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适用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论文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国际习惯法成本——效益分析
【论文摘要】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一个用途广泛而又争议颇多的基本原则,国际社会虽然对这一原则已达成初步共识,但在具体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盲点和争议,所以更加确切地说,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讨论日趋白热化,主要表现为其适用的规则以及其国际法地位。本文试图从这两方面着手,并结合发展中国家的现实状况以及中国的国情,对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进行简要论述。
一.风险预防原则概述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水平日益腾飞,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可是这些都并不能否认我们每天处在一个无法衡量风险系数的社会环境中的社会现实。从非典到H1N1,从汶川地震到玉树地震……这些都一直在告诉我们,风险是时刻存在的。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越来越复杂,大自然的无情和新技术的适用都给人类带来潜在的风险。如何应对各种天灾或者人祸造成的风险,是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预先防范风险成为当今许多政府的必然选择,法律意义上的风险预防原则也随之而生。
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环境法中“vorsorgepnnzip”这一概念,并逐渐发展到区域环境条约中,如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发表的《伦敦宣言》就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为保护北海免受最危险物质的有害影响,即使没有绝对明确的科学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也应采取风险预防措施以控制此类物质的进入,这是必要的”。《伦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为第一个明确阐释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文件。
对于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ple)的完整定义在国际习惯法上尚无确定的表述。但是诸多学者均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的第15项原则作为其较为权威的表述,即“为了保护环境,各个国家应该根据各自的能力将风险预防方法广泛运用。只要存在严重的威胁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就不能被作为一个原因来推迟采取阻止环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1]。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在其来自l998年《温斯布莱德共同宣言》:当一项活动对人体的健康或者环境产生危害的威胁时,即使有些因果关系没有得到科学上的充分确定,也应当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活动的支持者而非公众承担证明责任。[2]在其他国际条约中也还有诸多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表述,例如《联合国世界自然宪章》中规定:“当潜在的不利影响为充分了解时,活动不应进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前言部分论述到:“当存在着生物多样性大量减少或丧失的威胁时,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不应被用来当作阻止‘采取措施来避免或最小化这种威胁’的理由……”[3];其他还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赫尔辛基公约》等等,数不胜数。这些定义都大同小异,均旨在表述:科学并不能永远扮演提供第一手信息资料以有效保护环境的角色,过度依赖科学证据可能会导致环境保护措施缓不救急,甚至适得其反。所以在科学上的依据尚未充分时,也应当适时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以免危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因而,风险预防原则便是要求在环境和资源决策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那些明显的确定的危险,而且对那些较小的缺乏科学确定性的负面影响也应谨慎处之。
虽然说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最具创新性和影响力的一项原则,并且在诸多国际条约中都有其存在的影子,对此有学者评论到:“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4]可是不可否认的是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确切表述还尚未形成,由于各国的立场、利益各异,国际间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实质内涵、适用要件乃至其国际法地位均欠缺共识。所以,在国际上对于该原则的实际运用还存在许多需要不断努力的空间。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条件
正如前文所述,风险预防原则仅是一个大的框架体系,具体的内容还需要不断地填充,所以在适用上还存在模糊性。为了避免由此带来的法律裁决上的不确定或者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许多学者均提出了几项在其适用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条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科学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指目前科学家对于人类活动对未来各种可能的情况还不能给予充分肯定,如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倍增后的全球与地区效果、转基因产品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等,都属于科学的不确定性问题。风险预防原则的前提是存在科学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对某种活动或事物的危险或损害没有科学上的肯定性结论。鉴于这种危险的可能存在,我们理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来积极阻止这种危险的发生。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根据常理推断,一项活动理应会造成某种环境风险或危害,只是欠缺明确的科学证据来证明该风险是否会发生;其二,某种风险将会发生或可能已经存在,但无法证明造成该风险的原因为何,即所谓的因果关系不明确。[5]
第二,风险评估的必要进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风险的不可避免,由此我们不得不对风险的系数值进行一定的评估,即对哪些风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准确的衡量。有的学者将其称为风险阀值,[6]也就是说在哪一个维度范围内应当采取风险预防原则,在阀值之上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在阀值之下则可不作为。当然,阀值并非确定不变的,会随着每一项活动危险性增加的来降低其系数值,即高风险低阀值。
第三,成本——效益分析。有学者指出:对环境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如过度强调风险预防原则,将可能牺牲其它社会福祉,因此,如将其它社会、经济因素纳入考量,对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将会是一种高成本的风险管理模式。[7]简单来说,就是运用风险预防原则来阻止某一活动的进行时是否能产生更大的收益,包括经济的或环境的。风险预防原则似乎是保护一种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免遭疾病、意外事故以及死亡风险,但是它是一种粗略的、有时是建立那些各个目标的不正当的方法,这不仅是因为它可能甚至已经被强制运用在某些情况下,其中,风险预防原则很可能会伤害到子孙后代,损害而非帮助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8]对此,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也有所体现,其表述为: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必须是符合成本效益的以符合全球的利益。由此可见,在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适用时,一定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确保收益大于成本。
第四,举证责任倒置和严格责任原则的运用。即在对该项原则适用与否的问题上,应该由开发者负担证明他们的行动将不会引起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环境损害的举证责任。毕竟开发者掌握着较为全面的资料信息,加之通常开发者都是社会的强势方、经济基础扎实,而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相对人掌握的信息相对匮乏,地位相对较低且经济基础薄弱,故很难举出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这样一来,如果按照传统的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相对人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在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过程中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开发者承担举证责任,以此保护处于不利地位的相对人。也就是说,风险预防原则使环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了。同时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保障了举证责任的倒置,也激励了预防可能会产生不确定的环境影响或后果的活动。
三.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
目前学界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还存在一定争论,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认为风险预防原则不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之中的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对此,我们首先要明确究竟什么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国际法院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国际习惯法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常例”与“法律确信”。推之,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为各国所普遍适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指导性的规则。
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被诸多法律文件所援引,且法院在一些判决上已经对此加以适用,例如在“MOX核燃料厂案件”中的运用。此外,虽然说风险预防原则总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软法的性质,但是软法也是法律,也应该为各国所遵守,某些国家不遵守该项原则,是其不履行义务的表现,并非是该原则不具有约束力。
支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确认为,虽然一些法律文件中对此有所表述,但是十分模糊和空洞且不具有公信力,且各国对此尚未达成一致,所以不能满足其普遍性的要求。加之,其作为软法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在其被完全接受之前,不宜作为指导性的规则成为判决案例的依据。
也有一些学者主张第三种观点,即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本文也持这种观点。具体依据如下:[9]
首先,从国际条约来看,《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里约宣言》、《鱼类协定》等等都对此原则有所表述,但是其内容仍不统一,这对于此原则的适用必然产生不利影响。虽然国际条约是国际习惯法存在的权威证据,但是不能据此就将不具备统一性的原则援引为指导性规则,否则将造成司法的不确定性。
其次,从国际判例来看,目前对于该原则的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案例:“MOX核燃料厂案”、“南方蓝鳍金枪鱼案”、“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荷尔蒙牛肉案”、“匈牙利诉捷克盖巴科斯夫——拉基玛诺大坝案”。这些案件中均没有直接表述为“风险预防原则”,而大多表述为“谨慎与慎重(prudenceandcaution)”或者“风险预防方法(approach)”[10]。
最后,从国内立法及实践来看,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有足够数量且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的国家实践,这并不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都存在如此实践,但至少部分国家应具有此种实践。[11]德国和瑞士最早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随后,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也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各国的司法实践也表明,该原则正在被广大法院运用来作为裁判的依据。
由此可见,风险预防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尚未达成共识导致把其直接归入为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过于草率,并且其还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尚需各国统一,所以将其认定为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最具有合理性。
四.发展中国家在风险预防原则之下的“窘境”
从表面上来看,无疑风险预防原则起到预防性的作用,减少了一些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可是由于该原则在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等相关因素,可能导致处于不利国际环境中的发展中国家会因此而遭受发达国家的压制。主要表现为:
第一,科学上的不确定成为借口。由于人类认知的有限性,对于社会上的每一件事物不可能达到完全的了解,不确定性不可能从我们的生活中完全消失,而且不确定性都是主观的评判。对于未来的决定,无论其大小,常常不得不在缺乏确定性的情况下做出。一直等到不确定性完全消除才做决定,实际是对现状的含蓄支持.或是维持现状的一个借口。风险预防原则就可能成为这样的借口。加之,发展中国家的财力、物力均不能与发展中国家堪比,所以该原则很可能成为发达国家阻止某些措施实施的借口。
第二,贸易保护主义滋生。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发达国家设置的高壁垒,发展中国家一直都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如果加之风险预防原则的滥用,必然会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在WTO的荷尔蒙案例中,美国认为欧盟有阻止海外进口的倾向,因为欧盟禁止牛肉进口,原因只是基于对牛饲料中荷尔蒙含量的担心,而这种担心又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不管是人、财、物方面都如此强大的美国都面临着这样的贸易壁垒,那么在国际社会中话语权较小的发展中国家又如何争夺自己的席位呢?有人主张为了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即使被指责为贸易保护主义也在所不惜。但是,披着环保外衣的贸易保护主义却有可能造成更大的风险,因为它破坏了环境风险评估系统的根基。如果基于经济的原因而忽视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科学结论,那么距离完全意义上的贸易保护主义也就不远了。
第三,风险预防可能带来新的风险。风险预防原则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风险,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有时应用风险预防来阻止相关措施的实施反而会造成更大的风险。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相关产业采取措施,可发达国家却以风险预防为借口阻止其运行,潜在的风险被避免了,可发展中国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风险或许比实施该项措施还要更加巨大。最好的例子就是核电站的建设。尽管运营良好的核电站为那些旨在提高核电站安全系数的科研工作提供了支持;然而,一座核电站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还是不确定的,于是有人认为潜在的危险足以使我们采取措施停止核电站的运行。这样,核电站的风险是被消除了,可取而代之的火电站却有可能造成更危险的局面。预防措施本身有可能产生新的风险,正如一位学者所说,“没有零风险的午餐”。风险预防原则还可能阻碍那些旨在解决风险的科研工作的开展,因为根据风险预防原则,假如初次实验失败就意味着放弃。[12]
五.生态文明建设下的中国如何应对风险预防原则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绿色文明的号召之下发展着我国经济,在绿色GDP的引领之下一步步向发达国家靠拢。在风险预防原则的旗帜之下,同时也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简言之,生态文明建设就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的过程。由于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和经济规模,即使采用各种末端治理措施,也难以避免严重的环境影响。所以适时地引入风险预防原则无疑会对环保、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加之,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领军国家,在诸多条约都对风险预防原则加以阐述的大前提下,我国不可回避地要面临着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正如上文所诉,在风险预防原则面前,广大发展中国家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为了极大程度地克服这些不利,对每一个发展中国家都提出了新的考验。具体应对之策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在与大国相抗衡的国际环境之下,如果总是被大国牵着鼻子走,难免会成为该原则的牺牲品。所以不断发展科技,建立自己的评估模式成为每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必要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从科学的角度告诉大国,我所施行的每一项措施都是有科学依据的,都不会达到相应的风险阀值之上。在国际社会中,发达国家总是凭借着自己的科学权威地位告诉大家,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可是这也往往为大国推行其政策披上合法的外衣。正如现在讨论火热的温室效应,究竟是大国的诡计还是实施如此,一直都是大国在说了算。所以,建立自己的评估体系,完善自己的科学技术,不断争夺自己的话语权,为自己的国家谋福利。
2.综合考量成本——效益分析。在对某项活动是否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的评估中,必须考虑到该项活动的收益,或者说是禁止该项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所以在作出每一项具体决策之前,都应该将社会的、经济的因素考量进去,不断地运用新的科学观点来对自己的决策加以考量,使得在应对发达国家的反驳上占有更加强势的地位。这样,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增强了管理者的责任感,也增强了管理过程的透明度,使得风险预防原则的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3.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力求促成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约的制定。在国际社会中,发展中国家都是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发达国家总是处于“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位置,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常常被忽略。在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则尚未形成确定的范本之前,每一个发展中国家都应该为此事业而奋斗,争取制定出有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约,使得在今后的相关案例的处理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也能够享有一定的话语权。当然,中国在此也不例外,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领头羊,中国更应该起到积极作用,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也为了广大同僚,努力于国际事务中,争取在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统一认识的形成进程中发挥出正面效应,致力于有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条约的制定。
虽然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理论正在不断发展与健全中,可是目前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完整定义、适用条件,甚至法律地位都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是却不能以此作为借口而阻碍其发展的进程。相反,正因为如此,每一个国家都应该积极加入其中,共同致力于统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促使确定其法律地位。尤其在今天,生活中的未知越来越多,风险也都越来越具有潜在性,风险预防原则有其突出的优势作用性,因此对于其统一的认识理应尽早形成,使其在国际事务的解决中发挥出更加积极的作用。而在此过程之中,广大发展中国家更应该携起手来,一同奔跑于该原则不断完善的道路之上,并且不断为自身正当利益的获取而努力奋斗。中国,一个快速发展中的国家,一定要发挥出其大国的表率作用,在风险预防原则的确立过程中展现出自己的应有“力量”。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从国际环境条约和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来看,规定风险预防原则,对于预防今后可能发生的重大环境损害,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摘要] 风险预防原则是环境法中用以预防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保护人类和环境的重要原则,其产生以来在许多国际环境公约中得以运用,同时也被许多国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加以采纳。为防范日益严重的环境风险,我国应适时在国内立法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完善相关立法。
[关键词] 风险预防原则;环境风险;环境法。
论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
一般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最早源于联邦德国Vorsorge法则①,该法则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避免环境破坏。
1976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的空气清洁法就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纳入其中,它赋予德国政策的制定者在缺乏科学确定性,但又担心出现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时,可采取风险预防措施的权利。联邦德国在处理酸雨、全球变暖和北海污染的问题上就经常引用该原则以证明其所采取的强硬政策的合法性,并在当时大大地促进了德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确立和发展。
风险预防原则被提出后,首先在国际环境法逐渐得到了肯定和采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风险预防原则开始频繁出现在一些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宣言中。较早使用风险预防原则表述的国际文件是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而在1987年第二次保护北海国际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中则明确提出了风险预防原则,即:“为了防止北海遭受危险的物质可能带来的损害,预防的方法是必要的,它可以要求即使在没有明确的科学证据能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也要采取行动控制这一类物质的排放。”[1]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对于确立和传播风险预防理念具有重要意义,该议定书在当时对于氟氯氢化物与臭氧层破坏的关联上并没有确切科学证据的情况下仍然规定:缔约方“决定为保护臭氧层,采取预先防范性措施,平衡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全球释放总量”。
20世纪90年代是风险预防原则全面发展和落实的一个重要阶段,它被更多的国家理解并接受,其适用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广,并成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就指出: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
其中值得一提是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该会议通过的《里约宣言》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确认具有里程碑意义。《里约宣言》第15条专门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同时,作为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两个重要成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也都把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实现自身目标的重要原则之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3款规定:“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先防范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这类措施,同时考虑到应付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讲求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生物多样性公约》也在序言中指出:
“注意到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
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从序言到具体条款都始终贯穿了风险预防原则,在其序言中明确提出将转基因生物体生物安全的国际法律保护,建立在风险防范法律原则基础之上。该议定书的序言第四段重申了《里约宣言》的第十五项原则,正文第1条规定“本议定书的目标是依循《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15所订立的预先防范办法,协助确保在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领域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并特别侧重越境转移问题。”
综上所述,预先防范原则自在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已扩展到包括了保护臭氧层、气候变化、有毒有害废物处理、防止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生物安全等环境保护的所有领域,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三)风险预防原则在各国国内法中的确立和发展。
国际环境法所确立的风险预防原则反映了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共识,对于指导各国环境法的制定和修订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比较先进的国家已在其国内法中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加以采纳,用以防范环境风险。例如,在宪法层次上,2005年2月法国议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认可了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基本法层次上,加拿大1999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前言中规定“……加拿大政府承诺执行风险预防原则,一旦出现严重的危险或不可逆转的破坏,缺乏完全科学确定性,不得以延迟节省成本措施为理由来预防环境退化,”明确地把风险预防和污染者付费、污染预防、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并列地规定为环境法的4个基本原则。
法国1998年制定的《环境法典》在第110条第1款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指出“根据这一原则,不允许以缺乏足够的科学技术知识因而无把握为借口延误时机,在费用可接受的范围内,不对可能给环境造成重大损失的、无法避免的可预见灾害及时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3]在环境单行法律、法规的层次上,德国《化学物质与化学品法》、丹麦《化学物质与化学品法》、瑞典《化学品法令》与《化学物质排放法令》多处规定了预防的准则,并把预防环境风险和人体健康风险的要求融入到所有条文之中。
(一)启动时点:遇有无法接受的危险。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将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这种环境风险所带来的威胁达到何种程度时才予以适用。对于风险预防原则启动时点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的启动条件较为严格,如《里约宣言》规定的是“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则规定“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有的规定的启动条件较为宽松,如199年《巴马科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对人类或者环境导致危害”;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规定的是“潜在不利影响”。虽然这些条款规定的标准有所差异,但其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包含了承载价值的语言,表达了对可接受损害程度的道德判断。
威胁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的具体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以上列举的环境法律文件并没有直接给出答案。实际上,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发展的程度以及文化背景等因素的不同,世界各国对环境风险的承受能力也是不同的。因此,在环境标准的制定上肯定存在差异,这就必然会直接影响到各国对环境风险威胁的严重性程度的判断,制定一个统一的严重性标准显然也是不现实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预防原则”的启动时点规定为“道德上无法接受的损害”,它包括“威胁到人类的生命或健康的损害;严重和有效地无法挽回的损害;对当代或后代不公平的损害;未有充分地考虑那些受影响者的人权而实施的损害。”这为各国的立法者提供了较为权威的参考。
(二)科学的不确定性。这是指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
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说明当科学上对损害的因果关系、规模、可能性和性质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时,“预防原则”仍然可以发挥作用。科学不确定性是风险预防原则区别于以往的环境保护原则的最明显的特点。大部分国际环境条约和各国的国内法都要求不需等到有确定的科学证据,但是至少也应该有合理的根据,这说明风险预防原则不是基于人们的对风险的焦虑认识或情感原因,而是建立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旨在指导人们面临潜在的巨大环境风险时作出明智的决定。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只能建立在充分的科学依据之上,即某种形式科学分析是必需的,而若仅仅是幻想或凭空推想不能引发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4]
(三)成本与效益的评估。风险预防原则的这个要素是指其适用应当在总体的社会、经济影响上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为了避免因适用风险预防原则而付出过高的社会代价,国际社会采纳了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即运用比例原则评估风险预防措施是否符合相称性:一项依据风险预防原则而采取的措施,不但要有制定的必要性,同时需要具有法理上与经济成本上的合理性,并且要使风险预防措施与风险管理之间具有适当的联系。[5]
(四)适当的预防措施的采用。预防措施应当与所选定的保护级别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大小相对应,即根据不同的风险水平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常用的预防措施包括:禁止性措施、暂停或延缓性措施、使用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寻找替代方法和进一步研究并搜集更多信息等。
三、关于我国环境法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思考
(一)我国国内法中尚未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因为时代的局限,作为我国环境基本法的1989年《环境保护法》仅规定了适用于环境损害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没有规定和体现风险预防原则。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法中现有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已经包含了风险预防原则的精神,没有必要再专门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确认,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解释是不妥当的。
因为从立法的时间来看,《环境保护法》是早在1989年就获得通过,而当时风险预防原则还根本没有传入我国,因此,《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意图中不可能含有对该原则的考虑。此外,从立法内容上看,风险预防原则和我们平时所说的“预防为主”的原则是不同的两个原则,认为前者包含在后者之中显然是不科学的。到目前为止,我国只在少数环境领域实施了风险预防原则,如《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45条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控制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风险预防原则在其他环境领域是缺乏立法规范的。
(二)我国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必要性分析
1.确立风险预防原则是防范日益严重的环境风险的客观需要。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只注重经济增长,忽略环境保护,而这种经济增长是以大量消耗、破坏环境资源,造成环境污染为代价的,与经济高速增长相伴的是我国的环境危机也空前加剧了,出现了一系列环境问题;而目前在我国经济转型期,一些急功近利的项目使得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日趋严重,对社会构成了巨大威胁。
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问题十分严重,环境风险日益突出。目前我国环境法对于含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尚缺乏规制,但是这类特殊的环境风险一旦发生,将会使我们付出很大代价。
2.确立风险预防原则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提出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加快污染防治。我国环境保护进入了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历史性转变的新阶段,而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新需求。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如果能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话,将对于整个环境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确立风险预防原则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虽然我国已加入了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但从国内立法的态度上看,我国在对待风险预防原则问题上是比较谨慎的,还未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了能与我国在对外关系中有关该问题的立场相一致,并给世界各国树立一个有信必守、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我国应在国内法上积极承认风险预防原则并予以贯彻。
(三)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建议
1.在环境基本法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从国际环境条约和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来看,规定风险预防原则,对于预防今后可能发生的重大环境损害,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开展修订《环境保护法》的工作,我们应利用这个时机在我国环境基本法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并以其指导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只有把风险预防原则上升为环境基本法所确认的基本准则,才能使其发挥协调其他环境立法、指导环境司法和环境执法的作用,才能使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全面构筑起一道道预防重大环境风险的制度防线。
2.在重要环境保护领域积极落实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主要涉及到人类、动植物健康领域和生物安全等领域,在这些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应加入与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规定或具体制度,例如我国应当在规范转基因生物、危险化学品专门性法律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
3.建立健全与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法律制度。风险预防原则的真正实现,除了确立其基本原则的地位,还需要具体的法律机制和法律制度的配合。目前,我国法律中已经包含了部分与风险预防原则相关的法律制度,如清洁生产制度、标签制度、许可证制度和一定程度的风险性活动实施者责任制度等,但这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笔者建议应增强清洁生产制度的强制执行效力,增加风险性活动实施者的有关保证责任和监测过程中的经济责任的规定,建立环境风险评价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浏览量:6
下载量:0
时间:
在一些国际环境条约中,虽然没有出现“风险预防”这一用语,但却有类似的规定或措施。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摘要】目前,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问题,国际社会尚未达成共识,分歧主要集中在风险预防原则是否已形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的不同表现形态来看,现阶段关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我们所能得出的结论是: 它已获得软法的地位,但尚未成为习惯国际法。尽管如此,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对欠缺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进行决策时所依据的一项标准。风险预防原则不仅具有国际标准的内涵,更具备一项标准应当具备的构成要素,即风险评估、成本效益分析以及科学研究的继续和制度的适时调整。
[ 关键词 ]风险预防原则; 国际环境条约; 习惯国际法; 国际标准。
【论文正文】
论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
起源于德国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 (precautionaryprinciple) ,自20 世纪 80 年代被引入国际法领域以来,目前已被适用到许多环境保护领域,在众多的国际环境条约中得到直接援引或间接体现①。该原则的精髓在于强调当有环境风险发生或发生之虞时,我们不应以缺乏科学确定性为由而限制必要措施的施行。风险预防原则具有有效应对欠缺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的重要功能。然而,从产生之日起,风险预防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极大争议性,不论其具体内涵、适用要件,乃至法律地位为何,皆仍欠缺国际共识。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问题是其法律效力问题或者说其在法律中的有效性问题,[ 1 ]即风险预防原则是否具有真正的法律约束力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得以贯彻和执行的问题。因而,准确界定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目前,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问题,域外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是主张风险预防原则已经由国家实践而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或者至少是一项正在形成的习惯国际法; 持相反观点者则否认风险预防原则是习惯国际法。我国理论界有关该问题已有的研究多偏重于对国外学者观点的简单介绍和移植,总体上也是分为两大阵营,即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成为或正在形成一项习惯国际法②以及持相反观点者③。纵观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成果,其更多地关注于风险预防原则是否习惯国际法的争论上。主张风险预防原则尚未成为习惯国际法的学者中,鲜有学者对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澄清和深化。以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的不同表现形态为视角,并以此为基础界定不同用语之间的区别及其不同的法律效力的目前还暂告阙如。针对现有相关研究的缺陷,本文以不同的视角,分析论证现阶段风险预防原则距离其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仍有一段距离,并进而为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予以准确界定。
纵观相关国际环境条约,风险预防原则或其理念在各条约中所呈现的形态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共有以下四种:
( 一) 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
目前,在条文中直接使用“风险预防原则”这一用语的国际环境条约为数不多,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第一,1992 年的 《跨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与利用公约 》(Convention on Transboundary Watercourses and Interna-tional Lakes,以下简称《跨界水道公约》) 。该公约要求缔约方遵循风险预防原则,避免有害物质造成跨界影响的措施不因科学研究尚未充分证实此类物质和潜在跨界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被搁浅。第二,1991 年的《禁止向非洲进口且在非洲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巴马科公约》(Bamako Convention on the Ban of the Import intoAfrica and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 of Haz-ardous Wastes,以下简称《巴马科公约》) 。《巴马科公约》首次将损害预防 (preventive) 和风险预防 (precautionary )结合在一起。[ 2 ]该公约第 4(3)(f) 条规定,对于污染问题,每一缔约方应努力采用损害预防和风险预防的方法,防止释放到环境中的物质对环境造成损害。为达此目的,缔约方应以合作的方式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执行风险预防原则。这种措施的执行,并不需要以有关该项环境损害科学证据的存在为条件。第三,1992 年的《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Marine Environment of the North - East Atlantic,以下简称《东北大西洋公约》) 。该公约第2 条规定,公约缔约国需要运用风险预防原则,当有合理的根据认为直接或间接排放到海洋环境中的物质可能危害人类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系统、破坏环境优美或妨碍海洋的其他正 当 用 途 时 , 缔 约 方 应 该 采 取 损 害 预 防 性 措 施(preventive measures) ,纵使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并无具体的证据,亦应如此。
( 二) 风险预防措施(precautionary measures)。
一些国际环境条约虽然没有明确使用“风险预防原则”这一概念,但授权或要求缔约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采取风险预防措施。这样的环境条约主要包括: 第一,1987 年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Ozone Lay-er ) 。该议定书中有关风险预防性措施的规定在其序言中。其中序言第 6 段规定,本议定书的缔约国决定为保护臭氧层,采取风险预防措施,平衡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全球释放总量。序言第 8 段言明,缔约国注意到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层面,已经采取了一些控制氟氯碳化合物释放的风险预防措施。第二,1992 年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公约第 3(3) 条规定,缔约国应当采取风险预防性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当存在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威胁时,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不应当被用作迟延采取符合成本效益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的理由。为使《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规定的抑制使用石化燃料的责任更加具体与明确,1997 年12 月,159 个公约缔约国签署通过了 《京都议定书 》(Kyoto Protocol)。虽然该议定书中并没有出现风险预防性措施这一用语,但其序言第 4 段仍强调此议定书需参照《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 3 条的规定。所以,《京都议定书》仍然体现了风险预防的精神与理念,并使之成为相关减量措施正当化的依据。
( 三) 风险预防办法(precautionary approach)。
使用“风险预防办法”这一用语的国际环境条约主要包括: 第一,1995 年的《关于执行 1982 年 <海洋法公约> 有关养护与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协定》(Agreement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1982UNCLOS Relating to th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Straddling Stocks and Highly Migratory Fish Stocks,以下简称《跨界鱼类养护与管理协定》) 。该协定第6 条对风险预防性办法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缔约国广泛运用风险预防办法以养护、管理和开发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强调在相关信息不明确、不可依赖或不适当时,缔约国需要更加谨慎,不得以欠缺适当的科学信息为由,而迟延或拒绝采取保育与管理措施。同时为了加强对不确定性风险的管理能力以及相关技术的提高,该条还要求缔约国依靠可获得的最佳科学信息和技术处理风险和不确定性、考虑与鱼类种群生产力和规模相关的不确定性,利用数据和研究规划评估对非目标种群、相关的种群及其环境的影响等。第二,2001 年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以下简称《生物安全议定书》) 。因为《生物安全议定书》的总体思想就是以风险预防的理念为基础来对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进行管理,因而,风险预防的基本原理在该议定书的许多地方④都得到了反应。不仅在序言第 4 段重申了《里约宣言》原则 15,即还在正文第 l 条规定,本议定书的目标是依循《里约宣言》原则所订立的风险预防办法……并且,在执行条款第 10(6) 条和第11(8) 条中,虽未出现“风险预防”这一用语,但却包含风险预防的精神或理念。因此,有学者称《生物安全议定书》是将风险预防纳入规范的典型协议,为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规定了较低的阀值。[ 3 ] ( P172 )。
( 四) 类似于“风险预防”精神或理念的规定。
在一些国际环境条约中,虽然没有出现“风险预防”这一用语,但却有类似的规定或措施。除上文所提及的《生物安全议定书》外,典型代表是 1992 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该公约序言第九段规定,注意到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尽管该条规定不像《里约宣言》及其他援引风险预防原则或其理念的国际环境条约一样特别强调风险预防办法或声明该措施为预防性措施,没有使用“风险预防”这一用语,但整段文字被视为是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理念的阐述,《生物多样性公约》也因此被视为是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实践的国际环境公约。然而,这种序言文字的表达方式也显示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协议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的理念仅供缔约国参考,而无以此原则课以缔约国实质法律义务的意图。[ 4 ]
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国际社会均未达成共识。
( 一) 风险预防原则国际法律地位之争议。
学者之间的争议主要是围绕该原则是否一项国际习惯法而展开,目前主要分为以下两种观点: 一是主张风险预防原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被频繁引用,最近的国际环境条约几乎都吸收了该原则,加上足够的国家实践的支持,便据此得出风险预防原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至少是一项正在形成的国际习惯法这一结论。⑤二是否认风险预防原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只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就其内涵而言,仅仅是决策过程中的辅助性原则,而非决定性依据。虽然风险预防原则被部分国际环境条约援引,但多出现在条约序言中,并以宣誓性质的指导方针出现。所以,风险预防原则虽被冠以“原则”二字,但究其法律性质,多属于软法(soft law) ,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⑥因而,其具体内涵以及法律效果皆有待进一步发展。从现有的国家实践来看,很难说该原则已经取得了国际习惯法的地位。[ 5 ]
( 二) 风险预防原则国际法律地位之争议评析。
就以上两种观点而言,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即风险预防原则尚未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根据《国际法院规约》(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Statute) 第38(1) 条的规定,国际习惯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国际习惯包括两个要素: 第一,物质因素,即各国的反复实践,包括国家的行为和不行为,即各国对于同一事件做出的重复的类似行为; 第二,心理因素,即各国的法律确信,[ 6 ] ( P96 )是指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在主观上对这种通例有一种法的信念。[ 7 ] ( P45 )“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这两个因素相互独立、相互补充。只有在这两方面的因素已经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某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才能正式确立。国际习惯是一种“不成文法”,为了证明某项规范已经确立为国际习惯,必须查找充分的证据。梁西先生以及王铁崖先生认为这种证据可能存在于: 第一,国家 ( 及其他国际法主体) 之间的各种外交文书,如条约、宣言等; 第二,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重要实践材料,如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决定、行政命令等; 第三,国家内部行为,如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各种有关文件等。如果查不到证据,该项国际习惯即不能确立。
目前,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的表现形态共包括“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措施”、“风险预防办法”与“相类似规定”四种。而且,载有“风险预防原则”的条约数目明显少于载有“风险预防措施”或“风险预防办法”的条约数目,而且载有“风险预防原则”的条约区域色彩明显,这显示出国家实践更倾向于接受“风险预防措施”或“风险预防办法”,而非“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措施”、“风险预防办法”,这些文字上的不同并非偶然,而是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 1 ]“风险预防原则”并不等同于一项风险预防性措施,风险预防原则所彰显的理念是缺乏完全的科学确定性不应作为推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且能防止环境恶化的措施的理由。其真正的功能是作为决策者对科学不确定的环境风险进行管理时的参考依据或决策指导方针。而“风险预防措施”则为运用风险预防原则所制定的权益性的、暂时性的措施,仅仅是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工具。而“风险预防办法”则是基于风险预防原则的理念,谨慎地对不具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进行管理的决策方式。相对于“风险预防原则”为一项法律原则,“风险预防办法”所表彰的是一种理念或制度概念,具有适用上的灵活性,[ 4 ]调整技术的可能性,并与持续性的要求相适应。[ 8 ]因而,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说明,目前该原则并没有被国家作为通例而被接受为法律,国际习惯的两个构成要素中,无论是国家实践还是法律确信都尚未具备。所以,目前,尚无法得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这样的结论。
同时,尽管纳入“风险预防措施”、“风险预防办法”或“相类似规定”的国际环境条约数目相对较多,但也不据此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取得了国际法上的稳定的地位,成为处理所有科学证据不充分的环境风险所应遵守的法律原则,是制定风险预防措施或采纳风险预防办法的依据”。因为,在载有“风险预防措施”的国际环境条约中,“风险预防措施”或者因为其仅出现在具有宣誓性质的序言之中而不具有具体的法律效力,或者因为缺乏具体的执行机制而不能对缔约国构成具体的、实际的约束,也不能为以后国际环境条约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运用提供参考依据,因而对主张风险预防原则已具有足够的国家实践而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这种观点而言,证据作用似乎不太明显。此外,在使用“风险预防办法”的相关国际环境条约中,如《跨界鱼类养护与管理协定》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等,虽然对风险预防措施的实施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若要因此而主张其对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效力有具体的贡献,尚为时过早。以《生物安全议定书》为例,虽然该议定书已经生效,但其缔约国多为不生产,甚至禁止转基因生物进口、销售的国家,而许多转基因生物出口大国,如美国,尚不是其缔约国。所以,其缔约国对转基因生物生产、销售的质与量两方面的代表性而言,似乎尚显不足。同时,虽然风险预防的理念在《生物安全议定书》中多处出现,但不论在其序言还是约文中,并未出现“风险预防原则”这一用语,取而代之的是“风险预防办法”。而且在第 10(6) 条以及第 11(8) 条决定程序中,甚至连“预防”二字都不曾出现。因而,风险预防原则并不能因为《生物安全议定书》而被视为一项由法律约束力的法律确信,或是已经过相当数量的国家实践而逐步成为国际习惯法之一。
综上,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所呈现的形态来看,对风险预防原则已经由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而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的论点,支持力度有限。目前,风险预防原则只能是缔约国决策过程中应当参考的一项辅助性的、指导性的原则,而非决定性依据,也不是一项具体的、可执行的义务,不能被赋予法律价值。因此,风险预防原则虽被冠以“原则”二字,但究其法律性质,多属于软法,而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
通常意义上讲,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或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 9 ]是指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Godard 认为,标准是需要由与法律无关的信息来完成以产生法律效力的规范。这些外界信息可能具有社会、经济或科学特征,但是,标准不是法律规范。[ 10 ]Boy 则相反,他认为标准保留了法律规范的特征。一项标准在规范性上是封闭的 ( 与其他的法律规范相一致) ,而在认知方面是开放的 ( 它需要涉及道德、社会制度以及经济制度等方面) 。
从起源看,国际标准一般被看做是由相关的国际机构制定或开发的,具有自愿性,它们本身并不带有法律规则所具有的那种直接约束力。因而,国际标准不属于正式的国际法渊源,它们介于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之间,是一种国际“软法”。发展和执行国际标准的主要目的是提出“游戏规则”或最好的实践,从而为行为的结果提供合理的可预期性,为衡量行为的恰当性提供一个框架。
无论是从国际标准的内涵,抑或是性质方面以及构成要素来看,风险预防原则都属于一项国际标准,是世界各国在面对不具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进行决策时应当参考的一项基本准则。
首先,风险预防原则经过 30 多年的发展,其理念目前已被推广到许多环境保护领域,被众多国际环境条约直接援引或间接体现,符合一项标准所具有的被重复使用的内涵。其次,从上文的分析可知,风险预防原则虽被众多国际环境条约所采纳,但表现为不同的四种形态。而且,直接援引“风险预防原则”的条约数目明显少于“风险预防措施”或“风险预防办法”的条约数目。同时,在纳入“风险预防措施”或“风险预防办法”的国际环境条约中,因种种原因不能对缔约国构成具体的、实际的约束。就法律性质而言,风险预防原则属于软法的范畴,符合国际标准本身不具有法律规则所具有的那种直接约束力的特性。再次,虽然现阶段,风险预防原则距离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仍有一定的距离,但是,风险预防原则对于处理环境风险的重要性,却毋庸置疑。这一点已被众多国际环境条约直接援引或间接体现的事实所证明。因而,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世界各国进行风险决策提供一个参考准则和指导方针,给风险决策者提供一个决策的正当性基础,这也符合一项标准应当具有的目的。
最后,从风险预防原则的如下构成要素来看,风险预防原则也具备一项标准应当具备的框架结构,这些基本要素不仅被体现风险预防理念的国际环境条约所包含,也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被多次提及,因而成为世界各国进行环境风险决策时应当遵循的规则: 第一,风险评估。一定阀值风险的存在是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前提条件。许多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环境条约都对适用该原则的风险阀值进行了规定。[ 11 ]因而,作为现代环境保护主要手段的风险评估,就成为严格的风险预防政策的基础。第二,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是事前分析,而成本效益分析则是对某种政策实施效果的预期。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风险预防标准的关键因素是要纳入成本意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所采取的风险预防措施必须 “符合成本效益”(cost - effectiveness) ,以利于确保“全球的利益”。《里约宣言》也规定,预防措施的制定,需要符合成本效益。目的是希望一项符合风险预防原则的措施所产生的成本与预期的收益成比例,即成本与效益符合比例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第三,科学研究的继续和制度的适时调整。科学不确定性是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按照相反的逻辑来推理,科学空白的填补将自然地导致对基于风险预防政策的放弃。为了确保基于风险预防的政策不成为贸易保护的借口,我们有必要使风险预防措施的执行与相关科学知识与信息的持续收集以及制度的适时调整紧密相连。2010 年 4 月,国际法院就阿根廷与乌拉圭纸浆厂争端涉及风险预防原则裁决中,也是采取这样的态度,认为当事国有义务继续收集科学证据来证明其限制措施的合理性,或者在科学已经证明相关产品无害的情况下,放弃贸易禁令。
目前,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呈现出至少四种不同的形态,这些不同的形态就预防性制度或措施的执行而言,理应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或意义。现阶段,风险预防原则与其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之间,仍有一定的距离。但是,风险预防原则对于处理日益复杂且经常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一系列的国际环境条约对风险预防理念的援引可知,国家对不具科学确定性,但有可能发生严重环境灾难的风险负有防治的义务,已成为国际共识。所以,风险预防原则对于决策者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至少应当具有国际标准的影响力。为此,本文认为,现阶段风险预防原则只是作为对不具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进行决策所依据的一个标准,而不是一个强制性的国际法规则。该项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 遵循客观的风险评估程序,界定社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预防性措施的制定需要符合成本效益要求; 继续进行科学研究,获得额外信息以对风险预防措施进行重新审查,并进行适时调整。
注释:
①如,《越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与利用公约》、《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等。
②如,金慧华著:《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演进和地位》,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唐双娥著:《环境法风险防范原则研究——— 法律与科学的对话》,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朱建庚著:《风险预防原则与海洋环境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等。
③如,边永民著:《论预先防范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载于《河北法学》,2006年第7期。
④《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序言第4段、第1条、第10(6)条和第11(8) 条。
⑤如,P. Sands,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5; Patricia Birnie & Alan Boyle, International Law andthe Environmental, Oxford / New York: Clarendon Pres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Noah M. Sachs, Rescuingthe Strong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from Its Critics, 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 2011.
⑥如,S. M. Kaye, Internat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1 ; D.Freestone,“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in Churchill,R. & Freestone, D. , International Law and Global ClimateChange, London / Dordrecht: Graham & Trotman / MartinusNijhoff, 1991 ; Lawrence A. Kogan, The Extra - WTOPrecautionary Principle: One European ? Fashion? Exportthe United States can Do Without, Temple Political & CivilRights Law Review, 2008.
⑦目前涉及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司法实践中,包括WTO争端解决机构以及国际法院在内的国际司法机构,也并未支持风险预防原则已是国际习惯法这一主张,如WTO争端解决机构于1996年和2003年分别裁决的欧盟荷尔蒙牛肉争端和转基因产品争端,以及国际法院于2010年裁决的阿根廷与乌拉圭纸浆厂争端。鉴于本论文的篇幅所限,作者将另行文探讨。
[ 1 ] 陈海嵩。 风险预防原则理论与实践反思——— 兼论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问题[J ] . 北方法学,2010,(3).
[ 2 ] 陈伟春。 国际法上的风险预防原则 [ J ] . 现代法学,2007,(5).
[ 3 ] 唐双娥。 环境法风险防范原则研究——— 法律与科学的对话[M ] .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 4 ] 牛惠之。 预防原则之研究——— 国际环境法处理欠缺科学证据之环境风险议题之努力与争议[J ] . 台大法学论丛,2005,(3 ) .
[ 5 ] 边永民。 论预先防范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J ] . 河北法学,2006,(7).
[ 6 ] 周忠海。 国际法 [ M ]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 7 ] 梁西。 国际法 [ M ] .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 8 ] Danidl Kazhdan. Precautionary Pulp: Pulp Millsand the Evolving Dispute between International Tribunalsover the Reach of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The Regents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Ecology Law Quarterly, 2011( 38 ) .
[ 9 ] 何鹰。 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地位——— 司法裁判中的表达[J ] . 政法论坛,2010,( 2 ) .
[ 10 ] Sonia Boutillon.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De-velop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Mich. J. Int'l L.,winter, 2002.
[ 11 ] 高晓露,孙界丽。 论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要件——— 以国际环境法为背景[J ] . 当代法学,2007,(2).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解放前,中国曾进行过一些保险的立法工作,由于政局不稳,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所以大部分没有真正的实施。最新的《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商业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是一个理论上争议不大但因现行立法的规定而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中案例的角度分析,以便在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做到公正、明确,以求与损失补偿原则的立法和功能相统一。
【关键词】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法
唐某是一名中学生。学校为学生的安全考虑,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保险,唐某某作为唐某的法定代理人,以投保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以下三项保险《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保险自2008年3月20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保险公司在唐某交付了保险费用后签发了编号为No.0800801235的保险单。2009年1月20日,王某(无驾照)骑着一辆没有牌照的摩托车行驶至某某路时与相向而来的唐某相撞,从而导致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当地交通警察经过现场勘查认定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王某承担。作为唐某的法定代理人唐某某在保险公司要求的期限内告知了该保险公司,希望得到赔偿。2009年4月5日,唐某某将有关保险赔偿案的相关材料提交给了保险公司。2009年6月10日,该保险公司指出,由于唐某未能提供由医院开据的其在事故后住院养伤的原始费用收据,所以对其提出的赔偿要求不予受理。
2009年10月25日,唐某将肇事者王某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得到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被告以唐某所提出获得意外损失的赔偿缺失证据为由,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其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唐某住院医疗保险金9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889元、交通补贴金100元以及超期履行职责所造成的损失。其二,对唐某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则不予支持。
该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一)“肯定说”及理由
持“肯定说”者认为医疗费具有补偿性质,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该说认为,医疗费用保险具有典型的损失补偿性,应当适用适当与财产保险合同相同的处理原则。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发生医疗费用之处后,如果该医疗费用已经从第三方得到全部或者部分补偿的,保险人就可以不再给付医疗保险金,或只给付第三方补偿后的差额部分。如果保险人已经支付了医疗保险金,而事故责任由第三方承担时,被保险人应该将第三方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因此而获得代位求偿权。在保险实务中,保险条款多规定保险公司仅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后或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的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些学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98年)第63号文《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认为当事人至少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达到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从立法的角度出发,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对所有民商事活动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是不现实的,也有违私法自治的基本法理。而“合同自由”原则为规范商业医疗保险经营行为,减少此类保险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不难得出结论,规范商业医疗保险市场是合同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应给商业保险领域的司法自治留有空间。从法律适用来看,《保险法》未全面禁止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原则中应用。既然法律并没有全面禁止保险代位权在医疗费用保险领域的适用,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从规范保险合同本身入手来加强管理,充分利用“合同自由”原则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否定说”及理由
“否定说”主张医疗费用保险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坚持此说者认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损失难以确定。生命以及死亡、健康等因素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加害人不得以损益相抵为由,减轻自己的责任。被保险人能够同时获得侵权赔偿或社会保险给付与商业医疗费用保险的赔偿。该说否定了侵权法损益相抵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受领保险金时,赔偿义务人是否可以主张损益相抵,通说采“否定说”。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时,赔偿义务人不得主张保险金额给付请求权乃一种利益而要求损益相抵。依据保险给付与损害赔偿不相抵的原则,被保险人可以从保险人和加害人获得双重赔偿,与损失补偿制度在于填补损失之原则不符。小心谨慎的被保险人购买了保险,应享受其谨慎小心的利益。否则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却无法享受利益。无异对被保险人加以处罚,并非合理。
支持双重赔偿制度者认为,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在于提供可能发生的医疗给付,保险给付的利益应由被保险人享有,而非加害人享受,纵使因而发生不当得利,亦应由被保险人取得,而非加害人因而发生不当得利,亦应由被保险人取得,而非加害人因而免除不法行为的责任。若加害人可以主张保险给付之损益相抵,则被害人投保保险,缴纳保险费,并未获取利益,其受法律保护之地位,反不若未参加保险之被害人,其不公平,显而易见。加害人对于保险给付,即未支付任何费用,不应享受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之保险契约利益。就侵权行为法的功能而言,侵权行为法之功能除损害填补外,还具有吓阻行为人从事侵权行为之目的。若加害人就保险金给付主张损益相抵,无须承担行为结果的全部成本,侵权法对于加害人的吓阻作用,将因而丧失或减损,与侵权行为法的目的不符。保险给付请求权之发生,系以定有支付保险费之保险契约为基础,与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同一原因,后者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殊不因受领前者之保险金给付而丧失。
综上所述,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合同上方在事先同意的前提下把损失补偿原则适用到人身保险合同中来。具体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实行损失补偿原则进行过特别约定,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认定一审、二审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和社会的价值判断。
【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探讨】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摘要: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要运用到大量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不少的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涉及到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在实施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确保公民权利的享有,尽量的把对公民的损害降低到最小范围而行政强制法在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促进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维护公共秩序等方面有重要作用,公安机关作为政府职能机关必然要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与原则,在实际生活中,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使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因其正当行使为公民提供必需的秩序,又可能因其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部分公安机关滥用行政强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避免这种情况,应当借鉴行政强制法确立公安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原则。
关键词:公安行政强制法原则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的贯彻。行政合法性原则则是指一切行政行为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约束,也就是说,行政主体要实行行政强制必须事先得到法律的授权,并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等下行使,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4条,该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据此,公安行政强制法定原则的内容大体包括:
实施主体法定是指有权对相对人采取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只有法律规定的主体才有权行使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并结合公安实践,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公安行政主体,这是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区别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志之一,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消防机构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和第51条的授权取得了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资格;交警支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人作出强制行为;公安边防检查站根据规定,可以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人实施强制行为。
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是法律程序的两大基本要素。行政强制除了从实体上加以规制外,更需要从程序上加以规制,以便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安行政主体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散见于《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诸多公安特别法律规定当中。但《行政强制法》详细的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运用到公安执法中就是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必须要报公安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得到批准后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强制执法人场,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需告知行为人享有的权力义务以及救济途径,并且应当现场制作笔录,并有行为人签名,如果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先采取强制措施,然后补办批准手续。可见实施程序法定在规范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确保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强制设定权法定是指行政强制权的创设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创设,其他机关都不能创设,尤其是行政主体更不能自己给自己创设行政强制手段。这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强制法》中的体现。按照“法律保留原则”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牢牢掌握在立法机关手中,其目的就是控制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制行政主体通过设定权扩张行政强权,进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的主旨是控制和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权,一直以来,我国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没有统一的规定,使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很不明确,但是《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有了明确的规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部分应当遵循该规定。
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选择强制手段和非强制手段以及强制手段内部手段时必须基于正当的考虑,并尽量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选择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
有效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简言之,就是要求所采取的手段能够实现所追求的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而不能与法定目的相背离。
有效性原则要求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必须是为了达到法定目的。如《人民警察法》规定有人民警察在适用继续盘问时必须符合:切实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违法嫌疑人;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作案违法嫌疑人身份不明的;违法嫌疑人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的。可见,继续盘问适用于案件性质不明、嫌疑人身份及携带物品可能是赃物的情况,如果公安民警对没有达到上述条件的人适用继续盘问,那么就是明显违背立法本意,违背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原则的。
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是指在众多能够相同有效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中,应选择对公民权利限制或侵害最少的手段。该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有数个能够实现目的的手段同时存在,如果只有唯一的手段能够实现目的时,行政主体无从选择,则该原则无法适用。必要性就是说公安机关在使用强制措施时是否是有必要的,强制措施由于关系的公民人身财产等重要的权力,只有在迫不得已通过其他手段无法解决时才能够进行强制措施。也就是说采用非行政强制手段不能够达到行政目的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而且公安机关在对公民或财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尽量温和,采取对公民或财产损失最小的措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如公安机关在进行专项整治斗争中,要充分预先做好调查取证,运用专业的知识与技能,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事先制定计划,选取合适的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强制措施。
比例性原则是指行政手段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必须小于该行政目的所实现的社会利益。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某项行政权力、采取某项行政措施前,必须将其对相对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与实现行政目的可能获得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只有在后者重于前者时才能采取,反之,则不能采取。而比例性原则要求公安机关适用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时,在多种措施的选择过程中,必须衡量当时的客观因素,如危险或危害发生所获得的实际公共利益的大小和避免危险发生所获得的利益的大小的比较。这些条件为公安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时提供了标准,比如对公安机关在处理一些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对现场人员进行劝阻,实行交通管制,必要的时候强行驱散、强制带离现场等多种行政强制措施方式,就应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评估对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所带来的后果进行权衡。《行政强制法》第23条第50条的规定都体现了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比例原则的确定为公安行政执法提供了一个标准,即通过比例原则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这强制措施。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是指设定和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既要体现行政强制措施的强制性,又有贯彻教育被执行对象自觉守法的精神,实现强制与教育的双重功能。《行政强制法》第6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强制不是其主要目的。因此在公安执法领域,许多法律、法规均体现强制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如《戒毒条例》规定,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治疗、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在社区戒毒中,规定了“戒毒知识辅导”等措施,又如《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规定“因卖淫嫖娼备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有本法第67条、第68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既劳动教养。可见,“劳动教养”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教育功能能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行政强制的实施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结果是对人身、财产等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正因为这样强制措施不能够滥用,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权的高度,尽量避免强制行为的运用因此,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发挥教育引导的作用,把行政强制行为更好的作为一种补充备用的行为。把教育与强制融合在一起,就是说首先进行教育,当教育行为不能达到目的时才运用别的强制措施。而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并不意味着就是要片面的减少强制措施的使用,教育与强制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经教育仍无效的,应当实施行政强制。其实本质上强制本来就是一种教育,强制的目的就是教育行为人能够改正错误,所以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对公安行政执法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强制法》注重相对人权利保障与救济。第8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安行政主体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不仅要遵守《行政强制法》中有关权利保障的实体与程序规定,同时还要严格按公安特别法的规定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和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的工作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在检查时,不需要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证,但是应当向被检查人说明检查的原因、内容和法律依据。需要对公民的住所进行检查时,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没有检查证或者不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任何人都不得对公民的住所进行检查,公民也有权拒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当中应当时刻以公民的权利为第一位,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保证强制措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避免在执法过程中滥用权利脱离法律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权。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论文关键词: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立法体现司法适用
论文摘要:我国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3)对一切犯罪行为,用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印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我国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3)对一切犯罪行为,用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印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领域贯彻实施的表现。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是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刑法适用不平等的现象在现阶段还较严重。当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特定个人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合理影响。在刑事立法、司法,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如果对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则要求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例如,对累犯低于其主观个性及人身危险性而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基于主体的个人情况而减免刑事责任。由此可见,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非是孤立、机械、单一化的刑法准则,它必须与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相结合,共同指导刑法适用。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中均有体现。
首先,我国刑法总则除第四条明文规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的精神还体现在多个方面。例如,刑法对其适用范围的规定表明,搬到我国领域内实施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应适用我国刑法,而不论犯罪人是什么人。又如,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主要是由单位实施的,对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中英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论单位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
其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中亦有体现。例如,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化到各类各种犯罪中,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罪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此外,刑增设罪名亦体现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精神。例如,刑法第276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对1979年刑法典第125条破坏集体生产罪修改而成。该罪名的创设,体现了刑法平等地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经济成分的合法权益的精神。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使司法适用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立法上的平等是,二是司法上的平等。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立法上的平等,司法的平等就根本没有存在的前提,只有立法上的平等而没有司法的切实贯彻执行,,立法的平等也只能是形同虚设。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贯彻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应当注重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刑事司法公正。刑事司法公正包括定罪公正、量刑公正和行刑公正。刑事司法公正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体现。
其二,反对特权。在我国,受封建等级观念影响滋生的特权思想在一部分人头恼中,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的头脑中,较有市场。此外,现实生活中多方面因素如司法人员的知识水平、法制意识和素质不高,对司法公正不可避免地产生消极影响。应当承认,我国司法实践中有违司法公正的特权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在某些时间、某些地方、某些案件中表现较为突出。因此,坚持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就必须反对形形色色的特权思想,切实做到司法公正。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现阶段我国商业健康保险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目前保险公司风险控制水平的滞后,已成为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的“瓶颈”。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风险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市级统筹后医保基金风险因素分析
(一)分级管理的运行体系是基金风险产生的体制因素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在原有市级、县级分别统筹的基础上提升的结果。这种统筹模式主要解决了制度层面的统筹,基金的财务管理依然实行市、县分级运行,各级经办机构的财务均对属地内基金的收支进行核算。基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的模式,一是会弱化区县财政对其境内参保人员基金收不抵支风险的兜底责任。二是市级直接管理的基金量加大,基金风险管理的难度会加大。三是会加大赤字运行的区县对市级的依赖;有基金结余的区县,因为失去对基金结余的自由调度权,这势必影响到区县工作的积极性。容易造成地区间新的不平衡,导致区县对基金风险的自控意识降低,可能在基金收、支等环节存在政策执行不严,疏于管理等现象,容易形成基金收不抵支风险。
(二)政策标准的不完善是基金风险存在的制度因素
《社会保险法》是医保管理工作的依据,使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给付和监督经办工作都有法可依。但是,由于医保覆盖面广、参保人群多的特点决定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复杂。比如:医保征缴政策中有针对困难企业、破产倒闭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和正常参保企业的不同参保政策;医保待遇支付政策有:住院待遇结算政策、慢性病门诊待遇结算政策,有针对境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政策、还有省内联网结算异地医院的结算政策等。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是由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目标以及医疗行业的行业特点决定的,这必然会给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带来风险。
(三)财务管理能力薄弱是基金风险存在的内在因素
市级统筹后,全市医保基金财务管理都存在专业财务人员少、业务能力与财务管理需求不匹配等问题,导致财务信息质量不高,无法为基金风险管理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持,容易形成基金风险管理漏洞。薄弱的财务管理能力已成为基金风险产生的内在因素。
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建立基金风险管理的责任分担机制
医保市级统筹前,各级经办机构作为医保基金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都能各负其责的管好自己辖区的“一亩三分地”。医保市级统筹基金管理权限上划后,基金管理中会出现“吃大锅饭、搭便车”的现象,为防止影响基金征收、使用效率,应在全市建立基金风险管理的责任分担机制。市级财务应通过内部往来科目核算区县经办机构征缴、支付的医保基金量,定期对区县基金收、支进行比对,分析基金结余情况;对未完成基金征缴任务、同级财政配套资金不到账的区县,采取暂缓拨付其待遇支付申请资金,督促其完成相应的工作。建立基金风险管理与经办机构责任联系的机制,防范医保基金市级统筹后分级管理的风险。
(二)加强基金支付环节管理,防范医保基金分级运行的支付风险
医保基金支付环节中的风险是基金风险管理工作的核心环节,市级统筹后,要加强支付环节的管理。一是建立覆盖全市的业务经办信息平台,真正实现医保市级统筹的政策统一、经办规范,尽可能的限制基层决策的自由裁量权,减少经办工作的随意性。避免地区间的不平衡,确保基金支付环节的公平性;二是依托信息系统,形成全市范围内所有经办业务可以追根溯源的数据库和经办资料完整保存的档案库,明确支付经办责任,真正实现医保经办的规范管理、科学管理,以降低基金支付环节的风险。
(三)加强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提升基金财务管理水平
医保市级统筹后,市级经办机构针对基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举办培训和专题讲座等活动,对区县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规范基金核算方法,明确界定核算范围和内容,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基金财务信息质量,为基金风险管理决策提供真实、科学的数据支持。
(四)完善基金内外监督制度防范基金运行风险
一是建立监察、纠风、劳动及委托第三方介入的监管机制,加强基金的行政监督。二是聘请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鼓励参保群众对看病就医过程中遇到的违规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不断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三是结合医保基金运行的特点,建立不相容岗位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等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基金的经办风险。
证券化也改变了保险公司汽车保险项目的资产负债结构,使得保险公司负债匹配更为合理,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汽车保险风险证券化的主要形式
结合我国汽车保险自身特点,汽车保险证券化主要可采取以下形式:汽车保险债券、汽车保险互换以及汽车保险期货。
(一)汽车保险债券
汽车保险债券是一种收益与制定的承保损失相连接的债券,该产品运作中主要涉及四个主体:购买汽车保险的投保人、直接保险公司、特殊目的机构(spv)以及市场投资者。根据汽车保险债券运行模式,车险公司将其承保的投保风险以不同的组合分别归类,通过SPV发行汽车保险债券,市场投资者通过投资债券获取投资收益。
(二)汽车保险互换
互换是指交易双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交换彼此的保险风险责任。汽车保险互换交易为不同地域的保险人提供了分散保险人风险的渠道。互换交易双方可以达到规避风险、转移风险的目的。这种交易允许保险人发挥自身相对优势,将风险转移给其他金融机构;各机构通过投资组合产品实现多种投资组合,这样保险人和投资者均获得风险收益。
(三)车险期货产品
目前保险期货产品最为有效的是1992年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推出的巨灾保险期货的做法。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巨灾期货一般是以季度为周期进行交易的。汽车车险期货产品所规定赔偿事件发生的损失越大,期货合同的价格也就越高。如果损失巨大,则需要用保险人期货市场上的赢利来加以冲抵,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
我国实行汽车保险证券化还需解决的其他问题
(一)相关产品设计制度
汽车保险债券一般设计相对简单,交易成本也要比其他品种低。例如汽车保险期权、期货的使用需要编制相应的损失指数,增加了设计的难度。另外,汽车保险债券交易的成本也相对较低。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状况看,汽车保险债券已经具有一定可行性。
(二)SPV发展滞后风险
在汽车保险产品证券化过程中,SPV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通过SPV,一方面有利于实现保险人风险隔离;另一方面,如果保险人偿付能力不足,SPV仍然有义务偿还债券本息。从理论上讲,SPV的建设对我国汽车保险债券发展起关键作用;同时,投资者自然也需要有更多值得投资的保险债券。
(三)完善证券交易者行为
我国传统车保再保险的价格相当不稳定,再保险将不得不面对更高的持有风险,最终将导致保险人再保险欲望下降。证券交易者行为短期化、投机性和市场失范,都不利于车险证券化产品发展。
汽车保险证券化产品的推出,在缓解传统再保险人风险的同时,还可以形成有效的价格竞争机制,推动再保险业发展;另外,巨大的竞争压力将促进车险再保险业规范发展,推动我国汽车保险市场快速增长,从而为汽车保险进一步证券化提供市场机会。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企业理财环境发生急剧变化,我国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同时财务风险对我国企业造成的危害性程度也日益加深。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务风险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引言
企业在自身的发展当中,通常会遇到很多的财务风险,如果企业发生了财务风险,就会给企业的生存与今后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企业必须学会变通的处理在金融市场中遇到的风险,依照市场环境的改变及时调整自身的预算管理体制。鉴于此,本文对基于财务风险防范的战略预算管理评价与优化进行分析与探究具有较为深远的意义。
二、企业财务风险存在的原因
(一)企业实施财务管理的体制不完整
企业缺乏完整的战略预算管理体制,引发企业在完成管理的时候无法做到有章可循。企业需要创建一套完整的战略预算管理体制[1],增强对企业的监督管控,才可以给企业完成正确化管控。企业要将财务管控与企业的自身的控制相联系,体制不完整或者相关管理人员没有严密根据制度完成其相关工作,都引发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战略预算管理的员工素养较低
有些企业出现了战略预算管理相关人员素养较低,预算管理经验不足,缺乏专业的预算管理技巧与观念,无法较好地完成管理的任务[2]。企业关于员工的培训也未能做好,职员缺乏较好的战略预算管理目光与管理素养,关于企业预算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无法迅速地进行发现,关于政策与制度的改变也缺乏较好的良策,这些都会阻碍企业的战略预算管理的实施结果。
三、基于财务风险防范的战略预算管理评价与优化的具体措施
(一)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密切关注企业资金管理
资金作为企业运转的前提,在工程项目的施工当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一个企业的运营管理水准的好坏表现在资金运转效率的好坏,而企业的效益也跟企业资金的运转存在很大的关联。所以项目施工进行的时候需要将预算管理作为重点[3],特别关注资金的流向,提升资金的科学使用,完成企业的资本得到合理的循环使用,增强工程项目的施工进程与战略预算管控,完成企业长期有效的正确规划,在合适的时候增加企业的规模,让空闲的资金获得有效使用,增加企业的效益,进而完成企业项目管理目的。另外关于企业中的过时废气的设施必须完成改进与维护,进而降低旧设施带来的企业较大的损失,实现企业的节能减排。另外企业关于外部的应收账款与各类坏账错账等债权要及时地完成催缴,进而解脱企业的债务链,加强企业有效避免财务风险的水准,增强企业工程项目里财务管理的自身管控。
(二)增强预算绩效管理的风险控制
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企业获得的发展空间更加广阔,企业的机遇更大了,挑战也就更大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中,风险跟效益是同时存在的,企业必须提升自己的风险观念,增强对企业风险的防范与有效管控,企业的风险管控必须将预防作为主要,就是利用添加、弥补或者标准化各自身控制环节来减少可能存在的风险。利用创建企业风险预警体制与风险管控体系,让企业在遇到风险的时候可以快速使用方法解决。企业要在企业的内部培育风险意识,创建预算绩效目标跟踪体制,监督预算绩效目标工作的实施情况,每隔一段时间就给预算绩效目标的工作完成归纳与评定,关于预算绩效目标工作未落实的必须增强落实速度与力度,目标工作发生问题的必须迅速避免风险。另外企业必须增强企业自身的沟通,确保企业信息交流通道的顺畅,在企业发行的方法当中,所有员工必须积极加入,确保企业的措施能够每个人都进行参加,才可以降低企业的决定失误,减少决定中的风险。
(三)增强给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员工完成培训
员工作为企业的核心,员工的个人素养较低就无法较好地引领企业的运转。企业必须定时给预算绩效管控的工作人员完成相应的培训,提升人员的专业技巧与工作素样,培育爱岗敬业、尽职则守的个人职业道德[4]。关于企业的管理人员,企业也必须完成定时的培训,培育管理者预算绩效管控的想法,让管理人员关于预算绩效管控拥有其基本意识,接着走出预算绩效管控的认知盲点,增强对预算绩效管控的高度关注。定时派送企业的管理人员完成外部交流,快速的更新企业管理人员的预算绩效管控数据,确保管理人员获得的思想能够满足时代的发展需要,这样才可以确保企业的管理水准符合时代的发展需求。
四、结语
通过本文探究,认识到企业财务风险存在的原因,因此对基于财务风险防范的战略预算管理评价与优化的具体措施进行加强便显得极为重要。然而,这是一项较为系统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从多方面完善,比如增强给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员工完成培训。进一步为我国企业基于财务风险防范的战略预算管理评价与优化奠定尤为坚实的基础。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财务风险产生于企业在筹资、投资、运营和利润分配的过程之中。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内外环境的影响,遭遇很多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可能出现财务结构不合理、筹资成本过高和偿债能力下降等情况。这导致了企业可能在某一阶段财务成果会和预期收益之间差距悬殊。企业的财务活动可以划分为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运营活动和收益分配几个方面,因此财务风险也相应的划分为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运营风险和收益分配风险。财务风险的形成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有可能来自企业内部,也有可能来自企业外部,这种风险的形成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财务风险不可忽视,因为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极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和名誉上的伤害,财务风险普遍存在于各行各业。财务管理者如果应对得当,可以在防范财务风险过程中找到发展契机。
一、企业财务风险成因分析
1.财务决策没有科学性。
财务决策的不科学包括了企业投资决策失误、资本结构不良、筹资决策成本过高、企业受益分配过于随意等等。首先,企业运行需要资金的支持,资金是企业运行的血液。我国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制造业和加工业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这是我国在工业化进程和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我国很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都过高,这导致了资本结构严重不合理。很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都高于百分之三十,这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财务负担。如果企业不能偿还到期负债,那么势必会面临着破产或者清算的风险,使得企业面临运营风险。其次,很多企业在决策过程中依靠主观经验,而不是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这让企业的投资项目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收益,投资成本无法及时收回,让企业蒙受较大的投资风险。再次,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股票发行、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获得资金,在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的筹资方式各有优缺点。我国大多数企业倾向于短期借款的方式进行筹资,但是金融市场上汇率和利率是随时发生变化的,如果金融紧缩或者短期利率呈现大幅度上升趋势,那么企业将要付出较多的利息费用,企业很有可能无法支付高额的利息费用而面临筹资风险。最后,很多企业的利益分配随意性较大。利益分配过程没有科学规范的流程,也难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进行科学的分配,影响了企业的资本结构,使得企业遭受财务风险。以香港合俊控股集团为例,它是一家知名玩具企业,在鼎盛期的销售额达到每年7亿港元,曾经是全球最大的玩具加工厂,是世界知名玩具品牌的制造商,按照OEM基准生产加工了孩之宝、美泰等多种品牌玩具,但是其在2008年宣告破产。究其原因,大家发现合俊控股集团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依然想银行贷款近2.5亿港元收购位于福建省的银矿勘探权,但是却最终没有取得开采许可证,中国矿业没有返还预付资金,这导致公司最终难以偿还负债,资金越来越紧张最终使得企业崩盘,面临破产结局。
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经济全球化成为大势的情况下,市场信息和市场机会变得稍纵即逝。而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往往难以有效掌握市场信息,对市场信息变化反应不灵敏。财务风险意识不高,将财务管理工作局限在资金使用管理水平的提升上。如果企业不能够及时分析市场信息的变化并随机应变,那么企业依然会面临财务风险。另外,很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管理得一团糟。高级管理者之间相互猜忌,财务控制不严格,资金收支松散,财务分析工作少之又少。部分企业甚至没有财务人员,老板兼任财务工作。这样的企业存在着严重的权责不明确现象,在工作中舞弊和错误的可能性非常高。资金使用由于缺乏监督而效率严重低下,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都没有妥善的保证。企业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之下面临着多种多样的财务风险,如果企业没有完善的财务风险评估体系,那么企业难以了解现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财务风险评估,这也使得企业面临财务风险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例如,韩国一家跨国公司的经营范围遍及全球,公司业绩蒸蒸日上。但是其在2008年发生了一件全球皆知的财务丑闻,财务人员通过对转移运费的截留贪污了4000万美元,舞弊次数高达100次,最后携款潜逃。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这家跨国公司的财务工作和审计工作由一人负责,没有进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内部控制彻底失效,最终给这名财务人员创造了作案机会,但是公司总部却一直毫无察觉,直到损失发生。
3.经济社会发展不稳。
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属于企业财务风险成因中的外因,外因对事物变化和发展起到阻碍或者推动的作用,企业要重视外因给财务风险带来的影响。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着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它是处于宏观经济社会之中的。那么企业必然面临着政治风险、法律和合规风险、技术风险、文化风险、环境风险等等。宏观经济社会给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往往是不可预见的,也是不可逆转的。很多跨国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受到贸易壁垒、关税的限制,也有可能被东道国限制将利润带回母国,这都使得企业面临着可能的财务风险。举例来说,2013年7月广西、广东和湖南地区遭遇到特大暴风雨袭击,海运企业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广东省的经济损失达到了7000万元。
4.市场环境波动性较大。
国经济发展自从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之中去之后,企业的发展不仅仅面临来自国内市场变动的风险,还遭遇着国际市场环境变动的风险。企业为了适应国际化、信息化、市场化的变化,为了不断适应科技的迅猛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企业生存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外汇汇率、贷款利率、进出口退税率等等都会影响企业的效益,如果通货膨胀严重,企业的资金周转将面临紧张状态。2009年我国政府表示将继续推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这说明企业面临稳定的资产市场并能够打消通货紧缩。但是伴随着企业的贷款增加,企业面临着较大的负债压力,同时也面临着货币利率增幅压力。
二、企业防范财务风险的策略
如前所述,企业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现代企业,就要在防范财务风险上下功夫。根据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分析。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范财务风险,实现企业财务效益最优化。
1.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要认真分析自身实际状况、生产经营性质、企业规模、生产经营流程、管理模式,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可以参考同行业、同规模的其他企业的管理制度,以此作为标杆和参考,建立企业内部行之有效的、科学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让企业能够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2.企业应提升财务风险管理意识。
很多企业之所以面临财务风险是因为其财务风险管理意识不强,财务人员应该提升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对企业内部财务数据的变化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善于对不同时期、不同企业之间的财务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及时为企业的管理人员提供有效的信息和决策的依据。
3.企业要科学进行财务决策。
企业应该针对投资进行因素体系建设和信息体系建设,避免投资决策过程中出现主观随意性,减少依靠经验进行决策的可能性。决策者应该对影响投资的内外环境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和科学考察,然后再制定决策应对投资风险。企业要将财务决策的利益和决策者的薪酬联系起来,让投资决策者承担因为投资失误带来的损失,这时候决策者定然会认真分析再做出投资决策,能够做到切合企业实际,客观分析财务风险,而不是传统的大锅饭的决策方式。只有利益相关、责任到位,投资决策者才能关注长期受益,避免盲目投资。
4.企业要构筑合理的资本结构。
企业有效运作的前提是具备合理的资本结构。合理的资本结构是避免资金风险出现的合理保障,为了构筑合理的资本结构,减少财务风险,企业可以控制资产负债率、增强资金流动性、让收益均衡分配。
5.企业要建立财务风险预警体系。
企业内部建立财务风险预警体系是其防范重大财务风险、提升内部管理效率的重大措施。是我国实行走出去战略过程中的必然选择,是企业实行持久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经济已经进入迅速发展阶段,近几年的国民经济一直维持着高速增长。但是企业面临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市场环境是复杂多变的,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着严峻的风险和挑战。在市场经济波动发展过程中,财务风险剧增是不可避免的。企业应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加强其对环境的分析能力和应变能力。总而言之,企业面临着错综复杂的财务风险,唯有提升防范意识、增强专业素质和能力、提高市场应变能力,认真分析财务风险成因,才能够建立有效的财务风险防范体系,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水准,避免因为财务风险带来的消极影响和不良财务后果。财务风险防范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意义非凡。
浏览量:5
下载量:0
时间:
对审计风险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树立审计威信,优化审计环境,增强审计活动绩效的内在需要,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风险防范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政府审计风险产生因素分析
政府审计风险产生的因素复杂多变,基本可划分为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两个方面。
(一)客观因素方面
1、环境因素的影响
所谓环境因素的影响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法律环境的影响。在现在的这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无论是独立审计或者说是政府审计都涉及经济活动,都需要遵循审计的客观规律。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时间还较为短暂,相对于西方的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来说还存在着较多的不足之处需要我们不断发展完善。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也会对经济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审计风险也会表现出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受法律环境因素的影响,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处在发展完善的阶段,尚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以及不规范的行为存在,在审计部门的法律法规制定方面也存在着制度落后的问题,法律法规对于新情况以及新问题没有提出相应的应变规定,另外,政府审计对行政性规定的依赖性大等问题也较为突出,加之部分的行政性规定缺少细致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加大了审计部门的工作难度,此外,我国的政府审计属于行政型的审计,无疑审计权力也就成为了政府权力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的审计法在给予审计机关重要权力的同时也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审计对象的特殊性以及内容的复杂性
政府部门以及国有资产的财务收支情况是我国审计部门的主要审计对象。由于在进行审计时涉及到的大多是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因此,审计工作面临重重困难。而政府审计任务的下达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是行政机关通过指令进行,这样一来,审查的范围也就仅仅是限于很少一部分财务活动中的关于审计的内容。这带来的后果就是重大问题以及行政干预的遗漏,审计的结果也与实际情况不符。
3、审计风险以及审计成本较为均衡
政府审计与一般部门的审计不同,政府审计的目的是尽可能的减少国家的财政负担,以充分维护国家的财政秩序和经济秩序,更好的保障人民的权益。审计的风险和审计的成本是一种反比例关系,假如降低政府审计的成本,风险就会增大。政府审计的费用来自于国家的财政拨款,政府在审计前所需要的费用也无法正确的预计。当国家处于两难的选择时,就会想法设法的降低审计部门的成本,这样一来,审计风险就会直线上升。
4、审计的技术手段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的审计手段还是采用传统的审计方法,这样一来也造成了我国高风险审计项目的审计欠缺。在审计时采用经验抽样法,样本无法正确的反映总体的性状,因此带有较大的风险性。我国的电算化审计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全国各地的审计机关还存在思想观念以及财政状况的差异。因此,电算化得不到很好的普及,政府审计的风险也就相应的增大了。
(二)主观因素方面
由于面对的审计对象复杂多样,审计内容涉及到的范围也相当广泛,因此审计人员必须要熟悉与审计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要紧紧跟随时代发展的潮流,根据自己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做出正确的判断。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审计人员具有的道德素养以及工作的责任心也会直接的影响到我国政府审计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二、加强政府审计风险防范对策
我国的政府审计任务重、工作量大,因此执法力度也较大,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也不能对每一项工作都投入百分百的热情。因此,我国的审计工作难度加大,需要审计人员明确自己的责任认真做好审计工作。
(一)加强对审计环境的治理力度
加强对审计环境的治理力度是防范政府审计风险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我们要制定合理的审计管理体系,加强对社会经济环境的治理,切实建立起完善的审计法规体系。
(二)强化风险意识教育
加强对政府审计人员的相关风险意识教育,切实帮助审计人员树立起良好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防范风险的自觉性。审计风险已经为大多数人了解,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审计人员要切实加强自身的风险意识教育,使得在职的审计人员能够充分的认识到其存在的潜在性损失,从思想上加强理解的深度,切实抑制审计风险。
(三)科学的运用审计方法,以充分保证质量
在进行审计调查的基础上要充分结合自身的专长,加强审计调查。要进行明确的分工,切实将各项任务分配到个人,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心。在进行审计时,审计的结论也要做到客观公正,要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四)严格的执行审计的程序建设,充分保证审计的规范化
首先要依法收集审计证据,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在编写审计工作程序时要进行调查取证,使审计的程序更加规范化,这样一来就减少了审计的风险。审计工作层层把关,级级审定,能够保障审计工作的合理正常运行。
(五)切实建立起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的审计机关要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切实建立起严格的审计质量考核体系,审计考核的内容和风险的有机结合,以及将责任落实到个人,有利于增强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加强自身的责任感。审计风险无处不在,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对我们审计工作的结论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此我们可以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体系,明确各个人员之间的权力和责任。要求每位审计人员都要严格执行,实行风险自负。
(六)加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事关我们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为此我们要加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使他们人人都能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坚持为国家负责,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更好的服务于大众。
(七)加大公众的参与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意见
审计人员必须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善于从社会群众的意见中发现线索。而对于公众强烈反应的问题就更得予以高度重视,只有这样,审计人员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发挥好审计工作的最大效益。
三、结束语
政府审计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审计机关切实发挥好其作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审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由于政府审计的风险越来越大,因此我们更要从意识层面上加强重视的力度,将审计工作深入到实际的工作中去,深刻的剖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我们要找出最有效的对策来防范风险,来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
一、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表现及因素
(一)审计内容复杂造成的风险
在实践工作中,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复杂性主要是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的,一方面,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是设计全方位的,不仅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状况、经济业务计划、内部控制、投资决策等关系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更涉及到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等与企业的性质相关的内容。一方面,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对审计项目进行确定时往往会被企业负责人所授意。可见,审计内容的复杂性加大了审计风险的发生。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的风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新情况、新的经济问题层出不穷,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给审计工作带来了困难。同时,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的负责人和领导者,需要企业内部能够制定出各项完整的制度,而企业内部制度的不健全也为审计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造成的风险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着审计工作的有效完成。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简单、业务知识不熟练、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等,这些都是造成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因素。
(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造成的风险
企业内部各部门都具有不同的经济利益,在面对审计时所提供的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正确性将对审计部门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起着重要的作用。内部审计是为企业管理而提供服务的,在很大程度上要服从于企业管理者的主观意愿,因此,当面对企业领导者参与违法违纪时,内部审计的效力将直接取决于企业领导者的意志。
二、防范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建议
(一)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具有较强的综合性的审计项目,其覆盖面十分广泛。审计中存在的风险高于一般的财务审计,因此,也就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来挑选出具有较强业务素质的人员加入审计队伍。另一方面,要及时对审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不断为他们提供更新审计知识、更新会计知识、更新法律法规知识、更新生产经营知识的机会,全面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全面保障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重心,没有独立性、缺乏自主的审计工作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由于我国目前的大部分经济责任审计由单位内审部门担任,其独立性很难实现。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改变目前的状况,引入一些外部审计机构,这样既可以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又可以保证审计的质量规避审计风险的发生。
(三)改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环境
为了营造良好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环境,企业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展开。例如:企业的人事部门可以在委托经济责任审计时,提前充分考虑审计的资源和时间,合理安排人事离任、上任的批次,坚持做到“先审计,后离任”。
(四)科学运用审计方法
审计方法是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变化的,面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及时调整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及时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审计。例如: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审计、采取个别谈话的方法进行审计、召开相关领导及管理人员在内的座谈会等。
总之,在实际工作中深刻认识和理解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原因,并及时找到解决风险的对策,才能真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保证国家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不断提高审计的权威性。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财务风险预警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务风险预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一般处于较为不利的资金和经营地位,其对投资的吸引力和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能力相对较弱,因此需要建立良好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该体系基于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发展而来,对于改善中小企业的投资和经营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管理
随着市场化竞争的加剧,部分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面临着许多风险和挑战,如何保障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安全,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从而在面临财务风险时进行及时预警,成为了一项重要工作。完善的财务风险预警可以保障中小企业的企业活力,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财务风险预警管理及其意义
(一)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管理的基本理论
企业的预警管理体系是指针对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管理、经营风险及其背后的成因和特征,以及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和错误纠正所开展的研究活动。因此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风险预警管理体系的主要对象为企业投资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保障企业的正常资金运转,以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二)加强企业风险预警管理的意义
加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财务风险预警管理,不仅可以保障中小企业在面临激烈市场环境和自身弱势地位的双重压力下能够很好地生存和发展,更可以避免企业由于资金周转不灵、负债而陷入经营危机甚至破产的境地。同时可以把企业的风险预警管理状况作为企业管理、经营和业绩状况的评价指标,为企业的投资者提供投资参考,以加强对投资风险的控制,当企业出现危机时能逛及时进行风险控制,也有助于政府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正常经营的监管工作,发展和监测出现重大财务危机的企业。
二、中小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管理
(一)中小企业的财务风险及其控制
在我国的当前市场状况下,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呈现出财务管理技术落后、体系不完善,同时不具备较好的资金来源和筹资能力,因此其在进行投资时往往缺乏科学的投资分析和市场预测,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不能很好地进行成本核算和自身竞争力的评估,容易造成投资和经营活动的决策失误,带来财务风险。因此要求中小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加强对财务风险的控制。首先要求企业在投资方面加强信用管理,以争取投资者的信任,只有企业在投资工作上保障良好的信用,才有机会获得足够的发展投资;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在往往不具有很大的资金储备,其在资金周转方面往往会有较大的负债率,造成企业资金的结构问题,因此要求企业尽量降低资产的负债率,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安全合理的范围内;而针对企业目前的资金,则要提高使用效率,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选择较好的投资项目,通过科学的投资预测方案对投资的回报率和回报周期进行评估,是降低企业财务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当然,最重要的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风险预警管理体系,通过良好的风险预警管理工作对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进行准确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财务风险,从而最大程度上进行财务风险的控制。
(二)中小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管理体系结构
当前被相关研究领域所认同的中小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体系主要基于三大理论所建立,即利用信息的处理和反馈作用所形成的控制论,利用系统性思维对各个管理要素进行分析的系统论,以及关注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和储存等工作的信息论等。一般来说,完善的风险预警管理体系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跟踪,将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企业的经营计划、财务预算以及相关的财务管理理论指标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对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进行较为准确的评估,如果企业的财务数据指标出现预定中的风险特征,则会对经营者或企业管理层发出预警,促使企业管理层及时做出风险应对;除了监测财务风险的基本功能外,更加完善的风险预警管理系统还可以通过对监测的数据结果进行计算和处理分析,结合当前的企业管理方案和企业管理理论体系对风险状况产生的原因进行初步分析,为管理层进行风险控制提供良好的参考意见;同时还可以针对相关的风险案例对企业出现的财务危机提供解决方案,并对现有财务管理存在的漏洞进行分析和改进,以解决当前问题并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避免问题的产生。该体系应当由明确的财务风险预警的管理目标,即在多大程度上控制财务风险;以及完善的信息监测和汇集机制,一方面将财务风险的疑似特征进行收集,另一方面将其传递到分析机制和管理人员方面;还包括财务风险的分析和处理机制,主要由管理人员和专门的信息分析人员组成,负责处理由信息监测机制汇集的情况并进行风险处理。
(三)加强中小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管理的具体措施
要改善中小企业的财务风险状况,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预警管理体系,就需要采取以下几点措施:一是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目标的企业资金、经营活动能力确定出风险预警管理体系所需要的预警状况的临界值,以保障预警机制的灵敏性;在进行预警管理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还要注重对预警方法的配合使用,尤其是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并将该体系与企业内的其他管理机制进行良好适配,避免各个机制间发生矛盾冲突,影响到企业作为有机整体的正常运营;同时需要有针对性的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素养,养成发现财务风险的敏锐性和改善财务状况的自觉性。
参考文献:
[1]程刘杰.中小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管理探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12:135.
[2]李昕亮.中小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管理[J].财经界(学术版),2015,15:283.
一、引言
财务风险客观存在,是企业在自身经营管理过程中难以预料和控制的因素。由于财务状况存在各类不确定性,因此每家企业都有难以达到预期财务成果和经营目标的可能,甚至还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财务预警机制的关键因素是数据,通多对财务数据的有效管理,能够帮助企业凭借对历史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数据的结合分析,找到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和漏洞,从而对危机进行预警,实现事前管理,让企业管理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有意识采取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实现事前管理和防范,尽可能化解风险,将企业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降到最低限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企业可能面对的财务风险更加多样,强化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管理在促进企业实现科学决策、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损失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价值。
二、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管理的措施
1.将预警管理目标明确化。
企业实施预警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适当的目标。已有的实践经验表明,唯有明确的财务预警管理目标才能够指引企业管理者去实施防范措施,从而收获更为丰厚的业绩回报,高水平的财务风险管理同高利润率也有着正相关关系。财务预警目标的设定是一个全方位、全流程的系统化工作,可以将总目标拆分为各个子系统的分目标。通常来说,财务预警总目标可以考虑设定为通过科学、全面的财务预警机制来尽可能规避财务风险,帮助企业远离危机。企业财务预警机制的分目标主要是为子系统服务的,简单来说就是针对各个子系统的特点,设计一整套财务指标体系,以便判断是否出现异常情况。通过对总目标和分目标的整合,可以在各个子系统之间找到一个标准体系,检验控制结果,以便了解预警系统是否贴近财务预警管理目标,从而真正达到控制目的。
2.完善财务预警指标,建立财务预警模型。
完善财务预警指标,建立财务预警模型,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考虑行业、内外部环境、战略、愿景等因素,才能形成能够切实满足企业实际发展需求的财务预警模型,也只有这样的财务预警模型才能够对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较为有效和精确的评价。目前,经济环境瞬息万变,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也更加复杂,因此,财务预警系统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需要根据相关理论基础,不断调整和完善,及时更新指标体系,以便能够满足不断变化的客观需求,保持较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在财务预警指标体系的设立过程中,定量指标要能够体现出企业的运营效果、投资风险、债务状况、现金流量、盈利水平、发展趋势等情况,并且财务预警体系要能够将实施监控、实施分析、实施测算变成现实。由于定量指标的灵活性不强,因此一些非财务性质的定性指标也十分必要,比如企业信用政策、营销方案、战略发展等因素。定性指标灵活性较强,是通过长期实践经验总结得出的,有一定的有效性和可参考性。总体来说,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需要有机结合,才能够全面反映企业各个领域的情况,有助于判断出潜在风险。同时,财务预警系统要想在实际经营运作中体现出更大的作用,还需要将动态监测功能发挥得更加全面。财务预警系统的动态功能,需要做到实时更新,及时调整指标范围,动静结合才能博预警系统长期有效。
3.提升财务预警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除了建立财务预警指标、完善财务预警体系之外,企业还需要建立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的财务预警管理人员队伍,这将对财务预警的成败产生直接影响。财务预警管理人员得必备素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财务预警管理人员需要具备必要的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知识,并能够在此基础上进行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写。其次,财务预警管理人员还需要具备敏锐的洞察力,才能够从一些看似表面的问题中发现深层次的规律和征兆,从而在大海捞针般的数据体系里找到关键因素,并进行准确判断,以免被不相关的信息所干扰。最后,财务预警管理人员还需要具备清晰的判断能力和冷静的思维能力。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财务预警人员要能够果断处理、保持相应的独立性,尽可能不受干扰。
三、结语
目前,我国经济的国际化、市场化程度已经逐步提升,由此而来的企业财务风险类型也日益增加,由于财务风险而导致经营陷入绝境,乃至于最终破产的企业也有很多,因此,不论是企业管理层还是利益相关者,都十分重视对财务风险的预警工作。企业的风险不仅可能会给外部投资者带来严重损失,更为严峻的是,大量的财务风险突发还可能诱发金融风险。已有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财务风险的形成不是一个短期过程,而是存在一个较长的潜伏期,从乐观角度来看,这样的潜伏期也给我们进行财务风险预警工作创造了条件。面对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财务风险预警工作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需要通过完善预测办法、建立科学预警指标体系,才有可能将风险进行预测和化解。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日益进步,会计师事务所所面临的风险压力日渐增大,但其承受风险压力的能力却不尽相同。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风险控制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风险导向的内部审计对于组织治理的影响越来越深刻,基于此背景,本文借鉴风险导向审计模型,识别高校建设工程存在的风险,并提出控制风险的措施,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风险;工程审计;高校
1审计风险的概念
阐述我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中阐述:“本准则所称审计风险,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而做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它已不再局限于财务报表而将风险的范围延伸到经营活动、内部控制中,同样适用于高校工程建设的审计风险。
2审计风险模型的借鉴
风险导向审计是以审计风险的评估为基础,以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为目标的现代审计程序模式。其基本原理可用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于1983年发布的第47号审计准则公告中审计风险模型阐述:审计风险(AR)=固有风险(IR)×控制风险(CR)×检查风险(DR)。即对风险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评价,首先确定一个预期的风险水平值,然后通过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确认和评估,按照模型确定检查风险,并根据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范围和重点[1]。本文将以该模型为基础,对工程建设的审计风险进行识别与控制研究。
3内部审计风险识别
基于上述审计风险模型,结合高校审计的实际,笔者针对建设工程特点,按构成风险模型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等风险形成的子系统识别风险。
3.1固有风险就建设工程而言,固有风险是指在没有内部控制的情况下,工程项目的投资造价或管理发生差错的可能性。它独立地客观存在于审计过程中,是一种相对独立的风险[2]。它注重对高校所处的社会和行业的宏观分析,主要风险源有:
(1)融资偿债风险。高校快速扩张广泛筹集建设资金,对融资成本、筹资结构及偿还能力考虑不足,容易造成高校财务危机,甚至造成资金断链,工程停工等风险。
(2)行政审批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包括了立项、可研批复,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环评、节能检测、消防检测等许可环节。审批的缺失面临违规被叫停、责任人接受调查、学校被经济处罚等风险。
(3)安全事故风险。工程质量安全关乎项目成败,高校可能为赶工忽视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可能为逐利而偷工减料,面临财产损失、人员伤亡、质量隐患的风险。
3.2控制风险这里的控制风险是指高校内部控制未能及时防止、发现并纠正建设项目中的某些错误或不法行为,以投资造价失控或管理混乱的可能性。工程项目建设主要控制风险源有:
(1)集体决策风险。中央提出了“三重一大”的集体决策制度,工程项目涉及的重大事项,不经集体决策可能导致长官意志产生浪费、低效甚至民众抵制阻挠等重大决策风险。
(2)采购风险。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明确了采购的范围和方式,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等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招投标程序违规,围标、串标等风险。
(3)工程管理风险。高校工程管理的不健全、不规范,可能造成工期拖延,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随意变更签证增加造价,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等风险。
(4)基建财务风险。目前高校一般性会计业务的内部控制已逐步建立健全,但由于内部控制不健全等原因,基建财务仍可能出现挪用资金,未专款专用,超额支付,长期未财务决算等风险。
3.3检查风险
检查风险是从审计主体的角度进行考虑的风险,也即审计人员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重大错报未能被发现的风险[3]。工程项目建设主要检查风险源:
(1)制度保障风险。审计制度风险,一方面是指没有制定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规章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是指没有制定为保障审计的合法地位和实施依据的内部审计规定带来的风险。
(2)信息软件风险。利用软件进行清单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费率的取值等,但计价软件仍然存在出错引起造价错误的风险。
(3)专业程度风险。工程项目的专业化分工带来了审计专业化的风险,审计工程师可能会对自己不熟悉的建筑安装专业审核而带来风险。
(4)职业法规风险。审计法规对内审机构、内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审计职业规范,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不按规定执行,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法律诉讼的风险。
(5)审计外包风险。工程审计外包已成为高校弥补审计力量不足的重要措施,但由于行业发展的不成熟,可能发生被委托的中介机构跟踪审计不到位,发表不实审计结算报告而给审计机构增加额外风险。
4审计风险的控制分析
4.1合理定位审计职能,审慎发表意见受托经济责任是内部审计的本质,审计工程师应根据决策目标在法律和职业允许范围合理定位审计职能,强化工程审计的风险意识,尤其是面对如贷款、审批等项目前期的固有风险,可能超出审计可承受的范围,更应审慎发表意见。对于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风险,在取得足够充分的依据之前就应该持保守意见。
4.2贯彻遵循性审计原则,明晰职责
(1)遵循性审计是对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和有效程度进行的审计,是内部审计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工程项目从立项、筹资、实施、管理、验收、移交、结算、决算等过程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内部控制制度,贯彻遵循性审计,是审计工程师有效降低审计风险的重要途径。
(2)审计职责的不明晰是审计风险的重要源头。工程审计的介入引起工程管理职能的弱化,审计工程师就要面临着承受超出法定职责的尴尬和困境,明晰监督职责与管理职责二者的划分将利于降低审计风险。一是建立健全工程资料送审承诺制度,审计法规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也是划分管理责任和审计责任的重要依据。二是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有审计参与的联席会议对重大问题如补充协议、工程变更等形成集体决议,有效分散审计风险。
(3)审计依据是支撑内部审计报告的核心。高校工程审计的重点围绕造价控制展开,审计工程师应对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材料品牌规格等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检验,充分的依据是降低审计风险的利器。
4.3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做好工作记录
(1)按时完成审签,做好送审材料的管理。工程签证、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审计的时限等有明确规定,应作好送审材料和往来函件的书面记录,如期完成审计任务,以避免因时间滞后给学校带来纠纷或损失,或当损失发生时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
(2)撰写工作底稿,建立逐级审核制度。审计工作底稿是鉴定审计责任的重要书面材料。逐级审核制度则能预防内审人员失误或舞弊,多层次、多交叉的减少审计错误。
4.4拓展全程跟踪审计,规避和转移审计风险
(1)工程项目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已被高校广泛采用。高校委托中介咨询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介入可研、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阶段,审计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招标、合同、变更、签证、索赔等行为,避免了由于不了解过程、不熟悉现场而作出不真实结论的风险。
(2)内审机构力量不足时适时外包审计。高校的审计机构目前通常面临着人员紧缺、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局面,引入中介咨询机构能够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同时也是转移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内审机构仍应清醒的认识到,外包审计仍然要预防合同签订及履行、审计合谋等风险的发生[4]
参考文献
[1]王会金.风险导向审计[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2]朱家福.高校内部审计风险问题研究[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78-80.
[3]刘建强,郭丹.审计风险中校查风险的影响因素分析[J].北方经贸,2009(9):89-90.
[4]何国昱.高校基建工程结算审计外包的风险防范[J].会计之友,2010(3):88-89.
随着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不断深化和审计影响的不断扩大,内部审计风险日益突出,形成审计风险的因素多元化趋势明显。因此,审计风险管理越显重要,这是审计从业人员应该面对的问题。笔者就如何防范内部审计风险做一些探讨。
一、内部审计风险的成因
从企业内部审计从业人员的角度讲,所谓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审计失察和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由于经济活动本身存在违法违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且受业务复杂程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方案、审计成本、审计经验、审计技术、人员时间等因素影响,审计人员未能发现这些问题,造成审计评价和审计意见不当。相对于社会中介审计和注册审计师,内部审计风险的形成主要有内外环境两方面因素:
(一)内部成因
审计理念及方式方法滞后。现代内部审计是以风险为导向、以控制为主线、以增值为目标的现代内部审计模式。目前,企业内部审计理念思路相对落后,审计方式方法缺乏改进创新,思路老、方法旧,仍局限于以财务收支为主要内容,以合规性、真实性为主要目标的传统审计模式,是事后的、非全过程的审计,忽视了审计风险的存在。审计人员职业素养不高。主要是审计人员没有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专业胜任能力不足,职业态度不谨慎。这些成因决定了审计行为不规范,审计业务环节质量不高,导致审计报告质量不高,审计评价不当,从而引发审计风险。特别是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对审计风险有着更大的影响。如果审计人员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审计所取得的证据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可靠性差,审计结论也就不一定客观准确,审计风险也就可能发生。另外,审计操作程序不规范,存在缺陷,审计方法不科学、不合理,没有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流程操作,审计报告表达不准确、不公允等都会引发审计风险。
(二)外部成因
企业内部环境因素。一方面,随着现代企业管理的不断发展,企业高层的审计意识增强,更加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对审计的期望值更大,对审计报告的依赖程度增强,期待内部审计能发挥更大作用。这样,审计人员面临的风险也会增大;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治理机制落后、不完善、不科学,会导致内部审计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不高,不受重视,审计成果得不到运用,审计的监督与服务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处于可有可无的困境。如此以来,内部审计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不高,进而造成审计工作质量不高。这也是内部审计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企业外部因素。一是市场经济的多元性,企业经营的多样化,以及信息技术的迅速普及,要求内部审计与时俱进,科学发展。最主要的变化是要求审计思维及时转变,要站在更高的角度看问题,更深的层次分析问题,要不断扩展审计范围、丰富审计内容。这就给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合理把握质量,规避风险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审计人员很难对企业经营状况做出全面正确的评价和反映;二是随着市场经济和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成为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审计人员承担的责任将更大,面临的责任风险也将更大。但是,从另一方面讲,如果法律法规、准则体系不完备或不衔接,审计人员就会失去统一的标准,这同样会增加风险机会。
二、内部审计风险的管控途径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关于内部审计的新定义是:“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增加价值并改进组织的运作效率,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成效,以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新定义明确了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对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如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进而管控审计风险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内部审计风险管控的主要途径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转变提升内部审计理念是管控审计风险的前提
客观上讲,经济全球化使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多变和多元,企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这对企业公司治理、战略管理和企业再造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顺应时代的变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转变审计理念和传统做法,深入理解审计风险,拓展审计思路,改进审计方法,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围绕企业目标,提供增值服务。要把防范审计风险作为内部审计机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时刻关注可能的审计风险,牢固树立“审计服务精品”意识,牢固树立“监督体现服务,制约体现促进”的科学审计理念。要从以财务收支为主要内容和合规性、真实性为主要目标的传统审计模式向以风险为导向、以控制为主线、以增值为目标的现代内部审计模式转变。由于审计质量涉及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每个审计项目的全过程,所以,要以从事后为主的审计向全过程审计转变。要着力提高调查研究、问题现象分析的能力。要注重深入生产经营实际,了解管理流程,掌握管理实情以积累审计信息资料。能够从多角度、多层面、多时期进行分析研究和归纳,形成有效的、高质量的审计成果。这是防范审计风险的需要,更是实现内部审计转型和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是管控审计风险的根本保障
内部审计是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其性质决定了内部审计应置身于企业具体的管理事务之外。《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准则》对内部审计独立性的规定是:“内部审计部门的组织地位,应能足以确保审计职能的履行。”所以,保持内部审计相对独立是内部审计履行经济监督职责的必要条件。其独立性不但体现在审计机构和经费的独立上,还体现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审计人员思维、视角、判断的独立与客观,尽可能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内部审计的作用能否发挥、作用大小如何,很重要的一点是其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独立性是否增强了。因此,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独立、层次相对较高、运行有效的内部审计机制是完全必要的。
(三)夯实审计管理基础是管控审计风险的基本要求
一是要完善审计管理制度,强化审计管理与创新,科学设计业务流程,夯实审计基础。建立健全包括各类审计业务操作实施细则、审计工作标准、业务绩效考评、审计结果综合分析与总结、审计底稿信息收集管理等各项制度规范,特别是做细做好审计分析总结工作,及时总结审计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回顾、分析总结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包括被审计对象和审计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汇总审计分析结果,更新健全审计数据库;二是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水平。有效防范审计风险不仅要有完善的内部审计标准作为行为规范,还要有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内部审计人员,按规范、按制度进行审计工作,才能有效降低审计风险。因而,注重审计队伍建设,应持续培训学习,培养高素质的审计专业人才,提高审计人员的审计风险防范意识,严格履行审计职责,这是防范审计风险的根本。
(四)持续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是管制审计风险的关键
内部审计作为一种职业,工作成果就是一种服务产品,必须满足企业各级管理者的需求,这也是内部审计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所以,审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职业谨慎态度,通过持续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有效防范审计风险。要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关键是提高审计质量,采取有效手段,管理和控制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企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涉及审计业务整个流程,范围广、影响因素多。因此,必须针对审计质量管理的具体内容和特点,明确审计质量管理的目标,选择合理的管理模式,采取先进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实现企业内部审计质量管理科学化。要进行审计管理创新,规范审计程序,引进最先进的以风险为导向的风险基础审计模式,以风险的分析与控制为出发点,统筹运用各种测试方法,收集、分析、整理各种审计证据,确保审计证据真实、可靠、有效,以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确保审计结果满足各级管理者的需要,以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供决策者参考。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有效控制好内部审计各个业务流程环节的审计质量,即通过对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台账以及审计档案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来实现。
(五)精心撰写审计报告是管控审计风险的重要环节
做细、做实、做好审计报告工作是防范审计风险的重要环节。编报审计报告,应注意报告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层次性和完整性、上报的及时性。报告之前,应进行认真复核,必要时应再次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做到报告所反映的情况真实,问题定性准确,建议和意见可操作性强,报告的重点突出、层次分明、语言精练、依据充分有效、问题分析深刻,特别是审计评价应该客观、准确、谨慎、说服力强。努力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其他相关意见与审计人员自己的职业判断有效融合在一起。只有这样,才能使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更具有权威性,才能防范和规避审计风险。审计报告要敢于说不和善于说是。敢于说不和善于说是相结合讲的是审计评价。其基本要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事项,一方面要依法审计,敢于碰硬,大胆揭露问题;另一方面该说是的也要说是,即准确地、恰当地肯定优点和成绩。要做到肯定成绩和揭露问题相结合,一分为二地进行审计评价。
(六)建立有效的交流沟通平台是管制审计风险的必要措施
沟通协调是内部审计工作的“润滑剂”。要正确处理好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取得被审计单位的理解和支持,与被审计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工作团队,这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条件,是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方面。“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是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的一种基本能力。特别是运用现代审计技术和工具,能够有效提高审计效率,有助于客观分析、评估和监控风险。总之,审计从业人员应当树立审计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综合处置审计风险的能力,有效控制和提高审计质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内部审计服务产品,增加价值并改进组织的运作效率,促进企业目标实现,这样,才能把审计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促进内部审计转型和科学发展。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财务风险是企业各类风险的集中体现和导火索。做好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对于企业提前识别和发现风险并尽早采取措施非常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务风险的分析与防范论文,供大家参考。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财务风险产生于企业在筹资、投资、运营和利润分配的过程之中。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内外环境的影响,遭遇很多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可能出现财务结构不合理、筹资成本过高和偿债能力下降等情况。这导致了企业可能在某一阶段财务成果会和预期收益之间差距悬殊。企业的财务活动可以划分为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运营活动和收益分配几个方面,因此财务风险也相应的划分为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运营风险和收益分配风险。财务风险的形成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有可能来自企业内部,也有可能来自企业外部,这种风险的形成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财务风险不可忽视,因为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极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和名誉上的伤害,财务风险普遍存在于各行各业。财务管理者如果应对得当,可以在防范财务风险过程中找到发展契机。
一、企业财务风险成因分析
1.财务决策没有科学性。
财务决策的不科学包括了企业投资决策失误、资本结构不良、筹资决策成本过高、企业受益分配过于随意等等。首先,企业运行需要资金的支持,资金是企业运行的血液。我国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制造业和加工业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这是我国在工业化进程和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我国很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都过高,这导致了资本结构严重不合理。很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都高于百分之三十,这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财务负担。如果企业不能偿还到期负债,那么势必会面临着破产或者清算的风险,使得企业面临运营风险。其次,很多企业在决策过程中依靠主观经验,而不是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这让企业的投资项目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收益,投资成本无法及时收回,让企业蒙受较大的投资风险。再次,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股票发行、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获得资金,在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的筹资方式各有优缺点。我国大多数企业倾向于短期借款的方式进行筹资,但是金融市场上汇率和利率是随时发生变化的,如果金融紧缩或者短期利率呈现大幅度上升趋势,那么企业将要付出较多的利息费用,企业很有可能无法支付高额的利息费用而面临筹资风险。最后,很多企业的利益分配随意性较大。利益分配过程没有科学规范的流程,也难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进行科学的分配,影响了企业的资本结构,使得企业遭受财务风险。以香港合俊控股集团为例,它是一家知名玩具企业,在鼎盛期的销售额达到每年7亿港元,曾经是全球最大的玩具加工厂,是世界知名玩具品牌的制造商,按照OEM基准生产加工了孩之宝、美泰等多种品牌玩具,但是其在2008年宣告破产。究其原因,大家发现合俊控股集团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依然想银行贷款近2.5亿港元收购位于福建省的银矿勘探权,但是却最终没有取得开采许可证,中国矿业没有返还预付资金,这导致公司最终难以偿还负债,资金越来越紧张最终使得企业崩盘,面临破产结局。
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经济全球化成为大势的情况下,市场信息和市场机会变得稍纵即逝。而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往往难以有效掌握市场信息,对市场信息变化反应不灵敏。财务风险意识不高,将财务管理工作局限在资金使用管理水平的提升上。如果企业不能够及时分析市场信息的变化并随机应变,那么企业依然会面临财务风险。另外,很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管理得一团糟。高级管理者之间相互猜忌,财务控制不严格,资金收支松散,财务分析工作少之又少。部分企业甚至没有财务人员,老板兼任财务工作。这样的企业存在着严重的权责不明确现象,在工作中舞弊和错误的可能性非常高。资金使用由于缺乏监督而效率严重低下,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都没有妥善的保证。企业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之下面临着多种多样的财务风险,如果企业没有完善的财务风险评估体系,那么企业难以了解现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财务风险评估,这也使得企业面临财务风险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例如,韩国一家跨国公司的经营范围遍及全球,公司业绩蒸蒸日上。但是其在2008年发生了一件全球皆知的财务丑闻,财务人员通过对转移运费的截留贪污了4000万美元,舞弊次数高达100次,最后携款潜逃。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这家跨国公司的财务工作和审计工作由一人负责,没有进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内部控制彻底失效,最终给这名财务人员创造了作案机会,但是公司总部却一直毫无察觉,直到损失发生。
3.经济社会发展不稳。
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属于企业财务风险成因中的外因,外因对事物变化和发展起到阻碍或者推动的作用,企业要重视外因给财务风险带来的影响。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着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它是处于宏观经济社会之中的。那么企业必然面临着政治风险、法律和合规风险、技术风险、文化风险、环境风险等等。宏观经济社会给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往往是不可预见的,也是不可逆转的。很多跨国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受到贸易壁垒、关税的限制,也有可能被东道国限制将利润带回母国,这都使得企业面临着可能的财务风险。举例来说,2013年7月广西、广东和湖南地区遭遇到特大暴风雨袭击,海运企业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广东省的经济损失达到了7000万元。
4.市场环境波动性较大。
国经济发展自从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之中去之后,企业的发展不仅仅面临来自国内市场变动的风险,还遭遇着国际市场环境变动的风险。企业为了适应国际化、信息化、市场化的变化,为了不断适应科技的迅猛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企业生存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外汇汇率、贷款利率、进出口退税率等等都会影响企业的效益,如果通货膨胀严重,企业的资金周转将面临紧张状态。2009年我国政府表示将继续推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这说明企业面临稳定的资产市场并能够打消通货紧缩。但是伴随着企业的贷款增加,企业面临着较大的负债压力,同时也面临着货币利率增幅压力。
二、企业防范财务风险的策略
如前所述,企业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现代企业,就要在防范财务风险上下功夫。根据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分析。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范财务风险,实现企业财务效益最优化。
1.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要认真分析自身实际状况、生产经营性质、企业规模、生产经营流程、管理模式,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可以参考同行业、同规模的其他企业的管理制度,以此作为标杆和参考,建立企业内部行之有效的、科学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让企业能够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2.企业应提升财务风险管理意识。
很多企业之所以面临财务风险是因为其财务风险管理意识不强,财务人员应该提升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对企业内部财务数据的变化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善于对不同时期、不同企业之间的财务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及时为企业的管理人员提供有效的信息和决策的依据。
3.企业要科学进行财务决策。
企业应该针对投资进行因素体系建设和信息体系建设,避免投资决策过程中出现主观随意性,减少依靠经验进行决策的可能性。决策者应该对影响投资的内外环境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和科学考察,然后再制定决策应对投资风险。企业要将财务决策的利益和决策者的薪酬联系起来,让投资决策者承担因为投资失误带来的损失,这时候决策者定然会认真分析再做出投资决策,能够做到切合企业实际,客观分析财务风险,而不是传统的大锅饭的决策方式。只有利益相关、责任到位,投资决策者才能关注长期受益,避免盲目投资。
4.企业要构筑合理的资本结构。
企业有效运作的前提是具备合理的资本结构。合理的资本结构是避免资金风险出现的合理保障,为了构筑合理的资本结构,减少财务风险,企业可以控制资产负债率、增强资金流动性、让收益均衡分配。
5.企业要建立财务风险预警体系。
企业内部建立财务风险预警体系是其防范重大财务风险、提升内部管理效率的重大措施。是我国实行走出去战略过程中的必然选择,是企业实行持久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经济已经进入迅速发展阶段,近几年的国民经济一直维持着高速增长。但是企业面临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市场环境是复杂多变的,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着严峻的风险和挑战。在市场经济波动发展过程中,财务风险剧增是不可避免的。企业应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加强其对环境的分析能力和应变能力。总而言之,企业面临着错综复杂的财务风险,唯有提升防范意识、增强专业素质和能力、提高市场应变能力,认真分析财务风险成因,才能够建立有效的财务风险防范体系,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水准,避免因为财务风险带来的消极影响和不良财务后果。财务风险防范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意义非凡。
1对县级医院财务风险的认识
1.1县级医院财务风险的内容
县级医院财务风险是指县级医院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医院财务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从而产生损失的机会和可能。医院财务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过程中的某一方面或某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出现财务风险,导致偿债能力降低。县级医院财务风险根据其财务活动的内容分为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资金回收风险和收益分配的风险。
1.2对县级医院财务风险产生原因的认识
首先,县级医院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过于强化会计实务工作,相关财务风险业务认识缺失,是财务人员主观上造成财务风险的因素。其次,县级医院建立的内控评价系统主要是照搬过来的一些管理制度,没有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更没有充分建立起系统、完整的财务风险治理的体系。最后,内部财务监督不到位,内部财务监控作为医院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财务风险的防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大部分县级医院在其单位内部未能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及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财务活动中的危害行为难以做到有责必究,这无疑为部分医院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很容易引发财务风险。
2县级医院在运营中存在的财务风险
(1)县级医院筹资中存在的风险,作为公益性较强的县级医院没有像企业那样动态、灵活、多途径的筹资体系,融资渠道和方式相对简单。一般以贷款和地债为主,融资付出的利息等费用过高,并且导致资本结构不能合理搭配,极易产生财务风险。
(2)县级医院扩大资产投资中产生的风险,县级医院在进行重大医疗设备购置和基建项目建设前,没有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缺少科学的分析依据和计算方法,而且大部分项目缺少单位集体联议制度,主要由一把手决定,致使项目投资效果差、资金回收慢,从而造成县级医院流动资金紧张,进一步导致医院卫生资源的浪费。
(3)县级医院财务活动控制力薄弱。其主要问题是:一是对流动资金管理不力。有的县级医院在资金投入上缺乏预算规划,形成资金周转不力,产生财务风险。二是医院占用存货管理不善,资金利用率低下。在日常业务活动中,需购置库存药品等物资,形成的相关支出形成了相关医院流动资产,医院药库里的药品成本控制水平的高低与资金的利用效率有关。目前县级医院内部各业务科室已经制定实行了医疗成本实施方案,也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一步压低了药品的采购成本,但药品的库存、周转等成本费用却没有形成制度性控制,药品及相关卫生耗材库存积压居高不下,未形成定期合理的周转程序,以致占用了医院仅有的流动资金,降低了医院的资金使用效率。
(4)从县级医院资金的回收上看,部分县级医院普遍存在单位资产负债率较高的情况,主要是设备购入与基建融资导致医院负债过多,影响了医院的偿债能力。同时,县级医院的坏账较多,应收医疗款在医院资金中比重比较大,主要原因是医患关系和医疗保险中心不能按月结账影响了医院资金的使用。同时,由于医药费用的拖欠导致的资金回收困难,也使医院财务压力加大,从而导致财务风险。
(5)从县级医院经营效益上分析,由于部分医院职工职业素养不高,徇私舞弊,医疗服务质量低下,直接影响医院医疗业务收入的增长,医院期末结余连续出现亏损,医院资产保值增值率不高,造成医院社会信誉下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下滑,形成财务风险。
3加强县级医院财务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
3.1县级医院应对融资程序加以管控
科学计划预算未来医院投入运用的资金,精确分析每种融资方式的特点,选出最佳的融资方案,以降低综合资金成本。县级医院的资金筹集规模一定要与未来医院的发展相结合,以确定有利的投资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2县级医院投资风险的防控措施
县级医院应杜绝设备投资的盲目性,在医院进行设备购置之前,要统筹考虑固定资产投资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固定资产的使用率以及医疗设备的市场供求状况、其他相关联医院对单位的影响等因素,计算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过专家组集体联议评价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特别对购入的大型医疗设备建立分析评价档案,主要从设备的投入功效、运营质量、产生效益等多个指标进行综合的分析评价,并实时进行动态控制,保证设备的及时利用,以充分发挥其效能,使得相关设备投资后的业务收入和业务成本能正确预测,来有效地控制资本性支出带来的财务风险。
3.3要对县级医院资金结构进行合理优化
根据资金需求量和医院的业务、财务状况,测算资金的需求,科学确定融资规模,保持适度合理的负债率。医院要着力于多种渠道补充自有资本,用最科学的筹资方法,多种类融资,长期与短期相结合,合理控制资产负债率,使医院筹资成本降到最低,使筹集的资金既保证了医院使用,又不至于因资金过多闲置浪费而增加融资成本,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发挥最佳效能。
3.4县级医院要重点加强对流动资产管控
因为其占医院资产的比例较大,是医院财务风险防范的要点。主要是由库存物资、医疗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等组成,其周转速度越快,说明资产流动性越强,短期偿债能力也强。作为流动资产的一部分,药品管理必须要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并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库存物资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来进行管理。库存物资要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医院对应收款项应及时清理,应收住院病人医药费要及时结算。对期限较长,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应作为坏账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
3.5建立科学的县级医院财务内控机制
对会计工作流程及每个财会岗位制定量化的质量考核标准,加强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指导性文件,以公益性质和运行绩效为核心,突出功能定位、合理用药、费用控制、运行效率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完善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重大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实行规范化的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
3.6加强开展县级医院内部审计
医院内部审计着重对大额业务收支状况、医院基建项目及附属的培训中心等经济业务开展经常性的审计检查,通过定期的审计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相关经济业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审计意见,从而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增强医院的抗风险能力。
3.7加大县级医院财务人员职业素质培训力度
医院的财务人员是会计岗位业务的操作者,财务人员职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其为单位决策者提供的财务数据真实性是产生财务风险的主要因素。所以,要重点加强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培训,定期学习财经法制知识,形成良好的单位文化环境。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