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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校体育教学中,大学生要如何进行体育锻炼是高校值得思考的问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对策论文,供大家参考。
社会在不断地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在快速提高,在物质文明飞速发展的今天,中小学生的身体素质却出现了问题。一个民族的生命力是否旺盛,也体现在广大的少年儿童身上。他们是祖国未来的希望,他们的身心是否健康、他们的体魄是否强健、他们的意志是否坚强直接关系到我们中华民族的未来,而我国现在中小学生的体质状况却令人堪忧。“阳光体育”就是让青少年儿童更加阳光的参加学校的各种体育活动,为树立学生的终身体育思想打下坚实的基础。它对于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智力发育都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部门在2006年联合进行了一次国民体质检测,结果表明我国中小学学生的肥胖率在持续增高,城镇儿童的超重率达到了13.25%,成为影响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第一大因素。除了肥胖率,视力不良率也有所上升,小学生31.67%,初中生58.07%,高中生76.02%,大学生为82.68%。其中视力不良的初中生成为各学段中涨幅最大的学生群体。我国青少年学生、儿童的近视率已居世界第二位;。而少年儿童各种身体素质如速度、爆发力、力量、耐力和身体机能的水平却在不断下降。
我国学生各年龄组体质健康不容乐观的状况引起了国家的高度关注。为此,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共青团中央于2007年4月29日联合发出通知,号召在全国开展学生“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
通过查阅大量有关少年儿童的生理特点等方面的文献资料和观察学生在体育活动中的表现,从相关的角度来探讨如何科学、正确的来指导少年儿童在阳光体育运动中的活动,并确定学生对阳光体育运动中比较感兴趣的活动内容及对学生体质的影响。
一、吸引学生走向操场。
全国亿万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就是吸引广大青少年学生走向操场、走进大自然、走到阳光下,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掀起群众性体育锻炼热潮。全国亿万青少年阳光体育活动力争用三年的时间使85%的学生按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每天锻炼一小时,掌握至少两项体育技能。
身体素质是运动能力的基础,良好的身体素质基础是提高运动技能的前提。少年儿童处于这个长身体、增素质的关键期与敏感期的特殊生理阶段,在这个阶段中能否打下良好的素质基础,对于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会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课余体育是指学生在课余时间里,运用各种身体练习和多种方法,以发展身体、增进健康、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丰富课余文化生活为目而进行的多种形式内容的体育教育活动。阳光体育运动就是课余体育的一种形式,也是学校课外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一种内容和手段。课余体育也是实现学校体育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少年儿童健身活动基本形式,具有突出的特点、多元化的功能以及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与体育课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学校体育的任务。
二、与体育课教学相结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体育课作为实现现代学校体育目的的重要途径之一,固然十分重要,但是体育课时间有限,每周不过2—3学时,远远不能满足学生体育活动的需求,体育课还不能独立实现学校体育的目的。因此,体育课必须与课余体育相互配合,而阳光体育运动又是课余体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可以与体育课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来共同实现学校体育的目的,促进学生的体质健康发展。
在学校中广泛开展少年儿童阳光体育运动,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的需要,是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的要求和实现全民健身的重要目标之一。阳光体育运动组织形式多样化、内容丰富多彩,为能在青少年儿童中广泛开展提供了最基本、最便利的组织形式。
三、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
阳光体育运动的内容丰富多彩,远远超过了体育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从娱乐性活动、健身性活动到竞技性运动项目等,无所不包。而它的组织形式也非常的多样化,可以个人活动、小组活动、班级活动,也可以年级甚至全校的方式进行,还可以共同兴趣小组、各种学生社团等组织形式开展阳光体育运动。
四、强调规范性与自主性。
阳光体育运动中的某些活动形式是学生必须参加的,如:早操、课间操等,属于强迫性体育活动,它对于统一确保学生的身心发展和体育教育具有规定性的作用。但是阳光体育运动中的绝大多数活动形式是属于学生自愿参加的乐趣性很强的自主性活动,学生可以根据兴趣来选择。
五、强调的学生主体性和教师的辅助性。
学生在课余体育中较少收到体育课堂那样的限制,活动自选,发自内心,倾情投入,展现自我。教师只是起到一个指导咨询的辅助性作用,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充分展示才能,表现兴趣,发挥自己在体育活动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良好机会。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运动才能、组织才能和创造才能,并且使学生主体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发挥。
六、选用正确的运动方法,增强学生体质。
选择的活动方式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的年龄、个性、特征,灵活多样、富有趣味性地进行运动,这样才能够积极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使他们乐在其中,轻松愉快地自觉进行锻炼。
青少年的身体比成年人要小,但绝对不是成年人身体的缩版,因为青少年在机能方面跟成年人相比较而言,还未完全发育成熟,两者具有质的差别。生长发育是从微小量变到根本质变的复杂过程,是在体积增大的过程中,完成结构和机能的分化和成熟[2]。青少年正处于青春发育期,在此阶段会出现第二个生长发育突增期,对处于这个特殊生理阶段的青少年儿童进行运动指导的时候,一定要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1)骨骼
青少年儿童的椎骨尚未完全骨化,髋骨是由髂骨、坐骨和耻骨以软骨连接起来,到15~16岁才愈合,股骨还存在骺软骨,承受压力的能力比成年人差,维持足弓的肌肉和韧带也较弱,因此在进行力量的练习时,一般在10岁以前不宜进行负重练习,可采用抗体重的一些练习,如徒手跑、跳等。12~13岁之间可增加一些抗阻力(如拉橡皮筋)或哑铃等的力量练习。15岁以后,才可进行较大重量的力量练习,并应以动力性练习为主。且青少年的骨骼骨化未完成,易变形,脊柱的生理弯曲较成人小,缓冲作用比成人弱,故不宜在坚硬的地面上反复进行跑跳等练习。
(2)肌肉
12~15岁,青少年儿童的肌肉体积和力量增长速度加快,这一年龄阶段的少年,可采用一些阻力和较轻的负重练习来发展肌肉力量。15~18岁,肌肉体积和力量增长的速度最快,在练习中,可以增加阻力或负重,以有效地发展肌肉力量。但对儿童来说,由于肌肉的纤维较细,肌纤维的张力小,加上支配肌肉的神经中枢的兴奋强度和维持高度兴奋的时间比成人差,对持久而紧张的肌肉收缩更容易疲劳。因此,对他们应采用动力性的力量练习,最好采用动静结合的方法。
(3)营养
青少年儿童处于生长发育阶段,体育锻炼会消耗较多的能量,因此,要特别注意营养物质的补充,营养对少年生长发育无论在形态、机能和智力方面都会产生一时性和永久性的影响。
(4)心血管
一般青少年对强度较大且持续时间较短的运动,如60米、100米和200米跑,各种活动性游戏,徒手操及哑铃等力量性练习有一定程度的适应。而对一些长时间紧张性运动、重量过大的力量性练习及对身体消耗过大的耐力性练习等,则不宜过多采用。在安排青少年的运动负荷时,练习的强度可以稍大一些,但间歇次数应多,密度不应太大。13~14岁以后,心血管机能逐渐接近成人水平,可以承受更大的运动负荷,但也要注意循序渐进和区别对待。
(5)神经系统
青少年儿童活泼好动,注意力不易集中,做动作时不协调、不准确,易出现多余动作,建立条件反射快,消退的快,重新恢复也快。年龄越小,皮质抑制过程越弱,而且不完善,分化能力也就差。根据其神经中枢的发育特点,在教学与锻炼中应注意下列问题:a、在活动过程中要加强对青少年儿童意志品质的培养和组织纪律的思想教育,严格要求学生;b、在教授各种活动内容时可多采用直观形象教学方法,如示范动作、模型等,多用简单易懂和比较生动形象的语言或口诀等形式的讲解,年龄越小的学生越应该引起对直观教学法的重视;c、在活动过程中要注意安排短暂的休息,使学生的情绪饱满,精力旺盛,不易疲劳;d、活动的内容要生动活泼和多样化,中间可穿插游戏和竞赛,避免单调、重复;e、青春期神经系统受内分泌腺活动的影响,会使稳定性暂时下降,表现出动作不协调,少女更为明显,应注意区别对待。
在少年儿童进行体育运动时要注意特殊生理阶段的身体特征,根据青少年儿童的营养、骨骼、肌肉、心血管和神经系统等方面不同的注意事项和要求,合理的选择运动内容。结合少年儿童的身体素质特征,选择合理、正确的运动方法,并结合丰富的内容和多样化的形式,不但吸引了学生走向操场、走向健康,更有效的提高了少年儿童对阳光体育运动的兴趣,增强了体质,使学生有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全国第二次国民体质监测结果,2006
[2]任晓凤. 浅谈青少年运动员的训练[J]. 训练百科, 2004, 5: 38
[3]运动生理学[M]. 北京: 人民体育出版社, 1995, 366-381
[4]运动训练学[M]. 北京: 人民体育出版社, 2000, 225-230
课外活动是学校在教学计划和教学课标外,对学生进行的多种多样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育活动,当然也有学生自发组织的课外活动。它是实现教育目的的重要途径之一,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合理安排学生的课外生活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课外体育活动是学生课外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体育课的延伸和补充,是确保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有力保证,是丰富学生生活、发展学生个性的最好空间和手段,也是培养学生终身体育健身习惯的好途径。在教育系统越来越完善的背景下,如何科学地开展课外体育锻炼已受到社会的重视。 体育锻炼的目的是增进体质健康,但要想科学地安排体育锻炼,提高锻炼效果,避免伤病事故,就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同时还要注意体育锻炼的最佳时间及正确的体育项目。
要做到科学的课外锻炼所需遵循的原则如下:
1自觉性原则
自觉性原则是课外体育活动的优点之一。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的确是这样的,有了兴趣就有了目的,同时也增强了自觉性。这样才能自觉积极地投身于锻炼活动,要求明确“生命在于运动”的科学道理,同时锻炼过程中务必做到意念专一,抛出一切杂念。
2适量性原则
适量性原则主要是指锻炼要有适当的生理负荷,并在渐进的基础上有节奏地加大,并应随着人体机能的变化而变化。而在上体育课时,则出现了“体质好的吃不饱,体质差的吃不了”的现象,课外体育活动的锻炼就能明显的克服这一现象,但在运用实施中也应该注意两点:第一,通过锻炼中的生理测定和锻炼后的自我感觉,做到勤而行。第二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运动负荷量、强度和间隔。
3针对性原则
针对性原则主要是指锻炼必须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针对进行,不要千篇一律,强行统一。这一点正合乎了学生在课外体育活动中的特点。学到了自己想学喜欢学的内容。同时这也是课标内容设计不到的,也是上课教学所达不到的。但在锻炼中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认真制订锻炼计划,严格执行,适时调整。第二最好的锻炼形式是独自锻炼,能够切合个人的实际情况,若参加集体项目的活动,则应注意自我调节。
人们适应的锻炼时间各有不同,有的人喜欢清晨进行晨跑、太极等活动,有人喜欢晚饭后散步跳舞,我认为对于学生来讲,最重要、效果最好的锻炼时间是下午的上完课后5.30左右。环保专家研究证明,下午的空气质量较清晨好。人体经过一天的学习、工作后,无论在生理和心理能力上都进入到了最佳状态,适合进行负荷较大的体育运动。在这一时间段运动会大大提高锻炼效果。
对于体育项目的选择有许许多多,人们的兴趣也各不相同,我们可以选择自己所喜爱的,这样可以确保运动的时间与效率。另外,根据自身情况有针对性的选择也很关键,有助于我们弥补不足,完善身体条件。例如臂力不足的可以练习哑铃,打打羽毛球排球等等。
开展科学的课外体育锻炼,塑造健康青春的体魄是当代大学生不可忽视的任务,在认真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我们一定要进行体格的加强,做一个由内到外都充满魄力的人。
摘要:学校教育是影响学生终身体育的重要时期,高等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最后阶段,对加强大学生终身体育教育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自我锻炼能力、提高教学效果、转变教师教学观念方面,谈对大学生终身体育锻炼的意识、习惯、能力的培养。
关键词:大学生;终身体育;培养
体育教学是学校体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素质教育,以提高学生身心发展为根本宗旨的今天,如何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提高大学生终身体育锻炼的意识,是21世纪我国学校体育发展的趋势。笔者认为,在教学中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自我锻炼能力,才能更好地促进对大学生终身进行体育锻炼的培养。
一、满足大学生对运动的多方面要求,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激发培养大学生对体育运动的兴趣,是实现终身体育的前提和基础。要在体育教学中培养大学生对体育活动的兴趣、爱好,以及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选择与确定体育活动内容就显得十分重要。体育课对大部分学生来说是有兴趣的,而且能够选择一两项来进行身体锻炼。但是,由于传统的体育课的教学时间固定,内容单调重复,缺乏新意,学生不能自由选择教学内容和进度,学生渐渐对体育课的感受性降低,慢慢失去了兴趣。体育教学要不断的改革创新,根据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以满足大学生对运动的多方面要求,在有效提高身体素质的前提下,给大学生以较大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在课程设置上要灵活,开设多种形式和内容的必修体育课、任选体育课以及体育理论,满足学生多方面兴趣爱好的需要。在课程内容和时间的设置上,学生可以随时自由选择,自己决定上课的时间、活动内容、活动进度和锻炼方式等,以基本上满足学生对体育活动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学生能够积极的参与体育活动,主动锻炼身体,学习体育知识,养成锻炼习惯,在运动中获得快乐,得到乐趣,激发体育锻炼的兴趣。
二、加强学生自我锻炼能力的培养
培养学生的自我锻炼能力,是学校体育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养成与掌握终身进行体育锻炼身体的意识、习惯和能力的重要方面。大学生只有在学校期间打下自我科学锻炼的基础,形成终身体育观念,我们的全民健身运动才能得以健康稳定发展。我们知道,大学期间的体育锻炼主要以自我锻炼为主导与体育老师的指导相结合。
在体育教学中着重培养大学生的认识能力,使学生真正懂得体育锻炼的意义、作用和有关的体育知识,充分激励大学生的学习动机,发挥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调动大学生的运动兴趣,促进大学生锻炼的积极性、自觉性。同时,在体育教学中要特别培养大学生能在独立锻炼过程中,对练习的次数、运动时间、运动强度、动作的自我纠正等有较好的自我调控能力,主动积极的锻炼,从而使大学生自我锻炼成为真正的自主活动,身心在不知不觉中得到发展,这对以后学生的终身体育打下良好的基础,使学生终生受益。这也符合现阶段“体育与健康”所提倡的:学生能够掌握体育与健康的基本知识和运动技能,学会学习体育的基本方法,形成终身锻炼的意识和习惯。教学方法的多元化,使教学效果更加突出。
1、转变教学观念,使锻炼由被动变为主动。
当今的教学观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使学生生动活泼、创造性的进行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这对教师各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在教学方法和教学观念上要有转变,在教学过程中强调以大学生的“学”为主,从“要我学”到“我要学”、从“学会”到“会学”的转变,充分挖掘大学生的学习潜力,使他们从被动的学习状态变为积极思维、主动实践。从教师的教授、指导到同学之间的互相学习和指导练习,培养主动探讨学习和怎样学会的能力。教师应该给大学生更多选择的权力,让他们对于“学什么、学多少和怎样学”享有发言权,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选择学习方式,有自主选择、自主练习、自我评价的空间,使大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更好地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2、采用现代化的教学工具。
体育教学是教师和学生为实现体育教学目标采用的教学活动方式和手段的总称。在体育教学中,传统的体育教学方法有很多,如发现法、探究法、范例教学法、问题教学法、自主学习教学法等。但随着现代化多媒体教学逐渐渗透到各学科里,多媒体也引进到体育教学的课堂,体育方法的改革也随着教学教育的现代发展而紧跟时代不断推陈出新,其科技含金量不断增加。
体育教学可利用现代化设备,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教学,如教师在一节课中交替使用讲解示范,并利用多媒体平台进行教学。这样,体育教学方法的合理交叉使用,使教学方法呈现出多样性。又如,现代多媒体的体育教学方法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它是用光、声、音像等多种手段取代传统的言传身教的教学方法,作为体育科目,特别在体育理论课上,教师可以利用现代技术和教学方法,更加形象、生动的进行讲解、示范和演示,并将近期发生的体育事情更直观地搬上讲台。如体育保健知识、奥运知识、各项大型比赛等体育信息、知识,及时传播给学生,充分体现现代技术教学的应用,发挥其整体功能。因此,丰富的教学方法培养和激发了大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兴趣,使他们由被动锻炼变为主动锻炼,从而获取更多的体育知识、技术技能的全过程,教学效果比以往更加突出。
三、教师教学观念的转变,为学生终身体育培养建立良好的基础
体育教育要进一步加强教师终身体育教育意识,并努力更新知识,建立新的知识结构与能力结构,由过去的侧重传授运动技术转变为加强现代化体育科学理论与方法的传授;由“技术型”向“智能型”转变,由传习运动技艺向终身受益的体育教学转变。教师成为大学生进行体育实践的组织者,大学生科学锻炼的咨询者和指导者。在体育教育过程中,教师还要善于应用多样化教学手段,多媒体、网络信息化进入课堂,发挥学校体育的多种功能。在教学中,教师能够因材施教,使的大学生身体得到全面的发展。同时,把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与为大学生终身体育打基础有机地联系起来,在教学中克服只重视身体锻炼能力的培养而轻视科学体育理论指导的思想,结合身体教育与心理教育进行教学,加强课堂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相结合,加深学生对终身体育的理解,培养大学生终身体育的正确观念、兴趣、习惯与能力,特别强调培养他们因地制宜地进行体育锻炼的能力。在学校体育全面推行素质教育改革的今天,体育教师教学观念的转变,为大学生终身体育的培养建立良好的基础。
总之,终身体育不仅是人们个体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全民族体质的需要,更是全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需要。终身体育思想指导下的学校体育,不仅对学校体育作用、目的以及对教师产生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将对学校体育课程、体育教材产生深刻的影响。体育教育对大学生实施了终身体育锻炼的培养,能更好地发展学生从事体育活动的能力和学习的主体积极性,使大学生在学生时代学会有“一技之长”或有“多技之长”,达到锻炼身体,提高身体素质的目的,从而养成并掌握终身进行体育锻炼的意识习惯和能力。
主要参考文献:
[1]宋为民.学生终身体育锻炼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河北体育学院学报,1999.2.
[2]李素玲.学校体育教学应培养学生的现代意识.河北高教研究,1996.1.
[3]贾卫国.浅谈大学生体育兴趣的培养.体育研究,1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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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学生自主就业的趋势化发展,国家也相应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但是众所周知,创业不是容易的事情,它对创业者有着极高的要求,所以如何在这场创业战中赢得胜利,关键还要看创业者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如何进行创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新世纪是一个创新的世纪,未来社会迫切需要的是具有创新创业能力的人才。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主体,作为社会向前发展的源动力,必须与知识经济时代发展要求相适应,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培养是高校人才培养的战略性问题尤为重要。那么,在当前就业形势下,大学生该如何提高我们的自主创业能力呢?下面是我的一些看法。
1、增强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
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是形成和推动创业行为的内驱力,是产生创业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的培养是高校创业教育的重点。首先要教育和引导大学生增强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凭借知识、智慧和胆识去开创能发挥个人所长的事业。要使广大学生认识到,要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就必须强化自身的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 创业意识是创业精神和创业行为的必要准备,是人们从事创业活动的强大内驱力。对于每一个希望创业的大学生来说,都必须首先强化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
2、掌握好专业知识,提高开拓创新能力。
大学生要创业,仅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要真正实现创业目标还要有过硬的本领。专业知识就是对某一领域内发展规律的概括和总结。掌握的专业知识越多越深,创业活动就越能有效地开展。所以我们首先要掌握好自己的专业知识,要培养自己的自主学习能力,关键是培养自己对学习的兴趣爱好,学好用好,做到自主学习,善于学习,乐于学习,把外在的学习变为内在生命的需求,把外在的科学文化知识内化为自我生命成长的养料,使自己永远保持一种向上奋发进取的精神,一种快乐学习的成功心态。积极参加创业实践活动也很重要,大学生要想创业,最重要的是大胆行动起来,利用大学几年的时间和有利条件,做好未来创业的知识准备和能力储备。一方面,积极利用大学图书馆、阅览室、创业讲座、创业指导教师等有利资源学习和掌握有关创业知识理论;另一方面,积极参加校内外创业实践活动,提升自己的创业能力。开拓创新能力是成功创业者最重要的能力之一。开拓创新是创业的灵魂和赢得竞争优势的关键。一个优秀的创业者必须勇于开拓、敢于创新。
3、提高组织管理能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充满了竞争和风险,创业者要使自己的创业实践活动获得成功,必须重视经营管理。经营管理能力是创业者在管理上的体现。管理活动贯穿于组织运行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不仅是组织正常运行的前提,也是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能够让合伙人、周边员工心甘情愿地跟随自己去为理想而奋斗。只有感召力和创业者的影响力才可以激励团队和自己一起前进。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有非凡的决策能力。
4、提高人际协调能力。
培养社交能力,借力打力觅捷径。要想创业成功,大学生还需要培养自己的人际协调能力。因为包括创业在内的任何活动都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因此,大学生在校期间有意识地培养社交能力是获得他人和社会支持的重要前提条件,对大学生创业者创业成功具有重要的作用。以往人们总是强调自主创业,但如今这种观念正在改变,人际关系在创业中的作用逐渐加大,人脉圈日益成为创业信息、资金、经验的“蓄水池”,有时甚至在商业活动中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神奇功效。 目前“朋友经济”在招商中的作用日益显现。
5、培养团队合作能力
提高合作能力,趋时避害形成合力。大学生创业项目要获得成功,离不开一个好的创业团队。创业成功需要具备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和经验,如管理知识、营销知识、财务知识、法律知识,甚至产品技术知识。而大部分青年大学生没有这方面的实践,经验更是匮乏,很难做到全才。因此懂技术的有必要找一个懂管理的做搭档,懂管理的也有必要找懂技术的做搭档。创业者在组建团队的时候必须选择志同道合而且能独挡一面的精兵强将加入团队,明确团队成员职责。作为团队的领导者——创业者还必须掌握沟通技巧,学会倾听、感化和商谈,来保持与巩固整个团队的战斗力和工作效率。
6、提高创业心理素质
在创业前毕业生还要做好心理准备,面对创业,大学生的心理是复杂而多变的。一方面为自己即将走向社会,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和本领奉献给社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感到由衷的高兴;另一方面也常常表现出矛盾的心理。所以在求职前要避免理想主义,从众心理,克服自卑、胆怯的心理,不怕挫折,积极参与竞争,勇敢地迎接挑战。
创业是艰苦的,不仅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而且还有失败的可能,所以在创业过程中拥有良好的创业心理素质十分重要。当代大学生基本上都出生在改革开放年代,物质条件比较优越,经历的都是从学校到学校的单一过程,生活阅历浅,社会经验缺,对风浪和挫折体验少,尤其是独生子女对新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对挫折的承受能力较差。因此,学校应该加强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他们的创业心理素质;大学生更要自觉加强对创业素质的训练与培养,从而正确了解自己,正确认识社会,认识到创业的艰难,形成谦虚、豁达、坚韧不拔的创业心理素质。
7、树立科学的创业观念
科学的创业观念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一是实事求是,二是系统思考,三是辩证分析,四是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就是要认清客观的创业形势,现在大大小小的企业有很多,社会可提供的创业岗位是有限的,如果不能降格以求,只想“暴利企业”结果就会让人失望。“系统思考”就是对自己的知识能力、自身素质、职业取向、职业适应性等,进行全面思考和定位,找准个人和社会之间的锲入点。“辩证分析”就是面对比较严峻的创业形势,不要悲观失望,创业形势挑战与机遇并存,压力与动力并存。我国经济发展的态势为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提供了潜在和巨大的发展空间,政府实行的持续稳定的改革措施,使人们逐步接受并开始适应改革带来的变化。“与时俱进”就是创业观念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而变化,不断创新、不断求索,不断追求。
摘要: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全球性的学生创业热潮开始登陆中国。1998年5月,清华大学举行了首届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1999年3月,清华大学学生科技创业者举办了第二届创业大赛,这次大赛诞生了“易得方舟”“视美乐”等学生公司。在1998年到2000年间,许多学生创业者投身到了网络产业中,并经历了一次泡沫破灭的洗礼。在那之后,大学生“自主创业”进入了相对平稳的状态。2006年,前程无忧网展开了一项关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调查,调查报告的首题为:“你是否有创业的冲动?”最终调查结果显示,仅有3.4%的大学生选择了“没有”一项。
关键词:创业 大学生 投身
引言: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学生“自主创业”非常普遍,美国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比重就高达20%~23%。而在我国,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比重相对偏低还不到1%。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成功率只有2%~3%,远低于一般企业的创业成功率。如何才能为大学生“自主创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和土壤?西方发达国家的“创业计划大赛”,不啻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在一些发达国家,“创业计划大赛”往往是优秀学生创业者诞生的摇篮。所谓创业计划,有的学校称商业计划,是让参赛学生就某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服务撰写创业可行性报告,并由学术界和企业界名流当评委,选出优胜者。在企业的积极参与下,一些获胜的可行性报告最终可能获得风险投资。“
为努力促进大学生创业,有必要从提高科技创新水平促进就业的高度入手,通过社会、政府、高校与大学生自身等群体的共同努力,努力培育有利于促进大学生创业的良好环境,通过加强创业培训与创业指导等措施,切实提升大学生的创业能力与创业知识,进一步出台健全完善的支持政策,不断促进大学生创业。
首先,政府要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各方面的保障,主要可以采用经济、行政以及法律的手段。经济手段者,如设立创业基金,发放创业贷款等;行政手段者,如相关的行政指导、行政监督等;法律手段方面,如简化企业注册登记的程序、对以知识成果出资的限制的修改、保护知识产权等。在努力落实现有大学生创业支持政策的基础上,有待根据大学生创业实践出台符合当地的创业政策,努力从开办创业园区、政策场地资金支持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并确保落实,以从政策上为大学生创业奠定良好的政策基础。比如江西省就出台了针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将享受与下岗工人自主谋业同等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其次,高校有必要在创业课程设置与创业指导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努力,以努力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与创业水平。大学生创业本身就是素质教育的一个方面的体现,不仅突出了素质教育的内涵,而且体现了创新的教育模式对大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和提升。从而高校在传授基础知识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学生创新意识和技能的培养。开设与创业相关的讲座会教学。比如如何把握商机,如何融资,如何写创业计划,如何承受压力等等。并且可以开展多种多样的模拟创业、实践考查公司企业的运作,进行丰富多样的案例教学。使用学习从理论上,实践中真正了解创业的全过程。
再次,社会有必要形成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公众舆论环境,形成利于创业的良好氛围,努力促进就业的公众舆论环境,为大学生创业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在具备良好创业环境的基础上,大学生自身创业水平与能力的高低,是决定创业成功与否的最重要环节。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已经不再单单的满足于来给别人工作来体现自身的价值了,越来越多的人们加入了自己创业这个庞大的队伍中了,人们希望通过自己的智慧和努力来体验自己创业的快感和激情,另外也能更好的体现自身的价值。因此更多的人选择了自己创业。然而,并非每个自己创业的人都能成功,甚至有些人因此而遭受破产的困境,所以说,如何选择创业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那么,到底怎样选择创业呢?该选那个项目作为我们的创业梦想呢? 创业的过程我们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不论你的具体情况怎样,如果你要创业、要选择创业项目,必须遵循这样几个普遍原则:
1.选择创业的项目就像搞对象 ,而创业的感觉可以同初恋相比。
选择创业项目的重要可以同搞对象相比。任何项目的本身,有一个怀胎、孕育、出生、发育的过程,这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创业者对一个具体项目,有一个认识、理解、通透、把握的过程,这是一个历史过程。由此决定了创业的过程是人与项目长期相互融和的过程,也决定了选择项目必须立足长远。
2.选择创业项首先是选自己
选择创业项目需要四个字:“知己知彼”。知己,就是清醒地审视自己:优势、强项、兴趣、知识积累与结构,性格与心理特征等。知彼,是对社会未来发展趋势的认识,稳定的、恒久的、潜在的需要。只有选择自己的优势项目,自己的强势项目,自己感兴趣的项目,以及自己专业知识所熟悉的项目,我们才能先别人一步,才能更接近成功。
3.选项要花功夫
不妨我们来举个实例。有一个人,当过一周时间的世界首富,他就是软银公司的孙正义。他大学毕业后从美国回到日本,选出了50个创业目标,用一年时间逐个进行考察,写出了几尺厚的资料,最后选择了做软件。既然选择目标事关人生,就不可随随便便,必须要经过一个充分的论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舍得花时间、花力气,要能够静下心,认真调查研究,寻找事实根据。孙正义的例子让我们看到了认真选择创业项目的重要性。
4.选项要有特色
选择创业的项目一定要有“根”。就是项目生命的根子、生存的权利、活下去的条件。可以表示成四句话:别人没有的;先人发现的;与人不同的;强人之处的。 “别人没有的”,可以是某种资源与某种特定需要的联系,可以是某种公认资源的新商业价值。一个走亲戚的人发现附近的山上有白色的土,可以制做陶器,他进一步了解到附近有铁路。于是他买下这块下面有陶土的地,把土凉干磨成粉――卖起陶土来了。 再比如,“强人之处的”。一个项目中不论哪个方面,哪怕是一点:高人一筹、优人一档就是根。比方说成本,谁能想到“世界500强”排名第一的是一家叫沃尔玛的零售企业。它能够把管理费用控制在销售额的2%。据说,他们总部的办公室像卡车终点站的司机休息室,可见他们为降低成本而努力的背后是一种什么样的精神。
有志于创业的大学生,在自身具备足以创业的技术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技术不断发展完善,以期在市场竞争中具有相应的技术优势;有必要认真学习相关创业知识,积极调整心态为创业做好充足的心理与知识准备,在自己创业前可通过模拟创业或实习为创业积累相应的
经验;有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多方寻找风险投资与融通资金;组建具有相应能力与水平的创业团队,以有效克服创业过程中的问题;在创业取得一定进展后有必要把握时机做大做强,而在面临一定的困难与挫折时,也有必要积极应对妥善解决遇到的问题,以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在促进社会就业的同时,为科技创新与提升科技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小结:自主创业需要各方面的知识积累,还需要社会经验和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以及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和风险意识。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有成功也有失败,并不是每一个人都适合自主创业。因此,笔者认为,大学生选择自主创业要多一些理性。创业仅有兴趣和激情是远远不够的。还受到资金、人际关系、政策及所处环境等各方面的制约。创业的话题应该是永恒的,但创业的选择须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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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如何进行财务管理
众所周知,我国家族企业越来越多,自身问题也越来越多,在财务管理方面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家族企业如果没有真正进行公司化改造,还希望是真正的家族企业,还想子承父业,如何进行财务管理就成为一个大问题。
首先,家族企业主除了要会经营管理企业外,还要会财务管理。如果自己不擅长财务管理,就要聘请信得过的财务管理人员帮助自己理财。家族企业主虽然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过问企业一切具体财务问题,但重大财务决策还是要由他来定夺。因此,家族企业主要想经营管理好企业,不会财务管理是万万不行的。
其次,家族企业主如果到了干不动的年龄,就需要选好接班人。要选有经营管理能力、领导能力和一定理财能力的亲人接班。当然,家族企业主如何选到合适接班人,何时接班,以什么样形式接班,都会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家族企业主选好接班人是一项重大决策,一定要慎重,否则,辛辛苦苦积攒的财富就会因为接班人不称职而付诸东流。
第三,家族企业主如何处理好家族内部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内部财务关系,对家族企业的财务管理非常关键。家族企业主创业初期,由于各种条件限制,为了获得企业生产和发展的必要资金,降低成本,会向家族成员寻求帮助,同时把家族成员安排在企业重要岗位。这样一来,家族企业就不是企业主个人的企业,慢慢成为了家族成员共同的企业。而随着家族企业的发展壮大,企业给家族及家族成员带来的利益也越来越多。家族企业主如果没有足够的威信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如果不善于处理好与家族成员之间的财务关系,就会给企业未来的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造成危害。因为家族成员之间虽然有血缘、亲情关系,有共同利益的一面,但各人也会有不同的利益需求,也会有控制权和财务利益的争夺。特别是在权力交接时期,如果不能处理好家族成员之间的财务关系,家族内部的各种矛盾就会同时爆发。一旦家族成员内部出现动荡,而这些家族成员又处于家族企业重要的管理岗位,那么家族企业的稳定发展就会受到影响,甚至会危及其生存。
第四,家族企业需要靠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对于家族企业的创办者来说,企业就像是他的孩子。作为创办人往往肩负着双重责任,即对企业的责任和家庭的责任。他希望企业和家庭成员能够因为自己的努力都过上好日子。家族企业主作为老板,他既要为企业操劳,又要为家庭操劳。他既要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员工的利益,又想让家庭成员分享到经营企业的成就。有亲戚想到企业来工作他会尽量安排,哪怕这么做会影响企业的绩效,他也会为了家人及亲戚牺牲企业利益。这种源于家庭亲情的不理性的人事安排往往不利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只有靠财务制度来约束家庭成员及亲戚的物质利益诉求,才有利于家族企业的长治久安。当然执行时可以合情合理变通,做到刚柔相济。
第五,家族企业需要培育优秀的财务文化。作为创业者的家族企业主往往有自己强烈的价值观。有的因为出身贫寒、创业艰辛,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财富,这当然值得肯定。甚至有的家族企业主到了非常吝啬的地步,把钱看得太重。家族企业如果想基业长青,特别在富二代“掌门”管理一定规模的企业时,优秀的企业文化和财务文化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家族企业主没有自己明确的财务目标和主张,没有财务制度和规矩,没有财务监督和激励,没有勤俭节约的成本控制意识,没有正确的义利观,没有和为贵的财务共同体意识,没有控制财务风险的觉悟,没有做优、做强的财务行动纲领和规划、预算,没有将优秀财务文化贯彻到企业中的意志和行动,总之,即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优秀财务文化,家族企业是很难长期生存发展的。家族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时一定要在借鉴中国传统优秀文化,适当学习外来文化的基础上建立起自己优秀的财务文化。要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处理各种财务问题。家族企业财务管理合情是第一位的,要带着感情去理财,不能为了财务利益不要感情,要和企业成员共享企业财务成果。在合情的前提下合理处理各种财务问题,财务管理还是有道理可讲的,不能随心所欲地乱来,不能不计成本,不能不讲利润,不能不讲按照贡献大小分配财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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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护士自身心理健康教育需求,帮助护士掌握应对的技巧,疏导负性情绪,维护护士心理健康,了解和研究护士积极心理健康知识培训的效果是具体有重要意义的!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新护士进行积极心理健康知识培训的效果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目的 探讨对新护士进行积极心理健康(PMH)知识培训的效果。 方法 选择本院2014年7~9月新入职的26名护士,对其进行PMH知识培训,于培训前后采用幸福进取者问卷(HEIQ)和护生职业认同调查问卷(NSPIQ)评价培训效果。 结果 培训前,新护士HEIQ、NSPIQ评分的总分为(3.48±0.41)、(101.43±12.85)分,培训后分别为(4.21±0.58)、(127.05±15.16)分,培训前后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5.24、6.57,P
[关键词]新护士;积极心理健康;知识培训;职业认同
研究[1]表明,新护士工作年限短,缺乏实践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不熟练,法律意识淡薄,不能胜任作为一名临床护士应有的责任,因此,很有必要对新护士进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与护理操作等方面的岗前培训。新护士岗前培训是医院护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岗前培训对增强新护士适应临床工作能力、提高其心理素质、优化护理队伍、提高护理质量具有重要作用[2]。为更好地提高新护士心理素质,增强其职业认同感,本研究对新护士进行积极心理健康(positive mental health,PMH)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现报告如下。
1.1 一般资料
选择本院2014年7~9月新入职的26名护士,均为女性,年龄21~25岁,平均(23±1.38)岁;硕士3名,本科11名,专科12名。
1.2 培训方法
2014年10月,医院护理部聘请两名资深心理学专家和护理学专家对新护士进行积极心理学有关知识培训,培训时间持续2周,于每周一~周五下午3:00~4:00集中进行培训,共计16个学时。培训方式采用团体授课的形式,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PMH:积极心理学理论,护士心理资本、素质及积极心理品质、护士心理弹性;②职业认知:护士职业自我认同、护士工作兴趣与压力应对、应激理论及心理防御机制、常用心理调适治疗方法等。
1.3 测评内容及工具
①采用幸福进取者问卷[3](happy enterprising indi-vidual questionnaire,HEIQ)评价护士的心理品质,该问卷是许海燕以黄希庭的健全人格理论为基础,综合参考相关文献编制而成,旨在从个体积极进取追求幸福的角度整体体现PMH内容。问卷包括幸福感、自我肯定、目标管理、克服困难、人际关系和学习成长6个维度,各含6、5、5、5、4、5个项目,采用1~5级评分,对各维度得分和总分求均分,得分越高表示幸福进取程度越高,即个体积极心理品质越好。②采用护生职业认同调查问卷[4](nursing students professional identity questionnaire,NSPIQ)评价护士对职业的认同状况。该问卷包括6个维度、25个条目,6个维度分别为专业认识、专业情感、专业意志、专业价值观、专业技能、专业期望。问卷条目采用Likert 5点计分,得分越高表明新护士的专业认同感越强。 1.4 测评方法
分别于培训前与培训后,本课题研究人员对新护士进行量表测评。培训前,告知研究的目的及意义,征得护士的知情同意与配合,测评方式采用无记名方式。问卷由被试者按统一指导语自行填写,被测试者间不允许商量,问卷填完后当场收回。
1.5 统计学方法
数据采用SPSS 16.0软件进行分析、处理,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1 新护士培训前后HEIQ评分的比较
培训后,新护士HEIQ的各项评分及总分明显高于培训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表1)。
表1 新护士培训前后HEIQ评分的比较(分,x±s)
2.2 新护士培训前后NSPIQ评分的比较
培训后,新护士NSPIQ的各项评分及总分高于培训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表2)。
表2 新护士培训前后NSPIQ评分的比较(分,x±s)
护士职业认同感是指护士本人对护理职业所持的看法和情感以及决定自身职业行为倾向的心理状态[5]。有学者[6]认为,职业认同感低的护士容易出现职业倦怠现象,从而影响护理质量。研究[7-8]表明,护士护理职业的认同感普遍较低。新护士职业认同感低的原因有多种因素,其中,护士的心理健康是重要的影响因素。调查研究[9-10]表明,护士的心理健康水平明显低于一般人群;有调查[11]表明,新护士岗前心理健康状况较差,不能较好地适应本职工作,因此,很有必要对新护士进行心理指导,应注重其PMH教育,同时给予其职业认同感的教育。
PMH是积极心理学中的重要概念,PMH理论强调心理健康不仅指心理没有任何问题,还包括个体各种积极品质和积极力量的产生和增加[12-13]。PMH是激发护士职业幸福感,提升工作满意度的重要条件,因此,将积极心理学知识应用于新护士岗前培训中将有助于提高新护士PMH水平,增强其职业认同感,这对促进护理工作质量的提高有良好作用。
本研究结果显示,经过PMH知识培训后,新护士的HEIQ、NSPIQ评分较培训前均明显提高(P<0.01),表明PMH知识培训可提高新护士的积极心理品质,增强其职业认同感,从而达到培训目的。
综上所述,对新护士进行PMH知识培训,能够提高新护士的心理健康水平,增强其职业认同感和价值感,对提高护理工作质量、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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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深化课改的不断深入,高中信息技术的教学方式与学生的学习方法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线教师是课程的具体实践者,不仅在组织上、形式上接受课程的设置和教材的改变,更要真正的进入角色,在教学理念、教学目标、教学思想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方面面,进行卓有成效的教学改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如何在课改中进行信息技术教学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教师在进行信息技术教学时,要注重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通过信息技术对教学、对教师、对学生的影响,促进教育内容、方法、手段和管理方式的改革,促进学习者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信息技术;教师;课改
教师在进行信息技术教学时,要注重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通过信息技术对教学、对教师、对学生的影响,促进教育内容、方法、手段和管理方式的改革,促进学习者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对信息技术的兴趣和意识,让学生了解和掌握信息技术基本知识和技能,使学生具有获取信息、传输信息、处理信息和应用信息的能力,教育学生正确认识和理解与信息技术相关的文化、伦理和社会等问题,负责任地使用信息技术,培养学生良好的信息素养,把信息技术作为支持终身学习和合作学习的手段,这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结合实际,我在教学中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做起的:
老师在每一节课不需要急着向学生“灌输”新的知识,而应该先充分了解学生的情况,精心导入,创设情境,这样不仅能引发学生思考,而且能开启学生的智慧。良好的情境,是学生产生兴趣、产生联想的物质基础。在课堂教学中,充分利用情境教学,能起到举一反三、融会贯通的目的。我在Word软件《插入图片》的教学中,设计了这样一个导入的过程:首先利用网络广播让学生欣赏一些以前学生制作的图文并茂的作品,有精美的贺卡、诗配画。学生看了之后讨论起来:“真漂亮!”“怎样做出这么好看的贺卡呢?”……他们的眼中流露出求知的欲望,我抓住时机告诉学生这些作品是在Word中制作的,学生个个都迫不及待地开始动手操作起来。这样导入,创设了一个宽松的学习情境,真正调动了学生的激情,为下一步自主探究奠定了扎实的情感基础。
自学能掌握知识,特别是理论上的。而要真正把所学知道溶入到自身,还必须亲身实践,动手操作。信息技术是一门知识性与技能性相结合的工具课程。而其中的技能又是最重要的,理论知识是技能的基础,技能是理论知识的目的。只掌握知识没有技能就如同纸上谈兵。所以必须把培养信息技术的基础操作技能作为主要任务,而动手去实践去操作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基本方法。在教学中,努力让学生多动手,教学中应当以学生为主体,从操作中、从实践中去领会方法,而不是靠教师的长篇阔论。课余开放电脑房,学生可按班级轮流上机实践,内容不限,完全自由。这样学生不但可以对课堂知识进行巩固,而且更可以去掌握自己感兴趣的知识,教师作现场指导。而多操作,多动手,也能对各种基本的操作,如鼠标运用,键盘的使用变得越来越熟。
教学方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为了达成一定的教学目标,教师组织、引导学生进行专门内容的学习活动所采用的方式、手段和程序的总和。让学生学到知识的前提是学生对所学知识感兴趣,愿意学。所以,正确选择教学方法是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发现和提出问题是进行创造性思维活动的前提,问题教学是教师课堂教学中的重要手段。问题情境教学是以学科知识为教学内容,创设的问题情境,能引发学生产生认知上的冲突。在问题情境教学中,学生不是被动的知识接受者,而是积极的信息加工者。课堂教学过程应该是让学生自己去思考,让学生参与知识的获得过程。
教师在教学中,要有意识地创设问题情境,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引导学生进入情境,培养其创造性思维能力。问题情境的创设应当有充分、丰富的课堂教学材料作铺垫,使学生的思维在广度、深度上有一个充分的、自由发挥的空间和余地。如在讲Word文件保存一节,设置一个加密文件时,因以前经常有学生电脑上的文件被别的同学改动,我就试着问:“你们想给自己的文件加上密码吗?”学生们顿时兴趣很浓,回答的声音很响亮:“想。”在这种环境下,我开始演示,学生仔细地观察着,等我操作演示完后,又提出几个问题让学生思考,很快学生就通过上机实际操作回答出来了。这样,教师通过创设问题情境,既调动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又让他们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性,提高了他们的创新能力。学计算机,用计算机,做到学以致用,学生会感到计算机这门学科有用,才能更愿意学习这门课程。
教师通过自制一些教学课件,把有些学生不易明白的地方形象地表示出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然后让学生学习老师的这种做法,把自己想要表达的想法也通过这种类似的方法表现出来,这样他们就会更好地运用计算机这个工具进行更多的活动。要使先进的信息环境和多功能的教学设备发挥出它特有的功能,离不开优质教育资源的支持。教育信息资源建设的好坏决定了信息化教学的优劣,因此,建设一个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库尤为重要。采用这种资源建设方式,不仅可以快速系统地建设起一批直接支持一线教学的优质教育资源,而且可以提高学生运用现代化设备的意识,激起他们自主学习的兴趣。计算机不同于其他的学科,由于专业的特殊性,其教学活动的性质和方式是多方面的、学习的内容也是多样性的,所以教学的方法也呈现多样性。教师要根据课堂内容的变化,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这样才能让教学方法为我们的教育教学服务,进而产生实实在在的良好效果。
新课改提倡学生自主学习,这些理念对改革高中信息技术教学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信息技术学科所要教学的知识可谓浩瀚无边,我们不可能完全掌握这么多内容,只能无限地提升,不断地获取。信息技术教师不可能把信息技术的每个知识点都掌握,更不可能把每个知识点钻研透后再去教给学生。同样,学生的知识技能也不可能完全依赖教师的教导获得。所以,学生要更好地获取知识,紧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师讲多少,学生学多少”的模式。教师要让学生进行自主探究,解决实际中碰到的问题,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积极主动地去获取信息,弥补自己的不足之处。只有这样,学生才能适应信息社会飞速发展的需要。
例如,在讲“文件的下载”时,我是以文字的下载为示范,学生很容易学会。这时我设计了这样一个问题:很多网页上有漂亮的图片,这些图片如何下载呢?很多学生以为小菜一碟,动手一试才知道并不容易解决。有一些学生在练习过程中发现,图片是不能简单地复制下来的。这些跟学生实际学习和生活都紧密相关的技巧,我们要善于发现,并创造条件让学生通过自主学习,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锻炼他们独立思考的能力。
总之,在教学中,教师都必须充分挖掘学生的潜能,营造课堂氛围,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实践意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认识到自己是学习过程中的主人,使学生明白只有自己积极主动地去获取知识勤动手多训练,多讨论交流才会学好信息技术,才能真正锻炼自己的思维、开发自己的智力,发展自己的能力,体验到学习的快乐,从而将来能学会生存,学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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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学生可以通过各个学科,很多途径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但是相对而言,历史学科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在时间上,它纵横古今;在空间上,它囊括中外,所以它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我们要充分展现知识教育与思想教育的一致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从历史教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论文摘要】对于中学生来说,中学时代是形成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时期,正确的价值导向十分重要,爱国主义情感所起的正确引导作用不可忽视,但总觉得在中国这方面的引导是较为欠缺的。本文就这个问题探讨通过学校学科教学,特别是历史学科教学对学生渗透爱国主义教育。
【关键词】爱国主义爱国主义教育
爱国主义是“千百年来巩固起来的对自己的祖国的一种最深厚的感情,是对祖国的忠诚和热爱。一国的国民对本国历史的了解愈深,愈是能激发他的爱国心。”我国人民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在中华民族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有对祖国悠久的历史传统有深刻的了解,才能产生对祖国优秀文化的崇敬之情,进而产生对创造祖国灿烂而悠久的文明和现代经济政治生活文明的人民的热爱尊敬之情。中华民族的历史上下五千年,华佗、毕升、苏轼、宋应星,人才辈出,在创造物质财富对人类文明做出卓越贡献的同时,还创造了不朽的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
王安石、顾炎武、李白、郭守敬,群星璀灿,不仅孕育了无数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科学家,而且蕴含着崇高的民族精神、民族气节和优良道德;《论衡》、《梦溪笔谈》、《资治通鉴》、《红楼梦》,硕果累累,不仅包括了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成就,而且留下了丰富的文物史迹、经典著作;麻沸散、赵州桥、敦煌莫高窟还有“四大发明”,不仅缔造着灿烂辉煌的中华文明,同时为世界文化的发展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这笔丰厚的文化遗产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宝贵资源。通过讲授大量丰富的史料,激励学生在祖国优秀的文化宝库中不断汲取营养、陶冶情操,进而体验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及其对整个人类的卓越贡献,同时感受作为一个中国人的自豪。使学生树立自尊、自信、自强的进取心,学习继承祖国的优秀文化遗产,并使之发扬光大。
“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我国人民,特别是跨世纪的一代青年,应该知道并牢牢记住中华民族近代的屈辱历史,不忘国耻。十九世纪四十年代,英、法、日等帝国主义用坚船利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肆无忌惮地撕扯这块肥沃而又贫穷的土地,镇压敢于抗争的中国人民,中国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深渊,几万万同胞在水深火热中呻吟,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难的时刻。一代又一代先进的中国人怀着“振兴中华”的豪情,艰难地探索着一条能够指引中国步入光明的道路。
从第一次鸦片战争开始,中国人民就开始了反抗外来侵略,争取民族独立解放的伟大斗争。从关天培抗英到左宗棠收复新疆,众多的地主阶级爱国志士深藏一份爱国之心,奋力抵御外寇;从太平天国运动到义和团运动,无数朴实的农民兄弟怀着一片赤子之心,尽力挽救着祖国;从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无论是资产阶级改革家还是资产阶级革命家,都抱着同样的目的,那就是“救亡图存”。但是他们还是失败了,可是我们仍然要歌颂他们,他们无愧于一个中国人。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貌才焕然一新。从第一次国共合作、北伐战争到土地革命,从第二次国共合作、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列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有坚强的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的领导、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和英雄的人民军队这三大法宝,中国革命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中国人民才最终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当家作主人。
这其中包含了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领导中国革命的丰功伟绩,也包含了李大钊、杨靖宇、刘胡兰、董存瑞等无数先烈们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而英勇献身。在教学中,循着历史的发展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学生了解中国人民反对外来侵略和压迫、反抗腐朽统治,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前赴后继,浴血奋斗的精神和业绩,使学生知道今天幸福生活来之不易。这是极好的革命传统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同时还要让学生懂得,我国现在还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和建设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作为年青的一代,要继承发扬先辈们优秀的革命传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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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民国初年行政诉讼体制的确立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确立一个国家的行政诉讼体制,实质上是确立行政审判权的归属。一方面,由于行政诉讼具有监督性,决定了被诉行政行为的最终效力,因此为保障审判独立与公平,掌握行政审判权的机关应独立于整个行政权力体系;另一方面——同样因为行政审判的审查对象是行政行为——因此若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掌握行政审判权,则又有侵犯权力的独立性与专属性之虞。是以在行政诉讼发展史上,形成了两类行政诉讼体制,即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司法审查体制和以法国、近代日本为代表的行政裁判体制。前者以普通法院掌握行政审判权,一方面符合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普通法传统及美国所强调的权力制衡的宪法精神,并且法院审判具有被动性,受当事人主义和严格的程序规则约束,不至于使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
后者则以专门机关独掌行政审判权,因为近代法国重视权力的专属性,长期以来以行政复议为唯一的行政救济渠道。直到1872年议会才立法授予“国家参事院”(Le Conceil d’Etat)行使行政审判权,从而形成行政审判与普通司法审判相分离的体制。近代日本亦仿照法国设立“行政裁判所”,其直属于天皇,独立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一体制较行政复议更能保证审判独立,同时也避免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权限问题。
1906 年,清廷曾拟具《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但当时的立法者对行政诉讼的认识尚不成熟,认为“(行政诉讼)公开裁判许庶众旁听,扶助私益许吏民对质,实与中国都察院大略相等”,“用以尊国法,防吏,似于国家整饬纪纲、勤恤民隐之至意不无裨益”。在制度的功能、效果层面上将行政诉讼与传统御史监察制度混为一谈。观察《草案》中行政裁判院的职权,其亦是一个直属于君主,兼具行政审判与传统监察职能的机构(第9、10、13 条)。辛亥革命后,君主集权不复存在,但在接下来的一系列制宪、立法活动中,受政治形势迅速变迁及行政诉讼理论深入传播等因素影响,行政诉讼体制的确立亦经历了曲折历程,具有鲜明的“时代印记”。本文以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国会制宪时期以及北洋政府统治初期的制宪、立法活动为中心,探讨立法者选择行政诉讼体制的深层原因。
武昌起义后,1911 年11 月9 日湖北军政府颁布了由宋教仁、汤化龙等起草的《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虽非全国性的宪法文件,但《鄂州约法》不仅首次确立了立法(议会)、行政(都督与政务员)与司法(法司)三权分立的体制。同时也首次将针对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列为民众的基本权利之一:“人民⋯⋯对于行政官所为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则诉讼于行政审判院。”(第14 条)。第57 条复规定:“法司⋯⋯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不在此例。” 可见《鄂州约法》确立了行政诉讼与刑事、民事诉讼相分离的制度。
虽然湖北军政府嗣后未制定行政审判院组织法以确定行政审判院的法律地位与职权,但一方面其颁布的《政务省管辖各官署官职令草案》与《各部官职令通则草案》中均无行政审判院这一机关, 另一方面,《鄂州约法》第三十条规定:“都督除典试院、官吏惩戒院、审计院、行政审判院官职及考试惩戒事项外,得制定文武官制官规。”而与行政审判院相同的是,典试院等机构亦都不在上述两份官制草案当中。可见行政审判院等机构当不属于“都督”所执掌的行政权范围之内,而具有高度的独立性。《鄂州约法》拟建立的行政诉讼体制实类似于与法国、日本的行政裁判体制。
《鄂州约法》之后,江西、浙江等省约法亦确立了相同的行政裁判体制。民国元年(1912)年初宋教仁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中,除以“平政院”一词代替“行政审判院”外,其余文字表述与《鄂州约法》相同。2 月,福建省法制局亦向省府提出在省内设立行政裁判所的建议,其理由有“三权分立之国,司法与行政绝不统属。若以行政裁判委于司法官厅,是司法权侵入行政权,则行政权之活动,必萎靡不振”等语。可见在当时人的眼中,法国、日本式的行政裁判体制是首选的参考对象。
与此同时,南京临时参议院也展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工作,并在3 月11 日正式颁布《临时约法》。在行政诉讼体制上,《临时约法》亦选择了行政裁判体制,即《临时约法》第10 条和第49 条规定之内容:“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3 月28 日,已辞任但未正式解职的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在《致各省都督》电中,亦要求各省都督“出示晓谕人民,有受前项疾苦者,许其按照《临时约法》来中央平政院陈诉”。但与先前各地军政府相同的是,南京临时政府在其存续期间亦未制定平政院组织法或行政诉讼法以确定平政院的性质、地位与职权,平政院亦未实际设立。并且由于现存《参议院议事录》过于简略,仅逐日记录会议议程与表决结果,未记录《临时约法》制定期间各参议员发表的意见,因此难以直接断定当时立法者选择行政裁判体制并将行政审判机关定名为“平政院”的理由。
但笔者认为,可以从一些间接因素看出端倪:例如首先从《临时约法》的文本上看,《临时约法》第10 条使用“陈诉于平政院”一语,与第8 条“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用词一致,而与第9 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形成对比。而“陈诉”一词的含义,则为民对官、下级对上级提出的陈情、控告。可见当时立法者对行政诉讼性质的认识尚有在“民”与“官”地位不平等的前提下“为民伸冤”的倾向,与普通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诉讼存在差异。
再者,笔者认为,凡自上而下的法制建设,在移植外部法律时难免受到相关法律理论在本土的传播与立法者知识背景的影响。而行政诉讼理论在当时国内的传播尚处在起步阶段,有限的译著均为日本学者著作,重在阐述日本如何效仿法国确立行政裁判体制,对司法审查体制仅有简单介绍。因此,日本行政诉讼理论中对行政裁判体制的认同,对当时国人有着难以替代的影响力。
如1907 年译介至中国的日本法学博士清水澄所著《行政法泛论》一书,第三章第二节“行政裁判之机关”中,称英美等国的司法审查体制:“以司法裁判所监督行政,是以司法权拘束行政权也,终将使行政权陷于萎靡不振之地。”与前述福建省法制局向省政府提出的建议基本相同。又该书误以法国为“使行政厅为行政裁判之制度”,与前述清廷《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序言部分称“意、法两国以行政衙门自行裁断(行政案件),其弊在于专断”亦相一致。
从立法者的知识背景上看,则无论是《鄂州约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的起草者宋教仁,还是南京临时参议院指定的《临时约法》文本起草者张一鹏、马君武、王有兰、景耀月、吕志伊等人,其知识背景均为留学日本,无留学英美者,亦无专注于行政诉讼之比较法研究者。宋教仁在1911 年8月发表的《论都察院宜改为惩戒裁判所》一文中,即根据大陆法系公法、私法两分的理念,将行政诉讼的性质认定为“公法上责任之裁判”,且为“人民向国家(请求)责任之裁判”,在于使“国家负其责任”而非使某个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行政诉讼相对于民事、刑事诉讼为“特别裁判”,故应“提出诉讼于特别机关”。理论传播的不足与立法者知识结构的相对单一,难免影响到法律移植过程中对外部法律制度的选择。
武昌起义后,章士钊、王宠惠等具有英美法学教育背景的人士陆续返国。他们虽未参与《临时约法》的制定及此后的国会制宪活动,但在行政诉讼体制问题上,则不遗余力地提倡司法审查体制。1912 年,美国学者古德诺的《比较行政法》等介绍欧美国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的专著也在国内翻译出版。在新思潮传入的背景下,民国二年(1913)七月,由第一届国会(民元国会)参众两院各选出30 名议员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天坛祈年殿开始宪法起草工作,十月完成《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在这一时期,围绕着行政诉讼体制的选择,各方人士展开激烈争论。
(一)章士钊、王宠惠对司法审查体制的提倡
民国元年二月,时任同盟会机关报《民立报》主笔的章士钊,就前文所述福建省法制局呈请省府设立行政裁判所一事,发表《论行政裁判所之不当设》一文。
章士钊引用英国学者甄克思(E·Jenks)的学说,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审查体制的正当性与优越性有两条。一是平等:“盖英夙取法律平等主义,自内阁以至贩夫走卒,一律受审判于普通法庭,毫无等差行政裁判与民事裁判之分,为英律所不解。”二是保障民众权利:“在法兰西以及大陆政家视之,分权云者,乃行政大臣独立不受法庭之制裁(因是之故)政府之官吏,实享有一种特权寻常法庭(对政府官吏)全然失其效力,不足为人民权利之保障,而私权之受侵乃益甚。”因此,章士钊批评行政裁判体制:“于此而言卫护私权,直欺人耳!要之,平等之国,行政审判制度不应发生。”
不久章士钊又发表《论特设平政院与自由原理不相容》一文,首先批评当时法政界盲从日本的风气:“迩来贩卖宪政者流,八九取日本成规而盲从之。其事之果于原理当否?国情当否?不暇问也。”继而引述英国宪法学大家戴雪(Albert.V. Dicey)的观点,同样指出在法国人的权力分立理念下,“何以所谓审判机关者,不属之普通审判院,而必属之平政院,则其答案,亦惟曰行政官较之平民,当得一种特待之权而已。易词言之,则行政官如或违法,须有特别机关保护之而已”。
行政官吏享有不受普通法院审判的特权,那么,“宪法上所许之自由,其意味安在?”可见,章士钊所反复强调者,正是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自由,实现“民”与“官”站在平等的地位上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司法审查体制在这一点上具有行政裁判体制所不具有的正当性与优越性。嗣后,章士钊又发表《覆汪君叔贤书》等一系列文章,继续提倡自己的观点。
次年,王宠惠发表长文《中华民国宪法刍议》。在第五章《非行政法》中,王宠惠首先指出行政法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看,“凡法律中之关乎行政事项者,即可成为行政法⋯⋯在英美二国,皆杂乎普通法律中”;从狭义上看,即从古罗马公法、私法两分的角度出发,行政法仅是对“官吏以官吏之资格而为之行为”所制定的“特种法律”。因此,在法国公法学理论中,基于公法而发生的行政行为,自“应于特别机关审判之”。但至20 世纪初,随着行政事务的日渐繁杂与法国式的行政审判在实践中已趋近司法审判,法国行政法本身已不再强调上述区别而有“与普通法律合而为一”的趋势。因此,中国需要什么样的行政诉讼体制,只需考察两种体制在实践中的利弊即可。王宠惠指出,行政裁判体制具有以下弊端:
一是当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产生管辖权争议时,必须像法国那样再增设“权限裁定法院”以裁定有争议的个案究竟归谁审理,“法院之复杂,莫此为甚。国家因而增多无益之繁费,人民亦苦于诉讼手续之繁难”。
二是与章士钊相同,行政裁判体制实为赋予官吏“享有行政上之特权,而不绳之以普通法律”。因此,“行政法院既为行政便利而设,则其审判已有偏袒行政之虞”。
三是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行政诉讼普通法院无权审理是以人民对于普通法院既有轻视之心,对于行政法院又怀疑惧之态,殊非所以尊重司法之道”。
四是行政裁判体制使“官吏既有特别之保护,国民势难与之抵抗,而国民权利致有被蹂躏之虞”。综上所述,“实行民权之国,其人民与官吏于法律上为平等,即应受同一法律之支配,乃宪法上之一原则行政法者,即官吏与人民于法律上为不平等也”。
因此,中国不应当选择行政裁判体制。可见,王宠惠对行政裁判体制的批评与章士钊具有一致的价值取向,即行政裁判体制是赋予行政官吏的特权,是不平等的表现,不利于保障自由。尤其对于刚刚走出两千多年君主专制体制的中国,这一体制实不足取。
诚然,章士钊、王宠惠的观点有站在英国学者的立场上审视行政裁判体制的倾向,未尽客观。如行政裁判体制赋予行政官吏以“特权”而违反平等原则说即难以成立。因为诚如上文所述,在秉承公法、私法两分理念的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属于公法,而“一类专门的案件对应一个专门的法官是顺理成章的,尤其是⋯⋯这个专门的法官代表权限的保障”,因此应当由专门机关依照公法规则来审理行政案件。同时也实现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互不相涉,并非赋予官吏特权的表现。
而英美两国乃基于不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普通法传统,“凡人皆受治于普通法律,而普通法律复执行于普通法院”,故不区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再者,就行政裁判体制而言,掌握行政审判权的机关本身具有独立地位,立法者亦可以制定严格的程序规则来保证“民”与“官”地位平等。因此,笔者认为,司法审查体制与行政裁判体制的差异,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律传统上的差异,也正因为如此,才会出现王宠惠所述的“普通法”与“行政法”渐有合一之趋势。故不能简单地说司法审查体制意味着平等,行政审判体制意味着特权。
但不可否认的是,章士钊、王宠惠以实现平等作为确立行政诉讼体制的首要价值,并以此论证司法审查体制相对于行政裁判体制的正当性和优越性,不仅实现了国人对行政诉讼制度价值认识的一大进步,并且对刚刚走出君主专制、民权勃兴的民初社会也具有现实意义。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的会议发言中,议员伍朝枢、王绍鳌等即持章士钊、王宠惠等人的观点力主建立司法审查体制,反对设立平政院。如伍朝枢主张建立司法审查体制的三大理由即为保护人民之自由、保障司法独立之精神、避免行政裁判机关与普通法院的权限争议等。
(二)行政裁判体制支持者的辩驳
虽然章士钊、王宠惠的主张在当时产生了较大影响,但亦有不少人士主张建立行政裁判体制。论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如前文所述的“公法”“私法”两分说,即公法(行政法)的适用与私法(民法、商法)的适用应有区别。
如时任国史馆顾问的朱青长(署名“天顽”)撰文指出:“司法审判,其目的在乎救济私权,凡一私人与一私人间之争讼,应根据私法以救济之。其法律关系为私法上之关系。行政审判,其目的在乎救济公权,凡公共团体与其团体员之一私人(即行政官与一私人)间之争讼,应根据公法以救济之,其法律关系为公法上之关系,此行政审判与司法审判法律关系之不同一也。因法律关系之不同,故其适用之法律亦异,司法审判所适用之法律为民法商法,行政审判所适用之法律为行政法规,此行政审判与司法审判适用法律之不同二也。有此根本上不同之点二,故行政审判必当离司法审判,而独立特设平政院以为匡救官吏违法行政处分之机关。”
二是确立行政裁判体制重在确保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立,以及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免受司法机关的干涉。
如国会议员陶保霖指出:“行政诉讼之被告为行政官厅,若以民刑诉讼程序行之,实有司法侵入行政之嫌,为破坏三权分立之原则。”日本学者有贺长雄则从行政自由裁量的角度分析:“自由裁量为行政官不可少之职权。然因自由裁量之故,违背根本之法律,亦非法治国所宜。故于司法审判之外,另设行政审判制度⋯⋯新宪法案第八十七条则以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相提并论,均为法院内之一部事业,若此可决,则各部及各省之行政事务,均被束缚于独立不可干涉之法官,而行政官原有之自由裁量之权,所谓察时势之所宜,考地方之情况,便宜行事以求达法律之目的者,强半归于消灭矣。”
三是行政事务的复杂性、专业性使普通法院法官不宜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如黄云鹏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上的发言指出,设立平政院一是“分权上之必要”,其二即是“技术上之必要”。“行政管辖事务,性质复杂⋯⋯如以此等事件概付诸普通裁判,则裁判官既无各项专门知识,必不能审慎周详,处理尽善也。若强为行之,技术不精,难保无有拘文牵义,昧于事实之武断。” 有贺长雄亦认为:“审判民事、刑事适用之法律与为各部行政事业施行之法律,其间大有差异夫法官之征用民法刑法,乃须依据法律文字谨守而行,不得以己之私意左右其间。而为各部行政施行之法律则不然,其所定范围较大,行政官于其规定之范围内有自由裁量之权。” 相比之下,行政裁判体制下的平政院就可以由对行政事务较为熟稔的人士组织之,就算“或虑官吏左袒,则慎其选任,严定法律,其弊亦易剔也”。
通观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这三点主要理由亦正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行政诉讼体制的认识。正如伊藤博文在《日本帝国宪法义解》中指出:“因正如司法权独立之必要一般,行政权亦同样有必要保持独立。如行政权之实施受司法权之监督⋯⋯则将不免出现行政官隶属法官之情况。”“行政之事宜,通常非法官所熟知也。其判决则不免陷入危道。故行政之诉讼,必须要由密切熟知行政事务之人来加以断定。”
但总体上看,笔者认为,行政裁判体制支持者的理由相较于章士钊、王宠惠等高举“平等”大旗,站在权利保障的角度论证司法审查制度的正当性与优越性而言,在共和肇建、民权勃兴的民初社会便显得相对缺乏说服力。更何况王宠惠已论述了两类行政诉讼体制渐有融合的趋势,更凸显了当时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应重在考察两种体制各自的利弊以及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而非纠结于“公法”“私法”之分。
再者,行政事务的复杂性、专业性也并不构成支持行政裁判体制的理由。因为一方面法官毕竟扮演的是居中的“裁决者”角色,对其要求应当是对宪法、行政法原理和行政法律、法规的精深理解,而不是对行政事务的样样精通;另一方面,亦可以通过在普通法院内部组织行政审判庭,或在司法权力体系内单独设立行政法院,任用专业化的法官来审理行政案件,并可建立专家征询制度,从而解决这一问题。不过,通观前文所述章士钊、王宠惠等的观点,他们虽力倡平等与权利保障的理念,但亦未曾深入分析行政裁判体制支持者所主张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权限界分,以及行政审判的专业性等问题。是亦未能有效地说服对方。
(三)《天坛宪草》对司法审查体制的确立
民国二年(1913)九月七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行政诉讼体制问题。根据现存《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录》记载,当日到会者47 人,有伍朝枢、黄云鹏、王绍鳌、黄璋4 位委员对这一问题发表了意见,伍、王反对设立平政院而黄云鹏、黄璋主张设立平政院。最后表决,主张设立平政院者12 人,反对设立平政院者35 人。
《天坛宪草》第87 条遂规定:“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诉讼,但宪法及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从整体上看,《天坛宪草》确立司法审查体制,也与其权力制衡的精神相一致。如大总统由国会议员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产生(第57 条),国务的任命须经众议院同意(第80 条),当众议院对国务员通过不信任决议时,大总统要么解散众议院,要么就须免去国务员之职(第82 条),大总统发布紧急命令须经国会的常设机构国会委员会的同意(第65 条),等等。上述一系列规则使大总统的权力和中央行政部门的权力均受到国会的有力制约。是以有贺长雄戏称《天坛宪草》确立的体制为“二权分立”体制,行政权居于立法权之下,还要受司法审查制度的制约,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行政机关凭借强大的力量侵犯民众权利的可能性。
《天坛宪草》在民国二年十月出台后,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政府统治阶层对各项权力制约规则大为不满。10 月25 日,袁世凯发出《为宪法草案事致各督》通电,指责《天坛宪草》确立的各项权力制约规则“必使各部行政,事事仰承(国会)意旨”。“国务员随时可以推翻,行政权全在众议院少数人之手,直成为国会专制矣!”司法审查体制亦未能幸免:“各部各省行政之务,范围甚广,行政官依其施行之法,均得有适当之处分。
今草案第八十七条,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刑事、行政,又其他一切诉讼云云。不按遵《约法》,另设平政院,使行政诉讼亦隶属法院。行政官无行政处分之权,法院得掣行政官之肘。”通电发出后,各地督军、民政长的回电亦一边倒地认同袁氏主张。如直隶都督冯国璋在回电中指出:“要使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各有权限,各尽职务,不偏不倚,悉协中庸。”山东都督靳云鹏称:“行政范围,千端万绪,行政官吏施行法律,体察各方面情况,得有适当之裁量。设因处分行政,引起诉讼事项,自应设特别机关受理⋯⋯今草案第八十七条混入普通裁判之范围,不惟三权鼎立之原则因以破坏,而行政方面,将尽失括动,更何有运用之可言。”
临时副总统兼湖北都督黎元洪电云:“行政裁判为行政监督之作用,即使存而不用,亦足以使下级官吏有所严惮。若属于法院是以司法干涉行政官吏,其不可者一;行政上之自由裁量权,较司法上之自由裁量权不同自非娴于行政法规且具有行政上之特别智识者,其判决难以允当,而国与民交受其病,其不可者二。”南京民政长韩国钧,河南都督张镇芳等人的电文亦极力反对司法审查体制,主张建立行政裁判体制即设立平政院。
分析以上观点可以看出,笔者认为,袁世凯等所持行政审判权应归属平政院的理由,除黎元洪将行政审判与行政监察混淆外,与前文列举的陶保霖、黄云鹏、有贺长雄等人所持的理由基本相同,即强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纯粹分立,互不干涉,行政官员在其职务行为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得到尊重与保障等。然而,除黎元洪提出的行政审判专业性要求外,尚未站在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角度来思考行政诉讼体制问题,而仅仅从一个角度即强调行政权力运行不受干涉从而证明行政裁判体制的合理性与优越性。
前文已述,保护相对人权利这一角度,正是章士钊、王宠惠、伍朝枢等人力倡司法审查体制、认为司法审查体制不仅具有正当性,更较行政裁判体制具有优越性的出发点。可见这一时期北洋政府统治阶层对行政诉讼体制的认识,是以自身的地位——掌握中央及各地方行政权力——为出发点,以既实现自身权力范围最大化,确保政令畅通无阻、不受制约;同时也在形式上、外观上建立包括行政诉讼体制在内的各项宪政体制为目的来认识并选择行政诉讼体制。这同样也是他们在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上极力反对《天坛宪草》确立的国会对大总统和中央行政机关的各项制约规则的根本原因。
1913 年11 月4 日,袁世凯以“叛乱”罪名下令解散国民党,并驱逐国民党籍的国会议员,导致国会由于人数不足无法运作而休会。次年初,袁世凯正式解散国会,由其与各部总长、各省督军指定的代表组成“政治会议”起草《中华民国约法》,从而使《天坛宪草》成为具文,使自南京临时政府以来确立的权力分立体制分崩离析,亦以政治上的强力打破了原有的法制建设进程,将民国初年法制建设的主导权转移到自己手中。
三月,袁世凯颁布《平政院编制令》,设立平政院。《编制令》第一条将平政院的地位确定为直隶于大总统的机关:“平政院直隶于大总统,察理行政官吏之违法不正行为。”反而未指出其所承担的行政裁判职能。平政院下又设有肃政厅,与平政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审判庭并列。根据《平政院编制令》,肃政厅的职权包括三方面,一是发现“人民未陈诉之事件”,可向平政院起诉;二是“依《纠弹条例》,纠弹行政官吏之违反宪法、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玩视民瘼事件”。三是监督平政院判决之执行。在组织上,平政院院长、肃政厅长官“都肃政史”均由大总统直接任命,平政院的评事和肃政厅的肃政史亦由平政院院长、各部总长、大理院院长等向大总统“密荐”,由大总统任命。
同年,北洋政府又制定了《平政院裁决执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诉讼事件经评事审理裁决后,由平政院长呈报大总统批令主管官署按照执行。”第四条规定:“纠弹事件之执行,涉于刑律者,由平政院长呈请大总统令交司法官署执行;涉于惩戒法令者,由平政院长呈请大总统以命令行之。”可见平政院的裁决和肃政厅的决定最终还要通过大总统命令的形式产生效力。并且,平政院虽有权审理行政案件,但一方面平政院无权审查行政法令的合法性,亦无权像大理院那样针对法令的适用问题作出解释例,从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另一方面,根据同年七月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行政诉讼实行诉愿(即行政复议)前置原则,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有异议者,必须依次诉愿至省、部一级,对诉愿决定仍不服方可向平政院起诉。既增加当事人讼累,亦因时间拖延而有证据灭失之虞,极不利于平政院的审判工作。
因此,从总体上看,北洋政府建立的行政诉讼体制,实为法国、日本式的行政裁判体制和传统中国监察体制的混合物,与前述直隶于君主,兼理行政审判与御史监察职能的行政裁判院大同小异,只不过在内部区分了两种职能。正如台湾学者指出:“就平政院之结构加以分析,则系中西合璧、古今混杂之设计。平政院掌理‘百姓告官’,其下又设肃政厅,负责整肃官箴,有明清都察院或御史台之遗迹存在。”民国三年(1914)五月颁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则将上述体制在宪法典上确认。《约法》第8 条虽然仍将行政诉权确立为基本权利之一(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行政官署及陈诉于平政院之权),但第39 条规定:“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
第43 条规定:“国务卿、各部总长有违法行为时,受肃政厅之纠弹及平政院之审理。”可见平政院尤其是肃政厅实已成为大总统用以控制国务卿、各部总长乃至各级行政部门官员的机构。同年七月,《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至此,行政诉讼制度正式确立,平政院亦开始行使行政审判职能。应当指出的是,平政院体制虽有为大总统集权服务的色彩,但一方面承担行政审判职能的审判庭与承担行政监察职能的肃政厅实现了分立,较之清末官制改革过程中拟设立的行政裁判院有所进步;另一方面,就平政院从1914 年到1927 年的实际运作效果看,虽然每年审理案件不过数十件,但亦判决撤销了许多违法的被诉行政行为,有效地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维护了法制的统一。肃政厅亦参与查办了八厘公债案等民初贪腐案件,在当时政坛产生了一定影响力。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辛亥革命后,面对着同样不稳定的政局与权力分立体制,行政诉讼体制的确立走过了一段不平坦的道路。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由于西方行政诉讼理论传播尚未深入、立法者总体上的知识背景以日本行政诉讼理论为主等因素,从《鄂州约法》至《临时约法》均选择了行政裁判体制。与此同时,伴随着章士钊、王宠惠等人士对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审查体制的引入和大力提倡,经过激烈的论争和宪法起草委员会的表决,司法审查体制“后来居上”,服务于整个《天坛宪草》旨在制衡行政权力的目的。但随着袁世凯解散国会,将法制建设的主导权转移到北洋政府统治集团手中,原有的法制建设进程亦遭断裂。
最终以北洋政府统治集团确立了由大总统直接掌握、服务于大总统集权要求的,兼具行政审判和行政监察职能的行政诉讼体制。可见,在自上而下推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掌握着法制建设主导权的“上位者”的身份背景、知识背景和法治理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移植外部法律时的选择。尤其是当“上位者”难以受到制约时,则在法律移植和法制建设过程中难免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既能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又能在形式上与外部先进法律制度接轨的道路。
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成热点问题,有不少学者主张设立行政法院专司行政审判,2013 年12 月31 日全国人大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业已开始探索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域分离的制度。反思民国初年确立行政诉讼体制的历史,笔者认为,当下更应当以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为出发点,审视并借鉴域外先进的行政诉讼制度,使行政诉讼真正成为民众维权最有权威、最具公正性与民众最信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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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识教育,是世界著名的六种教育方法之一。赏识教育不是表扬加鼓励。是赏识孩子的行为结果,以强化孩子的行为;是赏识孩子的行为过程,以激发孩子的兴趣和动机;创造环境,以指明孩子发展方向;适当提醒,增强孩子的心理体验,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职业教育论文范文:教师如何进行赏识教育。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教师如何进行赏识教育全文如下:
摘 要:赏识教育是教育的一种艺术体现,是促进学生把外在的教育要求内化为学生个体的自觉行为,以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一种手段。老师只有真正赏识每个学生,才能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爱好和积极性。相信赏识教育一定会在当代中国教育改革实践中结出丰硕的成果。
关键词:教师 自信心 真诚 赏识教育
教育不仅是一门科学,而且是一门艺术。赏识教育便是教育的一种艺术体现。赏识教育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善于发现学生的优点和进步,并予以赞扬和鼓励,从而激发学生主体性的一种教育方式,是促进学生把外在的教育要求内化为学生个体的自觉行为,以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一种手段。赏识教育是一种优秀的、科学的教育方法。如何进行赏识教育呢?
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别人的肯定与赏识,尤其是青少年学生,它们思想不成熟,知识粗浅,意志脆弱,但又极力想表现自我,想得到别人的承认。如果过分求全责备,不支持,不信任,会严重伤害他们的自尊心;如果以鼓励的眼光和赏识的态度去对待他们,他们会大胆尝试,不断进步。
1.1 赏识教育让学生树立自信心
当学生想做一件事又没有足够的勇气时,教师要积极引导鼓励,以增强其自信心。良好的鼓励能够让学生建立起对自信,这一点无论是学习还是生活中,在接触某一新的知识时,学生潜意识中会产生抗拒和恐惧感,这是对未知事物的一种本能反应,尤其针对一些缺乏自信心的学生,教师在教学中应当及时的给予鼓励和支持,以此培养其学生的自信心,从而激发对学习新知识、认识新事物的勇气,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并在不断的鼓励中建立起学生学习和探索的精神。例如,学了“邯郸学步”这个成语故事,我找同学复述故事,一个女生举起了手,但很低很低。这时我用鼓励的目光看着她,并说:“老师相信你能行!”她走上讲台,复述得不错,全班响起了热烈的掌声。以后她经常到前面表演,一次比一次好。
1.2 赏识教育要激发学生的积极进取精神
一个人如果主动愿意做某事,则他成功的机会大,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学生在学习中的积极主动最大程度发挥了其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在这种状态下,学生所学习到的知识记忆最深刻,理解最透彻,并且在不断的学习和鼓励中,其自身也会对学习充满热情和挑战性。例如,学习背诵古诗词时,我把学生分成两大组:一组自己背,不会要挨罚;另一组比赛背,背的又快又好的给笑脸。结果表明,第一组中背诵古诗词的效果远远不如第二组,并且第一组的学生中还会出现对学习的一种抗拒心理。因此可以看出,第一种要求,因为学生心理有压力,又觉得枯燥没兴趣,效果不好;第二种要求,学生学习热情高涨,同学互相比赛,效果显著。多数同学都得到了奖励,很有成就感,这种鼓励和肯定令学生觉得老师是喜欢和肯定他们的,因此在后来的学习中更加的刻骨努力。
赏识教育并不是一味地表扬不批评。只是一味地表扬,学生会滋生骄傲的情绪,不能承受挫折。比如学生考试成绩一般,自己都不理想,你却说:“你真棒,继续努力。”这时,学生会觉得你不真诚,在讽刺他,甚至产生反感。如果学生真的犯了错误,老师不指出问题所在,就会导致其误入歧途。
作为一名教师要学会用欣赏的目光去对待后自己的学生,鼓励和信任他们。教师不经意的一些话语,一些微笑,或许能影响学生的一生,让他们体会到学生时代的快乐,把他们真正带入到知识的海洋。更重要的是给予学生自信,让他们从容地面对以后的生活,体会生活的乐趣。毛泽东同志曾说;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作为人师,这么努力的工作,不为名,不为利,只为学生。做一个伯乐,其实就是点燃学生心中隐藏的星星之火,更何况,做伯乐,不需要耗费你的太多的精力,只要你细心些,你就可以做到。
作为教师,任何时候都要做到关心优等生,不忽视中下等生。著名教育家陶行知说过:“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中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1]所以教师要相信每个学生都具备潜能,要因人而异,善于挖掘学生的潜能。首先对于优等生客观表扬,为优等生导航。其次目标激励中等生,为中等生谋划。最后真心关爱后进生,做后进生的伯乐。
3.1 对于胆小、呆板的学生多鼓励,少批评
胆小、呆板的学生缺乏自信,急需别人的鼓励。班里有个胆小害羞的女孩,上课从不主动举手发言,叫她回答问题时声音也很小。这种学生每个班级中都会出现,并且不只一两个,对于这类学生,不但教育起来很困难,并且在沟通和交流中也会出现阻碍,一旦教育方式不得当,很容易对其身心造成伤害。这类学生更需要在教学中得到老师的肯定和鼓励,更加适合赏识教育的方式,建立起学习和与人交流的信心,激发其对学习的兴趣。
在讲《将相和》一课时我组织学生演课本剧,同学们争先恐后地选自己喜欢的角色,她低下了头,害怕叫到她。“表演是一次多么好的锻炼机会啊!怎么想的怎么演,不用怕。”她抬起了头,我用鼓励的目光看着她,并鼓掌说:“李红也想表演,鼓励一下!”同学们热烈鼓掌给她加油,在这样的气氛下她终于走上讲台。开始声音很小,有些抖,不住的看我,我始终用很相信她的目光看着她,并给她做了个加油的手势,后来她渐渐地进入了角色,表演得惟妙惟肖。所有学生都感到惊奇,我竖起大拇指说:“你真棒!”
她脸红了,但却掩饰不住成功的喜悦。从这场表演后,她变得大胆、自信了,敢举手发言了。这就是赏识的收获。
3.2 对于调皮、好动,表现差的学生,捕捉他的闪光点
再差的学生也有闪光点,对于差生,教师要善于捕捉他的闪光点,及时肯定,扬长避短。班里有个叫梁亮的学生,他很聪明,但特别调皮,不爱完成作业,字迹潦草,还欺负同学。多次批评教育没什么长进。一次锄草劳动中,他不怕脏,干得最快,还帮助别的同学锄。我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表扬了他,他高兴极了,觉得老师并不讨厌他。慢慢地,我发现他变得上进了,能及时完成作业,字迹也工整了许多,和同学关系也好多了。以后只要他有一点点进步,我都及时肯定,现在他已经成为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了。
3.3 对于好学生,任性的学生提高要求
好学生往往觉得自己有优势,老师喜欢自己,易任性,不能受挫折和打击,一旦失败就会怨天尤人,找客观原因原谅自己,以至不能成为有用之才。针对这种情况,我循序渐进地对他们提出稍高的,有一定难度但经过努力能达到的要求。刚开始让他们尝到甜头,体验付出就有收获的喜悦。接着提出更高的要求,经过努力还不易达到的要求。这时学生就会有挫败感,老师要适时鼓励或采用激将法增强学生战胜困难的信心。经过这样的训练好学生就会改掉任性的坏毛病,体验“失败乃成功之母” [2]。
4 结语
教师想要真正走进学生的内心,通过赏识教育的方式至碎甲途径,俗话说没有种不好的庄稼,只有不会种地的农民,农民的耕作决定了庄稼的长势,在教育上同样是这样,教师的态度以及方法决定了学生的学习质量,也决定了学生的命运。让赏识、赞扬、鼓励化作一种力量,激励学生自省、自律、自强。赏识是打开学生心灵的钥匙,也是激发学生内在动力的导火线。老师只有真正赏识每个学生,才能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爱好和积极性。相信赏识教育一定会在当代中国教育改革实践中结出丰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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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说,行政诉讼原告大多是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路径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它反映了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水平,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曾说过:“行政法的任何方面都没有有关原告资格方面的法律变化迅速,变化总趋势是逐步放宽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与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标准也经历了一个由窄到宽的过程。我国以往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主要集中在1989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200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的条文中(《行政诉讼法》第24 条、第41 条条,《若干解释》第12 条,第13 条)。2015 年5 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已经出台,本文结合新旧法条文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方面的差异进行分析,通过解读立法本意,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标准。
(一)关于“行政行为”的一点解释
不论是曾经的《行政诉讼法》还是《若干解释》,在原告资格认定标准上都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定。这说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产生的前提,即原告所受的权益影响必须是由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引起的,属于受案范围是确立原告资格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为引发的侵犯合法权益的争议,任何主体都没有取得原告资格的可能性。最新的《行政诉讼法》第25 条对此进行了修订,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把“具体行政行为”改为了“行政行为”,这一修订的意义,不仅把因抽象行政行为受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纳入到了原告资格中,同时也在暗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再局限于小范围中,而是向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趋势上靠拢。
(二)“侵犯合法权益”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标准并存的分析
这两种表述也是学界划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即“合法权益标准”和“利害关系人标准”两个阶段的主要依据。但是,这样的表述常常给我们一种错觉,即在分析原告资格时完全用后一种标准取代前一种标准。
笔者认为,在分析原告是否适格问题时,可以综合这两个因素进行考虑,两个标准并不是排斥的关系。在双方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只存在双方主体不存在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行政行为侵犯的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方法律关系即有利害关系人存在的情况下,侵犯的是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可以吸收“合法权益标准”的。在分析行政主体和直接相对人这对概念时,宜选择适用前一个标准。这里笔者将就原告资格设定的两个标准进行具体分析。
1. 合法权益标准之分析
首先,关于“合法权益”的理解问题。马怀德教授认为,合法权益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新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事实上扩大了对旧《行政诉讼法》“权利”的理解。使得“权利”不再局限于受案范围所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扩大到诸如知情权、相邻权等权利。
其次,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新的《行政诉讼法》仍然只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有权提起诉讼,对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具有原告资格。例如沈某诉浙江省桐乡市国税局行政不作为案。沈某知悉某建材厂偷税逃税行为,便署名向桐乡市国税局举报,但国税局久久未予回复,沈某便起诉状告国税局行政不作为,后被桐乡市人民法院以原告资格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在这里,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得出沈某和桐乡市国税局的关系并不受行政法的调整,该案中沈某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侵害,而国税局的不作为也未对沈某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故沈某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资格,法院依法驳回沈某起诉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却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2. 利害关系人标准之分析
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理解均存在分歧。这种分歧的根源在于,《若干解释》第12 条规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到底是“法律上保护的利害关系”,还是“法律上应当保护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保护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的权益属于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内的实证法明确予以保护的范围内。所谓“法律上应当保护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可以期望通过诉讼得到法律保护的利害关系。权利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应有的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这三者之间不是平行关系,而是层次关系,三者的内容有很大一部分是重叠的。上述的两种分歧,就是从这三种权利中引申出来的。很明显,前者对于利害关系人的保护力度是比较小的,而后者则更有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也更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精神。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学界仍然存在争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在法律条文上给予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秉着保护公民权益以及监督行政的理念应采取“法律上应当保护的利害关系”标准。
在这里,笔者列举两个典型国家,英美法系的美国,大陆法系的日本,并且考虑原告资格范围扩大的总体趋势,仅对这两个国家现行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设定标准进行分析,以便找到可借鉴之处。
(一)美国“事实不利影响标准”
“事实不利影响标准”,即相对人只要其利益受到了所指控的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他就具有了原告资格,而不管这种利益是否有特定法律的直接规定,也不管这种利益是人身利益、经济利益还是其他利益。如审美的、娱乐的、环境的利益等等。这样,一般纳税人、竞争者、普通消费者、环境利益人都可以成为司法审查诉讼的原告,取得司法审查诉讼原告的资格。
根据这一标准,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都已经承认了纳税人、消费者、环境利益人、竞争人的原告资格;对于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现在美国法院己承认了保护自然资源、风景、历史文物的公民团体具有原告资格,承认全国保护组织具有请求审查高速公路修建决定的原告资格;承认公共福利社团有代表一切具有生命、健康、享受自然资源等权利的人,提起反对核爆炸决定诉讼的原告资格;承认环保组织有请求审查农业部长不采取措施限制剧毒农药使用行为的原告资格;承认地方资源保护组织有请求审查国有森林采伐决定的原告资格,等等。
(二)日本“法律上的利益标准”
根据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有的学者译为《行政事件诉讼法》)第9 条的规定“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者”的解释论,日本对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采取“法律上的利益标准”。对于“法律上的利益”,大致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说法,即法律上所保护的利益说和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说。
在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 条列举了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四种诉讼类型。其中后两者属于客观诉讼,以民众诉讼最为典型,它不以法律上所保护的私人利益的救济为目的。民众诉讼,按照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5 条的规定,是指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的不符合法规的行为的诉讼,并且是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日本的民众诉讼,包括根据《公职选举法》进行的选举诉讼、《地方自治法》所规定的居民诉讼等。这种居民诉讼,是在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长官等进行了违法或者不当的公款支出以及财产的管理处分时,居民在经过对监察委员进行监察请求后提起的诉讼,对于地方行政的民主化、公开化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在民众诉讼中,起诉者的资格与个人的私益无关,是基于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对原告资格的条件要求是比较宽松的。
(一)原告资格过窄
基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因素的限制,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门槛过高,使得很多本应受到司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不能得到司法的有效保护。因此,很多本应该纳入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游离于行政诉讼规制范围之外。如政府投资决策行为因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使得纳税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二)“合法权益”中排除了公共利益
对于“权益”的限制性解释使得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常常因为缺乏合格的起诉人而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我国要求起诉人只可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提起行政诉讼,而全面排除了“公共利益”的标准。如上文提到的沈某诉国税局一案。
(三)没有实行行政诉讼类型化制度
我国还没有建立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制度。综观日本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设定的标准以及理论界存在的两种学说,与我国颇有相似之处,但日本的原告资格范围仍然比中国要宽泛得多。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日本存在客观诉讼和主观诉讼的诉讼类型,而且专门针对客观诉讼这种特殊的诉讼类型,设定了较为宽泛的原告资格标准,从而与主观诉讼区别开来,并且使原告资格标准的设定更加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精神。而我国缺少这种诉讼类型的划分,因而不利于针对不同的诉讼类型设定区别原告资格标准。
(一)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拓展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与受案范围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会促使一部分行政行为的相对方具备原告资格条件;原告资格范围的扩大,客观上也能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规定,使得“权益”不再仅仅囿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开始向其他如相邻权、知情权等权利拓展。
虽然新《行政诉讼法》在原有基础上扩大了受案范围,例如增加了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征用等新的行政行为,并且设置了双重兜底条款:除了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以及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但这还远远不够,如前文提到的沈某诉浙江省桐乡市国税局行政不作为案,这种公益诉讼的主体也应纳入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来。
(二)探究行政诉讼类型化道路,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我们可以借鉴日本行政诉讼的分类方法,将我国的行政诉讼进行类似客观诉讼与主观诉讼的分类,尽快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日本的民众诉讼限于与公职选举有关的诉讼和居民诉讼职权,而美国的一般适用于环境保护、价格、税收等公共领域,同时,在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上必须将“利害关系的非直接性”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及公益诉讼起诉人所请求保护的利益不能是公共利益之外的特定的个人性的利益,后者适用一般的行政诉讼制度。
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学说排除了界定中“公共利益”的含义,使得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缺失,这是我国在原告资格标准上的一个明显不足。因此,我们应在理论上扩大对“合法权益”的界定,并逐步通过赋予我国检察机关以及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方法,建立并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
(三)通过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的法典化,扩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美国关于起诉资格的法律主要由判例产生,因为宪法的规定非常抽象,如何适用由法院决定。联邦行政程序法关于起诉资格的意义不是十分明确,在解释上存在重大分歧。法院有时不适用这个法律,有时根据自己的观点适用这个法律,离开法院的判例不能了解美国关于起诉资格的法律。离开了法院的判例就不能解决美国关于行政诉讼起讼资格的问题。在日本,关于原告适格,最高法院的判决有相当多的积累,并且现在下级审判决定几乎是服从最高法院的观点,在抽象层次上形成了判例法。日本于2004 年6 月对《行政案件诉讼法》进行了实施42 年来的首次修改,增设了四项标准,其中前三项只不过是最高法院判例的法律化。域外经验告诉人们,仅仅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无法圆满解决原告资格问题。中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也充分说明了原告资格认定标准不仅仅是一个立法问题,面临不断涌现的新型案件,需要司法机关通过运用个案解释不断拓展原告资格标准。
我国虽然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事实上的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定的指导意义。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通过总结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找出其中关于原告资格设定的一些共通标准,以法律修订的方式将其固定下来,作为判断原告资格的一般标准。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逐步完善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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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发行上市牵涉的问题较为广泛复杂,一般在企业聘请的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完成。企业首先要确定券商,在券商的协助下尽早选定其他中介机构。股票改制所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新产品上市如何进行策划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我们的老祖宗几千年前就已经提出,每一次的战争都必须“运筹与帷幄之中,方才能决胜于千里之外”。当今商场也一样,为了保持企业的市场活力、扩大市场份额,很多企业试图通过持续不断地开发新产品来推动企业销售增长,单大多数结果是出现了“产品结构乱,品种上量难,品牌提升慢”的现象,打乱了整体市场的销售布局。推出新产品的策略是对的,但没有哪一个新产品的上市能随随便便成功!
众多失败的和成功让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新品的上市,不仅仅是策划方案如何如何?更重要的我们有没有良好的PDCA循环能力的系统?我们的系统有没有准确的预测能力?我们的系统有没有强大的执行能力?我们的系统有没有快速的信息反馈能力?我们的系统有没有纠编和纠错能力?我们的系统有没有预警能力?我们的系统有没有补救能力?……
任何一项产品,如果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果没有有别于其它对手的特性,如果没有自己的实力支撑,如果没有叫得响的卖点、诉求点和利益点,很难在市场上一炮打响!
因此,一项产品需要具有以上的特性,就必须进行前期的市场调研和分析。只有调研,才能够准确地把握消费者的需求,避开竞争对手的壁垒和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以强有力的卖点、利益点来满足消费者。也就是说:只有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我们才可能以合适的方式把合适的产品以合适的价格卖给合适的人群。调研要务实、简单、快速,切不可盲目照搬西方营销学理论,一定要和国情、企业多方面务实接合,如脑白金前期的市场调研论证就非常值得国内企业学习。市场调研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产品调研,包括已有产品的上市调研和研发产品的调研,主要通过定性定量的调研方法确定出产品、品名、定位、定价等课题,二是新产品上市前的市场测试调研,主要是针对消费者展开试用、首次重购、采用和购买频率的调研;三是对企化方案的调研;而此处针对主要是对产品商机的论证。总之,经过调研就是要论证自己的产品商机是填补市场空白,而不是填补企业空白。
包括产品的概念提炼,商品名称,商品规格,内、外包材的选择,外包装的设计。 产品命名,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就像一个女孩子,叫柳小花和柳如烟给人的感觉是不同的。好的产品名本身就是一个直白的广告语,直截了当的表明产品的独特之处,还能给消费者以积极的联想。
像正大青春宝-抗衰老功效,脑白金-联想到对人的重要作用,溶栓胶囊-通血管的独特优势,排毒养颜胶囊-功能一目了然,此外克咳、胃铋治、感康、感快贴等也都是比较好的名字。
相比之下,汇仁乌鸡白凤丸名字过于普通,难怪会出现汇仁打广告,同仁堂的人比汇仁的人还高兴的情况。我在北京的药店发现,汇仁乌鸡白凤丸卖21元,同仁堂的卖14元,两种产品摆在一起,而同仁堂的牌子又那么硬,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傻瓜才不会买同仁堂的。
包装设计。外包装是最直接与消费者接触的媒体,一个醒目、视觉冲击力极强的产品包装十分有助促进终端的购买,如果再能在陈列时达到生动化,它就是一支非常优秀的广告。好包装自己会说话,要达到在狭窄的空间里做到最大化传递有效信息,产品包装必须能在众多的产品当中“跳”出来。
堪称保健品楷模的脑白金包装由胶囊与口服液复合而成,两者各有功能偏向,而这种复合型的产品在国内不多,避开了单一性的睡眠类和肠道类产品的跟进,有效地回避了竞争风险,同时也可诉求缓解中老年入的多种病态,将两种功效的成分叠加在一起,使脑白金别具一格,创出了自己的特色。
1、概念预测 :我们的产品概念和产品品质是否一致?我们的产品品质是否与消费者的需要结合在一起?我们的产品概念是否能够深受消费者喜欢从而深入人心?我们的产品概念是否与众不同有自己独特的个性还是一般的大众化被掩盖在人流中无从被人知晓?否则,我们的产品概念和品质,永远就是两张皮无法贴在一起!或者是被掩盖在澎湃的广告潮流中!
2、销量预测 :销量预测,一方面来源于企业组织的产品战略目标,另一方面来源于市场容量和消费需求的结合,再次是来源于竞争的激烈程度,最后还要考虑企业组织的自身的资源力量。有了销量预测,就可能比较合理地确定我们的资源跟进力量和后续资源力量以及资源的整合与二次分配。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广告资源、促销资源、人力资源及服务资源。如果没有一个比较准确的预测,我们就会跟着感觉走,滑西瓜皮!要么是产品滞销,卖的比买的人多,而后又追加资源,不行再又跳楼大甩卖,新品还没上市,就已开始准备退出市场;要么是产品脱销,各项后续资源跟不上,二次分配更不用谈。
3、对手预测:对手预测,主要是预测其反应及反应的程度和力度。如果对手没有反应,那当然是最好不过的;如果对手反应一般,我们也无所谓;如果对手反应非常快,且力度非常大,那我们就要考虑我们如何扼制其反应,使其永远跟在我们后面被动地应变,而且其程度和力度一定不能不能超过我们组织的,否则,最后的“眼球”和“秋波”都是属于对手了,那我们以前的“媚眼”和“白银”算是白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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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涉诉信访与司法权威—从民意表达角度进行的考察相关法律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信访制度是我国一项十分重要的民意表达制度,作为联系公共权力与普通群众之间的纽带,有效地调节着公权力机关与民众的关系。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模式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展开的人民司法,这既决定了我国司法与西方式司法模式的重大差别,也决定了作为执政党充分利用中国本土资源发展出的联系群众的基本方式之一的信访必将与由西学东渐而来的近代司法方式发生碰撞。“涉诉信访”这一概念的提出,即是这种“碰撞”尖锐化的一个标志,从长远角度看,真正对我国司法制度构成危险的既非所谓“信访大潮”的冲击,亦非对所谓“正当程序”的干扰,而是其背后所隐含的非制度化因素对于我国建立本土化的有效司法模式的阻碍。
【关键词】民意; 司法权威。
涉诉信访的概念正式被提出,最早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4年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工作会议上,此前几波汹涌的“信访潮”已经使得各级法院不堪重负。信访工作引入司法体制中以后,在不知不觉中改变了自己的定位,变成了司法机关与当事人的一种“沟通机制”。
对纠纷的解决,实际上是对相关人之间利益的一种再分配,当事人在诉讼中进行对抗的实质是为获得自身利益而进行的一种斗争,其利益在诉讼过程中的体现就是其主张为对其有利的裁判所支持,或者说获得了对其有利的纠纷处理结果。如果说在信访介入前,当事人一方获得有利于己方的裁判的唯一方式就是通过诉讼程序所赋予的表达自己主张的机会来影响法官对于案情的基本判断,那么,信访被引入司法制度以后,当事人就有了一条独立于诉讼程序之外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主张,而且由于信访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机关具有监督制约的功能,使其显示出一定程度上优于诉讼程序所能提供的表达机制对于法官的影响力。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大致得出涉诉信访的一般定义,即案件当事人一方为获得有利于己的裁判结果而针对司法机关发起的信访活动。
由此可见,由信访到涉诉信访的转变,绝非仅仅是信访活动对象的简单改变,实际上这体现了信访在这一过程中由以权力监督为首要目的机制向以表达主张为首要目的的机制的一种转变。
1、涉诉信访庞大数量的形成。
既然涉诉信访首先属于信访活动的一种,其变化、发展之规律必然与信访活动变化发展的情况存在一致性。在““””结束之后,在我国出现了近乎连续的几波信访高潮。连续的信访潮使得信访数量急剧上升,而以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因其作为纠纷的最终裁判者的特殊地位,自然地成了前面所述绝大部分矛盾的最终目的地,以政府为代表的行政机关也将自己无法最终解决的问题推给法院以期诉讼能够发挥其“定纷止争”的效果。这样,法院首先面临的是案件数量的迅速上升,而正是因为信访这样一条诉讼程序外的路径的存在,使得没有得到对自己有利处理结果的当事人纷纷发起信访活动,大量的涉诉信访随之产生。
2、涉诉信访对诉讼秩序的干扰。
涉诉信访的发起与否,永远取决于当事人,司法机关在此过程中永远处于被动的地位。而从当事人角度考虑,无论是诉讼程序还是信访途径,其所追求的永远是一种“个案公正”。司法机关进行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是基于可信证据和法官的独立思考判断而形成的相对事实,如果当事人没有合理的异议,即被视为与实际情况相符,而在个案中,当事人总是竭尽全力使法官认可有利于自己的那些事实,从而得到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这种对于个案公正的无限追求,也许确实会在部分个案中实现相对事实与实际情况的完全契合,但这却是以牺牲司法机关所坚守的诸多原则为交换的,这些原则,显然是为了维护更多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平等利益而设立的。
从诉讼程序的独立性价值角度而言,涉诉信访不仅干扰了其中当事人表达自我主张的部分,而且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正如信访的对象机关不可能对所接受之一切信访全都给予信访人所期望的回应一样,法院对于大多数涉诉信访并不能给出完全合乎当事人意愿的回应。信访的特点之一即是非程序性及不确定性,当事人的诉求在法院无法得到满足,便会转而将信访活动指向其他公权力机关,以利用其对于法院的某种影响力促使法院做出对其有利的裁判,为司法机关之外的力量干预审判活动提供了便利的后门,使得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制度安排在实质意义上被架空。
3、诉讼效率的下降。
数量庞大的涉诉信访能够维持庞大的基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涉诉信访案件的结案普遍面临着困难。这主要表现于诉讼成本的急剧增加和案件解决的困境,从本质上讲也就是通过诉讼进行纠纷解决的“投入”与“产出”表现异常。如前所述,涉诉信访的出现极大影响了法院的诉讼秩序,同时也为诉讼程序之外的力量介入诉讼提供机会,同时,参与诉讼的各方在投入诉讼以及信访的资源方面形成了一种竞争,对于任何一方而言,如果不继续增加投入,则极有可能面临着对方凭借更高投入而得到对其有利之结果,同时己方则需承担诉讼失败的各种风险,这就使得各方投入的成本都严重超过了依据正常诉讼程序所作出的预期。轻视秩序并没有带来直接的便利,而是使得这样做的人付出了更高的代价。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公正地进行裁判除了一定要明确案件事实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外,还必须要考虑一个因素,即裁判的社会效果。如果依法作出的裁判结果连当事人都不接受,司法权威自然难说是真正地存在。然而,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不等于无视司法程序的价值,更何况程序的正当本身即是司法权威的一大渊源。当事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不满由于涉诉信访这样一条特殊路径的存在而有了“更有效”的表达方式,通过信访途径来实现对即将产生之裁决或者既有判决结果的改变并且直到获得了一个自己能够接受的结果为止,这样的活动无疑给法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结案制造了巨大的困难,并且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当这种情况与庞大的信访总量相结合时,就会出现一方面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同时能够得到解决的案件数量却很少,另一方面不断有新的信访案件变得难以解决这样一个恶性循环。
1、“工具理性”主导下的路径选择。
涉诉信访人在选择了诉讼的同时又展开信访,实际上是一种工具理性的体现。在被引入诉讼领域之后,信访的基本功能出现了异化,由原来为了制约权力而进行的监督与民意表达偏向于为纠纷解决而进行的一种协商,此时在案件当事人看来,涉诉信访俨然成为了诸多纠纷解决手段中的一种。而如何在其中进行选择,则取决于对社会资源占有的程度,如果案件一方当事人拥有足够的社会资源,使其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即很有可能实现其主张的内容,显然他绝对不会舍近求远,冒着巨大的风险展开涉诉信访,只有在诉讼过程中因为所掌握社会资源的匮乏而无法通过正常诉讼手段与对方对抗之时,涉诉信访才被作为干预诉讼的手段来使用。
2、涉诉信访案件解决的一般模式。
处理涉诉信访的“河南经验”、“沈阳模式”等体现出以下共性:
一是多机关共同行动,多角度解决涉诉信访人的问题。发生涉诉信访案件时,法院通过司法途径往往难以彻底解决问,从而使得多个机关同时卷入案件,从实际情况来看,在这个过程中起到牵头与协调作用的,通常是执政党或者政府。
二是安抚与压制同时进行。相比于满足信访人主张来化解涉诉信访的方式,更多的涉诉信访是在法官的劝说与公权力机关的压力之下化解的。通过法官的个人能力对信访人进行劝说的方式,与近些年法院所强调的“大调解”颇有几分类似,均是通过一种协商的方式来实现和解,在实践中,这种方法不仅对法官的个人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而且对于案件的内容和性质也有要求,对于双方分歧较大的案件,此方法的效果就明显下降。
在任何一种处理涉诉信访的模式中,对于无理上访和严重的缠访闹访,均设置了以打击为主的处理策略,事实上,任何一种信访处理模式都有一套程序专门审查信访人主张的合理性,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信访活动,任何机关首先采取的手段均是明确的拒绝。
在这样的模式下,真正成为“上访户”的信访人实际上只是庞大的涉诉信访总数中占少数的一部分,但即使是少部分,在由其形成的案例的某种指导性以及媒体宣传的放大作用下,仍然具有极大的社会影响力。
信访作为民意表达的一种方式,确实有促进公权力机关同普通公民进行沟通的作用,信访制度在行政与立法相关领域的适用,确实收到了一定效果。不过,公权力本身所带给立法、司法、行政三个分支的共同点并不能抹杀我们对于涉诉信访的质疑,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相比于其他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其行为有特殊性,这使得制度的设计者难以实现将信访引入司法领域的初衷。
在处理问题时,行政机关的工作模式可以用行政权力 - - 相对人模式加以解释,即行政机关的工作都是针对一定相对人进行的,其本身也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而司法机关的工作模式则是裁判者针对控辩双方进行决定,作为裁判者,法院显然处于中立位置。这就决定了司法机关获取民意的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司法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需要民意支持以证明其合法性,同时又要选择正确的方式以免适得其反。因此,涉诉信访问题的核心在于民意表达方式的选择与维护司法权威之间的冲突。
站在案件当事人或者被追诉人的角度而言,追求“个案公正”
实际等同于对诉讼公正的追求。每次诉讼的最后,必有一方利益受到损失,涉诉信访大量存在于诉讼之中,若当事人付出了远高于正常诉讼所要支付的成本,却仍要接受败诉的损失,显然给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打了折扣。无法接受案件诉讼结果的一方就要继续通过信访途径力求改变诉讼结果,于是就发生了重信重访甚至闹访缠访。
尽管涉诉信访为诉讼参与各方提供了在诉讼规则之外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手段,真正通过这条路径达到目的的实例却屈指可数。涉诉信访作为一种“非制度性”的手段,尽管得到了某些政策性支持并且数量庞大,但是对于我国主流诉讼方式的冲击并未也不可能达到颠覆性的程度,在诉讼制度内部出现的“有利于”信访人的因素无不来源于司法机关的主动让步。加之信访本身就是源于执政党工作方法的一种政治性手段,这就使得涉诉信访人的行为随着其进行信访的时间不断加长,其行为中符合正常诉讼理性的成分不断减少,同时逐渐表现出强政治性,最终使“审判转化为某种形式的公共论坛”。
涉诉信访的产生与发展本身,实际上说明了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之下民众对于一种合理的司法与社会互动机制的渴望,尽管其对我们所普遍接受的正当程序造成了消极影响,但正是这样一种机制的存在,使得我国的司法机关能够有获取民意的机会,而不是凭借法律赋予自己的“中立”的地位而远离广大群众。
涉诉信访在我国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使我们看到,真正可怕的,不是信访本身,而是围绕在司法制度周围,并最终使得涉诉信访甚至整个诉讼制度发生异化的那些因素,这才是隐藏在涉诉信访背后真正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被解决,即使涉诉信访被其他的途径取代,那个新的途径仍然会很快异化,司法权威仍然不能被认可。
在诉讼中引入信访制度,实际上是中国的政治精英在如何将西方诉讼制度本土化的过程中进行的一次尝试,虽然我们无从知晓这其中是否包含着对以西方诉讼制度为代表的近代司法制度的本质考察,涉诉信访对于经典的西方式诉讼模式构成了极大的冲击,但是它契合了中国式纠纷解决机制的许多特点。涉诉信访的问题化,恰恰说明了这一尝试已经背离了自身的逻辑,不过这并不是我们停止探索,就此“全盘西化”的理由,涉诉信访能够广泛存在,本身就说明了我国司法对适当吸收民意的机制的需要,正是这种需要,将在未来指导我们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诉讼制度而不断探索前进。
基金项目: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自主科研立项:我国涉诉信访现状探讨与综合分析 - - 以大连市为重点考察,编号 kylx201102;大连市社科联 2011 年度立项:大连市社会转型时期涉诉信访原因与对策的多维解读,项目编号:2011DLSK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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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纪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任务。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有着许多与精英教育阶段不同的特征,这些特征要求大学生法纪教育的目标、内容、方法等作出相应调整。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对大学生进行法纪教育的重要性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文章结合现在大学里各种不良现象,说明了当前一些大学生法纪意识的缺乏,讨论了加强法纪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为如何树立大学生正确的法纪观念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并为增强大学生的法纪意识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大学生;法纪教育;重要性
社会主义的法纪观念是整个社会主义思想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大学生文化素养较高,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中坚力量。大学生应该具备较高的法纪观念修养,能够正确理解、对待、评价、遵守法纪规范,并能自觉地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现在大学生的法纪状况还不能令人满意,加强法纪教育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一)进行法纪教育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而思想观念的形成又离不开一定的法纪教育和道德规范。法纪可以使人们了解国家的立场原则,不允许做的事做了会有什么后果,这样就可以积极主动地去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去做,使自己的努力同党和国家的要求一致起来。反之,如果不学习国家法律、法令,不学习学校的有关规定,是非不明就可能在行为上出现偏差。或者因为缺乏法纪观念,故意违法违纪或者是缺少法纪知识,自觉不自觉的违法违纪。有不少大学生就是因为对法纪的无知走上了错误的道路。
(二)进行法纪教育是保证学校教学、生活秩序井然的需要。每个人的兴趣、爱好、生活习惯都会有很大差异,在共同的集体中生活需要遵守共同的纪律和行为规范,这是学校各项教育活动得以开展的重要前提。比如,到就寝时间了,就应该睡觉,就不能做防碍他人休息的事。还有,如不允许赌博、酗酒、不允许贴大小字报,不允许借学习和生活中的某些问题煽动学生闹事等,在平时生活中就不能有以上行为。很难设想,一个秩序很乱、纪律松驰的学校能够培养出合格的人材。自觉地维护
(三)进行法纪教育是维护国家安定团结的需要。高校不稳定,社会也难以稳定,高校稳定文化教育不会出大乱子。在我们全神贯注搞经济建设,抓住时机上新台阶的今天,高校的稳定显得特别重要。稳定高校思想教育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靠法纪教育,靠依法办事和严格执行法律,使高校建立良好的秩序,并使这种秩序影响到社会。
(四)进行法纪教育也是大学生的法纪状况决定的。应该肯定,近几年来,经过教育、反思,大学生的法纪观念有很大提高。同学们认真地学习法纪知识,自觉遵守法纪,严重违法违纪现象明显减少。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日常生活中违法违纪现象还比较突出,如盗窃、赌博、酗酒、旷课、考试作弊、打架等等,其中违纪率比较高的是盗窃、旷课、考试作弊和打架。考试作弊相当普遍,在各种违纪处分中尤为突出,而且几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在各高校普遍加强
、法律和纪律规定,用法纪和知识武装自己。高校在法纪学习宣传方面还不够,一些同学违反了法纪,受到处罚,还不知道自己违反了哪条法纪。法纪的文件虽然发了,但很多人没有认真学习,有的连看都不看就束之高阁。这样的态度是很难有较高的法纪修养的,也很准保证不犯错误。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对学校所颁发的法律、纪律、文件、规定、条例都要深刻领会。与学习生活关系密切的条文要记熟,遇到法纪问题时,自己先用法纪规定衡量一下,不该做的事情一定不做。
(二)从一时一事做起,培养遵纪守法观念。凡是法纪观念强的人,一定在平时的小事上严格要求自己;法纪观念薄弱的人,平时也肯定是不严格要求自己,放任自已的行为。某大学一名学生,刚入学还是学生干部,后来结识了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经常在一起喝酒,有课不上,考试作弊,后来发展到打群架、赌博、夜不归宿,最后被学校开除学籍。增强法纪观念一定要破除法纪观念不用培养锻炼,只要不违法就行的错误认识。形成法纪观念要从生活中的每一件小事做起,时时事事严格要求自己,对国家、对集体、对他人有利的事、努力去做,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法律、法令、校规校纪上禁止做的一定不做,长期坚持下去,就会形成高度自觉的法纪观念。
(三)克服优越感、侥幸心理和哥们义气等错误思想,自觉增强法纪观念。一些同学违反法纪常常是因为思想认识上的错误造成的。有的同学自觉高人一等,认为大学生是特殊公民,可以不受法纪约束;有的抱有法不责众的心理,如动乱中一些同学参与游行、罢课等,就是因为多数人参加了;还有的是“哥们义气”等庸俗关系学影响,要好的同学、老乡受了别人欺负,不问是非曲直就挥拳上阵。有的明知自己的朋友干了违法的事也知情不举,甚至帮助隐瞒、说情,结果都犯了错误。在法纪面前大学生不能有侥幸的心理、从众心理,更不能以情代纪、以情代法。
(四)自觉维护法纪,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的同学怕得罪人,对身边某些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同学不批评,不劝告,发现苗头也不报告;有的同学说了实话,批评别人受到孤立,被当成异己;有的班级开班会批评犯错误的同学没人发言。这种风气使一些组织纪律观念差的同学得不到及时帮助,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维护和增强法纪观念,不仅要使每个同学自觉遵守法纪,而且要依靠集体舆论的力量肯定正确的、批评错误的,帮助大家加强自己的法纪意识,正确对待和处理生活中的各种法纪问题。
今天的大学生是21世纪的社会中坚力量,任重道远,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文件、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用法纪严格要求自己,立志成为品德高尚、学识渊博、体魄健壮、有良好法纪修养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论对大学生进行法纪教育的重要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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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直觉在儿童美术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儿童依靠直觉能够把握物象的基本特征,能够创造性 地表现视觉意象,能够体现美的自然法则。而在传统美术教育中,只注重传授知识技能,忽视素质教育,忽视 儿童个性的发展;教材内容脱离儿童发展实际,不符合艺术教育特点。要改革美术教育,就应依靠直觉进行美 术教育,以视觉训练为中心,培养儿童的观察力、记忆力、想象力和创造力;尊重儿童的视觉表达。
【关键词】 直觉 儿童美术教育 传统美术教育 视觉训练视觉表达
直观知觉和理智分析路人类的两种认识程序,两者相互配合发挥作用。直觉是一种为感性活动所专有的认 识能力,儿童的认识主要靠直觉发展,尤其在艺术活动中,感性的智慧占主导地位。儿童依靠直观知觉作画有 以下特点:
(一)儿童依靠直觉把握物象基本特征 儿童观察物象时眼睛最先接触到的并不是可度量的现象,而是接 受视觉刺激后得到的直接的、原初的感染力,他们把吸引了他们注意力的东西加以选择和强调,从而表现出对 象的特征。从审美的角度看,被感知的意象就是感知物的本质。比如4岁幼儿看一辆车,他知道车身近似方形, 车轮是圆形, 这是车的基本特征,尽管有时他们在一个方形下面画许多圆,但仍能看出这些圆是代表滚动的车轮,在这里数量并不重要;儿童画鸟时画一个椭圆代表身体,在圆的一端有时用三角形,有时用线代表喙,在圆的上下两侧画两条线或画两个三角形代表翅膀。可见,儿童年龄越小造型越抽象、概括。随着儿童年龄增加 ,他们的观察记忆力增强了,所表现的物象也越复杂,越接近真实。他们表现形的能力由简单到复杂,这是他们认识发展的自然过程。
人类认识生活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通过感觉器官。通过直观感受发展认识是儿童认识发展的重要方面。艺术 要求儿童注意世界的具体特征,不仅表现共性,更重要的是表现个性。艺术表现要求不是画物象的概念,而是具体的有个性特征的物象,是这个物象和那个物象的区别。因此,在艺术教育中不断启发和引导儿童去注意观 察和区别各种物象的具体特征,通过直观感受发展认识,提高艺术表达能力,把儿童从概念化的表现中解放出 来,起十分重要的任务。
(二)儿童依靠直觉能创造性地表现视觉意象儿童的早期艺术形式,含有高度抽象的几何图形,它们并 不是对大自然的复制,而足对大自然本质特征的反应,有人认为这样的概念不可能产生于观察过程本身,它只可能是更高级的、非观察性的层次上推敲的结果,他们认为儿童对现实情况的思维不是靠直接的感觉,而是靠 非感性的智力的升华。其实,儿童与成人的艺术概括相反,是非理智的思维活动。概括在所有的知觉中都会自 动发生,因为简化的形象是被记住的形象,儿童所表现的视觉意象,更多的是把注意力放在主观需要上。比如 ,儿童画一条公路上行驶着的车辆时,运用折式构图,在一条线的上下画出两个天空,来往的车辆和行人上下 颠倒地画在这条线上。再如,儿童画一个人在洗头发,他把伸进盆里的头和地面用俯视表现,以便让人看清洗 头发的情景,把人的身体用平视表现,以表示人站立的动态。所以,儿童在表现世界的根本性结构特征方面, 具有非同寻常的创造力。
(三)儿童依靠直觉能体现美的自然法则 对自然中存在的平衡、秩序、和谐等现象的体验和追求,是人 类的审美本能。在儿童的绘画中,均能得到自然显现。如儿童在线画中能自由运用各种形态的线通过疏密、繁简变化表现节奏和韵律,他们用直线、曲线、圆形、方形、三角形在人物、动物、植物上自由组合装饰,做到 繁而不乱,繁简有序;在线描写生画中,能把复杂的景物组织得井井有条。儿童在色彩画 中,常用补色对比表现强烈而和谐的色彩关系,依靠直觉他们能感觉出一块红背景前的人脸是绿色的;在黄色背景前把人脸面成紫色;他们还可以根据物象受光的影响所产生的明暗变化,用不同的明度和纯度的色块进行 表现,这些并不是在理性知识指导下的艺术表达,而是靠直观感受,靠主观感情支配所做的自然表达。教学中 教师只需要把儿童画中表现出的这些优点加以肯定,并有意识地加以引导,使儿童由无意识的显现发展为艺术 表现,认识就会得到升华。
人的直觉不是少数超人和艺术家才有的特质,直觉是人所共有的天赋,依靠直觉进行的美术教育活动,可 以开启人的智慧,促进人的直觉发展。
传统的儿童美术教育只重视理性知识和技能传授,把传授专业技能技巧作为掌握知识、发展理智的根本途 径,在教学中教师向儿童灌输知识,儿童只能被动接受一套死的表现方法,从而抵消和压抑了直觉的认识作用 ,也抹杀了儿童的灵感和天赋。我从许多儿童在不同的状态中所画的截然不同的图画中,惊讶地发现了不同的 教育对儿童发展认识所起的不同作用,证明用不同的教育方法既可以培养人的能力,也可以阻碍人发展才能。
(一)传统美术教学,注重临摹,忽视儿童的个性表现常用简化了的图形做为形象表现的模式,通过临 摹灌输给儿童,把学简笔画称为让儿童掌握绘画“词语”。儿童在成长中,模仿是他们的天性,如果成人先入 为主地教他们画一些模式化的东西,就会使儿童形成定势,儿童学会了这些形象公式,套用在自己的画里,就 出现了所有儿童画一个模子的太阳、大雁、花、树……。比如常见幼儿园的孩子用一条折线画大雁,他们从老师那值得到一个错误的概念,认为这个符号代表鸟,他们不知道绘画形象来源于生活,他们不懂得通过自己观察发现各种形态特征的鸟长得是不一样的,临摹教学使儿童对生活中的美无动于衷,对生动有趣的物象不会画 也不敢画,每个孩子的画没有个性,没有心灵感受。
(二)传统的美术教育忽视儿童成长的历程,教材内容脱离儿童实际 如教材内容由简到繁,从成人的眼 光看儿童的造型能力发展,认为:物象的形状越简单,儿童越容易掌握和接受,所以教材从简单形到复杂形安 排,以体现由浅入深的认识过程,所以教材规定由平面形开始:圆形、方形、三角形、组合形……看来这种安 排似平是符合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原则,实际上儿童生来认识世界并不以形的繁简来发展认识,他们喜欢画 自己熟悉的、感兴趣的人和事,他们一开始拿笔画画就先会画人。儿童在成长中的思维常常产生掌握世界、了 解世界,并证明世界神奇的冲动,儿童图画常表现了人类发展中各阶段的创造力,他们能把大千世界中变化万千的事物,自由地以自己特有的方式表现出来。实践证明儿童绘画题材并不存在繁简问题,我通过教学实践了 解到,富于变化的复杂形反而易于被儿童接受,如,中学教材中的旅游鞋、自行乍、古建筑……,都是儿童写 生的好题材,我还实验让各年龄段的儿童画藤椅、画成组的蔬菜、画成组人物,不同的年龄阶段,都创作出了 表现各阶段绘画能力的优秀范例,成功地达到了教学的预期效果。
(三)传统美术教育的评估标准,压抑儿童创造力的发展 在传统的美术教育中,只以象不象为评价作业 的标准,忽视了艺术中的多元化表现。
艺术教育不同于其他学科教育,艺术创造没有统一的答案。美术造型是人的精神产物,是人表达情感的视觉语言。每个人的生活感受不同,所表达的方式也必然有差异。传统美术教学强调学生临摹老师范画,临得越象越好,要求教学的统一性,从而带来的后果是学生作业的呆滞、僵化和千篇一律。
人的美感由于审美观点、审美标准和审美能力不同,对审美对象产生的审美感受就有差异,美从不同的侧 面和角度呈现在人面前,也会引起不同的美感。儿童受不同环境、不同气质和不同教养影响,审美情趣和能力也有差别,美感的差异性是普遍的、绝对的。在美术创造活动中只有强调个性表现,提倡独出心载,才可能促使儿童产生创造力。
传统美术教学还始终强调形的准确度,要求一开始就得画准比例,实际这是儿童做不到的。在审美教育中 似乎只有画得象真实物象,才是美的,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画得象并不等于画得美。传统美术教学把技术放在 第一位,不注意让学生通过观察,表现丰富多彩、鲜明生动的典型形象,表现自己的生活认识和感受,因此在 一定程度上压抑了儿童的能动性。
通过多年儿童美术教学实验,我们认识到,儿童美术教育同专业的美术教育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儿童 美术教育主要靠发展直观知觉,通过观察、体验、记忆、联想、创造等一系列活动,调动人的一切感官,让儿 童自己去发现美、感受美、表现美、创造美。儿童美术是综合性教育,需要利用多种媒体对儿童进行刺激,使 他们产生创作的欲望和冲动,顺应儿童自然发展,把知识潜移默化地传授给他们,帮助他们完善创作所要表达 的感受。
(一)依靠直觉进行造型训练应遵循如下教学原则
以儿童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为儿童创造自由表达、自由探索、自由创作的机会,以利身心健康和谐发 展;根据儿童各年龄段的绘画心理特征和他们素质与能力的发展,选择和决定各段的教学内容和要求,形成连 续性教学;依靠直观知觉,发展儿童感官,培养美学意识,利用多种手段扩大生活视野,激发创作兴趣,培养 儿童视觉造型反应和创造力,以及情感表达能力;通过观察、记忆、体验、联想、欣赏等进行启发式教学,教 师尽量不做技法示范。教会学生运用各种绘画工具、材料的方法,以及运用造型元素、造型规律的方法,不限 制只用一种表现方法。
(二)依靠直觉进行造型训练的教学方法是
1.以视觉训练为中心,培养儿童的观察力、记忆力、想象力和创造力
中国传统绘画历来用传授技术的方式,如教使用绘画工具的表现技巧,习惯用一种模式来要求学生如何表 现。这种数学容易对儿童的创造力产生抑制作用,也不符合艺术教育特点。其实,儿童绘画能力不靠教具体知 识和方法,仍旧能自然发展。发展规律为:由简单表达到复杂表现,由意象到再现。他们的写实能力随认识的 发展自然提高。他们对物象的自然属性、比例、结构、透视、体积和对色彩的认识与表现,依靠感知而发展, 也能为个别儿童将来进行专业学习准备好条件。我通过女儿黄欢进行写生教学实验结果说明,造型能力不靠教 死技法,而是依靠直观知觉能使儿童能力得到创造性发展。
依靠直觉进行造型训练首先要求儿童注意观察。儿童习惯画记住的形象,常常认为摆在面前的实物,与自 己画画无关,不认真观察,只画记住的概念形象。通过观察就可以帮助儿童克服造型的概念化。
其次,要教儿童如何观察?如何记忆形象?如物象的形状特征、与其它物象的区别、物体形象的具体内容 和细节、物体之间的关系、物体空间距离、色彩的感受与变化等。
再次,教材系列化。通过多种媒体,如通过实物、录像、图片、幻灯等观察,形成有相互联系的教材内容 ,一环接一环地扩人知识面,进行感官刺激,激发儿童创作热情。运用多种手段,如名作欣赏、生活体验、触 摸、语言描述、启发联想、鼓励独创精神等方法。作业内容要密切贴近儿童生活,以提高他们的绘画兴趣和创 作热情。
2.尊重儿童的视觉表达,把儿童从再现和复制自然中解放出来
对原型的忠实复制决不是评判艺术作品是否优秀的唯一尺度,它妨碍人进行自由的、创造性的表达。儿童 绘画的意图并不着眼于画得与真实的一模一样,所以儿童画与技巧并没有太大关系,我们也没有必要过早、过 多灌输那些不可能被他们接受的技法知识。只有在他们心理发育可接受的范围内通过引导把必要的知识渗透给 他们,培养起他们对美的感受能力,美感意识自然产生后,才能通过图画表现出来。
因此,对儿童的美学意识培养需要选准、选对知识点,对他们不可操之过急。儿童绘画的造型特点是:用 线和色彩进行平面的、意象的、表现性的、装饰性的知觉创造。这是建立儿童绘画课程学科体系的依据。
儿童绘画中常被成人所指责的“错误”,应该被理解为是儿童合法的表现风格和必然特征,是他们眼中的 世界。对儿童的绘画辅导应顺其自然,因材施教。儿童具有极大的潜力,只要解放他们,充分调动他们学习的 积极性、主动性,他们就能凭着直觉象大师那样作画。他们通过实践积累经验,提高认识,绘画水平就会迅速 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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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教学的“有效”,主要是指通过教师在一种先进教学理念指导下经过一段时间的教学之后,使学生获得具体的进步或发展。有效教学:就是在符合时代和个体积极价值建构的前提下其效率在一定时空内不低于平均水准的教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英语教育论文范文:如何使用多媒体进行有效英语教学。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电脑与网络技术的发展,多媒体技术给课堂教学带来了新的生机。多媒体信息技术在课堂教学中的运用,让英语课堂变得多姿多彩。在英语课堂上,因为多媒体能够提供广泛的信息,引导学生在自主学习过程中,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的创造力和探究精神得到较大发展。但是有些教师在使用多媒体进行教学时,也存在着误区。
随着电脑与网络技术的发展,多媒体技术给课堂教学带来了新的生机。教师如想让信息技术构建多彩的英语课堂,就必须要实现信息技术与英语课程的整合。这就需要教师认真学习信息技术与英语课程整合的理论,教师在日常的英语教学中,要从英语教学目标出发,采取恰当的整合策略,实现英语教学目标。因此,教师要实现多媒体技术与课程的有效整合,必须明确以下问题,掌握课件的制作原则,合理运用多媒体课件,使多媒体更有效地辅助英语课堂。
多媒体信息技术在课堂教学中的运用,改变了过去“一支笔,一本书,一块黑板,一张嘴巴众人听”的传统教学方法,让英语课堂变得多姿多彩,由于英语课堂上有了声音、图像,从而大大提高了英语课堂效率。
(1)多媒体信息技术有利于创设逼真的教学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由于多媒体信息技术可以为英语课堂交际活动提供较为真实的环境,它能使学生很快进入一个虚拟的语言环境中及因此教师可根据教材要求、内容、语言功能,选取下载合适的图片、录音文字、图像和适当的课件软件来创设语言情境。这是立体的情境而不是课本上简单的干枯无味的平面情境,它是集声音、图片、影像等为一体的语言环境,让学生有身临其境的感觉。
(2)多媒体信息技术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探究精神。多媒体课件是以心理学、教育学理论为依据,力求符合学生的心里特点和教材特点,从而能提高学生各方面的素质。教育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并培养他们的探究精神。在英语课堂上,因为多媒体能够提供广泛的信息,引导学生在自主学习过程中,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的创造力和探究精神得到较大发展。
在日常教学实践中,有些教师片面追求多媒体手段的使用,他们认为图片、声音,影像越多越好,却忽视了教学的真正内容。在教学过程中,有些教师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模式,让学生边看电脑屏幕提供的文字或图片,边在头脑中输入要学的信息,或通过一遍遍的机械练习来获得知识,让计算机主宰了课堂,电脑屏幕给学生的视觉带来了不少冲击,但是他也简化了信息加工的过程,反而减少了学生动脑的时间;同时,随着屏幕内容的切换,学生对演示文稿的记忆也要比对课文内容的记忆更容易消失,这样也加重了记忆的负担。用电脑做练习时,因为答案比较机械,达不到信息技术适应学生个性化学习的目标,日积月累,不利于学生发挥学习的主动性。
总之是教师传授、学生被动接受不能发挥出多媒体教学的优势,影响了课堂教学的效果。还有一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英语语言教学目标被忽视,信息技术的利用却成为潜在的教和学的目标。以为课件做得越漂亮,教学方法就越好,越能改善教学,而忽视了让学生感悟、理解和运用课件上的语言知识;课件上漂亮动漫形象的按钮,动听的音响效果,容易分散学生的注意力,也容易使学生产生强烈的视觉疲劳。
另外,有些教师为了突出可见的作用,使用了长时间、大容量的教学课件。由于课件太长,以至于取代了常规的英语教学,而使英语教师变成了计算机的操作者。这样的课件有几个明显的弊端: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没有得到体现,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了禁锢。怎样合理使用多媒体辅助课堂教学是教师应当关注的问题。
在多媒体课件制作过程中,教师需要考虑的是,如何通过信息技术的优势,让学生更加自主和愉快地实现教学目标,教师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1)趣味性原则。中学生的生理和心里特点是感性多于理性,所以在课件设计上,教师要特别注意体现选材上的“新”、“奇”、“趣”的特点,以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在设计中,还要着眼于全面调动学生眼、耳、手、口、脑等各器官,创造学生人人都能参与的环境,将传授知识和发展智能、培养素质统一起来,使学生自主学习更有趣。同时,还应想方设法使学生置身于尽可能真实的语言环境中,直接地感受英语国家的文化、风俗习惯,让语言和文化知识的学习能有机地结合起来。
(2)直观性原则。直观教学是一种非常方便、实用有效的教学手段,它的优点是形象直观、生动具体,能够吸引注意力、帮助理解、加深记忆、活跃气氛。在设计课件时,教师应考虑如何使学生置身于音像、语音、文字所组成的三维空间中。通过词汇、语句、语篇进行直观教学,使学生通过人体多种器官来感知信息,实现立体教学的目的。这样会大大地改变以往程式化的教学模式,极大地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同时,又要恰当、适时地运用直观教学,不要让直观内容过多过杂,以免喧宾夺主,分散学生的注意力,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
(3)主体性原则。在课件的运用过程中,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的主导作用和课件的辅助作用不能改变。所以,教师不能以课件的简单呈现来代替教师对课堂教学的组织、启发和引导工作,也不要因多媒体教学的直观性而忽视学生对语言材料的思考、理解和反馈。尽管教学中课件对某一语言现象的理解和大量的语言实践对教学有辅助作用,但课堂教学中的思维活动、训练活动、实践活动和反馈活动仍要由学生独立自主地完成。
(4)多样性原则。初中英语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英语听、读、说、写的语言能力。根据人的生理特性,综合运用多种器官(如眼、耳、口、手)配合大脑进行积极的思维活动,熟练地进行听、读、说、写等语言活动,可以多方面刺激大脑皮层,帮助建立大脑皮层各个分区之间的密切联系,从而可以强化记忆效果,发展各种语言能力,提高语言学习的效率。学习效率。学习效率提供的同时,学生的学习兴趣也自然而然地增长,从而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听、说、读、写等技能,也是新课程标准的要求,这四项语言技能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课件的设计必须采用多方式、多方面、多渠道的呈现方式综合地训练这四项技能。
(5)延伸性原则。思想教育蕴含于语言教育之中,是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跨世纪人才是现代化教育的目标。教师既是知识的传授者,也是培养学生具有良好品德和高尚情操的教育者。所以,在可敬的设计上,教师要有意识地将教材中有思想教育行动现实课题加以延伸。
(6)巩固性原则。实现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只是学的一个阶段,更重要的是对所学知识进行有针对性的巩固训练。课件的设计应为学生提供较为丰富的练习机会,使他们仍然保持浓厚兴趣,从而调动其主观能动性,帮助他们巩固新知识,能够熟练地掌握并运用知识。
总而言之,多媒体课件在教学中可以起到优化教学内容、优化教学方法和优化教育过程的独特作用。它为学生创设情境,提供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各方面的均衡发展,还可以有效地使学生处于积极的思维之中,使他们在动脑、动眼、动口、动手的训练中,提高听、说、读、写的能力,使教与学和谐地统一起来。但是需要合理运用,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优势,进行有效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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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政治经济活动范围日益扩大,财政需要不断增加,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形式的税收,已渗透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随着公权力日益膨胀,税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关已经基本具备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强化国家税权的保障体系,建立合理、公正、高效的税务行政争讼制度,对税务行政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和监督,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属必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衔接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是不可或缺的,而我国现行法规中对于税收救济制度的规定增加了纳税人的救济成本,不利于纳税人行使行政救济。
【关键词】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衔接救济成本
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在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方而,采取“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相结合的模式或体制。
(一)“必经复议”,即复议前置侵犯税收行政诉讼司法权,不利于纳税人救济
作为行政相对人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例外――对于因征税及滞纳金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行政相对人不能向法院起诉。对于其他税务争议,如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等引起的争议,行政相对人才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
对与征税有关的税收争议采取前置模式的理由:一是争议的专业性;二是减缓法院的压力;三是降低税收成本。然而我国的复议前置规定较随意,只依赖于税收单行法规、政策,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前置使得税收争议的最终解决时间拉长,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给当事人造成了额外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影响了宪法保障人民迅速获得公正接受司法审判的权利,有“行政权侵犯司法权”之嫌,诉权作为一项受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应被限制和剥夺。
(二)“纳税前置”有违法治精神,同时增加了纳税人的救济成本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复议前置,但又对此附加了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条件,即所谓的“税务行政复议双重前置”。该规定对纳税人实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带来不利影响的分析如下:
第一,从理论层面上,“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基础是公益为尊,公权至上,效率优先,这些观念在执行中却屡屡受到冲击。首先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公共利益未必就是国家利益,它还可以包含经过抽象和集中的私人利益,政府并不总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从普遍的私人利益集合成公共利益的观点看,如果政府行为损害了普遍私人利益那就应当被认为是政府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不应当仅仅被认为是对私人利益的侵害。其次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问题。公权力尊重私权利成为民主和法治的一大要求,而“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这种“清债后再说理”的做法,显然不符合行政文明、民主和法治的要求。再次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设置无疑是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效率,而疏于关注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方之间的公平问题。
第二,从法律经济的角度看,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相关主体购买“救济产品”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救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如果通过救济来“复原”权利的费用是如此之高,以至于把除“‘富人”之外的大多数主体都拒之于救济之外,那么救济就不能实现,行政复议程序就失去法律经济学价值上的意义。
第三,纳税前置可能损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牺牲公正性纳税前置弱化了行政复议救济功能和监督功能。行政复议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权利救济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行政复议也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在法律已为纳税争议司法审查设立了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前提下,再对行政复议设立先予履行前提条件.明显与“有权利、必有法律救济”的公理相悖。这样的做法很容易使得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因此得以躲避相关的审查,这显然与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初衷相背离。
第四,从实际实施中看,税务机关在作出征税决定前,首先必须确定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纳税主体,该纳税主体也就以征税决定的方式确定下来,由于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先定力,这就让纳税人复议申请权限制条件的危害性显现出来了。
例如,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主体时,把本应为纳税人A确定为纳税人B并作出征税决定,此时B就负有了在相应的纳税期内缴纳税款的义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往往很大,当事人无力按全额缴清该款项也无力或无法及时提供相应的担保时就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寻求行政救济。并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纠纷实行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同时也就丧失了通过诉权以寻求司法救济的资格,即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在这种发生纳税主体争议的情况下,由于税务机关拒绝了假的纳税主体B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就不利于发现问题,同时也让真正的纳税主体A逍遥法外,还可能在客观上为A提供了转移应税对象、抽逃税款的时机,造成税款迟迟不能入库或实际无法入库,最终使国家财政遭受损失,这种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现行税务复议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人的法律救济起了限制作用,但其本质是合理的,在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可以从各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如:修改复议终局裁决的规定,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废止纳税前置相关规定或保留复议前置制度,并明确列举复议前置的范围;增加选择性的异议审查制度以及税收复议制度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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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英美法系对刑事案件采“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对民事案件采优势证据标准,要求陪审团进行自由心证。而对于行政诉讼,英美法系国家多采无证据标准和实质性证据标准。无证据标准指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本没有证据支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查与法律审查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查与法律审查全文如下:
「摘要」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构造,行政诉讼除了具有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外,还不得不重视权力分立的价值,即在行政诉讼注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审查的同时,也要防止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度侵入,从而妨碍行政权的独立行使,这就是司法审查强度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重视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并进行不同强度的司法审查。
「关键词」事实问题 法律问题 权力分立 行政裁量 不确定法律概念 判断余地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样,《刑事诉讼法》第6条、《民事诉讼法》第7条均进行了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见,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审查,不仅是对行政诉讼的要求,更成为我国司法诉讼的普遍原则。但是,由于诉讼功能的不同,刑事诉讼用来惩罚犯罪,民事诉讼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行政诉讼主要用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导致三种诉讼中审查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性质的差异。
一个最显著的区别在于,作为行政诉讼审查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与法院同为法的适用机关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将法的一般规范适用于特定行政相对人或事的活动,因此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也就是对行政机关适用法的过程的审查,它所审查的事实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认定的事实,它所审查的法律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立法,[1][1]因此行政诉讼中法院适用法的活动带有“二次适用”的性质。英美法中将司法审查称之为司法复审,并看作上诉审,亦是该道理。相反,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不涉及二次适用的问题,法官根据自己的职权独立调查事实,适用法律。因此,行政诉讼本质上乃基于权力制约之功能,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协调,而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发挥单纯的司法权之裁断职能不同。
如果把行政诉讼看作是一种上诉审,那么相应地,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初审,传统地关于上诉审的结构可以有以下几种模式:
(1)复审主义,此种模式认为上诉审与初审无关,上诉审法院从头重新审理案件。
(2)继审主义,此种模式并不是把在初审中出现的资料置之不理,而是在初审已有审理结果的基础上允许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追加新的资料,提出新的攻击和防御。
(3)限制继审主义,鉴于继审主义如果无限地承认上诉中的更新资料权,必然将事实审理的重点移至上诉审,削弱初审的作用,造成诉讼拖延,故此种模式主张上诉法院仅使用在初审中所提出的资料进行审理,而不采纳继审主义中的更新资料权,所以这是彻底的初审中心主义。
(4)事后审查制。无论继审主义还是限制继审主义,都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再回头看一看初审判决是否妥当,而事后审查制则是以初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为前提,上诉审法官认为初审判决的理由大体合理,而且推测自己亲自审理也会得出同一结论时,法官就不直接接触案件进行调查,而仅集中在对法律问题的审查。但是如果上诉审法官对初审法官认定的事实有疑问,就应该亲自审理事实并加以纠正。[i][①]因此,各国上诉审模式的不同,必然影响到行政诉讼中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审查方式。我国长期以来对上诉审奉行复审主义,故在行政诉讼中区分事实审查和法律审查的意义不大,这种做法的好处是便于查清事实真相,但另一方面由于无视行政机关已经进行完毕的事实调查而重起炉灶,也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造成了诉讼的拖延。反观美国,由于在上诉审中倾向于事后审查制,上诉法院通常不对初审法院业已决定的事实问题予以重新考虑,而仅对其法律问题享有绝对审查权,故事实与法律的区分在行政诉讼中至关重要。[ii][②]
当然,仅仅通过将行政诉讼类比于上诉审来说明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在行政诉讼中区分的重要性,理由还稍嫌不足。行政诉讼的真正独特之处在于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诉讼过程的运作无不关系到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是各国行政诉讼都要面临的问题。根据权力分立的理论,行政诉讼固然是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方式,但在宪法地位上,司法权并不比行政权有更高的优势,而是平等之关系。
所以,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一方面体现在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要接受法院的审查,即受案范围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体现在法院只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不能侵入到与合法无关的合理性领域,同时,即使在合法性审查中,法院也要对行政机关基于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优势作出的判断给与一定的尊重,当然这种尊重的前提是法院在此方面并不具有这种优势。后一问题又涉及到司法与行政的功能分化。与司法活动奉行不告不理而具有事后性和消极性相比,行政活动是面向未来的连续性的社会形成活动,[iii][③]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司法和行政虽然都起到了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具体化的作用,然而,行政适用法律固然要受法的支配,可是其解释法律、适用法律除了必须合法以外,还要考虑其所追求的目的,亦即行政目的,因为行政是追求利益的作用。
但是法官适用法律,却没有利益的考虑,法官只就其所认定的“法”加以宣示。当然,法官决不只是所谓制造判决的单纯的机器,法官仍然要运用各种解释的方法来发现法是什么,但是其所要发现的仅止于“法”,不同于行政在“法”之外还要追求行政目的、追求公共利益。这种合目的性的追求不仅决定了在与社会现实的联系方面,行政远比司法紧密,也决定了行政无法像司法一般处于独立的地位,超然地行使其权限。因此,对法律问题而言,司法机关是最后一道防线,其它的国家机关虽然也要正确地适用法律,但司法机关较其他机关有更正确的保证。[iv][④]所以,行政诉讼虽然以一种司法权审查行政权的面目出现,但两者并非一种鱼死网破的对抗,在统一的宪政体制下,更多是一种分工与协作,既要保证司法“说最后一句话”的权力,也要尊重行政的自主权和首次判断权。而在行政诉讼中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并进而实行不同程度和标准的审查,正是这种诉求的反映。
所谓事实问题,是指如果争议中的事实不能得到承认,必须由听取和评价证据来认定的任何问题。事实问题是通过感官或通过从行为或事件中的推论而确定的,它包括诸如时间、地点、气候、光线、速度、颜色以及对人的所说、所作、所听的认定,也包括人的目的、精神状态、心理状况及知识等需要推断的问题事实问题需要通过证人、专家及证书、记录、报告等提供的合法和相关的证据来确定或否定。[v][⑤]法律问题则主要涉及到法律的解释。应该说,现实的案件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限非常模糊,难以区分。为了有效地进行这种区分,就需要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进行分解,一般认为,行政机关执行法的活动与司法机关的适用法的活动具有类似性,均是严格遵照法律三段论的结果,即:
T R(符合T构成要件者将产生R法律效果)
S= T(案件事实S符合T构成要件)
S R(案件事实S产生R法律效果)
台湾学者将其再分解为四个步骤:[vi][⑥]
(1)确定法律事实;
(2)法律构成要件之解释及确定;[2][2]
(3)涵摄;
(4)确定法律效果。[3][3]笔者认为,鉴于行政诉讼也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因此,在(1)、(2)之间还应有一个选择应适用之法律的步骤,由此构成一个逻辑上连贯、自足之过程。分析上述过程,除第一步确定法律事实外,其余均属于法律问题。
对应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司法机关的合法性审查相应为:
(1)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主要是认定该事实的证据范围和证明标准。
(2)审查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行为的“法”是否正确、与上位法、法律(狭义)是否存在冲突。
(3)审查行政机关对依法作出行政行为的“法”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主要是不确定法律概念是否与该法或者授权法相符。
(4)涵摄常与上述解释过程同时进行,故审查的重点亦在于不确定法律概念之解释。
(5)审查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正确、适当,主要是行政裁量的合义务性。
事实问题的表现是事实认定。事实认定的关键是证明标准的问题。诚如前述,司法机关在审查事实问题上应该自制,防止对行政权的侵犯。因此,其证明标准不同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一般而言,英美法系对刑事案件采“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对民事案件采优势证据标准,要求陪审团进行自由心证。而对于行政诉讼,英美法系国家多采无证据标准和实质性证据标准。无证据标准指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本没有证据支持。实质性证据标准指现有的事实认定是一个合理的人可以接受的结论,它不一定是个绝对正确的结论,但却是一个合理的结论,实质性证据标准较之“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低,但高于优势证据标准。对此,笔者认为,事实审查中尊重行政权是相对的,因为行政诉讼的首要价值是保障人权,所以,须针对不同的事实认定对相对人权利影响大小的来确定司法机关审查事实问题的强度,其中对人身方面的行政制裁行为和非常重大的非人身性制裁行为应采“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对其他行政行为,应采实质证据标准,而对于突发性的、需要行使行政紧急权的行为,证明标准相应更低。
法律问题表现为:
(1)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的合法性。
(2)适用法律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又根据法律本身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范围的大小,将其分为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羁束行为,法律对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有明确规定,因此,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法为之,因此其审查标准采合法性之标准。而关于裁量行为,由于法律本身的不明确性,甚至立法机关特意授予其裁量权,而导致司法机关在审查将面临无审查标准之困难。传统的行政裁量理论,首先将裁量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裁量,其次将裁量行为分为法规裁量(羁束裁量)行为和自由裁量(便宜裁量)行为。
法规裁量是判断何者为法的裁量,除法律明文外,也要受法原则的拘束,从而存在由法所指定的客观基准,如果违反将生违法的问题。自由裁量是判断何者适合行政目的或公益的裁量,此种判断纵有错误也仅生当与不当的问题,而不生违法的问题。由此,羁束行为和法规裁量行为同为须受法院全面审查的行为,而自由裁量行为则为完全排除司法审查的行为。在上述理论构成下,传统行政裁量理论的中心课题即在于探求法规裁量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的区别标准,日本法学界乃有要件裁量说与效果裁量说的争论。
要件裁量说认为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完全是在构成要件的认定中得以承认的,当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要件时,即使是不确定的概念,其解释也是法规裁量,应该看作是法律问题,当法律条文没有规定要件,或者仅规定作为行政的终极目标的公共利益概念时,行政机关只有根据自己对公共利益的判断来决定行政行为,这时的判断应解释为自由裁量。效果裁量说则认为,裁量权仅在行政行为的决定或选择中存在,只要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侵害或者制约国民的权益的行为是法规裁量,赋予国民权益的行为是自由裁量。
但是,传统的法规裁量与自由裁量的理论遭到了批判,认为将产生以下的问题:(1)忽略了行政立法中的行政裁量问题;(2)对行使公权力的事实行为的裁量未加以重视;(3)非权力行政上所生之裁量问题亦极为重要;(4)将裁量权逾越与滥用视为违法,导致了法规裁量与自由裁量间的区别相对化,并逐渐失去意义。因此,日本学界现今之发展乃完全抛弃了要件裁量与效果裁量、法规裁量与自由裁量的二分法,裁量之有无及其范围完全视行政活动中何种判断及该判断在何种程度上为法律所尊重而定。一般认为以下两个领域,仍有允许行政机关之裁量与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的必要:(1)政治的、政策的考量;(2)专门的、技术的考量。
日本学界的该种争论在德国学界也有体现,称之为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的关系。类似于日本要件裁量说的为不确定法律概念,传统的德国理论认为不确定法律概念主要存在于法律的构成要件部分,应视为裁量的一种,法院对此只有有限的审查权。[4][4]二战后,德国学界对将不确定法律概念视为裁量的学说产生了疑问,认为凡涉及概念的解释问题,应属于认定或判断,只有认定对错之问题,并无裁量之多种选择的问题,因此,裁量仅限于法效果的决定领域,行政机关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应受司法机关的全面审查,这等于在实际上否定了要件裁量说。
但为了保留行政机关对某些涉及专业性、政策性领域的解释权的存在,认为行政机关对某些不确定法律概念有判断余地的存在,主要包括:
(1)高度属人性及专业性。(2)策略性考量之行为。(3)计划行政。(4)环境法及经济法上之预估与风险评定。(5)其它政策性之决定。[5][5]但是,基于现代行政诉讼保障人权之理念,德国法院于90年代重新对判断余地理论进行检讨,认为判断余地仍须区分判断之过程与判断之决定。判断之过程,应属法院实质审查之范围。而有关判断决定,则属专业性判断,在此范围内法院承认行政机关判断余地之存在,仅作形式审查。但如果判断决定涉及基本人权,仍要接受法院的实质审查。于此,判断余地理论已大大限缩,不确定法律概念中行政机关实际只对特别概念如专业或预估以及其他高度属人性中的判断决定中无涉基本人权的部分享有最终决定权。
由自由裁量向合义务裁量的演变,可知司法审查的强度乃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如我们所知,对羁束行为可以实行合法性审查标准,那么,对于裁量行为,司法审查又如何渗透?各国多采合理性标准为之。英国是首采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国家,其合理性标准可总结为:(1)不适当之动机与目的;(2)考虑不相关之因素;(3)未考虑相关之因素;(4)非理性;(5)荒谬;(6)恶意;(7)不诚实;(8)恣意;(9)刚愎;(10)反复;(11)过分;(12)禁反言之违反;(13)忽视公共政策;(14)法律期待之违反;(15)违反比例原则;(16)法律解释错误。
[vii][⑦]美国的标准为专横、任性、滥用,其中又可细分为:
(1)不正当的目的;(2)忽视相关的因素;(3)不遵守自己的先例和诺言;(4)显失公平的严厉制裁;(5)不合理的迟延。
[viii][⑧]德国、日本的标准为:
(1)逾越裁量;(2)滥用裁量;(3)怠于裁量。由上观之,各国标准表面上有繁简之分,但这并不表明对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上有深浅的差别,毋宁与各国不同之法律体系有关,英美标准之繁乃其通过判例发展标准之故,德、日虽简,但实际上多通过一般之法律原则来判断,如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而这些法律原则的内涵不可谓之不广。可以看出,各国通过合理性标准来控制裁量行为,在法律问题的审查上体现了保障人权价值对权力分立价值的优越。但仍须注意的是,权力分立价值并非在此全部抛弃,法院固然可以否认裁量权的合法性,但法院仍只能以撤销判决为之,并发回行政机关另为正确的裁量,法院不适合自行取代行政机关作出决定,除非该个案的法律关系,已经使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可能萎缩到唯一的选择对象时,这时法院才可以代替决定,此即所谓的“裁量权萎缩至零”理论。
鉴于我国仍带有大陆法系国家之特色,究竟在面对裁量问题和不确定法律概念问题上如何实施司法审查,并协调保障人权与权力分立之价值。笔者认为,对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可采判断余地理论,以此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之竞合问题,但鉴于我国立法权之单一格局,仍需立法机关的明确表态。对于裁量的审查,一些学者提出的以法律原则为建构,辅之以程序审查的建议较为可取,比如(1)实体性,包括公益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2)程序性,包括授权明确性标准、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意见、行政公开等。
[i][1] 并不限于狭义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其他立法。
[i][2] 日本、德国、台湾学者多将法律规范分解为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部分,其中构成要件相当于我国法规范三要素说中的假定和处理,法律效果则类似于制裁。
[i][3] 另外,日本学者盐野宏的一种分解也颇具有意义:(1)事实认定;(2)事实认定的构成要件之适用(要件认定);(3)程序的选择;(4)行为的选择:选择何种处分,是否作出该处分;(5)时间的选择:何时作出处分。参见「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1页。
[i][4] 根据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尊重程度,可将司法审查分为两种,一种为实质审查,亦即司法机关可以以自己的判断取代行政机关所为的决定,亦即享有最后的判断权,对行政行为实行全面审查;另一种为形式审查,司法机关原则上尊重行政机关的决定,仅就决定作出的过程中有无违法,作形式审查,亦称为有限的司法审查。
[i][5] 德国行政法学者毛雷尔的列举为:(1)考试决定。(2)与考试决定类似的决定,特别是教育领域。(3)公务员法上的考核。(4)由专家或者利益代表人组成的独立委员会作出的判断性决定。(5)主要在环境法和经济法领域的预测性决定和风险评估决定。(6)具有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因素的决定,特别是政策性的行政决定。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7-138页。台湾学者陈新民的列举为:(1)对于教育方面的认定。(2)对于公务员法中有关职务成绩的考核,实习公务员的成绩评定。(3)由独立委员会所作之决议。(4)属于高度专业、学术、科技的判断。(5)风险决定、评估判断。见陈新民著:《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页。
[i][①]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弦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30-231页。
[i][②] 「美」哈泽德、塔鲁伊著,张茂译:《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4-185页。
[i][③] 「日」南博方著,杨建顺、周作彩译:《日本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页。
[i][④] 翁岳生著:《法治国家之行政与司法》,月旦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334页。
[i][⑤] 「美」戴维?沃克著,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43,325页。
[i][⑥] 蔡震荣著:《行政法理论与基本人权之保障》,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364-366页;翁岳生著:《法治国家之行政与司法》,月旦出版社1994年版,第93-95页。
[i][⑦] 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97页。
[i][⑧] 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687-6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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