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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经济事项或交易进入会计系统后,经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输出对信息使用者有用的会计信息。在确认、计量、记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会产生差错。会计差错特别是重大差错若不及时、正确地更正,不仅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且可能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使其作出错误的决策或判断。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会计差错产生原因及更正技巧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经济事项或交易进入会计系统后,经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输出对信息使用者有用的会计信息。在确认、计量、记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会产生差错。会计差错特别是重大差错若不及时、正确地更正,不仅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且可能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使其作出错误的决策或判断。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会计差错的产生有诸多原因,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原因。
(1)采用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所不允许的会计政策。例如,按照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予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企业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予以资本化,则属于此类错误。
(2)账户分类以及计算错误。例如,企业购入的五年期国债,意图长期持有,但在记账时记入了短期投资,导致账户分类上的错误,并导致在资产负债表上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分类也有误,即少计提累计折旧,从而虚增当期利润。
(3)会计估计错误。例如,企业在估计某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时,多估计或少估计了预计使用年限,从而造成会计估计错误。
(4)在期本应计项目与递延项目末予调整。例如,企业应在本期核销的费用在期末时未予摊销。
(5)漏记已完成的交易或事项。例如,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商品已经发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均已满足,但企业在期末时未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入账。
(6)对事实的忽视和误用。例如,企业对某项建造合同应按建造合同规定的方法确认营业收入,但该企业按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7)提前确认尚未实现的收入或不确认己实现的收入。例如,在采用委托代销销售方式下,应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如企业在发出委托代销商品时即确认为收入,则为提前确认尚未实现的收入。
(8)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划分差错。例如,工业企业发生的管理人员的工资一般作为收益性支出,而发生的工程人员工资一般作为资本性支出。如果企业将发生的工程人员工资计入了当期损益,则属于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差错。
(9)滥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例如,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为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采用不当方法,或确定不当比例。滥用此两项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
(l0)其他原因导致的差错。例如,错记借贷方向、错记账户等。
会计差错产生的原因尽管很多,但差错的更正即账务处理可以从3个标准来考虑。一是差错的发现时间,可以分为日后期间(年度资产负债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差错和当期(当年年度内日后期间之外的其他时间)发现的差错。二是差错的所属期间,可以分为属于当年的差错和属于以前年度的差错。三是重要性,可以分为重大会计差错和非重大会计差错。重大会计差错即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一般是指金额比较大的差错,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10%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非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不足以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标准一决定了应遵循及时性原则,发现了会计差错立即进行更正处理。标准二、三则决定了应更正哪一会计期间的相关科目。
依据上述3个标准,可以形成7种具体的会计差错,其更正方法有同有异。
(1)当期发现的当年度的会计差错(无论重大还是非重大),应当立即调整当期相关项目。这样处理的原因在于:当年度的会计报表尚未编制,无论会计差错是否重大,均可直接调整当期有关出错科目。例如,2001年12月,发现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漏提折旧10000元,则发现时应做如下分录,并调整相关项目:
借:管理费用1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
(2)当期发现的以前年度非重大会计差错,其更正方法也是直接调整当期相关项目。对于该类会计差错尽管与以前年度相关,但根据重要性原则,可直接调整发现当年的相关科目,而不必调整发现当年的期初数,所以处理方法同(l)。
(3)当期发现的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涉及损益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过渡,调整发现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则调整发现年度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因为是以前年度的重大差错,涉及损益的与本期利润无关,不涉及损益的也只影响本期期初数,这样处理可及时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符合重要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同时也不妨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例如,A公司2001年9月发现2000年一项已完工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结转到管理用固定资产,金额为600万元,2000年应提折旧100万元,2001年应提折旧75万元(公司所得税率为33%,按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提取法定公益金)。经分析,上述事项属重大会计差错,其中2001年末计提折旧75万元为当期发现的当年度的会计差错。两年的差错要求作出调整,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6,000,000
贷:在建工程6,00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00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3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3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70,000
借:盈余公积一法定盈余公积67,000
盈余公积一法定公益金33,500
贷:利润分配一本分配利润100,500
借:管理费用750,000
贷:累计折旧750,000
(4)日后期间发现的当年度的会计差错(无论重大还是非重大),应当视同当期发现的当年度的会计差错,因此更正方法同(1)。
(5)日后期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重大或是非重大)。报告年度是指当年的上一年,由于上一年会计报表尚未报出,故称上一年为报告年度。由于该会计差错发生于报告年度,无论是重大差错还是非重大差错,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6)日后期间发现的报告年度以前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其处理方法同(5)。因为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将属于报告年度以前的非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这样不影响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可比性。
(7)日后期间发现的报告年度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对于该类会计差错,由于不是发生在报告年度,故不能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而是将差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发现年度的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调整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因此其处理方法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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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以及税法是具有完全不一样的立法基础的,会计的侧重点在于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及相关性,而反之税法的侧重点是立法的公平以及效率。于是,显著的差异也因此而产生。长期以来,会计与税务差异,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是会计研究的核心问题。
从会计准则角度来看,收入指的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引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
但是与此不同的是,对于收入还有一个这样的定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收入为企业日常活动所得收益,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税法上对于收入并没有做强调,同时税法上也没有严格区分收入以及利得,这也就是说,收入这一概念实际上在税法上是包含着会计上的收入以及利得这两个方面的。这也主要是将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会计与税法的完善程度纳入考虑的结果。
以会计作为基准来看待收入的话,收入则是为了将企业的财务情况及其经营所得的成果等等更加真实并且全面和准确地进行反映,重于实质的原则,谨慎性原则以及客观性原则是确认收入的主要原则。但是,倘若我们以税法作为参照角度且由税法的本质属性作为决定性的因素的话,其侧重点主要在于实现收入社会价值,这也就是说企业的具体的实际经营活动到底有没有形成社会价值。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是税法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在税法当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权责发生制原则无疑是收入的确认原则。
虽然说,不论是会计抑或是税法都以权责发生制为收入确认原则,但是二者又有着具体的不同。比如,税法明确要求了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金抵扣时(增值税税务处理中),一定要认证专用发票,只有认证通过后才可以抵扣,不是在发生的时候就抵扣的。与此同时,虽然会计以及税法都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以了应用,但是我们不可忽视的是,会计准则不是着重于外在法律形式而是着重于发生经济业务实质内容的强调。诸如,用法律的形式来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承租方不享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但是若以实质的内容来讲,企业完完全全控制了这一资产并且享有全部使用权。在会计上,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的判断主要是依照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来进行的,但是,税法已完全以法律来作为实质的衡量依据,税务人员是不可以对业务的实质进行自行认定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
一是企业完全不需要承担关于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由购货方负责。
二是企业已经完全不对已经出售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了。
三是收入的金额可以实现有效的计量。
四是企业可能已经获取了相关的经济利益。
五是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是可以被计量的。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条例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一是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企业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买方;二是企业已经完全不对已经出售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了;三是可以有效的计量收入的金额;四是能够有效的核算已经发生的或者即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指的是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引自《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
经由上述的规定,是不是有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以及是不是取得交换价值是确定税法上应税收入的基本参照条件,主要是注重劳务的提供以及发出商品的强调,与此同时,对价款凭据进行收讫,较为强调交易完成的形式条件,注重形式上的完成。
相关规定这样指出,企业于日常的活动当中所形成的并且会增加所有者权益的,无关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即为收入。收入包括了销售商品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以及提供劳务收入等等在内。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会计准则是明确的将确认准则进行了提出的。
相关的细则还这样规定了,纳税人所提供的应税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抑或是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抑或是价外费用是营业税的计税参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可以看作是销售货物:
一是销售代销货物。
二是把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是把货物交给其他个人或者单位代销。
四是把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五是把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六是把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等。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看作发生应税行为:
一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二是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是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企业把资产移送给了他人,比如用于股息分配、职工奖励或福利等,此时由于资产已经不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其所有权属已经发生了变化,应该依照规定当作是销售确定收入。
税法法律和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时间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情况中:
一是企业销售中分期收款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税法法律一般会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期按全部应收回货款进行收入的确认,而会计准则会依照发出货物时的现值确定收入,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是委托代销的情况,两者面对这种情况处理的方式基本上是一样的,都是按照收到的代销清单进行收入的确认的,不同的是增值税要求不能超过180天的期限。
三是售后回购的确认时间,税法法律和会计准则在售后回购的确认时间上存在很大的区别,税法规定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售后回购中,收到的款项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四是对于劳务收入的确认时间,税法法律和会计准则在劳务收入的确认时间上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前者税法法律规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的企业只要满足提供劳务持续时间满一年就可以依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而后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反之如果不能可靠的估计,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参照相关的规范标准进行实施。
对于这些差异的了解和明确在企业收入的税收管理以及会计处理方面的意义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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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日益加强及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日益扩大,税会差异成为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急需解决的焦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法会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税法课程是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在提高整体上课水平中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非常重要。本文对地方高校税法课程使用现代教育技术的现状进行分析,并从师资力量、教学方法等方面提出现代教育技术在税法课程中更好使用的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现代教育技术;税法课程;应用研究
1引言
现代教育技术是指教育和技术的相结合,是对传统教育技术观念的创新和升华,多媒体、计算机、人工智能、网络技术和远程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和科研中的应用,为我国地方高校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教育的改革增添了新的活力和生机。目前,现代教育技术普通适用于全国各大地方高校中的课程教学。税法课程是会计专业的必修核心课程之一,相比法学专业的税法来说,更加侧重于将所学税法条文应用到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去。现代教育技术对高校税法教学的作用不言而喻,当前的关键问题是做好现代教育技术与税法教学的整合。整合的个体对象包括现代教育技术、教育思想、教学理念和税法课程的知识内容、教学策略、学习活动等。整合的目的是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功能,使现代教育技术融入高校税法教学中,从而不断提高税法教学质量,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不断深化教学改革。
2税法课程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的现状
2.1税法任课教师的水平不一致
飞速发展的现代教育技术带来了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的革新,而相对应的任课教师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急需提高。虽然目前高校教师评选专业职称需要获得相关的计算机证书,但也只限于最基本的操作知识,完全掌握仍有一段距离。其次,地方高校往往所处二三级城市,地理位置和薪酬待遇等因素导致地方高校的整体师资力量薄弱、流动率较大。地方高校规模较小,往往没有设置税务这个专业,由其他专业的教师担任。比如说吉首大学,由于位于武陵山区,地理位置较偏,目前没有开设税务专业,由会计系和法律系专业的教师任课;年纪较长的教师习惯于粉笔字板书,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年轻教师并不多。
2.2现代教育技术使用手段单一
目前高校教师对于现代教育技术的认识仅仅在多媒体教学这一范围,因此90%以上的教学手段局限于使用多媒体PPT课件进行教学,而对于现代教育技术的其他手段较少涉及,比如说网络讨论组、网络硬盘、慕课、微课等。PPT课件教学,还是以教师为主,没有达到师生互动的效果。同时,税法作为计算量和适用性较强的一门课程,必须与现实生活中相联系,具体的报税操作流程学生不能完全掌握,导致工作后还是无法完全胜任。最后,有些地方高校未对教师进行现代教育技术的相关培训,在平时的工作中注重最传统的教学方式,尤其在组织教师教学比武大赛时也是侧重于传统方式下的教学,比如板书等。学校在教学管理中的不重视,导致现代教育技术使用的不尽人意。
2.3现代教育技术表达方式单一
会计专业的税法课程不仅要求学生记住各种税法条例,而且要求学生掌握最基本的计算能力,因此,课程内容重要和计算量大、整体比较枯燥。同时,国家对于税法条例每年都有变动,相应的教材和课件也随之调整。在税法现有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PPT课件———教学过程中,教师为了将正确的知识尽可能多的传递给学生,往往在使用时只注重内容,忽视课件的展示形式。比如说课件中全是计算公式和例题、文字性的内容,缺乏必要的装饰内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会感到乏味和疲倦,导致教学没有活力,导致教学效率低下。最后,很多的税法任课教师一整节课都是在播放课件,学生只是观看和做笔记,没有互动交流的机会,学生不能很好的掌握,久而久之也会失去兴趣。
2.4现代教育技术硬件设备缺乏
现代教育技术如果要很好的应用于税法课程教学中,硬件设备是必不可少的。虽然说很多地方高校都在教室中配置了电脑、投影仪、展示台等最基本的教学设备,但财政拨款资金有限,导致教学设备数量有限,不能配置税法课程其他的高级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比如说报税的实训基地、开设纳税筹划课程等。相对来说,地方高校现代级教育技术的设备远远满足不了税法课程实际的教学需求。同时,由于年代久远,教室中的设备或多或少存在些许问题,导致影响整体上课氛围和进度。
3改进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的建议
3.1提高税法课程教师的水平
税法课程的学科交叉性和政策性强,同时国家每年都对其进行修改调整,这些客观因素要求任课教师需要不断地进修、丰富专业能力和调整知识结构,适应时效性强的特点。针对非专业的任课教师,地方高校应及时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不仅包括理论还有实践性操作方面的知识;地方高校应该为税法课程教师提供一定的科研经费,鼓励其从事科学研究,为提高课堂效率做贡献;鼓励税法课程教师去相关企业和会计事务所进行社会实践,了解具体操作流程,以提高专业素质,将实际操作知识传递给学生。此外,应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合作合交流,多渠道、多形式的提高任课教师的水平。
3.2加强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培训
地方高校税法课程的现代教育技术的多方面应用,必须通过任课教师的教学活动来实现,因此地方高校要重视对教师的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第一,要树立教师正确科学的观点,意识到培训的重要性,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第二,聘请专业的教师采用灵活多变的培训方式,让更多的教师对此培训感兴趣,同时配合教师的上课时间。第三,针对不同层次和年龄段的税法课程教师,制定与之适应的培训计划,保障培训效果。最后,在培训时注重具体内容,涉及面广且不深入,让教师了解和掌握更多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并在以后的教学中应用。在对税法课程教师有针对性的培训之后,地方高校也要成立相应的培训指导小组,定期就教师上课中使用到的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指导。同时,地方高校举办不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教学比赛,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
3.3丰富现代教育技术的表达方式
税法课程教师在备课时,应该重视内容的表达形式,使用更多的装饰内容。比如在多媒体课件教学时,增加一些搞笑动态图片和有声音的图像,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在介绍相关税法变动时,可以结合现实生活中最新有趣的新闻报道,增加学生的印象;在讲解相关案例计算时,也可以结合发生在身边的人或一些名人的事件,提高学生的兴趣。同时,将现代教育技术与传统教学方式相结合,在讲解课件时也可以在黑板上进行板书。税法课程适用性较强,任课教师必须同时注重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地方高校应该建立配套的实训基地。校内的实训基地可以和会计专业的实训基地相结合,主要配备模拟资料、电子报税软件和税法教学光盘等,提供正常实践教学等操作演示以及学生进行手工模拟实训、岗位实训等。校外的实训基地建设可以和当地的税务机关合作,地方高校定期聘请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学校为学生讲解有关流程,也可以组织学生到税务大厅现场观摩。
3.4完善现代教育技术的硬件建设
地方高校的硬件教学环境反映最基本的教学信息化水平,是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的物质保障。一方面,地方高校应该发挥自身优势,筹措必要经费。加大专项经费的拨款,引进其他现代教育技术的新设备,比如说全新的纳税筹划系统软件等,让税法教学不仅仅限于多媒体课件教学。引进的同时,结合地方高校的需求,注重硬件设备的实用性和耐用性;另一方面,地方高校必须加大对现有的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管理和维修力度。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对于多媒体教室要求教师做到严格遵守使用说明来操作,而对于一些专业设备和设施要求教师专人专管,责任到人。同时,鼓励税法课程教师多多采用新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给予一定的奖励。学校也要配备专人来进行设备的日常维修检查和升级工作,确保教学授课的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1]李玉梅.税法项目教学中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研究[J].家教世界,2012(18).
[2]陈文,李庆华,施芝元.高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新型职能定位[J].现代教育技术,2013,23(6):47-51.
[3]刘莉.基于现代教育技术的小学英语教学有效性研究[D].鲁东大学,2014.
[4]张元珺.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税法教学改革探微[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7):203-204.
摘要:
在本科阶段法务会计方向的教学中,税法是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程。本科阶段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目前该课程教学处于师资缺乏、课时紧张、教材缺乏针对性和教学方法单一的困境,应在引进培养师资、充实课时、编写有针对性的教材和丰富教学形式方面对本科阶段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做出改进。
关键词:法务会计;税法;教学;改革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对法务会计下了这样的定义,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①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法学以及审计学知识,对经济和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支持,提出专业意见的一门新兴行业,是一门交叉学科。税法领域是法务会计研究的重要领域,也是发挥法务会计行业优势的主要阵地。很难想象,一个不懂税法的法务会计人员具备较为完整的法务会计知识结构,能够胜任法务会计工作。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招聘法务会计人才的条件有5个方面,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律、经济、财务等相关专业;
(2)3年以上法务、财务或审计工作经验,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基本技能;
(3)良好的沟通能力及文字组织能力,善于学习、逻辑性强、诚信正直、富有团队精神;
(4)英语笔语口语熟练;
(5)获得CPA、CIA或通过司法考试者优先。②包括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门税务部门、税务师事务所也倾向于招收法务会计复合型人才。党的提出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我国目前正处于财税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对相关领域研究型人才、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均不断增加。自2001年9月河北职业技术学院试办了首届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陆续有高校在本科阶段开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如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审计学院在法学专业下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云南财经大学在会计学专业下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渤海大学在法学和会计学专业下分别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③国内高校法务会计的专业教育从2001年至今不过十余年,存在一些问题。社会普遍认为法务会计的专业教育还不能满足市场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作为在高校从事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教学的教师,笔者尝试对税法教学中的相关问题做了一些思考。
一、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的特点
法务会计方向的税法教学与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和传统财经类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有所不同。
1.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教学特点简单地说,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教学偏“法”,重研究税法的特征、价值、原则,税权的配置,税收关系中国家与个人的权利(力)与义务等问题,而对税法中有关税种的具体制度涉及不深。结果是学生对税法理论知识有了较为全面的理解,但只能应付简单的税务计算,缺乏解决实务中税务问题的能力。④
2.传统财经类专业的税法课程教学特点传统财经类专业的税法课程教学与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教学恰恰相反,偏“税”轻“法”。侧重税法条款的具体理解,而税法的精神、税收关系中的权利(力)义务关系等问题往往不受重视。“税”的教学效果很好,学生在税务操作方面能力较强,但是容易忽略对学生关于税法精神税收法定、公平、效率、民主和保障纳税人权利等理念地讲解和熏陶。⑤
3.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教学特点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教学区别于传统法学和财经类专业下的税法教学。这是由法务会计自身的特点决定的。法务会计具有学科独立性的特点,培养的是精通法律和会计的复合型人才。法务会计不是将法学、会计学等学科知识简单累加,而是要将相关知识融会贯通。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具有多层次性。具体来说,应该达成三个目标:首先,培养法治意识,理解税收行为背后体现的税法宗旨和原则;其次,了解税法体系结构和税收体制,了解我国税法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了解世界税法前沿发展动态;第三,正确理解我国各主要税种的具体内容,能够完成较为复杂的计算和账务处理,判断相关经济行为的合法性,有一定的税法敏感性。这三个目标相互联系,贯穿教学始终,也为法务会计方向更高学历层次的教学打下基础。
二、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教学面临的困境
1.师资缺乏
上面提到,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教学既要法又要税,同时还要和会计业务紧密联系,这对从事这门课程的老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懂法、懂税,还要懂会计,并打通之间的联系。即使是具有会计和法学双背景的教师,该课程对其来说也是一门几乎全新的课程。尽管会计学本科期间开设税务会计课程,法学专业学习中有针对培养理解分析法律现象能力的训练。但把税、法和会计学融于一门课程中依然是个挑战。由于税法课程的知识交叉性、政策变动性,作为该课程的教师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教师在教学中遇到专业问题,一般向相关专业老师和实务部门请教,但此种方式非固定化,主要靠单枪匹马摸索,不利于迅速提高教研能力。
2.课时紧张
以某校为例,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有36课时的配置。而传统法学专业税法课时一般为54课时,差距明显。在教学过程中,课时紧张。当然,这与法务会计方向本身需要设置的课程较多有直接关系,在总课时量固定的情况下难以平衡各课程的需求。教师教学安排如下:税收和税法理论8个课时,包括税收的一般理论、税法的特征宗旨、原则体系、税权理论、课税要件理论等⑥;26个课时用于实体法中主要税种的教学,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2个课时用于税收程序法。8个课时讲基本理论,几无压缩空间,因为是法学专业的学生,税法的“法”的相关内容在教学中必须有所体现;26个课时想要涵盖我国主要税种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要把五大税种讲透,那就没有时间顾及小税种,把小税种拉进来,五大税种则受影响,所以小税种主要靠学生自学。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税收程序法的教学时间往往被牺牲掉不少。
3.教材缺乏针对性
目前市面上税法课程教材基本只针对传统法学专业和财经类专业,不能满足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的需要。针对传统法学专业的教材偏重税法理论,少有对具体税种法条的详尽注解,仅对各税种作宏观介绍;针对财经类专业的教材强调各税种的规定和计算,税法理论阐释不足。为解决教材问题,有的教师在教学中兼备两本教材,一本为传统法学专业的税法教材,主要用于税法理论部分的教学;一本为注册会计师税法学考试用书,主要用于具体税种的教学,并有意打通两本教材内容。
4.教学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教学普遍以讲授为主,一是受课时所限,二是受师资水平的限制。就教师而言,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是投入精力最少、要求最低的教学方法。然而,单一的讲授难免有灌输之嫌,使学生学起来易疲倦、兴趣不高,也较少给学生独立思考的刺激,缺乏对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三、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的改革
1.引进培养专业师资
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的教学师资无非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从外部引进,二是对现有师资的培养。由于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课程交叉性和实务性较强,在引进师资时需要注意师资学科背景的交叉性和实务工作经验。在现有师资缺乏的情况下,邀请校外人员定期做有关的专题讲座也不失为一个补偿手段。在对现有师资的培养方面,可以通过派师资到实务部门和国外开设类似课程的学校交流学习,鼓励教师参与代理有关案件和专业深造等形式,提升师资的专业水平,提高教学效果。
2.充实课时配置
在该课程本身课时难以增加的情况下,可考虑在法务会计实践教学环节安排8~10个课时侧重税法的实践。实践环节的教学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组织学生到实务部门实训,到税法制定机关参与座谈、旁听税收行政诉讼庭审,学习企业税务筹划等等。
3.编写有针对性的教材
组织人员编写针对法务会计方向学生使用的税法教材。教材需兼顾税法理论和税务实务,满足法务会计方向的教学要求和教学目标,教材内容要注意打通税法法理、税法法条与会计的联系并应及时更新再版。
4.丰富教学形式
在充实课时的基础上,教师可大胆尝试多种教学形式。例如讨论某个经济行为是否符合税法精神,是否具有合法性,如何筹划改进等。由于经济行为复杂多变,很多行为是否具有可税性以及如何认定应纳税额难以在法律条文中找到现成答案,即使是税务机关也未必能给出明确的答案,这给我们的课堂教学提供了充足的讨论空间。法务会计方向毕业后,不论是从事检察官、法官、律师、法务,只要跟税打交道,都免不了对可税性进行探讨判断和计算应纳税额,多开展这样的讨论和训练,对提高学生乃至教师自身理解税法法理、税法法条和会计处理方法并将三者融会贯通的能力大有裨益,同时也为学生在相关领域的进一步深造打下良好的基础。
引文注释
①G.JackBologna&RobertJ.Lindquist,FraudAuditingandFraudAuditingandForensicAccounting-NewToolsandTechniques,SecondEdition.转引自:李若山,谭菊芳,叶奕明,等.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J].会计研究,2000(11):2-10.
②周友梅,阚京华.法务会计本质及职业教育的剖析与思索[J].会计之友,2014(15):34-37.
③牛建平,王艳丽.我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困境与可能性出路刍议[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5):146-149.
④⑤王开宇.财经类高校法学专业税法教学问题探讨——以吉林财经大学为例[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3(12):41-42.
⑥张守文.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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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也称会计反映,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进行的反映。它主要是指对会计主体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合理地组织会计核算形式是做好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对于保证会计工作质量,提高会计工作效率,正确、及时地编制会计报表,满足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传统销售模式与网络团购会计核算的差异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传统销售模式与网络团购会计核算的差异分析全文如下:
网络团购,是目前十分热门的网络行业,为了能够让其长远的发展下去,就要建立完善健全的会计审核制度,通过严格的监督与管理的制度,让网络购物的平台越来越安全,让更多的人们知道网络购物带来的好处,从而把网络团购的消费模式逐渐被人们熟知并使用。对与传统的消费模式而言,是指通过销售企业直接将商品卖给消费者,企业与消费者进行面对面的买卖方式,而在传统的消费模式中,会计的审核制度是比较完善的。
团购是指,在企业的产品销售过程中,企业通过薄利多销的原则,让消费者可以通过最低的价格购买到自己所需的产品。网络的团购也就利用互联网将有购买商品意向的消费者集合起来,向企业大批量购买产品的过程。传统的消费模式与网络团购存在着一些差异。在产品的交付形式上看,传统的消费模式是由企业直接将商品交付给消费者,而网络团购的交付方式是有委托放直接交给消费者;
在产品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方式上看,传统的销售方式是由销售企业直接转交给消费者,而网络团购则是由委托方直接转移给消费者;在商品出售前主要风险的承担方中分析,传统的消费模式是有销售企业直接承担,而网络团购是由委托人承担;在委托方的收入时间确定方面来看,传统的消费模式是按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而网络团购则是按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的。下面通过具体的分析对比来简单介绍传统的销售模式与网络团购的会计核算的区别
(一)在传统的销售模式中会计核算工作的处理
根据商品的传统销售与网络团购的差异对比,可以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在收入商品时要同时满足一下几种条件,首先,企业要将购买商品时的主要风险转移给购买物品的一方,在购买货物时,与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容易流入企业;其次,企业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不仅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关联的管理权,也没有对已经出售是产品实施相应的控制,最后,企业收入的金额应该进行真实可靠的计算,在企业销售产品时,商品所涉及到的现金折扣,应该按照现金扣除之前的现金数量核算销售商品是赢利金额。
(二)在网络团购的销售模式中会计核算的工作处理
在网络团购的会计核算过程中,委托方所占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在相关的网站在进行网络的活动时,委托方并不满足商品收入的条件,而在委托方向购物者交付商品的时候,委托就符合收入的条件了,并且,收入的数量和金额可以进行准确的计算,从而确定收入。
而关于团购业务的手续费的收取是指,在团购的活动开始时,所销售的商品并没有交给团购的网站,商品原有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产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也并未改变,在团购的活动结束之后,团购过程中团购的数量如果达到协议的最低标准,就说明网络活动取得了成功,委托方便与团购网站清单款项和收取手续费用;如果团购的数量没有达到协议的最低标准,那么网络团购应向消费者返还全款,并明确负债的减少,做出相反的记录。而评价返利的环节是吸引消费者的重要环节,但是在另一种方面来讲,可能会对网络团购的存在潜在的负债影响。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一下简单的分析。
北京市的一家特卖的网络集团在2013年的11月11日推出了团购的活动:
低价销售甲公司的生产型号为M的热水器,在市场的价格中是每件150元,团购的价格是每件100元,全国各地均包邮。甲公司再生产M型号的热水器的成本是每件80元,团购活动截止时间是当月的20日,在团购结束时本网站已经累计卖出了M型号的热水器500件,实际收到货款共计50000元。11月21日,甲公司会将所有的订购的商品有J快递公司负责统一发出。时间截止到11月25日,已经有480件商品确认付款。10件商品由于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在包装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到达消费者的手中才被发现,已经将商品退回。10件商品由于掉漆非常严重,发生了购销纠纷,经过买卖双方的一致协商,甲公司将每件产品折扣20元返现,已经通过团购网站将差价退还给消费者。
(三)对网络团购中的利益主体进行的分析
在网络团购打破传统销售模式的发展过程中,为消费正提供了便利的服务。首先,消费者可以不用出门就可以买到价格合理的商品,并享受到在传统销售模式中不会出现的团体购物模式。其次,企业通过网络团购的模式不但增加了产品销售的数量,提升了业绩,还获得了大量的具有购买意向的消费群体,通过这种方式,让企业增加了信息量,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
了宣传,扩大了企业的文化影响力。再次,团购网站在此种利益的组合模式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促进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相互沟通,而网络团购网站的主要收益就是在产品宣传过程中的广告费用以及业务的提成等。最后,通过第三方的支付平台,为交易的过程提供了保障,在消费者签订订货单与确认支付的过程中,得到了资金的沉淀。
综上所述,我国传统的销售模式与网络团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差异,从而我们要通过客观地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异问题,找到属于自己的购买方式。由于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网络的销售模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进一步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传统销售模式也在不断的发生着改变,适应着人们的发展需求。网络团购会计核算方式的创新是现代科技在生活中应用的具体体现。网络团购新兴商业模式的发展能够指导具体的会计实践工作。传统销售模式与网络团购会计核算的协调统一,是商业模式完善技术创新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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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虚假会计信息的制度原因包括:会计制度本身存在的不确定性使会计信息难以做到客观反映会计要素本身的特性;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缺陷导致虚假会计信息;宏观调控与政府官员个人收益最大化扭曲了会计信息;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未能对会计信息起到保障作用。为此,应从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改善会计工作的客观环境,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企业虚假会计信息屡禁不止原因及治理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市场经济日趋成熟,会计已成为企业经济管理的手段,会计信息的披露也成为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环节。然而现今虚假会计信息充斥市场,使会计信息使用者难分真假,损害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国家虽采取相关手段来禁止企业披露虚假会计信息,但依旧屡禁不止。为此,通过分析企业虚假会计信息屡禁不止的原因,试图提出治理虚假会计信息的对策。
关键词:虚假会计信息;屡禁不止;原因;对策
会计信息是会计工作的最终产品,是一个企业运营状况的综合反映。会计信息的一大特征就是真实性,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地反映企业经济业务事项的实际发生情况和结果,从而能够让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及时且准确地了解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虚假会计信息越来越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越来越严重,使得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不仅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而且还严重干扰了经济秩序。若任由企业虚假会计信息的存在,将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减少企业虚假会计信息刻不容缓。
2.1 企业制度不完善,内部监督不力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很多企业在转型为现代企业的过程中,相应的企业资本结构缺陷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可能性。随着公司制的不断发展,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已成为企业的发展方向。这一制度一方面为企业提供了优秀的经营人才,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却带来了内部监督不力的现象。由于企业产权分离,这就导致投资者实际上只享有权益,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投资者无法对企业会计信息进行有效的监督,这就给管理者造假提供了可能性。很多企业内部监督体系不完善,缺乏独立性,企业的控制权在管理者手上,若管理者想要造假,内部监督体系也起不到监督的作用,这也为管理者造假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2.2 利益驱动
企业虚假会计信息的出现和屡禁不止的一大原因就是由于利益的驱动。由于人性的贪婪,再加上造假被发现的几率很小,就造成了企业经营者或个人为了企业利益或个人利益而进行会计造假,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自身利益帮企业造假而与企业达成双赢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很多企业存在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困难等问题时,企业通过虚增资产、虚计利润等造假方式来维持企业的生存。上市公司为了融资或者扩大企业规模,粉饰会计报表也常发生。有的企业为了达到偷税、漏税等违法目的,也会通过隐藏经济活动、减少利润等方式来达到这些违法的目的。有的企业管理者为了自身的利益,指示会计人员造假的现象也很常见,会计人员为了得到管理者的信任或得到奖励升迁,就会罔顾法律而对管理者听之任之。正是由于这些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网,才导致企业虚假会计信息屡禁不止。
2.3 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善
在我国,外部监督指的是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外部监督体系也不完善,各监督部门没有很好地合作,大多数时候都是各自为政,这就导致了我国的外部监督部门没有发挥其监督作用,虚假会计信息没有得到很好的杜绝。
2.4 法律制度的缺陷,法律惩处力度小
在我国,虽然《会计法》、《证券法》、《刑法》等法规都对提供虚假会计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但由于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存在执法不严等情况,导致对会计造假行为实施严格的法律制裁的案例很少,对虚假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和相关会计人员的处罚力度较小。我国对检查出来的会计造假的企业大多都是采取“重经济处罚,轻行政处罚;重对单位的处罚,轻对个人的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公开处理”的形式。由于经济处罚是由造假企业的权益来承担,也就是投资者为企业的造假行为承担责任,而对个人的处罚力度小,这样就使得经营者为了个人利益而做出虚假会计信息。由于企业会计造假的成本低,但收益大,而且被发现的概率小,处罚的力度小,这就会出现企业虚假会计信息屡禁不止的现象。
3.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监督
由于现代企业大多都是实行两权分离制度,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这种制度削弱了企业的内部监督机制。为了杜绝企业虚假会计信息,首先就应该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监督的力度。企业所有者可以向企业委派主要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经营者不可以干涉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这一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监督,减少会计造假行为。企业还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应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原始记录等,以确保会计确认和计量、记录以及报告有真实的依据,还应该逐步将财务和会计报表制度透明化,这样有助于企业遏制虚假会计信息。由于大多数企业都处于“人治”,这种治理方式方便了会计造假,企业应该向“法治”转变,在发现造假行为就应该严厉惩处。
3.2 改进和完善企业的利益分配和激励机制
企业虚假会计信息屡禁不止的一大原因就是由于利益驱动,要防止企业管理者或个人为了个人利益而进行会计造假,就应该改进和完善企业的利益分配和激励机制。企业应该建立利益分配均衡机制,兼顾管理者和普通员工之间的利益,做到公平公正分配利益。企业还应该改进和完善激励机制,防止经营者做出违背投资者愿景的行为,对员工的考评和奖励,都应该做到公平公正,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员工的满意度增加,从而可以防止会计信息造假。
3.3 加大外部监督力度
企业虚假会计信息屡禁不止的一个原因就是外部监督不力。我国应该完善外部监督体系,工商、税务、审计等执法机关不仅要做到各司其职还要密切配合,以达到应有的监督检查效果。一经发现企业会计信息造假,外部监督部门应该对企业采取处罚措施并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曝光,以达到对造假者的威慑效果,从而减少虚假会计信息。对于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国家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来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相勾结造假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如实对企业进行外部审计,以达到外部审计的作用,从而减少企业披露虚计会计信息。
3.4 完善法律制度,加大对会计信息造假者的惩处力度
企业虚假会计信息屡禁不止的一大原因在于我国对于会计造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小,达不到威慑的力度,造假成本远低于能够获得的利益。由于我国对于会计造假一般都是经济处罚比较多,而且很少有对外公开的惩处,这就导致了企业造假被发现后依旧进行造假行为。对于此,我国应该完善法律制度,加大对会计信息造假者的惩处力度。对于造假行为,不仅要对企业进行经济处罚,还要进行行政处罚,造假行为一旦被发现,一定要向社会公开处理,让造假企业暴露在阳光下,这样才能够使企业感受到造假带来的代价也是相当大的,才会真正做到遵守法律法规,才能够从减少虚假会计信息。
[1]张开颜.虚假会计信息产生原因及对策再思考[J].财会通讯,2010,(12).
[2]李世慧.虚假会计信息的成因及治理[J].企业管理,2013,(02).
[3]赵鑫.试论虚假会计信息的成因及其防范[J].改革与开放,2009,(12).
[4]王霞.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机理与治理分析[J].魅力中国,2010,(03).
[5]陈祥荣.浅议虚假会计信息的成因及治理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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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日益加强,我国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在这个过程中,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呈现了日益扩大的趋势,从而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已成为当前会计工作和税收征管中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及协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国际化和经济全球化的逐步发展,我国的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也在不断的推进和深化。在逐步改革的过程中,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也呈现出了逐步扩大的势态,两者之间的协调也越来越远,从而给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了重大影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对于会计改革和税制的改革是现阶段会计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的差异以及税务部门对差异的处理方式给企业、会计行业的发展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带来了不利影响,同时也增加了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为此本文认为,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法规时,各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促进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相互协调、和谐共处。
会计准则是一种技术性规范,其规范对象主要是会计实务,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政府通过会计准则,配合宏观政策的实施,对会计信息的提供进行管制,以构成政府法规、制度的一部分。税收法规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通过税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的分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是产权关系明晰、法人制度健全、政企职责分开、经营机制灵活、管理科学规范。为保证会计计量及其利益分配的公正无偏性,保证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会计要对企业活动进行规范与约束;而税法则仅从有利于国家政府征集税收收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角度来制定。因此,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使“会税分离”式会计模式更能适应当前的企业状况,在这种模式下,会计与税法目标必然不同,直接导致差异。
(一)核算原则不同
(1)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权责发生制的应用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所得税会计上,税法要求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但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其进项税金抵扣必须先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因此企业每期缴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增值部分的税金,即并非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
(2)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职业判断时,应保持必要的谨慎。而税法对会计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
(3)重要性原则。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而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规定计算所得。
(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但税法并不承认这种融资。
(二)收入费用方面差异
(1)收入。两者在商品销售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税收优惠方面的计算和规定均不相同。
(2)支出。两者在商品销售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税收优惠方面的计算和规定范围均不相同。
(3)所有者权益方面。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只需按确定的金额直接转账。税法则对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所得的部分,要求企业按规定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原因
(1)二者的职能不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是国家根据经济现状和国家惯例制定的,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记录和反映的依据,其职能是反映、监督。而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此外,税收还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
(2)二者规范的内容不同。会计准则与税法属于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税法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其遵循国家征税机关的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财富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分配的问题,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
(3)二者遵循的核算基础不同。会计核算强调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而税法要求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
(4)市场经济对二者的要求不同。利润取代产值成为财务会计的核心指标,而要取得真实的利润数据必须严格执行配比原则,为此需要递延某些纳税影响,这就造成与税法规定的冲突。税法对会计原则采取“有利则用,不利则弃”的态度,于是差异就难免了。
(四)会税差异产生的影响
(1)增加工作难度。不断细化规范、变革发展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使二者的差异日益明显,增加了会计和管理工作成本。
(2)增加企业负担。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税务处理中的矛盾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多交税金,有失公平原则。
(3)降低经济效率。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税务处理中的差异,给国家征税带来了一定困难和麻烦,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障碍,给税务部门和会计行业的工作人员增添了一定的工作难度。
虽然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给我们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我们也应当用辨证的观点来看待此问题。我国市场经济越发展,企业的会计制度越健全,国家税收征税标准越明确。所以,我们应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协调两者之间的差异。
(一)运用行政手段加强对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协调
从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来看,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出台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时,如可能涉及影响到企业会计处理方法时,应当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作为税收法律的内容之一,在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制定主体之间必须建立起协调机制和制度。 (二)税法应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
税法目前应降低对折旧年限的规定,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而达到调节纳税的目的,可以规定当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并且一经确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变更。此外,对于存货成本计价的规定是不适当的,应当予以取消。
(三)开展促使会计准则与税法相互协调的理论研究
必须重视和加强对会计制度与税法协调的理论研究,促进理论和实务的全面发展,为两者的协调提供理论基础。
(四)加快构建税务会计体系,鼓励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加快构建税务会计的理论体系,有利于税务机关征管和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能使国家作为所有者或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获取企业会计信息,实现税法与会计制度共同发展。
(五)加强互动宣传
加强会计准则和税法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交流,提高会计准则和税法协作的有效性。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制定者在制定相关法规时,相互协调和沟通是必不可少的,而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使会计和税务关系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因此,加强两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基本关系和我国“税会关系”的现象入手,就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方面分析了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间的差异,探讨了产生差异的原因和影响,提出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既要从建立健全会计准则体系的角度考虑,还要从税收法规的需要考虑。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其它方面的探讨并不全面,在此本文仍有很多不足之处。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及对策涉及到理论上和实务上的方方面面,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不能因为两者的目的,原则不同,而片面追求或夸大两者的差异;也不能因为两者存在密切联系,而无视两者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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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包括会计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2)是国家出于鼓励纳税人的某种经营行为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等目的,在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免税的会计收入。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上述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上述收入属于会计收入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以上述免税收入项目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范围上的暂时性差异项目。
(3)是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是“狭义”上的收入。只是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也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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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全体学生的发展。在学生成长的过程中,由于环境和个体的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一些学生成了所谓的 问题学生 。分析问题学生产生的根源,找出问题的症结,选取恰当的策略,促进学生的发展是教育应该承担的责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问题学生产生的心理原因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13年,一个偶然的机会,我观看了湖南卫视的一个教育类节目《变形记》。这个节目让我感受颇深,节目中的一些主人公大多是一些不爱学习,喜欢吃喝玩乐,沉迷于网络,甚至欺负同学,打骂父母的学生。我们通常把出现这些问题的学生叫做"问题少年",这些学生如果不进行教育,任由发展,不仅会毁了他们的人生,甚至会给学校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一边看节目,我一边思考和反思,为什么生活富裕了,我们的孩子却出现了这么多问题了造成孩子出现问题的原因又是什么呢?下面我谈一些浅薄看法。
中国家长的心态就是不能让孩子吃一点苦,受一点罪。所以孩子成了家长的掌上明珠,他们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长期的生活模式让他们养成了不良习惯,他们对父母产生了依赖,失去了对生活的责任心和独立性,同时在心里也产生了一种不合理思想,他们认为父母为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理所当然的,所以当父母稍微做的不合他们的心意,他们就开始埋怨,与父母对立,甚至打骂父母,更不用提什么感恩父母了。
节目中的易×就是这样一个孩子,父母的溺爱让他形成了很多坏习惯,因为妈妈不小心把他的裤子弄湿了,他就对妈妈大吼大叫,甚至还要打妈妈。而生活在偏远山村的李×却和他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由于家境贫寒,自己从未穿过新衣服,和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只有爸爸,每天爸爸为了生活走三个小时的山路去耕田,李×每天照顾自己的起居,正是因为这样,李×知道爸爸为了养活自己的辛苦,所以李×很懂事也知道感恩,知道自己有责任为这个家和爸爸做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当她和易×互换来到城里,易妈妈要给她买新衣服的时候,她却自己偷偷地跑到男装区,用乡亲们给的、仅有的30元零钱给自己的爸爸买了一件衣服。李×的懂事给了城市爸妈很多感动,我想他们在感动之余也应该思考一下自己的问题所在。
中国的家长对孩子都有一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理。他们通过各种方式来教育孩子,给孩子报各种补习班,但是大家往往忽略了孩子自己本身的感受,总是一味地追求大人心中孩子的成长方向。而当孩子达不到他们的要求时,很多家长采取粗暴的方式对孩子进行他们所谓的教育。青春期的孩子正处于叛逆期,家长的打骂教育让孩子失去了家庭的温暖,同时也通过模仿,从父母身上学到了解决问题的方法,所以当他们不满意的时候,就会打架或者乱摔东西,来发泄心中的不满。
节目中的姚×是一位公子哥,每天除了打游戏就是睡觉,爸爸看到他这副模样很是生气,一天晚上喝酒回家看见姚×正在打游戏,二话不说就打了起来,当然姚×很不服气,最后连电脑也摔碎了。而当姚×来到一个山区住在农村的爸妈家的时候,由于顽皮,弄丢了邻居王奶奶的一件衣服时,农村爸爸安慰他说:"没事,就一件衣服而已。"而农村妈妈却在孩子睡午觉的时候,偷偷地拿走家里仅有的40块钱,走了2个小时的山路到镇上买了一件和王奶奶一样的衣服,还给了王奶奶。后来姚×知道了非常感动,知道了自己犯错误给妈妈带来了什么。同样是孩子犯错,后者的无声教育却让孩子懂得担当和责任。
需要是人的活动积极性的源泉,也是人生活和学习的动力。马斯洛的层次理论告诉我们,每个人都有不同的需要,即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爱和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而这些孩子从小就生活在蜜罐里,富裕的生活让他们衣食无忧,而一些家长又不懂得让孩子接受挫折教育和吃苦教育,他们想买什么就买什么,穿的衣服是名牌,用的是苹果手机,带的手表也是好几千元的。他们的物质需要父母都可以满足,那还要自己奋斗干嘛?孩子们失去了自我实现的需要,当然也就没有了学习动机和向上的动力,厌学也就产生了。
节目中有两个城市"公子哥",他们在山区里看到一个残疾的小女孩,她双脚不能走路,却依然快乐地生活和学习,当他们问道小女孩的梦想的时候,小女孩问答说:"自己要努力学习,长大做一名医生,治好像她一样生病的孩子。"这两位"公子哥"开始反思,作为一名残疾人都有自己的梦想,而作为手脚健全的他们却每天碌碌无为。他们的反思说明他们已经成长了,至少他们有了自己的梦想,有了自己学习和奋斗的动机。
归属感是指个人感觉被别人或被团体认可与接纳的一种感受。认同感是指人对自己及自我周围环境有用或有价值的判断。人无论怎样都需要被肯定,如果一个人长期处于得不到被人承认的境地,就会出现很多我没用、我没价值的判断。青少年随着自我意识的发展和自尊心的需要,他们渴望得到同伴的接纳。而一部分孩子由于学习成绩不好,加上老师的批评指责、父母的打骂,让他们觉得自己是一个不受欢迎的人和没用的人,在班集体中他们得不到尊重和认同,慢慢地他们就把自己边缘化,开始厌学、逃课、打骂同学、顶撞老师。更有甚者,和社会上的一些小流氓在一起,做一些违法行为。
周×是一个一到学校就睡觉的学生,他讨厌老师,讨厌同学,刚来到农村的一个小学校的第一节课就开始了睡觉。正好碰到第二天就考试,可是他一个初一的学生考六年级的数学试卷仍然是不及格。这让老师非常头疼,一个偶然的机会,老师听到他在打饭的时候在哼英语歌曲,而且发音非常标准,于是老师就在音乐课上,让他教同学们唱英文歌。周×从来没有当小老师的机会,他教得非常认真,山区的孩子学得也特别认真,下课后,大家也都围着他身边,一副崇拜的样子。就是这次机会让周×感觉自己还是有价值的,同学们是这么喜欢他,而他也开始一点一点地改变,变得爱学习了。其实,孩子的改变就是一瞬间的事。
当我们的家庭或班级中出现问题学生时,我们家长或者老师大多数觉得是孩子的问题,其实我们不知道一个问题孩子背后肯定有一个问题家庭或者老师。希望我们的家长和老师多关心一下孩子的心理,让他们能够健康成长。请相信没有教育不好的孩子,只有不会教育的家长和老师。
洋子。走进孩子的心[J].家庭与教育,2003(05)。
浅谈问题学生产生的心理原因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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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多种原因,中西方的教育存在着显著的不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西方教育的差异及其产生的根源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中国和西方国家相比.由于民族、地域差异和历史发展上的差异.两者在教育上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中西方教育的差异作为一种事实性存在,现在已经被许许多多的人所认识,并作为我国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参照系,对我国当前的教育改革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中西方教育;差异
中西方教育的差异.自古以来就存在。近代以来,随着“西学东渐”运动的兴起和国门被西方列强打开后.国人开始瞩目西方教育的另一种景观。中国近代著名启蒙思想家严复、学贯中西的大学者王国维等,对中西方文化、教育上的差异已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严复首先从宏观方面分析了两种文化体系的根本区别,指出:“尝谓中西事理,其最不同而断乎不可合者,莫大于中之人好古而忽今,西之人力今以胜古;。”其次在“为学”方面,严复也意识到,“中国夸多识.而西人尊新知。”的确,国人勤学苦读、博闻强记,可谓满腹经纶,但探索新知的勇气和精神却不足。而自由的原则是西方教育中的一条重要准则,但在我国避讳很深,强调的是“顺从”。”将中西方教育内容方面各有倚重的情况看得非常真切。
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后,对中西方教育差别的讨论更为深刻。著名美藉华裔科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杨振宁教授也指出,中国传统的教法是,一步步地教、一步步地学,这与中国的整个社会都强调“守规矩”有关。这种教学方法有好处也有坏处,最大的一点好处是,比较有耐心,比较了解要学好一样东西,需要努力,有个过程,不能一下子学到手。传统 教育方法训练出来的小孩,可以深入地学到许多东西,这对于他进大学、考试有许多帮助。但是,对做研究工作来说则有妨碍。
由于过去的学习方法是由人家指出来的路你去走,做研究所需的方法则要自己去找。这里有个习惯问题,忽然一下于要自己去找路.就有点觉得茫然。当代著名心理学家林崇德教授在对比东西方教育的不同后总结:西方的教育,重视培养学生广阔的知识面、创造力、适应性、独立性和实践能力。这种教育模式突出地表现在以培养学生适应性为基础,训练动手(实践)能力为手段,增长创造能力为根本,发展个性为目的。东方的教育模式,则重视培养学生精深的知识、逻辑思维、理解能力、统一规范和集体主义精神。这种教育模式突出地表现在以理解知识是基础,崇尚读书(理论)为手段,发展逻辑思维为根本。追求统一规范为目的。
中国的教育方法,强调上行下效,要求教师以身示范,时时处处为学生做出表率;学生则亦步亦趋,机械摹仿。不能有丝毫的违背。西方的教育概念中的教育方法没有什么限制,这也是西方课堂气氛活跃、师生相处比较随意的原因所在。教育教学方法差异产生的根源之一,就是东西方教育宗旨的不同取向。由于中国看重教育的“道德教化”功能,便要求中国的教师努力成为道德和行为的“表率”。于是。教师在课堂上、在学生跟前显得一脸严肃.装出一副“道貌岸然”的样子。教师一本正经,学生自然也不敢造次。这样,中国的课堂内外有了许多的规矩,连学生的坐姿、举手的姿势都要“标准”。难怪国外一教育考察团参观了国内一所幼儿园,看到孩子们两手背后、一动不动地端坐着,误以为自己走到了“军营”而不是学校。另一方面,中西方为教育设定的宗旨要在学生身上体现,中国需要一个从无到有的培养(外铄)过程,西方的教育观念则是把学生内在的潜质发挥出来即可。
为达此目的,中国的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往往是满堂灌.大搞“一言堂”,教师讲,学生听;教师做,学生看;教师考,学生背;这已成为为中国学校教育的一道主要风景线。与中国课堂气氛过于严肃相比,西方的课堂则显得融洽和宽松.外在的规范少了.教师主要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学生的思维。也就是说,省去了形式上的繁文缛节,让学生的思维更专注于各种各样的问题,使学生在开放的环境中凸现其创造性。
教育活动主体。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是教育活动过程中两个基本的人的因素。由于中国的教育观念中对学生是一种不信任的态度,不相信学生具有自觉学习的积极性,要求教师必须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所谓“师高弟子强”、“教不严,师之惰”等,都反映了中国教育把整个教育活动的重心放在了教师方面。西方把教育定义为“引出”.如苏格拉底的“产婆术”,教师只是一个“助产士”,教育的主体却在学生一边。也就是说,中国的教育常披理解为他动性社会行为,西方的教育则被理解为自动行为。受此影响,中国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习惯于接受而不习惯于思考和怀疑。相反。西方国家的学生喜欢提问,教师也鼓励学生要敢于向权威质疑。热衷于辩论,使自己混乱的知识体系在辩论中剔除糟粕和谬误,从而获得迅速的进步。
“守成”与“创新”是每一个人在现实生活都要面临的任务。相对而言,中国更注重“守成”,西方则更为注重“创新”。教’并非点到为止,而是强迫学生去全盘接受所‘教’的内容。以这样的教育方式训练出来的学生,个性受到压抑,创造性被窒息。西方相对宽松的教育氛围,使学生个性得到张扬,创造性得以发挥。总之,现在我们谈论的中西方教育的差异,几乎都能够在这里找到最初的源头。难怪有学者说:“中西教育观的差异在其原初性文化那里便已初现端倪了。”
尽管中西方教育在各自的文化土壤中历经几千年的发展和演变.教育自身不断被丰富和完善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中西方教育在上述几方面的差异也不断得到强化。但从本质上看,几千年来中西教育差异的实质在总体上并无根本性的改变。由此可见,教育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人造现象”。是按照人类自己对教育的认识并通过人类自身的实践活动来建构教育的。中西方教育在其发展之初是还处于相互隔离状态的两个独立存在,二者对教育的原初性理解作为教育发展的认识论基础,对教育的操作范式具有很强的规约性,充分反映出人类认识对自身实践的巨大反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中西方教育的原初性定义,已在思想上勾勒出了各自教育发展的“蓝图”。并在随后的教育实践中逐步生成了中西方教育各自的特点及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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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二历史上学期期末综合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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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核算中运用的重要准则,在收入的确认和固定资产租赁方面,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已大致趋于一致;在其他方面,两者还存在一定差异。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要求税收管理人员准确掌握税收制度的精神实质;防止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滥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实质重于形式在税收领域和会计运用的差异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实质重于形式是财务会计的重要质量特性之一,但在税务会计中只是有选择的应用。文章探讨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含义,以及在融资租赁、长期股权投资等几个方面就会计和税法不同操作的差异作分析,并就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必要性;运用
财务会计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在大多数情况下与其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是一致,但有时也可能会出现相背离的情况。
我们发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于告诫会计人员在会计确认时不能只关注会计活动事项的表现形式,而不探究会计活动或事项的本质,即会计确认不能只反映经济活动或事项的表面,而忽略了经济活动的内在实质,使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合理。它贯穿于会计活动的始终,选择性是其内在特点,即在形式与实质不一致时,要求会计确认应更侧重于实质,指导着会计工作者进行会计信息处理时的原则和方法。
税务会计是以税法为基础的,税法中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法对该项原则的解释更强调的是实质至上原则,它主要是指当纳税人的一项安排其形式与实质不一致时,应依据交易的真实本质重塑该交易,从而达到洞察交易的避税实质,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纳税义务。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会计中的应用,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偷税、避税行为,弥补税法漏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以及税法的公平公正性,其实施一般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变动。
(一)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
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因而,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的资产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反映,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财务会计实质中的运用。
在税务会计中,对于融资租入方来说,公司租赁的固定资产,在形式上公司并没有买断固定资产的使用权,但现在却由公司控制着,在税收方面确定为公司现有的资产。另外对于融资租出方来说,实质是其已经将该项资产的报酬与风险转嫁给融资租入方,但在确定收入时却不按照市场活跃价格来记录,而是把不同会计期间支付的财务费用当作收入,在税收方面也是按照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费用来征缴所得税,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会计中的运用。
(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应当采用权益法。
1、会计处理上:(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在税务处理上:(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无论大于,还是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都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也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2)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已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不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例:2014年1月1日,A公司对B公司投资,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4,000万元,A公司支付1,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2014年B公司实现盈利5,000万元;2015年3月25日,经股东大会同意宣告分配股利4000万元;2015年6月5日,A公司实际取得股利。
会计处理:2014年1月1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200万,2014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1500万元。
税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对价1000万作为成本,2014年不确认投资收益。
(三)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的确认
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但对于预收款和税法规定的自建行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按规定确认计税依据。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目的不同,所遵循的原则既有相容之处,又有不同,不能想象让税法完全脱离会计核算,也不能指望让税法完全依赖会计核算。事实上,在与国际惯例接轨方面,会计准则一直走在前面,而由于我国立法程序方面的原因,税法显然相对滞后,这就要求在制度层面上加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
1、准则制度的制定者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也就是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应当在相关制度出台前征询对方意见,避免因忽视对方规定而导致不必要的差异。
2、税收法规应借鉴会计制度中合理、有效的成分,尽快弥补其滞后的一些规定,如税收政策应从保护税本,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对资产减值准备予以确认。
3、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
4、在准则应用指南制定过程中,应当多倾听纳税人的意见,对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加以重视,制定出更加贴近实际,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准则应用指南。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上和税法的应用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职业判断的知识,转变以往的确定性思维方式,面对不确定的经营环境。
而对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处理的适用,现在无论是企业财务人员还是税务工作人员都存在着模糊的理解。在进行税务处理时,特别是进行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时,往往以实质重于形式的思路进行判断,而没有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处理的具体适用进行深层次的研究。这不仅会给企业带来了纳税风险,还会给税务工作人员带来执法风险。因此,在此提醒广大财税工作者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要慎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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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长期以来,会计与税务差异困扰着许多企业财务税务人员,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反映的企业实际经营成果不一定是企业所得税所要求的计算口径,纳税调整事项增多又需要更多的税法专业知识,完全按照税法口径确认企业的经营成果,又不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因此,尽可能弱化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也就成为企业财务人员非常关注的一个梦想,本文对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方面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会计收入 所得税收 差异分析
(1)是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2)是所得税法则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以及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标准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条件有差异。现以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为参照来进行分析。
(1)是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是“狭义”上的收入。只是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也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2)是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包括会计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3)是国家出于鼓励纳税人的某种经营行为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等目的,在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免税的会计收入。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上述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上述收入属于会计收入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以上述免税收入项目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范围上的暂时性差异项目。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致。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相同,但也有例外。其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即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必然导致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之间的差异。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收入与按税法计算的所得税应税收入结果不一定相同。针对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差异,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会计收入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确认金额的规定大致相同。为了防止偷税、漏税,企业所得税法针对关联方交易提出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按照规定,如果关联方交易中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使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计税依据,而不以会计收入为依据,这也会产生会计收入和所得税计税收入的差异。
[1]财政部税政司.2007.新企业所得税法导读.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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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会计系统必须实现信息化,这是时代发展的迫切要求。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是会计信息化的客观要求。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为会计信息化提供了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会计信息化是增强财务透明度、提高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要求。会计信息化发展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会计信息化;产生;发展
一、会计信息化的概述
会计信息化是会计与信息技术的结合,是信息社会对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提出的一个新要求,是企业会计顺应信息化浪潮所做出的必要举措。它是网络环境下企业领导者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有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解决会计电算化存在的“孤岛”现象,提高会计管理决策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纵观20多年来我国会计信息化的发展,虽然信息系统的功能不断增强,应用也越来越普及,尤其是大、中型企业目前已程度不同地实现了会计信息化,应用了核算型会计软件,但从总体来看,我国会计信息化还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会计信息化产生和发展的条件与动力
1.知识经济是会计信息化产生的外部条件。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上的经济。为了生存和发展,企业会计只有顺应时代潮流,运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电子商务等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会计,提高财务信息处理与输出的速度,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才能满足知识经济对财务信息的要求。
2.企业信息化对会计的影响是会计信息化产生的外在动力。企业信息化首推会计信息化,它是会计信息化产生的外在动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会计信息系统是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产生了企业70%以上的信息。因而,会计信息化是企业信息化的核心内容,并在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要进行企业信息化建设,必须进行会计信息化建设,不实现会计工作的信息化也就谈不上企业管理的信息化。其二,企业信息化发展要求未来的会计信息系统应具有开放性,能利用网络技术对信息发送与接收,达到内外数据共享,为其他相关的部门、行业提供综合信息服务。但现行的大多数会计信息系统根本无法满足这些要求,因此,为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必须构建信息化会计。
3.会计信息失真等现实问题是会计信息化产生的直接原因。会计信息失真使国家在规定各项经济政策时缺少真实、可靠的客观依据,使企业内部管理者对资金总量和财务成果表现出来的清偿能力和变现能力缺乏正确认识,使企业的经营行为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为解决问题,许多专家把目光投向了会计信息化。
4.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会计模型之间的矛盾是会计信息化产生的内在因素。信息社会里,社会经济环境和信息处理技术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这要求会计要对此做出相应的反应,否则将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传统会计模型是工业社会的产物,是与工业社会的经济环境和手工的信息处理技术相适应的,其处理程序和规则与现代信息技术难以适应和协调,无法满足信息社会对会计核算、管理、决策的要求。
三、会计信息化的特征
(一)集成性
信息集成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在会计领域实现信息集成,即实现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之问的信息集成,协调和解决会计信息真实性和相关性的矛盾;二是在企业组织内部实现财务和业务的一体化,即集成财务信息和业务息,在两者之间实现无缝联结,使财务信息和业务信息能够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三是建立企业组织与外部利害关系人(客户、供应商、银行、税务、财政、审计等)的信息网络,实现企业组织内外信息系统的集成。信息集成的结果是信息共享。企业组织内外与企业组织有关的所有原始数据只要一次输入,就能做到分次利用或多次利用。既减少了数据输入的工作量,又实现了数据的一致性,还保证了数据的共享性。建立在会计信息化基础上的21世纪会计信息系统是与企业组织内外信息系统有机整台的、高度数字化、多元化、实时化、个性化、动态化的信息系统,它具有极强的适应力。
(二)动态性
动态性,又名实时性或同步性。会计信息化在时间上的动态性表现为:首先,会计数据的采集是动态的。无论是企业组织部的数据(例如发票、订单),还是企业组织内部的数据(例如入库单、产量记录)。也无论是局域数据.还是广域数据,一旦发生,都将存入相应的服务器,并及时送到会计信息系统中等待处理。其次,会计数据的处理是实时的。在会计信息系统中,会计数据一经输入系统,就会立即触发相应的处理模块。对数据进行分类、计算、汇总、更新、分析等一系列操作,以保证信息动态地反映企业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第三,会计数据采集和处理的实时化、动态化。使得会计信息的发布、传输和利用能够实时化、动态化,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也就能够及时地做出管理决策。
(三)渐进性
具体应分三步走:第一步。以信息技术去适应传统会计模式,即建立核算型会计信息系统,实现会计核算的信息化:第二步。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会计模式相互适应。表现为:传统会计模式为适应现代信息技术而对会计理论、方法作局部的小修小改;扩大所用技术的范围(从计算机到网络)及所用技术的运用范围(从核算到管理),实现会计管理的信息化。第三步,以现代信息技术去重构传统会计模式,以形成现代会计信息系统,实现包括会计核算信息化、会计管理信息化和会计决策支持信息化在内的会计信息化。
四、中国会计信息化发展的意义
首先,实现会计信息化以后,会计信息系统将真正成为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让企业经营者和信息使用者可随时利用企业的会计信息对企业的未来财务形势做出合理的预测,为企业的管理和发展做出正确的决策。
其次,实现会计信息化后,企业网与外界网络实现了互联,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可以随时获取有关的会计信息。由于信息技术的全面应用,极大地提高了信息的及时性,信息的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也大大提高,信息的流速也大大加快,有利地促进了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另外通过会计信息系统直接获取相关数据并进行分析,减少了人为的舞弊现象,从而也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信息的质量。
第三,实现会计信息化后,会计不再是孤立的系统,而与一个实时处理、高度自动化的系统,它与其他业务系统和外界连接,可以直接从其他系统读取数据,并进行一系列的加工、处理、存储和传输。会计报告也可以采用电子联报方式进行实时报告,用户可以随时获取有用的会计信息进行决策,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林琼:会计信息系统的发展与管理信息系统的关系[U]。国际财务与会计,2009,第1期
[2]傅元略。扩展会计信息化功能的策略[J].会计研究,1996. 第4期
[3]钟爱军.会计电算化应用教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4]张前。从“会计电算化”到“会计信息化”的探析。财会研究,200l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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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税务部门还是财政部门在宣传方面都要加大,确保能把会计和税法一些内容的宣传和培训都归入正常的工作范畴,这样的话就可以增加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效果。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与协调发展模式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与协调发展模式
财务和会计两者之间存在差异,也是相互联系的。目前,很多国家都在努力缩小或试图消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但两者的差异不能立即消失,应该辩证地看待,不必要求某一方削足适履去合适对方,而应该各自遵循自身的规律,使两者科学、、协调地发展。
一、企业有关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主要差异
1.从所得税方面看其差异
从会计学的角度看两者的差异表现两个方面,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通常有两种方法对所得税核算,一是应付税款法,二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从角度看所得税,通常表现在对所得税的成本费进行计算上,有二种可扣除项目和不可扣除项目,除此之外还关系到关资产、损失、收益的处理等内容。
2.从增值税方面看其差异
在新的会计准则颁布实施以后,在增值税和税法进行确认大概是相同的,不过在目的和原则上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税法方面对增值税的确认更加的宽泛和广泛。
(1)售后回购增值税的处理。比如A公司于2011年5 月1日作为销售方对B公司供应一批产品,总价格为120万元人民币,其中增值税17万元,成本为80万元。根据合同的约定A公司到10月30日将以130万元人民币进行购回。由于购回的费用比原来供应价格高,其中的差额应该按期计提利息,时间长度就是在回购期间,这个要计算编入财务费用的。不过在税收上是不同的,应该纳入销售和采购两项经济业务中。
(2)赊销货物增殖税的处理。企业在赊销货物中,增值税发票按照货物的全款已经开出,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那就是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的,但是如果货款回收有问题的话,那这个经济活动获得的收益就不可能正常的进入到企业中来,如果设备到客户方还没有正常安装调试完成的话,就可能出现风险报酬没有转移,那在会计上就不能算为确定的收入。
3.从收入、营业税等看其差异
(1)从收入看差异。收入是影响企业税负和经济效益的首要因素。公司的一些捐赠收入、人的投资在税法上则是收入。企业一些视同销售行为也属于收入的范围。从这里边我们就可以知道,在范围广泛性方面,税法收入比会计收入要广泛得多。从税法方面看的话,确认的收入除了包含会计收入,还包含捐赠收入、非货币交换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视同销售等。
(2)从营业税看差异。根据营业税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营业税的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主营业务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主营业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当纳税人以预收款形式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按税法规定应计缴营业税,而财务会计则只以“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计入负债,只有当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符合会计标准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才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
(3)从固定资产核素看差异。不同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合理地选择折旧方法。某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对房屋厂房等使用年限平均法,对公司的运货卡车采用工作量法,其他设备按照其特点选择适当的方法处理。
(4)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看差异。当发现可能发生减值迹象,会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当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就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企业还有些无法确定其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公司财务人员每年会进行减值测试。在核算中要注意,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发展模式
1.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协调发展的原因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分离程度上如果比较高的情况,对于税务来讲,如果分离程度比较高就会出现一些不好的影响。对于谨慎性原则如果使用超出正常范围,那就会给企业带来一些空隙,这些空虚就可以让企业来增大利润,如果这两者分离程度较高,也会给企业带来所得税征管方面的困难,当然,分离程度较高也给政府税务部门带来很多的困难,比如工作难度增大,成本也会随之增加。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发展模式
(1)加强政策宣传与会计信息披露。不管是税务部门还是财政部门在宣传方面都要加大,确保能把会计和税法一些内容的宣传和培训都归入正常的工作范畴,这样的话就可以增加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效果。
(2)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协调。第一会计制度在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规范,不过,对于税法来说就并没有做出相关硬性的规定,因此就应该给出一些调整;如果对所得税的影响还在正常范围内的话,有或者只要对政策执行和所得税征管不会有影响的话就可以将所得税政策与会计政策调整相同。第二企业在会计计算中,对于会计账簿的纪录和会计报表中的金额不能擅自更改,只能利用年终纳税调整法进行调整。
(3)会计处理方法上的协调。在社会经济中,由于影响的方面很多,会计估算在不确定性性和核算纳税额两者中有很大的差异,可以应用税收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节。在现实中,很多企业比较倾向于应用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现在,关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暂时不存在一个非常安全的模式。而加强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又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必须合理分析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之间差异,并且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选择最可行的协调模式,进一步完善企业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
[1]王丽梅。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主要区别。中国卫生经济,2008年5月第5期
[2]吴康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与协调。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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