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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越来越广泛、深入的参与国际文化合作,我们也制定了一系列与国际规则相接轨的中国影视产业法规。早在1994年7月5日,当时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就制定了《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规定》,鼓励中外合作制作电影。但当时的“中方”主要限于有影片出品权的制片厂。随着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的颁布,不仅制片厂,电影制作公司、影视制作单位都可以参与联合摄制影片。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简析当前电影的国际法律及文化环境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
简析当前电影的国际法律及文化环境
二十世纪数字、电脑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以美国为核心的文化出口大国在国际文化市场赚取大量利润、不断推进全球文化扩张的同时也在输送着西方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在影视产业领域,好莱坞无疑是国际电影市场中的巨鳄,时代华纳、新闻集团、迪斯尼集团、威卡姆集团几个超大型媒体公司垄断着全球电影的制作和发行。
在这样的形势之下,各国政府运用各种途径保护、支持本国影视业的发展。法国为首的欧洲国家历来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大力投资影视产业,用各种途径补贴和资助文化企业。英国政府从50年年代开始征收“伊迪税”,“伊迪税”作为电影售票的加收税,全部用于资助电影制作人。韩国前总统金大中在竞选总统的纲领中,提出了一个发展韩国电影的白皮书,指出21世纪“文化就是国力,文化成为创造巨大附加价值的产业”。 正是在这样的国际经济背景之下,中国加入了WTO。中美双方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达成了双边协议。加入WTO,中国电影产业面对着更为严峻的挑战。以往的关税壁垒和贸易配额是对本国电影工业进行保护的最“低级”手段。在这种情况之下“不对电影的进口保持配额”,就必须分析中国电影所面临的各方面局势和背景,熟悉市场规则,利用一切条件来发展扶持本国民族电影工业。
当今国际影视市场的法律环境主要依托为两大国际组织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自由贸易”原则和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文化多样性”公约。而这两大公约出发点各异,又相互制约。“自由贸易”原则是要贸易完全的自由化,拆除贸易与投资的壁垒,影视贸易也不例外。“自由贸易”原则复合美国政府一直所倡导的自由贸易规则。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文化多样性”公约,从文化的角度出发,主张经济利益不能损害文化的发展,因此在国际贸易规则中坚持文化贸易例外的准则。“文化多样性”公约认为,真正的文化交流应促进文化的多样性,以法国为首的欧洲各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都主张“文化例外”。
世贸组织(WTO)的有关协定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知识产权协定(TRIPS)几部分构成。世贸组织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大部分, 涉及广播影视业的主要是后两个部分。由于目前我国与WTO有关缔约国达成的协议内容尚未完全公布,我们主要依据世贸组织协议的有关原则、规定,以及尽可能收集的国内外资料,对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广播影视业带来的影响做一分析。
与影视业有关的规章制度根据美国单方面透露的中美双边协议文本摘要,对影视业将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有以下几点:
三年内增加到50部,其中20部将采用分帐制;同时,据此分析,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外电影商可能从制作、发行、放映三个环节进入我国电影业,对中国电影业形成更大的压力:
――中国同意在准入后每年进口大片将由现在的每年十部,先增加到20部,并在三年内逐步增至50部,其中20部属分帐影片。
――加入WTO后,外商可以入股参与影院的建设、经营、并可以拥有不超过49%的股份
――中国自加入WTO当日起,允许外国电信供应商拥有电信服务公司49%的股权,两年后这一比例可增至50%。
――美国公司可以在中国投资互联网公司,包括目前禁止的内容供应业务。在“协议条款”一项中规定:“中国同意一加入WTO就落实知识产权协议,消除和停止实施贸易和对外交流平衡规定, 消除和停止实施地方满意规定,停止执行强加这些规定的和约;并且只颁布或执行同科技或其他知识的转移相关的、同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和有关贸易投资协议一致的法律或其他条文。”
随着中国越来越广泛、深入的参与国际文化合作,我们也制定了一系列与国际规则相接轨的中国影视产业法规。早在1994年7月5日,当时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就制定了《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规定》,鼓励中外合作制作电影。但当时的“中方”主要限于有影片出品权的制片厂。随着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的颁布,不仅制片厂,电影制作公司、影视制作单位都可以参与联合摄制影片。
在国产片创作上,长期以来国家规定主创人员必须是我境内人员,而2001年12月13日颁布的《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中提出,只要因题材、技术、角色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可以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2004年底,国家广电总局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首次明确规定,外资可以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成立电影制片公司或电影技术公司。政策一出台,时代华纳与中影集团、浙江横店集团就合资成立了中影华纳横店影视公司,这是中国首家中外合资影视公司。随后,中国电影集团和索尼影视国际电视公司共同组建了华索影视数字制作有限公司。还有若干类似的合作项目也正在筹划当中。
然而,目前政府对电影题材、内容、形式、风格等方面的监管仍然较严,这明显不适应我国电影产业国际化发展的要求。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周围许多国家的做法,放宽电影审查制,而采用有中国特色的电影分级制度。一方面,它可以使电影创作者获得一种相对自由、宽松的创作环境,创作出更加多元、丰富的影视作品;另外从保护青少年观众的角度出发,我们也可以更好地净化和规范电影市场。
电影作为一种文化产品,其交流和输出必然受到文化背景、语言、审美趣味、文明程度、宗教信仰、文化需求等的制约或影响。两个国家的文化需求结构越相似,那么,这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量也就越大。这个问题也可以用由Hoskins和Mirus所提出的“文化折扣”(cultural discount)的概念进行解释,即“某种文化产品,它根植于一种文化,因而在那种文化环境里具有吸引力,但在其他环境中可能吸引力减弱了,因为观众发现很难认同其所描述的价值观念、信仰、制度和行为方式。
跨文化传播研究发现,文化和语言被公认是最能抵消外来电视节目影响的两项因素”。柯林斯(Collins)在分析不同形式的文化折扣时指出:“视听产品可能比书面作品的文化折扣要低,而在视听产品当中,几乎不含语言成分的作品的文化折扣比语言占重要成分的作品要少。”因此,影视节目在一些外国观众中很可能遭受文化折扣,而不受欢迎。这也是目前国际电影产业从业者所热衷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中国电影在20世纪初诞生,就是中外文化交流的大环境下来自西方的舶来品。因此,中国电影一开始便面临两大问题:
一是“电影”与中国文化的结合,使之成为中国文化的载体。
二是中国电影如何与世界电影相互交流,融入主流电影市场中去。我们看到,中国电影产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尤其经过近十几年的发展,与本土文化已较好地结合起来,成为中国文化的重要载体。8
0年代开始走向国际的中国电影更多地承载了本土艺术家对于民族历史和人伦精神的一种深刻反思。但是西方观众认为的“电影中国”与真实中国还有相当的一段距离。在好莱坞电影文化的扩张之下,中国电影不仅在国外,而且在国内市场,均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如何突破西方电影文化的包围,便成为中国电影界所普遍关注的问题。
“全球化”是目前理论界无法逃避的客观事实,它的进程从几百年前开始,一直到今天还在不断地发展、推进中。费孝通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三级两跳”中的文化思考》(载于2000年11月7日《光明日报》)中提出这样的观点:“全球化即全球各地人们的密切关联”。这种紧密的关联使得世界文化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一方面是对普遍性的呼唤,另一方面是对民族文化特性的强调。我们也正式看到了民族文化对于民族电影的重要性,因此才更加要以一种平和、开放的心态参与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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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产业如何尽快完成转型、实现市场化运作,需要所有电影制作者与法律人的共同关注和努力。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于电影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盖•里奇电影中典型的后现代个性风格
(一)电影的表述更加游戏化
与传统的电影创作不同之处在于盖•里奇的电影表述方式更加游戏化。整个故事的表述更像是一场有趣的游戏,在表述的过程中甚少涉及戏剧的冲突,也不引申一些较为深层次的寓意。例如在《转轮手枪》这部电影的表述过程中盖•里奇就运用了很多的杀人场景,这些动画方法成了其后现代个性风格的游戏化的转变。而在拍摄《偷骗拐抢》的时候,盖•里奇又根据其故事情节的不同选用了非常规拍摄这一特殊的表述方式,可以说将电影的游戏化表现得淋漓尽致。盖•里奇在电影创作中运用的表述方式的游戏化很大一方面是由于其人生经历及其成长的大环境而造就其反抗意识,这种反抗意识正是其后现代个性风格的一种具体的表现。在盖•里奇的世界里他将自己的电影看成是自己手中的一个玩偶,因此也就可以无限进行游戏。盖•里奇的电影理想与追求就是将无数的观众拉进自己的世界里,从而与观众一起玩自己手中的玩偶,从而实现票房神话。因此在其电影创作的过程中他无视社会的使命以及历史的责任,而是专心进行后现代个性风格电影的创作,在努力改革传统的叙述方式使其更加游戏化的过程中他找到了一种相对较为规范的电影生产准则,从而加工出人们更加喜欢的电影作品。盖•里奇由于中途辍学以及单亲家庭的生活环境,其思想里存在着一定的叛逆因素,正是这些叛逆的思想所带来的离经叛道的行为与变现方式成为了盖•里奇独特的电影视听语言。盖•里奇以其玩世不恭的电影创作理念和游戏化的叙事方式给人们带来了一种另类的电影作品。在这些电影作品中夹杂着极度亢奋的视觉影像奇观,成为后现代电影作品的典范。
(二)叙事结构的破碎,情节的无序
从电影的叙事结构上看,盖•里奇的电影大多呈献出的是破碎化的结构,其将一个本应该完整的故事进行破碎化的处理,将其拆分成了多个碎片,如此一来加大了观众对于故事情节的理解困难。正是由于其电影创作中叙事情节的破碎以及无序,使得盖•里奇的作品深受大家的喜爱,成为后现代个性风格中一道亮丽的风景。在盖•里奇的电影创作中对于叙事的处理显现出的结构破碎具体表现在对于故事开端与结尾的模糊与不重视,进行故事交代的过程中并没有延续传统的叙事方式,即“开始———发展———高潮———结尾”的线型叙事方式,而是将具有一定故事情节的碎片拼凑在一起,运用多线并行的方式为观众呈现出整个故事。这种叙事情节的运用更多的是将故事内在的结构进行排列组合,并通过零散的、随机的拼贴手法将故事情节凑在一起,显得没有顺序,但是却获得了一种全新的体验与意味。很多时候人们会在这种破碎化的叙事结构中感到混乱与费解,特别是对于无序的情节更是难以理解,但是在盖•里奇的电影中并没有让这种混乱与费解的感知贯穿整个故事。随着故事情节的不断叙说及其内部故事的发展,观众可以通过这些零碎的故事碎片拼凑成一个完整的故事,心中的谜团被一一揭开,弄清楚了故事的起因与发展,也就更加深刻感受到整个影片的魅力之所在。对于观众来说,后现代电影最精彩的地方就在于使自己一直处于“介入”的状态,因此看电影的过程就像是一场智力游戏,通过将这些碎片放在特定的位置而完成了一场拼图游戏,最终完成的喜悦已经超越了电影本身。这种后现代的电影创作个性风格不仅调动了观众对于电影观赏的积极性,还对其产生了强烈的兴趣与快感。
(三)炫酷式语言与酒神式狂欢
由于盖•里奇并没有进入电影学院接受专业的教育,因此其视听语言显得更加随意,很少有教条式的约束,这也成为其电影创作中的一大特色。在盖•里奇的电影创作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受过专业教育人员所无法想象到的炫酷式的语言,这种语言风格主要是通过其多年的MV、音乐录影带以及广告拍摄的经验得来的,转化到电影中就成为后现代电影中炫酷式语言的代表。在电影创作中盖•里奇追求癫狂化、奇观化、游戏化的镜像语言,在类似于玩笑的语言中表现出其粗俗、暴力的夸张处理,并通过不规则的构图、拼接式镜头的运用以及对于相似蒙太奇转场和卡通人物的介入等多种手法营造出了无人企及的炫酷式个人镜像语言风格,体现出了酒神式的狂欢。在盖•里奇创作的《偷拐抢骗》《两杆大烟枪》《转轮手枪》以及《摇滚黑帮》等多部耳熟能详的作品中我们不难看出许多搞笑的闹剧都是经过导演精心设计和准备的巧合与误会。在这些喜剧因素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又穿插进了各种狂欢的镜头与打斗的场景。从而实现了通过表现小人物之间的相互打斗而体现出黑色幽默的同时,放大人们外在的动作所折射出的内心欲望。这也成为了现今影视制作者竞相学习与模仿的一种电影制作的方式。把快乐理解为对于感官刺激和肉体纵乐的另类屈从,从而消解掉属于历史遗迹思想的深度与厚重感。由此可见后现代更多的是运用较为平面、浅层的表述手法,但是这并不能阻止其对于炫酷式语言与酒神式狂欢的追求与表现,这也是后现代电影中的个性风格的一部分。
(四)人物玩偶化与行为幽默化
盖•里奇所创作的电影主角人物一般都是边缘人物或者是城市里的小人物,这些人物可能隐没在城市的某个角落里,他们可能是赌徒,是杀手或者混迹在黑帮,总之是在从事着种种地下犯罪的活动,例如偷盗、杀人、贩毒、甚至是赌博等等。在他们身上我们无法分出大善与大恶,他们仅仅是一群为了生存而搏杀与争夺的人,正是因为他们的生活环境才决定了其社会地位以及生存方式的艰辛。这群人常常受到他人的掌控,也常常疲于奔命。但是在盖•里奇的电影中却将这些人物剥离了现实的生活现状,让他们如同一个玩偶一样根据盖•里奇的意愿进行一系列的行为活动,从而为后现代个性风格中的游戏化的表示方式服务。因此盖•里奇电影中的人物形象缺少了其他电影制作者所宣扬的饱满的人物性格,更加像是一个滑稽的小丑。正是这种玩偶化的人物形象使得其人物的行为所表现出的动机与故事结局之间出现了间离,通过对电影中角色的可笑行为与失意结果所进行的夸张处理,表现出导演对于社会的调侃。与此同时导演将一个节点的粗俗、暴力以及人物行为继续放大,从而实现扩大幽默效果的作用。例如在《偷拐抢骗》中文尼和阿索两人进入地下赌场抢劫的情节中,盖•里奇就通过一系列的阴差阳错的情节设置,先是遇到了一位临危不惧的冷漠的女招待,拒绝交出钱款,接着两人在抓狂的状态中乱打一气却无济于事,最后只得提着得来的一袋硬币逃窜,却不料又被一扇门拦住了去路,两人歇斯底里地对着门又踹又打,却没能打开,正当两人感到绝望之时,黑人哥们儿却从外把门打开走了进来,原来门是向里开的。通过人物在一种抓狂的状态中放弃理性的指引,而流露出最真实的人性本色。
二、结语
由此可见,盖•里奇所创作的电影具有浓郁的后现代个性风格,他的电影囊括后现代电影的所有特点。与此同时,盖•里奇的电影还具有时尚的魅力,因此能够吸引很多现代的观众观赏。可以说,盖•里奇的电影是一个速食文化的代表,也是后现代电影创作的代表。
一、而随着有声片出现后,电影就又多了一种空间表达方式
因为任何从画外传出来的声音都会使观众感觉到画外空间的存在。例如《美丽人生》片尾要表现父亲被德国兵枪杀的事件,为了避免直接展示暴力杀戮的场面,影片就利用了画外空间的间接表现的方法。这场戏中父亲被带进了小巷,画内空间中没有任何人,但是我们却听到了机枪扫射的声音。听到枪声的观众通过想象头脑中就会展现出,此刻画外空间所呈现的内容。电影空间主要依附于镜头而存在,法国电影美学家让•米特里定义镜头为:“从同一视角在同一场景中由表现同一动作或同一事物的一组瞬间影像构成的”。电影史上第一部故事片《火车大劫案》,米特里说它是“运用电影手段讲述的第一篇故事”。影片《火车大劫案》改变了生活记录,突破了舞台的空间框架,从活动照相式的空间束缚中解放出来,《火车大劫案》是由镜头连接、组合而成的。从此,电影通过镜头走进了自己的空间表达。最初反映在银幕上的电影时空与现实时空几乎相同(也可以说是舞台时空的重现),经过电影艺术家长期实践的基础上,使今天的电影镜头空间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可分为蒙太奇的组接镜头与长镜头两大镜头空间体系。蒙太奇理论把电影当成“画框”,正如巴赞所指出的“画框画出了实体上和本质上迥然不同的小天地”。著名的库里肖夫实验中运用了五个镜头组接:
(1)白宫前一女子从右向左走来;
(2)埃菲尔铁塔下一男子从左向右走来;
(3)相遇后男子向画外空间指点着
(4)带台阶的白色建筑物;
(5)两个人走向台阶。这五个镜头通过镜头的组接以后,通过画面的内容你会产生这样一种理解:两人在路上相遇以后他们一同去了某地。但实际上,这五个镜头都是在不同地点拍摄的,而将它们组接在一起时,观众看到的却是一个统一的时空整体,这就是库里肖夫所谓的在银幕上的“创造性地理学”。这种把不同的空间经蒙太奇的组接整合为一个整体空间的方法,成为电影艺术建构自己特有空间的一种经典方式。
二、而长镜头有别于蒙太奇的空间特征
如北京电影学院教授韩小磊总结的那样:“在一个统一的时空里不间断地展现两个以上的动作或一个完整事件的镜头为长镜头;而蒙太奇的表述职能产生于镜头与镜头之间相互关系的组合中。”所以在以蒙太奇手法为主的电影中,场面常常被分割成若干片段,因此事件的时间和空间也被分割,破坏了时空统一性,也破坏了时空真实性。而长镜头可以通过影片在空间上的延续性,保留现实空间的真实。《公民凯恩》这部电影中,有一场凯恩生母将凯恩过继给一位富翁亲戚的戏。场面几乎是完整的静止镜头,整场戏都是在大景深镜头下连续拍摄的,前景上是凯恩父母在桌边谈条件的中景镜头,后景上是一扇打开的窗户,通过窗户可以看到凯恩在雪地里扔雪球。于是,这个镜头画面中的人物便分成前后两个不同的层次,前层以父母为代表,后层则是少年凯恩。由于镜头有足够长的时间,观众的视线可以在这两个层次上来回移动,看到现实空间的全貌与事物发展的时间进程,强调了电影与现实生活的近亲性。无论“画框”(指蒙太奇手法)还是“窗户”(指长镜头手法),每一种隐喻,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关键在于怎样的隐喻能够使我们从电影中看到的更多、更全面的电影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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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文化是新世纪受众最多的大众平台样式,也是大学生接受程度比较高的平台形式,电影文化的这个特点为把它应用于大学生性教育提供了可能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电影艺术论文,供大家参考。
三十年代,随着日寇对我国的侵略,中国电影人的作品中越来越多的开始出现强烈的民族情绪。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左翼电影人。其中的代表人物聂耳,田汉等左翼知识分子为了抒发心中的愤恨,为了唤醒广大人民群众的信心,为了表现中华民族的气概创作了一大批激昂的影视作品。尤其是我们所熟知的《义勇军进行曲》,这首万万人传唱的,宣传爱国勇士奔赴前线为了中华民族战斗的歌曲有着极强的鼓动作用。这首歌也成为了我国的国歌传唱至今。在那个年代,电影中英雄的形象和劳苦群众受难的形象鼓励了大众,也让人们意识到中华民族的危险处境,为唤醒中华民族的崛起和对爱国文化的传播起到了强大的作用。
建国之后,电影作为统治者对于政治的需求工具也更加受到重视。相伴随的,电影中音乐的作用,因为其对于人们内心的鼓动和对于影片内涵的突出也更加受到重视。这些在“”十年中更加的凸显。如《闪闪的红星》中的《红星照我去战斗》等。电影在此时不断地描写英雄人物的三突出,相应的电影中的音乐也在正面人物出现时高昂,在反面人物出现时低沉阴森。这在当时对于人们精神生活的冲击和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因为电影的单方强行输出文化的方式,让电影中音乐的文化传播显得十分重要和突出。
经历过了“”的黑暗,到了改革开放时,因为政治上的需求降低,电影的创作开始走进生活化和心灵化。其中产生了一大批优秀的作品《一个和八个》《青春祭》《城南旧事》等。这一时期的电影音乐也呈现其题材多样、配器考究、旋律优美、节奏明晰、曲调悠扬,在表情达意上显得功力深厚,在与电影画面关系的处理上显得游刃有余,在帮助刻画人物性格、渲染主题方面表现出高超的艺术感受力,在与影片反映的年代背景方面水乳交融的特点。这些好的音乐作品让人们在观看电影中漫慢地走出政治斗争给人们心灵留下的阴影。使人们的思想慢慢地平静和升华。提高着人们的艺术修养和审美素质。
电影自诞生以来经历了无声、无彩,到有声、有彩的过程。没有台词、声音和色彩的电影有很多,但是完全没有音乐的电影却几乎没有出现过,尤其到了现代,音乐已经成为现代电影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根据大量心理学、社会学研究显示,音乐对人类的情绪有着显著的影响。北电某博士生导师曾做过这样一个实验,在放映此类影片时将背景音乐完全抹去,结果在影片放映半小时内,已有大量观众离场,表示无法继续观看。由此可见,音乐在电影中不可或缺,作用显著。
电影中,很多特殊的场景或人物的心理状态无法用台词来表现,合适的音乐就可以起到一个很好的引导和暗示。影片中常见的人物出场,常常会通过人物的一举一动进行取乐,观众就能较明确的分辨出他是好人或者坏人。当然,随着电影的发展,这样简单的处理手法会越来越少,但万变不离其宗,音乐作为一种特殊的语言,在电影中可以起到揭示场景,暗喻人物心理的作用。在很多系列片中,某段或某类音乐总代表着一个比较固定的意义。也就是说,这段或这类音乐属于某一个特殊的人或景。比如奥特曼、佐罗、蜘蛛侠、超人等等,他们几乎都有自己的代表性音乐。每当音乐响起,观众就会知道某个人物即将出现,从而起到铺垫的作用。
背景音乐可以渲染气氛,可以引导和控制观众的心理状态。而在渲染氛围和影响观众情绪的过程中,也逐步推动了电影主题的表达,使观众和电影形成互动,从而使电影主题在观众心中得以凸显。一部好的影片,给观众留下深刻印象的不仅仅是电影的故事情节、画面制作等,背景音乐作为影视作品的重要艺术元素之一也同样有着重要地位,并且在宏观、微观、全方位、系列化、深层次、高水准的方面对影片效果起到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音乐在电影中运用的越来越广泛。更是电影中不可替代的一个重要元素。电影作为一种提供娱乐消遣的艺术形式。音乐在这当中能渲染气氛,刻画心理,塑造形象。以及推动高潮的到来。音乐还有转移空间和突出情节,使剧情衔接更加自然等作用。随着电影事业的发展,音乐越来越被重用。音乐能很好的烘托气氛。把美景变得更加灵动。我们应更充分地发掘听觉的潜能。增强电影的感染力和吸引力。同时我们也运用最新的技术。创造出更优美的音乐,使技术与艺术两者和谐地融合在一起。促进电视事业的发展。电影音乐和电影是相生相伴的。都不可避免的受到时代的影响。同时也发挥着传播文化的重要作用。
一、意象化的造型设计风格
“意象”的概念原本出自中国古代文论,用来表示人们在外在的现实世界中的具体物象上寄托自己内心的抽象的感觉。可以说“意象”一词既强调主观心灵的想法,又需要借助客观形象来表达。在很多情况下,意象化的造型用来塑造的是人们想象中的事物或世界。要准确地把握这种造型设计艺术,首先就要明白主创人员内心中想要表达的意蕴与情调。以魔幻电影为例,对于魔幻题材的电影来说,完全意义上的写实则失去了自己的特色,而如果滥用意象,则难以在创作者与观众之间形成沟通。这方面做得最为出色的莫过于彼得•杰克逊七年磨一剑打造的《指环王:王者归来》,从艺术上看,11项奥斯卡奖(包括与造型设计息息相关的最佳美术、最佳服装设计、最佳化妆三项大奖)充分地肯定了其的艺术价值,票房方面更是揽获十亿余美元,堪称魔幻电影中的不朽之作。在《指环王》中,原作者托尔金创造的是一个架空的中土世界,其中精灵、矮人、兽人等都是现实中不存在的生物,而人类的造型也与真实历史上的造型无法找到对应点,这就需要创作人员在设计时进行充分的考虑。以正面人物精灵们的形象设计来看,设计师准确地把握住了精灵这一种族的特色:历史悠久,气质优雅,容貌美丽,热爱自然。在小说中,精灵是最为古老的一个种族,拥有永生的生命,他们都容貌美丽,身材高大,并且拥有凡人不具备的视力,甚至能看透人心,是托尔金最为得意的创造。为了表现出他们优雅的气质,精灵的服装都设计为轻柔的长袍和长裙,大多是用印度丝缎做成,为了使布料显得更有气质和一种古旧的质感,工作人员特意花费大量精力把布料洗过,漂白和打磨过,使服装在灯光的照射下能呈现一种银光闪闪的亮度。而其他种族的服装则没有这种效果,这就突出了精灵这一种族虚幻缥缈的一面。同时为了表现精灵的美丽,影片中的精灵是趋于中性的,无论男女都一头飘逸的长发,长袍也有助于表现这种中性的气质。精灵还是一种与自然关系密切的种族,都居住在风光优美的森林之中,因此精灵的服装大多为青苔般的绿色、树干的褐色,艾玟公主的服装则有天鹅绒清淡的绯红色,显示她高贵的地位。而莱戈拉斯•绿叶在影片中是战士的形象,长袍无疑不利于行军作战,在电影中他穿着齐膝的高筒靴,扎着腰带,衣服和箭筒上有树叶的图案,以显示他密林王子的身份,可以说莱戈拉斯的形象既有清新高贵的精灵气质,又有干练的战士英姿。而作为反面人物的半兽人是数千年前被俘虏的人类饱受折磨后变异而成的怪物,后来成了黑暗魔君用来对抗正义之士的军队。在《指环王》中,共有两百多个半兽人,但是剧组设计的每一个半兽人都有所区别。从整体上来看,由于半兽人是毫无人性之徒,为了区别他们和正常人的区别,在外形上造型师用硅胶给他们做了头套,他们有着与人类相似的五官,但是头套上的牦牛毛以及从靴子中伸出的锐利脚爪,显示了他们兽性的一面。这些脚爪上还沾有泥巴,显示出半兽人步兵的长途跋涉。体形上,为了表现半兽人相对人类在攻击和防御上的压倒性优势,他们的皮肤是类似大象的又黑又皱的皮,盔甲则是类似昆虫外壳的硬甲,设计师希望借罗马战士的形象表现出半兽人并非为正义而战,而是受恐惧驱使的亡命徒。事实证明,《指环王》的造型设计是成功的,使不仅以__文化为主流背景的欧美观众领悟到了电影造型中的哲学思想和价值观念,而且也使在亚洲等地其他文化背景下的观众顺利地进入了想象中的中土世界。
二、装饰性的造型设计风格
电影的造型设计固然要有一定的事实依据,然而艺术又不可避免的是激进的,富有创造力的。在某些古装片中,人物的造型设计不能仅仅根据博物馆中的考据或实物来制作,也不能单纯地往传统服装中加入一些现代元素,而是要充分考虑到人物在影片中的特殊之处。在古装片中,可以在保证造型大体上符合时代背景的基础上,通过加一些装饰效果,或对某些装饰的细微之处做“变形”的方式传达出主创的匠心。以张艺谋的《满城尽带黄金甲》为例,服装设计奚仲文曾多次获得香港金马奖。电影虽然设置在五代十国时期,但是故事情节取材于曹禺的《雷雨》,是一个讲述人性阴暗的家庭伦理故事,这一虚构的前提使得造型设计上有了更多的发挥空间。以王后的服饰来看,华贵的面料和精美的刺绣彰显了她从公主到王后的高贵身份,然而层层叠叠的刺绣也使得原本应该飘逸轻薄的绸缎变得十分沉重,这是在暗示她一生没有得到过爱情,并且时刻在忍受丈夫毒害的王后阴郁的内心,盔甲一般的刺绣则象征了她内心充满防备的一面。这是《雷雨》中不可能表现出来的。尽管对于普通观众来说,这种违背历史的设计是有些难以接受的,但是从艺术的角度上看,影片无疑有其可取之处,《满城尽带黄金甲》的造型设计被美国主流媒体交口称赞,获得了第79届奥斯卡最佳服装设计奖提名或许就是一个证明。
三、结语
从对各种电影造型艺术的总结中不难看出,在承认角色塑造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最大限度地从现实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回顾近几年来取得高票房与良好口碑的电影,在造型设计上无不极为用心,且能充分发挥想象力。随着时代的发展,国产电影的造型设计如要在世界影坛取得一席之地,要将优秀的设计师发展为协作良好的设计团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电影艺术论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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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逐渐提升,法治国家的建设也在逐步进行,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我国现有的家庭教育法律
《婚姻法》对家庭关系中的父母教育职责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总则部分提出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提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其中,抚养强调的是经济和物质上的义务,教育强调的是心理和精神上的义务。同时,该章还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离婚一章规定,即使“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我国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强调的是父母的教育义务,是基于监护制度上的义务。这些法律法规,相对零散,并且多为引导性规定。我国自古便有家事内省的传统,这些方针性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法文化的发展规律,同时也对家庭教育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缺乏健全的追责与救济制度的家庭教育法律越发显得苍白无力,大量儿童被伤害案件的调查分析结果印证了这一说法。
2我国家庭教育法律存在的问题
2.1家庭教育内容不科学
在不少儿童被伤害案件中,加害人心理扭曲和手段残忍使受害儿童受伤严重,不少受害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匮乏,使一些本可避免或伤害程度能减轻的情形没能出现。以安徽天明小学校长杨某性侵小学生的案件为例,杨某被指在12年间先后对9名四年级以下女学生实施性侵。12年是个不短的时间,受侵害的学生也不是少数,然而杨某的行为却没有及时被发现,年幼的女童大多不懂或不敢向家长反映,少数女童向父母透露的只言片语,也被大意的家长忽视。纵观当前我国的家庭教育,主要集中在学业教育上,其他生活和养成教育依旧是薄弱环节]。例如,性教育依旧像亚当和夏娃的禁果,被家长难于启齿,孩子不主动提及,鲜有家长会主动进行性教育,即使对于主动发问的孩子,很多家长也会选择用回避或者遮掩的方式回应。我国目前涉及家庭教育的法律,仅在原则上规定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至于如何教育,教育什么,教育的效果检测,没有更加详尽的法律规定。
2.2监护人时而出现实际缺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但是现实中,有很多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不能很好的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留守儿童就是典型的例子。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指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是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的挑选与考察,没有相应的补充说明。对留守儿童而言,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是父母,而实际监护留守儿童的是其他亲友,在外的父母教育无力,一旦实际监护人教育无心或教育无方,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便出现空档。
2.3教育缺失后的追责制度不完备
法律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义务,大体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对子女在政治上、思想上、品质上加以正确的引导和教诲;二是积极地为子女提供接受学校教育的良好的条件和机会;三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义务。如果父母没能很好的履行这些义务会如何呢?对于受教育义务而言,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提供了违反其的救济,即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婚姻法》,如若父母未能很好的管教未成年子女,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父母未履行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等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父母对于子女的安全教育问题,和其他思想、品质教育一样,仅属于道德层面和家庭内部问题,未能做好安全教育的家长,也仅在事发后得到一声叹息,没有追责制度来约束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
3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制
对于家庭教育问题,如果说讨论是法律调整还是道德调整是方式问题,那么讨论由社会介入还是家庭自治便是维度的问题,儿童被伤害是一个需要多方式、多维度解决的问题。在各种方式和维度中,从法律层面着手,对当前零散的家庭教育法律进行规制,不仅是法治的题中之义,也是当前形势下完善家庭教育最有效率的方式。
3.1明晰家庭教育的内涵
我国法律虽明确指出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义务,但是对于家庭教育一词的内涵未作明晰规定,如何界定父母有没有教育孩子?如何界定父母是否教育好了孩子?这些问题不仅对于法律领域是个难以界定的难题,对于教育领域,也是个难以界定的问题。但是不能因为他难,我们就不去界定,以致于在道德自律效果不佳的情形下,作为道德最低限的法律也无章可循。《婚姻法》所指的父母的家庭教育义务,仅为原则性规定,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等明确家庭教育义务应该包括的具体内容,比如应该包括安全意识教育、性教育等等。尽管有观点认为,法律不能事无巨细的什么都规定,比如“常回家看看”入法引起广泛争议,但是法的引导作用,首先需要通过文字的法律条文公布于众,再潜移默化入人心,切实发挥作用。通过法律规定家庭教育的具体内涵,能有效引导家庭教育内容趋于科学化,也能令更多的社会力量关注家庭教育内容的合理性。
3.2改变对家文化的曲解
对于家的描述,如“家是温暖的港湾”、“家丑不可外扬”等,体现了社会对于家的理解,家是一个相对狭小的空间,很多家庭事务需要在家庭内部解决,不到万不得已一般不愿意通过外部途径。这些观念的形成和沉淀已久的中国式家文化以及面子因素息息相关。在这种家的观念之下,儿童的抗伤害能力培养,成为家庭的主要职责,社会培养被弱化甚至被忽视,一旦家庭职责缺位,儿童受伤害的几率大大增加。一旦伤害发生,对于可能会影响家庭声誉的案件,一些家庭会选择隐瞒,而一些家庭成员间的伤害案件,往往被认为是家事而自行解决,并未递交到有关部门。就目前的社会状况而言,通过立法手段来强制要求受伤害儿童的家庭不得隐瞒受伤害事实并不合适,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的问题,告发可能引发对儿童的二度伤害并对整个家庭造成不良影响,不告发则让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避制裁,危害更多的儿童。目前法律能做到的是,通过规范社会组织的立法,让更多民间组织发挥作用,改变多数家庭对家文化的曲解,使其能够勇敢的站出来举报犯罪嫌疑人,避免更多的儿童受到伤害,法律的天平在家庭利益与社会正义间进行均衡,这种曲线手段会更加人性化与合理化。
3.3监护人缺位的补救
留守儿童是社会城市化的产物之一,它的出现可以用必然二字形容,这种现象带来的实际监护人的缺失,家庭教育的缺失,看似必然,实则是法制不健全的产物。当法定监护人不能实际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时,法律是否应该有所作为,对监护职责做出一个让渡或委托,让能真正履行它的人,作为法律意义和实际意义重合的监护人。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受让法定监护的人以利相导,让其主动、积极地履行监护义务。法律顺势引导,而不是视而不见或强迫接受,对于留守儿童等类似监护人缺位的情形,是有效的补救方式之一。
3.4家庭教育缺失的追责
家庭教育的内涵明晰之后,也为家庭教育缺失的追责,提供了前提,但是光有前提是不够的,还需要更多细致的法律为追责提供依据。主要应该包括的内容有:第一,未教育或教育明显不足,未造成严重伤害的,由民法进行调整,追究有法定教育义务者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该情况的起诉人可以是未成年人本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的其他至亲,甚至可以扩大范围,授权一定的组织和机构对该行为进行起诉,以保障家庭教育的充分实现。第二,未教育或教育明显不足,造成严重伤害的,由刑法进行调整,可以考虑纳入到现有的法律规定中,与遗弃罪进行合并,精神遗弃,同样也属于遗弃的一种。在追责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对未教育和教育明显不足进行明确界定,以防有法而难以适用的情形出现。同时,何谓因未教育或教育明显不足造成严重伤害,也是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深究的问题。每每有儿童被伤害案件曝光,都会引发一次民众愤慨与谩骂的大爆发,要求严惩加害者的意见不断出现,公众的积极发表意见体现了民众对社会事件的关注,这是民众权利意识提升的表现之一。但是,在民众把目光集中投向加害者和受害者的同时,是否可以拓宽视野,将目光也投向本原,投向我们的家庭,让家庭回归家庭,让家庭承担起其应有的教育职责,用法律规制家庭教育,补足道德自律的缺口,但愿今后儿童被伤害案件越来越少。
一信任危机的症结所在
1.原辅料、品控、环境、规程控制是决定食品品质的源头
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个人认为其根源在于企业自身诚信缺失,进而造成公众对企业信任度大大降低。而信任危机源于食品自身的品质,只要控制好食品使用的原辅料,控制好操作环境与操作规程,保证食品本身的品质过硬,就不必惧怕任何机构的检验,也就不会产生轰动媒体的任何信任危机。对原辅料的控制可以在上游源头上从根本解决食品的品质问题,从而使得食品的安全与品质得到根本的保障。原辅料的生产、运输、存储都应在合适的设备中与适合的环境温度下进行,原辅料的处理流程亦应避免任何污染的可能,在操作规程方面应严格实行保质期与标准食品处理操作规程,以保证食品质量的万全。食品的生产环境应该比药品的生产环境更加严格,我国的多起食品案件的产生都是因为环境因素引发的,因此,定期的严格、规范、安全的杀菌技术的使用是食品品质的必要保证。有报道说,目前应用物质的第四形态——等离子体全方位二十四小时的杀菌在我国的食品工业生产中被认为是较为可行且安全的环境保证措施。提高食品的品控人员对于食品的关注度,加强食品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检验,包括对于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配料过程、成品包装等现场过程以及实验室过程都要进行严格的品质控制与管理。
2.生产企业的道德底线是信任危机的症结所在
自从我国的食品工业出现全面的信任危机,包括媒体在内的我国监督、管控部门以及食品工业企业自身都在寻找破解信任危机与解决信任危机症结的钥匙。笔者认为,其实这把钥匙就是我国食品生产企业本身的道德底线。一家没有任何道德底线的食品生产企业爆发轰动媒体的食品案件是迟早的事情,而一家有道德底线的食品生产企业不仅会将精力不仅放在拓展市场、促进销售等方面,还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抓食品安全生产方面,这样的企业出现负面事件显然几率很低。诚然,“利己”可以做为企业生产的目的,企业可以为“利己”而采取降低成本的措施,这一点天经地义。但是,任何食品企业都不能将“利己”做为企业生产的唯一目的,那些将“利己”当做企业生产唯一目的企业必然会在“利己”的基础上不择手段,当“利己”已经“损人”时,“利己”就变成了无道德底线的“利己”。任何食品生产企业都应在保证“不做恶”的基础上以道德标准约束企业自身的行为,进而才能在企业的整个食品产业链上全方位地以道德为保证,生产出符合健康标准的绿色食品。找到食品安全问题的症结容易,但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需要我国各级部门形成全面的责任体系,在企业建设诚信生产的同时,对食品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督与食品安全立法惩戒。
二、信任危机下的食品安全监督思考
1.食品安全监督势在必行——食以安为先
食品问题不仅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而且还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会给整个食品工业形成极难逆转的信任危机。所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是一条千古不易的铁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食品安全更应当做头等大事来抓。
2.食品监督机构监督职能得到落实
众所周知,对食品安全监管不仅是各级监管部门相应监管职能,也是保证国民健康安全的最基本的义务。一旦食品监管关卡失守,国民的健康将无法得到保障。我国虽然在中央以及各部委分设了诸多食品监督机构,并且省市县亦有相应延伸机构,但是,从近年来看监督工作未见显著成效,质量问题反而愈演愈烈,几成燎原之势。我国民众在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之时,不由引发媒体对我国的各大监督职能机构的拷问,做为食品安全的监督机构是否尽到了应尽的监督职责,是否把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危时刻放在心,但是近年来此起彼伏、接连不断的恶性食品安全案件以严峻的事实给社会予以否定的回应。面对现今的食品安全,只有扎实食品监督机构监督职能改革,相应监管职责确实得到履行、落实,方能给予社会正能量的信心。
3.加大力度实现有序监管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是国家以纳税人的资金设立的为纳税人服务、代纳税人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对于这些部门中的工作人员而言,尽职、认真、严格地执行对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有序监督责无旁贷。然而,食品监督目前在我国却呈现出一种“无序”的状态,虽然号称各部门“齐抓共管”,但是,事实上,我们看到的是,各部门均未能真正做到尽职尽责、认真监管,多部门的责权不仅存在着相互交叉而且还存在着部分缺位的严重现象,这种监管现状必然使得我国的食品监督处于一种松散放任的态势之中。为避免这种现象的继续蔓延,作为食品监管的各部门必须严格划分监管权责,实行出现问题一票否则制,将食品安全与其自身岗位挂勾,一旦出现渎职、未认真监管的行为则一究到底,不但负责监管的直接责任人要下课,相关的直属领导者亦应承担责任。与目前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后单纯曝光企业的做法略有不同的是,一定要将问题企业与监管机构的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者与无良企业一起进行曝光,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有序监管,大力提高食品监督工作效率。
三、信任危机下的食品立法思考
1.高发的食品安全问题
应尽快立法遏制毒害食品报道频现报端,在这样一个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发期,就必须尽快通过立法遏制食品安全的恶化趋势,否则必将积重难返。世界学者目前已将食品安全问题列为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又一严峻的世界性问题。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食品立法软弱无力,对于食品的违法犯罪处罚整治力度偏轻,食品违法犯罪成本相对于其非法所得微乎其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我国非但食品违法屡禁不止,而且大有泛滥之势。面对食品违法犯罪的挑战,我国的有识之士纷纷呼吁国家立法,着重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日益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只有通过立法角度加强建设,提高违法成本,才能正在让执法者有法可依,让违规者有法可惩。
2.食品安全立法应全面覆盖源头与餐桌
食品从农作物的种植到变成原辅料,再从原辅料的采购到工业化过程,最后从工业包装到百姓的餐桌,整个过程从源头直到最终的餐桌都必须实行全面的严格的管控,对于源头违法的从源头就掐住,对于过程中违法的绝对不能再让其流向最终餐桌。食品安全立法只有全面覆盖源头、最终餐桌以及整个过程,才能最终将食品安全问题消弭于无形之中,才能最终还百姓一个真正健康、绿色、洁净的能够摆上餐桌的食品。
3.食品安全立法宜用重典
乱世用重典。我国的食品安全现在正面临着一个“乱世”,各种毒害原辅料五花八门、各种花样层出不穷,各种加工环境甚至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纷纷登场,各种危害健康的劣质食品集体亮相。针对种种乱象必须施以重典,对于违法现象必须提高执法与打击力度,使得食品违法犯罪者的违法犯罪成本提高到一个令罪犯们望而生畏的高度,唯其如此,方能有望遏制住我国目前的食品乱象。今年“两会”期间,多次谈到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立法问题,将食品安全形容为“天大的事”,“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他表示,政府应该坚决查处假冒伪劣和黑心食品,并让不法分子付出昂贵代价。强调“要实现食品安全,需要严格的法规,严格的标准,严厉地制裁违法行为的手段!”为此,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只有坚持“乱世用重典”的从严、从重原则,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人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小而言之关乎十亿民众的生命安全,大而言之对于民族的存亡续绝亦有着重要的影响。食品安全仅靠食品企业的道德底线已经不能保障,我国近期高发的食品案件,无论是中小食品企业,还是曾经头顶光环的大型食品企业,在“不作恶”这一基本原则的要求上已经丧失了任何道德底线,受伤害的无辜的民众数以亿计,因此,必须对所有的食品企业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国家也应该推出更加严厉的制裁法案、赔偿细则与罚治措施,使食品企业不敢再越雷池一步,唯其如此,才能解除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信任危机,还公众一个健康的食品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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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为当代视觉文化的重要载体,集合了人类数千年的优秀文化成果,蕴藏着丰富而深厚的文化内涵。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电影文化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美国文化人类学家EdwardT.Hall提出的“高低语境文化理论”被广泛地应用于跨文化交际与对比、传播学、文学、翻译、写作等领域的研究。近年来,一些国产影视作品在中国好评如潮,在北美市场反映却十分冷淡,这一现象令人深思。文章从高低语境文化理论的视角,探究中美观众对于中国电影截然不同观感背后的文化差异及其在跨文化传播中对不同受众理解力的影响,指出影视作品要想达到跨文化交际效果,必须在两种不同背景下的非语言交际文化上找到良好的契合。
关键词 高低语境文化理论;文化差异;非语言交际
一、引言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日趋加快。电影这种文化产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形势之下,能否占领市场,赢得观众的好评是一个严肃的问题。近年,一个引人深思的现象是一些中国电影在亚洲市场引起巨大轰动,在北美市场却遭受到了“闭门羹”,几乎没有一部影片取得超过500万美元的票房,单部影片在北美票房影响呈现出下降趋势。对此,国内外学者有各种各样的评说。笔者认为文化传播的表现形式,离不开场景语境(时间、地点、场合、境况……)和伴随语境(体态、眼神、风格、关系……),一些中国电影尝试进入国际市场的过程中,不能忽视语境话语模式对文化传播的影响,霍尔的高低语境文化理论,对于阐释中国电影在北美市场遇冷,未来如何走向国际市场,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
二、霍尔高低语境文化理论
(一)高语境文化和低语境文化
美国文化人类学家EdwardT.Hall于1976年在其著作《超越文化》(BeyondCulture)中认为,人类交际(包括语言交际)要受到文化和语境的制约与影响。Hall在该书中提出“文化是人类生活的环境,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无不受文化的影响,并随文化的变化而变化”。[1]霍尔认为:“任何事物均可被赋予高、中、低语境的特征。高语境事物具有预先编排信息的特色,编排的绝大部分信息或存在于物质语境中,或内化于交际者个人,仅有微小部分存于编码清晰的信息中。低语境事物恰好相反,大部分信息处在传递的信息中,以便补充语境中丢失的部分(内在语境及外在语境)”。霍尔通过研究得出结论:“有着伟大而复杂文化的中国就处在天平的高语境一方,而美国文化只是偏向天平较低的一方”。[2]
(二)高低语境文化的交际性特征
M.W.Lustig和J.Koester[3]把HC和LC文化及交际的差别特征概括(cf.贾玉新[4])为8项。高语境文化主要依赖于人们思想预先设定的,先入为主的程序来传达信息,如许多不成文的传统习惯,不言而喻的价值观和社会普遍公认的行为模式;传达信息时并不完全依赖语言本身,因为交际者对其语言的局限性有充分的认识;交际信息以含蓄和暗码的方式来传递,要更多地借助语境衍生出来;人际关系紧密,但(圈)内(圈)外有别,反应很少外露。低语境文化恰恰相反,语言的作用突出,交际信息主要是通过语言以直白和明码的方式来传递,语言在交际中始终处于中心地位。人际关系不密切,(圈)内(圈)外灵活,反应外露。跨文化交际研究者WilliamB.Gudykurmt等[5]根据Hall的关于高低语境的解释,将12个不同文化的国家按从低语境到高语境的顺序排列依次为:瑞士、德国、斯堪的纳维亚、美国、法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希腊、阿拉伯、中国和日本。西方很多国家,包括美国是低语境文化,语言是文化交际的主要渠道,交际信息是基于“谈话者—听话者”的直白和明码的方式来传递,交际语境只起到辅助的作用。而中国作为典型的高语境国家,在交际中,语境的重要性超乎寻常。东方人的语言编码模式是基于“作者—读者”的心领神会型。在典型的高语境文化中制作的中国电影凸显了高语境文化的特征,对于低语境文化的北美观众经常造成了巨大的观赏障碍,这成了影评极差,市场极冷的重要原因。在中国电影试图走入北美市场的过程中,不能忽视高低语境话语模式对文化传播的影响。
三、李安导演电影解读
《色戒》改编自著名作家张爱玲于1950年居于上海时所著的同名短篇小说。影片描述了一个畸形的舍身报国加爱情的悲剧故事。日伪时期,岭南大学迁至香港,大一学生王佳芝是学校话剧社的当家花旦,她的几个同学选定王佳芝施展美人计,要谋刺汪精卫的特务头子易先生。不料易先生突然返回上海,暗杀计划流产。三年后,地下工作者老吴得知王佳芝的情况,指示他们继续完成暗杀易先生的计划。王佳芝以“麦太太”的身份与易先生上演了一场民族大义和个人情欲激烈冲突的大戏。就在刺杀汉奸易先生即将成功的时候,王佳芝陷入了情网,使得易先生死里逃生,而王佳芝和她的几个同学却一起被易先生处决。《色戒》是李安继《断背山》后的冲“奥”大片,李安善于以独特的视角,营造出充满东方神韵的影视空间(旗袍、麻将等)。影片采用文本策略和范文本策略相结合的方式,找到了电影艺术与商业的结合点。强大的明星阵容,国际级的实力派演员,加上早已光环满身的大导演,以及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的关注和炒作,影片的上映极为成功。不仅票房成绩傲人,而且斩获多项大奖,如第65届金球奖(2008),第27届香港电影金像奖(2008),第32届日本电影学院奖(2009),在第2届亚洲电影大奖(2008)评选中,除了梁朝伟和汤唯入围男女主角评选外,《色戒》共获得六项提名。与亚洲电影界的一片叫好声相比,该片在美国的影评普遍不佳。《纽约邮报》以单纯的“WAR,SEX,ZZ……”为影评的标题,认为该部影片只是战争和性的叠加,让人观看时昏昏欲睡,并且只给了1.5颗星的评价。《纽约时报》的影评人ManohlaDargis直言不讳地批评该影片“asleepy,mustyperioddramaaboutwartimemaneuversandbedroomcalisthenics”。[6]在亚洲人眼里这样一部精彩大片,有太多的细腻情节让人回味无穷。首先,主人公的姓名有很深的文化蕴含。易默成语出《易•系辞上》:“默而成之不言而信存乎德行”,合成为易(易经)默成。默成又是丁默邨和胡兰成两个真实事件中原型人物名字的合成。躬行不言默而成事,又是易的个性。而原著中的名字———佳芝呢?就是戒指的意思,在上海话里读音完全一样。影片借助于名片、签名、书房墨宝还有办公桌上的印章等非语言交际手段,共4次用“暗码”含蓄内隐地指向“易默成”,进而体会人物“躬行不言,默而成事”。梁朝伟饰演的易先生这个反面角色———代表民族背叛,阴冷忧郁,是一个抛弃者和背叛者。梁朝伟更多地借助于非语言交际去展现人物:苍白的面孔、油光的发型以及典型的那个年代的官员的走路姿势等。汤唯在影片中饰演王佳之这一角色,一开始,她是有抱负的爱国热血青年,打扮清纯。影片开场是化名为麦太太的王佳芝和几个汉奸太太打麻将的一组镜头,后来又有若干次这样的镜头。开场的麻将桌意境中,她是唯一没戴钻戒的女士。随着情节的发展,逐渐沦为大汉奸的情妇时,她脂粉味十足,到结局时戴着六克拉的钻戒。影片中借用传统的旗袍、高跟鞋、眼神和红唇把一个20世纪30年代的贵妇形象展现得栩栩如生。除了装扮,电影中的场景是非语言交际的主要手段,比如开场时打麻将的场景。虽然是大白天,但是四个女人却拉着帘子,通过阴暗的色调烘托出一种阴郁的氛围,在强烈灯光照耀下,四个女人的着装鲜明地体现着各自的身份,四个女人的眼神、动作以及短时间的沉默等非语言交际把麻将桌上尔虞我诈、心怀鬼胎等复杂的情感表现得淋漓尽致。影片43分钟时的另一个打麻将的场景,易先生加入了太太们“无声胜有声”的战斗中,随手打出一个七筒,王佳芝喊“吃”但是被易太太“碰”了;结果易先生再次打出一个七筒故意让王佳芝胡牌,这种暧昧的情绪借助于非语言交际,很好的得以表现。李安深谙在中国人的语言里,信息量不多,大部分信息隐含在语境之中。《色戒》这部影片借助许多不成文的传统习惯,不言而喻的价值观和社会普遍公认的行为模式,极其含蓄巧妙的传递了太多的信息,让中国观众觉得妙不可言;然而对于不懂东方文化的西方人会觉得冗长乏味,莫名其妙,一头雾水。影片中有一个麦太太和易先生3年后重逢的画面,麦太太给易先生带了些烟,说自己不知道易先生喜欢什么,易先生的回答是“人来了就好”,说话的时候伴随着转身的动作,使得语言模糊、晦涩。对应的影片字幕翻译成“你的到来就是最好的礼物”,语言十分明确。影片高潮部分,有一个片段,令人难忘:麦太太问易先生喜不喜欢她选的钻石,易先生的回答是“我对钻石不感兴趣,我只想看它戴在你的手上,”之后画面转到麦太太的时候,她出现了足足40秒的停顿,镜头在钻石和人物间不断切换,这种停顿我们称之为“语空”。低语境文化多依赖听觉本身的语言刺激,所以对这种停顿不能解读。
四、结语
目前,文化产业的地位越来越高,电影作为一种文化的表现手段,在跨文化传播中起着桥梁的作用,然而全球化带来的“文化一体性”的负面影响使美国文化处于文化传播的轴心。随着我国对文化产业的重视,许多文化企业欲漂洋过海、挥师西进,《色戒》《金陵十三钗》立足于奥斯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虽然两部电影时隔4年,双双无缘冲击奥斯卡,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跨文化交际中存在的文化暗礁,特定的文化定势思维影响了不同受众对同一部影片的观感,造成了跨文化交际的障碍。“一切向好莱坞看齐”是中国电影界的口号,纵观中国电影近5年,一味的模仿和复制不可能受到西方媒体的青睐,更不用说冲击奥斯卡。如何更好的依赖跨文化主题的电影传播民族文化,寻找两种文化的契合点仍是国内同仁需要一致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Hall,ET.BeyondCulture[M].NewYork:Doubleday,1976:81-83.
[2]HallEdwardT.超越文化[M].居延安等译.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88:96.
[3]Lustige,M.W.&Koester,J.InternationalCommunicationAcrossCultures[M].NewYork:HarperCollinsCollegePublisher,1993.
[4]CF.贾玉新,1997:34贾玉新.跨文化交际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7:34
中国电影文化软实力,现在主要依赖各个大导演的真实水平和才华,电影领导决策者的宏大气魄与科学的市场运转和开发,而是靠投机取巧赚得一些经济上的被宣传的“巨额”收入,即使这样,可以说依然是极少部分的影视经济实力的提高,而并非影视文化软实力的递增。中国电影的主要收入是靠三个取巧捷径:贺岁片、献礼片和进口片。一是以冯小刚、张艺谋为代表的各种贺岁片、节日片;一是靠社会主义祖国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歌颂伟大领袖和先进代表人物、英雄人物的政治献礼片,然后单位集体购票帮助观众接受和提高思想教育;最后,拉动中国电影经济增长的、占中国电影收入的大部分份额依然是依靠对国外的进口片。2011年,《金陵十三钗》《建党伟业》《辛亥革命》《郭明义》《龙门飞甲》《白蛇传说》《失恋33天》创造了国产片的主要票房。据报道,节假日档期浪漫喜剧影片《失恋33天》以不足千万的制作成本狂收逾3.5亿元的票房。④这都是相关的报道列出的丰硕成果,那么,这些被认为极为优秀的本土电影,到底获得了多少收入呢?准确的影视经济软实力到底有多大呢?无从得知。犹如前面所说,电影的软实力影响在于观众的接受,观众越多,影响层面越大。而那些由单位组织观众观看的优秀献礼歌颂影片,强行功能化与符号化的政治性作品,能不能提高国人的文化软实力水平?能不能让观众在热爱我们的党,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及对先进人物、英雄人物无限缅怀的同时,更有一种对生命、尊严、人类、人生的价值意义的思考和对人类性共同问题的普世价值的关注?政治宣传真能代替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中国电影界研究者一直对电影文化软实力非常关注,并将中国电影文化软实力与美国电影、欧洲电影甚至亚洲其他国家电影文化软实力进行对比,希望中国大力进行电影体制管理的改革,促进与世界电影管理体制接轨,解放中国电影生产力,在遵循民族文化及中国特色的政治话语的同时,尽力打破解放各种电影题材的禁区,满足中国与世界观众对中国民族电影不同层次内容的审美需求。唯有如此,才对中国电影文化软实力参与国际竞争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第一,对影视文化软实力与中国电影管理体制之间关系的研究。河北大学艺术学院潘先伟教授,多次呼吁加强对中国电影体制管理的深化改革,其论文《论中国电影管理与公共空间的建构》⑥《论电影分级制就是解放电影生产力》⑦从多角度论述了影视文化管理体制对我国影视文化软实力发展的影响,并表示极其忧虑。提升中国电影软实力的理想与现实状态是非常脱节的,影视文化软实力的提高,不仅仅是领导素质的提高,而是需要庞大的观众群体的观影水平的提高,观影带来的国家收入及观众人格内在精神的全面提高。而目前,我国观众的人数,大多数是白领、精英与新富贵阶层,占80%的普通观众很少能够为高额的票价慨然解囊而去观赏一场国产电影。连自己本国的观众对电影都没有持久的热情和能力,何以奢望中国电影的文化软实力对国际观众的影响?
第二,希望将商业主流电影与国家意识形态主流电影河流。近几年来,国内一些著名的影视专家学者如尹鸿、贾磊磊、桂青山、饶曙光、黄会林、王志敏等教授都表达了对提升我国影视文化的软实力的强烈关注,他们从中国电影百年历史发展的经验教训,中国电影的市场竞争力、中国电影的国际影响力等多个方面论述了中国电影文化软实力发展状态。饶曙光把电影分为国家主流电影,一种是主流商业电影,希望能将两种潮流结合起来,将红色基调注入商业电影,以期望中国电影文化软实力得到加强。
第三,对海外电影文化软实力具体研究和借鉴。由于中国不断加强了与海外电影的合作,一些学者开始对海外电影软实力的发展予以深入的研究。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张娟对美国好莱坞电影的软实力进行了探索,认为:好莱坞电影是美国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式和内容都体现了软实力的“软”性之道。电影的商业娱乐身份打消了海外观众对可能存在政府宣传的疑虑,电影所展现出的普世价值和理想化的美国自由主义政治文化在潜移默化中提升了美国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吸引力,实现了文化软实力。尹鸿的《好莱坞电影与美国国家文化软实力》从美国传媒化集团的多元经营,好莱坞电影工业现状,好莱坞电影的工业体系,好莱坞电影的中国策略等多个方面,对美国好莱坞的电影软实力进行了仔细考证研究。
目前,对中国影视文化软实力的研究,缺乏对中国影视政策、中国影视管理体制创新对影视文化软实力的影响研究;缺乏对中国在WTO框架下中国影视产业如何“走出去”提升软实力竞争优势的研究;缺乏对国内公共影视文化管理与受众审美需求对影视文化软实力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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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国际化的不断发展,贸易与投资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跨国公司在关于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战略选择上所考虑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相似,而一个国家所制定的贸易和投资政策也往往相互牵制。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国际贸易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进行系统调研,明确国贸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在职业教育中,明确专业的实际内涵,确定人才培养的终极目标是教育的根本目的,更是建设科学课程体系的出发点。在高职院校中,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必须要依托市场调研,对统计的数据进行分析,了解当前市场的真实需求,知晓国家的政治需求以及当前的岗位欠缺情况。这样既能明确发展形势还能明确国贸实务的真实对应岗位,通过不断分析岗位信息,分析岗位的实际工作过程,从而更为准确地确定工作任务、教学重点,实现人才培养最终目标的准确定位。一般来讲,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涉及的岗位较多,比如外贸谈判业务、签单跟单业务、单证制作业务、货物报关与报检等。这些岗位在选择工作人员时,重视的更多的是个人实践能力以及实践经验,需要参与工作的学生们可以敏锐地把握不同的市场信息,同时还要具备高沟通、高协调、高营销、高语言能力,可以同各国商户进行正常交流或者商务谈判。以某高职院校为例,通过细致的市场调研,分别从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报关公司请来优秀的管理人员,同本院自己的专业教师共同组成国贸实务课程研究小组,统一进行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要求学生切实掌握实务理论、懂得贸易交往惯例、独立进行商务磋商、签订贸易合同、具备报关能力等,同时还要求其拥有良好的外语、计算机、人际交往等能力,这些能力皆在日后的实务课程中通过实践教学而掌握。
二、发挥专家的指挥作用,通过典型工作进行贸易领域分析
学院需要在调研之后,了解不同岗位的工作过程,对典型工作要进行系统研究,当典型工作被确定之后,对相关工作领域的工作范围、工作情境、职业标准、能力需要等进行分析,这是实务课程构建的基础性环节,更是专业课程设计的依据之一。例如,设置专业课程体系时,分别设置外贸业务实操、国际货运代理,这两个操作性较强的岗位任务群,依照它们各自的工作过程顺序构建体系,从而满足岗位职责执行要求,让学生能够适应多个不同岗位,同未来就业充分相连接,实现以成功就业为方向的培养目标。
三、保证专业核心课程设置的针对性,提炼各个岗位的能力要求
在构建实务课程体系的时候,根据专业的特点设置职业岗位、典型工作,对课程进行系统研发,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所以课程设计者要深入研究典型工作的,找出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内在关系,为学生真正创设出一个方便学生掌握知识、提高能力的专业领域。在根据典型工作设计实务核心课程结构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依照工作的过程以及职业人才成长规律进行有效的排序,遵循课程设置的教育价值原则;二是将工作过程当作导向进行实务课程设置。因此,可以将专业核心课程分成两部分,分别是典型职业课程直接转化而成的实务课程以及通过分析整合而成的实务课程。一般来讲,分析整合课程就是典型职业工作课程讲授前需要设计的基础课程,或者是在完成典型工作之后,进行的系统提升、补充强化课程等。
四、编纂专业教学方案,对专业课程的授课标准进行有效开发
所谓贸易实务专业授课标准是人才培养的关键所在,更是明确教学方向的指导性文件,在教授过程中需要对学生、课时内容进行有效整理,那么授课标准就是整理的关键依据之一。在专业教学指导体系中,要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学生实训地点、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考核内容等。一般来讲,以上述院校为例,教学指导体系主要包括了学生基本素质培养标准以及专业能力、通用能力、核心能力、拓展能力课程等,并且学院还根据社会专职资格证书考试设定与之相对应的教学课程,比如报关员证、报检员证等。同时,实训课程占整体考试比例的55%左右,真正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目标,通过各类实训内容让理论充分在实践中体现出来。
五、建立课程管理监控体系,对实务课程要及时进行调整
通常,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体系的建设并不是一次性就能建设成功,在各项方案确定之后,还需要建立起完善的课程监控、课程评价体系,要及时同用人企业与实习毕业生进行联系,对其进行评价和反馈。首先,学院要保持同外贸企业之间的联系,及时收集企业最新制定的生产要求、发展理念等,并且要根据企业的反馈做出及时反应,保证课程方案的有效性与及时性。另外,学院应定期同实习毕业生交流,注重意见的吸收。很多高职学生在接受教育之后会进入到社会中接受企业以及其他方面的考核,他们能否适应社会、能否符合单位标准、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是否有规划,这些都是课程体系构建的参照标准,对国贸实务课程的教学体系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结语
综上所述,文章已经在探究工作过程的基础上,对高职院校中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体系构建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我国的高职院校要不断完善国际贸易专业的教学体系,将重点从理论研究中脱离出来,重视实践,体现出实务课程的操作性、实践性。这样才能凸显出技能培训,让学生学习到可以在未来工作中切实应用到的知识,实现学以致用的教学目标,为我国的贸易发展输送更多人才。
一、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重要问题
1.电子商务消费的观念误区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广大消费群体只能透过网络中以图片效果和视频呈现为主的商家宣传手段对各种商品进行一一甄选,对电子商务产品的实际质量和使用价值都存在一丝顾虑,除此之外,电子商务产品的售后服务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基于此,电子商务消费的群体比例依旧占据消费群体总量的少部分,可见,消费群体并不是十分热衷于电子商务;此外,电子商务消费的支付方式属电子网络的管辖范围,比如支付宝支付、银行卡直接支付、微信支付、请求他人代付、信用卡支付等,在网络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的前提情况下,消费群体对电子商务的排斥心理随之增强,具有普遍性、感染性等显著特点。
2.国际贸易发展中的规章制度问题
第一,单据的真伪问题。现如今,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发展十分迅速,单据的真伪问题随之产生,单据的真伪逐步发展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重大法律问题,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发展造成了诸多阻碍。除各种单据的真伪问题以外,如何在法律事务的处理与解决中运用各种单据资料,已然被社会各界视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创新所面临的重要法规问题。第二,材料的形式问题。在电子商务的贸易过程中,书面材料多是以互联网传输的形式进行交接的,以互联网途径进行书面材料的传输较交易双方的书面文件以及书面材料缺乏参考性和安全性。与此同时,现有的规章制度并未对具体的书面材料形式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国际贸易的书面材料形式中会产生较多的不安全行为和问题。第三,认证的要求问题。据国际法律规定,国际贸易的“电子签名”制度必须是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的,“电子签名”必须是由代码和符号共同组成的,并进行加密操作,如此一来,“电子签名”的密钥便具备了唯一性和安全性。但是,在电子商贸的现实交易过程中,国际规章制度并没有对“电子签名”的密钥进行硬性规定,因此,大部分国家对认证要求的规定已然存在差异性。第四,网络的合同问题。网络合同是国际贸易进行公断的重要依据,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时间和地点必须具备一致性,但是,由于各种不同规章制度的限定,国际贸易双方的文件传递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异和地点差异,进而导致网络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生效地点缺乏一致性。因此,必须制定出科学、系统的法律法规,在全球范围内遵循并遵守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
3.国际贸易发展中的物流配合问题
各国资金流、信息流以及物流管理的高度统一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创新所关注的重点内容。新型的国际贸易体系必须借助电子工具和网络技术的大力支持,就物流资料来说,简单的单击鼠标不能完成物流管理的复杂活动。物流管理涉及了多个流程环节,比如产品的运输、产品的储存、产品的装卸以及产品的保管等。除此之外,物流管理的具体细节还包括运输货物的交通工具、保管货物的设备容器、物流场站建设以及仓库建设、通信网络构建等。新型国际贸易的物流管理是以运输连接手段为支撑主体的,因此,目前匮乏的物流管理机制亟待整治。
4.国际贸易发展中的安全运营问题
当今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已然形成了以信息流为核心、以资金流为形式、以商品流为主体的全新物流体系。国际贸易发展中的安全问题涉及于运营过程中的方方面面,例如国际贸易发展中规章制度规范与践行的安全问题、物流传输与产品管理的安全问题、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安全问题以及国际贸易认证签订的安全问题等。
二、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创新对策
1.国际贸易发展中观念理论的创新
电子商务模式不仅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更使得国际上以国家和民族为发展贸易界限的传统贸易形式得以优化和升级,整个世界逐步发展成为“地球村”,因此,国际贸易发展中观念理论的创新是迎合国际贸易未来发展趋势的必然需求。国际贸易发展中观念理论的创新主要是转变消费群体传统的消费习惯、消费理念以及消费方式,深化对全球性贸易模式和电子商务贸易的科学认识,正确处理传统消费方式与电子商务消费的关系,以此凸显消费群体观念理论在国际贸易创新中的进步性与时代性。
2.国际贸易发展中规章制度的创新
加强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不仅对规章制度的创新有积极的影响作用,而且对国家与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起着关键性的决定作用。加强国际贸易发展中规章制度的创新,具体需要做好以下几点内容:一是加强信息基础建设,实现国家与国家之间经济信息的交流与沟通;二是强化政府辅助意识,使国家政府成为国际贸易的支撑与保障;三是加强规章制度的约束性与权威性,使规章制度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唯一的行为标准。国际贸易规章制度的创新不仅加强了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而且能够有效实现电子商务贸易的国际性。
3.国际贸易发展中运营机制的创新
在现实的国际贸易行为中,实现运行机制的创新必须坚持基础技术的研究与进步,有效的运行机制必须注重经营与技术的有机结合,与此同时,强化国际贸易中的运行机制还需要加大网络技术的投资。此外,注重学习与借鉴经验也是实现运行机制创新的必要手段,以此占领更多的国际市场份额,利用运行机制的流畅性与结构性提升国家或区域在全球贸易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实现运行机制的创新还需加强网络信息化建设,借用网络的时效性与及时性实现国际贸易运行机制的信息技术性,进一步提高国家或区域的国际贸易竞争力。
4.国际贸易发展中安全管理的创新
加强国际贸易创新,不仅要利用有效的手段推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且需要加强国际贸易管理,在规章制度以及安全问题上使之进行接连不断的改革与创新。实现国际贸易发展中安全管理的创新,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系统的电子商务法规;其次,安全管理的创新必须体现在电子技术的层面上,例如实现交易行为中的身份认定、加强交易信息传输过程中的保密机制、实现安全协议的安全认证、引进现代密钥密码技术手段;最后,吸纳并培养国际贸易中的复合型人才,对电子商务和网络交易的特性有深刻认识,全面掌握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以此保障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降低贸易风险。
三、总结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已经高度成熟的电子商务模式与现代互联网软件技术之间互相支持,使电子商务技术逐渐发展成为未来国际贸易发展平台的中心,未来的国际经济发展将以电子商务为桨,国际贸易为舟,组成全新的、新型的贸易模式,使国际贸易的发展前景更为光明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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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下,微电影这一新兴事物呈现出了迅猛的发展势头。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微电影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微电影就是在较短的时间内用更加清晰、简短的语言和情节将完整的故事阐述清楚,满足当前大多数人快餐文化的需求。在电影制作中很多制作方会利用电影音乐提升影响力、创造经济利益。微电影亦是如此,本文将对微电影音乐制作进行分析。
关键词:微电影;音乐;制作
本文将对当前国内微电影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微电影音乐的表现和类型,以研究我国微电影音乐的发展。
一、国内微电影音乐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微电影音乐创作刚刚起步,第一步在网络传播的微电影音乐是2010年《老男孩》,我国微电影发展就此进入元年,但当时国内研究者并没有充分地注意到这点。之后随着微电影作品的不断涌现以及在新媒体平台的广泛宣传,相应的关注和研究活动逐渐多了起来。这些研究涉及的领域包括营销学、音乐学、传播学、经济学等,但涉及微电影音乐创作和表现方面的文章还相对较少。2014年至今,关于微电影的文论已经达到432篇,其中有两篇研究文论是关于微电影音乐,为《<六个梦><我的诗篇>微电影创作计划启动》《音乐微电影<飘香>大结局曝光谭晶献唱》,在第一篇文论中通讯报道了谭盾发起的配乐微电影计划,但是研究旨趣的言论很少,在第二篇文论中阐述了音乐微电影《飘香》的专题创作。当前我国关于微电影的研究仍然主要局限于“戏剧电影与电视技术”和“文化经济”方面。笔者认为作为一种新型文化艺术种类,微电影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起来,主要是背后蕴含的巨大文化经济利益在驱动。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普及,我们产生大量的移动媒体使用者和网络用户,再加上公共空间媒体和新型公交媒体,我国新媒体平台用户数量惊人。可见未来一段时间内电影院和电视媒体必然会受到网络和移动终端为平台基础的微电影的冲击,基于移动终端的互动性和便捷性决定了会有大量用户会在线观看微电影。所以,应当对微电影发展倾注更多关注。
二、微电影音乐的类型和表现
很多学者认为电影音乐的本质是一种功能音乐,对于微电影亦是如此。音乐在电影中起着支撑剧情发展的作用,有时微电影音乐是作为叙事结构的组成部分而存在,有时作为烘托电影气氛的重要手段使用,有时则是为了表达角色的内心情感。传统的电影作品中,都是根据音乐的功能性质来划分音乐类型。我国电影音乐研究的过程中运用的是波兰音乐学家《电影音乐美学》中的“功能性分类体系”。我国著名音乐学家于润洋就将这一部分内容写进了《电影音乐美学问题探讨》一书中,同时将其划分为四种基本功能类型,分别为背景气氛性音乐、表达作者主观态度音乐、表现角色心理体验音乐、描绘性音乐,这种分类是以电影音乐功能性和表现性为基础实现的,后来国内大部分学者也都接受了这种分类,并在电影音乐研究中广泛应用。虽然微电影与传统电影艺术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因为其具有独特的传播途径、表现内容、制作方式,并且发展时间不长,所以不能按照分类普通电影音乐的方法进行音乐分类体系进行划分。笔者认为微电影音乐的划分可按照以下依据进行:首先,以微电影音乐素材为依据划分。根据微电影音乐素材的来源可将微电影音乐划分为原创性音乐和非原创性音乐。直接运用于电影中的既有音乐就是非原创音乐,通常该类音乐产生于电影之前,是完成剪辑后音乐制作人为了满足电影需要而进行剪辑的。实际当中通常有两种引用非原创音乐的方式,包括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在直接引用中,音乐制作人将未经过任何改编音乐的内容直接应用于微电影中。例如:制作人老狼曾将崔龙阳《再见克隆人》、荷西《布拉娃》、张智的《巴克图口岸》直接运用于微电影《音乐十诫》当中,并通过在背景音乐中使用这些作品收获了良好的成效。在间接引用中,音乐制作人为了达到更加契合电影内容和推动情绪、清洁发展的目的,会将原有音乐作品的配器、速度、力度、和声进行改变。例如:帕格尼尼的《钟》就被间接的运用于薛凌的微电影《造琴师的秘密》中,音乐制作人大胆的改变和剪辑了第三章中部分乐曲片段,使音乐更具时代感。当时微电影音乐制作的主流仍是非原创音乐,这种方式配乐目前在国内大多数微电影制作中使用,相对于原创音乐其成本、资源、操作等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但是要使影片内容和音乐的契合度高,就必须由高水平的剪辑者完成剪辑环节,另外这种直接应用造成侵权问题也相对较多。其次,以微电影音乐的剪辑方式来划分。根据微电影音乐的剪辑方式,可以将微电影音乐分为主题性配乐和拼贴式配乐两种。拼贴式配乐本质上是一种自由式剪辑配乐,当前国内微电影配乐中主要采用的就是这种。拼贴式配乐的剪辑采用的是音轨剪辑方式,通过拼贴或混剪若干知名乐曲达到衬托剧情和参与叙事的目的。《老男孩》就是这一类型的代表,其主要内容表现为怀旧、励志、青春,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风靡一时的歌曲《粉红色的回忆》《十六岁的花季》《水手》《花仙子》都被通过混剪的方式运用到电影中。这些作品不仅将时代背景和历史环境都一一展现出来,还将观众带入到那个时代氛围,很多八零后很容易就会想起自己的青春岁月。
三、微电影音乐的前景分析
电影在经济学中作为一种商品存在,电影音乐在经济学中则是附属商品。很多人将电影从音乐中获取经济效益的方式归纳为三种:首先通过吸引观众的作用,带动电影票房提升。其次是电影音乐原声大碟等音乐衍生品,获取效益。最后,通过明星演唱电影歌曲,促进粉丝效应。笔者认为与电影音乐相同,微电影音乐的商业特征也是如此,这在它的应用价值上就能够体现出来。《老男孩》《一触即发》两部作品都产生于微电影元年,这也决定了微电影发展的两条路径,分别为品牌营销类、各门户网站发起并寻求广告品牌合作类。可见微电影的经济回报机制从最初就已经建立起来:一方面广告投资方加入到微电影制作当中,并将自身的商业品牌在特定故事短片中植入,甚至一些广告界认识直接将微电影表述为新的广告形式,虽然这种说法有失偏颇,但是从中能够窥探出微电影的经济价值。近年来微电影音乐开始呈现出新的发展形势:第一种是以音乐微电影形势应用于传统唱片业市场。实际当中通常是由音乐发型公司投资拍摄音乐微电影,主角通常由歌手担任,拍摄的蓝本是新创作的单曲内容。这种作品能够为新专辑发行聚拢人气,或者帮助歌手引起关注等。第二种是,利用单曲模式宣传微电影。近年来为了使即将发行的电影内容能够为更多人所了解,经常采用提前发行电影主题曲吸引观众的方法。例如:微电影《飘香》的制作方就在播映前,将微电影主题曲发布在乐视网上,微电影主题曲收获了五十万的点击率,宣传了这部微电影。
四、结语
本文分析了微电影音乐的创作,以求为推动微电影音乐的发展、提升微电影音乐创造价值贡献绵力。
参考文献:
[1]吴晓燕.选取电影音乐在普通高校开展音乐欣赏教学微探[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14年.
[2]陈越红.数字时代和传统时期的电影音乐有何不同[J].电影艺术,2013,(03).
摘要:电影是视听艺术,近年来随着微电影的崛起,一种全新体裁的音乐出现了。这便是微电影音乐,其与电影音乐在功能、艺术价值上有着相同之处,又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试图从微电影原创音乐与微电影发展的关系入手,以江苏微电影产业发展中原创音乐对于微电影重要作用为例,浅析微电影音乐原创的重要性。
关键词:微电影;音乐;原创性
2010年微电影这个前所未有的名词诞生,发展至今已然成为一个基于互联网传播的庞大产业,创造出巨大的商业利润。伴随着微电影的不断发展,微电影音乐这个全新的体裁也开始兴起,成为微电影产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所谓微电影音乐,目前尚无明确定义。但由于微电影与电影有着密切的联系,微电影音乐同样具备电影音乐的基本特征。电影音乐,即“电影中使用的音乐,是电影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整个影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这个定义,顾名思义微电影音乐是在微电影作品中被使用的音乐,包含歌曲、背景音乐以及音响音效等。但与电影音乐有所不同,微电影音乐有其自身的特点。
1电影音乐与微电影音乐的异同
1.1相同之处
微电影音乐为微电影服务,这一点和电影音乐与电影的关系完全相同。因此,电影音乐所具备的功能,微电影音乐都具备。从功能性上看,有深化主题、表现时代背景、体现环境特征、刻画人物、烘托气氛、承上启下等作用。从艺术价值上看,微电影音乐同样具备审美、教育等艺术价值。
1.2不同之处
首先,电影音乐以原创为主,原创性是电影音乐的基本属性。好莱坞优秀影片往往都会推出“电影原声”,奥斯卡每年也会设立“最佳电影原创音乐”奖项。微电影是中国特有的一种体裁,因我国版权保护意识没有国外发达,微电影音乐分为原创性与非原创性两种。一个微电影团队为了节省成本,在微电影剪辑后期引用既有音乐的情况比比皆是。其次,微电影音乐与电影音乐的不同之处体现在“微”,特别是原创音乐,必须在短时间内让观众获得审美体验。“微”主要体现在:曲式结构简单、运用手法灵活以及制作成本低廉。这样才能与微电影“微”的叙事题材相匹配。非原创音乐在这一块只能是用打碎拼贴的方式实现。从电影音乐与微电影音乐的异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原创性是两者最大的不同之处。在微电影音乐发展过程中,对于电影音乐过于依赖,导致对原创性有所忽视。其实倘若我们将微电影中这些原创音乐与微电影发展历程相对应,会发现两者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2原创音乐与微电影发展的关系
2.1诞生的标志
2010年被广大网民定义为“微电影元年”,是由于《老男孩》和《一触即发》两部经典微电影作品的问世。仔细分析在2010年之前,微电影这种模式的作品其实早已在互联网上存在。代表作品如胡戈的《鸟笼山剿匪记》、焦洋的《七宗罪之LUST》等。我们一般称这个时期为网络剧情短片时代,期间几乎很少有作者会采用原创音乐。而到了微电影时代则完全不同:《老男孩》采用了《花仙子》《小芳》等一系列经典歌曲来营造时代特征、渲染气氛、塑造人物,但全片最后的主题曲却涉及了原创。虽然歌曲是翻唱日本歌手大桥卓弥的《谢谢》,但歌词等完全做了改编。作为“微电影元年”的代表作,《老男孩》的音乐开始强调原创性。同样,“2010年凯迪拉克公司的微电影《一触即发》,邀请了好莱坞音乐制作团队进行乐曲编配”。应该说“微电影元年”两部代表作品选择了原创音乐,使得原创音乐成为微电影诞生的标志之一。
2.2全新的体裁
微电影的不断发展使得微电影原创音乐正成为一种全新的体裁。特别是随着微电影大热,原创性微电影音乐逐渐趋于主流化。例如,由张扬导演的微电影《老人愿》,主题曲便是由著名歌手胡海泉创作并演唱的《你在哪里啊》。“此外,我国微电影评选活动中最具影响力的‘微电影大典’,也推出了‘金蜂鸟最佳微电影原创音乐奖’评选,这也预示着原创音乐将逐渐成为我国微电影音乐制作的主流。”从原创音乐与微电影发展的关系上看,微电影音乐的原创性非常重要,它可以区分微电影与网络剧情短片,也是微电影诞生的标志之一,更是随着微电影的发展成为一个全新的体裁,是微电影产业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江苏微电影产业的音乐原创性
江苏微电影产业已然蓬勃兴起,涌现出一系列优秀的作品。这其中极有影响力的几部都采用了原创音乐,正是这些原创音乐使得几部微电影脱颖而出。
3.1更有利于主题烘托
南京艺术学院传媒学院影视摄影专业师生拍摄的武侠微电影《浮沉谁主》,最具亮点之一的便是录音艺术系同学的原创音乐。其主题曲、配乐、音效与作品主题完美契合。主题曲歌词是根据微电影内容创作的。配乐选用了二胡、琵琶等民族乐器。音效方面,一般而言,微电影由于小成本制作,不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进行后期拟音,而是选择通过已经存在的音效进行具有艺术创新性的组合。在《浮沉谁主》中音效的来源也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拟音所获得,如影片中打斗时竹子所发出的气流声;另一类则是现成存在的,如刀剑相撞的声音。无论音效的来源如何,在制作过程中都要结合影像对音效进行组合和技术处理,这一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再创造的过程。《浮沉谁主》的原创音乐以影片主题为圆心进行补充,完全符合整部微电影所要表达的“浮沉谁主,笑看花开花落”的情绪,并使整部影片的主题再次深化。
3.2更有利于人物塑造
原创音乐能帮助短小精悍的微电影塑造人物,如特定的人物对象。在江苏省建集团推出的微电影《城市温度》中,原创主题曲《Ifeel》便有特定的人物对象。当男女主人公同时出现,主题曲就会缓缓响起。由于微电影作品本身投资不大,演员并不出名,原创音乐一定程度上对于观众认知人物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并对影片情绪发展和节奏至关重要。原创音乐还能帮助微电影完成抒发人物内心情感的作用。以苏州市政府出品的城市形象微电影《苏州情书》为例,主题曲便是以女主的视角唱出了她的心声,也表现出了她对苏州这座城市的喜爱与对感情的释怀。
3.3更有利于提升知名度
好的微电影音乐能提升作品知名度,这在微电影“开山之作”《老男孩》中已被证实,你可以没有看过微电影《老男孩》,但一定听过这首歌。同样在江苏微电影产业中,如《苏州情书》的主题曲,便是由韩雪担任主唱,由于明星效应以及歌曲朗朗上口的旋律,很容易就成为人们口中哼唱的小曲。可以说微电影原创音乐为影片本身带来更多的关注。
4结语
微电影音乐是伴随着微电影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新的音乐体裁。随着微电影产业的蓬勃发展,微电影音乐的原创性变得越来越重要。对于江苏微电影产业而言,高度重视微电影原创音乐,既是提升作品本身品质的需要,也是市场发展、产业链构建的需要。更何况,在重视知识产权的今天,微电影的创作者,已然开始具有原创的意识,微电影音乐原创的重要性正在日益凸显。
【摘 要】近年来,在新媒体微时代影响下微电影热度不断提升,各大视频网站和新媒体播放平台、微电影产业相关的新媒体都大力布局微电影,抢夺微电影资源。全国各地的微电影节、微电影大赛及其相关的活动也不断涌现。百度搜索“微电影”关键字,其搜索到的文稿多达2380000篇,可见微电影无论是从内容生产、内容推广、广告营销等产业上已经异常火热。文章单从公益性的微电影内容创作出发,接合自已在湖北网络广播电视台微影频道实际工作经验,浅谈微电影在内容创作和新媒体传播、繁荣校园文化建设方面特点表达自已的看法。
【关键词】微电影;微时代;新媒体;大学生电影节
微电影(Micro film),即微型电影,又称微影。微电影是指专门运用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移动状态和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的、具有完整策划和系统制作体系支持的具有完整故事情节的“微(超短)时”(30秒-300秒)放映、“微(超短)周期制作(1-7天或数周)”和“微(超小)规模投资(几千-数千/万元每部)”的视频(“类”电影)短片,内容融合了幽默搞怪、时尚潮流、公益教育、商业定制等主题,可以单独成篇,也可系列成剧。
一、微时代用微电影“草根秀”纪录青春
随着微博在中国的兴起,微文化开始流行,网民即是大众文化的消费者,也是大众文化的生产者。web2.0催生了微博、微信、微小说、微电影,各种以“微”开头的词汇进入大众的视线,微电影的产生是当前微时代新媒体传播发展的必然趋势。“80后”乃至“90后”正是网络的一代,新媒体的一代。我对“80后”、“90后”有两个定义,如果说“80后”是“从平面印刷媒体向数字新媒体过渡”的一代和“价值断裂”的一代,那么“90后”就是“完全数字化”的一代和“重建价值的一代”,同时又是更加自我的一代,也可能是更加远离传统并试图探寻新价值观的一代。无论定义如何在发展修正中,一个趋向是明显的,即他们共同拥有的数字化背景,以及这种背景的不断深化。在这种大的背景下,作为“正青春”的一代,青年人成为了微电影创作和消费的最大群体。
从狭义上来讲,微电影以它本身具有创意元素、艺术性、故事情节、打动消费者、易于分享等特点通过新媒体平台广泛传播。在首届湖北微电影大赛活动征集作品中,我们发现,年轻的微电影创作者们用他们的青春,在微镜头下展现激情飞扬的年代;有憧憬美好爱情,纪录自已的校园爱情故事;有述说感怀毕业时光,感恩师生情、难舍同窗谊的;有真实的纪录某些现场来引起网民朋友共鸣,传播正能量的现场,有青春励志、敢于担当、团队合作赢得未来的微故事......微成本微时长微制作的微电影,真实地反映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师生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自我表现、自我服务,增强了校园文化的感染力。在2012年首届湖北微电影大赛中,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报送的《巅峰印象》、武汉大学报送的《今年夏天》、黄冈师范学院报送的《蓄》、云南旅游学院报送的《绿豆糕》网上展播人气旺、传播正能量、社会反响好,展现了同学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成为本届电影节微电影大赛的热门影片。
二、微电影是大众文化传播的文化样式,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微电影与近年盛行的微博、微小说等成为共同构建“微时代”大众文化传播的文化样式。“碎片化”的信息接收方式的形成或者说微时代催生了微电影的诞生发展。微电影形式简单,短小精悍,恰好在“体型”上契合了受众即时消费的诉求,它既可以满足时间上的“碎片化”需要,也可以满足传播上的“碎片化”需求。微电影基于网络与移动新媒体传播媒介,使得传播方式从作者中心向受众中心转移,受众可以掌握更多的话语权。从媒介特征来看,电视是将传播主体与受众二元对立起来的,而网络则突破了单向传播的模式,它能够使受众在传播过程中提高自主性、互动性和参与性。
湖北网台微影频道在第四届网络文化节首届湖北微电影大赛和第五届武汉大学生电影节活动中,积极开展线上征集、展播、投票,线下走进高校影展、影评、座谈会和名家互动等多种活动形式。发动对微电影感兴趣的“海量人群”,通过征集、上传微影,并以网络特有的呈现、筛选、推送、排行进行多轮精选。将点击率高、投票率高等得到网友观照的关注高的作品。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推选出精品力作,通过微电影大赛的颁奖和颁发证书等环节,让来自于社会大众的被社会大众推选出的微电影精品通过新媒体的分享和推送,在互联网上得到最大化的传播,成为网民喜爱、百姓热爱的微电影。
《巅峰印象》用纪实的手法纪录了中国地质大学登山队登顶珠峰的全过程。影片展现了在登顶过程中,学生 队员克服了缺氧、干燥、暴晒、寒冷、失眠、枯燥等困难,敢于挑战、勇于攀登,充分展示了当代大学生勇攀高峰的浩气、敢为人先的勇气、攻坚克难的朝气和勇于担当、百折不挠的精神风貌。这部作品一经上传在湖北网台微影频道展播,就得到了广大好友的一致赞同,点击播放达15万多次。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传递了不怕困难,勇攀高峰的正能量。其主创陈晨不仅站在了第四届湖北网络文化节颁奖的领奖台上。今年在五四期间还获得了习近平总书记的接见,总书记肯定地说:陈晨,我非常敬佩你,我相信你今后的事业,一定会在这种精神的砥砺下,勇往直前,不断攀上人生新高峰。
三、微电影成为校园文化建设创新的源泉之一
校园文化建设是育人的重要途径,是服务大学生、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各高等院校一直在探索多元化的校园文化,创新服务载体,凝练品牌特色,强化校园文化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育人功能,充分发挥学校的文化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而微时代下的微电影兴起和发展也给校园微电影的创作和繁荣注入了新的活力,而学校或院系通过学校党工委、校团委、学生会就是校园微电影创作机构或微电影社团滋润的土壤。增加受众的互动性和参与性,微电影区别于传统硬广告和电影植入式广告最重要的地方就是观众的互动和参与。增加观众的互动性和参与性的方法有很多,比如邀请网民参与续集或系列剧的拍摄,演员的选择,奖项的评选,多个故事结局的选择,等等,这需要微电影的制作者在这方面多下工夫。在传媒精神、影像艺术和信息技术激越张扬的时代,一台摄像机、一个梦想、一点创意架构出的微电影,就可以表现你所有的憧憬、智慧与感动。大学生拍摄以自己及身边发生的故事为题材的微电影 已成为一种时尚,大学生慢慢地走进微世界,并逐渐形成微电影界的新生力量,也为微电影界带去了无限活力,时下大学校园内微电影的现状更是呈现出一派雨后春笋的迹象。学生们自编、自导、自拍、自演,定格校园美景,记录青春印迹,创造出了一批原汁原味反映大学校园生活的微电影。
在由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文化厅、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共同主办、湖北省网络广播电视台承办的第五届武汉大学生电影节活动中。我们积极推进电影节进校园展播活动,分别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华中农业大学、武汉工业 学院三所高校,分别从编导、摄制、网络人气、先锋影片、特别关注五个方面与同学们共同欣赏微电影作品。走进湖北高校现场展评活动请来了本届大学生电影节评委会副主席、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新闻媒体研究所副所长余奇敏副教授,与现场学子们交流、互动。征集到微电影和微剧本作品200多部(集),其中在校大学生作品占到80%以上。从编剧、导演到摄像、剪辑,从演员到评委,从网络投票到作品推广,全部由师生完成,师生成为推动校园文化发展繁荣最深厚的力量源泉。
参考资料
[1] 百度百科.微电影[EB/OL].
[2] 江冰.“80后”文学和新媒体的碰撞[J].南方文坛, 2011年第4期.
[3] 许娅.新媒体环境下的微电影[J].电影文学,2012年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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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全球经济化,国际贸易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国际贸易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任何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交流时,必须要了解、掌握不同结算方式的适用条件,任何一种对某一方绝对有利,而对另一方可能带来重大风险的结算方式最好能够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过度使用和推广,在口常结算中企业必须要对不同结算方式进行相应的管理和防范,以便寻找到一个平衡的支点保障双方利益。
一、汇付风险的管理和防范
汇付结算中,无论哪种汇付形式,出口商均承担的是主要风险,所以对于汇付风险的管理和防范工作,也就是出于降低出口商风险的角度而采取的措施。
(一)慎用赊销和货到付款
前文己经提及到赊销和货到付款对出口商的影响,特别是当货物离开后,出口商一旦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可能就会遇到进口商恶性拖款或者不支付事件,导致大量货款无法追回,影响出口商融资再发展。所以,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好采用开立信用证或者其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策略,尽可能的降低结算风险。
(二)估量准确预付比例
预付定金是汇付结算中比较常使用的结算方法,出口商对于预付定金比例的设置也是一门精深的学问,过高进口商非但不接受还有可能导致结算失败,过低又显得定金如同鸡肋一样食之无味。一般情况下,预付定金按照合同总值的百分之三十支付,或者参照发达国家的根据运输距离的费用来设置预付金额,这样做既可以保障出口商的基本利益,又可以在不触及进口商根本利益的前提下牵制其活动,敦促其尽快完成余款支付。
二、托收风险的管理和防范
托收这种结算方式主要考验的是进口商的信用度,结合前一章节对托收风险表现形式的分析,因此可以认为托收风险的管理和防范其实就是对进口商的防范,主要针对点是进口商的信用度、进口商所在地的各项交易习惯和政治、经济环境等方面。首先,在当今错综复杂的国际化市场中,我国企业为了更快地融入到世界大家庭中,盲目地选择一些合伙伙伴,特别是有些不法分子看到有些企业忙于扩大规模的动机,介绍一些根本不了解或者刚成立的公司,欺骗出口商的货物及钱财。所以,我国的出口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面对每次跨国合作时,务必提前做足功课,调查清楚进口商的信息,看清楚合作协议的每项要求,不要因为单纯利润而对国家、社会、自身企业发展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其次,国际贸易交流中,出口商对于进口商的挑选是十分有必要的,按照美国一份调查显示,客户群中有60%的新客户是由老客户带来的,所以对于出口商来说,建立一个客户的信用档案,给信用好的客户一定的优惠价格,这样既可以维护好与信用优秀客户之间的合作,又能够促使老客户主动介绍新客户。信用档案的建立是一门专业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有专门人员从合作前期调查、搜集进口商信息、了解其经营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一定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以实际行动避免钱财损失。
三、信用证风险的管理和防范
信用证风险的管理除了必须实行的提高信用规范外,还需要其他几个方面进行管理和防范。
(一)认真调查申请人和开证行的信用情况
现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多是通过互联网挑选合作商和开证行的,所以国内的出口商对于一些国外企业和银行并不熟悉,有些国外进口商偷偷隐瞒出口商私自在合同中设置一些条款限制出口商结算,或者要求一些我国企业不容易实现的条款。所以,面对这种情况我国的企业必须要合理谨慎地挑选进口商,通过多种渠道调查这些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比如通过驻他国办事机构、行业协会等;其次,确定好进口商后,要求对方选择信誉有保证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因为往往这种银行对自身信誉更为重视,对待存在明显欺诈性软条款的信用证开具更为慎重,降低开证行和申请人相勾结欺骗受益人或出口商利益的概率,避免出口商被欺诈或者陷入被动局面。
(二)认真审查信用证
出口商在收到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一定要对信用证的内容进行盘查,核实其是否和合同一致,信用证内是否含有隐藏限制条款,一旦发现立即令对方给予修改;另外还要对信用证的真伪、冒信用证同时及时告知对方进行整改出示的印章给予严格把关,一旦发现伪造、假,以防后期给自己带来隐患。为了从根本上降低信用证风险,笔者认为最佳方法是逐渐推行统一的信用证格式和内容,对基础的信用证内容给予一定的规范和提示,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条款另加说明,这样既能够降低进出口双方因信用证软条款印发的各种风险,又可以在我国逐渐形成一个完善、全面、规范的信用证格式,推进信用证结算在我国国际贸易交流活动中的应用。
四、银行保函风险的管理和防范
(一)提高进口商和银行的信用防范
根据银行保函的概念,对银行保函风险的防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加强对保函申请人也就是进口商的信用风险防范,提前调查清楚进口商的信誉和诚信情况,对过往该进口商的业务状态进行考量,以避免后期进口商以没有支付能力而影响出口商的货款回收时间;二是加强对担保银行风险的防范,作为第二性风险方银行的资信调查在银行保函中也是必不可少的细节,当进口商财务出现问题没有能力支付货款或者余额时,银行就必须依照保函规定代为支付这些金额,所以担保银行的风险防范是降低银行保函风险的前期必要准备工作。
(二)提升保函技术操作能力
银行保函业务的应用己经深入人心,保函的口常操作和处理也多以计算机为基础设施,围绕互联网展开。所以,在口常处理银行保函时,一定要认真、细致,一旦保函的时间、金额、有效期、索赔条件生成,透过计算机发往进出口双方的速度是非常快速的,不像之前传统纸质文件存在一个缓冲时间,因此银行人员在对保函进行操作时,一定要谨慎、认真,充分理解相关的各个要素。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到来,我国经济市场开始有了新的改革和发展,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已经成了我国的主流业务,对于各个企业来说更是通过电子商务开始与国际接轨,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本身已经与我国企业发展和改革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从现今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现状来看,我国应该及时根据市场主流对本国电子商务业务进行更新,这样才有可能看到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本文就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影响与我国的应用策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应用策略
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其实是因为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而逐渐改革的,尤其是在发展速度如此之快的时代,电子商务已然成了国际贸易的主要途径,可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成就了国际贸易,所有的商业信息开始通过电子商务流向国际,使整个国际贸易市场更加多样化,若我国掌握了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运作规律,那么就能使我国的电子商务得到一个更好的发展。
一、我国应用电子商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水平较低。
我国企业水平较低主要体现在,企业单独开展网上采购和销售目前只能算少数,因为许多企业根本无法完成电子商务的整个运作流程,虽然我国有一小部分的企业能够单独完成电子商务运作流程,且积极性十分高渴望能够将企业电子商务带上一个新的高度,但是这类企业没有认识到电子商务的真正意义,仍然对电子商务国际化呈待定的状态。
2、网络不安全。
由于电子商务的整个运作过程需要经过许多复杂的环节,如资金转向、资料安全、物品安全等,尤其是用户在互联网上结算时的信息安全更加重要,但从我国电子商务整个运作过程来看,我国电子商务仍然存在着网络不安全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黑客攻击现象过多,另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本身就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使得整个网络安全更不安全。
3、没有相关法律约束。
电子商务不仅与用户、企业有着紧密的联系,更与工商行政管理、保险、银行等部门有着不可或缺的关系,若电子商务的物品地区不一致,还与地区、国家有关,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确实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约束,但是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才刚刚起步,还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没有一个完善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很好的约束,因此我国电子商务常常在地区不同的调节上出现问题。
二、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影响
1、改变国际贸易方式。
第一、不用再进行面谈直接可通过网络的形式完成国际交易;第二、完全和不完全国际贸易方式,完全国际电子商务贸易方式为可直接通过电子商务市场完成贸易,不完全国际电子商务贸易方式为,一些物质类的东西无法实现互联网交易,需要借助其他交易方式;第三、将传统票据的交易形式转变为流程交易形式,直接改变了国际贸易交易形式。
2、改变国际贸易销售方式。
第一、网络互动销售,由客户对电子商务中的物品发起提问,电子商务操作人员对其进行解答,并以互动的形式完成销售。第二、整合式销售,这种销售方式是因为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而存在的,这种销售方式基本不用通过沟通的流程,一般是直接一对一地进行销售。3、改变国际贸易管理方式。电子商务已经对国际贸易的销售和交易等流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自然而然也会逐渐改变国际贸易的管理方式,如下:第一、商品招标;第二、许可证发放;第三、海关管理;第四、进口商品的检验管理;第五、过程国际化管理。
三、我国应用电子商务的有效途径
1、提高对电子商务的认识。
我国企业要想使电子商务有一个好的发展,首先就应提高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深入了解电子商务市场各个环节,才能够正确认识电子商务。第一、了解电子商务的互联网特点;第二、了解电子商务客户的喜好;第三、了解电子商务网站的销售形式;第四、了解企业在电子商务行业的实际运作情况;第五、了解商品销售不出去的原因;第六、了解电子商务如何与国际接轨。
2、选择正确的电子商务网站。
一个好的电子商务网站能够为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经济效益,选择适合企业销售、发展的电子商务网站更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从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网站的现状来看,今后我国电子商务网站只有两种发展可能,一是门户化、大型化,如阿里巴巴,二是专业化、行业化,如中国玩具网。
3、制定电子商务计划。
制定电子商务计划既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实现电子商务与国际接轨的重点项目,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发展目标而制定有发展前景的计划,可以从计划时间长短、实施计划的目的等而制定。
4、建立多样化电子商务网站。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网站基本都属于服装行业,其他行业的电子商务网站基本没有,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可以根据商品类型的不同,创建多样化的电子商务网站,尤其是可供人们快速消费的网站,或者建立一些富有我国传统文化特色商品的电子商务网站,使更多人能够了解我国文化特色,以此来实现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接轨的目的。综上所述,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影响,不仅只影响了国际贸易市场的运作形式,更影响了整个电子商务的改革发展流程,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正待发展的国家来说,我国企业还需要根据企业的自身条件来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电子商务网站,尤其是要针对现今电子商务市场情况来制定相关的企业电子商务计划,才能使我国电子商务有一个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璐.电子商务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安徽大学,2014
[2]张冬青.我国林产品贸易应用电子商务策略与技术问题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4
[3]刘电威.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策略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29)
[4]耿思尧.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影响及策略初探[J].商场现代化,2015(04)
一、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
1.对贸易主体的影响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广泛应用,产生了大批向世界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虚拟”企业。这种虚拟组织由很多的公司与企业交叉联合从而形成了一个合作组织的形式,以便完成作为一个公司、企业难以承担的市场性功能。从功能与效果上来分析的话,其作用已经大大的超出了过去单个公司与企业,甚至能够迅速的向全球范围内进行扩展,但从资本关系上来讲却不具有强迫各个公司、企业发生联系的权力,相反却因为承担了某些信息功能后具有了某种的实体性。对于跨国公司战略联盟就意味着以这类的虚拟组织作为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它是利用了开放的系统动态网络去组合寻找资源与联盟,从而实现了“虚拟性经营”以应对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和消费需求向个性化玉多样化方向发展的新趋势。
2.对贸易成本的变动
任何参与贸易的主体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中介平台在贸易中都会自觉地参加到产品流通中来,从这一点来看贸易的双方不单单是用技术材料产品来满足市场,同时还要运用包装运输营销等活动来实现产品的价值 所以这样的过程中成本的控制是必不可少的保持获利的手段 企业对于降低利润的需求从来都没有停止过 电子商务的出现很快就得到了贸易双方的广泛认同,正是因为其对于成本的节约有着明显作用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国际贸易企业扩大了视野,需求贸易的企业可以通过广泛的互联网络获取信息,并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咨询保证确定信息的可靠性,然后在电子商务的帮助下,实现面对面的与贸易对方取得联系并实现直接的考察 传统的交易双方所形成的文件和资料都是数以万计的,在这样的交易中文本成本已经高的离谱了 所以电子贸易的数据性就成为了节约这一开支的重要手段 文件和信息的电子化很明显可以节约纸制文件的成本,也方便了双方在洽谈中的文件往来 对于一些关键性的文件电子化也提高了保密程度。
3.对贸易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经济的出现对国际贸易税收的主要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发生的地点给税收带来了困难税收的基本标准主要是依据当地税务制度而定的,电子商务支持的国际贸易其方式决定了交易行为发生在网络上,交易人所在地交易发生地无法准确划分,从而产生了无法确定此次交易的税款应当有谁来征收的尴尬 有人曾测算,因为交易地点的约束不合理造成逃税的金额占电子商务交易税收的18%甚至更高。
(2)税收部门很难准确的了解交易的细节和相关信息税收的标准是交易的账目和凭证报表等,传统的税收依靠的这些资料都是书面的报告,然而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所有的账目和信息都是电子形式的,而且这些电子表格都可以随时更改这就给税收工作带来了无据可依的状况。
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1.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大力推动企业的信息化,电子商务在一个国家内的应用和发展非常的有依赖于这个国家中完备的信息基础设施。从目前来看,在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的销售金额的80%是在美国发生的,美国之所以在竞争中取得了如此的优势地位,与其资金、技术的高投入与完整信息基础的设施建基础是分不开的。当前,在美国已基本建成了一条由地下光缆、海底光缆与通信卫星三者共同组成的海陆空三位一体的高速网络通讯。电子商务在欧洲一些国家的发展与推广也是和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同步的。企业是推行电子商务的重要主体,发展电子商务的必要保证就是企业能够积极主动的参一进来。
2.转变观念,迎接网络时代的挑战
伴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在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如此快速之下,网络时代对于每个人来说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网络在发展中必将将会对人类社会的政治、文化、经济以及思想观念等各个方面造成比较大的冲击,这在目前的现实生活中我们也是经常遇到的,对于企业来说,网络也不是什么新鲜的事物,但是对于企业信息化来说,要想在国内企业完全实现,还是有着很大的差距的。这就要求我们要尽快的融入到全球数字化竞争中去,只有这样我们才有机会地参与到全球经济的快速运行中去,分享国际分工带来的巨大利益。我们必须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在企业与行业内部大力宣传网络信息花在未来经济竞争中占有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促进企业领导层能够尽快的转变观念,充分的重视网络贸易的发展活动,构筑起推进网络贸易发展的新思潮。
3.加强法律法规的研究与制定
(1)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网络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税收等方面的建设,提高投资,为外贸电子商务的竞争力注入新鲜的血液。
(2)积极主动的去参与加国际标准的制定与合作活动,快速的国际市场进行接轨。
(3)尽快的融入到全球网上支付体系中去,提高资金的跨国流通效率,研究各个银行在网上支付系统中的兼容性和协调性,确立并执行跨行、跨国网上支付综合解决方案。
4.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对话
电子商务就像银河系一样打破了时空的界限,快速地提高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面对电子商务带来的诸如关税与税收、统一商业代码、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新问题,各个国家都加强了对话与合作。我们必须要积极主动的去吸收学习国外发展成熟的一些经验,逐步的发展壮大我国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如针对我国通信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安全技术比较差的问题,完全可以利用国外的电子商务技术与基础设施,去开拓国际业务。事实上来说,这些对话活动不但会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条件下新贸易规则的出台与制定,还能够决定不同的国家、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而且能够有效的加强各国的合作与交流,提高各个国家的电子商务国际性水平。
三、结论
总而言之,电子商务给国际贸易的发展的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它能够有效的深化国际分工,提高各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份额,重新调整整个国际市场的格局,利益分配更贱均衡,同时也给发展中国家与小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电子商务开始应用在国际贸易之中是新世纪发展过程中不可抗拒的历史性潮流,在全球贸易和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它是一个不以人们的思想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面临着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共同面对的机遇和挑战。为了使得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能更有效地参到国际市场的大竞争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获取更利益的最大化,我们必须要高度的重视网络贸易的发展趋势,认真的研究和探索网络贸易本身的发展规律及其对国际贸易产生的深远影响,以便有效的采取积极对策与有力的措施,培育和发展企业的创新机制和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能力,力争让我国对外贸易的竞争中赢得优势与主动权,保持我国在经济领域的快速和健康的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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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全球经济的好转,国际贸易如今正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国际贸易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任何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交流时,必须要了解、掌握不同结算方式的适用条件,任何一种对某一方绝对有利,而对另一方可能带来重大风险的结算方式最好能够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过度使用和推广,在口常结算中企业必须要对不同结算方式进行相应的管理和防范,以便寻找到一个平衡的支点保障双方利益。
一、汇付风险的管理和防范
汇付结算中,无论哪种汇付形式,出口商均承担的是主要风险,所以对于汇付风险的管理和防范工作,也就是出于降低出口商风险的角度而采取的措施。
(一)慎用赊销和货到付款
前文己经提及到赊销和货到付款对出口商的影响,特别是当货物离开后,出口商一旦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可能就会遇到进口商恶性拖款或者不支付事件,导致大量货款无法追回,影响出口商融资再发展。所以,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好采用开立信用证或者其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策略,尽可能的降低结算风险。
(二)估量准确预付比例
预付定金是汇付结算中比较常使用的结算方法,出口商对于预付定金比例的设置也是一门精深的学问,过高进口商非但不接受还有可能导致结算失败,过低又显得定金如同鸡肋一样食之无味。一般情况下,预付定金按照合同总值的百分之三十支付,或者参照发达国家的根据运输距离的费用来设置预付金额,这样做既可以保障出口商的基本利益,又可以在不触及进口商根本利益的前提下牵制其活动,敦促其尽快完成余款支付。
二、托收风险的管理和防范
托收这种结算方式主要考验的是进口商的信用度,结合前一章节对托收风险表现形式的分析,因此可以认为托收风险的管理和防范其实就是对进口商的防范,主要针对点是进口商的信用度、进口商所在地的各项交易习惯和政治、经济环境等方面。首先,在当今错综复杂的国际化市场中,我国企业为了更快地融入到世界大家庭中,盲目地选择一些合伙伙伴,特别是有些不法分子看到有些企业忙于扩大规模的动机,介绍一些根本不了解或者刚成立的公司,欺骗出口商的货物及钱财。所以,我国的出口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面对每次跨国合作时,务必提前做足功课,调查清楚进口商的信息,看清楚合作协议的每项要求,不要因为单纯利润而对国家、社会、自身企业发展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其次,国际贸易交流中,出口商对于进口商的挑选是十分有必要的,按照美国一份调查显示,客户群中有60%的新客户是由老客户带来的,所以对于出口商来说,建立一个客户的信用档案,给信用好的客户一定的优惠价格,这样既可以维护好与信用优秀客户之间的合作,又能够促使老客户主动介绍新客户。信用档案的建立是一门专业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有专门人员从合作前期调查、搜集进口商信息、了解其经营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一定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以实际行动避免钱财损失。
三、信用证风险的管理和防范
信用证风险的管理除了必须实行的提高信用规范外,还需要其他几个方面进行管理和防范。
(一)认真调查申请人和开证行的信用情况
现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多是通过互联网挑选合作商和开证行的,所以国内的出口商对于一些国外企业和银行并不熟悉,有些国外进口商偷偷隐瞒出口商私自在合同中设置一些条款限制出口商结算,或者要求一些我国企业不容易实现的条款。所以,面对这种情况我国的企业必须要合理谨慎地挑选进口商,通过多种渠道调查这些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比如通过驻他国办事机构、行业协会等;其次,确定好进口商后,要求对方选择信誉有保证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因为往往这种银行对自身信誉更为重视,对待存在明显欺诈性软条款的信用证开具更为慎重,降低开证行和申请人相勾结欺骗受益人或出口商利益的概率,避免出口商被欺诈或者陷入被动局面。
(二)认真审查信用证
出口商在收到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一定要对信用证的内容进行盘查,核实其是否和合同一致,信用证内是否含有隐藏限制条款,一旦发现立即令对方给予修改;另外还要对信用证的真伪、冒信用证同时及时告知对方进行整改出示的印章给予严格把关,一旦发现伪造、假,以防后期给自己带来隐患。为了从根本上降低信用证风险,笔者认为最佳方法是逐渐推行统一的信用证格式和内容,对基础的信用证内容给予一定的规范和提示,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条款另加说明,这样既能够降低进出口双方因信用证软条款印发的各种风险,又可以在我国逐渐形成一个完善、全面、规范的信用证格式,推进信用证结算在我国国际贸易交流活动中的应用。
四、银行保函风险的管理和防范
(一)提高进口商和银行的信用防范
根据银行保函的概念,对银行保函风险的防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加强对保函申请人也就是进口商的信用风险防范,提前调查清楚进口商的信誉和诚信情况,对过往该进口商的业务状态进行考量,以避免后期进口商以没有支付能力而影响出口商的货款回收时间;二是加强对担保银行风险的防范,作为第二性风险方银行的资信调查在银行保函中也是必不可少的细节,当进口商财务出现问题没有能力支付货款或者余额时,银行就必须依照保函规定代为支付这些金额,所以担保银行的风险防范是降低银行保函风险的前期必要准备工作。
(二)提升保函技术操作能力
银行保函业务的应用己经深入人心,保函的口常操作和处理也多以计算机为基础设施,围绕互联网展开。所以,在口常处理银行保函时,一定要认真、细致,一旦保函的时间、金额、有效期、索赔条件生成,透过计算机发往进出口双方的速度是非常快速的,不像之前传统纸质文件存在一个缓冲时间,因此银行人员在对保函进行操作时,一定要谨慎、认真,充分理解相关的各个要素。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到来,我国经济市场开始有了新的改革和发展,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已经成了我国的主流业务,对于各个企业来说更是通过电子商务开始与国际接轨,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本身已经与我国企业发展和改革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从现今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现状来看,我国应该及时根据市场主流对本国电子商务业务进行更新,这样才有可能看到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本文就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影响与我国的应用策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应用策略
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其实是因为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而逐渐改革的,尤其是在发展速度如此之快的时代,电子商务已然成了国际贸易的主要途径,可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成就了国际贸易,所有的商业信息开始通过电子商务流向国际,使整个国际贸易市场更加多样化,若我国掌握了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运作规律,那么就能使我国的电子商务得到一个更好的发展。
一、我国应用电子商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水平较低。
我国企业水平较低主要体现在,企业单独开展网上采购和销售目前只能算少数,因为许多企业根本无法完成电子商务的整个运作流程,虽然我国有一小部分的企业能够单独完成电子商务运作流程,且积极性十分高渴望能够将企业电子商务带上一个新的高度,但是这类企业没有认识到电子商务的真正意义,仍然对电子商务国际化呈待定的状态。
2、网络不安全。
由于电子商务的整个运作过程需要经过许多复杂的环节,如资金转向、资料安全、物品安全等,尤其是用户在互联网上结算时的信息安全更加重要,但从我国电子商务整个运作过程来看,我国电子商务仍然存在着网络不安全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黑客攻击现象过多,另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本身就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使得整个网络安全更不安全。
3、没有相关法律约束。
电子商务不仅与用户、企业有着紧密的联系,更与工商行政管理、保险、银行等部门有着不可或缺的关系,若电子商务的物品地区不一致,还与地区、国家有关,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确实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约束,但是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才刚刚起步,还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没有一个完善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很好的约束,因此我国电子商务常常在地区不同的调节上出现问题。
二、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影响
1、改变国际贸易方式。
第一、不用再进行面谈直接可通过网络的形式完成国际交易;第二、完全和不完全国际贸易方式,完全国际电子商务贸易方式为可直接通过电子商务市场完成贸易,不完全国际电子商务贸易方式为,一些物质类的东西无法实现互联网交易,需要借助其他交易方式;第三、将传统票据的交易形式转变为流程交易形式,直接改变了国际贸易交易形式。
2、改变国际贸易销售方式。
第一、网络互动销售,由客户对电子商务中的物品发起提问,电子商务操作人员对其进行解答,并以互动的形式完成销售。第二、整合式销售,这种销售方式是因为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而存在的,这种销售方式基本不用通过沟通的流程,一般是直接一对一地进行销售。3、改变国际贸易管理方式。电子商务已经对国际贸易的销售和交易等流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自然而然也会逐渐改变国际贸易的管理方式,如下:第一、商品招标;第二、许可证发放;第三、海关管理;第四、进口商品的检验管理;第五、过程国际化管理。
三、我国应用电子商务的有效途径
1、提高对电子商务的认识。
我国企业要想使电子商务有一个好的发展,首先就应提高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深入了解电子商务市场各个环节,才能够正确认识电子商务。第一、了解电子商务的互联网特点;第二、了解电子商务客户的喜好;第三、了解电子商务网站的销售形式;第四、了解企业在电子商务行业的实际运作情况;第五、了解商品销售不出去的原因;第六、了解电子商务如何与国际接轨。
2、选择正确的电子商务网站。
一个好的电子商务网站能够为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经济效益,选择适合企业销售、发展的电子商务网站更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从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网站的现状来看,今后我国电子商务网站只有两种发展可能,一是门户化、大型化,如阿里巴巴,二是专业化、行业化,如中国玩具网。
3、制定电子商务计划。
制定电子商务计划既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实现电子商务与国际接轨的重点项目,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发展目标而制定有发展前景的计划,可以从计划时间长短、实施计划的目的等而制定。
4、建立多样化电子商务网站。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网站基本都属于服装行业,其他行业的电子商务网站基本没有,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可以根据商品类型的不同,创建多样化的电子商务网站,尤其是可供人们快速消费的网站,或者建立一些富有我国传统文化特色商品的电子商务网站,使更多人能够了解我国文化特色,以此来实现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接轨的目的。综上所述,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影响,不仅只影响了国际贸易市场的运作形式,更影响了整个电子商务的改革发展流程,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正待发展的国家来说,我国企业还需要根据企业的自身条件来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电子商务网站,尤其是要针对现今电子商务市场情况来制定相关的企业电子商务计划,才能使我国电子商务有一个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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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电威.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策略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29)
[4]耿思尧.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影响及策略初探[J].商场现代化,2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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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E时代的电子商务以其简便、迅速、低成本的优势颠覆了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以数据电文等方式表达要约承诺也日渐成为主流。本文通过对比传统承诺理论和新电子商务时代承诺的变化,分析新形势下承诺的撤销、生效、安全性等问题,并提出应对新变化的建议。
关键词:承诺 电子商务合同 EDI
20世纪末至今,伴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发展,人类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企业的国际贸易模式也随之优化进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市场交换的全过程已成为现实。电子商务作为国际贸易不断深化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相结合的产物,随着全球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在国际贸易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将愈趋明显。同时,电子商务的应用也为国际贸易中法律规制提出挑战,电子数据交换(EDI)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自动、及时的信息交流、数据交换和处理,开创了“无纸贸易”的新时代,使传统理论中要约承诺的形式、生效时间地点、安全性、能否撤销等规定受到质疑,值得探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人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被要约人一旦表示承诺,则表明要约人、被要约人之间以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当适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传统理论中,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存在投邮主义和到达主义两种不同理论。
英美法系采用投邮主义,即在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的通知一经交付邮局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是由于邮局的疏忽致使承诺的通知在作践耽搁或丢失,风险仍由要约人承担,而与受要约人无关,且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英美法系采用“投邮主义”的目的在于缩短要约人能够撤销要约的时间,从而改善受要约人在交易中的被动地位。但在要约人收不到受要约人承诺时,以“投邮主义”而强加给要约人的合同成立其不合理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与之不同,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定:“对于相对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发生效力。”我国亦采用到达主义,即遵循《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关于承诺的撤回,除当面表示承诺和采用投邮主义立法的国家不存在外,采用到达主义的国家规定了承诺撤回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2条,“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我国《合同法》规定与之相同。
E时代,最初用来指电子(electronic)时代,电脑网络出现后Email以其快速、简便、多功能等在很短的时间内颠覆了传统的手写邮寄信件。电子商务合同,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通过数据输入进行要约、承诺,以网络传输进行送达。
传统的书面合同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原件上手书签名、盖章或按指纹,以表明当事人对该书面合同内容正确性的确认。而在EDI合同中,手书签章被电子签名所代替,即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经由键盘输入并存储于计算机磁盘中。
在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由当事人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电子方式实现瞬间传递的,因而由其所依赖的技术和其运作方式的独特性,产生许多新问题。
如:数字形式的电子签名很容易被他人模仿、破译或篡改,服务器故障导致延迟而产生生效时间争议及撤销争议等问题,这些新形势下的新问题亟待解决。
在电子商务中,虽然采用EDI取代了传统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形式,但承诺仍具有在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间意思传递的重任,因而电子意思表示在形态上仍然可表现为要约、要约邀请或承诺。在EDI环境下的承诺,因法律并未具体规定表达方式,又是当事人约定的结果,故以数据电文新形式表达的承诺也当具有法律效力。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制定的《电子贸易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采取投邮主义作为承诺生效原则的英美法系国家,不承认承诺可以撤回,但大陆法系国家对承诺生效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原则,认为承诺可以撤回。E时代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应用,承诺开始以电子形式表达。从法律规定上,撤回需要在承诺尚未送达要约人之前追回并终止其效力,然而计算机一旦发出承诺,几乎不可能再找到一种方式,将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承诺送达。因而,此种意义上承诺撤回是不可能的。
承诺的撤销在传统合同中并不多见,因为要约一经承诺,就标志着合同的成立。承诺的撤销即意味着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撤销,因此进入到违约制度规范的范畴。但是,鉴于网络交易的快捷和特殊性,法律可以采用约定或法定宽限期限的办法对电子承诺给与特殊的待遇:承诺到达相对人时暂不生效,在经过双方约定的宽限期后承诺始生效。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一个合理宽限期限。
传统意义上承诺的生效时间,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原则,但需要的是,根据英美法学者的解释,投邮主义的承诺只适用于邮寄承诺及以电报承诺两种方式。倘双方以电话、传真等即时同步传递要约或承诺时,则承诺人之承诺必须清楚地传到要约人的手中,否则不生承诺之效。 大陆法系对承诺的生效采用的是“到达主义”,承诺的通知必须于其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合同亦于此时才成立。因而综合两种学派观点,最为科学的电子承诺生效的时间点,应以“到达主义”为主。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内完成的,但由于电子数据可在任何地点发出,如果采用英美法系的“邮箱规则”,会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发生诉讼时管辖法院与法律的选择。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一缺陷。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应用,商务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出现了新问题。传统理论中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如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缔约责任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一是由于合同订立过程必须由第三人(网络经营者)的介入,二是网络安全与商业秘密的泄露问题。故合同缔约无效或不成立,可能由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讯失误或网络安全等问题造成。
此外,在电子数据的传输过程中,当事人的有关信息也可能被窃取、泄露或者删除、篡改等。但由于这些原因造成的合同无效或撤销,尚无专门的网络安全立法规定,故在加强技术手段保障的同时,也应当弥补这一领域的立法缺陷。
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我国采纳的是大陆法系的做法。由于利用EDI的方式仍然有一定间隔,如到达文件箱后的保存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必须设定“到达主义”的例外。 如韩国《贸易处理促进法》第15条第2项规定,受要约方的信息在服务提供者的电脑文件箱里记录后,“度过通常运行时所需的时间后”,被推定已到达。此即规定在到达服务提供者的电脑文件箱并记录之前的危险,均由信息发送人负担。
对于承诺撤销的规定,建议通过立法规定,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当事人约定对电子承诺给予特别期限的宽恕,或这直接由法律规定合理的宽限期限,但应注意此期限应当比较短暂,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对于承诺表达新形式下的安全性问题,可赋予电子签名与手书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新加坡《电子交易法》规定:“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要求签名,或者规定某一文件未经签名会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则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满足该法律规则。”同时,也可借助指纹、声纹、DNA比对辨认等技术,加强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确认当事人的身份。
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缔结过程中数据泄漏、删除、篡改等问题,一方面可采取技术措施,如防火墙保护、口令输入、生物码指纹输入技术等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可借鉴国际商会制订的《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守则》的规定:“传送电文的中介人保证,对中转传递的电文不得作未经授权的改动,并保证不得将其内容透露给未经授权的任何人。”
此外,制定统一的法律适用法可以避免当事人进行法律规避和防止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制定统一法律适用法,可以通过几种途径,一是制定专门的法律适用法公约;二是通过对示范法的适用来达到法律适用的统一;三是在有关实体法公约中规定关于法律适用的条款。已制定的公约有《国际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等,但是现在并没有针对电子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公约。
综上所述,21世纪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便利了电子商务贸易的发展,同时也为相关国际贸易合同的要约承诺等法律问题提出新挑战。法律本质是为调节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而存在的,故应积极转换思路,面对新形势,积累新经验,及时弥补E时代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缺陷,以法律规制科技,以科技造福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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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是位于西太平洋的一个边缘海,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南海中有许多岛屿、沙洲、礁、暗沙和浅滩,它们分布的范围很广,自北向南大致可以分为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大群岛。南海问题,指的是南海周边的6国7方,即中国大陆和台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菲律宾,非法占据部分岛礁并开发海洋资源而引起的主权争议问题。南海争端中争议最激烈、最集中的焦点在南沙群岛。
70年代,争端各方对南海的争夺主要表现为,争夺岛礁主权、海域管辖和资源开发。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周边国
家实施海洋战略,海洋立法推进、海上执法力量加强,对争议岛礁和海域的争夺加剧。此外,冷战后美日等国亚太政策的调整,世界战略格局发生变化,美国等域外大国纷纷介入南海问题。域外势力的介入,使得原来通过双边谈判即可解决的南海问题演变成了复杂的国际问题。其主要特征是:
(一)南海地区军备竞赛加剧。近年来,部分南海周边国家纷纷采购先进武器,以期武力维护其在南海的既得利益。有关南海周边国家频繁地与域外大国举行联合军事演习,使南海区域安全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
(二)南海争端各国在南海问题上形成团结一致对中国的力量。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综合实力、军事实力的快速增长,使得南海各国对中国的担忧日益增加,单凭南海各国的力量已经很难与中国进行抗衡。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在南海各国内部近年来在南海问题上团结一致,形成南海集团。
(三)区域内外国家推动南沙争端国际化。部分南海周边国家与域外大国和有关国际组织联系密切,积极推动将南海问题列入双边或多边协商机制,增强区域外大国和国际组织在南海问题上的介入程度,使南海争端走向国际化。
(四)区域外大国的介入导致南海地缘政治竞争加剧。南海通航安全是美日等国利益所在。美、日、印等大国出于全球和区域战略布局需要,通过军售、联合军演等方式加强了向南海的军事渗透,不断强化在南海的军事影响力,在南海地区的活动日益频繁,使南海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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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学界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认识存在不足,本文以惯例的要义为基础,探讨其渊源,分析惯例与其它法律规范的区别,最后从其对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约束力的角度阐述了惯例在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公约;国际贸易合同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渐接轨“, 国际贸易惯例”一词的使用频率日渐增多。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国际贸易惯例的涵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上认识都较模糊,分歧颇大。由于国际贸易惯例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科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对这一问题做了探讨。
一般而言,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与本国利益无冲突的领域发展起来的,其所规范的领域大多与本国法律的适用范围没有重叠。从这个角度上讲,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对国内法的不足起到补充的作用。但是,各国对国际贸易惯例拾遗补缺作用的态度是不同的。有些国家干脆把国际贸易惯例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如伊拉克和西班牙就把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引入国内法。采取这种作法的国家不多,多数国家一般按照直接适用或间接适用的途径运用国际贸易惯例。直接适用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接受国际惯例的约束,法院或仲裁庭依据当事人选择的国际惯例进行裁决。法国、丹麦等国家采取这种方法。这些国家一般承认国际贸易惯例独立于国内法律体系之外,国际贸易惯例可直接应用于国际经贸往来,无需国内法的指引。与采用直接适用的国家相比,采用间接适用的国家更多,我国也是采用间接适用的途径。间接适用指的是国际贸易惯例不能脱离国内法而独立运用,必须经过国内法的指引,而且国际贸易惯例的应用有赖于国内法对国际贸易惯例明示或默示的接受。明示接受指的是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对特定的民事关系可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处理。默示接受则是指在某国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法律实践中普遍采用国际贸易惯例,从而可以推断该国认可国际贸易惯例的。
我国采用的是明示的方法。《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海商法》等都明确指出,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有人据此认为,我国法律的效力高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国内法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定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国际贸易惯例不可违反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但可与任意性的规范不一致。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采用,只要当事人未明示拒绝惯例的适用性,国际贸易惯例就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尽管这部分并未以文字形式在合同中表示。然而,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则没有自动成为合同一部分的效能。由此可见,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是国内法的补充,但其效力仍优于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四、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这里所讲的合同,指书面达成的合同。对于口头达成的国际贸易合同,我国不予承认。对此,我国在1986 年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已表明了这一点。#p#分页标题#e#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国际惯例的方法有3 种:其一,引用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或其它民间组织的条款或术语,如买卖双方以CIF 价成交。普遍认为,采用了某一成文惯例的条款或术语,对该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应以该惯例为准。多数情形下,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但也存在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不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的情况,并且各惯例的解释不一致。如没有对具体采用哪一惯例作出规定,这时候的解决方法一般是以与合同最有密切关系的国家所采用的国际惯例作为依据,而判断这一点往往是不太容易的。比如,对贸易术语FOB 的解释就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美国进出口商会等机构制定的《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两个惯例,这两个惯例对卖方交货地点等方面的解释差异很大。为防止事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就采用哪一惯例产生争议,合同当事人最好在采用条款或术语的同时明确规定采用哪个国际惯例。其二,采用国际组织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成套设备和机器的出口合同、伦敦谷物交易协会制定的关于谷物买卖的合同。标准合同对合同全部或大部分条款都作了规定,一般只留出当事人名称、货价等项目供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对印定的条款作出修改或补充。这类合同试图囊括有关合同关系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包括从合同的签定到合同的履行、解除和违反合同的救济的整个过程。由于在大宗货物的买卖中广泛采用标准合同,标准合同事实上已成为当事人普遍遵守的权威文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三,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接受某一惯例的约束,这种情况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 合同中采用了惯例规定的条款或术语,并且合同对这些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与惯例的规定相同,或合同直接引用惯例条款或术语并未另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惯例与合同的规定并无二致。
(2) 合同中某些条款与惯例的规定不一样,此时应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规定为准。
(3) 合同中对某事项未作规定,但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会遇到这些问题。此时,当事人应按照惯例的规定履行合同或对合同救济。
在上述情形以外,即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遵守国际贸易惯例约束的情况下,则采用下列两个标准:表示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主观标准;以国际惯例为标志的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似乎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但如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以文字表示他们的意愿,以后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其真实意思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举证或判断的。可以想见,在实践中应用主观标准进行操作的难度很大。因此,在大多数国家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往往采用所谓的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即是国际贸易惯例。采用国际贸易惯例这一客观标准甚至也不以合同当事人知晓为条件。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当事人没有表示接受惯例的约束,同时也未明示拒绝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亦可自动地解释和补充合同并对合同当事人构成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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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独立抽象原则”,信用证一经开立便独立于合同之外,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信用证的支付,显然,信用证欺诈者完全可以置原买卖合同于不顾,甚至故意让步,而在信用证中埋下“陷阱”,达到欺诈的目的。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欺诈及其法律救济对策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简要分析了信用证欺诈概念的界定、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并就国际贸易实务中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以及在发生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救济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法律救济
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欺诈及其法律救济对策
信用证是在19世纪后期,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参与国际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是现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收付方式。然而这种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经常为不法商人进行信用欺诈提供可乘之机。因此,如何识别和防范国际贸易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信用证欺诈现象,以及怎样在发生信用证欺诈时正确运用法律救济手段,是理论和实务界都关注的问题。
由于各国信用证立法参差不齐,对于信用证欺诈并无统一的认识。目前,世界各国对信用证欺诈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各国的国内法。根据民事欺诈行为的司法解释以及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现象的实际发展和变化情况,本文认为信用证欺诈是各种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实施欺诈的行为。既有受益人伪造或变造单据骗取货款支付的行为,也有开证申请人假冒信用证或设置“软条款”信用证骗取货物或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既包括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双方共谋的欺诈,也包括信用证当事人与第三人勾结进行的欺诈。
无论哪种类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信用证机制本身的特性使欺诈者有机可乘。
欺诈者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手法和方式虽然多样,但都具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利用了信用证机制的“表面真实原则”和“独立抽象原则”。根据“表面真实原则”,银行处理的仅是单据,在审单时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应无条件支付货款。这条原则给欺诈者留下了可乘之机,因为在高科技条件下,连货币也难逃被伪造之厄,何况并不复杂的单据。根据“独立抽象原则”,信用证一经开立便独立于合同之外,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信用证的支付,显然,信用证欺诈者完全可以置原买卖合同于不顾,甚至故意让步,而在信用证中埋下“陷阱”,达到欺诈的目的。
(二)各国法律对信用证的理解不同使欺诈者可以规避法律的制裁。
如前所述,各国法律对信用证的态度不一,信用证的法律适用就较普通合同的法律适用要复杂。其稳定性及可预见性都要比普通合同困难得多。因此信用证的法律冲突问题将格外复杂。因此,即使一国法院对欺诈者进行了裁决,欺诈者仍可能在别国通过诉讼依法获得信用证项下的“权益”,使一国的裁决在别国得不到执行,从而规避了法律的制裁。
如前所述,信用证因其局限性且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信用证欺诈案的频繁发生。那么买卖双方在积极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同时,应如何通过有关法律救济来挽回、减少信用证欺诈所造成的损失呢?
(一)卖方信用证欺诈的法律救济。
如果卖方实施了信用证欺诈,例如卖方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或清洁提单,那么买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一是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这样,买方可暂时避免向外付款的义务,同时也减轻了银行对外付款的压力。
二是起诉承运人和卖方。如果买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与承运人勾结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那么买方在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的同时,应及时申请法院扣押运输船舶,迫使承运人提供适当的担保,给承运人以压力;并向法院起诉卖方及承运人。三是买方接收单据和货物,并就遭受的损失向卖方提出索赔。尽管对卖方以保函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或换取清洁提单的欺诈行为,买方完全有权拒收单据和货物,并宣告合同无效。
㈢买方信用证欺诈的法律救济。
若买方实施欺诈行为,那么卖方也可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
一是依国际航运惯例,收货人应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但在实践中由于提单流转环节多、速度较慢,往往造成货物运抵目的港而收货人尚未拿到提单的情况。为了解决上述实际困难,避免给收货人造成经济损失,在航运实务中出现了以副本提单加保函的做法,但如果提货人与承运人恶意串通,以骗取货物为目的将货物提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提货人出具了保函,也只能认定为恶意保函,理当无效。卖方即可向法院申请扣押承运人的运输船只,并以正本提单向法院起诉承运人,要求承运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二是在实践中还有买方与银行恶意串通的情况,即银行以单证有不符点为由而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却又将提单副本提供给买方,并出具银行保函,使买方轻易提走货物。银行将提单交与买方并出具保函的行为已对卖方构成了侵权,卖方可就此对银行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偿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三是在申请人利用虚假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以骗取佣金、履约保证金甚至货物的欺诈案中,买方一旦诈骗成功,即逃之天天,而卖方要想通过仲裁或诉讼挽回损失的话,难度非常大,可能性甚小。因此对于此类欺诈,卖方应重在防范。卖方一旦发现隐蔽性条款,必须立即要求买方进行修改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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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影完片担保的工作流程来看,很明显如果要在我国进行实践,就应首先创设电影完片险。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浅谈我国电影完片担保的法律实践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
浅谈我国电影完片担保的法律实践
电影作为一种文化产业,由于因其自身的文化属性以及强烈的商业属性而成为文化产业的核心价值部分,对于现代社会的经济和文化发展具有强大的推动力。而在当今“大电影”时代,电影产业的规模化发展离不开资本运作及项目运营。
在传统的融资项目中,有完工担保这一概念,即针对项目完工风险所设立的,担保人在一定时间内承担项目成本超支、工期延误的责任,甚至是项目失败的责任,即在这段时间内,担保人对贷款银行承担全面追索的经济责任,直至项目达到“商业完工”标准。
但是涉及影视行业,由于其特殊的运作和管理模式,使其融资行为和投资风险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投资者在投资一部影片时,要面临很多风险,如编剧、导演及演员能否有效发挥其创造力、电影的宣传发行是否能够顺利推进、影片能否最终收回投资并获取利润等。在这所有风险中,投资人和制片人最难以承受的便是一部影片最终不能被完成。如果一部影片不能完成,就无法实现其任何价值。因此,在国外电影产业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电影完片担保这一特殊的完工担保形式,是电影文化产业与金融业就资本运作和风险控制的成熟结合。
2010年,在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中也特别提出了“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各类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其中涉及的“完工险”即国外已经运作非常成熟的完片担保,但是这种完片担保模式在我国目前电影融资领域,是非常新的概念,包括对其理解及如何落实存在很多空白。本文就该担保形式、险种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对如何具体实现我国电影完片担保,尤其是其中的完片保险法律实践进行了浅析,希望以此推进国内影视产业完片担保的发展。
完片担保(Completion Guarantees/Completion Bonds)是指由专业的完片担保公司提供的一种电影完工担保。通常用于独立投资的电影制作中,由电影制作方购买完片险,根据与投资方双方确定的剧本、演员和制片预算,按时完成并送交发行方。
电影完片担保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早期美国电影业绝大部分都是由国有企业或者大型的制片公司制作,拍摄资金充足,如在拍摄过程中如出现意外事件,完全有资金有能力保证影片的完成。
但是20世纪50年代初起,越来越多的独立制片人开始拍摄影片,他们通常是一些个人或者小型企业,没有能力吸引私人的资金赞助,也没有足够的资金和资源向银行等投资人提供担保。因此,随着市场的需求,保险业进入了电影融资领域,他们帮助这些独立制作公司来承担影片保证在限定的预算和时间内完成的风险,保证影片送到发行商手中。
80年代后,美国电影逐渐发展为成熟的产业化运作,而随着电影完片担保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担保人、保险公司以及再保公司等金融企业融入其中,使其担保能力不断增强,可承担的高预算项目越来越多,从而获得好莱坞主流工作室青睐。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完片担保模式”在英美等影视发达国家已逐步成熟,并发展出一套完整而周密的机制和一定数量专门从事“完片担保”的机构,如Fireman’s Fund、International Film Guarantors、Film Finance等。
完片担保承担的是影片的制作风险,而非盈利风险。如果影片无法按期完成,完片担保公司将接手影片的制作并负责按承诺的保额赔付投资人。
一般影片在拍摄前,制作人就会与发行方谈妥国内及国际的影片及音像版权版权的发行,并签订发行合同。但是由于发行合同的款项是要在影片完成拍摄并交付发行方后才支付,因此,即使合同的金额足以支付该影片的拍摄费用,制作人仍没有资金来进行拍摄,况且电影制作的风险非常大,如果最终的完片无法达到特定的标准,制作人将无法拿到资金。
因此,一般制作人会以发行协议向银行贷款,但大多投资方会要求制作方提供担保,即按照发行协议的约定,能按约交付影片,这就是完片担保。
而随着国际知识产权在金融领域的发展,电影版权的质押、信托逐步成为另一种融资方式,而这种融资方式同样需要向投资者提供所质押版权的完成担保。
一般来说,一个较完整的完片担保将包括以下流程:
1)制片人向完片担保公司提出申请。2)完片担保公司对选中项目要求制片人提供详细材料,进行全面评估。3)对通过的项目立项,签署法律文件,收取完片保险保费。4)对制片过程前期进行拍摄计划,拍摄人员的最后确认。5)拍摄期每日监控财务现金使用状况,影片后期制作的监控。6)当超支不可避免时,全面接手制片环节,完成影片拍摄和后期制作。7)如项目停止,对投资人索赔进行全额退款。
其中,第三个步骤,即收取完片保险保费,大约费率在影片总预算的5%-6%,一般完片担保公司在收取保费后会自留20%,剩下的与国际再保险公司(如瑞士再保、英国劳合社、慕尼黑再保等)进行分保,从而分散风险的承担。
从电影完片担保的工作流程来看,很明显如果要在我国进行实践,就应首先创设电影完片险。
就这一险种,它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保险。通常意义上的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在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情况出现时,保险人在核实后,只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率进行损失支付即可。
而电影完片险,则是指投保人(即制作人)向完片担保公司支付保险费,由完片担保公司通过再保险的方式,承担影片的全部制作风险。这种风险的承担和普通财产保险的消极承担完全不同,这需要完片担保公司即保险人渗入到整个影片的监制过程。
在拍摄期间,制片人会根据合同约定向完工担保公司逐日提供详细的各种状况报告,以确保完片担保公司随时了解摄制过程中预算使用情况,并对现金的使用进行预测。
一般完片担保公司的制片代表会一直留在拍摄现场,监管整个制作过程,在发现问题的同时及时地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个别情况下,完片担保公司会对导演,第一副导演,摄影师,制片人,制片主任或制片会计中的一些人进行更换。当超支不可避免时,完片担保公司会全面接手制片环节,完成影片拍摄和后期制作。”
因此完片险结合了监管合同以及委托他人承担加工的承揽合同性质。它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完工担保险种,它其实就是电影的制作保险和电影管理的一个延伸,是一种专业性的服务与业务。
最近几年中国电影的爆发式增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资本,但是整个行业的投资与回报管理仍处于无序状态。随着中国电影产业的飞速发展,大量资本进入电影市场,“完片担保模式”的引入既是为非行业资本提供风险控制服务,也是完善电影产业配套工具型服务机构,真正走向工业化的重要一环。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内已能顺利运行完片担保制度,其中最大的障碍就是审查制度。
我国对电影的行政管理采取的是电影审查制剧本审查和完片审查。如果影片在前期筹备之后,因剧本原因不能获得影片拍摄许可,那么影片就不能开机拍摄,由此整个团队就需要延长筹备时间用来更改剧本使之符合主管部门的要求。如果影片获准拍摄,但拍摄完成之后,因成片和剧本有差异,同时政府部门对差异部分又存有异议,导致制片企业不能够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则制片单位可能就需要重新编辑和修改影片,这就延长了影片的制作期,增加了成本。如果影片最终完全无法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发行商就不会接收影片,更谈不上付款,完片担保公司根本无法运作[2]。
而就“完片险”这一险种,由于中国的保险业从20世纪80年代才恢复市场化经营,而新中国电影的市场化也仅20年,涉及拍摄过程的电影保险制度,法律并没有进行明文规定必须投保,电影业缺乏系统明确的薪酬体系和工会制度,一般制片人对影视制作保险的认知并不普遍和深入。而保险险种的设立,需要符合保险业的“大数法则”,在大数法则建立之前,国内的保险业无法独立设立这一单独的险种在国内进行保单落地,仅能通过其他途径与外国的再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因此制约了电影完片担保的实施。
当然,近几年市场化推进,民营资本和外资介入,电影产业迅速发展,产量和规模空前增长,产业对资本有着海量的需求。在这样的形势下金融业与电影业的对接已不可避免,电影基本要素保险业务诞生的时机也随之到来。也就是说,我国电影产业刚刚发展到了一个对“基本保险”业务有所需求的时期。2014年第17届上海国际电影节举行了“完片担保――影视金融产品本土探索”论坛,这是中国电影业界首次全面讨论,且首度试水“完片担保”这一在国际上通行的运作模式在中国本土化运作的可能性。
因此,根据目前国内的合作片的试水经验,我个人觉得可以通过合资、入股等方式与国外经验丰富的完片担保公司合作在国内开展相关业务,借助并学习其丰富的电影制作管理经验,并与国际再保险公司合作,在国内尚未建立起大数规则有独立的完片险种开设的情况下,选择以完片担保公司与国际再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分散风险,逐步开拓我国“完片担保”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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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国际合作是指一国证券监管机构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即消除证券市场交易双方的国籍界限,监管在本国或国际证券市场的各种上市证券的活动。目前证券监管国际合作主要是通过双边合作、区域合作、全球协作三种形式进行。证券监管双边合作是指双方就监管技术性、法律性问题开展交流和协作,通过签订“谅解备忘录”等双边协定来实现。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法律困境与出路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一)证券市场国际化。
证券监管国际合作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必然要求,而后者是生产和资本国际化的必然结果,它已然不只是一种趋势,而是正在上演的事实,其激烈之程度或许也远远超过我们的想象。所谓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以证券为媒介,使资金在国际上自由流动,集中表现为以证券为载体的资本在证券发行、交易、清算、投资、结构等各个市场与行业领域、跨越国界的自由流动。①不难理解,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必然包含着一个国内外市场间的双向过程。
以我国为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大量公司在香港、美国、新加坡、伦敦等地上市融资,“红筹模式”②红极一时,包括以国有控股公司和大型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大红筹”,如移动、联通和蒙牛、无锡尚德、新东方等;也包括以高科技网络企业和中小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小红筹”,如新浪、搜狐、网易、百度等。资料显示,截止2011年底,我国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规模达到1602.48亿美元。
另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其中最为典型的莫过于QFII制度的建立与发展。2002年11月5日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QFII制度正式推出。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9月底,我国已经批准了多达88家QFII,包括瑞士银行、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高盛公司、摩根大通银行等。③。
证券市场国际化对满足投融资需求、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配置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对各国证券监管体系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在现代技术条件下,证券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频繁地跨越管辖边界,利用不同证券市场的“灰色地带”逃避监管。
(二)金融危机。
2008年金融危机给各国监管机构敲响了警钟,也进一步让人们意识到加强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由于金融衍生交易的泛滥和政府监管的松弛,现有的监管机制无法满足日新月异、日益复杂的金融交易市场的监管需求,也难以管制由于全球网络通讯技术发展所带来的隐蔽性证券交易违法行为。可以说,危机是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推动力,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和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便是力证。
(一)国际合作形式。
证券监管国际合作是指一国证券监管机构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即消除证券市场交易双方的国籍界限,监管在本国或国际证券市场的各种上市证券的活动。目前证券监管国际合作主要是通过双边合作、区域合作、全球协作三种形式进行。证券监管双边合作是指双方就监管技术性、法律性问题开展交流和协作,通过签订“谅解备忘录”等双边协定来实现。
在区域合作机制上,因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程度差异,证券监管合作深度亦相去甚远。欧盟因其高度一体化而成为证券监管区域合作机制的典范。其他如北美证券管理协会、东亚暨大洋洲交易所联合会等合作层次较低。证券监管全球协作是指各国通过签订多边监管合作协议来加强对证券跨国发行、交易行为的监管。目前形成了以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国际证券交易所联盟(WFE)等为核心的国际证券监管合作平台。与此同时,在WTO的框架下,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金融审慎监管例外原则等,也促进了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实现。
(二)IOSCO框架。
国际证监会组织(简称IOSCO)是证券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是国际证券市场规则的制定者。1998年通过的《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⑥概括说明了证券监管的总体框架,包括对证券市场、在证券市场运营的中介机构、证券发行人及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销售、管理和运营等的监管。同时,文件明确了在该框架下的监管目标:1.保护投资者;2.保证市场公平、高效和透明;3.减少系统风险。⑦2002年,为使成员间能够提供“最充分的有可能的互助”,通过了《多边谅解备忘录》,该文件是IOSCO的纲领性文件,是证券监管的第一个多边协议,旨在促进各国证券监管者提供互助、交换信息,共同打击跨境证券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WTO框架。
WTO的价值目标在于克服壁垒,实现贸易自由化。金融贸易是现代服务贸易中的重中之重,论文格式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服务的自由化。WTO对其成员方最为重大的影响在于:其要求成员方在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金融审慎监管例外原则的指导下,根据各自国情做出具体承诺,从而促进国际证券市场的自由化。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及《有关金融服务的附件》和《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等多边规则倡导金融业自由化,实现成员方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安全、金融稳健的目标。然而,各国金融体系的千差万别,WTO框架下的证券监管合作基本处于原则性规定阶段。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纵深发展,中国证监会十分重视开展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无论从双边合作体系的构建,还是在IOSCO地位提升角度看,我国证券监管合作取得的成绩是显而易见的。在双边合作上,据统计,截至2010年9月底,中国证监会已经与世界主要国家47个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⑨我国也在积极寻求区域合作,《东亚合作联合声明》和《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均包含了证券监管合作的内容。⑩多边合作上,1995年中国证监会加入IOSCO.2002年10月,国际交易所联合会(WFE)接纳上交所、深交所为正式会员。2007年我国成功加入IOSCO《多边谅解备忘录》。
2009年IOSCO批准中国证监会加入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国际证券监管标准的实际制定者,这表明了国际社会对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和监管的认可,也意味着我国在国际证券监管中话语权的增加。在WTO框架下,我国的有关承诺11均已兑现。截至2009年9月底,我国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9家,如高盛高华、瑞银证券等;12资参股基金公司33家,如上投摩根、国投瑞银等。然而整体而言,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水平低、监管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我国监管合作水平较低、层次不高,仍然面临着许多困境与障碍。
(一)各种合作形式的困境。
1.双边合作可操作性弱。我国的证券监管国际合作主要是通过签订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形式进行,形式较为单一。从内容上看,多为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弱。并且,所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大多没有包含IOSCO《谅解备忘录》中规定的10项原则。而司法互助协定在证券监管上的作用有限,一方面因其事后性,而证券监管机制更偏重于事前预防;另一方面,因机构职能分工问题,其效用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机构之间的配合程度。
2.区域合作未取得实质进展我国虽然与同盟就证券监管合作达成了共识,但合作内容仍然停留于联合声明,只有框架性协议而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内容。
3.全球协作上,我国在IOSCO、WFE等国际组织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IOSCO和WFE等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原则、标准和指南等文件缺乏系统、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内化为国内法的程度也较低,未能充分发挥全球协作的效用。
(二)法律规范困境。
我国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法律规范困境表现为:一是法律授权内容空泛、规范效力层级低;二是规范体系混乱,监管权限不清,运行不畅。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明确法律依据来自《证券法》第179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法律层面仅此一条。具体规范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15效力层级较低。相比之下,美国制定了《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执行法》和《国际证券执行合作法》,通过专门立法对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进行了规范。
从我国现行管理体制看,国债、金融债券的发行仍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管理,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客观上仍存在法律界定不明确和主体多元化的问题。正如新任的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所言,证监会似乎只是“上市公司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而并非“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外,不难发现,第179条也仅简单地规定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监管合作,并未规定具体的权限范围和行使方式,内容空泛。
(三)国内证券市场发展及其监管困境。
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和监督管制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很难想象,在一个证券市场发展水平不高、监管法制落后的国家,其监管国际合作水平却能达到很高的层次。甚至可以说,证券市场发展程度和监管法制状况在根本上决定了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水平低是不争的事实。证券市场监管法制建设虽然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处于较低层次的发展阶段,内幕交易、操作市场、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仍然大量存在。这在根本上决定了我国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发展水平,也是我国最为重要和根本的困境所在。
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毋庸置疑,如何解除我国证券监管国际合作中的诸多困境乃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理顺法律规范依据,构建顺畅合作通道。
理顺我国监管机构开展国际合作的规范依据、提高规范依据的效力层级是走出困境的第一步。但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立法现状出发,无论是专门立法规范监管合作或是修改《证券法》专章专节加以规范短期内都难以实现。因而,笔者认为,较为折中的办法是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我国证券监管合作进行具体规定,包括我国证券监管合作的原则、目标,监管合作主管机构及权限,监管合作形式,监管合作主要内容以及监管合作的程序性事项等。
同时,应当授予证监会一定程度的规范制定权,对特定具体事项进行规范,保证其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制定有效的监管合作规范,更灵活地开展监管合作。构建顺畅的合作通道是证券监管合作有效开展的保障。由于各国法律的多样性和市场发展程度的差异以及监管架构的地域性,在监管合作中,必须有大致统一的工作程序,包括国际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协查、调查工作指引、案卷资料移交、调查工作底稿编制标准、办案人员往来与享受豁免权利等。进而,通过IOSCO等国际组织加以落实。
(二)深化多方位监管合作机制。
如前文所述,我国证券监管合作机制的主要问题在于合作层次低、可操作性差。进一步深化多方位证券监管合作机制、提高监管合作水平是必然选择。在双边合作上,笔者认为,欲图扫清障碍、使合作规范更具操作性,难度较大。因为导致“原则性规定为主、可操作性不强”的根本障碍并不在于“立法技术”,而是由法律价值取向差异、法制水平差异造成具体操作中的难以契合与衔接。加之以主权国家权威的维护,很难形成实质性的妥协。因而,从根本上看,需要通过长期的国际交流,逐渐形成监管操作上的需求和共识或可改变这一状况。在区域合作上,笔者认为中国应该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进一步推动证券监管区域合作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当然,在对象选择上需要以证券市场的关联紧密程度为参考标准,市场关联度越高,合作监管的需求越大。
全球协作的深化是完善我国多方位监管合作机制的重心。一方面,因为IOSCO等国际组织在国际监管合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证监会应当继续积极参加IOSCO等国际组织的活动和管理,积极参与规则制定,进一步提高国际话语权。另一方面,IOSCO等组织发布许多文件应当说对各国的证券监管都大有裨益,而我国在这点上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学习深度不够、应用不多。因而,学界、实务部门和监管机构都应当大力开展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厘清哪些内容是我国可以采纳和借鉴的,哪些内容我国是不能采纳或需要抵制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所用。
(三)构建多层次监管合作体系。
从我国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现状观察,目前我国政府较为注重官方形式的监管合作,而未能充分发挥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在推动监管国际合作中的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已成为WFE的正式会员,但我国证券业协会尚未加入“国际证券业协会联合会”,证券行业的非官方交往仍存在一定障碍。因而,建议在保持官方监管合作的同时,加强非政府性质的监管合作,充分发挥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以及证券业协会等组织的自律功能,构建多层次的监管合作体系。这是进一步提升我国证券监管国际合作水平的有效途径。
(四)规范证券市场发展,加强监管法制水平建设。
证券市场被称为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晴雨表”,而我国的证券监管手段较为政策化,“政策市”特征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我国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障碍。证券市场发展程度和监管法制水平在根本上决定了监管国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因而,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建设公开、透明、运行有序的证券市场,完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力度,建立高效的执法机制,大力打击和惩治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有序运行为目标,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不断完善多层级监管体系,是走出困境、提升我国证券监管国际合作水平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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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国际环境条约中,虽然没有出现“风险预防”这一用语,但却有类似的规定或措施。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摘要】目前,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问题,国际社会尚未达成共识,分歧主要集中在风险预防原则是否已形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的不同表现形态来看,现阶段关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我们所能得出的结论是: 它已获得软法的地位,但尚未成为习惯国际法。尽管如此,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对欠缺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进行决策时所依据的一项标准。风险预防原则不仅具有国际标准的内涵,更具备一项标准应当具备的构成要素,即风险评估、成本效益分析以及科学研究的继续和制度的适时调整。
[ 关键词 ]风险预防原则; 国际环境条约; 习惯国际法; 国际标准。
【论文正文】
论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
起源于德国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 (precautionaryprinciple) ,自20 世纪 80 年代被引入国际法领域以来,目前已被适用到许多环境保护领域,在众多的国际环境条约中得到直接援引或间接体现①。该原则的精髓在于强调当有环境风险发生或发生之虞时,我们不应以缺乏科学确定性为由而限制必要措施的施行。风险预防原则具有有效应对欠缺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的重要功能。然而,从产生之日起,风险预防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极大争议性,不论其具体内涵、适用要件,乃至法律地位为何,皆仍欠缺国际共识。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问题是其法律效力问题或者说其在法律中的有效性问题,[ 1 ]即风险预防原则是否具有真正的法律约束力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得以贯彻和执行的问题。因而,准确界定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目前,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问题,域外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是主张风险预防原则已经由国家实践而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或者至少是一项正在形成的习惯国际法; 持相反观点者则否认风险预防原则是习惯国际法。我国理论界有关该问题已有的研究多偏重于对国外学者观点的简单介绍和移植,总体上也是分为两大阵营,即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成为或正在形成一项习惯国际法②以及持相反观点者③。纵观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成果,其更多地关注于风险预防原则是否习惯国际法的争论上。主张风险预防原则尚未成为习惯国际法的学者中,鲜有学者对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澄清和深化。以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的不同表现形态为视角,并以此为基础界定不同用语之间的区别及其不同的法律效力的目前还暂告阙如。针对现有相关研究的缺陷,本文以不同的视角,分析论证现阶段风险预防原则距离其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仍有一段距离,并进而为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予以准确界定。
纵观相关国际环境条约,风险预防原则或其理念在各条约中所呈现的形态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共有以下四种:
( 一) 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
目前,在条文中直接使用“风险预防原则”这一用语的国际环境条约为数不多,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第一,1992 年的 《跨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与利用公约 》(Convention on Transboundary Watercourses and Interna-tional Lakes,以下简称《跨界水道公约》) 。该公约要求缔约方遵循风险预防原则,避免有害物质造成跨界影响的措施不因科学研究尚未充分证实此类物质和潜在跨界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被搁浅。第二,1991 年的《禁止向非洲进口且在非洲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巴马科公约》(Bamako Convention on the Ban of the Import intoAfrica and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 of Haz-ardous Wastes,以下简称《巴马科公约》) 。《巴马科公约》首次将损害预防 (preventive) 和风险预防 (precautionary )结合在一起。[ 2 ]该公约第 4(3)(f) 条规定,对于污染问题,每一缔约方应努力采用损害预防和风险预防的方法,防止释放到环境中的物质对环境造成损害。为达此目的,缔约方应以合作的方式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执行风险预防原则。这种措施的执行,并不需要以有关该项环境损害科学证据的存在为条件。第三,1992 年的《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Marine Environment of the North - East Atlantic,以下简称《东北大西洋公约》) 。该公约第2 条规定,公约缔约国需要运用风险预防原则,当有合理的根据认为直接或间接排放到海洋环境中的物质可能危害人类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系统、破坏环境优美或妨碍海洋的其他正 当 用 途 时 , 缔 约 方 应 该 采 取 损 害 预 防 性 措 施(preventive measures) ,纵使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并无具体的证据,亦应如此。
( 二) 风险预防措施(precautionary measures)。
一些国际环境条约虽然没有明确使用“风险预防原则”这一概念,但授权或要求缔约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采取风险预防措施。这样的环境条约主要包括: 第一,1987 年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Ozone Lay-er ) 。该议定书中有关风险预防性措施的规定在其序言中。其中序言第 6 段规定,本议定书的缔约国决定为保护臭氧层,采取风险预防措施,平衡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全球释放总量。序言第 8 段言明,缔约国注意到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层面,已经采取了一些控制氟氯碳化合物释放的风险预防措施。第二,1992 年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公约第 3(3) 条规定,缔约国应当采取风险预防性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当存在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威胁时,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不应当被用作迟延采取符合成本效益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的理由。为使《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规定的抑制使用石化燃料的责任更加具体与明确,1997 年12 月,159 个公约缔约国签署通过了 《京都议定书 》(Kyoto Protocol)。虽然该议定书中并没有出现风险预防性措施这一用语,但其序言第 4 段仍强调此议定书需参照《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 3 条的规定。所以,《京都议定书》仍然体现了风险预防的精神与理念,并使之成为相关减量措施正当化的依据。
( 三) 风险预防办法(precautionary approach)。
使用“风险预防办法”这一用语的国际环境条约主要包括: 第一,1995 年的《关于执行 1982 年 <海洋法公约> 有关养护与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协定》(Agreement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1982UNCLOS Relating to th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Straddling Stocks and Highly Migratory Fish Stocks,以下简称《跨界鱼类养护与管理协定》) 。该协定第6 条对风险预防性办法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缔约国广泛运用风险预防办法以养护、管理和开发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强调在相关信息不明确、不可依赖或不适当时,缔约国需要更加谨慎,不得以欠缺适当的科学信息为由,而迟延或拒绝采取保育与管理措施。同时为了加强对不确定性风险的管理能力以及相关技术的提高,该条还要求缔约国依靠可获得的最佳科学信息和技术处理风险和不确定性、考虑与鱼类种群生产力和规模相关的不确定性,利用数据和研究规划评估对非目标种群、相关的种群及其环境的影响等。第二,2001 年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以下简称《生物安全议定书》) 。因为《生物安全议定书》的总体思想就是以风险预防的理念为基础来对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进行管理,因而,风险预防的基本原理在该议定书的许多地方④都得到了反应。不仅在序言第 4 段重申了《里约宣言》原则 15,即还在正文第 l 条规定,本议定书的目标是依循《里约宣言》原则所订立的风险预防办法……并且,在执行条款第 10(6) 条和第11(8) 条中,虽未出现“风险预防”这一用语,但却包含风险预防的精神或理念。因此,有学者称《生物安全议定书》是将风险预防纳入规范的典型协议,为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规定了较低的阀值。[ 3 ] ( P172 )。
( 四) 类似于“风险预防”精神或理念的规定。
在一些国际环境条约中,虽然没有出现“风险预防”这一用语,但却有类似的规定或措施。除上文所提及的《生物安全议定书》外,典型代表是 1992 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该公约序言第九段规定,注意到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尽管该条规定不像《里约宣言》及其他援引风险预防原则或其理念的国际环境条约一样特别强调风险预防办法或声明该措施为预防性措施,没有使用“风险预防”这一用语,但整段文字被视为是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理念的阐述,《生物多样性公约》也因此被视为是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实践的国际环境公约。然而,这种序言文字的表达方式也显示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协议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的理念仅供缔约国参考,而无以此原则课以缔约国实质法律义务的意图。[ 4 ]
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国际社会均未达成共识。
( 一) 风险预防原则国际法律地位之争议。
学者之间的争议主要是围绕该原则是否一项国际习惯法而展开,目前主要分为以下两种观点: 一是主张风险预防原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被频繁引用,最近的国际环境条约几乎都吸收了该原则,加上足够的国家实践的支持,便据此得出风险预防原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至少是一项正在形成的国际习惯法这一结论。⑤二是否认风险预防原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只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就其内涵而言,仅仅是决策过程中的辅助性原则,而非决定性依据。虽然风险预防原则被部分国际环境条约援引,但多出现在条约序言中,并以宣誓性质的指导方针出现。所以,风险预防原则虽被冠以“原则”二字,但究其法律性质,多属于软法(soft law) ,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⑥因而,其具体内涵以及法律效果皆有待进一步发展。从现有的国家实践来看,很难说该原则已经取得了国际习惯法的地位。[ 5 ]
( 二) 风险预防原则国际法律地位之争议评析。
就以上两种观点而言,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即风险预防原则尚未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根据《国际法院规约》(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Statute) 第38(1) 条的规定,国际习惯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国际习惯包括两个要素: 第一,物质因素,即各国的反复实践,包括国家的行为和不行为,即各国对于同一事件做出的重复的类似行为; 第二,心理因素,即各国的法律确信,[ 6 ] ( P96 )是指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在主观上对这种通例有一种法的信念。[ 7 ] ( P45 )“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这两个因素相互独立、相互补充。只有在这两方面的因素已经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某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才能正式确立。国际习惯是一种“不成文法”,为了证明某项规范已经确立为国际习惯,必须查找充分的证据。梁西先生以及王铁崖先生认为这种证据可能存在于: 第一,国家 ( 及其他国际法主体) 之间的各种外交文书,如条约、宣言等; 第二,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重要实践材料,如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决定、行政命令等; 第三,国家内部行为,如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各种有关文件等。如果查不到证据,该项国际习惯即不能确立。
目前,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的表现形态共包括“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措施”、“风险预防办法”与“相类似规定”四种。而且,载有“风险预防原则”的条约数目明显少于载有“风险预防措施”或“风险预防办法”的条约数目,而且载有“风险预防原则”的条约区域色彩明显,这显示出国家实践更倾向于接受“风险预防措施”或“风险预防办法”,而非“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措施”、“风险预防办法”,这些文字上的不同并非偶然,而是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 1 ]“风险预防原则”并不等同于一项风险预防性措施,风险预防原则所彰显的理念是缺乏完全的科学确定性不应作为推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且能防止环境恶化的措施的理由。其真正的功能是作为决策者对科学不确定的环境风险进行管理时的参考依据或决策指导方针。而“风险预防措施”则为运用风险预防原则所制定的权益性的、暂时性的措施,仅仅是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工具。而“风险预防办法”则是基于风险预防原则的理念,谨慎地对不具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进行管理的决策方式。相对于“风险预防原则”为一项法律原则,“风险预防办法”所表彰的是一种理念或制度概念,具有适用上的灵活性,[ 4 ]调整技术的可能性,并与持续性的要求相适应。[ 8 ]因而,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说明,目前该原则并没有被国家作为通例而被接受为法律,国际习惯的两个构成要素中,无论是国家实践还是法律确信都尚未具备。所以,目前,尚无法得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这样的结论。
同时,尽管纳入“风险预防措施”、“风险预防办法”或“相类似规定”的国际环境条约数目相对较多,但也不据此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取得了国际法上的稳定的地位,成为处理所有科学证据不充分的环境风险所应遵守的法律原则,是制定风险预防措施或采纳风险预防办法的依据”。因为,在载有“风险预防措施”的国际环境条约中,“风险预防措施”或者因为其仅出现在具有宣誓性质的序言之中而不具有具体的法律效力,或者因为缺乏具体的执行机制而不能对缔约国构成具体的、实际的约束,也不能为以后国际环境条约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运用提供参考依据,因而对主张风险预防原则已具有足够的国家实践而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这种观点而言,证据作用似乎不太明显。此外,在使用“风险预防办法”的相关国际环境条约中,如《跨界鱼类养护与管理协定》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等,虽然对风险预防措施的实施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若要因此而主张其对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效力有具体的贡献,尚为时过早。以《生物安全议定书》为例,虽然该议定书已经生效,但其缔约国多为不生产,甚至禁止转基因生物进口、销售的国家,而许多转基因生物出口大国,如美国,尚不是其缔约国。所以,其缔约国对转基因生物生产、销售的质与量两方面的代表性而言,似乎尚显不足。同时,虽然风险预防的理念在《生物安全议定书》中多处出现,但不论在其序言还是约文中,并未出现“风险预防原则”这一用语,取而代之的是“风险预防办法”。而且在第 10(6) 条以及第 11(8) 条决定程序中,甚至连“预防”二字都不曾出现。因而,风险预防原则并不能因为《生物安全议定书》而被视为一项由法律约束力的法律确信,或是已经过相当数量的国家实践而逐步成为国际习惯法之一。
综上,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所呈现的形态来看,对风险预防原则已经由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而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的论点,支持力度有限。目前,风险预防原则只能是缔约国决策过程中应当参考的一项辅助性的、指导性的原则,而非决定性依据,也不是一项具体的、可执行的义务,不能被赋予法律价值。因此,风险预防原则虽被冠以“原则”二字,但究其法律性质,多属于软法,而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
通常意义上讲,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或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 9 ]是指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Godard 认为,标准是需要由与法律无关的信息来完成以产生法律效力的规范。这些外界信息可能具有社会、经济或科学特征,但是,标准不是法律规范。[ 10 ]Boy 则相反,他认为标准保留了法律规范的特征。一项标准在规范性上是封闭的 ( 与其他的法律规范相一致) ,而在认知方面是开放的 ( 它需要涉及道德、社会制度以及经济制度等方面) 。
从起源看,国际标准一般被看做是由相关的国际机构制定或开发的,具有自愿性,它们本身并不带有法律规则所具有的那种直接约束力。因而,国际标准不属于正式的国际法渊源,它们介于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之间,是一种国际“软法”。发展和执行国际标准的主要目的是提出“游戏规则”或最好的实践,从而为行为的结果提供合理的可预期性,为衡量行为的恰当性提供一个框架。
无论是从国际标准的内涵,抑或是性质方面以及构成要素来看,风险预防原则都属于一项国际标准,是世界各国在面对不具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进行决策时应当参考的一项基本准则。
首先,风险预防原则经过 30 多年的发展,其理念目前已被推广到许多环境保护领域,被众多国际环境条约直接援引或间接体现,符合一项标准所具有的被重复使用的内涵。其次,从上文的分析可知,风险预防原则虽被众多国际环境条约所采纳,但表现为不同的四种形态。而且,直接援引“风险预防原则”的条约数目明显少于“风险预防措施”或“风险预防办法”的条约数目。同时,在纳入“风险预防措施”或“风险预防办法”的国际环境条约中,因种种原因不能对缔约国构成具体的、实际的约束。就法律性质而言,风险预防原则属于软法的范畴,符合国际标准本身不具有法律规则所具有的那种直接约束力的特性。再次,虽然现阶段,风险预防原则距离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仍有一定的距离,但是,风险预防原则对于处理环境风险的重要性,却毋庸置疑。这一点已被众多国际环境条约直接援引或间接体现的事实所证明。因而,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世界各国进行风险决策提供一个参考准则和指导方针,给风险决策者提供一个决策的正当性基础,这也符合一项标准应当具有的目的。
最后,从风险预防原则的如下构成要素来看,风险预防原则也具备一项标准应当具备的框架结构,这些基本要素不仅被体现风险预防理念的国际环境条约所包含,也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被多次提及,因而成为世界各国进行环境风险决策时应当遵循的规则: 第一,风险评估。一定阀值风险的存在是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前提条件。许多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环境条约都对适用该原则的风险阀值进行了规定。[ 11 ]因而,作为现代环境保护主要手段的风险评估,就成为严格的风险预防政策的基础。第二,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是事前分析,而成本效益分析则是对某种政策实施效果的预期。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风险预防标准的关键因素是要纳入成本意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所采取的风险预防措施必须 “符合成本效益”(cost - effectiveness) ,以利于确保“全球的利益”。《里约宣言》也规定,预防措施的制定,需要符合成本效益。目的是希望一项符合风险预防原则的措施所产生的成本与预期的收益成比例,即成本与效益符合比例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第三,科学研究的继续和制度的适时调整。科学不确定性是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按照相反的逻辑来推理,科学空白的填补将自然地导致对基于风险预防政策的放弃。为了确保基于风险预防的政策不成为贸易保护的借口,我们有必要使风险预防措施的执行与相关科学知识与信息的持续收集以及制度的适时调整紧密相连。2010 年 4 月,国际法院就阿根廷与乌拉圭纸浆厂争端涉及风险预防原则裁决中,也是采取这样的态度,认为当事国有义务继续收集科学证据来证明其限制措施的合理性,或者在科学已经证明相关产品无害的情况下,放弃贸易禁令。
目前,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呈现出至少四种不同的形态,这些不同的形态就预防性制度或措施的执行而言,理应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或意义。现阶段,风险预防原则与其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之间,仍有一定的距离。但是,风险预防原则对于处理日益复杂且经常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一系列的国际环境条约对风险预防理念的援引可知,国家对不具科学确定性,但有可能发生严重环境灾难的风险负有防治的义务,已成为国际共识。所以,风险预防原则对于决策者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至少应当具有国际标准的影响力。为此,本文认为,现阶段风险预防原则只是作为对不具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进行决策所依据的一个标准,而不是一个强制性的国际法规则。该项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 遵循客观的风险评估程序,界定社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预防性措施的制定需要符合成本效益要求; 继续进行科学研究,获得额外信息以对风险预防措施进行重新审查,并进行适时调整。
注释:
①如,《越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与利用公约》、《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等。
②如,金慧华著:《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演进和地位》,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唐双娥著:《环境法风险防范原则研究——— 法律与科学的对话》,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朱建庚著:《风险预防原则与海洋环境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等。
③如,边永民著:《论预先防范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载于《河北法学》,2006年第7期。
④《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序言第4段、第1条、第10(6)条和第11(8) 条。
⑤如,P. Sands,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5; Patricia Birnie & Alan Boyle, International Law andthe Environmental, Oxford / New York: Clarendon Pres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Noah M. Sachs, Rescuingthe Strong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from Its Critics, 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 2011.
⑥如,S. M. Kaye, Internat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1 ; D.Freestone,“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in Churchill,R. & Freestone, D. , International Law and Global ClimateChange, London / Dordrecht: Graham & Trotman / MartinusNijhoff, 1991 ; Lawrence A. Kogan, The Extra - WTOPrecautionary Principle: One European ? Fashion? Exportthe United States can Do Without, Temple Political & CivilRights Law Review, 2008.
⑦目前涉及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司法实践中,包括WTO争端解决机构以及国际法院在内的国际司法机构,也并未支持风险预防原则已是国际习惯法这一主张,如WTO争端解决机构于1996年和2003年分别裁决的欧盟荷尔蒙牛肉争端和转基因产品争端,以及国际法院于2010年裁决的阿根廷与乌拉圭纸浆厂争端。鉴于本论文的篇幅所限,作者将另行文探讨。
[ 1 ] 陈海嵩。 风险预防原则理论与实践反思——— 兼论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问题[J ] . 北方法学,2010,(3).
[ 2 ] 陈伟春。 国际法上的风险预防原则 [ J ] . 现代法学,2007,(5).
[ 3 ] 唐双娥。 环境法风险防范原则研究——— 法律与科学的对话[M ] .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 4 ] 牛惠之。 预防原则之研究——— 国际环境法处理欠缺科学证据之环境风险议题之努力与争议[J ] . 台大法学论丛,2005,(3 ) .
[ 5 ] 边永民。 论预先防范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J ] . 河北法学,2006,(7).
[ 6 ] 周忠海。 国际法 [ M ]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 7 ] 梁西。 国际法 [ M ] .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 8 ] Danidl Kazhdan. Precautionary Pulp: Pulp Millsand the Evolving Dispute between International Tribunalsover the Reach of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The Regents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Ecology Law Quarterly, 2011( 38 ) .
[ 9 ] 何鹰。 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地位——— 司法裁判中的表达[J ] . 政法论坛,2010,( 2 ) .
[ 10 ] Sonia Boutillon.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De-velop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Mich. J. Int'l L.,winter, 2002.
[ 11 ] 高晓露,孙界丽。 论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要件——— 以国际环境法为背景[J ] . 当代法学,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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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各国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国际石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进行规制,但是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是关于国际石油合作的,而是分散在各国的石油法规中;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关键词:国际 石油 合作 风险 法律
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
近段时间以来,叙利亚的紧张局势对中东地区乃至世界产生了重要影响。叙利亚是中国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2011年双方贸易额达到30亿美元。中国在叙利亚的中资企业有20多家,其中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以及中材建设等大型国有企业。自从叙利亚发生动荡,中叙经贸合作受到很大影响,商务部西亚非洲司司长钟曼英8月29日说,由于叙利亚国内局势动荡,中国石油企业已撤离叙利亚。石油作为“工业的血液”,是重要的战略资源。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石油合作成为石油发展的必由之路。
国际石油合作是超越国界的合作,有其复杂性。随着合作的不断深化,出现的风险类型也会越来越多,造成的不利影响也会越来越大。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对国际石油合作的风险进行规制。但是就目前而言,各国对于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政治方面,对于从法律方面规制国际石油合作的风险的研究相对来说比较少,但是法律是规制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从法律的角度,对国际石油合作的风险进行规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国际石油合作离不开法律的规制,法律包括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在国际石油合作过程中涉及到国际法、各国国内法和石油行业准则等,各国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确保石油主权、调整石油合作双方的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国际石油合作的不断加强,法律在规制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的现状。
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各国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国际石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进行规制,但是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是关于国际石油合作的,而是分散在各国的石油法规中。国际石油立法方式主要有三种:固定立法式、灵活立法式以及协议方式。各国的石油立法由于各国拥有的资源、需求、行业发展阶段有较大的差异,各国石油立法的目的不尽相同。但是总得来说,有以下几个共同点:首先通过立法,确定资源主权,这是石油立法的最主要的目的。其次是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各个国家的石油立法都包含了有关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专门条款,涉及到石油项目的各个环节,还有污染损害的责任、赔偿等。最后,维护国家利益的条款。在各国的石油立法中来说,在依赖石油资源的国家中,国家分成和石油财税这两个章节是必不可少的。
(二)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对于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以我们国家为例,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立法问题。
缺乏系统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规范,效力层级低。目前关于国际石油合作的法律法规大部分采取的是分割式立法模式,缺乏协调性、系统性。各国与国际石油合作有关的法律散见于国际经济法、矿产资源法、石油法、税法以及环境法中。我国既无专门的石油法,也未在其他法律中对石油工业的管理作详尽的规定,而是通过政府规定来管理石油工业。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但是关于海洋石油资源国际合作的立法只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进行调整。不仅没有系统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规范,而且仅仅只有行政法规,致使无法可依现象频发,这严重制约着国际石油合作事业的稳步向前发展。
2.司法问题。
国际石油合作涉及到经济、文化、政治、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考虑国家的稳定程度和法治程度,司法的不公正会极大的打击合作方的信心。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国际反腐败法律制度表现出立法的综合化、机构设置的专门化、职权的广泛化和国际合作的多样化等显著特征。而我国反腐败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反腐败司法制度尚存在较大差距。如果司法腐败就无法公平地判定合作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损害一方的利益,不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此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是很大的问题,在当今国际社会,还没有一个中央集权式的组织可以执行该项职能。目前有关国际石油合作的监督管理等均无相应的机构负责执法,专业性强使地方执法系统难以涉足,从而使法律规定无法实施。
3.合同问题。
首先,我国对国际石油合作合同进行大致的规定,合同的具体模本和具体的合同条款必须合作双方一一谈判,会耗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其次,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一般是长期合同,在此期间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当时订立的国际石油合作合同可能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所以有必要对合同进行调整。以上这些在法律上尚未规定,而这些是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可能会经常出现的,必须尽快解决。最后,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如果是由于先前的沟通交流不够,发生重大误解,或者是损害一方的公共利益,造成合同无效或者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也会严重阻碍国际石油合作的发展,使风险发生的机率变高。
加强对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法律规制是保障国际石油合作顺利进行的最重要的措施,可以有效的对风险进行规制。国际石油合作涉及到国际法、国内法等法律规范,所以从国际、国内两个层次进行对策分析。
(一)国际层面——积极推进国际石油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
1.建立区域石油合作法律制度。
针对国际石油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建立区域石油合作法律制度要确立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通过建立国际石油合作仲裁机构或者利用第三方国家的法律进行解决。如果是提交国内法院解决就会涉及到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问题。涉外案件的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通常会采取“挑选法院”的做法,向可能对自己作出有利判决的法院起诉。判决的执行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所有这些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有利于风险的快速化解,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此外,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约定优先权,类似于在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对于公司发行的股票有优先购买权,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对于合作对象的挑选上规定优先权利。这对于竞争风险来说有一定的规制作用。
2.建立全球性的石油合作法律制度。
该目标的实现是通过渐进的方式,先从双边、区域法律制度的建立开始。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所以通过渐进的方式是比较可行的方法。建立全球性的法律制度的目标同建立区域法律制度的目标基本相同。
(二)国内层面——建立完善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制度。
1.立法方面。
制定国际石油合作的基本法,形成系统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国际石油合作涉及环境、税制、合同、金融等众多方面,国际石油合作立法自身需要形成体系,同时必须与其他法律规范相统一,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完善国际石油合作的上、中、下游立法,制定石油消费法,针对国际石油合作后石油消费的限制、节约和替代制度进行立法上的规定。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针对国际石油合作引发的环境问题进行立法规定。此外,根据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境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投资资本安全和企业正常经营的保障,能够有效地促进本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和国际化发展,对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的防范有其独特的作用。
2.合同方面。
首先,规范国际石油合作的主体资格。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参与国际石油合作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在注册资本、风险规制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净资本等方面进行硬性规定。此外,国际石油合作具有涉外性,要明确规定外国石油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进行合作时的法律适用问题。还要注意“公司面纱”的问题,股东滥用法人资格,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的订立是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因为国际石油合作的进行依赖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的订立。
纵观石油合作管理的成功案例,一般分为上游协议、中游协议、服务合同、其他合同。每个阶段都会有不同的合同来进行规范,对国际石油合作的每个阶段进行细化管理。最后,在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中一般都会明确约定风险发生后的纠纷解决途径。但是通过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约定争端解决途径,比如说约定风险发生后适用中国的法律,中国的法律对于该风险引起的纠纷存在法律空白,如何处理?本文认为,穷尽法律规则时适用法律原则,从与国际石油合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探求立法目的。
3.司法方面。
司法体制的改革不仅对于国际石油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一个国家的健康稳定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推进司法改革具体而言包括:(1)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工作,严肃查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严格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2)加强监督,包括系统内的监督和系统外的监督,使司法行为透明化。加大执法力度应做到以下几点:(1)转变思想观念。随着法制工作的不断完善,应该克服只管经济效益、不抓法制建设的观念。领导带头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制意识。(2)做到有法必依、严肃执法。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办事,执法的程序要合法,执法行为的内容要合法。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考核、任用、奖惩等制度建设,实行能者干、懒者换,差者下的用人办法。
本文通过对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提出建议来完善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法律规制,包括建立区域、全球石油合作法律制度,制定国际石油合作基本法等。这些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争议的解决,保障稳定的石油供应和合理的石油价格。就目前而言,各个国家应该意识到法律在规制国际石油合作风险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协商促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以保障国际石油合作顺利进行,为国际石油合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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