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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前提和对象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行使取证的权利,首先就要符合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的大前提。在没有其他条件的情形下,检察机关的权利就只能处于期待的状况下,无法成为实实在在的权力;如果没有来源和线索, 检察机关的该项权力就形同虚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民事抗诉的大前提即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修改后增加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这一修改既没有损害民事调解中当事人的自愿处分原则,也保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权益的合法原则,同时体现了检察院机关对民事调解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有抗诉的权力,但是否对所有满足抗诉事由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都能引起再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由前段所述,对民事调解的抗诉仅限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这两种情况,不得任意扩大。
1.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作了限制。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所以,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类型限定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争议类,涉及人身关系的判决,不应包括在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范围之内。因为这些案件客观上已无纠正可能的案件或者如果纠正则明显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案件。
2.对判决救济方式作了限制,根据《两高若干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民事判决可以抗诉的不仅要求其已经发生效力,还要确定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上诉期间提起上诉。不服一审民事判决的救济方法,《民事诉讼法》规定是先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由法院系统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行使监督权,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故意放弃上诉权而申请检察机关抗诉,不但是当事人规避和转嫁上诉风险,而且利用国家的公权力来对抗对方当事人,在没有上诉权穷尽的情况下行使抗诉权,显然违反公平原则,同时也浪费了再审后又上诉的司法资源。因此,检察机关只能对已经上诉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者有正当理由无法在上诉期限内行使上诉权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争议的民事判决进行抗诉。
《民诉法意见》第二百零七条确定了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三类裁定,不能申请再审。对此,有学者认为,只有驳回起诉、不予受理、驳回管辖权异议以及驳回对生效判决和上述三种生效裁定的再审申请的裁定,才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其他各种民事审判类的裁定和所有执行类执行裁定都不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两高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出抗诉。这一规定,就排除了检察机关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的抗诉权。因此,检察机关只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管辖权异议这三种民事裁定,符合《两高若干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才可以对生效民事裁定的行使抗诉权。
关于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对象的问题,《两高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在上述三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那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对象即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案外人。
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诉讼参与人和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勘验人、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与案情有关的专家等。诉讼参加人包括:共同诉讼参加人、第三人、代理人。笔者认为,此处的当事人应该为广义上的当事人。因为广义上的当事人也都是与案件的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人,对与一些比较复杂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询问第三人,或者查阅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利于更全面的了解案件事实,查清案件真相,以便于检察机关审查该案件是否符合民事抗诉的法定事由,以确定是否提起民事抗诉。至于案外人的范围,这里案外人概念与《民书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所指的不同。《民事诉讼法》中提到的案外人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而是专指除争议法律关系以外与案件有一定间接关系的人,其合法权益因案件的执行或审理可能受到损害的人,也就是说与案件标的有利害相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此类人不参与案件,但是与案件的判决或执行结果,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两高若干意见》中的案外人是否包括主审案件的审判人员?笔者认为,审判人员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国家审判权,不受非法律规定而干扰。在民事抗诉中,对审判人员的调查要有一定的限制,以避免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冲突,也能保障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当拟抗诉案件的审判人员在审理相关案时有枉法裁判、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情况,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可以对审判人员直接进行调查。除此以外,确需要向审判人员调查情况的,必须经审判员所在法院的院长同意,或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对未经上述同意的,审判人员可以拒绝检察机关的调查。这样正当性的设置,不但能保障独立行使审判权,也能依法保护审判人员的正当权益,同时也能有效地制约检察权的行使不当。
检察机关要查清审查的裁判是不是符合抗诉的法定事项,就要通过调查。支持抗诉收集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证据的合法性在再审程序中得以采纳。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从程序上进行审查,对违反正当性的设置,或在人民法院尚在审理期间,或在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后,但尚未生效前收集的证据,可以收集证据程序不合法在再审时不予采信,并依法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
对于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具体方式,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有笼统的"调查核实”这一说法。笔者认为,以法条的形式明确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具体措施是极其有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给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以明确的法律支持,并且能制约检察机关一些滥用职权,过度干预审判的行为。
笔者认为,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具体方式应该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向法院调阅案卷。检察机关要对生效裁判,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就要对审理案卷进行全方位的审查。因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但收集了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还罗列了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还包括了各种法律文书的诉讼文书。且《办案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了除非确有必要,不应进行调查。由此可见,调查阅卷是调查取证最常用,最基础的方式,除非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一般仅使用这一方法就已经足够。
二是向相关单位调取证据。以具体的条文确定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的权力是极为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使那先单位及组织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把这种提供证据的行为升华为法定义务,这样才能保证有关单位和组织能全力配合检察机关查明事实真相。
三是询问证人。对于那些清楚生效裁判是否公正的人,检察机关也应有向其调查取证的权力。但在此过程中,要注意改措施不可违背检查程序的目的,其目的主要是向了解裁判是否公正地人了解情况,可以通过询问双方争议的焦点等方式。
四是向法官询问其判决的理由。检察机关为了进一步明确裁判的公正性,听取原审人员陈述裁判要旨,裁判是有是很好的手段。实践中,对于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院的民行部门进行调查,但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仅限于原审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涉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违法裁判等违法情形。对于其他情形,确需要向审判人员调查情况的,必须经审判员所在法院的院长同意,或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对未经上述同意的,审判人员可以拒绝检察机关的调查,不然就有干涉审判独立的嫌疑。
五是询问有关专家学者,请他们给予专业方面的意见。?由于民事案件涉及的方面极其广泛,一些案件可能涉及一些专业问题,光靠检察人员自身的了解不足以判断证据的真假,案件的事实,此时就需要询问相关方面的学者,在专家的建议下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六是采取勘验、鉴定等方式。对于某些需要勘验、鉴定但却没有采取相关措施的,检察机关可以在调查过程中找指定机关进行勘验,鉴定。对于已经进行过勘验、鉴定的,若出现相关人员没有资质等可能影响案件判断的情况的,检察人员就能重新勘验、鉴定。
检察机关要查清审查的裁判是不是符合抗诉的法定事项,就要通过调查。支持抗诉收集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证据的合法性在再审程序中得以采纳。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从程序上进行审查,对违反正当性的设置,或在人民法院尚在审理期间,或在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后,但尚未生效前收集的证据,可以收集证据程序不合法在再审时不予采信,并依法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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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论文》是马克思哲学思想的起点,是他最早、最具系统性的哲学研究成果,对于我们研究马克思后来的整个哲学思想、自由思想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打击精心准备的:前提马克思博士论文的独特理论贡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马克思的博士论文提出了自我意识主要关注于客体与自我的关系,实现了对希腊哲学的超越;提出了哲学的世界化和世界的哲学化,完善了自我意识结构;提出了自我意识必然面对和解决不同的时代问题。马克思博士论文的任务主要在于使人及人的自我意识高于神及宗教,从而使人从宗教中解放出来,使人具有真正的主体性并获得真正的内心的安定。马克思博士论文主张自我意识哲学的基本问题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即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将之视为真正的自我意识之谜。
关键词:自我意识;伊壁鸠鲁主义;斯多亚主义;怀疑主义
关于伊壁鸠鲁主义、斯多亚主义、怀疑主义三大哲学在哲学史上的定位,争议很多,在马克思眼中,主调显然是灰色的:希腊哲学看起来似乎遇到了一出好的悲剧所不应遇到的结局,即平淡的结局。在希腊,哲学的客观历史似乎在亚里士多德这个希腊哲学中的马其顿王亚历山大那里就停止了。
但是,马克思认为,这样一种理解显然割裂了罗马哲学与希腊哲学的内在关联。这正是他要刻意区别德谟克利特原子论和伊壁鸠鲁原子论差别的一个重要动机。德谟克利特的原子是外在的,只是量上的相互组合和凝聚,以这种眼光看待希腊哲学与罗马哲学,势必会得出上述的结论。而伊壁鸠鲁的原子则是原子自身的各种变化,是原子的本质与存在的关系,是内在的关系,以这种眼光看待希腊哲学与罗马哲学,结论很显然,所谓的罗马哲学不过是希腊哲学的新的形式。所以,希腊哲学的死亡就如英雄之死:英雄之死与太阳落山相似,而和青蛙因胀破肚皮而死不同。太阳的落山不过意味着新的旭日东升,希腊哲学死亡之处,正是新哲学重生之地。
要明白三大派哲学对希腊哲学的超越,首先一个问题便是要明白,希腊哲学达到怎样一个高度。对于这个问题,黑格尔予以特别的说明,他明确指出,直到苏格拉底,希腊哲学达到的最高水平就是提出了“理念或共相”。但是,从共相本身发展出全体的特殊化,这种思想,这时还没有。用马克思后来的话说,希腊哲学的主要成就在于从具体到抽象(第一条道路),而从抽象到具体(第二条道路)却还完全没有。这也正是希腊哲学的限度。然而如马克思所言,只能把铁矿、铜矿等称为“矿物”是不会被真理所满意的。黑格尔说得对,自我意识哲学正是要超越这一局限:
必须以一个原则贯彻到底,应用到特殊上去,使一切特殊的东西的真理都可以按照这一个原则得到认知。
这种哲学思想还有一个结果,就是:它的原则,由于是形式的,所以是主观的;因此它具有自我意识的主观性这一重要意义(粗体为黑格尔自己所加,以后如不特别说明,所有引文的粗体均为作者自己所加)。
由于这样形式地、外在地去处理一般杂多的材料,因此思想以最确定的方式把握自己的最高点,就是自我意识。
黑格尔称之为“独断主义”。无论独断主义还是主观性,这些说法都带有黑格尔的某种轻蔑,然而还是应该将其与流俗的观点区别开来。自我意识并不完全是主观的,也是以客观性为前提的,只不过这个客观性不是自在的,而是自在自为的,是为我的。所以,对自我意识来说,重要的不仅仅是内容,内在的客观性,更重要的是主体的满足:
理念只有在自我意识中才得到满足;正如现时所谓哲学思想的那种理智的形式主义反而在主观心情中、在内心的情感和信仰内去求得它的满足和具体内容。自然界和政治活动当然是具体的,但只是外在的具体的东西;而那真正具体的东西却不是在特定的普遍观念里,而只是在自我意识和个人人格里。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马克思认为:自我意识哲学“具有性格十分刚毅的、强有力的、永恒的本质,以致连现代世界也不得不承认它们享有充分的精神上的公民权”。
这样,主体就成为应该被关心的东西。而从内容上说,哲学史就是一个发现主体的过程,“自我”的发现是主体发现的重要一步。在这方面,希腊哲学直到晚期都没有真正的突破。普罗泰戈拉虽然将“我”视为尺度,但一是这个“我”只是一个主观的个体,二是,这个“我”并不是被意识到的我,从而并不是被哲学思想所谈论并进而进入哲学思想史的“我”(任何一种被意识的东西都是一种普遍性,我虽然是一个人,但一旦说出“我”时,就意味着每一个我)。相比之下,苏格拉底虽然宣称本质是普遍的“我”,但这个我却仍然具有存在的形式,我同其它事物一样,不过是另一种客观存在而已。
这也把思想的问题提了出来。希腊哲学的全部局限在于直接性和客观性。如果事物是什么,思想就表现为什么,那么这里实际上只有知识并无任何思想。所以,严格说来,希腊哲学并没有达到思想的水平。在这点上,黑格尔说得很对:
古代的伊奥尼亚学派是思维了,但不曾对思维加以反思,不曾把自己的产物确定为思维。
原子论者把客观的存在当成思想,——亦即抽象物,纯粹的实体。
只有在自我意识哲学这里,才开始了真正的思想和反思。从严格意义上说,知识不能说是我的知识,但思想却一定是我(甭管哪个我)的思想。
也只有在这里,才开始出现了哲学基本问题。这一点黑格尔也承认。希腊哲学由于将存在直接理解为思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根本没有思想,只有存在。只有在自我意识哲学这里,思想才成为了一种独立的自存。这样一来,那关于思维与对象一致的一般问题才出现了;也就是说,要求揭示出思维特有的内容问题才提出来了。
还有一点是必须提到的,那就是:只有在自我意识哲学这里,才真正开始有了真理这个概念。从此以后,我们才不再听到人们谈论什么是本质、自然,而只听到人们谈论什么是真理。之前,人们谈论的主要是本质,但真理和本质并不是一个东西;真理是被认识到(被思想到)的本质,本质则是单纯的自在。
在某种程度上这也体现着实证研究与哲学之别。黑格尔在《小逻辑》中对此有明确说明,他把一般自然科学的正确性(我们一般称之为真理的东西),仅仅称之为“不错”,称为本质的东西,因为它们仅仅是直接性地与自在对象符合,只有既是本质又被思想到的东西(自我确认)才是真理。无论黑格尔如何看待三大派哲学与希腊哲学的关系,有一点他不得不承认: 哲学上紧接着的下一个时期(三大派哲学时期——引者注)就是由于这个运动以及对这个运动的研究而著名,——这个时期所讲的不是那独立外在的、纯粹对象性的本质,而是那与自我确认处在统一之中的本质。……没有这个环节(自我确认),他们是再不能谈本质和本质性的东西的。
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尽管马克思认为三大派哲学是对希腊哲学的超越和发展,并认为在这篇论文里他解决了一个在希腊哲学史上迄今尚未解决的问题,但还是要将这种哲学史观与后来的进化论历史观区别开来,也即并不能一概将后面出现的思想都视为是一种更高的发展。事实上,马克思认为,就内容方面,就其客观知识方面,此前的希腊哲学更为突出。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甚至认为,希腊艺术对于当代仍然具有不可逾越的典范性。相比而言,自我意识哲学则在形式上更为突出。
无论是黑格尔还是马克思,他们关于自我意识结构的看法存在某种相似性,他们都认为,三大派哲学各自代表自我意识结构中的一环,因此,三大派哲学的整合正好构成自我意识的完整结构。所以,马克思说:
自我意识的一切环节都得到充分表现,不过每个环节都表现为一种特殊的存在……这些
体系合在一起形成自我意识的完整结构。对黑格尔来说,这分别意味着自我意识的三个原则:
这样就有三个原则是必然的:(一)思维的原则,即普遍性本身的原则……思维是真理的标准,是规定真理的东西。(二)与思维对立的一方是特定的东西本身,是个别性的原则,也就是一般的感觉、知觉、直观。以上就是斯多葛派哲学和伊壁鸠鲁派哲学的原则……(三)在斯多葛主义和伊壁鸠鲁主义以外,存在着第三者,怀疑主义,这是前面两种片面性的否定。
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怀疑派是作为前面两种片面性的综合出现的。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怀疑派的认识是极端错误的。正如黑格尔所言:
人们不正确地把怀疑论这件事说成一种怀疑的学说。怀疑只是不确定,乃是一种与确认相对立的思想,——一种举棋不定,一种悬而不决。怀疑包含着心灵和精神的一种分裂,它使人惶惶不安;这是人心中徘徊于二者之间的状态,它给人带来不幸。然而这是大错特错的:
古代的怀疑论并不怀疑,它对于非真理是确知的;它并不只是徘徊不定,心里存着一些思想,……换句话说,怀疑对于它乃是确定的,……它并不是悬而不决的,而是斩钉截铁的,完全确定的。
在怀疑论这里,可以洞见自我意识的全部目的:就是要使人的心灵和精神获得拯救与解放,为此,自我意识不太能够接受在自身之外存在一个决定自身的本质,使人心神不安。但在怀疑论看来,无论是斯多亚的思维的绝对性,还是伊壁鸠鲁感性的绝对性,对于自我意识来说,恰恰都是这种东西。
只要在自我意识面前有某物被认作真理,不管它是感性的存在或是思维的存在……它对于自我意识说就是本质,……对于它说,自我意识是个不足道的东西;……于是自我意识便失去了它的平衡,便陷入不安、恐惧和烦闷了。而怀疑派的自我意识则正是一种解脱,它摆脱了这种存在的全部真理,摆脱了把自己的本质放在这一类东西里的做法。因此,在怀疑论这里,形式是否定的,是对一切片面性和绝对性的否定,但内容是肯定的,是一种否定之否定,是对于自我意识摆脱外在本质的肯定,是一种彻底的自我意识解放,是一种彻底的自我意识哲学。
因此,在自我意识的完整结构中,首先,重要的一环是思想和思维。但要注意的是,这种思想不同于古希腊哲学那种对存在的纯粹抽象(抽象的实体)的思想,而是经过我、自我意识、思想确认的思想。关于此点,黑格尔有明确说明:
直接的思维也不是真理,只有当它与理性(逻各斯)相符合、通过理性的发挥而被认识到,并且作为与理性思维相符合的东西时,它才是真理。其次,是个别的、感性的事物。同样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感性事物也不是直接的存在物、直接的实体,而是经过我、自我意识、思想确认的感性事物。黑格尔用塞克斯都·恩披里克的观点说明了这一点:
在可感觉的和被思维的东西中,只有一些东西是真的,但并非直接地就是真的;反之,被感觉的东西只有通过它和与它相符合的思想的关系,才是真的。所以黑格尔说:
说某物存在或有真理性,并不是因为它存在(因为存在这个环节只是表象);而是因为它存在、它在意识的同意中得到它自己的力量。但是单单意识本身并不就是真理或概念,还需要有对象。对象的真实性在于对象符合思维,不在于思维符合对象;因为对象可能是感性的、变化的、错误的、偶然的。
黑格尔这个表述存在一点问题,但对于理解自我意识结构确有很大启发。关键是,这里出现了对象这个词。其一,只有能成为人的对象的东西才能成为人的对象,并不是什么东西都是人的对象;而能成为人的对象的东西,恰恰是自我意识所能关照的东西。自我意识无力达到的东西不构成人的对象,自我意识能够达到但无意关照的东西也构不成人的对象。费尔巴哈曾大谈特谈纯粹自然,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此有深刻批判,那种所谓的纯粹自然根本不是人的对象,因而甚至根本不能谈论它。马克思后来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到,人类从来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也表明了什么是自我意识意义上的对象。其二,能成为人的对象、成为自我意识的对象本身也表明,对象不是别的,它就是一个对面的自己,是一个对立面的自己,是一个否定的自己,是一个对立统一的自己。所谓对象无非是通过人的、表现为人的一种对象,是自己对自己的一种关系。也就是说,对象即自身。很显然,人的对象只能是人,即使面对猪,也会在猪中看到人;反之,如果在一个人身上看到了猪,那么这个人也是一头猪,因为他实际处在猪的关系中。这个观点经常被黑格尔和马克思用来论述自由原则——那些让别人自由的人,才是自由人,反之,那些奴役别人的东方君主本身也是不自由的。
自我意识结构的最后一环是上述二者的综合,或者是怀疑论那样的,对上述两个片面性的分别否定;或者是在更高的综合体中兼容、蕴含、统一、整合二者。这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斯多亚派那样,最终将这种统一和整合归之于思想和思维(唯心主义),或者如伊壁鸠鲁一样,最终将这种统一和整合归之于个别的感性和物质(唯物主义);另一种则是马克思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他归之为彻底的自然主义或彻底的人道主义: 我们在这里看到,彻底的自然主义或人道主义,既不同于唯心主义,也不同于唯物主义,同
时又是把这二者结合起来的真理。我们同时看到,只有自然主义能够理解世界历史的行动。
事实上,当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提出哲学的世界化和世界的哲学化时,他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自我意识结构。传统的自我意识结构主要关注的是思想与存在的矛盾问题,或者是要从思想上理解真理(斯多亚派),或者是从个别的感性去理解真理(伊壁鸠鲁),从而使自我意识得到满足。但马克思将思想与存在的自我意识结构转换为理论与实践的结构,核心在于,不仅要理解真理,从而使自我意识满足,更重要的是,也要改变自我意识,实现哲学的世界化。同时,改变世界,实现世界的哲学化,使之成为世界历史的行动,实现自然的人化(彻底的自然主义)和人化的自然(彻底的人道主义)。
国内一些学者如萧诗美教授等认为,自我意识的矛盾一方面就是作为现实的自我与作为意识的对象的自我的矛盾,也就是自我在意识中的两重化,因此,自我意识的目的就在于解决这种两重化的困境。萧诗美教授在这方面的论述可以说在国内相关研究中算是最深刻的,然而,这里存在文本理解上的问题。实际上,关于自我在意识中的二重化,黑格尔是这样说的:
当我说“我”时,我的意思是指这个排斥一切别的事物的“我”,但是我所说的“我”,亦即是
每一个排斥一切别的事物的“我”。
这里确实出现了两个我,但不是实体的我与意识的我,如此就仍然是自我的主客二重化,而不是自我在意识中的二重化。所谓在自我意识中的二重化实际是指:当我说一个具体的我时,自然也就有了“这一个”我的唯一的意识。然而,同时,我并不是唯一的称谓,当我一旦被说出,也就意味着,我是一个普遍性,每一个都可以说我,我成了“每一个”我的意识。前者是个体性的,后者是类的,重要的是,它们都是意识,都是思维。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自我意识结构的首要环节就是思维,而不是实体。自我意识作为意识的矛盾就是个体意识与类的意识的矛盾,自我在意识中的二重化就是个体与类的矛盾。
对马克思来说,这也就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也即:存在和本质、对象
化与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③。
黑格尔也看到了这种矛盾,看到了异化,然而在黑格尔那里,其一,异化并不是什么真正消极的东西,所谓的异化不过是对象化,不过是自身的异在形式,是自身的对立同一,是自我的对立的确证。其二,异化不过是自我意识的异化,因而这种异化可以单单由自我意识本身就可以消除:
意识的对象无非是自我意识;或者说,对象不过是对象化的自我意识、作为对象的自我意识。(设定人一自我意识)。
人的本质,人,在黑格尔看来一自我意识。因此,人的本质的全部异化不过是自我意识的异化。
黑格尔既然只将这种矛盾理解为意识自身的矛盾,因此他也就将这种解决仅仅归之于意识和思维本身。然而对马克思来说,自我意识的这种矛盾,以及自我意识的这种异化,只有在实践中并通过实践才能解决。这是因为,自我不仅在意识中二重化,也在现实中二重化,而且自我的现实二重化是自我的意识二重化的基础和前提。
人的现实的二重化仍然面对的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个体与类的矛盾。劳动与实践不是别的,正是人自己的全部类力量。劳动对象也是如此,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但是,在异化劳动中,人却被二重化了,异化了。
(1)使自然界同人相异化,(2)……使类同人相异化……第一,它使类生活和个人生活异
化;第二,它把抽象形式的个人生活变成同样是抽象形式和异化形式的类生活的目的。……
(3)人的类本质……都变成了对人来说是异己的本质,变成了维持他的个人生存的手段……
(4)……人同人相异化,当人同自身相对立的时候,他也同他人相对立。
黑格尔虽然也看到了自我的劳动的二重化,但同自我在意识中的二重化一样,其一,他仍然从积极的方面予以理解,从自我确证方面予以理解;其二,黑格尔唯一知道并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是哲学的行动。
国内一些学者如邓晓芒教授等也只是注意到了自我意识的自我确证的方面,提出了自我意识存在一个所谓自欺的结构,即自我意识在不同的对象上看到自己,将不同的对象认同为自己。但是,对马克思来说,并不存在这样的自欺结构,自我在意识中的二重化表明,在意识中自我不仅可能确证自己,也可能否定自己。同样的,自我在劳动中的二重化也表明,在劳动中,自我不仅可能确证自己,也可能否定自己。
问题不在于自我的确证与否定,而在于,无论对象如何不同,自我意识都将对象视为自己,不管是肯定的(同一)还是否定的(异在)。问题不在于自我的确证与否定,而在于,无论对象如何不同,自我意识都将对象视为自己的一种关系,不管是肯定的(自我确证)还是否定的(自我否定)。问题不在于自我的确证与否定,而在于,自我意识将通过意识和实践既克服意识中的自我异化,又克服现实中的自我异化,实现自我的同一。
因此,就算存在个体与类、本质与存在、自由与必然、对象化和自我确证、人和人、人和自然的矛盾,它们也是自相矛盾,是自我的矛盾,是内在的矛盾,而不是外在的矛盾。
个体与类的矛盾可以是外在的、互不相干的,但那样一来,就如同德谟克利特的原子一样,它们只是组合和凝聚,如同金块是由许多小金块构成一样。但伊壁鸠鲁的原子则不同,那类不是别的,正是原子个体的产物,是原子个体的后代,是自我的后代。只不过这种后代并不都是个体的肯定,也有个体的否定。
同样的,本质与存在的矛盾也是一样。本质与存在并不是两种不同的独立存在、各自存在,如同德谟克利特的原子。相反,它们就是一种存在,存在不是别的,只是本质的表现形式,如同伊壁鸠鲁的始基的原子同元素的原子的关系一样。当然,存在既可能是本质的肯定,也可能是本质的否定(从否定方面体现着本质)。 自由与必然的矛盾也是类似。自由与必然并不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东西,如同德谟克利特的原子,在德谟克利特那里,只有必然性而否定偶然性。然而在伊壁鸠鲁那里,自由与必然是一个东西。原子(自我)是自由的,就如同我作为一个类、普遍性是自由的一样(黑格尔马克思都有大量论述)。原子的偏斜是一种贯穿始终的自由原则,但是原子在其物质形式下,会遵循直线运动,即也会表现为必然性。偏离直线的原子会碰撞,碰撞的结果,原子遵循直线运动表现为必然性,同时也会随碰撞而自由飞翔。所以马克思说,在排斥中,原子在形式上的偏斜(自由)和在物质性上的直线下落(必然),都综合地结合起来了。
对象化与自我确证的矛盾太直白,以至于不需要过多言说。它可以是黑格尔所言的自我意识的对象化,也可以是伊壁鸠鲁形式上的个体原子在物质性上的多样性,还可以是人的本质力量通过实践的对象化,但无论哪种对象化,都是自我的对象化。只不过,这种对象化可能确证自己,也可能否定自己。
人与人的矛盾作为人自身的矛盾,当然是自相矛盾,如同伊壁鸠鲁的原子。这毋需多言。黑格尔将此理解为当然的,人感受别人的痛苦,就如同感受自己的痛苦一样。反之,人感受别人的幸福,就如同感受自己的幸福一样。因此,黑格尔才认为,奴役别人的人自己也不会是自由的。这也极大地影响了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理解。不过,对马克思来说,在异化劳动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人同人相异化,因为,当人同自身相对立的时候,他也同他人相对立。
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一样。人与自然当然可以被视为外在的、截然不同的东西,如同德谟克利特的原子。然而从自我意识的角度看,却不能如此,如同伊壁鸠鲁的原子。马克思说得很清楚,自然不是别的,正是人的无机身体,就如人是自然的有机身体一样。但是在异化劳动中,马克思认为,人与自然却相互对立并相互否定。因此,将一切矛盾视为自相矛盾是自我意识的首要任务。所以马克思说:
排斥是自我意识的最初形式。
在政治领域里,那就是契约,在社会领域里,那就是友谊,友谊被称赞为最崇高的东西②。排斥不是单方面的,排斥就是双方排斥,自相排斥,如此,它们就处于同一关系中。在政治领域,如果能达成契约,那么也就意味着,完全不同甚至对立的双方终于处在同一关系中,那契约不是别的,就是双方的共同认可,就是自我意识。同样,在社会领域,如果能形成友谊,那么也就意味着,完全不同甚至对立的双方终于处在同一关系中,那友谊不是别的,就是双方的共同认可,就是自我意识。其它诸如正义等亦复如是。当然,它们仍然存在自我否定的可能。
这也同样适用于人和自然、人和人、存在和本质、对象化与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矛盾和斗争,这类排斥更是自相排斥,因此,它们也就构成这类自我意识的最初形式。同样的,这种最初的形式仍然具有自我否定的可能。正如自我、自私的排斥是自我意识的最初形式一样,共产主义则是自我意识矛盾的真正解决。
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与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
所谓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就是说人对自然要像人对人那样;反之,所谓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就是说人对人要像人对自然那样。
在这种自然的类关系中,人对自然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对人的关系,正像人对人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对自然的关系,就是他自己的自然的规定。
这也涉及到重新理解人化的自然或自然的人化的范畴问题。过去,对这两个范畴主要是从人改造自然、征服自然来说的,因此,强调的主要是实践暴力。人化的自然,意在强调这种自然是如何打上人的本质力量的实践烙印。自然的人化,意在强调自然成为人的工具和手段,成为人手、脑等器官的延伸。这种错误尤以美学界为盛。实际上,这里仍然是在自我意识的意义上说的,人化的自然不过是说人的关系自然化,而自然的人化不过是说自然关系的人化。因此,这一范畴不仅仅不是反生态的,恰恰是最具生态意义的。
不同的时代都有其不同的时代精神,自我意识哲学内容和形式自然也会随之发生重大变化,但自我意识哲学的任务却从来没有根本改变,那就是,为人类提供安身立命的精神归宿。现在,世界面临的纷扰远非伊壁鸠鲁时代所能及,与此相比,人类却正在不断丧失自己的精神家园,面对人类心灵遭遇的种种新困惑,马克思那一警句仍然振聋发聩:
只是现在,伊壁鸠鲁派、斯多亚派和怀疑派的体系为人们所理解时代才算到来了。
事实是,这个话在今天仍然可以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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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构成复杂,马尔萨斯人口理论提供了解决人口增长问题的思路,为制定我国人口政策提供依据,使人口结构的改善与经济发展协调统一起来。
计划生育政策;马尔萨斯人口理论;人口政策;经济发展
两个公理:食物为人类生存所必须;两性间的情欲是必然。
两个假定:如果人口不受到抑制,将会以几何级数率增加;生活资料却只能以算术级数率增加。[1]
两个抑制:现实抑制,对已经出生的人口施加限制,增加死亡率,抑制人口增长使物质资料与人口之间保持平衡;道德抑制是指通过晚婚、不结婚、不生育等措施来降低人口出生率,阻止人口增加。[2]
马尔萨斯人口理论预示了人口发展的方向,但没有考虑人口增长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找不到一个人口增长不受到抑制的例子,因此两个级数是否准确也无从考证,该理论仍具有很大的缺陷。
两个抑制作为平衡人口增长与土地资源增长的因素是合理的。而且,马尔萨斯所指出的人口增加与土地资源增加之间的矛盾在客观上是存在的。积极抑制和消极抑制从主客观两方面指出了控制人口增长的方法。
1954年11月中国第一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总人口为601938035人,大大超过中国人口数量为四万万五千万的固有观点。[4]马寅初在《新人口理论》中写道:从累计资金和加速累计资金的角度,从保证工业原料的供应、促进科学研究、保障粮食供应等等角度提出了中国应该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1971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1978年计划生育政策在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被写入了我国宪法,为控制人口提供了法律保证。1980年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我国人口的发展发生很大的变化。图1、图2对比显示了计划生育制度实施前后我国自然增长率的变化。计划生育制度实施以前,人口自然增长率最高达到了30‰以上;计划生育制度实施以后,人口自然增长率经历一番波动后持续降低,并在1998年之后一直低于10‰。这些都说明计划生育制度对于人口的控制的作用明显,人口快速增长的趋势得到缓和,国家对人口的调控作用明显。
(1)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龄化问题。2001年——2009年工业在我国GDP中的所占比重一直在40%左右浮动,第二产业仍是我国经济结构的主要部分。而人口红利对第二产业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5岁及以上的人口比例高达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这表明在计划生育政策下,新生人口逐年减少,人口老龄化问题凸显,与之对应的人口红利也在减少。由此可见,计划生育政策的继续实施将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性别比例失调。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显示大陆男女性别比为105.20:100,(以女性人口为100),人口比例的不协调也最终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巨大的消极影响。
重新审视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对处理我国的人口问题很有借鉴意义,为我国人口政策的未来发展方向提供政策制定的依据,有利于切实解决好我国经济与人口两者的关系,促进我国的经济、社会、资源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1]马尔萨斯.《人口原理》朱泱,胡企林,祝和中译.
[2]陈孟熙.经济学说史教程(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邬沧萍,谢楠.1980—2010中国人口政策三十年回顾与展望.
[4]杜丽群.中国的人口现状与对策分析基于马尔萨斯人口理论的新思考[j]中国人口年鉴,199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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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托马斯·罗伯特·马尔萨斯(ThomasRobertMalthus,1766-1834)理论中最引人注目也最富于争议的两个“原理”提出一些新的评论,一个是他的人口原理,见其《人口原理》(1798年初版,1803年再版),另一个是他的地租论和生产过剩可能性论,出自其《政治经济学原理》(1820年初版,1836年再版)。前一著作使马尔萨斯赢得了人口理论家的名声,同时也招来了截然相反的评价,有人说他是现代人口理论奠基者,有人说他是反人类的恶魔;他在地租和生产过剩可能性问题上所展现的维护土地贵族利益的立场则一直为人们所诟病。对我们来说,从理论和历史与现实的结合上,恰如其分地评价马尔萨斯的这些观点始终是非常必要和有积极意义的。
第一,马尔萨斯认为,他们把商品看作仿佛是许许多多其相互关系应加以比较的数学数字或算学符号,而不是必须与消费者的人数和欲望联系起来看的消费品。这就是说,他们总是假定需求没有变化,只去比较商品中耗费的劳动量,以为只要商品中耗费的劳动量相等,便可以实现等价交换。在马尔萨斯看来,这种看法是很片面的。因为如果考虑到消费者人数及其欲望的变化,则不能仅仅根据其中的劳动量就断定一定可以实现等价交换,一旦需求不足,以劳动计算的商品价值就会大大下降,以致同一产品尽管耗费的劳动量相等,却不再能换取同一数量的劳动,甚至危及利润,这样以来积累的动机和能力就会受到极大的阻碍。
马尔萨斯还指出,他们对有效需求的看法也是很片面的,即以为一种商品能够交换另一种耗费了等量劳动的商品,就算是有效的需求了。但是,如果把供求关系变化对商品交换的影响考虑在内,需求是否有效就会复杂得多。他说,尽管每种商品都可能耗费了等量劳动,而且在交换中也可能恰好相等,也就是说,它们之间按照劳动计算的比例关系没有改变,可是这些商品为什么不能那样地丰裕,以致不能换取多于它们所耗费的劳动呢?也就是说,为什么不会丰裕到不能产生利润的程度呢?在这种情况下,这种需求还算不算有效呢?这种需求还会促进商品的继续生产吗?肯定不会。这就说明离开供求关系,单以劳动来衡量需求是否有效是不行的。应该说,马尔萨斯正确地指出了李嘉图否认普遍生产或资本过剩的原因之一,在于后者坚持其片面的劳动价值原理,忽视市场需求也是商品交换和价值决定的决定因素。
第二,马尔萨斯认为,他们否认普遍生产过剩可能性的另一种基本错误是:“他们不考虑人类天性中像懒惰或贪图安逸这种非常普遍的和重要的因素的影响。”他们假定人们总是喜爱奢侈品和不喜爱怠惰偷安,又认为相当部分的利润都会被企业家作为收入而消费掉。所以李嘉图才会说,当一向相互交换必需品的一些农场主和一些工厂主的生产能力骤然增加、还能够生产奢侈品时,他们相互之间的需求不会发生问题,因为他们能像过去交换必需品一样,相互交换奢侈品。可是,马尔萨斯说:“人类社会的历史充分表明,对日用品和奢侈品的有效嗜好(就是,能够适当地刺激勤勉努力的那种嗜好),不是需要的嗜好就立刻就有,而是必须慢慢地养成。认为人类当然会按他们的生产和消费的能力来进行生产和消费,永远不会贪图安逸而不爱勤劳的报酬,这种见解是极其错误的。”
马尔萨斯的本意在于说明有效需求可能因为贪图安逸等消极因素而不足,从而导致资本或生产过剩,这种情况可能存在,但是把少数人的不良习性作为论证需求不足的理由显得十分牵强。勤劳是广大劳动者的天性,不断追求新的满足也是人类的天性,这种天性是推动人类社会前进的强大动力,以少数人的懈怠说明需求可能不足是缺乏说服力的。
第三,马尔萨斯不无根据地指出,李嘉图等人更严重的错误,“在于认为积累能够保证需求;或者说,目的在于节约的那些人所雇用的工人的消费会造成一种足以促使产品不断增长的有效需求”。[xv]马尔萨斯认为:“如果说,对消费的充分热情可以完全维持供给和需求间的适当比例,不管生产的能力怎样;那么,似乎同样可以说,对积累的异常热情必然会使商品的供给超过这种社会的结构和习惯所能容许的有利的消费的程度。”在马尔萨斯看来,资本积累推进到一定程度,由于减少了对产品的有效需求,就一定会使劳动者失业。他认为,没有一个国家可能通过长期缩减消费来积累资本而成为富国,因为这样的积累超过了供给产品有效需求所需要的程度,其中一部分很快就会丧失它的作用和价值,不再具有财富的特性。他还认为,在人口和资本增加以前,必须先有对商品的有效需求,即那些能够并愿意为它们支付一个适当价格的人的需求。为了谋求财富的持续增加,而继续把收入转化为资本,同时对资本所生产的产品却没有足够的需求,那是徒劳无益的。有效需求不足,资本积累便会造成普遍生产过剩。
马尔萨斯批判萨伊定理并肯定一般生产过剩危机可能性的初衷,是为论证有必要存在一种只消费不生产的阶级,为土地贵族阶级利益立论,他为此受到代表产业资产阶级利益的李嘉图的批判是理所当然的;然而,令李嘉图没有想到也不可能想到的是,他所钟爱的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制度在比较顺利地运行了百多年之后,在20世纪20-30年代却导致了规模空前的生产长期停滞和大量失业。历史似乎发展到了一个转折点,李嘉图所深信的“生产给产品创造需求”的萨伊定理失去了光辉,而马尔萨斯屡遭批判的需求不足原理却成了经济学的新宠,并且成为凯恩斯经济学所代表的新的国家干预主义学说的先声,这就是历史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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