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行政程序在规范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作用的认识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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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行政管理体制也经历着变革,21世纪以来,我国经历了加入WTO、举办奥运会等重大事件,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逐步提上重要议程。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之一,其依法行政的建设进程直接影响着我国依法行政建设进度。有资料显示,在数以千计的法律法规中,属行政执法范畴占八成以上,公安行政执法占行政执法实际工作量的一半以上,且公安行政执法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都直接受到影响。毫无疑问,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一方面着力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另一方面着力执法监督工作。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群众依然时有抱怨。事实上,权大于法、权重于法、贪张枉法等等现象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确实时有发生的,各种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也大多存在于公安机关,这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形象,也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权力缺少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要遏制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确保公安行政执法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轨道,就必须建立健全一种从内到外、从上到下的全方位监督机制,使其符合时代的要求。
目前,我国建立起了一套监督主体广泛性、监督形式多样性、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监督机制的确立与运行,对于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改进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目前公安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监督力量的整合、监督队伍自身建设与肩负的使命、承担的责任相比很不适应。仍然存在各监督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工作配合与衔接不够,整体监督合力还未形成,监督工作的力度不够大,一些地方还不适应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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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创新是时代的要求,有创新才有发展。信息化时代要求教学秘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能迅速、准确地收集信息,处理问题。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文,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高校教学秘书工作是高校教学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教学秘书工作具有服务、协调、监督和管理等多种职能,既要及时地上传下达,又要协调管理日常教学活动,这就需要教学秘书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及扎实的业务素质和勇于创新的能力才能胜任这项工作。本文从教学秘书工作的重要性、高校对此项工作的要求、此项工作现存的问题和提高高校教学秘书工作实效性的途径四方面全面剖析教学秘书这一高校角色。
[关键词] 教学秘书 职能 重要性
[论文正文]
和谐高校的建设中,教学是核心工作,抓好了教育教学工作,人才的培养才能顺利进行。提高教学秘书工作的实效性是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一、高校教学秘书工作的重要性
高校教学秘书工作是教学管理的核心,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效率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高校教学秘书主要工作是贯彻执行上级的教学指导思想,协助教学院长管理日常的教学活动,同时做好管理、监督、服务、协调等工作。
(一)管理与监督
教学秘书是高校最基层的教学管理人员,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要管理好与教学相关的一切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纸质与电子的所有文件材料,例如成绩、教学文件、毕业论文、试卷、教学计划与大纲等有关材料,很多资料文件都是多年积累下来的智慧结晶。这些对稳定教学秩序和深化教学改革有重要的继承和借鉴价值,需要精心、专门管理。为了保障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及时发现并改进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教学秘书需要协助教学院长时刻关注教学质量,随时掌握教学活动的各种情况,做好教学院长的助手,为教学院长出谋划策。
(二)协调与服务
教学秘书一方面要将教务处下达的各项通知传达给教学院长和学院的教师及学生,另一方面也要协助教学院长完成日常教学管理工作,还要通过有效的沟通手段,协调各二级学院之间及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教学秘书还要根据教学计划管理日常的教学活动,包括教学计划修订、排课、调课、教室申请、期初、期中和期末的教学检查、教学实习的安排、说课大赛的安排、教学质量评价、毕业论文管理以及四六级、计算机报名等繁琐的工作。教学秘书的有效协调与沟通是维持正常教学秩序、保障教学工作预期目标达成的重要保障。
二、对高校教学秘书的要求
高校教学秘书承担的是日常教学事务的管理工作,是高校教学工作的最重要环节之一。一个优秀的教学秘书需要具备良好的素质来保证教学管理质量的不断提高。
(一) 坚定的政治方向
教学秘书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并将之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坚持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树立全心全意为教育事业服务的思想,为高校教学工作开创新局面。正确看待得失,要有无私奉献精神和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顾全大局,严守教学机密、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二) 良好的沟通能力
高校教学秘书应具有运用自己的知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的能力。我个人认为提高沟通的效果应该具有“四心”:虚心、热心、细心、耐心。虚心就是要主动去听取领导和各位教师以及其他教学秘书的意见和建议,不懂的问题要多向大家请教。热心就是要不管工作多么繁杂、多么辛苦,都要积极、主动、热情的为教师和学生服好务。细心是教学秘书工作不可缺少的,每件工作都要细致地完成,保证不出差错,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耐心要求教学秘书要心态平和、不急躁。
(三) 扎实的业务技能
教学秘书要熟悉自己的本职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办事能力,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工作能耐心、细致、周到,善于在工作中不断吸取新的知识,了解前沿的教学相关知识和动态,不断总结、完善工作,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业务水平,做真正的适应社会需要的管理型人才。
(四) 实践创新的能力
创新是时代的要求,有创新才有发展。信息化时代要求教学秘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能迅速、准确地收集信息,处理问题。这就需要教学秘书不断更新观念,收集好的经验和做法,勇于改革创新,为领导提出好的建议,给领导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使教学管理制度更加合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高校教学秘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当前教学秘书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现实的问题,分析当前高校教学秘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改善的措施,有利于加强教学秘书队伍建设和教学工作质量的全面提高。
(一) 工作未受到充分重视
教学秘书工作是一项繁琐劳累的工作,且看不到具体的直接的成果,加之学校重教学轻管理,教学秘书地位不高,使得许多人不愿干;还有些错误的观念认为教学秘书当不了老师、干不了科研、学历低的人才去当的教学秘书;教学秘书的工作会遇到很多压力和挫折。这些原因导致教学秘书队伍不稳定和综合素质不高。
(二) 责任重,精神压力大
教学秘书工作纷繁复杂,涉及面广、琐碎事多,但每一件都很重要,需要教学秘书由很强的责任心才能做好。教学秘书管理权限低,有时甚至有责无权,这给教学秘书工作带来很大的精神压力。
(三) 缺少进修培训提高素质的机会
教学秘书的工作涉及到教学活动的每一个方面,需要随时关注教学运行状况,及时处理各种突发的问题,有时甚至要牺牲休息时间解决各种问题,很难抽出时间参加讲座、培训,外出参观学习和教学培训等活动更是少之又少,这导致他们视野不宽阔,知识匮乏,阻碍了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提高高校教学秘书工作实效性的途径
科学认识教学秘书工作,不断提出改进教学秘书工作的新方法和途径。
(一) 重视教学秘书的工作
教学管理是一门科学,对教学的质量有着深远影响,不是随便某个人就能胜任的。明确教学秘书相应的职责和权利,同时在政策导向上制定相应的教学秘书职称和职务考核评价体系,充分肯定和评价教学秘书的工作和业绩,能够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树立做好本职工作的信心,确保教学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 重视提高教学秘书的综合素质
定期对教学秘书开展教学管理方面的培训,帮助教学秘书系统地学习教学管理知识及其他院校先进的教学管理经验,接触新思想、新理念,共同提高业务水平,关注前沿的教育教学方面的动态,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三) 强化教学秘书的创新意识
当今社会是一个以创新为特征的激烈竞争的时代,这也就需要教学秘书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不能总因循守旧用老经验办事情,要不断吸取前沿的内容,也要不断更新教学管理知识和观念,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有所创新和突破,使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有所提高,在自己的管理工作领域有所建树。
(四) 各岗位人员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教学秘书的工作需要有领导的大力支持、辅导员和办公室同事的积极配合与协助以及全体师生的配合才能顺利地开展。教学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人和事,单靠教学秘书个人的力量很难完成,只有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才能保证所有教学任务顺利的实施。大学生既是教学管理的对象,也是充满能量的个体,发挥大学生的能动性,通过网络平台、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教学信息员等方式参与教学管理,也能有效地提高教学管理的质量。
(五) 充分利用教务管理系统
教务管理系统是教学综合管理的关键,包括开课管理、选课管理、成绩管理以及日常的教学管理。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专业设置不断增多,教学管理工作也日趋繁杂,而教务管理系统的使用则大大提高了管理的效率,成为学院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秘书应该主动加强教务管理系统的研究,充分运用该系统规范教学文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及学院教学管理水平。
高校教学秘书的工作是具体的、繁杂的,是教学管理工作的支撑点。了解高校教学秘书的工作职责、工作的主要内容,正确认识教学秘书在教学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明确其应具备的心理和业务素质,找到教学秘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好的改进方法,有利于提高教学秘书的能力,更好地发挥她们在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保证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对促进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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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曾经发生过重要作用,这是我国在过去相当长一个时期实践中的经验总结。法律就是调节器、化解器,只有宽严相济,才能最大化的获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析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相关方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本文介绍了宽严相济政策及其外在表现,分析了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现实意义及其制约瓶颈,并提出了在行政执法中以“结合说理执法,转变执法理念”、“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总结办案经验,汇编典型案例”来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最后还就“把握三个环节”、“注重三个方面”来强调在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尺度把握。
论文关键词:行政执法宽严相济瓶颈尺度把握
论文正文:
试析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一贯实行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必须坚持的策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当前,宽严相济政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执行。但是,在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执法中往往被忽略,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一)宽严相济政策源于刑事司法工作的需要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处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尤其应当注意严格与严厉。宽严相济的“济”,是指救济、协调、结合。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二)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外在表现
行政违法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因此,在行政执法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政策,较之在刑事司法中也有所区别。
1.“宽”的主要表现
不以违法处理,本来作为违法处理的行为,根据规定,将其从违法范围中去除;不予处罚,行为已经违法,且应当被追究行政责任,但是根据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不予监禁,行为已经违法,并被依法决定劳动教养或者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根据规定,不需要到劳教所或拘留所执行,事实上,并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降低处罚,行为已经违法,根据规定,基于某种要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严”的主要表现
对拒宽违法人员追罚,本来宽缓处理了,但是违法人员拒绝履行义务,将被重新追究行政责任;对严重违法情节加码,同样的违法行为,处罚时充分考虑情节的轻与重,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对突出违法行为重处,根据社会现状,对一些社会反响强烈、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适时修改规定,加大打击力度,这是动态的,在劳教适用范围和标准上表现极为明显。
宽严相济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曾经发生过重要作用,这是我国在过去相当长一个时期实践中的经验总结。法律就是调节器、化解器,只有宽严相济,才能最大化的获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国的政治目标,和谐社会要求通过各种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疏通各种社会怨愤,由此而获得长治久安。数量上的差距,说明行政违法行为比犯罪行为更加“贴近群众”,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更加需要转变过去单一“从严”、“从重”观念,充分考虑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既对违法行为进行有力处罚,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这样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最终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是社会法治进程不断深化的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逐步提高,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执法监督中来。公安机关必须在行政执法中宽严相济,才能使违法人员“心服口服”,从而减少行政诉讼和复议数量,进一步树立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三)是公安机关正确履行打击违法犯罪职能的需要
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和处理违法的职能是相互交织的,存在相互衔接和相互统一的关系,刑事司法中宽严相济了,行政执法中没有宽严相济,可能会出现显失公平现象。如果行政执法中也宽严相济,这就使得公安机关在打击处理违法和犯罪时能够有一个统一标准作指导,更加有利于公安机关正确履行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能。
在当前的行政执法中,宽严相济存在模糊地带。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执法理念落后
少数民警轻视违法人员权利,传统的执法陋习没有摒除。只注重处罚,忽略了教育;只看到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
(二)经济利益驱使
当宽严相济与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一些执法办案单位往往选择维护经济利益。如办理涉赌、涉娼等行政案件时,即使违法人员系主动到案,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减轻处罚。然而,为了尽可能多的获取罚款,执法办案单位往往省回避主动到案的情节。
(三)追逐考核指标
绩效考评是指挥棒,战果是硬道理。一些执法办案单位为了完成指标,在自由裁量权内往往就高不就低。如对未遂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视为情节较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因为考核行政拘留涉娼人员数,执法办案单位往往都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在行政执法中宽严相济的政策确立以后,要实实在在的贯彻执行,不使其虚置,笔者认为,作为执法者,公安民警的思想认识和个体素质至关重要。
(一)结合说理执法,转变执法理念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法治理念和国家立法都在不断向保障公民权利的方向发展,收容遣送制度的取消和《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都体现出了国家法治发展的趋势。因此,在行政执法中,公安民警的执法理念必须适时转变,在严格处理违法行为的同时,更加注重人性化,更加尊重公民的权利,在具体执法中充分考虑各种从严和从宽的因素,切实做到宽严相济。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比较繁杂,适用的行政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比较多,而宽严相济要求执法者必须灵活引用,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是基础。要通过开展大练兵、离岗轮训、网上学法等各种形式的培训,提升公安民警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同时,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选聘兼职法制员,完善执法审核考评机制,确保在行政执法中,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的严厉程度与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从程序和实体、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两个方面提高执法质量。
(三)总结办案经验,汇编典型案例
对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例进行搜集、总结、归类、汇编,建立典型案例库,以生动的案例来精确指导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为民警在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时提供直观的参照标准,尽可能地避免出现认识上和执行中的偏差。
宽严相济是“宽”与“严”的对立统一。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等13个死刑罪名,反映了当前刑罚趋于宽缓的走向。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也必将逐步倾向于宽缓。作为指导原则,行政执法中的宽严相济,理所当然要遵从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原则。
(一)把握三个环节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始终坚持因案制宜的原则,从把握三个环节入手,加以贯彻执行。
1.行为定性环节
行政违法行为有着明确的构成认定和处罚标准,有的行政违法行为具有相近性,而相近的两个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却不相同,甚至同种行政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处罚结果也不相同。因此,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定性必须要准确,否则,容易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不公正的处理,也会让宽严相济大打折扣。如,殴打他人、结伙殴打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处罚标准有着很大差别,稍有不慎,定性不准,处罚结果则明显不同。
2.法律适用环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大量条款规定了两个档次的处罚,比如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何为“情节较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宽严相济的政策,综合考虑主客观方面的因素来选择适用不同的处罚档次,做到轻重有别,才符合宽严相济政策。
3.作出处罚决定环节
对于同一条款、同一档次的行政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仍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对于寻衅滋事并且情节较重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在十日至十五日之间选择拘留的期限,并且可以在一千元以下选择罚款数额,这个作出具体处罚决定的过程同样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
(二)注重三个方面
行政执法实践中,法定的宽严相济情形不容忽视,应当维护违法行为人的权利,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
1.法定情形应当“宽严相济”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十四条、十九条等,均作出了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凡是具备法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法定情形不明显的,在收集证实违法行为存在的证据时候,一并主动收集证实法定情形存在的证据。绝不能打马虎眼,更不能一味地为了打击处理而忽视行为人的权益。
2.严禁隐藏法定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明确规定,对主动投案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行为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但是,在办案实践中,公安机关出于种种原因,往往会人为地隐藏这两种情形。比如出于经济利益需要、打击处理指标考虑等等。有的违法人员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是办案单位仍然将其当作传唤到案来办理,在查破经过中,仍然反映是公安机关传唤询问。有的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了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实后,办案单位并未算其立功,仍然是“原汁原味”的处理。市局检查涉娼卷宗时,发现了分局有的办案单位存在没有减轻对主动投案违法人员的处罚的问题。
3.杜绝以偏概全
在某一时期对某一类行政违法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并不意味着一概不加区别地适用最重之处罚,对于某些违法人员,如果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的,在从重处罚的同时还要做到严中有宽,使其在接受惩处的同时能够积极改过自新。当前“涉车”违法行为相对高发,而且此类行为极易从违法转化为犯罪,危害性比较大,群众反应强烈。为此,省公安厅出台了《办理“涉车”违法犯罪案件指导意见》,加大打击“涉车”违法犯罪的力度。但是,这是特殊时期采取的非常办法,并非长此以往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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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的根本任务之一。只有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才能确定其法律性质,采取不同的审查方法,适用不同的法律效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分类和效力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分类和效力全文如下:
行政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依据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很大,种类繁多。从制定主体来看,不仅有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还有各级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红头文件,对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效力。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仅论述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不涉及其他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是一种俗称。对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行政学界和行政审判实践中,一般称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指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决定、命令”。但是,没有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适用做出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条暗示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享有审查权,同时对合法和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适用。
然而,如何审查和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审判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首先阐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然后讨论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分类,最后探讨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效力问题。
行政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依据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很大,种类繁多。从制定主体来看,不仅有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还有各级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红头文件,对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效力。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仅论述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不涉及其他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是一种俗称。对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行政学界和行政审判实践中,一般称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指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决定、命令”。但是,没有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适用做出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条暗示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享有审查权,同时对合法和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适用。
然而,如何审查和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审判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首先阐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然后讨论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分类,最后探讨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效力问题。
红头文件的应用面很广,但是,不仅在学术界,还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红头文件都没有统一的称谓。例如,在立法上,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称之为“行政措施”、“决定”、“命令”,《行政诉讼法》称之为“决定”、“命令”(第12条),《行政处罚法》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第14条),《行政复议法》称之为“规定”(第7条),《行政许可法》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第17条),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称之为“公文”(第2条)。再例如,在司法实践中,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称之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第3条)、“其他规范性文件”(第62条),而在2004年《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又称之为“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了行文的方便,本文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来指称行政机关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红头文件。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行政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定义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定义为:“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上述三种定义,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存在很大的差别。
行政法学界的定义,是从行政行为理论出发的,希望用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个概念来涵盖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因此该定义包括了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的定义,则是从行政审判的实际出发,主要指外部抽象行政行为。
国务院的定义,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的,不仅包括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还包括部分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和内部具体行政行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国务院的定义超越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畴,不属于本文研究的范围。但是,了解行政机关看待红头文件的视角,有助于行政审判人员理解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而且,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目前我国调整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最主要的法律规范,规定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和程序 ,因此,了解国务院的定义,对审判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形成于1999年,而我国行政法学界的定义,形成于2004年。二者的差异,反应了我国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认识的深入。
在表面上看,二者的差异在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包含内部抽象行政行为。而实质上,二者的差异在于是否认识到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
德国和日本的学者很早就认识到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德国的毛雷尔教授说:“行政规则虽然只在行政内部有效,但可能对公民即外部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大量的行政规则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在外部领域、针对公民执行行政任务。通过行政机关适用,行政规则具有事实上的外部效果。”“现在普遍承认行政规则事实上的外部效果具有法律意义。” 日本的盐野宏教授则称之为“行政规则的外部化现象”。
我国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认识的深入,也反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除了保留“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外,还增加了“具体应用解释”这一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根据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具有如下三项特征:
1、制定主体
有权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国家机关和各级党组织制定的红头文件,不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各种规定和调整,不适用于这些红头文件。
2、调整对象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是不特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如果红头文件的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对人能够确定,则该红头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3、适用效力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够反复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定义,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同时具备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和能反复适用这两个特征。只符合一个条件的红头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分类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的根本任务之一。只有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才能确定其法律性质,采取不同的审查方法,适用不同的法律效果。
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可以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以调整对象为分类标准,可以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内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外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为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创制性、解释性、指导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还可以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形式进行分类。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章就划分了十三个类别,即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并且对这些类别的适用范围、格式做了详尽规定。
德国和日本的学者通常首先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进行分类,然后再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进一步分类。当然,德国和日本理论界没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个概念。
德国的毛雷尔教授认为,我国指称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德国由一般命令和行政规则组成。一般命令,相当于我国的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包括针对人的一般命令、针对物的一般命令和使用规则三种。 德国的行政规则,相当于我国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包括组织规则和业务规则、解释法律的行政规则或者规范具体化的行政规则(解释性准则),裁量控制行政规则(裁量准则)、替代法律的行政规则。 毛雷尔教授认为,上述四种行政规则都有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但是外部化的条件不同。
日本的盐野宏教授认为,我国指称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日本由法规命令和行政规则组成。法规命令“就其与法律的关系而言,有委任命令和执行命令的区别。委任命令,是指根据法律的委任,来规定和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本身的规范。”“与此相对,执行命令,是指与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本身无关的,关于为实现其内容的程序的规范。”“委任命令,在概念上是需要法律的根据的,而执行命令由于不是重新规定权利、义务的内容,所以被认为不需要具体的法律根据。”
盐野宏教授所说的法规命令不完全同于我国的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其中大部分委任命令已经相当于我国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日本的行政规则,相当于我国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包括1、关于组织的规定;2、关于具有特别关系的人的规定;3、以各行政机关为相对人,关于各行政机关的行动基准的规定。其中有规定应该依据解释基准的,也有提示有关裁量基准的;4、交付补助金时制定的交付规则或者交付纲要;5、以文书形式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指导基准的规定。 盐野宏教授认为,上述五种行政规则,除了关于组织的规定外,其他四种都有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当然外部化的情况不同。
我国行政法学的体系,深受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日本的影响。但是,我国行政法学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说,没有引进这些国家的理论。首先,我国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创造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一概念,用以涵盖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其次,我国行政法学没有遵循德国和日本行政法学界的分类方法,而是不分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径直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创制性文件、解释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
我国行政法学的通说认为,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为不特定公众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它有两类,即依职权的创制性文件和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依职权的创制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固有职权而制定的,对不特定公众创制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补充行政法规范或变通上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授权而制定的,为不特定公众创制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极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定解释性文件和自主解释性文件两类。法定解释性文件,是指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自主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统一所属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而形成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指导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对不特定公众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书第十二章《抽象行政行为》的作者叶必丰教授在其他文献中提到了进行分类的理由,他说所称的创制性文件包括德国的替代法律的行政规则和违法抽象行政行为;解释性文件涵盖德国的解释性准则和日本的解释基准;指导性文件对应于日本的以文书形式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指导基准的规定。其他分类可以完全包含在上述三种分类之中。
笔者不赞成叶必丰教授的分类。首先,叶必丰教授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完全忽略了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将自己的分类体系和德国、日本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规则相对应。而没有注意到,德国和日本用一般命令和法规命令这样不同的术语,指称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说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即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当然,对创制性文件进行扩大解释,是可以涵盖外部抽象行政行为的,但是,这种分类理论显而易见存在明显的缺陷。其次,叶必丰教授在分类的过程中,没有对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的情况进行描述,并加以分类,而是笼统地总结到“如果内部行政规则发生对内对外的法律效果,则也可以归类为创制性行政规范、解释性行政规范和指导性行政规范来加以讨论和研究,无需作为一类独立的行政规范。” 这种分类理论,笔者认为不仅难以为行政法学生所理解,而且,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
由此,笔者赞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的分类,即行政机关为指导法律执行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包括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种分类方式遵循了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为之分的理论模式。首先,遵循了德国和日本的分类模式。笔者并非认为“外国的月亮就是圆”,而是认为德国和日本,尤其是德国,其行政审判有数百年的历史,而它们采取同样的分类方式,必然有其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底蕴,而叶必丰教授的分类理论,不说不能让人完全信服,也是理论依据有所欠缺。其次,从德国毛雷尔教授和日本的盐野宏教授的著作中,可以看出他们理论之精妙,令人信服。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措辞是非常谨慎的,“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经常”两个字,意味着没有穷尽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为其他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留下了空间。
最后,笔者想指出,无论是创制性、解释性、指导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分法,还是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两分法,都是一种理论性分类。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份红头文件可能不仅包括具体应用解释,也包括其他规范性规定。对红头文件的分析,必须根据红头文件的具体规定进行,以确定其不同规定的法律性质,采取不同的审查方法,适用不同的法律效果。
讨论我国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必须首先了解我国法制的历史。
在立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并制定宪法后,依照新的国家学说和政制理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由它而生,法律自它而出。这种理念在五四宪法中得到鲜明的体现。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不单国务院和地方没有被赋予立法权,连全国人大会都没有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会有权解释法律)。但是,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却呈现相反的现象。当时,只要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论哪个机关制定,也无论以什么方式制定,都是法,对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这种状况,随着1982年《宪法》、1989年《行政诉讼法》、2000年《立法法》的制定才得以改变。
我国行政法学界从不同的角度,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进行了探讨。
行政法学者周佑勇认为:1、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质上,和法律、法规、规章一样,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2、在法律效力上,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与其他行政行为相同的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3、具有对法律、法规、规章的补充作用,起着补充和细化的作用;4、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姜明安教授认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两个领域。在行政管理领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1、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2、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力;3、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在行政诉讼领域,1、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论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时,应同时审查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3、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正文中,不宜直接引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但在判决的理由部分,可以指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指出:“行政机关往往将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
该司法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样,在规定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拥有审查、适用权的同时,回避了《行政诉讼法》中“依据”和“参照”的概念,而使用了模糊化的“引用”一词。
笔者认为,无论是创制性、解释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还是具体应用解释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本质上,都是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法律、法规、规章的一种解释。
解释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需要做过多讨论。而创制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理论上具有相同的含义。根据创制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实质是,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对行政机关职权规范进行解释,以及对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从这一观点出发,我们可以借助国外做法,来理解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以及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所应该具有的基本立场。
美国法院认为,“在法律的解释上法院是最后的权威。正确地解释法律是设立法院的目的,也是法院不能放弃的任务。法院必须拒绝行政机关错误的解释。法院对法律问题可以进行深入的审查,用法院的意见代替行政机关的意见。”“法院是法律解释的最后权威,不表示法院在解释法律的时候完全不考虑行政机关的解释。美国法院在解释法律时,非常重视行政机关解释法律的意见。”“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解释法律关系上是伙伴关系,不是一方排斥他方的独占关系。在这个伙伴关系中,法院处于优越的地位。在双方的意见不同时,法院具有最后解释的权力。”
美国学者在讨论法院为什么要尊重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时,指出:1、从法律角度看,在法律将决定相关法律问题的权力委任给行政机关时,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依据国会授权所做出的解释;2、从解释能力看,存在行政机关某种相对于法院的解释优势。(1)行政机关对特定领域的法律的了解多于法院,(2)被解释的法律文本常是技术性的、含糊的、复杂的或者与事实、政策和裁量问题相关联。面对这些法律,行政机关的解释往往会优于法院,因为作为专门执行某一领域法律和政策的行政机关常常已形成了某种专业技能和技术知识,(3)行政机关经常专门负责执行某一具体法律,这种专门性赋予行政机关处理法律中问题和来自于具体解释中各种行政后果的熟悉知识,3、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解释可能是正确的。
“美国法院在考虑行政机关的解释的长期经验中,已经在很多判例中发展一些标准,表明何时重视行政机关的解释,何时不重视行政机关的解释,以及对行政机关的解释应当重视的程度。” 一般来讲,美国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尊重程度有两种,强尊重态度和弱尊重态度。强尊重态度,法院不能用自己对法律条款的解释来代替行政机关对此的合理解释,只要行政机关的解释合理,法院就应予以尊重。弱尊重态度,是法院给予行政机关的看法比其他当事人提出的解释更大程度的尊重,尊重不是要法院放弃职责,只是要法院赋予行政机关的解释优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地位。
借助美国的经验,结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所采用的“依据”、“参照”和“引用”三个词组,笔者想解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以及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所应该具有的基本立场。
1、依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由此可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具有法源地位。“依据”代表了人民法院必须对行政法规的解释持有一种超强的尊重态度。在现行的宪政体制下,人民法院对行政法规的解释没有审查权。
当然,《立法法》第9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该条暗示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还是可以对行政法规及其解释进行审查,但是不具有审查决定权。
2、参照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3条规定:“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笔者认为,我国的“参照”相当于美国法院的强尊重态度,即只审查规章解释的合法性,而不审查规章解释的合理性。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都肯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对规章解释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但都没有提到可以对规章解释的合理或者适当进行审查。
《立法法》没有规定规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理办法,其实质是授权人民法院对违法无效的规章及其解释享有不适用权。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已经开始在行政案件的裁判中,对规章合法性作出较为明确的阐释。
3、引用
严格来说,“引用”不代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不适合与“依据”、“参照”相并列。笔者只是借用这个概念来说明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持有的基本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提到的行政机关为指导法律执行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应于行政法学界的通说,包括自主性解释,依授权的创制性和依职权的创制性其他规范性文件。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的基本立场相当于美国的弱尊重态度。
弱尊重态度,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享有审查权,不仅可以进行合法有效性审查,还可以进行合理适当性审查;其次,人民法院对合法有效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适用,并作为行政审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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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伦理规范是观念和道德的规范。它要规范什么呢?简单地说,就是从观念和道德层面上规范人们从事科技活动的行为准则,其核心问题是使之不损害人类的生存条件(环境)和生命健康,保障人类的切身利益,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科技伦理作用再认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关于科技伦理作用再认识全文如下:
内容摘要:科学技术是人类社会的重要活动方式,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直接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得某些科技活动对整个社会起到负面和消极作用,为了更好的发挥科学技术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必须从多个角度进一步加强科技伦理对科技活动的引导和规范,从而使科技活动朝着更加有利于人类,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科学技术 伦理危机 科技伦理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重要性已经被世界各国所共识,从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进程来看,先进生产力取代落后生产力,都是由于科学技术进步所引起的。尤其是在今天,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加快了社会发展的步伐,极大的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极大满足了人们物质文化的需要。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多样性,在某些情况下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和运用,也会导致恶的结果。如果失控,将会导致人类的灾难,为了克服科学技术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我们必须更加重视科技伦理在科技活动中的作用,通过科技伦理知识普及、教育、认识,不断深化科技伦理在科技活动中的影响,规范人们的科技行为,使人们的科技活动产生善的结果。
人们说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其实科学技术本身并没有善恶之分,只不过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当事人对于利益的不同考虑和追求,才导致了科学技术所产生的两种不同结果。一项科学成果,一种技术手段,往往既可能被用来为人类造福,也可能被用以满足某些人的邪恶需要。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并不是所有的都按照人们的良好愿望行事,于是在发展过程中,给人类生存、社会生活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人们对某些事物及客观规律的认识还处于“必然王国”阶段,在运用科技手段对某些事物及其客观世界进行改造时,只预期到好的结果,没想到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当人们为取得的成果欢欣鼓舞时,往往会忽视可能出现的“副作用”苗头,当危害性充分暴露在大众面前时,往往积重难返。例如,由于工业化高速发展所导致的环境污染、温室效应、臭氧空洞等等,都是人们认识不足所造成的,
(2)为了本国、本民族的狭隘政治经济利益,利用科学技术为手段损害他国、他民族以至全人类的利益。例如,世界头号强国美国利用自己强大的军事科技到处干涉他国内政,侵犯他国领土,把科学技术作为其称霸世界的工具。
(3)为了小团体利益,损害社会公众的、国家的以至人类的利益。例如:一些企业在利润的驱动下,在运用科技手段制造商品时,也在向自然,向江河湖海、向大气中排放出污染物质,从而使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因受到严重污染而恶化。特别是一些高污染企业,为了自身的一点利益,根本就不顾生产给自然、人类社会所带来的危害性,造成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危机。
(4)为了个人的私欲而使用科技手段造成对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损害。如电脑黑客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数据的丢失,系统的瘫痪或者闯入别人的计算机偷看别人的隐私,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人类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生活。
(5)由于人类盲目地滥用、误用科学技术成果造成难以处理的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如生育技术、安乐死、转基因技术等等。特别是遗传基因技术,克隆技术的滥用会带来生命伦理上的混乱,破坏人类正常生活秩序,后果不堪设想。
科技伦理是对于科技活动的道德引导,是调节科技工作者相互之间、科技共同体与社会之间诸种关系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等等的总和。科技伦理的重要性在于,一方面可以使科学技术的运用得到明确的道德理性的指导,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出于邪恶目的利用科技成果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作为道德理性的科技伦理又可以弥补单纯的科技理性之不足,增强科技工作者对于科技开发之后果的道德责任感,从而以道德理性的自觉来最大限度地消解科技理性在社会负面作用上的不自觉。
在科学技术发展史上,有不少科技工作者科技伦理意识是非常强烈的。例如: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学家爱因斯坦就曾经向准备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青年人发出过这样的忠告:“如果你们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有益于人类,那么,你们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心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思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作为一个有重大影响的科学家,他一生发表的关于反对战争、争取和平的言论就有上百万字。他曾不倦地为原子能的和平利用而奔波呼吁,以满腔热情投入反对原子弹屠杀当中。与此相反,也有不少科技工作者因为缺乏科技伦理素养,被世人所唾弃。例如,当前有“女疯子”之称的“克隆援助公司”总裁布瓦瑟利耶为了实现个人野心,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宣称已经在克隆婴儿,这种违反科学伦理精神的行为,遭到世人的强烈批判。两类不同的科技工作者事例,生动说明了科技伦理在科技活动中的重要性。
科技伦理虽然并非科学技术自身所固有,但它是科学技术外部的一种控制手段,科技伦理可以通过内化于科技工作者的途径,成为科学技术活动中的一种内在力量。科技伦理是一套具有道德涵义的规则系统,它可以告诉和教育人们:“什么样的科技活动是善的或者是恶的;什么样的科技行为是应该做的或者是不应该做的;人们应该通过科技活动为人民、为人类造福,而不应利用科技去作恶。”当这些规则系统被人们普遍接受并成为公认的调整人们在科技活动中的关系的行为规范时,绝大多数人就会自觉地按照这些行为规范去进行科学技术活动,自觉抵制不良的科技行为。
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相互之间的联系和依赖性不断增强,共同生活对人们的行为规范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并产生协调相互关系和行为准则的道德标准。对那些于共同生活有利的科技行为,被认为是好的、善的、高尚的,要加以赞赏和表彰,给予某种荣誉,如我国著名水稻专家袁隆平由于为我国农业科技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受到国家和人民的高度赞扬。而对那些不利于或破坏共同生活的行为,如有人利用科技手段制造假币、假冒商品、窃取各种技术资料、利用电脑作案等行为,认为是不好的、丑恶的,人们就会加以鄙视和惩罚。科技伦理中的美与丑、善与恶、是与非的评判,控制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如果有人违反了人们共同遵守的科技道德,社会往往就会通过舆论,通过批评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对违反科技道德者实行帮助和“制裁”。
科技伦理是一种道德规范,它在人们科技实践活动中只能起到倡导作用,它并没有强制性力量, 如果有人偏要反其道而行之的时候,其规范、调整作用就显得苍白无力,因此仅靠行为人的自律是不行的,还必须靠管理、法律等手段约束人们的行为。在这个时候我们就必须考虑把科技伦理道德上升到法律高度,通过法律的权威性来约束科技活动中的失范行为。管理的规范和法律的约束具有强制性、权威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能够从不同层面对人们的科技行为进行硬性约束,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它的直接作用就是惩恶。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发挥科学技术的积极作用,就必须使科技伦理的规范作用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使其发挥更好的导向作用。
(1)对于已经形成共识的科技伦理道德,要根据具体情况,将成熟的被社会大众所接受的道德准则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和规范,通过法律和规范的约束性来规范科技活动,避免科技活动超出道德的界线。如中国科学院制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自律准则》,就规定了科学家的行为准则和社会责任,有利于正确科技道德观的形成。
(2)对某一些新的科技领域涉及伦理道德的行为,要根据已有的实践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尽快制定相应的条律条令,使人们的科技行为有明确的指导。如网络技术、安乐死、转基因技术、克隆人技术等等,都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引导这些新的科学技术,防止这些先进科学技术走向反面。在这些方面,一些国家已经走到了前面,如荷兰已经通过了安乐死法,美国通过了禁止克隆人的法律,这些法律对科技活动的发展已经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国家也必须加快在这方面的立法。
(3)世界各国应立足于世界人民的整体利益,加强政府间的交流和合作,通过双边和多边谈判,制定有关科技伦理道德的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惯例,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以伸张正义、遏制邪恶。例如环境保护、空间技术、武器的研制和使用(战略核武器、激光武器、反弹道导弹武器系统、生化武器、基因武器)等等。这些科学技术都是关系到世界和平与稳定,关系到世界人民生存的根本问题,如果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具有国际约束力的规范,这些科学技术就可能给人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必须加快在这方面的立法。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人类要更好的利用它,就必须重视科技伦理在其中的作用,必须把科技伦理所蕴含的精神贯穿于科技活动的全过程。通过科技伦理精神树立人们正确的科技观,使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和睦相处,和谐共存,同时也要通过人文学科、伦理宗教、社会舆论等诸多途径,逐渐祛除人性中的邪恶成分,增强其仁爱成分,使人的精神境界不断升华,从而善待自己,善待他人,善待自然。有理由相信,在面对21世纪科技给人类带来的各种挑战中,理性的人类将高瞻远瞩,自觉建立起与21世纪高科技时代相适应的21世纪科技伦理观,通过科技道德的调控,实现对科技的“扬善抑恶”,使之朝着服务全人类、造福全人类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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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使企业的运作效率大大增强;让企业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使每个员工都充分发挥他们的潜能;使企业财务清晰,资本结构合理,投融资恰当;向顾客提供满足的产品和服务;树立企业形象,为社会多做实际贡献。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政工师在企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政工师在企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全文如下:
管理方式不科学,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低下。一些企业的管理者由政府直接任命,有些企业的管理者和负责人身兼数职,在管理方式上采用家长式集权方式,在管理模式上采用金字塔模式,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影响了企业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的提高。管理人员参差不齐,有些素质低下,不能胜任企业管理工作。一些企业忽视管理者素质的提高,往往利用人际关系代替人员的素质,一些重要岗位人员的选拔不是依靠能力,而是凭借关系。这就使得一部分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组织能力和决策能力较差,直接影响了整个企业的发展。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给企业的运行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在一个企业中,思想政治工作是凝聚员工力量的重要法宝,也是提高员工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手段。然而,一些企业却忽视思想政治工作,政工师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员工的需求、困难没有及时了解,未能深入员工当中,没有倾听员工的心声,导致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大大下降。
总之,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多方面原因所致,既有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机制方面的原因。而要想解决这些问题,除了需要推行改革之外,还要企业政工师充分发挥作用,以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员工的力量,为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领域的阵地,如果无产阶级思想不去占领,非无产阶级的思想就必然会去占领。大众传媒和影视作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我们党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长期以来,我们的大众传媒和影视作品普遍注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出了重要贡献,成为我们党的“喉舌”。
但是,近年来,也有一些大众传媒和影视作品,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一味追求视觉效果和广告效应,刻意淡化教化功能片面强调娱乐功能。在题材上不反映现实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事物、新典型和人民群众的新生活,而是热衷于帝王戏、才子佳人戏、言情戏,一时之间,“拳头,枕头”的作品充斥荧屏,大有一统天下之势。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没有与时俱进。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也就取决于教育内容是否能够及时反映国内、国际形势的新变化。
由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教育内容必须与时俱进,要有针对性,切忌主观随意性。思想政治教育只有做到主客观统一,主观正确地反映客观,其内容才能真正为群。众所接受,其精神才能转化为巨大的物质力量。然而,在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有些思想政治教育者却完全不顾已经发生变化的社会现实和教育对象之间存在的差异,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不加以研究。有些人不顾客观实际的巨大变化,对当前人们群众十分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结果适得其反,不仅没有帮助人们解疑释惑,反而加剧了人民群众困惑、迷茫、焦虑、混乱的心态。
政工师和军队中的政委有着一样的作用,指导员工工作思想的职能是他们在企业中所扮演的角色,提高员工的思想素质和员工的觉悟是其思想工作的目标,而不是引导员工对自身追求的利益上给予放弃,帮助员工更好的进行自我的认识,将员工的工作热情要积极的进行调动,而且,对员工进行团结,一起为企业的发展而努力,对人们本身想要的物质,教会员工怎样去追求,在看待问题时引导员工从正确的方向出发,进而,对员工和企业二者互相共赢的目的上予以实现。
在企业管理当中,政工师的先进思想观念被他们所掌握,利用于和员工之间的互相沟通,对员工的思想觉悟上能够进行改善与提升,不是帮助员工将他们的工资水平提升上来,这不是政工师的职能所在。这种职能在企业的经营中是不存在的,只是对员工的思想素质上具有的促进作用,帮助员工对自身的价值上进行认知,帮助员工将正确的世界观树立起来是其思想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其中还涉及对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进行改造,为员工争取或者实现为更多利益进行创造的目的上予以实现。
因此,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政工师具备引导性的功能,对企业的文化进行引导,对员工的思想进行引导,而且,对企业以后的发展方向上能够正确的进行引导,所以,对政工师在企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上进行引导,是企业在发展中需要重视起来的问题,在对企业本身影响力进行提升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在企业管理工作中,政工师的地位和作用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从属性。
政工师的工作要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展开,始终服务于经济工作和企业的发展,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改变。交互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离不开人的参与,企业政工师要将各类员工作为自己开展工作的对象,着力解决好他们最关系最直接的问题。隐蔽性。从表面上看,企业政工师不直接创造价值,但是,他们的工作是营造团结和谐的企业氛围、提升企业的形象、提高企业的影响力、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是促进企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在企业发展中扮演着幕后英雄的角色,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管理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企业管理团队由决策层、经营层和管理层组成,在现代企业体制下,决策层由董事会承担,经营层由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组成,管理层则由各职能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而根据业务功能,企业的管理团队又划分为行政管理方阵、技术业务方阵、思想政治工作方阵,思想政治工作方阵主要由政工师组成,从事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由此可见,政工师队伍是企业管理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参与到企业管理工作当中,其重要作用不容忽视。
企业政工师队伍主要包括党务、工会、共青团以及其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他们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和重要资源,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履行自己的职能,并承担着舆论引导、氛围营造、沟通交流等角色,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政工师应该深入地了解广大群众内心的愿望和正当要求,了解群众的思想现状,了解群众心中的困惑。当遇到需要政工师出面解决的问题时,要详细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发生的原因。
引导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氛围。在整个企业管理活动中,企业文化建设的任务当然是由政工师承担,政工师应当成为企业文化建设的倡导者和引领者,要通过精心策划和仔细研究,使企业拥有独特的经营理念,使企业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创造社会效益。要重视各种方式的灵活运用,不断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增进企业的和谐氛围。
要重视多种媒介的运用,提高企业的影响力,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学习型企业建设的组织者,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进步。建立学习型企业是一项系统和复杂的工作,需要管理部门规划和引导,它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进步。在这个过程中,政工师应该把握学习定位,明确学习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所要达到的目的。并做好日常工作,收集学习型组织建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同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快学习型组织的建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力军,对企业的发展产生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政工师需要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政工师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善于运用辩证的方法解决问题,善于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灵活多样的开展工作。最后,政工师在实际工作中要善于言辞,学会讲道理,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在员工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在企业实际管理工作中,政工师的作用是至关重要,不容忽视的,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中,企业的大多员工是政工师的服务目标。我们应该正确定位政工师的角色,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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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有的附属于法院系统(大陆法系国家),有的独立设置(英美法系国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工作的发展路径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针对法院的行政判决进行的,属于事后监督,这就造成检察机关无法充分发挥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作用,同时也不能有效地阻止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容易激化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近几年来,为了打破这种被动监督的局面,检察机关基于其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在司法实践中创新性的建立了一项制度,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制度。这项制度主要是指当负有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有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企业、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时,检察机关可以以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当前,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监督方式正在全国各地探索推进,湖北省大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在近年来也都办理了一些督促履行职责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突出性的问题。就此现结合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督促履行职责工作的现实情况进行分析,以探寻其未来发展路径,这对优化和完善检察监督工作很有必要。
据统计,2013 年湖北省检察机关提出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检察建议共计933 件,其中有关行政机关采纳监督意见共597 件,在规定回复期间内的回复率和采纳率分别是68. 8%和65. 3%。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 一) 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自行发现,当事人申诉较少。有关数据表明,湖北省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或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案件线索的比例高达70%,通过当事人申诉发现案件线索的比例仅为20%。检察机关获取案件线索的渠道过于单一,并且多属事后发现,即使进行监督,效果也是有限的,无法从根源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 二) 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及领域逐步扩大。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作为事前监督的方式,能够有效的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预防职务犯罪,切实发挥监督实效,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因此,检察机关督促履行职责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监督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特别是在督促程序行政机关履行追缴土地出让金、加强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等领域,监督效果明显。
( 三) 监督效果比较明显,检察建议采纳率较高。检察机关针对行政违法行为或行政不作为提出的检察建议,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行政机关发现执法漏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监督过程中得到了行政机关的支持和配合。据统计,2013 年湖北省检察机关提出的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案件的检察建议采纳率高达65%。
( 一) 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制作法律文书不规范,检察权能有限。由于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职能仅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明确的操作规定,造成法律文书格式无法统一,撰写方式多样,给督促工作带来较大的随意性。由于检察机关只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启动执法程序,对监督事项没有实体处分权,被督促对象可能会拖延甚至拒绝履行。
( 二) 检察监督领域相对集中,深度明显不够。结合现实情况,检察机关督促履行职责所涉及的领域大多分布在土地、拆迁、计生、城建、市政等重点领域,对于技术要求比较高的领域则较少涉及,如医疗、环保、水利、电力等领域。监督领域的不均衡分布导致监督出现重复,无法开展深度推进,监督效果不明显。
( 三) 检察监督后续跟踪不到位,未形成长效监督机制。尽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接近70%,但是监督是否有效还有待考证。并且存在有的虽已回应,但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彻底履行职责仍待考察。对于未采纳检察建议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依法采取后续措施尚显不力。检察机关开展督促履行职责工作中未形成长效机制,发出检察建议后很少过问,即使回复也未必跟踪监督,此类情形也大大弱化了监督效果。
三 、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路径探索
( 一) 加强内外联动,注重落实监督实效。首先,强化检察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要与其他检察院、院其他部门积极沟通,做好资源共享与信息互通。其次,强化系统外部、各机构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通过加大与国土局、卫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行政机关的工作联系,广泛收集案件线索。对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进行长效监督,切实规范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政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第三,通过采取深入社区、企业和村委会进行宣讲培训,加大检查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职能工作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当事人和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具体规定及其受案范围,同时广泛接受群众申诉举报,不断扩宽案件来源渠道。
( 二) 突出监督效果,创新社会管理。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目的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检察机关在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也更加注重监督的实际效果,在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积极协助行政部门妥善处理问题、解决问题,减少诉累。另外,在注重对重点领域进行监督的同时,也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环境卫生、交通水利等容易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领域的监督力度,寻找突破点来突破“看不见的屏障”,抓住问题实质来实现有效监督,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 三) 规范监督程序,完善工作机制。在规范监督履行职责程序方面,检察机关要切实规范其监督程序,确保“监督有依据、执行有保障”,这就要求做到以下三点。其一,要做到案件线索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受理,未经统一登记编号,不得启动法律监督调查。其二,所有的监督案件均应严格按照统一业务软件配置流程操作,未经流程不得启动相关程序,也不得对外发送法律文书。其三,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的撰写,统一标准,并报上一级部门进行逐案核查,及时纠正问题,推进督促履行职责的健康发展。
( 四) 探索跟进监督办法,构建长效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应落实谁承办谁监督的责任制度,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的跟进监督,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跟进。一是对于已发监督意见而未被及时采纳时,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意见正确而未被采纳的,可以向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检察院反映,以确保监督效果; 二是案件办完结后,要对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同时做好后期回访监督工作。另外,相关检察工作人员也要强化日常法律监督培训,提高自身监督水平,及时总结办案规律,建立和完善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监督工作长效机制。
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监督工作,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在实行过程中遇到问题也在所难免,如何总结经验,创新性的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效果,是我们努力的方向。探讨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工作的发展路径则是其重要的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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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工作是在后勤保障工作中培植企业精神最有效的途径。在当前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中,持续深化的社会改革对于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是新的考验。因此我们应当结合形势任务要求,认真研究企业职工的思想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思想政治工作在人事管理中的作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市场的竞争已经逐渐转变为优秀人才的竞争,加强企业的人事管理,可以为企业的长足发展带来不可多得的活力源泉。而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一种强大的软实力,在企业发现、留住、培养以及用好人才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全面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新历史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在发扬和继承优艮传统的基础上,为人事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强大的思想保证与精神性动力。
思想政治工作也称思想工作或者思想教育,其工作对象是人,不仅要解决人们的政治观点、政治立场以及政治行为等,而且还要解决与完善人们的道德观、人生观和世界观,督促人们朝着更加正确、光明的方向迈进。思想政治工作是我党的政治优势与优良传统,是一切工作的重要生命线,是促进企业实现长足发展的重要催化剂。企业的人事管理工作指的是通过科学的方法与理论,对人事管理的内涵和规律进行研究的科学,其根本目的在于协调人与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探寻人才与岗位的完美匹配,达到人尽其用、人尽其才,充分发挥出人的创造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工作效率的提高奠定扎实的基础。人事管理工作的这些重要特点,意味着思想政治工作在人事管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以下内容将对此作出比较具体性的分析。
在日常的工作进程中,员工难免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比如新入职的员工在刚刚进入一个团队之时常常会存在着诸多困惑与不适应,因此表现出一些消极的情绪,若不及时排解这些情绪,将影响他们的工作效率以及个人成长。对员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可以有效地引导企业的人事管理工作朝着更有针对性、更具体的方向迈进,使得人事管理部门在及时地发现员工所存在的思想问题、情绪问题等基础上,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对员工开展必要的思想教育与引导,找出员工普遍关心以及反应强烈的一系列问题,并且将工作要求和政策向职工讲透彻、说清楚,进一步在理顺员工的情绪情感的重要基础上,启发员工理解企业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以及岗位安排等的必要性与目的,从而赢得更多员工的支持,也为员工工作效率的提升以及工作责任感的夯实奠定扎实的基础。
众所周知,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是人事管理工作水平得以提高的关键之一,而各项科学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少不了思想政治工作这一重要的软实力的帮助。详细一点来讲,首先,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制度制定的再合理、再完善,也需要人的白觉遵守和身体力行才能具有实效性,要想使得各项制度真正地满足现实工作的需求,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企业员工思想觉悟的提升,不断地强化他们的责任感与主人翁意识,在克服无政府主义、白由主义等不良思想的基础上,为相关规章制度的完善性提供必要的基础;其次,各项人事管理制度是否能够真正地发挥作用,最重要的是要符合企业现实的发展情况以及员工工作的真实现状,这就要求相关部门领导者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和交流,鼓励员工针对现实的发展情况积极地提出白己的想法与建议,从而在集思广益的前提下为人事管理制度的完善提供不可多得活力源泉。而要想达到这一效果,思想政治工作就是领导者可以采取的有效措施之一。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思想政治工作是对企业员工进行正确热情的引导、耐心细致的说服,促使其不断地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争当遵守纪律的好模范。一些诸如迟到、私自外出、早退以及出工不出力等违纪的现象都是可以通过教育、说服去解决的,要求企业员工遵守纪律并不一定非要采取强制性的办法。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部门负责人一定要掌握好相关的政策界线,对于严重违反相应规章制度而带来不良后果又不接受教育和规劝的员工,则要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从施加外部压力方而去促使员工思想的转变,这本身也是一种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形式;再有,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实践中,一定要做到始终将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到纪律执行的全过程中去,在软实力与硬规定相结合的基础上,为人事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做好强而有力的铺垫。
人有着双重的属性,一方而是指社会满足个人发展的程度,也就是个体的白我价值,另外是指人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也就是个体的社会价值。人事管理工作的改革与完善是随着激烈的社会变革以及日新月异的科技变化而进行的,它所而临的价值观念与社会现象既有积极的,同样也有消极的,特别是人事管理质量越好,人的创新能力、智力水平就越强,也为代表着人的思想品德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所以,借助于科学合理的思想政治工作,可以更好的引导个体的价值趋向朝着更加正确的方向前行,引导人们树立更合理的价值观、人生观与世界观,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如此一来,人事管理工作也就在这种思想政治氛围的熏陶下得以更深入性的改进与完善,在满足员工进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也带动了企业其他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时代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进步的今天,企业所而临的发展环境以及市场竞争是日新月异的,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有两个问题就显得更加重要,一是思想政治工作,二是人事管理工作。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人事管理是否能够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和价值,因此,相关领导者要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在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合理地运用思想政治工作这一重要工具,使其为人事管理、为人才与企业的发展、为社会的进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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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油田电视新闻编辑,是关系油田新闻效果的关键。我根据自己多年的从业经验,谈几点认识。一、从辩证法的角度分析新闻编辑工作,要求新闻编辑必须在发扬传统的基础上加强创新编辑素质是做好电视新闻编辑之本。电视编辑要有强烈的敬业自觉和较高素质能力。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对新闻编辑及新闻编辑工作的认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何为编辑?从职业角度看,编辑就是新闻信息的“整合人”,”把关人”及“发言人”。一篇报道从记者的采访,写作到见报,是一个反复思考,酝酿和修改的过程。而编辑工作则是这个过程的最后环节。本文将浅析作者对“新闻编辑”角色的理解及新闻编辑应具备的能力,以例证的方式简单分析新闻编辑工作。
关键词:新闻编辑;新闻工作;能力
新闻编辑人员是新闻产品产生环节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新闻信息的整合,把关到见诸报端,是一个细致而又繁杂的环节。编辑人员如何在这样一个环节中发挥自己的作用,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使广大受众接收到最真最实的信息,就要看编辑人员自身的能力及多方面的修养了。
1:新闻信息的“整合人”
如何将繁杂的信息加以整合,给实时信息以传播价值定位,使新闻的社会功能得到有效的发挥是新闻编辑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新闻信息的统一过程,实际上是新闻信息的价值定位过程。这要求编辑人员对新闻信息与社会现实及信息背景有准确的把握。2013年6月1日国际儿童节出版的人民日报,在要闻版第二版以《让孩子们成长的更好》为大标题做了多方面关注儿童的报道。如近几年,我国儿童福利指标不断改善,津贴政策逐步覆盖各类困境儿童的《儿童福利指标不断改善》 报道,各界多方关注的安全座椅问题,丰富藏区儿童精神文化生活的《百场优秀剧目少儿免费观看》 ,改善儿童营养的《“营养包”覆盖100县》 ,《北京儿童医院集团成立》 等旨在更好地为儿童提供医疗救治服务的报道。将其联系在一起,很好的诠释了《让孩子们成长的更好》 这个主题。在这个属于孩子的节日里新闻编辑们从食品健康,婴幼儿安全,儿童福利,精神文化生活等诸多方面整合新闻信息,唤醒人们关注身边最需要保护的群体。从版面来看有图片文字的结合,给人们以直观视觉效果。以上例证可见,新闻编辑要有很好的洞察力,结合现实背景,为新闻信息准确定位和有效的整合。
2:新闻信息的“把关人”
如果把信息统一作为编辑人员的宏观新闻信息控制的话,“把关”就是对新闻信息的具体控制。“把关”所体现的是媒体组织的立场和方针,个人也一般是从媒介组织的角度定位出发行使把关权的。
思想和政策上的差错,也包括其事实的技术性差错。2013年4月18日,香港大公报刊登了《北京“的哥”:坐上了我的车》一文,引起全国一片沸腾。不过,经过查证,证实大公报的报道是虚假新闻,令千万群众无比失望与唏嘘。当日下午大公报就此次失误向广大读者公开道歉。虽然道了歉,但读者对媒体的信任却打了折扣。这是典型的因新闻编辑人员没能把好关,而出现的严重失误。作为新闻信息的“把关人”,编辑人员应避免这样的失误发生,毕竟编辑人员肩负着
3:新闻信息的“发言人”
新闻编辑的职责不仅仅是在组织报道新闻事实上,还要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对新闻素材进行“再认识”与“再创造”,并表达对新闻事实的评价。此外,编辑还要根据新闻报道内容撰写与之相配的言论,对新闻事件直接发言,阐明观点。例如编者按,它是编辑人员对一篇文章或一条消息所加的意见、评论等,常常放在文章或消息的前面,表明编者的态度和意见。
电视编辑的编辑理念,报道方针及节目策划,编排等都影响着电视节目的收视率。众口难调,如何在当下众多节目中脱颖而出,就要看电视编辑是否具备创新意识和较强的策划能力。
2013年4月,禽流感爆发,作为中国最具权威的新闻栏目《新闻联播》 ,在每天的直播中,却占用极少的时间来简报疫情的发展及国内外应对情况。虽然没有大篇幅的播报,但还是做到了信息的透明,公开化。同时栏目的编导们还很巧妙的在每天的直播中安排了《探潮亚马孙》及《东非野生动物大迁徙》的系列报道,以这样轻松的信息消除了人们对疫情的担忧。《新闻联播》的此举,证明了节目自身的形式及风格在发生变化。公众希望改变对它的刻板印象,也希望它能“活”起来。新闻联播的正能量是巨大的,一方面源于其较高的收视率;更重要的是,它是国家和中央的心声,方针政策的方向所在。
虽说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对新闻编辑人员的各项能力及要求也在提高,但万卷不离其宗,把最基本的能力培养好,巩固好,才能更好的提高其他方面的能力。
1:新闻编辑人员要细心筛选和认真修改稿件
编辑人员要反复细致的阅读记者,通讯员发来的稿件,在充分理解和掌握了稿件的内容和主题思想的基础上,判定所要报道的信息是否具有新闻价值,认真思考稿件是否要进行大的改动。修改新闻稿件时要注意,有无符合客观事实,有无政治方面的错误,除此之外还要多留心原稿的语句,语法,逻辑,人物名称,级别,地名等方面有没有遗漏和错误。因此,对于新闻编辑人员来说,眼睛要尖,态度要认真,责任心要强,缺一不可。选稿时必须坚持正确把握新闻舆论导向,始终要和党的政策保持一致。紧扣主题,满足读者的需求。
2:改好稿件的基础上定个好标题
贴切又有新意的标题,能使读者扫一眼就产生阅读的欲望。作为新闻的窗口,新闻标题要把最重要、最有价值的信息呈现给读者。被称为“新闻的眼睛”的新闻标题是一篇新闻的概括,它引导受众理解新闻的纲要,是帮助受众选择新闻信息的向导。新闻标题的制作重要且有意义。所以,给稿件什么样的标题就注定了这篇稿件的命运是好还是坏。
3:让好的版面吸引读者是新闻编辑又一项重要能力
编辑人员要想真正在报纸版面设计上发挥作用,使所在报纸的版面设计既能真正反映本报的办报宗旨,同时又照顾到受众的需求,真正做到“第一眼效应”,就必须具有较高、较全面的素质。首先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新闻传播过程中,新闻编辑人员处于把关人的地位,握有新闻报道及版面设计的生杀大权。这就要求编辑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意识。这首先体现在对新闻报道内容的选择上,同时也体现在报道的配置和合成等方面。其次要精通版面设计。报纸的版面设计,是新闻价值判断的综合表现,是新闻编辑过程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最后还要有创新精神。由于各家报纸都提高了版面设计的意识,因此使报纸版面设计的竞争日趋激烈。这就要求版面编辑及相关编辑队伍必须具有很强的探索和创新精神。
如何成为一名好的新闻编辑,也许真的没有一个衡量的标准,本文只是从较浅的层次和作者自身的理解分析了编辑这个角色。编辑人员要在平时的工作中注重积累和钻研,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和能力,才能做好编辑这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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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各行业对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档案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档案作为历史的原始记录不仅可以为各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最为真实可靠的资料,还可以为领导决策以及企事业单位职工考核提供依据,在各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加快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的进程已迫在眉睫。针对目前我国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本文分析探讨了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为档案管理现代化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档案具有较高的保存价值和科研价值[1],档案管理是一个单位不可或缺的、非常重要的工作,档案管理方法的得当与否对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等的日常工作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影响[2-3]。在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成为发展的需求。而目前我国档案管理工作中仍具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传统档案管理理论、方法及方式已不适应社会迅猛发展的需求。因此,加快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的进程成为目前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本文针对目前我国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分析探讨了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为档案管理现代化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档案是某一单位或者企业各种信息的积累,是单位发展过程中重要的信息来源。档案对于一个单位来说,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可为单位的经营决策提供重要的科学的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档案管理的要求也逐渐增加,档案管理工作要和目前信息化现代化建设相一致,因此,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可以使管理工作更标准,更有利于查找和使用,并且可收集单位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信息资源,以最大程度发挥档案的功能。
长期以来,档案管理的观念落后,对档案管理的重视不足,使得档案管理人员认识不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在工作中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的开展。传统的档案管理人员对工作缺乏热情,重视度不足,并且从事档案管理的人员大部分没有经过专业学习,使得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质量无法保证,加之档案管理人员流动性较大,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的开展。目前的档案管理技术较为落后,设备设施陈旧,也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的开展。
进行储存、编目、检索、查阅档案资料,减轻工作人员劳动强度,节省空间,提高工作效率,使得档案案卷整齐规范,便于查找。5.将档案分门别类,充分利用档案原基础。对案卷基础较好且具备全因目录的一些案卷,在全因目录上直接进行分类标引,对于特殊形式的档案则通过计算机程序将相关姓名、时间、地址等信息用案卷目录录入,然后获得分类号,提高著录速度,便于查询。6.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并要求档案管理人员积极主动提升自身素质,在实践中不断自我总结完善,提高档案管理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
沿革,可以真实反应企业职能活动整体面貌,是企业发展的信息基础[7]。目前我国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尚不完善,仍存在领导重视不足、档案管理人员专业素质较低、档案管理相关设备设施投入不足等缺点,档案尚未充分被利用和有效的发挥其价值[8]。因此,新形势下的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势在必行。
针对目前我国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本文分析探讨了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为档案管理现代化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新形势下,我们要从对档案重视度、清查原有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加大档案管理相关设备设施的投入等方面进行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使档案管理工作更标准,更有利于查找和使用,并且可收集单位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信息资源,以最大程度发挥档案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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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这就要求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而如何做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究如何推行档案工作规范化与标准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档案管理工作较为复杂繁琐,因此推行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对于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此作为切入点,探讨在推行档案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相关措施,以促进档案工作更准确、有效地进行,使档案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措施
档案管理工作较为复杂繁琐,因此推行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对于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档案的主要工作有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利用等,档案资料的形成主要是在日常的零散工作中,而且在很多单位中,各部门的档案管理是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各自为战,并无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不同部门档案间无法形成联系,这样的管理模式不利于档案工作的开展,效率较为低下,因此,为提高档案工作效率,推行档案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势在必行,而如何推行档案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总结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档案的种类繁多,从载体方面说,有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从形式上来说有文书档案、业务档案等,因此做好档案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在健全的、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之上,各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但都要以《中华人发共和国档案法》为基本的指导原则。首先,应当加大对档案管理的硬件设施投入,建立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馆,将各部分的档案全部存放在档案室,并对档案进行科学分类、编码,对纸质档案做好防火、防潮、防腐、防盗、防虫蛀等工作,降低档案资料的损耗,以充分延长其寿命,同时要建立科学的检索系统,方便档案的检索和使用。其次,要建立有层次的档案工作
公文是档案的前身,公文质量的好坏与档案工作息息相关,因此要做好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就首先要做好公文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基础工作,实际工作中,要提高公文的质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保证公文用纸的质量,一方面要保证纸张的尺寸规格要统一,同时要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统一规定,例如排版方式为横排版,装订线在左侧等;其次,对于制发公文的签发手续要严格执行,要确定审批的公文是否有审批权限,如无则不能制发,在制发公文时要检查公文的标题是否有误,主送单位与抄送单位、落款是否有误等;再次,公文的字迹要清楚,并能够保证持续不褪色,以利于长期保存。
档案工作推行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过程中,文件资料的重复性以及立卷归档的无序性是最常见也是最大的问题,因此在立卷归档时要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即归档的文件以本单位、本部门或直属上级单位形成的文件为主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实现可最大程度的保证档案资料的利用价值最大化、检索简便化,可以说是给档案工作的“瘦身”原则,将不符合立卷归档要求或者重复的文件进行剔除,从而使档案的管理更有效率。在实际工作中,“以我为主”的立卷归档原则实施时要注意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为防止档案管理的无序性和混乱,应当在立卷归档时把握好文件的时效性,即保证予以立卷归档的都是已经完成现行文件阶段任务的,对未完成的不予归档;第二是为降低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信息冗余度,提高档案利用的效率和效果,应当主动区分在形式和作用等方面有相似之处的文件资料;第三是要在降低文件信息冗余度的同时,最大程度地维护档案资料完整性,在保证不混入无用文件的同时,也要防止应立卷归档文件不被排除在外,造成损失。
的双重目的,常是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共同存在,因此做好电子档案的管理是推行档案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档案的形成一般是将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得到的电子文件,需要储存到硬盘、光盘、软盘等介质中,这些不同种类的存储设备使用年限有很大差别,同时同类存储设施之间由于质量方面存在差异,其使用寿命也不尽相同,尤其是软盘,其使用寿命在1年到10年之间不等,因此给档案的管理带来困难,为使其符合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应当在选择储存设备时严格把好质量关,防止由于质量问题造成档案文件的丢失和损坏,并定期对档案文件进行转存,以确保档案能够持续保存,同时应当将软盘远离电磁场,并做好防尘和防潮处理,并尽可能保持温度恒定。
相对于电子档案而言,纸质档案的立卷工作受到的影响因素更多,其中案卷的装订质量等问题对档案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具有较大影响,因此实际工作中要提高案卷的装订质量,并结合科学的立卷方法,使之更有利于档案的分类和检索,有利于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声像档案是相对于文字档案而言的,是将重要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信息以声音、图像、录像等形式保存下来的资料,随着社会的发展,声像档案资料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相对于文字档案来说,声像档案对于时效性的要求更高,因此必须做到形成的档案文件及时归档,以免资料流失,实际工作中应当将声像档案从收集到归档、保存、使用的全过程做好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制度进行,对有重要保存价值的资料要及时备份等。
综上所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推行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无论是从制度上还是管理方法上都必须要把握为档案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服务的原则,从多方面、多个角度入手,使档案工作更加高效地进行,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探究如何推行档案工作规范化与标准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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