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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贫困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影响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性因素。为解决农村贫困问题,拉近贫富差距和缩小城乡差距,让农村贫困群体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我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农村扶贫政策和措施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社会工作视角下我国农村扶贫政策执行障碍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从我国开展系统的扶贫工作以来,取得很大成效,但是,也面临着诸多的困境。比如扶贫资源匮乏,民众参与程度低、忽视贫困人口增能、地域差异大等。尤其是扶贫政策执行上,在政策宣传、工作执行理念、扶贫对象的选择、相关部门协调等工作方面都缺乏有效的对策,政府和学界一直以来也非常关注这方面问题的解决。本文运用社会工作的视角,通过分析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缺陷,论述了社会工作介入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性以及所能采取的策略。
(一)扶贫资源不足
我国扶贫政策的推动主体一直都是政府在扮演主角,社会力量只是做一些小范围的慈善类辅助,这就导致了有限的扶贫资源相对于基数庞大的贫困人群显得微不足道。另外一个表现是扶贫的人力资源上,扶贫政策的执行主体缺乏专业性的知识,很难克服传统思想,使得扶贫局面僵化。再加上具体参与政策执行的工作人员文化基础薄弱,造成了在农村地区缺乏依法执行的环境,官僚主义、本位主义等思想严重。
(二)政策宣传不到位
在广大农村,民众是缺少了解扶贫政策的环境的,扶贫的大多数受众只是被政策执行人员告知自己被选为扶贫的对象。很少会出现,困难群众能够把自身及家庭的处境和相关的扶贫政策进行对照,从而去主动的申请政府救助或者其他组织的照顾。这种局面对于贫困人群来说是被动的,是不了解政策的内容酿成的,是政策宣传不到位的直接体现。
(三)忽视贫困人群增能
历来的扶贫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保障人们的最低生活水平,或者是暂时性的度过人生重大变故造成的困境。采用的手段也仅仅是给予物质的帮助或者金钱的补贴。而把心理的疏导、再生产能力的培养、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放到了次要的地位,或者说根本就没有触及到。这就严重影响了扶贫效果的可持续性以及贫困人群的再生产能力。
(四)公众参与程度低
第一点是民众对扶贫资源的贡献度比较低,扶贫资源主要来源是政府的财政拨款,社会组织的贡献也主要是针对突发性、临时性、灾难性的事件,比如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而缺乏长效性的扶贫支持。另一个方面是指农村扶贫政策执行中能够鼓励民众利用其监督权利的制度不完善,不能调动民众参与政策执行的积极性,民众的一贯态度是:只要没有涉及到自身利益或者对自己的伤害还在承受范围内,也就睁只眼闭只眼,根本不会把问题反映上去。
(一)扶贫政策正朝着社会工作的理念方向发展
从发展的源头上看,反贫困是社会工作专业诞生的开始。以贫穷人群为核心的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工作天然的服务对象。社会工作在解决服务对象的贫穷问题时,与现行的扶贫政策理念不同的地方是,其着力于服务对象的自我实现能力和社会的容纳程度。即是社会工作专业一直倡导的“助人自助”原则和“人本主义”价值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科技下乡”、“文化下乡”等为代表的人文扶贫政策的实施,让原有的以满足贫困人群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的农村扶贫政策在理念得到了改变,在功能上得到了扩展。服务型农村扶贫政策的实施、开发性扶贫模式的建立,让传统的扶贫制度在理念上逐渐与社会工作趋同。这就推动了我国政府允许社会工作参与农村扶贫政策执行的进程,给社会工作介入扶贫政策执行提供了平台。
(二)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成为扶贫政策执行的新手段
可以说,现代扶贫制度和社会工作在理念上具有一致性,在服务对象上具有相通性,其区别只是在采取的工作方法上,社会工作会显得更加专业性、人性化。随着扶贫政策执行方法多元化,以及扶贫对象需求多样化的发展,社会工作必将成为我国农村扶贫事业中的新手段。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个案、小组、社区等在政策执行方面的宣传、贫困人群增能、执行人员增质、以及建立多方参与扶贫制度上必定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社会工作能够克服传统扶贫制度由于补助标准统一性、救助对象整体性所带来的无法针对性的解决贫困个人及家庭特殊需要的弱点,能够使得到照顾的群体更加细化。在资源的募集上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能够赋予这一行动以专业性的意义,使资源的供给渠道更加广阔。
(一)建立完善的政策宣传体系
第一个介入策略是建立完善的政策宣传体系。所谓宣传就是是把扶贫政策清晰的传达到目标人群当中,让他们了解政策的内容、目的、意义。这个体系包括政策的公开透明、开拓贫困人群申请帮扶的通道、及时主动的处理民众意见并通告处理结果。
社会工作在其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是连接政府和民众的桥梁,作为介于两者之间的第三方存在,用列宁的观点就是社会工作能够发挥其社会组织的自觉性,能够主动呼吁政府公开扶贫政策,透明扶贫过程。同时社会工作者在处理民众贫困信息方面能够把处理结果及时有效的告知对方,以增加了民众对政策的认知和政府的公信力。
社会工作的介入还能给扶贫政策的宣传提供一条间接性的道路,社会工作者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能够把扶贫政策与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观相结合,传达给受助人一种自决、自助等积极向上的观念,这就调动了受助对象的积极性,去主动了解相关的扶贫政策,也就直接开拓了贫困人群主动申请帮扶的通道,对政策的宣传意义重大。
(二)建立专业的政策执行人员培训体系
第二点介入策略就是建立专业的人员培训体系。这个体系的主要内容是帮助政策执行主体掌握社会工作的个案、小组等工作方法,理解社会工作反贫困的理念以及社会工作在助人服务活动中的伦理价值观。
拥有科学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社会工作者参与扶贫政策的执行,能够提升执行主体的整体素质,能够改变传统的“恩赐式”扶贫的现状,就会促进政策执行的科学性和执行效果的长期性。所以社会工作介入我国农村扶贫政策执行的一个重大策略就是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武装政策执行人员。
(三)建立扶贫对象的增能体系
第三点介入策略是注重扶贫对象的增能。社会工作在反贫困的道路上一直受到“曾权理论”的指导,注重服务对象通过自身的发展来解决所面对的问题。建立增能体系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增强贫困人群克服贫困的技能水平和心理素质。
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对贫困人群的自我意识的增强、社会支持系统的重构、可动用资源的整合都能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社区工作中的社区发展模式,能够有效的促进农村地区的物质建设和人的发展双重推动。给整体上促使农村地区走出贫困提供了可靠的思路。
(四)建立多方参与的扶贫推动机制
第四点介入策略是建立多方参与的扶贫推动机制。主要内容包含两个内容,第一个是公众参与扶贫政策监督,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的方法,能够有效的激发民众或者受助对象的社会参与感和社会责任感,对扶贫政策执行进行监督。引入社会工作,可以采用专业的方法对扶贫政策的执行进行评估,以达到宣传服务到位、瞄准服务对象、合理运用执行方法的目的;第二个是公众参与扶贫资源的供给。历来都是政府主导的扶贫资源供给模式,社会工作的介入就是要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对困难人群进行帮助,形成全方位支持扶贫的局面。
总之,面对我国扶贫政策执行产生的困境,社会工作能够凭借其专业价值观和专业方法给予有效的解决,我国的政治环境也能为社会工作参与扶贫事业提供一个广阔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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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推动风险投资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制定出了一系列的财税政策,对我国财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现今,我国风险投资市场依旧处于初级阶段,财税政策也还不完善,针对风险投资中财税政策的各方面问题,本文给出浅要的分析与讨论。
风险投资即将现有的资金成本投入到有高速增长潜力的创业公司,在通过各种手段与措施来推动企业的发展,让所投入的资金能够增产增值,并在适宜的时间段以上市交易与转让企业股权的形式来回收投资,并获取成本利益。现今的风险投资与传统的投资方式比较,风险投资的特点主要包括:第一,以高科技产业为投资目标;第二,将资本增值作为重点而不是看中眼前的企业利润分红;第三,风头投资的风险性较强、有亏有赚。但是风险投资的过程中,往往可以利用某项项目投资的高利润来替换另一些项目的利益亏损。在经济飞速发展的 21 世纪,高新技术产业已经成为了知识经济下的支柱产业,能够推进我国经济的持续不断发展。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进行风险投资,还需要完整的、有效的财税政策的支持。
(1)迟缓的风险投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总结美国风险投资的先进经验可知,要促进风险投资稳定、健康发展,最主要的还是做好税收立法工作。现今,我国还未形成独立的、完善的、针对性较强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就当前的税收法律法规而言,不具备专门的解决风险投资中的“高风险”规定旨在有效降低防范风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在现已有税制中,缺乏减免风险投资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2)税收政策对风险投资的调控缺位。现今很多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在风险投资后对技术成果获取的最大利润给予优惠,但是针对事前资金投入与用来进行科研开发活动的税收的优惠力度不足,在这方面的优惠政策还不够完善。依旧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重成果、轻转化;重产品、轻投入;重结果,轻过程”,该种思想背后的最大受益者就为具有较强的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部分成果转让收入的单位。但是对于部分正在进行科技研发的企业来讲,根本就没有起到任何的税收鼓励作用。此种现象也就让技术创新的资金来源与资金的有效利用,调动投资者投资与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改革与创新等方面的成果转化上出现了严重的调控缺位。
(3)已有税制不能满足现今风险投资的需求。第一,现今已有的生产型增值税对鼓励风险投资所发挥的作用不大,生产型增值税不能够抵扣外购资本品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金。风险投资的最大受益者往往是正处于茁壮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但是高新技术产品最主要的增值产品还是智力性因素,高新产业的原材料不多,它所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多。现今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所购入的固定资产需要负担的增值税款无法抵扣,种种因素都增强了高新企业的税收负担。
第二,不科学、规范的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资产换代时间不长,且折旧速度较慢,总是在资产自然寿命未到达之前就已被现今科技飞速发展的节奏所替代,高新技术企业内实现固定资产价值补偿非常难。同时,我国税收政策是仅对科技基础实力雄厚的企业或已有某项科研成果的技术成果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但是部分正在发展期、科研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则未享受到此优惠政策。我国税收政策表明税收优惠政策是只对一些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 2 年。仅仅有 1/3 的高新企业才符合要求,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证券交易税费过高、风险投资上市退出重重艰难。现今,沉重的税费负担严重的制约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据了解,我国的泸、深两市的交易佣金率都已经高达 3‰ ,交易印花税 2‰,在 2005 年时,就将其改为 0.1%,这种高额的税费率,让高新企业的上市成本不断升高,不利于风险资本的退出。
(1)减免风险投资的收益税收、避免风险资本的双重征税。风险投资公司实行营业税与所得税的优惠策略,并对部分将 80%的资金用于风险投资方面的企业给予免税待遇,最终利润需要由多个合伙人平摊的可以按照 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完全抛弃过去的风险资本的双重征税政策,进一步强化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践性。同时,将高新技术企业内的股权转让收入投入到风险投资投资公司内,风险投资企业仅缴纳相应的印花税,对其他税额实行免征优惠政策。
高新企业以外的企业想购购买其股权、证券等,其中的交易额也可直接在所得税税额内扣除即可,并且仅需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2)再投资退税。在风险投资的过程中,投资者获取了最大利润,投资者将获取的利润又投入到风险投资行业内,激起新一轮的风险投资,实现风险资金的累积,对于重新投资的这部分风险资金,就可以享受到税收政策中的退税优惠。
(3)亏损补偿。对于风险投资者投资到高新企业后缴纳的所得税,在高薪企业当年度出现亏损后,国家政府可将这部分的所得税归还给投资者,以降低投资者的损失。政府直接挑起风险。同时,还可在现行亏损弥补的条件下改变风险投资公司睡前亏损年限,并从过去的5 年延长为 8—10 年。当高新技术企业出现了资金风险,而亏损时,还可允许企业机构、企业等计算出各自在该次亏损中的亏损额,用来冲抵其他方面应缴纳的税额,以此减少投资者的亏损情况,降低投资风险。
(4)不断改进、创新、完善税收政策。从西方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行业来看,其各自都有一整套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体系,就风险投资税收牵扯的风险投资主体性而言,其风险投资的成果商品化与转化、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等多个方面来综合分析,整理,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一整套完善的、具有较强创新性的风险投资税收策略,让风险投资更加正规化、法制化。
(5)将资金引向风险投资的成长期与发展期。前面已经讲述过,在风险投资过程中,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的受益者是部分实力雄厚的风险投资企业,对于部分处于成长期与发展期的风险投资企业来讲,根本就享受不到其中的利益。那么久应该就所投入的资金用在企业内成长期与发展期的收益最高、技术创新最大的企业,将资金投入在这两个阶段,可以创造大量的价值项目,促进风险投资健康发展。
总之,就当前风险投资企业在我国发展背景而言,只有不断改革,创新风险投资中的税收政策,了解风险投资刚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并打破原有的不完善的税收政策的束缚,制定出一整套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够促进风险投资健康稳步发展,还是打开束缚风险投资企业锁链最好的钥匙。
1.韩婧昕.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现代商业,2014(3).
2.梁爱华,何力军.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思考.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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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房地产的价格越来越高,房地产的调控政策问题有待解决。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问题分析相关论文,欢迎阅读!
摘 要: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房地产业有了较快发展,但与此相关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和房价持续非理性上涨成为制约我国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最大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务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本文浅要分析当前我国房地产业调控政策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房地产政策 宏观调控 政策问题
一、调控政策主体不明确
1998年,我国政府机构进行改革,明确规定,与计划、财政、金融三大调控方式有关的原国家计委(现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经贸委员会(现与原对外经贸部合并,称“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四个部门为宏观调控部门。以上四个部门是否就拥有房地产宏观调控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它相关部门是否也拥有房地产宏观调控权,法律没有做进一步明确规定。2003年,国务院提出土地是宏观调控的手段,由此国土资源部也成为宏观调控的部门之一。房地产调控权的配置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形成的。从权力来源的角度看,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哪些国家机关享有房地产宏观调控权。
目前,我国宏观调控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金融及产业政策几大类,分别出台与十几个不同政策制定机关,中央宏观调控主体过于分散。如作为金融领域管理机关的人民银行则偏重于防范金融风险,出台的政策往往旨在防止房价过高出现泡沫或防止房价过度下跌而影响国内金融秩序。而建设部门作为房地产业的主管部门,则希望房地产业能保持一个高速发展水平。由于部门立场差别,宏观调控政策存在相互消弱的弊端,很难形成调控的合理,影响调控效果。再者,房地产调控权主体过多,控权力就过于分散,当发生情况,需要担当责任时,有可能发生各个部门相互推矮或者无人承担责任的现象,最后产生了看不见的手打败了多只看得见的手的房地产宏观调控。
二、调控政策不够全面
宏观调控政策准确性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政策内容的正确,二是政策范围的合理,三是政策手段的协调性。但是目前我国的宏观调控政策却出现以下几个问题:
(一)政策内容的不准确
宏观调控是市场失灵或缺陷时,政府运用经济等相关政策的一种干预手段,是对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市场机制的及时有效的补充,以有助于市场正常运行。宏观调控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也不应该替代市场机制,也不能干涉企业的自主经营和管理。宏观调控应该是间接的,具有指导意义的,不能直接指挥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干预经济自由。
(二)政策范围的不合理
宏观调控的范围是一个实证性的问题,每一次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因素在每个时期都不是相同的,因此,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范围也是在不同时期是有所不同的。从1998年至今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过程中,温和调控期和严厉调控期两个阶段的调控目标都是抑制房价上涨。但是在该阶段政策实施之后,其效果并不明显。调控政策脱离了市场,政策范围划定不合理是政策失效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房地产市场供需失衡是导致我国房价持续上涨的主要原因。因此,房价问题的解决应该以“实现供需结构的相对平衡”为切入点,在着力增加住房供给数量、优化供给结构的同时也要注重加强对投资、投机需求的抑制。
(三)调控手段相对单一
房地产宏观调控手段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这三种调控手段的内容和方式不同,针对的对象和任务也有所不同,如经济手段,通过调整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来影响经济行为的一种宏观管理手段。主要是通过货币、财政税收、土地等经济机制来引导房地产经济的良好运转,实现房地产总供需的动态平衡。它主要是利用经济杠杆来调节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分配。行政手段,具有强烈的政府意志,是政府采取带着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来调节和管理国家经济的手段。法律手段是通过规范生产经营的宏观调控,不论是制定国家计划,还是产业政策,或者实施行政干预,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这些手段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中要根据房地产市场的不同阶段、对象、以及范围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运用,这样才可以起到积极、及时、有效的效果。一般来讲,宏观调控是以经济手段为主,法律手段为保障、行政手段为辅。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场与一般市场的特殊性,涉及的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能完全通过市场调节,需要政府的供给,因此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就趋于复杂化,用单一的政策和手段可能出现相互冲突和消弱调控效果。
三、调控政策程序不完善
权力都有无限扩张的本性,除非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碍,否则不会停止。行政权力扩张定律认为,在行政机关任职的每一个人都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力才能完成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他们所掌握的权力都有无限护张的可能性。房地产调控也符合这个定律。程序的本质就是要限制权力的滥用和肆意行驶,通过承认或规定相对方充分的程序性权力,将政府权力的行驶置于相对方的监控之下,这表示掌握权力的人在拥有实体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程序义务,让权利的形式达到“最大的理性”。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前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关于规范政府调控市场行为的法律体系还处于缺失状态,因此政府在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时缺乏统一的程序性规则和制度。
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主要是以“规定”、“通知”、“意见”、“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其政策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效力层级较低。这些规范性文件没有相关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的规定,缺少了强制力、权威性、稳定性和严肃性,且难以操作和执行。因此,需要建立一个严谨的调控程序,规范调控权主体的行为,增加其责任和义务,保障被调控者的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前进。
《房地产业经济发展问题和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我国房价也出现“新常态”的发展态势。本文针对新常态环境下近一年的房地产业现状,指出新常态背景下房地产业经济发展存在的供需不平衡、房价级差大、投资增速较快、金融风险增加、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节能减排不到位而造成的环境污染等问题,提出了房地产业要想平稳健康发展,应坚持优化投资结构、坚持国家的宏观调控、缩小各地区间的房价差距、采取投资风险的防范策略、限制污染和保护环境等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房地产业;新常态;经济发展;对策
一.引言
新常态是“习式热词”的其中之一;“新”就是“有异于旧质”,“常态”就是固有的状态;这是一种趋势性、不可逆的发展状态,意味着中国经济已进入一个与过去三十多年高速增长期不同的新阶段[1]。新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5月考察河南的行程中第一次提及“新常态”,他指出:“中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增强信心,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2-3]”。对于房地产业,步入新常态的宏观大环境是其必然趋势,在新常态下,房地产业需要面临哪些经济问题以及相关问题有何解决对策就是本文要研究的重点。
二.新常态下近一年我国房地产行业现状
中国指数研究院2016年发布了《2015年中国主要城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报》,情报中显示2015年楼市总体成交量比2014年上涨20.56%。由于国家政策的放宽,楼市已经整体平稳和回暖,热点城市的人口对住房和投资需求旺盛,并且大量的富人聚集,使得购买力更强。一线城市的楼市总成交量相比2014年上涨34%;二线城市的楼市总成交量相比2014年上涨17%;三线城市的楼市总成交量相比2014年上涨22%。一、二、三线城市的楼市总成交量均整体上涨,我国房价渡过冰封期,明显平稳回暖。根据CREI的数据显示,2015年12月份监测的主要城市累计成交面积持续上涨;环比上涨了9.3个百分点,同比上涨了8.63个百分点,全年累计总成交量和去年相比,同比增长了20.56个百分点。
从环比来看,全国有29个城市的房价均上涨;从同比看,全国有26个城市的房价均上涨。二线城市房价出现结构性下降,但影响不大。如乌鲁木齐在房管局数据中,房价同比下跌16%,主要由于中心房价较高的地段楼市成交量下降,而远郊房价较低的地段楼市成交量上升所致。三线房价较低的城市出现下降,未来楼市压力增加。我国很多三线城市,房价本身较全国房价偏低,人群的购买力相对较弱,价格下跌使楼市和投资者的压力增大,这些城市的发展潜力极其缺乏,未来市场发展压力巨大。在过去的几年里,对于房地产投资过热等问题,我国政府对房地产行业采取各项行政手段如限购、限价、限贷来干预房地产过热的情况,但均未取得显著效果。直到2015年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房价趋于平稳,政府的政策才渐渐放宽。
三.新常态下我国房地产存在的问题
(一)供需不平衡
从住房的等级来看,中低价位的住房供不应求,中高档住宅整体价格较高,使购房者望而却步。从住宅和非住宅的比例来看,个别地段商品房的空置率较高,其中写字楼和中高档住宅占整体的8%,而我国正常范围在1%-5%之间,超出了我国应有的平衡点。从我国的购房需求看,大部分人群收入水平低,经济能力不够,因此购房能力有限,我国现阶段最需要的是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的中小户型适用房,但市场目前还是中高档商品住宅占比重大。虽然人均收入水平逐渐提高,但是贫富差距也相差悬殊,使得大多数低收入消费者在房价被投资者抬高的时候买不起房,譬如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也出现经济适用房和低档房供不应求,而高档商品房则空置的现象。
(二)房价级差较大,投资增速较快
2015年以来,我国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房价的平均涨幅大于15%;二线城市比如大连、重庆房价平均降幅超过8%,而天津房价的平均上涨2%,房价上涨缓慢;汕头、贵州和长春等三线城市房价均呈下降状态。城市间房价涨跌差别过大,热点城市的房价由于炒房者的炒作一直居高不下,而二三线城市的房价随国家整体的下降而下降,甚至比国家的平均值下降的还厉害,缺乏发展的空间。2015年我国对房地产业的政策放宽,在这期间房地产业完成额的年增长率逐渐升高,使投资增速有所迟缓,但是效果并不显著。同时,增速过快也会导致连锁反应:土地需求量增加、土地价格增加和配套设施的增加。
(三)房地产业的金融风险增加,管理风险的体系不完善
根据笔者对辽宁省内部分中小型房地产企业的关注和调查,发现其中大部分企业普遍缺乏对市场走向的分析预测能力的对实际风险的规避和精细化的管理,对房地产业固有的经营性风险、财务性风险、周期性风险、市场性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利率性风险和政策性风险等风险的应对能力明显缺乏。中小型房地产企业缺乏管理经验,忽视了对人才和能力的培养以及缺乏科学技术的投入,缺少新常态环境下对风险程序和风险概率的度量,并且面临实际风险时也缺少对风险进行防范和处理的切实有效的方法。
(四)节能减排不到位,环境问题突出
我国在全球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中位列第二。能源供应持续增长,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各项建设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2015年,我国政府更加专注环境问题,完善了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严格执法,环境的改善我们有目共睹。但是,目前我国环境问题依旧很棘手,这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直接相关。房地产业是高能耗的产业,随着它的迅速发展,导致我国环境问题日趋严重。房地产业仍然存在着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低效益等问题[4]。
四.新常态下促使房地产业平稳发展的对策
(一)对房地产业的投资结构进行切实有效的优化,保证供需的基本平衡
当前,我国房地产业颇具规模,新建房屋数量往往供过于求,由于投资过热,房价依旧上涨。现阶段急需买房的群体大部分是中低收入人群,高档房屋主要是为房地产的投资者和炒房客做准备的,而中低档房屋在房地产业中占得比重远远低于高档住宅的比重,于是出现一个奇怪却又普遍的现象,中低收入的人群买不起房而投资者拥有很多套房产。这正体现了我国房地产业结构配置的不合理,必须采取有效的优化措施,保证总供给结构和总需求结构的基本平衡。
(二)坚持国家的宏观调控,缩小各地区房价差距
房地产宏观调控是国家以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从宏观上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控制,以实现房地产市场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的整体优化的管理活动[5]。在坚持国家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时,也要积极履行控制房价和调节房价的职能。尊重现阶段我国房价的发展趋势,用科学的方法调整各地区之间的房价,熨平房地产周期大的波动,最好的做法是完善房地产开发、投资和销售等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房地产业的监管,合理调整各地区之间的房价,对热点城市和城市中心地段过高的房价实行打压,适当提升三线城市和城市郊区地段过低的房价,缩小房价间的差距,保证房地产业平稳发展。
(三)在新常态的市场环境下,采取房地产投资风险的防范策略
房地产企业可以将投资分散到不同的区域,以避免某一特定地区经济不景气对房地产企业经营带来的影响,从而降低风险。或者确定一个合理的时间间隔将房地产买卖分开也可以避免市场变化带来的损失。也可以投资种类分散,各类房地产的投资风险大小不一,收益也不尽相同,可以降低房地产企业的整体风险。对于房地产投资者来说,购买保险是极其重要的,它是迁移或减少风险的路径之一。还可以采用联合策略让很多房地产经营企业团结起来,共同投资房地产项目,利益和风险共享共担,最大程度上发挥各自的优势,减轻独自经营所要承担的风险。
(四)限制房地产业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措施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其对自然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房地产业用于建筑生产的能源消耗占我国总能源消耗的三分之一有余,不仅如此,能源浪费、耕地锐减和绿化消失等问题依旧没有太大的改善。因此要改善环境问题,不仅需要国家的政策调控,更需要房地产企业采取更多措施来降低能耗减少排放。我国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发展的必然方向是发展绿色建筑,既能推动国民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也能降低能耗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营造出一个和谐健康绿色的房地产企业。我国绿色建筑材料行业蕴含着巨大的待开发的潜在市场,政府需要积极发掘,投入大量的科学技术,加大宣传力度以吸纳人才,积极推动绿色建材的完善和发展,填补科技上的空白,才能使其经济效益取得最大化。
五.结语
房地产业的健康平稳发展关乎我国经济发展、国计民生,房地产行业应当与时俱进,顺应我国新常态的发展趋势,大力促进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协调发展。在新常态的宏观环境下,我国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应坚持国家的宏观调控,积极稳定国内市场,努力开拓国际市场;优化我国房地产业的结构,保证供需的基本平衡;并且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决策和经营战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让房地产业面临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要严厉限制污染、改善环境,不能以破坏环境作为房地产业发展的代价。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让房地产业在新常态下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习近平“新常态”表述中的“新”和“常”.中国新闻网
[2]习近平首次系统阐述“新常态”.新华网
[3]“新常态”成为治国理念的7个月之旅.亚太日报
[4]苏婷婷.我国城市房地产业相关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8.
[5]李娇.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运行过程中主题行为偏差评价研究[F].重庆大学,2011.
《浅谈我国房地产现状及应对策略》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增长,房地产行业也随之发展起来,面对现在的房地产市场投资环境的日益复杂和风险加大,市场的调节机制还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只有加大房地产领域改革的力度,加强调控,才能更好、更快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将从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出发,对出现的系列问题进行分析,力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 问题 策略 现状
中国房地产业近十几年来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我国最热门的行业之一,而且在中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升。房地产业的发展不仅有效的改善了人们的居住条件,也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各种不利的因素和环境的制约下,房地产业作为新兴的产业之一,伴随着其迅速的发展,也暴露出许多不足之处。因此,国家在其发展中进行了宏观调控和各种支持,为的是促进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进而实现良性循环发展。
一、我国房地产的现状
(1)房地产供求总量的非均衡性
房地产供求总量上的非均衡般表现为潜在实际供给大于有效供给,总需求大于有效需求,即超额供给和超额需求同时并存,也即短缺与过剩同时存在。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大量商品房空置、潜在需求巨大与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等非均衡问题。近几年来,针对房地产市场的问题,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措旋,但效果并不明显。导致这种结果的真正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水平总体偏低的问题,也有我国居民对拥有住房所有权的传统观念,以及一些家庭和企业把住房作为保值增值工具的心理作用,更有政府参与房地产市场调节的不当行为的影响。近几年来,新的房地产项目不断开工,商品房供应持续增加。一方面,我国存在住宅供给数量过高、住宅有效需求不足而导致大量商品房空置的现状。而另一方面,由于房价过高,大多数的中、低收入家庭买不起住房,无房可住,几代同室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了大量楼盘空置的现象。目前,全国及部分地区大量的商品房积压卖不出去、空置率越来越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2)房地产的开发投资规模呈现加大趋势
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价格直呈现上升的态势。土地价格由于其稀缺性和市场需求的无限性的拉动作用及其土地市场投机炒作,出现虚涨。如果把全国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与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比较下,会发现投资人大量囤积购买土地,房屋空置泡沫,房地产业出现虚长趋势,房地产的投资增长速度明显的比其它固定资产的投资速度快的多,而且这虚长的趋势也越发明显。
(3)消费结构缺乏理性
在我国,大多数的消费者对房地产的发展持观望态度,他们消费心理受到炒房者和媒体舆论的影响,这种现象的出现使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越发的暴露出来。在利益的驱使下,某些非理性的因素导致房地产价格的飞涨,投机者借此机会不断的炒高房地产价格,使其真正有需求的购房者买不起房子,出现了贫富日益加大,两极分化日趋严重的现象。
二、目前我国房地产业存在的问题
(1)银行信贷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房地产金融信贷风险的不断加重,主要体现在一些开发商在购入土地时自有资金不足,为了获得预期的利益,只能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致使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信贷的风险。
(2)经济环境因素
即中国经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之后,这几年的经济已经开始逐渐复苏,每次房地产市场的升温的推动力都是高速发展的经济。经济的复苏影响着人们的购房需求,从而导致房价的逐渐上涨。
(3)中、低档普通商品房有所欠缺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之后,以住房的市场化分配代替了住房的国家分配制度,导致房价上涨过快。部分地区政府为了生产总值的提高,不惜过度促成土地交易,由于利益的驱使,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更热哀于开发高利润的高档住宅和别墅,在提供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上根本没有积极性,使得本应占市场主体的保障性住房逐渐边缘化。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供给量,根本满足不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需求,这就导致商品房成了解决居民住房的基本模式。住宅结构供给的失衡,会间接导致房价的攀升,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改变房地产现状的应对策略
(1)加强政府的参与力度
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使我们认识到,单靠市场机制自发调节来解决土地资源稀缺、房地产价格上涨等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由于市场机制自身的特点,若完全靠市场机制的自动调节来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相当长的周期。于是,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政府理所当然地承担起了相应的宏观调控职能,采取定的政策和措施促使经济向最优均衡状态运行,保证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政府需要针对各地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分析和规划,严厉控制并打击故意炒地、炒房等现象的发生,更要合理利用各地域的土地资源,推出公平公正的招商开发投资政策,坚决把握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方向,制定合理有效的房地产管理办法,打击囤地、囤房的不良现象。方面,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另方面,发挥税收引导作用,鼓励企业通过自建房、合作建房等方式打破开发商对房屋供应的垄断。
(2)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行为
房地产市场是个复杂的经济体系,考察个区域的房地产市场是否发达,关键看房地产市场体系是否健全和完整。应当制定有效的房地产市场政策,来解决高房价与高空置率的矛盾现象,让消费者的真是需求来主导房地产市场。遵循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规律,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把握,杜绝房地产市场的房价稳定而导致房地产的流通成本和交易成本的提高,为更好地贯彻房地产发展政策培育出一个良好的房地产市场体系。
(3)政策上给予相对的扶持
不断提高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中、低档住房的供给比例,努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居民个人集资建房的可操作性还有待进步研究,但是低收入居民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对国家政策的期望,让居民不再受开发商的盘剥。另外,还可以通过贫困居民住房求助活动、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员工宿舍等多种方式,不断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
(4)使房地产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化
综合当前对房地产市场投资的增长速度,中国房地产的投资还处于繁荣阶段,但是,从市场表现来看房地产市场则处于不成熟到成熟的国度阶段,从当前城市居民的经济实力和居民的购买力分析,只要经济形势平稳可持续的增长,不出现严重的供不应求的现象,房价就不会大起大落。
四、结语
从当前的房地产形势分析,住房销售开始得到控制,从根本上规范房地产业领域的投资现象,我相信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将越来越完善,未来几年中国房地产供求关系将趋于均衡,房地产市场将保持平缓的发展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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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同志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指出:“我国各民族的发展是不 平衡的”,“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经济、文化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今天还存在”。要把我们的 国家建设成为强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我们各民族“需要共同努力”,“把我国各民 族经济、文化事实上的不平等的现状,逐步加以改变”,“逐步消除掉”。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分析元朝不平等的民族政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分析元朝不平等民族政策的目的在于发现这一曾横跨欧亚大陆的“超级大国”迅速亡国的原因。本文介绍了元朝不平等民族政策的具体内容,得到其“勃兴而忽亡”的根本原因在于统治基础的薄弱和解决民族矛盾与尽快融入先进文明能力的匮乏。
关键词:元朝;不平等;民族政策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面积最大的王朝,其疆域东至太平洋,西到地中海,横跨欧亚大陆,是当时世界上第一“超级大国”。元朝统治者仅用了七十三年就完成了对中原大地和亚欧大陆的征服,但其盛极而衰的时间也不过七十三年,究其原因,乃是元朝不平等的民族政策导致了国家的迅速灭亡。
(一)民族歧视
将全国人口分为三六九等分而治之是元朝推行统治的根本国策之一,具体说来,蒙古人为一等人口,是最尊贵的民族。二等人口是信奉伊斯兰教的中亚细亚人,当时称“色目”,又称“回回”。由于在较早时期被蒙古军队攻打而亡国,服从蒙古统治的时间较长,取得了蒙古统治者一定的信任。三等人口为“汉人”,但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汉人,而是淮河北方原属“金”境内的契丹、女真、畏兀尔、康里、阿速、唐兀等三十一类民族,以及早期被蒙古统治的川、滇地区的汉人。四等人口为长江以南原属南宋地区的汉人,是最受歧视并遭到最残酷压迫与剥削的人群。
元朝在法律制度上有着明显的民族歧视,比如规定蒙古人殴打汉人时,汉人不得还手。而对于“杀人者死”的规定因人口等级不同而有着明显的差异。若是蒙古人杀死汉人,仅仅支付“填埋银子”及象征性地受“杖刑五十”即可。而汉人杀死蒙古人则不仅被处死刑,还会全家被充军且抄没家产。
元朝实行编“甲”制度,一“甲”包括二十家人,“甲”主是蒙古人。这其实是变相的奴隶和奴隶主。甲主对其所辖的“甲”内人口拥有绝对所有权,既包括这些人口的财物,也包括其人身自由。尤其是其中的汉人,在日常生产生活诸多方面遭到限制,包括集会、狩猎、习武、拜神、甚至夜间行走在内的很多方面都没有自由。
在选人用人方面,元朝统治者对于汉人和南人的歧视与压迫同样严重。元朝建立的早、中期都没有延续前朝固有的科学制度,堵塞了汉人、南人晋升的唯一通道。即便元朝后期恢复科学,也规定蒙古与色目只需要经过两次考试,而汉人、南人却被要求考三次。考试结束录取人才给四种人的名额相同,但由于四种人口数量的巨大差异(蒙古人、色目人各一百万。汉人一千万。南人六千万),这种相同名额的录取数量折算为录取比例就差异悬殊。朝廷任命正职的官员只能是蒙古人,汉人或南人仅能担任副职。至于元朝特有的官职“达鲁花赤”则规定首先选择蒙古人,若确无蒙古人可任职,则色目人次之,除非极偏远艰苦之地,蒙古人都不愿意去处,才由汉人担任。
至元朝后期,由于害怕平民暴动反抗朝廷统治,元政府规定汉人、南人家庭中凡有铁器部件的尺、柱、杖及庙宇中供奉神明雕像用的刀、枪、斧、铖、锣鼓、弓箭等等均要被没收,甚至连农户犁地用的金属制禾叉也不放过。
(二)税收歧视
元朝对不同民族和地区实行不同的赋税政策,处于蒙古草原地区的元朝发源地的赋税只是象征性的交纳少量牛羊,且免徭役。而在中原尤其江南地区则征收丁税、地税、夏税、秋税、酒税、盐税等等苛捐杂税,致使民不聊生。沉重的赋税让平民百姓的生活难以为继,大量无力偿付的汉人、南人因此沦为“驱口”。“驱口”也是元朝实行奴隶制度的基本组成内容之一,原意只是战争的俘虏,后来扩展为被元贵族统治者虏掠的平民。“驱口”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甚至与牛马等同,不仅没有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而且可被奴隶主任意买卖甚至充当奴隶主的替罪羊。同时,“驱口”还须向奴隶主和政府缴纳双重赋税,并被法律规定“与钱物同”的价值,故元朝人口买卖风气甚浓,甚至形成了规模化的人口买卖市场和专职的人贩子。
(三)严重的土地兼并
元朝的土地兼并情况非常严重,一方面蒙古人入主中原时没有象以往朝代经历过农民起义而消灭掉大量的地主阶级。相反,被保留下来的大地主继续保留着原来的土地并不断得以扩张。另一方面,蒙古统治者经常将土地以赏赐的形式分给贵族、官僚,使原本已经稀少的自由土地更加匮乏。失地后的自由农民大量沦为被兼并土地上的佃农,不得不向地主和政府缴纳各式各样的苛捐杂税。民间流传的小令《正宫?醉太平》中就有过详细生动的描写“……鹌鹑嗉里寻豌豆,鹭鸶腿上劈精肉……”用来形容汉人与南人遭受的疯狂盘剥与压迫。
(一)原因
元朝实行不平等民族政策的根源在于其统治地建立在“以落后统治先进、以少数统治多数、以无知统治有知”的薄弱基础之上。元朝入主中原时,自身还处于落后的奴隶制度,其生产生活方式仍然处于相对原始的游牧部落形式,面对先进的封建文明、农耕文明,蒙古统治者缺乏足够的知识与意识,故而缺乏足够的自信。忽必烈曾明确表示过元朝的统治是“武功迭兴,文治多缺”,即元朝统治者始终无法将自己作为这一中央帝国的实质上的主人,而始终将自身的统治置于临时性的客体地位,故蒙古贵族或官僚总是尽一切可能巧取豪夺,避免有朝一日失去统计法地位被赶出中原腹地时不至于空手而回。
实行不平等民族政策,将全国人口按照民族分为四等是蒙古统治者“分而治之”的尝试,但却是失败的尝试。原因在于其没有很好地促进民族融合,相反,实行的人口分类政策导致了民族矛盾的激化和更为严重的民族分裂,最终使阶级对立到达无法弥合的边界,以一个朝代的覆灭而终结。
(二)教训
没有意识到民族融合的重要性、不虚心学习比自身先进文明的长处导致了元朝的短命统治,缺乏意识和知识是元朝“勃兴而忽亡”的根本,也是极其沉重的教训。相比之下,同为少数民族的满族在入主中原建立清朝时积极推行“满汉一家”的统治政策则可视作对这一教训的认真反思,而这正是满清能够延续统治长达260年的原因。
元朝实行不平等民族政策的原因在于其缺乏统治自信,导致的后果则是一个朝代的灭亡。蒙古统治者没有解决民族矛盾和尽快融入先进文明的能力,这是其以暴力夺取了广阔土地后迅速覆灭的历史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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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而农业经营主体的状况决定着现代农业发展的水平。文章结合江苏实践,探讨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过程,指出农业规模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已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型主体,并互相依存,互相支撑,共同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农业政策影响下的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家庭农场作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有效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从而推进农业的现代化进程。以湖北省荆州市为研究对象,调查分析了荆州市政府的政策支持情况、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现状和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合理的政策建议。政府的新农业政策引导力度、农民的职业素质、建设资金的来源和经营主体建设的规范运作等环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顺利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经营规模较大、集约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包括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是农业先进生产方式的代表,更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对于家庭农场,高建斌[1]分析了农场制的起源、优势以及农场制可供选择的形式;贾大明[2]重点研究了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黎东升等[3]则从家庭农场的内涵、优势和现状入手研究了家庭农场发展;屈学书等[4]阐述了发展家庭农场的优、劣势并提出了工业化发展、社会保障体制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完善是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条件。本研究根据调查,总结了湖北省荆州市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阐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农业政策对家庭农场发展的影响。
湖北省荆州市是江汉平原的中心城市,国土面积1.41万km2,常用耕地面积46.8万hm2,土地流转面积10.1万hm2,农业人口430.9万,下辖2区3市3县,其中有7个“全国粮食生产大县”(监利、洪湖、公安、松滋、荆州区、江陵、石首),共有88个镇、14个乡、9个农场管理区,素有“鱼米之乡”的美称,2014年6月有新型家庭农场28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3 017个。荆州市是湖北省家庭农场发展较好的地区,选择该地区为样本,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经营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指出其发展之路,可为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研究奠定基础。2014年3~6月,通过荆州市农业局调研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情况,并通过下乡走访和问卷调查的形式,对荆州市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进行了重点调查,了解了荆州市的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情况。
2 荆州市对家庭农场的发展出台了系列的支持政策
2.1 制定了有利于荆州市农业发展的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发展家庭农场,荆州市积极行动,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在中央、省里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注册办法以及实现途径尚不明晰的情况下,农业(经管)部门广泛调研,于3月中旬在湖北省率先制定了《荆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荆州市家庭农场示范管理制度》、《荆州市家庭农场简易会计核算办法》,并及时开展认定工作,同时指导和帮助家庭农场建立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到发展与规范同步,数量和质量并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农业厅先后到荆州市调研家庭农场发展情况,湖北省农业厅对荆州市家庭农场发展印发了简报。荆州电视台、荆州人民广播电台对此作了专题报道,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湖北省广播电台和《农村新报》进行了联合采访报道。为了推动合作社发展,农业、工商部门联合下发了湖北全省第一个联合社发展的文件。这些机制创新主要体现在支持家庭农场和合作社联合社发展上。
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的条件下,有力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联系机制,农业、工商、财政等部门定期会商,工会组织、长江大学对新型经营主体培训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形成全社会共谋发展,共同促进的良好局面。
2.2 结合长江大学农民创业培训基地,对家庭农场主强化培训,提高其经营水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必须有一大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职业农民队伍。长江大学位于荆州市,有湖北省农业厅挂牌的农民创业培训教育基地。荆州市政府借助于该平台,每年通过阳光工程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形式培训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1 500人次,同时不定期组织开展外出考察交流学习。通过该培训,将长江大学的智力资源与农业资源进行了有机结合,提高了家庭农场主的种植水平,带来了新的创富思路,获得了新的管理操作模式。如荆州区川店的熊小波创立的“香樟鸡”农业品牌通过培训授课,获得了新的营销渠道,开辟了电商通道,大大拓展了其业务范围。
2.3 加大宣传,加强引导,鼓励家庭农场快速发展
强化对农村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及典型的推介,放大政策的引导作用,营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2013年6月到2014年6月,《荆州日报》对荆州市“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规模经营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进行了系列宣传报道。农业部门编印“农村体制机制创新典型材料选编”、“新型经营主体资料汇编”等宣传及培训资料2 000份。同时,荆州市政府充分发挥试点示范的带头和辐射作用,每年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选活动,荆州市共评选市级示范家庭农场10个、专业合作社102个对其进行政策、资金扶持,加强其模范、带头、示范效应。
2.4 树立典型,从资金、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荆州市政府下发《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增量提质的意见》3个文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近3年,各有关部门共为荆州市13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扶持资金1 500多万元,荆州市财政2013年共安排275万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和鼓励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发展。
3.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快速增长
2014年底,荆州市共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近2.4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2 905个,比上年增加600多个,尤其是下半年,每天成立近3个,数量居全省第三位,增速居湖北省第二位。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到了15个,数量居湖北省第一位。农业(经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640个,认定数居湖北省第一位,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350个,其中310个是近2014年底2个月注册的,注册速度居湖北省第一位。土地股份合作社14个,数量居湖北省第一位,湖北省第一个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在荆州。专业大户超过2万户,数量居湖北省第一位。
3.2 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质量得到快速提升
荆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呈现出4个明显变化:一是从本区域、本产业、本行业发展向跨区域、跨产业、跨行业发展转变。15个合作社联合社初步探索走出了一条资源整合、产业延伸、联结紧密、利益共享的合作化路子。二是从做产业向做品牌转变[5]。农民合作社品牌意识明显增强,超过5%的农民合作社注册了商标,品牌效应逐年扩大。荆州区友信青鱼产销合作社海子湖牌青鱼销往全国各地,松滋市碑亭菊花土地股份合作社雅珊牌杭白菊每年供不应求,荆州区金橘岭家庭农场朱橘牌朱橘定点销往城区几家超市,价格高出普通柑橘0.5元/kg。2014年底,荆州市农产品中有中国驰名商标6个、中国名牌5个、有机农产品7个、绿色食品100个、无公害农产品383个。三是从重产品向重技术、重安全转变。9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生产无公害农产品为目标,合理用药用肥,尽量减少农药施用量。荆州市蔬菜、生猪省级抽检合格率达到98.8%以上,主要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逐年下降。四是从低标准向高标准转变。荆州市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起点高,规模化程度高,生产方式发生根本转变,生产技术得到极大提高。荆州市粮食类家庭农场注册的经营规模不低于6.67 hm2,比湖北省规定的经营规模高3.33 hm2,而且实现了全程机械化,90%以上实现了工厂化育秧。经管部门认定的640个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平均23.33 hm2,远远高于湖北省平均水平。蔬菜类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基本实现了钢架栽培或设施栽培模式[6]。
3.3 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增强
荆州市2.4万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网络农户3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5.73%,带动农户8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82.75%;荆州市有国家级示范合作社3家,省级示范合作社40家,省级“十佳”水产、畜牧、农机合作社各2家,省级“20强”渔业、农机合作社各3家,省级“20强”畜牧合作社2家。入社农户31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9.15%,带动农户7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73.34%。经管部门认定的640个家庭农场带动农户5万多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农户3 000多户,带动农户1万多户。
3.4 农民收入大幅增加
荆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网络农户的人均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高30%以上。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收入42亿元,其中纯收益5.8亿元,按交易量返还3.5亿元,社员比非社员人平增收37%。2014年640个家庭农场总资产过10亿元,纯收入过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纯收入达17万元。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农户户平增收1万元。荆州区友信青鱼产销合作社476个社员人平纯收入达到4万余元,10%以上的社员买了小汽车。松滋市碑亭菊花土地股份合作社102户入股村民每公顷1.5万元保底收入,年终分红,成员户均增收1.6万元。村民还可自愿参与合作社田间管理,一年“打工”100多天,“年薪”1万多元。公安县闸口镇榨岭村村民胡建新2009年承包村里的48 hm2低洼地,自筹资金近90万元把这片低洼地改造成了旱涝保收的良田,2012年收获粮食550 t,纯收入60多万元。荆州市规模6.67 hm2以上的粮食种植大户1 300户,经营面积近2.67 万hm2。
3.5 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租赁、入股等形式将土地、荒山、水面等资源集中起来[7],规模经营,实现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实现了劳动力、土地、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8],并有效降低了生产资料的投资成本,达到了提质提价增收、降风险减成本增收、增值返利增收的目的。通过土地流转,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投入到二、三产业,从而加速了农村劳动力转移[9]。荆州市土地流转总面积已达8.12万hm2,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0.5%,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流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面积1.30万hm2,占荆州市流转面积的16.05%;流入专业大户的面积5.88万hm2,占荆州市流转面积的72.39%。荆州开发区永华家庭农场2012年整体流转荆州开发区滩桥镇马家岗村和武当园村2个移民新村土地313.93 hm2,实行规模生产,2013年种植小麦133.33 hm2,马铃薯26.67 hm2,大棚蔬菜23.33 hm2,大棚西瓜33.33 hm2,露地双膜小拱棚西瓜13.33 hm2,其他蔬菜66.67 hm2,获纯利180万元。
不仅解决了移民新村村民不适应平原湖区种植方式的矛盾,还吸纳了两个村150多个村民就业,村民不但每年可以获得10 200元/hm2的租金收入,还有种田补贴,同时也可以在公司打工,打工一天收入120元,一年可挣2万多元。荆州区李宝均家庭农场流转本村及周边123户农民承包地171.87 hm2,加上自有承包地1.87 hm2,种植规模173.74 hm2,中稻种植153.74 hm2,早晚连作面积20.00 hm2,实现了全程机械化作业,极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降低了劳务成本,2014年仅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方面就节约了10万元。
对中国的农民来说,家庭农场毕竟还属于新生事物,其发展前景光明,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直接影响到家庭农场主的收益和生产积极性。一是对家庭农场缺乏清晰定义。尽管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及家庭农场,但如何定义却未给出统一标准,影响到如何界定、如何扶持、如何引入登记制度等一系列问题。二是缺少相应扶持政策。受没有进行土地整理的限制,机械化作业不便。昂贵租金占用了农民大量流动资金,土地整理无财力完成。一些处于试验阶段的家庭农场想扩大规模,但却遭遇了融资难题。三是土地流转难以形成规模[10]。面对农户承包地极其细碎的现状,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最大难题就是不能租到成方成片的耕地,并确保租期相对稳定。主要原因是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和农民的惜地意识。
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需要解放思想,要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构建包括财政、税收、土地、信贷、保险、社会保障等在内的综合支持体系。一是应该尽快给予家庭农场应有的法律地位;二是认真研究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基本原则和实现途径;三是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同时还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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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工业总产值、实现利税和出口总额都占较大比重。中小企业不仅为解决社会就业问题发挥着巨大作用,而且以其灵活的经营机制和旺盛的创新活动,为经济增长提供了最基本的原动力。
中小企业虽然数量众多,但随着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的深化,在与大企业的激烈竞争中,中小企业却暴露出明显的弱势。由于遭遇了原材料成本上升、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人民币升值和从紧货币政策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目前正面临困难。据官方统计数据,2008年上半年共有6.7万家中小企业倒闭。
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但融资难却是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先天性问题。在各种融资方式中,银行信贷是重要的资金来源,由于中小企业有天生的劣势,即一方面,中小企业尽管有些资产总额较大,但负债率高,因此企业拥有处置权利的自有资产少;另一方面,企业拥有的资产往往不符合银行对变现能力、保值能力的偏好,抵押率不高,所以。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通常不愿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融资难已成严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为减轻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税收负担,中央财政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按照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以及近期提高纺织业等企业的出口退税税率。尽管如此,仍有不少企业感到税负较重,而中小企业对解决就业的贡献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是非常重要的。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政府应该施展组合拳:财政、金融协同政策才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中小企业行业种类繁杂,行业门类齐全、所有制形式多样化,投资规模小,资金人员少,竞争力、抗风险度差,个别企业的投资人和经营管理者为了企业或个人的利益。往往重经营、重效益,忽视对企业财务的重视程度,忽视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研究和运用。
为帮助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中央财政将加大支持力度,安排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一种是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进行补贴,即财政贴息的方式,另外一种是通过政府投资公司直接投资中小企业。
近年来,财政部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等六项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为帮助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力度,安排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减轻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税收负担。中央财政还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发展。
中央政府为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施展组合拳,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措施。逐步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中央财政自2006年起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支出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开展,逐步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损失补偿机制。财政部相关统计显示,2006~200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2.38亿元,支持了266家担保机构。2006年开展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总额约700亿元,占全国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总额的22%。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1.88亿元支持的188家担保机构,约占全国担保机构总户数的5%。
2008年,中央财政预算将安排2亿元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此外,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税政策对担保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导向作用,增强了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有效地激励了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的积极性,促进了担保行业的规范发展。同时提升了中小企业的信用度,扩大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政府在财税政策上出台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非常及时的。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有一些减免税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政策、福利企业政策、乡镇企业政策、新办企业政策、技术企业政策、贫困地区政策、鼓励综合利用的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促进再就业的政策。这些优惠政策虽然不都是专为中小企业制定的,但受益的基本上是中小企业。这些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但总体来看,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比较零散,而且有一定的局限性。现行的税收政策在实际上还存在对中小企业不公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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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次分配领域的财税对策。(1)打破行业垄断,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国家要加强对垄断行业分配的监控,制定工资指导线,加大对工资福利过高、增长过快行业的职工收入调控力度。另外,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垄断利润归国家所有,针对垄断行业利润过高的现象,可以进一步征收暴利税。(2)坚决取缔各种非法收入。重点打击以权易钱、倾吞公有财产、走私贩毒、假冒伪劣、欺诈行骗等违法行为,取缔各类非法收入
2. 再分配领域的财税对策。(1)完善税制,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其一,完善个人所得税。首先,重新确定所得税模式。鉴于我国目前的征管手段还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较为淡薄等客观现实,马上改分类制为综合制还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应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型为过渡模式。其次,调整优化税率结构。在考虑加大对高收人群体征税力度的同时,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的课税,在具体税率和级距设计时,应该简化级距,降低工资薪金的最高边际税率,减轻税负压力和偷逃税款动机,增加来自富人群体的税收,有效调节收入差距。第三,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应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结合婚姻、赡养子女、老人等现实情况,允许子女抚养费、子女教育费、老人赡养费等进入税前费用扣除项目。其二,健全财产税制。首先,调整车船使用税,对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公民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的车船,统一征收车船使用税,并相应调高定额税率。其次,适时开征物业税,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物业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随着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第三,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抑制个人财富的积聚。(2)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其一,加大财政对三农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增加农民收入。要调整收入分配差距,必须重视城乡之间的利益调节,扩大财政对农业的投人规模,提高财政农业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首先,增加农村的基础设施、农村公共卫生医疗的投入,加大对农业科技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其次,继续减轻农民的各种税费,增加农业补贴,给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多渠道增加农民的收入。最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其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社会保障投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结构性改革使下岗失业人员日益增多,必须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有较快的增长。首先,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例。其次,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并根据国家财力逐步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确保人们老有所养,病有医看。再次,适时推进社会保险“费改税”,增强社会保障筹资的规范性。最后,鉴于农村贫困问题更为突出,应努力探索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其三,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力度,提高人口素质,缩小贫富差距。首先,财政应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支出力度,改善公共教育的支出结构,逐步改善对义务教育投入力度小于非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对农村教育支出水平小于对城市教育支出水平的现状,特别应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努力改善农村教育。其次,增加失业救济与就业的结合力度,财政在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供给的同时,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单纯的财政救济不能使低收入群体摆脱贫困,财政除了要考虑创造就业机会外,还要拿出一部分资金对低收入者,特别是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下岗职工和进城务工的农民进行再就业培训,以增强其上岗竞争力和工作能力。其四,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缩小不同区域居民收入差距。首先,依法调整当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统一转移支付标准,以“因素法”代替“基数法”,以此作为确定转移支付数额的尺度,并加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规模和力度,尤其是加大对贫困县及城镇的转移支付,加大对其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卫生医疗、生产项目等的财政扶持。其次,缩小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规模。最后,国家应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加强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各种形式增强西部地区的经济实力,以经济发展带动西部居民收入的增长,缩小与东部发达地区居民收入的差距。#p#分页标题#e#
3. 第三次分配领域的财税对策。针对我国目前第三次分配没有发挥应有的收入调控作用的现状,可以通过“一疏二堵”的税收政策来增加人们对第三部门的捐赠额,即个人和企业捐赠慈善和公益事业,可以提高其税前扣除比例,甚至是免税待遇;开征高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对个人财产转移进行限制。鼓励人们关心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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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并不是一个很标准的用语。从字面上可以拆分为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可是实际上税收政策是财政政策的一部分,“财”和“税”并不属于一个层面的概念。财政政策包括:国民收入分配政策、财政投资政策、财政补贴政策、税收政策、国债政策等多个方面。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上海市住房保障的财税配套政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为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上海市在财政方面建立了一些支持机制,加大了财政的支持力度,还探索了一些有效的支持方式。在税收方面,从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措、运营管理和消费等环节都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上海市的房产税试点有助于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能提高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还能促进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调。
关键词:住房保障;财税政策;房产税;上海。
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实践, 涉及到政府所履行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各项职能,需要从财政和税收等方面予以重点安排,为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坚实的财政支撑和政策支持。在对住房保障体系的探索过程中,上海一直高度重视财税配套问题。不仅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门的政策措施,而且注重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试点。
多年来,上海一直在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将有限的财政资源配置到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 形成了“三个聚焦”的思路,即聚焦惠民生、聚焦调结构、聚焦促和谐。其中,加大保障性住房的财政投入就是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重要内容之一。
1. 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着眼于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上海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财政政策,建立了一些有效的财政支持机制。首先,明确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来源渠道。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以及中央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另外,还设立了动迁安置专项补助资金和公租房专项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地方财政预算和土地出让收入。其次,明确保障性住房免收的全国性及地方性非税收入项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再次,探索财政支持机制的新思路。
上海计划启动实施一项新的政策,要求市与区县从区县商业性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各统筹15%,建立“上海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 用于全市保障性住房的重点项目建设。
2. 增加财政支持力度。近年来,上海不断加大财政支持住房保障建设的力度。2008 年,上海市区两级安排廉租住房补贴资金21.3 亿元。2009 年,上海廉租住房市级补贴为1 亿元,区级补贴约23 亿元,另外在政府性基金中提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10.2 亿元。2010 年,根据财政部《2010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新增科目,上海住房保障市级支出为17.2 亿元,政府性基金中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支出为16.5 亿元。从公开的信息看,多数区县的住房保障支出在2010 年有所增长, 不仅表现在相对年初的预算上,而且体现于同比指数上。比如,黄浦区在2010年的住房保障支出为1.48 亿元,为年初预算的105.5%,相比前一年增长了8.3%;卢湾区在2010 年的住房保障支出为0.63 亿元, 为年初预算的100.7%, 相比前一年增长了18.5%。
2011 年, 上海市本级财政预算的住房保障支出为22亿元。此外,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上海市在2011 年的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旧区改造资金等保障性住房支出为30 亿元,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政府性基金)中予以安排。多数区县在2011 年的财政预算中所安排的住房保障支出也都有所增长。
3. 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住房保障建设任务繁重,资金需求巨大,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投入,难以保证住房保障建设的可持续性。因而,上海还积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引导带动作用, 放大财政政策效能,通过采取财政贴息、政府资本金注入、税费优惠等措施,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比如,针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难题,上海探索建立一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 向这些机构提供一定规模的资本金,从而使这些机构成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的主体,并引导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经济活动,也是国家凭借公共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国家会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对某些税收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特定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从而起到引导、规范和调控的作用。
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由于住房保障是一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从国民经济运行的角度看,也是一种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因而与税收属于同一范畴。从这种意义上说,对住房保障一些环节实行税收优惠或予以免征,可以节省征税成本,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而且,住房保障作为一种公共服务,社会意义远大于经济意义,因而应通过税收优惠或相关措施,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住房保障工作。另外,对住房保障工作给予税收配套,还体现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发展导向。
基于不同标准,可以将税收分为若干种类。比如,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与住房保障相关的税收可以分为流转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行为税(包括印花税)、资源税(包括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再比如,按照税收的计算依据为标准进行分类,又可以分为从量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价税(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在此,为了全面描述上海围绕住房保障体系而提供的税收配套措施,拟从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措、运营管理和消费等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1. 保障性住房房源筹措环节的税收配套。
(1)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财税[2008]24 号、财税[2010]42 号、财税[2010]88 号等中央有关部门文件的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这些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土地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余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相应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 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和建造单位的印花税。
(4)契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5)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和公租房, 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环节的税收配套。
(1)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但是,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2)印花税。对廉租住房、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 保障性住房消费环节的税收配套。
(1)印花税。对廉租住房承租人、公租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上海市现行3%契税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其中,首次购买90 平方米及以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凭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
(3)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按照法定途径获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则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4. 保障性住房税收配套的管理。
为了做好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税收配套工作,上海市的相关部门建立了一种名单管理机制。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设项目以及开发企业名单,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通过书面形式定期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提供。市地方税务局收到名单后,负责将名单转发给所属税务征收分局。各税务征收分局据以办理相关税收的减免。
2011 年1 月27 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其中上海是试点城市之一。房产税改革,不仅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也有着重大的推动意义。
1. 上海试点房产税改革的政策内容。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上海试点的征收对象为自2011 年1 月28 日起在上海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在上海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在上海新购的住房。在计税依据上,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时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上海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的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于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 倍(含2 倍)的,税率暂减为0.4%。比如,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上海市2010 年新建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为14 213 元/平方米。
因而,在2011 年度,如果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不高于28 426 元/平方米的,则适用0.4%的税率,否则要适用0.6%的税率。
考虑到居民的合理居住需求以及其他情况,上海的试点方案规定了若干种税收减免的情形。
(1)上海的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 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 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 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过部分的面积,要计算征收房产税。其中,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2)上海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3)上海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4)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其在上海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5)持有上海居住证满3 年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上海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持有上海居住证但不满3 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上海居住证满3 年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 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6)其他需要减免或免税的住房,由上海市政府决定。
上海在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2. 上海试点房产税改革对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意义。
房产税不仅能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改善社会收入分配结构, 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创造更加适宜的宏观环境,而且能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提高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营造更加有利的市场环境,更能改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结构,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
(1)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上海的试点方案已经明确,房产税收入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这对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具有直接意义。尽管从目前的试点来看,房产税收入在数额上尚不够庞大,但从制度演进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房产税必将会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
(2)提高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房产税,既能抑制部分投机性的购房需求,又能引导部分投资者确立相对理性的购房需求,从而改善市场化商品住房的供求关系。由于市场化商品住房体系与保障性住房体系是相辅相成的,无论哪一个体系出现较剧烈的波动,都势必会影响到另外一个体系。同样,一个体系渐趋稳定,也会有助于另一个体系的平稳运行。因而,通过征收房产税,提高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可以减少住房保障体系所承受的压力,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创造更加有利的市场环境。
(3)促进府际关系的协调。任何一项制度的有序运行都有赖于不同层级的各类主体能够实现激励相容。通过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可以优化调整既有的税制结构,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改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结构,更为重要的是,房产税试点改革,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能实现激励相容,从而可以促进府际关系的协调。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住房保障的顺利推进无法离开协调的府际关系。因而,房产税改革是一个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因素。
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上海市有关住房保障的财税配套政策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推进。
1. 优化政府财政投入,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这是由住房保障的公共服务属性所决定的。不过,在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要进一步优化投入结构,要更加聚焦基本公共服务,更加聚焦民生改善。比如,在不同的住房保障服务类型中,应将更多的财政投入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危房改造。另外,要逐步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使有限的财政投入能尽可能地发挥保障效应。
2. 强化税收引导力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除了政府财政投入外,还应该通过相关政策的引导,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吸引社会资本的参与,既能弥补政府财政投入的不足,也能引导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还能提升住房保障的多元化。比如,参与保障房建设运营的社会主体能获得财政补贴,或享受税收优惠或减免,或获得贷款贴息。
3. 发挥财税综合效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于上海等人口导入量较大的特大型城市,还需要发挥财税政策的综合效应,使各种社会主体能充分利用存量住房为众多工作关系不够稳定的流动人口提供宜居和实惠的租赁服务。
比如,合格主体能获得税收减免,或能获得低息贷款。
1. 上海市财政局局长葛爱玲。做到“三个聚焦”。 新理财(政府理财),2010,(Z1)。
2. 贺浪莎,李治国。拓宽投资渠道,解除融资难题。 经济日报,2011-05-27.
3. 庞元。 创新公租房投融资制度的探索与思考。 中国房地产,2011,(2)。
4. 谢庆奎。 中国政府的府际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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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政策分析已经成为理论和实务界广为关注的活动之后,研究其实质、特点和内容就成为非常重要的课题。公共政策分析并不是简单的将分析的观念和方法运用于政策活动。它是分析人员以政策问题为中心,以政策过程为线索,以民主为依归,以倡导、交流为目的的质疑性的、能动性的、政策知识和主张的创造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公共政策特点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公共政策是实现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有效和重要的手段,而在整个的政策制定和运作过程中存在其本属的特点,本文将重点论述公共政策的特点和存在某些的不合理或者不公正的因素。
[关键词]公共政策 公共性 主体
公共政策的决定以及政策制定的合法化的基础和前提,必须是理性和科学的思维和决策。一般来讲,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运作中涉及的主体为国家公共的法权主体。也就是说,公共政策的主体是指公共政策的制定主体以及参与主体,具有广泛的涉及和影响范围,具有严格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主要是公治性、公有性以及公享性。
公共政策公有性是指为每一个公民的权益以及意愿设立,是政府为了管理国家事务,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方式,并非某些精英或者某一个精英集团所独有。
公共政策的公治性是指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运作是需要每个公民的力量和智慧,也就是说是依靠公众共同来治理,并不是说公共权力机关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实,每一位公民或者政策的权益涉及者都是公共政策制定实现过程的主体,每一位公民和政策权益涉及方对公共政策实现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公共政策的公享性是对于公共政策的效果来说的。社会的每一个政策的制定都需要达到一定的效果和效益,所以说,公共政策所带来的效益是被全体社会公众和利益涉及方所共享,惠及了全体公民,体现社会公会的意愿。
另外,无论是直接地参与公共政策或间接地参与公共政策运作的主体,主要是指国家法律意义上的公共权力者,主要包括国家法定的公共权力者、政治权力者和非法律权力者。公共法权者指那些具有一定的法律认可的权力机构或者获得法律的承认、享有一定的公共权威影响力的精英或者精英团体,他们是公共机关和具有官方性质的决策者,可以称为公共政策的直接制定的主体。社会政治法权主体和社会非法权主体被称为体制外的政治力量,可以称为公共政策的参与主体。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可以体现在以下的三个层面意义上:
首先,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是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主体的公共性必须具有合法地位,因为公共政策是要求获得公众全体同意或者支持的,这就是说公共政策涉及的是全体公众的利益以及权利。其中,公共权力机构是用来维护我国社会公正同时弥补市场经济造成的制度缺陷。与此同时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全程都要求公众来一起参与其中,公共政策主体的公共性体现在除了传统意义的公共权力组织外,公共政策制定实施过程的主体是每一位公民。
其次,公共政策价值观的公共性有别于市场机制追求的效率优先,公共政策是一种用来弥补市场不足造成的缺陷的制度,公共政策的目的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民主并且承担社会责任。其中,公共政策价值观的公共性表现在社会公共利益上,它关系的是全体公众的利益,是公众的选择,而不是个别的团体或者组织的谋私工具。
再次,公共政策手段的公共性,公共政策的实施和公共政策的执行都依靠的是公众的权力,并且通过国家强制性来实施与执行。它在一定程度上凝聚了公共意识的力量和体现出公共意志的力量,是“公意”的表现,而不是个别人或者利益集团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或者手段。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精英运用的公共权力的私有化严重地影响了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的特征。
为确保公共政策的真正公共性,应当有效地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保证。第一,要加大公众的参与机制,主要解决政策公共性“弱化”的问题,打破精英的主体控制能力,分化限制他们通过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谋私行为,加大公众的知情权,使政策制定的过程更为完善。第二,完善政策的评估机制。实际情况下,由于人为因素,政策会沦为某些团体谋取自身利益的手段,从而使公共政策丧失了公共性,这就是所谓的政策的公共性“异化”。如果在政策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在政策的价值取向问题前提下,完善政策的效果评估,打破精英迷信的行为,建立健全政策负责的制度,对于非法、失误的政策制定者追究其责任,以期加大精英的责任意识,减少政策运作过程中的政策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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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政策学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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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转移支付模式单一,还没有建立地区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制度基础上的,城乡社会保障支出有很大差别;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不合理,中央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在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之间的投资结构也不合理。
首先, 我国的税制结构仍是以间接税为主体, 直接税比重相对较小。其次,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与税收调节有关的税种还很不健全, 还未开征遗产税、赠予税和社会保障税。再次, 税收监控的法律和技术手段滞后, 致使高收人群体的逃税、避税现象严重。
为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目标, 美国主要采取了税收、社会保障、义务教育与反贫困等财税措施。
美国已经建立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 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体系, 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调节功能。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 个人应税收入 (或财产 ) 越高, 征税比例就越大, 对个人收入差距调节力度最大。
一是由联邦或州政府出资并管理的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项目;二是由政府立法强制实施、全体劳动者参加并共担费用的社会保险项目;三是由各种基金组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经办的私人团体年金、医疗保险和个人储蓄。
美国对教育按学区进行独立的管理。各州为了公平分配教育经费, 采取了不同的方法资助学区, 但基本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基本资助拨款, 它属于一般性补助, 即公式拨款; 另一种是专项拨款, 主要考虑地方学区特殊的教育需要, 多用于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等。
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第一个比较系统解决不发达地区发展问题的法案《联邦受援区和受援社区法案》。据美国行政管理预算局估计, 1997年联邦财政补贴达到2752亿美元, 占联邦支出的比重达到16.3% 。
借鉴国际经验,转移支付制度应该法制化;从单一的纵向逐级转移方式向纵向全面覆盖式转移与横向转移并用方式转换;对贫困、落后地区的扶贫开发要以财政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同时,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基础教育、卫生医疗、生产项目等的财政扶持力度。
从义务教育的实施来看, 为了落实义务教育的公平性, 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应承担义务教育的大半经费, 并实行差别拨款补助方式; 英国中央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超过了50%; 德国州政府大约承担了义务教育经费的75%; 日本中央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在1994年达到了50%。
而目前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则主要由县及县级以下的政府承担, 这种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义务教育经费的做法不能保证全国所有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到同等的待遇。目前的关键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应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70%左右, 其中中央负担30%, 省级负担40%, 中央经费部分不能搞一刀切, 要实行地区差别,即主要投入中西部地区, 使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能基本得到保障。
对贫困、落后地区进行扶贫开发, 需要系列优惠政策的支持, 但政策的实施要以财政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 政府要通过投资补贴、就业补贴等财政刺激措施, 引导企业向贫困地区迁移。扶贫开发要像美国等发达国家那样, 将扶助置于严格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
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而中国的社会保障可以是低水平的, 但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要尽快地在城乡分步实施。尤其应加快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充分发挥税收的收入调节作用需要建立完善的税收体系,促进不同税种间的相互配合、协调。
美国等发达国家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辅之财产税的完善税制体系,能够从流量及存量两个层次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从而有效发挥税收的收入调节作用。目前我国税制结构中以流转税为主,重视对经济总量及结构的调整,大大弱化了税收的收入调节效应。因此,我国应进一步提高所得税比重,同时完善财产税体系,及早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加强对居民存量财产的征管工作,从而形成一个高效、健全的税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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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后期的冲刺阶段,有必要对发达国家有关农业补贴的理论和经验进行研究分析,针对我国农业发展“瓶颈”,找出我国农业补贴的基本点、出发点、落脚点,对我国已经采取的农业补贴政策进行绩效评价,最后提出中肯有效的政策建议。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农业补贴政策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有效的农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农业的生产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因此我国农业的发展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和保护,而农业补贴是政府对农业支持与保护的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形势并借鉴国外的政策加以补充和完善。
做好农业农村工作十分重要。扩大国内需求,最大的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基础支撑在农业;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难点在农民。因此为保障民生,增加农民收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和措施――农业补贴政策。
一般意义上,补贴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手段向某种产品的生产、流通、贸易活动或居民提供的转移支付。农业补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补贴,即政府对农业部门的所有投资或支持,其中较大部分如对科技、水利、环保等方面投资。狭义的补贴,即对粮食等农产品提供的价格、出口或其他形式补贴,这类补贴又称为保护性补贴。[1]
我国农业补贴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补贴范围的普遍性。财政对农业生产流通领域的多环节、多类别的补贴,几乎涉及到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的全过程,补贴面较广。二是以价格补贴为主,贴息贷款为辅。1991~1996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用于粮棉油在流通五一节的补贴达到1866亿元,占整个财政补贴总额的50%。这其中绝大部分用于城镇居民的消费补贴,农民只是从中间接获得补贴利益。三是补贴方式具有隐蔽性。长期以来,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方式多采取“暗补”的方式,即财政补贴资金不直接以财政拨入的方式进行,而是通过流通渠道间接地给予补贴。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少取、多予、放活成为2004年后农业补贴政策的主要原则, 补贴目标也从保证粮食安全到粮食安全与农民增收并重, 农业补贴政策逐渐与世界接轨。具体政策有:农业税减免,2004年3月,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决议:2004年取消农业特产税, 五年内逐步取消农业税。2004年地方取消农业特产税, 同年进行减免农业税改革试点。2005年, 全国已经全面取消了农业税;2004年以来, 各地积贯彻落实国家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的政策, 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百亿资金, 用于主产区种粮农的直接补贴;2004年, 中央财政安排了良种补贴资金28亿元, 对农民使用小麦和大豆的优良品种提供补贴;政府对农民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提供直接补贴。在2008年中央安排40亿元资金,对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补贴50%,深松机和旋耕施肥播种机补贴40%,农业机械单机补贴额上限为5万元的标准上,2009年中央安排100亿元资金,对购置农业机械补贴;2006年在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改革启动后, 中央财政又单独增加补贴资金, 用于稳定农民种粮收益。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农产品市场开放,国内农产品市场国际化趋势加快。外国尤其是发达国家若向中国大量倾销,对中国的粮食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稳定等都构成严重影响。
3.1管理体制运行不畅,补贴成本高
关于农业补贴的政策,主要涉及财政、农业、外经贸、粮食、民政和银行等部门,因为政策由很多部门共同推出,部门之间协调起来十分困难,交易成本高,时滞长,加之部门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寻租活动的影响,使得农业补贴中的“跑、冒、滴、漏”现象难以避免,从而降低了农业补贴的效率。同时,有的地方官员有时会中饱私囊,导致农业补贴不能真正的发放到农民手里,让政策变成为一个摆设,从而不能减轻农民负担。
3.2补贴方式和结构不合理
我国财政对农业的补贴多采用“暗补”方式,通过流通渠道间接地给予。造成补贴资金的流失、降低了补贴的政策功效。我国大量财政补贴用于弥合购销差价、降低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以及贴息贷款等方面,对于农业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组织结构等方面补贴很少,而这方面却正是改造传统农业,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关键所在。[2]俗话说,教育为本,只有从根本上帮助农民,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带给农民,让农民能够自己致富,才能实现更长远的补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3.3补贴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
从补贴政策发生的机制来看,我国财政对农业的补贴表现为缺乏事先规划与安排和补贴对象与补贴数额的随意性。我国的农业补贴通常是在农业生产出了问题后被动采取的“应急措施”。我国现行农业补贴政策缺乏有效的监管,在宏观上表现为国家缺乏对补贴资金到位状况的监督保障;在微观上表现为财政缺乏对农业补贴立项预算、审核和效益跟踪管理。监管不力,补贴资金使用效率低,影响了补贴政策整体功能的发挥。
4.1改善中国政府农业补贴政策的取向。
一是支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结构调整。二是支持生态工程建设。包括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水土流失治理、森林防护体系建设等。三是支持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四是提高农民收入。主要通过税费改革、清理不合理收费等减轻农民负担,通过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增加农民收益。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问题,才能真正做到给农民全方位的补助。
4.2建立与完善农业宏观调控体系
我们应该改变长期采取的农业支持工业的政策,建立农业宏观调控体系。包括:政府利用倾斜政策加大财政、金融、保险部门对农业的支持力度。[3]扶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要素市场的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完善农产品的销售渠道,例如增加网络销售的渠道,招募微商,协助销售,制定相关的政策扶植农业龙头企业,让龙头企业带动地区发展,带动当地的农民共同致富,建立健全农业收入的再分配机制,缩短贫富差距,真正做到惠农。
4.3建立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补贴制度。
要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的政策法规,使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成为一项长期和稳定的制度。我国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农业补贴法规,使之成为支持、保护和发展农业的一项制度,提高农业补贴的运行效率,实现农业补贴支持政策的基本目标,
同时,国家要设立一定的部门对农业补贴资金的到位状况进行及时的监督和检查,对于农业补贴的资金,要确保其能真正落实到农民的手里,其次,财政要对各项补贴进行效益跟踪与评估管理,确保政策的高效,同时也要检验哪些补助对于农民来说是有效的,哪些是可有可无的,并根据补贴效果对农业补贴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
4.4加大对农业生产经营和流通组织补贴力度,推动农业经营组织方式创新
一是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补贴力度,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建立有地区特色的农业企业,对农业进行集体户经营,带领村民共同致富。二是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和发展补贴资金,将农民组织起来,对其进行培训,将传统农民培育成新型农民,职业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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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是货币政策工具与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连接点,它直接关系到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效果。而货币政策是控制通货膨胀的重要手段,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与通货膨胀之间的数量关系研究能为央行制定货币政策提供定量的科学参考依据,以有效地抑制和防范通货膨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货币政策可信度与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关系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文章论述了货币当局的政策可信度对真实经济波动冲击的辩证关系。认为,在货币当局选择的是以货币总量等而非通货膨胀作为中介目标的非通货膨胀目标制条件下,公众对其货币政策可信度必将下降,真实经济受其拖累,加大产出缺口的波动。要破除这个困境,需要改变原先货币当局自身的多目标、易变动的政策策略。确立较低的通货膨胀目标有助于提高公众对货币政策信任度,使经济朝着目标区方向发展。
货币政策可信度事实指货币当局言行一致。当公众相信中央银行履行其所作的承诺时,货币当局的政策对公众是具备可信度的。从公众总是理性的角度来说,可信度也可以解释为,中央银行事先宣布其政策目标(例如通胀目标),公众的私人预期和该目标一致。反之,如果私人预期偏离了货币政策目标,不论这种预期是高于还是低于政策目标,货币当局都是缺乏可信度的。
根据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模型,通货膨胀预期会对长、短期真实利率产生影响。同时,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不仅未来的名义汇率而且当前的真实汇率都将会受到通货膨胀预期及其粘性作用影响。这在后面所要提及的产出缺口受通胀预期是否稳定的影响中得到证实。如果货币当局具有政策可信度并实施了通货膨胀目标制并设定了适度的通货膨胀目标区,当公众预期在通货膨胀目标区内,短期内的名义利率将会对短期真实利率形成可预期到的直接作用。此时,在实施通货膨胀目标制的条件下,公众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可信度发挥作用,受意料外的通货膨胀出现的影响,公众会通过短期名义利率提升来补偿短期真实利率。
当货币当局公布明确的通胀目标时,公众会将对通胀的预期逐渐调整到与该目标一致。同易于变动的预期相比,货币当局的这种可信度消除了通胀紊乱的一个来源并对反映真实经济变动的产出缺口变动产生较好的改进效果。
对于通货膨胀的波动和产出缺口波动关系,O.E.Svesson的二者关系权衡模型的研究结果表明:由于货币当局执行的是低可信度并易于变动的货币政策产生的通货膨胀较大的波动,对应此时的货币当局设定较为宽的通货膨胀目标区,造成的产出缺口波动的改进就越小。反之,如果货币当局严格执行公开、透明的高可行性度的通货膨胀目标制时,较好地改进了产出缺口(此时对应较窄的通货膨胀目标区)。
这种货币政策可信度对真实经济的影响,也可以借助经验的菲利普斯曲线来加以理论上的解释。
期中是t季节的通货膨胀率,是外在的通货膨胀冲击随机因素,则看作为t时期公众的通货膨胀预期。主要取决于现在和历史的通货膨胀。用公式表示为:=,期中货币当局不变的通货膨胀目标,为公众在考虑通货膨胀预期时对货币当局的通货膨胀目标赋予的权重,1-是对过去通货膨胀考虑所赋予的权重。
若=0条件下,则有=,据此来确定通货膨胀预期。此时公众对通胀预期完全取决于过去通胀,即表明在=0时,公众认为货币政策缺乏可信度。故而可以作为衡量货币当局的通货膨胀目标的可信度高低的一个指标。
目前各国货币当局选择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时,不少中央银行选择了以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作为中介目标、而另外也有些中央银行则放弃了上述中介目标,而选择了以通货膨胀作为中介目标。后者即是通货膨胀目标制。其主要特点在于它以中央银行公开的和透明的预测通货膨胀成为该货币政策制度的标志。
通常货币当局的政策目标并非单一的而是多重的,其主要包括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弥补产出缺口,维持汇率稳定等。在现实中,通常会出现诸如货币当局在确定某项政策目标之后,由于国内经济一些不可控意外因素冲击;抑或由于参与到经济全球化中去,各国经济联系紧密性造成他国经济的不稳定会传递到本国;也可能由于相关经济体的货币政策协调义务等原因迫使一国货币当局放弃原来的货币政策目标,转而寻求其他政策目标。毫无疑问,货币当局政策可信度在公众中大打折扣。这种政策可信度丧失反过来会为以后的政策执行产生更高的成本。
对于货币当局来讲,如果选择了向公众宣布明确的通货膨胀目标,货币政策高可信度促使公众产生了对政策连续一致的预期,由此公众最终逐渐形成向目标靠近的通胀预期。此时如果当局受多重目标约束或者上述政策环境变迁转而选择其他目标,意味着货币当局企图利用公众的通货膨胀预期采取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那么公众的理性会促使其重新确立通货膨胀预期,结果使得实际通货膨胀与原来所确立的最优通货膨胀的偏差得以产生,进而影响真实经济。破除这个困境的出路显而易见,需要改变原先货币当局自身的多目标、易变动的政策策略。货币当局的通货膨胀目标由政府来确定,而中央银行仅具有独立的操作权限。
上世纪的九十年代,如新西兰、加拿大、瑞典、芬兰、澳大利亚等国纷纷放弃了以货币总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转而采用通货膨胀目标制。从实践结果来看,这些实施通胀目标制的国家在坏的通胀记录改变和促进透明度方面效果明显,同时也改变了过去实施货币总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当局所遇到的被动局面。
促进货膨胀目标制有良好的实施效果并使其达到和货币政策可信度对真实经济改进作用的良性互动,一般认为除了要确定货币当局(主要是央行)的独立性这一首要条件外,应考虑目标限制条件。其包括通货膨胀目标在整个货币政策多目标中的地位以及目标区的设定。
就通货膨胀目标的地位而言,该制度最大特点就在于放弃了以多重目标的非通货膨胀制而选择以通货膨胀为优先的货币政策目标。但是由于货币当局受到政府制定一些政策目标约束,必然为通胀目标政策坚定的实施带来困难。特别在固定汇率制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必然削弱中央银行通货膨胀目标地位。根据著名的“蒙代尔三角”原理,固定汇率制、资本自由流动、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不可能同时达到。正是由于货币当局(中央银行)要维持汇率不变造成央行放弃将通货膨胀目标作为优先目标,其当然的结局就是公众丧失对货币当局的政策可信度。而在汇率目标和通胀目标可以共存的盯住汇率制,货币当局也应该让公众确信在出现汇率目标和通胀目标冲突时,货币当局会坚持其优先目标通胀目标而不是汇率目标。
货币主义学者认为在确立较低的通货膨胀目标有助于提高公众对货币政策信任度,使经济朝着目标区方向发展。但这里所强调通货膨胀适度目标区具体确定存在一定的困难。经过经济学家建议为达到稳定物价目标,目标区应在0~2%区间。从实践的结果来看,欧洲中央银行(ECB)设定了全球最低的通货膨胀目标区(低于2%),结果导致欧元区货币过紧,有引发通货紧缩的风险。对发达经济体而言目标区应为2%~3%,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快速发展的国家如果实施通货膨胀目标制则目标区要定的稍高些,比如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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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金色的九月,当准大学生们刚经历完高考的残酷洗礼,怀揣着激情与梦想踏进大学校园时,他们未曾想到四年以后的他们会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而垂头丧脸,灰心丧气的离开大学校园。迷茫着、思索着,四年的大学生活究竟带给了他们什么。由中国社科院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就业蓝皮书《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指出,2011届大学毕业生中,有82.1%毕业生受雇全职或半职工作。1.6%选择自主创业。但仍有57万人处于失业状态,10万人选择啃老。面临着冷淡的经济市场和各企业保守的招聘策略,预计将达700万的2013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大学生是天之骄子,是国家的栋梁之才,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刻不容缓。2012年11月8日,胡锦涛同志在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就业的方针,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完善服务体系,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学费补益或国家助学贷款代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考学开学等优惠政策。
2.到对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益学费或代益贷款。
3.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4.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业外,均应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
到中小企业就业,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并享受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服务。
1.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初创企业时,允许按行业特点放宽资金、人员准入条件,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按照相关规定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注册地点及创业经营场所。
2.享受资金扶持政策:对符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视当地情况,可申请“大学生创业资金”。
3.实行税费减免优惠:毕业2两以内从事个体经营时,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行业,开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等,均可依法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税费减免政策。
4.提供培训指导服务: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进入“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创办企业,可以享受减免12个月的房租、专业技术服务与咨询、相应的公共设施以及公共信息平台服务等;在办理自主创业行政审批时,可以通过“绿色通道”享受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自主创业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对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按相应规定可享受“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求职补贴。
2.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报名费和体检费。
3.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等。
1.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2.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
3.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此外,2012年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培训费和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大学生就业问题是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教育的信心,有利于培养社会公众的受教育意识,有利于增加社会公民对自身以及子女教育的投入成本,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教育程度以及文化素养,但是从现行的政策来看,任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1.政策规范性不强,税收宣传不到位。就现行的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税收政策而言,大体上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件,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细则执行,这样就导致各地政策五花八门,政策的扶持力度也各不相同,很多地区政策落实不到位,国家仅仅是在方向上给予引导。从随机对高校毕业生的调查来看,仅有3%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对与国家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有所了解,对政策的不了解会使现行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税收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
2.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政策不具有长远性。从上文中现行的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税收政策可以看出,现行的政策大多具有时效性,例如促进大学生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提出毕业2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时,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时效性使大学生们看不到未来的长久发展,对于创业的念头也会因此而大大削减。同时从现行政策可以看出,就业见习培训力度和鼓励力度不够,就现行的政策来说,就业见习应该向毕业前延伸。现行大学生就业难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经验的不足,直接原因就是国家对于大学生就业见习的扶持力度不够,大学生就业见习制度尚未在全国广泛推广。政策对于家庭困难学生的具体补助事宜未做详细说明,从各地区的执行情况来看效果欠佳。
充分就业是宏观经济的四大目标之一,财政税收政策是宏观经济学的一个强有力的工具。失业不仅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更会带来社会产出的降低。西方经济学中将失业分为结构性失业、摩擦性失业等。因此,我们可以从这些方面来探讨未来解决大学生失业问题的展望。
1.构建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降低摩擦性失业。西方经济学中定义摩擦性失业指人们在寻找工作或转换工作过程中的失业现象。增加职业训练计划、提高信息沟通从而可以使失业者能确实掌握就业机会可降低摩擦性失业。因此构建就业服务体系是缓解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一个重要思路。目前已经有些省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工作做得很好,例如在11月26日上午湖北首个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基地成立,“2012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十堰地区启动仪式暨十堰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基地签约授牌仪式”在湖北医药学院举行,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基地的成立可以促进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探索政校合作促进毕业生就业新模式,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国家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泛推广。
2.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外包企业,降低结构性失业。西方经济学中定义结构性失业是指市场竞争的结果或者是生产技术改变而造成的失业。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非核心的业务外包出去,利用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团队来承接该业务,从而使其专注核心业务,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对环境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第三产业在社会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服务外包企业具有很强的核心竞争力。大学生们具有极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国家应出台更多的税收政策引导毕业生就职服务外包企业将是缓解大学生就业难的一个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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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9月份全国奶粉及液态奶的调查中可以发现,被检测的87家(资料来源:国家质检总局)没有发现“三聚氰胺”的乳品企业当中,黑龙江省有24家,占全部没有问题企业的三分之一多。黑龙江省除齐宁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2段基粉出现问题以外,其余企业的检测全部没有发现“三聚氰胺”。
这一检测结果,一方面反映黑龙江省乳品企业从整体上遵从注重实效、讲求诚信的企业经营理念;另一方面也为黑龙江省乳品业的未来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在这里,从政府财税政策的角度,来分析如何大力推动黑龙江省乳品业的进一步发展。
由于全球经济不景气,国外奶粉以低价方式对我国进行倾销,挤占了国产奶粉的市场, 2008年前7个月全国进口奶粉5.3万吨,8月份4 686吨,10月份猛增到7 570吨,比8月份增加了61.6%(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据美国乳品出口协会公布的最新资料显示,2008年7月世界全脂奶粉离岸价为4 150美元,8月为3 150美元,9月降到2 600美元,未来国际市场价格有继续下降的趋势,预计到2009年7月份将有10万吨大包装奶粉进入我国市场,超过2007年全年进口总量。在这样国际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当前国内大包装奶粉积压、奶农效益下滑、奶牛养殖业形势严峻。
“三鹿奶粉”事件后,国产奶粉销量下降了40%,受国内外双重原因影响,国产的大包装奶粉市场严重萎缩,企业生产的大包装奶粉积压达30多万吨。虽然黑龙江省是全国惟一的在“三鹿事件”中没有大量倒奶的省份,但由于黑龙江省的企业生产配方粉的产能有限,大约有50%左右产能只能生产大包装奶粉。目前,黑龙江省库存大包装奶粉在三万吨以上,由于大包装奶粉加工企业库存增加,效益下滑,黑龙江省已有约1/3的小型乳品企业停产倒闭。(数据来源: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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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符合当地发展状况的文创产业集群政策是公共部门决策者关注的焦点问题。基于演化经济学的观点,将文创产业集群政策制定视为一个培育企业和产业集群动态能力以及应对外部环境适应能力的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演化视角下的文创产业集群政策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建设社会主义经济的过程中,为了逐步落实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以在保护资源环境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文化创意产业成为了各级政府所关注的焦点。然而,文创产业集群虽然形成,但是由于政策定位的偏差,使得相应集群产业并未实现对内部与外部优势资源的有效获得。本文基于演化视角下,对文创产业集群政策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优化建议,以供参考。
在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过程中,实现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构建以成为我国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文化创意产业以自身所具有的高附加值、低能耗且低污染的优势强势加入经济发展格局之中。目前,虽然各地政府以政策性的优势逐步实现了文创产业集群的构建,但是由于政府政策上的偏差,致使相应的文创产业集群只是具备了地理位置上的集中,但是却没有实现对内部优势资源的充分利用。因此,基于演化视角下,需要针对文创产业集群的发展所需实现政策上的进一步创新与完善。
(一)外部环境的影响
政府部门在落实经济发展政策的过程中,无可避免的会受到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外部市场环境本身不仅具有着复杂性的特征,同时还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而文创产业集群在面对这一复杂且变化的市场环境时,无疑会受到深刻的影响,比如新技术的发展、新政策的出台等。在此背景下,文化产业集群内部就会以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进而通过演化来实现自身的发展,所以这种影响具有着一定的制约性。面对此种情况,政府要想确保地区文创产业集中群按照自身所制定的目标与方向发展,就需要以法律以及政策的变化来实现自身的干预功能,进而才能够维护市场的发展秩序,确保行业的稳步前行。
(二)政策决策本身的局限性
基于演化经济学理论下,政策决策者本身的思想行为是无法脱离所在时空的约束的,所以,即使在制定决策的过程中已经基于该地文创产业集群的发展所需进行考虑,但这一决策内容本身受到决策者自身思想行为的限制,其是以自身的价值观为出发点,在利益的定位上存在差异性,加上以自身所具备的知识能力以及所掌握的信息基础为出发点,进而使得政策决策本身受限。
(三)文创产业集群的演化所致
文创产业集群本身就处在变化发展的过程中,在文创产业集群的形成阶段、发展阶段以及成熟阶段,再到最后的衰退阶段,每一阶段的不同需求都客观上要求政策的演化。在起步阶段下,集群的每一个个体自身实力较弱,加上在发展过程中有着自身的优势与不足,差异性的背景下使得其很难实现协作,合作网络难以迅速形成,创新能力过低。而这时就需要相应的政策为导向,以实现进一步的发展。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政策的扶持使得网络化结构形成,此时的政策凸显重要,而衰退阶段的出现就间接的证明了政策上需要实现进一步的演化,进而才能够激发集群的协作创新能力。
(一)构建动态政策评估机制体系
基于外部环境本身的复杂性与发展性,要想确保政策的实施能够时刻满足集群的发展所需,就需要构建动态评估机制,以实现对政策指向的有效调整,这就要求要以集群的实际发展状况为基础,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来实现对政策的调整,同时还需要不断提升政策决策者的知识能力,并强化决策者与企业间的沟通,以确保获得充分的信息基础,进而通过有效的分析评估来实现政策的及时调整,确保文创集群产业的稳步发展。
(二)强化品牌管理,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首先,在品牌管理上,为了避免当前文创产业集群在发展过程中因品牌的雷同而出现“内忧外患”的问题,需要通过对品牌管理的实施来确保产业集群实现特色文化品牌的打造,进而通过品牌效应的发挥来带活各个集群的发展。与此同时,在强化品牌管理的过程中,能够加强集群企业间的合作,在合作的过程中能够通过实践经验来端正自身的合作态度,以整体利益的获得来促进每一个个体的发展。其次,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需要根据集群发展的实际状况来实行具有动态性质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同时保护的力度也要根据这一标准进行有效的调整,以促进集群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
(三)构建动态创新网络,以采购规模的扩大来实现激励机制的落实
首先,在动态创新网络的构建上,可以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集群内企业合作的方式等来实现技术、资金等的进一步强化,在此基础上为实现创新注入人才动力,所谓集思广益,相信同行业精英的汇聚定能够激发出创新的火花。同时,要以相应的政策为引导确保集群能够获得具有优势的外部资源,进而为实现创新奠定基础。其次,为了确保实现创新的可持续发展,也为了确保文创产业能够在发展的过程中具备可持续性,就需要以有效的激励机制来解决集群产业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为其实现创新注入充足的资源,就需要政府以及相关公共部门要加大对文化产品的采购力度。
综上所述,基于演化视角下,文创产业集群政策的演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为了确保文创集群产业能够具备创新的动力与活力,并在网络化的格局下实现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实现政策的积极调整,通过构建动态政策评估机制、强化品牌管理、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构建动态创新网络、扩大采购规模,为文创产业集群的发展注入政策上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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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的重要政策调控工具。在明确税收优惠的内容和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国情制订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的经济发展服务。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存在无限供给和发达国家的高失业率,也不会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因此,投资形成的快慢,将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计算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
税收优惠有效率是指税收优惠能显著地增加经济的产出,对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利益大于由于税收优惠而导致的利益损失或机会损失。通常,直接投资给一个地区带来的利益有创造就业机会、改善基础设施、技术转移与扩散以及拓展新市场等。同时,也可能由于损害环境、耗费原材料、割裂地区经济等而导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地区的较大损失。只有当投资利益大于损失时,税收优惠政策才是有效率的。不能因为片面追求投资的数量而牺牲本国本地区的利益,在制定优惠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该项政策的实施对本国的环境、市场、技术等方面的影响。只有这样,税收优惠政策才能真正达到有效促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
新税法中将内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适用对象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同时取消了内外资企业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才能加计抵扣的限制条件,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规定摊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区域扩大,统一执行15%的税率。新税法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使用范围由现有的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的15%优惠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使用20%的照顾性税率。这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增强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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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发展趋势,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事业正在开始逐步发生着变化,正在走上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大学体育俱乐部制教学的政策环境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高等院校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而作为时代发展产物的俱乐部式的体育教学模式,将成为当今乃至将来至关重要的体育教学模式。文章通过对体育俱乐部制现状进行分析,对我国大学体育俱乐部教学模式的类型进行研究,并对其特点进行分析和总结,对大学体育俱乐部教学模式的完善和发展进行探讨。
随着我国教学改革和实践的不断创新和深入完善,俱乐部制式的教学模式在大学体育当中得到很好的应用。这种新型的教学模式以素质教育作为其基本要求,并将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有效地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大学体育教学模式和方法,把传统的大学教育思想转变为“健康第一,终身体育”教育的思想。在教学改革的环境下,有效地推动了高校大学体育俱乐部制的发展。
所谓体育俱乐部教学模式就是指在学生和学校共同参与下,在组织教学上以俱乐部的形式来开展的一种全新的体育教学模式。在具体的教学上采用的是分层和分流的教学方法,所开设的教学课程不仅把体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作为其开展教学的前提,而且在具体的教学内容上还对班级教学的进度不造成影响,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和爱好,自由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一种或者多种体育教学俱乐部。作为参与者来说,能够达到积极参与的教学目的,并且在各种活动当中还能够有效地担任其中的操作、服务以及组织等角色,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学生的人格培养和个性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平台,并且还在一定环境中培养学生自觉形成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在体育俱乐部制当中最吸引人的是竞技体育。我国相关高校体育教育者一直以来都在为更好地推动大学体育俱乐部制的教学模式的发展而不断探索,在我国一部分高校当中已经开始运行这种模式。
当前我国大学体育俱乐部制在分类上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体育课内教学俱乐部、体育课外教学俱乐部以及课内、课外结合型的体育俱乐部。体育课内教学俱乐部主要是在具体的教学中,通过体育俱乐部的形式来开展教学。体育课外活动俱乐部主要通过俱乐部的形式,将那些传统的课外活动形式给予替换。课内、课外结合型的体育俱乐部主要是通过将课程内和课程外的教学内容,通过俱乐部的形式有效整合起来,形成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综合型的教学方式。当前高校主要采用课内教学俱乐部作为其主要的教学方式,这种方式还可以分为几种形式。一是根据学生个体的具体情况,教师在具体的课程内容上给予设计,并制订相应的授课计划,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教师要对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及时评价和指导。二是根据高校自身条件及学生自身的喜好及特长,在高校内开设多种类型的体育俱乐部,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特长和爱好从中选择一种甚至多种类型的体育内容。三是学生根据自身所选择的课程内容可以对教师进行选择,当自己的学分修满之后还可以对教师的教学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1. 把“健康第一,终身体育”作为教学发展的指导思想
体育俱乐部制教学对于传统的教学观念进行了有效突破,在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将其与体育俱乐部制教学有效地结合起来,并把人类活动的终极追求即实现“终身运动,健康延年”作为其体育价值的核心内容。在体育俱乐部制教学的基础上对传统的教与学的基本观念进行创新,并把学生健身作为主要的任务要求。体育俱乐部制教学对传统的教师主导地位进行转变,使学生作为整个教学过程的主体地位更加突出。教师从传统教学的主导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合作者,为学生体育学习发展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评价及相应的内容咨询。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交流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学生主体的参与意识有效地发挥出来。
通过体育俱乐部制教学的有效实施,能够促进学生更好地掌握运动技术技能,能够让他们更好地参与到体育锻炼当中来,从而为学生形成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打下坚实的基础。
2. 促进教学空间的提升及趋向娱乐化和社会化
大学体育俱乐部制教学模式的实施是一次体育教学的深刻变革。通过大学体育俱乐部制教学不但使教师的主导地位得到充分发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学生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学习中来。学生在学习当中可以根据所选择的体育内容和要求对教师进行自由选择,还可以对具体的教学实践和内容进行自由选择,从根本上提升了大学生对所学专业的自由度。学生所面对的“怎么学”“什么时间学”都完全根据自身意志和需要来决定。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学生在获取知识的渠道上也在不断向多样化方向上发展。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他们对学校体育所存在的依赖关系正在日趋减少,通过体育俱乐部制所具有的强有力的组织功能,能够使他们获得知识的渠道增多。
通过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强,学到更加丰富的体育知识,获得了传统教学模式无法达到的体育层级和技能水平。
3. 推动学生评价机制的建立,促进学生主体性和教育整体性的提升
在新的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形成了学生对选课老师的综合评价机制。学生体育选课及教师课堂授课在根本上就是一种动态形式的组合过程,学生对教师的评教内容也是随机抽取的。把学生对教师教学的满意度作为教师最终考核成绩的组成部分,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教师要将自身的特长充分发挥出来,同时还让教师存在一种内在的危机感和责任感,能够推动教师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新的教学方法,在自身素质的提高上实现多方位和宽领域的具体要求。只有教师的业务水平得到提升,才能从根本上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新性,不断激发学生投身到体育知识学习当中来。从事体育俱乐部制教学的教师要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要根据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未来的社会发展趋势,把握所教课程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创新性研究与实施。体育教师需要对自身的特长进行充分发挥,学校需要不断激发教师上课的积极性,并让这种状态形成一种良性循环,从根本上提升大学体育课程教学的质量。
在大学体育俱乐部制教学当中,还充分实现了传统的重视教学方法向重视学习方法的转变,学生在教师的积极引导和鼓励下,对自身进行设计和评价,并且还能对自身的实际学习情况开展相应的自我修正。体育俱乐部制教学,能够使学生达到自学教材的教学发展要求,自己对具体的体育练习机会进行制定,并对相应的计划方案进行自我修正和完善。
大学体育俱乐部制教学在具体的内容上具有很高的教育内涵,使整个教学环境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更加趋向整体性发展。教学改革把教学创新作为高校未来发展的基本方向,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体育俱乐部制教学的发展水平正在不断提升。
学生是整个教学活动的主体,体育对人的生理和心理发展需要产生一种意识动力,对于学生主体地位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教学改革要求我们把学生的主体地位放在实现知识掌握和教学水平提升的关键环节。所谓教学的实质,就是引导学生把知识转化为学生的自我认知,并把所学到的知识转化为自己的能力,而其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就是教师的引导和促进。大学生体育俱乐部制教学对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能力的培养非常重视,把培养大学生的体育意识作为整个体制运用的核心,让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的发挥,并将学生的智慧和能力充分激发出来,从而为大学生更好地实现自身能力和知识的提升奠定基础。
大学生体育俱乐部制教学将我国教学改革当中的教学形式改革较好地表现出来,把传统的教师教和学生学的模式给予打破和创新,并让学生积极参与到具体的教学活动当中。采用体育俱乐部制教学,能够使学生的个性发展得到较大程度的发挥,从而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需求。
体育俱乐部制教学还采用创新型的多层面、多类型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体育教学模式单调乏味的授课形式,使整体教学的新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体育俱乐部制教学所具有的多维度和多样化的教学目标,促进学生充分实现自身价值,使主体的体育价值观念意识得以反映,满足了学生实现其终身发展的内在需求。此外,采用体育俱乐部制教学,使传统的单一化向多样化的教学转变,使多层次多维度的教学目标在具体的教学任务当中得以体现,学生所具有的不同层次和多样化的体育需求从根本上得到满足。
体育俱乐部制教学,为学生实现自主活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把影响学生发展的机会和权利充分交还给学生,充分发挥学生自身的喜好和特长,达到凸显学生个性的目的,从根本上实现政策环境下教学改革当中的“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得以实施。
随着我国教学改革和实践的不断创新和深入完善,俱乐部制式的教学模式在大学体育当中得到很好的应用。这种新型的教学模式以素质教育作为其基本要求,并将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有效地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大学体育教学模式和方法,把传统的大学教育思想转变为“健康第一,终身体育”的教育思想。大学体育俱乐部制教学作为一种在时代发展框架下形成的一种全新的教学组织模式,其发展应用符合人才培养需要和社会需求。俱乐部制教学在高校体育教学中的应用,符合我国政策当中高校新教改的具体要求和方向。
大学体育俱乐部制教学是针对当前我国人才需求状况及综合人才匮乏、努力创新我国高校人才的培养模式和教学手段所采取的教学模式。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能够实现人才的全面化、深层化的发展,同时推动我国体育教学水平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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