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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自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此基础上,现在又衍生出如风险证券化产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从传统资产证券化角度着手,介绍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定义、特点和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方法,最后提出了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选择及建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后续涉入法
(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现金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定的发行人,或者将该基础资产信托给特定的受托人通过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一种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变现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
证监会定义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企业与投资者之间不直接形成融资关系,而是企业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收入的自有优质资产独立出来作为基础资产,通过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向投资者发售受益凭证获得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向投资者偿付本息的一种融资形式。
其受益凭证有明确的期限和稳定收益率,具有固定收益产品性质;受益凭证可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两种,其作用在于向投资者明示风险收益差别;优先级受益凭证享有优先分配基础资产收益的权利;该融资方式主要特征在于实现表外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等。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的颁布,又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我国引入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三种终止确认的方式,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的判断标准。
(一)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强调的是“所有权”,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风险与收益是否被转让作为衡量会计确认的标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1年公布第40号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首次明确提出的,以风险与报酬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标准。这种方法认为风险和报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在把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给受让方后,可视为销售业务处理,将资产从在资产负债表中消除,所获得的资金作为收入计入损益表中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如果还保留部分风险和收益仍然要视为担保融资业务处理,证券化资产组合仍然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募集的资金作为负债处理。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强调的是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即是以控制权转移为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的前提。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的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标的物,其所有权决定会计处理方法。若证券化合约与原有资产剥离后,其所有权仍然由发起人控制,则视为销售业务,进行表外处理,反之,则进行表内处理。
(三)后续涉入法。后续涉入法从证券化资产的特征出发,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可分割的部分,提出了“部分销售”的观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2年发布的IAS39修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标准作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没有后续涉入代替控制权转移为核心的后续涉入法,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提供了新的方法。若资产证券化合约出售后,发起人能够对其进行后续涉入处理,则将这部分发起人可介入的资产作为担保融资业务进行表内处理,而发起人无法不干涉的那部分资产作为销售业务处理。
在《规定》中将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几种方法融为一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采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以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首要判断标准,若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既没有保留也没有转移的情况下,可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若发起人保留了控制权,则根据后续涉入程度进行会计确认,采用后续涉入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范了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充分借鉴了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其仍然存在内在的缺陷,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及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为此我国应该在会计准则中进一步明确各种方法的使用标准以减少方法选择上的随意性。
其次,细化各种方法的具体要求。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中,《规定》中仅仅给出了95%的定量指标,应当充分考虑质量因素,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指南中加入定性因素,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判断标准的,在金融分析法中需要职业判断来界定“控制权”,在后续涉入法中对“发起机构面临的风险水平”的确定同样如此,而我国会计人员对资产证券化的了解参差不齐,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所以,细化对这种职业判断的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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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的一般处理来看,根据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转让人所保留的控制资产的极力大小以及所承担的风险的程度,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在所有权真实转移,受让人承担风险的情形下,认定为“销售”;二是在所有权未真实转移时,转让人保留了实质风险的情形下,整个交易被认定为“担保融资”,因此,转让基础资产的行为被确认为担保融资下的“提供担保物”处理。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的所得税问题初探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的所得税问题初探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第一个环节就是借款人(通常也是整个证券化交易的发起人)把特定资产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以便后者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在这个环节产生的税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起人转移资产行为在税法上的性质,属于“销售”还是“担保融资”?二者的税负后果完全不同。
第二,由于所转移的资产通常是能够带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如银行贷款、长期租赁合同或者特许权合同,这些资产都属于应收账款,可以统一简称为“带息债权”。转让带息债权在确认转让收入或者计税成本时会产生一些特殊的问题,如转让收入是否需要分解为利息收入和债权本金收入,已产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是否计入计税成本等等。
第三,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安排有一些特殊的对价方式,如发起人保留在所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其功能是发起人为交易提供的信用增级或者担保。税法上如何认定这一特殊的对价?是否影响到对转让行为的定性?如何进行计量?
上述问题,有些(如一、三)是资产证券化特有的问题,有些(如二)则是金融债权的典型特征。由于我国现行税法对应收账款、特别是金融债权的转让缺乏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因此上述问题都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集中反映出来。相应地,探讨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税务处理,不仅有助于交易当事人确定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税负成本,同时也能够逐步廓清金融产品的税务规则。同时,它也提供了一个观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政策是否能够实现税收中性、公平、效率等目标的视角。为此,笔者将结合我国当前进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方案对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环节的税法问题作一探讨。
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的一般处理来看,根据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转让人所保留的控制资产的极力大小以及所承担的风险的程度,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在所有权真实转移,受让人承担风险的情形下,认定为“销售”;二是在所有权未真实转移时,转让人保留了实质风险的情形下,整个交易被认定为“担保融资”,因此,转让基础资产的行为被确认为担保融资下的“提供担保物”处理。
从理论上说,这两种认定方式所引起的税法上的后果完全不同:“销售”是一种典型的应税行为,可能发生流转税、所得税、印花税等一系列纳税义务;“提供担保物”不是一种典型的应税行为,通常不发生流转税或所得税问题,至多因为担保物或者相关权利证书的转移占有而发生印花税或者契税问题。
在我国目前进行的资产证券化试点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发起人的资产转移行为确认为“销售”,而非“担保融资”,并且规定:“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上述规定非常简单,没有考虑资产转让环节可能存在的各种技术上的、细节上的差异。例如,转让人可能保留次级权益,从而承担所转让资产上的大多数风险。此外,《通知》似乎也没有关注到我国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采取的是“信托”方式,以“信托”方式进行的资产转移与一般意义上的“转让”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采用信托SPV作为融资载体时,发起人是把资产“信托”给受托人;相反,如果采用特殊目的公司(SPC)作为载体,发起人通常是把基础资产“出售”SPC。这两种不同形态下的资产转移行为是否应适用同样的规则,颇值得深入研究。
在美国,税务机关和法院在判断一项交易到底是出售还是担保融资时,坚持的是实质主义而非形式主义的标准,即根据具体交易中双方权利义务分配的实际情况来认定,而不是根据交易声称的法律形式。借助于判例的积累,美国税法上明确了一系列需要考虑的因素供税务机关判断,如应收账款的购买价格是否固定,被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否能被明确辨认,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是否收到了转让通知,与所有权相联系的利益和风险由哪方享有和承担,买方是否具备处置应收账款的权力,收取债权的成本和税收负担是否由买方承担,等等。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在明确了“转让行为”作为“销售”确认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则,“应收账款转让”似乎不涉及流转税,因为它既非营业税的应税税目,也非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应税税目。因此,《通知》中就贷款资产转让没有提到营业税。同时,为扶持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通知》又豁免了证券化交易所有环节(包括发起人转让资产环节)的印花税。这样,发起人转让信贷资产就只剩下所得税问题,需要确定转让收入与计税成本。
应收账款的转让收入一般比较直观,即转让方收取的全部对价。不过,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转让收入确认有一个特殊的问题:转让方保留的次级权益如何确认?以建设银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以下简称“建元信托”)为例,建行通过转让信贷资产共获得30.2亿元的对价。其中,29.3亿元属于受托机构对公众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收入,9000万元为受托机构对转让方(即建设银行)定向发行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标价。基于该次级权益,建设银行一方面可以享有被转让信贷资产在偿付了公众投资人后剩余的权益,另一方面,如果被信贷资产因为原始借款人不能足额还款而发生损失,这些损失也由建行银行的次级权益来吸收。
由此在税法上提出的问题是:对于转让方建设银行而言,究竟是以30.2还是29.3亿元确认转让收入?这里实际上涉及到另一个问题:转让方保留被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究竟是取得的一笔转让收入,还是表明其中一部分资产没有转让?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看,保留被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意味着转让方在一定程度上继续承受该资产上存在的风险,这将产生非常复杂的“真实销售”问题。简言之,按照财政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转让方需要根据其承担风险的实质性程度来决定有多少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果次级权益意味着几乎保留了全部的风险,则资产不得终止确认,收到的全部款项也只能作为负债,不作为收入。如果属于“持续涉入”,转让方必须按照持续涉入的程度持续确认一部分资产。因此,在会计处理上,次级权益的存在可能导致相关款项不能完全计入转让收入,或者,在确认收入的同时,还需要确认相关的负债。
笔者以为,从效率目标考虑,税法在转让收入的确认问题上宜简化处理。理由在于:第一,如果发起人的“转让”行为在税法上已经被界定为“销售”,则基于次级权益的存在而重新争论“真实销售”问题是没有意义的。这个问题更适合在交易的税收定性层面来综合考虑,而不是在收入的计量环节上来争论。第二,资产支持证券通常被视为对基础资产的不可分的权益,次级权益证券与A、B、C这些优先级证券之间的差异只是受偿顺序有先后之分,没有与具体资产组成部分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我们可能无法明确划分出哪部分资产没有转让,哪部分资产已经转让,只能认为所有资产都转让出去,而所收到的全部利益(包括次级权益)都作为转让的对价,构成转让收入的一部分。这种情形与公司转让资产时获得部分现金对价、部分股票对价的情形类似。因此,笔者建议,在确认转让收入时,宜将次级权益对价直接计入转让收入。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所转让的基础资产都是能带来现金流的资产,性质上属于带息债权。在转让日,该债权可能已经孳生出一部分利息,由于尚未到计息日,因此转让方尚未实际确认利息收入,原始债务人更没有实际支付利息。在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该部分应计而未计的利息金额比较大,因此在确定转让收入和计税成本时都需要考虑是否对该利息进行确认。
依然以建元信托为例,建设银行转让抵押贷款30.2亿元,贷款合同的加权平均利率约为5.3%,每月产生利息约为1325万元。假定原始贷款合同规定的计息日为当月30日,支付日(或扣款日)为次月5日。进一步假定证券化交易下贷款的交割日为2005年12月20日,因此,当该批贷款转移给受托机构时,其已经产生了(但尚未确认)20天的利息约850万元(即1325万元的三分之二)。那么,建设银行在12月20日收到的转让收入中,是否需要分解出应计利息的对价以及贷款本金的对价两个部分?另一方面,建设银行在确定所转让贷款的计税成本时,是否需要把这部分应计利息考虑在内?
1.转让收入的分解与利息确认
如果把转让收入分解为利息对价和本金对价,两种对价收入在税法上的定性有所不同。转让收入中的利息收入部分通常属于一般利息所得,但债权本金转让的收入则属于资产处置所得,即资本利得。在实务处理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以及《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规定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分解,分别确认“股权转让收益”与“股权持有收益”。
从理论上说,利息是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提供融资者的一项应计收入。当转移应收账款时,如果转让日该应收账款已经孳生了一部分利息,该利息属于转让方对应收账款债务人提供信用所应取得的收入,尽管转让方在财务上尚未确认,原始债务人更没有支付。该利息的存在提升了应收账款的价值,它通常也会反映到受让方支付的对价上。因此,从理论上说,应收账款的转让方从受让方获得的对价可以分解为对应收账款中所含利息的支付和对债权本金的支付两个部分。
尽管如此,笔者以为,从我国目前的征管实践出发,为实现税收公平与效率的目标,不宜进行收入的分解或单独确认利息收入。
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一国税法区别一般所得与资本利得(特别是长期资本利得)而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率,就需要对带息债权的转让收入进行分解。反之则没有必要。鉴于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度并不区分一般所得与资本利得,区分利息收入与资产转让收入没有实际意义。
第二,在市场交易条件下,人为地分解转让收入很难做到合理分配。
虽然从理论上说,受让方支付对价时会考虑到债权中已经孳生的利息这一因素,但其对价中究竞多少是对利息的支付并不容易确定。带息债权如同债券类金融工具,其价值由市场平均收益率来决定,并反映特定时点的供求关系。受让方支付的对价通常并不等于“债权本金十已孳生的利息”之和。此外,还要考虑到原始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风险。
一般来说,考虑到利息与本金在数额与支付时间上的差异,其偿还风险可能是不一样的。诸如此类的因素,将导致分解转让收入、单独确认利息的税务处理非常复杂,还不能够保证得出合理的结果。在这个方面,我国股权转让所得区分“转让收益”与“持有收益”的实践已经有深刻的教训。这也说明,一项制度设计可能理论上很完美,但在实践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结果只是徒增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在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两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为了简化利息问题,相关的法律文件都明确规定,所转让的标的是贷款资产在指定交割目的本金部分,不涉及这些贷款已经孳生的利息。对于购买了该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投资人来说,其获得的是交割日之后抵押贷款新产生的利息。因此,交易合同直接对带息债权的利息进行了剥离,这样,转让方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都是转让债权本金的收入,从而避免了分解收入的困难。
当然,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分解带息债权的转让收入尽管从所得税的角度看没有意义,但它对于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确定是有意义的。这是因为,尽管“应收账款”转让不是营业税的应税税目,但利息收入却是金融业的营业税应税项目。一旦进行收入分解,就产生相关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问题。目前《通知》对资产转让环节没有提到营业税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免除转让环节的营业税?这里显然存在着政策上的疏漏需要弥补。
2.计税成本与利息确认
根据上文的分析,如果所转让的是带息债权,且不单独确认利息收入,则在确定所转让资产的计税成本时也不考虑已孳生的利息问题,而是以债权的账面价值(本金)作为计税成本。这样,转让债权获得的全部对价与债权本金之间的差额构成转让所得,其中虽然包括利息所得与债权转让所得两个方面的成分,但为操作便利,不进行分解确认。
实践中,当资产证券化试点交易借助合同对带息债权的利息进行剥离后,这个问题就更清楚了,被转让债权的计税成本就是债权的本金额。
与一般的债权转让相比,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还有一个特殊的问题,就是如何确认转让方因保留次级权益而在未来可能获得的利益。
转让方保留应收账款的次级权益,意味着转让方对该部分资产在本息的偿付上后位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但是,这种后位受偿对转让方也可能是有利的。由于优先级证券的利息率一般都会显著低于基础资产的收益率,基础资产下的收益在偿付了投资人的本息后,最后剩余的部分都归于次级权益的持有者,它通常会大于次级权益持有人按照自己的权益份额在整个资产支持证券中的比例应享有的收益部分。在这种情形下,是否应当把这些未来可能获得的超额收益贴现到当前,从而增加转让方的转让收入呢?
笔者以为,不应当将这部分或有收益贴现计入转让收入。理由有三。
第一,如前所述,利息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意味着它只能在其未来发生时确认,而不应提前确认,否则,就会产生理论上的悖论。对此可以用一个最极端的例子来说明:如果我们用贷款合同的利率作为贴现率,那么未来本息收益贴现到当前就是贷款本金额,因此根本不会产生收益。另外,从实践操作来看,税务部门并不要求银行贷款下的利息收入在发放贷款时就进行确认,而是在各计息期间逐一加以确认。
第二,从纳税人实际负担的角度考虑,税收课征原则上采取的是现金制或者收付实现制。为未来收入纳税不符合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次级权益最终能否获得足额偿付并不是确定的。次级权益作为借款人(它同时也是发起人和资产转让方)提供给投资人的一种担保,蕴涵着风险。如果基础资产未来的偿付状态不理想,现金流不足支付投资人所持证券的本息,次级证券持有人可能颗粒无收。风险与收益是对等的。税法上既然不会允许转让方将或有损失在当期扣除,自然也不能要求纳税人将或有收益计入应税所得。
依照前面对应收账款转让税务处理一般原则的分析径路,计算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两个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发起人转让资产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下:
1.建元信托项目
建行转让的抵押贷款本金余额为30.2亿元,通过转让信贷资产共获得30.2亿元。其中,对公众发行的A、B、C级资产支持证券获得收入29.3亿元,建行另获得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标价为9000万元。这些对价全部作为转让收入。因此,建行转让贷款资产的收入为30.2亿元,计税成本为30.2亿元,二者相等。建行转让该批信贷资产的应税所得为零。
2.开元信托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转让公司贷款本金为41.7亿元,发行开元证券A级:29.2亿元;B级:10亿元;次级证券2.5亿元,合计41.7亿元,全部作为转让收入。因此,国家开发银行转让贷款资产收入为41.7亿元,计税成本为41.7亿元,二者相等。国家开发银行转让该批信贷资产的应税所得为零。
上述计算结果给我们一些很有益的启示。
如前所述,在资产支持融资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的行为在税法上定性为“销售”还是“担保融资”,在理论上税负可能有很大差异。如果借款人被认定为用该应收账款进行担保融资,即以该批抵押贷款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债券,基本上是一个无税交易。但一旦被认定为“销售”,则将产生一定的纳税问题,这就导致证券化融资的税收成本高于担保融资,可能造成融资行为的扭曲。因此,《通知》把发起人转让信贷资产认定为“销售”曾引起人们的担忧。
但是,本文的分析与计算表明,在澄清了应收账款转让的所得税规则之后,以资产进行担保融资与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对于借款人来说税收成本是一样的。由于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豁免了交易环节的印花税,同时规定受托人承接贷款资产项下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因此,即便将资产证券化交易下的基础资产转移认定为“出售”,课以所得税纳税义务,也未必会给实际的借款人(即转让方)带来更高的税负。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特别是资产转让对价的合理安排,让资产的“真实销售”达到与“担保融资”同样的效果。
由此引申出的另一点启示是,只要税收规则明确,给人以合理的预期,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交易行为,自主地实现“税收中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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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及存在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之一,它的诞生对商业银行完善自身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增强流动性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2005年,随着国家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规的颁布,这种金融工具纷纷被各家商业银行青睐,并进行尝试。本文介绍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涵义及中国的发展历程,分析其对我国资本市场产生的作用及存在的不足,并得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分类,特指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信贷资产,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从广义上来讲,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
2.1、探索阶段:1990-2005
1992年,海南省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三亚地产投资券”。
2000年3月,荷兰银行以中集集团3年内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
2003年1月,德意志银行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高风险项目组成的20亿元资产包进行证券化。
2003年6月,中信信托投资公司以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32.5亿元的不良债权资产设立财产信托,其中的优先级受益权被转让给投资者。
2003年10月,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对工行宁波分行约26亿元的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第一个资产证券化项目。
2.2、试点阶段:2005-至今
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实施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序幕正式拉开。
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分别成功发行了第一期贷款支持证券―“开元2005”、“建元2005”。这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超过130亿元。
2007年4月,国务院下达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试点的批复,扩大试点正式开始。其后,浦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元一期”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
2008年1月,中国建设银行成功发行了首支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同期,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发行了首支汽车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2008年底,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监管机构出于风险担忧和审慎原则暂停了资产证券化的审批。
201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
3.1、疏导商业银行风险
资产证券化能够降低银行体系风险,形成外部监督。在我国目前由银行中长期贷款替代资本市场融资的情况下,风险大量积聚于银行体系。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银行风险分散、转移给数目众多、愿意和能够承担风险的社会个体,从而降低整体金融风险。
3.2、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我国银行资金“短存长贷”、资产负债结构不配问题已成为造成流动性风险和削弱资产流动性的主要原因。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将存量长期信贷资产转变为可流动的证券,降低商业银行长期信贷资产存量;商业银行还可以设计标准化的贷款合同,向资金需求者发放贷款并短期持有之后,通过证券化方式将贷款分销给资本市场投资者,减少自身持有的增量长期信贷资产,进而增强了资产流动性。
3.3、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贷资产证券化多数采用表外模式的处理方法,银行通过将信贷资产真实销售的形式把用于证券化的信贷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从而有效提高资本充足率,并相应减少由于高负债所必须缴纳的法定存款准备金,通过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资产扩张能力。
3.4、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银行的信贷资产是具有一定数额的独立价值并具有生息特性的货币资产,因此也具备了转化为证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标准化、流动性高的投资品种,可丰富资本市场产品,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实现资金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双向流通,降低系统性风险,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4.1、基础资产范围小
信贷资产包括个人住宅抵押贷款、银行不良资产、汽车销售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工商企业贷款、信用卡应收款、转账卡应收款等。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微不足道的发行数量和规模与银行业庞大的资产规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经济的快速增长使信贷资产不断增加,银行资本金收益的增长难以跟上信贷资产规模的扩张,这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4.2、产品运行方式不成熟
自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国内许多学者从法律、税收、会计等角度对会计处理方式、SPV 组织形式进行了研究,普遍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和金融体制下,可以通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并且经过表外处理达到风险隔离要求。信托型 SPV 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所采用的主要结构模式。但是至今仍未建立起完善、系统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信托型 SPV 是我国资产证券化成本最小、障碍最少的模式选择,但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市场的进一步成熟。
4.3、缺乏优质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
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多家中介服务机构,其中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是最重要的中介机构。目前我国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估业还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对它们的要求,必然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接受程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4.4、法律法规环境不配套
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因此缺乏配套的法律和法规。我国法律上没有像美国的《破产法》那样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带有追索权和权益保留的转让在证券化中都是比较重要而常见的安排,这在我国的现有法律中尚不存在对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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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某一单位(通常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流动性较差但具有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现金收入的资产,通过一定的资产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变现)的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对已经获批的三类融资租赁公司所获批产品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对其基础资产、发行人、增信措施特点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对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特点进行了总结。目前我国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主要采用由证券公司发起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类信托模式,该品种发行人多为大型国企或实力强评级高的民营企业。承租人涉及行业以基建、医疗、矿业、汽车为主,所涉及承租人涉及医院、政府大型平台公司、能源电力企业、矿业企业等。
2014年1月9日,银监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北京举行“2013年中国银行业十件大事”发布会。入选十大事件之三为“到工银金融租赁公司调研,融资租赁行业迎来发展契机”。到访金融租赁公司之后,关于支持飞机租赁减免税的发展政策文件、银监会关于增加同意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条款的修订版等行业利好文件相继出台。国务院副汪洋也在近日商务部报送的融资租赁发展报告上批示,“融资租赁业大有可为”,要求商务部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支持融资租赁发展。
根据中国租赁联盟统计,在2006―2013年的八年期间,中国融资租赁业一直呈几何级数式增长,业务总量由2006年约80亿元人民币增至2013年约21000亿元人民币,增长了261倍,可以说是几何级增长的速度。2010年总业务规模跃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2014年6月底,国内融资租赁业务规模达到2.6万亿元人民币,但是我国融资租赁渗透率仅在4%左右,还远低于欧美等国将近30%的融资租赁渗透率,这也意味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
融资租赁行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巨大的资金需求压力,单一的融资渠道及“长债短融”的结构是租赁行业发展遇到的瓶颈。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增加了流动性,为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方式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对融资租赁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租赁资产证券化(Leasing-Backed Securitization ,以下简称LBS)也可以称为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属于资产证券化中企业资产证券化(属于ABS)的一类,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包含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三类)集合一系列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租赁资产(租赁债权),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2006年4月,首个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远东首期计划”)成功发行,这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资产证券化模式在资本市场上正式启航。
截止到2014年6月,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证监会核准六单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为72.8亿元,占核准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16.3%;已核准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成功发行四单,规模为40.75亿元,占已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10%。
1、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比较分析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目前只有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及2011年成功发行过两期租赁资产化产品。
(1)首期及二期发起人情况比较。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远东租赁”),1991年成立于沈阳,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为中外合资企业,是世界500强中化集团麾下专业从事融资租赁服务的公司。目前远东租赁的注册资本为53271万美元。
根据《远东租赁首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及《远东租赁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对两次发行时点远东租赁同一家企业在不同时点情况进行了比较并汇总,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远东租赁在2006年到2011年无论从资本实力还是人员、业务规模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2011年3月30日,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成为首家港股上市融资租赁公司。
(2)基础资产比较。根据《远东租赁首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及《远东租赁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对两次发行时点远东租赁发行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情况整理汇总,如表2。
(3)租赁资产证券化增信方式有显著不同。“远东首期计划”采用的是内外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内部增级方式就是以次级受益凭证作为对优先级凭证的保证,投资者购买的为优先级受益凭证,而原始权益人远东租赁购买的是次级受益凭证。母公司中化集团对外部增级提供担保,出具单方面保函的目的是为了一旦证券化资产出现偿付困难,中化集团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由中化集团以自有资金偿付优先级受益凭证。
“远东二期计划”中,内部增级方式中优先级凭证做了更为细致的分层。同时采用的外部增级方式变为由交通银行根据《流动性支持贷款协议》的约定,在发生流动性支持启动事件后,在承诺额度内向远东租赁提供流动性支持贷款,并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由远东租赁和计划管理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补充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以使专项计划账户内资金足以兑付当期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受益凭证的预期收益。流动性支持贷款本息由远东租赁负责向流动性支持机构偿付。
2、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及比较分析
广汇租赁“汇元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3年10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13年12月5日成功发行。“汇元一期”是国内首个以汽车融资租赁为背景的公司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启了国内汽车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先河。
2014年6月25日,国泰租赁首支资产证券化产品――“国泰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正式挂牌。“国泰一期”产品是山东省成功发行的第一支、也是国内融资租赁企业成功发行的第四支资产证券化产品。 两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基本情况见表3。
(1)发起人在租赁行业细分方向专业优势明显。发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已正式更名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是商务部审批的首家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其主要业务方向就是汽车融资租赁及经营租赁业务,其在汽车租赁领域专业优势明显。
发起人国泰租赁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矿山机械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商。其依托股东方山东国资委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源优势,准确定位市场角色,立足山东,面向全国,逐步发展成为国内规模最大、专业性最强的矿山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商,并初步形成了以矿山设备、工程机械租赁为基础,以节能环保设备、运载设备等配合国家热点政策的租赁服务为延伸,以不动产租赁、车辆租赁等其他业务为重要补充的战略发展体系。
两家企业分别在汽车融资租赁领域和矿山机械设备领域有着其独特的专业化优势和资源优势。
(2)基础资产比较分析。第一,行业单一性较强。两家租赁公司的细分专业化发展方向决定了其基础资产的主要构成。广汇租赁的产品中基础资产是广汇租赁发放的27000多笔汽车客户应收租赁款,行业属性明显;国泰一期中的基础资产中92%的资产是矿山开采设备,其余均为工业制造相关设备,其行业属性也是非常突出。第二,单一合同资产分散程度两极化发展。广汇租赁的基础资产中27000份合同对应应收租赁款余额约为16亿元,国泰租赁一期基础资产中30份合同对应应收租赁款余额约为14亿元。两个产品中基础资产所对应单一合同金额差别巨大。从风险分散角度来说,单一合同金额越小,其违约对基础资产池现金流影响也就越小。第三,租赁业务模式比较分析。广汇租赁的基础资产中27000份合同都是直接融资租赁业务,这与其为股东服务的厂商租赁性质符合。而与其形成反差的是国泰租赁的30份合同都是售后回租业务。
3、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及比较分析
“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工银资管计划”)是我国首单以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证券化产品,初始计划募集金额为20亿元,获批募集金额为15.9亿元。
“民生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民生资管计划”)是我国第二单以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证券化产品,获批募集金额为16.15亿元。
“工银资管计划”和“民生资管计划”获批后,按照要求需要于6个月内完成发行募集工作。但由于工银租赁及民生租赁系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当时时点金融租赁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而超过了制度规定就需要银监会进行审批。银监会最终暂停了工银租赁和民生租赁的发行审批。政策层面成了制约金融租赁公司发行的主要障碍。
不过这个政策层面问题已经获得解决,随着2014年3月银监会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增加了以下条款:“经银监会批准,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自政策松绑后,多家金融租赁公司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跃跃欲试,5家公司已经上报了各自的产品方案,预计首批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为60―70亿元。
金融租赁行业的资产规模达到1.03万亿元,而行业的产品和业务也在高速发展,这些对于公司资本金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家金融租赁公司都在积极寻找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的途径。未来租赁资产证券化或将成为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盘活存量的重要手段,也将受到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投资者的“青睐”。
1、2011年重启前后纵向对比分析
比较于首单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2011年重新开闸之后新发行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有以下特点。
(1)基础资产种类更丰富。出现了矿业设备融资租赁资产、轨道交通融资租赁资产、海运航空设备融资租赁资产、汽车融资租赁资产等新的种类。更为特别的是,基础资产不再限于动产设备,不动产基础设施资产也开始入池。
(2)信用增级措施丰富。增信手段上进行了创新,远东二期采用了差额支付承诺和流动性支持两种手段;国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采用了差额支付承诺的手段进行外部增信。
(3)运用更加市场化的手段确定发行利率。采用了簿记建档方式确定受益凭证预期收益率,所确定的收益率包含了投资者对未来利率波动的考虑。
(4)偿付方式上采用过手摊还方式。用于收回专项计划账户每期的沉淀资金,降低了原始权益人融资成本。
2、横向比较分析
目前我国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主要采用由证券公司发起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类信托模式。资产证券化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税收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多次中断,该品种发行人多为大型国企或实力强评级高的民营企业。承租人涉及行业以基建、医疗、矿业、汽车为主,所涉及承租人涉及医院、政府大型平台公司、能源电力企业、矿业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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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证券公司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情况,对原始权益人(新长宁集团)、推广机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部门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可以查阅、复制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约谈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要求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推广机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业务资料、信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机构(证券公司)应在事发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受托机构不能按时兑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二)受托机构和证券化服务机构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事件;
(三)资产支持证券第三方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
(四)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工作指引》第四章“信息披露”规定,计划管理人应当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专项计划的信息披露。
计划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等信息披露义务。
定期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每三个月披露最近三个月的资产管理报告及托管报告,每十二个月披露年度管理报告、托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受益凭证每次收益分配前,披露收益分配报告;计划终止时,披露清算报告等。
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发生超过受益凭证未偿本金余额5%以上,或者当期分配金额10%以上的重大损失;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或者担保等重大或有负债,可能影响受益凭证本息按时足额偿付;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期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时,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计划管理人应当保证受益凭证持有人能够按照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披露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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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来讲,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而开行所讲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即针对企业贷款的证券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信贷资产证券化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金融工具,它具有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盘活信贷存量、分散信贷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产物。当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势头如此迅猛,我国应在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同时,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建立宏观监管政策,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1.1法律体系不完善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工具的创新,其交易过程涉及多个参与主体,存在的风险比一般金融工具更大,需要更加完善的监管政策来进行指导规范。而自我国设立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指导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多是办法、规定、通知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的文件,虽然也颁布了部分法律法规,但仍没有建立起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行和流程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不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道路的健康发展。
1.2基础资产较为单一
2013年,我国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公司信贷资产、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4类,发行金额占比分别为74.87%,13.18%,7.05%和4.900Ic,公司信贷资产的规模占据绝对优势,而且多为大企业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规模仅占比0.68%, 2014年我国资产证券化飞速发展,在产品种类上进行了创新,出现了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等新产品,但是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金额占比仍高达90.42%,基础资产较为单一,限制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速度。
1.3信用评级机构不发达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创新金融工具,内部构成较为复杂,且经过内外部信用增级后,更是蒙上了层层面纱,即便是信息披露较为充分,对于普通投资者甚至是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来说,凭借其自身经验仍是难以准确看清其本质,因此信用评级成为投资者极为重要的评判标准、但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评级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水平较低,存在评估标准不统一、评估方法待检验、公信力不高等问题,成为制约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问题之一。
2.1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立法部应在吸取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10年试点以来出现的不明确的法律问题,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一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到会计处理、税收制度、信息披露等多方面问题,需要与合同法等相结合来制定;另一方面,在建立法规的同时,应健全法规实施细则,使得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审批、发行、流通等都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整个流程,从而提高发行效率。
2.2丰富基础资产种类
对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较为单一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第一,我国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一直是处于增长状态,规模可观,且其一般是用优质抵押物进行担保,信用等级较高,违约率较低,是较为理想的基础资产,我国可以从政策制度方面予以引导和扶持;第二,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贡献很大却面临融资难的问题,我国应在严格监管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考虑优先把中小企业信贷资产予以证券化,加大中小企业资产的入池比例,既扩展了基础资产的范围,同时与实体经济的需求相统一,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
2.3增强信用评级能力
信用评级机构有增强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信息的作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信用评级机构。我国应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能力,积极学习借鉴外国的先进评级技术和评级方法,组织国内大型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建立联合数据库,提高信用评级的可信度和公信力。此外,监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准入标准,完善问责机制,加大对失职评级机构的处罚力度,从而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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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信贷资产证券化及其流程
所谓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言之,就是贷款人将手中持有的拟进行证券化的信用贷款(例如住房贷款或者汽车贷款)与其他贷款隔离开来组成资产池,给第三方特殊目的机构SPV,再由SPV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然后证券承销商,最终在二级市场上给投资者。贷款人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在实践中也是贷款服务机构SPV起到的是风险隔离的作用,将信贷资产的风险与发起人信用完全隔离。在将信贷资产给投资者后,将所得收益扣除服务费后返还给发起人。原始债务人将本金以及利息支付给SPV,再由SPV支付给投资人。原始债务人能否按期还本付息是影响投资人收益的最重要的因素。
1. 2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从2005年12月起对银行业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试点,到2008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而暂停了2009-2010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2012年出于优化银行资本充足率,活跃经济流动性的需要,又重启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这期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经历了兴起到低谷到再度兴起逐步走向繁荣的过程。
2. 1对发起人的监管
(1)对发起人资质的要求。2005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对发起人的规定中意义最为重大的就是明确了发起人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是对发起人资格的限定。由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刚刚起步,因此并未对发起人的责任义务作出细化规定。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两点,第一:严格区分转移的风险和尚未转移的风险;对于仍然保留的风险应按照预期或有损失计提风险资本。第二:要求发起人向投资人提示,同时也明确了:基础资产在出表后独立于发起人,发起人对转移后的基础资产不承担责任。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最核心的概念:破产隔离制度的表述。破产隔离,就是将发起人的信用与基础资产的信用完全隔离,只要原始债务人无违约情况,即使发起人破产,投资人的利益也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
(2)对发起人转让信贷资产的要求。关于发起人信贷资产转让的要求银监会在2005年《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通知》中做了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确定了转让对象为可以产生预期现金流的、同质的资产,在资产池中的资产组合应为同质资产。第二,转让要求,根据((2010年通知》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必须达到真实出儒,主要有以下标准:法律方面,不得安排回购条款,办理抵押变更登记,重新建议债权债务关系;会计处理方面,将转移的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按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让的规定进行处理;在资本计提方面,要将该部分信贷资产从加权风险资产中移出,计提风险资本。
2. 2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信用评级(Credit Rating),又称资信评级,是一种为社会提供资信信息,或为单位自身提供决策参考的社会中介服务。在上述银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发布的五个规范信贷资产证券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中,主要规定在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其主要内容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二是鼓励建立投资者付费的信用评级模式;三是鼓励投资者建立内部评级机制,实现自主评级,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首先,通过增加评级机构的数量来提高评级结果的可信度;其次,探索建立投资者付费,而非发行人或债券承销商的评级模式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中,评级机构起到了极大的负面作用,主要表现即投资银行或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为使产品获得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出高额的评级费请评级机构为其进行包装,而评级机构为获得高额利润给予大量的次级债券高评级(AAA以上)。因此监管者希望可以有投资者付费进行信用评级,避免之前在美国市场上评级机构与发行人,债券承销人的利益捆绑,从而使评级机构全心全意为投资者服务,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
在次贷危机后,我国及时借鉴了美国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多德佛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中第九章C节(改进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D节(对资产支持证券流程的改进)的内容,继而由央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事项的通知》,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之前通过的相关法律文件的不足。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第一,对信用评级的规定仍然不够充分,己出台的规定主要内容未得到有效落实。在新的文件中,参与评级机构由之前的一家增加为两家,从理论上讲有可能会使可信度增加,但在实际情况下很难产生实质性效果;
第二,没有确立对评级机构的约束,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因此在《多德法案》中对评级机构的责任义务做了详尽的规定:
第三,关于强制发起人购入次级资产支持证券5%的规定,看似实现了发起人与投资人的利益捆绑,就好比强迫生产三聚氰胺牛奶商在出儒牛奶之前要让自己的儿子喝牛奶,但是这种做法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如果牛奶在奶农的环节就出了问题,这种方法是无法检测出来的。二是很难保证这种规定不会使发起人在一开始阶段就提高定价,反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三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处在初级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既要保证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高增氏,又要保证基础资产的高质量恐难两全。
从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来看,2014年新增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数量超过了2005 -2013年的总和,可谓是金融领域的朝阳产业。在监管方面,也由原来的各部门单一监管向协同监管转变。如果能在引导鼓励支持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同时,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借鉴国外先进的改革成果。就能少走弯路。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更健康地发展,使我国的金融市场充满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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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信贷资产是具有一定数额的价值并具有生息特性的货币资产,因此也具备了转化为证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在银行的实际业务活动中,常常有存款期限短而贷款期限长或资产业务扩张需求快于负债业务提供的可能性等种种情况,这样就产生了银行的流动性安排和资产负债管理等新业务需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物权变动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14年以来,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快速发展。在各类产品中,一般企业贷款支持证券(CLO)占市场绝大多数,基础资产也从最初的信用、保证贷款,逐渐发展到包含保证、抵押、质押和担保的组合贷款,这在丰富基础资产选取范围的同时,也带来了物权变动问题。物权变动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均存在争议,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认识也较为模糊。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不同种类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不同。我国最初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均是信用和保证货款,债权转让不涉及物权变动。抵押、质押及组合贷款入池后,担保债权在随主债权转让的同时,还涉及变更登记、交付等物权变动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当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暂不变更登记或不交付,待权利完善事件发生后再变更登记或交付;如不能变更或交付,则由发起机构将该笔贷款作为不合格资产赎回。这种做法回避了物权变动这一争议问题,节约了交易成本,但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物权变动包括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不同。物权变动原则为不动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动产采取交付生效主义。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而言:1.不动产抵押权变动,登记生效。2.动产抵押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即设立,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动产质权变动,交付生效;以金钱质押的,需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交付债权人后生效。4.权利质权变动,如有权利凭证,交付生效;无权利凭证,登记生效。
物权变动是不动产变更登记效力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均存在争议。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变动需经变更登记或交付方可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变动(主要指不动产物权)无需变更登记即生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变动不经变更登记或交付,不影响物权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普遍做法主要坚持第三种观点。
市场上述做法有利于担保物权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入池,节约了交易成本,尤其是“事后变更登记”的做法,充分利用了当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变更登记期限的规则,推动了市场的发展。但也应看到,上述做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受托人可能由于物权变动存在争议而丧失优先受偿权。如果发生纠纷,司法认定物权变动未生效,受托人只享有债权,会因非抵押权人或质权人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此时出现第三人(不局限于善意第三人)对该笔资产主张担保物权,而又办理了登记或实际占有,其受偿顺位将排在受托人前。另外,关于市场目前主张的赎回不合格资产的做法,也可能出现替换资产不匹配、替换资产不足或其它无法赎回的情况,对基础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基础法律关系界定不清。不同物权类型,如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变动的模式和效力不同,有登记生效、登记对抗和交付生效之分。大部分产品发行时,引入善意取得制度,认为所有物权变动效力相同,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使得物权变动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发生一定的混淆。
第三,对已有规则运用不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进行证券化,原建设部已明确规定可以批量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业务开展提供了便利和保障,但有的产品可能出于节约交易成本考虑,并未采用此现有规则。
第四,对投资者保护不足。对物权变动争议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应对措施不足,基础法律关系界定不清,对能变更登记或交付的一概不做变更登记或交付,当信用风险事件发生时,可能会使受托机构丧失受偿优先权,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权益。
对于基础资产物权变动问题,应该清晰界定法律关系,合理缓释法律风险,鼓励市场创新行为,促进业务规则完善。
第一,区分不同物权类型,准确界定法律关系。物权担保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贷款等不同类型,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各不相同,应准确界定。
第二,充分运用现有规则,合理补充完善。对于目前市场中“暂不变更登记或交付,事后变更登记或交付”的做法,应继续沿用,同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完善,缓释风险。
一是对于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如果预判可能存在风险,所担保主债权额度较大或变更方便,交易成本不高的,建议变更登记。
二是对于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因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已设立,如果变更登记成本较高,可考虑暂不变更。
三是对于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如不实际交付的,建议充分利用物权法关于动产物权占有的规定,发起机构和受托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发起机构继续占有该动产或凭证。
四是对于权利质权变更登记,如所担保主债权额度较大,或变更方便,交易成本不高的,建议变更登记。
五是对于已有规则要充分运用,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如果交易成本不高,应尽量进行批量变更登记。
第三,要积极开拓创新,建立健全业务规则。各方市场参与主体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创新基础资产类型、业务模式和交易结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后,国内不动产登记混乱的问题将得到改善,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进一步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物权变动规则,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健全法律法规,为业务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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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金实现了大规模的迅速流动,效率就是金钱,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运而生,清晰银行业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的关键。
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最多,发展最为迅速。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众多的参与主体中,银行作为发起人参与了证券化交易的构造、SPE的设立,对转让资产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并以服务人的身份对基础资产提供服务等,下面将从发起人的角度分析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我国目前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国际上的会计处理分为:风险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我国早期采用的是风险报酬分析法,随着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发展,确认风险报酬的实质性转让越来越困难,我国开始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对于资产转移是否终止确认,应该首先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根据其不同的转移程度采取不同的确认方法。对于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和尚未转移的,用风险报酬分析法进行确认;对于仍保留重大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进行确认。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标准是公允价值计量。发起人通过转让资产,获得了现金和一些新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也可能保留了部分基础资产上的权利或负债,对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损益的确认,我国采纳了公允价值作为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标准。因此,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是对于发行人获得的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对于资产转移中因为未放弃控制权等原因未终止确认的资产,仍以账面价值予以计量。
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规定的合并范围也是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可见我国对于SPV的合并要求与其他子公司是没有区别。另外,发起机构未终止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或者按继续涉入信贷资产程度确认某项资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规定作出披露。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在《信托公告》中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基础资产池的内容:设为信托财产的贷款合同编号;上述贷款的笔数、本金余额;上述贷款借款人所在地区、行业分布情况,包括贷款笔数及占比、本金余额及占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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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从监管法规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剖析了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分别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开展现状和相关监管法规进行了剖析,最后从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角度,分析了我国企业资产的监管和信息披露等诸多问题。
【论文关键词】企业资产证券化;监管;信息披露
根据《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证券公司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情况,对原始权益人(新长宁集团)、推广机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部门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可以查阅、复制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约谈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要求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推广机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业务资料、信息。#p#分页标题#e#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机构(证券公司)应在事发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受托机构不能按时兑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二)受托机构和证券化服务机构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事件;(三)资产支持证券第三方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四)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工作指引》第四章“信息披露”规定,计划管理人应当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专项计划的信息披露。
计划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等信息披露义务。
定期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每三个月披露最近三个月的资产管理报告及托管报告,每十二个月披露年度管理报告、托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受益凭证每次收益分配前,披露收益分配报告;计划终止时,披露清算报告等。
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发生超过受益凭证未偿本金余额5%以上,或者当期分配金额10%以上的重大损失;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或者担保等重大或有负债,可能影响受益凭证本息按时足额偿付;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期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时,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计划管理人应当保证受益凭证持有人能够按照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披露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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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的国际协调乃至全球趋同,近年来在国内外会计界讨论较多,其中通过会计方法的可比性研究来了解和评价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程度,是当前会计理论界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会计实务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中小企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进作用,它不仅是最活跃最广泛的经济主体,还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随着国家经济形势变化,市场竞争加剧,会计法律法规逐步健全,中小企业会计工作中的问题慢慢显露出来。因此,开展对中小企业会计实务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就尤为必要。
关键词:中小企业;会计实务;内部控制;纳税征信
一、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中小企业财务造假已成常态,偷税漏税现象严重。企业设有一套內账一套外账,内账记录公司全部经济业务,外账用来应付税务局、银行。中小企业为了逃避纳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些零售商购买者常常不开增值税发票,让对方将属于公司收入的款项打入法人账户。另外,在进行产品促销活动时,随货赠送的商品均不做账务处理,以减少纳税。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薄弱。在原始凭证方面,原始凭证填写不完整,有些紧急情况填写的原始凭证缺少主管负责人、经办人的签字、盖章,无法在发生问题时明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某些企业甚至无特定格式的原始凭证,采用手工自制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方面,中小企业不能规范会计科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部分企业为了简化会计工作,月底填写一张收入记账凭证,后面粘贴多张不同日期的原始凭证。在其他方面,会计人员不能对账簿发现的错误及时进行更正。根据利润需要随意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固定资产账目存在少提或多提折旧现象。在赊销时没有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赊账单据,企业应收账款挂账时间长,有些企业甚至不对难以收回的账款提取坏账准备。
(二)缺少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一个单位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正确可靠,确保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手段与措施的总称。中小企业往往缺少健全的内控体系,会计人员内控意识薄弱,日常会计工作的展开总是受到领导或者管理人员的制约,无法做到及时、准确、公正的操作。由于中小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大都不分离,业主可支配所有经营管理活动,没有特定的规章和人员约束业主,这样可能造成业主对公司利润和会计做账的干涉,而且频繁随意地以私人目的支取资金。其次,缺乏严格的内部监督还会导致很多实际问题。例如,差旅费不能定期清算,一些员工因为私人原因扰乱正常结算报销顺序或者延时上交记账单据。在计算员工薪资时,没有固定、统一的核算标准,公司对中基层管理人员缺乏绩效考核。
(三)电算化没有彻底实现,缺乏高素质财会人员
在计算机广泛普及应用的今天,中小企业也在充分利用软件处理公司的各种业务。会计人员能使用金蝶、用友、远光、管家婆等会计软件,填制记账凭证、结账、报账。但中小企业对于财务软件的应用范围还不够,有的仅在收入核算项目中应用,不会在材料成本核算中应用。部分企业销售、库存、财务采用不同的软件,数据不加以汇总,造成公司数据难成体系,会计人员对其他部门的情况了解不足。中小企业的会计人员流动性大,学历水平、能力经验参差不齐。由于企业规模小,难以留住高素质的会计人才。多数企业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培养匮乏,会计人员知识老化,不了解国家最新法规制度,不具备财务分析和风险预测能力,不能很好地适应现代企业核算需求。
二、建议与对策
(一)规范会计核算体系,加强内部控制
中小企业在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建立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对于核算水平较低的小微企业可采用委托代理记账,但委托人必须提供真实、全面的原始凭证。企业应杜绝两套账、多套账的会计造假行为,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利用国家优惠政策,科学避税。企业应加强各个部门、岗位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控制,建立一个简单的预算、考核、评价体系,一旦发现影响公司效率、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况要加以督促、警告、处罚。会计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应保持各自的思想独立,公司应赋予会计人员对高管和其他人员财务上的监督权,通过制定公司规章制度来约束管理层行为,避免其滥用公司资金。会计人员应严格记录高层管理人员的取钱行为,尽量按照公司的财务预算执行管理层的薪金发放。
(二)完善外部监督检查工作
首先,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督指导工作,建议企业财务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账务处理,依据有效凭证记账入账。为了促使纳税人的财务经营状况被税务机关等部门了解、掌握,纳税人需要积极向税务机关报送材料。这是一项义务,如果纳税人没有做到,就要对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建立企业纳税征信制度和诚信奖励制度。在行政区划内,将所有企业纳入纳税征信体系中,以诚信加分和违法减分的形式,进行征信评定工作。设定几个分数的警戒线和奖励线,对此范围内排名靠前的企业进行警示教育或者贷款政策优惠、荣誉奖励。此外,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严格整顿偷税漏税的中小企业,仔细审查企业提供的账簿、财务报表,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对作假严重的企业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三)大力推进电算化,提高财会人员综合素质
企业应建立通用统一的财务软件协议,并与市场细分相结合。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安全,建立必要的防护措施。加强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电算化操作技能。要想拥有优秀的财会人员队伍,就必须增加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尤其是在国家新进法规、会计电算化、excel办公软件的培训上。会计人员也应主动学习会计准则、工作规范、职业道德等相关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结语
中小企业是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总之,完善中小企业会计核算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全面贯彻《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立足企业实际,加强会计核算制度建设,完善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督机制,培养更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才能切实提高中小企业会计核算质量,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邓宜春.关于中小企业会计核算问题的探讨[J].企业家天地,2008,3(10).
[2]赵宝卿.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3]孙士涛.中小企业会计电算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11(22).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成本会计实务变化
1.1企业人工成本核算方面的变化
由于企业生产运营性质的不同,再加上我国在会计方面并未能提出完整、全面的人工成本概念,使得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也是比较混乱的。而新企业会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篇,便针对以前企业人工成本核算不合理的现象,提出了新型全面的人工成本核算观念,相信在新会计准则的推广应用与不断完善下,有望扭转长期以来关于人工成本核算中劳动耗费与补偿方面存在的模糊现象。
1.2企业直接材料成本核算方面的变化
原企业生产成本会计管理中,直接材料成本核算主要是指产品生产中,所耗费的直接材料的成本(包括从原材料存货的采购成本或其他途径所获得的成本)。而在新会计准则中,直接材料成本核算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其一,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而根据应用指南的指示,主要可通过加权平均法来核算当前企业的直接材料成本。其二,当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当前的成本时,可通过贷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以下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等科目,保证能够在企业成本会计处一手法基本统一的情况下,对所有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转销,从而尽最大可能地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
1.3企业生产成本核算方面的变化
传统的企业成本核算大多是采用吸收成本法进行,该核算方法主要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与制造费用三部分所构成,而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生产成本核算方面主要发生了两点变化:⑴其规定企业生产成本是指除过工资总额与职工福利以外的其他职工薪酬,均由生产单位员工承担的部分。且需要长时间构建或生产才能完成的产品存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部分需纳入到企业成本核算中。⑵原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支出,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均要求将其计入到当期损益中。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成本会计实务的调整
通过以上几点分析可见,在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影响下,对企业会计实务中的人工成本核算、直接材料成本核算以及生产成本核算方面起到了实质性的优化作用。但若是在实际的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工作中,未能科学、合理的利用新会计准则,也会影响企业成本会计管理的效率,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对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成本会计实务进行调整,以便能真正提高企业成本会计水平。
2.1更新企业成本会计观念
在大时代的发展下,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应该加快对成本会计观念的更新,使其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此外,会计工作人员还应该严格遵循到理论与实践知识相结合,经济与技术相结合的会计实务管理,以保证成本会计在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中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2.2加强企业成本理论研究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成本会计人员应该打破传统会计理论的束缚,以不断探索与创新为目标,应用务实、严谨、科学的态度,深入经济市场调查,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加强企业成本理论研究。通过转变企业成本理论,在新会计准则的指引下,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会计理论研究体系,以此来促进企业成本会计核算管理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2.3完善企业成本会计组织
完善企业成本会计组织,主要体现在通过有效措施,提高企业会计工作人员专业技能与素质水平方面。首先,各企业在运营管理中应该大力的推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使企业的成本会计系统能够得到改进与完善。其次,企业需选拔、培养出一批年轻、合格、专业性强、符合企业发展需求的成本会计人员,使这些人员掌握全面的专业知识,并具备优良的会计职业道德,以便能为企业会计实务工作打好基础。再次,企业应该对现在会计工作人员加强培训,使其能够深入地了解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促进企业发展起到的重要作用,在成本会计工作中,能从旧会计准则的应用渐渐朝着新会计准则的应用而不断转变,最终让企业在新会计准则的有效应用下,促进成本会计实务的精准与完善。
三、结束语
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下,企业会计准则也得到了创新性的改进与完善,而生产成本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核心内容,其不仅仅是企业经济效益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推动企业社会效益发展的重点,尤其是在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应用下,企业的生产成本会计实务工作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但从实际的企业成本管理情况来看,成本会计实务变化虽然有促进企业发展的良好一面,但也有一些不良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认清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成本会计实务的变化规律,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合理调整,才能真正的保证企业成本会计工作效率的提高,并进一步地推动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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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全球经济化,国际贸易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国际贸易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任何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交流时,必须要了解、掌握不同结算方式的适用条件,任何一种对某一方绝对有利,而对另一方可能带来重大风险的结算方式最好能够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过度使用和推广,在口常结算中企业必须要对不同结算方式进行相应的管理和防范,以便寻找到一个平衡的支点保障双方利益。
一、汇付风险的管理和防范
汇付结算中,无论哪种汇付形式,出口商均承担的是主要风险,所以对于汇付风险的管理和防范工作,也就是出于降低出口商风险的角度而采取的措施。
(一)慎用赊销和货到付款
前文己经提及到赊销和货到付款对出口商的影响,特别是当货物离开后,出口商一旦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可能就会遇到进口商恶性拖款或者不支付事件,导致大量货款无法追回,影响出口商融资再发展。所以,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好采用开立信用证或者其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策略,尽可能的降低结算风险。
(二)估量准确预付比例
预付定金是汇付结算中比较常使用的结算方法,出口商对于预付定金比例的设置也是一门精深的学问,过高进口商非但不接受还有可能导致结算失败,过低又显得定金如同鸡肋一样食之无味。一般情况下,预付定金按照合同总值的百分之三十支付,或者参照发达国家的根据运输距离的费用来设置预付金额,这样做既可以保障出口商的基本利益,又可以在不触及进口商根本利益的前提下牵制其活动,敦促其尽快完成余款支付。
二、托收风险的管理和防范
托收这种结算方式主要考验的是进口商的信用度,结合前一章节对托收风险表现形式的分析,因此可以认为托收风险的管理和防范其实就是对进口商的防范,主要针对点是进口商的信用度、进口商所在地的各项交易习惯和政治、经济环境等方面。首先,在当今错综复杂的国际化市场中,我国企业为了更快地融入到世界大家庭中,盲目地选择一些合伙伙伴,特别是有些不法分子看到有些企业忙于扩大规模的动机,介绍一些根本不了解或者刚成立的公司,欺骗出口商的货物及钱财。所以,我国的出口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面对每次跨国合作时,务必提前做足功课,调查清楚进口商的信息,看清楚合作协议的每项要求,不要因为单纯利润而对国家、社会、自身企业发展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其次,国际贸易交流中,出口商对于进口商的挑选是十分有必要的,按照美国一份调查显示,客户群中有60%的新客户是由老客户带来的,所以对于出口商来说,建立一个客户的信用档案,给信用好的客户一定的优惠价格,这样既可以维护好与信用优秀客户之间的合作,又能够促使老客户主动介绍新客户。信用档案的建立是一门专业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有专门人员从合作前期调查、搜集进口商信息、了解其经营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一定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以实际行动避免钱财损失。
三、信用证风险的管理和防范
信用证风险的管理除了必须实行的提高信用规范外,还需要其他几个方面进行管理和防范。
(一)认真调查申请人和开证行的信用情况
现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多是通过互联网挑选合作商和开证行的,所以国内的出口商对于一些国外企业和银行并不熟悉,有些国外进口商偷偷隐瞒出口商私自在合同中设置一些条款限制出口商结算,或者要求一些我国企业不容易实现的条款。所以,面对这种情况我国的企业必须要合理谨慎地挑选进口商,通过多种渠道调查这些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比如通过驻他国办事机构、行业协会等;其次,确定好进口商后,要求对方选择信誉有保证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因为往往这种银行对自身信誉更为重视,对待存在明显欺诈性软条款的信用证开具更为慎重,降低开证行和申请人相勾结欺骗受益人或出口商利益的概率,避免出口商被欺诈或者陷入被动局面。
(二)认真审查信用证
出口商在收到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一定要对信用证的内容进行盘查,核实其是否和合同一致,信用证内是否含有隐藏限制条款,一旦发现立即令对方给予修改;另外还要对信用证的真伪、冒信用证同时及时告知对方进行整改出示的印章给予严格把关,一旦发现伪造、假,以防后期给自己带来隐患。为了从根本上降低信用证风险,笔者认为最佳方法是逐渐推行统一的信用证格式和内容,对基础的信用证内容给予一定的规范和提示,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条款另加说明,这样既能够降低进出口双方因信用证软条款印发的各种风险,又可以在我国逐渐形成一个完善、全面、规范的信用证格式,推进信用证结算在我国国际贸易交流活动中的应用。
四、银行保函风险的管理和防范
(一)提高进口商和银行的信用防范
根据银行保函的概念,对银行保函风险的防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加强对保函申请人也就是进口商的信用风险防范,提前调查清楚进口商的信誉和诚信情况,对过往该进口商的业务状态进行考量,以避免后期进口商以没有支付能力而影响出口商的货款回收时间;二是加强对担保银行风险的防范,作为第二性风险方银行的资信调查在银行保函中也是必不可少的细节,当进口商财务出现问题没有能力支付货款或者余额时,银行就必须依照保函规定代为支付这些金额,所以担保银行的风险防范是降低银行保函风险的前期必要准备工作。
(二)提升保函技术操作能力
银行保函业务的应用己经深入人心,保函的口常操作和处理也多以计算机为基础设施,围绕互联网展开。所以,在口常处理银行保函时,一定要认真、细致,一旦保函的时间、金额、有效期、索赔条件生成,透过计算机发往进出口双方的速度是非常快速的,不像之前传统纸质文件存在一个缓冲时间,因此银行人员在对保函进行操作时,一定要谨慎、认真,充分理解相关的各个要素。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到来,我国经济市场开始有了新的改革和发展,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已经成了我国的主流业务,对于各个企业来说更是通过电子商务开始与国际接轨,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本身已经与我国企业发展和改革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从现今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现状来看,我国应该及时根据市场主流对本国电子商务业务进行更新,这样才有可能看到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本文就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影响与我国的应用策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应用策略
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其实是因为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而逐渐改革的,尤其是在发展速度如此之快的时代,电子商务已然成了国际贸易的主要途径,可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成就了国际贸易,所有的商业信息开始通过电子商务流向国际,使整个国际贸易市场更加多样化,若我国掌握了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运作规律,那么就能使我国的电子商务得到一个更好的发展。
一、我国应用电子商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水平较低。
我国企业水平较低主要体现在,企业单独开展网上采购和销售目前只能算少数,因为许多企业根本无法完成电子商务的整个运作流程,虽然我国有一小部分的企业能够单独完成电子商务运作流程,且积极性十分高渴望能够将企业电子商务带上一个新的高度,但是这类企业没有认识到电子商务的真正意义,仍然对电子商务国际化呈待定的状态。
2、网络不安全。
由于电子商务的整个运作过程需要经过许多复杂的环节,如资金转向、资料安全、物品安全等,尤其是用户在互联网上结算时的信息安全更加重要,但从我国电子商务整个运作过程来看,我国电子商务仍然存在着网络不安全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黑客攻击现象过多,另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本身就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使得整个网络安全更不安全。
3、没有相关法律约束。
电子商务不仅与用户、企业有着紧密的联系,更与工商行政管理、保险、银行等部门有着不可或缺的关系,若电子商务的物品地区不一致,还与地区、国家有关,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确实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约束,但是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才刚刚起步,还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没有一个完善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很好的约束,因此我国电子商务常常在地区不同的调节上出现问题。
二、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影响
1、改变国际贸易方式。
第一、不用再进行面谈直接可通过网络的形式完成国际交易;第二、完全和不完全国际贸易方式,完全国际电子商务贸易方式为可直接通过电子商务市场完成贸易,不完全国际电子商务贸易方式为,一些物质类的东西无法实现互联网交易,需要借助其他交易方式;第三、将传统票据的交易形式转变为流程交易形式,直接改变了国际贸易交易形式。
2、改变国际贸易销售方式。
第一、网络互动销售,由客户对电子商务中的物品发起提问,电子商务操作人员对其进行解答,并以互动的形式完成销售。第二、整合式销售,这种销售方式是因为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而存在的,这种销售方式基本不用通过沟通的流程,一般是直接一对一地进行销售。3、改变国际贸易管理方式。电子商务已经对国际贸易的销售和交易等流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自然而然也会逐渐改变国际贸易的管理方式,如下:第一、商品招标;第二、许可证发放;第三、海关管理;第四、进口商品的检验管理;第五、过程国际化管理。
三、我国应用电子商务的有效途径
1、提高对电子商务的认识。
我国企业要想使电子商务有一个好的发展,首先就应提高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深入了解电子商务市场各个环节,才能够正确认识电子商务。第一、了解电子商务的互联网特点;第二、了解电子商务客户的喜好;第三、了解电子商务网站的销售形式;第四、了解企业在电子商务行业的实际运作情况;第五、了解商品销售不出去的原因;第六、了解电子商务如何与国际接轨。
2、选择正确的电子商务网站。
一个好的电子商务网站能够为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经济效益,选择适合企业销售、发展的电子商务网站更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从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网站的现状来看,今后我国电子商务网站只有两种发展可能,一是门户化、大型化,如阿里巴巴,二是专业化、行业化,如中国玩具网。
3、制定电子商务计划。
制定电子商务计划既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实现电子商务与国际接轨的重点项目,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发展目标而制定有发展前景的计划,可以从计划时间长短、实施计划的目的等而制定。
4、建立多样化电子商务网站。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网站基本都属于服装行业,其他行业的电子商务网站基本没有,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可以根据商品类型的不同,创建多样化的电子商务网站,尤其是可供人们快速消费的网站,或者建立一些富有我国传统文化特色商品的电子商务网站,使更多人能够了解我国文化特色,以此来实现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接轨的目的。综上所述,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影响,不仅只影响了国际贸易市场的运作形式,更影响了整个电子商务的改革发展流程,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正待发展的国家来说,我国企业还需要根据企业的自身条件来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电子商务网站,尤其是要针对现今电子商务市场情况来制定相关的企业电子商务计划,才能使我国电子商务有一个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璐.电子商务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安徽大学,2014
[2]张冬青.我国林产品贸易应用电子商务策略与技术问题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4
[3]刘电威.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策略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29)
[4]耿思尧.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影响及策略初探[J].商场现代化,2015(04)
一、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
1.对贸易主体的影响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广泛应用,产生了大批向世界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虚拟”企业。这种虚拟组织由很多的公司与企业交叉联合从而形成了一个合作组织的形式,以便完成作为一个公司、企业难以承担的市场性功能。从功能与效果上来分析的话,其作用已经大大的超出了过去单个公司与企业,甚至能够迅速的向全球范围内进行扩展,但从资本关系上来讲却不具有强迫各个公司、企业发生联系的权力,相反却因为承担了某些信息功能后具有了某种的实体性。对于跨国公司战略联盟就意味着以这类的虚拟组织作为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它是利用了开放的系统动态网络去组合寻找资源与联盟,从而实现了“虚拟性经营”以应对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和消费需求向个性化玉多样化方向发展的新趋势。
2.对贸易成本的变动
任何参与贸易的主体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中介平台在贸易中都会自觉地参加到产品流通中来,从这一点来看贸易的双方不单单是用技术材料产品来满足市场,同时还要运用包装运输营销等活动来实现产品的价值 所以这样的过程中成本的控制是必不可少的保持获利的手段 企业对于降低利润的需求从来都没有停止过 电子商务的出现很快就得到了贸易双方的广泛认同,正是因为其对于成本的节约有着明显作用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国际贸易企业扩大了视野,需求贸易的企业可以通过广泛的互联网络获取信息,并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咨询保证确定信息的可靠性,然后在电子商务的帮助下,实现面对面的与贸易对方取得联系并实现直接的考察 传统的交易双方所形成的文件和资料都是数以万计的,在这样的交易中文本成本已经高的离谱了 所以电子贸易的数据性就成为了节约这一开支的重要手段 文件和信息的电子化很明显可以节约纸制文件的成本,也方便了双方在洽谈中的文件往来 对于一些关键性的文件电子化也提高了保密程度。
3.对贸易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经济的出现对国际贸易税收的主要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发生的地点给税收带来了困难税收的基本标准主要是依据当地税务制度而定的,电子商务支持的国际贸易其方式决定了交易行为发生在网络上,交易人所在地交易发生地无法准确划分,从而产生了无法确定此次交易的税款应当有谁来征收的尴尬 有人曾测算,因为交易地点的约束不合理造成逃税的金额占电子商务交易税收的18%甚至更高。
(2)税收部门很难准确的了解交易的细节和相关信息税收的标准是交易的账目和凭证报表等,传统的税收依靠的这些资料都是书面的报告,然而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所有的账目和信息都是电子形式的,而且这些电子表格都可以随时更改这就给税收工作带来了无据可依的状况。
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1.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大力推动企业的信息化,电子商务在一个国家内的应用和发展非常的有依赖于这个国家中完备的信息基础设施。从目前来看,在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的销售金额的80%是在美国发生的,美国之所以在竞争中取得了如此的优势地位,与其资金、技术的高投入与完整信息基础的设施建基础是分不开的。当前,在美国已基本建成了一条由地下光缆、海底光缆与通信卫星三者共同组成的海陆空三位一体的高速网络通讯。电子商务在欧洲一些国家的发展与推广也是和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同步的。企业是推行电子商务的重要主体,发展电子商务的必要保证就是企业能够积极主动的参一进来。
2.转变观念,迎接网络时代的挑战
伴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在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如此快速之下,网络时代对于每个人来说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网络在发展中必将将会对人类社会的政治、文化、经济以及思想观念等各个方面造成比较大的冲击,这在目前的现实生活中我们也是经常遇到的,对于企业来说,网络也不是什么新鲜的事物,但是对于企业信息化来说,要想在国内企业完全实现,还是有着很大的差距的。这就要求我们要尽快的融入到全球数字化竞争中去,只有这样我们才有机会地参与到全球经济的快速运行中去,分享国际分工带来的巨大利益。我们必须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在企业与行业内部大力宣传网络信息花在未来经济竞争中占有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促进企业领导层能够尽快的转变观念,充分的重视网络贸易的发展活动,构筑起推进网络贸易发展的新思潮。
3.加强法律法规的研究与制定
(1)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网络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税收等方面的建设,提高投资,为外贸电子商务的竞争力注入新鲜的血液。
(2)积极主动的去参与加国际标准的制定与合作活动,快速的国际市场进行接轨。
(3)尽快的融入到全球网上支付体系中去,提高资金的跨国流通效率,研究各个银行在网上支付系统中的兼容性和协调性,确立并执行跨行、跨国网上支付综合解决方案。
4.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对话
电子商务就像银河系一样打破了时空的界限,快速地提高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面对电子商务带来的诸如关税与税收、统一商业代码、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新问题,各个国家都加强了对话与合作。我们必须要积极主动的去吸收学习国外发展成熟的一些经验,逐步的发展壮大我国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如针对我国通信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安全技术比较差的问题,完全可以利用国外的电子商务技术与基础设施,去开拓国际业务。事实上来说,这些对话活动不但会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条件下新贸易规则的出台与制定,还能够决定不同的国家、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而且能够有效的加强各国的合作与交流,提高各个国家的电子商务国际性水平。
三、结论
总而言之,电子商务给国际贸易的发展的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它能够有效的深化国际分工,提高各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份额,重新调整整个国际市场的格局,利益分配更贱均衡,同时也给发展中国家与小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电子商务开始应用在国际贸易之中是新世纪发展过程中不可抗拒的历史性潮流,在全球贸易和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它是一个不以人们的思想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面临着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共同面对的机遇和挑战。为了使得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能更有效地参到国际市场的大竞争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获取更利益的最大化,我们必须要高度的重视网络贸易的发展趋势,认真的研究和探索网络贸易本身的发展规律及其对国际贸易产生的深远影响,以便有效的采取积极对策与有力的措施,培育和发展企业的创新机制和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能力,力争让我国对外贸易的竞争中赢得优势与主动权,保持我国在经济领域的快速和健康的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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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是贯穿于整个企业财务系统中的重要部分,会计理论是会计实务的基础,而会计实务则是反应会计职能的实践性工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会计实务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成本会计实务变化
1.1企业人工成本核算方面的变化
由于企业生产运营性质的不同,再加上我国在会计方面并未能提出完整、全面的人工成本概念,使得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也是比较混乱的。而新企业会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篇,便针对以前企业人工成本核算不合理的现象,提出了新型全面的人工成本核算观念,相信在新会计准则的推广应用与不断完善下,有望扭转长期以来关于人工成本核算中劳动耗费与补偿方面存在的模糊现象。
1.2企业直接材料成本核算方面的变化
原企业生产成本会计管理中,直接材料成本核算主要是指产品生产中,所耗费的直接材料的成本(包括从原材料存货的采购成本或其他途径所获得的成本)。而在新会计准则中,直接材料成本核算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其一,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而根据应用指南的指示,主要可通过加权平均法来核算当前企业的直接材料成本。其二,当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当前的成本时,可通过贷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以下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等科目,保证能够在企业成本会计处一手法基本统一的情况下,对所有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转销,从而尽最大可能地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
1.3企业生产成本核算方面的变化
传统的企业成本核算大多是采用吸收成本法进行,该核算方法主要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与制造费用三部分所构成,而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生产成本核算方面主要发生了两点变化:⑴其规定企业生产成本是指除过工资总额与职工福利以外的其他职工薪酬,均由生产单位员工承担的部分。且需要长时间构建或生产才能完成的产品存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部分需纳入到企业成本核算中。⑵原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支出,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均要求将其计入到当期损益中。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成本会计实务的调整
通过以上几点分析可见,在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影响下,对企业会计实务中的人工成本核算、直接材料成本核算以及生产成本核算方面起到了实质性的优化作用。但若是在实际的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工作中,未能科学、合理的利用新会计准则,也会影响企业成本会计管理的效率,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对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成本会计实务进行调整,以便能真正提高企业成本会计水平。
2.1更新企业成本会计观念
在大时代的发展下,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应该加快对成本会计观念的更新,使其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此外,会计工作人员还应该严格遵循到理论与实践知识相结合,经济与技术相结合的会计实务管理,以保证成本会计在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中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2.2加强企业成本理论研究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成本会计人员应该打破传统会计理论的束缚,以不断探索与创新为目标,应用务实、严谨、科学的态度,深入经济市场调查,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加强企业成本理论研究。通过转变企业成本理论,在新会计准则的指引下,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会计理论研究体系,以此来促进企业成本会计核算管理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2.3完善企业成本会计组织
完善企业成本会计组织,主要体现在通过有效措施,提高企业会计工作人员专业技能与素质水平方面。首先,各企业在运营管理中应该大力的推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使企业的成本会计系统能够得到改进与完善。其次,企业需选拔、培养出一批年轻、合格、专业性强、符合企业发展需求的成本会计人员,使这些人员掌握全面的专业知识,并具备优良的会计职业道德,以便能为企业会计实务工作打好基础。再次,企业应该对现在会计工作人员加强培训,使其能够深入地了解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促进企业发展起到的重要作用,在成本会计工作中,能从旧会计准则的应用渐渐朝着新会计准则的应用而不断转变,最终让企业在新会计准则的有效应用下,促进成本会计实务的精准与完善。
三、结束语
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下,企业会计准则也得到了创新性的改进与完善,而生产成本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核心内容,其不仅仅是企业经济效益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推动企业社会效益发展的重点,尤其是在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应用下,企业的生产成本会计实务工作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但从实际的企业成本管理情况来看,成本会计实务变化虽然有促进企业发展的良好一面,但也有一些不良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认清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成本会计实务的变化规律,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合理调整,才能真正的保证企业成本会计工作效率的提高,并进一步地推动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发展。
《成本会计实务》是会计专业的主要课程之一,这门课程主要包含了成本核算的原理、技巧和方法。这门课程是会计专业课中较难学习的课程,但是又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因此教学方法尤为重要。成本会计实务的教学方法还是沿用以前陈旧的讲授式和案例式,学生的动手操作少,技能不熟练,不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一、教学内容的创新
1.教学内容的选取
会计成本实务教学内容的选取,必须按照制造业成本会计岗位工作所具备的专业知识、能力素养和核算制造业产品成本的过程,对课本内容进行整合。首先要归并与财务会计与实训课程相重复的内容,再增加些能够提升学生岗位业务判断力和学习能力的知识。因此,可以讲会计成本事物的内容分为五个部分:成本会计基本理论,要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的分配,产品成本计算方法以及成本报表编制与分析。
2.教学内容的组织
在教学内容的组织上,要根据成本会计岗位的工作流程来组织安排教学内容,将真实的工作过程与教学内容相整合。在内容的组织上要突出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将每一项的基本理论知识与实习和实训相融合,将“教,学,做”融为一体。
二、教学手段的创新
1.运用多媒体技术
随着科技的发展,教学手段已经进入多媒体网络技术的时代。现代教学手段运用多媒体技术,将投影仪、幻灯片、电视机、录音机、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作为直观的教育工具运用到课堂上去。成本会计实务这门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更需要运用电子课件展示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还可以直观的看到在开展各种业务中所需票据的规范填法,以及填写制作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的流程等过程都可以清楚的通过电子课件表现出来。运用电子课件还能在课堂上讲解课外参考资料和演示解题思路,提高了课堂的效率。
2.建立学院课程网站
将教师的多媒体课程课件、教学影像资料以及关于会计考试资料和政策制度信息统一放在一个网络平台上,学生在课余可以利用网站上的资料进行自主学习,也可以在网站上和老师进行在线交流,解答自己关于学习的疑惑。利用多媒体技术不仅方便了教师的教学,也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习惯的养成。
三、教学方法的创新
1.案例教学法
实施案例法教学,以某一具体企业的经济业务为例子,将成本会计实务的理论知识运用在这个案例中,使学生真正理解并运用所学的知识,而不是纸上谈兵。定期组织编写成本会计案例,将案例放在教学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实践能力。
2.情景教学法
情景教学法可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和职业态度,将抽象知识的学习带到真实的情景中去。学校可以建立自己的学习实训基地或者参观校外的实训基地,在观摩真实训练的过程中理解抽象的知识并提高自己的操作技能。
3.虚角色扮演法
教师首先将情景角色设定好,将成本会计岗位划分为数据分析审核、填制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账簿登记等角色,虚拟一套与这些岗位相关的工作任务,安排学生进行工作。在这种模拟的情景中,每个角色都会参与与之相关的工作流程,履行岗位职责,将自己当成一位会计师,可以有效地将所学知识与岗位结合起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如果在角色扮演中出现问题教师可以指导学生重复演练知道真正熟练掌握。
4.六步教学法
六步教学法指的是指按照资讯、决策、计划、实施、检查、评价的过程来学习。在成本会计实务的教学过程中,六步教学法具有可实施性。教师给学生介绍教学要求,给学生分组并提供相关企业的资料,通过多媒体介绍生产流程;组织各小组进行交流并达成共识,确定费用归集和账簿设置;给学生分发业务数据,组织各小组统一方案;教师进行操作演示,并提供各种单、证、账表;对学生制作的账簿等进行检查并提出建议;最后根据考核标准给个小组打分,给每个学生评价。在老师的六步教学法实施的过程中,学生也同时进行对与之相对应的学习。学生熟悉了企业资讯;研讨确定各种单据的传递途径;制作单据流程图,并制定任务一览表;进行成本分析提出具体措施;各组之间进行交流、和老师进行交流;最后进行自我总结和评价。六步教学法是一个学生自主探究的过程,发挥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四、改革创新中的其它建议
在课程改革中,教师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创新思想,要具备先进的教学理念,掌握先进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教师可以组织课改小组,共同学习新课改内容,共同研究创新教学的方法和途径。小组成员可以外出学习,与其他学校进行交流,不断加速成本会计实务课改的进程。在创新教学的过程中应注重教师和学生之间角色的转换,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使学生自主学习为主,老师辅导为辅,形成学生自主学习的良好习惯,培养学生观察、思考、推理、总结、实践、创新的能力。加快建设学校仿真实训室,使学生能真正运用实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积极配备与实训相关的配套设施设备,不断优化学生的学习环境。
五、结语
创新成本会计实务教学需要不断创新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还需要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创新思想和职业技术水平。学校也需要积极创建实训室和配备相关设施,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在课程改革中,提高学生的主体地位,使学生在实践中培养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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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影响下,企业之间的贸易交往量也逐渐增多,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财务活动,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固定资产会计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浅谈固定资产会计监管
一、主要的会计核算与管理方法
(1)会计年度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记账基础和计量原则
记账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计量方法为历史成本法。
(3)存货核算方法
存货按房地产开发产品和非开发产品分类。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建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和拟开发产品。非开发产品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各项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按一次性摊销或分期摊销。年末,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对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预计其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按单项、按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单个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在资产负债表日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已完工开发产品是指已建成、待出售的物业;出租开发产品是指本集团意图出售而暂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物业,出租开发产品在预计可使用年限之内(12.5—25年)分期摊销;在建开发产品是指尚未建成、以出售为开发目的的物业;拟开发产品是指所购入的、已决定将之发展为出售或出租物业的土地。
项目整体开发时,全部转入在建开发产品;项目分期开发时,将分期开发用地部分转入在建开发产品,后期未开发土地仍保留在该项目。公共配套设施按实际成本计入开发成本,完工时,摊销转入住宅等可售物业的成本,但如具有经营价值且开发商拥有收益权的配套设施,单独计入“出租开发产品”或“已完工开发产品”。
(4)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指该集团为生产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资产。固定资产以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准备记入资产负债表内。在建工程以成本减去减值准备记入资产负债表内。在有关建造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与购买或建造固定资产有关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成本,包括在购建期间利用专门借款进行购建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有关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汇兑损益),予以资本化。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
本集团对固定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后除以预计使用年限。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净额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5)收入确认原则
收入是在经济利益能够流入该集团,以及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根据下列方法确认:
①销售商品收入。销售商品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不再对该等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房地产销售在房产完工并验收合格,签订了销售合同,取得了买方按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房产的付款证明时(通常收到销售合同金额20%或以上之定金或/及已确认余下房款的付款安排)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②物业出租。物业出租按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按直线法确认房屋出租收入的实现。
③提供劳务。提供劳务以实际已提供的劳务确认相关的收入,在确认收入时,以劳务已提供,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流入,并且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为前提。物业管理在物业管理服务已提供,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与物业管理服务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物业管理收入的实现。
④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按借出资金本金、货币资金存款和适用利率计算,并以时间为基准确认。
(6)所得税
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当期所得税费用预售房款部分按照国税(2006)31号文在扣除项目期间费用后按照20%计算利润率后再按照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税率计算,其他收入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试谈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在我国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固定资产一直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固定资产的有效处理离不开会计核算的有效支持。因此在这一前提下对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进行研究与分析就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问题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主要体现在成本核算不真实、核算标准较低、制度有待完善等环节。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成本核算不真实
成本核算不真实是导致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众所周知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在于更好地反映事业单位所消耗的真实成本,即由于事业单位自身并不从事生产活动并且也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其会计核算中并不计提折旧,这导致了其账面上的固定资产价值往往一直是购买时的原价,这会很大程度上导致其成本核算不真实,最终使得其固定资产的应用效率无法得到提高。
(二)核算标准较低
核算标准较低是导致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无法有效提升的关键。由于根据我国相关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标准,其相应的设备单位价值无法得到真实的体现。即相同设备的核算标准事业单位往往是低于企业的。除此之外,核算标准较低还体现在了许多固定单位的大宗固定资产核算标准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提升,这严重的影响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更新与换代。
(三)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许多事业单位在其固定资产的核算制度上仍然有待完善。例如许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往往过于随意,并没有严格的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并且往往还存在着没有经过批准就自行对于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问题。除此之外,制度又带我完善还体现在许多事业单位在实际的工作中,往往会忽视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例如许多事业单位对于固定资产并没有设置明确的使用年限,从而使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的随意性比较大,甚至有些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的固定资产都得不到合理的处理与折旧,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影响我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优化的重要阻碍。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了完善核算制度、提高核算标准、提升核算真实性等内容。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进行了分析。
(一)完善核算制度
完善核算制度是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的基础与前提。众所周知在完善核算制度的过程中,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人员应当注重对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事业成本进行合理的核算,并且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制度。除此之外,在完善核算制度的过程中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人员应当在核算时应采用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核算标准,从而确保相应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全面、更加真实、更加准确地反映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具体的损耗程度和真实的剩余价值,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水平的有效提升。
(二)提高核算标准
提高核算标准对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通常来说虽然我国现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理规则对于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标准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但是仍然需要进行一步的提高核算标准。例如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人员在提高核算标准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持续的接近企业化管理,并且可以根据市场的价格因素来参照企业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适当提高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标准。除此之外,在提高核算标准的过程中,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人员应当对于达不到核算标准的固定资产来以低值易耗品来管理,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有效减少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并且有效提升其核算精确性,最终能够促进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效率的持续提升。
(三)提升核算真实性
提升核算真实性是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的核心内容之一。通常来说在提升核算真实性的过程中,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人员应当注重完善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制度。即这一制度是规定事业单位的各类固定的资产使用报废年限,同时也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报废申报程序和报废申报手续。除此之外,在提升核算真实性的过程中,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人员应当注重定期清查并且定期盘点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注重借鉴企业会计的做法,例如可以通过增设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方式来更好地反映固定资产价值增加或减少以及清理后净损益的情况,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可靠性和精确性的不断进步。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整体水平的持续进步和事业单位发展速度的持续加快,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有着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因此在这一前提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人员应当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着清晰的了解,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践的有效进行来促进我国事业单位整体水平的有效提升。
浅谈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摘 要】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企业,它的固定资产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巨大的影响作用,所以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要重视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但是在现实的情况中,很多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造成了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可靠性较低,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利于企业的正常发展。本文针对这种情况做了简要分析,并且提出了行之有效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固定资产;核算;会计
固定资产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影响不言而喻,只有做好了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企业才可以准确掌握企业资产的信息,从而可以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发展规划,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而这,就需要企业完善会计核算准则,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才能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下面,笔者将从企业固定资产核算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开始,为企业如何提高固定资产核算质量提出有效策略。
一、在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缺少可信度和相关性
企业的固定资产与自身的生产费用息息相关,所以固定资产的折旧关系到企业的费用,这就要求企业能够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折旧方法,来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以及进行固定资产的年限判定。但是在进行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统一标准的折旧方法或者说折旧年限,这就容易在进行实际折旧操作的过程中,出现各种人为造成的问题,而在新的会计标准下,对于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视程度更加的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行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工作,这样才能使固定资产的核算具有意义,核算数据更加准确,才能有参考价值。但是问题又来了,如何进行更加严格的约束和规范,是进行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一大问题。
2.企业固定资产计量的难度比较大
在我国的资产交易中,并没有完善透明的方式进行,并且在交易市场中,并没有健全的市场价格机制,这就导致资产在试产中的价值混乱,即使是相同价值的资产,也有可能会是两个不同的价格,还有就是由于没有完善的市场机制进行制约,所以就不能保证交易合同的公允性,这就造成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缺少客观的材料。并且,由于市场价格下降和生产技术更新,导致的价值贬值,需要要非常专业的人员进行计量,还需要其他部门共同认定,造成计量难度大的问题。
3.关于核算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不能做到十分准确
在关于企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的核算中,非常容易出现核算不准确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很难界定哪些是固定资产的维护性支出。并且如果会计人员没能够深刻掌握新标准的情况下,会在后续支出的核算出现诸多问题,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格核算出错。
二、企业固定资产核算问题的解决对策
1.切实完善会计核算准则
在进行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中,必须要有完善的会计核算准则,并且要求会计核算人员严格按照准则进行核算工作核算工作,才可以保证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核算的准确性。同时,还要注重会计核算人员的职业道德以及专业素质,这样才能在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中,严格遵循会计职业的行为规范,并且,只有具有专业的核算能力,才能很好的胜任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并且还能够有效保证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重要的是,能够从核算的结果中,了解到企业的经济情况,对企业的发展提供指导。
2.建立健全完善的资本市场
要着重发展资本市场,为资本交易提供便利的同时,注重资本交易的安全性。并且在资本市场的发展中,要建立完善相关的市场交易原则,保证资本交易的安全合法性,为资产的减值确认以及计量提供准确客观的依据,保证资本市场交易的的规范性,同时还可以有效增强资本市场的可操作性,促进会计资料准确性的提升。
3.完善企业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原则
要重视固定资产后续计量过程中的重要性原则。在进行企业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量的过程中,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企业性质和规模的确认,然后结合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造成影响的大小程度,来确认企业的固定资产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此外,还要考虑这种支出方式对企业影响的长久效用,如果企业的收入、费用或者资产总额中的大部分都用于这种支出,那么这种支出方式一般就是资本化费用,这个时候就需要用严格的会计方法以及核算程序进行核算工作。
4.充分发挥第三方的审计监督作用
在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中,缺少不了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参与,这不仅可以保证核算的效率,还能确保核算的准确性。第三方注册会计师以严谨的职业态度进行审计工作的计划和实施,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获取充分、真实的数据材料,才能够对被审计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进行准确的评价,保证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准确真实性。并且,注册会计师能够对不确定的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估,这样对会计审计的效果将会有质的提高。
三、总结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本,在企业的发展中,运用科学、正确的方法进行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可以有效进行企业固定资产的整体评估,加强企业对自身资产情况的了解,从而促进企业对自身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的提高,这样就可以切实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益。此外,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准确把握,可以促进保护企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这样,才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证企业固定资产的保值,甚至实现资产的增值,不仅提高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还能有效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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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是企业内部最为重要的部分,只有将资产管理做好了,其才能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资产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1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的必要性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钢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直以来,中国的钢铁行业都采用粗放式经营管理模式,其突出表现为重规模、重速度、轻管理。以粗钢产量为例,2002年粗钢产量只有2亿~3亿t,而目前粗钢的产能已高达10亿t左右,然而市场需求量仅为6亿t左右。在世界包括中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钢铁行业的下游行业普遍景气度不高,市场需求持续疲软。与此同时,在原材料方面,中国钢厂对原料价格没有定价权,完全受制于矿山;而销售方面,海外市场萎靡、出口疲软,而国内销售竞争惨烈。在这种内外交困情况下,钢铁企业必须内部深挖管理潜力,盘活并有效利用存量资产,通过各种手段加快存货和应收账款周转,缩小资金占用,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资产资金使用效率,不仅提升企业管理效能,更对提高钢铁企业的生存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2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的具体目标
资产管理的目标就是充分发挥其静态和动态效应,实现最大盈利,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需强化资产的效益观念,充分认识到管好用活各种资产的重要意义[2]。充分发挥企业生产经营中各环节的主观能动性,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在保证生产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合理地储备各种生产资料,以减少物资材料及产成品的积压和损失浪费,节约成本费用支出,加速资金周转。资金管理既要保证生产经营需要,又要节约、合理使用,使有限的资金在加速周转中不断增值,进而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3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的措施
3.1清理存货和旧账,盘活存量资产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企业置留存货的原因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生产或销售的经营需要,另一方面是出自价格的考虑。但过多的存货要占用较多的资金,并且会增加包括仓储费、保险费、维护费以及管理人员工资在内的各项开支。因此,存货管理就是尽力在各种成本与存货效益之间做出权衡,达到两者的最佳结合[3]。清理旧账主要是清理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往来账款、存货库存、结算资金、对外投资、经济案、往来账款、存货库存、结算资金、对外投资、经济案件和经济纠纷。对资产情况进行摸底,清理长期挂账问题,处理长期库存,压缩不合理的资金占用,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
3.2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
首先加强资金过程管理。在目前的不利环境下,钢铁企业应下大力气加强资金筹集、资金运用、利润分配的整个理财过程的管理。重点是强化筹资管理,拓宽资金渠道,优化资金结构,降低资金成本。同时,全面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其次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货币资金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可以直接投入使用,是企业资产最活跃的因素,也是企业财务活动的主体[4]。企业置存货币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交易性、预防性和投机性的需要。货币资金的多少需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予以科学确定。企业货币资金管理的目标,就是要在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能力之间做出抉择,以获取最大的长期利益。
3.3建立资产控制制度,加速资金周转
建立企业资金控制制度,一是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二是保证资金的有效性。企业可以设立内部银行,减少银行存款沉淀。实现公司统一结算,有利于企业内部集中财力于各部门之间统筹安排,合理调节资金,引导资金流向,减少企业内部资金积压,加速资金周转,降低银行贷款和利息支出[5]。加速流动资金的周转。流动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它的流动和运动,反映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个环节。其表现形式为:货币形态—实物形态—货币形态,周而复始,不断循环。理论上来说,每周转一次,资金都会增值。流动资金的占用状况和周转率既反映了流动资金的利用效率,又反映着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自我生存、发展能力的大小。加速采购资金的周转。企业应制定先进合理的原材料消耗计划,降低原材料消耗量和储备量;所需的原材料尽可能就地、就近采购,以减少保险储备和在途占用的资金;加强原材料的发放和保管工作,尽量缩短卸货、验收、入库的时间,以减少资金占用的时间;加强仓库管理,确保物资安全、无损,定期清仓查库,积极处理超储积压物资,以减少超储占用的资金。加速生产资金的周转。尽可能地采用先进的生产组织形式,采用先进的高效率的机器设备,缩短产品的生产周期;组织均衡生产,合理用料,减少在制品的储备量。加速产成品资金的周转。加强市场调查,开辟和扩大市场,尽快把产品推销出去;加速产成品的检验、入库和包装工作,严格执行定货合同,按时发运,以减少库存积压,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简化供货和结算工作手续,及时收回货款。
4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评估和考核体系
以公司各个部门作为考核单元,对其占用或者控制的资产(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产成品、原燃料、现金流等)的占用情况,进行科学、系统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考核。对于充分使用或者控制资产的单元给以激励,对于资产使用效率低的单元予以督促和鞭策。改变资产管理只是财务部门职责的认识,促使其他各相关部门树立资金观念、利息观念和效益观念。首先要明确考核单元,即企业内部的各个管理部门及子公司,明确各自在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责、职权范围。其次要明确考核内容,即各考核单元所能控制和使用的资产。资产要保证全覆盖,且每一份资产只有一个责任单元,明晰界限和责任,避免考核流于形式。然后确定考核目标,按照各单元的资产情况对考核内容进行分类并设定目标。最后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考核激励措施,根据各单元完成目标的情况进行奖励或处罚。需要提出的是,不能为了考核而考核,还应把市场变化、抢抓商机等因素考虑在内。既要保证资产使用率高、资金成本低,又不能因为考核而限制了其他买卖行为。
5结语
综上所述,提高对资产的管理水平,是每个企业都需要面对的管理学课题,对于举步维艰的钢铁企业尤为重要。产能严重过剩,使得钢铁企业无法掌控原燃料成本,也无法掌控销售价格,努力提高现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将成为很多钢铁企业的重要任务。钢铁企业应全面梳理和剖析该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设定整改目标,扎实推进各项措施,配套相关体系和政策。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短期来看,将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长期来看,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企业的发展潜力和竞争力。
一、中小企业资产的理论概述
(一)资产
我们所熟知的资产的定义中必备的三个要素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由企业拥有或控制,而且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即资产是一个部门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并能为这个部门提供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二)资产折损
资产折损是指资产价值的下降与损耗。无论在企业核算还是在国民经济核算中折损都指:在所考察的时期中,资本所消耗掉的价值的货币估计值。
(三)企业资产管理
企业资产管理(EnterpriseAssetManagement,简称EAM),其目标是提高资产可利用率、降低企业运行维护成本,核心是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优化企业维修资源,进而合理安排企业计划及相关资源的活动。企业通过提高设备的可利用率(即是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可增加收益,通过优化安排资源得以降低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资产管理,不仅应保持静态核算(即主要考虑的是资产的实物价值),还应在此基础上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即主要考虑的是资产的价值管理),包括从资产的申购、领用、维护到报废的整个生命周期管理。
二、加强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资产管理能够从根源上解决资源过度消耗浪费问题,减少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资金损失,减少在资产流动的过程中资金流向不明确的问题,加强资产管理能够保障资产的安全性、稳定性及长期的可靠性,保障企业正常运转,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随着我国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体系,为企业提升资产控制保驾护航,但是目前部分企业存在会计假账、违规违纪、财务造假等问题、企业如果不从根源上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很难在今后的国际发展中生存,所以完善企业资产管理非常重要。
三、中小企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中无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
由于中小企业企业规模的限制,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中并未独立设置资产管理部门,而是由财务管理部门兼管。然而,财务管理部门只能将资产管理作为财务管理的一个方面进行考虑,在实际操作中只是对资产的价值进行了清查、折旧、统计汇总等工作,而资产的实物管理,如资产的采购、调拨、存储等工作还是由事业部门掌控。这样就人为地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开来,也将资产的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分割开来,而在这种情况下,资产的管理即使在财务部门的管辖之下进行,各部门彼此间也有着非常抵触的情绪。
(二)中小企业资产账实不符问题严重
对于某些中小企业来说,每年花费不菲的审计费进行年报审计的目的只是对有意合作的企业出示的一种证明。而在每年例行的年报审计中,对于资产的盘查,总是采用抽查的方法进行,因此,“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现象普遍存在。现行资产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在发生资产增减变动过程中,应当按照“先资产账、后会计账”的顺序进行登记,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期望审核关卡前移,进而控制资产无序购置与随意处置。但在中小企业中,有相当数目的单位并没有严格按照要求操作,往往是补充登记资产账。
(三)中小企业中资产处置机制不完善
首先,资产报废的标准不明确。具体来说,对于资产报废的标准是选择使用年限的多少还是使用性能是否符合生产使用,均无明确的尺度,因而使得许多未到使用年限或是仍有残余价值的资产提前报废,对于融资困难、资金紧张的中小企业无疑是浪费与雪上加霜。其次,缺少监管机制。资产处置工作涉及到价值的评估、拍卖、招标、收益清缴等方面时,暗箱操作情况较多。
四、完善中小企业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查清资产底数,控制资产增量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要想实现资产的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二者结合,首要任务即是查清资产进而控制资产投资,提高投资回收率。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度较大,因此,控制再生产再投入就显得至关重要。在查证资产底数时要达到过程实、账目细、方法新的要求,减少工作量,节约人力成本,提高查证速度,加快资金运转,增加准确性,完善财务决策所用基础材料。因此,中小企业要在最大限度利用现有资产的基础上,开展经济评价,进而避免重复购置不必要的资产和闲置原有可用的资产,以免造成浪费。
(二)严格编配标准,调控资产使用
在资产的使用中,对资产的现有存量、增减变动、各个环节配备等情况要进行真实、准确、及时的记录与报备。其次,对于中小企业资产的编配标准要科学,不能因为融资困难而一味地降低配置标准。最后编配标准要合理,要根据中小企业不同形式的组织结构要求和特点进行配置,以生产制造业中小企业为例,应该对其生产工艺特点合理地做出各种形式的资产的最佳配备方案,从而使每一项并不充足的资产在各自的位置上发挥效能,实现最重要的物尽其用。进而实现不同功能和领域资产的集中管理。
(三)完善资产处置机制,改进资产评价体系
资产评估是资产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的最佳契合点,因此完善资产评估机制就成为了资产处置机制中的首要环节。而资产的评价是保障资产安全使用和其拥有价值的量化体现。2007年11月28日,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了包括8项新准则在内的15项资产评估准则,但是目前现行的资产评价体系单一,不能支持财务管理目标中价值最大化的最终目的。因此在不同性质的行业间,应该建立一致的量化评价标准,这样,群落化的发展会使其从中获得非常大的竞争优势,从而增大中小企业本身的发展机会并提高其生存能力。
五、结束语
中小企业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检验的标准是实践,实践要围绕着经济效益而展开。资产的有限增长,与要求不断增长的经济利益存在着差距,这就决定了要有效地利用企业的各项资源,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节约劳动消耗和物质消耗,降低经营成本,以合理、有效的经济活动,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少投入”只是一个方面,在一定条件下,物尽其用同样能达到“产出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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