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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辩证哲学是根本前提,但辩证方法更为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辩证哲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科学与宗教的关系是一个由来以久的问题。特别是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社会的变化呈现全方位化,人类的生活得到较大改善的现代,宗教并未按以往人们的思路而归于湮灭,相反却又以种种新的方式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起来,呈现出多样化的面貌,给社会带来了各个方面的影响。探讨宗教与在当代占统治地位的科学形态之间的关系,便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性意义。本文总结了科学与宗教关系的各种观点,并对科学与宗教关系的未来做了推测。 关键词:科学,宗教,关系,前景。
科学与宗教的关系,在学界争论了几个世纪,形成了多种观点。大体说来,主要有几派代表性的观点。冲突论:认为科学与宗教存在着对立的冲突关系,水火不容,相互敌对,科学代表着真理,宗教代表着谬误,而在两者的冲突中,科学总是获得胜利的。非冲突论:科学与宗教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冲突,因为两者处理的是不同领域的事情,所以两者是分离的,而且进一步地,有可能形成一种和谐的功能互补关系。复杂关系论:科学与宗教关系的每一种单一化解释,都是对其进行的粗暴理解,因为事实上每个历史时期科学与宗教关系都是不同的。
一、冲突论
这是一种传统的观点,认为两者一直处于不断冲突之中,在本质上是具有不相客性的。随着人类文明不断发展,先后出现了宗教压迫科学和科学抛弃宗教的冲突对立行为,宗教与科学进入了长期的斗争之中。宗教对科学的压迫,已经受到人们的强烈指责,并且在科学已经完全成长起来并且成为人类社会进步的基本标志情况下,宗教已经完全处于守势。科学抛弃了宗教,两者运行在两个根本不同的轨道而各不相干。但是,这种对立造成的又是什么呢?
一说到宗教对科学的压迫我们不禁想到教会对伽利略的审判,对布鲁诺的火刑,如此等等,都使得科学史成了一部科学与宗教的血与火的斗争史。在中世纪的欧洲,教会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将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托 勒密的地心说、盖伦的医学奉为不可侵犯的教条,谁要是反对这些观点,就被视为异端,就有遭火刑的危险,其中迫害布鲁诺、伽利略、塞尔维特等是几个典型案例。无论是天主教还是新教,其臭名昭著的宗教裁判所对科学镇压是一样的。教皇遵循的原则是对持有与教会真理相悖的观点的人残酷无情,狠狠打击,明文规定使用刑讯。在这种情况下,科学的一举一动都要用《圣经》、《》等宗教法典来度量,不能越雷池半步,一旦有冲突,就冠以“异端”诛罚,这严重地束缚了科学发展的进程。当科学终于成长起来之后,“上帝死了”成为了科学时代的宣言。人们相信,在理性和启蒙的时代,已经不再需要非理性的宗教,和愚昧联姻的宗教应该从历史的舞台中彻底消失,无神论才是现代社会最明智的选择。人类社会将在科学和理性的光环中走向光明和未来。然而,事实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乐观。人们过去总认为,科学是人类幸福的使者,永远不会伤害人类,但客观现实并非这样,正如贝尔纳所说:“科学所带来的新技术引起了失业和生产过剩,导致社会动荡,诱发经济危机并很可能引发残酷的战争。”历史证明,两次世界大战几乎给整个欧洲以毁灭性的打击,科学家发明的枪炮、战舰、飞机成了杀人的工具,甚至灭绝性的细菌战和原子弹都派上了用场。在科学越来越发达的今天,人们不仅没有更高的安全感,反而愈益感到科学发展潜伏着悲剧,如毁灭性的核战争,工业对臭氧层的破坏,工业“三废”对人体及生物界的污染危害,生态失衡,地球陆地沙漠化等,这些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切关注。同样,在精神方面,人们特别是大都市的人们无不受到高速度、快节奏的压力与无情竞争的纷扰,人们无不受到商品浪潮的冲击,甚至避免不了良知、人格、贞操、权力的商品化,使人们的心灵深处常常涌动一种孤独感、劳累感和失落感。正因为科学产生这些负效应和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弱点,一些神学家谴责科学不讲人道,科学逐渐失去人性,甚至要关闭实验室,要以宗教拯救科学。这无疑是提醒无神论者和科学要关注宗教问题来反省科学存在的局限性。
二、非冲突论
分离论认为宗教与科学是人类精神的两种不同机能,各有其特定的领域,各司其职,并行不悖。他们认为20世纪初因哲学上拒斥“形而上学”而兴起的“逻辑经验主义”思潮必然导致科学与宗教神学的分离。因为这一思潮经历的否定神学语言的意义和虽肯定其意义,但却把它作为与科学的规范性的符号语言具有不同功能的两种语言来看待的两个阶段,都在不同程度上对两者的分离给予了确 证。
单向论认为宗教可能促进科学研究,两者是单向度的推动关系。他们认为如果把科学比作人体,那么其肉体就绝大部分是古希腊的文明遗产,而促进其成长的维他命和荷尔蒙就是宗教的教义.特别是____的《圣经》。科学的最初动力往往与宗教信仰有关,或是对宗教信仰对象的崇拜而求证,或是对宗教信仰的怀疑否定而求证。宗教为人们提供对自然的解释,一开始往往是臆测的,但是在求证的过程中最终需要科学技术的手段来证明其是否合理。一般来说,宗教的基本精神并不是把非理性绝对化,用信仰反对科学,而是要理性为非理性服务,以信仰奴役科学。因此,在非理性的信仰所需要和允许的范围内,理性的科学也有生存的权利和活动的自由。也就是说,宗教也会成为科学发展的一种不自觉的动力,推动它为了虚幻的世界而去认识现实的存在。
互动论认为宗教与科学是互动促进的,存在着互动机制。宗教与科学具有共同起源,它们只是一株树的分枝而已。在现代社会的科学中两者就主体层面而言是不可分割的。因为只有那些具有类似宇宙宗教感情的科学家才会专注并发展自己的研究与探索从而推动科技的迅猛发展。总之,宗教和科学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没有宗教,科学的发展便失去了它的根本动力。同样,没有科学,宗教就套因其愚昧、无知而失去前进的方向和目标。
三、复杂关系论
在历史上,科学与宗教的关系十分复杂、十分微妙:有时冲突,有时谐和;在冲突时期有谐和,在谐和时期有冲突;而且,这种关系是经常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
前科学时期,科学与宗教很少发生剧烈冲突。在近代科学孕育和诞生之前的科学,也就是在哥白尼-牛顿革命或16、17世纪科学革命之前的科学(更恰当地讲是科学的萌芽),往往被称为前科学。前科学时期包括古代和整个中世纪。在此期间,科学与宗教很少发生剧烈的冲突,大体上处于相安无事的状态。
在近代早期,科学与宗教大体是友善的,后来开始分道扬镳。I.G.巴伯向我们勾勒出其后几个世纪科学与宗教关系演变的脉络:“当宗教在17世纪第一次遇到近代科学的时候,这种遭遇是友善的。科学革命的创始人大多数是虔诚的__,他们认为自己在科学工作中研究的是造物主的手工作品。到了18世纪,许多科学家相信一位设计了宇宙的上帝,但是他们不再相信一位积极地涉入世界和人类生活的人格化的上帝。到了19世纪,一些科学家对宗教表现出敌意———尽管达尔文本人坚持认为进化的过程(但非特定物种的细节)是由上帝设的。”当时,“两本书的隐喻被弗兰西斯·培根和与16、17世纪科学发展联系在一起的其他人广泛地使用。上帝被视为在两本书———《圣经》之书和自然之书———中对人类讲话。第一本书是上帝言语之书,第二本书是上帝作品之书。第一本是关于创造者的,第二本是关于创造物的。一本是口头的,另一本是看得见的。达尔文在他的《物种起源》以培根所说的两本书之一开头。”
从19世纪中期起,科学与宗教出现冲突。1859年,达尔文出版了巨著《物种起源》。不管达尔文如何诠释,书中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进化论毕竟与《圣经》宣扬的“神创论”和“物种不变”理论格格不入,由此引发了一场大论战。关于这场论战的论著如汗牛充栋,我们无须赘述。我们只想指出,这是科学与宗教冲突的高潮,随之出现了所谓的“冲突论”。
在20世纪,科学与宗教开始显现谐和。科学与宗教的关系之所以在20世纪出现缓和或表现谐和,主要是科学进步了、宽容了,宗教明智了、开放了———尽管基要主义或原教旨主义还是持极端的、僵化的观点。无论如何,科学与宗教经过两千年的风风雨雨、恩恩怨怨,彼此都认识到一个并非深奥的道理:科学是以认识自然、增进自然知识为己任的,其辖域是知识;宗教是以设立价值目标、确定道德规范、慰藉人的心灵为职责的,其辖域是信仰。二者各有自己固有的活动范围,都是现今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社会建制,谁也取代不了谁,谁也消灭不了谁。二者完全可以汲取对方的知识和智慧以启迪自身,丰富自己,起码可以做到各得其所,各行其是,和平共处,相安无事。
四、科学与宗教关系前景展望
爱因斯坦指出:“科学无宗教则盲,宗教无科学则跛;宗教没有被科学取代,科学不能解决人类信仰的问题,同时科学也没有因神权和教权的阻拦而止步不前。宗教与科学的关系就像占星术与星星的研究,星星不会影响任何人,但占星术却影响了每一个人,然而如果考虑整个人类未来的发展方向,星星的研究就唯其重要而不可替代。宗教与科学不是非此即彼,它们共同的未来最终是要对话而非对抗。从长远的观点看,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随着各种文化的日益交融和扩散,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大众化,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升级,随着人的思想境界的提高,人格化的上帝将会淡出人们的视野,传统的宗教将会逐渐消失,新的价值坐标和人生观必定能够确立起来,并伴随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自我完善而与时俱进,日臻完备。但是,在眼下,甚至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科学与宗教依然不可避免地会长期共存。
参考文献:
[1] 杨芬,试述科学与宗教的关系,魅力中国,2008.8:18-19.
[2] 赵丽玲,从对立到宽容:和谐视角下科学与宗教新关系诠释,理论导刊,2008.10:39-41.
[3] 李醒民,科学与宗教关系的未来前景,学术界,2014.3:15-25.
[4] 杜红燕,科学与宗教关系五论,科学与宗教,2003.4:6-9.
[5] 李醒民,科学与宗教关系演变的历史素描,理论研究,2013.12:2-9.
[6] 孙晶晶,理性与信仰的互补:科学与宗教关系的新视角,哲学百家,2011.8:125-127.
摘要:科技改变历史,然而科学技术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够斩断愚昧落后,另一方面也可能带给人类无尽的灾难。本文结合自然辩证法知识浅论了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的进步和灾难及其形成原因,指出人类必须树立科学的自然观,谋求可持续发展,实现人类更美好的未来。
关键词:科学技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从我们的祖先在进化时选择了发展、选择了进步开始,历史每时每刻都在改变,科技每时每刻都在发展。20世纪自然科学的新成果的大量涌现和广泛应用,使得科学技术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同时也显示出新兴科技无比恢宏的发展前景。科学技术作为一种革命性的力量,改造着世界,创造着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如今,科学技术作为改变世界的主导力量,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在人类文明进程中发挥了更加明显的基础性和带动性作用。这正是科学技术的伟大力量及其给人类带来的福祉。
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科学技术带来的不仅仅是正面的影响,在积极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的同时,伴随而来的也有巨大的危害性:爱因斯坦著名的质能方程的发现,原子物理理论的发展,使人类掌握了核能技术,但也带来了广岛和长琦的核灾难,人类第一次具有了自己毁灭自己的能力;石油勘探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前进的步伐大大加快,可也带来了太多的战争;生物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具备了创造生命的权力,可这也带来了社会伦理的紊乱;现代工业飞速发展使得生态问题日益尖锐,非再生资源的枯竭使资源形势越来越严峻。更为严酷的是,现代科技在给人类带来生活质量的提高和行为方式的改变的同时,带来的负面问题似乎越来越难以承受,陷入一种难以自拔的生存困境,甚至不得不付出成倍的代价,才能平复那些提高和改善背后的塌陷和毁损。
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带给人类社会的负面影响愈加受到全球的关注,在1987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世界委员会上,首次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并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系统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可持续发展涉及到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科技、政治等诸多方面。因此由于研究者所站的位置不同,对可持续发展也有自己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但在本质上,它就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
目前,可持续发展已经普遍成为世界各国的一项发展战略。
通过对发展的终极价值的继续深入思考,我们可以看到,人类现在面临的各种危机,实质是传统的发展模式的意义(价值)危机。因此实际上,人类的健康生存和可持续发展,是发展伦理的终极尺度。这一理念,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第一,“全人类利益高于一切”。当代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缩小了人们之间的距离。因此,发展伦理学要求个人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这些局部利益要服从人类利益。应当以人类的生存利益为尺度,对自己的不正当的欲望进行节制。
第二,“生存利益高于一切”。能否保持自然生态环境系统的稳定平衡,是关系到人类能否可持续生存的问题。因此,保持生态系统的稳定平衡,是我们人类一切行为的最高、绝对限度。人类对自然界的改造活动,应当限制在能够保持生态环境的稳定平衡的限度以内。
第三,“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能侵犯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力”,这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可持续性原则。我们的地球不仅是现代人的,而且是后代人的。我们不仅不应当侵犯其他人的权力,而且不应当侵犯后代人的权力。
另一方面,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要从导致全球性问题的主要因素中去寻找,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前提:转变思想观念。人不是自然的主宰者、统治者和征服者,而是自然的管理者、调控者和协调者。自然的崩溃就是人类的衰亡,自然的命运就是人类的命运。协调发展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发展科学技术。首先,只有发展科学技术,才能唤醒人类的生态意识和环境意识。其次,只有发展科学技术,才能预防和控制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有效的治理和恢复已遭到破坏的环境。
根本:推动社会进步。大量事实已经证明,只有相应的进行社会变革、推动社会进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变革不合理的生产方式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制度,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必要途径。
保证:实现全球合作。全球性问题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超越国界、民族、文化、宗教和社会制度,任何一个国家都无力单独解决。全人类有共同的利益,必须同舟共济,建立新的全球合作伙伴关系,保证可持续发展得以全力进行。
可持续发展,突出了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的依赖性。它要求人类改变对自然的态度,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实现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最终达到人与自然的协同发展。
一方面,科学技术总是在特定的社会中发生和发展的,受到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科学技术又是一种推动力,导致社会系统的变迁。因此,我们必须在发展科技的同时,大力发展人文文化,使得人文文化去正确地引导科学技术的发展。
结语
新时代的课题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人类之间的阶级矛盾和斗争尽管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仍是社会上的主要矛盾斗争。但新时代高速发展的科技氛围下,我们更多地应该看到生存与发展的问题,看到科技的破坏性与环境之间的矛盾,为维护我们的生存环境去限制和制止科技的负面作用。我们必须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唯有寻求可持续发展之路,从根本上改变人与自然、人与人不和谐的关系,就将使人类历史发生转折,社会向着更高的层次发展,实现人类的美好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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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辩证法”是人们对恩格斯关于辩证法理解的一种通称。然而,自卢卡奇以来,人们就将“自然辩证法”理解为一种寻求抽象自然界辩证规律的学说并予以批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自然辩证法论文格式,仅供大家参考。
自我平分:××××
题目:×××××××××××××××××××(居中,黑体小三)
姓名:×××学号××××(居中,宋体小四)
(所在学院:××××××××××××××××)(居中,宋体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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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黑体小四):××××××××××××××××××××××××××××××××××××××××××××××××。(1.5倍行距,宋体小四)
关键词(黑体小四):××××;××××;××××(3~4个,宋体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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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加粗,居中,Times New Roman小四)
Name:×××××××(居中,Times New Roman 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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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加粗,Times New Roman小四):×××××××××××××××××××××××××××××××××××。(1.5倍行距,Times New Roman 5号)
Key word(加粗,Times New Roman小四):××××;××××;××××(3~4个,Times New Roman 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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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哲学思想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通常的观点认为,《实践论》和《矛盾论》是毛泽东哲学的代表作,其中《矛盾论》体现了毛泽东的辩证法思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打击精心准备的:浅谈毛泽东辩证法思想的哲学体系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众所周知,辩证法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活的灵魂,也是毛泽东的哲学思想的精髓,回顾20世纪的中国,毛泽东堪称一位伟大的人物,毛泽东不仅在政治、军事、以及经济领域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民族解放和领导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还在文学、历史、哲学等领域有着很高端建树,尤其是在哲学领域,毛泽东的对哲学的兴趣、研究以及成就,在世界各国领袖之中无疑是具有突出的地位的,而辩证法作为毛泽东哲学思想的精髓,自然也是我们应该重点回顾、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试通过毛泽东辩证法思想的理论来源、在实践中的运用以及毛泽东辩证法在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的地位三个角度,来探讨关于毛泽东辩证法的一些内容。
关键词:毛泽东 辩证法思想 哲学思想
关于毛泽东辩证法思想的理论来源,我想应当有中外两个途径。首先,毛泽东的辩证法思想理论属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因此我们可以确定的是,马、恩二人的辩证法思想对毛泽东辩证法思想的形成有着最重要的影响,甚至可以说是其根本来源。1920年,毛泽东就接触到了《共产党宣言》,这是毛泽东接触到的第一部马克思主义著作,列宁对于《共产党宣言》有这样的描述:“这部著作以天才的透彻鲜明的笔调叙述了新的世界观,即包括社会生活在内的彻底的唯物主义,最全面最深刻的发展学说、辩证法思想以及关于阶级斗争、关于共产主义新社会的创造者无产阶级所肩负的世界历史、革命使命的理论。”对于毛而言,其中的阶级斗争理论对他影响最大。从此,毛泽东将马、恩二人的阶级斗争理论运用于中国的革命实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直伴随毛泽东一生。
除了《共产党宣言》,毛泽东对《资本论》也情有独钟,众所周知,对立统一规律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根本规律,毛泽东在《矛盾论》和《实践论》中对此作了很好地阐述和发展。而对立统一规律作为逻辑思维的根本规律来运用,就是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显然,这也对毛泽东此后的生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除此之外,毛泽东对恩格斯的著作也比较关注,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对他辩证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也就有不可或缺的影响,也是他辩证法思想的重要理论来源。毛泽东的文章很少有对马列主义理论原文的大量引用,但对恩格斯的《反杜林论》是个例外。
可见这部著作对毛泽东影响之深。在列宁的思想中,他读的最多的是《“左派”幼稚病》、《两个策略》、《国家与革命》、《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等。毛泽东在学习汲取了列宁思想精华的同时,积极进行自我的思想创新,创作了《矛盾论》和《实践论》两部著作,学习、传承、丰富和发展了列宁主义。另外,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哲学也对毛辩证法的形成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而中国传统哲学同样也是毛辩证法思想的理论来源之一。与同类别的西方思想相比较,中国的传统哲学思想在辩证方面表现得更加丰富明显,以《易经》为圭臬的逻辑辩证法一直是中国古代先贤考虑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逻辑方法,所以,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有着相当丰富的辩证法思想。而这种深厚的辩证法文化底蕴对自小在私塾求学、饱读诗书的毛泽东来说,无疑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实际上,毛泽东深谙孔孟老庄、荀子、墨子、朱熹、张载等人的古代辩证法,这些思想对毛泽东辩证法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
毛泽东作为新中国的领袖,十分重视把唯物辩证法运用到各项工作中去。毛泽东的军事辩证法思想可以说是其辩证法的实践的经典案例。除此之外,毛泽东也将其辩证法思想运用于国家经济、政治、制度建设中去,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矛盾分析法”、“一分为二”、“两分法、两点论”、“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多谋善断、不失时机”、“留有余地”、“一般与个别相结合”、“战略上藐视敌人,战术上重视敌人”、“抓典型”、“解剖麻雀”、“一切经过试验”、 “弹钢琴”、“抓两头带中间”、“胸中有数”、“从坏处着想和向好处争取”、“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波浪式前进”等大量生动的方法论表述都是毛泽东辩证法实践的表现。实际上.毛泽东的革命活动以及由他领导的伟大实践远比这些表述更为生动、更加丰富地体现了唯物辩证法。客观辩证法是朦胧的、混沌的.主观辩证法使辩证法的系统逻辑化,实践的辩证法是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统一,是客观辩证法的自觉形态。毛泽东的伟大革命实践就是实践的辩证法。它是唯物辩证法理论的实现,也是唯物辩证法的最高形态。毛泽东的伟大革命实践就是一个没有终结的体系,是对唯物辩证法最为系统的阐述.但这种阐述不是借助于文字,而是借助于历史。
毛泽东作为一位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其对唯物辩证法的也有着巨大的理论贡献。首先,毛泽东明确的指出,辩证法和形而上学是两种根本对立的世界观,并且将这一对立与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对立总结为“两个对子”,从而更加有力地开展对形而上学的批判和斗争。虽然马、恩二人也曾尝试阐述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对立,但他们二人更多的是把形而上学的孤立、静止、片面的方法论作为批驳的对象,列宁也没有能够明确的论证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而毛泽东则从世界观的角度,系统的阐述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这无疑是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一大理论贡献。其次,在列宁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对立统一规律的重要意义,毛泽东系统地论证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间的辩证关系、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辩证关系、矛盾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间的辩证关系,从矛盾的运动和转化的关系中,阐明了这一核心规律的重要意义,促进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进一步完善。第三,毛泽东系统论证了矛盾推动事物发展的原理。毛泽东提出,食物运动发展的原因包括内因和外因,其中内因是根本,外因要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指出了内因才是事物发展的根本依据,使得黑格尔以来的事物运动规律有了真正合理的解释。
毛泽东的辩证法思想,有着丰富的来源和丰富的理论实践,而这些理论和实践,又促进和巩固了毛泽东在马克思主义哲学领域的重要地位,要理解毛泽东的辩证法思想,要求我们也要具有辩证法的意识,在实践中认识这一理论,在实践中发展这一理论,才能真正领会毛泽东辩证法思想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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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历史活动的整个过程中会遗留下具有历史性以及艺术性,并且有一定科学价值的遗物或者遗址,这就是文物。文物是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人类历史发展中最为珍贵的文化财富。因此,对文物进行科学合理的保护,对历史研究工作以及发掘民族文化底蕴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辩证关系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析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辩证关系全文如下:
[摘 要]文物是人类历史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址,是劳动人民聪明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最为宝贵璀璨的文化财富。加强文物保护,对于研究历史,发掘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文化底蕴、彰显民族精神、教育后人等都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文物保护重要意义;发展旅游保护文物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对祖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令、指示和办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都有关于文物保护的条款。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又通过了重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样就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章可循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在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文物意识以及打击文物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伴随着民众性多方位旅游活动的兴起和旅游业的迅猛超常的发展,又为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我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文物大国,文物保护的任务异常艰巨;而我国旅游事业的飞速提升,正在向世界级旅游强国迈进,因此,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就显得愈为突出,如何正确地看待和处理好二者间的关系,使其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和谐共进,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破解的课题。
1、文物遗迹遗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
无庸置疑,那些色彩纷呈、精美绝伦的大量文物遗迹遗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寻古探胜、求知求新,进而达到增长知识、愉悦心情,是广大旅游者的普遍心理。人们希望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乃至人类历史有所了解,更愿以感同身受的体验,去感悟触摸博大精深的文化积淀。而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凸显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遗迹则能予人以直观、形象、写实、生动的感受。观赏文物古迹,使人们在游中品味,激发活力,同时,那些人类遗存之精美之绝世,能不同程度地满足人们日益丰富活跃的生活和精神之需求,因而成为旅游资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众所周知: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物遗迹数不胜数,令世人所仰望,而文物自身所持有的本质特征,也决定了我们要重点以开发历史文化为主要元素的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始终以吸引人们的眼球为要旨。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中国的旅游业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即体现于东方特色的文物古迹,海内外游客出行游览,主要还是出于对中国文化体系的一种神秘感和满足欲望。为此,保护好文物,对于我国的旅游事业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2、效应。
为了使文物能长久地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发展旅游可以部分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国的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专项资金应对于大量的文物来说,可谓是杯水车薪,许多文物因缺少经费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修与保护而惨遭毁灭。文物既然能为旅游区(点)带来经济效益,那么,旅游景区(点)就应该从其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用于区内文物保护。加强文物保护,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增强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生动鲜活地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取了丰富的知识,受到了
3、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文物遗迹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过程中加强保护,是我们应坚守的原则,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两者不可偏废、应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合理地利用文物为旅游服务,边用边保,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尽量消除对文物保护的负面影响,要使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达到和谐完美的统一体。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实行。
一是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各地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提升文物对发展旅游业战略地位的认识,在制定本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的同时,应对旅游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有明确细化的责任分工,不断增强政府宏观监管能力,指导旅游区内文物保护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进行。
二是建立健全和完善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的长效机制。文物与旅游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既有利于旅游事业发展,又合理保护文物的良好格局。
三是要严格控制游客流量及超负荷地接待,以免文物受损。同时在旅游区醒目地段设立警示、宣传、标识,以增强游人保护文物自觉性,同时对有意破坏、损毁文物的行为,必须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予以严肃查处。发展旅游与保护文物二者相互依托、相互承载,只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不懈工作,加之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文物必然会“曾经辉煌、再现璀璨”、旅游事业定会如日中天,充满生机。
浅析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辩证关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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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思维的结果一旦具有确定性之后,便成为带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的战略决策,并与战争力量相结合而进入实践领域,不论是成功还是失败,都对实践发生重大 影响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战略思维》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论战略思维
科学 的 发展 ,不断拓展认识论的领域。恩格斯说过,“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 理论 思维。”军事战略思维是思维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军事 艺术 的最高殿堂。其本质是从战争指导的角度, 研究 军事运动的客观过程,发掘其必然性、因果性和 规律 性的东西。如果不把军事战略思维弄清楚,那末军事艺术就难以被全部理解和 应用 。
指导战争是人类最艰难的一种活动。军事战略的和发展的本质是战略思维的发展与运用。战略思想是关于战略全局的指导思想,是制定战略方针、建军与作战原则的理论依据。而战略思维则是决定战略的主体头脑中的观念运动。战略思维包括军事认识论与 方法 论;也包括战争准备与实施的思维活动。它是 历史 决定论前提下的主体选择与创造活动,是战争指导者在头脑中进行的思维比较、思维判断、思维选择、思维决策、思维实施、思维反馈、思维修正、思维 总结 与升华的全过程。战略思维的质量反映概括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并对客观世界产生 影响 所能达到的深度与广度。探索战略思维的本质和规律,进而建构战略思维的理论体系,是战略学研究向深层次发展的新课题。
人类经过了古代直观的和朴素辩证思维方式、中世纪的神学思维方式、 现代 的辩证唯物主义思维方式以及大系统的思维方式,它们都在战略思维上留下痕迹。对于历史上的许多战略的成功与失败,辉煌与遗憾,人们已经从战争的性质,力量的强弱,统帅的英明与昏庸,指挥的正确与失误等方面进行了总结,而从战略思维的角度探索其中的规律还很不够。为什么有的战争指导者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能够依据并不十分完备的材料(信息)迅速作出准确判断,定下正确的决心;而有的战争指导者在大量材料(信息)甚至是完全真实的情报面前,却迷惑不解,或作出错误决断?他们之间,战略思维的能力、效率和效果竟如此不同。这确实反映了战略思维存在着质量和速度的差别。
战略思维的质量取决于许多因素,主要是:第一,军事实践经验。只有实践才是思维和理论的坚实基础。爱因斯坦说过:“一个希望受到应有的信任的理论,必须建立在有普遍意义的事实之上……从来没有一个真正有用的和深入的理论果真是由纯粹的思辨去发现的。”他进一步指出,“纯粹的逻辑思维不能给我们任何关于经验世界的知识;一切关于实在的知识,都是从经验开始又终结于经验。”当然,这里决不否定思维的能动作用,任何一种经验方法都有其思辨的概念和体系,而任何一种思辨思维也都会显现出它赖以产生的经验材料。经验思维越丰富,理论思维就越深刻。在产生军事上创造思维成果的过程中,无论是信息的诱发,还是任务的压力,形势的迫使,传统观念的影响,情感的激荡,或是变例的顿悟,都离不开战争指导的实践基础。
有人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经验实践将被模拟实践所取代,殊不知模拟实践的基础,包括解决 问题 的程序和许多数据,都必须从经验实践中产生,只靠主观“给定的”和客观随机的因素是无法进行作战模拟的。第二,军事学术素养。军事学术素养,既靠直接战争实践,又靠间接战争实践。直接战争实践总是有限的,大量的是间接战争实践的积累。特别是在高技术战争条件下,构成战斗力的诸因素中的技术含量大大增加,高技术战争的知识体系,特别是指挥、控制与协调的应用,已经成为当代军事指挥员的军事学术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战略指导更需要这方面的知识结构。第三,最关键的是掌握科学的军事认识论与方法论。在高技术战争条件下,不是降低而是提高了军事活动主体的认识论与方法论素养的地位和作用。要尽可能地充分利用已有的一切思维方法的科学成果,使战略思维获得更多、更科学的方法论工具。
科学的军事认识论与方法论不能停留在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这类总体上的、抽象的原则上,而必须延展到军事科学的每一门类,实现在运用中的具体化。战争指导面对的是复杂的、多变量的双方互动的战争客体,因此战略思维是多元构成的,是多种思维的综合,通过活跃的主观能动作用,成为心智的创造物,作为自主的认识去指导战争实践。例如战争指导者在进行兵力 计算 和敌我力量对比时,是以逻辑思维和定量 分析 为主的思维方式;而在谋略运用上,则是以灵感思维和定性分析为主的思维方式。从一定意义上说,符合实际的定性分析,是更高形态的、浓缩了的定量分析。只有运用多种思维方式才更有利于释放思维能量,进发出创造性来。
战略思维具有层次性,比如大战略(国家安全战略)思维、军事战略思维、军种(陆、海、空军等)战略思维以及核战略思维等。军事指导的层次越高,对思维 方法 的深度、广度与 艺术 化特别是创造性的要求越高。这里 研究 的是属于最高层次的战略决策思维的 规律 。它具有 政治 性、目标性、传统性、整体性、系统性、超前性、对应性、创造性和确定性等特点。
一、战略思维的政治性。军事是政治的工具。每一场政治革命在军事战略思维上都有其独特的表现,拿破仑领导的法国革命是如此,列宁领导的俄国十月革命、毛泽东领导的 中国 革命也都是如此。军事战略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大战略,反映国家与民族的安全利益和对战争的根本态度。军事战略的根本职能是实现国家、民族、阶级、政党的政治目标和安全利益。国家对外政策和战争性质决定每一个具体的军事战略思维的动机和目标。 历史 上从来没有超国家利益和超政治目标的战略思维,也从来没有置于政治之外的战争。我们一方面要看到,在战争中战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更要明确意识形态的背景和国家间的政治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间的战略思维 内容 。不同国家的政治利益深刻 影响 着它们的战略思维走向。
当代世界存在着强权政治决定论主导的进攻战略思维和维护本国主权与安全利益的防御战略思维。进攻战略思维不断追求利益目标,把抵制其达到扩张目标的国家或力量视作威胁;防御战略思维则注视着外来威胁,把保卫自己疆界内的安全作为目标。这两者的对立与矛盾斗争,驱动着世界或局部地区的军事政治风云的变幻,并且不时碰撞出火花,成为不安定的主要因素。这种现象又反过来影响和强化战略思维的政治特征。
斯维钦说过,“战略当然要力争摆脱不好的政治的,但是如果没有政治,战略在真空中是不能存在的,战略注定要为政治的所有过错付出代价。”西方某些学者认为国家间的政治就是权力斗争,战略是为这种权力斗争服务的。当然,权力是无情的,然而历史更是无情的,历史的报复和裁决往往比霸权扩张更有力量。20世纪留给人们的一条历史警告,就是战争规模越来越大,伤亡越来越多,但并不能解决 问题 ,任何一个发动大规模侵略战争的国家,最终都得到与愿望相反的结局。它们在追求霸权的过程中,逐渐消耗自己的力量,总有达到其国力所能承受的极限的一天。这就是“全则必缺,极则必反”。绝对霸权终将绝对衰败。奥本海说,“只有权势均衡才能防止国际大家庭任何一个成员把自己凌驾于别国之上。”一个多极制衡的世界,会比一超主宰的世界具有理性和安全保障。
战略思维的政治性,一方面表现为从属于国家的政治;另一方面还表现为战略指导者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对制定战略的影响。 科学 的、正确的战略思维,不仅要体现正义性质,而且能够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规律指导战争活动。
二、战略思维的目标性。战略思维要求具有明确而坚定的目标观念。军事辩证法关于“战略上的有规则有定向与战役战斗的不规则无定向”的重要命题,其中的“有定向”就是指有明确的战略目标。在一定的战略阶段内,无论战役方向如何灵活多变,但战略方向必须始终如一。只有当形势和任务发生重大变化时,才实行战略转变。古往今来的战略家,如果在战略目标上出现模糊或游移,那末下文很可能就是失败。中国古代的西楚霸王项羽,外国古代的迦太基统帅汉尼拔,他们都是在取得军事上的大胜之后,没有把握住战略目标,而前功尽弃,遭受失败。有的学者评论,迦太基的灭亡是“没有大战略的悲剧。”
1815年滑铁卢之役时,政治反动、才能平庸的英荷联军统帅威灵顿之所以能够打败拿破仑,除了客观条件外,其主观指导因素,即如利德尔·哈特评述的:“威灵顿始终不渝地执行着自己的战略计划”。他把目光始终盯在目标上,所以不会把手段错认为目标。与拿破仑不同,他并不受战争浪漫性所感染,那足以产生幻想和自欺。这是他们成败的根本原因。这个评价未必中肯,但至少说明战略思维中目标原则的重要性。恩格斯则更明确指出拿破仑的失败在于没有始终如一地坚持法国革命的战略目标。他说:“拿破仑最大的错误就在于:他娶奥国皇帝的女儿为妻,和旧的反革命王朝结成同盟。他不去消灭旧欧洲的一切痕迹,反而竭力和它妥协。”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同盟国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坚持盟军对日作战直到它停止抵抗为止,其本质就是坚持既定的战略目标。中国革命战争进行战略决战之后,毛泽东及时提出“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用历史教训 教育 全党全军将革命进行到底,不可稍许放松革命的战略目标,断然否定“以长江为界,南北分治”的议论,终于取得夺取全国政权的胜利。
军事战略目标服从和服务于国家 政治 目标。综观国外战史,军事统帅如果不顾最高当局的政治考虑而单纯追求军事目标,往往会导致战争的失败。同样,最高当局如果只是定下开战决心而没有明确的战争政治目标和战略目标,或提出的目标是错误的,那么也会导致战争的失败。所谓“能够打赢战役战斗,却输掉了战争”,就是指这种情况。
战争力量是实现战略目标的手段。战略目标与战争力量是辩证的关系,战略目标必须虑及力量的可能;而力量必须按照目标的要求进行建设和 发展 ,以便使二者相适应。当战略目标超过战争力量的可能时,则要么增强或合理运用力量(包括限制或分散对方力量);要么调整目标(降低目标或分阶段实施)。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时,其联合舰队司令官山本五十六大将根据他多年旅美生活和调查的结论,深知美国有着巨大的战略资源和军工生产能力,日本不足以战胜美国。他在既不能调整目标也不能增加力量的情况下,只能运用手段,即采取孤注一掷的方针,偷袭珍珠港之后又部署中途岛海战,企图通过这一决定性的一役,将美国海军消灭在太平洋中。然而他遭到了惨败。两个月后,美国在瓜达康纳尔岛登陆,标志战略反攻的开始。日本太平洋战争计划的失败说明,当失道寡助或战略目标超过物质条件允许的范围时,战略决心和指挥技巧是无能为力的。总之,战略思维的目标性,主导着战略思维各有关要素的实际运作。
三、战略思维的传统性。思维的特点本来就带有延续性。战略思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在不同的民族起源、 历史 发展、地理环境、文化背景、 社会 制度等条件 影响 下所形成的传统观念和思维特征。好的传统与不好的传统都在历史的惯性中发挥作用。牛顿和笛卡尔等伟大的 科学 家都没能和上帝脱钩。斯宾诺莎以极大的勇气否定神的超 自然 意志的时候,仍然是以“神的决定和命令”的名义,来表达他的自然的必然 规律 的思想。这不完全是他们的妥协,而是历史的局限。军事战略思维从宿命和神秘主义中走出来的时间要早于其他方面的 哲学 思维。《孙子兵法》表现出惊人的朴素的唯物辩证法思想,成为古代战略思维科学的一颗明珠。它对中华民族智慧与性格的塑造,产生过重大影响。
传统战略思维,又是一个民族的文化史积淀下来的独特的战略思考方式,是历史文化和经验的华,渐渐成为一种习惯的 方法 论。中华民族具有共源性的传统文化,它不仅蕴涵着我们民族精神历久不衰的秘密,而且也是我们民族传统战略思维的根基。其核心是追求民族和谐与国家统一。据不完全统计, 中国 古代有文字记载的战争,从夏代到清代结束,4000多年间共发生5000至6000次战争,占世界同期发生的战争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中国古代战争史也可以说是中华民族的统一战争史,除了晚期的几场抗击外国入侵的战争外,基本上是中华民族内部各民族或政治集团为谋求统一中国而进行的战争。中国人所特有的理智和含蓄的民族性格,在战略思维领域也有其独特的表现。例如主张“全胜不斗,大兵无创”, “不以兵争天下”,重谋略,和为贵,追求“不战而屈人之兵”,“以威德服人,智谋屈敌”的理想境界,崇尚“从古知兵非好战”的武德。甚至认为“佳兵者,不祥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为止”,“战胜以丧礼处之。”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上,根本找不到像日本《明治遗训》、德国《德皇雄图秘著》(原名《朕之作战》)、俄国《彼得一世遗嘱》那种侵略扩张的传统依据。正如西方一位学者所评论的:中国对自己文明的认识没有那种侵略性的使命。也许最能证明这个 问题 的是,中国明代的郑和率船队七下西洋,比西方的哥伦布、达·伽马等的航行要早半个世纪以上,船队规模也是他们的几倍,但中国郑和带去是瓷器和丝绸等,而没有利用当时最强大的海上力量去建立殖民地。这与西方殖民主义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新中国成立后,一贯实行和平共处的对外政策,主张国家不分大小强弱,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都有权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和自己的发展道路。这种战略思维是有中国的历史渊源和现实政治基础的。新中国成立后的八次对外战略性军事行动,都是反侵略和自卫性的。中国的军事战略边疆根本不会超越它的自然边疆。
战略思维的 历史 延续性不是惟一的现象,也不是可以轻易消失的现象,延续和改变正像生物界的遗传和变异一样,存在于历史 发展 之中。日本的“皇国思维”并没有因为战败而消失。德国从1871年至1945年,除了魏玛共和国的一段时期外,都是沿着俾斯麦、威廉二世、希特勒一脉相承的历史逻辑发展的,直到彻底失败,从而宣告德意志近代战略思维的终结,但新纳粹主义的余孽并未根除。19世纪是以惊心动魄的拿破仑盛衰史揭开序幕的。20世纪则是以两次世界大战和半个世纪的冷战贯穿始终的。我们期望着新的世纪到来之后, 中国 传统的和平战略思维能够取得全人类的共识。
四、战略思维的整体性。战略是关于战争全局的指导方略,敌对双方构成战争的整体和全局。 科学 认识的发展 规律 是从局部到整体。“高度的纯粹性、明晰性和确定性要以完整性为代价。”过分强调单一因素的科学往往是一种伪科学。地缘 政治 学单纯强调空间因素的决定作用就是如此。空军制胜论、海军制胜论、核武器制胜论以及新出现的信息制胜论也都是如此。总体的宏观的思维 方法 最早产生于指导战争。现在到处都在用战略的术语表达整体指导思想。战略思维比其他科学与 社会 实践领域的思维方法成熟得早。战争整体的 内容 是发展的,拿破仑指导战争大约只需关注十几个方面的 问题 ;而现在则需要关注几十个甚至几百个方面的问题。 现代 战略思维强调整体、宏观、综合,强调各局部、各要素之间的联系和协调,这在认识论、方法论上是一大进步。
现代战争是双方综合国力的较量。军事战略的对抗,从来都不只局限在军事领域进行,而是延伸到政治、 经济 、 科技 、文化、外交以及资源、环境等领域。人民战争思想,是中国人民革命的整体性战略思维,以武装斗争为中心,实行主力军、地方军和游击队、民兵相结合;武装群众与非武装群众相结合;解放区的军事斗争与敌占区民众的政治、经济、文化斗争相结合,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各战略区相互支援和配合,局部服从全局,全局关照局部。人民战争甚至还包括战场上瓦解敌军和发动敌国人民群众进行反战运动。历史证明,越是实行真正的人民战争,其整体性程度就越高。联盟之间的战争,是更大范围的整体性对抗。现代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虽然就其战争规模是局部的,但其所涉及范围仍然是整体性的。海湾战争中,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所实施的大联盟、大系统、大指挥、大 网络 、大协同、大后勤,完全是一种整体性战略思维的体现。对于任何一场军事革命现象,也必须从整体上去认识,单纯从某一种因素来解释军事革命都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例如,当代的军事革命本身就是一个整体现象,它在体现科学技术的突破、军事 理论 的牵动、战略的调整、武器装备的更新、编制体制的改进、人才的培养和部队的训练等结合方面比以往任何军事革命都更明显。其特点是军事力量建设高技术化,战场上使用一体化,作战效能的倍增和构成胜利基础的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依存。 工业 时代 发展起来的、分别实施的战区战役行动,将被在整个战场实施的一体化作战所取代,其战略、战役和战术的界限已经变得模糊。未来战争将体现信息战的特点,其整体性要求会更强。它必将超越武装斗争较量的范围,而涉及到整个国家、社会甚至一个国际区域的基础设施的安全。战争与和平也是一个整体性的问题,战略计划不仅包括战争准备与实施,还包括结束战争恢复和平的时机与方式。
五、战略思维的系统性。战略思维要涵盖达成战略任务所必需的所有要素:战略环境、战略力量、战略企图、战略方向、战场范围、作战对象、战略部署以及各战区、各军兵种、各种作战保障与后勤保障等等,这些都应纳入战略思维的视野。信息论、控制论本质是一个系统论。整体性是系统性的前提,系统性是整体性的生命,缺乏系统性的整体,就构不成有机整体和有序整体。现代国防早已不限于过去的“海防”加上“塞防”,而是陆、海、空、天、电磁频谱一体化的防卫体系。
越是高技术战争,其系统性越强,现代一次大的战略行动需要投入数十个军兵种,操作500余种武器装备,涉及1000余种军事专业技术,展开在多个层面的战场上,达到数千公里的正面与纵深,同时或交替运用几十种作战样式。其战略指导,战役指挥、控制与协调,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工程。单纯从战争 艺术 来看,海湾战争虽然创造了每日平均进攻速度90多公里的最高纪录(三倍于德国闪击法国和苏联的进攻速度),但仅100小时的短暂交战,多国部队不论在战争谋略上还是在战争力量上,都没有遇到强大的对手,更没有反复的较量,没有复杂而艰难的智谋运用,因而在军事学术史上并没有多少令人拍案叫绝之处。受海湾战争的 影响 ,用高技术和低伤亡率的短期战争来达成政治目的,成为某些大国所追求的理想战争模式。
然而美军入侵索马里的作战,和俄军对车臣非法武装的前期作战的经验教训,却是另外一种回答。尽管如此,海湾战争还是充分体现了现代战争的大系统作战和五种军事手段即作战保密、军事欺骗、心理战、 电子 战、精确制导武器直接摧毁的综合运用等特点,展现了未来高技术战争的前景,并向传统的战争观念提出了新的挑战,因而引起全世·界军事界的注意。
六、战略思维的超前性。关乎一个 历史 阶段的战略指导,必然包含战略预见与战略预置。恩格斯说:只要 自然 科学 在思维着,它的 发展 形式就是假说。战略预见即战略思维的超前性,是思维着的军事科学的发展形式之一。超前思维虽然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或然性、不清晰性和不确定性,但它在战争指导中是绝对不可或缺的。指导战争实践中的能动性和创造性,都源于思维认识的能动性和超前性。超前性的战略思维,是战略思维中最难把握、又是最需要的。孙中山先生根据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形势的发展,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曾作过独到而科学的预断,他说:“逆料将来的潮流,国际间大战是免不了的,……将来白人主张公理的,黄人主张公理的,一定是联合起来;白人主张强权的和黄人主张强权的,也一定是联合起来。有了这两种联合,便免不了一场大战,这便是世界将来战争之趋势。”毛泽东关于 中国 抗日战争三阶段和解放战争发展进程的准确预断,并据以确立的战略方针,更是创造了战争指导史上的范例。
战略思维如果缺乏超前性,就必然减弱其实践指导价值,而对未来战争和国际局势预言不准确,又是许多战略 理论 家逻辑推理史著的败笔。富勒将军1923年预料毒气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决定性武器即是一例。战略预见也就是战略预断。它不完全等同于战略判断,战略判断是就当前战略形势所做出的现实结论;而战略预断,则是对未来某个时期推理认识的结论。战略预断的困惑在于难以准确判定若干必然性因素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变化,以及这些因素将在何时何地通过何种偶然方式出现。正如摩根索说的,“对于那些试图根据以往的经验和 目前 的迹象来判断未来的人来说,世界事务充满了意想不到的东西”,“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问世的书籍,难道有任何一本能帮助人们预料本世纪第八个十年中,国际 政治 到底会怎样?”
一般意义的未来学理论在具体的战争指导 问题 上常常处于无能为力的境地,其原因还在于,若是笼统的或模棱两可的预断,其适应性强但适用性差;若是具体的可操作性的预断则不可避免带有盖然性,弄不好容易发生误导。战略思维的超前性,要求战争指导者综合运用抽象思维、形象思维和灵感(顿悟)思维。例如情报判断属于抽象思维;作战决心图和作战计划要图以及作战态势图属于形象思维;反常例、出奇制胜属于灵感思维。战争中,参谋人员把在三维空间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情况,标绘在二维的地图上。战争指导者面对地图进行思考的时候,运用经验、知识和创造性思维,恢复到连续的三维和四维(加上时间维)的景象,在头脑中把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战争全过程的推演,并据以修正、完善指挥决心。作战决心也和科学发现一样,往往“并没有逻辑的通路;只有通过那种以对经验的共鸣的理解为依据的直觉。”上述这些便是战争指导者所具有的特殊的思维素质。只有具备超前性的战略思维,才能有超前的战略指导、战争准备和战略预置。许多战争的失利,都是没有做到这一点而造成的。战略思维是实践的思维,其超前性思考必须具有过程的连贯性和全面性,而不能回避或跳跃必须经过的阶段和必须考虑的要素,特别是对己方不利的情况。单凭想象和愿望去遥测未来,那样就会陷入主观一厢情愿的错误。
七、战略思维的对应性。战略思维本质是一种对策性思维,所有的战略转变也都是对策性的转变。战争是敌对双方的斗争。敌对双方相互矛盾、相互对立的多种物质因素(力量)和精神因素(力量)展开在战场上,形成战争的运动、战场的态势、战况的发展和战争的结局。因此,战争的基本矛盾是敌对双方的斗争。战争运动的因果联系极为错综复杂,它是敌对两个方面双重的因果关系交互作甩的结果。战争的结局,既是某一方本身因果关系决定的,更是有敌方参加的相互作用的因果关系决定的。胜是如此,败也是如此。
军事战略思维活动中,始终有一个不在场的对手从反面提出问题。对应性的要求,即拿破仑概括的:有一条最显而易见的战争原则,就是不要做敌人希望你做的事。军事战略必须依敌对方面的战略变化而变化。例如苏、日两国从1917年到1945年,在远东的军事对峙中,双方军事战略的互动演变达7次之多。战略思维的对应性又是对超前性的一种补充,即依据情况的不断变化而加以修正或改变原有的判断和决心。这是战略思维的一大特点。就某种意义说,战略思维的较量,是战争双方在决策层中进行的一种心智上的“三岔口”式的对抗。军事战略思维的正确与否,只有在敌对双方对抗的实践中才能得到最终的检验。
八、战略思维的创造性。从 哲学 角度看,创造性是思维认识的飞跃、拓展、更新和变革。创造性在战略思维中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要的属性。它从经验、知识和信念中寻找灵感。在战略思维的过程中,计划作战或决定重大行动时,最先进入思维领域的,通常是已有的经验、既定的方案、现成的做法、惯用的例证。这属于“定势作用”下的常规思维,符合“最省力原理”,但不一定是最佳的方案。机械地运用归纳和类比推理,有时会犯错误,归纳和类比推理本来就是或然的,把归纳法绝对化,作为 科学 发现的惟一正确 方法 ,是靠不住的。演绎在逻辑上是必然性的结论,但在战争指导的运用中,其结果仍然是不确定的。因为情况在不断变化,经验也好,预案也好,都是有限的、过去的。不能简单地用有限推导无限,用过去推导将来,用静态推导动态。忠实地依照 历史 经验制定的战略计划往往以失败告终。战争 艺术 不同于战争法规,后者需要遵循,前者贵在创造。不仅是战争指导体现创造思维,正确的军事变革也就是一种创造。我们承认经验的基础作用,更重视理性的创造活力。所有传统的东西在当时都是新的创造,这种创造进入历史就成为传统。兵法也和艺术一样,要辉煌隽永就得创造。在战争中能创造优势才能生存和胜利。战略思维的关键是创造性,创造性是一种精神实践活动,作为对模式化和因循守旧的否定,从而实践新发现的意义。这里需要主观能动作用的尽情发挥,需要挖掘思维的潜能,动员各思维要素之间的广泛联系,实现对经验和传统的超越。每一个创造性的出奇制胜成为历史经验的时候,它同时也就失去了创造的新奇,战略思维又需要新的创造来补充。拿破仑说,“哪里有创造,哪里就有天才存在。”战略思维要求在以往的战争经验、既定的各种方针原则和预案的基础上,依据现实情况并预断未来可能的 发展 ,萌发出创造精神,抓住有利时机,果断作出决策。这是在战争指导上的天才与平庸的分水岭。
九、战略思维的确定性。战争是特殊的 社会 现象,是超复杂的巨系统,其可变因素多,人为的假象多,对应性变化大。人们对社会的认识比对 自然 界一般现象的认识达到真理性标准的难度大,而对战争的认识又比以对一般社会现象的认识达到真理性标准的难度大。例如,为了对付战争中的不确定性,就不得不违背结构力学关于过大的保险系数是不 经济 的原理,而采用增大集中兵力的倍数,“杀鸡用牛刀”。战争如此复杂,而战争决心又要求简捷和确切;战争充满不确定性,而作战计划每一步都必须十分明确。几乎所有确定的事物背后都存在着概率。战略思维的对象,有相当一部分特别是敌情和战局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现代 技术也无法消除军事行动中的种种矛盾、偶然性和不确定性。拿破仑说过,军事科学首先要包括准确推算到各种可能性,然后几乎像数学家那样精确地给意外情形以它在人们推算中应有的地位。正是在这一点上,一个人切不可自己骗自己。他说的“意外情形”就是指不确定性。在战争过程中,战争指导者始终处心积虑地为冲破认识上的“战争迷雾”而努力,在“可能是这样,也可能是那样”的认识悖论中反复探索。面对这种不确定性,战略思维本身必须是清晰的,例如,认识到敌情不完备的程度,就是一种明确的思维。
《老子》说“知不知,上;不知知,病”,就是这个道理。就是说,明白哪些是自己所不知道的东西,才是高明的;自己本来不知道还以为自己什么都知道,必是祸害。战争中,常常有对情况不完全明了,却自以为完全掌握了,因而下错了决心,打了败仗的事例。美国前国防部长罗伯特·麦克纳马拉在 总结 越南战争的教训时说“事后证明我们错了”,“我们没有充分认识到现代化、高 科技 的军事装备、军队和 理论 ,在与非正规的、被高度激发起来的人民运动的对抗中,其作用是极其有限度的。”即属此例。从认识到不确定性开始才可能以确定性告终。即 研究 了所有的盖然性,才能定下确切的决心。战略判断永远也不可以离开冷静的理性和尽可能的审慎。在战争中鲁莽同优柔寡断一样,表面上是性格弱点,而实质是思维上的缺陷。仅仅指出军事思维对象中存在不确定性、模糊性的特点是不够的,还必须解决其转化为确定性认识和实践指导的方式和途径。当然,除非到战争结束以后,在战争进行中,谁也不能完全从“战争迷雾”中走出来。在战争指导中,对敌情和战局发展的洞察是相对的,是模糊中的清晰。指挥决心就是在多种可能、多种方案中,对一种方案的认定和对其他与此相悖方案的否定,是选择的结束和实施的开始。战略思维的结果一旦具有确定性之后,便成为带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的战略决策,并与战争力量相结合而进入实践领域,不论是成功还是失败,都对实践发生重大 影响 。可以说历史上所有惊心动魄的战略行动,都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随着世纪更替的到来,世界各国加强综合国力以夺取新世纪战略优势的竞争也进入了关键的阶段。手段的完善和目标的混乱,似乎是当今某些西方大国战略思维的一大特征。正如有的西方学者概括的:“今天的西方被相互关照的贸易利益、多国相互投资、共同的文化观念和最重要的因素——繁荣紧紧地连结在一起。但是这些纽带缺乏共同对付一个强大的敌人(如在过去50年中的苏联)的那种力量、目标和观念。”于是,在欧洲就出现“北约东扩”;在亚洲就制造,“ 中国 威胁论”,提出要“遏制中国”。这是典型的冷战思维在作祟。试问,今天世界上威胁究竟来自何方?是谁在利用巨大的 经济 、军事和技术优势推行强权 政治 ?是谁把自己的安全边疆推向全世界每一个地区?又是谁粗暴地干涉中国内政、制造两个中国,利用 台湾 、西藏、人权、军控、核试验、贸易以及民族宗教等 问题 对中国施加压力、制造困难,甚至对中国进行“炮舰外交”?要知道,谁也没有给西方大国垄断人类价值观念的权力,更没有授予它们任意给别国下定义的权力。国际上许多有识之士都认为,对中国进行冷战是不明智之举,“代价昂贵而且危险”。俄罗斯学者说:“巩固中国国内的稳定,实际上等于为巩固东亚的和平与安全作贡献。因此,在中国制造混乱的任何做法,不管是内部势力还是外部势力,不管有多么‘崇高’的愿望,都是不负责的表现。”这里需要现实的理智而不是政治上的偏见。
170多年前,美国著名的政治家约翰·昆西·亚当斯曾指出:“美国深知,一旦投到他国的旗下,即使是投到争取独立的旗帜下,便会卷入战争,不能自拔,……一旦卷入,美国便可能变成世界的独裁者,不再是自身精神的主宰。”这是一个多么深刻的 历史 警告。一百多年后,美国前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在 总结 越南战争的教训时,作出了同样的结论。他说:“我们没有意识到,无论是我们的人民,还是我们的领袖,都不是万能的,在不涉及我们自身存亡的事务中,要判断什么是另一个国家和人民的最大利益,应由国际 社会 进行公开的辩论来决定。我们并不拥有天赋的权力,来用我们自己的理想或选择去塑造任何其他国家。”遗憾的是,美国在朝鲜、越南和科索沃都陷入了这个误区。70年代初,毛泽东从全球政治和世界和平着眼,从中华民族和国家利益出发,导演了中美建交和中国恢复联合国席位这一外交史上最精彩的一幕。在美国,也只有像尼克松和基辛格那样明智的政治家,才能够读懂毛泽东请斯诺上天安门和邀请美国乒乓球队访华这种深邃的、充满东方智慧的政治战略语言。它成为20世纪大战略思维的一个重要遗产。
中国一首古诗中说:“挽弓当挽强,用箭当用长。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杀人亦有限,列国自有疆。苟能制侵陵,岂在多杀伤!”这里讲的决不是对付骑兵的战术要领,而是一种战略思维。主旨是拥强兵而反黩武,操利器而避杀伤,制侵陵为根本计,保国土而不越疆。当今世界的政治家和战略家们,或许能从这首中国古诗里得到处理国际问题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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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目标的“中国梦”理论有着自身的内在逻辑,即基本内涵(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现实行动和关键路径(中国道路、中国精神、中国力量)。要正确认识和实现“中国梦”必须处理好它们内在的三种辩证关系:国家的梦、民族的梦和人民的梦辩证统一;中国梦的伟大理想和现实行动的辩证统一;坚持中国道路、中国精神、中国力量与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辩证统一。
没有唯物辩证法,就没有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本源、根本理论基础和活的灵魂。
恩格斯曾说,只有真正懂得唯物辩证法的人,才有资格称为马克思主义者。他认为《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书中体现出来的唯物辩证法是“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1],他也在1882年《〈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德文本初版序言》中指出:“唯物主义历史观及其在现代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上的特别应用,只有借助于辩证法才有可能”[2]。正是借助于唯物辩证法,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把它运用到观察和研究人类社会历史当中去,最终发现了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唯物史观和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剩余价值学说,社会主义才从空想变成科学。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定义是:“最完整深刻而无片面性弊病的关于发展的学说”[3],他认为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中有决定意义的东西、真正的革命灵魂和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精神武器。他一生都忠实地遵循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观点,并始终如一地坚持将唯物主义辩证法与俄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
毛泽东在长期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也认为唯物辩证法是马列主义最根本的理论基础。他在与吴黎平对话中就谈到马列主义顶重要的是辩证唯物主义。在1937年7月所写的《实践论》和《矛盾论》两篇哲学著作中,他结合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初步阐述了辩证唯物主义实践学说以及唯物辩证法矛盾学说;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他也强调要运用唯物辩证法分析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总结照搬照抄苏联模式带来的局限,不断探索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规律,提出“应当更加强调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强调开动脑筋,强调创造性,在结合上下功夫,努力找出在中国这块大地上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道路。”[4]
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思想,按照辩证法办事,达到了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统一,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创新,开拓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新局面。党的以来,站在时代的高度,把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思想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现实充分结合起来,提出以实现民族复兴为目标的“中国梦”,这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一脉相承,是马列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建设相结合的又一典范,承载着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向往,引领各族人民朝着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目标奋勇前进。
什么是“中国梦”或者说“中国梦”的基本内涵是什么?表示,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就是实现国家的梦、民族的梦和人民的梦。国家富强就是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实现伟大复兴的基础;而民族振兴就是要彻底改变鸦片战争以来,中华民族因落后而挨打和受到凌辱的局面,把我们民族发展好,这是实现伟大复兴的要旨;人民幸福就是要实现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精神文化需求极大满足和更加富裕,更有尊严地生活,这是实现伟大复兴的终极目标和根本目的。
国家梦、民族梦和人民梦三者之间是整体和部分、系统和要素的关系,它们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国家富强是梦想实现的重要保障,民族振兴是梦想实现的强力支撑,人民幸福是梦想实现的根本要求。2012年12月在广州战区考察工作时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可以说,这个梦想是强国梦。”[5]4中国梦首先是国家的梦,是强国梦,没有国家的富强,所有的梦想都将是噩梦,都像是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一样没有根基,而旧中国积贫积弱、任人欺凌的梦魇至今仍让我们心有余悸。但国家并非抽象之物,政治上来说,“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是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血统、领土、政府或者历史的社会群体”,(引自维基百科“国家”条)它一般都是以特定的民族及其民众作为基本要素。“中国梦”是主权国家与其组成的基本要素—民族以及人民大众共同的梦,它是强国梦、兴族梦和富民梦的有机结合,是亿万人民的共同期盼;它不但体现着人民群众的主体性,而且也体现着它追求的进步性和人民性。因此,“中国梦是国家的、民族的,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5]16,它既是大家共同的梦想和夙愿,又是每一个个体梦的集成和升华——你的梦、我的梦、他的梦,但不能简单地把“中国梦”理解成为:只要我们每一个人的梦想都实现了,“中国梦”就实现了,从而忽略其更为远大的理想和追求——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以至于只关心自身梦想的实现,而不愿意为实现全体人民的梦想付出努力。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梦想是指意识形态下对未来的选择性期待,是人类对于美好事物的一种憧憬和渴望,有时梦想是不切实际的,但毫无疑问,梦想是人类最美好的愿望。中国梦是梦想,也是理想,绝不是空想,也不能成为空想。当我们每个人说起中国梦,可能都激动不已,因为它为我们描绘了美好的前景,然而我们都知道,任何梦想的实现,不仅需要树立远大的理想,更需要我们付出实际的、踏实的行动,特别是中国梦这种叙事宏大的国家梦、民族梦、人民梦,更是需要千千万万的中国人共同朝着目标努力奋斗。
我们认识世界的目的就是要改变世界。可能性与现实性这对矛盾就反映了人类与客观世界的关系——改造和被改造。可能性即事物可能的发展趋势,现实性是实际存在的事物和过程,即实现了的可能性,可能性和现实性相互依存、辩证统一,可能性存在于现实性之中,而现实性也由可能性发展而来,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而中国梦作为可能性和现实性的集合体,就是可能性在现实中的反映,在现实中孕育,与现实不可分割;从另一个层面来说,它又不仅仅是现实,而是对现实的超越和升华,就像文学来源于现实但高于现实一样,但这种主观的美好愿景并不能与真正的现实画等号,也不能自动转化,要让梦想照进现实,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还必须达成一定的条件,那就是不能在原地等待,否则就是空想,因此必须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大量的脚踏实地的努力,在梦想和现实之间架起桥梁,最终达成可能性向现实性的飞跃。
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就明确提出: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也是千百年以来我们先贤大德以及英明统治者从历史经验教训中总结出的重要结论。实干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优秀品质,更是一种优良传统。当今国际局势风云变幻,国内形势也十分严峻,发展关键期,矛盾凸显期,尤其需要真抓实干,“不干,半点马克思主义都没有”[6];事业不是谈出来的,是干出来的,嫦娥飞天、蛟龙入海、航母启程、丝路开拓,一切的一切都得靠实干。要实现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将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改革开放,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方面、各个环节相协调”[5]7,“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不搞脱离实际的盲目攀比,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勇于担当,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5]79这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对怎样实干做出的精彩诠释。只要把远大理想和真抓实干的现实行动紧密结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坚定前行,中国梦就会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共性和个性是唯物辩证法矛盾论的核心问题,即个性和共性,或说个别和一般、特殊和普遍,是整体和部分范畴的深化。个性即指个别的东西的属性,它具有自身独具的属性,也有与其他同类个体所共有的属性,而共性是一类事物共有的属性,由部分个性组成。个性和共性是辩证统一关系,它们之间互相包含,共性寓于个性之中,个性也受共性的制约,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个性和共性的辩证范畴是理解对立统一规律问题以及认识辩证运动的钥匙,我们通过对个别东西的认识,从其归纳和概括出具有普遍性的认识,这才更有利于我们大规模地指导现实活动。
中国道路、中国精神、中国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构成,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必然诉求和关键路径,它本身更是中国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的一部分。从世界发展版图来看,中国道路、精神和力量有着与世界各国相同的理念: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但也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即共性之外的个性,而发展的个性不仅仅是中国才有,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发展个性,有着不同于别国的历史、文化以及思维方式等等,每个国家都应当走适合本国国情的道路,而不是照搬照抄、机械运用别国模式,那样只会导致水土不服,使自己国家越来越糟,越来越落后。即便同样是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德国、美国、加拿大等等都有属于自己的道路,它们都不一样。“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5]24梦不同,圆梦的道路亦不同,需要的精神支撑也不同,依靠的建设力量更不同,实现中国梦的道路就是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走别的路不行,更不能走老路、邪路,而是要依靠自己的精神,运用自身的力量,走适合自己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走得好、走得远。
当今世界并不太平,中国的和平崛起引起了一些霸权主义国家的恐惧,鼓吹“中国威胁论”,它们固执地认为一个大国的崛起必然会引起地缘政治的巨大变化,他们的这一经验是从葡萄牙、西班牙、英国、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崛起,都进行了血腥的殖民扩张得出来的,因此他们用自身的发展历史和经验来观察别人,以一种怀疑甚至警惕的眼光来看待我们所走的道路,他们先入为主的印象是:中国的崛起也是伴随着挤压别国生存空间来实现自己的主张。历史可能会有相似之处,但并不必然重演。中国依靠自己的精神和力量,走适合自己的道路,不是为了独立于世界之外甚至称霸世界,而是为了更好地融入世界大家庭,为人类的整体繁荣做贡献,“中国过去不会、现在不会、将来也绝不会把自己的意志以及不平等的做法强加于其他国家”[7],况且,一个国家的崛起是走和平发展道路还是非和平发展道路,不是靠经验来判断的,而是从它的历史、当下的内外条件以及现实的表现来判断。中国历来崇尚“和为贵”、“和而不同”,近代以来,饱受欺凌,深知和平的珍贵,中国取得今天的辉煌成就就是依靠国际和平环境,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力促改革开放,致力于求同存异、和平共赢,走出一条适合自身国情的道路。“不管国际风云如何变幻,我们都要始终坚持和平发展、合作共赢,要和平不要战争,要合作不要对抗,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别国合理关切。”[5]69因此中国梦是具有中国风格的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之梦,有着自己鲜明的特色,但也有与世界各国和谐发展的共同之处,中国梦不仅属于中国人民,也属于世界人民。
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一路走来,中国与世界的联系从未像今天一样如此紧密,中国同外部世界相互交融和依存的程度前所未有。国家在开放中实现了自身的发展,同时又以自身的发展促进整个世界的繁荣进步,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总体和平和稳定的大环境,世界的发展也需要中国广阔的市场。在这新的历史时期,高瞻远瞩,以辩证的精神构筑“中国梦”,进一步凝聚党心、民心,不断推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合作共赢,推动人类最终实现“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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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与自然和谐的角度,吸收成果的定义是: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是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状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的辩证关系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党的报告明确提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强调要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当前“生态文明”已经成为最具普世性的话语和最强有力的主题词。学者们从多个不同的学科领域和研究视角对生态文明进行了广泛探讨,也普遍认识到法治文明是将生态文明的美好向往由朦胧转向清晰和现实的必由之路。
然而,在谈到法治文明时,人们将更多的目光聚焦于立法构建和执法健全,却对司法文明和生态文明之间的关系明显缺乏深刻认识。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的相继提出并非偶然,探究生态文明和司法文明的内在联系,对于促进生态文明和司法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揭示生态文明和司法文明之间的深层互动关系,以期对生态文明的实践转向和司法文明的生态化有所裨益。
“生态文明”概念的最早使用是在前苏联学术界,即出现于《莫斯科大学学报.科学共产主义》1984 年第2 期文章《在成熟社会主义条件下培养个人生态文明的途径》中,该文提出培养生态文明是共产主义教育的内容和结果之一。1987 年,著名生态学家叶谦吉先生在中国学术界首次明确使用生态文明概念。党的十七大将生态文明作为一项治国理念提出后,生态文明逐渐成为学界理论关注的焦点。虽然目前对生态文明的探讨已渐次深入,但学界对于生态文明的概念并无一致的看法。有的学者从文明的演替过程来定义生态文明;
有的学者则以生态文明的特征或构成要素来对其进行定义;还有学者从广义和狭义相结合的角度来定义生态文明:广义的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该概念囊括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要求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也要求实现人与人的和谐。狭义的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个方面,即人类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所达到的文明程度,是指人类社会与自然界和谐共处、良性互动的状态。”
笔者赞成从广义和狭义相结合的角度来界定生态文明的内涵,但认为不宜将生态文明的外延做过于宽泛的理解。理由如下:
一是,文明的表征有两个向度,仅仅从文明的演替过程或构成要素来定义生态文明均有失偏颇。从词义上来考察,文明与蒙昧、野蛮相对应,是指社会进步和开化的状态。所谓“文明”,是人类在脱离愚昧走向开化的过程中改造世界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因此,文明既要从历史的纵坐标反映人类社会的发展程度,又要从历史的横坐标反映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与整体风貌。
二是,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生态文明范围的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将人与社会的和谐纳入生态文明的范围是将生态文明的实践路径混同于生态文明本身。在人参与的社会系统中,主要存在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这两个子系统,生态文明作为一个具有实践指向的概念,其本质和核心价值取向是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虽然,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需要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实现,但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是生态文明的实践路径而非生态文明本身。
其次,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纳入生态文明的概念,会导致保护与恢复自然以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平衡与稳定的实践指向性的迷失,也会造成“四个文明”协调发展理论出现重复论证的逻辑困惑。
可见,生态文明是一个历时性与共时性相统一的概念。从历时性角度来看, 生态文明是在“解构”工业文明的范式中产生的一种新的文明类型,是人类社会在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基础之上进一步发展和开化的结果。从共时性角度上讲,生态文明又是现代社会文明体系的一部分,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一起,共同构成现代文明的整体框架。笔者认为,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界和谐共处、良性发展的状态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它是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一种更高的文明形态,作为社会文明的一个方面,其本质和核心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这是对生态文明在现代社会文明体系中的地位进行准确界定的逻辑起点。
自生态文明的概念提出时起,关于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之关系的争议就从未停止。有人认为生态文明是比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更高一级的概念,是其他三种文明的总称;有人坚持生态文明内含于其他三种文明之中;也有人主张生态文明是与其他三种文明相并列的概念;还有人认为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既有相对独立的一面,又有相互交融的一面。
在笔者看来,从共时性的角度来考察,将生态文明看成是其他文明总称的观点无限扩大了生态文明概念的范围;而主张生态文明是内含于其他三种文明之中的观点则否定了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型文明形态的独立性。在现代社会之前,人类已经出现了一些关涉生态文明的观念和制度,虽然这些零星观念和制度在当时难以构成社会文明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分,但对社会结构或文明结构的认识必然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当前人与自然的紧张对立决定了生态文明在现代社会文明体系中的独立地位。与此同时,生态文明的独立性并不拒绝它与其他三种文明之间的交融性:生态文明是政治文明建设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政治文明又因其具有决策性、调控性、督导性、执行力强、影响面广等特性而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因此,笔者认为生态文明与其他三种文明并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不是相反,而是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融的关系。
近年来随着民众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司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司法过程中能否做到公正、公开、文明已成为民众衡量我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尺。在实践层面,不少地方法院对司法文明进行了一些探索性实践,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在理论层面,与生态文明和法治文明相比,学者们对作为法治文明之关键的司法文明关注较少。综合性研究缺乏,理论研究尚欠深入,直到近些年学界对司法文明的关注才逐渐升温。
与理论研究的深度欠缺相对应,学者们对司法文明基本内涵的界定并未展开充分探讨。源于司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相关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的认识,一般认为,“司法文明就是指由人类建立的特定国家机关在长期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文化及其各种表现形式的总和。”
该定义从文明的共时性视角揭示了司法文明的基本内容,但仅以此来界定司法文明难以全面反映司法文明的丰富内涵。表征司法文明的另一个向度是文明的历时性视角,所谓文者不野,明者不昧,从文明的历时性视角来看,与人类曾采取的同态复仇等私力救济方式相比,司法作为一种和平解决社会冲突的方式,其产生本身就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一项成就。而且,司法发展的过程同样也是一个不断摆脱野蛮走向文明进步的过程,这个过程意味着司法运行将更加接近正义、公正,也意味着司法主体对司法规律的认识更为理性、科学。司法文明从历史的纵坐标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发展程度,因此,对司法文明基本内涵的界定应当涵括表征文明的历时性向度。
据此,笔者认为,司法文明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遵循司法规律,使司法摆脱愚昧和野蛮而不断走向开化的过程中所积累的物质、精神成果的总和。从范围上讲,司法文明是法治文明进而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从内容上讲,司法文明主要通过科学的司法理念、先进的司法制度、文明的司法行为等方面来体现。科学的司法理念是指人们对司法规律以及司法本质产生科学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诸如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民主、法律至上等思想观念;所谓司法制度的文明是指司法活动有完备系统的法律加以规范,有制度健全、配置合理、职能明确的司法机构和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司法运作程序;而司法行为的文明是指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及其语言、态度、服装、形象和思维方式等都符合先进的司法理念。
当生态文明逐渐成为一个时髦的用语并彰显其普世性之时,司法文明也逐渐吸引了更多关注,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概念的相继提出并非偶然,二者间存在着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融的关系。
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表征与载体当无疑问,学界也已经认识到作为现代政治文明关键的法治文明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然而,在谈到法治文明时,人们将更多的目光聚焦于立法构建和执法健全,却对司法文明和生态文明之间的关系明显缺乏深刻认识。从共时性的视度来看,司法文明和生态文明之间存在着差异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辩证关系。
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同处于现代社会文明整体框架之下,但二者分属于社会文明的不同组成部分,从而表现出相对独立性和差异性。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生态文明和司法文明分别表征两个不同领域的文明实践成果。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它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为着眼点,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更高文明形态。而司法文明是特定国家机关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所积累的物质、精神成果的总和。它反映的是特定社会法律文化和法律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程度。
第二,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有着不同的价值考量。
作为对工业文明的解构和超越,生态文明以生态整体论、生态价值论和生态道德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考量标准。与工业文明时代奉行的主客二分的形而上学机械自然观不同,生态整体论认为,人不是自然的主宰,而始终是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而存在,人与自然之间是互惠共生、协调发展的关系。
工业文明时代奉行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作为人类实践的终极价值尺度的,认为人是唯一的价值和目的中心;而作为生态文明理论基础的生态价值论则承认自然本身的价值,认为应当以人类整体利益为中心,把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作为人类实践的终极价值尺度,奉行人类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工业文明时代认为人不需要对自然讲道德,人之外的生物体不能成为道德关怀的对象;而生态文明时代的生态道德观则认为自然界自身的内在价值不依赖人而独立自存,人类应当对自然讲道德,应将人类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张到其他生物体。
现代司法文明的价值标准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为司法文明最核心的价值追求,是指司法人员在司法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正和正义的原则。它既指司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科学合理的步骤、方式审判案件,即程序公正,也包括认定事实的相对客观性及适用法律的正确性等审判结果的公正,即实体公正。
二是司法效率。司法效率一方面意味着对诉讼成本的有效控制,另一方面意味着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就及时性而言,虽然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但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在确保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是现代司法文明的一个现实要求,“没有公正的效率是缺乏灵魂的躯体,而没有效率的公正是缺乏躯体的灵魂。”
三是保障人权。现代社会文明的基本标志是对人的基本权利和价值的尊重。于法律而言,保障人权的过程也就是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的不断转化过程,而司法在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过程中起了关键性作用。在现代政治文明中,司法是人权保障的基本手段。
四是司法理性。司法理性意味着在司法过程中,司法主体始终恪守一整套合理、固定、便于操作的运行范式和程序,使司法具有可靠而明晰的预测性。理性的司法是司法现代化的一个标尺。
生态文明和司法文明差异性的根源在于:生态文明反映的是自然生态的价值诉求,指向的目标是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而司法文明指引的是司法运作这一特定社会活动,它着眼于社会矛盾的和平化解,导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和谐。
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的相对独立性并不排斥二者之间的交融性,它们均属于现代社会文明体系的构成部分,二者更多地表现出相互依存、相互交融、相互促进的同一性关系。
1.生态文明是司法文明的基础
首先,从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层面来看,自然对人的先在性决定了生态文明是司法文明的基础。马克思主义自然观揭示了自然对人的先在性:自然界先于人类而存在,人起源于自然界并且是自然界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人对自然界具有根本的依赖性。自然对于人类的先在性决定了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为旨归的生态文明是整个社会文明体系存在的基础。“生态文明建设决定了生态环境状况,生态文明是社会主义文明体系的基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都离不开生态文明,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人不可能有充分的物质享受、政治享受和精神享受。没有生态安全,人类自身就会陷入不可逆转的生存危机。”司法文明作为社会文明体系中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必然也要以生态文明为基础。
其次,从保障人权的司法实践层面来看,生态文明是实现基本人权的前提。人权状况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现代司法文明的基本功能是保障人权,“当司法失去人权保障和人道主义精神时,也就意味着国家法律与规范及其所维系的社会道德的某种意义上的沦落。”自然条件无疑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个基本前提,“生态文明尊重自然和生命,强调人类的功利和幸福不能超越自然界所允许的范围,这有利于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生存和居住环境,进而为人类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奠定自然条件。”因此,生态文明是司法文明以及整个社会文明的基本条件。
2.生态文明拓展了司法文明的内涵
作为表征社会进步的文明一词,其具体的内涵必将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发展。司法文明作为政治文明的重要载体,其传承与创新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在生态文明理念导向下,现代司法文明的内涵亦得以拓展。
首先,生态文明拓展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内涵。生态文明的价值目标是生态公正,即以公正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实现生态利益享有和责任承担的一致性,它要求人类行为要符合生态平衡原理、生态利益均衡原则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生态公正包括种际公平、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三个维度。种际公平是指人与自然的正义,即人类应肯定自然界自身的价值、敬畏生命、尊重自然规律,在生态系统中正当行使自己利用自然的权利并承担呵护自然的相应义务,实现人类自身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平衡;代内公平强调同一时空下现实生活着的人们之间的生态利益分配或生态责任担当的对应性;代际公平强调人类在世代更替过程中对生态利益的享有应保持公平,当代人在满足自己生态需求的同时也给后代人留下发展所必需的生态空间。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要求。
生态文明理念下的司法公正不仅仅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正义,而且也表现在公正地对待众生万物和尊重自然生命的内在价值;不仅表现为司法活动的代内公正,而且内涵着司法活动的代际公正理念。生态公正得以在创新和规范生态环境案件的诉讼规则、推进新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生态和环境司法活动中集中体现。因此,生态文明的理念使传统司法公正观的内涵得以深化,从而使司法文明的内涵得以拓展。
其次,生态文明扩大了司法文明的目标范围。司法文明的整体目标在司法结果上体现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是通过司法活动使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得到严格遵守和适用而实现的。社会效果则通过司法活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并使司法的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是实现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法的基本价值的效果。”正如霍姆斯所言,“‘掂量社会利益’这一义务是法官不可逃避也无法逃避的。”而现代司法除了需要“掂量”传统的社会公共利益,还必须增加对生态公共利益的考量。
在生态文明的视域下,司法所追求的良好社会效果必然包含了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行为在结果上是环境友好的这一新的要求和内容。换言之,生态合理性将成为现代司法文明的内在要求,生态价值的考量和生态利益的衡平将成为司法衡平的新内容。也只有符合生态文明理念的司法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才能达致司法文明的合法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3.司法文明是维护和推进生态文明的基本方式
虽然生态文明的核心是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我们不可能希冀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内部真正彻底地处理好这种关系。因为,人的类本质是社会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投射。换言之,处理好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实现生态文明目标的实践途径是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只有将生态文明理念有效地融入其他社会文明的体系和实现过程中,生态文明才不仅仅是一句空洞的口号。
“从过去来看,法律是文明的产物;从现在来看,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从将来来看,法律是促进文明的手段。”[8]司法使静态的、高悬于社会之上的规范体系转化为动态的、在社会中产生实际效果的制度力量。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的司法文明,通过将生态价值观、生态整体观及环境伦理观转化为具有生态合理性的司法理念、司法制度、规范和具体的司法行为,从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进程。司法的基本特征和司法文明的价值标准决定了司法文明是维护和推进生态文明的基本方式。
其一,中立、被动、独立等司法特性使生态文明理念之确认将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和支持。社会大众对法治和法治文明理念的认识往往不是来自于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研习,而通常是在司法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感知的,司法将其所承载的文明理念用“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呈现。司法的独立性意味着司法是以其特有的规则和法律推理方式展开,排除一切非正当因素的干扰。司法的种种特性服务于司法公正的价值,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对公正的需求,从而提高了公众对司法所承载的文明理念的接受程度。
其二,司法的理性精神和裁判的权威性是维护、巩固生态文明的保障。生态文明的实践过程实质上也是多元利益的表达和协调的过程,以理性的方式来协调冲突、平息纷争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尺。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为理性精神,以程序技术为依托的司法理性则表达了司法职业特有的实践态度、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从而使恪守理性的司法避免了随心所欲的恣意,也保持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理性的司法其独特的规则与技巧,调和着社会冲突,弥合着关系裂缝,并以裁判的权威性保证了执行的力度。
其三,司法的专门化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司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独特功能。司法的专业性、技术性色彩使司法专门化成为司法文明进步的另一个表征。环境司法的专门化表现在设置专门的环境司法机构和环境司法规范以及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的方面,环境司法的专门化适应了环境纠纷的特殊性,从而有利于发挥环境司法对生态文明的保障功能。
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的差异性表征着二者在社会文明体系中各自的独特地位,而两者的同一性则表明这两个概念的相继提出不仅仅是巧合,现代司法文明应当对生态文明做出积极回应。
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更高层次的文明,表征的是人们对理想状态的向往,法治是将这一向往由朦胧转向清晰和现实的必由之路。在法治文明的推进过程中,我们将目光更多地关注于立法和执法,却对司法文明于生态文明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无视生态利益的机械司法时有发生,司法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功能没有得以充分发挥。司法“对于法律‘原意’的解释不仅旨在发现‘隐含之义’,而且在于‘填补’其未曾虑及,也不可能虑及,但却应当虑及之处。”
因此,在资源瓶颈和环境容量日益制约着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今天,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是司法“应当虑及”之处。换言之,因应当下社会生活的需求,司法不仅应该传承司法公平、人权、效率、民主等基本价值,还应对生态文明做出积极回应。绿色司法就是现代司法积极回应生态文明的具体体现,它是指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实现生态化司法观念的转变,并通过对司法制度的创新和司法行为的引导,充分发挥出司法对生态文明建设之独特功能的现代司法。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活动的理性的思想或观念,它贯穿于整个司法活动过程中,反映了法官的法律信仰或信念、法律实践、法律文化及价值取向,影响着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最终决定了司法公正。司法文明要有助于生态文明的推进,首先需要在司法理念上进行“哥白尼革命”,将生态整体观、生态价值观、环境伦理观及可持续的发展观、生产观和适度的消费观嵌入司法文明的理论体系。推动司法理念的生态化转变,增加司法对生态价值的考量,重视利益衡平方法的运用,维护生态利益。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模式中,受传统政治思维的影响,“环保法律经常处于‘休眠’状态,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的功能没有真正发挥。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在于环保法治的顶层设计中,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前者一直处于次要地位,从‘先发展,后治理’到‘边发展、边治理’,发展经济始终是第一位的,排在优先顺位;而环境保护则是第二性的,且往往被视为发展经济的掣肘因素。”受政府对经济利益盲目追求的影响并迫于政府的压力,司法部门特别是地方司法部门的生态意识淡薄,生态和司法的关联性被人为遮蔽。
司法不仅未能对某些无视生态效益的短视行为进行矫正甚至成了这种短视行为的帮凶。因此,司法文明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演进,首先要从司法理念的进步开始。把握社会文明的未来发展方向,生态整体主义的世界观是人类面对生态环境恶化挑战的重要“生存智慧”,也是我们走向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关键。人类已经开始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从认为自然仅仅具有工具价值逐渐过渡到从生命的固有本性上来认识生物存在的内在价值;从传统的“向自然宣战”、“征服自然”向“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转变。因此,司法文明的理念更新必然要增注生态文明的价值考量。
制度是理念的具体贯彻,又是行为的先导。建设司法文明其核心和关键在于司法制度建设,“司法制度的文明需要围绕司法权的配置建构一套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同时要根据社会形势对司法权的要求,完善司法权的运行结构,实现司法权结构的合理化。”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绿色司法制度能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1.推广生态司法模式
所谓生态司法模式是指在案件的裁决和执行中充分考虑资源的社会性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法定范围里积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创造性地理解和适用法律,选择对生态利益保护和资源节约最优的判决和执行方式,以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生态司法模式属于司法能动性的表现,司法能动性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积极应对社会现实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创造性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理性判断并能动地服务社会的一种结果和过程。
司法是通过处理案件来实施法律的过程,司法公正的终极价值要求司法恪守消极被动的特性。但司法的被动性并不意味着司法只是对法律条文的机械执行,相反,法律法规不是一些纯粹抽象的僵硬条文,法定范围里的能动司法使司法裁决等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现实、更加符合理性和法律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正在尝试生态司法模式。
福建省部分基层法院在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确立“惩罚违法犯罪是手段,保护生态才是目的”的林业刑事审判理念,采取承担劳务、给付货币、亲友代植等方法作为刑罚执行的辅助方式,补植补种林木相应面积,恢复森林生态功能。这种“复植补种”案件审判模式即属于生态司法模式。该模式破解了以往被告人刑满释放后,被毁山林仍是荒山、林木所有人得不到实际赔偿的“一判三输”难题,实现了法律效果和司法效果的统一。可见,生态司法模式意味着在司法过程中,自觉遵循生态规律,审视司法对生态可能造成的影响并使生态损害尽可能地得以恢复。
2.促进环境司法专门化
环境司法专门化,是指国家或地方设置专门的审判机关,或者现有的人民法院在其内部设置专门的审判机构或组织对环境案件进行专项审理。环境损害的认定、环境生态功能的评估、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确定等都与传统的诉讼存在很大的差异,环境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环境案件的审理必须走专门化的道路。专门化环保审判模式以“环保审判的贵阳模式”为代表,其专业化具体表现为: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程序专门化;证据判断专门化;判决方式专门化;判决执行专门化。环境司法专门化适应了环境案件的客观需求,是现代法治发展和司法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3.培养生态型的法官队伍
“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推进司法文明建设离不开具有较高职业化程度和良好职业素质的法官群体。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司法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具有独特的职业思维模式、遵循专门的司法程序和掌握精湛的审判技术和高水平的自由裁量,司法人员的专业化是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和形象行为本身就是司法文明的一种表现方式。
审视我国当前的法官队伍,正如吕忠梅教授指出:“目前的法官队伍与司法能力建设现状,不能适应环境纠纷审理的需求,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不愿受理环境案件、不会审理环境案件、不敢判决环境案件的现象。”而司法若不能及时化解纠纷,就会由消除民怨的机关变成积累民怨的机关,生态文明建设对司法人员的专业性和职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环境司法而言,需要对法官进行环境法专门知识的培训,使法官理解环境案件与传统案件的差异性,掌握环境案件审判的技能,规范环境案件审理程序,使生态利益受损害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当前,在司法系统中具有环境法学专业背景的法官不足的情况下,依法聘请林业、土地管理、环保等部门的专家担任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共同审理相关案件,解决环境案件专业性强、举证难等问题也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就一般案件而言,司法人员在具备专业的司法能力之外,还需要具有生态文明的意识和理念,在司法审判、司法执行或非诉执行过程中具体体现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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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立足于中国革命的伟大实践。继承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革命前辈的思想成果,对形式逻辑和唯物辩证法提出了独特的见解,进行了创造性的阐述。
毛泽东认为形式逻辑只管形式,不管内容,因而没有阶级性。1961年,毛泽东指出:“形式逻辑只管形式,不管内容,从错误的前提推出错误的结论,在形式上也可以是正确的。”“形式”是对思维结构的要求和规范,它确保人们在思维中从结构上不犯错误。思维内容的真假却靠具体科学去解决。毛泽东还认为形式逻辑不应包括充足理由律。1965年12月,他说:“什么充足理由律?我看没有什么充足理由律。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理由。哪一个阶级有充足理由?”无论什么人,不管他是哪个阶级、哪个民族在进行思维活动时,都要运用概念、判断、推理,都要遵循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否则,就不能正确地进行思维、表达和交流。1957年,毛泽东接见周谷城,周谷城说:“形式逻辑这个东西是敌我共同的武器,我方可用,敌也可用,它没有阶级性。”毛泽东问:“何以见得?”周谷城举例说:“资产阶级说,凡生产资料应该私有,所有大工厂是生产资料,所以,大工厂应该私有;无产阶级说,凡生产资料应该公有,所有大工厂是生产资料,所以,大工厂应该公有。”毛泽东笑着说:“言之成理,也有力。”
毛泽东认为形式逻辑不同于形而上学方法、唯物辩证法。1938年3月25日,毛泽东写道:“潘梓年同志寄来了他所作一册《逻辑与逻辑学》,本日看至93页,颇为新鲜。”对于潘梓年在“方法论”和“技术论”下把形式逻辑与形而上学、辩证法区分开来,并把形式逻辑与辩证法结合起来,各司其职,共同作用于思维实际,毛泽东认为是可取的。党中央编辑整理出版《毛泽东选集》时,毛泽东于1951年3月8日给田家英等人写信,指出《矛盾论》中“论形式逻辑的后面几段,词意不达,还须修改”。在《矛盾论》正式发表时,按照毛泽东的建议,把“形式论理的同一律与辩证的矛盾律”一节删去。周谷城发表《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一文,反对把形式逻辑混同于形而上学加以批判,认为形式逻辑既可为寻求真理的人们服务,又可为形而上学和进行诡辩的人服务。有一次,周谷城当面对毛泽东说:“我意见很少人赞成,我很孤立,成了众矢之的。”毛泽东答曰,“你的意见有人赞成,并不孤立”,“不要害怕,要积极地写”。他又说:“formalLogic本来就是formal的,要把它同辩证法混同,甚至改成辩证法,是不可能的。它是一门独立学问,大家都要学一点。……就自然科学本身来说,是没有阶级性,但是谁人去研究和利用自然科学,是有阶级性的。”
毛泽东还认为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不同于低级数学与高级数学的关系。1965年12月,毛泽东说:“说形式逻辑好比低级数学,辩证逻辑好比高等数学,我看不对。形式逻辑是讲思维形式的,讲前后不相矛盾的。它是一门专门科学,同辩证法不是什么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数学有算术、代数、几何、微分积分,它包括许多部分。形式逻辑却是一门专门科学。任何著作都要用形式逻辑,《资本论》也要用。”
毛泽东很注重逻辑理论的应用,他主张写文章和文件都应具有逻辑性。1955年10月,毛泽东指出:“写文章要讲逻辑。就是要注意整篇文章、整篇说话的结构,开头、中间、尾巴要有一种关系,要有一种内部的联系,不要互相冲突”。1958年2月,毛泽东指出:“文章和文件都应当具有三种性质:准确性、鲜明性、生动性。准确性属于概念、判断和推理问题,这些都是逻辑问题。鲜明性和生动性,除了逻辑问题以外,还有词章问题。现在许多文件的缺点是:第一,概念不明确;第二,判断不恰当;第三,使用概念和判断进行推理的时候又缺乏逻辑性;第四,不讲究词章。”毛泽东还指出:“概念、判断的形成过程,推理的过程,就是调查和研究的过程,就是思维的过程。……就是‘从群众中来’的过程;把自己的观点和思想传达给别人的过程,就是‘到群众中去’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力推形式逻辑文集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1957年,他邀见周谷城、金岳霖和王方名,谈论了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著译等有关问题。1958年,他收到周谷城的信,得知其新的逻辑著作出版,很高兴,回信说:“大著出版,可资快读。”在毛泽东授意下中央政治研究室编辑出版《逻辑丛书》时,打算收入章士钊旧作《逻辑指要》。毛泽东征求作者意见时,章士钊曾因此书“印于重庆,与叛党有关”而有所顾虑。毛泽东笑曰:“此学问之事,庸何伤!”后来毛泽东看完《逻辑指要》,又对章士钊说:“吾意此足为今日参考资料,宜于印行。”在《逻辑指要》校改完毕后,毛泽东于1959年6月7日给章士钊的回信中说:“既有颇多删补,宜为几句说明。即借先生之著,为之筹策。”随之把其代拟的序言写出。毛泽东作出“宜于印行”的决策,有助于解决当时逻辑资料奇缺的问题。
辩证法的三大规律,首先是黑格尔在《逻辑学》中阐述,恩格斯最早从中抽象和总结出来的。列宁把唯物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学说,并写下了《谈谈辩证法问题》,对辩证法进行了说明。毛泽东在1936年读《辩证唯物论教程》时说“辩证法的本质即对立的统一法则”。1937年,毛泽东在延安讲述唯物辩证法时,结合北伐战争和土地革命战争的历史经验。特别是1927年和1934年两次严重失败的教训,阐述和发挥了列宁的关于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实质和核心的思想。此后,毛泽东多次指出辩证法就是对立统一性或互相渗透。他指出:“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什么是矛盾呢?毛泽东解释说:“没有什么是不包含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矛盾即是运动,即是事物,即是过程,也即是思想。”毛泽东认为,人们的思想要正确地反映现实矛盾,就要全面地反映客观对象中矛盾双方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赖的关系。
毛泽东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同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联系起来。他说:“在人类的认识史上,从来就有关于宇宙发展法则的两种见解,一种是形而上学的见解,一种是辩证法的见解,形成了互相对立的两种宇宙观”。两种宇宙观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承认“事物因内部矛盾引起发展”。毛泽东从唯物辩证法的总体着眼,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同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联系起来,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大发展。
毛泽东系统论述了内外因相互作用规律。他认为内因是事物的内部矛盾及其诸方面关系,内部矛盾是事物自己运动的源泉;外因是一事物与周围其他事物的相互关系,推动事物发展变化,进而把发展观理解为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毛泽东指出“新陈代谢是宇宙间普遍的永远不可抵抗的规律”、“任何事物的内部都有其新旧两个方面的矛盾,形成为一系列曲折的斗争。斗争的结果,新的方面由小变大,上升为支配的东西;旧的方面则由大变小,变成逐步归于灭亡的东西”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实质性概括。
毛泽东从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相互联系上发掘出矛盾“精髓”思想,对矛盾特殊性作了独到深入的研究。列宁认为:“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都是一般。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如此等等。”列宁并未把个别和一般的范畴同矛盾范畴联系起来,毛泽东全面地分析了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同整个矛盾体系的紧密联系,进而提出矛盾“精髓”思想,并强调“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他指出:“对于物质的每一种运动形式,必须注意它和其他各种运动形式的共同点。但是,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就是说,注意它和其它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只有注意了这一点,才有可能区别事物。”
毛泽东提出复杂过程中的部分质变思想以及发展具有阶段性问题,使量变质变规律变得更加完善。他认为,所谓部分质变,就是指“事物发展过程的根本矛盾及为此根本矛盾所规定的过程的本质”还没有消灭,即是说在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未变之前,在总的量变过程中所发生的部分的、局部的性质上的某些变化。1959年毛泽东在读苏联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明确提出:“量变和质变是对立的统一。量变中有部分的质变,不能说量变的时候没有质变,质变是通过量变完成的,不能说质变中没有量变。质变是飞跃,在这个时候,旧的量变中断了,让位于新的量变。在新的量变中,又有新的部分质变。”部分质变思想是毛泽东对量变质变规律认识深化的结晶,揭示了事物发展阶段性的内在根据,并联系中国革命的实践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问题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思想。
毛泽东明确提出了肯定否定规律,在事物“螺旋式”发展过程中演绎出波浪式发展规律。他根据恩格斯和列宁的思想,结合中国社会、中国革命发展的不平衡状况,提出任何事物都在矛盾运动的平衡与不平衡的交替变化中向前发展,且“它们的运动、发展,都是波浪式的”。波浪式规律是毛泽东所发展的唯物辩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毛泽东的形式逻辑思想,对于充分发挥逻辑学的实际效用有重要的意义。毛泽东对唯物辩证法的理论创新,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毛泽东的形式逻辑与唯物辩证法思想是为党的思想、政治路线服务的方法论科学,为建构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理论提供了一个科学的起始概念,使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体系获得了坚实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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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逻辑是思维的规律,逻辑学是关于思维规律的学说,思维规律是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的统一。“形式”逻辑也是从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上来研究思维规律的学说,因而决不是什么纯“形式”的逻辑。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毛泽东的形式逻辑与唯物辩证法思想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毛泽东立足于中国革命的伟大实践。继承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革命前辈的思想成果,对形式逻辑和唯物辩证法提出了独特的见解,进行了创造性的阐述。
1、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和性质。
毛泽东认为形式逻辑只管形式,不管内容,因而没有阶级性。1961年,毛泽东指出:“形式逻辑只管形式,不管内容,从错误的前提推出错误的结论,在形式上也可以是正确的。”“形式”是对思维结构的要求和规范,它确保人们在思维中从结构上不犯错误。思维内容的真假却靠具体科学去解决。毛泽东还认为形式逻辑不应包括充足理由律。1965年12月,他说:“什么充足理由律?我看没有什么充足理由律。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理由。哪一个阶级有充足理由?”无论什么人,不管他是哪个阶级、哪个民族在进行思维活动时,都要运用概念、判断、推理,都要遵循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否则,就不能正确地进行思维、表达和交流。1957年,毛泽东接见周谷城,周谷城说:“形式逻辑这个东西是敌我共同的武器,我方可用,敌也可用,它没有阶级性。”毛泽东问:“何以见得?”周谷城举例说:“资产阶级说,凡生产资料应该私有,所有大工厂是生产资料,所以,大工厂应该私有;无产阶级说,凡生产资料应该公有,所有大工厂是生产资料,所以,大工厂应该公有。”毛泽东笑着说:“言之成理,也有力。”
2、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形而上学方法的关系。
毛泽东认为形式逻辑不同于形而上学方法、唯物辩证法。1938年3月25日,毛泽东写道:“潘梓年同志寄来了他所作一册《逻辑与逻辑学》,本日看至93页,颇为新鲜。”对于潘梓年在“方法论”和“技术论”下把形式逻辑与形而上学、辩证法区分开来,并把形式逻辑与辩证法结合起来,各司其职,共同作用于思维实际,毛泽东认为是可取的。党中央编辑整理出版《毛泽东选集》时,毛泽东于1951年3月8日给田家英等人写信,指出《矛盾论》中“论形式逻辑的后面几段,词意不达,还须修改”。在《矛盾论》正式发表时,按照毛泽东的建议,把“形式论理的同一律与辩证的矛盾律”一节删去。周谷城发表《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一文,反对把形式逻辑混同于形而上学加以批判,认为形式逻辑既可为寻求真理的人们服务,又可为形而上学和进行诡辩的人服务。有一次,周谷城当面对毛泽东说:“我意见很少人赞成,我很孤立,成了众矢之的。”毛泽东答曰,“你的意见有人赞成,并不孤立”,“不要害怕,要积极地写”。他又说:“formalLogic本来就是formal的,要把它同辩证法混同,甚至改成辩证法,是不可能的。它是一门独立学问,大家都要学一点。……就自然科学本身来说,是没有阶级性,但是谁人去研究和利用自然科学,是有阶级性的。”
毛泽东还认为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不同于低级数学与高级数学的关系。1965年12月,毛泽东说:“说形式逻辑好比低级数学,辩证逻辑好比高等数学,我看不对。形式逻辑是讲思维形式的,讲前后不相矛盾的。它是一门专门科学,同辩证法不是什么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数学有算术、代数、几何、微分积分,它包括许多部分。形式逻辑却是一门专门科学。任何著作都要用形式逻辑,《资本论》也要用。”
3、形式逻辑的应用。
毛泽东很注重逻辑理论的应用,他主张写文章和文件都应具有逻辑性。1955年10月,毛泽东指出:“写文章要讲逻辑。就是要注意整篇文章、整篇说话的结构,开头、中间、尾巴要有一种关系,要有一种内部的联系,不要互相冲突”。1958年2月,毛泽东指出:“文章和文件都应当具有三种性质:准确性、鲜明性、生动性。准确性属于概念、判断和推理问题,这些都是逻辑问题。鲜明性和生动性,除了逻辑问题以外,还有词章问题。现在许多文件的缺点是:第一,概念不明确;第二,判断不恰当;第三,使用概念和判断进行推理的时候又缺乏逻辑性;第四,不讲究词章。”毛泽东还指出:“概念、判断的形成过程,推理的过程,就是调查和研究的过程,就是思维的过程。……就是‘从群众中来’的过程;把自己的观点和思想传达给别人的过程,就是‘到群众中去’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力推形式逻辑文集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1957年,他邀见周谷城、金岳霖和王方名,谈论了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著译等有关问题。1958年,他收到周谷城的信,得知其新的逻辑著作出版,很高兴,回信说:“大著出版,可资快读。”在毛泽东授意下中央政治研究室编辑出版《逻辑丛书》时,打算收入章士钊旧作《逻辑指要》。毛泽东征求作者意见时,章士钊曾因此书“印于重庆,与叛党有关”而有所顾虑。毛泽东笑曰:“此学问之事,庸何伤!”后来毛泽东看完《逻辑指要》,又对章士钊说:“吾意此足为今日参考资料,宜于印行。”在《逻辑指要》校改完毕后,毛泽东于1959年6月7日给章士钊的回信中说:“既有颇多删补,宜为几句说明。即借先生之著,为之筹策。”随之把其代拟的序言写出。毛泽东作出“宜于印行”的决策,有助于解决当时逻辑资料奇缺的问题。
辩证法的三大规律,首先是黑格尔在《逻辑学》中阐述,恩格斯最早从中抽象和总结出来的。列宁把唯物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学说,并写下了《谈谈辩证法问题》,对辩证法进行了说明。毛泽东在1936年读《辩证唯物论教程》时说“辩证法的本质即对立的统一法则”。1937年,毛泽东在延安讲述唯物辩证法时,结合北伐战争和土地革命战争的历史经验。特别是1927年和1934年两次严重失败的教训,阐述和发挥了列宁的关于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实质和核心的思想。此后,毛泽东多次指出辩证法就是对立统一性或互相渗透。他指出:“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什么是矛盾呢?毛泽东解释说:“没有什么是不包含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矛盾即是运动,即是事物,即是过程,也即是思想。”毛泽东认为,人们的思想要正确地反映现实矛盾,就要全面地反映客观对象中矛盾双方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赖的关系。
毛泽东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同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联系起来。他说:“在人类的认识史上,从来就有关于宇宙发展法则的两种见解,一种是形而上学的见解,一种是辩证法的见解,形成了互相对立的两种宇宙观”。两种宇宙观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承认“事物因内部矛盾引起发展”。毛泽东从唯物辩证法的总体着眼,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同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联系起来,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大发展。
毛泽东系统论述了内外因相互作用规律。他认为内因是事物的内部矛盾及其诸方面关系,内部矛盾是事物自己运动的源泉;外因是一事物与周围其他事物的相互关系,推动事物发展变化,进而把发展观理解为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毛泽东指出“新陈代谢是宇宙间普遍的永远不可抵抗的规律”、“任何事物的内部都有其新旧两个方面的矛盾,形成为一系列曲折的斗争。斗争的结果,新的方面由小变大,上升为支配的东西;旧的方面则由大变小,变成逐步归于灭亡的东西”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实质性概括。
毛泽东从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相互联系上发掘出矛盾“精髓”思想,对矛盾特殊性作了独到深入的研究。列宁认为:“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都是一般。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如此等等。”列宁并未把个别和一般的范畴同矛盾范畴联系起来,毛泽东全面地分析了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同整个矛盾体系的紧密联系,进而提出矛盾“精髓”思想,并强调“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他指出:“对于物质的每一种运动形式,必须注意它和其他各种运动形式的共同点。但是,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就是说,注意它和其它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只有注意了这一点,才有可能区别事物。”
毛泽东提出复杂过程中的部分质变思想以及发展具有阶段性问题,使量变质变规律变得更加完善。他认为,所谓部分质变,就是指“事物发展过程的根本矛盾及为此根本矛盾所规定的过程的本质”还没有消灭,即是说在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未变之前,在总的量变过程中所发生的部分的、局部的性质上的某些变化。1959年毛泽东在读苏联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明确提出:“量变和质变是对立的统一。量变中有部分的质变,不能说量变的时候没有质变,质变是通过量变完成的,不能说质变中没有量变。质变是飞跃,在这个时候,旧的量变中断了,让位于新的量变。在新的量变中,又有新的部分质变。”部分质变思想是毛泽东对量变质变规律认识深化的结晶,揭示了事物发展阶段性的内在根据,并联系中国革命的实践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问题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思想。
毛泽东明确提出了肯定否定规律,在事物“螺旋式”发展过程中演绎出波浪式发展规律。他根据恩格斯和列宁的思想,结合中国社会、中国革命发展的不平衡状况,提出任何事物都在矛盾运动的平衡与不平衡的交替变化中向前发展,且“它们的运动、发展,都是波浪式的”。波浪式规律是毛泽东所发展的唯物辩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毛泽东的形式逻辑思想,对于充分发挥逻辑学的实际效用有重要的意义。毛泽东对唯物辩证法的理论创新,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毛泽东的形式逻辑与唯物辩证法思想是为党的思想、政治路线服务的方法论科学,为建构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理论提供了一个科学的起始概念,使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体系获得了坚实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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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传播在党的领导下开始由自发变为自觉。中国共产党主办了《向导》、《新青年》季刊、《前锋》、《中国青年》等理论刊物,建立了人民出版社和上海书店.陆续出版发行了马克思主义丛书,还把上海大学改造成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培养干部的基地。中国共产党在该校设立社会科学系,许多共产党人担任主讲教师.由此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传播史上的第二次高潮。在这次高潮中,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了解更为全面,不再限于仅仅介绍唯物史观,而是进一步拓展到了辩证唯物主义,特别是瞿秋白对辩证唯物主义的传播和理解,标志着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开始进入规范化阶段。
基于对哲学基本问题的理解,瞿秋白特别突出辩证唯物主义坚持的唯物主义立场,着重绍述了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他指出,世界在本质上是物质的,宇宙间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归根到底都是物质的具体表现。“全宇宙只是统一的物质之种种组织或混和的方式。”整个宇宙就是物质无限多样性的统一。“各种物质并且经常地在变动、转动、变化之中。物质并不消灭,也不发生,只是时常改变自身的组织形式罢了。这就是物质不灭的原理。”
从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出发,瞿秋白对生命和意识或精神作了唯物主义的说明。他指出,生命是物质在自然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表现形态,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凡有生命的必有蛋白质体;凡蛋白质体不再溃败的过程中必发现生命。当然还必须其他的化学成分,才有持久的活的机体;然而单为生命之发现,却并不需其他成分:其他成分的需要,只在于变成蛋白质而持续此生命。最低等的生物实在仅仅是蛋白质球,然而他们却已有生命之表现。”至于意识或精神,则是物质长期的、高度的发展的产物.也是“一种特别组织的物质”的属性。“精神不能外乎物质而存在;物质却能外乎精神而存在,物质先于精神;精神是特种组织的物质之特别性质。——物质当然是宇宙间一切现象之根本。”“自由人的脑经(一种特别组织的物质)能思想。没有这种物质,便没有思想,没有意识。”“无论什么样的思想,决不是一个人的创造或想象,我们的一切知识都从外物所给的经验得来的,就是纯粹抽象的算术亦是现实世界的反映。”
在瞿秋白之前,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比较注意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中与现实政治斗争联系比较紧密的内容,希望从中得到指导中国革命实践的思想武器,而对于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之类抽象的理论问题,则关注不够。瞿秋白纠正了他们的这一不足关于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应该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最抽象、最远离现实生活的内容之一.但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大厦的一块基石,是马克思主义观察和分析一切问题的根本前提。从瞿秋白对这一原理的绍述可以看出,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理论水平已有相当大的提升。瞿秋白还力图把这一原理转换为思想方法,他说:“以物质基础的考察.实际情况的调查,来与我们的理论相较,是非正误立刻便可以明白。因为精神现象发生与物质现象.而物质是可以实际按察的。”在这里,他已提出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为中国共产党确立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奠立了基础。
总之.瞿秋白的物质观吸收了自然科学的最新成果,总体上突破了旧唯物主义物质观的局限,基本上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概念的原意。但是,他毕竟是第一位绍述辩证唯物主义的中国哲学家,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精神的领会尚不够深刻。他比较重视辩证唯物主义的唯物主义性质,而没有突出其辩证法性质,没有把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另外,他对物质概念的理解还存在着不准确志处,例如,他说:“物质不过是‘电’的种种表现而已。电子的各种结构,形成各种元素之原子;各种元素原子互相结合而成各种不同的组合,构成各种物质之分子。人身大地星球及宇宙,无不是这些原子分子所组成——分子原子之于宇宙,正犹砖瓦之于房屋。”显而易见,他的这种理解,容易混淆辩证唯物主义与旧唯物主义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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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也是邓小平哲学思想的核心内容。在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中,邓小平尊重群众、尊重实践,形成了中国化的辩证唯物主义实践观。
关键词:邓小平;实践观;中国化
邓小平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结合中国具体的历史地实际,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形成了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实践观。
一、重新确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地位
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以思想解放为先导,从解决思想路线入手,进而解决政治路线问题,大讨论主题的转变与深化,完全是邓小平一手推动的。 邓小平说:“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关键还是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一切从实际出发。这是政治问题,是思想问题,也是我们实现四个现代化的现实问题。”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马克思主义,是毛主席经常讲的。毛主席总是提倡要开动脑筋,开动机器。林彪、‘_’把我们的思想搞僵化了。思想僵化,就不可能实现四个现代化。” “总之,实事求是,开动脑筋,要来一个革命。怎么样高举毛泽东思想旗帜,是个大问题。‘两个凡是’不是高举毛泽东思想的旗帜。这样搞下去,要损害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点就是实事求是,就是把马列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毛泽东思想的精髓就是这四个字。我们现在要实现四个现代化,有好多条件,毛泽东同志在世的时候没有,现在有了。中央如果不根据现在的条件思考问题,下决心,很多问题就提不出来,解决不了。毛泽东同志在世的时候,我们也想扩大中外经济技术交流,包括同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经济贸易关系,甚至引进外资、合资经营等等。但那时候没有条件,人家封锁我们。马克思主义要发展嘛!毛泽东思想也要发展嘛!所谓理论要通过实践来检验这样的问题还要引起争论,可见思想僵化。”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表现,就是能够允许社会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使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能够逐步得到满足。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讲,正确的政治领导的成果,归根到底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上。生产力发展的速度比资本主义慢,那就没有优越性,这是最大的政治,这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谁战胜谁的问题。生产力总是需要发展的。外国人议论中国人究竟能够忍耐多久,我们要注意这个话。我们要想一想,我们给人民究竟做了多少事情呢?我们一定要根据现在的有利条件加速发展生产力,使人民的物质生活好一些,使人民的文化生活、精神面貌好一些。”
从支持胡耀邦组织的文章,到不失时机地发动全党全国范围的大讨论;从端正思想路线,批评“两个凡是”到倡导思想解放,解决政治路线问题,再到实行全面拨乱反正,彻底否定““””,科学评价毛泽东,邓小平发动和领导的这场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真是运筹帷幄、大气磅礴、高屋建瓴、精彩纷呈。可以说,这是邓小平自领导淮海战役、渡江战役以后,指挥的最漂亮的一个战役。这场战役下来,邓小平领导我们党成功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道路,他也因此成为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而领导大讨论的另一个重要人物胡耀邦,也因其卓越贡献走上了党中央领导岗位。
通过真理标准的讨论,确立了实践的权威,弘扬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革命批判精神,真正发挥了科学理论的指导作用。只有把社会实践作为认识的基础和真理的标准,才能不断开辟认识真理的道路,确立实践的权威与发挥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作用是辩证统一的。只有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和当代世界的特点相结合,才能找到适合中国情况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新路子,才能走出一条中国式的现代化道路。20多年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告诉我们,正是真理标准大讨论,为我党重新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作了思想准备,从而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二、坚持不搞争论,拿事实说话,实践第一
“不搞争论 ,拿事实说话”是邓小平哲学思想的一大特色。争论与“不争论”是邓小平同志根据不同条件、针对不同问题性质 ,审时度势做出的一种策略选择 ,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快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真难灭,是假易除,实践总是有力地证明着真理而从来没有让真理失望过,不搞争论就是相信真理,尊重实践,也是有信心有力量的表现。
“不搞争论”争取了主动对于改革开放中的不同意见不搞争论,允许观望,并不等于无所作为,不去做说服工作,恰恰相反,是要集中精力有所作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让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作出最有权威的裁决和证明。成功任何事情都离不开机遇,讲求天时地利人和的最佳结合,而这样的机遇都是来之不易多时难逢的,如不迎面抓住充分利用就会稍纵即逝,甚至一去不复返,再想弥补就会事倍功半甚至劳而无功,永无可能。人的时间和精力总是有限的,是一种最宝贵的稀缺资源。从这种意义上讲,“说”与“做”有着内在矛盾,二者不可兼得,难以两全。 “不搞争论”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真理观, 邓小平同志“不搞争论”的理论和实践,已经为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功证明是英明正确的。“不搞争论”,使我们赢得了机遇,赢得了时间,赢得了主动,赢得了团结,赢得了成功。邓小平同志是最具原则性但又最具灵活性的革命家,是最为坚毅果断但又最为温和宽宏的政治家,是最有主见但又最能理解和说服不同意见的思想家,是最富创新冒险精神但又最为稳健一贯的改革家。在中华民族最为伟大深刻的变革时期,正是坚持不搞争论才使人们的认识趋于一致;正是对不同意见的耐心等待加速了改革的进程;正是大胆试验,允许失误避免了大的失误;正是对改革开放政策坚持不变,才使中国的经济发展每隔几年就上一个新台阶。社会主义中国这些年威势大振的根本原因在于“不搞争论”“自己不乱”。邓小平同志科学地总结了历史的经验,彻底摈弃和改变了传统做法。相互理解,求同存异,服从实践,和睦相处,齐心协力,共同高扬和发展真理,平稳地实现最为深刻的变革。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对小平同志关于“不搞争论”的发明是改革开放时代的中国人民智慧的升华,不仅自身是真理,而且为人们在实践中不断开辟通向真理的道路!
邓小平反复强调:“马克思主义的真理颠扑不破”,“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要提倡这个,不要提倡本本。我们改革开放的成功,不是靠本本,而是靠实践,靠实事求是。”邓小平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过程中,不仅坚持了这一观点,而且创造性地提出了“不搞争论”的思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生活中经常产生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们在一开始的认识往往不能达成一致,甚至引发争论。对此,邓小平主张在实践中“放两年再看”,最后“拿事实来说话”。他有一个著名的论断:“不搞争论,是我的一个发明。不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干。一争论就复杂了,把时间都争掉了,什么也干不成。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农村改革是如此,城市改革也应如此。”这句话包含的哲学意蕴丰富而深邃。邓小平不搞争论的创新,缘于他真正掌握了实践的精髓。他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当代中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重新找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三、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提出“猫论”和“摸论”
有人说,小平理论概而言之有两个基本点: 一曰“猫论”: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 二曰“摸论”:摸着石头过河。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试想,如果我们把那个“老鼠”定义为这“三个有利于”,上述论述背后的精神,不就很有点“猫论”的味道吗?实践第一的观点和方法像一根红线贯穿在邓小平理论之中,是邓小平观察、分析和解决同题的一个基本方法。“黄猫黑猫,只要捉住老鼠就是好猫”论和“摸着石头过河”论,生动地体现了这一观点和方法。我们应该把“猫论”和“摸论”放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放在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中去理解它们的含义。它们对于我们思考问题、开展各项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猫论”生动亲切,寓意深刻,是邓小平在寻觅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之路,在与“左”的或“右”的倾向艰苦斗争情况下提出的。“猫论”所倡导的正是从实际情况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猫论”所体现的正是坚持实践标准的精神。
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如果认为这些成就是各种力量结成的一个合力的总结果,那么,“摸着石头过河”肯定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分力。 试想:假如我们在79年的时候,放开去争论“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是否符合经典理论、是否符合这个符合那个,却不去先大胆地闯一下----推行这种政策----那么,我们也许可以肯定三点:第一,这种争论至今未果;第二,后来的其他改革方略及其带来的成就便不会取得;第三,就不会有哪些成就所带来的社会条件之天翻地覆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却又会反过来影响人们的价值观等思想观念。 如若没有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的互动,而且,这个互动还是在改革开放的大轨道上展开的,新世纪的中国会是什么样子呢? 1992年在南方谈话中,邓小平指出:“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不能像小脚女人一样。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从摸着石头过河,到胆子要大一些。邓小平对广东的殷切之情体现在字里行间。当时小平鼓励深圳的同志,对闲言碎语不要怕,要大胆地闯,大胆地试,做事情谁有百分之百的把握,我都不敢说这个话。搞改革开放,没有一点闯劲不行。他说:搞改革开放,办经济特区,一开始就有人反对。要允许看嘛!现在已经不是允许看的问题了,而是要大胆地闯。邓小平说,现在建设中国式的社会主义,经验一天比一天丰富;在农村改革和城市改革中,不搞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我们的政策就是允许看,允许看,比强制好得多。
四、创造性的提出“生产力标准”和“三个有利于”标准
三个有利于标准指“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邓小平1992年初在南方谈话中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三个有利于标准的第一条,是从发展生产力的高度,指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这既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贡献,又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一基本原理的重大贡献;三个有利于标准的第二条,是从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应该得到不断增强的高度,指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这既是从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高度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与发展,又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大贡献;三个有利于标准的第三条,是从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高度,指出了社会主义人民性的本质特征,因此,我们一切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三个有利于标准,是不可分割的统一的整体,是从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综合高度,言简意赅地指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核心,是生产力标准。
“三个有利于”标准集中代表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第一,“三个有利于”凝结着唯物史观的精华。唯物史观看待社会历史的基本理论框架是生产观点以及社会基本矛盾学说。这为我们正确认识、评价和改造社会提供了一个根本方法,即生产力标准,也就是把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作为评价其他一切社会现象(主要指社会制度和人们的社会活动)优劣的最高尺度。“三个有利于”把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置于第一位,体现了这个基本思想。同时,“三个有利于”标准又提出了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否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两条内容,这是对生产力标准的重要扩展。第二,“三个有利于”代表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三个有利于”标准既反映了社会历史的根本规律,又表达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取向,凝聚着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历史观、价值观的精华,代表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即以实践(首先是物质生产)为基础的真理和价值的统一(科学性和人民性的统一),以及现实和理想的统一。第三,“三个有利于”是邓小平理论的根本。邓小平理论包含丰富的内容,例如,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等等。所有这一切理论,都是以“三个有利于”为指导的,即都是从生产力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出发,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快的发展生产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总之,“三个有利于”标准是邓小平和中国共产党认识和评价一切重大问题的根本指南,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真谛,是邓小平理论的根本。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82,373.
【2】《关于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邓小平是发动者与领导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第三编研部主任 龙平平
【3】《论邓小平“不搞争论”伟大发明的哲学意义》北京装甲兵工程学院 张广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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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老子的《道德经》一书上下凡五千余言,充满了老子朴素的辩证思想 [1],如“大小”、“有无”、“祸福”、“贵贱”、“上下”、“难易”、“利害”、“强弱”等等,皆是其真实的思想精髓所在。尤其是老子的“有”与“无”这一思想具有明显的“二元论” 特征。虽然有人会说,这是拿西方哲学的套路来束缚古人思想的魅力,会造成哲学的混乱,但是笔者认为从另外一个独特的角度进行思考,来发掘先人留给我们的思想遗产,为后世所用,善莫大焉。
【关键词】:二元论 无为 有生于无 有无相生
综上所述,从“有”与“无”的关系即可看出,老子的哲学思想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向前发展的。在第一阶段(“有无相生”),“有”与“无”的关系是平等的,“有”与“无”相互形成,相辅相成。在第二阶段(“有生于无”), “有”是从属于、根源于“无”,“有”从“无”中生成,“无”优于“有”,高于“有”,这恰好与西方哲学传统中崇有抑无的观念相反。
“有”与“无”的关系的变化发展启示我们:要用一种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老子的哲学思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老子为我们铺就的阳关道路上不断地向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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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为人类创造了高度的物质文明,以其不可估量的作用推动着社会的进步。纵观历史,我们可以发现,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一直是古今中外研究的热门问题。无论是在最早诞生人类文明的中国、古希腊,还是在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法国、德国,都有众多的学者为研究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做出过不懈的努力。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辩证关系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正确认识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是解开当前科学技术伦理问题之谜的钥匙。人类早就开始了对二者关系的思考,首先是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的相关论和不相关论,相关论又分为科学技术决定论、伦理道德决定论和辩证唯物论。辩证唯物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相互关系的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相互促进的,同时又是相互矛盾的。
在科学技术发展史上,科学与技术各自都有相对确切的概念。现代所用“科学”一词,是近代日本学界初用于对译英文中的“Science”及其它欧洲语言中的相应词汇。科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而侠义科学仅指自然科学,本文所指是其侠义的自然科学。英文中的技术一词technology由希腊文techne(工艺、技能)和logos(词,讲话)构成,意为对工艺、技能的论述。到20世纪初,技术的含义逐渐扩大,涉及工具、机器及其使用方法。伦理学,在古希腊,“ethos”一词最早见于《荷马史诗》,特指一群人所共居的地方,后来,词义扩大为一群人的性格、气质及所形成的风俗习惯。伦理学发展到今天已被认为是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独立科学。“道德”一词被赋予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道德品质、道德境界和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和规范。
自古以来,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一直以来被大家争论不休,但主要分为相关论、不相关论和等同论。相关论者又可分为伦理道德决定论和科学技术决定论。下面我们就分别进行阐述。
(一)不相关论
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把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区分开,他著有《物理学》是研究科学技术,他的《尼格马克伦理学》是研究伦理道德的,前者的研究对象是自然,而后者研究对象是人。法国数学家、哲学家彭家勒(1854-1912)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有各自的研究对象和社会作用,一个追求“真”,一个追求“善”,“从来也不相遇,永远也不会发生冲突”,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英国思想家休(1711-1776)把知识和科学分为“事实的知识”、“价值的知识”和“物理科学”、“精神科学”,认为道德价值观念来自趋乐避苦的情感,理性对道德价值无能为力。现代西方新实证主义伦理学派代表人物维特根斯坦(1889-1951)、卡尔纳普(1891-1970)等人也认为道德不存在对错、真伪的问题,科学也没有善恶之分。中国的《易经》就有“形而下为之器,形而上者为之道”,把伦理道德所指的“道”和自然科学所指的“器”区分开来。他们太注重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的区分,实质上是否定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本质联系。
(二)等同论
古希腊学者苏格拉底(前468-前420),是第一个把知识与德行统一起来的人,他提出“美德即知识”的命题。他认为,“知识包括了一切的善”,美德作为一种善,属于知识的范畴。知识使人变得明智、就会有美德,相反愚昧无知是导致恶行的根源。把美德作为知识的一部分,将二者结合起来考察,是苏格拉底对人类科学技术史和伦理思想史的巨大贡献。但是,知识与道德毕竟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在没有揭示其内在的、本质的联系的情况下“等同”对待,实际上等于忽视或取消了两者之间的差别,这一观点后来成为导致科学技术乐观主义和科学技术决定论的思想渊薮。
(三)科学技术决定论
中国先秦墨家学派崇尚自然科学,主张兼爱非攻、天志明鬼,《墨子》有“我有天志,譬若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轮匠执其规矩,以度天下之方圆”,主张人人平等,反对战争,天志既掌握自然规律,明鬼既继承前人的经验。在近代自然科学盛行一时的阶段,这种观点占据了主导。从弗朗西斯?培根提出“知识就是力量”,到哥白尼的地心说革命,伽利略确定了以观察实验为基础的科学方法,笛卡尔认为,所有物质的东西,都是为同一机械规律所支配的机器,甚至人体也是如此。
十七世纪最伟大的科学家牛顿,他认为世界就像一个运转的大机器,上帝给了第一脚的推动力,于是世界便在三大定律作用下开始运转。经历了三次工业革命,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了生产力的高速发展,一些机械论者认为科学技术主宰世间的万事万物,科学技术的进步就能带动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显然这种观点太过于极端化,事实表明,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原子弹、克隆人等例证就能表明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的弊端。
(四)伦理道德决定论
中国的儒家思想一直把个人的伦理道德放在高于其他知识地位,《论语》就有“君子入则孝,出则悌,凡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问”,《中庸》有“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反映了伦理道德才是最根本的前提。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现实社会只是理性社会的一个模版,理性社会的人都是追求最高的伦理道德――善,人类学习知识只不过是为了运用知识更加认识理性世界。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在著名的《科学和艺术的发展是败坏了风俗还是净化了风俗》一文中,悲观地预言:“科学与艺术日益进步,可是人类变得越来越坏了”,“随着科学和艺术的光芒在我们的天边上升起,德行也就消逝了。”特别是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道德堕落的现象遍及社会各个角落,一些学者认为“道德崩溃”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在科学的威力不断增加的同时,科学的利用越来越不高尚,越来越粗野,而且越来越不道德”。他们甚至主张用“完全刹车”的办法,来阻止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道德危机,陷入了道德决定论的误区。
三、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的辩证关系
(一)科学技术对伦理道德的能动作用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而科学技术不仅带来政治、法律等政治上层建筑的发展和变革,而且带来文学、艺术、伦理道德等观念上层建筑的发展和变革,由此可见,科学技术的进步决定了伦理道德的完善,中国先秦的管子在其著书《管子》中说到“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只有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生产力的发展,才能生产出更多的生产资料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人们才能更好的遵纪守法、知礼让礼。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发展着人们认识世界的知识、方法和手段,为促进人们对伦理道德问题的认识和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同时,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改变着人们的利害关系,对新的价值观、伦理观的形成发挥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总体而言,从最终决定意义上来说是以促进作用为主的。具体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决定了人类道德进步的基本趋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直接改变了人们的传统道德观念和道德习惯,改变了社会的道德舆论,促进人类新的道德规范生成,促进了人们价值观的不断更新,越来越倾向于运用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看待道德生活、处理伦理关系,强调人类智慧,促进了伦理学学科的发展等。
(二)科学技术对伦理道德的反作用
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引发的伦理道德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它在改变一些腐朽落后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规范的同时,也冲击着那些仍然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仍在发挥着重要社会协调和约束作用的伦理道德,削弱和挑战着它们对现有社会秩序的维系作用。例如:盲目追求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忽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导致人类价值观趋向的改变,盲目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利用科学技术去大规模开发利用自然来满足人类的需求,而忽略伦理道德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的保护作用,所导致的大气污染、河流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生物技术引发的社会伦理问题更为深刻和严重。
基因技术特别是人体生物遗传信息的破译,在促进人类揭示遗传基因秘密,为人类自身疾病的诊治提供依据和手段的同时,带来了如何尊重并保护人们的遗传信息隐私权,如何确保人们受到公平合理的评价和对待,而不是“遗传决定论”或“基因决定论”的观点,避免对遗传信息的误用和滥用,产生“基因歧视”等社会问题,以及如何真正善待我们的后代,不至于利用基金技术来“设计和制造后代”,既损害了当代人的身心健康,又侵犯了后代人的权利。
(三)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辩证作用
然而,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作用犹如科学技术对伦理道德的作用一样也具有两面性。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规范,体现在科学技术伦理和科学家行为规范,可以更好地指引科学技术导向提高社会生产力、造福人类社会的方向,限制科学技术滥用,危害人类和自然生态环境。相反,当社会的伦理道德滞后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且失去了对现实社会生活的调节作用的时候,往往成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束缚,产生阻碍作用。例如中世纪西方封建国家的宗教神学的伦理道德观念严重束缚了科学技术的发展,这时就要打破腐朽落后的伦理道德观念,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扫清道路。
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分析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我们应当看到两者之间既不是等同的,又不是相斥的,更不是谁决定谁的。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首先作为理论形态的科学知识是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而作为人们行为规范和准则的道德,是对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反映。它们分属于不同的认识领域,因而社会作用不同。科学用于指导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而道德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是它们两者之间又是密切联系的,都是对客观实际的正确反映,统一于真善美的追求之中;
其次,作为生产力的科学技术与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也是辩证统一的,从根本上来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对于伦理道德的发展也是同样具有革命意义的推动力量,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决定了人类道德前进的基本趋势,促进了新的道德规范的形成,深化了人们的道德认识、更新了人们的道德观念等等。同时进步的社会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发挥了重要的精神动力和和文化支撑作用。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作用,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至于科学技术进步与伦理道德之间的矛盾,主要是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是由于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相互作用不是直接实现的,还要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其它因素和中间环节的影响和作用,因此相互作用关系不是单向的、直线式的,而是曲折的、复杂的;另一方面,由于道德本身所具有的受制于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统治者意志的性质,以及滞后于生产力发展的特点,虽然科学技术向前发展,但是由于没有从根本上变革生产关系的性质,从而达到形成新的道德和完成伦理道德变革的程度,就会产生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发展不同步的现象,因而不能简单地把伦理道德退步和社会风气堕落归因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得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二律背反的结论。而是应当深入地、辩证地分析,避免由于对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负效应找不到正确的根源,而导致对科学技术发展和人类的前途产生悲观失望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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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包含着一些辩证法的思想,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四时行焉”、“百物生焉”的发展观;“毋意、毋必、毋固、毋我”的联系观;“叩其两端”、“执两用中”的矛盾观。孔子的辩证法思想属于唯心辩证法,并且带有很大的直观性和猜测性。
关键词:孔子;辩证法思想
孔子是中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在他的整个思想体系中,包含着一些辩证法的思想。这主要散见于《论语》一书的各篇中,虽然比较零碎,缺乏系统化的理论形态,但不失为辩证思维的花朵。本着实事求是和“扬弃”的态度,探析孔子的辩证法思想,对于我们批判地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四时行焉”、“百物生焉”的发展观
孔子所处的春秋时代,是个大变动的时代。当时,奴隶制在新起的封建势力面前逐渐衰败,新的封建制生产关系迅速扩大。新生事物与旧有势力之间的斗争极其复杂,整个社会呈现出动荡不安的局面。孔子一生周游列国,从小就“多能鄙事”(《论语?子罕》,以下引语凡是出自《论语》的,只注篇名)。他认为,宇宙间诸种事物都处在不断运行和变化之中:“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阳货》)在这里,孔子下了一个明确的论断:天并未说什么,可“四时”照样运行,“百物”照片生长。可见,孔子已经比较清楚地看到了自然界的“四时”之“行”和“百物”之“生”都是自然而然的事,有其内在规律性,不受“天”的干扰。因此,当他站在河边,面对流动的河水,不禁感慨道:“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子罕》)——时间的流逝也如河水流动一样,昼夜不停。
在孔子看来,不仅自然界的事物是运动变化的,人类自身也是如此。人类的认识是一个由少到多、由浅入深的发展着的过程。在他自述为学之路时说道:“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为政》)从他“十有五而志于学”到“七十而从心所欲”并且“不逾矩”,说明人的认识、知识不是一成不变的,只要勤学多积累,是可以加以改变的。那么,这就和他所说的“生而知之者,上也”(《季氏》)相矛盾。如何理解呢?应该承认,孔子是肯定“生而知之”的人,但他同时也说过:“我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以求之者也。”(《述而》)因此,孔子十分重视学习,提倡“学而时习之”(《学而》)、“学而不厌”(《述而》),认为“学如不及,犹恐失之”(《泰伯》),并立志要“笃信好学,守死善道”(《泰伯》)。孔子一生就十分勤奋,“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述而》)。所以,我们对“生而知之”及“我非生而知之”的合理解释只能是:孔子承认“生而知之”并且视之为上等的,但他在实际活动中处处以“学知”为重,强调“学”和“习”。正是由于“学”的作用,才使他的知识、认识沿着从“立”——“不惑”——“知天命”——“耳顺”——“从心所欲”这样的轨道逐渐地增多、深化和发展。对于人类自身,孔子还提出过“性相近也,习相远也”(《阳货》)的命题,认为人的天性都是差不多的,只是由于后天“习”的作用才发生显著的差别。显然,孔子认识到人性并非天生不变,而是可变的。
对于社会历史发展,孔子没有作过非常明确的论述,但这方面的思想痕迹却是客观存在的。他在回答子张关于“十世可知也?”的问题时曾经说过这样一番话:“殷因于夏礼,所损益,
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为政》)关于孔子的这段话,笔者认为,一方面,它确实反映了孔子在鼓吹改良主义;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孔子在社会历史观上的变化发展思想。正因为孔子看到社会历史向前发展了,所以他主张对前代之“礼”作一些“损益”。无论怎么说,孔子没有把社会历史看作是凝固不变的,否则,他就无法提出“损益”的主张来。
二、“毋意、毋必、毋固、毋我”的联系观
《论语》载:“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子罕》)意即孔子杜绝了四种毛病:主观武断、绝对肯定、拘泥固执、唯我独是。如果我们抛弃其阶级属性,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衡量,孔子的这种态度和方法至今仍有其闪光之处。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的各种事物和现象既普遍联系又相互区别,因此,人们在认识事物、处理问题时,不能就事论事,不可单独、孤立地看待某个事物或某个问题,而必须用联系的观点,全面地、客观地看问题,避免主观武断和一麟半爪,这样,方能使问题处理得准确、恰当。可以说,孔子提出的“四毋”是一种朴素的联系观,它自发地遵循了辩证思维的路线。孔子在其一生的实践活动中自觉地坚持了“四毋”这种朴素联系观,这从他的许多言论中便可得知。如:“君子不以言举人,不以人废言”(《卫灵公》);“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卫灵公》);“不如乡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恶之。”(《子路》)这就是说,对待一个人,不能因为他某一句话说得好就提拔,也不能因为他是坏人就废弃他的好言论,而必须长期地从“乡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恶之”正反两方面加以考察,如此,对一个人的认识方为全面。又如:“君子易事而难说也,说之不以道,不说也;及其使人也,器之。小人难事而易说也。说之虽不以道,说也;及其使人也,求备焉。”(《子路》)“过则勿惮改。”(《子罕》)“法语之言,能无从乎?改之为贵。”(《子罕》)“过而不改,是谓过矣。”(《卫灵公》)这里孔子说得很明白:对人不能求全责备;人是会犯错误的,犯了错误就不要“惮改”,对于那些严肃而合乎原则的话(“法语之言”)必须接受,以“改之为贵”;如果“过而不改”,那就是真正的过错了。在孔子看来,那种“不善不能改”的人,是令人担忧的(“不善不能改,是君忧也”(《述而》))。可见,孔子对待犯错误的人,并不局限于他的过去(“既往不咎”)而着眼于其认识错误并改正错误。这体现了孔子力避主观性、片面性的态度。
三、“叩其两端”、“执两用中”的矛盾观
孔子时代,整个社会在各种矛盾交织的局面中艰难地前进着。作为一个生活在现实中的思想家、哲学家,孔子对于这一切不可能熟视无睹。透过对当时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特别是道德领域中种种矛盾现象的观察和思考,孔子提出了以“叩其两端”、“执两用中”为核心的“中庸”思想,并把它作为最高的道德境界。《论语》载:“子曰:‘中庸之为德也,其致矣乎!民鲜久矣。’”(《雍也》)孔子明确地告诉人们“中庸”是最高的道德境界并且缺失了很长时间。在孔子看来,“中庸”的道德境界就是“允执其中”(《尧曰》),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过犹不及”。(《先进》)如何达到“中庸”这种境界呢?孔子提出要“叩其两端”:“吾有知乎哉?无知也。有鄙夫问于我,空空如也。我叩其两端而竭焉。”(《子罕》)同时还要“执两用中”:“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礼记?中庸》)孔子的“中庸”思想,学术界看法殊异。笔者认为,它虽然是在道德层面上提出来的,并且留有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痕迹,但透过这个道德外壳,我们可以看到,其中蕴含着矛盾存在的思想、矛盾解决方法的思想。从辩证法的角度看,孔子所说的“两端”也就是矛盾着的双方,“叩其两端”、“执其两端”就是解决矛盾的重要方法。
孔子承认矛盾,并且提出了解决矛盾的方法。同时,他也注意到矛盾的特殊性问题。在他看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点,因此,所犯错误也不相同。他说:“人之过也,各于其党。观过,斯知仁(人)矣。”(《里仁》)可以从某个人所犯错误来推知他是怎样的人。特别是在教育实践中,孔子更注意针对各个学生不同的特殊情况进行施教。如同是“闻斯行诸?”的问题,他给予不同的回答。对于子路,他说:“有父兄在,如之何闻斯行之?”对于冉有,他却说:“闻斯行之”。为何有别?因冉有退缩,“故进之”;而子路兼人,“故退之”。(《先进》)此类记载,《论语》中还有很多。诸如:孟懿子、孟武伯、子游、子夏四人同是“问孝”,孔子的解释却不一样(《为政》);颜渊、仲弓、司马牛三人同是“问仁”,孔子的回答并不雷同(《颜渊》)。这些都说明孔子对矛盾的特殊性问题了解得较多,因此,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此外,孔子还提出了一系列具有矛盾意义的哲学范畴,如“故”与“新”、“质”与“文”、“言”与“行”、“学”与“思”等,并且初步认识到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故”与“新”是相矛盾又相互联系的,“温故而知新”(《为政》),“故”的积累可以“知新”。“学”与“思”也是相矛盾的,不可有所偏废。如果“学而不思”,就会迷惘;如果“思而不学”,就会变成空想(《为政》)。孔子自己也有过教训:“吾尝终日不食,终夜不寝,以思,无益,不如学也。”(《卫灵公》)对于“言”与“行”,孔子说:“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里仁》),“今吾于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公冶长》)可见,孔子要求将“言”与“行”统一起来作辩证的考察。
孔子的整个哲学体系是唯心主义的,其辩证法思想只能是唯心辩证法。在唯心主义体系的束缚下,孔子虽然看到事物的变化发展,但他没有也不可能明确地认识到事物变化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根本源泉;他虽然承认矛盾,并且提出了解决矛盾的“中庸”方法,但过分强调了矛盾的同一性,忽视了矛盾的斗争性,未能认识到缺乏矛盾双方的斗争就不会有事物的真正突破和实质性飞跃。同时,由于时代的局限,孔子的辩证法思想还带有很大的直观性和猜测性,缺乏完备的科学基础。所以,我们研究孔子的辩证法思想只能依据现存史料加以恰如其分的分析、概括和评价,既不能故意拔高,也不能人为压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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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南斯拉夫“实践派”中,值得人们关注的是马尔科维奇的人道主义辩证法观,尤其是他在是否存在自然辩证法问题上的独特的看法。他认为,辩证法既不是一种绝对的、抽象的精神结构,也不是自然界的一种一般结构,应该是人类历史的实践及其本质方法的一种总体结构——批判思维,它的本质是人的历史的自我实现。在辩证法的分类上,他不同意彻底否定自然辩证法的观点,认为辩证法不应该仅仅是社会辩证法,它还包括自然辩证法,但这种自然辩证法不是指自在自然的辩证法,而是人化自然的辩证法。在辩证法的原则问题上,他认为辩证法有五大原则:总体性原则、历史性原则、自决原则、矛盾原则及超越原则。
关键词:马尔科维奇;辩证法;自然辩证法
在过去,学术界对马尔科维奇的关注较多的是其实践观,比较少的人对他的辩证法思想进行专门的研究,或者只是笼统地认为马尔科维奇对传统辩证法的批判和对人道主义的建构只不过是在新的条件下重复了卢卡奇的老调。事实上,这是马尔科维奇的重大误解。马尔科维奇虽然深受卢卡奇的影响,但在理解和诠释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上,与卢卡奇相比,马尔科维奇又向前走了一步。
一、南斯拉夫“实践派”与“正统派”之争
在上世纪哲学界关于辩证法的争论中,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的流派中——南斯拉夫“实践派”与南斯拉夫“正统派”(即辨证唯物主义派)的争论具有很大的影响。双方在辩证法问题上的激烈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上:第一,辩证法是不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运动和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学说?第二,有没有自然辩证法?在这两个问题上,实践派的基本倾向是从人的存在来重新理解辩证法的概念,并主张将辩证法人道主义化。
然而,在实践派内部,意见又有分歧,正如马尔科维奇所指出的,“实践派”同仁“在拒绝正统的辩证法概念”时,又分成两种人。一种人因而从根本上丧失对辩证法的兴趣,另一种人则仍然相信,“辩证法对批判哲学是恰当的方法,并一方面试图通过深入研究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和《逻辑学》以及马克思著作中的内在辩证法,另一方面通过对当代其他方法(分析方法、现象学方法、结构主义方法)的批判考察来发展辩证法” [1]。前一种人指的是以M.坎格尔等人为首的“激进派”,他们否认辩证法是关于客观现实的普遍规律的学说,同时也最坚决、最彻底地否定自然辩证法。而后一种人,显然是指以马尔科维奇本人为代表的“温和派”,他们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人本主义——人道主义问题,而在一定范围上并不否认自然辩证法的存在。
二、人道主义化的辩证法
在马尔科维奇看来,当前对辩证法的定义存在诸多弊端,只有从人的角度来研究辩证法,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本质。
(一)辩证法的定义
在马尔科维奇看来,在当时无论在南斯拉夫还是在其他国家,辩证法的概念都存在着巨大的混乱。许多马克思主义者对辩证法的定义及辩证法方法的著述上都是不尽人意的,尤其是当时的教科书,对辩证法的定义存在着种种弊端。他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1、对辩证法的一些重要范畴(如发展、进步、对立、质、量、必然性等等)的分析、解释或定义仍是含混不清的;2、把辩证法原则无批判地、教条地理解为绝对的独立于人及其经验的现实规律,这些规律所表达的观点则被认为是神圣的、普遍的、绝对正确的和已被证明的,这样一来,辩证法也就被当成了一种已经完成了的东西;3、建立和应用辩证法的方式极其有限,很少作用自然科学以外的其他领域(如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的知识来丰富发展辩证法的尝试。
针对传统的辩证法定义——“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 [2],马尔科维奇认为,辩证法“既不是一种绝对的、抽象的精神结构(如黑格尔所说),也不是自然界的一种一般结构(如恩格斯所说),而是人类历史的实践及其本质方法的一种总体结构——批判思维” [3]。而这种批判思维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批判思维的地方在于:前者的最终目标是“人在历史上的自我实现” [4],这也是辩证法的本质所在;而后者基本上都是从某种超人的价值(如上帝、逻各斯、世界精神等)出发来研究现实。因此,只有马克思的辩证法才是真正从一种人本身存在的角度出发来研究现实,也只有这种批判思维才是人道主义的,即“它还必须被理解为一种研究和解决人道主义问题的方法,归根到底,被理解为一种决定人类行动的目标与适当手段的方法” [5],其他的都是非人道主义的。
可以说,在辩证法的定义问题上,马尔科维奇的看法基本上与卢卡奇是一致的,都强调了辩证法的批判性及人在历史中的自我实现这一本质特征。不过,对于辩证法的特征,马尔科维奇作了更系统更深刻的分析。
(二)辩证法的特点
这种方法与其他方法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特点:1、总体性:现实必须被理解为一个具体的总体,而不能被当作彼此孤立的各个部分的组合;2、具体性:划定严格的两分法,只是概念探究过程的最初摸索;只有更深入的分析才能揭示对立面之间的中介;3、历史性:对共时性、结构性关系的研究必须以对历时性、历时性关系的研究为补充。一切表面上静止的对象不过是其历史的一个阶段,只有根据其起源和未来可能,才能全面地理解它;4、矛盾性:一切事物的动力在于事物内部各种对立力量和倾向的冲突;思维的动力在于矛盾的发现;全部问题无不是这样或那样的矛盾;解决问题就意味着解决矛盾;5、自觉性:实践这一特殊的人类活动,同物质(以及被物化了的人类存在)世界之外部的、严格的规定性不同,是以自觉为特征的,即人自觉地、有目的地投身于实践之中,并通过实践去实现人之特殊的、自由选择的可能性;6、否定性(革命性):使对象发生根本质变的原因,是对象突破了其内在本质的局限(否定之否定)。
三、人化自然的辩证法
过去,在辩证法的分类上,传统的辩证法观认为,辩证法可分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前者指的是与人的意识相区别的自然界、社会及人的活动过程的辩证法,是指以客观事物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形式出现的各种物质形态的辨证运动和发展的规律;后者则是指人类认识和思维运动的辩证法,是指以概念作为思维细胞的辩证法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规律。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而客观辩证法又可划分为客观事物自然界的辩证法和人类社会的辩证法。
然而,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开始对恩格斯的辩证法观尤其是他的自然辩证法观提出异议。卢卡奇在《历史和阶级意识》(1923年)一书中指出: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观是违背马克思的本意的,因为马克思只是把辩证法限定在历史-社会范围内,而并没有把他扩大到自然界;恩格斯对辩证法的表述之所以造成人们的误解和争议,“主要是因为他错误地跟着黑格尔把这种方法也扩大到对自然界的认识上。然而辩证法的决定因素,即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在作为范畴基础的现实中的历史变化是思想中的变化的根本原因等等,并不存在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认识中” [6]。在青年卢卡奇看来,辩证法只能是主体的历史的辩证法,它的核心内容是主体和客体的辩证法关系。恩格斯的错误主要因之于试图在显然并不存在着自觉的主体的外部自然界中寻找所谓的“自然辩证法”,而没有主体的外部自然界是绝不可能自发产生革命功能的历史辩证法。
针对卢卡奇的这种批判,马尔科维奇认为,卢卡奇对恩格斯的质疑是合理的,但他在在抛弃自然辩证法时走得太远了。
第一,卢卡奇强调把辩证法运用于社会历史领域,这是他的深刻之处,这也恰恰是许多马克思主义者所忽视的,但是卢卡奇把辩证法仅仅归结为社会科学的方法,这种观点过分狭窄地限制了辩证法的地位和作用范围,将导致他陷入困境:如果我们对自然界的认识仍停留在历史之外,或者说,如果我们对自然现象和人类实践变革的认识并不是社会历史的一部分,那么人们究竟怎样才能思考和讨论自然呢?这样一来,作为一种社会理论的哲学,一方面要通过自然讨论总体性,另一方面这种总体性的某些部分又处于哲学以外,便是自相矛盾的了。
第二,卢卡奇笼统地批判自然辩证法,却没有对“自然”和“自然辩证法”范畴的内涵作出精确的限定。他指出,如果人们要谈论自然辩证法,首先要区分清楚三种不同的概念:1、自然界本身的过程(即自在自然的过程);2、关于这一过程的理论;3、通过人改造和认识自然的过程而导致的理论形成及实践应用(即人对自然的认识和改变)。而卢卡奇的结论之所以引起很大的争论,就在于他在批判自然辩证法时,并没有区分开以上这三种不同的自然范畴。马尔科维奇认为,如果卢卡奇是在自在自然的辩证法的意义上讨论辩证法,那么,他的批判是合理的,“不言而喻,这里的确不存在什么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以及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7]。但是,否定自在的自然过程中的辩证法,并不意味着我们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谈论自然辩证法。他指出,卢卡奇的失误在于他没有将人对自然的改变和认识同自在自然进程区分开来,“卢卡奇不但没有批判这种自在自然的辩证法概念,反而把批判的目光转向人对自然界的认识及辨证方法在自然界中的应用” [8],从而他也否定了人对自然的改变和认识过程中的辩证法问题。在马尔科维奇看来,否定自然辩证法并不意味着在“人化自然过程”中,即在人的认识与活动所改变了的自然过程中也不存在辩证法;相反,“在自然成为人的历史的组成部分的范围内,辩证方法不仅可以用于社会现象,也可以用于自然现象” [9]。因为,如果说,卢卡奇认为自然界不存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那么人对自然的认识和改造这一过程,正是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相互统一,因此,辩证法同样使用于人化自然。
第三,马尔科维奇认为,卢卡奇把辩证法的特征概括为总体性、历史性、主体性及革命性本无可厚非,但他以此来作为否定自然辩证法的论据则有点站不住脚。对此,马尔科维奇批判地指出:1、关于总体性。卢卡奇认为自然科学的方法是以孤立的事实或复杂的事实为特征的。然而,事实上,迄止卢卡奇那个时代,“自然科学在建构囊括了一个单一领域中各种现象之总体性的体系方面,已经充满了成功的尝试……自然科学已经发展了部分与整体、分析与综合的辩证法,这是社会科学的发展所无法相比的——至今仍然如此” [10]。2、关于历史性。卢卡奇认为自然科学忽视了其材料的历史特点,而且更主要的是,它不懂得讨论自然客体的质的发展。针对他的这个观点以及他所举的例子(一支矢和一条河),马尔科维奇指出“一支矢就是一支矢,一条河就是一条河,质变在此并不象在生产过程中那样迅速。不过,奇怪的是,卢卡奇忘记了人首先创造矢,然后才停止这样做;正是人才使得河流成为交通动脉、农业灌具和人造湖泊。因此,河流、生物物种和化学元素都有其历史” [11]。3、关于主体性。卢卡奇认为自然只是无主体的“纯客体”。然而,马尔科维奇认为“……在对自然界的认识中,在建构一种自然理论时,人总是在场的。而且这个‘人’不是一个抽象的人,而是一个存在于特定的时代、有其特殊的需要、受其研究目的和意识形态偏见及其价值驱使的具体的、历史的社会成员” [12],因此,人就是人化自然的主体。4、关于革命性。在卢卡奇看来,如果辩证法应用于自然界便失去了其革命性。对此,马尔科维奇认为,如果“革命”的含义被极其过分狭隘地设想为无产阶级的政治革命,那么革命的辩证法在这种意义上就只能被理解为更一般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的一种特例。
第四,马尔科维奇指出,马克思主义的辨证方法是对动态的、具体的总体性的一种综合的、批判的考察和理解:因为这种批判的考察和理解能够确保实现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共产主义。就它能被理解为历史上人类解放和自我实现的现代革命过程的一个要素而言,人类历史上的一切事件以及发现和把握自然的一切活动,都获得了一种辨证的意义。这样一来, 马尔科维奇就比卢卡奇更精确地界定和批判了自然辩证法,集中否认自在自然进程中的辩证法,而把人认识与改变自然的过程划归人的实践活动领域。
总之,马尔卡维奇所谓辩证法的人道主义化,实际上就是将辩证法从客观的和自在的自然过程的辩证法转变为人的历史活动本身的辩证法,即人的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的辩证法,换言之,要将人置于辩证法的核心。可以说,马尔科维奇对辩证法的概念和本质的见解并没有突破卢卡奇的辩证法思想的框架,都是从人存在的角度出发,去批判传统的辩证法定义,由此强调一种人道主义的辩证法,强调了人及其实践活动在辩证法中的主体作用。但在自然辩证法存在与否问题上,他并没有固守卢卡奇的看法,而是认为既不应该像M.坎加尔那样彻底地、激进地反对自然辩证法,也不应该像卢卡奇那样立场模棱两可,而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讨论辩证法在不同的自然范畴内适用的情况。他认为,自然辩证法在自在自然的角度上谈是没有意义的,而在人化自然的范畴上则是存在的。马尔科维奇的这种看法虽然仍存在一些问题,但与卢卡奇、坎加尔等人相比,在探讨自然辩证法的问题上,又向前走了一步。总的来说,马尔科维奇的辩证法观难免还存在一些问题,但他对卢卡奇的辩证法观的继承和发展尤其是在自然辩证法问题上的分析与总结,对辩证法的完善和丰富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尤其是对我们建构当代哲学的工作具有巨大的启迪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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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克思、恩格斯(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1965.757
[6]卢卡奇(匈).历史与阶级意识[M].杜章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51(脚注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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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积分是研究客观世界运动现象的一门学科,我们引入极限概念对客观世界运动过程加以描述, 用极限方法建立其数量关系并研究其运动结果[1]。极限理论是微积分学的基础理论,贯穿整个微积分学。要学好微积分,必须认识和理解极限理论,而把握极限理论的前提,首先要认识极限思想。极限思想蕴涵着丰富的辩证思想,是变与不变、过程与结果、有限与无限、近似与精确、量变与质变以及否定与肯定的对立统一。
在唯物辩证法中,客观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无处不在,即使是性质完全不同、矛盾对立的两个事物, 也都有其相互联系的一面。所以,在微积分的学习过程中,不容忽视唯物辩证法普遍联系思想的渗透。辩证思维在数学思维中的渗透和理解,其实质就是按照唯物辩证法的原则,在联系和发展中把握认识对象,在对立统一中认识事物。通过上述分析,极限思想贯穿唯物辨证哲学的范畴,它揭示了变与不变、过程与结果、有限与无限、近似与精确、量变与质变的对立统一[4]。我们在理解极限思想时必须把单一、封闭、静态的形式逻辑思维提高到多维、开放、动静态相结合的辩证逻辑思维。数学思维与哲学思想的融合是学好数学的高层次要求, 领悟数学思维中的哲学思想和在哲学思想的指导下进行数学思维, 是提高学生数学素养、理解数学知识,培养学生数学能力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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