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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只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实行多次征收。消费税无论在哪个环节征税,也不管实行价内征收还是价外征收,最终消费税负担将由消费者承担。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探讨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消费税是具有较强调控能力的税种之一,通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与税率能实现调节收入分配、扩大消费需求,及保护生态环境等诸多目的。下面就对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消费税 特征 征税范围 存在问题 合理范围。
论文正文:
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探讨
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宽窄,不仅关系着消费税调节的深度、广度和实施成效,更反映着政府税收政策的取向及其指导思想,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依然存在有待探讨的问题。
消费税作为流转税的一种,除了同其他流转税一样具有调节经济与组织收入职能外,还具有独特的特征:
第一,消费税具有政策调节灵活性和征税范围选择性的特点。对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可以调节产业结构、引导生产和消费。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均把增值税作为普遍征收的税种,而把消费税作为重要的调节宏观经济的税种,只对部分商品或消费进行征收。征收多是依据各国自身实际情况,选取部分产品征收消费税,并且随时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而适时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
第二,消费税的税率设置与征收方式都极其灵活。税率可根据消费品的不同种类、档次或者消费品中某一物质成分的含量,以及消费品的市场供求状况、价格水平、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等情况,对消费品制定不同的税率。征收方式可以选择从量计征或从价计征的不同方法。因而不同税目的税负水平弹性很大,调节目的十分明显,这种调节目的也更容易被纳税人所感知。
第三,消费税具有税源集中、征税简便的特点。税源集中使得消费税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具有特殊意义,而征收方便又可以进一步降低征税成本、保障税收收入的征收。因此,消费税在调节消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方面,能够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
第四,消费税还具有征税环节单一,税负可以转嫁特点。消费税只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实行多次征收。消费税无论在哪个环节征税,也不管实行价内征收还是价外征收,最终消费税负担将由消费者承担。
当前,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还不尽合理,这主要体现在:
一是,将少数生产资料与某些生活必需品纳入了征税范围。一些产品,例如酒精、汽车轮胎等均属于生产资料,对其课税,会影响生产发展,减少财政收入,起到逆向调节的作用;此外,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一些消费品(如黄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已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对其课税,有可能限制人们对必需品的消费,这不符合我国的税收原则。
二是没有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弥补增值税累退性的弊病,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是消费税调节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不对一些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超前消费没有抑制作用,这不仅会减少财政收入,还会对国家的经济产生不利影响。要通过税收实现社会公平,就要通过对高收入阶层消费的产品征收消费税来解决,但我国目前消费税税目覆盖面相对较窄,对于一些高档产品还尚未开征消费税,且消费行为也尚未涉及。与国外开征消费税的国家相比,我国开征消费税的种类偏少,且多是发展潜力有限的企业。因此,消费税必须要开辟新的征税品目,拓宽征收范围、扩大税基,才能有效发挥出作为流转税在收入规模调控中的作用。
正确确定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当前要做的是对税目进行微调:一是从长远分析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调整方向,从量上看,应当是逐步拓宽,以不断满足宏观调控和财政收入的双重需求。通过今年的调整,我国消费税法确定的征税项目虽经扩充,但仍然过窄。国际上将消费税按课征范围可分为三种类型:(l)有限型消费税。这种消费税征税范围比较狭窄,征税项目约为10~15 种主要限于一些传统的消费品,如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石油制品、机动车辆、游艇、糖、盐、软饮料、钟表、首饰、化妆品、香水等。(2)中间型消费税。这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相对要宽一些,征税项目约在15—30 种之间。除了有限型消费税所涉及的品目外,把一些消费广泛的消费品,如纺织品、皮革、皮毛制品、鞋、药品、牛奶、和谷物制品、咖啡、可可、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摄影器材、打火机等也纳入征税范围。(3)延伸型消费税。
这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比前两种更大,征税项目在30 种以上。除了上述两种类型所涉及的品目外,把一些生产资料也纳入征税范围。我国介于有限型和中间型之间,根据我国消费税征收现状,其征税范围还有较大的拓展空间。调整的趋势应当是增加对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有重要意义的项目,而减少一些作为一般生活消费品的项目。
我国消费税在确定征税范围时,应对目前消费税税目进行增减调整,同时逐步扩大有关生态环保方面的征税范围。
4.1 增减消费税税目。
取消对部分消费品的征税。首先,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在过去被认为是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的商品,现在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如护肤护发品中的花露水、发乳等。建议取消对这些消费品的征税。其次,对于消费税税目设计中为平衡财政收入而征收消费税的,属于生产资料性质的产品建议取消征收。
4.2 适当扩大征税范围。从目前我国的国情看,消费税法的征税项目可以增加到20-30个,收入比重增加到占流转税收入的20%左右。应选择一些税基宽广、消费普遍,且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进行课税。例如:其他矿物油类、高档家用电器、裘皮制品、装饰材料等。另外还可以选择娱乐业项目如歌舞厅、卡拉OK、保龄球、高尔夫球、台球、游艺等,以及特殊服务业如桑拿、按摩等征收消费税。
4.3 逐步扩大有关生态环保方面的征税范围。
可以对二氧化碳排放量及排氟、氯、氢等开征消费税,对水污染、空气污染和垃圾污染开征环保税。将一些不可回收、不可再利用物品(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一次性用品(如一次性筷子)、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如含汞和镉的电池),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逐步提高这些物品的税率。这不仅在经济上和道义上公平合理,而且还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积极采取防止或处理污染的设备,提高产品的价格,抑制这些产生污染的产品的消费。将水资源、森林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也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也提高了人们的节约和保护意识。
结语:与消费税历史悠久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消费税功能仍显不足,这主要是因为当前的征税范围还不尽合理,因此,应针对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存在的问题,对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进行合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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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多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为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为36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8个。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废止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废止问题全文如下:
【摘要】贪污贿赂犯罪是当今社会的一大重要罪名,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罪名,并且不同时期体现不同的特点。在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下,研究是否应该废止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死刑。
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是由多方面原因构成的,不仅有犯罪人的自身的心理因素,同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也是形成贪污贿赂罪的重要原因。
(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民众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更加迫切。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各类商品供不应求,人们更加注重自己的生活品味,精神生活的追求占生活的主要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生活在这样一个纷繁复杂的社会中,扮演着为人民服务的角色,同时他也是人民中的一员。要生存,就需要吃穿住行;要发展,就要对自己和孩子进行智力投资。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支出越来越大,消费档次越来越高的生存空间中,物质利益在国家工作人员心中生根发芽。物质利益的获得应该具有合法的手段,可是有了合理的物质利益,必然伴有不合理的物质利益,这是由生活辩证法所决定的。因此,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我国经济的高速迅猛发展,人们开始了对这种不合理的物质利益的追求。
(二)贫富两极分化的巨大反差。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一部分人通过勤劳致富的理念先富起来,同时,也有一些投机取巧者钻国家政策漏洞,或者违法经营成了暴发户。
国家工作人员每天都会与这些人打交道,他们认为自己无论学历能力及社会地位都比这些暴发户强,但是经济收入却差之甚远。因此,经常受后者的阔绰生活方式所刺激,必然产生一种与后者实现经济上平等的渴望,形成利用权势索贿的心理基础。
(一)贪污贿赂罪死刑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正义,与罪行及刑事责任不相适应的刑罚违背了人们公平、正义的观念。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相对于财产价值,生命价值更为重要。死刑与其分配对象之间在所剥夺的权益的价值上必须具有对等性,无论其恶有多重,均因其所侵害的权益的价值低于人的生命的价值而不应该设定死刑。因此,在贪污贿赂犯罪中设置死刑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贪污贿赂罪死刑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
人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权是人最基本权利。生命是个人其他权益存在的基础和载体,生命的丧失和终结意味着其他权益的丧失和终结。正是由于生命是作为人存在的唯一标准,以剥夺人生命为内容的死刑是不符合人道主义要求的,从而得出死刑不人道的结论。
国际社会也普遍认同死刑不人道,同时一些国家也在逐渐废除死刑。
(三)贪污贿赂罪死刑违反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刑法的谦抑原则是指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它是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行“谦抑”原则的法哲学基本理论。而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而言对于死刑并未遏止贪污贿赂类犯罪持续上升的犯罪率,在此方面死刑的威慑力是非常有限的。因此,为了遵循刑法的谦抑行,立法机关应该考虑对贪污贿赂罪的死刑裁量问题,更好的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一)加强立法监督。
由于贪污贿赂罪的主体的特殊身份,因此检查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发生。同时我们必须要完善我国的监督机制,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各自独立互相监督,使潜在的犯罪分子无可趁之机,将犯罪的发生扼制在摇篮之中。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这一名言体现出法官的重要性。法官在判定案件时不是单纯的依靠法律,他的思维不是单纯的理性的,他也会依靠其主观判断及经验,当法官判处死刑案件时,起主导作用的是理性,非理性因素也起一定的作用,尤其是法官的个性特征对判决影响颇大。刑事法官应当率先从根本上转变理念,坚持”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死刑政策,而且在对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适用条件进行理解与适用时,法官要做到苛刻挑剔。更好的利用其专业知识修养公正的判决案件,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二)调整刑罚结构。
如要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必须以较严重的刑罚加以代替,达到预防和遏制犯罪的目的。在对于废除死刑的观点上,作者认为死刑是一种严重的刑罚,它以剥夺人的生命为代价,而贪污贿赂罪虽然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但是这往往可以通过较严厉的刑罚比如无期徒刑无允许减刑假释来代替,这些国家工作人员经受过良好的教育,有着较高的学历,在执行刑罚期间可以安排他们做一些对社会有贡献的活动,通过为社会服务来惩罚教育他们。对于一些情节恶劣的贪污贿赂犯罪应增设罚金和没收其金钱,破其所图,灭其所欲,可使其遭受毁灭性打击。对社会上存在的企图通过犯罪途径谋取私利的人以警戒,权衡得失,从而放弃贪利型犯罪的意图,罚金刑的一般预防功能也由此得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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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10 年10 月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以下简称《高检院、公安部规定》) 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细致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范围,较为详细地阐述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的程序。2013 年1月1 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也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规定。本文对审查逮捕阶段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意义,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作如下思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一)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二)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三)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以下简称《规则》)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一)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二)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三)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 五) 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 六)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规则》的规定扩大了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将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嫌疑人及自身存在一定缺陷的嫌疑人归入应当讯问的范围内。修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此进行规定,但是在2003 年9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在检查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中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2004 年高检侦查监督厅第20 号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加强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意见》中再一次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案件时要讯问犯罪嫌疑人; 2010 年10 月1 日施行的《高检院、公安部规定》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做了细致的规定,该规定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规则》的规定是一致。
第一,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要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更是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一根本任务对审查逮捕阶段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查明犯罪事实,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手段,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
第二,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是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在现行体制下,侦查监督工作有三项重要职责: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其中审查逮捕占据着特殊重要的地位。审查逮捕工作是侦查监督工作的首要职责,是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基础,也是侦查监督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审查逮捕工作是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的第一道门槛,严防冤假错案,正确使用强制措施,是审查逮捕工作的重要任务。要想有效地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错误拘留以及在侦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仅靠审阅案卷是远远不够的。
书面材料具有了办案人员一定的主观色彩,不够客观,文字表述与语言表述之间存在客观的差异; 且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未必能将所有的证据移送,有可能存在只移送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材料,而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不移送的情况。这导致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不能全面的了解案情,作出错误的判断。只有面对面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才能全面了解案情,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排除阅卷时发现的疑点和矛盾,发现新问题,有效避免错捕,提高办案质量。同时还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深挖漏罪漏犯,更好地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也能有效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第三,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重要方法。
审查逮捕的任务: 一是保证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 二是防止错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逮捕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它是一把双刃剑,准确适用可以有力地打击犯罪,适用不当,则会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要达到有机统一的。要防止和克服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落实宪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确保无罪者不被追究,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是犯罪嫌疑人行使供述和辨认权利的重要途径,犯罪嫌疑人通过供述和辩解言明实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正确适用逮捕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 一)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二)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 三)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
( 四)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五) 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此条规定了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三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适用逮捕措施。审查逮捕阶段必须全面掌握逮捕条件,既要审查证据材料,又要判断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同时还要考察社会危险性。而对社会危险性的考察,通过案卷材料审查,往往过于片面、主观,只有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才能更有效地考量社会危险性,作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还可以适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对其诉讼权利和义务进行详细告知,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第五,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减少庭审翻供的可能性,形成打击合力。审查逮捕阶段是犯罪嫌疑人首次与检察机关接触,在思想上、认罪态度上可能发生变化。在此阶段容易出现翻供的情况,这可能是嫌疑人对检察机关的一次试探,也可能是对之前虚假供述的拨乱反正。此情况发生在审查逮捕阶段,为继续侦查,引导取证争取了时间,探明了方向,避免犯罪嫌疑人在公诉阶段、审判阶段翻供,造成公诉部门、法院审判部门措手不及,不能有力地打击犯罪。
第一,程序式讯问现象普遍存在。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而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能延长期限的,审查逮捕阶段办案时限短,在此期限内,承办人要完成审阅案卷、制作审查报告、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多项工作,有些案件还要进行调解、询问证人、被害人等。客观上导致时间紧,任务重,讯问嫌疑人的工作不够细致,准备不充分,仓促上阵,无科学的讯问提纲,导致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走过场,程序式讯问问题严重。
第二,讯问技巧不足,讯问重点不够突出。
侦查监督部门普遍存在年龄结构年轻化的特点,且部分地区人员流动性较大,存在经验不足现象。讯问时模仿能力强,缺乏对事实、证据的分析,不能有的放矢,切中要害。
第三,知识层面不全面,不能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及变化并适时调整讯问方案。
审查逮捕阶段是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以及翻供的多发阶段。心理上的变化是有外在表现的,掌握一定心理学知识的人可以察觉到这种变化,并针对这种变化,调整讯问方式、方法和方案,应对突发状况。
第四,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重案件事实,轻两项监督。
审查逮捕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往往过分注重核实案件事实,而轻视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情况。例如: 对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到案过程中侦查人员有无违法情况、被传唤、拘传、拘留的时间、在被传唤、拘传时侦查人员有没有出示证明文件、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或者使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的情况、侦查人员收集、调取证据有无违法情况等过分轻视,对深挖漏罪、漏犯情况简单讯问,不予重视。
《高检院、公安部规定》、《刑事诉讼法》及《规则》实施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得到了规范,但是由于实施时间尚短,侦监部门经验尚浅,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完善和发现。
第一,加强学习,全面提升执法能力。
讯问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人员必须具备相对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判断能力,且需要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建议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备检察官资格的干警配备到侦查监督部门。随着经济的发展,普法工作的开展,媒体宣传力度的增大,如今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在增强,办案人员更应该在工作的同时,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素养,以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
第二,开展专业化培训,提高讯问技巧。
以现场培训、视频培训、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把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一门学问,发挥聪明才智,提高讯问技巧。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优越性,以便于最终做出合理的逮捕决定。
第三,转变执法观念,注重保护人权。
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我国对国际人权问题的回应。将尊重与保护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是人权工作的重点突破,同时也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在审查逮捕这一重要环节,也要积极转变执法观念,尊重和保护人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办案人员还要树立程序意识,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程序,包括讯问程序。谨防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严防冤假错案。
第四,严格遵守讯问程序,促进讯问程序规范化。
在讯问过程中: 首先要向犯罪嫌疑人表明身份,说明案件所处阶段,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其如实供述的有力后果; 其次要对其身份、家庭情况、拘留时间、涉嫌罪名等进行核实; 再次要询问其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具体情况进行核实; 最后要问其有无补充的事实,有无揭发检举情况、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严格规范的讯问程序,有利于嫌疑人积极配合讯问工作。
第五,加强监督意识,注重两项监督工作。
转变工作方式,不能将侦查监督工作,简单的视为审查逮捕工作,要将立案监督工作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重视起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注意发现两项监督的线索。特别是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要提高警惕:
( 1) 在侵财类案件中,要对赃物去向进行追踪,明确是否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的情况;
( 2) 在聚众类案件中,要审查是否有幕后主使,要查清犯罪工具来源及案发后逃跑的情况,明确是否有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提请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的情况;
( 3) 犯罪嫌疑人有举报、揭发类案件;
( 4) 案卷中注明有“在逃”、“另案处理”类案件,在讯问时与犯罪嫌疑人核实同案犯的相关情况。中国论文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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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解放前,中国曾进行过一些保险的立法工作,由于政局不稳,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所以大部分没有真正的实施。最新的《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商业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是一个理论上争议不大但因现行立法的规定而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中案例的角度分析,以便在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做到公正、明确,以求与损失补偿原则的立法和功能相统一。
【关键词】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法
唐某是一名中学生。学校为学生的安全考虑,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保险,唐某某作为唐某的法定代理人,以投保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以下三项保险《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保险自2008年3月20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保险公司在唐某交付了保险费用后签发了编号为No.0800801235的保险单。2009年1月20日,王某(无驾照)骑着一辆没有牌照的摩托车行驶至某某路时与相向而来的唐某相撞,从而导致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当地交通警察经过现场勘查认定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王某承担。作为唐某的法定代理人唐某某在保险公司要求的期限内告知了该保险公司,希望得到赔偿。2009年4月5日,唐某某将有关保险赔偿案的相关材料提交给了保险公司。2009年6月10日,该保险公司指出,由于唐某未能提供由医院开据的其在事故后住院养伤的原始费用收据,所以对其提出的赔偿要求不予受理。
2009年10月25日,唐某将肇事者王某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得到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被告以唐某所提出获得意外损失的赔偿缺失证据为由,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其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唐某住院医疗保险金9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889元、交通补贴金100元以及超期履行职责所造成的损失。其二,对唐某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则不予支持。
该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一)“肯定说”及理由
持“肯定说”者认为医疗费具有补偿性质,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该说认为,医疗费用保险具有典型的损失补偿性,应当适用适当与财产保险合同相同的处理原则。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发生医疗费用之处后,如果该医疗费用已经从第三方得到全部或者部分补偿的,保险人就可以不再给付医疗保险金,或只给付第三方补偿后的差额部分。如果保险人已经支付了医疗保险金,而事故责任由第三方承担时,被保险人应该将第三方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因此而获得代位求偿权。在保险实务中,保险条款多规定保险公司仅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后或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的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些学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98年)第63号文《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认为当事人至少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达到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从立法的角度出发,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对所有民商事活动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是不现实的,也有违私法自治的基本法理。而“合同自由”原则为规范商业医疗保险经营行为,减少此类保险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不难得出结论,规范商业医疗保险市场是合同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应给商业保险领域的司法自治留有空间。从法律适用来看,《保险法》未全面禁止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原则中应用。既然法律并没有全面禁止保险代位权在医疗费用保险领域的适用,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从规范保险合同本身入手来加强管理,充分利用“合同自由”原则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否定说”及理由
“否定说”主张医疗费用保险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坚持此说者认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损失难以确定。生命以及死亡、健康等因素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加害人不得以损益相抵为由,减轻自己的责任。被保险人能够同时获得侵权赔偿或社会保险给付与商业医疗费用保险的赔偿。该说否定了侵权法损益相抵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受领保险金时,赔偿义务人是否可以主张损益相抵,通说采“否定说”。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时,赔偿义务人不得主张保险金额给付请求权乃一种利益而要求损益相抵。依据保险给付与损害赔偿不相抵的原则,被保险人可以从保险人和加害人获得双重赔偿,与损失补偿制度在于填补损失之原则不符。小心谨慎的被保险人购买了保险,应享受其谨慎小心的利益。否则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却无法享受利益。无异对被保险人加以处罚,并非合理。
支持双重赔偿制度者认为,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在于提供可能发生的医疗给付,保险给付的利益应由被保险人享有,而非加害人享受,纵使因而发生不当得利,亦应由被保险人取得,而非加害人因而发生不当得利,亦应由被保险人取得,而非加害人因而免除不法行为的责任。若加害人可以主张保险给付之损益相抵,则被害人投保保险,缴纳保险费,并未获取利益,其受法律保护之地位,反不若未参加保险之被害人,其不公平,显而易见。加害人对于保险给付,即未支付任何费用,不应享受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之保险契约利益。就侵权行为法的功能而言,侵权行为法之功能除损害填补外,还具有吓阻行为人从事侵权行为之目的。若加害人就保险金给付主张损益相抵,无须承担行为结果的全部成本,侵权法对于加害人的吓阻作用,将因而丧失或减损,与侵权行为法的目的不符。保险给付请求权之发生,系以定有支付保险费之保险契约为基础,与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同一原因,后者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殊不因受领前者之保险金给付而丧失。
综上所述,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合同上方在事先同意的前提下把损失补偿原则适用到人身保险合同中来。具体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实行损失补偿原则进行过特别约定,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认定一审、二审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和社会的价值判断。
【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探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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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法律赋予的职责,神圣而艰巨,追赃也是办案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既是获取贪污贿赂犯罪证据的过程,又是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过程,然而,追赃工作面临着种种困难,本文试从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原因,寻找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贪污贿赂追赃犯罪证据
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有依法行使追赃的职权,追赃既是获取贪污贿赂犯罪证据的过程,又是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过程,还是体现反腐败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重要过程。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着追赃工作与办案工作不相协调的问题,追赃难已成为办案工作中不可忽视的突出问题。
笔者对某基层检察院2009年至2011年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审判前退赃情况进行统计。
首先,贿赂案件追赃难度最大,办案中受贿人往往存在“若要判坐牢,退赃就无多大意义”的心理;其次,检察院办案部门追赃手段和途径单一,仅靠磨嘴皮子,难以达到追赃目的;再者,当前犯罪嫌疑人的赃款去向较多,如购房、股票、期货等等,查明难度大;最后,家人不配合,干脆打不上照面,鉴于犯罪嫌疑人所得赃款与家庭收入区分不清,难以追缴。对哪些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由哪个部门追缴及依据何种程序来追缴等,各地检察机关在确定操作规程时往往是五花八门,有时甚至出现同一个市不同辖区就追缴的具体规定也大相径庭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活动的严肃性。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等都没有关于积极退赃的量刑情节规定,对于拒不退赃的也没有处罚规定,从而给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留下“退赃或者不退赃对于自身的定罪量刑并无实质影响”的印象,导致有能力退赃而不退赃、赃款仍存在拒不退赃等情况出现。“宁可进班房,坚决不退赃,刑满释放后,再享好时光”,有这样想法的人为数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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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我国30余年刑法惩治贿赂犯罪的过程历史进程中,针对于经济的发展与贿赂犯罪惩治的需要,我国贿赂犯罪刑事相关立法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本文在分析发展动向特点基础上提出几点思考。
论文关键词贿赂犯罪立法完善
金钱与权力即是行贿者的有利手段也是其所追求的目标,由于钱权的巨大惑,使得行贿目的本身不仅仅限于解决问题,而捞钱、买权的目的也日益明显,使得原一次或偶然的行贿发展成为连续必然的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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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也一直将贿赂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内容之一,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虽然国家不断加大惩治贿赂犯罪的力度,但与一些反腐败刑事立法较为成熟的国家、地区相比,仍然存在不便操作、难以有效惩处个别类型犯罪、进一步完善立法技术等方面问题。鉴于此,在分析贿赂犯罪发展的基础上必须进一步完善贿赂犯罪的立法,更有力地惩治此类行为,从而有效地遏制、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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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30余年刑法惩治贿赂犯罪的过程历史进程中,针对于经济的发展与贿赂犯罪惩治的需要,我国贿赂犯罪刑事相关立法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本文在分析发展动向特点基础上提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贿赂犯罪立法完善
对于贿赂犯罪的涵义,不同的角度有着不同的解释。一般从传统意义的角度看,依据《刑法》中规定的受贿、行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的受贿与行贿罪等,除了包括比如调动工作、晋位升迁等一些非经济领域的贿赂犯罪,还包括一些经济领域内贿赂犯罪行为。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多领域贿赂犯罪案件日益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其内涵从传统定义下逐渐分离出来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单从经济领域角度来看,它主要以发生在经济活动领域中的贿赂事件为研究对象,排除了上述非经济领域内的贿赂犯罪。
随着社会转型发展,对于经济和公共权力的集中处成为行贿者重点进攻的地方,成为贿赂犯罪的高发区。如公安、海关、交通管理、税务、工商、土地规划等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直接掌握计划、调配和审批权的管理部门;以及房地产、证券、期货、投资等领域。
现今犯罪分子行贿的花样百出,且绞尽脑汁,如有陌生人、第三人在场送的不收;只收钱财不收物件;如借逢年过节、婚丧嫁娶之机送超出正常额度的压岁钱、礼金;以分红顾问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行贿;办事后不马上收钱或收钱后不马上办事;在职时办事直到离职后再收;送住房、汽车等耐用品的长期使用权;提供免费出国旅游等;公共场合表现出勤俭节约,私底下大肆敛财;一人从政,家人跟着经商;购买股票债券转移行贿所得财物视线;权色交易等等,从面体现出犯罪分子较强本身自我保护和反侦查能力。
受贿者为完成行贿者所托之事,在职务范围内上下打点,从而形成利益共享的一张受贿网络,这导致串案窝案较多,形成大官拿大利,小官拿小利,你捞我也捞的恶劣情况,也带坏了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工作作风。
为躲避追查,贿赂犯罪有时表现出贿赂地点在不同的城市、行贿之人为境外人士、受贿所得转移境外或犯罪后潜逃境外,从而使得一个案子将涉及数省、数地区、境外,使得查处难度增大。
金钱与权力即是行贿者的有利手段也是其所追求的目标,由于钱权的巨大惑,使得行贿目的本身不仅仅限于解决问题,而捞钱、买权的目的也日益明显,使得原一次或偶然的行贿发展成为连续必然的行贿。
随着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竞争的主体以及地方政府领导人发展经济的政绩意识增强,为实现经济发展业绩的快速增长目标,一些国有企业甚至地方政府及国家机关也开始加入行贿者的行列之中,出现了“公贿”现象。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也一直将贿赂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内容之一,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虽然国家不断加大惩治贿赂犯罪的力度,但与一些反腐败刑事立法较为成熟的国家、地区相比,仍然存在不便操作、难以有效惩处个别类型犯罪、进一步完善立法技术等方面问题。鉴于此,在分析贿赂犯罪发展的基础上必须进一步完善贿赂犯罪的立法,更有力地惩治此类行为,从而有效地遏制、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
基于中国本土的国情特点,将贿赂范围的定义由财物扩展至满足受贿人一切有形与无形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因为在中国这样注重人情世故以及礼尚往来的国度,如果将贿赂定义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则会模糊行贿与受贿双方的关系,这样也无从体现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将贿赂的范围扩大至“财产性利益”,可便于司法操作,且不致放纵犯罪。
一方面取消被动型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饱受争议的要件设置。建议在刑法的第三百八十五条中增设一款规定,“若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财产性利益的,则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这样界定来确保对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为请托人谋利益但没有付诸实施或者是收受财物后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进行惩治。另一方面,二是取消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中“不正当”的限制。建议适时取消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中“不正当”的限制,考虑可以将不正当利益改为个人利益,以实现对行贿、受贿行为处理时的相对均衡。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向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及受贿两个犯罪。对于行贿与受贿规定需区别对待,对于涉外人员行贿规定的增设,即有利于规范我国公民、法人与其它组织的国际商业活动行为,又维护了我国商业整体声誉。可以对外国公职、国际组织官员相关受贿行为暂不作规定,建议增设外国公职、国际组织官员受贿罪在实践中涉及到管辖权尤其是相关人员所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等复杂的法律问题。
交易罪中的“影响力”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因一定的职务关系在公职人员本身上所体现的影响力;第二种则是与公职人员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其它影响力,关系如亲戚、朋友等。“影响力”不等同于“职务便利”或“公务”。建议在表述具体条文及相关结构安排上,可以考虑予以补充区别非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受贿和行贿两种情形并分别作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的第二款。
我国刑法中对于受贿罪的法定刑是援引贪污罪的法定刑,从立法上看,调整定罪量刑单纯参照贪污罪犯罪数额标准的这种做法,应确立数额与情节的二元分列标准。受贿罪侦查难度比贪污罪要高得多,其危害除了表现出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侵害,而且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另外,过于准确的数额限定标准导致刑罚空间过于僵硬的问题,尤其涉及到无法以金钱计量的非物质性利益时,建议可通过考察除数额外的追求的不正当利益等其他情节,来综合平衡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从而选择量刑。
一方面,我国的贿赂犯罪刑罚体系表现出世界上少数几个国家设置有死刑的重刑主义的倾向。笔者认为,要对腐败现象进行遏制,主要核心点不在于案件发生后的严格处治,而是要被惩处的风险与代价的大小以及之前相关制度控制。建议适当考虑严格限制贿赂犯罪死刑适用条件,等到条件成熟再对死刑设置进行全面取消。另一方面,在我国贿赂犯罪其他附加刑的措施比较单一,力度也相对较弱。刑法相关罚金型一般只规定了单位贿赂犯罪而不适用于自然人犯罪。自然人犯罪仅规定没收财产型,且只在情节严重才可予以适用。建议进一步加大贿赂犯罪中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增设个人贿赂犯罪的罚金刑,规定所有贿赂犯罪均应适用财产刑。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以及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需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多方位、全视角、多维度地检视我国的贿赂犯罪立法,同时也要不断学习国外经验,取其精华,从而进一步规范与完善我国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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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是指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获取的钱。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予以追缴;如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赃款去向对贪污贿赂犯罪影响的理解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赃款去向对贪污贿赂犯罪影响的理解全文如下:
【摘要】赃款去向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区分赃款与非赃款,个人是否侵吞赃款,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罪与非罪,量刑的轻与重,能否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均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赃款去向问题是与个人的主观心态紧密结合在一起,在有主观占有心态,有事实占有行为,犯罪行为已经完成,那赃款去向对定罪起不了作用,而只能在量刑上可以考量。
【关键词】赃款去向;贪污贿赂犯罪;定罪;影响。
2012年,笔者在办理一起涉嫌受贿案中,犯罪嫌疑人提出其所收受钱财中用于公务活动部分可不作受贿数额认定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在担任区教育局综合科科长期间,曾将利用职便收受他人送与的十多万元用于帮助下属学校购买图书,并出示了所有的发票和凭据。犯罪嫌疑人承认有利用职便收受他人财物,但他认为自己所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公务活动,主观上没有将其据为己有的故意,并没有违法犯罪。
正如该案例所示,嫌疑人辩称赃款去向用于公务支出,而认为应将公务支出的费用从贿赂款中扣除。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对于赃款去向对贪污贿赂犯罪是否产生影响以及如何影响认识不一。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经常出现一些犯罪嫌疑人在无法否认有利用手中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的情况下,便往往将辩解的重点放在赃款去向上,比如将已收下的钱财辩解说用于公务接待、捐资助学、公务赞助等等,嫌疑人这样辩解的目的无非就是想方设法来逃避法律的制裁。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以上错误的认识和做法并不符合我国刑法打击职务犯罪的立法精神。假设犯罪嫌疑人辩解将犯罪所得用于公务活动而不能认定为贪污贿赂款,那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将大为削弱,同时,将增加司法机关取证、质证等大量工作。贪污、受贿之所以为“罪”,在于行为人利用手中的职权,拿国家的、集体的、公民的利益,来换取个人的利益。[1]贪污、受贿之所以为“罪”,其本质在于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同时侵犯了我国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只有在知道了赃款性质的前提下,才能讨论赃款的取向问题。赃款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不法的手段获取的不义之财。赃款与一般款项的区别,就是其没有取得及占有的合法性。赃款去向说到底就是犯罪嫌疑人对非法占有的财物的一种处分,不论用于何种用途,按法理来讲都不影响该职务犯罪的成立,实施贪污、受贿犯罪后对赃款进行处分并不是构成该职务犯罪的必备要件,不会也不应该影响构成职务犯罪。
有些人认为的赃款去向只要用于公务或社会事务,或于案发后及时退赃,即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有悖于法理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2]贪污犯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而在受贿犯罪中,“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的规定,针对的是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行为人如果是案发后,或他人案发后迫于压力而退还或者上交赃款的,一样应认定为受贿犯罪。这条规定是赃款去向的规定之一,这符合我国法理与司法实践。
如何准确理解赃款去向对职务犯罪的定罪是否有影响就要严格依据法条的定义和立法的本义。我国刑法第382条、第385条规定,从上述两个法条中就可以看出,贪污犯罪所要求具备的主观故意是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在法条中的“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就是非法占有意图的体现。在有非法占有意图下,只需要实际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必实际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即构成贪污犯罪。受贿犯罪中也是一样,主观故意只要求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在法条中的“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就是非法占有意图的体现。
在有非法占有意图下,客观行为只要有收受的行为,而不必对财物进行支配、处分,就构成受贿罪,即使犯罪嫌疑人收受贿赂后对赃款进行处理将其用于公务活动,也不能否定其之前对赃款进行占有的主管故意。
从犯罪的形态上来说,职务犯罪是一种结果犯,在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已失去原所有人控制成为犯罪嫌疑人所占有,即原本所有人的权益已被侵占,原本所有人失去了对财物的处理、使用、处分权,而犯罪嫌疑人替代原本所有人取得了这些权益,那犯罪就已经构成既遂。从职务犯罪构成的要件来讲,只要在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客观反面、犯罪主体等方面均符合犯罪构成,以此认定行为人构成贪污受贿罪,完全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贪污受贿案件中无论行为人如何处置赃款,甚至将赃款用于公务,也是占有财物后对财物进行处分的一种行为方式,对于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均不受影响,赃款用途不会对职务犯罪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成立产生影响。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所得赃物被其处分、使用是贪污受贿犯罪这个行为完成以后发生的事实,它不会改变贪污贿赂犯罪的客观方面。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以赃款去向不清或赃款用于公务为由使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不仅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对人民群众期待的打击腐败,严惩贪污贿赂犯罪格格不入,更主要的是这不利于打击犯罪,也跟我国的法理相悖。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虽然说行为人对贪污贿赂所得赃款的处理并不能改变贪污受贿这个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但它又是一种法院在判罪量刑时不可忽略的。赃款去向可以反应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从而体现社会危害性是严重还是轻微。所以在对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对赃款的处理情况从而进行区别对待。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嫌疑人将赃款用于家庭生活、公务支出等,有些嫌疑人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违法赌博等,在具体量刑时应区分情况综合考虑,这也是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即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
[1]龙宗智,梅林。赃款去向与诉讼证明[J]。刑事法判解,1999。
[2]刘松安。收受财物上交问题应予规范[J]。人民检察,201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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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哲学逻辑是20世纪中期兴起的一门新兴学科。对哲学逻辑词义的理解学者们还很不一致。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哲学逻辑是哲学,它是一门与逻辑有关的哲学学科,它研究由逻辑所引起或提出的哲学问题;一是认为哲学逻辑是逻辑,它是与哲学有关的逻辑学科,研究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的概念的逻辑问题;一是认为哲学逻辑既是哲学,又是逻辑。关于哲学逻辑词义的这些不同看法,其原因在于未能把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这两个不同的名词区分开来,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都是现代哲学与现代逻辑相互渗透的产物,它们密切相关,但又是两门不同的学科,各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与范围。要促进这两门不同学科的确立与完善,必须严格区别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这两个不同名词的词义。
关键词: 哲学逻辑;逻辑哲学;词义;辨析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的研究在国际哲学界、逻辑学界蓬勃兴起,国内逻辑学界也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介绍、引进国外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的研究成果,目前对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研究,从总体上讲,国内仍处于消化、吸收并尝试进行创造性研究阶段。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这是两门密切相关的学科,二者都是现代哲学与现代逻辑相互渗透的产物,但它们是两门不同的学科,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与范围。然而,由于“哲学逻辑”至今是一个充满歧义的词,不同的学者对它有不同的理解,并在很不相同的意义上使用它,冠以“哲学逻辑”之名的书籍五花八门,因而,和逻辑哲学在词义上发生了混乱。为了进一步推动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研究,促进这两门新兴学科的确立与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哲学逻辑的精确涵义及与逻辑哲学的关系作一番梳理与辨析。
一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演变
最早[论文网 LquduwentCom]明确使用“哲学逻辑”一词的是英国著名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他在《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一书(1929)中,指出:“数理逻辑,除了它的初创形式之外,就连最现代的形式也不直接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意义。在初创以后,它就属于数学而不属于哲学了。我将要扼要论述的,是数理逻辑的初创形式,只有这个部分才真正称得上哲学逻辑。往后的发展,尽管没有直接的哲学意义,但是对哲学研究有很大的间接用处。”①他还认为,哲学逻辑的真正对象乃是为各种命题和推理所共有的逻辑形式,哲学逻辑乃是对逻辑形式的研究。以往的哲学由于被语言表面的语法形式所蒙骗,未能认清其隐藏着的真正的逻辑形式,而犯了许多重大的哲学错误。
可见,罗素对“哲学逻辑”一词的词义只给予了初步界定,而未加阐释。后来的英国著名学者斯特劳森赋予了“哲学逻辑”以明确的含义。1967年,斯特劳森编辑出版了一本题为《哲学逻辑》的文集,该文集收入了弗雷格、格拉斯等学者的相关论文,他为此书撰写了一长篇序言,在序言中,斯特劳森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观点。他把整个逻辑领域区分为两部分:“逻辑是关于命题的一般理论。它有形式的部分和哲学的部分。”分别叫形式逻辑和哲学逻辑。在他看来,形式逻辑研究命题之间的可演绎关系或蕴涵关系,它要以系统的方式排列有关这种蕴涵关系的各种规律;而哲学逻辑则要研究形式逻辑产生的哲学背景和哲学预设,以及由此引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 究竟什么是命题? 说一个命题为真是什么意思? 命题联结词的准确性质,特别是出现在条件命题中的蕴涵的准确性质是什么? 意义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 真理概念和分析性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 指称和述谓( ( Predica2tion)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哲学逻辑学家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回答有关语言和各种语言表达式的性质与功能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这样一些问题:实际的言语活动模式;意义理论;语言交际的特性与条件,等等。②
很明显,在斯特劳森那里,“哲学逻辑”其实质不是逻辑,而是某种形式的哲学,是对与逻辑有关的哲学概念和哲学问题的仔细探究,它的成果和方法有直接或,间接的哲学意义。在斯特劳森观点的影响下,英国哲学家大都在哲学意义上使用了“哲学逻辑”一词。例如,格雷林在《哲学逻辑引论》一书中指出:“哲学逻辑是哲学,尽管它是提供逻辑学知识,对逻辑问题很敏感的哲学,但它是哲学。”他甚至认为,在“哲学逻辑”这一名词中,“逻辑”这一字眼的作用会引人误解,因为,哲学逻辑并不是关于逻辑的,也不是逻辑学。正是基于这些看法,格雷林的《哲学逻辑引论》所研究的主要是:命题;必然性、分析性与先验性、存在、预设与摹状词、实在论与反实在论, ③等等。与格雷林同为英国牛津大学讲师的沃尔夫拉姆在1989年出版的《哲学逻辑导论》一书中,沃尔夫拉姆也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在他看来,哲学逻辑是关于论证、意义与真理的研究,它的主题与形式逻辑相关,但其研究对象不同,它不像形式逻辑那样处理有效论证,它只检验已经建构好的逻辑系统中的基本概念。根据这种观点,沃尔夫拉姆在书中主要研究了指称与真值、必然真、分析与综合、存在与同一、意义问题,等等。④在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筹划,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主编的《哲学主要趋向》( 1979)一书中,所沿用的都是这种意义上的哲学逻辑概念。
然而,数理逻辑诞生以来,数理逻辑成果被广泛运用,大批应用逻辑分支如同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很多哲学家与逻辑学家关注了这一情况,赋予了哲学逻辑以逻辑的含义。众所周知,在逻辑发展史上,莱布尼茨最早提出了创立数理逻辑的理想,他为此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却未能获得成功。
1930年哥德尔证明了谓词演算的完全性,数理逻辑才算真正创立。但是,有一部分逻辑学家不满意已有的数理逻辑系统,认为它们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于是着手“修改”或“扩充”已有的一阶逻辑。他们或者创立了一些修正以至替代它们的新逻辑分支,例如直觉主义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多值逻辑,自由逻辑等等,或者应用已有的一阶逻辑工具于哲学、语言学等专门领域,创立了带有浓厚应用色彩的多种逻辑分支,例如,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
这些新的逻辑系统或分支在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出现,在50—70年代繁荣兴旺起来,以至最后形成了一个新兴的逻辑学科群体。⑤因此,相当的学者越来越倾向于用“哲学逻辑”一词专指这个新兴的学科群体。例如,美国逻辑学家莱斯彻在1968年出版的《哲学逻辑论集》中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他指出,现代逻辑的发展有两个方向:一是数学方向,即数理逻辑,它是现代逻辑发展的主流;另一个方向则是哲学逻辑,它是对一些相关的哲学领域,比如本体论、认识论领域、伦理道德与规范概念等的逻辑研究,这些研究的共同特点是它们与数学并无直接联系,而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故称为哲学逻辑。⑥在他看来,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就是哲学逻辑研究的主要内容。他所构造的哲学逻辑就是由这些研究内容所组成的学科群体。
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也有许多学者是在哲学与逻辑的双重意义上来使用。例如,柯比和古尔德合编的《当代哲学逻辑》以及冯. 赖特的论文集《哲学逻辑》都属于这一类型。在他们看来,哲学逻辑既指对逻辑所产生或引起的哲学概念和问题的哲学研究,也指这种研究所建立起来的新的逻辑。前者是非形式的,后者则是用形式化方法构造的形式系统。恩格尔则把前者叫做“非形式的哲学逻辑”,后者叫做“形式的哲学逻辑”。
二哲学逻辑对象的界定
根据上述对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考察,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国外学者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的:一是哲学逻辑是哲学,是一门与逻辑有关的哲学学科,它研究由逻辑所引起或,提出的哲学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是逻辑,它是与哲学有关的逻辑学科,研究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的概念的逻辑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既是哲学,又是逻辑。
仔细考究这些关于哲学逻辑词义的不同看法,可知其原因是未能把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所致。我们知道, 20世纪现代逻辑与现代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两者的相互渗透,由此出现了“哲学的逻辑化”与“逻辑的哲学化”两大趋势,并进而形成了“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等新兴的交叉学科。⑦哲学的逻辑化趋势主要表现在现代西方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的兴起,芬兰最著名的哲学家、逻辑学家冯·赖特在其名著《20 世纪的逻辑和哲学》中指出:“20世纪哲学最突出的特征是逻辑的复兴,它是哲学发展的发酵剂。这一复兴是从本世纪开始的。最初以剑桥和维也纳为中心,后来扩大到整个分析哲学运动,这一复兴与之交汇,这是逻辑学登上哲学舞台的标志。”20 世纪以来,哲学的主要问题和研究对象既不是本体论,也不是认识论,而是语言问题,哲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就是语言分析,而语言分析的基本工具就是现代逻辑,因此,在国际哲学界形成了哲学的逻辑化趋势,在这种趋势下,对一些哲学概念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成为一些学者关注的热点,哲学逻辑也就应运而生。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在现代逻辑的基础上,在对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形成的,主要表现为对逻辑本身的整体性的哲学思考或研究以及对逻辑特别是现代逻辑发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哲学分析。由于现代逻辑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群体,也由于现代逻辑发展中的哲学问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还由于不同的研究者可以有不同的研究视野,因此,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多元的。当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刚登上学术舞台的时候,我国年轻学者陈波就密切关注其研究动态,在国内介绍并引进国外学者在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研究上的成果,并在一系列相关论著中,明确主张严格区分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
在我看来,哲学逻辑是逻辑,是20 世纪20 - 30 年代开始兴起, 50~70年代蓬勃发展的一个新兴逻辑学科群体,它们以数理逻辑(主要指一阶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构造出各种具有直接哲学意义的逻辑系统。逻辑哲学则是哲学,它在逻辑和哲学中都具有自己的起源,因而包括两部分内容:首先,逻辑哲学要研究逻辑学本身所提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逻辑究竟是什么,蕴涵与推理有效性的关系,逻辑真理和逻辑悖论等等;其次,逻辑哲学还要研究如何在哲学研究中引入现代逻辑的工具,利用它去解决传统的哲学争论和哲学难题,例如意义问题、真理问题、存在问题等等。
三哲学逻辑的研究范围
辨析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词义,可知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这种不同的研究对象,决定它们有着不同的研究范围。以数理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的哲学逻辑,其研究范围包括两大子群,一是异常逻辑( deviant logic) ,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择代系统( alternative systems) ; 一是应用逻辑( app lied logic) ,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扩充系统( extendedsystems ) 。
异常逻辑亦称非经典逻辑(non-classic logics) ,它们是相对于经典逻辑而言的。经典逻辑包括命题演算、谓词演算和关系演算,是建立在下述基本原则或假定之上的: ( 1)外延原则,即它在处理语词、语句时,只考虑它们的外延,并认为语词的外延是它所指称的对象,语句的外延是它所具有的真值;如果在一复合语句中,用具有同样指称的但有不同涵义的语词或语句去替换另一语句或子语句时,该复合语句的真值保持不变。这就是著名的“外延论题”⑧。与此相联系,一阶逻辑是建立在实质蕴涵之上的真值函项的逻辑。( 2)二值原则,即在一阶逻辑中,任一命题或真或假,非真即假,没有任何命题不具有真假值。(3)个体域非空,即量词毫无例外地具有存在涵义,并且单称词项总是指称个体域中的某个个体,不允许出现不指称任何实存个体的空词项。4. 采用实无穷抽象法,因而在其中可以研究本质上是非构造的对象。凡是因否弃其中某一个原则或假定而建立起来的逻辑理论,都属于异常逻辑。具体来说,这包括多值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偏逻辑、自由逻辑、量子逻辑等等。
多值逻辑就是由否弃真假二值原则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它可以形式定义如下:一个系统是n值的,仅当n是系统的特征模型值的最小数,当然这里的n必定大于2。随着n取大于2的不同值,多值逻辑就有不同的形态。例如,当n = 3 时,就得到最简单的多值逻辑:三值逻辑。在卢卡西维茨所构造的三值逻辑中,被经典逻辑奉为金科玉律的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不再是普遍有效的规律。三值逻辑还可扩展成有穷多值甚至无穷多值逻辑。将多值逻辑应用于物理学领域,导致了量子逻辑的创立,后者被用来刻画微观粒子的波粒二象性和测不准特性。⑨
相干[论文网 Www.Lquduwent.Com]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都是由否弃实质蕴涵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在相干逻辑中,用相干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相干蕴涵B,即是说, A与B之间有某种共同的意义内容,使得由A逻辑地推出B,并且这种推出与A, B的真值毫无关系。A与B之间内容上的相干还有其形式表现,即A 和B至少有一个共同的命题变元,这就是著名的相干原理。A衍推出B,既要求A与B相干,又要求A与B有逻辑的必然联系,所以衍推逻辑是相干逻辑,又是模态逻辑。在直觉主义蕴涵中,则用直觉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直觉蕴涵B,是指存在某些构造(例如P) , 把它与A 相连接之后能产生B。这就是说,“如果A则B”要求A与B有一定的关系,亦即要求有一个过程,当把这个过程与证明A的过程配合起来之后,可以证明B真。在相干逻辑和直觉主义逻辑中,许多经典逻辑的定理不再成立。
应用逻辑则是利用经典逻辑的工具,去分析某些具体学科特别是哲学中的概念或范畴而建立的逻辑分支。所以冯·赖特说:“哲学逻辑有时定义为运用逻辑分析传统上哲学家所关心的概念的结构。”“我把哲学逻辑描述为构造形式系统以精确阐释我们在某些话语领域内的概念直觉。我认为,本世纪20多年来的发展表明:构造此类系统实际上可以在哲学家传统上感兴趣的任何领域内进行。这些系统可以称为相关领域内的‘逻辑’,例如,时间的逻辑,因果的逻辑,行动的逻辑,规范的逻辑,或者偏好(优先)的逻辑。”
应用逻辑又可以分为三组:本体论的逻辑,认识论的逻辑和伦理规范的逻辑。
本体论的逻辑是以传统哲学本体论的概念、范畴以及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逻辑理论。具体来说,它包括模态逻辑、时态逻辑、存在逻辑、部分和整体的逻辑、莱斯涅夫斯基的本体论、构造主义的逻辑、唯名论唯实论意义上的本体论等等。模态逻辑是关于必然性和可能性的逻辑,或者说,是研究含有“必然性”、“可能性”的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分为正规的和非正规的两种类型。一个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系统是经典命题逻辑的重言式集的一个扩集,扩集满足两个条件:
(1)口(p→q) → (口p→口q)在S中有效;
(2)在S中,从有效公式出发, 经使用分离规则, 代入规则,必然化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这里提到的必然化规则是:
若┝a,则┝口a。时态命题是研究时态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试图把涉及时间因素的命题之间的推理关系系统化,为涉及时间因素的精确讨论和严格推理提供工具。从形式上看,时态命题逻辑系统T是不同于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的,是经典命题逻辑重言式集的另一种扩集,它满足下述两个条件:
(1) G(p→q) → ( Gp→Gq)和P→GPp在T中有效;
(2)在T中,从有效公式出发,经使用分离规则,代入规则和时间性概括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
存在逻辑是关于存在及其同类概念的逻辑理论,它研究这些概念的性质,探讨诸如“存在是不是谓词”等问题,这种逻辑归根结底不仅依赖于纯逻辑的思考,而且依赖于本体论的思考。
认识论的逻辑是以传统认识论所研究的概念、范畴为对象的逻辑理论,它们与知识的获得、接受、传递以及对于某一知识的态度例如怀疑、断定、相信等等有关。具体来说,它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条件句逻辑、内涵逻辑、归纳逻辑(证据、确证、接受的逻辑)等。⑩
伦理规范逻辑:伦理学属于广义哲学的一部分,传统哲学特别是伦理学要研究诸如权力和义务、应该、允许、禁止、需要和要求、决定和选择、动机、效果与行动等概念和范畴。伦理规范的逻辑就是与这一类哲学概念和范畴相关的逻辑理论。
具体来说,它包括道义逻辑、命令句逻辑、行动逻辑、优先逻辑等等。
注:
①罗素:《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东方出版社1992 年版,第36页。
②P. F. Strawson: Philosophical Logic,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7年版,第1页。
③格雷林:《哲学逻辑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年版,第17页。
④ S, Wolfram: Philosophical Logic: An Introduction, RoutledgeLondon and New York, 1989年版,第8页。
⑤陈波:《逻辑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⑥N. Rescher: Top ics in Philosophical Logic,D. Reidel PublishingCompany, 1981年版,第21页。
⑦胡泽洪:《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年版,第34页。
⑧王路:《逻辑与哲学》,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
⑨熊明:《一阶逻辑的内涵语义》,《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6年第6期。
⑩闫景强:《一个以实践确证论为基础的认知逻辑系统KJB》,《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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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有依法行使追赃的职权,追赃既是获取贪污贿赂犯罪证据的过程,又是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过程,还是体现反腐败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重要过程。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着追赃工作与办案工作不相协调的问题,追赃难已成为办案工作中不可忽视的突出问题。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等都没有关于积极退赃的量刑情节规定,对于拒不退赃的也没有处罚规定,从而给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留下“退赃或者不退赃对于自身的定罪量刑并无实质影响”的印象,导致有能力退赃而不退赃、赃款仍存在拒不退赃等情况出现。“宁可进班房,坚决不退赃,刑满释放后,再享好时光”,有这样想法的人为数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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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变态犯罪心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整体心得
在接触犯罪心理学这门学科的以前,它总给我一种太神秘的感觉,总以为它很深奥也很虚幻。但是慢慢的,从《犯罪心理学》这门课中,我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当代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研究和应用,从罪犯和被害人的角度探讨了犯罪的行为、情绪和认知方面的问题。尤其从罪犯的认知方面,可以深讨罪犯的知觉、推理、信念、决策和态度;此外,还可以分析犯罪行为的原因、分类、预测、预防、干预和治疗。于是,通过学习,我被它的科学性,真实性所折服,可以说它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东西,与此同时我还发现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同样重要,同时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心理学不仅具有科学性,而且也不乏应用性。心理理论固然枯燥,但配以实例,就不但不乏味,反而让人有一种从生活中悟出哲理的感觉,视野也开阔很多。心理学来源于生活,又指导生活。
二、对于电影的犯罪心理学分析
电影中的犯罪心理学主要研究电影中犯罪人的意志、意图、反映以及与现实生活中的犯罪心理的联系。作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平时接触到的犯罪大多通过新闻媒体和影视作品,但是影视作品中的犯罪与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有相同点也有区别。一些电影中的犯罪往往是现实生活犯罪放大化的产物,也同时包含艺术上的夸张从而达到复杂戏剧性而适宜观赏。在研究犯罪心理学时,一个真实的案件在还原时可能会有误差,但是在电影中都可以近乎完美的透彻分析犯罪心理的形成全过程与发展变化过程,所以很多犯罪题材的电影喜欢倒叙或插叙。正是因为电影的贴近生活与夸张性,我觉得可以通俗易懂的将犯罪心理最基础的框架与例子相结合加以阐述。
三、分析《七宗罪》中的犯罪心理学
刚开始看《七宗罪》其实令我挺难理解的,可能是自己生活在一个无神论国家的原因,无法理解为了传教,至于杀这么多人,甚至搭上自己的命吗?而且,我觉得他的想法就是有问题的。后来通过查询资料才知道,在天主教中,那些恶行最初是由希腊神学修道士庞义伐草撰出的8种损害个人灵性的恶行,分别是贪食、色欲、贪婪、伤悲、暴怒、懒惰、嫉妒及傲慢。当时的人们逐渐变得自我中心,尤以骄傲为甚。公元六世纪后期,教宗额我略一世将那8种罪行减至7项,将自负并归入骄傲,伤悲并归入懒惰,并加入妒忌。而他的排序准则在于对爱的违背程度。其顺次序为:傲慢、妒忌、暴怒、懒惰、贪婪、饕餮及色欲。相对于七宗罪,天主教列出了七美德: 贞洁、节制、慷慨、热心、温和、宽容、谦逊。而《十诫》中相应的惩罚也是特别残酷的:淫欲:在硫磺和火焰中熏闷;暴食:强迫进食老鼠,蟾蜍和蛇;贪婪:在油中煎熬;怠惰:丢入蛇坑;暴怒:活体肢解;嫉妒:投入冰水之中;傲慢:轮裂。
记得初中时学的政治里说,束缚人类行为的分为法律和道德。法律就不用说了,道德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伦理或者说是人品什么的。虽然道德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也很有效。更重要的是,这反映人品素质问题并不是罪恶的行为,不至于必须受到法律制裁。不仅中国如此,世界各国都如此,这说明这并不是偶然,不是中国片面。况且,圣经中已经将之归为原罪,那是自人类诞生以来就带有的特性,甚至可以说这就是一个生理特征,是无法消除的。比如愤怒,贪婪,性欲等,就是中国所说的七情六欲,没它们人就成仙了!所以,我觉得影片中这位传教士的犯罪是自己太追求完美,太追求纯粹导致的犯罪,反而他自己还不是一样死在自己唾弃的七宗罪中之—的嫉妒。所以,这很有讽刺意味,用自己反对的方法追逐自己支持的东西,这种矛盾更反映了他自己就是因为心理太追求完美,太偏激导致世界观有问题才铸下大错。
影片中,我们可以看到,凶手杜约翰因为妒忌警官米尔斯的幸福美满的家庭,割下米尔斯妻子美丽的头颅。而警官米尔斯暴怒之下枪毙了凶手杜约翰,自己却成为凶手。而杜约翰因为妒忌,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完成了七宗罪的最后两宗——暴怒与妒忌。那么,大家是否有个疑惑,杜约翰为什么激怒警官,而毁了自己的生命?也就是他的犯罪动机是什么呢?我们知道,传统案件的犯罪动机有情杀、仇杀、财杀、奸杀等。但是,很显然,凶手杜约翰以近乎变态的手段完成了七宗连环杀人案,很显然他的犯罪动机超越了传统。
达莱德和米勒修订了弗洛伊的观点,他们提出“挫折一攻击”理论,“挫折一攻击”理论认为,当个人动机、行为受到挫折时,攻击与侵犯就成为一种原始而普遍的反应。杜约翰受到的挫折不同于一般的罪犯,他属于心理创伤,对整个社会及人类的失望不满使深受天主教义熏染的他有一种挫折感,他的挫折感不同于一般的挫折感,甚至可能他自己都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挫败的体现,或者他自己还一厢情愿地认为自己是高尚的,是来救赎人类救赎世界的。实际上,他的这种挫折感已经发展到了深深地咬噬他的灵魂的地步,于是他选择了攻击他所认为有违天主教教义的那些人。而且由于他心理已经发生了极大的扭曲,所以其攻击手段及其残忍。“暴食案”中,通过法医鉴定,受害者是由于被人12小时连续喂食撑破内脏而死,“懒惰案”中的受害者被进行了长达一年之久的控制和虐待。
其实,与其说主人公他是一个十足的大变态、疯子,倒不如说,他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偏执狂,只是和我们偏执的东西不一样罢了,而且,偏执的程度比较深而已。他坚信人间有七种原罪,他对于世界有很多的不满,他疯狂、睿智、嫉恶如仇,他要替天行道,他坚信自己是被上帝选中的,他要惩罚世人,用自己的行动警醒世人,还世界一片祥和与安宁。
在电影里,七罪、七罚、七次下雨、故事发生在七天之中,甚至结局也由罪犯定在第七天的下午七时,无处不在的“七”暗示着我们:它是宿命的罪与罚。既然如此,宿命的悲剧是必定要属于人间的,“上帝”作为“授意者”和“观望者”,参与了整个事件。冷血杀手作为传道者莅临人间,最终以身殉道。从某种角度看,悲剧中没有正邪的区分,作为渺小的人类,只能接受宿命的审判。
罪犯很睿智、拥有很强大的智慧。他对于阅读很执着,有着很深的研究,在读了无数的著作后,他写了好几百万字的日记来记录。从始至终,他对自己的做法有着清醒的认识和令人惊讶的规划与实施,到最后的时间甚至精确到了刻,而过程中在车上,和两位警察坦白自己的犯罪动机和经过时,他的条理非常清晰。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布道”过程中,为了不留下自己的指纹,他竟然将自身的纹路全数削去,同时也坚持不用信用卡。
然而,我感觉他的这种行为虽然我可以理解,但是不能接受,更不能在社会中进行提倡。虽然生活中存在各种不好的现象,我们也想生活在一个和谐光亮的世界中,但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生存并追求幸福的权力,我们不能在行使自身权利的时候伤害他人的权利,对于社会中的那些混乱秩序,电影中的主人公,他要除之而后快,对大家“审判”、“布道”,这是我们想做而不敢做的。
影片的最后,有一句意味深长的话:“海明威说这个世界很美丽,值得为它奋斗,我同意后半句。”这也正是影片想传达出的一种积极的思想:我们生活在一个无法选择的世界,每个人都要做好自己,为这个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而不仅仅是法律的约束。
四、总结
这学期对于《犯罪心理学》这门课程的学习使我无论从文化知识上,还是从自身的法律修养上我都进步了不少,在这个过程中,我也在不断地成长着。犯罪心理学中的观点、理论对我们大学生的帮助之大是显而易见的,我们无论在生活、还是学习、交际方面都可以用到这方面的知识。
【摘要】 《沉默的羔羊》是一部极为精彩的犯罪片,在《沉默的羔羊》中大量的影片内容显示了意识、潜意识和无意识的内容,其中对心理变态犯实施犯罪后的心理、表情刻画可谓十分生动。同时,也为我们研究变态犯罪提供了一些文学资料。
【关键词】 沉默的羔羊;窥视;变态杀人狂;变态人格;环境影响;易性癖;黑暗与光明
《沉默的羔羊》是一部极为精彩的犯罪片,这部片子是自己在初中的心理课上观看的,但它至今都在自己的脑海里留有深刻的印象。
(一)步入密云 影片一开始,我们看到的是电影里的女主人公Clarice Starling在森林中跑步的场景。这一组镜头多半是摄影机在后方跟随着主角推进拍摄的,而不是从正面拍摄。如用正面拍摄,则是观众在引领主角,观众位于靠近目的地的前方,主角迎面跑来,其面部表情了然眼前,于是带来的必是亲切感和安全感。而从后方推进拍摄,观众看到主角迅速向前奔跑,我们的感觉则是被主角拖着进入了雾中的森林。并且从后方拍摄,我们会隐隐地担心是否有镜头之外的第三方正在窥视着主角,甚至担心有一双眼镜正在黑暗之处窥视着自己,然后突然从后方发起袭击,给人一种不寒而栗的感觉。记得当时我们是在11月份,也就是冬天看的这部影片,并且是关着灯在一楼靠近厕所的公用教室看的,所以那种背后一阵凉风的感觉自己记得很清。然而这一切其实是为Hannibal Lecter的出场作的铺垫。整个场景伴着音乐的烘托象征着我们即将跟随着前方这个人走进一个疑云密布,充满未知与恐怖的世界中。故事还没开始,我们心中就已紧张,恐惧的情绪基调就已形成。
(二)变态人格者Hannibal的暴行以及他的牢狱生活 在Clarice接受了任务,初次见到Hannibal之前的这段戏中,影片竭力使我们对还未出场的Hannibal产生巨大的畏惧与好奇。如形容Hannibal为“a real monster, a pure psychopath”。
Hannibal的第一个镜头,是在一间被白炽灯光笼罩着的牢房,并且灯光充斥了整间牢房,而他的衣服和三面石墙则是青灰色的,他的肤色亦白里泛青,这符合他已在牢房里关了许多年这一事实。通过他的形象,我就想到了犯罪心理学讲的变态人格与犯罪的关于变态人格的一些概述。变态人格者一般能正常料理自己的生活,也有一定的批判认识能力。它是在意思清醒、智能良好、认识能力完整的情况下表现出来的一种情绪和行为的异常。就如影片中的Hannibal,他能正确处理自己日常生活和工作,能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也能理解社会对其行为后果的评价,但由于他们对自己的人格缺陷缺乏自知之明,行为活动易受情感冲动、偶然动机和本能欲望所支配,缺乏目的性、计划性和完整性;易因其肤浅的或歪曲的道德认识而做出违法犯罪的事,却因自制力的缺乏而不能吸取经验教训。再由于他们的本能需要十分强烈,自制力极差,因此,他们很难纠正自己的变态行为,就像影片中的男主人公,总是十分享受杀人后的快感,似乎鲜血能让他精神愉悦,并且他还奇怪的认为只要自己吃了别人身上很完美的部位,自己身体的那个部位就会变成跟自己吃掉的部位一样完美,因此就出现了影片里提到的,Hannibal认为一名女护士的鼻子张的很完美,于是在女护士为自己治疗的时候就趁其不注意一口咬掉了女护士的鼻子,并且还把它吃了下去。整个冷色调的画面让人产生寒意与距离感。
片中有这样一个场景,就是Hannibal从监狱中调出来,关押在一栋很高的大厦顶层,周围的环境戒备森严,可以说是插翅难飞。其中有幅图是采用俯视镜头拍摄的,光从上方打在Hannibal微微扬起的脸上,因为受了狱警一句话的刺激,Hannibal变的情绪失控,便萌生了杀人动机。Hannibal将杀死的警官置于其脚下,表现出Hannibal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毫不在意,此刻的他出奇的平静,正听着音乐,享受着杀人后的精神愉悦。镜头从上方摄下来,观众被置于Hannibal上方,靠近他的精神所在,更易于感受他的冷血、残暴及极端的变态,此时的他将变态犯罪的某些人格特征彰显的更加突出。
(三)自己如同待宰的羔羊 另外,犯罪片对逻辑要求十分严格,导演自然少不了在情节铺垫上下工夫。片中Clarice有两次回忆起自己的父亲,这样当她后来以“The death of my father”来回答Hannibal所提的“What’s the worst memory in your childhood?”这个问题时,我们便不会感到突然。说到这里,我们的对Clarice这个人物作一下简要的分析。童年时期相依为命的父亲被几个盗贼打死的事件,一方面促使她在FBI受训,希望能继承父业,另一方面,毫无疑问,给她幼小的心灵带来了巨大的创伤。从她叙述的“尖叫的羔羊”事件中便可看出她丧父后内心的孤独,无助,不安与恐惧。在她的潜意识中,自己和这群待宰的羔羊并无区别。她试图营救这些羔羊,这源于她性格中的勇敢,实际也是一种自我救赎,但尝试失败了,羔羊被宰,这不但使她长久处于惊恐内疚中,而且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一种自我怀疑。这也就是为什么Hannibal要说“You still wake up sometimes, don’t you? Wake up in the dark and hear the screaming of the lambs? ”和“And you think if you save poor Catherine, you can make them stop, don’t you? You think if Catherine lives, you won’t wake in the dark ever again to that awful screaming of the lambs. ”这两句话。Hannibal认为Clarice希望用拯救Catherine(影片中最后一个尚在人间,但是被困在凶手手中的被害者)来弥补救羔羊不成的伤痕,寻求自我安慰和证明。这里就让我联想到了环境对于一个人人格缺陷的形成以及其成长过程中的影响。由于Clarice童年的经历,对她后天成长有很大的影响,人格塑造方面以及心理调节方面,女主人公一直都按照自己预期的目标塑造自己,并且形成了一套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的机制及能力,但当自己预期的目标没有达成时,自己又处于一种惊恐内疚中,而且产生了一种自我怀疑,这就是环境对于一个人在心理方面的影响,尤其是在儿童时期的影响最为深刻。
由此可见,这两次回忆父亲的情节虽简短,却对塑造人物,推动情节发展有巨大的作用。
(四)Buffalo Bill的出场以及光明与黑暗的最后对决 影片最后是Clarice在Buffalo Bill“老巢”中的表演,也是本片中最为出彩的一段表演,也将全片推向了高潮。
首先,简单讲述一下有关Buffalo Bill的个人情况。Buffalo Bill可以说是本片中的另一条主线,所有的故事都是围绕他的变态杀人行为展开的,而Clarice之所以去见Hannibal也是因为想通过Hannibal来分析Bill的杀人行为和动机。通过Hannibal的分析,Bill是一个有着严重易性癖的患者。所谓易性癖又称性别转换症,是性心理身份或性别意识的严重颠倒。患者仇恨自己的自然性别,虽然并不否认自己的性器官解剖结构,但在性别意识上却认为自己是异性,并希望改变自己的性别。片中的Bill就是这样一个人物,他渴望成为一名女性,因此在每次作案行凶后,他都要剥下受害者的皮,并且在受害者口中放入一枚蝉蛹,似乎是在预示着自己即将蜕变,即将破蛹而出获得重生,而这一切都是基于他本人在童年时期对女性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喜好。
刚进入地下室,Clarice便处于一片黑暗中,Buffalo Bill通过夜视镜窥视着她。制片人将人在极度惊恐下的生理反应展现得淋漓尽致:急促的喘息,紧握着枪却不自觉颤抖的手,只有紧张得几乎抽搐的肌肉才做得出的僵硬,变形的动作„„Clarice伸手在黑暗中试探地摸索着,不料碰到一个柜子,她下意识地惊叫,战栗,迅速缩回手来,三个动作在1秒钟之内同时进行并完成。
最后就在Clarice和Buffalo Bill 相互瞄准的一瞬间,我们被电影制作者从Buffalo Bill的视角中抽离了出来,与Clarice同处黑暗中,这预示着主控权已转移到了Clarice一方。子弹冲出枪口时产生的火光与黑暗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也预示着正义的力量即将冲破黑暗。果然,子弹不仅杀死了Buffalo Bill,更打穿了地下室的墙,光明终于重回人间。
结语
整部影片从心理学的角度加以展现,尤其对片中变态心理犯罪的人格特征以及心理特征展示的十分精彩。个人认为对犯罪心理学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观看一下本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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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既十分必要且重要,这项工作做好了,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可推动企业良性、可持续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建思想政治理论研讨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建立企业文化与党建政工的共同点
企业文化建设与党建政工是两类不一样的文化概念,但是两者的受教育对象都是企业中的员工。他们都要求员工诚实守信的人格和爱岗敬业的工作心态。他们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共同点:都要能够自动调整员工间的互相配合度,提高员工的工作责任心及积极主动性。
二、企业文化和党建政工互相促进作用
(一)两者在实际工作中相辅相成
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要建立符合自身的企业文化,在企业文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来增强员工的理论性的知识及提高意识,使企业中的员工有一种标准的行为准则,加强员工间的情感交流,让全体员工都能够受到企业文化的熏陶,主动加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所以党建政工对企业文化的形成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在进行党建工作时,可以把企业文化当作一种实行的介质,通过企业文化的传播,党建政工工作的实际内容才可以被企业全体员工接受、学习及领悟。因此在开展党政政工工作中,企业文化发挥了非常大作用。只有企业文化和党建政工互相结合,相辅相成,才能真正增强全体员工间的凝聚力,让企业能够快速发展。
(二)企业文化有助于提升干部队伍素质水平
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在企业顺利开展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因是领导干部的政治水平需要到达一个很高的程度,思想素质也需要很高的水平,具备这样能力的领导才能够做到楷模作用,才能带领大家把实际工作完成好。
(三)党建政工在企业文化实践中的作用
企业文化是企业对员工思想的一种再塑造,使员工形成向心力,给企业的成长带来活力。在当前的企业文化中,员工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是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分不开的。党建政工只有通过企业文化的实行,员工才能体会到很强的使命感。企业文化是一种隐形的制度模式,这种制度是潜移默化的侵入员工的头脑,它与明文强制执行的制度相比约束能力强,它潜在的力量将员工的思想行为限制在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范围内。因此运用党建政工的凝聚作用,形成独特的企业文化能够加快企业的经济发展速度,对企业来讲是非常有帮助的。
(四)企业文化在党建政工中的桥梁作用
企业的每一项工作的开展,都需要制度的规范,而企业文化作为一种看不见的制度,党建政工通过企业文化这座桥梁把员工的心理目标与企业目标紧密联系,产生一股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巨大能量,使员工把企业当作自己的家来努力经营。因此利用企业文化的桥梁作用是很有需要的。采用两者互为补充的关系,引导员工思想,指导员工的作为,从而实现很好的管理企业的目标。
三、结语
总之,党建政工和企业文化的工作是很迫切,也很艰巨的。平时的工作中,要有意识的将党建政工与企业文化恰当连接,有机融合,这样不仅能够提升企业管理的水平,而且能够增大企业的聚集力,欣欣向荣的企业文化能够树立企业的美丽形象,对于企业的发展很有必要。在企业文化的建设中,遵从党建政工的引领作用,利用它的优势,一起组建党建政工的美好局势。
一、科学定位,充分认识大学生党建工作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功能
一是引领功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指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为达到这一要求,需要发挥党建的引领功能:党委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引领、党的理论对党建工作的引领、党组织对学生党员的引领以及党建对团建的引领。同时,党组织对学生党员的引领和教育是渗透在入党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包含着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入党前的理论教育、入党过程中的庄严仪式以及入党后的优良氛围熏陶,不仅提升了学生党员的素质涵养与政治理论思想,更培育了他们优良的作风,使其成为思想和行动上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通过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和党的主题活动,让更多的学生进一步了解和认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成为一名共产党员的信心和决心,通过以党建带团建,以学生党员的辐射作用带动普通学生,从而带动全校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信念。
二是载体功能。大学生党建工作内涵丰富,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党员发展和党员再教育、党员主题活动等内容,是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抓手和载体。通过党建工作可以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开展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通过党建工作主题活动,可以引导学生走进社区,深入基层,开展系列的主题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奠定基础。党建工作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载体功能不是被动抽象的,而是主动具体的,平台更是广阔的,要通过完善党务相关部门的设置以及党建工作项目化的活动运作的体制,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与教育。
三是激励功能。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有被尊重的需要、有自我实现的需要,自我潜能的发掘与实现是激励个体前进的动力。党建正是这样一种动力源,能够为激励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动力。以学生党建作为育人的“标杆”,通过发展优秀大学生入党和学生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可以激励学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成才氛围,以此提高大学生党员的发展质量,并通过此种途径带动大学生自觉地按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实现全面成才。加强大学生党建,发挥党支部和党员在学风建设、“三难”学生帮扶、就业创业、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以优秀的党风带校风、促学风,从而激励和带动更多学生成长成才。
四是服务功能。党中央对新形势下的党建工作提出了“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十六字总要求,就“发挥作用”而言,除了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引领、教育与激励作用外,还要发挥组织的服务功能。这既是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水平的题中应有之义,又是践行党的宗旨的本质要求。党建工作的服务功能不仅体现在对组织外部群体的直接服务,也包括对组织内部成员的间接服务,具体表现为充满人文关怀的服务意识、完善的服务架构以及广阔的服务平台。以支部立项、创先争优、志愿服务等活动为载体,抓住迎新、毕业、重要节假日等重大关键时间节点,引导学生党员走进学生群体,走进一线,走进有需求的地方,提供信息、精神关怀以及物质帮助等,凸显党组织在“三难”学生帮扶、不良行为约束监督、带动学生成长发展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对组织外部群体提供服务的过程也是对组织内部成员提供服务的过程,党组织对于学生党员的教育、引导、关怀以及历练等,也是党建工作对于学生党员提供服务的体现,是发挥党建工作服务功能的另一条路径。
二、丰富内涵,全面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一,丰富组织内涵,构建大学生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联动一体化的工作机制。丰富组织内涵,即从组织架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丰富,从而充分发挥党建的引领功能与激励功能。一是领导体制一体化。学校应成立大学生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大学生党建办公室,专门负责大学生党建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宣传、学工、研工、团委齐抓共管,学院党委具体落实的领导机制。实行领导体制一体化,为实现党建对团建的引领、党组织对学生党员的引领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队伍建设一体化。将组织员队伍、辅导员队伍、班主任队伍建设统筹考虑,将学生干部与学生党务干部一起培养,以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核心,以促进学生成才为导向,分工不分家,整体推进大学生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三是考核体系一体化。考核作为促进发展的有效手段之一,是党建工作发挥激励功能的重要途径。为提升党建工作的质量,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学生工作有关方面的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学生党建工作的权重,把学生党建的工作状况作为评价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指标,把学生党建的工作成效作为专职政工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把学生党员的作用发挥作为学生党员评价主要内容,通过考核体系的一体化,推进学生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体化。
第二,丰富质量内涵,构建教育培养考核为一体的党员发展考评体系。丰富质量内涵是对组织的引领功能与激励功能的有效补充,即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为导向,将培养教育考核贯穿于学生党员发展的全过程,坚持党员发展质量与数量的并重,完善实践考察和发展党员的工作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大学生党员发展标准,构建教育培养考核为一体的党员发展考核体系,确保党员发展质量。一是坚持抓好新生入党教育,做到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将入党教育作为新生入学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通过理论教育实现党组织对学生的引领功能,采取多种形式对新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使在校学生接受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的覆盖面达到100%,鼓励大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将更多的大学生凝聚在党的旗帜下。二是将党员发展考评与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有机结合起来,将党员要求和学生素质发展统筹考虑,全面考察,把政治要求与业务要求结合起来,既要考察其专业知识,也要考察其综合素质,既要考察期入党的行为表现,也要考察期真正的入党动机,既要考察其平时表现、群众基础,更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三是将入党积极培养培养与党员再教育结合起来,完善党员民主评议、预备党员中期答辩和党员转正答辩等制度,注重将党员理论学习与主题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将抓党员的作风和大学生的学风结合起来,强调党员的先进性、模范性和奉献精神,切实发挥学生党员在学风建设、安全稳定和就业创业等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丰富目标内涵,全面提升党员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指出了人才培养的方向与重心。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而言,更应该努力践行这一人才培养观,把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摆在教育的首位。因此大学生党建的目标不仅仅是发展党员,大学生党建工作的考评体系不仅仅是考评发展党员的规模和数量,要把全面提升党员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成长成才作为党建工作的目标,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目标和党建工作的目标有机统一。通过党员组织生活、主题教育活动等,增强党员的党性修养,提高政治理论素养;通过党支部立项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科技创新活动等考核指标,提升党员的实践创新能力;通过参与学校应急事件和危机处理,锻炼党员的辨别是非能力和应对危机的能力;通过一系列的活动和考评指标,全面提高大学生党员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使他们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丰富活动内涵,打造党建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品牌。党建活动是党建载体功能的表现形式,学生党建系列活动不能局限于灌输式的教育活动和枯燥的理论学习活动,而是要坚持科学化、系统化的工作思路,不断探索并完善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服务他人与提升自我相结合的大学生党建活动体系:一是大学生党支部立项活动。以基层党组织活动立项为抓手,通过组织学生党员参加“三下乡”、“四进社区”、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使其了解党情、国情、民情,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强党性。二是深入开展“创优争优”和创建示范党支部活动。定期评选和表彰优秀学生党员、先进学生党支部,推广先进经验和优秀事迹,以先进党支部建设带动其他学生组织建设,以优秀学生党员带动广大同学共同进步,形成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的示范效应。三是党建工作“四进”工作。推进学生党建工作“进学生组织、进学生社团、进学生公寓、进网络媒体”,发挥学生党员在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四是大学生党建责任区试点工作。实行“五个一对一”制度,即正式党员与预备党员一对一,负责提高预备党员素质;学生党员与入党积极分子一对一,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学生党员与班级一对一,学生党员负责引领制定班级的学风与班风建设;学生党员与学生寝室一对一,学生党员负责寝室建设与发展;学生党员与学习困难学生一对一,帮助其提高学习成绩。在试点中进一步提升学生党员整体素质,发挥党员示范引领作用,做到“一个党员,一面旗帜”。③
三、把握本质,以学生需求为根本出发点探索解决现实困境之道
第一,注重理论性。理论指导是党建工作的灵魂,它不仅对党建工作的实质进行了深入阐述与解释,也为党建工作提供行动纲领与价值指导。然而,工作现实中却存在实践活动脱离理论、对基本的党政理论与常识缺乏深入了解、理论素养不够等情况。为了改善这一境遇,也为了丰富党建工作的目标内涵与质量内涵,应该加强理论学习与应用。一是要注重理论的专业性。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科学发展观等重要理论,为丰富目标内涵打下坚实基础。二是要避免学习的局限性。不能仅限于党政理论知识的学习,要博众家之所长,学习经济、教育、科技、法律等知识,拓宽知识面,提升理论水平,丰富质量内涵。三是要强化理论的应用性。在具体实践中,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理论应用。
第二,注重创新性。随着学生党员群体的不断扩大与党建工作的不断加强,工作中出现了“支部活力不足、组织感召力不足、活动吸引力不足”的现象,存在“学生较弱的参与意愿与较高的参与度要求、学生需求高与现实供给不足”等矛盾,究其原因是工作创新性不够。因此我们必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动党建工作开展。一是树立创新意识,面对新形势下的党建工作,要树立改革创新的意识,充分把握当代学生的成长特点,把握时代发展特征,强化“开放、国际、现代”理念,做到创新意识入脑、入心、入行。二是创新工作方法,以丰富组织内涵为基础,创新组织架构、管理办法与工作载体。在组织创新上,扩大组织范围,延伸组织触角,打破学院班级壁垒。在管理创新上,突出学生自主性,强化学生自我管理,坚持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在载体创新上,要把握时代脉搏,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实现键上键下的对接工作。三是创新工作内容,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坚持调研式工作方法,在有针对性调研的基础上,充分了解学生真实需求,努力开办一系列“时代感强、针对性强、吸引力强”的活动。
第三,注重反思。面对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和活动组织任务,相当一部分党建工作者和学生党员整天忙忙碌碌却收获甚少,或者每天麻木地忙于应付各种总结反思,感觉身心俱疲,这都是工作中缺乏反思、不会正确反思所致。为了改变这种米尔斯所谓的“人为的贫血化”倾向,要建立工作反思常态化机制,帮助学生党员和党务工作者总结经验,从而推动工作进步。一是反思求真,在批评与自我批评时要实事求是,不能碍于情面而借批评之名行表扬之实,拒绝“假大空”式的反思。二是反思求实,扎扎实实进行反思,拒绝形式主义,对照工作标准与工作规划认真梳理查找差距,深刻进行自我剖析。三是反思求深,将反思落实到实处,既要着眼于未来,又要以过往的经历为基点,深刻反思,不能将眼光局限于眼前。四是反思求稳,构建反思常态化机制,每周一思每月一思,形成稳定持久的反思状态。
第四,注重实效性。提升工作实效、推动工作发展是党建工作的主题和落脚点,但是现实工作中,往往存在“认认真真搞形式,扎扎实实走过场”、“为了开展活动而开展活动”的情况,这样一来不仅降低了工作的实效性,更是对人力物力的一种浪费。因此必须要力戒形式、狠抓落实、追求实效。一是要完善党建工作质量标准体系,党建工作的落脚点是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服务,因此要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作为评判党建工作质量的根本标准,真正发挥党建工作在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和育人工作中的独特作用。二是要健全质量评估制度,评价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发展,不再仅仅依靠党员发展人数和活动开展场数等量化指标进行评价,将着眼点面向组织的凝聚力、感召力和影响力和育人效果。三是要构建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在民主的基础之上,保障师生员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力,重点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以及接受监督等制度,通过建立监督机制,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提升工作开展的科学化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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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也是一个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它融汇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和监狱学等学科的知识,尽管这门学科的历史比较短,但是由于这门学科的独特的实际效用和深厚的理论意义,对做好犯罪预测和预防,搞好社会综合治理,提高对罪犯监管的效果等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大学犯罪心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大学是大学生树立人格、培养能力、获得知识的重要时期,但在大学中我们会发现身边有很多学生有一些不好的行为那就是偷盗。为了让大学生不犯这些
错误,进一步提他们的素养,本文将从对大学生盗窃心理因、影响 及措施进行浅析,希望对我们女大学生有更大的帮助。
关键词:大学生;盗窃;成因;影响;措施
一、探究
近年来我国大学生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犯罪手段一般以非暴力为主,尤其是盗窃行为比较严重。对偷盗者而言,得到的东西比失去的东西更多,同时也给自己以后的人生道路留下了很多污点。那造成学生进行偷盗的原因、影响有哪些呢?家庭、学校、社会又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进行给予帮助和指导呢?
二、大学生课偷窃的成因
(一) 社会原因
1,大学生正处转型期,不良人际关系的交往。
大学生才从紧张的高中时期升入相对比较宽松的大学环境,人际关系还难以处理的很好,有时会不小心结交不良人群。其价值观和思想就会有相应的改变扭曲,遇到适当的时机就会进行一些非暴力的犯罪,比如偷盗等。 2,不良的文化影响
在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盛行,使在校大学生的世界观,价值观发生严重扭曲,热衷高消费。学生作为特殊的群体,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难以满足高消费需求。于是,一些大学生们便滋生了通过非法手段盗取钱财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的想法。
3,,不良的家庭教育。
家庭环境是对人的个性的形成进行启蒙教育的最佳场所,也是塑造性格的最佳环境。如果家庭没有正确教育孩子,家长本身也有小偷小摸的习惯,孩子长大后就很容易去偷盗他人的东西 。
4,一些大学的校园安全系数赶不上扩招的步伐。
随着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在管理层面漏洞百出。学校的物业安全管理不够到位。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国家没有建立完善的助学制度,使得一大批学生有可能的经济问题得不到解决。加之学校不重视对大学生的心理教育和法制教育。
(二)主观心理原因
1, 从众、贪慕虚荣的性格缺陷
当今社会攀比之风盛行,很多学生会为了追求时尚不惜大手大脚的花家里面给的钱。尤其是针对学生的产品又多。有些在校大学生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在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去消费时并会采取偷盗他人财物。
2, 意志力控制力的薄弱
大学生的意志往往受情绪的影响比较大,一旦受到外界诱因的刺激就会很容易产生冲动,控制能力弱。
4,是需求心理的支配。
在消极因素的影响下,其经济能力不能满足物质上和精神上需要,而又不能自我控制,就会采取偷窃行为满足需要。还有的学生为了人际关系的需要,认为办很多事需要感情投资才能办到,加上经济能力有限,于是就会去盗窃。 3, 是侥幸心理的驱使。
侥幸心理对沟通小偷小摸以及盗窃犯罪动机与行为之间的联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有的原本并未有偷窃恶习,然而,当垂手而得的不义之财摆在面前时,而且轻易得手,便会一发不可收拾。
二、大学生偷盗的影响
(一)影响着大学生的学业
偷盗行为本来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偷盗行为发生后被查出来了,当事人是要受到相应的处罚的,轻则予以警告,重则开除学籍、或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的。这就会不利于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影响着大学生的人际交往
人们很难离开人群独自生活,如果偷盗行为被人们知道了,很多同学就会因此而疏远他,并孤立他,这是很不利于对当事人的人际交往的。
(三)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在进行偷盗的过程中,容易受到意外的人身伤害。同时要承受很多的舆论和法律的压力,增加了心理负担,久而久之不利于心理的健康发展。
三、针对大学生偷盗的建议及措施
面对大学生犯罪的现实问题,要从源头有效遏止大学生犯罪现象的发生,就必须采取综合的措施,其中除了要增强学校的保卫措施,更重要的是学校和大学生自己采取行动,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着手,培养积极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
首先,加强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价值观。高校要有针对性地实施价值观教育,真正做到两个统一,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价值观。
其次,强化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大学生犯罪,法律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是直接原因之一。在今后的法制教育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使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远离犯罪,健康成长。
再次,培养健全人格,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各种容易引发矛盾的问题。近年来高校发生的大学生犯罪案件,大多是由于内部矛盾激化引起的。因此,要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矛盾。作为高校,要锻炼大学生坚强的意志,培养受挫耐受力。 最后,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时疏导学生心理障碍。大学生犯罪与其心理健康状况有关。大学生心理正在迅速走向成熟但又未完全成熟,他们心理起伏比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情欠缺考虑,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
四.总结
大学生偷盗心理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现实原因也有主观心理作用。其影响也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让大学生在大学里能够更好的学习,树立良好的人格,家长、老师、学生、学校和社会都应该对此加强关注和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引导和管制。
参考文献:
1.梅传强主编,犯罪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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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久祥:《犯罪心理与案例分析》[C],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9.张保平、李世虎编著 犯罪心理学[C],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四版。
摘要: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严重。青少年阶段,历来都是一个犯罪率高发的年龄段。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引发犯罪行为的社会、家庭和学校等客观因素以外,与青少年时期特殊的身心发展特点也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了解青少年时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及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揭示青少年犯罪的自身规律和特点,预防与矫正青少年犯罪是我写这篇论文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青少年 犯罪心理 团伙犯罪
案例: 2004年9月,开平4名16岁少年存在着“未满18岁作案,就不会被判刑”的心态,铤而走险,回原就读中学用暴力殴打、搜身、恐吓等手段,对男宿舍15名男生实施抢劫,抢得人民币111元,全部用于吃喝玩乐,最终触犯法律被判刑。开平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4名少年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我国有关法律中有“青少年”这一称呼,但对其概念并未作出明确的表述和界定。按心理学关于年龄的划分,青少年包括少年期(十一二岁至十四五岁,又称青年初期)、青年中期(十四五岁至十七八岁)和青年晚期(十八九岁至二十五岁左右)。从十一二岁到十七八岁,即从少年期到青年中期,又称青春期,也是通常所指的少年,即未成年人。处于这一年龄段的青少年,以受外界环境诱因的影响,内心摇摆不定、动荡不安、矛盾重重,所以这一时期,特别是十四五岁到十七八岁,又被称为“第二断乳期”、危险期、困惑期。有研究表明,在青少年犯罪报道中出现“十五六岁现象”和“十七岁现象”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还有就是十七岁左右的犯罪特别多。
青少年时期是一个发展迅速的时期,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在生理和心理、心理过程诸因素乃至心理与客观现实之间,都存在着许多矛盾。本案例中,开平四个青少年正因为存在着认识与行为之间的矛盾,法律意识薄弱,才导致他们以身试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小风4人采取暴力殴打、搜身、恐吓等手段向15名学生“要钱”的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犯罪时他们全部都已满14周岁,应负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的时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作为学校,对仍处于义务教育年龄的少年,由于怕其“难教”、“不听话”而影响整体成绩,随便将其开除或者劝其退学,他们的做法是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的。
从犯罪的形式来看,这宗案例的是属于团伙犯罪,产生团伙犯罪的原因有:一、社会原因。社会上存在着一些黑社会团体,团伙势力对青少年的拉拢,长期处于浑浊的环境里,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校内学生的身上或多或少沾染上不良的风气,这是无可避免的。二、文化原因。我国传统封建色彩的帮派文化根深蒂固,“讲义气”、“讲哥们”、崇尚暴力、追求高消费的享乐观等犯罪亚文化为滋生不良团伙提供了文化氛围,也成了他们犯罪的精神支柱和行动指南。三、心理原因。团伙犯罪以青少年为主,他们处于特殊的年龄阶段,普遍具有合群交往的需要和归属的意识。当他们志趣相投,聚在一起的时候,就很容易结成团伙,产生不良需求。在实施犯罪活动中,产生责任扩散和共同分担的心理,使他们情绪相互感染,行为相互支持,从而强化了他们的犯罪心理。
二、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的分析
通过分析,我们知道小风四人真正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还是在于他们存在“未满18岁作案,就不会被判刑”的法律观念。而这既有学校方面的原因,也有家庭方面的原因。俗话说,“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由于教育观念上存在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学校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陈旧或是流于形式,而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老师队伍中的道德素质人才参差不齐,或多或少存在着职业道德低的人,教育学生的时候没有正面疏导,而导致莘莘学子走向歪路。也有一类人,只以成绩看学生的品性,成绩好就是好学生,成绩差就是坏学生,这打击了学生的自尊心,挫伤了他们的自信心和进取心,甚至有些学生会产生逆反心理,给社会造成严重的破坏和干扰。同时,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制教育课老师基本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度不高的问题,上课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让学生死记硬背。家庭方面存在着家庭教育方式的不当,1、娇宠、溺爱2、简单粗暴3、放任自流4、期望过高5、缺乏情感交流,这种种教育方式都会让孩子的心理出现扭曲,给孩子往后的人生埋下阴影,这或多或少会成为青少年犯罪的间接原因。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对待青少年犯罪,要以预防、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一)、学校教育,刻不容缓
在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教育和性知识教育,已是刻不容缓。改变我国现代基础教育中的弊端,让素质教育真正走进教室,走进课堂。在学校增设一些有实质性内容的心理辅导课或心理咨询,帮助青少年学生解答各种因生理成熟而产生的心理问题,指导青少年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切实减轻学业负担,改革传统的学生评价体系和内容,客观真实、公正公平评价学生。培养学生自信心,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加强学校制度建设,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让校园、教师、学生共同营造一个良好健康的教育生态环境,
(二)提高家庭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的氛围。
作为家庭环境的营造者的父母,要认真对待,引起重视,时刻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并不断学习,提高素质。做好孩子生活的榜样,让孩子从小就形成良好的习惯。
(三)完善法制体系,构筑社会防线。
我国现有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在一定层面上不仅填补了因国外的《少年法》、《少年法庭法》所带来的法制空白,也为我们全社会都应该履行关注青少年成长的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青少年的成长应该有一个健康的氛围提供了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晓真著,《犯罪心理学》,第二版,2007.1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共216页
[2]蒋艳菊著,《青少年犯罪心理学》,第一版,2007.8,共3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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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态心理学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只有真正探索到犯罪人想从犯罪行为中得到什么时,我们才有可能把握犯罪人与犯罪心理的本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变态犯罪心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沉默的羔羊》是一部极为精彩的犯罪片,在《沉默的羔羊》中大量的影片内容显示了意识、潜意识和无意识的内容,其中对心理变态犯实施犯罪后的心理、表情刻画可谓十分生动。同时,也为我们研究变态犯罪提供了一些文学资料。
【关键词】 沉默的羔羊;窥视;变态杀人狂;变态人格;环境影响;易性癖;黑暗与光明
《沉默的羔羊》是一部极为精彩的犯罪片,这部片子是自己在初中的心理课上观看的,但它至今都在自己的脑海里留有深刻的印象。
(一)步入密云 影片一开始,我们看到的是电影里的女主人公Clarice Starling在森林中跑步的场景。这一组镜头多半是摄影机在后方跟随着主角推进拍摄的,而不是从正面拍摄。如用正面拍摄,则是观众在引领主角,观众位于靠近目的地的前方,主角迎面跑来,其面部表情了然眼前,于是带来的必是亲切感和安全感。而从后方推进拍摄,观众看到主角迅速向前奔跑,我们的感觉则是被主角拖着进入了雾中的森林。并且从后方拍摄,我们会隐隐地担心是否有镜头之外的第三方正在窥视着主角,甚至担心有一双眼镜正在黑暗之处窥视着自己,然后突然从后方发起袭击,给人一种不寒而栗的感觉。记得当时我们是在11月份,也就是冬天看的这部影片,并且是关着灯在一楼靠近厕所的公用教室看的,所以那种背后一阵凉风的感觉自己记得很清。然而这一切其实是为Hannibal Lecter的出场作的铺垫。整个场景伴着音乐的烘托象征着我们即将跟随着前方这个人走进一个疑云密布,充满未知与恐怖的世界中。故事还没开始,我们心中就已紧张,恐惧的情绪基调就已形成。
(二)变态人格者Hannibal的暴行以及他的牢狱生活 在Clarice接受了任务,初次见到Hannibal之前的这段戏中,影片竭力使我们对还未出场的Hannibal产生巨大的畏惧与好奇。如形容Hannibal为“a real monster, a pure psychopath”。
Hannibal的第一个镜头,是在一间被白炽灯光笼罩着的牢房,并且灯光充斥了整间牢房,而他的衣服和三面石墙则是青灰色的,他的肤色亦白里泛青,这符合他已在牢房里关了许多年这一事实。通过他的形象,我就想到了犯罪心理学讲的变态人格与犯罪的关于变态人格的一些概述。变态人格者一般能正常料理自己的生活,也有一定的批判认识能力。它是在意思清醒、智能良好、认识能力完整的情况下表现出来的一种情绪和行为的异常。就如影片中的Hannibal,他能正确处理自己日常生活和工作,能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也能理解社会对其行为后果的评价,但由于他们对自己的人格缺陷缺乏自知之明,行为活动易受情感冲动、偶然动机和本能欲望所支配,缺乏目的性、计划性和完整性;易因其肤浅的或歪曲的道德认识而做出违法犯罪的事,却因自制力的缺乏而不能吸取经验教训。再由于他们的本能需要十分强烈,自制力极差,因此,他们很难纠正自己的变态行为,就像影片中的男主人公,总是十分享受杀人后的快感,似乎鲜血能让他精神愉悦,并且他还奇怪的认为只要自己吃了别人身上很完美的部位,自己身体的那个部位就会变成跟自己吃掉的部位一样完美,因此就出现了影片里提到的,Hannibal认为一名女护士的鼻子张的很完美,于是在女护士为自己治疗的时候就趁其不注意一口咬掉了女护士的鼻子,并且还把它吃了下去。整个冷色调的画面让人产生寒意与距离感。
片中有这样一个场景,就是Hannibal从监狱中调出来,关押在一栋很高的大厦顶层,周围的环境戒备森严,可以说是插翅难飞。其中有幅图是采用俯视镜头拍摄的,光从上方打在Hannibal微微扬起的脸上,因为受了狱警一句话的刺激,Hannibal变的情绪失控,便萌生了杀人动机。Hannibal将杀死的警官置于其脚下,表现出Hannibal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毫不在意,此刻的他出奇的平静,正听着音乐,享受着杀人后的精神愉悦。镜头从上方摄下来,观众被置于Hannibal上方,靠近他的精神所在,更易于感受他的冷血、残暴及极端的变态,此时的他将变态犯罪的某些人格特征彰显的更加突出。
(三)自己如同待宰的羔羊 另外,犯罪片对逻辑要求十分严格,导演自然少不了在情节铺垫上下工夫。片中Clarice有两次回忆起自己的父亲,这样当她后来以“The death of my father”来回答Hannibal所提的“What’s the worst memory in your childhood?”这个问题时,我们便不会感到突然。说到这里,我们的对Clarice这个人物作一下简要的分析。童年时期相依为命的父亲被几个盗贼打死的事件,一方面促使她在FBI受训,希望能继承父业,另一方面,毫无疑问,给她幼小的心灵带来了巨大的创伤。从她叙述的“尖叫的羔羊”事件中便可看出她丧父后内心的孤独,无助,不安与恐惧。在她的潜意识中,自己和这群待宰的羔羊并无区别。她试图营救这些羔羊,这源于她性格中的勇敢,实际也是一种自我救赎,但尝试失败了,羔羊被宰,这不但使她长久处于惊恐内疚中,而且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一种自我怀疑。这也就是为什么Hannibal要说“You still wake up sometimes, don’t you? Wake up in the dark and hear the screaming of the lambs? ”和“And you think if you save poor Catherine, you can make them stop, don’t you? You think if Catherine lives, you won’t wake in the dark ever again to that awful screaming of the lambs. ”这两句话。Hannibal认为Clarice希望用拯救Catherine(影片中最后一个尚在人间,但是被困在凶手手中的被害者)来弥补救羔羊不成的伤痕,寻求自我安慰和证明。这里就让我联想到了环境对于一个人人格缺陷的形成以及其成长过程中的影响。由于Clarice童年的经历,对她后天成长有很大的影响,人格塑造方面以及心理调节方面,女主人公一直都按照自己预期的目标塑造自己,并且形成了一套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的机制及能力,但当自己预期的目标没有达成时,自己又处于一种惊恐内疚中,而且产生了一种自我怀疑,这就是环境对于一个人在心理方面的影响,尤其是在儿童时期的影响最为深刻。
由此可见,这两次回忆父亲的情节虽简短,却对塑造人物,推动情节发展有巨大的作用。
(四)Buffalo Bill的出场以及光明与黑暗的最后对决 影片最后是Clarice在Buffalo Bill“老巢”中的表演,也是本片中最为出彩的一段表演,也将全片推向了高潮。
首先,简单讲述一下有关Buffalo Bill的个人情况。Buffalo Bill可以说是本片中的另一条主线,所有的故事都是围绕他的变态杀人行为展开的,而Clarice之所以去见Hannibal也是因为想通过Hannibal来分析Bill的杀人行为和动机。通过Hannibal的分析,Bill是一个有着严重易性癖的患者。所谓易性癖又称性别转换症,是性心理身份或性别意识的严重颠倒。患者仇恨自己的自然性别,虽然并不否认自己的性器官解剖结构,但在性别意识上却认为自己是异性,并希望改变自己的性别。片中的Bill就是这样一个人物,他渴望成为一名女性,因此在每次作案行凶后,他都要剥下受害者的皮,并且在受害者口中放入一枚蝉蛹,似乎是在预示着自己即将蜕变,即将破蛹而出获得重生,而这一切都是基于他本人在童年时期对女性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喜好。
刚进入地下室,Clarice便处于一片黑暗中,Buffalo Bill通过夜视镜窥视着她。制片人将人在极度惊恐下的生理反应展现得淋漓尽致:急促的喘息,紧握着枪却不自觉颤抖的手,只有紧张得几乎抽搐的肌肉才做得出的僵硬,变形的动作„„Clarice伸手在黑暗中试探地摸索着,不料碰到一个柜子,她下意识地惊叫,战栗,迅速缩回手来,三个动作在1秒钟之内同时进行并完成。
最后就在Clarice和Buffalo Bill 相互瞄准的一瞬间,我们被电影制作者从Buffalo Bill的视角中抽离了出来,与Clarice同处黑暗中,这预示着主控权已转移到了Clarice一方。子弹冲出枪口时产生的火光与黑暗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也预示着正义的力量即将冲破黑暗。果然,子弹不仅杀死了Buffalo Bill,更打穿了地下室的墙,光明终于重回人间。
结语
整部影片从心理学的角度加以展现,尤其对片中变态心理犯罪的人格特征以及心理特征展示的十分精彩。个人认为对犯罪心理学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观看一下本影片。
[摘要]变态心理犯罪的根源是犯罪主体的精神异常。通过对变态心理犯罪主体心理及行为特征的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变态心理犯罪的对策措施,以期对解决变态心理犯罪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变态心理犯罪;变态人格:犯罪主体;防控措施
一、问题的提出
有专家分析认为,精神疾病将是21世纪的流行病,人类已由躯体疾病时代进入了精神疾病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量的快速增加,人们生活节奏相应加快,激烈的社会竞争使人们的心理压力日益加重。长期精神压力所引起的紧张状态,容易导致心身疾病、人格缺陷,贻害身心健康,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近年来因心理变态而诱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有所增加很能说明问题。了解变态心理犯罪主体的特征并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可以丰富和发展我国变态心理犯罪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促进心理科学的发展,对司法实践活动也有所助益。
二、变态心理与变态心理犯罪的概念
(一)变态心理
要想弄清变态心理与违法犯罪的关系,必须首先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所谓变态心理,是精神医学中的用语,相对于常态心理而言;常态心理即绝大多数人所具有、符合自然的心理状态。如果某种心理现象是绝大多数人没有的,那就属于非常态。非常态的心理现象可以包括正负两极值,如智商中的超常与弱智。其中,非常态的负值一般都被称为变态心理或病态心理,即否定性的非常态均为变态。广义上的变态心理一般泛指精神活动或心理活动异常,是与正常心理相区分的。即指人在脑生理生化功能发生障碍和人与客观现实关系发生失调基础上产生对客观现实歪曲的反映。当这种歪曲的反映影响到人的行为、改造世界的能力.而且不能简单地用一般常人的方法加以纠正就是变态心理。广义变态心理包括重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精神发育不全和人格障碍等;狭义上的变态心理单纯指人格变态。二者都是人的整个精神活动或部分精神活动障碍,所以也叫精神疾病、异常心理等。
变态心理涉及心理不同方面的问题,有感知、记忆、想象、思维、注意、情感、意志、智力、人格、行为等方面的变态。其中,任何一种心理现象出现变态都可视为变态心理。譬如,有的人是感知变态引发的心理异常,有的人是兴趣变态引发的心理异常,有的人则是想象变态引发的心理异常,还有的人是人格变态、性行为变态、逻辑推理能力变态等引发的心理异常。以此推论,变态心理也并非等同于此人心理全部异常。如性变态者的其他心理活动均可能是正常的。
变态心理可以通过心理测试进行检测。在测查后,将个人的心理测试结果与人群的心理常模进行对比就可以发现其心理属于常态还是变态。此外,当人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绝大多数人认可的行为规范时也习惯被视为变态。个人的感受也是观察的指标,如果个人感到不能有效适应外部环境,或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类似某种瘾状、冲动等)也可视为变态心理。总之,变态心理意味着心理活动已不同于一般人常有的心态。
(二)变态心理犯罪
变态心理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存在辨认障碍(包括感知觉障碍、思维障碍、注意障碍、记忆障碍、意志障碍)或控制障碍(包括情感障碍、意志意向和行为障碍)的情况下实施的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指由于精神状态不正常而导致的犯罪行为。变态心理犯罪的根源是犯罪主体的精神异常。犯罪行为的变态性特征是犯罪人变态心理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精神疾病与犯罪行为高度相关。司法实践中变态心理现象十分常见,除了重性精神病以外,变态人格较为典型和突出。变态心理有轻重之分。除少数极严重的心理疾病(如精神分裂症和重度痴呆等)导致人完全丧失自我意识、丧失处理日常生活的能力、丧失社会交往的能力外,多数的变态心理者并不影响其日常的生活能力,包括自理能力、认知能力、工作能力、学习能力等。所以,很多变态人格犯罪者往往有良好的智力,一些性变态犯罪者不仅智商高,而且具有较好的人际关系。他们的生活行为如同正常人,具有良好的判断与理解能力,完全能够根据外界情况调整自己的行为。因此,这类变态犯罪人应该具有全部的刑事责任能力。与犯罪关系较密切的变态心理类型主要有人格障碍、精神病、性变态和精神发育迟滞即智能缺陷四种。
应当明确,变态心理并不等同于违法犯罪心理。有些变态心理并不会涉及违法或犯罪,如神经官能症(表现为记忆减弱、睡眠不良等),还有一些人格变态如回避型人格障碍(表现为过敏、自卑、退缩、面对挑战采取逃避态度或无力应付)、依赖型人格障碍(表现为极度依赖他人,虽有一定的工作能力,但缺乏自信,总求助于他人来帮助自己应付自己的日常事务或作出决策)都不会轻易出现违法行为。然而,有些变态心理则会引发严重的犯罪问题,如性施虐狂(以施虐引发自己的性兴奋)、妄想性精神病等都非常容易导致攻击性的犯罪行为,甚至导致严重的犯罪危害。许多轻度的变态心理,由于本人的日常生活能够自理,并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认识、控制等能力,因此,尽管他的行为已出现一定程度的反常甚至是病态,若他自己不去求医,别人(主要是亲属或周围人)也往往不便过多干涉,这就造成这部分人的心理问题不能及时得到矫治或控制,甚至导致其出现严重的行为问题。2000年石家庄市爆炸案的制造者靳如超和河南平舆县杀人犯黄勇就属于这样的变态心理者。
三、变态心理犯罪主体心理及行为特征分析
(一)变态心理犯罪主体心理特征分析
1.缺乏良心或罪恶感。变态心理犯罪主体不能将社会道德标准运用于实际行为中,不重视社会和文化环境所允许做和禁止做的事,而且他们普遍缺乏罪恶感。罪恶感是高尚良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正常人做出违反社会道德准则的事情时,会有罪恶感,会因自己的不道德行为而感到愧疚和不安,并谴责自己。此外,罪恶感还能起警告作用或防止作用,使人避免违反道德准则。但对于变态心理犯罪主体来说,罪恶感是个未知体验,这使得他们随时进行反社会行为而无任何愧疚和不安的感觉。
2.情感不成熟。变态心理犯罪主体情感不成熟往往表现为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只求自己欲望的满足,不顾别人的感受与体验。他们在为人处世方面如同小孩一般,不会推迟个体欲望的满足,不会在与别人发生冲突时作出必要的让步,不会考虑别人的需要和感情,并且也不会从挫折和失败中吸取教训,缺乏自我调节与控制能力。
3.缺乏爱心和移情体验。变态心理犯罪主体不能建立和维持纯真的感情关系和人际关系,没有真正的友谊,尽管人们给予他们大量的关爱和照顾,容忍他们的许多古怪行为,但他们根本无动于 衷;尽管别人为他们作出许多牺牲或让步,但他们却不能为别人作出任何牺牲或让步。他们缺乏移情体验,不能设身处地、将心比心,不能为别人的感情和感受着想,对他人麻木不仁和冷淡无情都是他们的特性。
4.无长远计划和目标。变态心理犯罪主体基本上不会为将来着想或为将来计划,对他们来说,生活是一件飘忽不定的、由一系列冲动行为构成的东西。冲动行为使他们不能制订出某项事业的长远计划,不能达到社会所期望的目的,不能获得社会、经济和情感状态的稳定。虽然他们有时也会为了将来而遵守一定的计划,但这种计划的实际执行总是半途而废。只要在他们面前出现诱惑,就会阻止他们去实现既定的长远目标。
(二)变态心理犯罪主体行为特征分析
1.变态人格引起的犯罪行为及其特点。人格障碍者在变态心理的支配下,会反复出现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变态人格中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类型主要是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其突出特点是难以适应社会生活,常出现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行为,其特殊行为模式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一个是冷酷无情,另一个是行为的冲动性,缺乏深思熟虑和明确的动机。反社会人格的极端发展就是犯罪人格,患有此类人格障碍的人,犯罪几乎就是其特有的行为模式。人格变态者具有正常智力,没有意识障碍和精神病性症状,但人际关系等社会适应功能往往受损,因此其犯罪行为十分复杂,特别是犯罪行为若与发生在人格的动力如需要、兴趣、信念、价值观等方面的变态相联系,其犯罪动机就非常隐蔽,犯罪行为的实施就有周密的计划和充分的准备,甚至出现系列性的作案。
2.性变态引起的犯罪行为及其特点。性变态也称性心理障碍,是一种偏离的性行为。性变态者一般并不丧失或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只是突出地表现为性心理与性行为的异常。性变态包括异装癖、易性癖、露阴癖、窥阴癖、恋物癖以及较为少见的施虐淫癖、受虐淫癖、恋童癖等。性变态者具有正常智力,没有意识障碍和精神病性症状,但往往伴有人格障碍,加之其对自身违法犯罪行为感到害怕,也常受良心谴责,故其变态行为十分隐蔽、诡秘。由于其行为后果具有强化作用而带有强迫性,也常见系列作案。有时作案手段也特别残忍,尤以性施虐狂表现最甚。
3.精神病引起的犯罪行为及其特点。精神病是一种严重的精神障碍,有感知、记忆、思维能力受损,情绪反应与行为不适当,常出现各种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理症状。与此同时,现实检验能力及社会功能严重下降,自制力缺乏。精神病的犯罪行为可发生在意识清晰、智能正常情况下如精神分裂等,也有发生在意识障碍下的危害行为如癫痫性精神障碍等。此类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作案动机模糊不清或离奇古怪而难以理解,作案缺乏充分准备和周密思考,常常是冲动性的,单独作案,缺乏自我保护;手段极其凶残狠毒而不符合常理;案发后对行为的后果缺乏认识;受害者多为病人亲属。
4.精神发育迟滞引起的犯罪行为及其特点。精神发育迟滞轻、中度者较多见犯罪行为,他们易于受暗示,往往在别人的教唆或暗示下干坏事或犯罪。因精神发育迟滞而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动机比较单纯,对行为后果缺乏考虑,易受他人教唆,且行为多带有冲动性,常在光天化日众目注视的条件下实施,犯罪行为包括愚蠢性的抢劫、偷窃、强奸或报复行为等。案后对其犯罪产生的后果有不同程度的领会,大多表示愿意悔改,少数有抵触情绪。
四、预防变态心理犯罪的措施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偏离行为,但变态心理犯罪与普通犯罪在其根源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即变态心理犯罪的根源是由于犯罪行为人的精神障碍。因此,预防变态心理犯罪的重点就必须立足于减少变态心理的发生以及对业已发生的变态心理患者进行积极有效的治疗。
(一)重视对变态心理的科学研究
针对变态心理犯罪的特点,应着重加强对产生变态心理的各种因素的科学研究,加深对变态心理产生机制的了解。一般认为变态心理的产生受生物学因素、个体的生活经历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共同影响,因此,对变态心理现象的了解须依赖于神经生理科学、遗传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的协同合作,像变态心理犯罪案件,不仅需要犯罪学家的介入,生理学家、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也应该积极地介入以进行相关的研究。
(二)加强精神医学的相关研究
许多精神病理现象和器质性病变、躯体疾病有关,还有一些精神病理现象与脑的功能代谢有关,一些精神病理现象也会引起躯体疾患和脑功能的异常。这就决定了积极有效的治疗是一个十分关键的干预手段,但目前我国精神疾患的治愈率不是很理想,导致精神疾病的反复和趋重,加重了对社会的危害。另外,必须加强司法精神病学的科学研究,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的建设,因为如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并把他们与普通犯罪人员相区别对待,他们就可能得到更好的改造,这样会减少重复犯罪。
(三)消除社会现实中不良因素的影响
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主观能动反映,因此心理的变态也反映出社会现实的某种扭曲。研究表明,诸如社会不公、经济贫困、无能力接受教育或接受不良教育、不当和恶劣的家庭环境这样一些因素倘与特定的个人生活经历相联系,就可能成为变态人格的温床。因此,确保社会公正、消除贫困、让所有人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实现其社会价值、让所有家庭都能发挥其社会功能,这是消除变态心理犯罪产生的根本途径。
(四)及早干预诱发心理变态的心理社会因素
心理社会因素包括重大生活事件的打击如亲人死亡、家庭不和、失业、离婚、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各种精神紧张如社会压力、人际关系紧张、人身纠纷等,这些因素危及甚至损害个体的切身需要,对个体的利益或其价值系统造成威胁,如不及时加以疏导调适,就会使个体的心理控制或调节难以负重,从而导致大脑功能的失调。因而,社会有必要建立一个干预机制来承担疏导、消除这些影响之职责,以确保个体健康发展。
(五)普及社会成员的心理卫生知识
心理卫生是探讨人类如何来维护和保持心理健康的心理学原则和方法。心理卫生不仅是个人,而且是整个社会都应当关心的问题。普及民众的精神卫生知识,提高对精神障碍的认识,消除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偏见和歧视。在实践中,有不少民众缺乏对精神障碍的正确认识,一些患者有了疾病宁愿忍受痛苦而不愿去治疗,甚至求助于迷信与巫术。当然,普通民众也因此而恐惧、疏远精神障碍患者,这些偏见与歧视亦使一些患者或其家属因此而隐瞒病情,导致更多问题的发生。
(六)加强监护监管及立法建设
对于发病期的变态心理患者,家庭和社会应当加强监护或监管。如果家庭监护不能有效地起到防止作用,就应当将其送到专门的监管机构,一方面可以减少人身危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精神疾病的治疗。同时,应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法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对变态心理犯罪的威慑作用。国家必须以法律强制力的形式来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法律要对反社会、反人性的变态行为有具体的规定,并且制定出严厉的处罚措施。
【摘要】变态心理犯罪就是指某种类型变态心理疾病的病人受其病态心理驱使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变态心理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应该遵循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分为智力障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性变态心理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人格障碍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心境障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关键词】犯罪;变态心理;刑事责任能力
变态心理是相对于常态心理而言的,是指离开正常人健康的人际反应模式,表现出来的异常心理与行为,包括人的心理活动的各个方面,既有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的异常改变,又包括能够反映个人独特的、稳定的和整体特征的个性或人格的异常,即包括人的认知、情感、意志和个性心理特征以及行为等方面的异常。变态心理犯罪就是指某种类型变态心理疾病的病人受其病态心理驱使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人就是变态心理犯罪人,其犯罪的根源在于变态心理。这些异常心理表现在不同的变态心理类型中,主要是通过严重破坏变态心理患者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来实现影响患者并促使其犯罪的。除了精神分裂症外在司法实践中最容易涉案的变态心理,主要有智力障碍、性变态、人格障碍、心境障碍等。变态心理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应该遵循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相结合的原则。其中医学要件是关键性的前提,首先要确定是否存在医学要件,再根据医学要件特别是变态心理的严重程度以及影响犯罪行为的关系确定犯罪动机,进而再确定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否受损以及受损的程度的不同来认定其刑事责任能力,这样才能作出较为客观的认定。
一、智力障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智力障碍是属于精神发育障碍,此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首先应该依据医学和法学两个要件来衡量应能力和犯罪特征等综合进行认定。第一,智力损伤程度是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前提因素,智力损伤程度是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关键因素。所以,在认定时首先应该考虑被认定者的智力损害程度,这也是医学要件的体现。因为智力的损害程度将直接影响患者辨认自己行为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国外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能力与智力有明显关系,因而主张根据智力商数即智商值的高低来认定刑事责任能力,同时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第二,违法时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决定因素。根据智力损伤程度再进一步确定其辨认和控制能力。一般而言,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与智力损害程度是同步的。重度和中度智力障碍者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或削弱,一般认定为无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轻度智力障碍者在违法时对其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是完整的或者稍有削弱,大多数属于有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
二、性变态心理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性变态虽然不是真正的精神病,但性变态者也不同于正常人,其医学地位类似于人格障碍,是一种非精神性精神障碍。在认定其刑事责任能力时,仍然依据“将医学要件与法学要件结合”的原则,首先认定其性变态的变异程度,然后再根据性变态变异的不同再确认其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否存在,评定时还应该结合危害后果综合而定。由于性变态的表现多种多样,对每种犯罪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认定可参考以下情况而定。
第一,在精神分裂症、智力障碍与器质性脑病患者身上均可能出现各种性变态行为,此种情况应该结合原来存在的精神疾病共同考虑。比如对青春型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的露阴行为则不宜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对原发性各种性变态的刑事责任认定,建议遵循以下几点意见:异装癖、异性癖等可能影响社会治安或伤风败俗但一般不会触犯刑罚的性变态行为,不宜给以刑事处罚,主要以心理治疗为宜。露阴癖、窥阴癖、恋物癖等类型性的“异常冲动性”的变态行为,不能视同为一般的“猥亵盗窃”来定性,比如恋物癖的盗窃不是为了经济、物质,而是为了满足变态的性心理,虽然其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存在,但他们往往有明显的控制能力的削弱,因此建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认定为部分刑事责任,同时给以心理治疗。虽然同性恋已经不再属于性变态的范畴,但因为同性恋引发的凶杀犯罪在司法领域存在,由于其实质性的犯罪,所以应该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尤其是鸡奸青少年或儿童者,还因其导致艾滋病在世界范围内猖獗流行,建议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猥亵儿童罪”论处。性虐待癖(包括色情杀人狂、性虐待对方致死和伤害等)、恋童癖(杀害、猥亵幼童等)等后果严重的性变态,他们均无辨认或控制能力方面明显的削弱,无任何争议,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一些后果不甚严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乱伦、淫语癖等也因其均无辨认或控制能力方面明显的削弱,建议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总之,在司法精神医学认定中性变态患者的涉嫌犯罪多数被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只有极少数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大量的司法精神认定中可以证明。
三、人格障碍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对于人格障碍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仍然倾向于遵循将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结合起来整体认定的原则。人格障碍者通常是在完全和限制刑事责任之间作出选择。就医学要件而言,通常绝大多数各种人格障碍有一共同点是行为人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他们的智力、认识过程不存在缺陷,他们对自己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会导致的结果有清晰认识。所以,很多学者主张变态人格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人格障碍者在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实施的一定程度地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就法学要件而言,虽然人格障碍由于种类的不同,对其控制能力的影响有所不同,有些类型的人格障碍在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上存在缺陷,尤其是在控制自己变态心理支配下的变态行为的能力上存在缺陷,而这些变态行为甚至就是或者是导致越轨行为甚至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所以也应该考虑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具体而言,国内外绝大多数司法精神病学家皆认为反社会人格障碍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基本具备,因此,无任何争议,应该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冲动型人格障碍是以意志行为控制方面的障碍为特征的人格失调,一旦产生做某事的冲动便难以控制,虽然具有辨认能力但控制能力存在缺损,可以酌情减轻刑罚。如英国对纵火癖者因变态心理支配而放火触犯刑律的行为,按失火罪处理。偏执型、分裂型等人格障碍程度严重且明显影响其辨认或自控能力时,可认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情绪不稳定型、怪癖型、轻佻型、意志薄弱型等人格障碍应该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爆发型人格障碍较严重者,可考虑适当减轻其刑事责任能力,否则应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除在发作时的冲动性伤害、毁物外,对强奸、猥亵、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则应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四、心境障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心境障碍患者犯罪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同样应以满足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为标准,两者缺一不可。医学要件仍是考察的前提条件,作案者是否存在抑郁症,案发时的疾病状况即处于发病期还是间歇期,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者应进一步确定其抑郁症的严重程度。注意案发时作案者的精神症状,如有无意识障碍,有无癔病发作,是否情绪不稳定、易激动,是否存在恶劣心境,是否有幻觉妄想体验,负性思维及智力状况等。这些医学要件有助于判别抑郁的严重程度以及影响到对其作案时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判断,从而影响到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轻度抑郁症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明显的影响,应负完全刑事责任;中度、重度抑郁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应相应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或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特别是严重抑郁发作,出现幻觉妄想或极度情绪紧张、焦虑而绝望时,对自我行为的辨认常存在病理性歪曲,此时为排遣情绪的不适,极易产生“扩大性自杀”,此凶杀行为明显是违背常情的,对此类患者一般综合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同样,躁狂症在轻度发作时,对行为的辨认能力保存较好,控制力明显削弱,对此类患者刑事能力的认定应结合案情严重程度、作案动机、病情严重程度及对自我行为的认知情况综合认定,一般应评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在躁狂严重发作时亦可出现幻觉、妄想、思维逻辑障碍等精神病性症状,进而产生病理性动机而致凶杀,则应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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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中,范围管理尤为重要,它主要的研究内容是信息系统中项目范围的变化以及控制。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it项目范围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2011年我作为项目经理参与了某省级报社《报业全媒体信息采集、发布和监控系统》的开发和管理工作。近年来,受网络媒体的冲击,报纸的读者、影响力和广告都呈现下滑态势。该报社希望通过打造全媒体信息采集和发布平台,运用数字化设备和系统,采用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多种形式进行新闻采集和制作,然后通过报纸网站、手机APP、微博、微信、手机报和报纸进行全媒体报道,实现报业从传统媒体向全媒体的转型,同时该系统还设计了报业大数据存储、数据挖掘和数据监控的多项功能。整个项目开发历时1年,涉及报社本部及17个地方分社几十个部门1000余人,总投入1000万元。该项目于2012年正式上线,至今运行正常。
该项目的成功得益于我们在项目管理中始终重视范围管理是分不开的。我们通过编制范围管理计划、范围定义、范围确认、范围控制等管理过程,实现了对该项目范围的成功管理,同时我们也总结了在项目范围管理中的不足,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正文:整个项目历时1年,投入1000万元,涉及报社本部及17个分社几十个部门1000余人,项目组人员40余人,有系统分析人员、系统架构师、开发编码人员、美工、质量管理员、配置管理员、测试人员等等,是本公司所承接项目中规模比较大的一个。该项目于2012年1月正式上线,目前运行正常。规模大、范围广、新技术应用多、没有范例可循、涉及人员多等是该项目的主要特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项目需求不清楚、范围变更繁多、范围控制工作艰巨是项目管理的最大问题。我们通过运用项目范围的管理方法和理论,在项目前期采用编制范围管理计划、进行范围定义、然后创建工作分解结构、实施范围验证和范围控制完成项目管理。
项目范围管理不仅是让项目管理人员和实施人员知道为实现项目目标需要完成哪些工作,还要确认相关各方在每项工作中清晰的分工界面和责任。
编制范围管理规划
编制范围管理计划是对整个项目的范围管理进行规划,确认范围定义、创建工作分解结构、范围确认、范围控制采用的规则、流程、标准和方法。我们把整个项目分为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加工和发布、数据监控等四个模块,让每个模块负责人员以项目工作说明书为依据去分析相关模块的项目范围,按照公司的相关文档作为模板去分析,创建项目管理计划。主要包括详细的范围说明、创建工作分解结构的初步计划和验收确认的标准。 项目范围定义
范围定义是获得客户真正需求,编制详细的项目范围说明书,确定项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为以后的项目验收打好基础。建设全媒体数字平台是报社进行流程再造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报社工作人员来说是从未接触过的新事物,因此有许多需求客户并不明确,需要项目组人员想办法去挖掘、获取、总结客户真实的需求。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采用了“头脑风暴法”和“专家判断”等方法获取项目的需求,尤其是我们对项目干系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根据干系人对项目的影响力、兴趣进行识别,获得他们的需求和期望,然后对其分析、筛选、排序、量化,从而建立需求,确定项目的最终交付产品、项目验收标准、约束假设条件、项目进度里程碑等内容。
创建工作分解结构
创建工作分解结构是将项目的主要可交付成果和项目工作细分为更小的更易管理的部分。针对该项目特点,经过项目组成员商讨后,应用分解技术,我们决定以项目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作为工作分解结构的第一层,即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系统实施、设备检验、系统集成、调试、测试、验收为作为第一层。把第一层中的各项内容在下一层中继续进行分解,以系统设计为例,分解为网站设计、手机APP设计、微信接口设计、微博接口设计、采编系统设计、数据库接口设计等等。通过全面的工作分解结构,把复杂的项目范围分解开来,使项目人员对项目一目了然,使项目的概况和组成清楚、明晰、透明、具体。我们把工作包作为分解的最底层,规定工作包的规格不大于80小时的人工。同时编制工作字典,对工作分解结构过程进行说明。批准的项目范围说明书、工作分解结构及工作分解结构字典共同构成项目范围的基准。
范围确认
范围确认是项目干系人正式接受已完成范围的过程。包括了移动编审设计确认、网站发布系统确认、手机APP发布系统确认、网络设备验收确认等环节,对系统的总体检验作为最终交付的确认。同时规定了各阶段的交付文档。
范围控制
范围控制是控制项目范围变更的过程。项目团队以范围基准为依据,结合项目绩效信息,采用项目变更控制系统执行项目范围变更管理。报业的全媒体转型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客户不断提出许多的新的需求和变化,而范围变化一旦失控就会造成范围蔓延,会给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等方面带来很大的影响和风险。针对这些范围基准以外的需求,我们制定了严格范围变更的规范和流程。所有的变更一定要填写书面请求,填写项目申请变更单,经过变更初审、然后由项目变更控制办公室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告知相关干系人,执行变更,并对变更进行跟踪,对变更进行评估,以确认达到效果,同时进行配置管理,修改范围基线。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客户提出修改移动采编客户端开发需求,提出增加安卓系统手机移动采编客户端的开发,原来的需求只需满足苹果手机客户端的开发,经过与客户的沟通以及对开发成本、进度的分析,报经项目变更控制办公室批准,在客户同意增加开发费用和延长工期的情况下,我们组织人员进行了相关模块的开发,并进行了测试和评估。
经过1年的辛勤工作,项目终于取得成功。回顾项目的管理过程,坚持正确、严格的项目范围管理是项目取得成功重要保证。总结项目工作,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存在的不足:1.虽然有较严格的范围控制管理,但由于项目过程中新需求不断的提出,而且大都是合情、合理的需求,造成变更审批频繁,成本和工期不断追加。事后总结,应该对范围变更的审批更加严格一些,可以把一些新的需求放倒项目第二期的开发过程中。2.范围定义过程中“镀金”的现象。
论项目范围管理
【摘要】
2010年4月,我所在的单位承担了某市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工作。我有幸参与了该项目并担任了项目经理,主要负责系统整体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控制工作。 本文结合作者的实践经验就项目管理工作中的需求管理和项目范围管理进行翔实的论述,首先讨论了需求开发、需求管理和范围管理的区别与联系。以该项目为例,介绍了在项目需求管理和范围管理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包括制定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项目范围管理计划、定义清晰的项目需求和范围、创建WBS和WBS清单、进行项目范围确认、项目范围控制五个方面的内容。最后总结了在这个项目中,需求管理和范围管理所收到的效果和不足 之处。
【正文】 项目概述
2010年4月,我所在的单位受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分的委托为其开发一套安全生 产综合信息化管理平台,该平台包括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应急救援抢险系统、安全生产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和门户网站四个系统21个子系统组成。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将全市煤矿瓦斯监测数据、井下人员定位数据、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数据通过接入到应急指挥中心,实现对全市煤矿、重大危险源全天候24小时监控,将安全生产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安全生产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将全市被监管企业信息全方位、动态化管理,为安全执法检查提供信息支持。应急救援抢险系统以地理信息平台为基础实现可视化的指挥调度、有序调度救援物资、救援力量,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科学准确决策;门户网站实现各类监管信息、工作动态等发布,实现监管部门与公众互动。经过项目团队的努力工作和建设方的大力支持项目于2010年10份顺利通过验收。
需求开发、需求管理和范围管理的区别与联系
需求开发是通过调查与分析,获取用户需求并定义最终产品需求;需求管理是确保各方对需求的一致理解,管理和控制需求的变更,实现从需求到最终产品的双向跟踪;项目范围管理是确保项目包含且包含所必须完成的工作。需求管理贯穿于信息系统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只有经过需求分析才能确定项目范围。需求的变更会引起项目范围的变更。需求管理和范围管理是项目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含糊的需求和频繁变动的项目范围让建设方和承建方吃尽了苦头。
1. 制定合理的范围管理计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项目范围管理计划是对如何进行项目范围控制、项目范围管理中使用工具和技术、变更决策依据等内容做出详细的规定。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范围管理计划是有效进行项目范围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依据。针对该项目技术复杂、建设方信息化程度低、涉及面广等客观现实。项目启动后项目小组根据该项目的技术协议、合同、技术方案、项目管理计划为依据,利用公司其他类似项目范围计划编制的成果,编制项目范围管理计划。主要包括:包括详细的范围说明,就是实现安全生产事故提前预警、事故发生后快速响应,提高执法效率。同时包含创建工作分解结构的初步计划及验收确认等内容。项目范围管理计划编制完成后,组织公司有关方面的专家及具备类似经验的人员,经过反复讨论、审查、修改,最后形成定稿。将项目范围管理计划作为指导项目范围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在后期执行过程中对照范围管理计划展开项目范围管理工作。
2. 定义清晰的项目需求和范围据调查显示在众多失败的信息系统项目中,由于项目范围导致的原因占了很大一部分,由于需求不明确、范围蔓延导致项目的失控。明确的、清晰表达的、切实可行的需求是需求管理和项目范围管理的基础,也是需求变更控制的基线。由于建设方信息化水平不高,最终用户对信息技术知识了解深。鉴于需求对项目范围的重要性,与该项目的销售代表对项目的背景知识进行详细了解,主要了解建设方决策层对项目的战略目标与整体要求、管理层对项目期望与支持度,项目的发起原因、发起人等。通过和销售代表的沟通对项目背景有了初步的了解,然后和建设决策层主要领导进行多次沟通后确定了项目整体目标、要实现的战略构想、总体范围。根据决策层的总体目标和战略要求,我组织团队成员对管理层人员和最终系统的使用者进行初步调研,根据初步调研的结果建立系统原型。利用原型和客户进行交流,征求使用意见,根据反馈结果对原型进行改进,优化后再次交给用户新的原型,经过多次交流和反馈,使项目团队对需求理解更加透彻,客户看到原型后,对系统有了一个直观认识,提升了客户满意度和信心。最后召开了由建设方主要项目干系人、其他相关人员、销售代表和项目团队成员需求确认会,将需求说明书提前发给参会人员,结合系统原型对需求进行讨论,形成对需求理解一致,双方对需求说明书签字确认最为后期需求变更控制的基线。
3. 创建WBS和WBS清单创建工作分解结构是将项目的主要可交付成果和项目工作细分为更小的、更易于管理的部分。根据项目特点,同项目团队成员进行充分讨论后确定以项目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作为工作分解结构的第一层,即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编码、测试、验收和项目管理作为第一层。将各个系统/子系统作为分解结构的第二层,然后各系统/子系统按模块组再次分解,直到最底层的工作包工作时间不大于80小时。在各个分解层次上保持项目的完整性便于管理需要,工作单元的细节信息在分解结构的字典中加以描述。在项目工作包的分解过程中我们邀请建设方代表一起参与工作任务的分解,是双方对工作任务达成一致的理解避免理解上的差异。建设方代表参与分解过程,使建设方对项目范围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项目后期实施中能够理解项目的进展、面临的问题。
4. 项目范围确认项目范围确认就是与建设方对项目所交付的成果和所开展的项目活动达成一致理解。很多信息系统项目由于忽视了项目范围确认工作或认为项目范围确认是走过场,最终导致执行过程中项目范围蔓延项目延期交付。范围去人是项目范围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活动。项目的WBS分解完成后,我们组织由建设方代表、销售经理和项目团队成员组成的项目范围确认小组,依据技术协议文件、投标技术方案和项目合同对项目需求和WBS进行讨论确认。我们事先将会议资料发给参会人员,会议以原型讲解和讨论的方式进行,保证所有项目参会人员对项目交付成果的功能、目标机项目所开展的各项活动达成一致理解。最后所有参会人员对讨论修改后的项目需求和WBS进行签字确认,将确认后的项目需求和WBS作为执行过程中变更控制的基准。 5. 项目范围控制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为了防止项目范围的蔓延保证项目顺利进行,要求建设方所有变更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于建设方提出的变更请求我们首先分析是否在既定的项目范围内,如果在项目范围内,组织相关技术骨干对造成的影响从技术、成本、进度和质量方面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应对措施。如果变更请求在项目范围外,组成有建设方代表、销售经理和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变更,由建设方代表、销售经理和项目经理共同签字后方可实施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建立了周工作例会制度对项目的范围、成果和进度及时通报,对重要问题及时做出决策。邀请建设方代表参加周例会,使建设方能够不断对项目范围及已经取得的成果进行确认,避免了在项目实施后期范围变更的巨大风险。同时保证在项目过程中对重要问题及时做出决策。对关键事项我们邀请建设方代表一起参与讨论决策,增加双方沟通交流机会,使建设方代表充分了解项目的范围、实施进展、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并对项目的实施形成共识,避免项目范围及进展理解上的差异,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此外,根据工作任务分解阶段形成的里程碑在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对阶段工作进行评审和确认。
【总结】
项目自去年10月份至今已经1年多,在实际的应用中安全生产事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执法水平有了明显的提升,得到了客户和公司领导的一致好评。软件项目的需求管理和范围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课题,我作为项目负责人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学习。例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虽然充分重视了需求管理和范围管理工作,但没有意识到使用成熟的项目管理模型(CMM、CMMI)去管理项目,也没有对成功的项目管理经验进行总结应用,在今后的项目管理工作中,我会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项目管理各方面的能力。为祖国的软件事业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摘 要】
近年来,IT产业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从而使软件产业的地位在经济发达国家提到了空前的高度。虽然软件产业在国内外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软件项目实施效果却不容乐观。调查分析表明,大约70%的软件项目超出预定开发周期,大型项目平均超出计划交付时间20%-50%,90%以上的软件项目开发费用超出预算,并且项目越大,超出项目计划的程度越高。
软件项目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需求的不断变化。二是开发的软件不能满足用户的需求。三是软件项目的管理问题,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缺乏完善的管理项目风险的方法;另一方面是由于软件项目规模的庞大,项目的范围难以精确确定,从而在项目开发的过程中范围不断变更,过程控制的力度不够,因此导致成本估计难以精确,进度控制困难,可靠性无法保证。
1 项目变更的基本概述
项目变更意为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原计划发生变动的行为。项目的建设或应用环境是在变化的,需求和目标也可能是变化的,因此项目本身也是变化的。不管项目在准备阶段的工作做的如何细致、全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然会遇到各种预料之外的变化。同时,这些需求和要求的变更在项目进程中出现的越晚,对于项目实施来说就越困难,项目成本消耗可能就越高。如果能有效地控制项目的变更,那么项目最终就能在变化的环境中成功实现。
1.1引起项目变更的因素
项目变更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实现建设目标,但就国内目前信息化项目建设状况而言,随意变更的现象占了很大的比例,究其原因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项目从启动到结束,要经过漫长的过程,中间受各种因素影响会发生多次变动行为,过多的变动往往会改变项目实施结果,使不确定性成为大概率事件;另一方面是参与建设的主体过多,业务与技术脱节,需求不明确导致建设阶段变更内容过多,这点在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这种现象尤为突出,经常是在业务调研阶段需求内容很少,但当项目投入试运行后,反而个性化要求源源不断,因此造成项目被动的局面。
引起项目变动的原因呈多样性,若按其来源划分,大致可分成主观和客观因素两大类,前者来自项目主体,如应项目建设方或是承建方要求进行变更;后者则是因为项目实施环境或部分项目要素变化带来的影响。
IT项目中引起变更的因素有两个:一是来自外部的变更要求,如客户要求修改工作范围和需求等;二是开发过程内部的变更要求,如为解决测试中发现的一些错误而修改源码甚至设计。比较而言,最难处理的是来自外部的需求变更,因为IT项目需求变更的概率大、工作量也大,特别是到项目的后期。
1.2项目变更的生命周期
项目从开始就处于不停的变化中,用户需求变了需要调整计划或者设计;测试发现了问题需要对错误代码进行变更;甚至人员流失了,也需要项目进行一定的调整以适应这种情况。Bug管理,需求管理,风险控制等本质上都是项目变更的一种。它们都是为了保证项目在变化过程中始终处于可控状态,并随时可跟踪回溯到某个历史状态。孤立的看单个变更(CR)的生命周期,那么它是比较简单的,大致就是提出-审核-修改-确认这么一个过程。但变更管理并不是单纯的一个数据库记录,做个备忘而已。在这么一个简单的流程中,变更管理要能体现出它的两个重要用途,一个是控制变更,保证项目可控;另一个是变更度量分析,帮助组织提供自己的开发变更生命周期中的几个主要过程和这些过程的要求 :
提出—记录变更的详细信息,相当于一个备忘。需要记录的信息可能根据不同组织和不同项目的规定而不同。要点在于变更提出者能简明扼要的记录下有价值的信息,比如缺陷发生时的环境,要变更的功能等。
审核—审核者首先要确认变更意义,确认是否要修改;其次审核者要确认变更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影响分析决定是否要修改下变更的内容以及对项目其它方面做同步改变;最后就是指派项目成员实施该变更。
实施修改—根据变更要求进行修改。首先要保证修改实施是完全而彻底的,比如提了一个需求变更,不能只改了需求文档而不改代码或者用户文档。在组织分工情况下,如何协调多个小组的同步变更保证工作产品一致性正成为一个很严峻的问题。 实现变更的一个初始目的就是为了项目的跟踪回溯,那么,针对变更而做的修改也应该被记录下来并被和变更关联起来,实现why、what的双向跟踪。
确认—确认验证变更确实得到了确实实施。查询和度量分析—项目管理者需能力。要了解项目中各个变更的当前状态,根据变更状态做出各种管理决定;度量分析变更数据,了解项目质量状况;定期进行复盘,寻找变更根源,进行有针对性,甚至是制度化的改进。
2 项目范围的变更
项目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范围的变更,不论是在项目的开始阶段或是项目的将要结束阶段,都有可能会发生项目范围的变更,而项目范围的变更会自然而然地对项目有影响,所以,怎么样控制项目的范围变更是项目管理所需要做的一个重要内容。项目所处的阶段越早,项目不确定性就越大,项目调整或变更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时带来的代价比较低。但随着项目的进行,不确定性逐渐减小,而变更的代价、付出的人力、资源逐渐增加,就会增加决策的困难度。
在实际工作中,项目实施阶段的变更原因尽管很多,但这些原因和其他阶段工作皆有密切的关联,并非在实施阶段才产生的。因此,要控制或减少实施阶段的变更行为,必须要从每个阶段工作入手,尽可能减少变动因素,尽早排除隐患,使各阶段工作成果具有稳定性, 才能在实施阶段降低项目变更的可能性,实现项目建设可控管理。
2.1 IT项目范围变更原因
范围变更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客户临时改变对功能需求的想法、项目预算发生变化等。在IT项目中,这些需求范围变更可能来自方案服务方、客户或产品供应商,也可能来自项目组内部。分析各种项目需求变更的原因主要包括一下四点:
(1)范围没有明确就开始细化。范围细化一般是由需求分析人员根据用户提出的描述性的、总结性的需求进行功能的提取并给出相应的描述。如果对用户的需求不明确、需求分析工作不到位;使得需求范围没有明确就开始细化,当需求进入实施阶段需求范围发生变化,就需要作出很大的变动。
(2)系统实施时间过长。在项目漫长的实施过程中,客户由于自身业务发生变化或突然产生新的想法会不断地向项目提出新的需求,从而造成需求的变更最终影响到项目整体的范围。
(3)用户业务需求的改变。由于客户竞争激烈,运行情况不确定,需要随时对业务户环境变化做出反应,用户自然会经常提出变更的请求。
(4)系统正常升级。由于开发方自身版本升级、性能改进、设计调整等要求会产生需求变更。
2.2 范围变更控制管理过程
为执行变更控制,必须建立有效的范围变更流程,它对管好项目至关重要。一个项目的范围计划可能制订的非常好,但是想不出现任何改变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对变更进行有效的控制。IT项目的生命周期分为启动、计划、实施控制和收尾5个过程。范围变更的控制不应该只是项目实施阶段考虑的事情,而是要分布在整个项目的生命周期。范围变更控制是指对有关项目范围的变更实施控制。主要的过程输出是范围变更、纠正行动与教训总结。再好的计划也不可能做到一成不变,因此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关键问题是对变更进行有效的控制。
在发生范围变更时,首先需要向变更控制委员会(SCCB)提交范围变更申请表。并记录变更请求的相关内容。然后由控制委员会对范围变更进行相应的评估;SCCB需要对范围变更请求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精确的理解用户需求;评估系统对范围变更的接纳程度、变更的代价、变更系统总体架构甚至是产品发展的影响。在范围变更分析中还需要进行需求范围稳定性的分析。过于频繁的范围变更项目进程已经超出了需求变化范围。
SCCB根据项目现有进度,进行项目范围变更进度影响、费用及项目可接受影响的程度;对项目变更排列优先级,对变更请求采取应对措施提出建议,记录风险和风险应对计划。同时与项目赞助人协商项目变更影响、解决变更请求的条件相应的费用变化以及项目赞助人可接受程度等问题,从而决定是否实施变更。
实施范围变更主要过程包括有追踪所有范围变更影响的工作产品、确定是否调整需求基线、维护范围变更记录文档,此外范围变更还需要进行验证,对于未通过验证将取消变更请求。
2.3 范围变更控制管理原则
(1)建立需求范围基线。需求范围基线是指是否允许用户需求变更的分界线,在软件开发过程中,需求确定并经过评审后,课件里第一个需求基线。随着项目的进展需求基线也在变化;此后每次变更经过评审后,都要重新确定新的需求基线。
(2)制定简单有效的变更控制流程,并形成文档。在建立了需求基线后,提出的所有变更都必须遵循这个控制流程;同时,着个流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以后的IT项目开发和其他项目都有借鉴意义。
(3)成立项目变更控制委员会(SCCB)或具体相关职能的类似组织,负责裁定接受那些变更。
(4)需求变更一定要先申请然后在变更,最后经过与变更级别相当的评审确认
(5)需求变更后,受影响的软件计划、产品、活动都要进行相应的变更,以保证和更新的需求一致。
(6)妥善保存变更产生的文档。
3 变更管理的控制与实施
变更控制不能仅在过程中靠流程控制,有效的方法是在事前明确定义。事前控制的一种方法是在项目开始前明确定义工作范围;否则“变化”也无从谈起。另一种方法是评审,特别是对需求进行评审,这往往是项目成败的关键。需求评审的目的不仅是“确认”,更重要的是找出不正确的地方并进行修改,使其尽量接近“真实”需求。另外,需求通过正式评审后应作为重要基线,从此之后即开始对需求变更进行控制。
变更控制主要任务包括:分析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定是否实施变更; 记录变更信息,填写变更控制单;做出更改,并交上级审批;修改相应的软件配置项(基线),确立新的版本;评审后发布新版本。
3.1 控制IT项目变更的基本措施
进行综合变更控制的主要依据是项目计划、变更请求和提供了项目执行状况信息的绩效报告。为保证变更的规范和有效实施,通常项目组织会采取以下措施
(1)项目启动阶段的需求范围便跟预防
(2)项目实施阶段的需求范围变更
(3)项目收尾阶段的总结
3.2 变更管理流程
变更管理流程通过标准统一的方法和步骤来管理和控制所有对IT生产环境有影响的变更。其主要作用是安全、快速响应用户需求的变化、通过对所有变更的正确评估,可以维护IT生产环境的完整性、变更和变更实施得到正确记录,并提供审核统计、减少或消除由于变更实施准备不当等原因出现的对IT环境的破坏作用、提高资源使用率等。
变更管理流程始于变更的接收,结束于变更的实施和回顾。变更控制流程主要包括四个关键控制点:授权、审核、评估、确认。在变更过程中要跟踪和验证,确保变更被正确执行。变更控制流程(图3)
(1)提出RFC、评估、分类变更申请人提出RFC,由变更主管负责检查和完善其内容,通过查询配置管理数据库,进行风险等级的初步评估;并尽量提出可能与业务发生的关联的影响,已供决策参考。变更主管并对变更进行分类;如为紧急变更,则按照紧急变更子流程执行;如为简单变更,直接制定变更计划,并安排实施。
(2) 变更主管负责组织制定变更计划、测试变更主管安排并协调相应资源制定变更计划,包括实施计划、测试计划、回退计划、配置项更新计划等。应安排对实施计划和回退计划进行测试,随后将测试结果、实施计划、回退计划、配置项更新计划等提交给变更经理审核
(3) 变更经理评估、审批变更经理接受RFC,如果确定是紧急变更,则快速完成评估、审批。对标准变更,确定变更风险等级,审阅变更实施计划、测试报告、回退计划和配置项更新计划,批准或驳回变更申请,如需要更高级别管理层的审批,则根据不同风险级别报批。
(4) 变更控制委员会(CCB)/紧急变更委员会(EC)评估、审批变更经理将根据特定的变更请求成立特定的CCB/EC,成员包括对该变更的评估和批准提供应有附加价值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审阅工作包括变更的风险、对现有服务的影响、实施计划、回退计划和配置项更新计划等,并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如为紧急变更,则快速完成以上评估、审批。
(5)管理层审批
对于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变更,在变更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必须再由变更经理报请至管理层审批。
(6) 协调变更实施
变更主管负责协调资源,准备实施前相关工作,组织人员按计划实施变更,变更主管监控实施过程和结果,并在必要时进行协调或做出决定。在这阶段可能需要变更经理和变更委员会成员的帮助。
(7)回顾和关闭
实施变更后,变更主管确保配置项及时得到更新,并协同变更经理负责从技术、管理、业务角度去回顾变更,确保RFC得到了预期效果,并寻找改进机会或行动计划,在回顾过程中可能会需要得到变更委员会中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帮助,随后更新变更记录并关闭RFC。
3.3 项目变更管理案例分析
在一个正在实施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出现了下述情况:一个系统的用户向他所认识的一个项目开发人员抱怨系统软件中的一项功能问题,并且表示希望能够进行修改。于是,该开发人员就直接对系统软件进行了修改,解决了该项功能问题。
变更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用户—信息系统项目需求的提出者。要求用户一次性地把需求讲清楚,并且不允许此后做任何变更,这是不现实的,开发方只能尽力减少变更,降低其影响。开发人员如何解决好自己的工作产品与变更的用户需求之间的一致性,是CMM2级需求管理这个关键过程域的主要目标。变更来源的另一个方面来自开发人员自身;在工作中可能发现前期工作中有些不妥当的地方,便要修改已经确定了的设计方案或是设计的细节。
存在的问题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1)对用户的要求未进行记录;缺乏对变更请求的记录可能会导致对产品的变更历史无法追溯,并会导致对工作产物的整体变化情况失去把握。
(2)对变更请求未进行足够的分析,也没有获得批准;缺乏对变更请求的分析可能会导致后期的变更工作出现工作缺失、与其他工作不一致等问题,对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方面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3)在修改过程中没有注意进行版本管理;在修改过程中不注意版本管理,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当变更失败时无法进行复原,造成成本损耗和进度拖延;另一方面,对于组织财富和经验的积累也是不利的。
(4)修改完成后未进行验证;修改完成后不进行验证则难以确认变更是否正确实现,为变更付出的工作量也无法得到承认。
(5)修改的内容未和项目干系人进行沟通。未与项目干系人进行沟通可能会导致项目干系人的工作之间出现不一致之处,进而影响项目的整体质量。
【结束语】
变更管理对IT行业而言是一个关键的控制过程。它绝不是一个用于满足监管机构官僚控制的程序,事实证明对所有组织而言它都是有好处的,包括提高可用性、降低成本、服从管理、减少安全漏洞等。
在实际工作中,项目实施阶段的变更原因尽管很多,但这些原因和其他阶段工作皆有密切的关联,并非在实施阶段才产生的。因此,要控制或减少实施阶段的变更行为,必须要从每个阶段工作入手,尽可能减少变动因素,尽早排除隐患,使各阶段工作成果具有稳定性, 才能在实施阶段降低项目变更的可能性,实现项目建设可控管理。
对于软件开发项目来说,开发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范围变更,发生变更的环节也比较多,因此变更控制显得格外重要。变更控制对项目成败有直接影响,项目开发之前要明确定义范围,开发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范围。对变更控制的目的并不是控制变更的发生,而是对变更进行管理,以便更好的处理变更,确保变更朝着有利于项目成功的方向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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