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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常可以把财政风险划分为两个大类:内生性财政风险和外生性财政风险。内生性财政风险具有理论意义上的风险属性,而外生性财政风险实际上属于财政活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财政过程中人们最有可能有效防范、化解的财政风险也就是内生性风险。只要找到诱发内生性财政风险的比较具体的原因,然后采取有针对性的制度手段、技术手段,特定财政活动受内生性风险影响的程度完全可以降低到最低限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中国的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论中国的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全文如下: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同时发展速度的相对放缓,中国的财政愈来愈受到了国内和国际的广大的学者专家的重视。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中国的财政的风险问题。
对于中国存在财政风险这一命题,基本来说,没有人有异议。但是,对于财政风险的可控制性和控制的方式,争议颇多,笔者拟从自己的认识角度对此进行一定的阐述,尤以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为主。
【关键词】财政安全 隐性债务 财政结构 法律控制
以法平险—论中国的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
怎么样的财政才是合理的安全的财政呢?
笔者在翻阅了有关的资料后得出这样的结论:
首先,如果政府能够长期保持财政收支平衡,则政府财政是可持续的,换言之就是没有财政危机;其次,尽管在相当长时期内不能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但政府能够通过发行国债为财政赤字融资,则政府依然可以是可持续的。最后,如果在经济中存在这样一种机制,当财政脱离平衡状态之后,经济变量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以使财政恢复或趋于恢复平衡,则政府的财政状态仍可定义为稳定可持续的。
能够做到上述三点的政府的财政才使健康的财政,那么中国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呢?
在中国,就目前看来,政府正在试图通过发行国债为财政赤字融资,以达到财政危机的解决。因此,国债构成了政府财政赤字的组成部分。但,应当指出的是,国债并没有充分反映政府的实际负债规模和财政风险水平。
这是因为,一般来说,政府债务分为四大类型,不单有国债这样的显性直接负债,还有隐性直接负债,显性或有负债,隐性或有负债。平时关注的债务是第一类,显性的直接债务,其他三部分基本不大关注,也没有列入政府的正式财政报告里。中国政府实际负债规模大于公布的国债数。
第一、粮食经营亏损挂账。从国家权威机构获得的数据表明,由于粮食过剩,国家财政用于粮食保管费用、利息和价差亏损补贴(移库、陈化粮抛售、军供)等方面的支出不断上升,负担沉重。
目前,中国粮食的亏损挂账数额非常庞大,如果不加快改革将会对财政构成非常大的压力。
第二、“三位一体”的银行、企业、政府债务
在中国,所有的隐性财政风险中,金融业所占的比重最大,问题也最严重。1999年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有1.4万亿,按70%的损失率来算,大概会损失1万亿。这是个相当惊人的数字。
企业方面的或有债务,同样可能成为政府的隐性债务。1998年有关部门(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局等)的抽样调查,曾得出当时国有企业“三分之一不亏或赢利、三分之一明亏、三分之一潜亏”的基本判断,这说明国有企业潜亏的问题不可忽视,财政在经济动态发展中可能或多或少要为之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养老金这一块,由国家体改部门与国外保险机构联合进行的一项课题研究估测,近年我国养老金隐性债务累积规模,即使是按相关因素的中值来计算,也要高达37000亿元人民币左右。当然,这是一种或有债务,并非马上产生偿债压力,但其间社保体制因素变动的效应,可能是难以全面估测的。
在中国目前来看,国有经济仍然是一个由财政、银行、企业三个部门组成的巨型公司。银行不良贷款的损失,隐性养老金债务与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一样,都是国家对非国有债权人(居民)的债务,或全体人民对其他人的债务。因此,在评估政府债务的可持续性时,必须把三个部门放在一起计算。
第三、财政结构——地方财政的债务之忧
中国财政的局部的、地区性的危机,也就是所谓的财政危机结构性问题。事实上,由于税制改革不到位,中国很多地方尤其是乡这一层次的财政的确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我们知道,在乡镇的财政收入中,有一半是用于民办教师的工资,这是一种很基本的财政支出。而这种很基本的财政支出,我们的中央财政没有承担起来。我国财政体制多年来一直存在着事权与财权不清的缺陷,中央财政很多该做的事没有做,而很多不该做的事又在大包大揽。中央大包大揽,很多事情又是'我请客,你掏钱',让地方政府掏腰包,这样就进一步加重了地方财政的危机。
在农村税费改革前,乡镇就存在着财政收支缺口。据有关材料显示,在我国3000多个县市中,财政长期呈现赤字的县市已超过50%,全国1080个县发不出工资来,约有50%~60%的乡(镇)入不敷出。而且赤字时间长,乡镇财政收支缺口大多有七、八年的历史了,严重的地区已经超过了十年。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原先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和村级财务开支的税费项目,如乡统筹、教育集资、屠宰税等,乡镇可用财力一下子变得更加捉襟见肘了。为了解决乡村财政支付危机,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了转移支付的力度。2001年中央财政对试点地区的转移支付总额为100亿元,2002年为200亿。但是面对庞大的财政硬缺口,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也是杯水车薪。
我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破产清偿,使地方财政风险成倍地扩大。1999年,中央宣布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限期清盘、清偿。这个曾经在我国广阔农村地区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从此寿终正寝,同时也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巨额的债务。如广东省政府为了清偿全省886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股金,向中央借款71.13亿元,各级政府自筹资金20.9亿元,对个人合法股金进行一次性全额兑付。对政府财政来说,这些债务是出于社会稳定的压力,不得不承担的。
这些政府的非正式债务离真正的债务还有一定距离。而且有些或有债务,前几年可能是或有债务,但近几年还了,就没有事了。但当把这些都加起来,政府的财政风险还是相当大的。
从根本上说,财政风险的释放,要依靠我国经济的渐进成长,但这样的逻辑不能倒过来说,不能指望无限的财政扩张可以支撑较好的经济成长数字,然后梦想此数字可以掩盖先前的财政扩张。舒缓财政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就目前的观点来看,主要是从这样的几个方面进行所谓的财政减压:大力发展非国有企业、推动国有部门改革、降低银行偿债、完善转移体制、尝试地方举债、控制收入总量、优化支出结构、降低名义税率、免除农业税费。
以上所说的主要侧重于政策上的讲义。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笔者认为中间机关应当有如下的作为。
笔者认为,应当对财政法、预算法、税法进行必要的调整。
首先,对财政收支——预算法的修订并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下去。目前的主要内容是对收入总量的控制和支出项目的内容的更正。尽管财政税收的增长得力于加强征管,但一只手多收税压抑私人部门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另一只手扩张公共投资,无疑增加了投资风险。此外,在好的项目储备基本耗尽,财政帐面资金相对充裕的时候,是否还有必要继续增发国债?
而对支出而言,一是中央财政似乎对基础设施的“软项目”投资不足,尤其是对于自身职责之内的九年义务制教育尽义务不足。例如,相当多的西部地区颇为贫困,农民很少或基本没有现金收入,基层政权靠摊派来维持“民办学校”和自身的生存。二是中央财政似乎漠视了农村仍然是持续的净剩余流出的地区。在县以下金融机构基本被撤裁之后,通过国有或民营金融机构向农村注资资本已不现实,那么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向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投融资便利就势在必行,但这一块却恰恰是比较匮乏的。对于此,应当进行相关的立法,把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正当程序进行合理的规划。
其次,以法律的形式免除农业税费,而不是行政命令。为什么农业税费必须免除?一是税收的源泉是个人所得,鉴于农民阶层很少有月收入超过800元的,因此其绝大部分本就不应该成为现实的纳税人。二是寄生在农业税上苛捐杂税太多。中央财政仅仅通过5%的农业税汲取了约300亿的税入,而各级政权在其上滋生出来的税费估计在2000多亿!从中央财政看免除农业税无伤大雅,否则盘根错节寄生出来的税费所导致的结果,只能是民怨沸腾,而且还加大了财政的另一层面上的风险。
第三,对税法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首先就是要把税收立法的真正主体的地位突显出来,让全国人大及其会真正的作到税收立法。同时对政府的对税法的越权性设立进行必要的纠正与认可。接着应当对名义税率进行必要的调低。过高的名义税率导致了广泛的偷税漏税,而这又一步导致了税收大检查和惩处的难度,变成高税率、高违规背景下的法不责众,要解开这样的“死结”,只有降低税率和强化征管。目前,对个人的所得税已因起点过低而沦落为“工薪税”或工资附加税,而对企业的所得税方面,尽管统一内外资所得税率原则已定,其趋势只能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率向外资企业靠而不是相反,但至今尚无动作。所得税的改革恐怕还不是最紧迫的,增值税改革更为迫切,实践表明中国经济难以承受如此宽的生产型的税基,也可能并不能承受高达17%的税率,因此,无论是所得税还是增值税,都需要切实地降低税率。
当然,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远不止这些,但是,这三者应是当务之急。需要补充的是在对财政风险进行法律控制的时候,也应当注意已有的行政政策所起到的实际作用,在必要的时候将其法定化。
中国经济的发展还远没有到达发达的程度,中国财政的发展处于瓶颈阶段,财政风险的不断扩大,也正是经济实力真正雄厚前的阵痛。但,这并不代表我们放任它,而是应该是各种途径,包括法律途径去解决它,真正的解决我国的财政风险问题,如此,更能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必备的条件。
◇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2月第一版
◇刘尚希、于国安:《地方政府或有负债:隐匿的财政风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刘溶沧 赵志耘主编:《中国财政理论前沿》(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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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人们通常倾向于按照具体财政活动类型划分财政风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浅谈我国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全文如下:
所谓风险,是未来可能发生的危险。而财政风险是在财政领域,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的危险。目前我国财政界对财政风险的内涵,主要是从财政收支的角度进行界定的,核心问题在于财政的债务承受状况、承受能力以及债务变动对财政收支平衡的危害。结合财政债务变动和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一些学者又把财政性资金在各个部门、各层环节之间的配置结构及 其变动趋势,也作为衡量财政风险的一个重要内容。概括而论,当前我国的基本观点认为,财政风险是指财政收支之间的不平衡关系以及财政不能提供足够的财力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国民经济良好运行,从而造成社会危害的可能性。就其具体内容,大致可以按宽和窄两个口径划分财政风险。
(一)窄口径财政风险。
即以财政赤字等财政直接负债衡量财政风险,主要指标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的“欧元区”成员单位的财政健全标准,即财政赤字不能超过GDP的3%、财政赤字余额不能超过GDP的60%(国内称之为赤字率和债务率)。2002年我国财政赤字占GDP的比例为3%,但我国财政赤字余额占GDP的比重还只有16%,由此而看,我国财政还有一定的举债空间。
(二)宽口径财政风险。
1.所有债务。这一指标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国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带来的风险、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经营带来的风险、财政投融资带来的风险、外债带来的风险和社会保障支出带来的风险。依照该标准使我国实际的财政风险远大于财政直接负债规模。
2.财力的结构变动。一是财政性资金的横向分布情况,其主要衡量指标是预算内外、体制内外资金的规模和比例关系。其基本观点是预算外和体制外资金过大,意味着财力过于分散,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因此大大削弱。二是财政性资金的纵向分布状况,其主要衡量指标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的规模和比例关系,一般用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人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即“两个比重”)为标准。其基本观点是,目前发达国家的“两个比重”一般是40%和70%,发展中国家的“两个比重”一般是25%和60%。[1]
对风险的处置方式有很多种类,法律控制是其中较为有效和直接的方式,而且对于财政这一关涉到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只有通过国家立法并且用法律的手段加以管理,才符合政治管理理论和立法法中规定的要求。
财政风险在各国的表现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的风险所采取的应对手段也略有差别,本文将从中国现阶段的财政风险的体现,从应然和实际两个角度来看对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的表现。
(一)综合债务构成的财政风险的控制方式:调整纳税对象和纳税额
国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经营、财政投融资、外债和社会保障支出带来的风险是当前造成我国财政风险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别是国有企业。我国国有企业的现实问题很多,诸如经济结构不合理、高负债率、低利润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困难,国有企业多余职工的分流和再就业,等等。所有这些问题,无一不与财政有关。政企关系不清集中体现在企业与财政关系不清上,企业改革的各种风险必将形成财政风险。
94年税改后,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实现了内资和外资企业的统一,但是在其他很多方面却依然是内外有别。对于国企,国家实质上给予其很多优惠政策,可是他们没有充分利用,反而将这些机会发展成了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在我国加入WTO后,对于外资企业应该采取国民待遇原则,所以我们要更好地处理两者之间平等互促的关系,在税率的缴纳和纳税对象的选择上考虑多方因素,协调好关系,减少国企引发的财政风险。
(二)财政结构横向层面的财政风险的控制方式:完善预算法
主要是预算外和体制外预算资金过大,意味着财力过于分散,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因此大大削弱。我国目前的预算体制仍然相当薄弱,因此要加强预算硬约束,统一财政资金管理,实行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要增强其作为国家财力计划的法律约束力和技术稳定性,严肃预算编制,严格执行预算。目前,我国已经开始部门预算编制试点,试行零基预算编制方法,这是增强预算约束力的有益尝试。
之所以会产生如此多的预算外资金,正是因为我们采取的预算编制是综合的,没有分项目细化,从而使得预算在很大程度上无法清晰明确地体现真正的统筹,在一定程度上为预算外资金的存在提供了“温床”,导致财政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增加。同时,维护财政资金的统一性也很重要,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归各级政府,管理权属各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资金符合财政资金的属性,也是降低财政风险的重要途径。
(三)财政结构纵向层面的财政风险的控制方式:明确中央地方的税收权限
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权限是一个焦点问题。政府间关系是一种地缘关系,这种关系首先表现为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性,其次才是行政权力范围的地缘性。下级政府部门在财政权力上缺乏自主性,因而也就没有责任心,形成了滥用财权,浪费财力的局面。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不清晰,而公共管理中,权、责、利三者是紧密结合的,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该大体一致,符合比例原则。我国现行体制下的财政平衡需要兼顾“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平衡和“地方与地方”的横向平衡,这造成了近年来中央政府“结构性剩余”无法弥补地方“结构性赤字”的尴尬。财政体系出现了“两头弱化”的明显特征:中央财政和县乡以下基础财政积弱明显。中央财政以税收的超常增收和辉煌举债才是弥补了其本身财力的不足,但这多少带有“涸泽而渔”的味道;基层财政则是寅吃卯粮,兼有腐败。
对此,可考虑先在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之间进行财权和事权的界定,在部分省市进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试点,并附以地方财政破产制度。否则中央财政的债务包袱就会重不可抑,中央财政的权威就会逐渐弱化。
(四)国债发行的不合理造成财政风险的控制方式:建立国债专项预算
国债导致的财政风险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量大造成的过度风险;二是结构不合理造成的风险;三是使用不当造成的风险。[2] 我国国债增长速度远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属超常发展。加之我国国债管理手段落后,国债的使用效率不高,长此下去,势必产生不利后果,形成赤字政府的恶性循环。
对此,应该实行国债专项预算管理,像管理基金一样管理国债,真正发挥国债的应有作用。同时,应该给予地方一定发行国债的权利,但是这种债券的位阶和享有的权利低于中央发行的债券。地方发行国债一方面可以弥补在中央和地方税收不平衡条件下,地方财政的不足,同时地方国债能够有效地用于当地的建设,在发行和推广上容易铺开,带来较多的基建资金;但是发行债券毕竟是作为一种负债行为,从而对地方政府使用这笔资金形成一种有效有力的监督,在间接上也减少了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失误造成大笔负债而清偿的责任。
总之,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控制财政风险是比较可行和有效的,也是法治社会和财政法治的必然要求,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大力推进,使我们的财政日益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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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施工管理手段的提高,工程分包对施工企业来说,提高了工程效率,但是,在法律层面上,由于分包、转包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分析和研究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中的法律风险,并对其进行防范,对各方均有重大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实施,大型项目数量的增加和施工周期的不断压缩,施工企业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压缩的投资周期,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及提高内部收益率的角度考虑,依然会存在将工程分解后以不同的方式分包出去的现象。本文分析了现实中常见的三种分包行为,并结合实际提出了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为当前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借鉴意义。
按照建设部的总体工作目标,从2009年开始,在进行工程劳务分包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范,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包工头”将彻底退出建筑劳务市场。但是,由于大型项目数量的增加和施工周期的不断压缩,施工企业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压缩的投资周期,企业从追求利润最大化及提高内部收益率的角度考虑,实践中仍然存在以劳务分包、挂靠等形式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的现象。笔者根据工作中处理相关合同纠纷的实践以及对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对现实中常见的三种分包行为及其法律风险的防范进行探究,谈谈一己之见。
依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对分包商的分包资质有强制性要求,只有具备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商才可以承揽工程建设任务。《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包含木工、砌筑、混凝土等十三项企业资质。按照相关规定,不具备相应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商与劳务发包商所签订的分包合同(包括企业或包工头借用其它企业资质的情况),一律视为无效合同。分包期间所产生的劳务纠纷,法院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结合合同条款和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实际结算情况来认定其合同关系的本质,经认定的无效分包合同视工程验收结果分别对待,还可能涉及利润收缴的问题,最终根据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过错来认定损失赔偿责任。
转包是指施工企业(主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在转包过程中,由于无法准确把握承包者的承包资质和工程质量,因而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转包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虽然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施工企业(主承包人)竞争相当激烈,实践中由业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并不多见,因层层分包(转包)的欠款纠纷大多由施工单位(主承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建筑工程转包不仅隐藏着质量安全隐患,对施工企业来说,同时也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所谓挂靠,通常情况下是指施工企业或个人不具备相关工程项目的施工资质,为了承揽工程,需要借助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同时向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通过挂靠的方式承揽工程,对于被挂靠企业来说,通常情况下,并不对工程项目实施真正的管理。但是这种挂靠行为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为:
3.1 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是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建设工程达不到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经济损失,挂靠人和被挂靠的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损失,通常情况下,由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如果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给被挂靠企业带来的损失将难以预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给被挂靠企业带来毁灭性的后果。
3.2 对挂靠方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假设挂靠人用自己的名义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或机械租赁合同,通常情况下须自行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是知名度,还是商业信誉,对于被挂靠企业来说都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容易获得供应商的认可,加之被挂靠企业疏于管理,因此,挂靠方经常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如××公司项目经理部),或者以其代理人(如××公司项目经理)的名义或身份对外签订合同,由此构成表见代理,债务由被挂靠企业承担。在实践中,有些挂靠方不讲诚信,为了个人利益,进一步对材料费、租赁费等进行恶意拖欠,甚至通过私刻印章的方式骗取财物,在一定程度上给被挂靠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对于产生的经济损失,被法院判决承担给付责任的被挂靠企业,若因无力承担而不得不向挂靠人依法追偿时,通常情况下都难以实现。
3.3 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工程项目需要定期完工,对于施工方来说,这是应尽的义务。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挂靠方受资金、管理和施工能力的影响和制约,在一定程度上拖延工程期限,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工期违约责任应由被挂靠企业向业主方承担,给被挂靠企业带来经济和信誉上的巨大损失。
3.4 民工工资及安全事故责任及由此引发的其他损害 在施工过程中,挂靠方往往会大量招聘农民工,或者再进行层层的转分包,虽然挂靠方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得再进行转分包,或者挂靠人承担农民工的工资以及一切工伤事故,但是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此约定通常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还是由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另外,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农民工普遍缺乏法制意识,在劳务雇佣方面多数人都不知道应该与挂靠人签订劳务合同,也不清楚直接招聘他的人是谁,有时即使知道也装糊涂,不能及时拿到工资时,就找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责任将由被挂靠企业承担。
3.5 管理费可能被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被挂靠企业的“非法所得”即指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及因挂靠获得的其他利益,该利益均会被没收。
3.6 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资质等级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被挂靠企业来说,将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在施工过程中,如果监控不到位,将会进一步引发诉讼,并且对日后投标资格的审查极为不利;在资质审核过程中,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史的被挂靠企业,其资质轻则会被降低,重则会被吊销,这对被挂靠企业来说就是不可承受之重。
4.1 制定并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从源头防范风险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建设施工实务中的交易惯例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一定要在进行分包时严格按(参)照该文本与劳务承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该文本带有一定的通用性,但在使用时要认真研究并灵活运用,不断地在实践中对其逐步修订和完善,减少并逐渐杜绝签订合同过程中出现的经营漏洞。
4.2 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不可突破其合法性
与工程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相比,劳务分包存在一定的差异,其关键在于劳务分包只包工不包主料。因此,对于劳务分包的合法性,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尽量不突破,如有必要,还须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机械设备委托租赁合同等,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原有合同进行补充,进一步降低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的风险。
4.3 安全生产监管措施要严格
在施工现场,施工主承包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对于赔偿责任问题,工程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方势必出现争议,法院会根据两方的过错依法做出责任认定。因此,企业在施工中要规避风险,就必须加强施工管理。结合以往案例,防范该风险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组织特殊工种及时参加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确定责任时,法院会依法认定劳务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继而判定其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二要对于入场前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等证据需要安全保留,并且要求每个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签字。在施工过程中,因不遵守安全施工规范,施工作业不配带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可以约定由劳务作业人员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责任。三是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监督劳务分包方可以进一步转移风险损失。
4.4 采用内部承包方式对挂靠项目实施管理
不采用挂靠方式发包建设工程,这是建筑施工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根本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进行施工,因为法律允许内部承包,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挂靠项目转变为自有项目。
4.4.1 将挂靠人聘为企业员工。施工企业和企业项目经理作为内部承包协议的签订双方,也就是说,与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主体只能是企业的项目经理。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等方式,企业与挂靠人建立劳动关系。同时需要注意,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过程中,确保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资质。作为合同的担保人,实际挂靠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企业的权益。
4.4.2 施工企业要组织、派遣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自行派出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等人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协助挂靠单位管理项目。
4.4.3 对工程款加强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承包人从发包方直接领取款项出逃的现象在实践中频繁发生,给施工企业带来的损失难以预测;或者挂靠人通过各种方式套取工程款,用作他用,进而为工程项目施工设置障碍。在这种情况下,由施工企业(被挂靠企业)进行对建设资金进行收支和具体管理,这是防控风险的最好办法。对此,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可以进行约定:为了保证工程款进入施工企业的账户,进一步确保项目资金完全用于项目支出,规定所有工程款必须进入施工企业(被挂靠企业)的指定账号。在企业的财务体系中,需要纳入承包项目的支出,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核定票据支出,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4.5 对实际承包人加强授权管理和印章管理
在确定项目承包关系时,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严格管理对外签订合同的授权以及项目印章。在项目所需的范围内,施工企业可以授予实际承包人对外洽商经营性合同,但要注意合同的签订必须加盖企业印章,同时报企业进行备案,避免发生以项目部名义或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在印制项目印章的过程中,注明不得用于签订合同,并且印章必须进行备案处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私刻印章。
4.6 严格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施工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对分包、转包、挂靠的项目部进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财务管理、劳务管理的严格控制,更要严格监控挂靠方与第三方的经济往来。要增强合同意识,内部做好合同交底,相关部门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界限,以便提前发现合同问题和潜在的风险,主动从法律证据的角度思考、理解合同的履行。还要注意合同履行中的文书语言的规范,文意表达要清楚,避免产生歧义,埋下纠纷隐患。
经营与风险是相生相伴的,风险不可能完全被消灭。施工企业的工程分包法律风险长期存在,各种预防措施也只能提供一个大致的预防思路,并不能完全覆盖到每一个角度,每一个具体问题都要具体分析,特别要增强风险意识,尽可能的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切实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分包管理,综合实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才能保证企业在竞争激烈和复杂多变的市场中,实现稳步、安全、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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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风险是现在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种重要风险,这是由财政风险的特殊性决定的。尽管世界各国对财政风险都给予很高的关注,但是对财政风险的定义却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的准确说法。国内最早提出“财政风险”这一概念的是财政部于1996年8月15日完成的一个政策报告《国家财政困难与风险问题及振兴财政的对策研究》,该政策报告认为“财政风险,是指在财政发展过程中由于某些经济社会因素影响,给财政运行造成波动和混乱的可能性,集中体现为巨额财政赤字和债务危机。”这个定义概括了导致财政风险的两个因素,即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并把财政风险的现实形态表述为“财政赤字和债务危机”。本文的研究根据这一定义的内涵从财政赤字和债务角度来分析财政风险。
在很多学者的研究中,最常见的两个评价财政风险的指标是赤字率和债务率。这两个指标所遵循的是以欧洲1992年制定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的赤字率3%、债务率60%作为参考标准,以此来评判一个国家的财政状况。2010年3月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举行记者会,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就我国财政赤字状况及如何管理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谢旭人称,今年全国财政赤字还是严格控制在3%之内。本文的研究虽然也是从财政赤字和债务的角度来考察财政风险问题,但是本文是从赤字依存度和国债依存度两个指标来考察的。
1.国债依存度。国债依存度是指当年国债收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是一个相对指标,是衡量财政支出对国债的依赖程度。国债依存度越高表示财政支出对国债收入的依赖程度越高。
我国从1981年开始恢复发行国债以来,国债收入就作为弥补财政赤字的一部分,而后在1994年我国立法规定不准政府部门向银行透支,国债收入便成为了赤字的主要资金来源,国债的发行额大幅增加。1998年以来,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国债发行额连创新高,其中,2007年我国国债发行额为23139.10亿元,2009年为17927亿元。同时,中央财政的赤字额也不断扩大,这进一步促进了国债发行额的增加,国债发行额的不断扩大,必然导致还本付息的压力的不断增加,反过来推动财政赤字的急剧攀升。随着财政赤字和国债的不断增加,我国财政的赤字依存度和国债依存度也在循序渐进的增加着。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国债依存度和赤字依存度之间存在着很强的相关性,可以说二者是相互影响的,如图1。(图1略)
图1中,左图是国债依存度的散点图,右图是赤字依存度的散点图,两个图的横坐标都是年份,最下面的图是国债依存度与赤字依存度的关系图,横坐标是赤字依存度,纵坐标是国债依存度,从图1中的左、右两个图可以看出国债依存度与赤字依存度,存在着相关关系,从图1中的最下面的图中可以看出国债依存度与赤字依存度存在着非线性的函数关系。
虽然国际上对国债依存度的安全控制线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即国家财政的国债依存度(当年国债发行额/国家财政总支出)控制线为15%~20%,中央财政的国债依存度(当年国债发行额/中央财政支出)则为25%~30%。但是本文的国债依存度是用国家财政总支出,所以国债依存度的安全控制线标准选择了20%。由于赤字依存度还没有一个安全控制线的标准,因此本文利用国债依存度和赤字依存度之间的关系,计算出会导致国债依存度超过20%时的赤字依存度,并利用计算出的赤字依存度作为安全控制线的标准。并利用这两个指标判断政府是否存在财政风险。
本文选用的数据中1981-2009年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摘自《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10》,1981-2005年的国债发行额摘自《中国财政年鉴2007》,2005-2009年的国债发行额摘自《中国统计摘要2010》(见表1)。本文根据国债依存度和赤字依存度的数据,选用Logit回归模型,利用SPSS17.0对数据进行拟合回归,回归结果如下:
其中,DEBTi表示国债依存度的值,单位是百分比,自变量DEFIi表示赤字依存度,Pi表示国债依存度超过国际警戒线的概率。
对模型进行Wald、似然比和比分检验,发现上述模型拟合的很好,且预测效果很好,因此从模型中可以计算出赤字依存度在什么情况下会使得国债依存度超过安全控制线的概率50%(在这里是以50%为标准来衡量是否存在危险)。如果以Pi=0.5为分界线,求出此时的赤字依存度为DEFI=6.56%,这就表示当DEFI大于6.56%时,DEBT大于20%的概率就大于50%。鉴于Logit模型中,国债依存度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债依存度大于20%概率为1,另一种是国债依存度小于20%概率为0,因此当国债依存度大于20%的概率为50%时就可以看成是确定性事件,即DEBT一定会大于20%。因此可以把国债依存度大于20%和赤字依存度大于6.56%作为评判财政是否有风险的标准。
从表1中,可以看出,赤字依存度和国债依存度大致遵循赤字依存度大于6.56%时,国债依存度大于20%的规律。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在处在财政风险的高概率区,即我国财政存在着一定的财政风险。
国债风险是指政府无法按既定计划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到期的本息,从而丧失国家财政信用的可能性。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国债风险,即国债规模风险,就是指政府是否有能力来应付国债规模的增加带来的还本付息的压力。衡量国债规模风险的主要指标是国债依存度。
如表1,国债依存度的水平稳定,波动幅度较小,1995年以前的国债依存度一直处于20%以下,1995年以后,国债依存度基本维持在25%上下,2007年创下了历史最高,达到46%。由于国际公认的国家财政国债依存度的警戒线标准时20%,由此可知,我国的国债依存度已经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标准,所以我国的财政支出已经处于过分依赖国债收入的状况之中。如果继续大量增加国债的发行额,必然会是财政支出更加脆弱,还本付息压力加大,因此必须降低对国债收入的依赖程度。
财政赤字是指财政支出大于财政收入的差额。财政赤字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国家的财政赤字政策既有积极地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2010年3月5日温家宝同志在“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说,2010年拟安排财政赤字10500亿元,这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财政赤字首都破万亿元。就目前我国经济情况来说,虽然经济呈现回升势头,但基础还不稳固,需要保持财政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需要保持财政对经济的支持力度。由于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较慢,支持压力较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因此财政赤字仍需要保持适度规模。这有助于巩固当前经济回升的势头,为加快调整经济结构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财政赤字风险是指由于财政赤字规模过大使政府无法承担对社会福利和经济增长造成的损失,使政府丧失信用的可能性。从定义中可以看出,财政赤字风险主要是指赤字规模风险,衡量赤字规模风险的指标本文采用的是赤字依存度,从上面的计算可知当赤字依存度大于6.56%时,会使国债依存度超过警戒线的概率大于50%,那么我们可以以6.56%作为赤字依存度的警戒线,即当赤字依存度大于6.56%时,产生财政风险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因此在赤字依存度较大的时候应该警惕财政风险的发生。从表1中可以看,赤字依存度基本符合这个规律。
从上述的分析可知,国债与赤字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国债是为弥补赤字而发行的,赤字对经济的影响是通过国债来实施的,因此国债和赤字对财政造成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通货膨胀风险。国债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而发行的,发行国债必然会引起市场中流通货币的增加,即货币供给的增加,当货币供给量超过市场中的货币需求量时,就会产生通货膨胀,即商品价格的普遍上涨。通货膨胀对经济增长会产生消极的影响,造成经济的波动,人们对未来经济预期不好,对政府也会失去信心,同时通货膨胀也会进一步使财政赤字变大,发生财政风险的可能性迅速提高。当出现高通货膨胀时,政府由正常渠道获取收入的实际值持续下降,财政支出却必须针对通货膨胀迅速调整,这样,财政赤字有随通货膨胀率上升而不断扩大的趋势,出现“奥利维拉-坦齐效应”,财政风险由此加大。
2.债务风险。无论是赤字还是国债都是政府的债务。在政府财政收入不能跟上支出的增长的时候,赤字就会不断扩大,国债发行量也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了能使国债全都卖出去,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政府就必须要提高国债的利率,来吸引公众购买国债,这必然使财政的还本付息压力进一步扩大,导致财政风险的发生。
从上述分析中可知,如果财政赤字过大,必然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果政府举债过多,必然使公众对政府失去信心,那时政府想继续举债,就是不可能的了,这时就会出现财政危机。
国债的发行实际上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因此不应该使其成为一种负担。国债的发行额应与财政的承债能力相适应,且保证财政的可持续性,避免使财政陷入债务危机。
对于国债依存度的控制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1.控制财政赤字。国债说到底就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才发行的,因此,财政赤字的增加必然会导致国债发行额的增加,基于两者的关系可知,控制财政赤字可以控制国债规模。在一定的国债规模下,为了达到促进经济增长的最好效果,就必须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率。
2.国债利率要低于经济增长率。国债利率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政府还本付息的大小,实际上也是政府举债所使用资金的成本的大小。当国债利率大于经济增长率时,表示经济增长不足以弥补为了促进经济增长而产生的资金使用成本,政府通过国债融资的方式具有不可持续性,这必然会增加财政压力,导致财政风险,反之,政府通过国债融资的方式就具有可持续性。
3.合理搭配长短期国债。当前我国的经济虽然呈现出了良好的势头,但是基础设施还需大量投资建设,用以维持经济高增长的势头。为了能够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就必须既能发挥我国国债规模的潜力,又能够使国债依存度控制在警戒线内,最好的方式就是合理搭配长短期国债,从战略财政的角度讲,只要能够合理的搭配长短期国债,减小每年财政的还本付息压力,即可降低财政风险。
财政赤字是各国政府调节经济增长的一种手段,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如果支出完全受收入的限制,那么必然会限制一国的经济发展。财政赤字实际上也会促进经济的增长,但过大的财政赤字则会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财政赤字要适度,避免产生财政风险。
对赤字依存度的控制可以从三方面入手:
1.财政收入的增长率大于财政支出的增长率。从财政赤字的定义可知,赤字的大小与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有关。随着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财政支出大幅度增加,可是财政收入的增加确非常缓慢,这就导致了我国财政赤字的不断扩大,给财政造成很大的融资压力。因此想缓解财政压力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且使其增长率大于财政支出的增长率。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与之伴随的是财政收入增长渠道不畅,财政收入出现相对缩减趋势,要想缩小赤字,首先要理清财政收入增长渠道问题,使得财政收入的增长能够适应经济增长的需要。
2.提高财政支出的使用效率。我国的财政赤字主要来自于财政支出的快速增加,而非税收的增长缓慢,因此提高支出的效率十分关键。一是把资金投放到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至关重要,而民营企业又不愿意或无力投放资金的领域,包括:基础设施、义务教育、医疗、扶贫等。二是优化投资量,投资过多或者过少都不利于效率的最大化。要减少公共基础设施重复建设,使地区间公共产品提供趋于均等。三是要有长远、合理的规划。防止今天建明天拆,或者建起来后缺乏维修,很快折旧的情况。
3.隐性财政赤字显性化。隐性财政赤字是指政府职能中隐含的,应由财政承担的支出,并在财政收支中实际发生,而在财政收支账面上没有或无法显示出来的财政资金缺口,如社保资金缺口,政府担保资金缺口,公共投资缺口,医疗卫生融资缺口,政府公共部门的债务以及其他无法偿还的债务,清偿国有企业的负债,国家保险范围外的银行破产,环境保护,灾害救济等。通常隐性赤字表现为一种政府道义上的责任,经常会被忽视,而一旦事件发生政府必须承担,对财政造成风险,因此做支出预算时要考虑隐性的财政支出,避免产生财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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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是于2004年11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的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与法律后果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与法律后果全文如下:
【摘要】本文评析了新出台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在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与法律后果方面的规定,通过与《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比较,指出新《条例》在责任方式的分类、法律后果方面的科学的调整,同时也分析了《条例》存在的忽视第三人利益的问题。
【关键词】财政违法行为,责任,法律后果
【论文正文】
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已于2004年11月公布,并即将于2005年2月1日开始施行,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将同时废止。《条例》对《暂行规定》在财政违法行为的范围、内容、执法机关、审查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较大调整。而作为对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条例》与《暂行规定》的核心即在于对作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范。本文将集中分析、比较《条例》与《暂行规定》对于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与法律后果的规定,讨论其思路与依据,并指出《条例》存在的一些问题。
法律责任主要由两方面要素构成,即责任主体与责任方式 ,也就是由什么主体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与《暂行规定》相类似,〈条例〉中规定的责任主体主要是两类,即实施了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由单位和个人作为承担违法行为责任的主体,首先源于财政违法行为本身的特性。财政行为的作出大多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从广义上来说属于国家行为 ,因而财政违法行为通常是以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如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国库机构、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等,这决定了这些单位是承担违法行为责任的主体。另外,《条例》中将企业、事业单位的某些行为也归入调整范围 ,但同样这些行为也是以法人的名义作出的,单位自身应当是责任主体的一部分。
但同时,尽管我国立法实务中采用法人的独立人格论,认定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但行政处罚、处分的性质与普通的债务、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不同。民事责任基于主体之间的平等,以对价或补偿损失为原则,目的在于实现对等的利益或恢复原状,责任的承担方式最终归于财产;而违法行为的责任则带有追究性质,以惩罚、警诫为目的,责任的承担不仅以财产为基础,更重要的是精神的惩戒。因而民事责任可以由单位独立承担,而行政处罚、处分的责任则要归于以单位名义作出违法行为的个人。
但具体分析,《条例》对责任主体的规定与《暂行规定》又有着根本的变化。《暂行规定》中认定的财政违法行为基本上均属于国家行为,除公务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项外,均为特别的国家财政机关才能实施的行为。而《条例》中则增加了很多普通企业、事业单位的也可能从事违反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第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即所谓的“小金库”问题,另外还有企事业单位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骗取财政资金、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应当说,将这些行为一并规定在《条例》中,适用同样的审计、监察制度,对于加强对此类的行为的监察强度有相当的益处。
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条例》和《暂行规定》均混合使用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手段。具体说来,《条例》较《暂行规定》在单位的在单位的责任方面基本一致,行政处分主要是警告或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为罚款;而对个人则很大的转变。《暂行规定》对个人的行政处分分为记过以下处分和记过以上处分,分别适用于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同时处以相当于若干月工资的行政罚款。而《条例》则将个人的违法财政行为分为两类。
一类是作为国家机关作出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这一类个人由于并不直接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因而只处以行政处分,通常规定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另一类则是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违法行为或个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对这一类个人则只处以行政处罚并直接规定罚幅,如果同时是公务员则并处行政处分。这样的区分显然比《暂行条例》要明晰科学,尽管国家公务员以国家机关名义从事财政违法行为必然是为获得某种利益,但毕竟不是通过其行为本身直接获得而是通过其他途经收受非法财产,应当以其他规范公务员行为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而不应与财政违法行为混淆处理。
《暂行规定》的一个严重漏洞在于,只规定了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而没有规定这种行为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也就说,规定了如何处罚违法者而没有考虑如何处理违法行为造成的问题。
《条例》在这一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补充,对于各项财政违法行为均规定了事后处理的方法。如对于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要“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要“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违反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要“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等。
尽管《条例》对每项违法行为均作出了规定,相对《暂行规定》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但《条例》的规定还是存在重要的弊端。问题在于,《条例》只规定了追回、退还国家被非法侵占、使用的财产,而没有考虑这些财产于发现违法行为时所处的状态,更进一步说,考虑了违法行违法者与国家两方的问题,而没有考虑潜在的第三人。
例如,《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要“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却没有考虑,如果已经有第三人善意的取得了该“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又该如何处理?国家或者该违法行为人是否有权向第三人主张该财产的返还?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
又如《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的”,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却没有规定该担保是否有效?现实中已经出现了类似的案例,企业出于对政府信用的信任才接受其担保作出投资决定,事后发现该担保行为属超越职权,投资的企业利益得不到保障。行政法强调信赖保护原则,政府作出的行为即使存在错误也不能轻易改变,即使因重大的公共利益而改变也要给予相对人以合理补偿。 而由于法律法规往往有意无意忽视第三人这个重要的问题,只规定国家追回财产的绝对的权力,而不规定对第三人的补偿方法,实际上造成第三人因政府的过错行为而遭受损害却又无法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体来说,《条例》对于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规定较《暂行条例》分类更为科学,内容也更为合理和具有可操作性,但同时仍然没有摆脱忽视第三人利益的痼疾。在现实的运行中通过司法解释或行政法律规范文件进一步规定追回国家损失财产的同时对善意第三人的补偿方式,应当是确保《条例》顺利运行的必需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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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企业参与的各种经济交往日益增多,企业登记工作已成为企业保护自身交易安全和秩序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企业的重要渠道企业登记是由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情况进行审核后对外公示的行为,企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企业年检等登记行为。企业的登记系申请行为,申请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仍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申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及其合适的方案将成为防范此类法律风险的重要因素。下面着重介绍各种登记易产生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范
是指将企业设立的相关事项上报企业的登记注册机关,由企业的登记注册机关依法审查、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的过程。
1.法律风险: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如企业名称与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相冲突,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相关权利人可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并可依法追究该企业的侵权责任。
2.风险防范:为避免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应当事先进行商标查询。同时为有效保护自己的企业字号不被他人以商标形式注册,建议在企业名称登记后及时将该企业字号在相应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予以商标保护。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需要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要将出资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出资瑕疵种类:(1)出资评估不实,即出资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出资财产的实际价额。(2)虚假出资,指出资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出资,通过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表面上出资,但实际上并未出资的情形。(3)抽逃出资。指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交纳的出资额暗中抽逃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的行为。
2.法律风险: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应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除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外,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当向公司承担差额补缴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3.出资瑕疵的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应设置工作流程,严格按企业工作流程规范、审核,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以避免类似抽逃出资引起的法律后果。
1.经营范围分类。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2.法律风险: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超经营范围经营的,尤其是许可经营项目,属非法经营,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可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同时企业还将承担因此可能导致的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3.风险防范:企业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有前置审批的许可经营范围应当及时办理前置审批,在经营过程中不但要注意本企业经营不能超越经营范围,还要注意审核合同签约对方是否超越经营范围,以避免无效合同的产生及经济损失的发生。
通过梳理设立登记的工作流程中每个环节存在的风险点,建立起必要的工作流程;按照法律规定获取登记所需的资料,使整个设立工作程序规范化、合法化。同时通过加强与工商登记机关的沟通,力求所报送的资料更加符合登记规定,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也能得到更直接的指导和帮助,维护好出资人利益。
是指当企业主要的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企业将其变化的事项上报原登记注册机关,由原登记注册机关依法对该变化的事项进行审查、核准并换发新的执照的过程。它是企业在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保持合法地位所必须的法律手续。
企业变更登记应在法定的有效期内进行,逾期不办理的,工商登记部门将予以处罚,风险发生。如《公司法》第73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1.规范变更登记的工作流程,通过建立流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收集和获取变更所需的资料,并针对企业经营中的各种变化,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提示,以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2.做好变更登记审查。审查变更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在变更资料的收集和变更事项的法律程序上都必须依法进行,避免因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
3.加强与工商登记机关的协调、沟通,确保变更事项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准备充足的变更材料,可以最大限度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是指当企业出现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经营而解散时,企业将有关材料或文件上报企业原登记注册机关,由原登记注册机关依法审查、核准,以终止企业法律地位的必经程序。
1.未进行清算注销的企业将面临吊销营业执照(如被吊销或被撤销仍须办理注销登记),接受相关处罚的后果。企业的债权债务由企业开办单位负责清理,公司应由股东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且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及清偿责任。
4.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部分企业怕清算程序繁琐而不进行清算,不进行注销登记,直接将已丧失企业功能和业务的企业“搁置”,认为是自生自灭,致使债权债务关系得不到及时清结,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也给出资人带来潜在的诉讼法律风险。
1.找出注销登记中的风险点,做好风险分析,建立相关制度加以防范和控制。如对清算报告、股东决议的签署、对审计事务所的聘请等建立相关制度规定加以控制,避免出现虚假报告、文件等,减少因不当操作给出资人造成损失,产生遗留问题。
2.企业注销时应按法定程序及时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登记。
是企业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注册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10万元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日常的工作中,依照年检审查的内容规定,建立起与企业年检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2.收集企业在年度变化中的重要事项的变更,并做好相关记载。
3.注意每年年检政策的变化,对年检要求的事项做好资料收集和完善,确保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避免出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事由发生。
防范风险是企业首要的,基本的任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凭借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法律知识对公司登记涉及的各种活动,提供正确的经营管理意见,预见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建立起企业工商登记工作相关的风险防范体系,从而避免和减少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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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是指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腐败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由于风险因素复杂,为明确风险防控的主要方向,查找之前需要科学地划分风险类型。如果从内容和性质上分类,显然难以做到,也不便把握,而从工作的外延上进行分类查找相对而言划分简易,也尽可能地顾及了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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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权力运行过程中,时刻面临着利益驱动和自身腐败的问题。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对于健全完善检察特色惩防体系,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工作实际,谈谈检察机关如何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提升内部监督水平,突出执法工作特色。
论文关键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内部监督 风险点 党风廉政建设
论文正文:
试析探索现行内部监督体系下如何构建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检察机关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将风险防控理论和质量管理方法应用于反腐倡廉工作实践,以防控廉政风险为核心内容,针对可能诱发腐败的各类风险,通过分析评估,找到风险点,形成对防控工作实施“过程”和“质量”管理的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它将科学的管理理论应用于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实践之中,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方法,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有效预防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提供了新的视角、载体和途径。
该项工作,在国内走在前列的北京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他们的纪检监察部门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对检察人员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与岗位廉政风险评估,确立工作目标及工作程序,形成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它体现了“预”与“防”两方面有机的统一,通过“预”来预见腐败现象发展变化的趋势和规律,判断具有廉政风险的环节和领域;通过“防”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将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梳理出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一)把握廉政风险性质,深入排查廉政风险点
1.明确廉政风险类型
廉政风险,是指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腐败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由于风险因素复杂,为明确风险防控的主要方向,查找之前需要科学地划分风险类型。如果从内容和性质上分类,显然难以做到,也不便把握,而从工作的外延上进行分类查找相对而言划分简易,也尽可能地顾及了全面。
以此为标准,将廉政风险分为如下几类:一是个人廉政风险。二是部门廉政风险。三是单位廉政风险。
2.三个层面双向排查的有效方式
风险排查,是构成防控机制的最基本要素,也是下一步采取防控措施的重要前提,其目的主要在于明确风险范围和风险点。风险点的查找主要是全体检察人员紧抓“找、防、控”三个环节,通过个人、部门、单位三个层面结合案件流程和岗位职位的方式重点查找廉政风险,以便及时预防与化解岗位廉政风险。
按照规定,全面排查。首先是领导干部和其他检察人员在梳理自身岗位职责和权力清单的基础上,从岗位最基本的廉政制度要求、最容易发生腐败的环节和思想认识最模糊的问题等方面入手,初步查找个人职业道德、岗位职责、制度落实、外部环境等方面风险。其次是各科室对照工作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采取召开科室、科室会议、座谈会等形式,组织本科室检察人员认真讨论本科室在业务工作流程和履行职责、执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点,查漏补缺。再次是从整个单位的角度,认真查找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风险内容及表现形式。
创新方式,双向排查。双向排查是指案件流程和岗位职位相结合排查岗位廉政风险点的方式。
一方面,从纵向依据案件进程查找出案件线索筛选、初核、立案调查、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移送犯罪线索等工作环节的廉政风险,并根据风险发生机率、危害程度、形成原因等评估风险属性和等级,便于加强进程监管。
另一方面,针对岗位职责的不同,从横向上查找每个岗位的风险。对案件审查部门负责人、案件主办人等不同岗位职责,逐一查找特定人的廉政风险,切实把风险点找准、找全。
3.风险等级的评估
根据风险发生的几率大小和一旦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高低,将个人、部门、单位风险分别划分等级,具体可分为三级:一级风险为发生机率高,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有可能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风险;二级风险为发生机率较高,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较为严重损害后果,有可能违反党纪政纪和相关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风险;三级风险为发生机率较小,或者一旦发生造成的影响程度较低,在单位或岗位内部,通过一定手段很快能解决的风险。
(二)教育防控为基础,突出特色制度防控
防控措施是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核心环节和关键要素,关系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能否落到实处的问题。
1.开展岗位廉政教育,让权力得到“提醒”
预防腐败,防控风险以教育为先,必须要让“有岗位即有风险”、“有权力就有风险”的观念深入人心。因此,构建岗位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需开展多种形式的风险教育模式。一是警示、示范教育。二是风险模拟教育。它将容易引发和滋生腐败行为的关键点和高风险岗位作为重点,以廉政风险为依据,把枯燥的岗位廉政行为规范转化为生动形象的案例和情景,是通过细分岗位类别、设计教育内容、落实教育措施等手段进行个性化教育的一种教育模式。
2.防范廉政风险,完善内控机制
当官员不能固守住自己的道德和良知时,单纯的道德教化是没有多少意义的,建立健全有效的制度才是最好的“防腐屏障”。
(1)建立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的目的在于对干警执法办案等行为时容易出现的廉政风险点进行前期分析,充分运用干部考察、述职述廉、处理涉检信访、网络舆情监测等成果,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判,及时遏制苗头的发展,预防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2)建立廉政风险评估机制。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从案件分析、干部考察、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媒体报道、问卷调查等方面收集廉政风险信息,充实和完善廉政风险信息库。
(3)建立风险防控考核机制。通过定期自查、上级检查、社会评议等方式,对廉政风险防控效果进行动态监控。对不按照规定执行预警提示、不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科室和个人,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提醒警示、谈话诫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措施,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对开展岗位廉政防控机制建设高度重视,注重理论创新与工作实际运用,更加侧重于从制度层面来防控岗位廉政风险,将几项特色性的工作融入到了机制建设中,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推行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规避廉政风险。着重对领导干部、部门主要负责人、办案检察人员以个人自学、集中学习、视频会议等方式开展轮训,着重让检察人员知道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进一步克服和解决执法办案方面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公正、廉洁执法。
二是对案件进行流程管理。区别于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我院开阔视野,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运用检察业务动态管理系统对案件信息实行案件网上录入、网上流转、网上同步监督等流程管理,以科技手段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最大限度地压缩办案人员滥用检察权的空间,切实提升廉政风险防控科技化水平。
三是执法档案制度、廉政档案制度与利益冲突回避机制结合。我院着力把三者合一,使内部监督工作形成新的抓手和载体,进一步促进检察人员办案质量意识的提高和接受监督意识的提升。执法廉政档案将公诉、侦监、反贪、反渎等多个执法部门的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以档案的形式记录下来,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执法行为,并对执法的环节、流程以及执法行为的优劣进行执法质量评估。
四是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永嘉县检察院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并有效地与岗位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相结合。如规定我院在对于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在三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十五天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能够有效节省办案资源,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更为重要的是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办人情案、关系案的风险。
五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与检务督察。一是向内部各执法部门发出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察的通知,要求对不立、不捕、不诉、撤销等九类案件在办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室网上报备,接受常规性监督。二是开展专项案件评查。每年定期向业务科室所办的重点案件开展专项评查活动。通过对案件的重点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检察人员利用执法权利“交易”的可能性。
(一)广大检察人员岗位风险的意识较为淡薄
一方面,认识不到反腐倡廉工作与自身利益休戚相关,缺乏主动参与、主动监督的自觉性,尤其是业务科室的干警工作任务繁重难以配合机制建设;另一方面,广大干警对权力运行的情况不了解,加之缺乏实施有效监督的平台和渠道,群众监督难以真正开展。
(二)监督部门的难处
一是监督的目标不够具体明确,对权力部门、权力岗位监督重点不明晰;监督的途径不够具体明确,局限于会议监督、文件监督,监督停留在形式上、表面上和要求上。二是在工作中,监督部门不敢进行深度监督,担心承担影响业务发展的骂名,导致对权力的实质性监督“缺位、不到位、难到位”。
(三)党风廉政建设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难结合
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业务工作难结合,一般只局限于党纪条规的学习和队伍思想教育,没有很好地融入业务工作之中,特别是没有体现在对权力运行的控制之中。一方面,岗位廉政风险逐步积聚,急需加以防控;另一方面,防控措施缺失,出现管理真空,长期以往,必然加剧廉政风险,甚至引发案件的发生。
任何问题的发生和发展,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如果我们能从制度建设入手,使其能为业务工作服务,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弥补漏洞,消除隐患,完全有可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和不正之风发生的概率,避免很多遗憾。
(一)摸清权力倾向
在自查的基础上,监督部门着重摸清各部门有何种权力,权力集中在哪些方面、哪些岗位、哪些环节。从检务公开和落实监控责任上入手,将每一个廉政风险点都置于监督之下,间接加强检察人员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同时也减小监督人员的阻力。
(二)加强宣传动员,公示廉政风险点
对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在全检察机关范围内进行公开公示,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修改补充完善岗位廉政风险点,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将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将部门廉政风险点防控作为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防腐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述职述廉范畴;将岗位廉政风险点防控作为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防腐工作的重点,纳入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汇报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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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财政”是对当前地方政府在面临财政困境时利用土地换取财政收入这种短期行为的一种形象比喻,包括地方政府通过土地税收、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融资、土地金融等方式获得收益来直接或间接增加财政支出能力的行为;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抵押的银行贷款,已经成为城市和其他基础设施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土地财政隐藏的风险及相关的对策建议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我国土地财政的形成与分税制改革和以GDP及财政收入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制有关。土地财政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持续性,是导致耕地数量减少的重要因素,土地财政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还会引发金融风险。为此,应加大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土地税制,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规划管理,改变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关系。
[关键词]土地财政;风险;政策建议
【论文正文】
土地财政隐藏的风险及相关的对策建议
当前,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以及城市高房价、房地产泡沫等问题是社会广泛关注的民生问题,这些都与地方政府普遍推行的土地财政政策有关。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越大,其存在风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研究土地财政隐藏的风险及治理对策,有利于地方财政安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财政”是对当前地方政府在面临财政困境时利用土地换取财政收入这种短期行为的一种形象比喻,包括地方政府通过土地税收、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融资、土地金融等方式获得收益来直接或间接增加财政支出能力的行为。…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抵押的银行贷款,已经成为城市和其他基础设施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
自2002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招拍挂”以来,我国的土地价格每年以8.9%的速度快速上涨,高地价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可观的财政收入。资料表明,2001~2003年间,土地出让金收入为9100亿元,约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35%;2004年,全国土地出让金高达5894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9.5%;2005年,国家开始紧缩“地根”,土地出让金收入为5505亿元;2006年为7677亿元,2007年高达1.2万亿元。2008年,尽管有近50%的土地出让以底价收场,有10%的土地流标,导致地方政府地价款收入有所下降,但仍获得了9000多亿元不菲的收入。土地收入已名副其实地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
我国土地财政的形成与分税制改革和以GDP及财政收入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制有关。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央上收了大量财权,特别是将增值税的75%归为中央政府,2002年以后又将地方税种中增长较快的所得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但在财权向上集中的同时,地方财政支出责任不仅没有相应减少,反而有所增加。地方政府不仅需要承担建设性支出以及为重大工程配套资金、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各种非公益性支出、行政性支出,而且还要承担由于国有企业乃至一般公共部门改革所带来的各种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各种企业亏损补贴和价格补贴,等等。在这种财权向中央集中,事权向地方政府下放的非对称财政体制下,财权上收后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能稳定增长的地方税种(如财产税),于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很容易被打破,从而诱导地方政府以土地出让相关收入作为补充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在财政分权、政治集中的体制下,地方政府官员具有通过做大GDP和上缴财政收入来显示政绩,以此获得晋升(或保住职位)的激励,这种以GDP和财政收入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制便成为地方政府追求土地财政的内在动力。
首先,土地财政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持续性。在现行的土地批租制下,地方政府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卖一块土地,政府就一次性地收取50~70年土地收益,这为地方政府“以地生财”提供了便利。即使我们不考虑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也不考虑可征用农地、不可再生资源的有限性,但市场有冷暖,房地产市场也有周期性变动,这意味着土地价格不可能天天都有“面粉比面包贵”的火爆行情,当市场发生变化,原来的供不应求就会转化为供过于求,土地流拍、降价就不可避免,土地生财难以为继。
其次,土地财政是导致我国耕地数量减少的重要因素。杜雪君、黄忠华(2009)的实证分析表明,土地财政对耕地数量存在负影响,其影响的弹性系数为-0.01,即土地财政每增加1个百分点,耕地数量将减少0.01个百分点。2009年,我国耕地总量为18.26亿亩,已经接近18亿亩的“红线”。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数据,仅在2001~2008年的8年问,我国耕地数量就减少了1.25亿亩。如果不加以控制,按照每年平均减少的数字,2年就会突破“红线”。
第三,土地财政严重损害了国民的利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按理土地出让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应代表全民的利益。然而资料表明,全国多数地方征地款的分配比例为:农民仅能拿到10%~15%,集体拿25%~30%,政府及其他机构拿60%~65%。征地中各产权主体地位不平等、交易不公平使得农民失去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越来越多的农民成为失地又失业的弱势群体。不解决5亿多农民的问题,不解决全体国民的住房、医疗、养老等基本社会保障问题,中国这个全球少有的消费市场就难以启动,中国的现代化就难以实现。
第四,土地财政还可能会引发金融风险。在土地财政中,有相当一部分城市建设资金是以政府信用为担保取得银行贷款的间接财政。这些贷款一般不超过2年,如果土地出让顺利且价格较高,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丰厚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来偿还贷款,但如果土地出让价格不高,用于偿还贷款的能力有限,地方政府就必须用其他方式取得财政收入来还款。实际上,以政府信用为依托的贷款规模往往会超过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规模,金融风险也就出现了。
第五,长远来看,土地财政有违科学发展,必然会导致地方政府届际之间的不公平,进而导致土地资源利用的代际不公平。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收取,最长以70年为限,实际上一次性预收了未来很多年的土地收益。而城市的基础设施支出却由历任各届政府负担。一旦城市化速度放慢,前人卖地、后人维护的模式将难以为继。
地方政府必须放弃土地财政,必须放弃对土地一级市场的控制。没有任何一个大国是靠土地财政来支撑政府支出、提供公共物品的,唯一的办法是通过产业振兴、通过光明正大的税收进行公共财政运作。地方政府必须摆脱对土地财政和房地产市场的依赖。
1.通过综合性的配套改革,降低地方政府经营土地财政的激励。
财权上收、事权下放以及“政绩逼人”是造成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的一个重要原因。要降低地方政府谋求预算外收入的动机,就必须建立多元化的公共投资机制,地方政府不能再作为地方经济建设的主导者,而应该成为地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在财政负担上,中央政府要适当增加事权,如义务教育经费由中央政府承担,这样既减轻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又能减少因经济发展差异带来的教育投入差异。
在政绩考核上要改变GDP和财政收入至上的 考核体制,建立一个以人为本,综合考虑经济增长率、资源消耗强度、社会保障率、居民收入增长率、社会治安破案率、人口自然增长率等诸多指标在内的政绩考核体系。
2.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实质上是未来50~70年地租的资本化形态,政府当期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实际上是让渡未来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因此,应当从土地出让收入中预留一部分资金,以保障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基本设想是从每年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30%的比例,建立中央、省和县(市)三级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通过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可以遏制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为,建立良性的土地收益管理机制,保证农地征收、城市建设和发展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投资制度,以保障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保值增值。
3.完善土地税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土地税收体系。
(1)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适时开征物业税。应将所有的城镇建设用地者纳入征收范围,同时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待条件成熟时,与房产税合并,开征统一的物业税。
(2)完善土地增值税。一是扩大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采取“普遍征收”的办法,在征收范围上要能覆盖引起土地增值的所有对象。二是应设置“土地转移增值税”、“土地租赁增值税”和“土地保有增值税”三个税目。
(3)增设空地税。即以闲置未用的土地为征收对象,对空地的实际持有人课税。开征空地税,可以抑制土地浪费现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通过税收杠杆促进节约和集约用地,保护耕地。
4.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积极防范土地融资风险。
地方政府通过政府性公司以土地为抵押,贷款进行城市发展建设,抵押的土地往往是政府储备的土地,这样容易带来政府的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都应该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严格将政府储备土地限定为存量土地,禁止将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对抵押的土地进行评估,放款数量依据土地的价值而非政府信用。
5.加强土地规划管理,确保建设用地的后备资源。
为了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地方政府往往具有修改土地利用规划的动机。修改规划随意性大,有时还会采取欺上瞒下的做法来增加用于创收的土地面积,也可能出现土地征而不用、出而不用的现象,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要减少这种土地违规行为,就必须严格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将规划的修改上升到法律程序,要经立法机构通过才能进行调整;要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性;对有违规行为的地方政府,不但要追究行政责任,而且要按照司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土地供应中,低价工业用地所占比重较高,不少地方都提出要建园林式开发区,明显存在着土地资源浪费问题。与此同时,房地产地价却很高,这对房地产业的发展和改善民生都不利。因此,应当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工业用地,增加房地产用地,同时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提高工业用地的价格。
6.尊重公民权利,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应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从土地出让金中划拨资金,建立起对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养老、医疗、住房等基本民生需要的防护网,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需要。
(2)保障失地农民的发展权。首先,政府应当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其次,保证失地农民子女享受到公平的教育。
(3)在土地收益分配中,做好土地征用中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既要体现农地的农民生存权,又要体现农地发展权、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权、农民在农地所有权中的成员权等。
7.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浪费。
(1)向“空间”要土地资源,如城市住宅的高层化、构建立体化的城市交通网络。
(2)向“时间”要土地资源,通过科技创新,增加我国北方地区耕地种植经济作物的季次,如两季稻、三季稻等。
(3)向“地下”要土地资源,如建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铁等。
(4)向“水下”(海洋、江河等)要土地资源,如填海造地、海(江)底隧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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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电费是企业经济效益提升的重要保障。电力营销管理过程中电费的风险源较多,这主要是因为电力企业收益回报的实现是以电力资源与电力服务获得,客户的用电生命周期之中可能由于自身因素或是外部经济形式的影响导致电费风险的产生,并且这一风险处于不断变化当中。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电力营销管理中的电费风险防控措施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在我国,电力企业的盈利极大地依靠电费进项,因而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电费的管理十分重视,电费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是其管理的重中之重。在文章中,作者着重分析研究电费风险的现状,并对电费风险运用一系列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析手段和方法进行了研究和问题分析,将问题进行整理并给出处理方法,使得企业规避了电费风险,增加企业的盈利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关键词】:电力营销 风险分析 电费 风险管控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趋于完善背景之下,为了更好地与经济发展趋势相适应,电力企业对自身的营销管理工作展开了优化调整,电力营销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之一。从电力运行及发展管理过程分析,电力营销并非是促进电费回收的唯一手段,面对一些用户电费拖欠的问题,必要的电费风险防范措施的制定显得必不可少。市场经济发展的日臻成熟使电力企业意识到营销管理工作中电费风险防范的必要性,只有通过电费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才能合理降低风险发生率,保证企业发展的长远与稳定。
2.1业务扩展管理风险
作为电力企业营销管理的首要环节,业务扩展管理在用电项目申请方面有着重要审核职责。当前一些用电项目处于政府限制范围之内或是没有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这就需要电力企业能够从供电规章条例出发,针对电力客户的用电申请予以详细的核对与审查,最大程度避免客户由于与用电规章制度不符进而被政府强制性关停,这其中存在的电费缴纳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业务扩管理的规避还表现在对客户业务扩展资料的管理方面,若是用电过程发生任何用电纠纷,企业能够通过合法途径回收对应的电费。通过用电申请审查环节之后,用电单位与供电企业之间合同签订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不仅缓解了用电过程中的回收难以及电费纠纷等问题,且保证了双方的共同权益。
2.2电费安全风险
由于电费安全风险所导致的电费损失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电费安全中的抄表风险。由于专业技术不过关电力企业抄表工作人员常常存在抄表不到位的问题,漏抄、估抄和串抄等现象频频发生,抄表系统在对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和传送的过程中存在的计量错误也极易引起企业的电费损失。
其二,电费安全中的收费风险。一些电力企业电费催收和缴费通知的发放不以规定章程为依据,影响了电费的足额回收,甚至电费收取过程中还可能受到假币,这些都是潜在的电费安全风险。
其三,电费安全中的核算风险。电费核算过程中一些计算程序并不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结构性电价调整与电费计算规则调整不同步,这就使客户凭借电费计算有误的理由而不支付电费,造成了电力企业的经济损失。
其四,电费安全中的欠费风险。在外界环境影响下,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客户支付能力下降进而出现欠费风险,加之用户缴费意识淡漠,发生的恶意拖欠问题也影响到了企业电费的正常回收。
其五,电费安全中的专业管理风险。一些电力企业在电费管理方面存在抄表、核算和收费岗位的混淆不清问题,这就难以实现对岗位工作的监督检查,进而对电费回收产生影响,岗位责任制在电力营销管理中的落实能够有效避免电费损失问题的产生。
3.1严格控制电费风险事故的发生率
面对电费损失问题,电力企业管理人员应当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切实控制电费风险事故的发生率,将减少风险事故率视为企业电费风险管控的首要内容。电费风险转移方法在电费风险防控中的应用也能够借助合理的电费损失危险转移途径控制电费损失额度,这对于电费风险事故防范极为重要。从电费风险控制角度分析,减少电费风险事故发生率的有效措施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第一,针对电费超出问题可通过集中抄表系统忽视远程抄表系统予以遏制,这能够有效规避电费风险;第二,通过专业技能培训在抄表人员培训中的落实切实降低人为失误的发生率;第三,抄表分包方案的实施或是聘用专门抄表公司能够合理降低电费抄表风险,借助电费风险转移的方式避免电费损失的扩大化。
3.2电费风险内部控制体系的全面落实
作为电力企业电力营销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电费风险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有效保证了企业发展的稳定性,电费风险控制体系也构成了电力营销控制管理的组成部分之一。电费风险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需要从风险控制管理主体入手,提高营销活动中店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保障电费回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电力营销中电费风险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还应突出管理与控制决策的重要性,电力营销过程中人员应当重视相关信息的整理与搜集工作,提高信息获得的准确性。技术支撑也是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建立的重要方面,从技术人员培养实现对管理依据和管理主体的确立,这对于风险控制措施实效性的提升以及电费风险的成功规避都有积极影响,是提高电力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3.3电费催费行为的规范
针对电费管理中的欠费问题,需要从国家法律法规出发,提高电力企业电费催缴的规范性与合法性。电费催费行为以电费债权为依据,突出了以下几方面工作的必要性:
其一,实现低压用户向预购电的升级。全方位电费管理的展开突出了远程费控与卡表购电的技术优势,其中卡表购电是对电表读卡和储值功能的有效利用,通过售电窗口完成购电,买电之后电表内会有磁卡信息的读入,而充值完成之后电表能够正常使用,倘若出现电量不足的问题则是出现跳闸,而再次购电之后才会重新恢复供电。可见,政策性调价是卡表购电的一大优势,对于已经售出的电自然不起作用。由于用户在当地制定的专门电网才能购电,因此单一性也成为了卡表购电的显著特征。远程费控方面,主机可通过对用户购电数据及缴费信息的处理对剩余电费进行计算,当预设报警值与剩余电费出现冲突时则会通知用户需要对供电进行切断,并于缴费后发出合闸指令,实现持续供电。
其二,智能表费用收缴的实施。所谓的智能表业务主要是指在计算用户剩余电费的基础上开展电费的收缴工作,一旦剩余电量低于所设定的报警值时便会由系统发出告警提示,再由用户通过相关收费流程完成电费的缴纳。从智能表的技术优势分析,它除了能够在电表内储存用户缴费信息和通过用电费用计算满足客户不同需求之外,用户的购电行为还可通过柜台或是网络等途径实现。总而言之,对电费催缴行为的规范是避免不必要电费纷争出现的有效路径。
综上所述,当前市场经济大环境之下,主客观的电费风险是供电企业在电力营销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这其中除了外部经济环境和国家政策之外,企业自身的防范意识较为低下也使风险防范能力受到限制,风险防控措施缺乏必要的针对性。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在转移电力企业电费风险方面有着突出意义,这是新时期电力企业在电费风险防范问题上应当切实考虑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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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加快,企业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外部环境,经历着各类风险的考验。企业需要通过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日常管理,做好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理等,在内部建立完善的财务风险防控体系,保证企业资金链安全、现金流通以应对危机,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关键词:财务风险;预警防控;应急处理
全球金融危机与国内周期性结构的调整使企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经济形势,遭遇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面临空前复杂的经济形势,防范、化解好处置企业财务风险,保证资金链安全好现金流畅通,已是企业面临的首要任务。而企业集团因成员单位多、产业跨度大、产业链长、管理层级多,需要构建更加完善的财务风险防控体系有效防控财务风险。
根据企业集团的特点,实际工作中,企业内部可以按以下几个方面为重点,着手构建财务风险防控体系:
一、提高控制财务风险的认识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企业经营范围和规模逐步扩大,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面对的风险因素不断增加,宏观经济形势更加多变,提高财务风险控制认识、加强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
通过财务风险控制可找出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促进企业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实现科学决策、科学管理,形成完整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好制约机制,提高风险敏感度,做到及时分析,准确评价和有效控制公司的财务风险。
通过财务风险控制可促进企业树立现金至上意识,正确分析,科学应对复杂经济形势,优化资本结构,保持资本的流动性。通过财务风险控制,促进企业增加收入,节支降耗,压缩应收财款与存货资金占用,及其他非生产性支出,以保障现金循环顺畅,实现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通过财务风险控制,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财务风险的征兆,及时采取风险处理措施,避免和挽回财务风险带来的损失,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和经营活动高效有序进行。
二、加强对控制财务风险的组织领导
企业应成立财务风险控制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企业的财务风险防范、预警和处置工作。财务风险控制工作小组由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牵头,各责任部门负责人参加。财务风险控制小组应按以下四项原则开展工作: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团型企业母公司应全面负责财务风险控制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工作。各所属公司分级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财务风险控制工作。
(二)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对财务风险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三)各司其职,团结协作。企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和处置财务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化解和处置风险。
(四)防化结合,重在防范。加强对财务风险的监测,督促企业各级财务风险责任部门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监控要做到及时有效,以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控制财务风险日常管理
(一)强化现金管理
规范资金预算网络化申报及审批流程,加强付款审批和资金集中管理,确保企业资金链安全并实现良性运转。
(二)加强全面预算管理
坚持一切经营活动受控于预算管理,扩大预算控制范围,健全预算预警机制,规范预算调整行为,完善预算管理手段,强化预算过程控制,凡预算外资金一律不准支出。
(三)强化两金占用管理
除正常长期战略用户滚动结算外,其他用户一律不得赊销。严禁为确保开工组织生产,为确保销售进行赊销,对客户信用品质进行评价并建立信用档案,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客户的信用等级。在企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与司法机关配合开展法律清欠工作,主动采取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工作。做好存货管理工作,分析存货结构,分清正常储备及非正常储备。实行市场决定生产原则,以销定产,避免产品积压;严格追究产品残次责任人责任。
(四)严格成本费用控制
全面实施成本费用定额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成本费用监控,以单耗管理为总抓手,做好主要产品成本控制工作。
四、做好控制财务风险的预警
财务风险预警系统是控制财务风险的重要内容,决定着财务风险控制系统的运行质量。企业应对所属公司进行分类指导、重点监控、定期报告。通过分析财务风险形成过程,采用定性预警分析和定量预警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建立切实有效的防范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启动、早处理。
(一)分类指导,重点监控,定期报告
根据盈亏和现金流情况,集团型企业可将所属公司分为一般风险单位、较大风险单位、重大风险单位、特大风险单位四类进行财务风险控制。
通过财务风险预警系统,企业对较大、重大和特大风险单位进行重点监控。对于较大风险单位财务风险情况采取月度报告制度,对于重大和特大风险单位的财务风险情况采取每周报告制度。
(二)预警信息收集和传递
企业应以信息化系统为信息收集和传递的平台,及时掌握财务风险预警所需的各类资料,资料的来源应是开放式的。预警信息系统不仅包括预警资料的收集,还要包括对收集资料的加工处理、分析判断和防范、处置措施等信息诊断企业潜在的财务风险并及时消除财务危机的专家咨询系统。对收集、加工、分析和整理后的资料和措施建议等信息,要及时逐级汇总和上报企业财务风险控制小组。对需企业批准的事项应逐级进行上报和批复。
(三)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预警指标体系
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应采用定性指标主要包括: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出现负数、主要财务指标显示财务状况恶化和部分定量预警指标对财务风险进行预警监控。定量预警主要指标包括:限定速动比率、已获利息倍数、资产负债率等。各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适当增加一定数量的定量预警指标,提高预警质量。
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参照国家行业标准对上述指标进行细分和量化,以满足财务风险预警的质量要求,确保财务风险预警的准确性。
(四)预警分析
预警分析人员首先通过预警分析快速排除影响小的财务风险,将分析人员的主要精力放在分析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财务风险上。有重点地分析财务风险的成因,评估其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财务风险成因,针对性的制订处置财务风险的应当措施。
财务风险预警指标出现重大异常之一的,企业应立即进行财务风险应急处理。
五、控制财务风险的应急处理
在财务风险应急处理过程中。应结合企业实际,制订出防止财务风险扩大的、具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理措施,包括推迟或减少付款、加速货款回收、扩大关联贸易、实施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寻求获得新的投资、售后回租资产、根据经济形势和市场预测情况,企业应对部分特大风险单位施行关、停、并、转。不能关停的按最经济产能安排生产和其他有利于增加现金流入和减少现金流出的措施。
六、财务风险应急处理的自我完善
对财务风险应急处理要建立自我完善功能。通过系统、详细地记录财务风险发生的原因、造成后果、处理经过、化解和处置风险措施,以及处理反馈与改进建议,对应急处理进行修改完善,以备处理类似重大财务风险事项参考。
在危机面前,企业控制财务风险的任务,既艰巨又严峻。通过对财务风险的百效控制,及时预警找规律,精心预案谋对策,把风险变成机会,挑战变成机遇,确保企业顺利渡过危机,实现企业安全、健康、和谐、有序、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张继德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8年版
2、《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理论与案例》财政部企业公司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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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迅猛发展,内河危险货物运输呈井喷式发展态势,但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和环境污染的风险也急剧增加,本文主要总结了目前我国内河水域危险品货物运输的特点,分析了当前我国内河水域危险品货物运输存在的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风险、隐患,并针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了防控的方法、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内河运输 危险货物 风险 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内河水域已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水域地区石油、化工、能源、城镇燃气以及交通等行业发展迅猛,经由内河船舶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量也大幅增长;同时,因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具有运量大、节约、环保、运输成本低的优势,加上江海、干支直达运输的发展,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及危险货物装卸码头数量迅速增长。危险货物船只、沿岸的危险货物码头在为沿江地区带来经济繁荣的同时,也成为潜在的污染源。
所谓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及污染危害性等特点,对人和环境会带来危险或潜在危险的货物。
长江水系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主要品种有:苯、甲苯、二甲苯、甲醇、乙醇、丁醇、液碱、冰醋酸、硝酸、苯乙烯、醋酸乙烯、乙酸乙酯、苯酚、苯胺、醋酸、甲醛、硫酸、液体硫磺、二氮甲烷、四氯化碳、环已酮、丙烯酸、异丙醇、异辛酸等,品种总数超过60个。
珠江水系危险货物运输品种主要有:硫酸、盐酸、烧碱、甲醇等。
危险货物运量逐年上升,化学品船舶的运力逐年增加,但大量船体结构不合理,技术状况落后的老旧危险品船舶仍然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
载运货品的种类日益繁多:随着重庆、四川化工基地和镇江、南通、武汉等化工基地的建设,内河化学品运输种类从常见的柴油、汽油等货品逐渐向纯碱、氯化铵、烧碱、甲烷氯化物、苯类、酵类等多种类化学品运输转变。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呈大型化趋势:随着长江沿江各大中城市石化工业的快速发展,化学品运输船舶呈现大型化发展趋势,目前,长江最大化学品运输船舶载货量已达3000T。
危险货物载运的流域面积越来越广: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持续推进,我国西南地区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化工基地,形成巨大的化学品生产和外销基地,使得危险货物运输的水域从中东部向中西部扩大。
对散装液体货品,现行规范是CCS《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结构与设备备规范》和《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结构与设备规范》;对包装运输化学船舶,其技术要求分散在《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规则中。相关内容不能充分体现内河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共性与个性,既不全面也不系统。因此,建议如下:
在《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增加专门篇章“液货船”,其内容包括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体船舶的特殊要求;
在《内河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增加专门篇章“危险货物运输”,涵盖包装运输危险货物船舶、散装运输固体危险货物船舶、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体船的特殊要求。
BV、GL通过开展化学品船舶防碰撞的系列研究,对双壳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双壳的塑性变形性能提出了要求,并在其规范中据此对船舶进行了分级,大大提高了船舶的防碰撞能力。据了解,国内一些船舶研究机构也开展了类似的船舶防碰撞项目的研究,从能量和极限撞击速度等方面来评估船舶防碰撞能力的方法。希望尽快将研究成果纳入规范,提高船舶的防碰撞能力。
水上危险品运输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快速性和严重危害性。事故一旦发生,为提高应急反应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上危险品运输事故的危害,应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体系。除了建立水上危险品运输应急指挥网络外,对具体的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而言,应建立船载危险货品数据库和应急响应信息支持系统。
目前,发达国家在内河运输化学品方面,均已建立了完善的化学品数据库和应急响应系统。在美国,1971年便成立了化学品运输应急中心(Chemical Transportation Emergency Center,CHEMTREC),在化学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活动中,主要向应急处理人员、运输公司、医疗人员等提供信息、技术、医学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此外,美国海岸警备队(US Coast Guard)针对水运化学品的特点,研发了专门的化学品危害应急信息系统(Chemical Hszards Response Information System,CHRIS)。在欧洲,欧洲化工协会针对具体化学品或性质类似化学品统一编制了运输应急卡(TREMCARD),在欧洲各国推行,是化学品承运人或现场救援人员获得应急信息的重要参考文档。它的内容主要包括6个部分:①货物危险性;②泄漏处置;③消防措施;④个体防护;⑤司机行动;⑥医疗急救。该卡有专门针对水运化学品泄漏(marine chemical spill)的应急指导。在加拿大,1979年设立了加拿大运输应急中心(Canadian Transport Emergency Center,CANUTEC),隶属于加拿大危险货物运输指导处,主要向危险货物紧急情况处理入员提供信息支持。该中心已开发了“Emergency Response Guidebook”系统,收录了l966种化学品的应急响应信息。
目前我国各地一般都有化学品应急技术中心,但尚没有专门针对内河化学品运输的应急响应信息系统,某些化学品应急卡的内容,尤其是应急响应的内容较为简单,且只是普遍性,对船舶没有针对性。因此,建立船载内河常运化学品数据库和应急信息系统十分必要。所谓化学品数据库,是包含了化学品的理化性能、灾害影响、应急措施、适装船型等诸多内容的“知识库”,以美国海岸警备队制定的CHRIS系统为例,一个典型的货品数据库。而化学品应急响应信息系统则包括了化学品数据库、分析评估、决策支持、信息服务等多项功能。因此,建议开发危险化学品数据库和应急响应信息系统。
危险货物生产企业、承运公司、危险货物码头要尽快建立起全方位安全可靠又确实可行的安全管理体系。目前,国内一些危险货物承运公司已经开始尝试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但实际很多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没有很好的运行,一方面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是体系制定得不科学不合理,难以运行。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相关企业均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每一种货种的安全运输标准,落实危险货物运输每一个环节的责任。从签订运输合同到交付整个过程中,化学品的运输、装载等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要求,并受到全程监管,一旦出现人为事故,事故责任方将承担高额的代价,从而形成了对政府主管机关监管的有力补充;而另一方面,体系在运行过程中能对一些隐患、险情进行有效排查,及时发现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这是对政府监管机构的有效补充。
目前,欧盟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均应接受两年基础知识培训和三年专业技能培训,而在我国,除一些大型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航运公司外,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普遍存在船员素质低、文化水平不高的现象。一方面,一些船员未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有些虽经过特殊培训,但由于理论水平较低,接受和执行法规的能力较差,未能系统地掌握船舶载运危险品的运输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有些船员甚至经营者都不知道所载运危险品的特性,更谈不上如何处置相应的突发事件,从而易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例如,四川某危险货物运输船队装运危险货物纯苯(易燃,有毒)进川,由于对载运危险货物的特性不了解,在航行途中由于船员吸入苯蒸汽造成慢性中毒;另一方面,随着内河运输危险品种类的不断增加,一些“新”的化工产品不断出现,对货品承运人、操作者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不断学习、充电才能掌握载运的安全知识。因此,必须加强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要严把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准入关,特别是船员的任职,坚决禁止未经专业培训或专业素质较低的船员从事危险品水路运输。通过不断培训和学习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杜绝一切麻痹大意的思想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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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理论界对财政风险有不同定义:一种提法是,一般而言,所谓财政风险是指政府不适当的财政活动或财政行为(作为事件)给政府本身,给政府进一步的财政活动以及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各种潜在危害的可能性。另一种提法是,“财政风险是专指财政领域中因各种不确定因素的综合影响而导致财政资金遭受损失和财政运行遭到破坏的可能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加强财政审计监督立法来防范化解财政风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论加强财政审计监督立法来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全文如下:
【摘要】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财政风险是因财政不能提供足够的财力, 致使国家机器的正常运作遭受严重损害的可能性。本文从财政审计与财政风险的内涵与外延的理解出发, 主要论述了财政风险的诸多诱因及财政审计与财政风险的内在关联, 并对完善我国财政审计监督体系, 建立健全财政风险预警系统, 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及我国财政运作的安全、高效提出了具体法律措施。
【关键词】财政审计立法;法律防范;财政风险
【论文正文】
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促使国民经济有序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 加强财政审计监督不仅为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而且对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保证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审计的核心是预算执行审计。一般指本级预算执行审计, 即涉及本级财政预算收支的活动都是财政审计的范畴。包括预算收入审计、预算支出审计、财税部门内部控制审计、重点专项资金审计等。由于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 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活动, 其初次分配的来源主要是税收。因此, 财政审计还应包括对税收征管的审计和对企业的延伸审计。这样理解财政审计的概念, 不仅在理论和实践上有其科学性, 而且从财政审计所确定的目标看, 也是非常必要的。在这样的一个范畴下, 对财政税务部门和对政府其他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应
同时展开, 形成一个总体把握、分头运作、区分主次的格局, 所有审计成果都应在财政审计的结果报告中得以充分体现。而财政风险是指财政不能提供足够的财
力, 致使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遭受严重损害的可能性。从宏观方面来看, 财政风险无外乎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稳固、健康的经济基础受到侵害, 致使财政收入紧缩; 二是财政承受了超负荷的支出膨胀压力而难以为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财政赤字风险。如: 一些地方搞“假平衡, 真赤字”、银行贷款缴税、财政部门列收列支、结转财政支出等, 使部分财政支出不能真实反应。再如, 各级财政不同程
度存在大量“隐性赤字”。这是财政应支未支、应补未补形成的。第二, 呆帐、坏帐风险。第三,债务风险。
一方面是国债规模增长很快,债务负担日益沉重, 财政运行面临的风险度提高。另一方面是多头举债, 使财政背负许多不该承担的包袱, 甚至超越财政的承受力。[1]《担保法》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 可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担保。目前, 由于法律不健全等诸多原因, 使财政担保基本处于被动和无序状态, 游离于财政控制之外, 违规担保大量存在, 财政被置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一旦被担保单位或企业无法按期还款, 债权人就会诉诸法律追究财政的责任, 严重威胁地方财政乃至中央财政资金的完整性与安全性, 对财政构成一种潜在风险。第四, 政府投资决策风险。由于政府的投资决策欠科学, 造成投资决策失误时, 财政要承担较大风险。面对诸多财政风险诱因, 各级审计机关应充分发挥财政审计工作的整体功能, 利用涉及面广, 周期短, 反应快的优势, 深入调查研究, 为政府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制定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加强财政审计立法与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从审计机关角度看, 审计机关其实只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 其内部组织多层次结构之间及其工作人员与审计机关之间存在着诸多整体与局部、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有的审计机关或个人为了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削弱了财政审计监督力度。
就我国目前审计监督系统实行的双重领导体制来看,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受本级政府委托向人大会作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报告, 即要求地方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直接负责, 对本级人大会间接负责。而且, 各级审计机关的人事管理权归各级政府, 审计事业费由各级政府预算拨付。在这种体制下,审计结果必然要经过政府“过滤”, 出现上报政府的审计结果报告与向人大作的审计工作报告“两皮”现象。审计工作失去了应有的独立性, 审计结果必须具备的“完整性、公正性和客观性”难以确保, 人大的审查、监督效果因此全面弱化。财政是政府的财政, 相当一部分违法违规行为是政府行为, 审计机关又受其委托, 受其领导, 这就使得财政审计工作难以真正有效运作。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财税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 财税体制改革使我国的财政体制、预算管理体制、税收征管体制、财务核算及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财政审计的依据、重点、内容也自然随之而变, 因此必须找准差距, 更新观念, 转换模式, 才能适应新情况, 找准财政审计工作的切入点向综合性、管理型财政审计发展。所谓管理型财政审计, 首先, 从宏观着眼, 要真正把财政审计工作定位在较高的起点上, 克服单纯注重微观审计, 缺乏宏观意识的倾向, 要透过微观审计成果, 强化内部约束机制, 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根源, 为加强调控和管理服务。
其次, 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各专业职能机构的联系, 使财政审计与其它专业审计有机结合, 并由财政财务收支、财政法规审计向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拓展, 以逐步向有关的内部控制和资金效益方面延伸。同时, 审计部门要发挥审计工作接触经济领域广、掌握情况真实可靠的优势, 注重从宏观着眼微观入手, 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对大量零散的审计情况进行宏观综合分析研究, 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各种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反映经济运行中普遍存在和反复出现的问题, 并从政策、管理、制度等方面, 从全局上、规律上查清原因, 提出对策建议, 出具有份量、有价值的审计报告和信息材料, 把事前审计调查,事中审计、事后评价有机地连成一体并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这是提高财政审计工作质量的关键一环。为制定和实施财政政策, 防范化解财政风险提供依据。
当前应集中力量解决财政审计体系方面存在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审计依据来看, 一方面, 一些法律、法规的执行主体不是审计机关, 使其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到一定影响和制约; 另一方面,有一部分法律依据颁布时间较早且不严密,与目前的具体情况相脱节, 甚至出现审计依据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况, 给一些部门和单位钻空子提供方便。从财政审计立法方面看, 对审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导, 从而使审查出的部分问题缺乏明确的是非标准和审计处理依据。应修正、更新、补充相关法律法规, 使之更加切合当前财政审计实际, 更加严密合理,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能依。
从审计方法来看, 要突破传统的审计思想的束缚。单纯的审计思想认为审计就是查账, 是财政财务管理职能的分离和延续, 一味站在查账的角度去搞财政审计, 不能从整体角度、宏观角度去发挥财政审计的监督职能,使得审计单位和经济环境信息难以及时交流, 不能对整个财政活动过程的实质内容进行延伸、综合和分析。从审计内容来看, 财政运作的主体是参与这一过程的财政、税务、国家金库以及本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因此, 每个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履行预算管理职责, 完成预算收支任务的情况都是财政审计的对象。
从审计目标来看, 它规定着审计的方向,影响着审计的质量。而财政审计的目标,
一是充分发挥其在宏观经济中的间接调控作用,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
二是以改进财税等部门的管理为目标, 通过审计, 促进有关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能, 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是严厉查处财经领域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揭露和制止腐败现象, 促进各部门的廉政建设。在审计环节上, 要突出抓协调。一要协调处理好与财政、税务及人民银行的关系, 最大限度地取得他们的支持、配合。二要搞好各专业审计组之间的协调配合。国库审计及时为财政审计组提供国库资金情况, 财政审计组为各预算执行单位审计组及时提供预算支出总体情况, 预算执行审计组同时将审计情况及时向财政审计组汇报。另外,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真实、全面地向政府反映, 以利于政府整改; 同时, 对人大报告也要站在政府宏观立场上做到客观、全面、真实。[2]
财政在运行中, 经常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警情, 如预算执行中的减收增支、财政资金违规使用等, 都会使财政运行出现偏差。管好财政资金, 除要完善法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外, 应重点立足于防范, 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
建立财政预警系统, 是适应市场经济管理规律内在要求, 加强和改善财政对宏观经济调控作用, 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建立财政预警系统, 就是运用分析方法对财政收支运行动态进行监测, 在警情扩大或危机爆发前及时发出信号, 报警有关部门采取相应对策措施, 排除警情, 化解风险; 依据监测结果, 对一定时期内财政运行动态走向进行分析作出判断, 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信息依据。而财政审计过程的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所提供的一系列及时、全面、客观、真实的反馈信息也必然能在这一系统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因此, 财政审计工作的强化, 对于财政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健全,对于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参见陈纯一:《论财政风险的成因及防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3—347页。
[2] 参见赵宇、谭思红:《积极财政政策条件下财政风险问题研究》,《中国财政》,2003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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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仅仅依靠政府的资金投入来维持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越来越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为了解决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问题,BT模式在我国应运而生,由于BT模式在我国尚处在探索阶段,发展尚未成熟,BT项目各方在BT运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本文从法律角度对BT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作一些探讨。
一般而言,BT模式只适用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而且该基础设施是非经营性的项目,所谓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物质条件,包括公路、铁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等公共设施。对于这些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拥有绝对的建设权,而BT投资正是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权的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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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和各区域之间的横向不平衡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国家为了实现区域间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协调发展而采取的财政政策。它是最主要的区域补偿政策,也是世界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政策工具。它在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上能够转移和调节区域收入,从而直接调整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不平衡状况。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健全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健全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思考全文如下:
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加强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合理安排各阶层居民收入的再分配、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保证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具有重要作用。
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广义上理解的转移支付法包括政府对居民的转移支付制度和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
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般是指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政府间转移支付,它是指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再分配。这种转移支付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中央政府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下转移给地方政府;二是地方政符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上转移给中央政府;三是同级政府之间一部分预算收入的相互转移。凡是相邻两级政府间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转移是狭义上理解的转移支付。在我国,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基础上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从狭义上理解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从形式上看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外在形式,它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泛指凡规定有关财政转移支付出方面内容的法律、法规、自治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狭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财政转移支付法》冠名的单行法律。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有关财政转移支付方面内容的法律规范散见于相关法规与规章之中。
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
(1)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2)转移支付的形式:目前转移支付的形式包括:社会保障支出和财政补贴支出,如定额补助,专项补助,结算补助,税收返还及其他补助形式。(3)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核算标准、分配方法、支付规模和程序。(4)转移支付的管理和分配机构。(5)转移支付的监督及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四种转移支付的形式构成的:
第一种形式是“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是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开始设立和实施的。我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模式。我国的收支均衡模式同时考虑了各个地区的财政能力(财政收入)和财政需求,其基本的做法是:通过测算各个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并对其进行比较,进而计算出地区的标准财政收支缺口(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大于标准财政收人的差额)。
第二种形式为“税收返还”。税收返还制度的建立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关键性内容之一。税收返还制度的核心是在建立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同时,确保各有关地方政府既得利益。另一方面,这种形式通过“存量不动,增量调节”的办法,提高中央财政在增值税与消费税增量上的比重。
第三种形式为专项补助(或者说是“专项拨款”)。“专项补助”作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这些专项拨款,由中央政府拨付,不列入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这种专项拨款的主要特点是拨付款项的有条件性,是由中央根据情况和需要来确定拨款的项目,拨款的对象,拨款的金额和拨款的时间。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给予地方政府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防汛抗旱经费以及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等。
第四种形式是“原体制补助和上解”。这种形式实际是原体制的产物。从1988年开始,中央政府财政部对部分省、自治区实行定额补助,与此同时部分省市向中央按照一定的比例解。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
由于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不清晰,事权、财权不对应,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从而造成一部分财政支出的不合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不明确,甚至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从而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科学性。
第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纵观各个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最大的共性就是都制定有较高层次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没有单行法律。因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
第三,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控力度小,均等化功能弱。由于在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中税收返还形式占的比重过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太低,致使中央财政调控权、均等化功能过弱。
第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第五,省一级政府对地、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缺乏制度建设。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朝着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框架的目标改革,但是,距离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的、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深化改革:
1.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法律上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范围,明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调节目标和定位。
2.加强财政立法,在《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各项基本制度,尤其是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制约制度。
3.简化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重新归并现有的四种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尤其是应当尽快解决原体制补助和原体制上解当中存在的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矛盾的问题。
4.规范专项补助,在进一步科学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前提下逐步减少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那些纯粹属于地方区域性的支出项目的补助,并且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兼顾其他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规范各种专项补助,合理分配用于专项补助方面的财政资。
5.建立规范的省对地市县的转移支付制度和其他配套制度,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我国形成统一的有机体系。
6.完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机构设置。要完成各级政府间复杂的财力转移支付,特别是确定和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关系,必须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具体负责。因此,应当由中央政府组建的专门机构行使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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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性是货币一体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前提,如何恰当有效地运用宏观调控手段是一体化成败的关键。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欧盟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调的潜在风险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在全球金融一体化背景下,出现了区域协调安排和货币区域化趋势,而欧盟的建立便是其中的典范。同时,如何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是金融一体化成败的关键。本文通过分析欧洲货币一体化的历史进程,透视了欧盟的货币制度和货币政策,并进一步阐释了欧盟财政政策的困境。最后,通过博弈论框架的分析,可以看出欧盟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是欧盟经济制度的巨大隐患。
关键词:欧盟;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论文正文:
欧盟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调的潜在风险
国际货币制度的变迁在人类的百年历史历经多次波折,这不仅是国际政治斗争的体现,也是人类对其以货币表示的国际信用秩序选择的历史。八十年代中期后,在以美元推动的全球金融一体化背景下,强势区域国家不断试图摆脱美元控制,因此便出现了货币的区域协调安排和货币区域化趋势。欧盟作为全球最大的区域体,在货币一体化领域尝试也走得最远。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性是货币一体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前提,如何恰当有效地运用宏观调控手段是一体化成败的关键。欧盟的情况则更加特殊,欧盟的货币政策由欧洲中央银行制定,较为独立。
但财政政策却分散在各成员国财政当局手中,各国之间普遍缺乏协调机制,如何协调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一直是欧盟宏观调整政策的棘手问题。目前欧元区结构存在两个致命的缺陷。一是缺乏财政联盟或财政一体化。二是缺乏一个最终借款人。
因此本文从欧盟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现状分析入手,运用博弈论框架,分析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调的风险和可能均衡解,并给出我们的政策性建议。
欧洲货币一体化的历史进程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欧洲经济货币萌芽阶段。本阶段的启动标志为欧共体的建立,结束标志为1969年海牙首脑会议出台的 “经济与货币联盟计划”。
在20世纪50年代早期,欧洲的经济合作是基于功能性组织的。主要由六个国家主导建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是该时期的主要经济伙伴机构。1957年,六个参与国家的煤钢共同体签署了罗马条约,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共同体提出了货币合作的倡议,如成员国国际收支的调节,减少成员国之间的汇率波动等。1958年,六个国家签署了关于欧洲货币取代欧洲支付联盟协议,促进自由兑换货币的发展。
第二阶段:第一次经济、货币联盟的实施阶段。这一阶段开始于1969年共同体的海牙首脑会议,结束的标志是1978年欧洲货币体系的诞生。首先,在共同体内部实行了“可调整的中心汇率制”。1971年12月史密森协议将布雷顿体制成员对美元的浮动幅度由±1%扩大为±2.25%。其次,在1973年建立了“欧洲货币合作基金”。其主要职责是支持成员国在外汇市场干预,成员的外汇储备管理,帮助成员国协调收支平衡等。再者,创建新的“欧洲计算单位”。欧洲货币单位是一个复杂的共同体成员国内货物贸易结算的机制,但也部分地适用于成员国的金融业务。欧洲计算单位是欧洲统一货币的萌芽。
第三阶段:欧洲货币体系的建立与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可自欧洲货币体系正式生效的1979年算起,直到1989年第二个经济、货币联盟的出台。
1973年,欧共体决定进一步深化金融合作,建立欧洲货币体系。
欧洲货币体系主要包含两个要素:(1)对外部的浮动汇率系统内固定术的实施,成员国之间的货币汇率的稳定性,使所有成员国保持相互的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国家的汇率波动不超过中心汇率±2.25%。成员国以外的其他国实行联合浮动货币。(2)建立一个欧洲货币单位。在九个会员国的货币形式的“一篮子货币”,以加权平均值作为成员国货币的法定中央率的计算标准和提供国际结算方式。
第四阶段:建立经济与货币贸易联盟阶段。这一阶段从1989年《德洛尔报告》开始,到2003年3月1日,欧元现钞进入流通领域并取代成员国本币为止。
1989年《关于欧共体经济与货币联盟的报告》对建立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欧共体经济与货币联盟计划又被提上了日程。1991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通过,欧洲经济一体化和货币一体化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93年,欧盟正式取代欧洲共同体。欧盟制定统一的市场,基本上是在欧盟范围内实现了货物,资本,劳动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最终实现单一货币。
根据《马约》制定的欧盟货币一体化的时间表,1991年1月1日起由欧洲中央银行实施统一的货币政策,发行单一货币欧元;从2002年1月起,欧洲中央银行实施统一的货币政策,发行单一货币欧元;从2002年3月1日,成员国本国货币完全退出流通,欧盟货币一体化计划完成。
(一)欧洲的货币制度。
欧洲中央银行分为两个层次:第一,欧洲中央银行和其他由欧洲中央银行和欧盟成员国的中央银行的国家组成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欧洲央行和欧元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共同构成体系。只要欧元区外还存在欧盟成员国,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将与欧元体系一直共存。
欧洲中央银行具备法人身份,决策机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将不具有法律地位,是执行机构。理事会由欧元区中央银行行长;共同委员会将吸收欧盟非欧元区国家的中央银行行长。该组织的日常管理是执行委员会,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欧洲中央银行负责制定一个统一的欧元区的货币和金融政策,然后交给各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实施。
(二)欧洲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第一,货币政策目标。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105(1)款明确规定:“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主要目标是保持物价稳定”。在不与此目标相抵触的情况下,各国中央银行可以在促进就业、经济增长等方面提供支持。
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评估标的有两个,即两个支柱目标:
1.货币供应量M3的增长率。欧洲央行将通货膨胀作为货币供应的政策选择的主要战略中间目标。欧洲中央银行将货币供应M3的年增长率设定为4.5%。它的统计范围包括:现金,存款本两年期存款,回购协议三个月通知存款单,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市场工具,两年期债券。
2.对未来价格风险的广泛评估。除了货币供应量,欧洲中央银行将大量的经济和金融数据作为第二支柱的货币政策策略分析。第二支柱的分析集中在中短期内对价格指数的影响。这些指标包括:工资,汇率,债券价格和收益率曲线,财政政策指标。欧洲中央银行对这些指标的价格可能带来的风险评估主要集中在物价评估,金融发展评估,欧元区宏观经济预测等方面。
第二,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决定。
在制定货币政策的欧洲中央银行是基于以下基本原则:第一,以确保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即货币政策应使按照欧洲中央银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要求维护欧元区的物价稳定;第二,提高货币政策的透明度;第三,确保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欧洲中央银行依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确立的独立地位及赋予的使命自主行使其在欧元区的货币政策职能。
欧洲一体化的历程中,经济一体化与政治一体化始终处于平行发展的轨迹上,但是两者的推进速度并不一致。一体化的每一次重要进展,都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安排作保障。而每一次进展都与各成员国政府围绕条约进行的谈判密切相关,这些谈判在更多的情况下是政治领域的。由于各成员国对政治领域的敏感性以及主权让渡方面的障碍,使得长期以来政治联盟的建设比经货联盟更加困难。因此,欧洲一体化采取的基本上是经济先行,带动政治的路径。
欧盟在一体化进程建立一个统一的货币管理当局的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但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财政机关,也没有建立一体化财政体系。事实上,从关税同盟开始,欧盟财政政策便在协调。欧盟体系内的财政政策现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在欧盟层面的财政,即欧盟共同财政,财政收入转移到欧盟的超国家机构,欧盟共同体预算收入和再分配的形成,但中央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只占欧盟GDP的1%~2%;二是独立的国家预算,国家财政主权仍然在大多数成员国内部。
目前,欧盟财政政策的基本模式:财政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调节功能主要由成员国承担以保持更大的国家财政独立。这容易造成欧盟国家彼此形成混乱的局面。在财务方面,在欧盟范围内统一的声音的缺失,尤其是财政政策的“溢出效应”抵消了各国财政政策协调的初衷。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高财政赤字将导致通货膨胀,但如果货币当局不以货币的方式来支持国家财政赤字,通货膨胀便不会出现。这将是两种可能的结果:国家破产或财政改革。这基本上是财政当局与货币当局的博弈:不同的部门由于各自不同的利益而选择不同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将导致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冲突。
对于欧盟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如前文所述,是属于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掌握货币政策的货币当局是欧洲中央银行。掌握财政政策的却是各成员国的财政当局。
(一)静态博弈。
由博弈的矩阵可得,我们制度A与D都是可能的均衡点。如果财政当局估计货币当局会保持强硬的态度,维持紧缩政策,所以最好也采用紧缩政策。但如果财政当局估计货币当局会让步,那就可以采取扩张性财政政策。因此对于究竟实现哪种均衡,结果是不确定的。
(二)动态博弈。
在静态博弈下,我们无法保证实现欧洲货币联盟所追求的最佳政策组合A。但在实际中,是货币当局首先决策,然后各国财政局进行决策的,因此我们引入了动态博弈框架。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明确定义价格稳定是欧洲货币联盟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并且将保持欧元区的价格稳定这一目标授予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同时,《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还确定了一锅加入欧元区的赤字和债务标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明知货币局的决策后,各国财政局最理性的选择就是采取紧缩财政政策,使得均衡A得以实现。
从欧洲货币联盟的角度在成立初期,该成员的财务状况获得极大地改善,欧洲货币联盟的经济决策是令人满意的。没有出现经济学家所担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之间的矛盾或冲突。
但问题是,自2001以来,在面对经济衰退,欧洲货币联盟成员国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违背了原来的承诺。使得达到了均衡B对货币联盟生产的直接威胁。
此时的货币当局又该如何选择呢?如果依然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拒绝为各国经济振兴计划融资那将陷入非常危险的均衡B状况。而且在某些特定时期,由于政治压力和一些特殊原因,财政政策在短期内很难进行调整,此时的货币政策就陷入了非常尴尬的境地。
现实是,欧盟只是对如果一国长时间赤字将考虑取消其成员资格这一点还有坚持,其余时候货币政策最终都还是配合了财政政策的行为,因此最后达到的均衡不是A。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统一的货币政策的欧洲中央银行和财政分权政策下必有利益冲突,这利益冲突将导致欧洲货币联盟成员国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冲突。通过博弈理论框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个矛盾是欧盟经济系统的一个巨大的风险。
但在经济高度一体化的现实面前,欧洲货币联盟的成员国又是利益密切相关的,所以我们认为调和这种矛盾似乎是不可能的。调和这种矛盾是依赖于欧洲货币联盟成员国的财政约束,而且还取决于成员国的利益相关者的自我调节。
因此我们认为其主要表现就是在经济危机时货币政策将服从财政政策利益,采取双扩张政策。但在长期仍是财政政策服从货币政策利益,以价格稳定,减少赤字,遏制通货膨胀为第一目标。
但我们同时认为,如果不能解决财政权分散化的问题,从长期看欧盟的稳定性必将面临严峻的考验。
①陈亚温,李双。欧元论—欧盟货币一体化始末。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
②皮埃尔?热尔贝。欧洲统一的历史与现实。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③欧洲中央银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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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内河水域已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水域地区石油、化工、能源、城镇燃气以及交通等行业发展迅猛,经由内河船舶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量也大幅增长;同时,因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具有运量大、节约、环保、运输成本低的优势,加上江海、干支直达运输的发展,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及危险货物装卸码头数量迅速增长。危险货物船只、沿岸的危险货物码头在为沿江地区带来经济繁荣的同时,也成为潜在的污染源。
对散装液体货品,现行规范是CCS《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结构与设备备规范》和《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结构与设备规范》;对包装运输化学船舶,其技术要求分散在《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规则中。相关内容不能充分体现内河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共性与个性,既不全面也不系统。因此,建议如下:
在《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增加专门篇章“液货船”,其内容包括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体船舶的特殊要求;
在《内河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增加专门篇章“危险货物运输”,涵盖包装运输危险货物船舶、散装运输固体危险货物船舶、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体船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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