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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是高校《保险学》教学的常见模式,它既可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也可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业金融本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加快发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成为商业保险发展的重要领域。商业保险在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可谓十分广阔,既可以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生机,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难的问题,又可以使商业保险行业自身拓展发展空间,可谓二者相辅相成,起到了共同发展,相互促进的良好作用。由于中小企业受到企业自身规模的影响,在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商业保险在中小企业的合理应用可以为中小企业转嫁风险,降低企业风险系数。下面从几个方面对商业保险在中小企业中的现阶段的应用与未来的发展方向做简要的分析。
一、保险公司需提高自身的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
保险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的风险管理企业,经营着各种与风险保障相关的产品,在整个服务过程中,要求商业保险经营企业必须要具备完善的风险管控机制和丰富的技术经验,借以可以熟练的为中小企业挑选适合企业发展的保险产品。在商业保险的发展过程中,技术和产品正在趋于成熟。商业保险可以为中小企业制定风险管控系统,有效的降低中小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保险公司需根据中小企业行业发展的不同需要,设计出多种风险保障建议,供中小企业参考,中小企业通过商业保险给予的保险服务,可以有效的降低风险,借以保障企业的信用等级的提升,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帮助。在为企业提供风险评估与风险保障的同时,商业保险行业自身也拓展了行业发展的空间,为商业保险成功进驻中小企业打下良好的伏笔。
二、商业保险在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
目前,商业保险在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中有以下几个成熟的险种。首先,中小企业办理融资手续时候的保险,包括抵押物的财产、担保方保障、借款人的意外伤害等几个保险方向。其次,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保险,包括企业财产、机动车辆、出口信用、货物运输、国内贸易信用、产品质量、建筑安装等多个品种的商业保险。第三,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有联系的周边保险,包括雇主责任、团体人身伤害、公众责任、养老等方面的商业保险。第四,特殊商业保险,包括计算机、危险品运输、物流责任、物流保货、雇员忠诚担保等几个方面的商业保险。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挑选适合自己企业特点的保险品种,管控风险,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提高企业自身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对称水平。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可以为企业融资提供帮助,帮助企业与银行等金融部门进行合作,达到为小企业融资的目的。
三、保险行业需针对中小企业发展新的险种
保险行业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一种无形产品,保险行业的发展要与所处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中小型企业在新产品、新科技、新材料方面的广泛应用和开发,产生了原有商业保险所不具有的保险需求。随着新的风险的产生,对保险行业自身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满足中小企业发展带来的新需求,保险产品必须要开发新的险种。首先,保险产品作为服务行业,必须以满足消费需求作为发展的首要标准。其次,满足个性消费是未来发展的必经之路和必须方向。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要不断创新自身的产品和服务,对老产品进行更新和改革,开发新产品,完善老产品来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新需要。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改革的产品有:产品责任、营业中断、设备损坏等方面的险种。另外,还可以针对企业特点,摒弃老旧的思维模式,积极开发和研制新的保险品种。例如,企业技术改革、企业法人责任、企业设备更新、商业信贷履约、产品研发责任、产品研发试制等方面的险种。
四、保险行业要改善自身服务中小企业的态度
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客户,风险发生的几率较大,由于保险条件的欠缺,从而遭受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在商业保险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要想打开中小企业这个发展空间,就必须从提高自身服务做起。为企业提供相关的保险评估,周到的服务,配合企业排除隐患,提高防损能力,改善中小企业承保条件不足的问题。在中小企业的保险过程中实行专员管理制度。在保单签订之前尽量做好担保建议、风险评估等一系列的服务。帮助企业与投资公司、银行、担保公司等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对中小企业的保单提供跟踪式服务,增加对信用好的老客户的优惠政策,适当放宽条件。商业保险在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增加抵御风险,防灾防损的能力,使中小企的顺利运营,起到提高效率,减少损失,稳定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为其改善融资条件,提高融资能力。同时,作为商业保险行业自身也可以从中获得效益,得到发展,拓宽企业前行的道路。
五、结束语
综合以上,商业保险在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一个长期性的问题,要求商业保险企业在原有险种改善的基础上,根据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为中小企业制定和研制与之发展相吻合相适应的新的保险品种,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扩宽商业保险企业发展的道路,达到共赢的目的。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
19世纪70至80年代,世界经济大萧条,失业问题严重,工人的游行示威最后发展成为危及资本统治集团的工人运动,在此特殊的时代背景下,社会保险于19世纪下半叶诞生在欧洲,学界普遍以1883年德国的《疾病保险法》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标志,而后,随着劳动者阶层的日益壮大,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但此时,社会保险与传统商业保险处于竞争状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保障范围、保障水平和实施方式等方面一直有着一定程度的互补性,这些互补性为二者的融合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例如在保障范围方面,社会保险保障工薪劳动者不可回避的风险,主要有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七种,主要项目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商业保险在可保风险要求内均可设立险种,对于已投保了社会保险的高收入者,可再保商业保险,满足多层次的需要,实现更充分的保障。二者的融合有利于社会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社保资金的运营效率,消费者能获得更优质的保险服务,拥有更健全的风险保障水平,政府则能提高社保基金的运营效率,节约服务成本,缓解财政紧张,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则增强了公司的盈利水平,拓展了业务资源,可以说,二者的融合是消费者、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三方共赢。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制约因素
社会各界已经逐渐意识到实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重要性,并通过种种措施逐步促进二者的融合发展,然而在融合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阻碍二者高效率融合的因素。寻找并发现这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融合的制约因素,是实现二者高效融合的重要条件。
(一)经营目的上的跟本差异
经营目的的不同是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差异的基础。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项具有非盈利性质的社会基本政策,且通过立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一种政府行为,注重保障社会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商业保险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其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强调利润最大化。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过程中,为实现社会保险保障大多数人利益的特点,商业保险公司势必要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利润,转而以较低廉的价格提供一些保险产品,这不符合一个现代公司制企业的经营目标,甚至影响到公司利润率与良性运行。这是社会保险向商业保险融合的阻碍之一。
(二)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收入制约
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历史时期,保险资源空间一定,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存在着一些矛盾,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使私营寿险业务受到较大冲击,发展速度明显减缓,形成了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挤出效应;另一方面,随着制度的建立完善与国家对保险福利事业的逐渐重视,国民的基本保障程度会提高,客观上弱化了人们的保险意识,降低他们对商业保险需求。
(三)保险公司自身产品缺陷
商业保险在向社会保险的融合过程中,曾多次出台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产品,力求实现社会保险所具有的种种保障功能,但一些产品自身有较大缺陷,难以切实保障投保人权益。例如,一些寿险公司推出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但这些保险条例缺乏应用的灵活性,未能解决职工养老金权益归属和通货膨胀导致的贬值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应用性较差。
三、如何实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效融合
(一)促进保险业向竞争型市场转变,形成商业保险主动融合社会保险的内在推动力
我国保险业依然有着极高的行业集中度,根据贝恩分类法,我国保险市场为寡占II型,即极高寡占型。哈佛学派的SCP分析范式认为,市场结构决定企业在市场中的行为,所以有理由认为,保险的寡头垄断格局必然对其自身市场行为存在一定的影响。国家应鼓励并促进我国保险业向竞争市场转变,在促进我国保险市场逐渐从垄断竞争向竞争型转变的过程中,随着保险公司的逐渐增多,竞争逐渐加剧,中国的保险需求难以满足保险市场的飞速发展,保险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保险公司为抢占市场份额,树立良好形象,将不得不向社会保险靠拢,开发盈利性质较弱的保险产品,涉足新的保险领域,从而主动实现与社会保险的融合。
(二)商业保险公司应大力开发新型保险产品
商业保险公司应该在对社会保险予以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发现社会保险的种种空白之处,以此来开拓商业保险市场,充分利用自身财务规范、险种广泛等优势,弥补社会保险在保障水平、保障范围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等方面的不足,将商业保险引入社会保障体系,通过优质产品吸引投保人购买商业保险,实现全方位,更充分、更彻底的经济保障。同时,地方分支机构提供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应紧贴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地区的风险保障需求提供服务,做到保险服务的人性化,避免开发难以满足地方真实需要的保险产品,做到与社会保险的互补与共赢。
(三)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政策优惠和支持
促进商业保险公司的主动融合,政府应给予商业保险公司有效的政策支持,实减轻保险公司税负担,对不同的险种征收不同的税率,甚至对一些高风险业务实行免税政策[2]。商业保险融合社会保险过程中的新产品,可能具有较弱的盈利性,影响保险公司自身利润率和可持续经营,国家可以通过政策优惠和税收减免等方式,改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提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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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是保险买卖双方及其交易关系的总和,其主体包括了保险的买方、卖方及保险中介人。保险中介人是保险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之一,它是居于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起到沟通保险双方供需信息,提供保险专业技术支持,促成保险买卖成功,协助解决保险纠纷的中间人。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险业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本文第一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列举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现存问题,第二部分从吸收、培养人才的角度给出了相关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资产负债匹配;金融创新;人才培养
一、保险资金运用现存问题
(一)收益率较低,投资结构有待优化
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的主要渠道为债券投资和银行存款,虽然债券投资所占比例大于银行存款占比,但8年来银行存款的比重平均在29.81%。较高的银行存款占比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安全性,但也影响了收益性。资金运营结构还可以向调低银行存款占比、调高债券占比方向优化。
(二)保险投资行为短期化,期限匹配问题较为严重
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效果,同时带来了较大的利率风险。
(三)面临改革,缺乏人才,无法把握机遇
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改革不断深化,在资金运营过程中基本上已经不存在早期诸如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手段有限等问题。但随之而来的是缺乏与新环境、新背景相适应的投资人才、风险管理人才。这无疑对保险业是巨大的机遇同时也是艰巨的挑战。想要抓住机遇,提高投资收益率;完成挑战,较低资金运营风险,就必须吸收、培养大量相关人才。
二、相关建议
(一)完善保险资金的资产负债匹配机制
正如前文中提到的,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存在险投资行为短期化,期限匹配问题较为严重的问题。寿险业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在进行相应的寿险资金运用的过程中,应当拓宽渠道、放开眼界。将资金更多地从短期的银行存款和短期债券的短期投资方式,向以债权形式投资交通、通讯、资源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等长期投资上来。这样一方面能够优化保险业的资金配置体系,使资金配置更加顺畅合理,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
(二)充分利用金融工具,合理进行金融创新
保险公司应当不断提高自身实力和人才储备,从而能够用好新型的金融工具、并且结合自身情况与相关金融企业合作进行金融创新。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合理分散规避风险、稳妥的提高收益率的作用。
(三)不断完善保险人才的培养机制
在2014年发布的“新国十条”中提到: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稳步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现存问题,归根结底是缺乏相关人才的问题。构建科学合理的投资组合、保证收益的稳定性和较高的收益率、优化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无一例外的都需要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因此政策建议部分的第三点主要基于人才培养的角度展开。
1.鼓励促进保险业与高校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保险公司应重视利用高校这一平台,设法增加保险专业的吸引力,为自己吸收、培养、留住人才。一方面,保险企业可以设立金额较高的奖学金(至少超过在校期间学费),用于奖励保险专业优秀的学生,并与学生签订就业合同或协议规定受奖励的学生毕业后必须到该企业工作一定的时间。一方面可以提高保险专业的吸引力,从而吸引更多高水平的学生。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保险专业学生的学习动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留住人才的作用。另一方面,保险企业内部具有高素质高水平的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担任保险专业校外导师的身份,给予保险专业学生实际操作、社会实践方面的指导。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更能使培养出的学生更贴近保险公司的实际要求。缩短学生从学校到工作岗位的适应时间,提高学生与岗位的契合度,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
2.注重社会宣传、规范展业行为、扭转保险形象
保险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水平与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突出体现在保险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然而由于我国保险业在发展初期招收了大量低素质、执业不规范的人员,他们在展业过程中为了完成业务对客户进行隐瞒甚至欺骗,对保险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使得整个保险业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很差,保险从业人员社会地位低下。这种现状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吸收引进高层次、高水平的人才。因此,要想扭转这种企业应加大社会宣传,改变、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使民众走出对保险业的误解。另外同样重要的是规范保险从业人员的展业行为,务必将保险合同存在的风险向客户事先解释清楚,力争纠正部分民众对保险就是“骗人、坑人”的错误观念。只有改变了社会民众对保险的偏见误解,提高了保险业的社会地位,才会有更多的学生选择保险专业、才会有更多的人投身保险事业、才会有更多高水平、高层次的人才涌现出来。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能提高资金运营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才能在我国保险资金运营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抓住机遇、完成挑战。
参考文献:
[1]郭金龙,胡宏兵.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问题及策略研究[J].保险研究,2009(09):16-27.
[2]段善雨.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及其风险管理[J].经济经纬,2008(04):143-146.
[3]胡宏兵,郭金龙.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问题研究——基于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视角[J].宏观经济研究,2009(11):51-58.
【摘要】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经济业务集约化管控系统建设是提升国有企业社会保险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基础。这项业务水平的构建,对于保障职工的福利权益,维护企业整体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本篇文章结合当前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经济业务的需要,展开对国企社会保险经济业务集约化管控系统建设这一课题的研究。希望可以给相关的企业工作人员带来一些启发。
【关键词】国企;社会保险;经济业务;集约化;管控建设
一、系统概述
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经济业务集约化管控系统是根据当下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需要,通过对单位信息,人员情况以及各个社会保险业务的产生背景的概述,不仅有数据的采集,还有控制业务流程以及分析综述合为一体的管理信息系统。这个管控系统的操作模式非常的单一明了,大致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基础构建层,在这层次中,主要有各种组件,业务处理环节,规则控制以及流程控制还有安全控制等,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开发的框架以及服务支撑的平台。
二、设计目标和整体规划
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经济业务集约化管控系统建设的设计目标大致可以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最为基础的目标,那就是通过信息技术来完成对社会保险各个职能业务的工作需求。第二部分是不同级别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每一级单位都有不同的授权,上级单位和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连接,更大程度地实现业务指导与信息的互换。第三部分是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网络分布式的技术应用于最基层的单位以及职工的信息管理。第四部分是对当前最新政策法律法规的目标设定,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对信息实现共通共享,可以使得不同级别的领导或者是职工更好更便捷的理解社会保险的现实情况和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经济业务集约化管控系统建设的整体规划可以大致分为三个模块。第一部分是模块设计部分。其中这个模块设计包括基本信息模块,业务信息模块还有业务流程模块。基本信息模块是最基础性的模块,它是其他各业务模块实现共享的前提和基础,基本包括姓名和性别等其他个人相关基本信息。第二部分是数据库的设计。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经济业务集约化管控系统的数据库包含内容信息比较广泛。不仅包括单位数据库,职工的信息库,这个信息库的信息量比较大,为五险数据信息库,还有就是单位人员增减变化数据库。第三部分就是权限的设置。权限设置就是指集合领导层以及领导部门能够对这一系列的流程和数据进行观察,每个业务的组织都可以根据不一样的分工来进行不一样的业务办理过程,针对相关的业务信息库加以观看修正。每个基层单位以及部门都可以根据各自不同的业务权限的业务过程,对所有涉及的信息内容进行查阅修正。
三、各功能模块设计
(一)人员基本资料维护模块。人员的基本信息维护模块是基本不会发生变化的,它不像其他内容会跟着随着社会保险的险种的改变而发生改变。所以说人员基本信息维护模块是最基础性的一个共享模块。人员的基本信息通过每个基层的单位施行维护,该单位的领导层或者管理层部门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核。人员基本信息的增减一般会通过增员和减员的业务申报以及汇总来完成。
(二)业务资料维护模块。因为当前有这样的情况存在,那么就是同一个人可能会有多个险种,但是这不同的险种可能并不是归属于一个单位进行管理,所以将企业的信息管理归纳进入业务信息维护模块。
1、单位信息管理模块。如果要添加单位,应该将单位的编码以及全称和单位办公电话进行维护。假如在这个系统中有信息记录该单位的编号,那么就将提示给您单位的编号已经存在,您需要再重新选择一个单位的编号。单位的编码的设定长度比较固定,为六。单位的编码类型为字符型。
2、保险业务信息管理的模块。
(1)业务信息数据库内容是比较广泛的,这其中有增减员的申报数据库,还有系统内的职工变化数据库、缴纳费用的申请报告的数据库等等相关内容。业务信息库就是一个最基本的数据信息库。每个职工的个人相关信息,不仅是基本的个人信息还是基本的养老保险业务所发生的明细情况。
(2)增减员申报。所谓增员,顾名思义就是指企业进入新的职工。每当单位进入新的职工,单位相关人员就应该对新员工的信息进行登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认真看清保险的类型,还应该标注清楚增加员工的原因以及日期。
(3)缴费申报。这个申报主要是指依照每个企业的职工单位缴纳费用基数和个人的缴纳费用技术来计算这个月份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每个单位都应该在计算完毕,经过本人签字之后进行上报。
(4)个人账户补缴,很多单位的退休职工对于退休的时间的确定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很多职工的个人账户里会有缴费偏差的现象,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缴费的情况进行整改。
3、查询、统计、分析和报表输出模块。这个模块主要用于信息的查询,根据不同单位或者职工等信息的不同,在一些专业的工具辅助之下可以进行一些报表的呈现。通过对各种数据信息的不同角度的分析,最终呈现出不同的图表进行生动的结果呈现。
综上所述,我国的社保工作已经步入一个大信息时代。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经济业务集约化管控系统建设越来越显得十分必要。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工作开始向集约化发展。相信通过不同部门人员的共同努力,社保的信息化建设一定可以步入一个新的高度,对于国有单位实现社会保险管理的新篇章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云.社保路上无冰雪[J].中国社会保障,2009(8)
[2]郭雨春.要充分利用社保系统[J].中国计算机用户,20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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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目前保险业的开放还是相当快的。截至98年年底,已有9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设立分公司和合资公司。不久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又批准了4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寿险公司。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WTO对中国保险业影响相关国际经济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 要:据统计,1998年,我国保险业开放试点城市上海的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10.22亿元,约占全年保费总收入的10%,同时外资保险公司数量达到8家,已经超过了中资保险公司的数量。
关键词:WTO 保险业 经济
WTO对中国保险业影响
关于保险业,美方要求中国加入WTO后,人寿保险公司中外资持股比例可高达50%,加入一年后,提高至51%。非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将获准在合资保险公司中持有51%的股份,并可在二年内成立全资的分支机构。
1. WTO给中国保险业带来的机遇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目前保险业的开放还是相当快的。截至98年年底,已有9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设立分公司和合资公司。不久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又批准了4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寿险公司。据统计,1998年,我国保险业开放试点城市上海的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10.22亿元,约占全年保费总收入的10%,同时外资保险公司数量达到8家,已经超过了中资保险公司的数量。而我们的邻国日本,在"开放"了30多年的寿险市场上,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只占到1.3%的市场份额。而在我国这个开放时间不到7年的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市场上,外资保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也已经达到了这个水平。
因为《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有保护性地开放保险业。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水平还很低,如果一下子全面开放保险业,势必会对我国的民族保险业带来极大的冲击,既不现实,也不可行。在保险业的开放问题上,只能是坚持逐步开放的原则。从世界各国和地区保险业的开放情况看,即使是发达国家,也并没有做到全面开放本国保险。
同样,加入WTO对完善我国的保险体系,为中国企业与个人提供更多样的保险品种,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促进国内保险业的改革和提高效率、培养人才都有巨大的作用。
2. WTO给中国保险业带来的挑战或不利影响
在加入WTO后,中国将首先开放人民币业务寿险及产险市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马永伟也表示,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大局已定,在不久的将来,会有多家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
进一步提高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引进更多的外资保险公司,开放更多的地域。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财产保险公司,允许其选择分公司或中外合资公司的形式;设立寿险公司的,则允许其采取中外合资的形式,且合资的中方合作伙伴必须是保险公司。在引进外资保险公司的同时,我们要充分利用"缓冲期",在有限的时间内,着力于提高我国中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力。适当放宽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限制,加快其市场化进程。中资保险企业则可以采取差别化的发展战略,提高人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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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型指的是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包括发展模式、发展要素、发展路径等等转变。从国际经验看,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型工业化国家,无一不是在经济转型升级中实现持续快速发展的。我国从九五计划开始即提出了经济转型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经济学理论相关论文:香港经济转型和香港的发展。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香港经济转型和香港的发展全文如下:
香港是全球重要的经济中心,是继纽约和伦敦之后的第三大国际金融中心。香港之所以能发展成为国际大都市,是香港经济与香港港互动的结果。香港港支持香港经济的发展,而香港经济的发展,又可以生成更多的货流,从而形成了良性循环。
从1992 年至2004 年,香港港雄踞全球集装箱港口榜首十余年。内地改革开放后香港制造业大量内迁,香港自身货流生成能力随之大幅度下降,香港港成为一个靠中转货流支撑的港口。2012 年,香港港中转货物吞吐量占货物吞吐总量的58.7%,集装箱中转吞吐量更占集装箱吞吐总量的70.9%。这表明,港口的类型主要取决于所在城市的经济形态,并随着城市经济形态的变化而变化。
香港港成为中转港,是香港经济转型的结果。
20 世纪70 年代,新加坡、韩国和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抓住了发达国家向外转移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的机会,利用自己价廉、高素质劳动力的优势,大力吸引外来的投资和技术,以发展加工贸易带动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从而迈入了新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行列,被称为“亚洲四小龙”。1980 年,香港制造业的增加值占本地生产总值的22.8%,就业人数超过100 万,约占香港就业人数的40%,制造业成为了香港的支柱产业。加工贸易中原材料、零部件的大进和制成品的大出,都需要港口,尤其是集装箱港口的支持。当时的香港港已经是全球的集装箱大港(全球排名1970 年第31 位、1975 年第4 位、1980 年第3 位),而制造业又可以生成大量集装箱货流,保证了港口的持续繁荣。
1976 年,香港外贸出口额达415.6 亿港元,其中中转额89.3 亿港元,占21.5%;外贸进口额达432.9 亿港元,其中中转额约71.4 亿港元,占16.5%。中转贸易总额仅占外贸总额的18.9%。中转货流的附加值高于本地生成的货流,因此,中转货物吞吐量占港口货物吞吐量的比重小于中转贸易总额占外贸总额的比重。
20 世纪80 年代,内地实行改革开放,自发展加工贸易起步。内地无论是劳动力成本还是土地成本都远低于香港,而且还有吸引外来投资的优惠政策,香港的制造业纷纷内迁,汇集珠三角地区,以致香港制造业迅速萎缩。因此,虽然香港制造业已内迁,但是由于当时国家无力大规模投资港口建设,尤其是集装箱港口建设,内地港口生产能力严重不足,珠三角地区加工贸易生成的货流仍需通过香港港进出,从而使香港港由为本地货流服务转型为以中转为主的港口。2003 年,香港港集装箱中转吞吐量比重达51.5%,超过香港自身生成的集装箱货流;2007 年,中转货物吞吐量比重达54.1%,超过本地生成货流,表明香港港已转型成为中转港。同时,中转贸易成为香港的支柱产业。近10 年来,中转货物在香港中转的增值(即离岸价格与到岸价格之差,也就是中转服务的毛收入)占GDP 1/4 以上。货物中转的增值绝大部分可以计入GDP,基本上可以视之为中转贸易对香港GDP 的直接贡献。2012 年,货物中转增值对GDP 的贡献率为27%。因此,港口的市场定位主要取决于所在城市的经济类型以及所处环境的变化。
长期以来,香港港被认为是典型的国际中转港,但事实并非如此。
建设大型集装箱枢纽港需要相当规模的集装箱货流,而在20 世纪七八十年代,单凭一个城市生成的货流不足以达到支持枢纽港建设所需的经济规模,必须要有外地货流即中转货流的支持。
根据中转货流的来源,集装箱枢纽港可以分为腹地型枢纽港和中转型枢纽港。腹地型枢纽港是指外地货源主要来自内陆腹地的港口,即陆向腹地,这些地区的货流是通过陆路运输和内河运输向这个港口集中或自这个港口陆向腹地集疏运。中转型枢纽港则是指货源主要依靠周边港口,即海向腹地提供的货源,这些地区的货流通过海上集装箱支线网络进行集疏运。此外,所谓复合型枢纽港是指集装箱货源既来自内陆的腹地,又来自海上支线网络的港口。事实上,任何一个集装箱枢纽港都是复合型枢纽港,其差别仅在于货源主要来自内陆腹地还是来自海上。国际中转货物是指自境外港口启运,经过中转港运往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我国所指的国际中转货物通常是进出口均通过海运的货物,即中转货流主要来自第三国(地区)的海向腹地。
2001 年,香港港货物吞吐总量为17 821 万t,其中,海运中转货物吞吐量4 813 万t,河运中转货物吞吐量2 011 万t,海运间的中转货物吞吐量2 802 万t,占吞吐量的15.7%。因为河运的货物来自珠三角地区,河运之间中转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可认为河运的中转货物全部转向海运,或来自海运。2012 年,香港港货物吞吐总量为26 928 万t,其中,海运中转货物吞吐量11 707 万t,河运中转货物吞吐量4 102 万t,海运间中转货物吞吐量7 604 万t,占吞吐量的28.2%。这意味着香港港中转货流主要来自陆向腹地,因此,香港港不是典型的国际中转港。
20 世纪90 年代,关于“中转港无前途”论的主要依据是,喂给港或支线港(支线港有近洋航线的喂给港)向干线港或枢纽港喂给货流,是由于当地的货流规模未能达到建设干线港的经济规模,一旦该港口所在地区的货流生成量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时就会建设干线港,不再为被喂给港提供喂给服务,从而形成截流的形势,使被喂给港口货流萎缩。这个理论是针对香港港提出的,因为当时正是香港制造业内迁、香港港处于中转港转型之时。
香港制造业的内迁,使珠三角地区成为内地外贸货流生成量集中的地区。2001 年,广东省成为我国第一外贸大省(市),外贸生成量为1 800 亿美元,占内地外贸总额的35.3%。深圳市生成的外贸总额为675 亿美元,占内地外贸总额的13.2%,比第二外贸大省(市)上海市还多10%。因此,珠三角地区必然要大力发展港口,尤其是集装箱港口。而此时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内地也拥有建设港口的实力,加上实行吸引外资建港的政策,内地港口已出现了快速发展的态势,这势必会对香港港的中转货流产生截流影响。同时,十几年来,珠三角地区的港口有了长足的发展,甚至未来深圳港将超越香港港成为全球第三大集装箱港口。进入21 世纪以来,香港港集装箱吞吐量年均增长率为2.7%,集装箱的中转吞吐量年均增长率也仅为7.4%,中转吞吐量的增速远低于内地港口年均增速,但以通常的标准来衡量,是一个相当不错的数据。这表明珠三角地区港口的发展对香港港的繁荣影响有限,香港港中转港地位并未因此而动摇。
香港港中转港地位巩固的原因在于,集装箱货物有着与大宗散货不同的特点。集装箱货物既是高附加值货物,时间敏感度高,又是小批量的货物,每一批货的发货地和最终收货地各不相同,对航线和航班要求高,往往为了合适的航线和航班不惜舍近求远。香港港是老牌的国际航运中心,航班密集,可以减少班期等待时间,缩短集装箱在港口的停留时间;航线和挂靠港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中转的需求,不但费用低,而且节省时间。因此,航线多、航班密是集装箱港口重要的竞争力。
香港港是自由港,通关便利、快捷,与内地沿海的港口不同,不受“沿海捎带”禁令的约束,班轮公司可以把香港港作为基地港,实行干干中转。此外,香港港又是境外港口,在此中转可以在装船港退税,对出口商有相当大的吸引力。香港港的港口费用高于内地港口,但由于集装箱货物附加值高,对高运价承受能力较强,所以高费用对重箱影响并不大。也正因为香港港的费用高,空箱不会来此中转,从而压制了空箱率的上升。此外,香港港比内地港口更接近国际传统航线,就运输距离而言,内地沿海港口运往欧洲和东南亚各国的货物在此中转相较在沿海其他港口中转短,尤其是对上海以南的港口来说颇具吸引力。香港港不仅是珠三角地区外贸货物进出的通道,也是货物从内地沿海运往欧洲的重要中转港。以上种种原因保证了香港港中转港地位的长盛不衰。
空运的发展对香港港的中转货源以及中转货流起了一定的分流作用。在货物运输向(附加值)高、(重量)轻、(厚度)薄、(体积)小的方向发展以及航空运输由高档消费转化为大众消费的双重因素作用下,海运货物呈现向空运转移的趋势,而中转货物更是如此。2001 年至2012 年,进出香港的货物中,空运运量增加了近1 倍,海运运量增加不到一半。2001 年,香港进口货物通过空运与通过海运的价值比为0.40∶0.60;出口货物通过空运中转与通过海运中转的比例为0.32∶0.68,通过空运的货物大大低于通过海运的货物。到2012 年,这两个比例变成了0.63∶0.27 和0.60∶0.40,通过空运进出和中转的货物大大超过了通过海运的货物。从海运转移为空运的货物虽然是高价值货物,但吨位并不多,对香港港中转港地位影响有限。
香港港中转港地位的巩固,并不意味着香港港的发展不存在挑战,其面临内地到香港港中转的货流相对减少的局面。所谓“相对”是指内地货物在香港港的中转量虽然绝对量在增长,但占内地货流生成量的比重却在下降。香港港中转货物吞吐量的比例不断攀升表明,香港港的繁荣越来越依赖内地的中转货流;但香港港中转货流的增长速度远低于内地港口井喷式增长表明,由于内地基础设施的发展,外贸物资到香港港中转的需求也在减少。从发展看,中转量绝对减少的可能性始终存在。因此,香港不能以内地中转外贸货物作为唯一的支柱产业。离岸贸易的快速增长,正成为香港经济发展的另一支柱产业。
离岸贸易的内涵及其形式。离岸贸易是贸易商在买卖双方所在地以外的第三地从事贸易活动,把货物从卖家所在地直接运到买家所在地,不论这批货物是否经过贸易商所在的城市。
离岸贸易有二种形式。一种以中间商身份出现,即商家从商家所在地以外(例如香港)的卖家买来商品后,又转手卖给香港以外的买家;也可能是离岸贸易商将在香港以外加工的商品直接卖给香港以外的买家,商家所赚取的是买进卖出的差价。这种形式称为“转手商贸活动”。
另一种形式是以中介人的身份出现,即商家根据香港以外的买家或卖家的要求,安排购买或销售商品,包括寻找货源或买家、商讨协议及价格、检查和装运等服务。商品是由香港以外的卖家直接卖给香港以外的买家,商家的收入是向买卖双方收取的佣金。这种形式称为“与离岸交易有关的商品服务”。
离岸贸易与中转贸易的共同点是贸易的要素均与本地无关。中转贸易的发货地和目的地都不是本地,商品也不是本地生产或需要的;离岸贸易的买卖双方都不是本地的,商品也不是本地生产或需要的。香港中转贸易的货流主要来自或转往内地,尤其是珠三角地区;而离岸贸易也主要与内地,尤其是珠三角地区有关。二者不同之处是中转贸易的货物经过香港,离岸贸易涉及的货物则不一定经过香港。
香港离岸贸易的发展。
香港制造业的萎缩并不代表生产服务业也随之萎缩,原因是从香港内迁的仅仅是对土地和劳动力要求较多的组装、制造等附加值低的项目,而附加值高的项目,如策划、营销等仍然留在香港,使其成为离岸贸易商的集聚地。在制造业内迁之初,由于内地港口能力不足,加工的零部件主要通过香港港运至珠三角地区,加工后的成品也主要通过香港港外运,形成了“前店后厂”的模式,香港并以此为契机,利用贸易、金融高度自由的优势建立起了离岸贸易平台,使离岸贸易的规模迅速扩大,成为香港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2001 年,香港离岸贸易额达12 558.3 亿港元,约为中转贸易额的95%;2002 年,离岸贸易额上升至14 582.5 亿港元,超过了同期中转贸易额;之后,在2008 年以前,二者上下不定;2009 年和2011 年,离岸贸易额分别是中转贸易额的1.19 倍和1.32倍。由此可见,香港的离岸贸易商已成功地巩固了自己的市场,并在不断扩大中。
离岸贸易对香港经济的贡献也在不断扩大。
2001 年,香港离岸贸易毛收入为919.6 亿港元,是同期中转贸易毛收入的34.2%,占GDP 的比重为7.1%;2011 年,离岸贸易毛收入增至2 617.8 亿港元,是中转贸易毛收入的50.3%,占GDP的比重也提高到13.5%,增加近1 倍。中转贸易与离岸贸易毛收入占GDP 的比重合计为42.4%。由于中转贸易和离岸贸易的收入,尤其是离岸贸易的收入绝大部分可以计入GDP,因此,二者对GDP 的直接贡献率高达40%左右,由此确立了中转贸易和离岸贸易在香港经济中的支柱地位。
离岸贸易成交的商品大多与内迁的制造业有关,随着内地港口和机场的发展,与其他中转货流一样,面临相对减少的局面。2001 年,在香港出口(包括转口)的内地商品中与加工贸易有关的占52%(以价值计,下同),从内地进口(包括进口后转口)的商品中与加工贸易有关的占79.3%。到2012 年,这二个比例降低到31.5%和41.5%。加工贸易商品在香港中转,主要是因为香港港具有诸多优势。不少离岸贸易商原本就是加工贸易商,在香港中转可以利用原有的设施以降低物流费用。
香港离岸贸易的发生、发展,到最终成为支柱产业,并不是政府扶持的结果,也不是政府政策引导的结果,而是香港的对外贸易商充分利用香港贸易和金融高度自由搭建的贸易便利化的平台,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充分满足市场现实和潜在需求,从而逐步发展的结果。由于对离岸贸易所得并不征税,贸易商经营的积极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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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数据仓库技术的保险业统计分析系统设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通过分析保险行业的核心业务,采用数据仓库技术,对保险企业中的海量历史数据进行集成和统计分析,得到精确的业务运行分析报告,对业务及客户进行趋势分析,以便及时作出正确决策并根据自身需要监测业务运营。
关键词:数据仓库;保险业;ETL;多维数据;统计分析
数据仓库(Data Warehouse,DW)是随着关系数据库、并行处理和分布式技术的飞速发展而产生的[1], W?H?Inmon出版了《Building the Data Warehouse》一书,给出了数据仓库的定义:数据仓库是一个面向主题的、集成的、非易失的、随时间变化的用来支持管理人员决策的数据集合[2]。数据仓库包含的是整个企业视图的粒度化数据。
数据仓库系统通常对多个异构数据源有效集成,集成后按照主题进行重组[3]。存放在数据仓库中的数据通常不再修改,用作进一步的分析型数据处理。
数据仓库系统的建立和开发以企事业单位的现有业务系统和大量业务数据的积累为基础 [4],其开发是一个循环迭代过程,通常需要企业有一定的业务数据积累,开发人员将这些历史数据通过ETL输入到数据仓库中,进行分析和统计,以建立决策支持辅助系统,为企事业单位管理者提供决策支持。
随着保险业发展及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在管理和运营方面面临着更高的要求,来自监管、竞争、技术更新及全球化等各方面的压力不断考验着保险企业。保险业发展的核心动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进入新分市场及提高业务质量;②巩固客户忠诚度,适应客户多变的需求;③高效的运营;④精确的风险及成本控制;⑤消除各种技术壁垒。
要做到上述目标并不容易。对高层管理者来说,由于统计口径的关系,很难获取一致性数据进行比对,很难及时监控到业务状况,不能有效地进行决策支持。对于业务部门主管与业务分析员,所需报表难以及时获取,即使取得的数据也难用于多视角、全方位地分析业务问题。对于IT部门来说,要不断帮助业务部门制作报表,时间相对较长,而且开发的报表越多,特别是分析型的报表越多,业务系统性能越受影响。
以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的数据支持情况如下:
(1)保单管理系统中大致有50张左右的报表在运行,但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数据分析及用于日常管理的制式报表与日俱增,报表数量将很快无法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2)各业务管理部门有各自的制式报表及统计需求,但在将数据汇总时,时常出现因统计时点不同、指标定义的理解差异等原因造成数据不一致,导致额外的数据校验工作。
(3)当前报表的IT实现基本上是按照单个报表需求来设计的,造成IT设计无法复用,报表开发缺乏整体规划,呈一种临时性状态,随着报表及统计需求的增加,IT相应的工作将与日俱增。
(4)因当前报表及数据统计都在保单管理系统中运行,随着需求数量的增加,保单管理系统将面临沉重的夜间批处理压力并严重影响日间日常业务操作的效率及稳定性。
针对上述系统现状,在建设中决定采用数据建模、ETL、数据分析以及数据展现等技术,实现风险管控分析、客户服务分析、客户维持分析、市场销售分析、综合分析和综合管理6大功能,达到以下目标:①代替原有手工报表方式,为业务人员节省时间;②提供精细的分析数据。业绩分析可以从营业部,钻取到营业组,甚至每个FC(理财顾问),保全分析可以分析每种保全项目的明细;③统一的分析口径。各部门统计指标,可以在统一的时间点上进行公司级汇总;名称一致的统计口径,可以唯一定义一种统计方式;④唯一的报表平台。从报表需求获取到报表需求分析以及最后的实现都在一个体系下完成,公司数据分析工作逐步系统化和实用化。
统计分析系统采用灵活架构,在构建一个统一、稳定的企业级数据仓库基础上,分步构建各个独立的分析应用数据集市,满足灵活性、扩展性要求,系统架构如图1所示。
保险数据仓库是一个中央的知识数据库,包含来自寿险系统、团险系统、短期险系统和电话销售系统等源系统的源数据,数据模型分为3层:
(1)数据准备层(Staging Layer): 采用同源系统相似的数据结构存储源系统的每日增量数据。
(2)保险企业模型层(Insurance Enterprise Models Layer): 作为保险数据仓库的核心,相应的保险企业模型部署在该层。根据保险行业的业务视图,保险企业模型分为10个主题,根据保险信息的特性而非事务处理的目的来设计,企业级上所有保险业务信息根据历史版本进行记录。在数据准备层通过ETL(数据抽取转换装载程序)进行数据批处理,采用增量机制装载进入保险企业模型。
(3)分析数据模型层(Analysis Data Models Layer): 各种各样的数据分析需求归类到不同的数据集市,如市场及销售数据集市、运营效能数据集市、风险管控数据集市等。分析数据模型即为满足数据集市需求而采用维度建模方法特别设计的模型。分析数据模型从保险企业模型衍生而来,数据通过ETL 批处理,采用增量机制装载进入保险企业模型。
ETL采用增量机制,每日从源系统抽取变更数据至Staging层,接着将Staging层数据转换至企业模型和分析模型。在ETL批处理完成后,系统运行报表批处理生成报表并发布到相应的报表文件服务器上。
OLAP元数据管理工具: 提供OLAP 元数据管理工具,用于管理所有OLAP 业务元数据,包括指标定义、维度层次定义、指标与维度的关系及分析需求。通过使用这个工具可帮助保险企业统一KPI 定义及促进企业标准化管理,同时其管理的内容可作为统计分析系统所支持的知识库来使用。 OLAP平台:选择微软的SQL Server 2008作为OLAP平台。OLAP 工具支持分析的类型包括管理仪表盘、平衡记分卡、制式化管理报表、临时查询、数据挖掘等。
4.1 ETL实现
ETL采用SQL Server集成服务来实现。Microsoft Integration Services 是一个可以生成高性能数据集成解决方案(包括为数据仓库提取、转换和加载ETL包)的平台。Integration Services包括生成和调式包的图形工具和向导;执行工作流函数操作和执行SQL脚本等任务;提取和加载数据的数据源和目标;清除、聚合、合并和复制数据的转换;管理包执行和存储的管理服务,即Integration Services;用于Integration Services对象模型编程的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
4.2 多维数据实现
创建报表之前,需要通过SQL Server分析创建多维数据模型。之所以使用SQL Server分析服务创建多维模型,主要是为了实现对业务数据的即席查询。系统开发人员创建多维数据集以支持快速响应,并提供单个数据源以进行业务报告。商业智能的重要性不断提高,使用单一的分析数据源可确保将差异减到最小(如果无法完全消除差异)。
4.3 报表系统实现
报表系统实现使用了SQL Server报表服务,报表服务包含一整套管理报表的工具。报表工具在微软的开发环境中工作,并与SQL Server无缝衔接。通过报表服务,可以从多种不同的数据源创建各种不同样式的报表。
该系统目前已经在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正式投入使用,结果显示,该系统使业务数据的分析效率、分析能力大大提高,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业务人员数据统计工作,对公司决策支持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系统良好的应用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数据集成。数据仓库能够把来自多个不同子系统的数据进行有效集成,提供统一的、一站式的业务报表系统;
②查询灵活方便。统计分析系统能够根据不同的需求进行条件过滤,并支持数据向上向下钻取,数据查询方式更加灵活,追溯更加简单直接,为业务分析人员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③安全性高。为了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数据仓库中的数据实行统一管理;
④降低成本。统计分析系统的建立,可以代替原来的手工汇总操作,一次创建,只需要进行简单的维护就可长期使用。
本系统开发及系统运行工作得到如下经验及启示:
(1)理念的转变。在数据分析上,需要从清单和简单汇总上升到数据分析,从单个部门分析到全局分析,从数据库到数据仓库进行分析设计。
(2)平台统一管理要求。在报表的管理上,一个统一的部门管理面向高管的报表,制定统一的口径;对没有报表的部门需要严格确认数据准确性;对有报表的部门,不要局限于当前的数据逻辑。
(3)系统扩展。报表需要不断扩展和改进,不断提高深度和广度,收集更多数据,提供更多报表;提升界面功能,精确授权,自动分发报表;提升可用性,全面取代现有的其它报表系统;从明细数据到统计数据,进而分析数据,最终实现商业智能、数据挖掘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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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法律体系非常有特点,可以说是宽严并济,从宏观来看,通过出台宽松的政策,为保险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从微观来看,通过严格追究违法责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香港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与思考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摘要]在香港保险业的发展历程中,良好的法律环境起到了相当重要的重要。本文通过分析香港保险法律制度的沿革及特征分析,比较两地保险业监管的差异性,思考借鉴香港保险法律制度的一些经验做法,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香港;保险法律;研究;借鉴。
【论文正文】
香港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与思考
法律环境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业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香港与纽约、伦敦并列为全球三大金融中心,也是保险业发达的地区之一。香港保险业的繁荣得益于其拥有完善的保险法律制度和并得以严格地执行。良好的法律环境保障香港成为全球最成熟的保险市场之一。
香港保险业立法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以前,无专门立法阶段。保险业遵守一般的经济法律,如《公司条例》、《雇员补偿法例》中有关保险业的条款。第二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中期, 1951年,先后颁布了《第三者(向保险人索偿权利)条例》和《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1961年通过了《海上保险条例》。这一阶段虽然颁布了一些针对保险业的监管条例,但监管宽松,保险公司设立的门槛较低。例如,只要有一万港元资金,便能够注册成立一家保险公司。导致市场不规范,保险形象很差。
1974年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成立后,接到了很多关于保险的投诉,导致其将保险业作为当时的重点打击对象。
第三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今。1978年2月,香港特区政府颁布了《保险公司(规定资本额)条例》,将保险公司的股本从20万港元提高到500万港元。1983年正式颁布《保险公司条例》,该条例制定了一套对香港保险业进行审慎监管的法则, 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后,该《保险公司条例》继续有效,最近几年又作了多次修改。如目前现行规定最低实收资本为1 000万港元,经营综合业务或法定类别保险业务的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为2 000万港元,保障了投保人的利益,确保保险公司有健全的管理及财务状况,并提供了公平及自由竞争的保险市场环境。目前,香港的保险法律体系主要包括:
(一)立法方面。
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地区,以判例法为主,但在保险法律规范方面却主要是成文法的规定。香港的保险涉及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三个层级,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大法,对包括保险业在内的香港经济社会发展进行明确的定位。二是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如《保险公司条例》、《第三者(向保险人索偿权利)条例》、《海上保险条例》等,属于最高层级的法律;三是保险监理处或保险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对法律的一些实施细化的指引,这也属于广义上的法律体系。
为做好保险立法工作,香港《保险公司条例》①第54条规定设立保险业咨询委员会,“以就行政长官转介予委员会有关执行本条例或经营保险业务的事宜,或就委员会认为有利于香港保险业的事宜,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咨询委员会须由财政司司长或其代表担任主席、保险业监督(该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及行政长官委任为该委员会委员的其它人士所组成,而每位获委任的委员的任期则由行政长官决定。”
(二)执法方面。
主要从行政、民事和刑事等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行政执法。保险监管执法权由香港保险业监理处行使,香港保险业监督的目标是通过审慎监管,维护保单持有人或潜在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并促进保险业的整体稳定。授权、日常管理、干预、实地考察四项是行政执法的主要职权。二是民事执法。保险合同纠纷等涉及保险民事纠纷的案件,主要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此外, 1990年成立的香港保险索赔投诉局,提供一个公平而费用低廉的途径处理由个人保单引起的索偿投诉。投诉局的裁决承保公司必须遵守,投诉人则可以拒绝接受,在这种情况下投诉人有权采取法律行动,向法院提前诉讼。三是刑事执法。对涉嫌保险犯罪的案件,由香港警方刑事侦查并由法院进行刑事审判。香港的《保险公司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置了极其严格的法律责任,许多行为均规定了违反后的刑事责任。
香港保险法律体系非常有特点,可以说是宽严并济,从宏观来看,通过出台宽松的政策,为保险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从微观来看,通过严格追究违法责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把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战略上升到立法的高度。
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发表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实行相应的金融保险政策,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1990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特区基本法》,专门明确了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承诺。1997年香港回归后,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构筑了处理与内地金融关系的“法律基础和政策框架”。《基本法》第五章就香港经济、金融制度予以明确规定,规定涉及香港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以及对外汇基金的支配和管理用途的规定,港元作为法定货币地位、现行发钞机制保持不变、港币自由兑换、资金自由流动、不实行外汇管制等内容。香港法律保障了金融保险业的支柱产业地位,通过实行市场开放政策,使资金、机构、人才广泛聚集,成就了香港保险市场的繁荣。同时,也制定了相关强制保险的法律,对机动车辆保险、游船保险、责任保险等进行扶持。
(二)规定了严格的违法责任。
《保险公司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置了极其严格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违法行为应负的刑事责任。涉及的条文有24(17)条,其中涉及罚金刑事责任的条文有23(16)条,涉及监禁刑事责任的有13(9)条。涉及的行为有:非法从事保险和保险中介业务,违规任命控权人(高级管理人员),控权人、核算师、精算师变更未通知(报告)保险监管部门,帐目未按规定存交,违反资产运用限制,违反长期业务转让的规定,违反香港资产维持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清盘未通知(报告),违反保密规定,欺诈误导,违反保险中介有关规定等,均需承担相应罚金或者监禁等刑事责任。
(三)强化诚信监管。
1.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53A条对保密义务及其违反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即:除公职人员和获保险业监督雇用或授权或协助保险业监督的人等法定人员外,对在根据条例行使任何职能时获悉有关任何保险人的事务的一切事宜,均须保密及协助保密;不得将该等事宜传达他人,但与该等事宜有关的人除外;不得容受或准许任何人取用其所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纪录,或取用由任何其他获如此委任或雇用的人所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纪录。
任何人违反上述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 000港元;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2年;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6个月。
2.有关禁止误导陈述和虚假材料的规定第56条、41条对误导和提供虚材料的法律责任均作了规定。如第56条规定: (1)任何人如藉其明知是虚假、误导或有欺骗性的陈述、承诺或申述,或不诚实地隐瞒重要事实,或罔顾后果地作出任何虚假、误导或有欺骗性的陈述、承诺或申述,以诱使或企图诱使他人订立或要约订立任何保险合约,即属犯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2个月。(2)任何促使或准许在根据本条例的任何条文而送达、提交或寄出的任何通知、报表、陈述书或证明书内;或存交的任何文件或文件副本内,包括有他明知在要项上是虚假的陈述,或罔顾后果地促使或准许如此包括有在要项上是虚假的陈述,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 000港元,如属个人,可另处监禁2年。又如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人根据规定向保监部门提交材料时,提交他明知是在要项上虚假的资料或罔顾后果地提交在要项上虚假的资料……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 000港元,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2年。
(四)关注重点的保险从业者。
1.保险中介人。
第65条至78条是关于保险代理人及保险经纪人的规定,特别是第77条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77条第3款规定同时从事代理和经纪业务的法律责任。任何人同时显示自己是获委任保险代理人及获授权保险经纪,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 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
第77条第12款规定未将客户款项存入独立账户或在客户款项上作按揭或抵押的法律责任。任何获授权保险经纪没有将客户款项存入独立帐户内;或在客户款项上作出按揭或押记,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 000 000港元及监禁5年;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 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该条第13款规定:任何认可保险经纪团体没有依法备存登记册;没有依法将保险业监督指明的资料备存于登记册内;没有提供保险业监督规定提供的资料;没有向保险业监督提供依法须提供的详情;没有交出依法须交出的簿册或文件,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 000港元,此外,在裁判官信纳该项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罚款500港元。
第77条第14款规定保险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委任核算师的法律责任。任何保险经纪没有遵从有关核算师委任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 000港元,此外,在裁判官信纳该项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罚款500港元。
2.保险高级管理人员。
第13A条规定,获授权保险人委任任何人为其控权人(controller,常务董事或行政总裁),需先向保险业监督送达通知书,说明建议委任该人为控权人,并经过保险业监督按照法定程序的认可。对保险公司违反规定委任控权人的,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 000港元。对违规出任或继续出任控权人的,即属犯罪,可处监禁2年,而在该项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罚款2 000港元。
第14条规定,凡获授权保险人的董事或控权人有任何改变,则保险人须立即以书面将该事实通知保险业监督,否则,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 000港元,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2年,而在该项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罚款2 000港元。
3.精算师和核算师。
第15、15A、15B条规定了保险公司须委任核算师和精算师,并将核算师和精算师的委任和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业监督,否则即属犯罪,可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五)对非法保险作了严格的限制。
《保险公司条例》不仅对保险业务的经营作了禁止性规定,而且对“保险”词语的使用也作了严格的限制。
第6条经营保险业务的限制作了以下规定: (1)除获授权经营该类别保险业务的公司、劳合社、保险业监督认可的承保人组织外,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任何类别的保险业务。任何人违反上述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 000 000港元;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2年;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 000港元;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6个月;在该项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罚款2 000港元。
第56A条对使用“保险”等词的限制作了以下规定:非经合法授权,在香港进行业务的描述或名称中使用“保险”一词或“保”字及紧接其后的“险”字,或使用英文“insurance”或“assurance”一词或该词的英文衍生词,或使用该词在任何语文方面的翻译,或使用字母“i”、“n”、“s”、“u”、“r”、“a”、“n”、“c”、“e”或“a”、“s”、“s”、“u”、“r”、“a”、“n”、“c”、“e”并以该次序排列;或在任何单据上款、信纸、通告或广告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作出陈述,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 000港元,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2年。
第77条对非法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作了以下规定: (1)任何人显示自己是任何保险人的保险代理人,但却并非该保险人的获委任保险代理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 000 000港元及监禁2年;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 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2)任何人显示自己是保险经纪,但却并非获授权保险经纪,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 000 000港元及监禁2年;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 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3)任何保险人透过任何保险中介人订立保险合约;或接受任何保险中介人向其转介的保险业务,而该保险中介人并非其获委任保险代理人;或获授权保险经纪,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 000 000港元及监禁2年;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 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
(六)授权保险业联会履行部分监管职责。
《保险公司条例》特别授权香港保险业联会负责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并对保险业联会制定的规定及采取的监管措施给予法律的强制执行力。
第66条规定有关保险业监督对香港保险业联会制定的实务守则有执行权:保险业监督有权向任何获委任保险代理人发出通知,当保险业监督认为该获委任保险代理人已违反实务守则,获委任保险代理人有14日时间令保险业监督信纳:他并没有如所指称违反实务守则;或实务守则的违反并不足以成为取消登记的理由。否则,保险业监督有权指示为该获委任保险代理人登记的保险人取消该获委任保险代理人的登记,并将其姓名或名称从登记册中注销,而该人则须停止作为保险代理人。
第67条有关保险代理人的实务守则的规定:香港保险业联会在保险业监督认可下,须发出管理保险代理人的实务守则;按保险业监督的指示,修订管理保险代理人的实务守则;如没有事先取得保险业监督的书面认可,不得修订或撤回实务守则。任何保险人在其管理保险代理人方面,须遵从获认可的实务守则。保险业监督有权要求任何保险人及任何保险代理人,提供足以核实该保险人或该保险代理人遵从实务守则的资料。任何保险人没有遵从根据第67条认可的实务守则,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 000港元。
第77条在违反保险业联会制定的事务守则的法律责任方面也作了规定,具体如下:任何保险人委任一名代理人,而他知道该项委任促使该代理人获多于订明数目的主事人委任;委任一名低于认可实务守则所定最低资格的代理人;根据一项书面代理协议委任一名代理人,而该协议在某要项上不符合香港保险业联会根据认可实务守则采纳的标准代理协议的最低限度规定;在无香港保险业联会所成立的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的确认下,确认任何保险代理人的委任;或在香港保险业联会所成立的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向其转介任何投诉时,没有调查该投诉,没有将调查结果及所采取的行动(如有的话)向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报告,或没有按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的规定采取纪律行动,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 000 000港元及监禁2年;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 000港元。
(七)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
规定了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并不当然无效,其效力由保单持有人进行选择。
第6A条及第65条规定: (1)凡保险人在违反有关保险业务须经保险业监督授权或认可的规定下订立与任何类别的保险业务(但并非属再保险业务)有关的保险合约,该合约可由保单持有人选择是否即使在违反上述规定下,仍可由保单持有人强制保险人履行;或基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属无效。(2)保单持有人如依据前款规定选择使保险合约在合约期满前无效,则有权取回其根据该合约支付的代价。(3)凡保险人在违反有关保险业务须经保险业监督授权或认可的规定订立与任何类别的保险业务(属再保险业务)有关的保险合约,该合约并不会仅因此项违反而属无效或可使无效。(4)凡保险人在违反有关保险中介人须获委任的规定下订立任何保险合约,该合约可由保单持有人选择是否在违反上述规定下,仍由保单持有人强制保险人履行。若保单持有人根据前款规定选择使保险人合约在合约期满前无效,即有权取回其根据该合约而支付的代价。
第71条规定保险经纪客户款项留置、押记或按揭的效力。除非在客户帐内的款项是供缴付当时须偿还及欠下保险经纪的费用,否则保险经纪或透过保险经纪就客款项作出的留置权或申索,均属无效。保险经纪就客户款项而作出的任何押记或按揭均属无效。
第13B条(8)款规定保险人违规进行内部投票权交易的效力。任何有关取得保险人内部投票权的交易,不得纯粹因违反有关保险人的控权人需经保险业监督认可的规定而属无效或可使无效。
内地保险业起步晚、基础差,保险立法和执法体系还存在不少问题,研究香港经验做法,对内地保险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支持体系。
香港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在立法上明确了金融保险业的支柱地位,使保险业得到飞速的发展。这可以充分证明,无论是哪一国家或地区,法律环境是保险业发展的必不可少条件。与香港不同,内地幅员辽阔,各省市的经济发展、文化传统差异很大,不可能都把金融保险业作为支柱产业。但无疑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和广东、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的省份是有这样的条件,通过地方性立法或政府规划把金融保险业定位为支柱产业,研究制定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产业布局等政策,合理配置资金、技术、人才等各种资源,能够引导保险业科学发展。
即便是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未达到把金融保险业作为支柱产业的省市,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和地方的职权范围内,针对特殊行业出台强制保险政策或地方性法规。如公众责任事故、建筑意外伤害事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都可以通过地方性立法来实施,扩大风险保障面,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又如通过执法、司法环节的改进,可为保险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大对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香港法律对许多保险违法行为均定性为犯罪并规定了刑事责任,大部分还规定了监禁的刑事责任。而内地保险违法行为除了刑法第174条关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规定、第183条关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贪污罪和侵占公司财产罪的规定和第198条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共三条关于保险犯罪的规定外,其他关于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均为行政法律责任,相关的罚则散落在《保险法》、国务院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中。如香港规定保险公司违反规定委任控权人,以及变更控权人未及时报告保险监管部门的,对保险公司和控权人均属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样行为在内地规定了行政责任,《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46条规定:保险机构未经核准擅自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任职条件予以任命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48条规定:保险机构有未按照本规定及时报告有关事项等情形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在当前内地保险立法偏宽松的情况,必须通过严格执法来弥补。对于严重的违规机构要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罚到法人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这一层级;涉及违法犯罪的个人,坚决移送司法机关。通过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三)探索市场化的保险产品费率形成机制。
香港法律未对保险条款费率的审核作出规定,该事项由保险公司自主决定,采取完全市场化的手段厘定条款费率。我国内地则对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了监管,《保险法》第136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137条还对未经审批或备案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从长期来看,内地保险业要探索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只要不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损害保单持有人和公众的利益,则放松监管产品非法费率的管制,除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外,其余都交由保险公司自主定价,可降低费率高企的利益可操作空间,确保监管资源集中在有监管需要的范畴。
(四)大力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香港对违反诚信、违规经营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要通过刑事责任来追究。同时,在保险合同以及合同纠纷上也赋予保单持有人更多的选择权。内地对违反诚信的经营行为主要通过行政处罚来处理。
如《保险法》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第162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116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从实施效果看,法律上对加强保险诚信服务,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的保障力度不够、保障效果不明显,社会公众认为保险诚信服务不到位,行业形象不佳。在此情况下,保险监管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通过出台细化的监管政策和监管制度,明确行业服务标准,建立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加大失信惩戒体系,树立诚信服务的良好氛围。
(五)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
香港法律特别授权香港保险业联会负责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并对保险业联会制定的规定及采取的监管措施给予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内地保险行业协会纯粹是一个行业自律组织,无法律授予的监管职责,制定的行业规定无法律强制的执行力,靠会员单位自觉执行。
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一方面,应给予保险行业协会一定的授权,或者允许保险监管部门将部分事务性工作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实施,让保险行业协会在规范市场、促进行业发展、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促进其逐步向市场化方向运转,充实各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行业协会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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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质谈判是指在绑架案中,谈判员与劫匪之间的谈判,风险很高。人质劫持者可能产生了情绪或心理错乱。其劫持人质的具体原因也许是不合乎理性的,劫持者还可能具有自杀倾向。在此类人质劫持事件中,人质和劫持者之间通常存在某种关系。此类事件通常是没有预谋的。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香港警方处置人质事件谈判原则对内地警方的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香港警方处置人质事件谈判原则对内地警方的启示全文如下:
内容摘要: 香港警方谈判组在人质事件处置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和平解决人质事件、谈判优先,指挥员不可兼谈判员等谈判原则,对内地警方在处理人质事件中具有积极借鉴和学习作用。
关键词:香港警方; 处置人质事件; 借鉴。
2011 年 12 月 7 日至 16 日笔者有幸参加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组织的突发事件处置研修团赴香港警方研修。期间,研修团根据内地与香港警方培训交流合作计划,通过专题讲座、实地考察参观、座谈交流等形式对香港警方处置突发事件的基本指挥架构、处置方法、人员训练和装备设施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交流和学习。其中通过对香港警方谈判组在人质事件处置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和平解决人质事件、谈判优先,指挥员不可兼谈判员等谈判原则的学习,感触颇深,深受启发,值得内地警方在处置人质事件中借鉴和学习。
香港警察谈判组成立于 1975 年,谈判组由志愿参与的警察组成,平时从事本职工作,只是在遇到需要出动的案件或事件时,才应招迅速出动。谈判组主管直接向警务处助理处长 ( 行动)负责,他有两名副手协助处理工作。谈判组分为4 支谈判队,每名副主管负责指挥两支谈判队,每支谈判队各设队长一人。每支谈判队都有一支6 人反恐怖活动小分队。
香港警察谈判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几类事件: 反恐怖事件,涉及刑事成分的胁持人质事件,涉及家庭纠纷的胁持人质事件,与警对峙事件,企图轻生事件。1985 年开始,其主要责任为处理挟持人质、绝困及企图自杀案件,及( 于 2005 年开始) 协助处理大型公众活动的协调事务。
谈判组的组织结构: 谈判组的成员包括谈判主管、队长、谈判员、策略员、联络员、联络员、记录员。
1、谈判室主管: 负责协助谈判员制定谈判策略,监测谈判员与策略员状态,与其他谈判员保持联络;2、队长: 负责领导谈判小组,与指挥官商定谈判策略,确保谈判室人员不被打扰;3、谈判员: 负责与对方展开对话,建议如何和平解决事件,运用谈判技巧软化对方,在对话中套取有用的资料,以作为处置活动的依据;4、策略员: 负责确保谈判员安全,为谈判员出谋划策,并协助制定谈判策略,肯定谈判员的工作,给予适当的鼓励,有需要时担任谈判员。
5、联络员: 负责主要和现场其他单位联络,收集有用的消息并进行分析,然后提供给谈判员,服务于谈判,需要时代替队长与指挥官联络,必要时担任队长职务;6、资料统筹员: 负责联络其他单位安排器材; 确保运送物品准时稳妥,与特警队保持联络,在运输过程中与谈判对象保持联络;7、记录员: 负责事件报告版,记录谈判中有用的对话和资料,向谈判员作适当提示,有需要时代替其他队员。
香港警方根据不同人质事件确定谈判人员人数,对企图自杀事件的处置,安排二至三名谈判人员,对严重案件,视情况安排多名人员,必要时心理专家参加谈判活动。
由于各司其职,分工非常清晰、明确,在行动中相互配合、鼓励充分发挥团队的作用。因此,为警方通过谈判成功处置人质事件提供了保障。
( 一) 强调谈判工作先行。
一是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劫持人质事件是警方的最高目标,因此,为达到无伤亡或最低限度的代价解决人质事件,“不战而屈人之兵”的专业谈判措施就成为和平解决劫持人质事件的重要手段。
二是谈判可以赢得时间。通过谈判可以稳定对方的情绪,可以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为现场指挥员了解案情、制订方案及支援警察到来争取宝贵时间。
三是通过谈判,可以迅速了解劫持人质案件发生的原因、人数、伤亡等情况,为现场指挥员正确决策,制定可行的行动方案、有效处置提供条件。
( 二) 安全至上。
香港警方把尊重生命、保障人权以及人性化执法的理念贯彻到人质事件处置中。香港警方在处置人质事件的目标是谈判与武力结合力争和平解决人质事件。在处置过程中拯救所有人质、确保警方人员安全、逮捕所有涉案犯罪嫌疑人。当人质事件升级为必须通过武力解决时,应通过战术性谈判尽量减少人员的伤亡。
( 三) 指挥员不兼谈判员。
香港警方在处置人质事件中强调,要建立以现场指挥官为核心的指挥体系,对处置现场有程式化的规定,指挥员和警员任务明确。在人质事件处置中强调指挥员与谈判员各司其职,不能分散精力。一是如果指挥员充当谈判人员,一旦劫持者提出具体要求和条件,指挥员就难以进行有效的缓冲和推托。由其他人员担任谈判员,回旋余地会更大一些。二是可避免妨碍全案和谈判连续性之考虑,尤其是谈判员在现场谈判过程中不受干扰,由专人负责 ( 联络员) 与谈判员的信息联系,由策略员通过联络员协助谈判员工作。
( 四) 谈判员不兼攻击手。
一是谈判人员不一定具备担任攻击手的能力; 二是如果行动不一定能保证警察、谈判对象、他人的安全; 三是这次成功并不能保证下一次也能成功,因为谈判的目的是和平解决事件。
( 五) 不交换人质。
在人质事件处置中,不答应提出的更换人质的要求,谈判人员不提出交换人质的建议。一是避免劫持者劫持新的人质; 二是避免劫持者筹码升值; 三是避免谈判人员感情用事。
( 一) 树立通过谈判即保安全又能和平解决人质事件的处置理念。
目前,内地警方在处置人质事件的实践中通过谈判促成和平解决的比例很小,在处置实践中,内地警方部分指挥员在处置过程中虽然采取谈判措施,但迫于来自现场各方面的压力,希望快速解决人质事件,多数还是以击毙劫持者方式处置,导致一些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出现劫持者被击毙,人质伤亡情况,如2011 年8 月30 日12时许,南京警方接浙江宁波警方通报,8 月 27日宁波发生一起命案,阳兵等 4 名犯罪嫌疑人乘坐的皖 D21897 客车可能途经南京。13 时许,警方在长江三桥收费站发现该嫌疑车辆,遂对其检查。检查中,犯罪嫌疑人阳兵在车上突然持刀劫持一名 9 岁小女孩,并将一名男性乘客李某控制在车尾,与警方形成对峙。14 时 20 分,经警方劝说,3 名犯罪嫌疑人下车投案,劫持人质的犯罪嫌疑人阳兵仍与警方对峙。
15 时 15 分,犯罪嫌疑人阳兵突然情绪激动,意图伤害人质,为确保人质安全,警方果断处置,将嫌疑人阳兵开枪击伤后擒获,两名人质获救。本案中,南京警方在处置 “8. 30”劫持人质事件中人质李某被警方开枪误伤值得反思,从现场情况分析看,南京警方在有可能通过继续谈判争取和平解决时急于使用武力。虽然人质获救,但造成人质受伤,曹到社会舆论的评论和人质家属的质询,最终效果打了折扣。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进步,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生命已经成了处置人质事件中的首要任务。在处置劫持人质事件过程中,警方应首先立足于通过谈判促使劫持者投降,在确保人质、现场群众和警察安全的同时,慎重使用击毙劫持者的处置方式,并尽可能地挽救劫持者的生命。
( 二) 注意保护警察自身的安全。
香港警方在人质事件处置中非常注重警方人员的自身安全,不允许用警察自身去交换人质,谈判人员不提出交换人质的建议。近几年来,内地警方在一些人质事件处置的中,警察常常挺身而出,不惜以牺牲自己生命来保护人质安全,采取用以警察交换人质的处置方法,如 2010 年 7月 25 日晚,伊春市金山屯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居民常荣拨打的 110 报警称,被公安机关通缉的刘某闯入在金山屯区团结街居住的她弟弟常义家中,正在对常义实施报复。接报后,金山屯公安分局局长车明新立即启动紧急处置预案,带领民警赶赴现场。
正在值班的刑警大队侦查员周城和治安巡警大队副大队长孙晓波率先赶到现场。常义的妻子孙某向民警反映常义被刘某劫持在自家家中。不久,刘某持手枪逼着常义打开房门往外走。站在前面的民警周城当即示意,让常义往大门外跑。趁着刘某看见警察,注意力分散,常义跑向院外,并大声喊 “有枪”。看到常义跑出院子,刘某用枪瞄准周城和孙晓波,并对二人叫喊,“你俩把他整跑了,你俩跟我进屋,要不进来我就把屋里的两个人质都杀了。”民警孙晓波说, “别激动,我们跟你进去,把屋里的人质换出来。”刘某用枪逼着两名民警慢慢退进屋里。
进屋后,借着微光,两名民警看见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左手捂在胸前按着一个长约 30 公分的布包,嘴里还咬着一条蓝色的绳子,绳子的另一端连在包内,腰间系着一枚手榴弹,手榴弹旁边还有一把弹簧刀。民警发现屋内并没有刘某所说的 “人质”。刘某威逼民警周城坐在沙发上,从身后解下 1 枚手榴弹,强迫周城把手榴弹绑在身上。刘某要求: “让常义和常荣马上来。”孙晓波用手机给分局领导打电话说明了两人的处境和刘某的要求。此时,刘某又强迫孙晓波将左手用绳子绑上,将绳子的另一端绑在周城的右手上,并让周城把连在一起的绳子绑在周城腹部手榴弹的拉环上。车明新多次与刘某通话劝其放下武器。刘某不但不听劝阻还对着电话大骂,并要求现在就见到常荣姐弟。
刘某情绪已经无法控制,称要是见不到人就把周城和孙晓波杀掉。情况紧急,车明新命令刑警大队长叶岩带领民警执行第三套方案,秘密接近现场。屋内,刘某称要将周城先杀掉。接着他开始倒计时数 3 秒、2 秒……听到刘某的威胁,已经潜入现场的大队长叶岩和民警果断开枪射击,将刘某击毙,并将周城和孙晓波成功救出。此案处置结果人质获救,但是,民警孙晓波负伤。这样的处置无异于以民警的生命为代价换取人质的安全解救。从以人为本关爱民警和保护民警生命的角度来看,我们不应提倡这种以警察的生命为代价换取人质的解救方法。在处置劫持人质事件过程中,警方都应把人质、现场群众和警察自身的安全放在首位,力争通过优化策略、强化战术,在保证民警安全的前提下,救出人质。
( 三) 加强统一指挥,指挥员与谈判员应分工明确。
香港警方在处置人质事件中强调,要建立以现场指挥官为核心的指挥体系,对处置现场有程式化的规定,指挥员和警员任务明确。在人质事件处置中强调指挥员与谈判员各司其职。目前,内地有些地区警方在处置劫持人质事件中由现场的所长、队长甚至局领导负责直接介入谈判活动或谈判员兼攻击手的情况相当普遍,虽然,从处置效果来看,有的达到和平解决的结果,有的为武力处置创造条件。但是,在劫持人质事件的处置中存在着指挥员边谈判边指挥,容易导致指挥失误或贻误战机; 谈判员兼攻击手在执行武力攻击时由于谈判员的体能、技能不过硬,不能一招制敌,在处置过程中容易导致人质、警察不必要的伤亡。如 2008 年 11 日 21 时许,犯罪嫌疑人余某 ( 男,34 岁,四川人) 到建水县北正街罗永付家索要欠款,正在外出的罗永付获悉后让亲戚罗林到家中查看。罗林到达罗永付家后,发现大门紧闭,从窗外看见余某手持一把匕首架在罗永付儿子罗忠道的脖子上,余某情绪激动,罗林等人发现情形不对,立即向建水县公安局报案。接报后,建水县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建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黄保奇与民警一起赶到现场,在北正街购物中心旁,黄保奇看见,一个脸色白净的年轻人手持一把匕首,架在一个小孩的身上,“都让开,都让开! 不然我就把小孩子杀掉! ”黄保奇听出凶手操着一口四川方言, “不要伤害人质,有什么话好说! ”看到公安民警出现,惊恐的凶手使劲地勒住孩子的脖子,孩子的脸色顿时开始发青。年轻的四川男子疯狂地向民警大吼着,叫他们离开,说他 “到北门环岛就放人”。凶手一边与民警讲着条件,一边挟持孩子向北门方向走。“请你冷静,千万不要伤害孩子,事情总有解决的办法! ”黄保奇一边靠近歹徒一边不断地劝说,让他放开人质,争取宽大处理。但凶手一边挥舞手中的匕首一边后退,拒绝就范。此时,县政法委副书记邹志军、建水县公安局副局长童金录路过此地,发现有歹徒绑架人质,便立即挺身上前,加入到抓捕歹徒的行列中。 “放下刀,放开人质! ”
几人将歹徒团团围住,抓捕人员距离犯罪嫌疑人越来越近,建水县公安局副局长童金录距离犯罪嫌疑人只有 2 米了。他冲上前去,猛抢歹徒手中的匕首。由于周围太暗,灯光不明,一时无法看清,童金录只夺下歹徒左手所持的刀鞘。见有人上前,歹徒迅速转身,持刀向童金录猛刺,童金录被刺中腹部受伤。黄保奇见此情况,迅速冲上去按住挥舞着匕首的歹徒,黑暗中,歹徒紧握匕首不停地挣扎,激烈的搏斗中,县政法委副书记邹志军被刀刺伤了腿,倒在地上。为了确保被劫持人质的安全,黄保奇死死按住歹徒,被劫持的孩子乘机挣脱歹徒逃离,最终安全获救。面对死死抱住自己不松手的黄保奇,丧心病狂的歹徒用匕首向他狠狠刺去,鲜血喷涌而出。见黄保奇已身负重伤,歹徒拖着仍抓住他衣服的黄保奇起身逃跑。拖了 10 多米远后,黄保奇倒在血泊之中。这时,前来增援的民警已经赶到,他们将歹徒按翻在地,迅速制服。
本案中,建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黄保奇在解救人质过程中,既担任谈判员、又担任攻击手,在行动的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刺中数刀,不幸牺牲,虽然人质被解救,但我们付出沉重的代价。本案中反映出我们在人质事件处置活动诸多问题: 现场指挥混乱、没有对现场进行有效封锁控制、特别是担任谈判员及攻击手是导致警察伤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内地警方在人质事件处置中为妥善处置人质事件应增强统一指挥,明确分工,明确指挥员、谈判员职责,防止出现指挥、战术上的失误,避免或减少伤亡代价。
( 四) 加强专业谈判队伍的建设。
目前,内地警方除北京、上海、广东等少数地区有专业的谈判队伍,其他地区警方还没有专门用于发生对峙后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谈判的专业化队伍,多数处置胁持人质事件的谈判均由到达现场的警员甚至领导负责,谈判者多凭经验出发、临场发挥,专业性不强,很难妥善处置劫持人质事件。因此建立专业的谈判队伍势在必行。
建议在大中城市、地级警方根据需要建立适当规模的兼职谈判队伍。
[1] 郝宏奎。 反劫持谈判与战术 [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2] 香港警务处。 香港警方谈判人员讲义[3] 彭伟,张培杰。 南京警方在处置 “8. 30”劫持人质事件引发 的 思 考 [J]。 湖 北 警 官 学 院 学 报,201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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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原保险业务市场发育较快,但缺乏相匹配的转移风险的再保险市场。我国现在的情况是,保险公司应该分保(即再保险)的业务分不出去,不应该自留的不得不自留,某些业务因得不到分保支持而无法提供服务,导致外币业务过份依赖国外再保险市场。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的挑战及对策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 要:面对加入WTO给我国保险业带来的巨大挑战,如何趋利避害,促进民族保险业质的飞跃,是一个重要课题:应做好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完善保险法规,强化市场监管;培育民族保险业的“航空母舰”;加强保险人才的培养;积极应对电子商务潮流。
关键词:WTO 保险业
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的挑战及对策
世纪之交,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谈判进程将逐步加快。对保险业而言,加入WTO就意味着我国保险业要逐步对外全面开放,要与国际保险市场全面接轨。从长远看,外资保险公司带来的先进的保险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不仅有利于深化我国保险体制改革,加快保险业结构调整和经营机制转换的步伐,而且有利于完善和发展我国保险市场体系,丰富我国的保险品种供给。但从短期看,面对着国际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无论从哪方面说,都会给我国保险业带来巨大的挑战。
众所周知,与国外几百年的保险发展历史相比较,我国的保险业还十分幼稚,“尚处于一个拓荒时期”,保险业的真正发展也就是改革开放至今的20年的时间。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截至1998年底,我国的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75%,居世界第55位,保险密度(人均保费)为12美元,居世界第60位;就单个保险企业而言,我国现有的13家民族保险公司中,保费收入最高的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1998年其保费收入为530亿元人民币,最低的公司年保费收入还不过亿元。这充分说明我国当前保险业的整体水平、保险企业的整体实力尚无法与国外保险公司相抗衡。具体而言,加入WTO,我国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在:
(一)现有的保险市场格局将被打破。
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抢滩登陆,中国保险市场主体的竞争将具有国际性,中国原有的市场主体格局自然会被打破。目前全球大约有300多家保险公司制订了开发中国保险市场的计划。符合进入条件的外国保险机构将以分公司或合资形式进入,进入的主体可能有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顾问公司等。随着保险市场的扩容,尽管新兴的内资保险公司业务规模会逐步扩大,但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也会逐步提高,因而国内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会在一段时期内持续下降。
(二)现有的保险市场业务结构面临挑战。
保险市场业务结构由直接保险业务(即原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构成。我国原保险业务市场发育较快,但缺乏相匹配的转移风险的再保险市场。我国现在的情况是,保险公司应该分保(即再保险)的业务分不出去,不应该自留的不得不自留,某些业务因得不到分保支持而无法提供服务,导致外币业务过份依赖国外再保险市场。
就中介业务而言,个人代理业务异军突起,但由于专业化经营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尚未出现,中介业务结构单一化,从而导致整个保险市场的业务结构难以丰满,对不规范的市场行为也未起到应有的制约作用。因此,加入WTO后,境内再保险业务容量将面临考验;再保险和原保险未协调发展的状况一时难以改变;中介业务市场的结构性缺陷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民族保险业中介市场的发育和拓展,影响保险资源的深度开发和优化配置,影响保险业的经营效率,从而弱化我国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三)保险市场监管面临压力。
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且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监管体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199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但由于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或虽已出台但又不完备,因而从总46体上来说,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不健全,监管手段和监管水平相当落后。与此相适应,目前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仍执行1992年制定的《上海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暂行条例》,但事易时移,当今上海乃至全国的保险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的局限性显而易见;且有些条文与《保险法》不相协调,造成对内外资保险公司监管法规的不统一。可以说,对国外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审批、监管,目前基本上无法可依。
(四)保险人才的流失将趋于频繁。
从已经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来看,除少数专业人员如核保、精算等人员外,一般都采取人才本土化策略。近几年来,急欲叩开中国保险大门的国外保险公司采取在高校设立奖学金等多种形式为我国培养专业人才,这一方面有利于培育中国的市场,另一方面也是为其在中国的开业作铺垫。而在外资保险公司面前,内资保险公司因体制和机制等原因对一些年轻的专业人才失去了吸引力。从整个保险市场来看,专业人才的流动属于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市场的培育不无益处,但客观上会对本来就人才不足的内资保险公司造成影响。
(五)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保险业的挑战。
目前电子商务在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极为迅速。电子商务的广泛普及,不仅有利于推动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进程,而且也给作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业带来强大的冲击,使传统的保险服务方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保险电子化已成为各家保险公司关注的热点。据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预测,今后10年内商业保险交易的31%和个人险种的37%将通过全球互联网进行。由此可以看出,网上保险的市场是非常巨大的。目前世界各国的大保险公司都在采取各种积极措施,来顺应这种世界性的电子商务潮流,拓展各自的电子商务,以求在不久的将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这一切都给我国传统的保险业提出了严峻挑战。
(一)做好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长远规划。
为了推动我国民族保险业的长足发展,使之以更新的姿态积极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就必须明确目标,统筹安排,制定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长远规划,以促使我国保险业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健康发展。所谓“有目标”,就是从战略的角度来考虑和制定旨在推动保险业发展的短期、中期和长期规划。在短期内应实施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中期应加快培育保险市场主体,逐步建立一个市场主体多元化、地区分布合理、以民族保险业为主导的具有局部开放性的保险市场体系,并规划出适应我国国情的保险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与基本框架;在长期应坚持对外全面开放政策,既积极与国际惯例接轨,又鼓励民族保险业走出国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促使保险业向纵深发展。
所谓“有计划”,就是要搞好保险市场主体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逐步批设少量高起点、规范化的中外保险公司,宁缺勿滥,以避免各类形形色色的保险机构争相成立,一哄而上,形成大起大落、畸形发展的不良局面,从而造成保险资源的巨大浪费。
所谓“有步骤”,就是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目前状况及今后走势,对外开放应采取由点到面,逐步推进的稳妥方式,分别进行时间上的分段开放和空间上的分批开放的具体安排。
(二)完善保险法规,强化市场监管。
法制建设是保证保险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当前应加快制定完善的且与《保险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业务规章,建立偿付能力、业务经营、市场准入、中介组织、从业资格、风险管理、人才培养、绩效考核的评价指标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法规体系,严格界定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界限,规范保险经营行为,坚决取缔违法违规经营,清理整顿保险市场秩序。要增设保险监管机构,延伸保险监管的触角,扩大保险监管网络的覆盖面,及时了解各保险主体的市场动向。要建立保险信用评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电子信息监管网络,快速收集和高效处理保险机构的各类经营数据,准确把握各保险主体的资产规模、业务结构、费用支出、赔偿给付等情况,做到监管的全程化、动态化、持续化。
(三)培育民族保险业的“航空母舰”。
实践证明,在竞争日益国际化的保险市场上,我国保险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培育一批具有雄厚实力和国际知名度的民族保险业的大公司、大集团。因此,国内保险公司必须转变经营观念,树立效益成本的经营思想,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式经营,苦练内功,提高风险管理及技术处理水准,并以提供高质量的保险服务为手段,使自身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国家有关部门应借鉴日本的做法,重点选择几家条件好的保险公司进行扶持,在资源的配置上实行倾斜政策,以集中有限资金和技术,加大投资力度,提高民族保险业的大公司、大集团的保险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占有率,增强其综合实力,发挥其在壮大民族保险业、与外国保险公司抗衡方面的主导作用。
(四)加强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
现代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最终体现在人才的竞争上。中国保险业应加强自身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大力挖掘和培养一大批懂保险知识、电脑技术等方面知识的高素质、高技术、高水准的综合型保险专业人才,以期在激烈的国际保险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民族保险业的竞争力。
(五)积极应对电子商务潮流。
面对信息化和金融全球化的浪潮,我国保险业应积极准备,精心策划,利用互联网进行保险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以及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活动,并通过电子商务加强与国内外保险公司的业务往来和经验交流。为此,我们既要充分认识到网上保险这一新的发展趋势,积极应对电子商务潮流的到来,同时又要注意到电子商务尚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网络犯罪等,因此对待电子商务保险要量力而行,谨慎从事,不可盲从,以切实维护保险交易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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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邮政金融业务的迅猛发展,邮政代理保险业务也得到快速提升.然而,在邮政储蓄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违规操作现象,如 “存款变保险”等,从而产生一些负面报道,给邮政形象带来了不利影响.为切实防范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风险,维护邮政企业声誉,必须强化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风险管理.
要明确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准入、宣传、销售和投诉处理等各个业务环节中,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分工,建立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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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37年七七事变国民政府发表《告全体将士书》至1945年日本宣布投降结束,历时八年,被称为八年抗战、或简称抗战;另一说法抗战的时间应从1931年9月18日九一八事变开始算起,至1945年结束,共十四年抗战。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中华民族历史上最伟大的卫国战争,是中国人民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正义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近代以来抗击外敌入侵第一次取得完全胜利的民族解放战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香港在全国抗战中的地位作用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中国共产党是现代中国各党派中,对于香港在革命、建设和国家全局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认识得最早、最深刻,也实践得最早、最成功。这种认识和实践,形成于土地革命时期,成熟于抗日战争时期。今年是国际反法西斯战争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 周年,我们讨论中国共产党对香港特殊地位作用的认识与实践,很有意义,也是一种特别的纪念方式。本文以抗日战争为主线,对香港在全国抗战中的地位作用,做个简短的回顾和梳理。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 1937 年"七七事变"全面抗战开始,到1941 年 12 月日军占领香港以前;第二阶段,从日军占领香港,到 1945 年 8 月中旬日本宣布投降;第三阶段,从抗战胜利,到1946 年 6 月内战全面爆发以前,史称"战后初期".
第一阶段,抗战初期,1937 年 7 月到 1941 年 12 月香港沦陷前。1937 年 10 月初,毛泽东在延安与廖承志彻夜长谈,他说:"中国抗日面临生死存亡关键时刻,抗战的物资极为缺少,急需发动海外的华侨捐献物资,支援抗战,这也是在香港设立八路军、新四军办事处的意义所在。"按照毛泽东谈话精神,廖承志明确了,中央要他利用香港的特殊条件完成三大任务:一是向海外宣传中国共产党和八路军、新四军的抗日主张和政策;二是把海外华侨及各国朋友提供的支援物资送到各抗日根据地;三是搜集国际最新动态情况供中共中央领导人参考。经周恩来秘密来港商英国大使同意,廖承志为主任的八路军香港办事处 1938 年 1 月在港成立,公开名称是"粤华公司",位于现在的皇后大道中 18 号新世界大厦。后来宋庆龄为主席的"保卫中国同盟"(简称"保盟")也在这里。
在香港一次内部会上,廖承志讲了一段话,反映了中共对香港特殊性的认识,堪称"入骨入肉".
他指出,"香港为远东航运的中转站,地理位置极其重要,被誉为'东方明珠';也是我国通往东南亚、亚非和西方世界的窗口,既可作为桥头堡、气象台,又是抗日的前哨据点。因此,中央决定利用香港的有利条件,广泛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抗日主张,争取国际友好人士、广大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支援抗日".正因有此深刻认识,八路军办事处的工作非常出色,充分利用香港的特殊性,很好地完成了中央明确的三大任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香港成为抗战最重要的海外文宣重镇。随着上海、南京、武汉、长沙先后沦陷,大批抗日进步人士陆续来到香港,包括国民政府、军界抗日领袖、文化名人。"皖南事变"后,中共中央有意将一批进步文化人转移到香港。八路军香港办事处做了大量团结、引导的工作,帮助他们办刊物、发表文章或谈话,安排演出、展陈或出版作品等,还创办《华商报》宣传中共抗日主张。
香港一时成了群英荟萃、名扬海内外的抗日文宣大营。仅看当时旅居香港的政军界和文化人士名单,就可观其阵容、声势和影响。主要有:颜惠庆(原北洋政府外交总长)、宋庆龄、何香凝、柳亚子、翁照垣、张贞、方振武、甘介候、郑洪年、陈友仁、胡文虎、许崇智、陈济棠、邹韬奋、茅盾、夏衍、范长江、高士其、张友渔、黎澍、梁漱溟、萨空了、胡风、萧红、端木蕻良、陈寅恪、王莹、刘清扬、沈志远、韩幽桐、章伯钧、恽逸群、彭泽民、胡绳、于毅夫、张铁生、张明养、羊枣、千家驹、戈宝权、胡仲持、吴全衡、吴在东、沙千里、华嘉、梁若尘、赵树泰、李枫、叶方、戴英浪、叶赖士、黄药眠、骆宾基、廖沫沙、金仲华、司徒慧敏、杨刚、徐伯昕、胡耐秋、周钢鸣、叶以群、袁水拍、蔡楚生、凤子、胡蝶、于伶、蓝马、丁聪、叶浅予、沙蒙、金山、章泯、许幸之、郁风、盛家伦、特伟、谢和赓、胡考、成庆生、俞颂华、邓文田、邓文钊、李伯球等,以及陈策(国民政府驻港代表)、余汉谋、马俊超、刘璟和、吴铁成、邓友德、陈训畲、黄慕兰等,以及廖承志、刘少文、连贯、乔冠华、张文彬、尹林平、梁广、杨康华等。
二是,香港成为敌后抗日战场争取国际援助的主渠道。香港是抗战初期中国抗战事业联系海外的唯一通道,中国共产党为艰苦卓绝的敌后抗日战场争取国际援助,主要通过香港。而其他国际援助物资,包括苏联的援助都是支持国民党的抗日正面战场。各种史料证明,八路军香港办事处通过桂林办事处等渠道,将香港募集的国际援助都辗转到了延安,有力地支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抗日武装力量和敌后抗日根据地。
当时英国对日本侵华战争和中国抗战的态度非常暧昧,对在香港的抗日活动采取两面政策,一方面同意八路军、新四军在港设立办事处,港督还参加了"保盟"发起的"一碗粥"募捐运动;另一方面又限制八路军办事处在香港进行的抗日活动,并一度查封了办事处。1939 年 3 月 11 日清晨,港英侦探突然包围了"粤华公司",逮捕了连贯等五人,还诡称他们不知道"粤华公司"是八路军香港办事处。经周恩来在重庆与卡尔逊将军反复交涉,港英当局才将连贯等人释放。
这个时期香港抗日活动的重要背景,就是国民党从正面战场撤退以后,整个华南地区也同华北、华东一样,成了敌后战场,而在华南坚持敌后抗战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武装力量,即包括曾生将军为司令员的东江纵队在内的华南抗日纵队。华南抗日纵队在敌后抗日斗争的地位和作用,从两个历史文献可见一斑:一是朱德在中共七大做的军事报告,把华南抗日纵队与八路军和新四军并提,因为他们是华南抗战唯一的武装力量;二是日本投降后,朱德发给冈村宁次的电报,要求冈村指定在广东的代表到华南抗日纵队东莞地区接受曾生将军的命令。值得注意的是,抗战初期即香港沦陷以前,作为中国人民在华南坚持抗战的武装力量之一,东江纵队的抗战活动从不涉足、也不借道香港。
第二阶段,香港沦陷即所谓日据时期,1941年 12 月到 1945 年 8 月。在这三年零八个月中,唯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武装,在香港坚持抗战。主要是一直在华南坚持抗战的东江纵队,组建了港九独立大队,毅然跨过罗湖河,进入香港,与日本占领军殊死抵抗,直到日本投降。这期间,国民党军队早就撤出华南。日军 1945 年 12 月 8日渡过深圳河,侵入香港时,国民政府也没有出兵香港的打算。英国守军只抵抗了 18 天,12 月25 日下午,港督就举着白旗,乘船从港岛到对面位于九龙的半岛酒店(当时日军总部),投降了。
史料披露,港督投降是请示了英国首相同意的。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东江纵队港九独立大队,深入香港的日军占领区,在香港同胞支持、配合、帮助下同日寇浴血奋战,深受香港各界和市民拥戴欢迎,英雄事迹可歌可泣。这里只讲两件事:
一是秘密大营救。这是中国抗战史上绝无仅有的大城市沦陷中的突围壮举。抗战以来,平津、上海、南京、武汉、长沙、广州先后沦陷或失守,都没有相应的"突围"或营救。有研究认为,香港秘密大营救是中华民族反抗日军侵略的一种独特的手段、特殊的表现形式,是中国抗战史上重要的、瑰丽的篇章。中共无疑在其中起了决定性作用,主要靠两支精干或隐蔽的队伍:一支是中共在土地革命时期建立的以香港为总站的华南秘密交通线;一支是全面抗战以来就活跃在华南、坚持敌后抗战的东江纵队。另外,此次香港营救形式多样,无论武装突围、抢救、营救,还是自行撤离,都是当时在港华人整体的对日不合作行动,被营救人士,除了上述抗战以来陆续聚居香港的国共两党政军要员、进步文化人士和英美将士及其眷属等近千人外,还有数十万"难民".抗战史研究证实,无论国民党人还是共产党人,都没有在这件事中互相拆台和制造障碍,而是彼此配合、高度默契、相互支援。就是协助偷渡的"烂仔"、帮会(如杜月笙帮会)、"水客"和"山大王"(土匪),也不同程度地参与或协助了营救。国难当头、国人蒙难,在港或不在港的中国人表现出空前团结,体现了伟大的民族精神。
二是为盟军提供情报。美英两个军界知名人士,美国飞虎队队长陈纳德将军和英军服务团团长赖特上校,都曾对东江纵队及其所属港九大队提供的情报,给予高度评价。战后,英国政府也因此给予时任东江纵队港九独立大队国际联络组负责人、英文翻译的黄作梅较高礼遇,邀请他参加了伦敦胜利大游行。经毛泽东批准,黄作梅接受了英皇帝国勋章。
此外,早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即日本偷袭珍珠港之前,周恩来就指示廖承志和乔冠华,跟英军总司令进行过秘密谈判。从现在已公开的资料看,那次谈判的内容就是中共愿意跟英军合作,共同抗击可能入侵香港的日军。英国人不接受中共的建议。据分析,英国当时有两个考虑:第一,不相信中共的判断,认为日本不会打美英;第二,碍于与国民党的关系,不敢和共产党走得太近。
香港失去了一次中英合作共同抗日的机会。
第三阶段,抗战胜利后到内战爆发前,也叫战后初期。战胜国各方对香港地位的态度都有变化。国民政府要求英国归还香港,遭英拒绝。美国先是支持中国收回香港,麦克阿瑟将军命令,北纬 36 度以上地区包括香港,由中国战区长官受降,后又转为支持英国拒还香港,将香港划出中国战区。这里主要谈谈中国共产党处理香港问题的变化。日本宣布投降不久,毛泽东在延安干部会上,提出了"针锋相对、寸土必争"八字方针。
朱德电令华南抗日纵队包括东江纵队,就地受降。
周恩来电令中共广东区委,港九、汕头、广州等大城市不要勉强去打,但可能取得武装时必须取之。东江纵队及其所属港九独立大队火速行动,到了 1945 年 8 月底,已控制了占香港 90% 以上面积的新界全境和九龙大部分地区,还解放了邻近香港的沙头角、深圳等地。当时,蒋介石派来受降的张发奎的部队还在广西;英国派来受降的夏悫将军也还在菲律宾,英军紧急从缅甸调派了300 名官兵乘一舰在九龙登陆,兵力不足接管香港,其主力远在欧洲。
然而,情况很快发生了变化,就是蒋介石准备发动内战,对中共在敌后抗日战场建立的华北、华东、华南根据地全面进攻。他又不得不三邀毛泽东赴重庆谈判,实际上是为他调动兵力赢得时间,因为国民党军队主力基本上在大西南。史料披露,蒋介石提出收回香港的要求,终因有求于美英支援其打内战而放弃了。英军也不理会蒋所谓"授权"而于 9 月 16 日在香港受降,那时已在临近香港的宝安集结的"国军",根本没有收复香港的意图,而是紧密部署围剿中共在华南的武装力量。
面对严峻形势,毛泽东做了一个重要决定,就是实施"黑了南方有北方"战略。这是他在土地革命时期写的《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提出的。
就在 1945 年 8 月 23 日政治局会议决定毛泽东、周恩来和王若飞赴重庆谈判的前一天晚上,中央决定,让出华南地区包括香港。随后在重庆谈判协议中,将广东包括香港,列为我军让出的第一批地区之一。
与此同时,对香港整体战略,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做出了重大决策:现在不提出立即归还的要求。1946 年 12 月,毛泽东在延安会见三位西方记者,回答中国共产党对香港态度的提问时,讲了一段话,有三层意思:一是"我们现在不提出立即归还的要求"; 二是"中国那么大,许多地方都没有管理好,先急于要这块小地方干吗?"三是"将来可按协商办法解决".这是我们所看到的、最早的关于中共暂不收回香港这一重大战略决策的正式表述。同时做出两个重要部署:一是港九独立大队撤出香港,让英国继续统治;二是向英方争取中国共产党在香港的合法地位,主要是同意总部在陕甘宁边区的新华社在香港设立分社(现在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公室的前身)。
当时英军要求与中共代表谈判,请港九独立大队推迟撤出香港。关于中共与港英这次秘密谈判的史料,正陆续披露。有一点比较肯定,就是中共广东区委,根据中共中央指示,派代表与港英当局进行了谈判,时间在1945年9月和10月间。
从 1945 年 10 月 9 日广东区委电报中共中央,汇报谈判的初步结果看,这次秘密谈判是有积极成果的:一是英方允许中共人员在港九有居住、来往、从业的自由,指定医院安置港九大队 300 名伤病人员,并负责医药、膳食。二是同意港九大队组织四个区域的民众自卫武装,英方负责枪械、给养、管理。三是港九大队答应英方要求,同意在新界外围推迟撤离 3 至 4 个月,英方提供经费,并同意港九独立大队武装船只在指定海面活动,但陆上据点尚未答应。四是英方应允救济新界居民,由港九大队协助。五是英方同意港九大队在香港设办事处,我方要求英方协助建立秘密电台。六是英军九龙最高军事负责人菲士廷将军,提出会见曾生将军等东江纵队负责人。后因职务变动,曾生未见菲士廷,但经中央批准,港九独立大队由原定 1945 年 9 月28 日撤出香港,推迟了 5 个月。港英同意东江纵队在九龙弥敦道 172 号设立驻港办事处。
新中国奠定基础对新华社香港分社这个在建国后长期使用新闻机构名称的中国政府代表机构,战后初期在香港成立的过程初步研究,发现当时英方对给中共在港合法地位,是有顾虑的。他们最初的回复是,新华社可在香港设立分社,但须有重庆的中国中央政府出具的证明。这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当时内战已全面爆发,重庆是不会出此证明的。
后来,英国改变了立场,马上通过港督的代表联系中共驻港代表,表示只要有陕甘宁边区政府的证明就可以成立分社,这样便取得了突破。当时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是林伯渠,新华社延安总社社长是廖承志,他们具函港督,证明乔冠华是获新华社总社的授权在香港成立分社的。新华社香港分社于 1947 年 5 月发出了第一份新闻稿。时值解放战争后期,在建立新中国的历史进程中,新华社香港分社充分利用香港的特殊地位,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主要参加了以下重要活动:
一是,创办设在香港屯门的达德书院。从1946 年 10 月成立到 1949 年 2 月被港英关闭,书院前后运作了两年多,培养了大批建立新中国急需的统战干部。达德书院是中国共产党利用港英在中国内战背景下,对国共采取两面政策,如多次拒绝国民政府提出的驱逐中共党员和左翼民主人士的要求等,在香港与民主党派合作建立的一所新型民主大学。书院由周恩来、董必武指导创办,以自由研究精神为办学宗旨,以广义爱国、和平民主、科学进步、人本自由、集体互助为教育方针。何香凝、郭沫若、乔冠华、茅盾、曹禺、邓初民,侯外卢、沈志远、千家驹、许涤新、黄药眠、胡绳、钟敬文、翦伯赞等知名学者,都曾在书院任教。书院校舍原是抗日名将蔡廷锴的泷江别墅。2004 年 3 月,香港特区政府将达德书院列为法定古迹,也是目前香港唯一与共产党活动有关的文物保护单位。
二是,作为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主体的八大民主党派,是在香港宣布愿与中国共产党合作、推翻国民党反动政权、召开新政协、建立新中国的。由于国民党反动政权在国统区加紧迫害民主党派和进步人士,到 1947 年年底,除了"民建"和九三学社的中央仍留在内地坚持地下斗争外,"民革""民盟""民进""农工党""致公党""台盟"等主要民主党派的中央和主要领导人,已聚集香港。1948 年 4 月 30 日,中共中央发出"五一口号",提出召开新政协、建立新中国。5 月 1 日毛泽东致函在香港的"民革"主席李济深、"民盟"中央沈钧儒,就新政协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党派等征求他们的意见,并提议三党发表联合声明以为号召。新华社香港分社、华商报等中共在港公开机构,积极开展统战工作,成效显着,主要民主党派政党都以发表声明或谈话作出上述宣布。此时的香港,成了全国"新政协运动"的中心。
三是,组织"秘密北上".按照周恩来的部署,新华社香港分社、华商报等工作人员,以文化机构负责人或文化人的身份联络、带队,避开港英和国民党特务的监视、跟踪,安排上述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秘密北上,参加新政协。
从 1948 年 8 月到 1949 年 9 月,秘密北上 20 多批、1000 多名人士,其中 350 多名是民主人士。先头几批到了东北,以后几批到了天津、西柏坡,最后在北平汇合。秘密北上人士中有 119 人出席了奠基建国大业的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接近全体政协代表的 20%.
这期间还有件事值得一提。1948 年 12 月,解放战争三大战役结束,港英当局非常紧张,整个西方和香港的政商界也弥漫了恐慌情绪,担心解放军过了长江、打到广东就会解放香港。这时候香港《文汇报》和《大公报》发表了两篇着名的社论。1949年2月9日,《文汇报》社论《新中国与香港》指出:中国正在进行轰轰烈烈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迄目前为止,没有一言一动牵涉到香港,或在理论上将香港如四大家族一样,列为清算对象,可见假想中的安全威胁决不来自中国人民的胜利。2月17日,《大公报》社论《乐观香港前途》说:"事实上,香港的地位并无什么危险,它的前途不如一些人所想象那么悲观。第一,中英关系一向不错";"第二,中国新政权并无盲目排外的征象"."展望未来,香港应该与中国大陆建立良好的联系,尽量发挥其物资集散交通衔接作用,使香港得到真正合理的繁荣".
这两篇社论的根据,就是 1949 年 1 月 19 日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由周恩来起草、毛泽东修改的《关于外交工作的指示》。按照这个指示,香港问题是帝国主义在华的"特权"之一,必须取消,但又属于"解决时机尚未成熟者",因此,"不可急于去解决".
我们认真地回顾这段历史,是想探讨这样一个问题:中国共产党对香港为什么实行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方针政策,它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什么?答案就是:香港在中国革命的全局中,具有内地任何地方或城市都没有的特点或优势。无论是抗战期间的正面战场、敌后根据地,还是解放战争时期的国统区、解放区,都不能、也无法替代香港在革命全局中的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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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艺术”在时间上指的是今天的艺术,在内涵上也主要指具有现代精神和具备现代语言的艺术。之所以现在的展览普遍用“当代艺术”的提法,是因为用“现代艺术”的名词容易与已有过的“现代派艺术”混淆,同时,“当代艺术”所体现的不仅有“现代性”,还有艺术家基于今日社会生活感受的“当代性”,艺术家置身的是今天的文化环境,面对的是今天的现实,他们的作品就必然反映出今天的时代特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香港创意文化中的当代社区艺术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香港的创意文化状况与中国大陆存在很多不同,荷李活大道创意街区和伙炭当代艺术工作室是香港创意文化重要的发生场所。在这两个不同的艺术社群中,各自有着不同的条件和发展方式。作为人类的核心活动,创意是令我们能够创造新的、革新的、有价值的无形资产。需要正视艺术创作与商业追求最大化利益规则之间的关系,以及政策导向,与公民普遍享有的文化权利。
1.1背景
香港的大气候是全球创意文化经济的崛起。这股风潮与全球化有直接的关系,因为信息革新令经济结构出现变化。
除了经济、科技、军事实力等“硬实力”,创造力作为社会文化当中的一项“软实力”,是一个城市能否在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的重要因素,也成为综合实力竞争的重要因素。
创造力的发展不仅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而且还会极大地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形成,促进城市的稳定与发展(周建渝,2009,9)。当代全球城市竞争是基于文化的一种博弈。在一定的硬件基础上,“软实力”成为竞争的主要“筹码”,具有竞争力的城市将是文化的城市,具有文化原创力的城市(郭恩慈,2011,4)。
「随着社会发展、经济转型,香港工业北移,创意产业越发受到重视。于零九年的施政报告中,行政长官宣布六大产业为香港经济支柱,创意产业为其中一项。政府成立“创意香港办公室”,推动香港创意产业发展」(唐忠信,2006,5)。
笔者通过对伙炭当代艺术文化工作室与荷李活大道创意街区的研究,分析艺术与创意产业之间的关系如何?创意文化产业与文化政策的关系如何?以及创意文化产业与商业的关系如何?它们之间如何相互影响?
1.2 研究意义
文化创意产业对该座城市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创意文化发展的角度来说,当前,香港的创意文化状况与中国大陆存在很多不同,荷李活大道创意街区和伙炭当代艺术工作室是香港创意文化重要的发生场所。通过政府文化政策与商业活动对这两者的影响,分析两者的状况和性质,可以帮助我们对艺术的发展与社会文化发展问题进行反思。
2.1文化
「文化对人类社会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文明的基石,文化创造核心价值观、凝聚民族精神、促进科学发展、满足精神需求等等」(陈其泰,2011,2)。
美国人类学家 L?怀特(L?White)说过:“每个人都降生于先于他而存在的文化环境中,当他来到世界,文化就统治了他,伴随他的成长,文化赋予他语言、习俗、信仰、工具等等”(陈其泰,2011,4)。总之,是文化向他提供作为人类的行为方式和内容。
2.2文化与经济的关系
「文化和经济是人类社会的两大子系统,有各自内在的独立性、运动发展机制和规律,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人的需求除了物质需求以外还包括精神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从原始社会每个人都是文化的生产者也是消费者」(夏学理,2011,14)。从历史来看,几个世纪以来,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规律。“一是由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在运动过程中节奏快慢不同。二是文化的增长不仅受经济的制约,而且受政治、法律、道德、社会思潮等诸多意识的影响。三是文化作为一种有生命的社会现象,是一种积累,有自己特殊的运动规律”。(夏学理,2011)
2.3香港创意文化产业
创意是人类活动的中心。也一直是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和文化理论学者的研究兴趣,特别在文化艺术方面,是人们产生创意想法和创意活动的来源(M.A. Boden, 2004)。经过多年发展,香港文化创意产业已经形成相当大的规模,「相关产业对生产总值的贡献已超出了15%,并且在经济转型中发挥着巨大的催化和推动作用,促进了整体经济向知识型经济迈进」(唐忠信,2006,)。
2.4香港创意产业之当代艺术社群
在传统观念中,艺术需要与社会保持距离,此距离是为了维持艺术的审美与批判性质。「当代艺术的创意产业乃是以两种极端的状态存在着,它既是孤立又封闭的自我完成为目的,又是以消费市场价值取向为创作价值衡量标准」(吕澎,2010,9)。
社群是串联与他者共同集合来完成共同的意识,以形成沟通的力量。因此,由沟通而达到目的,而集合意识就是关系的衍生,就是社群互动的交流共识方式(郭恩慈,2011,12)。艺术的发展渐渐走向社会与人群之中,对于人的参与或共同的意识便也形成艺术作品的要素之一。艺术的“自律性”渐渐从“自溺”式自我沉醉走向社群集合式。
3.1“伙炭艺术村”
3.1.1“伙炭”与公众
表面上,伙炭艺术创作主题与个人日常生活有关,无关宏旨,艺术家寻找适合自己的艺术语言,不受外界社会所导向,有很明显的实验色彩和很强的自律性。实际上,2004年起的公众开放计划,工作室的性质转型,趋于艺术展示空间以及艺术教育空间。以“恒发行”为例,工作室成员邓国骞表示,“对外开放工作室,使得大众有接触艺术的需求,是艺术家之于社会的责任,是艺术家应该为社会做的事。伙炭艺术村是一个很好的平台,有利于艺术走进社会,与大众产生互动”(伙炭2004,2004)。
结果分析:有利面在于,一方面,工作室成员希望有机会发表自己的作品,满足艺术家对创作交流的需求。另一方面,艺术家对社会文化需求的积极反映,让公众有机会体验艺术创作的过程,提升整个社会的福利。不利面在于,香港是个消费文化盛行的都市,观众参观工作室有消费和猎奇的心态。将自律性的艺术作品与文化消费同等对待,是不可取的。 3.1.2“伙炭”与商业
表面上,伙炭体现出较强的艺术自律性。实质上,自2004年公众开放计划之后,艺术工作室的性质转型中,包括了销售空间的转型。以“蓝莲”画廊为例,画廊的艺术家莎拉表示,“香港的本土艺术市场不发达,靠卖作品的收入很难维持画廊的运营,但是随着伙炭艺术村的声名鹊起,更多人知道了她的画廊,相信画廊运营情况会越来越好”(伙炭2004,2004)。在商业赞助方面,2006年“信和集团”有意发展对“伙炭”的艺术赞助。
结果分析:有利面,通过展示空间的过渡,销售空间是艺术家基于现实生存问题和艺术创作的现实需求的实践。另一方面,地产商的赞助计划可以扩大工作室开放计划的规模,达到艺术家无法达到的宣传规模。不利面为,艺术的自律性和商业机构随追求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存在分歧。
3.1.3“伙炭”与政策
表面上,香港政府的文化政策中包括尊重创作和表达的自由,提供更多让人参与的机会;鼓励多元均衡发展提供有利的环境及条件。政府对工作室的开放计划提供赞助。伙炭艺术家在举办展览时可向政府(香港艺术发展局、康乐文艺发展总署)申请资金和场地的支持。实质上,在政府被举报“不透明”赞助后,伙炭艺术家们则已经不再向政府申请政府的资助。直到2008年非盈利组织“Pep”使得伙炭工作室开放计划再次与政府部门合作,并得到九万元港币的政府赞助。
结果分析:一方面,因被指“不透明”而拒绝资助的香港政府部门需做好反思工作。另一方面,非盈利组织“Pep”的出现可以帮助伙炭与政府的合作找到平衡点。
3.2“荷李活大道”创意街区
3.2.1“荷李活大道”与公众
表面上,荷李活大道是一个集餐饮娱乐,商业消费于一身的旅游娱乐景点。实质上,规划者通过一系列社群教育,创意设计,导赏及互动交流活动,带领群众走进小区。Art walk活动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艺术爱好者。
结果分析:大众在导赏的过程中,认识到香港的文化创意产业,Art walk艺术活动使的全世界的艺术爱好者在商业氛围中认识到香港创意艺术社群的风貌。艺术画廊作为焦点,无庸置疑,这样的盛事对推动香港本土艺术发展有正面的作用。
3.2.2“荷李活大道”与商业
表面上,荷李活大道是商业画廊、古董店,餐饮业为主的的商业街。实际上,古董店、画廊是艺术与生意结合的行业,经营者既是专家又是商人。荷李活大道既有商业为目的,同时又是艺术的集合点。一年一度的art walk艺术盛会,将所受款项作为慈善用途。
结果分析:正如荷李活大道的商人身份的双重性,除了商业目的,荷李活大道在创业产业方面还通过非盈利为目的的活动中强调了文化产业的内容性。
3.2.3“荷李活大道”与政策
表面上,荷李活道文化旅游业为主的小区。正如Dr.Damian Cheng所言,荷李活大道是文化与旅游结合的文化街区,它本土文化和当代文化(文化艺术、景点与地方文化)。实际上,香港政府开展的一系列文化活动,例如[港文化港创意],Heritage X Arts X Design Walk以荷李活大道的特色为基点,透过一系列社群教育,创意设计,导赏及互动交流活动,带领群众走进小区。
结果分析:香港的创意艺术区的多元化发展,除了是以消费为主导的商业目的,还有兼具文化项目,是经济发展和人文发展的双关语。政府及教育机构对文化发展的“承接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伙炭”的案例中,出现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词――艺术的“自律性”。艺术创作的自律性和公民普遍享有文化权利之间的分歧,以及艺术创作的自律性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现代商业规则之间的分歧,这两大分歧是导致伙炭出现表面是实质差别的原因。在“荷李活大道”的例子中,创意文化区的文化产业的“商业”与艺术内容、如何体现人文价值之间的关系,这两个关系是形成荷李活大道表面和实质的差别的理由。
艺术文化和经济,自内在的独立性,二者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在发展文明的过程中,要考虑到文化和经济的平衡发展。因此,可以说过于自律性的艺术是文化产业的最终源头。通过与公众,商业,政策的相互影响和作用,文化的发展必须在社会发展的冲突与兼容的中稳步前行。
在理解艺术文化和创意产业发展与政府,商业,公众的内在关系之后,城市应该采取一些具体的措施。政策上要进一步完善创意文化产业发展的体制与机制。例如,英国创意产业之所以大为进步与英国政府组建的“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相关。具体来说,要组建专门机构,要制订可行且有前瞻性的“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克里斯?史密斯,2005,10)。城市要进一步拓展创意产业发展的融资管道。「创意产业并非独立性系统,它是整个文化产业或产业文化的上游,文化创意产业要代表先进性,就必须是可发展的新兴经济产业」(唐忠信,2006,32)。需要将第一产业,例如金融、保险、市场机制与创意文化产业有机结合,不仅满足城市文化塑造及公众审美的需要,更要开辟城市创意文化产业的有效营销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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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历经百年的沧桑巨变,已发展为闻名遐迩的“东方之珠”,它之所以能创造诸多“奇迹”,在于将发展教育、开发人才始终放在首位。香港教育体系在中西文化的熏陶之下,已经形成了一个独特的颇具活力的体系。
笔者曾是广东省“第五批赴港交流人员”,受聘于香港教育局语文教学支援组,在香港圣安当女书院和福建中学(小西湾)两所学校工作了一年,认为香港语文教育有许多值得内地学习、借鉴的地方,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香港中学语文教材的一大特色是“题材生活化”,教材从写作、聆听、说话及综合运用部分设计生活化情境,“让学生在熟悉的情境中学习,提升学习能力。”
建构主义学者认为,“为了促进学习者更好地理解,他们必须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自我发现的活动中;他们必须用当前已有的知识经验实践新的信息,并且在新的信息与旧的知识经验不一致的情况下,解决这些矛盾与差异。”众所周知,语文源于生活,又服务于生活。香港语文教学强调语文与现实生活的联系,选取与学生生活联系密切、学生感兴趣的素材作为教学题材,就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与动机,学习相应内容的策略与机智。香港学生从小学到中学,十几年的训练(香港学校都是小班制),练就了自然沉着、大胆得体的表达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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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我国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不断增加,成份愈益复杂,给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管造成一定的困难。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加入WTO:中国保险业面临的挑战和对策相关国际经济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关键词:WTO 保险业
加入WTO:中国保险业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1999年11月15日,历经13年的艰辛谈判,中美双方就加入WTO问题达成协议。中国保险业的开放,是中美双方谈判的焦点之一。加入WTO无疑会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分析了加入WTO给我国保险业带来的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既会产生积极影响,创造许多新的机遇,也会有许多不利影响,带来客观挑战。据中美商会提供的文件显示,作为中美WTO协议的内容之一,中国将在未来五年内取消全部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域限制。同时,未来2至3年间,中国将开放主要城市,并允许外资财产险和意外险保险公司为全国的大规模风险承保。中国同意仅基于审慎原则授予营业执照,不在数量上予以限制。中国将在5年内逐步扩展外资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至团体险、健康险和养老险。中国同意外资可在中外合资的寿险公司中拥有50%的所有权等。由于中国保险业尚处于不发达阶段,一旦全面开放,中国保险市场将可能面临着外资保险公司涌入的挑战。
挑战之一:保险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从总体上来说,国外保险公司从资金实力、产品开发技术、展业方式、业务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大大强于国内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最少具有30年以上的经营历史,递交申请前一年年末的资产总额不得少于50亿美元,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而事实上,已在中国开业的20家外国保险公司,以及目前在中国设有202个代表机构、申请等待营业执照的外国保险公司,其经营历史和资产总额条件均大大超过人民银行的这一基本要求,许多公司的经营历史都在百年以上,资产总额大都在几百亿美元,甚至几千亿美元以上。与外国几百年的保险发展历史相比较,中国的保险业仍十分幼嫩。1998年底中国的保险深度为1.57%,居世界第五十五位;保险密度为12美元,居世界第六十位。就保险公司而言,中国保费最高的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1998年其保费收入为人民币530亿元,最少的公司年保费收入不到1亿元①。
由此可见,当前中国保险业的整体水平与外国公司相比差距较大。此外,中国保险业的差距还在于缺乏一个完整的代理人、经纪人、公估行等中介机构体系。各保险公司在保险种类设计、精算水平、核保技术、经营手段、售后服务等方面也存在不足。一旦中国入关会暴露出国内保险公司在营运上与国际水平的差距,特别是管理水平、风险处理技术、科技运用水平、资金运用能力、产品创新等方面的差距。
挑战之二:民族保险业将受到一定的冲击。
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先进保险技术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外国保险公司与尚不成熟的中国保险公司同台竞争,这无疑给中国保险业带来竞争压力。在税收方面,外国保险公司享受着“三减两免”(三年减税,两年免税)的优惠条件,所得税为15%,而中资保险公司需要缴纳33%的所得税。在资金运用方面,外资保险公司的投资可涉足股票,房地产、贷款等,资金运用率普遍在85%以上,而中资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运用渠道相对来说非常狭窄,资金运用率只有10%。这样外国保险公司可以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低税收的优势,通过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保险代理佣金抢占市场,对中国保险公司构成一定的威胁,造成业务流失,市场份额下降。
此外,现已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经营区域、业务范围上受到严格限制。地域上,只能在上海、广州两地。业务上,服务的对象为外国人和三资企业不能涉及团体业务。组织形式上,从1996年以来,在华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人,只能与中方组建合资公司,不可以独资形式经营。而中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即使是区域性公司,经营地点也通常不限于一城一地,而能辐射周边地区。业务范围只分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并无销售对象的限制。由于中外保险人并不处在同一起跑线上,中国保险公司因而能分得部分保险市场。中国加入WTO后,落实国民待遇原则,这些限制都将烟消云散。可以预见,随着保险业开放程度的提高,外资保险公司对国内保险市场的冲击必然会逐步升级,并压缩民族保险业的生存空间。
挑战之三:保险监管面临改革。
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我国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不断增加,成份愈益复杂,给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管造成一定的困难。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在保险市场管理上对内资和外资的保险机构必须一视同仁,不得薄此厚彼,这不仅包括业务范围的一致,而且还包括管理法规的统一。从而要求保险监管尽快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采取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松散监管。这就给保险监管机构带来了较大的监管难度,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和标准。
挑战之四:要求现行的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作出修订并予以完善。
现行的《保险法》对合资、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并未作出细致的规定,如应如何评价其偿付能力,在华境内保留多少额度的保证金,20%法定分保比例是否适用等实际问题都应明确。此外,现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也应对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作出调整,以适应保险市场组织制度的需求。
挑战之五:资金外流面临潜在可能危险。保
险业特别是人寿保险,聚集了大量的长期资金,对资本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具有较强的金融特征。外国保险公司带来的外资数额是相当有限的,相反却可以在中国国内保险市场上通过收缴保费的形式聚集资金。依照我国目前的监管能力和水平,根本无法控制外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也无法限制其投资收益转移出境,从而影响我国宏观经济中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调控,对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一定威胁。
挑战之六:造成保险人才的流失。
由于外资保险公司有较高的收入水平,较优厚的福利待遇,较强的流动性和较为灵活的分配制度等优点,对国内优秀的保险人才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并且,为了弥补对国内市场了解不足的弱点,外资保险公司常常以较高待遇吸引当地高层管理人员。这使国内保险公司感到了人才流失的压力,其用人机制、分配机制和人才流动机制等受到了一定的冲击。
就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而言:中国的保险市场是一个发展历史很短,但具有许多有利发展条件的市场;是一个发展速度很快,但与潜在的市场需求相比,市场的有效供给规模还非常小的市场;是一个有了一定的竞争,但垄断程度还很高,竞争处于低级层次的市场;是一个有了基本的法律制度,但相关的配套制度还很不健全的市场。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既会产生积极影响,也会有一些不利因素。但总的来看,机遇要大于挑战。
因此,当前民族保险业如何把外来压力变为动力,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如何有效运用金融保险服务贸易条款,提高国内保险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制定相应的防范和竞争策略,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在开放的区域、开放的数量、组织形式、调控机制、开放的险种、税收政策、费率的执行、保险的监管等具体问题上加以考虑研究,做到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是中国保险市场加入WTO的当务之急。
对策之一: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保护民族保险业。《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发展中国家确定了一些特殊优惠待遇,允许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特点,制订发展本国保险业的政策目标。在市场准
入方面,允许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适度开放行业和市场,逐步实现保险服务自由化。我国在保险业开放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缓冲阶段,将上述政策用足用好,参照国际上不同国家保险市场开放程度不同的经验做法,分步骤对外开放,在一定时间内设置若干必要的防线。如:
———在设立资格上,要从严要求,好中选优,择优录取。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应设立较特殊的资格要求,如要求其达到一定的经营年限,要求其具有经营国际保险业务的经验,要求其具有较高数量的资产等等,切不能让某些外资保险抱着学习的态度到我国来经营。
———在对象选择上,应考虑国别原则、对等原则、资金实力、知名度、信用度及历史上与我国合作情况等因素,作出合理选择。优先引进那些资本雄厚、技术先进、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保险机构。
———在开放市场结构上,要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结构的特点和各类保险市场开放的风险系数,坚持结构性地开放国内保险市场,即以非寿险为主,向非寿险公司倾斜,相对抑制寿险公司的引进。
———在组织形式上,为了有效地转移保险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当前引进外资保险分公司已经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况下,应该加强引进中外合资形式保险公司的工作。尤其是寿险业务,要采用合资的方式,而且目前应由中方控股,在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放宽限制。
———在经营区域上,特区及沿海城市应逐步开放,另一方面,应以政策为导向,鼓励外资公司到中西部地区进行试点,把引进经营性外资保险机构的地域扩大到中西部地区,以配合我国给予中西部地区关于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
———在业务范围上,应优先引进那些保险经营技术含量高,经营管理难度大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医疗保险、农业保险、再保险和新险种等保险业务。对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严格限制其经营范围。
———在保险费率执行上,遵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或保险同业公会有关费率的统一规定,确定保险费率的最低下限。对于纯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监管管理部门应根据以往的经验确定一个统一的最低下限,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给予重罚或让其停止业务经营;对于附加保险费率,则可允许各保险企业根据自身的营业费用、投资收益、预期利润等因素自行确定,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在税收政策上,要真正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给外资、合资保险企业以优惠税率,在适当的时候取消“三减两免”的优惠政策,课以民族保险公司同样的税率。
对策之二: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尽快向国际惯例靠拢。外资保险公司是一种经济资源,通过对这种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无疑有利于促进中资保险公司在技术、信息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提高。而对于外资保险公司这种经济资源能否得到有效利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监管机关能否进行有效监管和合理引导。
其一,保险监管机关履行好这种职责需要有完善的法律规章。
目前,外资保险机构已在上海、广州等地进行业务运作,然而尚缺乏法律约束,仅有一个《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法》中涉及外资保险机构的法律条款也少得可怜。由于目前尚无全国性、专门针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管理规章出台,制订一部全国性的、专门针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管理规章及其实施细则已成为当务之急。要在总结《上海市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颁布有关外资保险机构管理的法规。内容应包括设立条件、资本金、业务范围、保险费率、保险条款、保险准备金、再保险、最低偿付能力、保险投资、报表制度和精算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处罚细则,做到有法可依。
其二,由于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财务准则和法律意识等方面与国内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对其监管还应遵循国际惯例,具体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组织监管。严格开业审批制度,规定资本金和保证金最低限额,引进那些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经营稳健的外资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上,优先考虑采取合资方式进入的外资保险公司;
(2)业务经营监管。限定外资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业务种类、保险条件及保险费率等,要求其定期提交业务发展计划,定期审查其营业计划的合法性,检查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管其偿付能力与违约行为;
(3)财务监管。定期要求外资保险公司向主管机构报告财务状况,并于年终报送资产负债表、资产目录、资产运用明细表等。
其三,应尽快建立健全全国性的和区域性的包括外资保险机构在内的保险同业公会,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市场竞争的监督权下放给保险协会去同业自律,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作用,使国家的保险监管和行业自律双管齐下,提高监管的成效。
对策之三:进行保险创新,提高竞争能力。
在我国保险业走向国际市场的过程中,我们对外资保险公司加以一定限制,只是一种权宜之计。随着经济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各种保护性措施将逐步取消,任何把希望寄托在保护政策上的想法都是对自身生存能力的削弱。积极的态度应当是把握机遇,进行保险创新,提高竞争能力。
(1)以险种创新为核心,充分考虑需求结构变化和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积极推出既适应需求又引导需求的新险种。针对消费者的不同特点,设计多层次、多品种的险种以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保险需求。
(2)以技术创新为基础,运用电脑、网络等先进的信息传递技术进行信息收集、险种设计、费率厘定、风险识别和监督管理等。国内目前信息网络滞后,如果仍维持目前状况,在大量外资保险公司入市后将明显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我国应大力普及电子化和计算机系统,规划和开发网络保险。
(3)积极推进保险服务和保险组织创新,将保险公司由单纯的经济补偿机构发展为包括经济补偿、风险管理和信用投资等功能的综合型组织机构。当前要积极筹措保险业与银行业的融合,以充分利用银行业的诸多优势发展民族保险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多元化保险企业和保险力量。
(4)进行营销方式创新,进一步完善代理人制度,逐步建立经纪人制度,积极发展市场化的展业方式。
对策之四:建立和完善我国再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在制定保险产业政策时,应采取优先开放再保险市场,合理保护直接保险市场的做法,这样既符合加入WTO的开放要求,也有助于保护与促进我国保险业。
(1)有条件地引进1-2家外资再保险公司,以接受国内各保险公司的分入业务和向国际市场分出高风险业务。
(2)由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全国性的再保险公司,以接受国内外各保险公司的自愿分入业务和向国际市场分出业务。
(3)改革现有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经营体制和运作机制,使其由现在的国家再保险机构的角色逐步转化为商业性的再保险公司,从而形成再保险市场上公平竞争的局面。
(4)加强再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国家应尽快制订与保险法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便对再保险市场运行进行规范和引导。
(5)积极稳妥地发展再保险经纪人机构,在引入国际著名再保险经纪人公司的同时,逐步建立自己的再保险经纪人公司,以此增大国内再保险容量。
对策之五:参照国际惯例,放宽保险资金的运用限制。
当今保险市场,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保险公司都把资金运用收益作为其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通过此举获取较高的收益来弥补承保的亏损,国外许多保险公司在赔付率高达100%甚至200%的情况下,仍保持正常发展。与外国公司相比,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面窄,形式单一,现金及银行存款占总资产的比例超过40%,相应的投资业务仅占30%左右,且多数为各项贷款和直接投资。随着第七次降息及国债发行利率的下调,保险公司面临的形势变得十分严峻。
近日,国务院已批准保险公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这是我国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重大举措。保险公司将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配售新发行的基金,并且可以按一定比例配售新发行的基金,以及根据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增发新基金。这一举措提高了保险资金的运用率,缓解保险公司的投资利差损失越来越大的压力,这样保险公司就实现了保值与增值,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实力和竞争力。今后,还应进一步在股票、房地产市场等方面拓宽保险基金的运用渠道,推动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对策之六:培养保险专业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保险市场国际化对保险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保险从业人员不仅懂得本国保险业务技术,还要了解外国保险的特殊技术;不仅要懂外语,还要了解外国的价值观、文化及人际关系;不仅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还要有锐意进取的创新精神等。对此,我们应充分利用加入WTO这一契机,培养跨世纪、高层次、外向型的保险专业人才。
就保险公司而言,要切实加强在职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使他们跟上保险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就各高等院校而言,应根据社会对保险专业人才的需求,适当调整办学方向,组建有实力的师资队伍,大力培养保险专门人才;就国际交流而言,欢迎国际知名保险公司来华举办专题研讨会和讲习班,活跃思维,开拓视野;就保险业的各类资格考试制度而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精算师资格考试制度,承保、理赔专业人员制度及目前已有的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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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历经百年的沧桑巨变,已发展为闻名遐迩的“东方之珠”,它之所以能创造诸多“奇迹”,在于将发展教育、开发人才始终放在首位。香港教育体系在中西文化的熏陶之下,已经形成了一个独特的颇具活力的体系。
笔者曾是广东省“第五批赴港交流人员”,受聘于香港教育局语文教学支援组,在香港圣安当女书院和福建中学(小西湾)两所学校工作了一年,认为香港语文教育有许多值得内地学习、借鉴的地方,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香港社会注重人的创造力,特别是创新能力的培养,在教育方面表现亦然。如朗文版教材编写方针第5点就是“训练思维,并培养协作、沟通、创造、批判性思考、运用资讯科技、运算、解决问题、自我管理和研习等共通能力”。此外在语文运用方面,也特别强调“创意空间——从篇章内容引申设计有趣的创意思考活动,培养思考和创造能力”。教材注意学生思维的培养,如表1每一个单元强调思维能力的培养:创造性思考能力、批判性思考能力。语文课文练习题也有体现,如我们熟悉的《桃花源记》(启思版)的课后练习:试比较《桃花源记》和下引的一段《道德经》(老子),然后回答问题。(1)桃花源居民“不复出焉,遂与外人间隔”的生活方式和老子所倡导的“邻国相望……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生活方式有什么不同之处?(2)试写出上面一段《道德经》的主旨:通过描述________农村生活,表达甘于________、安于________的生活主张(填空题)。(3)你认为老子向往的生活和《桃花源记》所描述的生活有什么相近之处?在单元文化剪影《“桃花源”的文化意蕴》栏目中,解释了“桃花源”的内涵,并与西方“乌托邦”进行了比较。这些练习题,将陶渊明的“桃花源”与老子的“小国寡民”、西方的“乌托邦”全部涵盖,采用比较的方法,达成了“增进知识能力,要求有对文化的认识和反思,及反思能力”的学习目标。正如韩国高丽大学校长李基秀所说:“一个人是否具有创造性,很大程度上要看这个人是否能从多角度思考问题。”
在香港学校,教师经常向学生灌输的一句话就是“世界讲创意”。在他们平时的教学中也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随着内地与香港教育界日益频繁的交流,香港教师在内地听课后,对我们内地学生在课堂上洋洋洒洒的发言大加赞赏,但对内地学生照搬教辅资料,没有个人独到见解的发言颇有微词。
近几年因内地高考状元放弃无数学子魂牵梦绕的清华、北大而投奔香港的一些大学,引发网民热议内地教育,有的直指要害。孔子云“见贤思齐”,虽说内地的语文教育有几千年的历史,但面对今天不尽人意的教育结果,应该好好反思,学习借鉴香港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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