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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新中国成立后传统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形成,分析传统国有企业为什么缺乏效率。接着论述了改革开放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四个阶段:放权让利、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详细分析了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的内容和关联,以及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重大意义。结合实际,给出了深化现代产权制度的变革,促进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传统国有企业、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产权制度
1979年7月,国务院决定扩大国有企业自主权,实行利润留成,开征固定资产税,提高折旧率,改进折旧使用办法,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等,要求地方按照统一规定的办法选择少数企业试点。1983年4月,国有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主要内容是:凡有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1984年10月,国家又进行了第二步利改税。由第一步的税利并存到完全的以税代利,企业缴纳所得税之后再区别不同情况征收调节税。 1984年5月,国务民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规定扩大企业10项自主权: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销售权、产品价格权、物资选购权、奖金使用权和联合经营权等。
1987年开始,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在国有企业中全面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到1987年底,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已有 78%实行了承包制,大中型企业达到了 80%。承包制的基本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缴分成、歉收自补”。承包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两包一挂,即包上缴利润,包技术改造项目,工资总额同上缴利税挂钩;二是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三是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按比例分成;四是微利、亏损企业利润包干或亏损包干;五是行业投人产出总包干。
1992 年邓小平南方讲话和党的十四大之后,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要求围绕社会本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快经济改革步伐。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把现代企业制度概括为是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的国企改革工作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解决历史包袱,包括人员、债务和企业办社会等各方面的负担。第二,为企业进入市场创造了外部环境,包括推进政企分开,建立社保机制等。第三,积极推进产权制度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这三方面,国有企业的改革应当说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经过几年的改革以后,国有企业的改革仍然面临着非常艰巨的任务,国企改革仍处在攻坚阶段。为什么这样说呢?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我们当前的体制环境作了三点概括: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这就意味着市场对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已占到主体地位,政府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和对企业的控制日渐减弱;二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已经基本确立,政府已不可能为国有企业再创造一个特殊的政策环境,大家只能是平等竞争。三是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已经形成,市场竞争由国内拓展到国际,这些深层次的变化是在国有企业不断深化改革的同时进行的。国有企业外部的体制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逼迫国企改革也要与时俱进,打好最后的攻坚战。
党的“十五大”以来,国企改革工作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调整思路,采取多种形式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明确要求。以现代产权制度的新观念、新要求、新规范,重新审视、评价国企改革的得与失,是十分必要而又急迫的事情。究其原因,一是新的产权理论还没有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有些同志还拿着过时的“老黄历”当理说;二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很不规范,而中小企业的改革在产权结构及处置方面还存在若干不当之处。鉴于党中央提出现代产权制度对加快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和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结合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进行深入专题研究,是很有现实意义的事情。
现代企业制度是当代通行的企业体制规范。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将现代企业制度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十六个字。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产权的性质及其归属必须清晰;二是要从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和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实现权责明确;三是政府要转变职能,不再直接管理和插手企业事务;四是企业要通过对其自身的经营活动实施科学的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 从当时的情况看,党中央提出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十六字标准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因为只有国有企业才会有“政企分开”之说。
现代产权制度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其归纳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十六个字,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归属清晰”不再单指狭义的所有权归属清晰,即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产权清晰”,而是指广义所有权中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明确,并为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二是产权具体实现过程中各相关主体权利到位、责任落实,即“权责明确”。明确规定产权主体对财产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及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三是维护产权关系上要“保护严格”。产权关系需要通过法律使其制度化,建立具有强制力的约束规则。各种性质、各种形式的产权一律受法律的严格保护。四是财产权利配置上要“流转顺畅”,保证产权主体有权力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配置其权利,依法在市场上自由流动、有效运营。
⒈前者仅仅是一种企业制度,包括企业生存过程中的产权活动和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后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范产权的法律制度和体制规定的总称,仅包括与产权活动相关的内容。
⒉前者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与后者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所涵盖的意义大致相同,但后者在范围上有所拓展。同时,后者又增加了产权的保护和流动等方面的内容。
二者联系可概括为现代产权制度决定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
我们知道,政府改革职能、政府权力归位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处理不当,容易出现“产权残缺”。产权何以能得到保护和实施?惟一现实的办法是由国家加以保护和强制性实施。由此,产权离开了国家的暴力和垄断组织便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但是,国家的引入却又非常容易导致政权侵犯产权,从而造成“所有权残缺”。产权既离不开政权同时却又易受政府伤害是所谓的“所有权悖论”(周其仁,1994)。“所有权悖论”的一个恶性例证,就是诺斯一再援引的无法无天的王权统治下的西班牙,由于王权对产权的侵权,导致横征暴敛和连续的破产,经济长期萧条。
从中国改革开放的情况看,政府一直在朝着保护产权的方向前进,中国的国有企业经历了厂长责任制、承包制后,终于在1990年代进入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新的改革境界,并大力实施治理结构的变革。中国的私有企业在经历了“戴红帽子”的历史后,在1990年代后期终于羞答答地摘去了红帽子,还私企的本来面目。直至如今,中央文件明确提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并明确建立和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实际上已经为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变革与发展打开了完全的通道。
那么经济制度改革原因和动力何在呢?亦在于竞争的压力。包括中央政府所面临的世界各国尤其是周边国家的竞争压力以及地方政府相互竞争的压力。张维迎教授等的论文用1980年代中国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革历史证明,中国的改革始于分权,分权导致竞争,竞争导致产权的变革(民营化)。这表明竞争的压力是如何导致先进的产权制度被选择的。
产权的到位只能是政权不越位、不错位下的产物。因此,中国的现代产权运动即“民营化”以及相伴随的市场化运动正好是政府管制的不断放松的运动。而这一运动的图式并不仅限于中国,我们亦可以在国际上看到例证。
以美国为例。早在1950年,美国的大经济学家乔治.J.施蒂格勒(GeorgeJ.Stigler,1950)就描画过类似的美国版本。在《通过垄断和寡占之路——兼并》一文中,他首先指出,美国的大公司无一例外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兼并而成长起来的,然而,尽管在此之前许多产业早已具备了能使旨在垄断的兼并有利可图的条件,兼并运动在美国却长期不得发生,原因在于“现代公司和现代资本市场的发展”由于南北战争前就已经存在的一般公司法的限制而得不到充分发展。或者更直接地说,当时的美国各州之间的竞争,最终在1980年代,导致“新泽西州发起了一场州际竞争,吸引资本到本州创办公司,这场竞争在20多年中几乎消灭了对兼并的所有限制”。与此同时,纽约证券交易所也发展成一个很有效率的工业证券市场,“这些制度上的变化似乎是19世纪最后20年兼并运动发展的直接原因。”(Stigler,1950)
根据从施蒂格勒到张维迎的分析图式,现代产权制度的确立,只要存在着政府间竞争,制度变迁(包括产权制度变迁)就有可能出现,竞争的加剧将改变产权结构以及企业组织结构,并带来一系列的更有效率的新的制度安排。可以预料,随着全球化浪潮下世界变得越来越小,现代产权制度会成为胜出的主流制度。而在中国,随着分权所导致的地区竞争的不断加剧,中国的现代产权运动进程不仅会一直进行下去,并且各地方争夺资源的竞争(如同“吸引资本到本州创办公司”),将会进一步地改变中国现有的各项经济制度安排。
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可以产生巨大的辐射效应,它可以由表及里、层层深入地推进中国市场与整个中国经济的市场化与国际化进程;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可以产生重大的关联效应,它可以有效地带动企业机制、市场机制与宏观管理机制向着符合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方向进行全方位的转变;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可以产生强大的辐射效应,它可以通过市场化的产权带动并带来市场化的机制,从而使现代市场经济的贯彻到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次。
同一所有制内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和不同所有制的产权主体之间,均可以组建公司制、股份制企业。现代产权制度为组建规范的公司制、股份制企业提供了操作平台。不同产权主体通过股份制形式进行的产权融合,不仅可以更快地壮大企业规模,而且能够发挥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比较优势,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为公有制经济提供了有效的实现形式。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的规范运作,必将加快我国的市场化进程和促进市场的繁荣发展。
第一,有利于落实国有资产责任主体,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长期来,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明确而具体的出资人代表和直接的责任主体,实际上处于虚无状态。致使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低下,甚至受到严重侵害。对于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来说,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不仅意味着明确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而且同时意味着明确对国有资产直接监管者,不仅使运营国有资产的企业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且使监管者本身也承担起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的责任,这就把国有资产的责任主体真正落实到实处,从而为搞活国有资本同时保障国有资产提供了制度基础。第二,有利于探寻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行效率。在传统的制度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单一的,经营上也是死板呆滞的。使得公有资产被人为流失,就是因此自然贬值。在过去二十多年改革的基础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特别是积极推动公有资产的流动、重组,不仅能优化公有资本的配置,而且将有助于改变国有企业的资本架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从而增进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益。
针对中国现存的国有资产的格局,通过对二十多年改革经验的系统总结,三中全会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性质、结构和功能有了全新的认识,填补了国有资产所有人由虚到实的理论空白,将产权多元化、发展混合经济确立为下一步经济体制改革的战略重点,确保维护国有资财的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行质量。
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产业结构老化,重复建设严重。直接地说,它是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性、能动性不足、市场竞争不充分,生产要素的流动性不强的结果,而根本上则是产权制度的缺陷所致。产权归属清晰,从根本上提供了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活力和动力。而产权的顺畅流动,则形成了产权结构转换的有效途径。正是为实现企业效益的资本的频繁流动和重组,使过时的陈旧的产品、技术、管理难以驻足,而必须不断翻新,使老化、重复的产权结构难以长时期生存而必须不断转换和升级。概括地说,对经济效益的追求造成了产权流动的必要性,而产权流动无论造成的投资方向本身的变化还是实现资本组织方式的调整都直接间接地推动着产品、产业或间接结构的创新。现代产权制度是经济结构转换与升级的制度保证。
当前,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大漏洞来自资源不能有效配置,使得国有资产的效益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现代产权制度通过推动资本的流动和重组,盘活国有存量资本,减少或是杜绝国有资产的坐失。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通过颁发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来规范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效益从盘活存量资产中来,人也就随着存量资产的盘活而实现充分的就业。
总之,现代产权制度是党中央在认真总结十几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伟大实践的基础上,针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现状,对中国如何搞好市场经济系统理论的再创新,对我国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以及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向纵深发展,都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理解现代产权制度,可以从现代企业制度的角度入手。刚开始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时候,许多人并不知道什么叫现代企业制度,它的具体形态是什么?实际上就是公司制,其典型形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与传统的家族式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制企业有根本区别,核心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制企业只承担与出资额相对应的有限责任。这就适应了大量集中资本、独立运作资本、相对分散投资风险的需要,因而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什么叫现代产权制度?就是以公司制或股份制为代表的这样一种新的财产组织形式,以及相关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包括怎么样界定产权,怎么样行使产权固有的完整权利(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怎么样承担与权利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怎么样让产权能够在归属清晰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同时使各项权利得到保护,使相关责任得到履行。
以辽宁省为例,在推进东北振兴战略中,辽宁对被视为包袱沉重、机制不活的巨额国有资产通过扩大开放、转变机制来谋求新的发展。尤其是运用市场手段吸引外资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据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统计,2004年前7个月,全省实际利用外资在去年高速增长的基础上,同比又增长1倍多。更为引人注目的是,工业已成为辽宁吸引外资的最大领域,实际利用外资17.25亿美元,同比增幅达到100.5%,占一、二、三产业利用外资比重达到64%。
随着制造业在全球范围内加速进行梯度转移,昔日被视为最大负担的辽宁巨额国有资产,以其产业基础好、人才资源丰富的突出优势,成为吸引外资的新亮点。省内一批重点装备制造企业开始与国际一流企业合作。今年以来,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德国西门子公司等与沈阳黎明航发集团、沈阳鼓风机厂等的合资合作取得了突破。今年前7个月,全省装备制造业利用外资额占新增外资总额的近三成。
辽宁发达的钢铁、石化等原材料工业也强力吸引了跨国公司的眼球,合资合作推进了我国重大产品的进口替代。鞍钢和本钢与德国蒂森克虏伯钢铁公司、韩国浦项钢铁集团合作投资50多亿美元,建设热镀锌板和冷轧彩涂镀锌板项目,浦项已将投资比例由10%提高到25%。辽宁正在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大力发展以股份制为主的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全部对外资开放,外资不仅可以参股合资,甚至可以并购或控股,加速建立现代产权制度。
投资环境的改善为辽宁国有资产利用外资提供了保障。辽宁成功地进行了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已有175.5万名下岗产业工人向失业保险并轨,一举解决了“人员负担重”这个吸引外资的难题。目前已有400多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了改造,不仅弥补了资金的不足,还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目前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数量比1996年减少了70%,国有资产总额却增加了近2000亿元,国有经济效益大幅提高。2004年全省国民经济成为近年来增长最快的时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今年上半年实现利润181亿元,增长77.6%,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利润增长了1.2倍,达127亿元。地方财政收入也出现20%的快速增长。
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环节,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和突破口,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通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加快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新三年目标”计划,加大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注意调动企业改制的积极性,认真测算与制定目标相适应的改革成本。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要依法合规,遵循市场规律,公开、公平、公正,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有机结合,既要促进经济发展,又要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在“十六大”上,已经确定了国有企业改革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但对于各地国企改革一卖了之的做法,社会各界反映并不一致,其中反映较多的是担心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然而,由于国有企业承担了太多的社会负担和社会包袱,这样大量的资金被消耗掉。如果不用新的方式来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等于是最大的国有资产流失。竞争性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已经不存在政策障碍,剩下的就是大胆解放思想。通过外资及民营资本的介入,加快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有序退出,并推动国企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也是外资与民间资本面临的历史性机遇。
当前和今后较长一个时期,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中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加强产权保护。边界明晰且受到有效保护的产权,是市场经济运转的基础。近年来社会上对私有产权的保护呼吁较多,在现实中,既存在着对私有产权的侵害,也存在着对公有产权特别是国有产权的侵害,由于"产权缺位",后一现象往往更为严重。除了健全尊重,保护产权的内在机制外,应当在法律上,包括宪法层次和具体的法律层次上,进一步明确保护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合法存在的各类产权,并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二是健全收入再分配体制,减少由于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而导致的社会不稳定。收入分配差距加大有着复杂的原因。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介入过多,过深,由此产生的腐败所导致收入分配后果,在公平和效率的意义上都是无法接受的。应当切实促进政企分开,减少政府对经济事务的不当干预,同时健全相关的税收和转移支付等体制,形成兼顾公平和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收入再分配机制。三是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是当务之急,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应当在社会可支持,不出现"社会福利病"的范围内,使日益增多的人群进入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网络,构筑长治久安的社会基础设施。四是加强反垄断,促进竞争。现阶段我国的垄断现象,集中表现在行政性垄断上。在含有自然垄断环节的领域,自然垄断往往与行政性垄断结合在一起。在竞争性领域,进入,退出和日常经营不同程度上受到来自地方和部门的行政性垄断力量的干预。在可预见的将来,市场性垄断问题也会逐步突出。应当加快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理顺"条条","块块"政府机构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抓紧制定和出台有关反垄断,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并逐步与国际范围正在推广的竞争政策接轨。五是发育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体系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突出的薄弱环节。这种状况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有关,与缺少商业文化传统有关,也与产权保护,政府行为中的问题有关。应当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入手,加快发展和健全信用组织,机制和制度,培育信用文化,形成〃诚信为本〃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六是加快建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相适应的法治体系。一方面,要弥补依然存在的法律缺口,特别是尚未出台的《反垄断法》等基本法律,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要解决有法不依的问题,重点关注并解决这种现象背后的体制和机制问题,配合司法体制的必要调整和改革,逐步使市场经济中的基本行为立足于法治基础之上。
1、从管企业向管资产转变。国资管理机构是负责管理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而不是国有企业。应该明确,国资管理机构和企业的关系是资产管理关系,而不是隶属关系。明确企业的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政府,政府以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承担有限责任。资产在企业中可以有进有退。
2、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国资管理机构管理国有资产,不能停留在账面上进行管理,也不能停留在一个企业中进行管理,而要推动国有资产的流动,推进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调整,有进有退,在动态中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从实物形态管理向价值形态管理转变。这是解决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基本要求。企业占有多少固定资产,占有多少流动资产,应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国资管理机构只需对国有资产的价值形态实行总量控制,考核企业在总价值量上是否保值增值。
4、从前置性审批管理向后置性监督管理转变。根据授权,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主决策,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国资管理机构只负责监督管理,主要监督企业是否进行民主决策,是否按科学程序决策,是否执行了有关规章制度,而不是事事都要报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出资人的利益将来更多地要依靠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来维护。
5、从管班子向委派产权代表转变。随着产权多元化,国有独资公司改造成多元投资主体,企业经营班子应由各投资主体配备,国资管理机构只是根据出资额多少负责派出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管理企业的领导班子,出资人的利益将来更多地要依靠产权代表通过董事会的决策来维护。
1、《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2、《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3、谈飞章仁俊:《现代企业制度》水利电力出版社1995-11-01
4、周晓庄等人合著《上海经济发展丛书:国有企业改革》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9月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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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理论研究的实践性源于秘书学科的实践性。这里的实践性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秘书理论研究要随着秘书工作实践的变化而变化,保证秘书理论的前沿性;另一方面,秘书理论研究要对秘书工作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作出科学解读,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秘书理论研究的实践性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不论是秘书学科还是秘书工作,都是一种理论性和实践性相互结合的有机整体,这在长期的秘书教学和秘书工作中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是,我们同时也需要看到,秘书工作的发展,需要大量的秘书学科理论进行支持,因此,在新的时期,如何使秘书理论适应秘书实践工作,并在实践中充实理论,两者相互扩展,却未能在各类研究中体现,因此,本文根据这种情况,希望通过相应的实践性工作,来充实秘书工作理论,更好的促进秘书学科长足发展。
秘书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这已是秘书学界的共识。然而,秘书理论研究如何适应秘书学科的这一重要特质,并在理论研究中始终具有明确的实践意识?这一问题学界鲜有论及,颇有深入探讨之必要。
秘书理论研究的实践性源于秘书学科的实践性。这里的实践性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秘书理论研究要随着秘书工作实践的变化而变化,保证秘书理论的前沿性;另一方面,秘书理论研究要对秘书工作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作出科学解读,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这一点已在秘书学教材中得到广泛体现。比如,杨树森所著《秘书学概论教程》直接将“秘书工作内容的变化”写入教材,诸如改革开放后,随着西方信息科学的引入,信息工作成为秘书部门最为重要的常规工作之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谈判事务、公共关系成为秘书工作的新内容;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网页(站)管理成为秘书工作内容之一等[1],对秘书工作具体内容的变化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概括。
另一方面,针对秘书制度建设、国家秘书职业标准的变化等,秘书理论研究者也从理论角度进行了解读,客观地评价了其理论地位和作用。比如,关于《国家秘书职业标准》中的“秘书”定义,何宝梅持肯定态度[2],常崇宜和杨树森持批评态度[3],就是研究者们对秘书实践的新变化所作出的反应。
这一点在“秘书的定义”这一问题上得到了很好的体现。秘书学初创时期,秘书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名称之一”[4],现在已经成为一种职业,并且有了国家职业标准。必须指出的是,我们是在占有了有关秘书工作内容的新材料之后来不断发展秘书学基础理论的,但并不是说有了新材料,秘书学基础理论就要全面翻新。新材料到底带来基础理论的哪些变化,还要看现有理论是不是对新材料依然有解释力。随着秘书学科的不断成熟,基础理论翻新的空间日益缩小,充分发挥现有理论的解释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同时,我们也应及时审视和调整现有的秘书学基础理论。比如,把文字的出现作为秘书起源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许多学者依然坚持的观点。其推理过程是:文字的出现是文书出现的前提条件,而公务文书处理是远古时期典型的、重要的秘书工作,所以,文字的出现是秘书工作产生的必要条件之一。之所以有这种论断,是因为秘书学初创时期,文书工作确实是党政机关秘书工作的重中之重,把文书的出现作为秘书工作起源的必要条件之一,以当时的认识水平来看确有其合理性。但是,今天的秘书工作已有了很大变化,虽然学界关于秘书的定义和秘书工作的具体内容还没有完全形成共识,但在上传下达、会务工作、接待工作、调查研究等与文书工作一样,也是典型的秘书工作这一点上是没有疑义的。然而,上传下达、会务工作、接待工作等并非必须借助文字进行,则“文字的出现是秘书工作起源的必要条件之一”的论断就需要改进了,所以不少论者提出了新的见解[5]。说来似乎很简单,但树立这种反省意识,尤其是要根据秘书工作实际去反省基础理论,甚至把自己以前坚持的观点推倒重来,就需要一定的学术勇气。
3、秘书学的实践性也要求秘书理论研究者关注当下秘书工作中的新问题。
用秘书理论指导秘书工作实践,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来就是秘书理论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秘书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就是社会向秘书理论研究者提出的新课题,但是学界对此似乎不很敏感。比如,2008 年9 月15 日上午10 时,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消息瞬间传遍世界各地,但10分钟之后,德国国家发展银行居然仍依循以前达成的协议,通过计算机自动付款系统向这家公司即将冻结的银行账户转入3 亿欧元,德国发展银行因此被媒体称为“最愚蠢的银行”。一家奉命调查此事的法律事务所递交的调查报告, 详细记录了雷曼兄弟公司申请破产之后的10 分钟里这家银行的职员都在干什么, 其中包括董事会秘书和负责处理这项业务的高级经理手下的文员。如果秘书理论研究者能以此为个案和契机,就结构复杂的组织面临突发事件时其秘书该如何迅速作出反应这一问题, 从秘书学角度进行深入探究,那么不仅是给秘书上了一堂课,也会为秘书理论研究作出贡献。但时至今日未看到有分量的论文,当前秘书理论界的敏感程度可见一斑。[论/文/网 LunWenData/Com]
近30 年的时间对于一门学科的成长而言毕竟太短,秘书学学科还太年轻,许多基础理论研究还在争鸣当中,所以秘书学知识的普及工作没有被提上日程。虽然我国秘书从业人员的队伍日益壮大,秘书职业离大众越来越近,但是人们对秘书的误解还很深。比如,笔者所在学校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进行专业方向分流,有师范和文秘两个方向可以选择。尽管之前多次动员,结果只有20%的学生选择秘书方向,而且选择师范方向的学生毫无例外地拒绝调剂。经私下了解,很多同学是因为家长不同意才选择师范方向的。
最具代表性的拒绝理由有四种:
1. 领导、企业老总多为男性,年轻女孩给他们当秘书家长不放心;
2. 秘书是吃青春饭的,现在选了这个方向,到四五十岁不做秘书工作,再找工作就难了;
3.男生当秘书没出息,端茶倒水接电话是女孩子的事情;
4. 秘书就是丫鬟,干的是侍候人的活儿,怕受气。学生家长的意见基本代表了社会上普通民众对秘书职业的理解。笔者浅见,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秘书行业自身的某些消极现象;二是公众对秘书工作缺乏起码的了解。那么,这些消极现象是因何而起,怎样预防;如何提高秘书的职业声望,如何进行全社会范围内的秘书教育,这就不仅仅是秘书学知识的普及问题,更是当下社会向秘书学界提出的新课题。
总之,我们应该加强实践意识,以此推进秘书理论研究,提高秘书职业声望,为当下的秘书工作提供必要的理论指导。
[1] 杨树森《秘书学概论教程》,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 何宝梅《秘书定义述评》,《秘书》2006 年第9期。
[3] 常崇宜的批评见其专论《秘书定义的再探讨》(《秘书》2006 年第9 期),以及《关于我国秘书职业定义的再探讨》(《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1期);杨树森的批评见其教材《秘书学概论教程》(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天下论文网]
[4] 王千弓等《秘书学与秘书工作》,光明日报出版社1984 年版。
[5] 关于秘书起源问题探讨的具体过程,详见何坦野《近20 年中国秘书起源研究综述》(《秘书》1999 年第10 期)。虽然这篇论文发表已经十年,但对秘书起源问题的一些代表性观点的梳理值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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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大学生掌握了一定的英语知识、具备了一定的学习方法,因此,只要教师引导得当,他们完全可以通过自学获得知识、提高能力。而认知心理学理论恰好在这方面为教师提供了科学的指导。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自主学习中心理学理论的重要性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学习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学习,既包括人类学习,也包括动物学习。广义学习是指个体在活动中通过经验引起的行为或心理的相对持久变化的过程。狭义的学习仅指学生的学习。教育学的“学习”是指人和动物在生活过程中通过获得经验而产生的行为或行为潜能的相对持久的适应性变化。心理学的“学习”是指学习者因实践经验而引起的行为、能力和心理倾向的比较持久的变化。
“自主学习”在中国的提出,一方面,反映了中国学习论领域研究的新成果;另一方面,对当前中国整个教育教学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后研究者针对这些子过程开发出了比较成熟的教学干预技术。操作主义强调外部环境对自主学习的制约作用,关注学习行为与环境之间的功能关系。
人本主义自主学习理论可以追溯到罗杰斯“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和学习思想。20世纪80年代以后,一些人本主义心理学家对自主学习的内在心理机制做了系统深入的分析。他们认为,自主学习是个体自我系统发展的必然结果,自主学习受自我系统的结构和过程的制约。自我系统的结构包含自我概念、自我价值、自我意向等成分。其中,自我概念是影响自主学习的最为重要的因素、所谓自我概念是指个体对自己的信念,实现或改善自我概念是学生自主学习的重要动机。影响学习者自我概念包括知识、能力、技能的认识以及控制动机、认知情感的能力。影响自主学习的资助过程包括计划、设置目标、选择学习策略、自我监控和自我评价等,这些自我过程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自主学习的质量。自主学习一般遵循三个步骤:设置目标,制定计划和选择学习策略,行为执行和评价。
人本本主义自主学习理论强调教学以教会学习为主,他们既把自主学习能力的获得作为学习的目标,又把自主学习作为学习的手段。在学生自主学习的教学措施中,强调分组教学,建立自由度很大的学习小组,学生自由结合,共同学习,互帮互学。
言语的自我指导论是著名心理学家、维列鲁学派主要人物维果茨基和鲁利亚提出和发展起来的。这一理论认为,自主学习本质上是一种言语的自我指导过程,是个体利用内部言语主动调节自己学习的过程。他们把儿童的言语发展分为外部语言、自我中心言语、内部言语三个由低到高的阶段。并指出,就儿童的学习活动来说,在外部言语阶段主要是由外界的社会成员的言语来指导和控制,在自我中心语言阶段主要靠他们对自己的出声言语即自我中心的言语来调节,而在内部言语阶段,学习主要由他们的不出声的内部言语来指导和控制,因此自主学习实际上是儿童言语内化的结果。
元认知概念是弗拉维尔最早在1976年提出来的。简单地说,元认知就是对认知的认知,也就是我们对自己的认知过程和结果的意识与控制。弗莱维尔认为,元认知包括三方面内容:元认知知识、元认知体验和元认知控制。
自主学习实际上是元认知监控的学习,是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学习任务的要求,积极主动地调整学习策略和努力程度的过程。自主学习要求个体对为什么学习、能否学习、学习什么、如何学习等问题有自觉的意识和反应。该理论还认为,自主学习能力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受课堂教学方法的制约。他们主张采用三种教学方法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一是,直接的教学;二是,采用同伴辅导和学习问题讨论等方法,帮助儿童建构自主学习理论;三是,开展合作学习,让学生在学习的合作中交流学习经验,丰富自己的学习理论。
自主学习的信息加工理论是以加拿大心理学家温内为代表的一些研究者提出的,该理论用信息加工的控制论来解释自主学习。他们认为自主学习是一种循环反复的检验,如此反复,直到达到对信息的理解和接受。信息加工心理学家普遍认为自主学习的动机主要来源于自我信念,即结果预期、效能评判、归因、诱因和价值观等方面。这些动机因素与外界的信息一样,在个体的学习。在自主学习过程中,如自我监控的准确性、自我评判的有效性、学习策略的运用等,存在发展上的差异。
自主学习观是在对传统学习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具有科学性、主体性、创新性等特点。研究自主学习,在理论上有助于使我们从新的、动态的角度去认识学生学习能力的实质、结构和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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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理论,是以邓小平为主要创立者、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主题的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大理论成果,是中国共产党获得的与苏联模式不同的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理论总结。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邓小平理论的思想来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试论邓小平理论的思想来源全文如下:
【摘 要 题】理论探讨
【关 键 词】科学社会主义/列宁的新思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邓小平理论虽然是以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时代特征为客观依据的,但是,它作为马克思主义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充分吸收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材料。这种思想材料,既包括马列主义,又包括毛泽东思想。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没有丢马克思,没有丢列宁,也没有丢毛泽东。”(P369)本文试图沿着马克思主义发展的历史长河、循着邓小平的这一思路探索邓小平理论的思想来源。
首先,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科学设想是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的一个重要的思想来源。这一设想的主要内容如下:
(1)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基础是社会化大生产。恩格斯指出:“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本身的最后产物”,[21](P502)离开了资本主义所造成的社会化大生产,是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的。
(2)社会主义社会是一切生产资料归全体社会成员直接占有的社会。
(3)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生产将有计划地进行。
(4)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5)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商品和货币已退出历史舞台,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6)在社会主义社会,没有阶级对立和阶级差别,国家也随之消亡。
(7)社会主义社会将使人们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P256)这些设想虽然是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为前提条件的,反映了较发达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但是它们对经济文化落后的东方国家建设社会主义仍有指导意义,特别是对我们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有着重要意义。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P373)这一理论概括,不仅是邓小平从中国国情出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行认识和考察的成果,也是他对马克思上述设想从本质上进行抽象的理论结晶。
其次,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东方社会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设想是邓小平对外开放理论的重要的思想来源。这一设想的主要观点包括:
(1)东方社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
(2)东方社会跨越资本主义阶段,必须具备下述三个条件:一是东方社会“处于这样的历史环境中:和它同时并存的资本主义生产在给它提供集体劳动的一切条件。”(P437)二是东方国家的无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后,必须吸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取得的“一切肯定成就”,尽快地奠定社会主义社会必要的物质基础。三是东方国家的无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后,要想顺利地吸收资本主义的一切肯定成果,就必须以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为前提条件,即马克思所说:“假如俄国革命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补的话,那么现今的俄国土地公有制便能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P326)马克思还指出:这一设想“不仅适用于俄国,而且适用于处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发展阶段的一切国家。”(P431)这一设想不但为东方社会跨越资本主义社会形态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而且对东方国家建设社会主义也有着重要指导意义。邓小平同志在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时指出: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我们“必须大胆地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所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法、管理方法。”(P273)邓小平的这一对外开放的思想虽然立足于当今时代特征,但从理论来源看,最早来源于马克思关于东方社会发展道路的设想。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对俄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进行了初步探索。起初,他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以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但实践表明,这个政策虽然对当时取得国内战争的胜利起了积极作用,但在战后引起了严重的政治经济危机。这使列宁不得不停止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实行新经济政策,以迂回曲折地过渡到社会主义,这就是列宁晚年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思路。其基本内容是:
(1)在落后国家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存在着若干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列宁提出了“初级形式的社会主义”、“发达的社会主义”、“完全的社会主义”等概念。
(2)社会主义必须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明确指出:“没有发达的大工业,那就根本谈不上社会主义,而对于一个农民国家来说就更谈不上社会主义了。”
(3)社会主义社会必须重视提高劳动生产率。
(4)利用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列宁认为,不向资本主义学习也可以建设社会主义,这是中非洲居民的心理。他为了强调向外国资本主义学习,还提出一个著名的公式,即“苏维埃政权+普鲁士的铁路秩序+美国的技术和托拉斯组织+美国的国民教育等等++=总和=社会主义”。(P520)(5)利用市场和商业建设社会主义。
(6)发展多种经济成分,以适应生产力落后而又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列宁认为在生产力落后的国家,“直接过渡到纯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和纯社会主义的分配,不是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P369)这些基本观点构成了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思路。
这一新思路反映了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某些规律,因而成为邓小平理论的一个重要的思想来源。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的理论,对外开放的理论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都能在列宁的新思路中找到思想源头。正如邓小平在总结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经验时指出:“社会主义究竟是什么样子……可能列宁的思路比较好,搞了个新经济政策。”[1l(P139)
首先,毛泽东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论孕育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论,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和《论联合政府》等著作中作了详细地阐述。其要点包括:
(1)中国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必然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
(2)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
(3)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政体是实行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经济形态”,是以国营经济为领导力量的五种经济成分并存。具体说:“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P369)(5)在经济运行机制上,新民主主义社会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论的基本要点来看,我们不难发现,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孕育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孕育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它们是邓小平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的最主要、最直接的思想来源。
其次,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萌芽和生长点。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进行了长达二十余年的探索,虽然走了许多曲折的路,但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思想,这些思想构成了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成为邓小平理论的萌芽和生长点。
第一,关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问题。1959年底到1960年初,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中,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可以划分为两个发展阶段的思想。他说:“第一阶段是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第二个阶段是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并且明确指出我国还处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的阶段这一思想是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直接思想来源。
第二,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的问题。党的“八大”政治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国内主要矛盾不再是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人民对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因此党和人民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发展生产力。这是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理论的直接思想来源。
第三,关于社会主义发展动力问题。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与旧社会的基本矛盾根本不同,它不是对抗性的,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调整和完善,不断地得到解决。这实际上包含着改革是社会主义发展动力的思想。
第四,关于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问题。鉴于苏联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毛泽东指出,我们要“引以为戒”,不要走“他们走过的弯路”,要从本国国情出发,走适合中国情况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这与邓小平建设社会主义的思想路线一脉相承。
第五,关于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目标问题,毛泽东在1960年初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不久,周恩来又比较完整地提出了“两步走”的设想:第一步用15年时间,建立一个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第二步力争在本世纪末基本实现四个现代化。
第六,关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外部条件问题。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我们搞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在坚持自力更生的原则下,学习外国的科学文化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七,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问题。毛泽东在纠正1958年“共产风”时指出:避开使用还有积极意义的商品生产、商品流通、价值法则等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不彻底、不严肃的态度;中国是商品生产很不发达的国家,商品生产不是消灭的问题,而是要大大发展。1959年3月毛泽东进一步指出:价值规律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只有利用它,才有可能教会我们的几千万干部和几万万人民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否则一切都不可能。毛泽东的这些思想是邓小平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的最主要、最直接的思想来源。
从上述七个方面,不难看出,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萌芽和生长点。这正如薄一波同志所说的:“小平同志在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过程中,吸取了毛泽东在探索过程中取得的对现阶段仍有指导意义的全部积极成果,包括当时没有照做或实际上后来又被毛泽东否定的正确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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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历史进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马克思主义理论大众化的实践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大众化、实践大众化和创新大众化三个方面。本文主要以德宏州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大众化的实践为例进行分析研究,同时,提出了今后工作的新思路。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德宏州的实践 新思路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是指马克思主义理论由被少数人理解掌握转变为被人民大众理解掌握,它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大众化、实践大众化和创新大众化,三个方面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是指马克思主义理论由被少数人理解掌握转变为被人民大众理解掌握,它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大众化、实践大众化和创新大众化,三个方面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1]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要注重联系边疆的实际,要适应少数民族的思维特点,真正从当地实际出发,使马克思主义理论最终转化为群众的认识,提高他们在实践中运用理论的自觉性。
1.1 培养民族干部成为理论宣传带头人
民族干部熟悉本民族的历史文化、生产生活、语言风格,在少数民族中说道理、讲政策、做工作,群众往往愿意听、愿意学、愿意跟。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大众化,就是要充分发挥民族干部的独特作用,组织挑选部分理论水平高,了解掌握党的方针政策,熟悉民族文化、语言、风俗的民族干部,到群众中去宣传党的理论, 使他们成为“本乡本土型”的理论宣传带头人。
对民族干部的教育培训,德宏州采用了“大教育、大培训、大锻炼”的方式。一是实施民族干部培训工程。依托省委党校和国内高等院校,举办不同层次的民族干部专题培训班,不断提升民族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二是实施民族干部培训百千万工程。把少数民族干部列为重点调训的干部。三是实施党员素质提升工程。四是实施农村带头人培养工程。着力抓好民族文化传承、产业发展等各类带头人的培养。
1.2 利用少数民族民族语言、地方方言俗语增强宣传教育实效性
要善于运用群众语言、大众表达方式进行宣传。寓事于理,以理服人,才能做到情理交融。马克思主义理论要被大众掌握,一是要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变得通俗易懂,适应大众的认知结构、理论水平和语言习惯。民族宣讲队就是要运用民族语言和方言“翻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如德宏州马克思主义理论宣讲队队员就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翻译为傣语的“入里金万”或方言的“好吃好在”,把“理想”翻译为“默着”,“幸福”翻译为“好在”。这些生动而贴近生活的用语,群众很容易理解、掌握。二是要考虑少数民族语言的特点和思维习惯。少数民族群众有自己的思维习惯、语言特点,他们不一定听得懂学术语言。如:傣语语音的声母、韵母、声调,语法结构中的构词、语序排列与汉语有较大差别,傣语有可置后的副词,定语与中心词组合的倒置语序,状语与中心词的倒置语序的特点。宣讲队员要掌握更多的民族语言、地方方言,运用民族语言、方言宣传,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变成群众的行动指南。
1.3 发挥民族节庆活动、广播、报刊等宣传优势,形成多样式、多层次宣传格局
德宏州通过举办“泼水节”“目瑙纵歌节”等少数民族的节庆活动进行宣传教育。一方面,让少数民族在活动中领会党的方针政策,感受党和政府的关心与帮助。另一方面,促进了村寨间、民族间的团结;举办各种晚会,精选优秀节目参演。陇川县的“景颇大妈赞共产党”,盈江县的群口快板“赞美新盈江”,芒市的小品“毒品害死人”等节目,表演时都是用方言和当地发生的真实故事。由于形式新颖,内容贴近群众生活,表达方式幽默风趣,效果出奇的好;利用榜样示范效应,抓典型人物、事件进行宣传。截至2013年,德宏州共举办了三届“德宏州道德模范人物评选”活动。
德宏州的电视台、电台都开办了民语节目。用少数民族的母语讲解党的理论、政策,既尊重了少数民族的语言风格和思维习惯,又能让他们更好地领会党的理论、方针、政策。一些少数民族群众在收看德宏电视台民语台的《新闻联播》时,听到用民族语配音的、的讲话,感到很温暖、很亲切;《德宏团结报》以汉文、傣文、景颇文、载瓦文、傈僳文等五种文字出版发行。它在传承少数民族文化、宣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德宏州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展示德宏发展变化的主阵地。
此外,一些基层组织利用赶街天,用当地发生的故事,用群众易看懂的图片进行宣传,也提高了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2.1 培养高素质的宣传思想工作者
理论宣传内容要考虑群众的实际理解能力,考虑群众的需要,语言表达既不能学术化、精英化,也不能简单化、低俗化。理论宣传不能仅仅依靠行政命令、开会作报告等形式。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必须与受众的兴趣、利益需要以及信息接收习惯相契合,这需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宣讲队。首先,对宣讲队员定期定时培训。培训不能流于形式,要有严格的考核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其次,吸收理论水平高,讲课有吸引力的专家学者加入宣讲队。再次,定向招收少数民族大学生作为培养对象,建立人才培养库,不断扩大宣讲队伍。
2.2 创新工作方法,真正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
运用互联网管理的优势,建立网络举报与监督,网络评议制度,创新工作方法,认真处理群众投诉;要有阵地意识,面对困难与问题,不能绕,不能怕,不能缩,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牢牢掌握网上舆论工作的主动权。
少数干部以命令强制的工作作风对待群众,导致群众对政治宣传产生抵触情绪,致使马克思主义理论在群众中失去吸引力。所以,要克服简单粗暴工作作风,增强宗旨意识、服务意识,不弄虚作假,个不搞人主义,消除官僚主义,增进党群关系;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办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实践证明,任何一种脱离群众需要的、孤立封闭的理论都将被大众所抛弃。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要被群众接受,关键是党员干部要真正关心群众的需要,能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困难问题。只有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才能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可信度。 2.3 理论宣传要克服思维定势、工作惰性,制定相关制度
理论要转换成群众掌握的语言有一定难度,群众接受新事物、新理论需要一个过程,理论宣传的效果不可能立竿见影。宣传思想工作要有爱心、耐心和恒心,要克服惰性;思维定势是推进理论大众化的心理障碍。从众、安于现状、固守不良习惯,是群众普遍存在的心理现象。要突破心理障碍,扭转惯性思维,提高群众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守法意识;完善相关制度,制定配套措施,是做好宣传工作的保障。好的制度可以使人成为好人,坏的制度使好人也会学坏。传播正能量,惩治社会不良习气,才能弘扬正气。
2.4 提高理论素质,增强判断能力,做好社会情绪、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
思想政治素质是对宣传思想工作者的基本要求,也是最根本的素质。思想政治素质过硬,舆论引导就能坚持正确方向;思想观念出错,舆论引导就会出偏差。应对突发事件,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提高理论素养,坚定信念,才不会因思想上的偏差造成导向上、行动上的偏差,给党和人民造成损失。
只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才能透过复杂的现象看清本质,把握主流,提高判断能力,做到审时度势,因时而谋。当今社会,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通过网络的传播,个体情绪经由快速便捷的信息渠道传播,极易蔓延、扩大,变成社会群体情绪。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重大突发事件,引起了群众的恐慌,这对政府的处置能力是一个考验。对社会热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需要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说理,第一时间发布权威声音,为牢牢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赢得时间;需要大局意识、坚持原则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持高度一致;需要弘扬主旋律,倡导主流思想。“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只要持之以恒,马克思主义理论一定会被群众理解与掌握,并成为他们强大的精神支柱和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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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税收征管法》第45条做出了税收一般的优先性规定,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致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试论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税收司法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 法律 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在实践中,税收司法存在诸多的 问题 ,阻碍了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一步的改革。
[关键词]税收司法 独立性 行政权滥用
试论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所谓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它的宗旨在于排除法律运行的障碍,消除法律运行被阻碍或切断的现象,以保证法律运行的正常进行,从而使 社会 保持法律秩序状态。本文中的税收司法,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与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
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与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和商法等基本法律部门相并立的 经济 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表现。一般的讲,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集中地体现和反映了国家干预或管理特定领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税法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的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的,肯定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障碍,亦即各类案件,比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等。这些案件实质上是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给税法运行设置的种种障碍,这些障碍造成了税法运行的阻滞和税收法律秩序的破坏。司法权的行使正是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来排除税法运行中的障碍,以开通被阻滞的税法运行渠道和弥补被破坏的税收法律秩序。
综观我国税收司法的现实状况,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乃至在我国 目前 的税收法治建设中,法院的作用似乎被忽视了,税收司法已经成为一个被遗忘的角落①。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宪法虽然赋予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地位,但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却在某些方面相当程度的受制于地方政府。表现在司法机关的经费来源上相当程度依赖当地政府、人员工资上受制于地方财政、人事制度上隶属于地方组织部门及各级人大等等,因而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大量的涉税案件审理受到当地行政机关的干涉,例如在涉及国有 企业 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上,各级行政机关往往认为:国有企业生存能力差,各方面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加之如果对国有企业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进行判罚,最终实际落实责任的仍然是地方政府的各级财政,追缴的税款又上缴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可说是没有任何的好处。基于此,各级行政机关在税收司法活动中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干预着税收司法案件的审理活动,同时对于税收案件的执行干预行为更多,许多国企涉税案件都不同程度存在着执行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行政权力对诉讼权力的干预,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的税收机关行政权的滥用问题。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征管行政权,对于大量应由司法机关解决的问题,如偷税、漏税、骗税等刑事案件,常常以补税加罚款的形式结案,这样做某种意义上就使其年度纳税任务有了保障。
另外也有出于对司法审判机关结果的预期不足,或是出于不愿意让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的想法,对于许多的案件甚至与纳税人讨价还价,最终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以罚代刑,其结果不仅又纵容了纳税人的再次犯罪行为,而且给国家的司法造成直接的冲击,其实质必然是导致行政权的滥用和强化。
1、《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了税务机关的税收优先权,但行使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1)税收优先权流于形式,难于付诸实践。虽然《税收征管法》第45条做出了税收一般的优先性规定,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致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2)在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情形下,税收有无优先权?行使优先权该遵循怎样的程序尚未做出明确规定。
(3)税务机关能否对担保物权设定在后的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占有和控制的欠缴税款即纳税人的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来行使税收优先权?
2. 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关于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 法律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此可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构成了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主要部分,但仍有待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 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有疑问的是,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先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而致税务机关无法行使代位权或虽行使代位权但不足以清偿纳税人所欠税款,法律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解决正是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适用的前提是行使代位权的多个债权人居于平等的债权受偿地位。由于拥有已经公告(公示)的税款的优先权,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非居于平等地位。因此,法律应创设规范: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在依法行使代位权前,须先行通知税务机关并于一定期限后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才可适用。创设该规范是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方面。否则,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将遭到严重弱化。
由于 经济 成分的复杂多样性,尤其在我国已加入WTO 的背景下,部分纳税人漏税、偷税、抗税、骗税及避税的手段不仅种类繁多,花样翻新,并且有着向高智能、隐藏性更强等方向 发展 的趋势,这无疑加大了税收司法人员侦查与破案的难度。同时因为税收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征,对具体经办案件的司法人员的素质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各级司法机关里具有既懂法律、经济又懂税务、税收并精通税务 会计 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司法人员少之又少。
因此,税收司法人员的现实素质跟不上今后国际国内税收司法工作的高要求,无疑是我国税收司法实践面临的又一个障碍,要突破此困境,势必要加强税收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其进行全方面的法律、税收、税务会计等方面知识的强化培训,达到税收司法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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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应用英语翻译一般以“信达雅”作为理论依据,这样翻译出来的英语存在一定的弊端,有时候甚至会曲解了本意,因此我们需要探索出一套更加先进、更符合实际的应用英语翻译理论,来满足社会的需求和生活的实际需要。
目前来说,应用英语广泛应用于我国的旅游业、服务业和广告业等行业。应用英语能够加强我国人民和国外友人的沟通、合作和交流。比如说,外国人来中国旅游的时候,旅游景点内的告示牌、广告牌可以帮助国外友人了解该旅游名胜,了解当地的风俗文化,更好的融入到中国文化氛围中去,从而更好的促进国内外交流。应用英语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可以推动国内产品的销售。外国友人来中国无论是旅游还是购物,通过应用英语的翻译,他们可以充分了解国内产品的功能和特性,从而使国内产品更好的销量更好。从某种意义上讲,应用英语翻译的成功不是取决于翻译内容的文采,而是与翻译内容的准确性和实用性密切相关。翻译的文章文采再好,但是华而不实,外国友人无法真正了解原来的意思,没法融入到当地的文化氛围中去,也没法购买我们的产品,那应用英语的翻译工作就会没法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传统的应用英语翻译一般讲究“信达雅”,即不但要使翻译流畅准确,还要突出翻译的文采。这种翻译理论看似比较合理,但是一般不能切合实际,不能体现真实性的特点。比如说我们在翻译“老年人学不了新东西”这一段话时,我们一般会翻译成“Old people can not learn anything”,这样翻译出来显然是没有任何错误的,但是这更像是符合中国人习惯地翻译,外国人也许会觉得不是特别通顺,如果我们换成“Old dogs will not learn tricks”是不是会更符合外国人的习惯呀。一些专家和学者在从事翻译工作的时候,一般会形成了固有的翻译模式,以传统的翻译理论作为基础,这样反而会对最新应用英语翻译理论的探索造成一定的束缚。因此,我们应该切合实际,秉承体现翻译真实性、准确性的原则,对新的应用英语翻译理论进行探索,力求找到更好的应用英语翻译理论依据,为英语翻译的更进一步打下基础。
1.翻译呼唤理论对“看”的指导。所谓呼唤理论对“看”的指导就是应该对大量的英语材料进行阅读,英文材料的类型可以多种多样,也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进行阅读。比如,如果你喜欢篮球,喜欢NBA,你可以去美国网站阅读原版的真实关于NBA的文章,这样就会在你满足自己兴趣爱好的同时,使自己的英语翻译水平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在对大量的关于娱乐、体育、学习等方面的英文杂志期刊、电视节目、网络资料等内容阅读和观看之后,我们就会锻炼自己英文学习的能力,掌握接受英语信息的能力,培养自己的英语水平和英语语感。我们阅读的材料一般包括两种类型,英文原版材料和专业翻译材料,无论是哪一种都应该保证材料的真实有效。在实际阅读的过程中,我们还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调整英文原版材料和专业翻译材料在阅读过程中所占的比例,两种材料之间相互转换,共同促进自己英文水平的提高和应用英语翻译理论经验的形成。
翻译呼唤理论对“看”的要求不仅仅是阅读,还应该包括理解。我们在阅读了大量资料的同时,还应该加深自己的理解,形成自己对英语翻译的理念和看法,并把它应用于实践,看看是否真的有效。如果真的有效,那我们就在无形之中掌握了英语的学习技巧,培养了英语的语感,并对英语的写作和翻译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翻译呼唤理论对“译”的指导。所谓翻译呼唤理论对“译”的指导就是在翻译的时候,我们要把作者的真实意愿表现出来,能够理解并表达作者的真实含义,了解作者的真实想法,而不是局限于字面意思的照搬。我们在阅读了大量的英文专业资料之后,逐渐建立了不错的语感,有了扎实的英语文字功底,同时也建立了一套属于自己的英语翻译模式。在今后的英语翻译中,我们不至于翻译的过于模式化,句子读起来更加真实具体。在面对不同类型的英文翻译时,我们可以快速找到一套适合自己的翻译理论,从而使翻译更加快速和灵活,更能体现翻译的“人性化”。
在实际翻译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体现翻译的灵活性,不能太生硬,直接翻译出汉语表面的意思,因为汉语和英语的习惯是非常不一样的。比如说,我们在翻译“胆小如鼠”这个成语时,一般都会简单的翻译成“as timid as a hare”,但是仔细想想其实这样翻译是不太符合实际的。“胆小如鼠”在汉语中是个贬义词,具有“胆怯、不勇敢、懦弱”的意思,而在英文中“timid”是腼腆害羞的意思,它跟胆怯懦弱是两个不同的意思,没有那么强的贬义色彩,所以我们如果只是翻译成了“as timid as a hare”,外国人仅仅会理解成这个人像只老鼠一样腼腆害羞,而不是说明他懦弱和不勇敢。在翻译的时候我们如果翻译成“has a yellow streak”的固定词组,直接就把这个人的胆怯和懦弱体现出来了。
我们在进行翻译的时候,应该换个角度进行思考。如果我们站在外国人的角度去思考,多了解外国的文化和习俗,掌握一些外国的俗语和固定词组,这样会对我们的翻译起到更好的效果。
3.翻译呼唤理论对“写”的指导。所谓翻译呼唤理论对“写”的指导是指在英文翻译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合到句子的英语情境,参考同类英语材料写作手法,正确的表达出作者的真实想法和内容。由于东西方文化存在较大的差异,我们在实际翻译的时候不能按照汉语表面的意思去翻译成英文,这样不符合汉语的传统本意,不够贴切实际,读起来比较别扭。因此,我们不应该仅仅追求表面意思的准确性,更要发掘深层次的意义进行翻译。比如说,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一些英语直译,让人哭笑不得,比如说有的餐馆里把菜名都翻译成英文,“Rolling donkey”指的是我国传统菜名“驴打滚”,“Glad Meatballs”意思是“四喜丸子”,这样的翻译不仅外国人看不懂,我们自己人也不知道到底是什么。再比如,有一些超市将小可乐直接翻译成“small may be happy”,这种让人哭笑不得的翻译方式在我国随处可见,外国人也会被弄得一头雾水。
因此,在实际翻译的过程中,无论翻译人员的水平再高、功底再好都不能依据中文字面的意思进行翻译,最好的方法就是理解了中文的意思直接就用地道的英语写出来,一定不能按照汉语为参照进行逐字翻译。
在应用英语的实际翻译过程中,我们应该摒弃传统的“信达雅”的翻译理论,直接按照“看、译、写”的原则进行翻译,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翻译的真实性和实际性,让外国友人真正明白我们要表达的意思,使应用英语翻译行业在我国更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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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模式可以定义为是在一定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作为结构框架,突出了教学模式从宏观上把握教学活动整体及各要素之间内部的关系和功能;作为活动程序则突出了教学模式的有序性和可操作性。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会计专业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教学模式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会计专业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教学模式研究全文如下:
会计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课程,其专业性质决定了学生必须具备较强的实操技能。为了给社会输送更多的高级应用人才,会计教学必须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之路。在实际教学中,如何理论与实践并重,培养对社会有用的实用型人才成为教学难点。本文结合会计教学经验,对会计专业实践与理论结合的教学模式展开探索。
参加实践对会计专业具有重要意义,在会计教学中,应该鼓励学生亲自接触会计实务,通过处理凭证、账目、报表等财务问题,将专业知识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达到融会贯通的教学效果,培养能够与社会接轨的专业会计人才。
然而,会计行业具有信息安全和保密的特殊性,这使得学生的校外实习通常难以深入,学生通过实践获取经验的进程受阻,可能导致会计教育中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因此,在会计教学中,创新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运用会计理论以及解决会计实务的能力,培养真正懂理论又熟悉会计实务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在会计专业教学中,应注重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模式。笔者认为,对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也应该就此展开,将理论基础知识与课外实践相结合,并不断创新实践方式。
1.会计基础课程与校内实践相结合
校内实践教学主要是与会计基础课程相配合,用于巩固课堂知识。会计基础课程是学习会计专业的入门课,教学质量的好坏与后续专业课程的教学密切相关,校内实践包括课堂实践与校内模拟实验室实践两部分。
(1)课堂实践
课堂实践是与课堂教学相配合的,与对初学基础课程的学生来说,可能会觉得有关会计的原则、假设和理论等知识相对抽象,这就需要与课堂实践相配合。例如,对于《基础会计学》或《初级会计学》中的“会计分录”章节,这部分内容是为后续的“记账凭证”教学打下基础,如果在教学之初,就能够进行针对性的模拟训练,通过幻灯片或实物的方式,向学生们讲授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填写方法,同时通过课堂实例演练巩固知识,迅速与实践环节结合起来,则学生在对以后的“记账凭证”学习中,也能够较快掌握更深入的知识点。
(2)校内模拟实验室
校内模拟实验室是对课堂实践的拓展和延伸,主要是阶段性的岗位模拟实习。会计课程的教学中,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实习期,配合会计课堂知识,根据相关知识的会计岗位需要,进行针对性的技能训练。校内模拟实验室内,可以让学生模拟分岗实习,根据岗位和职责划分,制定实习任务书,以企业中实际进行的经济实务为例,模拟企业内部会计工作,可以一人一岗,也可以一人多岗,或者模拟轮岗实习,提升不同岗位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另外,还可以结合企业的财务内控制度,让学生自己分析和解决问题,制定财务报表,处理财务数据,针对课本中的专项知识进行训练,使得学生对所学习到的基础知识通过实践尽快消化,为学习更深入的专业课程打下基础。
2.会计专业课程与综合模拟实践相结合
进入专业课程学习后,会计知识的相关概念将更加的抽象,通过模拟实践能够帮助学生更加形象化的理解专业知识。一般在会计专业知识结束后,会安排约2个月的综合模拟实践时间,与此前的课堂实践和校内模拟实验室相比,综合模拟实践更加注重对会计流程的把握和实际能力的锻炼,一般选择某个实际企业完整的会计实务,包括建账、编制报表、资料分析等一系列过程,以及一些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较为复杂的问题和业务。
通过综合模拟实践,结合企业实务,使用仿真的实验材料和工具,充分利用学校搜集和掌握的资料,让学生接触到原始的发票、账簿、报表、凭证等会计资料,学校根据所教学的专业知识情况,为学生布置综合模拟实践任务,学生仿佛身处实际的工作环境中,能够针对一段时间所学习的理论知识进行消化总结,对会计核算工作取得全面、直观、系统的认识。
此外,综合模拟实践中,应注重会计电算化与纯手工处理相结合。随着专业财务软件的普及,电算化在辅助手工作账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学生的实践教学中,应该注意对会计电算化操作能力的锻炼,有条件的学校还应该鼓励学生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为学生踏入工作岗位做准备。
3.会计应用知识与校外实践相结合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课程,课堂实践和综合模拟实践完成后,需要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基地实践和顶岗实践,进入真正的会计工作环境。学校可以选择若干财务制度成熟规范的企业,与之建立合作关系,作为实习基地,以分批分期的方式选派学生入驻实习,学生通过实际工作环境观摩和学习,掌握到更多的会计实务,提升实践和操作技能。
顶岗实习是学生完成会计专业知识学习后,实现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最好途径。通过校企合作,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让学习参与会计实践,体会出纳、稽核、成本核算等会计相关工作岗位的实际操作,帮助学生完成从校园到工作岗位的过渡,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融会贯通。
探索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是会计专业教学永恒的主旋律,结合多年的教学经验,分析当前会计专业教学的现状,本文总结出“理论教学―课内实践―模拟实验室―综合模拟实践―实习基地实践―顶岗实习”的教学模式,旨在构建多元化、全方位、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良性教学体系,帮助学生掌握到更多的会计实务,成为真正对社会有益的应用型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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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真正重视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就必须切实重视公民的人格培养。家庭、学校和社会都应当看到这一点。但是,以往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往往把力气花在了正面的、显性的教育上,花在外部灌输上,而很少从人格的和人的心理的角度来深化思想政治工作,使思想政治工作失去日常化和潜移默化的效应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05方案”实施以来,全国各地高校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中,既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也遇到了一些难题。为推动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秩序、健康地发展,在把握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当前实践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到解决实践教学问题的正确路径,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实效性。
关键词: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
2005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有课程都要加强实践环节。要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保障机制,探索实践育人的长效机制。”十年来,全国各地高校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环节中不断改进实践教学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断地进行理论和实践创新,力求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引导大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既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也遇到了一些难题。为推动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秩序、健康地发展,在把握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当前实践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便找到解决实践教学的正确路径,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实效性。
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环节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践教学是在常规理论教学的基础上通过实践使思想政治理论内化为学生的理想信念,外化为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独立学院是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办学的一种新的模式,肩负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重任,近几年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很多独立学院从一开始就把办学的宗旨定位在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之上,在教学的过程中只注重提倡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甚至在国家提倡思想政治理论课须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后仍然不加大力度开展实践教学,或者有所行动而只是喊喊口号,使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践教学往往在实际操作中流于形式。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这种现状严重地影响了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学生学习中的重要性,严重地影响培养大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独立学院属于新生的事物,办学历史比较短,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很多情况是在参照公办性质的普通本科院校和所依托的母体学校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特性开展实践教学,虽然不断地进行教学改革和实践创新,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实效性。
(一)重视不足问题
一方面,很多独立学院的领导只重视短期效益,而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长期效益抛在脑后。为了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和就业率,只重视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忽视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思想政治教育,认为思想政治理论课只是辅助而已,拿到学分即可,对大学生未来的发展和就业帮助不大。这就造成了有些学校在制定教学计划的时候,根本没有把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纳入教学计划中,在教学中教师也就不再重视实践教学这一环节,而仍然采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至于学生是否理解、领悟,能否将所学理论转化为自身的知识也无从验证,这严重地影响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理论和实践教学。
另一方面,学生对实践教学亦不重视。“目前在校的大学生主要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出生的,其成长背景与上几代人明显不同,当代大学生生活在突出个人主义、淡化集体主义、提倡价值观多元化的时代。”[1]学生认为学好专业课、拥有一技之长是安身立命之本。因此,在学习中只重视专业实习而忽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践,认识不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践对建构自身情感目标、价值目标和能力目标的重要性。校方和学生不重视的态度严重地影响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践教学,亟需转变观念,注重加强实践环节。
(二)经费保障问题
独立学院属于自主办学,其经费来源与公办院校截然不同,经费投入很难得到保障。公办院校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有国家专项拨款,实践教学经费得到了应有的保障。独立学院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由于自身的办学特性,实践教学的经费相对而言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有些独立学院虽然也投入了一些经费开展实践教学,但是由于经费投入不足,束缚了教师开展实践教学,长此下去就影响了教师开展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些乐于实践的学生也因经费不足导致一些实践无法实现。有些独立学院认为国家只是提提口号,思想政治理论课根本没有实践教学的必要性,也从来没有进行必要的经费投入,实践教学也就此搁置。独立学院亟需设立实践教学的专项经费,保障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
(三)师资队伍问题
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一般由母体学校教师、本院专任教师和外聘教师构成。母体学校教师的精力主要投放在母体学校,虽然对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践教学发展有心贡献一份力量,但往往由于本校的教学和科研压力而搁置。本院专任教师大多属于刚刚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本身也缺乏实践经验”[2],而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环节对教师的要求往往又比较高,不但需要教师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要有很好地能够通过理论指导学生进行实践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这些对年轻的本院专任教师来说难度较大。
另一方面,独立学院的教师流动性也比较大,实践教学就算是本院专任教师有个别能够胜任也缺乏长效性。外聘教师在独立学院授课只是兼职而已,根本不关心学校的发展和教育,仅仅把此当作自己的副业,所以在实践教学中积极性严重不足。独立学院这种独特的师资队伍构成,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实践教学的可操作性。因此,独立学院应加大师资队伍建设,注重加强本院专任教师的科学研究,积极探寻实践教学的新形式。
(四)监督不力问题
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开展时间比较短,学校的监管相对而言比较滞后。况且,实践教学往往寓于社会实践和暑期社会调查报告中,在布置任务时往往并不是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负责,大多数是由学生自拟题目,实践教学目标不明确。开学后学生只要将社会实践成果或社会调查报告交给辅导员即可拿到学分。在整个实践教学过程中,既缺乏良好的组织,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实践教学事实上已经戴上了形式主义的枷锁。这种缺乏监督的实践教学使学生参与的积极性逐步降低,进而导致学生对社会实践不重视,投机取巧,不参与实践活动,降低了实践教学效果。独立学院应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思想政治理论课部门负责、各部门配合的一套实践教学队伍,对学生的实践教学环节进行监督和跟踪,优化考核体系,提高学生投身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为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实效性,独立学院应根据自身的条件,从独立学院大学生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探寻一套符合独立学院大学生特点且可操作性强的实践教学的模式,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环节。
(一)确立明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目标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目标是引导大学生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应确立明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目标,其目标应是通过思想教育的渠道,提升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大学生的理论素养和理想信念,使大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成为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合理利用校内现有资源
相对于公办院校而言,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开展实践教学的资源相对比较短缺。譬如,资金匮乏和高水平的实践指导教师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践教学环节的有效开展。因此,独立学院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校内现有资源。
第一,独立学院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注重加强本院专任教师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系统的学习,提升本院专任教师对理论知识的驾驭能力,为实践教学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改革课堂教学模式,加入实践环节。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采取传统教学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相结合,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引导学生关心国内外的社会热点问题,鼓励和引导学生多讨论、多思考、多发言,使学生在教学互动中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建立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实践教学并非一定是校外教学实践,独立学院可以建立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使学生得到更多的锻炼,把所学投入到实际应用中,这样既解决了教学资源不足问题又能够使学生完成实践教学的任务,提高实践教学的实效性。第四,充分利用校内社团活动。社团指导教师在布置社团活动任务时,有重点地将活动的主旨和思想政治理论课联系起来,有计划地引导学生投身于社会实践,深入社会进行调查,使学生通过社团活动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思想政治理论在实践中被学生掌握和运用。
(三)拓宽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实习领域
通过改革教学模式,拓宽实习领域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符合独立学院的特性。独立学院不能把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践教学仅仅局限于社会实践、暑期社会调查、校内实践教学等形式,应根据时代发展的潮流,放宽实践教学的眼界,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和机会对大学生开展切实有效的实践教学。譬如周末参观院校周边革命圣地、寻访老少边穷地区、调查乡俗民情等,“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置身于真实、生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对现实问题进行主动思考、认真剖析、做出判断、形成观点,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由被动的接受知识向主动的寻求知识、探索未知转化”[3]。
还可以将专业实习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相结合,独立学院在培养学生专业知识学习中大多与校外企业联合建立了校外实习基地,学生在校外实习基地实践的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对专业知识理论的实际应用,像企业一样较多的是追求效益,缺乏将培养专业技能与培养大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相结合。
常言道:“先做人,后做事。”独立学院应在鼓励和引导大学生提升专业技能的过程中,通过开展企业文化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学生在专业实习时学会运用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独立思考,学到为人处世的道理。一方面使学生的专业知识得以实践,另一方面也在实习中使学生耳濡目染,亲身体验,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使自己得到历练。这既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励学生积极投身社会实践,达到知行结合,学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也得以提高。
(四)建立健全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保障机制
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政策能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实,关键看实践教学保障机制是否健全。如果实践教学保障机制不健全,也将是徒有其表,流于形式。因此,要建立健全的实践教学保障机制。
第一,政策机制。学院领导及老师要提高自身觉悟,认清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在育人方面的重要性,把实践教学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计划中,并制定实践教学相关的配套文件,为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组织机制。政策的落实靠制度,制度的执行靠人。学院应成立一套稳定的实践教学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状况,结合学院实际和学生时代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方案,跟踪实践教学,提高实践教学的实效性。
第三,强化教师队伍。通过培训、人才引进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鼓励和支持教师进行实践教学研究,探寻符合实际的实践教学模式。
第四,经费保障。独立学院应充分认识到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对提升大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性,设立专项经费支持,保障实践教学有效实施。
第五,考评机制。科学的考评机制是保证实践教学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应根据独立学院特性,制定科学的考评机制,激励学生积极投身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社会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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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对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也在加紧进行。而证据规则的建立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关键,只有做好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能更好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理论研究一、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现状。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选择
对我国是否应当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前诉讼法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普遍持肯定的观点,只有少数学者持反对意见,理由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会使犯罪分子漏网;非法证据的排除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我国的侦查技术和设备落后,现阶段性不具备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条件。并认为应当尽快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对在我国应采用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众说纷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五种:
1、全部排除说。该说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了严禁采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自然违反法律规定获得的证据就失去证据效力,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证据采用,从而认为应立法予以严格排除。
2、区别对待说。该说认为应该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区别对待: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无论其真实性如何,若作为证据就等于承认刑讯逼供、威胁取证、诱骗取证等活动,从而直接背离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因而应将其排除;而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则不会因收集程序和方法的违法而改变其性质,就可以采信。
3、真实肯定说。该说认为应当重视证据的客观性,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应把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与非法证据区别开来,不因收集证据的方法、程序的非法而否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的法律效力,如果非法证据经过调查属实,并对证明案件事实确有必要,则可予以采信。对其违法行为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处理。此说实际上肯定了非法取得的证据的效力,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有关非法证据的状况。但此说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只看到了证据的真实性,却无视证据的合法性,这实际上否定了有关收集证据的程序规定,也忽略了刑事诉讼中保护人权的价值取向。
4、线索转化说。此说认为,应以补证方式即重新合法地取证,使非法证据合法化,或以非法证据为“证据线索”,靠它获得定案依据。此说认为,这样既是通过重新而合法地取证来对非法取证行为彻底否定,又是灵活运用非法证据。
5、排除加例外说。该说认为,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原则上应予排除,但可保留一定的例外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可以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案件的危害程度,二是司法官员的违法程度”。“设定例外的情形可以从犯罪性质分,也可以从法定刑方面分,还可以考虑被告之主观恶性等方面。”笔者认为,在刑事非法证据的采证问题上,具体实践过程中必须兼顾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以最大限度地兼顾两者是最佳选择。对于非法证据的取舍,我们应该以“公平”作为价值观,按照“均衡价值论”对非法证据进行考察,在利弊得失的选择上,使得大于失。非法证据应当禁用,但也不宜绝对化,应该设立若干例外情形。因此,笔者赞同排除加例外说。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论文
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屡屡发生,不时侵犯公民的权利或使公民的权利面临侵害的威胁。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河北李久明故意杀人案、河南李作海故意杀人案等冤案、错案就是最好的实例,造成这些冤案、错案关键原因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的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产生了非法证据,而这些非法证据又被法庭采纳。
最高法院建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状况究竟如何呢?要对这一问题做出令人信服的回答,就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不过,根据中国的司法惯例,官方很少进行有关诉讼程序实施问题的司法统计,即便一些零散的数据存在,也经常不对外公布。而研究者由于经费、精力、条件等多方面的限制,也很难从事大规模的调查。
“非法证据”及其应否被排除的问题,近年来已经大量出现在中国的法庭上。尤其是被告人、辩护人,对于检控方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一旦发现在收集的程序上存在明显的违法问题,经常会要求法庭认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并申请法庭予以排除。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辩护方极少申请法庭对非法搜查、扣押、窃听得来的证据加以排除,也几乎没有因为侦查人员剥夺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机会而要求法庭排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申请排除的“非法证据”
最多的还是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供述。尤其在被告人当庭翻供、法官质疑其为什么向侦查人员做出有罪供述的情况下,被告人、辩护人通常会辩解说原来受到了刑讯逼供,并请求法庭将原来的非法供述加以排除。至于对那些侦查人员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辩护方也很少会提出要求排除的申请。
那么,面对辩护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刑事法庭对此问题的处理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置之不理,不对“非法证据”是否存在以及应否加以排除的问题做出任何结论,甚至就连专门的调查,审核程序都不举行;二是受理申请,并要求检控方加以调查,做出说明。即便将刑讯逼供的问题纳入调查的范围,侦查机关也几乎从不派侦查人员(尤其是被指控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讯问人员)出庭作证,从而使审讯人员与被告人没有当庭对质的机会。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似乎被用来反驳一切有关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指控。而对这种“情况说明”,刑事法庭基本上当庭予以采纳,并将其作为驳回辩护方申请的依据。于是,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就以辩护方的申请驳回而告“解决”。
综上,我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和适用上还有很多不足,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急需建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5-266页。
[2]徐益初:《论口供的审查和判断》,载《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2年第3期。
[3]戴福康:《对刑事诉讼证据质和量的探讨》,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4期。
[4]孙广三,孙世岗:“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及其证明力辨析”载《烟台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5]徐鹤南:《论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排》,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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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学中,教师充分运用多元智能理论,发挥出他们的优势,使得教与学都获得了更大的突破。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 :多元智能理论与计算机实践教学的论文;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多元智能理论与计算机实践教学
一、多元智能理论与教学的关系
多元智能理论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教育研究院的心理发展学家霍华德加德纳在1983年提出。其中,主要包括语言智能、逻辑一数理智能、空间智能、运动智能、音乐智能、人际交往智能、内省智能、自然观察智能。传统上,学校一直只强调学生在语言和“逻辑─语文”和数学两方面的发展,但这并不是人类智能的全部。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智能组合,例如数学家和侦探擅长于逻辑推理,说明他们的逻辑智能较强;歌手和作曲家的音乐智能较强;公关的人际智能较强;运动员的肢体动作智能较强等。
在日常教学中,我也发现不同的学生具备不同的智能特点,针对他们采取适合他们智能特点的教学方式,可以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我校是一所艺术类的高职院校,学生的文化课成绩可能稍差,但是我发现他们在其他方面的智能却有一定优势,比如他们在人际智能方面等等。在教学中,教师充分运用多元智能理论,发挥出他们的优势,使得教与学都获得了更大的突破。
二、多元智能理论教学实验案例
(一)样本选定
选取我校2013级声乐专业1班和2班的学生作为样本,每个班各有30人,其中把1班作为普通班,2班作为教学实验班,教学的主要内容为计算机应用基础,主要涉及Windows XP和Word 2003、Excel 2003、Powerpoint 2003的使用。
(二)实验过程设计
首先发放调查问卷,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了解,调查问卷的内容包括:
(1)你对计算机课是否感兴趣;(2)你平常经常使用计算机吗;(3)你经常用计算机从事什么活动;(4)你经常用的软件有什么;(5)你经常上网吗;(6)你每天花在上网的时间有多少;(7)你觉得计算机课应该学习什么知识;(8)你觉得目前的教学模式怎么样
对于参加实验的两组学生,其中“1组”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即每周4课时的课时量,其中两课时为理论课,以教师讲解为主,另外两课时为实践课,主要让学生按照教师讲解的内容进行练习,但是部分学生不能专心练习,而是利用这段时间上网或玩游戏。
“2组”的教学中,教师利用多元智能理论的指导进行教学,在上课之前先用问卷调查的方式,经调查发现,学生普遍具有一定计算机基础,但是由于所学专业是声乐等原因,多数学生对一些音乐软件和网站有兴趣,有的学生还用Cakewalk等编曲软件。另外,学习音乐的学生多数较为外向,喜欢交流沟通。这说明他们普遍有着较强的音乐智能与人际关系智能。利用学生的这一特点,在教学中,我着重做了两点。
1.突出计算机知识与其专业的联系。例如,在教学中讲解多媒体软件时,我着重讲了一些音频、视频软件,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Cakcewalk、Goldwave、Cool Edit Pro等。听到这些软件的时候,学生的兴趣马上提高了。再如,当讲解Word 2003时,由于各种软件在操作上的相似性,我也会同时讲解Cakewalk中的一些类似操作,分析菜单与页面布局的区别与联系,并激发学生自己去发现软件当中比较通用的一些东西,例如F1一般都是帮助,Ctrl+S一般都是保存等。这样一来,在学会了Word 2003的同时,学生也对一些作曲软件有了了解。能和自己的专业相联系,学生肯定兴趣大大增加,学习也认真了不少。这恰恰是利用了多元智能理论,让学生的音乐智能发挥了作用。
2.加强课堂讨论,增强学生的交流协作。传统的教学方式多为教师讲,学生听,并不注重学生间的交流沟通,学生一说话就认为学生在破坏课堂纪律。但是在实验班的教学中,教师注重发挥艺术类学生喜欢交流沟通的特点,发挥学生的人际关系智能。
例如,在实验教学中,我将Word 2003软件中的表格制作,与Excel 2003中的表格制作,让学生通过交流沟通的方式探索两种软件使用中的异同,找到区别和共同点。另外,让学生交流中提出自己感兴趣的问题,教师解答后,再由学生反馈,看看有什么新的问题产生,在不断提问与被提问中,得到提高。经过一段时间的教学实践,我发现这种通过促进学生交流沟通并更多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做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声乐专业的学生确实具备较强的人际关系智能,而且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在实验课程结束之后,我同样又发放了调查问卷,问卷的内容涉及教学的效果,觉得自己有哪些提高,这些课程是否适合自己等等。具体的调查问卷如下:(1)你觉得实验教学和传统教学哪个效果好;(2)你觉得通过实验教学对于你的专业知识是否也有促进;(3)你平常学习生活中是否能用到上课讲的一些东西;(4)通过和同学间的交流探讨是否有利于计算机的学习;(5)你对以后的计算机课程有什么建议;(6)你认为计算机课程应该留什么样的作业。
经过调查问卷分析,学生对这样的教学方式是肯定的,将多元智能理论通过各种实验等方式融入教学实验教学当中,实验效果令人满意。
三、结论
多元智能理论对提高学生学习计算机的兴趣和热情有显著作用,提高了学生动手操作能力、综合运用软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技能水平,培养了学生接受知识的敏锐性、构建知识的系统性,学生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等职业能力得到了提高。而且,学生之间的交往和协作能力方面的潜能得到发挥。多元智能理论指导下编写的校本教材比原有教材在知识体系上更加完善,具有广泛性和多元性,教学计划比原有教学计划更具有情境化,更能激发学生的兴趣,更能提高学生的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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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无疑是人类历史上一种伟大的制度创新,它吸收了人类社会源远流长的慈善传统和现代文明的法律架构,创造出一种具有法人治理模式的新型慈善机构。一般认为,基金会与其他非营利组织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活动主体的不同,基金会不是人合组织,而是财合组织,体现的是一种财合属性。
学术界对于什么是基金会提出过很多有影响力的观点。在现代公益基金会的发祥地美国,最先对基金会加以定义的是曾任美国卡耐基基金会会长的弗雷德里克.P.凯佩尔,他在其所著的《基金会在美国社会中的作用》提出:“基金会是出于慈善目的而设立的基金,由理事会进行管理,习惯上在联邦或者州的法律监管下运作,并享有税收方面的特权。”[1]美国“基金会中心”给正式的“公益基金会”的定义是:“非政府的、非营利的、自有资金(通常来自单一的个人、家庭或公司)并自设董事会管理工作规划的组织,其创设的目的是支持或援助教育、社会、慈善、宗教或其他活动以服务于公共福利,主要途径是通过对其他非营利机构的赞助。”[2]
美国税法中第501(c)(3)条款规定了享受免税待遇的基金会的条件是:“其组织和运作完全是为了我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试验、文学或者教育,扶助国内或国际业余体育竞赛,或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的目的。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其收入任何部分作为私人股东或个人利益,以大量活动用于企图影响立法的宣传等活动……以及参与或干预拥护或反对任何公职候选人的政治竞选活动。”这一规定事实上反映了公益基金会的三大特征——公益性、非营利性和非政府性或独立性。[3]
1981年7月28日,我国第一个公益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基金会”一词第一次进入现代中国的视野。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已失效)首次赋予“基金会”法律上的意义:“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该定义的优点是明确了基金会的“民间”和“非营利”两大特征,缺点是涵盖了“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基金会作为一个民事主体的定义的独立性。
随着我国基金会事业的发展,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我国基金会作出了法律定义:“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此概念扩大了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丰富了基金会的财产种类,删除了“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使得基金会的概念更加靠近现代基金会语境下的定义。
关于公益慈善组织税收优惠理论的探讨,主要以西方国家的非营利组织为对象,其立论基础是以非营利组织的特性和其对社会的贡献为主。虽然我国非营利组织与西方非营利组织有一定的差距,但我国基金会作为我国非营利性组织的一部分,亦有利他性,致力于从事公益慈善事业,且为现行各类税法减免规定之适用对象,性质上与西方非营利组织相近。因此,关于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之理论,亦可作为探讨基金会税收优惠理论之参考。根据JillManny的论述[4],非营利组织免税理论主要包括:补助理论、税基定义理论、资本结构理论、捐助理论和利他行为理论,这些理论在金锦萍的《论我国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法理基础》已有详细介绍,本文不予赘述。
狭义的税收优惠,指的是国家进行税收稽征时,基于特定之理由,对于有纳税义务之义务人,就其特定之应税财产或所得,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纳税,甚至免申报之优待,藉此引导受惠者之行为。[5]因此,税收优惠是国家以减免税收负担为诱饵,促使受惠者从事特定之行为,以创造理想的成果与绩效,进而达成有利公益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优惠本质上是公权力达成目的的手段,虽然税收优惠作为手段,并不具有直接干预的效果,但是由于税收优惠影响国家税收,增加未享受优惠的人民的负担,以及国家福利资源有限,其给予不应过犹不及,因此,国家采取租税优惠时,当然必须受到比例原则之拘束。
原则上税收以组织财政收入为目的。“某税法规范其目的仅在于取得收入,吾人称之为财政目的规范,此种规范,立法主要考量者,在于国家租税负担如何公平分配予国民……故租税平等负担要求,成为税法之最高体系原则,”[6]因此,以财政为目的的税法,其正当性在于国家财政收入如何公平分担于人民,其衡量标准是税收平等原则,具体标准是量能课税原则。但是,非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的税收优惠,其所增进的公共利益不在于公共支出之平等负担,而在于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之目的。“此种税法之正当性,取决于目的与手段间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亦即此种租税优惠(或特别负担)是否有助于特定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之达成:是否无其他更少损害(量能原则)方式;目的与手段间是否具有合理正当性。”[7]因此,非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之税收优惠,其正当性衡量标准是比例原则。
税收优惠作为执行经济政策或社会政策的一种工具,在追求经济政策目的或者社会政策目的的同时,却极大地损害了税收公平原则,这就要求在“所得”与“所失”这两个要素之间,力求一个平衡,以符合比例原则。
下文将结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理论,通过比例原则来衡量基金会享有税收优惠是否具有正当性依据。
在适合性的要求下,目的与手段之间须有可联结的关系存在,即对基金会采取税收优惠之手段必须能达到所追求的的公益目的,所选择的手段对实现这一目的应当是有效的,如果税收优惠违反了这一要求,便丧失了其合法性。
要解决适合性原则的问题,必须首先回答两个问题:第一,在政府和企业之外是否存在着一个独立的基金会活动最佳领域,或者说有没有特定的产品与服务职能由基金会来提供?因为根据补助理论,只有基金会能够在政府、市场失灵时发挥其特有作用时,才有必要进一步探讨是否需要给予基金会免税待遇;第二,给予税收优惠能否促进基金会之公益活动的发展?
首先,关于基金会是否存在一个独立的最佳活动领域的问题,其答案是肯定的,确实存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基金会活动领域。
与其他慈善组织相比,基金会有四大特点:第一,资金来源稳定,由于一般的非营利组织缺乏有效稳定的资金支持,需要同其他社会组织以交换资源的方式获得资金,因此常常很难摆脱其他机构或组织对其进行干预的命运。相较而言,基金会拥有自己的机构资金,可以通过支配其庞大的受托或捐赠资金去建立或发展其他各种非营利组织。第二,灵活性。传统信托基金大多遵照遗嘱建立,公益目标限制的很死,而现代基金会借用“委托——治理”理论,引进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建立了理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因此,在外界形势有所变化的情况下,可以在笼统的宗旨框架下,重新界定其具体目标。基金会既可以几十年锲而不舍追踪一个项目,也可以随时结束一个项目,转移重点。此外,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工作,基金会都可以比政府的行为少受政治和其他人事因素的干扰,相对来说主动性较大。第三,治本而非治标。正是由于理事会的独立性,他们选择的具体目标不同于以往的慈善传统,可以在一个时期内以大量资金集中支持某个领域,而且对于暂时看不到成果和效益的研究工作不惜工本。一些有重大意义的课题或著作往往是基金会支持的结果。这是政府和一般慈善机构无法做到的。第四,前沿性。正是由于其治本的宗旨,在一些新的发明创造或研究课题实际效益不显著或成功没有把握时,一般政府和企业都不愿冒险,而基金会正是在此时进行有力的资助,很多新事物都是由基金会先发起,而后政府接过去成为一项新政策。因此,基金会的资金在总慈善款项中也许只是一部分,但其资金流向却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学科的重点和方向。[8]
根据以上基金会的独有特点,基金会的最佳公益活动领域是:(1)向符合基金会宗旨又缺乏足够资金开展相关活动进行捐赠;(2)需要大量资金但又暂时看不到成果效益的研究工作或课题;(2)具备前沿性和预见性而实际效益又有较大风险的发明创造和学科研究;(4)有利于根除社会弊病但需要长远才能出成果的公益活动。具体而言有:教育、医疗卫生、科研(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以授人以渔的方式根除贫困、文化艺术、可持续发展(包括人口、环保和能源等)、国际交流和援助。
综上所述,基金会尤其独特的社会功能,存在独立的最佳活动领域,因此有获得税收优惠的正当性基础。
关于税收优惠是否能够促进基金会公益活动的发展这一问题,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根据捐赠理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的目的就在于资助这些组织,使其有能力去吸引大众对之为实质的捐赠,以克服非营利组织普遍存在的长期资金不足问题。基金会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一部分,具有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其非政府性使其不能像政府那样通过征税等手段获得持续稳定的资金,其非营利性,使其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来获得收入。因此,捐赠是基金会存续和发展的重要资金支持。税收法律法规通过对捐赠者应税所得额的扣除比率的限制可以直接影响市场主体可能向基金会投入资金的多少,从而影响到基金会的收入,进而关涉到基金会公益活动的发展。因此,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能够促进基金会公益活动的发展。
综上所述,基金会能够在政府、市场失灵时补充其缺失的职能,具备独立的最佳活动领域,而税收优惠能够达到促进基金会公益发展的目的,因而给予基金会税收优惠符合适合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要求在众多可以达到所追求的目的之手段中,必须选择对纳税人权利侵害最小的一种。换句话说,已经没有其它任何能给纳税人造成更小侵害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因此,又叫最小损害原则或不可替代原则。
政府促进公益基金会发展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现阶段存在的方式有:项目委托、合同外包、政府采购、无偿划拨土地及办公场所、直接拨款、政府动员、税收优惠等。
项目委托、合同外包和政府釆购这三种方式在国外的基金会发展中运行良好,政府通过开展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公益事业交与企业或非营利组织承担,但在中国现阶段,基金会的发展较晚,功能比较弱小和单一,大部分基金会也未被政府纳入釆购对象,所以这也不是政府重要的促进手段。
无偿划拨土地及办公场所这种方式是很好的扶持,但是这是一次性的,没有任何后续影响的帮扶方式。因为免费使用后基金会开支是有所减少,但是其本身家底较薄,省下的资金也无更大使用之地,一些大的项目好的项目仍然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
而通过对公益基金会的筹资渠道进行分析,我们知道其大概有三种。第一,企业或个人的捐款。第二,政府的资助。第三,自有资金的增值。从政府层面,对于基金会的资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每年的税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对基金会的资金投入,如同前面所言的是直接拨款。直接拨款的方式虽然能够立竿见影,但是一般都是具有官方背景的基金会在运行初期和运转过程中能够得到这种待遇,比如上海慈善基金会创始初期政府提供了98%的资金,运转后每年的资助比例也达到10%。[9]这让很多数量众多的草根基金会望尘莫及。政府动员也同样面临这样的官方背景的问题。另一种是通过政策运用对基金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这也是政府的间接资金扶持,但是从长远意义上说却能以更好的效果影响其他两种筹资方式,企业和个人的捐款因相关税收优惠而乐善好施,而基金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自有资金增值幅度更大,这种方式才是政府促进公益基金会发展的最有力工具。况且,根据JillManny对补助理论的阐释,政府直接拨款等干预手段必须有特别的法令作为依据,有可能让公共精神消失,导致基金会为了获得政府的拨款或动员而依赖政府,以致丧失其存在最主要基础,即独立性。
综上所述,税收优惠的方式具有广泛、简要与自动等特点,能够有效鼓励大众多从事公共性的慈善活动,增进社会大众的自信与自重等公共美德,在所有的政府促进基金会公益发展的手段中是损害最小的手段,符合必要性原则。
均衡性原则在基金会税收优惠中的体现就是,税收优惠的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与牺牲量能课税原则之法益的衡量。这其实关乎两种价值判断、比较与选择的问题。这一原则是从“价值衡量”上来决定税收优惠的取舍。同时,还存在着一个比例的界限问题,如果给予基金会税收优惠所带来的消极作用远大于积极作用,即“明显超出比例”之外,就存在不合比例之可能。
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6条第一款规定:“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条例明确了税收优惠待遇的主体包括了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这一条例颁布之后,我国基金会数量从2003年的954个增加到2012年底的2961个,超过此前20年设立的基金会数量之和,[10]到2013年,非公募基金会数量超过公募基金会数量。由此可以看出,哪怕只是对基金会税收优惠方面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也能点燃中国成立基金会做公益的热情和信心。这说明税收优惠大大促进了我国基金会及其公益事业的发展,政府在公益事业上收获的价值并不低于其在财政收入方面的损失。
综上所述,基金会税收优惠符合比例原则中的均衡性原则。
以上运用比例原则对基金会税收优惠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基金会税收优惠符合适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因而符合比例原则,具有正当性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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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或者政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享有的制定、修改、补充、解释和废止税收法律,以及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权力。地方税收立法权则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和地方政府所享有的税收立法权。目前,我国在税收立法权方面仍然强调税收政策统一、税权集中,《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明文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地方在法律上并不享有独立的、完整的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历史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是我国法权高度集中、中央统揽全局并实施宏观调控的客观要求,对于提高中央财力、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度集中的税收立法权导致税收管理体制僵化,制约了税收调控作用的发挥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己严重影响了地方因地制宜配置资源、安排收支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效果。因此,适当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从理论上讲,宪法在将立法权赋予地方时,并没有将税收立法权明确排除在外,地方作为立法主体应享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这是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根本法律依据。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第9条规定,有关税收的基本制度,如果“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会有权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可以看出,《立法法》既强调了全国人大及其会在制定税收法律方面的主导地位,同时也考虑到我国的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因此仅规定有关税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一般的税收法律法规可以授权国务院及其财政和税收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立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由此可见,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会进行立法规范,但是税收立法权涉及的内容很多,地方完全可以就其它事项行使税收立法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相关税收要素进行调整。
税收是对社会产品特别是对社会公共产品的一种分配活动。政府通过征税筹集资金,提供社会需要的公共产品,因此税收立法权与公共产品的提供密切相关。由于政府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主体具有鲜明的层次性,而公共产品的受益群体又具有区域差异性,中央政府不可能了解每个地方政府和受众的不同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提供相同的公共产品不仅降低效率,还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较之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无疑在对本地区发展情况的把握方面具有明显的信息资源优势,更了解本地经济发展情况,更了解本地民众需求,这就有利于向公民提供更有效和更需要的公共产品。同时,地方政府提供地方公共产品有利于政府权责的清晰划分,能够使公民更加便于监督地方政府,使其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上更具有针对性和高效性,从而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和效益。这就要求地方政府担当起向本地区的公民提供最有效的公共产品的责任,也就需要有一定的财政自主权,这样才能够使地方政府有充足的自有财政收入去提供有利于本地区发展的公共产品,而政府为了确保提供公共产品时的效率最大化,就必须拥有提供适合本地发展的公共产品的财政投入,这也就要求地方政府拥有税收立法权。
目前,我国地方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依据和方式很不规范,地方没有独立、完整的税收立法权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为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中央逐步下放了部分事权和财权,地方变成了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管理和控制职能的层级主体,在决定和处理本区域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方面拥有了越来越多的独立性和自主权。而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维护社会治安、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切公共事务,皆必须以财政为基础。然而,地方在支出需求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却没有独立的取得财政收入的税收立法权,地方政府的财权无法和事权相配,各级政府在不能通过税收这个合法渠道取得足额财政收入的情况下,必然要通过其他非税收途径筹措收入,这其中一些变通的措施就应运而生,如以权代法,以费挤税的现象,不管这些收入的取得是否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它们在法律上都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法外收费行为的存在,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削弱了中央立法的权威,侵蚀了法定税基。赋予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使地方能够通过税收立法权因地制宜地合法取得收入,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奠定财政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地方的财政收入行为。
税收立法权是一种重要的资源配置权,其配置的效益如何直接取决于立法主体在立法决策过程中对相关信息的掌握程度。按照经济学上资源配置效率原理,一级决策主体的管理半径是有限的,超越范围之外,该主体获取的信息就不完全,所作出的决策便难以真实反映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也难以符合当地民众的偏好。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民族风情各异,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间资源优势和税源条件有很大差异。考虑这些客观情况,全部税法都由中央集中制定,就很难适应各地的现实要求。较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更贴近居民和社区,在充分掌握和收集地区经济信息上具有比较优势,能贴切的了解社会和个人的需求并及时准确地作出针对性的反应。因此,地方政府理应在地方资源配置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地方税是配置地方资源的重要经济杠杆,这就自然要求地方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允许地方根据当地经济、税源状况、财政收支需要、经济发展目标等客观情况,确定税基,选择税种,调整税率。通过地方税收立法权因地制宜地优化区域资源配置,使地区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协调发展,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我国是实行单一制政治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税收上要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统一协调全国各地区的税收活动,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所以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对整个市场环境和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税收立法权如中央税与共享税的税收立法权须集中于中央,以加强中央的统一领导,维护中央权威,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和资源状况的差异,为便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处理一些地方性税收问题,更好地通过税收组织收入满足地方事权以及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地方经济的需要,就要求赋予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所以那些不涉及整个国民经济,只对地方经济有影响,能够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配置资源的税收立法权可以下放给地方。所以,既不能因为要确保中央的宏观调控而将税收立法权完全集中于中央,由此忽视地方的发展需要,也不能为了地方能够因地制宜地配置资源而过度地下放税收立法权给地方,由此影响到中央的宏观调控。
事权是基础,财权是履行事权的保证,税权是实现财权的手段。分税制财政体制使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逐渐明确,对于调控地方经济,发展公共事业的作用越来越大,而所需公共支出必须以财权为保障。因此,财权在这里不是简单的收入和权力问题,而是义务,包括利用财政杠杆调控经济的义务和利用财政收入支付公共需求的义务。但是,如果只规定中央或地方应尽的义务,而不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打击其主动性;反之,就很有可能成为权力滥用的源泉。由于税收具有的组织收入和调控经济的功能,特别是税收成为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税收管理权也就必然成为实现财政收入的手段。按照事权、财权与税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立法权,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以保证地方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调整税收政策,组织财政收入,按地方经济的特点和需求实施宏观调控。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才能保证各级政府履行自己的事权。
法定原则就是在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时严格依法进行,一方面,明确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使其更为具体化、规范化,具体来说应该依法明确哪些是具有税收立法权的地方机关,然后确立相应机构享有多大范围的税收立法权;另一方面,地方税收立法的主体、立法的权限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应以法律的形式稳固下来。而税收立法权只是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和税制结构体系共同构成完整的地方税体系。因此,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有必要结合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的纵向划分问题,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税收执法权和司法权,形成一个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有了法律的约束,地方有权立法的机关就能够受法律的限制在自己拥有的权限范围内依法正确并且合理的行使自己的税收立法权。法定原则清楚界定了地方税收法规、地方税收规章的边界,只有遵守税收法定原则才能有利于明确地方税收立法机关的立法责任,从而使立法能够有效地实施,法律监督也能有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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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企业工会组织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一方面要遵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好与企业党委、行政的关系,找准定位,在构建和谐企业中切实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关键词】国企工会;和谐社会;关系。
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讲话中都反复强调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这对于国有企业工会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正确处理好国有企业工会组织在企业内部的六大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确保工会组织长期、持续充满活力、充分发挥党的桥梁纽带作用的关键与保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关系到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关系到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工会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也有个构建和谐、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准确地处理好组织与组织、组织与群众、群众与群众之间的各种关系,创造性地开展工会工作。国有企业工会组织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是当前国有企业工会工作中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就这一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工会与党的关系的实质是广大工人阶级群众和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关系。其处理原则应该是:
工会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同时必须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与党的关系上,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同级党组织必须思想上同心,政治上同一,工作上同步,并建立定期的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工作的制度。即使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大的活动涉及人员、时间、场所、经费,有必要向同级党组织报告。以争取党组织的领导与支持。同级党组织的核心地位要在工会各项工作中得到落实。同级党组织交给工会的任务必须确保不折不扣地完成。由于工会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对于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所掌握的职工群众思想动态,要及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同级党组织制定的中、长期工作计划要在开展的工会各项活动中得到充分体现,确定的阶段性主题教育要结合工会工作特点制定有效的措施。
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的关系,实质是企业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关系。这种关系处理的原则应该是平等、协商、合作。所谓平等,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是两个各自独立、互不相属的组织,企业行政代表企业法人,企业工会则是社团法人,在两者关系特别是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中,工会是劳动者的代表,企业行政是用人单位的代表,两者在地位和权利上是平等或对等的。所谓协商,是说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上应以协商为基本方式。所谓合作,是说企业工会和企业行政都要以合作为处理双方关系的基本原则,即双方关系处理的总体目标是为了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利益和共同发展,因而双方要互相支持和互相理解。企业是党和国家的经济支柱。
企业的长效发展是职工根本利益的保证。没有企业的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关心职工生活只能是空谈。因此,企业工会组织要紧紧围绕生产、经营、发展中心引导和组织职工出谋划策、献计献策,在企业的正常工作中开展小指标劳动竞赛活动和“工人先锋号”活动,在企业遇到的急、难、险、重任务中组织突击队、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并在此过程中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实现企业与职工的互利共赢。行政代表的企业利益和工会代表的职工利益,双方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平等协商谈判,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集体合同》的方式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签订确立。其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纪律与奖励。工会组织要经常地检查、监督集体合同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行政领导反馈贯彻落实职工反映和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中的党群部门都是为了落实党的任务,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而设立的。其机构一般为:组织部、宣传部、人武部、纪委、团委等。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除认真落实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四项职能外,其方向、目标与党群部门是一致的:都是在党委领导下,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心,按照各自的工作系统落实其工作计划,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得到贯彻执行,推进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因此,需要相互配合、互相尊重。尤其是企业改革改制后,机构、人员精简的情况下更要如此。由于党对工会工作的重视,国有企业工会机构的设置一般比党群部门高半级,这是对工会组织地位的提升,是对工人阶级组织的重视,其工作配合决不能“高半级”。
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开展各项工作是国有企业工会从根本上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没有企业的发展,没有企业效益的提升,就没有职工利益的保证。因此,工会组织要经常地、创造性地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心开展劳动竞赛、技术比武和经济技术创新工程活动,这些活动必然涉及到行政的各个部门,不仅是他们的专业,还有他们的员工;不仅需要各部门的领导重视,还需要各部门领导给予技术、时间、人力、物力,甚至财力的支持。因此,工会与行政部门的配合应该是密切的、具体的,不仅是支持,还要理解、参与、协助。没有行政部门协作,工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将缺乏活力,执行力难以得到保证。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行职工民主管理法定的基本形式,和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相比,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以及依法行使职权、参与范围广、层次高、程度深等优点。几十年的民主管理实践,使这一制度已为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所接受,并在推动企业改革,维护职工政治地位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企业工会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Et常工作。工会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职工代表大会的效果。工会要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工作机构和议事制度、职工代表日常活动制度、民主选举制度、提案征集和处理制度等等。工会要充分运用职工代表大会,引导职工开展各项民主管理活动,探索、创新民主管理的新方式、新方法,使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得以正常有效和不问断地开展。要理顺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两会”的关系,使两者结合起来,更充分地发挥作用。改革中很多企业采取“两会结合”的办法,即两者名称同时保留,但在会议内容、代表身份、工作机构等方面实行结合,以减少机构设置,提高工作效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工会在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中要广泛地拓展“言路”,让职工的意愿、利益要求以及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发展愿景充分地发表意见建议,并努力使他们的合理意见建议得到实施。
工会是在劳动关系的矛盾中产生和存在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首先,工会必须依法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其次,工会要以劳动领域作为自己基本的活动领域;第三。工会要以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作为基本的社会任务。为此,企业工会组织要始终以维护职工利益、职工权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以职工“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为基准,以“得人心、稳人心、暖人心”为工作目标。当工会组织在“围绕中心”与“切实维权”中发生矛盾时,必须“立足三个实际”,即:立足企业实际、立足环境、条件的实际、立足职工切身利益的实际做好协商、协调工作。在对待企业利益上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在对待职工利益上要关心、关爱、关怀,重在维护他们的具体利益,并引导他们处理好整体利益与具体利益的关系。总之,代表职工群众,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排忧解难,是工会的重要职能,工会组织任何时候都要牢记。
我们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的工会。中国特色的工会就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企业实现“双向维护”,既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又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当企业的整体利益与职工的具体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坚定不移地站在职工利益的立场上,代表职工用协商的办法而不是别的办法使矛盾得到解决,同时教育和引导职工树立大局意识,正确地处理好整体与局部、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从而化解矛盾,达到统一。
国有企业工会与同级党委同样分担着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改革、发展、稳定的艰巨任务,必须义不容辞地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为国家振兴、企业发展、职工得实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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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繁荣、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我国企业既要注重企业内部环境,也要重视外部环境,内外协调。
基于生命周期理论,位于不同成长层次的企业,当重点探究与之匹配的财务战略,实现对各阶段的准确定位。进而做出最利于企业发展的决策。
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普遍流行着这样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的发展必然会经历一系列连续而又不同的阶段,就如同生命有机体一般,会出生、成长、兴盛,最后到衰亡。这种规律和企业的发展规律呈现出高度的相似性,因此最典型的对于企业周期的划分便是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衰退期。
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对现金的需求量大,规模较小,负债比率、利润和财务风险都较低,但所有者权益比重和经营风险相对较高,所以经营的安全水平仍然处于低水平。同时由于资信水平、偿债能力和抵押能力较低,难以很好的利用财务杠杆效益。所以此时最好的筹资渠道是内部筹资而非外部负债。这一阶段的企业生产规模小,销售、推广成本和制造成本也很高,为了维持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应该将企业的留存收益逐渐累积起来。
处于发展期的企业融资渠道逐渐拓宽,也获得了相对稳定的现金流,经营风险略有下降。此时可以选择向金融机构贷款、上市或者增发企业债券的方法来筹集资金。企业的经营重心是把主营业务做大做强,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拓展市场占有率。为了及时把握市场中的良好投资机会,需要在增加现金流入的同时减少现金的流出,把这些现金流量运用于优秀的投资项目中,以进一步增加企业收益。
处于成熟期的企业,经营风险相对较低,市场占有率比较稳定,资本的周转率较高,能产生持续且稳定的现金流入。随着企业的实力和信用水平的大大提高,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外部投资者也更乐意为企业提供贷款。此时企业无论是盈利能力还是筹资能力都比较强,并且在初创期和成长期股东获得的回报并不多,因此股东都渴望获得较多的投资回报。
处于衰退期的企业比较特殊,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企业可能面临破产消亡,也可能面临新一轮的增长。如果企业投入的新项目市场潜力巨大的话,则企业会进入新一轮的成长期。进入衰退期的企业,生产规模大但是效率不高、产品品种虽多但盈利极少甚至是亏损,并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会有大量的替代品出现,从而市场份额急剧下降。这一时期的股利政策主要看企业未来的发展计划。
因为初创期的企业融资能力是有限的,故而融资的战略是吸纳权益资本,更多地利用内部筹资。在这一时期企业的重点是考虑扩大市场占有率,将资金投放于获利能力高的领域,不断扩大对产品研制和市场推广方面的投入,以求得到更多的利润。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与科研教育机构或者其他企业联营合作来改善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以此来降低转移部分风险。由于企业留存收益是主要的资金来源,所以实行零股利政策,用不分红的方式来尽量减少留存收益的支出,为企业的生产发展积聚资本。
发展期企业应采取保守筹资战略,优先使用留在企业的自有资本,自有资本不能满足需求时再寻求外部资本支援。考虑股权融资优先于债权融资,从而使得资本结构保持在相对安全的水平。此时企业的重点是加快市场份额和销售量的增长,对核心业务大力追加投资。与此同时,加大技术创新、先进设备的引入和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挥自身优势。股利战略是不分红或少分红。企业可以采用低股利、股票股利为主现金股利为辅,低股利加额外股利等政策来加大企业利润分配上的灵活性,以适应市场环境和企业发展的需要,也可保持投资者对企业未来前景的信心。
成熟期的企业可以提高财务风险,适度地举债,运用更多低成本的债务资本来替代高成本的权益性资本,从而优化资本结构,达到运用财务杠杆来提高权益资金回报率的目标。由于逐渐激烈的市场竞争,逐步削减乃至消失的超额利润,以及对资本投资的追加需要,使得战略重心要转移到对盈利水平的关注上,利用充足的现金流来拓宽产品市场并对相关的业务进行并购处理。此时企业应该考虑多元化投资战略,并且要改变以往以股票股利为主的做法,多支付现金股利,将超过投资需求的现金退回给投资者,这将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同时对股票价格的稳定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衰退阶段的企业,其产品的市场需求逐步减少。销售业绩也开始下跌。企业利润下滑甚至出现亏损,筹资战略上采用的是不再进行筹资。此时企业应积极关注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时退出竞争激烈获利能力差的产品市场,保存实力等待新的投资机会以期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如果企业无力挽救危局,试图退出市场,则企业不需要大量的投资来扩大生产。如果企业寻找到新的投资项目,该项投资会导致巨额现金流出,则企业会采取低股利政策,为以后新一轮的成长打下基础。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关键,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普及,市场竞争环境变得更加复杂,竞争力度也更加激烈。这就要求企业在加强传统管理方法应用的同时,从战略的高度进行创新优化,为企业的可持续成长创造新的优势。企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要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该发展层次的财务特性,来选择适合的战略与之相符,为企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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