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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涉及财政税收、财政研究、国债研究、税收理论、税务研讨、财税法规、财政政策、发展战略、国际经济、行业经济、新经济学、经济学理论、中国经济、国际贸易、地方战略、证券金融、证券投资 、等多方面的内容,是 经济学研究工作的记录和总结。
法律论文涉及财政税收、财政研究、国债研究、税收理论、税务研讨、财税法规、财政政策、发展战略、国际经济、行业经济、新经济学、经济学理论、中国经济、国际贸易、地方战略、证券金融、证券投资 、等多方面的内容,是 经济学研究工作的记录和总结。撰写经济学论文旨在通过对各种研究分析,不断总结经济学方面的经验教训,得以及时发现并弥补现有经济学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使经济得以扩充和完善,并对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产生重大影响。一篇优秀的经济学论文还可以使作者具有突破性的独特观点、学术成果得以发表和传播,供他人分享借鉴、相互学习,有助于扩大作者在业界和学术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工资差距作为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按照联合国的规定代表:财富对于一个国家和地区条件基尼系数分布,如果0.2以下表示绝对平均收入; 0.2-0.3表示平均; 0.3-0.4表示相对合理; 0.4-0.5表示收入差距;超过0.6表示收入差距。通常情况下,国际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指数是0.24至0-36 。在中国,从2000年开始,基尼系数已超过0.4的线条,在2006年已上升到0.48,和统计的世界银行和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不相关数据的中国的基尼系数,并估计,在0.5的基尼系数,收入差距已成为重要的社会矛盾之一。
要合理搭配的一个重要途径是积极因素融入全球生产网络,劳动制度的国内分工的合理配置。基本情况中国是:A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劳动力和专业化分工,但劳动和专业化分工的整体水平时低。而中国国内的分工,并参与国际劳动分工也有很多问题。通过在新一轮国际分工的积极参与,提高了劳动分工的制度,使我们的资源合理搭配。为了提高使用电缆的效率,从而提升中国的贸易结构。根据国际分工理论,跨同一家公司将根据所有权,区位优势,安排生产网络,在全球服务外包的不同部分。中国的劳动力结构,从低端转向高端价值链环节的全球分工突出显示中国贸易结构升级两次。此外。劳动力的国内事业部要充分发挥不同的位置要素禀赋优势,注重层次划分。越是发达的国家的国内事业部,那么国内和国际分工更加轻松地连接我进一步改善贸易结构,不仅增加资本密集型产品的比重。合理搭配,并依赖于资本和技术要素禀赋和要素禀赋结构的质量的提高。通过产业集聚,构建劳动制度的合理分工,在同一时间。加大高素质的人力资本投资,要素流动更加合理,资源配置效率更高,所有这些因素,是加强对出口贸易结构中国的出口为基础的优化比较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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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次分配领域的财税对策。(1)打破行业垄断,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国家要加强对垄断行业分配的监控,制定工资指导线,加大对工资福利过高、增长过快行业的职工收入调控力度。另外,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垄断利润归国家所有,针对垄断行业利润过高的现象,可以进一步征收暴利税。(2)坚决取缔各种非法收入。重点打击以权易钱、倾吞公有财产、走私贩毒、假冒伪劣、欺诈行骗等违法行为,取缔各类非法收入
2. 再分配领域的财税对策。(1)完善税制,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其一,完善个人所得税。首先,重新确定所得税模式。鉴于我国目前的征管手段还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较为淡薄等客观现实,马上改分类制为综合制还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应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型为过渡模式。其次,调整优化税率结构。在考虑加大对高收人群体征税力度的同时,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的课税,在具体税率和级距设计时,应该简化级距,降低工资薪金的最高边际税率,减轻税负压力和偷逃税款动机,增加来自富人群体的税收,有效调节收入差距。第三,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应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结合婚姻、赡养子女、老人等现实情况,允许子女抚养费、子女教育费、老人赡养费等进入税前费用扣除项目。其二,健全财产税制。首先,调整车船使用税,对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公民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的车船,统一征收车船使用税,并相应调高定额税率。其次,适时开征物业税,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物业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随着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第三,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抑制个人财富的积聚。(2)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其一,加大财政对三农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增加农民收入。要调整收入分配差距,必须重视城乡之间的利益调节,扩大财政对农业的投人规模,提高财政农业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首先,增加农村的基础设施、农村公共卫生医疗的投入,加大对农业科技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其次,继续减轻农民的各种税费,增加农业补贴,给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多渠道增加农民的收入。最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其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社会保障投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结构性改革使下岗失业人员日益增多,必须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有较快的增长。首先,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例。其次,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并根据国家财力逐步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确保人们老有所养,病有医看。再次,适时推进社会保险“费改税”,增强社会保障筹资的规范性。最后,鉴于农村贫困问题更为突出,应努力探索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其三,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力度,提高人口素质,缩小贫富差距。首先,财政应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支出力度,改善公共教育的支出结构,逐步改善对义务教育投入力度小于非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对农村教育支出水平小于对城市教育支出水平的现状,特别应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努力改善农村教育。其次,增加失业救济与就业的结合力度,财政在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供给的同时,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单纯的财政救济不能使低收入群体摆脱贫困,财政除了要考虑创造就业机会外,还要拿出一部分资金对低收入者,特别是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下岗职工和进城务工的农民进行再就业培训,以增强其上岗竞争力和工作能力。其四,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缩小不同区域居民收入差距。首先,依法调整当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统一转移支付标准,以“因素法”代替“基数法”,以此作为确定转移支付数额的尺度,并加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规模和力度,尤其是加大对贫困县及城镇的转移支付,加大对其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卫生医疗、生产项目等的财政扶持。其次,缩小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规模。最后,国家应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加强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各种形式增强西部地区的经济实力,以经济发展带动西部居民收入的增长,缩小与东部发达地区居民收入的差距。#p#分页标题#e#
3. 第三次分配领域的财税对策。针对我国目前第三次分配没有发挥应有的收入调控作用的现状,可以通过“一疏二堵”的税收政策来增加人们对第三部门的捐赠额,即个人和企业捐赠慈善和公益事业,可以提高其税前扣除比例,甚至是免税待遇;开征高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对个人财产转移进行限制。鼓励人们关心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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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包括会计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2)是国家出于鼓励纳税人的某种经营行为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等目的,在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免税的会计收入。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上述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上述收入属于会计收入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以上述免税收入项目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范围上的暂时性差异项目。
(3)是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是“狭义”上的收入。只是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也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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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长期以来,会计与税务差异困扰着许多企业财务税务人员,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反映的企业实际经营成果不一定是企业所得税所要求的计算口径,纳税调整事项增多又需要更多的税法专业知识,完全按照税法口径确认企业的经营成果,又不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因此,尽可能弱化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也就成为企业财务人员非常关注的一个梦想,本文对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方面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会计收入 所得税收 差异分析
(1)是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2)是所得税法则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以及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标准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条件有差异。现以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为参照来进行分析。
(1)是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是“狭义”上的收入。只是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也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2)是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包括会计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3)是国家出于鼓励纳税人的某种经营行为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等目的,在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免税的会计收入。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上述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上述收入属于会计收入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以上述免税收入项目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范围上的暂时性差异项目。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致。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相同,但也有例外。其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即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必然导致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之间的差异。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收入与按税法计算的所得税应税收入结果不一定相同。针对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差异,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会计收入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确认金额的规定大致相同。为了防止偷税、漏税,企业所得税法针对关联方交易提出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按照规定,如果关联方交易中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使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计税依据,而不以会计收入为依据,这也会产生会计收入和所得税计税收入的差异。
[1]财政部税政司.2007.新企业所得税法导读.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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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财政管理改革,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1年的收支两条线制度,部门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到2004年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库集中支什等制度的颁布和执行,建立了一整套公共财政管理体系。随着各地政府财政部门对这一体系的推行,高等学校也融入了改革发展的浪潮中。高校应对非税收入进行规范化管理,理顺财政分配管理。
关键词: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实务对策
实行公共财政改革以来,我国已形成了包括分税制、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金财工程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等较完善的一套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推广综合预算、切实实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收入分配等就成了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政府非税收入是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其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部分,因此,高校作为非税收入的一个执收单位,研究、探索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高校收入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非税收入作为政府收入分配体系的组成部分,与税收互为补充,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再分配形式,是政府财源的重要来源,在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成了高校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换言之,这部分收入成为高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无论从高校加强自身经济建设的角度,还是从理顺整个政府非税收人体系而言,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都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发展变得愈发重要。
广西一直都很重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2004年,财政部颁布了财综[2004153号文,该文形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纲领性文件。2007年广西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9年区财政厅等部门又就《条例》作了释义;2010年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这些文件都对广西的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根据目前广西高校对非税收入执行情况调查,以及笔者的工作实践,发现高校非税收入的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欠缺,高校非税收入在政策落实、非税收入界定、票据管理和核算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欠缺之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非税收入概念依然模糊,有关指导文件上一些问题需进一步统一和细化,使之更具指导性。一是自提出非税收入的概念并执行以来,因有关文件中非税收入的概念、范围欠具体,各级财政部门在执行国家文件中也没有针对非税收入相关的一些概念进行具体的区分,缺乏具体指导性。甚至,同一概念在相关不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相左或难以区分的情况。例如,作为高校非税收入主要构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解释。我们很难在有关文件或释义中得到明确的区分,这两种收费有的解释甚至是一样的。在收费设定上都规定了其成本补偿性和有偿性,其价格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审定或制定;只是在审批程序上有所不同。另外。无论是国家还是地区非税收入文件中都这样规定:非税收入属于应税项目的应依法纳税,并将税后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但不明确哪些是应税项目非税收入。因此,长期以来,高校非税收入实务界很容易产生模糊,一线工作人员深感界定不明,如应税、非税不清,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不明等等,给高校非税收人工作带来一些混乱。
二是非税收人范围虽有规定,但是具体内容还不是很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或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除基金、罚没收入外,各类收入所包含或包括的具体内容仍不详,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三项内涵不清。比如,关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取得的规定:利用国有资产(资源)通过出租、转让和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这里的“其他方式”具体所指不清,是自营呢?还是对外服务,有待明确。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外,其他各类非税收人项目没有明确规定认定部门、认定政策依据也不明确。
此外,由于非税收入项目多、涉及范围产、缴费情况复杂,部分非税收入收取额的计算技术性、专业性强,因而存在各地政策不尽一致,管理方式多样化的现象。
2.高校收费监督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规范;欠缺效率。高校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和教育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但各监督机构之间沟通不足,缺乏统一的规范,致使高校等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管理上可左可右、无所适从,随意性较大,最后导致效率欠缺。
现行高校收费实践中,高校收费实行的是“双轨制”,既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也有服务性收费。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划归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审批(并报经人大批准通过),在收费项目、标准和资金管理上国家严格控制;服务性收费则由物价局单独审批。但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政策区分界限,收费依据设定和标准制定上都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以培训费为例,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培训费为高校服务性收费,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所在地省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但在《广西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条例》释义中,培训费的归属却是事业性收费,而在物价审批中又被列为服务性收费项目,要求使用税务票据。这样只会导致应税收入、非税收人不清,税收管理、非税收入管理不明的效率缺失的结果。收费多头管理和“双轨制”的存在,很容易引起高校收费的混乱,并会导致票据使用、收入核算不规范等问题的发生。比较典型的如一些服务性收费项目,如高校信息网络管理部门的网络信息使用服务费、通信费的票据出现无票可开的现象,财政票据不能用,税务发票不给领的两难境地。
3.部分执收单位、人员管理意识淡薄,政策执行不到位、重算轻管。部分高校政策落实滞后,有些人员管理意识淡薄,认为只要开出正式票据、收上来人了学校财务账,进行合符财务制度的账务处理就行了,不认真分析具体收入项目的性质、归属,以及票据的正确使用,只注意具体的数据核算,忽略管理;部分单位、人员收费积极性不高,导致应收的非税收人拖延、或收不上来,或少收上来,造成部分非税收入流失。一些高校在非税收入管理方面也没有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致使高校收费管理乱象难以杜绝。
4.票据使用方面的问题。目前,就我区高校而言,在票据使用上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存在票据使用缺位的现象。随着高校市场化发展的变化,高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根据这种情况,2006年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所颁布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的文件中规定,高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2010年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再一次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人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却未明确使用何种票据。而该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提供的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如信息咨询等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收发票。与财政部要求相反的是,税务部门对高校有些服务项目收入不予申领税务发票,致使出现了无票可开的困境,给高校事业的顺利开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是票据使用欠规范、指导不足。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税务发票的使用上。以笔者所在的广西大学为例,票据管理采用的模式是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向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申领、核销,专人管理,除银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校财务部门批量处理外,一般日常零星收费,由各学院等校内部门代收,开具有关手工票据。但由于各二层机构使用票据的人员多为兼职,专业知识不足,或者指导不足,因此,票据错开、作废、超期上缴、入账,字迹模糊等情况都有发生。
三是执收单位票据使用模糊。由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界定不明致使票据使用不清。2010年财政部关于票据使用的文件中明确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而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则应当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就广西而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即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呈两难状。
5.高校内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方面问题。据了解,目前,一些高校内部尚无一套完整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从收费项目立项、申报、票据使用、执收、核算、上缴到监督管理尚无出台成文的管理办法,缺少制度上的指导文件。因而,高校内部存在收费项目拓展透明度不够,指导欠缺,执收、核算比较被动,监管不足等现象。同时,还存在信息化管理进程不足的情况。具体包括: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信息化不足;收费立项、申报、审批、监督管理信息化不足;非税收入执收和明细管理与核算信息化尚需不断完善以及校园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提高等等。
鉴于当前财政改革的需要和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为了妥善解决高校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加强和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1.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监管体系和规定,是执收单位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减少混乱的根本保证。价格、财政及税务等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管理、监督部门。这些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对非税收入的内涵、性质、具体范围、收费项目、票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和监管统一对接,力戒监管缺失、推诿,避免上级各有关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使执收单位产生混乱。
2.细化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提高非税收人实施的指导性。制定一套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具体内容及范围,概念上要明确;性质上要确定,明确规定各类收入的具体内涵、认定部门和认定政策依据。为此,建议财政、税务、物价等监管部门加强沟通、统筹兼顾,制定一个互相衔接和对应的具体办法,统一指导执收单位顺利开展有关事业活动。
3.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化高校非税收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现行高校财务制度要求学校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此,学校收费工作相当繁杂、工作量大,建议通过加强校银合作,推广采用高校委托银行代收、学校统一开票核算、集中汇缴财政的收费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既优化和简化了高校非税收入执收及核算工作,又实现了高校收费全额上缴财政,符合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4.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管理。票据管理是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是高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加强票据管理有利于规范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从源头上规范高校收入行为。为此,建议按照收入的性质,严格划分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的使用范围,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应税收入统一使用税务发票。严把票据领、用、审核、核销关,督促各高校建立健全内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票据,有效遏制混用票据、超范围使用票据等违规行为。同时,大力推进票据网络化管理,跟踪每一张票据的使用情况,逐步实现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网络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票据管理人员素质,明确票据有关政策和适用范围,加强与财税部门联系,准确反映业务内容及收费项目的性质,是依法领用正确票据和顺利开展业务的保证。例如,上文中提到的网络管理使用服务和有关后勤服务业务,可以列为科教文化等相关服务业,应该领用服务业税务发票。
5.加强高校内部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化建设,完善高校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高校提供的服务也在不断拓展,为了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高校内部很有必要建立一套从收费项目立项、申报、执收、核算、上缴到监督管理全过程,适合高校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体制。同时,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的建设也需不断扩大和深化。据调查,目前一般高校在学宿费缴费明细记录以及账务核算方面,实现了信息化管理,但在管理上的应用还比较薄弱,尚需不断完善和深化。建议建立一套高校收费项目信息库。具体就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层次、专业、部门、范围等分项进行信息化管理。建立票据管理信息库,跟踪票据使用动态;不断完善非税收入明细化收费信息管理系统与核算系统。最终实现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信息化;收费项目立项、申报、批准和监督管理信息化;收费明细管理信息化;核算信息化。实现校银合作,加强财政、银行、教务、学院等部门校园信息共享,完善网络化建设,不断提高高校非税收入执收效率和管理水平,使高校非税收入步入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良性发展轨道。
6.加强业务理论学习,树立管理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高校非税收入管理水平。随着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收支两条线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给高校管理特别是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高校财务工作由于数字化、条条框框严格,一部分人员甚至一些领导容易产生重核算、轻管理的思想,工作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因此,要求高校财务工作人员必须开拓进取、积极更新业务知识和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树立全局管理观,统筹管理,努力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和管理技能,紧跟时代步伐和国家改革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满足公共财政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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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本文分析了国内外关于“中等收入陷阱”的各种看法,对目前学术界关于“中等收入陷阱”的不同看法进行了归纳,认为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等收入陷阱”是各个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阶段,是一般规律的表现;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等收入陷阱”只是个别国家案例,不是每个国家的必经之路。本文认为,“中等收入陷阱”突出表现为原有支撑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耗尽,从而使经济处于停滞状态; “中等收入陷阱”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也表现为一种社会现象。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需打破现有制度固化,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中等收入陷阱” 特征与争议 论文代写
中国所谓“中等收入陷阱”( middle incometrap) 是指当一个国家的人均收入达到中等水平后,由于不能顺利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导致经济增长乏力,最终出现经济停滞的一种状态。2010 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 4400 美元,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中国已进入“中等收入偏上国家”的行列。中国社会科学院 2011 年 12 月 13 日发布的《产业竞争力蓝皮书》中称,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中国已成为“中上等收入国家”。正像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面临着经济增长放缓、人均收入难以提高的所谓“中等收入陷阱”的考验。例如,巴西、阿根廷、墨西哥、智利、马来西亚等国家在 20 世纪 70 年代后陆续进入“中等收入国家”的行列,但是直到2007 年,这 些 国 家 仍 然 徘 徊 在 人 均 GDP3000 ~ 5000 美元的发展阶段。“中等收入陷阱”似乎替代“拉美化”,成为对拉丁美洲发展道路的最新解读,至今在这些国家仍见不到经济增长的动力和希望。东南亚一些国家目前也面临一些经济发展的共性问题。这使部分研究机构和学者相信,拉美发展困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2010 年,随着中国人均 GDP 超过 4000美元这一经济发展阶段的到来,以及人们对中国经济未来可持续增长的担忧,我国对于“中等收入陷阱”以及中国经济能否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问题展开了讨论。学者们对于中国是否可能陷入或者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问题的担心和讨论,使得这一论题成为国内外研究机构和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本文就关于这一问题的学术观点做一文献综述。
在国际上,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跨国机构率先对“中等收入陷阱”进行了研究。世界银行在 2006 年的《东亚经济发展报告》中首次提出并阐述了“中等收入陷阱”这一概念。之后,人们将“中等收入陷阱”引入发展经济学的分析中,指的是一国在中等收入阶段因经济、政治、社会、战略、政策等多种因素使其发展水平处于长期停滞徘徊的均衡状态。在世界银行东亚与太平洋地区高级经济学家米兰·布拉姆巴特看来,“‘中等收入陷阱’的概念是指各国从低收入国家成长为中等收入国家的战略,对于他们向高收入攀升是不够的。从历史上看,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能实际驾驭得了出现的复杂的技术、社会和政治挑战”。
此后,世界银行在 2007 年发表的题为《东亚复兴: 关于经济增长的观点》的研究报告中也提出,“由于缺乏规模经济,东亚的中等收入国家不得不努力保持其以前的高增长率。以生产要素积累为基础的战略可能会导致持续恶化的结果,由于资本的边际生产率下降,在几十年中,它们仍未摆脱‘中等收入陷阱’,拉美国家和中东是最好的例证”。
2010 年,世界银行发表的题为《有力的复苏,增加的风险》的研究报告将“中等收入陷阱”概念进一步阐述为,“全球金融危机使东亚中等收入国家必须通过转变过度密集的中间产业发展来加快结构调整,成为高收入国家。但这将是不容易的。几十年来,拉美和中东一些经济体相继陷入‘中等收入陷阱’,面对不断上升的工资成本,它们力图通过大规模和低成本保持自身的竞争力,但是,在不断扩大的以知识和创新为基础的产品市场和服务市场中,它们至今不能提升其价值链”。
大野健一( Kenichi Ohno) 从产业结构升级角度给出了中等收入陷阱的概念。从图 1中可以清晰地看到产业结构升级的过程,但是大野健一认为,不是所有国家的产业升级都会如此完美,许多国家由于在阶段 0 时接受的 FDI 太少而停滞在此阶段,有的国家例如现在的越南,甚至在进入阶段 1 之后很难进入阶段 2。而有的国家,如泰国和马来西亚由于无法提升其人力资本,就无法突破无形的“玻璃天花板”,从而徘徊在阶段 2 向阶段 3 的过渡中。拉美国家虽然在 20 世纪就达到了较高的收入,但是现在仍然徘徊在中等收入水平,这种现象被称为“中等收入陷阱”。大野健一认为“中等收入陷阱”仅仅是一个经济增长问题,并且仅从产业升级的角度给出定义和理解。
在我国,随着对这一问题的认知不断深入,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中等收入陷阱”问题进行了阐释。从经济发展阶段理论的角度,郑秉文教授提出: “‘中等收入陷阱’是指一些发展中国家走出‘低水平均衡陷阱’之后,虽然经济发展水平超过了人均 GDP 1000美元进入中等收入行列,但却很少有国家能够顺利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长期徘徊在中等收入区间,他们或是陷入增长与回落的循环之中,或是较长期处于增长十分缓慢甚至停滞的状态。在中等收入阶段,有些国家和地区长期滞留在下中等收入阶段,有些国家和地区则较快走出下中等收入阶段,但却在上中等收入阶段徘徊不前。”这一认识与世界银行的学者的看法大致相同。
张平和王宏淼认为,“中等收入陷阱”是指,一个发展中经济体从“起飞”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尤其是中高或中等偏上收入区间以后,会面临比之前更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挑战,这些国家如果不能正确应对,就可能在中等收入阶段长期徘徊,如同一个人落入“陷阱”而难以自拔,无法实现向高收入国家的过渡。他们认为,从中等收入迈向高收入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它是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协调发展。
从改变经济增长机制和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角度,王一鸣认为: “中等收入陷阱是指一个经济体从中等收入向高收入迈进的过程中,既不能重复又难以摆脱以往由低收入进入中等收入的发展模式,很容易出现经济增长的停滞和徘徊,人均国民收入难以突破 1万美元。”
从社会现象角度,曾峥认为: “‘中等收入陷阱’是指当一个国家的人均收入达到中等水平后,由于难以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转变,出现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人力资本积累缓慢、城市化进程受阻、产业升级艰难以及金融体系脆弱等一系列问题,导致持续增长动力不足和社会矛盾频出,从而出现经济停滞徘徊的一种状态。”
从经济发展战略角度,马岩提出: “‘中等收入陷阱’是指使各国经济体赖以从低收入经济体成长为中等收入经济体的战略,对于它们向高收入经济体攀升是不能够重复使用的,进一步的经济增长被原有的增长机制锁定,人均国民收入难以突破 1 万美元的上限,一国很容易进入经济增长阶段的停滞徘徊时期。”同时,周学在其《经济大循环理论》一书中,也采用了这一概念。
关于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国家的特征,学者们的看法见仁见智。2010 年 7 月《人民论坛》杂志在征求 50 位国内知名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列出了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国家的十个基本特征: 经济增长回落或停滞、民主乱象、贫富分化、腐败多发、过度城市化、社会公共服务短缺、就业困难、社会动荡、信仰缺失和金融体系脆弱。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汤敏将“中等收入陷阱”的特点概括为五个方面: 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城市化以大规模的贫民窟为代价、金融体系脆弱( 资本账户开放过程中极易遭遇金融危机冲击) 、产业升级缓慢、社会服务滞后。高伟将“中等收入陷阱”国家的特征概括为: 收入差距过大; 人力资本积累缓慢,增长模式转型不成功; 金融体系脆弱; 劳动力转移困难; 民主进程缓慢与腐败。可见,学者们对于“中等收入陷阱”的特征的看法并不一致甚至存在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1) “中等收入陷阱”是一般规律还是国别个案? 2007 年以来,世界研究机构和学术界关于“中等收入陷阱”的讨论日趋激烈,观点纷呈。目前学术界对“中等收入陷阱”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等收入陷阱”是国家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一般规律,是各个国家经济发展阶段中不可逾越的阶段。例如,胡鞍钢提出,一个国家的发展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低收入到下中等或中等收入阶段,也是经济起飞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要素驱动经济发展模式;第二阶段是从下中等收入到上中等收入阶段,这一阶段是经济社会重要转型期;第三阶段是向高收入或发达经济体过渡阶段。而第二阶段即社会转型期有三种可能性:如果转型成功则会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顺利进入第三阶段;如果转型不成功,则经济会停滞不前;转型失败则可能中断经济起飞落入“中等收入陷阱”。胡鞍钢还指出:“‘中等收入陷阱’并不是一个新奇的经济社会现象。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经济起飞的那一时期被称为‘进步时代’,同时也称为‘最坏的时代’,曾经出现过经济危机周期性爆发、社会贫富两极分化、政治腐败十分普遍、阶级矛盾冲突频发的现象。其他发达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也有过类似的过程。”龚小夏认为:“美国内部的制度因素似乎是这个国家没有陷入中等收入陷阱最为重要的原因。”并且,其他发达国家在进入高收入国家之前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等收入陷阱”只是个案,不是每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高伟认为,“并不是所有的中等收入国家都会陷入‘陷阱’,‘中等收入陷阱’只是个例,而不是通论,并非魔咒”。徐康宁认为,“中等收入陷阱”揭示了部分国家在经济发展某个阶段出现增速放缓甚至经济停滞的现象,有一定的客观性,并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但是,并非所有的现象都能代表事物的本质,“中等收入陷阱”也只能是一种现象,并非一种规律,构不成普遍性的经济学原理。在关于中国是否会陷入“中等收入陷阱”时,陈江生认为,只要我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中国经济的发展绝不会落入“中等收入陷阱”。高盛银行资产管理总裁吉姆·奥尼尔则表示,中国不会陷入“中等收入陷阱”。他认为,中国现在的政策非常“周到”,像泰国等新兴经济体,它们之所以陷入这样的困境,是因为这些国家没有拥有像中国那样的强大的领导能力。
从世界经济的发展来看,拉美和中东国家在 20 世纪 60 年代末 70 年代初已经到达了中等收入水平。例如阿根廷,在 1964 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就超过 1000 美元,在 90年代末上升到了 8000 多美元,但 2002 年又下降到 2000 多美元,2008 年又回升到 8236美元。拉美地区的许多国家,尽管经过二三十年的努力,却一直没能跨越 1 万美元的门槛,仍然徘徊在中等收入的阶段,被世界研究机构和学者认为是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典型。还有一些东南亚国家在步入中等收入之后经济发展受阻,难以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而被国际公认真正走出“中等收入陷阱”、进入高收入行列的国家,只有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等少数国家或地区。因此,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并不是所有发展中国家都会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当一个国家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后,各种社会、经济和政治矛盾集中爆发,这是比较普遍的现象。笔者认为,“中等收入陷阱”是发展中国家或一些地区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但是又因所处的国际环境不同、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采取的发展政策不同,走出“中等收入陷阱”的途径、方式和时间都有不同。因此,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是走出经济徘徊停滞的“陷阱”的一个必要前提。
( 2) 关于“中等收入陷阱”的理论解说。在发展理论中,有关发展中国家如何摆脱“贫困陷阱”的理论和文献很多。但是,最近提出的一个国家如何从中等收入阶段迈向高收入阶段的研究文献却不是很多,研究“中等收入陷阱”的成熟理论体系有待问世。
首先,从经典发展经济学角度,国内外学者对于“中等收入陷阱”主要是用经济发展阶段理论来解释和说明的。美国经济学家W. W. 罗斯托在《经济成长阶段: 非共产党宣言》一书中指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分为六个不同的阶段,即传统社会阶段、为“起飞”创造前提的阶段、“起飞”阶段、向“成熟”推进阶段、民众的高消费阶段和追求生活质量阶段。他认为,从“起飞”阶段到向“成熟”推进阶段的过程大约要 60 年左右。从发展经济学的理论看,发展中国家从中等收入阶段向高收入阶段跨越的时间是漫长的。国内学者高伟根据历史统计数据归纳,提出了四阶段理论,即吸引外资、工业聚集、技术吸收和创造四个阶段。并且他认为从第二阶段到第三阶段的过渡不成功,就会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其次,从目前发展经济学的研究看,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经济增长与宏观稳定”课题组对发达国家、不发达国家及新兴市场经济发展史进行研究后,从微观角度提出了国家经济发展中产出增长的变动规律; 并且针对不同阶段用不同的理论来解释,即马尔萨斯均衡、工业革命理论、卡尔多经典事实下的经济增长理论和新经济分叉四个阶段; 同时提出在工业革命后期会出现“中等收入陷阱”问题,人力资本是后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
最后,世界银行从经济增长角度,在《东亚复兴: 关于经济增长的观点》报告中提出东亚的中等收入国家将经历三种转变: 第一,产品的多样化将会减缓并发生逆转,因为这些国家的生产和就业将越来越专业化; 第二,投资的重要性下降,创新加速; 第三,教育制度将从增加工人技巧、适应新技术,转向使工人能够自己设计新产品和新流程。上述转变将是这些国家从中等收入继续前进、成功进行战略转变时的表现。
( 3) 关于“中等收入陷阱”的评价标准问题。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水平,世界银行年度报告《世界发展报告》按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将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分为三种类型: 高收入国家 ( 地区) 、中等收入国家 ( 地区) 和低收入国家( 地区) 。低收入为年人均国民总收入 995 美元及以下,中等收入为996 ~ 12195 美元,高收入为 12196 美元及以上。其中,在中等收入标准中,又划分为“偏下中等收入”和“偏上中等收入”,偏下中等收入的标准是 996 ~ 3945 美元,偏上中等收入的标准是 3946 ~ 12195 美元。
一些学者认为,不能仅仅按照这一标准进行评判,也不能仅看一两项指标,而应看到它的“综合指数”,包括人口发展指标、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生活质量指标、教育水平指标、创新能力指标、信息化程度指标和生态化程度指标等。仅凭“中等收入”这一数据,不足以综合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
徐康宁认为“中等收入陷阱”概念外延的界定含混不清,让人很难明白一个国家在什么样的经济发展阶段容易落入所谓的“陷阱”。“中等收入陷阱”这个提法是从世界银行开始的,中等收入国家以及高收入国家和低收入国家也是由世界银行划分的。中等收入国家的标准范围过于宽泛,最低标准与最高标准相差十倍以上,如果“陷阱”的边界不明确,其含义就已经失去了意义。
南非贸易与产业政策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普洛伊认为,一个国家是不是进入了“中等收入陷阱”,要看人们收入提高和能源消耗是不是同步。以南非这些年的发展来看,能源消耗提高了,但人们的收入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可持续发展依赖于人的发展、就业的增长和绿色的发展。
现在人们担心的是,中国在已经跨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之后,会不会陷入这种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 中国作为世界性大国,能否继续保持经济的强劲增长,克服经济前进中的各种发展性问题,顺利实现从中等收入向高收入阶段的跨越? 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影响着一些国家对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预期,同时也能够为中国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提供借鉴。
关于中国是否会陷入“中等收入陷阱”,世界各研究机构和国内学术界并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温家宝早就提出中国发展前景的两种可能性: 一种可能性是顺利实现工业化、现代化,进入发达国家的行列; 另一种可能性就是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徘徊不前,甚至出现社会动荡和倒退。学者们的研究则各种说法都有,现在归纳如下。
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在发展的过程中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按照目前的发展状况,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几率较小或几近不存在。世界银行东亚区首席经济学家霍米·卡拉斯认为,中国政府很有远见,在从出口主导向内需市场发展的经济增长战略上中国表现积极,因此在避免“中等收入陷阱”上会有很好的前景。林毅夫教授认为,“中等收入陷阱”不是必然的,它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和发展模式,对于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的中国,中国政府在宏观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另外一些学者则提出,中国将可能陷入“中等收入陷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秘书长马克认为,中国刚刚步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来看,经济增长的潜力还很大,短期内应该不会出现长期徘徊甚至停滞的情况。但同时他又认为,虽然中国的经济总量和规模不断扩大,但是结构失衡和扭曲的问题长期没有解决,可持续增长面临挑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中国应该对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危险保持高度警惕。
蓝庆新认为,中国今后五年内还是存在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风险。他认为,由于我国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出现了通货膨胀的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物价上涨,政府采取抑制物价的措施可能会在经济上造成一定的衰退,也就是说中国的经济政策会在“两难”中进行。同时,王一鸣认为,中国存在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六大挑战: 一是劳动力成本趋于上升; 二是高储蓄率发生调整; 三是技术创新“瓶颈”制约; 四是工业规模扩张难以持续; 五是资源环境硬约束强化; 六是收入分配差距扩大; 七是社会矛盾明显增多。
还有的学者认为,按照目前的发展进程中国将能够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但是它会存在一个调整期。例如苏海南认为,中国如果今后能够较长时期大体保持年均 7% ~8% 的增速,那么到第 14 个五年规划后期即2024 年左右,我国就能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了。但是从现阶段到 2015 年,中国可能出现一个调整期。笔者认为,这种分析只是单纯地从经济增长的角度分析中国不会陷入“中等收入陷阱”,而没有从整个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存在一定的片面性。
虽然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中国是否会陷入“中等收入陷阱”没有一致的结论,但是国内外学者和各国际组织对于中国面临“中等收入陷阱”风险的看法是一致的。他们研究的重点是探讨如何化解“中等收入陷阱”风险,因为这不仅是中国一个国家所面临的问题,也是其他众多国家所面临的问题。中国问题的解决,对于其他国家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国内外许多学者从国际比较的视角,对拉美和部分东南亚国家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教训和日韩等经济体成功步入高收入国家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关于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问题,目前受到更多国内学者关注的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蔡昉教授认为,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基本形成良好的收入分配格局是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
国外学者通过对东南亚一些国家的经济研究,对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提出了一些看法。大野健一通过研究得出,越南过去几十年的经济增长主要由自由化经济和大量的外部购买力所驱动。但是随着全球经济的调整和一体化程度的加深,越南需要创造更多的内部价值继续保持增长,从而避免“中等收入陷阱”。目前越南经济增长不可能使其达到更高的收入水平,除非制定新的政策激活该国的生产能力。一种新型的领导能力成为越南产业政策制定的关键切入口,即直接服务高层的技术团队和战略联盟与国际合作伙伴。
胡永泰( Wing Thye Woo) 通过对马来西亚经济的研究,提出了重新启动知识型经济增长,即微观价格、有效的框架机构和宏观经济平衡的权利。微观价格是指政府大幅度降低干扰定价机制,撤回具有垄断地位的政府相关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家庭的政治家。联邦和州的采购系统应为公开招标系统。定价机制应该是一种经济手段,资源分配并不是一个政治工具的租赁。有效的框架机构即改革关键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的现代化的治理框架。具体来说,大规模的制度改革在印度尼西亚前总统苏哈托下台后必须探讨适合的政策,例如分散经济决策权和建立反腐败机构。宏观经济平衡的权利是指宏观经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财政收支平衡和平衡预算的优先投资外部平衡。
国内一些学者通过对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和日韩国家的对比研究,总结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一些结论。王一鸣选取经济增长稳定性、技术创新、人力资源、收入分配、社会发展和对外依赖六个方面,对被认为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韩国和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马来西亚与阿根廷进行了对比,得出了拉美国家和部分东南亚国家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五个原因,即错失发展模式转换时机、难以克服技术创新瓶颈、对发展公平性重视不够、宏观经济政策出现偏差和体制变革严重滞后。他认为,日韩成功跨越的最根本原因是成功实现了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和控制了收入差距的扩大。
但是也存在其他一些看法。例如,郑秉文将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的拉美国家和步入高收入的东亚“四小龙”进行对比,对中国经济 30 年改革发展进行了回顾和总结,提出了中国经济经历和即将经历市场驱动、要素驱动、效率驱动和创新驱动四个阶段,以及三次跨越。他指出,中国目前处在效率驱动即“上中等收入”阶段,强调市场经济制度内涵的提升和社会转型,因而他提出了制度、政策和基础设施是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动力组合。仪明金、郭得力、王铁山总结了拉美国家、马来西亚和韩国的经验教训,提出拉美国家失败的原因在于,这些国家错失了发展模式转换良机,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激烈、宏观经济政策偏差放大了经济的波动性,国家干预作用过于极端。而马来西亚的“新经济模式”成为走出“中等收入陷阱”的改革起点和突破点; 韩国的成功经验为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产业结构转型和经济增长动力结构转型。
目前,对于“中等收入陷阱”的研究,多集中在发展方式转变和收入分配等方面。本文认为,对于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来说,核心问题在于这些国家的经济快速发展积累的矛盾集中爆发,原有的增长机制和发展模式无法有效应对由此形成的系统性风险,导致经济增长出现大幅波动或陷入停滞,这使得大部分国家长期在中等收入阶段徘徊,迟迟不能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但是,“中等收入陷阱”不仅仅是一个收入分配的问题,而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如何转变经济增长的动力以实现持续发展的问题。因此,结合本文中对于文献的论述,我们提出对于“中等收入陷阱”问题的认识。第一,“中等收入陷阱”并不简单等同于收入分配恶化。“中等收入陷阱”的突出表现是原有支撑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耗尽从而使经济停滞。首先,随着原材料、资金成本和人力资源成本的上升,原有的低成本和人口红利的优势正在消失; 其次,一直依靠投资和出口两架马车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产业结构在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变得极其不稳定; 最后,中国30 年的改革释放出来的制度红利正在消失,与此同时形成的各种利益集团对进一步改革形成了很大的阻力。
第二,“中等收入陷阱”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体现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各个方面,表现为经济增长回落或停滞、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就业困难、社会动荡等。中国将经济增长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联系,以发展求稳定,同时稳定就成了中国社会的一个症结,从而忽略了改革发展中出现的社会问题,而只是一味地通过保增长来解决一切问题。
第三,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通常表现为社会发展从不均衡到实现均衡发展的状态和过程。这意味着,要打破现有的制度固化,正确认识和面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总体来看,中国可以通过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缩短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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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Wing Thye Woo,Getting Malaysia Out of theM iddle-Income Trap, Social Science ResearchNetwork,2010.
6. 郑秉文:《“中等收入陷阱”与中国发展道路———基于国际经验教训的视角》,《中国人口科学》2011年第1期。
7. 张平、王宏淼: 《中国转向“结构均衡增长 ”的战略要 点 和 政 策 选 择》,《国 际 经 济 评 论》2010 年第 6 期。
8.王一鸣:《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战略选择》,《中国投资》2011年3月。
9. 霍米·卡拉斯: 《中国向高收入国家转型: 避免中等收入陷阱的因应之道》,《比较》2011 年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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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应地收入分配原则、方式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实践中提出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也急需进行新的理论概括和政策调整。文章从生产方式、社会的性质和人的生活方式等方面分析分配不平衡的现状,思考收入分配改革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收入分配;社会公平;公有制基础;分配不平衡;发展路径。
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者个人所分配消费品或领取的报酬是以劳动的质和量为依据的,于是,人们就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按劳分配似乎源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既然商品价值是由活劳动创造的,那么劳动就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唯一依据。这样,价值的创造就成为衡量收入分配合理性的唯一依据,也就是说,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权获得收入。受这种观念的影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合理性问题,就产生了两种对立的观点。
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私有制是造成一切社会不公的根源,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对,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必然实行公有制。如果我们把共产主义本身──因为它是否定的否定──称为对人的本质的占有,而这种占有是以否定私有财产作为自己的中介的。
我国目前分配关系存在不平衡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初次分配中非市场因素侵扰市场因素,和再分配中政府对初次分配结果的补偿性干预制度不足。我们将从过去分析收入分配问题产生原因的一些思维方式上进行调整,并从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的理论基础上寻求解决措施。
一是要从收入分配问题的一元原因论,调整到综合原因思路方面。
如收入分配问题单纯是由工资过低造成,或者由腐败和灰色收入造成,或者由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不到位造成等等,都可能是片面的。
二是要用多学科综合的经济学方法,从浅层原因讨论,到深层次的内在原因的分析。比如,浅层次认为收入分配就是一个政府再分配的问题,不鼓励创业,不使劳动力充分利用,使劳动在创造财富的同时分配财富,全部依靠政府来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将会形成一个无效率并且福利成本很高的国家;只是往农村投入,但是不将农村剩余人口和劳动力转移出来,相对过多的人口分配日益下降的农村和农业增加值,城乡差距永远也不会缩小。结构调整对改善收入分配非常重要,仅仅依靠发展容纳就业越来越少的工业,而忽视能大量容纳劳动力就业和获得收入的服务业的发展。要从社会性质及人的生活方式等方面来思考。
分配问题涉及深刻的产权制度,主要涉及如下三个:
1.土地制度。目前,中国社会的财富流向,第一位的集中点是房地产行业。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的土地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具体表现为“双重垄断”:一方面,面对土地的拥有者(特别是农民的土地),权力部门是“垄断买方”,土地要转换性质,必须首先“卖”给政府,而且价格较低,农民作为土地拥有者的地位未完全实现。另一方面,面对“购房群体”这一最终消费者,权力部门又是上游要素——土地的“垄断卖方”,消费者要购房实际上必须先从政府处购买土地。这就导致利益分配的扭曲,在权力与资本的合谋中,房地产企业获取较高的收入。
2.资源产权制度。另一个财富流向的集中地是矿产资源开发行业。为什么煤老板这些年迅速暴富?这与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缺失有很大的关系。突出表现在资源价格成本构成不完全,导致利益不合理分配。
3.垄断性经营制度。目前,中国垄断性行业改革相对滞后,有效竞争机制尚未形成。一是市场准入环境不宽松,进入壁垒障碍依然严重。二是支配市场的原垄断企业与新进入企业不对等,使得有效竞争难以实现。
政府自身的转型已是刻不容缓,就拿综合治理灰色收入而言,需要决策层力挽狂澜的决心。当务之急是弥补我国财政金融、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国有资源管理制度中容易造成公共资金流失、寻租腐败等产生灰色收入的制度漏洞,从建立规范和透明的制度入手,清理不必要的行政审批许可、监管项目,减少行政性垄断,规范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健全审批许可和监管制度并接受社会的严格监督。同时,我们讲了多年的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至今未见全面启动,这也涉及深层的政治和社会体制改革问题。
收入分配问题,有一个“工具论”和“实质论”的区隔问题。
所谓“实质论”,就是真正站在“人”自身的立场,来谋求促进人的自身解放和每个人自由的全面发展。目前中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如此失衡,从人的角度来研究,反映了人权的某种缺失,特别是劳权的缺失。现在讨论收入分配制度发展,必须提升到人权特别是劳权的高度,要有保障人权特别是劳权的制度安排,使劳动者有尊严地劳动和生活。
[1]茅于轼。一个经济学家的良知与思考[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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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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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转移支付模式单一,还没有建立地区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制度基础上的,城乡社会保障支出有很大差别;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不合理,中央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在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之间的投资结构也不合理。
首先, 我国的税制结构仍是以间接税为主体, 直接税比重相对较小。其次,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与税收调节有关的税种还很不健全, 还未开征遗产税、赠予税和社会保障税。再次, 税收监控的法律和技术手段滞后, 致使高收人群体的逃税、避税现象严重。
为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目标, 美国主要采取了税收、社会保障、义务教育与反贫困等财税措施。
美国已经建立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 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体系, 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调节功能。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 个人应税收入 (或财产 ) 越高, 征税比例就越大, 对个人收入差距调节力度最大。
一是由联邦或州政府出资并管理的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项目;二是由政府立法强制实施、全体劳动者参加并共担费用的社会保险项目;三是由各种基金组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经办的私人团体年金、医疗保险和个人储蓄。
美国对教育按学区进行独立的管理。各州为了公平分配教育经费, 采取了不同的方法资助学区, 但基本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基本资助拨款, 它属于一般性补助, 即公式拨款; 另一种是专项拨款, 主要考虑地方学区特殊的教育需要, 多用于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等。
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第一个比较系统解决不发达地区发展问题的法案《联邦受援区和受援社区法案》。据美国行政管理预算局估计, 1997年联邦财政补贴达到2752亿美元, 占联邦支出的比重达到16.3% 。
借鉴国际经验,转移支付制度应该法制化;从单一的纵向逐级转移方式向纵向全面覆盖式转移与横向转移并用方式转换;对贫困、落后地区的扶贫开发要以财政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同时,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基础教育、卫生医疗、生产项目等的财政扶持力度。
从义务教育的实施来看, 为了落实义务教育的公平性, 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应承担义务教育的大半经费, 并实行差别拨款补助方式; 英国中央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超过了50%; 德国州政府大约承担了义务教育经费的75%; 日本中央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在1994年达到了50%。
而目前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则主要由县及县级以下的政府承担, 这种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义务教育经费的做法不能保证全国所有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到同等的待遇。目前的关键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应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70%左右, 其中中央负担30%, 省级负担40%, 中央经费部分不能搞一刀切, 要实行地区差别,即主要投入中西部地区, 使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能基本得到保障。
对贫困、落后地区进行扶贫开发, 需要系列优惠政策的支持, 但政策的实施要以财政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 政府要通过投资补贴、就业补贴等财政刺激措施, 引导企业向贫困地区迁移。扶贫开发要像美国等发达国家那样, 将扶助置于严格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
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而中国的社会保障可以是低水平的, 但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要尽快地在城乡分步实施。尤其应加快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充分发挥税收的收入调节作用需要建立完善的税收体系,促进不同税种间的相互配合、协调。
美国等发达国家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辅之财产税的完善税制体系,能够从流量及存量两个层次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从而有效发挥税收的收入调节作用。目前我国税制结构中以流转税为主,重视对经济总量及结构的调整,大大弱化了税收的收入调节效应。因此,我国应进一步提高所得税比重,同时完善财产税体系,及早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加强对居民存量财产的征管工作,从而形成一个高效、健全的税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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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的预算管理办法,非税收入可分为纳入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和制度外管理非税收入。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非税收入管理探索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关键词】:非税收入 内涵 问题 对策
【论文摘要】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分析非税收入的内涵和理论依据入手,探讨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一些现存问题,并指出了加强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非税收入管理探索
政府非税收入与“准社会公共需要”相对应,和税收收入一样,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所必不可少。认真研究和探索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途径对深化财政改革、强化财政职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非税收入的内涵
(一)非税收入概念。
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政府或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机构(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政府信誉、国家投入而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就资金性质而言,与税收相同,都是财政性资金,并与税收共同构成政府收入。
(二)非税收入的种类和范围。
按照现行的预算管理办法,非税收入可分为纳入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和制度外管理非税收入。其中的前两项合并起来,就是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按照来源的不同,非税收入又可以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其中主要的组成部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罚没收入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其中的大部分都已经纳入财政管理。
1.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是非税收入管理中较为规范的部分。其项目的确定均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标准核定也均通过法定程序,收入全额纳入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这部分非税收入政策调整权限基本由中央财政控制,而且对地方而言比较透明。
2.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这部分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程度明显低于预算内管理部分,但原则上仍是有轨可循的。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基于特定的背景,国家对预算外管理非税收入的范围做出过数次界定。尽管在不同时期,这部分非税收入的内容有所不同,但在现实工作中,这部分非税收入实质上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时的财力补充。
3.制度外非税收入。在我国的政府收入体系中,制度外非税收入最具机动性和波动性,而且历史较短,透明度最低,是转轨过程中逐步扩张的收入。制度外非税收入不纳入财政管理范畴,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直接支配,其用途广泛,不仅用于经济建设,而且还用于事业发展、政权建设、社会保障和公职人员津贴等。
政府取得收入是为了实现自身的职能,政府职能规定了政府收入的合理性以及形式和数量。非税收入一方面由政府的经济职能所决定,另一方面是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方式所决定。
(一)政府经济职能的历史总结。
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政府的经济职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的变化,发生了相当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政府只是“守夜人”;20世纪30年代第一次全球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凯恩斯提出了“国家干预论”,从此政府开始步入经济领域,正式实施对经济的干预,从而使政府的经济职能获得了空前的发展。20世纪里,与资本主义经济不断调整发展的过程并行,世界上先后出现了社会主义模式以及拉美模式和东亚模式。在种种模式之间,一个重要的主线就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关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经过一个世纪的长期探索之后,人们得出了某些共同认识:
1.市场是迄今为止人类发现的最有效率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但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消除自然垄断、提供充分信息、实现公平分配和消除经济波动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
2.一个有效的政府对于提供商品和服务以及规则和机构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商品和服务可以使市场繁荣,人民过上更健康、更快乐的生活。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不论是经济、还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3.有效的政府包括哪些内容,这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是不同的。与其找出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府经济职能模式,不如针对本国的市场发育程度、经济发展阶段和所处的国际环境,有重点地定位本国政府在某个阶段中的主要经济职能,并随着发展阶段和国内外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加以修正。正确的思想是:凡是市场能做的,应该放手让市场去做。引进政府是为了使市场失灵的范围和程度缩小,使市场机制能够承担更多的配置功能,而不是为了用政府来代替市场。
4.政府选择做什么和不做什么是至关重要的,有五项基础性任务处于每一个政府使命的核心地位。这五项任务是:建立法律基础;保持非扭曲性的政策环境包括宏观经济的稳定;投资于基本社会服务与基础设施;保护承受力弱的阶层;保护环境。
5.法制和民主是政府取得日益扩大经济职能的合法性的前提。一旦政府权力失去制衡,不但无从保证政府会自愿退出竞争性经济领域以利于市场的发育和成熟,而且极易导致政府的腐败和滥用权力,最终影响经济的长期发展。
(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
现代经济理论把社会产品分为三大类:私人产品、公共产品、混合产品。按照政府和市场的分工,政府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和部分混合产品。
1.纯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
因为纯公共产品是被共同消费的,具有非排他性,理性个人将不会在使用公共产品时自动按价格付费,而是变成“免费搭车者”。因此政府职能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式来筹集提供公共产品所需的资金,税收正是这种强制性筹集资金的手段。但税收不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资金补偿的唯一方式,虽然所有个人同时消费同等数量的产出,但他们从同等产出中获得的总收益和边际收益通常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税收方式是不公平的。由此可见,当政府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服务时,是不能用税收弥补其成本的,而应采取非税的方式弥补政府所提供服务的成本。
2.混合产品的资金补偿。
纯粹的公共产品是不多的,仅有国防、政府行政、外交、司法、公安以及基础教育等。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混合产品。政府在提供混合产品时,向使用者收取一定标准的使用费,既可全部或部分的补偿其成本费用支出,避免公共服务的过度供给;又可以做到谁收益谁付费,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搭车”现象,有利于有效抑制消费者对社会公共事业服务的过度需求。因此政府在提供混合产品时,运用收费方式实现资金补偿比征税方式更为合理。收费体现了“谁收益谁负担、多受益多负担”的原则,易被缴费者接受。
(一)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散。
目前参与管理的部门较多,造成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责的分散,肢解和弱化了财政职能。主要表现在:一是非财政部门参与非税收入政策的制定,肢解了财政职能。按现行制度规定,非税收入政策制定和调整的权利并未统一在政府财政部门。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由财政与物价部门联合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被纳入价格管理范畴。这使得财政部门在实践中经常处于被动地位。二是征收管理分散,财政部门征管职能弱化。按现行制度,非税收入征收工作不像税收统一到税务部门管理,而是分散在各职能部门。各部门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拟定和对征收管理的重视程度往往取决于部门经费保障情况。同时,反观财政内部,对非税收入未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缺少责任主体。
(二)征收成本核定流于形式。
征收成本核定是编制部门综合预算的关键,是财政部门管理非税收入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财政系统内部熟悉非税收入政策和项目特点的处室不能负责此项工作,导致财政对各执收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除了按一定比例统一安排之外,其余部门仍然由执收部门安排。这种做法存在三个弊端:一是财政统管能力不强,政府集中调剂资金过小。二是消费性支出比重较大,非税收入的经济贡献率下降。三是部门预算核定不科学、不公平,部门间苦乐不均现象不能彻底解决。
(三)部门利益固化。
目前,部门小团体利益的旧观念仍然制约着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工作,一些部门将非税收入视为部门所有,无视非税收入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收入拒不上缴财政而截留挪用,有的甚至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与此同时,一些部门即时将资金上缴财政专户,也是立即要求办理划拨手续,资金管理没有摆脱粗放模式,也没有真正实现财政预算制度改革所提出的经费支出按进度、专项支出按计划的管理目标。
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是:严格计划审核,鼓励合理增收,硬化预算约束,强化支出统筹,增加政府可调剂财力,为经济转轨时期各级政府重点工作提供有效的财力保障。
(一)加快非税收入法制建设。
法制建设是推进非税收入管理的基础和前提。从长远看,非税收入的取得必须以法制为基础。从近期看,国家应抓紧研究出台非税收入管理法规,通过政府法规的形式明确非税收入概念、范围,明确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主体地位,界定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之间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并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和“收支脱钩”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二)加强征收管理
1.建立非税收入征管机构,理顺和强化财政职能。各级财政部门要组建非税收入管理的专门机构,整合财政内部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完整的非税收入征管体系。
2.科学核定非税收入计划,强化收入预算刚性。要综合项目特点、当年政策变化和上年实际收入等因素进行逐项逐户核算,并合理确定审定程序,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
3.加强专户管理,建立完整的非税收入核算体系。要随着改革的逐步到位,彻底取消各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账户,部门所有收入均要统一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提高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收单位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杜绝违纪资金通过财政缴拨合法化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对部分非税收入要实行增收激励政策,充分调动执收单位积极性,促进非税收入总量做大,弥补一般预算资金不足,实现既鼓励执收部门自觉增收,又增加政府可调剂财力的双赢目的。
(四)硬化支出预算约束。
要把非税收入摆到和税收收入同样的地位上,一并作为部门预算的资金来源,按照建立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公共财政体系要求,进一步深化非税支出管理改革,统一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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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幅员辽阔的国家,在实际的经济发展进程中,内陆以及沿海地区的发展明显的存在差距,并且经济风格以及制度确立完全不同。这使得进行经济分析以及城乡收入研究的过程中出现一定的问题,本文针对实际的变量分析以及全国各个城市以及省份进行数据分析,制定出相应的回归方程模型。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国际贸易对我国区域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国际贸易对我国区域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的快速增长,使得我国的城乡的实际收入逐渐的增长。但随着收入水平的不同,我国的城乡差距逐渐的增大,导致经济的发展受到阻碍。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逐渐的扩大,使得我国的经济发展受到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面临严峻的考验,缩小城乡差距至关重要。本文将在国际贸易的角度进行实际分析,分析国际贸易对城乡差距的影响。
改革开放,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增长,同时国际贸易水平的也得到了极大程度的发展,呈现出平稳增长的趋势。在经济的不断发展进程中,城乡的收入程度逐渐的提升,但是之间的差距却逐渐的增大。在实际的数据的体现当中,我国的城乡差距连续十年达到实际的经济警戒线,使得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受到相应,使得城乡的分配不均,导致经济问题的产生。
在经济的实际发展进程中,我国的东部地区由于沿海对外贸易的发展程度较高,城乡的收入差距较大。西部地区由于处于我国的内陆地区,则相应的差距较小。同时城乡的收入差距一定程度上与政府的政策也有着相应的关联,政策的约束同样是这样的差距产生的重要原因。但对于国际贸易对于城乡的收入差距的影响,准确结果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在进行国际贸易以及城乡差距的实际实施当中,根据相关的学者的研究,在进行国际贸易的实施当中,影响城乡收入的差距的主要变量的因素有二元经济因素、教育的发展水平、GDP增长以及地理位置的影响。这四个变量是主要的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关键因素,并将这四个变量因素进行回归方程的带入,实现对其进行整体的分析。
我国是幅员辽阔的国家,在实际的经济发展进程中,内陆以及沿海地区的发展明显的存在差距,并且经济风格以及制度确立完全不同。这使得进行经济分析以及城乡收入研究的过程中出现一定的问题,本文针对实际的变量分析以及全国各个城市以及省份进行数据分析,制定出相应的回归方程模型。
公式的在实际的表示当中体现的是总贸易量以及进出口对于城乡收入的影响,通过这样的方式进行实际的研究,能够实现贸易程度以及收入差距进行有效的分析,实现城乡收入差距的具体体现。针对四个变量应该进行实际的带入,通过对于二元经济进行带入研究,实现农业以及非农业的实际的发展,通过这样的方式进行实际的数据计算,反映二元经济的实际发展程度。在实际的GDP的带入当中,应该充分的考虑经济的发展因素,通过对于经济进行实际的对比,实现城乡收入差距的分析。
在我国的中部以及西部地区,国际贸易对于城乡的收入差距的影响不是十分的明显,这就使得地方政府的影响在城乡差距当中占据主要的地位。对于我国的东部沿海以及经济发达地区,在实际的影响过程中政府的主要影响还不是相当的明显。
(一)改善劳动流动性
加强农村的户籍改革,是促进城乡差距的重要因素。对于农村居民的户籍进行实际的管理,应该进行逐步的完善。就能行户籍的管理不只是对于实际的户籍进行更新,更是优化健全完善的劳动力流动力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实际的机制实施,促进劳动力与城市的有效的沟通。使得城乡之间的差距与交流形式逐渐的增加,促进城市社会的保障体系的完善。通过实际的城乡之间的交流,才能够有效的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为劳动力进城务工提供相应的便捷基础,实现制度以及社会保障的双重促进。
(二)加强教育程度
经济的发展,与教育有着重要的关系。城乡的收入差距逐渐的拉大,使得农村的实际教育面临的着重要的考验。在我国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应该重视加大农村的学生的教育的投入,使得农村学生普遍接受义务教育,提升整体的知识水平与体系,为未来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同时应该大力的培养农业知识,增强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的培训工作的开展。提升进程务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并且参与国家组织的职业技能活动,增强农村的实际经济的发展,并运用高科技以及信息化的手段进行农业生产,实现生产信息化,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缩小差距。
(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对于缩小城乡的差距这一问题,应该进行及时的优化金融体系改革,促进经济的发展。在金融体制的改革过程中,应该重视农村的各项资金的支撑,为农村的实际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建立完善的金融发展的体系,实现农村的信用融资的环境,为农村当中的资本流通提供相应的保障。同时政府应该加强调控的力度,实现资本在弄进的金融环境的以及经济的发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实现农村资本的改革,缩小实际的差距。
(四)优化贸易结构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大量的劳动力没有得到发展的机遇。廉价的劳动力是促进我国贸易结构以及引进外资进行投资的重要的因素之一。我国在实际的发展中,劳动力资源的逐渐丰富,使得第几劳动者的薪资逐渐的提升,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时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由于市场的对于高级技术人才的使用效率明显的下降,使得其薪资标准逐渐的降低,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
综上所述,在实际的发展中,对外开放的发展对于城乡差距的拉大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同时其一定程度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的经济的发展,缓和了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因此,在缩小城乡差距的过程中,还应该进行实际的金融、教育、制度以及结构上的优化,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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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财政支农资金的平稳增长机制,将财政收入结构进一步优化,更多地向“三农”分配倾斜,提高支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扩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的覆盖面,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财政支农、农村金融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机制与实证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财政支农、农村金融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机制与实证分析
继党的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后,2014年中共中央又下发了新世纪以来第十一个聚焦“三农”的一号文件,这也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第十五个“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要促进农民增收,在增加投入和提高劳动效率的基础上,国家政策的支持也是至关重要的,不仅包括财政方面的支农政策,也包括金融信贷方面的支农政策。由于在我国,财政与金融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存在各自的作用边界,因此有必要对财政支农与农村金融支持农民收入增长的效率进行进一步分析,在机制运行上强化财政金融的协调整合,实现两种机制的融合,从而不断提高财政支农与农村金融促进农民增收的效率,为实现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的到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的宏伟目标提供支持。
(一)变量的选择及数据说明
1、变量的选择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Y),即农民家庭可支配的劳动收入。与家庭总收入相比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更能反映农民的真是收入水平。
财政支农(G),通过农业的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来衡量。其中,国家用于农业的支出包括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支援农村生产的支出和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以及农业科技三项费和农村救济费用。
农村金融发展规模(F),根据金融结构理论之父戈德?史密斯(1990)对金融结构相关理论的定义,本文采用金融相关比率作为衡量一国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水平的存量和流量指标,也即一国的金融资产总量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结合农村金融现状,用农村的信贷总额来反映农村金融资产状况,用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代替农村GDP。故农村金融发展规模(F)=农业贷款/农村农林牧渔总产值。
2、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1980―2012年的年度数据,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Y)数据由1980―2012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整理获得,为了消除物价因素的影响,采用以1980年为基期的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来处理得到真实值,以利于进一步提高模型的预测能力。财政支农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财政年鉴》。财政支农的总额包括:农村生产支援的支出和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三项费用以及农村救济费。农村金融发展规模(F)指标中,农业贷款数据来自历年《中国金融统计年鉴》。在1994年以前农业贷款包括乡镇企业贷款,之后作分别统计,为便于分析,1994年之后的农业贷款是两者之和。
(二)模型的检验与估计
1、平稳性检验
利用ADF检验方法对LY、LG、 LF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显示所有一阶差分指标都是平稳的,水平非平稳与趋势非平稳的原假设均在5%甚至1%的显著性水平上被拒绝,所以LY、LG、 LF均为一阶单整I(1),符合协整检验的前提。滞后项的确定采用SIC原则。
2、协整关系检验
利用恩格尔―格兰杰(Engle-Granger)提出的非平稳时间序列分析法即协整分析法来检验这些时间序列之间是否具有协整关系。首先建立农民收入、财政支农、农村金融之间的回归模型,即 ,对回归方程生成的进行单位根检验,如表2,残差序列ecmt不存在单位根,说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财政支农、农村金融发展规模三者之间存在一种长期的趋势,即存在协整关系,也即财政支农、农村金融发展对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滞后阶数检验
构建向量自回归模型前,首先采用似然比即LR(Likelihood Ratio)检验法,从最大滞后阶数开始检验,发现LR、FPE、AIC、SC、HQ均指向1阶滞后,所以文章选用1阶滞后。接下来验证VAR(1)模型是否稳定,通过计算AR特征多项式根,发现所有根的倒数的模都小于1并且处于单位圆之内。因此,该模型满足了稳定性条件,根据它建立的VAR模型是平稳的。
4、脉冲响应函数分析
本文为了直观反映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财政支农以及农村金融规模的关系,在建立的VAR模型的基础上,通过渐进解析法计算响应函数的标准方差(如图1),以直观地展示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
图1 农民收入对财政支农、农村金融发展规模的脉冲响应函数曲线
脉冲响应分析结果显示,农民收入对财政支农的冲击响应,刚开始的2期效果不是非常明显,第3期起就有有一个较大的提高,随后逐渐上升,总体来说是正向冲击,这说明财政支农对促进农民增收刚开始效果不是很明显,但是中长期来看有显著的作用。,农民收入对于来自农村金融一开始就有一个较大的冲击响应,随后稳步上升,总体来看,呈现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的趋势。从两者的对比来看,在对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绩效上,农村金融发展比财政支农更有效,也即农村金融的发展能够更快、更好地促进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这一结论与武剑(2000)在对我国经济增长因素的贡献度中的研究结果是一样的,当时结果显示为:在我国现阶段,资本对经济增长贡献度为60.1%,资本市场的发展将会使我国农村市场更活跃。
基于上述对我国农民收入、财政支农、农村金融关系的实证分析的结果显示,农村金融发展是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促进农民增收上,农村金融比财政支农更有效。据此,根据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提出促进农民增收的金融与财政措施: 首先,在农村金融发展方面。“政策性”资源配置机制应该先行发挥作用,提高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的力度。政策性金融是针对农业面临自然、市场双重风险而采取相应补贴的重要手段。财政资金主要应无偿用于农村的基础教育、卫生、农业科技研究、公共道路等非直接生产性领域,支持小城镇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通过农村政策性资源配置作用的先行发挥来纠正市场失灵,帮助农村、农业这一特定区域和行业走出商业性金融下容易出现的“资金贫困恶性循环”,逐步实现资金需求良性循环。
转变农村金融服务的理念和思路,最大限度地实现“三农”服务与商业运作的融合,农村金融具有客户弱势、需求小频急、经营成本高、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等特性,其独特诉求和风险特征要求要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最大限度地增加农户金融服务供给。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在产品、渠道、组织方式上的创新。不断创新农村金融产品。适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要,积极创新土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业主联保贷款、订单贷款、供应链融资、厂房按揭贷款、通用设备贷款等多种信贷品种,探索建立“统贷统还”、“先支后收”等专业服务模式,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城镇化建设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创新金融服务渠道。引入特许经营机制,促进大银行和小额信贷机构、资金互助组织等加强业务合作和资本联合,积极开办流动银行服务,研发适应农村特点的新型自助银行设备,在农村地区推广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延伸农村金融服务触角。创新服务组织形式。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设立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的规模,引导和扶持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加快发展。组建涉农金融租赁公司,为“三农”客户提供大型农机具和成套设备租赁服务。
其次,财政支农方面。构建财政支农资金的平稳增长机制,将财政收入结构进一步优化,更多地向“三农”分配倾斜,提高支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扩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的覆盖面,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制度建设,始终明确中央和省级财政在欠发达地区财政支农中的主体地位,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要不断加大对财政支农的力度,确保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幅度超过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在努力增加支农资金投入量的同时,要探索开辟支农资金投入的新渠道,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农业,逐步形成新稳定的农村建设资金来源。着力财政支农资金的创新机制,支农资金整合要有新突破,积极探索财政在支持农业保险、农业担保方面的有效途径,完善财政支持防灾减灾机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支持小型公益设施建设“民办公助”机制。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积极推进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改革,从根本上解决支农资金分散使用的问题。整合支农资金就要从调整管理机构的职能入手,改变纵横交织的管理机制网状结构,使资金按照有序方向进行流动,减少资金使用的交叉和重复,从而使有限的资金最优配置,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和关键领域给予有力的支持。此外,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加强支农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对符合农村经济发展与农业结构调整,并能够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项目纳入支农项目库,适时根据发展规划对现有资金进行适当归并,以主导产业或重点建设项目打造支农资金整合平台,适时加强对项目库的更新管理,从而使选项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高。着力强化管理,建立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考评和奖罚等管理制度,加强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支农建设资金的监管,深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科学量化考核指标,逐步构建以绩效为导向、过程监管为重点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覆盖水利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运行全过程的监管机制,确保财政支农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效益最优效用。在支农项目工程建设上,制定刚性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严格的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要经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进度调查统计和中期评审,及时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对竣工决算、竣工验收要加强管理,将检查和验收结果作为下年度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通过开展支农资金绩效评价、支农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强化支农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支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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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是权利之学。然而由于对马克思法学的无知和对“义务本位”观念不自觉地偏爱,使许多人本末倒置、错误地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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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入征税问题的法理学分析
中国几千年来农业文明的发展,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以强调“君(父)权”、“神权”、“夫权”为特征,而漠视个人权利尤其是社会底层和妇女权利的“义务本位”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观念。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和集体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的观念又迅速占据了社会思想的制高点,在苏联法律工具主义的推波助澜下,个人权益一直是作为“资产阶级法权”而饱受批判的。它意味着,法律允许的,才是人们可以做的,在这一时期,“非法”和“违法”显然是同义词。
改革开放使这种法哲学发生了根本转变——商品经济的壮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一次使中国人个体自由的张扬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的法学家们展开了对“权利”理论孜孜不倦的探索和对话,经过十余年与“义务重心论”和“权利义务一致论”的反复论辩,“权利本位论”终于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要义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
权利本位存在于两种关系中,一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二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这种新兴的法哲学为权力和权利带来了颠覆传统的规则: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许可。从而为人们的行为在合法方式与违法方式之间,划出了一个合法性问题未决的缓冲地带——对于该领域,我们可以称为“不合法”(不合乎法律确定的标准行为模式)或者“非法”(非法律确定的标淮行为模式)。换句话说,违法与“不合法”或者“非法”之间,是一个不等式。
违法行为的后果就是受法律制裁。而非法行为的后果则是不确定的,一般有三种情形:①该权利合乎社会发展的需要,则被法律确认并保护:②该行为经过有权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最终认定为违法,则会受到追究。这两种情形都对合法性问题进行了明确。而第三种情形则是使合法性未决的状态延续下去,这是因为该权利虽然不违反公序良俗,但也属于时下不宜提倡的个人自由,例如不婚女性的生育权;或是属于现有的法律技术和社会思想难以解决的困惑,例如“安乐死”。
这就给国家的税收管理提出了一个新课题:非法收入要不要征税?如果再换个角度,这个问题就显得相当严重:征税是否意味着国家对被征税的收入或者行为合法性的背书?!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前几年地方税务部门对游离于色情服务边沿的娱乐场所“三陪”小姐征收个人所得税,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媒体义正词严地质疑:难道政府承认“三陪”合法啦?不打击、不取缔而改成征税啦?搞得税务机关灰溜溜大气不敢出,而公安等有关部门则正气凛然:“三陪”属于社会“黄赌毒”丑恶现象,应该继续打击、取缔。然而这场论战却没有赢家和输家:税务机关不吭声归不吭声,该项税收照征不误:有关部门也照样打击取缔“三陪”,逢年过节或者有什么大人物莅临,就扫荡一遍歌厅舞厅和发廊之类,过后又总是“野火烧不尽”:而“三陪”则不断地拓展“业务范围”,北方流行“陪聊”、“陪(旅)游”,南方则盛行“陪泳”、“陪看电影”,等等,虽然使法律怎么也跟不上喊禁止,却始终也上不了台面。
而论战的焦点依然没得到解决,争议在其他领域继续发生。例如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手段的“进场费”,在引发不正当竞争或争讼时,就有当事人以国家的征税行为作为其营销方式合乎法律的辩护理由一一厦门的新闻媒体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厦门市工商局认为厦门吉马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吉马酒业”)在销售“华夏长城”萄萄酒中,以“专场费”、“赞助费”名义,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决定。吉马酒业不服,告上了法院。其理由包括,“专场费”、“赞助费”是行内普遍存在的商业惯例,法律也没明确禁止该行为,税务局征收进场税表明了对该种行为的认可云云。吉马酒业所称“税务局征收进场税”,应该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而采取的税收管理。
既然这种争议是出现在“权利本位论”的法哲学里,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只能从现代法理学中去寻找。基于“违法”和“非法”性质的差异和法律后果的迥然不同,我们首先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税务机关应该,而且是必须对非法收入征税,因为:
现代法学是权利之学。然而由于对马克思法学的无知和对“义务本位”观念不自觉地偏爱,使许多人本末倒置、错误地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最早使用“权利”这个概念的是荷兰的神学家、法学家格劳秀斯,他把权利看作人作为理性动物所固有的,即与生俱来的“道德品质”或资格,而不是像后来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宣称的“天赋人权”。马克思则通过对社会经济关系尤其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的分析,指出了权利及其观念实质上是商品经济生存和发展的客观过程的一种神圣化了的投射映像,从而使权利及其观念奠基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
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权利是个体自由的边界,是主张利益的资格。权利的内容不可能超越社会经济和文化的现实,而是随着其发展而变化的。所以“私权利无禁止即许可”成为现代法律的主要精神。我国民法中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就是这一内涵的具体表现,而按照“义务本位论”,该条款的表述就是: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刑法中“私权利无禁止即许可”法律精神的体现则更广为人知,即“罪行法定”、“罪疑从无”、“罪疑从轻”等等。
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进行税收管理,首先体现的就是对权利的一种敬畏一这是现代权力对权利应有的正确姿态——因为税务机关在难以判别某种行为、某项收入是否合法时,对其征税即立足于其合法的假定基础上,这是税收管理领域的“罪行法定”和“罪疑从无”。其次,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进行税收管理,还体现了税收权力的谨守本分,即税收权力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指税务机关在积极地进行税收管理,使经济社会生活在处于一种有序状态:不错位和不越位指税务机关不大包大揽、越庖代俎,而把人们的各种经济社会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交由有权部门去判断和处理。这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履行职责的态度,就是“公权力无授权即禁止”的正确表现。
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这是另一条法学常识。也就是说,人们遵守法律的成本即牺牲的利益和自由,应该低于或者少于违反法律而必须付出的代价,否则法律凭什么要求人们服从其统治。所以,非法收入不能因为其合法性问题的悬而未决,就不纳税:第一,当非法收入最终被确认为合法时,它在未决阶段所缴纳的税收不但是及时有效的,并且避免了非法收入所有者因为收入合法性问题的迟延纳税而减少机会成本、从而获得额外的收益,这就是税收对合法收入的社会公正:第二,当非法收入最终被确认为违法时,违法者并不会因为已经承担了纳税义务而有额外的负担,因为违法收入依法应当没收、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这依然是对遵守法律者的一种社会公正:第三,当非法收入在法律上无法确定为违法时,即使法律依然不准备对这种权利作出宣示,它一样还有存在的正当性,对其征税,是在税法上给予它与合法收入一个平等的地位,这种平等对二者都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公平。
同时,税收权力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力。行政管理的价值目标,是在追求管理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税务机关征错了税,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司法部门的裁判得到救济,因此司法权力才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税务机关在某项收入的合法性发生问题时,就先把税征上来,鲜明地体现出行政权力的效率特征。
得出“税务机关应该对非法收入征税”的结论解决了主观认识问题在如何具体操作的实践问题中,由于非法收入存在着被确认为违法的可能性,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的征税就还有两个问题值得重视:
其一,税务机关的注意义务。
税务机关应该对非法收入征税,不意味着税务机关也可以对违法收入征税,因为对违法行为而言,重要的是纠正、追究和制裁的问题,而非税收管理问题。税务机关对违法收入进行征税,是社会管理手段的重叠和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因此,税务机关对收入的合法性问题还是承担着一定的注意义务的,关键在于这种注意义务的界限在哪里:
一方面,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它对法律的掌握和熟悉程度应该高于普通人,亦即依照社会一般认识水平就可以判断出某项行为或者收入违反法律的,如赌博、卖淫等等,税务机关就不能以对相关法律不知晓为由推卸自己的判断责任;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分工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各种法律法规卷帙浩繁,即使专业人员也只能掌握其中的一部分,税务人员需要通晓的也主要是行政法和税法,对于行使职责没有太大关系的其他法律,税务机关的注意义务仅限于一般性了解。例如吉马酒业的“进场费”行为,工商局认为是不正当竞争,厦门市的法院一审认定是属于“商业贿赂”,而龙岩市的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却判工商局败诉。同一行为牵涉了这么复杂的法律定性,“解铃人”既不应该是税务机关所必须承担的职责,税务部门通常也没有能力去解决这种问题。
其二,救济机制的完善。
既然非法收入可能被确认为违法,那么税务机关也就存在错征的可能性。违法者的制裁和违法收入的没收等处理问题,不属于税务部门的职权范围。但违法收入被没收了,已征的税收如何处理——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同样的违法行为受到的处理也应相同,违法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损害,不能因为税务机关对某些违法收入的征税而加重了这部分的违法成本。
所以,税务机关在某项收入被确认违法之后,不能以税收是入国库,其他执法、司法部门的罚款、没收也是入国库为由,要求直接抵消而拒不退还已征税款。即使其他执法、司法部门同意直接抵消,表面上看,违法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损害,但这种行为对程序公正和行政法治的潜在伤害却更大。因此,税务部门应该建立一个通畅的税收退出机制,保证错征的税收可以顺利地进入其他正确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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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曾深入讨论了分配问题,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某种意义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优于“按劳分配”。马克思主义的分配思想源于他的“人的自由发展”理想。
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马克思主义公正观与收入分配相关论文。仅供大家参考!
马克思主义公正观与收入分配全文如下:
改革的春风给我们带来了财富积聚的春天,但与此同时,必须严密关注财富分配不公的问题。理论界对社会公正问题的讨论中,学者们较多援引的是西方思想家的观点,如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等;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的论证却有被边缘化的趋势。但是,马克思主义公正观对分析当前的收入公平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于社会公正等问题谈论得相对较少,甚至在其他地方是以一种嘲讽的口吻加以批判的。相反,其在哲学领域却又极力提倡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在学术界产生了“马克思与正义之争”。
诚然,马克思恩格斯把在工人运动中使用诸如“平等权利”和“公平分配”等称之为陈词滥调;并且明确地否认了当时的劳资关系存在着非正义,避开并嘲弄了任何对权利或正义的诉求[1]。但是,马克思是“人是不能脱离社会而存的”这一观点的拥趸者,他的思考是从人类的物质实践角度出发,而不是社会业已形成的法权观念。实际上,马克思主义认为,要想真正解决分配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抽象的人性、正义、公平等政治哲学范畴,必须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历史规律。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谈到的,“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条件为前提。”[2]所以研究与认识公平正义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对公平的历史分析。
《资本论》中,马克思不只一次地提出资本家及其剥削的性质,但却肯定了其“历史的价值”。“认为资本家作为人格化的资本受到尊敬,因为他本身的暂时必然性‘包含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暂时必然性中’,当他不断追求价值增值时,也就发展了生产力,创造了生产的物质条件”[3],“而只有这样的条件,才能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建立现实基础。”[4]因此,可以看出马克思所定义的剥削是特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经济行为,不能仅仅用抽象的公平正义进行道德评判,还应从历史发展的自然结果上去予以正面的评判。
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种种弊端,诸如经济上的贫富分化、剥削、分配的不公正;政治上的压迫、不平等、不民主、个人权利的无保障、自由的缺乏。归根到底都源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但以往的革命却不触及社会的基础――私有制,都是在私有制范围内的权利更换。
结论1:因而,马克思主义公正观首先是推翻以私有制为特征的生产关系,建立起新的更为公正的生产关系,而实现这一点又需要生产力基础。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引致的公正的生产关系才是具有坚实物质基础的;反过来在该阶段,公正的生产关系又能够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在公正的生产关系基础上,才能够细化地实现分配领域的公正。尽管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需要时间来实现,马克思却深入讨论了分配问题,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还指出,某种意义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优于“按劳分配”。如果仅以按劳分配为标准,会使我们误以为马克思在对不平等交换、无偿劳动的描述过程中忽略了那些贫困的人们,他们劳动机会少、无话语权,但同样对劳动产品有所的要求。马克思在关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尖锐矛盾的同时并没有忽视病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社会需要。“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原则能够顾全到各社会阶层的需要。“由此,社会分配的人际间的转移在构想的社会中受到重视,尤其是从那些有工作能力的人到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分配正义。”[5]
马克思主义的分配思想源于他的“人的自由发展”理想。普遍的自由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自由,更加不会有一种绝对的平均主义。马克思明确期望每个人(年幼者、年长者、体弱者等除外)能够分担一定的义务。“而对义务的承担恰恰体现出社会的道德和正义的实现”[5]。可以看到马克思已经旗帜鲜明地摆脱了人本主义的影响,把人的自由发展的基础奠定在生产力和物质生活条件上了,并且提倡一种正义的社会道德。
结论2:从马克思的分配思想中,可以总结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另一个构成要件是服务于人的自由发展。既容不下少数人的“绝对自由”,也不是平均主义。是在“一定义务”限制下,满足“人的自由发展”的需要,兼顾到社会各阶层的需要,尤其弱势群体的需要。
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却一直存在,究其原因可以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来寻找。不同阶段,人们对公平和效率的认识不同。
(一)改革开放前徘徊
新中国刚刚成立之后,全国人民建设国家的愿望空前强烈。很多人也认为掌握了国家政权就具有了消灭剥削的实际力量,要坚决彻底地消灭私有制,但是反映到分配制度上却变成了绝对的平均主义。
这是没有客观地认识社会生产力水平的结果,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错误理解,将效率与公正的关系看作是效率与平等的关系。这种绝对平均正是马克思主义所批判的,自由是有条件的,“普遍的自由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自由,也不意味着所有机会的绝对平均分配”。绝对平均反而是一种不公正不合理,忽视了人们的贡献有大小之分。所以这一时期,没能实现社会财富极大化,有的只是绝对平均下的低效率。
(二)改革开放后激进 邓小平创造性地解释了社会主义本质,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中国的经济也应该按照市场规律办事。释放了活力,使得社会财富极大丰富,但是,社会依然存在严重的分配不公现象。自2000年以来,中国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5(国际警戒线为0.4)[6]。同时,“政府收入过高,劳动者收入偏低。”[7]更有学者指出,“政府和国有企业中的少数败类,贪污受贿,权钱交易,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极大伤害民众的利益。”[8]
这同样偏离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没有对马克思主义要求的社会公正给予足够重视,同时制度层面缺乏有效措施约束市场理性、政府寻租、行业垄断,导致了今天的局面,这种分配的不公正同样会给人民工作带来负面的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冲突,从而阻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一)市场机制下利己的无限放大
亚当?斯密于三百多年前提出著名的“看不见的手”思想,市场成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也是资本主义基本经济组织形式。然而,也要看到市场失灵的种种弊端,如经济危机的频繁爆发,大量的失业工人,社会财富两极分化。
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利用市场来发展经济的,但同时要注意市场与生俱来的弊端。当前,社会贫富差距的越来越大,什么地方出现了问题?
主要是因为市场无限放大了人的利己性,却没有给这种自利以公正的约束,当这种自私行为泛滥而得不到约束时,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将得不到保证,收益的只是极少数拥有特权的人。分配的不公平最终反而限制了效率,成为了制约生产力发展的因素,政府作为“看得见的手”应该维持社会的公正,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
(二)政府在维护公正分配上存在角色缺位
利用市场发展经济,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但是,当社会显失公平时,对分配公正的维护就非常重要。从马克思的理论来看,公正是历史的并最终内化为社会道德而为人们所自觉遵守的。但是,当前生产力水平下,人的道德自觉性还未能达到如此高度,所以公正应该由国家通过法制的手段来调节。
温家宝说“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经济,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这种公正的制度必须按照社会生产力发展而逐步改进,直到成为人的道德自觉时,国家才可以退出其作为公正执法者的角色。但是,当前政府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维持者,存在着角色缺位。
市场过分强调“利己”,忽视“公正”,实际上并不能够实现社会繁荣;放任政府不作为,忽视其“公正”执法者身份,所带来的只能是财富分配不公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破坏。
(一)加强公正道德宣传
公正观念作为上层建筑,受制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但是,公正观念也可以由人的主观能动性认识和吸收。因此,加强公正观的宣传有利于人们对公正道德认知,在市场机制中自发地抵制不公正分配,削弱市场机制的负面作用。从而,能够进一步促进生产力发展。
(二)转变政府职能
改革开放过程中,为促进生产力发展,政府过多地发挥了经济调节职能而弱化了维护社会公正分配的职能。这在特定时期内无可厚非,当前分配的不公正已经成为了解放生产力的制约,那么,需要政府转变职能做好“公正执法者”工作,维护财富分配的公正性。(下转14页)
(三)加强立法保护
对于分配的公正要进行立法保护,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对特权阶层的限制,避免他们利用权力来谋求私利搞特殊,从社会财富中攫取不应得的部分;二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分配权力,让弱势群体能享受到社会发展的好处;三是当前社会生产力发展还不够充分的前提下,财富分配仍然需要以效率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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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是指销售商品产品、自制半成品或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货款,劳务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确认的收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全文如下:
房地产销售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获得的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包括周转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有的在销售之前未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还有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事先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开发的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周转房,旧城改造中回迁安置户交纳的拆迁面积内的安置房产权款和增加面积的房产款,在“房地产销售收入”核算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不是“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核算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作为可供销售的开发产品,具有商品的一般特性,因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进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购销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能签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按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房地产。在预售中所得的价款,只能是属于暂收款、预收效性质的价款,由于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不能确认收入。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将“预收帐款”转为“经营收入”。
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后签订的购销合同,由于有现房供应,在办妥房地产移交手续后,即可确认收入。第一,与所售房地产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法定地转移给购货方。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出售为主要目的而开发房地产的,出售后不拥有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第三,目前房地产销售款的支付方式虽多种多样,有一次性付款、分次付款和银行按揭等,有担保和保险措施,但房地产价款的流入不成问题。第四,房地产价款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协商确定,而开发产品的成本核算资料和工程预决算资料也可以提供可靠的成本数据。
(一)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2)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关于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或分项)确定。
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额,经纳税调整后再计算出其与该项开发产品全部预计营业利润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问题
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
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关于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超过12个月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在合同完工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季确认收入的实现。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完工进度可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测量已完成合同工作量等方法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的残料等,如按合同规定留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应于实际取得时按市场公平成交价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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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是当前中国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政府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权威主体,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当前中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公共政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调节收入差距、实现分配公平关乎一个国家稳定和谐的大局。公共政策作为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对调整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共性是其价值追求与本质属性。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政策存在公平价值缺失、政策的不当倾斜和偏好以及政策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构建以公平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体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对调节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和促进社会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公共政策 公共性 收入分配差距
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也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和价值取向。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目标的选择,它指导并规范着具体的政策目标,为公共政策的执行提供行动导向。
当前在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过程中出现的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和社会分配不公问题。
(一)政策的公平价值缺失
长期以来的收入分配政策使我国从一个平均主义严重的国家逐渐成为收入分配严重不平等的国家,具体来说,这种不公平主要体现在:
1.分配起点的不公
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起点不公平主要表现在我国城乡居民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的起点不公平。教育收益最多的是穷人,因为教育通过提高人力资本水平,使得受教育者在未来的就业方面获得均等的竞争机会以及更高的收入,可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实现分配公平。
2.分配过程的不公
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过程不公主要体现在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这主要造成了人的发展机会不公、进入市场的机会不公。我国初次分配领域采用重效率轻公平的政策,主要是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3.分配结果的不公平
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差距扩大和收入分配不公的结果,究其原因是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起点不公和过程不公造成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政策。1981年,我国基尼系数仅为0.292,那时还属于收入分配高度平等的国家。
(二)政策的不当倾斜和偏好
收入分配政策会因为某一时期的特殊需要而有所侧重,目前存在于我国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不断拉大现象,也是政策不当倾斜和偏好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
1.经济政策的不当倾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改变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低下的状况,我国把经济建设作为政府制定政策的重要着力点。
2.发展政策的偏向
国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采取了偏向城市的发展政策。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对城市过度倾斜。为了实现工业化原始积累,国家通过实行“工农业剪刀差”的政策手段把一部分农村财富转移到城市,城市化和工业化对农村和农业的剩余、资源的过度汲取,城市偏向的公共物品供给使城市居民不用花费力气就可获得公共服务,但是农村居民的获得就非常有限,再加上城市优先的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影响了农业资本的投入,给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带来了障碍,从而制约了农村居民的收入增加,造成农村发展缓慢,使城乡之间的差距 “鸿沟”越来越大。
3.区域政策的不均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大体上遵循了不平衡的发展模式,工业相对于农业优先发展;文化、教育、科技等较为发达的东部相对于西部地区得到了更多的政策倾斜而优先发展;经济基础好的城市相对于贫困落后的农村而优先发展。
(三)政策体系的不完善
一项政策对于解决庞大复杂的利益交错的问题往往功能是有限的,为了使各项政策相互衔接和配套,政府应通过制定一系列不同类型的政策组成一个政策体系,例如整合教育、就业、地区发展、行业发展、社会保障政策等等,以此发挥政策体系整体协调和相互配合的功能,形成政策合力。
1.税收政策不完善
税收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政策和手段,主要通过对高收入人群征税,对于低收入或者无收入人群少收税或者尽量不征税,以此缩小两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时又可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平衡收入差距的作用。
2.社会保障政策体系不健全
社会保障政策是调节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尤其对低收入者来说是一种保障。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社会保障政策存在着严重缺陷,使得其在再收入分配方面的调节作用大大减低,甚至出现相反的效果。
3.财政转移支付手段乏力
我国的转移支付手段是实行分税制改革的时候建立起来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均等化。但我国采取的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手段,显然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再加上法律和制度的滞后等原因,横向的地区间转移支付制度还没有形成。
4.政策监管体系缺失
公共政策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还依赖于政策监管体系的完善和健全。目前由于监管体系的缺失,造成了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尤其是垄断性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的收入畸高,这是造成竞争机会不平等的主要因素之一,使得我国的行业差距越来越大。国家对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缺乏有效的政策监管。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但是由于收入分配政策的公共性偏,离导致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矛盾趋向尖锐化。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形成规范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公平一直是人类对社会的诉求。如果一个国家“穷人越穷,富人越富”,这样的收入分配结果不但使人们的生活水平产生了巨大的差异,心理上的不平衡性也会越来越明显,最终这种巨大的差异将导致社会动乱。合理划分市场、政府和社会在收入分配当中的职责,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使它们相互协调,才能实现在“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基础上实现公平分配。
(二)协调城乡发展,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要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必须协调城乡发展,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要站在经济社会全局发展的高度,加快农业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实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形成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新机制。
(三)实行均衡发展的区域政策,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实现经济的协调发展
长期以来的非均衡发展政策,导致了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应该及时调整和转变收入分配政策导向。借鉴发达国家的区域政策和反贫困政策的经验,当前要改进我国的区域经济政策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金融投资力度,大力促进中西部地区的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差距。一方面,要将国家投资重点逐步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中央要适当给予中西部落后地区政策倾斜和优惠,如在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外资、银行信贷、外汇、对外贸易、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
(四)完善税制结构,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运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弥补市场机制下初次分配在公平方面的不足是经济发达国家普遍而有效的做法。但是在我国,利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发挥还不充分,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出现了“逆向调节”的现象。
(五)建立多元化、覆盖面广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全民享受经济发展成果
社会保障是经济发展的“稳定器”,有助于改善贫困群体的生活处境,缓和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矛盾。当前我国需要建立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制度,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增强保障能力,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六)完善促进教育机会均等的公共教育政策,确保教育公平
努力为全民创造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是缓解收入不平等的根本、长远途径。尤其是要加大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缩小社会不同成员间、不同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中国可以在借鉴经济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当前的公共教育政策,实现教育机会均等,有效克服因教育机会不均等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首先,要坚决贯彻执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总之,面对中国的贫富差距扩大问题,应多管齐下,建立一套完善的缩减居民收入差距的政策体系,综合运用税收、区域发展、社会保障、教育、就业等多种政策手段,各种政策手段相辅相成,形成政策合力,共同促进居民收入差距的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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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末是我国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期,农业发展摆脱了农产品长期短缺的局面,实现了主要农产品的供求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个转折期,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目标也由提高农业生产转向支持农民收入,围绕这一政策目标,国家先后出台了粮食直补、减免农业税、良种补贴、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等政策措施,以期提高农民尤其是种粮农民的收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业补贴政策与农民收入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的农业发展水平对整体的国民经济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颁发了各项农业政策,促进、鼓励农业发展。其中,农业补贴政策是对农村、农业、农民而言最为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政策之一。农民的生活水平、收入水平是国家总体农业水平最明显的体现。因此,探究相关的农业补贴政策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是十分必要的一项工作。
农业发展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国家农业水平的整体提高,农村建设的进步以及农民收入的提高,可以说,农民收入水平是农业发展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目的。“三农”问题时刻影响着我国的整体国民经济水平,而农民问题更是“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而要解决农民问题,最本质的解决方式就是提高农民收入。目前我国的农业发展较为不平衡,城乡收入差距较大,农业科技也较为落后,国家针对这些情况颁布了一系列的农业政策希望能够改善现状,全面了解相关的农业补贴政策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是更好的制定政策的关键。
我国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很长一段时间内农业发展都存在许多问题,而自改革开放以来,相关国策的变动也为农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新可能。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到了上个世纪末,我国的农业发展有了一个新的开端,从以前农产品短缺、农产品供求不平以及农业收入低下等现象中走了出来,开始步入正轨。随着农业发展实际情况的变化,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也有了很大程度上的转变,尤其是农业补贴政策有了全新的面貌。首先,相关的农业补贴政策有了新的目标,从旧时期的增产以实现集体利益的最大化变成了以农民利益为先决考虑因素。其次,相关的农业补贴政策的主要出发点是保障农民的收入不下滑引起农民生活质量的倒退。再者,新时期的农业补贴政策将对粮食的保护看作极为重要的工作,制定了粮食保护价保障基本的农业收入。然而实际发展过程中,这些政策并不能为农民的收入起到实质性的提高作用,因此国家又先后发布了粮食直补、减免农业税、良种补贴等等农业补贴政策希望能够更为有效的提高农民的农业收入。
然而尽管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进行农业补贴,农业收入水平的增长速度始终达不到预期效果,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些政策的实施都过于同质化。也就是说,国家颁布这些农业补贴政策没有考虑到不同的政策对不同类型的农民的实际影响,存在盲目性,也就造成了国家投入过大而收入甚微的情况。实际上,在农业发展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农民也有了不同类型的分化,目前农村存在大量的农业雇佣以及农地租赁情况,这些都是影响农业政策实际效用的因素。
要解决农业补贴政策同质化带来的为题问题,必须理清不同的农业补贴政策与农民收入的影响以及关系。就我国目前的农业补贴政策而言,我国主要的农业补贴政策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针对农产品市场的补贴,另一类是针对农业资源的补贴。针对这两个类型,本文浅要谈谈其与农民收入的关系与影响。
2.1 针对农产品市场的补贴政策
针对农产品市场的补贴政策即针对相关农产品的最低收购价政策。这一政策是对农产品价格的平衡,是对农产品的价格保护。这一政策的基本内涵是国家通过强制规定部分农产品的最低收购价格,而这一收购价格高于市场均衡价格,在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情况下,农民会适当的扩大这一类型农业产品的生产,用于扩大农产品的供应量。而扩大农业生产的情况下,可能带来的后果就是对农田的需求量增大,这样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土地租金的提高,也就是说,拥有土地资源的农民则会获得更高的收入。另一方面,扩大生产还需要更多的劳动力投入使用,然而我国农村的劳动力资源供应弹性较大,对劳动力的劳动报酬并不会因为需求扩大而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就使得用于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农民的收入并不会有实际性的提高。
2.2 针对资源的补贴政策
针对资源的补贴政策主要指的是针对相关的农机具的补贴。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农业生产中应用的机械器材也越来越多,农机具在农业生产中的需求也越来越大。随着国家提出相关的农机具补贴政策,刺激了农机具市场,带动了农民对农机具的购买。农机具购买量的提高极为有可能引起相关的农民用机械代替人力,以便获得更高的效率和更高的收益。在这样的情况下,以劳动力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那部分农民的收入就会降低,而另一部分拥有良好的机械操作水平的农民的收入就会增加。另一方面,农机具补贴属于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一种,这一补贴类型与农民种植农产品的面积相挂钩,农机具补贴带来农民生产规模的扩大,带来对土地需求的提高,而土地需求的变化直接影响土地资金的变化从而又影响了拥有土地资源的农民的水平收入。当然,随着机械的不断引进,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减少,有可能带来一部分以劳动力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收入下降之后放弃农业生产而选择其他行业,这一情况的出现,很有可能带来农业生产的滞后。
结合上述论述,目前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对农民的收入的提高并不存在很大的现实意义,很多补贴政策都提高拥有土地资源的那部分农民的收入,而对范围更广的普通农民的收入并没有太大作用。针对这一情况,国家政府部门应当进行政策调整,更好的完善相关的农业补贴政策。首先,可以通过对相关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其农业种植水平,提高农产品的产量,能够从根本上获得农业收入的增加。另外,针对劳动力获取收入的那部分农民制定对其有利的农业政策,这是从整体上提高农业政策效用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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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政府对旅游业的重视,我国国内旅游收入不断增加,国内旅游业在国民经济第三产业中的作用日益显著。试通过对国内旅游经济与国内旅游人数、居民人均旅游支出和交通运输状况的相关分析了解各因素对国内旅游收入的影响程度,提出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旅游消费支出水平、提高旅游业整体服务水平以及科学发展国内旅游等政策建议。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内旅游收入影响因素实证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近年来,我国旅游业一直保持强劲势头,成为拉动我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但我国的旅游业存在发展不平衡,地区旅游效率和生产率发展存在差异等现象。所以为了研究旅游业发展规律,将对相关变量和指标进行OLS回归分析,系统研究对旅游收入增长因素,以便于规划未来旅游业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旅游收入;影响因素;人均旅游消费
①我国旅游业的现状。中国幅员辽阔,风光秀美,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对国内外的游客都具有无与伦比的吸引力,这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旅游业具有拉动内需、改善产业结构、拉动经济增长、带动相关产业增长的作用,又因为它低污染、低能耗和高经济性,又被称作“无烟经济”和“朝阳产业”。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旅游业便飞速发展,国家也制订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来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各地政府也都重视旅游资源的开发,大力支持旅游业的发展。据统计资料显示,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国内旅游收入年均增长14.4%,远高于同期GDP9.76%的增长率。2011年实现国内旅游总收入12579.8亿人民币,相当于GDP的3.14%,相当于第三产业增加值的7.27%。据估计,未来10年间,我国旅游业将保持年均10.4%的增长速度,其中个人旅游消费将以年均9.8%的速度增长,企业以及政府旅游的增长速度将达到10.9%,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②文献综述。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高速发展,国内许多学者也就影响国内旅游收入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王占祥(2008)认为人均GDP、国内旅游人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国内旅游收入都成正相关;许建国(2009)的研究结果表明,要增加国内旅游收入,需要从增加旅游特色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改善交通条件等方面入手;唐文萍(2012)通过实证分析,提出了旅游人数、居民可收支配收入、基础设施建设、假日经济制度是影响国内旅游收入的主要因素;聂晓庆(2014)认为国内旅收入的变化不仅取决于旅游人数、城镇居民人均旅游花费、农村居民旅游花费、铁路运营里程、利率水平的变化,而且取决于上期国内旅游收入对均衡水平的偏离。综上所述,针对我国国内旅游收入的影响因素的分析方法较多,而且研究角度也不同,总体来说,国内旅游人数、居民可支配收入、居民旅游花费和铁路运营里程等因素成为主要的研究对象,本文也将从其中的角度出发,同时加上国内不同时期的旅行社数量这个因素,对国内旅游收入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
1.1 数据的收集
影响旅游业发展的因素众多,因为旅游业具有很多特点,其中综合性即旅游业是集行、游、住、吃、购、娱等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大产业,旅游活动的综合性决定了对旅游业的影响分析较为复杂。旅游收入来自旅游人数和人均旅游花费(以城镇居民为代表),同时还可能受到基础设施如旅行社数量等因素的影响。本文主要涉及的变量有:
Y:国内旅游收入(亿元);
X2:国内旅游人数(人次);
X3:城镇居民人均旅游花费(元);
X4:国内旅行社数量(个)。
1.2 变量的选择
通过观察数据,根据收集到的1994到2011年的统计数据建立模型,其模型表达式为:
Yt=β1+β2X2t+β3X3t+β4X4t+μt
其中:Y为t年的全国国内旅游收入(亿元);X2为国内旅游人数(万人/次);X为城镇居民人均旅游花费(元);X4为国内旅行社数量(个)。各解释变量前的回归系数预期都大于零。β1表示在不变的情况下,旅游收入的固有增长率,可近似地认为旅游收入Yt是各因素的加权和,βt表示个因素的权数,βtXt表示个因素在旅游收入增长中的贡献。μt为随机扰动项。
■=-4320.224+0.0994X2+2.8069X3-0.2764X4
由于X4不符合经济检验,所以将其去掉,再进行回归得到如下方程:
ln■=-12.5390+1.0728lnX2+1.2781lnX3+0.0153lnX4 该模型R2=0.985603,R2=0.982518,可决系数很高,F检验值为319.4809,明显显著。当α=0.05时,t0.05/2(n-k)=2.160,只有X4的t统计量小于2.16,t检验不显著。说明多重共线性虽没有完全消除,却也被修正一部分。对系数的估计值的解释如下:在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国内旅游人数每增加1%,国内旅游收入平均增加1.73%;城镇居民人均旅游花费每增加1%,国内旅游收入平均增加1.28%;国内旅行社数量每增加1%,国内旅游收入平均增加0.015%。所有的解释变量的符号都与先验预期相一致,则国内旅游人数、城镇居民人均旅游花费、国内旅行社数量都与国内旅游收入成正相关。经过检验该方程不存在异方差性。
从上述的模型估计的结果分析可得,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国内旅游人数、城镇居民旅游花费和国内旅行社数量都和国内旅游收入成正相关。这和现实相一致,符合经济意义,即各解释变量的增加会使得国内的旅游收入增长。所以想要增加国内旅游收入,改善旅游结构,就必须先是国内旅游人数和人均旅游花费出现增长,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2.1 鼓励居民出行,增加旅游人次。针对居民生活水平挺高,追求更好地生活质量的心理,积极选出旅游理念,并且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旅游产品,吸引游客来游玩。政府应该积极扶植当地的旅游产业,给予经济上的支持和理论上的指导,积极引导旅游业的发展。旅游部门应该增加旅游活动中的创新点,提出特色旅游和实惠旅游。比如在景色良好,民风淳朴的乡村开展“农家乐”特色旅游,游客来到此处不仅能够欣赏到美好的景色,还可以感受到此地的民风文化,吃到地方特色美食,一举多得。另外,针对不同人群和不同时期可以采取收取不同票价的方法来吸引游客。
2.2 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以铁路为代表的交通运输业的建设力度,能够增加游客们出行的便利,使游客们玩得舒适,更增加旅游的吸引力。比如,畅行无阻的铁路和公路路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游客到达目的地的时间,减轻旅客在途中的疲劳。加快对这些地区的基础交通建设,有利于促进这些地区的旅游业发展。还应该建立舒适的住宿环境和服务,可以使游客们舒缓疲劳,并为他们的旅程锦上添花,同时还可以增加这些景区的吸引度。
2.3 建立合理的休假制度,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人均旅游花费。消费支出受收入的影响很大,因此,想提高居民的旅游花费,最根本的是要增加人均可支配收入。由于节假日旅游人数过多,使得很多人避免出行,所以应该完善合理的休假制度,这样不仅可以使人们在繁重的工作生活之余享受生活,而且还可以使旅游收入增加。另外,改善旅游景区的购物市场环境也很必要。现在,各旅游景点“强买强卖”的现象十分严重,给游客们留下了很不好的印象,也因此减少了景点的人流量。因此,景区的商家应该改善服务态度,为游客们提供具有本地区特色并且富有纪念意义的商品,商品的定价也要合理,让游客们觉得性价比较高,值得购买,从而使他们心甘情愿地去消费。消费支出受收入的影响很大,因此,想提高居民的旅游花费,最根本的是要增加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就是在经济越发达的情况下,旅游的收入才会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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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得到了飞速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收入水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我国居民总体收入、城乡居民之间、东中西部地区以及各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对我国的经济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多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目的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配合城镇化进程,加强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但任何一项政策制定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政策的有效贯彻。现行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种类形式多,的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加之涉农收入分配政策本身制定的缺陷等等原因,使得政策在现实贯彻过程中突显出不少的问题,政策制定的初衷没有得到很好地实现。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并进入到了经济的新常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转型期,由高速向中低速发展,社会不同领域都面临着改革,改革环境也是阻碍重重。而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困难挑战更多。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对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更为紧迫,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矛盾日益尖锐,经济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对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亟待解除的课题。中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我们还必须清楚的认识到,“三农”问题仍然是制约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党中央对农业问题一直十分重视,在中全面部署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明确要求加大政策措施,提高支农惠农力度。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各级政府多年来都在致力于研究并出台一系列涉农收入分配政策,主要有财政支农政策、农业补贴政策、农业现代化政策等等,这些政策促进着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着农村社会全面建设,使农民能够增产增收,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和水平。而制定的政策措施要得到实现,则依赖于政策的有效贯彻执行。但是现行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不论是政策问题还是执行问题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农民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国家扶持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的初衷没有得到实现。因此,清楚的认识到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对策,对促进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增产增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改革开放前后对“三农”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收入分配政策,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都有明显的效果。但也得看到,相关政策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存在于收入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政策执行主体和政策目标群体这三个方面。
(一)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存在的问题
政策合理性的欠缺。涉农收入分配政策虽然大体上制定的合理,但政策本身在制定的过程中仍存在着不足。譬如涉农税收政策中,国家对许多农业生产资料(饲料、化肥等)在生产和销售环节都实行免税或者减税政策,政策的初衷是让农业生产者减少购买生产资料的成本。但在流通环节,诸多商家会把价格抬高,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真正获利,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惠;政策可操作性的欠缺。现行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在实际的贯彻过程中会遇到了政策执行贯彻主体和受惠群体的阻碍,政策执行起来出现了困难和问题。
(二)政策执行主体存在的问题
政策目标的实现都要依赖执行机关的执行,涉农收入分配政策也是一样。政策执行人员素质、执行部门功能都对政策贯彻执行产生影响。主要表现为:政策贯彻部门人员内部培训不足。熟练掌握政策是政策得以贯彻的前提;政策执行机制不完善。主要有政策贯彻职权配置机制不完善、政策贯彻监督机制不健全、政策贯彻评估机制不完善、政策贯彻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政策贯彻主体素质欠缺。主要表现为:工作能力欠缺、管理水平欠缺、责任意识不强;政策缺乏宣传。农民由于平均受教育程度低,往往不善于利用互联网来进行信息的获取。尽管各级机关也会对政策进行宣传,但宣传的效果不明显。
(三)政策目标群体存在的问题
政策的受惠群体的受教育程度制约政策的贯彻,农民的教育程度必定会制约他们对政策的理解、对法律的认识以及对自身利益的诉求。一些农民甚至不知道一些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的存在。农民自身利益表达能力弱,使他们缺少了基本的话语权,不能参与到相关政策的修改当中,从另一方面制约了政策的贯彻,违背了国家制定政策的初衷。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国家制定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的初衷是为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建设,提高农业产量,增加农民收入。但是由于政策存在的诸多问题,如何修复完善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对“三农”问题解决至关重要。
(一)提高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的质量
提高政策的合理性。在制定出台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时,不仅要充分论证该政策是否可以促使农业生产部门得到充足的资金和效益,让农民得到最大程度的受惠,还要具备相应的方式和方法,引导和促使政策的好处留给农业、农村和农民;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必须合理掌握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的执行弹性,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使政策的优惠措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二)加强政策贯彻机构的执行力
完善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贯彻机制。第一,完善政策贯彻职权配置机制。就是要规范政策贯彻机关内部的职权配置。第二,完善政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政策执行实施监督是保证达成政策制定的预期目标。第三,完善政策贯彻评估机制。第四,制定科学的培训制度。第五,完善政策贯彻责任追究机制。政策的执行者在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应明确责任,建立岗位责任制,政策贯彻的每个环节都要落实到的相关的责任人。
(三)加强政策宣传
宣传对保证政策得到贯彻执行,实现政策制定预期目标是至关重要的。鉴于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的重要目标群体之―农民远离城市、受教育程度低、获取信息的途径较少的特点。一是加强法制思想宣传;二是加大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开通服务热线、网上政策咨询、在服务厅开设宣传栏和政策咨询窗口,同时免费提供政策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宣传,在宣传时要注意使用简明易懂的宣传用语,以保证它能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对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要及时在网上、服务厅宣传栏进行公告,并对重要政策点进行及时解读,让新政策及时被正确理解。定期到农村举办相关政策讲习班、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辅导班,并派发宣传手册,宣传政策;三是鉴于涉农收入分配政策涉及政策多,出台的条例多的特点,要将不同时期出台的各种法规、条例和补充规定中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进行整理、归纳、汇编成册,使政策清晰明了、易懂,让涉农经营者,特别是农民便于操作。
(四)加大政策贯彻资源的投入力度
政策贯彻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我国地域辽阔,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出门交通不便,农民到达相应的政策办理机关很不方便,政策宣传的效果受到影响,政策执行的工作也受到制约。这些客观现实说明要想在农村顺利推行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必须要投入足够的政策资源。因此,要合理利用政策资源,适当加大对一些贫困山区的政策资源投入,从而确保政策贯彻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国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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