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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10 年10 月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以下简称《高检院、公安部规定》) 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细致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范围,较为详细地阐述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的程序。2013 年1月1 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也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规定。本文对审查逮捕阶段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意义,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作如下思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一)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二)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三)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以下简称《规则》)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一)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二)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三)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 五) 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 六)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规则》的规定扩大了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将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嫌疑人及自身存在一定缺陷的嫌疑人归入应当讯问的范围内。修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此进行规定,但是在2003 年9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在检查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中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2004 年高检侦查监督厅第20 号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加强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意见》中再一次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案件时要讯问犯罪嫌疑人; 2010 年10 月1 日施行的《高检院、公安部规定》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做了细致的规定,该规定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规则》的规定是一致。
第一,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要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更是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一根本任务对审查逮捕阶段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查明犯罪事实,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手段,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
第二,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是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在现行体制下,侦查监督工作有三项重要职责: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其中审查逮捕占据着特殊重要的地位。审查逮捕工作是侦查监督工作的首要职责,是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基础,也是侦查监督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审查逮捕工作是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的第一道门槛,严防冤假错案,正确使用强制措施,是审查逮捕工作的重要任务。要想有效地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错误拘留以及在侦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仅靠审阅案卷是远远不够的。
书面材料具有了办案人员一定的主观色彩,不够客观,文字表述与语言表述之间存在客观的差异; 且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未必能将所有的证据移送,有可能存在只移送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材料,而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不移送的情况。这导致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不能全面的了解案情,作出错误的判断。只有面对面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才能全面了解案情,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排除阅卷时发现的疑点和矛盾,发现新问题,有效避免错捕,提高办案质量。同时还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深挖漏罪漏犯,更好地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也能有效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第三,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重要方法。
审查逮捕的任务: 一是保证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 二是防止错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逮捕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它是一把双刃剑,准确适用可以有力地打击犯罪,适用不当,则会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要达到有机统一的。要防止和克服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落实宪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确保无罪者不被追究,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是犯罪嫌疑人行使供述和辨认权利的重要途径,犯罪嫌疑人通过供述和辩解言明实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正确适用逮捕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 一)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二)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 三)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
( 四)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五) 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此条规定了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三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适用逮捕措施。审查逮捕阶段必须全面掌握逮捕条件,既要审查证据材料,又要判断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同时还要考察社会危险性。而对社会危险性的考察,通过案卷材料审查,往往过于片面、主观,只有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才能更有效地考量社会危险性,作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还可以适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对其诉讼权利和义务进行详细告知,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第五,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减少庭审翻供的可能性,形成打击合力。审查逮捕阶段是犯罪嫌疑人首次与检察机关接触,在思想上、认罪态度上可能发生变化。在此阶段容易出现翻供的情况,这可能是嫌疑人对检察机关的一次试探,也可能是对之前虚假供述的拨乱反正。此情况发生在审查逮捕阶段,为继续侦查,引导取证争取了时间,探明了方向,避免犯罪嫌疑人在公诉阶段、审判阶段翻供,造成公诉部门、法院审判部门措手不及,不能有力地打击犯罪。
第一,程序式讯问现象普遍存在。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而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能延长期限的,审查逮捕阶段办案时限短,在此期限内,承办人要完成审阅案卷、制作审查报告、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多项工作,有些案件还要进行调解、询问证人、被害人等。客观上导致时间紧,任务重,讯问嫌疑人的工作不够细致,准备不充分,仓促上阵,无科学的讯问提纲,导致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走过场,程序式讯问问题严重。
第二,讯问技巧不足,讯问重点不够突出。
侦查监督部门普遍存在年龄结构年轻化的特点,且部分地区人员流动性较大,存在经验不足现象。讯问时模仿能力强,缺乏对事实、证据的分析,不能有的放矢,切中要害。
第三,知识层面不全面,不能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及变化并适时调整讯问方案。
审查逮捕阶段是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以及翻供的多发阶段。心理上的变化是有外在表现的,掌握一定心理学知识的人可以察觉到这种变化,并针对这种变化,调整讯问方式、方法和方案,应对突发状况。
第四,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重案件事实,轻两项监督。
审查逮捕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往往过分注重核实案件事实,而轻视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情况。例如: 对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到案过程中侦查人员有无违法情况、被传唤、拘传、拘留的时间、在被传唤、拘传时侦查人员有没有出示证明文件、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或者使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的情况、侦查人员收集、调取证据有无违法情况等过分轻视,对深挖漏罪、漏犯情况简单讯问,不予重视。
《高检院、公安部规定》、《刑事诉讼法》及《规则》实施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得到了规范,但是由于实施时间尚短,侦监部门经验尚浅,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完善和发现。
第一,加强学习,全面提升执法能力。
讯问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人员必须具备相对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判断能力,且需要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建议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备检察官资格的干警配备到侦查监督部门。随着经济的发展,普法工作的开展,媒体宣传力度的增大,如今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在增强,办案人员更应该在工作的同时,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素养,以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
第二,开展专业化培训,提高讯问技巧。
以现场培训、视频培训、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把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一门学问,发挥聪明才智,提高讯问技巧。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优越性,以便于最终做出合理的逮捕决定。
第三,转变执法观念,注重保护人权。
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我国对国际人权问题的回应。将尊重与保护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是人权工作的重点突破,同时也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在审查逮捕这一重要环节,也要积极转变执法观念,尊重和保护人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办案人员还要树立程序意识,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程序,包括讯问程序。谨防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严防冤假错案。
第四,严格遵守讯问程序,促进讯问程序规范化。
在讯问过程中: 首先要向犯罪嫌疑人表明身份,说明案件所处阶段,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其如实供述的有力后果; 其次要对其身份、家庭情况、拘留时间、涉嫌罪名等进行核实; 再次要询问其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具体情况进行核实; 最后要问其有无补充的事实,有无揭发检举情况、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严格规范的讯问程序,有利于嫌疑人积极配合讯问工作。
第五,加强监督意识,注重两项监督工作。
转变工作方式,不能将侦查监督工作,简单的视为审查逮捕工作,要将立案监督工作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重视起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注意发现两项监督的线索。特别是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要提高警惕:
( 1) 在侵财类案件中,要对赃物去向进行追踪,明确是否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的情况;
( 2) 在聚众类案件中,要审查是否有幕后主使,要查清犯罪工具来源及案发后逃跑的情况,明确是否有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提请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的情况;
( 3) 犯罪嫌疑人有举报、揭发类案件;
( 4) 案卷中注明有“在逃”、“另案处理”类案件,在讯问时与犯罪嫌疑人核实同案犯的相关情况。中国论文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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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学习学术论文写作最困难的是选题,老师就应从这里入手进行指导,选题的好坏很大程度决定论文的好坏,如何指导大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贮备、兴趣爱好等确定论题就显得至关重要,一旦确定了论题,学生就知道去查资料;在分析比较中发现问题,其创造潜能因此被激发,这才是我们要学生学习写学术论文的目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大学生学术论文写作指导中应注意的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学术写作能力是学生综合素质是关键部分,在训练过程中,选题与立意方面要防止过于宽泛或偏、窄,在材料选取方面应当注意全面和与观点的整体配合,在行文方面应注意遵循各部分的写作规范和比例恰当,在语言运用方面要注意去古化和西化,有严密的逻辑并且兼顾文采。
【关键词】论文写作 选题 材料选取 行文规范 语言运用
在当下的大学教育中,学术论文的写作是一个没有得到应有重视的环节,无论在课程设置、课时安排还是具体训练方面都严重不足,这一方面是传统文化“述而不作”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当下大学教育功利化、实用化的一个集中体现。但是,通过对西方大学教育学术训练的分析可知,学术写作的训练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极大的作用,已超出了“学术”范围,而影响到学生的工作能力提高和工作效果,因此,教师应当围绕如何提高学生的学术写作能力这一问题进行认真探索。
“选题是论文写作过程的首要环节和核心要素之一,至关重要。它不仅决定着论文写作的主要方向和目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论文写作的方法和途径。”选题是学术研究和论文写作的出发点和论证方向,立意决定了学术论文写作的层次高低和最终的学术成就,所以历来受到重视,但在阅览一些大学生的论文时,发现在选题和立意方面存在较多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1.防止选题过于宽泛
在大学生的论文习作中,比较常见的问题之一是选题过于宽泛,立意空洞。学术论文写作,特别是笔者所在的中文系学生的学术论文写作特别倚重于阅读体验,学生们通过对文学作品的阅读和接受老师的指导,大多都是根据自己的兴趣来进行写作。在此过程中,很多学生并没有对自己的兴趣所在进行学术的“再加工”,想当然地就把兴趣所在的部分或环节当成一篇学术论文研究的课题,显得大而无当。如有的学生以《论沈从文的语言艺术》为论文题目,试想在5000字左右的论文里,无论如何也无法对沈从文的语言艺术做出深入的研究,即使勉强成文,也不过是拾人牙慧罢了。应当指导学生在论文选题的“大”与“小”之间进行权衡,本科生写论文主要是一种学术训练,所以,还是选一些具体问题做比较合适。如“《红楼梦》人物形象分析:赵姨娘论”就不够具体,“试探赵姨娘的妾妇人格”就具体了;“论《西游记》艺术之不足”不够具体,“小议《西游记》叙事上的瑕疵”就具体了;“意象批评论”不具体,“意象批评论――从钟嵘的《诗品》谈起”就具体了”。因此,与宽泛相对的标准就是具体,应当从较小的口径入手,方能使学生得到较好的学术训练。
2.防止选题过于偏、窄
与选题宽泛相反的是立意和选题上的偏狭和窄小。由于许多学生在进入大学前阅读量相对来说比较集中和单一,一旦进入大学,展现在面前的是一个知识的海洋,许多学生在兴趣取向上偏向于那些生冷角度。如有学生在写论文时选择同性恋、人兽关系、凶杀题材作为研究方向,研究语言角度的,选择地方方言的某一个音或字作为研究对象。其实作为正常的学术研究,这些都是可以的,但对于刚进入学术之门,在学术心志方面还不够成熟、判断力不够敏锐、进行独立批判的理性精神没有完全确立的学生来说,那些明显带有负面意义、具有黑暗力量的题材显得非常偏,不适合投入大量心力进行深入研究,以免产生人生观和世界观方面的误导,而那些选题非常窄小的,在进入研究生阶段专门研究前,实在难以形成新颖的观点、写出有创意的论文。因此,在这一方面也要引导学生予以避免。
如果说立意与选题是一篇学术文章的前期规划,那么文献资料的选用就是文章的主体构筑材料的甄选与排列,在整个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文献资料的选择与使用是至关紧要的环节。笔者在批改学生的论文时,发现许多学生之所以论文水平不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文献阅读不到位、使用不恰当。
1.文献的阅读应当全面
搜集和阅读相应文献固然是一件辛苦的事情,但它却是学术写作的基础。当下各种学术期刊类网站很多,而且高校的图书馆都能下载,因此,资料的搜集似乎不是一个大问题,重点
在于如何阅读。在确定选题之后,教师应当指导学生按照期刊、作者、语种等序列对从各种途径所得到的资料进行排列,列出需要全文阅读、重点阅读、观点通览、浏览的文献。一般来说,学生所选课题都会有上百篇的参考文献和数十本参考著作,应当作全面了解,同时也应作重点阅读。另外,如果可能,还应对此课题在各语种学术界里的研究状况作一些了解,至少应对英语学界里的研究情况与主要观点作一个全面了解。
2.所选文献应当整体上对应于作者观点
作为初学学术论文写作的研究者,大学生很容易在进行一定阅读之后便匆匆开始写作,他们也会通过一些学习途径了解到基本的学术规范,其区别于一般性写作的一个特征就是一定要有参考文献与注释,因此,许多学生为引用而引用,在引文使用方面断章取义,完全不顾文章的整体观点,实为一学术写作中的乱象。教师在指导学生写作的过程中,要引导学生正确使用各种文献材料。(1)支持作者观点的材料,应是整体上支持、观点架构上一致,而不是摘章摘句到处找一两句话来佐证;(2)反对作者观点的材料也要注意其整体上的情况,可以是观点上的针锋相对,也可以是平行的其他观点,也可以是综合性观点;(3)与作者观点平行的其他看法可以使用,但相对要少使用,因为学术论文的写作目的是要厘清某些看法,所以,尽可能在相互辩论中使观点变得明晰。 3.尽量选用代表性明显的材料
除了综述性文章,材料的选用应具有一定代表性。一般说来,只有一两篇文章提到的观点不能作为代表性、流派性的观点对待,因此在选用时一般首先选用影响力大、学术建树高的作者所写文章或专著作为论文的参考文献,其次是选用一些本学科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代表性学术期刊所载文章,同时注意作者的影响力等。在此过程中,学术的影响力与代表性是选用材料的主要标准,当然,在写作过程中如果需要罗列一系列观点,依据作者的兴趣也可以把那些代表性不明显的观点列上,但不能作为论证的主要论据使用。
对于有深厚研究功底或丰富研究经验的作者来说,行文本不应当成为一个问题,只要依据所研究课题本身的内在逻辑并把问题讲清楚即可。但对于大学生来说,写作前一定要根据选题先列出文章的具体提纲,甚至规定每部分的字数,才能保证文章得到正确的构架并避免相应问题的产生。
1.遵循文章各部分的写作规范
学术论文的每个部分都有其写作规范,必须严格遵守,方能成为一篇合格的论文。笔者在指导学生写作时,一般都会花两到三周时间详细讲解每个部分写作要领与技术规范,并让学生做一些简单的课堂练习,学生相互讨论后进行点评。但学生的掌握程度有深有浅,需要在正式的写作过程中不断得到修正。如摘要的写作,要求既能概括全文的主要观点,也要包括研究方法、研究过程等,要求非常高,我要求学生“别人看了你的摘要,即使不看你的论文全文,也能够对你的主要观点、学术水平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在此总要求下,再提出一些字数、撰写顺序、构成要素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又如引言的写作,“顾名思义,引言起引导作用,引言阐述写作意图、动机、目的,指出解决了什么问题,以引起读者的兴趣,激发接下去阅读正文的愿望。同时,起到使读者由形象思维诱发到抽象思维的作用,进一步为阅读正文奠定思维基础”,因此,引言的写作既要对研究前沿进行概述,又要说明研究的基本设想,而字数也要求比较短。
2.文章的构架及论述节奏应当比例适当
学术论文的摘要、引言、结语都有基本的字数要求,后者一般都在300~500字左右,但正文的规定却不是那么严格,一般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在5500~6000字,当然也有要求8000甚至10000字的,但后者相对较少。在如何处理正文的构架及节奏分配上,许多大学生的论文写作显得比较凌乱。就笔者的教学而言,虽然一次又一次地要求学生要注意节奏的匀称,但许多学生由于被所阅读的文献和研究的对象所左右,自己感兴趣的部分写得多,不感兴趣的部分写得少,自己擅长的内容写得多,了解不多的内容写得少。所以,教师要在论文开始构思时就指导学生对论文的各个部分进行至少三个层次的细分,每个部分都要按照一定的行文顺序进行内容的编排,方能使论文成文后显得匀称得体、符合规范。
一般认为学术论文不同于文学作品,对语言要求不高,把问题讲清楚即可,但这只能是初步要求,对大学生的学术写作进行指导,不能只停留在“讲清楚”这个层面上,应当有更多、更高的要求,让学生可循序渐进地形成自己的学术语言风格。
1.避免为研究对象的语言风格所左右
许多学生以古代的作家或作品为研究对象,很自然地文章便变得古朴,但其语言倾向与其古文修养严重不对称,形式上似乎古朴自然,但意义表达含糊,语法规则混乱;而一些以西方作家作品为研究对象的学生,则在语言运用上模仿西式的表达法,不但句子很长,而且其间的逻辑关系也处理不好,造成文义表达上的错乱,由于很多学生都以译本为写作依据,所以很大程度上受译者语言水平的影响,以至于阅读起来非常困难。这两种倾向都要尽力避免,方能使论文既写得通顺易懂又能逻辑井然。
2.要注意行文的逻辑性
笔者所在的中文专业,学生受各种文学作品影响,在论文写作时往往有许多文学性语言,逻辑性较差,教师应当指导学生根据行文的逻辑顺序组织文句,在上一句与下一句、上一段与下一段、上一部分与下一部分之间应有相应的逻辑关系。
3.注意语言的通俗与文采相结合
在能够以逻辑清晰、论理清楚的语言进行论述的同时,要强调去古化、去西化,从而以比较通俗的语言对论题进行阐述,但由于作者个人的自身修养不同,亦可把学术论文写得跌宕起伏、富有文采。这些目标可以列出来让学生作为参考,亦可作为以后努力的方向。
总之,作为大学教育的核心训练之一,学生的学术写作能力亟待提高,在教学计划、课程配置等为前提的安排下,教师的具体指导是学生学术写作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教师应指导学生在写作中熟悉规范、适应规范、运用规范,从而写出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并将其训练的研究能力运用到工作和生活中去,从而实现最大限度提高综合素质的目的。
[1]刘洁民.论学术论文写作的选题原则[J].理论月刊,2008(5):129
[2]普丽华.选题:学术论文写作第一关[J].荆楚理工学院学报,2009(12):33
[3]曹进克.科技期刊学术论文写作与规范化[J].河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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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唱,就是用乐器伴奏,自弹自唱。一般以吉他、钢琴等为主。在中国也有以民间乐器三弦、琵琶等。弹唱是一宗历史悠久的汉族说唱艺术。2014年入选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幼师生即兴弹唱教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截至目前,涉及我国幼师生专业性发展空间鉴定结果始终处于落后境地,产生此类结果绝对是源于不健全的教育评价机制,使得既定课程内容编排呈现单一趋势,幼儿综合发展评价工作也因此产生不平衡效应。而音乐作为幼儿发展阶段中最特别的调试要素,社会地位优势不可小觑,能够同时针对师生之间的心理呼应需求进行长效满足,更能将二者情操陶冶至最佳状态,这是此类人群开发即兴弹唱技巧过程中应该长期关注的现实性课题。
依据我国长期颁布的创新教育发展体制纲要内涵解析,设计特定阶段过渡条件的整编工作已经小有所成,为了将内部教师资格测量指标设定清晰,在与教育机构协调基础上,幼师职业格局改造行为开始全面拓展。大部分儿童需要接受学前教育,其核心思想在于适当激发个体学习主动性的前提下将即兴弹唱规范内容同步传输,整体活动秩序基本归属于非智力拓展工作范畴。有关部门决定督促教职人员依照特定阶段审美标准与弹唱处理工具,有效界定单位成员接受创新事物的能力。目前钢琴教学工作全然过渡成为幼儿教学流程中的主体项目,可以为即兴弹唱训练提供必要的资源媒介,使得个体实际操作能力监控实效进一步完善,将疏导过程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排除殆尽。
教师在深度延展课程内涵过程中需要具体围绕钢琴乐器进行特殊氛围的营造,将幼儿群体主观意识集中吸引,使得预期指标得到深入贯彻。这类教学属于师生共同开创的项目,特别是在特定动作演示阶段中,需要将技巧渲染要诀以及功效补充完整。这类处理手段能够全面激活学习主体的情感回应潜质,在交流环节中搭配弹唱创作令幼儿在全然不知的状况下产生心灵波动反应,确保日后能够主动投入到节奏训练氛围之中,长此以往便可顺利规避消极因素的滋长效应。但是,这部分即兴伴奏操控技术并不能在短期之内顺利吸收,仍旧需要配合各类要素内容实现有机搭配,包括钢琴控制技术、和声穿插以及演唱主体的高超性配合能力等,另外还应借助生活情趣锻炼进行创新技能强化,保证能够针对异质化场景调整作品韵味,尽量在协调键盘操作流畅效果的基础上,主动完善专业理论培训工作。
(一)生源结构较为混乱
因为我国教育专业学员数量长期集聚,生源形态结构此起彼伏,包括键盘操作技术与嗓音天赋等都不能与专业学生相提并论。因此,依照现实状况分析,有关一对一训练手段就不能顺利奏效,在学前强化训练过程中必须灌输整体教学理念,出于对整体幼儿学习过程中的差异条件考虑,专业化素质强化问题似乎无法得到合理应对。在这类高难度课程的压力影响范围下,教师基本难以将共性、个性冲突合理调试,钢琴弹唱教学内涵变化与规范相脱离,后期跟进动力自然不足。加上大部分教师尚未与幼儿园进行直接性交流,在特殊体制创新改革层面上心态不够强硬。需要注意的是,学前综合性教学基础能够有效强化幼儿专业素质形态,其作为精准的职业规范媒介,必须首先建立清晰化的专业响应机制,时刻督促演奏教学与相关专业类别的区分,带领学生主体提前感知现场即兴演奏的状况,并主动结合现实生活中的美学感知经验加以修饰,逐渐迎合后期专业化教学要求。
(二)教材资料不够统一规范
大部分教师在强化幼儿群体基础弹奏能力过程中时常依靠直觉意识进行曲目挑选,经常令学生处于被动境地,主观兴致难以激发。因此,透过创新交流平台进行教学模式自由选取,适当结合幼儿群体认知心理特征进行一定艺术品味的沉淀,时刻警示有关单位进行阶段教材资料更新,尽量在迎合时代创新要求以及现代生活节奏的基础上,使得幼生内心获得震撼,并在特定思想萌发旅程中挖掘科学延展方向,将乐器综合操控和审美标准同步提升。目前各类学前专业声乐教学工作在结合上述实践改革经验之后,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形成适应此类专业形态的实用化教材整编体系。为了将特定学员素质形态以及教学资源短缺危机扼杀于摇篮之中,涉及声乐课程整体改革活动必须全面开启。
另外,即便是钢琴基础较好的学生个体,也会分不清楚钢琴弹奏和教学钢琴弹唱的目的不同,所以很多这类学生对学习弹唱的重视不够,尽管平时被迫弹一些儿歌,但和声知识差,对伴奏音型掌握得不是很丰富,对于不同体裁风格的歌曲,选择和弦音型的变化能力比较弱。比如,不论是进行曲还是抒情歌曲,都用1、5、3、5式分解和弦或柱式和弦等。对两段以上的歌曲,段落之间音型的变化不合理等。还有些学生的音型不成句,比较散乱,节奏不准确。
(一)完善声乐学前课程规范体系
由于现下学前声乐教材资料尚未得到统一规范,教师只能凭借上级要求进行曲目选择,儿童素质提升进度受阻。面对这一状况,有关改革人员必须全面吸纳先进性教学资源,全面开启即兴演奏训练活动,确保学习主体能够在相对开放的交流氛围之中感知乐趣所在,将过往学时限制隐患完全遏制,竭尽全力完成高品位艺术和技能实力强化指标。
(二)开放多媒体资源应用平台
在现场即兴弹唱教学情境之中融入多媒体设备,能够有效烘托现场激烈回应效果,教学人员应该定期播放专业性舞台表演节目,学生在此期间可同步对比自身控制水准,并全面激励自身进行长久性弹唱学习任务的跟进。同时,运用监控设备观察学生个体不足状况,时刻调整教学方案。另外,全面激活网络延展功效,使得现场试听效果发挥到极致状态,确保学生能够掌握各类音乐表现风格,增强现场表演的自信心,最终深入贯彻预期教学设计要求。
(三)强化学生即兴弹唱实践操控潜质
经常激励学生群体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表演,如声乐演奏以及歌曲合唱等项目,适当情况下可以穿插一些儿童歌舞节目,令学生懂得表现,将一切隐藏在内心的恐惧因素遏制,使其能够从此建立健康心理素质,将自身各类音乐处理技术经验展露,针对不足问题可以及时加以改进,真正将学前声乐教学效益发挥到极限。定期揣摩歌曲的曲式、节奏以及感情上的对比和变化,要认真地学习幼儿歌曲的创编,分析幼儿歌曲歌词的写作的特点等,认真学习中国民族音乐的调式以及和弦和声特点。
在为歌曲设计前奏、间奏与尾声方面,要考虑歌曲的风格,间奏要承上启下,前奏要引人入胜,尾声要使歌曲有圆满稳定的结束感。另一方面,作为教师其应该时常带来学生进行各类艺术文化中心的参观,争取与生活现实相互贴近,这对于后期即兴创作辅助功效来讲意义十分重大。具体说来,即兴弹唱能力的培养是需要经过一定时期的经验积累方可达标,教师必须针对计划方案进行全程掌控,时刻关注幼儿群体的心理感知需求,保证阶段教学任务的清晰划分,主动在集体课程之中拓宽内容调试范围,特别是关于即兴演唱实践项目的补充上,需要达到专业系统性规模。经过上述规范策略的全面补充,相信各类师生能够有力创造活泼氛围,令幼儿对于现场表演充满期待。
综上所述,运用现场即兴伴奏鼓励策略进行幼师生声乐基础认知形态的改造,就是需要结合各类现实生活状况进行辅助调试,使得初步知识素质结构体系更加完善,加上特殊刺激与强化处理过后,涉及多元化的教学方案自然也就浮出水面,令学生参与过程中能够得心应手,保证全身上下各类感官知觉相互辉映。以上是全面贯彻幼师生声乐交流的有效渠道,应该得到全面提倡和有力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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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向前发展,轻刑化成为我国刑法发展的重要方向,一个重要的表现便是死刑罪名的数量不断减少。我国确立了逐步缩减死刑罪名适用的死刑改革指导方针。我国死刑罪名的废除首先从非暴力犯罪开始,毒品犯罪作为非暴力犯罪之一,由于其自身无被害人、不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特点,并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条件。在毒品犯罪高死刑适用率的背景之下,毒品犯罪死刑的废除是我国死刑制度改革进一步向前推进的重要步骤。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毒品犯罪死刑废除若干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作为一个古老的话题,对其争论由来已久。笔者借本文分析了毒品犯罪死刑废除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分别从立法、司法、量刑制度的层面提出我国式的毒品犯罪的死刑废除,以不断顺应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
关键词:毒品犯罪;死刑废除;刑罚谦抑性
2014年6月26日,在新一度的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习与李对于毒品犯罪做出重要指示,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坚决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势头。毒品犯罪作为一类高发案件,由于其适用死刑的频繁而引起广泛关注。笔者借此契机,对于毒品犯罪的死刑做以下几方面的探讨。
1.顺应世界犯罪适用的趋势
对死刑这一剥夺生命的刑种的适用源远流长,在古代的乱世中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现今刑事法的时代是一个逐步废除死刑的时代,尤其是对于一些实质危害性不大、罪不至死的犯罪,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将该类犯罪的死刑适用予以取缔,以适应世界不断高涨的保护人权的大趋势,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毒品犯罪由于其自身独特的属性,其造成的实质危害性并非立法机关估计的那样严重,若将其广泛适用死刑又难以达到“其罪当死”的标准,难以服众。因此,应将毒品犯罪的死刑坚决予以废除。
2.符合刑罚谦抑性的要求
刑罚的谦抑性强调适用刑罚的必要性,包含着谨慎、内敛的刑罚适用理念。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在于,对其认定应依据具体的情况,包括时期、地域、制度等等因素,即决定犯罪与否不易。毒品犯罪与特定的社会因素紧密相连,因此,将毒品犯罪一味地至于死刑的规制之下,正当性与合理性令人生疑。此处合理的规制手段应同具体的原因相联系,采取同社会因素无缝对接的办法,针对性的对于毒品犯罪予以规制。也就是说,此处死刑这一刑罚的适用并非居于主要地位,而应逐步废除甚至予以取缔。因为,对于犯罪的规制以必要性为基准。死刑这一极端的规制手段,应在毒品犯罪的规制领域率先予以废除,以符合刑法谦抑性的需求。
3.与我国刑罚改革的思路相衔接
我国的刑事立法在历次修订过程中,秉承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刑罚的配置日趋轻缓。在死刑这一古老的刑罚配置上,体现得尤为明显。通过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死刑罪名在日益减少,尤其以“修正案(八)”最为明显,此次修法将经济类犯罪等为代表的实质危害性不大的犯罪的死刑规定予以取缔。现今,我国的毒品犯罪存在定罪标准单一、死刑适用畸繁的不足,上文中谈到的改革亦是基于此。这一不足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正与我国的刑法改革相悖。因而,应着力解决这一束缚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道路上的桎梏,在毒品犯罪领域,进行死刑废除的先行先试的试点,从而为以后的整体取缔死刑奠定理论与实践基础。
1.具有一定的思想与舆论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不断深入,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保护意识已成“燎原之势”,具备相当坚实的群众基础。因而公众对于死刑的敬畏之心日盛,开始反思死刑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2004年出台的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将人权的保护予以明确化,即是对于人民群众废死呼声的回应,为我国的刑事法改革树立了标杆,也为广大人民群众废死的社会心理奠定了法治基础。
2.公众对于毒品犯罪的废死较易接受
同实质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相比,社会公众对于毒品犯罪态度形成极大反差,对其废除死刑并未触及社会公众那条敏感的神经,人民群众较易能接受。这源自该类犯罪并未触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公众的法益侵害并未达到紧迫性与严重性的程度。从危害结果来看,同严重暴力犯罪造成的人身法益侵害的严重程度不同,毒品犯罪造成的类似法益侵害的程度较轻;且毒品犯罪并不直接造成上述法益的侵害,此法益侵害系由吸食毒品的行为造成的。从立法角度来看,毒品犯罪被纳入分则的第6章中,从章节的分配上可以看出,该类罪的侵害法益为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从当然解释的角度,侵害的法益并不包含人身法益。在构成要件上,毒品犯罪的具体实施者是在谋取非法利益的驱使下,并非是基于侵害人身法益且更多的是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因而,在毒品犯罪领域率先取缔死刑配置,遇到的改革阻力极小,改革成功的可能性极大。对于毒品犯罪危害存在认识误区的,应加强舆论的宣传引导,巩固已有的思想成果。
3.其他的替代性刑罚较有效
一味对毒品犯罪施以死刑等刑罚处罚,并不能完全减缓日益严峻的毒品泛滥的形势。正如马克思所说:“……通过刑罚手段来震慑犯罪难以成功。”甚至,毒品犯罪的死刑判决率同毒品案件呈正相关,死刑判决率的递增无形中增加了毒品犯罪的风险,客观上增加了毒品犯罪具体实施者的获利空间。从而导致了死刑判决率-获利-毒品案件高发的怪圈。
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死刑的作用效果并非长久;若用诸如劳役等处罚手段来对罪犯予以规制,以限制自由为代价,更具有长远意义,也是较为有效的规制方法。也有的学者认为,自由刑具有长久性,能将毒品犯罪实施者置于持续震撼。我国的刑事法对于毒品犯罪配置了财产性的处罚,然而这些立法显得较为抽象,实际操作性不强,导致适用效果不佳。笔者认为,应破除对于重刑主义的盲目崇拜,逐步废除该类罪的死刑。废除毒品犯罪死刑并非对于该类犯罪怠于规制,而是要通过更加合理的规制手段进行规制。此处的合理规制手段包含了诸如财产刑、徒刑类的刑罚,这些处罚较重刑有着独特的优势,能够切实缓解上述提到的毒品判决怪圈。
1.立法层面废除运输毒品罪的死刑
学界对于该罪的性质的认定主要由以下观点:
(1)法益侵害程度说。毒品运输行为所带来的法益侵害程度显著低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
(2)单独成罪说。将运输毒品罪从分则的有关文本规定中剥离,创设新罪。
(3)取消说。对于运输毒品行为,可直接适用《刑法》第347条;或以该罪的帮助犯论处,因此不主张创设新罪。前述学者无一例外的认为将运输毒品的行为与走私等行为统一适用刑罚,有违刑法基本原则,造成处罚上的不公平。
大多数运输毒品的实施者为社会的底层人士,只是整个毒品交易链条的不起眼环节。其并非毒品犯罪的策划者或者积极参与者,同背后真正的“大佬”相比,其地位微乎其微,难以对大局产生实质影响。若将前述人员统一适用死刑,无疑丧失了刑罚的基本功能,对于真正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刑法所应有的作用。所以,我国在以后的修正案中应将这两类人群进行区别对待,对于这些背后产生实际影响的“大佬”处以重刑。
2.司法上限缩除运输毒品之外其他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严打”一词伴随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其收效甚微,并未实现“严打”政策的初衷,甚至对于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为了维护失衡的社会秩序,需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起作用。此处的“严”包含严密法网等等内涵,不同于“严打”政策。现阶段,若继续秉持“严打”态势,无疑会为废除毒品犯罪的死刑进程增加更多的阻力。
3.对于毒品再犯、累犯,在适用死刑时应谨慎
毒品的再犯与累犯情节是毒品犯罪适用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的从重量刑情节。对于毒品再犯、累犯动用极刑手段规制时理应认真对待,不宜一具备法定数额标准时,就统一动用极刑规制。实际上,这也涉及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的关系问题。毒品再犯的立法初衷系弥补两者之间存在的立法漏洞。所以,毒品再犯规制的重点应是弥补一般累犯无法规制的漏洞之处。而对于同时构成两者的类型,鉴于一般累犯阻却刑罚裁量制度的运行,规制手段更为严厉。故根据交叉竞合重法优于轻法之处断原则,应选择适用一般累犯之法条。对于一般累犯阻却适用而应归属毒品再犯讨论的情形时,鉴于毒品犯罪的实施者所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已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前罪留给社会的印迹已逐渐消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在刑罚适用时应慎重适用死刑。只有对于同时应评价为这两种情形时,同时考虑立案标准所规定的数量标准时,才有死刑适用的必要,同时要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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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改倡导以科学探究为主的多样化学习方式,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CAI)是信息社会重要的现代教育手段,将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CAI 与“科学探究”的思想紧密结合起来已经成为了现代教育的新趋势。CAI课件在么高中语文教学中也是被经常使用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CAI课件的使用在高中语文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CAI课件的使用在高中语文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探讨全文如下:
时代在发展,语文教学也要与时俱进。随着课改深入及教学手段的不断创新,CAI课件教学应运而生。CAI课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很有探讨的必要。
课件使用益处之一在于大大减轻了教师工作的强度。一位初次教高中语文的教师,如果稍微有点责任感,要备好高中语文课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如果有现成的课件以供参考,这无疑能减轻教师工作的强度。教师上课的课件,不外乎三种情况:①使用的是其他教师的课件;②使用的是在其他教师课件的基础上融入了自己的创造的课件;③使用的是教师个人独立创造的课件。
教师备课省时省力的不同,就有三种不同的课件来源,三种不同的教学效果。
第一种情况教师备课最省时省力,甚至无需备课,但教学效果最差。当教师就某一文本教了几次,自以为对文本的重难点把握到位,上课前对课件匆匆浏览一遍甚而没怎么看就去上课的教师不是没有。至于课件对学生适不适用,学生一堂课下来有没有收获,教师很少考虑。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对学生来说是非常可怕的。
第二种情况,教师备课比第一种情况要多费点力,多花点时间,教学效果要优于第一种。当你手头有其他老师的课件,你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拿过来就用,而是要“运用脑髓,放出眼光,自己来拿”。要有鉴别,优中选优。拿过来以后,更重要的还是要根据班上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同样的课件,在A班适应,在B班就不一定适应,因为学生的情况有不同。特别是集体备课,同组教师分工合作制作出来的课件,拿过来以后,教师还要有依据班上的学情进行再创造,即第二次备课,而不能不负责任地拿了课件就用。
第三种情况,是教师备课最花时间和最费力的,教学效果依教师情况(教师备课所花的时间精力或教师的专业素养等)而定,但一定优于第一种情况。因为没有现成的课件,也没有其它课件以供参考,那教师就只能在精心备教材、备学生的基础上自己制作课件。
解决以上问题的办法就是课件的制作和使用一定要有教师的个人独立创造在里面。只有教师依据学生实际情况创造的课件,才能对学生的学习有所帮助。三种情况教师所付出的个人劳动,所取得的好的教学效果一般是逐渐递加的。不同的教学效果的出现,与教师备课所付出的劳动程度有关。教师备课越省力,教学效果可能就越差。
语文教学强调情景教学,强调教学的氛围。课件的使用给教师教学情境的创设提供了可能。学习《林教头风雪山神庙》,为了让学生感受自然环境烘托下的林冲形象,截取林冲在风雪中耍枪棒的视频画面,增强学生的视觉感受,这是可以的,但如果不上语文课,课堂上就看电影林冲,或用很多的教学时间来看视频,这显然就脱离了教学主题。还有的教师在制作课件时,没有注意幻灯片的背景图案,以为越好看越好,结果学生不注意文本,反而去欣赏优美的与教学毫无关联的图片,这显然违背了课件制作的初衷。在语文课堂上,师生的学习任务是文本,而不是其它。切莫喧宾夺主,让创设教学情境,起辅助教学的CAI课件占了主角。
课件的使用益处多多,但与传统课堂相比,有它的弊端;以前的课堂,教学形式落后,但也有它的益处。利弊主要体现在课堂的生成上。语文教学的主阵地在课堂,而课堂的精彩之处恰恰在课堂的生成上,也就是强调上课的动态过程。现在课改强调学生的自主性,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如果是多媒体教学,往往是按部就班的进行教学,对于课堂中学生产生的新问题,并且有可能还是比较关键的问题,课件中可能根本就没有涉及到,那教师是按部就班地继续上课,还是打乱原有的设计程序,就学生的问题进行解答?传统课堂是船小好掉头,因为板书可以依据课堂实际形成,课件教学则是固定的程序设计,要临时改变很难。课件教学其实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可能更能看出一个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机智。
怎么转化这一矛盾呢?
首先,教师要依据班上学生实际情况设计好课件,要能预设课堂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况,在课件中尽可能有所准备。
其次,课件不能太程序化。课件只是辅助的,而不是主要的教学手段。有的教师依靠课件,一堂课下来没写一个字,整个一节课的教学好像就是靠着精致的多媒体课件,在接连不断、或快或慢的鼠标的轻轻点击中完成的。这还叫教育教学?
再次,可以把课件教学和传统课堂教学结合起来。课件的使用要恰到好处,不可贪多,课堂知识关键处或课堂生成的主要知识点还是要体现在课堂的黑板板书上。CAI课件教学不是没有黑板上的板书,课件中有的内容就不要再重复在黑板的板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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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多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为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为36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8个。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废止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废止问题全文如下:
【摘要】贪污贿赂犯罪是当今社会的一大重要罪名,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罪名,并且不同时期体现不同的特点。在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下,研究是否应该废止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死刑。
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是由多方面原因构成的,不仅有犯罪人的自身的心理因素,同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也是形成贪污贿赂罪的重要原因。
(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民众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更加迫切。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各类商品供不应求,人们更加注重自己的生活品味,精神生活的追求占生活的主要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生活在这样一个纷繁复杂的社会中,扮演着为人民服务的角色,同时他也是人民中的一员。要生存,就需要吃穿住行;要发展,就要对自己和孩子进行智力投资。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支出越来越大,消费档次越来越高的生存空间中,物质利益在国家工作人员心中生根发芽。物质利益的获得应该具有合法的手段,可是有了合理的物质利益,必然伴有不合理的物质利益,这是由生活辩证法所决定的。因此,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我国经济的高速迅猛发展,人们开始了对这种不合理的物质利益的追求。
(二)贫富两极分化的巨大反差。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一部分人通过勤劳致富的理念先富起来,同时,也有一些投机取巧者钻国家政策漏洞,或者违法经营成了暴发户。
国家工作人员每天都会与这些人打交道,他们认为自己无论学历能力及社会地位都比这些暴发户强,但是经济收入却差之甚远。因此,经常受后者的阔绰生活方式所刺激,必然产生一种与后者实现经济上平等的渴望,形成利用权势索贿的心理基础。
(一)贪污贿赂罪死刑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正义,与罪行及刑事责任不相适应的刑罚违背了人们公平、正义的观念。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相对于财产价值,生命价值更为重要。死刑与其分配对象之间在所剥夺的权益的价值上必须具有对等性,无论其恶有多重,均因其所侵害的权益的价值低于人的生命的价值而不应该设定死刑。因此,在贪污贿赂犯罪中设置死刑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贪污贿赂罪死刑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
人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权是人最基本权利。生命是个人其他权益存在的基础和载体,生命的丧失和终结意味着其他权益的丧失和终结。正是由于生命是作为人存在的唯一标准,以剥夺人生命为内容的死刑是不符合人道主义要求的,从而得出死刑不人道的结论。
国际社会也普遍认同死刑不人道,同时一些国家也在逐渐废除死刑。
(三)贪污贿赂罪死刑违反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刑法的谦抑原则是指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它是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行“谦抑”原则的法哲学基本理论。而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而言对于死刑并未遏止贪污贿赂类犯罪持续上升的犯罪率,在此方面死刑的威慑力是非常有限的。因此,为了遵循刑法的谦抑行,立法机关应该考虑对贪污贿赂罪的死刑裁量问题,更好的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一)加强立法监督。
由于贪污贿赂罪的主体的特殊身份,因此检查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发生。同时我们必须要完善我国的监督机制,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各自独立互相监督,使潜在的犯罪分子无可趁之机,将犯罪的发生扼制在摇篮之中。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这一名言体现出法官的重要性。法官在判定案件时不是单纯的依靠法律,他的思维不是单纯的理性的,他也会依靠其主观判断及经验,当法官判处死刑案件时,起主导作用的是理性,非理性因素也起一定的作用,尤其是法官的个性特征对判决影响颇大。刑事法官应当率先从根本上转变理念,坚持”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死刑政策,而且在对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适用条件进行理解与适用时,法官要做到苛刻挑剔。更好的利用其专业知识修养公正的判决案件,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二)调整刑罚结构。
如要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必须以较严重的刑罚加以代替,达到预防和遏制犯罪的目的。在对于废除死刑的观点上,作者认为死刑是一种严重的刑罚,它以剥夺人的生命为代价,而贪污贿赂罪虽然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但是这往往可以通过较严厉的刑罚比如无期徒刑无允许减刑假释来代替,这些国家工作人员经受过良好的教育,有着较高的学历,在执行刑罚期间可以安排他们做一些对社会有贡献的活动,通过为社会服务来惩罚教育他们。对于一些情节恶劣的贪污贿赂犯罪应增设罚金和没收其金钱,破其所图,灭其所欲,可使其遭受毁灭性打击。对社会上存在的企图通过犯罪途径谋取私利的人以警戒,权衡得失,从而放弃贪利型犯罪的意图,罚金刑的一般预防功能也由此得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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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压力容器制造工序一般可以分为:原材料验收工序、划线工序、切割工序、除锈工序、机加工(含刨边等)工序、滚制工序、组对工序、焊接工序(产品焊接试板)、无损检测工序、开孔划线工序、总检工序、热处理工序、压力试验工序、防腐工序。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低压力容器设计应注意的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河源某电镀厂为承接大量ABS塑料电镀(挂镀方式)加工,决定新建ABS塑料电镀自动生产线。为充分利用工厂现有资源,尽量减少工厂的投入成本,决定将现有仓库改造为ABS塑料电镀自动生产车间,改造项目中包括仓库现有一台单梁悬挂起重机(0.5t)。根据单梁悬挂起重机的工作特点和ABS塑料电镀生产工艺流程,经笔者反复思考,在保留点动功能的前提下,决定应用三菱PLC和变频器将单梁悬挂起重机改造成为ABS塑料电镀专用行车。
1.1主电路分析
该起重机共由4台异步电动机拖动,吊钩升降由一台电动机M1拖动,为防止电动机突然断电导致重物自行坠落或下放重物时下降过快而造成事故,电动葫芦具有电磁离合器制动装置和再生发电制动控制功能。电动小车移动机构由一台电动机M2拖动,大车移动由两台电动机M3、M4拖动。M3、M4两台电动机规格相同,两台电动机定子绕组接在同一电源上,但三相电源的相序相反,使两台电动机的转向相反,以保证大车的两侧滚轮驱动运动方向一致。
1.2控制电路分析
控制电路的电源由控制变压器TC输出36V 电压供电,吊钩的上下升降由SB1、SB2控制,电动小车运行由SB3、SB4控制,大车运行由SB5、SB6控制,电动小车两侧限位开关为SQ12、SQ13,大车两端限位开关为SQ15、SQ16及换相联锁线路。
根据ABS塑料电镀生产工艺流程,该电镀生产线有除油槽、亲水槽、粗化槽等18个槽位(槽位代号按顺序分别为1号~18号),全线总长约40m,而仓库车间长约25m,因此需将电镀槽按工艺顺序分两边均匀分布,即分2条电镀生产线,但必须首尾相连按工艺进行电镀。
在电镀生产线的左侧上挂点(原位装货点),由工人将待电镀零件装入挂篮,挂到起重机吊钩上,并发出启动信号,起重机吊钩上升并按工艺流程要求在需要停留的槽位停止、下降、停留、上升。如此完成电镀工艺规定的每一道工序,直至第2条电镀生产线的末端下挂点(卸货点)卸下电镀好的零件,根据需要自动返回原位,重新装货发出启动信号进入下一轮电镀加工循环。
为实现ABS塑料电镀生产工艺,并保留地面点动(上、下、左、右、前、后)操作功能,作如下改进:
(1)选用可编程控制器(PLC)实现对起重机的自动运行控制。
(2)为实现快速搬运和准确制动停车,减小起重机停车的冲击和挂篮的摇晃,采用变频器对电动葫芦电机、小车电机、大车电机进行调速控制。
(3)为控制起重机对上、下挂点和18个槽位进行准确定位,在大车导轨上的对应位置加装定位开关SQ0、SQ1、SQ2、SQ3、SQ4、SQ5、SQ6、SQ7、SQ8、SQ9;在小车导轨上两侧对应位置加装定位开关SQ10、SQ11。考虑起重机主要工作在自动循环状态,其定位开关的工作频率高、可靠性及精度要求也较高,因此以上定位开关均选用LXJ0型接近开关(直流24V),由PLC内部电源24V提供。
(4)为实现地面点动和电镀自动循环的切换、急停、停止、启动等功能,在原有悬挂式按钮盒按钮的基础上加装一块控制板,其中,SB9为点动或自动循环切换按钮(复合自锁按钮),SB10为紧急停车按钮,SB11为起重机启动按钮,SB12为停止按钮。原悬挂式按钮盒按钮均随大、小车移动,加装控制板固定安装在上挂点附近,以方便工人操作。
(5)电动葫芦下方需要加装2个重锤限位器。SQ14控制上升高度,SQ17控制下降高度,下降高度应根据电镀槽液位高度来确定。
(6)为清楚起重机工作状态,增加了电源、越位报警、手动、自动状态指示灯。它们分别是HL1、HL2、HL3、HL4。
(7)由于起重机改造后处于长时间工作状态,在主线路中加装热继电器。
(8)原控制电气线路主电路中有6个接触器,现只保留3个接触器。
(9)考虑变频器和电机之间的连线比较长,可能导致变频器过电流跳闸,漏电流增加,电流显示精度变差等,因此布线时应尽可能让两者间不超过50m,确实超出的,则选用输出电路滤波器(OFL滤波器);同时,因PLC输出端接有感性负载(接触器线圈),将会影响PLC正常工作,为提高PLC控制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在负载两端并联RC吸收电路(交流负载)。
4.1可编程控制器型号选择
根据电镀工艺和硬件改造方案,确定了输入、输出端口的数量,并考虑经济性,满足使用要求,决定选用FX0N-60MR型号的日本三菱可编程控制器,其有36个输入点和24个输出点,满足了控制电气线路改造的需求。
4.2变频器型号选择
电动葫芦、小车、大车的运行由一个变频器实现控制,由于电动葫芦起重电机功率最大(0.8kW),因此所选变频器只要能满足电动葫芦电机,则大车、小车均能满足。已知起重电机型号为ZD21-4,额定功率0.8kW,额定电流2.2A。
4.2.1选用变频器的功率
变频器的容量PCN由下式确定:PCN ≥kPM/ηcosφ .其中:k为电流波形的修正系数,一般取1.05;PM为负载所要求的电机轴输出功率,PM为0.8;cosφ为电机的功率因数,约为0.75;η为电机的效率,约为0.85。将相关参数代入上式,计算得PCN ≥1.31kW .再由公式ICN ≥kIM(ICN为变频器的额定电流,IM为电机工频电源时的电流,IM为2.2)可知ICN≥2.31A。
4.2.2变频器类型的选择和型号确定
该起重机是恒转矩负载,为了实现恒转矩,适当加大容量。由于该变频器安装在配电箱内,因此选用防护式,不带选用件。综合以上情况,确定选用高性能矢量三菱变频器,型号为:FR-A740-1.5K-CHT。
4.3变频器主要参数设定
Pr.79设为3(外部组合操作模式);Pr.10设为18Hz(制动动作频率);Pr.4设为90Hz(高速);Pr.5设为40Hz(中速);Pr.6设为20Hz(低速)。
4.4软件编写
本程序主要采用步进指令、基本指令、特殊软元件进行编程,将自动循环和地面手动操纵分为两条通道,由SB9(X30)为选择条件,如不作选择,则程序默认为自动循环状态,否则进入地面手动操纵状态。现将起重机进入自动循环工作状态程序进行说明。
(1)自动循环:按下启动按钮SB11(X32),此时不论电动小车和大车处于任何位置(空载状态),大车先将以90Hz(快速)返回至上挂点(原位),而后小车也以90Hz(快速)定位到上挂点(原位),此时接近开关SQ0、SQ10发出信号,大车、小车电机通过变频器被先后制动停移,吊钩开始快速下降,下降至设定高度时,下降定位开关SQ17发出信号,吊钩停止下降等待挂篮上挂。如上挂完成,工人按启动按钮SB11,则吊钩以90Hz(快速)提起挂篮上升运行。上升至设定高度时,上升开关SQ14发出信号,吊钩停止上升并制动,防止挂篮自行坠落。定时器延时3s后,PLC向大车2个电机发出信号,大车以90Hz(快速)向除油槽(1号槽)方向移动,运行6s后以40Hz(中速)运行3s,再以20Hz(低速)运行2s,待除油槽接近开关SQ1发出信号,大车停止右移,准确定位后,吊钩快速下降至SQ17,开始6min的除油,除油完毕后吊钩快速上升至开关SQ14,吊钩在除油槽上方停10s,让镀件表面镀液流回到电镀槽中,定时时间一到,大车又快速向亲水槽(2号槽)方向移动,然后再经2次减速后定位到亲水槽;
以此类推,直到完成活化槽(9号槽)工序后大车不再向右移动,此时第1条生产线9个槽电镀工序完成。接着由小车以90Hz快速向清洗槽(10号槽)横向移动,运行15s后以中速运行3s,再以低速运行2s至SQ11制动定位至清洗槽,完成清洗槽工序后,大车往反方向运行,直至大车运行到第2条生产线的第18个清洗槽时,ABS塑料电镀工序全部完成,大车继续快速返回至下挂点,待SQ0发出信号,大车被制动停移,吊钩快速下降至设定点,等待工人取下挂篮。取下挂篮后,如果是单次循环或电镀任务完成,则按停止SB12,此时吊钩快速上升至SQ14后,小车快速横向移动至SQ10,起重机停靠在上挂点并停止工作,原位待命。如果是多次循环,则按启动SB11,此时吊钩不再上升,小车直接快速横向移动至SQ10回到上挂点(原位)等待第2批零件挂篮上挂。
(2)停止:在自动循环状态时,在电镀过程中,如出现一般性质异常情况可按停止按钮SB12,起重机将停止运行,待问题处理完毕后,按启动按钮SB11将继续运行。
(3)急停:在自动循环状态时,遇紧急情况时,按SB10能禁止所有输出(应用M8034)。
(4)六档点动控制功能:按点动或自动切换按钮SB9时,电动葫芦、大车、小车处于行走范围内任何位置均可以实现点动控制功能,此时手动指示灯亮。
(5)来电或恢复供电指示功能:通电指示由Y04驱动,Y04通过特殊继电器M8000的常开触点联接,在PLC开机后,使Y04线圈被驱动,指示灯亮。
(6)越位报警功能:起重机运行时,当吊钩上升过程因重锤限位器失效,断火限位器SQ20将发挥作用,切断电动葫芦电机电源,或者当大车、小车移动时,只要碰到限位开关SQ12、SQ13、SQ15、SQ16,起重机则停止工作,报警灯亮。
该起重机经多次调试和运行,各项功能均满足生产需求,系统性能稳定可靠,操作灵活方便,抗干扰能力强。特别是在运行中避免了急刹车所造成的振动和吊钩的晃动,实现了高效运行准确停车等功能。应用PLC、变频技术对单梁悬挂起重机改造成ABS塑料电镀自动生产线专用行车,不仅解决了企业实际生产中的困难,为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还能为同类技术升级改造提供借鉴和参考。
【中低压力容器设计应注意的问题探讨论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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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路的兴建有利于地区的经济发展,有利于改善沿线居民的社会发展质量,能快速的为人们提供运输等优越性,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本文结合公路实际情况,对公路的路线设计进行分析探讨,争取把公路设计工作做得更好!
【关键词】公路路线设计;安全性;可靠性;存在问题;应对方法
公路线形设计是公路设计的核心,其设计应保证车辆行驶的安全舒适,驾驶员的视觉和心理反应,引导驾驶员的视线,保持线形的连续性,使驾驶员有足够的舒适感和安全感。公路线形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公路运营的安全、经济、舒适、快捷功能的发挥。目前我国公路路线设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g d20-2006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各等级公路的线形设计标准值,采用设计车速为基础设计参数规定的最低设计标准,其他的设计指标根据设计车速相应取定。提高道路运输的能力和服务水平,达到线形设计最优经济性,建立合理、科学、完善的公路路线设计方案比选评价方法是科研和设计人员共同面临的挑战。
公路的路线定线是公路设计中最为关键的一步,因为路线线形是一条公路的骨架,线形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到公路的桥隧、人工构造物、路基、路面等的设计,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同时在公路建成后,如果再要改变线形,一般也是非常困难的。尤其是高等级公路的路线,一经建成将长期制约着公路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挥。所以,有的国家提出公路路线是公路的生命,它对汽车行驶的舒适、安全、经济和道路的通行能力,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和影响。
(1)纵断线形标准不高。新建公路的平面线形设计标准大部分取上限,这样考虑非常好,其优点在公路改(扩)建过程中得到充分的证实。相反纵断线形的设计几乎完全受填挖方量控制,从而导致纵断线形设计竖曲线半径过小,竖曲线短。建议今后在线形设计上考虑公路的综合服务水平,适当提高纵断线形标准。做到平、纵、横的合理搭配。
(2)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时,往往受利用旧路减少占地的思想所限,导致平面线形标准偏低,比较方案思想放不开,可能有好的方案落选。如果摆脱利用旧路的思维局限,新线取直后即可提高新形指标又缩短了平面距离。因此建议新建公路以发展的观点确定路线平面线形标准,对于旧路改建工程设计思维要尽量摆脱利用旧路的限制。
(3)以往设计文件提供的工程占地基本准确,这为工程管理部门前期拆迁提供了依据,但也有个别设计文件提供的占地不准或量不够,同样给工程管理部门带来极大麻烦。希望在今后的设计中更加重视。
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公路路线设计要严格按照既有的规范和标准来,设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后续施工的质量和效果,平原地区线形设计属于常规设计,按照常规设计规范把握好设计质量即可。山区线形比平原地区复杂,除了要控制常规设计质量外,还要注意平面线形、超高的设置、纵面线形设计及爬坡车道和视距等问题。
一般情况,路线大的走向在路网规划时就已确定。因此,路线选择需要从路网全局出发,根据路网整体情况觉得其中某条道路的走向,以使得整体路网的结构最佳,效益最大化。同时,局部道路的线路选择需要进一步细化,进行多方案必选。
公路线路设计往往穿越地形复杂。不同路段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和难度有所差别,尤其是山区道路,路线设计和选择需要考虑因素更多,设计要求、施工条件和造价、工期、技术角度、经济性角度等综合取舍,选定局部最佳方案。
(1)国外发达国家关于公路路线设计的理论已经从单纯考虑汽车的动力学要求,逐渐注重考虑驾驶员的生理心理特征,提倡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注重线形设计后使用上的舒适性,并在开展设计的安全性、连续性、一致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我国的路线方案基本上是采取传统的经济评价、财务评价以及工程技术方面比较方案优劣,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忽视了环境、社会等方面的影响,不能全面反映线路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济上最优的方案未必是最优方案。
(2)直线设计是最经济的方法,不但可以减少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材料,还可以开课司机的视野,减少视线盲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并非是一味的将直线设计为公路线形。研究表明,长久设置直线又将导致司乘人员因线型单一,沿线景观单调而引起疲劳,故公路线形设计不能无限制的设计长直线。
(3)直线过长,在平原地区,由于路线选择受地形限制很小或基本不受限制,为了节约成本和缩短工期,在路线设计往往会设计过长的直线段。
(4)缓和曲线长度不满足总和要求,部分公路在路线设计师只满足和曲线的最小长度,而没有综合考虑到路线线形,这样就会出现缓和曲线的长度不符合线形和超更高要求。
(5)超高横坡度及超高过渡段位置不合适,公路经过居民区的路段,车辆必须限速,同时车辆必须受到当地交通的管制,这样的情况下适当的减小超高横向坡度是有利的,但是往往在设计时只考虑横坡设计,设计相同的双向横坡,这样就不能保证有足够的超高横坡,造成车辆在弯道出转弯困难进而引发交通事故。
公路路线优化问题具有设计目标不可公度性和目标间的矛盾性两大特点,设计目标的不可公度性是指各个目标没有统一的度量标准,很难加以比较。线性设计目标间的矛盾性是指如果采用某种方案去改进或改变某一目标值,可能会使另一目标的最优值变好或变坏。
可靠度理论在公路线形设计中的应用很早就已经开始研究,而我国将可靠度理论应用在公路路线设计方面研究还未全面开展。可靠度理论在一些领域特别是结构工程和岩土工程学中应用较广泛,同时在运输工程学领域也有研究,如公路排水管道设计、交通信号灯间隔时间可靠性分析,信号配时设计等。可靠度理论是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用概率来描述工程结构可靠性的问题。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中明确规定:公路路线设计应对公路的平、纵、横三个面进行综合设计,做到平面顺适、纵面均衡、横面合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是公路设计的依据,也是评价公路路线设计可靠性质量的标准,其表现为一系列规范条文,这些规范条文既有原则性的。也有针对各个细部的,所有规范条文构成一个系统现状数据,包括路线设计成果及公路环境约束的数据。公路设计成果数据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采用值,环境约束状况则包括地形、地质、水文情况等。将公路设计现状与评价标准进行比对,将公路环境约束与设计现状比对,分析路线设计的合理性,论证需要加以改进的,基本合理但仍有改进余地的,基本达到技术要求而不满足经济要求的,满足经济要求而实际技术指标不太理想的;对公路分析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合并、归类,找出重点.提出科学合理的优化方法,并付诸实施,同时对公路优化后的成果数据进行再分析与优化。
当前的公路线路设计中还存在着问题,从公路路线设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这样做才能省工、省时还能有效节约资源,降低建设费用,因此设计工作着应该从多方面角度考虑,合理设计路线方案,为交通车辆提供安全,希望本文提出的方法能对公路路线设计更为安全和经济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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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犯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保护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犯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全文如下:
[摘要]反贪侦查是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在侦查阶段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搜集犯罪证据,采取强制措施,查清案件事实,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随着时代的进步,法律日渐完善,我国公民的人权意识也随之觉醒,而在当前的反贪侦查中,仍然存在不少轻视、漠视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现象。
[关键词]反贪侦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一)反贪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指具有侦查权利的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了查清事实真相,抓获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一系列活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对特定案件的侦查权,是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重要手段。反贪侦查作为职务犯罪侦查的有机组成部分,相较于其他普通案件侦查,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反贪侦查可以定义为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在侦查阶段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搜集犯罪证据,采取强制措施,查清案件事实,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
在反贪侦查中,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侦查,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案件的进展,充分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在法律允许和侦查需要的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适当的强制措施,同时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追求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随着时代的进步,法律日渐完善,我国公民的人权意识也随之觉醒,而在当前的反贪侦查中,仍然存在不少轻视、漠视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现象,笔者对所存在问题整合列出并加以分析。
1、不当使用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国家授予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强制性限制的权利,由轻到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由于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刑事强制措施成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刑事诉讼双重目的实现微妙的关键点。在反贪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合理合法、正确准确的使用刑事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反贪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反则则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与人身自由造成侵犯。强制措施具有两面性,合法、正确的使用强制措施可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否则会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表现在:(1)不当地使用拘传。(2)不当地使用取保候审。
2、滥用侦查手段。
(1)刑讯逼供时有发生。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为获取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供述,对其进行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刑讯逼供严重破坏了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法律明文规定刑讯逼供是一种违法的刑事审讯方法,却在现今社会中仍旧时有发生。作为封建司法遗留的产物,刑讯合理合法的潜在观念难以根除,对于人权观念的淡漠使“有罪推定”成为办案思维定势。此外,在我国当前的反贪侦查中,对口供的倚重使得一切侦查活动都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展开。反贪案件较之于普通案件,作案手段更为复杂、隐蔽,对于证据的搜集固定和案件的侦破难度都比较大,以上特性使得在反贪侦查中口供这一“证据之王”成为高效办案、破案的关键所在。加之有些侦查人员仍然秉持“口供之上”、“有罪推定”、等陈旧理念,为了追求案件侦办的高效率,牺牲了正常、合法的活动程序,完全无视法律的权威与公民人权的保障,违法使用刑讯,对犯罪嫌疑人的肉体或精神实行暴力、非暴力的摧残与折磨,强迫犯罪嫌疑人说出自己想要的口供。刑讯逼供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口供”作为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而且其真实性也将受到质疑。
(2)非法搜查、扣押、冻结款物。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人员依法行使侦查权,以查清事实真相、搜集有力证据、侦破案件为目的,具有搜查、扣押、冻结涉嫌犯罪与违法款物的权利。作为法律赋予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正确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对于保护犯罪证据、保障诉讼活动的高效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在反贪侦查活动中,财产一般是侦查人员着手调查的切入点和破案关键所在,故而对于被调查对象财产权利的保护也理应受到重视。然而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的反贪侦查活动中屡见问题,违法搜查当事人款物的行为时有发生,轻视法律程序,无视犯罪嫌疑人合法财产权,随意武断扣押、冻结一切财物,甚至对已查实与案件无关的物品长期持有、非法留用。例如某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将已结案件中当事人的车辆留作私用,使用数年不予返还,并且因长期未保养而造成汽车的损坏。这种私存、挪用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侵害了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破坏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与公信力。
反贪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应体现出其本身的合法性,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方面尤其不可轻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个价值,是当代刑事诉讼法的核心所在,二者的平衡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价值。刑事犯罪与保障人权相互协调,在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依法正确行使国家权力,达到惩罚犯罪的目地。我国在对《刑事诉讼法》数次的修改中,对保障人权这一价值的追求日益重视,使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司法活动中国家权力主体在工作中务须遵守的准则,。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以坚实的制度保证,更需要实施主体具备正确的执法理念与人权意识,并且熟练掌握法律的要义与内涵所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平公正的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同时,强化对检察机关反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利的滥用,避免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收到侵犯,真正做到保障每位反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金石。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应遵守比例原则[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谭世贵。论侦查权的配置与制约[J]。汕头大学学报,2008-12-15。
[3]阮雪梅试论经济犯罪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J]。世纪桥,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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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主要是指购买国债、政府债和企业债等,它的优点是相对于股票收益比较稳定,事先说好债券的还本付息时间和量,风险比较低;缺点是收益比较低。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浅析证券投资决策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的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一、证券投资概述
证券投资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盲目投资往往会使投资者经受金钱上的损失,所以投资者应该先了解什么是证券和什么是证券投资以及证券投资的种类和给类的风险和收益,然后再做出相应的决策,这样才能使自己在投资过程中避免盲目投资,并使自己的投资获得良好的收益。那么证券是什么,证券就是指票面载有一定金额,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可以有偿转让的凭证,比如债券和股票等。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以购买股票、债券等的方式向其他经济实体进行的投资。证券投资按照投资的对象可以分为基金投资、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等。
二、证券投资风险分析
证券投资风险是投资者在证券投资过程中遭受损失或达不到预期收益的可能性。证券投资风险从大的方面来讲可以分为心理风险和经济风险。心理风险是证券投资给投资者心理上造成伤害的风险,它一般受到投资者个体心理素质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影响,个体差异较大且不易衡量,所以在讲证券投资风险时主要说的是证券投资的经济风险。证券投资的经济风险主要包括违约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变现风险和期限性风险。违约风险主要是说当你购买的证券合约上载明付息或还本的时间,结果到期后没有兑现承诺。一般请款下,国家发行的国债,省政府或市政府发行的政府债风险较小,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违约风险比政府债高,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违约风险最高。
利率风险是由于利率的变化而给债券带来的风险,一般而言,债券的还本付息是固定的,而银行的利率是波动的,当银行利率上升时,债券就贬值,而当银行利率下降时债券就升值,这种债券价值的不稳定导致了债券的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则是指债券相对于通货膨胀而言的,当债券的价格随着通货膨胀的变化而变化时则通货膨胀风险较小,当债券的价格不随通货膨胀的变化而变化时则通货膨胀的风险较大,比如股票的通货膨胀风险就较小,而债券的购买力风险就较大。变现风险则是指证券投资时把证券变成现金的难易程度,越容易变成现金则变现风险较低,例如股票可以相对于债券较易变现,那么股票就比债券的变现风险低。期限风险,从字面来看就是由于投资的时间长短不同而带来的风险,期限越长风险越大,比如三年期的债券就比一年期的债券风险大。
三、基金投资分析
基金投资就是把小钱汇聚成大钱,再由专业的投资人员进行投资,这样的好处概况的讲有两个,一个是避免了单个人只是少不专业的缺点,另一个优点是大笔资金可以更好的影响市场,具有长袖善舞大富善贾的优点。而基金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自己不能把握资金的投资方向,一般只能取得比较低的投资回报率。但鉴于基金的优点,现在很多人开始关注基金并投资于基金。下面就来简单的介绍一些基金的基本知识,先说基金的种类,包括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期货基金等。
契约型基金是指投资者根据协议将资金交付基金管理着使用,最终按照协议来运行的基金。公司型基金是指基金的管理者成立公司,投资者把钱交给公司,按照公司的模式来运作的形式。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的期限和数量是有限的,到了期限之后则不再进行运作。开放式基金则是指基金没有数量上和时间上的期限。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基金都是指基金有专门的投资方向,专门投资股票的基金叫做股票基金,专门投资债券的叫做债券基金,以此类推。
四、债券投资分析
债券投资主要是指购买国债、政府债和企业债等,它的优点是相对于股票收益比较稳定,事先说好债券的还本付息时间和量,风险比较低;缺点是收益比较低。说到债券不得不说四个概念,包括债券面值、债券票面利率、债券的到期日和贴现率。债券面值是指债券票面上写的票面金额。票面利率指的是票面上写的计算还本付息时所用到的利率,它跟银行公布的利率不同。债券的到期日一般指的是到期还本的日子,这个根据债券还本付息的方式不同而不同。贴现率一般指的是银行公布的利率或者是投资者要求的投资回报率,贴现率是决定债券投资与否的重要影响因素。债券根据还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成很多种,下面介绍常见的三种:纯贴现债券意思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平息债券是指在到期之前平均等长的时间内付相同的利息,到最后还本金,等长的时间有可能是一年也有可能是半年或者两年等;永久性债券的意思是债券没有到期日,只是每隔一段时间付利息。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类型。
五、股票投资分析
股票投资大家耳熟能详,它的特点是风险大收益和损失都比较大,股票的价格随机波动,影响因素很多,所以在选择股票投资时更要多加小心,谨慎投资。股票投资按照股票持有时间的长短可以简单的分为短期持有和长期持有。短期持有主要看的是短期内股票的价格走势,以此来决定股票的买卖。长期持有的股票则关注公司的整体发展水平和发展前景,以及股票的分红情况,对短期股价的关注则较少。所以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关注点不同。
六、小结
证券投资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所以在投资前学习证券投资的相关知识就显得十分重要,避免盲目投资。最后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证券投资项目,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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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所掌握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或不正当使用计算机,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计算机犯罪立法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
【内容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利用计算机系统作为犯罪的工具或目标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己经越来越多,而在此当中,最为突出严重的问题就是计算机犯罪。在认识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时,不能仅仅将它视为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它还需要依靠包括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律控制。本文通过研究我国刑法中计算机犯罪构成要件就我国计算机犯罪立法中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就计算机犯罪立法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 刑法 完善
(一)计算机犯罪的概念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计算机犯罪(Computer Crime)只是一个笼统的提法,目前尚没有被各界所公认的统一定义。大致说来,计算机犯罪概念可归为五种:相关说、滥用说、工具说、工具对象说和信息对象说。结合刑法条文的有关规定和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实际情况,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所掌握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或不正当使用计算机,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计算机资产包括硬件、软件、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及通讯线路。
(二)计算机犯罪的类型
犯罪的分类,指将各种犯罪按一定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国内外关于计算机犯罪类型的划分,因依据的标准不同,而体现为众多不同的观点。一般而言可将计算机犯罪分为以下五类:
第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行为人以解除计算机安全系统为手段,未经合法授权或批准非法进入自己无权进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第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利用各种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的数据进行破坏,从而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窃用计算机系统服务罪。是指无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者擅自使用,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合法用户在规定的时间以外以及超越服务权限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由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丰富的功能,因此在现代社会由计算机系统所提供的服务也成为一种商品,使用者只有向计算机系统的所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获得由计算机系统提供的服务。
第四,侵犯计算机财产罪。是指犯罪人通过篡改或破坏计算机系统所处理的数据信息的方式来影响计算机系统的工作,从而实现非法取得和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的行为。当计算机中的数据为电子货币时,由于对该数据的改变意味着金钱的转移,所以,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盗窃,贪污,挪用、职务侵占等有关犯罪,其行为指向是代表电子货币的数据,应该另立单独的罪名以区分通过传统手段实施的犯罪。
第五,计算机窃密罪。是指秘密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的代表秘密的数据的犯罪。此种秘密可以包括军事秘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其表现形式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的数据。
作为一个犯罪概念,计算机犯罪有着明确的内涵。它是一类特殊的犯罪,和其他犯罪相比具有独特的一面,因此它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与其他犯罪有着很大的差异。作为一类犯罪,计算机犯罪虽然包括若干罪名,但是这些犯罪都具有一定的共性,这也是它们与其他犯罪所不同的地方,而这种共性也具体表现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
(一)犯罪主体
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以自然人为主,单位也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同时也不排除某些组织甚至政府机关。在技术性社会发展过程中,计算机系统与计算机技术已经逐渐成为一种日常生活工具和手段,这就直接导致了犯罪主体的社会化,这些犯罪主体的共同特点就是都具有专业的电脑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自然人主体可能是成年人,也可能是未成年人,从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分布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各种身份的人都可以进行计算机犯罪,既可以是单独进行犯罪,也可以是共同进行犯罪,甚至是组成犯罪集团进行计算机犯罪,在实践中极难控制。
不仅仅是自然人进行犯罪,随着计算机技术大量的应用于商业和国家事务、社会管理,单位、社会组织甚至某些政府机构也已经将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所进行的计算机犯罪及以计算机为工具、通过计算机操作手段实施的各种竞合犯罪,作为窃取商业秘密、打击竞争对手、破坏他人计算机管理和业务系统,甚至是进行恐怖主义袭击、窃取军事情报、国家秘密的重要手段,进而成为一种现代战争的新形式,网络战争同计算机犯罪的分界层面已经很模糊,计算机犯罪将成为国际犯罪。在此情况下,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机构,甚至是主权国家。基于同样的考虑,计算机犯罪的受害人主体也同样包括上述内容。
(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从犯罪的一般要件来看,任何犯罪都必须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那么其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计算机犯罪中的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对计算机系统内部信息的危害破坏,但是他由于各种动机而希望或是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计算机犯罪中的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破坏系统数据的后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这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后果而导致系统数据的破坏。
(三)犯罪客体方面
从犯罪客体来说,计算机犯罪的同类客体应当是社会公共秩序,计算机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复杂客体,这就是说计算机犯罪是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直接客体进行侵害的行为,这是计算机犯罪在理论上比较复杂的原因之一。
为了保证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所有利用计算机系统所进行的社会活动能够安全的进行,国家对计算机系统的运行必须进行管理,对人们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的活动必须加以一定的规定,这些管理规定就是公共秩序的一部分。进行计算机犯罪,必然是要违反国家的管理规定,从而破坏这种管理秩序,这就是计算机犯罪在犯罪客体方面的本质特征。无论计算机犯罪的犯罪人主观上出于什么目的,只要进行了这种犯罪,就必然要造成对国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秩序的破坏,因此我国刑法将这类犯罪放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部分。
计算机犯罪同时侵害的直接客体十分广泛,依据具体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来划分,其客体包括金融管理秩序、财产权、国家安全秩序、人身权、社会管理秩序等,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它极大地依赖信息的制造、传播及管理来进行社会活动,因此现代社会中的信息具有独特的价值,它体现了信息所有人的利益,而且在当今社会,信息的价值越来越大,并且其价值往往远远超过普通的物质。
计算机系统内的数据就是上述的社会信息,体现了所有者的权益和社会的管理秩序以及为法律所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实施计算机犯罪,必然要侵害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这些数据可能是具有价值的程序和资料,也可能是以数据形式存在的财产,它代表着一定的权益或者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这种侵害可能是直接地破坏数据,也可能是间接地威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这就必然要侵害计算机系统所有人或权利人对系统内部数据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也就破坏了国家对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和法律所保护的某社会生活方面的社会关系,这也是计算机犯罪的一个特征,即计算机犯罪以信息作为犯罪对象。
(四)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特指侵犯某种客体的危害行为,以及危害行为实施的各种客观条件,包括犯罪的工具、手段、损害后果等。这些内容具体反映到计算机犯罪当中,是指利用使用中的计算机,通过非法操作手段,针对计算机系统的信息安全和运行安全所造成的损害。在计算机犯罪中,绝大多数危害行为都是作为,即通过完成一定的行为,从而使得危害后果发生。
还有一部分是不作为,构成计算机犯罪的不作为是指由于种种原因,行为人担负有排除计算机系统危险的义务,但行为人拒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行为。例如由于意外,行为人编制的程序出现错误,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数据造成威胁,但行为人对此放任不管,不采取任何补救和预防措施,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就是构成计算机犯罪的不作为。我国刑事法律所规定的计算机犯罪全都是结果犯,只有侵“入”行为人无权进入的计算机系统或者因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的危害行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才构成计算机犯罪,而“侵而未入”或者虽然危害到计算机系统安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国刑法是无法加以制裁的。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调整手段,其产生具有滞后性。它通常总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社会主体意志所容纳,并且其他法律已经无法调整时,作为一种带有痛苦色彩的强制性最后调整手段出现的。这一点对于计算机犯罪也是如此,主要体现在法规本身的数量、适用范围和诉讼程序上。我国在1997年刑法通过之前,司法机关对于现实中发生的许多计算机犯罪根本无法定性,有的不得不无条件将犯罪人加以释放。现行刑法颁行之后,此种情况有所改观,但是滞后感仍然是明显的。
(一)犯罪化的范围偏窄
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然太窄,实际上,有些领域如金融、医疗、交通、航运等,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极其重要,非法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宜将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包括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又如,刑法第286条只规定了用技术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破坏的对象仅限于计算机软件,这就不能包括用物理手段来破坏计算机硬件或附件的行为,而后者也可能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其他更严重的后果。还有,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目前也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我国刑法第265条规定对窃用通信系统的行为可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但该条并没有包括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设计不合理
犯罪构成的设计不合理,目前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但从实践来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由法人实施的计算机犯罪,因此,仅将自然人列为犯罪主体不妥。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单位犯罪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但是,无论在新刑法修订之前还是在其修改颁布之后,我国刑法理论界均不乏有单位能否成为计算机犯罪的犯罪主体的理论研讨,以及单位应当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主体的立法建议。
从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案例来看,单位在某些情况下也确实可能实施计算机犯罪,而且类型与形态都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对于单位所实施的计算机犯罪,在目前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应当直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预者以及直接主管人员等以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三)罪名欠缺
对于司法实践已经出现的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未作出特别规定,将导致无法可依。此种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法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将导致对此类行为无法惩处,以致于轻纵犯罪人。现时期司法实践中所大量发生的,并且可以预见今后也将大量存在的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非法占用他人计算机存储容量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秘密地在他人所有的计算机存储介质上非法存储文件、数据和应用程序等行为,此类行为虽未给计算机所有人造成任何损失,但是却是对他人所有权的一种侵害。
第二,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窃用计算机时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利用他人的计一算机终端进行无权操作,从而免费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设备及计算机时间:二是非法取得他人的计算机网络帐户和密码,秘密使用计算机时间而由他人代为支付上网费用。
第三,帮助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利用计算机犯罪者通常都有一种显示技能的渴望,因而利用计算机传授犯罪方法尤其是传授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方法在各国都大量存在,我国也不例外。对于上述几种行为的处理,有的虽然可以通过扩张解释加以处理,例如对于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但是最终解决上述问题,却应当是通过立法完善而非司法变通。
(四)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不足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行为负刑事责任。从己有的计算机犯罪案例来看,进行计算机犯罪的,有相当一部分是少年儿童,绝大多数都未满十六岁,如何防止未成年人进行的计算机犯罪就成了计算机犯罪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计算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实施此类危害行为的现象大量增加。行为人低龄化主要有两种类型:其一,是某些未成年人确实在计算机技术方面存在过人的天赋而实施的计算机犯罪行为;其二,是正常智力的未成年人由于对计算机技术的偏爱,加之网络黑客脚本程序的容易下载和操作,从而实施的计算机犯罪。
对于此类造成严重损失、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冲击的犯罪,适当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也许是值得考虑的事情。但就计算机犯罪而言,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只要能够进行计算机犯罪,行为人的认知水平就具有相当的水平。因此即使是已满十四岁未满十六岁的人,只要能够进行计算机犯罪就证明他应该对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预见,他们进行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当大。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负刑事责任。
(五)刑罚设置不科学
计算机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许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为了牟利,因而对其科以罚金等财产刑自是情理之中。同时,由于计算机犯罪分子大多对其犯罪方法具有迷恋性,因而对其判处一定的资格刑,如剥夺其长期或短期从事某种与计算机相关的职业、某类与计算机相关的活动的资格,实乃对症下药之举。正因此,对计算机犯罪分子在科以自由刑的同时,再辅以罚金刑和资格刑,是当今世界各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通例。
但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第二百八十六条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却既没有规定罚金刑,也没有规定资格刑。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来看,计算机犯罪除了本身难以查证外,其犯罪人往往对此种方法具有迷恋性,因而仅仅是事后性的惩罚往往难以阻止其再次犯罪。因此,对于此类犯罪引入新的资格刑,或者说规定某些与使用计算机有关的保安处分,可能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这一处理方式在某些国家已有先例。
(六)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不健全
计算机犯罪的自身立法固然重要,但制定相关法律来确保这些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也同样重要。这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第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并不包括电磁记录,实践中对于电磁记录的证据效力尚有分歧,应尽快明确。由于计算机犯罪的证据只存在于数字空间之中,是以储存在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的数字形式来表现的。这种证据是不能为人们所直接感知的,必须依照一定的方式将其转化为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才能体现出证据的价值。而这样的证据在传统的证据学中并无很好的研究。因此时至今日,在我国计算机数据作为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仍然是一个法律难题;第二,计算机犯罪的跨国特征非常明显,这必将使此类犯罪的引渡问题空前增多;第三,由于刑法固有的属性,决定了它必须建立在其他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之基础上,此即所谓的“刑法次要原则”,而目前我国在计算机领域里,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还很不完善。[论文网 Www.LunWenData.Com]
(七)刑事管辖不足
利用互联网络所实施的计算机犯罪目前已大量出现,并呈大幅度增加之势;同时,利用网络所实施的盗窃、诈骗等传统性犯罪大量出现,且危害更大,更难以查证。对于某些犯罪而言,通过网络来实施将更为便捷。因此,传统犯罪的网络化与跨国化也已经成为一个趋势。在我国,随着计算机网络与国际互联网络的进一步联接,不仅本国针对国外的计算机犯罪将逐渐增多,而且国外的罪犯也将慢慢地将目标转移到我国的计算机系统来。而中国作为一个新兴的计算机网络国,对于国外犯罪人的吸引力是相当大的。因此如何确定案件管辖,调整原有的刑事案件管辖的框架,具有一定挑战。因为从传统刑法理论上讲,刑事管辖权体现在时空范围上,可以分为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浮动领土四种空间。而网络环境,则必将成为处于之四种空间之外的“第五空间”。
(一)对于计算机犯罪形态法律认定的进一步完善
由于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的复杂和特殊性,致使计算机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认定与传统犯罪有较大的区别,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应该对以下三种犯罪形态结合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予以区分认定:
第一,犯罪预备的情况。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在计算机犯罪中如某人制作好木马程序准备攻击某计算机系统,在还未实施时被网络警察发现并逮捕。
第二,犯罪未遂的情况。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几起计算机犯罪中如某人攻击计算机系统时因该系统安全人员早有防备并且防火墙系统比较安全所以未能成功。
第三,犯罪中止的情况。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如行为人意识到病毒传播的危害而自动放弃则可视为犯罪中止。
(二)完善现行刑法典中的计算机犯罪惩治条款
鉴于计算机犯罪这一崭新的犯罪方式突破了传统刑法法益的范围,使得传统刑法调整计算机犯罪有所偏失。现行刑法现有的罪名不足以涵盖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所有计算机犯罪行为。应当以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计算机犯罪危害行为类型为基础,以犯罪学和刑法学上计算机犯罪的概念为指导,对我国刑法中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加以完善。
第一,现行刑法典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首先非法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有必要予以扩大,因为现实中非法入侵金融、证券计一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大量存在,从而使金融资财面临极大风险,威胁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体理应扩大到上述领域;其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应予提高,以严厉打击犯罪人并消除引渡等刑事司法协助的障碍。
第二,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只规定了“软破坏”的方式,对大量的使用“硬破坏”方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或数据的行为,只能以毁坏财物罪处理。事实上,使用中的计算机所体现的法益已经不仅仅是传统的财产法益,而更重要的是信息系统或数据的安全,对上述计算机“硬破坏”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信息系统、网络或数据的破坏,而是不计算机硬件设备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因此将之作为毁坏财物罪处理将于行为的危害性不符。建议将此破坏方式增加为计算机信息破坏型犯罪当中。
第三,我国刑法规定的“制作、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并不能涵盖所有利用计算机制作、传播违法数据信息的行为,上述行为除了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之外,还有利用计算机制作、传播恐吓信息、虚假信息、犯罪方法信息等。这些行为都可以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却无法为传统的刑法罪名所包容,因此建议扩大该罪名的调整范围,将之界定“为制作、传播破坏性、恐吓信息、虚假信息、犯罪方法信息等内容违法数据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将罪名修改为“制作、传播非法计算机数据信息罪”。
(三)完善现行行政法规,配套刑法典的贯彻实施
我国关于防范和惩治计算机违法犯罪的行政法规较多,由于法规的不健全,导致现行刑法典中所设置的计算机犯罪条款在某种程度上难以贯彻实施。例如,刑法典第285条和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所实施的行为必须“违反国家规定”,众所周知,目前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国家规定即是几个行政法规,而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但是,该条例的规定却是不健全的,也因此而导致刑法实际适用中的尴尬。该《条例》第5条2款规定:“互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这引起的问题是,既然规定互联网的单台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则其管理规定就不应适用上述《条例》;而不能适用上述《条例》,目前又无其他可以适用的行政法律或者规范。那么,在没有可以适用的国家规定的情况,行为人针对于单台微型计算机实施上述两类犯罪行为的,就难以说其犯罪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既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就不能满足刑法典的要求而构成犯罪,因而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四)确立刑事一体化思路
在理论上,刑事一体化意味着应加强刑法学同其他刑事学科,尤其是犯罪学之间的沟通与对话,把实证分析同规范分析的方法结合起来,共同探讨计算机犯罪的规律和对策。在立法上,“刑事一体化”要求加强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之间的互动与协调,在立法过程中通盘考虑,尽力避免二者之间的脱节。在现在的网络计算机环境中,电子证据的地位、收集与提取的途径、审查判断的规则等,都有待刑事诉讼法的界定,刑诉法的完善直接制约着刑法作用的发挥。简而言之,通过刑事一体化,可以在刑事侦察、公安审理、移送公诉、开庭审理等程序中,对于计算机犯罪的构成、动机及应受处罚等方面,有效地认证判处。
(五)确立新型刑事管辖制度
首先对于管辖而言,对传统刑法理论上的“属地管辖原则”加以拓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网上作案的终端设备、服务器设立地在本国传统的领土、领水等四种空间内。例如在线洗钱者、电子敲诈者的终端所在地、网上色情服务器的终端设备地在本国领域内:
第二,网上作案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或者侵入的终端设备地在本国传统的领土、领水等四种空间内。例如电子间谍、网上侵犯商业秘密者的系统网站或者终端所在地在本国领域内;
第三,行为人获取、显示网上作案结果信息的终端所在地在本国传统的领土、领水等四种空间内。例如网上盗窃、网上诈骗作案结果信息的显示终端所在地在本国领域内。上述标准可以完全解决网络环境中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
(六)制定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法
在刑法典上设立惩治计算机犯罪的专门条款是必要的。但是应当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的专门刑事立法。
主要原因有:
第一,涉及计算机犯罪的专业术语等的解释,应当在立法上加以专门性的表述。以中国现行刑法典为例,其中所使用的“应用程序”、“破坏性程序”等问题,均难以在刑法典上加以规定,但是可以在单行刑事立法上予以明确;
第二,计算机犯罪所导致的一些宏观问题,例如网络环境中的犯罪管辖权、犯罪地的确定等问题,难以在刑法典上加以规定,应当由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法设置;
第三,利用计算机所实施的传统型犯罪,其定性和量刑的各种特殊情况,应当由单行刑法专门加以规定,难以在刑法典中得以体现。而中国现行刑法典中第287条只是简单地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但是,这只是一个定性量刑的总原则,而网络环境中传统犯罪的变异,却存在于诸多方面,需要立法指导和肯定;第四,计算机犯罪所引发的问题较为广泛,涉及诸多现行法律法规的配套修改问题,在一时难以全面修订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由单行刑事立法把所有问题加以表述和解决,是最为简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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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工生产中,传统的手动操作已远远不能获得好的控制品质。目前,在电气控制领域,国内外普遍采用PLC。特别是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高危生产领域,PLC以其在工业恶劣环境下仍能高可靠性工作,及抗干扰能力强的特点而获得更为广泛的使用。PLC将电气、仪表、控制这三电集于一体,可以方便、灵活地组合成各种不同规模和要求的控制系统,以适应各种工业控制的需要。由于PLC是专为工业控制而设计的,其结构紧密、坚固、体积小巧,是实现机电一体化的理想控制设备。随着微电子技术的快速发展,PLC的制造成本不断下降,而其功能却大大增强。在先进工业国家中PLC已成为工业控制的标准设备,应用几乎覆盖了所有工业企业,日益跃居现代工业自动化三大支柱(PLC,ROBOT,CAD/CAM)的主导地位。
一、PLC具有以下显着特点
1.极高的可靠性
由于工业生产的环境条件远比通用计算机所处的环境差,因此要求PLC具有很强的抗干扰能力,并且应能在比较恶劣的运行环境中(如高温、过电压、强电磁干扰和高湿度等)长期可靠地运行。
2.使用方便
(1)操作方便:对PLC的操作包括程序输入的操作和程序更改的操作。大多数PLC采用编程器进行程序输入和更改的操作。更改程序的操作也可直接根据所需的地址编号继电器编号或接点号进行搜索或顺序寻找,然后进行更改。
(2)编程方便:PLC有梯形图、布尔助记符、功能表图多种程序控制设计语言可供使用。
(3)维修方便:当系统发生故障时,通过硬件和软件的自诊断,维修人员可根据有关故障信号灯的指示和故障代码的显示,或通过编程器和CRT屏幕的显示,很快地找到故障所在的部位,为迅速排除故障和修复节省了时间。
3.灵活性高
PLC的灵活性表现在下列三方面。
(1)编程的灵活性:PLC采用的编程语言有梯形图、布尔助记符、功能表图、功能模块图等,只要掌握其中一种语言就可进行编程。
(2)扩展的灵活性:PLC根据应用的规模的不断扩展,它不仅可以通过增加输入、输出卡件增加点数,通过扩展单元来扩大容量和功能,也可通过多台PLC的通信来扩大容量和功能。
(3)操作的灵活性:操作的灵活性指设计的工作量大大减少,编程的工作量和安装施工的工作量大大减少,操作十分灵活方便,监视和控制变得容易。
4.机电一体化
PLC是专门为工业过程控制而设计的控制设备,它的体积大大减小,功能不断完善,抗干扰性能增强,机械和电气部件被有机地结合在一个设备内,把仪表电子和计算机的功能综合在一起。
二、PLC应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PLC是一种用于工业生产自动化控制的设备,一般不需要采取什么措施,就可以直接在工业环境中使用。然而,尽管有如上所述的可靠性较高,抗干扰能力较强,但当生产环境过于恶劣,电磁干扰特别强烈,或安装使用不当,就可能造成程序错误或运算错误,从而产生误输入并引起误输出,这将会造成设备的失控和误动作,从而不能保证PLC的正常运行。要提高PLC控制系统可靠性,一方面要求PLC生产厂家提高设备的抗干扰能力;另一方面,要求设计、安装和使用维护中引起高度重视,多方配合才能完善解决问题,有效地增强系统的抗干扰性能。因此在使用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为了保证PLC的绝缘性能,空气的相对湿度应小于85%(无凝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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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无逮捕必要程序是指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提出批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要求,经审查认为未成年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认为没有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必要,对公安机关提请的批捕的请求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程序中,会严格将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主体进行单独考察,一般认为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与成年人相比有较大差别,这些差别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方法、后果产生实质的影响,一次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存在本质的差异,对他们的逮捕条件适用也不应照搬成年人的模式。
现有的未成年人逮捕条件主要参考《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规定适用。但是现有的法律规定没有非常具体的法定操作程序。仍然没有细化未成年人的逮捕标准,也没有赋予未成年人享有其他强制措施的特别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中规定了罪行较轻不予批捕及罪行较重可以批捕的标准,从表面看该条规定似乎很清楚。首先阐明了一般条件下不予批捕的标准,再对“罪行较严重,但有监护帮教条件可以不捕”的列举说明,上述规定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七条无逮捕必要具体情形基本相似。但是对罪行较轻、什么是罪行较轻或较重没有具体的阐述,我国刑法也未对轻罪重罪进行区分,具体操作还是会因地区差异、个案差别、甚至办案人员的自由心证不同造成司法实践中逮捕的标准不一致,造成实质的不公平。
在实践中,未成年人是否应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参考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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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经过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学习之后,最后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教学环节便是毕业设计或论文(以后统称毕业设计)。毕业设计期间,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一个综合性课题,经查阅文献、确定方向、制订方案到方案实施,最后得出一个有意义的理论或实验结果,这便是毕业设计的基本内容。针对毕业设计的几个环节,若运用得当,把握得好,保质保量完成,无论是教师或是学生本人都会受益匪浅。从近几年来的教学实践表明,搞好毕业设计需要处理好如下几个问题:
毕业设计结束后要进行学生成绩评定。评定成绩的目的是找出差距、总结经验、不断改进,这是一个必然的要求,也是教师和学生共同关心的。评定内容之一是平时成绩。主要看学生平时的工作态度,是否有旷课、迟到以及与教师、同学间的合作情况等,一般由指导教师完成;但指导教师给自己的学生打分往往会出现就高不就低的情况。评定内容之二是论文成绩。学生把设计工作结果用论文的形式表达出来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其优劣可以代表设计水平。论文评定需同行专家主审,若局限在一个系内部则很难达到预期目的;但若聘请外单位专家又受时间、费用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评定内容之三是答辩成绩。学生通过讲解自己的任务来源、设计思路、设计过程、实验结果及结论等,接受答辩小组的提问,最后由答辩小组进行评定,结果会较准确;若小组成员太少,有时会出现较大偏差;答辩时某些不适当的提问也会影响成绩评定的客观性。
如果把大学四年的学习看做是一次远航,毕业设计便是蹬上彼岸的跳板,起到桥梁作用。优秀的毕业设计是专业领域的制高点,催人奋进,甚至受益终身。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和改革,作为重要教学环节的毕业设计应进一步改善,这是每一位教学工作者所面临的一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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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电算化会计已成为一门融计算机科学、管理科学、信息科学和会计科学为一体的边缘学科,在经济管理的各个领域处于应用电子计算机的领先地位,正在起着带动经济管理诸领域逐步走向现代化的作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的特点和应注意的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的特点和应注意的问题全文如下:
广义的电算化会计档案,是指存贮会计数据(各种凭证账簿、报表)和程序的软盘及其他存贮介质,系统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同时辅之以打印输出的各种纸质账簿、报表、凭证。狭义的电算化会计档案只包括前者,即保存在磁盘、可读写光盘、磁带等存贮介质上的会计档案。如不作特殊说明,下文提到的电算化会计档案均指其狭义概念。与传统的会计档案相比,电算化会汁档案一般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电算化会计档案比传统会计档案具有更广泛的内涵。它除了包括打印输出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外、主要是指电算化会计系统中的所有系统软件、会计软件程序及其全套文档资料。
2.电算化会计档案较传统会计档案有更多的存贮形式且对存放条件要求更高。它一方面以打印输出的纸质账簿、报表、凭证的形式存在,另一方面主要以磁性介质或光盘的形式存在,包括存贮在计算机硬盘上系统正在使用的档案资料和存贮在软盘、光盘等存贮介质上作为备份使用的档案资料。后者受存贮介质质量、存放环境和存贮有效朗等因素的影响很大,保存不当容易遭到破坏。
3.电算化会计档案较传统会计档案易于修改,且不留痕迹。
4.电算化会计档案的使用和会计软件的版本密切相关。
5.电算化会计档案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环境才能再现在使用者的面前,且使用时具有方便、快捷、直观,容易产生一些分析结果,可以对管理和决策提供较好的支持。
鉴于电算化会计档案具有上述区别于传统会计档案的特点,在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中,除了传统会计档案管理应注意的问题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特别注意对电算化会计档案中软件文档的管理。这些软件文档是进行会计信息系统维护必不可少的资料,它可以帮助理解别人的设计思路和编制的源程序代码,同时一个软件系统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问题,如果没有保存完整的软件文档,系统的维护将非常困难,甚至不可能。
2.针对电算化会计档案受质量、温度湿度、磁场等因素的影响较大,易受破坏的特点。在管理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①在选用保存会计档案的存贮介质时,应特别注意选用质量较好、可靠性较高的介质,存贮介质的质量关系到会计档案能否被使用,而纸张的质量只会影响到使用效果;
②对存放在存贮介质上的会计档案应写好保护字样,存放在防潮、防热、防尘、防磁的场所:
③对存放往年会计档案的介质应定期复制,如每半年复制一次且最好复制双份存放在不同的地点;
④对使用时间较长的存贮介质应定期进行替换;
⑤对硬盘上的会计档案应定期备份到软盘或光盘上。
3.针对电算化会计档案易修改且不留痕迹这一特点,在进行管理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对硬盘上的会计档案,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防止对会计档案进行修改。常用的安全保密措施有:
①用户识别控制,防止非法用户接触会计档案。
②操作日志管理,应由系统自动进行操作登记,建立加密的机内操作日志,监督系统操作,留下审计线索。
③数据存取权限限制,对安全保密程度不等的数据,应给不同的使用人员赋予不同的操作权限,防止越权使用。
(2)对存放在软盘或光盘上的会计档案应至少一式两份分别在会计和计算机操作部门的档案柜存放,以防止某一方面存贮介质损坏造成数据丢失或单方面修改会计数据。
4.针对电算化会计档案和软件版本密切相关的特点,在对电算化会计档案进行管理时应注意保存各种版本软件系统的软件档案和相应的磁性介质或光盘会计档案。在具体进行操作时可在存贮介质的标签上注明软件的版本号,保存会计档案的介质上标明与哪个版本的会计软件相对应。
5.针对电算化会计档案必须借助于特定的环境才能再现的特点,在进行管理时必须注意组织力量编写一套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软件,以便对往年资料进行管理;同时利用电算化会计档案处理方便、快捷、直观,对管理和决策支持性好的特点,利用保存完好的各个时期的数据,进行财务分析(趋势分析、对比分析)和预测,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
为了更好地管理电算化会计档案,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除了注意上面提到的问题外,还必须形成一套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包括存档手续、分类管理办法、使用审批手续、保存期限及销毁手续等内容,以便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形成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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