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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司法审查法治权力分立和制衡人权程序正义
论文摘要:我国侦查程序最大的弊端就是国家权力的过于强大和相对人权利的弱小,为此,必须引人司法审查制度来限制国家权力。在侦查程序中引人司法审查制度的合理性体现在四个方面,即法治理论、权力分立和制衡理论、人权保障理吟和程序正义理论。
一般说来,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而这两者却常常处于紧张之中,尤其在侦查程序中,更是形成此消彼涨的博弈。因此如何设计侦查程序,调和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紧张关系,是各个法治国家设计侦查程序所要追求的目标。从我国的历史看,以往侦查程序的设计更多地强调惩罚犯罪的目的,而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不足,突出表现为侦查机关权力的强大而没有约束,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都是自己决定,没有中立的司法机关的介人。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全面展开和世界保护人权呼声的高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加强也就意味着对国家权力的约束,而约束权力的最好方法是“用权力来约束权力”。所以在侦查程序中引人司法审查机制,用它来约束过于强大的侦查权,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形成一道坚固的屏障,应该是侦查程序设计中的重要一着,也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趋势。
一、法治理论
正如正义一样,法治也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不同国家和不同派别对法治基本内涵的界定也不尽相同。世界公认的权威法律百科全书《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法治(Ruleoflaw)是由最高权威认可颁布的并且通常以准则或逻辑命题形式出现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法治有时被称为“法律的最高原则,它要求法官判决(决定)时,只能依据现有的原则和法律而不得受随意性的干扰和阻碍”。英国法学家戴雪认为,法治包含三项基本原则:一是武断的权力不存在,二是普通法律与普通法院居优势,三是宪法的通则形成与普通法院的判决。德国学者卡尔X施密特甚至认为,法治国的核心就是司法国(Jusizstant),法治国完美的理想达到最高峰乃是国家生活达到普遍的司法性,是国家行为与争议都可以有类似司法的途径来解决。即使是高度政治性的案件,如政治犯、部长与总统弹勃、宪法争诉、审查政府的统治行为、选举诉讼等,也都应当采用类似司法的形式加以解决。我国学者认为,法治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法律的价值目标多元性,二是法治必须约束国家权力,三是法律主治和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等,四是法律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五是司法独立。从上述可知,尽管学者们对法治的内涵还有不同的认识,但都认为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法律至上”,而“法律至上”实质是“司法至上”,其核心理念是由法院来对国家和社会的强制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也称为司法审查原则。其在侦查程序中的表现就是侦查机关在行使诸如逮捕、搜查、扣押等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强制性措施时,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以防止具有天然膨胀性的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不应有的侵犯。
二、权力分立和制衡理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讲,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用权力来约束权力。三权分立和制衡思想是现代西方法治社会国家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石,它要求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并要求不同的权力主体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从而达到彼此平衡,防止权力擅断。其中,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监督和制约的基本途径就是由法院对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国家权力谱系中,侦查权属于行政权,侦查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那么法院对侦查行为进行审查和控制就是应有之意了。
从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轨迹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诉讼权力也有一个由集权到分权和制衡的过程。在封建纠问式的诉讼模式下,法官集侦查、控诉和审判于一身,为了追究和证明犯罪,刑讯逼供成了他们的拿手好戏。且不说刑讯手段何等的惨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虚无飘渺,就是发现犯罪真实的目的也难以奏效。贝卡里亚就曾说过:“无罪者被屈打成招为罪犯,这种事情真是不胜枚举,用不着我多费笔墨。这种黑暗的诉讼制度也成了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的对象,虽然法国革命对大陆法系的所有层面都产生了深刻影响,然而受影响最深的莫过于公法。在公法领域,对旧制度的批判和要求改革的呼声,又大多集中在刑事诉讼程序上。改革后的刑事诉讼制度将刑事程序拆解为侦查(追诉)、审判两阶段,由新创设之检察官主导侦查程序,原来纠问法官之权力则被削弱单纯之审判官,在侦查、审判两段分离的结构下,侦查结果便有暂定的效力,案件罪责问题终局之确定,则为审判阶段之任务。……由上述说明可知,创设检察官制度的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在于透过诉讼分权模式,以法官和检察官彼此监督节制的办法,保障刑事司法权限行使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司法权分离为检察院的控诉权和法院的审判权,这两种权力相互制约,以体现其保护人权的一面。控诉权对审判的制约体现在“不告不理”,“诉审合一”等方面;审判权对控诉权的制约表现在,控诉机关处分被告人的权益时,必须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未经法院审查,不得对公民实施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及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可见,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原则实际上是一种司法分权机制,是权力分立思想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贯彻和体现。
三、人权保障理论
近现代刑事诉讼的出现在本质上可以说是人权思想及人权活动结出的硕果。虽然刑事诉讼法是为探究刑事案件的真相,追控和惩治犯罪而设立的规范,但国家在没有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照样可以实现这一目的,甚至可以说,抛开近现代刑事诉讼法的繁琐约束,复归到封建社会那种以“打板子”、“拷问”等为主要办案方式的状态,对惩治犯罪或许更为便利和有效!由此可见,近现代所谓民主的、文明的刑事诉讼法从某种角度上看,未尝不是一种反效率的、有碍于事实发现的程序,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防止过于追究犯罪、惩治犯罪的效率而不当侵犯个人人权。那么在刑事诉讼中,特别在侦查程序中如何构建具体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或者说,如何使弱小的个人来对抗强大的政府,而不使国家权力过于膨胀呢?关键是,一方面必须对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明确的予以划分和限制,另一方面必须由法院对强制措施进行审查,使公民由此享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根据法治国的原则,法律保护是公民的基本程序权利,在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任何公民都有权得到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救济。国家不仅受法律和权利的约束,而且受公正有效的司法保护的约束。
基于侦查程序中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以至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宪法性文件都将寻求法院救济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规定,也就是说,在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特别是受到国家机关的侵犯或与国家机关发生争议时,公民有权要求法院对受到异议的行为进行审查和做出裁决,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美国宪法》第一条第9款规定:“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等特权,除非发生内乱或外患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这项特权。”《意大利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均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德国宪法》第19条4款规定:“任何人的权利如遭受有关当局损害,可通过司法途径上诉,如所属辖区不予受理,可向联邦普通法院上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5条第1款规定:“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或获得法律补助。”第2款规定:“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6条也做了基本相同的规定。
四、程序正义的理论
正当程序作为一种观念,肇始于13世纪的英国普通法之中,并在美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原来这一词语只是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后来扩大了其使用的范围,意味着在广义上剥夺某个人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的权利,从而成为英美法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二战后,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吸收和借鉴,正当程序观念也逐渐被大陆法系所吸收从而成为一项国际性的原则。正当程序的核心思想是“以程序制约权力”,即要求国家机关在处分公民权益时必须遵守正当合法的程序进行,以防止国家权力态意擅断。在侦查程序中,国家机关行使强制性的侦查措施而影响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时,不能自己单方面做出决定,必须要经过法院的司法审查,因为只有一个中立的第三者才能客观地倾听双方的意见并做出令人信服的结论,这也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最基本的要求。心理学研究亦表明,由同一个人承担两种不同的职责,远比两个人承担不同的职责更为困难。因此,搜查、扣押、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采用原则上不能由承担追诉职能的公安、检察机关决定。否则,不仅打破了控辩双方理应保持的某种程度的平衡,使得辩护一方的诉讼地位呈客观化趋势,而且无法维持程序的中立。而且,“同一官署忽而忙于维护国家利益,忽而又将国家利益弃置一边,忙于维护正义,显得及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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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是权利之学。然而由于对马克思法学的无知和对“义务本位”观念不自觉地偏爱,使许多人本末倒置、错误地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非法收入征税问题的法理学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非法收入征税问题的法理学分析
中国几千年来农业文明的发展,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以强调“君(父)权”、“神权”、“夫权”为特征,而漠视个人权利尤其是社会底层和妇女权利的“义务本位”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观念。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和集体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的观念又迅速占据了社会思想的制高点,在苏联法律工具主义的推波助澜下,个人权益一直是作为“资产阶级法权”而饱受批判的。它意味着,法律允许的,才是人们可以做的,在这一时期,“非法”和“违法”显然是同义词。
改革开放使这种法哲学发生了根本转变——商品经济的壮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一次使中国人个体自由的张扬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的法学家们展开了对“权利”理论孜孜不倦的探索和对话,经过十余年与“义务重心论”和“权利义务一致论”的反复论辩,“权利本位论”终于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要义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
权利本位存在于两种关系中,一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二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这种新兴的法哲学为权力和权利带来了颠覆传统的规则: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许可。从而为人们的行为在合法方式与违法方式之间,划出了一个合法性问题未决的缓冲地带——对于该领域,我们可以称为“不合法”(不合乎法律确定的标准行为模式)或者“非法”(非法律确定的标淮行为模式)。换句话说,违法与“不合法”或者“非法”之间,是一个不等式。
违法行为的后果就是受法律制裁。而非法行为的后果则是不确定的,一般有三种情形:①该权利合乎社会发展的需要,则被法律确认并保护:②该行为经过有权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最终认定为违法,则会受到追究。这两种情形都对合法性问题进行了明确。而第三种情形则是使合法性未决的状态延续下去,这是因为该权利虽然不违反公序良俗,但也属于时下不宜提倡的个人自由,例如不婚女性的生育权;或是属于现有的法律技术和社会思想难以解决的困惑,例如“安乐死”。
这就给国家的税收管理提出了一个新课题:非法收入要不要征税?如果再换个角度,这个问题就显得相当严重:征税是否意味着国家对被征税的收入或者行为合法性的背书?!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前几年地方税务部门对游离于色情服务边沿的娱乐场所“三陪”小姐征收个人所得税,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媒体义正词严地质疑:难道政府承认“三陪”合法啦?不打击、不取缔而改成征税啦?搞得税务机关灰溜溜大气不敢出,而公安等有关部门则正气凛然:“三陪”属于社会“黄赌毒”丑恶现象,应该继续打击、取缔。然而这场论战却没有赢家和输家:税务机关不吭声归不吭声,该项税收照征不误:有关部门也照样打击取缔“三陪”,逢年过节或者有什么大人物莅临,就扫荡一遍歌厅舞厅和发廊之类,过后又总是“野火烧不尽”:而“三陪”则不断地拓展“业务范围”,北方流行“陪聊”、“陪(旅)游”,南方则盛行“陪泳”、“陪看电影”,等等,虽然使法律怎么也跟不上喊禁止,却始终也上不了台面。
而论战的焦点依然没得到解决,争议在其他领域继续发生。例如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手段的“进场费”,在引发不正当竞争或争讼时,就有当事人以国家的征税行为作为其营销方式合乎法律的辩护理由一一厦门的新闻媒体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厦门市工商局认为厦门吉马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吉马酒业”)在销售“华夏长城”萄萄酒中,以“专场费”、“赞助费”名义,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决定。吉马酒业不服,告上了法院。其理由包括,“专场费”、“赞助费”是行内普遍存在的商业惯例,法律也没明确禁止该行为,税务局征收进场税表明了对该种行为的认可云云。吉马酒业所称“税务局征收进场税”,应该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而采取的税收管理。
既然这种争议是出现在“权利本位论”的法哲学里,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只能从现代法理学中去寻找。基于“违法”和“非法”性质的差异和法律后果的迥然不同,我们首先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税务机关应该,而且是必须对非法收入征税,因为:
现代法学是权利之学。然而由于对马克思法学的无知和对“义务本位”观念不自觉地偏爱,使许多人本末倒置、错误地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最早使用“权利”这个概念的是荷兰的神学家、法学家格劳秀斯,他把权利看作人作为理性动物所固有的,即与生俱来的“道德品质”或资格,而不是像后来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宣称的“天赋人权”。马克思则通过对社会经济关系尤其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的分析,指出了权利及其观念实质上是商品经济生存和发展的客观过程的一种神圣化了的投射映像,从而使权利及其观念奠基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
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权利是个体自由的边界,是主张利益的资格。权利的内容不可能超越社会经济和文化的现实,而是随着其发展而变化的。所以“私权利无禁止即许可”成为现代法律的主要精神。我国民法中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就是这一内涵的具体表现,而按照“义务本位论”,该条款的表述就是: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刑法中“私权利无禁止即许可”法律精神的体现则更广为人知,即“罪行法定”、“罪疑从无”、“罪疑从轻”等等。
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进行税收管理,首先体现的就是对权利的一种敬畏一这是现代权力对权利应有的正确姿态——因为税务机关在难以判别某种行为、某项收入是否合法时,对其征税即立足于其合法的假定基础上,这是税收管理领域的“罪行法定”和“罪疑从无”。其次,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进行税收管理,还体现了税收权力的谨守本分,即税收权力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指税务机关在积极地进行税收管理,使经济社会生活在处于一种有序状态:不错位和不越位指税务机关不大包大揽、越庖代俎,而把人们的各种经济社会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交由有权部门去判断和处理。这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履行职责的态度,就是“公权力无授权即禁止”的正确表现。
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这是另一条法学常识。也就是说,人们遵守法律的成本即牺牲的利益和自由,应该低于或者少于违反法律而必须付出的代价,否则法律凭什么要求人们服从其统治。所以,非法收入不能因为其合法性问题的悬而未决,就不纳税:第一,当非法收入最终被确认为合法时,它在未决阶段所缴纳的税收不但是及时有效的,并且避免了非法收入所有者因为收入合法性问题的迟延纳税而减少机会成本、从而获得额外的收益,这就是税收对合法收入的社会公正:第二,当非法收入最终被确认为违法时,违法者并不会因为已经承担了纳税义务而有额外的负担,因为违法收入依法应当没收、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这依然是对遵守法律者的一种社会公正:第三,当非法收入在法律上无法确定为违法时,即使法律依然不准备对这种权利作出宣示,它一样还有存在的正当性,对其征税,是在税法上给予它与合法收入一个平等的地位,这种平等对二者都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公平。
同时,税收权力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力。行政管理的价值目标,是在追求管理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税务机关征错了税,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司法部门的裁判得到救济,因此司法权力才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税务机关在某项收入的合法性发生问题时,就先把税征上来,鲜明地体现出行政权力的效率特征。
得出“税务机关应该对非法收入征税”的结论解决了主观认识问题在如何具体操作的实践问题中,由于非法收入存在着被确认为违法的可能性,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的征税就还有两个问题值得重视:
其一,税务机关的注意义务。
税务机关应该对非法收入征税,不意味着税务机关也可以对违法收入征税,因为对违法行为而言,重要的是纠正、追究和制裁的问题,而非税收管理问题。税务机关对违法收入进行征税,是社会管理手段的重叠和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因此,税务机关对收入的合法性问题还是承担着一定的注意义务的,关键在于这种注意义务的界限在哪里:
一方面,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它对法律的掌握和熟悉程度应该高于普通人,亦即依照社会一般认识水平就可以判断出某项行为或者收入违反法律的,如赌博、卖淫等等,税务机关就不能以对相关法律不知晓为由推卸自己的判断责任;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分工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各种法律法规卷帙浩繁,即使专业人员也只能掌握其中的一部分,税务人员需要通晓的也主要是行政法和税法,对于行使职责没有太大关系的其他法律,税务机关的注意义务仅限于一般性了解。例如吉马酒业的“进场费”行为,工商局认为是不正当竞争,厦门市的法院一审认定是属于“商业贿赂”,而龙岩市的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却判工商局败诉。同一行为牵涉了这么复杂的法律定性,“解铃人”既不应该是税务机关所必须承担的职责,税务部门通常也没有能力去解决这种问题。
其二,救济机制的完善。
既然非法收入可能被确认为违法,那么税务机关也就存在错征的可能性。违法者的制裁和违法收入的没收等处理问题,不属于税务部门的职权范围。但违法收入被没收了,已征的税收如何处理——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同样的违法行为受到的处理也应相同,违法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损害,不能因为税务机关对某些违法收入的征税而加重了这部分的违法成本。
所以,税务机关在某项收入被确认违法之后,不能以税收是入国库,其他执法、司法部门的罚款、没收也是入国库为由,要求直接抵消而拒不退还已征税款。即使其他执法、司法部门同意直接抵消,表面上看,违法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损害,但这种行为对程序公正和行政法治的潜在伤害却更大。因此,税务部门应该建立一个通畅的税收退出机制,保证错征的税收可以顺利地进入其他正确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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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政治经济学新名词,指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由于群体的力量、权力相对较弱,因而在分配、获取社会财富时较少较难的一种社会群体。因而他们处于较贫困状态。比如工人、农民,农民工,残疾人。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论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全文如下: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与对弱势群体实施保护的法理基础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
社会弱势群体是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的。人在社会中的竞争力概括起来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事实性因素,如人的智力、身体健康状况、家庭出身等等。另一是制度性的因素,人的理性制度设计能够形成许多有价值的事物,其中最为重要的即为通过法律确认的法律权利,因为权利往往是决定人的经济地位、机会等现实利益的根源所在。这两种决定性的因素被概括为“社会性资源”.人类所能够占有的社会资源是稀缺的,因此对资源的竞争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常态。对资源的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源的占有的差异,必然导致利益上的冲突。社会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深层的利益冲突。资源占有上的差距,往往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因此需要法律进行调整。
(二)对弱势群体实施保护的法理基础
1.利益调整是法理依据
在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里,社会资源总是有限的,因此资源的分配往往是在竞争中进行的。在各方都争取资源,都主张利益的情况下,社会强势群体能凭借其自身的力量占有较多的份额,保障其利益的实现。而社会弱势群体通常处于劣势地位,占有相对较少的份额,其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对资源的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源占有的差异,必然导致利益上的冲突,社会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深层的利益冲突。然而,法律并非完全是竞争关系的反应,恰恰相反,法律是弱者重要而有力的保护性措施。资源占有上的差距,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因此需要法律进行调整。根据立法原则,法律应当适当地特别保护弱者。因为,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他们已经是弱者了,如果法律再不加以适当保护,他们将永远处于弱势地位。如此下去,社会的天平就永远倾向一边,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也就难以形成。在法律保护所有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单独强调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其实是以一种矫枉过正的特殊形式对弱势群体的利益适当予以补偿和照顾,以达到起点平等公平竞争的最终结果。
2.普遍人权是保护的价值基础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今,人权已不再是一个单程的人的权利问题,而是一个贯通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根本性问题。经济的发展在于提高人类的物质生活水平,精神文明建设在于提高人类的精神境界,制度文明建设则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促进着社会的进步。而这一切的最终目的则是使人能够有尊严地生活。可见,人权不仅是一个来自人本身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解决人本身的问题。正如夏勇先生所言:“人的权利的最终基础是人本身”,是“无所不在的人性的力量,人所固有的尊严和价值的力量。”
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弱势群体中的每个人,无论是相对于政府的公民个体,相对于健康成年人的未成年人、盲聋哑、痴呆傻、肢体残疾和精神病患者,还是相对于商品经营者的消费者,相对于城镇居民的农民、相对于在岗的下岗工人,相对于男性的妇女,他们不仅是具有社会属性的享有与生俱来的普遍人权的主体,而且是应倍受人权阳光惠及的主体。因为“人权是所有人无条件地及不可更换的平等拥有的基本而重要的道德权利。”
3.法律权利是保护的有效方式
现代社会的法律是以人权理念为价值指引,通过法律权利将人权的应然性理想落实为法律上实然性的存在。因而使社会弱势群体获得了法律权利这样一种有效的保护方式。
在我国,弱势群体享有的法律权利,大量散见于各部门立法中。例如《民法通则》关于遗产继承中对胎儿应继份额的保留,《民事诉讼法》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当事人财产的裁定先予执行制度,《劳动法》劳动合同中劳保条款的硬性规定,《合同法》格式合同中不利于弱者的免责条款的严格限制及在合同解释存在两种以上可能时选择有利于弱者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规定,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规定。现行法律赋予弱势群体的各种法律权利,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基于现阶段弱势群体的比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的现实,上述法律规定难以对弱势群体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因此,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体系是当务之急。
应将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根本性原则明确规定在国家的宪法之中;其次,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弱势群体保护法》作为基本法,确切界定弱势群体的范围,规定适用于所有弱势群体的一般原则和制度,明确社会各界包括政府部门违法剥夺或限制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法律责任,再次,进一步完善针对不同弱势群体进行的特别立法,全面实现人权保护的普遍性和法律权利的明确性。这是现代法治人权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平等”前提下实现“实质平等”的内在要求。
二、我国行政执法中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暴露出的问题
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目前处于形式平等的阶段,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仍然存在诸多的明显不足。在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中,在注重形式平等的同时,应加强实质平等的保护。
(一)案例
1.案例1
例如媒体接连曝光一些地方城管暴力执法问题,引来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也落入了谷底。
湖北天门市城管队50多人与湾坝村村民为填埋垃圾之事打人斗殴事件。2008年1月7日,湖北天门市湾坝村六组和七组村民,对城区的垃圾处理协议至2007年11月到期后,因周边环境恶化,受害严重。天气炎热,垃圾堆附近臭气熏天,村民家里的蚊子、嶂螂、苍蝇特多,最起码的清洁卫生也得不到保障,村民日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于是村里决定不让环卫部门再在此处填埋垃圾。在阻止垃圾车进村过程中,城管队开来了3辆汽车,下来了20多个穿着制服的城管执法队员来到现场,20分钟后,城管部门又开来3辆车,30余名穿着制服的城管队员来到现场,他们头戴钢盔,身着防护背心,其中一个戴眼镜的中年领导发话:“不让进(垃圾填埋场)就打”.于是城管队员将拦路的妇女扯开,男村民见状,上前为该妇女讨说法,结果村民被打,其中李水华等数人被打伤。
此时,天门市水利局属下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魏文华开车正好经过这里,他看到城管队又在暴力执法,殴打村民,很是愤慨,停车掏出手机将此情景拍摄。魏文华却没有想到,自己的正义之举丢掉41岁的生命,城管人员转向魏文华围过来,一阵拳打脚踢,其中一名城管竟然喊道:“干脆打死他算了。”大约5分钟后,魏文华被打倒在地不能动弹,接着,城管执法队员又是一阵猛打后,就开着车扬长而去。湖北天门市城管“打死人事件”,引起了国人的强烈反响和愤怒,现在正有公安、纪检、监察和检察等部门加入调查,正如天门市委书记说:“城管队员打死人,真是天理不容,必须严惩不贷!”城管的粗暴执法给农民的权益造成了巨大的侵害,对其若不及时的予以规制,对社会秩序的维持无疑会造成不良影响。城管执法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此类问题还有不少,因此,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也是执法效能的一个重要要求。
2.案例2
王斌余从2003年8月起一直随河南包工头陈某干活。2005年4月,跟着陈某打工近两年的王斌余感觉心力交瘁,加上父亲帮村民盖房时被木头压断了腿,急需用钱动手术,于是他“提出不干了”,但“吴某一直拖着不给结算工钱”,使王斌余“敢怒不敢言”.由于对这座城市已经厌倦,王斌余只想带着弟弟早日回家。为讨还工钱,他带弟弟先后找过当地劳动部门和法院。劳动部门虽答应帮助解决,但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法院则以劳动争议须经仲裁为由“不予受理”.在最后一次讨要工钱时,兄弟俩不仅没有拿到一分钱,还无端受到打骂,激愤之下,这位懦弱的农民工持水果刀连杀4人,重伤1人,酿成一幕本不应该发生的人间悲剧。
王斌余在杀人后,主动投案自首。该案不久便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甚至有人将王斌余比作“鲁提辖”式的英雄,还有很多人在网上发动签名,希望留下王斌余一命。从此案发生的背景和过程看,政府部门和司法体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律规定也有欠缺。国外的通例是,法官和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裁判,而我国规定劳动争议非经行政仲裁司法机关不得受理是没有道理的,也是有违法的精神的。
以行政权代替司法权解决纠纷正是法律非理性的重要表现。论文格式农民工王斌余只有27岁,因为生活困难,却“不愿再活”了,这从另一侧面反映了我国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他的临终遗言是:“看守所比工地好。活着也没啥意思。 我就是想死,死了总没有人欺负我了吧?”面对这些,我们能说什么呢?如果弱势群体在屈辱中生存,生不如死,何以构建和谐社会?正是“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因此,学者们提出,王斌余案实际反映的是均衡社会各阶层利益的严峻课题,如何建立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渠道和司法保障机制,以确保公平正义,是我们值得深思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执法不公导致社会弱势群体权利”弱势化“加重,另一方面,监控和监督难以到位,执法与执行难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的社会问题,现行法律和规章的保障与惩戒显得苍白无力,使得执法者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情况十分普遍,从而导致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我国迄今并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其一,在立法上,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责任不明确。不论是《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还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在法律援助中所承担的角色,并且所要实施法律援助的各方条件都不明确。其二,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国家出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而我国是有律师协会和律师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国家在这过程中对于经费没有保障。
面对现实的法制需求,现行立法应当将更加切实有效的保障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作为责无旁贷的使命,致力于创造可行的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秩序。因为,”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更愿意生活在一个法度适宜、保障有力的民主法治国家。
(一)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
其要点和重点内容是:通过对现行《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基本法的修改和补充,加强和优化对三大弱势群体的法制保障。前述三部法律,已有较为可行的构架和内容。鉴于客观形势的演变和现实需要,又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这种修改与完善可分别进行。在现有残疾人保障法的基础上,针对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劳动就业和法律责任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增设若干条款与内容,使残疾人在接受优惠或免费的医疗、教育等方面,得到更多的救助。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困难太多,国家和社会等主体举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很难取得良好的经营效益。
为此,立法上不能满足于宽泛和原则性的规定,而应当在设置劳动岗位、就业选择等实体内容上规定更加切实的保障机制和措施。既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又在政府扶持的某些企业调增有利于残疾人上岗就业的强制性内容。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方面,要更多的突出对儿童、孤儿的特别保护,除了界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以外,注重与司法救济相配套,在人民法院设立对应的保护法庭。对有严重过错的父母、监护人,实施较为严厉的民事制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方面,以劳动就业和消除性别歧视为突破口,着力于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和经济自主能力,使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得到落实。
(二)立法的重点与实效
总体的思路和原则应当是:立足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宏观决策,将客观存在的或者增加了的弱势群体,纳入立法的内容并予以救济和保障,特别要注意法律的可操作性与付诸实施。因为,在社会转型的时期,对弱势群体实施经济救济和法律保障显得更为重要。所谓社会转型,是指社会结构和社会运行机制从一种形式向另一种形式转换的过程。新的社会变革迅猛地弱化着旧体制,促发新体制,新旧体制互相碰撞与排斥。
就弱势群体而言,在社会转型、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中,更应予以关注。这是加快弱势群体立法进程的又一客观因素。
从长远计议,可考虑在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制订关于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统一法典,将对弱势群体保障的内容、制度一并纳入,从现实需要和立法与实施的条件出发,可采用逐步完善与颁行新的单行法律、法规的办法。
从社会资源分配的角度讲,当前对弱势群体的援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在观念上提倡社会公平意识。
贫富差距过大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正常发展。而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我国自身的经历都明白地告诉我们:社会意识是解决一切重大经济革新的前提和推动力。混乱的盲目的社会意识即使是在相对稳定的时期也会导致经济发展结构性的不合理、不平衡。弱势群体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在社会意识中又没有发言的渠道,在强势经济发展的理论和思维中就会被忽略,在客观上造成社会的隔膜和势差矛盾的激化。总体说来,强势的社会人群应当对弱势人群有同情心和责任感,城市居民没有任何理由歧视农村居民。实际上,从农村到城市打工的人往往是谨小慎微的,对他们的疏导应当从城市意识和管理方式变革的角度多想办法。
2.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这是至关重要的。
市场中的企业必须追求竞争中利益的最大化,否则就要牺牲效率。但政府代表全社会的利益,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就有责任通过宏观引导和适当的强制力把社会收入的差距和分层的现象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在这个范围内强势群体不会过度歧视弱势群体,弱势群体也会得到政府的关心和支持而不会产生太大的不满,在这方面政府是责无旁贷的。
3.救助农村弱势群体是实现现代化的要求。
我们现在已经步入现代化的第三步战略,要在本世纪中叶实现现代化至少有几个指标必须现代化,例如农村人口占的比重,城市化的程度或者非农产业化的程度,就目前来看我们的工业化发展的程度较高,但是城市化的水平相当低(30%左右),而发达国家达到70%-80%.当然,每年要从农村转移多少人口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须采取措施加大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化速度。
此外,对流入城市从事危重职业的劳工等等,也应在立法中统筹考虑,特别是在公司法、其他企业法、劳动法的内容中,如录用员工、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注意对上述弱势群体的保障与救济。在法律的创制与修订过程中,设立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三)尽快扭转监管乏力、监督机制不畅的现象有法不依,形同虚设。无法可依,与法制社会格格不入。”法律白条“,极易失信于民。因此,如同强化和树立立法的权威与法制权威一样,必须扭转现行法律、法规在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白条“现象。否则,有再多再好的现行法律和新的法制,都形同虚设。
以对特困大学生的助学贷款为例,由于监管与执行乏力,其实施的情况难如人意。一是行政法规的实施主要由行政机关负责,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而缺乏司法强制的手段,二是在认识上已形成普遍的误识,以为行政规章可执行也可不执行。教育部1999年8月17日发文试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和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已实施一段时间,本科高校的特困生已有一批受益者,而数量更多的专科院校,其特困生仍未得到助学贷款的资助。因此,除了改善立法和纳入立法的内容以外,更应加强对执法的监管。
已无需争议,严酷的社会环境是改善监管和加强执法的客观基础。正如思想家卢梭所言:如果我们用一种冷静的、客观的眼光来看人类社会的话,它首先显示出来的似乎只是强者的暴力和弱者的受压迫。
现实社会的状况虽然并不完全如此,但不无深刻的哲理。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儿童、妇女的合法权益更容易被侵害。以湖南为例,在”四五“普法期间,处于离婚状态的人员为24万余人,在”五五“普法期间,上升为42名万余人。其中,由于家庭暴力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而导致离婚的比例为28.6%.
妇女、儿童是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人群。无法可依、仅有立法而忽视执法,都会使弱者受难。
对于现行的多头主管的法律实施机制,应当进行大胆而果断的革新。一是统一纳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体系与内容之中,提升监督的档次和权威。二由政府的专门机构承担主要的监督职责,理顺条块关系,减少监督和实施的部门,避免政出多门、互相扯皮的陋习,三是树立司法权威,强化司法保障的功能。对于弱势群体的诉讼案件,实行普遍的法律援助制度,设立专门的审判法庭。四是倡行社会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增强执法的透明度。
弱势群体受特定条件的限制,占有较少的社会资源,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或从属地位,不能够完全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们是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从属或者说是不利地位的人的集合体。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细心和耐心的逐步建构。同情弱者,给弱势群体以特殊的保护是人类的自然心理,更是人类道德意识的体现。给弱势群体以特殊的保护,是符合社会正义要求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要最有利于那些最不利的社会成员,这是正义的原则。然而,社会现实的压力,对未来生活难以预测的恐惧,使得人们难以宽容的对待弱势群体。为了自身的利益加上残酷的竞争,侵犯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在所难免。因而,给弱势群体以特殊保护,不能只靠人类道德水平的提高,更需要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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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对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也在加紧进行。而证据规则的建立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关键,只有做好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能更好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理论研究一、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现状。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选择
对我国是否应当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前诉讼法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普遍持肯定的观点,只有少数学者持反对意见,理由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会使犯罪分子漏网;非法证据的排除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我国的侦查技术和设备落后,现阶段性不具备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条件。并认为应当尽快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对在我国应采用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众说纷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五种:
1、全部排除说。该说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了严禁采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自然违反法律规定获得的证据就失去证据效力,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证据采用,从而认为应立法予以严格排除。
2、区别对待说。该说认为应该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区别对待: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无论其真实性如何,若作为证据就等于承认刑讯逼供、威胁取证、诱骗取证等活动,从而直接背离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因而应将其排除;而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则不会因收集程序和方法的违法而改变其性质,就可以采信。
3、真实肯定说。该说认为应当重视证据的客观性,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应把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与非法证据区别开来,不因收集证据的方法、程序的非法而否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的法律效力,如果非法证据经过调查属实,并对证明案件事实确有必要,则可予以采信。对其违法行为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处理。此说实际上肯定了非法取得的证据的效力,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有关非法证据的状况。但此说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只看到了证据的真实性,却无视证据的合法性,这实际上否定了有关收集证据的程序规定,也忽略了刑事诉讼中保护人权的价值取向。
4、线索转化说。此说认为,应以补证方式即重新合法地取证,使非法证据合法化,或以非法证据为“证据线索”,靠它获得定案依据。此说认为,这样既是通过重新而合法地取证来对非法取证行为彻底否定,又是灵活运用非法证据。
5、排除加例外说。该说认为,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原则上应予排除,但可保留一定的例外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可以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案件的危害程度,二是司法官员的违法程度”。“设定例外的情形可以从犯罪性质分,也可以从法定刑方面分,还可以考虑被告之主观恶性等方面。”笔者认为,在刑事非法证据的采证问题上,具体实践过程中必须兼顾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以最大限度地兼顾两者是最佳选择。对于非法证据的取舍,我们应该以“公平”作为价值观,按照“均衡价值论”对非法证据进行考察,在利弊得失的选择上,使得大于失。非法证据应当禁用,但也不宜绝对化,应该设立若干例外情形。因此,笔者赞同排除加例外说。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论文
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屡屡发生,不时侵犯公民的权利或使公民的权利面临侵害的威胁。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河北李久明故意杀人案、河南李作海故意杀人案等冤案、错案就是最好的实例,造成这些冤案、错案关键原因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的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产生了非法证据,而这些非法证据又被法庭采纳。
最高法院建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状况究竟如何呢?要对这一问题做出令人信服的回答,就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不过,根据中国的司法惯例,官方很少进行有关诉讼程序实施问题的司法统计,即便一些零散的数据存在,也经常不对外公布。而研究者由于经费、精力、条件等多方面的限制,也很难从事大规模的调查。
“非法证据”及其应否被排除的问题,近年来已经大量出现在中国的法庭上。尤其是被告人、辩护人,对于检控方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一旦发现在收集的程序上存在明显的违法问题,经常会要求法庭认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并申请法庭予以排除。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辩护方极少申请法庭对非法搜查、扣押、窃听得来的证据加以排除,也几乎没有因为侦查人员剥夺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机会而要求法庭排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申请排除的“非法证据”
最多的还是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供述。尤其在被告人当庭翻供、法官质疑其为什么向侦查人员做出有罪供述的情况下,被告人、辩护人通常会辩解说原来受到了刑讯逼供,并请求法庭将原来的非法供述加以排除。至于对那些侦查人员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辩护方也很少会提出要求排除的申请。
那么,面对辩护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刑事法庭对此问题的处理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置之不理,不对“非法证据”是否存在以及应否加以排除的问题做出任何结论,甚至就连专门的调查,审核程序都不举行;二是受理申请,并要求检控方加以调查,做出说明。即便将刑讯逼供的问题纳入调查的范围,侦查机关也几乎从不派侦查人员(尤其是被指控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讯问人员)出庭作证,从而使审讯人员与被告人没有当庭对质的机会。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似乎被用来反驳一切有关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指控。而对这种“情况说明”,刑事法庭基本上当庭予以采纳,并将其作为驳回辩护方申请的依据。于是,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就以辩护方的申请驳回而告“解决”。
综上,我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和适用上还有很多不足,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急需建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5-266页。
[2]徐益初:《论口供的审查和判断》,载《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2年第3期。
[3]戴福康:《对刑事诉讼证据质和量的探讨》,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4期。
[4]孙广三,孙世岗:“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及其证明力辨析”载《烟台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5]徐鹤南:《论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排》,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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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反贪侦查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策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Rule%of%Illegally%Obtained%Evidence)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来使用的规则。”其本质是对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的质疑。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为有效遏制非法取证现象,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彰显程序价值,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证据规则。
“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一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言辞证据,法院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为《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为《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仅不得采取非法方法搜集证据,而且都负有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这对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搜集证据的行为、维护程序公正有重要意义。
但是同时该制度的出台似乎让犯罪嫌疑人和“污点证人”产生一种错觉,认为这给其翻供、翻证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便利,特别是对于贪污贿赂案件,由于证据搜集、固定相对困难,借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案件可能会随之增多,无形中会放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导致侦查人员在侦查理念、取证方式等方面出现诸多不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难度和成本。因此,应站在一个更为宏观、更为全面的立场去审视该规则,要正确、理智、辩证地对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将非法证据排除的理念融入侦查人员的血液中,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反贪侦查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对措施,从而保证反贪侦查工作依法、持续、健康开展。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也是定案的根据,相应来讲,证据制度就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是证据制度的重中之重。”正如樊崇义教授所言:“世界上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依法办案,都是必须做的一件事,只是时间早晚而已。”
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为典型的美国为例,自联邦最高法院1914年通过的威克思诉美国联邦案首创证据排除法则后,曾先后通过1961年的马普案、1966年的米兰达案等著名判例,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得到了确立和发展。 “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14年产生,但真正执行也是近60年的事情,即从20世纪50年代的‘正当程序革命’开始,重申了‘人权保障原则’而全面展开。”
新《刑事诉讼法》在吸收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并用“五条八款”(第54条至第58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操作规则和执法人员非法取证的法律责任,确立了比较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而言,其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更为明显,在我国实行严禁刑讯逼供的机制中,它不仅告知办案人员如何搜集和运用证据,也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和救济。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应用将对反贪侦查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和挑战,要保障反贪侦查工作依法、持续、健康开展就必须积极主动地应对。准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内涵,是积极应对的前提。从反贪侦查的角度,准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正确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非法证据的界定。一是如何界定“非法”问题。“非法”有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所取得的证据有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笔者认为,关键是紧紧抓住是否存在非法行为侵犯了被取证人的《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不能把一般的程序违法的证据统统称之为非法证据加以排除。二是“等非法方法”的内涵和表述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把“非法”界定为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仍不够明确。关于“等非法方法”一般包括:暴力取证;精神折磨的方法取证;用不人道的方法获取证据;使用药品取证等。
其二,非法证据的类型。非法证据的类型包括非法言辞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种。非法言辞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非法实物证据包括物证和书证。其三,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新《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辞证据,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搜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搜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适用绝对排除原则;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即物证和书证,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在无法补正或解释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以是否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能否补正或合理解释为条件对非法实物证据实行附条件排除,是由实物证据客观性强、当前我国取证条件不完备以及同刑事犯罪斗争的实际需要三个因素决定的。
其四,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阶段。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就告诉我们,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即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均可以排除非法证据。
其五,非法搜集证据的法律责任。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违法搜集证据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里的侦查人员,当然也包括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
其六,非法证据的法庭调查程序。新《刑事诉讼法》详细规定了当事人等的申请、法庭调查、控方举证、质证和辩论以及法庭裁定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值得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高度重视的是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该条第2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搜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这就意味着一旦法庭认为有需要,侦查人员就必须出庭,对自己搜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并接受质证。
以下从微观的角度,通过典型案例——宁波章国锡受贿案,考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
案情简介:2011年3月25日,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章国锡自2005年至2009年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6 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并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经过2011年4月11日、2011年5月11日、2011年6月20日、2011年7月11日4次庭审,最终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审查认为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审判前获取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将其中70000元的指控予以排除,最终只认定6 000元,判被告章国锡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这起案件,“原本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受贿案件,却因为主审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将控方提供的被告人审前的有罪供述予以排除,而在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社会舆论和法学界的高度关注,被誉为2010年7月‘两个证据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全国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尽管这起案件让“写在纸上的法律”成为现实,具有标杆性意义,但其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教训也值得反思。比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难,非法证据发现、认定、排除难等问题,都极具现实意义,但是有一个问题显然是比较重要的,那就是反贪侦查中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突出问题。
其一,非法取证的问题。当前比较突出的两种非法取证行为:使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强制手段提取言辞证据;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提取言辞证据。下文笔者试从探讨本案中存在的刑讯逼供行为,以管见本案的非法取证问题。关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笔者认为要判断一个案件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甄别。
第一,要判断是否存在“刑讯”,即通常所说的“暴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讯”就是指“暴力、威胁、胁迫”等手段。但是具体到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刑讯”缺乏具体的规定,“刑讯”手段多种多样。笔者认为,“暴力”不仅仅指使人肉体上感到痛苦,还应当包括长时间使人疲劳、饥饿等肉体或精神折磨,不适当超期羁押、不正当异地羁押、无正当理由的连续超时审问,超出伦理底线、使人难以忍受的威胁、引诱、欺骗等。
第二,要明确暴力的程度以及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伤害的程度。在本案中,根据法院的调查,章国锡只是在右上臂存在一个2厘米的伤口,但是法院仍然据此认定反贪侦查部门存在暴力行为。由此可以判断并非只有在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时才能认为存在暴力,只要是造成身体伤害,哪怕是轻微的伤害,也可以认定存在暴力行为。
第三,暴力的方式并不仅限于身体伤害,还应包括精神伤害。精神伤害是不能通过伤口等明显生理特征显示出来的,所以不能仅仅从身体反映出来的物理特征来判断暴力的程度和伤害程度,只要是反贪侦查部门采取了前文所列的那些方式(不适当超期羁押、不正当异地羁押,无正当理由地连续超时审问,超出伦理底线、使人难以忍受地威胁、引诱、欺骗等)来进行询问或讯问的,不管这种暴力达到什么程度,都应认定为刑讯逼供的行为。
在本案中,根据法庭调取的证据,章国锡的身上有伤口,而反贪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立案、违法传唤、违法拘留、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不正当异地羁押、涂改笔录、威胁被告人家人逼供以及对章国锡实施各种精神折磨等行为, 并且其实施这些行为的目的也在于获取章国锡的有罪供述。因此,可以认定本案中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其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问题。按照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时,要求控方举证,控方就应当举证,对证据搜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其中包括侦查人员出庭。在本案中,法院要求侦查人员出庭,控方侦查人员却拒绝出庭,而是提交了侦查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证明自己合法,没有违法,这是不行的。法院要求侦查人员当庭质证,侦查人员就应该出庭。拒绝出庭,控方就应承担败诉的风险。
其三,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讯问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对于保全、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杜绝翻供,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遏制刑讯逼供,促进文明执法观念的实现,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均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本案被告人和辩护人根据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申请法庭调取审讯录音录像,控方却违背证据规定的要求而拒绝出示。控方不出示审讯录音录像就很难证明审讯笔录是依法取得的,因此可以排除该审讯笔录取得的合法性。
在反贪侦查工作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遏制侦查人员非法取证、推进刑事司法的民主化乃至我国整个人权保障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面临司法理念、证据制度和社会舆论等障碍,仍然任重而道远。
其一,司法理念障碍。中国是一个经历了漫长封建社会的国家,在刑事诉讼模式上曾经长期采用纠问式的诉讼模式,“重实体,轻程序”,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其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刑讯逼供合法化。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制度及“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长期存在,其作为我国司法理念和司法文化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直影响着我国的司法实践。有这样一种观念:“认为只要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自己就成了人民的敌人;既然与人民为敌,那么当人民民主专政的特权毫不留情地打下来的时候,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只有乖乖承受的份儿。”
其二,证据制度障碍。两个证据规定实施以后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些地方掀起了一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的不良风气,但是在证据制度上又无相应的惩戒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只有极少数、极个别的确遭受了刑讯逼供,绝大多数都是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如果这种风气任其发展下去,任由被告人随意胡编乱造,其后果只是刑讯逼供的事实得不到认定,而不会追究其责任,将非常不利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也会严重影响司法效率与司法成本。
其三,社会舆论障碍。当一起带有极大民愤性质的案件发生时,经过新闻媒体报道后,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的呼声可能铺天盖地,社会的这种呼声可能会给公、检、法带来一定的压力。反贪侦查部门为破大案,加上目前我国侦查技术有限,侦查人员很可能借助一些不合法的手段非法取证,如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因为有罪证据是非法获得的而予以排除,不予起诉、定罪,不仅新闻媒体无法接受、认同,社会大众也难以接受。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司法机关对非法证据审查更为严格和规范,传统由供到证的反贪侦查模式不断受到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侦查取证工作难度不断加大,犯罪嫌疑人、证人当庭翻供、翻证的情况增加,辩护人对检察机关取证合法性的质疑增多。”因此,笔者提出如下对策以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 严禁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证据。
反贪侦查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4条关于搜集证据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禁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取证手段,之所以在现代刑事诉讼法中遭到禁止,主要原因是刑讯逼供损害了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的双重价值目标。二是禁止采用暴力或者变相使用暴力手段取证。三是禁止采用非法威胁的方式取证。例如:“不能以追究近亲属的法律责任为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威胁取证,因这种审讯方式伤害了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家庭人伦,属于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威胁取证,应属于法律禁止的非法取证手段”。四是禁用欺骗的方式取证。如不能以虚假承诺骗取口供。五是禁止非法诱惑取证。如不能诱惑无犯意的人做出犯意表示而后以其供述认定其行为。六是禁止非法指供。如禁止将证人证言或同案犯供述等直接交给犯罪嫌疑人阅读。
2. 严格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送押,羁押期限的规定和慎重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第一,严格执行传唤、拘传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一般情形下,传唤、拘传时间应在12小时内,特殊情形下,应在24小时内。同时规定不得连续传唤、拘传且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休息。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将可能被认为是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如果传唤、拘传期间未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饮食、休息时间,将可能被认为是变相刑讯逼供。
第二,严格执行拘留、逮捕的送押规定。
针对刑讯逼供行为多发生于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新《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新《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为杜绝“外提”,从空间上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新《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三,严格遵守羁押期限的规定。
比如,新《刑事诉讼法》将职务犯罪案件拘留和审查逮捕期限由原来的10日延长至14日,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1日~3日。如果延长报请逮捕,就必须有批准延期羁押的法律文书,否则就属于违法羁押。违法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基本人身自由,属于侵犯公民宪法性基本人权,且司法经验表明,在违法羁押状态下取供,极易诱发虚假供述,因此,违法羁押状态下所取口供,应属于非法手段取证。
第四,慎重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对于这一措施,检察机关既要善于使用,又要慎重使用。适用指定居所应有四个限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要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执行。否则,所获取的证据将可能被排除。
3. 规范讯问过程及笔录制作。
首先,反贪部门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应严格规范执法:讯问全程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讯问地点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情形,应在看守所讯问。如未被羁押,地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而指定地点一般是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区;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程序;听取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意见;笔录的内容不能大于录音录像的范围等。
其次,应注意规范讯问笔录的制作。讯问笔录的起止时间要规范、准确,如果讯问过多次,要注意笔录上的讯问时间和次数不能颠倒;注意讯问笔录前后内容的统一,避免出现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时间、次数、数额、情节等不一致的情况;对那些模棱两可、含糊其词的供述,如“好像”“可能”“五六万”等应加以明确;避免电子笔录制作造成语言的雷同,不得采用粘贴方式制作;文字的表述要符合实际情况;讯问笔录应当按原话记录,不能按自己的语言和书写习惯记录。
1. 转变侦查人员执法观念,消除抵制情绪和消极应付思想。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旨在加强对侦查讯问的监督和制约,促使侦查人员在讯问时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摒弃采用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取口供的做法,而侦查人员在该制度建立之初往往对此持抵制态度,直接影响制度的实施效果。要真正建立和推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必须从根本上改变侦查人员的思想观念、执法意识,切实赢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2.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和全程性。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录音录像“非全程”和“非真实”等问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同步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和全程性。一是从规范执法和保障人权的角度看,真正意义上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起止时间应始于犯罪嫌疑人跨入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终于其离开检察机关时,并在录制过程中无时间间断。二是实行审录分离原则。必须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刻录,现场封存,再由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当场查验,并分别在刻录单上签字认可,从而起到内部监督、制衡的作用。
3. 明确法律地位,严格落实和规范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该制度在固定讯问结果、防止翻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重要言辞证据应当多次予以固定,并善于运用亲笔供词固定重要言辞证据;注意录音录像与笔录的一致性,特别是内容实质上的一致性,防止出现矛盾,否则该证据将予以排除;甄别非法取证与政策教育、侦查策略等合法取证的界限。
1. 做好出庭准备,规范出庭行为。
一是应加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培训,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作为理论研究课题和业务培训课程,并通过设计模拟法庭和训练,提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心理承受能力、应对技巧和应变能力。二是模范履行法定程序和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和辩护人,出庭作证语言要言简意赅,主要证明搜集证据的合法性,以便法官和控、辩方快速领会,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从而认定取证方法是合法的。
2. 加强沟通协调,构建侦查取证规范化的协作机制。
一是加强公诉部门与反贪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公诉引导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公诉人应当加强与反贪侦查人员的沟通,组织反贪侦查人员旁听自身所办案件,使其增强庭审意识,了解庭审步骤和举证质证答辩技巧,预判和掌握辩方可能发难的方向和主要问题,从而针对这些问题做好应对,为日后出庭作证奠定基础。二是强化检法的沟通协作。检察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法院就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条件、步骤、程序等制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施细则,以规范指导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3.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出庭作证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一是提高出庭侦查人员人身保护的科技含量。如与法院协商,在法院单独设立证人后台作证系统,通过闭路电视和对讲机进行发问、举证和答辩。必要时,将侦查人员头像打上马赛克,对其声音进行变声处理。二是对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的身份信息应当保密。检法应当达成共识,对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地址、家庭成员等)加以保密。
1.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预警机制。
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可能提出的翻供、翻证的焦点进行事前预防和制定应变措施,让侦查讯问工作经得起质证。反贪部门应注意从四个方面搜集、固定证据,证明自身取证的合法性:“一是注意固定犯罪嫌疑人书写或表达侦查人员未对其非法取证的证据;二是注意搜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的证据材料,如看守所入所体检表、医院检查证明等;三是注意固定提审犯罪嫌疑人的记录材料,如提讯证应注意填写完整等;四是注意固定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没有提出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证据。”
2. 做好证据的事后补正。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予以明确。非法证据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严重违背司法理念,其造成的后果无法通过事后补救得以修复,因而不具有可逆性和可补救性,不存在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可能,始终不具有证明能力,一经发现应当一律排除。而瑕疵证据,如笔录记录有错误、笔录缺乏相关人员的签名等,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通过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其原有的证据合法性瑕疵得以消除,就具备了证据资格,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经过补正的瑕疵证据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那些虽然经过补正,但是仍无法排除虚假证据可能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反贪侦查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策分析】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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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及其相关应用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加快、推动了社会信息化的进程,同时也使得信息社会对人才需求不断提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一计算机基础课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使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在当前环境下,各行各业对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也越来越多,这也就需要更多的计算机专业的人才。所以在当今时期,为了迎合时下的环境和社会发展现状,如何做好计算机基础教育的教学改革和创新工作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将主要针对此问题进行简要探究,希望所得结果能够引起大家的关注和重视,并未相关领域提供可行的参考。
关键词:新时期;计算机;基础教育
一、引言
当今时代,我国的计算机基础教育又一次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对于计算机基础教育,需要注重素质培养,能力培养和全面应用的原则,全方面培养出具有实践经验的计算机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才能够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促进我国社会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所以针对当下的计算机基础教学进行有效合理的改革和创新是一项势在必行的任务。
二、新时期计算机基础教育改革与创新的必要性
从全世界角度来看,对于计算机基础知识的教学主要划分为两个时期。首先一个时期是在计算机发明的初期,这一阶段重视对计算机的程序设置,而且那时候计算机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所以也只有一些重点的院校才会开设。所涉及到的语言也只是LOGO语言、Basic语言和FORTRAN语言[1]。到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时候,人类对计算机的教学开始进行了一个新的时期。这时候的计算机已经成为一个基本技能,而高校内所涉及到的计算机课程也多了起来。对计算机基础教育进行培训教学需要从实践方面出发对有效的教学方法进行总结,目前从宏观的角度来对计算机进行基础教育尚且很难达到既定效果。在创新理念下,计算机基础教育体系也没有被充分的发展和发挥出来,所以在教学观念上仍然维持着传统的教学思维,那么怎样通过计算机的基础课程来对学生更好的培养呢,这就需要对计算机的基础教学状态进行转变,从这里也能够看出在当今时期进行计算机的基础改革和创新是十分必要的。
三、新时期计算机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策略
(一)了解学生的认知结构
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和先天结构与后天教学模式的不同,导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知识结构存在必要差异。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计算机基础知识的逻辑性和层次性非常强,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各个进制之间的相互转换,这只有将二进制和十进制的转换桂策充分掌握才能够更好的掌握和理解八进制和十六进制与十进制的转换规则。这样才进行计算机基础教学的时候,可以在学生现有的认知基础上进行教学设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因为传授知识的时候跨度太大、难度太高而导致的学习效果受到影响。
(二)采用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的授课方式
对于计算机基础这一门课程而言,其课程复杂且繁琐,只有采用丰富多彩的教学形式才能够更好的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学生对这一门课程充满兴趣。所以教师在教课过程中应该扮演起引路人的角色,使学生充分的学习相关知识,开拓视野[2]。传统的讲课方式基本上是教师在上面拼命地讲,而学生却并不一定好好听,这主要是因为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互动,很多学生大都是被动的在接受相关知识的学习,所以在学习过程中缺乏主动性,也不能够创造性的对各种知识进行创新。计算机基础教学有很高的实践性,理论知识只有经过实践的检校和巩固才能够更好的熟记于心,从而利用到相关的行业当中。多以在讲课的时候可以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比如任务驱动型的教学方法,为学生安排一些实际任务,像是完成某种财务报表或者指定简单的软件等等,以此来提高学生学习的效率。
(三)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工具
计算机教学本身就需要利用计算机时间操作来完成先关的教学任务,最简单的例子,比如在电脑资源管理器当中实现文件或文件夹的移动,这就需要借助计算机来完成。比如编程设计一个计算器,这需要借助计算机编辑代码来实现,同时还需要配合教师的讲解和学生的主观练习,才能够促使学生更快的对这一知识点详细的掌握。很多院校并不重视对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在讲课的时候基本上很少用到现代化教学媒介[3],这样的缺失会对教学质量产生极大的影响,严重的阻碍了学生学习能力的提升。所以为了更好的做好新时期的计算机基础教学工作,需要充分利用当前的各种现代化教学工具,除了计算机本身以外,新的教学组织性质也比较多,比如现代化实验室教学、图书馆教学、专用教室教学等。只有在当前的教学过程中不断采用新的教学方式,才能有效避免因为单一性教学所导致的效果不佳和学生学习积极性差等问题。
(四)及时进行教学反馈工作
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认知不足等问题所导致的学习效果出现偏离,所以教师应该做好反馈工作安排。这样能够根据学生对相关信息的反馈来调整教学,这样的反馈调节对于学生的学习来说效果非常显著,而教师需要注意的是在教学的过程中应该侧重对学生认知技能的缺点进行分析统计,并及时有效的对相关信息做出反馈。要不断的促使学生对现有的知识技能进行调节和完善。比如说在学习代码编程之时,学生可以将自己设计的作品交给老师,进行课堂汇报,这样学生作业的完成情况便一目了然,同时教师还能够对其进行评价,指导学生在编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这样也能够使其他学生对观看的过程中对相关知识有所了解。
四、结语
本研究主要就新时期计算机基础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创新进行分析,文中笔者涉及到了一些自己的主观看法。笔者认为计算机基础教学是学生掌握计算机知识的基础工作,能够为学生以后掌握更深层次的计算机学习任务打好基础,因此做好该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向东,孙莉娟.高校计算机基础教学面临的挑战及对策[J].焦作大学学报,2013,24(04):162-164.
[2]魏平,熊伟清.计算机学科教育若干问题思考[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3,24(06):234-326.
[3]杨晋峰,杨校辉.我校计算机基础教育改革方向的探讨[J].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11,11(04):38.
我院在2013年对计算机基础课程实行了教学改革,摆脱传统以“教师为主”的教学模式,实现教学以“学徒式”为主导,学生分组讨论学习为辅,从中找出问题并解决问题的教学模式,并且实现模块化考核为主要考核形式,依据学生学一点会一点考一点的方式进行,最终全部模块全部通过为结业,另外以参加各种技能大赛的成绩评判结业与否。经过实践与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成果。
1我院计算机基础课程传统教学存在的问题
1.1教学形式单一,教学效率低
“计算机基础课程”在我院每个专业都有开设,是一门重要的公共基础课。传统的计算机教学形式大都是以理论讲授和机房操作相结合。但在理论授课过程中,多是以教师讲解为主,用多媒体课件演示,向学生“一股脑”地讲解课本知识,学生只能被动地接收知识,造成老师在上面讲,学生在下面睡觉等不良现象。学生上机操作练习的时间也相对较少,学生计算机水平得不到有效的提高,有很多学生对于一些基本的排版操作都有困难。
1.2考核方式陈旧,多以理论知识为主
传统的计算机基础采用期末考试的方法进行考核,虽然在也在计算机上考试,每位学生一台计算机,但由于学生学习知识的遗忘,学生很难在规定的时间内要做完至少三部分的内容。考试过程有人工参与的部分,如选择题的产生,试卷的评阅,成绩的评定等。学生被集中安排参加考试,时间紧,任务重,教师以人工阅卷的方式来进行阅卷评分,工作量大,效率不高,因为人为因素,难避免出现差错,导致成绩的不公平,导致工作效率很低。
1.3学生缺少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教师所讲内容与其所学专业不对应,全院的计算机基础课程都是一样的大纲,且讲授的知识大多是课本上知识,不能达到学生所学专业对计算机技术的要求,不能开发学生潜能,调动学生的兴趣,导致学生对所学知识存在质疑,更不了解所学的这些对以后工作有什么影响,所以出现“学完忘完,考完就丢”的局面。学生也以“与专业无关”为由不在乎计算机能力的培养,很大程序上减少了学生主动学习的热情。
2目前我院计算机基础教学改革取得的成绩
在对计算机基础课程进行改革后,其教学模式、课程内容和设置发生变化之后,考核模式也发生了很大的改革,取消了期末考试形式,采用多种考核方式。将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了改革,教学实现以“学徒式”为主导,全部以实际操作为主。在学习任务上,以常规的操作练习为主,教师提供信息,学生分组讨论、练习,教师示范的技能。这可以促进学生主动的参与度,从而实现理实一体化教学。对于相关模块知识的学习,设定操作要求,不管学生采用什么样的学习方法,鼓励学生无论什么形式掌握技能,只是要能达到模块技能的要求并且通过考核都可以相对免修相关模块内容的学习,从而从很大程度上能够提高学生主动获取知识的积极性。在考试内容的设置上,既要重点考核计算机的实际应用能力,又要考核计算机基础知识。教师把要考核的具体内容和形式表示出来,在校园网上公开。如果学生能够独立完成,说明学生已达到教学要求;如果不会做,他们就会学习、讨论,直到会做,这也就达到了教学的目的。因此,考核的内容的设置要全面,要能够体现教学目标。考核方式以模块化考核为主,取消期未考试,全部采用上机操作的考核方法。学生再也不是坐在自习室“背书本”,而是在计算机机房“练操作”,这种考核方式让学生学完一个模块检测一个模块,这样即可以使学生不至于在期未把操作点遗忘,也能够使学生及时发现自己的问题能够来得及改正。另外也可根据模块教学中的操作要求,让有一定基础或有自信的学生提前测试,让学生自己对自己的掌握程度有个了解,如果通过相关测试,则可免相关模块的学习。如未通过也可以让一些有点自大的学生在平时的学习中戒骄戒躁。高职学生对于上课抵触,对于这些学生,加强鼓励,让学生们可以通过自己的渠道获得知识,只要达到操作的技能要求即可。比如鼓励学生可以自己参加各种比赛,并且采取“以赛代考”的模式让学生在比赛中获得知识。
3“以赛代考”考核方式的探索及实施
3.1“以赛代考”考核方式的优势
激发学生主动的学习能力:学习是学生自己的自学活动。学生学习不是一个被动的接收过程,而是主动构建知识的过程。浓厚的学习兴趣是学好一门课的基础。为了能够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我院将对15级大一新生实行“以赛代考”机制,用“以赛代考”打破传统的考核方法。这样不仅使学生参与到比赛中,从中获得知识,而且大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的学习意识从“被动”变为“主动”,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激发了他们的探索、钻研的精神。
3.2“以赛代考”考核方式的实施
加大宣传力度,让学生能够意识到“以赛代考”的优势和好处,很多同学会认为比赛是优秀学生的事,与自己无关,我们要从思想上改变这种想法,提倡人人参加,学校通过各种方式让学生了解比赛的内容,开主题班会鼓励学生参加,并给予学生学分或物质奖励,如参加本学院举行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的比赛为例,比赛成绩作为《计算机基础》课程序的考核结果,从思想上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以赛代考”的实行,先以本学院举行大赛为平台,以学院对技能竞赛的资助和支持政策为前提,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将比赛成绩纳入学生的学分中,老师对比赛的指导也可用为教学工作考核中的重要项目。比赛即可以团体,也可以个人参加,经过老师指导,筛选出优秀学生进行比赛竞演,这样即能够锻炼学生动手操作能力,也能提高语言组织能力,让学生在比赛中获得了自信心。在比赛中,学生对作品进行作品展示和讲解,由专业老师和行业专家给予打分,给优秀学生颁发证书及奖励,这样可以使学生的学习兴趣更高,从而也可以带动一批学生跟着学习,甚至会影响以后的学生,由此形成良性循环。在比赛后,指导老师对比赛中的经验和不足做认真总结,通过比赛总结竞赛中所需的技能要求和标准,探索社会对新技术的要求作为教学方向,可以使教学内容与实际相结合,达到竞赛成绩和教学质量双丰收的效果。通过比赛,让学生提前适应激烈的竞争社会,也在不知不觉中深受团结合作的影响。目前我院的“以赛代考”还处于初始阶段,但“以赛代考”的考核模式使我们的教学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这一模式并不是适合所有的课程,并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碰到各种问题,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专业知识的储备,不断缩小学生与社会的差距,提高学生进入社会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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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基础 是每个大学生入学后的第一门必修课程,对于提高信息时代大学生的计算机运用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启蒙和奠基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理论基础总结论文,供大家参考。
【文章摘要】CDIO采用新型教育模式,通过“项目教学”,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应用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教学可参照CDIO的教育理念,采用基于项目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实现对传统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教学改革。
【关键词】CDIO;计算机应用基础;教学模式
CDIO工程教育模式是以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为主导,采用构思(Conceive)、设计(Design)、实现(Implement)和运作(Operate)的模式,是“项目教学”的集中概括和表达。该模式可以让学生以积极的、主动的态度成为学习的主体,并在项目实践中获取工程能力。从它的教育理念上来看,它让学生以被动变主动的方式进行学习,改变了以往教学中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端,也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
1《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教学现状
《计算机应用基础》作为高校公共基础的课程,已纳入到了通识教育的范畴。它对各个专业的人才培养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一直以来,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教学改革都是在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考试形式中进行的,这些教学改革都没有改变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这种主要以理论知识和教师演示为主体的教学模式使得学生没有太多的实践操作机会,更没有从事实际项目研究的经历,这就导致教师在教学的时候,学生已经完全听懂,但是在面对具体的实践操作时,往往无从下手,不知该如何操作的情况。这种传统的教学方法不能体现以学生的能力和素质培养为目的教育理念,更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和要求。
2CDIO理念引入计算机基础课程的必要性
基于CDIO工程教育理念的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和创新张燕西安培华学院陕西西安710065《计算机基础》课程虽然是一门公共基础课,但该课程对学生的操作能力却要求很高,从该课程的培养目标来看,它也是重点培养学生的学习应用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这和CDIO的教育理念不谋而合。将CDIO模式引入计算机应用基础教学,既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参与性,还可以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项目学习来解决实际问题,使学生能够“主动地”完成学习任务;既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新能力,又可以让学生认识到团队合作能力的重要性。因此,我们根据CDIO的教育理念,以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进行课程的教学设计,让学生带着问题融入到课程中,着重提高学生的问题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项目为主线,以案例、任务、项目为驱动手段,融“教、学、做”为一体,让学生边做边学,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3基于CDIO模式的计算机应用基础教学方法探索
根据这个新的教学模式,为了能够在今后的计算机基础教学中贯彻CDIO的新理念、新方法,我想在今后的教学中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分组法:由于学生入学时计算机的操作水平差异很大,所以,在第一次课,可以先进行一次摸底考试或者问卷调查,摸清学生计算机基础的实际操作水平,并将他们按照优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组,选出计算机基础知识教强,操作水平较高的同学担任组长,在以后的学习中由组长来带领整个小组的学习,如果组内某一位学生没有掌握当堂的知识点,可由组长负责指导和跟进。这样就可以带动整个小组,让基础较差的同学跟上老师的讲课进度,在此期间,还可以培养学生互相帮助的团队合作能力。
2)任务法:在分组基础上,在课前由教师分别布置每组下节课的课程内容,组内学生下去准备。上课时,由各小组选定一名同学上台演讲,还可由组内其他同学补充,对所讲内容持不同意见的其他小组还可以提出异议,组间讨论,交流学习。最后教师对演讲内容给出成绩,总结并补充,同时布置下次课堂的演讲内容,强调下堂课演讲的重点、难点,让学生有针对性的准备。
3)作业法:由于大学的课程都是一节课上2个学时,所以在第1个学时讲完组内布置的课程内容后,第2个学时由教师布置与本次课内容相关的一个上机作业,让学生尽快的将理论讲授变成实际操作,下课之前提交完成的上机作业,教师进行评阅,记录成绩。通过这个方法可以看到学生是否已经熟练掌握该知识点。
4)项目法:计算机课程的操作性很强,需要学生有很好的动手能力,为了提升学生的实际操作水平,并对学习的内容有一个综合的了解,在学习完Word、Excel、PPT后根据学生的专业的不同分别完成一个项目,这样,就将计算机知识和他们的专业结合起来。比如,在对医学院学生的教学中,Excel学习完后,让他们建立一个医生和患者的管理系统,用Excel来管理医院的医生一个月诊治病人的情况和病人的花费情况。虽然比较简单,但是这对学生的学习带来了极大的兴趣,学习效果非常好。总之,我们要不断地探索新的有效地教学方法,利用新技术的教学手段,把传授学生知识改为传授学生学习知识的方法,让学生能够彻底从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这样,才能为以后更长远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黄琳娜,刘春立.CDIO理念下的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模式探索.沧州师范专科学校校报,2011,10
[2]李郁林.基于CDIO工程教育理念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教学改革与探索.现代计算机.2011,11
[3]周屹,詹晓娟.基于CDIO理念的计算机基础课程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中国冶金教育.2011年第2期
1如今计算机基础课程存在的问题
1.1计算机发展太快,教材更新更不上
计算机教材不同于其他教材,计算机领域更新太快,从WINDOWS95、98、2000到XP、vista、windows7、windows8才仅仅用了10年时间,几乎不到2年就有一个操作系统,这些操作系统又各有特点,wimdows95第一个独立出DOS的系统。windows98影响力最长,最成功的操作系统之一。windowsxp侧重于安全性和稳定性,windows首次在系统中集成了自己的防火墙。在Windowsvista中引入了用户安全控制的新安全措施,同时界面更加友好华王,但是由于占用资源太大而淡出市场,于是windows7、windows8应运而生。综上所述计算机教材至少要达到每2年就进行更新一次,才能跟得上信息时代的要求,学生学习的也不会是已经淘汰的知识。
1.2理论实践比例失调
计算机本身是一个动手实践强过于理论教学的课程,理论课千遍也不如自己手动一遍记得牢。理论教学韩凭图片演示远远达不到教学的效果,像对计算机硬件的一些基本了解,例如内存条的安插这些东西自己动手一遍就会使用,看五遍十遍都未必会记住。同时制作一个表格,PS一个图片更需要学生大量的手动操作,教师在旁边进行指导,这样效果才会更好。
1.3学生学习缺乏兴趣和压力
学生兴趣还是一个学习态度的基础,既要使学生对知识感兴趣,有要使学生感到学习的压力。很多高校的学生毕业之后,参档不会打印,IP地址不知道在哪找,这个个普遍的现象而不是个别现象。我其实更希望学生在学校里掌握的是这些最基本的知识,只有这些最近本的知识掌握了以后,我们才能去谈些别的,好高骛远没有用。万丈高楼平地起,如何引发学生的兴趣,从而主动的去学习这些基础的东西,是我们当前所要思考的。
2计算机课程改革
2.1计算机课程的引领和针对性
列举一个国外计算机基础课程的例子,我们也许能从中得到启发。在美国把计算机基础课程进行了非浅详细的分类,不仅仅是针对参科理科简单的划分,还根据其专业的特点对讲授的计算机进行非浅有针对性的教学。其实很多选择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并不知道自己学习计算机会达到怎样一个目标,甚至感觉与自己的想象完全不一样,而另一种情况恰恰相反,非计算机的学生在接触计算机后产生的浓厚的兴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一个计算机的引领课程,让学生了解计算机作为一种基础学科的重要性和计算机跨行业学科的应用,如果从事计算机行业会往哪个方向发展,例如应用软件大师,或者软件开发方向等一些细化的方向。这种引领非浅重要,它为我们定向培养人才提供了便利条件,它可以用很少的课时让学生懂得自己的人生方向,这点很重要。
2.2计算机与时俱进
从计算机发展的速度来说我们从事计算机行业的教师都应该与时俱进,这对于我们来说不能不说是一次挑战。计算机行业不等同于其它的行业,一个知识用十几年二十几年不变,它的魅力就是在于它的发展速度。今年我们更新的知识,在1到2年内就会完全更新,开发变革出一个新的体系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否则今天的是专业教授明天你可能完全不了解这个新的体系。21世纪是个信息爆炸的时代,计算机体系更在这其中担任着无比重要的领头羊角色,如果我们教师行业不能跟上这个时代的更新速度,那么我们交给学生的知识必然是过期的知识,学生毕业后自然无法适应社会中新的知识。
2.3计算机基础实践环节
计算机基础是个很强的实践性科目,不等同于其它科目,实践可以使课程变得更加轻松容易的上手,读懂知识。实践又分为课堂实践和课外实践,实践要是理论的2倍,就是说,课上如果有20分钟的讲授就要有20分钟的课上练习,还要求有20分钟的实践课。这样才能保证学生熟练的掌握到所学的知识,加深印象,加强记忆。
2.4促进主观能动性
跟所有学科一样,考试不是目的。计算机基础课程更是这样,让学生多学会点东西应用于将来的人生,比我们考试考多少分更重要。所以我觉得我们的课程改革应该分为4个部分来核算成绩,平时成绩占20%,课程设计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一篇具有实际意义的课程设计占20%,机考20%,期末考试占40%。不以考试为目的,增加学生自主学习的动力,侧重于学生的实践操作和能力培养。像西方一些国家学生,教学主要就是提出一个事情,让你自己做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考的兴趣,提高学生的抽象思维。
3结语
计算机基础是一个学校课程基础学科,如何让学生提高自主学习的兴趣,增加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是重中之重。在计算机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如何与时俱进的学习新东西,把新的知识教给学生们是我们现今计算机教师所必备的能力,要不断的汲取新的知识来充实自我,让学生在学习中得到真正的知识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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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基础课程与计算机普及是紧密相关的 ,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 ,计算机的应用普及已深入到人们学习、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计算机基础论文,供大家参考。
1新型课程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原则
传统的计算机基础课程评价体系更多地关注评价的结果,我们在构建新的课程评价体系时,思考更多的则是如何让评价推动教学,以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此外,探索多种评价形式,既要考察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和上机技能的情况,还要考察学生运用计算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不断尝试的过程中,建立了以计算机基本理论知识为基础,以上机实践能力为重点,以学生的学习态度为参照的全程性课程评价体系,对学生的学习进行全方位的考核和全过程的监控。全程性课程评价体系将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有机结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评价。全程性课程评价体系强调的是过程控制,目的是改进和完善教学过程,对“教”与“学”起到监督和促进作用。它既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与能力的提高情况,还检验教师教学设计和教学方法的合理性,起到评价学生和检验教学质量的双重作用,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在制定具体方案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注重客观评价,明确量化指标。计算机基础课程多名教师平行授课的情况比较多,为保证评价结果公平公正,除了要求教师在评价过程中的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更注重在设置评价内容时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并给出具体明晰的量化标准,设置更多的定量性评价指标,便于教师做出客观评价。
(2)科学设计评价内容与评价方法。以教学目标为依据科学设置评价内容,采取多种评价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地进行评价。在寻找和开发新技术新方法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技术方法和手段,合理设置权重,使评价结果更科学更准确。
(3)注重对学生知识运用能力的考核。信息时代的今天,计算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学习、工作与生活时不可或缺的工具,评价程中,除了考察学生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情况外,还要重点考察学生计算机综合应用能力以及利用计算机解决专业实际问题的能力。
(4)把握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着眼于学生的学习进步和动态发展,让学生成为教学的主体,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端正他们的学习态度,以提高教学质量。
2新型课程评价体系的教学实践
2.1制定考核方案
牡丹江医学院从2012级学生开始在计算机基础课程中采用全程性课程评价体系,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完善考核方案,确定了以过程性评价为主、终结性评价为辅的课程评价方式。
2.1.1过程性评价过程性评价包括平时表现、课堂作业、课外作业、实践技能测试、综合设计等,用以强化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各项考核内容的比重根据教学内容进行调整,在突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的同时,以全过程考核的方式设置相应的考核内容,对教师和学生都具有监督和促进作用。平时表现:以规范课堂教学秩序为目的,针对出勤和课堂表现打分,制定了统一的考核标准,使同时授课的多名教师能够按照统一标准量化打分,极大地减少了迟到、旷课或在课堂上玩游戏、上网等现象的发生。课堂作业: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目的,以任务驱动为手段,科学设计作业题目,使学生带着问题学习和实践,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既促进了上机技能的培养,也保证了课堂教学效果。实践技能测试: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按照教学单元设置阶段性的实践技能测试,加强上机操作能力的培养。每次测试后,教师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学生,并填写《实践技能测试报告》,在报告中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并对前一阶段教学工作进行总结,便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2年的教学实践证明,阶段性实践技能测试对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具有很大的激发作用,对于学生的实践能力具有提高和巩固作用,对教师的教学工作也有相应的指导意义。综合设计:设置综合设计任务,训练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求知欲,发挥他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给学生展示才能的机会,从而培养出具有创新意识的人才。
2.1.2终结性评价学期末的终结性评价主要考察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总体掌握情况,在保证知识覆盖面的同时,兼顾理论基础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全面测试。考试题型既有考察理论知识的选择题、填空题和判断题,也有考察实践能力的操作题。通过上机考试系统完成整个考试过程,即学生通过上机进行答题,交卷后考试系统自动阅卷给出分数,杜绝了阅卷失误现象的发生,也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对于学生来说更加客观、公正。
2.2教学实践
牡丹江医学院计算机基础学生成绩由过程性评价成绩和终结性评价成绩组成。
3教学效果与总结
统计并对比了课程评价体系改革前后的学生学习成绩和学习表现,改革前5年平均值:平均分67.51,不及格率10.35%,实施新型评价体系后,即2012级和2013级学生平均分分别为78.52和82.45,不及格率分别为3.02%和0.65%,并且优良率也呈上升趋势。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普遍提高,缺课现象基本杜绝,同时,学生的上机能力和利用计算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明显增强。实施情况表明,学生乐于接受新的课程评价方式体系,该体系对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效果明显。计算机基础全程性课程评价体系是在2年教学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这种评价方式能够更准确、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对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有着积极的意义。全程性课程评价体系也有助于教师及时发现和改进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教师深入地研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为了更好地提高计算机基础课程的教学质量,我们会继续努力探索和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大力推进计算机基础课程的教学改革。
1《大学计算机基础》教学的新特点
《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为大学第一学期各个学科都必修的基础课程。基础学科历来是办好一所大学的根本,也是评价一所大学整体实力和水平的重要因素。它不仅是应用学科的源头,也是其发展的基础和后盾;应用学科则是基础学科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运用,容易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离开了基础学科,应用学科就缺乏后劲和潜力,离开了应用学科,基础学科就缺乏生机和活力。而大量的交叉性、边缘性、综合性学科正是两者的有机结合。虽然计算机教育分为计算机专业和非计算机专业。现在对于计算机基础课程的探讨大多都主张根据不同的专业制定不同的学习大纲和计划,但随着计算机技术在当今高科技时代的渗透,这种思路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高科技产品已经不是少数人的专利,而成为绝大多数人的选择,就算文化程度不高的人群也人手一部手机了。再例如,学会上网也不再是大学生,而是现代人必须具备的素质了。因此,对于一个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来说,不能再停留在类似简单的应用上。现在很多中学也开设了信息课程,甚至有些中学对毕业学生还有过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要求。因此,高校计算机基础课程不能再是中学信息课程的简单重复,而应该有所创新和深入。特别是其知识覆盖的范围应该更广泛,以便为以后的所有学习打基础。这里的所有学习应该是广义的,不能只包含本专业的学习。计算机领域日新月异,再把应用知识停留在办公软件的学习已不能满足需要。转变学习方向和思路已势在必行。笔者对2012级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进行了一系列的问卷调查,用于了解学生计算机技能的起点水平。调查结果显示,有90%的学生在中学阶段已经学习过计算机基础知识、Windows基本操作、Office办公软件。由上表可见,学生对计算机的基本操作绝大多数都是有了解的。对计算机的基础应用也都有部分接触了。
2学科交叉融合对《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的影响
《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虽然是大学的必修课程之一,但因为各学科的差异性、学生基础的不同导致学习效果和学习程度都有很大的区别。新时期在各大高校和研究机构都提出重视学科交叉融合的当今,必须考虑到学科融合对《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的影响以及提出的新要求。学科交叉融合后,很多计算机基础应用都已经渗透到专业学科中,这必然导致很多弊端出现。
(1)学生只会按照教师的教学过程应用,却不会将学会的知识应用到本专业中去,因循守旧、缺乏创新力。一成不变的学习和教育模式,是学生缺乏主动参与、自主学习、大胆创新的激情和欲望。
(2)原来学科之间缺乏交流,制约了将计算机手段应用到学科研究的开展。科学的研究不仅需要专业科学的能力,也需要很多计算机的手段研究。特别是现在计算机在各个领域已经广泛应用。
(3)现代科学研究中,学术团队成员需要多学科交叉合作,这也对现在计算机基础课程的学习提出了更高的研究。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在学科交叉融合越来越重要的时期,在《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中引入学科交叉融合的思路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3在学科交叉融合思路中,促进《大学计算机基础》教学
《大学计算机基础》教学一直被各个高校所重视,很多人都提出过自己的改革思路。笔者所在的学校也一直都做相关的教学改革。在近两年的教学过程中,我们引入了分组学习和讨论式学习的概念。在学期开始时,将所在班级按每组5~6分组。分组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引入创新教育教学方法,采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方法。每个模块通过单元知识的讲解,活动设计与任务设计来实现课程教学目标,通过教师的讲解确保学生获取相关的知识,活动设计旨在引导学生主动地学习、探究式学习,任务设计用于检查学生对单元知识的掌握程度,让学生获取知识的应用能力。学习小组在课堂教学中采用小组讨论、竞赛和情景活动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团队合作能力,达到教学目标中的要求;课程教学分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部分。为了及时了解课程教学效果,教师要求部分学生填写“成果导向学习”的教学模式,即教学内容、手段和方法都是以教学目标为导向的。填写评课表对计算机基础课程进行评价,所有的评价的提问都是针对教学目标进行的。总体来说就是内容、活动、方法,有没有导向教学目标,是不是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其次,在学习的过程中加入本专业和部分其他专业的融合学习。例如在理科专业的计算机基础教学中引入体育专业知识的了解,在外语专业的学生中引入理工类专业知识的内容了解。这不仅开阔了学生的视野,也让学生有了大学科、跨学科的概念和学习经历。这些都会使学生在高等教育的后续学习中受益良多。
4结语
学科交叉融合是现今一流大学竞相追求的目标,这一目标是适应现代科技发展的趋势和潮流的,也是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都必须研究的课题。在《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中,能够以这个为指导思路就能将学科交叉融合在高等教育之初就得到主动,也能更好地促进科学交叉融合。虽然现在只是一个初级阶段,但相信随着学科的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两者之间的研究会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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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人们已经进入信息化的时代,计算机的科学与技术正在改变着人的生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也是离不开计算机的科学与技术。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科学基础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计算机技术在教学管理中现状
日常教学管理中主要两大内容,教师管理和课标安排。教师在教学上主导着整个核心,所以做好教师的管理就成为教学管理的中心环节。高校教师工作较自由,在无安排课程的时间可自行安排,这给学校增加了教师管理的难度。在应用计算机技术的情况下,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师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沟通方式,学校管理部门只需将教学通知发布在教学网站上,或直接用邮件的形式发送给教师,这不仅节约了时间,还提供了便利。借助计算机管理教室,可以简便地了解教室的使用情况,制定相关的课表,极大促进学校资源的合理应用。
二、计算机技术在教学管理中的问题
(一)教学管理观念的忽视
教育的观念是教学管理者工作当中的思路与方式。目前的教学管理过程中,对于计算机智能高效的性能并不能完全体现出来,而计算机的价值和重要性还存在很多不足,教学管理的观念相对落后,也过于依赖传统的教学管理模式,现代信息手段无法灵活的运用到教学管理中,使得计算机技术在高校教学管理上落后的主要因素。
(二)教学管理人员素质低
在一些高校管理过程中出现忽视管理、重视教学的情况。普遍高校管理人员对于管理的观念认识不足,还处于一种停滞状态,单方面认为教学管理只是日常事务的一部分,对于教学管理中的人员培养没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教学管理软件适用性差
教学管理软件众多,但是很少有适宜高校教学管理的软件。例如,网上教学过程涉及到部分环节:教学内容发布,网上讨论及作业等都不能将此功能发挥出作用,需要教师人工操作才能显示其性能,这也是一些教师轻管理,重视教学的原因。三、计算机技术在教学管理应用中策略转变教学管理观念。计算机技术不仅需要管理方式的改变,还要从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的转变。因此,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应用计算机技术一定要以现代化的教育思想为前提,对整个管理观念转变,需要对管理方式进行仔细分析,以现代化理念对人才进行筛选,全面借鉴成功的教学管理经验,寻找适应现代教学体系的管理理念。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首先要对教学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和使用计算机技术的能力进行全面提升,还要教学管理人员持有现代化教学理念,对于现代化信息技术全面掌握,并有丰富的信息技术管理经验和创新教学管理的能力,所以现代化教学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综合素质。
三、结语
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现教学管理中的不足,高校教学管理过程中实行计算机技术不但需要管理方式的转变,还要以实行现代化知识体系,现代化教育思想为理念,打好现代化教育思想的基础,切实提升高校教学管理的成效。
1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现状
众所周知,计算机已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最近今年计算机技术最明显的发展就是网络化和向各个领域的深度渗透。报纸、书刊的电子化,网络电视的普及,计算机的视频聊天功能,远程教学功能以及医学上的远程诊断功能,网络购物以及机票、火车票的预订等都已深入人心,计算机技术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学习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计算机产品走进千家万户,各种电子设备也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连接起来,当今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步入了互联网时代,并且各个计算机设备互联的带宽也越来越高,其本身所具有的高效性、及时性和合理性的特点同样逐步的显现出来,人们的日常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通信技术的快速进步,计算机科学开始迈入了云计算时代。
2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
2.1生物计算机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一种以脱氧核糖核酸为基础的分子生物计算机正在逐步成为现实,已经有科学家使用脱氧核糖核酸进行了简易的数据计算和存储操作。他们采用以蛋白质分子为基本单位构成的生物芯片作为集成电路板,该集成电路板比现有最小的最精致的电子元件结构还要小很多。因为蛋白质分子自身便具有立体的结构,所以它的集成密度要比使用轨迹制成的集成电路高约五个数量级,另外它本身就具有并行处理的能力,所以它的运算速度要比当今最先进的计算机还要快近万倍,而能量消耗却是普通计算机能耗的十亿分之一。最大的优点就是当出现故障时,它们可以进行自我修复,与人的身体相连,由组织细胞提供所需能量,真正成为人体的一部分。
2.2光子计算机
所谓光子计算机,就是以光信号为基础进行逻辑运算的一种未来计算机。光子计算机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激光器、集成光路和透镜等,与普通的计算机相比,所用的电子由于不带电荷,没有静止质量,所以不会受到电磁场的影响,速度更快,消耗能量更低,而计算能力与电子计算机相比有了指数倍的增长。而且光存储的储量是现在计算机普通存储的几万倍,随着光存储、光集成器、光互连等技术的突破性进展,光子计算机步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的道路已经不远。
2.3量子计算机
量子计算机具有类似于人类大脑,当计算机系统的一部分出现故障时,原始数据则会自动绕过出错的部分,继续进行计算。量子计算机这种低功耗、高速度的优良特性,使得计算机向着更加微型化的方向发展成为可能。
3总结
计算机由最早的28吨缩小到现在的2千克,由造价进50万美元到现在2000元的售价,从每秒5000次运算到每秒上亿次运算,在这60多年里,计算机科学技术得到了高速发展。众所周知,计算机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已经将人类文明带入了一种新高度,现在已经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计算机科学技术将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更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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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显示出广阔的应用前景,极大的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也使得计算机网络已成为信息时代的代名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基础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在人们工作和生活中应用也更加广泛,尤其在嵌入电子信息工程之后,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本文概述了电子信息工程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内容,并重要研究了计算网络技术在电子信息工程中的应用。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信息工程;分析应用
0引言
在国内社会产业结构的持续优化的背景下,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推动社会整体的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并且,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全景式地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综合发展,电子信息技术也在此氛围中取得了跨越式的成就,推动电子技术和通信信息的结合,对于提高民众生活有着很大的现实便利。然而,现阶段国内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的发展相较于西方国家还有比较大的距离,尚不能满足民众对高层次信息技术的需求。因此,充分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于现代化的电子信息工程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电子信息工程的优势
电子信息工程不仅可以推动新产品的开发,使其获得在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存空间,还可以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例如:电子信息产业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下,获得了优质的发展土壤,并且如今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新兴经济来源,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1.1便捷性
众所周知,电子信息工程处理信息的办法主要通过系统命令及硬件设施来完成的,因此,能够更为方便地处理大量信息任务。相较于人脑来说,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能够使处理信息的过程中,一次性所解决的数量更高、效率更显著。不仅如此,伴随着国外内硬件设备的持续性快速更新与先进技术的发展,电子信息工程处理信息的水平也进一步加强,使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更加的便捷。
1.2精确性
电子信息工程非常显著的优势就在于处理信息的精确性。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利用设计一系列的检查处理结果命令来完成对信息处理阶段的精确性,最终保证处理电子信息的有效性。同样,对比之下,人力的监控结果来说,不仅在监控环节所处理的内容显得太过繁杂,而且其处理的结果也非常容易产生错误,而且无法第一时间对错误进行纠正。即便在后期可以修正,也无法体现有效性,给信息的使用率造成干扰。
1.3辐射区域大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最为突出也是优势体现最大的特征在于其极大辐射区域。电子信息工程的任务就在于帮助人们正确处理信息,而每一产业、行业都无法离开对信息的处理。随着信息爆炸的时代全面来临,人们对信息资源的需求也正在逐渐递升,两者可以说是水涨船高的关系。这也进一步体现了电子信息工程在每一产业、行业将会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优势,已然成为了社会各个环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信息处理形式。
2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特征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功能特征重点体现于硬件资源共享、软件资源共享以及用户间信息交换。在这其中,硬件资源共享能够在网络全网区域内给予对处理资源、存储资源、输入输出资源等设备的资源共享,让使用人员可以在弱化投资池的情况下,实现集中管理以及平衡分担。而软件资源共享能够给网络用户提供远程访问数据的环境,进而获取到网络文件的传送服务,最终规避了软件在研制中的重复劳动,还有数据资源的重复存放,便于人们进行集中管理。用户之间的信息交换给不同地方的用户提供了非常强大的通信手段,使用户能够完成当前所普遍应用的信息交流,如:微信、微博、电子邮件、新闻消息分享以及各种电子商务行为。
3电子通信工程应用网络技术的优势
3.1提高信息流通质量
把网络技术应用至电子通信工程的各个环节,能够使用户缩短获取信息的时间,在处理信息环节显得更为便利与迅速,大大地降低了过去信息发布的耗时耗力,在网络开展信息交流更为便利,最终收获信息交流的质量水平。不仅如此,网络技术对信息有效的处理与发布,能够极大地提升人们对于信息的利用效率,最大程度上激发信息的有效性。故而,把网络技术嵌入至电子信息的通信工程中,一方面能够提高国内各产业、行业对信息数据的处理需求,还可以在很大水平上拓宽信息来源的渠道,使得电子通信工程获取信息的数据量日益增加,所信息来源的渠道也进一步扩大,最终实现该行业部门的工作效率。
3.2安全性得到加强
毋庸置疑,每一件事物都存在都有利弊互存。不容否认,在电子信息工程结合网络技术的形势下,会为其造成一定程度的风险,其具体表现为:信息在通信阶段中会被其他人员监听、修改以及盗取。然而,同样,只要不断健全网络技术,针对性地规避这些风险,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就能够极大地提升电子信息工程信息的安全性。网络,有着开放性与自由性的环境特征,电子信息通信工程一般也会面临木马的攻击。有鉴于此,加强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安全防护技术,已经是当前众多安全保护软件的重点打造的服务,基本实现了对电子信息通信工程信息的保护,最终持续推进了电子信息通信工程的安全性。例如,研发工作性能强大的防火墙技术;利用网络服务终端系统来实施电子通信信息内容的自主备份等手段。无论如何,基于网络技术背景下的电子通信工程相较于传统的纸张信息的安全性,有着明显的提高。
4计算机网络技术在电子信息工程中的应用
电子信息工程中,计算机网络技术广泛应用于设备的联网层面,以此能够非常高效地推动工程设备的研发以及工程设备进一步达到联网功能等。这也就直接预示着电子信息工程设备在开发及应用过程中,对计算机网络技术有着很大的依赖性。随着国内外计算机网络技术在电子信息工程设备中普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及应用,当前绝大多数的新兴的电子信息工程设备也已经拥有了联网的功能,不仅如此,在和有关部门在一起研发先进电子信息工程设备的过程中,也越来越重视对联网功能的开发。电子信息工程设备在研发阶段,必须要依托于计算机网络服务的有关协议、信息数据的传输标准以及分层传输方式,最终实现对先进设备的制定。惟其如此,方能使研发出的设备可以和计算机网络实施直接的接入,规避无意义的环节出现,进一步让电子信息工程设备可以“单刀直入”地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来开展信息数据的整理与发布。最终,全面提升电子信息工程有关工作的效率,让应用电子信息服务的使用能够可以获得最佳的信息服务。所谓“计算机网络技术”,本质上是把“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进行有机结合,计算机网络技术可说是一种利用计算机这一载体所创设出的一个资源共享的巨大平台,这一平台构建的方式不一而足,例如:可利用电缆、光纤、终端设备等手段,使通信全球化成为主流、成为现实。随养“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电子信息网络化的形势已然铸成,这也对网络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对电子信息理论的掌握,能够有利于模拟各种数字信号和明白各种信息的运行机制。计算机网络技术属于电子信息设备研发与设备资源实现共享必不可少的重要前提,TCP/IP对电子信息设备的网络连接形势、传输数据等展开了定义,并且涵括了包括网络接口层、应用层、网际层及运输层的分层系统,而这些分层体系是完成传输控制协议的重点,负责聚集信息和传输信息。现阶段,绝大多数的电子信息设备间都普遍通过网络技术来完成对资源之间的传递,网络信息的传递就需要通过TCP/IP协议才可以得到满足。作为一项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纲领性路径的工程技术,其在电子信息工程的整体发展中占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所以,全面强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现代技术的有机结合,可以行之有效地推动电子信息工程的发展,并最大程度上发挥所长,发挥优势。
5结束语
综上所述,计算机网络技术正在快速、深入、广泛地应用到电子信息工程中,其所展示的作用也为全球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研发设计人员再把计算机网络技术复合至电子信息工程的阶段,应当在全面掌控电子信息工程特征的背景下,最大程度上激发计算机网络技术减少获取及发布时间,提升信息质量,确保电子通信工程安全性等优势,让计算机网络技术最大限度上应用至电子信息工程的建设中来,最终整体推动我国电子信息工程建设实现快速、稳定、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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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子信息工程是一种建立在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技术之上的工程,在通讯、科研以及国防等领域有着非常大的应用作用。近些年,电子信息工程中引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份额越来越高。本文首先分析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及电子信息工程,然后总结电子信息工程中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信息工程;应用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计算机网络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的工作、生活的方式也被计算机网络技术所改变。电子信息工程是融合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技术为一体的综合性信息传递、使用技术,其对经济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推动效果。但是,当前我国电子信息工程的发展效果以及成熟性并不够,其仍然有许多的问题有待改善。
1计算机网络技术与电子信息工程简述
计算机网络技术主要是表示计算机技术以及通信相结合的数字技术,其必须遵循网络协议,并按照一定的要求将分散或独立的计算机进行信息的传递、交互。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当中,主要通过网络的连接,实现信息的传输,但是传输需要相关的介质,例如网线、双绞线、微波、电缆以及光纤等等。经过笔者经验分析,计算机网络技术具备较强的硬件、软件共享功能,在资源的使用过程中,只需要使用网络技术便可以将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处理、传递、共享等。从而让电子信息工程具备视频、文字、图片的传递等功能。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人们的生活当中非常普遍,甚至随处可见。除此之外,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信息传递与常规信息传递方式相比,网络技术的安全性、准确性更高,更加效率与安全。电子信息工程主要包含数据的收集、处理以及储存,电子设备信息软件系统的应用等,就是手机、电脑在电话、短信、网上等过程都属于电子信息工程范围。从当前的应用技术而言,电子信息工程在日常工作、生活当中的引用已经较为普及,其具备较大的影响力。同时,电子信息工程能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一定的便利性,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降低人们的工作量等,在人们日常生活当中所使用的笔记本、平板、收集等设备当中都具备相应的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其内容包含信息技术、通信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等。
2计算机网络技术在电子信息工程当中的应用
2.1电子信息工程中的信息传递
当前的电子信息工程中,因为人们已经基本进入信息化电子时代,人们每天所接受的信息量相比以往有着显著的提升,人们也需要这些信息。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电子信息工程的高效、大量信息传递的功能也是实现电子计算机网络技术良好应用的基本。使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传递信息,能够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计算机网络技术在电子信息工程当中的作用其他技术无法替代。随着电子信息工程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创新,其能够推动社会良好的成长,让人们的生活、工作更加快捷、便利,对此,计算机网络技术在电子信息工程当中的引用非常重要也非常有必要。
2.2电子信息工程的安全问题
电子信息工程除了优势以外,仍然有一定的缺陷。计算机网络技术中一直存在着网络信息威胁这一安全隐患,这一隐患也同样适用在电子信息工程中。计算机网络技术安全防护技术当中,加密技术是保护计算机信息不被切取的最有效方式之一,能够保障计算机网络的整体安全性能。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系统当中,利用密钥管理程序,对计算机当中的大部分文件以及系统重要程序进行加密,保护其不会受到远程用户的访问。当前的加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访问地址的形式,另一种是密码的形式。对此,用户便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加密方式,从而提升计算机网络技术安全防护效果。在提升计算机网络技术安全性的同时,也能够有效地提升电子信息工程的信息传递安全性。
2.3电子信息工程当中的技术应用
电子信息工程当中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实际应用可以被理解成广域网技术,广域网的应用范围非常大,其能够连接着不同网络供应商、不同城市以及不同设备,从当前的网络技术形式分析,广域网的用户量仍然处于稳定增长的趋势。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对网络通信传输的要求也在不断的提升,例如对光缆、电缆的传输能力。当前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引用现状显示,光纤介质的信息快速传递功能能够有效地抵挡绝大部分的信号干扰,并且有着非常高的信息传输质量,不会产生噪音,传输距离较远等优势。对此,广域网的主要传输方式普遍为光缆。除此之外,卫星通信也有着独特的优势,主要是通过地面的收发站以及卫星实现信号的传输,这一技术能够有效地应用在光缆无法铺设或铺设距离过长的地方。卫星通信主要的展现形式便是日常生活当中所应用的手机,例如手机信号。
2.4电子信息工程设备的研发
电子信息工程无论是资源在设备之间的共享,还是新设备的研发,都离不开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能够很大程度的影响全球经济一体化,电子信息的网络化、社会化等。对此,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充分理解电子信息技术,能够熟练的掌握数字信息技术,网络技术运行机制、模拟机制等。例如,在实际的应用当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明确公用线路以及专业线路之间的差别,必须对专用线路施以相应的防护加密。当前在电子信息工程系统当中,派生系统、UNIX系统的引用较为广泛,但是这样的网络体系并没有统一的协议标准以及统一的结构,这一现象将会导致计算机网络技术之间的加密信息传递变得复杂、难以实现,所以,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有效的缓解这一方面的问题。
3结论
综上所述,当前社会中,信息的传递主要是利用无线数字通信。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作为基础所建设的电子信息工程,其在完善、成长的过程中能够真实的展现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进步效果。本文主要阐述了电子信息工程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并着重分析计算机网络技术在电子信息工程当中的应用。笔者认为,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其电子信息工程将会不断的改革、发展,与此同时,电子信息工程又会反向的给网络技术提供新型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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