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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自由裁量的“自由性”和“封闭性”特点决定了它更易受权力、金钱等非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其被滥用,这将严重影响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公平。本文在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和滥用现象的基础上提出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措施。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对策措施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将其分为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其中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行为中有一种特殊的权利,谓之为自由裁量权。所以简单地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行为并自行决定实施其行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是行政机关常用的一种权力。它有如下二个特征:
1、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对于一般法定行政权来说,是一种“自由”的权力,灵活性大。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在何时何地行为,怎样行为的广泛自由。
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不是绝对的。它具有行政权的国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点,有其标准和目标,受合法性的限制。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没有范围没有边际的裁量,与毫无准则限制完全不同。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针对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社会现象,为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对各种特殊、具体的社会问题能够灵活果断地处理和解决,在适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应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的余地。为此,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增强行政的能动性,提高行政效率。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需要。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富有弹性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机关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作出有效的行政管理。 同时,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把双刃剑,在缺乏程序约束及必要有效监督的情形下又极易被滥用,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
1、裁量行为畸轻畸重
所谓畸轻畸重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选择明显有失公正的措施。我国很多的法律法规中都授权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幅度内有自由选择的方式。行政机关的处罚措施应公平地施加于相对人,才能使自由裁量行为与相对人的具体情况形成一定的比例,做到标准基本统一、合理公正。否则,就会出现行政机关的具体措施与相对人的具体情况间的畸轻畸重,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对法律法规作扩大或缩小的解释
在有些法律法规中,立法弹性较大,意味着行政机关适用时有一定选择和解释的自由。行政机关在选择和解释这些弹性规定时,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目的,遵循惯例和先例,使之成为有一定标准和原则的规则。只有这样,社会才能稳定正常,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活动的预测才会有一定的标准或参照系数。否则,就会形成行政机关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自由裁量行为前后不一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立法目的的要求,为使社会生活形成一种比较稳定的秩序, 在具体行政行为中采取措施时, 同样的措施应针对事实、情节、后果相类似的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结果。但由于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选择和决定时从本单位、本地区的利益出发以及考虑到某个人的政治、经济等社会背景,对同样的事情或行为处理起来区别对待,前后不一致。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职责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履行法定职责有时限要求的有两类:一是行政许可行为:二是行政保护行为。对于这两类行为中,法律法规的时限规定,有的明确,有的含糊,但无论哪种情况,行政主体于何时履行法定职责都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根据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行政主体应及时行使行政权,履行法定职责。但在实践中,违反效率原则或者出于某种不廉洁动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大有其在。这种行为也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解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对策和措施
1、完善程序立法,建立公开、公平、统一的行政程序,促进行政行为程序化。
首先应确立程序的公开和公平原则,通过立法确定规范的程序,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资讯、条件、过程、决定意向、结果予以公开,对涉及相对人利益较大的及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或过于集中的权力领域予以公开,使权力行使为公众所瞩目;赋予行政行为双方相应公平的程序权利。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尤其是对涉及到公民合法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
2、建立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监督主体不仅有党、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对已有的法定监督方式还应当根据形势的需要,继续补充、完善;对没有法定监督方式的,要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以保证卓有成效的监督。同时,要有对滥用职权的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还要有对监督有功人员的奖励和保护。“行政三分制”中的监督,也属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更多体现在事后的监督。在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中,行政监督权被虚化已十分明显,如行政机关擅自设定行政程序、不作为等,相对人通过行政机关的监督部门申诉效果并不理想;再如每个行政机关都有错案追究制,真正执行错案追究的没几例。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总有自己监督自己之嫌,在民众中缺乏权威性。因此,增强行政监督的可操作性,实行严格的执行责任,树立监督的权威性,对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泛滥,防止执行权的膨胀至关重要,可以说是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现在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个较普遍的问题,这与我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很不适应,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有“占据一方,唯我独尊”的思想。为此,一方面要加紧通过各种渠道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另一方面对那些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坚决调出,使得行政执法队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4、全面纳入司法审查。现行审判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只限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力度不够。应把行政自由裁量权全面纳入司法审查,一则可以增强司法监督的力度,二则避免自己监督自己之嫌。
5、建立行政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那些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权行使主体,才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其不敢或者迫于畏惧而不敢滥用自由裁量。“离开了责任行政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也失支了判断合法、合理的意义”,通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双方的责任追究,形成既定的成文规则,从而促进其更好地用好权力。它的形式可以是首长负责制、公务员的执法责任制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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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鲁彩荣:《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政与法》.2003年10月
4严彩艳:《行政法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与法》.200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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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行政收费法律规制法律对策
论文摘要:行政收费膨胀已成为社会吝界普追关注的热点问题,必须从制度层面予以必要的规制。而将行政收费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给予行政相对人全面的法律救济,尤其至关重要。
当前,行政收费行为极不规范,收费规模过度膨胀,收费资金胡支乱花,无约束的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并存,集体腐败与个人腐败并举,已超越了社会各阶层的承受能力。违规收费屡禁不止,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我国行政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行政收费的现状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行政收费的设定权限非常混乱。其表现为:第一,设立行政收费的主体混乱。国家明文规定,行政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但在现实中,越权立项的情况禁而不止、八方泛滥。许多自行创设的行政规章既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也没有地方性法规依据。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擅自在内部文件中,也为自己或所属部门设立行政收费项目。层次越低的国家机关在设定行政收费方面的积极性越高。第二,行政收费的名目繁多。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机构设立了成干上万的收费项目。凡是需要政府机构许可、颁发资格证书、出具批准文件的事项,无不收取费用二行政收费可以说已经到了只怕想不到而不怕收不到的地步。第三,收费范围的异化。在实践中,自立标准的收费项目中,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可以信口开河,随意调价,以致一些缴费单位和个人苦不堪言。有的收费项目从表面上看具有“有偿性”特征,即有关部门在收费的同时,也提洪了某种“服务’,但由于这些服务对缴费人而言。并不具有多大价值,且收费标准往往大幅度超过其真实成本,实质上属于强制无偿的征收行为。行政收费膨胀,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扭曲了行政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有关行政收费的规范性文件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征收的法律依据不公开、不透明,很多的征收权所依据的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文件和规定,有的甚至是已经被废止了的内部规定仍在作为征收依据使用。在很多情况下交费人根本不清楚哪些该交的,哪些是不该交的,更搞不清楚他们缴纳的这些费用有多少是真正交给了国家,真正用在了所谓的交费项目上。面对名目繁多的行政收费,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往往无从知晓,不知道哪些属于合法收费,哪些属于违法乱收费。行政收费项目的废止或收费标准的变更也缺乏公开性,面对执法人员收费时的随意性,行政相对人往往无可奈何。
(三)征收手段不规范,程序不完备。由于我国立法上对行政收费很少规定征收手段及征收程序,因此,某些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的过程中可以说无所不用其极,车辆购买者如不交齐所有的费用就别想领到牌证,土地承包户不按规定交齐费用可能面临合同被撕毁的厄运,至于农村中因农民交不起各种费用而引起的赶猪、牵羊、扒墙、拆屋事件更是屡见不鲜。
(四)行政收费欠缺应有的监督、救济制约机制。为遏制乱收费,从中央到地方的具有国家正式约束意义的各种决定、规章、办法等制度不可谓不全不严,而且一再三令五申,一查再查,但为何猛药下去仍未治住乱收费呢?其根本原因在于未能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首先,收费的使用缺少监督,支出极为混乱。由于征收的资金没有全部纳人预算管理,使部分资金游离于预算外,坐收坐支。有的把行政性收费变成了脱离预算监督、脱离审计监督的“第二财政”,致使大部分资金留在机关的“小金库”里面,收人不人帐、支出不计帐,几乎成为行政机关自行支配的“私有财产”。
其次,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收费监控、监督机制不健全或者监控机制的变异主要表现为:监督主体和客体棍淆,监督作用难以发挥。按照控制论的要求,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应该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否则。自己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必然导致监督形同虚设。我国现行的行政收费管理体制中,“同级监督同级”、“同系统监督同系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收费政策的出台、收费票据的制发、收费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往往由单一部门单独主管,整个过程被置于社会监督之外,其他部门针插不进,水拨不进。
再次,监督机制的软弱,收费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滞后。尽管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整顿收费采取了许多措施。起到了一定遏制作用,但至今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各种收费行为,对收费监管的措施仍停留在一般的文件上,权威性不够,约束力不强,不足以引起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重视。何况现行的收费主管部门物价局作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一直面临归属问题,其管理收费的权威性自然大打折扣。另外,监督机制软弱无力,也助长了收费过程的异化。行政收费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丝毫不亚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相对方对处罚不服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行政机关的乱收费行为,交费者没有一个可利用的法律武器予以抵制。老百姓对乱收费敢怒而不敢言,司法实践上对乱收费也是束手无策,从而导致乱收费之风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二、行政收费的法律规制
面对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力,由于我国传统行政监督处在一种‘“泛监督”状态,无法深人行政系统内部和行政行为过程之中,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因此,规范国家权能,制约行政权力,实现权力制衡,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才是解决行政乱收费的治本之道。行政收费只有制度化、法律化后,才能做到“依法收费,依法治费”。
(一)建立、健全行政收费法律制度,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收费法》
我国行政收费制度之所以存在以上诸多问题,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制化程度不高,缺乏统一规范。因此,应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收费法》,以强化收费单位与缴费者的法律意识,做到有法可依。《价格法》第47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但笔者认为,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非有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依据我国《立法法》所确定的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收费实际上是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属于全国人大及其会专属立法权的范畴。鉴于《国家机关收费管理条例》迟迟不能出台,为避免重走先出台法规、后制定法律的老路,应优先考虑制定《行政收费法》,提高其权威性。
行政收费的设定是行政收费最核心的问题。法治的精髓在于将权力作适当的分离,从而使权力相互制衡。否则,权力过分集中,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行政实践中,滥施行政收费权已成为一大顽症,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设定权与实施权未能分开,形成自行设定收费、自行实施收费的状况。要治理行政收费的乱象,须从规范行政收费设定上入手,《行政收费法》应借鉴《行政处罚法》的成功经验,将行政收费权的主体分解为行政收费设定权与行政收费实施权,并在行使两种权力的主体上作适当的分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同时,必须通过制定《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整顿行政许可范围,以遏制行政机关利用许可乱收费,并在具体行政法规、规章中完善行政收费制度,使行政收费法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保证行政收费法的有效实施,建立、健全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机制,使行政主体不敢乱收费;同时要建立行政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通过完善行政收费的集权审批制度,并严格监督机制,使征收主体不能乱征收。
(二)进一步完善收费决策听证、公告制度,做到事前控制
1.实行价格听证,规范合理收费。决策听证作为一种制度并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这是《价格法》的一大贡献。今后,每一项收费在批准是否保留或设立前都应在一定范围内召开听证会,规定经过听证和必要的立法程序后才允许收费C同时,一切收费资金都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种收费项目一旦确定,就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
2.理顺体制,集权审批。鉴于行政收费具有行政强制性和单方垄断性等特点,因此,收费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收费项目审批权限、标准核定和管理。立项从严,集权审批。立项及收费标准的制定应有明确的依据。设定重要的带有全局性的收费项目应实行高度集中管理,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确立,使之具有公正性、权威性,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收费标准。理顺体制,规范管理。应明确物价、财政部门的职能分工,物价部门集中精力从收费行为上严格管理,把住“收人”关,规范和监督收费行为;财政部门从资金使用上严格管理,把住“支出”关,管住收费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而建立起“定价管理”和“资金管理”相互制约的双重约束机制,从管理体制上避免国家机关经费不足就立项收费。
3。价格公告与举报制度。《价格法》第24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从而确立了价格公告制度。实行价格公告制度,既可以有效地约束收费主体的收费行为,防止收费主体在政策不透明的情况下,随意乱收费;又便午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政策透明度。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视举报工作,包括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的处理制度,充分发挥举报的威力,及时制止乱收费。
(三)行政收费程序正当,实施事中控制
行政收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问题,只能依据正当法律程序对其权利加以限制或剥夺;否则,即属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但由于《行政程序法》至今尚未出台,导致收费权运作的极不稳定性和随意性,难以进行有效的监控。从规范收费的角度考虑,审计、财政、物价等专门机关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对收费行为的全过程予以有效监督。
1.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实施机关取得法律设定的收费权后,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否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收费目录除在报刊上公布外,还应在行政机关备份以供公众查阅,做到收费公开,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无证收费无效,应追究收费主体的行政责任。
2.“定、收、查”分离制度。长期以来,行政收费由行政机关自定、自收、自查,存在收费的随意性。笔者认为,应采取由收费主体发出通知,由银行负责收取,并由财政、税收、物价负责检查监督的制度。同时实行行政收费目录制度,即行政收费的监督部门将现有各种收费按一定格式编成册,并通过媒体公之于众,以便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的制度。凡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或擅自提高标准的收费,均属乱收费,要坚决依法查处。
3。加强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国家机关收费大都实行收费单位自收自管自支,收管用一体化,缺乏约束机制,成为乱收费的经济动因。为了有效控制和管理收费,一方面应加紧推进收费征收方式上的改革,实行收缴分离、票款分开,收费单位不与资金直接接触,从利益上切断收费单位与资金的直接联系。另一方面,在资金运行上改为资金直接纳人预算,收人上交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帐户,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给,实行专款专用,杜绝收费与职工奖金、福利挂钩的现象,实现收支两条线。
(四)推行行政救济制度,实施事后控制
行政收费是一种侵益行政,直接涉及到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即应赔偿”,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行政收费时,必须给相对方提供充分的救济渠道,否则不能实施行政收费。行政收费的救济途径除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之外,还应包括相对人对行政收费不服时的声明异议、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取意见等。
1、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来自行政主体内部的救济,当缴纳主体认为征收主体的征收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对该征收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审查职责,若发现行政收费的有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应在职权范围内予以撤销或者改变,以纠正错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2.行政赔偿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法治行政的应有之义。赔偿的基本作用就是使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恢复和弥补。通过实施赔偿,预防和控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侵权行为,促进行政主体加强内部监督和行政人员的自律,体现民主,标示法治。《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侵犯相对人的财产权利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乱征收”、“乱摊派”的行为不仅与依法行政的原则相违背,而且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权予以拒绝。如果财物或金钱已被强制征收,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3.司法审查制度。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直到权力受到约束时为止。行政权具有较强的膨胀性、扩张性。为了抑制行政征收权为恶,必须强化对行政收费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手段,是现代民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最有效的一种救济方式。行政收费是涉及财产权益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涉及财产权的行政行为都在司法审查之列。因此,行政诉讼不失为行政征收的最终救济渠道。对行政收费进行司法审查,应当审查行政收费是否有法定依据,审查行政收费是否越权、是否滥用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最重要的是审查收费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包括审查缴纳主体是否有缴纳义务、征收标的物是否属于征收范围、收费的标准是否适当、是否重复收费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成为双的成员国,我们应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把抽象行政行为纳人司法审查范畴,允许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内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有权对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作出最终的明确判断一“一旦法院确认该规范性文件无效,则该文件不仅不能对诉讼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且对任何一般人也没有约束力。人民法院透过确认判决和撤销判决来规范和监督行政收费行为,对于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达成“依法治费“的目标,显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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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范围;标准
[论文摘要]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只能进行合洳陛审查,而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不仅仅涉及合法性的问题,还涉及到合理性的问题。因此,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框架下,能否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还存在着争议。本文对行政裁量权能够纳入现行司法审查的范围进行了论证,并对司法审查的标准提出了设想。
一、我国对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的范围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院对行政裁量权的审查范围和标准主要体现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上。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五十四条规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从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采取的是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对于合理性问题的审查,在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五十六条予以排除。换句话说,从司法审查的范围上看,只对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不对是否适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那么,在这样的立法原则下,法院究竟能不能对行政裁量行为进行审查呢?笔者认为,法院可以而且应当对行政裁量行为进行审查。当然,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法院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审查是合法性审查。这是司法审查的广度问题(即笔者所称的“范围”问题)。而法院目前不能就行政裁量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这是司法审查的深度问题(即笔者所称的“标准”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绝不能将对行政裁量行为司法审查的广度与深度混为一谈。
但是,一些学者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认为法院可以对行政裁量权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认为《行政诉讼法》第54条所规定的“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便是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而且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中排除对“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行政行为的审查是立法的缺漏和自相矛盾,以致缩小了《行政诉讼法》所确立下来的审查原则。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笔者认为,要弄清楚《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于法院审查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和强度,首先要明确“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的内涵。
弄清“滥用职权”的内涵,首先要弄清一个问题:行政滥用职权只存在于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上,还是应包括裁量权以外行政职权的滥用上。在国外,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其所列滥用权力的具体表现几乎全是滥用裁量权的表现,而且法国二十世纪以后形成的“新滥用权力理论”也与此相吻合。“人们已认识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可能导致行政不当,而且可能导致行政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违法包括两种情况:自由裁量权的超越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于前者,中外法律都为其安排了滥用权力以外的某种违法的‘归宿’。由此看来,行政滥用职权不仅与自由裁量权以外的其他行政职权违法无缘,而且也并不包括自由裁量权本身的所有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实质上是一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且是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一种行使裁量权的违法。”
进一步说,行政滥用职权的涵义包括:“第一,行政滥用职权发生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超越这一权限,便构成其他违法。这不仅同行政越权相区别,而且也划清了行政滥用职权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其他行政违法之间的界限。第二,行政滥用职权表现为不正当地行使权力(如不正当的延迟……)。第三,行政滥用职权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行政不当行为。把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看成是违法,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做法。因此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控制行政滥用职权与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并不矛盾。”
由此可见,我国的现行法律框架中,合法性审查原则已经把行政裁量行为纳入到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在此,笔者要强调的是,“从合理性原则作为法律原则这一点来看,它本身就属于合法性原则的范畴,是合法性原则的引申,是合法性原则在自由裁量问题上的进一步要求。”-4在司法审查的角度上,将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进行区分,主要是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划分,以免司法权越俎代庖。但是从行政裁量权运行的角度考虑,二者是合一的。
在明确了“滥用职权”的内涵的前提下,我们进一步讨论“显失公正”的涵义。胡建淼教授认为:“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或者说是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角度的表述。滥用职权是从主体和行为着眼,显失公平则是从行为结果着眼。行政滥用职权实际上是行政主体不正当行使权力而造成显失公正之结果的行为,如果行政主体行为虽有不当,但尚未达到显失公正之结果,那么便不属滥用职权违法,而是行政不当。”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可以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进而推定法院可以对此进行合理性审查。而胡建淼教授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了解释:“(1)第54条第(四)项规定的判决变更所适用的范围并不包括所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它只限于显失公正的处罚,即滥用处罚裁量权;(2)第54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属于义务,第(四)项规定‘可以判决变更’则属于权力。‘可以’二字意味着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也可以不判决变更,而判决撤销。”-6笔者同意这种观点,并且认为,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赋予法院变更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行为的权力,是有现实基础的,因为我国行政处罚权普遍存在、滥用现象严重,法院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直接判决变更,比撤销以后责令行政机关重作更节省成本。因此,不能因为法院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裁判方式存在例外的规定,就认定目前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包括合理性审查。
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立法所确立的司法审查的范围,是将所有的行政裁量行为都纳入司法审查的。但是司法审查的深度上却只限于其合法性。具体的审查标准并不清晰,例如“滥用职权”,其内容在立法上并没有确定下来。在国外的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对行政裁量的控制也规定得十分笼统,例如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0条规定,“关于行政厅的裁量处分,只要存在超越裁量权的范围或者其滥用的情况,法院就可以撤销该处分。”但是日本的法院又通过一系列判例对其予以明确。而我国是实行成文法制度的国家,判例对法院没有约束力,因此,建立像国外那样在法院的判例中寻找先例的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我国对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的标准
我国行政法学界在确立法院对行政裁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上,学者们有不同的归纳。笔者认为法院在对待行政裁量行为时,应当分为两个层次具体分析:一方面,行政机关逾越行政裁量权时法院的审查标准。任何权力都是有法律限制的。因此,行政裁量也具有相应的权力界限和裁量范围。一旦行政机关超过了裁量范围就构成了逾越裁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进行审查时没有必要将其他非裁量行为进行区分,应当对该行政裁量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进行全面审查。这种情况下,行政裁量行为的违法性是十分明显的。另一方面,法院在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表面上看起来是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但是裁量违背了立法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内在界限,构成裁量权滥用时的审查标准。各国的法律和判例所确立下来的标准各有差异,但是,也有多数是通用的,在此,我们借鉴这些共通的标准以及一些国家典型的标准来探讨我国法院对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审查应当确立的标准。
第一,审查行政裁量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目的。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需要,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行政裁量的行使只能是为了实现授予该权力的目的,而不能用于与授权法相冲突的目的。就法院运用此项标准审理而言,首先要确定授权法的目的,进而根据行政机关提出的证据和材料去判断裁量权的行使是否违背了法定目的。具体说来,在实践中,“在确定授权法目的时,如果授权法对其目的规定明确,法院可轻松判定授权法的目的或主要目的。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较为含糊,要探明法律目的就相当复杂。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解释确定法律目的,而法院对法律目的的阐释和认定往往决定了法院对行政裁量的审查程度。”笔者认为,在我国现实中,应当给予法官更大的司法裁量权,使其能够在具体的案件中解释相关的法律,否则让法院判决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授权法的目的就很难实现。另外,“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目的可能不止一个,若其中部分目的正当,而部分目的不正当,法院如何判定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正当。”这种情形下各国的做法不同,依据各自的法治传统和社会现实,有的国家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只要有不正当的目的存在,即认定该行为违法,例如澳大利亚。而有的国家采取的标准相对宽松,例如在法国,只要其中一个目的合法,该行政行为就成立,当然如果权力滥用的是这个行政行为的主要目的时,行政法院将撤销该行为。在我国,司法机关要运用自己的裁量权去确定标准,笔者认为这需要结合行政权的过度膨胀、失控、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以及法官的素质等多方面因素考虑。
第二,审查行政裁量行为是否考虑了相关因素。所谓相关因素是指与所处理事件有内在联系并可以作为决定根据的因素。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者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都可归入不相关考虑范围,都构成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在具体的司法审查过程中,哪些是行政裁量行为应当考虑的因素,哪些是行政裁量行为不应当考虑的因素,也需要法院适用司法裁量权去对相关的法律进行解释。与前面所提到的何为法律的目的一样,需要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去灵活把握。
第三,审查行政裁量行为是否故意拖延或不作为。行政机关有义务行使裁量权而不行使裁量权的原因很多,可能是行政机关漫不经心,故意不行使,或者错误地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应当不作出决定。例如,“在英国,通常认为行政机关将本由自己行使的裁量权委任给他人,事前订立严格政策导致不能根据个案进行裁量,通过签订合同或其他协议束缚自己的裁量权等情况,皆构成裁量权不行使。”而行政裁量行为拖延是指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办理某一事项的时限,在时限内,行政机关在何时办理某事有裁量权。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需要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紧急处理,否则将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失。这时,如果行政机关故意拖延,一定要等到时限届满之时或某种损失已经发生之时再办理,则构成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另外,对于行政机关办理的某些事项,法律、法规没有或不可能规定具体的时限,何时办理完全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裁量也应根据相应事项的轻重缓急和各种有关因素,依序办理。如果行政机关故意将某些应紧急处理的事项压后处理,应及时办理的事项故意拖延,同样构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第四,审查行政裁量行为是否符合公正法则。实施法律的目的不在于其本身,而在于实现公正的价值。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目的,就在于使其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象作出公正合理的选择和判断,而不是让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任意所为。公正法则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这样,行政相对人就可以根据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裁量决定,预见他们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对以后的行政行为的期待。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对处于同等情况下的相对人给予不同对待,便属违背公正法则。另一方面,公正法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裁量权时遵循比例、不失衡,应适当地权衡行政所能实现的目的与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之间的关系,如果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所实现的价值远远小于行政相对人所遭受的损害,则违反了比例原则,构成滥用行政裁量权。另外,公正法则还要求行政裁量行为前后一致,不反复无常,先前所作的行为和以后所采取的行为保持一致。当然,法院在审查时应当权衡行政遵循先例、前后保持一致与新的情况、新的政策出现,不应遵循先例这两种情形下对社会公益,对行政相对人所造成的影响。
第五,审查行政裁量行为的作为是否基于弹性法律用语的任意扩大或缩小解释。弹性法律用语主要包含在法律规范中的前提要件之内。例如“公共利益”,“必要性”等,成文法永远不可能明确地将所有情形规定下来,法律规范采用弹性法律用语,意味着授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解释自由。行政机关在解释弹性法律用语时,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目的,整个法律规范的内容以及社会公认的基本规则进行解释,而不能对弹性法律用语任意扩大或缩小解释。这样的弹性法律用语即是德国行政法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德国法院将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予以严格区分,使不确定法律概念接受全面的司法审查。在我国的行政法中,没有作出这种区分,但是在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应当确立起相对严格的标准去规范对弹性法律用语的解释。
三、结语
当然,上面所阐述的我国对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的标准,只是笔者借鉴国外的理论、司法实践以及我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在理论上提出的一些设想,真正要从司法实践上明确我国司法审查行政裁量权的标准,还要从制度上进行落实。对此,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从立法上着手,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或是颁布新的司法解释,对现有的审查标准予以扩大解释或者确立新的审查标准,将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的标准予以明确。这个途径比较符合我国现行的立法、司法体系,但是具体操作起来困难却很大。因为成文法的抽象性与相对滞后性决定了:无论法律规范制定得多么完美,也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具体的司法审查过程不可能完全依“法”进行。另一个途径是从司法体系着手。一方面,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起判例制度,允许低级法院的法官从高级法院的判例中寻求判案的依据;另一方面,赋予法官合理的司法裁量权,允许法院在特定的案件中对相关的法律规范作出解释。当然,这需要从对法官严格的专业训练和道德的考核着手,但是从我国长远来看是不难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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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很多漏洞,各方各面并不完善。特别是行政管理领域,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和复杂,这就让行政法律法规在社会关系的调整方面处于一种“千头万绪”的状态。照目前的形势来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细化,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很好地适应复杂和不断变化的行政事项,作出的规定往往并不完善。本文就目前这一现状,提出了一种新的解决方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控制和规范自由裁量权主要依靠的是行政程序法。然而,我国的行政程序法一直不完整,尽管可以在法律法规中看到部分有关程序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程序法规仅仅是零零散散的,并没有强劲的法律约束力。此外,现有行政程序的设计在很多方面不合理。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程序建设环节上的薄弱。大量事实也证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被侵犯,主要原因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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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被称为第一政治权利,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一定层面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水平,网络所特有的淡化距离和缩短时空差距的功能,使普通人也获得了发表并且传播言论的途径,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快速迅捷。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规范行使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但是,在享受网络带来的种种好处的同时,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令许多人忘记了现实世界的约束,无所顾忌,网络言论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这些网络言论暴力事件的出现,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网络言论自由与权利滥用的严重后果。
1.推行网络实名制。实名制被公认是规范网络秩序的最有效手段。为了让网络运营商和网民适应实名制,同时保护网民个人隐私,可以允许网民在身份验证通过后用网名发帖。迄今为止,韩国已通过立法、监督、管理和教育等措施,对邮箱、论坛、博客甚至视频实行实名制,成为全球贯彻实名制最彻底的国家之一,这也使得韩国成为网络安全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从2009年开始,韩国增加适用“限制性本人确认制的网站”,在实行互联网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适用的范围。 我国未来网络实名制的道路如何设定,韩国的经验值得借鉴。
2.制定行业规章,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也是法律控制体系中的重要部分,2001年,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并于次年3月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规定了加入该公约的互联网行业从业者的种种自律义务。倡导“网络媒体也要切实担负起维护网络安全的责任,切实把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作为维护网络安全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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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很多漏洞,各方各面并不完善。特别是行政管理领域,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和复杂,这就让行政法律法规在社会关系的调整方面处于一种“千头万绪”的状态。照目前的形势来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细化,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很好地适应复杂和不断变化的行政事项,作出的规定往往并不完善。本文就目前这一现状,提出了一种新的解决方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学者们的解释是不一样的。一些学者认为,“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由决定,从而作出公正而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而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或者在法规无明文规定亦无习惯法可循,或者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由行政机关以自由判断作出适当处理的权利。
总结上述学者的观点,我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的目的和精神,自我寻求最佳结合点,确定事实和法律,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类型,规模,权限等选择权。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相对自由的选择权。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政机关拥有了自由决定管理某项事物的权利,但这种自由必须受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约束。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特殊性。行政自由裁量权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使用,是针对个案进行的,不能推而广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主要是由自由裁量权裁量事项内容的多样性、性质的复杂性造成的。
最后,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法定性。行政自由裁量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它的存在必须是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否则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无效的,是违法的。
目前,我国立法条件相对不成熟,法律法规只是在形式上赋予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让行政机关可以解决一些简单的行政问题。另外,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立法的语义上也显得含糊不清,缺乏标准的具体执行措施,在设定行政处罚上,处罚幅度也不完善。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中的处罚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成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此规定的处罚幅度就显得比较大了。
控制和规范自由裁量权主要依靠的是行政程序法。然而,我国的行政程序法一直不完整,尽管可以在法律法规中看到部分有关程序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程序法规仅仅是零零散散的,并没有强劲的法律约束力。此外,现有行政程序的设计在很多方面不合理。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程序建设环节上的薄弱。大量事实也证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被侵犯,主要原因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
目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人民法院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不考虑抽象行政行为。事实上,由于抽象行政行为滥用对象的不确定性和涉及范围的广泛性,造成的损害在一定程度上比具体行政行为更为严重。
我国在立法中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有明确规定,但是,行政自由裁量的标准并不合理,并且在立法方面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在理论界的定论也无法达成一致。目前来看,行政行为想要得到规范化是一个难点,也是一个重点。要想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发挥司法审查的作用,就必须加强行政自由裁量权立法上的规范性。另外,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审查标准上的模糊性让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所做出来的理解和运用也显得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做法也不统一,对依法行政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在行政监督方面极其乏力。近年来,闹得沸沸扬扬的“特权钉子户海上皇宫”事件就是一个例子。2005年,它已被确定为违法建筑,中国海上侦察总队龙岗大队执法了二三十次。但是,在2009年,执法机关查获3个大木排后,马上有领导发话叫停执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也作出了“先行先试”的指示,让其多次过关。2010年,它被执法部门分解成两大部分,但立即又获得政府许可。显然,当地的行政监督部门是自欺欺人。这一事件充分说明了我们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极其乏力。
程序是法律的生命,是连接国家和公民个人之间的纽带。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律制度,是难以协调运行的。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程序问题是共同的。因此,程序应该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发展的真正重点。目前,虽然对行政程序的法律草案已经出台,但我国没有一套统一完备的行政程序法。
同时,学术界在行政程序立法上有两种观点。这两种观点主要不同在于是先制定同一程序的法典还是先制定几个不同的单行法。但是,这两种观点无一例外都强调行政程序的重要性。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暴露的问题也十分严重,正是因为我们没有及时公开一些及时准确的政府权威信息,才导致了诸如上述“海上皇宫案件”的发生。这就要求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和应对突发矛盾过程中,切实做到行政程序的合法。
执法人员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主体,但是执法人员是不同的个体,同样的事情,由于他们的个人素质差异可能导致处理的结果会有所不同。不同的人,往往也会有不同的意见,即使同一个人,对于同样的事情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受自己情绪的影响,之前和之后的意见往往也是不同的,处理结果也可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此外,我国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队伍冗余,执法人员成分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的道德观念和情感的跌宕起伏都可能导致群众成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受害者,使人们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公正性持有怀疑态度,降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权威性。
首先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新中国成立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的发展,行政程序也逐渐地系统化、规范化。但是,现有的行政立法程序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就单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来说,对特别程序显得尤为重视,而比较轻视统一程序。另外,由于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决定了每一个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因此,对于各种行政行为制定相应的特别程序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行政行为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共性,这使得制定整个行政区域的行政程序法显得更有必要。
法律是公正的,为了实现法律的这一特征,要求行政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做到公平公正,不能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名义进行徇私或偏袒的行为。行使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要注重行政人员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完整发挥,克服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以最大诚信和公平的行政执法行为来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对个人私欲的进行限制。这就要求每位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应当不为他们那些不受限制的个人欲望所左右,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维护法律的权威。
为了增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受到严格的司法审查,首先,要建立行政和司法审查的判例法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始终发挥着将法律法规具体化,填补法律漏洞和创制法律法规的作用。因此,判例法制度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控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以法国为例,法国虽然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判例法一直在司法审查领域实施,并且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次,要建立司法审查的陪审团制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标准的确立应该摆脱思维定式,不局限于实体法的规则设计,而是从司法程序上系统地进行重新构建,建立陪审团制度。
文章从四个部分论述了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首先对概念进行了解释,然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接着找出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从而在第四部分中给出改善的措施和建议。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范还比较笼统,法律程序也并不规范,司法监督的范围以及审核标准也不明确。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完善立法的控制,强化行政的自我监控,加强司法控制。希望以上建议对我国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完善方面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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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基本权利,但要保证被议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谣言、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谣言、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全文如下:
【内容摘要】谣言的本质是一种信息,在谣言上集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在谣言规制上,若采用过度严苛的规制政策,则会导致寒蝉效应,影响言论自由的行使与思想市场的形成。在谣言规制上如何寻求谣言规制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与界限,是政府规制谣言所需要考虑的根本问题。与此同时,谣言在一定意义上也扮演了民意信息反馈的作用,政府只要妥善利用,就可以成为弥补正式信息途径不畅的补充。
【关键词】谣言 言论自由 知情权 寒蝉效应 规制.
【论文正文】
现实生活中、虚拟空间的网络上到处充斥着形形色色、穿着迷惑外衣的谣言,有时扮演茶余饭后的谈资,有时犹如被打开的潘多拉盒子充当罪恶的急先锋,有时还能在战场上创建功勋。每天每时每刻谣言都会以新面孔、新情节、新噱头在上演和传播。谣言长久以来就和消极、负面意义联系起来,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一个扭曲且具有强大破坏性的社会现象。但“作为心理现象的谣言,不仅具有时代性,更蕴含着文化编码。……不同的文化模塑出不同的社会心态,不同的社会心态亦造就出不同的谣言”。①谣言本身也是一个“场域”,契合了当代社会多重因素,为分析中国现实社会中某些问题提供了一种角度、一种方法。透过谣言,可以对某些价值趋向作出判断,在权力和立法技术上对当下政策作出一种诠释。本文试图通过传播学、心理学等其他学科来探寻谣言及其背后的社会心理,同时对当下政府规制谣言的措施进行评价和探讨。
(―)作为信息的遥言.
谣言是一种社会现象,它广泛地存在于任何历史时期和文化形态中。在文字出现之前,口 口相传就成为人类交往、通讯的唯一手段,故被戏称为“最古老的媒介”。由于谣言的过分流行,导致其真实含义迷失在媒体信息与文献资料的汪洋大海中。彼得森和吉斯特认为谣言是在群众间针对某个对象、事件或是符合大众兴趣的问题,而流传开来的一种说明或是未经证实的解释。美国社会学家特?希布塔尼则认为谣言是一群人议论一桩重要而扑朔迷离的事件过程中所产生的即兴问题。卡普费雷则认为谣言是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②尽管这些概念的表述不同,但共性则都认为谣言是一种信息。
谣言发韧于口传、闲聊、纸质媒介、BBS讨论区、网站留言板、个人博客、实时通信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其起源却通常无法查证。网络等新媒体特有的匿名作用,对谣言传播推波助澜,扩大了谣言影响范围,使其来源不明的特性更加明显。尽管谣言的表现方式不一,但谣言也具有一些共性的特点。
1.信息性。谣言首先是一种信息,信息从字面意义上可理解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确切信赖的情况消息。不仅包含着事物的实在状态而且也代表着人们对该事物的认识。谣言不仅透露出事物的状态,更多的也是一种主观认识或判断。谣言与信息的区别也主要在于主观上是否相信。
2.不确定性。谣言的不确定性表现在来源不确定、事实不确定以及结果的不确定性。谣言并非必然就是虚假捏造的慌言,而是在谣言传播之时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例如,在重大人事任免之前所传播的信息,有些也被事后证明确实属实。谣言具有极强的迷惑性,它包含了真实的事实碎片,通过人们认识社会所具有的潜在的知识链接点,进一步强化了人们的认识。
3.公共性。谣言具有共享性,不特定多数人在一定时间、空间内对同一则谣言的相互传播,并不会减损信息的价值。民众正是在信息共享中看到和自己息息相关的利益牵连,才会孜孜不倦地参与到信谣、传摇的过程中。谣言的公共性表现为非官方性,即谣言并非通过官方在正式场合所发布出来。
4.传播性。谣言是动态的,而非一种静止的状态或结构。若无传播,谣言只会淹没在铺天盖地的信息中。人们在接触到谣言后往往采取多点交叉辐射、接力传递的方法,不断加人自己对谣言的理解,夸大、缩小或改变谣言中的某一个或某一些细节,使得信息会出现三种形式的失真:削平、锐化和同化。
本文无意纠缠于谣言的概念,同时也坚信瑶言是只可描述,而不可定义的;谣言只是一种未经证实的,或没有明确事实依据,公众在短时间之内难以区分其真伪的社会舆论或传闻。
(二)谣言的产生途径.
谣言是一种语言现象,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反映着谣言所在时代的社会问题与群体心理。“在群体中,每种感情和行动都具有传染性”并造成了群体易于接受暗示的表现,通过相互传染的过程,会很快进人群体中所有人的头脑,群体感情的一致倾向会立刻变成一个既成事实。?也正是基于共有知识,加上谣言通俗易懂,降低了接受的难度和传播成本。熟人社会也导致了谣言传播的低成本,增强了传播者的可信赖性。而且基于法不责众的心理,人们对于传播谣言的基本态度就是这并非违法行为。
谣言能迎合不明真相者的心理需求,社会公众对所传播事件未知和人们的好奇心是促成谣言产生的关键因素。在日常生活当中权威媒体和政府扮演着提供信息,满足民众知情权的最重要的角色。信息范围可谓包罗万象、事无巨细,但权威媒体和政府提供信息却要受太多的局限性,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等,因此不能及时快捷地满足民众全方位对信息的要求。谣言通常是在官方对某些议题的说明模糊、不确定甚至虚假时开始流传。奥尔波特给出了一个决定谣言的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x(事件的)模糊性;他们在这个公式中指出了谣言的产生和事件的重要性与模糊性成正比关系,事件越重要而且越模糊,谣言产生的效应也就越大。④当重要性与模糊性一方趋向零时,谣言也就不会产生了。除重要性外,内容诉求及表达方式对于接受群体应当具有可接受性。谣言传播除了谣言本身之外,还需辅以社会环境、传播者、信谣者等特定因素。
1.社会环境。法国学者勒庞认为传统的宗教、政治及社会信仰的毁灭和技术发明给工业生产带来的巨变是引发传统社会进入现代转型的主要原因。⑤各个时代都有各种谣言粉墨登场,即使是法治健全的当代社会,也不能幸免。其产生有一个共性,个人焦虑或者处于一种没有安全感的状态中,对社会没有信任感,同时社会转型与秩序紊乱也加剧了谣言产生与传播的幅度与广度。谣言是社会环境投射的影子。⑥谣言的爆发与民众的利益得失有关系,当民众感到利益得不到足够保障时,谣言往往应运而生。
2.传谣者。传谣者当中既有对信息缺乏正确判断与分析的非理性行为,也有理性与功利的行为,对谣言中的信息要素进行有意识地增加、删减、润饰。2011年3月,日本地震海啸核泄漏引发抢盐闹剧,“这里面不排除小商家和不良批发商散布谣言,引起不明真相的市民哄抢,导致市场供求紊乱后,出现部分超市断货后引发更大的恐慌。”@在社会变迁前,散布谣言的大多是那些在社会变革中利益遭受损失的群体,其试图通过散发谣言来发泄对社会不满,也包含一部分企图利用社会动荡获取利益的群体。
谣言之所以被转述、被感染主要是因为谣言本身所具有的某种价值,能满足传谣者的某种需要。“性兴趣是产生许多流言蜚语与大多数丑闻的原因,焦虑是我们常听到的恐怖威胁性谣言的动力,希望与渴望产生白日梦式的谣言,仇恨产生指责性的谣言与诽谤。”⑧或是支持某种疑虑,或是证实某种惧怕,或是表示某种希望,等等,即谣言的传播者能在谣言上寻找到自己所渴望追求的信息或现象。一言以蔽之,人类的任何需求都可能给谣言提供动力。
3.信遥者。某一谣言的传播范围有其限制,由于过滤性选择认知规则发生作用,它只会在有类似想法的人中传播,主要对易受影响的人起作用。谣言在传播过程中总是试图借助信息的筛选、过滤和取舍塑造受众的认知,使得接受者容易把经过自己改编、歪曲想象后的幻觉与真实混为一谈。谣言的传播起点一般都是某人多少有些模糊记忆所产生的印象,在该印象得到肯定后,就会引起相互传染(无论传谣者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日本海啸造成的中国购买食盐风波,主要是基于SARS期间对于板蓝根等消炎抗菌药物抢购的前车之鉴。信谣者自身所固有的“前见”将影响其接触谣言输人形成的判断,谣言是在既有认知框架内进行解码。
民众在谣言的传播过程中,既充当了信摇者,同时也扮演了传谣者的角色。民众在传播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理性是有限的,由于其涉及自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即使是经过充分的、审慎的理性思考,其判断也会出现偏差。当谣言与在先的认知结构越匹配,重合程度越髙,就越有可能被认可与接受。在人们的意识结构深层,往往有一些普适性的沉积物,它们是普遍的偏好,是社会成员的共有知识。因此,可以说以最终态势所出现的谣言,属于“集体智慧的结晶”,其所包含的政治、经济、社会或宗教动机、诉求、愿望、仇视目标甚至表达方式都是集体民众的创造,而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个人,这也是集体无意识的流露与表达。
流言止于智者,古人对于谣言往往是通过提高个人素质和修养来增强对谣言的免疫力。《吕氏春秋?察传》有关传闻的讨论,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辟谣理论之典型论述:“夫得言不可以不察,数传而白为黑,黑为白。……闻而审则为福矣,闻而不审,不若无闻矣。”但这并非在任何社会都行得通。在谣言传播的过程中,无需考虑个人智力品质。在现今社会,有知识的人由于自身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接触新生事物也较快,反而是最容易受谣言影响的群体。加之民众的盲从心理,很难让一个正常的人在危机时刻作出正确的判断。
(一)谣言与言论自由的合理界限.
"表达,究其本义,是将人们内心的思想、观点等表现、显示、公开出来,为他人甚至社会所知悉、了解。”?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保障通常意义上的言论自由,国家除负有消极义务不得随意干涉之外,同时还要保护言论自由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便利的交通与通讯设施既为信息共享提供了平台,也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廉价的传播手段。当公共危机来临时’如果政府和权威媒体没有承担起传播真实信息的责任时,那么民间以及非正式的传播手段就会粉墨登场,来占据主导地位。一方面是民众对于信息的渴求,通过掌握信息为下一步的反应作出判断。网络和手机短信等新媒体以其便利的优势乘虚而人,再加上民间媒体易介入性,以及对网络、手机短信等现代新媒体审查机制的欠缺,使得新媒体成为滋生谣言的温床。同时,灵活无序的网络传播,短信的群发、转发使得谣言传播的速度更快、作用力更强,当然社会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多。听到谣言的人再在周围的人群中进行传播、转移,再加上一些人的渲染,于是这种不确切的消息就会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到处蔓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表示,“为了保护言论自由,我们需要保护虚假说法”,“为诚恳而犯下的错误辩护是十分必要的”。⑩鲍威尔大法官在判决意见中提出:“依照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原则,不存在类似于虚假思想这样的东西。无论一个观点看起来多么有害,要纠正它并不依赖法官或者陪审团的良心而是依靠其他观念与它竞争。但是,关于事实的虚假陈述却毫无宪法价值。无论是故意撒谎还是疏忽过失都无法促进社会无拘无束、健康和完全公开地辩论公共问题。”?
言论自由是一种公共选择或社会选择得以进行的先决条件和前提条件,具有一种逻辑上的先在。?
言论自由不仅应该保护主流意见和观点,也应该保护少数的、边缘的和非正统,甚至错误的意见。言论自由意味着应当允许人们说错话,真实与虚假往往是一线之隔、一念之差,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根据人们发表的观念和信仰是否是真理、流行或者具有社会效用。在自由辩论中,错误的陈述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要表达自由获得所需的呼吸空间,我们必须允许在表达过程中出现错误的言论。?如果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所讨论的每个问题以至于每个细节都必须有了完全了解之后才能发言,那么这个社会也只能是无话可说、无人敢言。只要民众在发表言论时不是故意或恶意利用言论伤害他人、危及社会安全或有重大过失并从中获利,即使他们的言论损害了他人的某些利益,也应当受到宪法的保障。“虽然各种学说流派可以随便在大地上传播,然而真理却已经亲自上阵;我们如果怀疑她的力量而实行许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伤害了她。”?对谣言的过分限制,必然会压制对公共事件与任务的讨论,并严重影响到言论自由与民主氛围的形成。
(二)谣言是知情权的另类实现.
谣言的背后还涉及到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即知情权。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发生的与普通公民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作为法律概念是美联社编辑肯特?库佩在1945年提出的。1946年第一次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59号决议宣布:“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追求的所有自由的基石。”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知情权是基于人的自然和社会本性的需要的权利,它是先于法定权利存在的社会道德与习惯权利,是“人皆有之”和“人该有之”的权利。
信息在现今社会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会并同时决定下一步行动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国家对于信息发布处于垄断地位,公民对于信息的接受处于被动地位。国家权力运作的不透明,导致政治生活具有了封闭性,民众对此无从得知或知之甚少,由于匮乏其他信息来源途径,因而也无法判断自己所接触信息的对错。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公共选择理论表明,保守信息秘密比信息公开对满足政府官员以及特定利益集团的隐秘目的和诉求有更强的激励性。
在民众的信息生活中,存在着某种我们至今尚未完全意识到其全部重要性的有关信息权的矛盾意识:一方面,民众习惯于对强势传媒保持着传统信息路径的依赖;另一方面,当正常的信息传播权被传媒放弃时,信息生活领域便会出现权力真空,而对以往传媒权力的反抗亦会应运而生。?社会群体对于信息的需求远远大于主流媒体所提供的信息量,政府或官方的权威信息尚不能满足公众的信息诉求时,受个人好奇心的驱动,民众一般会寻求信息提供者的替代者,谣言就会应运而生。“有需求就有市场”,谣言便成为了“信息”的补充来源或唯一来源,如幽灵般地出现在渴求信息之时。至于谣言所反映的信息是否“真实”,能否得到验证,这无关紧要,也没有人去关注谣言的来源、形式、真实程度。谣言就是在这样一个特定的时间出现了,恰当地满足和反映了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群体心理、期望甚至想象。
单纯从功能角度来看,谣言在传播的同时,也满足了群体对信息的求知欲望,甚至提出了与主流媒体所提供的截然对立的信息,而这恰恰会降低正式渠道宣传的信任度和可接受程度。谣言是对话语权的一种争夺或者自我反抗,是对国家作为唯一权威性消息来源的质疑,也是对主流媒体垄断信息的巨大冲击。基于此,卡普费雷得出“谣言是对权威的一种返还。……谣言是一种反权力”⑩的结论。
谣言是社会生活的一种应激反应,尽管具有种种的“恶”,但其对于社会变迁中产生的新的权利、利益诉求,以及既有制度设计的实施效果反馈’客观上都能起到一个信息传播的效用。能够揭露秘密,提出假设,引起民众的热情或恐慌,犹如一个引起强大爆炸的导火索,使得政府不得不开口澄清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也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有效信息沟通提供了一个途径。从功能主义角度来看,在对民众知情权的满足上,谣言扮演着一个另类的信息提供者的角色。
(一)谣言管制与寒蝉效应.
寒婢效应,原意是指蜂在寒冷天气中噤声,现在则在政治、法律与传媒等领域中广泛地被使用。特别是在讨论个人思想、言论、集会等基本权利时,由于人们担心遭受国家刑罚,或是无力承受预期耗损,就必将放弃行使正当权利,导致公共事务无人关心。谣言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反权威性,是一种“反权力”,这就导致社会当局往往要用舆论宣传及各种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来反对谣言。规制谣言也构成了政府工作的分内之事,其对于“谣言”、“造谣”、"虚假信息”的立法态度基本是全面否定的。
以“谣言”作为关键词在国家法规数据库中进行搜索,258篇法律规范文件中出现“谣言”。从规范的等级上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谣言也大都在禁止性、义务性的规范中出现,也有在法律后果中出现。与谣言接近的关键词为“造谣”,在国家法规数据库中出现的次数为242次,以“虚假信息”为关键词在国家法规数据库出现的法律规范篇数为518篇。谣言规制基本是采用“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包围战。
从规范的范围上看,谣言不仅涉及现实生活的物理空间,而且还涉及网络虚拟空间。《邮政法》第37条与《电信条例》第57条分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和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对于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造谣、排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虚假信息,破坏国家安全、扰乱金融秩序或俳谤他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从约束的对象上看,谣言不仅涉及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被管理一方,而且也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例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对于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毁诱或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根据情节予以相应的处分。
从规范的层级来看,从内部处分、行政处罚到刑罚惩戒,基本上形成了一个效力由低到高的、惩罚力度由轻到重的系统的、完整的惩戒体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罚款、拘留等。2009年7月20日,杭州“5 ? 7”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的消息报道后,作家熊忠俊便发布了《荒.唐,受审的飙车案主犯“胡斌”竟是替身》一文,利用网络大胆质疑杭州“5 ? 7”交通肇事案出庭被告人胡斌是“替身”。湖北鄂州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之规定对熊忠俊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刑法》第105、181、221、378条规定,以造谣、俳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分别进行相应的刑事制裁。2006年8月15日,公务员秦中飞写了一条名为《沁园春?彭水》
的短信,因内容针砭时弊而获罪被押,40余人被牵连其中。? 2011年9月,彭水县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在微博和空间里复制、转发和点评“一百多条负面信息”,被重庆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劳教两年,后被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的理由撤销劳教决定。?上述公民行为明显不属于散布谣言,也未造成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后果,政府对公民的批评,应当保持克制、包容、谦恭态度。
对常态社会与公共应急事件期间的类型化治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2条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48条都规定在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当前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任务的通知》
规定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散布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国语?周语上》:“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政府往往视谣言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一旦出现了谣言弥漫现象,政府快速地反应,尽早将其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这就导致政府规制对于谣言在时间上的趋近性、判断上的追随性以及制度设计的单一顺应性。国家在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多公布事实,使得民众减少相信谣言的倾向。除了事中公布信息之外,现行法律制度对于谣言的规制更多是采用事后惩戒方式。
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现出政府对谣言规制的严格态度,促使发表言论的人在发表言论之前就陷入过度自我审查的漩涡中。这会导致人们不愿意公开发表自己的看法,不愿意与别人分享自己的观点与判断。言论自由就是为了维护思想市场的存在,而寒蝉效应则会妨害真理的产生,同时也无益于国家对民意的了解,进而会影响民主的进程。“我们的社会需要的不是‘寒蝉’缺席,而是将寒蝉效应维持在一个最佳程度。” ?过度地采用压制手段,会造成对言论自由的不当钳制。
(二)寻求言论自由与谣言规制之间的平衡.
英国思想家密尔认为:“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如果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个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失掉了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 ?言论自由与谣言规制之间存在一种张力,两者必须寻求一个均衡点,寻求一个短暂的平衡。桑斯坦对于均衡的信息和明确的纠正就能消灭虚假谣言表示怀疑。?他认为,事实经验的缺乏、情感和偏见导致了谣言的滋生、传播和影响力的扩大,然而,仅靠保持言论自由和法律管制之间的平衡来消除遥言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公众有权质疑批驳任何报道和政府公告的真实性,这导致政府信息的可接受性大打折扣。当谣言横行之时,政府不得不及时地公开信息、积极辟谣,但此时也极易形成一种二律背反,某种程度上反而强化了公民对谣言进一步加深印象。
尽管如此,规制仍然是必不可缺的,对谣言规制的主要力量在于政府。政府对待谣言的规定中反映着互为冲突的两种利益的平衡,“一方面是自由表达的价值,一方面是国家为支持管制而推进的利益(所谓‘均衡价值’)”。?政府对谣言的平息,一是要尽量做到及时进行信息传递,二是保证信息的全面性,以防媒体、民众对信息自行夸大或歪曲。没有什么方式比政府公开真实的信息更有说服力。在河南杞县核辐射的谣言传播中,一个居民对记者说:“当时听有人说辐照厂要爆炸,我们就跟着跑出来了。
后来听政府说没事,就又回来了。杞县毕竟是自己的家乡啊!没有危险谁愿意往外跑?原来是虚惊一场!要是政府早点说没事就好了,不管出现什么情况,老百姓最相信的还是政府。”?
制止谣言的一个有效方法就是直接指出其荒谬之处,并进行反证。当谣言发挥一定作用的时候,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对其进行干扰,进行多渠道、多元化的信息公开,从而改变谣言内容。如《地藤预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时,国务皖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协助。”政府要树立自己的权威,就必须保证在第一时间,对外公布一致的、可靠的信息。如果隐瞒信息、信息不实和用虚假信息愚弄公民,不仅会导致产生更多毫无权威的信息发布源而且会失去政府信息的权威性,加大百姓的恐慌心理程度,从而失去应对危机的最佳时机。当政府的认知框架无法有效应对现代法律规制活动的知识挑战时,其不完备的信息能力必然将导致基于遥言的被动型规制。
政府规制往往是在谣言话语的冲击下展开,不少制度安排是应对谣言冲击的回应型产物,政府对于谣言规制也被简缩为“冲击——回应”的被动过程,形成基于谣言话语的压力型规制、被动型规制。在当下社会,政府要做的就是加强政府与老百姓之间的沟通,促进社会良性互动,通过充分、有效的途径让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增加民众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在现有制度框架下,政府对于谣言的规制往往被媒体话语涵盖的范围所局限。这导致政府解决问题的思路是一种逆向思维,从结果寻找原因。由于主流媒体基于体制的束缚,很容易出现“集体失语”,或者缺乏足够的信息甄别能力导致信息失真。这些都会误导政府对谣言处理的反应。
如果认真研究谣言,把谣言作为治理社会的信息来源,查漏补缺,不失为了解民意的一个渠道。政府对待谣言的态度应当有立场性的转变,从被动型规制转向主动吸纳,从压力性规制到动力性沟通,从事中规制、事后规制转移到事前规制上,同时把谣言作为发现民意、沟通交流的一个途径。对于政府而言,最好的方式就是保持政府运作的透明化与社会信息反馈机制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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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德曾说过,“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这仍是个至理名言。因此,对任何权力都应当有某种法律控制。”③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如此。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和更好地保护相对人利益。但行政自由裁量权本身是一柄双刃剑,其运用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如果不加以适当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就会成为“脱绺的野马”,不可避免地会被滥用。
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全文如下:
摘要:行政自由裁量作为行政权的核心领域,其存在有必然性与正当性,但也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是行政法的重要任务。除了制定法(硬法)的控制外,软法的控制也必不可少。应当通过立法目的、立法精神指引行政自由裁量权;通过法律程序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通过行政惯例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通过裁量基准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以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正当合法地行使。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权 法律控制。
论文正文: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自由裁量权是如此重要,如此广泛,甚至达到“没有行政自由裁量权就难以有效进行行政管理”的程度。美国行政法学者施瓦茨说,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行政法如果不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那它是什么呢?尽管行政法的全部功能并非规范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施瓦茨将行政法说成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未必十分妥当,但勿庸置疑的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之一。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余地,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某种行动”。①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提出分权理论,将行政权从其他权力混合状态中分离出来,赋予其独立的、自主的地位。出于对封建专制政治滥用权力、随意践踏民权的恐惧,洛克等提出了严格的法治原则(严格规则主义),认为法治是与自由裁量权相冲突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而不得享有自由裁量权。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资产阶级在授予行政权力时比较慎重,并不轻易授予权力,以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防止权力滥用。加之当时行政管理事务较少,行政关系相对比较简单,立法机关认为它完全可以对行政机关如何管理行政理务作出详尽的规定,不必给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因此,在早期,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裁量权非常有限,可以说被压缩到几乎没有的程度。
19世纪后期,在工业化和都市化潮流的冲击下,随着社会多样化和经济复杂化的发展,行政管理事务急遽增多,行政权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加之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不断增强,使得立法机关不可能制定出详尽、周密的法律来满足行政管理各个方面的需要。为了有效地管理经济和应对越来越复杂多样的行政事务,更好地为公众提供福利和服务,立法机关不得不大量地使用模糊语言和不确定法律概念,严格规则主义开始动摇,行政机关在事实上获得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既可以在法律规定之内自由裁量,也可以在法律规定之外自由裁量。也就是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幷不受具体法律规范的拘束,只要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行政机关都可以自由裁量。
正因如此,传统的依法行政原则的涵义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宽泛化:只要不违反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就可以自由决定,而不是行政机关的一举一动都需要法律的依据。由此形成了内涵最为广大、外延最为狭小的依法行政的新概念。依此概念,依法行政实际上只具有了“消极的界限”。②总之,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既有法律层面的原因,即法律语言的抽象性,概括性,也有更深层的社会性原因。这些社会性原因是客观的,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各国之所以赋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主要还是基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实现个别正义等考虑。
韦德曾说过,“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这仍是个至理名言。因此,对任何权力都应当有某种法律控制。”③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如此。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和更好地保护相对人利益。但行政自由裁量权本身是一柄双刃剑,其运用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如果不加以适当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就会成为“脱绺的野马”,不可避免地会被滥用。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滥、怠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十分普遍。
“如果行政机关并不是惟一根据裁量规定的法律目的进行裁量;或者在具体案件上,进行利益衡量时,未充分地考虑有关行使裁量权的基准性观点(根据该裁量规定,应就各种公益及私益妥为衡量),漏为斟酌涉案因素,或追求不当目的,即均构成裁量滥用。”④施瓦茨具体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区分为六种情形:
(1)不正当的目的;
(2)错误的和不相干的原因;
(3)错误的法律或事实根据;
(4)遗忘了其他有关事项;
(5)不作为或迟延;
(6)背离了既定的判例或习惯。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干扰和破坏了法律秩序,其后果严重,危害性大。具体表现在:一是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二是助长特权思想,导致不良社会现象的出现;三是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四是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正是如此,美国大法官道格拉斯指出:“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他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性。”
正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于正义的“善”的价值和可能的“恶”的副作用并存,韦德提出,法治并不要求消除广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但法治要求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将裁量权变成“根据个人好恶做事的专断权力”,对裁量权必须加以控制。
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就是让行政自由裁量权“戴着镣铐跳舞”,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者在确定的框架与内容之内自由裁量,使之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基于正当动机和适当考虑,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但是,在规范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制定法的作用是有限的。因此,承担规范和规制行政自由裁量主要任务的只能是软法。⑥只有硬法与软法相结合,“软硬兼施”,才能有效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法律的目的和利益。
一般地说,法律(包括软法与硬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途径有:
(1)通过立法目的、立法精神指引行政自由裁量权。
法律目的和精神是隐含在法律深处的法律的本质性的东西,是法律之“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洞察法律的目的和精神,不能对其进行丝毫的歪曲和篡改。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如果说具体法律规范在执行时可以根据情况加以改变的话,那么法律的精神、法律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能改变的,都必须加以遵守和执行。⑦行政机关对某一个案的处理,即使符合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即法律条文),但不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这种裁量行为也应当被认为是无效的。
(2)通过行政程序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的总和。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行政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遵循法定的步骤、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作为最低限度的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一是要恪守中立性;二是要保证行政相对人对裁量过程的充分参与。总之,“通过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运作的法律程序,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程序方面的问题,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法律方法。”⑧
(3)通过行政惯例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
所谓行政惯例,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的过程中,基于长期实践而形成的得到社会成员广泛认可的习惯性做法。⑨之所以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受行政惯例约束,在于行政惯例是防止行政机关反复无常,对不同情况相同对待,对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重要手段。当然,行政惯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仅仅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行政惯例也是可以改变的。但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果不遵循行政惯例,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充分说明理由,以体现程序正义的要求,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理预期。
(4)通过裁量基准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专门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而制定的一般性的适用标准。裁量基准不是法律规范,但它来源于法律规范,因此应当为行政机关所遵循。“基准的设定,并未真正‘缩小’或‘消灭’行政裁量权,只是在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复杂具体事实之间架起了一道桥梁,使裁量权能合乎法律本意的规范行使。”⑩一般而言,凡存在行政裁量的领域,都应当适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但裁量基准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不遵循裁量基准。但是,行政机关不能以“特殊情况”为由,任意规避裁量基准;同时,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告知行政相对人不遵循裁量基准的理由和根据。
①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278.
②张国庆主编。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470.
③[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70.
④翁岳生。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48.
⑤[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571.
⑥姜明安。论行政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制。湖南社会科学,2009(5)。
⑦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51.
⑧刘阳中。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1(3)。
⑨章志远。行政惯例如何进入行政裁量过程。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4)。
⑩王建华。行政裁量控制中的裁量基准和公众参与。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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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外设立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相比,我国单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统一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其中最主要的职责就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行政管理的有效措施
1.1促使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务公开
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求不断改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也要紧随时代发展步伐,要对行政功能、管理内容、作用范围、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转变,要确保适合国家发展要求。政府在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管理时,要尽量做到房地产销售、开发、施工等方面的严格规范,要尽量采用透明化管理,要简化审批程序,同时要确保审批力度,要严厉打击那些徇私舞弊的行为,要建立专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开设举报投诉电话,由专人对投诉信息进行处理,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1.2加强行政风气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对此就必须要对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整改,要树立廉洁公正的社会风气,要建立科学的指导理论,要加大反腐力度,将反腐工作落实到基层中去,要加大对行政管理的改革,简化房地产行政审批程序,从而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
1.3提高行政管理意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要对所有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整合,将闲散人员剔除出去,让行政人员存在危机感,这样就可以激发其积极性,增强行政人员的责任感,在房地产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要有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要能够正确引导房地产市场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严格审批程序,特别是对项目的报监报建、容积率等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决不能借政策擦边球,人脉的关系随意变动。
1.4加大违规、违法打击力度
1.4.1加强管理商品房的面积计算方法。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对于商品房面积的计算存在许多争议,很多房地产商在售房前所标注的住房面积与建造完成后不符,所以我国行政管理部门就必须要制定完善的商品房面积计算方法,要将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进行准确划分,公摊面积应该属于所有业主,房地产商不得随意向外出售或出租,要严格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出现,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要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4.2加强合约管理。目前市场上很多证件不齐全的商品房在出售,特别是三四线城市的小产权房,这样对于消费者的权益无法保障,作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要制定相关制度,要按照国家法律来执行,房地产企业证件不齐全就不允许对外出售,要对房地产企业进行严格约束和适当调整,对于那些违法企业要进行取缔和整改,加强购房合同的规范,对于那些欺诈合同要给予严厉打击。
1.4.3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在商品房建造完成后,就需要进行竣工验收了,在这个阶段,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提起高度注意,要确保验收人员的廉价公正,要对商品房的各项手续和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不合格的商品房,严格禁止其流入市场,对于那些手续不齐全的房地产企业,要给予降低建筑资质的惩罚,要加大对商品房竣工验收管理的力度。
1.4.4加强房地产的广告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广告管理,要确保房地产企业广告的真实性,如果房地产企业不能兑现广告中承诺的内容,就必须要进行修正,要加大对广告管理的力度,对于那些违法违纪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要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2.小结
为了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加大对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改革,要树立廉洁公正的行政作风,要加大对市场秩序的约束,要实行透明化管理政策,要让消费者、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得到保障。
一、传统行政文化与当代行政管理的冲突
(一)上层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冲突
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识实际上是一种上层意识,反映的是这一特权阶级本身的经济利益与稳固政权的需求,并通过多种形式,对其经济和政治上已经具备的优势进行合理性和合法性宣扬。同时,统治阶级以此为基础,来设计其政权组织结构、统治形式以及政治策略手段和政治系统的运转机制等[5]。其目的是十分明显的:通过本阶级的政治意识形态使其政治影响力最终转换为社会公众内心的政治权威和价值标尺,与政治强制手段一起共同维护其统治地位。十分显见的是,这种上层意识将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了时代发展的最后,是一种畸形的社会发展模式。这无论是在古代的中国还是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这种上层意识都最终遭到了社会的遗弃。在当今社会,上层意识已经难以发挥其传统的社会功用,并与民主意识形成了一定的冲突,其原因是十分明显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人民的民主意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尤其是在“人治”和“法治”的冲突中,让公众再一次认识到了追求民主、体现民主对于自身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二)平等观念与等级观念的冲突
虽然在我国的传统行政文化中“平均”思想一直被推崇,在特殊的年代,还产生了难以预料的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这种思想并没有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或者并未伸展到社会发展的根部。因为在传统社会中,等级身份制度是十分普遍的,处于社会不同阶层的人们能够享受到的社会利益是极为不同的。在这样的社会中,任何个体都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扮演着固定角色,这种角色的“分量”也就直接决定了他能够得到的权利与社会地位[6]。但是,可以断定的是,这种在传统行政文化中长期存在的等级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体现的平等观念明显相悖。在当代的行政管理体系中,注重的是按照个人能力的大小和对社会贡献的高低确定其价值以及其在社会体系中的地位,这表明平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
(三)人治与法治的冲突
在我国以往的社会中,行政管理的实施主要依赖于“人治”,即通过树立统治者的权威,通过强制式甚至是教化式的方法将统治者的权威神秘化和神圣化,“权威崇拜”或则“屈身权威”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常态,百姓在统治者树立的权威系统中完成着自己的人生轨迹。但是,无论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还是以其他时代的眼光对此进行测度,“人治”下的行政管理和因此而形成的行政文化是有其致命的缺陷的,从行政效率低下、效果不突出到贻误国家大事的事实比比皆是。可是在当今时代,这种曾经广受推崇未受任何质疑的行政管理方式却与时代的要求相冲突,在人的充分发展得到越来越广泛认可的大时代背景下,需要通过法治的形式取代人治。法治的优越性是十分明显的,相对于人治而言,法律的公正属性更加明显,作为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法治已经在大多数国家得到了认同和施行。
(四)功利主义与伦理至上的冲突
在我国传统行政文化中,儒家、墨家和法家都讲功利,但从本质上讲,以儒家为主体的中国行政文化还是有意无意在淡化着功利色彩,伦理至上的成分更多,在大量的历史事实中,我们能够看到太多的“重义轻利”的案例,甚至会将人们对物欲的追求视作非君子之为。可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的物质文明得到了极大的进步。在我国,历经了改革开放的思想释放,作为对传统行政文化中“伦理至上”思想的否定,功利主义思潮开始抬头和兴起。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人们必须对物质利益予以重点关注,否则,在社会竞争愈演愈烈的当今时代,其利益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和窃取。所以,功利主义成为当今社会的常态已经变得无可厚非。而这与传统行政文化中的安贫乐道、重义轻利的观念形成了强烈的冲突,在可预见的将来看不到可以得到调和的迹象。
二、传统行政文化视角下当代行政管理的发展与回归
中国传统文化与行政管理的契合并不是偶然完成的,在长达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后者对前者的传承一直都没有间断。因此,在当前情况下,行政管理要想获得长久的健康发展,就需要在传统文化视角下,实现当代行政管理的回归,回归到传统文化的庞大树荫下,回归到“人”的和“文化”的本性中去。
(一)充分认识行政管理的文化属性
在传统行政文化的形成过程中,传统文化对其产生的影响是极为直接和深远的。从社会学的角度讲,要想实现当代行政管理的高效化,就需要充分认识行政管理的文化属性。这是因为,如果社会的文化凝聚力和社会关系中的相互依存较为松散,社会活动就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动荡,制度结构和日常生活就会变得混乱。因此,为了构建一个平等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就必须通过当代行政管理搭建一个间接的平台,以此协调各种文化,使不同文化思想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实现共融,真正发挥政府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合理挖掘传统行政文化
虽然中国传统文化历经了几千年的发展,其中的行政文化也在社会的不断变迁中逐渐形成了自身的特色。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传统行政文化中,有些思想和方法在兴盛多年之后已经逐渐趋于腐朽,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们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突。从这个角度讲,为了实现当代行政管理的回归和发展,除了要继承和发扬传统行政文化中的精华外,更需要的是对其及其所属的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全面的分析与批判。只有在珍视历史文化资源的前提下,对其进行辩证的挖掘和使用,才能赋予其时代的生机,才能在传统行政文化和当代行政管理之间找到契合点,实现社会管理效率的不断提高。
(三)加强行政管理的道德建设
“正大光明谓之政,国泰民安谓之治”。政是治的条件,治是政的结果,一个国家、社会的行政人员担负着管理国家的重任,因此要从己做起,以德服人。从行政学的角度讲,执政理念是否正确,执政体制是否科学,执政方式是否完善,执政绩效是否明显,是评价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在当今社会,统治阶级执政理念的实践效果,除了要通过“法治”的形式加以实现外,在客观上还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建设成效直接相关。单就这一点而言,当代行政管理就应该向传统行政文化获取道德建设的精要。“政者正其身”,“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官员只有做到了品行端正、执法守法,社会公众才能上行下效,执政主体的施政主张才能最终得以实现。
三、结语
行政文化是社会文化在行政管理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文化在行政主体身上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当代行政管理而言,传统行政文化的印记是十分明显的,对其产生的影响也是十分深远的。为了实现当代行政管理效果和效率的提升,除了要维护相关的行政管理体制、调节行政官员行为外,还需要将传统行政管理的思维方式辩证地融入其中,规范行政管理活动。这对实现当代经济体制转轨和政府职能转换,实现传统行政文化的创新,是有着重要意义的。本文就是以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传统文化视角下当代行政管理的冲突与回归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得出了一些结论,希望这些结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指导行政管理实践,为我国行政管理的发展提供可供借鉴的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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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也就是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所以传统经济法或是行政管理学上的市场规制或行政管理行为,也是行政法所关注和规范的内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本科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方式与实际脱节
在少数企业中存在着这样的现象:由于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实际工作的不够了解,业务能力匮乏,使得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与现实状况产生脱节,难以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流于形式。在这样的管理模式影响下,不仅不利于企业实现有效的管理,而且造成了企业人力和物力的损失,影响员工的积极性好工作效率。
(二)过于模仿党政机关的管理模式
受党政机关管理模式的影响,部分企业在行政管理的实践操作过程中过于模仿其管理模式,存在着一些机关作风,主要变现为形式主义、纸上谈兵等、按部就班等。如此种种不良的陋习,必会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浪费,使得实际管理工作依旧是流于表面,不求实际,严重影响了员工的士气。
(三)管理工作缺乏系统性
所谓管理工作缺乏系统性就是指系行政管理过于局限,不够全面。在企业实际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少数企业将一些具体的事物作为工作的重点,比如说办公室内部的管理、企业文档工作的管理、企业后勤事物的管理等。虽说这些工作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需要行政人员的安排和部署,但并非企业行政管理的重点。企业是特殊的管理机构,企业行政管理要想实现自身的真正价值,应该把重点放在如何系统工作的调配和部署上,而不仅是一些细枝末节上。
(四)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强
人治是管理的核心,因此在企业行政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管理效果的好坏。首先,企业的行政部门是一个服务机构,因此管理人员首先应该时刻将服务意识运用于日常工作的实践;其次,合作对于企业管理部门工作高效率的运行也至关重要,管理部门只有与各部门密切配合才有利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解决企业行政管理问题的创新措施
(一)规范行政管理的模式,制定科学的管理体制
规范企业行政管理模式,首先应该从规范管理制度上入手。制度既是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对工作人员行为的一种合理规范。通过制度的规范化可以实现分工明确,员工们能够各司其职,有章可循,从而确保企业资源高效的应用。除此以外,制定科学的管理体制,还应该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和奖惩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给予合理的评价,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从而推动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
(二)管理工作要结合实际,灵活变通地开展工作
企业在进行管理工作时,最重要的是要保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避免一切形式主义,杜绝一切表面工作形式。尤其是当企业管理人员在遇到自己不懂的问题或者情况不明时,一定不要随意指挥。企业管理人员应该时常走访各部门,深入了解实际工作情况,进而有利于依据各部门的实际需要进行企业文化的建设。
(三)注重管理培训工作,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素质
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不仅是企业实际工作的需要,更是时代发展的需求[3]。加强企业培训工作,有利于管理人员掌握专业的管理知识,全面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从而为实现企业科学有效的管理打好基础。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扩大,市场环境也随之千变万化。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不断地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习,才能跟上时代的脚步,适应环境的变化。
(四)加强行政管理人员的意识,促进企业迅速发展
只有不断加强行政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才能保证在实际的工作中把行政管理真正落实到实处,从而保证企业的迅速发展。
三、结语
总体来说,企业要想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获得长足的发展,就应该规范管理模式,制定科学的管理体制;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要结合实际需要,视具体情况灵活变通地开展工作;同时为了顺应时代发展,注重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
1.加强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1.1政府要明确职责,抓住改革重点
要厘清政府管理的权利清单,做好精简行政审批工作,该下放的下放,该取消的取消,放权于民,着力打造高效的政府。一是推动政企分权。地方政府应切实完善简政放权推进机制,真正给企业松绑减压,着力营造利于创业、公平竞争的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做好政府权力的“减法”,为创业提供便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以此换取激活市场的“乘法”。与企业分权,实行政企分开,放下不该管的,明确该管的问题,集中精力管好该解决的问题,真正做到彻底放,不截留。二是推动政社分权。与社会分权,着力培养市场及社会中组织,引导市场组织履行职能作用,扶持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与社会组织各自的优势作用,实现三种组织相互支持、相互联动的新体系。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与引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三是推动内部分权。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部署要求,深刻领会精简行政审批的重大意义,切实找准精简行政审批这一推动行政体制改革与发展的突破口,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理念和科学的方法,自上而下落实好,将该下放的行政审批权、社会事务管理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各地方应着力做好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通过还权放权,使现行的政府转变为一个有限的政府和有效的政府。地方政府应认真落实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要做好与上级下放的对接,切实履行好接管后的职责。
1.2强化公共服务意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由于长期受传统观念影响,加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很多漏洞和弊病尚未解决,“政府至上”、“官重民轻”的思想仍然在我国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战略推动中,市场经济正向纵深发展,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多元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政府必须转变行政观念,摈弃过去以审批、管理为主的理念,牢固树立以监管和服务为主的公共行政管理理念,着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要从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角度出发,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着力发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大职能。一是改善经济调节。坚持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建立健全三种调节手段的相互制约、影响、联动的经济活动综合调节机制,以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助推国民经济发展。二是狠抓市场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宽严并济的原则。放就是政府该交还市场的职能,必须放手给市场。政府要着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实行公平准入,管就是监管,在放手给市场以后,必须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重点监管,规范市场执法监管。三是强化社会管理。政府应充分发挥促进就业职能,不断完善调节收入分配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基层社会管理改革与完善,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要突出抓好公共服务,充分凸显公共服务职能,推动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进一步健全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平化、均等化、全民化,推动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1.3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打造高效服务形象
实行简政放权,建设有限的政府,其目的就是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打造高效政府形象,切实维护政府权威,提升政府的社会公信力。一是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要严格按照中央部署安排,确保中央政策落实执行不走样,不高选择性执行,不搞变通,实现自上而下政令畅通无阻。特别是对于一些惠民利民政策的落实,必须完全实现中央意图,确保这些阳光政策真正能够公平合理地执行到位,真正惠及于民,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从而增强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二是构建科学合理的责权体系,确保权责分明。权力与责任是否清晰、规范、稳定、合法,是影响政府行政管理效能的前提。只有切实理清政府权力与责任清单,才能真正让政府用好权、履好责、服好务。如责任权力体系模糊不清,势必出现用权履责错位、越位、失位的问题,从而降低行政效能,甚至造成系列负面影响。三是提升行政绩效能力。从政府部门到政府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讲服务,讲效能,讲绩效”的理念,切实将提升行政绩效能力作为履行职责的根本要求,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水平,优化行政管理服务质量,用一流的行政管理服务打造高效政府,坚决维护高效服务的政府形象。四是强化监督机制建设。行政管理体制能否落到实处,关键靠监督。要着力完善上级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健全人大、政协、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全方位、立体化外部监督体系,以此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让政府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运行,助推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不断完善与发展,建好清廉政府。
2.结语
综上所述,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工程,是事关国家政府机关运行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工作,因此,我们必须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切实增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厘清政府权责清单,狠抓精简行政审批,强化政府公共服务意识,提高政府服务效能,着力维护高效、服务、清廉的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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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一路一带”战略构想的制定实施,必然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上述我国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下面是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提出的一些完善建设的意见,具体有以下几点:
1.1精兵简政,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针对我国一些行政单位机构重叠,只能雷同的问题,需要不断的精兵检政,将一些类型相似进行合并,或者实行合署办公;而对于一些重点部门需要保留强化,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以提高其办事效率,转变政府职能。
1.2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对于经济的管理由原先的直接调控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将原先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转向为以经济、法律手段以及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手段,更加突出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以建设一个更加良好的投资环境、法律环境以及管理环境。在政府调控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准备,将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自身的调控有机的结合起来,以确保经济发展的平稳。
1.3提高行政管理的水平
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需要不断完善各项行政体制,以巩固发展改革的成果。首先需要加强对于行政管理的立法,做到严格执法、带头立法、并依法行政,促进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建立规范化的办公制度和办公程序,以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规范性[3]。
1.4建立健全行政管理监督机制
政府机关需要制定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制度,实时地听取群众意见,为群众排忧解难,加强政府干部“社会公仆”的意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公正廉洁行政。社会媒体可以利用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技术加强对政府机关行政管理过程的监督,以强化对政府机关的监督管理。
2.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其对于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创新,努力开拓,通过精兵简政、强化宏观调控、提高管理水平以及健全行政管理监督机制四个方面加以改善,以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办公室行政管理概述
伴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社会观念的革新,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在调控范围、深入程度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运用马克思一分为二的观点看待问题时,我们既要看到取得的成就又要发现现阶段行政管理所存在的问题与弊端。首先,在当今行政管理工作日趋复杂的前提下,众多组织的办公室承担越来越大的责任,在上传下达的过程中,人员重叠、职责不清、效率低下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工作复杂程度提升、传递流程更加复杂,许多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效率低下。其次,办公室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仍有待提高。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既繁琐又众多,这就需要工作人员秉持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运用科学的工作方法,完成份内的工作。然而,在现实的工作之中,许多工作人员在主观上产生敷衍情绪,马虎粗心的开展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从客观角度来说,许多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距离标准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不能掌握科学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技能。再次,办公室行政人员服务群众的意识不足,面对繁琐的行政工作时常“摆架子”、“端姿态”,未能深刻领会到自身的职责所在。最后,社会各界对办公室行政工作的认识仍然存在较大的偏见。许多人认为办公室工作可有可无,对组织的运行所起的作用是完全可以被替代的。人们也普遍认为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岗位是“闲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非常简单,无非就是“接接电话喊喊人,传传口信看看门”一类的琐事,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任何人都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掌握行政管理的技能。
二、行政管理科学化的具体措施
1、整合部门,提高工作效率
办公室工作起到中介的作用,所以,组织内部机构的设置必须要科学合理以提高办公室行政工作的效率。因此,组织首先要做的是重新精简、配置办公机构和部门,在保障组织能够高效运转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减少中间部门的设置,这样才能使上级的任务与安排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落实与执行。这里对组织部门的整合必须建立在整体的宏观角度科学搭配,不仅仅是针对办公室行政管理部门。另外,为了确保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建立适当的奖惩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奖惩机制的作用下,各机构各部门能够清楚认识到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的特定内容和职能,每个岗位、每个环节的工作被按照清晰的岗位职责认真执行,这样,作为整体的组织在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的润滑下才能够提高效率,完成自身的经营目标。
2、培训员工,提升人员素质
任何工作都需要具有自主创造性的人来完成,因此,类似每个螺丝钉的人是组织内最具有活力的成分。开展高效的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也必须提高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这里的职业素质主要从硬性的方面来要求,随着社会的进步,办公室工作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办公用品都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因此,工作人员的学习过程也是没有止境的,必须不断学习、不断创新、不断提升自身职业素养才能紧跟时代步伐。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较强,看似简单的日常工作往往蕴含着较高的技能。以日常的转接电话为例,它可能包括了上级指示、内外情况反馈、业务往来等重大事宜,体现出了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对于组织的重要意义。
3、明确定位,增强服务意识
面对许多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的现状,增强服务意识也有利于增强办公室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办公室本身作为服务性的部门其出发点与落脚点都应该放在服务上。办公室行政人员的服务可以分为不同的对象。首先,对领导的服务,也就是要求办公室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要做好领导的左膀右臂,深刻领会领导、上级的精神,从全局出发。其次,办公室还需要为各个部门服务,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协调各个部门、各个方面的冲突与矛盾,为企业或单位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最后,办公室的服务还要落实到员工、群众,调动所有人的积极性,营造公平、公正的良好发展环境。
4、制度约束,力求工作精细
制度是确保权力与义务相互协调的保障,将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整体化,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可以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全责明确可以有效提高工作的效率。另外,规章制度的制定也有利于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无规矩,不成方圆”的古训在办公室行政管理的工作实践中任然是适用的。规章制度的确定应该以企业、组织整体的目标、计划为制定的依据,形成科学统一的日常工作约束、应急工作约束,确保每一项工作的开展都有所依据。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各个单位组织根据自身条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出合理的规章制度,将各项工作的开展放入到制度化的笼子里无疑是各个单位应该为之奋斗的目标。
三、结语
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内容繁多且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如果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不能够科学运行,则对企业或单位的正常运行起到消极的负面作用。因此,必须完善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工作,采取科学化的措施促使办公室工作的精细化、科学化。这就需要在科学分析目前行政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办公室工作的科学化水平,让办公室润滑剂的作用更有效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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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管理美学,则是指行政部门领导,通过计划、组织、实施等行为,使管理学与美学相结合,发挥一切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效益,施行人性化审美化行政管理活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电力企业行政管理的现存问题
1.1缺乏像私营企业那样严谨的行政管理体系
由于我国电力企业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因此缺乏像私营企业那样严谨的行政管理体系。从整个企业的内部来看,当前企业内部的行政管理都是具有以前计划经济的性质,为了解决这方面的弊端,目前企业设置了与国家机关相似的内部管理机构,因此,企业受到了行政管理的干预,导致了企业的行政管理将工作的重点倾向于企业内部的管理,从而忽视了市场经济状况下企业应该所作出的相应的决策,以及在市场经济情况下,企业应该所从事的具体的范围,因此,导致企业没有创新能力,进而引起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体系的缺乏。在另一方面,由于目前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大多数都是由企业的领导组成,而领导大多数都不了解真正的市场状况,而真正的首长大多数也就只是一个荣誉而已,并没有能够真正的掌握企业有效的实权。企业以行政首长为领导在他们的带领下所形成的企业管理系统,缺乏一定的时效性,可行性具有一定的难度。
1.2电力企业对行政管理这个词语的定位错误
行政管理,可想而知,具有管理的成分,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他就仅仅是一个管理这么简单的工作吗,显然不是,对于行政管理他还具有一定的协调功能和服务功能这两大功能,做一个简单的比喻,如果把行政管理比作一个,那么行政管理中的协调功能就相当于我们神经系统而服务功能则相当于我们的大脑,只有这些所有的器官结合起来才能使我们正常的运动起来,同样企业的行政管理如果仅是单单的从事一些简单的管理,那么整个企业的正常运行也是相当困难的,因此这就要求行政部门应该认真的做好各种各样的行政事务工作,想方设法的吧企业的领导和员工能有机的结合起来,共同为企业付出努力,只有这样才能把电力企业运行的很好。
1.3缺乏做实质性的工作
目前许多的电力企业行政管理只会做一些表面的工作,不重视行政管理真正的内容和实质,因此,往往会给企业带来一些形式上的工作而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企业的行政管理经常不能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对企业中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不能作出有力的解决措施。另外,目前许多的电力企业对员工的惩奖措施有待改善,对于员工的考勤制度还使用传统的方式,没有创新,许多的企业员工进入电力部门以后都抱着一种铁饭碗的心态,从而缺乏来了上进心,在工作上不思进取,对工作毫无责任感,这样一来久而久之,企业的员工的技术水平逐渐下降,从而企业缺乏市场的竞争力。
1.4电力企业业务较广泛
电力企业的业务趋于盲目,所涉及到的面很广泛,虽然说电力企业已经有了很多年的积累,但是如果像现在这样,逐渐地趋于多元化,那么企业自身的强项业务将会下降,因此企业的多元化发展所面临的风险也很大,另一方面,这么多年来,电力企业一直以来都属于国家直接管理的对向,在国家的政策保护之下,属于国有企业,没有其他条件的约束,在电力界具有垄断的性质,因此种种问题导致了企业在定位过程中导致了电力企业摆脱不了对内部市场的过分依赖、所生产的产品的质量降低、销售的服务不到位,因此在残酷的社会市场经济竞争的情况下电力企业缺乏一定的竞争力。
1.5电力企业的行政管理体系不规范
真正的行政企业管理的是指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考核等各方面的标准化,但是在电力企业中这些规范是很少出现的。就企业内部来说,大多数的企业管理人员缺乏经验,因此导致了管理体制的落后。
2加强电力企业行政管理的应对措施
随着当今社会正在逐步的取消电力企业的垄断现象,以及逐渐地使电力企业远离内部依靠,这也就暗示着电力企业将慢慢的作为单独的成分出现在竞争激烈的市场,那么这毫无疑问对电力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那么电力企业只有建立一个新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才能使电力企业立足于当下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
2.1优化设计行政组织机构
一个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心部分就是能过制定出有效地管理规章制度,能够结合企业的内外特点制定企业的结构体制,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的目标。在行政管理中首先要做的就是要精简相关的部门单位,取消一些所谓的可有可无的岗位,这样能够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的质量。另外还要加强企业上下级之间的联系,这样可以时企业的管理人员能够随时的了解到员工消息,真正的了解到各个部门的真实的任务。
2.2形成企业文化
目前电力企业正处在改革的过程中,面对着激烈的市场经济既有挑战也有机遇,因此目前企业都迫切的需要改变企业的文化,发展适合当今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企业文化。首先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将这一理念深入到企业中,毫不吝啬的对员工进行表扬,鼓励企业员工在工作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员工负责的工作态度,组织企业的员工齐心协力的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在企业的内部建立民主和谐的新型人际关系。另外还要改变企业员工们固有的铁饭碗这一传统的观念,要培养员们的责任感。
2.3建立合理的激励体制
任何一个企业最最核心的部位还是企业里的员工,没有员工就没有企业的一切成绩,因此在企业里,对员工的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对企业的员工建立一些有效的激励体制也是必不可少的,企业应该合理的对员工进行适当的奖励措施,对员工的工资也要具有合理性与公平性,提高员工的工作的积极性,也是提高企业的效率。
2.4健全企业的领导体制
电力企业行政管理应该具有很清晰的层次,不同的层次有不同的相应的任务,符合科学的行政管理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分别是以行政管理的首长为主的负责制,作为辅助的咨询机构和与之对应的监督部门,合理的行政管理是以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以他为首的总指挥系统。这就要求行政首长首先要明白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具有足够的威力,在员工和其他人的面前说话要具有一定的力度,保证自己要有足够的行政权利,另一个就是要保证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方案要具有一定的可实施性和可靠性,最后就是需要建立一个部门来辅佐首长的工作,以防止首长一个人在工作中的疏忽或者是因个人原因而导致的管理上的失误或错误而产生的一系列的负面影响,所建立的这个组织将用作来辅佐首长的决策,用来加强和提高行政管理的工作效率及质量。
2.5选拔优秀的行政管理人才
人才是一个企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电力企业部门一直都在垄断的保护之下,长期对企业的内部进行依靠,导致我国电力企业目前人才非常的匮乏,目前电力行业对员工的招聘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不完全的公平性,部分的人员是通过一定的关系进入到企业,而企业里的长期员工也长期的被铁饭碗所洗礼,逐渐地失去了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缺乏积极进取的上进心。针对这种现象,企业应定期的企业的员工进行业绩考核,择优使用人才,一个优秀的人才团队是一个企业的制胜法宝之一。
3结束语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电力企业管理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要想改善行政管理的体制,转变不合理的管理结构和管理理念,从而为电力企业取得更大的发展,为企业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和获得更大的利益,这需要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当然,这些问题也不是说不能解决的,它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有力的措施不断地改善以至于解决,同时行政管理部门人员也要认清自己的职责,改变原有的思想观念,进而推动整个企业的发展。
一、办公室文秘应具备的素质
(一)较强的大局意识
不管是给领导拟写各类发言稿还是为单位写各类综合性材料,办公室秘书都要站在领导的高度上去审时度势。亦或是组织本单位开展活动,代表本单位对外联络,都要时刻树立大局意识,时时刻刻在大局中定位,在大局下行动。吃透上级精神,维护集体利益,为领导当好参谋,为集体保驾护航。
(二)坚决的服从意识
人们都说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其实办公室秘书在工作中也应该有强烈的服从意识。无论在工作安排上还是在任务分配上,尊重领导的决定。只要不是特别离谱的决定,只要符合大政方针,符合发展要求,要坚决服从领导决定。努力建立良好的上下级关系,促进集体的和谐发展。
(三)较强的学习意识
身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理念不断更新。办公室秘书只有不断学习,更新观念,树立自觉学习,不断学习的理念,把学习当成一种责任,做到“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敢于突破老观念,老方法,创新工作方式,才能提升自身的素质,从容面对各种新的要求,新的挑战。
二、办公室秘书应具备的基本技能
办公室秘书作为办公室工作的重要人员,其能力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办公室工作是否能顺利开展。有人说“能说会写,能吃会喝,能吹会侃”是办公室秘书必备的技能。虽然有戏说成分,但是,一定程度上注重培养办公室秘书基本技能,是办公室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办公室秘书应注重以下几种能力培养:
(一)扎实的文字写作功底
文字写作工作是办公室秘书综合能力的主要方面。无论是起草文书,修改文稿还是撰写各种综合性材料,都需要良好的驾驭文字能力,这就需要办公室秘书具有扎实的文字功底,只有功底扎实,才能适应各种各样的文字材料,从而使办公室工作更加自然顺畅。
(二)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
口头表达能力是办公室秘书同单位内部、个单位间日常交际的基本能力。优秀的秘书要有好的口才,要能说会道,善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可以用最简洁的语言表达最丰富的内容,还要富有幽默感,善于与人沟通交往。只有做到三言两语把复杂的问题讲透彻,才能激发调动单位成员情绪,使单位成员和谐相处。
(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办公室是组织协调本单位工作的枢纽,所以协调组织能力是办公室秘书必备基本功。办公室秘书工作大部分是安排领导活动,组织召开会议,办理接待来信来访,对外联系以及购置、保管本单位日常办公用品等。这都要求办公室秘书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和干事办事能力。只有具备这种能力,才能把办公室琐碎工作系统化,复杂问题简单化。
三、办公室秘书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办公室秘书这一岗位尤其专门的职业要求和条件,在不同时代背景下,虽然要求各不相同,但是对于专业知识的这一要求从未改变。新时期对办公室秘书的专业知识要求更高,不仅要有深度还应该有广度。在办公室专业知识的要求上,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岗位业务专业知识
办公室作为一个单位的综合办公部门,职能几乎涉及了各个领域,其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办公室秘书应具备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不仅熟识理论知识,还应在工作中完备自身的专业实践知识,了解办公室秘书的一系列性质和职责等熟悉其常规做法和应急措施,做用理论武装头脑的专业办公室秘书。
(二)相关学科专业知识
办公室工作面临情况错综复杂,千变万化,这就使得办公室秘书要不断拓宽知识面,开阔视野,更新知识结构。通过学习相关学科专业知识,尤其是管理学、经济学、法律等专业知识,增强决绝问题的能力,从而适应办公室瞬息万变的工作要求,做优秀的办公室工作者。结语办公室秘书工作性质重要,内容琐碎。只有具备过硬的素质、良好的基本技能和扎实的专业知识才能有条不紊的推进办公室工作,切实将办公室打造成真正的“员工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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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现代化是我国政府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它有着突出的实务操作性特征,同时又必须有强大的理论进行支撑。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1工业工程理念在高校教学学院行政管理中的应用
如何对有限的资金和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以达到整个管理工作的效率最优,这既是目前教学要实现的目的,也是工业工程思想所期望得到的结果。因此,在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时,可以将工业工程的理念运用到工作的优化过程中。
(1)运用成本-效率意识来弥补专职管理人员不足的问题。成本-效率(效益)是工业工程的核心思想,在竞争日趋白热化的今天,作为服务产业的高等教育也不可避免的需要参与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这样的环境下,教学学院必须通过不断的学习培训来加强专职管理人员的成本-效率意识,以此来提高管理能力,通过能力的提高来弥补资源的不足。
(2)运用工业工程的工作研究方法,提高教学学院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对现有的工作方法进行分析,分析时运用“5W”法,灵活运用“ECRS”原则,将教学学院行政管理中所面对的工作进行分析归并,以此简化工作内容,提高工作效率。
(3)结合工作方法研究,运用工业工程理念对所需要处理的工作进行测定,将工的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标准,以此让兼职管理人员能尽快的适应并处理好各类工作,提高兼职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
(4)注重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工业工程理念非常重视人力资源对效率提高的影响,把人力资源状况视为是影响工作效率提高的首要因素。所以高校教学学院应该在工作中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上岗教育、培训、激励等各种方式来激发管理人员的工作激情,最大限度的发挥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以此来激发管理人员的工作创新性,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2结语
工业工程是一门以提高工作效率(生产率)为目标的技术,在国外已经有近百年历史,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和管理水平的发展水平的标志。在我国,工业工程研究及运用起步相对较晚,但也已经在各行各业中开始广泛运用。高校教学学院行政管理中目前存在的工作效率低的问题,如能很好的将工业工程理念运用到其中,解放思想,革除旧的运行弊端,必将会大幅提高管理运行效率,从而真正破解所面临的人力、财力资源有限而工作任务繁重的困局,探索出一套适合现状的、高效的教学学院行政管理运行方法。
一、信息社会对我国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影响
信息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发展技术,其对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行政管理既有机遇又会产生一定的挑战,这就需要相关政府部门能够有效调整好信息社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其一,信息社会使得政府行政管理更加趋于复杂化。信息社会的高速发展势必会给社会的发展引进新的设备和理念,这就需要广大工作者适度调整政府工作方式方法,甚至需要多种工作方式协同发展,给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复杂性。此外,社会发展的信息化使得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联系更加紧密,相互之间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使得行政管理环境更加开放、复杂,这就需要国家政府逐步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和能力,以应对不断复杂的信息社会。其二,信息社会要求政府行政管理工具和管理模式发生改变。不断发展的信息化社会使得大量的信息处理和传输工具开始涌现,互联网、手机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实现了政府行政管理信息的快速传播,加之不断复杂化的行政管理环境。这就需要国家政府能够增强自身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高效应对新形势下的社会信息。
二、信息社会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行政管理组织结构的不合理性
随着我国经济产业结构不断复杂化,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程序更加繁琐和复杂,各级行政机关职能交叉重叠现象普遍存在,各项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缺乏默契的配合,导致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组织结构缺乏必要的合理性。
2.国家政府在化解突发事件和社会冲突的处理方式上存在不足
在信息社会的发展形势下,国家在文化、经济领域高速发展的条件下,需要国家政府更加综合的行政管理,而且各类突发事件和社会冲突的发生几率也在不断增加。当政府在处置社会冲突事件时,由于政府一些行政管理工作者缺乏必要的工作经验,往往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会导致矛盾的激化。因此,相关政府行政管理工作领导者要做好突发事件和社会冲突的预防工作,全面提升广大行政管理工作者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3.政府面临信息安全方面的监督难题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和信息技术得到了高速的发展,难免会使我国政府在面临大量复杂信息时产生一种犹豫的心理,极有可能会造成在处理工作的过程中出现失误,影响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和结果。一方面,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实现各类信息全面联接的同时,也涌现了大量的不良信息,势必会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另一方面,民众很容易产生非理性的情绪,将会给社会造成必要的严重后果。
三、完善我国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对策
目前,我国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相关部门领导应该加紧对广大行政管理工作者的培养工作。
1.提供优质服务,满足社会和公众需求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公众对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需求越来越高,这就需要广大行政管理工作者能够尽最大程度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使广大公民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政府工作信息,有助于社会各界有效利用国家政策,为社会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维护信息安全,遏制信息滥用
信息安全问题是现代信息社会中的重点研究问题,各类信息在产生、传播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虚假、不良等信息。人们对于信息处理和通信系统的依赖性越来越高,而且某些重要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信息泄露等安全问题。因此,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工作者需要在工作岗位上各司其职,重视在处理信息的过程中的安全问题,避免发生信息的滥用问题。
四、结语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信息社会与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密切相关,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成效如何,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团结。对于新形势下的信息社会,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并借助新型的信息技术手段对其进行解决,有效维护公共信息安全,遏制信息滥用和安全问题的产生,促进信息化社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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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行政管理也面临着调整旧方式、适应新形势的任务。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无领导小组讨论”在行政管理专业课堂教学中的重要性
(一)行政实践能力是行政管理人才最基本的能力
近年来,各工作岗位对工作人员的实践能力要求大大提高,各行都在不断提高实践能力,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更加不能脱离实践。在课堂上作为小组成员(被评价者)亲自参与无领导小组讨论实践,体验讨论操作全过程,为日后成为领导者(评价者)更准确地评估其他人员的能力奠定基础。
(二)与行政管理专业理论知识相适应,提高专业学生的创新学习能力
“无领导小组讨论”课堂教学与传统的理论教学相比较,有很多好处。改变了一度以老师为中心的教学的单调烦闷,让学生参与到课堂中,学生在活动中实现自主学习,并通过自己的思考创新学习。这样的方式使实践与专业知识理论相结合,更利于提高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专业水平。我国一直在努力将制造大国转变成为创新大国,正因为如此,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也是教学的不懈追求“,无领导小组讨论”在活跃了课堂气氛的同时,极大地提高了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
(三)与时俱进,培养行政管理专业学生所应具备的素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无领导小组讨论”教学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协调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领导能力,尤其是语言表达能力和领导能力这两方面。
二、“无领导小组讨论”在教学应用中应注意问题的设置
(一)尽可能做到高仿真,评测过程真实
尽可能模仿企业、政府等各种社会上的工作岗位来设置题目,让学生能够体验到“无领导小组讨论”在社会中对选拔人才所起的作用。
(二)多用社会热点进行问题设置,与时代发展相适应
行政管理专业是与社会密切相关的管理专业,本科层次的行政管理专业是以培养能从事多方面实际工作的高中级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因此,要提高本科生适应社会的能力,更应该注意在教学中结合时政要求。
(三)题目难度适中
题目太难会使讨论无法顺利进行,或者讨论需要过长的时间,不利于在课堂上完整完成整个流程。同时也会给被评价者过大压力,难以表现出真实水平。题目过于容易,会使学生失去兴趣,难以分出水平差异。题目不要过于广泛也不要过于狭隘,给被评价者充分的自由表现空间。
三、“无领导小组讨论”在课堂教学实施中应避免的误区
(一)讨论题目缺乏争辩性
讨论就是从小组意见分歧到最后意见达成一致的过程。如果题目缺乏争辩性,小组意见趋于相同,讨论激烈程度会大大下降,测评者也就难以表现出自身的真实水平。
(二)流程不规范
虽然是在课堂教学中进行的讨论,但是也要保证流程的规范。在讨论小组拿到题目正式讨论之前,评价者应先向被评价者宣读无领导小组测试指导语和步骤及要求,并提醒小组成员之后评价者不会回答任何问题。在准备阶段,一般有5分钟左右由小组成员独立思考;在阐述阶段,利用4分钟左右进行小组成员的轮流发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在讨论阶段,小组成员间围绕主题就不同的观点进行交流,最终得出小组的一致意见和解决方案,一般为30分钟左右;最后阶段,由小组成员共同推荐的一位代表代表小组向评价者进行总结陈述和汇报讨论结果,时长为3分钟左右。
(三)不公平性
不公平性首先体现在小组成员性格差异方面造成的不公平“,无领导小组讨论”也是一种人际交流与合作的实践活动。很显然,对于擅长人际交往的性格外向的学生就比不擅长人际交往的内向的学生更具有优势,他们的性格会掩盖了能力表现的真实性。其次,不公平性还因为小组成员对“无领导小组讨论”测评方式熟悉程度的不同,熟悉的学生更能掌握一些技巧,做好表面功夫,而那些不熟悉的学生就处于劣势。这就是造成评测不公平的两大原因。
(四)评估的不准确
评价者是现场进行评估,评价者要同时观察和评测多个学生,难免会有观察不仔细的时候,难以对学生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评价。
一、教学体系质量监控结构和方案设计
教学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提升行政管理教学质量是专家学者不断致力研究的问题。经过历年来对提升教学质量途径的探索,结合国外先进的教学经验,我们认为构建一个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保证行政管理专业教学质量的关键。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一个动态的实时管理,应突出教学质量监控过程的管理。
(一)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构成
行政管理专业的质量监控体系由三级构成,分别是院领导、教务处和督导组、教研室和教师。院领导组成的领导团队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最高层,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具有制定制度、方案、决策的职能。教务处是监控体系的核心,主要由教务处的教学科负责教学各个环节的组织、规划、监控和考核,进行教学检查、教学研究和经验交流,广泛收集教学信息并进行信息反馈。督导组由系部的教管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深入教学课堂,进行抽查式听课、查课,得到第一手课堂资料,并对教学活动的组织和开展实施进行指导,给出科学合理的建议。教研室和教师是教学活动的执行者,是教学监控体系的主体,也是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要求的主体,需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丰富教学手段,完成教学任务,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实践活动和科研活动。
(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运行机制
教学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制度的保障。一是严抓课堂考勤制度,加强学校的学风建设,督促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严格管理课堂教学。二是建立教研室活动制度,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加强教师之间的学术交流,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和教学能力。三是完善教学信息反馈制度,学校要广泛地了解学生的真实需求,充分了解行政管理专业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收集学生对教师和课堂效果的评价,并上报给教务处、督导组和院领导,将学生与教研室和教师、教务处和督导组、院领导等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三级结构有机结合。四是建立实践教学制度,提升教学效果,必须把实践教学纳入到教学制度中。
二、结论
现阶段,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方式,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社会对人才技能的需求,教育理念缺乏针对性、培养目标不科学、教学制度不健全、评价体系落后等都影响了教育的质量。经过历年来对提升教学质量途径的探索,结合国外先进的教学经验,笔者认为构建一个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保证行政管理专业教学质量的关键。行政管理专业的质量监控体系可以由三级构成,分别是院领导、教务处和督导组、教研室和教师。运行机制由课堂考勤制度、教研室活动制度、教学信息反馈制度、实践教学制度组成。通过建设行政管理专业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实现了学校与社会双向互动的专业设置、教学团队与学生双向互动的课程体系设置和教师与学生双向互动的课堂教学,为社会培养出更多的实用型行政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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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对行政管理而言至关重要,是行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企业行政办公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
1.1系统功能的设计
1.1.1行政综合模块
(1)办公电话管理:该模块的功能包括电话号码查询、话费查询、话单导入、电话变更申请及审批、电话折扣设置等,其中话费查询和话单导入可通过Excel格式实现导出和导入。
(2)合同管理:该模块主要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有效日期、到期提醒日期、是否过期等信息。
(3)会议管理:该模块主要包括会议申请与审批、会议用品采购与结算、会议室管理等信息。
(4)预算管理:该模块主要包含各部门年度预算计划情况。
(5)报修管理:该模块主要包括损坏物品类别、报修申请、报修审批、维修状况以及花费情况的信息。
(6)台账管理:该模块负责报销录入,包含报销经办人、部门、花费类型、金额以及报销日期等信息。
(7)信息发布管理:该模块主要负责对企业的新闻、通知、公告、紧急事项等信息进行发布。
1.1.2车辆管理模块
(1)驾驶证管理:此模块主要对驾驶员的驾驶证信息进行管理,其中包括基本人员信息及驾驶证主要信息
;(2)车辆信息管理:主要包括车辆牌照、车辆类型及车辆油补花销费用等信息;
(3)车辆使用信息管理:此模块主要对车辆出入信息、车辆使用申请审批及使用历史机理等内容进行管理;
(4)外部车辆出入管理:主要包括对外来车辆进入公司时的登记及准入记录等信息的管理。
1.1.3安全保卫模块
(1)工作牌管理:主要实现对员工工作卡的办理和审核,以及对工作卡实际信息进行查询等功能;
(2)门禁权限管理:主要对门禁权限的变更和申请等内容进行管理;
(3)施工出入审批管理:主要对施工过程中出入厂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审批和登记信息管理;
(4)交接班管理:改模块主要实现对保卫处日常交接及检查巡逻信息的查询和管理。
1.1.4系统管理模块
(1)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实现对各个部门信息、人员职务、工作类型及客户分类进行统一管理;
(2)系统配置管理:这个模块是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权限认证、系统管理员审核等工程,对用户信息进行维护和管理,只有系统管理员通过密码才可进行更改。
1.2系统功能图表类型
统一建模语言(UnifiedModelingLanguage,UML)在软件工程领域是标准的、通用的建模语言。UML的可视化技术可以实现对密集型软件系统的图像化、分析、说明和记录。UML是数据建模(实体关系阁)、业务建模(工作流)、对象建模和组件建模技术的结合,可以在整个软件幵发周期将不同的实现技术应用于所有的流程。
1.3系统开发环境
在进行系统设计和开发时,确定好系统框架后所选择的开发系统平台和工具非常重要。选择合理的开发平台和工具能够大大提高系统开发效率,节约时间和减少开发成本,并可以很好的提高所开发的系统稳定性,使得在之后的维护过程中更加便利。因此,对本系统进行开发时在Windows7系统下选用了MyEclipse作为开发工具。Windows7系统相对来说是目前比较常用且稳定性和兼容性比较好的系统,而MyEclipse由于其具有代码开源框架和第三方软件支持能力强等作用,可以比较完善的实现数据库、Web服务器以及开发工具之间的相互结合,能很好的实现系统维护和更新方面的功能。数据库则采用MySQL数据库,对系统开发时的存取效率有非常好提高作用。
1.4数据库设计
对数据库进行设计主要是为了系统能够在进行数据模型建立和数据分析时提供强大的后台支持,对数据库的合理设计不仅可以提高系统运行过程中数据的传输效率,还可以提高系统日后维护时的便利性,可以提高系统运行性能和降低运行出错率。在数据库设计开发过程中,要遵守结构科学合理、功能完善以及数据存量完整安全的原则。
2管理信息系统在企业行政办公中的具体应用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被引进并逐渐应用于企业管理系统中,其发展之快应用之光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从制造业开始蔓延,逐渐在第二、三产业中被广泛应用。后来多数学者和专家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改进,使得其应用功能和效果得到了大幅度提升,其作用被大多数企业所认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在发展过程中,在其他产业领域推广力度不足,只是在制造业应用比较广泛,而且由于在国内市场上的发展不成熟,导致部分企业在使用过程中不能很好的利用和理解,没有得到应有的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实施效果。
3结语
计算机软件信息办公管理系统是集成于网络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以及管理学等内容为一体的高科技办公平台,该系统在设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企业的需要及工程流程进行合理科学的设计和实现,以达到促进企业管理、节约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以及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目的。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为了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功能需求,需要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不断的维护和更新,以长久服务于企业,使企业在未来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地理环境原因分析
1.1我国传统社会生产方式的分析
地理环境对生产方式的选择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人类社会越往前追溯,地理环境的影响作用就越大。从人类文明的起点来看,地理环境对于生产方式的选择具有决定作用。我国传统社会中,由于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下,形成了自给自足、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在一起的生产方式,缺乏有效的对外贸易,社会财富只能进行内不循环,因而使得社会总财富总是处于相对有限的状态,而有限的社会总财富总是在政府集团、豪强集团和劳动阶级之间进行分配。豪强集团通过土地兼并、垄断资源经营等,不断地进行着社会财富的积累,而劳动阶级始终处于基本生活线附近,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化,此时作为政府集团的统治阶级就要从中调和社会矛盾,因而就要掌握更多的权力。所以说,中国传统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方式,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提供了客观的要求。
1.2中西行政管理路径选择原因对比分析
古代中国和古代希腊、古罗马在选择国家发展道路和国家管理方式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在原始部落时代,社会发展就有两种不同的发展倾向,一种是部落联盟中各成员是之间相互平等的,共同参与决定部落联盟事务的行政管理模式,这是民主倾向;另一种是部落中联盟成员地位不同,其中一个或是几个在经济或是军事上处于核心地位,于是处于领导地位,手中掌握着权力,自行处理联盟中的行政事务,这是专制的倾向。在西方文明发展史上,由奴隶制原始社会向城邦文明社会的过渡,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希腊、罗马以及地中海沿岸的国家具有优越的海上优势,为其海上交通和海上贸易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因此,欧洲国家就有条件大规模地进行游牧活动、商业航海和海外殖民活动。随着这些活动向外扩展,西方国家纷纷在本国之外建立起新的殖民地,旧的民族体系被打破,其内部关系不再是天然的血缘关系,而是政治关系,从而政治性的国家统治代替了血缘性的氏族管理,原部落成员在新的行政机构中地位平等。像希腊城邦,公民可以通过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等机构直接参与城邦重大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同时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形成了以财产关系为纽带的赤裸裸的奴隶主与奴隶的剥削关系,形成了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社会结构。在国家机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要靠多数人参政来加强其国家的管理职能,所以说西方国家更倾向于选择民主制的国家。而中国文明则是华夏先民在黄河流域中原地区,在生产力和生产工具还极其落后的情况下,根据当时的自然环境选择在黄河流域的土地上进行耕种,在这块土地上生产出当时人们的生活必需品,从而为进入国家积累了物质财富。在中国早期国家产生的初期,社会分工不发达,农制度。在稳定的小农经济结构之下,血缘宗法观念得以保存,不像西方因游牧、商业航海、海外殖民等因素的作用下而削弱。在华夏、东夷和苗蛮等三大城邦联盟间的战争,最后华夏族联盟取得胜利,从而为“家天下”的王朝产生奠定了基础。在商周时期推行的分封制,对后来的君主专制和大一统的局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经过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的争霸斗争,最终,秦国选择以商鞅变法为基础,以法家韩非的君主专制思想为指导,吞并六国,完成大一统。至此,为我国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模式奠定了基调。这是适合中华民族发展的合乎逻辑自然的选择。
2.启示
2.1当代中国行政管理路径的选择
要符合唯物史观在当代,我国是一个地域广袤、民族众多、政治经济文化水平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基于这样的社会现实,我国为了维护祖国统一、团结各族人民、加快各地政治经济文化的平衡发展,于是选择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而我国在行政管理上深受传统行政管理地影响,在思想上,儒家的伦理思想成为封建统治者支配民众思想的工具,“三纲五常”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标准。在这样独断专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下,公民没有受到民主文化的熏陶,在缺乏民主观念的文化氛围中,就难以进行民主政治建设。所以中国行政管理在民主化进程中,要把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直接抛弃历史选择民主是不可取的,并且民主也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够猝然形成的。因此,我国行政管理民主化应该走一条循序渐进的道路。
2.2当代中国行政要转变管理职能
在当代,我国由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农业大国向工业化方向转变,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行政管理在模式上开始借鉴和吸收以市场为核心新的管理模式。但几千年来,我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上,一直采用的业始终是最主要的生产部门,而畜牧业和手工业只是作为辅助性的生产部门而存在。所以形成了长期定居生活在加上血亲意识的作用,产生了宗法观念,进入奴隶社会后,又演变为维护国家统治的一种是中央集权的体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实行严格的控制,造成了今天行政上的“全能政府”的观念和做法。在这种观念下,公民、企业和社会团体不能很好地发挥其自主意识,这样就容易造成行政管理效率的低下并且使行政管理成本增加。由此看来,中央高度集权的方式不在适应经济建设的内在要求和社会经济环境的要求,需要政府转变行政职能,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将政府职能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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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的21世纪,政府作为整个社会的管理者和协调者,高效的行政管理水平是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转型、综合国力不断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和基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存在的问题
临河、跨河水工工程的施工,是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影响库区航道正常执法的因素采砂业主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行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
2解决的办法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调查,笔者认为应从强化库区航道行政管理着手,规范长江干线上挖砂采石行为,确保航道畅通、航行安全。
2.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航道法律、法规赋予了航道行政管理职能的权利和义务,是开展航道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利武器。加强航道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是航道行政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和义务。
(1)对内加强学习,提高航道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学习,特别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学习和掌握,深入了解其精神实质,掌握其技术要求,为在工作中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夯实基础。
(2)加强对航道专业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航道技术管理水平。为了更好的开展工作,航道行政管理人员应加强了对航道专业技术的学习。主要对《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内河通航标准》、等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学习,掌握其技术标准及要求,为今后的技术管理航道打下基础。
(3)对外加大宣传力度。首先以现场宣传为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的依据、目的、作用及重要意义,使之深入人心。其次应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宣传。利用标语、印发宣传资料、报刊、电台等媒体、现场宣讲等方式方法,到沿江县、镇及企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及相关航道管理法规和技术规定的宣传。让广大的社会群众、单位支持理解航道行政管理工作,从而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
2.2规范航道行政管理,依法行使航道管理权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航道行政管理职责的规定,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严肃地对待辖范围内施工的水工工程、跨河、临河、拦河建筑物的审查、审批工作。航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现场执法任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做好现场笔录,完善相应程序。
2.3加强与其他单位的联系沟通
加强与水利电力局、海事局的沟通、配合,达到相互支持、相互协调配合的目的。一些地方单位从经济建设的角度出发,修建了一些临河建筑、下河公路,修建桥梁、输电线缆,侵占、破坏了航道的天然状态,降低了原有通航效能,还有的在沿江两岸人为的随意倾倒泥石、废弃物等,造成新的障航物,都危及到航行安全,因此,航道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地方政府和单位加强交流沟通。
2.4严格控制航道内的挖砂采石,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由于采砂业主的法制意识不强,不能充分认识其在航道内挖砂采石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不能主动接受航道部门的管理,就需要加强现场管理,变“被动”为“主动”。长江万州航道管理处辖区航道有158公里,为保障辖区行轮的航行安全,必须加强库区航道行政管理,使业主充分意识到应合理合法从事经营,尽量考虑个人经济效益和国家利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作为航道行政管理部门应规划挖采区域,体现航道行政管理“严格执法,确保航道畅通”的宗旨,使管理者和从业者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营造良好的航道行政管理氛围,从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一、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
对分校和学习中心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状况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分析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
(一)对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还认识不够
对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一些错误认识。学员没有充分认识到综合教学实践环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少数学员态度不端正,认为只是走过场,敷衍了事,抱有侥幸心理,东拼西凑,没有实际参与调查,文章陈旧,没有自己的观点,抄袭现象严重,没有达到综合实践教学的目的和要求,势必影响到实践教学的质量。
(二)实践教学形式呈现单一化
尽管行政管理专业在实践教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就总体而言,实践教学形式仍单一化,对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的发挥有一定的影响。专项的社会调查模式要求社会调查主题、要求一致,方便了学生的操作,但是也带来了限制学员思维,束缚学员参与主动调查的积极性。例如,统一设定的选题限定了社会实践的选题范围,学员只能从农民工、农村青年、大学生这三个题目中被动选择,脱离了工作实际,客观上造成了一部分学员态度不认真、应付等现象。
(三)师资力量欠缺
随着行政管理专业的发展,显露出师资队伍不足的问题。以山西为例大部分分校电大进行集中实践环节辅导时都是聘请外校兼职教师,兼职教师因为本职工作的繁忙,在指导教学实践环节的过程中不能完全到位,师资力量欠缺是阻碍实践调查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社会调查流于形式,调查报告抄袭现象严重
行政管理专科学员普遍存在文化底子薄,专业理论素养不高的现象,专项的调查形式,导致调查报告的选题和学员所从事的实际工作相脱节,导致一些学员没有进行实际的调查,从网上下载资料和参考别人的调查文章,拼凑完成,形成自己的调查报告。结果社会调查流于形式,使得集中实践教学没有起到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放教育办学的局限性。就学生而言,学员工学矛盾突出。二是普遍存在注重课程轻实践的情况。三是教师整体素质的欠缺。基层电大教师普遍存在理论知识水平、结构体系、教学经验相对不足的现象,很少参加学术活动,学术视野比较闭塞,综合工作能力受到影响,导致实践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不够。
二、完善行政管理专业社会实践调查的思考
(一)丰富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形式和内容
我们可以完全不拘泥于中央电大规定的四个专题选项的研究,可以根据山西电大的实际情况,分校可以结合本地区的特点,进行专题研究。为了进一步拓展此思路,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改革,我们对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实施效果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策略选择。
1.开展随岗实践。
学员可以结合学生自身工作实际,在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行政管理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用研究成果指导工作实际。
(1)以学生为中心开展随岗实践教学设计。
以学生和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是远程开放教育的核心理念,随岗实践作为社会实践调查的一种尝试,需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在进行随岗社会实践教学设计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实践环境、条件及实践能力的差异,要由学员自主选择随岗实践项目、实践单位及时间等,学生依据自己的职业、兴趣和行政管理专业实践要求选择实践项目与单位,教师只起辅助作用。对暂时没有工作的学生,由学生自己联系随岗实践单位,或由学校安排与其他同学一起组成实践小组在同一单位进行随岗社会实践调查。
(2)以教师为引导落实随岗实践调查指导。
为了切实保证随岗实践教学落到实处,专业辅导教师要按照教学实践规则确定学期随岗实践教学内容与形式,制定随岗社会实践参考项目供学生参考,拟定学生随岗实践活动安排表,确定参加随岗实践活动的学生名单、实践单位,和学生商定随岗实践的具体事宜,指导学生按照统一规定的要求开展随岗社会实践调查活动。在随岗社会实践调查活动中,要求学校辅导教师利用班级QQ群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及时解决学生遇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专业指导。
(3)以督察、监控为手段加强随岗实践过程的考核。
辅导教师必须加强对学员随岗实践过程的督察和监控,定期到社会实践单位了解学生实践情况,同时要求实践单位对学员随岗实践情况进行考核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学生必须在随岗实践结束后撰写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学校辅导教师对学员随岗实践报告进行评阅,给出报告成绩,成绩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等,只有成绩合格,才能获得相应的实践学分。
2.专项调查。
行政管理专业要充分利用电大系统的资源优势,根据本地区政治、经济发展的特点,围绕社会焦点问题和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利用当地的优势资源进行社会实践调查,调查研究成果可以对当地的社会发展起借鉴作用。使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小组协作调查。
所谓小组协作调查就是以小组为单位,利用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的关系,促进学员的学习,在小组协作调查中学员不再是单独的个体,学员成为相互合作的共同体,依据调查的目的和内容进行分工,使调查更具有深度和广度。能充分发挥学员自身优势,增强了学习者之间的沟通、合作,培养了学员沟通、合作能力,最后以协作小组的团体总成绩作为主要的评定标准。
(二)建立激励机制,形成良好学风
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形成良好学风是社会实践教学质量的保障。学员要充分认识到社会实践教学的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形成良好学风。在行政管理专业社会实践调查的设计上,要科学、合理,符合社会需要,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注重学员能力的培养。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奖罚机制,确保社会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实践教学的支持服务
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创建具有特色的校园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完善行政管理专业社会实践教学的网上资源辅导,结合行政管理专业学科特色,建立选题指导、专题讲座、调查前瞻等栏目,满足学员对社会实践教学的需求。
(四)加强教师师资力量建设
学校要建立以系统内教师为主体,以普通高校专家为辅助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库,来解决辅导教师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加强辅导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实践教学环节指导质量。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考核评价体系
针对学校普遍存在的忽视社会实践教学监控的现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社会实践教学进行监控,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践”教学原则,加强社会实践教学,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这个体系不能是孤立的,要与理论教学评价体系紧密联系在一起。
三、总结
总之,对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评价主要通过依靠对改革的实施效果进行评定,探索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模式要以是否适应远程开放教育特点和需求为前提,这样才能实现预期的目标,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实施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方案的阶段,应当对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考察和分析,一方面监督分校和学习中心执行改革方案情况,另一方面听取学员的反馈登记,从而为深入探索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模式奠定基础。因此,对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实施效果进行评价不仅是实践教学改革模式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也是促进实践教学改革模式科学化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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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承担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职能部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工商行政管理作为国家间接控制体系中的市场监督管理活动对于创造良好有序的市场运行环境的作用愈发地显得重要与突出。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进入信息时代后,很多企业都引进了信息化技术,信息化是社会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可以促进各大产业现代化、规范化的发展。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企业间的竞争比较激烈,为了提高竞争力,企业应提高管理水平。本文对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工商企业应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积极引进信息化技术,提高行政管理的水平,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工商 行政 管理 信息化 必要性
在社会信息化的形势下,各大企业应积极推广信息技术,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引进信息化管理技术,提高管理的效率,加强对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通过实践证明,信息化可以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的能力,可以对内部业务网络系统进行优化,下面笔者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的效果进行介绍,以供参考。
1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这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而且有着较广的影响范围。计算机与互联网的普及率越来越高,社会上也出现了网上购物、网上银行、网上订票等业务,这是信息化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互联网中,多媒体技术以及数字化技术的利用率比较高,其是将文字、图像以及数字等技术结合在一起,利用物理信道以及无线技术实现信息的快速传播,所以,信息化技术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可以实现实时传播,不会受到地域的限制,只要是网络覆盖的环境下,就可以进行无线传输。在当前信息时代下,人们不用出门,就可以知道天下大事,不用在现场就可以直接办事,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了。通过调查发现,在金融行业,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可以节约近千万美元的成本。网络技术在不断的发展,因热网这项技术从研发到普及只用了短短3年的时间,到目前为止用户已经达到几十亿,互联网及信息技术的普及率非常高。在信息时代下,工商行业行政管理实现信息化也是企业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互联网对人们有着较深的营销,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水平,实现资金的流通,可以保证工商企业在市场中占有稳固的地位。工商行业的发展可以推动社会全面的发展,这也是社会不断进步的体现。一个企业的信息化程度标志着企业的生产力水平,也决定了企业的社会地位,所以,工商企业的管理者一定要重视行政信息化管理,积极引进信息化技术,从而推动企业更快的革新。信息化技术可以提高工商企业的监管水平,其可以实现实时的监测,而且信息化技术的种类在不断增多,企业应做好新技术的开发工作,工商企业为了提高竞争力,应合理利用信息资源,在信息时代,各大企业都在进行信息资源的争夺,谁能掌握第一手的信息资源,即可在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信息资源的争夺已经进入了白热化阶段,是一个企业实力的体现。信息化是一项宏达的工程,其有着多种形式,包括部门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等等,如果一个企业不重视信息化,其必然会被社会多淘汰,企业的管理者必须认识到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意义,对企业的管理技术进行改进与优化。行政管理信息化可以加强对工商企业运营的监管,可以避免企业出现经营风险,有利于维护行政部门的权威性。在信息时代,企业面临的竞争与挑战比较多,所以,工商企业的管理者一定要具有忧患意识,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从而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2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
我国的相关领导人曾强调指出:“四个现代化,哪一化也离不开信息化”,深刻地揭示了信息化的地位和作用。朱铭基在科技知识讲座上强调,积极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努力建设廉洁高效政府。强调政府行政管理信息网络化是一场深刻革命,势在必行。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形势和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实际工作的需要,基于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现状的分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统一出资并组织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连接49个副省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内部业务网络系统,并多次指出工商企业应重视并做好行政管理年工作。“管理”一是要加强企业的管理,二是要加强财政金融的管理,三是要加强市场秩序的管理。加强企业管理和加强市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直接的责任,是一支重要的力量。管理靠什么?靠法律、法规,靠具备依法监督和依法行政素质的人,还要靠现代信息技术支持下的管理手段,尽量减少主观随意性,归避和化解由于人的干预可能引发的矛盾。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为目标,不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重点是提高驾驭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和水平。运用信息技术,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提高机构设置的科学性和人员配置的合理性,运转高效;改变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模式和管理方法,逐步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全部业务全程的计算机网络化处理。以企业管理为例,要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实现企业不管在哪一级登记注册,计算机中都存有其资料,在系统内处处都能看到。这样,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就不会出现漏洞,使监管方便得多,有力得多。再与相关部门联网,实现资源共享,使诸如偷税、漏税、逃税、合同欺诈、虚似广告、商标侵权等不良市场行为得到有效遏止,甚至杜绝,使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试想,如果我们全系统都能实现联网,并在网上实现职能到位,那将给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减少多少开支,给交通运输部门减轻多少压力?到那时,我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门前就不会有那么多的车了,那么多的人了,不仅提高了效率,更重要地是能够随时随地为党中央、国务院提供及时可靠的决策支持。这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社会地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公众形象将会有根本性的改变,标本兼治,有效地保证市场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和廉洁。
3结语
本文对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当前信息时代下,企业的管理人员一定要重视行政管理工作,对传统的管理理念进行更新,还要积极引进信息化技术。通过实践证明,信息化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能力,可以促进资源的传播与共享,利用信息化技术,还可以对企业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管,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风险以及管理的弊端,从而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信息论的要求,企业可以借助计算机网络,充分发挥出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实现信息的计量、传送以及储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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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谢永涛.面对问题多管齐下——论新形势下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党建工作[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0(09).
1发挥出行业协会作用,提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效能
1.1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行业协会肩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但是,从目前的实际现状来看,很多的行业协会在自律工作中还处在初级阶段,行政机关应加大指导力度,指导行业协会建立自律公约和实施细则,逐渐的实现行业协会自律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1.2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准入方面作用
在很多国家中,行业协会具有入市资格和退市条件的设计和制定权限,而行业机关是根据行业协会所制定的标准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我国可以吸取国外相关的成熟经验,在市场准入方面有效的发挥出行业协会的作用,在市场秩序维护和管理工作中使行政机关处在主导的位置,这更利于行政管理工作效能的提高。
1.3发挥行业协会教育引导作用
企业信用的缺失不仅是企业自身的问题,而且也是行业的问题。在引导企业信用水平提高工作中行业协会发挥着重要作用。造成企业信用缺失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教育缺失,占市场大部分市场主体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严重缺少宣传教育工作。此时行业协会要发挥出自身的牵头优势,可以采取宣传法律法规的方法,提高行业内企业的法律意识,创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氛围。
2健全信用分类管理体系,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2.1健全服务经济发展制度
健全服务经济发展制度,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自觉服务经济发展联系起来,监管作为一种管理手段,而发展才是最终的目的。工商部门肩负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而服务发展的最终成果就是对工商部门监管的检验,确实做到积极服务、主动服务。
2.2建立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
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联系起来。工商工作与民生紧密相关,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工商部门的职责和使命。建立维权通道,将经营者和消费者反馈的问题及时解决,加强维权信用记录,经营者和消费者提出的产品安全、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问题,运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的综合监管信息,加强信用监管,严厉打击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各种违法行为,使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时受到保护。
2.3强化信用激励和约束制度
强化信用激励和约束制度,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工商部门应积极的参与到社会信用和企业信用的立法工作中,使企业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有法可依。通过监管资源的整合,建立透明化、多功能、覆盖广的新型信用监察系统,形成监管合力,建立数据共享和交换机制,有效提高企业信用激励和约束效应。
3建立公务员管理制度,促进工商效能建设
3.1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对监管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具有积极作用。结合一线执法公务员的工作特点和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更利于规范执法行为。建立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水平,同时激发出一线执法公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设置独立的行政执法类职位序列,扩大了一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空间,促使他们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
3.2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点内容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职务设置、考核、晋升、检查等。明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点内容要考虑到以下内容:首先,根据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全面掌握立法的目的,从而确定重点内容。其次,充分考虑到行政执法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增强相关内容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确保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实效性。最后,以此作为契机,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例如责任到人的运行机制、科学合理的准入机制、职责统一的激励机制、分类管理的组织机制等等。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提高行政效能作为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质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任,文中提出了四条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的路径,一是完善行政审批方式,提高服务经济效能;二是发挥出行业协会作用,提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效能;三是健全信用分类管理体系,提高监督管理效能;四是建立公务员管理制度,促进工商效能建设,从而有效提升我国工商部门行政效能,促进市场经济活动有序开展,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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