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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输权,是为因应数学技术下网络环境对著作权的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引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在内均通过制定相关国际条约或修改国内法,采用不同模式确立: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享有网络传输权这一著作权专有权。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5000字的计算机相关毕业论文:论网络传输权的发表权性质。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网络传输权的发表权性质全文如下:
内容提要:为因应数学技术下网络环境对著作权的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近年均通过制定相关国际条约或修改国内法,采用不同模式确立: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享有网络传输权这一著作权专有权,而且这一专有权的性质是著作权的财产权性质.国际条约及相关法律己有明确规定: 传输权的内涵指作者所享有的将自己创作的作品上载至互联网服务器,或许可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供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选择和获得该作品的权利。而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发表权即是指作者决定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因此,根据发表权的特性,笔者认为,作者在网络环境下的网络传输权不单纯是一项财产权利,还具有发表权的性质,从而为作者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精神权利的保护提出一定的理论依据关键词:网络传输、发表权、性质。
当技术发展到数字技术的网络时代,运行了几百年的版权制度开始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尽管技术是促进版权制度发展的催化剂1,尽管传统的新技术不断出现时,如电影的出现,广播、电视的盛行,录像带的普及都曾经构成版权发展中的难题,但最终还是顺理成章地臣服于版权制度的统领之中。但是,数字技术带来的因特网上无限的复制性,全球的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给版权人及相关权人带来的将是空前的考验与选择。
由此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自20世纪的90年代初就纷纷组织专家研究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相应的对策。其中,1994年底关贸总协定谈判所产生的TRIPS协议并未解决新技术带来的许多具体的法律问题,于是,1996年12月20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持下召开的“关于著作权及邻接权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两个被新闻界称为“因特网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WIPO Performance and Phonograms Treaty)》。在此之后,美国、日本、欧盟包括我国等很多国家均通过修改国内法的形式,分别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的保护做出不同的立法选择,以顺应两个版权条约的要求。
其中,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第八条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WIPO Performance and Phonograms Treaty)》第十、第十四条,均有这样的规定:... ...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利,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可获得这些作品。... ...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使该表演、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以上各条款即是对因特网传输方式赋予法律地位的原则性规定。由于两个条约从名称到内容,都浸透着不同理论、不同观点及不同国家的不同经济利益之间的冲突及妥协的痕迹2。所以对于如何具体地设立和保护著作权及邻接权人在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权,条约留给各国自己来解决。于是各国分别采取重新设立或扩大传统版权体系下某项权利的解释使之延伸至网络环境下等不同的方式,来进一步明确著作权及邻接权人在网络环境下的网络传输权。
我国2001年10月27日通过的现行《著作权法》修订案中第十条之(十二)增设了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条规定: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享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我国著作权法顺应两个条约的要求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网络传输权”的法律设定3。应该说,在该条款出台以前,我国司法实践就处理过与此相关的案件4。但修正案施行以后的有关案件却有了不同的判决,对此,笔者不禁产生质疑。
问题源于对近期判决的一起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2002年10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侵犯作者网络传输权的案件。被告是著名网络巨头——网易公司,自2001年以来,在其开办的网站中设置了“铃声传情”栏目,收录了众多音乐作品供用户下载,其中包括歌曲《血染的风采》。对该首歌曲的收录,被告网易一未获得该歌曲曲作者苏越的许可,二也未问其支付任何报酬。作为早在1994年1月18日就与苏越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的中国音著协,已经享有对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2001年10月9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即作者又将其上述作品在互联网上载,下载以及传输的权利授予录音著协管理。根据我国2001年10月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据此,音著协认为,网易与北京移动通信公司的商业性使用行为共同构成了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因而,根据委托协议,以音著协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音乐作品《血染的风采》公开向音著协和作者苏越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7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是,认定苏越是歌曲《血染的风采》的曲作者,其与音著协签订的著作权的委托管理合同合法有效。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网易未经苏越许可,将其作品收录以供用户下载的这一商业行为构成了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民事责任。鉴于原告未能证明网易的行为给本人或作品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对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判令网易未经许可不得向公众传播歌曲《血染的风采》,并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赔偿费1万元,公证费1300元。
一起侵犯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结束了。笔者对法院关于财产权的判决不去议论,笔者关心的是象《血染的风采》这样一首红遍大江南北,唱成家喻户晓的名歌,被数字技术这一最新的技术手段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并下载后,作者却因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而使得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为此,笔者欲提出以下问题:
1、 作者的网络传输权是否为一项单纯的财产性权利?
2、 根据判决的理由看,被告除承担对中国音著协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外,并未侵犯作者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作者的网络传输权如何得到实现?
3、 判决的言下之意,是否就作者对其作品的精神权利在网络环境下的保护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笔者认为,这里必然涉及到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网络传输权是否具有传统环境下的发表权性质,进而涉及到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在网络环境下的精神权利的保护。
根据2001年10月27日颁布并实施的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修订案第十条之(一)的规定,作者的发表权,即作者决定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对此,国家版权局专家已做出进一步的理解,即指对作者发表权的行使,任何人不能违背作者的意志,强行发表其作品,更不允许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发表作品,否则,均构成对发表权的侵犯 5。针对“作品公之于众”的理解,也有学者论述,所谓公之于众是指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至于公众是否知晓或关注被发表的作品,则无关紧要6。对于发表权中“公众”的内涵,学界也已经有了共识,即公众是指作者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而不是指作者将自己的作品提供给其亲属,亲友或向某些专家请教7。
笔者以为,上述三方面内容,是对正确理解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发表权”特性的揭示,即作品的发表,要看:①是否符合作者的主观意志。②是否针对作者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进行。③作品是否处于被作者以外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众知晓的状态。而同时,作者的发表权作为作者所享有的在著作人身权中处于首位的权利,作者如果在创作完成以后不发表作品,其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将无法实现,著作权将失去其任何意义,所以作者在行使发表权时,还必然表现两方面特点:①发表权的一次使用性,即原则上作品一经全部公之于众,发表权即耗尽。②与其他权利的共同使用性,即通常发表权不能单独使用,它一旦行使必然是与出版、展示、表演等具体经济权利共同行使的。因此,从此意义上,可以看出我国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权”实际上是既带有精神权利性质,又带有经济权利性质的一种特殊权利8。至于作品是以书籍的形式,刊物连载的形式,录音制品的形式,还是网络传输的形式,这均是行使发表权所采取的形式,这与发表权本身的特性或内涵是两个问题。因此,对于任何一种作品,文字的、音乐的、美术的,只要其符合上述三个要件,而不管其采取的是书籍、光盘,还是网络传输的形式,都不能影响作者享有对作品的发表权。
从国际公约以及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看,发表权并非所有国家的法律都予以承认和保护。《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对著作人身权定义为: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有保留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很显然,《伯尔尼公约》的定义揭示出著作人身权的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它是独立于著作财产权利而存在的,本身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有些国家虽然保护发表权,但也明文对该权利的行使(或他人代行使)进行限制。
例如,多来尼加版权法第18条规定:作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与收回权四项精神权利;而精神权利的保护期是无限的。该法第19条紧接着规定:作者一旦去世,精神权利中的发表权与收回权将不复存在,代为行使者只能行使权利,维护署名权与修改权。对于传统上就承认“发表权”的国家法国和德国,往往不止于像我国著作权法那样,仅确认作者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而会更进一步有权决定首次公之于众采取什么方式或形式。与以上两类及国际公约相比,我国著作权法对“发表权”的保护显然属于中等保护水平9,这对促进我国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传播是非常有利的。
另一方面,从我国著作权法涉及“发表”一词的相关条文看,发表的内涵已经等同于出版。例如,著作权法的第二十一条作品首次发表后“和”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以及第二十二之(一)至(十二),和其他条文表述中,无论从学界的理解还是实际的认定均将发表定位于作品借助一定的载体而出版、发行。“发表”与“出版”在版权领域之外是含义相同的两个词,或者仅仅是同一个词,在版权领域之中,发表权与出版权的地位很相似10。那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发表权”的定义与法律条款中对于“发表”一词的定义就是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因此,笔者认为,正确理解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作者“发表权”特性,应该把握以上三个层面的内容,以及行使发表权时表现出的两个特点,从而把发表权与行使发表权时利用的形式区分开来,这对理解作者就其作品享有的精神权利尤其是面对数字技术带来的网络环境下作者著作权的全面保护是极其重要的。
如前所述,两个版权条约及各国法律在确立作者享有网络传输权的同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其归属于著作权财产权的一种。即确立网络传输行为为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作品的网络传输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他人不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将他人作品网上传输,否则,视为对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侵犯。但是,笔者以为,无论是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版权条约的立法本意,还是各国因之而确立的网络传输权内涵看,网络传输权具有发表权的性质。
首先,所谓作品的网络传输,就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文本数值、图形(单色或彩色的)图像(含静止的和活动的)和声音等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组成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组织、加工、储存,然后采用数字技术加以传送,并可以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本、数值、图像、声音等原来的信息形式的过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版权条约中的“传输”,只包括“向公众”的传输,即向不特定对象,对于诸如电子信箱的通信方式传输他人作品,不应属于传输权控制范围。至于通过Internet 在某一企业或单位的专用网络内,向特定对象进行的传输,至少有一部分也应被排除在向“公众”传输之外。
所以,作者的网络传输权就是指作者所享有的将自己创作的作品上载到互联网服务器,或许可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供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选择和获得这些作品的权利。任何人不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将他人作品在网上传输。
其次,根据网络传输的特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网络传输权符合传统环境下“发表权”三个层面的特性和两个方面的特点。
(1)是否符合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主观意志。网络环境下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包括通常所称的已发表作品和未发表作品;第二类是直接以数字化形式创作的作品。这样对于第一类作品,无论是已发表作品或是未发表作品(这里的发表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出版”),只要需要数字化后在互联网上传输,就必须经过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否则就有遭遇侵权的可能。这点在两个版权条约及我国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上均有体现。对于第二类作品,针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明知推定明知网络的充分开放性和作品传播范围的不确定性,应视符合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主观意志。而且我国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著名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的规定,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对于“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即第一类作品中的已发表作品和第二类作品,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未进行特别声明时,可视为作品在网上传输符合其主观意志。
(2)是否针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进行。笔者同意上述专家就网络传输权中“公众”的内涵是指不特定对象的观点。这是因为网络环境天然地具有开放性、全球性、无国界性,作品的传输不仅在因特网上是针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下,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即使作品在公司内部的局域网或公共布告栏,甚至是通过私人邮箱等方式传输,都有可能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的。
(3)是否处于被公众知晓的状态。两个版权条约中对“因特网传输”的规定,至少界定了以下重要问题:
①适用和保护的客体为所有的文学艺术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以及对资料库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精神上的创作。
②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接受者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其含义为不管公众是否接触了该作品,只强调对公众提供了作品,公众有条件接触作品,而这种条件又不属接触作品必须的网络设备等硬件设备。
③对传播导致的终端产生的作品复制再进行向公众传输,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12笔者认为,只要作品被数字化后在网上出现,就应该视为被公众知晓的状态。
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由于作品的网络传输改变的只是作品的使用方式,而非产生新的作品,故作者就我国《著作权法》中第十条之(一)所规定的发表权,在网络环境下也同样享有,其具体的体现即为作者的网络传输权。而且针对本文案件中提出的质疑,笔者还认为作品是否进行网络传输,完全与作者的主观意志有关,这一对作品的使用不能脱离作者享有的具有发表权性质的精神权利。数字化作品,它是在作者完成之后在数字化网上传输,它完全是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作者享有精神权利的前提是他创造了作品,他的人格在作品中得到了体现,因此,无论技术发展到什么阶段,作者的精神权利的保护都是不容忽视的。
参考文献:
1薛虹著:《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 出自《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2郑成思 著 《两个新的版权条约初探》 出自《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3 蒋志培 著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http://www.chianaiprlaw.com.
4即发生于1999年9月18日的王蒙等六作家诉北京世纪互联通讯有线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该案件在当时引起过广泛的社会反响。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出版、发行等方式虽然不同,但本质上都是为了使作品向社会公众传播,作品的传播方式不同,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权。这一判决实际上运用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中作品使用方式和侵权行为种类的“等”字。本案的处理虽然没有提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但其内容与实质却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契合。本案中,原告提出的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均得到相应的支持。
5 费安玲主编 《著作权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106。
6 刘春田 著 《知识产权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52。
7 李建国 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P100。
8 郑成思 著 《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P374。
9 郑成思 著 《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P373。
10郑成思 著 《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P371。
11郑成思 著 《两个新的版权条约初探》,出自《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333。
12蒋志培 著 《论网络传输权的设定》 引自《数字化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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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毛泽东思想中关于刑法死刑制度的分析与评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文摘要】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过程中,毛泽东同志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总结了一定经验,形成了独有的理论体系,在刑罚制度方面,尤其是关于死刑立法与死刑政策思想的阐述上,深刻体现着毛泽东思想的民主革命原则以及从实际出发、辨证解决具体问题的科学实践路线。
【论文关键词】毛泽东思想;刑法;死刑制度;分析与评述
(一)“有反必肃。杀人要少,但是决不废除死刑,决不大赦。”的基本方针
毛泽东同志对死刑的认识与运用,是基于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而产生的。毛泽东谈到“决不废除死刑”时,结合了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突出强调其政治意义,“原有的反革命分子肃清了,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反革命分子”以及其他严重犯罪分子,“还必须和他们作斗争”。阶级斗争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事实,决定了死刑不能够废除。因此“对于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即执行”,“对镇压反革命分子,请注意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打得狠,“就是要坚决杀掉一切应杀的发动分子”,“才能使敌焰下降,民气大伸。如果我们优柔寡断,姑息养奸,则将遗祸人民,脱离群众”。
同时,毛泽东同志指出当时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严重犯罪分子实行死刑的目的很明确,“是为了解放长期被反革命分子和各种恶霸分子压迫的广大群众,也就是解放生产力”,当时的死刑以及其他刑罚的运用,是解放战争亦即解放人民群众的革命斗争的继续,也是解放生产力的一场政治斗争。死刑制度在当时,已经被毛泽东同志提高到“解放生产力”的历史唯物主义层面上来看待,进一步深化了死刑制度存在的政治意义和时代使命。
在死刑不可废除的原则中,必须把握的另一层含义是“坚持少杀”的方针,即不废除死刑,但也决不滥用死刑。在镇反运动的中后期,国内形势已经和刚刚开始肃反时期有所不同,人民群众地位得到提升。针对这种情况,毛泽东同志提出要“严格地审查逮捕和判处死刑名单”,“必须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内”,明确规定“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同时将杀人的批准权一律收回到省一级。在后来的肃反运动中,又强调“机关、学校、部队里面清查反革命,要坚持在延安开始的一条,就是一个不杀,大部不捉”,对于反革命和其他严重犯罪分子而言,“应当肯定,还有反革命,但是已经大为减少”,“今后社会上的镇反,要少捉少杀。
社会上的反革命因为是老百姓的直接冤头,老百姓恨透了,所以少数人还是要杀。他们中的多数,要交给农业合作社去管制生产,劳动改造”;对机关里的反革命以及俘虏,则坚持不杀,但“不杀他们,不是没有可杀之罪,而是杀了不利”。在镇反运动的中后期,革命形势的变化,决定了必须采取“少杀”和在机关内部肃反中“一个不杀”的方针,以此获得社会的支持,达到争取其家属、分化敌人,保留一批劳动力的直接目的。这也是毛泽东同志在总结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内部和我党内部历次斗争的经验教训,而得出的深刻结论,在特定历史时期,坚持少杀不少的思想有其特殊的历史意义,一方面避免了我党历史上的极“左”倾错误路线的危害,防止杀错人而无法挽回的事实出现;另一方面,为分化敌人,巩固和扩大统一战线作出了最具有说服力的宣传;同时,也是感化和教育犯罪人的具体体现,阐明了新中国坚持刑罚的人道化以及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相辅应的思想。
(二)对死罪分子区别对待是毛泽东在死刑问题上坚持的政策
为贯彻少杀方针,毛泽东提出两项措施:一是对犯有死罪的人分为“直接冤头”和“间接冤头”,进行不同处置;二是对虽犯死罪但可以不处死的人实行“死缓”。在镇反与肃反运动以及处理战俘过程中,毛泽东明确指出:“在上述党、政府、军、教、经、团各界清出来的应杀的反革命分子中,有血债或有其他引起群众愤恨的罪行或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的人只占极少数,大约不过十分之一二,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可能占十分之八九,即可保全十分之八九的死罪分子不杀”,“他们损害国家利益的程度严重但还不是最严重的。他们犯有死罪,但群众未直接受害”。“机关里的反革命跟社会上的反革命不同。
社会上的反革命爬在人民的头上,而机关里的反革命跟人民隔得远些,他们有普遍的冤头,但是直接的冤头不多”,这两种“冤头”都有应杀之罪,但还是要区别对待:“社会上的反革命因为是老百姓的直接冤头,老百姓恨透了,所以少数人还是要杀”,只是“普遍冤头”的,则可以不杀,而实行“死缓”的办法。对待被俘战俘,则不杀不判,关押起来劳动改造,经过一段时间,对改造好了的,由全国人大通过特别法令,实行特赦。对两种“冤头”在适用刑罚,尤其是死刑上区别对待的政策,体现了毛泽东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对敌斗争的高超策略。当“不杀”比“杀”这些“直接冤头”更利于分化瓦解敌人,更利于取得社会同情,更利于增加生产,更利于提高科学水平,更利于强大国防时,不杀他们,可以稳定很多人,避免人民内部彼此不信任,还可以保存一大批劳动力,化废物为有用,适应了当时社会政治形势的需要。
针对虽犯死罪但可以不处死的人,毛泽东同志进一步提出采用“死缓”的方式处理:“中央决定对于这样的一些人,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在共产党内,在人民解放军内……,在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内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有期或无期徒刑、或予管制监视者外,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些思想,对于新民主革命与建设时期的中国的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法规的发展与完善,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是毛泽东同志在辨证唯物主义原理指导下,坚持刑罚的报应作用与教育作用相结合的最好体现。
此外,“死缓”制度是和“不可不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紧密结合适用的,“‘缓期两年执行’的政策,决不应解释为对于负有血债或有其他重大罪行,人民要求处死的罪犯而不处死……,对于罪大恶极民愤甚深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必须处死”。这样的方针,使得刑罚的惩治作用与宽大处理、教育功能相得益彰,正是在这一刑罚思想的指导下,从抗日战争时期,一些根据地出现的死刑保留制度(即对应判处死刑又有可能争取改造者,暂不执行死刑。保留期内又犯新罪则执行死刑,期内不犯罪,则不再执行死刑),到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协调下,从1951年开始,各地相续建立健全的死缓制度,以及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对这一制度的继续保留与进一步完备,均体现了死缓制度的历史适应性,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被证明其富有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进步性。
毛泽东的死刑思想在中国革命与建设的特定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完成改造反动分子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系统工程,为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出了科学的思路。实践证明,毛泽东同志在其死刑思想中所贯穿的一切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决定了其辨证处理,灵活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刑罚方针,使新中国的包括死刑制度在内的刑罚手段,明显摆脱了西方国家通行的狭隘的法律原则和抽象的人道主义观念,从“解放生产力”这一历史唯物主义角度,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标准,来衡量新中国刑罚具体原则的得与失、利与弊、存与废。历史的经验提示后人,“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仍然是一切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根本出发点。
死刑呈现扩大化的现象,与犯罪率的上升有关,也同我国的重刑主义传统、人们普遍持有的报应观念有联系,当社会治安状况下降,群众严惩罪犯的呼声高涨之时,立法者与司法人员需要保持客观冷静的头脑,遵循法律理性的思维方式,对于民众出自本能、情绪化的要求扩大死刑制裁的呼声,不是一味迎合,而应站在理性的高度,正确引导这种社会反映,在逐步限制死刑适用的过程中,使刑罚规定更加趋于理论及事实上的公正与合理,这也是从根本上反映人民利益的必然要求。群众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愤怒与仇恨,不应成为死刑扩张的根本性理由,在法治领域,允许“嫉恶”但不应“如仇”,法律的立场是理智而公正的,与仇恨没有关系,即使这种仇恨的发出者是普遍的民众,也不允许以“民愤难平”来任意曲解法律,藐视法律,这种“民愤”不等同于“人民利益的要求”,它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激情化的狭隘的情绪宣泄,一味迁就于它的非理性要求,与反映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民主法制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社会生活背景的变化,法治文明国家的发展,要求人们对死刑制度的状况多一分理性的思索,毛泽东的死刑思想产生的时代条件与今天已经有许多重大区别,法治中的民主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与当时也有不同,毛泽东的“限制死刑,慎用死刑”的思想要继承,从“解放生产力”的高度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作为衡量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最高原则仍然是法制建设需要贯彻始终的,但以往和现存的刑罚原则需要在实践中创新与发展,使之保持永远的活力与旺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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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也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最严厉的刑罚。当今世界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有些国家仍保留着死刑。我国从目前的政治、经济实际出发,保留死刑,坚决贯彻 少杀慎杀 的政策,因此,认真研究死刑的法律适用,是我国当前极为重要的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死刑制度的存废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死刑是剥夺他人生命的刑罚,死刑的起源可以追述到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这种思想一直影响着后来的民族。1764年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到了死刑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问题,再次让人们把目光投向了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一直到现在,死刑制度的存废不仅是我国刑法学界讨论非常热烈的问题,也是国际社会一直持续关注的问题。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处死公民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是必要的。第一: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国家和人民的安全的时候才有必要。第二,对一个公民判处死刑是预防他人犯罪和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除了这两个理由之外,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处死一个公民。该书中作者还对死刑的威慑力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作者认为对人类心灵产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在这一点的基础上,作者提出长期苦役这种长时间剥夺自由的刑罚比短暂的死刑表演更能体现出刑罚阻止人们犯罪的作用。同时,作者还提出社会上存在很多并不惧怕死刑的人,出于狂热或是对现实的绝望,对于这些人来讲,死刑并不具有威慑力。而对于死刑是否正当的问题贝卡利亚持否定的态度,死刑本身就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这种杀人行为正是法律憎恶并惩罚的,所以这是矛盾和不能让人理解的。
贝卡利亚的论断是有宗教渊源的,基督教教义中说死刑是违背上帝旨意和道德的。随着西方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发展,“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自由”等观点开始深入人心,废除死刑的理论也迅速发展起来。人权运动发展更是让废除死刑成为了国际社会的趋势。在国际人权领域,生命权是绝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死刑是残酷和不人道的刑罚,所以应当被废除。
废除死刑运动发展的同时,同样有一些学者坚持应该保留死刑。比较有影响的就是传统的报应主义思想。康德是报应论在近代的杰出代表。他认为,罪刑相适应是一种等害的对应,即你让他人失掉什么,你自己便失掉什么。刑罚所造成的损害应该与犯罪所造成的损害有一种对应关系。基于此,他认为死刑对于谋杀罪是绝对必要的。黑格尔是报应主义者的另一重要代表人物,但他与康德在具体主张上有分歧。原则上,他反对康德的等害报复主义,但他认为在侵害生命的情况下是一种例外。因为生命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没有任何东西可与之兑换,生命与生命才是等价的。所以他主张对于杀人,死刑是正当的。报应主义思想是原始社会同态复仇观念的发展,他们赞成等价的报应,因此队为死刑是应该保留的。
从上文中一直以来废除死刑的争论可以看出,双方争议的主要有两点,第一,死刑是否符合道德,是否具有正当性;第二,死刑和其他刑罚相比是否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贝卡利亚认为死刑本身就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这种杀人行为正是法律憎恶并惩罚的,这是矛盾和不能让人理解的。贝卡里亚认为,生命权是一种神圣的自然权利,是绝对不可剥夺的。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而让予出来的部分权利,但每个人在割舍自己的权利而组成国家权力时,保留了自己的生命权,因而国家无权剥夺任何人包括罪犯的生命。死刑的存在,意味着对他人生命权的侵犯和不尊重,意味着对社会契约的违反。正是基于此,贝卡里亚进一步指出:“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谋杀犯。我认为这是荒谬的。”①既然法律憎恶并禁止杀人,那么任何国家和个人都不应当去杀任何人,即使他是十恶不赦的罪犯。由此可以看出,贝卡利亚认为死刑是不具有正当性的。
报应主义认为死刑具有正当性,主要理由是死刑和杀人具有等同性。但是我对这点持否定态度。首先,刑罚和犯罪危害程度应该相当,就是刑法理论一直遵循的“罪行相适应”原则,但是相当就一定是要求等同的方式吗?答案是否定的。生命虽是无价,但是对于每个人的意义是不同的,有的犯罪分子对于生活抱着求死的态度,对于他们活着比死更艰难?一命抵命不是正中下怀?犯罪侵害什么,刑罚就剥夺罪犯什么,实际上也是做不到的。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害对应的惩罚是什么?对于杀人,又为什么一定要适用死刑呢?
我们再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考虑死刑存废问题,也就是死刑的边际效益问题。所谓死刑的边际效益,是指既然死刑比无期徒刑更严厉,它便应该带来更大的效果,这不是讲死刑有没有效,而是讲是否比无期徒刑更有效。这是要和无期徒刑相比较才能得出的关于死刑的这种边际效益,贝卡里亚与边沁都持否定态度。贝卡利亚认为人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是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死刑虽残酷,却是短暂,相比于此,长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更具有威慑力,对于犯罪分子或者旁观者都是如此。当然反对这个命题的功利主义者也大有人在。比如说,在历史上有英国著名的刑法史学家史蒂芬,在当代有美国主张保留死刑的强硬分子哈格,他们都认为死刑的威吓效果要大一些。
这些人之所以认为死刑的威吓大于终身监禁,是由一种简单的三段论得出的结论。他们认为,刑罚的威吓作用来自于人们对受刑罚惩罚之苦的一种畏惧。而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所以威吓的作用就越大,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因此,其威吓作用便越大。两者的观点谁更有说服力一点?我选择前者。刑罚的正确性与否在于其是否能够阻止人们的犯罪。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死刑判决即剥夺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一个罪行多么严重的犯罪分子都有可能洗心革面,所谓“浪子回头金不换”,为何刑罚就不能宽容一点,给他们一次机会呢?同时,死刑对于旁观者来说也具有负面的作用。贝卡利亚认为,随着死刑的执行破坏了人类的善良美德被,人类的心灵变得麻木不仁,甚至通过死刑的执行而使人们在欣赏中变得日益冷酷无情,或者唤起观众不正常的怜悯感。贝卡里亚讥讽到:“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变成了一场表演,而且,某些人对它怀有一种忿忿不平的怜悯感。”“杀人被说成是一种可怕的滔天大罪,我们却看到有人在心安理得地实施它。这一事例使我们获益匪浅。”所以,我们不得不思考,死刑是否还有继续存在的意义呢?我的答案是否定的。死刑废除是符合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死刑废除无论从刑法理论上或者国际社会的要求来讲,都是必然的趋势。近年来,我国一直存在的死刑制度,一直都是国际社会质疑中国是否具有人权的重要理由。同时,很多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东窗事发后选择潜逃国外,而外国一直以死刑作为庇护的理由反对引渡,以致于他们逍遥法外。我们都明白,应该废除死刑。但是理论是一回事,现实又是一回事,中国刑法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困难重重。
首先,中国同态复仇思想根深蒂固。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灿烂文化史,特别是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影响之下,我国公民的传统思想已经根深蒂固。中国法制史也不过短短几十年,法律的思想并没有根植于中华民族的土壤。在很多问题面前,自我救济的方式优于法律手段,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程度并不高。如果说法律废除死刑,那么杀人再也不需偿命对于很多有着“同态复仇”思想的中国人是不能接受的,他们对于法律的信任度会再次降低,那么中国法律发展的前景必定堪忧,社会也许会更加混乱。
其次,刑罚的成本问题。我国法律中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判处死刑的案例也非常常见。如果废除死刑,代之的可能是无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相比,死刑的成本要小很多。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国家将其收监执行,不仅要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还要有专门的监管人员看管,同时,对于其改造和教育的人力和物力也巨大的。如果所有的死刑都用无期徒刑代替,那么监狱将人满为患,国家将会有大把的资源都会用于此。
最后,死刑的可替代刑问题。如果死刑废除,那么对于原本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必然要代之以另外的刑罚制度。上文中我们假设是以无期徒刑取而代之,我们忽略掉上文中所提到的执行成本问题,我们来讨论在实践中执行是否罪刑适应的问题。众所周知,我国的无期徒刑在实践中的执行期限,很多都并不是终身,这是因为我国存在减刑。犯罪分子在监狱立功就可以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也适用减刑制度,很多人会利用这样的制度,最后执行的期限也许就是数十年,这样罪刑也太不相适应了。
所以,综上所述死刑废除目前为止在中国是不可行的。死刑废除要建立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但是我们应当朝着死刑制度一步步迈近,这也是近年来我们一直的努力方向。从我国的死刑的发展状况来看,我国的死刑政策已经有所转变,并开始走向限制死刑、减少死刑罪名和减少死刑的司法适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一方面强调保留死刑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有提出慎用死刑,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5个条文规定了28种死刑罪名,但是随后不久,因为严重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的攀升,截止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在补充刑事立法中增设了50多个死刑罪名,由此,我国的死刑罪名已经达到近80个,1997年刑法修订时,我国刑法贯彻“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政策,新刑法47个条文了68种死刑罪名,其中包含经济类犯罪和财产性犯罪。
2011年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再一次废除了走私文物罪、票据诈骗罪等13个罪名的死刑。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一共九项罪名的死刑。减少死刑罪名的同时,我们也限制死刑适用的条件,比如对于正在怀孕的妇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些都是限制死刑的实际成果。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的健全、国民素质的提高和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废除死刑是必然的趋势,我们相信死刑废除的日子必然会到来。
①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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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尽管坚持严格限制死刑的宗旨,但是死刑立法仍显一定程度的铺张。人类价值根基,决定人类应当废除死刑;而社会现实背景,决定我国当今社会必然保留死刑,甚至可以说,至少在未来的50年内我国刑法典不会废除死刑。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死刑制度的保留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死刑是刑罚中的生命刑,体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而上述预防又以其正义性为基础,唯有体现了平等生命价值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死刑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预防作用,因而在“少杀慎杀”的前提下保留死刑制度有利于人类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关键词:死刑 正当性 预防性 正义
废除死刑是当今刑法界的国际化趋势,类似呼声在国内已十年有余,然而判断一种刑罚是否合理,通常应依据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两大途径。“报应主义者实施惩罚是因为罪犯是应当受到谴责的。功利主义者实施惩罚是因为他们希望通过威吓、剥夺犯罪能力,以及改造犯罪来预防犯罪,以及将犯罪人的最终命运公诸于众,以便有类似犯罪想法的人看到犯罪行为将会导致的后果。”遵循上述两大途径,丹麦法理学家阿尔夫?罗斯将其分别对应为实施刑罚的正当性和实施刑罚的预防性,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和预防性是研究刑罚的统一整体,二者不可偏废。据此,本文从刑罚的正当性和预防性入手,阐述死刑制度的合理性,认为在少杀慎杀的前提下保留死刑有利于维护人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正当性是刑罚中高度抽象的概念,英国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坦普尔曾就此论述道“必须确认其(犯罪人)罪行,根据罪行来处置他……刑罚报应立论的首要之项,正是惩罚必然要降临在有罪的当事人身上。” 显然,坦普尔倾向于报应主义,将刑罚的正当性同必然的报应心理联系起来,即刑罚是犯罪人应得的必然结果,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刑罚必然是正当的。英国著名法理学家H?L?A?哈特又从功利主义角度诠释了刑罚的正当性,将其定义为“这(刑罚)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方法,由此,在法律的强制性框架下,个人自由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式得到最大化……”可见,哈特认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戒,进而向全社会宣告什么是对的、什么是不对的,以便使全体公民明了对与错的界限,在正确的是非框架内正当地行使个人自由,即刑罚的正当性树立了整个社会关于是非的集体意识。
刑罚正当性的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解释为考量刑罚中死刑制度的废立提供了理论依据。根据报应主义解释,刑罚和犯罪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死刑犯罪导致死刑判决,因而死刑判决在死刑犯罪实施后“降临到犯罪人的头上”是再正当不过的了。根据功利主义解释,刑罚的正当性体现在为社会大众确定是与非的集体意识。死刑制度是剥夺死刑罪犯生命的生命刑,通过对死刑罪犯判决并执行死刑来昭告社会,使公众对犯罪行为产生否定性评价,知晓罪与非罪的界限,确立是与非的集体意识,进而实现“社会控制”的效应。可见,无论从功利主义角度还是从报应主义角度而言,人类社会保留死刑制度都有其不言而喻的正当性。
刑罚的预防性包含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方面。“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这是刑罚的特殊预防。” “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震慑社会上的具有犯罪企图的不稳定分子,以儆效尤。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这是刑罚的一般预防。”死刑制度依法剥夺死刑罪犯的生命,同时具备强烈的刑罚特殊预防和刑罚一般预防作用。
(一)死刑的特殊预防
保留死刑制度,依法终止死刑罪犯的生命,令其再犯的可能性被永远剥夺,强烈体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死刑的这一特殊预防已被诸多理论和现实所证明。意大利刑事人类学派创始人、犯罪学之父切萨雷?龙勃罗梭在其实证研究著作《犯罪人论》中写道:“实际的累犯数字差不多和出狱者的数字相同;更准确地说,几乎没有一个出狱者不是倾向于再犯罪的”。如果一般案件的犯罪人出狱后再犯的后果社会尚可承受的话,那么,犯下恶性案件的死刑犯罪人一旦再犯,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唯有剥夺其生命,才能彻底预防该恶性犯罪人极有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再次破坏。
一些人因担心死刑判决中产生冤假错案进而铸成不可逆转的大错而主张废除死刑。对此,哈格认为:“法院只有通过放弃他们极为重要的责任,即实现正义、确保公民的生命以及维护社会认为不可违反的规则,才能逃避生或死的问题”。死刑裁决固然不可逆转,但司法机关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者,并不能因此而逃避死刑裁决的职责。况且,冤假错案的产生不在于执行死刑的不可逆转性,而在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疏漏渎职,这自然不能成为废除死刑的正当理由。相反,生命唯其不可逆转,才应更加慎重、有效地保留和运用死刑制度,发挥其刑罚特殊预防的强大作用。
(二)死刑的一般预防
就一般预防而言,死刑的预防性总是和震慑力相联系的。虽然“以科学方法对死刑是否具有遏制力的问题作出量化的研究,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人类的情感和经验是论证死刑具有一般预防性的有力途径。丧失生命,就意味着人的一切活动走向终止和灭亡,死刑裁决依法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使其产生莫大的痛苦与追悔,继而对社会其他成员产生强大的震慑力量。减少死刑的使用、消除死刑的残酷性是人道主义在刑罚范畴内的表现,但若彻底废除死刑,则全盘放弃了死刑裁决的刑罚一般预防,使社会对犯罪行为不设底线,必将极大地危害全社会树立和弘扬正确的是非感。相反,保留死刑则是告知全社会存在着一种完全不能容忍的犯罪行为,一旦触犯,社会必将剥夺该犯罪人的生命权使其永不能再犯,以儆效尤。因此,保留死刑制度有利于培养法治观念的集体意识、有利于维护全社会的法治秩序。
(三)死刑预防的彻底性
较之其他刑罚种类,死刑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最为彻底。对生命的渴望是人的本能,一旦死刑判决生效,死刑罪犯的生命被依法剥夺,随之而来的将是对未来的无限绝望和对先前所犯罪行的无尽后悔,所谓“人死不能再生”,由此,死刑制度带给犯罪人和全社会的心理震慑力量也最为强大。生命无价,赋予了死刑制度最强大的刑罚预防性,生命的不可逆转更是确定了死刑制度最为彻底的震慑力,这是其他刑罚手段所远不能及的。
三、死刑的正义性
人类社会朴素的正义观是保留死刑制度的又一重要理由。自有人类以来,死刑就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这恰恰证明了死刑――这一人类最为严厉的刑罚形式是符合广大民众最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的。公平的事物必然是正义的事物,所以司法女神才会手持天平秉持正义――正义必须通过公平才能得以实现。死刑的正义性也同样体现在死刑的公平性上:从生命价值而言,死刑制度作为一种衡量手段,体现了对同等生命价值的尊重;从刑罚体系而言,死刑制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生命价值的平等
古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同理,“以命偿命”、“杀人者死”则表达了人类心底对平等生命价值的正义追求。死刑废除论者常将此批评为同态复仇的遗风,殊不知,死刑制度背后超越复仇的公平正义性却更为深刻。杀人偿命的死刑判决衡量了生命的同等价值,体现了人类对平等生命价值的追求,这是死刑制度本身所具备的正义性。
死刑制度的正义性让生命更加宝贵,相反,废除死刑,生命将变得廉价。不难想象,如果司法天平的一端是受害人永远消失了的生命,而另一端却是杀人者十几乃至几十年的自由生活,这样的司法天平如何能保持平衡?司法天平一旦失衡,无疑是告诉公众:人的生命价值并不平等,受害人的生命没有被救济,反而是杀人者的生命得到了刑法的保护,或是刑法保护杀人者更甚于保护受害人。显然,这样的刑罚有失公平,因而也违背正义。
刑罚违背正义势必产生可怕的社会效应,使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化为乌有。由于废除死刑会破坏人类平等的生命价值,加之事实上绝对的无期徒刑并不存在,而法律又拿不出与死刑有同等效力的刑罚形式来惩戒加害人,这极有可能造成更加失衡的司法天平――只要杀人者活得够长够久,理论上便可以获得多次杀人而不必付出同等生命代价的权利,事实上,也确实存在着为数不少的刑满释放或越狱成功的累犯,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极为无力。同时,如果无数受害人的生命价值得不到对等的体现,反而是杀人者自由自在地生活多年,死刑的一般预防也无从谈起。可以想象,若废除死刑,极有可能产生混乱的社会秩序,人类朴素的正义将被践踏。
(二)“罪刑”天平的平衡
“罪刑”天平即为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要与刑罚相适应,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对此,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将此描述为“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强调“对于明智的立法者来说,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可见,“罪刑相适应”原则突出犯罪与刑罚的相互对等,从刑法学角度强调人类对公平的朴素信仰。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自然也体现了人类的正义观。
死刑制度维护刑罚体系的完整梯度,罪行上升,刑罚也相应升格。死刑是刑罚体系中的极刑,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若废除死刑,罪大恶极者得不到相应惩罚,刑罚体系的梯度不再完整,出现“罪”“刑”不相匹配的尴尬,“罪刑相适应”原则便会沦为一纸空文,其后果必然是刑法的权威遭到破坏,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遭到削弱。
死刑制度体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而其预防性又以其正义性为基础,唯有体现了平等生命价值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死刑制度才能发挥应有的预防作用,满足人类的正义追求,因而死刑制度应当保留。需要说明的是,死刑是永久杜绝犯罪人再犯的生命刑,因其强大的杀伤力,须慎重运用,“少杀慎杀”,唯有通过严惩社会不能容忍的恶性犯罪才能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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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世界上少数保有并执行死刑的国家之一。死刑在中国的存在有其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 ,但面对死刑废除的国际性趋势 ,中国将何去何从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死刑在中国的废除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死刑作为目前惩治犯罪最严厉的刑罚,其存废问题已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死刑的种类之多,残酷之极,其存在的合理性愈发受到质疑。死刑在中国的废除则成为了当前刑法修改的重大方向。为此笔者从国内外死刑制度存废状况,死刑在我国废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拟从逐步减少死刑,建立谅解制度,死缓作为死刑必经吵蕴序等方面进行论述。
死刑,是刑罚种类中产生最早的刑种,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最严重的刑罚。但是由于它的残忍性,其存在价值也备受争议。著名的法学家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对死刑提出质疑: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中,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自从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存在两个多世纪。近几年,死刑问题一直都是我国刑法上的热点问题。
面对着保障人权,保护生命权的呼声越来越高,死刑的残酷与人权的保护背道而驰。死刑在我国的废除也成为了学术界争议的焦点。死刑的废除也成为了我国刑罚今后修改的重要方向。
(一)我国仍保留死刑制度,且是死刑罪数最多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极其严重”界定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主观认识。所以导致在审判的过程中,同样的案子出现了不同的结果,并且死刑是极其严重的刑罚,在审判时需要极其谨慎。
(二)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死刑
越来越多的国家考虑到死刑的残酷,纷纷通过立法调整,司法审判,执行修改了死刑制度。发达国家中大部分的国家已废除了死刑刑罚。即使是美国没有废除死刑,一年的执行死刑的数量仅约为三十几例,执行数量甚少。而加拿大,是一个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更有人说,加拿大是犯罪者的天堂。更多的罪犯愿意逃往加拿大,因为即使罪犯引渡回国后,中国也只能就其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和特定罪名提起诉讼。在废除了死刑的加拿大可以要求中国不得以死刑来起诉罪犯。因此使得更多的人犯罪后逃往加拿大。这些都不得不引发我们的思考,我们要仔细审视我们的死刑制度,是否是我国法律的一大弊端。
(一)废除死刑使人权得到保障,生命权得以保护
人权,是每个人为其人所应有的权利,生命权是每个人理所应有的基本权利,即使是罪犯的生命权也应该得以保护。然而,死刑以其残酷、血腥而备受诟病。罪犯,尤其是被判以死刑的罪犯固然罪大恶极,但作为一个人,其生命权有不被剥夺的权利。在执行死刑过程中,被执行死刑人的痛苦,活着的人不得而知。但有一点,任何人都可以想像得到的,那就是等待死亡的恐惧,比被执行死刑本身更痛苦,等待死亡是一种精神的摧残。
刑法通过立法规定任何人不得杀人,但另一方面,又以国家的名义来对罪犯执行死刑。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国家是否有权利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便是死刑能否继续存在的前提。
(二)废除死刑可防止冤假错案,使审判结果更为公正
执行死刑就意味着案件的终结,人的生命的终结,人死不能复生。聂树斌案即是典型,十年后,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落网,主动交代了十年前的强奸杀人案。而此时,为时已晚,聂树斌在含冤中被执行死刑。聂树斌的母亲,因为儿子不满21岁就被执行死刑了,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如何弥补。十年来,这个家庭蒙受了多少屈辱,这样的罪名为这个家庭带来了太多的伤害。即使是真凶落网,即使是冤案昭雪,可是这样迟来的正义也是非正义。
这样的冤假错案在中国层出不穷,比比皆是。执行了死刑的人也就没有机会得到公正的审判,为了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忍受不住的被动的虚假交代所谓的罪行。在短时间内对其审判并执行。这样的结果没有公正可言。
(三)死刑是极其暴力的手段加以报复,对国人的思想和精神造成影响
中国的文化底蕴是传承文明,温文尔雅。而死刑的暴力相对中国的文化而言,就是对中国文化的最大讽刺。死刑是一种极其严重的报复手段。罪犯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国家的经济秩序等等造成破坏,国家就以剥夺他生命权的方式对其施以类似的方式进行惩罚,这种惩罚即可理解为一种暴力性的报复,还会使国人的思想变得暴虐,凶残,不包容。
(一)逐步减少死刑的罪名,首先全面废除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
2005年死刑复核权的收回,2011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3项罪名死刑的废除,是死刑在中国废除的重要举措,为死刑在中国的废除奠定了基础,也是死刑在中国的逐步废除的初步胜利。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是因为立法者认识到了对待死刑的严格和谨慎,也使死刑的结果通过层报程序更加公正。而《刑法修正案(八)》则减少了部分死刑的罪名,这是中国立法顺应世界对待死刑趋势的实践。对于经济类犯罪,财产类犯罪,毒品类犯罪等非暴力性犯罪,可以在刑法修改的过程中,首先废除。而后逐步实现对其他类犯罪死刑的废除。
(二)对于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可以建立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谅解制度
由于刑法犯罪的公诉性质,在《刑事诉讼法》中不存在调解及和解制度。2014年6月,一则被害人父亲主动原谅被告人,希望法官宽恕的新闻在网上传开。被告人尤洪?因为酒后与好朋友发生争执,致被害人郑某,侯某死亡。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害人的父亲郑德富却请求法官留凶手一命。最终,法院对尤洪?从轻处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由此案可以看出,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综合全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的忏悔,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主动谅解,法院在审判时可以酌定从轻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对其不予判处死刑。并且可以建立起被告人执行完刑罚之后,照顾,抚养被害人或需要被害人抚养的家属的体制。
(三)将死缓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必经程序
死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少杀慎杀”的制度的体现。但是基于普通民众的认识,死缓和死刑完全不同,死缓更加顺应民意,更能够为人们所接受。死缓也是在立法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对死刑立即执行的全面限制,符合国情的需要。如果将死缓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必经程序,中国的死刑执行数量将会大量减少。在现行的刑罚制度中,死缓的弹性很大,各个地方法院对同一个案件的审判可能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如果将死缓作为死刑的必经程序,审判的结果也会更加公正和科学。
由于经济、历史、观念等因素,死刑在我国的废除之路可能会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国家整体现代化的发展是废除死刑的基础,也是消除死刑观念,真正实现保障人权的手段。而我国死刑修改最终的方向必是废除死刑。只有废除死刑,才会达到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当我国具备废除死刑的实质条件,死刑的废除更被人们所接受时,死刑的废除必会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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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里亚是刑法学界家喻户晓的伟人,《论犯罪与刑罚》是誉满古今的经典名著。此人此书传承的思想引领了几个时代的刑法学,并继续教育着21世纪的刑法学人。 贝卡里亚对封建刑法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并建立了功利主义刑法体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废除死刑风潮不一定适合在我国推行。文章尝试反驳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有关死刑观的言论,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目前我国需保留死刑的原因,并举例我国在慎用死刑方面的进步,最后得出在现阶段国情下,我国应慎用死刑,而不是完全废除死刑的结论。
【关键词】贝卡里亚;死刑;人道主义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自发布之日起便引发了一个为刑法学界所热议的话题――死刑存废问题,至今尚无定论。当今世界在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从总体而言,各国的刑罚趋于宽和,不得不令人佩服作者的远见卓识。然而,我们发现,贝卡里亚在论证死刑并非真的必要和有益的过程中,并没有下必须废除死刑的定论。因为他同时承认“废除死刑存在两种例外的理由”,即贝卡里亚并非一个彻底的死刑废除论者。
(一)社会契约论。贝卡里亚认为,“每个人在对自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然而,订立社会契约在于保障自身权益,自然也包括人身权益,人们为了免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同意以自身同样会因此受到惩处的条件,来订立契约。人们不押上自己的生命权,又如何保证当他人侵害自身生命权时能受到相应的惩处呢?同时,社会契约认为,罪犯杀害了他人生命,就是将自己推到了人类的敌人的位置,是战争状态,其本身的生命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杀人者处以死刑是合法合理的。
(二)死刑并非最佳威慑。贝卡里亚认为,“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因此主张以终身苦役的强度来替代死刑。
然而,死刑的威慑力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首先,死刑的个别威慑力无可替代。我们必须承认,还是有一小部分穷凶极恶的恶徒,只有死刑才能扼杀其二次犯罪的动机和行为。这与贝卡里亚认为的废除死刑存在两种例外的理由一是“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二是“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和唯一的防范手段”也相吻合。其次,死刑对于潜在犯罪者的一般威慑作用同样不可替代。美国埃默里大学3名教授在充分考虑了几乎所有可变量之后,通过对美国过去25年处死717人犯罪案例分析,发现每处死一名死刑犯,可以打消18名潜在罪犯的杀人念头。因此,用终身苦役来替代死刑是具备不合理性的。
(三)刑罚人道主义。这大概是贝卡里亚死刑观的基础,正如他在书中所说,“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然而,刑罚与人道本身就有着无法完全调和的冲突。因此刑罚是否人道,关键在于刑罚惩罚的是否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的犯罪。对死刑而言,如果惩罚的是重大的犯罪人自由意志体现的犯罪,而且死刑给受刑者的痛苦只以致其死亡为限,而不附加额外的痛苦和折磨,则是人道的和正当的。并且,刑罚的人道对象应该是犯罪人以外的社会成员。刑罚是社会自身的防卫手段,其保护对象是作为社会全体成员之多数的普通人,而不是危害社会权益的犯罪人;而对犯罪人的人道,是对其他成员的不人道。
(四)死刑不可挽回。这确实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不可完全避免的风险,但若由此便摒弃死刑却与因噎废食无异。事实上任何刑罚都有其风险,就好像我们同样也无完全避免终身监禁或终身苦役中存在的越狱类问题一样。但这些问题的关键都在于我们要如何更加完善司法体制和执法系统,使这种风险降为最低,而不是由此大谈废除一种刑罚,却无视解决问题的更好方法。
首先,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前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文明程度比较低,而“在一个物质生活水平较低的社会,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人的生命价值相对低,因而缺乏死刑废除的必要物质条件”。
再者,观念因素是中国废除死刑的一大障碍。“现阶段大众的集体意识仍然要求对严重犯罪给予公正的报复与道义的报应,人类文明与价值体系还没有完全实现对报应的超越,在现阶段公众的正义观念中,公正的报复与道义的报应仍然是国家和社会必须对犯罪作出的正义的反应方式。”“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中国几千年来民众根深蒂固的心理,朴素的报应思想和社会正义感相比人权法制观念更占上风。因此,目前中国只能是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虽然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全球刑罚趋于宽和却是大势所趋。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执政党就提出了“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思想,并将其作为指导我国死刑适用的基本政策。
我国慎用死刑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一是严把政策关。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中带严,严中带宽,慎用死刑。二是复核关。将死刑的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严格复核死刑案件,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研,因为事实证据不核准死刑占到了30%,还不包括大量的补充侦查的情况。三是证据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的证据认定进行严格把关。四是罪名关。《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废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完善死刑的法律架构,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死刑刑罚的最大幅度削减。
综上,死刑的废除与否是一个利弊博弈的过程,贝卡里亚并没有给我们一个定论。在人类刑罚趋于宽和的今天,我国严格控制死刑、减少死刑罪名等,是慎用死刑的结果,并不代表我国将废除死刑。综合我国国情来考虑,我国现阶段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因此,慎用死刑,而不是完全废除死刑,才是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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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将下放由高级法院行使的部分死刑案件复核权收回,这被认为是我国司法改革所取得的重要成果。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实现了死刑复核权收回后的平稳过渡。但是,现行死刑复核的程序规定仍然存在一些影响这一程序良性运作的弊端,对此如不加以重视则不仅是程序正义无法实现的问题,还大大增加了死刑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如何革除这些弊端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必须面对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死刑复核监督制约机制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我国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进行参与和实行监督。生命权对于每位公民来讲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措施。因此,为了统一、慎重地适用死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的过程中,却产生了较多问题。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对已经作出死刑判决或裁定并且普通程序已经完成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包括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对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核准程序。{1}本文主要以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2}为研究对象,在分析死刑复核程序中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力图提出切实有效和可行的解决办法以供参考。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从第235条至第240条共用了6个条文言简意赅地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关于死刑复核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之争
首要的问题就是:死刑复核程序是行政性质的程序还是审判性质的程序。有的观点认为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是“批准”,类似行政程序,但也有的观点认为,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不同于一审、二审、再审等审判程序的特殊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具体设计、构造乃至价值的取舍。
主张死刑复核程序为行政程序的理由主要是在启动方式上,我国死刑复核程序采取的是下级法院主动报请核准的方式。而这种法院系统内部主动报请、复核的方式不同于典型审判程序的“不告不理”原则,违反了司法权的被动性特征。也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该程序符合行政权“主动性”的特征,从而类似于行政审批程序。
但是,另一种观点则主张死刑复核程序是审判程序。原因是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而且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方式来看,死刑复核程序位于《刑事诉讼法》第三编“审判”的第四章,位列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之后,审判监督程序之前,可见它的性质在立法上应界定为审判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核死刑案件有专门的审判组织,即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即死刑复核程序是审判程序。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而结合《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书面审理加提审被告人的方式来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而这种不开庭审理的方法使得相关各方,如控方、辩方都无法充分地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来,当事各方的主张、观点也不能很好地为最高人民法院所知悉。而且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级别最高,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在多数情况下只能主要通过审查下级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其出具的法律文书来进行死刑复核,而这显然是不利于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的,而这种单方审查的方式,也有违刑事诉讼控、辩、审三方参与案件的基本构造,从而较容易使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不准确的裁定。
(三)复核期限的不确定性
在我国,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明确的复核期限要求。这固然可以使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死刑案件的不同情况从容不迫地做出自己的选择和判断,但是同时又使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程序存在了一定的随意性。当然,需要明确的是,作为对法定最高刑――死刑的复核程序,不可一味追求高效率。但正像其他审判程序一样,作为一种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需要一定的期限限制。只有这样,才能使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工作更加科学和复核的结果变得更加可以预期。
(四)死刑被核准后,执行过快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这就产生了处决过快的问题。对于被告人来说,7日内其基本无法得到更多的帮助和支持,来不及利用更多的救济程序,如申诉。而对人民检察院来讲,也没有更多的时间来对复核的结果进行监督。相比之下,在美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者有多次寻求救济的机会,许多被判处死刑的犯罪者最终都未被执行死刑。{3}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从权力制约权力以及权利监督权力的角度出发,有必要从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和被告人辩护权两个方面入手,探讨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和完善。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之前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权。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240条第2款的规定,这就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法律监督权对审判权进行权力制约,是防止审判权被滥用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加强组织建设,解决人员短缺问题
首先,要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建设,增加负责死刑复核监督的人员配备,并且要着重强化承担死刑复核工作的检察员的个人专业素质,以应对十分繁重的死刑复核监督工作。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已设立了死刑复核检察厅来承担此项重任。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从组织上、人员素质等各方面为死刑复核监督做好准备。
(二)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加强与下级检察院、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的联系与沟通
作为监督者,必须要充分了解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目前的死刑复核工作基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单方面完成,但这种单方性的程序可能令检察机关无从了解复核的开始和进程,更谈不上进行检察监督了。因此,为了获知全面的监督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必要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同时,在检察一体化原则的指导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应与下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合作和沟通,及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另外,还需要注重同辩护人的联系,从不同的角度全面了解案情,为死刑复核监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应及时对死刑复核结果进行监督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种审判程序,理应有特定的期限。这样也便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工作进行监督。但目前《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复核的期限。另外,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执行命令后7日内执行的期限过短,容易导致最高人民检察院“来不及”监督的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密切关注死刑案件复核的进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结果,及时对死刑复核结果进行监督,以防出现不可挽回的不良后果。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1.受理申诉、控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通过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的申诉和控告来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
2.下级检察院主动备案审查
下级检察机关对于死刑案件的相关材料应尽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并协助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好相关的调查等工作。
3.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死刑案件,应当按规定主动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4}这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监督案件办理的途径之一。
4.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在特定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还有权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5}如果发现死刑复核程序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或检察建议,有违法情况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甚至追究相关职务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改革审理方式,逐步建立开庭审理的方式
目前的书面审理的方式应逐步变更为开庭审理的方式,只有这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检察院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尤其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能更好地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来,从而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真相,正确适用法律,作出科学的裁定。
(二)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该项制度主要能过指定辩护制度加以体现,但指定辩护的对象主要限于盲、聋、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或者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群体{6}。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并未被纳入强制指定辩护的范围。这显然是与死刑本身的严重性是不相匹配的。为此,有必要建立对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制度,以帮助这些被告人更好地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增加关于非律师辩护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6条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可见,根据该规定,辩护人有可能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来,但是立法对辩护人的身份作了限制,即无论是当面听取意见,还是提出书面意见,对象仅限于“辩护律师”,而非律师辩护人则无权参与案件的审查。而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死刑案件被告人都有能力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应对所有的被告人一视同仁,不应因其经济或其他方面的能力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增加关于非律师辩护人参与案件审查的规定。
(四)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会见权及调查取证权
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1月27日《关于律师参与第二审和死刑复核诉讼活动的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不同于第一审和第二审的特殊程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可否参加诉讼活动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因此不能按照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中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有关规定办理。”到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律师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有限参与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在关于其性命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更是如此。因此,在死刑复核期间,要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会见权及调查取证权。只有辩护人的职责得到充分的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法律所设定的公平和正义的目标也才能得到更好的实现。
总之,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对于一项决定人的生死的权力,即死刑复核权来说更是如此,而权力的制约机制,无非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监督权力两种。检察机关和辩方的参与,也是诉讼程序控、辩、审三角结构的必然要求。本文正是分别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和被告人的辩护权两个角度出发,论述了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权的监督机制,其最终目的,是希望对死刑复核权的正确行使,严格控制死刑数量,慎用死刑。
{1}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第二版,P511。
{2}以下简称死刑复核程序。
{3}相关的制度设计及数字见 李奋飞:《美国死刑冤案证据剖析及其启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4}目前,这方面的规定还比较匮乏。
{5}参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613条的规定。
{6}关于法律援助对象,见《刑事诉讼法》第34、267、286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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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的争论不休,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也是很多学者在研究的一个课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死刑存废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在现代文明发达的今天,绝大多数国家都反对滥用死刑,除了对少数极其残暴的犯罪分子之外,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世界上还要存在多久,是不是越早取消越好,就成为了重要议题。
[关键词]死刑;刑法;存废
死刑是刑罚最重的一种,不同国家不同的人还存在观点分歧,最突出的体现就是死刑的存废问题。就其阶级性而言,死刑的存置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自1765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以后,旷日持久的死刑存废之争即拉开了序幕。
一、死刑起源与发展
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关于死刑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但是,无可争议的是,原始的同态复仇(或日血族复仇)是死刑产生的本源。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提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远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从历史上考察,在氏族制度的初期,凡氏族成员受到外族侵害,都被认为是对整个氏族的凌辱,受害的氏族要对加害的氏族进行血亲复仇。在西方则有《汉谟拉比法典》之“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说法。随着氏族制度的逐渐瓦解,血亲复仇日益松散,逐渐被私人复仇所代替。“只不过随着国家的出现,死刑的决定权、执行权由国家享有,并且要经过一定程序。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禁忌’等多种说法,但赞同者寡。”国家建立后,私人复仇从此由国家的刑罚所代替。对此,恩格斯指出:“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
17世纪以来,随着启蒙思想中所倡导的人权理念的勃兴,刑罚中的死刑开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抨击和限制。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只就部分政治犯罪、人身及财产犯罪规定了死刑,但到1838年则废除了对政治犯罪的死刑。1965年,英国以试行五年为条件对普通杀人犯罪废止了死刑,现已正式废止。
二、死刑的现状
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不尽相同。大致上,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相对废除死刑。又称部分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目前相对废除死刑的国家共有18个。
(二)绝对废除死刑。又称完全废除死刑。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规定死刑。目前世界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近40个。
(三)实质上废除死刑。又称实际上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废除死刑。指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过死刑或者从未判处过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死刑条款形同虚设。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二致。目前,世界上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30个。
(四)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严格限制条件,比如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等。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绝大多数有这种严格限制性规定,并且呈明显的“限制渐强”的趋势。由此可见,限制或废除死刑的做法也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趋势和不可逆转的潮流;不过,由于世界各国存在彼此差异较大的国情环境以及其他多种原因,故而在世界范围内对死刑存在或废止的理性探讨的争论依然没有停息。
三、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一)现阶段我国保留死刑的必要性。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还不具备废除死刑制度所需要的环境和条件,这就决定了我国死刑制度的废除必然要走一条从保留、严格限制到彻底废除的理性之路。
1.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条件。从生产力的角度来看,现阶段我国生产力相对滞后,物质生活尚不丰富。这使人们十分注重经济因素,使人们对经济财产类犯罪的评价相当严厉,以至对此类犯罪与杀人等严重犯罪同处死刑在观念上已被大多数人接受。从预防刑的角度来说,侵犯重大经济利益的犯罪会严重损害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从而间接危害人的生命权,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经济基础薄弱、民众生活水平较低的国家,对人们来说如果将重大财产经济类犯罪处以死刑,可能较其他刑罚方法更容易接受。所以,为了彻底剥夺严重经济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和以儆效尤,死刑的存在就不失为一种具有独特预防功能的严厉威吓手段。从经济体制方面来看,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的是公有制一统天下的计划经济。虽然现阶段我国经济体制已转向市场经济,但经济体制的转变不可能立竿见影地带来价值观念的根本性变革。所以无论从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是生产关系的发展状况而言,我国均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背景。
2.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背景。众所周知,法制是政治民主的形式,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革与国家的民主政治息息相关,刑法的发展与变革也是如此。在我国现阶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虽然已付诸实施,但是,建设一个高度民主与法制的国家则需要相当长的过程,完全实现这个目标还需要作出巨大的努力,包括逐渐转变一些非民主政治的观念。就死刑而言,废除或保留死刑,固然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物质条件是否具备的问题,但从另一角度来讲,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转变观念的话题。我国死刑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还是一个敏感的问题,由于立法者的多方面因素的照顾和考虑或者立法观念的保守和落后,学术界要求限制死刑的呼声并没有得到重视,使97新刑法中的死刑条款并没有明显减少;而且由于我国历史传统上重刑主义的影响,我国政府在死刑方面的政策历来就是决不废除死刑,要运用死刑这一最强大刑法方法的威慑力来维护全国各族人民的政治权利及其他民主权利,所以当前情况下,要求废除死刑也是不现实的。
3.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人文背景。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长河中,历代统治者推行严刑峻罚,以达到治国平天下、遏制犯罪的目的。在统治者长期的强化下,也使民众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强烈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报应复仇的意识,甚至“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还是至今流行的观念。因此,要淡化在死刑问题上的报应观念,并不是短期内能解决的事。总体说来,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很大,社会治安情况不好,严重犯罪较多,每 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数量仍相对较大,一些西方国家总是指责我国滥用死刑,这是带有偏见的。我国关于死刑的政策,可用“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三句话来概括,在适用死刑的问题上,我国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
4.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背景。现阶段我国还存在严重猖獗的犯罪活动,死刑的存在既能给那些猖狂的犯罪分子以最严厉最沉重的打击,同时对潜在犯罪人而言,如果废除死刑,其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死刑的存在既可起到有效遏制犯罪之功效,又能避免因废除死刑而带来的种种不利局面。死刑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几千年来,我国统治者对死刑的运用一直非常重视,尤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更是刑罚体系中的重要刑种。时至今日,这种重刑主义的思想乃至复仇、报应观念在我国仍经久不衰,即使对立法者也不例外,对民众来说,死刑已被大家从心理上接纳、承认。因此如果突然废除死刑,可能会导致局面失控,尤其是我国这样多民族多人口的国家。只有保证刑罚之强大威慑力,尤其是死刑的最大威慑作用,方能保证国家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鉴于此,我国在死刑问题上不能操之过急,而是依据国情、形势、环境的发展需要予以保留。
(二)死刑在我国终将被废除。死刑是从原始社会血腥的血亲复仇制度的遗留演变而来的产物,它必然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废止。虽然现阶段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从发展的、历史的和世界的角度来看,死刑在我国也终将被废除。这是因为:
1.废除死刑是国际大环境的要求。随着人权 运动的兴起以及人权思想的传播,逐渐地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和潮流,而且国际合作领域也竭力促进废除死刑的运动。所以,保留死刑既有损于我国的大国形象,又不利于我国与他国及国际社会的正常交往,并且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也成为影响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因此,从国际环境来看,我国终将走向废除死刑的道路。
2.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也必然促使中国汇入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成绩是举世瞩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也会随着物质文明程度的提高而发生变化,人们就有可能重新来关注、审视和思考剥夺生命权的死刑制度,从而就有可能形成珍惜个体生命的价值观念,形成相对理性的刑罚价值观念,使废除死刑的阻力得以减少而压力得以增强。
3.死刑违反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倡废除死刑之时,曾声称“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尽管他并未具体论证死刑的不人道性何在,但他却把死刑的不人道性作为废除死刑的重要理由。众所周知,生命权是人生来就具有的权利,神圣而不可侵犯,而死刑所剥夺的就是人的生命权。所以,以剥夺生命为唯一内容的死刑是对人性和人权的否定,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人的生命除自然消灭外,无论是他人剥夺,还是法律剥夺,都是残酷的,违反人道主义原则的。
四、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在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尚不具备,而运用死刑惩罚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则是切实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从防止错杀、尊重人的生命权利、推进刑罚的文明与进步以及建设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等诸方面看,尽量减少死刑的立法,应当成为我国现行刑法完善死刑制度的一个主导动向;而扩张死刑的观点既不符合党和国家关于“保留死刑,限制适用,严禁错杀”的死刑政策,在实践和理论上也是缺乏根据的,应当予以严正的否定评价。事实上,死刑并非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唯一手段,更不是最佳、最必要的手段。正视我国现行刑法中死刑立法过于宽泛的局面,尽可能地限制和减少死刑罪名及其适用数量,不仅符合当今世界限制死刑适用并在条件成熟时最终废止死刑的先进刑罚思想和发展趋势,而且也是对我国现行立法中死刑虽然广泛适用、但实际收效甚微之实践进行理性思考的应有结论。
在具体的完善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一)减少死刑的数量。首先是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死刑的条款。减少死刑总是有一定范围的,如果减少,就应减少没有被害人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大部分经济犯罪不涉及暴力,不宜适用死刑,还有一些非暴力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既不涉及暴力,又无直接被害人,完全可以不适用死刑。另外,我国刑法在立法技术上还应作重大改革,不应把很多犯罪中的杀人情节都按故意杀人来处罚。这样一来,可以减少刑法中“死刑”二字的出现次数,更加明确了我国刑法中死刑适用的犯罪的种类。还有,对于一些司法实践中实际很少有被判处死刑的罪名取消死刑,这对打击犯罪的影响并不大,但对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的作用却是巨大的。其次,减少适用死刑的数量。在这方面,其实我国建国以来的刑事政策一直都在追求这个目标。我国在适用死刑的政策上,一直都在“坚持少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这是一贯的政策。虽然这一政策在不同历史时期坚持的力度不同,但可以说,一直是发挥作用的。现在,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有明显错误的激情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往往都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事司法轻刑化的可喜进展,这一趋势应该坚持并得到提倡。
(二)调整我国刑罚的整体结构。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五种,由轻到重依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存在着刑罚轻重的不协调。有期徒刑最高15年,数罪并罚也只有20年,罪犯服完一半刑期就可能释放;无期徒刑名义上是终身监禁,但罪犯服刑满10年就可能假释;接下来的死刑,有一个缓期二年执行,如果被判死缓,一般都会减为无期徒刑,有的还会减为有期徒刑。这就造成死刑立即执行高高在上,其他所有刑罚都望尘莫及的情况。从死刑到死缓以至下面的无期徒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真空,给准确量刑造成了困难,有时甚至是不得不适用死刑。一个比较好的方案是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限制提高为25年或30年。对无期徒刑必须服刑满25年或30年才得假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只能减为终身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死刑立即执行保持不变。这样一来,对严重犯罪量刑的选择余地就更大了,严重犯罪的量刑也有了梯次,不必动辄就用死刑立即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会得到更多的表现。
(三)调整死刑的适用范围。从我国情况看,废除死刑并不是朝夕之间的事,必须有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应逐步消除障碍,为最终废除死刑创造条件。反映到立法上,应从刑法总则性规定人手,通过完善死刑适用的原则、对象条件、死刑执行制度及死刑复核程序等内容,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 的适用。同时分则条款切实贯彻总则死刑立法精神与条件,将死刑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某些特别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某些特别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权利、涉及人身权利的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特别严重的毒品犯罪,危害特别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危害特别严重的战时军职犯罪以及某些特别严重的国际犯罪这几类犯罪中。同时对除以上犯罪外的一些并不严重的犯罪应限制其适用。而对经济犯罪的死刑则予以取消。在此基础上,通过总则与分则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地对死刑立法予以控制。
(四)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性文件规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政治犯和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已被许多国家采纳,从而使死刑的适用对象受到严格限制。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必多说。对于政治犯是否适用死刑,笔者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如果是政治犯同时又实施、参加、组织、策划、指使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如爆炸、杀人等,其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应单独定罪,可以适用死刑;如果是单纯的政治犯,不涉及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就可以不适用死刑,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对于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笔者认为完全可以规定人我国刑法。对年迈者的特别照顾,我国古已有之,在封建社会,对年迈者不可刑讯。现在将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不适用死刑规定人《刑法》,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不会有太大影响,因为实践中遇到已满70岁的人被指控犯罪的人本来就很少,这有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对我国的法制又没有什么冲击。因此,规定此条应尽快列入日程。
(五)统一死刑复核权的行使。根据刑法规定死刑的复核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但为了适应同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实践证明,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对于及时惩治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震慑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经济发展曾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也应看到,死刑核准权下放在程序上为死刑适用范围的扩大开了一个缺口。为保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及判决的正确性,建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六)完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司法实践认为,对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情节,或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后态度等主客观因素证明,尽管罪行极其严重,但尚有挽救、改造可能的犯罪人,可适用死缓。为严格控制,建议立法上予以明确。同时死缓也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通过严格的程序,从制度上堵塞这一漏洞。
五、结语
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手段,无论在哪个国家都要经历从滥用到慎用、从苛酷到轻缓直至废除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潮流,死刑正逐步退出历史的舞台。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是在充分借鉴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并且吸收国际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我们应该从立法、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减少死刑的适用。这既符合我国的国情,也顺应目前的国际趋势。同时,我们也应该坚信,随着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达,我国最终必将跨入废除死刑国家的行列。
摘要: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废除死刑也逐渐成了世界潮流。本文基于对“杀人偿命=非人道主义”理论的质疑,从人道主义、人权、民意等角度对死刑存废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死刑存废 人道主义 人权 民意
元朝的马致远在《任风子》第二折中曾如是云:“可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你这般说才是。”也许就是从那时起,“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理论便开始在中国人的思想中播种扎根、代代相传。现如今,在生产力和文明都显著进步的中国社会,这个说法依然常常被人们挂在嘴边,尽管多数情况下是出于一种超越理性的情感。“杀人偿命”是否真的“天经地义”,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对于老天是否赋予我们杀人以偿命的权利的不确定,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武断地否定“杀人偿命”这个说法,并为其扣上不人道的罪名。
自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以尊重生命权为由提出废除死刑的见解以来,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持续了两百多年,而且仍在进行。人类社会发展到当代,死刑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开始面临严峻的挑战。目前全球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没有废除的国家也在尽力将死刑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废除死刑似乎已经成了一种世界潮流,并且开始向“杀人偿命,自古已然”的中国蔓延。
在那些要求废除死刑的声音中,笔者注意到了这样的一个理由:“杀人偿命”、“以牙还牙”的刑事正义观是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残留或变体,已经被“教育型”思想所替代。有学者认为,宽容、人道精神始终没有从根本上战胜原始的带着假正义面具的复仇冲动。人们有理由厌恶、憎恨杀人犯,这是健康正直的社会心理,但是杀人犯的生命始终应该受到尊重。更有甚者提出,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全面废止死刑。
仔细分析一下,我们不难得出他们所持观点的这样几个关键词:人道、人权、人性。在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在面对死刑时,开始为尊重罪犯的生命打开一扇大门,这不得不说是一种进步。但是,令笔者敢到尤为不解的是,“杀人偿命”怎么就成了一种野蛮时代的原始复仇冲动了?保全杀人犯的性命,就可以称其为敬畏生命、维护人权了吗?“人道主义”和“杀人偿命”是两个对等的概念吗?究竟何为人性、何为人道、又何为人权呢?
谈到死刑的存废问题,我们不可避免地要提起人权这个话题。法律赋予人权利,或者用宗教的观点来说,天赋人权。因此即使是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罪犯,也享有一些基本权利。人们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提出废除死刑,那么,倘若这样做就真的保障人权了吗?笔者认为,这里出现了罪犯和受害者人权之间的矛盾。当受害者的生命被剥夺之后,罪犯和受害者的矛盾已经变成了一对难以调和甚至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个时候,所谓的“保障人权”,究竟是要保障谁的人权呢?罪犯先剥夺了受害者的人权,法律再剥夺罪犯的人权,这并不是野蛮原始的“以牙还牙”,而正是法律在履行其正义职能的体现。有学者提出,处死一个杀人犯并无法补偿或抵偿被他杀死的受害者的生命。但是,改判为终身监禁就可以抵偿受害者的生命了吗?把他关在牢里一辈子就保障了他的人权吗?就算他的人权以此得到了维护,那受害者的人权又何去何从呢?古今中外的各种历史事件告诉我们,对于剥夺他人生命尤其是有意且恶意剥夺生命的这种极端犯罪,只有用生命的代价进行补偿才是真正的保护人权、落实人权入宪的正义之举。如果说法律一意孤行,执意要要保障少数罪犯的人权,而这一举动却不可避免地对会多数人的人权造成威胁,那么人权的意义又何在呢?
其次,关于人道主义的问题。什么是人道主义呢?笔者认为其精髓就在于把“人当做人看待”。有人提出,出于“对人命的敬畏和对人性的尊重”,应该废除死刑。正如上文中已经提到,有人认为“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全面废止死刑”。笔者不禁想问,在这位学者的心目中,人是什么?不把别人当人看待并残忍践踏他人人权的人,还能称其为人吗?人与人之间的敬畏与尊重应该是相互的,当这种平衡被打破,这个破坏者还有什么资格要求别人把他当人看?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人不是野草,不可能“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即使有的罪犯不值得我们将其当作真正的人看,作为一个生物,他的生命也是不容轻易践踏的。这意味着在面对死刑时,我们一定要小心谨慎,尽一切可能地避免冤假错案。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以“敬畏生命和尊重人性”为由,放弃对那些视他人生命如草芥的杀人犯处以极刑。对如此生命的敬畏,实际上是对他们极其犯罪行为的姑息和纵容,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和残忍,甚至是对广大人民公平正义观的一种伤害。
有人在谈到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将“杀人偿命”与“人道主义”直接对等设问,对此,笔者是否可以肤浅地理解为废除死刑就是人道主义,保留死刑就是非人道主义的杀人偿命?通过前文的论述,想必读者已经明白,“杀人偿命”与“非人道主义”之间根本就不能划等号,尽管他们彼此有一定的关联,但这二者根本就不存在一个对等关系。
我们一直在强调以民为主。即使现在大多数专家学者都在奔走呼喊废除死刑有它的合理、合情、合法性,但这个决定由谁做呢?既然提到以民为主,广大人民的利益与呼声必然不可忽视,尤其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中国。当然,我们都很清楚,民意影响着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但不能干预甚至决定一些立法或者具体案件。这与普通大众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容易受媒体影响甚至容易使自己情感战胜理智有关。但是,当民意调查时发现远远超过半数的普通大众都坚决主张保留死刑时,难道这成千上万的人都集体失去理智了吗?大家没有法律知识难道还没有生活常识吗?如果说一种刑罚的废除会让社会大众感到不安和不公,那么这个社会远远还没达到可以废除这种刑罚的地步。死刑就是这样一种刑罚。真真切切的生活经历让大家感受到这种刑罚对犯罪的威慑力和对正义的伸张力,起码就目前而言是这样的。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如果法律不帮助人们,人们就会从法律之外的行动来满足自己的报仇激情,法律就别无选择,就只能满足这种渴求本身,并因此来避免私人报复的更大邪恶。”因此这种民意是不可忽视的,废除死刑的决定不是几个专家在其极其狭窄的圈子中就能做出的。
此外,在谈到死刑存废的问题时,总有专家学者将我国与西方国家与世界进行比较,其比较结果使人颇有我国人民尚未开化之感。似乎在他们看来,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将死刑看做一个不折不扣的酷刑,是对人权的践踏和对“生命至上”理念的藐视,而我国不少人民却带着一种深深扎根于非理性领域的、要求发泄被压抑冲动的深层心理极力呼唤死刑,实际与正义无关。对此,笔者认为,中外对于死刑的不同看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以及具体国情,其实并无优劣或者先进落后之分。谈及法律,每一个国家都有其特殊性;所谓的“国际惯例”,难道都得一一拿来做为法治化中国的模板吗?国际上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对于中国而言,这是不是历史的必然趋势,尚不清楚。但是,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不论存废,都得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不是跟风似地响应所谓的“人权”号召。
不管在中国死刑是存是废,“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句话想必还是会被人们挂在嘴边,长久地流传下去。这个看似简单甚至血腥的原始哲学背后,实际上隐藏着中国人对一种大正义的追求和对人权的真正维护;这并不是一种原始的复仇冲动,而是人们对自己心目中的人道主义进行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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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死刑的由来、死刑的存废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死刑不但不人道,还违背了社会契约论。因此,在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死刑的存废问题。废除死刑的观点认为死刑误判无法挽回,其刑法较为野蛮。而保留死刑的观点是因其具有最大威慑力,并与社会契约论相符。
关键词:死刑;制度完善;保留与废除
死刑内容体现于对犯罪人生命的剥夺,在刑法中死刑的刑种最严酷。死刑的设立对于稳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民主权利、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保护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国有财产、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维护了国家安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新思维、新思想、新事物纷纷涌现,引发了人们对死刑产生的利弊的慎重考虑。死刑的设立,一直存在着争议,现实中很多司法案例都说明死刑的存废矛盾的存在,比如最近一直引起人们关注的聂树斌案件等等,一直引发社会的反思,错案、冤案的发生让人们开始考虑该如何限制死刑,还有没有必要设立死刑。死刑存废矛盾愈发激烈。在此,本文依照法理,对已经成为刑法界争论焦点的死刑存废问题进行分析。
一、死刑存废的问题
死刑有着与其他刑法方法所不同的独特特征,同时,它也具有着一般刑罚的特征。生命是人身权利、利益的载体,是人的存在方式,而死刑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故称为极刑。人所拥有的所有权利都依附于生命权利,一切权利都以生命为基础。一个人如果被剥夺了生命权,那么就意味着失去一切。根据法律规定,死刑不仅仅剥夺犯罪人政治权利终身,而且还剥夺了其生命。判处死刑就是判处了最严厉的刑罚,犯罪人一旦失去了生命权利,那么依附于人身权利和生命权利的其它权利也都不复存在。
判处死刑对犯罪人所造成的痛苦远远大于其他刑罚。刑罚的严厉程度与痛苦是成正比的,而刑罚方法的不同决定着其痛苦的大小。任何一个有知觉的犯罪人都会对生命的终结充满强烈的恐惧,而且,执行期越是临近,心理上就越是害怕。由此看出,死刑带给犯罪人的痛苦远远要比其他刑罚大得多。作为心理依据,其在心理学上也有着一定的研究。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死刑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只要生命尚存,任何的刑罚都是可以通过释放或者财产的返还来进行补偿与补救的。这种无法挽回性使死刑成为最严厉的刑罚。正因为死刑的这种无法挽回性,人们对死刑刑罚的存在性产生了怀疑。
在唐朝,唐玄宗年间,就有减少死刑的律法颁布。而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第一次死刑废除运动从委内瑞拉和圣马力诺开始,之后,在尼泊尔、阿根廷、瑞典、哥伦比亚、挪威、巴拿马、巴西等国家也开始了废除死刑的行动。在二战结束后,苏联、以色列、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国家也相继废除了死刑。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半数国家的刑罚中已经没有死刑的存在。而且,虽然有些国家还是保留着死刑,但是,越来越多的国家以更慎重的态度来对待死刑的执行,在执行死刑的问题上,并没有太多的犯人被处以死刑。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发现,采用死刑作为刑罚的国家越来越少,就算一些国家保留了死刑,但是,也有将来废除死刑的趋势。与此同时,支持死刑恢复的压力尚存。
1997年,我国在死刑条文的司法适用性上、一级死刑立法技术问题上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在我国现今的刑法典中,死刑罪名有68个。
二、死刑存废的理由
死刑的存废一直存在着分庭抗衡、互相对峙的局面,在主张废除死刑的同时,保留死刑的观点也相应存在。先探讨一下废除死刑其理由有哪些。死刑的废除具有现实性;死刑的判处会对整个刑事司法体制造成干扰;死刑不存在合理的经济性;死刑未具有可分性;死刑容易被滥用;不具有可靠的民意测验结果;死刑的执行与基督教的原始教义相违背;死刑与宪法相违背;死刑不人道;死刑属于歧视之刑;死刑难纠误判;死刑不是报应的手段;死刑没有特别预防功能;对于个别预防而言,死刑为不必要之刑;死刑属于野蛮刑罚;死刑与社会契约论相违背。
与主张废除死刑相对应,保留死刑的观点也有其根源:虽然死刑不具备经济性,但死刑并非一定要废除;死刑的废除与国情不符;死刑符合民意;死刑的保留不与基督教原始教义相违背;死刑的保留不违宪;终身监禁比死刑更残忍;杀人与死刑是相适应之刑罚;将杀人犯处死是尊重生命价值的体现;死刑非野蛮之刑罚;死刑之利大于滥用与错杀之弊;为了彻底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死刑刑罚是必要的;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为了避免私刑,死刑是其必要手段;死刑是报复杀人者的必要手段;死刑源于杀人犯的自由意志;死刑未与社会契约论相违背。废除死刑与保留死刑的争论焦点集中体现于以下方面,两方的观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一)死刑的难纠误判
受刑人一旦被执行死刑,就无法再挽回生命,人死不能复生。主张废除死刑的重要理由就是误判难纠的问题,而误判难纠却存在着极大的弊端。死刑的判处与终身监禁不同,受刑人一旦被执行死刑,那么生命将永远无法挽回。而终身监禁时,受刑人在误判的情况下,可以恢复自由。因此,主张死刑废除者,将误判难纠作为死刑废除的重要依据。对此,主张死刑保留者却提出了其后果仅仅是对死刑之利追求的必要代价。死刑存废论双方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的思想甚至是偏颇的,也就是说,双方的理论基础以及言论不具有全面性。但是,从基本理论上,死刑存废的双方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死刑存废双方既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同时还存在合理性因素,这样就造成存废矛盾的延续。在实际中,有国家的政治需要以及利益取向决定了死刑的存与废。在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因素,这取决于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时期对政治的不同判断。
(二)死刑不人道,是野蛮之刑罚
主张废除死刑者的观点认为,酷刑不能够让真心改过,死刑的野蛮助长、促成了人们的残忍心理。而有些死刑废除者认为,死刑野蛮,因为死刑是原始时代野蛮习惯的遗留之风,死刑标志着野蛮的存在,是原始复仇习惯。另有观点认为死刑是出于杀人者死的报复手段,毁灭了仁慈、宽忍的美德,并促使人产生残忍、杀戮、仇恨等情绪和思想,其表现了人性劣行的一面。死刑的存在会将善良人性的真相掩盖,看似公正的死刑,只不过满足了复仇欲,使人性残忍与野蛮因素得以滋长。死刑是不人道的,其充满了残酷性,受刑人在被判处死刑的一霎那,所受的都是屈辱、不人道、无比残酷的惩罚。针对废除者的主张,死刑保留者提出了相应的反对意见。这种观点认为禁止杀人与死刑不相矛盾。不可避免地,刑罚虽然具有较为消极的作用,但是作为废除死刑的理由,消极作用理由并不充分。这种观点认为,死刑所具有的积极作用比消极作用要大,死刑既挫败了一些谋杀犯的潜在动机,又对某些谋杀犯产生了刺激。相当一部分死刑保留论者的观点认为,不处死杀人者,才是迁就、姑息、放任野蛮行为。而且,保留论者认为,与死刑不人道的观点相比,终身监禁更为残忍。与其让罪犯受终身监禁的活罪,远不如死刑人道。该观点在于,终身监禁要承受一辈子或几十年的痛苦,缓慢的、长期的痛苦更加残忍。而死刑的痛苦则是短暂的、暂时的。 (三)死刑有最大威慑力
死刑保留论者认为死刑可以有效阻止人进行犯罪活动,是最严厉的刑罚。人对刑罚的严厉性程度与刑罚的畏惧程度是成正比的,使人产生的畏惧感越强烈,说明刑罚越厉害,毫无疑问,死刑是刑罚中威慑力最大的。分析一下死刑威慑罪犯活动的因素,第一,许多人认为谋杀恐怖程度过甚,因为谋杀会被判处死刑,因此,人们才会觉得谋杀可怕,而不杀人、不犯罪。第二,谋杀后,怕被处死刑而产生了恐惧,因此不杀人、不犯罪。无论是哪种因素,都可以证明死刑具有极大的威慑力。
三、我国死刑制度的政策和建议之我见
(一)我国死刑制度政策之我见
纵观历史,废除死刑是刑罚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废除条件因国家的国情不同而决定。就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死刑还会继续保留。原因有:第一,社会心理基础不足,与近代西方国家不同,我国虽然经历了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的发展,但是因经济起步晚,相对较为落后,再加上人口众多等因素的存在,缺乏权利意识的发育。从我国历史来看,一贯有着杀人偿命的文化传统,而且,该传统观念也迎合了相当一部分人的社会心理,这就是为什么死刑的废除不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根基所在。第二,治安形势还有待提高,在我国每年发生的强奸、抢劫、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频率居高不下,这些高危案件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造成了极大影响。就现实而言,我国死刑的废除不具备现实性。第三,物质条件不丰富,死刑的存废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物质生活水平低,人的生命价值就低,因此,社会受到犯罪的影响较大。
(二)我国死刑制度建议之我见
为了能够更有效地降低死刑执行量,就必须要减少死刑罪名。死刑的原因复杂,涉及问题多,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完善我国死刑制度时,可结合以下方面进行对策的研究。
1.尽可能推行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就明确了枪决或者注射的方式来执行死刑,注射的方式可以改变不人道、野蛮的死刑执行方式。
2.减少死刑适用,增加长期刑。为了有效避免放纵犯罪,应使有期长刑和无期徒刑的执行拥有更大的回旋空间。为了使有期徒刑的刑罚具有现实性,可将期限设立为三十至五十年,还可以采取对犯罪人加重处罚力度的方式来进行刑罚。
3.完善死缓制度。死缓的制度是为了限制死刑的适用而创造的,虽然我国目前还不能废除死刑,但是却可以进一步对死缓制度进行完善,并显著区别于死刑。可通过扩大刑罚的种类来进行刑罚。具体包括:驱逐出境、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这十种。
4.减少死刑的罪名。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进行筛选和裁减,可参照和学习国际经验做法,将死刑的罪名降低,例如:制造毒品、强奸罪、故意杀人罪、防火、武装叛乱、分裂国家罪、背叛祖国罪等。
5.减小犯罪率。上层建筑取决于经济基础,要想社会和谐,就必须控制犯罪率,从而才能确保群众的安居乐业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应从缩短贫富差距的方面着手,尽量消除两极分化,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根源,促进社会的稳步发展。
死刑的存废问题与国家的经济、历史等问题密不可分,而死刑的存废的争论的趋势也必然会继续下去。我国目前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通过1997和1998年签署的公约,已经表明了我国会以尊重人权为前提,朝着尽早废除死刑的目标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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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废除死刑的观点被提出来到现在,死刑的存废论争已经持续了200多年。我国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也持续了20年左右。死刑的存与废各有利弊,而我们的目的,则是平衡二者的优缺点,形成一个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死刑制度,以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死刑存废论评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上断头台,不是任何其他的玩意儿,而是将一个人拽住,将他活生生地切成两段。就是这么简单,就是这么难以忍受。我们自信地走在通往人类尊严体面的路上,我们尊重生命,即使这个生命已经剥夺了其他生命或者严重地损害了其他个人及其家庭。
关键词死刑 废除 合理性 历史宿命
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问题是刑法领域最为沉重,也是最为敏感的问题。在死刑产生后的几千年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的历史中,它的价值从没有受到过否定的评价,死刑被视为天经地义、自然而然的。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民的思想观念日趋理性,死刑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日益受到人们的怀疑和批判。死刑存废之争的挑起者,为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了一个大胆的问题:“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民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自此两百多年来,人们围绕死刑是否合乎人道、是否文明公正、是否具有威慑力、是否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是否助长人们的残忍心理、是否符合刑法目的、是否能防止错判等方面,对死刑的利弊进行了全面的评价。
(一)死刑不承认人的尊严,是野蛮时代同态复仇的延续
死刑,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性地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以国家的名义将犯罪人送上了法律的祭台。尽管这个祭台总是包裹着各种各样的华美装饰,比如神的旨意、君主的意志、普遍的正义或者民众的意愿等等,但却总是掩盖不了它的血腥的、残忍的本性。因为它剥夺了人的最为神圣、最为宝贵的生命,使人不再成为人。无论死刑以何种名义、何种形式存在,无论是在绞刑架下、断头台上、i还是在枪口下,人的尊严都被彻底地践踏,断头台上的死刑犯无异于刀俎之下的任人宰割的动物。马克思在《死刑》一文中,将称赞死刑、歌颂刽子手的理论,称之为野蛮理论。
死刑这种不把人当做人的刑罚,同人类野蛮时代的血族复仇有不解之缘。它延续了古代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的习惯。
(二)“杀人偿命”是过时的等害报应和虚幻的价值平衡
“杀人偿命”是一种直截了当的报应。杀人与偿命之间构成了前因与后果的联系。杀人偿命正应了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禅偈,人类朴素的因果报应在这一点上昭然若揭。
回溯报应刑的生命历程,我们分明看到了一条从复仇到等害报应,从等价报应到等序报应的演进轨迹。然而,我们着眼于刑罚演进的宏观背景,如果我们相信刑罚理性尚在高低远近等不同层级状态,我们便势必承认,杀人偿命式的等害报应观念早已被历史远远地抛在了后面。今天,人们普遍认同,刑罚的目标绝不在于盲目追求与犯罪之间的害害等同,那种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野蛮时代早已逝去。今天的刑罚仅仅只是轻重序列上与犯罪保持一致。要把犯罪人当人,不能剥夺或者变相剥夺犯罪人的基本权利。
杀人者只是刑事损害表面化的、直接的制造者,只是杀人行动最后一击的实施者,在他身后,还隐藏着这一事件的诸多凶手,还蕴含着众多导致这件事情发生的真实力量。如果简单地以杀人者的生命去抵偿被害人的生命,表面上固然实现了生命价值之间的对等和平衡,从而满足了普通民众的正义情感,却实质上忽略了其他原因力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对杀人者的不公。因此,杀人偿命式的等害报应,只是一种巧妙的责任转移,一种虚幻的价值均衡,一种在公正名义掩盖下的不公。
(三)死刑是缺位的人道关怀
1.人道主义是将人本视为最高价值的思想体系。人道主义是把人当人看和使人成为人的统一,是尊重人的尊严、人的生命的最高价值及其他最基本权力的思想体系。
2.人道主义是死刑的掘墓人。死刑违背把罪犯当做人来看待的人道观念,死刑不符合使罪犯成为新人的人道观念。
3.不能把对犯罪人人道与被害人人道混为一谈。对犯罪人人道,是在承认犯罪的前提下,讨论刑罚惩罚的人道性问题。对被害人人道,是讨论刑罚的效能问题。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
(四)死刑的不合理性还有其他方面的因素
1.死刑彻底剥夺了罪犯改恶从善的可能。
2.死刑错判难纠,造成的恶劣影响无法挽回。
3.处死罪犯会带走活证据,在一定情形下甚至会妨碍同严重犯罪作斗争。
4.死刑很可能被用作消灭政敌的工具。
5.死刑强化了民众的复仇心理,可能会产生导民为恶的副作用。
6.死刑难保司法公正。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罪行极其严重却很难划一个绝对的界限。
7.死刑根本不符合社会契约论,不可分地有悖于罪行相适应的原则,甚至会助长人们的残忍心理。
综上,死刑不承认人的尊严,不把犯罪人当人看,断绝使其发展、完善的可能性。死刑只是把人当作手段利用,是社会责任的转嫁。死刑同人道主义相背离。因此,死刑是一种不公正,不必要的刑罚,废除死刑是理性的当然选择。
(一)死刑可以彻底剥夺再犯罪的可能,增加社会的安全感
死刑最大的特点,就是它将犯罪人从肉体上消灭,从而彻底剥夺了某些不可救药的累犯、惯犯与黑帮首领再犯罪的可能,使备受此类犯罪煎熬的民众增加安全感。
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无论多么坚固的监狱,都不能保证被关押在其中的罪犯无处逃跑。尤其是那些有组织犯罪,当其主要首领被捕后,其党徒往往会不遗余力千方百计要把他救出去。
此外,有些怙恶不悛的黑社会头目,即使被关押在监狱中,任然能遥控指挥外面的黑帮从事严重的犯罪活动。因此,这类黑帮头子不除,对整个社会就始终是个隐患。 (二)执行死刑能够节约司法成本,减轻看守的压力
司法实践证明:一个穷凶极恶、罪行累累的职业犯罪老手,归案后要将其长期关押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情。由于他会采取各种方式不断地闹监,在监狱中继续传授犯罪方法,看管此类犯罪十分困难,加之要防止他们在监狱里相互勾结以及与外面的同伙勾连,监管部门需要投入大量的物力、人力、财力,其司法成本难以计算。如果对此类罪犯处以死刑,则会大大减轻监狱的看管压力,节约司法成本。
(三)中国废除死刑还不具有现实性
我国目前还处于小康社会,民众的法律素养还待进一步提高,法治文明未达到高度发展。决策者确信“治乱世必须要有重典”,广大民众对于严重刑事犯罪有着强烈的报应观念,绝大多数民众都反对废除死刑。
废除死刑有待于观念的更新,有待于相关大国的共同努力。
综上,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中国目前死刑的存在有其历史必然性。
(一)理性的选择:大幅度减少死罪和慎用死刑
1.减少死罪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大方向
减少死罪,是在承认我国目前不可能立即废除死刑的前提下提出来的。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68个死罪,每年又大量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显然是太多了。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放眼全球,展望未来,减少死罪无疑是我国刑法改革的前进方向。据最新情况统计,世界上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大赦国际最近几十年的统计情况显示,世界上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
2.严格适用死刑,对可杀可不杀的应一律不杀
中国的死刑历史源远流长,死性文化在中国人的心中积淀深厚,“杀人偿命”,“杀一儆百”,几乎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千古不易的信条。但是面对当今世界上废除死刑不可逆转的潮流,中国应当怎么做?
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剥削阶级虽然已经被消灭,但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任然存在,危害我国国家安全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犯罪还相当严重,为了有力地打击那些气焰嚣张、罪行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很大的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也警戒社会上的某些不稳定分子以身试法,我国目前死刑不宜废止,但是却应当加以严格限制。少杀慎刑是构建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法律比以前更尊重生命,社会也会比以前更尊重生命。
(二)死刑最终消亡是历史的必然
当今世界,已经有81个国家和地区彻底取消了死刑,14个国家取消了普通罪的死刑,俄罗斯也已承诺要取消死刑。有6个国家暂停使用死刑,另有32个国家尽管在立法上还保留死刑,但至少在过去十年里没有执行过死刑。以上总计共有134个国家和地区取消了死刑。目前还有62个国家保留死刑。此数据统计于2004年。
死刑的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死刑和其他现存的事物一样,由于失去了合理性,将来必定走向灭亡。废除死刑是人类法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随着人类社会更加成熟和理性,死刑将会走向它的终点,进入历史的博物馆。这是毫无疑义的。
源自本能的报复心是人性中最黑暗、最深层的角落之一,让先哲们理性思想的光芒照亮那些黑暗的角落,当今我国的刑法学者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综上应当说,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是废除还是保留死刑,不可能完全脱离这个国家的现实国情来作空洞的讨论。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民众传统伦理观念、民众文化素质等各方面国情看,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虽然从长远看,我国也终有一天会实现废除死刑,但没有人能预知这一天何日到来。我想,每一个法律人,都有责任为推进这一历史进程而奉献自己的力量。
刑法学是一们研究恶的学问,所以要求研究者有一种善的冲动,通过观察与剖析恶,使我们更加向外与信仰善。
最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国远的一句话来概况此文:我们现在是严格控制和慎重使用,最终总有一天要废除死刑的,我们也是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但是我们在现阶段,在中国目前这个国情下还是要保住死刑,至于保留多长,要看社会的发展。
《参考消息》2007年6月10日转载美国一篇《中国执行死刑的数量急剧减少》的报道,该文写道:“中国的死刑犯数量堪称全球最高。据人权问题专家估计,中国每年处死的人约为1万至1.5万人。在中国从事多年人权工作的约翰?卡姆说,他估计在北京申奥成功后的6年里,中国执行死刑的数量已经大幅度减少,可能减少了百分之六十左右。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掌握着死刑的最终核准权,意味着下级法院在判处死刑时会更加谨慎,最高人民法院也会驳回一些死刑案件要求重审,因此他预计中国死刑数量还会继续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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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法制是中国封建时代法律的最高峰,本文通过对唐律的分析,认为唐律的死刑适用在维护封建统治这一目的的基础上,规定了较为科学和严密的程序,许多地方对今天的司法实践都具有借鉴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唐代死刑适用制度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死刑制度作为人类法律史上历史最为悠久的刑罚的同时,也是最为严酷的,它是对人生命的一种剥夺。唐代是中国封建时代法律发展的最高峰,死刑制度不论是在适用范围还是适用的程序上都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和完整的制度结构。在保证法律威慑性和维持社会秩序的同时,更加看重刑罚在进行时的文明性。本文通过对唐代死刑制度的罪名和适用对象以及影响死刑制度的适用观念进行分析,并结合唐代死刑适用制度的相关程序,希望为我国现代刑事立法中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有所借鉴。
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唐代无疑是最鼎盛的时期,而且还是从夏商一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水平最高的朝代。唐代的法制建设不管是从立法内容上还是立法技术上来看都显示出了相当高的水平,不但是中华法系中的典型代表,在世界法律文化发展历史中也占据极其重要的作用。死刑制度在唐代刑事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相对于其他朝代来说,唐代的死刑制度是比较克制和宽缓的,从唐代的适用对象和适用程序上都能体现出唐代的“慎行”思想。所以,对唐代死刑制度进行研究,不论是在法学史上还是对当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唐代,关于死刑的法定刑有绞刑和斩刑两种。根据清末沈家本的统计,唐律中与死刑相关的罪名条款共有232条,其中绞刑有143条,斩刑89条。下面对唐代死刑的罪名及适用对象进行分析。
1.1谋逆罪及以上重罪
在唐代死刑制度的适用中谋逆罪及以上重罪占到了所有罪名的半数,谋逆也就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具体来说是指谋反、谋叛、构逆、图谋不轨等犯罪行为。[1]在唐代刑法中,将那些对冲击到政权甚至为政权的稳定带来严重破坏的犯罪行为的打击范围和惩罚力度都予以扩大,将“谋”作为对政权破坏最大的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并且将这些犯罪行为明文规定排除在“八议”以外,得不到宽恕和赦免。除此以外,将这些犯罪行为还在“十恶”中也有所规定,在刑法典比较突出的位置予以防止。这些都深刻地反映出凡是严重危害到统治者根本利益,向皇权发出挑战的行为都是十分恶劣和不能宽恕赦免的,对待这些犯罪行为,不但要加倍进行预防,还要在立法中特别予以强调,在出现这些犯罪行为时更要严厉惩罚。
1.2官吏赃罪
官吏赃罪是唐代赃罪中的一种,是身份犯的一种罪名,只对有公职身份的人员适用。在唐代有公职的人员当然也就是官吏,其具体犯罪行为包括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和监守自盗。在唐律中,关于对官吏以及其他公职身份人员赃罪的规定,在罪名上种类繁多,而且都很详细具体,可以称得上是完备。但是也并不是每一个罪名都可以被适用于死刑,也只有在出现监守自盗、盗所监财物和监临主受财枉法这三种犯罪行为的时候,才可能会被适用于死刑。
1.3其他罪名
在唐代刑律中,除了谋逆罪及以上重罪和官吏赃罪这两大死刑罪名之外的其他死刑适用罪名也占到了三分之一,再具体到其中每一个的死刑罪名来说与前面所提到的两种罪名相比之下,比例差距相当悬殊。其中在唐代后期皇帝所颁发的昭制中可以看出,这个时期死刑的适用主要集中在盗贼和强盗的犯罪行为。此外唐代死刑制度在适用对象上涉及到各个阶层的人,其中最为集中的适用对象就是官吏大臣,在职位上没有明显的高等之分。在唐代社会中,官吏作为一种拥有特殊地位的人群,是联系统治者和普通百姓之间的桥梁。在唐代立法中对官吏的行为规定了大量的条款,由此可见唐代统治者对于官吏的态度以及在刑律当中对官吏行为规制的特别重视。所以,在唐代刑律中,死刑适用对象大多是官吏犯罪的规定也都是可以理解的。
在唐代对死刑的适用上会受到各种观念的影响,影响力大小不同,重点对以下几个明显影响唐代死刑制度的观点进行讨论。
2.1礼法迭相为用的观念
在我国古代社会,礼和法一直都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同样也存在于唐代社会当中,它们的内容不同。礼是礼仪道德领域的规范,主要是指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能够与其相匹配的一整套礼仪规范。而法主要是政治统治领域的规范,是统治者用来进行国家管理和社会整顿的手段。虽然礼和法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但是对于统治者来说是同样重要的,二者缺一不可。礼主要是对人们内心的一种修养,教化的规范,积极地引导人们向善守法,而法主要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约束,以防人们胡作非为,与礼相比,法就是一种消极的防范措施。唐代统治者利用礼来对人们的内心进行约束,利用法来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二者相结合,这样一来,天下就可以太平,社会也就得到了和谐和稳定。
2.2慎刑恤杀的观念
清末的法学家沈家本曾经对唐代慎行恤杀的观念大加称赞和肯定,唐代统治者也将慎行恤杀的观念当作是崇尚的刑罚观念之一。慎行恤杀观念是以民为邦本作为指导核心和理论基础的。[2]孟子认为,如果统治者不按慎行恤杀的观念来治国,当统治者出现大的过失时,臣下反复进行进谏而统治者不予听取时,统治者就应该交出手中的权力,当统治者做出伤害仁义、残暴无道的行为时,臣下就可以将统治者予以驱逐或者进行讨伐。慎行恤杀的观念在唐律死刑的立法和执行上都有显著的影响。在死刑的立法上,唐律将死刑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削减。将以往朝代残酷死刑的执行方式予以废除,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为绞刑和斩刑两种,还对死刑适用的对象范围进行了限制。
2.3公平的观念
公平的观念是我国古代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社会思想,它也是唐代统治者治国的主要观念。唐代统治者太宗皇帝认为治国者要以天下为公,不能有私心存在,治理国家必须要采用同一的标准,要公平并合乎规矩,对待下属平等要求,做到正而不偏,平儿不倾,直而不曲。早刑罚的适用中同样也被贯彻了公平的治国观念,唐代名臣魏征认为对于刑罚的适用要始终坚持公平,他强调在法律中公平的重要性,如果不能在刑罚中坚持公平的原则,那么刑罚的适用就会出现不公正,这样一来就会对那些为非作歹的人出现放纵,使他们伤害到善良的人们。总而言之,公平的观念不管是在死刑中的适用还是其他刑罚中的适用,对于唐代统治者来说,这样既能够树立统治者不可挑衅的权威,也能使增加普通民众对统治者政权的信服,同时,也能为顺利执行死刑判决带来一种无形的社会支持力量。
唐代的死刑制度中制定了很多种死刑适用的程序,其中在太宗皇帝在位时对于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十分谨慎和严格,并创设了两个特殊的死刑适用程序,也就是死刑平议程序和死刑五复奏程序。
3.1死刑平议程序
太宗皇帝创设的平议程序也就是在审判案件时,要所有五品以上的官员来参与,对案件的是非曲直进行公平的商议和评定,这项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过度刑讯的问题。[3]该项制度的创设,不但对案件的审判进行了有效监督,再加上参与人员较多,可以集思广益,大大减少了案件的重判、错判,明显控制了适用死刑的案件数量。
3.2死刑五复奏程序
死刑五复奏程序的起源是在贞观五年,太宗皇帝对盛怒之下将交州都督卢祖尚和大理寺承张蕴古杀害一事后悔不已,而大臣们在当时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司法机关也没有经过查实和复议就错杀了人感到不满。[4]所以太宗皇帝觉得仅有三复奏的死刑程序还不能将滥杀事件予以避免,就将三复奏的死刑程序改为了五复奏的死刑程序,这样一来,大大减少了滥杀的案件数量。
总而言之,唐代的死刑制度比较完备,死刑适用的手段相对宽缓,充分体现出法律在平稳社会中的适用特点。在当代世界各国的死刑制度中大多为限制或者废除,目前已经有不少国家将死刑制度予以废除。但是由于我国现在的国情决定了对于死刑的存废还不能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对唐代死刑制度进行研究,可以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死刑制度的存废提供一定的借鉴,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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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向前发展,轻刑化成为我国刑法发展的重要方向,一个重要的表现便是死刑罪名的数量不断减少。我国确立了逐步缩减死刑罪名适用的死刑改革指导方针。我国死刑罪名的废除首先从非暴力犯罪开始,毒品犯罪作为非暴力犯罪之一,由于其自身无被害人、不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特点,并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条件。在毒品犯罪高死刑适用率的背景之下,毒品犯罪死刑的废除是我国死刑制度改革进一步向前推进的重要步骤。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毒品犯罪死刑废除若干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作为一个古老的话题,对其争论由来已久。笔者借本文分析了毒品犯罪死刑废除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分别从立法、司法、量刑制度的层面提出我国式的毒品犯罪的死刑废除,以不断顺应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
关键词:毒品犯罪;死刑废除;刑罚谦抑性
2014年6月26日,在新一度的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习与李对于毒品犯罪做出重要指示,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坚决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势头。毒品犯罪作为一类高发案件,由于其适用死刑的频繁而引起广泛关注。笔者借此契机,对于毒品犯罪的死刑做以下几方面的探讨。
1.顺应世界犯罪适用的趋势
对死刑这一剥夺生命的刑种的适用源远流长,在古代的乱世中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现今刑事法的时代是一个逐步废除死刑的时代,尤其是对于一些实质危害性不大、罪不至死的犯罪,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将该类犯罪的死刑适用予以取缔,以适应世界不断高涨的保护人权的大趋势,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毒品犯罪由于其自身独特的属性,其造成的实质危害性并非立法机关估计的那样严重,若将其广泛适用死刑又难以达到“其罪当死”的标准,难以服众。因此,应将毒品犯罪的死刑坚决予以废除。
2.符合刑罚谦抑性的要求
刑罚的谦抑性强调适用刑罚的必要性,包含着谨慎、内敛的刑罚适用理念。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在于,对其认定应依据具体的情况,包括时期、地域、制度等等因素,即决定犯罪与否不易。毒品犯罪与特定的社会因素紧密相连,因此,将毒品犯罪一味地至于死刑的规制之下,正当性与合理性令人生疑。此处合理的规制手段应同具体的原因相联系,采取同社会因素无缝对接的办法,针对性的对于毒品犯罪予以规制。也就是说,此处死刑这一刑罚的适用并非居于主要地位,而应逐步废除甚至予以取缔。因为,对于犯罪的规制以必要性为基准。死刑这一极端的规制手段,应在毒品犯罪的规制领域率先予以废除,以符合刑法谦抑性的需求。
3.与我国刑罚改革的思路相衔接
我国的刑事立法在历次修订过程中,秉承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刑罚的配置日趋轻缓。在死刑这一古老的刑罚配置上,体现得尤为明显。通过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死刑罪名在日益减少,尤其以“修正案(八)”最为明显,此次修法将经济类犯罪等为代表的实质危害性不大的犯罪的死刑规定予以取缔。现今,我国的毒品犯罪存在定罪标准单一、死刑适用畸繁的不足,上文中谈到的改革亦是基于此。这一不足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正与我国的刑法改革相悖。因而,应着力解决这一束缚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道路上的桎梏,在毒品犯罪领域,进行死刑废除的先行先试的试点,从而为以后的整体取缔死刑奠定理论与实践基础。
1.具有一定的思想与舆论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不断深入,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保护意识已成“燎原之势”,具备相当坚实的群众基础。因而公众对于死刑的敬畏之心日盛,开始反思死刑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2004年出台的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将人权的保护予以明确化,即是对于人民群众废死呼声的回应,为我国的刑事法改革树立了标杆,也为广大人民群众废死的社会心理奠定了法治基础。
2.公众对于毒品犯罪的废死较易接受
同实质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相比,社会公众对于毒品犯罪态度形成极大反差,对其废除死刑并未触及社会公众那条敏感的神经,人民群众较易能接受。这源自该类犯罪并未触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公众的法益侵害并未达到紧迫性与严重性的程度。从危害结果来看,同严重暴力犯罪造成的人身法益侵害的严重程度不同,毒品犯罪造成的类似法益侵害的程度较轻;且毒品犯罪并不直接造成上述法益的侵害,此法益侵害系由吸食毒品的行为造成的。从立法角度来看,毒品犯罪被纳入分则的第6章中,从章节的分配上可以看出,该类罪的侵害法益为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从当然解释的角度,侵害的法益并不包含人身法益。在构成要件上,毒品犯罪的具体实施者是在谋取非法利益的驱使下,并非是基于侵害人身法益且更多的是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因而,在毒品犯罪领域率先取缔死刑配置,遇到的改革阻力极小,改革成功的可能性极大。对于毒品犯罪危害存在认识误区的,应加强舆论的宣传引导,巩固已有的思想成果。
3.其他的替代性刑罚较有效
一味对毒品犯罪施以死刑等刑罚处罚,并不能完全减缓日益严峻的毒品泛滥的形势。正如马克思所说:“……通过刑罚手段来震慑犯罪难以成功。”甚至,毒品犯罪的死刑判决率同毒品案件呈正相关,死刑判决率的递增无形中增加了毒品犯罪的风险,客观上增加了毒品犯罪具体实施者的获利空间。从而导致了死刑判决率-获利-毒品案件高发的怪圈。
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死刑的作用效果并非长久;若用诸如劳役等处罚手段来对罪犯予以规制,以限制自由为代价,更具有长远意义,也是较为有效的规制方法。也有的学者认为,自由刑具有长久性,能将毒品犯罪实施者置于持续震撼。我国的刑事法对于毒品犯罪配置了财产性的处罚,然而这些立法显得较为抽象,实际操作性不强,导致适用效果不佳。笔者认为,应破除对于重刑主义的盲目崇拜,逐步废除该类罪的死刑。废除毒品犯罪死刑并非对于该类犯罪怠于规制,而是要通过更加合理的规制手段进行规制。此处的合理规制手段包含了诸如财产刑、徒刑类的刑罚,这些处罚较重刑有着独特的优势,能够切实缓解上述提到的毒品判决怪圈。
1.立法层面废除运输毒品罪的死刑
学界对于该罪的性质的认定主要由以下观点:
(1)法益侵害程度说。毒品运输行为所带来的法益侵害程度显著低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
(2)单独成罪说。将运输毒品罪从分则的有关文本规定中剥离,创设新罪。
(3)取消说。对于运输毒品行为,可直接适用《刑法》第347条;或以该罪的帮助犯论处,因此不主张创设新罪。前述学者无一例外的认为将运输毒品的行为与走私等行为统一适用刑罚,有违刑法基本原则,造成处罚上的不公平。
大多数运输毒品的实施者为社会的底层人士,只是整个毒品交易链条的不起眼环节。其并非毒品犯罪的策划者或者积极参与者,同背后真正的“大佬”相比,其地位微乎其微,难以对大局产生实质影响。若将前述人员统一适用死刑,无疑丧失了刑罚的基本功能,对于真正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刑法所应有的作用。所以,我国在以后的修正案中应将这两类人群进行区别对待,对于这些背后产生实际影响的“大佬”处以重刑。
2.司法上限缩除运输毒品之外其他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严打”一词伴随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其收效甚微,并未实现“严打”政策的初衷,甚至对于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为了维护失衡的社会秩序,需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起作用。此处的“严”包含严密法网等等内涵,不同于“严打”政策。现阶段,若继续秉持“严打”态势,无疑会为废除毒品犯罪的死刑进程增加更多的阻力。
3.对于毒品再犯、累犯,在适用死刑时应谨慎
毒品的再犯与累犯情节是毒品犯罪适用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的从重量刑情节。对于毒品再犯、累犯动用极刑手段规制时理应认真对待,不宜一具备法定数额标准时,就统一动用极刑规制。实际上,这也涉及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的关系问题。毒品再犯的立法初衷系弥补两者之间存在的立法漏洞。所以,毒品再犯规制的重点应是弥补一般累犯无法规制的漏洞之处。而对于同时构成两者的类型,鉴于一般累犯阻却刑罚裁量制度的运行,规制手段更为严厉。故根据交叉竞合重法优于轻法之处断原则,应选择适用一般累犯之法条。对于一般累犯阻却适用而应归属毒品再犯讨论的情形时,鉴于毒品犯罪的实施者所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已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前罪留给社会的印迹已逐渐消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在刑罚适用时应慎重适用死刑。只有对于同时应评价为这两种情形时,同时考虑立案标准所规定的数量标准时,才有死刑适用的必要,同时要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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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存废,历来就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在今天全球广泛探讨死刑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时候,笔者的视角之所以再次投向“死刑”——这个据说至今已讨论了二百多年的陈旧话题,是因为这个话题无论过去和现在都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很难找到一个论题,能像“死刑”一样,有如此广泛的涉及面,对其的争论几乎波及到世界上所有国家,从政府官员、学者到普通百姓也都参与了争论,争论涉及到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心理学、以及宗教、哲学等学科领域,以至对它的探讨远远超过了其作为一种刑罚手段本身的意义……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法律文化视角解析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我国自古代社会,死刑就被广泛使用,之后又存续上千年之久,其背后有着深厚的法律文化基础。法律工具论、复仇报应观、淡薄的权利意识是我国死刑植根的法律文化土壤。死刑的存废已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激烈争论,我国法学界在中国死刑存废问题上也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目前学者们的研究很少以法律文化为分析视角,但其实法律文化应是考虑死刑存废问题时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死刑是我国最古老的刑罚,在当代刑罚体系中依然占据重要位置。面对日益限制甚至废除死刑的国际化趋势,在现代社会法治文明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的死刑制度面临着进退维谷的尴尬局面,有关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日趋热烈。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正废除了13个非暴力经济型犯罪的死刑规定,再次引发了学者和民众对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
讨论中国的死刑存废问题,不能仅仅跟随世界潮流,一味追捧西方的观点理念,而是要立足我国国情,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探讨入手,深层次分析我国死刑的存废。死刑能在我国存续这么久,就一定有其合理性,与我国的法律文化密切相关。但对于任何存在之物,我们都要持一种质疑态度,尤其在当代社会,死刑制度仍然具有合理性吗?我国支撑死刑制度的法律文化是应该予以维持的吗?
还是说,死刑应该被废除,我国的法律文化应该进行新的建构。如果要废除死刑,是要立即废除吗?我国目前存在立即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条件吗?如果不存在这样的法律文化基础,对死刑的存废,我们又该选择什么样的道路呢?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进行了思考。本文选择了法律文化的视角,以此来试图分析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
从法律文化的视角解析中国的死刑存废问题,首先涉及到对法律文化这个词内涵的界定。“法律文化”这一概念在世界范围的出现,大约是20世纪60年代的事情。在美国,这一概念最早始于1969年,在苏联,最早始于1962年,在日本,最早始于20世纪60年代。而在中国,将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问题进行研究,最早则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近10多年的研究,这一概念基本得到中国学术界的认可,获得了作为一新文化概念的“合法性”地位。法律文化最初是指观念之法,及特定社会中的人们对法律的认知、价值、态度。但随着这个概念的广泛传播,学界对这个概念逐渐形成不同的理解。第一种常见的理解是把法律文化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因而在范围上包括全部法律现象。第二种常见的理解是把法律文化等同法律传统。第三种常见的理解是把法律文化等同于法律意识。第四种常见的理解是把法律文化视为一种解释方法。以上这些理解均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文化的某方面内涵。法律文化概念具有复杂性,任何人都有权界定法律文化的含义,换言之,任何人都不应垄断对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解。笔者在本文中将法律文化概念的核心界定为法律观念,这种观念通常是特定历史的产物并与文化密切关联。
法律文化并不是一代人创造出的精神财富、形成的观念,而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文化不断积累的过程。法的成长、变迁、现代化,从根本上说是一个文化变迁的过程。所以,中国死刑的立法同样也摆脱不了自身文化的限制和影响。因此,认识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也应该从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去探求。
死刑作为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最为严厉的惩罚,就我国而言,它是如何产生的,在法律文化的视角下如何阐释死刑的产生呢?死刑是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因而对刑罚产生的文化阐释自然可以适用于死刑。对于我国“刑”的产生,古往今来,观点纷呈。
(一)刑源于天之说
刑源于天之说是关于刑产生原因的最早的学说。如《大禹谟》称:“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孔传》称:“民所叛者天讨之”;《详刑要览注》亦称:“讨罪用刑,一出于天,非可得而私”。按照刑源于天的观点,刑源于上天安排,是天赋的。这种观点的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因为在人类社会早期,民智未启,生产力水平低下,对于种种难以理解的自然现象无力解释,于是统统归于上天。在此基础上,在法与刑产生之后,因无法解释其产生原因,人们便自然而然地将之归结为上天的安排。这一观念的出现可以理解,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刑源于天的观点显然是荒谬的。
(二)刑源于兵之说
关于刑来源于战争的说法,历史上,赞成者甚多。《汉书?刑法志》载称:“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辽史?刑法志》称:“刑也者,始于兵”;《商君书?修权》称:“刑者武也”;《孙子注》称:“兵者,刑也”。这些都是兵刑不分的说法,正是由于这些兵刑不分的记载,钱钟书说:“兵之于刑,二而为一也”。也因而有学者认为,刑起于兵,兵不离于刑,兵刑交用。
(三)刑源于定分止争之说
这里的“分”是指“土地财货之分”,及我们讲的财产所有权。商鞅曾经说:“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韩非说:“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轻辞天子,非高也,势薄也。重争土壤,非下也,权重也。故圣人议多少,论厚薄为之政,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荀子提出:“物不能谵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贫富贵贱之等。”“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持刑源于定分止争观点者认为,刑罚之所以产生,死刑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人性有着自私和纷争的弱点,出于避免纷争、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就必须由公权力机关制定出一系列规范或制度来约束人们的种种不规范的行为,死刑就是其一。
(四)刑源于复仇之说
这一观点十分流行。在原始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为了维护本氏族成员的安全,当本氏族成员遭受外族侵害时,本氏族就会对外族采取以血复仇的方式进行集体性对抗。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生活的发展,氏族观念逐渐淡漠,血族复仇演化到血亲复仇,又进一步进化到同态复仇。同态复仇在复仇对象和程度上都有了更明确和严格的限定,“以血还血、以牙还牙”,“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就是它的形象描述。但是至此,以血还血的复仇还是一种私力的行为。当国家体制逐渐形成,这种“以命抵命”的私力复仇,逐渐被国家公共权力取代。这样,同态复仇就以国家依照法律而杀人的样态得以延续,即死刑。
每一个法律规范、每一种法律制度都植根于一定的法律文化土壤。自公元前21世纪国家产生直到今天,我国四千年始终保持死刑,重视死刑,甚至相当多的时期滥用死刑。这种状态的存在,与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有关。
(一)中国传统的法律工具论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以工具价值取向为主导的惩戒性法律文化,法律历来被统治阶级作为治国治民最有效的镇压工具。“刑”被认为是治国之“大柄”,“以刑去刑”是认定的可以实现的价值目标。尽管受到儒家思想的批判,他们企图以“以德去刑”代替“以刑去刑”,也尽管儒法合流后,表面上宣扬的指导思想以儒家的“以德去刑”占主导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上,往往又是以法家的重刑治国的主张更容易为统治阶级所乐用。虽然封建社会的一些开明君主曾经一时设法限制过死刑、废除过死刑,如唐太宗在贞观年间以加役流代替绞刑(实际上废除两种死刑中的一种),唐玄宗在天宝六年完全废除死刑,但是,曾几何时,庶几无闻,死刑照常施用,而且愈后愈多、愈后愈滥,如宋以后的凌迟刑、剥皮刑等更为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被大量长期地施用。“杀人能立威”,死刑被视为一种有效的统治、镇压工具而得到推崇。
(二)中国传统的复仇、报应观
中国传统的“复仇、报应”文化根深蒂固。复仇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其在法律制度中的发展趋势基本呈马鞍形趋势:鞍头是汉朝,鞍底是唐朝,鞍顶是元朝。明清的刑律中同样规定了复仇的内容。可以说,复仇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已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关乎社会人伦道德的及法律内在精神和外在标榜一系列纠缠不清的社会问题。“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佛教讲究轮回,讲究因果相循。佛教自身反对杀戮,但是南朝以后由它带来的因果相循思想却被人们用来看待死刑。如果杀人被认为是因,那么判处死刑则是种下这个因后所带来的果,这一点也不奇怪。提倡“隆礼重法”的儒学大家荀子主张罪行相称,反对刑罚过轻或过重。他说:“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
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惩其未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在荀子看来,刑罪相当才是合理的,也才是有效的。荀子罪行相称的主张,实际上强调了刑罚的两大基本功能,即实现报应正义和预防犯罪。在荀子看来,杀人者不死,是刑不称罪的轻刑,是他所反对的。另一位儒学大家孔子也主张等值的报应。《论语》记载:“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值)抱怨,以德报德。’”其中,“直”可用为“值”,有对等相当的意思。可见,孔子也主张等值报应观。总之,中国古代的报应、复仇观念根深蒂固,杀人者偿命,这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存续有重要影响。中国的权利意识淡薄
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专制、特权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部分。在封建社会的法律中,几乎全都是义务性规定。中国封建社会就好比一个金字塔。黄帝居于塔尖,高高在上。“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每个人一出生就被三纲五常所定位。连你的生命都不属于你自己,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在封建社会,没有宪法不说,封建社会长期奉行的是“德主刑辅”的政策。德,从根本上讲是义务;刑,仍是义务。
1908年,晚清政府公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但其核心不在于保护公民权利,而在于维护“君上大权”。义务本位、专制、特权,必然导致漠视公民私人权利(包括生命权)的文化传统。清朝政府灭亡之后,中国虽然也经历了彪炳史册的五四新文化运动,但是“救亡压倒启蒙”,启蒙还远远没有完成。北洋政府时期,军阀混战,你攻我杀,谈不上什么权利,更别提生命权。国民政府时期对共产党员大肆逮捕屠杀,宪法更是徒有其表。新中国成立后,宪法、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大大促进了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尤其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是,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离依法治国所需要的尊重权利、尊重生命权的法律意识仍有不小的差距。
(一)我国废除死刑的可能性
目前我国学界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十分激烈,但很少有学者在我国法律文化的背景下分析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但法律文化无疑是影响死刑存废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笔者欲从法律文化角度来分析我国死刑的存废。首先,我国废除死刑在法律文化层面具有可能性。
我国古代社会虽然坚持重刑主义,强调死刑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但同时“慎刑”思想也是古已有之。儒家重德轻刑,以孔子的“仁”学理论,孟子的“仁政”学说为基础构建的儒家法律思想体系,是我国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之根。在废除死刑上,我们除了借鉴西方的法律文化和理念,也可以在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中寻找到依据。死刑在历史上固有其作用,但其消极影响在长期使用后突出地表现了出来。“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如果只是一味地重视死刑,死刑施用不仅没有示惩作用,反而助长凶暴之风。主持清末法制改革的沈家本以唐代前后两次在死刑减省和废除举措不同带来的社会治理效果而异的例子加以佐证。建国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西方自由、博爱、民主、人权等思想传入中国,深深影响了国人的价值观念。目前人权的呼吁在我国已得到广泛关注,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与人权相关的学术研究成为学界一大研究热点,人权团体组织的活动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这些都印证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兴起和发展。不难发现,近现代西方一些国家在废除死刑时都以保障人权作为一个重要理由,因而,笔者不禁推断,随着保障人权的思想文化在我国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接受,废除死刑是可能的。
(二)废除死刑的时机不成熟
虽然,废除死刑具有可能性,但就现阶段而言,废除死刑的时机并不成熟。“废除还是保留死刑,归根到底,取决于一个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价值观念、伦理道德、宗教信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结构、法治状况特别是犯罪态势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法是生成的,而非单纯的国家机构单方面进行的国家立法活动。“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死刑在中国实行了数千年,是中国法律文化中积淀深厚的东西。“杀人偿命”一直都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复仇报应观念的残存、法律工具主义的盛行、权利意识的淡薄,成为当下中国死刑废除必须正视的社会基础。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的中,杀人者死的报应观念源远流长,成为中华民族社会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封建制度
传统的长期延续,国家权力随意侵入私人领域,法律是义务本位的,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推行的功利性、政治性死刑制度强化了权力的控制作用,削弱了对权利的保障作用。因此,中国要废除死刑,就必须加强法律文化建设,消除以上文化观念上的羁绊。否则,有可能像美国及少数国家一样,废除死刑后又恢复,导致法律权威在公民心目中的破坏。一个国家的现代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而人要现代化,则必须改变传统的观念。今天,不是过去的简单重复,但今天的法律会包含过去的传统;未来也不是今天的直接翻版,但未来的法律定会承受今天的经验。加强法律文化建设,对于公民来讲,就是要转变观念,就是要改变不符合法治社会的思维方式,转变过去的不适合死刑废除的价值观念。彻底消除报应、复仇观念,真正地尊重权利,这些价值观念只有植根于中国的文化土壤,并得以积淀下来,进而成为民族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我们才可以说,在中国废除死刑的时机已经成熟了。
(三)现阶段的道路选择――逐步废除,严格死刑司法适用
死刑废除论所提出的死刑的种种弊端都是不可否认的,同时我国废除死刑具有可能性,但是目前我国废除死刑的时机还不成熟,我认为,我国应该选择逐步废除死刑、严格死刑司法适用的道路。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规定,使得主张取消死刑的学者初步实现了死刑在立法中减少的目的。这次修正案调整了死刑和自由刑之间的关系,缓和了我国现阶段出现的“死罪过重、生刑过轻”的情况。在取消一些罪名的死刑的基础上,适当地延长数罪并罚的刑期,这样可以对一些主观恶性比较大的罪犯实施有效的刑事处罚,能够更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完善死刑和自由刑的衔接,是欲废除死刑所必然要做的准备工作。《刑法修正案(八)》阶段性地实现了死刑废除后的替代措施。
在逐步废除死刑的同时,严格死刑司法适用,是现阶段的选择。通过现阶段有效的司法控制,可以为死刑的全面废除做准备。我国刑法中许多罪名规定的死刑都是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定刑,即这些罪名将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并列规定,由法官选择适用其一。司法工作人员应妥善地运动死刑法定刑的可选择空间,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让死刑成为最后迫不得已的选择。在司法实践中,死刑案件往往都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因此死刑案件的判决通常会面临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现代社会媒体舆论的发达,加之民愤情绪的支撑,司法审判往往会在死刑法定刑可选择的空间内选择死刑,来达到相应的社会效果。这是在司法控制的范围内应该注意的错误取向。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遵循成文法国家的司法体例,在司法实践中尊重成文法典的权威,要求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样的法律理念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法官的恣意,但是在我国传统死刑观念的影响下,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死刑的司法适用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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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美学原理》在提高大学生审美鉴赏能力、塑造大学生健全人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学原理》作为理工院校素质教育的通识课程,理应凸显艺术赏析,注重审美教育,提高素质教育的针对性;充分利用视听媒体,创设课堂情境,组织课堂讨论,切实提高课堂学习的实效性,真正达到课程学习的目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美学原理论文范文:从美学角度审视音乐欣赏的规律。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文标题】从美学角度审视音乐欣赏的规律
【摘 要】从音乐美学角度来论述音乐欣赏中的几种心理特征,通过音响感知的初级的感性阶段、情感体验及感情体验支配着想象和联想,最后理解认识进入感性与理性结合的高级阶段,运用理性思维对音乐作品进行审美认识和评价的心理活动。
【关键词】音乐 美学 欣赏 心理
音乐感知作为欣赏的一种心理因素,欣赏音乐时,首先要对音高、节奏、力度、音色等基本要素的辨别能力,也就是对音乐音响的感受力。然后通过听觉达到对音乐音响极其结构形式的总体感受力。它包括对旋律感、节奏感、多声部的音乐感以及对乐曲结构的整体感知等几个方面。最后,达到以上两项音响感知的基础上。在音乐欣赏过程中,还要有意识地培养自己对音乐的注意力和记忆力。
例如:美国现代著名作曲家格罗菲创作的《大峡谷》组曲之三《羊肠小道》,乐曲一开始由乐队演奏出一个滑音,通过声音的象征手段表现驴叫声,以非常形象而刺激性的声音作为第一部分开始的引子,富于个性的音乐语言一下把听者的注意力强烈地吸引过去……,当然乐曲绝不仅是刺激性音响吸引听者,接着音乐进入第一部分,由双簧管在打击乐器的伴奏下,奏出了具有爵士风格的曲调,给人有一种滑稽而轻松的感觉。然后由圆号奏出一段带有几分悠闲和自信、充满美国西部音乐风格的主题。优美动听及节奏灵活多变的旋律愉悦人的听觉感官,以至欣赏者能从这悦耳动听的音乐音响和精致巧妙的音乐形式中感知,并从中获得快感。而且它不仅能使听者对音乐有较强的注意力和记忆力,还能产生表现与激发感情体验的动力。因此,音乐感知是音乐欣赏的前提和基础。
音乐欣赏中的情感体验,从心理学上讲,这种体验首先表现为感性上的直接体验,要求准确、深刻和细致地体验音乐作品中的情感内涵。欣赏一首乐曲,它所表现的或快乐或悲哀或愤怒的情感,凭借感性认识而自然产生一种直觉经验,这是初步的体验。如:二胡独奏曲《二泉映月》,这是一首感情细腻、深沉、充满着悲凉的乐曲。就连外国的著名指挥家小泽征尔听完此曲后会泪流满面地说:“此音乐应跪下听”。《二泉映月》为什么会有如此强烈的感染力?从乐曲一开始引出的一句短短的引子:
如同一声无限感慨的叹息,划破长空!如此伤感而凄凉,听者无不为之动容。我们能感受到“从头便是断肠声”用这古诗来形容再恰当不过了。接着又奏出一段深沉、悲凉、激动的主题音乐……。听者无不感受到乐曲凄凉、悲愤、痛苦的情感。以至使欣赏者的感情与音乐中的感情相互交融,从而产生了强烈的共鸣。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引导欣赏者在理解音乐内涵、艺术意境的基础上,去感受旋律走向的起伏,节奏组合的变化、速度、力度的对比,从而进一步体验乐曲的情感内涵。同时还对音乐作品产生的社会环境,作曲家的生活经历,创作意图,艺术风格,题材形式的表现特征等方面,都应进行了解和研究,以求得对乐曲情感内涵的真切把握。此外,还要与欣赏者自身的生活体验及情感要求密切结合,这是音乐欣赏中情感体验的重要特征。
想象,是人的大脑对已有的表象进行加工改造,从而创造新形象的心理活动。而联想是由当前感知的事物回忆或联系到与之相关的另一事物的心理活动,它是再现已有形象的一种表现形式。感情体验支配着想象活动,想象愈活跃,联想就愈强烈。由于音乐自身表现手段的局限性,无法把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形象和作者的思想观念直接表达出来,这就要求欣赏者通过想象和联想,来补充和丰富音乐所不能直接表达出来的东西。另外,欣赏者还要通过想象和联想,在头脑中把作曲家对客观世界描绘出来的声音形象转化为客观的形象和联想。
例如,我国民族管弦乐曲《春江花月夜》,这是一首优美、古朴、典雅、抒情感人的乐曲,乐曲十段都采用了富于诗意的小标题,描绘春江花月夜的迷人的景色。乐曲的第一段“江楼钟鼓”,用琵琶模拟鼓声,而萧和筝奏出精致和精巧的波音,犹如春风吹拂下的水面碧波荡漾,又好似听到远方传来钟声的回响。音乐主题抒情优美、委婉动听,给人一种古色古香、典雅愉悦的美感,又如同夕阳西下漫步欣赏着一幅山水画,它让听者浮想联翩而产生丰富的想象,仿佛置身于这月色朦胧、诗情画意的春江花月夜迷人的景色之中,让人留连忘返……,给人一种高度艺术美的享受。
因此,想象和联想在音乐欣赏中,是不可缺的,它有助于欣赏者更具体、更形象的感受和理解音乐艺术,它又是把音乐和现实社会联系起来的中介环节,而通过音乐欣赏过程中的想象和联想,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提高欣赏者对生活的感受和认识,同时也有助于音乐社会功能的发挥。
理解认识,是运用理性思维对音乐作品进行审美认识和评价的心理活动。音乐欣赏所获得的美感,不仅是感官的快感,更主要是精神的愉悦和理性的满足。在音乐欣赏中,由于音乐作品的体裁、种类的不同,理性认识的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声乐作品,歌词能比较明确具体地表现作品的内容,欣赏作品的理性认识就比较直接和明显。相对而言,器乐音乐欣赏中的理解认识就较为复杂些,无论是对标题音乐或非标题音乐的欣赏,首先要对乐曲产生的时代背景、作曲家的生活、思想创作意图和乐曲本身的感情内容及社会意义的认识。
如:欣赏柴可夫斯基《如歌的行板》,从他的作品中我们能感受到他对专制统治下人民悲惨生活的同情之情。俄国大文豪托尔斯泰欣赏此曲曾说过,通过这一作品使他“接触到苦难人民的灵魂深处”。因此欣赏者要对作曲家当时所处的时代环境、沙皇专制统治下的俄国黑暗现实、对柴可夫斯基及向往自由的俄国知识分子当时苦闷、彷徨的精神状态和俄国人民的苦难生活有所了解。要更深刻地体验作品的感情内涵极其社会意义,这样才能让欣赏者达到应有的感情深度和进一步理解乐曲的社会意义。其次还要对音乐形式,主要是对音乐音响的艺术组合,极其结构的了解认识。如乐理、和声、配器、曲式等音乐技术理论的掌握。因此欣赏一部音乐作品,要真正融注于对乐曲的音响感知、感情体验、和想象联想之中,使得这些心理要素在理性认识指引下,达到更深刻、更高级的阶段。
综上所述,在音乐欣赏中只有把音乐感知、感情体验、想象、联想、理解认识等心理要素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音乐欣赏的完美境界。因此在长期的音乐教育实践当中,如何更好地运用音乐美学指导我们的教学实践,我们需要继续对音乐美学更多的学习和研究。它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音乐美学修养及音乐审美感受,还能促使自身的知识结构与音乐技能得到协调发展,从而使之更适应音乐教育工作的需要。
[1](美)哈佛音乐辞典.
[2]张前,王次昭.音乐美学基础.人民音乐出版社.
[3]音乐欣赏.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
美学原理论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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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是人类永恒的话题,爱不是简单的喜欢,爱是永恒的感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我的爱情观15000字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爱情是纯洁的,爱情需要忠诚、用心、勇敢和倾听,爱是一种责任,是一辈子的承诺。爱情的真谛我现在不懂,在这我只能谈谈我对爱情的一点认识和理解。
恋爱是每个人必经的一个感情过程,对于一个人的心理成长也是一个必经历的阶段,这是每个青春期的男女感情的真实流露于宣泄。因为青春期的我们没有一个人耐得住寂寞,异性对青春期的我们有一种无形的吸引力,他们都期待内心的情感找到寄托。谁也不想一个人孤独的流浪,用扯淡的幸福面对世间的残酷。
思念没有前奏,随时即来,思念没有尾曲,一直唱响。课堂上,你的背影,是我最美的守望。就在你转身,眼神交织的那一刻,心跳乱了节奏,一直渴望你的转身,却在等到的那一刻,害羞的低下了头。阅读着你写的信,爱上你画的画,即使很奇怪,我也懂得你想要说的一切。你画中的王子,我笔下的公主,始终相依相随。
绚烂的梦,开在了夕阳下,河边的小路上,从此多了两个人。你的微笑,你的信笺,成了我最美的等待。还记得那把花折伞,记得伞下的悄悄话,最后的花折伞,在风中凌乱,我只记得你害羞的脸,埋在了我的胸膛。那场约会,那场错过的电影,那场忘却的感动,都深深的埋在了岁月里。明明知道我解不开的题,你还是依偎在我的身旁求解。解不开的题,看不懂的化学与电路,全都变成了一首首情诗,写在了流年里。词,揉碎了,酿在了时间里,成了一坛美酒。情,醉了,醉了一段故事,你是我不离不弃的酒友。
那句爱你,一直用笔尖代替着,始终没有足够的勇气对你说起。情话太妩媚,我总是不舍得观看,可是它的魅力又太大,总是让我一遍又一遍,读来读去。默默的喜欢着你,你是我的守望,你就是我的信仰。神仙不懂的爱,你把它藏在了你的微笑里,你说等到时间老了,老成了一滩散沙,你会继续微笑,因为微笑里有我的一切。
随着时间的流逝,爱情陪着青春一同消失在不堪回首的岁月里。故事陪着夕阳,坠落在流年中。眼泪陪着背影,消失在青春里。时间走得太快,我们还来不及拥抱彼此,就让岁月的列车带到了天南海北。距离那么远,关怀那么近,我却早已不记得你当时走时的脸庞。寒夜那么冷,我却在深夜里为你写着情诗。最终的你,走了,走的很突然,走的很洒脱,带着给你的爱,只留下我一个躯壳。
迷失了爱恋,黑夜显得格外凄凉,泪水穿越着每一个梦,梦里的她,梦里的曾经,说不出的悲伤,藏在了眼泪中,汇聚成了河流。梦一场不会被戳破的梦,不再有眼泪与悲伤,梦醒之后,可以不再高调的说着分散。梦中的你,再也无法重现。那个花季的你,是我曾经流浪过最美的港湾。谁的爱情,可以让旁人沉醉,醉的还是我和你。
那个她,陪着旧时光,一同消失在了地平线。我的笔下不再有你,你的画中不再有我,从此我们的故事结语写着永别。我依旧微笑着送你离别,从此我的故事里不再有你。两行情泪,弥补所有的过错,双眼模糊,再也看不到你的背影。哪怕有一天,缘分再次不怀好意的开着玩笑,我们还是站在了不再相聚的舞台。
虽然你的脸庞已经在我的眼前模糊,可是却一直记得你在那一天洒脱的说了一声后悔无期。那一刻,掩盖不住的眼泪,冲散了所有的情感。原本以为可以天长地久,可以携手到白头,可是结果却出乎了我的预料。你说我们都无法改变的结果,那就让彼此随风去吧!多年以后,你我都是彼此生命中最美的一道风景线。此生注定不能做我的新娘,那也要赶到我的婚礼上,即使不能与我携手走过殿堂,也要和我一同说出我愿意,这也是一种不老天荒。
我认为爱情首先需要忠诚,何为忠诚,是对自己所爱的人的一种必备的东西,没有了忠诚也就不会再有爱情的存在,双方都要将自己的爱全身心的投入到对方中,是对自己爱情观的一种见证,对自己爱情的负责。总之忠诚是真正爱情的必备之物!
爱情还需要用心,对自己所爱的人用心,当然同样也不要忘记对自己用心,如果一个人都不能对自己用心,那还能对谁用心呢?所以对自己用心,善待自己,也是不可缺少的,用心是双向的,用心去理解爱情,才会让双方的爱情更加牢固。用心就是爱情的桥梁通往彼此心灵的深处!
爱情需要勇敢,勇敢的面对自己的爱情,让自己的爱情不要留下任何遗憾,勇敢的去为自己的爱情而打拼,勇敢的为自己多爱的人而努力奋斗。
爱情同样也需要双方的倾听和理解。爱就是无条件、无偏见地倾听对方的需求,并且予以协助。爱情是两个人的事情,需要双方不断地付出更多的爱,只有相爱才能幸福,单方面的爱不值得去珍惜。只有在双方付出与回馈的不断互动中,渐渐加深;在相互宽容与体谅中得到升华。
爱一个人就要学会爱上她的一切,包括她的号和她的坏,学会理解学会包容她。漂亮的容貌只是暂时的,心灵的融合才能让两个人相守一生一世。只有这样的爱情才会幸福而没有遗憾。
真爱是你哭泣时对方递过来的一条毛巾;是你无助时,一个可以依靠的肩膀;是你走进人生低谷时的不离不弃真爱朴实无华,需要用心去感受。爱情给人的感受是浪漫又不失安全感,彼此把对方看作生命的一部分去对待,共同创造属于两个人的完美人生。
愿天下所有有情人终成眷属。
浪漫的爱情
如果一个人像空气一样靠近你,对你说:你是我生命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如果一个人把你的愿望当成自己的愿望,绝非自我暗示,而是情不自禁。如果一个人撩起你的头发盯住你的眼睛,轻声念你的名字。如果一个人围绕你就像空气围绕你一样,你会不会晕眩。说它遥远,可又倏忽而至。说它欲言又止,可又在心里宣言得一塌糊涂。说它放任却又掬在手心,推不开身边的篱笆,却推得开另一扇心门。被爱之前,我们是未启蒙的婴儿,被爱之后,我们像一方开启的古玉。你老了,头白了,谁思昏沉,炉火旁打盹,请取下这部诗歌,慢慢读,回想你过去眼神的柔和,回想它们昔日浓重的阴影。多少人爱你青春欢畅的时辰,爱慕你的美丽,假意或真心。只有一个人爱你那圣者的灵魂,爱你衰老了的脸上的痛苦的皱纹。 垂下头来,在红光闪耀的炉子旁,凄然地轻轻诉说那爱情的消逝,在头顶山峦它缓缓地踱着步子。
恋爱,是一个感情发展的过程。恋爱的初期,男女首先要了解对方,语言交流成为该阶段的主要内容,其特点表现一个“谈”字;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男女相互有了好感,内心萌发恋情,思恋成为该阶段的主要内容,其特点表现一个“恋”字;当男女终于有了第一次亲密接触,他们把心毫无保留地交给了对方,山盟海誓则成为该阶段的一个主要内容,其特点表现为一个字“爱”字。所以,“谈”、“恋”、“爱”这三个字,就是爱情发展的三部曲。
爱情释义
L——Loyal——忠诚
何为忠诚,是对自己所爱的人的一种必备的东西,没有了忠诚也就不会再有爱情的存在,双方都要将自己的爱全身心的投入到对方中,是对自己爱情观的一种见证,对自己爱情的负责。总之忠诚是真正爱情的必备之物!
O——Observant——用心
何为用心,自然很容易就会想到,对自己所爱的人用心,当然同样也不要忘记对自己用心,如果一个人都不能对自己用心,那还能对谁用心呢?所以对自己用心,善待自己,也是不可缺少的,用心是双向的,用心去理解爱情,才会让双方的爱情更加的牢固。总之用心就是爱情的桥梁通往彼此心灵的深处!
V——Valiant——勇敢
何为勇敢,也许是要获得爱情的必备武器。这个武器很容易得到,因为就在各自的身上,可是也是人们所苦苦追寻的,爱情就是需要勇敢,勇敢的面对自己的爱情,让自己的爱情不要留下任何遗憾,勇敢的去为自己的爱情而打拼,勇敢的为自己多爱的人而努力奋斗。总之勇敢就是爱情的武器为爱情保驾护航。
E——Enjoyment——喜悦
何为喜悦,就是在得到或是经历过上面的一切后所获得的果实,虽然这还是一颗未能成熟的果实,不过当看到果实的形成,你就会知道你自己以前的付出是有回报的,因此你们都沉浸在欢乐的喜悦当中。这时爱情的果实已经形成,以后还需要你和对方共同的呵护这个来之不易的果实。总之此时的喜悦是岁爱情的肯定为爱情而存在。
还有一种解释:
“L”代表Listen(倾听),爱就是要无条件、无偏见地倾听对方的需求,并且予以协助。
“O”代表Obligate(付出),爱需要自己不断地付出更多的爱,无私地去灌溉爱之苗。
“V”代表Valued(尊重),爱需要展示你的尊重,表达体贴、真诚的鼓励。
“E”代表Excuse(宽容),爱结实仁慈地对待,宽容对方的缺点与错误。
恋爱心理
恋爱是创造和谐美满婚姻的前奏,能否通过它来实现理想的目标,心理因素十分重要。不少青年恋爱失败,往往是由于心理障碍所造成。以下几种心理障碍需要调整。
一、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有这种心态的人,只要求恋人围着自己转,听自己的话,为自己服务,迎合自己的性格需要,而不顾对方的需求、兴趣、爱好和价值。因而也就很难得到异性的爱。有这种心态的人,只有改变只顾自己的价值观念,同时学会关心、尊重别人,才能说是具备了恋爱成功的基本条件。
二、求全心理有人把恋人过于理想化,把标准定得太高,超过了实际可能性。这样极大地缩小了择偶范围,减少了恋爱的成功率。特别是大龄青年,求全心理更为突出,结果一误再误。有这种心态的人要从理想化回到现实中来,及时调整择偶标准为时未晚。
三、自卑心理有自卑心理的人,并不一定就是条件很差。也有的是由于生理缺陷或职业原因或有过某些过失而产生。自卑心理易使个人孤立、离群,不愿在公开场合露面,不愿与异性交往。遇到理想异性时因担心对方看不起自己,不敢大胆追求而失去时机。有这种心态的人要振作精神,树立自信、自强的心理。
四、从众心理有这种心态的人表现是对恋人的看法缺乏主见。别人说好则自觉得意,别人说不好则会觉得不理想,往往因随波逐流而断送了自己的爱情。有这种心态的人,广听众议是好的,但要认真地分析判断,拿定自己的主意。
五、男权心理有这种心态的人不仅男性认为要比女性强,而女性也认为男性应该比女性强,女方要求男方的地位、文化水平要比自己高些,而男方地位、文化水平低于女方时,则没有勇气去追求女方,这是封建社会夫权统治思想的残余,有的青年男女还自觉地受到这种观念的束缚。克服这种心理的关键在于青年男女要真正领悟爱情的真谛,树立男女平等的思想。
六、迷信心理由于封建迷信思想的影响,有人为了自己的婚姻求神拜佛,算命看相,因而阻碍了青年男女恋爱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甚至酿成不幸。有这种心态的人应该树立科学观念,清除愚昧邪说的影响。
现代的爱情观是以男女双方的共同理想和奋斗目标为前提,以自由恋爱为基础.以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为己任,因经,它具有如下四大特征:其一,自愿互爱,爱情是不可强求的,男女双方首先要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相互尊重,相互爱慕,从而促使爱情关系建立和发展.其二,忠贞专一,爱情具有排斥性,男女双方应相互信任和保持依恋感,决不能三心二意,朝三暮四,见异思迁.其三,相容到补,无论爱情双方存在什么样的个性差异,只要不是原则问题,都应该心理相容,并在实际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满足需要,共同发展.其四,强烈持久,男女双方应保持强烈深厚的感情,从而保证爱情关系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恋爱有风险 踏入需谨慎
一、爱情质量风险
爱情从来都不是简单的你情我愿,回归现实中其实是很重要的,这就是为什么人的初恋常常不成功,两个人都是初恋那简直就没有可能成功!有人会问我:为什么呢。很简单---->爱情质量问题!对于一个毫无经验的人来说,让他马上投入一段一见钟情的爱情中去会相当可怕,一般说来,爱情中采用一定的心里分析和经常更换爱的方法是提高爱情效率的重要手段,但这样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没有经验的人常常会把爱情看作是个体对集体的完全付出而得到的回报,这样的想法则会影响爱情的最终成功。还有,当恋爱中的人出于竞争的需要,盲目提高爱情的真谛、夸张爱情的未来,而这些不切实际的要求也是爱情风险的来源。
二、爱情管理风险
爱情管理风险包括爱情发生过程的方方面面,可能有人要问“爱情还需要管理“?这一听就是小孩子说的话,我们不要理这些人,都以为爱情是罗马假日呢!打个比方我们需要注意的东西,如:女朋友的生日、女朋友喜欢的东西(吃、穿等,当然这两点是最重要的呵呵)、女朋友最放不下的前任男朋友、女朋友的习惯(回家路线、作息习惯等),当然这还有很多,靠大家自己去发挥,我只引出部分来给大家参考,众所周知女孩子都是很小气的,他们会被很多细小的环节感动的要死要活,所以忽略了关心女朋友的哥们们你们要注意了,做好爱情管理其实很重要,除非你不爱你的女朋友,这我没话说了哦.......
三、爱情外部风险
爱情外部风险主要是指来自家庭的、来自社会的,来自身边异性朋友的等等......这些风险常常被相爱者所忽略,可有经验的人都应该知道,这些爱情风险都是取决最终结果的最大障碍,留神她身边每一个细小的关系变化是控制这种风险的最好办法
关于失恋,关于分手
失恋,对于优秀的人来说,失去的只是懦弱。在恋爱的季节,爱情是多变的。相爱的人虽然携手而行,但他们无须向对方承担过多的责任。面对周围太多的诱惑和太多的不定因素,人们的心思也有着太多的不定。于是,失恋就像家常便饭一样光临这个临时的两人世界。在这个季节,爱情就像天上的浮云,先盖在你的头上,一会儿可能就漂移到别人的头上去了。感情遭受遗弃会令人无比沮丧。无论是主动的一方还是被动的一方,都会产生心灵上的震动。它不仅表现于一种现实的折磨,更有可能对一个未来的感情世界造成一种持续、深远的影响。恋爱就像嚼口香糖,嚼的时间长了会平淡无味,觉得平淡了就想放弃,但无论丢在什么地方,都会留下难以抹去的痕迹。
结语:爱情——从爱开始,以情相守。相识、相知、相爱、相伴。所谓爱情,尊重、理解、关心、责任。
[摘要]本文选择90年代后期部分中短篇小说作为症例,并重点由“爱情”这个文学主题入手,试图透视出悲剧精神在小说中的追求和缺失,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种种缺憾。
[关键字]中短篇小说;悲剧精神;爱情
中华民族是充满悲剧精神的民族,但中国的文学却鲜有悲剧精神,只有悲剧意识;鲜有悲壮,只有悲情、悲哀。“五四”时期民族悲剧精神和艺术悲剧在中国文学史上是一个突兀的高峰。尤其是鲁迅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几千年来以来的悲剧观念,更通过自身的为人和为文体现出真正的悲剧精神,并将这种精神发挥到了极致。
应该说鲁迅为中国文学开创了独特而深刻的美学悲剧性,但是鲁迅以后却鲜有人将这种美学悲剧性传承下来,终使鲁迅独步现代中国文学悲剧精神的高峰,这是中国文学的幸或不幸?中国文化多悲剧意识,少悲剧精神。悲哀,是中国所有文化的底色。在这个底色之上,中国文化建立起了自己的乐感文化。这种乐感文化是通过抑制激情、抑制悲剧精神的方式建立起来的,这使中国文学在美学体验上和精神感受上更容易走进喜剧远离悲剧。然而,鲁迅的文学实绩及其由此而产生的中国新文学风范到底不止于鲁迅的个人意义,整个20世纪直至新世纪中国文学都不可避免地蕴含着一种深刻的鲁迅传统’,尽管这个传统曾随着历史的外部变动不断的起伏消长,但鲁迅及其影响的存在,中国文学的悲剧意识和悲剧精神并非昙花一现,而是激起波纹,甚至泛起浪潮。
从历史上看。我们始终就未能给予爱情以公正的理解,并承认它的独立地位。不是将其当成个人理想的乐观想象,便是把它作为社会规范的道德隐喻。诚如朱自清所言:“中国缺少情诗,有的只是忆内寄内,或曲喻隐指之作;坦率的告白恋爱者绝少,为爱情而歌咏爱情的更是没有”。而事实上,爱情根本就不是国人所以为的那种与人类生命同始的亘古浪漫传奇,它是源发于西方中世纪的一个具有文明意义的历史现象,是西方社会走出野蛮时代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恩格斯经由历史考察得出结论,爱情产生于中世纪骑士与有夫之妇的通奸行为。这一结论道出了爱情得以产生的最基本前提,即建立在男女平等基础之上的个人化性爱。
纵观中国小说里的爱情史,我们不难看到它的种种致命缺陷。一是身体的道德化:正像刘再复在同李泽厚的对话中,批评中国现代文学中的爱情描写时所说的那样:“一是完全回避性爱,如样板戏那样,女英雄们都没有丈夫,即使有丈夫也不在场;另一种办法是使性爱完全精神化即意识形态化,英雄即使有配偶,也不是人与人的结合,而是神与人的结合,也可以说是神与神的结合。”由于身体的被敌视,爱情成了没有直观感觉的行为,这为它的道德化趋势扫清了障碍。李国文的《涅�》中的“加农炮”对晏波的爱就是这种超越了肉体的精神之爱,“这位固执的将军,为她等了一辈子。按他儿子的说法,甚至知道了她跌进雪崖的消息以后,仍旧相信她活着,还在等待着她。”这是中国人所梦想的真正的爱情,于是作者最终让他们“有情人终成眷属”。
刘庆邦的《鞋》里更是将爱情的幻想建立在一个根本没见过面的虚幻的人身上,这种爱情只会让人感到可笑。正是出于这一原因,中国观念里的爱情从来只能是在婚姻面前止步。而西方小说让我们看到的却是另一番情景,即婚姻的堡垒随时面临着爱情的全面夹击,通奸行为并没有成为不可饶恕的罪过。相反,人们倒是在这种行为之中体验到了爱情不可遏制的生命活力,并由婚姻的危机领悟到了爱情于时间面前的宿命。久木和凛子(《失乐园》)在这方面走得更远,他们凭借身体真实且短暂的感觉,击碎了爱情永恒的神话,并以生命殉归了爱情的悲剧命运。
二是信仰的功利化:国人对于爱情的信仰,同其宗教信仰有着直接的关系。就像他们祭拜神灵是为谋求世俗利益的馈赠一样,他们关爱对方也总是缺乏无怨无悔的精神。如果付出没有回报,爱情便要因此受到质疑。池莉的《心比身先死》中那些随时都在计较爱情斤两的男男女女们根本不懂得爱情为何物,他们以自己掂量利益的心态来掂量爱情。所以他们才会嘲笑加木措那宗教信仰般的虔诚和执着,但是我们分明已经感到加木措对感情不计回报不问应不应该的付出在深深地打动康珠的同时也在动摇着和康珠一起的现代都市人的爱情观。而康珠呢?她不明白爱情是可以没有回报的,所以不能负责又不敢承诺的康珠只能任加木措在自己的生命中流逝。康珠的爱情观是功利性的,池莉也许通晓人性,但和康珠一样并不明白真正的爱情。我们只有在《人性的枷锁》(毛姆)中菲利浦对米尔德丽德那包容一切的爱情里、在《画中情思》(西巫拉帕)吉拉娣那“我死了,没有爱我的人;但是我感到满足,因为我有了我爱的人”的感伤遗言里,才能体会到无怨无悔之爱带给我们的强烈震撼。
鲁迅认为人的悲剧在于生存在这个世界上,所以人不论采取何种姿态都无法摆脱自身的悲剧状态。中短篇小说是以反映历史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曾经有过的某一种人生状态为主的,中短篇小说的作者对人生状态的探讨将折射出他对外部世界和自身命运的洞见以及他对自己绝对悲剧处境的姿态。鲁迅在他的境遇中,用自己的人格担当了他对中国的深切绝望。他的绝望感终身都没有消失,甚至一刻都没有减轻过。可是他同样一刻也不放松地与这种绝望感搏战,一刻也不放松地为这些绝望的人群谋求新生的可能。从认知上已经看不见希望的时候,必须从内心的愿望上看见世界的希望;在逻辑上已经无法认证光明的存在的时候,必须用灵魂的祈祷呼唤光明的出现。
悲剧精神无疑是在衰落中,但我始终相信江河流日夜,时代越春秋,古老的悲剧及其话题总在历史的长河里激起滔天的浪花,总在与时俱进,移步换形,这正好证明了悲剧艺术生生不已的生命力。只要人类存在,必有痛苦滋生,痛苦与人性忍受和战胜痛苦的高贵品质又是那么的紧密相连,那么人生的悲剧和舞台上屏幕上的悲剧也就会必然存在反复上演,而人类要延续并发展自身就要深思超越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新生力量就在命运与生存的较量中待蓄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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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就业竞争越演越烈,关于毕业生就业质量问题的研讨亦日益广泛深入。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计算机论文,供大家参考。
认知无线电系统组成
认知无线电系统是指采用认知无线电技术的无线通信系统,它借助于更加灵活的收发信机平台和增强的计算智能使得通信系统更加灵活。认知无线电系统主要包括信息获取、学习以及决策与调整3个功能模块,如图1所示[3]。
认知无线电系统的首要特征是获取无线电外部环境、内部状态和相关政策等知识,以及监控用户需求的能力。认知无线电系统具备获取无线电外部环境并进行分析处理的能力,例如,通过对当前频谱使用情况的分析,可以表示出无线通信系统的载波频率和通信带宽,甚至可以得到其覆盖范围和干扰水平等信息;认知无线电系统具备获取无线电内部状态信息能力,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其配置信息、流量负载分布信息和发射功率等来得到;认知无线电系统具备获取相关政策信息的能力,无线电政策信息规定了特定环境下认知无线电系统可以使用的频带,最大发射功率以及相邻节点的频率和带宽等;认知无线电系统具备监控用户需求并根据用户需求进行决策调整的能力。如表1所示,用户的业务需求一般可以分为话音、实时数据(比如图像)和非实时数据(比如大的文件包)3类,不同类型的业务对通信QoS的要求也不同。
认知无线电系统的第2个主要特征是学习的能力。学习过程的目标是使用认知无线电系统以前储存下来的决策和结果的信息来提高性能。根据学习内容的不同,学习方法可以分为3类。第一类是监督学习,用于对外部环境的学习,主要是利用实测的信息对估计器进行训练;第2类是无监督学习,用于对外部环境的学习,主要是提取外部环境相关参数的变化规律;第3类是强化学习,用于对内部规则或行为的学习,主要是通过奖励和惩罚机制突出适应当前环境的规则或行为,抛弃不适合当前环境的规则或行为。机器学习技术根据学习机制可以分为:机械式学习、基于解释的学习、指导式学习、类比学习和归纳学习等。
认知无线电系统的第3个主要特性是根据获取的知识,动态、自主地调整它的工作参数和协议的能力,目的是实现一些预先确定的目标,如避免对其他无线电系统的不利干扰。认知无线电系统的可调整性不需要用户干涉。它可以实时地调整工作参数,以达到合适的通信质量;或是为了改变某连接中的无线接入技术;或是调整系统中的无线电资源;或是为了减小干扰而调整发射功率。认知无线电系统分析获取的知识,动态、自主地做出决策并进行重构。做出重构决策后,为响应控制命令,认知无线电系统可以根据这些决策来改变它的工作参数和/或协议。认知无线电系统的决策过程可能包括理解多用户需求和无线工作环境,建立政策,该政策的目的是为支持这些用户的共同需求选择合适的配置。
认知无线电与其他无线电的关系
在认知无线电提出之前,已经有一些“某某无线电”的概念,如软件定义无线电、自适应无线电等,它们与认知无线电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软件定义无线电被认为是认知无线电系统的一种使能技术。软件定义无线电不需要CRS的特性来进行工作。SDR和CRS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即采用SDR应用的无线电通信系统已经得到利用,而CRS正处于研究阶段,其应用也正处于研究和试验当中。SDR和CRS并非是无线电通信业务,而是可以在任何无线电通信业务中综合使用的技术。自适应无线电可以通过调整参数与协议,以适应预先设定的信道与环境。与认知无线电相比,自适应无线电由于不具有学习能力,不能从获取的知识与做出的决策中进行学习,也不能通过学习改善知识获取的途径、调整相应的决策,因此,它不能适应未预先设定的信道与环境。可重构无线电是一种硬件功能可以通过软件控制来改变的无线电,它能够更新部分或全部的物理层波形,以及协议栈的更高层。基于策略的无线电可以在未改变内部软件的前提下通过更新来适应当地监管政策。对于较新的无线电网络,因特网路由器一直都是基于策略的。这样,网络运营商就可以使用策略来控制访问权限、分配资源以及修改网络拓扑结构和行为。对于认知无线电来说,基于策略技术应该能够使产品可以在全世界通用,可以自动地适应当地监管要求,而且当监管规则随时间和经验变化时可以自动更新。智能无线电是一种根据以前和当前情况对未来进行预测,并提前进行调整的无线电。与智能无线电比较,自适应无线电只根据当前情况确定策略并进行调整,认知无线电可以根据以前的结果进行学习,确定策略并进行调整。
认知无线电关键技术
认知无线电系统的关键技术包括无线频谱感知技术、智能资源管理技术、自适应传输技术与跨层设计技术等,它们是认知无线电区别传统无线电的特征技术[4,5]。
频谱检测按照检测策略可以分为物理层检测、MAC层检测和多用户协作检测,如图3所示。3.1.1物理层检测物理层的检测方法主要是通过在时域、频域和空域中检测授权频段是否存在授权用户信号来判定该频段是否被占用,物理层的检测可以分为以下3种方式:发射机检测的主要方法包括能量检测、匹配滤波检测和循环平稳特性检测等,以及基于这些方法中某一种的多天线检测。当授权用户接收机接收信号时,需要使用本地振荡器将信号从高频转换到中频,在这个转换过程中,一些本地振荡器信号的能量不可避免地会通过天线泄露出去,因而可以通过将低功耗的检测传感器安置在授权用户接收机的附近来检测本振信号的能量泄露,从而判断授权用户接收机是否正在工作。干扰温度模型使得人们把评价干扰的方式从大量发射机的操作转向了发射机和接收机之间以自适应方式进行的实时性交互活动,其基础是干扰温度机制,即通过授权用户接收机端的干扰温度来量化和管理无线通信环境中的干扰源。MAC层检测主要关注多信道条件下如何提高吞吐量或频谱利用率的问题,另外还通过对信道检测次序和检测周期的优化,使检测到的可用空闲信道数目最多,或使信道平均搜索时间最短。MAC层检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2种方式:主动式检测是一种周期性检测,即在认知用户没有通信需求时,也会周期性地检测相关信道,利用周期性检测获得的信息可以估计信道使用的统计特性。被动式检测也称为按需检测,认知用户只有在有通信需求时才依次检测所有授权信道,直至发现可用的空闲信道。由于多径衰落和遮挡阴影等不利因素,单个认知用户难以对是否存在授权用户信号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需要多个认知用户间相互协作,以提高频谱检测的灵敏度和准确度,并缩短检测的时间。协作检测结合了物理层和MAC层功能的检测技术,不仅要求各认知用户自身具有高性能的物理层检测技术,更需要MAC层具有高效的调度和协调机制。
智能资源管理的目标是在满足用户QoS要求的条件下,在有限的带宽上最大限度地提高频谱效率和系统容量,同时有效避免网络拥塞的发生。在认知无线电系统中,网络的总容量具有一定的时变性,因此需要采取一定的接入控制算法,以保障新接入的连接不会对网络中已有连接的QoS需求造成影响。动态频谱接入概念模型一般可分为图4所示的3类。动态专用模型保留了现行静态频谱管理政策的基础结构,即频谱授权给特定的通信业务专用。此模型的主要思想是引入机会性来改善频谱利用率,并包含2种实现途径:频谱产权和动态频谱分配。开放共享模型,又称为频谱公用模型,这个模型向所有用户开放频谱使其共享,例如ISM频段的开放共享方式。分层接入模型的核心思想是开放授权频谱给非授权用户,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非授权用户的操作,以免对授权用户造成干扰,有频谱下垫与频谱填充2种。认知无线电中的频谱分配主要基于2种接入策略:①正交频谱接入。在正交频谱接入中,每条信道或载波某一时刻只允许一个认知用户接入,分配结束后,认知用户之间的通信信道是相互正交的,即用户之间不存在干扰(或干扰可以忽略不计)。②共享频谱接入。在共享频谱接入中,认知用户同时接入授权用户的多条信道或载波,用户除需考虑授权用户的干扰容限外,还需要考虑来自其他用户的干扰。根据授权用户的干扰容限约束,在上述2种接入策略下又可以分为以下2种频谱接入模式:填充式频谱接入和下垫式频谱接入。对于填充式频谱接入,认知用户伺机接入“频谱空穴”,它们只需要在授权用户出现时及时地出让频谱而不存在与授权用户共享信道时的附加干扰问题,此种方法易于实现,且不需要现有通信设备提供干扰容限参数。在下垫式频谱接入模式下,认知用户与授权用户共享频谱,需要考虑共用信道时所附加的干扰限制。
在不影响通信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功率控制尽量减少发射信号的功率,可以提高信道容量和增加用户终端的待机时间。认知无线电网络中的功率控制算法设计面临的是一个多目标的联合优化问题,由于不同目标的要求不同,存在着多种折中的方案。根据应用场景的不同,现有的认知无线电网络中的功率控制算法可以分成2大类:一是适用于分布式场景下的功率控制策略,一是适用于集中式场景下的功率控制策略。分布式场景下的功率控制策略大多以博弈论为基础,也有参考传统Adhoc网络中功率控制的方法,从集中式策略入手,再将集中式策略转换成分布式策略;而集中式场景下的功率控制策略大多利用基站能集中处理信息的便利,采取联合策略,即将功率控制与频谱分配结合或是将功率控制与接入控制联合考虑等。
自适应传输可以分为基于业务的自适应传输和基于信道质量的自适应传输。基于业务的自适应传输是为了满足多业务传输不同的QoS需求,其主要在上层实现,不用考虑物理层实际的传输性能,目前有线网络中就考虑了这种自适应传输技术。认知无线电可以根据感知的环境参数和信道估计结果,利用相关的技术优化无线电参数,调整相关的传输策略。这里的优化是指无线通信系统在满足用户性能水平的同时,最小化其消耗的资源,如最小化占用带宽和功率消耗等。物理层和媒体控制层可能调整的参数包括中心频率、调制方式、符号速率、发射功率、信道编码方法和接入控制方法等。显然,这是一种非线性多参数多目标优化过程。
现有的分层协议栈在设计时只考虑了通信条件最恶劣的情况,导致了无法对有限的频谱资源及功率资源进行有效的利用。跨层设计通过在现有分层协议栈各层之间引入并传递特定的信息来协调各层之间的运行,以与复杂多变的无线通信网络环境相适应,从而满足用户对各种新的业务应用的不同需求。跨层设计的核心就是使分层协议栈各层能够根据网络环境以及用户需求的变化,自适应地对网络的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在认知无线电系统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跨层设计技术:为了选择合适的频谱空穴,动态频谱管理策略需要考虑高层的QoS需求、路由、规划和感知的信息,通信协议各层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物理层的紧密结合使得动态频谱管理方案必须是跨层设计的。频谱移动性功能需要同频谱感知等其他频谱管理功能结合起来,共同决定一个可用的频段。为了估计频谱切换持续时间对网络性能造成的影响,需要知道链路层的信息和感知延迟。网络层和应用层也应该知道这个持续时间,以减少突然的性能下降;另外,路由信息对于使用频谱切换的路由发现过程也很重要。频谱共享的性能直接取决于认知无线电网络中频谱感知的能力,频谱感知主要是物理层的功能。然而,在合作式频谱感知情况下,认知无线电用户之间需要交换探测信息,因此频谱感知和频谱共享之间的跨层设计很有必要。在认知无线电系统中,由于多跳通信中的每一跳可用频谱都可能不同,网络的拓扑配置就需要知道频谱感知的信息,而且,认知无线电系统路由设计的一个主要思路就是路由与频谱决策相结合。
认知无线电应用场景
认知无线电系统不仅能有效地使用频谱,而且具有很多潜在的能力,如提高系统灵活性、增强容错能力和提高能量效率等。基于上述优势,认知无线电在民用领域和军用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频谱效率的提高既可以通过提高单个无线接入设备的频谱效率,也可以通过提高各个无线接入技术的共存性能。这种新的频谱利用方式有望增加系统的性能和频谱的经济价值。因此,认知无线电系统的这些共存/共享性能的提高推动了频谱利用的一种新方式的发展,并且以一种共存/共享的方式使获得新的频谱成为可能。认知无线电系统的能力还有助于提高系统灵活性,主要包括提高频谱管理的灵活性,改善设备在生命周期内操作的灵活性以及提高系统鲁棒性等。容错性是通信系统的一项主要性能,而认知无线电可以有效改善通信系统的容错能力。通常容错性主要是基于机内测试、故障隔离和纠错措施。认知无线电对容错性的另一个优势是认知无线电系统具有学习故障、响应和错误信息的能力。认知无线电系统可以通过调整工作参数,比如带宽或者基于业务需求的信号处理算法来改善功率效率。
认知无线电所要解决的是资源的利用率问题,在农村地区应用的优势可以总结为如下。农村无线电频谱的使用,主要占用的频段为广播、电视频段和移动通信频段。其特点是广播频段占用与城市基本相同,电视频段利用较城市少,移动通信频段占用较城市更少。因此,从频率域考虑,可利用的频率资源较城市丰富。农村经济发达程度一般不如城市,除电视频段的占用相对固定外,移动通信的使用率不及城市,因此,被分配使用的频率利用率相对较低。由于农村地广人稀,移动蜂窝受辐射半径的限制,使得大量地域无移动通信频率覆盖,尤其是边远地区,频率空间的可用资源相当丰富。
在异构无线环境中,一个或多个运营商在分配给他们的不同频段上运行多种无线接入网络,采用认知无线电技术,就允许终端具有选择不同运营商和/或不同无线接入网络的能力,其中有些还可能具有在不同无线接入网络上支持多个同步连接的能力。由于终端可以同时使用多种无线网络,因此应用的通信带宽增大。随着终端的移动和/或无线环境的改变,可以快速切换合适的无线网络以保证稳定性。
在军事通信领域,认知无线电可能的应用场景包括以下3个方面。认知抗干扰通信。由于认知无线电赋予电台对周围环境的感知能力,因此能够提取出干扰信号的特征,进而可以根据电磁环境感知信息、干扰信号特征以及通信业务的需求选取合适的抗干扰通信策略,大大提升电台的抗干扰水平。战场电磁环境感知。认知无线电的特点之一就是将电感环境感知与通信融合为一体。由于每一部电台既是通信电台,也是电磁环境感知电台,因此可以利用电台组成电磁环境感知网络,有效地满足电磁环境感知的全时段、全频段和全地域要求。战场电磁频谱管理。现代战场的电磁频谱已经不再是传统的无线电通信频谱,静态的和集重视的频谱管理策略已不能满足灵活多变的现代战争的要求。基于认知无线电技术的战场电磁频谱管理将多种作战要素赋予频谱感知能力,使频谱监测与频谱管理同时进行,大大提高了频谱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拓宽了频谱管理的涵盖频段。
结束语
如何提升频谱利用率,来满足用户的带宽需求;如何使无线电智能化,以致能够自主地发现何时、何地以及如何使用无线资源获取信息服务;如何有效地从环境中获取信息、进行学习以及做出有效的决策并进行调整,所有这些都是认知无线电技术要解决的问题。认知无线电技术的提出,为实现无线环境感知、动态资源管理、提高频谱利用率和实现可靠通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认知无线电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是无线电技术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
1引言
随着我国航天事业的发展,测量船所承担的任务呈现高密度、高强度的趋势,造成码头期间的任务准备工作越来越繁重,面临着考核项目多、考核时间短和多船协调对标等现实情况,如何提高对标效率、确保安全可靠对标成为紧迫的课题。由于保密要求,原研制的远程标校控制系统无法接入现有网络,而铺设专网的耗资巨大,性价比低,也非首选方案。近些年来,无线通信已经成为信息通信领域中发展最快、应用最广的技术,广泛应用于家居、农业、工业、航天等领域,已成为信息时代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1],这种技术也为解决测量船远程控制标校设备提供了支持。本文通过对常用中远距离无线通信方式的比较,择优选择了无线网桥,采用了桥接中继的网络模式,通过开发远程设备端的网络控制模块,以及相应的控制软件,实现了测量船对远程设备的有效、安全控制。
2无线通信方式比较
无线通信技术是利用电磁波信号在自由空间中进行信息传播的一种通信方式,按技术形式可分为两类:一是基于蜂窝的接入技术,如蜂窝数字分组数据、通用分组无线传输技术、EDGE等;二是基于局域网的技术,如WLAN、Bluetooth、IrDA、Home-RF、微功率短距离无线通信技术等。在中远距离无线通信常用的有ISM频段的通信技术(比如ZigBee以及其他频段的数传模块等)和无线网络技术(比如GSM、GPRS以及无线网桥等)。基于ISM频段的数传模块的通信频率为公共频段,产品开发没有限制,因此发展非常迅速,得到了广泛应用。特别是近年来新兴的ZigBee技术,因其低功耗、低复杂度、低成本,尤其是采用自组织方式组网,对网段内设备数量不加限制,可以灵活地完成网络链接,在智能家居、无线抄表等网络系统开发中得到应用[2]。但是,对于本系统的开发而言,需要分别研制控制点和被控制点的硬件模块,并需通过软件配置网络环境,开发周期长,研制成本高,故非本系统开发的最优方案。
GSM、GPRS这种无线移动通信技术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必不可少的部分,在其他如无线定位、远程控制等领域的应用也屡见不鲜[3],但是由于保密、通信费用、开发成本等因素,也无法适用于本系统的开发。而无线网桥为本系统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研发提供了有利支持,是开发本系统的首选无线通信方式。无线网桥是无线网络的桥接,它可在两个或多个网络之间搭起通信的桥梁,也是无线接入点的一个分支。无线网桥工作在2•4GHz或5•8GHz的免申请无线执照的频段,因而比其他有线网络设备更方便部署,特别适用于城市中的近距离、远距离通信。
3系统设计
该远程控制系统是以保障测量船对远端标校设备的有效控制为目标,包括标校设备的开关机、状态参数的采集等,主要由测量船控制微机、标校设备、网络控制模块、主控微机以及无线网桥等组成。工作流程为测量船控制微机或主控微机发送控制指令,通过无线网桥进行信息传播,网络控制模块接收、解析指令,按照Modbus协议规定的数据格式通过串口发给某一标校设备,该标校设备响应控制指令并执行;网络控制模块定时发送查询指令,并将采集的状态数据打包,通过无线发给远程控制微机,便于操作人员监视。网络通信协议采用UDP方式,对于测量船控制微机、主控微机仅需按照一定的数据格式发送或接收UDP包即可。网络控制模块是系统的核心部件,是本文研究、设计的重点。目前,常用的网络芯片主要有ENC28J60、CP2200等,这里选用了ENC28J60,设计、加工了基于STC89C52RC单片机的硬件电路。通过网络信息处理软件模块的开发,满足了网络信息交互的功能要求;通过Modbus串口协议软件模块的开发,满足了标校设备监控功能,从而实现了系统设计目标。
3.1组网模式
无线网桥有3种工作方式,即点对点、点对多点、中继连接。根据系统的控制要求以及环境因素,本系统采用了中继连接的方式,其网络拓扑如图1所示。从图中可以清晰看出,这种中继连接方式在远程控制端布置两个无线网桥,分别与主控点和客户端进行通信,通过网络控制模块完成数据交互,从而完成组网。
3.2安全防范
由于是开放性设计,无线网络安全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本系统的特点是非定时或全天候开机,涉密数据仅为频点参数,而被控设备自身均有保护措施(协议保护)。因此,系统在设计时重点考虑接入点防范、防止攻击,采取的措施有登录密码设施、网络密匙设置、固定IP、对数据结构体的涉密数据采取动态加密等方式,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了“被黑”。同时,采用了网络防雷器来防护雷电破坏。
3.3网络控制模块设计
3.3.1硬件设计
网络控制模块的功能是收命令信息、发状态信息,并通过串口与标校设备实现信息交互,其硬件电路主要由MCU(微控制单元)、ENC28J60(网络芯片)、Max232(串口芯片)以及外围电路组成,其电原理图如图2所示。硬件设计的核心是MCU、网络芯片的选型,本系统MCU选用的STC89C52RC单片机,是一种低功耗、高性能CMOS8位微控制器,可直接使用串口下载,为众多嵌入式控制应用系统提供高灵活、超有效的解决方案。ENC28J60是由M-icrochip公司出的一款高集成度的以太网控制芯片,其接口符合IEEE802.3协议,仅28个引脚就可提供相应的功能,大大简化了相关设计。ENC28J60提供了SPI接口,与MCU的通信通过两个中断引脚和SPI实现,数据传输速率为10Mbit/s。ENC28J60符合IEEE802.3的全部规范,采用了一系列包过滤机制对传入的数据包进行限制,它提供了一个内部DMA模块,以实现快速数据吞吐和硬件支持的IP校验和计算[4]。ENC28J60对外网络接口采用HR911102A,其内置有网络变压器、电阻网络,并有状态显示灯,具有信号隔离、阻抗匹配、抑制干扰等特点,可提高系统抗干扰能力和收发的稳定性。
3.3.2软件设计
网络控制模块的软件设计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基于SPI总线的ENC28J60的驱动程序编写,包括以太网数据帧结构定义、初始化和数据收发;二是Modbus协议编制,其软件流程如图3所示。
3.3.2.1ENC28J60的驱动程序编写
(1)以太网数据帧结构符合IEEE802.3标准的以太网帧的长度是介于64~1516byte之间,主要由目标MAC地址、源MAC地址、类型/长度字段、数据有效负载、可选填充字段和循环冗余校验组成。另外,在通过以太网介质发送数据包时,一个7byte的前导字段和1byte的帧起始定界符被附加到以太网数据包的开头。以太网数据包的结构如图4所示。(2)驱动程序编写1)ENC28J60的寄存器读写规则由于ENC28J60芯片采用的是SPI串行接口模式,其对内部寄存器读写的规则是先发操作码<前3bit>+寄存器地址<后5bit>,再发送欲操作数据。通过不同操作码来判别操作时读寄存器(缓存区)还是写寄存器(缓冲区)或是其他。2)ENC28J60芯片初始化程序ENC28J60发送和接收数据包前必须进行初始化设置,主要包括定义收发缓冲区的大小,设置MAC地址与IP地址以及子网掩码,初始化LEDA、LEDB显示状态通以及设置工作模式,常在复位后完成,设置后不需再更改。3)ENC28J60发送数据包ENC28J60内的MAC在发送数据包时会自动生成前导符合帧起始定界符。此外,也会根据用户配置以及数据具体情况自动生成数据填充和CRC字段。主控器必须把所有其他要发送的帧数据写入ENC28J60缓冲存储器中。另外,在待发送数据包前要添加一个包控制字节。包控制字节包括包超大帧使能位(PHUGEEN)、包填充使能位(PPADEN)、包CRC使能位(PCRCEN)和包改写位(POVERRIDE)4个内容。4)ENC28J60接收数据包如果检测到EIR.PKTIF为1,并且EPKTCNT寄存器不为空,则说明接收到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3.3.2.2ModBus协议流程
本系统ModBus协议的数据通信采用RTU模式[5],网络控制模块作为主节点与从节点(标校设备)通过串口建立连接,主节点定时向从节点发送查询命令,对应从节点响应命令向主节点发送设备状态信息。当侦测到网络数据时,从ENC28J60接收数据包中解析出命令,将对应的功能代码以及数据,按照Modbus数据帧结构进行组帧,发送给从节点;对应从节点响应控制命令,进行设备参数设置。
4系统调试与验证
试验调试环境按照图1进行布置,主要包括5个无线网桥、1个主控制点、2个客户端、1块网络控制模块板以及标校设备等,主要测试有网络通信效果、网络控制能力以及简单的安全防护测试。测试结论:网络连接可靠,各控制点均能安全地对远端设备进行控制,具备一定安全防护能力,完全满足远程设备控制要求。
5结束语
本文从实际需要出发,通过对当下流行的无线通信技术的比较,选用无线网桥实现远控系统组网;通过开发网络控制模块,以及相应的控制软件编制,研制了一套用于测量船远程控制设备的系统。经几艘测量船的应用表明,采用无线网桥进行组网完全满足系统设计要求,具有高安全性、高可靠性、高扩展性等优点,在日趋繁重的保障任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系统所采用的无线组网方法,以及硬件电路的设计方案,对其他相关控制领域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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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是文人们永恒的话题。现在越多越多的国内外学者开始对爱情研究感兴趣,试图从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各个角度研究爱情的本质。爱作为人类最基本的情感,不仅仅将人们紧密相连,更是我们社会和谐发展的根基。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我的爱情观范文,供大家参考。
爱情是人类永恒的话题,爱不是简单的喜欢,爱是永恒的感动。爱情是纯洁的,爱情需要忠诚、用心、勇敢和倾听,爱是一种责任,是一辈子的承诺。爱情的真谛我现在不懂,在这我只能谈谈我对爱情的一点认识和理解。 恋爱是每个人必经的一个感情过程,对于一个人的心理成长也是一个必经历的阶段,这是每个青春期的男女感情的真实流露于宣泄。因为青春期的我们没有一个人耐得住寂寞,异性对青春期的我们有一种无形的吸引力,他们都期待内心的情感找到寄托。谁也不想一个人孤独的流浪,用扯淡的幸福面对世间的残酷。作为八零晚期的我,对爱情有保守的一面,从骨子里坚信缘分,认为爱是一种责任,是一辈子的承诺。我认为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感觉最重要,只要心中有爱我们天涯海角同在。男人一生只为一个人而憔悴,只为等待心仪的那个她的出现。幸福就是找个温暖的人过一辈子。 我认为爱情首先需要忠诚,何为忠诚,是对自己所爱的人的一种必备的东西,没有了忠诚也就不会再有爱情的存在,双方都要将自己的爱全身心的投入到对方中,是对自己爱情观的一种见证,对自己爱情的负责。总之忠诚是真正爱情的必备之物! 爱情还需要用心,对自己所爱的人用心,当然同样也不要忘记对自己用心,如果一个人都不能对自己用心,那还能对谁用心呢?所以对自己用心,善待自己,也是不可缺少的,用心是双向的,用心去理解爱情,才会让双方的爱情更加牢固。用心就是爱情的桥梁通往彼此心灵的深处! 爱情需要勇敢,勇敢的面对自己的爱情,让自己的爱情不要留下任何遗憾,勇敢的去为自己的爱情而打拼,勇敢的为自己多爱的人而努力奋斗。 爱情同样也需要双方的倾听和理解。爱就是无条件、无偏见地倾听对方的需求,并且予以协助。爱情是两个人的事情,需要双方不断地付出更多的爱,只有相爱才能幸福,单方面的爱不值得去珍惜。只有在双方付出与回馈的不断互动中,渐渐加深;在相互宽容与体谅中得到升华。 爱一个人就要学会爱上她的一切,包括她的号和她的坏,学会理解学会包容她。漂亮的容貌只是暂时的,心灵的融合才能让两个人相守一生一世。只有这样的爱情才会幸福而没有遗憾。 有一种力量叫做相信,相信彼此,相信未来,相信有你的幸福,相信时间会证明我们的选择是真确的。如果爱,那就狠狠爱!不求爱的轰轰烈烈,只求两个人长相厮守,细水长流,平淡中见真情。感情对我来说只是图个安稳。我不会轻易说爱,因为我怕
受到伤害。但说出口的爱,就是一种承诺,就要用一辈子去守护自己的承诺。女人就是用来呵护、用来疼爱的,作为一个男人要担负起这样一个责任,给自己的爱人一辈子的幸福。 真爱是你哭泣时对方递过来的一条毛巾;是你无助时,一个可以依靠的肩膀;是你走进人生低谷时的不离不弃真爱朴实无华,需要用心去感受。爱情给人的感受是浪漫又不失安全感,彼此把对方看作生命的一部分去对待,共同创造属于两个人的完美人生。 愿天下所有有情人终成眷属。 浪漫的爱情 爱情=脸皮+功夫+嘴巴+投其所好。 如果一个人像空气一样靠近你,对你说:你是我生命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如果一个人把你的愿望当成自己的愿望,绝非自我暗示,而是情不自禁。如果一个人撩起你的头发盯住你的眼睛,轻声念你的名字。如果一个人围绕你就像空气围绕你一样,你会不会晕眩。说它遥远,可又倏忽而至。说它欲言又止,可又在心里宣言得一塌糊涂。说它放任却又掬在手心,推不开身边的篱笆,却推得开另一扇心门。被爱之前,我们是未启蒙的婴儿,被爱之后,我们像一方开启的古玉。你老了,头白了,谁思昏沉,炉火旁打盹,请取下这部诗歌,慢慢读,回想你过去眼神的柔和,回想它们昔日浓重的阴影。
多少人爱你青春欢畅的时辰,爱慕你的美丽,假意或真心。只有一个人爱你那圣者的灵魂,爱你衰老了的脸上的痛苦的皱纹。 垂下头来,在红光闪耀的炉子旁,凄然地轻轻诉说那爱情的消逝,在头顶山峦它缓缓地踱着步子。 恋爱,是一个感情发展的过程。恋爱的初期,男女首先要了解对方,语言交流成为该阶段的主要内容,其特点表现一个“谈”字;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男女相互有了好感,内心萌发恋情,思恋成为该阶段的主要内容,其特点表现一个“恋”字;当男女终于有了第一次亲密接触,他们把心毫无保留地交给了对方,山盟海誓则成为该阶段的一个主要内容,其特点表现为一个字“爱”字。所以,“谈”、“恋”、“爱”这三个字,就是爱情发展的三部曲。 爱情释义 L——Loyal——忠诚 何为忠诚,是对自己所爱的人的一种必备的东西,没有了忠诚也就不会再有爱情的存在,双方都要将自己的爱全身心的投入到对方中,是对自己爱情观的一种见证,对自己爱情的负责。
总之忠诚是真正爱情的必备之物! O——Observant——用心 何为用心,自然很容易就会想到,对自己所爱的人用心,当然同样也不要忘记对自己用心,如果一个人都不能对自己用心,那还能对谁用心呢?所以对自己用心,善待自己,也是不可缺少的,用心是双向的,用心去理解爱情,才会让双方的爱情更加的牢固。总之用心就是爱情的桥梁通往彼此心灵的深处! V——Valiant——勇敢 何为勇敢,也许是要获得爱情的必备武器。这个武器很容易得到,因为就在各自的身上,可是也是人们所苦苦追寻的,爱情就是需要勇敢,勇敢的面对自己的爱情,让自己的爱情不要留下任何遗憾,勇敢的去为自己的爱情而打拼,勇敢的为自己多爱的人而努力奋斗。总之勇敢就是爱情的武器为爱情保驾护航。 E——Enjoyment——喜悦 何为喜悦,就是在得到或是经历过上面的一切后所获得的果实,虽然这还是一颗未能成熟的果实,不过当看到果实的形成,你就会知道你自己以前的付出是有回报的,因此你们都沉浸在欢乐的喜悦当中。这时爱情的果实已经形成,以后还需要你和对方共同的呵护这个来之不易的果实。总之此时的喜悦是岁爱情的肯定为爱情而存在。 还有一种解释: “L”代表Listen(倾听),爱就是要无条件、无偏见地倾听对方的需求,并且予以协助。 “O”代表Obligate(付出),爱需要自己不断地付出更多的爱,无私地去灌溉爱之苗。 “V”代表Valued(尊重),爱需要展示你的尊重,表达体贴、真诚的鼓励。 “E”代表Excuse(宽容),爱结实仁慈地对待,宽容对方的缺点与错误。 恋爱心理 恋爱是创造和谐美满婚姻的前奏,能否通过它来实现理想的目标,心理因素十分重要。不少青年恋爱失败,往往是由于心理障碍所造成。以下几种心理障碍需要调整。 一、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有这种心态的人,只要求恋人围着自己转,听自己的话,为自己服务,迎合自己的性格需要,而不顾对方的需求、兴趣、爱好和价值。因而也就很难得到异性的爱。有这种心态的人,只有改变只顾自己的价值观念,同时学会关心、尊重别人,才能说是具备了恋爱成功的基本条件。
二、求全心理有人把恋人过于理想化,把标准定得太高,超过了实际可能性。这样极大地缩小了择偶范围,减少了恋爱的成功率。特别是大龄青年,求全心理更为突出,结果一误再误。有这种心态的人要从理想化回到现实中来,及时调整择偶标准为时未晚。 三、自卑心理有自卑心理的人,并不一定就是条件很差。也有的是由于生理缺陷或职业原因或有过某些过失而产生。自卑心理易使个人孤立、离群,不愿在公开场合露面,不愿与异性交往。遇到理想异性时因担心对方看不起自己,不敢大胆追求而失去时机。有这种心态的人要振作精神,树立自信、自强的心理。 四、从众心理有这种心态的人表现是对恋人的看法缺乏主见。
别人说好则自觉得意,别人说不好则会觉得不理想,往往因随波逐流而断送了自己的爱情。有这种心态的人,广听众议是好的,但要认真地分析判断,拿定自己的主意。 五、男权心理有这种心态的人不仅男性认为要比女性强,而女性也认为男性应该比女性强,女方要求男方的地位、文化水平要比自己高些,而男方地位、文化水平低于女方时,则没有勇气去追求女方,这是封建社会夫权统治思想的残余,有的青年男女还自觉地受到这种观念的束缚。克服这种心理的关键在于青年男女要真正领悟爱情的真谛,树立男女平等的思想。 六、迷信心理由于封建迷信思想的影响,有人为了自己的婚姻求神拜佛,算命看相,因而阻碍了青年男女恋爱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甚至酿成不幸。有这种心态的人应该树立科学观念,清除愚昧邪说的影响。 现代的爱情观是以男女双方的共同理想和奋斗目标为前提,以自由恋爱为基础.以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为己任,因经,它具有如下四大特征:
其一,自愿互爱,爱情是不可强求的,男女双方首先要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相互尊重,相互爱慕,从而促使爱情关系建立和发展.其二,忠贞专一,爱情具有排斥性,男女双方应相互信任和保持依恋感,决不能三心二意,朝三暮四,见异思迁.其三,相容到补,无论爱情双方存在什么样的个性差异,只要不是原则问题,都应该心理相容,并在实际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满足需要,共同发展.其四,强烈持久,男女双方应保持强烈深厚的感情,从而保证爱情关系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恋爱有风险 踏入需谨慎 一、爱情质量风险 爱情从来都不是简单的你情我愿,回归现实中其实是很重要的,这就是为什么人的初恋常常不成功,两个人都是初恋那简直就没有可能成功!有人会问我:为什么呢。很简单---->爱情质量问题!对于一个毫无经验的人来说,让他马上投入一段一见钟情的爱情中去会相当可怕,一般说来,爱情中采用一定的心里分析和经常更换爱的方法是提高爱情效率的重要手段,但这样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没有经验的人常常会把爱情看作是个体对集体的完全付出而得到的回报,这样的想法则会影响爱情的最终成功。还有,当恋爱中的人出于竞争的需要,盲目提高爱情的真谛、夸张爱情的未来,而这些不切实际的要求也是爱情风险的来源。
二、爱情管理风险 爱情管理风险包括爱情发生过程的方方面面,可能有人要问“爱情还需要管理“?这一听就是小孩子说的话,我们不要理这些人,都以为爱情情是罗马假日呢!打个比方我们需要注意的东西,如:女朋友的生日、女朋友喜欢的东西(吃、穿等,当然这两点是最重要的呵呵)、女朋友最放不下的前任男朋友、女朋友的习惯(回家路线、作息习惯等),当然这还有很多,靠大家自己去发挥,我只引出部分来给大家参考,众所周知女孩子都是很小气的,他们会被很多细小的环节感动的要死要活,所以忽略了关心女朋友的哥们们你们要注意了,做好爱情管理其实很重要,除非你不爱你的女朋友,这我没话说了哦。。。
三、爱情外部风险 爱情外部风险主要是指来自家庭的、来自社会的,来自身边异性朋友的等等。。。。。。这些风险常常被相爱者所忽略,可有经验的人都应该知道,这些爱情风险都是取决最终结果的最大障碍,留神她身边每一个细小的关系变化是控制这种风险的最好办法 关于失恋,关于分手 失恋,对于优秀的人来说,失去的只是懦弱。在恋爱的季节,爱情是多变的。相爱的人虽然携手而行,但他们无须向对方承担过多的责任。面对周围太多的诱惑和太多的不定因素,人们的心思也有着太多的不定。于是,失恋就像家常便饭一样光临这个临时的两人世界。在这个季节,爱情就像天上的浮云,先盖在你的头上,一会儿可能就漂移到别人的头上去了。感情遭受遗弃会令人无比沮丧。无论是主动的一方还是被动的一方,都会产生心灵上的震动。它不仅表现于一种现实的折磨,更有可能对一个未来的感情世界造成一种持续、深远的影响。恋爱就像嚼口香糖,嚼的时间长了会平淡无味,觉得平淡了就想放弃,但无论丢在什么地方,都会留下难以抹去的痕迹。 结语:爱情——从爱开始,以情相守。相识、相知、相爱、相伴。所谓爱情,尊重、理解、关心、责任。 一、什么是真正的爱情? 现代社会,将“爱情”这两个甜蜜字眼滥用得太多了,有时侯,我会想,到底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爱情?我直到现在还依然记得老师在课堂上说的一句话:“真正的爱情应当是优雅的,而不是做秀。”这句话给我印象很深,在大学校园里四处可以见到一对对的情侣,但是我并不羡慕那种整天扭捏作态的人们,因为在更多的时候看来,他们所谓的爱情好像只是SHOW给别人看的,而非真正彼此相爱,所以更根本谈不上优雅。 爱情,这一长久以来被人们普遍赞颂、普遍追求的美好感情,不仅是艺术家和诗人们讴歌的永恒主题,也是每个热爱生活的人所向往的美好感受。爱情会给人带来什么?会给人们带来莫名的喜悦和幸福,使人们充满巨大的内在力量。
人们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我说不是,对她们来说,时间才是爱情的坟墓,新婚时他们仍然是相爱的,但随着日子的流逝,当初的爱情就只剩下了亲情,别人说是爱情转化为亲情,你家爱情能转化为亲情呀?分别就是爱情没了,只剩下家庭成员间的亲情了。
现在所谓的那些女大学生们呢?校外同居,拜金纵欲,所谓的上大学无非是为了将来嫁个有钱人而镀层金而已。现在大学扩招了,啥人都能进了,原来本属于“社会女青年”的那伙儿的也混了进去,做出这样的事儿来也不足为奇,只是“女大学生”这个曾经神圣的名字现在在中国算是毁在了这批80女们手上了。
80后的姑娘喜欢坐享其成,进入社会了以后就会感叹好男人都被别人抢光了,她们根本不屑于也没准备和一个同时代的人同甘共苦,后儿童时代的影子继续停留在他们的身上;对所有的问题不去进行深刻的思考,有的只是情绪的发泄,充斥网络的“虾米”、“偶是”、“88”、“SB”就是他们最好的说辞。
很多混混的男人是欣赏80后姑娘的美貌和年轻的肉体,而在认识和行为上的格格不入,因此感情的基础不可能牢固。80后姑娘除了极少数受到传统道德传承的影响之外,其他的几乎都是反传统的。
接受传统道德传承的女孩子往往能得到自己的幸福,而后者却会在恋爱、婚姻生活中可能一塌糊涂,最后的结果是只能曾经太放纵自己,哀叹红颜薄命而已。
她能使陷入困境的人们勇于面对困难,鼓励他们重新站起来去获得生的希望。费尔巴哈说:"对于恋爱对象来说,最大的幸福就在于爱情以自身的存在而使他(她)感到快乐……只消瞥一眼心爱的人,我们就会心醉。"爱情还会带来什么?会给人们带来无尽的痛苦和悲伤,使人们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失恋的痛苦不是用言语可以表达的。
爱情究竟是什么?既让人欢乐,又能让人悲伤,但永远都会被人们追随,真是奇妙! 我曾经读过到一段关于柏拉图和他的老师苏格拉底关于爱情的讨论的描述,我觉得很有哲理,发人深思。 书中说到,有一天,柏拉图问老师苏格拉底什么是爱情?老师就让他先到麦田里去,摘一棵麦田里最大最为金黄的麦穗来,期间只能摘一次,并且只可向前走,不能回头。 柏拉图于是按照老师说的去做了。结果他两手空空的走出了田地。老师问他为什么摘不到? 他说:因为只能摘一次,又不能走回头路,期间即使见到最大最金黄的,因为不知前面是否有更好的,所以没有摘;走到前面时,又发觉总不及之前见到的好,原来最大最金黄的麦穗早已错过了;于是我什么也没有摘。 老师说:这就是“爱情”。 之后又有一天,柏拉图问他的老师什么是婚姻,他的老师就叫他先到树林里,砍下一棵全树林最大最茂盛、最适合放在家作圣诞树的树。其间同样只能砍一次,以及同样只可以向前走,不能回头。
柏拉图于是照着老师的说话做。这次,他带了一棵普普通通,不是很茂盛,亦不算太差的树回来。老师问他,怎么带这棵普普通通的树回来,他说:“有了上一次经验,当我走到大半路程的时候还两手空空,看到这棵树也不太差,便砍下来,免得错过了后,最后又什么也带不出来。” 老师说:“这就是婚姻!” 爱情就正如穿越麦田和树林,只走一次,不能回头。要找到属于自己最好的麦穗和大树,你必须要有莫大的勇气和付出相当的努力。而且也应当具备一眼识佳人的智慧。 我还是相信爱情这种美好的感情的,上至王孙公子,下至平民百姓,人人都不能脱离爱情。
爱情是两个人共同构建起来的,只有在双方不断的付出与获得中渐渐加深,在相互的宽容与体谅中得到升华。一旦有一方停止了关爱,不愿再付出了,那么爱情就会慢慢消逝。单方面投入的爱情是脆弱的,没有人能对长期的心理不平衡毫无怨言,这样的爱情注定充满悲剧,无法长久的。如果想要得到爱情,就要懂得付出真心,如果无法得到爱的回应,就应学会放弃。爱情是两个人互相爱慕,彼此吸引,没有丝毫勉强的感觉。 我期待这样的爱情:她应当是两个灵魂之间的交流,是两个人之间最亲密的感觉,是两个人相互支持,相互促进,不断完善彼此的过程,她可以使人成长,让我们成熟,懂得责任和承诺的意义。
爱情亦能让彼此觉得生命的完整和多彩,丰富彼此的人生,爱情会让一个人从内心希望自己的变化,希望自己更富有魅力……总而言之,爱情无疑是使人向善、向上、向美的力量。 二、我心目中的“他” 柏拉图式的爱情 柏拉图式的爱情,也称为柏拉图式恋爱,柏拉图的论述被认为是西方文明发展史上的一座丰碑,“柏拉图式的爱情”作为一种观念,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人,东方人将他的名字当作“精神恋爱”的代名词。我也极其的欣赏他的“精神恋爱”模式,我希望那个“他”可以从精神上和自己交流,理解包容我的想法,两个人的意见不一定一致,但是都可以做到相互理解,这样就很好。与彼此喜欢的人畅所欲谈,是多么美好的一件事。
“他”的外貌 爱情说起来是虚幻的,但是恋人却是现实的一个人,是存在于现实社会中的,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我相信没有人会一开始就说,“我就是喜欢长相丑陋的人。”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另一半相貌出众,我一介小女子当然也不能脱俗,我希望“他”玉树临风,翩翩君子,儒雅风度,成熟稳重……但是,这只是“希望”而已,如果真到了那一天,我在正确的时间里遇到了正确的那个人,他的外貌有这样或那样的缺点,但也许,那时侯的我根本也就不会在乎除这个人灵魂以外的任何事了,就像简·爱对罗切斯特先生的迷恋。也许,在“他”的心里,我还不及他所设想的“她”的一半呢!所谓“情人眼里出西施”,大概就是这个道理吧!
彼此的家庭 在生活中,也许是受很多影视作品和文学作品的影响,大家都认为只要有爱情,没有面包,没有安身之地,没有事业工作,没有亲人,没有一切两个人都可以幸福得生活,但我并不那么天真的想,中国有句古话“贫贱夫妻百事哀”,什么都没有,毕竟生活是现实的,没有幸福生活的基础,两个人会为此吵架,冷漠、失望,最后后悔为什么当初选择了彼此,那是多么可怕的事情,这也是对没有现实基础的虚幻爱情空中楼阁的嘲讽。 我虽然没有阶级社会“门当户对”的老思想,但是我觉得爱情也许根本不只是两个人的事,而是两个家庭的事情,只有受到双方家庭祝福和支持的爱情和婚姻才具有长久与稳定的基石。也许是我太现实了,但是,就算是浪漫的影视和文学作品中也有很多这样的爱情悲剧。我可不想面对那种到最后与当初相爱的人形同陌路的感觉,那过于残忍了。
彼此的性格和爱好 我希望和“他”能有很多共同语言,有相似的志趣,可以相互支持和鼓励,相互理解与尊重,除了现实生活中的问题,还能有比如文学、电影、运动等等方面的看法和讨论。总之,既是爱人,也是朋友,也互为老师。 说了这么多这样那样的想法,我现在都在怀疑我能不能找到那样一个人,但是,我相信爱情,相信缘分,也许正应了辛弃疾那首词,“众里寻她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三、理性对待爱情 虽说是期待美好的爱情,但毕竟爱情并不是生活的全部,我们除了爱情还有很多别的美好感情,比如友情、亲情。还有可以体现人生价值的事物,比如事业、学习,人生中有美好的爱情固然好,没有也不能强求,我想不能为了恋爱而恋爱,那样失去了爱情的意义,爱情是要随缘的一件事。 不过,我觉得就算已经获得了美好的爱情,也应当平衡好爱情与其他事物的关系,尽量做到各个方面的均衡。让自己的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丰富多彩,完善自身,爱情也许就在你不注意的时候悄然来临,这样也能使自己的生活因爱情而增色,爱情也能因生活而美好! 以上只是我对爱情的一点自己的看法,希望天下所有人都能拥有属于自己的美好爱情!
爱情是人世间一种最美好的一种情感,作为已经成年的大学生,思想活跃,生理渐趋成熟,精力充沛,对待爱情的向往和追求再正常不过。爱情,是完美人生中不可或缺的情感,裴多菲曾经诗云"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是啊,生命每个人只有一次,是最可宝贵的,但如果没有爱情点缀,生命又显得多么的平淡乏味。在我看来,真正的爱情,"是指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客观物条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内心中形成的对对方最真挚的仰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生侣的最强烈的、稳定的、专一的感情。”
大学时光,是大学生最可宝贵的人生黄金期,面对不期而遇的爱情是坦然接受还是退避三舍,爱情与物质孰轻孰重,诸如此类,大学生究竟该怎样面对爱情?
大一新生问的最多的一个话题就是大学生应不应该恋爱,谈恋爱究竟是门选修课还是必修课。我想这个问题不论一概而论,每个学生有每个学生不同的心理生理成熟度,不同的家庭教育环境、物质条件,何况爱情,在我看来是可遇不可求的,需要一定的缘分,因此谈恋爱在我看来它既不是选修课更不是必修课。爱情产生于一定的缘分,是可遇不可求的,张爱玲曾在她一篇题为《爱》的散文中这样说:"于千万人之中遇见你所遇见的人,于千万年之中,时间的无涯的荒野里,没有早一步,也没有晚一步,刚巧赶上了,那也没有别的话可说,惟有轻轻地问一声:"噢,你也在这里吗?"。大学生多数经济尚未独立,需要父母或亲朋老友的物质帮助才能完成学业。谈恋爱互送小礼物,一起KTV、吃烛光晚餐等等都需要钱。如果家庭条件不够好,自己挣钱的能力、时间又不够,谈恋爱的花销肯定得问父母要,这势必增添家里的负担,造成家长更多的负累。再个,谈恋爱需要一定的心理成熟度,大学生虽然生理已经成熟或接近成熟,但心理却未必一定成熟,心智的成长成熟差异很大。比方,对自身的了解是否足够,有没有独立的认知事物和待人处事的能力。因此,我的观点是谈恋爱或不谈恋爱,要因人而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不可为恋爱而恋爱,盲目跟风,迷失航向。
柏拉图所提倡的"精神恋爱"是不足取的,爱情和面包,总要先吃饱,才可能有爱情,物质是爱情的保障,但没有共同理想追求的爱情,俩人缺少感觉互不爱慕,没化学反应,强扭到一起,物质只不过是个躯壳,给人带不来多少快乐,有的只是无尽的痛苦和折磨。没有物质保障的爱情不可能长久,往往以悲剧谢幕。也许,恋爱一开始两个人的确会有那种感觉就算全世界什么都不要,只要有他(她)就好!但当时间久了,尤其是两个人走出了校园,走向了社会住在一起之后,两个人面对的问题也不单单只是情爱那么简单了,这个时候,再没有那么多的空闲在花前月下卿卿我我,更多需要考虑的衣食住行柴米油盐,比如:结婚得有房,亲朋好友的礼尚往来,结婚之后子女的入学、老人的看病养老等等。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里,爱情没有一定的物质基础,爱情就不可能持久绵延,没有钱吃什么,喝什么呢?但太看重物质利益,把爱情当作手段,换取金钱、名誉、地位。当爱情过多地沾物欲时,爱情就被亵渎了,也就因此会失去爱情,"宁愿做在宝马车里哭,也不愿坐在自行车背后笑"这种坐享其成,无视自尊,把爱情极端物化的观点,是十分庸俗和错误的。大学生要好好珍惜珍贵的大好学习时光和来之不易的缘分,不要随意挥洒浪费感情的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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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来自于作为核心资源要素的知识。知识是动态的,需要不断进行知识创新以适应时代发展不断变化的需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创新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创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自强不息的关键所在,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也需要创新,本文从内外两方面分析了管理创新的原因及其作用,从不同方面阐述了企业管理创新的途径。思维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市场创新。
【关键词】管理创新;原因;作用;途径
一、企业管理创新的原因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催生了企业管理的不断变革,原有的管理方法并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管理创新便成企业寻求生存和发展的中心任务。结合内外因素,总结起来管理创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管理创新的内在原因
1、人的心理活动特征。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分为若干层次,而获得适应第一层次需要的具体满足物的欲望是无限多的。所以,由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交往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所分别产生的具体欲望都是无穷无尽的,这成为人们不断追求创造新的满足物以期满足这些无止境欲望的根本原因。
2、实现自我价值的愿望。创新主体对成就的追求、对自我价值实现的向往、对社会责任的道义渴望,更强化了他们创新的冲动。根据需要层次理论,人的多层次的需要有一个由低到高逐级强化的过程,当生理、安全、交往、尊重等方面的需要获得基本满足之后,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会突显出来,成为追求创新的动力。人们希望从创新的成功中获得成就感显示自己的价值,从而得到满足。与自我价值的实现伴生的是对社会、对组织的强烈的责任感,这会在创新主体的思想上产生强大的激励力量,促使创新主体为了这崇高的对社会、对组织的使命而付出不懈的努力去从事创新活动。
(二)管理创新的外部原因
1、企业管理要有一定的模式和方法,但不论什么模式或什么方法,根据形势的发展,都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即所谓“管理无定式”。这是从大的方面讲的,而从某一企业来说,由于它的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千差万别,因而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不可能照搬照抄,必须根据各个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具体情况而灵活运用,对管理方法进行不断创新。
2、由于知识经济和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利用新技术的速度大大加快,产品的生命周期大大缩短,加之消费者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变化不断加快,这就要求企业不断地进行产品创新,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因此企业管理必须改变老一套的做法,不断地进行创新,才能适应企业不断加快开发产品的需要。
3、当前,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企业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就要千方百计控制成本,提高质量,增加品种,扩大销售,这就要求企业创建新的组织结构,运用新的服务和销售模式,采取新的管理策略和程序,使管理组织能够灵活应变。
二、企业管理创新的作用
企业的管理创新是对企业的变革和改进,帮助企业建立起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商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管理创新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有重大作用。
(一)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管理创新的目标是提高企业有限资源的配置效率。这一效率虽然可以在众多指标上得到反映,例如资金周转速度加快,资源消耗系数减少,劳动生产率提高等,但最终还要在经济效益指标上有所体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提高目前的效益,一是提高未来的效益,即企业的长远发展。管理诸多方面的创新,有的是提高前者,如生产组织优化创新,有的是提高后者,如战略创新与安排,无论是提高当前的经济效益还是未来的效益,都是在增强企业的实力和竞争力,从而有助于企业下一轮的发展。
(二)稳定企业、推动企业的发展
企业管理有序化、高度化是企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为管理创新的结果是为企业提供更有效的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管理创新对稳定企业、推动企业发展的作用体现在许多方面,只从管理层级制这一创新来看,用来管理新型多单位企业的层级制,超越了工作于其间的个人或集团的限制。当一名经理退休、升职或调离时,另一个人已作好准备,他已受过接受职位的培训,因而人员虽有进出,其机构和职能却保持不变。这不仅使层级制本身稳定下来,也使企业发展的支撑架构稳定下来,这将有效地帮助企业长远的发展。
(三)拓展市场、帮助竞争
管理创新若在市场营销方面进行则帮助企业有力地拓展市场,展开竞争,企业在进行市场竞争和市场拓展时,将遇到众多竞争对手。因此,这一竞争过程实为多个博弈对象和动态博弈过程。企业若能在这一过程中最先获得该博弈的胜出,这个解无非是在预见对手们的相应对策条件下寻找出最佳的、新的市场策略和运行方式。
(四)有助于企业家的形成
现代企业管理创新的直接成果之一就是形成企业家阶层。这一阶层的产生,一方面使企业的管理掌握于专家的手中从而提高了企业资源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发生分离,推动企业更健康地发展。企业家的形成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作用,因为对企业家而言,企业的存续对其职业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必然关心创新,关心管理创新,因此,企业家们往往成为重要的管理创新的主体。以上几个方面不过是管理创新对企业的发展的诸多具体作用之一,但足以证明管理创新在企业生存和发展中的地位。
三、企业管理创新的途径
一般认为企业管理创新就是指对企业生产要素和管理职能在质与量上实现新的变化或新的组合,以提高管理整体效能和企业经济效益。企业管理的创新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思维创新是企业管理创新的灵魂。
企业管理思维模式的创新就是企业为了取得整体优化效益,打破陈规陋习,克服旧有思想束缚,树立全新的管理思路。思维创新直接地表现为一种创新性思维活动,企业价值观念和企业经营的创新,它深刻地影响企业的行为和效益,是企业管理创新的灵魂。思维创新首先要改变传统的观念模式,即浓重的小生产意识、经营理念上的“皇帝的女儿不愁嫁”、在组织管理上的“等”、“靠”、“要”意识、管理决策上一人做主的局面。其次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要求,建构全新的思维观念,即着眼世界,振兴民族经济的使命感和机遇感、培育和维护企业形象意识、严格成本观念和全面质量管理观念、确立名牌战略意识、强化危机管理观念、竞争意识,树立以人为本、“顾客即上帝”的现代文明经商观念等等。
(二)技术创新是企业管理创新的基础。
现代企业技术创新就是为了求得利润最大化,企业进行技术研制与开发,合理实施技术改造,发挥技术优势的创新活动。在信息时代,企业之间的分工将主要取决于企业之间的技术优势,而非资金优势和资源优势。技术变迁决定着企业产供销流程体系和企业产业的发展方向,技术创新成为企业赢得市场份额的根本途径。技术创新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竞争的制高点。因此,现代企业技术创新要形成行之有效的内部运行机制和良好的外部支持环境。在外部环境方面,国家应该对技术开发研究给予经费投入,对高技术企业给予适当优惠政策,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建立稳定的政策支撑系统。就企业本身来说,必须有自己的知识和技术创新能力,有可产业化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高技术项目,同时有对引进高技术产业项目创新能力 。
(三)组织创新是企业管理创新的关键。
现代企业组织创新就是为了实现管理目的,将企业资源进行重组与重置,采用新的管理方式和方法,新的组织结构和比例关系,使企业发挥更大效益的创新活动。企业组织创新是通过调整优化管理要素人、财、物、时间、信息等资源的配置结构,提高现有管理要素的效能来实现的。作为企业的组织创新,可以有新的产权制、新的用工制、新的管理机制,公司兼并和战略重组,对公司重要人员实行聘任制和选举制,企业人员的调整与分流等等。组织创新的方向就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公开、管理科学”。企业的组织创新,要考虑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要对未来的经营方向、经营目标、经营活动进行系统筹划;要建立以市场为中心的市场信息、宏观调整信号及时作出反应的反馈应变系统;要不断优化各项生产要素组合,开发人力资源;在注重实物管理的同时,应加强价值形态管理,注重资产经营、资本金的积累等等。
(四)制度创新是企业管理创新的保证。
现代企业制度创新是为了实现管理目的,将企业的生产方式、经营方式、分配方式、经营观念等规范化设计与安排的创新活动。制度创新是把思维创新、技术创新和组织创新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又具有引导思维创新、技术创新和组织创新的功效。它是管理创新的最高层次,是管理创新实现的根本保证。企业制度创新的目的是建立一种更优的制度安排,调整企业中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的权力和利益关系,使企业具有更高的活动效率。
(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深入,企业要想成功,必须要靠市场创新。
(1)产品策略。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一定要树立产品的整体概念。要设计开发并生产出满足消费者需要并提供恰当服务的适当产品,要遵循产品技术创新的原则去开发与设计产品,做到“生产一代、储备一代、开发一代、构想一代”。同时管理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是任何单位生存发展的需要。管理能出效益,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中,管理显得更加重要,但现今企业管理人员素质、能力参差不齐,有一部分人还不熟悉管理的知识。
(2)价格策略。目前,我国大部分国有大中型定价的策略中,艺术的成分较科学的成分比重大些。单纯靠降价做为主要的竞争手段。其实,我国企业在定价时完全可以采用多种定价策略,只是在选择定价策略时要遵循企业的战略目标。同时也要参照市场上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的心理价值来综合定价。
(3)渠道策略。在分销渠道的选择上,我国很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存在着以传统的营销渠道为主,分销渠道众多,渠道相对较长且信息反馈较慢,造成费用较高,服务跟不上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战略、实力来选择渠道策略。要重视运用促销理念来开发管理市场。要做好经销商选择、经销商市场运作管理、经销商贷款管理等工作。这里很重要的点是,要促进代理制向规范化发展,代理要逐步向佣金制过渡,同时,通过统一管理加强与零售商及客户的紧密联系。
(4)促销策略。在促销策略的选择上,重点是切记不要迷信广告。我国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想通过广告来扩大自己的影响,但其广告的定位却存在着只注重扩大知名度,而不能有效地提高消费者的偏爱度并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缺陷。企业管理创新应是一项包括管理思维变革、管理行为改造和管理效果提升三大内容的复杂系统工程。其中,管理思维变革是前提,管理行为改造是主体,管理效果提升是标志。这三项内容各具特色又相互呼应,紧密联系,形成有机体系共同作用于整个管理创新过程。
结束语:管理创新的灵魂是管理思维的变革,只有不断地创造和拥有新思想、新概念,企业管理才能常变常新,创造辉煌。企业的管理者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抓住机遇,大胆创新,在竞争中不断促进自身发展,这是
企业管理创新的最终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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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苹果电子从上世纪末至今引领了世界潮流,它不仅仅是一件产品,而是一种信仰。苹果品牌成功的原因在于创新的时代需要创新的管理。管理模式要革命,要超越,但更要创新。我们现在就主要论述一下中国的管理创新。创建管理创新模式在于科学规范管理工作,在全面保证与提高工作、生产、成果、产品与管理质量的基础上实现其创新。管理创新模式是指在达到现有标准基础上,实现创新所达成的全部管理理念与管理行为,包括保证、提高、创新、认证质量的全部管理要素,管理结构,管理程序、标准与规范。 关键词 :苹果;管理;创新;机制;观念
一、 前言
苹果电脑公司由乔布斯、斯蒂夫·沃兹尼亚克 和RonWayn在1976年4月1日创立,总部位于美国加里福尼亚丘珀蒂诺市,处于硅谷的中心地带。1975年春天,AppleⅠ由Wozon设计,并被Byte的电脑商店购买了50台,当时单台售价为666.66美元。1977年苹果正式注册成为公司,并启用了沿用至今的新苹果标志。1978年,苹果准备股票上市,施乐公司预购了苹果100万美元的股票,并允许苹果工程师们研究早已被施乐视为垃圾的PARC操作系统的图形界面。但苹果的工程师化腐朽为神奇,并将图形界面带进了一个崭新的时空。 我们都知道科学给人类带来了很多方便,但是它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诸多的威胁。大家有没有发现,人类最可笑的,就是我们每发明
一样东西,刚开始的时候,是想让它来帮助人类的,但是发明出来以后,我们很不幸的就变成它的奴隶。我们发明电脑,本来是想帮助人类减轻劳动压力的,但是现在的小孩,整天沉溺于电脑游戏之中,都变成了电脑的奴隶;我们从事管理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我们把事情做好,但是现在很多人已经受到管理的约束,好像不听他就不对。我觉得没这个必要。
二、苹果的管理模式的创新之处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管理创新模式要素
为实现创新管理的目标,该模式主要对以下六个要素进行管理,并对每个要素分别提出具体要求,这是该管理模式的特点之一。 第一,职能相称。首先是组织职能与组织目标要相称。这就要依据组织目标确定组织职能;依据组织职能确定机构设置;依据岗位职责确定职位设置。
第二,观念适宜。观念支配行动,观念决定行为,没有创新的观念,当然不会有创新的工作、创新的生产与创新的管理。这就要求具有:
目标观念:组织成员知道组织、部门的目标,有自己的目标,并知道怎样去实现目标。
竞争观念:组织成员具有争先、争优、争胜、争光、争气的观念并有行动体现。
质量观念:组织成员具有追求用户满意的质量、先进质量、完美质量、精品质量的观念并有实际行动。
创新观念:组织成员具有理念、技能、工作、成果创新的观念并有实际表现。
服务观念:组织成员具有为他人服务,各项工作都是服务的观念并有实际表现。
第三,条件保障。凡事均需有其条件做保障。这包括:有人才资源条件的保障,有财力资源条件的保障,有物资设备条件的保障,有信息资源条件的保障,有时间空间条件的保障,有环境条件的保障,有关系条件的保障,有技术手段与市场需求的保障等。这些条件一个都不能缺少。
第四,目标正确。“做正确的事情比把事情做正确更重要”,这是管理学的名言。这就要正确地确定、明确、执行工作及成果目标。
第五,机制有效。管理的关键在于运行什么样的机制。这就要求依据管理任务制定管理制度。
第六,过程完整。明确部门与个人的工作过程,包括以下步骤,第一步:认定基础,确定目的。基础检测,基础评价,确定目的。第二步:制定计划。确定任务,确定方案,确定步骤。第三步:实施计划。逐步实施。第四步:反馈改进:初始反馈;改进反馈。第五步:测评验收:验收检测;验收评价。
要根据工作性质确定工作单元与工作管理周期。工作单元与管理周期要一致,生产工作以生产工序为管理周期;教育工作以教育活动为管理周期;临时工作以工作任务为管理周期;管理工作以管理阶段为管理周期。
管理创新模式结构 。
还有我们都知道进入智能手机时代之后,手机的内涵开始发生深刻变化。通信成为其几个核心需求之一(而不是唯一核心需求),音乐、拍照、PDA、游戏等非通信相关的核心功能也全面排队进入手机的核心需求。用户开始面对一个问题,我买手机仅仅是用来通话和发短信么?一旦用户回答“NO”之后,就意味着他对手机的需求已经从一个通话(短信)处理工具变成一个便携多媒体通信设备。
iPhone兴起就是这种变革最典型的例证。当你把iPhone拿到手后,你能强烈地感觉到这个东西与其说是带娱乐功能的手机,还不如说是带通信功能的娱乐机(娱乐机=iPod+便携照相机+掌上游戏机+ PDA)。手机市场原“龙头老大”诺基亚正是在这一点上没有把握到位,导致在智能手机市场上完全落败于iPhone。
三、下面将具体分析iPhone战略特点:
(一)苹果公司的差异化组合竞争
手机智能化是移动电话市场的发展趋势,也是苹果公司的机会。2007 年1 月,苹果公司首次公布iPhone,正式涉足手机领域。苹果将iPhone定位于:搭载了iPod功能及网络浏览器的移动电话。2008 年6 苹果发布iPhone 3G,软件上的革命使其成为业界标杆。苹果iPhone的成功来源于多角度的差异化组合。
苹果公司在mp3市场上依靠iPod+iTunes组合大获成功后,紧接着在手机市场上用iPhone&app&store组合,通过在产品、性能、UI(操作系统)、渠道和服务等方面的差异化一举击溃其他竞争对手。
1.产品差异化。
以多点触摸屏取代传统手机键盘,在外观差异化的同时,便利软件开发者自由设定最符合软件需要的触摸按键位置。苹果通过这一创新,不仅提供了一个软件平台,还附带了一个可变化的硬件平台。
2.性能差异化。
iPhone的配置远远高于竞争对手。128MB 的内存+ 专用图形芯片(一般不会在智能手机上出现)+4- 8GB 储存空间,使iPhone成为一台超小型电脑。除此之外,内置不可更换电池300 小时的待机时间(智能手机平均待机时间在200 小时左右),6 小时的连续通话时间等都是iPhone在性能上的突破。
3. UI(操作系统)差异化。
iPhone与对手们最大的差异性体现在操作系统上。智能手机操作系统有windowsmoblie、symbian和plam,设计时均考虑了手机较低的cpu与内存条件,存在过于复杂,速度较慢和不稳定等一些问题。苹果在iPhone上直接采用了经过界面优化的桌面电脑操作系统mac os x,使这一高配置的智能手机拥有了mac os x的所有优点:运转迅速,界面华丽,操作简便。不同于其它智能手机系统精简后的办公功能,iPhone有功能完整的email软件和safari网络浏览器。
4.渠道差异化。
苹果将Ipod+ 在线商店的差异化组合模式复制在其iPhone上。苹果建设了在线软件销售渠道:App Store(以下简称AS)。AS 是一个设计理念与Itunes 类似的在线平台:软件开发者可将由SDK 制作通过苹果审核的软件在AS 发布,无需缴纳任何维护费用。软件售出所得收益由苹果及开发者三七分成。这就解决了在此之前AS 市场上存在的诸多问题。
5.服务差异化。
2.0 版本系统对microsoft exchange功能的支持,使其成为功能强大的商务机:能无缝接入公司microsoft exchange网络,即时更新日程表项目、邮件、联系人;自动检索网络;远程数据清除;拥有cisco安全维护等等。iPhone的娱乐功能也随着SDK 与AS 得到升级,在得到EA、Sega、Konami 等专业厂商的支持后,iPhone颠覆了手机游戏功能的概念。工作娱乐功能兼备且都达到极致的iPhone,成为无所不能的智能信息终端。
四、总结
从iPhone的成功,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第一,技术进步和需求复杂化不断地推动创新的革命,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产品和产业的融合。我们很难将移动电话定位于通讯产品,其身上融合了家电、通讯、计算机、娱乐等行业的先进技术。而苹果的差异化组合迎合并进一步推动了这种融合。站在市场前面引导市场是苹果成功的关键。
第二,在战术上,苹果从两个角度与竞争对手拉开了距离。苹果持续的技术创新使自己始终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苹果的差异化组合形成的模仿障碍把对手挡在了后面,使自己的领先地位得以保持,为自己争取到了获取价值和开展下一轮竞争的时间。第三,不断创新和与对手的时间差,还为苹果公司争取到了培养消费群体,巩固其品牌影响力的机会。接受了苹果品牌精神的消费群体成为苹果品牌的一个有机成份,推动并保护苹果的创新和竞争。苹果不再是一个公司,它已经成为一种需求。最后,苹果公司在中国市场上,需要对运营模式以及市场策略重新定位和把握,以便自身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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