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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歌低吟倡导绿色生活从个人角度来说,就要在思想上重视,树立不浪费的理念,在认知上要有一个崇尚绿色生活、弘扬绿色文化、践行绿色发展的思想;要在行动上配合,做到节俭行事,无论是 光盘行动 还是日常衣食住行,都要把勤俭节约、反对浪费贯穿生活全过程;要在生活中监督家庭成员,形成绿色生活的家庭氛围。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解决污染倡导绿色发展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2016年全国两会在北京召开,雾霾污染是两会关注的热点之一。雾霾频发是大自然对人类发出的警告,治理雾霾不能只是“等风来”,选择科学的发展方式才是正确的应对措施。“绿色发展”是指导我国现在和未来发展的科学的发展方式。坚持绿色发展,必须要在全社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绿色发展理念的普及十分必要和重要,这种理念的普及与否关乎绿色发展能不能有效落实。本文在分析普及绿色发展理念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普及这种理念的几种途径。
关键词:雾霾污染;绿色发展;理念;普及
雾霾是一种典型的环境污染现象,它已切切实实危害着人们的健康,成为降低广大民众幸福生活指数的一大因素。面对雾霾的侵袭,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绿色发展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绿色发展理念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备受推崇的科学发展理念。绿色发展的理念,凝聚了我们党这些年来对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深刻体认,必须毫不动摇地予以坚持。[1]然而,现实社会中,绿色发展理念并没有深入到公众的观念之中,绿色发展也并未得到广泛地落实。只有普及绿色发展理念,使这种理念社会化、大众化,才能有效的落实绿色发展。
一、普及绿色发展理念的必要性
(一)是提高公众对绿色发展理念认知度和践行度的重要途径
绿色发展理念一经提出深得人心。然而,现实社会中,只有领导层对于绿色发展理念的认知程度比较高,社会大众对绿色发展理念的认知度不高甚至很低,仅仅处于“知道”的层面,对于这一理念的深层次含义是不了解的,这将直接导致绿色发展的理念流于形式,不能有效落在实处。在人们对于绿色发展理念一知半解的时候,他们自然不会自觉地、有效地践行这一理念。人们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于绿色发展的践行度不高,符合绿色发展理念要求的行为很少。这些问题存在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绿色发展理念普及化、大众化程度不够。因此,促进绿色发展理念普及化刻不容缓。
(二)是坚持绿色发展的必然选择
绿色发展是时代的主旋律,坚持绿色发展,必须要在全社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的实践可以证明一个道理:要想把党的政策变为人民群众的实际行动,首先要给人民群众做思想政治工作。普及绿色发展理念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之一,是走绿色发展道路的基础性工作,是坚持绿色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普及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性
(一)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绿色发展理念的认知度和践行度
积极倡导普及绿色发展理念相关知识,可以增强民众生态、环保意识,将绿色化渗透到社会每个角落之中。普及绿色发展理念无疑是增强公众绿色发展意识的重要途径。公众了解了绿色发展理念的内涵与外延之后,自然能理解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性。正所谓: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人一旦内心认同绿色发展理念,就会采取相应的行为方式,就会自觉地践行绿色发展模式。所以,普及绿色发展理念在提高公众对绿色发展理念的认知度和践行度上具有不言而喻的作用。
(二)有利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小康社会建设的全面不全面,生态环境是关键因素之一。当前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污染、水污染特别严重,已经成为我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一大障碍。如何平衡经济和生态,达到双赢的效果,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是一件伟大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普及绿色发展理念,在全社会树立绿色发展意识,使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可以约束社会组织和公众的行为,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提供正确的导向,进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普及绿色发展理念的途径
在普及绿色发展理念,使绿色发展理念大众化的过程中,既要注重绿色发展理论的宣传,又要把绿色发展的理念融入到生产、生活之中,使其变成社会大众的观念。
(一)加强绿色发展理念的宣传和教育
1、运用多种方式对绿色发展理念进行广泛宣传
实现绿色发展,关系人民福祉、关系民族未来。要通过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意识到绿色发展不是“别人的事”,而是“自己的事”。[2] 首先,大众传媒对宣传绿色发展理念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传播媒体要肩负起责任,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强化人们的生态危机意识,引导人们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自然观,形成尊重自然、热爱自然、善待自然的良好氛围。[3]其次,绿色发展理念的宣传也可以通过专家宣讲,举办专题研讨班,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一方面,要特别要重视对领导干部开展系统的绿色发展理念教育,引导他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促使其成为绿色发展理念忠实的践行者和推动者。另一方面,对社会大众进行宣传时,宣传的内容应该简单易懂一些,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横幅、标语等载体使宣传的形式灵活多样。
2、把绿色发展理念纳入到学校教育
卢梭曾说:“人的成长依赖教育。”[4]学校教育是普及绿色发展理念相关知识的重要阵地。绿色发展理念教育要从孩子抓起,从小培养他们的生态意识。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阵地作用,大力开展绿色发展理念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对绿色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这就需要组织有关专家编写绿色发展理念教育读本或教材,充分发挥课堂的渠道作用使绿色发展的理念、知识渗透到学生的头脑之中,培养他们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的意识。通过加强学校教育,促使绿色发展理念普及化。
(二)开展与绿色发展理念相关的实践活动
针对民众绿色发展意识与绿色发展理念的践行存在脱节的情况,政府可以组织举办相关实践活动,让广大民众以自己的亲身参与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开展活动时要从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做起,这样才能调动群众参与实践活动的主动性。政府在活动中可以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这样可以调动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另外,民间环保团体既可以帮助和配合政府开展生态、环保工作,又可以在政府与公众之间起到沟通的作用。因此,政府也应该大力支持这样的民间团体,给予他们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其在全社会提倡符合绿色发展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公众通过亲身实践不仅可以提高公众的绿色发展意识,而且也可以为为绿色发展政策的推出和实践创造坚实的群众基础,强化绿色发展理念的社会认同。
(三)构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体制、机制
要使绿色发展理念普及化、大众化就必须有保障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体制机制,理念与法制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成为全社会的行动。把绿色发展理念转化为社会的发展目标、发展路径需要建立保障绿色发展理念的体制机制,这样做既体现出政府对这一发展理念的重视,同时又可以引起公民的关注与重视。加强绿色发展法制建设,制定一套完善的绿色发展法规框架,并且严格执行。比如: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环境损坏赔偿制度等。除此之外,要在全社会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引导社会公民养成绿色消费习惯。
四、小结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雾霾的频发再次验证了这句话,人们呼吸一口清新的空气都变成了一种奢侈,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就是人类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生态效益的后果。绿色发展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所追求的一种理念,一种道路。绿色发展理念的最终目的是创造社会各领域全面协调、不给后代留任何难题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社会。[5]普及绿色发展理念是有效落实绿色发展的基础性工作,需要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范伟.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的重大现实意义[N].学习时报,2015.11.
[2]龙雪静.普及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生态文明贵州[N].精神文明报,2015.12(2).
[3]谷红,胡遥虹.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加快生态江西建设[J].求索,2008(2).
[4]卢梭,[法].爱弥儿,彭正梅.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M].2005.
[5]邹冠秀,王连芳.科学发展观视域下绿色发展理念的先进性探析[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4(1).
【摘 要】 本文介绍了绿色发展的基本含义,阐述了实行绿色发展的必要性和意义,提出了强力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对策建议。首先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已经被破坏、被污染的领域积极开展治理,优化局域生态空间;其次要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开展低碳试点,走新型城镇化道路;第三是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和推进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关键词】 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必要性;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把绿色发展作为一项重大发展理念和重要发展目标纳入“十三五”规划,是我们党在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基础上,对自然规律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再认识,是顺应国际潮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最新理论成果。走绿色发展之路是未来发展大势所趋,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报告明确提出了要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目标,而绿色发展正是美丽中国建设的推进和落实,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由理念转化成了党执政兴国的具体行动,是引领中国走向永续发展、文明发展的新道路。
一、绿色发展的基本含义
绿色发展,从行为方式上看,就是要发展环境友好型产业,降低能耗和物耗,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技术,使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相协调。究其实质,它包含了更为深广的发展理念。归结起来至少包括以下方面的含义和要求:永续、节约、循环发展,清洁、低碳、安全发展。
永续发展是人类的共同追求和基本目标,人类不但有意识地追求现世人的幸福,更期望后代子孙万世永存更加幸福。幸福的基础就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各类资源。确保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是后代子孙对现世人类的基本要求。资源分为可再生和不可再生两大类。面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唯一正确的态度和做法是:对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能超出其可再生的速度;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能超出其技术代替的周期。超出了这两个度,人类就会面临资源危机,断送子孙后代的生存之路。节约发展是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环境是人类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的空间,是吸收生产和生活排泄物的场地。由于环境存在着生态阈值――生态可承受的限度,其承载能力、涵容能力和自我净化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一旦人类活动超过环境的可承载限度,必然导致环境污染。因而清洁发展是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为什么要实行绿色发展
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绿色发展是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的唯一正确选择。实现绿色发展,既是外部世界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方式的逼迫,更是我们自身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首先,西方国家利用气候变暖学说,联合许多濒海国家、海岛国家等,在国际社会上对我国发展给予不断打压,逼迫我们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绿色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西方国家开始炮制各种各样的中国威胁论来遏制中国发展,其中之一就是环境威胁论――气候变暖学说。气候变暖导致地球极端气候频繁,旱涝、低温等气候灾害加剧,最严重的是将会出现全球性淡水、粮食危机,将淹没沿海大量低洼土地,许多城市被淹没,一些岛屿国家将面临灭顶之灾。人类生存普遍受到威胁。
气候变暖的后果如此可怕,但更可怕的是他们将气候变化的元凶强加给中国。这种情况下中国只有以下三条路可走:第一条是你继续大量使用化石能源,但你得拿出真金白银(缴纳巨额碳税)去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其结果是得不偿失;第二条是干脆减少化石能源使用量,但后果是在你没有找到可替代能源的情况下,经济衰退,发展停滞;第三条路是充当无赖国家,不履行国际义务,在国际上失信于他国,被世界孤立,甚至被世界讨伐。
以上三条路都是行不通的。世界发展趋势逼迫我们只有狠下心来,自觉加大力度,转变发展方式,依靠科技创新,闯出一条绿色发展的道路,不断减少化石能源的绝对使用量,优化能源结构,最终达到低排放、零排放的战略目标,走出国际围堵圈。
其次,绿色发展是建设美丽中国,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反思中国30多年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跻身于世界经济大国的行列。但西方世界300年工业化道路中缓性出现的矛盾在我国一时间内集中爆发,一系列的环境生态问题和社会问题严重危及到我们的发展质量和社会稳定,向我们的发展方式甚至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
刚刚结束,2012年11月27日,《人民日报》便发表文章《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已走到尽头》,宣告了粗放型发展模式的结束。但经济发展是有惯性作用的,所以经过三年调结构的阵痛后,党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下定决心正式庄严宣誓,要以绿色发展的模式替代以前的发展模式。以来,习在正式会议及场合先后60多次论述、批示要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
三、强力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
“美丽中国”是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实现这一梦想,必须强力推进绿色发展。“十三五规划”正式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目标――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大幅提高,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主体功能区布局和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多管齐下,坚决遏制住进一步恶化的势头。
首先要治标,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已经被破坏、被污染的领域积极开展治理,优化局域生态空间。在治理领域要以解决饮用水污染和空气污染、土壤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找准污染源头,对症下猛药,坚决遏制各类污染继发,为治本赢得时间和空间。
其次要治本。在生产领域要做到不断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开展低碳试点,走新型城镇化道路。在生活领域要转变生活方式,倡导绿色消费。生态文明建设人人有责,平时的衣食住行都要讲节约、节能、无害化处理、循环使用,将绿色消费理念付诸实际行动。
第三,最重要的是创新体制机制,坚决遏制甚至打击粗放型的生产生活方式,鼓励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一是强化政府导向,对各级政府实施生态建设责任考核,真正发挥“指挥棒”的作用。二是加强法治建设。研究制订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实施重罚。只有让破坏者得不偿失,受到严厉惩处,破坏行为才能被制止。三是完善经济政策。在这些所有政策中,建立体现出对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的支持和鼓励,对破坏、浪费行为的惩罚和遏制的完善的政策体系。
【参考文献】
[1] 陈文颖.二氧化碳减排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清华大学学报,2004.06.
[2] 宋寒亮.低碳立法中的激励措施探究.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2.
[3] 王志刚.绿色贸易壁垒文献综述.商业经济,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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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形势异常严峻,己成为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气污染论文,供大家参考。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强制、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由资源消耗型发展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发展转变,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工具,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通过税收政策的实施,引导能源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的调整及消费方式的调整。目前,在治理大气污染方面,虽然有一些税种发挥着调节作用,例如:对化石燃料开征的资源税与消费税、对车辆购买开征的车辆购置税与车船税、对新兴产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和对排污企业的税费惩罚等,但由于各个税种设置的初衷是增加财政收入而非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固现行税种对大气污染的调节很难发挥应有的功能。以下对各个税种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应发挥的作用进行探讨:
一、环境费改税与新税种的开征
目前,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采用税费结合的方式,并且是以费为主、税为辅的运营现状,但收费制度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存在着种种缺陷,在没有法律制度的约束下,混乱的收费秩序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效果甚微。为了充分利用环境税收入来加快对大气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和保护,有必要清理整顿现有的乱收费现象,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以税为主、费为辅的立法结构,规范环境税收入,实现“税费归位”。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一步步恶化,许多国家在新环境下的税制改革过程中强调绿色税制建立。而近几年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背后,面临着严峻的资源、环境压力,雾霾袭城现象层出不绝,开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惩治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的新税种已是大势所趋。例如:已经上报国务院的环境税征收方案和已上交全国人大的碳税征收方案。新税种环境税开征目的是为了对大气污染等已形成的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筹集资金,其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同时要求把居民个人的生活污染也包含在内,税基广泛,定额税率低,征收管理权在中央,税款专款专用,用于对环境保护、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监管;而新税种污染税开征目的是惩治污染,其纳税义务人是直接或间接污染者,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与浓度来规定差额税率,由环保部门进行定期检测,地方税务部门对污染者计征税款和进行监督管理,其税款收入直接用于地方环境治理。
二、资源税的改进
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虽然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等污染大气的化石燃料,但其设置初衷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和资源的节约利用,同时由于资源税具有单位税率过低、从量计征(除煤炭)、以销售量为计税依据、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等特点,导致化石燃料过度开采、资源积压浪费、资源使用效益低,对大气污染严重。化石燃料作为雾霾袭城的“帮凶”,其处境岌岌可危,然而作为发展中国家,化石燃料在我国现有能源使用中占比依然较高,据统计2014年我国煤炭使用量占一次能源比重为62%左右,短期内能源使用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难度较大,因而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改革方向为通过资源税调节化石燃料在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更加清洁化。针对资源税的改革,我国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另外在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计征方法和税率等方面也有所突破。为激励生产者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高碳能源,以期实现“到2020年我国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到45%”的减排目标。为增强资源税的税收弹性,长期内资源税计征方法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加从量的复合计征,在税率设置上,根据化石燃料的价值、开发活动的损失以及环境治理成本的不同设置差别税率,对通过技术创新、产业转型的新兴产业给与相应的减税等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市场价格机制来实现排放权交易、碳交易,以此形成追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消费税的改进
消费税作为我国的三大流转税之一,具有引导消费、调控产业结构和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2006年4月1日在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的号召下,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大规模调整,增加了节能环保税目,着力突出其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功能,但消费税由于其环保税目范围窄、税率低、纳税环节单一、税额具有隐蔽性等特点使其对环境的调节作用并不明显。近期我国的税制改革中对消费税改革思路指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以期利用节能环保消费税对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进行调整,改善自然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实现我国粗放型增长方式向可持续发展方式的转变。截止到目前,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目15个,其中环保税目8个,其中电池、涂料是2015年2月1日新增设的税目,新增税目充分体现了消费税节能减排的功能,但其征税范围仍然较窄,高污染、高耗能产品仍未并入其征税范围,例如:一次性饭盒或包装袋、含磷洗涤剂或化肥、高耗能电子产品、高档木质家具、私人飞机等。因此在进一步的消费税改革过程中应把高污染、高耗能产品一步步归入其征税范围,对一些高污染的消费行为也应考虑征收消费税,适当调高环保税目的税率,对特殊环保税目提出在生产、零售环节双重征税,以期引导消费者绿色消费,在长期改革路径中应把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增加消费税的透明度,以此更直接、有力的调控消费者的行为。
四、企业所得税的改进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设置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活动,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调节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为国家建设筹集财政资金。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过程中,要求稳定企业税负,但面对即将开征的环境税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了到达稳定企业税负和节能环保“双重红利”的效果,对企业所得税一方面要进行合理的减免税税收优惠,另一方面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即在不打压企业生产发展积极性的前提下,通过优化所得税税种、开征环境税来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来,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种类有所调整,基本分为:税额式减免优惠、税基式减免优惠、税率式减免优惠,然而对于环保节能企业仅仅通过免税、减税、税额抵免的税额式减免给与鼓励,其优惠政策单一、力度小,对刺激企业主动购进大型环保设施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可持续发展政策的要求。在进一步所得税的改革过程中,应增加环保企业税收优惠种类,例如:对购买大型环保设施的企业通过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等方式给于企业税基式减免优惠,以此鼓励企业更新换代生产设备。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相比之下税率较高,企业税收负担重不利于企业进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优惠税率范围小,并未构成对环保投资企业的税率政策支持。优化所得税税种,适当降低税率,以此刺激企业的技术创新,培育全民的自主创新能力,扶持新兴产业的发展,推进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的转型。
五、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的改进
在大气污染源中,汽车尾气污染所占比重逐年上升,这与我国家用小汽车数量增长是相呼应的,在短期大气污染治理途径中,可以通过限制小汽车的运行数量来控制尾气排放量,就如2015年我国阅兵前期的限号政策一样,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限制汽车尾气污染。为了控制汽车尾气污染、缓解大中城市的交通,开证以应税车辆为课税对象的车辆购置税是一项有力的税收政策工具,车辆购置税是对车辆的购买行为所征收的,而车船税是对车船的使用和保有环节所征的一种税,两种税征税原则均为使用者付费,对象是有潜在污染的产品,两种税相互补充、相互协调,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消费者减少使用有潜在污染的产品的消费数量,其税种开设的优惠政策又进一步鼓励消费者选择无污染或者低污染的替代产品。例如:2015年9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通知指出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的开征虽然从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汽车的消费,减少了汽车尾气污染,但其在税率设置上仍然存在种种缺陷,从而大大减弱了大气污染源汽车尾气的治理效果。车辆购置税统一采用10%的比例税率,而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这造成了不同污染程度的车船之间税负的不均衡,不能有效地抑制高污染、高排放车船的购买与消费,在长期的税种优化过程中,针对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应根据车船污染程度确定不同的差别税率,按排气量的大小分档征收,同时对于生产、销售以及购买环保节能型车船给与适当的税收优惠,结合摇号购车、限号行驶等短期有利措施,来激励社会消费结构的转变,从而减轻大气污染、缓解大中城市交通拥挤。
六、结束语
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通过税收政策来激励与约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是各国政府普遍的做法,我国在税种设置上通过不断的更新改进已渐渐体现出保护生态环境的政策导向,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落后于经济发展,其税收政策在环境治理与保护上略显力道不足,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我们一方面着手对现有税种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优化,另一方面整合新税种来惩治环境污染,构建“绿色”税制,调节国内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实现我国从粗放型发展到可持续发展方式的转变,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画面。
高级应用型人才,既要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也要有备较强的动手能力。为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迫切需求,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已逐渐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主要培养目标,也已成为教育研究的热点之一。安徽科技学院,始建于1950年,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为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国家“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项目高校、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高校。其办学理念是培养“理论基础坚实、实践能力扎实、思想作风朴实”,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意识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特别是环境工程专业,作为一门综合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一直在不断地改革传统的教育模式以适应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高等院校环境工程专业的必修课程。“大气污染控制工程”是针对工科学生的而设置,核心内容是污染的控制技术。课程内容多是实验课与理论课。在理论与实践中,探索和实践大气污染的控制方法,它涉及环境工程专业学生今后从事环境工程事业所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是一门实践性和工程性很强的课程。因此,该课程教学质量直接关系到环境工程专业学生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工程技能。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的课程建设对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通过对“大气污染控制工程”课程项目教学的反复思考,发现该课程具有内容繁多、基础知识面宽、应用知识更新较快、学时相对较少、复杂抽象问题多、知识联系性强等特点,学生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然而,原有的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与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及日趋激烈的人才竞争展现出了一定的不协调之处。我国大气污染治理行业职业岗位需求不断增加,为培养适应新形势下的人才,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的真正的“实用型”、“技能型”和“创新型”的技术人才。因此,对现有的课程教学进行适当的完善和改进势在必行。
1目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1课时不足、教材更新慢
由于大气污染控制工程是环境工程专业的主干课程,与其他专业相比安排的总课时比较少,与教材内容要求的80~100学时的教学需要相差较大。虽然大气污染处理技术已日新月异,但是原教学内容无法跟上最新的国际前沿。
1.2理论内容多,实际工程应用少
由于“大气污染控制工程”课程教学过程中发现基础理论内容繁多,而实际应用方面的内容较少,从而导致在有限的课时内,学生缺乏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本技能训练。
1.3公式多,教学效果差
由于“大气污染控制工程”教学过程中,特别是关于地面污染物浓度计算,涉及到计算部分公式多,对学生高等数学基础知识要求较高,不易掌握。若仍然按照“教师讲课、学生听课”的传统式教学方法授课,学生普遍感觉该课程较为枯燥,无法激发起学生得学习兴趣,从而导致课堂教学效果较差,继而在培养学生在“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工程设计能力方面较为困难。
1.4验证实验教学难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
实验教学是大气污染控制工程课程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可是目前“大气污染控制工程”课程实验大多为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非常少。因此,学生缺乏独立操作技能训练和动手能力,难以达到以学生为主体、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目的。从而导致我们培养的工科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明显不足,应届生工作能力差,难以满足实际工程需要。
2教学内容的改革
在“大气污染控制工程”课程教学中,为了提高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的质量,必须优化课程内容。由于汽车尾气污染、全球大气污染现象以及大气污染的危害等知识在环境监测和环境学中已出现,因此对于这方面的知识点可以进行适当删减。将课程重点放在颗粒污染物控制技术基础、除尘装置、气态污染物控制技术基础、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控制等章节,并在其中穿插典型大气污染物(如温室气体、液态颗粒物等)治理的工程实例以及针对相关问题国际上的处理工艺及方法。而且,我校在课程教学内容融入工程实例探索的3年中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教学效果。一方面,学生在复杂的理论课程内容和有限的课时内,掌握了该课程的重点知识,也达到了引导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培养目标;另一方面更新了教学内容,对“具有解决实际环境问题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起到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
3教学方式的改革
良好的教学方法是学生能力培养的关键,也是教学艺术的综合体现。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的“填鸭式”教学方法使得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在教学方法上采用启发式教学法、学生参与式教学法、对比式教学法以及工程案例式教学法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模式,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代替以往以老师为主体的灌输式教学方法。例如,针对每一模块的特点,设计问题,引导学生自觉主动地根据所学或即将要学的知识去寻求问题的原因所在,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样做更能激发发生的求知欲和主观能动性,从而培养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学生也能够积极思考并且能够参与到课堂的教学环节中,将大幅度地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产生教与学的共鸣。运用多媒体的动态技术,把许多文字表达不清楚的内容形象地转化为学生容易接受和理解的图片、视频等,使课堂教学“有声有色”。教师也可以利用互联网资源下载一些丰富多彩的图片、仿真演示和动画模拟等方式丰富和增强教材的表现力和感染力,使教学意图直观形象化,立体化,使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取更多的信息,从而有效地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4实验教学方法的改革
目前,“大气污染控制工程”课程实验教学主要以演示实验和验证性实验为主,只能训练学生的操作能力,难以提高学生的动脑能力。因此,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地增加综合性实验项目。而且综合性实验内容应该比验证性实验内容复杂,实验操作也相对要繁琐一些,对学生的要求更高,特别是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和融会贯通的程度。这样做既可以保证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的“无缝”衔接,也可以引导学生将理论知识真正用到实验中,充分体现理论内容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目的。
5结语
近3年,本文所提的教学改革措施应用在安徽科技学院环境工程专业“大气污染控制工程”课程的改革与探索中,不但提高了“大气污染控制工程”课程教学质量,也增强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实际工程问题能力和动手能力,为学生日后从事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研究、设计、技术管理等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为我校“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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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垃圾污染主要是由于电子产品的过期而废弃引起的废品污染。因为在电子产品中含有多种有毒物质,随意地废弃给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污染。目前电子垃圾污染给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当今随着电子产品废弃量的增加他逐渐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立法初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我国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立法初探全文如下:
〔摘 要〕目前我国电子垃圾污染日益严重,而有关防治电子垃圾污染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系统性电子垃圾回收处理及利用法律体系,完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并加强对电子垃圾进口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电子垃圾; 二次资源; 延伸责任; 回收处理。
电子垃圾是指已经报废的电脑、电话机、手机和家用电器等电子产品。[1]即家用电器、计算机通信设备、工业控制设备等电子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和使用后报废或者淘汰下来,不能再做原用途的废弃物。
电子垃圾具体包括: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设备及其零部件; 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品及废弃零部件; 消费者废弃的设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视为电子垃圾的。[2]电子垃圾有如下特征:
1. 电子垃圾数量大、增长快。
中国现在已经成为全球家电及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电子产品日益普及,逐渐成为中国普通居民家庭生活必需品。据统计,2008 年我国电视机产量 9015 万台、冰箱4600 万台、洗衣机 3900 万台、空调 6850 万台、电脑13800 万台、打印机 6167 万台、移动电话 6 亿部。据专家估算,我国电器电子产品每年淘汰数量以千万台计。同时,一些国内外不法商贩利用我国电子垃圾法律监管不健全,将大量的电子垃圾转移到我国,更增加了我国电子垃圾的数量。
2. 电子垃圾的潜在危害性。
电子垃圾能否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 一是电子垃圾中是否含有能够对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二是对电子垃圾采取何种方法进行处置。电子垃圾不经处理,直接混在生活垃圾中填埋或者焚烧,会对人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同样,如果处置方法不当,如采用酸浸、火烧等原始的工艺进行回收处理,会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3]一些手工作坊,为了追求短期效益,采用露天焚烧、强酸浸泡等落后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气、废液、废渣随意排放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了潜在威胁。
3. 电子垃圾的资源性。
电子垃圾中含有多种贵重金属和其他有用材料,比如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玻璃、塑料等。如果能够对其进行回收利用,电子垃圾就是珍贵的资源,对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材料角度来讲,这些废弃物只是暂时失去了使用价值,其基本性质和特征并没有发生改变,是一种低成本的资源。
( 一) 我国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现状。
1. 我国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现状。
在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方式上,家庭作坊式的处理方法是我国目前的主要方式。所回收的废旧家电都流向不正规的报废家电拆解作坊,通过手工拆解后,将可以利用的元件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当做一般垃圾进行处理,根本谈不上合理的回收利用。电子垃圾的组分复杂,其中包含许多危险废物,需要专门的技术和设施进行处理,才能保证不造成污染并合理的回收利用,而现今我国并没有一套完整的比如税收、贷款、补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加之我国电子垃圾回收处理技术落后,回收处理产业处于初级阶段,这使我国对电子垃圾的有效回收处理面临重重困难。
2. 我国电子垃圾的管理现状。
在我国,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废弃后主要有以下出路: 一是大量的电子垃圾流向二手市场,经销商翻新后作为二手商品出卖,这些废旧产品由于“超期服役”,容易造成能源的浪费和安全的隐患。二是大多数电子垃圾特别是废旧家电在技术落后的小作坊或者家庭院落中被拆解。这些设备简陋、缺乏环保条件的加工点,对报废的电子产品进行拆解,并利用简单原始的方法进行处理,仅仅取出有价值的元件和金属材料,拆解的废弃物污染了水、土壤和空气,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三是被处置,其处置手段主要是填埋,其次是混在生活垃圾中被焚烧,这些处置手段没有对电子废物进行专门的环保处理,不能消除电子垃圾带来的环境危害。
[4]解决电子垃圾污染问题,其根本在于从源头上减少电子垃圾的产生。而我国目前既没有对电子垃圾进行严格监管也没有超前的引导措施来引导电子产品向环保化和低污染低成本化发展,对电子垃圾基本处于无监管状态。
( 二) 我国电子垃圾污染立法的现状。
2003 年 1 月 1 日,《清洁生产促进法》开始实施,该法对电子电器的生产领域进行了管理。2005年 4 月 1 日,新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开始实施,该法以循环经济为理念,对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做出了规定,如第三十七条: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5]对电子垃圾的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2006 年 2 月 28 日,为应对欧盟“WEEE ”和“ROHS”两项指令带来的技术壁垒,规范国内电子电器设备制造行业的生产和出口行为,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监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制定并颁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办法》于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为从源头上控制电子电器设备的废弃量,防治电子垃圾回收处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促进国内相关行业尽快研发铅、汞、镉、六价铬、多溴二苯醚和多溴联苯等有害物质的替代品,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商业部又于 2006 年 8 月23 日联合发布了《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该《技术政策》主要规定了电子电器设备生产者的责任。另外,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在 2009年 2 月由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于 2011 年 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以此来规范我国目前混乱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行为。
目前为止,我国对电子垃圾的处理规范主要是部门规章,并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对电子垃圾规范化处理进行系统、全面、细致规定,造成了我国电子垃圾处理无法做到系统化、规范化和环保化,且我国目前规范电子垃圾的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性极差。
( 一) 制定和完善电子垃圾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的综合性、统率性立法,应该在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基础上参照国外成功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建立和完善电子垃圾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实现国内的电子产品生产及回收处理的无害化。通过提高电子垃圾污染防治法律的立法层级,完善电子垃圾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避免部门规章效力冲突时,执法部门无所适从的现象,保证电子垃圾得到合理的处置,做到废旧家电的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二) 建立系统性电子垃圾回收处理法律体系。
电子垃圾系统性回收处理法律体系,就是要用立法的形式对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进行系统性设定,用法律来规范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一方面,要在法律中对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流程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应在法律上构建一个系统完整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规范体系,对电子垃圾回收处理实行多元化回收和集中处理。生产企业负有对自己产品的处理责任,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回收电子垃圾,并将回收的电子垃圾交售给有资质的处理企业。另一方面,要建立电子垃圾处理标准法律体系,对处理企业明确规定具体的资格、条件以及技术标准。处理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设立,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回收的电子垃圾进行分类检测。对经测试、维修后达到再利用安全标准的,应贴上再利用产品标识,方可在旧货市场上销售。
( 三) 完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在立法中明确各方责任。
美国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应在立法中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完善,建立有区别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并明确各方在电子垃圾处理中的责任。我国在电子垃圾污染环境立法中,在各责任方的责任分担上,生产者承担的不是像欧盟一样的全部全程责任,而是部分全程责任,即生产者负有对电子垃圾从回收到处理到再利用的全部实施责任和部分经济责任。[6]销售者在回收环节承担协助回收的法律责任,并和消费者一起分担剩余的部分经济责任。政府除了有监管的责任外,还要为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提供科研技术支持。只有在立法中明确各方责任,让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政府在电子垃圾处理的各环节中各司其职,方能促使各方积极履行职责,防治电子垃圾污染环境。
( 四) 完善电子垃圾回收利用法律体系。
对于新兴的中国市场而言,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的建立和健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立法中应对电子垃圾的回收利用建立一个系统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积极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集散市场。在法律的引导下逐步实现由单纯处理转向综合、集中、高科技化处理,实现电子废弃物再循环企业的市场化运营,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逐步向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在浙江省、广东省及青岛市、大连市等省市开展了废旧家电回收利用试点工作,为建立规模化的工业园区,争取第一手的资料。[7]在坚决取缔个体加工处理废旧家电的基础上,做到分散回收、集中处理,充分利用各类废弃物的有用资源,减少资源浪费。
( 五) 加强对电子垃圾进口的法律规制。
对电子垃圾进口进行法律规制,即通过在法律中建立一系列的惩戒措施,用法律来规范电子垃圾的进口行为,防止电子垃圾污染转嫁。我国要用立法来禁止发达国家和地区向我国出口电子垃圾,进行污染转嫁,在法律上严格规范废旧电子产品的进口行为,严防国外电子垃圾进入我国。我国是《巴塞尔公约》的成员国,《巴塞尔公约》是禁止富国向穷国出口电子垃圾的国际公约。我国要在自己的国内法中将公约的精神和原则本土化,建立严格的法律惩戒制度,规范进口者的进口活动,严防国外电子垃圾对我国的污染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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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装修材料带来的室内空气污染物,如甲醛、苯等,对人的身体健康有着非常大的损害,容易引起呼吸道疾病、肺炎和气管炎等疾病,甚至还有致癌的风险。因此对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检测与实时监测一直被广为关注。目前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检测传统技术是化学分析法,例如气相色谱和质谱联用法,这种检测方法工作量大、程序复杂、设备昂贵,且不能实现实时检测。基于半导体氧化物的电学气敏传感器,由于具有功耗低、响应快、结构简单、工艺成熟等优点,在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检测与实时监测方面非常有应用前景。
ZnO 作为一种宽禁带( 3. 37 eV) 半导体,具有电子迁移率高、化学稳定性好等特点,对室内空气污染物均体现出较好的气敏特性。然而传统传感器往往基于块体的ZnO 敏感材料,因此往往灵敏度不高。近些年来,随着纳米科学的兴起,将传统材料纳米化,制备各种形貌与结构的ZnO 纳米材料,增强其性能以拓展应用成为研究热点。Bai 等利用水热法采用不同的表面活性剂制备了针状、铅笔状和花状的一维ZnO 纳米材料,Hsueh 等报道的ZnO 纳米片与纳米线等。有研究表明,单晶气敏材料的稳定性好,但灵敏度不理想,而非晶与多晶结构气敏材料具有较高的灵敏度,但稳定性较差因此。如何制备出高灵敏度、高稳定性的ZnO 气敏材料成为了该领域的一项挑战。
基于此,我们通过煅烧液相法合成前驱体的方法,制备了单晶多孔ZnO 纳米片,这种结构集合了纳米多孔结构以及单晶结构的优点,如多孔纳米结构的比表面积大,活性位点多,以及单晶材料稳定性好的优点,从而对室内气体污染物展现出了高的灵敏度以及较快的响应及恢复时间。这可为实用化的室内污染性气体传感器提供高效的敏感材料。
2. 1 单晶多孔ZnO 纳米片的制备
实验中所用到的所用试剂均为从国药集团购买的化学纯级试剂。首先,把1 g Zn( CH3COO)2和3 g CO( NH2)2溶解于40 mL 去离子水中,形成透明溶液并搅拌30 min。将这透明的溶液转移至一个密封的锥形瓶中,并放置于100 ℃ 的烘箱中,保温6 h。然后使用离心的方法将得到的白色沉淀从溶液中分离出来。用去离子水将其清洗2 ~ 3 次后将其放入真空干燥箱,60 ℃干燥24h。将干燥的前驱体在300 ℃退火2 h 即可得到单晶多孔ZnO 纳米片。
2. 2 单晶多孔ZnO 纳米片的表征
使用X 射线衍射仪( XRD,Philips X’pert PRO) 对样品的结构进行表征; 使用扫描电子显微镜( FE-SEM,FEI Sirion-200) 和高分辨透射电子显微镜( HRTEM,JEM-2010) 对样品的形貌以及微结构进行表征; 使用比表面分析仪( BET,Tristar Ⅱ 3020M) 对样品进行了氮吸/脱附和孔径分布表征。
2. 3 室内污染性气体检测
将单晶多孔ZnO 纳米片超声分散于乙醇中形成悬浊液,再将其涂覆于带有双电极和加热丝的陶瓷管表面,并在空气中干燥。随后,将其通过焊锡焊接至基座,安装于测试系统中进行老化与测试。
气敏测试在一个密封性良好且安装有气体进口与出口管的有机玻璃气室中进行,采用Keithley-6487 皮安表作为电压源并采集实时电流。测试气体为苯和甲醛( 浓度范围5 × 10 - 6 ~ 100 × 10 - 6 ) ,上述气体均属于典型的室内空气污染物。
3. 1 结构及形貌表征
为了确定所得样品的物相结构,首先对样品进行了XRD 表征。图1 即是退火前后样品的XRD 图谱。由图1 可以看出,退火前的前驱体的XRD 衍射谱( 下部黑线) 可以指认为Zn( CO3) ( OH)6·xH2O ( JCPDS卡: 11-2087) 。经过300 ℃退火后,前驱体的衍射峰全部消失,取而代之的衍射峰全部可以指认为纤锌矿结构的ZnO ( 上部红线, JCPDS 卡: 36-1451) ,没有杂峰存在。并且,样品的衍射峰很强,说明所制备的ZnO 具有着优异的结晶性。
为了表征多孔单晶ZnO 纳米片对气体的吸/脱附性能和孔径分布情况,我们对制备的多孔单晶ZnO 纳米片进行了比表面分析。图4 是多孔单晶ZnO 纳米片的氮吸/脱附热力学曲线和孔径分布图,从热力学曲线上面可以看出介孔的存在,孔径分布图进一步证明的介孔的孔径分布情况,30 nm 左右的介孔最多。介孔的存在提供了大量的活性位点,有利于对气体的吸附。
3. 2 敏感性能测试
传感器工作温度是气体传感器的重要参数之一,为了选择最优的测试条件,实验中首先讨论了测试工作温度对传感器灵敏度的影响。随着加热温度的升高,灵敏度逐渐增大,当温度升至220 ℃时达到最大值,再升高温度,灵敏度开始下降,说明传感器的最佳工作温度是220 ℃。因此后面的测试的工作温度都选择在220 ℃。选取典型的室内空气污染物—甲醛和苯,为目标气体进行检测。当打入甲醛或苯气体后,单晶多孔ZnO 纳米片气体传感器在接触到这两种气体中的任何一种时,灵敏度迅速升高,而且随着气体浓度的增加,灵敏度越来越大; 当打开阀门通入空气后,传感器能够迅速的脱离这两种气体,其响应灵敏度迅速降低,且ZnO 片气体传感每次测量后都基本能恢复到初始状态,说明该气体传感器拥有良好的响应-恢复特性、可逆性以及稳定性。
单晶多孔ZnO 纳米片传感器对甲醛和苯的响应灵敏度均随气体浓度的增大而提高,且明显优于商用ZnO 粉,此外其与浓度成较好的线性关系。
根据气敏测试数据结合响应和恢复时间的定义对响应和恢复时间进行了标记和结果汇总可见,商用ZnO 粉对于100 ×10 - 6苯和甲醛的响应和恢复时间153 和46 s 以及158和90 s; 而单晶多孔ZnO 纳米片对100 × 10 - 6苯和甲醛的响应时间为92 和29 s,对其的响应恢复时间分别为113 和58 s。这个比较结果说明单晶多孔ZnO 纳米片对室内污染物的响应不仅灵敏度有了明显提高,同时响应和恢复时间也明显缩短。这体现了单晶多孔ZnO纳米片在室内污染物检测中的优势,为潜在应用于室内污染物的检测提供了可能。
3. 3 敏感机理
ZnO 作为典型的n 型半导体氧化物,在空气环境中,O2会吸附于ZnO 的表面,并从材料中得到电子变成氧负离子,从而造成单晶多孔ZnO 纳米片敏感膜表面的电子空缺。当室内污染性气体如苯,甲醛等富电子气体注射到测试室后,与传感器敏感层接触,将与之前所生成的氧负离子( 氧化性) 发生反应。这一过程中,被氧负离子俘获的电子被释放回ZnO 纳米片,因而降低传感器的电阻( 电流增大) 。而当目标气体被高纯空气排出测试室后,传感器的电阻又逐渐恢复至初始值( 电流减小) 。相对于传统的ZnO 块体材料( 商用ZnO 粉) ,我们使用的ZnO 纳米片具有多孔结构,室内污染性气体分子可以通过孔结构扩散到材料内部,和材料内部的颗粒发生作用,这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增大了目标气体和膜材料的接触面积。
通过此前表征结果可知,单晶多孔ZnO 纳米片为孔径较大的介孔纳米材料,且孔分布极为致密,这两方面都说明气体在该多孔ZnO 纳米片具有较大的扩散系数,利于目标气体的吸附( 响应阶段) 和脱附( 恢复阶段) ,因而该气体传感器具有高灵敏度以及较短的响应与恢复时间。同时,由于ZnO 纳米片是单晶结构,在材料内部没有晶界并且缺陷较少,因此在表面被释放的电子在向材料内部的运动过程中不易被复合,这不仅有利于ZnO 纳米片灵敏度的提升,还有利于增加传感器的稳定性。此外,ZnO 的片状结构也对传感器的稳定性有所贡献。在单晶多孔ZnO 纳米片气体传感器中,电极与ZnO 纳米片的接触、以及纳米片之间的接触均属于面接触,与纳米球( 点接触) 、纳米线和纳米管( 点或线接触) 相比,其接触电阻更小、稳定性更高。
通过使用对液相法合成的前驱体进行煅烧的方法成功的制备了具有单晶多孔结构的ZnO 纳米片。气敏性能测试结果表明,单晶多孔ZnO 纳米片对室内污染性气体的敏感性能明显优于商用ZnO 材料的气体响应,响应的灵敏度明显提高,响应和恢复时间明显缩短。结合Knudsen 模型对单晶多孔ZnO 纳米片的敏感机理进行了探讨,发现多孔结构使ZnO 纳米片具有较大的气体分子扩散系数,利于气体的吸附和脱附,因此其表现出较高的灵敏度以及较短的响应和恢复时间。并且单晶多孔ZnO 纳米片的单晶结构以及片状形貌也有利于传感器灵敏度以及稳定性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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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上把单位时间里通过导体任一横截面的电量叫做电流强度,简称电流。导体中的自由电荷在电场力的作用下做有规则的定向运动就形成了 电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冶金机械液压系统的污染与控制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1 外界带入的污染物
由于冶金机械长期处于野外作业,而野外环境通常很艰苦,高强度的开采会产生大量的粉粒和粉尘。在工作中,冶金机械是由液压系统来传导动力,但是系统又是安置在冶金机械外部,所以,在收缩活塞杆时,就会有外界的粉粒或者是粉尘进入到内部,而这些粉粒与粉尘随着活塞杆的收缩进入到同流油箱之后,就会影响液压系统的正常工作。如果在发现故障之后,让工作人员进行维护,但是遇到拆卸周边环境过差,反而会加大液压系统的污染程度,这主要是因为过于恶劣的工作环境所造成的。另外,在向液压系统注入油液之时,也可能将外界的污染物带入到液压系统之中。最后,油箱关闭不严实或者是油箱的密封圈出现腐蚀问题,同样会对液压系统带来污染。
1.2 自身制造时的污染物
由于制造冶金机械液压系统是一项复杂的工序,而生产、配装以及运输等过差,又会让液压系统产生一定的污染物,如在制造冶金机械部件时存在铁屑、锈片等废弃制造材料等,这些都会影响液压系统保持一个正常的高水平值。另外,如果在制造液压系统时存在较多或者是较大的污染物,就会引发整个液压系统出现故障,从而影响到冶金机械的高效运行。此外,在清理零件时,由于工作人员不够细心,也会导致液压系统出现清洗残留物质。但是,自身制造所产生的污染物仅仅占据冶金机械无法开展高效运行的一部分,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工作、外界环境所引起的污染。
1.3 工作过程中的污染物
在冶金机械中,液压系统是动力传导部分,所以保持冶金机械正常的工作至关重要。但是因为冶金机械所处的环境大多数都在野外,并且工作时间偏长,但是长时间的工作又会提升液压油温度,导致其产生化学变化。变质的液压油不仅会让液压系统活塞杆产生不良伸缩,同时还会加快内部结构的腐蚀,因为变质的液压油也可能让部分金属产生颗粒污染,从而加重故障。
2.1 合理选用过滤器
第一,一般来说,普通的液压系统选择20μm 精度过滤器即可,而电液伺服系统一般会选择10μm,甚至是更高的过滤器,油液本身的污染度最好能够高于6 级。
第二,过滤器最好选择比实际过流量略高一级别。当过滤器流过的流量比额定值小,那么起产生的压力也会偏小,这样就会过滤掉更多的污染颗粒,提升其清洁度。
第三,过滤器的并联效果要远远优于串联效果。由于没经过一个过滤器,并联之后的流量就会减少一部分,这样也会增大系统的清洁度。
第四,利用高性能过滤器进行分级过滤处理。如在压力控制油路、独立循环过滤回路、泵的吸油口等,可以设置10μm、3μm、125μm 的过滤器,并且定期做好更换处理,这样就可以避免因为变形或者是堵塞造成失效的出现。
第五,在清洗过滤器时,利用循环系统从油样接口冲入适当的油液,就可以从过滤器的排污口放出部分污染物。
第六,等待选好过滤器之后,还应该注意安装的位置。一般都是在吸油回路进行安装,这样可以在污染物进入泵之前加以清楚。如果液压系统要求较高的精度,则可以在吸油回路安装一个粗滤器,在液压管路上安装一个精滤器,如果是关键性的元件,则需要在进油口处设置一个过滤器。
2.2 液压系统制造安装污染控制
第一,一般来说,电液伺服系统大多选择的是不锈钢无缝钢管,管与管之间应该避免螺纹状的连接,不锈钢的弯头和不锈钢管都需要利用氢氟酸和硝酸相互混合的液体进行酸洗,以便清除内壁存在的污染物。对于管道的分段处,需要利用锯割处理,禁止使用砂轮切割机,这样可以避免管道中残留过多的砂轮粉末。焊接可以将不锈钢管端打好坡口,然后将毛刺锉去并且做好清洗,然后利用氟弧焊,这样就可以达到防止焊缝熔渣的目的。第二,在拆装液压油管时,应该保持管接头朝上开,使用堵头将其堵住,这样也可以避免污染物、液压油流失的侵入出现。
2.3 做好液压系统的维护与保养
第一,加强对新油液的污染控制。
经过新油液的检测,一般需要将污染度控制在NAS10 之下,远远无法满足本身的电液伺服系统NAS6 级之上的要求。所以,在加注新油之前,可以利用精细过滤进行三级过滤,这样就可以确保新油的污染度能够满足NAS6 级别的标准,这样就可以减少更换、清洗电液伺服阀的频率,以便将设备控制在相对较高的稳定运行状态之下。
第二,做好离线和在线的循环冲洗。
在进行离线的循环冲洗之时,需要将电液伺服阀和其余液压部件断开,将硬管和软管直接的连通,开泵过滤新油,并且做好管路的冲洗,之后开展24h-72h的运行,保持油温控制在50℃ -60℃之间,冲洗压力大约为2MPa。然后利用橡胶对接头与焊缝等部位进行,就能清除固体颗粒污染物。在线循环冲洗则是在系统液压油检验满足了标准之后,才能够接入到电液伺服阀或者是其余液压部件之上,等待系统开启之后,再进行在线了循环冲洗处理。
第三,防止油温过高。
一旦出现液压油液温度过高的情况,就会导致油液加速氧化变质,这样会增加金属的磨损程度,并且还会加快密封件的老化变形,造成液压系统不必要的污染与泄漏。所以,冷热轧机的工作油温最好是能够控制在55℃之下。
第四,做好执行元件的密封更换处理。
定期对活塞密封以及轴端进行更换处理,就可以避免外部杂质的侵入或者是出现内外泄漏的问题。第五,做好油箱定期的清理,等待积垢处理后,再做好空滤器和油滤器的更换。避免外界颗粒污染物进入到备用油箱以及系统油箱之内。
对于冶金机械而言,液压系统的污染与控制是一项任务重、复杂度高,且技术难度偏大的工程,为了确保整个冶金机械的液压系统都能够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之下,进行合理的设计,做好液压系统安装,加大每一个环节的检测力度,确保污染物的产生处于可控制的状态下,这样就可以降低液压系统的污染度,以此来提高机械设备的服务年限,达到降低维护成本,提升经济效益的目的,如此就能够为冶金企业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
【论冶金机械液压系统的污染与控制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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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书写所受到的冲击,归根结底是因为人们对汉字书写重要性的认识不够。人们对汉字的珍视程度不够,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敬重不足。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信息化时代汉字书写受到的冲击及对策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够够帮助到大家:
信息化时代汉字书写受到的冲击及对策
汉字书写在信息化时代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出现了一些不容乐观的现象,如何在信息化时代发扬和传承汉字文化,是每一个中国人都需要关注的事情。
汉字是世界上唯一流传至今的表意文字,是流传范围最大的文字之一。汉字对于每一个中国人来说,不仅仅是一种记录语言的符号系统,更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悠久历史和文化的载体。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今社会,承载着中华文明的汉字的书写更加重要。
(1)汉字书写可使人们充分感受汉字文化气息,培养其对汉字文化的兴趣和感情。
汉字是集音、形、意于一体的表意文字,因此在汉字的点画、部件和组合结构中蕴藏着极其丰富的文化内涵。对于汉字文化内涵魅力的感悟和领会,只有在亲自提笔书写的过程中才能发生。对此王宁给出了非常生动的解释:“汉字有这么个特点,你光看着它,它没有亲和力。你只有自己动手写它才有亲和力。你一写字,它就到你身边来了。”①因此,汉字书写的过程就是人们充分感受汉字文化的过程,这过程对于培养人们对汉字文化的兴趣和感情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汉字书写能充分运用汉字的书写知识和技能,使这些知识和技能能够一代代地相传下去。
规范汉字的书写要求按照一定的笔画顺序,一笔一画地正确书写。这就要求人们对汉字的组成要素,如基本笔画和合成笔画的称谓、形态及其在字中的笔顺和组合关系等内容熟练掌握。一旦很少或不书写汉字,那么这些知识和技能就渐渐被人遗忘。
(3)汉字书写有助于提升汉语甚至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形象。
汉语国际推广事业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汉语热”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大趋势。作为汉语学习中最难的汉字,正因为它独特的魅力和丰富的文化内涵吸引着一批又一批的外国学习者。中国汉语教师的汉字书写,直接影响着教学的效果,影响着外国学习者对于汉字和中国的印象。
信息化时代的电脑、手机等各种数码设备,以及各种汉字输入方法的研制,使得汉字书写面临着极大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汉字书写的机会和时间大大减少。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依靠电脑、手机的键盘等输入工具进行书写。这大大减少了人们手写汉字的机会和时间,导致书写汉字的能力逐渐下降。2011年,光明网曾以“在网络时代如何看待汉字的书写”为题做了一次有奖问卷调查。结果显示:20.96%的人很少用笔书写汉字,46.25%的人更喜欢电脑输入,85.29%的人认同全民汉字手写水平在下降,92.49%的人认为如果“提笔忘字”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影响民族文化的传承。②
(2)“提笔忘字”的人群越来越多。
由于人们对电脑等信息化设备的过度依赖和使用,汉字书写的机会和时间越来越少,对汉字笔迹书写感和印痕感越来越弱,越来越多的人出现“提笔忘字”、“失写症”等现象。
(3)不规范书写的情况越来越严重。
人们在享受了信息化带来的方便与快捷之后,再手写汉字,主观上就觉得麻烦、慢,因此在书写的过程中,一味求快,不太注重书写的规范性。除了不规范书写之外,汉字书写的美感意识也在渐渐淡化。
3缓解信息化时代汉字书写受到冲击的对策
怎样让人们既能享受信息化的快捷方便,能更快速更准确地在键盘上打出、选出要使用的汉字,又能传承汉字书写这个问题就亟待解决。对此,我们提出了以下几条对策:
(1)提高人们对汉字书写重要性的认识。
汉字书写所受到的冲击,归根结底是因为人们对汉字书写重要性的认识不够。人们对汉字的珍视程度不够,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敬重不足。从国家民族的角度来说,文字与民族的兴衰存亡息息相关,一个民族应该把本国的语言文字看作民族主权与尊严的象征。从个人角度来说,人们应该认识到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汉字作为中华文明的载体,更值得每一个中国人来保护,来珍视。
(2)落实国家对汉字书写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汉字书写所受到的冲击已经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国家已发布《简化字总表》、《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等法规,对现行汉字确立了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教育部于2011年、2013年先后印发了《关于中小学开展书法教育的意见》和《中小学书法教育指导纲要》,明确规定中小学要开设书法教育课程。党的明确提出要“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将其作为文化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3)加强对社会不规范用字的管理。
电脑、电视、报刊、广告牌、手机短信等信息传播媒介为了求新、求异,在语言文字运用上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现象,比如随意更改某些成语里面的字,频繁使用错别字等。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上不规范用字的管理,多一些正确的、积极的引导。(
4)提高教师队伍汉字书写的能力。
教师队伍是汉字书写过程中一支领军队伍,他们起到的是言传身教的表率作用。因此提高教师队伍汉字书写的能力至关重要。教师队伍要形成一种风气,带头进行汉字书写,教师之间或者教师与学生之间互相交流汉字书写的心得、体会,共同体会汉字蕴含的文化和魅力。
(5)开展多种多样的全民汉字书写活动。
汉字书写是全民都应关注的事情。开展多种多样的全民汉字书写活动,则非常有利于缓解信息化时代对汉字书写带来的冲击。我们认为,我们应该在全民广泛开展汉字书写活动,让每一个中国人都参与到汉字书写中来。(6)普及汉字书写规范的相关内容。信息化时代对汉字书写的冲击之一就是人们对汉字书写的规范性意识越来越淡化,人们的耐性在信息化时代受到了挑战。因此,加强对规范汉字书写的再教育,从汉字的笔画、笔顺、间架结构、书写工具、书写姿势等方面来进行再教育,就显得迫在眉睫了。
汉字书写在信息化时代受到冲击是必然的,是不可阻挡的。我们不能为此就否定信息化。但汉字书写的发扬与传承也不容忽视。我们相信,在国家、社会各界的积极倡导和参与下,汉字书写一定会再现它的光芒。
注释
① 贾宇.“中国汉字听写大会”引发文化思考[N].光明日报,2013-10-19:07.
② 康慧珍.信息化时代汉字文化面临的挑战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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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是防止土壤遭受污染和对已污染土壤进行改良、治理的活动。土壤保护应以预防为主。预防的重点应放在对各种污染源排放进行浓度和总量控制;对农业用水进行经常性监测、监督,使之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慎重使用下水污泥、河泥、塘泥;利用城市污水灌溉,必须进行净化处理;推广病虫草害的生物防治和综合防治,以及整治矿山防止矿毒污染等。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系统论视野下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之立法完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系统论视野下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之立法完善全文如下:
摘 要:我国土壤污染总体形势严峻,土壤污染已对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然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供给与系统性严重不足,现有立法呈现分散碎片的特征,存在明显的结构与功能缺陷,远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我国需要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土壤污染防治选进立法经验,在整体环境观指导下,运用系统论及其方法,实现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统化。我国需要修改 《环境保护法》 以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需要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制度,统一土壤污染监管体制,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需要完善并逐步提高土壤环境质量相关标准。
关键词:土壤污染;生态环境;环境治理;污染防治。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速、城市化的大力推进以及化学品、农药等现代科技产品的使用,人类社会向自然环境排放了大量污染物,使得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异常严峻。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供给严重不足,现有立法呈现分散碎片的特征,远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我国亟需系统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土壤是“以母质为基础,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长期共同作用下,不断演化而成的土状物质,它由固相、液相和气相物质以及生物体四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体系”。[1]土壤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植物生长繁育的自然基础之一。土壤各组成部分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共同组成了复杂多样的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内外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化与交换,保持着结构和功能的动态稳定。土壤结构多样、功能多元和过程复杂的特性使得土壤对人类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然而,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却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缓冲性、氧化还原性以及自净的功能,其能广泛接触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中的污染物,这就使得土壤极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输入土壤,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的净化能力,导致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等发生变化,从而使土壤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正常功能失调,导致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并产生一定的水和大气次生污染的环境效应,最终将危及人体健康以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2]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 1.5 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 3250 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 200 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 1/10 以上”[3]。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气尘埃、工矿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化肥和农药、工矿废水灌溉、农家肥、地膜污染等。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富集性、复杂性和不易逆转性的特点,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严重,治理困难、耗资巨大。
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首先,土壤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被农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富集于人体内,引发各种急慢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胁生态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导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污染还会导致水、大气、海洋等环境要素的交叉污染,进而影响整个生态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产力和耕地质量下降,导致粮食减产、粮食质量下降,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化是我国根治土壤污染的基本路径。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总体可分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及相关法三个部分。首先,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 20 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态环境破坏从水土整治、动植物保护、化学品及农药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系统防治。其次,我国目前尚无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现有与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水土保持法》 和 《土地复垦条例》。2007 年 《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 从监督管理、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污染场地的治理及修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95 年制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对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的土壤规定了不同的质量控制标准。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主要涉及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等污染防治及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矿产资源法》 等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其他环境保护专门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还有 《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节约能源法》、 《农业法》、 《城市规划法》、 《标准化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等。
然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存在严重的结构与功能缺陷,已明显不能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统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我国不仅环境保护基本法性质的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相当简单,而且还缺乏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这既与当前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极不相适应,也严重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开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规定,且这些规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无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确详细规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联系,无法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对土壤的统一性保护。现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领域对不同的土壤进行规定,缺乏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化规定。立法的土壤规制对象比较狭窄,偏重规制农业土壤污染,对工业、城市土壤污染重视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制度供给。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为规则原则性、概括性强,明确性不够,缺乏针对性。最后,立法缺乏对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系统性规定。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不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与分工负责的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清。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多头管理,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统性工作。
第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结构与功能具有对应关系,结构决定功能,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直接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为了实现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显的重预防轻治理的结构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预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严重的偏重控制点源污染,忽视对农药、化肥、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复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窄、手段单一,仍无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域外国家和地区对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实行专门立法、相关立法和综合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实现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立法。
美国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就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保护法》,该法通过防治土壤污染、流失来保护农业生产。之后,美国又从对废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 《固体废物处理法》、 《资源保护回收法》、 《危险废物设施所有者和运营人条例》、 《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 《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 和 《纳税人减税法》 等法律。此外,美国在水污染防治的 《清洁水法》、水源地保护的 《安全饮用水法》、化学品等有毒物质污染防治的 《有毒物质控制法》 和《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英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制定了专门的 《环境保护 1990:
Part IIA法案》。另外,英国注重对污染的系统防治。 《污染控制法》 是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对废弃物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实行全面系统控制。英国还在对生活垃圾处理的 《生活环境舒适法》、对危险废物控制的 《有毒废物处置法》 和 《有毒污水处理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强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国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国土整治法》、 《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 和 《建设条例》 等。“德国近期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发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两个方面。”
[4]同时,德国意识到仅仅依靠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够的,需要将专门的土壤污染保护法律与涉及土壤领域的其他法律结合起来,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化与系统化。德国先后制定 《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护法》、 《基因工程法》、 《联邦森林法》、《联邦矿业法》、 《联邦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从不同领域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控制。
日本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专门的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规则》。
日本多次修订 《农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并根据该法对农田土壤中镉、铜、砷等含量进行监测,并对超标土壤予以修复。日本2002 年颁布的 《土壤污染对策法》 以市区的土壤污染为防治对象,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监测制度等进行了详细系统的规定。另外,日本在 《水质污浊防止法》、 《Dioxine 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 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详尽的配套法律规范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实施细则》、 《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监测基准与管制标准》、 《征收种类与费率》 等共18 项法案,这些法案与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结合形成了台湾地区比较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四、系统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要性。
系统化之所以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与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
首先,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要求立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性防治。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特性的认识加深,在深刻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缺陷的同时,逐步确立起整体环境观,并逐步形成一种全新的理念———生态中心主义来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生态中心主义要求生态系统中所有构成要素必须维护生态系统本身的相对稳定,坚持整体主义思想,实现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5]。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整体性、内在联系性,主张人与自然的统一,将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视为最高价值。环境法中的生态中心主义是指将人类和自然作为一个生态整体,从宏观上指导环境立法、运行,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种理念。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特点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样化需要人类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树立整体环境观念,通过对土壤污染的多源整体性控制,实现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系统论为系统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具体方法。系统论是对系统科学的哲学抽象,强调整体性。所谓系统,是“由相互制约的各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体”[6]。系统论认为现实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统方式存在和运行的,系统具有多元性、层次性、相关性、整体性等特征,其总是动态运行并保持相对稳定。系统论在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运用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体运用是土壤污染系统控制,即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全过程的、多种环境介质的控制”[7]。
一方面,土壤与水、大气等环境要素共同组成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因而,我国进行土壤污染防治还需加强对水、大气等多环境介质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在结构和功能上具有整体性,其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联系而成为一个和谐的有机整体。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各组成要素在结构上具有层次性、组织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共同维护土壤生态系统相对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须遵从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规律,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全过程、多种环境介质的系统控制。
因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统化完善需要以生态中心主义理念为指导,强调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运用系统科学中系统论的方法,来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2.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实现路径。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进行系统化立法。系统化立法可以实现防治土壤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并最终实现土壤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保障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的目标。
(1) 修订 《环境保护法》,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提出, 《环境保护法》 已严重不适应时代环境保护需求,亟需进行系统性修订。“《环境保护法》 修改的最终目标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8]但我国现在还很难实现 《环境保护法》 法典化的目标,目前比较可行的途径是先实现该法的基本法化。基本法化意味着 《环境保护法》 可以实现对环境的整体保护、对多污染源的系统控制。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应明确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建立适用于所有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创立有效的对各环境要素的开发、保护与污染防治立法的协调机制。
(2) 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
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虽是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质制约,该法不可能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我国还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控制。
第一,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处于生态污染链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对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 无需再将预防类单行法的污染防治内容分解纳入。否则,不仅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与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复。
第二,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坚持生态中心主义理念,树立整体环境观念,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生态中心主义理念可以加深人类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认识,促进人类对土壤污染实现系统的污染控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从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综合进行土壤污染控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各种因素,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社会的调整机制,实现经济、社会与土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7]。11~12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生态中心主义理念的法律化实现路径,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统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第三,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 尤其要明确规定土壤保护规划制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壤污染监测与鉴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险制度,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监测预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复和损害赔偿的全过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 可与在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排污许可制度建立链接,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备案制度。
第四, 《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土壤污染监管体制是 《土壤污染防治法》 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支撑和中枢,是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战略方针、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合理划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门、地方分级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权,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严格的土壤污染防治问责机制。
第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土壤污染信息公开是我国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主动及时公开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注意发挥社区和村委会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区和村委会成员作为兼职监管员,以便及时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时,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馈机制,保障公众土壤污染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给予百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门径。
(3)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土壤环境法治建设的基础,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执法、司法的依据。我国应“构建一个以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为基础的,包含农用地土壤环保标准、场地土壤环保标准、土壤环境分析方法标准、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和土壤环境基础标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同时,我国应不断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应能对包括农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类土壤规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应能全面综合管理进入土壤的物质及物质留存土壤期间的状况和离开土壤的状况。
系统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结构与功能缺陷。系统化之所以会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的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人类秉持整体环境观,使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首先,应修订 《环境保护法》,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其次,应学习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
同时,我国在系统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还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统的综合协调,避免立法重叠,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第三,我国应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尤其是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另外,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况会严重影响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国还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立法,加强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保护,完善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引导守法,真正实现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1] 杨志峰,刘静玲。 环境科学概论(第二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8)。
[2] 朱静。 美、日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度对中国土壤立法的启示 [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11):21.
[3] http://www.chinadialogue.net/article/show/single/ch/724,2012- 3- 9.
[4] 秦天宝。 德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与实践 [J].环境保护,2007(10):70.
[5] GeorgeFrancis. EcosystemManagement,33 Nat [J].Resources J.,1993:315.
[6] 苗东升。 系统科学精要(第三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0)。
[7] 蔡守秋。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的发展概况 [J].政法论丛,2006(3):7.
[8] 王灿发,傅学良。 论我国 < 环境保护法 > 的修改 [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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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探讨了我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对策。
关键词:城市饮用水:存在问题;保护对策
城市是人类社会 政治 、 经济 、文化、 科学 教育 的中心。经济活动和人口高度密集,面临巨大的资源与环境压力。随着经济的 发展 ,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饮用水是城市生存环境的基础和命脉。毋庸置疑,饮用水将成为21世纪我国最突出的城市问题。我们要从战略高度审视这一问题,立足全局谋划发展,树立城市科学发展观,实现饮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城市作为经济和生活中心,污水排放量大,加之我国城市的污水处理水平普遍不高,城市水环境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流经城市的河段今90%受到污染,城市内水湖水质较差。同时我国城市中有近2/3的城市供水不足,1/6的城市严重缺水。2004年全国总用水量5548亿m3,其中生活用水只占11.7%,与2003年比较,生活用水增加20亿m3来看,照这样下去,饮用水根本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水环境污染加剧了饮用水水源危机。由于水质污染,导致水传染病触目惊心,在全国187个城市中,水质稳定的有96个,地下水污染减轻的有39个,污染加重的有53个。全国约有50种疾病与饮用水水源污染直接相关,恶性肿瘤、肝炎的发病率不断增高,弱智儿童数量呈上升趋势。再加上城市水体供水基础建设陈旧和管理不善,造成水资源的严重浪费。
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尽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据统计,我国城市日缺水量达1600万立方米。经常闹水荒的城市,每日高峰供水保证率仅在65%-70%。沈阳有60%的楼房三层以上缺水。调峰供水的用户达20万户,占全市供水人口的30%;鞍山市定时和调蜂供水面积已占全市供水面积的87.5;西安市平均日缺水量达40万3。长春市日需水量76万m3,现日供水量50万m3,缺口26万m3,不得不向世界银行贷款,引松花江水解决供水不足问题。我国还是城市化进程发展较快的国家,随着城市人口的剧增,特别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供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城市发展、影响人民正常生活的一个严峻问题。
由于地表水污染,而城市 工业 、公共卫生、生活用水量又日益增加,致使地下水的开采规模和强度不断增大。2004年,21个省级行政区对地下水位降落漏斗(以下简称漏斗)不完全调查,共统计漏斗76个(浅层漏斗和深层承压漏斗各38个),漏斗总面积7.2万km3。2004年末与年初相比,浅层漏斗面积扩大的有23个,中心水位下降的有21个;深层漏斗面积扩大的有16个,中心水位下降的有27个。而2005年,全国地下水降落漏斗188个,漏斗总面积扩大的有65个,尤其是沧州一德州—衡水地区,深层地下水降落漏斗面积继续扩大,深度加深,沧州第Ⅲ承压含水层降落漏斗扩大了2089km3,最大水位埋深达101m。地下水超采导致地面沉降和地裂,造成地面塌陷、房屋倒塌、路基被毁等。由于地下水超采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引起地表水入渗增强,污染物随之下移,污染地下水。
我国北方城市因供水基础设施陈旧、老化,加之恶劣的冷冻气候条件,管道设施漏水现象十分普遍。特别是在城市供水中,直接或间接用于饮用的部分只有5%~10%。绝大部分自来水用于工业、消防、建筑、市政及居民生活杂用上。而自来水厂不管用水要求的不同,一律采用饮用水标准来衡量出水水质,不仅增加了自来水加工处理的成本,而对没有必要达到饮用水标准的用户来说又是一种极大的浪费。在水源污染越来越严重的今天,饮用水处理的难度越来越大,成本也会越来越高。为了有效降低生活成本,提高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可靠性,分质供水已经势在必行。
水环境污染的污染源通常分为点源和非点源(面源)两类,而水源地污染主要是非点源污染。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的重点主要放在 企业 排放污染物的末端治理上,对非点源污染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非点源污染具有受水文循环过程影响和支配的随机性、污染物来源排放点不固定和排放具有间歇性以及污染负荷的时间变化和空间变化幅度大等特点,致使对其监测、控制和处理困难而复杂。
暴雨径流是坡面地表侵蚀过程的动力因素,也是土壤颗粒和农用化学物质向外迁移的物质载体。当降雨强度超过土壤入渗能力时,就会产生坡面径流。影响坡面径流大小的主要因素是降雨、地形、土壤和植被覆盖等。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km2,有1/3的土地受到水土流失的危害,每年流失的N、P、K养分相当于4000多万吨化肥。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人们对土地产品在数量上的要求愈来愈高。在我国农业土地资源的开发已接近超强度的情况下,增加农用化学制品的施用量就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农业以水为本。城市水源地上游通常是主要的农业耕作区。农药、化肥施用量的增加,势必提高土壤中人工化学物质的含量。特别是农业的粗放管理,更导致农业化学品利用率的降低,造成湖泊、水库富营养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其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逐渐增加。乡镇企业规模小(尤其在北方)。技术水平低、环保措施不到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企业少,加上乡镇企业设备简陋、资源浪费严重,造成污染物排放数量大、污染治理达标率低。由于乡镇企业(包括个体采矿点)污染类型复杂,从城市到 农村 、由于乡镇企业(包括个体采矿点)污染类型复杂,从城市到农村、由点到面,增加环境治理难度,加大了非点源污染的负荷。
人类为了文明的需要,通过各种生产活动人工合成数以千计的有毒、有害物质。这些有机化合物通过原材料处理、生产和加工及产品使用等多种扩散途径最终进入地表水环境。由于有机污染物种类多、毒性大、难降解等原因,国际上比较重视。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曾对松花江水第26个取样点进行监测,检出有机污染物152种,其中属于美国环境局首要污染物的有32种,占21%;有致癌、致突变性的有14种,占9%,足以反映我国北方河流有机物污染的状况。目前,自来水中已发现有2000多种有机物,其中致癌、促癌物质约占2.7%,致突变物质约占2.5%。硝酸盐是自来水中最常检出的污染物之一,摄入过量的硝酸盐可导致婴儿的高铁血红蛋白症。硝酸盐和亚硝酸盐转化为亚硝胺,则对人体具有致癌、致突变和致畸的作用。
限于 经济 发展 水平,我国小城镇和广大乡村都还缺乏排水设施,大量的生活污水漫流排放后随地表径流进入水体,有机污染十分严重。氮浓度高可能与畜、禽粪便污染有关,磷浓度高则主要是洗涤剂的使用所引起的。洗涤废水的排放增加了磷的负荷,对湖泊富营养化进程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的重点防在点源的治理上,对水源地非点源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当前必须转变观念,加强水源地非点源污染研究,加强对地表饮用水源污染调查方法、污染负荷定量 计算 方面工作,研讨可行性较高、适用性较强的方法,建立适合我国特点的适应性强、精度高、理论性好的非点源污染符合定量计算模型,提出具有我国特色的水源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方法。要坚持 科学 治水,遵循 自然 规律 ,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合理配置水资源,统筹流域、区域和城乡的水利发展,统筹安排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要坚持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原则,加强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建立健全法规系统和强有力的执法监督。要进一步加强水源保护的各项法规、条例的建设,使水源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管理体系上,要克服分头管理、条块分割现象,处理好统一监督管理与协同监督管理的关系。在目前我国经济技术实力还难以全面控制水污染的情况下,更有必要对涉及人民生命健康的生活饮用水源采取严格措施加强管理。
要利用知识创新工程改革旧的农业耕作方式,建立生态农林体系。充分利用湿地等土地处理系统削减氮、磷入江、入湖量,用“绿色肥料”替代部分化肥,实施测土施肥,提高化肥的利用率。广泛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选择性强、效益高的生物农药。植树种草,涵养水源;合理灌溉,防止水土流失。运用计算机模拟污染物迁移规律,建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进行水质控制和预测。利用遥感信息、地理信息系统为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水源保护的适时决策提供优质服务。应用先进的生物遗传技术,构建具有特殊降解基因的菌株,去除水中有毒、有害有机物。
我们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强化公众的
资源、环境、生态意识,提高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自觉性。让人民群众懂得保护水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加强控制性骨干水源工程建设,增强调蓄能力。提高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可靠性,放宽城市其他非饮用水的水质要求,降低成本,逐步实施分质供水。城市供水设施陈旧常常造成自来水浪费。排水设施不足,又使大量的污水未经有效处理就直接排放,造成严重污染,必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有效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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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式再保险指分出人将各类保险业务,如汽车、火灾、盗窃、责任等保险归入一个再保险合同。这种再保险保障功能更高,风险更分散。一个伞式再保险合同由一组再保险人按固定比例接受,每一成员无权选择具体业务种类。商业伞式保险保单最早出现于1947年的美国,由伦敦的劳合社开出。不管是当时还是现在,这种产品的目的都是在优先保险的基础上(并附属于优先保险),给投保人的损失提供额外的责任保护。 优先保险能为普通的意外损失提供保护,而商业伞式保险则一般对更大规模的,灾难性损失提供保护。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伞式责任保险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运用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本文提出了用伞式责任保险作为有效治理我国环境污染问题、保护污染受害人的合法利益的经济手段,并从伞式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实施方式、承保方式这几个角度给出了建议,并提出了相关配套制度安排。
【关键词】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伞式责任保险 污染企业
在我国GDP领先日本稳居世界第二的同时,日益严重并阻碍经济发展的环境污染问题更多地走入了人们的视线。河北、东北三省和山西等地的环境污染状况尤为严重,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也相对集中,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在逐年攀升,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风险正在不断加大。
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有的是突发性的,比如固定源和移动源的泄露、燃烧爆炸和非正常排放等,而大多数都是渐进性和累积性的责任风险,而这种环境风险更加不易掌控,通常此类风险有很长的潜伏期,无论是企业还是污染受害人在一般情况下都很难预料和感知。另外,因环境风险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动辄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
目前我国存在的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覆盖面不全,一般只承保突发性的责任风险,而对普遍存在的渐进性的责任风险不予承保,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设置层次较少,不能满足不同类型的企业对通过保险的方式转移环境风险的需求。因此,在环境污染问题亟待解决的当下,为弥补普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缺陷,开发运用伞式责任保险既十分必要,也不失为一种为我国企业保驾护航的经济手段。
相比于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伞式责任保险主要有三方面的突出优势。
一是能扩大责任限额。由于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渐进性、不可预测性、潜伏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环境污染造成的最大可能损失难以估计,在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无论是每一事件的责任限额还是累积责任限额给投保企业的选择范围不是很大,然而伞式责任保险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为投保企业在每一事件责任限额和累积责任限额项下均提供更大的责任保障,增多责任限额的设置层次,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空间。
二是替代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累积责任限额被用尽后的责任。由于企业会面临出险事故未超过每一事件责任限额,但基础保单项下的责任累积限额却被用尽而无法得到赔偿的不利局面,从而只能剩下一部分损失不能被保险。但伞式责任保险能弥补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缺陷,在基础保单的累积责任限额被用尽的时候,伞式责任保险便可自动发挥效力来保障投保企业的利益。
三是提供更宽泛的保障。这是伞式责任保险的独特之处,但需要被保险人自留一定的金额。由于我国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较窄,对于想通过保险手段转移更大的责任范围的污染企业就可以选择伞式责任保险。不过,一般要设置一定的自留额,因为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予承保的风险显然是保险公司认为这类风险较大或者在费率厘定、承保方面有一定的技术难度,设置一定的自留额可以加强污染企业的防控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险费率。
但是,综合国外经营的经验,有几点是必须引起注意的:
(1)由于有时伞式责任保险可能成为基础保单的替代,抑或大多数的伞式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以基础保单的责任范围为基础的,不同保险公司的基础保单和伞式责任保险的设置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基础保单和伞式保单是最好不过的选择。
(2)为了保障投保企业的利益,避免出现索赔缺口,保证伞式责任保险的生效期和失效期同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单一致是至关重要的。
(3)投保人应尽可能让伞式责任保险的免赔额等于基础保单的保额,这样的投保方式更能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目前,我国建立更健全的法制体系以保障环境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步伐正在迈进;保险公司为在日益激烈的角逐中占有一席之地,有开发运用伞式污染责任保险以保障污染企业的动机;另外,通过借鉴先进国家经营伞式责任保险的经验,运用相关部门的技术支持,也可以有效控制因环境污染带来的巨大风险;对于业务处在蒸蒸日上的中小企业而言,对保障更全面和责任限额层次更充分的伞式保险必有一定的需求。因此,无论从外部条件、保险公司还是企业来考虑,在我国开展伞式污染责任保险不仅有必要,而且具有可行性。
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一般都是先承保突发性的风险,待时机成熟便开始承保渐进性和累积性的风险。比如法国在20世纪60年代对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性的水污染事故和大气污染事故以一般的责任保险加以承保,直到1977年成立了污染再保险联营后,其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才扩大到因单独、反复性或持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
突发性的环境侵权是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明显的征兆,一旦发生就会即时造成损害,一般石油化工这样的企业发生的风险事故就是这种,受害人也比较容易发现损害的存在和侵权的企业。然而渐进性的环境侵权在时间上是比较漫长的,存在“长期潜伏”的症状,甚至是多种因素多家企业复合累积的结果,侵权人和受害人可能都对具体的损害缺乏深切认识,这样就给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难,因此会让许多没有先进技术的保险公司望而却步。笔者认为,伞式责任保险不仅可以承保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承保的突发性的风险,也完全可以承保渐进性和累积性的风险。
虽然渐发性的风险可能会造成巨灾风险,但如果保险人能够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来把控风险也并非不可承保。第一步保险公司可以借助环保部门和统计部门的帮助,收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我国入世以来各省市、各地区、各行业、不同企业发生的渐进性和累积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次数以及造成的损失大小。通过数据整理,大致根据行业性质、排污量的大小、企业规模、企业地理环境和人口密集度等特征因素,运用数理手段找出一定的规律,以便为费率的厘定作有效的参考。第二步,运用数量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知识,对不同风险类型的行业企业做可靠的预期分析。这样做可以在保险公司设置责任限额和企业自留额设定上作参考。
在实施方式上,笔者认为,伞式责任保险可采取强制与任意结合的方式。仿照由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强化约束手段和激励措施的规定,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清洁生产审核,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并将是否投保作为相关专项基金申请的依据;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未投保企业信息,以便在客户评级、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方面提供重要依据,实现信息的高度沟通。
当然,对于那些及时投保的企业,政府应进行一定的鼓励措施,比如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给予小微企业一定的补贴等。除此之外,国家有必要做出一份关于污染比较频发且造成污染后果严重的企业名录,各部门在据此具体名录的基础上要求企业在投保了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伞式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相关审核证书和专项基金的发放。关于企业名录的编制,可以从污染严重的省市出发,将那些只要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均作为第一批企业列入名录当中,将风险大排污大的企业也同样列入名录中。
在名录中,尤其对那些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能很好地适应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管理需要的企业,应强制他们投保伞式责任保险。对于此标准的设定,还需要专业的环保专家提供建设性的意见。至于那些风险大但排污小的企业或者风险小排污大的企业不必强制,根据企业自身需求自愿投保伞式责任保险即可。
至于承保形式,保险公司可以以附加险或主险的方式承保伞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期内索赔”作为它的保险期限,把渐进性的环境风险事故囊括其中,同时可以考虑承保企业自有场地治理的责任和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增加责任限额的层次设置,有效解决目前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缺陷,同时与之相互配合,争取为我国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做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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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南包括安康、汉中和商洛三个地级市,属长江水系,北亚热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境内山清水秀,空气和水质状况优良。以交通枢纽城市安康为例,全市森林面积1993万亩,森林覆盖率56.5%,河流密布,水资源极为丰富,集水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就有76条。长江第一大支流汉江在境内流长354.5公里,流域面积5900平方公里。汉江也是全国少有污染的几条大河之一,陕南段水质常年保持在一类水质标准。随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启动,陕南已被国家确定为南水北调的水源涵养地,在环境方面制定了严格的保障政策,要保证“一江清水送北京”。地方政府也将经济发展战略定位为“经营绿色”,全面实施退耕还林(草)工程,保护汉江生态环境,这些都是塑造水源地优势的丰富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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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 政府司法、立法和行政系统的缺位以及企业和保险公司商业组织的利益本质驱使,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一直以试点推进而未大面积推广,只有在政府 的主导作用下良好地发挥企业的推动作用和保险公司的驱动作用,才能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良好发展前景。
关键词:政府 保险公司 企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作“绿色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在世界各国推广,并由实践衍生出实施该险种的两种典型模式:一是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二是以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至中期,期间部分城市自主推出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因市场收益不明显而被迫退出,以大连市最为典型,其在1991年10月首度推出该险种,截止到1994年10月,共有15家企业投保,最终因效益太低而退出保险市场;第二阶段以2007年底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标志,自该阶段政府将采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技术、经济和其他必要的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带动了全国范围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截止到2009年9月,全国推出该险种的保险公司达到10家,近1700家企业和船舶投保,总承包金额近60亿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一路高歌猛进。2013年2月,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工作,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新高度。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项保护环境的长效机制,在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且损失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在我国一直以试点的形式推进并未得到最大范围的推广。全国政协委员吴焰在“两会”期间表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大约占非寿险行业的30%左右,而在我国只有3%左右,这不仅是一个行业发展的问题,也是社会管理机制的问题,更是深层次的法制体制建设问题。笔者认为上述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三方在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程中目的不一致导致的――政府保护环境为维护社会稳定,企业为多盈利而破坏环境,保险公司则为多盈利才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府面临着社会管理和法制建设的问题,企业和保险公司则面临着行业盈利的问题,目的不一导致行为各异,各异的行为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得不到最大限度的支持,最终阻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因此笔者总结,只有平衡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三方利益,使三方在实现各自目的的前提下发挥自己最大能力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才能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得到最充分的发展。
有关学者分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总体偏软,污染赔偿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致使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的现象频频出现,以致于一些企业无惧于排污造成的后果,投保意愿不强;二是目前针对企业污染的罚款一般都是行政罚款,而民事诉讼赔偿过程复杂且鲜有法律支持,大额赔偿案件较少,导致企业认为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都是小概率事件,年年交保费是浪费。由此可见在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过程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政府只有先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才能进一步促进企业和保险公司发挥各自的作用,而在我国,发挥其各自作用却有极大的困境。
(一)政府――司法、立法、行政未奠定政府的主导作用
1.从司法层面来看,司法机关理应以“裁判人”的身份依法公正处理环境污染事件,但我国司法机关对于环境侵权案件的处理却处于较低的水平上。 “十一五”期间,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信访有30 多万件,行政复议有2614 件,而行政诉讼只有980 件,刑事诉讼仅仅30 件,与此同时,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仅占同期审结民事案件总数的0.04%,真正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环境侵权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较难找到法律上的依据;另一方面是因为地方政府“唯GDP是从”的政绩考核观念深入导致环境保护问题被忽略。如此一来,就使得一部分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钻法律漏洞,逃脱法律制裁,更不会花“冤枉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从立法层面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推动过程过于缓慢且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衔接性差。中央于2006年开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立法活动,明确涉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五部:2006年国务院在《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 提出要采取各种手段发展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并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2007年国务院批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提出要“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2010 年国务院在《太湖管理条例》中,将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条款,纳入了该条例草案;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2013年2月21日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地方政府的立法工作则是从2009年才逐步开展。沈阳市率先在地方立法实现突破,2009 年起实施的《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鼓励保险公司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相关企业积极投保。除沈阳市外,上海、湖南、江苏、武汉等地方政府也出台各种法规条例规范地方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总体上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规定仍然没有明确界定。虽然2009 年国家环境保护部与陕西省签订《环境保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立法的衔接逐步进行。但是此险种的核心法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仍然没有出台。这意味着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还未上升到最终高度,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政府的主导作用就很难发挥。
3.从行政层面来看,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率并未因行政部门的监督而减少,究其原因是针对于企业违反法定义务的行政法律责任设置并不严格,行政罚款数额不高、威慑作用弱,并且责令停止生产、关闭的程序和条件严苛,地方政府执法意愿弱。此外,据国家环保总局通报的环境排查结果显示:总投资近10152 亿元的7555 个化工石化建设项目中,81% 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 为重大风险源。数量巨大、危险事故发生率高的化工企业群也给行政监察部门的工作造成巨大压力。面对生产方式各异、生产设备不一、生产工艺不同的化工企业群,行政部门靠一己之力很难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
(二)企业――未满足盈利性组织本质发挥其推动作用
1.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过程中,企业兼具两重身份――盈利性组织和投保人。作为盈利性组织,企业维持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收益;作为投保人,基于理性人假设企业倾向于缴纳较低的保费和获取较高的赔付。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满足企业这两重身份之需求上却恰巧处于弱势地位,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不但比国内其他险种的费率高,甚至比国外同险种的费率还高,并且赔付率也处于较低水平。以大连市为例,其在1991~1995年间的赔付率只有5.7%,远远低于其他险种的赔付率。企业基于自身经营利益的考虑,多数不会违背市场价值规律和理性人假设,选择盈利少、赔付率低的保险。
2.在某些试点地区,尽管地方政策法规已明确规定具备投保资格的企业种类,但大多数具备资格的企业仍不会主动投保。主要是单个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概率小,大多数具备投保资格的企业都对此抱有侥幸心理。大规模企业自信凭借自身的能力能够很好的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小规模企业则在发生污染事故后仅仅需要负担行政部门的罚款,不需承担治污费。如此一来,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主动投保的积极性不高,企业的推动作用很难发挥。
3.试点地区政府为推动企业投保推出的优惠措施力度不够,导致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就2008年而言,全国仅有近700家企业和船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据投保企业的普遍反映,政府推出的优惠措施力度不够。投保企业已经获得的政策优惠效果没有在经营过程中显现,而未投保企业经过其他的途径可以和投保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甚至可以用企业投保的钱来获得其他的经营优势。这样,企业无法有效发挥其推动作用,阻碍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
作为盈利性组织的企业在上述情况存在的条件下,主动投保的积极性还有待提高,企业的推动作用是由其经济组织的本质决定的,因此,发挥企业良好的推动作用还是要满足其盈利性的本质。
(三)保险公司――未解决承保后顾之忧发挥其驱动作用
现代保险业已经不仅仅是风险分担的共同体,更是一个以保可保风险盈利为主的商业性团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是否具备其承保的理想可保风险的特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也间接决定了保险公司在推广环污险过程中的驱动作用的大小。
1.保险公司承保时,首先会基于概率论中的大数法则和数学中的平均数法则,计算出危险发生的概率和有投保意愿的社会成员的多少,然后决定是否开展此种险种以及设计出大多数人能够承担的保费。而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大量增加的同时隐含着另一不利因素就是同质风险事故过少。每一起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后果都大相径庭,为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合同的设计、保费的制定、承包范围的规划以及赔付金额的制定等方面设立了极大的障碍。保险公司不可能根据每一家企业的实际情况来为其量身定做一份保险合同甚至于一套全新的定损赔偿机制。如此不仅会增加保险公司的人力物力的投资,更会让保险公司的定损理赔机制不合理,削弱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2.衡量理想可保风险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风险本身可以明确确定和准确测量。
由于目前国内环境监测机制的不完善和环境检测机构的水平有限,环境污染事故的测量成为保险公司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一个障碍。保险定损理赔的精确性是保证保险能够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囿于国内环境质量检测的相关技术水平不到位,再加上我国环境监测历史记录较少,保险公司能够建立精确的定损理赔标准就显得尤为困难。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驱动作用进一步减弱。
3.绝大多数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都是不可估量的。
2011 年7 月康菲石油公司在我国渤海海域发生特大漏油事故,其造成水产养殖大县河北省乐亭县的三个养殖区的700万笼扇贝的死率高达50%-60%,共造成损失达13亿多。除了现阶段可以明确监控出的经济的损失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累积性损失更是不可估量。因此,环境污染事故本身就是一个巨灾性的风险,对于未来更是一个具有潜在风险的事故。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开展这样一个发生巨灾频率如此之高的险种需要慎重考虑。
4.保险公司开展一项新险种时还要考虑的就是政策因素。
政府的政策方向和政策态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公司的险种设计以及承保意愿。政府的优惠政策和对投保的强制性规定都会推动保险公司的承包积极性。以美国为例,其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可能引起的损害推行强制性责任保险,同时对有害物质“从摇篮到坟墓”进行全程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我国目前4%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率和美国接近50%的投保率相比,可见政策是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保险公司驱动作用的发挥。
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过程中,需要的是相互统筹下的统一配合。尤其是政府拥有的主导地位,其从司法裁决、行政执法和立法完善等多角度辅助企业和保险公司,后两者才能积极发挥推动作用和驱动作用,良好的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1.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良好运行,政府的主导作用必不可少。
使具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有关环境污染案件处理的过程中,不仅拥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更要在环境污染测控方面具有权威测量体系,为处理环境污染案件提供确凿的依据,提升司法机关处理环境污染案件的效率;加强监督检查,增强具有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在处理企业相关环境污染事项时的主动性和效率性;法律是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石,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专门法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立法进程,从法律的层面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让企业和保险公司能够有法可依,解决其后顾之忧;加强监督监察减少政府的寻租行为,尤其是在进行环境污染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更要保证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定时定点向公众公开基金的运行状况。多层次保证政府在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为企业和保险公司有效发挥作用奠定基础。
2.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良好运行,企业的推动作用必不可少。
政府和保险公司通过政策优惠、保费优惠等,满足企业盈利性组织的本质,保证投保企业获得良好的竞争优势。作为试点地区的湖南省,对于上年度已经投保而未出险企业的续保,保险费给予5%的优惠;连续两年未出险的企业保险费给予10%的优惠。除此之外,湖北省给予已投保企业在银行信贷、企业项目的申请方面一定的优惠措施,开放相关的绿色通道,或者是在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时将投保作为一个加分点。当然政府和保险公司的侧面推动作用仍是间接动力,根本动力是企业要认识到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带来的利益,保证企业能够积极主动投保。
3.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良好运行,保险公司的驱动作用必不可少。
调动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需要企业和政府的相互配合。企业健全自身的环境污染处理机制,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频率,进而降低保险公司的赔偿概率;政府发挥其主导作用,利用自身财政优势和号召力,一方面出资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另一方面利号召多方通过多渠道筹集保障基金,一定程度上减少保险公司资金上的后顾之忧;同时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建立强大的风险分担共同体,将环境巨灾风险转化为风险较小的承保对象,从而减轻单个保险公司的赔偿压力。归根结底,发挥保险公司的驱动作用,还是要满足保险公司的商业性质。
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要形成相互合作和促进的关系:就三大利益主体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过程中的重要性来说,三者位于同一水平线且缺一不可;从政府与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关系来看,三者相互促进相互影响,政府不仅通过其政策主导(如资金支持等)来促进保险公司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且还通过政策主导(如税收优惠等)来敦促企业投保,反之,保险公司通过开展保险业务,又减轻政府的治污负担,而企业也会因为投保得到保险公司的监督而减轻政府的行政监督负担;从保险公司与企业的关系来看,保险公司在拥有政府政策支持后开展的保险业务会通过业务优惠来驱动企业投保,企业投保之后,又会进一步推动保险公司更广泛的开展保险业务,二者相互促进。只有良好的发挥三大利益主体各自的作用,才能更好地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本文所讲的政府就是广义的政府,即具有公权力的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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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严峻,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解决土壤污染这一问题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热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及治理措施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试谈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及治理
【摘 要】由于现代工业的发展,“工业三废”的排放量明显增加,致使土壤受到不同程度的重金属污染。这些重金属通过作物进入食物链,威胁人畜的健康。因此,本文将对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现状、治理方法等进行简单的总结、归纳,希望对土壤重金属问题的治理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土壤污染;重金属;治理方法
土壤,为人类提供生存所需的自然环境,为农业生产提供必要的资源。我们所面临的许多问题,诸如环境问题、粮食问题、资源问题等等,都和土壤息息相关。自上世纪20年代以来,工业发展,导致金属产量急剧增加,进而导致重金属环境污染问题。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通过多种方式进入土壤,导致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现在,很多发展中甚至发达国家,都面临着土壤污染问题。这一问题的日益严重,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因此,本文将围绕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现状、治理方法等方面展开。
1.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现状
目前,我国大陆受到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约为2000万公顷,大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5。其中,受矿区污染的耕地面积约200万公顷,受石油污染的耕地面积约500万公顷,受固体废弃物堆放污染的耕地面积约5万公顷,受“工业三废”污染的耕地面积约1000万公顷,受污水灌溉的耕地面积约330万公顷。由于土壤污染,我国农业粮食产量每年减少约1300万吨,更为严重的是,因为受到污染,土壤的多种功能,如营养功能、净化功能、缓冲功能、有机体的支持功能等功能正在逐渐丧失。
2.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后果
第一、土壤污染导致耕地资源短缺。
第二、土壤污染威胁人、畜的身体健康。
第三、土壤污染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
第四、土壤污染会导致其他的环境污染问题。
第五、土壤污染危及子孙后代的利益,阻碍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治理
3.1物理防治
物理防治主要采取排土、换土、去表土、客土和深耕翻土等措施。不同地区应采取不同的措施:
(1)污染严重的地区,适合采取排土、换土、去表土、客土等措施。这些措施可以从根本上去除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物。具体方法:将重金属重污染地区的土壤放到高温、高压的条件下,使之变成的玻璃态物质,然后将重金属固定在玻璃态物质中,进而达到去除重金属污染物的目的。这种方法可以在根本上去除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物,而且见效迅速,但这种方法工作量大、费用高。因此,这种方法常被用在重金属重污染地区的抢救性修复工作中。
(2)污染较轻的地区,适合使用深耕翻土这种方法。这一方法可以降低土壤表层的重金属含量。
3.2化学防治
化学防治的方法很多,如:
3.2.1添加重金属改良剂
在土壤中添加一些处理重金属污染时的常用到的改良剂改良剂,诸如磷酸盐、石灰以及硅酸盐等。它们可以和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进而生成难溶化合物,从而减少土壤和植被对重金属污染物的吸收。
3.2.2施加重金属螯合剂
土壤中的重金属大都吸附于土壤固体表层,因而土壤溶液中的重金属含量相对较少,所以,我们可以在土壤中施加重金属螯合剂。这样做可以提高土壤中重金属的有效态,更易于流动、吸收。
3.2.3施用重金属拮抗剂
在土壤中,重金属元素之间有拮抗作用。我们可以利用一些对人体没危害甚至是有益的金属元素的拮抗作用,减少土壤中重金属的有效态。所以,在轻度污染的土壤中、施加少量的有拮抗性的金属元素,将能起到很好的防治作用。
3.3生物防治
生物防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3.3.1植物吸收
可以通过植物的吸收作用来减少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这类植物很多,如羊蕨属植物、笕科植物等,这些植物对土壤中的重金属的吸收率可达到100%。
3.3.2微生物降解
使用清洗剂将土壤表层附着的重金属解吸到土壤溶液中,然后随着清洗液一起流入预定的水体中,并和微生物发生作用,从而实现消除土壤中重金属的目的。
3.3.3生物防治很多优点,如效果好、没有二次污染、费用低、易管理、易操作等,因此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
3.4农业生态防治
农业生态防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3.4.1控制土壤的氧化―还原条件
在浸水的土壤中,重金属常常以难溶态的硫化物的形式存在。所以,控制土壤中的水分和氧化―还原电位,在作物壮籽期间,保证土壤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水淹期,就可以减少植物吸入的重金属含量,进而减少果实和籽中的重金属含量。
3.4.2改变作物品种
改变作物品种,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如:在受污染较严重的地区,种植花卉和经济林目等;而在受污染较轻的地区,种植耐重金属性较强强的作物,如改旱地为水田,或者旱地、水田进行轮作,以调整PH、EH,从而降低土壤中重金属的有效性。
目前,以上列举的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的技术还不能被广泛地应用,其原因有成本过高、实地应用的经验不足、处理效果不稳定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发、研究工作的深入与完善,这些治理方法一定可以日趋完善,并被广泛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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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污染源是指工业生产中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生产设备或生产场所。它通过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和废热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产生噪声、振动等危害周围环境。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工业污染源的标准化的评价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从环境质量的新观点出发,任何物质若以不恰当的种类(如自然界原来没有的各种人工合成的新物质、农药等)、数量(大大超过自然容量)、浓度(超过本底很多倍)、形态(如有机汞比无机汞的毒性大得多)、价态(如铬、砷等不同价态的毒性相差很大)、途径(如酚、氰等易生物自净的物质,进入大气比进入水、土的危害就大得多,进入地下水就比进入地表水危害大得多)、速率(超过自净极限能力很多)、运动方式(如噪音、振动等)进入或作用于环境系统,打破环境物质的正常循环和平衡,干扰和破坏生态系统的正常循环和平衡,影响和威胁到人体和子孙后代的健康,造成国民经济的巨大损失的,就都可能成为“污染物”或“污染因子”,这些污染物或污染因子的来源便称为“污染源”。
按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资料《有广泛国际意义污染物的控制与鉴定》规定的污染物有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及综合的共二十八类(1),实际上按照我们前面建立的观点,污染物的种类还要多得多,几乎一切自然界的物质及全部人工合成物质都有可能成为污染物。例如,我们人人每天都要吃“盐”,一般并不认为它也会是一种污染物。而在北京东南郊二百多平方公里的范围内,每年从化工区排放废水中的酸、碱、盐高达三万多吨,酸、碱最后也中和成盐,占废水总排污染物的76%(2)。盐,也成了北京东南郊一项重要污染物。它污染了河道,在北京淡水河道中发现了咸水藻(初步鉴定)(3);它污染了地下水,使地下水化学类型变异(4),硬度迅速上升(5,6),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粗估达一亿元以上(6)。
人类通过工农业生产、城建、交通、生活、科学活动、军事活动等各种方式,向环境系统排放各种污染物,而从总体及发展观点看,则以工业废气、废水、废渣(“三废”)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工业“三废”中所含的污染物种类多、成分杂、数量大、毒性强、浓度高、速率快、难自然降解、连续排放,加上复杂的综合作用、累积作用、富集作用,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进入环境系统,参加了大气环流、水循环、元素的循环,进入或作用于生态系统及人体,危及生态正常平衡、人体健康以至遗传因子,造成了当代众所周知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公害事件及环境污染疾病和潜在的所谓“文明病”,引起了全人类的关注。为此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各国都形成了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管理的庞大体系。因此,环境污染源的调查、评价及控制,是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管理的最基础性工作,首先,又要抓住工业污染源的调查、评价和控制。
工业污染源的评价,是污染源工作三步曲的中间环节,它是在调查基础上的提高,是为控制服务的。它的主要任务是为了从千百万种复杂的污染物中查明主要污染物、主要污染源、主要排放方式、途径、特点和规律。所谓“主要污染物”,显然是那些数量 大、毒性强、难生物分解、易生物富集、易进入或作用于人体的污染物。根据我国各地污染源调查评价工作的经验和我们自己的体会,无论哪个地区,不管污染物的种类多么复杂,经过科学评价后,总是只有上十种主要污染物,它们在总的污染物比重上却占百分之九十左右,这就为污染源的控制、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研究、环境区域规划、环境管理、环境治理、环境医学等环境保护各个方面提供了科学依据,避免了盲目性。
工业污染源的种类繁多,成分复杂,排放方式各异,人们是无法直接比较它们的关系,必需经过“标准化”处理,进行相对的间接的比较,就好象商品之间难于直接交换,但可以通过钱来进行彼此的交换一样。
所谓“标准化”,就是运用抽象思维,进行科学的抽象,实现指数化,建立指数化系统,有利于运用数学方法定量表达,也有利于应用电子计算机来解决复杂的污染源评价问题。同理,还可推广于整个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及管理系统之中(如环境质量评价、环境管理、环境质量与健康相关研究等)。
马克思在研究商品价值时指出:“我们应当有可能把一切商品化为一种它们所共有的表现形式,只是按照它们所含有的同一尺度的比例去区别它们”(7)。根据这一思想原理,我们应当有可能将一切环境因子化为“某种第三种东西”(7)的统一尺度,比如无量纲指数、体积、钱等。这样就可以使看来似乎无关的环境因素、似乎无法比较的环境因子,都可以按照新的统一尺度进行衡量比较,进而进行综合评价,用它们的比例去区别它们各占的比重大小,从而指出轻重缓急,指出优先控制的重点、方向和途径。
标准化的通式:
指数=实测值/标准值
由于评价的目标、因子、标准不同,不可能找到一种适用于一切的标准化方法,我们通过污染源的评价及环境质量评价研究,逐步形成了如下污染源标准化评价系列:
M=CI/C0;N=CiQI/C0=qI/C0=MQi;
O=nqI/C0=nMQj=nN;
P=mnqI/C0=mnMQI=mnN=mO
上述系列指数的名称和物理含义如下:
M枣等标指数(无量纲),系实测因子的浓度值Ci(浓度单位)与该因子的标准浓度值C0(浓度单位)之比值。其值大小表示等于标准的倍数。
N----等标排放量(介质的量的因次),系实测因子的浓度值Cj乘以包含该因子的载体流量Qi(量的单位)与该因子的标准浓度值C0之比值,或为该因子绝对排放量qi(绝对量单位)与C0之比值,或为M与Qi之乘积。其值大小表示将评价因子用介质(气或水)稀释或浓缩至标准浓度时的体积;亦可理解为评价因子进入环境系统后使被污染介质(气或水)达到标准浓度时的污染体积。N指数比M多包含了Qi因子,反映了绝对量qi的作用,所以比M的作用更进了一步。
O枣累计等标排放量(量的因次),系评价因子累积排放时间n(时间单位)与等标排放量N的乘积。其值大小反映了累计等标排放量的大小。O指数比N多包含了n因子,所以比N的作用更进了一步。事实上环境污染危害往往是长期累计量起作用的,如致水俣病的有机汞、致骨痛病的镉、致癌因子及农药等。
P枣累计等标排放摄入量(量的因次),系评价因子进入人体的摄入量系数m与累计等标排放量O的乘积。其值大小可以进一步反映污染物的排放与人体健康相关关系的大小。
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之前,卫生、市政、地质等部门评价单因子污染水平时多采用等标(或超标)指数值;环保工作开展之后,考虑了绝对量,在官厅污染源评价中首次采用了等标排放量值(8);之后在北京西郊污染源评价中改用毒性标准,采用了排毒指数值(9);在污水渗坑评价中采用了累计等标排放量值(10);国外在车间大气致癌物摄入危害评价方面,采用了累计等标排放摄入量值(11);我们在1977年成都环境质量评价学术讨论会上提出了这种方法,但尚未实际应用,因实际摄入量因子测定较难。
评价因子的选择在有条件时应尽可能完全,在条件不足时,应力求包含主要因子;评价标准的选择要依据评价目标及现有各种标准情况考虑,可分别不同情况采用背景值、本底值、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生态指标、生化指标、经济指标等。单
因子评价、多因子评价、系列评价与综合评价之间是相互补充的,不能相互代替,各有各的意义与作用。在综合评价时,必需恰当地解决统一尺度是关键,应尽可能找到客观权值转换系数,不能随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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