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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首例“核暗杀”事件嫌疑犯的引渡风波,发生于《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生效前后,突显了国际反恐合作与不引渡问题之间的现实矛盾和激烈冲突。如何消除引渡障碍和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成为国际社会必须面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对各种对策的分析可以发现,“审罚分离”是有效消除障碍、加强合作并缓解反恐合作与不引渡这对矛盾的良策。这一国际社会的新举措,对于已签署该公约的中国,尤其是对于完善中国的有关引渡合作,更具有积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 核滥用;国际反恐合作;引渡;例外原则;引渡立法
2006年发生于英国的首例“核暗杀”事件,预示着核威胁与核恐怖将日常生活化。由此引发的英俄之间2007年的引渡战和俄罗斯的不引渡决定,使两国关系进一步恶化,并中断了两国包括反恐合作在内的多项国际合作。由于恰逢俄罗斯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决定正式生效,这场引渡风波似乎具有特别的意义。引渡案涉及的核材料滥用和不引渡理由,表明国际反恐合作与引渡制度中存在明显的法律和事实障碍。为了有效打击包括核恐怖在内的一切恐怖活动,各国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国际反恐合作尤其是引渡领域的有关合作。其中,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和国际社会的新举措,对于正考虑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中国(注:2005年,中国已成为该公约的签署国。根据1969年5月20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8条(不得在条约生效前妨碍其目的及宗旨之义务)之规定“一国负有义务不能采取任何足以妨碍条约目的及宗旨之行动:(甲)如该国已签署条约或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而须经批准。接受或赞同,但尚未明白表示不宜成为条约当事之意思;或
(乙)如该国业已表示同意承受条约之拘束,而条约尚未生效,且条约之生效不稽延过久。”中国系该条约的签署国,但目前尚未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卢戈沃伊(Lugovoy)引渡案”及其引发的法理问题
2007年5月22日,英国皇家检察总署根据调查,指控安德烈•卢戈沃伊以钋-210放射性毒物毒杀俄罗斯前叛逃特工、其前克格勃同事利特维年科[1]。利特维年科是前克格勃特工,因批评普京政府而于2000年叛逃到英国。2006年11月1日,利特维年科在伦敦一家酒吧与卢戈沃伊会面后出现了神秘的中毒症状,并于同月23日死于医院,临死前指责是普京政府谋害了他。医生在他体内检测出大剂量的钋-210,而与其多次会晤的卢戈沃伊在英国的所到之处,包括搭乘的英俄之间的航班,都留下了钋-210的痕迹[2]。据报道,利特维年科是诱发急性放射综合症的首个已知殉亡者,也是第一宗“核暗杀”事件的受害人;因此,卢戈沃伊成为首个“核暗杀”事件嫌疑犯,由此引发的英俄引渡战也格外引人注目。
于是,2007年7月2日,俄罗斯以宪法规定不得引渡本国公民为由正式拒绝引渡,并声称若英国检控署将证据转交俄罗斯检察官,则考虑在俄罗斯审判卢戈沃伊[4]。英国不满意俄方的决定,并于7月16日宣称,采取将4名俄罗斯外交官驱逐出境和对俄罗斯官员实行严格的签证政策等措施以敦促合作[5]。作为回应,俄罗斯于同月19日宣布,将驱逐4名英国外交官,停止向英国官员发放签证,并且暂停与英国方面的反恐合作[6]。
虽然利特维年科之死至今扑朔迷离,但是英俄关于卢戈沃伊的引渡战,使双方难以继续反恐合作。面对英俄之间的僵局,美国国务卿赖斯和德国默克尔向俄罗斯施压,由于“恐怖谋杀事件发生在英国境内”,要求俄方答应英国的引渡请求,并参与各种国际事务的合作[7]。这是否表明:引渡案引起了国际社会对核滥用的深切担忧?有关国际反恐合作需要俄罗斯的积极参与?英美等国的一致看法与俄罗斯的消极态度之所以形成鲜明对比,是否因为俄方的不引渡决定违反了有关引渡条约或者原则?国际引渡合作是否存在制度缺陷或者法律障碍?如何才能消除引渡障碍以促进国际合作呢?这些问题都值得研究。
二、核材料的滥用与国际反恐合作
针对国际核恐怖威胁的严峻形势,联合国制定了第13个国际反恐公约,即2007年7月7日生效的《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以弥补国际法关于核恐怖规范的不足。该公约将核恐怖确定为犯罪,明确了故意使用放射性材料、核材料、核装置和核设施以危害他人、国际组织或国家的行为,属核恐怖主义;而且要求缔约国调整国内法,制止在其国土上酝酿的核恐怖,并为此在防范、调查和罪犯引渡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2005年,中国、俄罗斯和美国等30多个国家成为第一批签约国;一年后,签字国达100多个,这时俄罗斯已成为该公约的第6个批准国,使国际多边核反恐有了良好的开端[12]。
三、引渡合作的依据与不引渡问题
(一)引渡依据
国际引渡合作的依据,主要是国内立法、国家之间的引渡条约以及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例如,英国《2003年引渡法》第193条规定:“如果某一外国未与英国预先确定双边的引渡合作安排……但只要该国与英国同属某一多边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国务大臣即可决定对其依照引渡法的相关程序提供引渡合作。”据此,除了双边引渡条约之外,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也可以成为英国对外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而且,根据该法第194条的规定,在“与英国不存在一般的引渡合作安排”的情况下,“英国可以与引渡请求国就个案引渡合作问题达成特定安排”。这样,英国就扩大了引渡依据的范围。基于互惠原则,与英国开展引渡合作的国家,可援引相应的多边公约作为引渡依据,也可就个案与英国达成特定安排。
英国和俄罗斯联邦都是《欧洲引渡公约》的会员国,并签署了《刑事合作理谅解备忘录》[13]。作为《欧洲引渡公约》缔约国,英俄双方均有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移交请求国合法机关因某罪而请求引渡的所有人员。
(注: 《欧洲引渡公约》(1957)第1条规定了引渡的义务。参见:赵秉志. 欧盟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暨相关文献中英文本 [C].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 109.) 这适用于符合该《公约》第2条规定的双重犯罪和最低刑罚要求的所有罪行。由于“卢戈沃伊引渡案”涉及谋杀,这显然满足了双重犯罪和最低刑罚的条件。关于程序上所要求的必备条件,也不存在任何问题。因此,尽管英俄之间并未签定双边引渡条约,但是英国可以依据《欧洲引渡公约》向俄罗斯请求引渡卢戈沃伊。
(二)不引渡原因
俄罗斯之所以拒绝引渡卢戈沃伊,据报道是因为“宪法障碍”,即《俄罗斯宪法》第61条确立的“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14]。据此,俄方任何人或者机构都无权超越宪法,将俄罗斯公民卢戈沃伊引渡到英国受审;但是,这并不妨碍卢戈沃伊自愿前往英国接受司法审查。拒绝引渡的另一依据是《欧洲引渡公约》第6条第1款,据此,英俄均可拒绝引渡请求国关于引渡本国国民的请求。本国国民不引渡条款被引入本公约,是因为考虑到欧洲大陆和几个条约起草国的相关引渡例外规定,以争取更多国家的加入[15]。实践中关于是否引渡本国国民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于国民在国外实施犯罪的管辖问题,若犯罪发生在大陆法管辖的区域,则被视为违反国内法;而普通法在传统上优先考虑地域管辖[16]。英美关于“卢戈沃伊引渡案”的评论和官方声明,充分反映了其坚持地域管辖的立场,且“核暗杀”案也涉嫌公诉罪名。(注:例如,英国官方主张地域管辖原则,在英国审判此案的嫌疑犯。关于英国官方的评论,参见:Lugovoi “must face trial in UK” [J]. The Guardian, 2007-05-25.)
与大部分国际反恐文件相同,《欧洲引渡公约》还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其基本原理是:违法者一定会受到法律制裁[17]。由于该原则的内容具有选择性,该公约规定的义务不是绝对的;只要不起诉决定是主管当局完全依据法律规定的处理其他严重犯罪的程序作出的,就无需引渡法律程序。因此,俄罗斯在拒绝引渡卢戈沃伊时表示,若英国能提供确凿的犯罪证据和事实,则将按照国际公认的“双重犯罪”原则,在本国司法框架下调查和审判被请求引渡人,并依法对其定罪判刑[14]。这是符合有关国内立法和国际引渡义务的处理方式。
此外,俄罗斯拒绝引渡还有其他原因。为什么被拒绝请求的英国一再坚持引渡且未请求在俄罗斯审判呢?因为在证据链上,英国最想证明投毒行为是否由俄罗斯安全部门授意,这需要将卢戈沃伊置于英国检察部门的直接控制下。由于钋-210是易溶于水的剧毒性放射物质,故意使用这种物质杀人,会导致大量无辜平民受害[14],可能符合核恐怖主义的犯罪构成。如果这样,基于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考虑,与俄罗斯合作审判将受到法律质疑。所以,俄罗斯安全部门是否授意投毒,成为此案的关键和影响不引渡决定的潜在因素。
引渡合作有时还会受到国家间相互引渡关系的影响。几年前,俄方“曾多次要求引渡在英国流亡的俄金融寡头别列佐夫斯基与车臣非法武装头目扎卡耶夫”,均被英国以“政治犯不引渡为由”拒绝[18]。虽然英国援引“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有合理之处,但是不引渡决定直接导致英俄外交关系的恶化,也成为两国间引渡合作的不愉快先例。值得注意的是,在俄罗斯决定不引渡之前,俄罗斯联邦安全局于6月对别列佐夫斯基“间谍案”展开司法调查,并于7月5日以充当英国间谍并损害国家安全为由对俄前特工扎尔科进行刑事起诉。这些活动发生于《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正式生效之前,俄方似乎在暗示:“核暗杀”事件可能由英国军情六处所为,这
属于该公约第3条规定的排除适用范围,并为4天后正式拒绝英国的引渡请求奠定了基础。
如果俄罗斯在不违背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基于互惠原则和国内的宪法规定拒绝英国的引渡请求,实属合情合理;但是其却采取对英国警方进行诸多限制的办法,这主要表现在:俄罗斯总检察长柴卡要求英方调查人员,“不能询问此案关键当事人及证人”或者“单独展开调查行动”,“英国警方的任何询问都必须得到俄联邦安全局的批准,而且需要有俄方人员跟随”[19]。这不利于“核暗杀”案的调查工作,且违反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第7条关于缔约国合作调查的国际义务。
四、国际引渡制度的例外原则
“卢戈沃伊引渡案”主要涉及国际引渡合作的两项例外原则:其一,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这
是俄罗斯拒绝英国引渡请求的直接理由;其二,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这
是与此引渡案密切相关的英国拒绝向俄罗斯引渡获其政治庇护的俄罗斯公民的理由,也是俄罗斯对“卢戈沃伊引渡案”决定不引渡的间接原因之一。随着各国加强引渡领域的国际反恐合作,有关引渡制度的例外原则有了崭新的发展。例如,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的适用出现了松动,政治犯罪例外原则也受到限制。这些新发展既具有促进反恐领域引渡合作的积极意义,又存在影响国际反恐合作的消极因素。
(一)关于“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本国公民不引渡”是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而不将在国外犯罪的本国国民交给外国审判或者执行刑罚。此原则曾经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外引渡合作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许多双边引渡条约中首要的引渡阻却事由。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日益密切,该原则的适用出现了松动,这有利于减少国籍对反恐领域引渡合作的消极影响。
具体而言,许多多边公约和双边引渡条约都允许引渡本国国民,弱化了国民不引渡这一例外原则。例如,继《欧盟成员国间引渡条约》从原则上排除该原则的限制之后,“欧洲逮捕令制度”完全废除了该原则,意大利与加拿大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也允许引渡本国国民;有些国际公约,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则直接规定了有关的变通执行制度;《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又将向有关国际刑事法院(庭)引渡本国国民确定为一项国际义务。这些新发展同样适用于反恐领域,具有促进国际反恐合作的积极意义。
然而,由于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大部分引渡条约仍规定不引渡本国国民,这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逃避惩处的机会,该例外原则依然影响着反核恐怖的国际引渡合作。目前,国际上尚不存在普遍和统一的有关条约规范或者习惯国际法规则,各国只能依据国内立法或者承担的国际义务开展对外引渡合作[20]。国内立法主要体现在国内宪法、刑法或者引渡法等法律文件中。一般来说,英美法系国家及英联邦成员国的法律,倾向于不限制被请求引渡人的国籍,其他国家或者明确规定不引渡本国国民,或者规定自主选择决定是否引渡本国国民。
虽然在拒绝引渡请求的情况下,被请求国通常将被请求引渡人交付给本国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或引渡或起诉”措施在实际适用中有一定的局限性,实践中难以有效发挥其代替引渡的作用。一方面,其选择性特点在有些国家根本无法体现,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又导致引渡合作的双方没有协商的前提条件[21]。在“卢戈沃伊引渡案”中,俄罗斯对是否引渡嫌疑犯有决定权,英俄双方难以对此共同协商达成一致。虽然这场引渡战导致两国外交关系严重恶化,但是俄方始终掌握引渡合作的主动权,至今既没有引渡又没有起诉“核暗杀”事件的嫌疑犯,甚至限制英方在莫斯科的调查工作。另一方面,被请求国仅是犯罪嫌疑人国籍国,而非犯罪发生地国,尚未遭受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的直接危害。因而从本国司法利益最大化角度分析,被请求国可能不会高度重视有关的刑事追诉工作。从调查取证的角度而言,被请求国也不易收集到犯罪发生地的相关证据,若从请求国获取证据,则困难将更多且成本较高。
(二)关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引渡合作基本原则。随着对恐怖犯罪的高度重视,有不少公约和条约对恐怖主义犯罪非政治化,从而限制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并相应地扩大了反恐领域的引渡合作。
关于国际反恐公约,《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公约》第11条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不得为引渡或者司法协助的目的,将有关恐怖行为视为政治犯罪。《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第15条也规定:“为了引渡或相互司法协助的目的”,本公约第2条所述的恐怖犯罪“不得被视为政治罪、同政治罪有关的犯罪或由政治动机引起的犯罪”。 关于区域性公约,《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欧洲公约》从理论上完全排除了引渡政治犯的可能,要求必须对恐怖主义犯罪非政治化,即在引渡问题上,不得将恐怖犯罪视为政治犯罪。还有国家在缔结或修改双边引渡条约时明确将有关犯罪排除在这项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如美英2003年签署的补充条约即为这样。
随着反恐领域中该原则适用范围的缩小,国际引渡合作的范围相应扩大。即使少量犯罪分子在该原则的庇护下逃避了法律制裁,例如,与“卢戈沃伊引渡案”有关的俄罗斯人的引渡问题,最终被英国援引该原则多次而拒绝引渡。
五、应加强引渡领域的国际反核恐怖合作
国际反核恐怖合作,需要世界各国从预防和惩治两方面入手,既要采取预防措施严格监管核材料,又要加强有关的法律合作,其中,引渡合作就是很重要的一环。目前,国际恐怖活动有增无减,利用核材料发动恐怖袭击的严峻形势也不容忽视。因此,各国如何消除羁绊以加强引渡领域的国际反核恐怖合作,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有关对策的评价
关于“卢戈沃伊引渡案”,英国官方提出了消除俄罗斯对外引渡障碍和实现英俄引渡合作的若干建议。这些对策是否有效可行,值得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1.解释宪法
英国外务大臣从拒绝引渡的宪法依据推断,俄罗斯解释宪法的方式有二:其一是作规则的例外性规定;其二是创造性地解释宪法条文本身。宪法解释的具体方法,因各国理论和实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22]。《俄罗斯宪法》明确规定了国际法条款,且确立了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义务的优先性;因此,任何国内条文的法律解释普遍与国际法规则保持一致。
但宪法是至高无上的,即使国际义务被赋予与宪法同等的重要地位,也难以成功地引渡俄罗斯公民到英国受审。这是因为,英俄之间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俄罗斯不必承担有关引渡的国际义务;俄罗斯禁止引渡本国国民的宪法条款,使引渡卢戈沃伊不可能实现。尽管俄罗斯曾有引渡双国籍人的先例,但国内法院已确认其违宪;(注:关于此案,参见:Garabayev v. Russia (EctHR, 2007-06-07). Application No 38411/02.) 因此,宪法解释无法消除存在的宪法障碍。
2.修改宪法
宪法条文的修改程序通常十分复杂。俄罗斯宪法规定的禁止引渡本国国民,是尤其难以改变的,因为它属于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一章,这是最难修改的特殊三章之一。修改宪法中引渡条款的重重困难,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批准和执行被长期拖延这一现象可以窥见一斑[23],包括俄罗斯在内的不少国家都存在有关的宪法障碍[24]。
一般来说,修改宪法并非不可能,但为个案而修宪几乎不可能。即使有国家愿意启动修宪工作,以参加国际刑事合作,但至今也无国家为了引渡个案而这样做。固然有一些欧洲国家修改了宪法中的类似条款,使欧洲逮捕令生效,但这仅是部分情况,依然有国家尚未修宪[25]。而且,欧洲逮捕令的特殊制度,与作为非欧盟国家的俄罗斯无关。由此可见,建议俄罗斯修改宪法以引渡卢戈沃伊的理由,很不充分。
3.规避引渡程序
英国外务大臣指出,“国民不引渡原则”并不排除卢戈沃伊在海外旅行时被引渡的可能性[5]199。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坚决抵制引渡的卢戈沃伊是否会突然同意引渡,很值得怀疑。因为《俄罗斯宪法》不仅保护本国国民不被引渡,而且保护他们不被驱逐。(注:关于具体规定,参见: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Art 61(1).) 也就是说,《俄罗斯宪法》充分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除非卢戈沃伊本人同意到英国受审;因此,通过程序规避实现引渡的可能性非常小。 更重要的是,规避引渡程序涉及到有关引渡的正当程序和人权问题。国家主管机关以规避引渡程序的方式促进犯罪嫌疑人的移交,可能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自由,因为只有通过正当程序才能限制人身自由和安全权。(注:关于人权法,参见: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1954) Art 5; 关于典型案例,参见:Bozano v. France, (EctHR, 18 Dec 1986) Application no 9120/80.) 基于人权保护的考虑,这一对策也不可取。
(二)国际社会的新举措
鉴于引渡例外原则妨碍了对国际犯罪分子的追诉和惩治,影响部分引渡合作的正常进行,国际社会已采取变通执行措施[20]113 。为了有效打击包括恐怖犯罪在内的多项国际犯罪,联合国框架内的一些国际公约采用了“审罚分离”的新举措,以淡化国籍或政治犯罪因素对引渡合作的限制。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6条第11款规定:“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规定,允许引渡或移交其国民须以该人将被送还本国就引渡或移交请求所涉审判、诉讼中作出的判决为条件,且该缔约国和寻求引渡该人的缔约国也同意这一选择以及可能认为使用的其他条件,则此种条件的引渡或移交足以解决缔约国根据本条第10款所承担的义务。”相同的规定也出现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4条第12款中,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接受。虽然上述条约没有直接规定“审罚分离”的做法适用于打击核恐怖犯罪,但可能适用于有关的引渡合作,对缔约国的反恐合作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而且,《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也允许在不同国家审判和执行刑罚。该《公约》第11条第2款规定:“如果缔约国国内法允许引渡或移交一名本国国民,但条件是须将该人遣回本国服刑,以执行要求引渡或移交该人的审判或诉讼程序所判决的刑罚,而且该国与要求引渡该人的国家均同意这个办法及双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条件,则此种有条件的引渡或移交应足以履行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义务”。 该规定当然适用于有关反恐领域的引渡合作,且主要针对打击核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
根据上述规定,“审罚分离”的适用前提是:缔约国国内法不绝对禁止引渡本国国民,即如果在本国服刑的条件下允许引渡或移交本国国民,且服刑的内容是引渡或移交请求国依审判或诉讼程序所判决的刑罚;进行引渡合作的两国均同意这个办法及认为适当的其他条件。有关条约的缔约国欲适用这一办法,就必须修改绝对禁止引渡本国国民的国内法,包括修改相关的刑法和引渡法规定以及消除宪法障碍。例如,已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俄罗斯,适用“审罚分离”的必要条件,就是事先修改宪法以消除障碍。这样,既能避免使应受罚者逃避法律制裁,又能促进国际引渡合作和维护各国法律的权威。
六、对中国引渡立法的借鉴意义
中国重视反恐法律体系的构建,不仅参加了联合国的10余项反恐国际条约,签署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和《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而且通过订立双边引渡条约与有关国家开展反恐合作。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国2000年制定的《引渡法》对反恐合作考虑不足,主要表现在规定本国国民或政治犯不引渡等方面。为了早日批准有关反核恐怖公约,我国应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借鉴先进的引渡措施,以消除国内法障碍。
我国《引渡法》绝对禁止引渡我国国民,与国民不引渡原则弱化的发展趋势相悖。为有力打击恐怖犯罪和广泛开展引渡合作,我国应确立相对不引渡国民的制度,将国民不引渡条款,从该法第8条转到第9条,即纳入可以拒绝引渡的范畴。同时,《引渡法》也与恐怖犯罪非政治犯化的趋势不一致,为顺应这一新发展和顺利开展引渡合作,应将有关绝对不引渡的规定修改为相对不引渡的规定。在该法第8条第3款和第4款中,可分别加入如下但书条款:“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不认为是政治犯罪的除外。”
而且,为了扩大引渡合作的范围,在修改《引渡法》时,可考虑在第8条增设“审罚分离”措施,即规定:“在拒绝对外引渡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下,根据请求缔约国的引渡请求,考虑执行根据该国法律判处的刑罚或者尚未服满的刑期。”这是被请求国在应该引渡却不愿或不能引渡时的一种变通办法,有利于在国际范围内编织严密的反恐合作网,并正确处理反恐合作与不引渡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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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ent concerning contradiction of the suspect in the “first nuclear assassination case” around the time whe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f Antiterrorist Activities took effect indicates how sharp the conflict is of international antiterrorism operation and non?contradiction. How to abolish the barrier of contradiction and promote international antiterrorism cooperation has thus become an urgent problem that international society must solve. After an analysis of a variety of measures and solutions, this paper maintains that “separation of trial and punishment” may be the best way to overcome the barrier and avert contradiction between antiterrorism cooperation and non?contradiction, which, though a newly adopted measure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China since China has become a signatory country of the Convention. And the measure is of more guiding and referential significance to China in her policies concerning cooperation of contradiction.
Key Words:abuse of nuclear energy; international antiterrorism cooperation; contradiction; exceptional principle; contradiction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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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的进程中,恐怖主义犯罪是当代国际刑事犯罪恶性化的代表势,已经影响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恐怖主义国际形势政治论文,供大家参考。
【中文摘要】美国“9·11”恐怖主义事件给全世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震撼,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同时当代恐怖主义又出现了袭击目标多元化、作案主体多样化、手段高科技化的新特征和新趋势。在国际反恐的策略和原则上,应以联合国为反恐的核心,加强国际合作,同时杜绝个别大国反恐的“双重标准”和“以暴制暴”的方式。
【关键词】恐怖主义 国际反恐 特征 趋势
【正文】
一、当代恐怖主义的新特征、新趋势
恐怖主义是指国际上一小部分极端分子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有组织、有预谋地采用暗杀、绑架、劫机、制造爆炸事件等极端手段,进行破坏、报复和讹诈造成社会恐怖的犯罪行为的总称。恐怖主义是冷战后困扰国际社会的重要问题之一,它与地区冲突、核武器扩散、毒品走私一起并称为“国际社会四大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恐怖主义事件发生的次数越来越频繁,大规模和超大规模的恐怖袭击事件呈加剧之势。世界变得更加不安全。
从苏联解体、两极格局终结后的90年代到现在,国际恐怖主义与过去相比,呈现出如下一些新的特征:
第一, 恐怖主义分子袭击的目标多元化。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恐怖组织袭击的目标主要是政府首脑、军事首领、国家机关等。其中,政府首脑是恐怖袭击的最重要目标。因为恐怖组织主要是想通过打击政府的各种目标直接改变政治进程。主要事件有:1981年8月,伊朗总统拉贾伊、巴霍纳尔被暗杀;1982年9月,黎巴嫩当选总统马耶勒被暗杀;1984年10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遭炸弹袭击,幸免于难;1984年11月,印度英迪拉被暗杀;1986年2月,瑞典首相帕尔梅被枪杀;1988年6月土耳其被枪击轻伤;1989年11月黎巴嫩总统姆阿马得被炸身死;1991年,印度甘地被暗杀;1993年4月,南非共产党哈尼遭暗杀;1993
攻击,其中包括重要的政府网站和金融网站,使其处于瘫痪状态。此种恐怖主义活动所产生的破坏性丝毫不比传统的恐怖主义的小,造成危害的速度更快、范围也更广,而袭击者本身的风险却非常小。
第四,恐怖活动组织方式日益国际化。
当前恐怖组织分工明晰,组织计划性很强,活动资金与武器的获取、转移、利用,活动的策划等都有相应的人员负责,有各自的组织纪律,有步骤、有预谋、有计划地进行恐怖主义活动的特性日益明显。冷战结束后,恐怖组织开始共享情报、技术、资金和人力,并且开始进行跨国性发展,即在本国以外组织武装团伙。同时各恐怖组织之间开始建立联系,形成了一定的网络。例如:本拉登的恐怖组织在沙特、苏丹、埃及、也门、埃塞俄比亚、索马里、巴基斯坦和阿富汗等国建立了都基层组织,所以进行恐怖活动时也是分工协同,互相配合。(1)
恐怖主义的这些新特征和发展的新趋势,加剧了恐怖活动的危害性。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恐怖主义行为制造的悲剧令世界人民震惊和不安。各国政府和人民以及国际社会应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恐怖主义活动予以防范和打击。下面简略谈一下反恐策略和原则。
二、国际反恐的原则和策略
随着恐怖主义的跨国化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只有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合作,才能有效地消除恐怖主义的威胁。自恃强大的美国为了打击本拉登的国际恐怖网络,也不得不奔走于世界各地,寻求其他国家的支持。所以,在国际反恐战役中,各个国家必须遵守(1) 张毓诗,《世纪之交的国际关系》,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
一定的原则,采取一定的行之有效的策略,才能将反恐怖斗争进行到底。
但同时美国的单边主义反恐怖政策抛弃了联合国的主导作用,伊拉克战争就是其单边主义政策结下的一颗恶果。战后的伊拉克动乱不断,暴力行动频频升级,并将整个中东局势拖向更危险的境地。美国在反恐怖斗争中一意孤行地采取单边主义政策,严重破坏了反恐战线的团结,影响了反恐怖斗争的效果,给反恐怖斗争带来严重的损失。
第三,反恐怖合作应以联合国为中心。 (1) 杨扬,《国际反恐:任重道远》,党政干部学刊,2005年第1期
杨洁勉,赵念渝,《国际恐怖主义与当代国际关系——“9·11”事件的冲击和影响》,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2)
美国向来绕开联合国,采取军事行动打击恐怖主义,但是效果甚微,反而将自身陷入战争的泥潭。从反恐怖战斗三年的时间看,联合国应成为反恐的大本营,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反恐合作是最终方向。在消除恐怖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一些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应该发挥重要作用。单靠一个国家或若干军事强国的武器和军队是不足以应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它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需要就恐怖主义和反恐怖主义达成理解和共识,建立起相互信任、和平共处的机制。
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在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方面,多次召开世界性的反恐怖大会,提出了一系列对国家恐怖主义制裁的措施,达成了若干协议和宣言。例如:1994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项《消灭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联合国大会要求各国和国际社会采取措施,消除恐怖主义;1996年联合国设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拟定新的国际公约,抑制恐怖主义分子的炸弹攻击和抑制核恐怖主义活动。1997年制定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家公约》,1999年制定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2001年联合国大会就恐怖主义问题进行了公开辩论,多数国家代表表示,希望联合国在打击恐怖主义的斗争中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认为打击恐怖主义的斗争应该在《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安理会反恐怖主义委员会也正式成立,以监督各国对安理会有关反恐怖问题决议的执行情况。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流,但是人类社会仍然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又出现了前文所述的新特征、新趋势。使得国际反恐怖斗争变得任重而道远。因此,国际社会应共同做出努力,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公正、合理地解决地区冲突,并大力解决发展问题。只有如此,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斗争才能取得成效。
【参考文献】
[1]戴凤秀,《反恐怖战略与对策》,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版.
[2]唐岚,《恐怖主义面面观》,国际资料信息,2003年7月.
[3]吴瀚,《西方反恐战略存在诸多失误》,载《参考消息》,2005年3月.
[4]胡联合著,《当代恐怖主义与对策》,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
[5]伊恩·莱塞等,《反新恐怖主义》,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6]张毓诗,《世纪之交的国际关系》,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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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主义”,即指以自我民族的利益为基础而进行的思想或运动。美国学者汉斯·科恩认为:“民族主义首先而且最重要的是应该被看作是一种思想状态。”英国学者爱德华·卡尔认为:“民族主义通常被用来表示个人、群体和一个民族内部成员的一种意识,或者是增进自我民族的力量、自由或财富的一种愿望。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际军事理论相关论文:美国民族主义的悖论。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美国,民族主义是一个肮脏的字眼,人们公开鄙弃之,认为民族主义与旧世界的狭隘和自视优越相关。但是,这些怀疑美国民族主义观念的人士乐意承认,美国人总体而言是非常爱国的。当要求他们解释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之间的区别时,这些怀疑论者也许会不情愿地承认二者之间区别细微,并无实质性差别。政治学者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来证明二者之间的巨大差别,他们将爱国主义等同于对国家的忠诚,而将民族主义定义为种族—民族优越感的情绪。实际上,就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的心理及行为表现而言,二者之间难以区分,它们对政策的影响亦然如此。
民意测验组织的定期调查显示,在西方民主国家中,美国人的民族自豪感最强烈。芝加哥大学的研究者指出,在2001年9月11日恐怖主义攻击之前,90%接受民意测验的美国人同意这样的说法:“我更愿意成为美国的公民,而不是其他国家的一员。”38%的人支持这样的观点:“如果其他国家的人民更像美国人,则世界更加美好。”(“9·11”恐怖袭击之后,同意以上观点的人分别上升为97%和49%。)美国密歇根大学世界价值观调查项目(The World Values Survey)的测验结果与此相近,70%以上的被调查者宣称他们对自己作为美国人“非常自豪”。与此相对照,在其他西方民主国家——包括法国、意大利、丹麦、英国和荷兰,只有不到一半的被调查者对他们的国籍“非常自豪”(参看下表)。
民族自豪感(对自己国籍“非常自豪”的民众比例)
国家1990年1999—2000年
英国 53 49
丹麦 42 48
埃及 未调查81①
法国 35 40
墨西哥56 80
荷兰 23 20
菲律宾未调查85①
波兰 68 71
美国 75 72
越南 未调查78①
①2001年调查数据。
美国人不仅对自己的价值观非常自豪,而且认为这些价值观是普世性的。根据皮欧全球态度调查公司(The Pew Global Attitudes)的调查结果,79%接受民意调查的美国人同意“美国观念和习俗在全球推广是有益的”;70%的人说他们“喜爱美国的民主观念”。即使在作为自由主义和民主另一个堡垒的西欧,这些观点也并非普遍共享。皮欧公司发现,在西欧国家中,只有不到40%接受民意测验的人赞同美国观念和习俗的传播,不到50%的人喜爱美国的民主观念。
美国人所秉持的美国政治价值观和政治制度优越的信念在其社会、文化和政治实践中展现无遗,几乎不可能忽略它们:学校每天举行的爱国宣誓(The Pledge ofAllegiance)仪式,运动赛事之前通常要奏国歌,无处不在的美国国旗等。与其他国家一样,民族主义情绪不可避免地渗透到美国政治之中。候选人利用焚烧国旗、国家安全等高度敏感的话题来攻击对手没有爱国之心。
为什么这样高度民族主义化的社会一贯自视为没有民族主义?这一悖论的根源在于保持美国民族主义长盛不衰的势力。科技成就、军事力量、经济财富和无可匹敌的全球政治影响力无疑将造就强烈的民族自豪感。但是,导致美国民族主义真正与众不同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其诸多表现方式非常自然,不着人为痕迹。
美国民族主义最强大的源泉之一是公民自愿,普通民众愿意通过个人主动或公民团体提供公共物品。自19世纪早期法国哲学家托克维尔以降,外国观察家无不惊诧于美国活力的渊源。托克维尔指出,“年龄不等、身份不同、性格各异的所有美国人都组成团体”,他称许美国人依靠自身力量而非政府来解决社会问题。
推动美国社会生活发展的基层活动同样使得美国民族主义充满活力、引人向往,因为绝大多数确保美国民族主义长盛不衰的制度和活动是民间的,而非政治性的;各种仪式是自愿参加的,而非强制推行的;这些价值观被民众欣然接受,其中并无人为灌输。在世界其他地方,政府在促进民族主义中的作用必不可少,其民族主义常常是精英阶层进行政治操纵的产物,因此必然存在人为性质。但在美国,尽管政治家个人常常试图利用民族主义获得政治收益,但政府的不介入引人注目。例如,美国联邦法律并未规定在公立学校背诵爱国誓词,或要求在赛事之前唱国歌,或强迫在个人所有的建筑物上悬挂国旗。
爱国誓词的历史对美国独特的民族主义形式提供了一个完美的诠释。浸礼会牧师弗朗西丝·贝拉米(Francis Bellamy)在1892年撰写了誓词初稿,美国三大公民团体(国家教育协会、美国退伍军人协会、“美国革命之女”)创立、改进和推广了背诵爱国誓词的仪式。后来,联邦政府参与进来。但直到1942年,国会才正式宣布赞同爱国誓词;直到1954年,在宗教组织哥伦布骑士会(The Knights of Columbus)(注:美国天主教徒1882年建立的国际互助慈善团体——译者注。)的压力之下,国会才对誓词文字进行修改,加上了“在上帝保佑之下”的字样。
实际上,利用政府权力强行促进民族主义制度化的任何企图都会遭到强烈的抵制,因为民众普遍怀疑政府会侵犯美国个人的自由权利。20世纪30年代,一些学校的董事会试图使爱国誓词仪式变成义务性的,耶和华见证会(The Jehovah's Witness)对此发动挑战,并诉诸法律。该宗教团体认为,爱国誓词迫使孩子们崇拜伪神。此后八年间,禁止焚烧国旗修正案在美国国会两次遭到否决。
在美国,促进民族主义是私人事业。在其他社会特别是那些威权主义政权执政的国家里,政府调配各种资源,从政府控制的媒体到警察、到“爱国价值观”的宣传。在庆祝国庆节时,这些国家的政府会特地组织大型的阅兵典礼,展示其精锐部队和最新式武器装备。(据称,1999年北京举行盛大阅兵式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花费数亿美元之巨。)然而,尽管美国拥有令人生畏的高科技武器,但这种政府主办的、纵欲式的民族主义表现在美国的独立日庆祝中是不可能出现的。当然,美国人也在7月4日举行庆祝游行和观看烟火,但这些活动大多是公民团体组织的,当地的工商团体提供了部分经费。
此中包含着美国民族主义生命力与持久性的根源:对普通大众而言,公民自愿的主导作用——而非政府强制——使得民族主义情绪更加纯真、富有吸引力与合法性。美国民族主义的表现如此寻常,不着斧凿痕迹,除非外人甚至难以觉察。
美国民族主义隐身于平淡无奇之中。但即使美国人意识到民族主义的存在,他们也并不视之为民族主义。这是因为,美国的民族主义与其国外姻亲不同宗不同种,并具有如下三大特征:
其一,美国民族主义基于政治理想,而非文化或种族优越感。这一概念非常适合仍然自视为文化和种族大熔炉(Melting Pot)的美国社会。正如乔治·W·布什总统在去年7月4日演讲中指出的,“没有美国种族,只有美国信念”。在美国人看来,这一政治信念的至高无上是不证自明的。
美国政治制度、政治理想与其实践成就相结合,使美国人坚信他们的价值观应该是普世性的。反之,当美国人受到威胁时,他们将对自身的攻击首先视为对其价值观的攻击,美国精英与民众对“9·11”恐怖主义袭击的诠释可谓明证,绝大多数美国人理解接受了这样的观念,即这些袭击体现了对美国民主自由和民主制度的攻击。
其次,美国民族主义是胜利诉求的,而非悲情诉求的。在绝大多数国家里,昔日外来强权造成的悲痛刺激着民族主义情绪。在印度、埃及等曾经遭受殖民统治的国家里,民族主义最为强烈。但是,美国的民族主义与这种遭受侵害的民族主义截然相反。美国的民族主义源自开国以来战争与和平中的诸多胜利;而一系列民族屈辱和惨败构织着遭受侵害的民族主义。胜利诉求的民族主义者庆祝他们的积极成就,对悲情诉求的民族主义者的哀鸣甚少同情。
最后,美国民族主义向前看,而大多数国家的民族主义恰恰相反。那些坚信美国价值观和制度优越感的人士并不停留在历史荣耀之上(尽管这些荣耀构成了美国民族特性的核心)。相反,他们向前看,认为本土和外国的未来都会更加美好。这种动力使得美国民族主义充盈着传教士精神和短暂的集体记忆。这种向前看和普世性的观点与其他国家种族—民族主义的向后看、排他性的观点发生冲突势在必然。在中东地区,十字军东征(The Crusades)以来西方军事入侵的记忆萦绕不去,它们对美国“解放”伊拉克人民计划的怀疑是情不自禁的。就中国而言,而中国政府和人民将台湾视为脱离的省份,美国支持台湾自然是双边关系中最有争议的问题。长期以来,失去台湾——不管是1895年日本的割占还是1949年国民党的盘踞——被视为民族赢弱和屈辱的标志。
美国民族主义的独特之处解释了,为什么世界上最具有民族主义情绪的国家之一在应对海外民族主义时如此笨拙。美国民族主义第二个悖论的最佳例证是越南战争。美国普世性政治价值观(越南战争时期的_主义)、美国实力的必胜信仰与短暂的民族记忆相结合,导致美国制定了与越南人的民族主义相冲突的灾难性政策。抵抗外国(中国和法国)统治界定了越南人民的民族经历,他们压倒一切的目标是独立和统一,而不是在东南亚推行共产主义。
美国其他国家
基于普世理想(民主、法治、基于种族特性、宗教、语言和地理
自由市场)和制度(分权)
普通民众自愿的产物;民众 政府精英培育,国家机构(警察、军
欣然接受价值观和仪式,没 队、国有媒体)推动
有人为强制灌输
胜利诉求的,源自战争与 悲情诉求的,源自一系列民族屈辱和
和平中的胜利 惨败
向前看,短暂的集团记忆 向后看,停留在昔日荣耀和历史
和传教士精神 积怨之上
在与几个高度民族主义的国家打交道时,美国很少关注民族主义在确保这些敌对国家政权、赋予其合法地位方面的作用。美国对待这些国家的政策或者漠视其强烈的民族主义情感(如菲律宾和墨西哥),或者一贯坚持美国民族主义的自由市场的意识形态偏见,夸大竞争对手(如中国和古巴)所倡导的共产主义思想的对抗性。埃及前总统纳赛尔秉持后殖民地的阿拉伯民族主义,拒绝与美国领导的西方阵营或苏联阵营建立战略联盟,华盛顿官员对此困惑不解,他们无法想象在反对共产主义扩张的斗争中一个国家可以保持中立。这种心态在当今的回响,就是美国在反恐战争中“或者与我们一起或者反对我们”的最后通牒。
美国仍然不能有效地应对海外民族主义,导致了如下三个直接后果:第一也是较次要的是,美国的麻木不仁在外国政府及其人民之间引起了强烈的怨恨情绪;第二显然也是最严重的,这种麻木不仁的政策产生了事与愿违的恶果,当美国力图削弱外国敌对政权时尤其如此。毕竟,民族主义是堪与民主自由主义力量抗衡的少数原始思想之一。以当前富有戏剧性的朝鲜半岛核危机为例,南韩年轻一代的民族主义情绪勃兴,他们把制造麻烦的北方邻居视为亲戚而非恶魔,这是华盛顿在应对平壤边缘政策时未曾考虑在内的。与以前事例类似,在这些情况下,美国的政策往往与盟国人民的看法相去甚远,且导致事与愿违的后果,即推动盟国人民支持美国所反对的政权。最后,鉴于民族主义推动着美国的政策,其他国家必然认为美国的海外行为是伪善的。当美国以捍卫本国主权为名削弱全球制度(如《京都议定书》、国际刑事法庭和《全面禁试条约》等)时,这种伪善尤为突出。美国拒绝多边协议也许在国内得分,但在外国人看来,美国人普世辞令、其信奉的理想与美国看来决心在海外追求狭隘国家利益的行径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长此以往,这种行为必将侵蚀美国的国际信誉与合法性。
如果美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在地理位置和距离上不是这样隔离,关于民族主义的观点冲突也许不会这样严重。实际上,地理隔离并未削弱美国人政治理想普世性的信念。美国建立在如下原则之上:即所有人民(并非仅仅美国人)被赋予“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这种信念薪火相传,从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世界建立在四大自由之上的观点到乔治·W·布什的“人类尊严不可商榷的需求”。
但是,美国的相对孤立必然导致对其他国家理解不够,在美国人与其他国家人民之间造就了巨大的交流障碍。皮欧全球态度项目最近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过去5年间,只有22%的美国人到过其他国家,与此相对照,66%的加拿大人、73%的英国人、60%的法国人、77%的德国人到过他国。与外国缺乏直接交往并未被信息革命所抵消。2001年“9·11事件”之前的几年间,只有30%的美国人声称“对其他国家的消息非常感兴趣”。即使“9·11”恐怖袭击之后,一般美国人并未保持对国际事务的强烈兴趣。根据皮欧研究中心(The Pew Research Center)2000年初的民意调查,只有约26%接受调查的美国人说他们“密切关注”国外消息,45%的美国人说国际事件对他们并无影响。
政治理想主义、民族自豪感与相对褊狭相结合造就了美国民族主义,海外对此的感触颇为复杂。许多人羡慕美国的理想主义、普世主义和乐观主义,承认美国的实力和领导地位对世界的和平、繁荣不可或缺。其他人则抵制美国的民族主义,认为它不过是恃强凌弱、伪善和误入歧途的表现。在一般情况下,国际社会的这种矛盾态度带来的不过是茶余饭后的谈资。然而,当美国民族主义驱动其外交政策之时,它引致了广泛的反美主义。在这种状况下,美国民族主义的自相矛盾和内在张力、它对美国海外合法性造成的伤害就变得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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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在共产国际七大上,为了适应反法西斯战争形势,并且考虑到各国斗争的本土性与复杂性需要各国共产党独立自主的灵活处理,季米特洛夫为首的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做出了《关于提议解散共产国际的决定》,至此共产国际结束了它二十四年的风雨历程,载入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
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共产国际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两面一元”效用相关论文。仅供大家参考!
曾有学者指出“国情并不完全是本国内部土生土长出来的,而是长期以来国内外错综复杂的关系发展形成的。”在全球形势背景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无疑也是国内外形势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共产国际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毛泽东曾经说过:“共产国际解散后,苏联布尔什维克党实际上它就是司令,他的话,全世界共产党都听着,都非常注意,都看着它。形式上共产国际没有了,实际上没有哪一国的共产党不注意苏联的广播,中共也不例外。”[1]这足以说明共产国际曾经同中国共产党的微妙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因为苏联共产党的缘故一直延续到苏联解体。
共产国际在列宁的领导下于1919年3月成立,它将宣传马克思主义、团结世界各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推翻资产阶级统治以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从而消灭剥削制度作为组织任务。在共产国际的历史中,曾召开过7次代表大会,领导过65个共产主义政党,在捍卫马克思主义,推动国际工人运动和亚非拉民族解放运动,反对法西斯战争和帝国主义战争,促进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对各个国家国情的认识不够深入,导致许多指导失误,而且由于长期受到斯大林大国沙文主义的干扰,高度集中地组织形式影响了各党的独立自主以及相互之间的平等关系,给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带来了消极影响。
1943年,在共产国际七大上,为了适应反法西斯战争形势,并且考虑到各国斗争的本土性与复杂性需要各国共产党独立自主的灵活处理,季米特洛夫为首的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做出了《关于提议解散共产国际的决定》,至此共产国际结束了它二十四年的风雨历程,载入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
中国共产党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长期接受共产国际的指导与监督。在共产党建立初期,共产国际从思想、组织上给予中国共产党极大的帮助,使中国共产党能够在恶劣的社会环境下迅速的发展壮大,但是共产国际六大之际,共产国际逐渐滋生教条主义,在指导中国革命时将苏联模式视为金科律令,照本宣科,“共产国际和苏共还从组织上培养了一批唯苏共和共产国际之命是从、自我标榜是‘百分之百的布尔什维克’的人把持中共领导权”[2],导致教条主义的思想蔓延到中国共产党党内,使中国共产党连续三次犯下“左”倾错误,毛泽东在总结这段历史时说“以瞿秋白、李立三、王明为代表的三次‘左’倾机会主义路线,给我们党带来了很大的损失,特别是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路线,把我们党在农村中的大部分根据地搞垮了。
王明执行了共产国际的最‘左’的方针,李立三的主要错误就是教条主义,硬搬外国的经验。”[3]以毛泽东为首的一批共产党员坚决抵制共产国际的错误指示,从中国实际出发,指引中国人民通过具有民族特色的方式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在共产国际的发展历史中,中国共产党经历了从依赖服从到灵活策略性听取,再到独立自主的变化,这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程的最好史证。
马克思主义以解放全人类作为无产阶级的使命,当苏联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指导下取得革命胜利后,积极帮助周边国家乃至全世界被压迫民族与被压迫人民获得解放成为了苏联共产党的崇高使命,这也是列宁创建共产国际的目的所在,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奠定了基础。
(一)共产国际帮助下成立的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和组织基础
十月革命的胜利,使人类社会进入了新纪元,以列宁为首的苏联共产党在关注本国恢复与发展的同时,也带着无产阶级的使命感将目光投向邻邦中国。共产国际创立之后,列宁从世界革命的战略全局考虑,派遣共产国际的代表到中国。这些代表积极同马克思主义的最早接受者李大钊、陈独秀等人联络,向先进的知识分子介绍苏联十月革命的经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通过共产国际的帮助,李大钊等人很快在北京成立了马克思主义研究会与共产主义小组,吸收了一大批爱国知识分子。1920年,上海、北京、武汉、长沙等地纷纷建立起了共产主义小组,开展多方面的革命活动。
1921年3月,在共产国际和苏共远东局的建议和支持下,召开了共产主义小组的代表会议,发表了关于党的宗旨和原则的宣言,制定了临时性纲领,确立了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计划,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做好了前期准备。1927年6月,共产国际派遣马林到中国指导共产党的建立,共产国际建议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共产党一大上,通过了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确定中国共产党的名称、性质、奋斗目标与基本任务。
共产国际的帮助,使中国共产党在创立之初就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避免了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思潮的侵蚀,使中国共产党在革命与建设中都能够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并且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实事求是地指导中国革命向前发展,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提供了思想与组织基础。
(二)共产国际七大决议是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机遇和启蒙思想
1935年7月,共产国际七大在莫斯科举行。大会上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深刻地总结了共产国际六大以来各国共产党党内所存在的“左”倾错误,并且重新分析了世界政治形势,重新调整了共产国际运动策略,转变了组织领导方式,这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一方面,共产国际组织领导方式的转变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提供了宽松的组织与思想环境。共产国际第一个章程中规定由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给共产国际的一切支部发布指示,并监督他们的活动”,“各个支部必须贯彻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常务局的指示”[4]在第二个章程中,又明文规定“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有权撤销或修改各支部中央机构和代表大会的决定,并做出各中央机构必须加以执行的决定。”
[5]这种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使得“每一个党采取的任何一个策略步骤是正确还是错误,又都要由共产国际的领导人来判断。”苏联共产党,特别是在斯大林时期,凌驾于各国共产党之上,使本应平等的关系陷于不平等的格局。共产国际七大上,执行委员会纠正了一直以来的“左”倾认识,季米特洛夫认为各国指出“各国共产党应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原则和实施共产国际的策略”,“共产国际在解决一切问题时要根据每一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和特点,一般的不要干涉各国共产党的内部组织上的事宜,不要机械的把一国经验搬到别国去,不要用呆板的格式和笼统的公式去代替具体的马克思主义分析。”[6]这一次大会,共产国际改变了高度集中的组织方式,使中国共产党获得了独立自主指挥中国革命的机会,而中国共产党也抓住了这一时机,实践具有中国特色的革命道路。
另一方面,共产国际关于本国化、具体化的倡导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提供了启示意义。季米特洛夫曾说过“在每一个国家里,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都应当适应本地的气候,以便在本地种下自己的。”[7]这说明七大以来,共产国际的领导人认识到高度集中的组织形式下,各国共产党依从共产国际的教条指示给各国革命带来的挫折,此次大会季米特洛夫强调了各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同各国实际相结合以实现民族化、大众化的思想。
他指出“我们并不是民族虚无主义的拥护者”,“在各个国家内必须调查、研究、判断其民族特性和法西斯的民族特性,由此规划出一些反法西斯斗争的有效方法和形式。”[8]当中国共产党深刻认识到共产国际指示并非完全正确之后,共产国际也反思到只有符合国情的斗争策略才能最好的服务本国革命。因此“各国党应该越来越自主,并且应该能够独立地决定自己的政策和策略,而且在任何时候都要根据实际来进行领导。”[9]已经独立自主展开本国道路探索的中国共产党积极响应这一号召,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同具体实际相结合,在这个过程中对马克思主义进行了理论创新,使马克思主义获得了民族特性,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次飞跃不断靠近。
共产国际的正确决议和指导,不断帮助中国共产党的发展与成熟,是中国共产党在思想和组织上免走了很多弯路与错路,使中国共产党能够在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中,能够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革命实践,最终发展成为能够独当一面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党。
纵然共产国际对中国共产党与中国革命给予了很多指导与支持,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由于共产国际的失误,给中国革命带来的诸多失败和重大损失。正是这些失败与损失使中国共产党认识到从国情出发,独立自主解决中国革命问题的重要性,从反面刺激了中国共产党走中国道路的决心,催生了统一战线、武装斗争等思想,促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一)抵制共产国际错误指示过程中诞生的武装斗争与统一战线策略
北伐战争时期,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中国共产党以党内合作的形式同国民党建立了人民革命统一战线,后期遭到国民党右派的屡次进攻,给中国共产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但是共产国际认为“共产党只能在合作中起不大的辅助作用”,而“国民党是可以合作的主要现实力量”。[10]为了维持国共两党革命统一战线,当时的中共领导人陈独秀接受共产国际的指示,在领导权问题上采取妥协退让的态度。因此,在国民党二大、中山舰事件与整理党务问题酿成了“右倾机会主义”错误,主动放弃了对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和中等资产阶级的领导权,特别是共产党对于武装力量的领导权。
这种错误根源在于共产国际对中国国情的错误分析,他们误判了中国社会各阶层以及国民党的性质,最终做出了错误的指示,可以说共产国际对大革命遭受到的严重挫折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革命的失败,使中国共产党发现了共产国际的错误,认识到牢牢掌握和坚决捍卫革命领导权的重要性。1925年,中国共产党四大上明确了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问题,大会指出“中国的民族革命运动,必须最革命的无产阶级有力的参加,并且取得领导的地位,才能够取得胜利。”[11]自此,中国共产党开始了建立革命武装,抵制共产国际关于领导权错误指导的行动。
1927年8月1日,为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屠杀政策,表明革命到底的坚定立场,中国共产党发动了南昌起义,这成为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武装革命和创建人民军队的开始标志,而共产国际错误指导成为了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诞生的助产婆。
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国际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主导权问题上重蹈覆辙,要求中共做出妥协,但是遭到了中共的坚决抵制和斗争。1937年,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报告一文中指出,“依现实情况看来,离开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政治领导,抗日民族统一战就不能建立。”[12]这是对共产国际错误指导的直接回答。中国共产党在革命的实践中,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发展进步势力、争取中间势力、孤立顽固势力的总方针,采取了利用矛盾、争取多数、反对少数、各个击破的策略以及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原则,为抗日战争的胜利提供了正确的指导。
(二)抵制共产国际错误指示过程中诞生的中国道路思想
1927年八七会议,在共产国际帮助下,中国共产党确定了进行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但是对于采取何种革命道路的问题却出现了分歧。共产国际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教条主义的苗头,采取“以城市为中心”的革命道路,然而三次尝试均告失败。面对共产国际六大上所确立的以是否维护苏联利益作为判断各国共产党是否真正坚持马列主义的标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并没有妥协,坚持“以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
通过阅读大量的马列著作以及结合革命实践经验,身在井冈山的毛泽东写出了《中国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反对本本主义》等文章,从理论和实践上回答了土地革命、人民军队建设、根据地建设、党的建设等中国革命的现实问题,既是对中国革命规律的新认识,又是对教条主义的鲜明批判。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文中,毛泽东写到:“朱德毛泽东式、__式之有根据地的,有计划地建设政权的,深入土地革命的,扩大人民武装的路线……,无疑义地是正确的。”[13]确立了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革命政权的道路,并在遵义会议后成为全党共识。
这是对“以城市为中心”道路的深刻反思和对中国国情的深刻认识的结果,是对共产国际错误道路指示又一次坚决抵制的产物。在《反对本本主义》一书中,毛泽东坚定的反对教条主义,强调中国革命问题必须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出发,“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中国革命斗争的胜利要靠中国的同志”,对共产国际的错误指示给予了有力地回击。
共产国际奉行教条主义,并且这种错误思想蔓延到中国共产党党内,“二十年代后期和三十年代前期,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和我们党内实行的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把共产国际决议和苏联经验神圣化的错误倾向,曾使中国革命几乎陷于绝境。”在这样千钧一发,如履薄冰的时刻,毛泽东等同志实事求是不妥协的态度拯救了中国革命,这促使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萌芽和不断发展。特别是遵义会议召开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趋势日益明朗,并且成为中共党内的共识。
正是共产国际的错误指示使中国革命一度陷入绝境,才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得以从中催生并且发展,使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必须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才能指导中国革命取得最后的胜利。
周恩来在谈到共产国际对中国革命的指导时曾说过:“共产国际从成立到解散共存在二十四年,三个八年。毛泽东同志说它是两头好,中间差。两头好,也有一些问题;中间差,也不是一无是处。”
共产国际伴随中国共产党二十四年,这二十四年中,既有对中国共产党的正确而有益的帮助,成为共产国际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正面“助推剂”;也有错误而有害的指示,成为共产国际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反面“催化剂”。这两“剂”并进最终实现“一元”,从而促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性飞跃。因此,我们可以说,共产国际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起到了“两面一元”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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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过去30年在西方国家占主导的新自由主义政治和政策方式成为众矢之的。但目前的危机蔓延更突出了一个观点,即它不只是新自由主义政策的问题,而是显示了资本主义体系的问题。理解该体系的漏损也是我们理解未来资本主义变化方向和空间的一个前提。
此次危机可以看作是传统体系漏损,以及各种矛盾积累的一种自然结果。
这里所谓的传统体系是指20世纪40年代以后发展和成型的战后资本主义体系。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到20世纪70年代初,资本主义经历了一个经济高速发展伴随着社会繁荣的“黄金时代”。这一时代的出现是基于它作为一个体系在三个方面的变化。
首先,在竞争和积累机制方面,它从此前着重于保护作为个体的自由和竞争环境向强调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竞争环境方向发展,为此它强调社会需求与投资的平衡,高增长是与投资和需求的增长同步的。而充分就业政策、政府开支的扩大,以及社会福利网络的建立和保护水平的提高都成为维持这种投资、需求与增长良性循环的重要前提和构成因素。因此人们把这样一种积累模式称之为“社会积累结构”。与这一需要相应,国家强化了它对经济和社会进程平衡发展的调节职能,包括对经济进程的干预和社会福利国家的建设。
其次,在国际方面,以布雷顿森林体系表示的国际经济控制体系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战前的那种无序状态。这些都使得资本主义作为一个控制体系在一个时期里更加有效。与此同时,一系列的技术和制度创新保证并推动了这种积累模式。这其中,强调利用国家促进社会的更大公平的进步主义观念和政策得到了普遍认同,并由此成为一系列社会创新的重要源泉。
但这一体系的有效运转有赖于一些特定的历史条件:作为一种积累体制,它是基于战后的高投入、高增长和高需求的良性循环,而后者又基于一些特定的历史条件,包括技术革命的创新效应、战后的重建、冷战过程中政府扩张及充分就业的实现等;作为一种控制体系,在国家层面它是建立在国家职能和作用的扩大基础上的,在国际层面它依赖于布雷顿森林体系所提供的一种稳定经济秩序,而第二次工业革命和第三次工业革命的累计效应以及作为一种观念的战后共识都强化了该体系的创新能力。
不过这一体系本身存在明显的漏损,并随着上述条件的变化日益显露。投资与需求的平衡是该积累体系运转的核心,但增长的放慢会打破这种平衡,由需求扩张政策(包括扩大政府开支,高工资等)引发的通货膨胀问题因此而凸显,这些转而导致投资动力的不足,进而陷入通货膨胀和经济停滞的恶性循环。20世纪70年代的滞涨实际上是这种内在矛盾积累的结果。同样,一度有效的国家控制体系由于福利国家的膨胀和经济全球化,尤其是资本的全球化而日渐受到人们的质疑,而国际层面的布雷顿森林体系本身就内含了无法克服的矛盾[1],其解体也是必然的。从根本上看,战后的资本主义体系是基于国家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秩序中作用位置的重构,而经济的全球化改变了这一切。事实上,新自由主义政治和政策方式的兴起本身是对这一传统体制漏损所暴露出的问题的一种反应。
新自由主义的政策方式使得资本主义国家能够以更为灵活的方式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可这种是以改变传统体系得以成功的一些要素特征为代价的,它削弱了战后积累体系中的社会积累结构,表现为在经济、劳动关系和社会政策方面强调经济竞争的需要和弱化传统的社会团结政策,由此社会大众无法分享经济的增长,进而导致投资与需求间的新的失衡。资本更多地流向带有更大投机性和短期性的金融市场而不是实体经济,这可以看成是资本市场对这种失衡的一种反应,而这恰恰是此次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之一。与此同时,它强化了经济控制权力从公共部门向私有部门的转移,弱化了传统的国家控制能力,而在国际范围内,新的国际经济协调机制无法遏制资本的投机性流动趋势,更无法防止和校正市场的剧烈波动。另外,新自由主义在思想观念和政治政策方面的强势也抑制了资本主义的变革能力。新自由主义在逻辑上是对传统古典自由主义的回归,是对20世纪资本主义进程中占主导的进步主义观念意识的一种反动。
第三,在现实政策方面,面对新自由主义的这种强势,各种进步主义力量虽然也在不断地寻求新的应对,包括20世纪90年代社会民主党提出的“第三条道路”,但社会民主党的政策方式更多体现的是对市场的一种妥协,而不是一种新的建设性的替代,而更为激进的左翼力量的反全球化立场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本身就是不现实的。迄今为止,进步主义力量未能提供一种切实可行的应对全球化挑战的替代性纲领。资本主义由此缺少了一种变革的思想源泉和政治动力。可以认为,新自由主义政策虽然是造成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但根本的问题在于传统的资本主义体系漏损在新的全球化时代没有得到有效的校正。目前危机的蔓延也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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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小说家、《纽约时报》专栏作家库尔特·安德森(Kurt Andersen)发表文章《自由的下滑》(The Downside of Liberty)。文章称,美国社会在“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之间常发生混淆,而“利己主义”已上升至国家层面,并对国家政治、经济决策产生影响。7月14日,《纽约时报》开设了题为“美国人自私吗”的对话专栏,来自文学界、新闻界、管理学界和法学界的多学科学者共同对美国社会“个人主义”演变至“利己主义”过程中暴露出的社会发展弊端进行了反思,并讨论了“个人主义”的成因。
美国网际网络控制架构系统公司总裁塔尔·兹罗特尼茨奇(Tal J. Zlotnitsky)对媒体就“民主”和“平等”的过度宣扬深有体会。他说:“堪称‘24小时媒体’的美国社会宣传系统无时无刻不在向美国人灌输追求平等、自由、民主的理念,导致美国人凡事从‘我’出发。当个人利益稍受威胁时,便会演变为示威、游行甚至暴力活动。”美国范德堡大学管理学教授布鲁斯·巴里(Bruce Barry)将美国媒体比作“无形的手”,将人们拉至崇尚平等、自由的阵营,使美国人沉浸在精神的“自我满足”中。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在1814年写给友人的一封信中曾将“自我满足”定义为道德的“对手”。巴里表示,从“镀金时代”(Gilded Age)到“咆哮的20年代”(Roaring Twenties),媒体将这些鼓励自由竞争、释放自我的时代特征深深刻在美国人的思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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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机制初探全文如下:
摘要:对恐怖主义暴力袭击进行有效预防已经成为一个摆在全人类面前的课题。恐怖主义袭击一旦发生,便会造成巨大的人员财产损失。因此,对恐怖主义暴力袭击进行有效的预防,将其扼杀在摇篮内就显得意义非凡。对此,法律便有了用武之地,可以在对恐怖主义袭击的预防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恐怖主义;法律机制;预防性。
2013年10月28日,北京天安门前发生一起车祸,其结果是造成5人死亡以及40多人受伤。初看起来,这似乎是一件孤立的严重交通事故,但是因为事发地点的敏感性,从而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警方尽快调查事故原因。出人意料的是,调查结果显示,这起交通事故竟然是一起有预谋的恐怖袭击。消息显示,参与恐怖袭击的5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警方抓获,且与极端宗教势力有关。这一方面表明,恐怖袭击的不可弥补性,也就是说,恐怖袭击一旦发生,将很难挽回,逝去的生命终不可复生。
另一方面表明,我国目前对恐怖袭击的预防机制还有漏洞。党中央所在地北京尚且如此,更何况其他地区呢?对于恐怖袭击预防机制的建立,是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的。因此,在法律上对恐怖袭击的发生进行阻遏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论文正文:
(一)概念界定。
概念是法学研究的基础,概念不清,往往会“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在此就必须对“恐怖主义”的概念有所了解。从目前的情况看,国际公约中对“恐怖主义”并没有统一的解释,在实际操作中,各反恐公约只是将具体的“恐怖行为”进行了定义,比如劫持人质罪、恐怖主义爆炸罪、核恐怖行为等。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恐怖主义还是存在很多共性的,比如非政府性、暴力性以及行为对象的非战斗人员性等。基于此,可以对恐怖主义定义为,有意制造恐慌的暴力行为,意在达成宗教、政治或意识形态上的目的而故意攻击非战斗人员(平民)或将他们的安危置之不理,这类行动由非政府机构策动。
通过辞海中的论述可知,所谓预防就是指事先防备。所谓机制则有四层含义,首先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其次是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再次是指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最后是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作为预防性法律机制中的“机制”很显然应取最后一种解释。那么由此便可推出,所谓法律机制就是指,在法律系统内的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通过对法律机制概念的明确, 预防性法律机制的概念不难得出,它是指在法律系统内各个部分之间发生相互作用而达事先防备之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前文通过对相关子概念的分析论述,使得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机制的概念跃然于纸上。所谓“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机制”就是指在法律系统内各个部门法之间相互作用而达到对恐怖主义事先有效防备之效果的过程和方式。
(二)概念特点。
通过对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机制概念的界定,不难看出其有如下几个特点:
1。其范围是在法律系统内。也就是说,其他领域对恐怖主义的预防机制不在其研究范围内。比如说医疗卫生领域内对恐怖主义的预防、金融领域内对恐怖主义的预防以及信息领域内对恐怖主义的预防等都不属于此概念下所要研究之范围。
2。其机理是通过各部门法之间相互之作用。也就是说,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机制在法律体系内要通过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作用、密切配合来共同发挥作用。具体来说,就是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不能仅仅依靠刑法或行政法等一个法律部门来完成对恐怖主义的预防,而是要通过刑法、行政法以及相关行业性法律等所有对恐怖主义之预防可以起到相应作用的法律门类的密切协作配合,来共同钩织出一张完整的对恐怖主义进行预防的法律网。
3。其目的是对恐怖主义的预防。也就是说,从恐怖袭击的发生过程来看,其界限是在恐怖袭击发生之前,而非恐怖袭击发生当中或者恐怖袭击发生后。这也是其价值的核心之处,恐怖袭击一旦发生就不可逆转,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对社会稳定的破坏是长久的。只有充分建立起对恐怖主义的预防机制方可使恐怖主义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从而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的安定和谐。
虽然我国没有对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机制进行明确而权威的定义,并且在权威的法律规定中也尚无此种提法,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法规在客观上是大量存在的,并且现实当中也在实际发挥着相应的作用。
(一)我国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机制的现状。
我国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法规的存在还是非常普遍的,在此笔者主要将其分为三类,即行政类预防性法律法规、刑事类预防性法律法规和行业类预防性法律法规。
首先是行政类预防性法律法规,其主要包括1999 年《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1年《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以及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属于《国家安全法》第4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1]。
其次是行业类预防性法律法规,其主要包括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7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恐怖内容的信息。
最后是刑事类预防性法律法规,其主要包括2011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2013年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刑事类预防性法律法规在数量上不是很多,但是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恐怖主义进行最严厉打击的法律规定,可以剥夺实施恐怖袭击的犯罪分子的生命。其中很多条文专门针对恐怖主义,
(二)我国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机制的不足。
1。缺少专门性的反恐怖主义上位法。
进入20世纪后半叶,特别是2001年“9·11”事件发生后,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针对恐怖主义的反恐法律。如意大利1993年制定的《反纳粹法令》;美国1996年制定的《反恐怖主义法》和2001年制定的《反恐怖法案》;英国2001年新制定的《反恐怖主义法》;印度2001年制定的《防止恐怖主义法令》等[2]。正是由于缺少一部专门性反恐怖主义法律的统领,使得我国对恐怖主义预防的法律法规处于非常凌乱之状态,缺乏条理性。与此同时,还造成很多与恐怖主义有关的概念没有一个明确而权威的定义,从而影响了反恐怖主义预防性立法的细化和实际中的可操作性。此问题直到2011年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才初步有所缓解,比如说其第2条就对一些核心术语进行了界定,包括“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但是这也只是一个在真正意义上的《反恐怖主义法》没有达成广泛共识而无法出台情况下的妥协产物,内容过于原则,也不够全面。
2。行政类和行业类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机制的不足。
首先,现行的此类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并没有反映出对于恐怖主义预防之特殊要求,更有甚者,很多规定并没有明确针对恐怖主义的条款,而只是通过普通规定来实现对恐怖主义之预防。比如我国交通部制定的《船舶海上保安规则》与大部制改革前的海事局制定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中对“保安事件”一词的解释显得过于宽泛,而缺乏应有的准确性,并不能反映出“海上恐怖主义”概念的确切含义。
其次,现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对恐怖主义预防的实际操作性不强。因为众所周知,恐怖袭击是一种非传统安全威胁,有着其特殊性,比如手段的隐蔽性、发生的不确定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等。基于此,只有通过一些区别于常规的手段和方法才能更好地预防恐怖袭击的发生。而现行的相关行政类和行业类法律法规中更多地只是常规规定,针对的还是常规性安全威胁,大多没有规定针对恐怖主义的特殊规定,这极大地影响了预防的效果。
3。刑事类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机制的不足。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刑法》也在不断地与时俱进当中,对恐怖主义的规定也日趋完善。比如说2011年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针对恐怖主义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对特别累犯作了修改,原来仅将危害国家安全罪作为唯一累犯来规定,现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但是其依然还存在不完善之处。首先,关于恐怖主义的罪名数量非常少,尚未形成完整的罪名体系。据笔者查询仅有三个是明确针对恐怖主义的,即资助恐怖活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其中典型的针对恐怖主义进行打击的只有前两者。其次,关于恐怖主义的规定过于粗疏,内容不够完备。现行刑事法律中并没有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性进行专门性规定,比如说刑诉法中并没有赋予相关部门在面对恐怖主义威胁时以更大的权力来阻却恐怖袭击的发生。
(一)尽快出台专门的《反恐法》。
在制定专门的《反恐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时,一定要从自身利益出发来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因为从目前的情况看,世界各国对恐怖主义相关概念的界定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国际性的条约、公约也很难对此达成共识。因此,在界定时一定要基于自身的利益,切不可完全拘泥于理论之中,我国《反恐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我国的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在立法时切不可只从先前的经验出发,犯经验主义的错误。在肯定经验应有作用的同时,一定要根据恐怖主义自身发展的规律,做到适度的超前立法,这样便有利于保持法律在日后的稳定性[3]。毕竟《反恐法》要求动用的是国家最强力部门的最有力公权力,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广大公民的个体权力,比如隐私权、自由权等。
再次,立法时不应只着重于原则性的规定,而应做到最大程度的细化,这样才有实际可操作性。在《反恐法》中,预防、处置、制裁以及补救等内容都不可缺少。因为只有这样才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才能在恐怖主义威胁发生的各个阶段都有法可依。当然了,还是应该有所侧重的,笔者认为,在《反恐法》中应该着重于有关预防的细化。前文已经论述了恐怖袭击一旦发生就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害,使社会动荡不安,其影响是长远的。只有做好预防,才能使恐怖主义的威胁程度降到最低。
(二)针对恐怖主义的特殊性,切实增强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法规体系。
《反恐法》的立法虽然意义重大,但是并不可能将恐怖主义的预防全部包含其中。因此,对现行的行政类、刑事类以及行业类的预防性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细化就显得不可或缺。在现行的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法规的完善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由于恐怖主义一般都有极强的行动力,并随时都有可能发动恐怖袭击,因此,在侦查上,应做区别于一般性侦查的规定。在此,新《刑事诉讼法》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其在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专门规定了针对恐怖活动等犯罪的技术侦查措施,具体包括技术侦查、秘密侦查和控制下交付三种,这样就可以更加有效地主动抑制恐怖主义的发生。其他类似的法律法规也应通过修改的方式,来更好地预防恐怖主义。比如说针对反恐中的警察权就可以适当规定预防性拘留、信息监控等措施[4]。
其次,通过立法增强情报部门之间及其与司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古语说得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不仅是一条战争中的至理名言,也是对预防恐怖主义的精辟概括。如果能够及时掌握恐怖主义的动向,做到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实现处置,就可以使很多悲剧不再发生。具体来说,就是军队情报部门、国家安全局和公安等职能部门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各自职责并做到情报的及时互换和沟通交流,只有这样方可打破部门之间的壁垒以及隔阂,从而更好地对恐怖主义起到预防作用。
再次,在相关行业以及特殊敏感地区,应增加相关部门的权力。比如在机场这种敏感区域,就应该增加机场保卫的权力。这方面德国的做法对我们有很好的启迪。德国修改后的《航空交通法》第1款第3项规定:“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机场非公共区域,只要涉及敏感安全领域,有特殊理由的人员才准许进入。”而第4条第1款则规定:“为保证飞行安全,航空当局必须对以下人员进行可靠性审查:为了工作准许经常出入非一般工作区域的人员;因工作关系,机场、航空公司及空中交通管理公司为了完成其工作任务使用的其他企业的人员,同其自己的工作人员一样也要进行审查。”[5]这就扩大了相关部门的审查权。
最后,要对军事力量参与反恐进行明确的规定。军事力量是一国之中最为强力的暴力机关,可以有效地对付大规模的恐怖袭击。同时军事体系上令下行的特点可以更加快速而高效地处置恐怖事件[6]。
比如俄罗斯便赋予其武装力量以“先发制人”的权力,同时美国也在其预防性防御中讲到:总统一旦决定灾难性恐怖主义已迫在眉睫,就由协调员来指挥联邦政府指定的执法、军事和救援活动[7]152。这都表明,授予军事力量对可能的大规模恐怖袭击以预先打击的权力是可行的,也是有效的。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在何种情况、何种程度、通过何种程序方可对恐怖主义进行预先军事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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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国际合作是指一国证券监管机构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即消除证券市场交易双方的国籍界限,监管在本国或国际证券市场的各种上市证券的活动。目前证券监管国际合作主要是通过双边合作、区域合作、全球协作三种形式进行。证券监管双边合作是指双方就监管技术性、法律性问题开展交流和协作,通过签订“谅解备忘录”等双边协定来实现。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法律困境与出路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一)证券市场国际化。
证券监管国际合作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必然要求,而后者是生产和资本国际化的必然结果,它已然不只是一种趋势,而是正在上演的事实,其激烈之程度或许也远远超过我们的想象。所谓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以证券为媒介,使资金在国际上自由流动,集中表现为以证券为载体的资本在证券发行、交易、清算、投资、结构等各个市场与行业领域、跨越国界的自由流动。①不难理解,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必然包含着一个国内外市场间的双向过程。
以我国为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大量公司在香港、美国、新加坡、伦敦等地上市融资,“红筹模式”②红极一时,包括以国有控股公司和大型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大红筹”,如移动、联通和蒙牛、无锡尚德、新东方等;也包括以高科技网络企业和中小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小红筹”,如新浪、搜狐、网易、百度等。资料显示,截止2011年底,我国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规模达到1602.48亿美元。
另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其中最为典型的莫过于QFII制度的建立与发展。2002年11月5日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QFII制度正式推出。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9月底,我国已经批准了多达88家QFII,包括瑞士银行、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高盛公司、摩根大通银行等。③。
证券市场国际化对满足投融资需求、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配置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对各国证券监管体系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在现代技术条件下,证券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频繁地跨越管辖边界,利用不同证券市场的“灰色地带”逃避监管。
(二)金融危机。
2008年金融危机给各国监管机构敲响了警钟,也进一步让人们意识到加强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由于金融衍生交易的泛滥和政府监管的松弛,现有的监管机制无法满足日新月异、日益复杂的金融交易市场的监管需求,也难以管制由于全球网络通讯技术发展所带来的隐蔽性证券交易违法行为。可以说,危机是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推动力,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和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便是力证。
(一)国际合作形式。
证券监管国际合作是指一国证券监管机构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即消除证券市场交易双方的国籍界限,监管在本国或国际证券市场的各种上市证券的活动。目前证券监管国际合作主要是通过双边合作、区域合作、全球协作三种形式进行。证券监管双边合作是指双方就监管技术性、法律性问题开展交流和协作,通过签订“谅解备忘录”等双边协定来实现。
在区域合作机制上,因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程度差异,证券监管合作深度亦相去甚远。欧盟因其高度一体化而成为证券监管区域合作机制的典范。其他如北美证券管理协会、东亚暨大洋洲交易所联合会等合作层次较低。证券监管全球协作是指各国通过签订多边监管合作协议来加强对证券跨国发行、交易行为的监管。目前形成了以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国际证券交易所联盟(WFE)等为核心的国际证券监管合作平台。与此同时,在WTO的框架下,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金融审慎监管例外原则等,也促进了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实现。
(二)IOSCO框架。
国际证监会组织(简称IOSCO)是证券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是国际证券市场规则的制定者。1998年通过的《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⑥概括说明了证券监管的总体框架,包括对证券市场、在证券市场运营的中介机构、证券发行人及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销售、管理和运营等的监管。同时,文件明确了在该框架下的监管目标:1.保护投资者;2.保证市场公平、高效和透明;3.减少系统风险。⑦2002年,为使成员间能够提供“最充分的有可能的互助”,通过了《多边谅解备忘录》,该文件是IOSCO的纲领性文件,是证券监管的第一个多边协议,旨在促进各国证券监管者提供互助、交换信息,共同打击跨境证券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WTO框架。
WTO的价值目标在于克服壁垒,实现贸易自由化。金融贸易是现代服务贸易中的重中之重,论文格式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服务的自由化。WTO对其成员方最为重大的影响在于:其要求成员方在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金融审慎监管例外原则的指导下,根据各自国情做出具体承诺,从而促进国际证券市场的自由化。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及《有关金融服务的附件》和《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等多边规则倡导金融业自由化,实现成员方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安全、金融稳健的目标。然而,各国金融体系的千差万别,WTO框架下的证券监管合作基本处于原则性规定阶段。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纵深发展,中国证监会十分重视开展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无论从双边合作体系的构建,还是在IOSCO地位提升角度看,我国证券监管合作取得的成绩是显而易见的。在双边合作上,据统计,截至2010年9月底,中国证监会已经与世界主要国家47个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⑨我国也在积极寻求区域合作,《东亚合作联合声明》和《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均包含了证券监管合作的内容。⑩多边合作上,1995年中国证监会加入IOSCO.2002年10月,国际交易所联合会(WFE)接纳上交所、深交所为正式会员。2007年我国成功加入IOSCO《多边谅解备忘录》。
2009年IOSCO批准中国证监会加入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国际证券监管标准的实际制定者,这表明了国际社会对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和监管的认可,也意味着我国在国际证券监管中话语权的增加。在WTO框架下,我国的有关承诺11均已兑现。截至2009年9月底,我国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9家,如高盛高华、瑞银证券等;12资参股基金公司33家,如上投摩根、国投瑞银等。然而整体而言,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水平低、监管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我国监管合作水平较低、层次不高,仍然面临着许多困境与障碍。
(一)各种合作形式的困境。
1.双边合作可操作性弱。我国的证券监管国际合作主要是通过签订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形式进行,形式较为单一。从内容上看,多为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弱。并且,所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大多没有包含IOSCO《谅解备忘录》中规定的10项原则。而司法互助协定在证券监管上的作用有限,一方面因其事后性,而证券监管机制更偏重于事前预防;另一方面,因机构职能分工问题,其效用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机构之间的配合程度。
2.区域合作未取得实质进展我国虽然与同盟就证券监管合作达成了共识,但合作内容仍然停留于联合声明,只有框架性协议而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内容。
3.全球协作上,我国在IOSCO、WFE等国际组织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IOSCO和WFE等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原则、标准和指南等文件缺乏系统、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内化为国内法的程度也较低,未能充分发挥全球协作的效用。
(二)法律规范困境。
我国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法律规范困境表现为:一是法律授权内容空泛、规范效力层级低;二是规范体系混乱,监管权限不清,运行不畅。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明确法律依据来自《证券法》第179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法律层面仅此一条。具体规范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15效力层级较低。相比之下,美国制定了《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执行法》和《国际证券执行合作法》,通过专门立法对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进行了规范。
从我国现行管理体制看,国债、金融债券的发行仍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管理,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客观上仍存在法律界定不明确和主体多元化的问题。正如新任的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所言,证监会似乎只是“上市公司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而并非“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外,不难发现,第179条也仅简单地规定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监管合作,并未规定具体的权限范围和行使方式,内容空泛。
(三)国内证券市场发展及其监管困境。
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和监督管制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很难想象,在一个证券市场发展水平不高、监管法制落后的国家,其监管国际合作水平却能达到很高的层次。甚至可以说,证券市场发展程度和监管法制状况在根本上决定了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水平低是不争的事实。证券市场监管法制建设虽然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处于较低层次的发展阶段,内幕交易、操作市场、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仍然大量存在。这在根本上决定了我国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发展水平,也是我国最为重要和根本的困境所在。
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毋庸置疑,如何解除我国证券监管国际合作中的诸多困境乃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理顺法律规范依据,构建顺畅合作通道。
理顺我国监管机构开展国际合作的规范依据、提高规范依据的效力层级是走出困境的第一步。但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立法现状出发,无论是专门立法规范监管合作或是修改《证券法》专章专节加以规范短期内都难以实现。因而,笔者认为,较为折中的办法是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我国证券监管合作进行具体规定,包括我国证券监管合作的原则、目标,监管合作主管机构及权限,监管合作形式,监管合作主要内容以及监管合作的程序性事项等。
同时,应当授予证监会一定程度的规范制定权,对特定具体事项进行规范,保证其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制定有效的监管合作规范,更灵活地开展监管合作。构建顺畅的合作通道是证券监管合作有效开展的保障。由于各国法律的多样性和市场发展程度的差异以及监管架构的地域性,在监管合作中,必须有大致统一的工作程序,包括国际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协查、调查工作指引、案卷资料移交、调查工作底稿编制标准、办案人员往来与享受豁免权利等。进而,通过IOSCO等国际组织加以落实。
(二)深化多方位监管合作机制。
如前文所述,我国证券监管合作机制的主要问题在于合作层次低、可操作性差。进一步深化多方位证券监管合作机制、提高监管合作水平是必然选择。在双边合作上,笔者认为,欲图扫清障碍、使合作规范更具操作性,难度较大。因为导致“原则性规定为主、可操作性不强”的根本障碍并不在于“立法技术”,而是由法律价值取向差异、法制水平差异造成具体操作中的难以契合与衔接。加之以主权国家权威的维护,很难形成实质性的妥协。因而,从根本上看,需要通过长期的国际交流,逐渐形成监管操作上的需求和共识或可改变这一状况。在区域合作上,笔者认为中国应该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进一步推动证券监管区域合作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当然,在对象选择上需要以证券市场的关联紧密程度为参考标准,市场关联度越高,合作监管的需求越大。
全球协作的深化是完善我国多方位监管合作机制的重心。一方面,因为IOSCO等国际组织在国际监管合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证监会应当继续积极参加IOSCO等国际组织的活动和管理,积极参与规则制定,进一步提高国际话语权。另一方面,IOSCO等组织发布许多文件应当说对各国的证券监管都大有裨益,而我国在这点上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学习深度不够、应用不多。因而,学界、实务部门和监管机构都应当大力开展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厘清哪些内容是我国可以采纳和借鉴的,哪些内容我国是不能采纳或需要抵制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所用。
(三)构建多层次监管合作体系。
从我国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现状观察,目前我国政府较为注重官方形式的监管合作,而未能充分发挥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在推动监管国际合作中的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已成为WFE的正式会员,但我国证券业协会尚未加入“国际证券业协会联合会”,证券行业的非官方交往仍存在一定障碍。因而,建议在保持官方监管合作的同时,加强非政府性质的监管合作,充分发挥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以及证券业协会等组织的自律功能,构建多层次的监管合作体系。这是进一步提升我国证券监管国际合作水平的有效途径。
(四)规范证券市场发展,加强监管法制水平建设。
证券市场被称为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晴雨表”,而我国的证券监管手段较为政策化,“政策市”特征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我国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障碍。证券市场发展程度和监管法制水平在根本上决定了监管国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因而,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建设公开、透明、运行有序的证券市场,完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力度,建立高效的执法机制,大力打击和惩治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有序运行为目标,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不断完善多层级监管体系,是走出困境、提升我国证券监管国际合作水平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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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原理教材中古典和新古典贸易理论部分所占的篇幅较大,对现实意义更强的当代国际贸易理论只作了简单的论述,一些新的理论没有及时补充进去;教学重点不能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而改变,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度不够,不利于培养学生对理论的应用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国际贸易原理课程合作式教学改革探讨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国际贸易原理课程合作式教学改革探讨
国际贸易原理课程属于国贸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主要包括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贸易政策两部分内容,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可以为后续实务操作性课程做好理论和政策上的铺垫。由于该课程的理论性较强,如何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开展合作式教学,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及合作学习的能力,实现“要我学”向“我要学”的转变,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合作教学法的含义
合作教学法主要利用各小组的分工合作,共同利用资源,互相支持去完成学习;并利用小组本位的评核及各组间的比赛,营造团队比赛的气氛,以增进学习效果,使学习机会更为平等,学习动机更为强烈。
(二)合作教学法的策略
1.小组成绩分工法
简称STAD,是典型的合作教学,其原理是将学生分成4―5人一组,尽量使每一组的学生结构具有最大的差异,其差异结构类似于整个班级的结构。采用演讲法或讨论法学习,以学生过去的成绩为基准,每人进步成绩均可为团体加分。各组练习中的表现,最优的与最优的比,差的与差的比,构成不同的分阵。
2.小组游戏比赛法
简称TGT,与STAD类似。学生也分成5人左右小组,每组均为异质性小组,并有每周一次的竞赛。教学的程序,先由教师讲述第一节课,然后分给工作单。同一组的成员共同进行学习,并随时举行评量,以确定各组员以学习精熟。在小组练习之后,有学末竞赛。采用能力分级法;各组同程度的成员互为比赛对手。不论哪一级的选手,凡得第一名的均赢得相同的分数。TGT的教学策略与STAD主要差异是以学艺竞赛代替考试。
3.团体研究
薛伦(Sharan,1976)所提出,将教学分为几个主题,并将全班分为多个小组分别负责这些主题,而每一小组成员再针对该组主题进行分工。每一小组准备其所负责的主主题并向全班同学报告。学生成绩以小组报告质量和其他相关的团体表现为依据。本法所强调的是分工合作与共同分享团体努力的成果。
4.拼图式教学
由阿伦逊(Aronson,1978)设计。将教材分成若干小题,负责相同小题的各组代表先成立专家组,共同研讨该小题至精熟。然后各自回到自己的组,负责将研讨的内容教给同组其他同学。
(三)合作式教学法的优缺点
1.优点
通过合作式教学有利于增进同学间的感情,加强合作,发挥个人的专长,提高工作效率。
2.缺点
有时候大家的意见分歧太多,争论不休,小组无法统一意见。另外小组讨论时,有时会有不愿分担责任的同伴,甚至推卸其责任,造成团体目标无法完成,影响团队的成绩。
国际贸易原理课程作为国贸专业学生的一门基础必修课,主要讲授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基础知识,由于课程的理论性较强,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需要进一步改革的地方。
1.教材普遍存在滞后性
国际贸易原理教材中古典和新古典贸易理论部分所占的篇幅较大,对现实意义更强的当代国际贸易理论只作了简单的论述,一些新的理论没有及时补充进去;教学重点不能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而改变,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度不够,不利于培养学生对理论的应用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2.学生专业基础薄弱
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作为国际贸易原理课程的先修课程,这些课程尽管在教学计划都有安排,但是学生的掌握情况并不理想,专业基础知识薄弱势必会影响到国际贸易原理课程的教学效果。
3.教学方式以教师“满堂灌”为主
目前,很多高校在国际贸易原理过程中主要采用传统的“满堂灌”的方式,学生处于被动学习的状态,无法实现教学一体化,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创新思维、锻炼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4.理论与实际脱节较为严重
国际贸易原理课程长期以来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都过分依赖教材,偏重理论教学,缺乏实践教学环节,忽视了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不利于提高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
(一)深化教学方法改革
不断开展教学研究,系统总结教学成果,突出能力培养核心,深化教学方法改革,更多采用突出学生主体地位的课堂设计,加强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等方法的运用,提高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1.开设研讨课与自主学习课
在教学过程中,采取“大班讲授,小班讨论”的授课方式,研讨课采用“课外准备、课堂讨论、师生互动”的方式。大班课学生人数控制在100―120人之间,小班讨论课学生人数控制在30人左右,每个小班分成5个小组,每组6名左右学生。小组长的选举需要由学生民主推选,这样既可以保证每个学生都有参与发言的机会,也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比如在讲授比较优势理论时,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谈谈对“比较优势陷阱”的认识,对我国应如何发挥现有的比较优势,如何创造新的比较优势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在讲授产业内贸易理论和国家竞争优势理论时可以让学生进行分组学习,就哪个理论更适合目前的中国展开讨论。
2.结合案例进行合作式教学 国际贸易原理课程是国贸专业学生的第一门专业基础课程,为了避免讨论变成纸上谈兵,在开展合作式教学过程中,需要注意引入现实案例教学,通过指导学生针对案例讨论,提高学生的专业敏感度。
3.增加课程小论文
在开课初期,教师对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部分留若干题目,学生选题开题,并撰写课程小论文。这样做,有利于开阔学生的视野,锻炼了学生的学习借鉴能力,锻炼了学生的专业知识评判能力、论文写作能力、专业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培养了学生的探究能力、思维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增设课前外经贸新闻环节
每节课课前留出5分钟由各小组轮流播报外经贸新闻,不仅可以拓展学社国内的专业视野、培养学生搜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还可以锻炼他们的口达表达能力,调动学生关心国际经贸大事的热情。
(二)加强教材建设
结合国际贸易理论新动态、学科前沿知识及学生课程能力培养新要求,编写《国际贸易》教材。强调理论教学的应用性、实践性,每章配备案例和能力素质训练设计;增加了贸易救济措施、原产地、普惠制等当代国际贸易中较为突出的实践性知识、工作过程性知识。结合教学改革和教学实践,编写《国际贸易原理案例集》,理论教学与应用训练密切结合,强化案例的时代性、适用性。
(三)改革课程考核方式
课程成绩由平时考勤(10%)、理论课堂表现(10%)、自主学习与课后作业(20%)、研讨课课堂表现(20%)、期末考试5个部分(40%)组成。平时考勤主要以学生到课情况和课堂纪录为依据,理论课课堂表现主要由学生课堂发言、课堂作业表现构成,自主学习与课后作业主要通过自主学习报告与课后作业完成的质量来考核,研讨课表现主要以学生发言、研讨论文完成情况为依据。为了使研讨课程更加合理,每位学生的研讨成绩由研讨课小组得分(40%)、课程PPT、汇报得分(30%)、个人贡献度(30%)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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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各国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国际石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进行规制,但是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是关于国际石油合作的,而是分散在各国的石油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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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 石油 合作 风险 法律
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
近段时间以来,叙利亚的紧张局势对中东地区乃至世界产生了重要影响。叙利亚是中国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2011年双方贸易额达到30亿美元。中国在叙利亚的中资企业有20多家,其中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以及中材建设等大型国有企业。自从叙利亚发生动荡,中叙经贸合作受到很大影响,商务部西亚非洲司司长钟曼英8月29日说,由于叙利亚国内局势动荡,中国石油企业已撤离叙利亚。石油作为“工业的血液”,是重要的战略资源。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石油合作成为石油发展的必由之路。
国际石油合作是超越国界的合作,有其复杂性。随着合作的不断深化,出现的风险类型也会越来越多,造成的不利影响也会越来越大。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对国际石油合作的风险进行规制。但是就目前而言,各国对于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政治方面,对于从法律方面规制国际石油合作的风险的研究相对来说比较少,但是法律是规制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从法律的角度,对国际石油合作的风险进行规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国际石油合作离不开法律的规制,法律包括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在国际石油合作过程中涉及到国际法、各国国内法和石油行业准则等,各国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确保石油主权、调整石油合作双方的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国际石油合作的不断加强,法律在规制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的现状。
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各国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国际石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进行规制,但是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是关于国际石油合作的,而是分散在各国的石油法规中。国际石油立法方式主要有三种:固定立法式、灵活立法式以及协议方式。各国的石油立法由于各国拥有的资源、需求、行业发展阶段有较大的差异,各国石油立法的目的不尽相同。但是总得来说,有以下几个共同点:首先通过立法,确定资源主权,这是石油立法的最主要的目的。其次是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各个国家的石油立法都包含了有关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专门条款,涉及到石油项目的各个环节,还有污染损害的责任、赔偿等。最后,维护国家利益的条款。在各国的石油立法中来说,在依赖石油资源的国家中,国家分成和石油财税这两个章节是必不可少的。
(二)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对于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以我们国家为例,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立法问题。
缺乏系统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规范,效力层级低。目前关于国际石油合作的法律法规大部分采取的是分割式立法模式,缺乏协调性、系统性。各国与国际石油合作有关的法律散见于国际经济法、矿产资源法、石油法、税法以及环境法中。我国既无专门的石油法,也未在其他法律中对石油工业的管理作详尽的规定,而是通过政府规定来管理石油工业。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但是关于海洋石油资源国际合作的立法只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进行调整。不仅没有系统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规范,而且仅仅只有行政法规,致使无法可依现象频发,这严重制约着国际石油合作事业的稳步向前发展。
2.司法问题。
国际石油合作涉及到经济、文化、政治、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考虑国家的稳定程度和法治程度,司法的不公正会极大的打击合作方的信心。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国际反腐败法律制度表现出立法的综合化、机构设置的专门化、职权的广泛化和国际合作的多样化等显著特征。而我国反腐败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反腐败司法制度尚存在较大差距。如果司法腐败就无法公平地判定合作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损害一方的利益,不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此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是很大的问题,在当今国际社会,还没有一个中央集权式的组织可以执行该项职能。目前有关国际石油合作的监督管理等均无相应的机构负责执法,专业性强使地方执法系统难以涉足,从而使法律规定无法实施。
3.合同问题。
首先,我国对国际石油合作合同进行大致的规定,合同的具体模本和具体的合同条款必须合作双方一一谈判,会耗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其次,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一般是长期合同,在此期间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当时订立的国际石油合作合同可能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所以有必要对合同进行调整。以上这些在法律上尚未规定,而这些是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可能会经常出现的,必须尽快解决。最后,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如果是由于先前的沟通交流不够,发生重大误解,或者是损害一方的公共利益,造成合同无效或者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也会严重阻碍国际石油合作的发展,使风险发生的机率变高。
加强对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法律规制是保障国际石油合作顺利进行的最重要的措施,可以有效的对风险进行规制。国际石油合作涉及到国际法、国内法等法律规范,所以从国际、国内两个层次进行对策分析。
(一)国际层面——积极推进国际石油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
1.建立区域石油合作法律制度。
针对国际石油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建立区域石油合作法律制度要确立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通过建立国际石油合作仲裁机构或者利用第三方国家的法律进行解决。如果是提交国内法院解决就会涉及到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问题。涉外案件的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通常会采取“挑选法院”的做法,向可能对自己作出有利判决的法院起诉。判决的执行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所有这些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有利于风险的快速化解,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此外,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约定优先权,类似于在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对于公司发行的股票有优先购买权,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对于合作对象的挑选上规定优先权利。这对于竞争风险来说有一定的规制作用。
2.建立全球性的石油合作法律制度。
该目标的实现是通过渐进的方式,先从双边、区域法律制度的建立开始。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所以通过渐进的方式是比较可行的方法。建立全球性的法律制度的目标同建立区域法律制度的目标基本相同。
(二)国内层面——建立完善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制度。
1.立法方面。
制定国际石油合作的基本法,形成系统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国际石油合作涉及环境、税制、合同、金融等众多方面,国际石油合作立法自身需要形成体系,同时必须与其他法律规范相统一,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完善国际石油合作的上、中、下游立法,制定石油消费法,针对国际石油合作后石油消费的限制、节约和替代制度进行立法上的规定。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针对国际石油合作引发的环境问题进行立法规定。此外,根据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境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投资资本安全和企业正常经营的保障,能够有效地促进本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和国际化发展,对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的防范有其独特的作用。
2.合同方面。
首先,规范国际石油合作的主体资格。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参与国际石油合作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在注册资本、风险规制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净资本等方面进行硬性规定。此外,国际石油合作具有涉外性,要明确规定外国石油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进行合作时的法律适用问题。还要注意“公司面纱”的问题,股东滥用法人资格,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的订立是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因为国际石油合作的进行依赖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的订立。
纵观石油合作管理的成功案例,一般分为上游协议、中游协议、服务合同、其他合同。每个阶段都会有不同的合同来进行规范,对国际石油合作的每个阶段进行细化管理。最后,在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中一般都会明确约定风险发生后的纠纷解决途径。但是通过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约定争端解决途径,比如说约定风险发生后适用中国的法律,中国的法律对于该风险引起的纠纷存在法律空白,如何处理?本文认为,穷尽法律规则时适用法律原则,从与国际石油合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探求立法目的。
3.司法方面。
司法体制的改革不仅对于国际石油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一个国家的健康稳定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推进司法改革具体而言包括:(1)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工作,严肃查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严格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2)加强监督,包括系统内的监督和系统外的监督,使司法行为透明化。加大执法力度应做到以下几点:(1)转变思想观念。随着法制工作的不断完善,应该克服只管经济效益、不抓法制建设的观念。领导带头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制意识。(2)做到有法必依、严肃执法。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办事,执法的程序要合法,执法行为的内容要合法。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考核、任用、奖惩等制度建设,实行能者干、懒者换,差者下的用人办法。
本文通过对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提出建议来完善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法律规制,包括建立区域、全球石油合作法律制度,制定国际石油合作基本法等。这些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争议的解决,保障稳定的石油供应和合理的石油价格。就目前而言,各个国家应该意识到法律在规制国际石油合作风险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协商促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以保障国际石油合作顺利进行,为国际石油合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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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在推进的人民币国际化,实际上着眼于区域,人民币最终将可能成为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与东盟10国(以下简称“10+新3”)这一区域的货币锚。由于日本、韩国不能加入其中,因此这将使原来的中、日、韩和东盟10国的合作框架(以下简称“10+3”)被弱化。与此同时,由于东盟国家追求汇率对美元的稳定,将延缓人民币汇率政策的调整,推迟国际收支失衡的改善,并可能使得中国与欧、美的关系更为紧张。在此过程中,加速金融自由化改革将有利于减少对中国相关政策的指责,并有利于改善中国和其他经济体的关系。当然,亦不可操之过急。
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将首先是人民币的区域化。目前,在缺乏金融基础设施的情况下,中国开始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作为初始阶段的目标,中国并不指望人民币成为全球性的交易媒介,而只是希望人民币成为区域内的关键货币。这个区域范围主要是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以及东盟10国。与人民币在全世界国际化的要求相比,人民币区域化对金融基础设施的要求相对较低,同时对金融自由化改革的要求也较低。而且,对于加强与这一区域经济体的紧密联系,中国也有着很强的需要。
但人民币成为“10+新3”区域的驻锚货币,似乎还是不太让人信服。这一区域的经济体,在发展程度、金融制度、社会文化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事实上,对于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中国台湾、泰国和中国这9个东亚经济体的经验研究表明,在面临供给、需求冲击的对称性方面,无论是这9个经济体,或者是其任何一个子集合,均不满足组成货币联盟的条件。而且,中国对地区外的贸易依赖性很强,其对美国和欧洲的出口占比超过1/3。
尽管如此,中国仍将可能在事实上建立起人民币区。这是因为:首先,近年来中国大陆与区域内其他经济体的双边贸易在迅速上升,其增速远高于中国对欧美的贸易。其次,中国大陆也已在2010年与东盟启动了自由贸易区,同时大陆与台湾之间也在2010年签订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这些协议的生效将进一步强力推动这一区域内的贸易增长。最后,中国在这一区域具有重要的战略利益,而且也已经在大湄公河次区域(GMS)合作中成为具有领导权的国家。因此,中国有条件在这一区域建立起事实上的人民币区。
从东盟的角度来看,条件也是具备的。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东盟5国是按照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权重来管理本币汇率的。由于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的迅速增长,以及这一趋势的维持,人民币在这些国家货币当中的份额将必然进一步提升。在人民币对美元和其他主要货币汇率维持稳定的背景下,人民币在东盟货币参考权重中的提升,也将有利于这些国家的汇率实现持续稳定。即便这些国家并不严格实行钉住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制度,由于前述原因,市场预期也将使然,从而使东盟国家货币与人民币的双边波幅收窄。对于中国台湾来说,情况也是类似的。
从日本、韩国的角度来看,情况则不同。“10+新3”的出现,将使原来的“10+3”的作用和影响被弱化。因为,由于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日本、韩国难以将人民币作为驻锚对象。因此,日、韩将被隔离在“10+新3”之外。从而“10+3”框架下的清迈协议多边化 (CMIM),以及亚洲债券市场倡议(AMBI)也将被弱化。
此外,新的人民币区还将可能延缓人民币汇率的调整,推迟全球失衡的调整,从而使中国与欧美的关系更为紧张。这是因为,在这个驻锚人民币的区域当中,东盟成员国会对人民币和美元之间汇率的稳定提出要求,所以中国在人民币汇率政策上的空间将会进一步缩小。而全球失衡当中最重要的就是东亚与美国的失衡,因此,这将使中美经济关系更为紧张。不过,金融业的开放和自由化,将会减少国际对中国汇率政策的指责,从而改善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关系。当然,这方面的事情也不可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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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有什么作用,对于写好一边国际法的论文十分重要,那么该如何来写好这篇国际法论文呢?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论文摘要:技术价值观指的是人们对技术价值的看法,概括技术价值本质,以及实践中形成的对技术价值的认识,它影响着技术价值观的发展。人类把技术当作掠夺自然、获得财富的手段和工具,技术为人类财富积累提供了条件,并发展出功利主义的技术价值观。它是文艺复兴与工业革命结合的产物,注重经济价值、人类价值、工具理性,忽视技术价值多样性、自然价值及价值理性。虽然其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技术进步,但同时却消解了人的主体性、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导致人自身价值的迷失。
论文关键词 功利主义 技术价值观 科技进步 社会发展
技术进步带来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并且逐渐确立了其在现代社会的主导地位。从此带来现代化的机器生产把人从头脑、躯体的综合体中分离出来,他在运用身体却并不需要动脑。人成了机器中的一个部件,人变得越来越机械化了,工人在创造产品时并不起什么作用。工业文明彻底把人束缚在机器系统之上,工厂制度的建立,使人成为一颗永不生锈的机器零件,破坏了人的生存的从容与和谐,耗掉了人的生命和青春的激情。汽笛一响,人们必须开始工作;装配流水线从身旁转过,工人必须跟上它的速度;铁路按严格的时间发车,人们必须服从;大众媒介产生的是一种单一文化,大规模生产产生的是标准化产品,人的自主性丧失了,甚至连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也被客观化与机械化了。人被整合到依据理性原则和商品本性建立起来的自律的机械化体系中,在这个体系里,技术不再是为人服务的工具,反过来成为统治自己、压迫自己的异己力量,这种力量使人从属于它,剥夺了人的自由。人成了技术的附属物,失去了主体性与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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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始于美国的金融危机,迅速蔓延至多个领域并影响全世界,至今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社会仍深受其害。全面深刻地认识此次金融危机的实质及其爆发的深层次原因,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资本主义的发展趋势及其历史命运,增强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本质的理论,抓住资本同劳动的对立这一资本主义的本质特性,从资本与劳动对立的历史性、两极性、辩证性、总体性以及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必然性等方面,科学地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及其发展变化的必然规律[1](P22)。因此,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本质的理论,是我们全面深刻认识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工具和有力武器。
2008年始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虽然与历次经济危机相比具有不少共同点,但还是表现出新的特点。首先,这次危机是在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和自由化的条件下爆发的;其次,这次危机不仅有物质产品的过剩问题,还有虚拟金融产品的过剩即金融衍生品过度膨胀的问题;再次,传统的危机都是从实体经济开始的,而这次是从金融领域开始的;最后,以往的危机都是从发展中国家爆发,而这次是从美国爆发而后影响至全世界。因此,对于这次危机,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大多将其归咎为“金融市场上的投机活动失控”、“不良竞争”或“借贷过度”。显然,这是停留于现象层面的一种解读,是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的一套说辞。运用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本质的理论透视这场金融危机的实质,我们会发现,这场危机不仅是一场严重的经济危机,而且是一场深度的思想危机、意识形态危机和资本主义制度危机,是资本主义的全面危机。
自 2008 年开始,美国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像瘟疫一样迅速蔓延至全世界。全球金融机构接二连三破产,股市纷纷暴跌,各类企业大量破产或倒闭,数亿工人失去工作岗位,全球贸易量急剧萎缩,各国实体经济先后陷入深度衰退或增速显著减缓,给全球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几十万亿美元。
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本质的理论认为,经济危机根源于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而资本和劳动对立的辩证性,即劳动不断地转化为资本,则加剧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当代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具体表现为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全球化、社会化与国际金融高度垄断于美国华尔街一小撮金融寡头手中形成高度私有化之间的矛盾。资本同劳动对立的辩证性表现为创造的财富越来越多且高度集中,财富两极分化不断加剧。这样,“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就在所难免了,只不过这种“过剩”,更多地是以虚拟经济形式表现出来罢了。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自由市场体系声誉扫地,过去三十多年里在西方经济学和社会学中占支配地位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受到各界质疑,与之相反,马克思对自由市场的批判却被这场危机证实是正确的。日本学者山口二郎撰文指出:“而今,市场、追求利润和竞争等一系列政策理念,已无法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相反,它本身成了问题的根源”,“转变新自由主义的路线应该成为新时代的主流。”[2]英国肯特大学哲学教授肖恩·塞耶斯(Sean Sayers)在《马克思主义和资本主义危机》一文中写道:“资本主义全球金融危机再一次证明自由市场是具有自身异化的属性,是不可控制的、具有内在不稳定性的,马克思生动地比喻它‘像一个魔术一样不能再支配自己用法术呼唤出来的魔鬼了’”[3]。新自由主义理论已然受到严重质疑,人们开始重新认识包括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理论在内的相关理论,使得此次国际金融危机成为资本主义的思想危机。
如果说上世纪末的苏东剧变,使得社会主义陷入低潮,资产阶级政治家们由此得出“历史的终结”的结论,那么,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则使资本主义社会遭受重创,是“历史终结论”的“终结”。
在西方世界,马克思和马克思著作从未像今天这样受到重视,金融危机使《资本论》与《共产党宣言》成为热门读物。一些西方国家的政要、企业家以及宗教上层人士甚至于一些右翼人士,都开始关注并肯定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分析。以至于有西方媒体开玩笑称,如果马克思还在世的话,《资本论》的巨额版税收入会让他轻松进入福布斯富豪榜。德国新电影之父阿历山大·克鲁格甚至准备将《资本论》拍成电影。西方国家的共产党人、西方的左翼经济学家特别是各国共产党,则在他们举办的各类研讨会和控制的网站、报刊上,发出了很多马克思主义的声音, 使马克思主义呈现出日益走出低潮的趋向。2008年至今,已经成功举办五次的共产党和工人党国际会议,深入分析了国际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本质和原因,并指出其根本的解决办法在于以社会主义制度代替资本主义制度等,极大地增强了马克思主义在西方世界的影响力。这场金融危机归根结底是资本主义的制度危机。
2008 年在美国爆发的金融危机,迅速蔓延至全世界,这充分证明了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周期性理论的真理性。从根本上说,这场危机是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激化的外部表现,是由其内在矛盾演变而成的,是资本主义制度必然灭亡趋势的阶段性反映。只要不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都无法从根本上得到化解,资本主义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就在所难免。“危机永远只是现有矛盾的暂时的暴力的解决,永远只是使已经破坏的平衡得到瞬间恢复的暴力的爆发。”[4](P277)只要资本主义制度存在,无论是新自由主义理论还是各国政府的救市措施,都只能暂时缓解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危机。#p#副标题#e#
资本就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本质的理论,深刻地揭示了资本的本质:“资本的实质并不在于积累起来的劳动是替活劳动充当进行新生产的手段。它的实质在于活劳动是替积累起来的劳动充当保存并增加其交换价值的手段。”[4](P277)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就是增值自身,获取剩余价值。“资本是死劳动,要尽可能多地吸吮工人的剩余劳动,资本就像一个吸血鬼一样,只有吸吮活劳动才有生命,吸吮得越多,它的生命力就越旺盛。”[1](P283-284)资本的内在本性表现为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生产剩余价值或赚钱,是这个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5](P679)。资本家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根本不顾生产与消费的界限而无限制地扩大生产。 “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5](P829)
在资本主义发展史上,资本的这种逐利贪婪本性已经暴露无遗。从原始积累到殖民剥夺,再到战争掠夺,“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5](P830)。资本主义发展进入垄断阶段特别是第三次科技革命以来,在资本主义逐步走向信息化、自由化、私有化、网络化的过程中,资本通过变换各种花样来达到其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资本越来越集中于少数国际金融寡头手中;经济加速金融化,逐步完成由“圈地”向直接“圈钱”的演化;金融日益虚拟化、泡沫化,实体经济则极度空心化等。这一切导致美国经济从2001年起走向衰退,并持续深化发展,最终酿成2008年的国际金融风暴。
显然,此次国际金融危机根本原因在于资本贪婪逐利的本性。为了得到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而不断扩大生产,使得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不断激化。资本的贪欲使得资本尽可能地增值,然而,资本越发展,就越会成为生产与消费的界限,资本力图突破自身限制的尝试,反而使资本遭受更严重的崩溃。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主义生产的真正限制是资本本身。”[4](P278)
资本的本性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实质是价值增值的过程。随着现代科技的突飞猛进,资本主义生产不断扩大,资本愈发集中于少数资本巨头手中。结果就是,一方面资本主义通过扩大再生产,不断地进行着资本积累,资产阶级财富不断膨胀,另一方面却是广大的无产阶级劳动实现条件的所有权的丧失,即无产阶级的贫困化,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社会鸿沟越来越大,资本和劳动对立的两极性暴露无遗。同时,资本和劳动对立又具有辩证性。劳动不断地转化为资本,反过来又加剧了资本和劳动的对立。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大量的次级贷款者的出现,就是资本贪婪逐利本性与无产阶级贫困化的现实写照。由于是在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所以,形式上就出现了实体经济空心化和虚拟经济泡沫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出现“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可以说,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在于次贷危机导致的金融泡沫,根源依然在于资本贪婪逐利的本性。
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少学者都看到了这一点。克里斯·哈曼在2009年的著作《僵尸资本主义》一书中,通过详实的事实资料分析过去90年间世界经济发展轨迹与兴衰变迁,得出此次危机爆发的原因在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结论:“为缓解有购买力的需求不足而兴起的信贷消费流行,加上资本主义经济中金融和信用体系过度发展,把生产和消费的矛盾成倍加以放大,使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相脱离。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一直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而存在。”[6]
导致此次金融危机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在于当代资本主义信贷、投资方式的变化。股份公司是当代资本主义随着生产发展需要而出现的一种社会资本的组织形式,因其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值资本、减少企业风险而被普遍采用。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和现代金融业的兴起,股份公司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利润,不断变换花样,采取越来越多样化的信贷、投资方式。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这些新的投资方式不无关系。第一,美国 “非银行金融系统”迅速崛起并不受监管地扩张。自上世纪末以来,美国的主要支柱型大企业纷纷放弃 “主业”或者“本业”,改行从事金融放贷业务。如通用电器 ( GE) 这家由爱迪生所创立的工业设备企业,2007 年,通用资本 ( GE Capital) 的利润额占到公司净收益的 45% ,通用工业 ( GE Industrial) 却仅占公司利润的5% ,而这一部分的利润主要还是在美国境外( 特别是由 “通用上海”) 实现的。第二,为了在技术上规避贷款的风险,金融化的大企业与大银行联手,以发行企业证券和股票的方式,在获得巨额高利贷利息的同时,却把贷款风险社会化了。第三,由总部设在纽约、资本匮乏、监管松散的11 家保险公司,为那些没有得到3A评级的借贷企业提供担保[7]。虽然这些新的措施在一定时期加速了经济的发展,使得劳动的力量不断转化为资本的力量,“但劳动向资本的转化终有一天会被推向顶点,社会化大生产越发展,资本积累得愈多,资本同劳动的对立就愈加剧、愈扩大”[1](P203),扩大到一定程度,危机就在所难免了。所以,资本主义所采取的这些新的信贷、投资措施,只能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缓解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是权宜之计。只要资本主义制度存在,资本贪婪逐利的本性不变,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从根本上讲是无法克服的。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纷纷采取多种措施来缓解危机造成的对经济的破坏,希望通过政府救市,“规范”资本主义现行体制、机制,以达到解决危机、恢复繁荣的目的。美国改写了金融监管游戏规则,首次将对冲基金纳入监管体系,扩大了美联储的监管权力,并出台了一系列以减税和扩大政府支出为主的刺激经济方案;日本出台了包括向全国家庭发放补贴、通过政府担保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高速铁路建设工程、儿童和老人护理等福利措施在内的多项刺激经济计划;欧元区各国也采取多项财政刺激措施及产业政策;英国则主要采取以减税为特征的救助政策。
虽然资本主义国家采取的这些救市措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萧条、失业率上升、社会恐慌等,但由于资本追逐剩余价值的本性没有改变,资本和劳动的对立没有改变,私有制基础上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没有改变,因此,经济危机难以从根本上克服。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主义生产总是竭力克服它所固有的这些限制,但是它用来克服这些限制的手段,只是使这些限制以更大的规模重新出现在它的面前。”[4](P278)美刊《每月评论》2009年12月号刊登了萨米尔·阿明题为《抓住危机》的文章,认为当代资本主义已经从局部的寡头统治走向全面的寡头统治。由于这些寡头一心只想把当前经济恢复到金融崩溃前的状态,而不是做根本性变革,因此当代资本主义可能面临长期的危机、战争和革命等浪潮[8]。#p#副标题#e#
面对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机和各国经济复苏的缓慢进程,西方社会出现一股“向马克思回归”的潮流,各国左翼学者和共产党人纷纷从马克思主义理论视角来解读金融危机。
国际著名左翼学者罗伯特·布伦纳( Robert Brenner) 认为,当今的金融危机是一场马克思式的危机,“因为危机的根源在于利润率的长期下降并难以恢复,这是至今为止资本积累速度长期减缓的根本原因”[9]。新马克思主义者萨米尔·阿明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除了社会主义别无选择”的判断。英国共产党罗伯特·格里菲斯( Robert Griffith)认为,当前的金融危机不是垄断资本家、政客及其经济学家所认为的“信用危机”,而是一场体制性危机,是资本主义制度所固有的危机,是被马克思称之为周期性的生产过剩危机[10]。美共经济委员会委员瓦迪·哈拉比( Wadi’h Halabi) 认为:“正在全球范围内蔓延的危机,是又一场资本主义的‘生产过剩危机’,以及一场与之相对应的无法满足人类需要的危机。”“生产能力过剩( 或者比例失调),是人们从今天的全球性危机中所能感受到的巨大损失的根源。”[11]古巴经济学家马丁内斯( Osvaldo Martínez) 认为,目前的金融危机毫无疑问是一场资本主义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危机并不是资本主义的非正常现象,而是资本主义的规律所在,甚至是必要因素”。
尽管这股“向马克思回归”思潮主要局限于知识界、左翼政党及少数青年人,而且也没有带来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复兴,但却显示了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及其旺盛的生命力。共产主义取得胜利的长期性和曲折性,决定了马克思主义在西方社会的复兴不会一帆风顺,但“回归”的潮流却是不可阻挡的,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也是无法改变的。
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新兴经济体特别是中国的表现令世界刮目相看,也让西方国家更深刻地感受到了“没有中国的参与,许多重大的国际事务将无法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显示出了其巨大的优越性。
市场经济本身具有两面性。既有能够最大限度调动社会积极性、有效配置资源的积极性的一面,又有生产的盲目性和价值规律调节的滞后性,最终导致经济危机、浪费社会资源的消极的一面。市场经济所孕育出来的资本也具有与生俱来的两面性,一方面,资本逐利性对调节市场、配置资源、调动积极性、推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资本的逐利性又会导致经济失衡,两极分化,造成严重的危机,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消极破坏性[12]。在私有制条件下,市场经济及资本的消极性无法克服。但在公有制条件下,引入国家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就可以将市场经济的消极性和资本的逐利性加以有效调控,从而使之步入经济发展的正常轨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是将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的宏观调控很好地和市场经济相结合,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对资本的逐利性加以调节和控制。即使出现危机,也能够在短时期内加以调控,相对迅速地恢复经济。
因此,此次国际金融危机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巨大优越性,我们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进一步反思并完善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及相关配套措施的改革力度和步伐,以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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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出口模式进入国际市场,有形产品的国际物流将是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物流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国际贸易对国际物流的促进作用
(一)国际贸易促进国际物流的进步
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为国际物流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一些要求,这种要求促使了物流技术的产生,物流技术包含很多内容,不仅包括在物流工作中所应用的各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还包含物流活动中应用到的各种设施、工艺和装置的总和。国际贸易为世界各大企业提供了在世界市场相互竞争的机会,商品的质量和价格都是衡量商品价值的标杆,各大企业努力加强制作工艺,压缩产品成本的同时要想继续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就要从物流上入手。所以对国际物流的各个环节如材料价格和订单、运输成本都必须要有一个严格的要求,这种要求就成为了国际物流发展的内动力。
(二)国际贸易的发展不断对国际物流提出新要求
21世纪,人类的经济水平每天都在发展,需求层次每天都在变化,这种变化促使着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对国际物流提出了新的要求。国际物流必须要满足贸易量的迅速增长,并丰富贸易产品的种类,还要及时调整国际贸易结构,以保证国际物流的质量和效率。可以说,正是国际贸易让国际物流与时俱进,不断成长。
(三)国际贸易影响着国际物流的发展方向
现今的国际贸易已经更加注重买方市场的发展,消费者的需求才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动力。现在的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日益个性化,所以国际贸易只有采取多种类少数量的贸易方式才能适应消费需求的转变。一些高额度小数量的配送需求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而且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这种配送需求很可能成为将来业务发展的主流。国际贸易也必将影响着国际物流走上专业化、集约化的道路。
二、高效的国际物流系统是国际贸易持续发展的保证
(一)货物的国际转移带来的国际贸易量的上升
国际贸易一般都需要跨越国境,这样一来,国际物流量自然会大幅度的上升。贸易量要求国际物流必须要让货物在运输、装卸、仓储等多个环节都获得便利,很多方面现代物流可以通过对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并选择货物流通的最佳渠道,用一种最能让消费者满意的方式将商品快速的送到消费者面前,提高市场对消费者需求的反应速度,加强资源共享,缩短产品的流通周期。通过规范化的作业避免在产品在流通中的各种问题,让消费者享受懂最好的服务。
(二)货物的转移对物流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货物转移的过程中,通常都要面对各种问题。和国内的贸易不同,国际贸易对国际物流往往有着更高的要求。国际物流环节多,周期长,风险大,遇到的问题和情况也更加的复杂。国际物流常常要在多种运输方式和路线中进行选择,还要按照客户的要求对零件进行流通加工,让商品能够满足客户的个性化。
(三)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的关系
国际贸易促进着国际物流的发展,国际物流也支持者国际贸易走的更远。从以上的分析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国际物流和国际贸易共同进步,共同发展。国际物流如果跟不上国际贸易发展的脚步,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会停滞不前;国际物流水平的发展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先决条件,大力支持国际物流的发展,国际贸易的发展才能获得更加有力的支持,才能具有持久的发展动力。
三、结语
高效的国际物流系统可以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物流基础,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前提。国际物流的发展还可以提高各个国家的参加贸易的利益,增加贸易的数量,降低贸易的成本,通过最合理的渠道来实现产品的加工和运输,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最为有力的支持。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之间相辅相成,必须加强国际物流水平,防止国际物流的发展滞后于国际贸易,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脚步。
一、国际物流对我国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
1.国际物流对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增长起推动作用。我国参与国际贸易时间较短,还没有建立和形成比较完善的机制,很多都是借鉴而来。国际物流反作用于国际贸易,对我国国际贸易的被动式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通过物流规范、合同使得国外科学、先进的贸易方式让我国贸易商被动接受,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步形成与自身发展需要相符合的国际贸易规范。经济全球化引起的金融危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但是,这种国际性危机的负面效应只是暂时的。一旦这些危机过去,世界经济将迎来全面复苏,国际贸易也将大幅提升。
2.国际物流发展促进我国对外贸易规模扩大。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伙伴过于集中,明显在这次金融危机中表现出来。在以往我国的对外贸易中,美国、日本、欧盟为主要集中贸易对象,占我国对外贸易比重的百分之五十。这让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的贸易依存度处于较高的状态,我国出口企业在金融危机中经营困难也跟这方面因素有关。随着国际物流的飞速发展,国际贸易规模也随之不断扩大。由于信息网络、交通网络、物流基地等基础设置都被国际物流网络化,让对外贸易更快捷、方面和广泛,也为扩大对外贸易规模提供了必要条件。因此在发展国家物流过程中,我国应该以国际贸易的全球网络化为依托,逐步扩展对外贸易区域,只有对我国出口进行全球化区域覆盖,才能确保我国对外贸易区域走向多元化,规模逐渐扩大。
3.国际物流发展可以降低我国对外贸易成本。在各个国家经济状况不同的影响下,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成本条件成为进行国际贸易竞争的重要场地。在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销售和生产成本已经没有再开发空间,物流成本成为唯一可开发的资源。根据相关统计,目前我国与物流有关的费用大概在一千九百亿人民币,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物流成本占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范围的比例,而在对外贸易过程中,物流成本是集装箱交货价格的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二十五之间,可以见得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在国内物流成本占有的比重都相当大。所以,国际物流的发展无疑直接对我国对外贸易成本的产生造成影响。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如果能将一些软硬件进一步改善,使之与国内市场和国际物流相接轨,那么可以让我国对外贸易的成本进一步降低。
二、国际物流发展的几点建议
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经济开放程度不断深入,我国国际物流业也得到了突破性进展,逐渐与国际相接轨。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国际物流业起步晚,还处于初始阶段,存在的问题较多,其表现为国际货物运输能力较差,物流基础设施落后,物流网络化、信息化以及标准化程度低、对外贸易和国际物流的运作效率低、第三方物流发展缓慢、缺乏具有高素质的国际物流人才等方面。因此,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发展国际物流时,应注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第三方物流是是指专门从事物流服务行业的企业,其具有专业化的特点,可以凭借这种优势以较低的成本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如果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大部分物流业,将会大大降低成本,提高物流效率的整体水平。因此,应从其他业务中将大部分物流业务分离出来,直接让第三方物流企业管理经营,让各个企业都侧重于自身核心业务的发展,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力。要鼓励非国有资本投入到物流行业中,让物资、供销、商业、储运等企业逐步发展为第三方物流服务角色,大力提倡物流企业经营主体、多元化投资、多样化物流服务。
第二,进一步加快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使得我国国际货物运输能力得以提高。要加快与国际相接轨的步伐,各级政府相关的主管部门应对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让国家与地区的物流发展规划与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相衔接。鼓励各种机构尤其是科研院校加大对物流技术设备如条码、包装、储存、搬运、装卸、标志印刷信息管理、运输等的开发。同时还要将科研院校在技术和科技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使之与物流企业有机结合,从而提高物流企业的经营与生产管理能力。
第三,推动物流网络化、信息化以及标准化建设,提高对外贸易和国际物流运作效率。企业内部在进行网络连线规划时,应将国内运输与国际物流系统考虑,采用先进的运输设施、运输工具以及运输方式,改进运输路线,建立一个通畅、高效的国际物流系统网络。国际物流信息贯穿于国际物流全过程,因而建立科学先进的信息网络系统是现代国际物流发展的关键。而要实现国际物流标准化,就要在加强计量标准、物流用语、数据传输标准、技术标准、服务标准以及物流作业等方面的基础上,强化组织协调工作的标准化,结合国际标准让各个标准协调一致,从而使得国际物流效率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提高。
三、结语
由于我国对外贸易相对起步较晚,企业在与国际物流接触的时候,已经初步建立起国际物流网络,要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就必须将国内物流与国际物流资源充分利用起来,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加快发展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动我国物流的信息化、标准化和网络化建设,促进国际物流的发展。真正实现物流对国际贸易的促进和推动,实现国际贸易的极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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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中国农村医疗保障的主体,上世纪60—80年代,在保障农民健康、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供大家参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医疗改革以及相关制度都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政府提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更是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更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财务进行管理,更是影响着农民的切身利益,但是,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起步相对较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的研究,进一步发现其存在的具体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对策。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中国首次明确提出是在2002年10月,其主要以大病统筹为主。截止到2009年,中国对医药卫生体制进行改革,进一步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当作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目前,各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补助均有提高,大大提高了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是通常所说的“新农合”,其主要靠政府进行组织和引导,并提供支持,农民则凭借个人意愿参加,筹资主要依靠个人、集体和政府,本质上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筹集资金的方式主要是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主要是指在新农合的整体目标下,按照财务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依照财务管理的一系列原则,对新农合的财务活动进行组织,并处理相关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筹资力度低
筹资力度严重影响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目前,筹资已经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并且不同的筹资力度直接影响着参与者的收益程度。由于农村存在特殊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背景,尤其是那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这些地区即便获得了政府的资助,也很难获得持续性的资金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一步开展,筹资力度低逐渐成为阻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高效运作的巨大瓶颈。除此之外,目前的筹资顺序主要是由农民个人逐级向上,具体如下:首先,农民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合作医疗参保费,这些参保费主要缴纳给基层政府;其次,通过县级、市级和省级财政的依次配套;最后,依据农民和地方财政的资金,进一步申领中央财政下发的补助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活动结束的标准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是否到位。在这个筹资过程中,首先就需要农民个人先出钱,由于农民往往对这种筹资意识比较低,会对筹资活动产生一定的误解,严重影响了农民参与筹资的积极性,进一步造成筹资力度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
2.基金使用不合理
个人、集体和政府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基金来源。由于目前的筹资力度相对较低,导致现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数量有限。此外,由于基金的使用不合理,进一步造成了现有基金不能很好地满足很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需求。针对基金的不合理使用,必须充分分析这种现象,并研究如何才能高效合理的利用基金,最大程度上发挥这些基金的作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展以后,很多相关配套机制还不健全,这就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其一,很多医疗机构过分的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经常会出现开高价、不实际的药,引发了一系列用药问题;其二,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生病以后,经常想换取补偿基金。
3.财务监管不到位
目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务监管还不到位,存在很多问题。很多地区并没有严格监督地方结报点和一些定点医疗结构,造成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低,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予了一些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投机取巧的机会,造成很多的医疗补偿存在暗箱操作,报销额度及范围也存在很大问题。伴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逐渐展开,这就对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系中严重缺乏合适的绩效考评和奖惩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很多管理人员消极的工作态度,进而给财务管理埋下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4.财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全新的医疗保险,其对财务管理人员有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单位中,很多的工作人员主要来自于当地的卫生院以及乡镇财政所等。这就造成了很多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相对较低,甚至有一部分工作人员还没有接触过财务管理的相关工作。此外,由于农村等地区的各项设施及资源的匮乏,对员工的培训也存在很大的问题,不能及时的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导致了基金财务管理水平的低下,在很大程度上给基金财务管理留下了很大问题。
5.信息化程度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是农民,伴随着其不断的深入与扩大,参与的农民也在逐渐增加,这就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有了更高的要求。由于业务量的逐渐增加,这就亟需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但是,目前整体上农村的信息化程度低,这就制约了财务管理信息化程度的提高。
三、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的措施
1.加大筹资力度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力度低,为了更好地加大筹资力度,可以进一步规范基金的收缴方式。采用科学合理的统一基金收缴方式,排除不合理的收缴方式,并建立起含有多方参与的资金筹集机制,进一步结合协议委托等方式,使收缴资金主要来源于农业补贴的其他应发基金中,这在很大程度上不仅减少了筹资成本,而且也减少了一些农民抵制缴费的情况,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实时核销和实时到账,很好地解决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理过程中的不足。如办理流程长和资金不安全等一系列问题,通过规范缴费方式,在加大了缴费力度的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便捷的服务。
2.完善基金配置
由于目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不合理,所以,就必须加强基金的使用与分配,进一步完善基金配置。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其一,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并立足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医疗机构的办事流程,合理使用基金;其二,以合作医疗的基本药物目录为依据,制定相关措施,明确界定处罚的标准,加大对采取投机套利于获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三,相关部门应该经常到已经签约的医疗机构进行严格的检查,详细了解这些医疗机构的政策执行力度以及财务管理等问题,确保基金的收支平衡。
3.建立健全财务监管体系
财务监管不到位给财务管理埋下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监管体系。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覆盖了农村地区的很多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务管理关系到很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财务监管体系,首先必须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内部机构,然后逐步建立健全财务的外部监管体系,不仅要包含行政部门监督,而且还必须加强社会监督,成立财政部、审计部和基金监督委员会等一套体系。
4.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仅要提高其专业素质,而且还要提高其道德品质、从业道德等。为了更好地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可以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知识,并积极鼓励其进行自我学习,提高处理专业知识的能力。要积极宣传财务管理人员的基本道德素养,并设立模仿榜样,形成标杆,鼓励大家一起学习。此外,为了更好地提高财务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素养的积极性,把个人的工作表现融入到绩效考核中,间接促使财务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5.提高信息化程度
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合理利用资金,购置必备的相关信息化基础设施,合理购买医院管理软件以及财务管理软件。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可以高效便捷的收集病人的基本信息,并对一些财务数据进行更好地处理,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更提高了数据的正确性。
结语
综上所述,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能更好地帮助理解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加大筹资力度、完善基金配置、建立健全财务监管体系、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和提高信息化程度等措施,以便更好地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文简称为新农合)制度的参与主体和认知主体都是农民,同时农民也是受益和监督主体。但从实践中可以发现,农民的主体作用并没有得到体现,这对新农合制度的持续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对其进行解决。
【关键词】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 持续发展
治病难治病贵长期以来都困扰着农民,农民家庭一旦出现重大疾病患者,将会使农民家庭背负沉重的负担,容易引发多种问题。为了解决农民看病贵看病难,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得到了推广和发展,但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对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促进其持续发展。
一、新农合实施遇到的问题
(一)筹资问题
1.原则问题。卫生组织在筹资上应当遵守以下两个原则:第一,垂直公平,收入不同人群需要支付的卫生费用不同。第二,水平原则,收入相同的人群缴纳的卫生费用相同。当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两项原则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2.筹资渠道问题。虽然我国加大了在医疗事业上的财政支持,但是同快速增长的医疗费用相比,仍然是杯水车薪。而且农民自愿参合意愿较低,缺乏信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够。
(二)补偿机制问题
1.补偿效果有限。新农合的报销主要以大病为主,慢性病有一定比例的门诊报销,普通病和慢性病住院则不予报销。对于大病的报销设定的封顶线偏低,因此农民在看病过程中的多数费用仍需要自行承担,这对于一些贫困家庭来说,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2.报销手续过于繁琐。随着大力的宣传以及政府在财政上的支持,新农合参合率逐渐提高,但是在报销上仍然遭受许多因素的限制,过于繁琐的手续降低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在进行报销时不仅会有时间限制,而且需要准备大量的报销材料。一些地区还对农民在生病的就医需要到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才可以报销。这些限制,都降低了农民参与新农合的积极性。
(三)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机制问题
参与新农合的农民,在就医过程中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因此,在新农合补偿下,定点医疗机构是核心。但是,医疗行业同一般行业不同,其对技术的要求较高,医生和患者的信息天平并不平衡,医生清楚地知道采取何种的治疗方式能够使患者在治好病的同时获取最大的实惠。信息的不平衡加大了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的困难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上涨超出了农民的承受范围,同时在患者就诊过程中,可能会对患者进行诱导,使其过度消费,更有一些医院的人员为了私利,对患者的病例进行篡改和虚拟住院的违法现象。
二、解决新农合问题的措施
(一)完善筹资机制
1.优化筹资原则。努力使筹资变得更加公平,新农合筹资过程中,在垂直和水平上都应使公平性得到体现。对于经济能力较低的人群,政府可应当通过社会筹资或财政转移的方式给其一定的帮助。此外,还应当依据人们的需求不同,提供相应的健康服务。
2.增加筹资渠道。首先,应当提高政府的对新农合的支持,政府应当为大额筹资的主体,并且开展专项资金制度。其次,通过合理的宣传,提高农民对新农合的认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以及农民对新农合认知的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将会有所提高。再次,集体组织应当增加投入,经济收入较高的农村可以给农民提供一定的帮助。最后,可以努力争取社会资金,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新农合进行宣传,鼓励社会各种形式对新农合的支持与帮助。
(二)完善补偿机制
1.补偿目标要合理。在新农合推广过程中,需要想法设法提高农民参合率,使新农合的覆盖面积能够得到不断扩大,从而使更多农民在看病过程中可以享受到新农合给他们的保障。同时,在新农合推广过程中,要提高扩大筹资主体,将根基打牢,尽量实现对大病、小病、慢性病都能够有所补充的宏伟目标。此外,针对资金结余方面遇到的问题,应当对二次补偿机制进行不断的完善。例如,将结余资金能作为农民健康体检费用,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提高保险上限度,降低报销起限度。住院治疗费用报销的上限和起限长期以来都是农民所关心的主要问题。例如旬阳县对尿毒症三期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等病的报销比例为70%,其报销封顶为2万元;对于重性精神、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类型的疾病报销比例为60%,对于患一种该类型疾病的患者报销封顶线为0.15万元,患两种以上病的患者,报销封顶限为0.23万元。住院统筹补助限额。参合患者新农合补助封顶限每人每年30万元(其中,门诊统筹和门诊慢性病2万元,一般疾病住院报销封顶线13万元,重大疾病二次报销封顶线15万元),报销封顶线的调整,提高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
3.简化报销手续。在新农合医疗制度下,应当简化报销手续,降低医疗报销过程中的时间限制,同时应当取消在报销过程中对一些不必要资料的需求。
(三)加强定点机构的监督
定点机构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因此,各地在监督上需要从制度上加强,定期对定点医疗结构进行考核,如果发现问题,必须要进行严肃处理。对定点医院中医生的收入进行规范,其收入不能与处方、药品等费用产生关联。
三、结束语
新农合的持续发展需要解决新农合应用推广过程中遇到的筹资、补偿、定点医疗监督几个方面的问题,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问题进行解决,提高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程度,促进新农合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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