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试论控审分离原则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摘要】刑事诉讼中的控审分离原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牵动全局的重要原则。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经体现了控审分离原则的精神。但对于这一原则的规定还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本文对控审分离原则的涵义、理论基础、意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对刑事司法中存在的控审不分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及对我国法治的危害。进而提出构建合理的控审分离制度构架的建议。
【关键词】控审分离原则、刑事诉讼、司法审查、起诉书一本主义、不告不理、诉判同一
控审分离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遵循的原则,也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科学的重要标志。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尽管没有明确规定控审分离原则,但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原则。但对于这一原则的规定还不够彻底,还有很多程序的规定与控审分离原则的精神相悖离。这种状况不仅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也不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甚至会导致司法权威的下降,阻碍我国法治的进程。为此,本文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中的控审不分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控审不分问题的对策,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一些建议。
控审分离原则早在奴隶社会审判活动中就已经确立,一度为封建纠问式诉讼所抛弃,在资产阶级反封建革命中重新得到确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原则。控审分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别由国家不同专门机关承担。控诉职能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审判职能由审判机关承担。检察机关行使控诉权,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不能分享审判权、审判机关也不能分割控诉权。控诉权和审判权的独立性应受到同等的保护。
2、审判以起诉为前提,未经起诉的案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即不告不理。它是控审分离原则的核心。不告不理包括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内容。程序上,体现在控诉权作为一种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请求权,在发动审判程序上具有主动性。相对于控诉权来说,依赖于审判程序发挥其功能的审判权的行使具有被动性。在实体上,包括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两方面。对人的效力方面,审判只限于起诉书中载明的犯罪嫌疑人;对事的方面,审判只限于起诉书中载明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法院对起诉书中载明的内容才能审理和判决,因为“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通过行使司法权保障刑罚权行使”,“国家放弃自己的义务将不仅是一种放任行为,而且是一种犯罪行为”(注1)对于虽在庭审过程中发现,但未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只要检察机关或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未追加,审判机关不得自动将其归于审判权适用范围内。(注2)
分权制衡理论揭示了划分权力和建立权力制约机制的必要性,它是国家权力配置和司法权独立的重要理论依据。我国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对于三权分立学说中的权力制衡原理,是持肯定态度的。实际上,无论是我国的国家权力配置还是司法体制建构,都体现了对权力制衡理论的自觉运用,所以分权制衡理论也是我国刑事控审分离原则的理论基础。
近、现代国家一般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行使。在行使国家权力时,这三个国家机关又保持一种相互平衡、相互制约的关系。分权理论的核心是约束和限制国家权力。而为达到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防止权力被滥用的目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分权制衡理论强调国家权力不能由一个人或一个国家机关行使,必须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分工负责,彼此约束。否则,公民的权利不仅得不到保障,甚至容易被侵犯。
在这种权力分立理论的影响以及权力分立的政治体制的保障下,法院所拥有的司法权从行政权和立法权中分离出来,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和自治的“第三种国家权力”。法院不再是国家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宁的守护者,而成为法治和正义的维护者。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构,负有公正、独立实施法律的使命。它通过进行司法审判,解决各种利益争端,具体地实施法律、解释法律甚至创设新的法律规则。检察机关从总体上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它们的职责在于通过对犯罪者进行刑事追诉,促使有罪者受到定罪或判刑,从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可以说,法院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区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国家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权力分立的具体表现之一,控审分离的实现也受到了权力分立理论的影响和推动。(注3)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的职责在于对受到国家追诉机构指控的公民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的权威裁判。因而刑事追诉的任务只能由在法院之外设立的专门机构即检察机关来承担,法院不得主动开始审判程序。法院的审判对象必须与检察院起诉指控的对象保持同一性,检察院未起诉指控的被告人和罪行,法院不得径行审理。由此实现了控审职能的分离与制衡。控审分离原则也成为刑事诉讼的基本架构特征和组合原理。(注4)
诉讼公正一向被视为诉讼活动的最高价值目标。诉讼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是指公正地惩罚犯罪,包括正确分清罪与非罪界限,准确认定罪名,适度量刑;程序公正,是指诉讼程序本身符合公正标准。程序公正作为刑事诉讼活动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其核心理念是以程序制约权力,即通过公正、合理的程序设置来限制国家刑事司法权的滥用,保障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
作为一种观念形态的诉讼价值目标,程序公正具有相当的抽象性,它必须外化为若干具体的原则才能为人们评价或构建刑事诉讼程序提供判断的依据。从内容上看,人们一般将程序的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以及参与性等视为衡量程序公正性的参考标准。“法官中立常常与程序公正乃至诉讼公正划上等号”,“法官中立是程序公正乃至诉讼公正实现过程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因素”。(注5)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控审分离是诉讼公正理念的要求。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在于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能够保证实体公正,没有公正的程序就很难有公正的结果,实体的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程序的公正。在封建社会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下,由于控审不分,法官集控诉权与审判权于一身,这就难免导致法官先入为主、有罪推定。控审职能的集中,将导致法官对案件产生严重的预断和偏见,而法官在预断和偏见的支配下,是难以查明案件真相的。实行控审分离不仅是为了保证追诉结果的公正性,也是为了保障实体结果的公正性。
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用理性的眼光去审视刑事诉讼控审模式。在诉讼模式的设置中应反映出被告人正当的利益,法官应当中立,法官在法庭上能够对公诉人进行制衡。法律的正义唯有通过程序的公正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所谓主体性,是指某一个体作为一种道德主体所具有的区别于客体性的本质属性。承认一个人的主体性,就等于承认他的目的性和人格的尊严,这是主体性原则的核心。程序主体性理论旨在强调刑事诉讼中的追诉对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与控诉机关、审判机关拥有同等的程序主体地位,他们与法官和检察官没有身份上的高低贵贱之分,只有所担当的诉讼角色的区别。
当今人权的理念正席卷全球,其主要的精神就是关注一国的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即被追诉人是否受到公正、人道的对待。所以联合国以及世界性组织呼吁建立理性公正的刑事程序。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国家必须使权力相互制衡,毕竟权力具有自主扩张的天性。被告人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是弱小的,所以国家将公共权力交给几个部门行使,并且使其彼此制约。如果法律不能对追诉官员实行有效的控制,如果控审不分,法官与检察官共同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那么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就根本无从谈起。因此,程序主体性理论也要求实行控审分离的刑事诉讼模式。公诉人只能行使追诉权,而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法官只能行使审判权,而不能积极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注6)
控审分离原则服务于司法公正,而公正是刑事诉讼的生命所在。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想的法官应该是正义的化身。而程序公正首先要求法官处于中立地位。因为诉讼的本质在于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控诉于他们信任的、权威的第三方法官来解决矛盾。在诉讼中,双方心理都偏向己方,这时法官合理权衡各种利益,作出科学判断,中立是最好的选择。(注7)法官不中立必然导致审判不公。控审分离原则作为规制控诉权与审判权的重要原则,明晰了检察机关、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与审判机关的关系,给予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准确定位。特别是使法官不司控诉职能,不为控诉行为,使其诉讼行为与诉讼目标相一致。审判程序启动后,法官在法庭上同时平等地关注控辩双方的主张,消除了法官同时担任控方时在心理上、情感上可能产生的“偏异倾向”,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无偏袒的态度。同时,控审分离原则也是对控诉权专属性、独立性的肯定,并使之与审判权形成制约关系,有效防止了法官的恣意专断。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控审分离原则的规定还很不彻底,也缺乏相关的保证措施,加上我国 “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文化传统,因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相互制约往往不够。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一些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点,确立了一种新的审判方式。这种审判方式具有了类似于对抗制的证据调查方式的特征。控审分离原则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和强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法官在法庭调查等一系列环节上都占据着主导和控制地位:法官在开庭前确定需要纳入法庭调查的范围的证据;法官决定法庭调查证据的顺序;法官按照事先确定的调查提纲主动进行对所有证据的提出和展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以及出示物证和书证等活动也都由法官首先进行,控辩双方只能在其后被允许提出和发表意见。由于法官主要依据提起公诉的卷宗,极容易以公诉机关的眼光来审判案件,因此易丧失中立性。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类似于对抗制的证据调查方式,以控辩举证为主代替了法官包办证据调查,避免了法官与被追诉方的激烈对抗,有利于法官中立性的实现。
按照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足或者发现新的事实等情形时,可以延期审理并自行调查。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8条尽管也保留了法官的庭外调查权,但进行调查的前提改为“对证据有疑问”。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阐释“对证据有疑问”,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法官显然不能基于收集证据、补充证据以作出有罪判决的目的进行庭外调查,而只有为了调查核实证据时进行庭外调查才符合立法的本意。修改进一步体现了控审分离的原则。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说明我国检察机关已不再像原来那样“移送全案卷证”。这样,法官在开庭前阅卷的范围缩小了,有利于防止法官产生庭前预断,对于实现庭前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进一步分离具有重要意义,
1996年《刑事诉讼法》增强了控辩双方的程序权利对等性,避免了因被追诉方的力量过于弱小以及追诉方的力量过于强大而使诉讼的结构扭曲以至于审判向控方倾斜的现象。为增强辩护方的防御力量,实现控辩平衡,1996年《刑事诉讼法》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1)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从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传讯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就可以接受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讯、代理申诉、控告;(2)扩大了律师及其它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他们不仅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同被告会见通信,同时可以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结论;还赋予了辩护律师亲自收集或申请司法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3)1996年《刑事诉讼法》废除了原《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长只能制止当事人、辩护人对证人无关发问的规定,而肯定了对公诉人的无关发问也可以制止。
1996年《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于起诉制度,统一由人民法院定罪。免予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定罪但不予起诉的一项制度,免予起诉制度在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对轻微案件及时结案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没有经过审判程序就对一个人判定有罪,明显不符合司法最终裁决原则。而且,由检察机关来对被告人定罪免刑,也超出了公诉权的范围,混淆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职能,因而也是对控审分离原则的悖离。(注8)
1996年《刑事诉讼法》虽然体现了控审分离原则的精神,但对于这一原则的规定还不够彻底,还有很多程序的规定与控审分离原则的精神相悖离。这种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不当做法,对我国法治的进程会产生很大的危害。
我国刑事司法中存在的控审不分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我国刑事审前程序中,仅有追诉的一方和被追诉的一方,法官并不介入。控诉方事实上既是追诉者,又是裁判者,这种状况使被追诉人诉讼地位客体化,被追诉人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人身自由、财产权利、人格尊严、住宅安全、通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也悖离了控审分离原则及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强制处分权具有裁判的性质。法定机关一旦决定适用某种强制措施,就会对被追诉人设定特定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这不仅直接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和诉讼进程,也关系到诉讼目的能否公正实现。由此可见,审前程序中的强制措施的决定权尤其是批捕权应该成为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法院来行使。而且,批捕权与检察机关所承担的诉讼职能也存在内在矛盾和冲突。前者是一种具有裁断性质的权力,后者是一种相对的诉讼请求权,两种权力是不应由同一主体来行使的。如果硬将二者混在一起,不仅打破了作为现代诉讼程序核心机制的控、辩双方的平衡性,也将使诉讼结构丧失其内在的合理性。
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来看,在废除全案卷宗移送制度时,并没有完全采取起诉书一本主义,而是采用一种介乎于两者之间的起诉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在移送证人名单、证据目录的同时,还须移送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主要证据”作出明确的规定,检察院、法院对检察院应当移送的内容的看法和理解并不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作出《解释》和《规则》,《解释》与《规则》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要求移送证明指控犯罪性质、情节的主要证据,后者要求移送对认定犯罪构成起主要作用或对定罪有重要影响的证据。1998年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第36条的规定:“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以上规定确定。《规定》第37条还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此外,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移送哪些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
从以上有关机关所作的司法解释来看,庭审法官几乎都能接触侦查、起诉卷的全部材料证据。而在我国目前的公诉方式下,由于主要证据范围的决定权掌握在具体的办案人员手中,不仅其范围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而且这些证据大多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检察官一般不会在这个时候就移交法院,这样,也就无法保证法官凭借全部的案卷材料做出客观公正的预断。显然,我国目前的庭前审查程序不仅对被告方辩护权的行使构成了实质性威胁,也与控审分离原则的基本要求背道而驰。
在我国刑事第一审程序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程序设计容易导致控审不分:
(1)体现在人民法院发现新事实后的处理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从该解释的规定来看,法官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有时会模糊审判权与公诉权的界线,甚至导致审判权的追诉化,真正的控审分离原则难以保障。
(2)体现在人民法院直接改变罪名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76条(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法院有权直接改变罪名(包括增加新的罪名)。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在认定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情况下,直接以其他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事实上是将一个未经起诉也未经被告人辩护和法庭质证的新罪名强加给被告人,事实上是对被告人发动了一次新的追诉。而且在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重于原起诉书所认定的罪名时,法院实际上是在“协助控诉”或“变相追诉”,这既混淆了控诉、审判各自的职能,也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3)体现在法官的庭外证据调查权方面。《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解释》的规定,庭外调查核实中所获取的新的证据材料应当经过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以何种方式、由何方将该项证据纳入法庭调查范围,刑诉法和《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其实,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法官都将面临丧失中立性的可能。如果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出示,就意味着法官在控辩双方之外作为第三方提出了自己独立的证据主张,控诉双方一旦有不同意见,随后的质证、辩论过程就成为控、辩方针对法官的行为,法官变成了争议的参与者而不只是裁判者了;如果法官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由证据对其有利的一方出示证据,让对方质证、反驳,则会让人感觉法官明显地站在一方的立场上,支持其提出有利于己的主张来对抗对方。因此,不管采用何种示证、质证方式,法官都难以保持其中立者的地位。
我国刑事第二审程序的设计同样存在着诸多容易导致控审不分的环节:
(1)第二审法院按照“全面审查”原则进行审判。对于这一原则,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和抗诉范围的限制。”对于原审法院所作的裁判,被告人只对其中的部分内容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只对部分内容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对全案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查,这种不告而理的行为显然是违背控审分离原则的。全面审查原则意味着第二审法院可以对一审法院已经判明、控辩双方不持异议的判决部分重新发动审查。在某种程度上,法官已不仅是案件的裁判者,而是成为有着自己积极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这使得二审法官有滑向追诉者的危险。
(2)对原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加以改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57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经过重新审判,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这就是说,第二审法院可以直接变更第一审法院判决中认定的罪名。这个新罪名可能未经被告人辩护,而且肯定未经一审审判。这种做法不仅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也剥夺了被告人的审级利益。与第一审法院自行变更罪名的行为一样,这种行为同样是违背控审分离原则的。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控审不分问题主要表现在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方面。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可以提起再审:(1)任何一级法院的院长均有权将本院的生效裁判“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以决定再审;(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都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再审;(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法院以“审判监督程序”发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或许确实会纠正个案中的一些“错误”,但客观上却可能扮演了一个追诉者的角色,这无疑是对控审分离原则的根本否定。另外,与第二审一样,负责再审的法院一般也要对再审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而不受当事人申诉和检察机关抗诉范围的限制。这其实仍然是一种“不告而理”,超越了控辩双方诉讼主张的限制,显然也是违背控审分离原则的。(注9)
在控审职能不分的刑事诉讼中,直接受到伤害的就是被追诉人。与追诉方相比,被追诉人处于极大的劣势中。被追诉人对抗的是追诉方,而后者所代表的是强大的国家,享有国家提供的形式多样的司法资源作为追诉力量。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裁判方的法官如果丧失其超然、消极的态度而主动承担起控诉方的某些追究职责,那么被追诉人除了坐以待毙外,别无选择。被追诉人的权利将会受到严重侵犯,且权利受到侵犯后将无法得到救济。与刑事诉讼中的保护人权的目标相悖离。
控审分离原则的主要价值在于保障裁判者的中立。我国控诉职能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审判职能由审判机关承担。审判机关在兼听控辩双方的争辩的基础上做出居中的裁判。由于控辩双方所处的天然不平衡状态,要求国家在建构刑事诉讼程序时必须考虑如何为那些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一些必要的特殊权利,尤其是要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以维持控、辩、审三方力量的基本平衡。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控审不分情况还很普遍,法官不能在审判中中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那么法庭审判中辩护职能就不可能真正得到发挥。因为,一旦中立的裁判者倾向于控诉一方,必然形成裁判者与刑事被追诉方对立。在这情况下,被告的辩护权利自然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如果在极端的情况下,刑事追诉职能与刑事审判职能完全合二为一,还有可能使被告人完全沦为刑事追诉的客体,毫无辩护权发挥作用的空间。
司法的中立,要求裁判者既要与案件事实没有利害关系,也要对控辩双方一视同仁,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他不能把自己看作是政府设立的打击犯罪的工具,以至于对追诉犯罪表现出过多的热情,更不能把自己看作是控诉方的伙伴,以“变更罪名”、“庭外调查”“全面审查”、“纠正错误”为名从事刑事追诉的活动,以至于成为事实上的公诉机构。否则,法院将难以保持中立,从而也就难以实现看得见的公正。英国著名法官和法学家丹宁勋爵认为,法官在主持公正时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公正,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其重要的。原因很简单,公正必须来源于信任。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控审不分问题说明,实际上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配合大于相互制约。法院的中立性受到很大的影响。
法官丧失中立性将直接导致司法信任的危机。法治社会强调法律至上,而司法是法律正义的最终守护神,法律的至高无上是通过司法权威来体现的。没有司法权威,法律至上将是一句空话;没有司法权威,国家法制的统一也将遥遥无期;没有司法权威,司法裁判将弱化其定纷止争的功效。
在审前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以解决审前追诉程序中中立裁判者的缺失问题。在我国刑事审前程序中,由于始终缺乏在一个中立的不承担追诉任务的裁判机构就一系列的程序问题进行裁决,使得审前程序有沦为行政程序的危险,既不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也使刑事审前程序的控审分离问题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普遍确立的预审法官制度,在我国现有的法院体制内,设立专门负责解决审前程序争端的机构,可称之为预审法庭。预审法庭可由一名法官、两名陪审员组成。预审法官必须和未来的庭审法官相分离,而且禁止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交换意见,乃至进行实质的接触,以排除预断。预审法庭的主要作用在于,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审前程序,既对各种与公民权益有关的强制侦查行为诸如逮捕、羁押、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搜查、扣押、窃听、通缉等签发许可令,也将负责对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便确定控方的证据是否存在合理根据,是否有必要将案件交付法院进行法庭审判,使被告人免受无根据、无意义的起诉和审判。
为避免法官产生庭前预断而倾向于追诉方,切断审前追诉程序与审判程序的之间的联系是必要的。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要求起诉时除移送起诉书外,不得附具足以使法官就该案件发生预断的书面证据及其他物证,且起诉书中也不得引用这些内容。立法也应当明确禁止裁判者与检、警机构进行其他形式的单方接触,如在法庭审判开始之前进行诸如“交换意见”之类的活动等,以避免控方向裁判者施加不正当的影响,或通过提供与待决事项有关的片面信息,使裁判者先入为主,以至于形成偏见。通过上述途径,使刑事追诉的结论不再对司法裁判的结局具有预定效力,裁判者才能真正走向中立,法庭审判中的职能分离才能发挥实质的作用。“起诉书一本主义”可以避免庭审判决为侦查结论所左右,具有防止法官单方面受到侦控方的影响而形成不利于被告人一方的有罪预断,真正能够体现 “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
确立严格的“不告不理”及“诉判同一”原则。法院专司审判之责,控诉只能由检察机关提起,法院不得主动开启审判程序,法院的审判对象必须与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对象保持同一,法院不得审理检察机关未起诉指控的对象。法院审判的对象必须与检察院起诉指控的对象保持同一,法院只能在检察院起诉指控的对象范围内进行审判,不仅对于检察院未指控的被告人及其罪行法院无权进行审理和判决,即使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检察院起诉指控的对象有错漏,也不能脱离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或其罪行而另行审理和判决。而且,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一般也不能自行变更审判对象。即使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无法成立,人民法院改变罪名也应当给予辩护一方以新的充分的防御准备。
在第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抗诉的范围之内。对于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并没有说明理由,而仅仅是对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表示不服,则二审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如果被告方明确提出了上诉的理由,则二审法院也应当受上诉理由的限制,而不得再搞所谓的“全面审理”。二审法院也应当严格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得“巧立名目”搞变相加刑。应当取消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权力,至少也应取消法院提起加重被告人责任的再审,使再审真正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救济活动。
没有司法的独立、尤其是法官的独立,不仅刑事诉讼难以摆脱“行政治罪”的性质,也不会有实质的控审分离。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我国的法官独立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由于我国历史和现实社会条件以及传统观念的制约,虽然《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由于我国法院的人员编制、经费预算和划拨、基础设施和设备建设等物质资源均来自当地行政机关,干部的管理与人员的任免又掌握在地方党委和人大手中,使得法院系统的建制和管理完全受制于同级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迫使法院不得不考虑甚至屈从于司法系统外的各种意见和压力。
为了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法官因秉公办案受到打击报复和其他不公正待遇,防止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其他权利因执行职务而受到各种形式的影响,我国法官法不仅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而且还对法官的职责、权利、义务、资格、任免、任职回避、等级、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工资福利、免职、退休、辞职和申诉、控告等涉及法官任职条件和保障的事项作出了规定,尽管这些规定还不够具体。但遗憾的是,这些规定由于种种原因仍然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应尽快将这些规定具体化,并保障其得到切实的执行。只有保障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法官才可以“只考虑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控审分离原则的实现才能得到根本的保证。
(注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1版,第168页。
(注2)宋世杰、彭海青:《论刑事诉讼中控审分离原则的理论与实践》,《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3期,第82页。
(注3)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219页。
(注4)谢佑平、万毅:《刑事控审分离原则的法理探析》,《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第91页。
(注5)陈贵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13页。
(注6)黄文:《论刑事控审分离原则的理论基础》,《理论与改革》2004年第2期,第134页。
(注7)杨连峰、周星佐:《论“自然正义法则”——兼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法学评论》1996年第3期,第44页。
(注8)李奋飞、陈卫东:《论刑事诉讼中的控审不分问题》,《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第141页。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1版。
2、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3、陈贵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第1版
4、谢佑平:《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
5、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
6、宋世杰、彭海青:《论刑事诉讼中控审分离原则的理论与实践》,《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3期。
7、谢佑平、万毅:《刑事控审分离原则的法理探析》,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8、黄文:《论刑事控审分离原则的理论基础》,《理论与改革》2004年第2期。
9、杨连峰、周星佐:《论“自然正义法则”——兼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法学评论》1996年第3期。
10、李奋飞、陈卫东:《论刑事诉讼中的控审不分问题》,《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11、肖本山:《控审分离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现状及完善》,《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12、宋英辉:《建构我国刑事诉讼法合理构造的理念与原则》,《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控审分离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遵循的原则,也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科学的重要标志。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尽管没有明确规定控审分离原则,但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原则。但对于这一原则的规定还不够彻底,还有很多程序的规定与控审分离原则的精神相悖离。这种状况不仅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也不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甚至会导致司法权威的下降,阻碍我国法治的进程。为此,本文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中的控审不分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控审不分问题的对策,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一些建议。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法官在法庭调查等一系列环节上都占据着主导和控制地位:法官在开庭前确定需要纳入法庭调查的范围的证据;法官决定法庭调查证据的顺序;法官按照事先确定的调查提纲主动进行对所有证据的提出和展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以及出示物证和书证等活动也都由法官首先进行,控辩双方只能在其后被允许提出和发表意见。由于法官主要依据提起公诉的卷宗,极容易以公诉机关的眼光来审判案件,因此易丧失中立性。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类似于对抗制的证据调查方式,以控辩举证为主代替了法官包办证据调查,避免了法官与被追诉方的激烈对抗,有利于法官中立性的实现。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论文摘要:一定程度上,文学翻译工作者不可能完美地处理好两种文学的对应,两种差异下的语句转换尤其显得难以处理。从几方面简单分析译者在进行文学翻译的过程中,所要考虑的一些“合作原则”,以及在英汉互译下,如何运用“补偿的艺术’’来取得原语与译语的最大对等。
论文关键词:文学翻译;合作原则;对等
一、译者如何遵循翻译中的“合作原则”
提到“合作原则”,很多人会想到Grice的“合作原则”(CooperativePrinciple/COnversationalmaxims),他在“合作原则”里提出了四项“准则”以供语言使用者参考,其中包括:(1)相关原则(MaximofRelevance);(2)适量原则(MaximofQuantity);(3)质真原则(MaximofQuality);(4)方式原则(MaximofManner)。需要指出的是,译者在这里所要遵守的“合作原则”与语用学里的“合作原则”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不应认为两者可以相互替换,互通有无。第一是翻译中的“相关原则”大致上是指原文中没有提到的译文尽可能不提;原文的“文风时尚”尽量与译文保持一致。泰特勒在他的《论翻译的原则>)(EssayonthePrinciplesofTranslation)里提出,译文的风格与笔调应与原文相同(thestyleandmannerofwrittingshouldbeofthesamecharactersasthatoftheorigina1),换句话说,也就是译文要与原文达到最大程度的“关联性”。第二是翻译中的“适量原则”大致上是指,译文不过分诠释原文所要传达的信息,要适可而止,不要随意发挥。这里面存在着过量和不足两方面问题。比如辜鸿铭在翻译《论语》时,遇到了这么一句话,相信大家都熟悉,“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论语·学而第1》,他又是如何翻译的呢?辜氏译文如下:“Itisindeedapleasuretoacquireknowl—edgeand,asyougoonacquiring,toputintopracticewhatyouhaveacquired.Agreaterpleasurestillitiswhenfriendsofcongenialmindscomefromafartoseekyoubecauseofyourattainments.”他的译文本后人指为过度意译,随意添加字词,比如“asyougoonacquiring”还有“greater”、“congenialminds”、“becauseofyourattainments”等等。很显然,译文中加入了很多已经在译文文本中暗含的语言形象,如已出现了动词“acquire”,就没必要在下文出现“attainments”之类的重复语义的词汇了。或许有人会说,辜氏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想使译文更符合欧美人的阅读习惯。可是如此的译文最终只能被当作偏译对待。有时,翻译的“适量原则”也会遭遇信息量不足的情况。比如在《圣经》中《路加福音》(TheGospelac—cordingtoLuke)这一章出现了“Samaritan”这个词,它的本意是“撒玛利亚人”的意思,把它放在一个句子中,并尝试翻译的时候,就会发现一个问题:thispoormanbegged,“yougoodSamaritan,havepityonme!”如果直译过来,就成了,“你这好撒玛利亚人,就可怜可怜我吧!”看到这里,或许那些对圣经不是很了解到人该提出疑问了,为什是撒玛利亚人呢?根据基督教的解释,撒玛利亚人乐善好施,总是救人于危难之中。例外一种流传的说法是撒玛利亚的妇人为基督打水喝,从而受到了基督的指教,信奉了基督。但是我们翻译的时候,不可能把这个词背后隐含的如此复杂的情节都展示出来,所以不如译为“你这乐善好施的人儿,就发发慈悲吧!”这样就避免了歧义,补偿了语义。相关与适量两个原则实际上是检验译者翻译鉴赏能力的初级评判标准,那么翻译的高级评判标准又在哪里呢?
二、翻译“合作原则”的高级评判标准
(-)质真与方式
如上所述,翻译是“一种跨越时空的语言活动”,是一次耗费脑力与才智的“精神分裂”,因为译者在跨越两种语言的时候,难免不会受到任何一种语言习惯的影响,哪种语言势力比较强,就容易倾向于哪一种语言。拿英汉翻译为例,汉语有着比较发达的语言表达功能,特别在文字形式上,兼具“音美,形美,意美”的优点,这突出表现在中国的诗歌与散文上。而英文则是“排序性”的语言,语言的逻辑要靠那些词与词、句与句、段与段之间的连接词或是繁复的动词变形行使话语权。所以在处理英汉翻译时,仅仅考虑到翻译的相关与适量还不够,还要更深一层挖掘英汉翻译的核心原则:质真与方式。首先,翻译中的质真原则从字面意思上解释并不是宣扬译者要对译本进行质朴真实的处理,因为译者对译本所应持有的这种质朴真实地态度早已包括在了翻译的相关和适量原则中,而这里“质真”二字所倡导的却是一种先进的翻译理念,即要求译者在充分理解原文的前提下,为符合目标语读者的审美情趣,对译文进行艺术在加工,在“有质”的基础上,在译文情景下对原文来一次“真实模拟”。当然所有这些都是不以损害原文意思的前提下发生的。董明在《翻译:创造性叛逆》一书中指出,翻译即创造,翻译即叛逆。文学翻译中的创造性叛逆是客观必然的,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解释了“翻译生态环境的各要素之间的互联互动性”,翻译的“质真”原则也显得有其自身的价值了。下面举例说明,许渊仲译的《唐璜》第一章第七十三段的三句原诗:Butpassionmostdissembles,yetbetrays/Evenbyitsdarknessastheblackestsky/Fortellsthheaviesttempest.许渊仲译:有情装作无情/总会露出原形/正如乌云蔽天/预示风暴来临。对比原文发现,许渊仲译完美诠释了翻译的相关和适量原则,原诗的有情有景有故事,译文也分别用适当的字句表达了出来。可是反观译文行文特点,不禁会发现译者未按原文的音韵节奏翻译,而是主动将其改为朗朗上口的压韵体诗。译文充分发挥汉语组句优势,把原文中的“darkness”,“blackest”等较之抽象的词转化为汉语时,没有按原文行文方式逐一将其意象排列,而是灵活地补偿了原句字句暗含的一些深层意义,“darkness”没有译成无边的黑暗”或“阴霾”这些好像在汉语里更具“阴暗”意义的词语,而是只简处理成了“乌云”,把英文原句中的“by”翻译成了“蔽”补偿了“乌云”在汉语译文中的动作形象,而同样的动词在原文中却没有出现,这就说明了所谓的“质真”原则和之前提到的“相关”与“适量”原则存在一些评判标准上的差异,也就是译文在表达原文意思时,首先,也遵守了译文与原文的相关性,即不添加无中生有的成分,如这首诗就是在讲暴风雨来临前的景象,虽然两种文字上做了一些更改,但没有损害从A到B的意义转换。再之,采用“质真”的翻译策略后,发现译文的与原文的对等效应更强了一些,原文中那副描述风暴将临的躁动,那种藏也藏不住的冲破力,经过译者一番点化之后,顺利地在中文的语言环境下扎下了根,与原文遥相辉映。经过了前面三步的铺垫,一篇合格的译文或是一部优秀的译作应该也看到了重生的希望,可是在译文形成产品之前还有重要的一步要完成。那就是译者要遵守的“合作原则”中的最后一项:方式原则。林语堂首次在国内提出“翻译是一种艺术”,我们可以把“方式”原则比作通往尽善尽美的译文的“艺术”。在“硬件”方面,译者要对词句的选择慎之又慎,填补某些理解和表达上的空洞,学会使用各种翻译工具和通讯设施等等。在“软件”方面,林语堂先生有一段非常精彩的论述“其实翻译的问题,仍不外乎译者的心理及所译的文字的两样关系,所以翻译的问题,就可以说是语言文字心理问题,倘使我们要于此问题得比较客观的解决,自当以语言文字心理的剖析为立论的根基。必先明语言文字及行文心理的事实,然后可以做译者标准应如何态度,应如何的结论。”这段话精辟地论证了译者开译伊始,应当先做好应对原文思维、文字、心理和本国读者习惯等诸多问题,特别是在抓住了原作者的心理后,剩下的一切随即变得简单了好多,因为翻译中唯“精神要领最难把握。
(二)文学翻译中“合作原则”集大成之译例
文学翻译中包括各种文体样式,其中经常拿来翻译的有诗歌,有散文,有小说,还有戏剧等等。关于诗歌的翻译,许渊仲在《翻译的艺术》一书中这样写道:“由于西方文字多少形合文字,百分之九十以上可以对等,所以西方翻译理论家提出了对等论……,但中文是意合文字,据电子计算机统计,只有大约百分之四十的中文可以和西方文字对等……。因此翻译时找不到对等词,译文不是优于原文,就是劣于原文,劣不如优所以应该发挥译语的优势,也就是用最好的译语表达方式,这可以简称作“优化法。”书中,许渊仲老前辈更是说中国的翻译理论要领先西方翻译理论二十年,他以自己绝美的译笔证明了中国的古诗词照样可以完美的翻译出来。但是还应该看到的是许老作为译者,提出了这么一套赶超欧美翻译理论的方法论,并非空171无凭,妄加推断,而是建立在自己几十年来的翻译实践的基础之上的。“优化论”的提出,得益于前人总结的翻译经验,首先继承和发展了严复的“信”,“达”,“雅”论,进一步发展了鲁迅的“三美论”,即“意美,音美,形美”。下面列举书中一首中文诗歌的翻译以来说明如何做到译者与原作者合作,如何做到译文与原文“竞赛”:千上鸟飞绝/万径人踪灭/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这首诗我们都不会陌生,这是唐代诗人柳宗元的一首著名的写景抒情诗,诗中有情有景,有动有静。那么译者该如何把这么一首极具音韵美和意境美的唐诗翻译成英文呢,而且还要保证原文的种种意境和寓意在译文中不会流失。且看许渊仲版的《江雪》英译文:FromhilltOhillnobirdsinflight/Frompathtopathnomaninsight/Alonelyfisherman,behold/Isfishingsnowonrivercold.英文诗采用了AABB抑扬格,保留了原诗的音韵美。译者是在完全吃透原文基础上,对译文进行了艺术性的改写,没有背离原文,相反更加贴近原作者所要传达的意图,体现了“相关原则”。同样译文也没有随意增删原文,没有把某些具体意象放大化,比如没有把“千山”翻译成“thousandsandthousandsofmountains”,没有把“万径”翻译成“everyroadtrodbyhumanbeing”,这样就遵守了“适量原则”。再看后两句诗的翻译。“Alonelyfisherman,behold!”,该句与原文出入最大,因为译文中,译者刻意省掉了“舟”这一重要意象不译,而把“蓑笠翁”这一形象借助于一个动词“behold”呈现了出来。但是仔细对比原诗,我们可以看出柳宗元笔下的“蓑笠翁”看似静止不动,实则静中蕴动,但因英文的句式和文法不能完全补偿中文句式的语境,所以需要在翻译成英文的同时,稍作一些改写,把原文暗含的动作,在转换成英文诗的时候相应地添加进去。改写过后的译文与原文相比,毫不逊色于原文,这可称作“质真原则”“Isfishingsnowonrivercold”一句中fishingsnow带来了整首诗的高潮,译者完全意会到诗人当时的心境:钓而不渔。假若把“fishingsnow”换成“fishingidly”或者“fishingnothingbutmood”,则意境全无,不能为读者营造一种“即观,即感”的感觉。这可称作“方式原则”。
三、结语
综上所述,翻译是一场双语间的博弈,译者和原作者是合作互补的关系。译者在翻译文学作品的同时,一方面需要尽可能接近原作作者,另一方面要发挥本族语优势和运用丰富的联想,最大限度地同原作“竞赛”。只有这样.译文质量才能得到有效的提高。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买卖双方从交易的洽谈、签约以及货款的支付、交货通知等整个交易过程都在网络上进行。通畅、快捷的信息传输可以保证各种信息之间互相核对,可以防止伪造信息的流通。例如,在典型的许可证EDI系统中,由于加强了发证单位和验证单位的通信、核对,假的许可证就不易漏网。海关EDI也帮助杜绝边境的假出口、兜圈子、骗退税等行径。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所谓国际税法中的透明度原则,一般是指由OECD范本第26条所确定的内容“被请求提供信息一方必须提供可预见性相关信息”的原则。这一原则从其内容可得应包含三个基本要求:信息的可获取性、获取信息的适当途径和存在信息交换机制[1] 189。正当性一词本为政治概念,用在法律上通常是指人们对于某一制度理论基础的认受[2] 124。而正当性危机则是指这种认受出现了偏差。由此可得,透明度原则的正当性危机,从本质上说,是指国际社会所存在的对于透明度原则理论基础及制度建设的质疑。而此危机的导火索在于,美国的FATCA法案招致了多国对于其滥用透明度原则的怀疑。造成透明度原则正当性危机的原因是多样的,从该法律原则本身出发,可将原因分为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
这里所指称的透明度原则正当性危机的外部原因是指,国际社会实践中一味扩大该原则的适用而引发人们对此原则的信任危机。具体原因包括:
第一,以国际犯罪为由对透明度原则适用的过度扩大。通常而言,国际税法领域的透明度原则,是通过税收信息交换的方式实现的。税收信息交换由于其内容涉及到个人隐私,一般由内国的《银行保密法》进行保护。但是,基于各国间交互式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的存在,各缔约国对于国际社会所规定的国际犯罪和税务犯罪是有着协助、配合主权国家提供与案件相关税收信息的义务,而该义务通常体现在缔约国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税收条约以及内国法中。由于国家间对于税务犯罪的范围以及国际犯罪的配合标准规定的不同,国家间往往会因此产生司法协调上的问题。以美国和瑞士为例,两国对于税务刑事犯罪概念的范围有较大差异。在美国,税收欺诈构成刑事犯罪,因而属于税收情报交换的范畴。但在瑞士,只有在纳税人故意使用伪造的或篡改的文件( 如账簿、工资表、银行文件) 欺骗税务部门以获取不正当的税收好处时才构成税收欺诈[3]255。而且“逃税”(tax evasion)不构成严重的犯罪行为,只是不当行为[4]957。故而,此类行为不属于税收情报交换的范畴。两国的内国法基于主体均为主权国家,故而不存在何者优先。但在各国实际审判以及真实案件的交涉中,以透明度原则为由确能获得超越一国国内法《银行保密法》规定的“税收情报”。以“瑞银集团案”为例,美国最终取得了瑞银集团相当数目的客户信息。并在之后与瑞士签订的新税收协定中,明确了OECD第26条:只要与请求国国内税法的实施或执行“可能相关”的情报,瑞士都应予以交换;而对于“可能相关”的判断则是基于美国国内法。这就使得税收信息的范围判断具有专断型和任意性,是对透明度原则的一种滥用。
第二,以内国司法为由滥用透明度原则。这一行为主要体现在双边条约之中。通常而言,两国就司法互助达成的一致条约,就意味着双方就证据采证方面有着互助的义务。在事实案件查处的过程中以及对审判结果的执行阶段,案件当事方银行账户信息的获取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造成当一国的侦查部门在案件取证存在涉外因素时,往往采取“撒网捕鱼”(fish expedition)的方式,而这种方式为OECD《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所明确禁止。但是这种禁止并非没有漏洞,《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第5 条第5 款所列明的避免“撒网捕鱼”的具体标准,即请求方必须提供: ( 1) 受审查的纳税人的身份; ( 2) 所需情报的声明; ( 3) 情报交换的目的; ( 4) 相信被请求国的纳税人或第三人持有情报的理由; ( 5) 应该拥有情报的人的姓名和地址。这只能防范侦查部门无具体目标的信息获取,对于有意识获取本国国民情报的情形是无法规避的,这就给内国滥用透明度原则留下了制度漏洞。
第三,税收信息本身所具有的隐性证据功能引发对透明度原则的过度使用。虽然对于税收信息的获取绝大多数是针对税务犯罪行为的,但是由于税务信息本身所具有的“强证明力”,使得其能够成为类似贪污罪、洗钱罪等罪名的证据之一,甚至于对隐瞒婚姻财产等的证明力也会引发对税务信息的截留,或谓之“过度”使用税务信息。与此同时,由于税务信息的获得本身是符合程序正义的,各国国内法也就未将此类情形列入非法证据排除条款。这就使得对于国家间税收信息的交换,要求提供信息的一方更趋向于以透明度原则为由,要求最大限度地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在此处,评判“有关”的标准为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而非绝对依据案件本身所需证据,这也是对透明度原则的一种滥用。
这里所指称的透明度原则正当性危机的内部原因是指,国际法理论对于透明度原则规定的欠缺所导致的其适用缺陷的扩大化。具体原因包括:
首先,透明度原则的定义不清。国际上对于透明度原则的理解主要基于OECD范本第26条,而范本的第26条对于透明度原则并没有确切的定义。由于OECD范本本身所具有的指导和建议属性,决定了范本本身不宜细致、具体。现实中,各国对于透明度原则的理解往往基于本国立场,在税收协定的签署中,签署国立场的不同就导致其对于条约中所规定的“透明度原则”的定义范围的不同。例如,避税地国家更偏向于将透明度原则进行窄向定义,这符合其国的国家利益。当对“透明度原则”定义范围不同的国家间签署税收条约时,所产生的矛盾在现行国际法没有明确解决方案的基础上,综合国力将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两国具体实务的解决,这一点在瑞银集团案中体现明显。此时,综合国力强的国家的立场会实质上影响对“透明度原则”范围的判断和定义。而今,综合国力强大的国家对透明度原则适用的扩大化,基本持积极的态度,这就极易造成透明度原则的滥用。
其次,基于权力制约理论。权力制约理论来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其本质是指在权力体系的构建中,监督的不可或缺,简言之,体现的是一种权力的制衡。对于国际税法的透明度原则而言,这意味着,由于各国可以依据透明度原则主张权力,那么,相应的该权力本身应有规定对其制约,对于一项法律原则来说,这种制约集中体现在其适用除外和禁止性规定中。然而,从现行的国际法中可以看出,对于透明度原则的特别规定仅限于主权国家不可拒绝信息交换的情形,并不包含绝对不可适用领域的规定。这一点使得法院判决此类案件时,无具体的规定可依,任意性极大。而在国家间司法协商时,各国往往立足于“政府利益分析说”,这就使得问题难以得到有效和公正的解决,最后的结果是与透明度原则设立的初衷相违背。
最后,考虑到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这种不对等指的是实质不对等而非形式不对等。透明度原则的适用本身具有双向性,但是由于国家间经济发展以及对外投资贸易情况的不同,其实际上所达到的税收信息交换的效果也不同。以中美为例,一方面,通过政府间协议,我国从美国交换的信息是美国从我国交换信息的1/56,这说明我国通过交换信息获取的利益与美国是不对等的[5]90;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利用海外账户逃税、避税最猖獗的国家和地区并不是美国。这意味着,即使我国与美国对等交换了信息,获得的信息对于打击逃税、避税行为仍然是非常有限的[5]90。在此情况下,对于义务较大而得利较少的一方,其对于透明度原则的负担过重,此类国家在考虑适用透明度原则时会有意缩小其范围;与此相反,义务较少而得利较大的一方适用透明度原则时滥用的可能性会增加。
由于各国在面对不同主权国家时,其信息交换主动被动地位的不断交换,使得各国对于理论构建存在缺陷的透明度原则会存在异议部分,而导致各国产生异议的原因可视之为正当性危机的具体表现。
由透明度原则滥用所引发的主权危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税收主权与金融主权的对立,这种对立本质上是基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在税收主权的立场,一国公民利用避税港逃税或者隐藏犯罪所得,主权国家为维护本国税法尊严,以透明度原则为手段,获取尽可能多的信息来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实际上彰显出税收主权的优位性。在金融主权的立场上,对储户信息的严格保密机制是使得银行业成为一国金融业支柱产业所不可或缺的,此时,对于他国所提出的储户账户信息的要求,将会从事实层面对本国的金融业造成影响,这种影响对于避税地国家和离岸金融中心造成的损害尤为严重,或可称之为损害其金融主权。而避税地国家和离岸金融中心对保密制度的坚持也可视其对金融主权的捍卫[6]52。第二,司法主权受到侵害。这一伤害体现在两点:一是当他国对透明度原则提出过高要求时,本国国内法与所签署条约的匹配度产生的偏差会对法律适用造成疑议。若一国的国内法对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效力没有具体规定,那么,就相应地可采取立法的形式确认条约的优先效力,但是这种确认有可能会违反现行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二是他国司法的权限突破国界。2012 年7 月26 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改善税收遵从、实施FATCA 政府间协议范本》(简称《协议范本》)。其中第5条第1款“轻微错误和行政错误”规定:“主管机关之间进一步签订的协议,当一国的主管机关有理由相信,行政上的错误或其他轻微错误可能导致信息申报的不准确、不完整或其他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时,它可以直接对其他司法辖区内进行报告的金融机构进行调查。”从此规定中可看出,美国可基于其所签订的《协议范本》对其他签署国的国内法院进行审查。但基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任何国家均不享有这种直接对他国主权范围内的机构进行调查的权力[5]88。以FATCA为例,虽然短期内美国的金融霸权尚无法撼动,我国暂无法对抗FATCA 法案的域外治权[6]38,但是其透明度原则过度使用的属性是不容忽视的。第三,经济主权危机。初始阶段OECD透明度原则所针对的对象主要集中为避税地国家和离岸金融中心,对于此类国家所具有的税收优惠和信息保密制度,极易造成逃税避税。而OECD在2013年公布的BEPS报告,旨在消除有害税收行为。然而,税法是一个国内法问题, 一国的国内法以及主权国家的地位应当得到尊重,通过国际压力促使一个国家修改其银行保密法的解释,不仅干涉他国司法主权,而且损害他国经济主权[5]52。
在2013年7月公布的BEPS行动计划第三章提出“结合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更为有效地对抗有害税收行为”。具体是指,改进针对有害税收行为的工作,着重于提高透明度,包括强制性自发交换涉及优惠税制的裁定方面的情况,要求对优惠税制采取实质性行动。将采取整体化的方法,以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为背景,对优惠税制做出评估。将以现有框架为基础,吸收非OECD成员国参与,并考虑对现有框架进行修改或增补[8]。换言之,OECD将透明度原则作为消除有害税收行为的手段。但是,截止目前为止,该行动计划在某些领域仍不断听到批评之声,建议措施的法律执行也令人质疑。而产生这种质疑的原因在于其合理性基础并不牢固,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过高的国内立法要求不尽合理。以欧盟为例,欧委会官员表示,加入欧盟这个经济合作联盟意味着国家层面立法受限,欧盟(目前下辖28个成员国)内各辖区按照经合组织要求来修改其法规可能会遭到困难 [9]。欧盟税务及海关总署署长菲利普科尔蒙德(Philip Kermonde)说:“至少对于欧盟成员国,有必要避免那些违反(欧盟)协议的解决方案,因此,这些解决方案未必在欧盟适用”。虽然科尔蒙德强调了欧盟执行全球项目的承诺,他说他希望经合组织更清楚地认识到欧盟协议背后的立法瓶颈[9]。换言之,由于透明度原则对国内立法一致性要求过高,导致该行动计划在这一条的可操作性降低。质言之,至少对于欧盟成员国而言,透明度原则提出的立法要求其合理性还有待改进。
第二,过高的税收信息交换标准不尽合理。瑞士在2014年5月签订的“信息透明协议”中提出,瑞士有义务自动向其它国家政府交出该国公民在瑞士银行所开立账户的详细资料,这说明瑞士方面的情报交换已由专项情报交换转为自动情报交换。此举从根本上动摇了瑞士作为“避税天堂”的地位。一般而言,避税天堂的成因有两种:一种是本身幅员狭小、资源匮乏,不得不依靠免税来吸引外资达到从中获益的目的,大多数“避税天堂”属于这一种;另一种则是本国无需依靠此收入支持税负,如迪拜、文莱等[10]。不论哪一种成因,这个国家或地区必定是弹丸之地,事实上也的确如此,它们或是欧洲袖珍国,或是加勒比海等处不起眼的小岛,因为地大人多的国家、地区倘若不收所得税,财政将无力支持沉重的行政负担[10]。而当下过高的税收信息交换标准在实质上会造成税基侵蚀的实际效果,结合这些国家的主要税收来源,因而会对其国内经济造成不可恢复的伤害。基于对一国既存经济发展生存方式的尊重,OECD的透明度原则的合理性还有待调整。
这里所指称的合法性危机是指由透明度原则所导致的涉及两国或者多国的案件审理,其判决结果的说理部分存在异议。
首先,基于国内实体法冲突的悖论。以瑞银集团案为例,这实际上是两国实体法中关于税收犯罪内涵定义的幅度不同而导致的诉讼扩大化。从基本的法理角度,两国的法律均属于国内法中的基本法,并不存在何者优先的问题,但是在此案中,两国所依据的法律存在冲突之处。如果关于国际税收的问题在国际上存在类似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国际仲裁机构,那么,此问题当然可以呈交给此机构进行解决。然而,事实上,国际上并不存在类似机构。此时,如何对案件进行审理才是符合实质正义的,是税收信息交换诉讼的难点。根据实践,美国与瑞士银行的这起争端的最后结局,在2009年的9月16日被披露。瑞士《星期日新苏黎世报》和《星期日》周刊报道,根据瑞士银行巨头瑞银集团和美国政府就秘密账户案达成的协议,瑞银将向美国提供大约5000个美国客户秘密账户信息。也就是说,当下涉及到透明度原则的案件要通过诉讼途径来取得结果,还存在困难。
其次,由于条约空白导致各国审理结果的不一致。造成这种不一致的原因在于对于实践操作中的细节部分,条约并不全然包含在内,提供的更多的是概括性条文。这就使得,在针对具体条文的适用时,面对新情况或者条文未规定的,一般由条约签署方根据本国需要进行条约解释,而这种解释并不必然能够得到所有缔约方的认可,且认可国之间的标准也不尽然一致。故而,可能造成一个条文带来差异较大的判决结果,这种结果的国际认可度也各不相同。
最后,税收管辖权的过度突破。由美国主导的FATCA法案可视为对金融业适用透明度原则的典范。从具体的法案内容来看,即便金融机构签署了协议、遵从FATCA法案,仍将面临多方面法律风险。比如,可能面临客户以金融机构违反保密义务为由发起诉讼。此时,依据FATCA法案,在美国,法院可依据本国法对其认为存在错误的部分,直接对其他司法辖区内进行报告的金融机构进行调查。换言之,该法案可以说是美国长臂管辖权(Long-Arm Jurisdiction)在税收征管领域最大范围的延伸[5]87,FATCA 法案凌驾于现有税收协定所规定的任何条款之上[5]87。基于税权在主权国家的特殊地位,该法案的创设性规定法理层面上是待议的。
基于绝对税收国家主权理论在国际法领域的式微,以及藉由消除双重征税所带来的各国税收信息的交互,在此背景下,处理透明度原则危机并非一国之事,各国应该戮力同心共同努力。与此同时,也应该立足于本国国情,相应地做出适当的调整。
首先,在税收条约中将互惠原则上升至核心地位,并补充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传统的国际税收协定一般均适用互惠原则。然而,对于互惠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征税方面。如对非国民税基的划定,此处所强调的互惠原则是指在税收信息交换时,各国由于立场的不同,交换税收信息的义务和期望利益也不同,此时条约的签订仅具备形式平等而非实质平等。解决此问题,应当对于互惠原则中的“互惠”二字进行准确理解。缔约国或者签署方应当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在条约有关税收信息交换方面,实质上满足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才算是达到了互惠原则的要求。对于因情势变更后而产生的新情况,也可依据互惠原则主张条约具体内容的修改。在审判判断具体条文的定义范围或者对其进行解释时,都必须在互惠原则的范围之内。与此同时,补充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对提供信息义务国权力的最大保障。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逐步发展趋势也使得此举具有可操作性[11]124。
其次,基于比例原则满足法律适用的合理性。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具体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将其适用在有关税收协议的范本或者税收条约的签订亦或者在审判时运用此原则能够使所得结果的接受度较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因合理性不足而在国际社会产生的不满和难以适用。适当性原则要求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达成并且是运用正确的手段。对于适当原则而言,就要求最大限度地排除非法律因素对于条约缔结和案件审判的影响。必要性原则要求在“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的诸方式中,应选择最小侵害的方式,这一点可体现在税收协定中对透明度原则的规定应包含适用的基本要求,而非“拿来主义”。狭义比例原则要求行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符合比例或相称,此点是在价值取向上规范权力与其行使之间的比例关系,其作用集中体现在判断透明度原则是否被滥用之时。
最后,基于最密切联系原则解决有关诉讼的合法性问题。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英国国际私法学者韦斯莱克(Westlake)在其所著的《国际私法论》一书中提出,是国际法领域的一种冲突法原则。一般是指,对于一个案件审判法律的适用应根据与此案件行为及后果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此联系是结合不同管辖范围的有关法律事实,根据“连接因素”或“连接点”来评估的。由于有关税收信息交换所产生的诉讼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各国内国法之间的冲突。此时,适用本国法诉讼缺乏合理依据,另一诉讼主体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产生异议的可能性极大。究其原因在于,在没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时,案件的审判权与对于条文模糊之处的解释权系于参与诉讼的诉讼主体当事国,另一方不免会有司法不公之感。但若此时,先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产生审判法院,再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判断税收信息的交付与案件审判的关联度,则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案件审判结果的公信力。
第一,立足于基本国情,在签订税收协定时明确透明度原则的细节。一方面,对于透明度原则本身的定义应当有相对一致的范围。对于适用透明度原则所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和限制性除外规定,在条约缔结过程中应当讨论,以减少在实际操作中产生冲突。对于我国而言,透明度原则的适用更偏向于对逃税或者刑事犯罪的侦查证据的调查,此时,各国对相应罪名的界定以及界定刑事犯罪和不法行为的区别对我国签署条约都有影响。另一方面,对国内法与透明度原则的衔接有明确认知。此处的国内法包括所有缔约方的国内法,各国对于不一致之处可采取保留或者进一步协商。对于我国而言,在签署国中有避税地国家时,应针对具体的信息交换情形确定交换信息的大致范围;在我国处于信息交换提供方的义务较大者时,应对绝对保留事项设置限制;在我国处于信息交换的权利较大方时,应对“与案件相关”做出具体明确的解释。
第二,坚守司法主权的底线。各国在让渡一部分司法权力的同时也在坚守着本国的司法主权底线。对于透明度原则而言,各国有配合交换税收信息的义务,但是这种配合并不能够成为他国突破国界将诉权伸入别国的理由。以中美为例,美国主张的FATCA法案在2014年7月1日已正式生效,多国已与美国签署协议。但是对于我国来说,若两国签署此协定,对于其中第5条第1款是保留还是修改后适用仍应慎重考虑。与此同时,在决定审判法院时,应当灵活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大限度地把握司法权的主动地位。此外,我国在签署税收条约时,也应当就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税信息交换案件司法审判中的地位进行协商和讨论。
第三,厘清透明度原则与《银行保密法》的界限。各国的《银行保密法》虽然对储户信息的保密规定存有不同,但本质上均在强调个人隐私权和财产权的特殊地位。而基于透明度原则,一国有义务提供税收信息,这就涉及到对储户信息的获取与交换。同意进行交换其实是基于一种价值位阶的考量,即相比于个人权利,国家权利的位阶更高。但是,这种选择并非没有任何限制。通常,一国会在其《银行保密法》中对于提交信息的情形规定适用条件,由于透明度原则适用的不断扩大,《银行保密法》相应的也在做出妥协。必须明确的是,这种妥协并非是没有底线的,对于此,各国均承认。但是,事实是,并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规定这个底线为何。在此背景下,我国在适用透明度原则时,对于本国的《银行保密法》和所签署税收协议中的透明度原则应当厘清其界限。
透明度原则的正当性危机是司法困境投射在规则制定中的必然结果,对于此危机的解决有赖于各国的一致努力。对于我国而言,对于规则的适应固然重要,但是参与到规则的制定与修改也同样不容忽视。结合当下以透明度原则为手段模糊该原则“边界”的行为,适时通过国内法坚定立场以及国际条约的缔结摆正态度不失为从己出发解决危机的方法。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差异性原则是建立在充分尊重学生不同性格、不同特点规律基础之上的,只有在课堂上根据不同学生表现出不同的思维方式、不同的兴趣爱好进行差异化的课堂设计,才能有效满足不同层面学生学习的需要。如果按照传统教学模式,教师设计中采取“一刀切”的课堂教学,其教学效果很难实现预知目标。初中英语教师设计差异化的教学环节,就是要根据学生思维状况不同、对知识接受和理解程度不同,根据不同学生的实际学习状况设置多层面的教学环节,从不同的视角引导学生,激发学生课堂学习的积极性;始终坚持以学生为中心,要坚决避免教师一味按照自己的思路讲授,置学生学习效果于不顾,要在课堂上根据学生学习表现,及时调整教学思路,避免学生的积极性被压抑。初中英语是一门参与性、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不仅需要教师引导,还需要学生的充分参与,在课堂上根据不同层面的学生设置较多的互动活动,让学生以主人翁的姿态真正参与到学习中去,主动学习、主动交流,通过发挥学习的积极主动性让学生掌握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和学习路径。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礼貌原则是人类行为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人类交际的一个重要特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礼貌原则议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礼貌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国际商务信函中不可忽视的语用原则。商务信函中的礼仪不仅有助于提高工作场所的生活质量,形成最佳职员道德,树立公司形象,而且对创造利润起着重要作用。尤其在当前国际贸易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懂得国际商务礼仪越来越重要。为了实现达成商务合作的目的,需要遵循礼貌原则,使之语气委婉,措辞得当有助于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贸易关系。然而不同文化中的不同礼貌原则是商务信函中做好生意不可缺少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商务信函;礼貌原则; 文化差异
Abstract: Courtesy is the symbol of human civilization,and this is pragmatic principle which has to be followed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rrespondence. Business etiquette is based on the theory that good manners are cost-effective because they not only increase the quality of life in the workplace, contribute to optimum employee moral, and embellish the company image, but they also play a major role in generating profit. An atmosphere in which people treat each other with consideration is obviously one in which a customer enjoys doing business. Also ,most importantly, a company with a well-mannered high-class reputation attracts—and keeps—good people. In order to be contribute to establish relations with two sides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t must follow the politeness principle ,tone and phrase your comments tactfully. Yet , different politeness principles in different cultures are indespensible for conducting successful in commercial correspondence.
Key words:Business letter; politeness principle;culture difference
一、引言
21世纪是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世纪,中国与世界各国间的贸易往来愈加频繁,国际贸易事业发展迅猛。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商务信函在中外企业的沟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比口头交际更准确、更有说服力、更经济、更有效率(发送信息给更多的人),也更正式。“一封好的商务信函,可以带来截然不同的效果,使你所要表达的意思焕然一新,给对方深刻的印象,是您的职业道路畅通。一封彬彬有礼的商务信函能够直接影响贸易双方关系,能帮助企业树立职业道德形象,能促进贸易双方合作进程。通常,商务信函撰写适合采用简单易懂的词汇。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进行交际的过程是跨文化交际。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风俗习惯、风土人情和文化传统,因此,在书写国际商务信函时必须了解本国与异国的民族文化差异,并设法使这些差异在书写过程中消失,同时在目标与中找到准确的词语。
二、商务信函中的写作原则
商务英语信函作为国际国际沟通的重要方式,在写作时务必要精心准备。Bobby D.Sorrels在《Business Communication Fundamentals》一书中总结了6个C的原则,即:“简洁,准确,清楚,文采,体谅及连贯。”在此基础上,国内的学者也对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2001年以陆墨珠,庒学艺和周耀宗为代表提出了今天普遍认可的7C原则。即礼貌原则(Courtesy),清楚原则(Clarity),简洁原则(Conciseness),正确原则(Correctness),具体原则(Concreteness),体谅原则(Consideration),及完整原则(Completeness)。其中,商务英语写作中礼貌原则构成了商务沟通技巧中的原则基调,是商家最主要、最锐利的武器之一。英国语言学家Geoffrey Leech 等人提出礼貌原则(Politeness principle),认为在所有语言交际中,说话人和听话人之间应尽量地表示礼貌(maximize the expression of polite beliefs)和尽量减少不礼貌的表达方式(minimize the expression of impolite beliefs)。这一原则对商务英语写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吸收Grice研究结果的基础上,Leech在《语用原则》(Principles of Pragmatics)一书中系统的提出了“礼貌原则”理论。认为礼貌原则应该包含(1)策略准则(Tact Maxim):让对方受损最小,受恩最大;(2)宽宏准则(Generosity Maxim):让自己受益最小,受损最大;(3)赞誉原则(Approbation Maxim):尽量少贬低对方,尽量多自己;(4)谦虚准则(Modesty Maxim)(5)一致准则(Agreement Maxim):尽量减少对方的分歧,尽量增多和对方的一致;(6)同情原则:尽量减少厌恶对方,尽量扩大同情对方。然而Brown&Levinson也表示,礼貌原则具有一些普遍性。在众多的礼貌原则中,Lakoff提出了说话人可以遵守的三种不同的礼貌原则:第一,不要强求人;第二,给对方留余地;第三,增进相互之间的友情。
三、不同文化的礼貌原则
不同语言的礼貌原则是有差异的,顾曰国教授提出汉语言文化礼貌原则中有尊重(Respenctfulness)、谦逊(Modesty)、态度热情(attitudinal warmth)和文雅(refinement)等四个方面,1992年又提出汉语文化的礼貌原则是:(1)贬己尊人准则:顾曰国教授认为中国式礼貌的最大特点是”夫礼者,自卑而尊人”。这条准则指谓自己和自己相关的事物时要“贬”和“谦”,指谓听着或与听者相关的事物时要“拾”和“尊”。(2)称呼准则:这一准则指人们出于礼貌,在相互称呼时要按“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序”的传统来体现人际交往中的社会关系。(3)文雅准则:在汉文化中“彬彬有礼”被认为是懂礼貌、有教养。其基本内容是“选用雅语,禁用秽语,多用委婉,少用直言”。避免提及使人不愉快或难堪的事物。(4)求同准则:指注意对方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尊重对方的“面子”,使交际双方在诸多方面力求和谐一致。当不得不批评别人或发表不同意见时,可以采取:“先礼后兵”,“先褒后贬”策略。(5)德言行准则:指在行为动机上尽量减少他人付出的代价,尽量增加他人的益处;在言辞上尽量夸大别人给自己好处,尽量少说自己付出的代价。这些礼貌原则在商务信函中对中国人从事国际贸易也具有指导意义。中国人觉得自尊是一种礼貌,而西方人则认为是一种不诚实,因而在交往过程中难以沟通,甚至造成误解,因此更需注意不同语言文化间的语言表达方式。在商务信函的写作中,讲究礼仪的原则,说话不可随意冒犯他人,要尊重不同文化中人们的语言习惯。例如通常,如何向商务伙伴传递坏消息,在美国,一般是通过间接的方式、委婉的语气、积极的意义的词语来表达。法国人、英国人、德国人一般都用直接的方式;而像日本、中国这样高语境文化则讲和谐、重面子,方法间接委婉,拉丁美洲避免传递坏消息。在不同的文化中,表示礼貌的方式方法,以及人们的判断标准都具有差异性。西方人对于赞扬,一般都以“thank you”表示接受,她们认为,欣然接受对方的赞扬可以避免损害对方的积极面子,因而是礼貌。而对于我们中国常常会用:“哪里、哪里”,“过奖了”,“差远了”等来应答表示被夸奖人的谦虚。可见西方国家重视个体观念、独立精神,这种概念包括个人的自由、权利、个人的独立。
四、结语
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商务信函不仅是实现沟通的媒介,也是建立友谊、吸引客户的手段。“君子不失于色于人,不失口于人”的古训,意思是说,有道德人待人应该彬彬有礼,不能态度粗暴,也不能出言不逊。礼貌待人,使用礼貌语言,是我们中华人民的优良传统。礼貌还是人类交际中言语谦恭、得体的表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由于不同社会文化传统互相影响,礼貌必然不断改变。语言的礼貌包括有分寸、有礼节、有教养、有学识,要避隐私、避浅薄、避粗鄙、避忌讳,概括“四有四避”。因此,在商务信函写作中,遵循礼貌原则,做到及时回函,语言得体尊重对方,不卑不亢,保持良好的礼貌而高尚的心态认真写作,从而保证商贸活动顺利有效地进行,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不同国家商务信函中开头和结尾的例子中可以看出:美国注重高效率和快速行动的文化特征,阿拉伯的信件反映了注重身份、地位、关系和好客的文化特征;日本的信件反映了谦逊,礼貌,间接和关系等文化特征。我们应该充分注意文化对商务英语写作的影响以及礼貌原则。
参考文献:
[1]柯静,王绪论:《商务英文信函中礼貌原则的运用》[J]《商场现代化》,2007-12,(527):182-183
[2]黄亚兰:《礼仪在商务拜访中的重要作用和技巧探析》[A]
[3]王旎铌:《浅谈国际商务英语函电中的礼貌原则》[J].铜仁学报学院学报2011(2):98-99
[4]高东军:《中英礼貌原则及礼貌用语的文化差异》[A].洛阳理工学院学报2009-10(5):8-9
摘要:本文介绍了Leech的礼貌原则,并试图用例子阐明礼貌原则的六大准则在商务沟通中的应用,以揭示礼貌原则如何有助于提高商务沟通技能,促进商务活动能够更加顺利地得以进行。
关键词:礼貌原则;商务沟通
一、 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跨国商务活动日益频繁,国际贸易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语言架设了人类进行沟通的桥梁,商务活动离不开语言交际活动。商务语言运用得得当与否,往往直接影响到商务沟通的成败,直接影响到经济利益。因而,在商务沟通中如何得当地运用商务语言,在激烈的竞争中抓住商机,实现既定经济目标,显得颇具意义。为此,在商务沟通中,交际双方都会尽量遵循礼貌原则,以便促成商务合作,在营造友好的谈判气氛同时,不卑不亢地最大程度地追求并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二、礼貌原则综述
美国语言学家Grice(1975)指出,人们在言语交际中为了使会话得以顺利进行,都会遵循合作原则。但是,人们在现实交际中往往会不遵守,甚至刻意违反合作原则。为了解释此类现象,英国语言学家Geoffrey Leech在吸收了Grice提出的"会话含义"(及言语交际的 "合作原则"的基础上,经过不断地推断验证,1983年在他的《语用学原则》一书中提出了 "礼貌原则"理论,用以补充和完善Grice的合作原则。他认为,在言语交际过程中,说话人和听话人之间应尽量地表示礼貌,并且尽量避免使用不礼貌的表达方式。在商务沟通中,交际双方更应该遵循礼貌原则。这有助于双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从而促进贸易合作。
Leech的礼貌原则包含了六项准则,每个准则下又包括了两个次准则。具体如下:(1)得体准则(Tact Maxim):尽量少让别人吃亏(minimizing the cost to the others),尽量让别人多得益(maximizing the benefit to the others)。(2)慷慨准则(Generosity Maxim):尽量少让自己得益"minimizing benefit to self),尽量多让自己吃亏(maximizing cost to self)。(3)赞誉准则(Approbation Maxim):尽量少贬损别人(minimize dispraise of other),尽量多赞誉别人(maximize praise of other)。(4)谦逊准则(Agreement Maxim):尽量少赞誉自己(minimize praise of self),尽量多贬损自己(maximize dispraise of self)。(5)一致准则(Agreement Maxim):尽量减少双方的分歧(minimize disagreement between self and other),尽量增加双方的一致(maximize agreement between self and other)。(6)同情准则(Sympathy Maxim):尽量减少双方的反感(minimize antipathy between self and other),尽量增加双方的同情(maximize sympathy between self and other)。
三、礼貌原则在商务沟通中的运用
在商务沟通中,交际双方遵循礼貌原则,处处为对方考虑,保留对方面子,可以促进商务合作在友好融洽的气氛中进行。下面将以实例阐明礼貌原则六大准则在商务沟通中的具体应用,及其所能产生的交际效果。
3.1 得体准则的运用
( 1 ) I would be pleased if you could lower the price.贵方若能降低价格,我们将非常高兴。
( 2 ) I would be pleased if you should ship the goods as soon as possible.你方若能尽快发货,我们将非常高兴。
在以上例子中,说话者运用模糊表达"I would be pleased if",礼貌地向听话人提出他的请求。如果没有运用上该模糊表达,说话者提出的请求会让对方感到被施加压力,行动自由受到限制。听话者会觉得他接下来的行动是出于说话者的要求,是应说话者需要去采取行动,显得受制于人。而加上"I would be pleased if",就可以避免使听话者产生上述感受。说话者巧妙地说 "如果你能...,我将非常高兴。",显得是有求于听话人,让他感觉受到重视与尊重。说话者巧妙地"尽量少让对方吃亏",这遵循了礼貌原则的得体准则,同时也为实现自己的交际目的铺平道路,让对方心平气和最大可能地接纳自己的想法。
3.2 慷慨准则的运用
(3)Please do not hesitate to contact me when you need any further information.若还需要任何信息,请务必告知我们。
(4)When any of the items illustrated in the booklet interests you, please do not hesitate to let us know. 宣传册上有任何您感兴趣的产品,请务必让我们知道。
在上面两个例子中,说话者使用when引导的从句让听话人获得了最大的作决定的自由,让对方感觉自己不受约束,听得舒服,行动也自由。说话者向对方表示他可以提供任何(any)对方需要的信息或产品,显得"尽量多让自己吃亏,少让自己得益",遵循了礼貌原则的慷慨准则。慷慨原则的运用,能给对方留下好印象,让对方感受到自己的需求随时都可以得以满足,有利于取得听话者的信任,有效促进了商务目的的实现。
3.3 赞誉准则的运用
(5)Your price is a little bit high. 你方的价格有点偏高。
在以上例子中,说话者使用了a little bit(有点) ,削弱了对对方价格的否定程度,挽救了对方的面子,也就使得听话人在心理上和在面子上都比较容易接受。说话者"尽量少贬损别人",正是遵守了赞誉准则。直接批评对方的不是,很容易使得双方的交谈陷入尴尬的局面。赞扬准则的使用可以有效地缓解这种情形。每个人都有渴望得到别人认同的心理,多多少少都会喜欢别人的称赞,因此,恰当的使用赞誉的言辞可以在满足对方心理需求的同时,赢得对方的好感和信任,从而促进商务沟通的成功。
3.4 谦逊准则的运用
(6) We regret to bring you so much inconvenience. 很抱歉,给您带来这么多不便。
在该例子中,说话者强调自己给对方带来so much inconvenience(这么多不便),这是在"尽量少赞誉自己,多贬损自己",遵循了谦逊准则,这样可以更容易博得听话者的理解与包容。适度的贬损自己,还可以降低别人对自己的抵触心理。反之,过多的赞誉自己,夸夸其谈,吹嘘自己,会给对方形成难以信任的印象,不利于双方业务关系的建立。
3.5 一致准则的运用
(7)I do believe that the quality of your shoes is good, but unfortunately your prices appear to be on the high side. 我相信贵公司的鞋子品质优越,只是价格似乎有所偏高。
在该例子中,说话者先使用"I do believe"(我确实相信)强调他认同对方鞋子的质量没有问题, "尽量增加双方的一致",也同时"尽量减少双方的分歧 "。说话者巧妙地使用了"but" "appear to be" 来削弱对对方价格的否定程度,使得听话人在心理上更易于接受。这恰恰符合了人们渴望得到别人认可的心理,有利于沟通的有效顺利进行。
3.6 同情准则的运用
(8)We are terribly sorry to hear that you have had trouble with your new machine.听说贵公司的新机器出了点问题,对此深表遗憾。
(9)Much to our regret, we have to cancel our order for this good.很遗憾,我们不得不取消订单。
在例(8)中,说话者使用"We are terribly sorry"(很遗憾/抱歉)"尽量增加双方的同情", 对对方产品出现问题表示了自己同情,让听话人能深深体会到说话人对自己的理解,这可以拉近双方的距离,促进商务沟通的进行。在例(9)中,说话人使用"Much to our regret"(很遗憾)"尽量减少双方的反感",毕竟是要取消订单,对交易双方来说都是不乐意的事,说话人这么说可以让对方感到他本人也是不乐意的,以便取得对方的理解,大大程度上削弱了彼此的"反感"。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到,同情准则的适当使用,可以说是双方沟通的润滑剂。
四、结束语
Leech的礼貌原则在商务沟通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商务沟通中交际双方遵循礼貌原则,以对方为中心,能为对方设身处地地考虑,这样才能保证交际的顺利进行。礼貌的商务语言可以使对方感受到说话人对其观点、权利的重视,有助于迎合对方心理,从而能促进愉快和谐的商务沟通的进行,促成和扩大商贸往来。从事商务活动的人员若能在掌握商务业务知识的基础上,熟练和恰当地运用礼貌原则,可以有效地提高他们的商务沟通技能,促进他们的商务交际更加顺利地进行。
参考文献:
[1] Leech, G.. Principles of Pragmatics[M]. London: Longman, 1983.
[2] 何兆熊. 新编语用学概要[M]. 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
[3] 尹小莹.外贸英语函电.[M],西安文通大学出版社,1997.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心理健康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生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既是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也是未来社会对人的素质的要求。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心理健康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健康体育教育在高校课堂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健康体育教育模式是在“健康第一”为指导思想下提出来的一种新的体育教学模式。该文采用问卷调查法、文献法、访谈法、实验教学法和数据统计法进行研究。研究发现健康教育模式能够提高高校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积极性,改善学生的心理健康素质,促进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水平的提升。
关键词:健康体育;教育模式;高校学生;心理健康
体育是高校公共基础课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门。其教学目标是提升学生身体素质和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由于近几年来高校学生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心理健康状态,因此,增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变得极为重要。健康体育教育模式符合体育教学的特点,有助于高校学生心理健康的提升,从而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
1研究对象
选取该校2014级600名大学生,其中男300例,女300例,分为12个教学班,以教学班为单位作为研究对象。
2方法
2.1问卷调查法
采用症状自评量表(self—reportingInventory)分别对600名大学生实施健康教育模式前后进行调查。该量表共有90项症状清单(SymptomChecklist),因此,也被称为SCL—90量表。
2.2文献法
参照该次研究目的,对国内外体育运动对心理健康的影响和心理健康的文献进行查阅,做好研究的准备工作。
2.3访谈法
访谈一些体育和心理专家,咨询其意见以及最近研究成果。为该次实验的方法和手段提供有效依据。
2.4实验教学法
两个学期均进行健康体育教育模式,第一学期完成跆拳道教学和选项课教学,分别为男6个班和女6个班。每周进行一次教学,每节课45min,9~11周完成跆拳道教学。课堂前期进行跆拳道教学,其余时间作为学生足球、篮球、兵乓球、健美操和太极拳等选项课学习,让学生发现自己喜欢的课程。学生可在7~9周内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完成选课,完成选课教学并对其进行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剩余时间让学生完成心理健康学习。提高选项课教学设置在第二学期。依据学生自行兴趣和爱好的选课结果,重新排班,每班人数为40~50人。排球、太极拳、篮球和乒乓球课程中乒乓球课程均男女各2个班,剩余课程均为男女各1个班,共计10个班。足球1个班均为男生,健美操1个班均为女生。技能教学时间为14周,心理健康理论教学2周,考试测评2周。实验前要对教师进行相关培训,根据实验目的和要求完成教学,以学生为教学主体,让学生能够有自主选择权进行体育项目课程选择。每学期课堂评价结束后,要对学期的课堂评价和意见进行总结和反馈,并对教学方法及时修正,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
2.5数据统计法
所有研究数据均采用SPSS16.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统计,计量资料用(x±s)进行表示,采用t进行检验,技术资料用%表示,采用χ2进行检验,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3结果分析
3.1高校学生心理状况测评结果分析
根据症状自评量表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高校学生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问题。高校学生进入大学后,学习方式、心理状况、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都发生改变。存在一些学生不能立即适应大学生活。高校学生社会阅历和社会生活经验不足,使学生在人际交往过程中出现障碍。高校学生的生理发育相对成熟,会产生性冲动和性欲望,但受到法律、自身理智、社会道德和纪律的制约,把冲动和欲望压抑在心里。学生缺少正确的性心理健康知识,不能够对性做出科学的评价及认识,造成学生出现心理不适和困惑。恋爱、经济情况、个性发展、生活习惯、个性发展和家庭关系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高校学生心理问题。
3.2高校学生第一学期教学前后心理健康水平分析
第一学期体育教学主要是为了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并选择自己喜欢的体育项目。通过对第一学期教学完成后的结果分析,与学习前相比,学生学习跆拳道后心理健康水平显著提升。跆拳道注重的精神和意志上的培养,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把存在的抑郁、焦虑等不良情绪释放出来,让学生变得更加沉着冷静,长时间学习,促进学生自我行为调控力和注意力的提升,还可改善学生躯体化症状。教学实验结束后,采用SCL—90量表对学生进行心理测试,测试结果表明,10个因子值均有所改善。
3.3高校学生第二学期教学前后心理健康水平分析
分别对第二学期教学前后进行心理健康测试,测试结果表明,10个因子值都有所改变,一些因子间的改变具有显著性差异。依据学生选项课内容,可分为技能主导同场类项目、技能主导表现难易类项目和技能主导隔网类项目。对三类不同项目进行分析,分析结果见表1。分析结果表明,技能主导同场类项目能够降低学生的强迫、敌对、抑郁和焦虑等心理,与教学前相比,各项因子的总均分具有显著性差异。技能主导难易类项目可改善学生的抑郁、焦虑、躯体化和人际关系等因子,具有显著性差异。技能主导隔网类项目可调节学生的敌对、躯体化和人际关系因子,各类项目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思维灵敏性和文化素养等都有所提升。
4结语
将健康体育教育模式实际应用于教学中,对学生的自信心、交往能力、环境适应能力和意志等均有所提升,充分证明,健康教育体育模式能够提高高校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积极性,改善学生的心理健康素质,对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水平的提升具有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储建新.健康体育教育模式对促进高职学生心理健康的作用[J].开封大学学报,2013,27(3):76-80.
[2]傅君芳,林建君.高校体育与心理健康教育协同模式探索[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4,34(2):91-94.
[3]李茂盛.浅谈体育教育对中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J].试题与研究:新课程论坛,2014,(16):148-149.
[4]贡晨.关于高校体育教育与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探讨[J].运动,2013,(19):68-69.
[5]陈垚,戴友军.中学体育教育中展开心理健康教育模式的研究[J].当代体育科技,2013,3(17):57.
【摘要】目前,威胁我国青少年学生健康的心理行为问题日益突出,心理障碍是青少年学生产生心理行为异常,甚至导致犯罪的主要诱因。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调查法,依据青少年这一年龄段的特点,结合大量的实践经验,对青少年的心理状况进行了调查与研究,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青少年;社会;心理健康
在社会不断进步的21世纪体质健康研究工作更具有新的时代特色,尤其是针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研究成为当前学校体育教育工作的重点,是当前学校体育课程改革的主要目标。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健康”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调查法,依据青少年这一年龄段的特点,对青少年的心理状况进行了调查与研究。
1青少年心理问题的成因
有关文献报道近40%的中小学生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最大的因素来自家庭,家庭关系不和、亲子关系紧张以及家庭教育失当是造成青少年心理问题的主要家庭因素。这种家庭的青少年心理相对敏感、多疑,心理承受能力差,自责、自我否定是他们的主要心理特点。这些因素的影响,使中学生们面临着很大的心理压力,对许多问题感到迷茫和困感。其次是学习,围绕着学习产生的问题是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的主要部分,激烈的竞争,传播媒介的影响。加上学校过于强调升学率,致使家庭、学校只重视对学生的知识传授和智力因素的培养,忽视了学生心理健康的发展。具体表现就为恐惧、厌学。虽然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学校“减负”、不搞排名,但学生课业繁重,月月排名,如此激烈的竞争,使得学生的精神压力越来越大。对青少年来说,学习成绩的好坏直接影响今后的升学,使得他们的心理素质包括情绪、性格、自我意识、人格倾向、社会交往与适应能力等方面往往处于自发形成和盲目发展的状态。最后是社会环境与人际交往,随着社会浮躁、急功近利的情绪感染,甚至是影视作品所追求的享乐、暴力等不良风气,都会对他们人生观、价值取向产生影响。青少年对友谊的珍视与渴求,以及情感丰富的特点使得他们在人际交往中特别重视感情的交流,当被人误会、议论甚至发生纠纷时,往往就会自我封闭,自我否定。
2青少年的心理现状
2.1中学生心理健康问题
主要症状表现为缺乏耐力、容易被人误解、思想不集中、缺乏自信心、爱操心、缺乏观察力、过于担心将来的事、容易动怒、父母期望值过高、缺乏决断能力等。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竞争性的增强,家长和社会对青少年的期望水平越来越高,导致在校青少年精神压力越来越大,过重的精神压力严重影响着他们心理健康发展。
2.2自主能力和适应能力差
被父母疏远、娇生惯养、在家称大王在外懦弱的儿童,腼腆抑郁的青少年等都经常因孤独而烦恼。这类儿童和青少年,和大家一起做某件事时,由于技术差、经验不足,经常感到失败的威胁。因此,感到和大家一起玩还不如一个人玩。从中学升入大学,需要培养自己独立生活能力,而一些学生从一切都由父母操办进入一种一切靠自己动手的生活环境,感到无所适从,有些同学甚至把脏衣服打包邮寄回家清洗。不能很快适应生活环境导致一些同学情绪不稳,甚至有人萌发了退学的念头。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差是目前青少年心理健康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2.3不能正确对待激烈竞争的学习环境,感觉人际关系协调困难
由于学习成绩好坏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奖学金评定、荣誉称号、未来就业选择等方面,学习压力增大,导致一些学生学习信心上的失落。由于青少年都来自五湖四海,家庭背景、个人素养、生活习惯都各不相同,感到沟通困难,找不到一个可放心的,无利害冲突的倾诉对象,长此以往,就易形成青少年中人际敏感、偏执、冷漠的心理倾向,危害了他的学习和生活。
2.4不能正确对待生活中的挫折打击
青少年对成功期望值过高,当遇到挫折、生活不幸时都会将他从豪情万丈的理想世界里拖入到痛苦的现实深渊中,所谓自责就是责备自己。当发生不如意的事情时,不认为是他人的问题,而经常认为是自己不好,对自己所做的事抱有恐惧倾向,称为自责倾向。这种倾向走向极端就会过低评价自己,自责、自我卑视、自我轻蔑。这种状态是受悲哀和忧郁情绪支配的,调节不好会极大地影响青少年自信心及积极人生观的建立。如果不能正确引导,势必会引起他情绪上的强烈反弹,特别是情感上的纠葛,更容易引起消极情绪的蔓延。如果不能尽快摆脱情绪上阴影,就会对意志力不坚强,自控能力差的人产生不利的影响,以至于酿成悲剧。有时无缘无故地想大声哭、大声叫,或者一看到想要的东西,就一定要拿到手,毫无理由地想到远处去,或想死,这些称为冲动倾向。这种想干危险的事或愚蠢的事的观念,是因为内部具有焦虑倾向而产生的。
3对策
人的大脑与肌肉的信息是双向传导的,即神经兴奋可以从大脑传至肌肉,也可以从肌肉传至大脑。有关研究也早已证明:心理疾病长期得不到改善便会通过一定途径导致生理疾病。无论是心理疾病还是生理疾病,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而有效的预防和治疗,就会有可能相互转化,导致病上加病。所以,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增进健康,对预防和治疗生理、心理疾病,确保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极为重要。体育运动与自然的身体活动相比,无论是强度、内容还是运动形式等方面都不尽相同。例如,短跑要求较短的反应潜伏期、良好的运动距离知觉和运动速度知觉。又如,足球比赛需要了解队员位置,要求有较大的注意范围,既要带球前进,又要防止对方拦劫,需要善于分配注意。几乎任何运动项目,都要求运动员有勇敢、坚持、不怕困难、团队协作等良好的意志品质和乐观、友爱、偷快、豁达等多样的感情,上述心理活动和心理特征,就一个人的自然发展水平来说,当然不能满足运动学习和运动竞赛的需要。但是,在学生为了不断提高自己的运动水平或战胜对手而进行的运动活动中,原有心理水平便慢慢获得提高。也就是说,体育运动的新需要与原有心理水平的矛盾,推动了心理的发展。因而重视体育教育,加强体育锻炼,增强生理与心理的抗压能力,对提高青少年心理健康有着积极影响。科学的体育运动能增强体质,通过体育运动,可使身体正常发育,为心理健康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体育运动是一种积极的主动活动过程,可以有效塑造人的行为方式,因此也能促进个体的心理健康。社会竞争的下移使广大中学生饱受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压力,患有心理障碍的人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不容乐观。随着素质教育不断学入发展,心理健康教育已越来越受到教育界和心理学界研究者们的高度重视。第三次全教会把心理健康教育确定为德育的主要内容,予以重点关注,要求“针对新形势下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坚韧不拔的意志、艰苦奋斗的精神,增强青少年的社会适应能力。”
【参考文献】
[1]周丽君.影响浙江省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因素的调查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0,23(4):19-22.
[2]高发民.体育心理[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
[3]袁存柱.对青少年心理健康与体育教育干预的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0(1):44-46.
[4]伍国典,张程立.青少年视力低下的现状及影响因素研究发展[J].医学理论与实践,2009,18(1):29-31.
[5]梁兵.关于高中课外体育活动的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工程测试用试验台越来越多地采用了计算机控制 ,以满足高效率和自动化的要求。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测试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概述
机械工程测试技术是机械类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该课程综合了许多新技术、新知识,内容抽象,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长期以来,课程教学内容分散、杂乱,新内容新知识不能被及时扩充,总的教学学时不断被缩减,教学方式单一,实验和实践教学环节非常薄弱,学生普遍反映该课程较难掌握。然而,面对测试技术在机械工程领域中的广泛应用,为使学生能够更好学好该门课程,适应高等教育培养创新型高素质工程应用人才的教学目标,进行《机械工程测试技术》课程的教学改革尤为必要。
二、存在问题
国外各高校非常重视《机械工程测试技术》课程教学,课堂教学与实验教学同等重要,实验环境比较开放,研究性和综合性实验比例较大,很好地培养了学生的动手能力。目前,我国的《机械工程测试技术》以课堂教学为主,实验教学为辅,而且在教学内容、方式和实验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教学内容方面,教材老化,新知识和新技术难以及时扩充到教学中,使教学内容不能得到及时更新;目前课堂教学时间课时偏少,体现最新科技的章节内容部分没有多余的课时进行讲解。教学方式以多媒体、口述和板书为主,课堂上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的学习知识,很难培养出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新能力;考核方式单一,学生的考核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基于非知识性因素平时成绩为辅,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得不到有效考核和体现。实验教学方面,实验设备陈旧,实验手段落后,实验内容偏少,多以原理验证性实验为主,研究性和综合设计性实验较少,不能很好地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考评方面,一直沿着讲解、指导、批改实验报告的模式,轻动手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面对机械工程测试技术快速发展,传统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很难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因此,以特色名校建设为契机,有必要对我校机械工程测试技术课程在教学内容、方式和实验方面加大教学改革力度,进一步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强化特色名校工程内涵建设。
三、课程教学改革
本文针对该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拟在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实验教学三个方面开展如下改革。
(一)机械工程测试技术教学内容的优化与完善
本课程教学内容比较分散,学习中不利于掌握整个知识体系,需要在教学中应尽量淡化各知识点的分界,注重教学内容的层次性和系统性。因此,以基本理论和方法为基础,以信号流程为主线,以测试系统框图为骨架,将各个模块课程内容贯穿起来,使学生建立起完整的测试系统概念。教学过程中正确处理理论知识与实践技术的关系,对教学内容进行优化与完善,课堂教学重点放在课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上,同时通过穿插讲解工程应用案例,并适当介绍本学科领域的新成果和新应用,既可以使学生打下坚实的基础又可以开阔眼界,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二)机械工程测试技术教学方法改革
目前机械工程测试技术教学方法上以“教师”为主体,学生则被动吸收知识,该模式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课程教学任务。为此,需要改变灌输式的传统教学模式,建立以“教师”为主导和以“学生”为主体的新型教学模式,充分发挥了教师的引导作用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新型教学模式指导下,采用多元化教学手段,将多媒体教学、板书、演示和实物结合起来,应用文字、图形、声音、动画等多种媒体素材使抽象和枯燥的理论形象化和生动化。针对不同的内容可以采用启发式、参与式、基于问题、工程案例剖析与课堂讨论相结合的方法,在教师的引导下,注重以生活实例和工程案例设疑式地启发学生,教师创设问题情境,提出问题,以学生为主体对实例中所涉及到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展开积极课堂讨论,以此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造性思维能力。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结合虚拟仪器教学平台,在课堂上综合运用多媒体教学系统,建立一个理论与实践一体的网络化教学环境,加强教师与学生的互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此外,为了使学生能够在课后可以及时温习和回顾课堂知识,做到融会贯通和综合应用,在每节理论课后,为学生留出适当的作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报告,教师在课堂上对学习成果进行答辩,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解答,使学生对学习内容进一步的深化和提高。在理论考核方面通过出勤、作业、课堂讨论和期末考试进行综合考评,改变传统一考定结论的弊端。
(三)机械工程测试技术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实践能力培养
由于机械工程测试技术课程理论性强,应用过程抽象,实验教学是深化本课程学习的必有途径。目前国外将机械工程测试技术定位为实验课,实验教学尤为重要,主要通过实验环节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国内实验教学方便有所欠缺。为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应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多层次、应用型实验模式,将开设实验分为基础性实验、验证性、研究性和综合性四个不同的层次,增加研究性实验和综合性实验的比例,满足学生对该课程各阶段学习的不同要求,以此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工程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组织成立研究型学习小组,在课题组教师指导和帮助下,积极参与研究项目中的一些工作,完成项目研究报告,教师对项目成果给予评定。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开发网上虚拟实验系统,为学生提供开放性实验环境,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自主实验。基于该自主开放式研究性实验平台,可以扩展课堂教学内容,开阔学生的视野,全面提升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为学生构建基于虚拟仪器的创新设计平台,开展虚拟仪器案例教学,将虚拟实验与理论教学有机融合在一起,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结束语
本文分析了机械工程测试技术课程特点和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本课程在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实验手段方面的改革和实施方案。不断优化与完善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和实验手段,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机械工程测试技术课程教学内容体系,创新以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教学手段,加强研究性和综合性实验教学。教学过程中形成师生良性互动,以此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对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特色名校工程建设具有重要研究意义和推广价值。
要改变单一的教与学的教学模式,拓宽学生视野,加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合理的评价学生的整体水平。在以往的教学中,学生上理论课的同时,还要根据不同的课程去做有限的实验,最后参加理论考试,教师根据考卷的分数或按比例加进实验成绩给定学生最终成绩。我们觉得这样培养学生的能力和水平还不够完善。因此,针对这一问题“,机械工程测试技术”课课题组的教师经过几年来的尝试和探讨提出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1“机械工程测试技术”课程教学结构体系调整前
“机械工程测试技术”课在开始的时候,考核满分为100分,课程结构分两部份,一部份是理论教学,占考核的80%;另一部份是实验教学,占考核的20%,共有8个实验,具体如下,实验(1)∶测试仪器系统特性参数测量;实验(2)∶电阻应变片组桥;实验(3)∶扭矩及剪应力测量;实验(4)∶平面应力状态下的应力测量;实验(5)∶位移测量;实验(6)机械传动系统参数测量与分析(综合性);实验(7)∶局域网络试验系统(选作)(综合性);实验(8)∶虚拟仪器制造与使用(设计性,选作)。作为学生实验技能训练,这种教学模式还不能有效地完成本课程的综合能力培养的目标,同时也不能合理评价学生的整体水平。
2“机械工程测试技术”课程教学结构体系调整后
经过近一步调整,课程结构分六部份:理论教学+实验技能训练+综合答辩训练+平时表现的考核+撰写论文+到工厂进行实测训练。相对应的分数为笔试50%;实验技能20%;综合答辩10%;平时表现10%;论文5%;现场实习5%。
(1)前两项已经说明,第三项为综合答辩训练,方法是老师从题库中调出80~100道题,然后每个学生单独面对1~2两位老师以抽签的形式抽出两道题,根据题意要求进行回答问题。回答过程中,老师可根据学生回答的情况,与学生互动,老师对回答好的学生可以在深入以及拓宽知识面方面再问一些问题,目的是让学生多掌握一些知识。对于回答问题不好的学生,通过引导尽可能的让学生对本问题有一定的理解和掌握。综合答辩训练的优点是,老师和学生可以面对面进行沟通,可以准确知道学生掌握某个知识点的情况,通过学生单独与老师互动,可锻炼学生胆量,应变能力,从而为学生就业面试以及在今后的工作中接触任何事的时候不胆怯奠定基础。
(2)平时表现的考核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的,出勤率、课堂纪律、回答问题准确性和学习态度是否端正、课程服务等几方面进行评定。出勤率方面,抽查三次无故旷课的,不准参加理论考试,两次以内的,要根据情况在平时成绩中扣分。课堂纪律和回答问题经常挂钩,有时候针对课堂说话学生进行提问,回答不上来,记录在案,作为平时表现成绩的参考。如果能正确回答问题,可抵消课堂纪律不好应扣的分,但不加分。正常提问时,回答正确的可加分。学习态度是否端正的考察方法是,在平时的课上课下或答疑过程中,就可了解掌握这部分好学生的信息,课程服务方面,主要是针对课代表和部分积极为课程服务的学生。课代表是老师和学生之间沟通的桥梁之一,有些学生可能不愿意直接和老师进行交流,但老师可以通过课代表了解掌握与本课有关的一些信息,从而可以调整教与学的方法和节奏。课代表还要收发作业及实验报告和联系实验等工作。付出较多,平时成绩给满分。有的学生积极主动擦黑板或帮助老师或同学做一些与课程有关的服务,从这些小事可看出人的素质,可在平时表现中加分。
(3)论文撰写的评定是,对于工科院校的学生来说,写作是弱项,尤其写科技论文,在各门课程中都没有涉及,为了让学生在科技论文方面有个初步了解,我们在讲课的环节中,加入了怎样写科技论文的教学内容。让学生结合本门课程所学知识,写一篇3000字左右的论文。老师根据学生论文的质量,给出该成绩。
(4)到工厂进行实测训练,学生经过理论课学习和到实验室进行了实验,那么在工程中,测试技术又是怎样用于工程领域的,我们分批带领学生到工厂去,在工厂的生产线中选择合适的机械设备,让学生自己动手连接检测系统进行实际测试与分析。让他们感受到理论知识、实验室实验、现场实际检测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重要性。从理论性到实际检测体验的训练,是学生对测试技术这门知识有了较深入地理解和掌握。毕业后到工厂从事点检工作时,就知道怎么去做了。在评定这一项成绩时,只要主动参加并积极动手实测的学生,都可得到满分。无论学习好或不太爱学习的学生在这一环节表现的都很积极主动。
3考试改革前后的学生考试优良率比较(表1)
4结语
(1)通过课程考试内容调整,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学生初步学会了撰写科技论文。改变了实验只在实验室做的习惯,让学生亲身体验到实验室做实验与工厂进行实际测试不同感觉,学生都主动动手实验。
(2)理论教学与实验、工程实践结合的更密切。通过理论学习和实验以及到现场亲手进行测试,学生对“机械工程测试技术”课的理解、掌握加深了。
(3)优良率得到提高,不及格率大大下降。优、良率提高1%;中提高6%;及格率下降2%;不及格率下降5%。
(4)通过理论教学+实验技能训练+综合答辩训练+平时表现的考核+撰写论文+到工厂进行实测训练,提高了学生综合能力并合理的评价了学生的整体水平。
浏览量:35
下载量:0
时间: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应该以预防性和发展性为主导。当前,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以问题导向为主,忽略了学生心理的发展性目标,不利于提升学生适应能力。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心理考试论文,供大家参考。
1问题提出
随着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研究生在学业、人际交往、情感、就业等问题上面对的压力越大,期望与现实的失衡,使得他们在某些程度上产生了极度压抑乃至自卑的心理。加之研究生阶段本身就是一个很枯燥的过程,封闭的个人生活空间,使他们越来越多的脱离社会,但又无法摆脱就业的压力,心理问题由此而生。在这种情况下,对研究生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显得极为重要。近年来国内不少关于研究生心理健康的调查研究,大都是普遍意义上的范式,没有针对性。我们知道,研究生可以说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与本科生不同,他们彼此专业不同、院校不同、学习环境不同、分布的地域也不同。因此,不能一概而论,不能把研究的结果加以普及。我们必须有针对性的对每个专业、每个地域、乃至每个院校的研究生进行调查,使数据的相关性更强。基于职业教育学是教育领域的特色专业,在全国都具一定的影响力,因此研究也就有了一定的价值。本文旨在调研江西省100名职业教育学研究生,了解他们的心理特征,掌握心理健康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效地提高学生的整体心理健康水平,为他们将来就业,同时也为了更好的开展职业教育学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工作提供帮助。
2研究方法
2.1研究对象
随机挑选江西省教育学研究生100名,其中男7名(25%),女21名(75%),应届毕业生(75%)。
2.2研究工具
应用症状自评量表(SCL—90),SCL—90量表由Derogatis编制,包含90个项目,每个项目按1—5级评分,将SCL—90归纳为总分、总均分、阳性项目以及因子分,作为本研究的心理健康水平指标。SCL—90量表包含9个因子,每一个因子都会反应被测者某方面的症状。本量表经过大规模人群测试证明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目前也为国际上通用的症状自评量表,主要用于反应被测者有无各种心理症状及其严重程度。
2.3研究步骤
本量表通过邮件形式发送给每一位被测者,并对量表注明统一指导语。采用SPSS11.5对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并与全国18-29岁青年组的常模结果进行比较,采用t检验。
3调查结果的分析
3.1结果分析
100名职业教育学研究生在SCL—90量表上的得分结果:100名研究生中,因子分≥2的学生18名,占总人数的64.3%。其中总分大于250分的被测者暂无,说明都无严重性心理问题。但是阳性项目超过43项的学生12名,占42.9%。筛查阳性者因子分布情况中较为明显的因子为强迫症状、人际敏感、抑郁、焦虑、敌对、偏执,这里饮食睡眠属于附加项目,作为第十个因子来处理,以便使各因子分之和等于总分。
3.2职业教育学研究生心理健康与国内常模的比较
职业教育学研究生的躯体化、强迫症状、人际敏感等各项因子与国内常模间差别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由于国内常模里没有饮食睡眠这一项,故这里暂且忽略,不影响比较结果。
3.3不同性别职业教育学研究生心理健康状况的比较
不同性别职业教育学研究生SCL-90各因子的得分间差别具一定统计学意义(P>0.05),t检验结果均为正值。
4讨论与结论
当前大部分高校都建立了心理咨询中心,聘请了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士,为学生提供免费的心理咨询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心理障碍的研究生。然而全国40所院校的在读研究生与本科生的测试发现,30%的研究生患有严重的心理障碍,这一检出率比在校大学生(21.68%)高出8.32%,心理障碍类型中强迫、人际交往、敌意、抑郁症状明显。根据本文的数据统计,大部分学生有比较轻微的孤独症状;另外,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认为自己比不上他人,觉得自己很自卑,对未来前途很悲观;还有大部分学生都表示自己精力下降活动减慢。男女职业教育学研究生在心理健康方面的表现差异比较明显,男生较为严重,各项指标均高于女生。通过男女职业教育学研究生的SCL-90量表答题情况,可以对比出男生精神容易紧张、有明显的敌对心理、自卑、感情易被伤害、感觉自身能力欠缺无法完成任务、经常责怪自己,有几位竟冒出了轻微自杀的念头。这不得不引起学校和老师的关注。本研究SCL-90量表中专门列出了饮食睡眠一项,是为了说明这也是可能导致心理问题的一个诱因。因为据此次调查发现,100名教育学研究生普遍存在睡眠不适的问题,另外女研究生中也存在经常过量饮食的问题,这不是一个现象而是很值得思考的问题,由于这不是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笔者不作具体论述。职业教育学研究生与同龄人及其他学生的心理状况相比,既有共同的心理特征,又有其独特的心理活动,对于他们心里产生的种种问题,学校应加以重视。在其入学初始就应着手开展各种形式的心理咨询工作,以帮助其适应学校生活、尽快提高心理适应能力,为完成以后的学习任务打好坚实的心理基础,为社会输送合格人才。
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一直受到家长、教师和心理卫生工作者的关注。据有关统计,大学生中“因心理障碍或精神病导致的退休学人数占退休学总人数的30%左右且呈上升趋势”[1]。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对北京16所大学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因心理障碍休、退学的人数在休、退总人数中的比例有逐年上升的趋势,部分大学因心理障碍或精神病导致的休、退学人数占休、退学人数的50%左右[2]。研究表明,医学生的主要问题以情绪障碍为主,主要表现为抑郁和焦虑[3,4]。尽管政府和专业人员不断呼吁给学生减负开展素质教育,但医学生由于学科对知识要求严谨加之医学生数量的增加以及即将面临的就业压力,使得这一群体的心理障碍发生率有增长的趋势。尤其是护理专业大学生作为未来卫生护理技术人才队伍的主体,不仅需要培养精湛的护理技能也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但由于护理专业学习枯燥的理论专业知识加之与其他院校交流较少而大部分都是女生,相对缺少人文气氛。有些研究指出血清中的BDNF含量降低导致抑郁[5]。有研究证实,抑郁症的发病因素不仅与生物因素有关,还与其社会心理因素有关[6]。影响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因素很多很复杂,学业压力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家庭结构变化和贫富差距扩大也会影响学生心理健康[7,8]。本文的目的是调查护理专业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发生率以及这些因素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以随机整群抽取某大学护理专业学生481人,其中大一年级170人,大二年级162人,大三年级149人,年龄16~24岁,家庭类型:核心家庭309人(64.2%),大家庭38人(8%),单亲家庭35人(7.2%),父母离异60人(12.5%),重组28人(5.8%),其他11人(2.3%)。
1.2方法
采用SCL-90量表[9],以班级为单位对入选对象进行心理测评,SCL-90为自评调查量表,此量表由DerogatisIR编制(1975)包含9个因子,90个项目,比较广泛的精神病症状学内容,如思维、情感、行为、人际关系以及生活习惯,通常评定近1周的情况。评定方法:分为5级评分(0~4级),0无、1轻度、2中度、3相当重、4严重。在心理测评师的统一指导下由受试者自己评价。
2结果
2.1护理专业大学生心理问题发生率
依据常模确定的因子分和严重等级标准,统计各类症状发生率和心理问题的发生率。结果显示:各种心理症状发生率有较大差异抑郁、焦虑、强迫、人际关系等问题相对较多(26.30%),总的心理问题发生率相当高(21.65%),其中抑郁为18.48%,焦虑为16.34%,强迫为9.27%,人际关系为7.72%。健康人数为78.35%。
2.2家庭类型对心理健康的影响
方差分析显示:在不同家庭类型之间,抑郁症状、焦虑症状和总分存在组间差异(P<0.01),其他维度的组间差异未达到显著水平(P>0.05),进一步分析(LSD)发现:单亲家庭、离异家庭或重组家庭子女多数维度得分高于核心家庭、大家庭或其他家庭(P<0.05)。见表2。
2.3家庭经济情况对心理健康的影响
在不同经济状况家庭之间,躯体化、抑郁、焦虑、敌对、恐惧、偏执等因子均具有显著性(P<0.01),进一步分析(LSD)发现贫困和一般家庭子女的总分和多因子分均高于较好或富裕家庭(P<0.05)。
3讨论
3.1护理专业大学生心理问题发生率
国内有关大学生群体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很多,本文中针对护理专业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采取整群抽样的方法,运用SCL-90调查量表,对在校的481名护理专业大学生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心理健康者占78.35%,21.65%的护理专业大学生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其中轻度为12.48%,中度为5.82%,重度为3.35%。而其中排名靠前的依次为抑郁、焦虑、强迫、人际关系。结果提示近78.35%的护理专业大学生的心理是比较健康的,需要专业咨询或治疗的占8.17%,有10.48%轻度的心理问题的大学生可以经过心理健康教育得到改善。其结果与中南大学近几年对进行心理健康调查,发现约有20%的大学生存在心理健康问题,其中经常感到抑郁、焦虑的大学生分别占20.7%、11.6%有相似之处[10]。与广东省某医学院校马泽威研究抑郁检出率27.8%[11]有一定的差距,这可能跟发达城市比较相对检出率稍低。
3.2护理专业大学生心理健康相关影响因素
影响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因素很多,本文调查了家庭类型、家庭经济状况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分析结果显示:相对于核心家庭和大家庭,单亲、离异、重组家庭的子女心理问题较多Wang[12]等认为这类人群可能和研究中被试的集体主义文化背景有关,这些个体在追求高标准时更多是源于父母或者家庭的要求,而不是个人追求;贫困家庭子女较富裕家庭的子女心理问题多。家庭是个体成长的重要环境,家庭结构、经济状况和父母的教养方式等对子女的心理健康都有重要影响。抑郁在大学生中有较高的发生率,且社会上人们对抑郁症的认识不够,一提到抑郁症就使人联想到精神病,因此,有些学生尽管出现了问题也不敢大胆地去精神专科医院就诊,怕招致舆论和偏见,导致病情逐渐加重[13]。药物治疗只考虑其生物因素,目前抗抑郁药的有效率只在60%~80%[14,15],因此应引起家庭与学校的重视,不仅要在生活上给予关心,精神上也要给予支持与理解,多组织大学生参加有益于社会的事情和社交活动陶冶自己的情操,这样遇到一些事情就能正确对待[16]。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安全生产应急能力是企业应急管理的综合体现,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活动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已经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非煤矿山是一个高危行业,当我们在不可抗拒的灾难面前,在突如其来的事故面前,在宝贵的生命与社会责任面前,不能不引发我们对安全与应急管理的深层次思考。
1.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与应急处理的关系
安全生产是矿山企业永恒的主题,搞好安全生产,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矿山安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要想企业的发展壮大,促进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就要不断强化矿山企业的安全。
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但在不可预见的灾难和突如其来的事故面前,我们往往显得无可奈何,束手无策,这就要求我们在建设和谐社会,保证矿山安全生产的过程中,需要尽全力做好在紧急状况下的应急管理。矿山企业的应急管理就是企业对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隐患落实、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活动。
2.全面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急预案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和基本内容。
矿山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从公司到车间、班组、岗位分别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形成体系,互相衔接,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相衔接。应急处置方案应做到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清楚,应急管理责任明确,应对措施正确有效,应急响应及时迅速,应急资源准备充分,要将矿山应急体系建设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通过紧急避险“六大系统” 的建设,将大力完善矿山应急组织体系、指挥平台、监测预警、预案体系、培训演练、物资保障、科技支撑等方面建设,提升矿山企业综合应急能力。
2.1必须编制应急预案。制订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规范矿山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职工安全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的重要措施。
2.2编制多少应急预案才能符合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矿山企业编制应急预案的数量应当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全部内容,以此来有效地控制各种事故、灾难的发生和发展;与此同时,又要与自身的应急能力相适应,这就要结合矿山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编制的数量。
2.3矿山企业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编制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3.加强预案编制,增强应急管理
对于任何生产工作,常规工作靠规范,突发性事件靠预案—应急机制。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也不例外,一、预案编制要常规化、系统性,并要及时更新;二、要把预案编制列入工作质量考核范围;三、要经常组织演练,在演练中再发现问题,及时修改。
在预案的编制过程中,要成立工作组,制定工作计划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能分工,成立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编制任务、进行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同时要紧密结合生产实际,不断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使预案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同时还要收集应急预案编制所需的各种资料,尤其是要充分借鉴同行业兄弟单位事故教训及应急管理工作的经验,这是我们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宝贵财富。最后要进行危险源及风险分析评估,在对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危险因素分析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源、事故类型和后果,进行事故风险分析,指出事故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并形成分析报告,作为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经过以上程序后,确定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灾难,并编制与之相适应的应急预案。
4.应急管理的推行
在矿山企业推行应急管理,要建立三个保障体系,即组织体系、目标体系、考核评价体系。组织体系就是要确立各层面的负责人,能担当起自主管理领导岗位,在工作中要提高管理意识,注重工作成效;同时要推进各项工作管理标准化。目标体系就是指在整个应急管理中、工作的推进中将要实现或达到的目标。考评体系就是要对应急管理工作的考评方法、考评内容,注意要注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推行应急管理,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这样的风险管理应该是集风险识别、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和应急公关四位一体的体系。在矿山企业推行应急管理中,人员素质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现在我们所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要求企业管理者对人才有一个更深层次的理解,对人才的管理与企业的发展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通过人性化管理,激发员工潜能,努力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和安全工作水平,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5.应急管理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优势
矿山企业推行应急管理,是现代企业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是减少事故频发、提高安全管控水平的有效举措。推行应急管理的优势在于:一是合理利用现有资源,体现全员管安全、全员保安全的人本思想,形成企业安全、人人有责的强大合力,有利于企业的安全基础创建;二是在紧急时刻减少企业的管理层次和中间环节,缩短管理半径,避免逐级报送、反馈的繁琐环节,利于安全管控;三是改变平时的管理层次多而管理幅度小的垂直管理模式,上下级之间信息传递的渠道缩短,提高了工作效率。
【摘要】本文针对电力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灾难与事故,从电力安全与应急管理的关系、加强预案编制、增强应急管理以及应急管理在电力安全生产中的优势等四个方面展开论述,提出应急管理工作开展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电力;安全;应急管
引言
2010年3月初,新疆伊犁地区220kV皇林Ⅰ、Ⅱ线由于发生雪崩灾害,造成5基铁塔损坏严重,造成伊犁电网与新疆主电网分网运行达两个多月。面对受灾范围广、程度深,损失大的严峻形势,新疆有关电力企业坚决贯彻新疆电力公司的应急部署,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按计划提前完成了恢复重建任务,保障了电网的正常运行,履行了应尽的社会责任。
今天,当我们在不可抗拒的灾难面前,在突如其来的事故面前,在宝贵的生命与社会责任面前,不能不引发我们对安全与应急管理的深层次思考。
1.电力安全与应急处理的关系
安全生产是电力企业永恒的主题,搞好安全生产,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可靠供电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要想向社会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促进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就要不断强化电力企业的安全。
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但在不可预见的灾难和突如其来的事故面前,我们往往显得无可奈何,束手无策,这就要求我们在建设和谐社会,保证电力生产的过程中,需要尽全力做好在紧急状况下的应急管理。电力企业的应急管理就是企业对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活动。
2.全面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急预案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和基本内容。
电力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从公司到班组、岗位分别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形成体系,互相衔接,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相衔接。应急处置方案应做到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清楚,应急管理责任明确,应对措施正确有效,应急响应及时迅速,应急资源准备充分,要将电力应急体系建设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进电力应急组织体系、指挥平台、监测预警、预案体系、培训演练、物资保障、科技支撑等方面建设,提升电力企业综合应急能力。
2.1必须编制应急预案。制订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规范电力生产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职工安全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的重要措施。
2.2编制多少应急预案才能符合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电力企业编制应急预案的数量应当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全部内容,以此来有效地控制各种事故、灾难的发生和发展;与此同时,又要与自身的应急能力相适应,这就要结合电力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编制的数量。
2.3电力企业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编制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3.加强预案编制,增强应急管理
对于任何生产工作,常规工作靠规范,突发性事件靠预案—应急机制。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也不例外,一、预案编制要常规化、系统性,并要及时更新;二、要把预案编制列入工作质量
考核范围;三、要经常组织演练,在演练中再发现问题。
在预案的编制过程中,要成立工作组,制定工作计划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能分工,成立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编制任务、进行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同时要紧密结合生产实际,不断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使预案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同时还要收集应急预案编制所需的各种资料,尤其是要充分借鉴国内外同行业事故教训及应急管理工作的经验,这是我们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宝贵财富。最后要进行危险源及风险分析,在对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危险因素分析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源、事故类型和后果,进行事故风险分析,指出事故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并形成分析报告,作为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经过以上程序后,确定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灾难,并编制与之相适应的应急预案。
4.应急管理的推行
在电力企业推行应急管理,要建立三个保障体系,即组织体系、目标体系、考核评价体系。组织体系就是要确立各层面的负责人,能担当起自主管理领导岗位,在工作中要提高管理意识,注重工作成效;同时要推进各项工作管理标准化。目标体系就是指在整个应急管理中、工作的推进中将要实现或达到的目标。考评体系就是要对应急管理工作的考评方法、考评内容,注意要注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推行应急管理,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这样的风险管理应该是集风险识别、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和应急公关四位一体的体系。在电力企业推行应急管理中,人员素质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现在我们所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要求企业管理者对人才有一个更深层次的理解,对人才的管理与企业的发展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通过人性化管理,激发员工潜能,努力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和安全工作水平,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5.应急管理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优势
电力企业推行应急管理,是现代企业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是减少事故频发、提高安全管控水平的有效举措。推行应急管理的优势在于:一是合理利用现有资源,体现全员管安全、全员保安全的人本思想,形成企业安全、人人有责的强大合力,有利于企业的安全基础创建;二是在紧急时刻减少企业的管理层次和中间环节,缩短管理半径,避免逐级报送、反馈的繁琐环节,利于安全管控;三是改变平时的管理层次多而管理幅度小的垂直管理模式,上下级之间信息传递的渠道缩短,提高了工作效率。
结束语
以上是对电力安全与应急管理工作的一点理解与认识。当前电力供需仍然存在不确定的因素、自然灾害和外力破坏威胁始终存在、设备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尚不完善等,这都将对电力安全构成威胁,就需要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学习和运用现代安全管理知识,加强对事故的分析预测,提高事前预防,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切实做到安全工作真抓实干,让安全推动企业的深化改革和保证经济的腾飞。
摘 要:安全是一切生产活动的根本,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具有经济和精神双重效益。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日益严峻,为了更好的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我们有必要在企业生产中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而切实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以期对相关从业人员有所借鉴意义。
关键词:企业 安全生产 管理
一、前言
国际劳工组织调查数据显示,全球每年大约有130多万工人死于安全事故或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疾病,而且这个数量每年都在不断增加,由此可见,安全生产问题是全世界的难点。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工伤死亡率更是要大于世界平均水平,其中2003年全国工伤事故将近16000起,死亡人数超过13万人,这个数目触目惊心,尽管与交通事故等其它事故相比,工伤死亡人数不算最多,当如果以万人死亡率来计算,工伤可以成为威胁我国人们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杀手,其中又重要集中于煤炭、化工以及建筑行业,这些行业由于作业危险、生产过程中接触危险的材料、生产工艺复杂,导致成为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部分,特别是一些重大的安全事故,不但造成人员伤亡,而且造成人们恐慌,影响社会安定和谐。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
1.制定管理手册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很多企业在安全生产建设过程中,由于生产环节多、任务重,涉及的人员也比较多,导致很多制度建设跟不上,有的工作没人做,有的工作没有明确责任,缺乏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有的生产项目人员都是临时从各个部门抽调过来,任务完成后再回到各自岗位,这种临时性的工作和人员安排造成很多安全生产难以管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需要企业制定严格规范的管理手册,通过建立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推进项目进行,管理手册是将安全管理加以提升、规范的纲领性文件,是指导企业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项目的重要纲领性文件,通过管理手册对项目目标进行分解,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项目的目的、意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相关术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项目管理方针、具体实施内容、应急救援、作业规范、规范文件等内容纳入。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适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的活动、工作场所的设施,将管理手册印制并发放到企业员工手中,方便各部门、项目组成员沟通。
2.设定目标管理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制度,将考核对象具体化,项目内容细分化,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表分发至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表在项目小组定期会议上也可以作为考核的依据。考核方式为月度考核,与标准工资挂钩。各分厂、部门根据标准化建设项目的要求,分别拟定出本部门分解考核的细则,交给项目小组备案。由项目小组制定出各分厂、部门的评分表。为全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可以建立激励制度。根据辖区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利用奖励金建立激励制度,推进项目进展。如在当年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辖区主管部门可按相关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扣除项目投入经费后,企业可利用剩余的奖励金制定奖励办法,按照各成员及部门贡献进行划分。除设置集体奖外,还可以设置部门突出贡献奖和个人突出贡献奖,以激励项目组成员和部门。
3.确立项目管理团队
由于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而仅靠安全生产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推动项目幵展的,往往造成行政管理和企业实施脱节,执行起来有一定的困难。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落实责任,保障每一个环节都有人负责执行,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推进项目。为保证责任落实,全员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将包含企业所有的部门代表,不单单只是生产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负责涉及部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幵安全专题会议,小组负责人负责会议的召集,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遇到的问题。
4.监督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仅是企业本身的事情,也是当地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对于政府部门而言,要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的科学研判,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理清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在思想上做到警钟长鸣。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把最容易出事的环节、最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最容易忽略的地方作为重点,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点的监测监控,落实人员和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持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综合检查与专业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严格安全监管,严格安全执法,把处罚关口前移,对重大隐患盯住不放,加强督查,尤其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易燃易爆物品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专项整治,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典型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不遵守国家法令、严重违法、屡屡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严厉的责任追究,严罚严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强制性培训制度,加大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新职工的培训力度。鼓励企业把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到安全文化的层次,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关爱生命”的浓厚舆论氛围。按照安全生产装备最急、安监队伍最盼、安全监管最实用原则,加大安全监管装备的资金投入,切实防范事故的发,努力控制事故总量。
三、结语
总之,企业安全生产体系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面临着不小的困难和挑战。长久以来,很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薄弱,缺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不规范,很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都形同具文,没有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导致企业安全生产流于形式,有检查时注意几天,没有检查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将主要精力用于获得经营利润上。针对这种情况,需要我们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意识培养以及教育培训等方面入手,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马西员.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国钨业,2003,6.
[2]宫万样,唐骏.安全生产标准化浅析,河北企业,2011(8).
[3]__文.规范安全生产体制建设安全生产标准,科技信息,2010,23.
[4]李欣欣、谭连初.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探讨,工业安全与防尘,2000,(6) .
[5]刘胜,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理念精髓之我见,商情,2010,17.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