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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是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的结果,是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乡村旅游在发达国家已经发展到成熟阶段,并且在开发中不断创新,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动力支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乡村旅游开发前后石榴红村农民收益的实证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文章以石榴红村农民为研究对象,对农民收益进行界定,通过问卷调查法和访问调查法,对石榴红村农民在乡村旅游前后获得的收益进行实证研究。提出石榴红村农民在乡村旅游开发后虽获得了明显的精神收益和经济收益,但同时存在经济收益惠及农户较少、农民参与乡村旅游形式单一、收益分配不均衡等问题,最后提出了优化措施。
石榴红村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道办事处最西部,南临汉江,北连107国道和汉渝铁路,西与新沟农场相接,是一个以培育和种植绿色蔬菜为主的农业自然村。全村占地面积200亩,建筑面积10540平方米,常住农民256户共786人。乡村旅游开发之前,农民以蔬菜种植为生,没有其他的致富门路。据统计,2004年石榴红村主业为农业,旅游收入为零,人均收入仅3700元。在我国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2005年该村确立了以旅游致富的思路。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石榴红村已被确立为武汉市乡村休闲游示范村,基本上形成了以“春桃、夏榴、秋桂、冬梅”四个不同主题为特色的新农村建设示范带和乡村旅游观光带。
(一)初级阶段:村容整治和景观规划
从2004至2005年,是石榴红村乡村旅游开发的初级阶段,该阶段主要进行了村容整治和景观规划。新调任的大队党支部书记兼大队长朱虎带领村民拆牛栏、猪圈、土厕所,挖沟渠、修路、开鱼塘、建果林,完成了村容的初步整治。在村容整治的基础上,石榴红村进行了有步骤的景观规划。首先,针对村民先祖多从安徽、江西迁来,确立房屋改造为“粉壁、黛瓦、飞檐、马头墙”的徽派风格。在房屋改造的同时,村委会还邀请景观设计专家对村景进行了规划。经过规划设计,村民房屋前后建设了绿色植物种植区,村内新修了水泥路、彩砖人行道,安装了太阳能路灯,电力、电信、闭路电视、自来水、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实现了户户通,建成了4000平方米的文化休闲小广场和共1700平方米的会议室、医务室、图书室和警务室。至此,一个规整有序的徽派风格村落建成,一套套干净整洁的“农家乐”向游人开放。
(二)发展阶段:农家乐的兴起
从2005至2007年,是石榴红村乡村旅游的发展阶段,该阶段农家乐正式兴起。期初,最先参与房屋改造的4家农户自发经营农家乐,由于游客供不应求,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其他村民见状也争先恐后地按统一规划进行了房屋改造,经营农家乐项目,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等旅游产品。至此,石榴红村以“住农屋、吃农饭、干农活、享农乐”为核心的农家乐正式兴起并初具规模。
(三)成熟阶段:休闲体验乡村旅游逐渐形成
从2008年后,石榴红村乡村旅游进入成熟阶段,休闲体验乡村旅游逐渐形成。该阶段,由于石榴红村知名度不断提高,游客逐渐增多,乡村旅游在经营农家乐的基础上开发了蔬果采摘、菜地认养、休闲垂钓、野趣烧烤等休闲体验式旅游项目,提高了游客的参与性。至此,石榴红村休闲体验乡村旅游逐渐形成。
在对石榴红村农民收益情况进行调查之前,笔者先对收益这一核心概念进行探讨。收益,名词,等同于利益、好处。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在其书中他这样对收益进行定义的:那部分不侵蚀资本的可予消费的数额。20世纪初期,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尔文?费雪发展了经济收益理论。在其《资本与收益的性质》一书中,首先从收益的表现形式上分析了收益的概念,提出了三种不同形态的收益:精神收益、实际收益和货币收益。1946年,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翰?希克斯在《价值与资本》中,把收益概念发展成为一般性的经济收益概念,他定义收益为:“在期末、期初保持同等富裕程度的前提下,一个人可以在该时期消费的最大金额”,此定义没有明确说明什么叫做“同等富裕程度”,因而引起了许多争论。本文针对石榴红村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农民收益解释为农民所获得的利益与好处,具体包括精神收益和经济收益。
(一)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
1.调查对象
针对部分农民外出务工的情况,笔者选择常住农民256户作为调查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旨在客观全面的了解石榴红村农民在乡村旅游开发前后的收益情况。
2.调查方法
笔者采用的调查方法是问卷调查法和访问调查法,其中以问卷调查为主、访问调查为辅。此次调研为了覆盖石榴红村所有农户,我们对256户常住农民进行入户调查,共发放问卷256份,当场回收250份,问卷回收率97.7%。调查问卷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当地农民的人口特征和收益情况。
第一部分共设3个问题,包括被调查者的性别、年龄、是否从事旅游行业等问题,其中针对从事旅游行业的受访者增设所经营旅游项目的调查。关于对人口特征的调查是为了判断选取的调查样本的结构特征与该村居民的总体结构特征是否一致,关于对从事旅游行业的农民进行旅游项目的调查是为了了解农民参与乡村旅游的方式和乡村旅游对农民的惠及程度。
第二部分从被调查者家庭在乡村旅游开发中获得的精神收益和经济收益两个方面进行调查,共设4个问题。精神收益方面,主要询问被调查者在乡村旅游开发中获得的精神收益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经济收益方面,主要询问被调查农户的收入来源以及在乡村旅游开发前与开发后年人均收入。
(二)调查分析
1.人口基本特征
通过对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发现,被调查农民当中:男性占52.8%,女性占47.2%;大部分年龄段在45~54岁(占38%)和55岁(23.6%)以上;从事旅游行业的农户有56户(占22.4%),其中单纯经营农家乐项目的农户有14户(占5.6%)、单纯经营蔬果采摘项目的农户有35户(占14%)、同时经营农家乐和蔬果采摘的农户有7户(占2.8%)(见表2.1、2.2)。根据笔者与石榴红村村委会相关领导的访谈得知,统计结果基本符合石榴红村农民的实际情况,因而保障了调查结果的可靠性。根据以上数据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一方面,石榴红村从事乡村旅游经营的农户不到全体农户的四分之一,乡村旅游惠及的农民较少;另一方面,农民参与乡村旅游的形式比较单一,只有农家乐和蔬果采摘两种形式。 2.农民收益情况分析
(1)精神收益情况分析
通过表2.3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石榴红村农民普遍认可在乡村旅游中获得了精神收益,主要体现在乡村旅游“改善了乡村环境和交通状况”(100%的赞成率,下同),并极大地“提高了地区知名度”(93.2%),同时“增加了居民自豪感”(90.4%)、“提升了居民主人翁意识”(84.4%)。
(2)经济收益情况分析
①通过表2.4的分析可以看出:石榴红村农户收入主要来源于外出务工(100%)和农业生产经营(97.2%),收入来源于旅游经营的农户不足四分之一(56户占22.4%)。笔者通过进一步的访谈得知,石榴红村大部分农户家庭都是以青年人外出务工、中老年人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模式,只有少部分农户(56户占22.4%)以旅游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
②通过对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发现,乡村旅游开发前后石榴红村农民收入有明显增长。如图2.1所示,开发前有24.8%的农户年人均收入小于2000元,大部分农户(占64%)年人均收入集中在2000―5000元,少部分农户(占11.2%)年人均收入在5000―10000元,没有农户年人均收入在10000元以上。乡村旅游开发后,石榴红村所有农户年人均收入都在2000元以上,其中6.8%的农户年人均收入在2000-5000元,17.2%的农户年人均收入在5000―10000元,一半以上的农户(占50.4%)年人均收入集中在10000―15000元,四分之一的农户(占25.6%)年人均收入在15000元以上。由此可见,乡村旅游开发给石榴红村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收益,农民的收入普遍有所提高。
3.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得出以下结论:①石榴红村农民在乡村旅游开发后获得了明显的精神收益,主要体现在乡村旅游“改善了乡村环境和交通状况”(100%的赞成率,下同),并极大地“提高了地区知名度”(93.2%)。②在经济收益方面,石榴红村农户年人均收入整体有所提高:乡村旅游开发前,大部分农户(占64%)年人均收入集中在2000―5000元;乡村旅游开发后,一半以上的农户(占50.4%)年人均收入集中在10000―15000元。③乡村旅游带来的经济收益惠及农户较少,农民参与乡村旅游形式单一,旅游收益分配不均衡。石榴红村从事乡村旅游经营的农户不到全体农户的四分之一(占22.4%),农民参与乡村旅游只有农家乐和蔬果采摘两种形式。
(一)扩大石榴红村乡村旅游规模
要改变石榴红村乡村旅游带来的经济收益惠及农户较少的现状,笔者认为首先要扩大石榴红村乡村旅游规模,把蛋糕做大。旅游规模的大小直接取决于旅游景区景点的数量和吸引力,景点多、吸引力大、游客停留时间长,旅游规模自然扩大。因此要扩大石榴红村乡村旅游规模,需要引进投资建设吸引力大、独具特色的景点,如建设乡村茶园,培育优良茶树品种、传播茶文化艺术、举办茶艺比赛等,或开发培育花卉产业,来吸引游客、留住游客,从而产生规模效应,使乡村旅游带来的经济收益惠及更多农民。
(二)创新农民参与乡村旅游形式
针对农民参与乡村旅游形式单一的现状,笔者认为需要丰富并创新农民参与乡村旅游形式。具体而言,政府要开拓思路,激励农民发现其自身经营特色,使农民之间形成错位经营、互补经营。比如部分农户可以经营乡村茶庄,吸引游客来此采茶、品茶、学茶艺等,或者有些农民擅长民间艺术如折花、剪纸等也可将此开发成特色旅游产品,从而丰富农民参与乡村旅游形式,同时也使其收益来源多样化。
(三)均衡乡村旅游收益分配机制
目前在石榴红村中,通过从事旅游经营获得较多乡村旅游收益的农户主要有三类:一是占据优势地理位置的农户(主要是位于文化休闲小广场附件的农户),二是靠自身营销争取到较多客源的农户,三是与村干部关系好或者有亲戚关系的农户。这一现状直接导致其他农户无法或较少获取乡村旅游带来的经济收益,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均衡乡村旅游收益分配机制,一方面扩大乡村旅游规模,使未从事旅游经营的农民加入到旅游行业中来,从而获得旅游收益;另一方面,建立资助基金帮扶获得旅游收益较少的农民,针对部分农民由于乡村旅游景观建设失去土地进行补偿等,从而使乡村旅游收益分配更加合理。
本文以石榴红村农民为研究对象,对农民收益进行界定(具体包括精神收益和经济收益),通过问卷调查法和访问调查法对石榴红村农民在乡村旅游前后获得的收益进行实证研究。具体而言:一方面,石榴红村农民在乡村旅游开发后获得了明显的精神收益;另一方面,石榴红村农民在乡村旅游开发后经济收益虽整体有所提升,但同时存在经济收益惠及农户较少、农民参与乡村旅游形式单一、收益分配不均衡等问题,最后提出了优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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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音乐又称“背景音乐”,是一种为办公室、休息室、超级市场、咖啡厅、饭店、酒店甚至家庭生活等不同环境而使用的为改善心理生理环境或者增加工作效率创造某种收益性效果的辅助性音乐。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噪音与环境音乐之间的对立关系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自然界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都会发出声响,这种声响产生声波必然会波及到人们所处的生活环境,即声响潜移默化地存在于人们的现实生活中,也是构成大千世界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声响犹如空气一样弥漫在人们生活的周围,每时每刻都在影响着人们的生产与生活。所以,协调周围的声响环境,竭尽所能地减少噪音对人们的危害性始终是当下学界探求的重要课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急剧加速,尽管人们在生活、生存条件等方面都有了较大改观,但对声音环境的要求,噪音的改善目前还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我们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工业生产、城市交通、建筑施工等所带来的噪音,仅是偶尔使人无意间察觉从心理上产生莫名的紧张与压力,天长日久导致对生活乏味,甚至影响人的性情或造成人体机能的伤害以及随之而来的某些疾病。
人类想要控制周围的环境声响有一定困难,它涉及到声音的物理能量与声音在空间的传导性问题。现今采取对付噪音的主要对策,最根本的办法除在城市规划的工厂企业布局隔离噪音的防护外,还应从声源上给予相应的治理。即将发声体改造成不发声体,或者可以用声学处理办法减弱噪音,遮掩噪音源,使用具有吸音、隔音效果的建筑材料及性能优越的电器、设备等办法。
研究者尝试运用音乐这种使人愉悦的声响去改变人们的心理环境,这种环境便是音乐功能的应用领域。音乐具有刺激情感,保持愉快心态作用,也能渲染各种氛围,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以及日常生活。音乐亦作为抒发情感的媒介,在人们的生活环境中,起到调剂性的作用。特别是进入“信息时代”的当今社会,人们与音乐的接触是极为普遍的,已不再是单纯为艺术而欣赏音乐,而是作为一种娱乐的介质,甚至把音乐作为一种调剂日常生活的听觉“物品”。特别是在各种媒体泛滥,噪音困扰人类的今天,利用音乐的传播功效,完全可以达到净化人类生存、生活的声音环境。音乐作为一种改造环境的无形的“物品”,也正为人们不断克服与环境的这种对抗而做出贡献。
噪音专家提醒我们:“现代社会的人们生活在充满噪音的各种环境中;虽然所付出的体力劳动比以往任何时代都少得多,但却无法逃避各种令人心烦的噪音。”而这些不被人们所重视的噪音通常成为日常生活中的隐形杀手。
据有关资料介绍,美国人口中有84%受到噪音的干扰;在德国的神经病患者中有三分之一是因噪音引起的;法国巴黎和日本东京的自杀事件中,有35%也与噪音脱离不开干系。而我国有关调查表明,地区的噪音每上升一个分贝,该地区高血压发病率就会增加3%。这些数据,充分显示了噪音与人类的健康密切关联,其危害性是极大的。
(一)噪音的概念
噪音是环境声响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什么是噪音呢?
从物理学角度讲,噪音是指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广义来讲,凡是阻碍人们思想交流,妨碍人们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各种声音,以及对人们听觉起干扰作用的声音,导致听力下降,给人心理带来不良影响的环境刺激这类声音都属于噪音。噪音的来源是非常广泛的,来自日常生活环境中的各个层面。通常受到强度为60分贝噪音刺激就能使70%睡着的人惊醒;60分贝的噪音就能使心血管和大脑产生轻度损害;受80分贝以上强烈噪音刺激,可使大脑皮层抑制失调,影响大脑中枢神经活动。
医学研究表明,噪音不仅伤害人们的听力,还会影响视力,以及会造成肌肉紧张,心跳加速血管收缩和消化系统不适。人们如果长期处于噪声之中,会导致血压,胆固醇水平和免疫功能的不良变化。主要是由于肾上腺素和甲肾腺素的分泌持续增多,从而增加心血管病增多。
(二)环境音乐
音乐也是环境声响的组成部分。人们根据声响产生的物体特点,根据声响长短、高低等不同性质剔出那些刺耳的噪音,提炼那些顺耳的和谐音表达自己美感情绪,也就是所谓的有规则振动的声音,称其为音乐。音乐能培养人们的生活情趣,提高劳动效率,增强劳动欲望,具有积极意义。研究表明,人在一种声波较低的优美柔和的音乐环境下,会感到轻松、愉快,不易疲劳。对于病人而言可减轻或消除他们的不良情绪,使大脑及整个神经系统功能得到改善。
环境音乐,人们常称为“环境音乐”,亦称为“功能音乐”。它的基本特征,正如它的名字一样,一直追求环境音乐的机能。现代社会环境音乐作为应用音乐的一个领域,被应用普及于多种层面。噪音环境下播放音乐,可以缓和噪音刺激,调和周围环境。专家指出,对于冲击性很强的突发性噪音,音乐也能起到阻止作用。对于持续不断的噪音,音乐也可通过优美的旋律,产生积极的作用。听觉上的“掩蔽现象”,本来是指一种对象音由于其他音的存在而被隐藏,达到难以辨别状态。音乐的抑制噪音作用,可以说是对环境刺激接受方式上的一种心理变化。
音乐在特定的环境之中往往是人际之间的调节剂。人的情绪及其性情,直接会受到音乐节奏和旋律的影响。环境音乐正是在这方面对患者起到一定安抚、慰勉的作用,同时环境音乐还有利于营造出良好、温馨的就诊环境。
在医院的各种部门,像手术室、处置室、候诊室及其它公共服务部门,以及病房、药房等生活部门等,都可以普遍应用环境音乐。据资料显示,不管是国外还是国内环境音乐利用率最高的地方是候诊室、急诊室,它对门诊患者起到抚慰心境的作用。据调查,有90%的患者和95%的医务人员对环境音乐持肯定态度。体会到环境音乐在医疗单位能发挥很好作用。
(一)公共场所
医院有许多像候诊室、走廊等 公共场所,还有急诊病区。在综合医院门诊,全年每天24小时对外开放,有各种疾病的患者前来就诊,既有少数危重病人,但更多的还是一般的急诊病人,有时也有不少非急诊病人来就诊购药或换药。很多病人或陪同人员在排队挂号,排队交钱,排队取药,难免交谈,喧闹,吵杂;一种令人不爽的喧闹声让病人和家属难以接受。
经调查,在候诊室听过环境音乐的门诊患者,他们的反映都给予充分的肯定,对播放音乐大多表示赞同,因为患者的病情,多有紧张、焦虑、惊恐、不安、痛苦等情感体验。患者家属对亲人的急性伤病多没有思想准备,也同样有焦急不安、紧张等情绪。适当的环境音乐缓和了患者及家属的不安与紧张气氛,消除了待诊时的无所事事感,抑制了周围的环境噪音。
适合公共场所播放的音乐,当选舒缓、柔和、优美的轻音乐为佳,但为了防止患者的心情陷入忧郁、沉静的气氛之中,一定要注意音乐作品的明朗性,一般大调式较好。
(二)手术室
麻醉研究人员就硬膜外麻醉时使用的麻醉药对以下三种条件下使用量的变化进行了比较。其一,是自律训练法的催眠条件;其二,是听环境音乐;其三,将这两种条件与不用任何方法的对象进行比较。最后的结果,听音乐条件下麻醉药的用量要比其它方法少,同时患者对在音乐环境下进行手术表示赞同。因为躺在手术车上被送进手术室进行手术的患者,恐惧感十分强烈,这时若播放一首优美柔和、平缓婉转的环境音乐,通常会转移患者的注意力,消除其紧张不安情绪,以便产生一定的生理效应,起到镇痛作用。手术后难以容忍的疼痛感是令每位患者生畏的。若播放一些轻松愉快的乐曲,往往会转移患者的注意力,可以减轻患者的疼痛感。
在手术室内患者听到医生之间的谈话,会使患者产生不舒服的感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做心理的保护,而这种保护环境,音乐是最佳的选择。欣赏音乐的方式,我认为应在麻醉之前整个手术室都应播放,而当确认无痛后可以使用耳机让患者单独听。音乐的内容以木管乐为主体的短小乐曲为好,这一点与患者都能在良好的心境下完成手术。
(三)牙科治疗室
环境音乐也是牙科治疗室所常用的相应措施。在国内国外都得到广泛应用,如瑞典的医院在牙科手术治疗中,病人选择自己喜欢的音乐作为拔牙麻醉占80%,英国剑桥大学口腔治疗中也采用音乐的方式来转移患者的注意力。
多数人都体验过治牙时的痛感,拔牙时更加痛苦,在机械钻磨时除了部位神经刺激导致的直接痛感外,由于骨传导产生的振动感觉和机械噪音更增加了恐惧与不安。研究表明,音乐对这种场合是有一定效用的。因为它对改善由疼痛反应和不安状态引起的不配合治疗有积极的帮助。
综上所述,环境音乐与噪音是两个对立的声音产物。噪音的危害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比比皆是。渗透在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而优美的环境音乐恰恰却能减轻其必然的危害性。即使在医院这样的环境中,人们也开始尝试性地将柔和优美的音乐灵活运用,发挥其独特的社会效用。进而,也有力地证明了噪音与环境音乐二者间对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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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秘书人员,处理好与领导之间的关系是摆在自己面前的一个无法回避且十分重要的问题。与领导关系的好坏,小而言之关系秘书人员自身的事业成败和前途优劣,大而言之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组织的目标实现的好坏程度。所以每一个秘书人员对此不能掉以轻心。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如何处理秘书与领导之间的关系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文章讨论了秘书工作的核心问题以及秘书与领导之间的关系,并就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秘书;领导;关系处理。
秘书人员在办公室里起到一种枢纽桥梁的作用,主要负责上下级间的沟通、内外部门的沟通,是领导者工作上的参谋和助手,同领导者朝夕相处并与领导的工作同步运转。所以,秘书必须很好地处理与领导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履行其工作职责。
现代社会中秘书与领导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共同的理想、共同的信念、共同的任务基础之上的。在当今社会中,秘书与领导都是人民的公仆,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只是他们的职位不同,分工不同,而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无贵贱之分。处理好秘书与领导的关系,最根本的是要处理好工作关系,在职能上看,秘书要为领导人服务,在组织上看,秘书是上传下达的桥梁,而在生活上看,秘书与领导之间是友爱关系。因此,秘书与领导的关系定位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关系定位得好,秘书将成为领导者的得力助手,反之,则成为领导者工作上的阻碍。
秘书的职能无非是两大项:一是办事,二是当参谋。秘书只要合理的清除这两项职能中存在的障碍,便能使其与领导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工作效率更高。每个秘书及秘书部门都有特定的职能环境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动态变化的。所以,秘书只有通过努力去改变和优化其职能环境,才能更好的清除职能中所产生的障碍,这样才能使其与领导的关系更加和谐,同时提高办事效率。
3.1权利因素的干扰
秘书作为领导者身边的参谋助手是在主辅配合中的近身辅助,而秘书的工作必须是与领导的公务服务相适应的。因为领导者在工作中要处理决策、指挥、协调、控制等,秘书在领导身边便能发挥其作用,比如在领导做出决策时及时的提供辅助和参谋,帮助领导更好的作出决策,从而分担领导的工作压力,强化、拓展、延伸领导的影响力。
3.2性别因素的干扰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社会中,从事秘书工作的女性越来越多。由于社会上对秘书工作的偏见和不当风气的影响,使秘书与异性领导的关系出现了一些微妙敏感的问题。因此,作为秘书必须正确对待与异性领导之间的关系,维护自己平等的人格尊严,自觉保持与领导在工作目标上的一致性。不能克意的取悦领导以换取职位的晋升、获取特殊照顾或某种私利,这是秘书的职业道德所不容许的。在生活中,秘书对异性领导的关心和照顾要立足于公务,不能介入领导的私生活。所以,秘书要注意处理好这些思想上的误区,才能在工作上处理好与领导之间的关系。
3.3能力因素的作用
由于不同的领导者具有不同的个性,秘书处理好与领导关系的时候可以控制为经验,从总体观察也可以找一些普遍性、规律性的东西以指导我们的工作。
①才干素养。秘书工作的内容丰富多彩,这就需要秘书人员具有一定的才干,包括办事能力、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某些特殊技能。办事能力是体现秘书能否完成工作和灵机处事的本领,这就要求秘书有一定的专业能力从而更熟悉秘书的工作,掌握工作规律、工作方法。秘书还应有理解和领会的能力、条理和驾驭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交际能力等。其中交际能力尤为重要,如果一个秘书很善于交际,亲和力强,便容易接近,被人信赖,将有利于事务的开展,效率的提高。
②智能素养。由于才干的高低,天下论文网是由智能素养决定,所以要增强秘书人员的才干素养首先就要加强其智能训练。应从知识积累、思维训练、灵机智力训练、记忆训练和反思(自省)能力这几个方面入手加强训练。对于秘书来说,知识的积累是非常重要的,要求秘书有较广的知识面,对涉及专业的知识则要懂得更多、更深,这样在写作的时候才有理可依,有据可查。秘书还应该具有一定的反思(自省)能力,孔家贤人曾子说过:“吾日三省吾身。”曹操也曾说:“伏自三省。”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自省”,只有常常自省的人,才容易开发智能和增长才干。
③心理素养。秘书要拥有一个好的心理素养,这对于做好一件工作很有必要。秘书在领导身边工作,事务繁重,精神紧张。如果心理素养不好,不但会影响自身的工作效率,同时也会影响到领导的工作效率。所以,要求秘书要具备乐观幽默的心态。身为一名秘书人员拥有乐观幽默的特质将为其处理与领导之间的关系提供更大的帮助。
④职业道德。所有的职业都有个共同点,那就是遵守职业道德,秘书行业当然也不例外。秘书工作是为领导者服务,机密性强,有许多工作只能埋头做,而所得的劳动成果却只有通过领导的工作实绩才能体现出来。这就要求秘书要自觉的遵守纪律,遵守其职业的道德准则。
3.4品质因素的作用
3.4.1诚实而不作假弄权
秘书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踏踏实实尽心尽责地工作。邓颖超同志曾说:“秘书的高尚可贵之处,恰恰在他的献身精神、埋头苦干精神、热爱事业的精神、不计较报酬待遇的精神。”这说明秘书必须一心一意的对待工作,因为秘书是领导决策的坚定执行者和维护者,秘书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领导的决策、执行领导的决定。
3.4.2顾全大局而不介入矛盾
当几位领导者在某件事件上产生了不同的意见分歧、有了个人矛盾时,作为一名秘书应该怎么办?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当“和事佬”,另一种则不必讳言。在领导者之间,特别是在中下级领导者之间,有时是会有分歧、有矛盾的。而在中、下级部门,常常是一个秘书同时为几位领导者服务,这时就容易出现这种情况。所谓“神仙打仗,凡人发慌”,秘书夹在中间很为难。此时秘书可以遵循这样的原则:秘书不能也不允许介入领导者私人之间或工作中的分歧和矛盾中。
总之,秘书要搞好本职工作,首先,必须处理好与领导的关系,对自身角色进行准确定位,清除职能环境带来的障碍,并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只有这样,秘书的工作才会有坚强的后盾,才能得到理解和支持。
[1]方国雄,方晓蓉。秘书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邓乃行,曾昭乐。秘书与写作[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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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建立全民医保的大格局下,农民工由于其特殊性,成为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全面覆盖的难点。而如何解决农民工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就成为现实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本文以经济法论文" target="_blank">经济法为视角,就当前现实中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其中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在理论方面对解决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有所补益。
关键词:农民工 医保关系 转移接续。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逐渐加快,工业化程度越来越深,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他们在从事农业生产之外,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入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劳动。对这种“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村户口的工人”,我们简称为农民工。由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在一段时间内的长期存在,农民工在城市从事最艰苦的工作,却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医疗保障体制,大部分农民工在家乡参加的新农合医保不能在各省市地区之间自由转移接续。
“农民工”一词最早出现在 1984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通讯》中,随后这一称谓因比较准确、简洁、符合我国国情,并且约定俗成而被广泛引用。借助于一般社会常识,我们主要从职业与地域方面来界定农民工:一是职业,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职业,或者以非农工作为主要职业,他们的绝大部分劳动时间花在非农活动上,他们的收入中相当一部分来自非农活动;二是地域,农民工来自农村,是农村人口。
医疗保险是指当劳动者因患病、生育或身体遭到伤害时,社会对其所需要的医疗费用提供的物质帮助,是属于社会保障的一个种类。农民工医疗保险实际上是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因疾病、生育或遭遇意外伤害时,对其需要治疗和花费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偿。农民工医疗保险接续转移就是要在适应农民工不稳定性的基础上,使其即使在短时间的失业期仍能够获得所迫切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障。
城市化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国外也有许多进城务工人员,下面有借鉴性的分析和研究几个国家在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方面的做法,总结其经验教训,对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社会实践有所启示。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1881 年德国颁布《黄金诏书》,开始对工人因事故和伤病造成的经济困难进行保障。1883 年德国国会通过《疾病保险法》,规定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雇主承担其中的绝大部分。1972 年,德国颁布《农民医疗保险法》,该法规定,法定农业医疗保险机构有义务为农民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医疗保险。只要是缴纳了一定费用的农民及其共同劳动超过 15 年的家庭成员都可以是医疗保险的受益人。同时,政府为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民医疗保险提供津贴,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具体承受能力确定。德国的医疗保险实行法定强制参与,其医保体系由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共同构成,其中社会强制保险覆盖了德国 91%的人口。
英国的农村人口流动始于工业革命时期。为解决大量人口从农村涌入城市,英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制度。从 1871年通过了《地方政府法》到 1948 年英国国会通过并实施了《国民救助法》,该法规定没有收入或是收入太低的英国居民,可以领取国民救助金。1948 年,英国建立了国家保健服务制度,对包括农民在内的全国居民实行免费医疗保健服务。
由此看来,德英两国都建立了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在转移接续方面,人口流动到异地只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医疗社会保险的国家,早在 1916 年日本出台的《工场法》就规定,15 人以上的工场,场主应当为雇员提供疗养费。1938 年,日本制定的《国民健康保险法》首次针对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自雇人员,这标志着农村居民开始有了基本的公共医疗保险。到 1961 年,日本强制实施全民医疗保险制度。20 世纪 50 年代以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日益频繁,为了较好的解决转移接续问题,政府设计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全国统一管理”的制度体系。日本全国各级政府都设立独立的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实行“户籍随人走”的制度,人口流动的同时享受当地的所有福利,从而实现了转移接续。尤其是出台了网络户籍登记制度之后,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更加顺利。
美国是商业最发达的国家,但是 20 世纪 30 年代的经济危机使得社会保障成为现实和紧迫的问题。1935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和 1939 年通过的《立法补充》奠定了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二战后美国的医保水平不断提高,直至克林顿执政后,首次提出建立全民医保计划,并且主张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保险费用。总的来看,美国实行的是市场主导模式,政府仅负责老年人、贫困人群和特殊群体的医疗卫生服务。在商业保险的前提下,各地都建有医疗保险分支机构,公民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不因地域的变化流动产生影响。
首先,流动人口的固有特性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能够转移接续。流动人口的突出特点是流动性强以及由此引发的低收入、行业的高危性。较低的工资收入使大多数流动人口面临医疗服务供给不足、异地报销困难等问题。患病后流入到地县级以上医院就医者不到 70%,近一成选择回老家治疗,仅有26.8%的参保人员表示可报销部分医疗费,超过六成的人员仍需全部自己支付。可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能对流动人口发挥应有的保障功能,流动人口的基本医保需求并没有得到满足。其次,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保证制度持续运行的内在要求。各地外来人口退保频发的现象表明,医疗保险关系无法跨地区转移接续尤其是无法跨省转移接续是主要原因。可见,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的范围扩展程度将直接影响参保人数的增长和覆盖面的扩展程度,从而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面临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力流动日益频繁等诸多因素挑战的形势下,实现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对制度持续运行的重要性愈发突出。
最后,城市化发展目标迫切需要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我国正在实施的城市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主要目的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的缺失严重阻碍着城乡之间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从而延缓了城市化进程。2010 年 10 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使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有了法律支持,流动就业人口理应在社会保障方面享受平等的待遇。因此,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制度政策,维护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权益,理应成为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受我国户籍制度的影响,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二元化分立长期存在,直接影响了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顺利完成。《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类。该法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具体政策和细化制度各有差异,配套措施尚未完善,致使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水平仍然比较低,尤其是跨统筹区域转移转移接续时,显现出较差的便携性。
为更好的解决实际中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存在的问题,实现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医保”的战略目标,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立法上,虽然《社会保险法》对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还需进一步制定《医疗保险法》、《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在立法层面实现统一的权利分配和制度设计,克服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第二,在具体操作上,加强政府职能,由政府主导制定符合本地方具体情况的制度框架,在现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由市(县)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渐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广泛的信息共享系统,克服局部地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统一的信息网络管理下,实现各地的医保信息兼容,提高农民工在不同区域间流动时医疗保险的便携性。第三,构建行政、司法、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制。农民工的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的运行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涉及很多个环节和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办理,单靠某一种监督方式显然不能对这一制度的运行形成有效的全面的监督,因此需要依靠行政、司法和社会的多种手段、多种途径进行,才能保证这一制度的合理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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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解读了视觉文化语境下的电影与文学的关系,强调了视觉文化的冲击对电影和文学关系的影响,希望对于相关领域的研究能提供一些借鉴,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关键词:文学 电影 关系解读
在视觉文化冲击的今天,电影代替了文学的主导地位。但文学对电影的影响一如既往:如文学创作的经验;文学的诗意、文法;等等。电影对文学的影响的突出表现就是将读者渐渐变为了观众,并且这一过程是借助文学来实现的。这也是为什么人们总是将文学与电影联系在一起的深刻原因。
人们把电影和其它艺术进行类比的过程中,挖掘出了其它艺术的特性在电影中的具体体现。如欧洲先锋电影运动的代表人物阿倍尔•甘斯曾说,电影“应当是音乐,由许多互相冲击、彼此寻求着心灵的结晶体以及由视觉上的和谐、静默本身的特质所形成的音乐;它在构图上应当是绘画和雕塑;它在结构上和剪裁上应当是建筑;它应当是诗,由扑向人和物体的灵魂的梦幻的旋风构成的诗,它应当是舞蹈,由那种与心灵交流的、使你的心灵出来和画中的演员融为一体的内在节奏所形成的舞蹈。”通过这段话我们可以得出,电影成为了诸多艺术的混合体。文学作为电影存在的前提,以至于有人称文学是电影的母体。电影回归自身的过程本身同时也是电影与文学的融合、交流过程。在电子媒介一统天下的今天,电影与文学的融合代替了疏离,或者从文学的角度说,它走进了电影。可见,二者的交流也必然会促进其共同发展。
作为与电影相抗衡的一方被抬出来的文学与电影相比,电影以其强烈的视觉表达效果,取得了较于文学的真实感。文学的短处可能就是文学之所以是文学理由所在,即在于文学的媒介——文字。由文字组成的句子具备了电影所不具备的逻辑秩序;而且其时态指明了其与表述对象的距离所在,文学这种表达形式是电影所不具备的,电影则是用其逼真的形象来表达生活的。就文字来说,它处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作为一种形式而存在并得到长足的发展。社会生活催生了文学形式的出现与形成,在这一点上它保证了文学内容的独立。人们通过对文学形式的关注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文学是区别于现实的,是现实的反映,融合而又独立与现实,是一种矛盾的综合体。即使是推崇所谓的客观再现的现实主义文学,也无法诠释这一疏离。现实主义以其独特的文学修辞手法论证了文学不可能是,也永远成不了一台摄像机的事实。
美国社会学家戴维•里斯曼在20世纪50年代所写的《孤独的人群》中,提出了体现社会权威的三种引导形式。即传统引导、内在引导和他人引导三种形式,这三种方式分别对应一种社会形态。今天我们生活在“他人引导”的社会,这与“内在引导”有着本质的不同。内在引导的人的人群有其不同于其他引导方式的做人原则和人格标准,但是他们又是痛苦的,因为其处于一种不知对错,或者不知对何为其对的境界之中,他们是孤独的,感觉到了其所处的人生的不快,时常感觉到莫名的孤独感。将里斯曼的“引导”与电影和文学对接受者造成的不同效果联系起来看,电影则会偏于“他人引导”, 如上所述,可见“他人引导”是不利于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文学作为一种体现“内在引导”的书写,其功能就是促进社会缔结,形成和谐的局面,这也是那些捍卫文学主导地位人们的初衷所在。
距离在文学中就是指欣赏者与其对象之间的感觉距离,并且这种存在之美是永恒的,或者说永恒之美就在于距离。什克洛夫斯基的“陌生化”就是强调距离对于文学永恒的重要性,距离是美之所在,在距离之外,或许一切都是飘渺的。“艺术旨在使人感觉到事物,而非仅仅知道事物。艺术的技巧乃是使对象陌生化,使形式变得难于把握,增加感觉的难度和时间长度,因为感觉过程本身既是审美的目的,必须设法延长。”电影以其逼真形象来表达生活,而文学之美,则美在含蓄,它以一种只可意会而不可言传的意境去诠释生活,借助文字、千变万化的修辞方式,将确定的对象又不确定的摆放在人们的面前,而这种意境与存在,需要读者的探索、感知,由于每个读者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出现在每个人面前的将是形色各异的同一形象。正是这种适宜的不确定性将催生出读者探索式的审美快感。可以得出,超越生活现实批判沉淀之下的存在,就是距离产生之美。虽然电影自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形式,但是其声色之美,形象之真都决定了它不可能具有文学的含蓄之韵。在视觉文化的冲击之下,文学安身立命的生存之道或许有所动摇,而它不可能也永远不会对文学的想象和真实的互动取而代之,这也是文学生命力之所在,同时这也正是文学在视觉文化的影响之下固保其真质的关节所在。
电影与文学关系的变化不仅表现在其传导方式的改变,也表现在文学的生存之根基受到了以电影为主导的视觉文化的冲击。二者的关系也在融合交流中相互促进发展,纵观视觉文化的发展历史,不难预见,在融合共生的主流背景之下,文学在电影的刺激之下,其生存发展的空间无疑将更为广阔,电影则在自身完善的基础之上也必然会获得长足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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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学术界寄希望于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起到监督与约束作用,但是真正要发挥出他们的作用还有一段路要走。而这一段路中比较关键的环节就是要铺设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渠道,这需要双方都要进行关系投资。而这种投资是高度专用性的,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双方之间长期的互利互惠关系。
关键词:专用性资产;公司治理;内部资本市场
公司治理的关键取决于实现管理者与股东关系的协调与沟通,尤其是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尤其重要,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是本文致力于探讨的问题。
一、传统公司治理研究的弊端
传统公司治理研究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因此它至少会产生以下几个问题:
(一)决策短视
以美国为代表的崇尚最大化股东价值的治理机制,公司目标集中于获取高额财务回报,组织这一种体制的目的是为了激励管理人员努力实现这一目标,而激励与控制是相辅相成的,所以公司董事会对管理人员的控制考评主要建立在增强企业财务的透明度以及将决策和投资分配主要建立在财务指标的基础上。而一些重要的投资,例如研究开发、制度建设、员工培训等很难通过财务数据显示其价值,因此这些投资根本不被当作投资而被搁置一边,从而降低了公司未来的竞争力。
(二)道德风险
在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股东是委托人,经理是代理人。股东处于信息劣势,而经理拥有信息优势,经理人可以通过控制信息来谋取个人私利。
(三)大股东治理
相对集中的控制权使得大股东有能力对公司决策行为施加影响。但是大股东可能凭借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利用公司资源牟取私利,尤其是在大股东一股独大的环境背景下,这一问题更为严重。
这就需要在信息和知识能力上具有一定优势,又有足够的动机对管理层进行监督、与大股东进行抗衡的力量出现,而现在理论界都把眼光投向了机构投资者。虽然机构投资者在目前来看是比较理想的监督与抗衡力量,然而真正要发挥出他们的作用还有一段路要走。而这一段路中比较关键的环节就是要铺设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渠道,使他们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成为一种常态,而不是心血来潮的短期行为。
二、关系专用性资产
资产专用性是指在不牺牲生产价值的条件下,资产可用于不同用途和由不同使用者利用的程度。资产的专用性程度越高,其被重新配置于其他替代用途或是被替代使用者重新调配使用时,他的价值损失越大,当在投资退出的情况下,就会发生沉没成本。
如前所述,要实现机构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精诚合作,首先必须过信任关。而最容易实现信任的方式就是双方的关系专用性资产投入。这相当于相互之间的资产抵押,因为这种投入一旦投入就很难在短时期内无代价地收回,只有长时期的合作才能使双方得利。
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其对关系专用性资产的投资表现为减少投资组合的数量,增加对某些特定企业的投资,当然这是一个复杂的挑选过程。由于投资组合范围的缩小,增加了机构的投资风险,由于对特定企业的股份持有数量较大,使机构很难在股价不下降的情况下将其全部卖出,这样一来,机构降低自身风险的办法只有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利用自己专业上的优势,帮助提升企业价值,实现获利。
对于企业来说,由于机构的高度专业化,使其无论是在公司治理还是在战略制定上都能得到机构的帮助,更为重要的是,某些大机构在证券市场上拥有定价权,所以保持与机构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关系对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问题是,怎样建立或者说怎样投资于这种关系。
三、公司治理中的关系专用性资产投资
关系投资,重点在于取得信任。因此企业进行与机构之间的关系专用性资产投资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要成为机构投资者青睐的对象,企业首先要有良好的信誉,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双方之间的信任。
(二)对企业主要管理层进行股权激励。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逻辑,就是要使管理层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兼容,使管理层与投资者成为进一步的利益共同体。正如前文所述,引入机构投资者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以股东的身份监督管理层;与大股东进行制衡以及对企业提供一些专业性的帮助。作为机构投资者由于资金雄厚,经验丰富,对企业的持股能够达到一定比例,所以有足够的动力和能力对企业管理层和控股股东进行监督与制衡,不同于中小股东由于股份较少而产生集体行动困境。但是作为机构投资者只能作为董事参与公司治理,而无法全方位参与企业管理,所以在企业的控制能力上仍然处于劣势。要弥补机构投资者在这方面的不足,最好的办法就是对企业管理层进行股权激励。这样一来,管理层的报酬与公司股票市价紧密联系,而公司股票市价一方面取决于公司业绩,另一方面取决于机构的态度。如前文所述,机构对公司股票的买卖经常是股价涨落的风向标。其结果就是机构把资金投向某公司的股票,其收益取决于管理层的用心经营;而管理层的报酬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机构的评价,这是一个颇为理想的相互抵押。
(三)把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制度化、常规化。由于机构投资者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管理,所以难以对公司的商业战略、市场定位和金融前景有明晰的了解,因此,公司必须清楚地传递信息,对投资者的误解进行纠正并充分重视投资者的意见。所以企业必须进行制度创新,把与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纳入制度体系,并保持其长久性。
关系投资是一种增强双方相互理解、彼此沟通而节约交易成本的过程。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在很多方面存在分歧,难以达成共识。因此要创造一种机制,在这种机制下,双方达成信任、彼此合作,共同提升企业价值并实现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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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村民自治乡镇行政权村民自治权
论文摘要:当前西部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乡镇行政的过度干预与村民自治功能萎缩现象十分严重,造成了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要改善这一关系,一是要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二是要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2O世纪8O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转嫁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代理人实行对村的间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代理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主权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发展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三、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其次,合理划分二者权限,界定村务和政务。所谓政务是政府管理的事务,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事务。村务,是在一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内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务,具有群众自治性,体现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决策、共同遵守。所以,乡镇政府要区别二者的范围,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属于政府的职权。因此,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政府办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个人事务。对自治领域的事务要给于指导和支持,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不加干预;对非自治领域的事务要通过引导和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三,转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首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乡村关系实质,将上下级隶属、指令性执行观念转变为平等互助、民主协商观念。其次,乡镇政府布置任务,要根据村民委员会职权和各村实际情况,与村委会协商,再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改变过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乡镇政府改进工作方法,学会指导村委会依法换届选举,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围,帮助贫困地区农村进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公共产品供给越来越多、扶贫力度越来越大,国家政权越来越多地需要向村级渗透。鉴于此,对于西部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可适当加大基层管理成本的投入,增设乡镇政府对村的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减轻困扰在村民自治组织头上的现实行政压力,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轻装上阵,投入主要精力搞好村务。真正实现给村民自治组织“减负”。
(二)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以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监督是保障,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针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方式,应该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科学构建村民自治结构,成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进行会议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切实发挥村民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一般情况下,西部贫困地区村民比较分散,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常设机构一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村委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这样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达,也对村经济建设项目起着科学参谋和严格把关作用。
二是定期组织进行村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加强监督考核,提高村务公开透明度。可根据不同村的不同情况,村委会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报告村经济发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听取意见后积极答复。由此可形成对村委会较强的约束和激励,促使村干部积极工作,管好村务,避免出现过分关注选举阶段而选上后无所作为的现象。
三是对外积极寻求人才和智力支持。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严重的人才匮乏和知识供给不足,成为制约村民自治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所以,村民自治“知识引援”迫在眉睫。目前可实现的途径有:联系志愿服务西部组织,求助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戈0,持续引进热爱农村的知识青年深入基层,安排他们进入村民自治组织挂职锻炼。同时积极与周边高等院校合作,邀请大学生来村实践活动,以各种形式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四是加强自我教育,提高民主政治素质,深入自治精神。首先,努力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增强村民的民主意识,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培养合格的主体。突出党和国家在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村民,用正确思想引导村民,使其学会依法自治,有利于他们直接参于村民自治建设,同时也为村民自治的运转提供了内在的推动力量;其次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使之具有比较成熟的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以便于领对路、带好头。
总之,西部贫困地区在合理限制乡镇对村民自治权过多干预的同时,还要善于肯定和利用乡镇政府在引导乡村经济与政治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村民自治能力,在实践中完善和规范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早日建立一种乡村良性互动、合作的关系,以和谐的基层管理环境为西部大开发和贫困村民脱贫致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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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现阶段,审视并努力构建中职学校与学生间和谐的法律关系,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方权益,解决两者间纠纷,实现依法治校,促进教与学的良性互动,进而推动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科学、健康发展。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中职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辨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文摘要】中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妥善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确定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目前.我国学界对此关系的认识主要有四种观.量。中职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应当是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
【论文关键词】法律关系;校园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在我国,随着学校办学形式多样化和公民权利意识增强,校园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金额日渐攀升,校园伤害事故逐渐成为影响学校工作和困拢学校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现实生活中,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侵权学生家长或受害学生家长往往不问任何理由均把矛头指向了学校。由于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学校已经难以完全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有些学校为了规避和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竟然采取了限制甚至取消自认为容易引发伤害事故的、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修的实验、实践课或体育活动课,这与开展素质教育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目标是显然相悖的。
为解决这一问题,教育部以及一些地方人大先后制订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如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人大2001年审议通过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江苏省人大2006年审议通过的《江苏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但是,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涉及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民事基本制度的规定只能制订法律。因此。这些规范显然难以对法院的审理具有拘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应社会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教育立法的规定和精神,对在教育机构中就读的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规定,意义重大。
中职学校学生大多数是未成年人。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是否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妥善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确定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基础。本文拟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就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在法律上,对于中职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没有明确。目前,我国学界对此关系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该论认为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学习,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学校就在一定时间或范围内代替家长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就自然转移给学校。因此,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只要被监护人遭受或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学校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主要理由是:
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监护制度的重要作用,是在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帮助这种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得到实现,从而使他们得到生存和发展,使家庭成员与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义务得到法律的强制性的保障。”“因而监护人将被监护人送人学校求学,送人医院就医,不仅是履行其监护职责,也是履行‘公法’上的法律义务。”,“学校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时的当然监护人。
该论主张学校虽然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是可以成为按受监护人委托履行一定监护职责的被委托人,监护人与被委托人既可以由书面形式确定相互关系,也可以是一般口头约定而成立。学校一旦正式接受未成年学生入学,未成年学生实际上已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学校已经接受了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因此.学校和家长之间实际上已经存在委托关系。学校和家长之间的关系就是监护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学校对学生应当负有监护职责。其理由是:
从现代学校的功能来看,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特殊的保护职责。这种保护的重要性仅次于家庭,学生白天的大部分时间在学校度过,学校的工作对象是未成年学生,这就是学校这种教育机构与非教育机构工作职责的本质区别,学校必须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长时间的保护。面对容易受外力伤害,身心发展水平较低,需要特殊保护的未成年学生,教师对他们应该有类似的家长般的责任,这种特殊保护可以理解为部分监护。
3准行政关系论
该论的直接理论依据是l9世纪德国的特别权力关系说。该说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与公共团体是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在一定的范围内,相对人享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另一方负有绝对服从的义务。这一理论为学校获得对学生概括的支配权提供了依据,即学校是负有教育目的的,提供专门服务的行政机构,只要校方认为自己对学生的管理行为符合教育目的,就能任意地对学生课以各种义务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不必受行政一般原则的约束,与之相应的,学生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各种义务,而无法获得司法救助。这表明“高校作为一种具有特定目的的行政组织,又行使一定的行政权力,它与学生之间部分是行政法律关系。”因此,中小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属于准教育行政关系,既区别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
4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论
根据《教育法》第5条之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学校履行教育职能是国家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的权力.同时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义务,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因此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其理由是学校与学生之间既不是特别权力关系,也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
综合评议以上四种观点,较少有人赞同准行政关系论与监护关系论这两种观点;相反,对委托监护论与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论,赞同者较多,但争议较大。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中等职业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理由如下:
5.1学校的职责与监护的职责在性质上有明显的差别。
我国《教育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学校除了对学生进行教育外,还应当负有保护、照顾和管理学生的职责。学校对学生负有三项职能:一是教育职能,二是管理职能,三是保护职能。在这三项职能中,教育是学校的主要职能;管理服务于教育职能,是学校为达到教育目的而采取的方式和手段:保护则是学校行使教育和管理职能的前提条件。学校这种基于教育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与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职责具有本质上的差别。监护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置专人保护其利益.监护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没立监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弥补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缺陷,着眼于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管理、教育未成年人的生活。“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管理和保护”是区分学校职能部门与法律意义上监护职责的关键。当然,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和保护有其特定的范围,而不是任何场所、任何时间都要将学生的一切活动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使学校这种为教育教学目的而实施的辅助管理、保护无限放大到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范围。
5.2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法定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有权处理其财产等。而学校则不具备对未成年学生行使只有其监护人才有权行使上述行为的资格。
监护又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事实上,家长将未成年人交给学校时,并没有将监护职责中的权力部分转移给学校,如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监管与处分等,只是把监护的义务推给学校,一旦发生事故强求学校对在校学生承担监护责任,这明显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即使是家长将监护职责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转移给学校,对学校也是不公平的。
5.3学校承担监护职责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们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是说,无论是学生家长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学校承担监护责任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教育法》第39条、《教师法》第8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第16条以及《意见》第160条等法律规定是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但是我们稍加分析就可以发现,上述法律规范只规定了学校的教育、管理、保护责任,并没有规定学校的监护责任。依照上述规定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只能说是对法律的曲解。
也有学者试图根据《意见》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认为家长与学校之间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这也是毫无道理的。我们知道,“监护责任的转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事项,对学校而言要承担巨大的责任,对监护人而言是责任的减轻,学校与监护人都应该慎重考虑。”然而,委托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但是一般情况下,学校是根本不可能、也不愿意与家长达成这种意思表示一致的。
法定的监护关系是以亲权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监护人(主要有四个序列: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等)是按血缘关系亲疏的顺序来排列的,这种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列入法定监护人范围的未成年人的亲属,只要具备监护能力,必须按法律规定履行监护义务,如不履行,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监护与被监护是《民法通则》133条设定的法律关系,我国著名法学家杨立新教授在对本条款进行解释的时候提道:“之所以否定监护义务的存在是因为.认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监护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其一,认定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人校以后产生监护权,没有任何法律对此作出规定,没有足够的法律根据这样认定。其二,监护权的成立,要么是法定,要么是指定,除此之外没有监护权产生的根据。其三.监护权转移,需要有转移的手续,即在当事人之间订立监护权转移的合同,该合同根本不存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第2款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本条款是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也明确了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
5-4学校不具备担任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能力。
家庭履行监护是1:1或N:1的形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或在一定情形下替代未成年人父母对该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而学校对学生的保护是1:N的形式,学校每位教师一般要负责教育管理十几名甚至几十名学生.他们不可能时时处处像家长照顾自己的孩子一样去照顾每一位活泼好动的未成年学生,保证他们不发生任何伤害事故。因此,要求学校为数甚少的教师对为数甚多的学生承担监护责任难免不合情理.事实上也难以做到。
5.5学校不具有充当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经济条件。
从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的角度讲.让学校成为学生的监护人,需要昂贵的成本.是不可行的。因为,要履行监护责任,学校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聘任足够数量的专兼职教育和照管学生的教职工,全面改善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在目前和未来相当长时期教育经费短缺的情况下,这一系列条件是难以实现的。
综上所述。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基于教育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即法律的调整内容.中职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教育、管理、保护关系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中,应当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确定学校的法律责任、责任范围和赔偿额度,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能够按照教育本身的规律做好教育工作,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保障学生在优美、健康、文明、安全、和谐的校园里愉快地学习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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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视觉文化冲击的今天,电影代替了文学的主导地位。但文学对电影的影响一如既往:如文学创作的经验;文学的诗意、文法;等等。电影对文学的影响的突出表现就是将读者渐渐变为了观众,并且这一过程是借助文学来实现的。这也是为什么人们总是将文学与电影联系在一起的深刻原因。
电影与文学关系的变化不仅表现在其传导方式的改变,也表现在文学的生存之根基受到了以电影为主导的视觉文化的冲击。二者的关系也在融合交流中相互促进发展,纵观视觉文化的发展历史,不难预见,在融合共生的主流背景之下,文学在电影的刺激之下,其生存发展的空间无疑将更为广阔,电影则在自身完善的基础之上也必然会获得长足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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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是专门以政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研究政治行为的理论和考察权力的获得与行使。政府、政党、集团或个人在国家事务方面的活动以及治理国家施行的措施。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先秦汉魏六朝文论中文学与政治关系论述略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先秦汉魏六朝文论中,大都认为文道与政道通,把文学当作政教工具,上层以文学进行教化,下层以文学干政、“美刺”,视文学为政治的附庸。
关键词:先秦汉魏六朝文论 文学 政治
文学与政治的关系问题历来是一个敏感问题,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不仅只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还会对现实的文学创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就来梳理一下先秦汉魏六朝文论中有关文学与政治关系的内容,看古人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
古人认为文道与政道通。《荀子?乐论》载:“乱世之征:其服组,其容妇,其俗淫,其志利,其行杂,其声乐险,其文章匿而采,其养生无度,其送死瘠墨,贱礼义而贵勇力,贫则为盗,富则为贼。治世反是也。”认为“文章匿而采”是“乱世之征”,认为文章是受到现实政治的影响,所以通过文章便可反观现实政治的治乱。《礼记?乐记》:“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认为乐可通过心的中介与现实政治建立对应关系,考察乐的不同风格即可得知政治的治乱兴衰,这便是儒家的审音知政说。
古人还认为文学对政治可产生巨大影响并主张用文学来为政治服务。
古人重政教,往往把文学当作政治教化的工具。传说中就有“献诗”活动:“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典,史献书,师箴,瞍赋,?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国语?周语上》)。到了后代,这种制度又被描述为“采诗”:“孟春之月,群居者将散,行人振木铎徇于路以采诗,献之大师,比其音律,以闻于天子”。(《汉书?食货志》)“故古有采诗之官,王者所以观风俗、知得失、自考政也。”(《汉书?艺文志》)“献诗”、“采诗”是直接为现行政治服务的。
《礼记?王制》:“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读书不仅可以给统治者施政以借鉴,还被他们用来教化子弟,为自己培养接班人。为什么能用文学来进行教化呢?《荀子?乐论》给出了答案:“夫声乐之入人也深,其化人也速,故先王谨为之文……乐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导之以礼乐而民和睦。夫民有好恶之情而无喜怒之应则乱。先王恶其乱也,故修其行,正其乐,而天下顺焉。”统治者利用乐能感人心的特点“教平民好恶”,“善民心”,通过乐对心灵的陶冶来节制人的感情,规范人的思想行为。在这一点上,乐和礼、刑、政一样,都是进行教化、维护统治的工具。
裴子野《雕虫论》:“古者四始六艺,总而为诗,既形四方之气,且彰君子之志,劝美惩恶,王化本焉。”“劝美惩恶”是为政者所需要的,也是政教的内容之一,是王化之所本。在萧统的眼里,连陶渊明的诗都可以有助于教化:“尝谓有能观渊明之文者,驰竞之情遣,鄙吝之意祛,贪夫可以廉,懦夫可以立,岂止仁义可蹈,抑乃爵禄可辞,不必傍游太华,远求柱史,此亦有助于风教也。”(萧统《陶渊明集序》)
除了教化之外,统治阶级也需要用文学来歌功颂德,点缀升平。王充《论衡?须颂》:“古之帝王建鸿德者,须鸿笔之臣褒颂纪载,鸿德乃彰,万世乃闻。”文学的宣传功能对政治的巨大促进作用,政治对文学有极大的依赖性。帝王德业的彰显,有待于文学之士的“润色鸿业”。
教化主要是从君、从在位者的角度来说的。其实,这种认识也影响臣下甚至普通民众。臣下或普通民众也想通过文学来“干政”,来影响政治。这主要就是“刺”,即以文学(主要是诗)对统治者、对上层进行讽刺,进行劝诫。中国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节南山》:“家父作诵,以究王?。式讹尔心,以畜万邦”,“家父作诵”是为了述说王身边的小人及王的罪过,以化其心,最终达到“畜万邦”的政治目的。《论语?阳货》:“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所谓“怨”,按照《论语集解》所引孔安国注,认为“怨”即“怨刺上政”,即批评不良政治,孔子主张学诗贵在应用,“怨刺上政”即其应用之一。用于干预政治,这也是“事君”的一种形式。
荀子就曾高呼:“天下不治,请陈诡诗”(《荀子?赋》),即主张写讽刺诗。《毛诗序》说:“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故曰风。”在这里,诗在上下之间起着微妙的协调作用,一方面,上层以诗风化下民,另一方面,下民以诗刺谏上层,上下之间互动得很自然和谐,这当然是一种很理想化的状态。
下层干政还有另一个方面:“美”。“美”即下层为了迎合统治阶级,迎合上层而自觉用文学(主要是诗)来歌功颂德,对统治者进行褒美。“……论功颂德,所以将顺其美;刺过讥失,所以匡救其恶。各于其党,则为法者彰显,为戒者著明。”(郑玄《诗谱序》)。
当然,在他们看来,“刺”的重要性远远胜过“美”。
古人也有认为文学对政治可能产生消极影响,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是法、墨两家。
《墨子?非乐上》:“是故子墨子之所以非乐者,……虽身知其安也,口知其甘也,目知其美也,耳知其乐也,然上考之不中圣王之事,下度之不中万民之利,是故子墨子曰:为乐非也……”墨子认为儒家大力提倡音乐,这助长了贵族奢侈享乐的生活。他斥责统治阶级欣赏音乐就是“巧夺民衣食之财”,认为音乐“不中圣王之事,不中万民之利”。
《商君书?勒令》“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国有十二者,上无使农战,必贫至削。”商鞅反复申说《诗》《书》之害,礼乐、《诗》《书》被列为六风之首,为富国强兵必须首先去除。先秦法家学派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鼓吹加强王权,奖励耕战,因而对儒家经典文献及学说一一加以排斥。虽然这样,但出于政治需要还是主张思想文化方面的专政。《商君书?勒令》:“国以功授官予爵,则治省言寡,此谓以法去法,以言去言。国以六虱授官予爵,则治烦言生,此谓以治致治,以言致言。”他强调“以言去言”,即主张用以歌颂耕战政策为内容的文艺去代替儒家的诗书礼乐。
作为法家思想集大成的韩非强烈抨击“儒以文乱法”,“工文学者非所用,用之则乱法”(《韩非子五蠹》)他主张“言行者,以功用为之得毂”(《韩非子?问辩》)其“功用”当然是有利于其思想的推行,有利于其制度的实施,同样的,他还是主张文艺为现行政治服务。由此可见,无论是墨家还是法家,他们所反对的都只是儒家具体的文艺主张,而对于文艺本身并不反对。他们也主张用文艺来为自己的政治制度服务,也还是政教功用主义文艺观。
执虞《文章流别论》批评汉赋“夫假象过大则与类相远,逸辞过壮则与事相违,辩言过理则与义相失,丽靡过美则与情相悖:此四过者, 所以背大体而害政教。”认为文辞过于夸张、虚美会有害于政教。
《毛诗序》:“至于王道衰,礼仪废,政教失,国异政,家殊俗,而变风变雅作矣。”认为“变风”、“变雅”的出现乃是由于社会变化、政治变迁的原因。
执虞《文章流别论》:“王泽流而诗作,成功臻而颂兴,德勋立而铭着,嘉美终而诔集。”论述颂、铭、诔等文体出现的原因,认为那都是随帝王功业的兴起而兴起,随其功业的结束而结束。
刘勰《文心雕龙?时序》较为系统地论述政治社会对文学的影响,得出结论:“文变染乎世情,兴废系乎时序”。
古人还注意到政治人物的提倡对文学的直接影响。郑玄《诗谱序》:“及成王周公致太平,制礼作乐,而有颂声兴焉,盛之至也。”班固《两都赋序》:“昔成康没而颂声寝,王泽竭而诗不作。大汉初定,日不暇给,至于武、宣之世,乃崇礼官,考文章,内设金马、石渠之署,外兴乐府协律之事,以兴废继绝,润色鸿业。是以众庶悦豫,福应尤盛。白麟赤雁芝房宝鼎之歌,荐於郊庙。”统治阶级重视、提倡文艺,其效果是立竿见影的。
综上所述,先秦汉魏六朝文论中有关政治与文学关系论都是以政治为本位视文学为其附庸,把文学当作政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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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形势,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所有相互关系的现状及其动态。当今国际形势的突出特点:世界多极化不可逆转。世界走向多极化,是时代进步的要求,符合各国人民的利益,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际形势与政治论文范文:论述与台、美关系。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李登辉先生在七月九号提出台、中「国与国关系」的论述,二十日重申「两岸定位在国家与国家」,委婉地昭告世人:台湾从此要摆脱「一个中国」的羁绊了!美国对于如此巨幅政策变动,到底扮演甚么角色?台湾与美国的关系将如何走向?
如果就传统国际关系学的结构性现实主义 (structural realism) 观点来看,任何对外政策改弦更张的动力来自外部因素,我们因此可以合理推论压力辗转来自美国。过去一年来,有关美国「鼓励」台湾与中国恢复对话 (dialogue) 的传闻甚嚣尘上,美国官员与民间学者近日来一再主张双方签订某种型式的「临时协议」或「中程协议」。
尽管如此,美国要台、中谈谈 (talks) ,并不意味要双方马上正式谈判 (negotiations) 。如果双方能在柯林顿总统任内以创意谈出结果,自是好事一桩。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中国海协会长汪道涵年底来台,台湾预期恐能避免政治议题,当然要严阵以待。
自从二次大战结束以来,台湾与美国的关系已经历了不同程度的变动(注一)。一九七九年卡特政府与中华民国断交,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台湾关系法』于同年公布实施,代表美国对台政策的分水岭。在『台湾关系法』公布前,台湾长期以来被视为美国围堵中共的全球战略考量的一部分;在『台湾关系法』公布后,美国一方面在追求与中国和解的过程中,必须就对台湾的主权诉求虚与委蛇,另一方面也开始尝试将其对台湾以及中国的政策脱钩,也就是说,「台湾牌」的重要性相对降低。不过,这种「重中轻台」的倾向,并不等于「亲中敌台」。
不可否认的是,美国对台湾安全的承诺早已明订于『台湾关系法』。尽管自卡特以来所有的美国政府,均就美国是否将在台湾发生战争时派遣军队的议题刻意保持模糊,美国和平解决台、中紧张关系的决心,充分地在一九九五年与九六年的飞弹危机展现出来。
回顾里根和布什的对台政策,由于不愿得罪中国,自然无意提升美、台之间的关系,但大致是平衡的处理处理美国对台湾以及对中国的关系。尽管柯林顿在总统大选时曾经攻击布什向北京屠夫的姑息,但是他上任后为了在短期内与中国发展为「策略性结盟」的合作关系(注二),往往却忽略了台湾的利益。
大体而言,柯林顿的话中国政策比前几任总统更加积极,尤其是「全面性交往」 (comprehensive engagement) 的大战略。而他对于「一个中国」的粗枝大叶解释,更打破了美、中的三个公报里对台湾议题的刻意模糊(注三)。众所周知,柯林顿之前的几位总统,只愿意「认知」( acknowledge )「台湾海峡两岸的中国人认为只有一个中国,而且台湾为中国的一部分」的官样文章,柯林顿却直言不讳地使用「承认」( recognize ),不禁令人觉得他对中国的虚应故事又作得过火,似乎是力道拿捏不准。。
更出人意料之外的,柯林顿在一九九八年访问中国期间,提出所谓的「三不政策」(注四)。柯林顿政府一再辩解,「三不政策」早已经存在于三个公报里。然而,熟稔美、台关系的观察家都知道,美国迄今最强烈的措辞,顶多是「无意图进行『两个中国』或『一个中国政策』」的说法,而不是像柯林顿般明确表达「不支持」一个独立的台湾(注五)。
柯林顿在本质上是属于关注内政的总统,外交政策则缺乏全盘的思维架构,而美国外交政策观察家也多初步同意,柯林顿政府的外交往往是应付危机的作为,政策上因此较无章法。坦诚而言,自从苏联解体以来,美国对于自己的角色仍无法取得内部的共识。不过,如果从其个人特质方面来看,他在外交上缺乏兴趣及经验,行事风格又往往想两边讨好,政策上就更难免显得左右摇摆。
当然,美国企业界长久以来垂涎中国市场,自然大力推销扩大交往,利益团体的说词当然会想尽办法,以投合柯林顿对经济优先的考量。此外,学界第二代中国通普遍靠中国吃饭,立场上多先入为主地倒向中国,他们不只对台湾内部的政治动向懵懵无知、甚至于不屑一顾,甚至于视台湾为美、中改善关系的绊脚石,当然不希望台湾人独立自主的意愿给他们带来不方便;这些人本身或门生子弟侧身白宫、国务院、民间智库,他们疏远台湾的偏见,难免会左右柯林顿的外交思维。
相较之下,美国国防部一向对台湾的安危保持高度的关切。在后冷战时期,美国已经不再需要中国来牵制苏联,台湾的防卫问题隐然浮现。从一九九六年派遣航空母舰捍卫台湾、到近日来的海上演习,在在证明五角大厦的国家安全长期考量(注六),远胜于国务院的短线外交考量,也就是说美国无法接受中国并吞台湾。
同样地,美国国会议员支持台湾的立场较为一致。由于美国采总统制,国会对于外交政策有相当的制衡力量,因此早期流亡美国的留学生以台美人的身分,得以草根的方式向各选区的参、众议员游说,成绩斐然。譬如在国会的施压下,柯林顿被迫同意李登辉访问康乃尔大学。又如众议院在七月二十一日通过法条,主张美国应该在中国武力犯台时协防台湾。
柯林顿七月二十一日在白宫记者会上,对台、中关系提出前所未有的「三个支柱」:「一个中国」、「对话」、「和平解决」,公开表达对台湾安全的关注,也一扫台湾政、学界普遍存在悲观的错误认知─「美国向中国倾斜」。
「一个中国」是美国一贯的含混立场。尽管美、中三个公报的文字表述有所不同,多年来各方的解释不一;对美国人而言,完全端赖台湾人自己是否要自我定位为中国人(注七)。
「对话」则强烈表现出柯林顿欲当调人的企图心,这是美国的短期目标。只要美国尊重台湾人的民族自决权,大家共同来确保公平的谈判架构及氛围,我们自当展臂欢迎,没有必要再划地自限、搁置主权、甚或反对台独。
「和平解决」是美国的底线,再度证明『台湾关系法』的位阶高于三大公报或是衍生而来的所谓「三不政策」。七月十八日的美、中热线通话,江泽民重提「不排除武力犯台」的老调;柯林顿除了以「一个中国」老生常谈敷衍外,更重要的是明确警告中国不得对台湾动武(注八)。
总之,美国在面对中国的双边关系时,习惯以「一个中国」来支吾不相关的台湾议题。另一方面,美国在面临台湾的安全问题,『台湾关系法』则为最高的准则(注九)。至于美国终不得不要同时面对台、中两国时,不愿意被迫二选一,自然要求双边以和为贵 ( 见图 1) 。
当我们检视台湾与美国的关系时,免不了要以「台湾 - 美国 - 中国」的远东区域三角关系来着手;一直到苏联瓦解为止,此三角关系又与「美国 - 苏联 - 中国」的全球性大三角关系息息相关。
全球性大三角关系于一九五零、六零年代因美、苏对峙而大致取得平衡 (T1) (注十),一九七零年代因中、苏龃龉而呈不稳定 (T2) ,一直到一九八零年代因美、中和解而又趋向平衡 (T3) (注十一)。远东的区域三角关系也因此随之变动,原于一九五零、六零年代因冷战而稳定 (t1) ,一九七零年代因美、中酝酿和解而稳定性下降 (t2) ,导致一九八零年代的不稳 (t3) 。一九九一年苏联解体,美国成为唯一的超强 (T4) ,远东的区域三角关系则大致保持不变 (t4) ( 见图 2) 。台湾与美国从原本紧密的军事同盟到松散的伙伴关系,其稳定性却开始稍有波动,基本上是因为国际体系基本架构改变所致。
就逻辑上而言,三角关系有八种可能的组合 ( 见图 3) ,并且可以归纳成四种模式(注十二) ( 见图 4) 。我们如果由目前的区域三角为原点 (t4 或 S0) ,可以推演出七种可能的演化 ( 见图 5) : S1 到 S3 为一阶演化, S4 到 S6 为二阶演化, S7 为三阶演化。理论上而言,阶数越低,要获致的动力越低。
由 S0 出发,如果台湾与美国间要保持正向关系,同时又要维持稳定的区域三角关系,即有两种可能性产生:一为 S1 , 即中国与台湾间的关系转趋友善,远东达成某种皆大欢喜的和平安排,在可以想象的空间里,三者至少应同为某种集体安全机制的成员,譬如联合国。
再来是 S2 ,即中国与美国间的关系恶化,甚至于倒退至一九六零、七零年代的敌对状态。从近来美、中两国彼此之间逐渐成长的经济关系判断,两国间的关系似乎只有更趋紧密,因此短期内关系倒退似乎是较不可能;然而,也有人预测美、中终将冲突。此时,台、美的关系将更加密切,甚至于结盟。
另一方面,在平衡的区域三角关系下,台湾与美国间的关系是否将变坏?譬如在 S3 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想象美国全面拥抱中国,放弃与台湾间的关系。如果在此前提下达到区域的平衡,美国势必牺牲与台湾之间的经济关系、并且撕毁在『台湾关系法』下美国的道德承诺。这时,台湾将被美、中孤立。
在二阶演化的情况下,远东的区域三角将呈焦虑状态。第一种可能是 S4 ,及中国同时与彼此不悦的美、台交好。很难想象实际上可能的演化,譬如由中国主导的某种政治安排─华人国协或邦联。这时,台湾要被迫放弃美国『台湾关系法』的安全保障,以交换中国的友善,代价相当高。
对台湾比较有利的是 S5 ,由台湾与互斥的美、中保持等距离,也就是说台湾保持中立,不卷入两国的龃龉。这里的大前提是美、中交恶,而且愿意让台湾维持中立;如果两国誓不两立,就不可能容忍台湾游走两强之间。可见,这并非长期可行的安排。
再来是 S6 ,即台、美、中互不往来。在经济高度相互倚重的时代,这只是过渡的状态,因为三国之间随时有合纵连横的诱因,除非三者极度相互仇视。
最不可能的情况就是三阶演化下的 S7 ,即中国与台湾关系转趋和,例如被迫统一,同时美、中关系转趋敌对,在加上台、美不睦。此种发展并非美国所愿,除非美国与中国发生冲突;此外,美国与台湾对立不只有悖美国的战略利益,也会伤害到美、台之间的经济利害关系。
台湾的偏好大致是 S1 > S2 > S5 > S0 > S4 > S6 > S3 > S7 。
美国的偏好大致是 S1 > S0 > S2 > S5 > S3 > S4 > S6 > S7 (注十三)。
站在台湾的立场,不管是和平 (S1) 、与美国结盟 (S2) 、甚或与美、中保持等距 (S5) ,都预期能比现状 (S0) 取得较高的边际效用。和平与结盟是稳定状态,自然比不稳定的等距策略更胜一筹。此外,和平与结盟会增进与美国的关系,等距的作法相对上势必要降低与美国的亲密度。
美国的最佳选择 (S1) 以及不乐意见到的发展 (S7 、 S6 、 S4) ,与台湾一致。不过,两者的次佳选项的排序稍有出入,即除了和平外,任何偏离现况的发展 ( 譬如 S2 、 S5) ,预期将给美国带来较低的边际效用。此外,美国在不得已时仍可以威胁孤立台湾 (S3) ,这是台湾不愿期待的。
由上面的初步分析,除了现状外,台、美之间能有互利的发展是远东区域的和平。相较于前几任美国总统刻意保持现状,不愿当中国与台湾之间的仲裁者,柯林顿倾向于要打破长期以来的僵局,积极鼓励台、中对话,而国务院与学界的步调似乎仍跟不上,甚至于作不利台湾的错误诠释,我们却不能不察。
柯林顿本身近年来对外交政策表现超乎寻常的关注,譬如北爱尔兰,如果再加上近日对台、中关系的焦虑,不惜逾越美国信誓不当两边调人的立场,很难不被解释为营造个人历史定位所作的努力,也就是说和前美国总统卡特竞争诺贝尔和平奖。坦白说,柯林顿果真能促成中国接受台湾独立,为东亚带来稳定的和平,他与江泽民、李登辉三人共享和平奖,自是当之无愧。
「两国论」就是台湾要先发制人,在新的架构下,要义无反顾与中国进行国与国的政治谈判了。就学理来看,李登辉经过十年的摸索,抓住后冷战时代国际体系解构的契机,采取「建构主义」 (constructivism) 的途径,要以台湾的主体性来挣脱外力强力制约的结构性暴力,甚而要为二十一世纪的国际新秩序作建构的努力。
回顾一九九四年柯林顿的「台湾政策检讨」以来,美国的对台政策大部分还是维持不变,尤其是台湾的安全是不容挑战的。在一九九六年台海危机中,柯林顿派遣尼米兹号( Nimitz )与独立号( Independence )两艘航空母舰前来巡弋,再次证实『台湾关系法』优于『八一七公报』。美国防御台湾的承诺无条件地载于『台湾关系法』,并于一九九七年所公布的美日安保『新指针』中,再一次由「周边有事」的文字获得确认(注十四)。事实上,在过去二十年之间,美国与台湾之间的「特殊关系」几乎是准同盟的型态(注十五)。
虽然『台湾关系法』中并没有诸如「台湾为中国的一部分」的说法,然而,中国若因为台湾正式宣布独立而入侵台湾,美国是否会因此派遣军队保护台湾?美国一直避免这个假设性的问题,因为台湾人的意愿迄今不明。平心而论,美国虽然没有主动帮助台湾独立的强烈意愿,却也不愿意让中国吞掉台湾,除非台湾人自己选择要羊入虎口。
长期来看,美国人到底是因为反中国、痛恨共产党、与﹝老﹞国民党的交情而支持台湾?是因为美国的国家利益?还是因为美国民间对台湾人摆脱中国的奋斗,而惺惺相惜呢?或许皆有。因此,如何整合这些力量、使之不相互抵消,自是国人的当务之急。
不管如何,台湾的终极安全还是要靠主权来保障,台湾人自己必须向国际社会明确表达行使主权的意愿,毕竟天助自助依然是当前国际政治运作的不贰法则。
注一:自来美国对台政策演变的重要指针,就是对台湾法律地位的思考。在一九五○年代以前,美国坚持台湾为中国的一部分;韩战爆发后,美国为了合理化保护台湾的行为,杜鲁门宣布台湾地位未定,台湾的法律地位需寻求国际解决。此一政策一直延续到一九七二年方转变。
注二:即 strategic partner ,台湾却喜欢译为「战略性伙伴」,未免让人望文生义。
注三:一九七二年美国于『上海公报』认知 (acknowledge) 「台湾海峡两岸的中国人认为只有一个中国,而且台湾为中国的一部分」。在一九七八年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交联合公报』中,美国「认知( acknowledge )中国只有一个,台湾为中国的一部分」。同样的,在一九八二年美中联合公报中重申,美国「认知( acknowledge )中国只有一个,台湾为中国的一部分」。
注四:不支持台湾独立、不支持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以及不支持台湾加入联合国或其它以国家为会员的国际性组织。
注五:当然,也有美国人私下表示,「不支持」并不等于「反对」,只不过是用来应付中国,反而台湾可以放手去做。
注六:当然,也有以「军事工业复合体」 (military-industrial complex) 来解释者。
注七:但因为「一个中国」未必否定不承认台湾共和国的可能,这种刻意性的模糊,让台湾独立运动者有充足的空间来推动建立台湾共和国。
注八:而稍早 ( 十五日 ) ,美国国务院发言人鲁宾警告中国「不容以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海问题」。
注九:至于台湾是否要独立,这是你们自己的决定,美国不会支持。但仍然有一句话,是美国不方便公开说出来:「我们并不反对」。
注十:或是准两极关系(美国 vs. 苏联与中国)。
注十一:或是一种未成熟的两极关系(美国与中国 vs. 苏联)。
注十二:见 Lowell Dittmer (1981) 对「战略三角」的讨论。
注十三:中国的偏好大致是 S7 > S1 > S4 > S3 > S0 > S5 > S6 > S2 。
注十四:若非中国在一九九五、九六年以飞弹演习恫吓台湾,让美国李伯大梦惊醒,怎么会有「新指针」?近日来美国再度出动包含航空母舰的海上战斗群,可以说首度对「周边有事」的立即反应。
注十五: TMD 则为不折不扣的军事同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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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农民工问题已经成为我国重大的经济、政治问题,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农民工劳动关系问题十分突出,已经成为经济学界的研究热点。既有的研究主要沿袭新古典经济学范式,将农民工受雇的企业作为一生产函数,从企业利用中国“人口红利”、追求成本最小化(主要是劳动力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行为逻辑而导致的农民工权益受损、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频发等问题切入,着力于探讨如何构建和谐稳定的农民工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对工作关系控制过程的研究[1],需要探究企业等经济组织内部劳资双方的互动关系。为此,上述研究的不足在于:未能纳入制度因素以及交易成本,从企业制度或经济组织运作的内在逻辑展开分析,进而抓住农民工劳动关系的症结所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交易成本经济学将制度作为内生变量纳入企业分析。
交易成本产生于劳动交易过程,劳资双方均是成本负担主体。不论是合同签订之前的搜寻、谈判、签约等经济行为产生的事前成本,还是合同签订之后为保障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合同等发生的事后成本,均涉及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自然成为双方的经济互动行为成本。市场经济是效率型经济,作为“经济人”,节约交易成本是行为主体的自发性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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