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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高职院校市场营销课程教学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市场营销职业能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2017市场营销毕业论文题目,仅供大家参考。
1. 谈谈产品寿命周期与营销策略的关系
2. 电力企业市场细分及营销策略研究
3.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客户价值分析与评价研究
4. 市场渗透策略的应用
5. 销售人员销售目标值确定的依据
6. 谈谈与推销对象的交往技巧
7. 销售工作中的渠道组合策略
8. 产品寿命周期与渠道组合策略
9. 如何合理控制销售费用
10. 关于连锁经营运行模式的思考
11. 整合营销在家电行业中的运用研究网络时代的消费特征及营销对策研究
12. 企业绿色营销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13. c’s理论在企业市场营销中的应用研究
14. 企业文化营销环境下的顾客忠诚模型研究
15. 互联网广告品牌传播的模式和策略研究
16. 体验营销在×××行业中的运用研究
17. 分销渠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8. 高新技术企业营销渠道设计与创新探讨
19. 试论企业销售渠道的创新与优化
20. 网络时代的消费特征及营销对策
21. 国际营销中产品的包装、促销与传播
22. 制约我国企业开展绿色营销的原因及其对策
23. “定制营销”理念的前瞻及潜力刍议
24. 市场营销观念与商品包装的伦理道德问题
25. 分销网络的有效管理与创新
26. 论渠道价值链增值管理对策
27. 跨文化交际中的跨国公司营销策略
28. 浅谈产品直销的利与弊
29. 营销道德失范的成因分析
30. 浅议利用营销中的非价格因素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31. 市场定位战略的应用
32. 分销网络的有效管理与创新研究
33. 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渠道战略
34. 网络时代企业营销策略整合研究
35. 现代企业中的服务营销研究
看了“2017市场营销毕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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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是保险买卖双方及其交易关系的总和,其主体包括了保险的买方、卖方及保险中介人。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通过对保险行业调研,对保险查勘定损、理赔等岗位核心能力进行分析,结合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教学实际,对该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方法、实训设计以及教学评价等方面进行设计开发,为高职汽车专业同类型课程的设计提供参考。
【关键词】汽车保险与理赔 高职 课程设计
近年来,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汽车保有量的持续攀升,伴随而来的是汽车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比如汽车营销、汽车消费信贷、汽车维修服务等,汽车保险理赔业务也大幅上升,对人才的需求量日益加大。大多数高职院校在汽车类专业的课程中都开设了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在大部分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中,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和二手车鉴定与评估、汽车维修服务接待等都属于专业拓展类课程,是在学习了汽车发动机、汽车底盘、汽车电器等专业课程以后开设的,多数开设在第三或第四学期。课程内容既包含了保险原理原则、汽车保险条款等专业理论知识,又含有保险查勘定损和理赔相关的实践技能。如何让学生掌握知识面较广的理论知识,同时掌握较强的实际操作技能,如何能满足保险理赔相关岗位对学生能力的需求是必须要在教学设计上认真思考的。
一、岗位能力分析
汽车保险相关的岗位主要有查勘岗位、定损岗位、车险营销岗位等,每一个岗位的工作内容都有较大差异,对毕业生的能力要求也不同,通过大量的调研,对以上的岗位分析如表1所示。在课程设计中,根据不同的岗位,不同的知识储备需求和能力需求,设计相适应的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
二、课程设计
(一)课程设计思路
本课程的设计是围绕“风险调查—保险作用—险种学习—方案设计—承保出单—查勘定损”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要求来选择课程内容。以职业能力目标来描述课程目标,围绕课程项目组织教学,既强调知识的系统性,也注重课程内容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充分体现了课程的职业性和实践性要求。注重培养学生以下八个方面的能力:要能正确理解保险理论知识,并运用其来解决实际问题;要能记忆并掌握汽车保险条款,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客户服务意识;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与技巧,能与客户、维修人员等人员建立有效的沟通;能熟练使用取证设备、计算机及相关保险软件;能熟练掌握出单及理赔流程,能协助客户完成投保及索赔;能正确认定简易交通事故责任,具备现场取证能力;熟悉车辆钣喷、维修工艺,具备合理定损报价能力。
(二)课程内容
正如前文所言,本门课程既需要有较广的理论知识覆盖面,且需要学生懂知识,会技能。课程融合了“教”“学”“做”“练”,因此在内容的选取上需要非常慎重,表2展示了结合岗位能力分析选取的相适应的课程内容。
(三)考评体系设计
教学效果的反馈对于课程开发来说极为重要,因此在课程设计中必须考虑合理的考核评价,这样可以帮助教师及时掌握教学效果,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方法的调整,同时可以让学生能够在学和练中更有针对性,促进教学相长。为了使学习效果的评价更加合理、科学有区分度,汽车保险与理赔采用自我评价、小组评价、教师评价三种评价方式相结合,小组评价为主的评价方式。
1.学生自我评价,主要在分组的状况下,关注学生学习准备和学习计划实施的效果,以及工作页填写情况、学习中的沟通问题。其中,任务一应重点关注学生对汽车本地保险市场的调研和分析;任务二重点关注学生对汽车保险条款的领悟程度,对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程度;学生面对模拟客户时,能否为客户正确介绍汽车保险产品,根据客户的条件正确选择汽车保险方案,指导客户进行投保单的填写和保费的计算;任务三重点关注学生对汽车保险理赔流程的熟练程度;任务四应关注对理赔案例的处理流程是否正确清晰,接报案是否正确,赔款计算是否准确。
2.学生小组评价,关注学生的质量意识和责任心,表达能力,工作页填写情况,检验流程中的团队沟通和协助能力,工作的系统性。其中学习任务一还应关注学生对顾客服务与沟通技巧的掌握;学习任务二还应关注学生对保险条款的正确描述;学习任务五和六还应关注学生与维修人员、保险公司人员及客户的沟通。
3.教师评价,主要观察学生的学习过程,根据自我评价和小组评价,对任务实施过程及职业素养进行综合评价。其中学习任务一还应关注学生对保险行业认知的主动性;学习任务二还应关注学生对汽车保险中风险的管控能力;学习任务三、四还应关注学生对保险法律法规及原则的综合运用能力;学习任务五还应关注学生针对不同客户特点,选择的汽车保险方案是否合理;学习任务六还应关注学生对于保险损失及费用确定相关知识综合运用的能力。汽车保险与理赔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在整体设计的框架下,想要达到很好的授课效果,还必须在教学方法上认真摸索。在教学中尽量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和练习。教学中可以根据不同的学习任务来开发设计教学情境,同时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如案例分析法等,注重培养学生在完成教学任务过程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姜大源,吴全全.当代德国职业教育主流教育思想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吴晓,沈亚强.基于行动导向的教学设计研究[J].吉林工程师范学院学报,2010(1)
一、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的特征
1、先险后保
先险后保是指投保人在汽车发生事故之后才买保险,然后想方设法假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事故,以骗取保险金。通常这种类型的保险骗赔其手段包括两种,一种是对出险时间进行伪造,这种手段需要投保人通过其人际关系去让相关部门出示假证明,然后按照正常的投保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另一种是对保险合同日期进行伪造,这种手段需要投保人与保险签单人员进行串通,采用倒签单的方式来提前保险合同期限,使所发生的事故的时间与所倒签的保险期限相吻合。
2、谎报出险
谎报出险指的是投保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无中生有,说谎称险情已经发生。通常这种保险骗赔的情况,投保人需要伪证人作证,并且在所说的事故现场制造事故的证明物证等。
3、冒名顶替
冒名顶替是指在汽车发生事故之后,被保险人在没有资格索赔的情况下隐瞒相关的原因,更改为可以索赔的资格,以骗取保险金。
4、一险多赔
一险多赔是汽车保险欺诈骗赔情况中最为常见的,一般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同一个事故却向多个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属于重复投保的类型,投保人同时向几个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而且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隐瞒了这个情况,等待汽车发生事故之后,向保险公司进行全额的索赔,从而重复获取多次的保险金;第二种是以此事故多险索赔,这种情况发生比较少,例如投保人运用其货车运输货物的时候,发生了汽车事故,并且造成了货损,然后根据货损以及汽车的损坏同时进行索赔;第三种是一次事故向事故责任方索赔,诱再向保险人索赔。
5、低险高赔
低险高赔是汽车所出的事故造成的损失并不大,但是投保人故意夸大损失程度,以通过小的损失来骗取高额的保险金。
6、假险骗赔
假险骗赔指的是所处的汽车事故是投保人故意为之,以此造成汽车损坏,再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通常包括两种常见的情况,一种是汽车使用时间比较长且几乎可以报废,可见该车辆的价值已经明显减少,此时投保人如果利用该汽车故意发生事故,然后就可以获取高额的保险金。另一种是针对保险合同内的免责条款而行的,在免责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范围内可以获取保险金的事故,投保人故意把不应该索赔的事故未造成可以索赔的事故。
二、如何预防汽车保险欺诈骗赔
1、重视加强宣传保险相关知识与其法律知识
社会公众对于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深刻的了解,这是预防保险欺诈骗赔的关键性因素。所以,保险公司应当重视对保险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从而提高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以及法律意识。
2、重视加强与社会相关部门的合作
保险行业几乎与社会各个部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关系。首先,在政法部门的合作方面应当有所加强。充分利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作用来对存有欺诈骗赔保险金的不法分子进行警告以及严惩。其次,应当加强保险公司与公安部门的合作,对于可疑的欺诈索赔案件进行侦查,准确识别保险欺诈的动机与行动,从而有效预防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的发生。第三,应当加强保险行业内部的合作。各个保险公司应当在保护各自商业机密的情况下,联合反保险欺诈骗赔。还可以通过数据库共享,通过科学信息技术来防止汽车欺诈骗赔的发生。
3、重视完善内部相关制度的建设
保险公司应当加大对反欺诈骗赔保险的投入。提高对保险欺诈骗赔案件的认识,在工作方面以及人力配置方面来加大对反保险欺诈的投入。其二,强化风险评估,重视提高承保的质量。第三,培养其具有高素质的理赔队伍,提高准确识别保险欺诈骗赔的不法行为。第四,加强事故现场的查勘率,提高处理索赔案件的速度。最后,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的监控机制,增强保险公司员工的风险意识,加强其思想教育,同时还要建立其内部核审制度,对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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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发展至今,经营主体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激烈,特别是入世之后,更是要与外国众多强大的保险公司竞争。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即建立农村环境责任保险能有效地解决农村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本文从经济学角度阐释了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借助博弈模型分析农村地区的工业企业和保险公司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根据博弈模型得出建立强制性农村环境责任保险以及保险合同中订立责任限额条款,有利于解决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市场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的强有力支持是建立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农村环境责任保险;信息不对称;博弈模型
一、引言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目前,由于农村缺乏有效的救济体系,加之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农村地区发生污染事件危及农民权益时,不能妥善解决,权益无法保障。鉴于此,为农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救济体系引入保险机制,即在农村地区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及时救济受到损害的农民,为农村环境保护提供资金支持,保障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环境责任保险,也称之为“绿色保险”,企业因污染行为使第三人遭受损失而需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即在农村区域实行的环境责任保险。农村区域不仅包括广大农村地区,也包括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农村区域的乡镇企业、由城镇转移来的工业企业对农村地区造成的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极大损害了农村环境和农民权益,所以研究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为有效解决农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救济问题,本文将从经济学视角研究农村地区如何建立和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为环境责任保险发展提供经济理论支撑。
二、文献回顾
国外对环境责任保险研究较早。Zhao〔1〕提出在环境风险增加和土地污染情况下,环责险是金融安全的一种有效工具,并讨论了环责险在中国土地污染管理中的应用,并为环责险的应用提供了建议对策。Feng〔2〕等总结了现在中国推行环责险现状,并且列举投环责险成功的案例,提出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才能有效推行。目前,国内对农村地区环境责任保险研究很少,也没有成系统,主要集中在环境责任保险理论分析与制度建立。黄季火昆、刘莹〔3〕对全国5省101个村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发现2000~2010年当中农村环境恶化的村占44%。面对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情形,杨兰阁、刘汉利〔4〕研究了农村污染事故后的经济补偿问题,得出当前存在经济补偿的途径单一,经济补偿受污染源、污染对象和索赔方式的影响较大以及乡镇政府为污染企业垫付补偿的问题。这也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建立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迫切性。孙武军、顾久映〔5〕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应建立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薛丹〔6〕提出了以环境责任保险为核心,民事救济和公共补偿分别为第一层和第三层的救济体系,强调了环境责任保险的重要性,这种救济体系为环境受害者、企业、社会提供了新的思路。陈冬梅、夏座蓉〔7〕认为难以建立自发性的环境保险市场,建议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针对农村地区,张燕,侯娟〔8〕提出基于农民的生存权和平等理论有必要建立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同时指出目前发展的障碍:农村企业动力不足、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不完善以及政府管理失灵。作者根据其障碍因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同时,侯娟从法学视角分析了我国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其在分析了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实施障碍的基础上,设计了农村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提供对策。当前,关于农村环境责任保险的研究,国外主要集中在保险在管理环境风险的作用,环境责任保险发展问题及对策,而国内研究集中在概念、制度建立、功能等,对相关理论有一定的研究,但是针对农村地区的缺乏一定的研究,同时从研究视角上主要集中在社会救济和制度完善方面,很少有从经济学视角探讨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实施的重要性。我们将从经济视角探讨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三、信息不对称在农村环境责任保险的表现
由于农村环境责任保险还没有作为单独的保险产品研究,缺乏相关研究结果,因此我们结合农村实际情况,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进而为有效的施行环境责任保险提供对策。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农村地区(包括城乡结合部、小城镇)的乡镇企业和工业企业掌握着一些私人信息以及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后的行为等不能被保险公司所掌握,与其他市场相比,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1.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即交易的一方在签约之前已经掌握了比对方更多的信息,进而利用这些信息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合同,致使交易对方处于不利的地位。由于逆向选择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存在,所以也称逆向选择为事前信息不对称。农村环境责任保险的逆向选择是指工业企业等对自身企业掌握更多的信息,风险较大的工业企业寻求低于合理保费的价格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目前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率是依据行业的平均损失概率和预期损失制定的,即保险费率水平高于低风险企业应收取的保费而低于高风险企业应收取的保费。由于工业企业拥有更多关于企业的设备投入、风险控制、环保观念等具体的信息,而保险公司无法对投保的企业风险细致分类,因此不能对有不同风险的企业实现对应的保险费率。这样高风险的企业就愿意购买环境责任保险,低风险的企业则拒绝购买保险从而慢慢退出保险市场,这就出现了逆向选择。逆向选择的出现使低风险企业远离环境责任保险市场,使得保险公司收益受损。下面通过博弈模型分析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市场出现的逆向选择问题。博弈的主体是农村地区的工业企业与保险公司,农村地区工业企业的选择是投保或不投保,保险公司决策是承保或不承包。在环责险现实博弈中,根据风险不同划分为高风险工业企业和低风险工业企业,在博弈模型分析时,将农村地区的工业企业和保险公司分别称为代理人和委托人,而代理人和委托人期望收益的大小作为策略选择的依据,即依据双方的期望大小以分析博弈双方如何决策。首先分析代理人的决策。以高风险代理人为例,当代理人选择投保,委托人选择承保时,代理人的期望收益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代理人的保费支出,这部分使代理人的期望收益减少;第二部分为代理人发生环境事故造成的损失;现实中保险合同存在免赔额,即代理人还需自身承担部分损失,而其他损失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虽然环责险是赔付给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农民),不直接成为代理人的收益,但是若不投保,赔偿由代理人赔付,所以保险公司赔偿部分代理人的期望收益组成部分。因此,代理人期望收益分成三部分:保险公司保费支出,发生环境事故造成的损失,第三方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由于环责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出险后的赔付一定大于投保企业的保费支出。当代理人选择不投保或委托人不承保时,发生的全部损失由代理人承担,即此时代理人的期望收益为全部损失。对于高风险代理人,通过博弈模型期望收益分析是投保大于不投保,低风险代理人同理,所以代理人的最佳策略是投保。其次是委托人决策分析。当委托人选择承保时,由于委托人无法区分高风险代理人和低风险代理人,所以期望收益为两者和,用字母记号代为分析委托人的期望收益,即:EW1=SU(Zφ-PHK)+(1-S)V((Zφ-PLK)=(SU+V-SV)Zφ-(SU+SVPL-SPL)K式中Z为代理人投保价值,φ保险费率,U代表高风险代理人投保,V代表低风险代理人投保.式中等号右边第一项(SU+V-SV)Zφ为保费收入,第二项(SU+SVPL-SPL)K为环境事故发生后委托人的赔付。高风险代理人与低风险代理人出现概率PH、PL为常数,当高风险代理人S的比例增大△S时,保费的收入增加△S(U-V)Zφ,出险后的赔付亦增加△S(α+β)K,由于委托人的赔付大于保费收入即K>Zφ,显然,随着高风险代理人增加会使出险后委托人的赔付增加,并且赔付增加的幅度要大于保费的增加,此时委托人的期望收益会减少。因此,委托人会采取提高费率以增加其期望收益,费率增大导致低风险人投保比例下降,出现了高风险人驱逐低风险代理人的现象。从根本上解释了前文指出逆向选择对环责险带来的风险问题,即逆向选择发生排挤低风险代理人,造成环责险市场效率低。由此委托人承保时的最佳策略是对不同风险的代理人实行差别费率,对风险代理人市场要细分,针对不同风险市场实行不同的费率,而不是平均费率。同时,在不增加费率的情况下保证委托人的期望收益,需外部支持,即政府的支持和补贴,这也说明了环境责任保险不能完全通过市场手段施行,还需政府支援,特别是农村地区,费率的增加会大大排挤低风险代理人,使环境责任保险市场低效率。环责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委托人承保后,发生环境事故后赔付往往大于保费的收入,即期望收益为负数,当委托人选择不承保,期望收益为0。因此对委托人来说,当代理人做出投保决策时,最优策略是不予承保。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发生在签订合同之后,故称之为事后信息不对称,指拥有信息较多的一方不顾是否损害对方的利益而采取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投保人往往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而做出使损失扩大的行为。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的防范意识会降低,增加了环境事故的发生,发生环境事故后,投保人为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而未采取有效的止损措施。道德风险的发生导致保险公司的积极性降低,环境责任保险市场出现供给不足。签订保险合同后,农村工业企业和保险公司新的博弈,工业企业面对的策略是遵守合同和不遵守合同,保险公司面对监督与不监督的策略。对代理人而言,当代理人选择遵守合同,委托人选择监督时,其期望收益为支出的保费以及发生环境事故时代理人为防止环境事故扩大而花费成本。当代理人选择不遵守合同,即出现道德风险,当发生环责险事故时,未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抢救或采取减损措施,损失扩大,此时委托人选择不监督,代理人的期望收益仅为保费的支出,若委托人选择监督,代理人的期望收益为支出的保费以及发生环境事故后代理人不能从委托人得到的赔偿。当代理人选择遵守合同,无论委托人选择监督或不监督时,代理人的期望收益都为保费的支出和止损措施所发生的成本。因此,签订保险合同后,代理人的最佳策略是不遵守合同,通过博弈模型解释了出现道德风险的过程。对委托人而言,当代理人选择遵守合同,委托人选择监督时,其期望收益为收到的保费,支出的核保费用,以及环境事故发生后赔付。当代理人选择不遵守合同,委托人选择监督时,其期望收益除了包括得到的保费和支出的核保费用外,还包括对代理人不遵守合同而处以的罚金,以及免除支付出险后对受害者的赔付。当代理人选择遵守合同或不遵守合同,委托人选择不监督时,其期望收益为得到的保险费用和出险后对受害者的赔付。所以,委托人最佳策略是监督,但是现实博弈中,委托人不可能做到全面的监督,委托人应以一定的概率对代理人进行监督。通过以上博弈模型分析可知,由于投保企业的逆向选择,高风险的企业会投保,低风险的人会被排挤,造成保险公司经营的高风险。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制定精细的费率,而不是平均费率。保险公司针对不同的企业制定费率时,要投入时间和人力为投保企业进行“体检”。然而通过博弈模型分析得出,保险公司在选择不花费这项成本时期望收益更大。因此,保险公司会失去内在的动力去对投保企业进行事前检查和监督。针对农村地区,投保企业环保意识较低,对企业的发展还不能做出科学的判定,自然选择不投保。目前,农村地区的乡镇等工业企业较集中于制砖、化工等行业,保险公司可根据具体行业划分费率,提高了费率的科学性,有效的避免低风险的企业推出市场。与此同时,考虑到保护农村环境的迫切性和投保企业不积极性,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应实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这势必加大了乡镇企业的负担,所以发展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离不开政府的资金支持。在博弈模型中解释了环责险合同签订以后道德风险的发生,为此保险公司的最佳策略是进行监督,现实中以一定概率进行监督能提高效率。同时,保险公司为减少道德风险发生,应在保险合同中设定免赔额,制定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共保条款,考虑到环境责任事故风险高,保险合同中可设置最高赔付额。
3.典型案例分析
虽然农村环境责任保险研究缺乏系统性,但实际上环境责任保险试点过程中就出现了有关农村环境责任保险的典型案例。2014年7月5日,贵州省某公司生产原料泄漏扩散,导致厂区附近农民庄稼和鱼塘受损,当地环保部门和人保财险贵阳分公司经现场抽样调查及后续送检分析,判定本次事故为污染责任事件。保险公司依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根据保险责任和实际损失情况,赔付28万元。此次环境事故,是贵州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来的首例报案。通过这次事件,当地环保部门和企业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了新的认识。首先,企业加入污染责任保险后,认定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将成为投保企业的坚强后盾,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其次,发生污染事故纠纷时,保险公司作为中间第三方协调农民和企业关系,解决方案可安定民心,减少后期纷争。在博弈模型中已分析出企业最佳策略是投保,在贵州当地政府的支持下人保财险公司承保,使得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事故顺利解决。目前贵州大力推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4年全省投保该险种的企业超过70家,贵州保险业为环境污染事故损害承担风险保障超过2亿元。
四、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对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实施进行的博弈分析,得出农村地区的企业的最佳策略选择是投保,而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出现使得投保企业的期望收益降低,出现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市场供给不足的状态,为此提出以下建议措施,利于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首先,政府的扶持是实施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保障。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单纯依靠市场经济,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很难维持,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动力发展环境责任保险,所以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发展必须需政府的支持,即在法律、经济等多方位给予农村环境责任保险扶持。就目前环境责任保险实施的情况看,政府的强有力扶持在试点中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并不是否定农村环境责任保险的市场化,过多的政府干预不利于农村环境责任保险运作的长效机制。所以在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过程中,政府做好推动者,整合资源,将市场手段和行政手段结合使用。其次,强制性责任保险是农村环境责任保险投保模式的首选。强制责任保险规定了特定的投保主体,同时对特定的主体规定投何种的保险产品做出规定,防止高风险的企业选择不匹配的保险产品,避免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出现导致的低风险企业退出保险市场,从而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目前,农村地区的工业企业环保意识、环保设备、风险管理等方面欠缺,如果实施自愿投保模式,很难保证有风险的企业投保,同时较频繁的污染事故会给保险公司造成大量经济赔偿,导致保险公司承保动力不足,所以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模式是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必然选择。最后,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中订立责任限额条款,从内在激励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责任限额,即保险合同中规定了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额,超出设定的最高赔偿额不由保险公司负担。设定责任限额能够督促投保企业采取环保措施,一旦发生环境事故能采取止损措施,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实施强制责任保险情形下,企业为了避免高出最高赔偿额,从内在上激励农村地区的工业企业提高自己的环保意识,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实行责任限额减少了保险公司运营风险,提高了保险公司的承保意愿和能力,利于农村环境责任制度的长效机制建立。
参考文献:
〔1〕黄季火昆,刘莹.农村环境污染情况及影响因素分析[J].农村经济,2010,(11).
〔2〕杨兰阁,刘汉利.农村污染事故的经济补偿问题研究[J].管理学报,2010,(11).
〔3〕孙武军,顾久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国际借鉴[J].经济纵横,2015,(06).
〔4〕薛丹.基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动态环境侵权救济体系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07).
〔5〕陈冬梅,夏座蓉.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模式比较及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定位[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4).
〔6〕张燕,侯娟.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实施之动因及策略[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07).
摘要:在本文中,主要针对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其金融结构经营行为影响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下文中内容,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同行业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存款保险;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影响;分析
引言:
当今在随着存款保险的制度推出,使其很好的改变金融机构中的经验环境,与此同时也有效的改变存款人的心里预期,更好的促进一些中小型银行的发展。与此同时,针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银行经营效率进行全面的提高,然而保费的支出也将不会对银行的成本带来压力,但是个别金融机构将会由于经营失败而进一步退出市场。
1.案例分析
对我国和美国为例,美国存款属于一项有本金风险的“风险资产”,这在一定程度上和我国的存款人传统理解的存款五本金风险,完全不相同。由于存在着不同,进一步决定了危机状态下银行是存款流出,我国在危机状态或资产价格向下时,银行体系是出现存款回流,这也是中国和欧美在金融体系上的最大不同。在风险面前,中国市场的所有资金,无论多大规模,都可以回到银行的怀抱,本金无风险;而在美国或者欧、日等市场,在真正的风险面前,银行体系不能为资金提供本金安全,资金只能奔向国债市场。而我国必须要走这条路就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2.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针对存款保险制度来说,主要是在国际上通行的存款人保护的支柱,与此同时也是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所在。现阶段在世界上大概已经是有一百一十三个国家和地区中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
2.1关于实行有限赔付的分析
现阶段在平稳的经济环境之下,全额的保障并不是保护存款人的一种有效方式,由于这将会增加道德风险的理由。反而言之,有效的赔付能够为债权人以及大额存款人员提供监督银行经营活动的激励,针对债权人来说,主要是和大额存款人员通过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能够限制银行以及其经营人员的高风险行为。根据国际方面的经验来分析,赔付限额通常情况下是人均GDP的二倍到五倍之间,或者是覆盖了百分之九十之上的存款人,同时一些类型的存款也并不受到保护,比如非法存款等。
2.2关于风险差别费率的分析
在国际方面,保险费率制度主要是可以分为两种:第一是费率;第二是基于风险。针对单一的费率来说,主要是采取统一的取率水平,然而风险差别费率主要是根据投保结构的风险情况下所征收的而不同保费。针对其单一费率较为容易使风险机构成为高风险结构买单,进而使其存在着交叉补贴的情况。因此现阶段已经是越来越多的国家以及银行引入了风险差别费率,从而使其能够为投保结构降低风险提供有力帮助。2.3关于信息的搜集以及检查如果信息出现不对称,主要是道德风险出现的主要原因,从而使其存款的保险机构以及监督机构很难观察到银行的贷款性质,这个时候银行可能会做出高风险的贷款项目。因此,存款的保险机构已经是被赋予成为对投保银行进行信息的手机以及检查的权利,从而使其能够有效的降低和银行之间所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与此同时也能够为风险的差别费率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3.存款保险制度所带来的影响分析
3.1信息收集以及检查
针对信息不对称来说,主要是道德风险出现的根源所在,从而使存款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很难观测到银行贷款性质,然而针对银行,将会存在一些高风险的贷款项目。所以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对投保银行进行信息方面收集以及权利检查,使其能够有效的降低出现和银行之间所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与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风险识别费率奠定出良好的基础。
3.2由于早期纠正措施分析
针对存款保险制度来说,在能够为存款人提供保证的过程中,事实上主要是将存在的风险转移到了自己身上。为了能有效的防治银行道德分析,使其能够对自身损失降到最低。针对存款保险的机构来说,必须要满足最低的资本要求,使其能够根据其资本充足的状态下进而早期采取一些纠正措施。例如美国规定,投保结构充足率要小于百分之四,那么存款机构将会有权利限制关联交易,同时也有权利限制资产增长等。然而在资本充足率小于百分之二的情况下,那么存款保险机构将会对该投保机构进行关闭。
4.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金融机构经营影响分析
4.1能够提高银行效率以及提高利润水平
第一是参保收益将会高出没有参保收益,在自愿进行参保的过程中,只有参保收益能够高出没有参保收益的情况下,银行才能愿意加入到存款保险制度。根据国际发展角度来分析,在多数国家当中,主要是强制性的进行保修,只有德国这个国家实施自愿保险。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所有银行必须要自愿的参与到存款保险体系当中,这也是直接的说明只要存款保险制度能够设计合理,那么便会能使金融机构的参保收益比不参保收益高。第二是保费的支出能够提高银行规模。在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起来后,投保的机构将会根据存款规模以及对保险费用进行收取,如果存款规模比较大,那么保险费用则比较多,针对存款成本提高来说,将会直接影响到投标机构规模能否进行扩大。然而针对投保机构来说,是否进行规模扩大,主要受所处在的规模收益情况进行确定。经过研究表明,在我国一些大型商业银行中,主要处在一个收益递减的阶段,必须要对其模式降低提高效益收入。然而针对中小型银行来说,其机构主要出于规模收益递增阶段,必修要通过不断加快规模使其对效率进行增加。所以,对于我国一些大型商业银行而言,其存款保险费用支出将会超过限制规定规模扩张速度,然而我国的一些中小型银行,其存款保险费用支出并不会对其扩张速度带来直接的影响。
4.2能够对市场竞争以及优胜劣汰等功能提高
第一是通过放宽机构准入使其对民营银行进行加快发展,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来说,银行在经营失败后,通常做法就是由国家部门对存蓄存款进行“兜底”。针对民营银行来说,它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国家所有,并且和一些大银行相比较的话,更容易出现倒闭现象,对于政府部门,通常将会不断的提高银行业的准入标准,使其能够严格的控制一些民营银行成立。这也是近几年来我国不设立民营银行的一个主要原因。要是设立民营银行,必须要要求民营银行的股东能够承到其无限责任,这就较为明显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进行了违背。同时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后,能够更加明确的对民营银行之内的金融经营失败做出风险补充以及成本分担,并且主要是由存款保险的管理机构对风险进行处置,在客观方面,政府部门要不断的鼓励中小型银行设立。第二是要对中小型银行竞争力进行不断的提高,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因为安全方面的考虑,主要把资金存入到大型银行中,然而导致一些小银行生存出现困难。通过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使其能够在任何一家银行存款都可以得到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人们对小型银行的信息,同时也能够提高小型银行的市场竞争力,更好的体现出小型银行自身灵活的特点。
总结:
通过上述内容分析后可以知道,一个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促进金融机构的发展。首先将不同类型以及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放到一个平台上进行竞争,能够有利于对结构准入进行放宽,同时提高民营银行的发展,不断对中小型银行的竞争力进行提高。其次通过对银行的规模效率进行提升,使其能够加快银行效益水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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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深度和密度的不断加大,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本文第一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列举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现存问题,第二部分从吸收、培养人才的角度给出了相关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资产负债匹配;金融创新;人才培养
一、保险资金运用现存问题
(一)收益率较低,投资结构有待优化
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的主要渠道为债券投资和银行存款,虽然债券投资所占比例大于银行存款占比,但8年来银行存款的比重平均在29.81%。较高的银行存款占比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安全性,但也影响了收益性。资金运营结构还可以向调低银行存款占比、调高债券占比方向优化。
(二)保险投资行为短期化,期限匹配问题较为严重
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效果,同时带来了较大的利率风险。
(三)面临改革,缺乏人才,无法把握机遇
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改革不断深化,在资金运营过程中基本上已经不存在早期诸如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手段有限等问题。但随之而来的是缺乏与新环境、新背景相适应的投资人才、风险管理人才。这无疑对保险业是巨大的机遇同时也是艰巨的挑战。想要抓住机遇,提高投资收益率;完成挑战,较低资金运营风险,就必须吸收、培养大量相关人才。
二、相关建议
(一)完善保险资金的资产负债匹配机制
正如前文中提到的,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存在险投资行为短期化,期限匹配问题较为严重的问题。寿险业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在进行相应的寿险资金运用的过程中,应当拓宽渠道、放开眼界。将资金更多地从短期的银行存款和短期债券的短期投资方式,向以债权形式投资交通、通讯、资源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等长期投资上来。这样一方面能够优化保险业的资金配置体系,使资金配置更加顺畅合理,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
(二)充分利用金融工具,合理进行金融创新
保险公司应当不断提高自身实力和人才储备,从而能够用好新型的金融工具、并且结合自身情况与相关金融企业合作进行金融创新。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合理分散规避风险、稳妥的提高收益率的作用。
(三)不断完善保险人才的培养机制
在2014年发布的“新国十条”中提到: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稳步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现存问题,归根结底是缺乏相关人才的问题。构建科学合理的投资组合、保证收益的稳定性和较高的收益率、优化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无一例外的都需要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因此政策建议部分的第三点主要基于人才培养的角度展开。
1.鼓励促进保险业与高校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保险公司应重视利用高校这一平台,设法增加保险专业的吸引力,为自己吸收、培养、留住人才。一方面,保险企业可以设立金额较高的奖学金(至少超过在校期间学费),用于奖励保险专业优秀的学生,并与学生签订就业合同或协议规定受奖励的学生毕业后必须到该企业工作一定的时间。一方面可以提高保险专业的吸引力,从而吸引更多高水平的学生。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保险专业学生的学习动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留住人才的作用。另一方面,保险企业内部具有高素质高水平的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担任保险专业校外导师的身份,给予保险专业学生实际操作、社会实践方面的指导。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更能使培养出的学生更贴近保险公司的实际要求。缩短学生从学校到工作岗位的适应时间,提高学生与岗位的契合度,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
2.注重社会宣传、规范展业行为、扭转保险形象
保险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水平与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突出体现在保险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然而由于我国保险业在发展初期招收了大量低素质、执业不规范的人员,他们在展业过程中为了完成业务对客户进行隐瞒甚至欺骗,对保险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使得整个保险业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很差,保险从业人员社会地位低下。这种现状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吸收引进高层次、高水平的人才。因此,要想扭转这种企业应加大社会宣传,改变、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使民众走出对保险业的误解。另外同样重要的是规范保险从业人员的展业行为,务必将保险合同存在的风险向客户事先解释清楚,力争纠正部分民众对保险就是“骗人、坑人”的错误观念。只有改变了社会民众对保险的偏见误解,提高了保险业的社会地位,才会有更多的学生选择保险专业、才会有更多的人投身保险事业、才会有更多高水平、高层次的人才涌现出来。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能提高资金运营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才能在我国保险资金运营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抓住机遇、完成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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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规模侵权事件越来越多,大规模侵权所带来的赔偿与救济问题也日益增多。责任保险具有高效性、平等性以及稳定性的优点,我国应确定以责任保险为主导救济模式的大规模侵权救济体系,并通过有针对性的确立强制性责任保险、明确保险的责任限额与再保险的风险分散三种方式,完善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大规模侵权;救济模式;责任保险
在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使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了一个我们前所未知的程度。[1]15随着工业化的深入与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在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深切的感受到了当今社会的高风险性,高风险社会的极端体现就是大规模侵权。所谓大规模侵权,是指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相同性质的事由,给大量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2]频繁发生的大规模侵权事件,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人类主要威胁,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2015年的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这些大规模侵权事件不但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与巨大的危害,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中国现有法律对大规模侵权事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最大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并及时有效地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大规模侵权的主要赔偿模式
赔偿受害人是对其救济的最佳途径。在具体应用中,救济的实现方式有多种,政府救济模式、基金模式、责任保险模式被各国广泛应用,以达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的目的。
(一)政府救济模式
大规模侵权事件一般具有突发性和受害人众多的特点,在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同时,往往产生巨大的公共危机,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政府掌握着大量的资源,享有制度安排和制度实施的合法权力,具有强大的动员能力和组织能力。[3]在大规模侵权发生初期,需要在短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而政府有着独一无二的公共资源,尤其是在重大的安全事故中,政府在事故的救援、灾难的控制和防止其发生连锁效应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政府可以在第一时间对事态进行控制和处理,避免受害者的权益再次受到损害,防止事件的恶劣影响继续扩大。由于受害人数众多,波及范围广,在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后期,具有主导地位的行政部门与各方进行沟通处理受害人的救济赔偿问题,如赔偿方案与标准的制定等。目前,政府救济是最常使用的救济模式。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政府积极统计患病儿童,组织医疗机构对婴幼儿进行免费排查,对治疗费用进行先行垫付。政府组织22家责任企业成立了针对三鹿奶粉事件的医疗赔偿基金,针对受害家庭,主要由政府进行一次性补偿。三鹿奶粉事件中,政府救济的运用堪称完美,但政府救济模式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不可作为应对大规模侵权救济的主导模式。政府救济模式所支出的资金为国家财政资金,而财政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税收,也就是说,政府救济模式的资金由全民承担,这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且与《侵权责任法》中的“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相悖。政府的介入时间是在大规模侵权事件后,政府救济是消极的救济模式,不能对大规模侵权者进行提前的预防与监督。
(二)基金模式基金模式
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收取特别的费用或者税收作为资金来源的赔偿基金,并用该基金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进行救济,具有及时、迅速等特点。在遭受大规模侵权损害时,受害人可以直接从基金中获得补偿,防止其陷入漫长而复杂的索赔诉讼之中。另外,在食品安全与环境污染方面的大规模侵权中,受害人往往会存在后遗症等长期损害,为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其进行持续关注,基金模式的救助可以对受害人进行长时间的必要救助。美国的基金救助模式应用相对广泛且较为成熟。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设立了用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超级基金”。超级基金的资金来自对特殊行业企业征收的专门税款与少部分的联邦政府拨款。在受害人索赔过程中,责任企业不愿或无力承担赔偿时,或者无法确定责任主体时,可以向超级基金提出请求,支付医疗费用。但运行一段时间后,这种救济模式凸显出一些问题。在中国,这种救济模式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为支撑,三鹿奶粉事件的医疗赔偿基金(由政府主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救济行为,其他的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能否适用还是未知。此外,救济基金资金的筹集渠道少,可能发生后续补充资金不到位的情况,那么就无法对受害人进行长时间救助,无法完整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三)责任保险模式
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在第三人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之责的保险。[4]12在事故发生前,责任企业为了追求利益,多数情况下,不会很好地履行防范风险的义务,而在责任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需求,势必会对责任企业进行监督,达到减少大规模侵权事故潜在成本支出的效果。在事故发生后,责任保险简化了事故的处理环节,使受害人可以及时快速的得到补偿,并且降低了诉讼的可能性,节省了处理事故的成本。与传统的侵权赔偿相比,责任保险模式可以更加快捷地满足被害人的救济需求。被害人可以省去举证等繁琐的诉讼程序,只需根据保险公司与责任主体之前所签订的合同,就可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与政府赔偿相比,政府赔偿的金额受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赔偿金会相对较低,产生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而责任保险制度的赔偿则具有同一性,事故的赔偿金额只取决于合同所规定的金额,不受地区经济的影响与限制。基金模式中,基金的来源有政府拨款、潜在责任企业的捐赠和民间个人捐款,这样的资金来源具有不稳定性,也不能用法律对资金进行规范,事故发生后,赔偿基金会对责任企业进行索赔与诉讼,会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生产经营导致企业破产,不利于市场与行业的发展。在责任保险模式中,保险公司会科学计算保费,对保险风险进行分散,相比基金赔偿模式具有可靠性与稳定性。大规模侵权责任主体,可以免于大部分的赔偿金,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收取保费获益。责任保险将企业的赔偿责任进行分散,减少了责任主体的赔偿压力。责任保险在几种大规模侵权赔偿模式中具有高效性、平等性与稳定性的优点,笔者建议将责任保险模式作为中国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的主要救济模式。
二、中国责任保险救济模式制度的完善
(一)有针对性地确立强制性责任保险
笔者认为,不能一味的强调采取单一的保险模式,应综合考虑各行业的性质、生产、销售等因素,确定各行业各自具有的风险性,有针对性地确立强制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包括任意性责任保险与强制性责任保险。任意性责任保险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合同自由的基础上,做出各自意思表示,投保人是否投保,保险人是否承保由其自己作出决定。而强制性责任保险,则是依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且保险人必须承保的责任保险。[5]68强制性责任保险更多是政策性保险,国家以相应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进行强制推广,中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就属于强制性责任保险的范畴。采取哪种投保方式直接决定责任保险模式在大规模侵权中的运作。容易发生产品责任与环境责任方面事故的行业如食品、矿山、化工等,应强制其投保责任保险。如果采取任意性责任保险制度,一方面企业以盈利为其首要目的,投保责任保险势必提高其生产经营成本,同时因为大规模侵权事件具有的突发性与偶然性,更多的企业因存在侥幸心理而不去投保。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同样是以盈利为其首要目的,因大规模侵权具有高风险性与不可预测性,同时可能造成极高的损失,所以其并不完全具有可保性,一旦发生大规模侵权事故,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巨额的赔偿款会对保险公司的承保信心造成影响。由此可见,如果将大规模侵权的保险投保模式确定为任意性责任保险,就会造成无人投保,无人承保的尴尬境地。所以为了实现责任风险的转移,应强制潜在的大规模侵权企业投保责任保险。而对于危险程度低的领域,可以推行任意性责任保险,即使发生了侵权事故也可以通过传统的侵权责任法来进行救济,如果在所有行业领域都推行强制性责任保险,则加重了这些低危企业的负担,不利于其发展。
(二)明确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
当前,中国的责任保险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如果不设立明确的责任限额,势必会加重保险公司的负担,打击保险公司对大规模侵权承保的积极性,因此,确定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有利于责任保险赔偿模式的发展。责任限额是指大规模侵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最高赔偿数额,由于责任风险的自身属性,双方无法对潜在的风险作出充分精确的衡量。[6]368,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概率较低,可是一旦出现,就会产生巨大的赔付额。如果将风险全部转嫁给承保人,事故所产生的赔偿金可能会超出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即使保险公司具有赔付能力,企业将自身责任无原则的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对保险公司也是不公平的。保险公司承保的是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大规模侵权事件具有偶然性,所以在订立责任保险合同时,无法确定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对应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为了防止责任企业任意扩大保险责任,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会确定最高的赔偿金额,即责任限额。确立责任限额对责任企业进行了规范与限制,责任企业不能将自己的赔偿责任全部的转嫁给保险公司,如果产生大规模侵权事件,企业也需要分担部分责任赔偿,这会促使企业积极地采取防范措施,从而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责任限额确定了保险人的赔付额度,保险公司不会因赔付过多而丧失赔付能力。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受害人还可以通过诉讼,使责任企业承担侵权责任赔偿。
(三)借助再保险进行风险防范
再保险是指直接保险人将自身承担的责任和风险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转移方式。[7]1中国《保险法》28条规定了再保险制度。中国不仅对再保险进行法律规定,在实际应用中,也将其视为责任分散的重要方式。承保公司为了避免高风险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可以依托再保险进行风险分散,将承保业务连同承保风险部分的转嫁于多家再保险公司。大规模侵权事件具有高风险性的特点,大部分保险公司自身没有足够的承保能力,根据《保险法》第103条第一款所规定,保险公司对一次保险事故承担的损失不得超过其资本金与公积金的百分之十,以三鹿奶粉为例,造成的损失大约7亿元,那么保险公司如果想要单独进行承保,就需要有超过70亿元的资本金与公积金,而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内公司寥寥无几。这时保险公司可以运用再保险进行风险分散,来保证自身的承保能力。国际上再保险的经营典范是1979年法国50多家保险与再保险公司组成的污染再保险联营集团,各公司签订共同保险协议,约定各自的责任份额,以此分摊保险的风险。中国也应借鉴法国再保险的经验,对于潜在赔偿金额巨大的行业领域,例如,食品安全、石油、环境污染、核电等行业,保险公司应进行再保险,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三、结语
大规模侵权事件,给民众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带来了危害,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对受害人进行救助,势必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影响。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制度,逐渐被学界所认可,但由于目前中国大规模侵权方面的立法缺失,保险领域的发展水平滞后,以及人们对其风险的认识不足,造成了消极投保与责任保险产品匮乏的供需双冷局面,没有发挥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在各种主要的救济赔偿模式中,责任保险有着巨大的优势,希望尽快建立以责任保险为主导的大规模侵权救济体系,为我国的大规模侵权事件提供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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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伴随中国改革的日益深化和开放的愈渐扩大,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保险公司不断开发保险品种,开拓保险市场,保险行业正发展得如火如荼。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本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对于缺少专业知识和职业判断的受训人员来说,按照不规范培训的内容和要求,会被动盲从进行营销活动,称之为“庸人型”销售人员。“庸人型”销售人员思想和行动受制于他人,缺乏基本的职业的自主判断,不能全面准确理解保险产品,不能规范有序展业,销售不合适的产品或者销售给不合适的消费者等错误销售行为较多。对于具备专业知识和职业判断的受训人员来说,一部分坚持诚信从业的风格,科学长远的规划职业生涯,规范从事营销活动,称之为“好人型”销售人员。一部分存在侥幸心理,受短期利益的驱使故意违规从事营销活动,称之为“坏人型”销售人员。这两种销售人员在市场竞争中相互影响和博弈,如果在秩序混乱的市场环境中,长期以来就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效应,“好人型”销售人员被市场淘汰或者被同化为“坏人型”销售人员。反之,如果是在秩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中,“好人型”销售人员将成为主流,“坏人型”销售人员将逐渐被淘汰出市场。
综上所述,寿险业以业绩为导向、委托代理营销体制下粗放型的发展方式和考核机制,容易将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绑定形成利益同盟,造成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两方受益、消费者一方受损的利益格局。不规范的培训会强化销售人员可以违规营销的暗示和信号,销售人员违规营销的额外利益也会刺激保险公司放任不规范的培训,因此,双方都会极力掩盖违规行为,努力维护既得利益。培训在销售过程中牵一发而动全身,控制好培训环节,提高培训质量,就可以培养合格的销售人员队伍,进而引领销售的发展脉络,最终提高销售品质,减少或者根除销售误导行为。反之,对于不规范的培训,如果保险公司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没有可行的纠错矫正通道,销售人员缺失独立的职业操守,必然培养出大量的“庸人型”、“坏人型”的销售队伍。这种类型的误导行为涉及范围较大、情节恶劣,极易引发群访群诉、集中退保等重大事件,严重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了解销售培训的基本情况,笔者对河北省寿险公司进行了专题调研,认为存在以下主要问题:内控管理制度不完善,培训的审批、组织、实施及内部监督等环节存在缺陷或者漏洞,培训人员、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和方式等内控活动较为混乱等。不合规的培训培养了不合格的销售人员,不合格的销售人员必然导致不合规的销售行为。
(一)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尚不完善,内控执行力低下
一是培训活动在组织管理、财务预算、实施执行、风险控制及内部监督等方面尚未建立流程化、规范化及标准化的运作管理体系,尤其一些保险公司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存在空白或者漏洞,对可能面临的风险、如何控制管理风险、如何完善防范体系没有清醒的认识,没有及时完善科学的内控制度。委托培训、多头培训及分散培训的实际现状,使公司缺少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或者难于有效监督。少数公司未建立对违规培训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放任和助长了短期趋利的培训行为。二是虽然部分保险公司能够建立较为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但是基层分支机构学习贯彻情况较差,实际效果相对预期目标大打折扣。比如,有的公司规定培训教材应由总公司编写印制,电子培训课件经加密处理不能修改,定期审核整理培训教材,但实际上从分公司到中心支公司,对产品培训课件进行修改,违规培训销售人员。比如,有的公司规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讲师,使用总公司统一教材,但实际上大部分为兼职外勤讲师,使用自己整理的销售话术进行新人培训。
(二)组织管理科学性较差,实施运作较为混乱
一是培训实施载体多种多样,管理难易程度不同。培训班、研讨会议等大型集中培训经审批或经有权人同意后,管控手段较为丰富,管理难度相对较小。早会、夕会等小型日常培训一般未经审批,次数频率大,累积时间长,分布范围散,特别是对培训内容、培训人员的管理难度较大。二是保险公司直接举办的培训少,一般对新产品、销售新人直接培训,其他培训主要通过委托代理和以点带面的传承转训方式,增大了变动几率。代理制销售人员自行组织实施培训,讲授保险产品、营销技能及销售政策的现象较为普遍,增加了管理难度。三是培训管理部门配置不合理,垂直传承模式的培训效果不好。有的保险公司市级机构甚至省级机构无专门部门,支公司或者营销服务部仅仅配备培训岗或者兼职讲师。分业务条线或者分销售渠道独立培训,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统一性和权威性较低。个人营销、电话营销渠道培训部门隶属于业务管理部门,银行邮政代理渠道几乎无培训部门,仅在省级机构和市级机构业务管理部门下设培训岗位或科室。
(三)专、兼职培训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培训成效不高
一是兼职和专职培训人员并存,整体素质不高。学历背景上,专职培训人员以大专学历为主,全日制金融保险专业人员较少。职业背景上,主要从业务销售人员中培养,销售技能水平较高,依法合规知识欠缺。兼职培训人员主要从事销售及销售管理工作,多为代理制销售人员,专业认知能力较低,依法经营意识淡薄。兼职人员在数量上占有优势,主要分布在承担销售任务的市级机构以下分支机构。以某保险公司为例,全省专职人员75人,兼职人员122人,兼职人员主要分布在支公司。二是检验培训成效的标准是能否“生产”和“培养”出专业高效、诚信规范的销售人员。当前,合格、优秀的销售人员仍然是制约寿险业发展的人才短板和稀缺资源。培训中侧重产品功能特点、营销展业技能及销售队伍管理等内容,轻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诚信教育等内容,就会培养出先天诚信不足的销售人员。包括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常态化的持续培训管理体系尚不成熟,以相对成熟的个人营销培训体系为例,通常包括新人入司、衔接转正、主管育成等流程,但是营销员大进大出、频繁流动,只有少数高级销售人员才能接受较为全面的培训,销售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四)培训材料管理漏洞较大,违规问题突出
一是培训材料包括培训教材、培训讲义、电子课件及产品说明书等材料,简单分为制式材料和非制式材料。制式材料由总公司或者授权省级分公司编写印制,非制式材料可以由其他分支机构编写印制,非制式材料从使用数量和使用频次上多于制式材料。当前,分支机构擅自修改制式材料,使用不合规的非制式材料误导销售人员进而误导消费者的问题比较突出。比如,有的公司修改总公司的产品培训课件或者自行提炼总结营销话术进行培训。有的公司通过研讨会、经验分享刊物等培训方式向销售人员发布违规销售案例和违规销售话术。培训存在的问题长期不能改正、完善,直接影响到培训质量,最终影响销售人员的素质和销售行为的品质。究其原因如下:短期趋利、粗放经营的不科学发展方式和重业绩、轻质量的考核评价机制从根本上导致保险公司对培训工作不重视,培训在决策中处于次要地位。委托代理的营销管理体制和既得利益格局使市场参与主体产生维护现状的惰性,对改进问题消极被动。保险监管部门对培训管理尚有制度空白和常态化的监管缺位,没有对保险公司改进问题产生压力和推力。
对策建议
如何规范培训行为,培养合格的销售人员,减少并根除销售误导行为,需要构建政府监管部门、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等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体系。因此,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宏观指导作用,科学决策、统筹考虑,充分发挥外部政府监管“有形的手”和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无形的手”两种作用,以加强培训监管为抓手,通过提高违规成本、健全奖惩机制来严格监管,形成对保险公司的倒逼机制,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自觉主动改进完善培训管理工作。
一是整理完善现有分散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有关销售培训的保险监管政策,堵塞制度空白和缺失,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吸收借鉴行业较为先进合理的经验做法,科学论证决策,抓紧制定有关销售培训的监管制度,比如,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培训合规负责人,严禁“以会代训”、误导培训。规定培训人员资质,严禁营销员自行组织培训活动。规定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集中进行产品培训,严禁营销员传承转训进行产品培训。规范培训用语,严禁使用“存”、“取”及“利息”等用语。明确规定培训材料编写印制管理权限,加强对电子培训课件的管理,严禁私自修改培训材料。
二是加大对销售培训的检查督导力度,定期对培训的合规性进行稽查式调研或者专项检查,逐渐建立完善销售培训定期报告制度、培训合规负责人专题汇报及现场督导评估等常态保险监管机制。督促保险公司对销售培训进行实时全程监督检查,加大内部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使保险公司充分认识到销售培训管理对治理销售误导、提高销售品质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内控制度,提高培训质量,完成育才养才的预期目标。
三是尽快建立完善保险销售人员从业基本标准或者具体规定,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坚持“德才兼备”标准,由保险监管部门或者委托行业协会明确销售人员资格准入、执业注册、教育培训等规定,重点完善岗前培训、后续教育等持续培训管理制度,有条件成熟的可以试点在全行业建立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培训的信息化、透明化。合格的销售人员应紧紧围绕“客户之上”和“合法诚信”两个中心,面向消费者,合理评估保险需求,履行法定销售程序,向消费者推荐合适产品。在此标准基础上,保险公司逐渐建立完善培训教育管理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培养出合格的销售人员。(本文作者:聂志炜 单位:河北保监局)
自2004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企业经营状况向好,使保险资金运用额度不断大幅提升。根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04~2011年,我国保费收入从4318.1亿元上升到14339.3亿元,年均增长率保持在18.7%。2012年,我国保险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约1.549万亿元,同比增长8.01%,达到历史新高。保险资产规模从2004年的11,853.5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60138.1亿元。在此影响下,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余额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从2004年的10680.7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55473.9亿元,年均增长率高达26.5%,远远高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提高了保险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重。根据保监会统计结果,2012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高达6.85万亿元,总体规模进一步扩大。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结构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主要表现为,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重下降以及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的比重上升,保险资金投资方向更加多元化。首先,较低的利率水平和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使银行存款比重不断下降。银行存款的比例由2004年的47.05%下降到2007年的24.41%,达到历史最低点,2010年银行存款比例略微上升到30.21%。其次,债券在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渠道中所占比例有明显上升。2010年,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分别占保险资金运用的21.80%和17.23%。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也稳中有升。最后,投资更加多元化,增加了对基础设施、不动产等另类投资的比重,2010年该比重达到14.61%。[2]目前的配置领域已包括固定收益类投资、权益类投资、另类投资和境外投资等四大类共几十个品种,可较好地兼顾保险资金对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
我国保险资金尽管主要投向债券、存款等低收益率项目,但是,保险资金运用收益深受资本市场行情影响。2007年保险资金收益率高达12.17%;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保险资金收益率急剧下降至1.91%;2009年在经济刺激计划影响下,保险资金收益率又上升到6.41%。2010年,保险业累计实现投资收益2014.59亿元,收益率4.84%,基本满足资产负债配置需要。其中,银行存款实现收益385.97亿元,收益贡献度19.16%,收益率3.19%;债券投资实现收益943.04亿元,收益贡献度46.81%,收益率4.45%;权益投资实现收益625.04亿元,收益贡献度31.03%(股票投资收益率7.97%,基金投资收益率10.05%)。2011年,保险业实现投资收益,收益率为3.6%。2012年我国保险业实现投资收益2085.09亿元,投资收益率仅为3.39%,这也是近几年最低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过度依赖资本市场,但资本市场长期低迷,导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水平还不是很高,平均收益率保持在3%左右,保险资金运用总体上实现了稳定收益、风险可控和稳健运行的目标,保险投资相对稳健,能够支持保险市场发展。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问题
1.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较低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整体收益率约为3.6%,远低于国际上发达国家8%的平均水平,发达国家的保险资金收益率一般都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而我国则明显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这主要因为我国保险业整体保险资金运用水平不高,存在专业化程度不够高、资金运用效率较低、资金运用结构单一等方面的不足。首先,资金运用结构方面的原因。当前,由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金融债券、政府债券、企业债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因此,银行存款下调、债券市场波动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价格下跌,都使保险公司投资回报率一度下降,对各保险公司的业绩影响很大。其次,我国资本市场发育还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存在大量非市场化手段和暗箱操作,这使资本市场波动较大,导致保险公司难以从资本市场中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最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盈利能力不足。高度垄断的保险资金运用模式导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程度不高、盈利模式单一、专业化人才缺乏。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导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水平一直不高,但同时也说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
2.保险资金运用结构存在失衡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已不断拓宽,投资种类不断增加,但是仍存在保险资金运用结构失衡问题,主要包含以下两种失衡:(1)投资种类失衡。一方面,对银行存款和债券这两种投资方式过度依赖,使保险资金受货币政策和利率走势的影响十分明显,影响了保险资金的收益率和安全性。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股票和基金是其保险资金的主要投资方向,如美国保险资金对股票和基金的投资比例高达80%,而我国该比例仅占不到20%的比重,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比重。[4]另一方面,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尽管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由原来的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扩大到定向国债、证券投资基金和不动产等,但现实中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和限制较严的局面仍然存在。(2)投资周期失衡。我国保险资金80%以上来自寿险资金,而寿险资金中70%以上又是中长期资金。然后,由于投资工具缺乏、投资品种单一、投资期限较短,导致我国保险业资产与负债失配现象严重,存在较大的再投资风险,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效果。
3.保险资金管理机构缺乏市场竞争力
国际上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有3种模式:外部委托投资、公司内设投资部门、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我国自2003年7月第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目前,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已经形成9家国内资产管理公司和1家外资投资管理中心并存的局面。目前,10家机构管理着保险行业约90%的资产,在国内机构投资者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这些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公司按保险监管要求设立,可以实现总公司按部门、按险种进行投资,对资产直接进行管理和运作,可以在更大程度上符合保险资金运用中的安全原则;主要缺点是,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公司由于缺乏竞争机制,难以适应资产管理中的专业化和服务多样化要求,不能实现对保险资金集约、统一和高效的管理,难以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和提升风险管控能力。2011年4月,保监会下发《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大幅提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准入门槛,同时扩大了受托资金的范围,可以委托券商、基金公司管理保险资产,从而有望通过竞争提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能力。
主要发达国家保险资金运用情况
发达国家高度重视保险投资,将保险投资看作与承保业务并重的两大主导业务,因此,发达国家普遍放宽投资渠道,降低投资比例限制。尽管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在保险资金运用的理念、规模、结构、效果和监管等方面差别很大,但是对于我国完善保险资金运用具有一定启发意义。
1.美国保险资金运用
美国保险公司一般具有较强的投资风险管理能力,拥有丰富的投资渠道和比较规范的投资管理体系。选择的投资方式非常多元化,股票、债券、贷款和不动产投资等都是美国保险资金投资的重要方式,其中,公司债券是其最主要的投资渠道。如美国寿险资金运用中债券占所有资产的比重最大,约占总资产50%~60%左右;贷款的比重逐步下降,取而代之的是股票投资的比例稳步上升。根据美国寿险协会发布的数据,2011年美国寿险资产分布情况为:公司债券为32.9%,所占比重最大;股票所占比重次之,为28.1%;其次,是政府债券,所占比重为8.4%;抵押贷款比重也高达6.2%;其他为非投资资产(3.6%)、保单贷款(2.4%)、短期投资(1.6%)、现金和现金等价物(1.0%)、不动产(0.5%)和其他投资资产。但美国没有联邦的保险法,而是由各州立法,各州有比较严格的保险资金投资比例限制。[5]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有价证券是美国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渠道。一方面,美国成熟的证券市场为保险资金提供较为可观的回报率;另一方面,类似次贷危机这样的金融动荡也很容易影响到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总体来说,美国的保险资金运用模式较为成熟,具有较高的投资效率和较好的投资效果。
2.英国保险资金运用
英国的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高度自律,投资管理体系也比较成熟,因此,英国的保险投资监管相对宽松,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自由度很大,这种投资模式在英国运转良好。在保险投资结构上,英国寿险公司投资以有价证券为主,比重约为70%左右,其次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Trust),固定资产和其他投资比重相对较低,对海外投资比重较大是英国保险资金运用的一个重要特征。2010年,英国保险资金投资规模总计为17190亿英镑,从投资构成来看,英国国内有价证券比重为37%(政府债券为13%、公司债券为10%、普通股为14%),海外有价证券比重为35%(政府债券为5%、公司债券为14%、普通股为16%),有价证券比重共计72%,单位信托基金比重为15%,固定资产比重为6%,现金和其他投资比重为7%(见表1)。从保险投资效果方面,英国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宽松的监管环境,决定了英国以有价证券投资为主和海外投资比重较大的特征。投资有价证券为主意味着保险投资效率较高,海外投资比重大意味着很容易受到海外证券市场行情的影响,保险资金运用的稳定性不佳。
3.日本保险资金运用
日本保险公司的投资理念更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一方面,对保险投资监管较为严格;另一方面,重视海外市场在保险投资中的作用,有价证券所占比例较高。截至2011年底,日本寿险总资产达到326.95万亿日元,其中日本政府债券占比最高(43.2%),其次是海外证券(14.4%),远远高过本地公司债券(7.8%)和本地股票(4.5%)的投资比重。[6]日本过去最受欢迎的资金运用渠道是贷款,然而由于日元升值和长期低利率,日本保险公司不得不积极从事海外投资活动,主要是投资美元证券(包括美国国债、公司债券、公司股票、资产支持债券等)。根据《华尔街日报》的数据,目前,日本约3万亿美元的海外资产中相当一部分投资来自于保险资金,仅日本最大的3家保险公司———日本生命(Nip-ponLife)、明治生命(MeijiYasuda)和东京海上(TokioMa-rine)就拥有超过6800亿美元的海外资产。[7]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日本保险资金投资方向发生明显变化,股票和贷款的比重略有下降,而债券和存款的比重则略有上升,以防范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日本严格的监管保证了保险投资的稳定性,但由于投资于银行和信贷领域的比重比美国和英国要高,所以,日本保险投资模式的效率和收益率相对英美表现一般。
4.德国保险资金运用
德国保险资金运用相对于其他国家更加注重安全性,在投资策略、投资渠道和投资监管上更加保守。在保险投资结构上,德国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更加强调对安全性最高的债券的投资,而股票类投资比重则有所下降。2011年,各类债券和贷款的投资比例由2007年的73.0%上升到80.5%,其中,贷款和抵押债券所占比例较高,分别为26.2%和23.9%;股票类投资比例则由8.2%下降到2.9%,权益类投资占11.1%,不动产比重为3.1%,其他投资占2.5%。[8]在保险投资监管上,德国依据《保险监管法》对保险投资进行严格监管,对各类投资都有严格的比例限制。如投资于国内债券不超过其总资产的5%;投资于外国公司股票不超过保证金以及许可资产的20%;新成立的公司投资于外国公司股票不超过保证金及许可资产的10%;投资于股票及国内投资公司管理的证券资产及特别资产之和不超过保证金的20%及许可资产的20%。[9]从投资效果来看,德国以商业银行为主的稳健的金融体系,一方面使德国保险投资具有较好的稳定性,抗风险能力比较突出;另一方面,以债券和贷款为主的投资渠道决定了德国保险资金的收益率不高,尤其在经济形势较好时与美国、英国相比存在一定差距。总之,发达国家保险投资具有一些共性特征:一是投资渠道比较广泛,保险投资方式比较灵活,几乎涵盖了金融行业的全部投资领域,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达到最佳的投资组合。二是资产证券化程度很高,有利于资产的流动性并兼顾盈利性,为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提供了条件;三是通过规定投资比例来控制投资风险,既规定各类投资所占保险总资产的上限,又规定了每笔投资占筹资主体的上限,有效控制了保险投资风险;四是海外投资比重较大,但是,在世界经济不稳定的情况下,海外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五是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为保险资金运用提供了宽松的投资环境和更多的投资选择,有利于保险公司通过资金运用有效地管理系统性风险。[10]
我国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对策措施
1.积极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
在遵循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三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考虑适当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借鉴发达国家保险资金投资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保险行业、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的具体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方式进行适当创新,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率和抗风险能力。如可以考虑寿险资金以适当形式投向住房抵押贷款,也可以考虑有限度增加股票、黄金和海外证券等方面的投资,以抵御通胀和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另外,还可以结合国家发展需要适当扩大保险机构对铁路、高速公路和能源项目等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不仅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分享我国经济增长带来的普遍利益。当然,对于风险较高的房地产、金融衍生品、创业风险投资等种类要严格限制。
2.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制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险资产监管目标。这要求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环境的保险资金监管模式,既不能延续以往的严格监管,又不能完全效仿发达国家的宽松监管。其次,在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上创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方式,使监管工作更加深入保险资金运用之全过程,既为保险企业根据市场优化资金配置,又通过差异化的分类监管措施来强化监管,保证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和偿付能力。最后,放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门槛,推进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制度探索,提高另类投资运作效率,更好地满足保险资金的多元化资产配置需求。加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二级市场建设,提高产品流动性,提升保险资产配置效率。
3.推动保险机构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制度
金融危机的经验告诉我们,资金运用风险是导致保险业出现系统性风险的最重要原因。所以,除监管部门强化监管之外,保险公司也应建立起严密的风险内控制度。一方面,保险企业要建立并完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重点强化对投资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部分高风险行业的风险控制,充分发挥风险预警体系的作用;另一方面,重视保险企业内部的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以完善企业管理推动企业风险控制能力的提升,使保险企业涉及的每项投资活动以及每项投资活动中的每个环节都能处于内控制度的管辖之下,实现保险企业既定的投资策略和收益目标。[11]最后,保险企业在投资活动中还要采取规范的市场行为,这也是防范风险、获取收益和实现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4.提高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能力
目前,国际通行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我国都已基本放开。2012年5月,《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一方面,扩大了保险机构的投资范围;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投资资质的门槛,对保险公司的配置能力及风险管控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相比传统投资渠道,很多新型保险资金运用方式需要较高的投资能力和较强的专业知识,保险机构必须具备符合多元化风险、收益、现金流需求的资产配置策略和能力,从而提高保险机构的资产配置效率。一是要充分利用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对保险资金实行集约、统一和高效的管理,借助信托制度实行资金运用的创新;二是要分散投资、区别对待各种类型的保险资金,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三是尽快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能力标准,特别是针对基础设施、不动产、股权等另类投资渠道的能力标准,以进一步推动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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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科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经济学科,是致用之学。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保险学是金融学本科专业的一门重要专业课,它是研究风险管理及保险运动规律的经济学科。保险学涉及领域广泛多元,包括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数学以及其它自然科学等内容。近年来,由于保险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与矛盾,对保险业的社会声誉和从业人员产生了负面影响,并进而传递到课堂,对学生学习保险学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冲击,突出表现为不少学生认为学习保险学无用,产生了从事保险行业无前途的想法。对此,我们通过激发学习动机、改革教学方法、改进考核方法,使得保险学课程教学赢得了学生的关注,保证了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一、激发学习动机,明确学习目标
积极的学习动机能帮助学生明确其学习目标指向。我们从激发学生学习动机入手,引导学生明确保险学这门课的学习目标。那么如何激发学生学习动机呢?我们在绪论课上就让学生明晰课程的重要意义。从研究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入手,强调保险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一种市场化的分散风险机制,是维护市场经济稳定性的市场化工具;而且,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加深,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新的技术不断面世,未来市场经济的稳定性更加脆弱。专家预测,同样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每隔15年造成的损失就会翻一番。因此,未来市场经济发展过程更需要保险稳定器发挥作用。[2]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看,无一例外是保险强国,这决不是偶然的,而是发达国家倚重市场化保险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和资源分配的结果。保险已成为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正如孙祁样教授所指出:“保险业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标志”。[3]通过从宏观层面激发学生学习动机,引导学生从三个方面认识学习本课程的意义:第一,从个人和家庭层面来看,掌握风险管理与保险知识是未来“合格公民”的必要条件。第二,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掌握风险管理与保险知识也是金融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第三,即使将来不从事金融业,风险管理与保险的思想在任何岗位都会发挥其作用。最后,引导出本课程学习目标:首先,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正视经济社会生活中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风险。第二,掌握风险管理基本程序和基本方法。第三,理解作为风险管理最基本、最有效工具的保险运行机制和实务。第四,理解保险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作用和功能。
二、注重教学方式改革创新
激发学生学习动机提升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要提高教学质量,还必须有高质量的课堂教学作保证。我们在课堂教学方面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探索创新。第一,教学方式的改革创新。改变传统课堂教师单一讲授为主的模式,把教师讲授、课堂讨论、引导学生课后阅读等多种教学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补充。教师课堂讲授的内容一定要精选,基础性理论是课堂教学重点,对于旁枝末节内容应由学生自学。课堂讨论的内容要精心选题,教师要全面考虑,认真充分准备,发挥老教师的引导作用;课后引导学生完成一定量的材料阅读,扩展课堂教学内容;布置下一次课堂教学要求学生提前阅读的资料和要思考的内容。第二,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做到学以致用。保险学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均较强,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就必须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理论指导实践。在课堂教学中注重理论素养培养,注重宽口径切入,特别注重在大金融背景下分析保险的运行机制,比如保险与现代期权理论的联系与区别;注重保险理论与理论经济学内在联系的发掘。同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如讨论保险合同和保险运行原则内容时,要求学生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用所学的保险原理探究法律条款规定的法理,并对法律条款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第三,引入案例教学。尽管在校本科生还缺乏实践经验,但这并不妨碍案例教学的应用。一个经典案例讨论与解析比起课堂空洞的说教更直观形象,更能唤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更能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我们精选了8个经典案例,在课前发给学生,要求学生结合课后阅读提前思考,并把课堂讨论的发言质量作为考察学生学业成绩的依据之一,激发学生学习的动力。第四,加大课后阅读量。目前,本科教学的最大问题之一是学生接受与课业有关的信息量偏少,很多学生仅凭课堂45分钟听教师讲授,不少学科课后无作业、无任务,学生无所事事。我们从英美报刊杂志中选择发达国家保险业相关事实、发展历史、最新发展动态等材料,要求学生利用课后时间进行阅读并用中文概括其要点,作为平时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使学生的外语阅读能力得到提高,扩展专业词汇量,另一方面使学生能够扩大信息量,了解保险发展的最新动态,可谓一举多得。第五,改革课程考核方式,科学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过去的考核方式基本上是一考定终身,主要依据课程结束后的统一考试,结合一定比例的平时成绩给出综合成绩,这种方式主要是以最后一次考试为主要依据。这就导致了不少学生平时疏于学习,依靠考前突击、临时抱佛脚死记硬背的手段应付考试,使得学业考核严重失真。课堂教学改革需要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评价机制进行相应改革。我们的做法主要是采用多样化考核,增加多种考核手段。保留传统的课程统一测试,但其在综合成绩中权重下降,不超过50%,一般为40%;注重平时表现,课堂讨论、案例分析讨论发言、课后作业和向教师请教均记录成绩;课堂讨论、案例分析讨论发言成绩权重一般占20%~30%。要求每个学生必须积极主动,至少在课堂上有一次发言的机会,否则该项成绩为0。课后阅读与作业成绩的权重一般占20%~30%,主要从认真、主动和创见性等几个维度进行评价,淡化正确与错误的判断。对平时表现出色的学生,评选出若干免考生,给予综合成绩为90分或A以资鼓励。
三、提高教学质量的思考
虽然我们在提高《保险学》课堂教学质量方面做了一些尝试,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总的感觉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并非易事,需要教师付出艰辛的劳动,其工作量是采用常规课堂讲授工作的若干倍。在现行的以科研为导向的教师考核机制条件下,教师无动机也无动力用心于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我校在提高本科生教学质量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改革尝试,取得不错的效果。第一,研究生助课制是教师提高教学质量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可以达到多重效果。一是极大地缓解了主讲教师时间和精力不足的压力,助课的高年级研究生可以帮助教师收集教学资料,批改作业,帮助答疑,分担主讲教师事务性工作,使得主讲教师能够抽出更多的时间致力于教学过程的关键性问题研究,如学科最新动态和进展,把最新知识融入教学中。二是研究生在助课过程中既可以锻炼工作能力,增加与导师的交流机会,也可以借机改善知识结构。尤其是目前人文社科领域跨专业考研现象较为普遍,跨专业攻读研究生的优势在于视野可能更宽广,但其劣势是专业知识结构有缺陷,通过助课的方式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对于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大有裨益。第二,本科教学改革试点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有益探索和宝贵经验。我们学院自2009年开始在学院内部开展了一轮以课堂教学改革为重点的教改探索,这轮教改选择学生相对较少的专业课进行试点,以改变传统课堂教师一人独统的局面,增加学生学习主动性和与教师的互动性为目标,并辅之以学生学业考核方式的改革进行配套,经过四轮的教改探索,参加教改的教师根据自己的专业课程不断总结经验,为提高本科生教学质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当然,要全面提高本科生教学质量,还需要全面深化改革,尤其是对教师的评价考核机制进行改革创新,改变目前以科研为导向的教师评价机制,增加教学环节评价的权重,尤其要体现对教学质量的考核。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和发展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农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粮食安全问题在我国显得尤为重要。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度,每年农业因自然原因导致的损失十分巨大。这一方面影响农产品的供给数量,另一方面导致受灾农民收入减少,进而影响到农民的再生产能力。我国农民在自然灾害面前是脆弱的,对于年吃年用的农民来讲,农业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会导致其第二年没有足够的资金去购买种子、化肥等基本农业生产资料。针对这一现象,我国从2004年开始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试点。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从事农业保险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农业、畜牧业、气象灾害、保险等多方面的知识,但我国具备此类知识结构的人才匮乏。于是国内一些开设保险学专业的院校,开始探索将农业保险作为一个专业方向,培养可以从事农业保险事业的人才。例如吉林农业大学的保险专业开设有农学、畜牧学、农业保险学等课程。农业保险学作为一门学科,是将保险的原理、职能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手段综合运用到补偿农业生产者在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过程中因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的科学。课程与生产实际联系紧密,对学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有较高的要求。笔者从教学实践中发现,农业保险学课程的实践教学普遍存在一定的问题,提高实践教学效果是提升农业保险学课程教学质量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是应用型本科院校教学的重要环节,这也是教师在教学中容易忽视的环节。因此,在农业保险学教学工作中,应根据应用技术型人才的培养要求,遵循实践教学的本质和规律,构建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而又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发挥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对实践教学的内容进行优化和改革,注重实践教学体系的时效性。
1提高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
普遍来看,多数高等院校对本科生的实践教学重视不够,尤其是开设农业保险学课程的院校。一方面原因在于受传统的应试教育影响,形成了“理论教学体现学术性,实践教学是理论教学的环节和补充”的认识。这种认识将实践教学仅作为理论教学的验证,认为实践教学应依附于理论教学,高等院校教学质量体现在理论教学方面;另一方面是由于实践教学,尤其是课程实习多无指导教材,较理论教学难度大。课程实习往往涉及协调校外关系单位,实习组织工作复杂,实习学生难以管理,一旦在校外实习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学校和指导教师还要承担责任,这些因素直接导致高等院校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不够。应树立对农业保险课程实践教学的正确认知,改变高校对实践教学可有可无、无足轻重的态度,搞好实践教学。高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应认真学习和贯彻教育部关于实践教学的文件要求,深入领会党的教育路线、方针和政策,重视实践教学,加大对实践教学的投入力度,加强实践教学基础设施的建设。
2实践教学内容体系的优化与改革
实践教学的关键在于内容,应建立科学的实验、实习内容体系,通过实验和实习,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以及独立观察问题、分析问题、思考问题和动手解决问题的能力,解决传统教学中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例如在农业保险学理论课程中,“干旱”可以作为附加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农户投保种植业保险,保险责任附加“干旱”这一自然灾害,那么由干旱导致的农产品产量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补偿。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土壤什么情况视为干旱”,而对于“干旱”的认定,应在实验室中进行。具体做法是将遭受旱灾的土壤取到实验室,通过烘干来测定土壤中的含水量是否达到“干旱”标准。只有通过理论与实践相联系,才能够让学生掌握此类知识。再比如,农业保险理赔环节中,对水灾过后受损的水稻采取“摸”的方法鉴定其生死,首先是水刚退时,用手轻撩稻苗,若随手而起或轻拨稻苗即齐根拔断,则证明稻苗死亡。反之,如果不能轻撩起或没有齐根拔断的,表示稻苗尚有生机。诸如此类的知识点,需要学生在理论学习之后,亲自到实验室或田间地头进行实践,因此实践教学内容应紧密联系理论教学。据了解,现有高校开设的农业保险学课程,要么没有实践教学环节,要么实践教学环节的课时较少。对于没有实践教学环节的农业保险学课程,应增加实践教学环节。对于已有实践教学环节的农业保险学课程,应根据本门课程的特殊需要,增加实践教学的学时比例,将实践课学时与理论课学时的比例调整到1∶2左右。引导学生在实验、实习中不断思考,加深理论知识,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的效果。
3实践教学手段和方法的改革
以往的教学中,教师更加关注理论教学手段的研究,对实验课教学手段和方法的研究关注度低。在农业保险学课程的实践教学过程中发现,实践教学同理论教学同等重要。理论教学抽象性概念较多,往往难以理解,而通过实践教学,学生能够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理解和记忆更加深刻。农业保险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手段和方法需要与时俱进,应探索符合现代教育要求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改变过去传统的实验教学和实习教学方法。以学生能够理解、吸收、掌握实践教学目标为前提,采取包括多媒体指导、多教师参与、多环节互动等方式,提高学生的实践兴趣和实践能力。首先,应将多媒体教学手段引入到实践教学中,充分利用多媒体信息量大的优势,通过视频、图片、动画等方式,演示言语难以讲授清楚的知识,确保学生能够准确地掌握实践的操作流程;其次,调动学生广泛参与农村调查。一个合格的农业保险人才必然是了解农业、农村的人才。应在实践教学环节鼓励和要求学生参与农村社会调查,提高学生对农业生产实践的了解,进而更好地掌握、理解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和理赔方法,为以后从事相关工作打好基础。最后,鼓励更多的教师参与实践教学的指导。农业保险是一个由多学科知识组成的交叉学科,其涉猎知识广。鼓励气象、灾害、农业等学科的教师参与到教学实践中,有助于更好地为学生解疑答惑,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而提升实践教学的效果。
4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建立开放式实践教学体系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关键环节,也是提高学生社会职业素养和就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作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场所之一的校内外实习基地,其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校内外实习基地是实践教学有序开展的保证,只有拥有了良好的实习基地,才能够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应用型农业保险人才。加强实习基地建设主要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实习基地的硬件设施建设。通过学校、相关企业加大经费投入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改善实习所需的仪器设备、住宿食宿等条件;二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引进和聘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农业保险人才为学生讲授实践课程,形成基础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和外聘教师互相补充的合理配置。例如吉林农业大学保险专业可以聘请安华农业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指导学生的教学实习,利用企业人员丰富的实践经验增加学生对农业保险实践的认知;三是建立实习基地管理制度。在实习基地建立高效、科学、规范的运行和管理办法。从机构设置、人员落实、制度建设、工作规范等方面进行规范化建设,切实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通过实践教学,鼓励和引导有兴趣、有能力、爱钻研的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在教师的指导下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参与农业保险相关的调研活动、探讨农业保险新险种的可行性、参与农业保险企业生产实践等工作,建立开放式的实践教学体系,提升学生的应用能力。
5结语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是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农业保险学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应从教学内容、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让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联系得更紧密,通过实践教学让学生获取和巩固理论知识,理解和掌握运用考察和实践的手段处理问题的基本技能,培养学生敢于质疑和探究的优秀品质,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达到提高学生应用能力的教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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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是高校《保险学》教学的常见模式,它既可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也可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业金融本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加快发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成为商业保险发展的重要领域。商业保险在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可谓十分广阔,既可以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生机,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难的问题,又可以使商业保险行业自身拓展发展空间,可谓二者相辅相成,起到了共同发展,相互促进的良好作用。由于中小企业受到企业自身规模的影响,在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商业保险在中小企业的合理应用可以为中小企业转嫁风险,降低企业风险系数。下面从几个方面对商业保险在中小企业中的现阶段的应用与未来的发展方向做简要的分析。
一、保险公司需提高自身的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
保险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的风险管理企业,经营着各种与风险保障相关的产品,在整个服务过程中,要求商业保险经营企业必须要具备完善的风险管控机制和丰富的技术经验,借以可以熟练的为中小企业挑选适合企业发展的保险产品。在商业保险的发展过程中,技术和产品正在趋于成熟。商业保险可以为中小企业制定风险管控系统,有效的降低中小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保险公司需根据中小企业行业发展的不同需要,设计出多种风险保障建议,供中小企业参考,中小企业通过商业保险给予的保险服务,可以有效的降低风险,借以保障企业的信用等级的提升,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帮助。在为企业提供风险评估与风险保障的同时,商业保险行业自身也拓展了行业发展的空间,为商业保险成功进驻中小企业打下良好的伏笔。
二、商业保险在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
目前,商业保险在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中有以下几个成熟的险种。首先,中小企业办理融资手续时候的保险,包括抵押物的财产、担保方保障、借款人的意外伤害等几个保险方向。其次,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保险,包括企业财产、机动车辆、出口信用、货物运输、国内贸易信用、产品质量、建筑安装等多个品种的商业保险。第三,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有联系的周边保险,包括雇主责任、团体人身伤害、公众责任、养老等方面的商业保险。第四,特殊商业保险,包括计算机、危险品运输、物流责任、物流保货、雇员忠诚担保等几个方面的商业保险。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挑选适合自己企业特点的保险品种,管控风险,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提高企业自身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对称水平。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可以为企业融资提供帮助,帮助企业与银行等金融部门进行合作,达到为小企业融资的目的。
三、保险行业需针对中小企业发展新的险种
保险行业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一种无形产品,保险行业的发展要与所处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中小型企业在新产品、新科技、新材料方面的广泛应用和开发,产生了原有商业保险所不具有的保险需求。随着新的风险的产生,对保险行业自身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满足中小企业发展带来的新需求,保险产品必须要开发新的险种。首先,保险产品作为服务行业,必须以满足消费需求作为发展的首要标准。其次,满足个性消费是未来发展的必经之路和必须方向。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要不断创新自身的产品和服务,对老产品进行更新和改革,开发新产品,完善老产品来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新需要。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改革的产品有:产品责任、营业中断、设备损坏等方面的险种。另外,还可以针对企业特点,摒弃老旧的思维模式,积极开发和研制新的保险品种。例如,企业技术改革、企业法人责任、企业设备更新、商业信贷履约、产品研发责任、产品研发试制等方面的险种。
四、保险行业要改善自身服务中小企业的态度
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客户,风险发生的几率较大,由于保险条件的欠缺,从而遭受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在商业保险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要想打开中小企业这个发展空间,就必须从提高自身服务做起。为企业提供相关的保险评估,周到的服务,配合企业排除隐患,提高防损能力,改善中小企业承保条件不足的问题。在中小企业的保险过程中实行专员管理制度。在保单签订之前尽量做好担保建议、风险评估等一系列的服务。帮助企业与投资公司、银行、担保公司等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对中小企业的保单提供跟踪式服务,增加对信用好的老客户的优惠政策,适当放宽条件。商业保险在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增加抵御风险,防灾防损的能力,使中小企的顺利运营,起到提高效率,减少损失,稳定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为其改善融资条件,提高融资能力。同时,作为商业保险行业自身也可以从中获得效益,得到发展,拓宽企业前行的道路。
五、结束语
综合以上,商业保险在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一个长期性的问题,要求商业保险企业在原有险种改善的基础上,根据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为中小企业制定和研制与之发展相吻合相适应的新的保险品种,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扩宽商业保险企业发展的道路,达到共赢的目的。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
19世纪70至80年代,世界经济大萧条,失业问题严重,工人的游行示威最后发展成为危及资本统治集团的工人运动,在此特殊的时代背景下,社会保险于19世纪下半叶诞生在欧洲,学界普遍以1883年德国的《疾病保险法》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标志,而后,随着劳动者阶层的日益壮大,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但此时,社会保险与传统商业保险处于竞争状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保障范围、保障水平和实施方式等方面一直有着一定程度的互补性,这些互补性为二者的融合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例如在保障范围方面,社会保险保障工薪劳动者不可回避的风险,主要有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七种,主要项目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商业保险在可保风险要求内均可设立险种,对于已投保了社会保险的高收入者,可再保商业保险,满足多层次的需要,实现更充分的保障。二者的融合有利于社会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社保资金的运营效率,消费者能获得更优质的保险服务,拥有更健全的风险保障水平,政府则能提高社保基金的运营效率,节约服务成本,缓解财政紧张,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则增强了公司的盈利水平,拓展了业务资源,可以说,二者的融合是消费者、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三方共赢。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制约因素
社会各界已经逐渐意识到实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重要性,并通过种种措施逐步促进二者的融合发展,然而在融合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阻碍二者高效率融合的因素。寻找并发现这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融合的制约因素,是实现二者高效融合的重要条件。
(一)经营目的上的跟本差异
经营目的的不同是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差异的基础。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项具有非盈利性质的社会基本政策,且通过立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一种政府行为,注重保障社会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商业保险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其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强调利润最大化。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过程中,为实现社会保险保障大多数人利益的特点,商业保险公司势必要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利润,转而以较低廉的价格提供一些保险产品,这不符合一个现代公司制企业的经营目标,甚至影响到公司利润率与良性运行。这是社会保险向商业保险融合的阻碍之一。
(二)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收入制约
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历史时期,保险资源空间一定,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存在着一些矛盾,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使私营寿险业务受到较大冲击,发展速度明显减缓,形成了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挤出效应;另一方面,随着制度的建立完善与国家对保险福利事业的逐渐重视,国民的基本保障程度会提高,客观上弱化了人们的保险意识,降低他们对商业保险需求。
(三)保险公司自身产品缺陷
商业保险在向社会保险的融合过程中,曾多次出台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产品,力求实现社会保险所具有的种种保障功能,但一些产品自身有较大缺陷,难以切实保障投保人权益。例如,一些寿险公司推出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但这些保险条例缺乏应用的灵活性,未能解决职工养老金权益归属和通货膨胀导致的贬值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应用性较差。
三、如何实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效融合
(一)促进保险业向竞争型市场转变,形成商业保险主动融合社会保险的内在推动力
我国保险业依然有着极高的行业集中度,根据贝恩分类法,我国保险市场为寡占II型,即极高寡占型。哈佛学派的SCP分析范式认为,市场结构决定企业在市场中的行为,所以有理由认为,保险的寡头垄断格局必然对其自身市场行为存在一定的影响。国家应鼓励并促进我国保险业向竞争市场转变,在促进我国保险市场逐渐从垄断竞争向竞争型转变的过程中,随着保险公司的逐渐增多,竞争逐渐加剧,中国的保险需求难以满足保险市场的飞速发展,保险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保险公司为抢占市场份额,树立良好形象,将不得不向社会保险靠拢,开发盈利性质较弱的保险产品,涉足新的保险领域,从而主动实现与社会保险的融合。
(二)商业保险公司应大力开发新型保险产品
商业保险公司应该在对社会保险予以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发现社会保险的种种空白之处,以此来开拓商业保险市场,充分利用自身财务规范、险种广泛等优势,弥补社会保险在保障水平、保障范围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等方面的不足,将商业保险引入社会保障体系,通过优质产品吸引投保人购买商业保险,实现全方位,更充分、更彻底的经济保障。同时,地方分支机构提供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应紧贴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地区的风险保障需求提供服务,做到保险服务的人性化,避免开发难以满足地方真实需要的保险产品,做到与社会保险的互补与共赢。
(三)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政策优惠和支持
促进商业保险公司的主动融合,政府应给予商业保险公司有效的政策支持,实减轻保险公司税负担,对不同的险种征收不同的税率,甚至对一些高风险业务实行免税政策[2]。商业保险融合社会保险过程中的新产品,可能具有较弱的盈利性,影响保险公司自身利润率和可持续经营,国家可以通过政策优惠和税收减免等方式,改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提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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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是金融学专业主干课程之一,同时也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它包括保险基础理论、保险实务、保险经营等内容,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社会实践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硕士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中国马术保险的发展困境
目前我国马术保险的发展困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马的价值易变,马术行业规范体系不健全,造成马匹的保额不稳定
一方面,马的价值由于各种因素(竞赛成绩、俱乐部的管理水平、调教、血统体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马术比赛中马匹取得好成绩或者受伤、俱乐部的管理水平、幼马的调教、马匹血统体系的的划分、运输和平时训练以及比赛中发生的各种突发事故等原因都有可能使马匹的价值发生变化。从国外进口的马与国产马鱼目混珠,良莠不齐,但是国内没有建立统一的马匹血统登记系统,马匹的价值不明确,而进口马匹的价格昂贵,易发生骗保,给保险行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另一方面国内马术行业尚处于成长阶段,尚没有制定相关的行业规定、建立权威的马匹价值评估体系、形成完善的产业链和成熟的机制。这些因素均使马术保险的发展缺乏基础,阻碍了马术保险的发展。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导致马匹的保额不稳定,没有一种长效的机制来制定赔付标准。保额的不确定导致很多保险公司不愿意开发相关的产品以免引起亏损,种种因素导致了马术保险业发展缓慢、受阻。
(二)马术运动危险系数较高,保险行业承担的风险大
马术运动相对于其它运动项目来说,本身就存在较大的风险。国外一所大学进行的体育危险系数的调查结果显示,马术的危险性远超于赛车,而急诊数据表明,接受紧急救治的马术运动员的数量是包括拳击、足球和橄榄球运动在内的等众多危险系数高的运动员人数的两倍。马术运动常常存在很多危险和不确定性,据有关数据显示,仅在美国,一年内就发生了大大小小79745起马术意外事件,每天平均有220起。相对于开发马术这项高危险运动项目的险种,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更倾向于其他危险系数较低的行业,以减小风险,保障公司的利益。
(三)俱乐部投保意识差,投保规模小
我国俱乐部随着这几年的发展,虽然数量众多,但是成规模的专业俱乐部少,多数的俱乐部都存在着侥幸心理,投保意识薄弱,不愿意投保。进口的马匹价格昂贵,投保需要投入高额的保费,而多数新兴俱乐部都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没有资金进行投保。由于价格昂贵和俱乐部的投保意识差等原因,造成马术保险市场狭小,投保规模小,并没有形成一个有利的保险环境以促进马术保险的发展,从而导致保险行业对于马术保险的忽视而阻碍了马术保险的发展。
二、中国马术保险的发展路径
(一)建立引进合作机制
中国马术保险的发展需要渐进式推进。首先,可在国内举办重大赛事时引进国外的马术保险公司进行承保,以起到带动和宣传作用。同时,建立一个保险公司的第三方监察机制,防止为了骗保而做出有违马匹福利的事情。其次,国内的保险行业可以通过与国外的马匹保险公司合作,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开发出适合国内的马术保险产品,从而促进国内马术保险的发展。
(二)建立以马匹价格为基准的投保费率与赔付费率机制
马术运动是一项高风险的运动项目,保险行业在进入这个行业的同时,应逐步摸索建立起马术行业的保险规范。逐步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马术专业保险,进一步推出马匹险、场地险、俱乐部经营责任、马匹专业人员职业责任保险、大额医疗费用保险、马匹运输保险等适合国内马术行业发展需求的产品。在投保费用与赔付方面应当建立以马匹价格为基准的投保费率和赔付费率标准与机制,可以根据马匹价格的高低对投保费率和赔付费率进行等级划分以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盈利。
(三)构建权威的马匹价值评估平台
马匹价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马匹价值的确定并不能以投保人的口述为准,应当建立国内统一的、权威的马匹价值评估平台为马匹进行价值评估。该平台可由马业协会牵头,通过召集整个马业的有影响力的人和机构,共同构建一个权威的马的价值评估机构,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与评估机构合作,制定马术保险行业成熟的体系,促进马术保险的发展。
(四)建立马匹血统登记系统
马的血统是决定马运动能力优良的一种主要因素,国外有统一的马匹血统等级系统,但国内马匹的血统等级系统并不完善。在国内,很多俱乐部的血统登记都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血统的不同导致马匹的价格也不同,价格的不同会导致投保费用和赔付费用的不同。由于没有完善的血统登记系统,很可能会存在骗保等一系列的问题,这对保险业的发展非常不利。因此,为了促进我国马术保险业和马术运动的发展,需要在国内建立统一的、权威的马匹血统登记系统以保障马术保险业的正常发展。
(五)加大宣传力度
多数俱乐部和个人并没有意识到保险在马术行业中的重要性,更谈不上对马匹和相关人员及设施等进行投保。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在马术行业中加大对马术保险的宣传力度,对俱乐部负责人、管理人员、马主、骑手、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保险宣传,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激发他们的投保行为。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适当的与各省市的马协建立联系,提高马术保险的知名度,宣传投保的意义,促进马术保险的发展。
三、结论建议
由于我国马术运动在飞速发展过程中行业规范体系不健全,马匹的价值不明确,保险公司进入马术保险的风险大,俱乐部投保意识差等原因导致保险公司对于马术保险持谨慎态度,不愿进入,马术保险发展缓慢。通过与国外马术保险公司的合作,有利于提高我国马术保险的水平;加大宣传,能够提高俱乐部的安全意识,减小马术行业的风险;马匹价值评估平台和马匹血统登记系统的建立,能够制定马匹的价值标准,为马术保险提供一个稳定的发展环境,从而建立一个互惠双赢的保险赔偿体系。我国马术保险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为了保障该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建议在保险业涉足马术行业的初期可以采取引进与合作的模式进行运作;保险产品的开发应当由简单到复杂进行逐步开发,当整个马术行业对保险业认可后再进行全方位的保险产品开发。
一、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问题分析
一是政府机构对平安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的作用认识不深,还没有转变过去的观点,还在使用过去传统的社会管理方法的习惯和方法,不善于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有效的利用商业保险这一非常有积极意义的金融工具。地方政府还是习惯用政府机关和手段来做所有的事情,承担所有的风险和责任,并不善于充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有效利用市场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二是存在错误的社会管理力量。在加快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一些地方仍存在过度依赖政府,认为社会建设是政府应该做的事情的简单看法,不承认社会的多元化,这一观念完全背离了当前社会管理多元化的发展大趋势。三是商业保险意识有待加强。当前,我国公众对于全社会的风险认识不深,全面风险管理的意识还比较薄弱,没有足够的了解社会管理过程中个人及家庭面临的潜在风险,没有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管理进一步营造氛围。比如,当前政策的许多领域仍为空白。现行的社会保障问题更为突出,基层管理,社区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商业保险机构可以在其中发挥作用,但没有相关的政策支持。此外,频繁的自然灾害,但并没有建立一个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体系,这样的商业商业保险公司发展的积极性不高,作用很有限。不仅如此,当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有待完善。因为从功能的角度来看,一些参与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应享受税收优惠,但没有相应的政策支持,这就导致诸如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参与社会管理之后运营成本较高,处于亏损经营。
二、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行业改革与设想
随着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商业保险公司要实现自己的社会责任,积极适应实际利益格局,就需要加快调整,根据当前社会矛盾增加的趋势,继续发挥风险管理的综合优势,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同时,大力发展有利于社会管理的责任保险,农业保险等等,并让商业保险公司深度参与社会管理。同时,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全面考虑,加强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方面的宣传,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双赢模式。
(一)商业保险行业需要转变发展观念
总体而言,当前商业保险公司要参与社会管理,就必须改变运行机制,克服“等,靠,要”的思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积极探索在企业发展的空间领域内的社会管理,改变片面强调经济效益的错误认识,建立一个长远的眼光,积极为人民服务,打造各种民生保险项目。此外,商业保险公司要加强事前风险管理,减少危险,并通过努力防范风险。具体来说,商业保险不仅要体现在事后的风险损失补偿的价值,而且要做好损失发生之前的风险管理工作。当前,中国保险业积累了大量的风险损失数据,有专业的风险管理人才,更是已经具备了众多大型数据支持,可以发挥更大的事前风险管理。商业保险公司特别要加强与气象、卫生、防疫合作,安全监督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合作,根据保险标的物情况进行勘探风险,及时找出不安全的因素,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供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服务,努力化解风险,从源头上有效化解风险。同时,以良好的“经济杠杆”作用督促投保人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二)商业保险行业需要加大创新力度
进一步研究社会转型期面临的问题后可以发现,商业保险公司应深入了解当前的社会管理领域,才可以充分发挥其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具体来说,商业保险公司要做好市场细分工作,根据安全需求的不同群体,区分不同种类的风险,分化风险管理计划。同时,根据潜在的市场需求,开发出一些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让商业保险产品丰富,多层次,从而广泛适应社会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需要提高产品创新机制,对保险产品开发适当下调,让市场上出现更具有地方特色的保险服务产品。商业保险公司要着眼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创新服务手段,应努力扩大参与社会管理面,确保有所作为。商业保险公司参加社会管理,必须要有社会管理创新机制,这也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的关键。所以商业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保险产品创新,为消费者提供多种风险保障。创新的根本在于产品创新,加强产品创新以促进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才可以更好贴近社会风险的管理要求和满足顾客的消费偏好。商业保险公司应该注重创新,促进多种形式的安全保障形成,提高产品的覆盖范围,提高保护水平。比如,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结合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提供此类保险服务,使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拥有保险保障。当然,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加强渠道创新也非常有必要。回顾这些年我国的发展历史,保险市场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保险消费者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监管方式也不断变化。这都对保险业营销渠道的整合与创新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要继续完善现有的营销模式,通过直接销售渠道和代理渠道之间的关系处理,大力发展电销和网络营销,积极探索新兴保险销售渠道的发展,进一步丰富营销渠道的层次和多样性。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要大力推进交叉互动服务,促进营销渠道整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竞争能力。如此,商业保险公司才可以更广泛、更好地服务社会管理,满足人民的需要。
(三)商业保险行业需要提升服务质量
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是商业保险公司永恒的发展主题,保险业是一个服务行业,依托经济和社会,而且在经济和社会的大环境中发展。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主要的商业保险业务运行必须对政府和人民需求负责,并根据政府和人民对创新产品的需求不断加以改变;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主要的商业保险的运作应主动开发和创造社会需求,积极推进保险损失赔偿、融资、风险管理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引导社会各方了解保险,并通过创新的产品,发展渠道,引导社会需求。此外,商业保险公司还根据不同的风险保障需求,根据风险管理计划。发挥专业优势,做好预防工作,减少社会损失,化解社会矛盾。比如,商业保险公司需要在灾害事故的发生之后,做好理赔服务,维护消费者权益,抓服务质量,促进保险服务水平提升。还比如,商业保险公司要抓服务创新,不断拓宽服务渠道,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手段,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当然,在实践中,商业保险公司需要注重拓展和深化服务领域,积极构建保险服务体系,使党和政府满意,提高全社会和广大消费者的满意度。当然,我们同时也知道,加强服务创新,是商业保险公司通过服务来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过程,商业保险公司需要将服务资源进一步整合,开发更多的增值服务。比如,纵向扩大保险消费链的上游和下游资源,积极参与养老保险,构建健康的管理服务产业链,切实提供社会管理效果一流的增值服务。
(四)商业保险行业需要加强业务监管
商业保险公司从事商业保险工作,其运行机制应提高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特别注意风险控制。商业保险公司在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参与管理的类别、产品和渠道,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加强监督和管理,坚决杜绝不理性的价格竞争,销售误导行为。加强分析、监督、问责,促进商业保险风险控制工作,提升参与社会管理的总体水平。商业保险公司应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工作机制,形成应急权责明确,流畅的操作程序,明确控制目标,加强责任落实,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此外,商业保险公司应加强自身建设,来提升自己的内部治理,促进社会管理能力提高,夯实商业保险公司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和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不断促进商业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政府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建议
(一)政府部门需要创新管理理念
根据党的精神,我国政府部门应采取转变政府职能的措施,建立有限政府和公共服务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创新,建立开放的管理理念,积极通过委托或购买商业服务的方式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同时,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对保险的认识水平,通过吸引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构建更为科学的保险机制,加强社会管理,提高资本效率意识。
(二)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宣传力度
政府部门应顺应当前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整体大趋势,对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进行积极支持和舆论引导,促进社会和谐。在政府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实践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进行适当的宣传,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了解保险,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调动各保险公司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和商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同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其他保险监管部门也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促进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为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创造一个最为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政府部门需要完善法律法规
对于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来说,必须要有一个坚强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对此,我国政府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将责任保险,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纳入到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并归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实现协调发展。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的出台,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效应。减少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后引发的政府管理部门的不适应以及社会矛盾的突发,从而充分发挥出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在化解社会纠纷方面的重要功能和积极作用。
(四)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创新力度
政府部门应制定配套的政策性方案,并不断进行创新。比如,在农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政策研究方面,必须探索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并基于适合我国国情建立农业保险创新的一种方式,支持农业,为农业构建一个保险保护体系。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充分调动各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民等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推进农业保险立法和引导农民投保。农业部门也需要根据社会管理现状的发展,协调各方关系,促进农业保险的作用及其他方面发展,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逐步建立各种形式的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模式,多渠道支持农业保险制度。还比如,在农业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方面,政府部门需要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以及根据相应的政策给予支持,从而促进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推动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此外,在当前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下,还需要进行一定的改变,改变财政补贴的方式和方法,从而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农民保险的方式同样需要进行创新和探索,调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比例,提供给各参与社会管理的保险公司适当的管理费补贴,逐步建立长期的农业保险发展机制。当然,在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方面,还需要提高传递和共享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的机制,探讨中央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建立,并在体系中明确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在各市场主体的共同发展探索过程中,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支持发展低保费保险公司,保障农业保险产品,建立一个合适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和销售渠道。此外,各级地方政府还需要支持农业保险公司发展特色农业和其他涉农保险业务,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森林保险和其他财政补贴力度。并在扶贫开发,公共安全和社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中充分认识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意义,并利用保险这种有效的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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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行业开放的逐步深入,可以明显感受到保险行业对人才的迫切需求。因此,研究高校保险学专业人才需求的现状,了解保险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对指导高校保险学的专业定位以及课程设计有重要意义。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业保险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当代社会下客户对于商业保险的需求
(一)更加诚信、全面的服务
正如上文所述,“产品竞争多、服务竞争少”是客户普遍反映的问题,也是客户对保险公司不信任、拒绝保险业务员推销保险的原因之一。目前,各大保险公司为了占据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不断顺应市场、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均推出各种类型的商业保险。但是,根据对不少客户的电话访问以及上门走访,多数客户反映:由于保险业属于专业性较强的行业,没有专业人员的讲解或者相关业务领域的律师等人员的解读,对于一些免责条款、承保范围等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困难。一些保险业务人员为了顺利签单,常常只是就某项产品的好处进行阐明。在投保后,很少有业务员主动向其解释有关保险的日常注意事项等内容。这些源自客户的口述向我们传递除了他们内心所需要的不仅仅是对他们更加有益的保险产品,还需要有全面的、专业化的服务,需要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能够提供更加诚信的服务。
(二)更加具有针对性的保险合同
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使得保险产品越来越细化,推出的时间也缩短了很多。但是,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在与客户的交谈中值得思考的。为了保证工作的效率,保险合同中绝大部分为格式条款,只有极少数的地方可以由投保人与承保公司进行协商,而且通常可协商部分对于投保人并没有太大的实质性意义。由于投保人的情况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对于同一保险产品可能有着不同的需求,因此在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上需要做出的调整也不一样。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都通过网络平台推出了各种便捷的投保手续办理,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格式合同是一种通用的做法,但是并不具有针对性,很容易丧失一批以年轻人、企业为中心的客户群。也就是说,当下客户需要更加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以及保险合同。
(三)对保险产品更加详细的了解
随着物质文化条件的不断增长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居民以及企业购买保险的意识越来越强。中国的居民大多属于“储蓄型”,从理论上来讲保险行业应当具有很大的潜力。但是,中小型城市的投保率依旧较低,尤其是以居民为投保人的投保率。不少居民对于保险持怀疑和排斥态度,他们认为保险的欺骗性较高,身边有关“发生事故不赔付”的现象较为普遍。分析这些潜在客户流失的原因在于,他们对于保险产品的不了解,没有意识到购买保险对于其自身和家人的生活、工作等带来的益处。同时,由于当下各大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较多,对于一些知识水平较低的居民来说,他们不能够理解这些险种的涵义以及其承包的准确范围等内容。因此,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客户需要对保险产品有更加详细的了解。只有让潜在客户对于保险产品有着透彻的了解,才能够挖掘更加广阔的市场,形成客户群。
二、如何满足当代社会背景下客户对于商业保险的需求
(一)提供全程化服务,树立保险公司“诚信”形象
1.按照保险合同签订前、保险合同签订时以及保险合同签订后提供全程化的服务
全程化的服务对于中小型城市的客户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由于经济发展以及思想开放程度的限制,一些客户对保险行业持怀疑态度,一旦保险业务人员的服务有所缺陷就会引起客户的怀疑,尤其是在签订保险合同后。目前,像大都会保险集团、纽约人寿保险集团这些国外大型保险公司为了拓展市场,开发更为广阔的客户群,除了提供全面的保险产品,还建立了规范的、人性化的解说服务以及咨询服务平台。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打消客户的疑虑,我国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签订前、保险合同签订时以及保险合同签订后,分阶段、分层次的提供全程化的服务,将服务流程以及服务方式予以规范化。在保险合同签订前,要根据投保人的需要向其详细介绍相关保险产品,通过典型理赔案例展示、保险产品收益计算与对比、类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推荐等方式抓住客户的心理和真正需求,为客户提供细致、全面的投保前服务。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保险合同内容、承保范围、承保条件以及理赔标准,将专业化的保险合同生活化。在保险合同签订后,可以按照不同险种、不同类型客户等分类标准建立QQ群、微信群等进行后期的咨询与讲解;也可以通过实地走访,为客户解答疑惑、并推荐新的保险产品,在满足客户对于服务需求的同时,拓展更为广阔的客户群。
2.通过各种方式树立保险公司“诚信”形象
为了满足客户对于服务的需求,保险公司应当树立“诚信”形象。首先,规范保险业务人员的行为与用语。目前,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中国人保等公司对于保险业务人员的规范用语开展了专门化的培训。一方面是为了避免语言不规范引起理解上的歧义,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另一方面是通过这样专门化的培训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素质,为公司树立严谨、亲和的形象,为客户提供诚信服务。其次,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媒体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某市一级保险公司为了树立公司“诚信”形象,通过开展“信守承诺、我们在行动”的大型公益活动,公布公司理赔状况、邀请一些长期合作客户和大多数潜在客户参加公益活动,通过客户之间的交流来间接地宣传公司的形象,挖掘潜在客户群体。最后,加强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除了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人员的共同努力外,还需要有外在的强制性规范予以监督。
(二)完善保险合同的签订,加强其针对性
1.不断完善保险合同的签订,使保险合同更加具有针对性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一直被誉为是“霸王条款”,也因此很多客户提出了不满,认为有些条款不能满足其投保需要,这也是目前普遍的状况,尤其是在人身保险当中。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保险公司应当不断完善保险合同签订的过程以及保险合同的内容,使保险合同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针对可以协商的部分,保险公司应当为客户做充分的解释,给客户充分考虑的空间;针对免责条款,需要按照合同法、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做详尽的解释。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客户的需要,除了不能够变更的格式条款以外,认真拟定协商部分内容,并就特殊问题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误会。
2.加强保险行业电子商务合同签订服务系统建设
网站是保险公司开展电子商务的门面,观察各大保险公司的网站,我们可以看到为推销保险产品提供服务的一般为在线客服。但是,缺乏现场版的解答、真实生动的演说使得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带有很多疑虑。在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保险产品、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建立多平台的服务体系,比如事先录制好的产品风险讲解、产品合同签订流程讲解、理赔程序讲解等各种平台,配合客户的语音服务、视频服务,不仅可以为客户签订合同提供完善的前期帮助,还可以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合同签订服务。
(三)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市场客户培育力度
1.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实务中,一些客户反映:之所以不能够详细的了解产品,是因为保险业务人员功利性太强,一味的想要签单,在没有对保险产品进行详细讲解的情况下,我们不愿意续保或者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为了满足客户对于产品知悉的需求,保险公司应当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市一级某保险公司为例,该保险公司一方面通过提供保险法、保险销售技巧、心理学、营销学等课程来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要求保险业务人员除了学习业务范围内的保险产品,还要对整个公司的保险产品有一个详细的学习与了解。同时,该保险公司还通过情景模拟(即对新推出的保险产品在内部销售人员之间进行模拟讲解和推销)、群体性演讲(即每次保险公司开会由特定的保险业务人员轮流主持和讲话)等措施来监督、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其对客户详细介绍产品的能力,满足客户的需求。
2.加强市场客户培育力度
正如上文所述,“机构开设多,市场培育少”是当代社会保险行业存在的现象。从客户需求角度来看,保险行业作为服务行业,不仅要通过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还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加强市场客户培育力度,增加客户了解保险产品的途径。一方面,通过微博、朋友圈、公司网站向客户及时、高效的提供产品的详细信息,为客户节约时间。可以采用文字形式,也可以采用视频形式或者各种flash动画形式,满足客户对于保险产品详细情况的了解,尤其是理赔的各种程序。另一方面,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也可以通过媒体引导客户,加强保险意识,向其宣传各种保险产品的情况。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监管机构作为权力机关,具有更强的信服力度,可以为保险行业拓展市场、开发客户提供更多的信用保障。
三、结论
在当代社会大背景下,保险公司作为特殊的服务型企业,要想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就需要有更多的客户群,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要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将服务、产品、专业化的业务人员融为一体,另辟蹊径,避免走“大众化”路线。
1两种保险的共性和区别
商业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共性是:它们都是为了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而存在的一种方式,都是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团结,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商业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别在于,商业保险完全是建立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并且保险资金完全是由投保人个人支付。然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一种,是国家作为责任人强制性要求企业员工订立的相关保险合同,并且保险资金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2商业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2.1化解社会养老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企业退休人数迅速扩大,国家和企业在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上的支出迅速上升,同时,社会相关医疗服务设施跟进需求也在不断扩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我国的财政负担。如何有效地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职工养老资金不断“造血”,已经成为了国家、企业和个人面临的重要问题。商业保险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在双方资源平等的前提下,商业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钱生钱”,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养老资金的“造血”问题,有助于化解我国社会养老问题,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调查,截至2011年底,我国保险业总投资达6.01万亿,全行业投资收益率达3.6%,仅比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高出0.1个百分点。到2013-02,保险行业的投资达到了7.5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9.56%.商业保险充分发挥了“钱生钱”的优势,科学地利用了人员、营业网点和精算效率等。保险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2.2推动保险公司发展,满足社会发展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越来越完善,商业保险也在迅速发展。调查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商业保险深度为3.7%,保险密度为165美元,与世界很多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的时间比较晚,并且发展规模和效率都处于初期阶段。近年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保险市场也在逐步完善,而商业保险参与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的市场前景非常广阔。人作为社会中最基本的元素和最活跃的因素,养老已经成为了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保险个性化的养老产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可以为不同的人员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从而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欢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直是企业吸引优秀员工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国家对于个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手段。将商业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合起来,可以为商业保险公司筹措资金,使其不断发展壮大,进而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2.3有助于保障晚年生活,提高幸福指数
以前是养儿防老,现在是投资防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观念都在改变。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更加关注整个周期内的生命财富分配,尤其是晚年没有了劳动能力之后的生活保障。因此,养老保险成为了每个企业员工所看重的福利之一。商业保险可以为投保人提供更加个性化、优质化的服务,所以,在当今社会,商业保险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将商业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合起来,有助于实现商业保险与养老保险的良性互动,有助于保证个人的晚年生活,不断提高我国企业职工晚年生活的质量。
3结束语
在国外,商业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结合已经实行了很多年,它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现阶段,虽然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的时间还比较短,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职工观念也在不断转变,保险市场也在不断完善。这说明,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有一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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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发展至今,经营主体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激烈,特别是入世之后,更是要与外国众多强大的保险公司竞争。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险的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是工伤救济制度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两种救济方式,二者之间的使用关系一直是法学界研究的焦点。本文简要分析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差异性,提出了构建我国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系的主要思路,旨在为完善我国工伤救济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工伤保险;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工业文明逐渐提升,这就对工伤保险赔偿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构建合理的、科学的工伤赔偿制度是当务之急。但就目前来看,相较于人身损害赔偿而言,我国工伤保险赔偿水平还比较低,这种差异性造成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困境。基于以上,本文简要探讨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
一、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差异性分析
相较于人身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赔偿体现了国家公权力的干预性,工伤保险赔偿超越了私法的范畴,二者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性。
(一)法律关系方面的差异性
工伤保险赔偿体现了行政法律关系的色彩,其适用于劳动法、工伤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其中包含了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而人身损害赔偿则体现的是一种侵权的法律关系,其适用于民事侵权法,体现出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1]。
(二)构成要件的差异性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而言,其主要针对的是对于职工存在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有违法行为对职工权益损害的事实,对于工伤保险赔偿而言,其不强调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用人单位只要正常缴纳工伤保险,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出现违法行为都会对工伤职工进行赔偿。
(三)功能的差异性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关注的是对工商损害的救济,其并不注重对用人单位的追责,在工伤损害出现之后,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只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则支付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样就实现了用人单位工伤损害赔偿风险的转移。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私法范畴内的赔偿,当权利人的权益遭到第三人侵害时,其能够对不法行为进行追责,让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将这种赔偿转移给权利人,从而平衡双方利益,其主要功能在于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同时能够提醒第三人要注重对职工权力的保护。
(四)赔偿范围与标准差异性
工伤保险赔偿的初衷是对工伤职工基本生存的保障,其赔偿范围主要是针对物质损失的,而不包括精神损失,人身损害赔偿则针对的是违法行为对职工权益侵害的赔偿,其中既包括物质损失又包括经济损失,因此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更加宽泛,赔偿标准更高,且赔偿的金额也更大,两相对比而言,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要远远多于工伤保险赔偿[2]。
二、合理构建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有着一定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是导致工伤救济出现混乱以及困境的重要原因,这就需要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
(一)在用人单位无过错时采用取代模式
对于由于职工自身的原因或意外情况发生导致的工伤事故来说,可以采用取代模式,用人单位无过错,则不能够对用人单位进行责任的追究,因此不能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只能要求工伤保险赔偿。从工伤救济的角度来讲,用人单位无过错则工伤救济的主要目的是填补损害,而不对用人单位进行侵权责任的追究。在职工受到工商损害之后应当直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工伤保险赔偿,以此来保证受害人经济救助的及时性,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由于其本身对于工伤事故无过错,且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则可以实现责任转移,将赔偿责任转移到社会,这就大大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
(二)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采用补充模式
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的工伤事故可以采取补充模式,工伤职工在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应有赔偿后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所要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差额部分金额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用人单位过错导致的工伤事故指在现实相对普遍,例如用人单位监管落实不到位、指导失策、强迫劳动等引起的工伤事故均属于用人单位过错,从本质上来讲指的是用人单位主观上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注重职工安全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采用补充模式。此外,针对用人单位忽视劳动安全的行为,应当发挥制裁作用。
(三)在第三人侵权时采用兼得模式
在存在第三人侵权而导致工伤发生的时候可以采用兼得模式,职工既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能够向第三人索要人身损害赔偿,这两种赔偿是相互独立的,也就是说工伤职工有权获得双重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所遭受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必须要获得相关工伤认定,且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不产生竞合关系。
三、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工伤职工的赔偿是对职工生存权利的维护,就目前来看,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上还缺乏统一的、科学的处理方式,本文简要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差异,并针对用人单位有无过错、第三人侵害以及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等四种条件提出了针对性的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构建思路,旨在为完善我国的工伤赔偿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J].中国法学,2007,02:52-66.
[2]徐乐.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分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09,01:45+47.
摘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未来退休生活的重要保障。但是由于职工观念意识淡薄以及企业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西宁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普遍存在。需要政府、企业以及职工等各方人员的共同协作,才能保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正常缴纳。
关键词:西宁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原因分析
企业养老保险的断保问题是指企业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养老保险账户始终处于封存状态。目前西宁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的职工人数数量庞大。深入西宁市各企业调查发现,多方面的原因共同作用才导致养老保险断保问题的普遍存在。首先,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意识淡薄。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生成,但是,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职工,特别是年轻职工认为自己还很年轻,离退休年龄还很早,缴纳养老保险耗费自己手头流动资金,完全没有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意识。其次,缺乏对养老保险制度了解。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只要交够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就可领取退休待遇。很多企业职工对政策解读不够,错误地以为只要交够15年即可,以后无需再交,但是这部分职工还没到退休年龄,放弃继续缴费,导致其养老保险账户变成了空账号。最后,企业漏缴或少缴现象严重。企业是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主体,为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完成的责任,企业通过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金,来履行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但是在西宁市企业中养老保险的漏缴少缴现象十分严重,主要有:
①西宁市规定企业每年7-9月上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必须按照职工本人的真实工资确定,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高于300%,就必须按60%或300%作为缴费基数。某些企业为了减轻缴费负担,在填报花名册时,故意按最低缴费基数上报(如2015年为2890元),经常会出现企业在申报时新增人员的名册上缴费基数都是很多2890元,低于实际工资,无形中降低了缴费基数的总和,也少缴了相应的养老金。这种少缴养老金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失,也严重损害了企业职工的利益。
②部分企业经常以经营不景气为由,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或是只缴纳当期的养老保险费,而对以往的欠费置之不理。这一现象直接导致企业职工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出现欠费情况。欠费后职工本人无法办理转移、接续等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从而无法缴纳将老金,职工养老保险账户被封存,造成养老保险断保现象。
③少部分企业长期亏损,企业负责人“跑路”,企业无人管理,相关工商注销手续无人办理,职工另谋出路后,养老保险无法转移关系并继续缴费,而社保局人员也无法解决此类问题,从而造成了断保情况的发生。
④某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干脆不给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完全无视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当有相关机构稽查时,为了应付检查缴纳了养老保险,本应只扣除个人8%的比例,而单位却将个人8%的比例连同单位20%的比例(共28%)全算在个人的账上,直接从工资扣除,使个人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部分,加重了参保者的负担,职工缺将此误解为政策规定。较大的养老保险缴纳负担,影响了部分参保者的积极性,甚至有些职工选择停缴,形成断保。
2.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措施
第一,要严格审核企业上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加大稽查力度,让企业按照真实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拖缴、欠缴的企业,如拖欠时间过长,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滞纳金,并进行强制性手段,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企业负责人要进行多部门全程监管,坚决杜绝漏网之鱼。
第二,由于企业长期欠费而使参保者无法转移续交的情况,社保经办部门经过核实以后,政策上可以考虑继续续交或转移,尽量避免出现空账户。对于企业违规向员工多余收取养老金的行为,或是不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应该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建议适度降低自由职业者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以及企业的社保费率。很多自由职业者本身无稳定工作,收入有限,缴纳的费率多半还要承担统筹部分,与企业职工只需缴纳自己账户部分相比,自由职业者缴纳养老保险的负担较重。所以应适度调低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比例,而对于很多企业来讲,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总费率是很大的一项负担,去年国家已普遍调低企业的工伤、生育费率,但养老保险占得比重较大,企业需要承担职工工资20%的养老保险费,企业的养老保险费率应适度调低,减轻企业负担,增加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第四,政府应做好宣传工作,让养老保险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从观念上改变大家,让断保的尤其是年轻人及时补缴并按时交纳养老保险。建议只交15年就断保的参保者,应从长远出发,按照多缴多得,参保时间越长领得越多的原则,有条件多缴,坚持缴,享受更好地养老待遇。同时应督促企业补齐所欠养老保险,不再让欠费信息困扰要续交养老保险的参保者们。
3.结语
西宁市养老保险缴纳过程中由于企业职工意识淡薄,对相关缴纳制度认识不足,企业存在少缴漏缴等不合理行为,造成了本市养老保险缴纳的断保问题十分严重。建议相关部门对养老保险的缴纳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同时在政策上降低相关费率,减轻职工与企业负担,增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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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4]李娟.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逃费问题及治理对策探讨[J].科技信息,2009(20)
[5]于国祯.养老保险缴费中断的原因及对策[J].劳动保障世界,2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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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保险是千千万万个经济单位和个人横向的结合,保险有助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稳定运行和人民生活安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险方面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目前,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电子计算机技术在人们的生活中逐渐普及,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手段正逐步融入人们的生活。互联网保险不仅可以降低销售成本,而且可以促进保险效率的提升,但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也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很多因素制约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就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究,提出一系列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对策,希望能够有助于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计算机;互联网保险;制约因素;发展对策
一、互联网保险的优势
在当前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有着不可阻挡的趋势,其优势远远超过了传统时代的保险,具体来说互联网保险的优势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覆盖面广泛,市场发展空间较大
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都开始进行互联网保险领域的开发,这已经成为关注的热点,虽然互联网保险目前所占有的市场份额还比较小,但是就其发展速度来看,几年以后将会有重大的变化,互联网保险的市场份额会大大提升。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使得众多信息以方便快捷的方式传送至客户手中,能够让客户获得更加全面的信息,并且可以依据客户自身需求进行不同产品的选择,不仅覆盖面广泛,而且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2.透明度高,消费的主动性大大增强
通过互联网消费者能够及时对自己的投保状况查看,同时可以对保险公司不同的保险项目进行比较,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互联网能够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较好地记录,不仅有利于消费者查看,而且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通过这些信息进行数据分类,进行客户资料的更精细化管理,满足客户的更多需求。另外,这种高透明度的特征促进了互联网保险业的监管,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监督,同行之间也可以相互监督,同时消费者和社会大众人员也可以实时监督,这样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运营成本低、效率高传统的保险销售模式
一般都是保险代理人上门服务,在客户和公司之间频繁沟通和交流,很多代理人需要经过几次甚至十几次地来回沟通才能完成一份保单,不仅浪费时间也浪费资金。而互联网保险则避免了这种状况的存在,通过互联网代理人和可以直接与客户网上沟通,客户也更能了解保险产品的明细,还可以对不同的险种进行相应的比较,这就降低了时间和交通成本,也大大提高了运营效率。
二、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互联网保险发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虽然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保险发展速度在不断加快,但是仍然有一些因素制约着其发展,比如法律环境、硬件设备以及网络安全等等,因此要想加快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步伐,需要正视这些制约因素,并找出解决对策。
1.法律监管力度不够
近几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势头很猛,很多保险公司借助离线商务平台、官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保险超市等各种方式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其速度之快,导致我国很多法律法规的出台跟不上其发展步伐。虽然这几年保监会和国务院也都出台了一些关于互联网保险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但是面临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机制并没有完全跟上其发展步伐。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实效性进行明确的解释,很多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特殊需求,这就导致互联网保险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因此,一系列法律问题逐渐凸现出来,成为制约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因素。
2.用户信息安全存在隐患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数据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成为发展趋势,但是数据公开也带来了道德、法律方面的争议,这成为制约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又一因素。一方面数据信息公开为互联网保险发展提供了更加准确的数据来源,方便了企业对客户信息资源的管理,提高了管理效率,另一方面数据信息的公开也造成了用户隐私的泄露,一些商业机构为了取得个人利益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对互联网数据信息进行破坏或篡改,导致客户的信息受到威胁,这成为信息化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不容忽视的问题。应该如何加快信息安全保障,提高互联网保险信息的安全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3.缺乏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
虽然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多种多样,但是很多经营模式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经营管理体系。比如,官方网站模式存在着运行维护难、产品体系不完善、宣传推广力度小等问题;第三方电子服务平台模式存在销售资质欠缺、监管程序缺失、产品分类不明确等问题;而网络兼职代理模式则存在运行效率不高、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进度较慢,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以提升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步伐。
4.专业服务人才缺乏
就目前状况来看,我国很多保险公司只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的宣传、支付和投保,在后续服务中的理赔和保全还是借助于线下柜台完成的,这就造成了理赔所需的资料繁多、时间跨度长、赔付款不能及时到账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因此,需要加强专业服务人才的培养,提高保险服务人员的营销知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水平。
三、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的对策探析
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提升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效率成为了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那么应该如何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其对策又有哪些,下面进行细致介绍:
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制,加强监管力度
从法律法规方面来说,要建立适合于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制度,不仅要兼顾互联网保险的灵活性和交互性,还要兼顾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建立全面的电子支付结算、网络安全以及后续保险服务等法规,保证网上支付和电子合同有法可依。从监管体制方面来说,要建立适用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整套信用体系,保证互联网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建立互联网保险的风险防范体系,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互联网保险有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使互联网保险能够有法可依;建立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进入和退出机制,对互联网保险公司进行能力划分,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
2.强化用户信息安全
第一,互联网保险公司要处理好个人信息安全和用户数据公开的关系,在对数据公开的过程中确保不侵犯用户的个人隐私,只公开对用户和社会发展有利的信息。
第二,监管部门要尽快出台保障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的规范,从制度上对互联网保险做出规范。同时各个互联网保险公司要制定相关的对策,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规避措施,保障互联网信息的安全。
第三,要建立全面的客户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做到这一点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因为从业人员直接管理并接触客户信息。一方面在招聘从业人员的时候要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另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和违法的处分力度,从根本上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
3.完善经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对于官方网站管理模式来说,企业要注重对产品宣传力度的强化,优化产品结构,同时加强网站的维护,定期对网站进行系统更新,保证网站能够有效安全地运行。对于第三方电子服务平台模式来说,首先企业要对资金进行内部控制的完善,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同时监管部门要对企业销售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加强资金监管。对于网络兼职代理模式来说,最为主要的是要提高自主运行的效率,这样才能在众多兼职代理企业中脱颖而出,同时相关的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的力度,为互联网保险发展提供一个安全有效的运行环境。
4.加强员工技术培训,打造专业化人才
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但是只靠技术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打造专业化人才,所以,互联网保险公司不仅要重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还要培养人才和引进人才,只有将技术和人才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互联网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数据科学家、数据工程师以及分析师等是将来互联网保险业的核心,因此互联网保险企业要加强对员工技术的培训,引进数据保险双人才,对员工观察力和学习力培养,使他们能够及时捕捉相关的数据信息。另外,要对员工进行想象力培训,促使其能够依据现有的数据进行发展想象,打造新的商业模式,提高企业的商业价值。
四、结束语
互联网保险的不断普及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与传统的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有着更为鲜明的特征,不仅降低了保险业的成本,提高了效率,而且能够让客户更加清晰明确地看到各个产品的差别,以便选择与自身状况相符的产品。但是从如今的发展状况来看,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仍然是处于初级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道路,提高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效率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互联网保险企业不仅要进行模式创新,还要进行产品和营销创新,打造具有独特特色的保险产品,这样才能提高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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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包含着复杂装备系统的各种军事行动中,风险无处不在。从装备事故发生的必然性和危害出发,重点分析了当前装备事故处理机制的不足之处;从当前宏观形势、军队发展、装备建设与训练等方面论述了建立装备保险制度的客观必要性。
关键词:军事装备;装备保险;装备事故
现代军事装备系统复杂、技术先进,不仅在研发生产阶段,而且在使用保障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风险,能否引入保险机制来分散风险、分摊损失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中,市场是军队保障的源泉,军民融合是军队保障的趋势,装备要获得更大的保障力,只有走向社会、充分运用市场。运用保险这种市场化的方式来保障装备使用和部队训练,是适应市场经济下装备建设发展和战斗力生成的新要求。
1装备事故和装备风险
风险是由于不确定性因素所导致相关主体利益损失的可能性。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任何活动都存在着风险,尤其是包含着复杂装备系统的军事行动。战争历史和军事行动的经验已经表明,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了战斗或军事行动本身造成的损失[1]。从装备事故产生的主要风险因素来看,包括5个方面:人、装备、环境、管理和任务。随着我军装备不断发展,装备系统复杂程度不断增加,部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新形势下我军必须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而随着训练环境越来越复杂、节奏越来越快、强度越来越高,这就使我们在装备训练和军事行动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越来越大,所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动用大型装备和执行高强度的军事任务时,不管采取何种措施都不能绝对保证部队人员和装备的安全。近几年我军部队所发生的一些重大恶性事故也证明了这一点。例如,仅2013—2015年之间公开报道的战机坠毁事故已有7起之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2]。我们必须客观评价、科学对待事故的发生。在进一步强化装备使用风险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率的同时,也要客观地认识到,军事行动中的风险是始终存在的,事故发生是不可避免的,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3]。因此,在尽可能降低风险的同时,减少事故损失一直是装备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2现行事故处理方法的局限
一般来说,对军事装备风险规避通常有避免、自留、预防和转移等几种常用的方法[4],不同处理方式会对各要素产生不同的影响。我军目前以避免、自留、预防为主,对于相关事故处理一般采取“事后处理”的方式,按照“谁出事谁负责谁赔偿”的个例式原则,在部队内部消化和由部队具体承担事故责任,其中还包括事故中涉及的民事侵权责任或赔偿责任。这种处理方式会产生以下不利影响,与新形势下部队实战化训练的客观需求不相适应,不利于装备战斗力形成这一核心任务的完成。
2.1影响部队正常战备秩序
由于各级部队一般都缺乏处理事故的能力,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和相应的专业人员,如果是涉及赔偿等问题,更是无从下手。所以,由一线训练部队直接全面负责协商事故处理和赔偿事宜,就会造成一旦发生事故,部队各级的主要精力都会转移到事故处理和赔偿问题上,除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协调外,往往还需要安排人员保障事故赔偿对象和其他相关工作。由于装备事故往往涉及面广,为了减轻负面影响,部队只能“低调处理,私下协商”,整个事故处理周期长,过多地牵扯了部队的时间和精力。这对部队来说是扩大了事故的影响面,不仅在事故处理期间不能正常开展训练,往往还会影响部队后续的正常生活、训练和战备秩序。由于惧怕同时承担事故责任和高额赔偿的压力,有的部队不愿主动从严组织装备训练,有的部队降低实训难度和要求,甚至取消一些危险性较高的训练课目,这也是产生“消极保安全”思想的一个重要原因,长此以往,会严重制约战斗力的生成和提高。
2.2影响部队官兵心理
随着我军装备建设稳步推进,大量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列装部队,以及装备实战化训练强度的加大,装备训练使用中事故发生的潜在风险明显提升。当前,我军装备事故已经成为威胁官兵人身安全的首要因素,一线部队官兵在训练过程中本来就已经承受了较大的人身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对相关人员还采取“既打又罚”的处理方式,就会造成不好的示范效应。这不仅会影响到直接责任人,还会影响其他人员,给一线部队官兵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和负面影响,加剧事故影响的深度,极易造成官兵对实战化训练的逆反心理,可能导致不敢训、不愿训的局面,降低实训效果,制约装备战斗力的形成。
2.3影响装备改进
如前所述,影响装备事故的核心因素之一就是装备系统本身。由于装备事故风险处理机制不健全,导致部队不敢展开真正的“实训”,装备在实战中的缺陷和隐患得不到充分地暴露,有些部队甚至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影响了对装备设计、研制和生产的有效反馈,制约了装备安全性、使用性的提高,影响了装备质量的持续改进。
2.4影响部队社会形象
目前,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部队对于同类性质事故的赔偿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而且与地方已有同类性质事故的赔偿标准也不一致。如军用飞机训练事故与民用航空赔偿标准差异相当大。非标准差异化处理既与我国地区差异大的客观条件相关,更重要的是相关事故处理过程中缺乏客观标准和共同认可的依据。差异化的赔偿使各方花费大量的精力进行协商与谈判,这不仅使部队难以承受事故处理过程中各方面的压力,而且容易造成双方均不满意的结果,导致事故处理久拖不决,从而积聚矛盾,干扰部队正常工作。同时,由于缺乏独立第三方进行调解和裁决,而且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我国各地法院基本不受理民告军的官司,导致民间受损方在与军队赔偿协调不成时,极易采取较为极端的手段来表达诉求。这类军民问题容易受到社会的关注或被利用,特别是在当今信息时代,相关的负面新闻会直接影响部队的社会形象。
2.5影响部队经费
管理部队的经费是由国家供应的,部队自身没有其他经费来源,而且部队经费都有统一的开支科目和标准,实行专款专用,没有专门用于事故赔偿的经费。装备事故发生的偶然性使得部队无法预先进行计划和预算安排,装备事故发生的必然性又使经费开支实际发生。因此,一旦发生事故,部队就不得不挤占有限的训练经费或装备维修经费等进行赔付,这不仅不符合经费管理规定要求,造成超范围开支,给经费审计监督造成事实上的违规行为,还会因训练费用不足而直接压缩训练时间或降低训练强度,直接影响部队战斗力的生成和提高。而且责任事故赔付金额的不断攀升,也使得部队苦不堪言。
3建立装备保险机制的优势
装备战斗力的提升并不仅仅只是装备问题,而是复杂的军事、技术、经济与人员素质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装备使用过程中必然存在风险,而在风险管理中最为常用的工具是风险转移,尤其是在军民之间的相关责任即民事侵权责任(主要指赔偿责任),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采用保险转移机制来实现风险的转移。有风险才有保险,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最早起源于14世纪的意大利,在随后的几百年里,世界各国的保险业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并服务于经济建设,在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5]。保险实质是一种有偿配置稳定资源的制度安排,稳定资源的有偿配置过程也就是提供保险物品的过程,其本质就是对风险的分担[6]。目前,我军军事训练和装备使用管理中必须面临诸如因装备事故而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等各种难以防范和避免的风险,现行事故处理主体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十分有限。从调研情况看,现在已经有部分单位通过各种渠道为编制内的通用车辆购买了地方商业保险,特别是那些近期发生过伤亡事故的单位。但这些单位的尝试范围小、险种选择少、能保障的装备类型少,而且这种尝试性的做法是部队自发行为,于法无据,也不能满足现实的广泛需求。因此,迫切需要一种风险转移机制使之能够向全军或全社会分摊装备使用过程中带来的经济损失,从而减轻各单位的经济压力和使用人员的精神压力。保险制度主动作为的特点恰好与装备管理活动的这种需求相适应。装备保险在这种背景下呼之欲出并将成为降低军事训练及装备使用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
3.1有利于拓展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新领域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将保险机制引入军事装备领域,不仅能够给装备训练增加经济保障、促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良性互动,还能够有效推动军内保险走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目前,国家和军队已经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保险法规制度,为军人商业保险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依据,并在军人保险的军民融合式发展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而军事装备保险必将成为军人保险军民融合式深度发展的又一个新领域。因此,装备保险不仅有利于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避免部队经济活动独立于社会发展形成“孤岛”,而且还有利于促进保险资金与装备管理创新的融合,充分利用整个社会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3.2有利于建立健全装备风险管控体系
受传统计划管理的影响和制约,我军对利用现代社会风险管理手段有效评估、管理和规避装备事故风险的能力不足。将保险机制引入军事装备领域,保险机构将担负因军事活动而引发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双重义务,保险机构专业性强、风险防范经验丰富[7],能够为部队提出专业化的指导和建议。一方面,可将现代风险管理逐步引入装备管理中,创新管理制度,全面识别和评估装备在研制、建造、使用训练、保障、退役等各个阶段的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方案,减少部队装备全寿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可以全面提高部队官兵风险管理意识,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率,提高部队执行任务的成功率,进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这既是保险机构降低赔付率的必要措施,也是部队保障安全的有效策略。另一方面,利用保险机制的风险分担功能,可将潜在风险进行社会转移,不仅可保障装备使用管理者和装备本身的利益,弥补装备事故经济损失,更可从整体上提高军事装备应对风险的水平。
3.3有利于促进部队实战化训练
随着大量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列装部队,装备动用频率和实战化训练强度不断加大,使装备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风险加剧,相关事故处理必将投入更多的精力。将保险机制引入军事装备领域,可以将不可预见的装备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事宜交由专业化的保险机构处理,给部队松绑,剥离部队在装备事故处理中的社会职能,纯化部队的军事职能,使部队更能集中精力、全身心地按照从严要求实施实战化训练,提高部队训练的积极性和实战化水平,减轻官兵心理负担,有效保持并促进部队战斗力的生成。
3.4有利于提高经费使用绩效
军队正规化建设必须要向军队建设的核心任务和“能打仗、打胜仗”的核心能力聚焦,而经费保障是事业任务建设规范化的基石和根本保证。长期以来,装备事故赔偿一直没有明确的经费来源、处理标准和规范化的处理程序,而且装备(如军机、军车)伤亡事故的第三方赔偿金额一般远远高于地方同等责任事故。将保险机制引入军事装备领域,一是开辟了装备经济损失补偿的新渠道,用每年缴纳一定保险费的形式,保障了装备事故损失赔偿经费的稳定,且合乎来源;二是可依据保险条款,对发生事故损失赔偿的程序和标准额度进行统一规范,减少部队经济损失,有利于实现部队经费开支的计划管理,增强经费保障的正常化和稳定性;三是由于经费规范管理、按章使用,不再像以往那样变通处理,有利于促进依法理财,提高经费管理的计划性,充分发挥经费使用的军事经济效益。
3.5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军政、军民关系建立
装备保险机制,利用专业保险机构的规范化理赔机制、专业化理赔人才、信息化理赔网络以及规模化金融体系等优势[8],将装备事故中的责任事故和损失赔偿交由保险机构办理,不仅定损机制比较规范,标准明确具体,赔付也容易达成共识,而且按照事先约定的赔偿合同,对受损民众的意外财产和人身损害能够及时给予合理赔偿。更重要的是,由专业的保险机构全权负责理赔事宜,可以将基层部队从复杂的赔偿协调工作中解脱出来,能有效避免部队因事故经济赔偿问题而引发的军政军民纠纷,化解军民矛盾,减少不必要的利益冲突,有助于军政军民关系的融洽与社会和谐的构建。
4结束语
在军事装备保障领域引入保险机制,是充分利用国内社会资源和经济发展成就,扩大市场范围,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举措;是推动装备建设与国民经济深度融合发展、全面开拓装备保障新局面的重要环节;更是解决装备战斗力生成关键问题,实现“能打仗、打胜仗”要求的重要保障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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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不断提出“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中国将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管制,取消贷款利率0.7倍的下线。同时中央银行表示下一步将完善存款利率市场化所需要的各种基础条件,稳健的推动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进行。
一、存款保险制度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当成员发生经营危机或者破产时,由该保险机构提供财务救助或者向存款人提供存款赔偿的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国际上主要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和隐性存款保险两种。虽然该项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持金融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但是,它本身也具有一些问题,比如提高银行运营成本,容易诱发道德风险等。
二、道德风险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这项保险非常特殊,它涉及了三方利益关系,存款人得到保障的同时,银行也能从中得到利益,而且制度上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存款人和银行的逆向选择问题得不到充分解决,所以这项制度很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假设来说明道德风险出现的原因。
首先假设在现有的隐性保险制度下,如果银行在其经营活动中没有出现问题,那么储户能从中获得Y的收益,一但经营活动遇到问题,那么损失为L,同时储户监管银行要花费C的成本
其次,银行可以选择从事风险较高和风险较低两项种资经营活动,风险高的投资活动能以P的概率获得A的收益,风险较低的投资活动一定能获得B的收益,同时A(1-P)>B。在银行被储户监督时,银行额外的运行成本为H,存款保险费为D。
在此假设下,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博弈矩阵:
结合博弈论的知识我们能发现,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不监管是储户的最优策略,而银行的最优策略是选择高风险投资行为,最终的纳什均衡将是(不监管,高风险投资)。这时,我们担心的道德风险问题出现了。
根据主体的不同,我们可以把道德风险分为以下三类。
(一)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在知道自己的存款受到存款保险的保护后,存款人不需要关注银行投资活动的风险问题,只会更加注意各家银行所能提供的收益,银行活动所面临的风险不再是他们决定自己储蓄的决定因素之一。在存款获得保护的情况下存款人在意的唯一因素是利率,因此他们缺少了对银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动力,反而希望银行能够提供更高的利息,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成为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二)银行的道德风险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对于银行的监督会下降,同时对于利率变得更加敏感。银行为了吸收更多的资金不得不提高自己的利率,同时由于存款保险金的存在,银行的成本相对于以前会有一定的增加。存款保险制度在给予存款人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了银行最后的保障,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保持自己的收益不变,银行对风险会更加偏好。在银行经营状况不好时,由于有存款保险做最后保障,银行可能会偏向于采取高风险投资的策略来获得高额回报,而不是采取稳妥政策改善经营状况,增加了存款人存款的风险。
(三)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机构是一个维护金融环境稳定,保障存款人利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它的背后政府背景的存在,也可能存在着不全力处理问题的情况。由于保险机构管理者不希望在其任期内出现大的金融问题,所以在位者对于已经出现问题的银行可能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只求能平稳度过任期。在任职期间内,对于大型国有银行和中小银行的监督检查会存在标准上的区别,宁愿最后采用保险金帮助破产银行,也不愿意在大危机出现前彻底提出整改意见。这样的存款保险制度无法从制度上激励保险机构管理者及时对不良金融机构进行管理,从而产生了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
三、道德风险的危害
(一)对存款人的危害
在目前国家拟推行的50万赔付标准的存款保险制度下,大型国有银行由于其安全性以及“大而不倒”的思想影响下,能够获得较多的资金。相比之下,中小银行不得不通过提高存款收益率来吸收存款。在高收益的驱使下,存款人可能将自己的存款存入高利息银行。一般来说这些中小银行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要差一些,如果这些银行的信用状况出现变化,很容易出现挤兑现象,造成银行破产,超出赔付额度的存款得不到补偿,存款人的利益遭受损失。
(二)对银行的危害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银行的首要影响是推动其成本上升。存款保险金和利息上调这两块成本的增加,以及保险制度推出后造成的“资金转移”现象导致信用状况相对较差的中小银行运营变得艰难。为了应对增加的成本,同时减缓“资金转移”现象的发生,银行只能提高风险投资比例,增加自身的运营风险。风险的增加一方面容易直接导致运营状况出现问题,另一方面容易导致自身信用评级的下降,引发挤兑危机间接引起银行经营危机。
(三)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危害
银行运营成本的增加必然导致风险投资和次级贷款在银行资产中的比重,银行运营风险的增加直接影响保险机构对其监督的成本。如果采取统一保费的策略,经营状况差的银行等于受到了大银行的补贴,会引发经营状况良好银行的逆向选择,从而退出存保制度。同时由于对风险大的银行监管成本的提高,只能增加对其的保费收取。保费收取的增高又反过来增加银行成本,推动其对风险的偏好,破产风险提高。银行风险的增加同时引起对存款保险金需求的增加,增加存款保险机构运营难度和运营风险。 四、解决方式
(一)采取显性的限额存款保险制度
显性的限额存款保险制度明确了赔付限额,对于大储户来说其存款依旧存在着风险,在损失存款的压力下大客户会有足够的动力对银行的运营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相比于隐性存款保险,显性存款保险能更直观的给予被保险人以信心,同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存款人道德风险的出现。国际上通用的额度有两种,一种是人均GDP的2-4倍,一种是以90%的存款人被保为标准,这样可以在保护存款人存款稳定金融市场的同时做到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采取差别费率制度
我们已经讨论过统一的保险金会引发的逆向选择的问题,所以在条件满足时,我们应该选用差别费率。对于资本充足率高,风险较低的金融机构,可以适当的调低其保费金额,对于运营风险较高的机构可以采取梯度收费模式,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收取不同的保险金。虽然这样可能引发银行偏向风险的问题,但是结合显性存保制度和其他监管模式,可以比较有效的避免银行由于保险的存在而过分追求利润忽略可能存在的破产风险所产生的道德风险。
(三)保险机构运作人员和资金构成多样化
1.私人资本的引进能有效防止保险机构道德风险的出现。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组成上我们可以考虑适当的引入部分私人资本,通过股份制的方式吸引投资解决部分保险金的同时增强其对银行运营监管的动力。保险机构道德风险是在管理者在乎自己的政绩受影响的条件下出现的,私人资本的引入可以通过股东担心自身资本受影响来增加对参保机构的管理动力。
2.保险机构的运作方式多样化。除了私人资本参股以外,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共同出资作为保险金的一部分来源。将不同风险的金融机构组合搭配,作为一个小组使用保险金,低风险机构会因为当心自身出资部分由于其他机构破产而被使用,会有动力进行业内互查,减少道德风险的出现。
(四)保险机构独立性和处置权
保险机构本身应该和政府独立出来,需要有自己行动的独立性。政府指挥保险机构运作本身对于现行保险制度的公信度就有不利的影响。由于多年隐性存款制度的存在和过去金融机构破产的前例,人们会因为政府的介入而认为隐性保险的存在忽略投资风险,造成显性制度的信用破产。同时,保险机构必须具有对陷入危机的金融的资产处置权。在金融机构资产状况低到一定比例时投资需要保险机构的审核,陷入危机时直接由存款保险机构对其剩余资产进行处置,这样可以防止金融机构在运营状况不善时采取过分的风险投资策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五、结语
金融管制的放开和利率的市场化使业界对金融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大,这项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金融的稳定性,但同时它所伴随的道德风险也需要我们多加防范。在推出正式制度前,需要对国内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加以考量,综合考虑,使我们在得到它所带来的好处的同时避免道德风险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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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发展至今,经营主体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激烈,特别是入世之后,更是要与外国众多强大的保险公司竞争。而如今保险业的竞争已由原来的规模竞争转化为以服务竞争为导向的质量竞争。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社会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规模侵权事件越来越多,大规模侵权所带来的赔偿与救济问题也日益增多。责任保险具有高效性、平等性以及稳定性的优点,我国应确定以责任保险为主导救济模式的大规模侵权救济体系,并通过有针对性的确立强制性责任保险、明确保险的责任限额与再保险的风险分散三种方式,完善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大规模侵权;救济模式;责任保险
在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使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了一个我们前所未知的程度。[1]15随着工业化的深入与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在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深切的感受到了当今社会的高风险性,高风险社会的极端体现就是大规模侵权。所谓大规模侵权,是指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相同性质的事由,给大量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2]频繁发生的大规模侵权事件,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人类主要威胁,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2015年的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这些大规模侵权事件不但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与巨大的危害,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中国现有法律对大规模侵权事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最大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并及时有效地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大规模侵权的主要赔偿模式
赔偿受害人是对其救济的最佳途径。在具体应用中,救济的实现方式有多种,政府救济模式、基金模式、责任保险模式被各国广泛应用,以达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的目的。
(一)政府救济模式
大规模侵权事件一般具有突发性和受害人众多的特点,在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同时,往往产生巨大的公共危机,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政府掌握着大量的资源,享有制度安排和制度实施的合法权力,具有强大的动员能力和组织能力。[3]在大规模侵权发生初期,需要在短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而政府有着独一无二的公共资源,尤其是在重大的安全事故中,政府在事故的救援、灾难的控制和防止其发生连锁效应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政府可以在第一时间对事态进行控制和处理,避免受害者的权益再次受到损害,防止事件的恶劣影响继续扩大。由于受害人数众多,波及范围广,在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后期,具有主导地位的行政部门与各方进行沟通处理受害人的救济赔偿问题,如赔偿方案与标准的制定等。目前,政府救济是最常使用的救济模式。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政府积极统计患病儿童,组织医疗机构对婴幼儿进行免费排查,对治疗费用进行先行垫付。政府组织22家责任企业成立了针对三鹿奶粉事件的医疗赔偿基金,针对受害家庭,主要由政府进行一次性补偿。三鹿奶粉事件中,政府救济的运用堪称完美,但政府救济模式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不可作为应对大规模侵权救济的主导模式。政府救济模式所支出的资金为国家财政资金,而财政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税收,也就是说,政府救济模式的资金由全民承担,这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且与《侵权责任法》中的“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相悖。政府的介入时间是在大规模侵权事件后,政府救济是消极的救济模式,不能对大规模侵权者进行提前的预防与监督。
(二)基金模式基金模式
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收取特别的费用或者税收作为资金来源的赔偿基金,并用该基金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进行救济,具有及时、迅速等特点。在遭受大规模侵权损害时,受害人可以直接从基金中获得补偿,防止其陷入漫长而复杂的索赔诉讼之中。另外,在食品安全与环境污染方面的大规模侵权中,受害人往往会存在后遗症等长期损害,为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其进行持续关注,基金模式的救助可以对受害人进行长时间的必要救助。美国的基金救助模式应用相对广泛且较为成熟。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设立了用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超级基金”。超级基金的资金来自对特殊行业企业征收的专门税款与少部分的联邦政府拨款。在受害人索赔过程中,责任企业不愿或无力承担赔偿时,或者无法确定责任主体时,可以向超级基金提出请求,支付医疗费用。但运行一段时间后,这种救济模式凸显出一些问题。在中国,这种救济模式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为支撑,三鹿奶粉事件的医疗赔偿基金(由政府主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救济行为,其他的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能否适用还是未知。此外,救济基金资金的筹集渠道少,可能发生后续补充资金不到位的情况,那么就无法对受害人进行长时间救助,无法完整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三)责任保险模式
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在第三人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之责的保险。[4]12在事故发生前,责任企业为了追求利益,多数情况下,不会很好地履行防范风险的义务,而在责任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需求,势必会对责任企业进行监督,达到减少大规模侵权事故潜在成本支出的效果。在事故发生后,责任保险简化了事故的处理环节,使受害人可以及时快速的得到补偿,并且降低了诉讼的可能性,节省了处理事故的成本。与传统的侵权赔偿相比,责任保险模式可以更加快捷地满足被害人的救济需求。被害人可以省去举证等繁琐的诉讼程序,只需根据保险公司与责任主体之前所签订的合同,就可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与政府赔偿相比,政府赔偿的金额受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赔偿金会相对较低,产生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而责任保险制度的赔偿则具有同一性,事故的赔偿金额只取决于合同所规定的金额,不受地区经济的影响与限制。基金模式中,基金的来源有政府拨款、潜在责任企业的捐赠和民间个人捐款,这样的资金来源具有不稳定性,也不能用法律对资金进行规范,事故发生后,赔偿基金会对责任企业进行索赔与诉讼,会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生产经营导致企业破产,不利于市场与行业的发展。在责任保险模式中,保险公司会科学计算保费,对保险风险进行分散,相比基金赔偿模式具有可靠性与稳定性。大规模侵权责任主体,可以免于大部分的赔偿金,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收取保费获益。责任保险将企业的赔偿责任进行分散,减少了责任主体的赔偿压力。责任保险在几种大规模侵权赔偿模式中具有高效性、平等性与稳定性的优点,笔者建议将责任保险模式作为中国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的主要救济模式。
二、中国责任保险救济模式制度的完善
(一)有针对性地确立强制性责任保险
笔者认为,不能一味的强调采取单一的保险模式,应综合考虑各行业的性质、生产、销售等因素,确定各行业各自具有的风险性,有针对性地确立强制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包括任意性责任保险与强制性责任保险。任意性责任保险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合同自由的基础上,做出各自意思表示,投保人是否投保,保险人是否承保由其自己作出决定。而强制性责任保险,则是依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且保险人必须承保的责任保险。[5]68强制性责任保险更多是政策性保险,国家以相应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进行强制推广,中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就属于强制性责任保险的范畴。采取哪种投保方式直接决定责任保险模式在大规模侵权中的运作。容易发生产品责任与环境责任方面事故的行业如食品、矿山、化工等,应强制其投保责任保险。如果采取任意性责任保险制度,一方面企业以盈利为其首要目的,投保责任保险势必提高其生产经营成本,同时因为大规模侵权事件具有的突发性与偶然性,更多的企业因存在侥幸心理而不去投保。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同样是以盈利为其首要目的,因大规模侵权具有高风险性与不可预测性,同时可能造成极高的损失,所以其并不完全具有可保性,一旦发生大规模侵权事故,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巨额的赔偿款会对保险公司的承保信心造成影响。由此可见,如果将大规模侵权的保险投保模式确定为任意性责任保险,就会造成无人投保,无人承保的尴尬境地。所以为了实现责任风险的转移,应强制潜在的大规模侵权企业投保责任保险。而对于危险程度低的领域,可以推行任意性责任保险,即使发生了侵权事故也可以通过传统的侵权责任法来进行救济,如果在所有行业领域都推行强制性责任保险,则加重了这些低危企业的负担,不利于其发展。
(二)明确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
当前,中国的责任保险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如果不设立明确的责任限额,势必会加重保险公司的负担,打击保险公司对大规模侵权承保的积极性,因此,确定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有利于责任保险赔偿模式的发展。责任限额是指大规模侵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最高赔偿数额,由于责任风险的自身属性,双方无法对潜在的风险作出充分精确的衡量。[6]368,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概率较低,可是一旦出现,就会产生巨大的赔付额。如果将风险全部转嫁给承保人,事故所产生的赔偿金可能会超出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即使保险公司具有赔付能力,企业将自身责任无原则的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对保险公司也是不公平的。保险公司承保的是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大规模侵权事件具有偶然性,所以在订立责任保险合同时,无法确定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对应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为了防止责任企业任意扩大保险责任,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会确定最高的赔偿金额,即责任限额。确立责任限额对责任企业进行了规范与限制,责任企业不能将自己的赔偿责任全部的转嫁给保险公司,如果产生大规模侵权事件,企业也需要分担部分责任赔偿,这会促使企业积极地采取防范措施,从而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责任限额确定了保险人的赔付额度,保险公司不会因赔付过多而丧失赔付能力。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受害人还可以通过诉讼,使责任企业承担侵权责任赔偿。
(三)借助再保险进行风险防范
再保险是指直接保险人将自身承担的责任和风险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转移方式。[7]1中国《保险法》28条规定了再保险制度。中国不仅对再保险进行法律规定,在实际应用中,也将其视为责任分散的重要方式。承保公司为了避免高风险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可以依托再保险进行风险分散,将承保业务连同承保风险部分的转嫁于多家再保险公司。大规模侵权事件具有高风险性的特点,大部分保险公司自身没有足够的承保能力,根据《保险法》第103条第一款所规定,保险公司对一次保险事故承担的损失不得超过其资本金与公积金的百分之十,以三鹿奶粉为例,造成的损失大约7亿元,那么保险公司如果想要单独进行承保,就需要有超过70亿元的资本金与公积金,而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内公司寥寥无几。这时保险公司可以运用再保险进行风险分散,来保证自身的承保能力。国际上再保险的经营典范是1979年法国50多家保险与再保险公司组成的污染再保险联营集团,各公司签订共同保险协议,约定各自的责任份额,以此分摊保险的风险。中国也应借鉴法国再保险的经验,对于潜在赔偿金额巨大的行业领域,例如,食品安全、石油、环境污染、核电等行业,保险公司应进行再保险,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三、结语
大规模侵权事件,给民众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带来了危害,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对受害人进行救助,势必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影响。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制度,逐渐被学界所认可,但由于目前中国大规模侵权方面的立法缺失,保险领域的发展水平滞后,以及人们对其风险的认识不足,造成了消极投保与责任保险产品匮乏的供需双冷局面,没有发挥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在各种主要的救济赔偿模式中,责任保险有着巨大的优势,希望尽快建立以责任保险为主导的大规模侵权救济体系,为我国的大规模侵权事件提供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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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基本社会制度,在当前中国老龄化现象突出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文章基于此,选取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这一角度作为切入点,在分析了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的基础上,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做出了探讨。
关键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制度衔接;基本社会制度;老龄化现象;养老问题
1概述
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保障我国民生的重要内容,在解决养老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均有着重要意义。但受我国历史、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呈现出多元化发展态势的社会保障领域的影响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无法实现有效衔接,导致我国城乡统筹发展受到一定影响。因此,了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分析其主要原因的基础上采取合适的对策促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必经之路。
2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早在汉朝,我国国家官员正常退休之后被称为“致仕”,辞官后仍能领取一定津贴,这一制度又在唐宋时期得到了完善,形成了现代养老保险制度的雏形。新中国成立之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1949~1977年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初期阶段、1978~1999年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的探索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的探索阶段。虽然自面向未参加职保的农村居民和城乡居民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实施以来,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和参保人数都有了很大的提升(见表1),但受我国特殊国情和政策的制约,城乡养老制度在衔接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造成了社会问题的出现,具体将在下文中进行阐述。
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成熟性虽然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与探索,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成熟性仍然是当前导致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困难的最主要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3.1.1“碎片化”特征较为明显,包括养老保险金的最终发放单位存在差异性,导致分工缺乏明确,机构运转效率低;统筹区相互之间存在独立性,养老保险管理过程中无法实现统一管理。例如新农保基金的管理过程多是基于县市级地区所实现的,但县市级地区数量繁多,使得基金管理的风险程度大大上升。
3.1.2缺失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地区的失地农民数量已经越来越多,《2014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指出,中国失地农民的数量已经达到4500万以上,但中国现在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范围是不包括失地农民的,这就使得农村的稳定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更是无从谈起。
3.1.3各类保险制度在强制性的执行力上不能达成统一,例如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人员只要能够确定劳动关系,就能够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福利,但一些农村居民,尤其是低收入农民群体和进城务工人员,却因为企业不与自身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强制延长城市流动工人的用工试用期等现象而导致被“自愿”的挡在了养老保险大门之外。如何强化养老保险制度的“强制性”,加强劳动者的参保维权意识,同样是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3.2城乡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过大
养老保险制度设立初期,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的身份属性较重,因此职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待遇标准、统筹办法、支付渠道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成熟,现行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忽视保障属性的缺陷开始愈发明显,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城乡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过大,养老保险资源分配开始缺乏公平性。以养老金替代率这一标准为例,工龄在为10~20年的事业单位人员其养老金替代率即可达到40%,且会随着工龄的上升显著增长,最高可达到88%。但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连续15年缴纳后其养老金替代率最高也只能达到60%。再加上养老金计算时的调整幅度是依据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率所进行的,不同人群的养老金之间的差距将会进一步加大。2009年,国家出台“新农保”,但按照当时2元最低的缴费水准计算,农村居民补贴基础养老金每个月也仅有55元,2015年,国家首次统一提高基础养老金到70元,但与近几年我国CPI和GDP的上涨相比,这一提升所能达到的作用显然是杯水车薪。
4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对策建议
4.1提高农村人口参保率,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根据大数定律,参保人数的增长会显著降低保险制度对应的风险,因此,提高农村人口参保率,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是建立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的必经之路,具体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4.1.1加强维护农民工参保权益,农民工作为我国城市化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应当具备与之贡献相匹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考虑针对农民工的缴费方式与缴费年限进行弹性优化,包括延期补缴、继续补缴等,避免农民工因工作流动导致缴费中断而导致自身承担不必要的损失,还可使得愿意参保的农民工可以以延续缴费年限的方式得到养老保障。同时,按年缴纳、按季度缴纳,按月缴纳等多种缴纳方式共存的参保方式,无疑也会对农民工具有更大的吸引力,从而有效提升农村人口的参保率。
4.1.2吸收失地农民参保,虽然某些地方政府针对失地农民数量日益增大的现象采用一次性补偿款的方式来对农民进行土地补偿,但就长远角度而言,这是对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无益处的。结合实际情况,可考虑将失地农民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范围中,并且在此基础上,土地承包方应当就其责任为失地农民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4.2凸显政府作用职能,提高统筹层次和财政投入社保保障能力的大小与社会保险资金统筹层次的高低呈正相关,针对现阶段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特征明显的情况,可考虑提高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当社保资金由县级统筹转化为省级统筹直至达成资金的全国统筹,当前社保资金的支付压力和风险程度将会得到明显减轻,社会统筹资金相互帮助的能力及范围则会得到较大提升。此外,政府作为全国公共财政收入的持有者,应当进一步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过程中凸显自身的作用职能。可考虑结合现有情况合理制定国家与地方间社会保险基金的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对涵盖了我国大部分居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加大财政投入,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城乡养老保险待遇的差距,解决过去因农村帮扶城市给农村养老保险造成的诸多弊端;另一方面也可以借助强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再分配的达成,进而达到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目标。
4.3加强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升居民参保积极性对于城市的企业职工而言,了解基础养老保险是他们的基本权利,地方政府应当督促企业按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而针对农民工等工作流动性较大的群体,地方政府则应当加强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升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可考虑将职保转迁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新政策进行重点讲解,使得农民工了解到职保转迁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个人账户资金也能够同步转移,且职保缴满15年退休后将享有高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避免因农民工群体对保险制度缺乏了解进而产生“退保潮”。而在农村地区,同样应当对新制度筹资模式中的“政府补贴”用通俗的语言进行重点宣传,重点培养农村地区居民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观念,并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职保的制度进行解释,培养农村地区居民的维权意识。
5结语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城镇化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全国劳动力的流动也愈演愈烈。在这样的背景下,养老保险制度模块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的现状已成为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但我们也欣喜地看到,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出台,这些问题也正在不断被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也终将在未来实现完美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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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银行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保险专业销售人员作为一支新兴的销售队伍开始受到广泛的关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持续向上增长,保险行业经历了我国政治局面的重要起伏阶段,保险行业再此之中通过自身的不断更新与调整逐渐取得了一定的市场地位与市场规模,在保险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不断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着一定的社会资金援助与经济风险转移,在一定情况下减少社会经济损失。
关键词:商业保险;经济增长;影响
经济的高速运作发展使我国保险行业在20世纪70年代初恢复到初步发展时期,初期阶段保险市场属于一种较为封闭的市场环境,保险市场主体较为单一,都是一家基本的保险公司。人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和消费观念的逐渐变化后,保险的种类也开始增多。保险业务在这个时期取得的显著的发展,保险费由1992年的375亿元上升到了2012年的18459亿元,同比增长了60倍之多,保险深度由1992年的0.95%上升到了2012年的5.98%。
一、我国现代经济现状探析
中国从改革开放后进入了一段将近35年的经济发展高速阶段,GDP一直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自从改革开放后初期阶段经济增长率为5.2%之后的一段时间一直保持着较小幅度缓步上升的态势之后一直持平,在1988时达到波峰此时经济增长率为18.8%。直到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中国经济整体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境界,在1999年时进入波谷,直到2007年时重新到达波峰此时经济增长率为8.7%。从2010年开始我国经济进入完全复苏通道,此时经济增长率为10.3%之多。
二、保险影响经济增长实证分析
我国的商业保险主要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人身保险主要是保障人类身体和寿命等,以此为标准进行一定的承保。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劳动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等情况出现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以此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财产保险主要是根据投保人所存放固定或不固定的财产和物资进行风险保障。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这些都属于财产保险,它主要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与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准中的一类实行补偿性保险。保险是金融行业组成部分之一,对经济增长有着较为明显的经济作用。保险行业风险转移与补偿可以使消费者规避不必要的风险,这样一来不但可以促进保险业的消费又可以刺激到其他产业的消费。与此同时保险公司除了为人身和财产提供保险外,还承担着重要的中介作用,保险公司售出保单在此之中吸收相应的保险费,然后进行集中的资金运作,同时为经济机构和投资者提供长期资金链,使有效的资金或资源得到合理的使用与安排。这样可以提高资金运作的相应能效提升质量。同时经济增长是保险行业发展的前提,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时,得到了足够数量的资金进行分配到人们手中,只有这样人们才会想到购买保险为自己的未来进行一定保障,美国心理学家说过人类的需求划分为五类,第一种是生存、第二种是自身安全、第三种是社会交往、第四种是社会尊重、第五种是实现自身价值。如果按照这种理论进行思考研究,那么就意味着只有人类满足了最基本的生理生存需求后,才可以进行劳作获得金钱。换句话说,只有当收入满足人类基本生存且还有盈余时才会考虑买保险,而较高的收入就是要保持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保险行业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增长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因果关系。
三、保险业发展提议
2014年我国国务院发表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总体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标志,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虽然从总体上来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经济情况越来越好的情况下,人们的价值观和生活条件也在悄悄的发生着改变。人们的经济状况变好后就会越来越重视自身与家属的健康与安全,很多保险公司就是看中了这种情况进行新项目的探讨与研发新型的保险产品。民间融资机构的不断增加发展,也使保险公司开始注重责任与信誉度的建立与维护。
四、结语
生活中的风险无处不在,例如政治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等等,这些风险之中有些是人类不能进行有效规避的,这时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保险通过转移与防护等手段使人类所受损失降低到最小。就目前的市场经济状况进行研究分析,我国在金融领域建立预警机制以减少经济损失的举措,已经深入到各种行业当中,其主要目的还是减小对国家经济造成影响。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使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加强,但是我国经济发展较西方发达国家相对而言还是相对较弱,为了使人们更加了解保险相信保险,还是应当在社会上进行大力宣传,使人们真正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城市化进程与人口老龄化的加速,使人们注意到商业保险是社会发展中的有力支柱,保险业的发展将会给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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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且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2010年12月人社部依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并颁布的《关于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标志着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进入一个新的里程碑。今年是实施“同舟计划”的开局之年,为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2015年4月21日人社部对全面推进“同舟计划”做了安排部署,福建省也于4月27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拉开了全面实施“同舟计划”的帷幕,该“计划”预计用三年的时间完成。本文旨在如何更好地开展“同舟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
目前各地区开展此项工作进展参差不齐,有些地方开展的较好,有的则停滞不前,以南平市顺昌县为例:从2011年至今顺昌县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参保累计8户,参保人数1765人,其中2015年当年新增户数人数分别为5户1358人;总体上虽有所突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参保率低、政策宣传不到位、职能部门重视程度不够、辖区内建筑项目数量不清、相关部门间沟通协调不够,信息资源未实现共享,执行力度有待于增强等问题。
二、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主要因素
(一)信息不对称,部门间配合未形成合力。要想做好这项工作首先需要多部门联动,涉及人社、建设、地税、安监、工会等多个部门,其中主要是以人社部门与建设部门间配合为核心,目前仅靠人社部门下设的社保经办机构单独运作,执行力度不够难以打开局面,且各部门的信息也相对封闭,没有实现信息互通,也不利于政策的执行。
(二)操作系统不配套,不便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存在着流动性大,人员变动频繁且用工不规范等特点,由于目前社保经办机构无配套的操作系统可实现对参保对象进行动态实名登记管理,只能是靠手工申报参保人数进行增减变动,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社保经办机构难以有效的识别其是否为参保对象;如何做到既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又能确保基金安全仍是一个目前急需解决的难题。
(三)政策执行上存在漏洞。实施按工程项目参保全覆盖,关键在于是否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但目前有些地方的建设部门在为企业核发施工证或开工许可证时仍未将参加工伤保险设为前置条件,就无法从源头上杜绝部分施工企业钻政策空子,逃避应尽的参保缴费义务,单靠企业自行申报来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是不现实的。
(四)政策宣传还不够到位。建筑项目中的一线施工人员多为农民工,具有安全防范意识不高、维权意识不强、参保意识淡薄等特点,如何让每个人都能意识到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提高政策知晓率,需要相关部门加大经费和人力的投入,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工作。
三、对策和建议
(一)通力合作增强政策执行力度为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的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各部门应承担的职责,建议由当地政府牵头,强化相关部门间沟通协调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如: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由建设部门定期向人社部门定期通报当期新增施工项目,人社部门则定期反馈实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等;还可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率列入相关部门的年终目标考核内容,总之应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人社部门、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要深入企业、施工现场定期开展集中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现场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多方面宣传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企业及其职工能及时了解政策,不断增强参保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
(三)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缴费
1.人社部门可会同建设部门摸清本辖区内在建项目和本年度新开工工程项目数,通过劳动监察、签订劳动合同等方法,督促已开工和准备开工但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部门对于未开工的工程项目,要认真落实将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当地新建施工项目名单,同时督促已开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限时到工程项目所在的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2.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该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总造价及规定的征缴费率计算出应缴纳工伤保险费金额,并督促企业按时到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引导企业及时提供参保信息登记所需证照表以及参与项目施工的所有人员信息,并做好相应人员增减变动;
3.地税部门具体负责将工伤保险费征缴到位后开具税务发票;
4.最后由建设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已缴纳工伤保险税务发票或社保中心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证明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加大查处力度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在如何更好、更快的推进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工程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中,各部门均负有不同职责,任何环节履职不力都将导致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人社、住建、安监部门应积极行动起来,依法对违法施工、非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行为予以查处,才能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权益能落到实处。
(五)加大工伤保险经费投入,加强平台建设及经办管理服务。各级政府在将工伤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的同时,还需加大对工伤保险工作经费的投入,以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应根据工程项目参保和建筑企业用工管理的特点,开发与之相配套的操作系统,不断提升按项目参保经办管理服务水平,为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参保及享受待遇开设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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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的实践性很强,实践教学在该专业建设上具有具足轻重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全世界人口老龄化的态势不断加重,我国也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已取得显著成效。然而我国的养老产业还存在一些问题,若一味依赖政府扶持会给政府发展带来较大压力,所以社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商业保险的介入无疑是一个合适的渠道。本文从商业保险介入养老产业的现状出发,分析可实现的集中模式,并提出发展对策。
关键词:商业保险;养老产业;不动产投资
一、商业保险介入养老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1.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体系的必要性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随人口老龄化加重面临着较大的支付压力,在很大程度上,农村养老保险尚未完全实现,在家中养老是大多数老年人的首选。这无不要求政府进行大量的财政支出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然而事实证明,过度依赖于政府来养老并不会减弱老龄化趋势,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田变为工地,农民无法从非农业用地中得到稳定收入,便依赖于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失地农民养老政策来得到相应补偿,但由于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无法全面兼顾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这就给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提供强大的需求空间。
2.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体系的可行性
在法律层面上看,我国现阶段不断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对商业保险投资的渠道进行了更广泛更全面的支持,例如我国《保险法》与保险相关条例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这就为保险资金进入养老产业敞开了大门。从经济收益层面上看,中国的商业保险资金在积极寻求更优的投资渠道,与此同时,中国的养老产业也在等待巨大资金流入的机会。而保险企业若想提高经济收益,养老产业若想突破发展的平台期,那么保险资金投资养老产业必然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资金运转的契合将促使两个行业的双赢。
二、商业保险介入养老产业的运营模式
1.不动产投资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以不动产为依托,所有养老服务获得的前提是必须获得不动产的使用权或产权,比如:美国的持续照料退休社区CCRC,是宗教团体资助的老年人护理院,它是集居住、医疗、娱乐、护理于一身的综合性养老社区。经过一个多世纪的不断发展完善,经营者发现吸收保险资金有利于将养老服务与保险产品相结合,客户可通过购买保险推动企业的经营。这种结合方式被实践证实对养老及保险业发展同时起到积极作用,改善了保险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此外,日本这一人口老龄化十分严重的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也进入了养老产业迅猛发展时期。日本在规定民营养老产业运作规则的同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及完善,保险资金介入养老产业已是非常普遍的情况。根据美国、日本的经验,中国若想打开保险资金在养老产业中的渠道,投资养老不动产是一个关键的突破口,究其原因有两点:一是养老不动产与普通不动产的相似程度使在我国投资养老不动产变得较为容易;二是养老不动产的收益主要从租赁中获得,保险企业投资之后的回报周期可能会长达几十年,养老不动产投资与保险人手中长期持有的寿险业务保费相匹配,因此养老不动产是十分适合保险投资的方向之一。
2.养老服务投资模式
养老服务投资不同于养老不动产投资,它主要侧重于提供服务而非以不动产的产权和使用权为基础,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一种为供需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老人的主要养老地点仍在家中。法德两国都是人口老龄化比较严重的国家,民意调查显示大多数老年人更倾向在家中养老,据此才出现这种服务性的养老方式。
3.养老金融产品的开发投资模式
养老型金融产品是指与养老相关的金融性理财产品,它主要由保险公司提供,要想通过投资养老金融产品实现收益,就要求保险企业将金融产品的开发与养老产业的拓展进行有效结合。以美国为例,“倒按揭”模式的运用一方面使老人从银行得到了经济补助,另一方面使银行盈利。这种“倒按揭”模式类似于保险公司的寿险业务,类似于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定期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韩国在人口老龄化愈发严重的背景下于2007年推行了《老人长期看护保险法》,韩国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的成立业充当着保险人的角色收取保费和支付保险金,韩国公民每月都要向韩国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反观我国商业保险,虽然发展成熟,但也存在一些不足:第一,各个寿险产品较为相似,缺乏新意;第二,诸多保险公司都以“分红”理念吸引顾客,稍显违背最初“保障”本意;第三,长期护理发展缓慢。分析以上问题,可以总结出几点建议:首先,让保险产品更多地恢复其保障职能,即当人们因收入减少有可能造成生活水平下降之时,可通过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加以避免;其次,将养老型保险产品与其他产业接轨,如上文所提的不动产、服务及金融产品。
三、商业保险介入养老产业的发展对策
面对我国当今的社会现状,欲使商业保险有效介入养老产业,使两个产业共同得到提升,其发展对策值得讨论。首先,如上文所述,我国可以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养老模式,来发展完善我国的养老产业。其次,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商业保险进军养老产业的速度,政府应在财政收支允许的情况下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经济保障。故商业保险应在政府这一坚实后盾的支持之下,更快更好地结合两种产业,获得双赢。再次,应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从养老保险的产品设计及宣传入手,让民众了解商业保险对养老产业的补充作用,并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减少公众对保险行业的误解与偏见。最后,要积极探索并创新养老保险产品,现阶段市场上的保险产品比较传统单一,并不能满足市场中所有养老者的需求,所以应把精力更多地放在新产品的设计上,培育新型保险市场,优化现有养老产业配置,使其更加有效地规避养老风险。
摘要:随着企业发展,员工福利待遇得到了提升,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着员工对于企业的忠诚度和企业人力资源的发展。因此,电力企业要加强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保证员工的福利待遇,从而让员工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本文分析了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性,分析了现阶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电力企业社会保险工作提供了建议。
关键词: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探讨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电力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因此,电力企业的员工保险也是社会保险管理中非常重要的部分,新时期下社会保险体制给员工带来了更多的便利,然而,与此同时,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如何妥善地处理这些问题,成为了电力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管理的重点。
一、电力企业进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养老保险。社会的发展提升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视程度,社会保障制度也在逐渐地完善。从本质上说,社会保险管理能够维护企业职工的权益,标志着社会福利制度逐渐趋向完善,养老保险就是一项具有代表性的管理项目。企业需要按照国家规定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程度,按照规定进行收缴,并且严禁因为任何理由进行挪用。养老保险能够保证员工退休下岗后的基本生活,加强社会保险管理能够减轻企业的负担,让老年退休职工享有基本的生活资金。养老保险管理规模较大,属于社会上非常重视的政策问题,因此需要不断地加强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从基层做起,让养老保险工作得到更好的发展。
2.生育、工伤制度。除了基本的养老保险之外,电力企业逐渐将员工的生育、工伤保险业纳入了社会保险的管理中,这种预防机制有助于电力企业的稳定发展,在职工的生育问题上进行特殊的补助,比如给生育的夫妻子女进行一些补贴,让妇女合法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这种特殊人群的福利保障提升了社会保险工作的意义。但是,现阶段生育、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还有待于完善,比如:如何确定工伤、生育补贴的标准等,针对这些问题如何落实国家政策等,这些都需要电力企业在社会保险管理中进行不断的思考,从而为企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3.医疗卫生制度。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发展,电力企业也建立了医疗保障体系,从公共卫生服务、药品供应、医疗制度建设等方面,让企业整体的医疗保障体系得以完善,从而让员工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或者让员工享受的医疗服务更加便利、优惠。但是,从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上看,电力企业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发展水平还较低,高价的医疗药品等会成为企业发展的严重负担。因此,若想让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覆盖面持续扩大,还需要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不断的思考。
二、现阶段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管理制度落后。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关系着员工的利益,一旦企业管理信息没有妥善地落实,就难以处理社会保险中发生的问题,就会造成很多问题纠纷,比如退休员工集体到企业单位申讨社会保险事件等;其次是社会保险的标准设置不规范,由于各个岗位离休的补贴不同,因此难以达成统一的保险意见,员工对此抱有不满情绪;其三是管理制度问题,表现为没有明确的责任人,比如每个保险险种都有对应的工作人员,这就导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重复的情况,一旦出现了纠纷问题后,工作人员互相推脱责任,负责人难以确定。
2.缺少完善的管理制度。由于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在管理工作中容易出现很多的问题,加上缺少监督制度,使得社会保险管理中存在着一些管理漏洞,比如:员工利用自己的保险业务给自己家属采购药品,这就明显加重了社会保险的负担;其次是电力企业在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管理不全面、药品种类稀缺等,使得很多员工需要的药品无法及时地买到,药师的素质问题、药品的价格等也是现阶段比较突出的服务型管理问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会影响人们对社会保险的认识,而药品价格过高会增加员工的医疗负担,使得很多员工不愿使用医疗保险。
3.员工的保险意识差。社会发展提升了人们对保险的重视程度,使人们能够主动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加上新政策的出台,社会保险工作很多都得到了落实,但是仍然能够看到,在一些电力企业中,对于保险工作没有足够的重视,员工对于保险工作存在着一定的误解,没有了解保险的好处,而是将保险当作一种负担任务,表现为少缴、拖缴,在参加保险方面表现不积极等;部分员工对保险工作没有正确的认识,存在认知错误问题,这些错误的认知也阻碍了社会保险的发展。
三、加强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措施
1.树立正确的管理观念。社会保险工作是一项管理与服务并存的工作,因此在工作中要求工作人员正确地认识保险工作,树立正确的管理观念。首先,工作人员要转变传统的管理思想,合理地对待保险服务,在工作中加强责任感,从而稳定管理团队。其次,在管理中要树立科学的服务思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服务原则,强化工作责任意识,从而更好地完成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效果。社会保险工作制度带有三个特点,分别是普遍性、保障性和强制性,因此在进行保险工作管理的时候带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工作人员自身要树立正确的管理观念,积极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从而让社会保险更好地发挥作用。
2.完善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制度。在新改革下的社会保险工作制度建设中,需要借鉴传统管理中的优点和经验,多思考,从而完善现阶段的工作管理制度。首先,要创新管理模式,重新整理社会保险中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避免岗位的重复和工作人员的冗余;明确固定的责任人,这样既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还能够提升保险工作的效率。其次,要创新管理工作方法,例如建立保险数据库,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让企业员工充分查询、利用社会保险的资源信息,这样可以降低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减少工作时间,进而提升工作效率;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比如建立有效的激励政策,将服务的水平和管理的水平相关联,从而调动员工的保险积极性。
3.加强员工社会保险意识的培养。在新时期经济发展的环境下,电力企业的保险制度也要与社会保险相适应,加强工作的稳定建设,让电力企业的保险工作步伐与社会保险改革相一致,企业的社会保险改革要强化服务、定位、任务等意识,结合现阶段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寻找新的解决方法。强化员工的社会保险意识,使得员工按照企业发展的步伐做好自己的保险工作。员工的保险意识对于社会保险工作发展非常重要,对员工要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宣传、讲解,让员工有着正确的保险意识,从而主动参与到保险工作中,自觉缴纳保险费用。电力企业要按照社会保险发展的整体局势进行本企业的保险工作管理,从而让社会保险更好地发挥作用。
四、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人们逐渐开始重视社会保险制度。从整体上来看,社会保险管理已经趋向完善,但是对于电力企业来说,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管理思想和管理制度过于落后、企业员工对于社会保险存在着理解误区等,这些问题都会影响电力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发展。因此,电力企业在进行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时,要转变管理思想,完善管理制度,让员工正确地认识社会保险工作,从而让保险工作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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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薇.新形势下如何做好电力施工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J].才智,2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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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金融业较为发达的一个行业,保险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的各种活动中。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在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中的责任
根据当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本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企业应该按社会保险法律规定为其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这就赋予了企业在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中的一定的法律责任:
(一)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带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单位印章等相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按核定金额要求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这是企业在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按时及时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企业应根据在职职工人数、缴费基数变化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为本企业职工申报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并为企业职工及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如果企业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职责,社保机构应向该企业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同时应向企业加收滞纳金或给予其他处罚。
二、当前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中的难题
(一)企业领导对社会保险问题不够重视。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社会保险是连接企业与职工的桥梁,社会保险的运作和开展当然也离不开企业与职工的相互理解、协调和配合。然而,在实际的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一些企业领导对社会保险问题不够重视,对于社会保险的执行工作没有给予有效的支持,或者为了节省企业开支,对于社会保险问题不愿重视,故意推脱责任,不愿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在实际的企业经营中,还有部分企业领导不与职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利用部分职工的社保意识不强的特点闭口不提应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如此,企业职工难以享受到社会保险成果,职工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中缺乏社会保险管理专业人才。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工作越来越专业化,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人员不仅是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执行者,更是企业员工的服务者。因此,现代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解答企业员工所提出的问题,而且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工作的逐渐完善和发展,我国企业社会保险工作也向着更加专业化和细致化方向发展,而对于社会保险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也是越来越高。当前,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岗位所需人员既要求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同时要求能够懂得一定的计算机知识,以适应日益信息化的现代工作方式。
(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手段比较落后。
随着社会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展,企业内部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也呈现出日益复杂的态势,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中,对外要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要求完成各项申报任务,对内也要完成信息采集、信息核定等数据处理工作,而不同险种需要的信息不同,这就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数据采集、整理、分析、汇总以及分类等,传统的人工采集信息的方式显然是难以完成的,必须争取强有力的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而现阶段,我国多数企业并没有建立起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符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社会保险日常管理业务的自动化与程序化管理还只是停留在理想层面,社会保险管理水平总体较低,管理手段相对比较落后,工作效率低下。
三、加强我国社会保险管理的对策分析
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能够帮助职工抵御和降低风险,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在当前经济发展的高速时期显得尤为重要。加强我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加大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领导的社保意识。
对于企业而言,社会保险工作不仅是企业职工的福利,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社会保险加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交流和融合,增强员工对企业的理解力与凝聚力,进而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因此,企业领导不应将其看作是企业负担,而更应看到社保工作对企业向心力的凝聚,应大力支持社保工作。
(二)加强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企业社保人员的素质。
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社保人员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加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提高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质量,就要高度重视加强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企业社会保险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社保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可以通过组织专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业务培训,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讲解社会保险的计算、基金管理办法、“五险一金”网络平台的应用等,从多方面提高企业社保人员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要强化企业的服务意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本身就是一项服务型工作,它要求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主动帮助职工了解社会保险的相关知识,帮助职工解答社会保险管理的相关知识。因此,我们要强化社保人员的服务意识,学会换位思考问题,并通过文明规章制度制定文明规范和文明用语,确保社保人员耐心、细心、诚心的为企业职工服务。
(三)完善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建设,确保企业社保落到实处。
完善的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建设对于确保社保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完善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建设,首先要明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确保社会保险公开、公平、公正,要理顺企业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程序,积极拓宽工作渠道,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基础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其次要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的内容。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调剂力度,不仅要注重在职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更要解决部分职工负担过重以及退休职工的养老待遇等问题。
四、结束语
综上,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水平的提升是社会保险的进步,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就企业而言,社会保险的开展是广大职工基本利益的切实保障,是凝聚和团结职工、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契机。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社保宣传力度,加强社保人员培训,完善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建设,多方面提高企业社保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企业社保落到实处。
中国养老保障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如何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及商业养老保险以的协调性发展,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本文运用协调度模型对我国多个省份近年来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协调度进行了分析测算。相关研究表明,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协调的还处于比较偏低的层次,而且不同区域间的差距异常明显,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形成本文所说的协调性发展,久而久之,就会阻碍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各地区之间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实现商业养老保险以及社会养老保险添砖加瓦。
一、不同区域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协调度模型实证分析
(一)协调度模型
1、协调度以及协调度模型。本文笔者指出,协调度具体是指度量系统之间或系统组成要素之间在发展演化过程中彼此和谐一致的程度。协调度的应用,不仅体现在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当中,还体现在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当中,此外,在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商业养老保险当中也有一定的涉及。就协调度的计算模型来说,有很多的方法去进行计算,各种计算模型之间有利也有弊,本文论述区域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商业养老保险之间的协调性发展,主要运用的就是廖重斌的协调度模型,该模型既涉及社会养老保险的综合发展水平,也涉及商业养老保险的综合发展水平,此外,它还论述了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商业养老保险的综合评价指数以及两者之间的发展协调度,由此可见,正确、科学的理解廖重斌的协调度模型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健全以及发展。
2、对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协调度进行判别以及等级划分。21世纪的今天,为科学的对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协调发展的程度进行明确的划分,本文将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度分为10种,又将10种类型的数值介于0到1之间,在参考了其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将0—0.09的分为极度失调衰退型,0.10-0.19的分为严重失调衰退型,0.2-0.29的分为中度失调衰退型,0.3-0.39的分为轻度失调衰退型,以此类推,0.8-0.89的分为良好协调发展类,0.9-1.00之间的分为优质协调发展类。
(二)实证分析
1、选取的指标以及数据的来源。就本文选取的指标以及数据的来源而言,必须要遵循一定的科学性、独立性以及针对性,只有这样,选取出来的指标或者数据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协调的需要。为此,我们在选取数据的时候必须要结合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这两个系统的实际特点,在参照其他研究者指标使用情况的同时,综合保费收入、保险密度以及保险的深度进行分析。值得重视的是,本文所选取的指标或者数据必须始于《中国统计年鉴》,这样选取出来的数据才会更加的可信,更加的科学,此外,数据最好是近年来的数据,本文选取的就是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7-2012年的数据以及来自于中国保监网站上公布的统计数据资料,根据这些资料或者数据进行整理、计算,得到的结果也更加的让人信服。
2、协调度测量的相关步骤。上文谈到,协调度的计算方法有很多,本文根据廖重斌的协调度模型,将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相关步骤做了如下总结:首先,要采取科学、可行的方法对上文我们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标准化处理,这有利于消除数量级以及量纲对中国养老保险发展的影响。针对具体的标准化方法,本文主要用正向指标进行论述,用文字叙述则是:指标的标准化=(指标的原始值-最小指标的原始值)(/最大指标原始值-最小指标原始值);其次,利用廖重斌的协调度模型中的相关公式,可以计算两个子系统之间的综合发展水平。针对保费收入、保险密度以及保险深度三者重要性水平差不多的情况,我们可以赋予各指标相同的权重,也就是0.33;再次,再利用相关公式计算两个子系统之间的协调度。本文取两者之间的协调度为K=2;然后,再利用廖重斌协调度模型中的相关公式,采用线性加权法计算两个系统之间的综合发展程度,在分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明确两者对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作用,本文笔者经过一系列的研究,将两者的权重分别取值为0.3以及0.7;最后,利用以上求得的各种数据,根据有关公式计算两个系统之间的发展协调度,最终实现研究的目的。
二、实证的相关结果分析
(一)省级区域的数据实证结果及分析
1、静态的分析。根据协调度划分的相关标准以及等级,再根据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协调度的均值,我们就可以将全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协调度划分为不同的层次,比如西藏为极度失调衰退类、福建为中度失调衰退类,相反的,北京为良好协调发展类,上海为优质协调发展类,值得注意的是,青海、广西、江西为轻度失调衰退类,内蒙古、贵州、河南、海南等地为濒临失调衰退类,河北、吉林、浙江、安徽等地为勉强协调发展类,黑龙江、山东、湖北以及广东等地为初级协调发展类,江苏、四川为中级协调发展类。经过以上分析,我们了解到属于濒临失调衰退类的有6个省份,属于勉强协调发展的有9个省份,属于初级协调发展类的有7个省份。由此可见,中国不同区域、不同地方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协调度差异比较大,就全国而言,属于可以接受的协调度区间的省份有20个,不可接受的有11个,这表明我国整体的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协调度属于勉强可以接受的类型,它还需要国家以及政府的不断努力,不断的去提升。
2、动态分析。相关研究结果表明,至2011年,我国有21个省份的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协调度处于上升阶段,其中最为明显的地区就是广西、四川以及重庆,有人会有疑问,为何这三个省份的发展会如此显著,究其原因,是三个省份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商业养老保险的综合发展水平都有明显的提高,相比较而言,全国有大概10个省份的发展协调度呈现下降趋势。综合全国的水平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不管是社会养老保险还是商业养老保险的综合发展水平,都有明显的上升,当然,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速度始终要快于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水平。
(二)四大区域之间的数据的实证结果以及相关分析
综合各种因素,我们将我国分为东部、东北部、中部以及西部四个区域,再结合协调度模型相关的计算,可以得出四个区域2006年至2011年之间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协调性发展的相关数据。数据分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就东部地区而言,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十分的稳定,数据大多在0.77-0.99之间,不管是哪一年,其协调发展的水平都要高于其他三个地区,由此可见,东部地区属于中级协调发展类别;
2、就东北地区而言,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协调度数据大多在0.26-0.77之间,各年间的波动也很大,属于濒临失调衰退期;
3、中部地区即使在2009-2011年的发展协调度略有下降,但总体还是十分稳定的,这表明中部地区是属于中度失调衰退型;
4、就西部地区而言,处于2009年之外,其他各年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协调度都呈现出增长的趋势,但其总体的发展水平并不高,属于轻度失调衰退类。
三、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协调性发展不容乐观,它还需要国家、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切实实行有针对性的措施,实现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更进一步发展。
一、社会保险稽核目的及意义
1.社会保险稽核的目的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险稽核的目标在于:一是对监督审查企业申报社会保险费的行为,防止出现少保瞒报现象;二是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规范企业参保行为,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
2.社会保险稽核的意义
首先,有助于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率,特别是近几年,在面临全球经济下行,企业用工困难,人口老龄化加剧,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差距逐渐缩小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稽核作为企业征缴工作的有力抓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着退休待遇的提高,劳动者对社保问题越来越关注,而一些企业为了节约用工成本,少报或者瞒报工资总额,导致劳动者在退休时,由于缴费基数过低出现退休工资较低的情况,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最后,有利于规范企业的参保行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快速推进,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在进行改革过程中往往出现用工不规范、参保缴费不及时等问题,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应得的待遇,而进行社会保险稽核有效的规范了企业用工及参保行为。
二、社会保险稽核中的假账问题分析
长期以来,为了提高稽核的准确率和效率,稽核部门经常采用翻阅企业会计账本,通过分析应付工资会计科目和工资表等形式,来审核企业的申报社会保险费行为。而企业站在经济利益角度,为了节约用工成本,经常想尽各种办法来达到漏缴少缴的目的。时常会有一些企业伪造、修改会计账本,甚至是提供假账企图蒙混过关。
1.降低缴费基数
目前以降低员工缴费基数来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做法十分普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往往按照当地确定的最低缴费基数来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或者按照企业职工的职位高低按档次申报基数,甚至有的企业根据老板的个人喜好直接确定职工的缴费基数,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视而不见。
2.少报缴费人数
时下很多企业在招聘员工的过程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不给员工缴纳保险,导致很多员工未干满试用期便已离职,企业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干不满试用期的大有人在,无形中导致了社保基金的流失。除此之外,还存在部分企业大量使用临时用工、季节性用工,都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在发生工伤、生育等问题时,得不到本应享有的“待遇”。
3.逃避稽核整改
当前社会保险机构对企业进行社会保险稽核时,如果稽核结果不合格,企业就要进行整改,意味着企业要按照真实的情况重新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同时还需补齐之前少报瞒报的社会保险费并加罚滞纳金,面对如此严厉的整改措施,少报瞒报行为比较严重的企业为了逃避稽核整改,更是在做假账上大做文章,修改应付工资会计凭证,重新伪造工资表,更甚者找专业的会计师将整本的会计凭证作假,以达到减少工资总额,逃避社会保险稽核整改的目的。
三、关于假账问题的应对措施
1.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规范企业参保行为,提高劳动者参保意识
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要重点宣传如何正确规范的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宣传有关少报瞒报社会保险基数、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处罚规定,让企业了解制造假帐逃避社保稽核的危害。对劳动者要重点宣传如何确定自己的缴费基数,如何监督企业少报瞒报行为。
2.探索制定合理的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的负担
目前,中国社会保险平均缴费率平均缴费率为41%,占工资的比重比较高,在全球众多国家中位居前列。今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明确表示,“五险一金”从总体上看还是有适当调整的空间,阶段性地、适当地下调“五险一金”的缴存比例是可以做到的。充分考虑企业的经济规模、经济效益以及地区的经济情况,针对大中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费率可以有效的减轻企业负担。
3.建立企业诚信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整改措施。
目前,关于社会保险稽核整改工作,往往是按照少报瞒报的数额要求企业一步整改到位,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的困难,既要考虑到整改所带来的企业经济负担,又要考虑员工提高基数而造成实发工资降低的思想负担。因此,笔者建议制定循序渐进的整改方式,建立企业诚信制度,按照企业的诚信等级确定企业的整改幅度,以达到逐步规范企业参保行为的目的。
四、结语
总之,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还没有达到完全成熟的阶段。对于企业在社会保险缴纳过程中出现的造假问题,社会保险稽核部门不仅要严厉打击其不法犯罪行为,不断增强企业的法律认识;不断规范社保稽核程序,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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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直接影响到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成败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养老保险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现状
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方面,中央政府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长期缴费的人员地方政府适当加发养老金。2009年9月出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2011年6月出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均为55元。在经历了数年没有调整之后,2015年1月10日,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发布《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1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目前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均为139。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储存额的多少依赖个人的缴费档次高低,个人的缴费时间长短,政府对个人账户的补贴水平以及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目前,国务院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为12个,对于缴费档次在500元以下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500元及500元以上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调研发现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大多选择低缴费档次,也缴费缺乏连续性;同时由于缺乏对地方政府的刚性约束,地方政府对个人账户的补贴大多采用最低标准;另外,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也并不乐观,大多存入银行收益仅为银行利息。根据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情况,假设参保人每年年初以固定缴费档次,连续缴费15年(制度规定缴费必须累计15年),按指导意见的最低标准,采用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3%计算,可以得出每个缴费档次15年之后养老金待遇情况。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公平现象及原因分析
(一)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养老待遇差别巨大
城乡居民与城镇企业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间养老待遇不公平主要表现在缴费不统一和领取待遇差别大两个方面。首先,在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之前,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并轨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需要缴费,但是其养老金发放规定,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退休前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退休前工资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退休前工资80%计发[1]。由此可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非常之高。其次,城镇企业职工按照个人工资的8%缴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在经过11年连续调整之后,2014年底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已经达到2050元。最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岁的老人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2014年7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55元调整为70元。未满60岁的城乡居民需要缴费满1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在表1假设情况下,最高缴费档次领取月养老金只有259元。而且,在实地调研中发现大多数居民往往选取较低的参保档次,缴费缺乏连续性,领取的养老金更低。造成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差距不公平的主要原因是:首先,养老保险制度缺乏顶层设计,三套不同的养老制度并行,养老待遇不能合理衔接,最终造成养老保险待遇差距的形成。其次,由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居民身份特殊性决定,城乡居民没有固定雇主,大多为农民和灵活就业者,从事自我雇佣劳动且收入较低。因此,其养老待遇只能依靠个人缴费和政府少量的财政补贴支付。最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起步较晚,制度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低保标准脱节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本质是保障城乡居民年老之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最低生活保障属于社会救助范畴,属于社会保障的最低层次,其本质是满足贫困群体的最低生活需求。所以,如果从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层次和目的出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要高于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然而,选取2014年4季度发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410.5元/人月,农村2776.6元/人年,城乡各缴费档次养老金待遇对比(如图1所示),可以发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前十个缴费档次养老金待遇都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有缴费档次都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就出现了城乡居民老生与低保救助老人之间的不公平,在家庭养老功能和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前提下问题尤为突出。低保救助老人不仅能够领取不用交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且还领取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低保救助资金。这不仅使低保救助成为众人眼里的“香饽饽”,容易造成福利陷阱,而且也挫伤了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三)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存在隐性养老待遇差距
建立统一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推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能够更好地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但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领取同等养老待遇的情况下存在隐性待遇差距。首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农村,城市的生活水平相对较高,所以城市老人基本生活需求也高于农村。同等养老待遇情况下,城市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更难得到满足;其次,与城市老年人相比,农村老年人有更好的社会支持体系和城市居民没有的土地保障,这些都能够更好地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且同样的月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70元钱,1年为840元,占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89元的8.0%,而仅占2014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的2.9%[5],前者替代率是后者的两倍多。通过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实地调研也发现,城镇居民的参保率和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满意度均低于农村居民。
(四)地区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差距不合理
由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没有统一的调整机制,大部分地区的基础养老金都有不同程度调整,且调整幅度参差不齐。数据表明地区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在逐步地拉大。国务院下发通知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最低标准以来,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也随之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部分省市城乡居民养老金标准如图2所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最高的是上海达到了660元,其次北京也达到了470元。相比之下,部分省市仍采取国务院规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70元,如吉林和贵州。由此可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省际差距最高达到了9.4倍。与此同时,省内差距同样存在。以河南省为例,郑州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20元,而周口、开封等地为河南省最低标准78元,前者是后者的1.5倍。地区间基础养老金待遇差距超出了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显然是不公平的。这不仅阻碍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而且不利于人口在城乡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的流动,且容易造成地区利益分化。
三、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平的对策建议
(一)整合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并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接下来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从而根本上解决养老保险制度多轨并行的局面。目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实现了转移接续,但是待遇差别还很大,所以要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之间养老待遇水平的合理化,就要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平,改变城乡居民养老待遇过低的局面。提高城乡居民的养老待遇水平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要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收入能力。一方面,要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另一方,要提升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档次,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有条件的城乡居民选择更高的缴费档次多缴费。其次,要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水平。由于城乡居民收入相对较低,且还包括许多贫困人口和许多社会弱势群体,仅仅依靠个人缴费提高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水平的能力有限。因此,要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水平,使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入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不断提升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水平。再次,政府应该以免税的形式,积极鼓励和引导集体组织和公益组织为个人缴费提供资助。
(二)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下限,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合理衔接
首先,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下线,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适度保障水平,确保地区间相对公平[6]63-67。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以满足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而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满足当地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为目的,参考各地的物价水平、消费结构以及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标准制定比较科学。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水平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不仅能够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年老的基本生活,保证养老待遇水平的合理性,而且能够增强个地区间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公平性。另外,城乡居民的养老待遇水平能够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不断的调整,避免基础养老金固定数额长时间不变的问题。其次,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相配套。城乡居民不仅要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而且要与医疗救助制度、灾害救助制度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互协调。这不仅能够增强各个收益群体之间的公平感,而且还能够避免福利的叠加,造成的资源浪费,提升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向城镇居民适度倾斜,构建多层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
我国由于东、中、西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省财政水平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政府补贴方式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进行补贴,即中央财政对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以全额补助,而对经发展较好的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不同地区间尚有不同的补助方式,在同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城乡之间却不合理地采取同等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应当向城乡居民适度倾斜,保证制度统一性的前提下,采取灵活性原则,加大对城镇居民的养老补助水平,消除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隐性待遇差距。根据我国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现实情况,可在城乡居民保障的框架下根据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将参保对象进行分类划分,根据不同种类人群和不同区域分配不同的养老保险水平。另外,构建多层次的城乡养老保障体系也是满足城乡居民不同群体养老需要的重要途径。为了更好地实现每一位居民老有所养,仅仅依靠政府单方是行不通的,也应该提升公民个人的养老责任,强化个人养老储蓄,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作用,形成个人储蓄、商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多元并存的局面,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同时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居民的养老方式,因地制宜更好满足城乡居的晚年生活。
(四)完善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明确各级政府财政负担比例
地区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差距不合理,主要原因是缺乏正常的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机制,应该坚持统一性、稳定性和动态性原则。统一性即要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调整机制,规范地方政府的资金投入,避免各地基础养老金盲目攀比的现象。稳定性即养老待遇要以满足城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前提,保证养老金待遇不能有太大的波动,基础养老金过低则不能满足养老需要,过高则带来财政压力。动态性即基础养老金水平要依据一定的指数周期性地调整,使其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的增长而提高。另外,地区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差距不合理也折射出地区间政府财政状况的差距。因此,应该明确各地政府的财政负担比例,建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经济财政状况差的地区进行补助,使相对落后地区城乡居民养老金能够及时地调整。
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新发展,是十八以来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立足于对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认识,就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做了如下具体阐述,并由此提出了几点应对策略。
一、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1.统筹层次低,各级财政投入不足。
首先,省、直辖市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模式主要是“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各基层县(市、区)而言,个人缴费基金储存于财政专户之上,这就使得这部分基金难以实现统筹使用,也无法有效实现保值增值。而“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两部分支付方式,一方面加重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也让政府面临巨大的风险,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长久化推进极为不利。其次,政府补贴主要源于三级政府(中央、省、市(县))的基金投入,但在省、市(县)级方面,财政出资相对较少,且对于县级政府的补贴采用“依据指标划拨”的方法。对于一些贫困县市,政府补贴的压力较大。财政吃紧,出现“寅吃卯粮”的问题。
2.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突出,制度激励作用欠缺。
首先,在制度衔接的过程中,缺乏对实际情况的综合考虑。如:一些被征地的农民,其不仅享受了“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而且也享受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次,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中,一些试点地区逐步形成了具有地方性的制度模式,若与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衔接,势必存在衔接的苦难。再次,制度的激励作用欠缺,并具体表现为:一是对于多缴费参保人的激励比较欠缺,尚未实行“多缴多补”的有效激励机制;二是对于缴费年限长的参保人员,制度激励作用不明显,各省市也尚未出台相应的政策,对缴费年限长的参保人员给予更多补贴。
3.居民参保意识淡薄,制约统筹工作的稳步推进。
从实际来看,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发展仍存在较大阻力,这一方面就来源于城乡居民参保意识相对比较淡薄。首先,在传统养老方式的影响之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一定的群众基础,部分城乡居民对其不够重视;其次,一些城乡居民认为缴费时间长,且收益比较小,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居民参保的积极主动性。因此,社会诸多因素和观念的影响之下,我国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发展仍是一个过程,需要进一步建立广泛的群众基础,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的意识。
二、强化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策略
1.进一步明确财政补贴产权,维护好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
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中的个人缴费难以统筹使用,存入于个人账户之中。但对于政府补贴部分,是不能继承的。这就要求,对这部分不能继承的基金的归属权进一步明确,并通过审理专门的账户,并建立“分类补贴”的方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再分配。如,依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对其相关的养老保险福利进行延伸。诸如参保者在养老金的领取之前出现死亡,那么可以依据投保者的缴费年限所在的分类补贴标准进行补贴,确保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
2.逐步完善财政支持机制,做到财政投入充沛。
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面临各级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因此,逐步完善财政支持机制,做到财政投入充沛,实统筹发展的重点。地方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异性,一方面要确保城乡居民保险基金做到“专项利用”;另一方面要结合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在承受能力范围之内,遵循“弹性原则”,强化政府的财政支撑。
3.妥善处理好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推进统筹工作新进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新型农保与原城市养老保险的融合,如何实现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直接影响到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发展。因此,要进一步妥善处理好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相融合。一方面,制度衔接要确保公平、公正,这是统筹发展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建立多层次的城乡保险体系,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统筹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基础。总之,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之举。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面临诸多问题,特别是在财政投入、制度衔接等方面,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制约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统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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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居民人均汽车总量不断激增,也带动了汽车保险行业的迅猛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汽车保险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对汽车保险概念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机动车保险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保险种类,机动车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业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以及相关利益损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汽车保险的分类
在机动车保险中,保险公司按照承保条件,将车险分为主险和附加险。机动车主险中的机动车损失险,是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也就是承保对于机动车辆本身的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对于因车辆使用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消费者(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机动车的附加险都是针对主险中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而附加的产品,消费者投保这些附加险种,可以使自己的汽车保险险种既全面又完善,在发生事故以后,可以让消费者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三、汽车保险的理赔
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的履行过程,通常称之为保险理赔处理,简称为理赔。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汽车保险也是如此,当事故所引起的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索赔。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金额或实物赔付,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当然,公司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可以拒赔。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违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对方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当履约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根本无法履约或者无法如期履约时,才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四、汽车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1、要有为保户服务的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定损、修理、赔案处理方面,都要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既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2、讲究重合同、守信用,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这就要求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偿的一定要赔,要按照赔偿标准和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应拒赔,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
3、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八字理赔”原则
“八字理赔”原则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基本要求,也是理赔工作辩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盲目结论,或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纠纷。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不讲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就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
1“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课程案例教学法运用效果实测
“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课程的教学实践表明,案例教学是一项必然选择,教学效果良好。
1.1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教育在本质上是对人本身的一种完善,是人从不完善走向文明、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将“要我学”变成“我要学”,激发学生获取知识、掌握技能、提高思想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比如保险合同的理论知识章节,内容繁杂又枯燥,如果采取大学常用的教师讲解授课法,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的主动性,课堂气氛沉闷。笔者尝试在教学组织中,以日常作业考核评分的条件,要求学生课前自己先找好一份保险合同,哪个险种都可以,这样在课堂组织中用案例引路,以学生自己提供的涉及其自身利益的案例(如人身意外伤害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汽车商业性合同等),用事实传道、授业、解惑,从而使学生于实例中切实感受到保险学教学不仅是专业课程学习的需要,也是他们日常生活的需要。这样不仅本章节乃至这门课程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便不言自明,而且学生在课堂的教学收益明显提高。所以案例教学经常能起到化腐朽为神奇的效果。
1.2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及创新能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各行各业对人才的衡量标准逐步实用化,用人单位选择人才时更看重应聘者的实践经验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日常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尤其重要。就“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这门课程的教学而言,学生在校学习的相应实践性锻炼主要是案例分析。案例教学是学生了解汽车保险市场现实问题的重要媒介。如果在授课过程中不进行教学改革,常用“填鸭式”的理论讲解,使学生的大脑始终处于单调而紧张的状态,就谈不上学生分析思维能力的锻炼与提高。而案例教学过程中经常要分组讨论,学生能够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交流辩论,在交流与合作的过程中可以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研究能力,同时也增强了学生说服别人、聆听他人、综合他人智慧的创新能力。通过实施案例教学法,学生会在教师的指引下充分调动大脑去思考,这就给学生提供了表达自己意见和进行思维创造的机会。另外,保险案例涉及的知识面广泛,综合应用性强,学生发挥自我创造的空间性大,不会拘泥于某一思维倾向,可以拓宽学生学习的思路,积极地、想方设法地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这种教师启发引导,学生议论思考的自主学习办法,正是学校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所期望的。
1.3案例教学法可以及时反馈信息,促进教与学的双向交流与提高
“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这门课程的专业术语和基本原理比较繁杂,采取常规的大学教授式教学手段,不少学生在一学期内都不能完全理解和掌握保险学的一些基本概念;而案例能引导学生真正把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起来,使学生更好地掌握保险专业知识并能学以致用。比如,在讲保险利益原则时,投保人在具有什么样的身份条件下,签订的保险合同才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这要涉及民事法、婚姻法、保险法和逻辑学等多个领域,学生往往很难把握其精髓而出现判断错误。笔者在教学中,大量地引用人身保险和汽车保险的现实案例(名人的、普通百姓的、大学生恋人的案例等),经过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多向的探讨交流,学生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见解,熟能生巧,能比较熟练地分析保险纠纷的来龙去脉,找出引发案件的法律性依据,并在教师的及时指导下深化和巩固所学的保险知识。案例教学通过学生和教师的互动式活动,对教师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教师不仅要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还要了解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不仅要熟悉保险的实际业务操作,还要熟悉相应的政策法规;既要具备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实战能力,又要密切关注保险市场的风云变幻,以便给学生提供最及时、生动的实践案例。特别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总结,可促使教师把案例中所反映的问题或得到的启示升华到理论高度来认识,这样既可促使教师提高专业素质,也可促使教师及时发现教学中的不足之处,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
2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感悟
案例教学法由于其自身的优越性,在当今的教学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这门课程中,要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2.1课前准备:根据教学内容,精心排选或设计合适的案例
常言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给人一瓢水,自己需备有一桶水”。教学备课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备课的高度与深度决定着授课质量的高低。案例教学的核心是案例,案例的选编就是案例教学的基础和关键点。教师需结合每章节的教学内容,精心排选或自行设计合适的教学案例。教学案例的选择应遵循理论性、典型性、及时性与多样性等原则。理论性是指应选择那些蕴含保险理论的案例进行研讨,通过提问、讨论、归纳等达到预定教学目标;典型性是指案例选择需满足教学目标的要求,这样才能展现给学生一种历史的、国际的和现实的视野,灵活掌握和运用学到的知识;及时性是指选择案例要与时俱进,能够紧密结合当前国内外汽车保险改革的发展态势,吸收保险研究领域的新成果,反映汽车保险市场的新动向,让学生能紧跟汽车保险业发展的脚步,站在时代的前沿;多样性要求案例尽量涉及保险领域的各个方面,促使学生在校期间就能熟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实务,达到拓宽学生的视野的教学目的。
2.2课堂组织:根据教学情境,精准地把握教师的启发引导
不同的案例实施的教学情境方式亦会不全相同。比如在使用讲解分析法时,教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课堂讨论法中,要把表演的舞台尽可能地给予学生。例如,在讲授“汽车保险原则”一章时,由于该章内容是保险基础理论的核心部分,涉及大量重要的专业术语,在开始学习每个保险原则时,采用案例的讲解分析方法,教师要处于主导地位。可以采取案例引导设置悬念,调动起学生探究问题的欲望,教师趁热打铁讲授保险原则的知识要点,一气呵成使得引导案例的疑难问题顺利求解。也可以先把原则的含义、内容等需注意的关键点讲解清楚,然后引入相关案例,比如保险利益原则可举恋人关系的意外险、爷孙关系的健康险、邻里关系的死亡险、汽车合法转让和非法转让后的合同是否有效等案例,在教师的主导下,层层递进,一一分解,营造一种现学现卖、学以致用、立见成效的课堂环境与良好效果。又如,在讲授“汽车保险承保的险种方案设计”章节时,由于学生已经学习了保险的基本原理、保险原则、保险合同和汽车的险种条款等,加之该章节的实务性很强,所以采用课堂讨论的方式授课,教师摆正自己的位置——只进行引导:引导学生设身处地地考虑,如果自己是一个风险防范意识很强的人,在对自己的爱车投保时,要考虑哪些方面的内容,让学生提出见解后,再逐级递进引入其他不同经济实力或不同社会地位、身份的投保人的话题。这个考虑过程看似简单,其实里面包含了很多内容。第一,保险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利益位置不同,对险种方案筛选时所关心的问题是不一样的。第二,一套保险险种方案的设计,包括有风险管理的程序与技术、汽车所面临风险因素的再认识、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保险条款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与原则,而这些内容又包含了许许多多小的方面。这样学生探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学习兴趣就一下子被激发起来了,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会随之高涨,自然而然地营造出教师牵制引导,学生发挥学习主体作用的课堂氛围。一节课要善始善终,尤其是案例教学法,教师要善于总结,准确点评案例。一般情况下,第一,教师对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需帮助学生理清思路并作出合理解释;第二,肯定那些好的思路和独到的见解,对积极参与讨论的学生给予适当表扬,形成激励效应;第三,指出学生在此案例讨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第四,在学生归纳总结的基础上,教师从理论的高度,重新回顾审视案例,即对本节的基本知识和观点进行进一步的深化、拓展,乃至提出尚需进一步思考的问题,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2.3案例教学法不能取代其他教学方式,应注重多种教学方式的互相配合
案例教学方式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增强学生对基本原理的理解。但是,案例教学并不能取代其他的教学方式而成为唯一的教学方法。比如,学生阅读分析案例是课堂案例教学的首要环节。随着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教师可以把收集整理的教学案例制作成多媒体课件,通过播放视频、录音、图片、网页超链接等方式讲解案例,图文并茂,情景交融,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另外在授课时将教学内容以幻灯片形式展示出来,展现给学生的信息量和视觉冲击比教师声情并茂的口述更加完美和迅捷,提高了课堂效率。又如,在讲“汽车保险合同”一章时,给学生传阅保险公司印制的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等文件,学生很快就会明白这些保险合同文件的格式、作用和法律效力等相关知识。这种传统的直观教具法较之案例教学法更具直观、明了、现学现用的特点,有利于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再如,笔者曾经推荐学生到保险公司进行课余兼职,学生在经过了保险公司培训和分享保险员工的工作心得后,对汽车保险行业与相应岗位有了切合实际的真正认识。校企合作也给学生开辟了一个将课本知识与社会企业相联结的新天地,对于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很有帮助;也为学生顶岗实习和精确职业定位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
3结语
总而言之,案例教学是“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课程讲授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运用案例教学的组织过程中,笔者的感悟是,教师要正确处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之间的关系。既要善于引导学生,消除学生怕羞、怕说错的心理,调动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进来,避免出现“冷场”的现象,又要注意倾听学生的发言,注意话题范围不要过于宽泛,使课堂讨论始终围绕本节的知识点进行,师生共同打造既严肃又活泼的学习氛围,从而达到加深学生对专业基础理论的掌握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运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新能力的教育教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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