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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行政诉讼;功能
论文摘要:行政诉讼功能是设定行政诉讼目的的客观依据,对行政诉讼功能的认识过程也是对行政诉讼本质的认识。行政诉讼的主要功能是:行政纠纷解决功能;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功能;权力制衡功能;政策形成功能。
行政诉讼制度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我们不仅要研究行政诉讼的目的,更要把握行政诉讼之功能。“如果说目的是主体的特性,那么,功能则是客体的功用和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本身没有什么目的,目的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的目的,但法律有功能,他能为立法者和司法者的目的提供某种服务”。行政诉讼功能是设定行政诉讼目的的客观依据,因此可以说:对行政诉讼功能的认识过程也是对行政诉讼本质的认识过程。长期以来我们对行政诉讼功能在认识上的偏差直接影响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实践。我们认为行政诉讼主要具有行政争议解决功能、相对人权利保障功能、权力制衡功能与社会政策形成功能,中国行政诉讼功能有必要在回应时代要求的过程中得到及时、有效的调整与完善。
1.行政纠纷解决功能
行政诉讼制度作为一种诉讼制度,首先关注争议的解决,但与其他两大诉讼制度显著不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纠纷。行政诉讼主要解决一般的公众(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政府之间的行政纠纷,解决公民权利同国家权力之间的冲突。作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其他诉讼不可替代的纠纷解决方式,他发挥着社会减压阀和平衡器的重要作用。行政争议解决功能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功能。
从法学的角度看,解决行政争议,并不是指使行政争议实际消失,而只是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解决,即在法律上提供一个确定的结果。至于行政争议要想在实际上消失,还取决于一些非法律上的因素,如当事方的价值观是否与法律的评价标准一致,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败诉后是否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等等。但尽管如此,不能认为行政审判不具有在实际上解决行政争议的效果,或者认为行政诉讼在法律上对行政争议的解决对于争议的实际平息毫无意义。虽然并非任何纠纷都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才能达到最佳效果,现代社会也可以通过行政申诉、行政复议等大量非讼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但是运用司法权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无疑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基础与范式。
相比较其他解决机制,行政纠纷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具有如下特点:(1)解决结果具有权威性,即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居于优势地位,一旦纠纷被求之于诉讼,其他解决方式都应终止或暂时停止。通过采取行政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当事人往往在花费了很多的时间、精力以后仍然可能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往往又不得不在最后走上行政诉讼解决的道路。(2)诉讼裁决的结果具有终局性。就解决纠纷而言,通过诉讼裁决是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裁决的结果一般不受其他非诉讼程序的审查,具有终局性。
2.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功能
行政诉讼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标志着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提高及其合法权利有了新的切实保障。行政诉讼产生主要是通过审查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追究其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从而为相对人提供权利救济。对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诉讼功能首先是权利保障功能。
行政诉讼制度的出台意味着我们已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西方国家的人权观,即认为人权是用以保护个人对抗多数人社会的盾牌,而且认为对人权的最大威胁恰恰来自多数人社会及其代表——政府,所以有必要对政府权力尤其是极具扩张性的行政权进行限制。如果说行政权止于公民权利,那么行政诉讼制度就是公民权利的金钟罩,是阻挡行政权越界的一柄利剑。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不仅包括其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不仅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而且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等等。行政诉讼通过对相对人的权利保障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有“公法钥匙之称”的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法的一部分,是权利救济法,具有监督行政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功能。“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线的诱惑。人们可以把他比作附在权力上的一种咒语——他是不可抵抗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有可能会损害公民的权益,这就不仅需要对行政行为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督,对行政活动的消极后果进行事后救济也是极为重要的,而这种救济又主要是由行政诉讼法来完成的。
如果从行政诉讼的属性来看,行政诉讼应该被认为是一身具有三重身份的制度: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制度、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救济的行政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像民事诉讼一样具有解决纠纷的功能,然而解决纷争固然是诉讼的基本功能,但由于行政机关拥有许多公民所不拥有的权力,如行政复议的权力,行政复议能够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纠纷;又如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拒绝执行,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在这些情形下,行政机关完全有能力解决行政争议,没有必要依赖于司法。国家如果只是单纯为了解决纠纷确立行政诉讼完全是一种资源的浪费。行政诉讼制度的存在理由主要是为了提供新的权利救济途径,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当公民与国家之间产生行政纠纷时,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法院解决这一纷争,有利于公民面对强大的行政机关时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这里,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行政诉讼的权利保护功能强于纷争解决功能。
同时,由于行政争议不同于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发生在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双方不仅在实体法上而且在程序法上也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解决就意味着法律对各自权利义务的确认与保障。可以说,解决纠纷是民事诉讼的首要功能;而在行政争议中,争议双方是事实上不平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尽管有学者称行政诉讼原被告是平等主体关系,但这种平等仅具一种应然性,事实上,行政机关比相对人拥有更多的权力。只有承认他们之间的不平等,才能在立法时给予公民更多的保护,如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所以将行政诉讼的权利保护功能定位为首要功能,更有利于行政诉讼目的和价值的实现。
3.权力制衡功能
行政诉讼的必要性,在独立的司法审判意义上,并不完全取决于争议解决的效率需要,而主要是由民主法治的发展所要求的。也就是说,惟有在宪政的视野下,行政诉讼的功能才能获得恰当的理解。行政诉讼法的发生和发展与现代民主、宪政尤其是分权思想有着密切的关系。宪政主张有限政府,强调任何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三权分立,强调分权,突出了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独立性和相互制衡性,共同构成了西方国家确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原则。法国在解释三权分立时,“主要强调了分权,突出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独立性,反对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活动的干扰,从而在行政系统内设立了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行政诉讼制度”,而英国由于“革命时普通法院与国会的同盟关系,以及英国没有明确的公法与私法之分,因此,英国强调了三权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衡性,使英国形成了主要由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制度”④。表面上看西方国家确立的行政诉讼制度不尽相同,但各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在基本点上是共同的,都重视行政诉讼制度的权力制衡功能。
在行政争议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国家行政机关,无论在客观力量上,还是在法律权限上,本可以以国家的名义解决争议。事实上,相当多的行政争议都是由行政机关解决的。1990年以来我国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与法院处理的行政案件数基本持平。我国法律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看作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可剥夺的权利,认为他们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和对公正的追求和判断,来决定是否行使和怎样行使行政救济的请求权。从解决争议的效率角度看,行政诉讼并非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诉讼的必要性只能从宪法规定的民主制度,从扩大救济渠道和扩大对行政权的监督渠道,为公民提供更充分,更公正的保护方面才能得到解释。⑨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比较强调从对行政机关的法律控制角度来认识和理解行政诉讼及其功能。
从具体制度设汁来看,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相对人的权利保护,是通过人民法院依法监督行政主体的途径来实现的。这种监督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予以撤销或确认其行为无效,从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在行政诉讼中,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与监督行政主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两者密不可分,这就是行政诉讼的特有构造,它有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如果忽略行政诉讼的特定构造,来谈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显然就没有了根基。值得指出的是,行政诉讼的这一特定构造,体现了法治主义的理念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对于人民法院和行政主体而言,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事后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体现司法权对一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直接或间接来自人民,人民权利与之具有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保护相对人合法权利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又是相辅相成的。这在行政诉讼具体制度设计上有显著体现。如在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原则的前提下,对受案范围、管辖、诉讼时效等界定,实际上是对作为当事人一方的相对人在权利行使上的依法规制,防止相对人违法运用诉权。关于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等规定,则体现了对行政主体诉讼权利的限制。至于具体诉讼程序以及判决形式的有关规定,也包含了保护与监督的统一。在此基础上,促成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共同达致行政法律关系的和谐,避免非理性的对抗和冲突。
法治的核心在于保护人民权利,而围绕相对人权利保护,法治提出了两项要求即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中立的第三方即法院进行审查。行政合法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另外,在以实现和维护实质正义的法律状态为目的的法治国家,所有公权力的合法行使都应当遵循作为法律之法的正义原则。换言之,行政行为遵守法律不只是遵守实体法,现代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变化,社会问题日益增多,权力机关已无法包揽全部法律的制定,而且由于行政管理范围的扩大,活动的专业性、技术性增强,行政机关必须主动地进行多方面的管理,而这些内容并没有法律的规定,此时的行政机关的活动仍要守法,遵循法律之法——正义原则。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容还包括“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依法行政是行政权力存在的先决条件,当然,行政机关会约束自己遵守法律,行政系统内部上级行政机关也会约束下级行政机关遵守法律。然而不能排除行政机关可能有不守法的时候,行政系统内部有不能自我约束的时候。因此,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外部的监督。行政权力愈大,外部监督的机制也必须随之加强。司法审查是法院监督行政机关遵守法律的有力工具,没有司法审查,行政法治等于一句空话,个人的权利就缺乏保障。”⑦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要将做出行政行为的理由与步骤公之于众,让法院、相对人乃至全体公民了解行政行为是否经得起推敲。在诉讼过程中不只行政机关,整个的社会都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关注。这样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才更有压力去依法行政,矫枉过正,实现行政法治。
根据主权在民的宪政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来自人民的赋予。法院可以视为公众“最终说理的地方”,让行政机关自行判断自己行为的是非,显然违反了“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原则;而即使让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谬误,他们之间依然是“快刀难断藕丝情”。而来自外部的行政诉讼制度,因其恰恰作为一种外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具有普遍性、经常性、程序严格性、公正性等优点。
4.政策形成功能
政策形成功能,即通过行政诉讼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并参与国家宏观事务的决策。在宪政依法治国的原则下,国家解决大量事务所依靠的政策主要是法律。行政诉讼法作为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与行政法共同作用以实现行政诉讼法律体系的功能。
当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共同承担着法律的使命时,行政法做为实体法内容,行政诉讼法作为形式,行政诉讼法贯彻实施行政法的工具功能已为人们所接受。其实,行政诉讼从来就不是为行政实体的法律而存在的,它是为解决行政争议而产生和存在的,是为实现现实意义上的法律而存在的。实现法律的需要是它存在的一个重要价值,但绝不仅仅为了实体法而存在。何况,实体法从来就不是一部天衣无缝、包治百病的全书,即便是昨天如此,明天所面对的社会现实就会发生不同程度的错位,它只能预测未来,却从来不能百分之百地确定未来的一切,而法律的使命又恰恰是以昨天、今天的习惯、理念、信仰所形成的规则去诊断明天的世事。也就是说,诉讼具有实现社会政策的制定功能。
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法官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弥补立法的不足,在发挥司法能动性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如果说“目前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们对最高法院在中国宪政制度中的权力定位已经有了明晰但尚未实现的界定的话,那么,他们对自己的最高上诉法院的功能还缺乏一个明晰的理解,更缺乏一个足够的知识装备和对自己司法功能的明晰界定。”(8)在当前中国,行政诉讼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一个解决行政纠纷的行政系统;司法层级的设置都不是为了解决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的问题,而是为了更准确细致地解决纠纷并监督集行政与司法为一体的下级官员,因而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在于纠错,同时制衡下级法官,行政诉讼机制是依附于行政管理系统的。理想中的行政诉讼不仅解决行政争议,而且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还应当具有发现、创造法并形成社会政策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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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行政诉讼;诉讼功能;立法目的
论文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通过对《中国法律年鉴》1989年至2004年行政审判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发现,我国行政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维护行政与救济权利的功能,在相当程度上发挥了监督行政的功能。行政诉讼的实有功能、设计功能与应有功能出现偏差。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应正确认识行政诉讼的功能,合理定位立法目的,选择与行政诉讼性质和立法目的相匹配的制度,使行政诉讼发挥立法者所预设的功能。
行政诉讼功能是行政诉讼制度所实际发挥的作用,研究行政诉讼功能的目的,就是要对其进行价值评价,哪些功能是我们所需要的,哪些是不需要的,行政诉讼实际发挥的功能与立法目的是否一致?如果没有实现立法目的,问题在哪里,应如何解决?本文通过对行政诉讼功能的实证研究,反思功能与立法目的的差距,检讨立法目的的定位,为修改行政诉讼法作出充分的理论准备。
一、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量与涨幅对比
从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量总体上保持增长趋势。除1999年、2000年和2002年收案数量减少外,整体上,一审案件收案数量呈上升的趋势。1989年至2004年这十六年间,有一半的年份行政案件收案数量是两位数的增长幅度。根据上述数据,可以将行政诉讼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初始阶段,1989年至1993年。这一阶段行政诉讼法刚刚颁布,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人们对这一新鲜事物既陌生又好奇,短期内大量案件涌人法院是必然现象。从1989年到1991年行政案件一审收案数量成倍增加,然而,从1992年开始,行政案件收案数的增幅减缓,人们所估计的收案数量持续高速增长的情况并没有出现,1993年与1992年的收案数量基本持平。第二阶段,高速增长阶段,1994年至1999年。这一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行政纠纷不断增多,人们对行政诉讼法也有了更深的认识,行政诉讼收案数量持续增长。从1994年开始,行政案件收案数量又重现了大幅上升的势头,这种趋势维持了四年,到1998年上升趋势开始趋于缓和。到1999年出现了逆转的趋势,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一审案件的收案数量首次出现下降的现象。第三阶段,平稳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这一阶段行政诉讼已进入平稳发展时期,收案数量在不同年份呈现高低交错,但在总体上已趋于稳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努力地扩大受案范围,但这一年却持续了1999年收案数量下降的趋势,这一现象耐人寻味。2001年出现了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收案数量最多的一年,突破十万大关。到2002年收案数量则又跌至谷底,出现了两位数的负增长,人们预期“新司法解释颁布后收案数量将大量增加”,这一论断并没有得到完全的验证。从2003年开始,收案数量缓慢回升,在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预计今后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量不会有大幅的起落,进入平稳发展时期。
二、一审、二审行政案件收案数量、比例及上诉率对比
(一)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量偏低
相关数据说明,一审行政案件在人民法院整个收案数量中比例极低。这固然与行政诉讼制度本身有关,在任何一个国家,行政纠纷都不是主要的社会纠纷形态,行政诉讼在三大诉讼中一直处于“弱者”的地位,这是一种常态现象。但行政案件在我国三大诉讼中所占的比例超乎寻常的低,1995年以前,行政案件所占比例还没达到一位数,1996年至2004年出现缓慢的增长,但在总体上从来没有超过案件总数的2%。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有正反‘面的原因,从正的方面看,可能是行政机关领导增强了依法行政的意识,执法人员增强了依法执政的水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率较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知识普及,违反行政法的情况减少,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数量减少;法律咨询业和法律服务业发达,使行政相对人能够准确地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滥诉率降低。从反的方面看,有两个主要因素,一是行政诉讼门槛高,受案范围狭窄,原告资格要求过严,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起诉;另一个原因是行政相对人不愿选择行政诉讼,这说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诉讼抱有不信任态度,而这与行政诉讼的实际效果有着密切的关系。个案判决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法制宣传和教育的作用。这种作用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如果当事人从以前案件的判决中无法找到自己所要的公正,宁愿不去法院。
(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更倾向于上诉
得出这一结论有两方面的证据:第一,与一审行政案件所占案件总数的比例相比,二审行政案件所占案件总数的比例大幅度上升,而且上升的幅度高于一审历年案件上升的幅度:一审行政案件的比例均在2%以下,而二审行政案件占总案件数的比例在1.48%-5.77%之间浮动;从1991年开始,二审行政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均超过百分之三,到2002年接近百分之六,而这一年一审行政案件的总量比去年减少了20.01%。第二,与其他两大诉讼相比,行政案件上诉率一直居高不下,这与三大诉讼具体制度有一定关系,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而鼓励被告人上诉,在民事诉讼中以调解结案的当事人不能上诉,尽管如此,还是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问题。从表二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上诉率是民事诉讼上诉率的三到四倍,最高时达到58.65%(2003年),这一年有超过一半的行政诉讼当事人选择上诉。从1989年到2004年,二审行政案件的数量总体保持上升的状态,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行政案件总体数量在上升,另一方面,行政上诉率也在上升。当事人更倾向于发动二审程序,对一审裁判不满意程度较高。从《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中,我们无法看出上诉人是原告还是被告,但却有两个佐证,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03年至2005年所有上诉的行政案件为例,“上诉人多为行政相对人(原告人、第三人);上诉案件多为涉访及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案件;上诉案件多为涉及第三人的案件;多为原告人或第三人‘败诉’的案件”。在笔者所参与的一个调查中,对341份判决书的上诉提起人进行分析,其结果为:原告上诉(294份,占86.2%);被告上诉(2份,占9.4%):第三人上诉(8份,占2.3%);多方上诉(即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上诉,2份,占0.6%);原告与被告都上诉(1份,占0.3%);原告与第三人都上诉(1份,占0.3%);被告与第三人都上诉(3份,0.9%)。这两组数据从侧面说明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方在败诉的情况下更倾向于上诉,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原告的败诉率较高,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满意程度较高。
三、一审行政案件结案方式对比
(一)原告与被告的胜诉比例悬殊
从维持、撤销和变更三种判决方式中,我们可以准确地判断哪一方当事人胜诉。维持判决意味着原告的败诉和被告的胜诉,而撤销判决和变更判决正相反。从历年的情况看,维持判决始终处于较高的比例,在12.68%(1997年)至48.9%(1988年)之间波动,大多数年份,维持判决的比例在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之间变动。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法刚刚实施的那几年,维持判决几乎是撤销判决与变更判决之和的两倍,1991年和1992年这一差距逐渐下降,到1994年两者比例基本接近。从1996年开始,撤销、变更的数量开始返超维持判决,这种趋势一直保持到2000年。从2001年开始,维持判决数量又大大超过了撤销判决。维持判决比例减少意味着原告胜诉率的提高,撤销判决和变更判决的比例应相应地增加。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撤销判决、变更判决比例的总体波动并不大,而增加的却是撤诉比例。也就是说,被告败诉率增加的同时,原告的胜诉率并没有明显的上升。上述数据对比说明,在一审行政案件中,原告的胜诉率并不高。“相对人与政府之间的胜率之比大约是1:2,政府占有明显的优势。”这一结果不排除行政机关执法水平较高,行政行为在实体与程序方面都没有瑕疵,但同时也说明行政诉讼在保护原告方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这一结果也与前述原告方在败诉情况下倾向于上诉的结论相呼应。
(二)以撤诉方式结案居高不下
在一审行政案件的结案方式中,撤诉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撤诉也成了行政诉讼中的一种奇特现象。除1988年外,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比例都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最高时超过了一半(57.3%,1997年)。撤诉可能是由于法定原因,也可能是由于法外原因导致的非正常撤诉,无论什么原因,我们仅从数据中无法辨别,但可以肯定的是以撤诉的方式结案不存在原告败诉还是被告败诉的判断。“这是超出《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判决方式之外采取的,又无法直接辨明法院态度的‘第三条道路’。从撤诉的法定原因来看,1993年至2004年这十二年间,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的比例占撤诉原因的一半以上,最高时达到了84.38%(2004年)。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可能出于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原告法律知识欠缺,不能对案件结果进行准确的判断,盲目起诉,起诉后认识到自己的请求并不成立,因此主动撤诉;二是原告起诉后被告采用多种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原告撤诉,原告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撤诉。诉讼是以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为代价的,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起诉的行为有充分的准备,当然也不排除盲目起诉的情况,但原告主动撤诉的比例如此之高,只能从第二种原因中寻找答案。
(三)变更判决处于备而不用的状态
1997年以前,《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数字中,还能看到变更判决的身影,但从1998年开始,变更判决无声无息地消失了。微小的变更判决数字已被统统归人“其他”当中计算。从2002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改变了以往关于一审结案方式的统计指标,仅包括维持、撤销、撤诉、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几种形式。这一改变正式宣告了变更判决作为一个统计指标的消亡。从1998年至今,一审行政案件以变更判决结案的数量有多少,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一数字肯定不会很多,甚至少得可怜。在笔者所参与的前述调查中,六个法院2003年共484份行政判决书中,只有一起案件法院作出了变更判决,占总数的0.2%。笔者在与某位法官交谈时,他曾说由于难以准确把握变更的尺度,法官对变更判决是能不用就不用,或者说是“慎用”,即使判决变更,法官也往往参照行政机关以往的做法对行政行为加以改变。从实际情况来看,变更判决基本上处于备而不用的状态。这种结果使我们有必要反思变更判决存在的问题,重构变更判决。
四、行政审判案件与执行案件数量对比
(一)执行行政决定案件的数量高于执行行政裁判案件的数量
在行政诉讼受案数量不多、发展低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决定的数量却比较高,1994年至2004年这十一年问,执行行政决定的比例占执行案件总数的比例都超过了百分之十。1999年至2002年执行行政裁判的案件数量连续出现了负增长。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与行政诉讼案件总体下滑的现象有关;当事人主动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以致执行法院裁判案件的数量大大下降;在某种程度上,新司法解释规定了对申请执行行政决定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也与执行案件数量下滑有一定关系。在总体上,申请执行行政决定案件的数量在绝对数量上远远高于审判案件的数量。1998年以前,前者是后者的三到六倍左右;1999年至2004年,前者是后者的十倍多,2002年和2003年达到了,二十倍。
(二)执行案件的数量大大高于审判案件的数量
从发展趋势上看,无论是执行案件的总体数量还是执行行政决定案件的数量,1992年到1994年,执行案件的升幅比例都高于审判案件上升的比例:1995到1997年则与之前形成对比,审判案件的升幅比例超过了执行案件;之后的几年又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执行案件的上升比例一直领先(负增长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其中1999年在出现审判案件数量下降以及执行行政裁判案件数量大幅降低的情况下,执行行政决定案件的数量却上升了19.76%。从数量对比上看,执行行政决定案件的数量始终都高于审判案件的数量,而且两者相差很大,1992年至2002年这十余年问,平均每年前者都为后者的三倍多。
五、结论
(一)行政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救济权利的功能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分析告诉我们,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至今,虽然行政诉讼案件在总体数量上不多,行政审判在三大审判中始终处于较弱的地位,但在总体上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量还是呈现上升的趋势,只要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就为公民提供了一种行政救济途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救济权利的功能。之所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救济权利的功能,一是因为诉讼本身作为一种救济途径有其固有的缺陷,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相对人提供事实上的救济,二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本身的问题以及实施条件的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限,救济权利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行政诉讼在相当程度上发挥了监督行政的功能
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除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外,人民法院还负有执行行政决定的任务。行政诉讼法专辟一章规定了行政执行。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法院是否应进行审查以及审查的限度一直存在争议。《若干意见》并没有对法院的审查权力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若干解释》第93条和第9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行政决定之前要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的目的是看该行为是否缺乏明显的事实根据、法律根据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明显违法的情况,这一修正性的规定强化了司法监督行政的功能。前述数据分析说明,我国执行案件的数量尤其是法院执行行政决定案件的数量远高于审判案件的数量。而法院执行行政决定主要发挥了监督行政的功能,在某种程度上还有维护行政的功能。
(三)行政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维护行政的功能
从客观效果来看,行政诉讼除了救济权利、监督行政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还发挥了维护行政的功能,这是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一大“特色”。维护行政的功能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维持判决始终处于重要的地位,是与撤销判决并驾齐驱的一种重要的判决方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其重要性超过了撤销判决,从表三可以看出,除1996年至2000年这五年外,其余年份维持判决的比例均高于撤销判决。维持判决主要发挥了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作用,谈不上救济权利,至于监督行政的功能也有一些牵强。第二,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决定案件的数量偏高。如前所述,法院执行行政决定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主要发挥了监督行政的功能,但却不能抹杀这种执行行为在维护行政方面的作用。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对合法的行为予以执行,正是维护行政作用的体现。在这种情况下,难免让行政相对人产生“官官相护”的看法。
(四)行政诉讼实有功能、设计功能与应有功能出现偏差和错位
首先,设计功能背离应有功能。行政诉讼所发挥的应有功能包括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两个方面,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设计功能)应主要围绕其应有的直接功能来规定。就直接功能来看,包括保障审判顺利进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救济相对人权利和解决行政纠纷四个方面,而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却包含有“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一项内容,立法者所预设的这一项功能背离了行政诉讼的应有功能。其次,实有功能与设计功能没有达到完全一致。对行政诉讼功能进行实证研究的目的是看行政诉讼法定功能的实现效果。“研究行政诉讼功能问题,必然离不开行政诉讼目的的研究。而研究行政诉讼目的,归根到底,也是为了研究某种预设的行政诉讼功能如何能够顺利实现。”3l(H"根据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法定功能包括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三项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都得到了实现,但从客观效果看,各种功能的实现程度不同。实际上,行政诉讼法主要发挥了维护、监督行政的功能和一定程度上的救济权利功能。可见,行政诉讼立法目的与该法实际发挥的功能之间出现错位。
法律功能更多地与法律后果相接近,而法律的客观后果可能与法律的目的相符合,也可能并不一致。立法目的是立法者主观上所要取得的结果,而功能则是制度所实际发挥的作用,制度设置是目的与功能之间的桥梁。功能与目的完全契合是最佳的理想状态,也是立法者所追求的效果。分析行政诉讼功能的目的是检验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我国行政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维护行政与救济权利的功能,相当程度上发挥了监督行政的功能。功能与目的偏差的症结在于行政诉讼具体制度的设置不合理,为了达到两者的一致,我们应选择与立法目的相适应的具体制度,以达到功能与目的的完全契合,实现立法者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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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馆即艺术博物馆,是博物馆诸多形态中的一种类型,它的展示以全民为接受对象,以终身教育为范畴,一般兼具收藏保护,学术研究,陈列展览,公共教育,服务推广,对外交流等各项功能。在当代社会,美术馆既是实施社会美育的场所,也是学校美术教育重要的校外资源所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全文如下:
【摘 要】文章针对美术馆公共教育功能的实现,首先分析了美术馆公共教育功能的特征,进而介绍了几项美术馆公共教育功能的实现可行途径,并就美术馆公共教育职能的全面发挥提出了建议措施。
【关键词】美术馆;公共教育;职能
美术馆作为博物馆的一种形式,具有收藏、研究、展览、公共教育服务等多项功能,既是社会美育的重要场馆,同时也是艺术公共教育的主要社会资源。与一些艺术发展先进国家相比较,我国美术馆仍未能实现其价值的高效开发利用,尤其是在公共教育领域未能全部发挥价值。
美术馆是艺术博物馆的一种重要形态,其功能主要有收藏保护、艺术研究、藏品展示以及公共教育等多项职能。其中,公共教育职能就是通过为社会公众提供场所平台,依靠美术馆的丰富教育资源,发挥艺术教育功能,在对艺术品的欣赏以及参加各种艺术活动中,不断的提高社会群众的公众审美、艺术修养以及艺术涵养水平。美术馆公共教育职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在教育环境方面,美术馆的公共教育并非是强制性的,而是根据观赏者的个人意愿选择性的接受,个人根据喜好在喜欢的藏品前驻足,因而是一种非常轻松地教育环境。其次,美术馆的公共教育职能的发挥具有隐性,也就是通过观赏潜移默化的提升观众的艺术修养,更确切的说是一种寓教于乐的教育方式。
(二)在公共教育人员方面,主要是以美术馆工作人员为主,工作任务也较多,除了导览以外,还负责展览活动策划、宣传以及推广等,工作环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而且对于工作人员的艺术专业知识水准要求较高,否则难以真正适应公共教育的要求。
(三)在教育对象方面,美术馆的教育对象面向的是社会公众,具有广泛性以及自发性的特点,大多是对艺术充满兴趣的社会群体,其对艺术的认知水平也各有不同。
(一)举办艺术学术讲座。举办学术讲座是美术馆公共教育功能实现最普遍的一种形式。采取固定时间,特别是节假日和周末等闲暇时间,针对美术馆的重点展览活动,对某个领域的知识举办讲座座谈会,让参观的公众都能从中获益,了解相关的美术知识。讲座的方式对美术文化理念的传播效果好,而且也非常容易被外界不同层次公众接受。
(二)依托大众媒体的宣传。大众媒体的宣传也是美术馆公共教育功能发挥的重要手段。在具体的实现途径上,美术馆可以与电视台合作摄制美术教育专题片,深度解析美术馆的文化理念与艺术气息;也可以通过开办专业杂志报刊等定期发行,作为艺术研讨交流的平台,赢得受众;还可以建立美术馆网站,通过数字新媒体技术建立网上展览馆,更有助于网民参观展览,提高公共教育职能的发挥水平。
(三)现场讲解。现场讲解主要是针对参观的观众,因而作为美术馆公共教育功能实现途径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主要是就某些展品的艺术样式、风格以及蕴含艺术理念进行深度详细的解析,这种教育手段能够为观众留下深刻的印象,而且由于现场气氛浓郁,能够让观众直接体会艺术品中的文化理念与内涵。
(四)艺术沙龙。艺术沙龙就是由艺术馆作为主办方举办一些形式多样的艺术节目,通过艺术沙龙可以为公众提供与艺术大师面对面交流与共享的机会,而且公众的参与意愿非常高,活动的质量以及公共教育效果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五)流动美术馆。流动美术馆作为美术馆公共教育功能的重要实现途径,其特点在于解决了地域理念对美术馆的束缚,在美术馆内部办展的艺术含量、受众覆盖面都是有限的,然而通过流动美术馆,则可以把更多的美术教育理念和美术馆资源传播到社会各个层面,也更容易影响到基层的群众。
(一)依据受众定位来策划公共教育活动。对于美术馆的公共教育功能,在活动的策划上,应该充分考虑到参观者的受教育程度、年龄以及美术素养等不同情况来开展针对性的教育活动。例如,针对儿童、小学生等,活动策划上要突出趣味性,培养其对艺术的兴趣爱好;对艺术爱好者等具备一定艺术涵养的群体,则应该注重活动的深度,特别是在展品的文化解析以及人文历史宣传上,进行拓展延伸。
(二)提高宣传水平。在宣传方面,应该注意吸引社会公众的眼球,这就要求在宣传上应当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冲击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吸引受众,提高公共教育的效果。除了采用传统的宣传海报等,在宣传方面应该积极借助网站建设、微博、微信,甚至是单独开发APP应用平台进行宣传。
(三)营造良好的参观环境。改善美术馆公共教育的效果,最关键的还是通过创新丰富多彩的活动,来激发观众的兴趣。在这一方面,美术馆建设管理过程中应该注重将美术馆打造为为社会公众提供休憩、放松以及学习的环境,可以设置免费引水渠、咖啡厅、休息区、免费停车位等等,吸引群众闲暇之余前来,提高美术馆服务社会水平,进而确保公共教育功能的顺利实现。
(四)提高公共教育的创新。在创新方面,美术馆除了“开门办馆”的策略以外,还应当在活动开展上注重创新,可以通过举办有奖问答、专题展览、与学校互动等等多种形式,提高美术馆的对外吸引力。同时,还应该继续加大收藏力度,丰富藏品种类,提高策划系列展、精品展的学术能力,打造美术馆品牌,继续盘活资源优势,开发延伸产业,并积极结合“数字美术馆”和“流动美术馆”的新技术趋势提高美术馆的公共教育平台建设水平。
目前我国美术馆在发挥公共教育职能的阶段仍然存在着许多的制约问题,在美术馆的建设管理方面,必须充分的意识到发挥美术馆公共教育职能的重要作用,准确定位美术馆职能,加大宣传力度与创新力度,利用美术馆的艺术资源优势真正发挥服务群众、服务社会,提高全民文化素养的作用。
美术馆公共教育功能的实现论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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谶纬之学,包罗万象,既是封建迷信、民间信仰、传统习俗的载体,又有助于“补史、考地、测天、考文、征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谶纬盛行于汉代,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汉代的学术特点及政治特色,时代性十分突出,所以学术界对汉代谶纬的研究着力颇深。相较之下,谶纬在近现代社会的发展演变,却未能引起学界的充分重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谶纬之学的政治功能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谶纬”是两汉时期的重要政治理念和社会思潮,是儒学与汉代神学合流的产物,作为儒学神学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伴随着儒学在封建社会意识形态中统治地位的确立,其在两汉乃至后世的政治生活中都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不仅在论证政权合法性,推动政权更迭以及约束君权等政治层面具有独特作用。
关键词:谶纬之学;意识形态;政治功能
“谶纬”是两汉时期的重要政治理念和社会思潮,是儒学与汉代神学合流的产物,作为儒学神学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伴随着儒学在封建社会意识形态中统治地位的确立,其在两汉乃至后世的政治生活中都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不仅在论证政权合法性,推动政权更迭以及约束君权等政治层面具有独特作用。本文将对谶纬的主要政治思想进行简单的阐释,在此基础上对其在政治领域的功能进行分析。
总体来看,“谶纬之学”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董仲舒“天人感应”的思想学说和政治理念。例如钟肇鹏先生在所著的《谶纬论略》一书中就认为从哲学上讲,谶纬就是作为汉代统治思想的神学世界观,其核心则是以阴阳五行为骨架,天人感应论为主体的神秘思想。
基于“天人感应”这一核心理念,“谶纬”的政治思想表现为:政治受命和政治预警。政治受命主要体现在“君权神授”,认为君主权力来自于天,其政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来自于上天的承认。例如关于周朝的“天命”则有《尚书纬?尚书中候》曰:“周文王为西伯,季秋之月甲子,赤雀衔丹书入丰部,止于昌户。乃拜稽首受,取曰:姬昌苍帝子,亡殷者封也。”而政治预警则主要表现为“祥瑞灾害”思想,这种思想的核心内容认为祥瑞、灾异与政治得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联,为政的好坏直接能够反映在祥瑞、灾异等自然现象上。例如《孝经纬?援神契》载:“德至山陵则祥云出,德至深泉则黄龙见。”
(一)作为统治阶级论证其政权合法性的的工具。从政治学的角度讲,作为官方的意识形态,其本身就是论证政权,推动政权建设的需要,因此,对民众进行思想引导以论证其政权合法性,既是它的重要特征,又是它的主要功能。“谶纬之学”作为官学和官方意识形态,因此,为论证政权的合法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历史的角度讲,“谶纬之学”是适应两汉的政治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从其产生的渊源上就带有明显的政治性和目的性。西汉王朝的建立是依靠暴力取得的,一开始就缺乏合法性基础,而要解决这样的问题,根据历史经验,就需借助超自然的神秘力量。但是,仅仅靠宣传天命显然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尤其是知识阶层。因此,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知识分子,依据政权需要,对儒家思想进行了改造,把当时流行的天命、阴阳、五行理论等其他各派思想有选择性地纳入了儒家的思想体系,形成系统的“君权神授”理论,在汉武帝时期得以被采纳,发挥着国家意识形态的作用,谶纬之学具有了证明政治权力的正统性和合法性的作用。
(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限制王权的的工具。在古代的专制社会里,君主是最高统治者,因权力的过度集中而引发执政失误,出现脱离仁政的轨道时常发生,但却没有人敢于公开地批评和指责皇帝的过失。因此,儒生官员就提出“天”的概念,希望借助“天”的权威来间接达到制约君权的目的,出于这样的目的,就逐渐形成了“谶纬”之中的“祥瑞灾异”思想。
因此,汉代君主每当遇到灾异现象,便下诏罪己,表明自己承认错误和愿意改正的态度,也会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进行弥补。例如建武二十二年,刘秀的老家河南南阳发生大地震,光武帝便下诏自责,在具体政策措施上,表现为减免南阳地区租税且减罪宽刑。可见,“谶纬”的“祥瑞灾异说”在很大程度上为官员借机进谏提供方便,从而极大的有利于君权的巩固和国家的安定。
(三)成为新政权制度建构和决断政事的重要理论依据。政治学认为,国家政权建设的前提条件是政权理论的存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权建设都必须有一套完整的政治理论体系作指导。“谶纬之学”作为东汉官方意识形态,在政权制度的建构中势必要发挥其理论指导的作用,而这种作用的发挥则主要体现在礼乐制度的建设上,尤其是东汉的利用谶纬制礼乐。以《郊祀歌》为例,谶纬对其的影响最直接的体现在东汉章、明帝根据谶纬把太乐改为太予乐的事例。
另外,“谶纬”不仅对制度建构有影响,而且对日常政事也有很大影响,最明显的莫过于以谶纬来任免官吏的用人制度上。根据《汉书》和《后汉书》的皇帝本纪,我们能够发现,西汉皇帝每逢重大天变或灾异,都下诏自责,并要求大臣从地方荐举贤良方正的人才,这是一种特殊的官员升迁制度。尤其是东汉,它继承了西汉以来的传统,加之对谶纬的推崇,更是把天变灾异作为完善政事的因由。
(四)作为各种政治势力表达政治意图的载体,成为其争夺权力的工具。“谶纬”本是为论证皇权合法性而产生的,也是在政权的保护下得以顺利发展的,但最终却成为各派政治势力相互斗争的思想武器,历史上形形色色的政治势力假借天命,谎称自己天命所归,谶纬完全沦为了政治斗争的工具。王莽篡权,汉光武帝夺权,儒生逼迫皇帝退位甚至是农民起义等都无不是利用了谶纬的预言和祥瑞灾异思想。
从谶纬的作用来看,其对于新政权的预言,其实也是对旧政权的否定,这种随意性本身就是“双刃剑”,也正是由于谶纬的这种不稳定性,其不仅可以成为统治工具,也可以成为篡权工具,因此造成了政权的频繁更迭,致使后来的政权拥有者们因害怕被野心之人利用来反对自己而采取对谶纬的禁绝政策,这也是谶纬在魏晋以后走向衰落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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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城市的国际化,是新形势下的必然趋势,借助旅游英语语用功能,能有效促进旅游城市国际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注旅游英语语用功能与促进旅游城市国际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促进我国旅游城市的国际化,使其与世界接轨,是当前全球化大背景的必然趋势。英语在旅游软环境的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掌握并运用旅游英语的语用功能,能有效促进旅游城市的国际化进程。本文从旅游英语的语言特点、语用意义、翻译策略和我国现阶段旅游城市的国际化程度分析了旅游英语的语用功能对于促进旅游城市国际化的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化快速发展,作为一种世界性的通用语言,英语已经渗入到各个国家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也不例外。现阶段我国的英语使用遍及各个领域,从最基础的教学、医学、商务和高端科研等,再到涉外旅游业,无不需要英语的使用。那么,如何掌握旅游英语的语用功能,从而使其对于著名旅游城市的文化发扬及国际宣传发挥重要作用越来越成为现代旅游业的热切关注点。
旅游英语,作为英语的一个重要分支,具有不同于其他领域英语的独特特征,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行业术语,礼节特征和文化特征。英语在旅游行业的应用过程中会使用大量的专有名词,习语或特殊表达,它们称为旅游英语术语。例如,旅游英语中行程名称和景点区域的表达就体现出了旅游语言独有的特点。一般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信息简洁明了,根据旅游的类型可分为度假旅游vacation tour,专项旅游specific tour,会议旅游convention tour,奖励旅游incentive travel和特种旅游special interest tour等,让游客在进行选择时一目了然。再比如,景点区域根据大小也可分为游览地place of sightseeing,游览区sightseeing district,度假区holiday resort,游览点sightseeing spot和参观点visiting spot等。有了如此详尽准确的信息,国外游客在进行游览选择时既方便又高效,从而进一步提升外国游客对中国旅游业的整体印象,对以后宣传工作的开展大有裨益。
语言作为一种人类交流的工具,其本身就具备很多功能,如信息功能,表情功能,人际功能,认知功能,美感功能等。其中在旅游英语的使用过程中恰当的运用称呼语体现了英语使用的人际功能和旅游英语的礼节特征。在旅游英语中最常使用称呼语的情况是旅行团致辞。旅行团致辞属于非正式致辞,其形式结构比较宽松,语言比较随和。致辞包括称呼,讲话内容和祝愿结束语等。旅行团在致辞过程中,称呼一般是以“Ladies and gentlemen”、“Dear Guests”等开头。因此旅行团讲话致辞时,语言安排都很得当,层次清楚,语言生动,从而使游客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处于和谐轻松愉快的氛围。
意义的交流主要是通过语言来实现,而每种语言都是一个独特文化的部分和载体,我们在转换一个文本的语言信息时,其实也是在传达其蕴含的文化意义。在大部分人看来,旅游英语的使用过程其实就是文化传播的过程。国外游客到中国某历史文化古城旅游的同时,通过导游对该城市景点的历史地理背景,文化特色或历史典故的介绍,也对该城市甚至整个中国的历史文化有了一定的了解。然而,要做到真正让游客了解并正确理解中国文化,对这些景点的英语翻译和英文介绍的专业程度有着更高的要求。
翻译是将一种语言文化承载的意义转换到另一种语言文化中的跨语言、跨文化的交际活动。涉外旅游作为一种跨文化的交际活动,准确易懂的翻译更是不可或缺。涉外旅游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也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从事涉外旅游的工作者不仅要深刻理解我国和当地的文化,对英语国家的文化更要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在旅游活动进行过程中做到使游客充分理解当地文化,从而使旅游活动得以顺利完成。因此,旅游英语的翻译要讲究策略,注意对英语翻译“异化”和“归化”翻译策略的有效应用。异化就是在译文中保留原文里的文化意象,或按字面直译。
目的是要使译文保持原文的语言风格。向译文读者介绍原语文化,并丰富译入语及其文化。例如,“花港观鱼”可译为“Hua Gang Guan Yu(Viewing Fish at Flower Harbor)”,它在保留中国专有名词的基础上运用对原文中一些术语加以解释的方法,减少了游客的理解难度。归化即用译人语里的文化意象来取代原文里的文化意象.或用译人语既有的词汇来翻译。例如,直接把“果皮、纸屑、酒瓶、罐头盒等废弃物,请扔进垃圾箱”译为“Dont litter”,短短的两个单词就把中文想要表达的意思简单明了地传达给了游客。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化和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我国的涉外旅游业发展迅速,旅游城市逐年增加,吸引了大批海外游客前来参观游览。被广大市民以及网友公认的十大旅游城市有成都、大连、杭州、北京、桂林、三亚、张家界、丽江、上海等。这些城市中有国际化现代化的大都市,也有蕴含着着深厚文化底蕴的历史文化名城。因此,英语成为涉外旅游过程中最不可或缺的语言交流媒介,同时,旅游英语也越来越成为促进这些旅游城市走向国际的重要推动力量。
英语作为全球普遍使用的语言,其对旅游业的影响举足轻重,旅游英语的应用更是承载着东西文化交流的使命。作为旅游英语的学习者,当代大学生更是应该多留心,勤思考,只有关注研究并熟练掌握旅游英语的语言特点,语用意义和翻译技巧,才能更高效地运用旅游英语的语用功能,促进旅游城市与国际化接轨,推动旅游城市的国际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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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源于生活,同时音乐也反映着生活,音乐具有多种功能。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音乐的功能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本文就音乐的作用为出发点,从音乐的生活性和艺术性两个角度展开探讨,对音乐的审美功能和非审美功能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审美功能;实用功能
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
――《战国》荀况
众所周知,古往今来我们的生活中,音乐可谓是无处不在。不管你是否在认真聆听,它都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愉悦着我们的生活,给我们带来美的享受。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音乐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很难想象,当你看电视剧时从头到尾都只有画面和对白,没有音乐;而没有音乐;在各种欢迎仪式上或颁奖晚会上,都只有掌声和赞美,而没有音乐,等等。这些都离不开音乐的存在,也正是因为有了音乐才增添了美好的氛围,来愉悦我们的生活。就音乐而言,其功能根据性质来分的话,可以分为,审美功能和非审美功能。审美功能则更多的体现在音乐专业领域内的用途。非审美功能即实用功能。在实际生活当中审美功能与非审美功能是不可分离的,始终是融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非审美功能始终通过审美功能来实现的,始终通过意象来传达表现。
一、音乐的审美功能
1、净化心灵的作用
音乐艺术用音响的魔力作用于人的情感,引起联想、想象、激动、共鸣,以潜移默化的方式使人接受某种道德情操、精神品质、意识观念的熏陶渗透,从而使人们达到崇高的思想境界。一些佛教的音乐让人听了更是对人精神和心灵的一次洗礼。
2、提高审美能力和情趣的作用
音乐是人的精神世界中极为重要的部分,人们的生活离不开音乐,精神世界更离不开音乐。通过聆听音乐,使人们的“音乐的耳朵”能对大千世界有敏锐的感受力、观察力,甚至具有对声音选择、筛选的能力。审美理解力,是对审美对象的感受基础上把握对象的意义、内容或内涵意味的能力。审美理解力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有意识的审美教育和无意识的文化熏陶的结果。一曲优美的《高山流水》让一个儿童来听,她可能无法理解音乐的流动怎么会和流水结合起来的,更领会不到乐曲所表现的深刻意味。但是随着她年龄的长大,渐渐具备了一定得文化修养,对人生丰富的情感内涵和大自然的内在魅力有了亲身的体验后,就会对乐曲的韵味有所理解。优美的音乐是人类大脑中最美好最崇高感情信息的释放,他具有伟大的精神力量,反映出人类生命的希望,能够启迪和激励人们在任何情况下去追求光明和真理的信念与决心。
3、能够培养丰富的审美想象力
优秀的音乐具有特殊的启发人的想象力的功能,使欣赏者从音乐音响感知开始,再进入变化无穷的音响世界和生动的情感体验所延伸出来的神秘想象世界。爱因斯坦在回顾自己的科学发现时说:“我首先是从直觉发现光学运动的,而音乐又是产生这种直觉的推动力量。音乐的感觉给我带来了新发现。”例如《百鸟朝凤》这首著名的唢呐曲。它是一首民间乐曲,流传很广,有很多版本,在山东、安徽、河南、河北等地都有不同版本。乐曲以热情欢快的旋律与百鸟齐鸣之声,表现了生机勃勃的大自然景象。纵然让一个不懂音乐的人来听,即便不告诉她这是什么曲子,我想那热情的旋律也足以给她带到了美丽神奇的大自然的想象之中吧。
非审美功能
音乐的非审美功能涉及人生的诸多方面,如情爱的、科学的、伦理的等等,着重给予生活的满足、认知和教化。
音乐的治疗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也是日益提高,很多人开始重视自己的心里问题,想到要去看心里医生,而看心里医生时最常用到的治疗方法就是用音乐治疗法。音乐是一种强有力的感觉刺激形式和多重感觉体验。我国中央音乐学院的高天教授在我国首创了“高天音乐治疗网”。他通过判断病人的状况,制定出治疗的方案,然后通过对其播放不同形式的音乐,唤起病人思想上的共鸣,从而逐步达到进行心里的治疗。音乐是一种社会性的非语言交流的艺术形式,音乐活动本身就是一种社会交往活动。一些患有精神病、儿童的自闭症,心里障碍的人,音乐治疗可以通过组织各种音乐活动,如合唱、乐器合奏、舞蹈等,为病人提供一个安全愉快的人际交往环境,让他们逐渐地恢复和保持自己的社会交往能力。
2、音乐在工业中的运用
大家都会有同感,长时间从事机械的劳作很容易造成疲劳,降低了劳动的效率。而这时恰当的运用音乐的作用,对劳动者的工作态度、精神、行为以及劳动产量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效率。在美国,有著名的木扎克背景音乐被工业心里学家们称为“文雅的劝说者”。木扎克音乐根据劳动操作时的心理特点,经过科学编排,每15分钟一组音乐,每组音乐由若干首专门选择录制的乐曲组成,在乐曲的旋律、节奏、速度等方面精心编排,主要突出运动和变化的感觉,促进人体肾上腺素进入血液,导致大脑的兴奋,减少紧张疲劳厌烦的情绪,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二、音乐在商业中的运用
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如今大众传播的媒介也在日益增多,网络、广播电视等等,人们在通过这些媒介接受信息的同时,又不可避免的被“笼罩”在商业文化氛围中。铺天盖地的商业广告,吸引着众多的消费者不由自主的进入其中,而这些广告绝大部分都会被配以与广告相吻合的音乐来引起人们的注意。诸如商场里,每逢不同的节日都会播放一些与节日相吻合的音乐来烘托气氛,使人们置身其中精神放松,心情愉悦,非常的舒服。一些公共场所如,车站、码头、飞机上,电梯里等场所也都配有相关的音乐。这些环境音乐也在影响并愉悦着我们的生活,并成为了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音乐在生活中的运用
生活当中我们常常看到,母亲在哄襁褓中的婴儿睡觉时会唱着摇篮曲,即将做妈妈的孕妇会给腹中的胎儿播放胎教的音乐,大一点的孩子会去学各种乐器,做家长的都希望孩子早一点接触到音乐,不求成为音乐天才,只为能享受到音乐带给孩子们的快乐。一些年龄大的人会天天在公园里,空地上跳起欢快的广场舞,健身的同时,想必那热情洋溢的旋律无疑也给人们带来无尽的欢乐吧。
参考文献:
[1]高职高专《音乐欣赏》教材版,主编:徐枫、张国廷,大象出版社
摘要:音乐有陶冶情操,促进人的身心健康的功能; 有寓教于乐,提高人的道德修养的功能;有启迪智慧,开发人的创造力的功能;音乐有强身健体,培养人形成良好心态的功能 。因此,音乐教育应被列为素质教育的必修课,是我国的素质教育更加完善。
关键词:音乐 功能 教育
音乐教育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过程中一条必不可少的重要途径。在音乐教学中,通过音乐本身具有的独特的育人功能,能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和高尚情操。这些都是由音乐本身特殊的功能决定的。
1、音乐有陶冶情操,促进人的身心健康的功能音乐是滋润心灵的雨露,是哺育感情的乳汁,在培养人的高尚情感及审美趣味方面自然起着别的艺术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音乐可以促进人的健康发育成长。胎教音乐是最有说服力的例子,俄罗斯有家产科医院,发明了一种胎儿保健新方法――定期组织孕妇进行大合唱训练,而对出生婴儿的测验表明:他们的身体健康程度和智力发展水平,均超过出生前未进行过音乐胎教的新生儿。音乐还可以治疗人的某些疾病。
总而言之,音乐在人的整体素质的提高方面所具备的功能是十分重要的,所起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清醒而深刻的认识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的。这提醒每一位音乐教育工作者,以严肃的态度、极高的热情,投入到音乐教育工作中,为提高国民素质而努力。
2、音乐有寓教于乐,提高人的道德修养的功能任何思想品德教育如果没有情感的基础,只能成为空洞的说教,音乐在实现思想教育作用时,并不是靠强制的方式,它依靠音乐鲜明的节奏、优美的旋律、丰富的和声、美妙的音色来表情达意,因而能直接触动学生的情感中枢,震撼学生的心灵,对学生情感世界、思想情操、道德观念的渗透和影响是很大的。所以,学校音乐教育能以乐辅德。
《乐记》中说:“先王之为乐也,以治也,善则行象德矣。”古代的“先王”制乐,其目的就在于治理国家,是治国的一种方法。以乐治国,可以使民心向善,其行为表现就会有更高的道德水准。近代学者梁启超也说道:“盖欲改造国民之品质,则诗歌音乐为精神教育之一要科。”他们都强调音乐在培养人的内在的道德修养、精神品质的重要作用。
3、音乐有启迪智慧,开发人的创造力的功能
人的创造力的物质基础是高度发达的大脑。心理学研究表明,人脑的发达源于手的发达,俗话说的“心灵手巧”,实际上阐明了手和脑的相互关系,心灵(大脑思维发达)必然促进手巧,反过来手巧必然促进心灵。音乐教育就是一种由训练“手巧”到促进“心灵”的教育过程,这突出表现在器乐的学习过程中。心理学研究同样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创造性思维是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的统一的结果,而前者更重要一些。
音乐艺术修养的提高还有助于从另一个角度认识世界。艺术教育是人类认识世界的一种方式。正确的音乐教育对儿童智力的发展确实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古今中外许多高智能的名人,如孔子、爱因斯坦、列宁都酷爱音乐,可以说音乐对他们的事业成就具有一定的影响。世界著名物理学家爱因斯坦,他的小提琴演奏水平较高,因而他的形象思维能力较强。而他在高度抽象的理论物理领域中取得令人瞩目的创造性科学成果,经常是借助于形象思维获得的。他的思维活动往往不是借助于语言来进行,而是借助于图形来进行,可以说形象思维是他的创造力的最初源泉。
4、音乐有强身健体,培养人形成良好心态的功能我国古代名医朱震亨说:“乐者,亦为药也”。马克思也说过:“一种美好的心情比十服良药更能解除生理上的疲惫和痛楚”。
在张扬个性,注重自我的今天,心平气和的良好心态、坚韧不拔的毅力和耐心、团结协作的合作精神等,已渐渐走向萎靡,而这却又是现代人心理健康所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音乐教育则能在矫正人的这种心态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音乐还是培养人的团结协作精神的有效手段。因为音乐其实是一种需要精诚合作来完成的艺术,合唱、重唱、齐唱,合奏、重奏、齐奏,只有协调一致,才能成就一个精美的艺术品。可见在浸润、滋养人的心灵世界方面,没有什么艺术形式能与音乐相媲美。
音乐教育作为学校审美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培养学生的思想品德,文化知识,心理及身体素质等方面均可起重要的辅助促进作用,尤其是对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审美、艺术素质更是起着直接的影响。然而在应试教育条件下,不仅音乐教育的应有地位受到许多学校、家长和学生不同程度的忽视,而且严重影响了音乐教育的上述功能的发挥,由于应试教育的长期影响,在音乐教学中往往不同程度的打上应试教育的烙印,甚至背离了素质教育的方向。当前,一个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教育改革热潮已在全国蓬勃兴起。在素质教育的大环境下,音乐教育的位置将逐步得到提高,音乐教育的功能将得到更好的发挥。无疑,它给音乐教学改革指明了方向,并为改革的成功创造了有利条件。
1、选择与学科特点相适应教育方法
要依据该学科教学活动的目的、任务。音乐教学的根本目的就是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即通过音乐教学陶冶学生的审美情感,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音乐教学的内容包括歌唱、器乐、律动、欣赏、创作和音乐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音乐课又是一门技艺性较强的学科,这就决定了音乐教学普遍采用的是练习法、欣赏法和示范法。
音乐教育作为一种审美教育,并不是纯知识理论传授,感受音乐、鉴赏音乐、表现音乐都必须以掌握一定的技能、技巧为基础。音乐教学就是为欣赏音乐、演奏演唱、创作表现音乐而进行技术方面一系列的知识传授和技能训练,离开了技术训练就很难完成美育任务,也就无法完成音乐教学任务。故而练习法理所当然应当成为音乐教学中广泛使用的基本方法和重要方法。作为音乐课教学内容之一的欣赏本身就是以欣赏教学方法为主,而在歌唱、器乐、律动等教学中也无不贯穿和体现着欣赏活动,所以欣赏法也是音乐课普遍采用的一种教学方法。我们知道,儿童学音乐是从模仿开始,在课堂上学生学习各种技能也都离不开教师的示范,尤其是在唱歌、器乐等教学活动中,教师的范唱、范奏都必不可少。所以,示范法也是音乐教学的重要方法之一。
2、音乐教学方法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中学音乐教育实践教育的过程中,由于指导思想不明确,音乐教育往往丧失了自身的本质特征,音乐教育没有艺术性,存在着一种异化现象,即音乐教育的德育化、智育化问题。我们要先明确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是“借助”于音乐艺术的形式所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一个是能够潜移默化地发挥德育作用的音乐教育;前者例如战争年代的文工团员在战斗前线进行演出,鼓舞战斗士气。而音乐教育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受教育者的艺术审美修养,它具有一定的辅德功能是音乐的审美功能所派出来的。音乐教育具有智育的功能并不是音乐能直接开发学生的智力,而主要是因为它能有效地减轻智育本身对学生身心施加的压力,从而使智育获得更好的效果。因此,新的音乐教育观念必须首先确立起音乐教学要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思想,一切教学活动都要以审美体验为中心。
参考文献:
【1】陈肖东;论音乐教育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D];大连理工大学;2006年
【2】滕青;音乐教育的功能与高校音乐教育;中国大学教学;2009年
摘要:音乐是人的生活的一部分,音乐本能是人的潜能之一,人们通过音乐来表达情感。通过音乐潜能的挖掘,人们可以陶冶情操,愉悦心情。学生的音乐教育是育人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音乐教育,学生的素质得到全面的培养。本文从学生的人格、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和创新素质四个角度来探讨音乐的教育功能,为培养合格的四有社会主义接班人奋斗。
关键词:音乐;教育功能;人格;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创新素质
音乐是一种符号,声音符号,它是在时间过程中展示的诉诸听觉的一门艺术,它的基本手段是用有组织的乐音构成特定的精神内涵,用来反映现实生活、表达人们思想感情的音响结构形式。如何找出一种适合于现代中国大学生的音乐教育形式,通过“音乐育人”,加强对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促使当代大学生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成为摆在大学生成才教育工作者面前艰巨的历史使命。
一、音乐可以创新大学生的人格
大学生的人格培养与社会环境、文化环境,甚至是学校教育都十分紧密。大学生的优良人格是未来工作、生活和学习的至关因素。大学生人格的培养和创新是学校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学校教育中的音乐教育可以陶冶学生的艺术情操,可以锻炼学生的艺术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技术人才。音乐教育可以摒弃当代大学生思想深处腐朽的、落后的思想,净化、升华大学生的内心灵魂,通过音乐教育创新大学生的人格,促进大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发展,对培养合格的大学生具有非常重要、非常现实的实际意义。
二、音乐可以提升大学生的道德素质
大学生的道德素质是大学生综合素质中最重要的素质之一,道德素质反应了一个人的思想道德水平,一个民族的道德素质反应了一个国家的道德水平。音乐教育可以提升大学生的道德素质,可以、陶冶大学生的艺术情操,可以愉悦大学生的健康心理,可以增强大学生的浓厚审美情趣。当然,大学生的道德修养是一个非常长期、非常复杂的一个过程,这种过程需要坚持,需要持之以恒的不断积淀。大学生应该明白自然和谐、社会良好秩序和社会正义,要抛弃自己那些比较龌龊的、阴暗的、低级趣味的想法,自觉地提高自己的品德修养,培养自己高雅、文明、自然、和谐的人生品格,通过音乐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最后养成自己最有意义、最有人生价值和最有社会价值的价值取向。音乐艺术通美的结晶,启迪人类的思想内涵,感染人类的关爱情感。通过音乐教育这种非常轻松,非常美丽和非常爽心悦目的方式传达思想道德的真谛。因此,音乐教育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手段。通过音乐教育可以给大学生以活生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音乐可以加强大学生的专业素质
大学生的专业素质是大学生培养中的核心要素,通过学生的专业知识的培养让学生获得一门专业技能,在某一领域能显现出自己的特长。专业知识的获得固然重要,音乐的获得为专业素质的获得提供支持,音乐教育能够非常好的促进专业素质的培养,学生通过音乐这种艺术形式让自己的大脑得到休息,在艺术形式中培养自己的专业素质修养是现代艺术领域的一个观点。通过音乐来开发学生的右脑功能,通过右脑功能的开发,挖掘学生潜在的创造能力,进一步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音乐是我们每个人生活中的一部分,没有音乐我们的生活会显得暗淡。智力的发育同人的精神状态是密不可分的,每天都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有利于智力较好的发育,相反,每天萎靡不振,事事漠不关心,很难保证智力的正常发育。因此,音乐育人教育在促进大学生情感和智力的平衡,健康发展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四、音乐可以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素质
大学生的创新素质是大学生培养中最突出的素质,通过学生的科学思维的培养,在科学领域的科技创新发挥自己应尽的责任是每个高校义不容辞的。社会的发展需要科技创新,人类的进步需要思维创新,创新是整个社会进步的源泉。创新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创造能力的培养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是国际竞争的要求。人类的思维活动分为两种,一种是科学思维,与自己的专业素质相关,另一种是艺术思维,是自己的生活素质,这两者互相联系、互相渗透、互相影响,只有两者处于一种协调的地位,人的思维或素质才能得到全面的锻炼。学生的创新素质的培养就体现在艺术思维和科学思维的统一。通过音乐教育中的节奏感和敏锐眼光培养学生的专门敏锐眼光。通过音乐教育中的节奏感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和视野,发散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以高度的注意力、渴求配合的默契,加上自由翱翔的想象力,奏出和谐、壮美的乐章。
音乐的教育功能是多方面的,音乐的教育功能通过专业素质的培养,创新素质的培养和道德素质的培养体现。我们每个人通过音乐这种比较形象、比较直观和比较感性的方式来体现自己的综合素质。通过音乐教育可以培养学生敏锐的感知能力、丰富的想象力以及直觉的洞察力和大胆的创造力。因此,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充分发挥和利用音乐教育,不仅可以使受教育者从审美对象中汲取美的价值和力量,使他们的思维变得形象化,想象力变得丰富,还可以把受教育者融入教育的过程中,更好的发挥他们的能动性,调动他们的主动性,激发他们的创造性,促进他们的主体性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耿家林.论音乐教育功能[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3,24(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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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成来.区域性音乐文化在基础教育中的功能与意义[J]. 南京艺术学院学报,2010(2):164-167.
[4]张艺迪.发挥音乐教育功能 培养学生优秀思维品质[J].教学与管理,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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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电介质颗粒复合体系的光学性质,因其丰富的物理内涵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广泛的应用前景,而成为理论和实验研究的热点,备受学术界的关注。金属/电介质复合体系既能保持各组分材料性能的优点,又具有了单一组分材料所不具备的性能,是一种优良的人工调制功能材料。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述新型绝缘纳米电介质材料的工程应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通过纳米科技与新型纳米材料在电网建设、精细化工、医药方面的应用总结,综述了纳米技术在不同科技领域带来的创新与技术突破。展望了纳米技术以及高性能复合绝缘材料的工程应用进展。
【关键词】:纳米技术 高性能 特高压电网 工程应用
近年来,建设特高压输电网络能够大幅度提升我国电网的输送能力、降低长距离电力输送损耗,对于国家能源战略实施、电网系统运行及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在直流特高压绝缘材料研发和制造方面与区域联网的格局已初步实现。随着电压等级不断提高,网络规模逐步扩大,各大区域电发展直流特高压对绝缘材料性能要求极高。
目前电网公司推进的“一特四大”电网发展战略是以关键设备的绝缘水平为依托。由于特高压电网中核心设备主要是环氧树脂基材料,建设由1000kV交流和±800kV直流构成的电网绝缘与防护难以满足当前要求。绝缘子伞裙材料与环氧树脂基芯棒界面黏接力差,效率大大提高,而且穿墙套管同样也面临绝缘等级不足的问题。此外,外部环境也会导致普通绝缘材料的开胶破坏并导致芯棒的老化脆断,也即所谓的“薄绝缘”。目前,采用的新型复合材料除了具有普通复合材料的特点外,还具有如下优势:(1)显著的协同效应:可综合发挥各部分绝缘部件的协同效能,这是其中任何一种材料都不具备的; (2)性能可设计性强,可针对纳米复合材料的性能需求进行设计和制造。
根据固体电介质的碰撞理论,在强电场作用下,固体导带中的电子会在运动时与晶格发生碰撞,电子的动能不断增大进而因碰撞电离出更多的自由电子,导致电子定向移动加剧,电阻率下降。纳米颗粒具有库仑阻塞效应,能够构造能垒限制电荷在环氧树脂中的传输。同时,纳米颗粒独有的界面作用会分散自由电子流,增大电荷迁移的途径,电荷的耗散促使环氧树脂电导率下降,相应电阻率得到改善。纳米颗粒与环氧树脂分子链的交联不是分子间键桥,因此能够提高绝缘材料的击穿强度。
精细化工产品具有用途广泛,数量繁多的特点,并且对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是一个巨大的工业领域。具有一定优越性的纳米材料为精细化工的发展创造了重大机遇。纳米材料在塑料、橡胶、涂料等精细化工领域,都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将纳米SiO2加入橡胶中,可以提高橡胶的红外反射和抗紫外辐射能力;在塑料中添加一定量的新型纳米材料,可以提高塑料的强度、韧性、防水性和致密性。纳米Al2O3和SiO2纳米颗粒加入到橡胶中,可以使橡胶的介电特性和耐磨性有所提高,而其弹性也比用白炭黑作填料的橡胶有明显的提升。国外为使粘合剂和密封胶的粘合性和密封性大幅度提高,已将纳米SiO2作为添加剂加入其中。将A12O3加入到有机玻璃中,不仅还会提高玻璃的高温冲击韧性,而且不影响玻璃的透明度;由于可以使有机玻璃抗紫外线辐射,加入经过表面修饰处理的SiO2,可达到抗老化的目的。一定粒度的锐钛矿型TiO2质地细腻,无毒无臭,而且具有优良的紫外线屏蔽性能,在化妆品中添加TiO2,可以提高化妆品的使用效果。塑料、涂料、人造纤维等行业中也可以应用到超细TiO2。
纳米TiO2具有适用性广泛,除净度高,无二次污染等优点,能够产生很强的光化学活性,大量吸收太阳光中的紫外线,可以用光催化降解工业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在环保水处理中有着很好的应用前景。最近又开发了高档汽车面漆用的珠光钛白及用于食品包装的TiO2。在环境科学领域,除了在处理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料中作为催化剂的纳米材料外,还将出现一种具有独特功能的纳米膜。这种纳米膜能够消除污染。其原理是探测到会造成污染的生物制剂和化学制剂后,对这些制剂进行过滤以达到消除污染的目的。
进入21世纪后,人们对药物的需求越来越高,健康科学将以出入意料的速度向前发展。控制药物释放、发展药物定向治疗、提高药效、减少副作用,已提到研究日程上来。纳米粒子将给药物在人体内的传输提供了诸多的便利。凭借纳米粒子的尺寸小,可在血管中进行自由流动的特点,其可以用来检查和治疗身体各个部位的病变。只需要检测少量血液样品,通过血样中的蛋白质和DNA,新型纳米技术诊断仪器就能诊断出人体的各种疾病;用多层构架的纳米粒子包裹的智能药物,在进入人体后可主动进行搜索“任务”,并攻击癌细胞,同时具有修补人体内的损伤组织的重要功能。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已制备出靶定向药物,该药物是以纳米磁性材料作为药物载体,在磁性纳米微粒包覆蛋白质表面携带药物,注射到人体血管中,通过磁场导航输送到病变部位,然后释放药物,该项技术也被称为“定向导弹”。与此同时,科学家们对纳米微粒在临床医疗以及放射性治疗等方面的应用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据《人民日报》报道,我国在纳米技术应用于医学领域上获得了突破性成功。长效广谱抗菌棉,就是南京希科集团利用纳米银技术研制生产出的医用敷料。通过纳米技术将银制成尺寸在纳米级的超细小微粒,然后使之附着在棉织物上这一原理,使得抗菌棉的生产成为了现实。通过纳米技术处理后的银表面结构发生变化,表面急剧增大,加之银具有加速伤口愈合和预防溃烂的作用,对临床常见的外科感染细菌都有较好的抑制作用,其杀菌能力可提高200倍左右。
21世纪将是纳米技术的时代。纳米科学主要包括纳米电子学、纳米材料学和纳米生物学等,是一门将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集于一体的新兴科学。各个领域均涉及纳米材料的应用,纳米材料在电气工程、机械、光学、磁学、化学和生物学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人类面临的许多问题,特别是能源、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将有可能由于纳米技术的诞生而得到彻底的解决,将对人类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通过在传统产品中应用纳米材料技术的改性,发展纳米结构的新型产品,增加其高科技含量,目前已获得一定的成效,具备了形成21世纪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基础。
21世纪初期,科学家们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纳米材料各种独特的物理、化学特性,设计出各种新型的纳米材料和纳米器件。可见,纳米材料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材料科学领域一个大放异彩的新星出现在能源与信息等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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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交通控制系统是一个基于现代电子信息技术面向交通运输、车辆控制的服务系统。它的突出特点是以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交换、分析、利用为主线,为交通参与者提供多样性的服务。说白了就是利用高科技使传统的交通模式变得更加智能化,更加安全、节能、高效率。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RFID下的智能交通控制系统功能模块的电路设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随着城市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城市交通拥堵日趋严重,如何快速、准确地采集各种交通数据,合理进行交通诱导,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已经成为交通工程领域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文章设计了一种基于高频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的车辆位置数据采集系统,构建出智能交通控制系统功能模块的电路设计方案。
RFID 技术,即射频识别技术,是一种不需要实际物理接触即可自动完成目标识别的高新技术,具有可靠性高、数据存储量大、抗干扰能力强、响应速度快、标签内容可读写及高性价比等诸多优点,近年来被广泛应用于物流、运输、工业生产和智能交通等领域。该系统的研究与实现将能很好地完善城市交通信息感知体系,有着很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路侧设备安装简单、部署范围广,不会有应用“死角”的存在;(2) 车载设备只有一张电子标签,不会涉及车辆改装等复杂问题;(3)可以实现车辆定位、车速测量、交通状态判别等多种功能;(4)具有谷歌地图显示、表格显示、文本显示等多样化显示功能;(5)设备成本低、经济效益好。
一个标准的射频识别系统主要由应答器(电子标签或射频卡),阅读器(读写器)和对应的应用系统三部分组成。
2.1 电源模块
控制器主板可使用12/5V 两套供电电源,但AT91RM9200 多工作于3.3V,因而,其他的器件在也应为3.3V。电源系统的变换开关为AC/DC 型,功率为10 瓦,其电压输入在156VCA 至265VCA 之间,开关电源输出+12V、+5V,其他电源电压则通过三端稳压芯片产生,其中,+5V 电源通过两个三端可调稳压芯片LT1085 产生+1.8V和+3.3V,从而为ARM 处理器及相应的外围电路供电。LT1085 芯片通过选择两个合适的电阻能够输出的电压范围为1.2V 至15V,例如+3.3V=1.25V×(1+R322/R323)。
2.2 RTC 模块
在通讯、干线或者区域协调控制中,交通的控制器还要通过对等的时间点进行同步,为了能够确保时间的同步,需要设计RTC 对时间进行校对。RTC 既能够提供可以进行编程的实时时钟,还能够在断电之后立刻启动备用电源。
2.3 复位电路
AT91RM9200 处理器有NRST 以及NTRST 复位信号,这两种复位信号中,前者用于系统的复位,而后者则用于JTAG/ICE 复位,能够对处理器中的ICE TAP 控制器初始化,从而使得连硬件仿真器在进行初期调试时更为便捷。在所有时间段,复位信号仅仅有一个有效的,都能够让ARM 处理复位并且将复位向量指向的地址处开始执行程序。
2.4 功率驱动电路
功率驱动电路用以进行大功率交通信号灯的驱动,采用了固态继电器(SSR)。额定电流以及额定电压分别为5A 以及400VAC。固态继电器的驱动是直流+5V。外部的C208、R313 组成浪涌吸收电路可用来保护固态继电器不受损害。相比于双向可控性,功率驱动电路集成程度更好,稳定性更好,但相应的优点也使得其造价较高,相对而言,价格更为昂贵。
2.5 射频信息采集模块
无线射频识别(RF1D)交通监管技术是未来实时交通信息采集主要的发展方向,在本设计中,在实时采集交通流量中充分运用射频识别。
相比于传统的采集方法,该方法能够持续获取相应的数据,并能够准确直接反应出实际交通量,无线射频识别能够对车辆进行实时追踪,并将所获取的交通数据以互联网为媒介传输到交通控制中心,而交通控制中心能够将所获取的交通数据进行总结分析得出当前的交通状况,并将相应交通状况通知给行驶在路上的司机,通过电子地图实时显示交通状况,进而引导交通,缓解交通堵塞。
该技术的运用能够在对交通流不影响的前提下进行交通数据的采集,这也大大优化了交通状况。通过射频识别进行交通数据采集的工作原理为:阅读器和应答器以电磁波作为媒介,进行能量的传输与数据通讯。
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读卡器首先通过天线传输加密数据载波信号到RFID 汽车标签,之后标签的发射天线工作域被激活,同时将加密的载有目标识别码的高频加密载波信号通过某种调制方式经卡内高频发射模块发射出去,接收天线接收到射频卡发来的载波信号,在读卡器进行处理之后,提取出相应的目标识别码,并将识别码传输到计算机中,从而完成了预设的系统功能和自动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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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民国初年行政诉讼体制的确立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确立一个国家的行政诉讼体制,实质上是确立行政审判权的归属。一方面,由于行政诉讼具有监督性,决定了被诉行政行为的最终效力,因此为保障审判独立与公平,掌握行政审判权的机关应独立于整个行政权力体系;另一方面——同样因为行政审判的审查对象是行政行为——因此若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掌握行政审判权,则又有侵犯权力的独立性与专属性之虞。是以在行政诉讼发展史上,形成了两类行政诉讼体制,即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司法审查体制和以法国、近代日本为代表的行政裁判体制。前者以普通法院掌握行政审判权,一方面符合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普通法传统及美国所强调的权力制衡的宪法精神,并且法院审判具有被动性,受当事人主义和严格的程序规则约束,不至于使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
后者则以专门机关独掌行政审判权,因为近代法国重视权力的专属性,长期以来以行政复议为唯一的行政救济渠道。直到1872年议会才立法授予“国家参事院”(Le Conceil d’Etat)行使行政审判权,从而形成行政审判与普通司法审判相分离的体制。近代日本亦仿照法国设立“行政裁判所”,其直属于天皇,独立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一体制较行政复议更能保证审判独立,同时也避免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权限问题。
1906 年,清廷曾拟具《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但当时的立法者对行政诉讼的认识尚不成熟,认为“(行政诉讼)公开裁判许庶众旁听,扶助私益许吏民对质,实与中国都察院大略相等”,“用以尊国法,防吏,似于国家整饬纪纲、勤恤民隐之至意不无裨益”。在制度的功能、效果层面上将行政诉讼与传统御史监察制度混为一谈。观察《草案》中行政裁判院的职权,其亦是一个直属于君主,兼具行政审判与传统监察职能的机构(第9、10、13 条)。辛亥革命后,君主集权不复存在,但在接下来的一系列制宪、立法活动中,受政治形势迅速变迁及行政诉讼理论深入传播等因素影响,行政诉讼体制的确立亦经历了曲折历程,具有鲜明的“时代印记”。本文以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国会制宪时期以及北洋政府统治初期的制宪、立法活动为中心,探讨立法者选择行政诉讼体制的深层原因。
武昌起义后,1911 年11 月9 日湖北军政府颁布了由宋教仁、汤化龙等起草的《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虽非全国性的宪法文件,但《鄂州约法》不仅首次确立了立法(议会)、行政(都督与政务员)与司法(法司)三权分立的体制。同时也首次将针对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列为民众的基本权利之一:“人民⋯⋯对于行政官所为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则诉讼于行政审判院。”(第14 条)。第57 条复规定:“法司⋯⋯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不在此例。” 可见《鄂州约法》确立了行政诉讼与刑事、民事诉讼相分离的制度。
虽然湖北军政府嗣后未制定行政审判院组织法以确定行政审判院的法律地位与职权,但一方面其颁布的《政务省管辖各官署官职令草案》与《各部官职令通则草案》中均无行政审判院这一机关, 另一方面,《鄂州约法》第三十条规定:“都督除典试院、官吏惩戒院、审计院、行政审判院官职及考试惩戒事项外,得制定文武官制官规。”而与行政审判院相同的是,典试院等机构亦都不在上述两份官制草案当中。可见行政审判院等机构当不属于“都督”所执掌的行政权范围之内,而具有高度的独立性。《鄂州约法》拟建立的行政诉讼体制实类似于与法国、日本的行政裁判体制。
《鄂州约法》之后,江西、浙江等省约法亦确立了相同的行政裁判体制。民国元年(1912)年初宋教仁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中,除以“平政院”一词代替“行政审判院”外,其余文字表述与《鄂州约法》相同。2 月,福建省法制局亦向省府提出在省内设立行政裁判所的建议,其理由有“三权分立之国,司法与行政绝不统属。若以行政裁判委于司法官厅,是司法权侵入行政权,则行政权之活动,必萎靡不振”等语。可见在当时人的眼中,法国、日本式的行政裁判体制是首选的参考对象。
与此同时,南京临时参议院也展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工作,并在3 月11 日正式颁布《临时约法》。在行政诉讼体制上,《临时约法》亦选择了行政裁判体制,即《临时约法》第10 条和第49 条规定之内容:“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3 月28 日,已辞任但未正式解职的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在《致各省都督》电中,亦要求各省都督“出示晓谕人民,有受前项疾苦者,许其按照《临时约法》来中央平政院陈诉”。但与先前各地军政府相同的是,南京临时政府在其存续期间亦未制定平政院组织法或行政诉讼法以确定平政院的性质、地位与职权,平政院亦未实际设立。并且由于现存《参议院议事录》过于简略,仅逐日记录会议议程与表决结果,未记录《临时约法》制定期间各参议员发表的意见,因此难以直接断定当时立法者选择行政裁判体制并将行政审判机关定名为“平政院”的理由。
但笔者认为,可以从一些间接因素看出端倪:例如首先从《临时约法》的文本上看,《临时约法》第10 条使用“陈诉于平政院”一语,与第8 条“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用词一致,而与第9 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形成对比。而“陈诉”一词的含义,则为民对官、下级对上级提出的陈情、控告。可见当时立法者对行政诉讼性质的认识尚有在“民”与“官”地位不平等的前提下“为民伸冤”的倾向,与普通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诉讼存在差异。
再者,笔者认为,凡自上而下的法制建设,在移植外部法律时难免受到相关法律理论在本土的传播与立法者知识背景的影响。而行政诉讼理论在当时国内的传播尚处在起步阶段,有限的译著均为日本学者著作,重在阐述日本如何效仿法国确立行政裁判体制,对司法审查体制仅有简单介绍。因此,日本行政诉讼理论中对行政裁判体制的认同,对当时国人有着难以替代的影响力。
如1907 年译介至中国的日本法学博士清水澄所著《行政法泛论》一书,第三章第二节“行政裁判之机关”中,称英美等国的司法审查体制:“以司法裁判所监督行政,是以司法权拘束行政权也,终将使行政权陷于萎靡不振之地。”与前述福建省法制局向省政府提出的建议基本相同。又该书误以法国为“使行政厅为行政裁判之制度”,与前述清廷《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序言部分称“意、法两国以行政衙门自行裁断(行政案件),其弊在于专断”亦相一致。
从立法者的知识背景上看,则无论是《鄂州约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的起草者宋教仁,还是南京临时参议院指定的《临时约法》文本起草者张一鹏、马君武、王有兰、景耀月、吕志伊等人,其知识背景均为留学日本,无留学英美者,亦无专注于行政诉讼之比较法研究者。宋教仁在1911 年8月发表的《论都察院宜改为惩戒裁判所》一文中,即根据大陆法系公法、私法两分的理念,将行政诉讼的性质认定为“公法上责任之裁判”,且为“人民向国家(请求)责任之裁判”,在于使“国家负其责任”而非使某个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行政诉讼相对于民事、刑事诉讼为“特别裁判”,故应“提出诉讼于特别机关”。理论传播的不足与立法者知识结构的相对单一,难免影响到法律移植过程中对外部法律制度的选择。
武昌起义后,章士钊、王宠惠等具有英美法学教育背景的人士陆续返国。他们虽未参与《临时约法》的制定及此后的国会制宪活动,但在行政诉讼体制问题上,则不遗余力地提倡司法审查体制。1912 年,美国学者古德诺的《比较行政法》等介绍欧美国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的专著也在国内翻译出版。在新思潮传入的背景下,民国二年(1913)七月,由第一届国会(民元国会)参众两院各选出30 名议员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天坛祈年殿开始宪法起草工作,十月完成《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在这一时期,围绕着行政诉讼体制的选择,各方人士展开激烈争论。
(一)章士钊、王宠惠对司法审查体制的提倡
民国元年二月,时任同盟会机关报《民立报》主笔的章士钊,就前文所述福建省法制局呈请省府设立行政裁判所一事,发表《论行政裁判所之不当设》一文。
章士钊引用英国学者甄克思(E·Jenks)的学说,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审查体制的正当性与优越性有两条。一是平等:“盖英夙取法律平等主义,自内阁以至贩夫走卒,一律受审判于普通法庭,毫无等差行政裁判与民事裁判之分,为英律所不解。”二是保障民众权利:“在法兰西以及大陆政家视之,分权云者,乃行政大臣独立不受法庭之制裁(因是之故)政府之官吏,实享有一种特权寻常法庭(对政府官吏)全然失其效力,不足为人民权利之保障,而私权之受侵乃益甚。”因此,章士钊批评行政裁判体制:“于此而言卫护私权,直欺人耳!要之,平等之国,行政审判制度不应发生。”
不久章士钊又发表《论特设平政院与自由原理不相容》一文,首先批评当时法政界盲从日本的风气:“迩来贩卖宪政者流,八九取日本成规而盲从之。其事之果于原理当否?国情当否?不暇问也。”继而引述英国宪法学大家戴雪(Albert.V. Dicey)的观点,同样指出在法国人的权力分立理念下,“何以所谓审判机关者,不属之普通审判院,而必属之平政院,则其答案,亦惟曰行政官较之平民,当得一种特待之权而已。易词言之,则行政官如或违法,须有特别机关保护之而已”。
行政官吏享有不受普通法院审判的特权,那么,“宪法上所许之自由,其意味安在?”可见,章士钊所反复强调者,正是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自由,实现“民”与“官”站在平等的地位上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司法审查体制在这一点上具有行政裁判体制所不具有的正当性与优越性。嗣后,章士钊又发表《覆汪君叔贤书》等一系列文章,继续提倡自己的观点。
次年,王宠惠发表长文《中华民国宪法刍议》。在第五章《非行政法》中,王宠惠首先指出行政法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看,“凡法律中之关乎行政事项者,即可成为行政法⋯⋯在英美二国,皆杂乎普通法律中”;从狭义上看,即从古罗马公法、私法两分的角度出发,行政法仅是对“官吏以官吏之资格而为之行为”所制定的“特种法律”。因此,在法国公法学理论中,基于公法而发生的行政行为,自“应于特别机关审判之”。但至20 世纪初,随着行政事务的日渐繁杂与法国式的行政审判在实践中已趋近司法审判,法国行政法本身已不再强调上述区别而有“与普通法律合而为一”的趋势。因此,中国需要什么样的行政诉讼体制,只需考察两种体制在实践中的利弊即可。王宠惠指出,行政裁判体制具有以下弊端:
一是当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产生管辖权争议时,必须像法国那样再增设“权限裁定法院”以裁定有争议的个案究竟归谁审理,“法院之复杂,莫此为甚。国家因而增多无益之繁费,人民亦苦于诉讼手续之繁难”。
二是与章士钊相同,行政裁判体制实为赋予官吏“享有行政上之特权,而不绳之以普通法律”。因此,“行政法院既为行政便利而设,则其审判已有偏袒行政之虞”。
三是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行政诉讼普通法院无权审理是以人民对于普通法院既有轻视之心,对于行政法院又怀疑惧之态,殊非所以尊重司法之道”。
四是行政裁判体制使“官吏既有特别之保护,国民势难与之抵抗,而国民权利致有被蹂躏之虞”。综上所述,“实行民权之国,其人民与官吏于法律上为平等,即应受同一法律之支配,乃宪法上之一原则行政法者,即官吏与人民于法律上为不平等也”。
因此,中国不应当选择行政裁判体制。可见,王宠惠对行政裁判体制的批评与章士钊具有一致的价值取向,即行政裁判体制是赋予行政官吏的特权,是不平等的表现,不利于保障自由。尤其对于刚刚走出两千多年君主专制体制的中国,这一体制实不足取。
诚然,章士钊、王宠惠的观点有站在英国学者的立场上审视行政裁判体制的倾向,未尽客观。如行政裁判体制赋予行政官吏以“特权”而违反平等原则说即难以成立。因为诚如上文所述,在秉承公法、私法两分理念的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属于公法,而“一类专门的案件对应一个专门的法官是顺理成章的,尤其是⋯⋯这个专门的法官代表权限的保障”,因此应当由专门机关依照公法规则来审理行政案件。同时也实现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互不相涉,并非赋予官吏特权的表现。
而英美两国乃基于不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普通法传统,“凡人皆受治于普通法律,而普通法律复执行于普通法院”,故不区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再者,就行政裁判体制而言,掌握行政审判权的机关本身具有独立地位,立法者亦可以制定严格的程序规则来保证“民”与“官”地位平等。因此,笔者认为,司法审查体制与行政裁判体制的差异,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律传统上的差异,也正因为如此,才会出现王宠惠所述的“普通法”与“行政法”渐有合一之趋势。故不能简单地说司法审查体制意味着平等,行政审判体制意味着特权。
但不可否认的是,章士钊、王宠惠以实现平等作为确立行政诉讼体制的首要价值,并以此论证司法审查体制相对于行政裁判体制的正当性和优越性,不仅实现了国人对行政诉讼制度价值认识的一大进步,并且对刚刚走出君主专制、民权勃兴的民初社会也具有现实意义。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的会议发言中,议员伍朝枢、王绍鳌等即持章士钊、王宠惠等人的观点力主建立司法审查体制,反对设立平政院。如伍朝枢主张建立司法审查体制的三大理由即为保护人民之自由、保障司法独立之精神、避免行政裁判机关与普通法院的权限争议等。
(二)行政裁判体制支持者的辩驳
虽然章士钊、王宠惠的主张在当时产生了较大影响,但亦有不少人士主张建立行政裁判体制。论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如前文所述的“公法”“私法”两分说,即公法(行政法)的适用与私法(民法、商法)的适用应有区别。
如时任国史馆顾问的朱青长(署名“天顽”)撰文指出:“司法审判,其目的在乎救济私权,凡一私人与一私人间之争讼,应根据私法以救济之。其法律关系为私法上之关系。行政审判,其目的在乎救济公权,凡公共团体与其团体员之一私人(即行政官与一私人)间之争讼,应根据公法以救济之,其法律关系为公法上之关系,此行政审判与司法审判法律关系之不同一也。因法律关系之不同,故其适用之法律亦异,司法审判所适用之法律为民法商法,行政审判所适用之法律为行政法规,此行政审判与司法审判适用法律之不同二也。有此根本上不同之点二,故行政审判必当离司法审判,而独立特设平政院以为匡救官吏违法行政处分之机关。”
二是确立行政裁判体制重在确保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立,以及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免受司法机关的干涉。
如国会议员陶保霖指出:“行政诉讼之被告为行政官厅,若以民刑诉讼程序行之,实有司法侵入行政之嫌,为破坏三权分立之原则。”日本学者有贺长雄则从行政自由裁量的角度分析:“自由裁量为行政官不可少之职权。然因自由裁量之故,违背根本之法律,亦非法治国所宜。故于司法审判之外,另设行政审判制度⋯⋯新宪法案第八十七条则以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相提并论,均为法院内之一部事业,若此可决,则各部及各省之行政事务,均被束缚于独立不可干涉之法官,而行政官原有之自由裁量之权,所谓察时势之所宜,考地方之情况,便宜行事以求达法律之目的者,强半归于消灭矣。”
三是行政事务的复杂性、专业性使普通法院法官不宜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如黄云鹏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上的发言指出,设立平政院一是“分权上之必要”,其二即是“技术上之必要”。“行政管辖事务,性质复杂⋯⋯如以此等事件概付诸普通裁判,则裁判官既无各项专门知识,必不能审慎周详,处理尽善也。若强为行之,技术不精,难保无有拘文牵义,昧于事实之武断。” 有贺长雄亦认为:“审判民事、刑事适用之法律与为各部行政事业施行之法律,其间大有差异夫法官之征用民法刑法,乃须依据法律文字谨守而行,不得以己之私意左右其间。而为各部行政施行之法律则不然,其所定范围较大,行政官于其规定之范围内有自由裁量之权。” 相比之下,行政裁判体制下的平政院就可以由对行政事务较为熟稔的人士组织之,就算“或虑官吏左袒,则慎其选任,严定法律,其弊亦易剔也”。
通观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这三点主要理由亦正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行政诉讼体制的认识。正如伊藤博文在《日本帝国宪法义解》中指出:“因正如司法权独立之必要一般,行政权亦同样有必要保持独立。如行政权之实施受司法权之监督⋯⋯则将不免出现行政官隶属法官之情况。”“行政之事宜,通常非法官所熟知也。其判决则不免陷入危道。故行政之诉讼,必须要由密切熟知行政事务之人来加以断定。”
但总体上看,笔者认为,行政裁判体制支持者的理由相较于章士钊、王宠惠等高举“平等”大旗,站在权利保障的角度论证司法审查制度的正当性与优越性而言,在共和肇建、民权勃兴的民初社会便显得相对缺乏说服力。更何况王宠惠已论述了两类行政诉讼体制渐有融合的趋势,更凸显了当时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应重在考察两种体制各自的利弊以及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而非纠结于“公法”“私法”之分。
再者,行政事务的复杂性、专业性也并不构成支持行政裁判体制的理由。因为一方面法官毕竟扮演的是居中的“裁决者”角色,对其要求应当是对宪法、行政法原理和行政法律、法规的精深理解,而不是对行政事务的样样精通;另一方面,亦可以通过在普通法院内部组织行政审判庭,或在司法权力体系内单独设立行政法院,任用专业化的法官来审理行政案件,并可建立专家征询制度,从而解决这一问题。不过,通观前文所述章士钊、王宠惠等的观点,他们虽力倡平等与权利保障的理念,但亦未曾深入分析行政裁判体制支持者所主张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权限界分,以及行政审判的专业性等问题。是亦未能有效地说服对方。
(三)《天坛宪草》对司法审查体制的确立
民国二年(1913)九月七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行政诉讼体制问题。根据现存《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录》记载,当日到会者47 人,有伍朝枢、黄云鹏、王绍鳌、黄璋4 位委员对这一问题发表了意见,伍、王反对设立平政院而黄云鹏、黄璋主张设立平政院。最后表决,主张设立平政院者12 人,反对设立平政院者35 人。
《天坛宪草》第87 条遂规定:“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诉讼,但宪法及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从整体上看,《天坛宪草》确立司法审查体制,也与其权力制衡的精神相一致。如大总统由国会议员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产生(第57 条),国务的任命须经众议院同意(第80 条),当众议院对国务员通过不信任决议时,大总统要么解散众议院,要么就须免去国务员之职(第82 条),大总统发布紧急命令须经国会的常设机构国会委员会的同意(第65 条),等等。上述一系列规则使大总统的权力和中央行政部门的权力均受到国会的有力制约。是以有贺长雄戏称《天坛宪草》确立的体制为“二权分立”体制,行政权居于立法权之下,还要受司法审查制度的制约,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行政机关凭借强大的力量侵犯民众权利的可能性。
《天坛宪草》在民国二年十月出台后,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政府统治阶层对各项权力制约规则大为不满。10 月25 日,袁世凯发出《为宪法草案事致各督》通电,指责《天坛宪草》确立的各项权力制约规则“必使各部行政,事事仰承(国会)意旨”。“国务员随时可以推翻,行政权全在众议院少数人之手,直成为国会专制矣!”司法审查体制亦未能幸免:“各部各省行政之务,范围甚广,行政官依其施行之法,均得有适当之处分。
今草案第八十七条,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刑事、行政,又其他一切诉讼云云。不按遵《约法》,另设平政院,使行政诉讼亦隶属法院。行政官无行政处分之权,法院得掣行政官之肘。”通电发出后,各地督军、民政长的回电亦一边倒地认同袁氏主张。如直隶都督冯国璋在回电中指出:“要使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各有权限,各尽职务,不偏不倚,悉协中庸。”山东都督靳云鹏称:“行政范围,千端万绪,行政官吏施行法律,体察各方面情况,得有适当之裁量。设因处分行政,引起诉讼事项,自应设特别机关受理⋯⋯今草案第八十七条混入普通裁判之范围,不惟三权鼎立之原则因以破坏,而行政方面,将尽失括动,更何有运用之可言。”
临时副总统兼湖北都督黎元洪电云:“行政裁判为行政监督之作用,即使存而不用,亦足以使下级官吏有所严惮。若属于法院是以司法干涉行政官吏,其不可者一;行政上之自由裁量权,较司法上之自由裁量权不同自非娴于行政法规且具有行政上之特别智识者,其判决难以允当,而国与民交受其病,其不可者二。”南京民政长韩国钧,河南都督张镇芳等人的电文亦极力反对司法审查体制,主张建立行政裁判体制即设立平政院。
分析以上观点可以看出,笔者认为,袁世凯等所持行政审判权应归属平政院的理由,除黎元洪将行政审判与行政监察混淆外,与前文列举的陶保霖、黄云鹏、有贺长雄等人所持的理由基本相同,即强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纯粹分立,互不干涉,行政官员在其职务行为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得到尊重与保障等。然而,除黎元洪提出的行政审判专业性要求外,尚未站在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角度来思考行政诉讼体制问题,而仅仅从一个角度即强调行政权力运行不受干涉从而证明行政裁判体制的合理性与优越性。
前文已述,保护相对人权利这一角度,正是章士钊、王宠惠、伍朝枢等人力倡司法审查体制、认为司法审查体制不仅具有正当性,更较行政裁判体制具有优越性的出发点。可见这一时期北洋政府统治阶层对行政诉讼体制的认识,是以自身的地位——掌握中央及各地方行政权力——为出发点,以既实现自身权力范围最大化,确保政令畅通无阻、不受制约;同时也在形式上、外观上建立包括行政诉讼体制在内的各项宪政体制为目的来认识并选择行政诉讼体制。这同样也是他们在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上极力反对《天坛宪草》确立的国会对大总统和中央行政机关的各项制约规则的根本原因。
1913 年11 月4 日,袁世凯以“叛乱”罪名下令解散国民党,并驱逐国民党籍的国会议员,导致国会由于人数不足无法运作而休会。次年初,袁世凯正式解散国会,由其与各部总长、各省督军指定的代表组成“政治会议”起草《中华民国约法》,从而使《天坛宪草》成为具文,使自南京临时政府以来确立的权力分立体制分崩离析,亦以政治上的强力打破了原有的法制建设进程,将民国初年法制建设的主导权转移到自己手中。
三月,袁世凯颁布《平政院编制令》,设立平政院。《编制令》第一条将平政院的地位确定为直隶于大总统的机关:“平政院直隶于大总统,察理行政官吏之违法不正行为。”反而未指出其所承担的行政裁判职能。平政院下又设有肃政厅,与平政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审判庭并列。根据《平政院编制令》,肃政厅的职权包括三方面,一是发现“人民未陈诉之事件”,可向平政院起诉;二是“依《纠弹条例》,纠弹行政官吏之违反宪法、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玩视民瘼事件”。三是监督平政院判决之执行。在组织上,平政院院长、肃政厅长官“都肃政史”均由大总统直接任命,平政院的评事和肃政厅的肃政史亦由平政院院长、各部总长、大理院院长等向大总统“密荐”,由大总统任命。
同年,北洋政府又制定了《平政院裁决执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诉讼事件经评事审理裁决后,由平政院长呈报大总统批令主管官署按照执行。”第四条规定:“纠弹事件之执行,涉于刑律者,由平政院长呈请大总统令交司法官署执行;涉于惩戒法令者,由平政院长呈请大总统以命令行之。”可见平政院的裁决和肃政厅的决定最终还要通过大总统命令的形式产生效力。并且,平政院虽有权审理行政案件,但一方面平政院无权审查行政法令的合法性,亦无权像大理院那样针对法令的适用问题作出解释例,从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另一方面,根据同年七月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行政诉讼实行诉愿(即行政复议)前置原则,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有异议者,必须依次诉愿至省、部一级,对诉愿决定仍不服方可向平政院起诉。既增加当事人讼累,亦因时间拖延而有证据灭失之虞,极不利于平政院的审判工作。
因此,从总体上看,北洋政府建立的行政诉讼体制,实为法国、日本式的行政裁判体制和传统中国监察体制的混合物,与前述直隶于君主,兼理行政审判与御史监察职能的行政裁判院大同小异,只不过在内部区分了两种职能。正如台湾学者指出:“就平政院之结构加以分析,则系中西合璧、古今混杂之设计。平政院掌理‘百姓告官’,其下又设肃政厅,负责整肃官箴,有明清都察院或御史台之遗迹存在。”民国三年(1914)五月颁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则将上述体制在宪法典上确认。《约法》第8 条虽然仍将行政诉权确立为基本权利之一(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行政官署及陈诉于平政院之权),但第39 条规定:“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
第43 条规定:“国务卿、各部总长有违法行为时,受肃政厅之纠弹及平政院之审理。”可见平政院尤其是肃政厅实已成为大总统用以控制国务卿、各部总长乃至各级行政部门官员的机构。同年七月,《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至此,行政诉讼制度正式确立,平政院亦开始行使行政审判职能。应当指出的是,平政院体制虽有为大总统集权服务的色彩,但一方面承担行政审判职能的审判庭与承担行政监察职能的肃政厅实现了分立,较之清末官制改革过程中拟设立的行政裁判院有所进步;另一方面,就平政院从1914 年到1927 年的实际运作效果看,虽然每年审理案件不过数十件,但亦判决撤销了许多违法的被诉行政行为,有效地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维护了法制的统一。肃政厅亦参与查办了八厘公债案等民初贪腐案件,在当时政坛产生了一定影响力。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辛亥革命后,面对着同样不稳定的政局与权力分立体制,行政诉讼体制的确立走过了一段不平坦的道路。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由于西方行政诉讼理论传播尚未深入、立法者总体上的知识背景以日本行政诉讼理论为主等因素,从《鄂州约法》至《临时约法》均选择了行政裁判体制。与此同时,伴随着章士钊、王宠惠等人士对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审查体制的引入和大力提倡,经过激烈的论争和宪法起草委员会的表决,司法审查体制“后来居上”,服务于整个《天坛宪草》旨在制衡行政权力的目的。但随着袁世凯解散国会,将法制建设的主导权转移到北洋政府统治集团手中,原有的法制建设进程亦遭断裂。
最终以北洋政府统治集团确立了由大总统直接掌握、服务于大总统集权要求的,兼具行政审判和行政监察职能的行政诉讼体制。可见,在自上而下推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掌握着法制建设主导权的“上位者”的身份背景、知识背景和法治理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移植外部法律时的选择。尤其是当“上位者”难以受到制约时,则在法律移植和法制建设过程中难免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既能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又能在形式上与外部先进法律制度接轨的道路。
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成热点问题,有不少学者主张设立行政法院专司行政审判,2013 年12 月31 日全国人大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业已开始探索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域分离的制度。反思民国初年确立行政诉讼体制的历史,笔者认为,当下更应当以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为出发点,审视并借鉴域外先进的行政诉讼制度,使行政诉讼真正成为民众维权最有权威、最具公正性与民众最信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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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育,又称美感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观,发展学生鉴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的教育。也称审美教育或美感教育。美育要通过各种艺术以及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美好的事物来进行。通过艺术进行的美育就是艺术教育。在人的全面发展教育中,美育占有重要地位。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美育对学生右脑和智力的开发功能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试论美育对学生右脑和智力的开发功能全文如下:
人的右脑是一个亟待开发的智力世界。这一智力世界的开发,美育的有效实施是一项重要的措施。现代脑 科学研究证明:人的大脑约占全脑的四分之三,分为左右两半球。两个半球具有同样的高级智力功能。左半球 控制右侧肌体的感觉和运动,侧重于抽象、分析、计算和求同,是人脑处理语言、数字,进行逻辑思维、分析 思维、辐合思维等的智力活动控制中枢,被称为“优势半球”。它支配着人们的说话、阅读、写作、计算、排 列、分类、语言回忆和时间观念,具有连续性、有序性、分析性等功能,因而形成语言的、分析的、数字的、 程序的、符号的、直线的思维模式;而右半球则控制着左侧肌体的感觉和运动,着重于想象、虚构、感受和求 异,是人脑处理表象、知觉,进行形象思维、直觉思维、发散思维的智力活动控制中枢,被称为“次要半球” 或“艺术型半球”。它支配着人们的图形识别、音乐感知、形象记忆、情绪调节、艺术欣赏等完形知觉以及想 象、梦幻、摹仿、感受等,具有不连续性、弥漫性、整体性等功能,因而形成非语言的、形象的、直觉的、具 体的思维模式。可见,理论思维主要定位于左半球,形象思维则主要定位于右半球。
医学临床实验也证明了大脑两半球的不同功能:左脑的损伤会引起感觉性或运动性失语症、文字不识症和 抽象逻辑思维方面的障碍;而右脑的损伤则会造成相貌不识、结构性失认等现象和空间定向思维方面的障碍。 如果将“铅笔”两个字分别投射在病人左、右眼半视野内,铅在左,笔在右,那么病人能说出“笔”,不能说 出“铅”,这是因为“笔”投射在左半球,所以能命名,而“铅”投射在右半球,因而不能用言语描述。如果 把一支铅笔放在病人左手上,他可以用动作表示铅笔的用途,但不能用语言描述它。如果把铅笔换到右手上, 病人马上就能用言语做出报告。如果让病人根据积木的颜色来排列某种图形,那么他可以用左手而不能用右手 完成任务。这说明,两半球确有不同的功能。但从系统论角度来看,二者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 。比如,语言虽然主要由左脑管其词义和连续性,但右脑也分管其情感和声调;而图案设计虽然主要依赖于右 脑的视觉和想象,但也依赖于左脑的分析和排列。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由于教学内容的偏颇,人们对 大脑左半球的功能较为重视,使之长期以来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而对右脑的开发则始终未能落到实处,所以 忽视甚至压抑了右半球的“能动性”,使其潜在功能长期以来未被人们所充分了解。
而美育,则可以激发和调 动“右半球”的积极性与能动性,使两个半球平衡协调地发展,充分挖掘大脑的潜力,全面开发学生的智能, 特别是注重开发学生的右脑智力潜能。美国著名教育家艾德勒教授曾设想了本世纪末基础教育的课程结构模型 。他特别强调设置“美育”课程,以提高学生对人类艺术活动作品的观察力、理解力、鉴赏力,最大限度地拓 展儿童智力活动的广阔空间。加拿大温哥华教育委员会研究员拉脱尔也指出:人的左脑管抽象逻辑 思维,右脑管具体形象思维。他在如何训练大脑的研究中得出了一个惊人的结论:长时间坐在教室左侧座位上 而不得不经常把头和眼珠转向右侧的学生,在那些语言和分析能力起作用的课程中,学习成绩较为出色。反之 ,坐在教室右侧的学生,在那些形象化和整体性能力起作用的课程中,学习成绩高出一筹。这是大脑左右两半 球活动不均匀、发展不平衡的一种必然结果,从而进一步说明了开发右脑、善用左脑,使两半球协调开发的重 要性和必要性。
在我国当前的学校教育特别是中学教育中,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影响,导致个别学校只重视那些高考应 试课程,而将那些具有美育功能的音乐、美术、体育视为“小三门”,更谈不到充分利用美育途径开发学生的 右脑智力世界,致使学生智力水平的提高受到了一定的局限。这种状况亟须改变。
智力是智慧和能力的综合体现,主要包括感受力、观察力、记忆力、想象力、思维力、创造力等,而以思 维力和创造力为其核心。美育过程,实际上就是发展和提高各种认知能力,形成完整的智力结构的过程。美育 对学生智力的开发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六个方面:
(一)发展和提高学生的感受力方面
感受力,心理学上称之为感知觉能力。人的智力的开发与其感受力的高低密切相关。因为缺乏足够的感性 材料,抽象思维活动就不能进行,就无法认识事物的本质规律,更难以进行科学的发明与创造。诚如列宁所言 :“不通过感觉,我们就不能知道实物的任何形式,也不能知道运动的任何形式”。而美育则有助 于人的感知觉能力的提高,进而扩大和深化学生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因为学生认识客观世界、获取文化知识 ,不仅要依赖于各门理论学科,而且需借助于文学艺术。艺术形象积极地揭示生活的真实,概括并反映出现实 社会生活的本质。通过艺术认识世界是生动形象、具体可感的,也是富于理想和充满激情的,是以美自身的魅 力去唤起人们对美的向往和求知的渴望,以愉悦的心态、理智的情感去获取有关历史与现实、社会与人生的种 种认识。正因如此,马克思在谈到英国现实主义作家狄更斯、夏洛特·勃朗蒂女士和喻克尔夫人时曾说过:“ 现代英国的一派出色的小说家,以他们那明白晓畅和令人感动的描写,向世界揭示了政治和社会的真理,比起 政治家、政论家和道德家合起来所作的还多”。二)发展和提高学生的观察力方面;
观察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思维活动参加的高级形式的知觉过程。观察力是指人们通过观察、感觉和 知觉,使自己同外部世界联系起来而认识客观世界的带有个性特点的能力。学生正是通过良好的观察力获得知 识、形成技能、发展智力,而美育又正是培养、发展和提高学生观察力的重要途径。审美教育中的美术和音乐 ,不能只看作是一种供人娱乐和消遣的活动,而应将其视为训练视觉和听觉、增强观察力的必要科目。比如, 在绘画过程中,通过对具体事物的观察、比较、分析、描绘,使学生较全面、准确、迅速地了解其状态、结构 、色彩等特征,掌握其比例、明暗和空间等关系,以便在二度空间内再现、描绘事物的纵深和各个侧面,造成 视觉上的空间立体感和逼真效果,这就使学生的观察力和敏感性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培养了马克思所说的能“ 感受形式美的眼睛”。至于文学艺术的欣赏和创作活动,也有利于促使学生观察人、自然和社会生活,培养他 们敏锐的观察力。而通过美育来发展学生的观察力,本身也就促进了其智力的进一步发展。
(三)发展和提高学生的记忆力方面
记忆是通过识记、保持、再现或再认等方式,在人们头脑中积累和保存个体经验的心理过程。记忆力是指 把感知过的事物、思考过的问题、体验过的情感或从事过的活动在头脑中贮存起来并再现出来的能力。学生正 是凭藉着记忆才能在感知的基础上形成思维、想象、创造等高级的心理过程。没有记忆,感知觉就不会留下任 何痕迹,智力也就不可能得到发展。记忆可分为语词逻辑记忆、形象记忆、情绪记忆和运动记忆。学校中的智 育一般着重于强化学生对概念、数字、命题、逻辑推理方面的语词性记忆,而美育则可以利用其显著的直观性 、感受性特点,借助艺术手段培养和训练学生对于具体事物的形象记忆。
比如,通过美术教学使学生将看见过 的物象和通过音乐教学使学生把听到过的旋律进行回忆或再认,然后进行描绘或演唱。如此反复训练,便能不 断提高他们对图象、色彩、音调、旋律等方面的形象识别与形象记忆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强化与深化其它形式 的记忆,提高记忆力,增强创造力。此外,这种形象识别与形象记忆能力,也是学生学习物理、化学、生物、 医学、天文、地理、考古等学科所必不可少的基本能力。实践证明,美育有助于通过培养学生的记忆力而促使 其智力得到进一步发展。
(四)发展和提高学生的想象力方面
想象是对头脑中已有的表象进行加工改造从而创造出新形象的过程。现代科学揭示:想象或幻想是人类大 脑的特殊功能,是人类所特有的把已有的信息与新的信息重新设计组合的才能,是使人们“视通万里,思接千 载”、开拓未来的“神奇的魔杖”。拿破仑曾说过:“想象支配着整个世界。”德国诗人波德莱亚称想象是“ 人类一切功能中的女皇陛下”。
想象力是指在人脑中对以往形成的若干表象进行加工改造而建立新形象的能力,它在创造性活动中具有加 速器和催化剂的作用。爱因斯坦就曾指出:“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因为知识是有限的,而想象力概括着世界 的一切,推动着进步,并且是知识进化的源泉”。想象力赋予事物以千姿百态,能令顽石点头,可 叫老树开口。如昆明石林的阿诗玛,以普通眼光观看,不过是一根僵硬直立的岩柱。但当我们步入那诗情画意 般的境界,便会触景生情地展开丰富的“想象”:拔地而起的石柱被想象为婷婷玉立的少女躯体,柱身上的裂 纹缝隙被想象为随风飘舞的丝巾裙带,顶端上的石块被想象为少女清秀的脸庞,她似乎正在引吭高唱着动听的 山歌。这样,一块古拙的顽石被幻化为一位婀娜多姿、能歌善舞、美丽可爱的哈尼族姑娘,成了审美观照中源 于自然而又美于自然的再造形象。
不仅自然美能诱发人们的想象,社会美、艺术美同样能激发人的想象力。例如,听到万壑争鸣、松涛咆哮 的声音,具有不同社会生活体验的人,便会产生不同的想象:一位身经百战的将军仿佛看到了万马奔腾、炮声 隆隆的战斗情景;一名经常穿林攀崖的猎手好像看到了怪兽奔扑、张牙舞爪的凶猛姿态;而一个胆怯孱弱的懦 夫则疑为虎啸猿啼甚或魑魅魍魉。看罗中立的油画《父亲》,会使人想到中华民族勤劳勇敢、敦厚俭朴的传统 美德。听冼星海的《黄河大合唱》,会使人想起中国人民不畏强暴、顽强拼搏的英雄气概。总之,在美育过程 中,无论是让学生领略自然美,还是欣赏艺术美,抑或理解社会美,都能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地诱 导和激发他们的丰富想象力,进而全面开发和提高他们的智力。(五)发展和提高学生的思维力方面
思维是一种探索和发现新事物的心理过程。它揭示事物的本质特征和内部联系,预见和推知事物的发展方 向与趋势,是认识的高级形式。所谓思维力,是指将现有的知识,经过分析和综合、判断和推理、抽象和概括 等思维活动作出新结论的能力,主要包括直观动作思维能力、具体形象思维能力、语词逻辑思维能力和创造性 思维能力。美育对学生形象思维力和创造性思维力的提高大有裨益。
首先,美育有助于发展学生的形象思维力。美的欣赏和创造,以形象思维活动为主。在学校美育过程中, 无论是引导学生观赏美景、欣赏乐舞、鉴赏字画,还是指导学生朗诵诗歌、阅读散文、赏析名著,都需要通过 形象思维体味其中的意境,领略其中的志趣,把握其中的主旨,获取美的感受和享受。美育中这些对右脑视知 觉分析器官的多通道协同训练,扩展了形象思维的活动空间,推动着大脑左右两半球思维机能在生理上的平衡 发展,从而使学生的形象思维力有所提高。
其次,美育有助于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力。创造性思维是运用新颖的、独到的方法,创造性地解决问题 ,产生具有社会价值的新思想、新假设、新原理、新产品的思维,是人类思维的高级阶段。智力发展的水平主 要表现在在实践中创造性地运用知识的思维能力上。在创造思维的过程中,学生主要是靠发挥其左脑的逻辑思 维功能去搜集材料、储存经验、检验假设、形成概念;但在创造思维最关键的新思想、新物象、新假设产生的 过程中,则需要充分发挥右脑的想象、联想、直觉、灵感、幻想等非逻辑思维功能。而美育正是培养和发展这 些非逻辑思维能力的最佳途径和主要手段。
(六)发展和提高学生的创造力方面
借助于创造现场法所进行的理论和实验研究,我们把人的智力水平划分为三个层次:再现性水平、发现性 水平、创造性水平。创造性水平乃智力活动的最高水平。因此,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提高学生的创造能力, 是发展学生智力的最终目的。而美育通常是人们新颖活泼的独创精神的“契机”。从世界科技史来看,那些惠 及全球的科学成果,正是创造者艺术素质与科学素质相统一、审美追求与科学追求相结合的“产儿”。这种范 例不胜枚举,在此仅举三例:一是达·芬奇。他是文艺复兴时期一位多才多艺的巨人,对绘画、人体解剖、透 视学、光影色等方面均有精湛的研究,同时还是一位大数学家、力学家、工程师,有关于自然科学、工程学等 大量研究手稿问世。
二是歌德。他既是诗国的王子,又是科学的天才。以艺术家的胸怀拥抱自然,他以科学家 的睿智洞察自然,以自己独特的学术方式研究矿物学、地质学、比较解剖学、植物学、颜色学,并创立了植物 变态学这一新的学科。他还发现了颚间骨,早于达尔文70年认为人由动物演变而来。三是爱因斯坦。他创立 了狭义相对论和广义相对论,提出了光的量子概念,用量子理论解释光电效应、辐射过程和固体的比热,对现 代物理学、数学、哲学等均有极其深刻的影响。而爱因斯坦受其母亲熏陶,自幼喜爱音乐,六岁便开始拉小提 琴。在他献身于科学事业的过程中,始终保持了对音乐的爱好,音乐启发了他对科学的思考。正如霍夫曼所言 :“爱因斯坦的方法,虽然以渊博的物理学知识为基础,但在本质上是美学的、直觉的。”上述三 位科学巨匠,第一位是美术与科学结合,第二位是诗歌与科学结合,第三位是音乐与科学结合,令人信服地印 证了美育对人的创造力的诱导和激励、启发作用。
三
综上,美育对学生的全面发展教育具有重要的融汇与促进作用。美育有助于开发学生的右脑,使其大脑两 半球的机能得到协调发展;美育有益于开发学生的智力,使其增强感受力、培养观察力、提高记忆力、丰富想 象力、发展思维力,促进创造力。郭沫若曾经说过,人的根本改造应当从儿童的情感教育、审美教育入手。因 此,有远见的教师,必须注意确立正确的美育观念和以此开发学生智力的主导意识,学习美育知识,提高美育 素养,掌握美育方法,坚持学校美育的全面性、实践性、多样化、形象性等原则,通过优美环境、学科教学、 课外活动、日常生活、教师示范等途径,审美过程与道德教育相统一、内在美与外在美相统一、思想分析与艺 术鉴赏相结合、情绪体验与逻辑思维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因材施教相结合,使学生主动积极地参与审美活动, 培养审美情趣,明确审美标准,提高审美能力,树立审美理想,真正成为一个自觉的、健康的、智力发达的审 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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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说,行政诉讼原告大多是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路径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它反映了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水平,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曾说过:“行政法的任何方面都没有有关原告资格方面的法律变化迅速,变化总趋势是逐步放宽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与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标准也经历了一个由窄到宽的过程。我国以往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主要集中在1989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200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的条文中(《行政诉讼法》第24 条、第41 条条,《若干解释》第12 条,第13 条)。2015 年5 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已经出台,本文结合新旧法条文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方面的差异进行分析,通过解读立法本意,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标准。
(一)关于“行政行为”的一点解释
不论是曾经的《行政诉讼法》还是《若干解释》,在原告资格认定标准上都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定。这说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产生的前提,即原告所受的权益影响必须是由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引起的,属于受案范围是确立原告资格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为引发的侵犯合法权益的争议,任何主体都没有取得原告资格的可能性。最新的《行政诉讼法》第25 条对此进行了修订,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把“具体行政行为”改为了“行政行为”,这一修订的意义,不仅把因抽象行政行为受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纳入到了原告资格中,同时也在暗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再局限于小范围中,而是向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趋势上靠拢。
(二)“侵犯合法权益”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标准并存的分析
这两种表述也是学界划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即“合法权益标准”和“利害关系人标准”两个阶段的主要依据。但是,这样的表述常常给我们一种错觉,即在分析原告资格时完全用后一种标准取代前一种标准。
笔者认为,在分析原告是否适格问题时,可以综合这两个因素进行考虑,两个标准并不是排斥的关系。在双方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只存在双方主体不存在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行政行为侵犯的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方法律关系即有利害关系人存在的情况下,侵犯的是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可以吸收“合法权益标准”的。在分析行政主体和直接相对人这对概念时,宜选择适用前一个标准。这里笔者将就原告资格设定的两个标准进行具体分析。
1. 合法权益标准之分析
首先,关于“合法权益”的理解问题。马怀德教授认为,合法权益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新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事实上扩大了对旧《行政诉讼法》“权利”的理解。使得“权利”不再局限于受案范围所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扩大到诸如知情权、相邻权等权利。
其次,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新的《行政诉讼法》仍然只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有权提起诉讼,对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具有原告资格。例如沈某诉浙江省桐乡市国税局行政不作为案。沈某知悉某建材厂偷税逃税行为,便署名向桐乡市国税局举报,但国税局久久未予回复,沈某便起诉状告国税局行政不作为,后被桐乡市人民法院以原告资格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在这里,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得出沈某和桐乡市国税局的关系并不受行政法的调整,该案中沈某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侵害,而国税局的不作为也未对沈某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故沈某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资格,法院依法驳回沈某起诉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却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2. 利害关系人标准之分析
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理解均存在分歧。这种分歧的根源在于,《若干解释》第12 条规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到底是“法律上保护的利害关系”,还是“法律上应当保护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保护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的权益属于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内的实证法明确予以保护的范围内。所谓“法律上应当保护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可以期望通过诉讼得到法律保护的利害关系。权利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应有的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这三者之间不是平行关系,而是层次关系,三者的内容有很大一部分是重叠的。上述的两种分歧,就是从这三种权利中引申出来的。很明显,前者对于利害关系人的保护力度是比较小的,而后者则更有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也更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精神。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学界仍然存在争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在法律条文上给予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秉着保护公民权益以及监督行政的理念应采取“法律上应当保护的利害关系”标准。
在这里,笔者列举两个典型国家,英美法系的美国,大陆法系的日本,并且考虑原告资格范围扩大的总体趋势,仅对这两个国家现行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设定标准进行分析,以便找到可借鉴之处。
(一)美国“事实不利影响标准”
“事实不利影响标准”,即相对人只要其利益受到了所指控的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他就具有了原告资格,而不管这种利益是否有特定法律的直接规定,也不管这种利益是人身利益、经济利益还是其他利益。如审美的、娱乐的、环境的利益等等。这样,一般纳税人、竞争者、普通消费者、环境利益人都可以成为司法审查诉讼的原告,取得司法审查诉讼原告的资格。
根据这一标准,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都已经承认了纳税人、消费者、环境利益人、竞争人的原告资格;对于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现在美国法院己承认了保护自然资源、风景、历史文物的公民团体具有原告资格,承认全国保护组织具有请求审查高速公路修建决定的原告资格;承认公共福利社团有代表一切具有生命、健康、享受自然资源等权利的人,提起反对核爆炸决定诉讼的原告资格;承认环保组织有请求审查农业部长不采取措施限制剧毒农药使用行为的原告资格;承认地方资源保护组织有请求审查国有森林采伐决定的原告资格,等等。
(二)日本“法律上的利益标准”
根据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有的学者译为《行政事件诉讼法》)第9 条的规定“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者”的解释论,日本对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采取“法律上的利益标准”。对于“法律上的利益”,大致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说法,即法律上所保护的利益说和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说。
在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 条列举了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四种诉讼类型。其中后两者属于客观诉讼,以民众诉讼最为典型,它不以法律上所保护的私人利益的救济为目的。民众诉讼,按照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5 条的规定,是指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的不符合法规的行为的诉讼,并且是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日本的民众诉讼,包括根据《公职选举法》进行的选举诉讼、《地方自治法》所规定的居民诉讼等。这种居民诉讼,是在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长官等进行了违法或者不当的公款支出以及财产的管理处分时,居民在经过对监察委员进行监察请求后提起的诉讼,对于地方行政的民主化、公开化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在民众诉讼中,起诉者的资格与个人的私益无关,是基于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对原告资格的条件要求是比较宽松的。
(一)原告资格过窄
基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因素的限制,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门槛过高,使得很多本应受到司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不能得到司法的有效保护。因此,很多本应该纳入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游离于行政诉讼规制范围之外。如政府投资决策行为因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使得纳税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二)“合法权益”中排除了公共利益
对于“权益”的限制性解释使得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常常因为缺乏合格的起诉人而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我国要求起诉人只可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提起行政诉讼,而全面排除了“公共利益”的标准。如上文提到的沈某诉国税局一案。
(三)没有实行行政诉讼类型化制度
我国还没有建立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制度。综观日本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设定的标准以及理论界存在的两种学说,与我国颇有相似之处,但日本的原告资格范围仍然比中国要宽泛得多。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日本存在客观诉讼和主观诉讼的诉讼类型,而且专门针对客观诉讼这种特殊的诉讼类型,设定了较为宽泛的原告资格标准,从而与主观诉讼区别开来,并且使原告资格标准的设定更加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精神。而我国缺少这种诉讼类型的划分,因而不利于针对不同的诉讼类型设定区别原告资格标准。
(一)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拓展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与受案范围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会促使一部分行政行为的相对方具备原告资格条件;原告资格范围的扩大,客观上也能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规定,使得“权益”不再仅仅囿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开始向其他如相邻权、知情权等权利拓展。
虽然新《行政诉讼法》在原有基础上扩大了受案范围,例如增加了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征用等新的行政行为,并且设置了双重兜底条款:除了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以及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但这还远远不够,如前文提到的沈某诉浙江省桐乡市国税局行政不作为案,这种公益诉讼的主体也应纳入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来。
(二)探究行政诉讼类型化道路,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我们可以借鉴日本行政诉讼的分类方法,将我国的行政诉讼进行类似客观诉讼与主观诉讼的分类,尽快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日本的民众诉讼限于与公职选举有关的诉讼和居民诉讼职权,而美国的一般适用于环境保护、价格、税收等公共领域,同时,在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上必须将“利害关系的非直接性”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及公益诉讼起诉人所请求保护的利益不能是公共利益之外的特定的个人性的利益,后者适用一般的行政诉讼制度。
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学说排除了界定中“公共利益”的含义,使得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缺失,这是我国在原告资格标准上的一个明显不足。因此,我们应在理论上扩大对“合法权益”的界定,并逐步通过赋予我国检察机关以及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方法,建立并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
(三)通过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的法典化,扩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美国关于起诉资格的法律主要由判例产生,因为宪法的规定非常抽象,如何适用由法院决定。联邦行政程序法关于起诉资格的意义不是十分明确,在解释上存在重大分歧。法院有时不适用这个法律,有时根据自己的观点适用这个法律,离开法院的判例不能了解美国关于起诉资格的法律。离开了法院的判例就不能解决美国关于行政诉讼起讼资格的问题。在日本,关于原告适格,最高法院的判决有相当多的积累,并且现在下级审判决定几乎是服从最高法院的观点,在抽象层次上形成了判例法。日本于2004 年6 月对《行政案件诉讼法》进行了实施42 年来的首次修改,增设了四项标准,其中前三项只不过是最高法院判例的法律化。域外经验告诉人们,仅仅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无法圆满解决原告资格问题。中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也充分说明了原告资格认定标准不仅仅是一个立法问题,面临不断涌现的新型案件,需要司法机关通过运用个案解释不断拓展原告资格标准。
我国虽然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事实上的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定的指导意义。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通过总结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找出其中关于原告资格设定的一些共通标准,以法律修订的方式将其固定下来,作为判断原告资格的一般标准。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逐步完善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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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金融工具的多样化,以及保险业竞争的加剧,保险投资面临的风险性、收益性也同时提高,投资方式的选择范围更加广阔。1948年英国精算师佩格勒(J.B.Pegler)修正贝利的观点,提出寿险投资的五大原则:获得最高预期收益;投资应尽量分散;投资结构多样化;投资应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保险投资功能及我国保险产品创新发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对保险的投资功能展开探讨,对相关概念的进行定性研究,总结出我国保险产品创新发展的阻碍因素。本文对我国保险体系具有一定的完善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关键词:我国;保险投资;投资功能;产品创新;因素分析
保险除具有储蓄功能外,还具有保障功能。保险的保值增值包括两种收益方式,即纯承保保费收益和间接投资收益。纯承保保费是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的保费而缴纳给保险公司的那部分资金。从国际经验来看,由于利率风险或购买力风险的利损差等系统性风险的出现,而且由于保险的承诺特点,当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以保单为纽带建立起承诺关系,此时的保单是以当前签订时的通膨率为依据的,很大程度上会和未来的通膨率有所不同,这种通胀率的时间差异,使得纯承保保费会遭受货币贬值的威胁,即资产贬值风险。与之相对的保费和准备金也存在着资产清算风险,具体表现为:如果股市大熊市时,会出现保险公司大量出售股票,但是部分股票可能无法完成转让交易的尴尬局面。因而此收益的获得一般很少,并且大多数情况为负。所以,保险公司最主要的资本收益方式是间接投资收益。
保险的间接投资方式可概括为银行的储蓄性投资和投资于公司证?、政府债券、房地产、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保单贷款和其他形式的、以保值增值为主的间接性投资。从银行的储蓄性投资角度来看,它具有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储蓄功能,而储蓄并不属于投资的范畴,它更为侧重货币的保值功用。当储蓄兑现时,储蓄者所得到的资金只有本金和利息之和。可见,储蓄的投资收益在利息的增值情况,如果利息的增值为正,并且足以抵消由于通货膨胀等市场因素所导致的货币贬值的程度,则我们可以说投资于银行的储蓄性投资为正投资,否则为负投资。
我国自1980年恢复人保的保险业务和1981年恢复国债以来,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具体阻碍因素如下:
其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育不成熟阻碍了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我国保险市场的发育不成熟体现在“资金规律较小,投机性过强”。只有在保险市场的发育成熟和体系健全的前提上,才能够谈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挖掘和培养。1980年以前,我国保险业的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断层导致了推销、营销等保险的专业人才的培养也出现了断层。“虽国家有意,但后劲不足”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使我国错过了保险的绝好发展时机。
其二,产品的开发规律限制了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研究者认为,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取决于对其派生产品的开发。任何产品都是在发展成熟的条件下,才有时间和余力进行派生产品的开发,以充分挖掘保险产品的潜在市场价值,并以货币化的手段转化为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显然,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育不够成熟,保险产品的开发体系还不够完善,开发力度还不够,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我国特有的保险产品规律的形成,或者说,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保险产品规律的发展还不够明显。因此,由于产品开发的规律限制了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
其三,我国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不完善导致金融浅化,并阻碍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金融保险机构对保险基金的再投资存在信用责任关系,保险的任务就是在更高经济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找到同等利率时最低风险的最优资本产品组合。我们要充分尊重这种保险准备金的信用责任,并适当建立和发展能提高我国相应风险管理水平的政策性措施,以促进我国金融资本市场的协调有序发展。
目前我国保险业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我国保险业应该处于安全需求的较低级层次。保险的主要功能包括储蓄功能和保障功能,储蓄功能是以银行储蓄的手段实现,保障功能的实质是保险的保费和准备金保值增值的过程。研究者提出了保险的纯承保保费收益和间接投资收益方式,即纯承保保费是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的保费而缴纳给保险公司的那部分资金,保险的间接投资方式可概括为银行的储蓄性投资和投资于公司证?、政府债券、房地产、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保单贷款和其他形式的、以保值增值为主的间接性投资。
研究者在提出这些概念的基础上,又详细阐述了我国保险产品的创新发展的阻碍因素。综上所述,相比发达国家的保险业,我国保险业仍存在很大的不足,要实现我国保险产品的创新发展必须克服我国保险市场的发育不成熟、产品的开发规律限制和我国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不完善导致金融浅化这些阻碍因素。只有这样才能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的行业差距,建立和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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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胱甘肽是一种含γ-酰胺键和巯基的三肽,由谷氨酸、半胱氨酸及甘氨酸组成。存在于几乎身体的每一个细胞。谷胱甘肽能帮助保持正常的免疫系统的功能,并具有抗氧化作用和整合解毒作用,半胱氨酸上的巯基为其活性基团(故常简写为G-SH),易与某些药物(如扑热息痛)、毒素(如自由基、碘乙酸、芥子气,铅、汞、砷等重金属)等结合,而具有整合解毒作用。谷胱甘肽具有广谱解毒作用,不仅可用于药物,更可作为功能性食品的基料,在延缓衰老、增强免疫力、抗肿瘤等功能性食品广泛应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述发酵生产谷胱甘肽的研究进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谷胱甘肽(GSH) 是一种由L - 谷氨酸、L - 半胱氨酸和甘氨酸组成的3 肽。在临床上用于保护肝脏、治疗肿瘤、解除氧中毒、抗衰老和治疗内分泌紊乱等疾病,在医疗、食品、保健品生产及体育运动和有关生物研究领域有广泛市场。
能够生产谷胱甘肽的菌株主要是酵母菌、酿酒酵母和热带假丝酵母, 其菌体内GSH 含量较高,且能长时间保持合成GSH 的能力。发酵法生产GSH 的重点在于优良菌种的选育,以常规诱变育种以及遗传工程技术就可以得到优良的生产菌株。
1.1 常规诱变育种
传统诱变育种大致可分为2 类:一是物理诱变方法,如紫外线诱变、放射线诱变、超声波诱变等;二是化学诱变方法,主要是用化学诱变剂处理,如亚硝酸盐、亚硝基胍、叠氮化钠、硫酸二乙酯、甲基磺酸乙酯等。抗性筛选中常用的抗性筛选物有甲硫氨酸、乙硫氨酸、氯化锌、三氮唑等。
克热木江·阿布都热合曼用酿酒酵母作为出发菌株,先用紫外诱变筛选抗氯化锌突变株,再用亚硝基胍诱变筛选三氮唑和叠氮化钠抗性突变株,最后又用紫外和亚硝基胍复合诱变,最终得到的GSH高产突变株产量为162.0 mg/L,比出发菌株产量提高了404.7%。王小娟用一株稳定高产的假丝酵母作为出发菌株,经过紫外诱变,氯化锌、甲硫氨酸抗性物交替筛选得到的突变株,谷胱甘肽产量是出发菌株的150%。
李小娟从自然环境土壤样本中分离筛选出一株谷胱甘肽(GSH) 产量为35.4 mg/L 的酵母菌株Y51;经紫外线诱变、亚硝基胍诱变后,分别用乙硫氨酸、氯化锌和三氮锉3 种抗性平板进行抗性筛选,得到一株GSH 高产菌株Y51- 21- 15;对该菌株摇瓶发酵生产GSH 的工艺条件进行优化后,菌株Y51- 21- 15 产GSH 量达158.4 mg/L,较出发菌株提高3.5 倍。郝淼闻研究半胱氨酸对S. cerevisiaeY08 的GSH 生产性状影响基础上,对菌株进行紫外- 亚硝酸复合诱变,在含有不同质量浓度半胱氨酸的高渗培养基上筛选半胱氨酸抗性菌株,所筛选到的菌株能够在发酵初期较高质量浓度的半胱氨酸环境下正常生长,并可以利用半胱氨酸高产GSH。
1.2 基因工程育种技术
基因工程育种技术可实现超远缘杂交,是一种可预先设计和控制的育种新技术,其筛选标记广泛、机理较明确、高产菌株的筛选率比较高,近20 年来发展较快;国内也有许多学者正在致力于研究利用这种技术来提高GSH 产量。目前,能够操作的菌株有大肠杆菌、毕赤酵母、乳酸乳球菌等,通常采取对GSH 合成酶系的改造,进而提高GSH 的含量。郝瑞颖构建酿酒酵母工程菌提高其产谷胱甘肽的能力,通过酶切带有GSHⅠ和铜抗性筛选标记CUP1 基因的载体pICG 获得GI 表达载体盒,并将其同源重组整合至工程菌株RA 的α- 乙酰乳酸合成酶基因ILV2 染色体基因组上。
结果显示,工程菌RIA的GSH 产量较出发菌株显著提高了18.7% (p<0.05)。陈加利等人用PCR 扩增酿酒酵母的GSHⅠ及GSHⅡ基因,以乙醇脱氢酶(ADH1) 启动子进行表达,并以Kanr 基因和Hygr 基因作为筛选标记,构建了2 个重组表达质粒。采用电击法将这2 个质粒分别和同时转入工业酿酒酵母菌株,在含有G418 或(和)Hyg的平板上筛选阳性克隆S.TS013/GSHⅠ,S.TS013/GSHⅡ和S.TS013/GSHⅠ+ GSHⅡ。将重组菌进行摇瓶发酵,结果显示不同转化子重组菌的谷胱甘肽产量相比宿主菌分别提高了44.11%,29.79%和56.47%。
王玮玮[7]综述了谷胱甘肽生物合成及代谢相关酶的研究进展和利用基因工程手段构建谷胱甘肽高产菌株,也不仅局限于谷胱甘肽自身的生物合成和代谢,半胱氨酸的合成、蛋氨酸的合成和谷胱甘肽合成过程中基因表达的调控及谷胱甘肽的胞外转运,对于胞内谷胱甘肽水平也有重要影响。方聪明[8]利用基因工程的方法,以高产GSH 酿酒酵母S. cerevisiae CCCG为研究对象,构建了酿酒酵母GSH 合成中关键酶基因:γ- 谷氨酰半胱氨酸合成酶基因(GSH1) 和谷胱甘肽合成酶基因(GSH2) 的大肠杆菌工程菌,再经表达、分离纯化得到GSH1,GSH2 重组蛋白,并研究它们的酶学性质,最后基于GSH1,GSH2 的酶学性质对酿酒酵母发酵产GSH 进行研究。
选育一株高产的菌株之后,对其菌种的培养基以及培养条件进行优化则可以进一步使产量增加,并且一些试验设计和数理统计方法的引入,能有效地设计试验方案。谢丽等人选育菌种,并研究酵母粉与硫酸铵对胞内谷胱甘肽含量影响最大。以硫酸铵为氮源时,GSH 含量可达到25.48 mg/g;补加葡萄糖的时间为接种后10 h,补加量为16 mL 时,最佳条件下得到菌体干质量为8.14 g/L,通过摇瓶发酵GSH 产量为113.45 mg/L,GSH 产量提高了2.89 倍。黎明从果园土壤中筛选到一株产谷胱甘肽的酵母菌YS10,经26S rDNA鉴定为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cerevisiae,正交试验获得该菌株产谷胱甘肽合适的发酵培养基为葡萄糖3.0%,酵母膏0.7%,硫酸铵1.0%,磷酸二氢钾0.3%,硫酸镁0.05%,通过发酵条件的优化,该菌在500 mL 三角瓶装量50 mL,30 ℃摇瓶培养72 h,谷胱甘肽的产量可达183.04 mg/L。杨莉[11]通过单因素及正交试验对酿酒酵母摇瓶发酵产谷胱甘肽的培养条件优化进行了研究。
结果表明,影响酿酒酵母摇瓶发酵产谷胱甘肽的主要因素有葡萄糖浓度、接种量、装液量和发酵时间。试验确定的最佳条件为葡萄糖添加量20 g/L,温度30 ℃,装液量50 mL,接种量8%,发酵时间54 h。条件优化后谷胱甘肽的含量比原来增加了4.21%,谷胱甘肽的产量比原来增加了15.81%。朱虹[12]在摇瓶条件下,利用Minitab16 软件中的响应面法对酿酒酵母发酵生产谷胱甘肽的培养基进行了优化,首先通过Plackett-Burman 设计方法对影响发酵各因素的效应进行评价。结果表明,葡萄糖、酵母粉、半胱氨酸3 个因素对谷胱甘肽产量影响显著,其中葡萄糖、酵母粉呈正效应,半胱氨酸呈负效应,其他因素的影响不显著。利用最陡爬坡试验,接近重要因素的最优水平,然后应用中心组合设计结合响应面分析确定了重要因素的最优水平。
优化后的发酵培养基组成为葡萄糖34.9 g/L,酵母粉12.7 g/L,半胱氨酸0.053 g/L,硫酸铵7.5 g/L,磷酸二氢钾9 g/L,硫酸镁1.5 g/L,生物素0.1 mg/L,在此条件下进行摇瓶发酵,谷胱甘肽理论产量达到170.58 mg/L。经3 批平行试验验证,谷胱甘肽的平均产量为168.72 mg/L,与预测产量接近,比优化前产量(113.43 mg/L) 提高了约48.7%。证明用响应面设计方法寻求菌体积累谷胱甘肽的最佳培养基组分是可行的。
除此之外,还采取了其他措施来提高GSH 的含量。郑丽雪通过摇瓶发酵培养,研究了Cu2+,Mg2+,K+,Fe2+,Mn2+ 5 种金属离子在不同发酵时间添加对酿酒酵母CS10515- 1 生产谷胱甘肽的影响。试验结果表明,在发酵初期(0 h),当K+,Mg2+,Fe2+ 添加量分别为0.15,0.12,0.09 g/L 时,GSH 的产量分别为88.53,52.73,41.42 mg/L,相比空白对照分别提高了63.50% , 36.58% 和44.25%。在15 h 时, 当Mg2+ 添加量为0.09 g/L 时,GSH 产量为61.75 mg/L,比对照组提高82.01%;当发酵至24 h 时,金属离子的添加对GSH 的产量无明显促进作用。
万红贵[14]研究了氧化刺激和高渗刺激对啤酒废酵母发酵产谷胱甘肽的影响,研究表明这2 种刺激都能有效增加谷胱甘肽的产量。在氧化刺激中,发酵后21 h 添加0.012 g/L 的高锰酸钾,谷胱甘肽的产量达512 mg/L,相比对照增产20%;当过氧化氢的添加量和添加时间为30 mmol/L 和12 h,谷胱甘肽产量达482.3 mg/L,相比对照增产13%。在高渗刺激中,发酵后15 h 添加15 g/L 的KCl,谷胱甘肽的产量提升至475.2 mg/L。两类外源刺激物联合使用没有显示出叠加效应,相比单独使用略有下降。
GSH 是胞内产物,需要从细胞内GSH 提取出来,提取的主要方法有细胞破碎法和抽提法。冷非凡研究了高压蒸汽提取废酵母中还原型谷胱甘肽的最佳工艺条件,利用Box- Behnken 的中心组合设计及响应面法(RSM) 探讨了表压、提取时间、液料比和提取次数4 个因素的优化组合,通过建立二次回归模型,确定其最佳提取工艺条件为表压1.1 MPa,提取时间15 min,液料比10∶1,提取次数1 次,在此条件下得率最大为4.63 mg/g。张冰等人对酿酒酵母细胞进行微波破碎、固液分离、超滤、浓缩、离子交换层析、纳滤、大孔吸附树脂层析脱盐、结晶的工艺路线,筛选了732 型强酸性离子交换树脂和DM- C18 型大孔吸附树脂为2 步层析分离的介质,并对整个工艺进行优化,对工艺进行放大试验,考察工艺工业化可行性。工艺总收率达到70%,产品纯度98%。
由于谷胱甘肽众多的应用价值,因此工业化生产谷胱甘肽迫在眉睫,因此要在菌种选育方面进行研究,利用常规育种方法以及利用基因工程和代谢工程对优良菌种进行改良与开发,同时在培养基以及培养条件方面,利用现代化的数据处理方法进行优化,建立高效的产品分离纯化回收工艺,进而提高谷胱甘肽的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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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银行的概念来自于美国等西方金融发达国家,其中的“社区”并不是一个严格界定的地理概念,既可以指一个省、一个市或一个县,也可以指城市或乡村居民的聚居区域。凡是资产规模较小、主要为经营区域内中小企业和居民家庭服务的地方性小型商业银行都可称为社区银行。发展社区银行的呼声日益高涨,也已成为金融改革的热门话题之一。发展社区银行是缓解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难的治本性措施,是改善金融生态和宏观调控的必要措施。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哲学角度论述我国特色社区银行的意义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近年来,社区银行成为了各大商业银行积极开设的机构,它能够改变我国银行体系较为单一,缺乏多样性的现象,有利于缓解我国中小型企业贷款难的困境,有利于满足居民和中小型企业对有个性的金融服务的需求。因此,本文从科技哲学角度深入探讨国内学者对于社区银行的概述的基础上,论证了我国发展社区银行的必要性。
【关键词】社区银行;必要性;挑战
(一)国外对于社区银行的研究成果
1.“社区银行”在国外的定义有以下几种观点:
(1) Michael L Gibson对此问题则主要是从社区银行可以为社区个人和企业用户进行财务交易时提供低价、保密性强的服务这一方而来定义的。
(2)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主要是对社区银行的规模进行了划分。它在《美国银行业的未来》中提出“社区银行主要由银行和储蓄控股公司、独立银行和独立储蓄机构组成,它的总资产规模小于10亿美元。”
(3)在《银行术语词典》中,Thomas E Fitch,Irwin L.Kellner,DonaldG Simonson认为,社区银行应当是独立银行。他们认为:“独立银行是指由地方自主设立和运营的商业银行,它从其运营的社区吸收资金并运用于该社区,而且不隶属于某一家银行持股公司。”
以上可以看出,国外学者在定义社区银行的概念时绝大多数是从资产规模和社区的角度来分析论述。
2.美国社区银行发展
美国的①社区银行是由地方白主设立和营运、资产规模在10亿美元以下、独立的小型商业银行及其储蓄机构。它通过利用低成本和高效率的金融服务,使得区域内的中小型企业贷款业务、居民的储蓄业务、老年人的养老金规划业务等享受到更便捷的高质量的服务。尽管近年来美国的社区银行而临着诸多挑战(例如银行间合并重组、其他金融机构迅速崛起等等),但是它仍然能够经营很好。②据统计,到2011年底,美国一共有超过7,000家社区银行和超过50,000家营业网点,社区银行的数量占全部银行数量的96.4%。
(二)国内学者对于社区银行的界定
“社区银行”在我国是一个比较新颖的概念,还缺少一个明确的定义对其进行阐述。我国学者在为社区银行进行定义时各持己见。一部分是照搬美国的概念,将我国社区银行定义为③从当地吸收存款并向本地区提供交易服务的资产小于10亿美元的金融机构。其规模与我国的农村商业银行相近。另一部分是在参照金融发达国家社区银行概念的同时,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④即社区银行是指在某一社区范围内遵循市场化原则白主设立、独立运营、以服务个人客户和众多中小企业为主的商业银行。
当前,中国商业银行业的发展在经济金融领域影响巨大。但是,由于我国银行体系结构不合理现象尤为突出,即大型国有银行的资产规模比重较大,而其数量却远小于中小型商业银行,这使得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临着极大的挑战。因此,社区银行在中国的设立,会成为我国银行体系改革的转折点,是促进中国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的重要因素。
除此之外,由于国有银行设立的贷款门槛过高,对中小型企业存在信用上的歧视,而金融体系中又缺乏正规的民间融资机构,融资难问题得不到解决,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遇到了瓶颈。一些不法企业利用不规范的民间融资,以高利率借贷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了金融市场秩序混乱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而社区银行拥有组织结构简单,信息传达效率高,运营机制灵活等特点,能够有针对性的服务于中小型企业。最后,在经历了2013年股票市场持续的熊市,“新国五条”等房地产政策相继推出,投资者们对于未来股市和房地产业都极度失望。与此同时,市场上又缺少其它金融创新产品的代替,居民们只能将手中的资金存入银行,这不利于资本市场资金流动。
尽管学者们在学术上对社区银行进行了定义,人们对它的理解仍然很片而。本文根据学者们的探讨,我国应当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银行,从而解决商业银行而临的困境,有效的缓解中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并且满足客户对个性化金融服务的需求。
①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工作报告[R].2004.
②美国独立社区银行家协会网站[DB/OL].2012-3.
③康卫华大变革下的当代美国社区银行[J]国际金融研究,2005(6).
④巴曙松.社区银行在中国的生存情[J].银行家,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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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巢储备是医学术语,指人类女性卵巢皮质内含有的原始卵泡。人类女性卵巢皮质内含有的原始卵泡,称为卵巢储备。在女性,没有生产原始卵泡的生理功能,女婴出生后,原始卵泡不再增加,卵巢皮质内的原始生殖细胞数量不再增加。发生增值的细胞(有丝分裂)常见的是卵细胞周围的颗粒细胞。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是:临床抗苗勒管激素与B预测卵巢存备功能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1. 1研究对象及入组标准
选择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就诊的患者,共148例。入选标准如下:年龄20-39岁;体重指数(BMI) 19-29 kg /m2,B超检查无子宫内膜异位和(或)子宫腺肌病及子宫肌瘤的改变,无发热及炎症疾病,所有病例均除外甲状腺疾病、肾上腺疾病。本研究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所有患者一均知情同意。
1.2分组
按卵巢储备功能小同分为4组:正常组(41例),PCOS组(39例),DOR组(38例)和POF组(30例)。正常组为内分泌检测各项指标正常,月经规律,B超检查AFC在6-12个,无卵巢多囊声像改变。PCOS的诊断参考鹿特丹标准。DOR组为基础内分泌显示卵泡刺激素(FSH)为12-40 U/L,月经周期规律;B超检查基础AFC小于4个。POF组为基础内分泌检查显示FSH>40 U/L,闭经时一间>6个月。4组患者一般资料的比较中,年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AFC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 0. 001),而基础内分泌激素中基础FSH、黄体生成素(LH) ,E2,睾酮(T)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 001),而基础孕酮(P)和基础催乳激素(PRL)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 05)。
1. 3标本采集及检测方法
收取思者清晨外周静脉血3-4 ml(月经第2天或第3天,闭经者于就诊当日采血),离心(3000 r/min ) 5分钟后,将血清放于-20℃冰箱保存,待测。
应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方法测定血清基础内分泌,其中FSH, LH, E2, P, PRL, T各个试剂盒的测定范围分别为0-253 U/L,0-269U/L,0-11335. 02 pmol / L, 0-238.384 nmol/L,0-9. 9645 nmol/L,0- 5354 nmol/L。血清中AMH水平通过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试剂盒测定,测定范围为0. 079-14.60 ng/ml,批内及批间差异分别为4. 00%及1. 98%。血清INHB通过ELISA试剂盒测定,测定范围为12. 5-1150 pg/ml,批内及批间差异分别为4. 52%及3. 91 %。
1. 4统计学方法
患者的计量资料都采用χ±s、表示,采用SPSS 17. 0统计学软件通过单因素方差分析(One-vay ANOVA) ,Pearson相关分析进行数据分析。P<0. 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1血清AMH,INHB水平比较
AMH水平在PCOS组最高,在POF组最低,4组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 001)。INHB水平在PCOS组最高,POF组最低,4组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 001)。
2.2 AMH,INHB与基础内分泌激素和AFC的相关性分析
AMH与AFC,E2,T呈正相关(P<0. 001),与FSH, LH呈负相关(P < 0. 001) .INHB与AFC, E2 , T呈正相关(P<0.001),与FSH, LH呈负相关(P<0. 001)。AMH和INHB呈正相关(P<0. 001)。
卵巢储备功能是指卵巢皮质中卵子的数量和质量,反映了女性的生殖潜能。卵巢卵泡池中卵子数目减少或是质量下降,导致女性生育能力下降,出现卵巢储备功能减退,卵巢储备功能减退可以与年龄有关,也可以由病理性因素引起,一部分还可以进一步发展成为卵巢功能衰竭。PCOS,DOR及POF是影响女性生殖健康,导致女性内分泌紊乱甚至不孕的主要原因,对女性的生殖能力进行准确的评估,选择合理的个体化治疗方案是关键。
3. 1 AMH的检测
AMH属于转化生长因子p(TGF}3)超家族成员之一,主要由窦前卵泡和窦状卵泡的颗粒细胞分泌,其水平在月经周期中无明显波动。通过对人工助孕患者的研究发现,血清AMH水平与获卵数及卵巢反应性呈正相关,可以作为预测卵巢储备功能及促排卵过程中卵巢反应性的血清学标记物。我们通过检测不同卵巢储备功能患者的AMH水平,结果提示PCOS组最高,POF组最低,且正常组、PCOS组、DOR组和POF组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 001),说明AMH水平与卵巢功能有关,随着卵巢储备功能的不同,AMH值的水平明显不同。Meduri等.通过对POF患者的AMH水平研究认为,AMH水平降低与POF患者窦卵泡中颗粒细胞的缺陷有关。本组资料也证实AMH水平与卵巢储备功能有关。
3. 2 INHB的检测
INHB也是TGF书超家族成员之一,由颗粒细胞产生,从窦前卵泡期开始出现,并不断升高,在早中卵泡期达到高峰,其主要的生理作用是反馈性抑制FSH的分泌,同时FSH可以促进颗粒细胞INHB的分泌。此外,INHB还可以通过旁分泌/自分泌的方式调节E2的产生。本研究中,INHB水平在PCOS组最高,POF组最低,正常组、PCOS组、DOR组、POF组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 001)。
INHB水平与卵巢功能密切相关,随着卵巢储备功能减退,INHB水平明显下降。研究表明卵巢储备功能与INHB基因多态性有关,在对POF患者的研究中,发现POF患者中出现了INHB基因多态性的改变,此外卵巢颗粒细胞功能异常也会引起IHNB水平异常,任何影响基础卵泡池大小和卵泡消耗速率的因素,都会影响女性的卵巢储备功能和生殖年龄。
3. 3联合检测
目前没有任何一项研究使用单一的标志物预测卵巢储备功能可以获得满意的灵敏度和特异度,提高预测标志物的检测闽值虽然可以增加特异度,但是灵敏度会随之下降,反之亦然,所以将标志物联合检测可以提高对卵巢储备功能的预测。本组资料中血清AMH和INHB水平密切相关,呈正相关(P<0.001),在临床土作中可以联合应用检测AMH和INHB水平,以提高对卵巢储备功能的预测。此外,在本研究中AMH及INHB水平还与AFC,FSH水平密切相关(P < 0. 001),而且相关程度较高,因此可以将AMH,INHB水平联合AFC及基础内分泌指标提高对卵巢储备功能的预测。
综上所述,卵巢储备功能减退是一个渐进性的过程,早期发现及诊断卵巢储备功能减退,及时进行干预,可以改善女性的生殖潜能,提高受孕能力及妊娠结局。血清基础AMH和INHB水平与卵巢储备功能密切相关,二者是目前有价值的预测指标。检测血清AMH和INHB水平并结合AFC及基础内分泌水平,能更为准确地评估卵巢储备功能。AMH及INHB水平在卵巢储备功能不同组间均有差异,如果将AMH及INHB水平用十检测不同卵巢储备功能,还需进行更大样本的研究以确定检测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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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系统所包含的信息量,相当于使该系统从某种初始的无序状态过渡到有组织的状态而应当输入系统中的信息量。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信息概念的哲学定义和信息功能的历史演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关于信息概念的哲学定义和信息功能的历史演变全文如下:
摘要:本文结合分析信息的本质提出了如下的信息概念的哲学定义:信息是客观世界中物质和能量运动的有序形式,以及自组织系统对于这个形式的能动的反映和改组。此外还探讨了信息功能的重心随着人类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的发展所发生的历史演变:从报道何种可能性变成了现实性到促使合理的可能性变成现实性。
关键词:信息;可能性空间;目的性行为;主体能动性;虚拟世界
论文正文:
人类进入了“信息时代”,我们的社会日益转型为一个“信息社会”。不过,虽然人们天天都在接触、利用信息,信息资源也变成了当今社会建设中最宝贵的资源,人们还是对何谓信息不甚了了,感到其难以捉摸。这说明我们还缺乏一个明确、恰切的信息概念的定义。本文试图结合分析信息概念的本质从哲学的层面上提出一个信息的定义,并在这个定义的范围内探讨一下在人类实践活动中信息的主要功能的历史演变。
我们拥有的最初的信息概念是由信息论的创立者申农提出的,他把信息定义为用来消除不确定性的东西,具体地说就是在信宿中用来消除对于在信源中发出的消息的不确定性的东西。这第一个信息概念的内容反映出它发生于通讯过程中的背景,运用这个概念来理解广泛存在于我们当今社会中的信息现象肯定是不够的。比如我们头脑中现有的知识这种约束性的信息与用来消除不确定性的消息显然是不同的,它是我们据以理解消息这种非约束性信息的基础。但是最初的信息概念包含的两个特质也揭示了成熟的信息概念的两个本质规定性:第一,信息发生于不确定性的背景上亦即具有多种可能性或偶然性的环境中,因此在严格决定论的世界上它的存在是没有意义的。第二,通讯活动往往与控制活动紧密相关并构成后者的组成部分(控制论中所说的“控制”行为广义地说包含了能动主体适应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因此信息的存在与能动主体的目的性行为是不可分的。
在探讨信息概念时,我们需要对人们在生活和科学研究中使用“信息”一词所指称的广泛的现象进行概括,这样最终我们会发现有两个基本对象,其中一个属于客观世界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另一个则产生于生活主体和客观世界相互作用的关系之中。控制论的创始人维纳就从这两个意义上阐述过信息。
一方面他说:“信息就是组织程度的度量”,是“负熵”⑴,另一方面又说:“信息是我们适应外部世界,并且使这种适应为外部世界所感到的过程中,同外部世界进行交换的内容的名称。”⑵后一种信息是不能脱离接受者的解释结构而存在的,维纳举例讲道:音乐对于懂音乐的人来说会产生这种“在语义学上有意义的信息”,对于不懂音乐的人来说则不会。苏联《哲学词典》俄文1980年第4版在“信息”这个词条下也写道:“在信息概念中应该区别出两个方面。在第一个方面,信息乃是系统的组织性的程度。信息的数学表达式和熵的数学表达式,除符号相反外是一样的。正如系统的熵表示系统的紊乱性程度,而信息表示系统的组织性程度。这样理解的信息构成系统、过程本身的内部所有物,可以叫作结构信息。
在第二个方面,应该把密切地与反映相联系的信息和结构信息区别开。如果一个事物中发生反映另一事物作用的变化,那末可以说这一事物就成为关于另一事物的信息的负荷者。对于控制论系统来说,B由A的作用所引起的变化,不只是B对A的某些鉴别,而是控制论系统B的功能活动的因素。”在这里我们看出苏联学者继承和阐发了维纳的思想,他们明确区分出表示事物本身的规定性的结构信息(又称绝对信息)和产生于控制系统对周围事物的反映之中的功能信息(又称相对信息)。用信息论的术语来说,就是前一种信息的存在只要考虑到信源就可以了,而后一种信息的存在还必须考虑到信宿。上述思想可供我们在对信息进行哲学的全面概括时加以借鉴,使信息概念不必具有单一层次的内涵。
我认为信息可作如下定义:信息是客观世界中物质和能量存在和变动的有序形式,和自组织系统对这个形式的能动的反映及改组。其中前一个表语表述了信息概念的第一层次内涵,或者说广义内涵,后一个表语表述了信息概念的第二层次内涵,或者说狭义内涵。
先说信息概念的第一层次内涵。维纳曾经说:“信息就是信息,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⑷。那末信息究竟是什么呢?我认为它是物质和能量运动的有序形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最早与“质料”范畴相对提出“形式”范畴。质料是事物的物质基质,形式则是物质基质存在的样式。形式必须附着在质料上而存在,但是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表现在比如大理石这块质料,既可以把它雕刻成人像而具有“人”的形式,又可以把它雕刻成马像而具有“马”的形式。仅限于这个范围内来说,这对范畴与“实体”和“属性”这对范畴是相通的。在上述定义中,我正是把物质和能量看作为实体性的东西,而把信息看作为它们表现出来的属性。我们可以把一定的物质和能量与它们表现出的属性作这种相对区分。
我们知道,客观世界中的物质和能量是保持着一定的数量、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的,但是物质和能量具体存在的形式可以变化。物质和能量存在的各种具体形式是由它们特殊的组合和运动的方式所决定的,并且在不同的层次上展开。信息概念的第一层次内涵就是物质和能量存在和运动所表现出的这些具体形式。在这里我们要对“形式”的含义作广泛的理解,它是实体的一切可分辨的属性的总称,包括事物的结构形式、运动状态以及相互作用的方式等一切确定性。
对信息所作的这个本质规定是和科学家们提出的下述定义相通的—─信息是物质和能量在时间和空间中的不均匀分布,是负熵,是事物系统的组织性程度。因为物质和能量存在和运动的各种可以把捉的特定形式,只能由物质和能量在时间和空间中的各种不均匀分布造成。热力学第二定律指出的一个孤立系统内部趋向达到的熵最大状态,是一个物质和能量在时空中均匀分布的状态,这是一种混沌的单调的状态,其中没有任何可分辨的形式,也就没有信息。我们由此看到信息是有序性的形式。与此相联系产生了信息的度量的问题,一个系统内的物质、能量在时空中分布的不均匀程度愈是大,其所含信息量愈是多,亦即其组织性、有序性愈是高,这说明它的物质、能量运动的形式愈是复杂、有机。
一个系统所包含的信息量,相当于使该系统从某种初始的无序状态过渡到有组织的状态而应当输入系统中的信息量。人体从单个分子构成其有机整体所需要的信息量为3 x 1026比特这样一个巨大的数字。一块无机的矿石所包含的信息量是与此不能相比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信息是以一种新的统一的观点来看待物质世界。过去我们曾经用“质量”对不同的物质进行统一的度量,又用“能量”对不同的运动进行统一的度量,现在我们可以用“信息量”来对不同事物具有的规定性、性质进行统一的度量,信息量表示出事物组织性、有序性程度高低的不同。
因为信息不是事物的物质和能量本身,而是它们运动的形式,所以它可以通过同构关系被传递。所谓同构,简单地说,就是一个系统的物质、能量过程与另一个系统的物质、能量过程在组织结构和运动秩序上的一定对应。比如气温表上水银柱的不同高度对应着不同的气温,水银柱高度的一定变化对应着气温的一定变化,因此我们说气温表传达了气温的信息。我们人在生活中摄取关于外界环境的信息,也并不是把环境中事物的物质基质和能量本身吸收到我们脑子中来,而是以脑内神经脉冲的次序和强度的不同组合形式来对应于环境中事物的不同状态特征。这样我们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信息表示作为信源的事物的性质,却又可以脱离信源而相对独立地存在,而且我们还可以了解信息的量值为何不象物质和能量那样是守恒的而可以增加(通过在不同信宿中复制同一信息)。
再说信息概念的第二层次内涵:信息是自组织系统对客观世界中物质和能量运动的有序形式所作的能动的反映及改组。对信息的这个规定是和科学家们对信息所作的下述定义相通的—─信息是生活主体和客观环境相互交换的内容,是控制系统用来控制受控对象的东西。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说的信息,总是指某种被我们所收到、理解,对我们有意义、用处的消息,此外还有被人们产生的操纵控制对象的指令信息,它们都属于信息概念的这个内涵。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什么是“自组织系统”。简单地说,自然界中的无机物质一般遵循热力学第二定律从有序走向无序,自组织系统是能够抵抗环境中的熵增趋势,自动地从无序向有序发展的系统。自组织系统是高度有组织性的物质,它在自然界中的代表就是生命。人类模仿生命的机制创造出自动控制系统,这是人工的自组织系统。自组织系统在自然界中不象无机物质那样,听凭环境因素的作用、自发地发生变化,而是按照内在机制规定的方向进行物质和能量运动的,这就是保存和发展自身。自组织系统既然具有保存和发展自身的趋向,而又生活在一个变动不居的既有有利因素、又有不利因素的环境里,因此它在生存、发展中需要关于环境的信息,借以调整自己的行动而适应环境的变化。自组织系统就是借助于信息的指导作用,使自身在和环境的相互作用中从无序走向有序、从低序走向高序的。
实际上只有在自组织系统对周围环境的反映中,才能真正使客观事物存在的形式和客观事物本身分离开,具有独立的意义和价值。这样,才实现了第一层次内涵的信息向第二层次内涵的信息的转化。因为第二层次内涵的信息不是产生于照镜子似的机械的反映,而是产生于能动的反映。这表现在维纳所说的“不是简单地取得外界的消息,而是要经过装置内部的改造加工才能获得。在那里将信息转化成适用于以后活动的新形式。无论是动物还是机器,这种操作都要对外界发生效用”⑸。
对此,以下集中说明两点。
第一,这种信息只是在作为信宿的反映主体(人是最高级的自组织系统,也是最高级的主体,我们可以把其他的自组织系统看作以不同等级形式存在的主体)中实现的,它是依赖于主体的解释结构的,而这又与主体对于信息的整理加工分不开。同一个事件作为信号被传递到不同的主体中,它是否具有信息和信息量有多少,是依主体的解释结构的不同而不同的。那末,主体的解释结构是怎样形成的呢?这要归功于主体对过去生活中接受的大量信息进行储存、整理和加工的结果。动物能够简单地整理、加工信息,这就是在无条件反射的基础上依靠条件反射的能力,根据反复发生的生活经验在不同的外来信息间建立一定的联系。
人类则不仅感性地归总经验现象以得出表面的联系,而且运用理性思维的能力来发现各类事实之间的深藏的稳定的本质联系。因此,人脑内部构成知识的信息采取对现实事物做不同程度的抽象概括的概念和判断的形式存在,理性主体可运用逻辑推理的规则对既有信息进行变换处理以产生更深层次的新信息。每个个人还吸取社会集体实践的成果来帮助完成自身整理信息的工作。这样,本来零散获得的信息在每个主体的内部形成一个有机的知识之网,这就是他的解释结构。新经验到的个别事件由于和这个知识之网的各个要素发生一定的关系而具有意义,而被理解。
从此我们可以看出为什么第二层次内涵的信息离不开接受主体。同时我们也看到,那些过去获得的、经过加工整理、为主体掌握了其间联系的信息,成为认识新的信息的手段。这种信息叫做约束性信息。那种在新的生活遭遇中个别得到的、反映具体客观环境的情况的、作为认识对象的信息,叫作非约束性信息。从信息学的角度来看,认识能力的发展也是非约束性信息不断转化为约束性信息的过程。当然约束性信息建立的关于客观世界的规律性的认识是否正确,还须反馈到实践活动(合目的性的质能活动)中去加以验证。
第二,这个层次内涵的信息的最重要的内容,还在于把关于客观环境的信息和主体的目的(既有在种族发生中形成的长远目的,又有在具体生活情景中产生的短期目的)结合起来加工,得出规范主体本身在一定客观环境中所进行的物质和能量活动的形式的东西,亦即关于主体行为方式的信息。自组织系统在一个个具体的控制活动中是这样处理信息的:它首先获取一定的信号即得到语法信息,其次联系过去生活经验解释语法信息的含义而得到语义信息,然后根据本身正在进行的活动的目的评估语义信息的效用而得出语用信息,最后结合积淀于自身的约束性信息中的关于客观环境的规律性的认识得出关于自身当前行为方式的信息。这种关于主体行为方式的信息就是我们在自动控制机器中称为“指令信息”的东西,它由控制中枢付诸执行机构(或称效应器)加以执行。这样我们看到作为对现实世界的有序性的反映的信息,在独立存在于主体世界中时可被结合实现主体的目的的需要加以改组(将信息片段根据它们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的多种可能方式重新加以联接)。
总之,自组织系统因此以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和环境发生相互作用。在这里我们发现一个有意思的对照,对于客体来讲,它的物质、能量运动的形式是完全依附在它的物质、能量运动上的,而对于主体来讲,却可以先设计好这个物质、能量运动的形式,再据以进行物质、能量的运动。这表现出无机自然界在进行着盲目的物质、能量运动,而自组织系统在进行着自觉的物质、能量运动。用信息来驾驭物质和能量的运动,其结果是使一定的物质和能量在实现主体目的的方向上得到尽可能经济、有效的利用。所以我们说,在信息时代,从某种意义上说,信息是比物质和能量更为重要的资源和财富。
信息概念具有两层次内涵,既是人类认识信息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所打下的印迹,也是人类根据实践和认识的需要从不同角度把握信息所导致的结果。广义信息又可称为客观信息,狭义信息又可称为主观信息。我想人们在生活实际中最先使用的是主观信息的概念,即认为信息是和人类主体不可分的一种现象。但当申农制订出信息量计算公式以后,人们发现这一计算公式与热力学第二定律中熵的计算公式仅有一个符号之差,于是就把信息与物质世界中从无序到有序的运动联系起来。对信息的本质的认识由此拓广,出现了客观信息。客观信息说明了主观信息的来源和客观基础,这就是客观世界中物质运动的形式、有序性,那些目前尚未被人类认识的客观物质的有序性最终都有可能为人类所认识而转化为主观信息。
主观信息也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我们上面讲到信息是通过控制主体转变为有目的的自觉的物质和能量的运动的形式的,所以只是由于这种主观信息的作用,才在自然界中产生了一个“人化的自然界”。主观信息是信源和信宿、客观和主观结合和统一的产物,因此它是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凭借。马克思早已指出认识既取决于被认识的对象,也取决于主体认识对象的能力,他说:“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说来,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⑹;“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⑺。
现在我们再来大略考察一下信息的主要功能随着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发生的历史演变。我们已知信息在根源上是与生物能动系统的控制活动有关的。原生动物从单细胞生物起就会在利用外部化学信息的基础上合理地组织自己的行为,比如把食物放进变形虫所在的溶液中,变形虫一得到关于食物的化学信息就开发始朝食物的方向移动。可以说这时在自然界出现了原始的物质—能量过程(在此表现为生物的新陈代谢过程)与信息—控制过程的区别。不过在初级动物那里信息活动是一个辅助环节,帮助完成自发的合目的性的质能活动,因为原始生物处理信息的能力完全是在历经自然选择的种族发生过程中作为一种本能被编码在遗传基因中的。
随着物种进化,在较高级动物身上出现了脑这个处理信息的专门化的器官,在本能的无条件反射的基础上产生了与接受信号有关的条件反射,表明动物能够在后天生活环境中相对自主地(即脱离本能地)处理信息,并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在信息活动中此时不仅有反馈,而且有根据对规律性经验的记忆超前模拟外部环境进展过程的操作,即预见未来事件的来临而对可能的应变方式做出选择。在哺乳动物那里还出现了梦境这种信息世界。由于在这个阶段信息活动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自主性,我们可以说质能活动与信息活动处于相互借助、相辅相成的局面。迨至于人这个拥有高度发达的处理信息的器官──大脑皮层的高级动物出现,信息活动的地位在自然界又发生了飞跃。因为人的条件反射可以建立在像语词这样的抽象符号构成的第二信号系统的基础上,区别于一般动物的只建立在与各种实际事物相关的感性直观的第一信号系统的基础上,这使得人能够进行理性思维——一种高级的运用逻辑规则甚至数学法则处理世界信息的能力。人在语言中第一次实现了世界的信息化亦即符号化。
随后高度发展的信息活动显得愈益远离直接的控制活动而具有独立、自主的形态,比如两个人进行交谈或某个人写书都是在进行信息活动(交流信息和编码信息),而这看来是自为目的的。但是信息活动的最终本质仍然是指导质能活动更加经济有效地实现主体的实践目的。由于控制实践的活动变得愈益宏大,发挥指导作用的主观信息也变得愈益复杂而超出了指导简单控制活动的“指令信息”的模式。在自动机中成套的指挥受控行为方式的信息形成“程序”、“软件”。在人类社会中人们根据设计图纸建造楼房,根据宪法治理国家等等,凡此种种体现了人们在自觉的实践活动中通过信息控制来调节物质、能量的管理。以上所述看来表明了信息的作用在自然界中的辩证发展的历程:由质能活动利用信息活动到质能活动与信息活动相互为用再到信息活动主导质能活动。信息活动的重要性随着控制主体的能动性的提高而增加。
信息的能动本质发展到今天已使它从作为对现实的反映到能把现实虚拟化,因此凭借电子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等高科技条件的支持,“虚拟现实”、“虚拟实践”、“虚拟对象”在当今的世界上大发展。这个“虚拟化”潮流预示着人类意识在对世界实行了语言化之后将能推进的更深刻的信息化。这个“虚拟化”也是具有多种形式、含义和目的的。它可以是一种生活方式,如人们进行“虚拟旅游”或生活在“虚拟家庭”。
这是在电子网络中利用先进的多媒体技术给人们营造一个仿真的理想生活环境,使人们感性地生活于其中达到娱悦精神的目的甚至实现在现实生活中不能满足的愿望。它也可以是一种实践方式,比如实现“虚拟管理”在理想模型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资源,由于许多本来需要经过大量实践活动才能取得的结论在虚拟实践中可以容易获得,又避免了生产活动中大量人力和物力的耗费,因而能实现管理运营的高效化。它也可是一种认识和研究的方式,在对许多具体对象的虚拟化研究中(如研究“人工生命”),人们只是通过在电脑上建构对象的数学模型进行数字计算来解决问题。这时研究者把构成世界的本质要素看作是信息(比特的世界)而不是物质,把不同的物理过程用表示不同的构成方式和过程的处理信息的算法来表示。这样可把对整个宇宙的认识都归结对信息单元进行数学运算的过程,就如人们在人脑中可能通过逻辑思考来理解宇宙的一切。
从这一切虚拟化形式中,我们看到信息世界与可能世界密切相关。信息形式是构筑和表达可能性世界的手段,而虚拟世界往往是经过合理组织的可能性世界。而虚拟世界之为“虚拟”仅因它没有实物的形式,而有时从它们表现了符合客观事物的规律性因而是可实现的可能性来说,它们并不纯粹是虚拟的。这犹如在技术实践中人们把许多原本在自然界中并不存在而只是存在于可能世界中的人工创造物(像钢铁、塑料、汽车等)在现实中加以实现。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可以形成一个广义的世界,在其中发生着二者的交流,而代表合理的可能性的虚拟世界可以引领现实世界的发展。于是我们看到信息原本主要是用来使控制主体知道在现实对象的多种发展可能性中哪一种可能性变成了现实性的,而现在却主要用来帮助主体在可能性空间中发掘合理的可能性并促其转化为现实性。因此,现实对信息的决定作用为主愈益转变为信息对现实的反向决定作用为主。
美国技术哲学家阿伯特•博格曼(Albert Borgman)在他的《抓牢现实——世纪转换之际的信息的本性》一书⑻中,也类似地描述了信息的作用的变迁,他说信息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经历了三个阶段:1.自然信息:关于现实的信息(information about reality),2.文化信息:为着现实的信息(information for reality),3.技术信息:作为现实的信息(information as reality)。我们也可把这三个阶段意译为:反映现实的信息,改组现实的信息和制造现实的信息。我们也由此想到卡尔•波普尔提出的“三个世界”的理论:物理世界(世界1)、精神世界(世界2)和作为人类精神的产物的思想内容的世界(世界3)。作为精神实体与物质实体的相互作用的产物的世界3本质上是一个信息世界。过去我们感到世界3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很难理解,现在从虚拟世界的反作用于现实世界以及它与精神实体的相互作用中我们可以理解到这一点了。这一切都体现出人类作为“万物之灵”的本质原因就在于他是一个“信息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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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有利于培养人们的阅读习惯,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使终身学习、全民学习、开放式学习、随时随地学习等学习模式社会化,推动我国社会教育事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文化发展,加快我国信息化建设进程,促进我国高科技产业和软件产业的发展。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移动数字图书馆功能与发展对策探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关键词]对策 图书馆 功能 移动 数字 我国
我国移动数字图书馆功能与发展对策探析
目前,全球移动3G联网人数已达到4.85亿,普及率超过11%,传统互联网网民正在向手机网民渗透,移动互联网呈现巨大发展潜力[1]。在此背景下,移动数字图书馆应运而生,引起全球相关领域的关注。借助移动数字图书馆,用户可通过移动终端(如手机、PDA),以无线接入的方式接收图书馆提供的服务,使知识存贮与访问更大程度地摆脱时空限制,推动知识传播,更好地实现信息共享。
(一)有利于确保“图书馆五定律”的实现
移动数字图书馆借助移动互联网使图书馆资源摆脱地域限制,扩大用户范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图书馆中的每一种资源都能够找到自己的“知己”的图书馆第一定律;能保证每位移动用户实现“有书可读”,实现“每个读者有其书”的图书馆第二定律;通过“大数据”的数据分析技术,根据每位读者的兴趣爱好和研究领域为其推荐合适的书籍,实现“每本书必有其读者”的图书馆第三定律;基于地理定位,可以为读者呈现并引导附近的书店、报刊亭、图书馆等文化场所,可以在线查询这些信息资源,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投入,实现“节省读者的时间”的图书馆第四定律;而且,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为顺应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需求,移动数字图书馆是图书馆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实现“图书馆是一个生长着的有机体”的图书馆第五定律。
(二)有利于图书馆服务方式的改变
移动数字图书馆对接传统图书馆,能够借助移动网络、智能终端、移动定位、手机支付等现代技术,实现传统馆藏资源查询、借阅、参考咨询,对数字馆藏资源的阅读、下载、分析以及地图引导、自助缴费等功能,突破传统图书馆服务的时空限制,延伸与拓展其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推动传统图书馆服务的变革。
(三)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文化发展
移动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有利于培养人们的阅读习惯,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使终身学习、全民学习、开放式学习、随时随地学习等学习模式社会化,推动我国社会教育事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文化发展,加快我国信息化建设进程,促进我国高科技产业和软件产业的发展。
(一)实现传统图书馆功能的移动化
1.电子图书在线阅读和下载功能。移动数字图书馆能够实现和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对接,使广大读者用户不用辛苦到图书馆就可获得图书馆内的信息资源,直接在移动设备上进行阅读;甚至可以不用注册和登陆,只需要点击选择“在线阅读”或“下载”想要阅读的书籍,片刻之后就获得书籍的电子版本进行阅读。由于数字资源的可复制性,众多读者可同时学习同一本书籍,所以,移动数字图书馆的在线和下载阅读功能是移动数字图书馆得以存在的基本保证。
2.图书借阅、续借和约借功能。每一个使用移动数字图书馆的用户都可以注册自己的登录账号,其功能相当于传统图书馆的借阅证。用户在移动端登录账号后即可查看个人注册信息、借阅记录和书签等信息,可以进行在线查询馆藏书籍、图书馆藏位置信息,实现对实体图书的预约和续借功能,在一定时间内可随时到图书馆领取已经借阅的图书,可免除人们到图书馆排队等候的时间,节省读者的时间。
3.到期提醒、催还通知功能。通过移动数字图书馆,可向读者用户发布“到期提醒”和“图书归还”通知,或者和移动运营商合作,对借阅到期的用户进行短信通知,以提高图书馆资源的归还率,改变传统图书馆没有有效催还图书资料的机制。
4.新闻通告功能。传统图书馆通常在网站、LED电子屏幕等平台上告知人们即将要举办的一些文化传播、大型讲座等活动,宣传效果有限。通过移动数字图书馆,可直接通过短信向移动客户端进行新闻发布,使传播信息的受众范围更大,保证了文化活动能够取得更好的宣传效果。
(二)高效智能化学习方式的实现
1.丰富的学习资源。移动数字图书馆能够依托实体馆藏的数字信息资源,借助现代化的移动设备和高速的移动网络、Wifi网络,在移动客户端实现图书、报纸、杂志、音乐、视频、动画等多媒体数字资源的阅读,保证移动数字图书馆用户能够获得和网络图书馆均等的信息资源,实现数字图书馆的移动化。
2.多维度的信息分类。传统图书馆大都采用“中图法”作为基本分类方法,分类过于单一,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互联网时代人们的思维模式有较大不同。而移动数字图书馆对数字信息可实现多维度分类,使用户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查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资源。
3.个性化的学习功能。对后台数据库实施多维度开发,为每个用户开辟独立的个性化学习空间。移动数字图书馆用户可以把自己喜欢的信息资源收藏或转存至个人空间,并依照个人偏好对自己保存的信息资源分类,制定个人学习计划。也可以根据个人喜好和所在行业订阅个人信息,移动数字图书馆将定期更新数据信息并推送给用户,确保推送信息的时效性。
4.开放式的外部接口。开放外部开发接口,像微信、手机、电脑系统那样,让更多组织机构依托自己的信息资源接入移动数字图书馆平台,实现本地资源和外部网络资源的融合,以调动更多开发者和使用者的积极性,保证移动数字图书馆实现统一性和多样性的结合。
5.在线课堂频道。移动数字图书馆还可开设独立在线课堂频道,向用户提供网络课程,履行社会化教育的责任。相对于网络信息资源,移动数字图书馆提供的资源不仅数量多、质量高,而且资源范围广泛,更加系统化和集中化,用户可以很快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领域模块的相关信息。 6.开放式的网络大讲堂。除了专业知识大讲堂之外,移动数字图书馆还可结合当下的国家大事开展各种类型的实时讲座,把以前只能在电脑上、课堂中看到的讲座展示在手机和平板电脑上面,让我们随时随地、随心所欲地了解国家大事,利用各种碎片时间学习知识。
(三)更加自由开放的交互体验
1.与好友交流和分享。移动数字图书馆通过调用QQ、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开发基于自身平台的即时通讯插件,实现用户之间通过即时通信工具进行在线沟通、添加好友和定制学习专题的功能,实现网络学习的集聚效应。此外,移动数字图书馆还能实现后台工作人员之间的在线交流,技术开发人员、服务人员与用户之间的交流,帮助用户解答疑问,对新用户进行在线的操作指导和培训,使他们更好地使用移动数字图书馆平台。
2.评价与学习笔记功能。移动数字图书馆还可增设用户评价系统,针对每一项数字资源设置留言板,让广大用户参与进行信息资源的使用评价。其他用户可以参考先前读者的评价选择较为优质的信息资源,减少查找优质资源的时间消耗。移动数字图书馆还要有完善的“笔记本”系统,使用户能够将个人的学习心得、学习计划、信息摘录等学习笔记整理归类,纳入自己的个人数字图书馆空间。
(四)提供新鲜时尚的科技体验
1.“二维码”技术的科技体验。人们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实现系统登录、资源下载等功能[3]。通过生成的“二维码”添加书签和信息转存,以便于在手机或平板电脑等设备上进行阅读,为移动数字图书馆的使用带来新体验。
2.电子导航、学习计划定制的科技体验。移动数字图书馆可以通过调用移动设备中内置的地理信息和导航功能,联合书店、报刊亭为广大用户提供实体图书馆或书店的定位和导航、图书馆内和书店书目查询,帮助人们尽快获得实体书籍。帮助用户定制个性化的学习计划,系统自行或依据设定时间自行启动学习提醒服务,并为用户推荐科学的学习规划,在到达制定时刻时自动调用闹钟或启用“温馨提示”功能,提醒用户每天按计划进行学习。
3.“云”存储技术的应用所带来的科技体验。借助“云”技术,移动数字图书馆可以实现个人账号和信息的云存储,不仅节省硬盘空间,还有利于私密信息的保护,实现个人信息在不同设备和平台上的安全迁移。可以把个人数字图书馆中的资源放置在“云网盘”中,可以随时随地登录个人移动数字图书馆系统,来呈现我们保存在“云”空间中的内容。
4.“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所带来的科技体验。基于数据分析、数据挖掘的“大数据”技术可以让移动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管理人员更好地了解用户的习惯和行为,多角度分析用户的使用偏好,了解广大用户的信息趋向,从而对图书馆馆藏信息定向开发,提供更加准确、优质、个性的数字信息,为用户推送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源。
(一)资金问题及对策分析
移动数字图书馆应用程序的开发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不仅要投入大量资金来数字化本地资源并将其接入移动数字图书馆系统,也需要重新配置数据库专员对移动信息系统进行运营维护,这对于本就无外来收入的图书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资金问题除了依靠自身力量外,可考虑通过协作方式解决。一是需要各级政府和教育机构的资金投入,增加政府和学校等对于移动数字图书馆项目建设的投入。二是图书馆在进行移动平台开发建设过程中要与利益相关方,如IT企业、通信企业、数据库企业合作,发挥各方的优势,分散开发投入的资金负担。三是为了节约资源和避免重复性建设,移动数字图书馆可以实施联合开发、共享公用的策略,开发通用版本,然后通过开放外部接口单个图书馆接入,既可减少开发成本,也可充分发挥应用系统开发一劳永逸的优势。
(二)技术难题预测及解决
移动数字图书馆应用程序功能强大,系统复杂,技术要求高,开发难度大;移动设备种类繁多、品牌多样,应用系统和硬件设备复杂多样;移动设备显示屏幕较小,规格不一,这对一些数字资源在移动设备上的呈现产生较大的挑战;早期的数字化资源由于设备的原因,一些扫描文件不够清晰,在移动设备上的呈现效果不尽如人意,严重影响了人们的阅读体验等等。针对这些问题,移动数字图书馆建设可寻求互联网公司的支持,与互联网公司进行联合研发,借助于其提供的技术或产品服务推进移动数字图书馆建设。如韩国的西江大学图书馆运用WISEngine公司的技术产品WISEMobileFusionTM,推出用手机可以查阅图书馆资料的移动数字图书馆;芬兰的赫尔辛基技术大学将Portalify公司开发的LibletTM系统应用到图书馆中,提供SMS、WAP等服务[4];北京邮电大学图书馆与北邮网络技术研究院合作开发,通过手机、ipad等手持移动终端设备,为图书馆读者提供搜索和阅读数字信息资源,真正实现数字图书馆最初的梦想: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获取所需要的任何知识[5]。
(三)自营模式及盈利方案探索
图书馆是非营利组织,以服务大众为终极目标,自身资源的建设和系统运营基本上依靠国家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要建设移动数字图书馆需要投入大量的物力财力。倘若移动数字图书馆接入在线支付功能,对一些特定资源和服务进行收费,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运营成本,减少移动数字图书馆的资金压力。目前,随着我国人民收入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知识资源的渴求更加强烈,愿意也有能力支付一定的学习费用,数字信息资源收费环境已经成熟。此外,将传统的信息咨询服务移植到移动网络平台上,实现移动咨询服务,随时随地为用户解答疑问,提供帮助。将这一功能进一步延伸,开发“专家在线”功能,将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集中投放在在线移动平台,提供有偿的信息咨询服务。
(四)人才瓶颈的现状及解决方案
移动数字图书馆平台的构建和日常运营与维护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数据库技术、图书馆学知识、移动互联网技术和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术,这种不同学科知识技能的跨越需要图书馆工作人员掌握大量的“跨界技能”,而现有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通常不能满足移动数字图书馆运营需求。针对人才瓶颈问题,可通过内部培训和外部招聘的方式来解决。内部培训是指通过邀请各领域专家对现有工作人员实施培训,使他们掌握移动数字图书馆运营维护的跨界技能。外部招聘是指从社会上聘用具备这几项技能的高级人才。由于高级人才引进成本较高,图书馆在应对人才瓶颈时应以内部培养为主,外部引入为辅,通过两种途径的双管齐下,保证移动数字图书馆运作有充足的人才保证。
总之,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面对移动互联网的挑战,图书馆需要顺应“移动化”潮流的变革,积极改变自己,与时代潮流接轨,才能赢得更加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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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人事档案是学校档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事档案是以人为中心的专门档案,具有一般档案属性和特点,同时还具有其自身的属性和特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高校人事档案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功能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高校是人才汇聚的地方,肩负着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的重任。高校人事档案真实全面地记载着教职员工的个人基本信息,是人才信息的重要载体,是人力资源开发的信息和数据基础。找准档案服务人力资源建设的切入点,有效开发档案资源,积极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可以为人力资源的开发和人才队伍建设提供重要的参考,使人事档案工作真正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
高校是人才汇聚的地方,肩负着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的重任。高校人才培养的质量由高校人才资源的素质决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离不开人事档案的利用。人事档案由确凿的原始材料构成,记述和反映个人经历、业务业绩、专长爱好等情况,完善有效的人事档案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是历史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是人力资源开发的信息和数据基础。只有充分研究人事档案工作现状,改革创新服务模式,树立为人力资源建设服务的理念,才能有效发挥其服务功能。
(一)高校人事档案是人才信息的基础,可以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设提供有效的科学依据
高校人事档案蕴含着丰富的信息资源,全面记载了教职工的自然状况、政治思想、业绩成果、职务职称、专业特长等基本信息,具有较强的利用和参考价值。通过档案可以了解员工的学业及业务发展程度等,依据这些信息,统计分析当前师资队伍的学缘结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等,对优化人才队伍建设起到借鉴作用,以利于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优势。是合理选拔人才、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科学的人事档案管理能促进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和使用,为高校人才培养奠定基础。
(二)通过对档案信息的有效开发利用,有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高校人事档案管理是人才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能够为学校教育教学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支持,在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利用人事档案能够进一步了解教职工的相关信息,譬如学历程度,是否有出国学习经历,是否有从事相关教学和研究的经验等等,根据不同人才的能力和各类人才的不同特点,合理配置,因事而择人,因人以治事,把人才配置到最能发挥作用的地方和岗位,充分发挥人才优势,促进专业之间、学科之间、校内部门之间人才合理有序地流动。
高校人事档案是高校人才信息的缩影,科学有效及时地收集部门产生的人事档案材料,保障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对其进行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为全面参与高校人力资源工作提供可借鉴的信息,是人才招聘、师资队伍建设等的重要参考。这就对高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当前高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改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一)加强高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创新管理模式
高校人事档案管理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建立科学合理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创新档案管理模式,改进管理方式方法,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条有理、有序发展。要把促进人力资源建设作为档案信息开发的主要任务,及时建立新的、更为科学合理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使人事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各个工作环节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人事档案的信息收集工作,充实档案内容,丰富馆藏资源建设
人事档案的系统完整关系到其是否能够有效利用,收集工作则是档案工作中的基础,只有全面收集个人的不同阶段的信息,人事档案才有可能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才能够更好地为人力资源开发提供有利的依据。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经常了解和掌握人事工作动态,建立联系制度,拓宽收集渠道,及时收集、主动收集。人事档案收集的内容要根据教育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从人才发展的角度对不同岗位人员的材料收集各有侧重。在材料的收集上要做到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在材料的鉴别上必须做到去伪存真,确保材料的真实性。从而提高人事档案在人才开发工作中的信息价值和数据支持作用。
(三)提高档案人员的素质,是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要因素
随着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旧有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因此,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也应重新定位档案管理人员的岗位标准,全方位考虑管理人员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等诸多因素,有计划引进思想素质过硬、专业知识全面的专门人才充实到档案管理岗位。同时定期对现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使他们在工作中端正思想,自觉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方法,进而优化历史原因造成的档案人员结构不合理的现状,更好地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四)找准档案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的切入点,积极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当今高等教育已逐渐步进入内涵式发展阶段,人才培养质量已成为高等教育的核心部分和参与社会竞争的主要因素。人力资源建设是人才培养质量的先决条件,要找准档案服务人力资源的切入点,积极提供利用服务。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积极采用现代化办公手段,制定行之有效的检索工具,建立系统全面的数据系统,加快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通过对人事档案的有效管理,从而提炼出大量数据依据和统计分析结果,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科学预测人才需求、有效配置人才资源、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供翔实的依据,使人力资源得到最佳的配置,使档案工作真正参与到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来。进而提升高校的教学、科研、管理水平。
高校人事档案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功能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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