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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金融工程建设是价格风险管理的现代手段。随着农产品期货投融资功能的日益增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将成为今后几年我国农村金融工程建设的战略重点。为此,应该科学规划与设计农产品期货。
关键词:价格风险管理;农产品期货;农村金融工程
Abstract:Risk managemen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s a systematic engineering and financi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s the modern tool to manage the price risks. With the increased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functions of the future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the market should become the strategic focu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ral financial engineering. Therefore, the future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deserve a scientific plan and design.
Key words:price risk management;future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rural financial engineering
一、引言
我国农业面临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都较大,而农业生产的分散性又决定了其抵御和规避风险的能力较弱。因此,农业风险管理在我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农产品价格是我国农业面临的重要风险
农产品价格风险是指由于农产品价格波动超过了农民的预期,而对农民造成收入损失的一种不确定性。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在经历了物价总体水平较长时期低迷以后,近年来我国农产品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波动。2007年10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6.5%, 11月份为6.9%,创下11年来新高。据专家分析,食品价格仍是推动CPI指数上扬的关键因素,而食品价格上涨的根源又在于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等价格的攀升(参见图1和图2 )。
农产品价格上升对于农业和农民来说是好事,但因其未来走势存在不确定性而导致了农产品的价格风险。一方面,农产品现货市场在价格形成机制方面存
天生不足,使农业生产为“蛛网困境”所困扰[1](卢建锋,2003)。在单一的现货市场条件下,农业生产者只能根据当前的现货市场价格安排生产。农作物生长周期一般较长,如果本期价格较高,则下一期的产出可能增加,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价格必然下降,价格下降又会引起新一轮的产出减少和价格上涨,如此反复构成了经济学上“蛛网模型”所描述的情形。结果会导致农民预期收入降低,特别是受现货价格信号的误导,造成农业生产资源配置失当。另一方面,由于农作物的生长周期较长,价格波动幅度大,使得小农生产方式被强化,农作物种植的规模效益难以实现。美国期货专家海尔奈莫斯教授[2](1955)认为,农作物种植是最具风险的业务。
目前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被严重分割,农民户均可耕地面积只有5~8亩。农户为分散市场风险而作出的理性选择使本来就条块分割的土地进一步划整为零,土地的规模经营受到压制,规模效益难以实现。再加上农产品价格上升的同时,往往伴随着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较大或更大幅度的上涨(实际上,农产品价格上涨往往是由于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导致农产品供给减少再加上需求拉动所致),缩小了其可能的获利空间,甚至可能出现更大幅度的亏损。
(二)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是规避农产品价格风险的现代手段
可以把农村信贷、农业保险、农村金融衍生品的设计和开发、农产品期货甚至包括订单农业在内的风险管理手段统称为农村金融工程,它是金融工程学在农村金融中的应用。金融工程的创始人之一芬那蒂认为,金融工程是金融学家借助于工程学的方法对金融变量进行数学描述,对各种金融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对市场风险进行计算和控制,从而对金融系统进行优化处理。农产品期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期货交易所内通过签订标准化合约,约定按照一定的价格、约定的交割日期和交割方式,买卖一定数量农产品的交易方式。期货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严格地说它本身不是金融行为,但它作为一种价格风险规避手段,建立在现代管理理念和技术上,将有力地推进农业资源的空间配置和优化,促进农业资本证券化和农村金融深化。因此,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是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的现代手段,同时成为了农村金融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
目前,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对上述两方面问题的认识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对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作用机理研究不够;二是对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金融功能的研究不足,没有把它放在农村金融工程建设战略重心来规划和设计。因此,笔者主要侧重于这些方面的分析。
二、农产品期货市场:我国农村金融工程建设的战略重点
可以预见,随着农产品期货的投融资功能日益增强,并凭借其品种设计与风险规避技术在农村金融中的领先地位,农产品期货市场将成为今后几年我国农村金融工程建设的战略重点。
(一)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定位
期货市场是期货交易而形成的各种供求关系的总和。对应于现货市场的两大固有缺陷,农产品期货市场有着两大基本功能,即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
1.期货市场能利用其价格发现功能,帮助农业生产走出“蛛网困境”。
对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理解和界定在理论界有多种表述。萨谬尔森认为,“期货价格在理论上等于对期货合约到期日的现货价格的条件期望”[3],用公式表示为:Ft=E(St+1/It),式中,Ft表示到期日为t+1的期货合约在t时期的价格,E表示期望,St+1表示到期日的现货价格,It表示t时期的信息。该公式表达了这样一种思想:即在市场有效的情况下,期货价格反映了t时期所有的信息,期货价格应该是对到期日的现货价格的条件期望,期货价格出现随机波动的特征。当Ft≠E(St+1/It),表明t时期的信息没有充分反映到期货价格上,市场参与者可以利用额外信息来预测St+1,可以通过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来获得额外的利润,直到重新恢复相等。
与之相近的还有另外一种表述形式,即期货价格是对期货合约到期日的现货价格的无偏估计。用公式表示为:ST=a+bFt,T+Ut,式中ST表示交割日的现货价格,Ft,T 表示交割日为T的期货合约在t时期的期货价格,Ut 表示误差项,当随机干扰项Ut 为白噪声序列,各序列相互独立且都服从正态分布Ut ~N(0,δ2),且a=0,b=1,则满足无偏估计。这个定义表示在市场有效的情况下,期货价格应该融入了所有相关的信息,包括过去和未来的价格信息。Hoffman[4](1932)则认为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是指期货价格能够提前反映出现货价格未来的变动趋势。此外,还有人认为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特指期货市场所具有的通过公开竞价而形成的,能够表明现货市场未来价格变动趋势的功能与机制。通过公开竞价而形成具有预见未来现货市场及其变动趋势的价格,是期货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核心内容[5](刘迎秋,1996)。
总之,在期货市场上,人们买卖的是未来的货物,所以那些能够引起未来价格变化的因素特别为市场参与者所关注。参与期货交易的人数越多,市场所能了解到的影响未来价格变化的信息就越多,由此形成的期货价格也就越接近未来货物的真实价格,这就是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因此,与现货价格相比,期货价格更具有生产指导意义。
2.期货市场通过套期保值交易能为买卖双方避免价格波动风险,有利于农业生产向规模化、计划化方向发展
据卢建锋(2003)的调查显示,在国内16,948个实行农产品订单采购的公司中,有高达38%的公司因风险问题而取消了订购合同。引入期货交易机制可以有效改变这一约束条件。为避免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可以在期货市场上做套期保值交易,这样,价格风险从现货市场转移到期货市场,由那些愿意而且有能力承担风险的期货投机者来承担。在现有的生产条件下,只有借助这种机制,我国农业生产才有可能走出盲目性和分散化的困境,向计划化、规模化的方向稳步发展。此外,农产品期货市场在引导物流、调节供求、降低仓储费用等方面,也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农产品期货市场投融资功能日益显现
托马斯.A.海尔奈莫斯(1959)在其文集中详细描述了农产品期货市场投资者是如何通过拥有套期保值存货,对基差变化进行投机而盈利的。除此以外,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投融资功能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农产品期货交易是农业企业融资的重要前提,尤其是目前农户获得银行信贷存在抵押品制肘的情况下,其意义非同小可;农产品期货也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通过资产证券化增强其流动性;成熟的农业概念企业还可借此上市融资;农产品期货市场因其以小搏大的投机性可成为投资的理想选择场所之一;金融机构可以农产品期货市场为基础设计相应的理财产品②;如此等等。应该说农产品期货的融资功能随着期货市场深度和厚度的不断增强正在逐步深化。
近年来,市场人士在分析期货商品的时候,除了充分发掘其商品属性外,已越来越关注其金融属性。除金属和能源等品种外,投资者对农产品期货品种金融属性的关注度大大提高。如从2002年开始,国外很多大型的基金,包括索罗斯,开始大规模投资商品期货,以回避美国通胀美元贬值带来的风险,就是利用了商品市场与金融市场之间互相连动的关系。
目前,全球的商品基金也已经开始撤出黄金、原油市场,部分基金增加了农产品的基金持仓,像罗杰斯的农产品基金持仓由4%增加到10%,而其原油的持仓曾一度大幅度下降。目前全球范围内对通货膨胀的忧虑不断加剧,当大豆等农产品出现紧缺时,基金大举购买的欲望就持续膨胀,选择大豆等期货品种作为保值投资对象,就成为回避货币贬值的重要手段,进而使农产品期货的商品属性趋于淡化,更多地表现为金融属性和博弈属性。在国际基金眼中,农产品期货的投资价值仅次于金属品种。据了解,目前在全球范围内,稳固投资期货市场共有15个指数基金,其中规模最大的是高盛公司的商品指数(其次为道琼斯IIG商品指数),其11.6%的资金是投资于粮食期货市场的③。
(三)我国农村金融工程建设的战略重点选择
农村金融工程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由于农产品期货的价格发现和市场风险规避方面的特有优势,农产品期货市场投融资功能的不断强化,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产品的科学定价与品种设计正是走在我国目前金融工程最前沿的,可成为领跑金融工程的标杆。而其技术手段包括定价技术、产品设计技术及其它风险规避技术正是我国目前整个农村金融所欠缺的,故从农村金融的长远规划出发,以农产品期货的发展为契机,以农村金融产品开发为核心,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为目标正是我国农村金融工程应有的战略。因此在今后一段时间里,在包括农业保险、农业信贷、农产品期货等在内的农村金融工程建设中,农产品期货市场将日益成为其战略重点。
三、我国农产品期货的规划与设计
(一)建立与完善农产品期货的价格调节机制
现实中,期货市场价格发现的效率会有差异。要有效利用期货市场真实、客观且具有超前性的价格发现功能,以指导粮食生产、销售和进行市场调控,增强经营、调控的主动性,健全期货市场的定价机制非常重要。一般来说,影响价格发现的主要因素有:交易成本的高低;交易者在现货交易中的定价原则与对期货市场的认同度;商品本身属性的差异(如可否存储,是否具有季节性等);参与期货交易的主体结构(如是否有相应交易品种的现货生产商和加工商,以及参与者的多少);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和流动性等。许多学者利用协整检验和套利检验等方法对我国大连、郑州期货交易所的大豆、小麦等期货品种进行了实证研究,计量结果显示,我国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已基本发挥,但存在着相关经济主体对此功能的认识和利用问题,以及由于大户操纵等原因导致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关系的扭曲和价格的过度波动问题(高铁生、朱玉辰[6],2005;王赛德[7],2004)。
为确保农产品期货定价的前瞻性,必须关注资金规模及其流向。高铁生等(2005)曾借鉴证券市场资金流入比例测算的方法,对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资金流入种类和规模作过预测,预计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居民储蓄存款、国际游资等都将有较多资金流入我国期货市场,规模将达到460.89亿元,并根据当时农产品期货占我国期货市场的比例推算,认为进入农产品期货市场的资金增加将推动其交易额和交易量大幅上升。目前,国内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资金都非常充裕且流动性强,这是农产品期货发展的有利条件。因此,对资金市场的流动性做深入的调查和研究,科学测算进入农产品期货市场的资金规模和投资偏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农产品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密切,特别是近年来国外的指数基金给国内市场价格带来了较大影响,使市场波幅大幅提高。在国际基金眼中,农产品期货的投资价值仅次于金属品种。因为农产品交易量大,同时,除供求基本面外,美元走势、全球物价走向都是影响其价格走势的重要因素,因此,“很容易炒作”。为此,国内期货市场需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进一步平抑农产品价格波动。自2007年年初以来,国内商品期货价格高攀,价格波动也愈加明显,国内农产品期货市场需对基金投资带来的价格波动保持警惕。
(二)合理确定上市品种,科学规划农产品期货的发展规模
上市品种的多少决定了农产品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所影响的领域和范围,以及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规模,从而也影响着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应尽快推出那些条件成熟、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大宗农产品期货交易,继续探索适合小品种期货运作的交易模式,认真研究畜、禽产品的期货交易模式,适时推出生猪、黄牛等品种的上市交易。Hieronymus,Scott,Wills(1952)曾经研究过活牛饲养业务的套期保值问题,托马斯.A.海尔奈莫斯于1964年则进一步研究了活牛期货市场的必然性,而生猪期货交易在美国则更是有了近80年的交易历史。我国曾出现了猪肉价格的较大波动,而我国的饮食有偏重猪肉的习惯,所以有必要对这一市场进行深入研究,对生猪的市场供求关系及其未来价格变动趋势科学预测,并以这一品种的产业链条整体为对象,对其风险规避与价格发现的技术手段做出合理的规划和设计,而生猪期货的推出可能是较为有效的措施。据2008年01月08日《国际金融报》报道,我国目前郑州期货交易所的生猪期货合约设计基本完成,将采取养殖场、屠宰厂、批发市场多点交割方式。这也意味着我国期货市场的交易品种选择、交割方式等的市场化程度有了进一步提高。
在上市品种选择上,既要考虑品种的商品属性,也要考虑其金融属性;要加强市场调查,既要关注国内市场,也要关注国际市场;既要关注以往经验更要对未来市场发展合理预测。在确定上市品种时可运用如下指标进行综合性的量化分析:现货价格波动率,进出口量/现货消费量比率、现货规模、比较优势指标等。
(三)完善交易规则,健全农产品期货的风险防范机制
我国农业基础本来就非常薄弱,经不起过度投机的风险,因此,必须健全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管。
第一,西方国家发展期货市场,大多是先立法,后建交易所[8](王曙光等,2007),而我国至今未出台专门的期货法,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健全期货市场法律体系非常重要。第二,农产品期货上市目前采取的是多部门参与的品种上市审批制度,这不利于我国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必要过渡到核准制,以确保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第三,完善交易规则,以提高农产品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
(四)培植参与主体,规范参与者行为
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专业性要求高度组织化的中介组织和多层次的流通网络的配合。我国农业生产以小农经济为主,更加需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培植真正的农产品期货交易参与主体。据对京郊农村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调查显示,合作化程度提高有利于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加强农民的话语权,降低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提高规模效应。这种组织起来的农户如果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将极大提高其运行效率和价格发现效率,对农业风险规避效果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9]。同时,农产品期货市场效率的提高,也有助于增强农民自组织的意愿。
有“意识”的市场主体的参与还可以促进农产品期货市场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减少投机行为,有助于避免我国证券市场曾一定程度存在的、部分上市国有企业的过度“包装”问题,控制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投机风险。这实际上也是农产品期货市场规范化的重要基础。应该说,农村金融工程的建设有赖于专业化组织对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参与,以及其它农户金融意识的提高。
四、结论
目前,农产品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已经成为我国农业面临的重要风险,农村金融工程建设是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的现代手段。随着农产品期货投融资功能的日益增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应成为今后几年我国农村金融工程建设的战略重点。为此,应建立与完善农产品期货的价格调节机制,科学规划农产品期货的发展规模和上市品种,完善交易规则并建立健全农产品期货风险防范机制,培植参与主体、规范参与者行为。
注释:
① 图1与图2均来自农业部网站全国菜篮子工程办公室、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信息中心;定基指数,以2000年为100计算。
② 2007年4月2日,交通银行正式推出“得利宝•浓青——五谷丰登收益优化”系列理财产品,这是该行推出的首只挂钩农产品概念的理财产品。该系列产品的投资宗旨为分享基础农产品的牛市成果。系列包含1年期、2年期、3年期三种期限,产品每年观察一次,充分分散客户的风险,到期保证100%的本金,更加安全稳妥。“得利宝•浓青”系列连接标的为德银小麦收益优化指数、德银玉米收益优化指数、德银食糖收益优化指数。
③ 数据引自2007年9月22日上海金融报
参考文献:
[1] 卢建锋,论农产品期货市场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J].经济问题,2003(4):35-36.
[2] 托马斯•A•海尔奈莫斯.汤姆期货文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147-172.
[3] 童宛生等.中国商品期货价格形成理论与实证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38.
[4] Hoffman,G.Wright,Future Trading Upon Organized Commodity Markets in the United States,Philade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1932.
[5] 刘迎秋,现代期货大辞典[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151.
[6] 高铁生,朱玉辰.中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功能发挥与产业发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32-67.
[7] 王赛德.中国小麦期货市场效率的协整检验[J].财贸研究,2004(6).
[8] 王曙光,乔郁.农村金融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2):466.
[9] 曹冰玉.我国农村金融供求缺口分析[J].经济地理,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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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任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之一是发展农村各项社会事业,而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是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有机组成部分,但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是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有效供给。
(一)统筹城乡公共体育产品供给, 建立城乡一体化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体系。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施农民健身工程的需要,在统筹城乡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基础上,基于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严重短缺的事实,应把公共体育资源的配置重点放在农村,加大对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生产的投入力度,把解决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问题放在优先解决的位置,加快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生产与供给。
(二)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实施多主体供给方式。现阶段,我国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在国家加大对农村公共体育产品投入的同时,应坚持以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为主,引入民间资本和第三部门参与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提供,或者采取政府与私人共同供给。
(三)改变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方式,建立农村公共体育服务需求的民主表达机制。改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方式,实现乡镇公共服务供给的自主化。应该允许农民成立真正属于自己的各类社会组织,使其真正能代表农民的利益,通过组织的途径表达利益要求,并以社会组织为依托同政策制定者、服务提供者以平等的身份进行讨价还价,最终实现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农村政治制度向农民本位的回归。在发展农村体育中,首先要尊重农民的体育参与意愿和权力。逐步建立农村公共体育物品农民需求的表达机制,形成农民体育“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四)建立有效的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监督、评估与反馈机制。强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监督机制。首先,要改革现行的干部考核制度,将基层干部的晋升与本地区的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状况挂钩;其次政府要加强对私人企业、非盈利组织供给公共体育产品的监督,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
此外,要加大对边远农村和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培养力度,对投资西部偏远和贫困地区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企业,国家可对其企业的发展和运行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村也可利用自身的自然资源优势,吸引企业投资,同时提供公共体育产品,采用共用、共管模式。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是一项长期的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各团体以及农民朋友自身的大力合作来共同完成,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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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之后,我国在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已开始了有益的尝试。但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现行分税制体制中还保留着许多旧体制下的不合理因素,基本上没有改变原有的不尽公平的地区间财力分配格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看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从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看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全文如下:
【摘要】文章概述了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背景、内容、成效与出现的新问题,对由此提出的国家与公民基本财产关系的法津定位、农业税法的制定、涉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备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提出了修订宪法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制定财政基本法并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制定农业税法、引入按人均财政收入为因素之一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重大的涉农财政问题由权力机关决定等新的思路;文章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决非拉动内需的权宜之计,而是涉及大多数人口法律权利和财产权益的重大制度变革,其成功需要全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共识,而农村税费改革既需要财政法治的保障,也必然推动财政法治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财政法治;农业税法;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论文正文】
从2000年起,安徽开始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一年多来的试点实践表明,农村税费改革,既是农村中财政分配关系的重大调整,也提出了财政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新课题。为此,本文拟首先分析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实际效果,进而分析农村税费改革提出的几个财政法方面的主要问题,并就此提出作者的一些初步思考。
2000年从安徽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是新旧世纪之交中国改革发展进程的必然产物。首先,从经济方面看,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农业改革,曾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一个强大推动力。但进入90年代之后,由于农业生产力水平并无较大的实质性提高,因此,联产承包制对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已大体上全部得以释放,农业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程度大大降低。同时,乡镇企业的发展经历了短暂的辉煌之后,进入了比较冷静的调整和十分激烈的竞争时期。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这种状况,使得农民的收入增长十分缓慢。
例如,安徽省从1997年起,在农民人均收入已接近2000元的情况下,连续三年提出使农民人均收入达到2000元的目标,但均未实现。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又直接制约着国内市场需求的拉动,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同时,城乡经济和生活水平的二元化,农业劳动比较效益的大幅度下降,使得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这固然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充实了有生力量,但由于青壮年农民是农业发展最可宝贵力量,他们的大量离乡,不能不使农业发展的长期经验积累和农业生产力的实质性提高受到重大影响。由此可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拉动内需增长,从而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迫切需要。
其次,从政治方面看,自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先后经历了取消人民公社、撤区并乡、建立和完备村民委员会制度等多项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从总体上看,这些改革扩大了基层民主,推动了农村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但在相当一些地方,由于政治体制改革远未配套,加之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和中央的指示执行,结果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一是乡镇机构人员众多,相当一部分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完全靠增加农民负担来供养。
二是一些基层干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领导方式转变的要求,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负担问题上农民意见较大,在安徽和其他地方,都出现过农民大规模上访的事件,有些地方农村基层干群关系紧张。三是从中央到地方的条条主管部门为了显示政绩,热衷于各种检查、达标和评比活动,如要求乡镇派出所办公用房必须达到若干平方米,或乡镇企业资产与销售额必须达到一定指标等等。在没有财力保证的情况下,只有靠增加农民负担来完成这些任务。屡禁不止的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之风,对不甚了解法律和政策的农民来说,危害尤烈。这反过来又加剧了农村干群之间的紧张关系。据笔者的调查,很多农村基层干部在十分艰苦的条件下努力工作,主观上也不希望增加农民负担,但对于上面交办的各项工作,却不得不努力完成。所有这些都表明,对农村的财政分配关系进行系统的改革,从源头上遏制农民负担加重的趋势,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安定和基层政权的建设。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实体内容可归纳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项调整和一项改革。三个取消是取消乡统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集资(不含水费、电费等市场化收费的生产服务性收费),取消屠宰税。其中前两项改革前主要用于农村各项事业开支,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取消后统由财政供给。屠宰税过去实际上按人头收取,并不按实际是否有牲畜和是否屠宰,所以予以取消。一个逐步取消是逐步取消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过去两工每年约30个,主要用于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或公益性工程。考虑到尚有一些在建工程,故将分三年逐步取消,以后小型公益性工程将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自主决定。两项调整一是适当调整农业税税率,从过去实际负担的土地常产的约3%调高到不超过7%,实际上是把一部分过去不规范的乡村征收改为按税收征管办法征收,以弥补财政对农村事业方面的支出。另一项调整是调整农业特产税,主要内容是不再实行生产和流通环节重复征税,并适当调整税率。一项改革是改革村提留的征收和使用办法,将过去的公益金和管理费改为农业税附加来征收,并且不超过农业税的20%,过去的公积金则改为由村民一事一议自主决定。
安徽农村经过2000年一年的改革,收到了一些较好的效果。
一是有效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据测算,不考虑集资因素,2000年农民负担比上年减轻达20%以上。
①二是农业分配关系比过去规范了,尤其是征管环节较过去统一和规范了。
三是通过推行一事一议,促进了农村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四是推动了基层政府机构、干部人事制度、财政、教育等多方面的配套改革。五是改善了农村的干群关系。
②但是,税费改革的初步进行,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
一是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过去主要靠乡和村的三提五统作为经费来源,改革之后如何从财政支出方面予以保障,还没有形成一种比较定性、合理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二是干部供养与机构改革方面,由于历史形成的机构和人员包袱沉重,在税费改革之后,有些乡镇基层政权运作发生了经济保障方面的问题。尤其是乡镇的经济改革和人员精简比中央和省一级难度大得多,不象国务院的机构改革,可以把相当一部分精简人员安排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带薪读研究生。如何安排好乡镇机构的分流人员,是一个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课题。三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面,由于公积金改为一事一议,而村的规模比较小,通过这种方式,很难为一些农田水利工程筹集资金。③四是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和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由于公益金改为农业税附加,今后财政对这方面的支出保障机制也有待于完善。目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仍在进一步深入推进,期待着通过逐步探索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之一,是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增加了农民负担,引起干群关系紧张。即使在城镇,三乱现象也一度成为公害。三乱现象屡禁不止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现行宪法和法律在国家与公民尤其是农民的财产关系问题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的规定比较简单,仅在关于国家基本制度的第一章总纲的第十三条中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而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第二章中,并未规定公民享有私人财产所有权或财产权,仅在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向公民和农民征集收入,其形式、程序和条件如何,对违法的征集如何处罚和救济,本来应当是我国宪法和财政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但直到目前,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对国家机关来说,并不存在任何对其征集行为的法律约束。
我国宪法中对国家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规定的简单化,与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背景密不可分。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其盈亏都由财政享受或负担,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因此国家与公民个人的财政关系问题,并没有十分鲜明地表现出来。同时,除财政手段外,国家还可通过计划价格调整等来影响国民收入的分配,财政关系变化对公民个人的影响不太直接和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大量增加,不断推出的各项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改革措施,使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对个人财产的依赖程度更高,凸显了私有财产在现阶段的中国对个人发展的重要性。其次,个人所得税的普遍缴纳和种种收费的盛行,也使得公民个人与国家的财政关系显性化。再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将长期存在。个人拥有大量生产资料早已不再是禁区。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但不大可能对个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采取社会主义改造措施,而且政府仍将会大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这个时期中,法律对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财政关系如何规定,对这一部分生产资料能否得到有效利用至关重要。
在法律地位不明确或有风险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难以有重大的进展。最后,从国际背景来看,对我国境内的涉外企业而言,它们与国家之间的财政关系是直接而明显的。随着外资的不断涌入,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这类企业自然会提出明确国家与居民财政关系的要求。从上述这些变化来看,我国宪法中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一般财产关系的规定已经不能反映今天的现实,需要充实和完善。一是应当取消宪法中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种种限制词,并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性质;二是要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非依宪法或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得以国家名义或行使国家权力向公民直接或变相地征集收入,也不得非法增加公民的财产负担和义务,违反者除须承担财产责任外,不得再担任公职;三是明确政府获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是税收,一切规费和使用费的征收以及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借贷,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界出现了一些介绍和研究税收法定原则的文献,对促进财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我国财政法制尤其是税收法制的完备发挥了积极作用。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在我国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可能更为必要。税收法定,只涉及政府以税收形式征集收入,基本不涉及财政支出。在我国,财政预算收入和各种非税形式的预算外收入数量上大体相当,显然,税收法定原则对这部分收入的征集至少在形式上难以适用。同时,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相比,更需要法律的规范。因此,在修订宪法的同时,制定我国的《财政基本法》,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可能是完备财政法治、尤其是保证农村税费改革成功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农民能够抵制各种不合理负担,并在政府财政支出方面获得应有权益的根本保障。财政法治,应当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题中应有之意。财政法治原则,主要包括财政职权法定、收支形式法定、收支程序法定、收支主体法定和财政责任法定五个方面的内容,限于篇幅,对此只能另文探讨了。
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条例》,是全国人大会于1958年6月3日颁布和实施的。自那时以来,农村经历了人民公社化、““””、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和乡镇企业大发展等诸多变化,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已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该条例已经明显不能适应今天的情况。例如,该《条例》规定农业税以实物缴纳为主,纳税人有运送义务,而早在1985年,大部分地方就已按财政部的通知改为主要折征代金。此外,条例中一些反映特定历史时期中事物的词汇,如人民委员会、农业生产合作社、个体农民等,也已不复存在。同时,我国已经制定了《农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行了分税制的财政体制,这些因素,使得《农业税条例》在已完成其历史使命的情况下,应当由新的农业税法来取代,尽管条例中的某些内容还值得在完善的基础上予以保留。
在农业税的征收实践中,目前主要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行政性文件起主导作用,地方政府对本地的农业税税率,在上一级政府确定的平均税率幅度内,享有相当大的决策权。在农村税费改革的进程中,一个十分值得重视的问题是,不仅要着眼于农民的负担确定为多少才合理,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使农民负担的形式和形成机制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下来,而农业税法,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形式。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业发展极不平衡,在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人均耕地面积、气候条件等方面差别也很大。在这种情况下,要制定一部规定十分细致的统一农业税法,将是相当困难的。但是,经过农村税费改革的探索,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就农业税的一般原则和主要规则制定一部统一的农业税法,还是可能的。例如,多年来实行的逐级确定不同地区有差别的平均税率制度,就较好地保持了统一性和照顾不同地区的差别,可以在农业税法中予以完备。再如,各地农业税的适用税率,是由各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确定的平均税率幅度内确定,今后应当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在确定本地农业税的适用税率时,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批准或备案。总之,制定一部比较完备的农业税法,应当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目前的税费改革试点,依据的是党委和政府的行政性文件,在制定程序的民主性、透明度、权威性和法律上的可执行性方面,都不能与法律相提并论。在试点阶段这样做,便于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一旦条件比较成熟,应当及时将改革的成果以农业税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近年来,收入分配差别问题是一个热门话题。城乡之间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巨大差距已是大家一致认同的不争事实。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之后,农民的负担虽然减轻了,但农村发展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由于乡镇和村两级收入大幅度减少,农村的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等项事业受到一定的影响。公益金和管理费改为农业税附加之后,对农村公益事业的财政支出还没有形成有保障的稳定机制。公积金改为村民一事一议,受到村规模较小的限制,实际上很难筹集到足够资金进行生产性基础设施的建设。有些乡镇由于收入大幅度减少,甚至连人员工资都难以保证,以至乡镇干部不得不轮流外出打工。这些情况表明,在进行税费改革的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对农村和农业的财政支出机制,来保障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稳定农村基层政权,否则税费改革就难以获得成功。
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政支付,首先应当从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出发。不难注意到,我国农村地区乡镇财政和村一级财力的极度贫乏,与城市财政预算内外支出的宽裕,是同时并存的。近几年,城市的公检法三机关大都兴建了新的办公楼;各级各类国家机关配备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在严格管理的情况下,仍然不断地更新换代。尽管我们不反对城市里较高级别的干部门可以有较好的较方便的工作条件,但同时也应考虑到,农村干部在更为艰苦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因此应当在对他们的财政保障上更为有力。农业和农村对国家的财政贡献的确在不断下降,④农业税的实际负担水平也一直在下降。⑤但我们同时也应看到,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主要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其中包括政策上的原因。同时,城市里的国有资产,按照宪法的规定,是全民所有的财产,全体农民有权利享受使用这些资产所带来的收益。长期以来,国家虽然对农业进行了投入,农民也直接或间接地享受着国家提供给全体公民的国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但计划经济时代,农业对我国工业发展的积累做出了很大贡献,是一致公认的。相比之下,国家财政对农民生活和生产条件的改善所提供的财力支持是不够的。可见,无论是按照能力标准还是按照受益标准,目前对农业的财政支出与公平原则的要求都有相当的距离。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小平同志多年前就提出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在目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农村仍缺乏最起码的基础设施的情况下,应当把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作为当务之急。
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之后,我国在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已开始了有益的尝试。但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现行分税制体制中还保留着许多旧体制下的不合理因素,基本上没有改变原有的不尽公平的地区间财力分配格局。在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方面,今后应在完善现行财政体制的过程中特别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现行的核定各省、市、自治区的标准支出办法之中,提高农业支出所占的比例和各类涉农支出标准,由此提高农业省区的标准支出数额。二是在各省区标准收入计算和征收努力程度考核方面,充分考虑农业省区的基础设施状况和自然条件,如交通、通讯的现状等,使之能够反映与发达工业省区的实际差距。三是改进现行的以各省区收支均衡为基准的一般转移支付计算办法,逐步引入同时兼顾各省区人均财政收入均衡的一般转移支付办法,使人均财政收入因素和各省区财政收支平衡需要的因素,在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决定中共同起作用。在起步时,人均财政收入因素的比重可以比较低,以后则应逐步提高,直至超过各省区财政收支平衡因素。努力实现这一点,是保证国家统一、发展协调、农业振兴和农村繁荣的长久之计。四是除一般性转移支付之外,增加转移支付中涉农专项支出的种类和数量。尤其要充分考虑到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大中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流域综合治理方面的财力保障需要。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和完备,不仅仅是计算方法的改进或改变,而是涉及到各种利益调整的深刻变革。为了使这种调整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形成稳定的机制,必须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并扩大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转移支付问题的审议和决策权。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基本上由国家行政机关决定。在财政体制改革初期,行政部门在调查研究、制定方案等方面多做工作,是理所应当的,但今后凡是涉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年度实施方案的决策,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或者由其常设机关决定。
农村税费改革给法律工作者们、尤其是财政法的研究者们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除本文论及的几个问题之外,诸如农村社会保障的问题、农业税的征管体制问题、分税制的相应完善问题等,都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对几个问题的简要探讨也说明,农村税费改革,并非只是为了拉动内需的权宜之计,而是关系到占我国人口70%的农民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益问题,从而也关系到国家性质和发展前途问题。农村税费改革也绝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它的成功需要全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共识。农村税费改革的成功既需要财政法律制度的保障,也必然推动财政法律制度自身的不断完善。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自古以来的财税制度就是以农业赋税为主要内容。目前我国仍是一个农业人口占人口多数的国家。对涉农财政问题的研究,理应得到学界更多的关注。只有及时把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农民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和稳定的保障,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的发展才有希望。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张平:《关于农村税费改革问题》,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报告选》,2000年第3期,第7-8页。
[2]参见中共安徽省委书记王太华在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安徽日报》2000年6月8日第1版。
[3]周焱:《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调研报告》,《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0年第5期,第74-75页。
[4]仅就税收收入而论,农业各税在国家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从1950年的约40%下降为1998年的约7%;详见楼继伟主编:《新中国50年财政统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0-72页。
[5]农业税及附加占农村实产量的比重,1951年为14.5%,1998年为2.3%,出处同上,第74-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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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通常简称会计法规。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完善我国企业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若干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对完善我国企业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若干思考全文如下:
摘要: 在回顾我国现有企业会计法律体系的形成历史并对其格局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文面对加入WTO后所必然引起的国际化大趋势、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以及新兴行业的不断涌现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就其对我国现有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所造成的影响、冲击和挑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企业会计 法律体系 核算模式 国际化
以《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会计法规建设目前基本已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中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基础的相对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纵向分析,我国的企业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会计法律,主要是指会计法。第二个层次是会计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会计法》授权、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规范。横向分析来看,企业会计法规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会计核算方面的法规;二是会计监督方面的法规;三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方面的法规;四是会计工作管理方面的法规。
(一)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行为规范不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
目前各企业所执行的具体会计规范是在《企业会计准则》指导下的行业会计制度,这套规范体系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
(1)不能适应企业经营多元化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和风险机制的日益形成,多元化经营将成为企业经营的必然趋势和战略选择。多元化经营必然使企业涉足于各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而执行现行会计规范要求企业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分别设置账户,并采用不同的会计程序与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多元化经营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影响核算效率和质量,而且难以保持口径一致,反映综合的财务会计信息。
(2)不利于会计信息的行业比较和分析。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使得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会计处理所依据的原则、程序、方法各不相同,这就必然导致会计信息在行业、企业之间失去可比性,不便于投资主体对潜在投资对象的比较、分析和选择,最终不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3)不便于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企业各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依据是财务会计信息,然而,一方面各投资主体出于增加投资收益、回避投资风险的考虑,会不断的改变投资对象,使资金经常性地从一个行业转向另一个行业,或同时分布于若干不同行业;另一方面不同行业又执行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主体要实施财务监督就必需熟悉不同行业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这无疑加大了财务监督的难度,影响财务监督效率。
(二)现行会计制度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完整性和系统性是现代会计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所谓“完整性”是指会计制度应包括和覆盖全部会计实务,使每一会计行为,每一会计事项都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所谓“系统性”是指现代会计制度应是在会计目标统一约束下,由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多分支、分层次的会计制度构成的有机体系。然而,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基本上是围绕企业常规会计事项由国家统一制定,
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一些现代会计分支尚未纳入会计规范体系;
(2)许多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然而,目前许多企业只执行统一层次的会计规范,而无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这一方面损害了会计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另一方面则往往导致企业成本不实、账目不清、数据不真。
(三)会计制度改革的国际化进程缓慢
《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在国际化进程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其进展不尽如人意。现行会计规范在许多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尚未协调,甚至差异较大,例如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等会计方法,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行选择;而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中,有关这些方法的选择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因此,一些在国外被广泛使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如加速折旧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等在我国尚未获得用武之地,或在应用的范围上受到严格限制。
再如,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集团分部业绩报告的编制、通货膨胀条件下的财务报告等均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准则;而我国尚缺乏这方面的准则规范。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一方面要求我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国际可比性,不能充分发挥其“国际性商业语言”的功能,这正如我国的涉外企业需要按照我国会计准则与上市地或子公司所在地会计准则编制两套口径不同的会计报表,并分别由不同国别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充分表明,由于会计规范的差异,一方面使我国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量增大,会计信息成本上升,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国际性竞争;另一方面有碍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国际化拓展。
(四)现行会计规范的协调性差
在我国,自《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分行业、分所有制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制度,对相关事项的核算与报告作了许多规定。如《公司法》第六章对公司制企业的财务会计作了一系列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三章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作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从基本面看,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诸多不协调的方面。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导致企业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无所适从,比如一个从事产品制造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应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按《公司法》规定处理,是无从明确的,结果可能导致同一类型企业按照不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损害会计信息性。
(五)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受到损害
会计制度作为指导各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也即各企业会计人员均应自觉地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告。但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监督措施不力,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局部利益而在会计处理上“各尽所需”。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置会计制度规定不顾,完全按厂长、经理的意图进行会计处理,导致核算不实、数据不真,或设置“两套账”以应付财政、税务等机关的审查。更为甚者,一些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为了不得罪客户,不顾执业规范而按客户意图进行审计,提供虚 假审计报告。另一方面,由于执法不严,纵容了违规违纪行为。比如一些企业虽然在审计或财务检查中查出了不少问题,但在处理上大多是“限期纠正”“下不为例”,对负责人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理,这就纵容了会计上的违规违纪行为,致使一些企业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一)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企业会计制度
改革会计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规范到规范的动态过程。因此,从理论上说,会计制度应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各不同阶段企业经营的特点。但事实上,会计制度变革与市场经济发展具有不同的特征。
首先,市场经济发展作为客观环境的变化,具有其内在的规律性,而会计制度变革是从属于市场经济的一种行政行为,缺乏内在必然性的因素;其次,市场经济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具有动态性和连续性,会计制度变革则是依据一定时期市场经济运行的相对稳定特征,对原制度进行修正和革新,其变化具有间歇性和相对稳定性。以上两个方面表明,会计制度的改革不仅要考虑当前的市场环境,而且要能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及其规范化的要求(即具有前瞻性),以便能指导和规范不断出现的新业务、新事项的会计处理。
(二)加快我国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
会计规范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须要随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修正和完善。由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差异,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别于西方国家,但就发展市场、规范市场体系这一点而言,各国的目标是一致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健全、完善的市场体系的日益形成,我国市场必然要融于世界市场体系,加入国际性的商业交易网络,适应这种市场体系国际化的要求,作为“国际性商业语言”的会计必然要走向世界,融于统一的国际会计体系之中。针对我国会计国际化的现状,加快会计国际化的进程是深化我国会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国际化所包含的内容很多,但其核心在于会计规范的国际化。
(三)广泛推行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应以企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具备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为前提
如果对这一问题认识不足,必将引起新情况下的会计信息失真,如滥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来蓄意调节利润,从而造成不同会计期间的损益大起大落的可能性,既是具有代表性的、潜在危机的表现所在。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实践证明,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而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最重要的是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的本质是解决由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处理好作为委托人的董事会和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之间的关系,包括董事会如何有效地激励和监督约束经理人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则必然难以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四)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台相应的会计法律法规时应注重其内容的前瞻性
信息化技术在财务会计领域中的发展与运用,尤其是网络财务或电子商务会计的出现,必将对现行的一系列会计法规的建设与完善产生深远的影响,致使相应的法律法规需及时出台。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在修订过程中也要认识到这一问题,并增加其内容的前瞻性。当世界经济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网络数字经济时代迈进的时候,一方面,能迅速适应配套需要的敏捷制造方式,即以“零库存”为特征的适时生产与管理系统———虚拟企业的出现成为可能;
另一方面,分散于各地的不同市场将联成一个整体,在一个超越了时间限制的、全天候的交易循环体内,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及时获取各种商品与服务的市场公允价格信息。在信息传播速度有了新的衡量标准后,这一切都使得会计以市价为基础的计量属性的推广和应用成为可能,进而为提高会计信息同决策的相关性和有用性提供了条件,使得现行成本的计量方法和属性受到了挑战。
(五)重视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及职业道德的加强是确保会计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
反映与计量经济活动的会计工作是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的,经济能否发展、经济增长的预期能否实现,会计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否只是一个方面。而确保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行,并真正地发挥出自身的效能,需有两个条件:一是会计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二是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加强会计监督,一方面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在运行机制上确保结果不偏离基本的道德水准;另一方面是加强外部监督,即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规,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在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上下功夫。
(六)进一步明确会计核算制度与会计准则、税法与财务制度的相互关系
1、.会计核算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关系。
适应我国的国情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相互代替。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会计核算制度应与会计准则的规定,应保持一致性,即对同样的经济业务所允许采用的会计政策应保持一致,不能出现“两张皮”现象。二是在新的会计核算制度中应继续保持原有的结合会计科目的使用和会计报表的编制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做法,而不是将会计核算制度变成简单的会计科目汇总会计报表及其使用说明。
2、.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的关系。
会计核算制度为税法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性的会计资料,是纳税的主要依据。制定会计核算制度时,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减少调整事项,以便于企业纳税。但由于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的目的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必将会导致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不一致的情况,这也是国际惯例。
3、.会计核算制度与财务制度的关系。
财务制度是政府为强化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而制定的,与企业所在的国家的所有制相关。随着我国企业公司化改造粒度的加大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方式也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相应的国家财务制度内容。也将作较大的调整,现行的财务制度中所包括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内容,将由会计核算制度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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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新时期重大的历史任务,党和政府把新农村建设放在了各项工作之首,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的重中之重。但是,如何建设新农村,仍然是一个值得探索和讨论的话题。当前,我国在探索新农村建设的实现途径时,一方面要强调自主探索,另一方面也要借鉴域外经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韩国新村运动对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韩国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实施的“新村运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提高了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质量,有效解决了城乡发展失衡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总结韩国新村运动的经验吸取建设中的教训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新村运动;新农村建设;经验教训;启示
新型农村建设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必然要而对的问题,20世纪60年代初韩国开始实施的“新村运动”取得了巨大成就,改变了乡村长期以来贫穷落后的而貌,缩小了城乡差距,显著的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韩国在很多方而与中国现阶段具有相似之处,如地少人多、资源短缺、人均耕地较少。因此研究韩国新村运动经验教训对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对我国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启示
韩国的新村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不仅改善了农村贫穷落后的而貌、增加了广大农渔民的收入、繁荣了农村经济,而且也促进了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缩小了城乡发展差距、增强了农业与工业的良性互动。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来说,有很多值得借鉴和启示的地方。
(一)注重精神层面的引导和鼓励
韩国是一个受儒家思想影响深刻的国家,国民具有强烈的服从意识和宿命论思想。政府据此通过一系列农渔民易于接受的形式来鼓舞引导,从而激发出国民长期受抑制而潜在的良好社会伦理道德。政府专门成立了一个新村培训院来培养新村运动领袖,定期请成功者介绍经验,参与制定政策的政府官员与村民进行充分的民主协商,广泛听取人民的意愿。这点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农民与韩国农民具有相近的性格特点。因此我国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要多从精神层而引导农民,变“要我干”为“我要干”激发他们改善自身生活环境的动力。多一些农民喜闻乐见的活动,少一些空洞的政治宣传口号。
(二)因地制宜,进行科学长远的规划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复杂而又长久的系统工程,因此在制定规划的时候必须站在战略发展全局的角度。韩国新村建设经历了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具有不同的建设目标,而且各地自然条件和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因此政府将全国乡村分为不同的类型,采取不同的政策分类实施不同的项目。根据不同阶段所要解决问题侧重点不同,结合不同村庄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制定出不同的发展规划,促进了韩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而貌的改善。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各异、各地发展极不均衡,为此新农村建设不能按照统一模式在全国开展,应该因地制宜,做好长远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分阶段进行。
(三)动员一切力量支援农村建设
韩国政府充分认识到农村问题的复杂性,并清醒的认识到农村问题单靠农民是无法完全解决的。因此必须要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去支持农村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农民的能动性,通过经济效益激发企业建设农村的积极性。
(四)以农民为建设主体,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韩国新村建设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领导,建立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完善的指导网络。整个运动过程中,韩国政府在政策目标的确立、政策推进的组织领导、资金的筹措与安排、技术的开发等方而都发挥着积极的主导作用。新村建设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始终维护和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一切依靠农民、一切为了农民。任何政策的制定都有农民充分的参与讨论,一切政策的根本出发点都是为了农民的利益。放手发动农民用白己的双手去建设自己的家园,用行动去改善白己的生存环境。采取分步实施、示范引导、典型引路等方式,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居住环境入手,从小事干起,从实事做起,逐步向农业现代化、农民市民化、农村城市化的纵深推进。对于后发现代化的我国而言,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和完善的领导体系正是我国的优势所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应当充分利用我们的优势,加强政府的引导支持作用。同时要处处体现农民的利益,让农民充分认识到只有依靠自己才能去改变白身的生存状况。
韩国新村运动,在政府强力主导下,实现了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和国家文明的巨大进步和发展,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成功尝试和具体实践,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效仿的典范,亦值得我国政府学习和借鉴。但由于过分强调政府的统筹作用和依靠行政手段,新村运动中存在着许多教训值得我们警惕。
一是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造成农村缺乏足够的劳动力。虽然韩国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通过新村运动得到巨大的提高,但是很多人特别是年轻人并不愿意留在农村,而是大量流入城市,导致韩国农业人口由70年代初的46%下降到现在的7%。虽然这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结果,但是政府因未能处理好城市化与农业发展的关系,以至于韩国农业严重衰退,农产品供应不足,超过60%的农产品不得不依靠进口。
二是未能处理好新村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韩国新村运动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因在过程中过分强调经济建设而忽视了环境保护,致使在农业自身发展中产生了很大的污染。不仅导致农产品质量下降、价格下跌,而且使农业可持续发展受到很大的威胁。
三是过于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对于韩国新村运动的成功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因为过于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致使在建设中存在很多弊端。
一些地方官员迫于政绩压力,不顾农民意愿,大搞形象工程并强迫农民捐赠土地及劳务。这点是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最应该提防和警惕的,防止一些官员为了追求政绩而搞一些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韩国“新村运动”是在韩国城乡矛盾极为突出的情况下进行的,是符合韩国的国情与建设需要的。但是我们要正确看待韩国新村运动,必须注意到中韩两国农村建设的差异,既要学习其先进经验,更要吸取其教训、去粗取精,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各地发展状况,因地制宜的大力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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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一直重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一直将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广泛的民主权利作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机组成部分。30年的改革开放实践证明没有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就没有整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简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问题及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对培养农民民主意识、增强民主观念、创造民主文化氛围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在分析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相关制约因素基础上,提出了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农村经济;民主监督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报告指出“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程度既关系到我国农村的改革和发展,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关键所在。
(一)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培养农民民主意识、增强民主观念、创造民主文化氛围的重要举措。一个国家的民主是否完善的重要衡量标尺就是民主的广度和深度。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卢梭主张主权在民,认为在社会治理中应该实行直接民主。从亚里士多德到布莱斯,民主理论家们都强调民主的维持靠公民的积极参与。我国是一个农民占人口大多数的农业大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文化的熏陶,使得农民参政意识较为淡薄,至今为止农村人口普遍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程度依然不高。把民主政治建设的着眼点放在农村,在我国幅员辽阔的农村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提高其参与管理本地方事务的积极性,提高民主参与水平,增强民主意识是我们的正确选择,也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大成就。
(二)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当前依法治国战略虽然已经在我国农村得到广泛推广,但是由于综合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基础民主建设过程中依然存在缺乏民主经验、民主习惯、不善于行使民主权利、法律意识淡薄等现象。良好的法治是民主实现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的发展。因此扩大基层民主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经之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
(三)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一国民主化的程度与经济现代化的进程是相一致的。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层民主程度还不太完善,但是中国农村市场经济已经逐渐形成规模,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可以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增强农民的主人翁意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有力地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实现社会安定,国家繁荣的有力保障。俗话说“国泰民安”,对于国家来说,农村基层民主的实现,有利于农民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从而实现国家繁荣。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原有的格局被打破,经济利益呈现多元化的趋向。加上基层民主建设不完善,导致民众上访、集访等群体性事件出现,给社会安定带来诸多不利因素。通过发展基层民主,为群众提供合法的参与渠道,有利于化解内部矛盾,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繁荣。
近年来,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虽取得了长足进步,广大农民的权利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有了极大地提高,但是目前还存在许多制约民主发展的因素,分析研究这些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探讨农村基层民主发展路径。
(一)村委会与乡镇政府职责关系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从立法来说,基层国家机关与村民委员会不存在隶属关系,乡镇政府只能对村民委员会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然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一些乡镇政府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直接下属单位,控制村委会的人事权,对经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随意调动,对于村委会自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横加干涉。
(二)农村经济发展滞后。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其民主化进程息息相关,其民主化的程度、方式往往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美国学者科恩曾说:“使公民体力情况恶化并迫使他们主要或完全关心自己或家庭生存问题的经济条件是不可能产生有生气的民主的”。贫困地区的农民首先关心的是生存的问题,他们既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来参与政治活动,由此产生了贿选、弃选等问题。
(三)农民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政治权利以及参政议政意识薄弱。列宁说:“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在我国农村,受过高等教育的多留在城里,不愿回乡;留下来的大多文化程度不高,而我国村民自治需要农民具有相应的文化知识水平,从留下来的人员中所选出的村干部也难以胜任基层民主建设的职责要求。
(四)强大宗族势力的干扰。家族势力一直是农村过去和现在实际存在的强大力量,在选举中往往可以干预选举,借助人情关系网直接干预村集体事务的决策,往往形成牺牲大多数村民的基础上实现少数人的利益的局面,这是不符合村民自治的初衷的。
(五)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虽然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的民主监督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仍然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农民对于信息的掌握,既没有量的保证,也没有质的保证;社会监督制约机制缺乏,监督如同虚设,没有约束力,村干部经济犯罪现象突出,村务财务公开难等都是当前农村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明确政府职责,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两级组织的职能和作用。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正确的领导和指导,还政于民;其次提高乡镇人大的地位,充分发挥其监督权、罢免权,对村委会予以工作上的支持、指导和帮助;再次要科学划分职权,处理好两委的关系,处理好党的领导和具体事务之间的关系。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主要职责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管理好党务工作和村党支部自身建设工作,这就决定了村党支部不能代替村委会直接管理具体事务。
(二)大力发展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在内的农村经济。经济欠发达地区,集体经济薄弱,难以正常开展村务活动。因此国家和政府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投入,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搞活集体资产经营,大力发展集体经济。要加大对经济薄弱村的政策扶持力度,为经济薄弱村提供给项目、找市场的造血式支持,强化村民自治组织的资源分配功能。
(三)强化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农民和村干部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村干部是农村基层民主的直接执行者,其文化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水平的高低对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影响重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强化宣传教育,破除传统思想对村干部和村民的影响,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提供强大的驱动力。此外还要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逐步增强农民的参政能力和民主法治观念,充分发挥农民的民主主体作用。
(四)提高农民法律意识,铲除封建残余存在的根基。广大农民的主动参与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力量源泉。加强普法教育,使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现代民主程序实现自身的民主权力。要想切实消除农村宗族势力的影响,就要切合农村实际,对村民进行适当的民主理论普及教育,培养与民主发展相适应的平等、公平、竞争等民主意识。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层民主监督的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大力发展基层民主,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财务管理是村务管理的核心,因此基层组织可普遍设立村民财务小组,建立一套符合本村实际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村财务收支,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的激励约束制度,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而且,评议结果要和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标准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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