搬运拆开了,也应按家具归类,而不是木板。

规则二(一)要点:只要具备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本质特征,就按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

规则二(二) :两层含义

(1)是针对混合及组合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归类。规定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该扩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是条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例如:品目40"天然软木制品"应该包括天然软木制成的或者天然软木和其他材料制作成的,比如,53 "涂 蜡的热水瓶软木塞子" (涂了蜡,加入了其它材料) ,但仍然归入品目40"天然软木制品" 53 ,因为涂蜡并未改变软木塞子(天然软木)的基本特征。

(2)如果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或者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

1、条文内容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的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归类一) 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 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2、规则解释

(1)只有规则一和规则二都不能用的时候才用规则三。

(2)在运用规则三时,必须按其中(一) (二) (三)款的顺序逐条运用。

规则四

1、条文内容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2、规则解释

当规则一至规则三仍无法归类的货品,只能用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来替代,即将报验货品与类似货品加以比较以确定其余哪种货品最相类似。这里的“最相类似”指名称、特征、功能、用途、结构等因素,需要综合考虑才能确定。

规则五

1、条文内容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仪器,绘图仪一) 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 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中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2、规则解释

规则五是一条关于包装物品归类的专门条款。

规则五(一)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容器:

(1)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专门设计的,有些容器还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

(2)适合长期使用的,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某一物品使用期限是相称的:“在物品不使用期间,这些容器还起保护作用”。

(3)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单独进口或出口的容器应归入其应归入相应的品目。

(4)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

(5)包装物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

规则五(二)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个规定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

(1)规则五(一)以外的;

(2)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的;

(3)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单独进口或出口的容器应归入其应归入相应的品目;

(4)不属于明显可重复使用的。

规则六

1、条文内容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2、条文解释

本规则是关于子目应当如何确定的一条原则,子目归类首先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确定;如果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还无法确定归类,则上述各规则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子目的确定;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子目的确定。

在具体确定子目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确定子目时,一定要按先确定一级子目,再二级子目,然后三级子目,最后四级子目的顺序进行。

(2)确定子目时,应遵循“同级比较”的原则,即一级子目与一级子目比较,二级子目与二级子目比较,依此类推。

篇17:外汇倾销与商品倾销的区别是什么

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向外倾销商品和争夺市场的行为称为外汇倾销,而商品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出口价格,集中地或持续大量地向国外抛售商品。你知道外汇倾销与商品倾销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外汇倾销与商品倾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倾销的表现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看过“外汇倾销与商品倾销的区别是什么”

外汇倾销与商品倾销的区别

商品倾销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企业在控制国内市场的条件下,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外国市场抛售倾销商品,打击竞争者以占领市场。它分为偶然性倾销、间歇性倾销和长期性倾销三类。

外汇倾销是指一国政府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手段来达到提高出口商品的价格竞争能力和扩大出口的目的。这是向外倾销商品和争夺国外市场的一种特殊手段。本国货币对外贬值,可以起到提高出口商品竞争能力和降低进口商品竞争能力的作用。

因为,货币贬值意味着本国货币兑换外国货币比率的降低,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出口商品用外国货币表示的价格降低,故提高了商品竞争能力;反之,进口商品用本国货币表示的价格则提高,故降低了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

因此,可以起到扩大出口和限制进口的作用。

外汇倾销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货币贬值程度应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程度。因为本国货币贬值往往会带来物价上涨。当货币贬值程度与物价上涨程度恰好抵消的时候。那么,对外商品出口价格优势也就消失,外汇倾销的条件便不存在。在实际生活中,物价上涨与货币贬值之间有一迟滞现象,即货币贬值是一次性的而物价上涨有一个过程。出口商可以利用这一迟滞性现象来获取外汇倾销的利益。

所以,外汇倾销可以带动出口,但只是暂时的。它既有利的一面,也有弊的一面。一般不好经常随意使用。

2、其他国家不同时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或采取其他报复性措施。否则将抵消货币贬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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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何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二)犯罪构成

1、主体: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

(五)其他问题

1、关于“销售金额”的认定:

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2、关于“明知”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明知”,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3、本罪未遂犯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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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根据本法第 213 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别主要是:

1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注册的商标。

2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却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不好认定,一种情况是,行为人未经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又将该种商品出售,获取非法利益,该如何定性?我们认为,这属于吸收犯,前行为是吸收行为,后行为是被吸收行为,前后两种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整个犯罪过程,彼此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必然结果。这种情况只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认定,而不再认定为两罪实行并罚。

另一种情况是,数个行为人出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故意,分工协作,有的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这类商品,该如何定性?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认定,销售这类商品的人实际上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区别主要有三点:

1 、从客体上分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是主要方面。而销售伪劣产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主要方面。

2 、从客观要件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 万元以上的行为。

3、从产品、商品性质上看,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的对象是伪劣产品,其产品是不合格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对象是假冒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商品,它可能是伪劣产品,也可能是合格产品。

(三)立案标准

根据《规定(二)》,销售明智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量刑标准

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篇19: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未平仓头寸突破2.59亿美元

新数据表明,芝商所在比特币期权市场上仍具有一席之地,该市场仍由德里比特和交易所主导。

新数据表明,比特币(BTC)衍生品的兴趣在本季度得到“快速”提高,而芝商所(CMEGroup)正引领期权的发展之途。

根据监控资源Skew的说法,过去几周CME大大增加了其对比特币期权未平仓合约的份额。

芝商所市场支配地位上升

未平仓合约指的是并未结算的衍生合约总交易量。芝商所已经在5月初创下了历史新高,但此后其占有率大幅度上升。

截至6月4日,未平仓头寸为2.56亿美元,仅比历史高点低300万美元。相比之下,在2019年初,CME记录了至少200万美元的未平仓合约。

“比特币期权未平仓合约本季度提高迅速,”Skew总结了更广泛的未平仓合约趋势。

缩小范围,市场仍然由基于交易所的期货运营商主导。未平仓头寸的大部分属于Deribit,OKEx和LedgerX也是主要参与者。

Bakkt是另一个著名的非交易所期货平台,与CME相比,其数字微不足道,最近未平仓合约达到$69,000。

比特币期权未平仓合约比较

专注于BTC衍生物的魅力

如同Cointelegraph报道的那般,人们对衍生品交易将在没多久的未来将比特币更进一步推向公众的关注很高。

CoinMetrics本周的一份报告强调了生态系统是整个比特币交易量的主要贡献者。

它说:“与其他资产类别相似,比特币的衍生品市场比现货市场大几倍。”

“如果相信报告的交易量,那么通过衍生品市场获得敞口可能是最有效的途径。”

篇20:仿冒行为与假冒行为、冒牌商品行为有什么区别

仿冒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假冒,指以假充真;冒用其它商品牌名;冒牌即冒充名牌。那么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呢?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

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违反法律,是指违反全国人大会颁布的法律。

法规,是指违反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会制定的各种地方性法规,但如果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法规有冲突,则不应作为认定“不正当利益”的依据。

“国家政策”是指党和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国务院各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所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2.第二种情况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这里有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通过行贿手段所要获取的利益可能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但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为其获得利益所提供的帮助和方便条件却违反了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其提供了帮助和方便条件,使其获得利益。

看过“仿冒行为与假冒行为、冒牌商品行为有什么区别”

仿冒行为与假冒行为、冒牌商品行为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

仿冒行为侵犯的是市场竞争秩序;假冒侵犯的是商标管理秩序;冒牌商品行为侵犯的是市场交易秩序。

2.违法对象不同。

违法对象是违法客体的物质承担者,违法客体是违法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仿冒行为的违法对象是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假冒行为的违法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冒牌商品行为的违法对象是他人的产品的“产地”、“厂名”代号。

3.客观表现不同。

仿冒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擅自将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假冒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违法商标管理法规,假冒或者伪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冒牌商品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法,制售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代号。

4.危害结果不同。

仿冒行为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具有为损害竞争对手之目的;假冒行为是构成对商品标志、记号(文字、图形)的误认,对同类商品无法区别,具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之目的;冒牌商品行为是造成对商品生产者、生产基地来源发生误认,具有具有侵犯他人名称权和商品产誉之目的。

仿冒行为的特征

第一,仿冒行为是扰乱我国经济秩序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违法行为的最本质的特征。仿冒行为之所以被规定为违法行为,从本质上说就是因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3.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仿冒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经营者在商品经济活动中违背商业道德乃至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千变万化、形形色色的,这是由商品经济的属性所决定的。有选择地把仿冒行为作为违法行为予以规制,就使仿冒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征,并且具有行政违法性的特征。

第三,仿冒行为是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行政处罚的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仿冒行为属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也应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

违法行为的惩罚性特征与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是两个内涵与外延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区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后者是对违法行为的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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