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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的本质决定了无论是犯意诱发型还是机会提供型,都具有诱发犯罪的作用。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制造犯罪”,以积极、主动的行为激发本不存在的犯意,从而使犯罪发生;后者是“促成犯罪”,为已有的主观犯罪倾向提供一个实施犯罪的机会,充其量也就是强化犯意,但不引诱犯罪。由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有政府制造犯罪之嫌,故为大多数国家所否定,而“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则获得了肯定和支持。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司法制度论文:略论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略论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诱惑侦查,又称诱饵侦查,指的是“侦查机关设置圈套,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方法。”①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其欺骗性、诱导性的特点虽有引诱犯罪、冲击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和道德风险,但在传统侦查方式应对日趋智能化、隐蔽化的刑事犯罪捉襟见肘时,诱惑侦查以高效的证据查取优势,赢得了各国侦查机关的青睐。同样在我国,这一新型的特殊侦查手段也被广泛应用于毒品犯罪、贿赂、伪造货币、组织卖淫、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侦破之中。
由于立法中欠缺对秘密侦查的规制,诱惑侦查长期处于法外运行的状态,作为一种日常实施的侦查手段,其合法性、正当性不断引发质疑。2012年的刑诉法对隐匿身份的秘密侦查手段进行了立法规范,诱惑侦查的合法地位得以确立。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对此类手段仅进行了概括性的授权,并未规定具体的实施程序与要求,对引诱犯罪的界限、违法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均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为此,本文将结合刑诉法修正案中的相关条文、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略作讨论。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诱惑侦查方式的规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所谓“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是指“以人力为载体的、以欺骗为主要表现特征的各种秘密侦查方法,包括线人(在中国的语境中经常被称之为特情)、卧底、诱惑侦查,因为此类手段通常表现为改变身份进行侦查,学术界也将其称为乔装侦查。”②由此可见,“隐匿身份”的字样代表了各种乔装侦查手段,因此,刑诉法修正案对隐匿身份实施侦查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诱惑侦查方式,具体而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适用原则。
诱惑侦查只能服务于查明案情的目的需要,基于必要性原则实施。也就是说,只有在其他侦查方法获取证据或侦破案件的希望渺茫或十分困难时,才能使用诱惑侦查的方式。诱惑侦查是利用人性弱点达到目的的侦查措施,有“肮脏手段”之称。其本身的构造方式决定了它有侵害人权,沦为犯罪制造工具的可能性。如果其他常规性侦查方法可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不应贸然采用诱惑侦查的方法。
2.适用主体。
新刑诉法仅将实施诱惑侦查的权利授予了公安机关,排除了检查机关进行诱惑侦查的可能性。虽然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已开始在自侦案件中使用诱惑侦查的方式,③但是此次立法并未对之加以确认。由于诱惑侦查是侦查主体有组织的行为,反映的是作为一级侦查部门的组织的意志④,诱惑侦查的实施主体通常被限定在“警察、司法人员及其代理人”的范围之内。因此,第151条中规定的“相关人员”主要是指侦查人员,即在公安机关从事侦查等活动的公安人员。当然,基于侦查工作的需要,在公安机关的组织和指导下,也可安排非公安人员实施侦查行为,但是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自行进行诱惑侦查。
3.审批程序。
诱惑侦查的启动采取内部审批机制,经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即可适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内部尚无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对乔装侦查使用的审批权作出明确规定,但从整体来看,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修正案中的规定对现行做法给予了确认、肯定,与实践中的审批权设置保持一致。因此,当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采用诱惑侦查的方式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申请,说明根据、理由,由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批准。
4.行为限制。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是以人力欺骗为原理的秘密侦查方式,参与实施秘密侦查的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不当侦查行为诱发犯罪的可能性均是不容忽视的风险。为此,修正案对秘密侦查方式进行了限定。一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事实上,这是针对实施诱惑侦查行为作出的一个原则性规定。所谓“诱使他人犯罪”,通常是指对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加以引诱,使之产生犯罪意念,进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包括“渲染犯罪的益处、打消对方的顾虑、为对方提供犯罪条件等,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⑤。这是在侦查活动中所不允许的。国家的职责在于打击、控制犯罪,而不是制造犯罪,因此必须将诱惑手段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坚持适度性、相应性原则,禁止过度诱惑。由此可见,“不得诱使他人犯罪”同时是判断合法诱惑侦查与非法诱惑侦查的基本界限。二是“不得采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这里强调的是可能,也就是说,如果实施诱惑侦查存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可能性,就不能采取此种方式。
刑诉法的修订将诱惑侦查方式纳入法制轨道,使得实施诱惑侦查行为有法可依,是立法上的一个进步。但是在法治化的背景下,法律对权力的规制不应仅是“授权性规范”,更应是“限权性规范”。正如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言:“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⑥然而,目前的立法对诱惑侦查行为的限制过于概况化、原则化,尚不能对其形成切实有效的规制。
1.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缺失。
新刑事诉讼法将行使诱惑侦查方式的决定权赋予公安机关,依旧遵循我国自侦自监的审批程序。诱惑侦查合法地位的确立,本就是立法者在权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使用欺骗性侦查手段的负面价值后做出的政策选择,如果“从决定到具体实施诱惑侦查的整个过程都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中没有一个为法律认可的‘第三者’的介入和制约,其程序的公正性值得质疑”⑦。由于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不具备控、辩、审三方构造,对侦查权的制约以行政手段为主,缺乏相应的司法控制机制,既没有中立的裁判者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也没有检察官对侦查进行全面的指挥和控制。检察权和审判权很难对侦查权形成实质的监督。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运用诱惑侦查手段时,基于案件顺利侦破和保障诱惑者安全的考虑,均会采用秘密进行以及事后保密的做法。由于诱惑侦查始终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不易了解到侦查过程以及相关行为,为此也就很难对其正当性作出判断,而诱惑侦查的存在与否很多时候会关系到证据采信,并最终影响定罪、量刑。因此,诱惑侦查的审查监督机制亟待完善。
2.“诱发犯罪”的判断标准不明。
诱惑侦查通常被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论文格式即侦查机关对原无犯罪倾向的人实施诱惑,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付诸实施。二是“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即被诱惑者已有犯罪意图或倾向,诱惑侦查行为只是使这种主观意图及倾向暴露出来,或者只是强化其固有的犯罪倾向,促使其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⑧。
诱惑侦查的本质决定了无论是犯意诱发型还是机会提供型,都具有诱发犯罪的作用。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制造犯罪”,以积极、主动的行为激发本不存在的犯意,从而使犯罪发生;后者是“促成犯罪”,为已有的主观犯罪倾向提供一个实施犯罪的机会,充其量也就是强化犯意,但不引诱犯罪。由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有政府制造犯罪之嫌,故为大多数国家所否定,而“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则获得了肯定和支持。因此,新刑诉法中规定的“不得诱使他人犯罪”同样应当是指禁止“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发生,以此作为区分合法的诱惑侦查行为与非法的诱惑侦查行为的界限。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大连纪要”)已明确了对“犯意诱发性诱惑侦查”的态度,即认为“犯意诱惑”和“数量诱惑”⑨是非法的侦查方式,应当予以禁止。对存在这两种非法引诱情形的案件,量刑应当从轻,且不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理论、概念上判别诱惑侦查合法与否并不困难,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以何种标准去区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与“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却并非易事。诱惑侦查中存在两个基本因素:政府的诱导行为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图。基于不同的审查侧重点,有主、客观判断标准之分。主观标准以犯罪嫌疑人的犯意有无为依据,客观标准则强调对政府行为的审查。二者各有利弊,各国并未达成统一的适用标准,而这也是我国在对诱惑侦查进行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应当明确的问题。
3.违法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不明。
违法诱惑侦查通常是指,侦查人员超越法律的界限实施诱惑侦查,包括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以及具有违法性因素的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为保证诱惑侦查方式的依法实施,法律应当明确违法进行诱惑侦查的后果以及救济措施。只有建立相应的制裁措施,才能真正遏制实践中诱惑侦查权的滥用和不当的诱惑侦查行为。违法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被诱惑者的法律责任;二是证据采信;三是违法实施诱惑侦查者的责任。新刑诉法对此均未作出规定,而否定性评价的缺失无疑会使诱惑侦查行为的法律规制流于形式。
与从既有犯罪结果出发,追溯原因的传统侦查方式不同,诱惑侦查是对尚未发生或正在进行的犯罪作出的积极防卫。就其本质而言,诱惑侦查有违反法治背景下司法权保守性之特征。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只能“制止和追究正在进行中或者已然的犯罪,而不能凭想象和猜测去侦破案件,追究犯罪。”⑩因此,诱惑侦查方式只能作为一种非常规的、辅助侦查方式存在。为避免纯属凭空启动诱惑侦查程序,逾越被普遍认可的国家机关道德责任界限,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规制诱惑侦查方式。
1.严格适用条件。
由于诱惑侦查方式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使用这种方法时应遵循严格的条件,禁止以普通公民为对象,随机考验其抵制犯罪诱惑的能力。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0条规定:“在有足够的事实依据,表明由团伙成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有组织地实施了重大犯罪行为的时候,允许派遣秘密侦查员侦查犯罪行为。”因此,在诱惑侦查行动开始之前,必须存在基于“足够的事实根据”的合理怀疑,表明侦查对象意欲实施某种严重犯罪,不得仅凭主观好恶或者空想臆断启动诱惑侦查程序。所谓“足够的事实根据”,并非是指可供起诉、定罪之用的充分犯罪证据,而是指具有一定可信度的情报信息,表明有重大犯罪行为的存在。
2.完善监督机制。
诱惑侦查具有隐蔽性,仅以内部监督规制侦查行为,其正当性难以令人信服。为此有必要尽快完善检察机关对诱惑侦查的监督职能。公安机关决定实施诱惑侦查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报检察机关备案,以便其对启动诱惑侦查的事实根据以及实施方案进行全面的审查。此外,检察机关有权对适用诱惑侦查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制止和纠正不当的诱惑侦查行为。
3.确立违法诱惑侦查的制裁措施。
为避免诱惑侦查权的滥用,法律应明确规定违法实施诱惑侦查者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的救济措施。通常来说,侦查人员经批准实施诱惑侦查行为,没有实际参与犯罪,且犯罪活动没有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时,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诱惑侦查,则应宣告侦查行为无效,排除证据适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情况下只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若基于非正当目的进行诱惑侦查,造成严重后果,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对诱惑侦查这一特殊侦查方式的法律规制,应当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刑事诉讼目标间寻求平衡。只有在法治化的背景下理性运用诱惑侦查,才能避免公权力扩张对公民私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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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与传统电脑检索不同,它更注重参与其中的网民的作用。网民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不同年龄结构、文化层次、职业背景和地域的网民,根据现有知识和经验对提问者的问题进行充分思考并给出解答,使获取的信息尽可能全面。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人肉搜索”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内容摘要:面对日益严峻的治安形势,刑侦部门应转变思想、统一认识,积极发挥网民作用来为侦查破案服务。将“人肉搜索”引入到侦查工作中,走网民路线,发动网民提供线索以拓宽破案渠道,必将推动侦查工作的发展。
关键词:人肉搜索;侦查工作;运用。
论文正文:
论“人肉搜索”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
“人肉搜索”是近年来出现在网络上的新生事物,“陈自瑶事件”①、“华南虎事件”②、“辱骂灾区事件”等使“人肉搜索”一词频频进入百姓视野,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当前学界对于“人肉搜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与公民隐私权的关系上,从法律规制的角度进行研究。对于侦查工作而言,其有无应用的必要和可能,应用的价值及如何规范运用等问题尚无研究,本文从侦查工作的角度出发对“人肉搜索”进行初步探讨。
(一)“人肉搜索”的含义。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单一的查询过程式为一人提问、多人响应的人性化搜索。它与传统网络搜索相比最大的不同是突出人的作用,即依靠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采用人工参与的方式,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最终实现寻找和筛选社会资源的目的。
(二)“人肉搜索”的特点。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首先,庞大的参与人数。据《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截至2010年6月30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人,普及率达到31.8%,网民平均每周上网时长19.8小时。庞大的网民群体为“人肉搜索”的实现提供了可能。其次,网民的层次范围(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业层次等)十分广泛。网民年龄结构继续向成熟化发展,30岁以上各年龄段网民所占比例有所上升,整体从2009年底的38.6%攀升到2010年中的41%;学历上,初中和小学以下分别占到27.5%和9.2%,大专及以上占到23.3%;职业结构上,学生、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农林牧副渔劳动者群体上升较快,无业、失业、产业工人比例下降,其中学生群体在网民中的比例最高,接近1/3。
2.主体身份的隐蔽性。网络上的提问者和回答者,一般都隐蔽其真实身份,而以网名的形式出现,即使有些网民会以真实姓名出现,所占比例也很小。基于网路安全的考虑,网民选择以虚拟化的网名形式在网络上进行交流,隐蔽真实身份,可以免去他们的后顾之忧,畅所欲言。
3.检索结果的智能性。百度、Google等搜索引擎以关键字为检索对象,对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搜索和反馈,实现信息交换,搜索的速度虽然很快,但结果往往具有不确定性。“人肉搜索”以人去找答案,在答案的选择上更多地体现检索者对该信息的理解,通过来自不同地域、阶层、知识背景。网民的共同搜寻,智能化程度更高,结果更加准确。
4.信息获取的全面性。“人肉搜索”与传统电脑检索不同,它更注重参与其中的网民的作用。网民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不同年龄结构、文化层次、职业背景和地域的网民,根据现有知识和经验对提问者的问题进行充分思考并给出解答,使获取的信息尽可能全面。
(一)典型案例。
江西宜春市城关公安分局应用“人肉搜索”
结果破获“敲头案”。2008年以来,江西宜春市多地出现敲人案件,市民人心惶惶,女性不敢独自外出,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8月12日,有网友发表一篇题为《人肉搜索城区敲头男子》
的帖子,发起“人肉搜索”,经过10多天的努力,历经2000余次浏览量及近百条回复,最终锁定作案者的一些基本资料。作案者为男性,40岁左右,身高1.75米,皮肤黑,特瘦,经常骑自行车,喜着红衣,戴茶色眼镜及棒球帽;作案时间在17时至21时;作案对象主要为单人散步女性;不劫财、不劫色,疑为感情受挫者变态报复。9月1日,警方根据此信息,迅速锁定作案男子,并将其一举抓获。
2007年“钱军打人”案件。2007年4月13日,钱军酒后驾驶一辆轿车在深圳某路边倒车时撞到了年过六旬的欧阳某某,老人提出将他送到医院就医并想拉开车门上车,钱军拒绝并对老人进行殴打,要求老人下跪。该事件经网络曝光,随即展开“人肉搜索”,几小时内,钱军及其妻子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全部曝光,钱军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批准逮捕。
总之,“敲头案”、“钱军打人”以及“华南虎”事件的迅速侦破,得益于“人肉搜索”
在较短时间内获取大量有价值的线索,推动了侦查工作的开展。这些案件具有以下共同点:一是案件本身具有轰动性,刺激公众神经,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二是众多的网民参与到案件调查中来,献计献策,知情群众积极留言,提供线索,推动调查的深入;三是具有搜索对象的一些基本信息,如视频照片,姓名,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提供的信息越多,搜索目标的特征就越明确,“人肉搜索”成功的机会就越大。
(二)“人肉搜索”在侦查应用中的可行性。
1.必要性。当前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问题突发,治安形势严峻。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警力不足、装备落后、工作任务重且破案效率不高等问题,因此,需要不断创新和丰富打击犯罪的新机制,提高刑侦部门的办案效能。
将“人肉搜索”与侦查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利用网络的迅捷性、网民的广泛参与性,增强信息获取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破案效率。因此,将“人肉搜索”引入到侦查工作中,是侦查工作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创新侦查工作机制的必然选择。
2.可行性。随着社会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互联网的覆盖面日益扩大,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据《报告》,我国网民人数由1997年的62万人迅速增长到2010年的4.2亿,短短14年间增长了六百多倍,这为“人肉搜索”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网民的范围也日益多元化,不同年龄段、社会背景、教育程度的网民丰富了网民的群体范围;3G网络的应用和推广,以及4G网络技术的研发,为“人肉搜索”在侦查中的应用提供了技术支撑。
3.新时期群众路线的创新和发展。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在公安工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能否坚持群众路线,决定着公安工作的成败。随着网络的普及,上网成为现代人生活、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网民数量的迅猛发展对公安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民警应关注网络热点,加强与网民的沟通交流,积极发挥网民作用以提高公安工作的效率。
(三)“人肉搜索”对于侦查工作的价值。
1.有利于寻找确定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或落脚点不明,而通过传统的调查走访工作收效甚微的案件,可以通过在合适的网站上公布获取的相片、视频片段或其他信息,发动网民进行“人肉搜索”,以确定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或确定其活动范围,实施抓捕。
2.有利于扩大线索来源。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着知情群众或目击证人因害怕打击报复,以及系列案件中的被害人出于个人隐私等方面的考虑不愿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线索、指认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这往往会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局面,不利于案件的侦破。而开展“人肉搜索”,网民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向侦查部门举报犯罪事实或提供破案线索,这样既可以保证自身安全,消除网民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丰富线索的来源渠道,改变工作的被动局面。
3.有利于查找涉案物品。在侵财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销赃渠道日益丰富,通过网络购物的形式进行销赃是其中一个重要途径。针对此类犯罪行为,可以通过公布涉案物品的一些信息,提醒网民在网购的过程中注意甄别,同时号召网民进行查找,根据获取的线索确定涉案物品的下落,认定案件。
4.有利于降低侦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人肉搜索”以网民为主体,以网络为媒介,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信息来号召网民参与其中,能够以极小的代价换来大量的情报信息。一方面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缓解了警力资源不足的压力;另一方面,节约了时间,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一)实施主体。
“人肉搜索”中案情的发布主体和发布者的身份应当明确。发布主体既可以是公安机关,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或知情群众。鉴于当前网民素质参差不齐,对于公安机关有抵触情绪的不乏其人,为了促进搜索工作的顺利开展,发布信息时应该尽量避免以公安机关的身份直接出现,尽量采用与案件有关联的角色,如目击者、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等,以减少阻力。对于发布的信息要进行一定的说明,尤其是以图片、视频形式出现时要进行解释,避免引起公众的无端猜疑而使工作陷入被动。
(二)实施对象。
对于需要“人肉搜索”的案件要严格把关,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采取这种形式。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条件:一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如“陈自瑶事件”、“华南虎事件”、“钱军打人案”,这些案件要么是由于违反社会公德引起公众的极大愤怒,要么是事件本身具有轰动性,引起网民的极大兴趣进而得到广泛地关注。
二是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特大案件需要迅速侦破以减少影响,或案件陷入侦查僵局,传统手段难以奏效,具有进行“人肉搜索”获取信息的必要性。三是其他有必要启动的案件,侦查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社会关注程度、人身危险性、工作难度等情况来综合考虑。
(三)实施原则。
1.必要性原则。
首先,要限定“人肉搜索”案件的适用范围,对于绝大多数的案件仍然需要依靠传统的手段进行侦查,不能过多地寄希望于“人肉搜索”。若过多地使用,会造成公众的疲劳感,网民参与的热情会降低,不能得到足够多的网民支持。其次,要确定适用的条件,必须是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进行适用。如案件陷入侦查僵局,工作难以开展;案件的社会危险性大,不及时侦破会造成更大的损害等,具有实施的必要性。
2.适当性原则。
侦查是与各种犯罪嫌疑人进行尖锐而复杂斗争的活动过程,始终存在着侦查与反侦查的矛盾。侦查工作的特殊性,要求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要严格保密。而“人肉搜索”以网民或公众对案件信息有一定的了解为适用前提,“人肉搜索”的公开性与侦查工作的保密性看似一对矛盾体,两者之间存在冲突。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矛盾是对立统一的,“人肉搜索”的公开性与侦查工作的保密性两者也存在统一性,可以相互协调、共同促进。这个协调点就是信息公布内容、时机的适当性。在案件侦查中,对于确有必要进行“人肉搜索”的案件,在信息的发布上,要遵循适当性原则,既要有明确的信息,使搜索成为可能;也要遵循侦查的保密性原则,注意信息公布的范围和公布的时机。只有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推动侦查工作的开展。
3.合法性原则。
“人肉搜索”有其自身的优点,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上。首先,“人肉搜索”在很多情况下会泄露公民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这些信息的获取途径或方式会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侵害公民的隐私权。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因此,要不断完善立法,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其次,公安机关在适用“人肉搜索”进行侦查时,要有专门人员进行负责,明确责任,对于需要公布的案情要进行审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操作,避免因滥用“人肉搜索”而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当今社会人财物的流动性加强,犯罪形势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面对跨区域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时,传统侦查措施受到的制约越来越多,打击效果不明显。“人肉搜索”虽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有较多争议,但不容忽视的是,网民巨大的人力资源确实值得公安机关,特别是刑事侦查部门予以重视和挖掘。面对日益严峻的治安形势,刑侦部门应转变思想、统一认识,积极发挥网民作用来为侦查破案服务。将“人肉搜索”
引入到侦查工作中,走网民路线,发动网民提供线索以拓宽破案渠道无疑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必将推动侦查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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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求就是在市场总需求中企业所占的需求份额,用数学公式表示为: Qi=SiQ ,式中:Qi是企业i需求;Si是企业i的市场占有率;Q是市场总需求。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企业需求看视频系统安全机制的实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从企业需求看视频系统安全机制的实现全文如下:
随着市场对多媒体通信的需求日趋强烈,视频会议系统作为多媒体通信系统之一在国内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除了政府部门以外,部队、公检法、水利、石油、电信通讯、广播电视和企业用户也都开始广泛应用视频会议系统。
伴随着视频会议系统的建设高潮的来临,其安全问题也更加困扰业界。其实,中国在建设第一个会议电视网的时候,就已经提出了视频会议系统的安全保障的问题。从去年开始,个别厂商的视频会议系统安全性问题不断暴光,也令各种客户更加重视系统的安全问题。
这个问题为什么这么重要呢?试想,如果视频会议系统在安全方面出现问题,有黑客或者是非授权的用户非法加入到会议中,则意味着恶意攻击者可以轻易取得管理者的权限,窃取管理者的口令,控制会议,监听会议内容,甚至把会议的内容录下来,在网上公开散播,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安全问题会议电视是一个非常重要方面。
要确保视频会议系统的安全,需要保护哪些信息呢?首先,要能保证会议的隐私性,会议除了合法的与会者外,其他人是应该无法看到和了解的。第二,要保证会议的真实性,保证会议的内容不被篡改。第三,要确保非法的用户不能加入到会议里面。第四,与会者或者会议中间发生的行为,是一个确认的行为,是不能否认的。
下面主要从应用层安全机制、网络层安全机制和用户实际应用的安全措施三个角度来诠释如何为企业用户的视频会议系统提供安全保证机制。
基于IP网络的视频会议系统采用H.323标准。总的来讲,H.323的安全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包括对音频、视频或数据流本身的保护,还必须包括对Q.931(用于呼叫建立)、H.245(用于呼叫管理)及网闸RAS(Registration/Admission/Status)的保护,以防止呼叫控制协议受到破坏。
这里,安全保证主要采用与安全机制相关的H.235协议中规定的机制来实现,主要有:身份认证、数据完整性、数据加密和用户费用证实机制(non-repudiation)。
身份认证用于确定终端用户的身份,是H.323视频会议系统安全体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如果没有它,任何一个用户都可以冒充合法用户进入网络。只有在被确认身份之后,才能够提供进一步的安全保证。
数据完整性用于证实一个数据包有效数据的完整性,从而保证在两个端点之间进行呼叫过程中的有效数据不被修改或损坏。数据完整性利用加密机制来保证数据包的完整,在这种方法中,只需要将校验数据加密,而有效数据不必加密,从而减少了每个数据包对加密处理的要求。
确保了数据的完整性之后,在用户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采用数据加解密技术来避免数据的被窃听。数据的加密级别最终取决于企业用户的要求和国家法律的限制。
用户费用证实机制用于防止某些用户否认他们曾参与某一个呼叫。但是,就一般情况来说,该机制更多的应用于电信运营商,因为他们需要一种途径来准确估算服务所需的费用,并证实这些费用的确用于用户的呼叫。对企业用户而言,可以不必实施用户费用证实机制。
目前,企业用户组建的视频会议系统多是基于IP网络的,针对这种情况,还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层现有的IPSec协议,提出网络层的安全解决机制。
正如大家所知,IP层安全性协议IPSec提供了面向连接的TCP和面向非连接的用户数据协议两种安全性服务,而且使整个网络线路上的路由器可以分担加解密所带来的负荷,从而减轻终端的负荷。利用IPSec协议的这种特点,可在视频会议终端设备中增加用于支持IPSec协议的iSec智能安全模块,这样企业用户就可以防止各种人为的或网络病毒带来的各种恶意攻击和篡改,保持传输过程的数据完整性。
此外,如果不增加iSec智能安全模块,产品的开放性也可为用户轻松提供IP层安全防护措施。例如,在产品中安装英特尔的 PRO/100 S 网卡,该网卡能直接提供IPSec(互联网协议安全)加密能力,从而实现:用户的身份验证,防止未经授权的数据访问;防止恶意的攻击和篡改,保持传输过程的数据完整性;数据包加密,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可以说,直接利用网卡实现IP层安全的措施,是一种独特的开放平台终端设备安全措施。
除了上述两种安全机制以外,还可针对企业用户的不同应用需求和网络现状,为企业用户的视频会议系统提供如下几种安全防护措施或安全问题解决方案。
首先,基于开放平台的设计,使视频会议系统能充分利用Windows操作系统等外部机制来加密数据包。用户可以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直接设置、选择TLS/ SSL,提供TCP面向连接的安全性服务,在应用程序之下,实现对用户透明的加密。这种安全防护能充分利用企业用户已有的操作系统资源,给用户带来极大的方便。
其次,视频会议终端设备中内置 “NAT Traversal”模块,使H.323(IP)呼叫顺利穿越防火墙。对于已经具有企业防火墙的用户来说,就可以直接利用已有的安全系统,不必重复投资,从而充分保护企业用户的投资。
第三,考虑到防火墙是一种有效的网络安全机制,它能在企业内部网与外部网之间实施安全防范,其不但可以实现基于网络访问的安全控制,还可对网络上流动的信息内容本身进行安全处理,对通过网络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限制,从而有效的保护网络内部的数据。针对还没有采用防火墙的用户,可以为其推荐一种被叫做ALG Firewall防火墙的应用层网关。目前主要的防火墙厂商,如Cisco, Checkpoint, Gauntlet都对他们的防火墙产品提供H.323 ALG升级功能。企业用户可以通过安装ALG Firewall,实现视频会议系统访问的安全控制。
第四,技术作为当前在IP网络上提供安全通讯的方法之一,在为企业用户组建视频会议系统时,还可以设计使用技术,让各节点间传输的数据均通过底层加密,并且通过专用的隧道路由传输,这样就能有效隔绝来自外部网络的攻击,并且可以杜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可能的泄漏情况。
第五,对于目前不允许使用由国外厂商提供的在H.235协议中规定的DES等加密算法的企业而言,可为这部分用户提供国家指定的加密设备,将其外接在终端设备上,实现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例如,可以外接IP协议密码机实现因特网或企业网的数据加密传输;或者外接线路密码机在分组层、数据链路层对传输的数据实现加解密功能和身份认证功能,抵御来自外部公网的攻击。产品提供的加密机的配合接口,与国内批准的几家加密设备制造商的产品经过了严格的测试,证明双方产品在配合上是完善的,并在我国全国会议电视骨干网上一直安全地使用至今。
第六,由于产品基于开放平台的产品特性,允许用户自己在需要的时候,随时安装、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反扫描软件。所以,它能抵御目前计算机病毒的危害和Internet上的端口攻击,使用户始终能及时预防Internet上的各种病毒攻击、监视攻击者的恶意扫描,从而有效的保证系统不被病毒恶意的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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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分析技术就是使用计算机图像视觉分析技术,通过将场景中背景和目标分离进而分析并追踪在摄像机场景内目标。用户可以根据的分析模块,通过在不同摄像机的场景中预设不同的非法规则,一旦目标在场景中出现了违反预定义规则的行为,系统会自动发出告警信息,监控指挥平台会自动弹出报警信息并发出警示音,并触发联动相关的设备,用户可以通过点击报警信息,实现报警的场景重组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视频分析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阅读与参考!
视频分析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全文如下:
摘要: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一个重点就是对重点区域和场所进行全天候监控。随着信息存储技术的进步,监控所获得的视频资料保存的时间变得越来越长。犯罪分子的行动逃不过这张密布的大网,对视频监控所得的材料进行深度应用是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之一。
论文关键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视频监控,视频分析,刑事侦查,应用
随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该体系当中的视频监控日益成为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新手段。视频监控在犯罪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初期具有发现犯罪功能,随着视频监控被犯罪分子人所了解和重视,更具有预防犯罪的功能。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视频监控还具有锁定犯罪目标、提供侦查线索的功能。视频监控重在建设,更在应用。洛阳市老城派出所在视频监控系统初步建成后,共查破各类案件1100余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980名,2008年至2010年,他们通过视频监控抓获并拘留的人员数,分别占当年拘留总数的17.9%、27.2%、33.2%。显示了视频监控技术在侦查当中的强大战斗力。
刑事侦查工作的主要是围绕着犯罪行为的查证和犯罪行为人的缉捕开展的。视频监控技术主要是通过对安装的监控探头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利用,主要包括图像调取、图像处理、情报研判、回看查证等工作来查证犯罪过程、锁定犯罪嫌疑人。
视频信息调集的来源是视频侦查技术应用的基础和关键。视频信息的调集首先应该从案件的中心现场附近的视频监控探头当中调取。中心现场犯罪行为人的活动相对集中,监控探头可以记录下详细的犯罪过程。其次是根据案件情况,中心现场周边的监控录像。根据犯罪行为的活动区域大小和犯罪的性质分析调取大范围的监控信息。
(一)视频监控网络的建设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技防体系的中心环节,应该说监控探头已经基本覆盖了城市的各个中心地段,服务实战的效能正稳步提升。这个监控网络的建设主体是公安机关,监控探头主要分布于车站、交通要道、高速公路和出城卡口和治安卡点,城市内重要的商业街区,这些地方相对来讲案件发生的密度较大,属于城市当中刑事和治安案件的高发区域。可以视为潜在的案发现场。
(二)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内的监控信息。工矿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持本单位的治安,更好的管理生产,居民区内的物业部门为了更好的掌握小区内的人员流动情况,自主的安装了一些视频录制设备。在这些区域内发生刑事或治安案件以及一些偶发性事件时,对相应区域内的视频信息调取无疑会对相关事件的处置提供第一手的资料和线索依据。
(三)金融机构、宾馆和交通部门的视频监控
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运营安全,设置了较为完善的视频监控体系。这些视频监控的设备先进,图像采集质量高。尤其是银行的ATM自动提款机上的监控探头更是分布于市区的大小街道,受环境和时间限制少,是视频调取是的重点考虑对象。从上海一起涉外的抢劫杀人案以后,在宾馆设置视频监控成为硬性规定,这是旅店业在特种行业管理当中的重要性所致。交通行业的监控信息主要分布在收费站、超限治理站点和车载的GPS视频监控系统。作案人的活动必定会与交通部门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
(四)可做补充的视频监控信息的来源
博物院和仓库等馆藏场所为了保证所藏物品的安全往往装有完善的视频监控系统。歌舞厅等犯罪分子经常出没的特殊场所为保证自身的消防和正常营业装有视频监控系统。网络聊天视频也是视频监控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
(一)必须保证视频信息的原始性
保证视频信息的原始性原因主要在于两点:从法律性质上来讲视频信息是视听资料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必须保证视听资料来源的真实性、完整性。这些必须建立在视频信息原始性的基础之上。第二,为了保证采集到的视频信息在使用过程当中满足侦查工作的需要,符合后期处理的要求,达到侦查目标,原始的视频信息就显得格外重要。
(二)必须保证视频信息的调取数量和范围
采集视频信息的探头分布科学,不留死角是探头分布的最佳效果。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视频探头的分布可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死角,弥补这个缺陷只有扩大视频信息的采集数量,采用不同地段、不同方位的探头采集的视频信息相补充。视频信息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易损坏、易丢失,损坏或丢失后无法在进行修补,替代性差。这就要求在采集的过程中,尽可能的扩大案发时间的时段进行调取,宁大勿小,给案件侦查留有余地。否则,就会给侦查工作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
(三)视频信息的调控要求
现在视频监控信息的格式有很多种,为了确保调取到的视频信息可以被正确的识别和读取,必须对应用系统的计算机情况有准确的了解。避免因为监控设备之间的制式差异影响到侦查工作的开展。视频信息的调控时间必须及时,虽然存贮技术的发展使视频监控信息的存贮变得越来越方便,存贮时间也变得越来越长,但是及时调取视频信息可以避免侦查工作所需的视频信息丢失,同时还可以保证冗余视频信息的不当干扰。
视频监控信息最大的特点是对犯罪涉及到的人和物直接的反应,通过视频监控信息实时的掌握犯罪涉及到的嫌疑人、涉案物品和作案时间,可以对犯罪过程和犯罪嫌疑人的轨迹进行直接跟踪。
(一)视频监控反映出来的直接信息
侦查当中的直接信息是可以直接应用不需要加工即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认定、对犯罪行为进行描述的信息成为直接信息。比如通过视频监控采集到的案件相关的图片、嫌疑人的个体特征如身高、胖瘦、穿着衣物,涉及到多个嫌疑人的人数、人员构成和现场录音等。
(二)视频监控反映出来的间接信息
间接信息的是指视频信息当中提取出来的经过相关的加工工作以后可以对侦查工作提供旁证的信息。比如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案发现场的旁观者等。在传统的刑事侦查工作当中对案发现场的旁观者和目击者进行的调查询问工作是最长用的侦查措施。视频监控工作使调查询问对象的查找变得更加直接和方便。是案发现场周围相关证人的真实客观再现。
视频侦查是公安工作新的基础之一,在侦查当中常用到的有:
(一)截取视频监控信息进行图像识别
随着信息技术进步,视频探头可以对三百六十度范围的情况进行监控,并可以对监控现场进行直接的抓拍。这些图像的清晰度足以对被拍摄的人或者物体进行直接的认定。
二)视频信息当中目标特征的提取
视频监控受设备技术条件的限制或者是由于天气等不良因素,在监控当中监控对象的个体特征无法辨别,就需要使用photoshop等图像处理技术,对眼睛直接观察无法辨别的图像和目标进行清晰化处理:如强光照射下反光的车牌、目标任务的辨别依据和随身携带物品的辨别或识别。
(三)部门配合抓捕犯罪嫌疑人
视频监控的特点就是可以实现探头站岗,通过鼠标巡逻实现社会的管理控制。在监控当中,通过录像实时的发现正在实施的犯罪或可疑人员,通过探头掌握嫌疑人行进的方向或路线。指挥引导侦查人员实施抓捕。视频监控中心应当和110同样具有调配机动警力的权力。利用先进的通信设备进行警情的上传下达,通过改革后的警务机制流程迅速的调配警力。
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工作是视频监控的重点,需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通过视频监控对复杂的公共场所如游乐场、车站和商场实施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监控。及时发现犯罪苗头及时控制。对于一些群体性事件,还可以在事后的处置过程中准确的分析原因,防止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这个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在当前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灵活的招录具有一定计算机使用能力的文职人员进行监控。将节约出来的警力开展街面巡逻和治安防控。
2.健全和完善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各种技术手段实施大范围的防控。在视频监控系统的基础之上,利用大情报系统和警务综合平台。及时对涉案车辆和人员及其关联信息的查询,结合传统的侦查方法快速的对案事件做出反应。实现传统侦查方法和视频侦查的有机结合。
视频信息的调取方法可以参考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的相关规定,在提取的过程中注重提取程序的合法性,注重提取视频的完整性。在提取范围上要考虑案件侦查的需要,还要考虑工作量的大小。视频监控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计算机基础扎实。最少具备熟练掌握一种图像处理软件或程序的能力。对公安机关的工作应该有全面的了解,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及时选取侦查措施。
在提取过程当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能够提取原始的视频信息存储介质,最大限度的保证有关信息的完整性和原始性,保证不会在提取的过程当中造成信息的数据衰减或丢失,最大限度的保证后期的加工。如果无法提取原始存储介质,就要采取拷贝的方法把相关的视频信息拷贝到自身携带的存储介质当中。拷贝时首先要注意制作视频信息的设备具备什么样的技术参数,侦查过程当中对视频信息的处理情况又是采取什么样的技术手段,对视频信息有没有特殊要求。保证提取到的视频信息可以在侦查当中得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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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信息化背景下传统侦查方法的应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阅读与参考!
信息化背景下传统侦查方法的应用全文如下:
主题:公安机关金盾工程是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开端,随着金盾工程的深入实施,公安机关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成为新时期公安工作的重大变革。给公安工作的既有模式带来巨大变化,也给传统的侦查方法带来了新的活力。
论文关键词:信息化,背景,传统,侦查方法
传统的公安结构是从公安部到各省厅局再到各个地市公安局,各个地市公安局下设公安分县局,以下是派出所。组成结构是条块分割,以块为主,架构是金字塔型的。公安部和各个省市自治区的厅局以宏观指导为主,不开展具体的公安业务。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发展,借助于信息化的网络使公安机关的组织指挥可以直接下达到办案民警本人。在这些变化下,河南公安机关的警务机制改革实质是减少了公安机关的层级,在城市取消了分局,由市局直接指挥派出所。这种扁平化的结构建立的条件是市区派出所管辖的区域较小,并且相对于县里的派出所来说,市区的警力相对充裕。派出所还有地理上的优势,市区的治安、交通、刑事和保卫等工作在派出所解决,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力和资源的耗费。
随着金盾工程一期项目的基本完成,公安机关已经初步建立了完善的信息化网络。各个机关部门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了初步的应用系统,初步制定了信息采集的标准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八个基础系统的建设使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和日常管理基本实现了网上操作,广大民警信息化应用的基本水平和思想意识普遍得到提高。行政办公基本实现了网络化,极大的节约了办公成本。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建设实施,网络办案、视频侦查和网上办案等新的侦查措施已经出现,经过初步的应用已经展现出巨大的战斗力。
信息化背景下传统侦查方法的应用核心是涉案信息的共享。使用信息化手段全程跟进办案过程,调动公安机关各层级和各警种,依托网络化的警务信息系统,充分发挥战斗合力。一是侦查手段的综合性。强调传统侦查模式和信息化技术的综合应用。在案件发案初期,使用网络、技术和视频等手段全方位的搜集线索和材料,增加案件侦查初期的工作广度和工作种类。二是重视传统侦查模式和信息化技术的结合。传统的串并案、对人和物的认定、排查和比对等侦查措施与信息化技术结合后出现了新的应用。三信息化技术把传统的涉案信息拓展到了立体空间,重点是电子信息的采集和利用。视频监控信息、通信基站的信息碰撞、网络信息的收集和利用既是传统侦查方法的实施,更是信息技术的开拓利用。
(一)信息化的并案侦查
并案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将判断为同一犯罪主体所为的系列性案件联结起来,实行合并侦查的一种侦查措施。[1]并案侦查的优势在于突破了个案当中线索、物证等侦查要素的不足,将多起案件当中的线索、物证加以综合利用推动案件的侦查。在流窜作案、有组织犯罪案件侦查当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已经建成的公安信息化网络中的案事件系统是立足于刑事侦查工作重要系统。其中在登记案件时要求登记案件的性质、作案人特征、侵害对象、选择的作案目标、作案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侵害的手段和工具等案件要素,通过这些要素的分析,在具体要素分析的基础之上抽象出案件的特点和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轨迹,对犯罪嫌疑人“定性质、定范围、定脸谱”[2]从而刻画犯罪嫌疑人的职业、住址和作案动机等要素,为侦查破案指明方向。在刑侦案事件系统当中进行的网上并案不仅可以对本地发生的案件进行并案,还可以对全国范围内对曾经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并案。掌握案件发生的规律后,可以防范在先,有针对性的做好犯罪预警。甚至可以结合视频监控系统和卡口系统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伏击守候抓获犯罪分子。
刑事案件系统是公安信息化系统建设基础数据的重要来源,重点人口、特业管理、赃物控制等都可以在这个系统当中得到体现。网上并案以后,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的同类型的案件,对重大嫌疑人员进行管理,进而开展由案到人的侦查思路,
(二)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转变
视频监控系统的投入使用依靠信息化的网络传输,开拓了由监控图像到嫌疑人的侦查新模式。从而成为继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网监技术之后的第四大技术撑。通过视频技术获取犯罪分子作案的图像记录后,对图像进行相应的处理。使其达到可以辨认的程度,通过信息化的人口管理系统对嫌疑人进行控制。控制嫌疑人以后,通过讯问迅速查明和掌握其犯罪的基本事实,准确掌握涉案性质、作案手段、形象特征和作案时间等案件要素,通过刑事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案件的倒查。即加强了对以往积案的侦破,同时根据系统当中已有的案件还可以加强对案件侦破细节的掌握。
视频监控侦查方法的使用第一要点在于视频监控内容的采集,除了利用公安机关的监控设备外,银行、商场、医院和企事业单位等设备的监控内容也是十分重要的采集对象,采集必须及时,必须用科学的方法加以采集。对于采集到的录像还作为证据使用。
这种侦查模式的要点在于前期讯问工作必须深入细致,十分到位。对通过视频监控掌握的案件相关情况务必掌握其要素。后期的网络查询关键在于对刑侦案事件系统的使用分析,期间还包含有对现场涉及作案工具、作案的目标财物等特殊侦查手段的使用。对刑侦案事件系统要求信息采集科学、细致,必须按照有关的信息化建设有关细则处理刑侦信息。同时要求信息的录入必须及时,否则案事件系统的利用就失去比对对象。
(三)针对涉案人员和物品的精确打击
侦查工作最终体现为人员的抓获归案和涉案物品的查缉。随着信息化的深度应用,社会化信息资源和公安内部信息资源支撑了传统侦查方法开展嫌疑人和涉案物品的准确发现、定位,并且固定转化为刑事诉讼的证据。
1.利用通讯设备开展的精确打击。通讯设备已经成为人们在生活当中的必须品,这里的通讯设备既包括移动通讯设备也包括了固定电话。在案件发生后,尤其是命案、绑架案件、抢劫案件、其他案件当中涉及通讯工具的案件和重特大案件侦破过程中。使用相关设备和技术及时对侦查对象开展工作,完成对人员的准确掌握。
2.在使用的过程当中,通讯设备和基站信息的提取必须及时,分析一定要到位。既要看到表面的信息内容,更要重视与传统侦查方法的配合使用。传统侦查方法可以为通讯信息的提取范围提供支撑,并为细致分析提供依据。通讯信息的分析为传统侦查方法的采取提供了精确布控、抓捕和审讯的依据。河南省信阳市的一起命案的侦破过程为通讯信息分析和传统侦查方法两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最好的注解。
3.通讯信息的提取必须准确、细致和及时。信息化社会通讯信息的产生量非常大,及时提取可以保证重要信息不会被更新消失。提取时的关键要素一定要齐备,例如通话起止、通话主叫或者被叫通话时的地点等。有时还要逆向思维,在一起案件当中作案人关闭手机,查不到相关的通讯信息,在案件侦查初期没有注意到。侦查工作走入死胡同后仔细分析,认为这个反常现象反倒是犯罪嫌疑人嫌疑上升的重大疑点。
(四)利用互联网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侦查措施
经过传统侦查方法的工作,对犯罪嫌疑人的互联网虚拟身份进行调查。查实如QQ、博客和其他互联网涉案信息,配合有关技术部门开展工作,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设立报警程序,可以对犯罪人员进行及时发现和精确监控。
使用这种措施的要点一是通过传统的侦查方法调查出嫌疑人的网络虚拟身份,二是技术部门必须和侦查部门做好及时沟通,发现嫌疑对象后能够及时进行抓捕。三是要注意网上线索的固定以及网上线索和诉讼证据之间的转化。
(五)车辆GPS和警用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3]
河南公安机关重点推广和应用的系统之一就是电子警察卡口系统,这个系统要配合热点信息采集系统和警用地理信息系统发挥作用。电子警察卡口系统同时具备交通管理执法和治安卡口两个方面的作用。在情报中心的指挥下,可以实现全省范围内的车辆轨迹分析、布控,做到对嫌疑车辆的技术报警。通过科学的设计卡口系统的布点,加上电子地图的配合,可以实现对有关的涉案人员信息跟踪。成都的“摸奶门”事件就是该系统不当使用的反面例子。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人们足不出户了解所需的各种信息,电子地图的产生使人们可以对从未到过的地方有身临其境的感受。在一起案件当中,犯罪人远在东北生活,作案地点在千里之外的河南省农村,就是通过谷歌地图查找当地的电子地图,长途奔袭。从坐车到作案及作案后逃离现场,中间时间安排之紧密,策划之精细。传统的通过作案时间排查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方法受到了信息化手段的冲击。
(六)信息化背景下的刑事技术应用
刑事技术是传统的刑事侦查工作的三个支柱之一。在侦查当中提供侦查的线索和方向,并为刑事诉讼提供证据。现场勘查信息系统整合了现场勘查过程当中的所有痕迹和物证。通过对现场痕迹录入后进行的比对分析,使刑事技术的分析范围从个案直接扩展到所有在现场勘查系统当中的案件。这些案件可能是一个地区的,也可能是全国范围的。犯罪嫌疑人的综合分析和刻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信息化背景下的刑事技术应用要求案件现场信息的录入必须准确、全面、细致。对刑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机构非常了解,并且对各个时期的刑事案件特点有所掌握,对一些疑难的重特大案件当中的疑点和难点都有全面的了解。
(七)银行账户信息的查证
社会的发展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人们的生活当中无处不在,随着法律的健全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完善,在银行从事各种业务首先必须经过严格的身份验证。银行的身份资格验证依据是公安机关的人口管理系统,随着第二代身份证在全国范围内的投入使用,内置芯片当中所含的信息可以被专门的设备读取。在涉及银行账户的案件发生后,需要对该账户开户后到案发时的所有交易记录进行查询,由账户对开户人员的身份进行查证,或者通过银行的监控系统录像直接进行人身的认定。
互联网的发展使网银的应用更加普遍,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交易越来越深入各种经济活动。涉及网银的案件,可以查询开户后到发案时网银的交易记录,查询涉案人员。或者分析登陆网银的IP地址查找作案的地理轨迹,进而分析涉案人员的身份情况。也是传统由案到人侦查方法的应用。
1.《侦查措施与策略教程》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编,群众出版社出版发行,2000年3月第一版,215页。
2.《三定工作法—犯罪心理画像实证研究》,杨玉章著,群众出版社2008年7月第一版,2页。
3. 秦玉海同志在全省公安机关深度应用“整体作战法”登封现场会暨2010年度“中原卫士杯”竞赛总结表彰会议上的讲话(201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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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Hiding,也就是信息隐藏,将在未来网络中保护信息不受破坏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信息隐藏是把机密信息隐藏在大量信息中不让对手发觉的一种方法。信息隐藏的方法主要有隐写术、数字水印技术、可视密码、潜信道、隐匿协议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图像信息隐藏技术基本原理及模型构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阅读与参考!
图像信息隐藏技术基本原理及模型构建全文如下:
1、水印嵌入过程
给定一N×N的图像,其亮度为x[n]=x[n,n],0≤n
用一具有密钥K的伪随机序列发生器产生伪随机信号s[k]。把b[k]与s[k]按逐个像素的方式相乘,扩频后的信号再与一知觉掩蔽信号[k]相乘,其基本目的是为了在保持对图像修改的不可见性的前提下,使水印能量尽可能大。基于考虑到人类视觉系统(HVS)的频率掩蔽特性的知觉模型,通过对原始图像的知觉分析得到[k]。把水印信号W[k]加入原始图像X[k],就得到嵌入水印的图像Y[k]=X[k]+W[k],整个嵌入过程见图1-1。
2、水印验证过程
水印验证包括水印检测和水印提取两部分,如图1-2所示。
给定图像z[n],对其作每个像素块大小为8×8的DCT变换得到Z[k]。首先用一个水印检测器判定Z[k]中是否含有水印;如果有的话,再用水印解码器估计消息M。对每个过程,由Z[k]计算一组充分统计。在验证过程不利用原始图像,我们把原始图像看作加性噪声。事实上,我们是利用普通图像的DCT系数的统计模型解析得到合适的充分性统计。这些模型的参数值事先给定或由Z[k]自适应估计。为了能计算充分统计,还必须知道水印嵌入过程所使用的伪随机信号s[k]和知觉掩蔽信号α[k]。由于没有原始图像可利用,在验证过程是无法精确知道知觉掩蔽信号的,但如果水印引入的知觉失真足够低,那么仍可采用与水印嵌入过程完全相同的知觉分析从Z[k]得到知觉掩蔽信号的好的估计。一旦计算出充分统计,水印检测器比较二值假设检验的对数似然函数值和阈值η后作出判定。水印解码的充分统计经过一解码器,得到消息M的估计。
3、水印检测
数学上,水印检测问题可看作为二值假设检验:
H1:Y[k]=X[k]+W[k]
H0:Y[k]=X[k]
其中X[k]为原始图像,W[k]是由密钥K产生的水印。假设H意指Y[k]中包含由密钥K产生的水印,H意指Y[k]中不包含由密钥K产生的水印(但也许包含由其他密钥产生的水印)。在设计检测器时必须考虑码字向量b的值的不确定性。最优ML判定规则为
∧(Y)H1>η, ∧(Y)H2<η
其中η为判定阈值,∧(Y)是似然函数
若假定原始图像X[K]的系数满足广义Ganssian模型,则对数似然函数具有如下形式:
L(Y)=-㏑L+∑β[K]c[k]|Y[k]|c[k]+ ㏑{∑Пexp{-∑β[k]c[k]|Y[K]-bljα[k]S[k]|c[k]}}
其中β[K]是系数X[K]的广义Gaussian pdf的参数β,特别地,若水印中没有隐藏信息,若水印中没有隐藏信息,换言之,只有一个脉冲(N=1)且有一个已知值b1=1调制,则似然函数为
L(Y)= ∑β[K]c[k]( Y[k]|c[k]-| Y[K]- α[k]S[k]|c[k])
目前信息隐藏技术在信息安全的各个领域中所发挥的作用系统地总结为五个方面:
1 数据保密
在因特网上传输一些数据要防止非授权用户截获并使用,这是网络安全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这一点不仅将涉及政治、军事,还将涉及到商业、金融和个人隐私。而我们可以通过使用信息隐藏技术来保护在网上交流的信息,如:电子商务中的敏感信息、谈判双方的秘密协议和合同、网上银行交易中的敏感数据信息、重要文件的数字签名和个人隐私等。另外,还可以对一些不愿为别人所知道的内容使用信息隐藏的方式进行隐藏存储。
2 数据的不可抵赖性
在网上交易中,交易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能抵赖自己曾经做出的行为,也不能否认曾经接收到对方的信息,这是交易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这可以使用信息隐藏技术中水印技术,在交易体系的任何一方发送或接收信息时,将各自的特征标记以水印的形式加入到传递的信息中,这种水印应是不能被去除的,以达到确认其行为的目的。
3 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
版权保护是信息隐藏技术中的水印技术所试图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快速普及,通过网络向人们提供的数字服务也会越来越多,如数字图书馆、数字图书出版、数字电视、数字新闻等。这些服务提供的都是数字作品,数字作品具有易修改、易复制的特点,当今就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数字水印技术可以成为解决此难题的一种方案:服务提供商在向用户发放作品的同时,将双方的信息代码以水印的形式隐藏在作品中,这种水印从理论上讲应该是不被破坏的。当发现数字作品在非法传播时,可以通过提取出的水印代码追查非法散播者。
4 防伪
商务活动中的各种票据的防伪也是信息隐藏技术可以用武之地。在数字票据中隐藏的水印经过打印后仍然存在,可以通过再扫描回数字形式,提取防伪水印,已证实票据的真实性。
5 数据的完整性
对于数据完整性的验证是要确认数据在网上传输或存储过程中并没有被窜改。通过使用脆弱水印技术保护的媒体一旦被窜改就会破坏水印,从而很容易被识别。
经过多年的努力,信息隐藏技术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国际上先进的信息隐藏技术现已能做到:使隐藏有其它信息的信息不但能经受人的感觉检测和仪器设备的检测,而且还能抵抗各种人为地蓄意攻击。但总的来说,信息隐藏技术尚未发展到完善得可实用的阶段,仍有不少技术性问题需要解决。同时,水印验证体系的建立、法律的保护等因素也是信息隐藏技术在迈向实用化中不可缺少的应用环境。
另外,信息隐藏技术发展到今天,还没有找到自己的理论依据,没有形成理论体系。目前,随着技术的不断提高,对理论指导的期待已经越来越迫切,特别是在一些关键问题难以解决的时候,比如,计算机一个数字媒体或文件所能隐藏的最大安全信息量等。目前,使用密码加密仍是网络上主要的信息安全传输手段,信息隐藏技术在理论研究、技术成熟度和实用性方面都无法与之相比,但它潜
在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特别是在迫切需要解决的版权保护等方面,可以说是根本无法被代替的,相信其必将在未来的信息安全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1] 赖茂生.计算机情报检索.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2] 秦拴狮.因特网上的传统情报检索.情报理论与实践,2000(5)
[3] 张悦校.信息与情报涵义辨析.情报学报,1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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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会议系统,又称会议电视系统,跟灰鸽子不同,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地方的个人或群体,通过传输线路及多媒体设备,将声音、影像及文件资料互传,实现即时且互动的沟通,以实现会议目的的系统设备。视频会议的使用有点像电话,除了能看到与你通话的人并进行语言交流外,还能看到他们的表情和动作,使处于不同地方的人就像在同一房间内沟通。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基于IP网络构建视频会议系统技术浅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基于IP网络构建视频会议系统技术浅析全文如下:
摘要:根据IP网络的主要特点,重点从网络带宽、压缩技术、多播技术、传输协议、QOS等五个方面论述了基于IP网络构建视频会议系统的技术要求。
关键词:多媒体通信;IP;视频会议
随着多媒体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种新的技术——多媒体通信技术,它是多媒体、通信、计算机和网络等相互渗透和发展的产物,兼收了计算机的交互性、多媒体的复合性、通信的分布性以及电视的真实性等特点,具有明显的优越性。目前,如何在IP网络中更好、更快地实现视频、音频的传送已成为当今的研究热点之一。
随着IP网络的速率越来越高,从窄带走向宽带,承载业务从非实时走向实时,IP技术已成为实现视频、音频、数据等综合业务的最佳选择。在IP网络上建立视频会议系统需要多种技术支持,是比较复杂、完整的多媒体应用系统。
2.1 要有足够高的带宽
要传送视频,必须要有足够的网络带宽,就像大车要有足够宽的马路才能通行一样,否则,视频数据无法通过网络。以一帧1024×768像素的图像为例,如果用12bit表示每个像素,则共需要9.4Mb,如果按照25帧/秒的传输速率,则1秒内需要传输的数据量就是235Mb。在现有的网络条件下,传输这么大的数据是无法接受的。
2.2 要有好的压缩技术
只有采用高压缩比的压缩算法,有效地降低数据量,才能使视频、音频数据在IP网上传输成为可能。例如:在H.323会议系统中,图像编码主要采用H.261和H.263标准,支持CIF、QCIF的分辨率,而正在完善之中的H.264是比H.263和MPEG-IV压缩比更高的标准,节约了50%的编码率,而且对网络传输具有更好的支持,可获得HDTV、DVD的图像质量。
2.3 要有基于IP网络的多播技术
多播是一种多地址广播,发送与接收是一对多的关系。在传输过程中,发送端只需发送一次数据包,位于多播组内的各个用户就可以共享这一数据包。在视频会议系统应用中,将一个节点信号传送到各个节点时,无论是重复采用点对点通信,还是采用广播的方式,都会严重浪费网络带宽,而多播技术将数据传送分布到网络节点中,减少了网络中的数据总量。
2.4 要有相适应的传输协议
TCP、UDP协议均不能很好地支持视频会议系统,这就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协议,如RTP、RTCP、RSVP等。RTP运行在UDP之上,音频、视频等数据被封装在RTP数据包中,每个RTP数据包被封装在UDP包中,然后再封装到IP包中进行传输。在底层网络支持多播的情况下,RTP还可以使用多播向多个目的端点发送数据。RTCP是RTP的控制协议,负责反馈控制、检测QoS和传递相关信息,对RTP的数据收发做相应调整,使之最大限度地利用网络资源。
2.5 要提供服务质量保证
网络服务质量是网络与用户之间以及网络上互相通信的用户之间关于信息传输与共享的质量约定。第一,在任何网络中,时延总是存在的。视频会议系统具有较高的实时性和可靠性要求,为了获得各会场的真实的现场感,音频、视频的时延都要小于0.25s,最大时延抖动应小于10ms。其次,在视频会议系统中,还要求唇音同步,只有达到时间上的同步,才能自然有效地表达关于会场的完整信息。第三,允许一定的丢包率。因为人的感知能力有限,在一个视频会议系统中,个别分组丢失,人眼是感觉不到的,因此可以允许一定的传输误码,丢包率应控制在人能接受的范围内。
基于IP网络构建视频会议系统的标准主要有:H.323和SIP。
H.323沿用了传统的电话信令模式,比较成熟,已经出现了很多产品,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应用体系和市场体系。SIP协议将音、视频传输作为Internet上的一个应用,增加了信令和QoS要求,借鉴了其它Internet标准和协议的设计思想,遵循简练、开放、兼容和可扩展等原则,比较简单,但其推出时间不长,协议并不是很成熟,应用也不是很多。
随着网络、多媒体、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性能的提升,基于IP网络构建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会不断被发展和完善,必将以其独特的优势广泛应用到Internet、Extranet、Intranet上,为政府机关、商业集团、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及普通个人等进行异地交流提供方便条件,成为工作、学习、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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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直播是指利用互联网及流媒体技术进行直播,视频因融合了图像、文字、声音等丰富元素,声形并茂,效果极佳,逐渐成为互联网的主流表达方式。视频通过真实、生动的传播,营造出强烈的现场感,吸引眼球,达成印象深刻、记忆持久的传播效果,视频直播业务就是在点播业务的基础上演变而来。在视频点播业务中所有的节目都是以流媒体文件的格式存储在服务器中。视频直播业务中的节目源,一般为电视信号。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重大自然灾害新闻报道中视频直播技术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各种应急突发事件中,重大自然灾害因其受灾面广、损失大,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对重大自然灾害的报道也成为了新闻媒体机构报道的重中之重,相对文字、图片等报道形式,视频直播具有“正在发生”的实时性和“有图像有真相”的直观性,是突发事件报道的重要手段。能否顺利完成视频直播报道,技术保障是关键。
1.1 事发突然、时间紧迫
重大自然灾害报道,具有突发性,无法提前策划报道方案,但又需要快速反应。得到事件发生的消息后,要迅速组织人员、设备赶赴灾害发生地,第一时间发回视频直播画面,抢占新闻报道先机。这就对突发事件视频直播报道的组织和技术保障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1.2 直播现场环境复杂
应急突发事件因其突发性,直播团队出发前对受灾地的信息获知很少甚至没有,而且事件发生初期,现场会比较混乱,对当地能够使用的资源无法预知。另外,发生地点多样,可能是山区、河流,也可能是高原、戈壁;气候各异,可能是北方寒冬,也可能是南方雨季。这都为到达受灾现场后的视频直播团队提出了考验。
1.3 对视频直播设备要求高
视频直播各环节中,部署到前方的视频直播传输设备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在应急突发事件中,选择的直播设备要集成度高、方便运输、操作简单、可靠性高,复杂环境适应性强,不能让设备成为视频直播的短板。
1.4 需要直播团队协同作战
视频直播与文字、图片报道不同,不能单打独斗,必须团队协作完成。一场视频直播,要有前方出镜记者、摄像师、技术人员,后方还要有技术人员、演播室等多个环节共同配合才能完成。从技术保障角度来说,要充分了解记者需求,参与直播方案的制定,共同配合保证直播任务的完成。
针对重大自然灾害视频直播的特点,直播装备也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在灾害发生初期,因灾害的破坏力较大,会造成移动网络基站、地面互联网设施等公共网络瘫痪,不能及时恢复。因此,视频直播设备要首先使用不依赖公共网络的卫星直播设备,待公共网络恢复后,再使用3G/4G直播设备。在应急突发事件视频直播中,主要的技术手段有以下几种。
2.1 卫星电话
在直播团队行进途中和到达灾难现场直播连线时,与后方保持话音通信联络是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如果不能沟通联络,视频直播也无从谈起。灾害发生后,我们平时使用的手机、固定电话很有可能已经无法使用,因此,卫星电话是直播团队必要的装备。目前,主要使用的是海事卫星电话、铱星电话,不依赖地面网络,通过卫星链路实现语音通话。另外,我国自主的北斗终端可以发送短信息,在极端情况下也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2.2 卫星直播车
卫星直播车具有传输能力大、机动性能强的特点,是视频直播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车内可以集成多种视频传输设备,并能够自主供电,搭载3G基站、监控设备等,形成区域视频直播报道指挥中心。但会受到道路情况的限制,道路遭到破坏及车辆不能达到的地点,则无法完成视频直播。
2.3 便携式直播卫星站
便携式直播卫星站是针对卫星直播车的缺陷出现的,一般由2-3个运输箱组成,可航空、车载和人力运输,具有运输方便、使用灵活、价格低廉的特点,可长途奔袭,往往比部署在距离较远的直播车抢先到达现场,新闻时效性更强,在应急突发事件现场直播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
2.4 海事卫星直播设备
海事卫星BGAN传输设备体积小、重量轻、操作简单,记者单兵即可操作使用,外加一个视频编码器,即可进行视频直播。但由于海事卫星系统本身传输带宽的限制,传输视频图像质量一般,而且传输费用很高,一般只在没有其它手段的情况下使用。
2.5 3G/4G直播设备
在灾难发生后的几天内,公共网络会部分恢复,这时3G/4G直播设备就有了用武之地,与卫星直播设备要受到周围环境限制相比,其具有携带方便、不受使用地点限制的特点,作为视频直播的补充,在灾难发生地的现场和后方均能发挥作用。
2.6 视频直播附属设备
在以上主要视频直播设备之外,还有一些增加直播效果和方便操作的附属设备,如航拍器,利用小型遥控飞行器搭载视频拍摄传输设备,将航拍的全景、大视角图像实时传输到地面接收设备中,再作为直播画面传回后方;还有摄像机微波传输设备,可以代替视频线缆,使摄像机拍摄更加自由、灵活。这些外围附属设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配置使用,方便视频直播的完成。
在以上这些直播手段中,具体使用哪一种、何时使用,要根据应急突发事件的特点、派出人员的多少和出发地点等因素综合考虑,但要秉承最快到达的原则,派出的直播设备能够最快到达灾难现场,传回直播视频图像。
1)要在重大自然灾害视频直播中做到反应快速,平时制定完备的应急反应预案十分重要,定人、定设备,定期演练,“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当有突发事件时,才能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2)视频直播技术保障的细节要考虑周全。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地区,一些通信、供电等平常具备的条件可能都不存在了,要充分考虑到设备运输、供电等问题,易损件要带好备件,避免一条线缆损坏,直播信号无法传输的情况发生。
3)视频直播现场要做好人员、设备安全防护。在灾难现场,环境复杂,人员混乱,要做好人身、设备的安全防护,不可为了抢时间而冒险蛮干,出现安全问题而影响直播任务的完成。
在重大自然灾害中要进行一场成功的视频直播,完善的应急保障预案是前提,高效适用的技术系统是基础,但技术人员良好的心理素质、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较强的应变能力也是不可或缺的条件。多种直播手段要合理运用、综合部署,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方能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成功完成视频直播,抢得新闻报道的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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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技术即动态图像传输,在电信领域被称为视频业务或视讯业务,在计算机界常常称为多媒体通信、流媒体(下载像流水)通信等。视频通信技术是实现和完成视频业务的主要技术。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视频技术下的机场场面监视系统简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机场场面监视系统是飞行安全的有力保证,传统的机场场面监视主要以场面监视雷达(SMR)为主,国内的大型机场,如北京首都机场、上海浦东机场一般装有完备的场面监视雷达。但是随着未来通航政策的开放,中小机场负担不起这种高成本的场面监视雷达,因此,作为在交通信息控制中广泛使用的视频监视技术成为取代昂贵场面监视雷达的有效工具。
视频场面监视技术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低成本的机场监视技术。它主要通过为机场装备高清摄像头,为机场运行人员提供飞机的轨迹与方运行信息,使其准确进行决策。由于无需在航空器或地面运载工具上加载接收器,视频技术比雷达技术更加的灵活,在机场附近,可以通过大量布置摄像头实现原有SMR 的覆盖。同时,对一些SMR 受限的区域,视频技术也能够进行覆盖并辅助运行人员进行决策。
欧美发达国家通航开放较早,中小机场规模大,视频技术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典型的项目有美国NASA 与德国DLR 合作的Rap-Tor 项目,瑞典SAAB 公司的远程塔台项目。
在2006 -2007 年, 欧洲与美国的ATM 研究计划SESAR、NEXTGEN 相继明确了远程塔台(RTC)概念与解决方案。传统的塔台空中交通管制是管制员在全角度视景下对飞机进行引导控制,而远程塔台控制中心(RAiCe)是在没有直观视景情况下中小型机场场面监视的一种远程视景系统。由于中小型机场普遍缺乏先进场面引导和控制系统(ASMGCS),采用高精度的视频技术成为取代ASMGCS的一种辅助场面监视工具。
DLR 的Schmidt·M 小组在2006-2007 年在布伦瑞克机场针对RTO 系统进行了试验。他们根据模拟管制员决策过程明确了RTO 的系统结构与任务分析并进行了模型分析。他们设计了RTO的系统框架,开发了180 度的视频全景系统并作为RTO 系统中人机交互的核心。
M·Schmidt 的研究小组在此基础之上,根据180 度塔台视景系统的一些不足,在2009 年进一步研究了低能见度的情况,引入了红外线传感器。另一方面,他们考虑加强利用图像处理的功能,通过改进算法获取运动目标轨迹将这套180 度的视频场面监视视景改进为辅助决策系统。
国内视频场面监视技术发展相对较晚。2011 年,罗晓与卢宇结合DLR 的一些经验,提出采用多视频融合的机场场面监视方法,该方法的核心是利用图像识别技术中的光流法计算运动场,用动态模糊聚类算法分析运动场,并用多视频融合增强检测精度,最后对仿真序列和机场视频序列进行了比较,他们用了三台摄像机对成都双流机场的场面飞机运行进行了动态目标检测与识别,但是光流法的视频场面监视方法也存在缺陷,有时即使没有目标,在外部照明发生变化时,也可以观测到光流,这在布满了灯光系统的机场上容易出现误判。另外,光流法在缺乏足够的灰度等级变化的区域,实际运动往往观测不到,而视频场面监视需要高精度的目标检测。最后,光流法以迭代的方法进行计算,这种计算需要消耗大量内容,因此需要特殊硬件的支持。
2013 年卢宇,吴宏刚,徐自励继续对多视频融合的机场监视方法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种基于视频MLAT 的场面目标监视新方法,该方法从定位原理及算法上分析了视频多点定位误差的拓扑分布,并通过对误差分布信息来配置跟踪滤波参数,从而达到提高定位于跟踪精度的目的,解决了视频监视技术中的飞机定位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准确确定了运动目标的坐标,但是该方法在定位连贯性上仍有所欠缺。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研究小组也在2013 年针对视频场面监视技术进行了研究,他们根据民航二所的视频监视系统,提出了一种视频监视中实现飞机自动挂标牌的新方法。首先对视频进行图像跟踪获得飞机图像坐标,再通过在机场地图与视频图像上分别选取4个及以上点、线对应计算出两个投影平面之间的单应矩阵把图像坐标映射成地图坐标,最后把图像跟踪数据与ADS-B 监视数据融合实现视频中飞机自动挂标牌。这种挂标牌的方法准确且误差小,但是大范围的推广还有待实验。
比较国内外基于视频技术的场面监视系统不难发现,我国在这一领域起步较晚,场面视频监视技术主要借鉴了国外的一些经验。当前,国内的视频技术的场面监视系统急需解决的问题是飞机起飞与着陆的监视。DLR 利用GPS 描绘的着陆轨迹与视频场面监视系统进行了对比,得出了视频监视下的下滑道轨迹与真实轨迹之间的偏差。国内的视频技术尚未在这方面进行严格的讨论,同时,DLR 在机场低能见度的情况也进行了讨论,国内的视频监视系统可以在这之上进行借鉴。
3.1 时间差分法
时间差分法是通过将图像序列中连续帧中所有的对应位置像素点亮度值相减,如果差的绝对值大于给定的阈值,则相应的像素值取“1”。否则取“0”。在像素点亮度变化过程中得到帧差图像,从而实现目标识别的功能。在相邻帧的差分过程中,运用高斯模糊处理可以仅得到运动物体的运动轨迹而非其轮廓,因此在模糊处理后可大大降低图像中的杂色,从而减少了最终检测过程中的噪声。该方法较为简单,但阈值的相关设定较为复杂,对某些亮度变化相似的像素点不能有效识别,因此易造成图像识别不连续,在实时监控识别中不推荐使用。
3.2 背景差分法
背景差分法是目前运动分割中另一种常用的方法,它是利用当前图像与背景图像的差分来检测运动目标的一种技术。即以相邻帧图像作图像比较,使两幅图具有相似的背景图像,从而使移动目标“显现”出来。它一般能够提供较完整的特征数据,但对于场景的变化,如光照、天气变化以及突发事件等的干扰比较敏感。该方法适合对机场内固定摄像头采集视频的目标识别。若背景图像有变化,则无法准确跟踪识别运动的航空器。
3.3 光流法
在动态图像所构成的景物范围中,各物体与各部分的运动是不同的,其所形成的众多瞬时位置速度向量,即成为了光流。光流法即从运动速度上区分不同目标与背景。此方法不需要将所取图像进行灰度化和二值化处理,但易受噪声的影响,且计算方法复杂量大,实时性比较差,识别结果的精度无法保证,所以对于精度要求较高的机场场面监控来说,光流法并不推荐。
3.4 特征匹配法
确定移动目标的特征,利用特征点建立模板并在全图内作塔式遍历,通过相关系数值来确定特征的相似程度,从而确定目标。相关特征匹配法检测移动目标一般分为两步:第一,要先选择合适的特征,这些特征应该对灰度的变化不敏感;第二,通过对相同特征区域进行特征相关系数计算来确定对应的特征从而确定移动目标。此法需要较多的数学计算,实现起来较为复杂。
4.1 ADS-B 与视频场面监视系统数据融合
ADS-B 作为未来新航行系统的一部分,已经在中国民航范围进行了推广。未来的空中交通系统要求运载方配有机载的ADS-B 设备,这为发展视频技术的场面监视系统提供了突破。视频场面监视系统虽然能为中小机场提供低成本的监视解决方案,但受制于视频技术获得的信息有限,无法为机场决策人员提供全方位的辅助监控平台。而ADS-B 由于包括了飞机的一系列信息,可以弥补视频监视系统在信息提取上的不足。此外,在快要着陆过程中,考虑给视频场面监视系统挂上应答机代码与机载速度高度信息达到雷达场面监视的效果也是视频场面监视技术未来发展的方向。
4.2 通航机场的发展机遇
中国低成本的通用航空正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从市场方面看,我国拥有巨大的低成本航空市场潜力。2012 年中国民航旅客运输量3.2 亿人次、人均年乘机次数0.24 次、人均GDP 约6000 美元(美国在人均GDP 为6000 美元时,人均年乘机次数接近1 次)。预计到2030 年,我国民航旅客运输量将达到15 亿人次,大力发展低成本航空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
2014 年10 月,国务院批准对通用机场核准权限下放,这代表了通航机场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机遇,而基于视频技术的机场场面监视系统作为一种安全廉价的机场运行辅助设施,必将得到广泛的推广。
基于视频技术的民航机场场面监视方法是实现未来空管自动化的一项重要的发展方向,由于传统的雷达监视所需要的成本大,不适用通航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而视频技术的场面监视方法就可以成为替代昂贵的场面监视雷达的有效工具。在欧洲,这种技术作为远程塔台的核心手段引起了广泛的研究兴趣,国内的一些民航科研单位也在抓紧对这种技术的探索研究。这种技术主要是利用了图像处理技术对机场实时的视频流进行处理并结合空管人员的实际需要来实现机场场面监视等一系列功能。目前,这种技术还不成熟,尚不足以满足未来众多通航机场的需要,应此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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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是行政法的标志性原则。该原则是在行政权急剧扩张的现代社会背景下,普通法院将起初用以规范司法权的自然正义原则适用于控制行政权,并根据行政行为的特点加以调整。避免偏私是程序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而公平听证则构成了程序正义原则的核心内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程序正义理念在侦查讯问制度中的要求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程序正义理念作为指导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性原则之一蕴含着丰富的机理,在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与优化提出了诸多的要求,包括了犯罪嫌疑人权利应得到尊重与保障、侦查权力应当受到严格制约与监督、经由程序正义产生的结果应当具有广泛可接受性,侦查讯问程序中的完善与优化应符合程序正义理念的基本原理,这也是侦查讯问程序实践程序正义理念的必由之路。
程序正义的核心在于“权利”,“权利”这一概念将随着具体的场合的不同而发生改变。程序正义可认定为权利的代名词,是一系列基本权利的集合性称谓。因此,权利得到尊重与保障是实现侦查讯问程序中程序正义理念的核心所在。权利作为一种本源存在,表现在侦查讯问程序中则是一种脆弱的存在,个人面临着强大的国家机器的追诉,其权利受限的状态已然形成,其基本的人格尊严和人权保障便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按照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结合国际的刑事司法观念共识,犯罪嫌疑人被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之后,仍然享有以下基本的最低限度保护:
第一,酷刑以及残忍、侮辱性的待遇不应加诸犯罪嫌疑人; 第二,犯罪嫌疑人不应被断绝与外界的一切联系; 第三,应获得律师的帮助; 第四,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刑诉法修正案在侦查讯问领域的变革,进一步落实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能够与外界有一定的联系与沟通,帮助犯罪嫌疑人做出理性的选择; 另一方面,以物化或者人力的手段等监督方式防止犯罪嫌疑人遭到不人道的待遇,使其能够保证基本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需要公权力的确认,而公权力的运行本身将对个人权利构成威胁。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共生、龃龉的关系背后隐藏着深厚的法理基础。但是从程序正义的“权利”本源出发,权力受到严格的制约与监督是其必然衍生之物。权力受到制约监督的背面是权利得以伸张与实现。按照西方的法学思想,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天赋”之权利的实现有所需求之时,权力才得以产生。权利的需要正是权力的边界。权利授权之外的空间仍属于权利的领地。
因此,根据权利属性的深刻认识,制约与监督权力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在刑事诉讼当中,侦查讯问隶属于侦查权之中,由于追诉犯罪的需要,侦查讯问的权力行使更多地被赋予了强制性的色彩,使之变成了一种危险的权力。同时应注意的是,侦查讯问与其他诉讼活动相比具有封闭性的特点,侦查讯问权的控制变得十分困难,因此应当引入更多的监督力量来强化制约机制。引入律师在场制度显然十分必要,同时引入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也可以借助这一双特殊的“眼睛”时刻关注着侦查讯问的过程,记录下侦查讯问参与者的全部言行,从而使侦查讯问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常态化。
非法讯问现象的存在有其深刻的人性功利倾向动力源泉,从刑诉法条文可以看到,非法讯问手段被严厉禁止,违反之后要承担相应的道德风险和法律责任,但并未规定完整的程序性制裁机制,人们对于讯问“非法”的判断更多地基于一种逻辑上的推理,而很少能够被证实,因此对非法讯问的道德职责更多处于宏观层面,无特定的指向。反观非法讯问的收益却十分丰厚,非正规手段的采取节省了时间,同时由此获取的口供有利于更进一步侦破案件,从而使其个人和团队获取利益。因此可以得知,非法讯问是“理性人”的理性选择结果。
由此观之,制度设计中的限制将成为“堵住”使用非法方式进行讯问的有效手段,在制度上使得非法讯问获取“功利”可能性降低,严格规范讯问程序,当讯问程序越来越严格之时,非法讯问手段的负面效益和成本就越高,侦讯人员将避免使用非法讯问手段。引入律师在场制度、严格执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将极大地增加违法行为的追诉风险和获得否定性道德评价的风险,减耗侦讯人员由使用非法讯问手段获得的“功利”,从而实现侦查讯问程序中的程序正义。
在侦查讯问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就是结果。侦讯程序获得的结果可接受性表现为,第一,犯罪嫌疑人是否认可其陈述; 第二,侦讯人员是否认可其供述与辩解; 第三,刑事诉讼接续程序中,被追诉人的该程序是否能够被认定; 第四,社会公众对于被追诉人的陈述是否能够认可。其中犯罪嫌疑人不认可其供述的重要表现就是“翻供”现象,相当多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推翻侦查阶段的供述,翻供的理由基本可归结为侦讯人员的违法讯问上,甚至指明自己曾遭到刑讯逼供。
引入律师在场制度、执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等将使犯罪嫌疑人认为自身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由此保证了犯罪嫌疑人陈述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将侦讯程序置于阳光之下,将有效地防止非法讯问包括刑讯逼供,消除怀疑、误导,还不给恶意中伤提供可乘之机。提高了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做陈述真实性、自愿性的认可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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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反贪侦查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策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Rule%of%Illegally%Obtained%Evidence)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来使用的规则。”其本质是对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的质疑。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为有效遏制非法取证现象,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彰显程序价值,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证据规则。
“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一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言辞证据,法院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为《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为《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仅不得采取非法方法搜集证据,而且都负有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这对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搜集证据的行为、维护程序公正有重要意义。
但是同时该制度的出台似乎让犯罪嫌疑人和“污点证人”产生一种错觉,认为这给其翻供、翻证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便利,特别是对于贪污贿赂案件,由于证据搜集、固定相对困难,借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案件可能会随之增多,无形中会放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导致侦查人员在侦查理念、取证方式等方面出现诸多不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难度和成本。因此,应站在一个更为宏观、更为全面的立场去审视该规则,要正确、理智、辩证地对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将非法证据排除的理念融入侦查人员的血液中,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反贪侦查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对措施,从而保证反贪侦查工作依法、持续、健康开展。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也是定案的根据,相应来讲,证据制度就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是证据制度的重中之重。”正如樊崇义教授所言:“世界上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依法办案,都是必须做的一件事,只是时间早晚而已。”
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为典型的美国为例,自联邦最高法院1914年通过的威克思诉美国联邦案首创证据排除法则后,曾先后通过1961年的马普案、1966年的米兰达案等著名判例,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得到了确立和发展。 “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14年产生,但真正执行也是近60年的事情,即从20世纪50年代的‘正当程序革命’开始,重申了‘人权保障原则’而全面展开。”
新《刑事诉讼法》在吸收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并用“五条八款”(第54条至第58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操作规则和执法人员非法取证的法律责任,确立了比较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而言,其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更为明显,在我国实行严禁刑讯逼供的机制中,它不仅告知办案人员如何搜集和运用证据,也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和救济。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应用将对反贪侦查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和挑战,要保障反贪侦查工作依法、持续、健康开展就必须积极主动地应对。准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内涵,是积极应对的前提。从反贪侦查的角度,准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正确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非法证据的界定。一是如何界定“非法”问题。“非法”有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所取得的证据有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笔者认为,关键是紧紧抓住是否存在非法行为侵犯了被取证人的《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不能把一般的程序违法的证据统统称之为非法证据加以排除。二是“等非法方法”的内涵和表述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把“非法”界定为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仍不够明确。关于“等非法方法”一般包括:暴力取证;精神折磨的方法取证;用不人道的方法获取证据;使用药品取证等。
其二,非法证据的类型。非法证据的类型包括非法言辞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种。非法言辞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非法实物证据包括物证和书证。其三,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新《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辞证据,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搜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搜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适用绝对排除原则;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即物证和书证,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在无法补正或解释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以是否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能否补正或合理解释为条件对非法实物证据实行附条件排除,是由实物证据客观性强、当前我国取证条件不完备以及同刑事犯罪斗争的实际需要三个因素决定的。
其四,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阶段。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就告诉我们,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即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均可以排除非法证据。
其五,非法搜集证据的法律责任。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违法搜集证据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里的侦查人员,当然也包括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
其六,非法证据的法庭调查程序。新《刑事诉讼法》详细规定了当事人等的申请、法庭调查、控方举证、质证和辩论以及法庭裁定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值得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高度重视的是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该条第2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搜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这就意味着一旦法庭认为有需要,侦查人员就必须出庭,对自己搜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并接受质证。
以下从微观的角度,通过典型案例——宁波章国锡受贿案,考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
案情简介:2011年3月25日,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章国锡自2005年至2009年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6 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并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经过2011年4月11日、2011年5月11日、2011年6月20日、2011年7月11日4次庭审,最终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审查认为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审判前获取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将其中70000元的指控予以排除,最终只认定6 000元,判被告章国锡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这起案件,“原本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受贿案件,却因为主审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将控方提供的被告人审前的有罪供述予以排除,而在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社会舆论和法学界的高度关注,被誉为2010年7月‘两个证据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全国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尽管这起案件让“写在纸上的法律”成为现实,具有标杆性意义,但其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教训也值得反思。比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难,非法证据发现、认定、排除难等问题,都极具现实意义,但是有一个问题显然是比较重要的,那就是反贪侦查中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突出问题。
其一,非法取证的问题。当前比较突出的两种非法取证行为:使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强制手段提取言辞证据;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提取言辞证据。下文笔者试从探讨本案中存在的刑讯逼供行为,以管见本案的非法取证问题。关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笔者认为要判断一个案件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甄别。
第一,要判断是否存在“刑讯”,即通常所说的“暴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讯”就是指“暴力、威胁、胁迫”等手段。但是具体到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刑讯”缺乏具体的规定,“刑讯”手段多种多样。笔者认为,“暴力”不仅仅指使人肉体上感到痛苦,还应当包括长时间使人疲劳、饥饿等肉体或精神折磨,不适当超期羁押、不正当异地羁押、无正当理由的连续超时审问,超出伦理底线、使人难以忍受的威胁、引诱、欺骗等。
第二,要明确暴力的程度以及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伤害的程度。在本案中,根据法院的调查,章国锡只是在右上臂存在一个2厘米的伤口,但是法院仍然据此认定反贪侦查部门存在暴力行为。由此可以判断并非只有在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时才能认为存在暴力,只要是造成身体伤害,哪怕是轻微的伤害,也可以认定存在暴力行为。
第三,暴力的方式并不仅限于身体伤害,还应包括精神伤害。精神伤害是不能通过伤口等明显生理特征显示出来的,所以不能仅仅从身体反映出来的物理特征来判断暴力的程度和伤害程度,只要是反贪侦查部门采取了前文所列的那些方式(不适当超期羁押、不正当异地羁押,无正当理由地连续超时审问,超出伦理底线、使人难以忍受地威胁、引诱、欺骗等)来进行询问或讯问的,不管这种暴力达到什么程度,都应认定为刑讯逼供的行为。
在本案中,根据法庭调取的证据,章国锡的身上有伤口,而反贪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立案、违法传唤、违法拘留、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不正当异地羁押、涂改笔录、威胁被告人家人逼供以及对章国锡实施各种精神折磨等行为, 并且其实施这些行为的目的也在于获取章国锡的有罪供述。因此,可以认定本案中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其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问题。按照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时,要求控方举证,控方就应当举证,对证据搜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其中包括侦查人员出庭。在本案中,法院要求侦查人员出庭,控方侦查人员却拒绝出庭,而是提交了侦查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证明自己合法,没有违法,这是不行的。法院要求侦查人员当庭质证,侦查人员就应该出庭。拒绝出庭,控方就应承担败诉的风险。
其三,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讯问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对于保全、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杜绝翻供,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遏制刑讯逼供,促进文明执法观念的实现,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均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本案被告人和辩护人根据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申请法庭调取审讯录音录像,控方却违背证据规定的要求而拒绝出示。控方不出示审讯录音录像就很难证明审讯笔录是依法取得的,因此可以排除该审讯笔录取得的合法性。
在反贪侦查工作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遏制侦查人员非法取证、推进刑事司法的民主化乃至我国整个人权保障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面临司法理念、证据制度和社会舆论等障碍,仍然任重而道远。
其一,司法理念障碍。中国是一个经历了漫长封建社会的国家,在刑事诉讼模式上曾经长期采用纠问式的诉讼模式,“重实体,轻程序”,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其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刑讯逼供合法化。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制度及“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长期存在,其作为我国司法理念和司法文化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直影响着我国的司法实践。有这样一种观念:“认为只要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自己就成了人民的敌人;既然与人民为敌,那么当人民民主专政的特权毫不留情地打下来的时候,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只有乖乖承受的份儿。”
其二,证据制度障碍。两个证据规定实施以后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些地方掀起了一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的不良风气,但是在证据制度上又无相应的惩戒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只有极少数、极个别的确遭受了刑讯逼供,绝大多数都是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如果这种风气任其发展下去,任由被告人随意胡编乱造,其后果只是刑讯逼供的事实得不到认定,而不会追究其责任,将非常不利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也会严重影响司法效率与司法成本。
其三,社会舆论障碍。当一起带有极大民愤性质的案件发生时,经过新闻媒体报道后,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的呼声可能铺天盖地,社会的这种呼声可能会给公、检、法带来一定的压力。反贪侦查部门为破大案,加上目前我国侦查技术有限,侦查人员很可能借助一些不合法的手段非法取证,如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因为有罪证据是非法获得的而予以排除,不予起诉、定罪,不仅新闻媒体无法接受、认同,社会大众也难以接受。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司法机关对非法证据审查更为严格和规范,传统由供到证的反贪侦查模式不断受到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侦查取证工作难度不断加大,犯罪嫌疑人、证人当庭翻供、翻证的情况增加,辩护人对检察机关取证合法性的质疑增多。”因此,笔者提出如下对策以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 严禁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证据。
反贪侦查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4条关于搜集证据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禁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取证手段,之所以在现代刑事诉讼法中遭到禁止,主要原因是刑讯逼供损害了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的双重价值目标。二是禁止采用暴力或者变相使用暴力手段取证。三是禁止采用非法威胁的方式取证。例如:“不能以追究近亲属的法律责任为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威胁取证,因这种审讯方式伤害了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家庭人伦,属于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威胁取证,应属于法律禁止的非法取证手段”。四是禁用欺骗的方式取证。如不能以虚假承诺骗取口供。五是禁止非法诱惑取证。如不能诱惑无犯意的人做出犯意表示而后以其供述认定其行为。六是禁止非法指供。如禁止将证人证言或同案犯供述等直接交给犯罪嫌疑人阅读。
2. 严格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送押,羁押期限的规定和慎重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第一,严格执行传唤、拘传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一般情形下,传唤、拘传时间应在12小时内,特殊情形下,应在24小时内。同时规定不得连续传唤、拘传且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休息。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将可能被认为是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如果传唤、拘传期间未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饮食、休息时间,将可能被认为是变相刑讯逼供。
第二,严格执行拘留、逮捕的送押规定。
针对刑讯逼供行为多发生于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新《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新《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为杜绝“外提”,从空间上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新《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三,严格遵守羁押期限的规定。
比如,新《刑事诉讼法》将职务犯罪案件拘留和审查逮捕期限由原来的10日延长至14日,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1日~3日。如果延长报请逮捕,就必须有批准延期羁押的法律文书,否则就属于违法羁押。违法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基本人身自由,属于侵犯公民宪法性基本人权,且司法经验表明,在违法羁押状态下取供,极易诱发虚假供述,因此,违法羁押状态下所取口供,应属于非法手段取证。
第四,慎重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对于这一措施,检察机关既要善于使用,又要慎重使用。适用指定居所应有四个限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要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执行。否则,所获取的证据将可能被排除。
3. 规范讯问过程及笔录制作。
首先,反贪部门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应严格规范执法:讯问全程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讯问地点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情形,应在看守所讯问。如未被羁押,地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而指定地点一般是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区;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程序;听取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意见;笔录的内容不能大于录音录像的范围等。
其次,应注意规范讯问笔录的制作。讯问笔录的起止时间要规范、准确,如果讯问过多次,要注意笔录上的讯问时间和次数不能颠倒;注意讯问笔录前后内容的统一,避免出现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时间、次数、数额、情节等不一致的情况;对那些模棱两可、含糊其词的供述,如“好像”“可能”“五六万”等应加以明确;避免电子笔录制作造成语言的雷同,不得采用粘贴方式制作;文字的表述要符合实际情况;讯问笔录应当按原话记录,不能按自己的语言和书写习惯记录。
1. 转变侦查人员执法观念,消除抵制情绪和消极应付思想。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旨在加强对侦查讯问的监督和制约,促使侦查人员在讯问时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摒弃采用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取口供的做法,而侦查人员在该制度建立之初往往对此持抵制态度,直接影响制度的实施效果。要真正建立和推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必须从根本上改变侦查人员的思想观念、执法意识,切实赢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2.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和全程性。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录音录像“非全程”和“非真实”等问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同步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和全程性。一是从规范执法和保障人权的角度看,真正意义上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起止时间应始于犯罪嫌疑人跨入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终于其离开检察机关时,并在录制过程中无时间间断。二是实行审录分离原则。必须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刻录,现场封存,再由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当场查验,并分别在刻录单上签字认可,从而起到内部监督、制衡的作用。
3. 明确法律地位,严格落实和规范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该制度在固定讯问结果、防止翻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重要言辞证据应当多次予以固定,并善于运用亲笔供词固定重要言辞证据;注意录音录像与笔录的一致性,特别是内容实质上的一致性,防止出现矛盾,否则该证据将予以排除;甄别非法取证与政策教育、侦查策略等合法取证的界限。
1. 做好出庭准备,规范出庭行为。
一是应加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培训,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作为理论研究课题和业务培训课程,并通过设计模拟法庭和训练,提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心理承受能力、应对技巧和应变能力。二是模范履行法定程序和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和辩护人,出庭作证语言要言简意赅,主要证明搜集证据的合法性,以便法官和控、辩方快速领会,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从而认定取证方法是合法的。
2. 加强沟通协调,构建侦查取证规范化的协作机制。
一是加强公诉部门与反贪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公诉引导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公诉人应当加强与反贪侦查人员的沟通,组织反贪侦查人员旁听自身所办案件,使其增强庭审意识,了解庭审步骤和举证质证答辩技巧,预判和掌握辩方可能发难的方向和主要问题,从而针对这些问题做好应对,为日后出庭作证奠定基础。二是强化检法的沟通协作。检察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法院就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条件、步骤、程序等制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施细则,以规范指导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3.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出庭作证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一是提高出庭侦查人员人身保护的科技含量。如与法院协商,在法院单独设立证人后台作证系统,通过闭路电视和对讲机进行发问、举证和答辩。必要时,将侦查人员头像打上马赛克,对其声音进行变声处理。二是对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的身份信息应当保密。检法应当达成共识,对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地址、家庭成员等)加以保密。
1.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预警机制。
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可能提出的翻供、翻证的焦点进行事前预防和制定应变措施,让侦查讯问工作经得起质证。反贪部门应注意从四个方面搜集、固定证据,证明自身取证的合法性:“一是注意固定犯罪嫌疑人书写或表达侦查人员未对其非法取证的证据;二是注意搜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的证据材料,如看守所入所体检表、医院检查证明等;三是注意固定提审犯罪嫌疑人的记录材料,如提讯证应注意填写完整等;四是注意固定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没有提出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证据。”
2. 做好证据的事后补正。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予以明确。非法证据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严重违背司法理念,其造成的后果无法通过事后补救得以修复,因而不具有可逆性和可补救性,不存在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可能,始终不具有证明能力,一经发现应当一律排除。而瑕疵证据,如笔录记录有错误、笔录缺乏相关人员的签名等,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通过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其原有的证据合法性瑕疵得以消除,就具备了证据资格,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经过补正的瑕疵证据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那些虽然经过补正,但是仍无法排除虚假证据可能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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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识别,是指利用计算机对图像进行处理、分析和理解,以识别各种不同模式的目标和对像的技术。一般工业使用中,采用工业相机拍摄图片,然后再利用软件根据图片灰阶差做进一步识别处理,图像识别软件国外代表的有康耐视等,国内代表的有图智能等。另外在地理学中指将遥感图像进行分类的技术。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简述基于视频监控的火灾图像识别研究的重要性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物质在其燃烧时,产生烟雾,并释放出称之谓气溶胶的燃烧气体,当气体与空气中的氧发生化学反应,就会成为含有大量红外线和紫外线的火焰,致使周遭温度升高。那么烟雾、温度、火焰和燃烧气体就成为了火灾参量。
火灾探测器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对温度、火焰和燃烧气体等参量及时做出有效反应,然后再通过一些敏感软件,把这些表征火灾参量的物理量变化为电信号,最后传送到火灾报警器。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火灾参量以及不用的响应方式,创制各种各样的火灾探测器。其中较典型的有:感温、感烟、火焰、气体、图像和复合式等。火灾过程通常都伴随着大量烟、气、温、光等各类信号的出现,处于不同的环境以及不一样的燃烧成分,都会对烟雾颗粒的组成、色彩、温场分布以及光谱造成不同。因此,火灾发生过程中会涉及到许多物理与化学参数,而且其表现出的特征又比较突出,那么针对火灾发生时不同生成物的特性而起作用的是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分别作用于不同的场合,自然也有各自的局限性。
自19 世纪40 年代至20 世纪40 年代,感温探测器一直都是占据主导地位,但是这类探测器有一个明显的不足就是对火灾探测的反应不是很灵敏。但是当时随着感温火灾探测器大量的不断被用于军事上,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火灾探测技术的迅猛发展。
到了20 世纪50 年代,瑞士物理学家Emst Meili 研制出了现代离子感烟探测器的雏形, 1970 年时,欧洲已经安装了近百万只离子感烟探测器,到目前仍占已经安装火灾探测器的90%。在离子感烟探测器统治的30 年之中,人们也逐步开始研究光电感烟技术,但却苦于相关工艺技术原因没有得到实际应用。
20 世纪70 年代末,由于突破了高寿命的光电元件技术,光电感烟探测器应运而生,并取得长足进步。国外在大幅度减少离子感烟探测器,光电感烟探测器的销售量己经占到90%,我国也逐步呈现这种趋势。
根据采集的信号的类型不同火灾探测器可分为感温、感烟、感光、气体火灾探测器以及复合型探测器等几类。但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粉尘、温度、湿度、空间高度、空气流速等)的影响,或者被保护场所的特殊要求,因而在相对较大的场所,或需要早期以及更早期发现火险的重要场所失去了效用。所以大空间内早期火灾的探测报警成为热安全工程技术领域的一项难点,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由于空间高度增大和空气流动等原因致使烟气和温度无法到达顶棚,即使到达顶棚却出现了烟气浓度和温度下降,这就使感烟和感温探测器产生误报警或不报警。当粉尘浓度过大也会使离子型感烟探测器失去相应效用。
(2)根据探测火焰发出的红外或紫外光感光火灾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但由于判据单一,极易对高功率热源或强光产生误报警。
(3)复合型防火探测器仅仅增加了判据的数目,并没有完全消除以上缺点,仅仅使探头的整体性能稍有改善。
近年来火灾科学界正逐步把注意力转移到火灾现象本身和深层次的机理研究方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相关的技术方法都把火灾过程中的某个特征物理量作为监测对象。比如图像型火灾探测器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通过不断的研究我们意识到当可燃物质处于燃烧的过程中时,会释放出从紫外到红外频率范围的光波,对于可见光波段,因为其都有独特的色谱以及纹理等特点,会出现火焰的图像与背景有明显的区分。燃烧学的各种原理证明,当火焰燃烧过程中有高达95%的能量是集中到红外波段进行释放的。所以这就提示我们在对图像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对于红外波段的图像识别完全可以通过红外成像的原理来获的可燃物燃烧所释放出的红外图像进行图像处理,以达到实时监控的目的。图像信息的丰富化和直观性是其他任何火灾探测器所不能提供的。
我们通过对图像的处理,可以及时的观察到火灾的发生。而图像监测快速性的基础是视觉所接受以光为传播媒介的信息;因此可以判定图像信息是否丰富和直观往往是我们对火灾发生时辨别及判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是其他火灾探测技术都无法实现的。通过图像来监控火灾的发生,其中涉及到一个非常关键的部件,那就是光学镜头。它是图像检测过程中与外界发生间接接触的纽带,通过这种监控结构,即使是在十分恶劣的室内环境中也可以保证图像监测技术的正常使用,同时也可以在室外环境中使用。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通过采用非接触式的探测技术,使其防腐蚀性能和密封性能良好,抗干扰能力强,利用结合数字通信和数字图像处理技术,分析火灾火焰的图像特征,使大空间恶劣环境下的火灾探测问题得到了更好的解决。
火灾图像探测系统,是一种以计算机为核心,结合光电技术和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研制而成的火灾自动监测报警系统,同时具有观测普通影像和红外监测实现火灾自动报警的双重功能。基于数字图像处理和分析的新型火灾探测,火灾图像探测利用摄像头对现场进行监视,对获得的图像进行图像处理和分析,这样就可以通过早期火灾火焰的形体变化特征来探测火灾的发生。
利用图像进行火灾探测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因为图像是包含了强度、形体、位置等信息的信号。目前国内外对这种新的火灾探测技术开展了深入研究。比如“视频火灾探测”方法;通过提取电站锅炉燃烧火焰的图像特征,再用人工神经网络的方法对火焰形态作研究,这样在区分燃烧情况方面就得到了更好的结果;通过阐述火灾图像探测的基本原理,提出了提取早期火灾火焰辐射持性、形体变化特性的几种新方法等。
目前为止,综合国内外的火灾图像识别研究,可以看出大都是在灰度图的基础上进行处理,采用的大都是比较单一的判据,导致了漏报,误报率比较高,所以系统的鲁棒性、适应性比较差,这些都成为了困扰火灾图像识别研究人员的世界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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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又称为归类和定性,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是国际私法中的特有概念。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基于视频画面中目标尺寸测量的车型识别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伴随着当前我国视频监控的不断普及,视频在案件侦破当中的作用也逐步提升,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运用视频侦查技术从视频中获取更多有价值的信息,进而推动案件侦破工作的顺利进行。基于这种现状,笔者进行了基于视频画面中目标尺寸测量的车型识别研究,探究对视频画面中出现的车辆的外形参数进行测量测定的方法。
研究的目的是,获得视频中车辆的外形测量数据后和厂商提供的各种车型的基本参数进行对比,这些基本参数可在事先建立的包含各种车型长宽高尺寸等参数的数据库中获得,肉眼目测一般只能初步辨别车辆类型:如两厢轿车、旅行轿车、微型面包车、大型面包车、SUV、MPV、皮卡等,在数据库里模糊查找比对即可继续缩小范围,再结合车辆外型结构、车辆细部特征、前后灯位等等特征进行识别,最终尽可能地确定具体车型车款,为进一步视频追踪目标、治安交通卡口筛选目标、缩小侦查范围等工作奠定基础。
在一般情况下,通过视频画面捕捉到的车辆的形象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原因在于视频录制的质量参差不齐并且现场的条件十分复杂,在通过视频画面判断测量车辆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偏差,需要考虑如下几点因素:
(1)通常情况下,在案件或者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无论是球机还是枪机都会有某些程度上的焦点改变或偏移,甚至会发生位移的情况,区别仅仅在于变化程度上,在条件好的情况下变化程度较小,在光线较暗或者条件设备较差的区域发生的变化程度就会比较大。[1] 也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通过视频画面对车辆进行估测的过程中,技术人员在监控录像里得到的车辆数据往往不能够与实际车辆完全一致。
(2)在多数案件发生的情况下,当涉事车辆出现在视频画面内时,往往处于画面的边缘位置,在开始记录的时间内车辆与摄像头的距离比较长,车体进入画面的部分比较少但是像素很低,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摄像头和车辆的夹角特别大,会影响测量的实际精确程度。
(3)在视频录制过程当中,车辆由于移动的速度很快,因此很少能够捕捉到车辆静止的状态,就很难判断车辆的具体参数,尤其是一些相似的车型和颜色更难以在动态的状态下捕捉到完整的信息。[2]
(4)案发或交通事故发生后,存储下来的录像由于设备储存内容的时效性、数据为了节省内存而自动进行压缩等原因,实际得到的视频画面清晰度和分辨率有限,这一因素受到监控位置和车辆停靠和移动位置的影响较大。
2.1 现场模拟法
现场模拟的方法主要是指对于犯罪或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重新模拟的方式,通过保持监控摄像相同位置和相同像素的条件下选择不同的车型进行模拟实验,重复当时现场的场景,或者采取一个明显的高度标志来读取车辆高度的数据,同时联系熟悉多种车型的交警进行进一步的模拟和判断,以达到判断车型的目的。
2.2 透视作图法
透视作图法主要是通过利用透视学的基本知识,采取实际绘图的方式进行车辆的测量,首先判断“灭点”的位置,进而通过分析“灭点”的位置进行竖直面透视图的绘制工作,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较为容易的确定对应的比例和数据。在具体的操作当中,应当将参照物垂直的投影到车辆的竖立面上,判断比例关系进而通过数学计算出车辆的具体参数。[3]
2.3 软件测算法
软件测算法主要指参考二维画面对于现场进行还原,根据现场仍然保持不变的固定位置进行参照,也可以通过划定明显线或者点的方式进行对比,根据现场实际的结果推断出当时事发现场的测量值,通过建立未知点判断三维坐标的计算机编程系统,推断出车辆的外形参数和其他具体信息。
2.4 画面匹配测量法及其应用
画面匹配测量法相对于上述三种方式更高效也更加便捷,在视频监控的体系当中,通常而言机位是相对稳定的,现场情况也可以不断地踩点和勘查,这些事实能够为画面的再现提供了必要的特点。当前,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利用现场的基本还原就能够得到二维图像中的物体,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建立三位坐标,达到两幅图画的精准匹配。
通过画面匹配的方式可以得到多种阐述和建立三维模型,进而对于嫌疑车辆进行完全的测量。通过笔者多次的实验,结果表明这样的方法可以令误差控制到两厘米内,这种方法可以在某种角度上弥补其他方式在模拟误差上的不足之处,充分利用了电子计算机技术当中的图像处理技术,为进一步推进车型识别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以下案例充分验证了这一方法的可行性和有效性。2014 年8 月至9 月间,广州市越秀区、黄埔区连续发生了多宗驾车拉人上车抢劫案,该系列案专门针对独行女子、跨市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团伙具有超强的反侦查意识:作案目标随机选择,现场不留痕迹,选择地点偏僻,不带通讯工具,戴手套、戴假发和眼镜,事主被劫持上车后立刻被蒙面,作案车辆为租用车、套假牌,还刻意用污泥伪装车身,逃跑过程故意兜圈、躲避监控视频,作案得手后寻找偏僻地点洗车、更换车牌、更换衣服和更换驾驶人等。
该案件的侦破难度极大,常规侦查手段束手无策,视频侦查成为了唯一的突破口。由于现场附近的视频质量太差,无法判断车型,加上车辆逃窜路上视频断点太多,作案车辆很快就消失了。笔者作为专案组成员,就是通过利用视频画面中目标长度尺寸的测量方法,对现场视频中作案车辆的车型进行识别锁定,最终在作案车辆可能经过道路的治安卡口数千张照片中筛选,发现了该车的真实车牌和清晰特征,这成为了该案最后能成功侦破的关键一环。
对于基于视频画面中目标尺寸测量的车型识别研究而言,笔者的实践体会是精确度主要取决于操作方式的科学性和计算方式,而并非取决于软件的本身,在实际实践的过程中,应当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作案的过程以及其他相关线索,有利于全面准确地推断涉案车辆的具体型号推动案件尽快侦破,为社会安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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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各项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视觉和数字图像处理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而数字图像修复是计算机视觉和图像处理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内容,它在2000年举办的一次学术会议上首先被提出,现在已经成为众多研究人员研究的热点话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计算机图像修复技术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当今的时代已经是一个网络的时代,而这一时代最为基本的工具就是计算机,计算机的使用已经遍及了人们的学习和生活当中,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用品。计算机也成为图像存储的主要工具,给图像的保存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存储在计算机中的图像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因素而遭受损坏,所以,图像的修复技术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文首先对计算机修复这一较为抽象的概念进行了简单的描述,在此基础上,分析介绍了目前较为广泛使用的计算机图像修复技术。
关键词:计算机图像;修复技术;问题描述;技术介绍
计算机存储的信息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可能会被破坏,一旦信息缺失,将会造成图像的无法解读,图像的修复技术的研究可以将原本被破坏的图像恢复到其最初的面貌,能够将空白的信息给找回,从而恢复图像的完整面貌。这一技术在电影的特技和文物的保护上能够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这是当今的一个研究热点,图像的产生也就意味着图像修补技术的必要性,而该技术将会不断发展。
对于计算机的图像修复技术,如果从数学的角度进行分析,那么可以较为简单地用区域的概念来阐述,在某一个区域内,某部分的信息是残缺的,而其它的信息则是已知的,要根据现有的已知信息将残缺部分的信息找回,从而使其恢复到原先的状态或者是接近原先的图像。但是,如果想要将图像修复到和残缺之前一模一样,就需要足够并且准确的信息量,然而,实际中所残缺的各种图像,有些的残缺程度往往非常严重,所以,很难保证所被修复的图像和原先的图像时没有任何差别的,按照目前的修复技术,所能够保证的只是最大程度地将其修复到和原图像接近。因此,在这种现状下,研究者提出了各种假设,针对图像修复这一问题,还需要不断地研究和探索,不断地提高图像修补技术的功能,从而在图像缺失严重的情况下,也能够较为准确地恢复图像的缺失和损坏部分。
2.1 O live ira技术
在该技术的使用下,计算机在处理损坏的图像时,并不能够非常准确地恢复原本的图像,因为残缺的图像所缺失的部分可能程度较大,而且它可能和任意空间出现断绝,因此在采样技术的作用下,它是将断裂缺失的部分自动修复,缺乏一定的精准性,只能够最大程度地和原图像接近。为了使得被修复的图像的精确度得到提高,应该将要处理的图像尽可能地缩小其区域范围,图像的区域范围越小,那么修复的结构就越为科学合理而且更加精确。
在图像的区域缩小之后,通过采用接近的模型,在以往经验的总结的基础上,对残缺的图像进行定位,从而找出缺失的信息。这种图像修复技术的使用前提是,人们的视觉是存在一定的误差的,不能够通过肉眼观察出极为细小的差别,正是这一前提的存在,所以允许被修复的图像的模糊区域存在。该算法下的被修复的图像虽然比较粗糙,不能保证较高的精确度,但是它有一个很大的优点,就是简单迅速,在时间上比较紧迫,并且需要修复的图像不需要太高的精确度时,这种算法是较为有利的。
2.2 基于径向基函数的图像修复技术
这种图像修复技术建立在三维曲面的重建问题上,在曲面重建中,径向的基函数具有足够的优势,而这一优势可以应用在图像修复中,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径向基函数的原理下,该算法在计算过程中,对各分散的点进行采样,在采集到一定的点数之后,构建出连续函数,只要对构建出的函数进行再次的采样工作,就可以将破损的区域找出并恢复。
计算机的图像修复就是基于这一原理上进行的,这种算法处理的图像,具备一定的科学合理性,并不是胡乱将缺失的信息补全,而是通过对所要修复的图像,根据已有的信息进行样点的采集,以这些样点为基础,构建连续函数,从而补全图像。该计算方法的优点在于,它能够突出该信息的典型特点,从而构建出较为合理和准确的图像,它不仅仅计算速度快捷灵敏,而且对于缺失区域较大的图像的修复也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和第一种方法计算方法相比,明显具备更大的优势,对于残缺的图像,具备稳定的修复功能。
2.3 基于纹理合成的图像修补技术
基于约束和纹理合成的图像修补技术,这种算法极大地限制了错误率,提高了修复速度和精确性,并且分割的效果比较好,而且处理的破损区域更大。该技术的应用有其针对的范围,在图像给定的条件下,通过算法是使用,对其设立对应的约束条件。在这一基础上,需要图像的样本纹理才能够完成,所采集的样本信息比较繁多,所以要对其进行筛选,在筛选完之后,将选出的信息综合处理,在图像的合理分割的算法上,对原先的图像进行处理,这一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图像的平滑性,否则,就会无法完好地恢复图像。
在该种修补技术下,经过一系列的处理过程,所得到的图像时较为令人满意的,除了图像的准确度和精确度得到了保证外,其图像的修补速度也是非常迅速的,在较为紧急的情况下,也能够将图像修补到所要求的程度。这种算的前提是要选定一个采样的区域,而这一区域的选择是科学合理的,选择好区域之后,自然能够缩小图像修补的范围,将错误率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到最低。在纹理的采样之后,则是对图像的分割处理,在这种技术下,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持图像原先的平滑性,不会给人过于突兀的视觉感官效果,使得人们在视觉上能够更好地接受,并且还极大提高了图像的连续平滑性,图像的匹配性也能够达到修补的要求。
2.4 其它图像修复技术
除了上述两种修复技术以处,还有一些其它图像修复方法被提出并使用,例如,整体变分方法在扩散过程中考虑了轮廓的几何信息,可以处理较大的区域但边界处往往很模糊。非线性扩散图像修补算法能够达到非常好的修补效果,而且该算法的收敛速度是其它算法所不能够媲美的,因此,其应用也是较为泛的。近年来,由霍星等人提出的基于连分式的图像修复方法,在用于数字图像的修复方面也是十分有效的,该算法因为数学公式的引用的特殊性,使其对数字方面的图像修复有着重要的作用,并且也取得了较为不错的结果。
偏微分方程的方法可以针对用户需指定需要修复的区域进行修复,该算法用保证边缘处的边界连续,但是,该方法有一个明显的缺点,及时其计算的稳定性不强,这样就无法很好地保证图像的修复质量。图像修补技术人员在偏微分方程的方法下,需要指等待被修复的图像区域,并将图像分为典型的3个独立的通道,继而,算法将每个通道需要修补的区域边界的等值线沿着中间部分扩散。
图像的意味着图像修补技术的出现,图像修补技术的起步较晚,但是发展极为迅速,随着科技的发达,计算机在图像修补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图像修补技术的应用给一些电影视频的制作等工作带来了极大地方便,在该技术下,有残缺的图像能够自动找回所丢失或者损坏的信息,从而保证图像的完整性,有利于对相关图像的研究工作,由此可见,其重要性以及实用性是不言而喻的。目前该技术虽然取得了较大的突破,但是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因此还需要不断地研究和创新,争取更大的进步。
[1]胡正平,刘文,许成谦,李杰.局部自适应学习基稀疏约束结合信息优先权选择扩散的迭代图像修复算法研究[J].仪器仪表学报,2010(03).
[2]彭坤杨,董兰芳.一种基于图像平均灰度值的快速图像修复算法[J].中国图象图形学报,2010(01)
[3]王书文,骆岩红,黄伟,杨筱平,贾建芳.敦煌壁画数字图像修复中遇到的挑战[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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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信息社会里,网络日益成为青少年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网络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表现在网络信息影响青少年的认知结构,影响青少年健康人格和情感的发展,影响青少年正常的人际交往。我们应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的优势,通过加强学校网络技术教育和网络道德教育,发挥学校教育的控制、引导作用以及家长对孩子的教育和保护等方式,促进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网络视频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互联网是现代社会飞速发展的产物,在互联网的发展下,网络的规模也逐渐壮大,在互联网上学习、娱乐的人也越来越多。根据统计,网民的数量占比最多的是青少年,而青少年运用网络主要是玩网络游戏或者看网络视频。长时间的看网络视频也会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本篇文章主要探讨了网络视频对青少年的影响。
现代社会是信息的社会,网络在信息社会中产生并逐渐扩大发展。而青少年是使用网络视频的主体,受网络视频的影响最大。网络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积极影响;另一面是消极影响,本篇文章对网络视频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影响做出阐述。
1.1 积极影响
1.1.1 青少年正处于一个心理活动复杂的阶段,求知欲望强,课本中的知识不能满足青少年的求知欲望,而互联网为青少年营造一个更为广泛的知识空间,可以满足青少年日益增涨的求知欲望。互联网具有快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互联网可以快速为青少年找到需要的信息,在查找资料的方面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互联网的知识范围涵盖广,任何的知识在互联网上都可以查找到。而且互联网的知识比较丰富,不是单调的文字展示,通过网络视频展示所需要的知识。而网络视频在展示知识的时候,文字以及图片动静结合,吸引了青少年的注意力,丰富了青少年的知识内容。
1.1.2 网络视频也是青少年的情感更加丰富,可以帮助青少年了解社会。例如,青少年想要了解一些社会新闻的时候,文字还原信息不能够引起青少年的责任感,当视频中真实的出现的场景可以让青少年有直观的情感感受,网络视频也可以帮助青少年更加直接的了解社会的现状,也可以让青少年更加清楚社会的现实。
1.1.3 青少年的情感比较敏感,在遇到压力或者有不良其情绪无处发泄的时候,观看网络视频也是一种宣泄。互联网中有很多有趣搞笑的网络视频,当青少年心情不好的时候,点击一个搞笑的视频可以缓解压力,再看网络视频的过程中,也可以让青少年处于放松的状态,暂时的忘掉烦恼以及压力。
1.1.4 在互联网中也存在着很多激励的视频,青少年在观看视频的过程中,也增强了自身的积极情感。例如:国庆期间的阅兵,在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现在先进的武器装备,军人们迈着整齐的步伐,喊着响亮的口号都能激发青少年的爱国情绪。在地震、泥石流等灾害发生时,青少年没有办法去现场救灾,但是可以通过网络视频了解现场的情况,在观看视频的时候,看到现场的情况感同身受,同情心激增。
1.2 消极影响
1.2.1 青少年的思想不成熟,容易受到网络的影响。网络是相对于现实社会中一个虚拟的空间,在网络上是有自由的权利,人民隐藏真实的身份进行交流。随着心情发布一些信息或者制作一些违反道德的视频,网络的广泛性除了知识的广泛也包括传播内容的防范,当网络中出现一些色情、暴力的视频,会给青少年造成严重的影响。青少年在这个阶段人生观以及价值观也还没有完全形成,太多的网络暴力视频会影响青少年的人生观。在观看暴力的视频后,青少年会觉得暴力的事情是正常,甚至会模仿视频的内容,对其他的人也实施同样的暴力,这影响着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同时对青少年的成长也不利。
1.2.2 网路的虚拟的世界,青少年长时间的观看网路视频,会把自己沉浸在网络视频中,缺少和其他人的交流,渐渐的与社会脱节,造成青少年心理封闭,使青少年的交往能力减弱,对生活缺少激情,对亲情也更加的冷淡,长时间的沉浸在网络视频中,还会使青少年的性格逐渐沉闷,孤僻甚至是自私,这样不利于青少年形成健康的心理。
1.2.3 非法网站对青少年的性心理产生不良影响。互联网中的不良信息和网络犯罪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构成很大危害和威胁。青少年正处于特殊的生理和心理时期,对性的认识比较模糊,互联网上一些充斥着暴力和色情的视频,往往会吸引青少年浏览,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很容易造成青少年错误的认识,产生性心理障碍,甚至犯罪。
2.1 通过教育手段,促进青少年心理健康成长
第一,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轻松民主的家庭气氛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家庭和睦,和谐融洽的家庭中,孩子的性格自然比较活泼开朗,当他们遇到问题的时候,解决的途径也就比较多,这就避免了过分依赖网络视频寻求精神寄托的可能性。第二,关心孩子的身心发展,了解孩子的思想动向。家长要经常和孩子进行沟通和交流,随时了解孩子可能遇到的困难与疑惑,为孩子排忧解难。第三,引导孩子用正确的、积极的方式思考问题。家长要用正确、科学的方法对待孩子,使他们在人生的道路上,总能得到关怀与帮助,这样也可以避免青少年在遇到困惑时消极逃避。第四,适当监督他们的上网时间和上网内容。青少年毕竟是不成熟的和缺乏理智的,所以,家长平时应该关怀他们,注意他们平时观看的网络视频是否合适,如有不当,就要用合适的方法说服他们,不要使青少年过分沉迷在网络之中。
2.2 通过社会干预,保障青少年心理健康成长
2.2.1 目前,我国的心理健康教育网站多停留在学校级别,且良莠不齐,许多网站有名无实,没有真正起到心理健康教育的作用。只有各级、各部门齐心协力,共同关心青少年的上网环境,建立心理健康教育网站,才能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提供保障。
2.2.2 利用先进技术,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网络的“纯洁性”。首先,要加强对网络内容的过滤。使用先进的手段,真正对所有涉嫌黄、赌、毒的内容进行清理,加大对所有网络用户尤其是网吧等公共场所的监管,使不法分子无机可乘,对一些不健康的内容,直接屏蔽或删除。其次,建立广泛的认证制度,使网络行为者身份可查询。改进网络服务器,使其具有对访问者的地址、访问时间和操作行为记录的功能,一旦发现问题,就能够迅速解决和处理。
由以上内容可知,网络视频对于青少年来说是有两面性,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以学习为目的观看网络视频,可以提高青少年学习的积极性,丰富青少年的知识内涵,对青少年的心灵健康也有促进作用,但是网络视频中也有血腥、暴力等不良的视频,青少年在观看不良视频后,会影响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使青少年的心理发生畸形,对社会也是一种危害。因此,网络视频中积极的部分要发挥作用,帮助青少年健康发展,同时也要加强对网络视频的管理,保证网络视频积极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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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提出要改变目前过分注重课本知识的的现状,重视课程的内容与学生的实际生活相联系,要更加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改变被动学习的现状,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探究的能力。基于微视频的教学是一种全新的用于小学信息技术课的教学方式。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微视频在小学信息技术教学中的应用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在人们的生活与工作中越来越普及,信息技术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所以在小学阶段信息技术课程也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小学阶段的信息技术教学中,学生还不能很好的理解这门课程,所以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利用多种各样的PPT或者具体的实例来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而利用微视频将会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随着教学改革不断深入,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及不适用现代社会的需求,现代教学更加注重学生学习的趣味性,重点放在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在小学阶段的信息技术教学中,应当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将抽象化的东西形象生动化传授给学生,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小学信息技术教学中运用微视频就能够很好的吸引学生,让学生通过微视频的观看快速的了解学习内容。
在小学阶段,信息技术并不是一门主要的课程,所以每周设置的课程较少,通常只有一节或者两节课,所以往往是一个教师担任很多个班级的信息技术课教师,由于对知识不断重复讲解,所以教师的上课积极性也都在不断的机械性讲课中消磨掉了。在小学课堂中,教师的上课热情会影响整个班级的教学氛围,那么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会降低,导致整个教学课堂受到影响[1]。另外,教师使用传统的观看PPT或者纯口述的方式进行授课,教学方式比较单一,学生很容易失去兴趣,并且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很难发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能进行针对性的教学。而在信息技术课堂中运用微视频教学,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方式,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且可以在微视频中加强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让教师可以深入了解每一个学生在学习中刚遇到的难题,从而帮助学生解决难题更好的进行教学。并且在微视频的教学中教师也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制定适合小学生学习的教学方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1、合理选择微视频课程内容
由于小学信息技术的学习时间非常有限,不可能一整节课的内容都运用微视频进行学习,所以教师在选择微视频进行教学的时候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要合理选择微视频的教学内容。微视频教学可以使学生快速的进入到信息技术的学习中,并且表现出非常浓厚的兴趣。所以,教师应该对微视频的学习内容进行严格的筛选,要让学生在观看微视频的过程中掌握一定的信息技术知识[2]。所以微视频的制作应该结合每节课的重点和难点,对于学生需要重点掌握或者比较难理解的部分通过微视频进行学习。
例如,在学习“走进PowerPoint”这一课时,需要学生掌握在幻灯片中插入图片文件、剪贴画以及自选图形的基本操作,由于之前学生已经接触过在word和excel中插入图片,所以这对学生的学习来说并不难。为了帮助学生重点掌握在幻灯片中插入图片文件,教师可以在课前制作在幻灯片中插入图片文件的微视频,并将插入之间的效果也用微视频展现出来,在学习之前,可以将效果微视频让学生观看,学生在观看到那么美丽好看的效果之后就会对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此时教师再将制作过程的微视频播放给学生观看,学生就会在浓厚的兴趣下从微视频中学习。通过合理的微视频课程内容,可以更好帮助学生掌握教学难点和重点。
2、将微视频与教学内容有机融合
微视频的教学是为了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课本中的知识,所以微视频的制作不能与课本脱离,要将微视频的内容和课本的内容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并且考虑学生的实际接受能力和学习能力。教师在制作微视频的过程中可以与学生及时沟通,积极听取学生的意见,选择学生感兴趣的内容,然后将学生感兴趣的内容和课本知识有机融合,制作出学生既感兴趣又能帮助学生学习知识的微视频。
例如,在学习“图形的翻转和旋转”时,教师目标是让学生熟练掌握通过翻转和旋转的动作对图形进行变换。在学习这一内容时,如果只是使用一些平常的没有特色的图形,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可能不会产生浓厚的兴趣,所以教师可以在课前对学生感兴趣的图片进行了解。小学生大多喜欢动画人物,所以在教学中,制作微视频的时候可以选择学生感兴趣的图片,增加学生的兴趣。例如,教师在微视频的制作中可以选择学生喜欢的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的动画人物的翻转和旋转,以此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果。
3、以视频为指导重视学生的实践能力
将微视频运用到小学信息技术教学中,是一种帮助学生更好理解课本内容的方式,但是在小学信息技术的学习中,应该重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微视频的制作中多插入一些详细的操作流程,在利用微视频讲解了课堂的学习内容之后,可以指导学生根据微视频中的内容逐步自行完成操作,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3]。
例如,在学习“制作小板报”的时候,利用微视频展现如何制作小板报之后,教师可以提供一些图片和文字,让学生参照微视频中展示的小板报以及板报的制作过程自己动手制作出漂亮的小板报,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会出现忘记操作过程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教师可以反复多次播放微视频,让学生通过自己的观看提高自身的实践动手能力,从而达到学习信息技术的最终目的。
将微视频运用到小学信息技术的学习中,可以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在运用微视频教学时,教师应该合理的选择微视频的教学内容,并将视频的内容与课本的内容有机融合,充分发挥微视频在教学中的作用,另外,还应该以微视频为指导重视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让学生在学习信息技术的同时可以不断促进自身的综合素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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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对数据信息或者图像信息进行处理的技术称为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在该技术中,能够进行处理的信息图像的方位十分广阔,在工程技术、工业、广告传媒以及农业等方面的数据图像信息的处理过程中都有效的运用计算机图像处理的相关技术,本文对计算机图像处理常见的方法、技术、在不同领域的运用以及该技术的发展前景进行了细致的探讨。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的应用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计算机的更新换代逐步加快,在各个领域中的作用无法替代。其中,计算机对图像信息或者数据信息的处理技术应用十分广泛,这一技术统称为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在工程技术、工业、机电行业、广告传媒领域以及农业领域均有广泛应用,利用该技术对数据图像进行分析处理。本文主要介绍了计算机图像处理常用的方法、技术以及在不同领域内的应用,最终对该技术的发展前景进行阐述。
关键词:计算机 图像处理技术 发展前景
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计算机在人们日常生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成为不可替代的必需工具,带给人们极大的便利,应用于各个领域。计算机的应用能够帮助人们将复杂的工作通过简单的操作处理,高标准的完成,这是信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传统的图像处理技术使用起来比较复杂,而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的问世将图像处理这一复杂的工作简单化,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在对图像进行处理时能后将具体处理的过程显示出来,便于操作者观看,并且能够在同一时间内将批量的图像一次性进行处理,完成相关的程序,是图像处理工作更加简单易行。实际工作中,科学运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能够提高图像处理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
图像处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更为全面的研究分析图像,要想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先对图像处理的具体步骤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计算机图像处理选用的方法比较多,但是更为常见和用途广泛的还是计算机混合光学处理技术和电学模拟处理技术等。
1.计算机混合光学处理技术
计算机混合光学处理技术顾名思义是利用光学的方式对图像进行处理的技术,再用数字技术对图像进行精确处理,这种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涵盖了图像的预处理和精确处理,两种处理模式能够将图像处理的更加合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适合使用。
2.电学模式处理技术
电学模式处理技术就是将光强度信号转为电强度信号,再用电子学对信号进行综合性的处理,其中包括反差方法、浓度分割、光谱对比、色彩合成等具体操作。这种图像处理方法最常见的用处就是在电影电视中。随着该项技术的日趋成熟和逐步改进,根据电学模拟方法的基本特征和规律,可以细分为一下几种功能:一种是通过建立反变化将信息数据进行重组,组成新的排列形式;一种是改变时钟脉冲的变化规律,并通过模拟的方式实现;一种是将各种响应不同的处理模式看作为过滤器,完成信号的处理。电学模拟处理方法其运行的设备以及成本的投入相对较低,具有较明显的优势,能够使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图像的过滤处理。
按照通用的叫法,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又称为影像处理技术,通过计算机中的特定程序来分析研究图像,使其达到预设的效果。实际运用中,也可以将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成为计算机图像数字处理技术,就是借助于数字摄像机、扫描仪等计算机配套设备,通过数字化方法,获取必要的二维数组。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包含许多方面,例如扫描、匹配、图像复原、具体图像的识别、图像压缩等方面。
1.图像识别、扫描及匹配功能
计算机图像处理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能够顺利的识别、扫描、匹配图像,进而获取图像或者构成图像的特殊符号以及包含特定意义的数据,而不仅仅局限于具有随机分布特征的计算机文件,这种方法日常生活中会经常遇到,例如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关于识别模式的方式。
2.图像复原及增强功能
图像复原及增强功能主要目的是提升图像的整体质量,实现这一效果的第一步便是通过处理技术将图像进行增强处理,其中包括图像对比度的增加、图像外形的改变、图像变化程度的高低等等,图像增强处理选择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频率域法,另一种是空间域法。可以选择低通滤波处理技术消除图像中的噪点,而选择高通滤波可以增加图像的高频信号,经过上述方式处理后,图像将变得更为清晰。
3.图像数字化功能
要想获得数目较大的数据图像,首先考虑的便是图像数字化功能,此功能的主要形式为高宽像素构成图像数据,如果图像的数据为动态模式,则获得的数目将会更大。因此,在实际运用中,人们将数据较大的图像通过压缩的方式进行传输或者存储,便利日常的使用。图像压缩处理技术通常选择的方法是不失真或者近似的方法,运用这些方式对图像进行压缩处理后图像基本保持原来的效果,一般不失真的方法用于静态图像的压缩,而近似的方法通常用于动态图像的压缩。
1.应用于计算机动画以及艺术的设计
我们日常所见的动画或者艺术品,其设计和创作的过程中会经常使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进而牵扯到计算机其他必要的软件,例如3DMAX、三维造型动画设计、二维平面设计等动画制作软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日益进步,类似上述的软件的使用范围将更为广阔。又比如在公益广告、商业广告的制作以及平面设计图像中的特效文字的设计都会用到Photoshop软件,不仅如此,PS还可以为宣传设计海报、各类会展的门票以及各位报刊杂志的彩页等,在越来越多的商业领域内,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的处理效果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和体现。
2.遥感图像处理技术
现如今,高新科技的不断诞生 ,计算机遥感技术也得到了巨大的提升,在社会各个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计算机遥感技术的运用也十分广泛,其中更多的用于图像的处理和设计,遥感处理技术的应用离不开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在其中发挥的主要作用是显示遥感技术应用的程度和自动化处理的全过程,在今后的发展中必然会成为主要的图像信息获取并迅速合成图像的处理技术。遥感图像处理技术主要处理的对象为数字图像,并且以此为技术推动其他功能的完善和发展。 3.计算机的制造以及辅助设计
计算机制造和辅助设计技术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不是指计算机制造技术,而是指制造业与计算机之间进行技术融合后形成的技术,这项技术的使用范围较广、学科交叉较为复杂、知识更为密集,在我国一些科技含量较高的制造业中,计算机制造以及辅助设计技术的使用价值非常高,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这也是体现国家科技水平和现代化工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不仅如此,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在建筑工程设计、室内设计、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外形设计、网络分析等多方面也有十分广泛的应用,效果十分显著。
随着信息社会的逐步发展,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也日趋成熟,当前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在世界各国的发展日渐成熟。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各领域对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满足各领域对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的需求,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需要再接再厉,不断探索新的技术,逐步推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使用范围的扩大和功能多样性发展。随着计算机其他软件的日趋成熟,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的配置可靠性和优越性更加坚固,可以进行综合信息的多角度、多方面、多目标、多方向、多渠道的处理,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技术人员加大技术软件的开发,还需要日常生活需要的图像处理软件,从而保证在不同的领域和范围内都能进行图像处理。为了使人们在今后的生活工作方面有丰富多彩的环境,图像处理技术人员要深入研究,研发更加全面的图像处理软件,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综上所述,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各行业发展过程中技术含量的逐步提升,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的应用范围将更加宽广,因此加强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的科技研究,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极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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