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软土地基论文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应依法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正确认识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理论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正确认识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是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的行为,以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形式实施土地开发利用,和以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土地开发利用,对加快土地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都是有利的。但一些人将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混为一谈,简单认为股权转让等同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这就要求国土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股权转让的研究,从理论和法律上澄清错误认识,分清哪些是合法行为,哪些是违法行为。为此,本期法制版特邀部执法监察局岳晓武副局长从理论和法律上厘清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这两个概念,澄清认识。
经济学、法律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本来界限是十分清晰的。但虚拟资本的转让,往往意味着实体资产支配权的转移,从而使一些人对二者的界限模糊起来。比如,有人认为,在股东之间发生股权转让时,其包含的土地使用权也发生了转移,所以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缴纳有关土地税费,否则,即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根本区别在于,股权转让是虚拟资本的转让,受《公司法》调整,不能认定为任何特定实体资产的转让。股东取得股权,意味着取得了对公司一定程度的财产支配参与权与收益分配权,而不是某个特定财产的拥有权,只有在公司财产分割时才能确认具体财产的权益。即使在极端的情况下(如公司仅有土地使用权),也不能理解为特定财产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是实体资产的转让,也是特定资产的转让。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等调整。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一种特定实体资产支配权的转让,与股权转让有本质的不同。尽管股权转让中涵盖了包括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在内的支配权的转移,但不能说股权转让就是土地使用权转让。
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特质的不同,使二者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系列差异。
区别一:构成要件不同
转让主体、转让标的和转让条件均不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转让的标的是实体资产,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体是土地使用权人,即公司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股东。因此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即在原来合法使用基础上的再次转移;二是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存在于两个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人之间,即转让方、受让方必须在同一时点同时存在。在这种方式下,转让双方直接以合同方式约定土地使用权买断性转移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后转让方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
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在股权转让中,转让标的是虚拟资本,即股东登记依法所享有的公司股份、股东权利和股东责任,而不仅仅是公司出资人的出资额,更不是其曾拥有的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公司某项现实财产。股权转让主体是拥有公司股权的股东或出资人,而不是公司本身。股权转让主体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公司股东之间与股东和其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构成股权转让行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公司股权发生了转移,在股权转移中股东构成发生变动;二是股权转移行为发生在一个民事主体即公司法人内部。就土地使用权而言,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财产时已表现为货币化或股份化的形式,是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股东依法转让股权时,只是股东发生变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法人并未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法人财产性质也未发生改变,因此,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范畴。例如,A与B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依法取得了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后股东A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了D,此时,C公司的股东变为B和D,但土地使用权人仍为C公司,并未发生变化,因此,不能认定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让。
区别二:转让条件不同
以出让土地使用权为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而言,有三项限制条件: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已完成一定的工作量。
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就内部转让而言,因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只会影响内部股东出资比例即权利的大小,对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对内部转让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不太严格,通常可以自由转让,或由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但对外部转让来说,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属性,股东的个人信用及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风格甚至信誉,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转让股权,多有限制性规定。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区别三:登记部门不同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应依法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发生转让的,无需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如果认为股权发生转让就必须办理变更土地登记,那么,只要上市公司的股权因股票的买进卖出而发生变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要根据千变万化的股市来实时进行土地登记,这显然是不可行的。
但是,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其转让股权时应办理土地登记。这是因为,合伙企业中股东变化的主要形式是退伙与入伙,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形并不多见。合伙的财产主要由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构成。合伙人出资财产中,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因此,对此类出资,在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一般应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区别四:发生税费不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发生的税费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股权转让时,从税收上看,现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从表面来看,似乎股权转让的税负明显低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可以规避土地增值税等。但深入分析,由于股权转让不涉及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法人变更,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而大多数公司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不以拥有土地为目的,开发建设后一般要转让或分割转让房地产,此时,该公司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等,并且是以最终土地转让价格与原取得土地的价格差额计算土地增值,以此计征土地增值税,该公司并不能真正规避土地增值税,从国家角度看,也并未流失税收收入。
区别五:适用法律不同
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由不同的法律所调整。土地使用权转让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调整。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转让方式及转让条件。而股权转让则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有关法规。
从上述区别和实践来看,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股权转让分属两个不同的范畴。不能因为股权转让中的实体资产转让内涵而认定规避了有关税费。任何税费的征收,都是对特定的交易而言,如增值税是针对销售货物和相关劳务征收,土地税收是针对土地交易或保有征收。而对虚拟资本的交易,无法划分什么是土地交易,什么是设备交易,什么是货物交易。
土地市场化是土地资源配置的发展方向,从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是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的行为,以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形式实施土地开发利用,和以公司股权转让的重组方式实现土地开发利用,对加快土地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都是有利的,是合法的方式,甚至是政策目的之所在。但是如果在转让过程中发生了违法违规的土地用途变更等,则要受到有关法律的制裁,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转让形式的否定。
当前,股权转让现象十分普遍,也的确存在着开发商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牟取非法利益的问题。但我们不能因为个案否定市场化方向,更要分清哪些是合法行为,哪些是违法行为。这就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股权转让的研究,完善土地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而不是将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混为一谈,如此,才能真正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毛管渗滤处理技术比较适合用于生活污水的处理与回用,能够较好地满足健康住区对水环境保护的要求,优越性明显,发展态势良好。目前,我国的北京、上海、辽宁、贵州、浙江、福建等地均已有成功应用的实例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毛管渗滤土地处理技术与住区水环境的保护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毛管渗滤土地处理技术与住区水环境的保护
毛管渗滤土地处理技术是一种较有代表性的污水地下渗滤处理系统,属污水的土地处理范畴,它以生态原理为基础,充分利用了大自然的天然净化能力,具有不影响地面景观、建设和运行管理费用低、氮磷去除能力强、处理出水水质好、可回用等特点[1,2].在日本、美国、新西兰和西欧等国家,地下渗滤系统的研究和应用日益受到重视。在我国,随着水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和污废水再生回用的发展,地下渗滤土地处理系统以其特有的优越性,自90年代初,在污水处理与回用领域,特别是在乡镇的居住小区、旅游点、度假村、疗养院等未与城市排水系统接通的分散建筑物排出的污水的处理与回用领域中的应用研究,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3].
住区水环境的保护主要涉及到污废水的收集、处理及其达标排放或回用,而不影响住区的环境[4].毛管渗滤土地处理技术利用了大自然的天然净化能力,对住区的污废水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是实现住区水环境保护的一种技术手段。
1.1毛管渗滤土地处理技术
1.1.1基本原理
毛管渗滤土地处理技术是基于生态原理基础上,揉进现代的厌氧、好氧的污水处理技术,而形成的一种生态工程水处理技术。其基本原理是:利用专用塑料薄膜在地下围成一个生物滤池,利用配水系统将生活污水引进草坪下,均匀地向厌氧滤层渗滤,再通过表面张力作用上升,越过厌氧滤层出口堰之后,通过虹吸现象连续地向下层好氧滤层渗透并流出生物滤池。在上述过程中,水与污染物分离,水被渗滤并通过集水系统收集被作为中水回用,污染物通过物化吸附被截留在土壤中,碳和氮由于厌氧及好氧过程,一部分被分解成为无机碳、氮留在土壤中,一部分变成氮气和二氧化碳逸散在空气中,磷则被土壤物理化学吸附,截留在土壤中,为草坪或者其他植物所利用。
1.1.2基本构造
由专用塑料薄膜在地下的冻土层以下向上方围成一个“生物滤池”,薄膜上方敷设由干管、支管、生态碎石、专用尼龙网组成的集水系统。其上方是由好氧生物菌种、通气性材料、改良土壤组成的好氧滤层。滤层上方为由专用塑料薄膜围成的,由生态砂、厌氧生物菌种组成的厌氧滤层。厌氧滤层之上为由干管、支管、生态碎石、专用尼龙网组成的配水系统。其上方是通气性土壤,土壤表面可种植草坪、蔬菜、花卉、树丛等植物,也可做停车场用。
1.1.3污水净化的主要过程
⑴ 毛细管、虹吸及物理化学吸附过程:通过土壤的毛细管现象及表面张力原理,将水与污染物中的胶体部分、溶解部分分离开来。土壤颗粒间的空隙能截留、滤除污水中的悬浮物及胶体物质,起渗滤作用;土壤中的粘土、砂粒等颗粒通过范德华力吸附溶解性污染物于土壤中。
⑵ 微生物代谢和有机物的分解过程:土壤中含有的好氧性、厌氧性微生物能对污水中的悬浮固体、胶体性、溶解性污染物进行生物降解,并利用污水中有机物为营养物质,进行新陈代谢。
⑶ 植物的净化过程:种植在土壤中的草坪、花卉或树丛等植物能够吸收污水中的氮和磷;保持及增加吸水率和土壤的透气性;减少水力冲刷;作为微生物栖息的介质之一。
1.1.4工艺特点
⑴ 不需复杂的构筑物,易于建设、便于维护、不堵塞、建设投资省、运行费用低;
⑵ 建筑物或小区室内外可污、废水合流排放,无须分流排放,有利于管线综合,节省管线投资;
⑶ 无污泥排出,不产生二次污染;
⑷ 在去除生物需氧量的同时能去除氮、磷;
⑸ 整个处理系统都设于地下,不与人直接接触,无损地面景观,而且能够种植绿色植物,美化环境,卫生安全;
⑹ 不受外界气温变化影响,或影响较小,如运行得当,处理水水质良好、稳定、可回用于浇灌绿地、冲厕等;
⑺ 系统运行稳定、可靠,抗冲击负荷能力强;
⑻ 将污水处理同绿化和污水资源化相接合,在处理污水的同时绿化了环境,节约了水资源。
1.1.5适用条件
⑴ 没有市政污水管网的场合;
⑵ 需要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且需要中水回用的生态型居住小区、别墅等;
⑶ 季节性、间断性使用的风景区饭店、大型体育设施、会场、高尔夫球场和公园等地;
⑷ 水源性水库区;
⑸ 河流的一、二级保护区。
1.2 毛管渗滤处理工艺设计
1.2.1工艺流程
1.2.2工艺流程说明
⑴ 化粪池或隔油池排出口的污水经格栅预处理后,用污水泵提升或自流进入毛管渗滤装置。
⑵ 毛管渗滤装置由配水系统、厌氧滤层、好氧滤层、集水系统组成,污水经截留、吸附过滤及生物降解处理后,已基本达到中水用水的最高标准——景观用水标准。
⑶ 中水经集水系统收集自流入集水井,再经消毒处理后,用泵提升或自流至各中水回用点使用。
1.2.3基本设计参数
⑴ 表面负荷设计参数
一般应根据施工地点的土质情况及生活污水水质现状确定。基本设计参数:每天处理1m3生活污水需要8m2面积的土地,水力停留时间为5.6d.
⑵ 高程设计参数
在非冰冻地区,毛管渗滤装置配水管最小埋设深度为地表下200mm;在冰冻地区,毛管渗滤装置配水管最小埋设深度为当地冰冻深度以下。
1.2.4进出水水质
⑴ 进水水质指标预测
进水水质指标:BOD5≤250mg/L,CODcr≤500mg/L,SS≤180mg/L.
⑵ 出水中水水质指标
符合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的要求。
2.1住区水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健康住宅建设技术要点》在“居住环境的保护”方面对水环境的要求主要包括排水系统和中水系统中的污废水的收集、处理及其达标排放或回用,具体内容与要求为:
⑴ 住区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设有完善的污水收集、污水处理和污水排放等设施。
⑵ 住区污水排放水质应满足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参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的有关规定。
⑶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应具有配套的处理措施和综合利用能力。
⑷ 建筑面积在50000m2以上的住宅小区应设置中水系统,中水可回用于冲厕、绿化浇灌、洗车和景观用水等。中水水质控制指标应符合《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⑸ 中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中水接入生活饮用水系统供水管道内。
⑹ 中水系统的建设应与住区的污水系统、雨水回用系统和景观水系统建设统一考虑,综合布置,统一利用。
2.2毛管渗滤土地处理技术对住区水环境的保护
毛管渗滤土地处理技术应用于住区生活污水的处理,能较好地满足健康住区对水环境保护的内容与要求。
⑴ 生活污水就地处理,出水能够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的有关规定,可直接排放。
⑵ 处理出水经消毒,即可作为中水进行回用。
⑶ 不产生污泥,无需配套相关污泥处置措施。
⑷ 整个系统独立设在地下,卫生安全性好,与生活饮用水完全分开。
⑸ 其上为绿地,能渗透、畜积雨水,且其出水经消毒即能满足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要求,因而可与雨水(间接)利用和景观环境水体进行有机融合。
2.3毛管渗滤土地处理技术用于住区水环境的保护的优越性
⑴ 生态环保,符合健康住区对水环境保护的要求
毛管渗滤土地处理系统是一种利用了大自然的天然净化能力、处理分散排放污水的实用技术,它充分利用了土壤—植物—微生物系统的净化能力,既可去除有机污染物,又可去除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氮、磷等污染物,无污泥产生。同时由于该系统主要构筑物处于地表下,故还具有不产生臭味和不影响地表景观的特点。符合健康住区对水环境保护的要求。
⑵ 卫生安全,对公众健康和环境无不良影响
人们对水处理回用的卫生安全性一直非常关心。生活污水中含有许多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的污染物质,这些成分会造成环境的生物性污染,去除污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是减轻其对公众健康和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因此,毛管渗滤土地处理技术用于住区水处理排放或回用,在处理污水和绿化美化环境的同时,还要考虑其对公共健康的影响问题,即有关卫生学指标的问题。为此,北京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在试验中[5]选取总大肠杆菌和粪大肠杆菌作为评价系统生物学污染净化指标,对毛管渗滤土地处理系统的进水、出水和表层土壤(10cm)进行了取样分析。
⑶ 经济适用、高效灵活,综合效果好
毛管渗滤系统具有建设费低、运行费低、操作简单和净化效率高,可分散、分期建设等优点,特别适用于没有完善的城市污水管网系统居住小区的水处理排放和回用,将此项技术与住区绿地建设结合起来,在有效处理污水的同时还可取得美化与改善环境和节约水资源的综合效果。
毛管渗滤处理技术比较适合用于生活污水的处理与回用,能够较好地满足健康住区对水环境保护的要求,优越性明显,发展态势良好。目前,我国的北京、上海、辽宁、贵州、浙江、福建等地均已有成功应用的实例.表2是毛管渗滤土地处理系统部分实例的基本情况及简要评析。
水源为水上运动中心的生活污水,处理水量30 m3/d,回用于景观补水。 贵州省环保局、上海交通大学环境工程系 2001年4月 日本国环境省无偿援助的毛管渗滤土地处理技术示范项目。
北京“上海沙龙”住宅小区生活污水处理及回用工程 水源为20万m2小区的全部生活污水,处理水量1280 m3/d,回用于景观补水、绿化、洗车和路面洒水。剩余的出售。 北京绿叶环境技术发展中心 2003年7月 处理装置按建筑组团分为九块,大幅度地节约了小区污水管线投资,就地收集就地回用;装置埋深1.5米,装置上正常铺设小区的其他管线、道路、停车场甚至是篮球场,不影响土地的正常使用。本小区的剩余中水出售给市政绿化队;委托专业环保公司运行。
北京太伟运动休闲度假村生活污水处理及回用工程 水源为高尔夫球场会所和别墅小区的生活污水,处理水量400 m3/d,回用于景观补水和绿化。 北京绿叶环境技术发展中心 2003年9月 利用自然地形,合理规划设计,实现全部自流,无需任何提升,整个处理系统没有用电设备。实现污水“零排放”。
北京首创“百善别墅”小区生活污水处理及回用工程 水源为36万m2别墅小区的生活污水,一期工程处理水量40 m3/d,回用于景观补水和工地用水。 北京绿叶环境技术发展中心 2003年9月 中水处理工程与开发商的开发进度合理搭配,销售出一片别墅做一个处理装置,滚动进行。合理使用资金,减轻开发商的资金压力;同时做到完工一个处理装置,投入运行一个装置,无需等待至整个36万m2别墅小区完工和入住后才能投入运行。
毛管渗滤土地处理系统是一种利用了大自然的天然净化能力、处理分散排放污水的实用技术,特别适用于没有完善的城市污水管网系统居住小区的水处理排放和回用,具有建设费低、运行费低、操作简单、无污泥产生、无环境污染等优点。通过有关卫生学指标测试分析,毛管渗滤土地处理系统不会对公共健康造成影响,符合健康住区对水环境保护的要求。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80年代以后,我国的供水行业随着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水处理过程中的一些工艺起了质的变化。目前以液氯作为氯源的负压加氯消毒设备已在新建或改扩建水厂中普及,但通常是采用液氯自然汽化的形式。例如东莞市第三水厂一、二期工程加氯间按60万m3/d规模设计。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关于水厂建设中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几点对策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关于水厂建设中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几点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家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确立,人们已逐渐意识到土地的使用价值。特别是近几年城市人口的增长、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都扩大了城市对土地的需求。因而,提高城市土地使用综合效率,已成为社会越来越关注的问题。
水厂是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之一。由于城市用水量的迅速增长,近年来许多城市急需新建或改扩建水厂。如何在新水厂或改扩建水厂工程设计中提高土地使用率是供水工程师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之一。笔者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认识到可以通过提高工艺设计的科技含量及采用先进设备等来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本文就这方面谈点认识并提出四个解决类似问题的对策。
为了保证净水构筑物的进水流量恒定、进水压力稳定,原水无论是取自地下水还是取自地表水,无论是通过重力流输送到净水厂还是通过水泵加压后输送到净水厂,都需要在进入净水构筑物前进行配水。多年来,常规的做法是在净水构筑物前设置配水溢流井。配水溢流井中因没有特殊设备,便于维护管理,也曾深受用户的欢迎。然而,其占地问题已成为水厂设计中的焦点。近年来调流阀的使用为配水方式的改进提供了新的途径,由于它具有投资少、占地面积小、对水头和水量调节方便、没有溢流水浪费等优点,愈来愈受到设计人员的重视。以笔者近年设计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三水厂三期工程为例,一期工程规模为25万m3/d;二期工程规模为35万m3/d;三期工程规模为50万m3/d.水源为东江水,采用取水泵提升后用输水管道输送到净水厂。
由于水厂是在不同时期分期建设而成,自取水泵房到净水厂的输水管道分别为DN=1600、DN=1800和DN=2200,长度约2km,并联向一、二、三期工程输送原水。由于取水泵房有8台泵,7用1备,难以用7台泵搭配成三组分别送水25万m3/d,35万m3/d,50万m3/d至净水厂各期所建净水构筑物,因此在净水厂需按一、二、三期的规模重新分配流量。若按常规设配水溢流井,需投资200万元,配水溢流井占地面积约3.7亩。但由于东莞市用地十分紧张,无法设置配水溢流井,因此设计中引用了调流阀代替配水溢流井,即在三根输水管道末端分别加设调流阀,利用阀后流量计信号控制调流阀开度对一、二、三期净水构筑物进行配水。经计算一、二、三期调流阀前后最大压差小于10m,选择调流蝶阀完全满足设计要求。调流蝶阀设备仅需投资80万元,节约投资约100万元,减少占地面积约3亩。
同样在一些以水库水为水源,重力流输水到净配水厂的工程也采用了调流阀解决类似问题。如北京市第九水厂二期工程和遵义市北郊水厂改扩建工程,调流阀均成功地发挥了作用。
按照传统的设计思路,各净水构筑物顺流程布置有三种基本形式:①直线型;②折角型;③回转型。这几种形式的共同特点是所有构筑物都在同一平面上,且首尾相接,显然占地面积较大。虽然这种布置构筑物的施工简单,对今后扩大再生产留有一定余地,在那些土地面积充足的地区仍不失为首选形式,但在一些寸土寸金的地方或对老水厂进行改扩建,没有足够的建筑面积可用的情况下,可采取将几个净水构筑物叠合起来,压缩平面面积而转向空间发展。设计叠合池不仅可节约用地,还充分利用水往低处流的自然规律,减少构筑物之间水头损失,而且便于集中管理。
以遵义市北郊水厂改扩建工程为例。遵义市北郊水厂改扩建工程规模为10万m3/d,如果采用净水构筑物顺流程首尾相接的布置形式,净水厂占地面积约65亩。而把清水池建在平流沉淀池下面,将混合井、网格絮凝池、平流沉淀池和清水池设计成一个叠合池,叠合池与滤池、配水泵房之间采用管道顺接,则减少占地面积约16亩。
东莞市第三水厂三期工程同样采用了净水构筑物叠合的方式,使规模为50万m3/d的净水构筑物网格絮凝池、平流沉淀池、V型滤池和清水池合建成一个集团式净水构筑物,占地面积仅43亩。具体方法是将滤池建在两个系列絮凝、沉淀池之间,清水池建在平流沉淀池下面。集团式净水构筑物平面尺寸为150m×135m.第三水厂叠合池设计参数如下:
(1)网格絮凝池、平流沉淀池叠合清水池。网格絮凝池、平流沉淀池分为2个系列,每系列又分为2组,每系列处理能力为25万m3/d,每组处理能力为12.5万m3/d,可独立运行。絮凝池和沉淀池前后布置,清水池和沉淀池上下布置,絮凝、沉淀和清水池组成一个叠合池。
每组絮凝池平面尺寸为20.4m×15m,分为4个单元,每单元分为三段共12格,单格平面尺寸为2.3m×2.3m.第一段过网流速0.27m/s;第二段过网流速0.20m/s;第三段不设网格板,空塔流速为0.073m/s.絮凝池总停留时间为12min.
每组平流沉淀池平面尺寸为20.4m×130.4m,有效水深3.2m,水平流速为24mm/s,停留时间1.5h.每组池池顶设一台虹吸式吸泥机将池底沉泥吸入排泥沟。
每系列沉淀池下面设1座清水池,因为该水厂配水泵房是均匀供水,所以清水池容量不需要太大,2座清水池总有效容积为2.09万m3,停留时间为1h.单座清水池平面尺寸为131m ×44.8m.通气孔设在池壁两侧。
(2)V型滤池。滤池和沉淀叠合池建在一起形成集团式布置,滤池设在2系列沉淀叠合池之间,滤池与沉淀池共用上层走道板和下层排空渠。滤池端头为设备间及控制室。滤池分为2个系列对称布置,中间为管廊,进、排水渠设在池体两侧。总平面尺寸为:117m×45m.每系列由12个单池组成,单池过滤面积为98m2,设计滤速:9.12m/h,空气冲洗强度:18L/(m2.s),水冲洗强度(气水联合冲时):4L/(m2.s),水漂洗时的水冲洗强度:7-8L/(m2.s),表冲洗强度:1.8L/(m2.s)。
每池设600mm×600mm平板闸(开度可调)、600mm×600mm平板闸(普通型)、DN=500出水调节阀、DN=350冲洗进气阀、DN=500冲洗进水阀各1个。均为气动阀门。
设备间内设有3台冲洗水泵(2用1备),设计水量1415m3/h,设计扬程13.4m;2台鼓风机(1用1备),设计风量106m3/min,设计风压0.4bar(1bar=105Pa);2台空压机(1 用1备)。
滤池运行由计算机控制。
80年代以后,我国的供水行业随着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水处理过程中的一些工艺起了质的变化。目前以液氯作为氯源的负压加氯消毒设备已在新建或改扩建水厂中普及,但通常是采用液氯自然汽化的形式。例如东莞市第三水厂一、二期工程加氯间按60万m3/d规模设计。一、二期各设预加氯点1处,主加氯点2处。预加氯设40kg/h流量控制加氯机4台(2用2备 );主加氯设20kg/h余氯控制加氯机6台(4用2备)。加氯间和氯库平面尺寸为:30m×10m,由于是采用氯瓶自然汽化,共设在线氯瓶20个,10个为一组,两组互为备用。自然汽化的优点是节约电耗,但是氯库占地面积较大。
根据资料,一个1000kg氯瓶在常温下产生的气量为8kg/h,当加氯量超过40kg/h时,采用自然汽化就不经济了,并因管道连接口多,也给安全带来问题。东莞市第三水厂三期工程建成后其规模由60万m3/d增加到110万m3/d,加氯如仍采用自然汽化,共需设在线氯瓶36个,18个为一组,两组互为备用。在这种情况下采用高效率的液氯蒸发器,是经济合理的。1台液氯蒸发器的产气量通常为120-200kg/h,相当于15-25个氯瓶的产气量,而它的占地面积不足1m2.东莞市第三水厂三期工程选用了2台200kg/h液氯蒸发器,并根据现有条件对加氯间进行了改建,改建的内容有两部分:
(1)利用原有加氯机,适当增加加氯机和改造加氯管路。
三期于总进水管上设预加氯点1处,加氯率为1mg/L,加氯量22.29kg/h,考虑一、二期共备用了2台40kg/h流量控制加氯机,三期不再增加预加氯机,但需要对加氯管道进行改造。三期设主加氯点2处,加氯率2mg/L,加氯量44.58kg/h,三期新增设40kg/h复合环路控制加氯机3台(2用1备)。一、二、三期建成后共有20kg/h主加氯机3台(2用1备),40kg/h主加氯机6台(4用2备)。加氯间内共设加氯机13台。加氯机重新布置使其安排紧凑,在未扩建加氯间的情况下,圆满实现了设计目的。
(2)增加液氯蒸发器。三期按110万m3/d规模对加氯系统重新设计,设蒸发器2台(1用1备)。由于增设了液氯蒸发器,氯库中仅需设2组工作瓶(每组并联2瓶),减少了工作瓶的占地面积。在有限的条件下,扩建现有氯库(将原氯库向西扩15.60m),扩建后的氯库储备天数为14d.另外选择调速水泵可以减少泵房中水泵台数,也是采用高效设备提高设备的单位产量,减少占地面积的方法。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的水厂设计通常采用小而全的模式,即将辅助生产设施设计得周到全面。车、钻、刨、铣、磨各类机械样样俱全,再加上电修、仪修等。因而辅助生产用房占了水厂面积的相当比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水厂设备多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所选用的设备优质可靠,售后服务有保证,致使水厂维修设备处于闲置状态。机器的折旧、辅助生产人员的工资已成为企业的负担。随着设备制造行业售后服务制度的完善和修理行业市场化、专业化的发展,水厂的大部分设备维修可交由设备供应厂商和社会上的专业化公司进行,另设机修车间等已无必要。将辅助生产社会化,既节省了厂区用地又减少了水厂的人员编制。
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看,城市化正进入较快发展期,对城市用地的需求必将继续增长,而我国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且不可再生,尤其是可供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土地更为短缺,供需矛盾十分尖锐。所以,在工程建设中贯彻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优化设计提高土地使用综合效率是每个工程设计人员应尽的责任。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从2005年以后,我国城镇建成区面积与城镇人口间的异速增长系数开始超过均衡的监界值,并呈逐年增长的态势。这表明,从2005年以后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之间的不协调问题越来越严重,土地城镇化增长的速度超过城镇人口增长对其产生的需求,表现为人口城镇化滞后型的模式。实证研究结果与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符合。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人口与土地城镇化的协调性测定与影响因素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我国人口与土地城镇化的协调性测定与影响因素研究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面临重大结构性调整,推动经济增长的引擎需要由依靠外需转为依靠内需。城镇化作为国家扩大内需的重要战略手段,其发展的可持续性关乎中国未来经济能否长期健康发展。城镇化,一方面是指城市面积的对外扩张和城镇化量的增加,即土地城镇化进程;另一方面,城镇化也指人口不断向城镇集中,城镇定居人口数量和规模的增加,即人口城镇化。土地镇化和人口城镇化作为城镇化的两个重要方面,能否协调发展,决定着我国城镇化发展的可持续性。当前,国内外对我国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的协调性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例如:孙海鸣(2005)指出,我国不合理的行政规划造成了中小城市过多,大城市偏少,而中小城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对人口的吸纳能力有限,使得我国人口城镇化发展滞后[1];周飞舟(2006)认为,当前我国的财税体系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依靠“土地财政”来支持地方政府日益增长的财政支出,从而造成了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的问题[2];郑有国(2011)指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秉持的地方政府投资驱动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使得地方政府为了提高经济增长速度不得不以廉价的土地作为吸引投资的筹码,从而造成了以工业园区发展为代表的土地城镇化的过热势头[3];姚士谋(2012)、李子联(2013)分别从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制度、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土地镇化与人口城镇化失衡的原因[4-5]。
综上所述,现有的研究大多基于理论和经验的判断,缺少实证研究的支持,学理分析不足。鉴于此,本文首先通过构建异速生长模型对我国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的协调性进行实证分析;其次,从外在和内在的制度机制角度,探寻造成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协调性失衡的原因;最后,根据前文的分析提出相应的结论和对策建议。
二、我国人口与土地镇化协调性模型设定
我们引用异速生长模型(allometric growth mode),分析当前我国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之间的协调性关系[6]。异速生长是指系统的某个局部与整体的几何测度关系:一个局部的相对增长率与系统或其另外一个局部的相对增长率有恒定的比值。
Naroll和Bertalanffgy(1973)最早将异速生长模型用于研究城乡人口变化的对数线性关系[6]。自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学者引入异速增长模型,用于研究城镇化体系及体系中两要素相互之间的关系。异速生长模型的数学表达式为:
其中:y为子系统的某种测定或整体的局部;x为整体的另一个局部或整体与子系统的某种测定;参数b为标度因子,或称为异速生长系数,是y与x各自增长率的比值。运用数学变换可以将上述异速生长模型转换为幂函数形式:y(t)=ax(t)b,当y(t)表示城镇建成区面积的时间序列,x(t)表示城镇人口数量的时间序列,转变后的异速生长模型就是两个时间序列变量的动态关系评价模型。根据遍历性公理,也可将时间序列的动态评价模型转变成空间评价模型:y(k)=ax(k)b,此时y(k)和x(k)分别表示在同一时期内k个不同城镇的建成区面积与城镇人口数量的序列。
异速生长模型的关键问题是判定异速生长系数b的值。关于b值的确定,理论界早有研究,在计算方法上学术界已达成共识,认为异速生长系数值取决于城镇建成区面积与城镇人口数量二者维数的商。Nordbeck(1995)在早期的研究中认为,城镇面积是二维变量,城镇人口数量是三维变量,得出异速生长系数b的临界值为2/3。当b=2/3时,城镇面积的增长速度与人口增长速度相等,此时的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最为协调;当b>2/3时,为正异速增长情形,此时,城镇面积的增长速度快于城镇人口的增长速度,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不协调,表现为人口城镇化滞后型;当b<2/3时,为负异速增长情形,此时,城镇人口的增长速度快于城镇建成区面积的扩张速度,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同样处于不协调状态,表现为土地城镇化滞后型。
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后来的学者将分形概念引入模型,认为异速生长系数b的值等于城镇面积与城镇人口二者分形维数的商(White and Engelen(1993)[7],Batty(1998))[8]。根据分形概念确定的b的临界值为085。同样,当b=085时,城镇面积的增长与城镇人口需求的增长相一致,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协调发展;反之,则表现为人口城镇化滞后型(b>085)或土地城镇化滞后型(b<085)。根据多个不同国家的研究结论表明:异速生长系数b的临界值为085要优于2/3。从数值上看082大于2/3小于1,以其为标准既不会过窄,也不会过宽。因此,本文选择085作为异速生长系数b的临界值,以其作为判断我国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之间协调性关系的标准。具体判断标准见表1:
(一)总体人口与土地城镇化协调性的实证分析
运用2001-2012年间,我国576个县级以上城镇的建成区面积和城区人口数据,构建我国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之间的异速生长模型,对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之间的协调性进行实证研究。
2001-2012年,我国576个县级以上城镇总体的建成区面积与城镇人口数量的异速生长系数b的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从表2可以明显看出,2005年之前,我国各年的异速增长系数均小于本文设定的临界值085,为负异速性增长。从理论上讲,这表明2005年之前,我国城镇建成区面积扩张的速度小于城镇人口增长对城镇面积的需求,城市用地偏少。从异数生长系数的具体数值上看,2005年之前,我国城镇建成区面积与城镇人口虽然处于负异速增长的不协调状态,但在此期间的b值与临界值085比较接近,说明这一时期内我国整体上建成区面积与城镇人口规模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
从2005年以后,我国城镇建成区面积与城镇人口间的异速增长系数开始超过均衡的监界值,并呈逐年增长的态势。这表明,从2005年以后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之间的不协调问题越来越严重,土地城镇化增长的速度超过城镇人口增长对其产生的需求,表现为人口城镇化滞后型的模式。实证研究结果与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符合。
当前,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对土地资源的利用过于粗放,新城区和开发区建设缺少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盲目建设现象严重,导致大量新城区建成后处于长期闲置状态,人口入住率极低,各地均出现了所谓的空城或鬼城现象。从实证研究结果可以看出,近十年来,我国城镇总体的异速生长系数呈震荡上升的趋势,在未来的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合理解决好我国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的不协调问题,否则城镇化的发展将走向不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不同规模城市的人口与土地城镇化的协调性分析
按照城市的人口数量对我国县级以上城市进行分类,市区非农业人口在200万以上的为超大城市,市区非农业人口在100-200万之间的为特大城市;市区非农业人口在50-100万之间的为大城市;20-50万之间的为中等城市;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我们将各年不同规模城市作为整体,分别对各不同规模城市的人口和建成区面积,按照异速生长模型设定的幂函数形式进行拟合,得到不同规模城市历年的异速生长系数值,如图1所示。从图1中可以看出,我国不同规模城市之间的异速生长系数差异明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口在200万以上的超大城市,在2007年之间异速生长系数一直高于临界值085,呈正异速生长。说明在此之前我国超大城市土地城镇化的扩张幅度大于人口增加的需求;同时,从2004年开始,超大城市的异速生长系数由递增转为递减,说明随着人口不断向超大城市的流动,城市的面积扩张与人口增长逐渐趋于协调。但是,自2007年之后,随着人口进一步流入超大城市,这些城市的异速生长系数与临界值的差距开始拉大,城市面积的扩张越来越不能满足人口增长的需求。
2特大城市的异速增长系数在此期间一直处于递增的状态。在2002年之前,我国特大城市的异速生长系数在临界值以下,但是,在2003年后,异速生长系数始终处于临界值的上方。更值得注意的一个特点是,2003年之后,特大城市的异速生长系数的平均值达到了1064,突破了1,说明我国特大城市建成区面积超需求扩张问题十分严重,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严重失衡。
3大城市的异速生长系数在2006年之前均超过了1,表明2006年之前,我国大城市的建成区面积扩张迅速,超过了大城市城区人口的增长速度,并且土地与人口之间关系的失衡十分严重。2007年开始,大城市的异速生长系数逐渐向临界值回归,城市面积扩张与人口增长之间的失衡关系得到缓解。
4人口在20万到50万之间的中等城市的异速生长系数在样本期间内一直处于递增态势,并且除2002年之外,全部都处于异速生长系速临界值的上方。说明中等城市的土地城镇化扩张的速度一直高于人口城镇化的速度。从具体数值上看,中等城市的异速生长系数在2005年之后一直维持在1以上,突破了城市用地超需求扩张的合理范围,土地城镇化过快,表现为严重的人口滞后型城镇化。
5小城市异速生长系数呈震荡上升的趋势。人口在20万以下的小城市大多数是县级城市,与地级以上的大中型城市相比,县级城市的建成区面积发展缓慢,异速生长系数长期处于临界值以下,并且在2005年之前一直低于08,突破了异速生长系数的下限。说明在此之前,我国县级城市的建成区面积扩张严重,不能满足不断增加的城镇人口的需求,表现为严重的土地城镇化滞后型。
从2002年开始,县级城市的异速生长系数开始增长,到2006年左右,基本接近临界值水平,土地城镇化不能满足人口城镇化的状况得到了缓解,二者处于相对协调的状态。但是,从2008年开始,县级城市的异速生长系数超过了临界值,并一直处于其上方,县级城市开始出现了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的现象。
总体来说,我国不同规模城市均存在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的现象。其中,值得关注的有两个方面:一是超大城市由于其独特的政治、经济和区位优势吸引着大量人口的流入。近年来,土地城镇化过快的现象发生了一定的逆转。人口的过度拥入,导致超大城市出现了土地滞后型的城镇化。二是特大城市与中小城市过快的土地城镇化。近年来,100万以上人口的特大城市开始了城市建设的快速扩张期,新城区、开发区大量上马,在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使得特大城市的建成区面积与城镇人口数量之间关系的失衡越来越严重。作为地区型中心城市,特大城市虽然对区域内的比较有吸引力,但对区域外人口的吸引力远不如超大城市。
因此,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后,能否得到足够人口的填充,将是特大城市城镇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更值得关注的是中小城镇土地城镇化过快的问题。为了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近年来,地方中小城市也开始了大规模的造城运动。在我国当前的政府主导型资源配置体系下,中小城市对人口的吸引力是极为有限的,在中小城市的发展中如果不能合理协调城市建设与人口增长的关系,结果必然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城镇化的泡沫,影响城镇化的可持续长远发展。
(三)不同区域人口与土地城镇化的协调性分析
按照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状况,通常将我国区域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大部分。从经济发展角度,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明显,东部地区的人均GDP已经达到或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而中西部部分省份的经济发展仍十分落后。在城镇化发展方面,东、中、西部同样存在着明显的差距。2012年,东部地区平均城镇化率已经达到61%,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只有47%和43%。
为此,本文将分析我国不同区域间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之间的协调关系。以《2001-2012年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不同区域的县及县级以上城市作为样本,共计663个样本。其中,东部地区265个样本,中部地区234个样本,西部地区164个样本。通过构建异速生长模型,分别对各年不同区域城市的人口和建成区面积,按照异速生长模型设定的幂函数形式进行拟合,得到的实证结果,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出:东部地区城市历年的异速增长系数最高,始终处于均衡的临界值085以上,说明东部地区城市面积扩张超过了人口增长的需要,土地城镇化的速度高于人口城镇化的速度;中部地区在2003年之前城市的异速增长系数在08以下,建成区面积不能满足城镇人口增长的需求,2003年之后情况有所改观,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之间的关系处于基本协调的状态,但从2005年之后,中部地区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张速度开始加快,土地城镇化高于人口城镇化的失衡问题开始突显;西部地区的城市建设也落后于中东部地区。从实证研究的结果看,自2009年以来,西部地区土地城镇化速度加快,人口城镇化开始滞后于土地城镇化的发展。
从前文的实证研究结果可以看出:当前,我国不论从总体上还是分区域亦或是从不同城市规模角度看,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失衡问题都十分严重,而失衡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城市建设面积的扩张速度过快,超过了城镇人口增长引起的土地需求增加,即土地城镇化的速度快于人口城镇化的速度。
(一)外在制度的影响
二元土地制度是对农村和城市土地所有权的不同规定,即农村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全部为国家所有,不同的土地权属决定了不同的土地市场。现有的法律规定,农业用地要想转为非农用地进入市场进行流转,必须先将土地的所有权性质由集体所有制转为国家所有制,地方政府作为土地所有权转换的唯一权利人,垄断了非农用地的供给,占有了土地转换过程中的绝大部分价差收益。二元土地制度的存在,强化了地方政府在城市空间扩张上的动力,成为土地城镇化过快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1994年,中国的分税制改革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财权,增加了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等使得地方政府的预算内收入难以支撑大量的行政和建设支出,使得地方政府只有依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来维持政府运转。当前,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考核仍是以GDP作为标准,地方政府为了推动经济增长,需要大量的投入,而现有的财税体系,使得地方政府只能依靠土地作为财政收入的来源,土地的城镇化运动,不仅解决了政府拉动经济增长的资金来源问题;同时,大规模的造城运动带来的一系列投资也带动了经济的增长,对地方政府而言可谓一举两得。
二元土地制度和以分税制为主要形式的现有财税体系,是影响土地城镇化过快的制度因素,但并不能够解释人口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的现象。当前的研究成果,对于人口城镇化滞后原因的制度解释主要是从户籍制度方面进行。建国初期我国实行了以重工业为主导的工业发展模式,重工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有限,在这一背景下为了解决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问题,国家实行了严格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限制大城市的发展和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并在1958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的实行,使得居民的户口与其所能接受的科教、卫生、医疗、就业等紧密联系在一起。人为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得农村居民不能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社会福利,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没有基本的居住、子女就学、医疗等基础的社会保障支持,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向城镇的转移,使得人口城镇化速度进展缓慢。
(二)内在机制的影响
探寻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的内在机制还需从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模式切入。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中国经济增长方式一直表现为投资驱动型,三十多年间资本累积的速度不断加快。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从1978年到2012年,中国的资本形成率由382%迅速上升到506%,资本积累的速度约是同期全球平均水平的两倍。投资增长带来的资本积累增加的前提是要保持较高的资本边际收益水平,这也是维持投资驱动型经济增长模式的必要条件。
在最终产品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为了保持较高的资本边际收益水平,政府只能通过对生产的上游资源的控制,人为压低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价格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达到提高资本边际收益的目的。
随着我国交通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工业投资对原材料产地的依赖程度逐步降低,使得工业投资的区域替代性增强,各地方政府争夺投资资本的竞争日趋激烈,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大幅降低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有些地方甚至不惜以零地价或负地价的形式向投资商提供土地。政府对工业用地的低价供应,是对资本积累的补贴,造成了全国各地区不断出现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新城区,重复建设问题严重,土地城镇化速度越来越高。
为了弥补工业用地出让方面的财政收入损失,地方政府采取了不断抬高住宅用地的价格策略,形成了中国独有的低工业用地价格、高住宅用地价格的土地价格双轨制。近年来,各大城市不断出现的“地王”现象,就是对这一问题的最好证明。住宅用地价格的不断攀升,导致了房价的不断上涨,结果是农村居民迁入城市的成本增加,严重阻碍了人口城镇化的速度。
运用异速生长模型对我国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的协调性进行实证测定的结果表明:自2005年后,我国总体的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的协调性出现失衡,表现为人口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对不同规模城市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协调性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近十年来,土地城镇化过快的现象开始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蔓延;从不同区域看,东部地区人口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问题最严重,其次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
造成我国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失衡的原因,除了现行的土地制度、户籍制度、财税制度等外在的制度因素外,我国地方政府投资驱动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基于前文的研究结果,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现有的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和财税体制在制度层面上造成了我国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发展的失衡,需要中央在统筹全局的基础上对现有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革。其中,土地制度上,要限制地方政府的征地权,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户籍制度的改革,要保障人口城镇化过程中公共福利的均等化;财税体制的改革,要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财权,避免地方政府的土地城镇化冲动。
2限制超大城市,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前文的研究表明,超大城市已出现人口城镇化快于土地城镇化的问题,超大城市由于拥有较多的政治、经济特权吸引着人口不断地流入,“大城市病”已开始显现。因此,应对大城市的发展加以限制,给予中小城市更多的权利,鼓励中小城市发展,使人口流动向中小城市转移。在缓解超大城市人口压力的同时,也解决了中小城市人口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的问题。
3人口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城镇化发展的资金缺口较大。
我国城镇化发展以政府为主导,由于缺少资金,不得不以土地出让金作为筹资的源泉,带来的后果则是土地城镇化的过度发展;同时,由于缺少资金,导致地方政府不得不减少在公共福利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造成了人口城镇化的滞后。因此,为了缓解城镇化建设中的资金缺口,要在政府主导下,充分调动民间资金和民营企业参于到城镇化建设中来。国外城镇化发展历程证明,公私合营的PPP模式,对于加快城镇化进程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不仅可以缓解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而且对于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流动,减少对资本市场冲击以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都有积极意义。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土地财政”是对当前地方政府在面临财政困境时利用土地换取财政收入这种短期行为的一种形象比喻,包括地方政府通过土地税收、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融资、土地金融等方式获得收益来直接或间接增加财政支出能力的行为;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抵押的银行贷款,已经成为城市和其他基础设施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土地财政隐藏的风险及相关的对策建议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我国土地财政的形成与分税制改革和以GDP及财政收入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制有关。土地财政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持续性,是导致耕地数量减少的重要因素,土地财政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还会引发金融风险。为此,应加大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土地税制,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规划管理,改变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关系。
[关键词]土地财政;风险;政策建议
【论文正文】
土地财政隐藏的风险及相关的对策建议
当前,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以及城市高房价、房地产泡沫等问题是社会广泛关注的民生问题,这些都与地方政府普遍推行的土地财政政策有关。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越大,其存在风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研究土地财政隐藏的风险及治理对策,有利于地方财政安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财政”是对当前地方政府在面临财政困境时利用土地换取财政收入这种短期行为的一种形象比喻,包括地方政府通过土地税收、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融资、土地金融等方式获得收益来直接或间接增加财政支出能力的行为。…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抵押的银行贷款,已经成为城市和其他基础设施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
自2002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招拍挂”以来,我国的土地价格每年以8.9%的速度快速上涨,高地价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可观的财政收入。资料表明,2001~2003年间,土地出让金收入为9100亿元,约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35%;2004年,全国土地出让金高达5894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9.5%;2005年,国家开始紧缩“地根”,土地出让金收入为5505亿元;2006年为7677亿元,2007年高达1.2万亿元。2008年,尽管有近50%的土地出让以底价收场,有10%的土地流标,导致地方政府地价款收入有所下降,但仍获得了9000多亿元不菲的收入。土地收入已名副其实地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
我国土地财政的形成与分税制改革和以GDP及财政收入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制有关。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央上收了大量财权,特别是将增值税的75%归为中央政府,2002年以后又将地方税种中增长较快的所得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但在财权向上集中的同时,地方财政支出责任不仅没有相应减少,反而有所增加。地方政府不仅需要承担建设性支出以及为重大工程配套资金、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各种非公益性支出、行政性支出,而且还要承担由于国有企业乃至一般公共部门改革所带来的各种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各种企业亏损补贴和价格补贴,等等。在这种财权向中央集中,事权向地方政府下放的非对称财政体制下,财权上收后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能稳定增长的地方税种(如财产税),于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很容易被打破,从而诱导地方政府以土地出让相关收入作为补充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在财政分权、政治集中的体制下,地方政府官员具有通过做大GDP和上缴财政收入来显示政绩,以此获得晋升(或保住职位)的激励,这种以GDP和财政收入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制便成为地方政府追求土地财政的内在动力。
首先,土地财政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持续性。在现行的土地批租制下,地方政府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卖一块土地,政府就一次性地收取50~70年土地收益,这为地方政府“以地生财”提供了便利。即使我们不考虑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也不考虑可征用农地、不可再生资源的有限性,但市场有冷暖,房地产市场也有周期性变动,这意味着土地价格不可能天天都有“面粉比面包贵”的火爆行情,当市场发生变化,原来的供不应求就会转化为供过于求,土地流拍、降价就不可避免,土地生财难以为继。
其次,土地财政是导致我国耕地数量减少的重要因素。杜雪君、黄忠华(2009)的实证分析表明,土地财政对耕地数量存在负影响,其影响的弹性系数为-0.01,即土地财政每增加1个百分点,耕地数量将减少0.01个百分点。2009年,我国耕地总量为18.26亿亩,已经接近18亿亩的“红线”。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数据,仅在2001~2008年的8年问,我国耕地数量就减少了1.25亿亩。如果不加以控制,按照每年平均减少的数字,2年就会突破“红线”。
第三,土地财政严重损害了国民的利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按理土地出让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应代表全民的利益。然而资料表明,全国多数地方征地款的分配比例为:农民仅能拿到10%~15%,集体拿25%~30%,政府及其他机构拿60%~65%。征地中各产权主体地位不平等、交易不公平使得农民失去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越来越多的农民成为失地又失业的弱势群体。不解决5亿多农民的问题,不解决全体国民的住房、医疗、养老等基本社会保障问题,中国这个全球少有的消费市场就难以启动,中国的现代化就难以实现。
第四,土地财政还可能会引发金融风险。在土地财政中,有相当一部分城市建设资金是以政府信用为担保取得银行贷款的间接财政。这些贷款一般不超过2年,如果土地出让顺利且价格较高,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丰厚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来偿还贷款,但如果土地出让价格不高,用于偿还贷款的能力有限,地方政府就必须用其他方式取得财政收入来还款。实际上,以政府信用为依托的贷款规模往往会超过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规模,金融风险也就出现了。
第五,长远来看,土地财政有违科学发展,必然会导致地方政府届际之间的不公平,进而导致土地资源利用的代际不公平。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收取,最长以70年为限,实际上一次性预收了未来很多年的土地收益。而城市的基础设施支出却由历任各届政府负担。一旦城市化速度放慢,前人卖地、后人维护的模式将难以为继。
地方政府必须放弃土地财政,必须放弃对土地一级市场的控制。没有任何一个大国是靠土地财政来支撑政府支出、提供公共物品的,唯一的办法是通过产业振兴、通过光明正大的税收进行公共财政运作。地方政府必须摆脱对土地财政和房地产市场的依赖。
1.通过综合性的配套改革,降低地方政府经营土地财政的激励。
财权上收、事权下放以及“政绩逼人”是造成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的一个重要原因。要降低地方政府谋求预算外收入的动机,就必须建立多元化的公共投资机制,地方政府不能再作为地方经济建设的主导者,而应该成为地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在财政负担上,中央政府要适当增加事权,如义务教育经费由中央政府承担,这样既减轻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又能减少因经济发展差异带来的教育投入差异。
在政绩考核上要改变GDP和财政收入至上的 考核体制,建立一个以人为本,综合考虑经济增长率、资源消耗强度、社会保障率、居民收入增长率、社会治安破案率、人口自然增长率等诸多指标在内的政绩考核体系。
2.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实质上是未来50~70年地租的资本化形态,政府当期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实际上是让渡未来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因此,应当从土地出让收入中预留一部分资金,以保障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基本设想是从每年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30%的比例,建立中央、省和县(市)三级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通过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可以遏制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为,建立良性的土地收益管理机制,保证农地征收、城市建设和发展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投资制度,以保障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保值增值。
3.完善土地税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土地税收体系。
(1)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适时开征物业税。应将所有的城镇建设用地者纳入征收范围,同时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待条件成熟时,与房产税合并,开征统一的物业税。
(2)完善土地增值税。一是扩大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采取“普遍征收”的办法,在征收范围上要能覆盖引起土地增值的所有对象。二是应设置“土地转移增值税”、“土地租赁增值税”和“土地保有增值税”三个税目。
(3)增设空地税。即以闲置未用的土地为征收对象,对空地的实际持有人课税。开征空地税,可以抑制土地浪费现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通过税收杠杆促进节约和集约用地,保护耕地。
4.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积极防范土地融资风险。
地方政府通过政府性公司以土地为抵押,贷款进行城市发展建设,抵押的土地往往是政府储备的土地,这样容易带来政府的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都应该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严格将政府储备土地限定为存量土地,禁止将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对抵押的土地进行评估,放款数量依据土地的价值而非政府信用。
5.加强土地规划管理,确保建设用地的后备资源。
为了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地方政府往往具有修改土地利用规划的动机。修改规划随意性大,有时还会采取欺上瞒下的做法来增加用于创收的土地面积,也可能出现土地征而不用、出而不用的现象,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要减少这种土地违规行为,就必须严格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将规划的修改上升到法律程序,要经立法机构通过才能进行调整;要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性;对有违规行为的地方政府,不但要追究行政责任,而且要按照司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土地供应中,低价工业用地所占比重较高,不少地方都提出要建园林式开发区,明显存在着土地资源浪费问题。与此同时,房地产地价却很高,这对房地产业的发展和改善民生都不利。因此,应当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工业用地,增加房地产用地,同时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提高工业用地的价格。
6.尊重公民权利,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应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从土地出让金中划拨资金,建立起对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养老、医疗、住房等基本民生需要的防护网,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需要。
(2)保障失地农民的发展权。首先,政府应当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其次,保证失地农民子女享受到公平的教育。
(3)在土地收益分配中,做好土地征用中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既要体现农地的农民生存权,又要体现农地发展权、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权、农民在农地所有权中的成员权等。
7.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浪费。
(1)向“空间”要土地资源,如城市住宅的高层化、构建立体化的城市交通网络。
(2)向“时间”要土地资源,通过科技创新,增加我国北方地区耕地种植经济作物的季次,如两季稻、三季稻等。
(3)向“地下”要土地资源,如建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铁等。
(4)向“水下”(海洋、江河等)要土地资源,如填海造地、海(江)底隧道,等等。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有利于有效化解这些问题和新挑战,保障农业健康发展。 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村土地信托方式的作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村土地信托方式的作用全文如下:
建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发展现代农业、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客观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规模化为基础,实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三阶段各类经营主体形成紧密的产业关联。建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重在转变农业生产组织运行方式,依赖多元化市场主体培育[1]。农村土地信托经营方式有效解决了目前农村普遍存在的部分农户“有地无力开发”和部分企业“有力无地开发”问题。
这种方式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任,按自愿、自主、互利原则,在坚持农地所有权和土地用途“两个不变”前提下,将一定期限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给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由其经营管理、合理利用和开发。农户作为委托人拥有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和受益权,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拥有暂时经营权[2]。土地信托将碎片土地通过资本联结起来,提高了农业社会化分工和农地市场组织化经营。较传统土地经营,发展农村土地信托经营具有诸多优势。
当前的土地产权制度表现为农民集体土地产权的残缺即:所有权的主体虚无性,承包权缺乏稳定预期性,经营权缺乏相对应的用益物权。农村土地信托方式可有效解决上述缺陷。农村土地信托方式把分散在一家一户的土地集中于信托平台之上,通过签订信托合同,形成更为稳定的契约关系,尊重农村集体所有的权益,明确并充分保护农民的长远和根本权益,形成一种规范、稳定的土地流转方式。可以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基础上,有效实现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分离,既保障农户土地产权的完整性,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又让其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
由于土地集体委托给信托机构以及农户按照其持有信托单位分享收益,因此可以做到“确权确股不确地”,即只落实成员权和股份权,不落实各成员具体承包的面积、区位,只享受成员应得的收益权。这样有效避免了目前家庭承包制中按“成员权”平均分配和调整承包土地所产生的问题。土地信托经营使得土地股份合作社拥有所有权,农户拥有承包权和收益权,信托机构拥有经营权和部分收益权,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发展更多的用益物权,激活土地的资本属性。土地信托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土地看护人”,既没有动摇农民的承包权,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还解决了土地上各项权利的有效分离,利用信托制度的财产隔离功能,做到了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使产权充分市场化,实现土地收益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主要采用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在经营方式上表现为农地分散经营、家庭自我经营,规模化经营不够。农户的投资能力不强,抗风险能力弱,技术进步慢,土地生产效率未得到完全释放,难以实现现代市场经济对农业的要求,呈现出“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在工业化与城镇化推进中,农业收益低下使得土地撂荒现象严重。农村土地信托方式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经营权委托给信托机构,实现了土地的归集,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引入现代化管理手段,重新整合劳动、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从而提高其生产率,增加土地单位面积的效益,使得农户收益得到保障。
土地信托经营优势表现在:其一,产前具有集中采购优势。信托机构不仅在购买农资产品上议价能力强,省去大量中间环节,具有价格和质量保证,还能得到农资产品生产商的售后服务。其二,产中具有专业化分工优势和社会化协作优势。土地信托经营机构将经营规模扩大后,内部分工更加细致,使得个体熟练程度增加,从而提高劳动效率。规模扩大后,土地信托经营机构可利用自身优势,以土地经营为平台,在农业生产与科学管理上有效整合资源,引入更多社会主体参与其中。
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提高集约化水平,从而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其三,产后具有市场规模优势。畅通的市场信息和多重的销售渠道使土地信托经营机构在农产品销售谈判中处于主导地位,有利于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形成卖方市场,产生价格溢出。避免了单个农户在农产品销售中处于弱势地位,增产不增收的局面。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打造知识型高端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增强产、加、销一体化程度,推动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深度融合,提高农业的组织化水平成为农业经营者应对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当前,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两种组织方式,实现农户家庭经营与市场对接存在内在缺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没有建立起社员所有的产权制度,存在产权不清问题。模糊的产权制度将成为农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使其最终可能解体或蜕变为私人企业[3]。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于资本和技术缺乏,加上农户知识文化水平较低和专业人才短缺,使农民间合作层次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而多数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契约”并不完备和稳定,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性。[4]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往往没有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收益共享机制,对农户不能产生稳定的收益预期,他们之间的协作生产并不稳固,协作生产经营链条遇到风险很容易断裂。
土地信托方式下,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培育,可消除以上不足。信托方式下的农业经营组织主要包括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两大类。生产主体即土地股份合作社和信托机构。前者决定土地能生产什么,给出符合土地股份合作社利益的农业生产边界范围。后者决策生产什么以及如何去生产。服务主体即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其提供经济和技术服务的一系列社会化服务商,发挥传递市场信息、普及生产技术等功能。包括能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信息咨询、产品营销、产业链构建、融资保险等方面的服务商。这些服务商能发挥专业化协作和市场化运作的机制优势,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服务,起到发展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作用。
信托机构可凭借其经济地位在购买服务时具有选择权和议价权,能与服务商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从而引入质优价廉的多方面服务,将知识和资本与土地经营有机融合。信托机构作为信托组织,通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契约,明确双方权责利,在低成本与高效率基础上,构建对受托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尽管在信托运行中,委托人不能参与任何经营和管理,但能“用脚投票”行使自己的权益,避免了龙头企业方式下不完备的“关系契约”侵犯农户利益问题。信托机构作为金融机构,能依托自身金融优势,建立以土地经营权和未来收益为资产基础的融资平台,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避免资本不足对经营产生影响。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作为牵一发动全身的重大改革,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将坚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土地权益“叁保”原则,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全文如下:
农业现代化是指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的工业为农业提供技术手段和物质手段,现代化的经营管理为农业提供先进的管理手段,用现代农业方式(规模化、专业化生产方式)逐步改变和替代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而当前我国土地的分散经营,一方面难以形成规模化生产;另一方面,现行土地制度造成农民经营土地行为的短期化,难以产生农民学习掌握农业新技术、新管理方法的内在动力。
进入二十一世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强烈显示出其本身的缺陷和不足,它不但没有彻底改变我国农业落后的基本状况,甚至造成农业发展的后劲明显不足,严重影响我国农业的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一)现行土地制度不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当前我国农业从本质上来说仍然是小农经济,面对市场,农民作为生产者、农户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组成部分,生产和销售都是一家一户,是市场链条上最弱的环节。虽然国家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着力不少,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中间商的盘剥和市场信息瞬息万变带来的风险,不仅使农产品价格的杠杆作用扭曲和失效,也使作为小生产者的农民利益遭受损害,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同时,承包制容易造成农民经营土地行为的短期性,甚至采用掠夺性经营方式,导致土地贫瘠化,不利于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也就无从谈起。
(二)现行土地制度制约了我国农业竞争力的提升。
制约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提升的因素有很多,既有产业内部直接和间接因素,也有产业外部的商业环境因素,但从根本上说,诸多因素均受制于现行农业土地制度的弊端。从产业内部来说,一家一户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方式,直接影响到农业新科技、新品种的推广和大型机械化耕作技术的应用;土地超小规模经营,导致绝对的规模不经济,造成农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农业生产率低;从外部商业环境来说,以人力要素为主的一家一户分散生产方式,在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反馈、新技术的学习培训与推广、生产标准化管理、质量的监控等方面,难以形成内在机制和动力,进而造成农产品品种的更新换代和产品质量标准难以保证,这势必无法与发达国家农业的大规模集约化生产经营相竞争。农业生产规模小、劳动力素质不高、生产要素不能合理流动、生产效率低等问题正严重制约着我国农业竞争力的提升。
(三)现行土地制度不能支撑城镇化发展并严重影响工业生产水平。
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是历史的必然,但从目前看,由于土地制度的制约,农村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基础还不牢固。现有的土地制度下,农民难以完全脱离土地成为城里人;尽管大多数农民特别是新生代农民,虽然向往城市,却没有对如何留在城市拿出长远规划,“候鸟”心理使其在多个企业与行业间不断转移,难以学到一技之长,因而也很难成为真正的产业工人。所以一面是用工荒,一面是就业难,其根源就在于新农民工虽梦想在城市,但又感觉自己的根在农村,毕竟那儿还有一亩三分地,对向产业工人过渡缺乏自主意识,缺乏长远规划。
所以,改革农业土地制度,让一部分有条件的农民离开土地,提高进城农民工的专业分工技能和素质,才能加快推动城镇化,也才能真正提高工业生产水平。而城镇化的推进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服务支撑,工业生产水平的提高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技术基础。因而,如果没有城镇化的推进和工业生产水平的提高与进步,农业的现代化也就失去了物质、技术基础和服务支撑。
(四)现行土地制度正逐渐使中国农业沦为西方发达国家
的附庸。当前西方发达国家有相当一部分农业生产跨国企业,以农业生产为依托,进入农业研发领域,抢占市场。我国涉农企业完全无法与这些跨国大公司竞争,因为我国涉农企业既在规模、效益、技术上无法与之抗衡,又没有土地依托。国家相关科研机构找不到上规模的土地经营企业合作,靠政府配合又无法应对市场条件下的竞争;涉农企业本身因为规模小数量少,对农业研发既没有基础,更没有动力,只能被别人牵着走。不改变这种现状,就只能任由我国农业一步步沦为西方发达国家的附庸,我国农业的现代化也就无从谈起。
小农经济形态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改革土地制度势在必行。现在各地出现了很多土地转包向种粮大户集中、通过自发整合向合作社集中的现象,都是农民适应新形势的自发创造。党和国家已敏锐的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颁布,为土地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为农业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国(境)外成功的土地管理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所以改革的积极推进与改革的审慎并不矛盾,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要明确政策导向和制度设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1] 现在进行土地经营模式改革的主客观条件均已具备,改革时机已经成熟,关键是要顺势而为,不失时机稳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
在土地公有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家庭分散拥有的前提下,通过承包经营权流转来实现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土地流转和规模扩大后的专业农户(家庭农场)经营、合作经营、公司经营模式下,家家包地的同时不再户户种田,这才是一种新的中国农业的经营模式;只有在这样的经营模式基础上才能建设中国现代农业。
(一)因地制宜,走土地集约化之路。
进行土地集中经营有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种方式是以农户参股的方式进行土地集中。由有能力的种粮大户或几户联合,实行集约化耕种,农民以土地参股,按一定的比例分红,让不种地农民安心地离开土地外出务工。这种方式的优点:一是整合后的土地经营者,可以发挥其资金、技术、设备等优势,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粮食产量;二是劳动力转移效果显著;三是这种方式适合以自然村为单位,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市场化运作,农民自由出让土地,通过合同的形式确定收益,操作比较容易。
第二种方式是以村社合作的方式进行土地集中。参照以前农业合作社形式,以村为单位把土地集中起来,农户入社,不但能够集中土地,还能够集中资金、生产资料,按地亩、投资、劳动力投入做利润分成。
这种方式的优点:
一是农户自愿加入合作社,自愿出资,可以由小到大、由低到高地推进合作社的规模和运作水平;
二是劳动力转移效果也比较显著;
三是利于引进先进技术,从种到收,从良种的选择、土地的改良、农用机械的使用、病虫害及自然灾害的防治到农产品进入市场,都由合作社统一组织,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科学的规划;
四是这种方式在全国有很多成功的例子,效果明显,土地投入减少、产出增加,基础设施的投入也有保障,农业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加。
第三种方式是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土地集中。将社会资本引入农业生产领域,对土地进行工业化经营,是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最有效的办法。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后,农民会向两个方向转移,一是为农业企业服务,在家门口成为农业产业工人;二是向工业转移,逐步成为工业产业工人。但是不管农民向哪个方面转移,即土地承包关系变更前,其每年都得到一份来自其土地承包出让的固定收入。
当农业发展到较高水平后,社会资本的进入是大势所趋。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后,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和市场监管加强,资本的特性将显著表现在农产品品牌竞争、农业技术创新以及农业企业管理创新等方面,进而带动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我们可以预计,社会资本的进入将会使我国农业发展出现新的转机。届时,社会资本以集中起来的土地生产为依托,吸纳农业人才,或与大学等研究机构合作,设立农业技术研究机构,不但能推进其企业自身的农业生产水平,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还可立足中国地域特点,在种子、农药等各种农业技术上取得突破,打破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农业的知识产权控制,提高中国农业安全水平。
以上三种土地集中的方式,可以说是土地集中经营的三个阶段,是三个由易到难、由低到高的阶段,也是中国农业改革必经的三个阶段。但不是说非得按部就班的三步走,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适合的集中方式。在进行土地集中的同时,再辅以国家的惠农政策和严格的土地监管,农业的生产效率将得到本质性的改变,取得飞跃式的发展。
(二)完善相关法律,推动土地集中经营。
从国外经验看,单纯的自发式农地流转不太可能将农地集中起来,但若以政府强制性行政措施推进农地集中流转,又往往违背农户自由意愿,损害其权益。因此,法、德、日等国都采用政策和法规来引导农户自愿流转农地。如日本于1970年大幅修改《农地法》,该法为促进农地规模经营,专门设立由国家、地方政府和农业协同组合共同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地管理公司,协助农业生产单位从农户那里流转农地,政府对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户双方均提供优惠补助。
1980年日本颁布《农地利用增进法》,积极推行农地委托经营,在农业协同组合的协调下,农业生产单位接受农户的委托,扩大农地经营规模。 进入本世纪以后,台湾当局推行了所谓第三阶段的土地改革,主要内容是建立老农退休机制,推动“小地主大佃农”计划,并规划农地分级分区管理和变更机制,在土地银行和农会等中介机构的协助下,促进农业经营向企业化目标迈进。
始于1993年的越南农村土地制度革新推动了越南农业的快速发展,其中最显著的成效是粮食从短缺变为有余,现已成为仅次于泰国的世界第二大稻米出口国。越南几经补充完善的《土地法》明确规定土地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目前已完成了农户土地使用权证的发放,为农民土地权利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同时,增加了农户土地作为投资的合资资本权利。2001年的《土地法》,赋予了农民农地赠予权,还规定了土地发生变更的情形及变更登记程序。新修订的《土地法》中,土地首次被官方认定为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因而可以交易,允许农民和经济组织参与土地的市场交易。
我国可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农地规模经营的经验和做法,用政策法规正确引导农户自愿流转农地。
(三)进一步明确农地产权,建立完善的农民退出机制。农地产权价值化,有利于完善农民的“退出”机制。
第一,要改变当前农民土地产权只能“用”,不能“带走”,也不能“兑现”的状况,让农民从土地产权的转让和流转中获益。农民可以通过对土地的耕种和劳作获取利益,也可通过多种形式,如再承包、入股、转让等,从土地产权的价值化流转上实现最大化的利益,这种作法为希望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提供了退出机制。
第二,要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承包的土地转变为依靠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应该有步骤、有重点地将在城市己经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推广到农村。先通过建立”承包地+个人账户”的双重社会保障制度,积累社会保障基金,在积累一定的资金后,承包地的保障功能逐步退出,即将“承包地十个人账户”的双重保障体制向单纯的“个人账户”式的社会保障制度转化。承包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的退出,可以还土地以正常的生产要素性质,尽可能地发挥土地的经济功能,使土地的流转依靠市场的力量,而不是行政的手段。这样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从而为农民提供较为完善的退出机制。也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提供土地要素的保证。
(四)发展引领有效、支撑得力、网络发展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完善农村信息综合服务体系,形成网络发展的农业服务供给格局和农业服务能力格局,促进农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培育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机制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探索农村土地、房产等资产要素市场化交易机制,切实提高农民利益保障;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一是必须坚持土地公有。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因此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这是不能改变的,毫无疑问,改革的是使用权制度和经营管理权制度,土地公有是必须坚持的原则。
二是必须保护耕地。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18亿母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少、用途不变、质量有提高。”[2]可见中央力保耕地安全、力保粮食安全的决心十分明确。如果将土地改革称之为一场革命的话,那么这必须是一场“红线内的革命”。因此,土地集中经营,无论是什么方式,都必须确保“农地农有、农地农用”这个基本前提。
三是必须保障农民利益。农村土地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当前还兼具社会保障功能。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既要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减弱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失地农民“农转非”后顺利的从过去农民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行为转化为市民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行为;又要改变过去一次性货币补偿和安置为主的做法,建立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机制,确保农民利益
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农业二元化结构在于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目前我国农业改革还不足以彻底改变农业落后的基本状况。只有进一步深化农业改革,消除现行土地制度的弊端,实行合理和适宜的土地制度,才能持续快速发展中国农业,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土地改革,具体来说就是土地制度改革,包括方方面面的内容。比如土地税收制度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等等。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家,因此关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可以说一直都在进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两岸列次土地改革之比较及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根据海峡两岸的数次土地改革,从土地改革的目的、方式、内容和影响四个角度进行对比,力求为当今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寻求借鉴。
关键词:土地改革 中国 台湾省 启示
古代春秋时的政治家、思想家管子说过:“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地不平均和调,则政不可正也。政不正则事不可理也。”[1]自古土地问题就是我国的根本问题,列代农民起义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土地问题没有处理好,出现大规模兼并农民土地兼并情况。自近代以来,土地问题依然是国家的核心问题之一,资产阶级代表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一直注意土地问题,提出了“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的改革思想,而中国共产党则是依靠土地革命取得了国家政权。在当今中国重中之重的“三农问题”中,土地还是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而且在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两年的两会期的温家宝答中外记者问中,都有中外记者提到有关土地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看出土地问题的重要性。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内学者专家呼吁土地改革的呼声非常高,尤其是安徽凤阳小岗村在今年年初结束了大包干,那么中国内地的土地改革走向何方,是我们国家政府和人民面临的一个大问题。
我们知道,我们国家自古就是一个小农业经济国家,今天还是这样,人均占有耕地依然较少,人均农业经济产值低,[2]那么我们在土地改革上只能借鉴小农业经济国家或地区的土地改革成果,不能过多依照西方国家的土地改革理念。换言之,我们内地未来的土地改革应该更多的借鉴我们东亚的日本、韩国和海峡对岸台湾省的土地改革成果。[3]
众所周知,在1949年前的中国内战中,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改革击败了中国国民党的土地改革,建立了新中国。然而,在1950年后海峡两岸的新中国和台湾当局都各自在其管辖区内进行了土地改革,都取得了成果,但在国际社会的评价上,对岸的台湾省的土改评价远远高于我们内地的土改,在世界上台湾省的土改被称为成功的典范。[4]既然要借鉴台湾省的成果,那么对于两岸土地改革进行对比是有必要的。笔者在本文试从两岸土地改革的目的或者说是背景、土地改革的方式、土地改革的内容和土地改革的成果或影响四个大的方面来简单比较两岸土地改革的异同,从而获取一些基本启示来指导我们内地土地改革,为新农村建设做贡献。
我们知道,我们内地自新政权成立以来先后进行了4次全国性的土地改革,分别是:第一次:建国初1950年到1952年的“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运动被称为“三大革命运动”之一,也是历史上所说的土地;第二次:1953年到1956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的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在中国历史上被称为“三大改造”之一;第三次:1958年到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改革;第四次:1979年至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公有,由农户家庭经营的土地改革。[5]而中国国民党在败退到台湾后,也先后进行了3次大的土地改革,第一次是1949年到1953年的三阶段土地改革,这也就是我们大陆常说的台湾土地改革;第二次是70年代的土地改革,这次主要是对征收土地税和田赋进行的土地改革,颁布了《土地税法》,我们大陆基本上不提这次土地改革,本文也不讲;第三次是1981年到1985年以改革土地经营制度为主的土地改革,这在我们大陆是有所提的。
我们内地的4次土地改革和台湾的3次土地改革虽说有很多的不同,但是也是有较多的相同之处。
1.土地改革的目的
1949年10月1日中国共产党在北京建立新政权后,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巩固和保卫新生人民政权。在中国的广大农村(主要是新解放的地区)实行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大部分土地(大约70%—80%的土地)还掌握在极少数(占农村人口人数不到10%)的地主、富农手中,而广大农民(约3.1亿人口,这里是新解放区的农民人口)无地或少地,这些农民迫切需要得到生产资料,尤其是土地。为了消灭地主阶级封建剥削土地制度,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早日实现恢复农业生产。更重要的目的是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以达到农民对新政权的拥护和支持,积极参与新政权建设,积极参加巩固新政权的战争中(抗美援朝战争),实现新生政权的巩固。这是第一次内地改革的目的。
新中国的第一次土地改革建立了农民私有的土地制度,到了1953年,国家经济已经基本好转,新政权为了实现国家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就必须对土地制度再次进行改革,改变农民土地私有制度,也就是说这次土地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确保上层建筑,用毛泽东的话说就是“要在农村这个最广阔的土地上根绝资本主义的来源。”[6]当时为了继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打基础。
虽然新中国在第二次土地改革中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但是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中国国内生产的有限性,尤其是粮食供给的有限,中国出现了粮荒,为此有人将原因归结为国家对土地控制的力度不够,所以新政权又进行了第三次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的目的,国家(政权)为了加强对土地和农民的控制,以及对土地生产出来农产品及其供给、流通的控制,利用“剪刀差”来发展城市和工业。当然中国政府宣传的土地改革目的是要发挥集体生产的优越性。这一次土地改革后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25年。
新中国的第三次土地改革后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并没有发挥其宣称的优越性,在地方上遭到了抵制,直到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一群农民违法结束了这种土地制度。这次土地制度改革的目的,用农民的话说就是求温饱,求生存。而官方推行目的是所谓的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发展农业,增加农民收入。
这四次土地改革似乎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农民,为了发展。而中国国民党在台湾省推行的土地改革其目的似乎和中国共产党在大陆宣称的差不多。
1949年中国国民党败退台湾后,不仅面临大陆的进攻,还面临着台湾省内民众的反抗,如何维护国民党在台湾的统治是中国国民党在当时最根本、最中心的任务。
中国国民党败退到台湾之初,当时台湾还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社会,土地制度上和当时大陆一样是封建剥削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当时台湾总人口约740万,农业人口约380多万,农民75%是佃农,约有280万,超过当时总人口的1/3。”[7]而据另份资料说:“1949年台湾总农户中,自耕农占36%,半自耕农占25%,佃农占39%。”[8]另据“1948年土地改革之前统计,台湾约有56%的耕地掌握在占农村人口12%的地主手里,约22%的耕地属于占农村人口18%的农民(笔者注:这个数据可能有点问题),约22%的土地归台湾省政府所有。”[9]就“以地租而言,一般租率都在收获总量50%以上,其土地较好、肥沃地区,租率有高达70%者。”[10]可以说,当时农民,尤其是佃农生活非常痛苦,所以中国国民党政府推行了台湾省的第一次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的最根本目的是施恩于民,巩固统治基础,削弱台湾地主的经济地位,同时还为了打击“台独”分子和台湾地方势力,巩固中国国民党的“中央”政权。[11]
台湾省的第一次土地改革后产生了一些问题,虽中间在70年代进行过改革,但是到了80年代,问题和矛盾比较尖锐,所以当局政府又进行了一次改革。这次土地改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第一次土地改革产生的新问题,即:“主要是使更多农民摆脱土地束缚,实行较大规模的农业生产,使劳动力转到其他行业,促进农村资本主义发展。”[12]是要解决土地经营管理问题,实现规模经营。同时还要保护适量耕地,防止土地(特别是现有农业耕地)大量非农化,以保护粮食安全。
但是,我们就从实际情况来说,不管是大陆还的台湾的任何一次土地改革,实质上他们的目的都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巩固统治,为了巩固政权,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都是围绕巩固政权这个目的进行的。应该说,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省在土地改革的目的上基本上是一致的。
2.土地改革的方式
虽然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的每次土地改革都是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的,但是在具体的做法上是有区别的,甚至很大。
新中国的第一次土地改革是在北京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指导下进行,目的为了将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在实际操作中,调动农民参加土地改革,再在农村划分阶级,政府和民众通过非和平手段强行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一些地主被消灭。事实上,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这次土地改革中,政府在改革手段上是由温和转向激进的。同时中国政府也对地主采取了劝说方式,规劝地主自动放弃土地,这种方式应该说是值得赞扬的,不过更多的是对旧制度的罪恶和新制度的优越性的宣传,以唤起民众参加土地改革。
由于第一次土地地主等反动剥削阶级已被消灭,所以在第二次和第三次土改中,第一次中出现的大规模暴力行为基本上不存在。但是并不是宣称的那样和平改革,事实上这两次改革依然是国家强制手段改革的,中间也有一些强迫性的手段,但是对于富农终究没有采取从肉体上直接消灭的手段。
1978年后的中国土地改革接受了““””中民主和法制的教训,尤其是这次改革是由农民自发发起的,在改革中依照法律全国推行,这次改革基本上是和平的。当党中央表示支持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各地农民积极响应,纷纷自行讨论并实施分田到组,分包到户,政府在分包过程中仅进是政策上的指导,在实践中没有过多干预,这是与以往土地改革是不同的。
当然内地4次土地改革都是国家强制推行,但是在实施中却是有大区别的,第一次出现了非和平行为,后面3次就和平和法制的多,应该说从大陆4次土地改革的方式中可以看出中国大陆民主、法制和人道主义思想的进步和发展,这是个好的表现。
被佃农出生的现台湾当局领导人陈水扁称为威权时代的土地改革又采取了何种方式呢?
台湾的2次土地改革相对中国大陆而言,要温和的多,和平的多,民主的多,法制的多。台湾省的第一次改革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在其法令(第一阶段的《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第二阶段的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第三阶段的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下进行,始终没有使用国家暴力机关从肉体上消灭地主,而是通过赎买政策(以债券形式),用和平的经济方式取得了地主土地。也正是因为这样,很多人认为台湾省不是要消灭地主阶级。第二次改革因为不涉及土地的再分配问题,所以谈不上消灭问题,所以这次改革非常的和平。
应该,从总体而言,台湾省的土地改革要比我们大陆的土地改革人道,这点我们是不能否认,虽然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很多,但是未来我们大陆的土地改革应该学习台湾的人道方式,特别是使用经济手段进行土地改革。
3.土地改革的内容
我们大陆4次土地改革和台湾省的2次土地改革内容上是有很大的不同,但是也是有相同的地方,关于两岸土地改革内容的著作和文章事实上比较多,②因此本文不再过多阐述,简单提下。
我们大陆第一次土地改革的内容全部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主要就是“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学、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13]等其他生产生活资料,在以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的单位上,按人口统一平均分配给农民等内容。总的来说是依靠贫农和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消灭地主。
大陆第二次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允许互助组或初级合作社的社员有小块自留土地的情况下,把社员组织起来,引导社员把土地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土地收益。[15]
大陆第三次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所有社员土地收归公有,土地属于三级集体所有,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生产小队)三级,社员集体在公有土地上统一生产和劳动,社员没有任何私有土地,个体消失,彻底消灭了私有制。[16]
大陆第四次土地改革发起于民间,其主要是将人民公社时的集体土地发包给农户自家耕种,农户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劳动并收获,自负盈亏,但是土地所有权并没有改变,依然是属于集体所有。[17]
而台湾省的第一土地改革分为三阶段,也就是它的主要内容。第一阶段:“三七五减租”。限定耕地租额,地租不超过租地全年生产物的37.5%;确定耕地租期,巩固佃权,租期最短不得少于6年;灾歉之年地租减免,因灾歉收获量不到三成者,应予免租。第二阶段:“公地放领”。按承租耕地的现耕农、雇农、耕地不足的佃农、半自耕农的顺序以放领土地的作物全年总产量的2.5倍的地价承领,地价分10年向政府还清。第三阶段:“耕者有其田”。政府将地主超额的土地征购后再卖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这一改革内容基本上是按照孙中山先生身前的著述进行的,不同的是对地主的保护过多。[18]同时台湾省还成立了农会,在资金和技术上对农民进行支持和指导,保护农民利益。
台湾省的第二次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扩大农业经营面积,办理共同运销,加速农地重划,[19]台湾农地变更使用管制制度,先采个案定制,再按土地等则管制,最后采土地使用分区编订管制。非都市土地划分为8种使用分区(以农地而言分为特地农业去和一般农业区,乡村区,工业区,森林区,山坡地保育区,风景区,特定专用区)。[20]
应该说,大陆的第一土地改革的内容和台湾省的第一次土地改革的内容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将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但是大陆以后的土地改革在台湾省基本上没有进行,而台湾省的第二次土地改革内容似乎将是中国大陆将要改革的方向,应该说台湾省这方面走在大陆前面几十年。
4.土地改革的结果和影响
不管是大陆的土地改革,还是台湾省的土地改革,评价上都一个共同点,均被认为是成功的,当然这是大的评价,在细划上并不是这样。
大陆的第一次土地改革结束了统治中国数千年的封建剥削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建立起了农民土地私有制。土地改革使“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了4667万公顷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结束’,并分到了牲畜和农业生产工具,还免去了约350亿公斤粮食地租和繁重的劳役”,[21]农民获得了解放,调动了农民生产劳动积极性提高,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的恢复与发展,如:农业总产值1949年为271.8亿元,1952年上升到417.0亿元;粮食产量1949年为11320万吨,1952年增加到16390万吨;棉花产量1949年为44.4万吨,1952年增加到130.4万吨;油料产量1949年为256.4万吨,1952年增加到419.3万吨;猪牛羊肉1949年为220.0万吨,1952年增加到338.5万吨。[22]不过,我们要清楚1949年的中国近现代史农业各项指标比较低的一年,而且是发生在多年战争背景下。农民更是踊跃参军,保卫新政权。同时为第二次土地改革创造了条件,也为进行第二次土地改革制造了问题。由于农民一家一户耕作,生产资料不够,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不利于农业生产,同时由于土地的买卖和出租为农村的再次贫富分化和剥削创造了条件。
大陆第二次土地改革,结束了中国的土地私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度,到1956年底,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户占全国总户数的96.3%,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成功。农民和富农生产积极性在这次改革中再次被大大激发起来,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推动了我国农业的发展,如:1953年农业总产值为426.8亿元,1957年上升到536.7亿元;粮食产量由1953年的16685万吨增长到1957年19505万吨;棉花产量1953年为117.5万吨(1952年为130.4万吨),1957年增加到164.0万吨;油料产量1953年为385.6万吨,1957年增长到419.6万吨;水产品1953年为190.0万吨,1957年提高到311.6万吨,猪牛羊肉也由1952年的338.5万吨(1953年没有统计数字)增加到1957年的398.5万吨。[23]
大陆第三次的土地改革在大陆评价不高,多数人认为第三次土地改革是造成三年困难时期大饥荒的重要原因之一,认为第三次土地改革后的种种负面作用(如集体劳动,干多干少都一样,农民没有生产劳动积极性等)导致粮食产量的减少,事实上是当时的基层政府官员的浮夸数字,出现粮食上涨假象,使得国家减少了粮食播种面积,导致粮食产量减少,应该说不能把当时粮食产量减少简单归结在第三次土地改革上。不可否认的是第三次土地改革的确有很多弊端,至少没有挽救3年困难时期粮食产量减少的局面。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第三次土地改革时期,总的来说我国的农业各项指标都增长了,中间有些年份出现了减少、下降情况,总体上只是增长速度非常缓慢,农业总产值和主要农产品的平均年增长率在仅2%左右。如下表:
表1:1957—1978年我国农业增长情况表:
单位:万吨
*绝对数系当年价,指数按可比价计算。
大陆的第四次土地改革是被称为一场了不起的改革,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步伐进行,被认为结束了中国饥饿时代,进入了温饱时代。这次土地改革利用了中国以家庭为生产劳动经营单位的作用,极大的提高了农户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的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等等。然而这次土地改革带来的弊端也是比较多的,如土地产权归属不清,影响了土地转让,同时由于土地家庭经营平均化、分散化,影响了适度规模农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发展了20后的当今中国表现比较严重,目前这方面研究比较多,终究认为一点这次土地改革没有实现温饱向小康的转变。
内地4次土地改革可以说是成果比较大,但同时存在不少问题。
而台湾的2次土地改革取得的成果比内地要大,要多。台湾省的第一次土地改革成果在实质上和内地差不多,基本上实现了中国国民党推行土地改革的目的。这次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地主阶级,使大批农民获得了土地,自耕农数量大幅增加,这大大的提高了农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提高了单位生产量,到1963年,每公顷稻米产量为2600公斤(1938年为 2242公斤/公顷),山芋产量达到14000公斤/公顷(1938年为12828公斤),[25]推动了农业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1963年的农民平均收入达到20988元新台币(以1953年价格计算,1948年农民平均收入为13158元新台币)。[26]同时的确巩固了摇动中的中国国民党政权在台湾小岛的统治。特别是大量地主由于土地改革得到了不少的土地赎金和债券,转而进入工商业界,发展工业。加上农业的发展为工业积累了原始资金和劳动力,推动了台湾工业的发展,为台湾经济腾飞作出了“基础性贡献”。同时由于保护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限制了土地兼并和转让,严重阻碍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和实施大型水利工程建设。
台湾省的第二次土地改革的最大成果就是发展了农业租佃制度,实现了“小地主,大佃农”的农业生产方式,走上了规模经营,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推动了农业发展。同时产生了大量兼业农民,增加了农民收入。台湾的土地分区编制与管制,使土地资源得到了合理利用,朝着合理化方向发展,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土地资源。不过,也出现了土地的过分保护与工业化之间的矛盾。不管怎样,台湾的这次土地改革是成功的。
通过以上关于海峡两岸的数次土地改革的四个方面的简单比较,对于我们内地未来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改革的启示有不少。
第一,未来我们大陆的土地改革要做到利益兼顾,不仅要以农民利益为主,同时也要兼顾国家以及其他即得利益阶层的利益。
在新中国之初的土地改革,为了巩固政权,无视地主的利益和生命,过度过早的将地主这个全体消灭了,消灭地主阶级不需从肉体上消灭,这种土地改革方式事实只顾农民利益,不顾地主利益。不可否认的是在当时地主阶级利益的确是反动的,但是他们同是中国的公民,在这点上和农民的平等的。今天我国农村存在一些侵害农民土地的情况和现象,未来土地改革肯定是要改变这种情况和现象的,但是在改革过程中,要以农民利益为主,同时还应顾及侵害者的利益。这一方面是便于顺利推动土地改革,另一方面也是体现人道主义和全民平等原则。如果新的土地改革完全不顾及现在的侵害农民土地群体的利益,这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二,未来土地改革要清晰土地产权归属。
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后,由于在法律上对于所有权归属的农民集体定位不清晰,使得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集体没有话语权,大势侵害农民利益,引发了征地问题和矛盾。同时产权不清晰。也阻碍了土地的流转。因此,未来土地改革中必须明确土地的产权,这也是目前学者们呼吁最多的。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笔者认为,土地所有权应仍归农民集体所有,不应像台湾省那样归农民自己所有,不过要将农民集体正式以法律形式明确定性,且应定为村民小组内的农民集体。因为在我国现代农村,只有村民小组是熟人型社区,而且村民小组规模相对较小,人口一般就在二三百人左右,讨论和实施分配土地、转让土地等相对相对方便,可以节约成本。
第三,土地改革要始终坚持在法律下和平进行,并坚决落实有关土地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有关土地问题的法律没有真正的完全落实。虽然我国对农民集体这个所有权者定位不清晰,这个农民集体可以是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也可以是行政村的农民集体,还可是乡镇的农民集体,但是始终的农民集体的。然而在土地在征用过程中,这个所有者农民集体没有话语权,没有最后的决定权,他们的权利被政府剥夺了。依照法律,在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农民集体应该参与谈判,价格应该由农民集体与征用单位谈判,是否同意转让土地应该由农民集体最后决定。但事实上在绝大多数地方,是由政府强行以低价,甚至是不给补贴、补偿,直接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价格与卖不卖全是由政府决定,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农民集体没有谈判的权利,政府然后再以高价出售给用地单位。这种征用农民土地的行为和模式事实上已经触发了法律,已经破坏了法律,剥夺了农民集体拥有土地的权利。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农民承包土地年限为30年,在这30年内土地不得收回承包权,也就是通常说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但在生活中,土地变更现象比较频繁,笔者家乡有些村庄四五年土地就重新分包一次。因此,未来我国土地改革中,必须坚决依照新的土地法律法规行事,土地归谁所有,就必须归谁所有,政府不应该也无权越位占有农民土地的所有权,这点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建设法制国家的必要。
第四,未来我们大陆的土地改革要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实现土地的转让,同时要以防止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导致土地大量非农化,最大程度的保护土地资源为主要目的和内容。
规模农业是农业发展的必然,但是目前我国的土地制度和农民占有土地情况,严重阻碍了我国适度规模农业的发展。一方面是土地流转困难,另一方面是我国耕地本身总量就少,而农民数量多,农民人均占有耕地少。要加快发展适度规模农业,一是建立方便土地转让的农地制度,另一方面是加快城市化和工业化步伐,转移农民,减少农民数量。发展适度规模农业,是要改变现有土地制度,允许农民自行转让土地,转让自己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但是我们要知道城市化和工业化需要占用农村土地,而农村土地是有限的,也就是出现了矛盾。这就是说,一边是要转让土地推动适度规模农业发展,一边又是土地的转让可能会导致大量土地非农化,影响国家粮食安全。为此,未来土地改革一是要发展适度规模农业,一是防止土地大量非农化。笔者建议,我们要学习台湾的土地分区分级制度,在我们内地也建立土地分区分级制度。
第五,土地改革时需要建立配套组织保护农民的土地。
台湾土改取得巨大成功,一条重要的基本经验是建立农会,建立了农民自己的组织。事实上我国历史上也曾经建立过农会,并且取得了巨大成绩,而台湾省建立农会可以说事实上是中国国民党在一定程度上学习我们中国共产党的,是学习内地的。今天我国农村没有农民的代言人,没有农民自己的组织,没有为农民争取和保护权益的组织,导致农民利益经常受到侵害。所以,笔者建议,在未来我国土地改革的同时,还需要,也是必须建立农民自己的组织,不同于今天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是经济组织,但有一点,必须是农民自己的,是为农民服务的组织,为农民提供技术、资金,为土地转让充当服务者角色,应该是类似台湾的农会组织。在内地建立农会的呼声在这几年其实比较高,就在去年,人民网的强国论坛还有过这样的帖子,并进行了热烈讨论。
第六,实施土地改革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最大程度上满足农民要求。
在我国以前的几次改革中,就有2次不太尊重农民意愿,一些农民不愿意加入合作社,却被强制要求加入。而今天,事实上同样存在这样的情况,一种是农民愿意转让土地,却被强制要求转让;一种是很多农民不希望土地承包年限为30年,希望少于30年,可是全被统一强制定为30年;一种是有些农村人(不一定是农民了)不想要土地,还是被强制分包了土地,导致土地抛荒。台湾省的土地改革过程中,一般是强制对地主土地进行了要求,而对农民没有作强制性的要求。为此,未来的我国土地改革,对于不想要土地的农村人,可以不分配土地给他们。对于希望承包期短些的农民也是可以尊重的,可以允许短期承包的存在。各个村庄的土地分配方案在合法的基础上,应该由村民自己讨论实施,政府不应参与,要尽量满足大多数农民的要求,这也是新农村建设中的“管理民主”的基本要求。
第七,土地改革要将农民利益和国家的长远发展联系在一起充分考虑。
我国的4次土地改革,可以说眼光看的都不够远,导致了土地的多次改革。尤其是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只把土地改革当成是农村的事,没有把土地改革与整个国家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而台湾省的改革则不一样,他们不仅在农村搞了土地改革,还把农村的地主推到了城市,发展工商业,为台湾经济腾飞做出了贡献。为此,未来的土地改革不能简单理解成农村的事,还要把农村的土地改革与我国的整个城市化、工业化发展联系起来考虑。尤其是在建立土地分区分级制度时,必须充分评估我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速度,好对划分土地有个科学论据。
由于笔者的知识和水平有限,启示仅此这些,中间难免存在失误之处,还望读者批评指正。
①:这里的土地改革是指土地制度改革,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经营制度,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不是特指新中国建国初的土改。
②:崔书琴,《海峡两岸土地改革之对比》1953年;杜受祜,《台湾农地制度》;丁利,《谈谈台湾的农地改革》,《台声》杂志,《台湾的土地改革与社会转型》;柳七,《土地私有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张五常,《佃农理论》;无名氏,《土地改革三部曲》;陈雪松,《台湾土地改革及对大陆的启示》;网友quduweno,《台湾土地改革的启示——兼论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兼并与反兼并之争” 》;陈吉元、陈家骥、杨勋主编,《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1949——1989);方向新,《农村变迁论——当代中国农村变革与发展研究》等。
[1] 管仲著,《管子》卷一。
[2] 温铁军著,《21世纪我国经济仍是小农经济》
[3] 温铁军著,《三农问题不同于农业问题》,《三农中国》2004年第3期,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4页。
[4] 李昌平、周婷著,《台湾行》,2006-03-30
[5] 《建国以来土地制度的历次变迁》,《中国青年报》2004年6月25日。
[6] 毛泽东著,《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毛泽东选集》卷五,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17页
[7][18] 李松林著,《晚年蒋介石》,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8页、第162页。
[8][11] 何虎生、王成俊主编,《蒋介石初上台湾岛》,华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782页、第778页。
[9][12][19] 唐昌珍、王宇著,《台湾事典》,南开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6页、第415页。
[10] 《我国经济发展与所得分配》,中华书局(台湾),第55页。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14] 刘少奇著,《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页。
[15][16] 方向新著,《农村变迁论——当代中国农村变革与发展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8-24页、第27-29页。
[17]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0] [25][26] 李国鼎著,《台湾的现代农业》,东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2-83页、第66-67页、第67页。
[21] 史万里、李玉珠、徐柏园等著,《中国农村改革20年》,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22][23][24] 农业部计划司编,《中国农村经济统计大全》,农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106、146—256页。
[27] 田水月著,《建立土地分区分级制度——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保护土地》,学说连线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土地管理是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一般而言,国家把土地管理权授予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土地管理也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运用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者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现状及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使土地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科学合理的调整土地管理而制定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的准则与规范。土地管理是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法律等方式对单位、社会团体的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的一个过程。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有占地补偿制度、土地登记制度、保护耕地制度、用途管理制度等。现阶段,我国土地方面的主要法律有《土地管理法》,是规范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为国内建立土地管理制度起到很大的支撑作用。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和城市两个方面。
2.1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1.1土地管理制度中的执法问题执法问题是目前国内土地管制度中十分关键性的问题,目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政府为了发展市场经济,提升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行政方面的执法力度不够严格,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以至于造成执法混乱的局面[1]。
2.1.2制度立法方面的问题突出近年来,在国内的土地管理制度方面,各个地方的政府有权对土地实行征收管理,进而制定相对应的征地补偿机制。但在真正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各个地方政府即是土地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又是政策的协调者与执行者[2]。尽管很多地方政府的土地所有权归村小组所有,但在实际的土地工作中,村小组已经没有对土地管理的权限,最终难以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经济利益。
2.2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2.1缺乏相应的地价机制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土地市场逐渐被政府垄断,并且国内的地价制度没有得到足够的完善,缺乏动态的土地调整机制,很难准确的调整基准地价,造成土地制度管理难以适应经济市场的价格波动,导致相关的土地征收部门征收的地价比市场价格要低的多。
2.2.2缺乏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管理法》只明确指出,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占有,土地资源的使用权由国务院代为行使,地方政府没有权利进行干涉。但是,在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并从中获取相应的利润,掌握着真正的土地权使用职能。
2.2.3土地征地制度不合理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归国家所有,直接由国家实施管理,政府想要征用土地时,国家会给被征收地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在“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情况之下,部分地方政府滥用自己的职权,在征地时,完全没有考虑到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并且地方征收的土地补偿非常低,这就造成在各个地方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钉子户”的情况,导致土地征地制度出现不合理。
3.1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
我国要想加强土地管理措施,就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合理土地管理制度,政府部门要以土地市场为核心,增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并制定相应的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转让是通过土地协议来开展实施,各个地方的土地交易中心将交易中心的流程简化,这样开发商能够依靠土地合同直接向政府部门领取相应的审批手续,方便了交易商与政府部门的土地管理工作,同时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制度。
3.2优化我国的土地规划体系
政府部门在构建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时,必须先优化土地规划体系,加大对土地执法监督的力度,要学会科学、有效的规划土地,并加强土地规划制度的约束性,在满足社会对土地需求的同时,结合经济市场的发展规律,严格的执行监管机制。同时,要考虑到群众的经济利益,土地管理制度同时要结合国内经济发展的状况,规划合理、科学的土地使用方法[3]。此外,国家要加大对土地规划体系的执法力度,增强执法者的监督工作,使土地执法能够高效的实施,进一步建健全、完善土地规划系统。
3.3完善土地权利体系
相应的部门在进行土地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进而约束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国家要保证群众的土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必须要保障国家的土地财产权益。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体制中,对农村土地产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一些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都一直征占农民的土地,导致很多土地滥用、浪费的现象出现,对农民的经济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国家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合理规划土地资源。
3.4改革土地财政税收
我国应该对相应的税收管理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监督政府部门在保护人们的土地资源的同时,也能够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进而保障人们的经济利益,建立全新的土地财政制度,保障土地财政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避免出现闲置的土地。
总而言之,土地作为人们生存的基本保障,是人类宝贵的资产,土地资源必须要有权威的法律进行保护,因此,我国必须要不断改进并完善土地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保障土地所有制的权益,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但要想构建完善的土地监管体制,必须发挥其中心价值,需要结合目前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有效实现土地管理制度的功能性。相关的政府部门要以灵活的政策来建立土地管理体系,为我国构建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管理制度是管理规范的制度化成果,它是指组织对内部或外部资源进行分配调整,对组织架构,组织功能,组织目的的明确和界定。对实现管理目标所采取的组织,控制,协调,反馈等活动所依据的规范形式的总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建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建议全文如下:
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农村土地制度是农业土地问题中的关键。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土地制度。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很快,尤其是城镇化、工业化推进速度加快,逐步扩大了人类活动范围,人口数量激增,人与地的矛盾更加凸显。在农村土地保护中有着很多问题,比如土地被浪费和破坏等现象较为严重,因此构建社会化与多元化的农村土地保护机制,对于落实农村土地保护工作有着意义重大。
1.1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不够完善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很快,不断提升了工业化水平,逐步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但人口城市化却未能有所提升。在农村土地被征收时,很少落实相关补偿。在农村中土地管理制度较为重要,是一种生产要素,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有着直接影响,并与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密切。虽然国家长期以来都在探索农村土地保护的有效措施,但是农村土地管理仍然比较滞后,侵害了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很难保证农民合法权益。
1.2缺少清晰的集体土地产权主体
现阶段政府管理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忽视了农村流转土地地位。在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土地流转很多时候都局限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严重阻碍的城市的进入。不仅如此,由于我国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还没有得到明确,有着较为模糊的管理权限,致使畜牧业、林业以及农村等众多目标都和土地管理有所牵扯,以致于频繁出现各部门越权的问题[1]。
1.3农村土地分散经营效率不高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实施之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农民产生积极性,然而在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产量与农民收入的增长出现了瓶颈,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与现代农业生产需求矛盾日益凸显。农村传统的生产经济体制制度的优势已经不再明显,同时在发展生产力时其弊端也越来越凸显。第一,现代农业设施以及农机推广受到了农村分散经营的严重影响,并且也极大影响了农村现代管理模式;第二,农民缺乏较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也很难得到提升,导致其土地耕种精力、技术以及资金的投入主动性受到制约。正是由于这些弊端存在,造成农业生产力很难实现提高。
2.1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首先要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更好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同时加强对形成土地价格的机制进行完善。在让城市、农村居民享有相同的财产权力的同时,对逐步开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只有这样所构建的城乡收益分配体系才更加统一和完善。当然,还要尽快构建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保证农村土地流转参考价格更加科学合理。
2.2完善农村土地权力体系
对于目前实行的管理体系而言,由于关于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政策并不明确,也不够充分,这就让农村集体土地的主导权逐步侧重于政府部门。因此,要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保证农村集体土地权得到明确,从而更好的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同时在相关法律政策并不明确的情况下,集体建设用地私下就转在很多地方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小产权房”就是在这一过程中逐步产生的,不仅体现了现阶段土地制度有着很多缺陷与不足,同时也表明了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需求。所以,有必要加快对农村土地权力体系进行完善,促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更加明确与完善,并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制度加以健全,利用产权对地方政府征地行为进行约束。
2.3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培训
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农业资金的支出,可以以开设农村业务培训学校的方式,聘请农业专家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工作,让农业产生中存在的难题得到妥善解决。此外,还可以组织农业专业深入田地,对农民进行现场指导,并加强与农户的沟通交流,通过共同学习经验,实现农业科技水平的提升[3]。当然不仅要引进技术,还应该积极走出去,努力学习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农业技术,提升整体培训效果。通过灵活采用多种方法,这样能够切实提高土地承保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其科学决策能力,促使其创立属于自身的品牌,同时对利润空间进行扩展,从而推动农业生产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2.4加快政策制定的制度化建设
要加快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为农地使用权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保证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更为科学,只有决策更加科学,其政策才更具可行性、公开性与透明性,为其创造出良好的条件。对于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而言,这两者要在法律上赋予平等的地位,对于统一性质的财产性权利,让农户具备土地财产权利,从而推动人口城镇化进程。各地政府要对决策的科学化加以完善,比如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等,要严格将制度落实,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可靠保障。
总之,改革不能一蹴而就,在深入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的过程中,还遇到很多新的问题与矛盾,对于不同时期的各个时段,甚至是不同的地区所遇到的问题都不一样,由此可见目前实行的农村土地制度面临着更多严峻的挑战。因此,要正视现阶段所处的困境,主动探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建立的农村土地制度更完善,并推动农村经济的稳定长远发展。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修改。从法律制度的源头上,完善征收与补偿机制,改革土地利益分配制度并将改革成果归由人民共享,实现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一种理性的平衡,无疑是减少征收中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高速发展的必要之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全文如下:
在1982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第一次对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作出调整,有关部门介入对土地进行有效管理,改变了以前土地无人管的状态。1986年国务院成立超脱部门的国家土地管理局,改变以前部门共管的情况,成立相关部门,对全国的土地进行统一管理,这比较上一次的改革来说,确实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从1997年起,党中央、国务院采用更加严格的措施来对土地地形管理与保护,并且增设土地资源部,对土地,矿场和海洋等资源进行合理规划、管理和保护。
从这三次改革中可以看出来,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土地管理制度从改革中诞生,同时也是在改革中变得更加完善。不仅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而且,有效的管理了土地资源,为更好的利用土地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政治体制的改革,也是土地管理制度进行改革的原因,随着改革的深化,土地管理的职能就越是完善,政府在依法行政中,土地管理职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职能。保护耕地是土地管理最重要的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几次进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都把保护耕地放在重要战略目标,足以显示出国家对耕地的保护决心。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的同时,相关的土地立法也在完善,真正贯彻了有法可依的治国方略。
2.1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目前已经形成三维统一的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三维统一的土地管理制度。所谓的三维统一就是指覆盖面广、保护力度强、政府和基层协调统一。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对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全国土地和行政辖区全部土地统一管理,包括地政土地和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另外在土地调查、评价等基础业务上,不管是地权的管理、土地的征用还是土地供给等业务,全部由政府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除此之外,在垂直方向上,各级政府下面都设有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现在又对土地、矿产、海洋等国土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就进一步深化了土地管理制度。
2.2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虽然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经过三次改革,已经形成完整的体系,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建设中仍存在很多的问题。
(1)法制观念淡薄,执法不严。现在是法治社会,虽然在土地管理中很重视立法,大众的但是法制观念还是很淡薄,知法犯法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执法力度明显不够。
(2)土地管理是行政职能,但是有许多技术业务只有通过中介部门才能完成,由此政事企业职能关系不够清晰等问题就不可避免的出现。
(3)土地管理的各项业务,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已经全面展开,但是,目前为止,土地管理还没有形成高效运转的管理模式。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最基本的任务就是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最基本的任务就是维护土地公有制,调整土地纠纷,今后土地管理制度的发展的要以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为原则,坚持我国基本国情,坚持社会主义制度。
(1)以保护耕地为重点。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有数据表明,我国人民生活需要的食物,其中有83%以上是来自自耕地的生产,我国以工业大国自居,但是归根到底农业是工业发展的基础,因此要加强对耕地的保护。保护耕地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保护耕地要放在重要战略部位,并踏实落到实处。
(2)完善地权管理体系。加强地权管理是加强土地管理的关键,因为土地管理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对地权的管理。也只有加强对地权的管理,政府才能够顺利地进行税收工作。同样,也只有加强对地权的管理才能够更好的对土地加以利用。因为在土地利用过程中,不管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是用途管理,都需要地权管理来保证实施。只有管理好地权,就能管理好土地利用的其他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地权的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
(3)建立不动产统一管理体系。这里所得说的不动产指的是土地及土地定着物,包括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桥梁铁路等等,要加强对这些不动产的管理。为了更好的加强对不动产的管理,最重要的是要解决房地统一管理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关规范,做出硬性规定,使统一问题可以真正解决。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日益完善。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最基本的任务就是维护土地公有制,调整土地纠纷,并且在此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部门综合发展的现状,合理的对土地进行规划,完善土地的生态环境,并且提高土地利用率。让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思路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思路全文如下:
1.1农村土地资源与城市化建设之间存在矛盾
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呈现爆发式的增长,据统计,随着我国城镇化率提高百分之一,农村的耕地将减少675万亩,甚至在建设过程中一部分基本农田被占用,国家提出的耕地红线受到严峻的挑战,我国土地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当前可用于建设的农村用地已经十分有限,如何解决城市化发展与农村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1.2农村土地经营模式落后
我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然而这种分散经营的模式导致土地利用效率极为低下,远不能满足我国建设农业现代化的需求,导致此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的农村耕地分配过程中,未达到公平公正的要求,是按照人口、土地的肥沃程度以及距离远近等因素进行搭配分配的,因此同一个家庭的不同地块之间距离较大,较为分散,现代化的农业机械和设施很难得到大规模的推广和应用,因此无法满足现代农业规模生产、集约经营的要求;
第二,当前农村土地分散经营的方式很难与市场形成良好的对接,由于过分追求产量也忽视了产品的质量,大量农药和化肥的施用导致对大面积土地形成面源污染,使我国农村土地质量不断退化。
2.1不断健全农村土地产权责任体系
在现行的农村土地管理体系中,由于农村土地产权不够清晰导致地方政府、企业等钻空子侵占土地的现象比比皆是,要想解决这样的现实困境,就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保护。实际工作中,要不断健全农村土地产权责任体系,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由村内所有农户建立农户集体组织,农村土地的变更等情况必须经由农户集体组织商议通过后实施,这样就可有效避免由地方政府或村委会对土地的擅自处置,有利于肃清农村土地管理的“灰色地带”。
第二,对土地的收益分配方面要做到透明化,包括程序、过程、方案的透明化,农民享有土地收益过程的知情权。
第三,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来约束地方政府在农村的征地行为,改变由于政府垄断土地市场造成的土地收入不平等的局面,允许不同所有制的土地进入到土地市场,在法律的框架内减少审批环节,明确农民对土地产品的权利,通过多主体的土地供应来逐步消除城市和农村在土地收益分配方面的差距。
2.2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改革
在我国,出于国家性质和国情方面的考虑,仿照国外将农村土地彻底私有化的做法并不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为了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农户生产投入的积极性,并使农村土地市场更有活力,可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尝试改革。具体来说,要延长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年限,除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公共用地的征用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永久归农户所有,允许农村用地的使用权进行交易、出租、入股、抵押和出售等,不仅能够形成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长期行为,而且还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促进农业生产产生规模效应,从而提高我国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基础。
2.3合理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交易税
在明确农村土地产权责任和延长土地使用权限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势必受到影响,为稳定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可通过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交易税的方式来代替从前土地出让金等各种收费。在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交易税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当科学统筹,秉着公平、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采用高收入者多征,占地过多、房产面积过大者多征,低收入者少征的方式,既稳定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又有助于对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
2.4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制度
要消除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的收益差距,并协调好城市用地和农村用地之间的关系,就要在制度的层面逐步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作用,将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基本农田、工矿用地都纳入到城乡建设用地的统筹范围之内,对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和增量控制。具体来说,首先,要合理制定土地利用规划,重大决策的实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接受社会的监督;其次,明确不同区域土地的用途,建立城乡一体的土地产权登记制度,设定红线,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对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基本农田等关乎国家粮食安全的用地。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合理之处很多,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相信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一定会走出具有我国特色的新路。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土地信息系统能系统地获取一个区域内所有与土地有关的重要特征数据,并作为法律、管理和经济的基础。也就是说,土地信息系统就是把土地资源各要素的特性、权属及其空间分布等数据信息,存储在计算机中,在计算机软、硬件支持下,实现土地信息的采集、修改、更新、删除、统计、评价、分析研究、预测和其他应用的技术系统。以下读文网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关于土地信息系统建立过程中的数据质量问题的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数据对土地信息系统(LIS)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数据质量的好坏是土地信息系统建设成败的关键。本文将对土地信息系统建立过程中有关数据质量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土地信息系统、数据质量、误差、分辨率、坐标变换、矢量数据、栅格数据、拓扑
土地是人类的宝贵财富,是人类社会进行物质生产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自然基础。如何科学、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如何及时了解与掌握土地利用变化数量和空间特点,对于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土地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趋多样化,土地部门的业务工作及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原有的靠手工操作,图纸管理的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高效率的需求。为强化土地管理,满足社会对土地资源信息更多、更细、更完善的服务要求,各土地管理部门纷纷加入信息化、数字化的改革大潮。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管理部门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科学性和规范化要求,管理中任何规定的确定和变更都需要完成大量的信息收集、分析、综合、决策和评估等工作,土地管理也只有强有力的信息技术(IT)的支持下,才能做到真正的科学决策和管理。
土地信息系统(LIS)是地理信息系统的一个分支,是一种基于宗地[以宗地(地块)为单位]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是一种利用计算机技术及其属性数据进行采集、处理、管理、查询、分析、应用和维护更新的空间信息系统,是土地管理的现代化工具,是土地规划和管理定量化、科学化的方法、手段。但是,在土地信息系统的建设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给土地信息系统的建设及发挥带来一定困难。这里仅对土地信息系统建设中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探讨。
数据是一种未经加工的原始资料,是客观对象的表示,它可以是数字、文字、符号、图像,数据是信息的具体表达形式。一个LIS系统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空间数据之间的关系以及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之间的关联。
人们往往以为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系统的数据质量是可靠的,很少怀疑利用信息系统产生的分析结果在数据质量方面会有问题,但事实远非如此。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多种原因,计算机分析的结果甚至会比手工分析的误差更大。这里除软件、硬件的质量问题,计算方法上的问题,以及分类、编码、输入、操作的明显疏忽外,数据本身的质量是重要的原因。
众所周知,数据是LIS的“血液”,是组成系统的重要元素。数据质量的好坏是土地信息系统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数据质量的高低优劣,都直接影响到土地信息系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决定了系统应用价值的大小;数据的可靠,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系统的成败。系统如果不能提供正确、可靠的信息,这个系统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数据质量的好坏是一个相对概念,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衡量其好坏主要有以下几个指标:误差、数据的准确度、数据的精度和不确定性[1]。数据质量是数据整体性能的综合体现。
统而言之,数据的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据是否及时反映了现实世界;二是数据是否保持了一致性和完整性。
土地信息系统的数据量大,数据来源广,数据采集的任务重,在数据库建立过程中会出现许多人为和系统的误差,甚至还有可能产生数据错误,最后采集的数据无法准确反映规划和管理的实际状况,建立在此数据库基础上的系统往往也就达不到管理自动化辅助决策的目的,而只不过是“看看而已”的一种“摆设”罢了。
数据库(包括空间数据库和非空间数据库)是土地信息系统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投资比重最大的部分。数据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系统的功能和应用。不仅要根据技术规程衡量数据质量,还要从数据使用角度分析数据质量问题。数据质量通常是指数据的可靠性和精度,它主要用数据的误差来度量的。现就土地信息系统建立过程中的数据质量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土地信息系统的数据源指建库中所需要的各种数据类型的来源。它是土地信息系统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份。土地信息系统的数据源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有:地图,地图是系统最主要的数据源,因为地图是地理数据的传统描述形式,是具有共同参考坐标系统的点、线、面的二维平面形式的表示,内容丰富,图上实体间的空间关系直观,而且实体的类别和属性可以用各种不同的符号加以识别和表示。土地信息系统其图形数据大部分都来自地图,土地信息系统的属性数据主要有地籍图、宗地图、土地详查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行政区划图、专题图、乃至地形图等各种图件的矢量化地图数据。二是遥感影像数据,遥感影像数据是一个极其重要的信息源。通过遥感影像可以快速、准确地获得大面积的、综合的各种专题信息,航天遥感影像还可以取得周期性的资料,这些都为土地信息系统提供了丰富的信息。三是统计数据,包括土地的分类、面积、权属、分布及质量、等级状况、利用状况、非法占地等统计资料。四是实测数据,包括GPS点位数据、地籍测量数据等。五是数字数据,包括数字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数字数据主要有地籍号、档案卷宗号、地类号、图号、手簿号、宗地界址点点号及坐标控制点坐标,宗地面积,面积中误差、年代、日期等等。属性数据包括图形、图像以外的各种文字、数字信息。其中文字信息主要是与宗地档案,文件档案组成相关的各种检索和查询信息(如: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单位各称、土地座落,文件档案的标题、发文机关、公文字号等等),以及土地登记、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各办公流程中的各种键盘输入信息。六是各种立法文件和文字档案,主要有地籍档案、文件档案等具有法律效力或需要经常查阅的原始文件材料,它们是土地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土地的规划管理中起着很大的作用。
数据源质量问题指数据的采集和录入中可能产生的误差,建库所需的各种类型的数据的可靠性和精度。
从土地信息系统建立的过程来看,它的主要因素有:各种测量数据,地图和遥感数据等的误差;调查和统计造成的属性数据误差,以及文档数据的错误等,数字化前的预处理、手扶踀自动化的分辨率和矢量化精度。
1、遥感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和计算机辅助制图是现代地理学的重要技术手段。遥感作为一种获取和更新空间数据的强有力手段,能及时地提供准确、综合和大范围进行动态监测的各种资源与环境的信息,因此遥感数据是土地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数据源。
所谓遥感(Remote Sensing)就是遥远感知的意思,也就是不直接接触目标物和现象,在距离地物几公里到几百里、甚至上千里的飞机、飞船、卫星上,使用光学或电子仪器接受地面物体或发射的电磁波信号,并从图像胶片或数据磁带形式记录下来,传送到地面,经过信息处理,判读分析和野外实地验证,最终服务于有关部门的规划决策 [2]。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运用遥感技术快速获取现状空间的信息。
尽管遥感技术有很多好处,但因其自身特性,获取的遥感数据可能存在一些误差。如:不同的高度引起的问题,由于传感器的结构及稳定性产生的问题,对信号进行数字化产生的误差。传感器在航线、航向上出现的误差,大气辐射产生的误差,地形和地貌等因素产生的误差等等。在遥感资料的获取时,有些误差是可以控制的,有些则不可控。因此必须对原始数据进行预处理,包括利用地面控制对原始数据进行几何校正,图像增强和分类。对获取的遥感数据进行光谱校正,特征提取,自动识别分类、自动成图等处理[3]。
2、测量数据
各种原始的测量数据是土地信息系统的主要来源之一。包括宗地的权属界线、位置、形状、数量、面积、各级行政界线、地形图测量等。由于人和环境的因素,测量数据不可避免地受到人为误差(对中、读数、平分等误差)、仪器、环境的影响。来源于地面测量的数字数据中含有控制测量和碎部测量误差。其中控制点误差又受控制网的参考基准、网形和观测精度以及观测费用等因素的影响。碎部点误差除了继承了控制点的误差外,还受自身观测方法,观测精度和地界的人为判断,以及地物地貌的取舍等因素的影响。当然原始数据误差受观测仪器、观测者和外界环境三种因素影响。除此之外,还有测量数据的实时性以及数据老化,采集数据的密度不合理,或概括取舍不合理,选取测量规范标准不一致或精度等级不一致造成测量数据的不一致的影响。
地籍要素是构建土地信息系统极为关键的一步,其测量数据的精度高低决定了系统功能能否得到正确和充分发挥。
从地籍测量成果的有效性和土地管理的可能性来考虑,为了保证各权属单元之间的界线清晰,边界无争议,并且双方都能接受而不损害他人和国家的利益,地籍测量要达到一定精度。因此,必须要有相应的数据采集方法作为保证。地籍要素的采集方法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传统的模拟式外业测图方法,另一种是野外全数字化数据采集方法。传统方法的主要作法是在地籍控制测量的基础上,用解析法测量出权属界址点坐标,以控制点或以界址点为基础施测成地籍图,要形成入库数据信息,则要通过对原图数字化来实现。用传统数据采集方法形成地籍要素数字信息其误差影响因素较多,主要误差来源为:测站点误差m1,量距误差m2,在测图板上描绘方向线误差为m3,刺点误差m4,数字化仪采点误差m5等。按有关专著论述,一般情况下,m1≈±0.12mm,m2≈±0.2,m3≈±0.1mm,m4≈±0.14mm,这四项误差为野外采集误差。数字化m5的影响因素比较复杂,误差产生首先与图形要素有关,要素本身的复杂程度对数字化精度有显著影响,数字化仪本身的精度更应引起重视。正常情况下,用常规数字化仪进行数字化时,精度一般可达到±0.13mm。综合上述得,地籍要素采集精度m采 为:
m采 =±
=±
=±0.02mm
按1:500比例尺来考虑,实地误差将达到±10cm,由此可见,按传统方法施测,则拟入库的地籍要素信息很难达到规定的±5cm的精度标准[4]。
采用野外全数字化方法,界址点野外数据采集一般采用直接测定坐标法,即将全站仪或测距仪置于测站点上,对界址点上的移动棱镜进行水平角和距离测定,电子手薄记录计算。此种方法的主要误差来源为水平角测角误差mβ和测距误差mD,测角中误差角保守为±5″,测距误差主要来自移动棱镜偏离界址点位置误差,其偏离值按2cm考虑。测距平均边长取100m,按点位误差精度估算公式m2= 来计算,则m≈±2cm,即便考虑测站误差和其他偶然的联合影响,点位精度也肯定在规定范围内,所以地籍要素信息数据的野外全数字化有利于提高界址点精度,从而保证地籍数据的质量。
3、调查、统计、文档数据问题
土地信息系统的建设过程中,涉及大量的调查统计数据,这些资料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为土地信息系统的建设带来了一定困难。
建立土地信息系统,必须首先进行土地基本信息的搜集,开展地籍调查工作,核实宗地权属,掌握土地利用状况,获得宗地位置、形状及其面积的准确数据,为建库奠定基础。
现就地籍调查工作加以探讨,众所周知,权属调查的工作之一是填写地籍调查表。由于权属调查技术性强,工作量大,参与人员多且水平不同等原因,填写后的地籍调查表或多或少会出现下面一些问题。在填土地使用者名称时,单位本应填写全称,可出现了类似这样的情况:某林业局有3宗地,而在3份地籍调查表上出现了xx林业局、县林业局、林业局等名称。按这样的名称录入建立信息系统,将导致不能正确地自动的归户。在填写土地使用者性质时,本应该写“全民”或“集体”或“个体”或“个人”,而出现了“国营”或“国有”或“私营”这样的名词。在填写宗地四至时应说明权属界线所经地物名称及归属、位置、与誰接壤。但出现了东(南、西、北)至xx,而未填出接xx。且有的四至填写错误,如两宗地共用一堵墙时,则只能出现两宗都至墙中,或一宗至墙内另一宗至墙外,但填出了两宗都至墙外或墙内等情况。在填写界址标示处的界址线位置时也有类似错误,有的表填写字迹潦草,或使用简化字,让人难以辨认。有的内容还可以猜出,但户主的姓名、调查员、勘丈员的签名等内容实在难辩;有的表中该填的内容而未填,任意涂改。
共用宗的处理,一个地块被几个权属单位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这样的地块称为共用宗[5]。不少县(市)是这样处理的:有多少土地使用者就填多少份地籍调查表,表上的内容按各分宗填写。这样做的好处是所填的内容详细,调查表和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一较大地增大了填表的工作量,其二增大了复杂程度,在填写四至时,如遇一个土地使用者使用几个地块则不得不写清几个地块的四至;为填清界址指标,又得设置内部界址点,增加了宗地草图和地籍图的负荷量,填表时如不小心还会造成表与表之间的相互矛盾。为了和地调表统一,有的在形成宗地界址点成果表时,除了有宗地界址点成果表外,还有分宗的界址点成果表。如果内部界址点是在纸图上图解的,则将该宗地的宗地界址点和内部界址点和计算机展点后,会出现界址线混乱的情况。在土地信息系统建库时,这些内部点是不能当界址点录入进库的。如进库则在面积统计时,这种内部界址点所围成的区域的面积就被多统计了一次。
建立完备的信息系统,必须具备这样的条件:大比例的地形图或地籍图;野外测量的界址点数据;宗地的属性数据(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审批表等)。全省在进行大大规模的城镇地籍时,由于受当时的条件限制,自动化程度低,各作业单位作业水平的不同,或多或少出现一些问题。在建库时所发现的问题主要是界址点的坐标成果与地籍上的位置不吻合;相邻宗的同一界址点坐标不同;界址边长、宗地面积计算有误。某些县(市)为了进行土地登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进行初始地籍调查时,只作权属调查,不作规范的地籍测量。为了计算面积,用皮尺或钢尺丈量界址边长及相关尺寸,用几何图形法计算出宗地面积,而不测址点坐标和地籍图。这样做不利于信息化的管理。
4、图形数字化
影响数据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建库过程中的数字化过程。建库过程中的数据质量,包括数字化前的预处理,纸张变形、手扶跟踪数字化精度或扫描数字化的分辨率和矢量化精度。
(1)数字化前的预处理
用于数字化作业的地形图(工作底图)一般采用聚酯薄膜图,其变形一般小于0.2‰。采用纸质图纸时,图纸的尺寸随湿度和温度的变化而变化,温度不变的情况下,温度由0%增至25%,则纸的尺寸可能改变1.6%[6]。因为纸的膨胀率和收缩率不相同,即使温度回到原来的大小,图纸也不能恢复原来的尺寸。因此在数字化时要适当的比例因子,通过仿射变换进行几何纠正,以减小工作底图变形产生的位置误差,达到相应的精度。
对不同种类和比例的工作底图进行数字化时,应注意它的投影方式是否一致,比例是否匹配。对于不同投影方式应在数字化后及时变换为系统要求的投影方式。对于不同比例应将比例尺和精度记录到元数据中,以便估记由此可能产生的误差。
(2)跟踪数字化
手扶跟踪数字是一种自动化精度较低的数字化方式,其数字化精度也因操作员及其工作的疲劳程度而异,操作员的劳动强度较高。随着大幅面扫描仪的成本不断降低,扫描和矢量化技术不断完善,这种数字化方式可能成为自动扫描数字化的一种补充。
手扶数字化是从地形图输入空间数据的最广泛采用的输入方法。把地形图放置于数字化桌上,用手持设备,跟踪每一个地图特征、数字化设备精确量测鼠标的位置,产生数据形式的坐标数据。
影响跟踪数字化数据质量的因素很多;主要有:数字化底图中地理要素的宽度、密度和复杂程度对数字化结果的质量有着显著影响。数字化仪的分辨率和精度对数字化数据质量有着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地形图数字化规范》规定,数字化仪的分辨率不能小于每厘米394线(约1000dpi),精度不低于0.127mm(0.005英寸)。常见数字化仪在分辨率方面通常能满足要求,而在精度方面却有相当一部分不能达到要求。在选择数字化仪时要特别注意其精度指标,以满足LIS工程的需要。数字化操作员的技能与经验不同而引入的人为因素误差是不同的,由于操作员视力、操作习惯,熟练程度和疲劳程度的不同,最佳采样点位值判断,十字丝与目标点重合程度的判断会有一定程度的差异,影响数字化的质量。操作方式(如曲线采点方式和采点数目)也会影响数字化数据的质量。
假定各种误差影响符合误差传播规律,手扶跟踪数字化的综合精度应按下式求得:[7]
m数=±
其中:m数 表示手扶跟踪数字化的综合精度;m定 表示工作底图定向误差,m仪 表示数字化仪精度,m人 表示人为因素误差。
(3)、扫描数字化
扫描数字化用高精度扫描仪将图像等扫描并形成栅格数据文件进行处理,将之转化矢量图形数据。规范规定:图形定位控制点扫描误差不大于0.1mm,相对于工作底图,矢量化后的扫描点误差不大于0.15mm,线划误差不大于0.2mm。影响扫描数字化质量的因素除原图质量外,还包括:扫描精度、定向精度、矢量化精度损失等。
①扫描仪的分辨率和精度
扫描仪的分辨率和精度对扫描数字化质量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扫描仪。目前,大幅面扫描仪大致有,滚筒式(drum),平板式(flatebed),直进式(direct feed)3种。这些扫描仪能够输出一种或多种形式栅格数据文件(二值、灰度和彩色)。
滚筒式扫描仪精度较高价格较贵,能以较高的分辨率扫描AO或更大的图纸。
平板式扫描仪与滚筒式一样精度高、价格贵、分辨率很高,但一般幅面不会超过A1幅面。由于平板式扫描仪幅面小,扫描后多需进行拼接,从而增加了工作难度,引入了更多的误差源。LIS工程一般不选用这种扫描仪。
直接式扫描仪精度较低,价格也较便宜。通常能够满足一般LIS工程的需要。
目前,需要的大幅面扫描仪品牌有:CONTEX、VIDER、ANATECH等。
在选择扫描仪时,应注意其是否采用硬件消蓝。光学分辨率代表了扫描仪的分辨率能力,而经销商往往只是给出插值分辨。同时,应注意扫描仪的歪斜失真,歪斜失真的大小与扫描仪的走纸方式有关。
②栅格数据矢量化的精度损失
在土地信息系统中,栅格数据与矢量数据各具特点与适用性,为了在一个系统中可以兼容这两种数据,以便有利于进一步分析处理,常常需要实现两种结构的转换。
栅格的矢量转换处理的目的,是为了将栅格数据分析的结果,通过矢量绘图装置输出,或者为了数据压缩的需要,将大量的面状栅格数据转换为由少量数据表示的多边形边界,但是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将自动扫描仪获取的栅格数据加入矢量形式的数据库。
在栅格数据矢量的过程中的细化、跟踪等均可能引入一些误差。复杂图形全自动化矢量化效果极差,会产生众多的交叉线,导致多边形跟踪错误。对此,应采用交互式矢量化方法。因此在选择矢量化软件时不应仅仅关心自动化程度(全自动矢量化软件价格往往很高)。还要特别注意是否具有以下功能:智能去斑,裁剪,扭曲较正,比例控制,水平校正,光栅编辑和交互式矢量化等。
③扫描数字化方法误差
扫描数字化的几何分辨率是扫描数字化方法误差中最重要的误差源,减小这种误差的唯一方法就是提高扫描仪的几何分辨率。但是,随着分辨率的提高,栅格数据量以平方级速度增长。这往往造成计算机存储资源耗尽,数据处理时间平方级延长。以300dpi(约每mm12个点)的分辨率扫描时,独立点间距离的相对精度为1.4/1000左右。全自动矢量化细化过程所产生的点位误差为1~2个像素点,而交互跟踪矢量化最大点位误差可以控制在一个像素点。按300dpi计,每个像素点相当于图上0.01mm。扫描数字化综合精度可按下式计算:
M扫=±
其中:M扫 表示扫描数字化的综合精度;M定 表示底图定向误差;M仪 表示扫描仪精度;M矢 表示矢量化误差。这里,M定取±0.12mm,按300dpi计算M仪取±0.09mm,M矢取±0.1mm。则M扫=±0.180[8]。
土地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建立后,其中已经包含了数据源和数据库建库所引入的误差。数据库中的多源数据,经过系统的各种分析处理后,在形成新的数据和最后产品的过程中还会产生新的数据质量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几何改正,坐标变换和比例变换,几何数据的编辑、属性数据的编辑、空间分析,数据格式的转换等。
1、空间分析
空间分析是对分析空间数据的技术的通称。从客观上区分,可归纳为:空间的图形数据的拓扑运算;非空间属性数据的运算;空间和非空间属性的联合运算等[9]。空间分析赖以进行的基础是空间数据库,土地信息系统的空间数据分析,是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系统的实际运用的重点途径。
空间分析中的叠加分析是土地信息系统中十分常用的一种分析方法,是用户经常用以提取数据的手段之一。通过同一地区不同内容的多幅地图的叠加组合,产生新的图形和属性信息。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产生拓扑匹配、位置和属性方面的数据质量问题。由于叠加时多边形的边界可能不完全重合,从而产生若干无意义多边形。对这些无意义多边形进行处理的结果往往会改变界线的位置,叠加后形成的新的多边形的属性值也可能存在由于属性组合带来的误差。
2、坐标变换
土地信息系统数据来源较多,各种数据输入信息系统应便于系统对数据进行图形显示,叠加查询,统计分析处理。LIS要实现这些功能,一个首要和基本的前提就是各种不同来源的数据在系统内必须在一致的地形图坐标系下。但是,在实际的数据采集过程中,大量的数据坐标并不一定属于系统用户所要求的坐标系,原始数据为一种坐标系,系统要求的数据为另一种地图坐标系,有的数据坐标根本没有地理意义,对此情况,必须提供从一种地图坐标系到另一中坐标系的坐标变换。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有可能产生新的误差。在不同比例尺下对坐标数据的重新设立产生误差,进行投影变换和/或基准面变换时产生的误差。生产实践中为提高数据质量,确保系统的数据精度和可靠性,通常用仿射变换和相似变换等模型来进行数据处理,以减小或消除误差。
坐标变换的实质是建立两个平面点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现有一般GIS(LIS是GIS的专题)软件大都提供了以下两种模型实现坐标变换。
一是仿射变换:仿射变换也称六参数变换,其变换公式为:[10]
x´=Ax+By+C(Ⅰ)
y´=Dx+Ey+F(Ⅱ)
其中,x´、y´为地图输出坐标系中的坐标点对;x、y为输入坐标中的坐标点时;A,B,C,D,E,F为方程参数。参数在坐标系空间上的几何意义为:A和A分别确定点(x,y)在输出坐标中x方面和y方向上的缩放尺度。B和D确定旋转角度,C和F分别确定在x方向和y方向上的水平移尺寸。
二是相似变换:当式(Ⅰ)、(Ⅱ)中的参数满足条件A=E=Scos@,B=-D=Ssin@时,则得到四参数的相似变换公式:
x´=Ax+By+B (Ⅲ)
y´=-Bx+Ay+D (Ⅳ)
式中,x´、y´为输出地图坐标系中的坐标点对;x、y为输入地图坐标中的坐标点对;A、B、C、D为方程参数,相似变换实质上也是坐标系间的平移,旋转和缩放尺度的变换,式中C和D分别为坐标在x轴和y轴上的平移大小, 为缩放比例,@=arctg(B/A)为旋转角度。
为了求出以上公式中的参数,建立两种坐标之间的仿射(或相似)转换关系,至少需要三个(或两个)已知的控制点坐标。而实际上,应选择多于三个(或两个)控制点,方能按照最小二乘法原理进行平差,得出系数值,代入上述方程即建立输入和输出坐标系之间的仿射(或相似)变换数学模型。
可以看出,仿射变换和相似变换都为线性函数变换模型,可实现对原图形的平移、旋转和缩放,相比较而言,相似变换不能进行x轴、y轴不均匀缩放的变换,而仿射变换能保证更高的数据精度。
3、数据变换
(1)CAD向GIS的转换
目前我国土地管理中存在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土地信息系统的构建与图形数据采集较少作用一个整体来通盘考虑,地籍测绘大大超前于信息管理系统构建。中小城市这种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为满足土地确权发证,土地定级估价等需要,1995年前测绘的地籍图等图件因受技术条件的限制绝大部分是采用传统白纸测图方法完成的。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在测绘工作中的普及应用,1995年之后数字地图逐渐取代传统测绘。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绝大多数测绘图软件是在AUTOCAD上进行二次开发完成的。有些甚至是采用低版本的CAD,有些测绘图软件虽然测的是数字图,但只有非编码的图形文件,不保留信息,或者图形编辑以后,返不成信息。这种数字图说到底仅仅是从传统的白纸图过渡到计算机驱动绘制的白纸图。本质上与传统测绘没有什么区别。有些虽然采用了较高版本的CAD基础软件二次开发成数字测图软件并采用了数字编码技术,但由于较少考虑CAD与GIS的数据共享问题(土地信息系统属于专题GIS)。在着手考虑构建土地信息系统时,遇到的突出问题则是如何充分,有效利用已有数字信息资料,并确保数据转换质量。
对于传统模拟图或难以返成信息的所谓数字图只能采用原图数字化,形成数字信息后方可加以利用,但其精度丢失是不可避免的。
对于采用了编码技术,也能返成信息的数字图,其数字信息可以通过数据转换来实现数据共享,但由于 CAD与GIS图形数据之间其数据格式,数据内容甚至数据概念都有很大差异,数据转换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1]①数据格式转换。不同的软件有不同的数据格式,有些可以通过通用数据格式如DXF实现转换,但转换过程中的数据丢失也的确令人烦恼。②数据元素转换。CAD与GIS两者之间的图形元素不是一一对应关系,CAD图形中的图形元素种类要比GIS图形文件中的图形元素种类多,GIS中只有点、线、面三类基本图形元素,而CAD中包括有点、线、面、注记、矩形等多种图形元素,在具体转换中,CAD的图形元素哪些转换成GIS的点,哪些元素转换面面,什么元素需要转换成GIS的属性数据,什么元素则不需要转换到GIS中去等。CAD与GIS图形元素之间的对应关系,都需要认真细致地加以技术处理,使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在输入系统后正确地连接起来。③拓扑关系的形成。因为CAD的图形元素之间没有拓扑关系,实现CAD向GIS数据转换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将转换后的图形数据按照一定的技术要求经过编辑,在GIS环境下建立几何元素的拓扑关系。
在实际转换中,还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技术问题,会影响数据转换质量,有待进一步解决。
(2)矢量数据结构向栅格数据结构的转换
土地信息系统的建设中,许多数据如行政边界,交通干线,土地利用类型、土壤类型等都是用矢量数字化的方法输入计算机或以矢量的方式存在计算机中,表现为点、线、多边形数据。然而,矢量数据直接用于多种数据的复合分析等处理将比较复杂,特别是不同数据要在位置上一一配准,寻找交点并进行分析。相比之下利用栅格数据模式进行处理则容易得多。加之土地覆盖的叠置复合分析更需要把其从矢量数据的形式转变为栅格数据的形式。
矢量数据的基本坐标是直角坐标(x,y),其坐标原点一般取图的左下角。网格数据的基本坐标是行和列(i,j),其坐标原点一般取图的左上角。两种数据变换时,令直角坐标x和y分别与行与列平行。由于矢量数据的基本要素是点、线、面,因而只要实现点、线、面的转换,各种线划图形的变换问题基本上都可以解决[12]。
矢量数据变成栅格数据的原理与方法并不困难,但由于矢量数据的记录方式各不相同,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如多边形之间公共边原来只有一条交界线,转变成网格后成为有一定宽度的界线,产生了一定的近似性。特别是几条线交叉处,一个网格元素中包括了相邻的几种类别,转换时只能用其中的一种类别作为交叉点所在的元素的类别,这种误差应在允许的范围以内。而减小网格尺寸,虽提高了精度,但大大提高了数据的冗余量。
栅格数据结构需要大量的计算机内存来存贮和处理数据,才能达到与矢量数据结构相同的空间分辨率,而矢量结构在某些特定形式的处理中,如象多边形叠置,空间均值处理等尚有大量的技术问题来解决。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采用哪种转换方法,转换的结果都会不同程度地引起原始信息的损失。
4、空间数据的编辑
通过矢量数字化或扫描数字化所获取的原始空间数据,都不能避免地存在错误或误差。属性数据在建库时,也难免会存在错误。诸如:空间数据的不完整或重复,空间点、线、面数据的丢失或重复,区域中心点的遗漏,栅格数据矢量化时引起的断线等,空间数据位置的不准确、线段过长或过短,线段的断裂、相邻多边形结点的不重合及空间数据的变形等。因此,必须对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进行一定的编辑。
土地信息系统数据编辑是消耗时间的交互处理工作,对空间数据不完整或位置的误差,主要是利用LIS图形编辑功能,如删除(目标、属性、坐标),修改(平移、拷贝、连接、分裂、合并、装饰)、插入等进行处理。对空间数据比例尺的不准确和变形,可以通过比例尺变换和纠正来处理。
在数据的编辑过程中,由可能产生一些新的问题。如:线段的相关与延伸出现的问题,图形的平移与旋转出现的问题,删除“细部多边形”时产生的误差,数值计算与变化的误差;文件的合并以及形成新文件的问题;属性数据的重新定义和更新的问题。有的问题时可能避免的,有的问题则无法避免。因此,必须进行检核。通过耐心细致的检查,主要误差都能从数据中寻找出来,并有效消除误差。一般采用叠合比较法,目视检查法和逻辑法。
叠合比较法是空间数字化正确与否的最佳检核方法,按与原图相同的比例尺把数字化的内容绘在透明材料上,此后与原图叠合在一起,在透光桌上仔细的观察和比较。一般。对于空间数据的比例尺不准确和空间数据的变形马上就可以观察出来,对于空间数据的位置不完整和不准确则须把遗漏、位置错误的地方明显地标注出来。目视检查指在屏幕上用目视检查的方法,检查一些明显的数字化误差与错误,包括线段过长或过短,多边形的重叠和裂口、线段的断裂等。
5、由计算机引起的问题
在计算机中,数据是由一定字长的编辑数码表示的,由计算机字长可能引起一种误差。这种误差出现在各种数值运算和模型分析中,由这种误差引起的问题很多[13],例如LIS空间数据库中整数编码对面积和周长计算的影响,比例尺变换和旋转变换对拓扑关系的影响等。削弱误差影响的主要方法有:改变数据在计算机中的表示方式,采用合适的算法等。
除了数据处理精度外,数据存储精度也与计算机字长有关。16位的计算机在存储低分辨率的栅格图像时不会出现问题,但存储高精度的控制点坐标或点位精度要求高的地理数据时,则不能胜任。
土地信息数据在使用过程中往往出现一些质量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数据的完备程度,时间的有效性,拓扑关系的正确等。
1、数据的完备程度
数据的完备程度指地理数据在范围、内容、及结构方面满足所有要求的完整程度。包括数据范围、空间实体类型、空间关系分类、属性特征分类等方面的完整性。
一般来说,空间范围越大,数据的完整性就越差。在土地信息系统的建库过程中,数据不完整最简单的例子是缺少数据。如计算机从GPS接收机传输位置数据时,由于软件受干扰或其它因素的缘故,只记录下经度而丢失纬度,以至造成数据不完整。另外由于GPS接收机无法收到四颗或更多的卫星信号而无法计算高程数据也会造成数据的不完整。又如某个应用项目需要1:5000的基础底图,但现在的地图数据只覆盖项目区的一部分,底图数据便不完整。
在土地信息系统底建库中,涉及大量的地籍档案。地籍档案来源于土管机关的地籍部门,数量大、形式多、浩繁、零乱,随着时间地推移,以及人为和自然的各种因素地影响,有可能遭到损坏。如档案老化,书写材料低劣、地籍档案变到污染,变色、虫蛀等现象,进而影响到整个系统的质量。
2、数据的现势性
数据的现势指数据反映客观现象目前状况的程度。数据的现势差,反映的客观现象就可能不准确。不同现象的变化频率是不同的。如地形的变化一般来说比人类建设要缓慢,地形可能会由于山崩、雪崩、泥石流、人工挖掘及填海等原因而在局部区域改变。但由于地图制作周期较长,局部的变化往往不能及时地反映在地形图上,对那些变化较快的地区,地形图就失去了现势性。城市地区土地覆盖变化较快,这类地区土地覆盖图的现势性就比发展较慢的农村地区会差些。地形图上记录着所用航空像片获得的年代。若又用其他数据进行过修改(一般是较新的航空像片),也应记录于上。
在土地信息系统建库中,要求地籍信息和地籍图必须具有现势性。地籍信息变更比较频繁,如土地利用类型,权属或宗地的重划,合并等。由于受自然因素和人为作用的影响,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和使用情况都处在经常变化之中。基于这一特点,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很难保证现势性,这也是影响数据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
3、拓扑关系
在LIS中,为了真实地反映地理实体,不仅要包括实体的位置、形状、大小和属性,还包括必须反映实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就是指它们之间的邻接关系,关联关系和包含关系,拓扑关系。拓扑关系的核心是建立点、线、面的关联关系。通常有以下几种空间关系:点-点关系、点-线关系、点-面关系、线-线关系、线-面关系、面-面关系。空间数据的拓扑关系,对数据处理和空间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4]。
利用拓扑关系,可以确定一种空间实体相对于另一种空间实体的位置关系。利用拓扑关系,可以确定某县有多少耕地,分析土地利用类型及对土地适宜性做出评价等。
在拓扑关系的建立中,拓扑过程中伴随有数据所表达的空间特征的位置坐标的变化,拓扑关系的不正确等情况,导致空间分析的结果错误,给土地管理决策带来一定的影响。
数据是LIS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个LIS项目中投资比重最大的一个部分。数据质量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LIS的系统功能和应用质量问题的三个方面(数据源的质量问题、数据处理质量问题、数据应用质量问题)着手,对LIS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归纳总结和初步的探讨。众所周知,LIS的数据质量是影响LIS的一个瓶颈环节,LIS数据量大、数据种类多、数据结构复杂。因此,在LIS的建设过程中,如何在数据采集与建库中实施质量控制,保证数据质量对土地信息系统建设来说显得尤为关键。
毕业论文的撰写是一次再学习和锻炼的机会,是对所学知识的一个融会贯通的过程。通过毕业论文的撰写,我对所学的知识有了更深层次领悟和掌握,对自己所学的土地管理专业有了一个整体认识。毕业论文不仅是对所学知识的总结,也是运用所学知识探求新知的方法、手段。既是一次再学习的过程,也是一次深入学习的机会。同时,毕业论文写作,为今后的学习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通过毕业论文的写作,我真正懂得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性。在撰写毕业论文中,我运用所掌握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技能,研究探讨了土地信息系统建立过程中数据质量的有关问题。通过毕业论文的撰写,我进一步完善了自己的知识结构,学习了更多的知识。不仅如此,我对土地信息系统数据质量控制措施与方法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通过毕业论文的写作,不仅强化了我的学习素质、研究素质和创业素质,而且培养了我的创新意识,激发了我探求新知的欲望。认真写作毕业论文,不仅能进一步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而且还能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各项基本技能,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玉文龙老师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和帮助,为论文的写作提出了许多宝贵性的意见和建议;在他的指导下,这篇论文得以顺利完成。在资料的搜集过程中,图书馆工作人员为我们提供了很大帮助,本组同学也给予了很多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1] 钱乐祥,余明全.土地信息系统的几个基本问题.测绘通报,1999(10).
[2] 张 超等.地理信息系统.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
[3] 阎 正等.城市地理信息系统标准化指南.北京:科学出版社,1998.
[4] 范爱民,景海涛.地图数字化质量问题.测绘通报,2000(4).
[5] 严星,林增杰.地籍管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6]-[7]郝向阳等. 地图扫描数字化点位精度分析.测绘学报,1995,25(1).
[8] 毛 锋等.地理信息系统建库技术及应用.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
[9] 汤国安,赵牡丹.地理信息系统.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
[10] 徐建刚.城市规划信息技术开发及应用.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
[11] 司少先.地籍信息系统源数据质量问题探讨.测绘通报,1999(4).
[12] 边馥苓主编.GIS原理与方法.北京:测绘出版社,1996.
[13] 郭达志.地理信息系统基础与应用.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1997.
[14] 朱 光等.地理信息系统基本原理及应用. 北京:测绘出版社,1997.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是指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土地资源的生产力和一定生活水平下所承载的人口限度。它的定义指明了土地承载力的四个要素及其之间的关系。这四个要素是:生产条件、土地生产力、被承载人口的生活水平和土地承载人口的限度。它们的关系是:土地承载人口的限度与土地生产力成正比,与人口生活水平成反比,而土地生产力优势由生产条件决定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山西省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多尺度时空差异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以人粮关系为基础,利用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LCC)和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指数模型(LCCI),从全省、分区、分县3个空间尺度定量评价山西省2003~2012年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的时空变化。结果表明:(1)2003~2012年全省人口承载力呈增加趋势,其中2009年以后LCCI逐年降低,但人粮关系仍处于超载状态。
土地资源承载力一般是指一定地区的土地所能持续供养的人口数量,即土地资源人口承载量,其实质是研究人口消费与食物生产、人类需求与资源供给间的平衡关系问题[1]。山西省是我国重要的煤炭基地,可用耕地面积有限,近年来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和区域经济的发展,人口-资源-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对区域土地资源、粮食生产以及土地人口承载力进行定量化研究,可为区域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与决策支持[2]。
近年来,土地资源及人口承载力的研究方法和手段层出不穷,如指标体系法[3]、均方差权属决策法[4]、要素指数法[5]、潜力估算模型[6~8]、加权马尔科夫链预测法[9]、GIS和RS[6]技术等。基于人粮关系的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模型与人口承载力指数模型一直是研究的主流[10~13]。本文以人粮关系为基础,利用LCC模型和LCCI模型,从全省、分区、分县3个空间尺度定量评价了山西省2003~2012年的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时空变化,以便为区域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山西省位于黄河中游东岸、华北平原西面的黄土高原上,介于东经110°15′~114°33′、北纬34°34′~40°43′之间,总面积1 566万公顷。地貌类型以山区、丘陵为主,约占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山西省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冬季寒冷干燥,夏季炎热多雨;年平均气温3~14℃,昼夜温差大,年降水量为400~600 mm,多集中在6~8月。山西省辖11个市107个县(市、区),到2012年末全省常住人口达3 610.83 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占32.46%。农作物种植面积379.6万公顷,比2003年增加了8.8万公顷,其中粮食种植面积329.2万公顷,比2003年增加45.84万公顷。粮食产量达1 274.10万吨,比2003年增加315.23万吨。
2 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2.1 数据来源
本研究应用的数据包括分县、分市到全省三个尺度2003~2012年的人口及农业统计数据,其中人口数据采用常住人口数据,耕地面积采用年末耕地面积。数据主要来源于山西省统计信息网(http://www.stats-sx.gov.cn)、2004~2013年《山西省统计年鉴》、《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2 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LCC)模型
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模型主要反映区域土地、粮食与人口的关系,可以用一定粮食消费水平下区域土地生产力所能持续供养的人口规模来度量。以公式表示为:
LCC=G/Gpc
式中LCC为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人或万人);G为土地生产力(kg),以区域粮食年产量来计;Gpc为人均粮食消费标准(kg/人),以全国统一标准400 kg/人来计[14]。
2.3 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指数(LCCI)模型
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指数指区域人口规模与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之比。其公式[14]为:
LCCI=Pa/LCC
式中LCCI为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指数;Pa为现实人口总数(人或万人)。
根据LCCI的大小可以将不同地区的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划分为粮食盈余区、人粮平衡区、人口超载区。其中LCCI≤0.875为粮食盈余区,该区粮食平衡有余,具有一定的发展空间;0.8751.125为人口超载区,该区人口超载严重,粮食缺口较大,人粮关系紧张。根据盈余、超载的程度可进一步细分为8个级别(表1)。
表1 基于LCCI的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
分级评价标准
类型 级别 LCCI
富富有余 LCCI≤0.5
粮食盈余富余 0.5
盈余 0.75
人粮平衡 平衡有余
临界超载 0.875
1
超载 1.125
人口超载过载 1.25
严重超载 1.5
3.1 全省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评价
山西省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评价结果(图1)表明:2003~2009年人口承载力呈现波动变化,2004年较上一年增长幅度最大,这是因为该年开始实施农业补贴政策,粮食播种面积较上一年大幅度增加;2009年人口承载力达到最低,仅2 355万人,主要是因为当年全省范围受到旱灾的影响,粮食产量比上年减少了86万吨。2009年之后,随着惠农政策、强农工程、农业基础设施的进一步落实,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人口承载力逐年增长,增长幅度为35.25%;十年间全省人粮关系一直处于超载状态,表现为粮食短缺、人口超载,从2009年开始人口承载力指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人粮关系稍有缓和,但是仍未改变全省人口超载现状,粮食生产一直低于人口需求,需靠外调[15]。
图1 2003~2012年山西省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变化
3.2 山西省分区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评价
根据山西省的气候特点按行政区划将其划分为晋北、晋中、晋南三大区域,其中晋北地区包括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晋中包括太原市、阳泉市、晋中市、吕梁市;晋南包括运城市、临汾市、晋城市、长治市。构建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模型和人口承载力指数模型,分析2003~2012年三大区域的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及人粮关系(图2)。
分区评价结果表明:十年间三大区域的人口承载力均呈增长趋势,人粮关系有所改善,但是存在区域差异,总体表现为人口承载力晋南>晋北>晋中,其中晋南的LCCI介于0.7~1.2之间,粮食基本平衡有余,能够满足区域人口需求,该区是全省的主要粮食产区,农业发展潜力较大;晋北的LCCI介于0.8~1.4之间,人口稍有超载,但近几年随着粮食产量的增加,人粮关系逐渐从超载向平衡过度,属于低水平的平衡;晋中的LCCI介于1.4~2.1之间,人口严重超载,粮食缺口很大,主要是因为该区耕地面积较少,农业所占比重低,主要发展煤炭等第二产业。人口承载力增长幅度表现为晋南>晋中>晋北,其增长幅度分别为58.70%、56.80%、56.57%。分区评价结果与全省评价结果一致,虽然晋南地区粮食盈余,但是全省大部分地区处于人口超载状态,仍然改变不了粮食紧缺的局面。
图2 2003~2012年山西省分区土地资源
人口承载力变化
3.3 山西省分县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评价
为减少误差,以山西省2003~2007年、2008~2012年总人口、粮食产量分县数据的平均值分别代替前五年和后五年的现状,然后根据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模型和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指数模型,计算出山西省各县的LCC、LCCI,再用ARCGIS10.0平台做出山西省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的空间分布图(表2、图3)。
表2 山西省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评价
土地资源
人口
承载力分区
分县单元
数量
(个) 比例
(%)
人口
数量
(万人) 比重
(%)
粮食产量
产量
(万吨) 比重
(%)
2003~2007 粮食盈余区 24 22.43 557.98 16.63 330.52 31.81 人粮平衡区 25 23.36 719.47 21.45 298.38 28.72
人口超载区 58 54.21 2076.88 61.92 410.09 39.47
2008~2012 粮食盈余区 42 39.25 1202.33 34.13 758.51 58.52
人粮平衡区 19 17.76 460.16 13.06 187.96 14.50
人口超载区 46 42.99 1860.75 52.81 349.72 26.98
评价结果表明:2003~2007年粮食盈余区有24个县,人粮平衡区有25个县,人口超载区有58个县,人口超载的县域多于粮食盈余、人粮平衡的县域,人口超载、粮食短缺是全省的主要特征。2008~2012年相比前五年,粮食盈余的县增加了18个,人粮平衡的县减少了6个,人口超载的县减少了12个,人粮关系有所改善,但是人口超载的县域仍然很多,占全省的40%以上,粮食缺口仍然很大,这与全省、分区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评价结果是一致的。
图3 山西省分县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变化
由图3可知,人口超载县域主要分布在晋中地区吕梁市、太原市、阳泉市的大部分县域,临界超载县零星分布在超载的县域周围,粮食盈余县主要分布在晋东南地区及晋北部分县域,与分区评价结果一致。2008~2012年较2003~2007年相比,超载的县域明显减少,盈余的县域明显增多,其中运城市盈余的县域增加最多。
基于山西省人粮关系紧张、地域差异明显的现实,本文以人粮关系为基础,利用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LCC)和人口承载力指数(LCCI)模型,从全省、分区、分县3个尺度对山西省2003~2012年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进行了定量评价。研究结果表明:
(1)全省水平:人口承载力2003~2009年呈波动变化,2009年以后逐渐增加,人口承载力指数介于1.1~1.5之间,人粮关系一直处于过载、超载状态,LCCI从2009年以后逐年降低,人粮关系稍有缓和。
(2)分区水平:人口承载力总体表现为晋南>晋北>晋中,人粮关系晋南粮食平衡有余,晋北为低水平的平衡,晋中为人口严重超载。十年间各区人口承载力均呈增长趋势,人粮关系有所缓和,但增加幅度晋南>晋中>晋北。
(3)分县格局:人口超载县域主要分布在吕梁、太原、阳泉的大部分县域,粮食盈余县主要分布在晋东南地区及晋北部分县域,但2008~2012年与2003~2007年相比盈余的县域增加了18个,超载的县域减少了12个,人粮关系有所改善。
从研究结果来看,选取的空间尺度不同,结果有明显的差异。全省水平上人粮关系一直处于超载状态,但是分区、分县格局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人粮平衡及盈余现象。本文采取400 kg的人均消费标准,以人粮关系为基础从多个空间尺度对山西省土地资源承载力时空变化进行评价,可为区域人口与粮食资源空间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减少农村土地纠纷,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我国应当尽快理顺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关系,制定关于农村土地征收事宜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目前,应当将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物权化,而且应准所有权化,并允许城镇居民购置农村宅基地或农村住房,以形成城乡人口合理互动的局面。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村集体土地物权的反思及重构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由于当前我国农村人口对于土地只具备使用权,却没有支配权,因此,想要建设和谐的社会,就需要降低农村人民关于土地纠纷的情况,使农村土体使用的效率得以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农村人民基本利益。本文就农村集体用地在建设、所有权主体与所有权征收进行分析,探讨农村集体用地的物权现状,使农村集体土地可以得到合理的应用。
【关键词】农村 集体土地 反思与重构
由于我国历史原因,成立新中国后的一段时间里,集体与国家可以直接支配或是使用土地,也就否定了我国土地是商品的属性。市场经济发展起来之后,政府必须再次面对关于土地权属的关系。按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虽然城市土地已经明朗化,但是农村集体用地还存在诸多问题,许多法律对农村集体用地没有合理与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农村集体用地存在很多纠纷事件,尤其物权方面更需要引起国家与地方政府的重视。
1.1个人或是其他单位将集体土地用作建筑用地的基本情况
个人、相关企业或者是其他单位把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建筑用地的情况比较少见,即便存在,也是按照土地法精神,还要经过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再转让给相关单位使用。但是农民没有转让土地的权利,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民在集体土地上的所有权一直没有落实。
1.2关于农村集体利用自己土地的基本情况
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村民或是乡镇企业建设住宅用地,亦或是公益事业与公共设施建设时,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如果农用地用作建设用地时,一定要政府批准才可以使用。只是集体的农村经济组织用地基本是农用地,其他用地较少,这也就表明农村集体利用自己土地来建设还要政府批准才可以进行施工,一定程度上说明农村集体在土地权属方面有名无实。
1.3国家使用集体土地的情况
在相关法律规范中提出,政府批准建设项目使用农村集体的土地,必须办理农村用地征地的审批手续与转让用地审批的手续。即政府把土地用作建设用地,通常可以用征收途径获取集体土地使用的权利。只是当前国家在土地征收方面比较容易与随意,当国家土地所有权跟集体土地所有权出现对立情况时,国家土地所有权就会显得强大,政府可以随意征收个人或是集体用地,同时将征收的土地转化成国家所有,归入国家的土地权属范畴,并用作商业发展。这就使土地最终的权属是属于国家,集体或是个人没有任何支配能力。
2.1提出问题
当前农民失地主要原因是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一些政府部门打着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旗号,征收农民用来维持生活的农用地,并高价出售给一些开发商,只是农民得到的补偿金却是少之又少,这就引起农民集体强烈的抗争。而这种抗争参与的人数较多、影响较大与范围广,容易导致社会动荡。不少农民寻找正义过程中,常常会因为有关法律空白与无力,以及许多当地司法机关与政府机构把农民寻找救济的方式堵塞,迫使农民不得不使用极端措施,如:堵塞交通要道、集体跨级上访与对政府进行围攻等,这也就使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公正合法的问题成为法律界研究焦点与热点。
2.2在农村集体的土地征收与征用方面我国立法存在的缺陷
近几年我国出台了很多农村土地的征收与征用规定。其中《宪法》规定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能根据法律规定征用部分土地。其他相关法律也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程序与权限能够征收个人房屋、集体所有土地等。对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征收时,必须按照土地价值等价补偿,使被征地的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3用法理阐释土地的征收征用
土地征收是行政的行为,也就是行政部门为公共利益征收土地,把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坚实的后盾,对农村集体用地进行征收,或是无偿获得劳务、财务与金钱。根据新时期许多地区与国家对土地进行立法与理论,土地征收事实上就是由于公共亟需,根据相关法律征收个人土地的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为,对象就是他人土地的所有权。而他人土地的所有权由于被征收而不存在,土地所有权同时也就归属征收主体。
而土地的征用是有公共的需求,通过强制使用个人用地同时提供补偿,土地使用完毕之后,把土地所有权归还物主,对象是他人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者在土地被使用期间没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并不丧失土地的所有权。换句话说,我国当前都是利用国家名义强制征收农村集体用地,征用方式使用得较少。也就是由于政府在土地征收方面的强制性,而无法顾及农民意愿,并使得农民丧失谋生的基本来源,这侵害了农民的财产权。所以,政府一定要谨慎使用征收土地的权利,相关法律也要严格控制土地征收的行为。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农民利益不被剥夺,进而促进农民或是农村集体与政府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状态[1]。
3.1土地所有权主体一般不能是农村集体的经济组织
无论是现行法律在农村土地权属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的组织规定,还是农村土地属于村内集体的经济组织规定,就民法主体理论看来,关于农村集体的经济组织无法扮演好民事权利的主体角色。而按照民法主体的理论来看,一般民事的主体包含合伙人、自然人与法人。农村集体的经济组织不属于自然人,也不能确定是属于法人还是合伙人。因为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是通过个人身份行使或是享有集体的所有权,同时也不会在集体的财产中有任何固定的份额。也就是说集体所有不是在个人的所有权上共有,更不是在股份制上法人享有,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跟传统合伙存在差异,通常是经济组织组成的合伙。
3.2农村的集体所有土地跟国家所有土地权属不够明确
在《宪法》中有规定城市郊区与农村土地,法律规定归属国家的除外,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如:自留山与宅基地等都是集体所有土地。同时《宪法》还对法律规定归属国家所有土地之外的界定权属,如:滩涂、森林与山岭等资源是属于国家,也就是全民集体所有。由此可见,如果土地具备自然资源,其中《宪法》条例会对国家所有进行优先界定,这会致使跟《宪法》中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优先的推定出现矛盾。因此,就农村土地的权属规定看来,根本无法界定滩涂、山岭与荒地等自然资源有多少属于国家又有多少归属农村集体,从而导致法律适用的过程出现混乱[2]。
3.3在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间关系混乱且有虚位现象
相关法律中提出相关土地的所有权核心是农民集体,其中民法通则中将农民集体分为乡与村两个级别,而农业法则把农民集体分为乡与村、村内集体的经济组织三个部分。可以看出各种法律对农民集体主体规定存在差异,使得实际操作出现混乱。当下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事实上土地的使用权受到国家控制,关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处分权方面也就受到限制,且最终的处置权利是国家所有。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土地集体的所有权不可以擅自转让与出卖,只能给分配土地承包的经营权给集体成员。实际实施过程中,因为农民集体的所有权存在虚位现象,关于土地集体的所有权基本权利常常会被土地的使用权替代。权力之间的替代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土地的所有权法律地位受到改变,导致土地的使用权受到分割与所有权遭到弱化。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根结底还是属于国家,国家才是土地最终的支配者。
综上所述,不管是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还是流转情况,农民都没有支配权力,虽然农民身为土地主体,但是却无法享用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在土地处分与支配方面一直都是徒有虚名,根本不能从真正意义上享有土地。因此当下首要任务就是解决农村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使得农民可以在真正意义上拥有土地。
相关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农村土地权属管理是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化解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权属管理中还存在着土地权属争议复杂、处理难度大,立法模糊、适用法律不统一,以及基层土地权属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土地立法,明确土地确权原则,加强依法行政,加大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力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土地管理中农村土地权属确定新方法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该文针对土地管理中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问题难点,提出将3S技术用于土地确权工作中,该文详细探讨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中的技术思路,论文首先探讨了集体土地确权的工作流程,进而从RS技术引用、GPS界址点测量和GIS数据管理三个方面探讨了3S技术的应用思路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相信对从事相关工作的同行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农村 集体土地 确权 GIS GPS RS
根据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60 号) 要求,必须切实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到 2012 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近年来,3S 技术发展迅速,已经被广泛应用,3S技术是空间技术、传感器技术、卫星定位与导航技术和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相结合,多学科高度集成的对空间信息进行采集、处理、管理、分析、表达、传播和应用的现代信息技术。湖北某市响应国土资源部号召,由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经过科学研究、全面考虑,决定采用 3S 先进技术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土地确权相关标准,更经济、更高效开展土地确权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可以划分为四个主要板块:
(1)工作底图制作:工作底图、宗地图的制作利用RS 技术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2)外业调查与测绘:外业界址点测量采用 GPS -RTK 技术进行数据采集;(3)数据整理与建库:调查数据则采用 GIS 技术进行入库、管理等;(4)检查验收。
RS技术利用某些仪器设备,在不与被研究对象直接接触的情况下,收集数据,通过处理分析,最后提取和应用有关对象信息,是一种高效的信息采集手段,具有极高的空间时间分辨率。该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项目采用 2011 年 11 月拍摄的高分辨率影像图,通过正射纠正,其原理是将影像化为很多微小的区域,根据相关的参数建立数据模型,然后利用数字元高程模型对原始影像进行纠正,使其转换为正射影像。
由于土地确权外业指界工作量大,不可能每块宗进行实地指界,利用高分辨率的遥感正射影像图制作成为土地确权工作底图,套合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资料,可在室内进行界线确认工作,无需所有宗地进行实地指界,界线位置判读困难的地方,再到实地进行指界。这样大大提高了外业指界的工作效率,减少野外工作时间,而且遥感正射影像图精度较高,甚至一条田埂都能清晰可辨,精度完全可以达到规范要求。宗地图制作以遥感正射影像图为基础,相对于原来以地籍图为基础的宗地图更加直观,易于辨认,宗地位置、四至范围更加一目了然。
利用一台 GPS 接收机 + 手簿作为流动站,采用该市CORS 系统,以 GPS( VRS) 模式在其信号覆盖范围内,进行 GPS 差分坐标测量,即 GPS 流动站向运行 GPS - Net-work 的控制中心发送它的概略位置,具体的方式是通过GSM 网发送标准的 NMEA 位置信息,控制中心接收此信息并进行误差计算后重新向流动站发送改正过的RTCM信息,达到实时定位。采用 GPS-RTK 测量时,先进行仪器连接,设置 IP 地址、端口、接入口( RTCM31) 、转换参数等,然后进拨号链接,接入CORS 站。测量前,对原有控制点进行检测,各项限差满足规范要求后再进行界址点测量。
外业调查数据录入采用南方 CASS 土地确权版,将每宗地权利人名称、宗地编号、界指线、界指点等输入软件,生成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用于登记发证,再将 CAD 格式文件转换成 ARCGIS 格式文件进行数据建库。利用地籍管理系统,可按照土地登记发证程序进行土地申请、审批,输出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最后打印土地所有权证书。同时,数据库还具有浏览、编辑、查询、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相对于以前纸质文件进行登记发证,节省了许多麻烦的手续,提高发证效率,也为以后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工具。
5.1 RS 技术问题
(1)数据采集过程中的误差:遥感数据的采集过程中会产生一些误差:如大气条件的不均匀性、变化性与仪器的不稳定性等。其中有些误差是可以消除或削弱的,如光谱校正与几何校正等,但残存误差是存在的。(2)数据处理的误差:几何校正时,采用的地面控制点存在误差会影响到几何校正。影像增强或特征提取、数模转换过程中会产生新的误差。(3)数据转换和传输过程中的误差:不论是从矢量到栅格还是从栅格到矢量的转换,在投影变换的过程、数据的网络传输过程中都会产生新的误差。
5.2 GPS 测量误差
GPS 测量是通过地面接收卫星传送的信息来确定地面点坐标。测量结果的误差主要来源于 GPS 卫星、卫星信号的传播过程、GPS 接收机等地面接收设备和其他人为因素等。按误差性质分为偶然误差和系统误差。偶然误差主要包括;人为对中误差、天线高量取误差等;系统误差主要包括卫星的星历误差、卫星钟误差、接收机钟误差、电离层、对流层延迟以及多路径效应的误差等。其中,系统误差无论从大小还是对定位结果的危害性来讲都比偶然误差大得多,因此系统误差是 GPS 测量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空间数据误差的来源。
5.3 GIS 数据质量
GIS 数据质量包含如下几个方面:(1)位置精度:如数学基础、平面精度等,描述几何数据质量;(2)属性精度:如要素分类的正确性、属性编码的正确性等,用反映属性数据的质量;(3)逻辑一致性:如结点匹配精度、拓扑关系的正确性等。GIS 数据库所需的各种数据来源,主要包括:地图、文本资料、遥感图像、实测数据、已有系统数据等。针对各种误差,GIS 数据处理时要进行各种数据检查,建立拓扑关系进行处理,保证 GIS 数据质量。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是国家土地管理的大事,工作量非常大,采用高清遥感影像对地籍调查、外业确界工作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GPS 测量的应用提高测量精度、缩短作业时间; GIS 数据管理为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很好的平台,实现信息化、数字化、系统化。3S 技术时代的到来,是传统作业方式与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相结合的产物,21 世纪是数字化的年代,3S 技术将是未来土地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关文章: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无人机遥感技术指的是综合利用无人驾驶飞行器、GPS定位、遥感传感器、通讯等先进技术,从而实现空间遥感信息的专用化、智能化获得,并完成遥感数据处理与建模分析的一项应用技术。无人机的遥感技术作为继传统航空、航天遥感之后的第3代遥感技术,以其机动、快速、经济等优势,成为国内外学者争相研究的热点课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对无人机遥感技术的运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对无人机遥感技术的运用全文如下:
【摘 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实施对一些技术应用起到的推动作用,无人机遥感技术就在此基础上得到了较好的发挥。无人机遥感技术通过其自身的技术手段获取正射影像图(DOM)。从而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作业流程。本文通过讲述无人机遥感技术的优点以及其自身存在的问题,对其问题存在的问题进行实际分析,从而分析其应用领域及发展前景。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 无人机遥感技术
无人机遥感技术是在卫星遥感以及大飞机遥感之后不断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技术应用,它和以往的遥感方式存在的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比较激动灵敏并且能够实现快速响应的一种航测技术,本文从采用无人机遥感技术出色的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为出发点,从而探讨无人机遥感技术在本项目上的具体工作流程,分析无人机遥感技术所存在的有缺点,根据未来发展趋势对无人机遥感技术的服务领域进行探索研究,从而推动无人机遥感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1无人机遥感技术的工作原理
无人机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以及其自身携带的程序控制系统组成。无人机遥感控制系统是具有高分辨率以及具有高精度遥感影像的获取和处理的一种全新的技术样式。它通过无人机机为其载体,上面安装有数码摄像机,和数码录像机等设备,并通过遥感卫星处理技术在进行数据的同步传输,来实现对地理位置信息的掌握。无人机通过自身的遥感系统来获得较高分辨率的数据信息,其中通过3S技术在遥感系统中的应用,从而达到对土地或者其他地理环境的快速处理。而对于遥感传感器来说,其控制系统要要能够根据事先设置好的拍摄点、摄影比例尺以及飞行速度和高度等参数进行自动计算以及对遥感传感器工作进行有效控制,从而使获得的技术数据等达到准确详细的目的。
无人机遥感技术对农村土地承办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采用的是真彩色摄像,影像的分辨率达到了03米。获取影响资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作业流程(如图1)。
3.1 无人机遥控技术的优点
无人机遥控技术作为现在比较流行的技术在世界上受到了广泛应用。无人机航测作为一项空间数据采集的一种重要方法,其具有较长的续航时间以及成本低廉,能够将影像适时的进行传输,并且可以对那些高危地区进行有效探测,还有就是它和其它遥感技术相比就有激动灵活的优势。而正是无人机航测的自身优势可以对那些卫星遥感以及有人机遥感形成一个很好的补充。
3.2 无人机遥感技术所存在的问题
(1)起降技术和抗风性较差。
从无人机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不同,其在自身的设计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对于那些需要滑降的飞机来说,在有些地方难以找到适合降落的区域,而在一些不满足起降的地方实施飞机的起降工作,对于飞机的自身来说就会造成很大的伤害,而且还有可能造成飞机的严重事故的发生。如果在航测的过程中使用那些体型较小的无人机的话,则由于飞机自身重量较轻以及航程不足等原因,则不能达到航测的应用要求,使用较小型的无人机还会因为飞行高度低,而在低空作业时受到风速以及风向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不能较好的完成航测任务。因此,对于那些比较大型的无人机来说,如何将其起降技术进行改进,对于那些小型无人机来说如何能够有效的提高它们的抗风性将会是现在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也是无人机能否较好使用的关键。
(2)传感器的有效控制以及在具体姿态上的控制技术,遥感设备所传输的大量数据的储存技术以及遥感设备在后台的一些处理技术等都是在现阶段乃至以后实际应用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我国的无人机遥感技术在应用的范围上也比较广泛,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城镇的具体规划、新农村建设、矿山测量以及国家的国土资源调查等。无人机遥感技术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检验,通过实践证明无人机遥感技术的可行性即应用广泛性。
实践证明,利用无人机航测技术拍摄技术拍摄的图片,无论是在清晰度上还是在分辨率是哪个都能够较好的满足以上的工作任务。在今年五月份我国运用多旋翼无人机来获取视频资料,而这项技术还处在探索和实践环节,并通过与央视的合作,通过多旋翼无人机技术来对新业务进行扩展,而这也是利用多个多旋翼无人机在较高海拔和气候状况复杂多变的环境下进行业务的测试,这样不仅使我国无人机技术水平得到较好的提升,而且也为无人机技术的服务领域和范围提供了技术支撑。在以后的应用中,可以将无人机技术运用到电力线路的检测上,从而达到简便、安全和效率的提升。
无人机技术还可以运用到森林的防火侦查以及在危险区域的地质勘查等环节,从而降低人为操作所造成的危险的发生。无人机应用还可以在空中的指挥救援、环境的遥感监测、地理国情的勘测以及数字城市的建设等。因此,无人机技术在现在的实际应用以及今后的应用前景上都是非常广阔的,而无人机技术现在还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如何在今后将无人机技术进行创新及完善,并探索出一条适合无人机发展需要的作业流程也是现在人们所要迫切考虑的问题。
无人机遥感技术经过这些年的不断发展,现在已经成为在空中摄测领域的一项重要补充。无人机遥感技术通过获得高分辨率的影像数据为其主要任务,并且通过无人机自动平台并以高分辨率的数码相机为其传感器,通过其自身携带的各项设备来最终完成遥感数据传输任务。随着社会科技水平的不断完善,无人机遥感技术一定会得到较好的运用和发展。
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县域城镇化是指农村人口和非农产业不断向县域城镇地区集中的社会经济过程。县域城镇化不仅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也有利于缓解城市的内需不足与市场制约,减轻农村人口向城市高速流动给城市带来的压力。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土地和投融资体制改革背景下县域城镇化发展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国家提出新型城镇化是对过去城市化进程反思的结果,是推动经济转向更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载体,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必然之路。也是切实推进城乡管理由“人治”向“法治”的重要机遇,解决城乡资源低效利用、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新思路。尽管学界就这一议题的研究颇丰,但更多落脚于资源保护、社会公平和宏观产业体系构建等。
发展映射到城乡发展,我们面临大城市与小城镇、城镇与乡村协调发展的问题;面临城乡资源重新配置和制度空窗矛盾。因此,未来必须摆脱过去“二元化”思路,城市的发展不能一味低效空间扩张,乡村的发展也不能放任自流。《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的出台被认为是未来我国城市化从“量变”到追求“质变”的转型标志。启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户籍制度改革和各地推动的区域一体化(或协同发展)等被普遍视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相关顶层设计或战略布局。在威权
质量提高等;第二是注重平衡的城镇化,就是要改变过去偏向城市的思路,要通过各级城镇的辐射带动作用,改善乡村或农民生活质量、生存环境。不同地域和经济基础的城镇在推进这两点可能面临不同的困难和问题,但应有相对普遍的因素,以蓟县为例。 蓟县位于天津市北部,燕山南麓,地处北京、天津、唐山、承德四市腹心位置。全县1590平方公里,北部为山地南部为平原地;县城位于县域中部,南距天津市中心城区115公里,西距北京市中心城88公里。下辖26个建制镇(乡),约950个村,总人口88.42万人,县城约18万人[3,10]。该县在春秋便是无终国国都,唐代开始直至明代多为州治,下辖多个县,至清代后几经变更,于1973年划归天津[4]。蓟县可谓
1.1 山水资源开发利用受制于有限的土地空间
业升级发展和北部镇村生活水平的提升。如北部下营镇郭家沟旅游度假村,由于地处北部自然山水景观资源中心地,政府在2011年开始大力扶持村庄整治改造,发展农家乐,至今高峰日游客已经超过2000人次,这个“塞上水乡”已在京津冀区域形成一定的知名度。显然在这个仅有52户人家的小山村,并不能满足超过2000人次的接待需求,众多游客被引导至周边村接待或被迫一日游。其所在的下营镇离该村仅3公里,但几乎没有相关旅游环节的开发活动。其实这类旅游市场活跃的镇区、村落只需少量增量空间和流转机制即可实现相关配套设施完善和环境景观打造,推进旅游业升级发展。
1.2 平原城镇建设“大跃进”式掠夺空间
效益差,可以说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极不合理,资源浪费极大[5]。比如,县域南部13个镇(县城镇除外)平均镇区人口仅0.5万人左右,各镇规划到2020年的镇区人口平均为2.21万人。现状镇区发展规模为0.9平方公里(包括镇区周边村庄),规划到2020年用地空间平均为2.69平方公里。另外,多数镇区还安排了发展备用地,未计入规划用地指标内。但实际这些建制镇对镇域城乡居民提高生活水平、增加就业的贡献十分有限,一方面是大多数镇的招商引资能力有限,落户投产
1.3 乡村建设用地浪费的同时,改善空间和机制缺失
发展迅速,用地缺乏监管和引导,无序扩张,这与镇区开辟工业园但招商引资难形成鲜明对比,村内大户或先富群体就近办厂创业,这些企业既解决了村内富余劳动力就业,也成为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按理应予鼓励,但这不符合新增工业企业要向工业园区集聚政策要求,同时这些企业用地缺乏合法性,环保缺乏监管等诸多问题。在强制搬迁并不具备实施操作空间的情况下,这些矛盾的解决必然要求自下而上的基层探索也需要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
1.4 城镇辐射聚集效应被京津大都市削弱
人口[7],比如,我们调研村民外出务工目的显示,长期(6个月及以上)在北京、天津主城区打工占外出务工比重约43.75%,在县城或市级工业园区就业占比为26.11%,在附近镇区务工者占比约8.22%,其他非连续临时外出务工或往其他省市务工者占比为21.92%,这与韩宝金、朱考金等的调研结论基本吻合。制度性因素阻隔和农村地区城镇化经济动力缺失被认为是造成区域人口流动跳开当地建制镇、县城镇,直奔北京、天津大都市区的重要原因[8]。有认为,人口分布变动滞后于经济变动[9],显然,得不到体制机制的引导或在城市人口郊区化、逆城市化启动之前,蓟县新型城镇化推进面临相当大的阻力。
1.5 产业定位不坚定,聚集、集群能力被弱化
新型城镇化之路就是要产业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也是对过去重点依托产业园区、开发区发展反思后的对策,过去的产业园区要走向创新驱动,小城镇必须与具有一定根植性的当地产业融合方能走出可持续之路[10]。蓟县虽然定位“京津城市后花园”,应该说定位非常明确,那就是旅游产业、休闲度假、健康养生等新兴现代服务业,但对这一定位并不坚定,进而在新城南面大规模开发工业园区,包括专用汽车产园区、酒业及绿色食品加工区,分别为10和10.6平方公里。首先,这些园区受到土地指标、投资项目、
除上述几个因素外,一些普遍问题同样制约着县域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一是规划约束力和协调性不足,县城乡总体规划偏重县城城区和各大工业园发展,虽然有县域城镇体系引导,但定位模糊,指标约束性不强;各镇总体规划,相互攀比,脱离上位县域城镇体系要求;同时,基层“相熟社会”复杂性致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规划法定功效丧失。二是镇村两级体系关系脱节,由于镇财政短缺、村缺乏长效资金,镇很难对镇区和村庄建设大规模投入,大多数村集体有限的经济收入也难以负担村庄建设和公用设施运营。三是过去长期城乡二元关系引发的贫富差距拉大,社会矛盾积累、利益纠葛盘根错节,一些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实施困难。
强调: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必将成为拉动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那么,在县域新型城镇化的内需有哪些?一是直接提升镇村居民生活水平的公共设施完善投资;二是补齐镇村基础设施历史欠账;三是镇村生态环境建设、修补或恢复;四是为镇村居民稳定就业创造开放包容的产业体系;五是为城乡居民双向流动构建法律和制度环境。姚士谋等认为推进新型城镇化仍有赖于中心城市带动与辐射区域发展理论和空间经济网络布局理论的指导,并结合自身情况开展实践和创新[5]。
分析,减轻城市化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和环境成本,促进城镇化优化发展和区域均衡发展[13]。显然在城镇化推进中,任何单一理论并不能完全指导实践,就蓟县当前发展阶段确有集中优势资源,推动县城镇及重点中心镇的开发建设,避免全面出击弱化“力度”的现实需求。但在城乡二元结构饱受诟病的当下,均衡化发展、统筹平衡发展又显得尤为迫切。因此,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不在于何种理论的运用和实践,而是结合各种理论的所蕴含的经济规律、社会发展规律探索满足上述需求的解决之策。
就蓟县所处区位和当前发展大背景,其推进新型城镇化已迎来诸多机遇。
3.1 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的契机
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规划即将出台,预计将在“北方经济中心”的基础上赋予天津更多职能和新的定位。蓟县至少在区域交通一体化和京、津产业转移整合过程中受益,比如,规划即将实施的蓟港市域快速铁路将强化蓟县新城与天津中心城区的联系,未来甚至连接至北京的轨道交通网络。这些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陆续上马,将直接为“京津后花园”地区做大休闲旅游产业、提高城镇化水平打下基础。
3.2 一系列国家顶层设计方案和具体措施推进的契机
户籍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为未来农村和中小城镇的快速城镇化发展铺平了道路。未来城镇化率按年均提高0.8-1个百分点计,国家每年新增城镇人口预计将保持在1500万左右,这些多数将落实到本文研究对象类似的县域城镇。另外,国务院已就基础设施建设出台意见,虽然是近期安排,但“十三五”仍是我国快速城镇化的时期,特别是中小城镇面临人口增长后的基础设施压力,因此,国家将安排更多的资金、政策倾斜扶持各类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3.3 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机遇
方案明确蓟县作为天津市的生态涵养区,突出生态涵养功能定位,重点探索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目标是到2020年,建成系统的多元化城镇投融资机制,打造完整的投融资产业链条,真正实现生态保护与城镇化建设的有机统一[1]。 显然国家寄望于蓟县通过投融资体制改革,破解县域城镇开发建设投融资难题,通过资源资产化和资本运作解决城乡建设资金瓶颈等,这对蓟县而言是挑战更是机遇。
3.4 土地改革试点匹配新型城镇化试点的机遇
2015年初,国家《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正式印发,表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进入试点阶段。作为新型城镇化试点的蓟县亟需相应的土地法规调整和政策配套,也只有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的盘活才能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才能为乡镇、村庄居民提高生活质量提供长效资金。都没有增量资金支持的环境下,研究创新城乡建设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破解新城开发、乡村建设资金难题,进而解决镇、村公共设施、基础设施欠账问题。
3)利用好土地改革试点机会,探索县域新型城镇化推进中制约因素的破解之道。在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流转中,低效、废弃的乡镇和村庄建设用地将在“利益”诱惑下盘活,为社会资本参与镇、村建设创造条件,为蓟县实施生态涵养和旅游产业开发创造条件;相应的资源化、资本化过程也为县城镇、重点中心镇、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腾挪出指标空间。
4)为京津城市居民“返乡”创造条件,城镇化过程不只是物质基础城镇化,还有观念、生活习惯的城镇化,因此,若村庄宅基地承包权可转让、乡村住宅仍以村民自建为主的背景下,城镇居民参与“后花园”建设的动力和需求应不被忽视。
国家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是对我国过去经济发展模式和城市化过程的反思结果,在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台后,总体的城镇化框架设计方案逐渐定调。当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再次被作为城镇化的核心载体时,在新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下,地域和人文背景不同也许新型城镇化之路会有所不同。我们结合蓟县城乡发展历史和特点,侧重空间资源角度分析,认为土地利用制度、当地传统居住习惯和投融资机制等是影响其城镇化推进的主要制约因素。建议其抓住人的需求多样性和区域一体化发展机遇,坚定自身发展定位,在土地改革试点框架下,盘活县域镇、村土地资源,开放城乡建设投资平台,引导并丰富投融资参与主体,解决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制约和资金瓶颈,进而实现以满足人的不同层次需求为要义的新型城镇化。
浏览量:5
下载量:0
时间: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土地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农村土地制度是农业土地问题中的关键。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土地制度。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很快,尤其是城镇化、工业化推进速度加快,逐步扩大了人类活动范围,人口数量激增,人与地的矛盾更加凸显。在农村土地保护中有着很多问题,比如土地被浪费和破坏等现象较为严重,因此构建社会化与多元化的农村土地保护机制,对于落实农村土地保护工作有着意义重大。
1目前农村土地制度现状与问题
1.1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不够完善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很快,不断提升了工业化水平,逐步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但人口城市化却未能有所提升。在农村土地被征收时,很少落实相关补偿。在农村中土地管理制度较为重要,是一种生产要素,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有着直接影响,并与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密切。虽然国家长期以来都在探索农村土地保护的有效措施,但是农村土地管理仍然比较滞后,侵害了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很难保证农民合法权益。
1.2缺少清晰的集体土地产权主体
现阶段政府管理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忽视了农村流转土地地位。在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土地流转很多时候都局限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严重阻碍的城市的进入。不仅如此,由于我国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还没有得到明确,有着较为模糊的管理权限,致使畜牧业、林业以及农村等众多目标都和土地管理有所牵扯,以致于频繁出现各部门越权的问题[1]。
1.3农村土地分散经营效率不高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实施之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农民产生积极性,然而在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产量与农民收入的增长出现了瓶颈,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与现代农业生产需求矛盾日益凸显。农村传统的生产经济体制制度的优势已经不再明显,同时在发展生产力时其弊端也越来越凸显。第一,现代农业设施以及农机推广受到了农村分散经营的严重影响,并且也极大影响了农村现代管理模式;第二,农民缺乏较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也很难得到提升,导致其土地耕种精力、技术以及资金的投入主动性受到制约。正是由于这些弊端存在,造成农业生产力很难实现提高。
2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建议
2.1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首先要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更好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同时加强对形成土地价格的机制进行完善。在让城市、农村居民享有相同的财产权力的同时,对逐步开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只有这样所构建的城乡收益分配体系才更加统一和完善。当然,还要尽快构建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保证农村土地流转参考价格更加科学合理。
2.2完善农村土地权力体系
对于目前实行的管理体系而言,由于关于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政策并不明确,也不够充分,这就让农村集体土地的主导权逐步侧重于政府部门。因此,要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保证农村集体土地权得到明确,从而更好的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同时在相关法律政策并不明确的情况下,集体建设用地私下就转在很多地方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小产权房”就是在这一过程中逐步产生的,不仅体现了现阶段土地制度有着很多缺陷与不足,同时也表明了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需求。所以,有必要加快对农村土地权力体系进行完善,促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更加明确与完善,并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制度加以健全,利用产权对地方政府征地行为进行约束。
2.3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培训
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农业资金的支出,可以以开设农村业务培训学校的方式,聘请农业专家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工作,让农业产生中存在的难题得到妥善解决。此外,还可以组织农业专业深入田地,对农民进行现场指导,并加强与农户的沟通交流,通过共同学习经验,实现农业科技水平的提升[3]。当然不仅要引进技术,还应该积极走出去,努力学习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农业技术,提升整体培训效果。通过灵活采用多种方法,这样能够切实提高土地承保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其科学决策能力,促使其创立属于自身的品牌,同时对利润空间进行扩展,从而推动农业生产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2.4加快政策制定的制度化建设
要加快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为农地使用权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保证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更为科学,只有决策更加科学,其政策才更具可行性、公开性与透明性,为其创造出良好的条件。对于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而言,这两者要在法律上赋予平等的地位,对于统一性质的财产性权利,让农户具备土地财产权利,从而推动人口城镇化进程。各地政府要对决策的科学化加以完善,比如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等,要严格将制度落实,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可靠保障。
3结语
总之,改革不能一蹴而就,在深入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的过程中,还遇到很多新的问题与矛盾,对于不同时期的各个时段,甚至是不同的地区所遇到的问题都不一样,由此可见目前实行的农村土地制度面临着更多严峻的挑战。因此,要正视现阶段所处的困境,主动探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建立的农村土地制度更完善,并推动农村经济的稳定长远发展。
1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1农村土地资源与城市化建设之间存在矛盾
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呈现爆发式的增长,据统计,随着我国城镇化率提高百分之一,农村的耕地将减少675万亩,甚至在建设过程中一部分基本农田被占用,国家提出的耕地红线受到严峻的挑战,我国土地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当前可用于建设的农村用地已经十分有限,如何解决城市化发展与农村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1.2农村土地经营模式落后
我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然而这种分散经营的模式导致土地利用效率极为低下,远不能满足我国建设农业现代化的需求,导致此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农村耕地分配过程中,未达到公平公正的要求,是按照人口、土地的肥沃程度以及距离远近等因素进行搭配分配的,因此同一个家庭的不同地块之间距离较大,较为分散,现代化的农业机械和设施很难得到大规模的推广和应用,因此无法满足现代农业规模生产、集约经营的要求;第二,当前农村土地分散经营的方式很难与市场形成良好的对接,由于过分追求产量也忽视了产品的质量,大量农药和化肥的施用导致对大面积土地形成面源污染,使我国农村土地质量不断退化。
2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
2.1不断健全农村土地产权责任体系
在现行的农村土地管理体系中,由于农村土地产权不够清晰导致地方政府、企业等钻空子侵占土地的现象比比皆是,要想解决这样的现实困境,就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保护。实际工作中,要不断健全农村土地产权责任体系,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由村内所有农户建立农户集体组织,农村土地的变更等情况必须经由农户集体组织商议通过后实施,这样就可有效避免由地方政府或村委会对土地的擅自处置,有利于肃清农村土地管理的“灰色地带”。第二,对土地的收益分配方面要做到透明化,包括程序、过程、方案的透明化,农民享有土地收益过程的知情权。第三,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来约束地方政府在农村的征地行为,改变由于政府垄断土地市场造成的土地收入不平等的局面,允许不同所有制的土地进入到土地市场,在法律的框架内减少审批环节,明确农民对土地产品的权利,通过多主体的土地供应来逐步消除城市和农村在土地收益分配方面的差距。
2.2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改革
在我国,出于国家性质和国情方面的考虑,仿照国外将农村土地彻底私有化的做法并不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为了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农户生产投入的积极性,并使农村土地市场更有活力,可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尝试改革。具体来说,要延长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年限,除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公共用地的征用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永久归农户所有,允许农村用地的使用权进行交易、出租、入股、抵押和出售等,不仅能够形成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长期行为,而且还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促进农业生产产生规模效应,从而提高我国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基础。
2.3合理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交易税
在明确农村土地产权责任和延长土地使用权限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势必受到影响,为稳定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可通过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交易税的方式来代替从前土地出让金等各种收费。在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交易税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当科学统筹,秉着公平、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采用高收入者多征,占地过多、房产面积过大者多征,低收入者少征的方式,既稳定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又有助于对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
2.4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制度
要消除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的收益差距,并协调好城市用地和农村用地之间的关系,就要在制度的层面逐步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作用,将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基本农田、工矿用地都纳入到城乡建设用地的统筹范围之内,对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和增量控制。具体来说,首先,要合理制定土地利用规划,重大决策的实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接受社会的监督;其次,明确不同区域土地的用途,建立城乡一体的土地产权登记制度,设定红线,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对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基本农田等关乎国家粮食安全的用地。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合理之处很多,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相信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一定会走出具有我国特色的新路。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