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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和实现人权是宪法实践不可或缺的特征。无论是时间层面还是空间层面,人权的时空属性十分突出。
从时间层面看,人权的内容和保护的范围不断变化扩展。最重要体现来自于社会权的出现。为继续维持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时保护社会经济上的弱者,并以实现“事实上平等”为目的的基本人权之概念,社会权终于在二十世纪登场。相较于传统的自由权又称之为第二代人权,是现今欲建立和谐、正义的福祉国家或社会国家所依据的重要基础。
在空间层面上,人权具有鲜明的普世性特点,也正因为人权的普世价值。《世界人权宣言》自1948年公布以来,已经日益成为人权领域的国际性纲领檔。各国对普遍人权的理解有所出入,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敢于公然反对人权观念。从这一意义上说,人权具有超越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性质。
另一方面,在不同的社会,人权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在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社会制度等不同的社会,人们对人权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要求。然而,每个时代、每个文明传统里的社会正义都是人类的道德原则是人权的永恒的根基,人权的基本原则便是从中推衍出来的。倘若某一地区的人权只代表了一种文化传统,但不能与人类共有的文明和文化相通融,便不能称作人权。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曾感言,“法律的最大正当性,乃在于其与人类最为深沉之天性契合无间。”人权固然带有国别民族文化特性,但作为普世的基本人权的正当性,在于与全人类深沉天性契合。
更何况,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的生活必将越来越多地越出本国国界和本区域的范围,越来越紧密地与人类的其它成员联系在一起。因此,把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殊国情相结合,这是对我国宪法学界共同面对的挑战,也是必须要完成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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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国家的出现导致行政权的日益扩张,使得给付行政与福利行政成为当今行政的最大特点。行政法在控制行政权力与为民众提供给付行政方面离不开宪法的指导,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而行政法也是宪法实现具体化的主要途径,这是二者的基本关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与宪法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尤其在运用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甚为突出。行政国家的出现更导致了行政权的日益扩张,使得给付行政与福利行政成为当今行政的最大特点。行政法在控制行政权力与为民众提供给付行政方面离不开宪法的指导,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而行政法也是宪法实现具体化的主要途径,这是二者的基本关系。
在谈宪法与行政法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将宪政行为与行政行为进行界分。这是因为:第一,宪政行为所要设定的宪政关系,是一种“全体对全体的比率”关系,即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行政行为所要设定的行政法关系,是一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第二,宪政行为是沟通宪法规范与宪政权利之间的桥梁,行政行为则是沟通行政法规范与行政法权利的桥梁。第三,因宪政行为而引起的宪政纠纷,主要应当通过宪政诉讼机制来解决。因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则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来解决的。这就说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是确定案件主管或管辖的前提。
自从一战尤其是二战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所以,政府不得不设置大量的行政机构和人员来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从而使得政府的行政行为深入社会的各个角落,行政权力急剧膨胀。这种行政权扩张的趋势,西方学者将之形象地称为“行政国”现象。
行政国的出现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起纠正社会和经济的弊病,这种看法反映了人们的情感。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使得政府不能再像以前只是自由法治国时代“守夜警察”的角色,政府必须具有强有力的权力来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另一方面,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的状况,比如就业、环境、教育及医疗等领域,使得政府也必须承担起保护环境、为民众提供就业、培训、住房、医疗机构和养老金的职责,这是行政道德所在,也是国家目的使然。所以,现代行政的特点是干涉行政与给付行政并存,而给付行政越来越成为政府职能的重心,福利行政成为当今行政国家的重要理念。
自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诞生以来,各国法学家从各自的国情及自身的知识背景和观察角度出发,对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出了自己的回答。例如,英国是崇尚普通法传统的国家,没有公法和私法的严格区分,因而宪法与行政法之间也没有清楚的界线。基于英国宪政史的这一特点,著名行政法学者韦德指出:“实际上,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因为它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这一论述揭示了宪法对行政法的基础性、 指导性作用,在英国极具代表性。美国的法律传统受英国的影响较大,其宪政建设始终贯穿着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的基本理念,并直接推动了美国行政法的发展。行政法学者施瓦茨即认为:“行政法是法治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它规定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控制政府活动的法律。”可见,在英美国家,学者依据其独特的宪政历史背景和实践模式,普遍地强调了法治原则下宪法价值、理念对行政法的指引作用。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十分明显,行政法被公认为公法的一支。基于法国宪政史的特点,公法学家莫里斯?奥里乌指出:“只有存在足够发达的‘行政制度’时,才能有真正的行政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法与国家的‘行政制度’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德国近代行政法学的开山始祖奥托?麦耶则在其鸿篇巨著《德国行政法》第三版序言中提出过“宪法消亡,行政法存续”的名言。毋庸置疑,这些论断都是法、德两国独特的宪政实践的产物。日本行政法的发展曾经深受德国的影响,因而学者对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理解也有类似的表述。例如,和田莫夫就认为:“行政法处于宪法之下,发挥着手段性、技术性的具体作用。”盐野宏也认为:“行政法,可以直接认为是关于实现宪法价值的技术法。”由此可见,诚如台湾学者城仲模所言:“行政法系具体之公法,亦为宪法之试金石”,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更强调行政法对于宪法的相对独立性。很明显,这与英美国家学者的理解是有差异的。
我国学者大多将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置于整个法律体系当中进行比较。传统的观点一致认为,宪法是母法、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法的首要渊源;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具体化,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的部门法。不过,近几年来,这种主流的观点受到了少数学者的质疑甚至反对。例如,有学者认为,“宪法是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观点”,“从形式功能定位的角度来看,行政法虽然以宪法为依据,但行政法不应该是宪法的简单扩展和延伸”,“行政法应该是具有独立的法律形式意义的部门法”。行政法学者叶必丰教授则以“部门法的存在以特定利益关系为基础”和“部门法的划分是对全部法律规范的分解和综合”为由,提出“宪法同行政法、民法一样,都是处于同一层次的独立部门法”的观点。尽管这一认识尚待进一步论证,但最终又有学者撰文将宪法的概念定位于“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并认为“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是根本法”。
除了上述研究视角之外,我国学者还就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联系问题进行了探讨。已故著名宪法学家龚祥瑞教授生前曾指出:“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实施。行政法是宪法的一部分,并且是宪法的动态部分。没有行政法,宪法只是一些空洞僵死的纲领和一般原则,至少不能全部地见诸实践。反之,没有宪法作为基础,行政法将无从产生。”老一辈行政法学家王名扬教授也有类似看法,他认为:“宪法是静态的法律,行政法是动态的法律,二者互相配合,互相需要。”青年学者陈端洪先生也指出:“行政法与宪法的联系最为密切,因为都直接关心公共机构与权力,即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因此,被统称为政治法,行政法被称为动态的宪法,是宪法发展到‘行政国’与‘福利国’阶段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可见, 就“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与前提、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实施”而言,我国学者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
杨海坤教授早在八十年代中期就指出: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具体来说,除了从属关系、部分重合关系以外,行政法对宪法还有补充、发展关系。这一挑战性的观点尽管没有遭到过任何有力的批驳,但笔者一直思索着这一观点是否经得起理论的推敲和实践的检验。本文的探讨即是这一思索的延续。我们认为,对宪法与行政法内在关系的探讨与揭示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我国行政法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已经逐步走出了幼稚期正朝相对理性化阶段迈进。这是行政法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世纪之交,党和国家做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抉择,宪法与行政法的发展迎来了无数新的机遇。作为现代宪政最重要法律支柱的行政法,其发展不可固步自封,必须自觉地在宪政理念的支配、引导下求得更深入的发展。毋庸置疑,行政法发展的转折时期已经到来。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重新审视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对于我国宪法尤其是行政法在新世纪的发展至关重要。在我们看来,对这一关系的揭示既要考虑到域外行政法的发展及其演变,更要立足于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具体实践。基于此,本文通过考察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所产生的双重影响,试图说明宪法与行政法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即行政法不仅是宪法的具体化,而且对宪法自身的发展也起到了补充、完善和推动作用。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充分发挥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积极影响,努力推动中国宪政的生成与实施;同时,竭力减轻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消极影响,为中国宪政的发展清除障碍,从而实现宪法与行政法之互动关系的良性发展,为法治国家的形成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
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及运作进行规范,行政法所关心的则是行政权的存在及行使的合法性。因此,宪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范围及方法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然而,宪法与行政法关注的问题具有相似性,二者之间除了从属关系与部分重合关系之外,还存在补充、发展关系,具体而言,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在宪法的范围内还有活动的余地,并对宪法的发展起着实际的推动作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是一种互动辩证关系。
1、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
宪法规定了政府机关的组织制度,指明了行政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成为行政权运行的指导原则,诸如民主原则、法治原则等。宪法的基本矛盾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防范公民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成为宪法的两个基本功能。从防范公民权力而言,对行政权的控制无疑成为重中之重,因为在当代,行政权最为强大,也最易侵犯公民权益,所以,各国宪法中均以规定政府基本运行规则为己任,授予行政职能范围的同时,也是对行政权限的限制,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不仅要求我们要对行政权进行限制,更为重要的是,要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其积极行政,为民众提供福利,这应该成为大家的共识,因为这是经济社会生活所趋。大量委任立法的出现和行政程序日益扩张,使我们必须对行政权的积极功能必须时刻保持警惕,民主与自由很有可能被给予厚望的行政权所毁灭,用宪法所确立起来的宪政制度是我们防范的屏障,宪法的价值和功能需要我们去发现和发展,以指导社会生活的变化。
2、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
今日的社会,人民不再依赖传统的基本人权,而是依赖“分享权”。这个新兴的“分享权”唯有依赖公民权力的介入,方可实现其功能。新式的服务行政与传统的干涉行政并存的行政法结构的改变,符合社会法治国家的宪法理念,随之导致人民法律感情的转变。现代人民对法律的感情,除了仍然要求公民行使权力须遵循一定的界限,使人民的自由形成其权利外,人民亦要求国家有法的规范存在,当人民遭受不幸时,国家能够施以援手。此种对人民不利的救助,在以往不论是属于神学、哲学、或是历史学的讨论范畴,现今都已成为法律问题。此等以法律形式来解决的个人问题,变成了行政法的内容,而且多以金钱给付的方式予以人民救助。民众对于这种法律的感情是如此的强烈,使得立法者不得不采取立法手段予以解决。所以,行政立法大量增加,行政任务也因此扩张,形成社会整体秩序的一部分,以解决国家生活所遭遇之困境。
3、行政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其深入发展是推动宪法修改的重要源动力。众所周知,由于立法者主观认识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瞬息万变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难以消解的矛盾,立法如此,立宪亦如此。成文宪法的高度原则性、概括性及预测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其往往滞后于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就调整对象而言,宪法与行政法有相当部分是重合的,因而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基本原则、精神的前提下,对宪法的发展是有很大作为的。
国家生活的复杂化加上立法机关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行政立法在当今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民众不仅要求参与民主制度权利的实现,还对自身权益(诸如劳动、接受教育、享受优质的环境等)有着更为强烈的追求,这些有赖于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劳动法、教育法及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而这些是宪法所办不到的。行政法是将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权利予以具体化的主要途径,是实现国家目的的重要手段,保障公共利益与提供服务是其价值所在。
综上所述,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完善与更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这又似乎存在着某种违宪的嫌疑。那么,行政法实践到底能在多大限度内发展宪法呢?可以认定,行政法对宪法的补充、发展及推动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宪法的发展绝不能仅仅拘泥于表面的文字,它理应包括依照宪法精神的发展。因此,在把握宪法原则与精髓的前提下,即使行政法的发展突破了某些文字,也不能简单地视之“违宪”,更不能以所谓的“良性违宪”为名替其“粉饰”,而应当肯定地认定其“合宪”。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机制确保了这种最高效力的实践价值。通过违宪审查机制的有效运作,我国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动辩证关系有望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从而推动中国宪政时代的早日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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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政法治阶段,宪法和行政法构成了法制的核心内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宪政关注的焦点,在对待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宪法与行政法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研究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研究全文如下:
摘要: 根据人类社会法制进化规律,在进入宪政法治阶段,行政法作为宪政的支柱法,行政法对宪法实施能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膨胀的行政权冲击宪法是社会发展带来的客观现象,宪政背景下行政法的出现就是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利。行政法在实现自身使命的过程中实施着宪法,行政法使抽象、文本的宪法成了现实、具体的宪法。
关键词:宪法;宪法实施;行政法;行政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主要规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规范国家权力行使、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是宪法关注的焦点所在。而行政法则是有关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法,核心内容是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救济。由于二者均涉及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关系的调整以及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宪法与行政法在本质上关系密切。
(一)法制进化规律
法制是人类社会的实践结果,是人类社会自我治理的经验表现形式,是人类社会进化的产物,法制进化过程体现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总结人类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可以看出,法制史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或时代) ,即刑法阶段、民法阶段和宪政阶段。”[ 1 ]这是对整个人类社会法制进化实践深刻分析后作出的经验总结。刑法阶段、民法阶段和宪政阶段的划分主要体现在对社会起关键作用的某一类法律规范的表现上。社会需求是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基础,一个社会的法律表现和法律结构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对法律的需求决定的。
在刑法社会阶段,法律规范的出现首先是在自然经济基础上满足统治秩序的需要,法制的目的主要是以强制迫使人们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将法律作为专门威慑的工具和惩罚工具,将法律视作国家暴力的机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强权秩序。到了民法社会阶段,法制虽然也有刑事法律规范,但与刑法社会阶段相比有了根本性的不同,法律规范在满足了统治秩序之后,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要求法制来维护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民法阶段的法制,确认和保证社会主体的机会均等,承认社会资源的差别拥有,为模糊的权利提供明确而稳定的基点,使人们享有更广泛的意志自由和自主权利。到了宪政阶段,社会发展要求法制对权利的保护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阶段。宪政阶段的法制不仅要扩充权利的内涵和范围,还要突出对国家权力的控制来建立更多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
(二)宪政阶段的宪法与行政法
在宪政法治阶段,宪法和行政法构成了法制的核心内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宪政关注的焦点,在对待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宪法与行政法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
“官民”平等的法治理念。宪政阶段的宪法与行政法在法律精神上共奉“法律面前权利与权力平等”的法治理念。宪政阶段的平等不仅是公民权利间的平等和行政权力对待公民权利上的平等,而且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等。普通法系之所以不对普通法进行公法和私法严格区分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就是为了强调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要受同一法律支配、同一法院管辖,只有这样, 才以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宪法的平等理念已被广泛接受,但传统对行政法的误解———行政法是一种不平等的法———还在延续。实际上,“无论是个人或政府都平等地受法律约束,都不享受法外特权”[ 2 ]。行政法本来就是平等的法,它是通过法律机制———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救济法的设计来达到政府和公民间的平等。
以“控权”为导向的制度规范。宪法与行政法的共同任务就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对社会控制的需要是政府产生的内在动力,而行政权力总有不断突破权力行使界限的冲动。对于行政权力危险性的深刻认识是宪法与行政法产生的直接因素,宪法在价值层面上断然否定了权力的绝对性与无限制性,“行政法是法律管束行政机构和行政官员的学问”[ 3 ]。行政法继续奉行宪法的控权理念,在制度层面上通过各项权能间的相互分立、制衡和内耗,弱化其对权利的侵害能力。控制行政权力不仅是宪法制度设计的当然内容,也是行政法制度的核心部分。
实现公民权利普遍救济的法律实践。相对于强大的行政权力,公民的权利总是弱小的,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原动力。在宪政阶段,宪法和行政法核心的价值在于其保障公民权利。权利的保障应当体现为一系列具体制度的设计和构建,尤其是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行政诉讼制度和宪法诉讼制度就是权利有效救济的制度设计。行政诉讼是权利的广泛性、基础性救济,宪法诉讼是权利的最后的、最高的救济。行政诉讼使公民对已经被具体化的宪法权利的侵犯可以直接寻求救济,宪法诉讼使得公民的“虚置”的宪法权利甚至是被立法所侵害的权利也可以寻求救济。
(一)对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认识带有鲜明的法律传统背景
英美法系:英国行政法的开山始祖威廉·韦德指出,“实际上,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因为它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 4 ]自由主义思想大师哈耶克认为,宪法“旨在分配权威,限制政府权力”,而行政法“调整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的规则,决定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两者的核心作用“对政府手中的任意权力加以限制,以免公民个人及其财产沦为政府恣意支配的工具”[ 5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由于在英美法系不存在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在普通法的传统下,宪法与行政法的区分并不严格,宪法与行政法之间也没有明显的界限,在两者的关系上实际更强调其统一性,更强调行政法对宪法的归属。
大陆法系:德国行政法学缔造者奥托·迈耶教授曾经有一个著名论断:“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前任院长弗里茨·维纳曾说过,“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德国行政法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认为,行政和行政法主要由其所在时代的宪法决定,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中旨在表达有关国家及其任务和权限、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规则的决定,必须在行政和行政法中体现出来。行政法向宪法靠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立法者、执法者和法学家同时参与着这个过程。[ 6 ]德国学者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认为,德国现实是,“不仅基本权利和宪法的主导原则已经成为行政法院的最高准则;而且行政法院的机构和组织本身,也一再从宪法中获得有力的推动。反过来看,宪法的现实效力,也在多种意义上有赖于行之有效的行政法院”[ 7 ]。
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盐野宏认为,“行政法,可以直接认为是关于实现宪法价值的技术法。行政法不仅是行政所应追求的实体性的宪法价值本身,而且是在实现价值的过程中行政所应遵守的价值。”[ 8 ]笔者可以这么认为,在大陆法系,宪法和行政法虽然都归为公法,但行政法还是具有技术法、具体法的色彩;虽然行政法受制于宪法的框架,但突出行政法相对于宪法的独立性;虽然行政法是独立于宪法的部门法,但更多的是强调二者的共同功能。
(二)行政法取代宪法的认识误区
在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讨论中,尤以奥托·迈耶的“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观点最为引人注目,但也由于这句话导致了宪法与行政法关系认识上的一个误区。为什么奥托·迈耶认为“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当德国行政法学缔造者奥托·迈耶提出“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的论断后,这句话就成为探讨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前提,倍受争议,也常被误解。为什么奥托·迈耶认为“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 若理解成行政法能够取代宪法,两者关系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了。实际上这个论断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因此要理解这句话,就必须从奥托·迈耶所处的时代来理解。[ 9 ]奥托·迈耶的这句话“不应被解释为行政法可与宪法分离且不受宪法之羁束”[ 10 ]。
实际上,正是德意志帝国时期理想主义的宪法和实用主义的行政法,导致了奥托·迈耶教授发出了那样的感叹。当时的宪法是以立法权来表现人民主权的宪法,宪法的实施是依靠立法权来实施的,由于当时的宪法仍然是夜警国家时代的宪法,“宪法秩序空洞,而无具体地保障人权”[ 11 ] ,而奥托·迈耶所处时代已经由一个夜警国家转变为行政国家,出现的社会问题已经是传统宪法所无能为力的,这些社会问题大量地由行政来解决,行政权力大量膨胀,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行政法在德国一开始就被认为是技术法,行政法的技术性、实践性使得行政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而具有政治性、理想性的宪法由于其无实证法律效力和司法适用的机制变得“崇高”而无为,奥托·迈耶便认为行政法比宪法对社会生活能发挥着更大作用。实际上,“在对诸多具体社会事态的规制上,行政法的作用显得比宪法更为现实一些、实际一些”[ 12 ]。总之,极强实践性的行政法比崇高理想的宪法更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才使奥托·迈耶如此感慨。
宪法决不可能被行政法所取代。“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实际上并不意味着行政法取代宪法,二者也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但是我国有学者存在这样的认识:“也许宪法的充分实施本身就是意味着宪法的消亡,行政法的发展只不过是这个过程的见证而已。”[ 13 ]对这一观点的认识有几个问题需要讨论:
第一,什么是行政法? 是不是所有的行政依据的规则都构成行政法? 事实上行政规则(包括行政立法确立的规则)不等同于行政法,诚如德国著名公法学者卡尔·施密特所言:“如果把当权者发出的每一指理解为‘法’的话,那么依法行政就变成彻头彻尾的专制行政了。”[ 14 ]即使行政规则能作为行政法规范在宪政国家还要接受一个法律评价和宪法评价的问题。
第二,行政法冲击了宪法吗? 行政作为权力的表现,具有扩张和滥用的本性,而行政法的使命表明行政法具有与宪法一致的价值诉求,行政法实际上是把宪法控制行政权力的理论和制度具体化。
第三,宪法实施难道只能依靠行政法来间接实施吗? 宪法就不能直接实施吗? 宪法实施分为直接实施和间接实施,一般来说,行政法作为部门法是对宪法的间接实施,但宪法并不是离开了行政法就不能实施。宪法直接实施的一个典型方式就是宪法诉讼,宪法的直接实施也不是行政法能解决的,甚至行政法自身实施中的问题往往最终将演化为宪法问题依靠宪法诉讼才能获得解决。国外的实践证明,作为宪法实施的宪法诉讼确保了宪法的独立性、增强了宪法的自主性、发挥了宪法的实用性。第四,若认为宪法仅处理抽象原则,而行政法则是这些原则的具体显现,这只是片面的见解。虽然宪法规范要比行政法更“抽象”些,因为根本法的特性决定其不可能像普通法律那么具体,抽象的宪法条款通过特有机制———宪法诉讼同样获得了具体的实践意义。“由于宪法是‘法’,它必然会不断运用到社会的具体实践中去,并与行政法一样,和社会一起成长、发展。”[ 15 ]另外,历史事实也没有出现行政法取代宪法的结果,反而“世界范围内的宪政实践表明,宪法没有‘静止不前’,更没有‘消逝’,宪法与行政法一样,充满了盎然生机”[ 16 ]。
为什么我国的学者会有宪法被行政法取代危险的认识呢? 这主要还是基于我国宪法和宪法实施的现实情况,是对我国宪法实施状况的担忧。“如果宪法的规定被普通法律具体化了,那么宪法的规定是无意义的,因为在太阳光下根本不需要点蜡烛;如果宪法的规范尚无具体规定,宪法仍然是无意义的,因为它无法被执行。”[ 17 ]实际上,宪政下的宪法是有直接法律效力的宪法,或者说是长牙的宪法。
(一)行政冲击宪法
从“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出发,很多人根据对行政与法律实践的一般印象,认为行政法构成了对宪法的冲击。这实际上是一种错觉,因为构成对宪法冲击不是行政法而是行政或者确切地说是行政规则。行政冲击宪法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必然现象。传统的行政在西方进入19世纪末20世纪初时开始发生了深刻变化,在“自由放任”经济下的政府不干涉态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加剧,西方国家进入垄断经济发展时期,进入到了行政国阶段,出现了行政权高度膨胀的态势,突破了传统宪政模式[ 18 ] ,使行政权超出传统宪法的规制。“‘行政国家’的出现意味着行政疆域的不断扩张、行政裁量的复杂化和行政职能的多样化,它一方面使社会成员有可能获得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增加公众对公共行政的依存度;另一方面,行政的优越性又可能引发公共权力滥用、官僚主义甚嚣尘上、行政效率低下等负面效应,从而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造成威胁。”[ 19 ]行政对宪法冲击集中体现在行政权对传统宪法立法权的侵蚀和倾轧。现代社会的发展,使严格的依法行政变成“行政造法”,控制行政的规则更多成为行政的结果,依据行政立的“法”行政,导致法律(民意的体现)之下的行政实际上成为了行政(行政的意志)之下的行政,这种行政状况直接侵蚀了宪法权力制衡原则,冲击了传统宪法存在的价值。
(二)行政法的兴起
“对于如何有效地控制行政机关的问题,普通法已经无法提供任何令人满意的解决途径了。……由于目前的法律体系不能有效地实现这一控制,我们必须产生一个新的法律种类,这就是所谓的行政法。”[ 20 ]控制政府权力以保障个人权利是行政法秉承的宪法理念。但行政法面临的挑战是,“既要赋予行政机关足够的权力,使它能够充分做好事,能够及时处理各种急迫的社会问题,同时,又要给它以严格的监督和约束,使它不能做坏事,不能侵犯公民权利。既要保证行政效率,又要保证社会公正。最好的政治形式便是将二者结合起来,既保证行政机关有足够的权力来处理当代复杂的社会问题,又能保证行政机关不致滥用权力。”[ 21 ]“行政国”反映的一定程度的行政集权,给国家权力分立带来了冲击,也给行政法的控权提出了新课题。行政法“是宪法发展到‘行政国’与‘福利国’阶段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2 ]。
在行政扩张的大背景下,行政法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控制比任何时候都重要。宪政背景下的行政法就是从消极限制政府权力转变到在承认行政权扩张的前提下,强化部分政府权力以适应转变后的政府职能的需要,“行政法的发展随行政职能的扩张而加速”[ 23 ]。行政法作为宪政制度、民主法治和权力分立的的产物,“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胡作非为,以保护公民”[ 24 ]。行政法正是基于此而产生并迅速发展。宪政背景下的行政法就是通过寻求新的方式和途径积极控制行政权,以促使行政权合法、有效地运作。一部行政法的历史就是行政权的不断扩张以及伴随而来的对其进行不同方式的规制的历史。[ 25 ]
(三)行政法控制行政
事实上,行政权力是个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基于事实的需要,行政机关需要权力就必须授予权力,需要多少权力,就必须赋予其多少权力,这不是行政法所能决定的。”[ 26 ]行政不是行政法,行政规则并不等于行政法,并且行政及其规则都是行政法控制的对象。行政法作为法,就必须保持法律本性,决不会保持着行政的本性。行政法的本性是通过蕴含着民主、法治、人权的宪法理想实现对行政的控制。行政既然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就有责任通过有效的机制去控制行政的过度膨胀保护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对于行政立法的客观必然性,宪法的应付办法其实就是在政治合法性各种渊源的框架内使之完成。”
[ 27 ]以事实状态存在的行政权力是适应社会秩序需求而存在的,而行政法的存在就是基于行政权力的现实危险性进行的控制。宪政背景下的行政法,其产生与发展都与控制行政权力紧密相连。“依法行政演变的历史既是行政权作用不断扩大的历史,又是公民权救济不断加强的历史。”[ 28 ]行政法面对行政权力的扩张趋向,表现出了一种宽容,但宽容决不意味着放任。控制行政权力以防止其滥用和越权是保障权利的基本手段,也是行政法永恒的追求。行政法将行政权力控制在法定的权限内和法定的程序内,既防止行政权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又促进行政权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行政法不仅不得与宪法冲突,而且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积极实现宪法。”[ 29 ]
从宪法与行政法关联的角度,也许对奥托·迈耶教授的“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可以重新理解。
第一,“宪法消逝”是消逝于行政法之中。宪法规范构成了行政法基本法源,从宪法规范和宪法原则中可以推导出行政法的一般原则,近现代宪法和宪政所确立的民主、法治和人权等原则产生了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作为“静态”的宪法,其“高级规范仿佛已作为组成部分而被投入低级规范中”[ 30 ] ,宪法等待行政法将其规定或精神具体化,宪法“消逝”于行政法之中。
第二,“行政法长存”是长存于宪法的实施过程中。作为现代宪政最重要的法律支柱———行政法,它的发展促进了宪法观念的传播和普及,促进了宪法确定的社会目标的实现,也促进了宪法自身的发展和完善,行政法只有在实施宪法中获得永久长存的生命力。
(一)行政法对宪法的落实
从宪法特点看,“宪法的基本精神、宪法原则及宪法规定,如何在行政诸法规中落实,或相反地,公法或行政法,如何凡事紧扣宪法基本原理,让它前引主导,是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必须深入研究的课题;否则即落入纸上民主或法律订在白纸上之讥”[ 31 ]。宪法需要实施,宪政理想需要溶入现实生活,行政法是传播宪政的基本理念和精神的重要途径。行政法的任务是将宪法所揭示的各种指导原则予以具体化。“宪法只是设定政府与人民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而行政法的目的则在明定所有相关施行细节。”[ 32 ]宪法规范与行政法规范基于公法目标上的一致性,行政法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延续。宪法是界定国家机关的权限以确保其不被逾越的最权威、最有效的工具和手段,在有限政府的宪政理念确立之后,行政法便责无旁贷地担负起落实这一理念的使命,行政法规范中有许多是宪法规范的直接展开和延伸,“行政法的规定让宪法可以在各案中得到贯彻,且变得有生命”[ 33 ]。
“行政法可以直接认为是关于实现宪法价值的技术法。”[ 34 ]行政法在控制行政权力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特征,行政法将宪法所宣示的控权价值转换成行政法意义上的控权制度。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要把权利的宪法宣言变成现实,需要行政法的落实,特别是在宪法缺乏直接实施的有效机制情况下,行政法的落实就显得尤为重要。宪法权利的“最终实现又依赖于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 35 ] 。行政法落实宪法权利的途径是把宪法上基本权利转化为行政法上的具体权利———从人身权、财产权和政治权利到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并且行政法上的具体权利也会随着宪法权利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二)行政法对宪法的发展
行政法对宪法的发展是实施宪法的另一种方式。宪法是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宪法具有高度的权威是法治的最基本要求,宪法规范的稳定性是宪法权威的保障。然而,成文宪法的高度原则性、概括性及其预测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稳定性的宪法规范往往滞后于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相对稳定的宪法有时显得僵化和保守。尤其是在社会处于急速转型的时期,宪法的稳定性与社会现实的变动性之间的冲突更为明显。为了保证宪法的高度权威和稳定性,虽然可以通过修正宪法和解释宪法来解决,但频繁的修宪和释宪一是难以及时适应社会发展变化,二是可能导致宪法权威的丧失,因而必须寻求修宪和释宪以外的应变机制消解上述冲突。“行政法系具体之公法,亦为宪法之试金石。”
[ 36 ]由于行政法规范具有灵活、主动的特点,能够迅速适应社会变动的需要,缓解宪法所面临规范与现实之间的窘境。“行政法并不是简单地演义宪法。这个最活跃、涉及经济、社会、环境、最富有变动性、应用性极强的部门法,几乎随时有可能补充、发展、修正宪法,乃至改变宪法的某些原则。”[ 37 ]行政法在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对宪法的发展是可以有所作为的。“行政法不仅是宪法的具体化,而且对宪法的发展也起到了补充、完善、推动作用。”[ 38 ]
行政法对宪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行政法的权利丰富了宪法权利,并推动宪法权利的不断完善。“一个完全静止的法律体系是无法施行的,因为它迟早会无法满足人类的需要。”[ 39 ]宪法权利的规范也是高度原则性和抽象性的。实际上,“一部巨细靡遗的宪法是无法长存的”[ 40 ]。在社会实践中,与宪法规定的其他内容的变动相比,权利的变动更为迅速和敏捷。宪法权利规定的滞后性与社会生活中对权利不断增加要求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由于宪法权利与行政法权利都属于公权利,联系密切,因此在遵循宪法权利基本精神的前提下,行政法的发展实际上可以补充、丰富宪法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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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大学生管理论文:宪法制约行政法。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宪法制约行政法 全文如下:
1.1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共同点
虽然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有很多的不同点,但是宪法与行政法均属于公法,并作为公法的同一性而存在,这点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公法是因政府有关部门而存在,其主要目标是国家与公民的利益。政府的存在并不是自然就有的,而是为了顺应不同时期的社会局势所成立的,人民为了更好的解决人与人之间发生的事从而达成某种契约,通过这种契约而设立政府,解决社会上发生众多的不公平事件,保护人民的权利,为建设和谐、民主、文明的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公法是建立在政府的基础上的,没有政府的存在,公法就无法去实施其效应。公法的开展是以政府与公民的利益为基础。公共权力是政府保障人民利益的依据,它由人民而存在。政府的权力在一定的基础上是我国人民利用宪法来约束的,所以,政府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将公法作为其行使政府权力的有利依据,只要有政府公共权力存在的地方就会有公法的存在。公法存在的直接作用是利用公共权力的限制来规范政府。人们在最开始时设立政府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但是公共利益在没有公法制约的基础上,政府有关官员是不会自觉主动追求的。当然,有时政府官员甚至会利用自己所任职位带来的权利来追求自己的利益,与最开始成立政府的目的好不相关。为了能够更好的规范政府相关部门,公法设置有效的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1.2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差异性
行政法与宪法之间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效力与权利义务的配置等方面。(1)效力。由于宪法与行政法的来源及程序有着很大的不同,所以,其产生的效力等级也有着很大的不同。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在我国的法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根本而言,宪法是根据社会的意识形态而演变成的一种人民与政治的协议,它保护着我国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我国的宪法是要经过全体公民公开讨论、公开发表意见,经过整合修订完善宪法,这个过程表明了我国的宪法制定和修改的过程是非常严格的,是普通法律所无法比拟的。而行政法归属于普通法律,所以行政法受宪法的制约。(2)权利义务的配置宪法是保障我国所用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法律,也不会对公民强加义务,宪法和行政法中的普通法律的区别就在于此,宪法权利义务在分配上具有单一流通性,在公共资源权利与受用者都具有宪法的责任主体,而私人的公民身份则不构成宪法的责任主体,对于宪法而言,宪法所适用的机构或人群是国家单位和政府任职人员,对于行政法来讲其具有的是双向流通性,私人权益与政府行政单位都要按照行政法来执行。
2.1传统观点
宪法的存在并不影响行政法的存在,传统的观点认为,宪法的存在只是静态不动的,它只存在于原则性上,属于一种非常抽象的规定,而对行政法的认识则是动态的,有“生命”存在的。但是就我国法律的发展来说,宪法和行政法都是不断变化的,从我国法律的相对性来说,宪法与行政法又是相对静止的。传统观点只注重行政法和宪法这两个法律之间所存在的区别,然而却忽略了宪法和行政法两者之间存在的关联性。
2.2当前观点
在当下时期,中国正处在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我们应该让宪法与行政法一样具有生命的活力,虽然宪法抽象难懂,但是可以通过司法案例或司法诉讼与宪法的解释来得以了解。宪法和法律之间必然是存在区别但是也更应该看到宪法和法律之间共同性,宪法的实施,不是拿下来就能用的,它要通过媒介来实施,其媒介就是行政法,所以宪法和行政法是相互依存的,宪法通过行政法来达到实施的目的,但是中间必定存在一个探索的过程,其过程就是让宪法法律化。
3.1理念方面的制约
宪政的观点和思想理念为行政法控制权利的限度提供思想上面的支持,宪政在其根本的意义方面是对权利的完全绝对限制,其理解为国家行使的权利和法律必须要在宪政的框架内或是宪政所能允许的边缘地带,而在社会的制度发面宪政则可以理解为限制权利过于集中,通过宪政使权利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机构权利互相依存,互相牵制,使其对外的破坏能力逐渐减弱,从而能过实现人民权利的最大化行使和利用,近代的宪政主要是通过以人民的自由权益为基础,人民的权利来自于宪政从而产生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又可以产生并且来限制国家的权利,但是从国家的角度来讲国家的发展与权利又服务于人民,由此建立了行政法,行政法本质上是有宪政的影子,因此行政法也具有控制行政权利的核心,其思想要旨是发展和落实人民自由权利的实施。
3.2作为母法进行推广
宪法作为我国的母法进行推广,而行政法是我国的一项普通法律,依附于宪法,宪法对行政法起着制约的作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其由来是我国宪法的不断发展所确立的民主、人权、法治等原则。依法行政就是根据我国的宪法来约束公民及政府的行政权利,并且相关的行政机构在行政过程中不得采用与我国法律相违背的措施。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不断健全的过程中,将宪法作为母法进行推广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利。首先,我国的相关行政部门在行政过程中,必须建立在人民的基础之上,在得到人民的同意之后才能行使权利,不得利用权力做与人民有害的事情。行政部门在行使权利中,公民有权参与监督。其次,行使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为自由的一项权利类型,因而,行政权力有必要受到法律的监控。故我国的行政权利受公民和法律的双重监控,有效地将我国建设成法治社会。最后,我国的相关执法部门必须将公民的基本权益落实到位,让我国的公民充分享有国家所赋予的权利,充分落实人权原则。
现阶段,人们对法律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加,关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争议也逐渐增多。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在逐渐完善过程中,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的公民行使权利的有力依据。行政法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保障人权的一种法律途径。宪法与执政法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执政法对宪法有着积极的作用,而宪法对执政法又有着制约的作用。对我国法制的健全有着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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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一国之母法,这是一个形成共识的命题。然而,宪法是母法的命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宪法与其他下位法的关系。当然,从理论层面上讲,宪法与其他下位法的关系似乎是非常清楚的,如其他下位法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下位法的依据等等。但是,一旦进入问题的细节,情况则可能是另一种情形,如宪法既然是其他法律之母,那么,宪法条款是否也一定程度地包容了其他下位法;进一步讲,其他下位法与宪法有无一定程度的身份重合性。再如,从法律渊源上讲,其他下位法能否从宪法那里得到相应的渊源,或者换句话说宪法是否能够成为其他下位法的渊源等等。这些细节性的问题在宪法学界并没有一个成熟的理论上的说法[1]。由于我国宪法之下的下位法有诸多部门法,不同的部门法在关系形式上与宪法有不同的表现,这些不同表现往往只有非常小的区别,但对这样的区别我们应当有所认识,例如,宪法与刑法在渊源上的关系就是应当严格地予以区分的,即宪法不可以作为刑法的渊源。宪法与行政法在渊源上的具体关系则是另一种情形,即是说,宪法典中的一些内容是可以作为行政法之渊源的,正是基于这个初步认识,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作一探讨。
宪法究竟能否或者客观上是否,拟或是否有必要成为行政法的渊源在公法学界存在非常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宪法不能成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我们把此种说法叫作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否定说。持此说的以德国公法学家奥托·迈耶为代表人物,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理论,即“宪法灭亡,行政法长存”{4}前言17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宪法已经趋于死亡,即宪法的功能已经基本上丧失了,而代之的是行政法。显然,此说从法哲学层面上否认了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事实,因为一个已经死亡了的法律是不可能为其他部门法提供规范的,在确认它自身规范效力已经不再存在的情况下必然能够得出这一结论。另一种观点认为宪法完全能够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我们将此说叫作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肯定说。持此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著名公法学者戴西,他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是不存在的,宪法完全可以取代行政法的功能,因此,他主张英国是没有必要设立像法国那样的行政法院的。{5}404行政法的功能可以由宪法取代,即毫无疑问地肯定了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这一事物,而且毋须有什么条件限制。还有一种观点则非常谨慎地认为宪法中的一些内容可以成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我们把这种说法叫做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选择说。即根据宪法规范的内容以及其对行政权的规制状态选择宪法中的直接行政法渊源。可以说,美国公法学家古德诺是此一观点的倡导者。我们知道,古德诺提出了宪法规定公共权力的基本轮廓,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在这种轮廓与具体的关系中,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就必然是成立的,但必须是有所选择的[5]。{6}1在上列三个关于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论点中,似乎都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在笔者看来,古德诺的论点似乎更加合理一些,我们通过宪法作为行政法渊源价值的分析就可以得到说明。同时,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价值的认识是十分重要的,它对于我们解决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具有深层次的意义。笔者试从下列方面对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价值予以分析:
第一,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具有体现宪法规制力的价值。宪法最为基本的特性在于:“它被用来描述国家的整个政府体制,即确立和规范或治理政府的规则的集合体。”{6}1这个论断既反映了宪法规范的性质,又反映了宪法规范的规制力。就宪法规范的性质而言,它以国家政权体制为基本的规制点,正是这个规制点将宪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了。就宪法的规制力而论,作为对政权体制进行规制的宪法应当有高于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制力,因为对于政权体制的规制要比对主体行为的规制显得更为重要。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当我们沉浸在宪法对体制进行较高规制力这一客观事实时,我们必须同时注意到,体制的构建常常是一次性的,即便后来有所修复也不具有普遍意义。这点便使本来具有较强规制力的宪法在国家实际政治生活中其规制力越来越小,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宪法说什么是一回事,实践中发生什么完全是另一回事。在思考宪法的形式和实质时,必须考虑到这种可能的差别。更重要的是,必须要敢于承认:虽然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宪法,但在很多国家,宪法是受到忽略和轻蔑的。确实,在20世纪中期,可以说,世界上的大多数人生活在这样的政府体制之下:政府本身尤其是其执行部门比较重要,而且要比宪法本身更受敬畏。”{6}4表明宪法的规制力在客观上是下降的,而这种下降的原因是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共同造成的。从客观方面讲,宪法规范的高高在上性使其远离了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主观方面则是由于人们对宪法形而上学的认知方式。但是,现代法治国家都不愿意以高高搁置宪法而实现所谓的法治,这是一个逻辑前提。在这个前提下,人们还是愿意强化宪法的规制力,而这其中就存在一个技术问题。即用什么样的方法和手段使宪法的规制力不是有所消弱而是有所强化。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则能够从技术上提高宪法的规制力,既使宪法在行政体制的设计中达到宪政所需要的结构化状态,又使宪法能够为行政过程提供具体的行为规则,这样宪法的规制力就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性的,不是结构性的而是功能性的,这便是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第一个价值。
第二,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具有弥补行政法不足的价值。行政法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部门法,一方面,行政法处在公权和私权的结合点上,它既体现公权的行使又与私权发生非常密切的关系。我们知道,民事法律仅仅与私权有关,宪法和刑法仅仅与公权有关,行政法则处在公权与私权的结合点上。这一点使行政法在实质上要比其他部门法承载更多的功能,而且具有更加复杂的调控特性,如对社会关系调控过程中的多变性等。另一方面,行政法一般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典,其是由诸多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群,甚至连一个牵头性的法律典则也难以存在,因为任何人都无法清楚地说出在行政法体系中,哪一个典则是核心典则或牵头性的典则。这种特殊的部门法构造使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诸多典则都可以归于行政法的范畴。从各国编纂的行政法典则看,基本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构成和体系。笔者认为,行政法的法群构成的复杂性实质上是由行政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这样,行政法不仅仅是一个典则上的复杂性问题,而是一个在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中如何应对的问题,在行政权行使的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游离于行政法之外的行政事态,但行政主体必须对这样的事态作出应对。在其无法从行政法典则中找到根据的情况下,宪法便能够弥补行政法之不足。宪法所规范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生活的基本轮廓,行政法能够对它进行具体化。从逻辑关系上讲,行政法规范存在不完善、不周延是合乎情理的,因为对于宪法勾画出来的基本轮廓究竟作出怎样的具体化是一个没有标准答案的东西。反过来说,宪法所勾画的基本轮廓并不必然存在疏漏,这是由轮廓的相对抽象性和原则性决定的。进一步讲,当行政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出现不能应对的情形时,宪法便能够弥补这一空缺,例如,在行政法典则没有对见义勇为作出调控时,宪法中规定的社会救助制度便可弥补这个空缺。
第三,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具有将宪法权利类型化的价值。宪法中所包括的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以及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是宪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我国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占了整个宪法条款的17%。还应注意宪法中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包括权利类型、权利的总量、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转化等都是不断发展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般说来越是新近的宪法,其规定越是符合《人权宣言》。从1949年前后成立的国家的宪法比较所得的比数并没有显示任何重大的区别,只有在社会权利问题上老宪法的比例显得更高些。从这些资料可以推断出,比较老些的国家在1949年以后颁布的宪法,要比1949年以前颁布的宪法包括更多的《人权宣言》中的价值观念和规范,也比新的国家的宪法有着较高的平均比数。”{7}260我国宪法修正案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中有关权利与义务不断发展这样一个事实[6]。一些新的权利不断出现,而旧的权利则由于历史环境的变化而消失;一些新的义务也经常出现,而旧的义务也因历史环境的变化而消失。从宪法有关权利的总体格局看,宪法权利与义务的类型化越来越复杂。深而论之,在宪法中,有些权利和义务必然是宪法性的,即这些权利和义务可以被认为是宪法典型的权利。还有一些权利则不一定是绝对的宪法性的,其只不过写进宪法典而已,本身并不是标准意义上的宪法权利。例如,公民免受酷刑的权利就是一个标准的刑事法律上的权利或者受正常法律程序支配的权利。再如,公民平等任职的权利就是一个标准的行政法上的权利。总之,宪法中所规定的复杂的权利体系必须通过类型化才能在实际的法治过程中得到表现。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可以使宪法权利类型化,即将一些属于下位法的权利和义务直接通过行政法予以实施和实现。事实上,我国行政法上所讲的行政相对人的诸多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而且仅仅是宪法所规定的。
第四,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具有构造一国法治体系的价值。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规定是对我国法治国家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我国以前所实行的法制国家的进一步发展。换言之,在这一修正案出台之前,我国实行的是法制国家而不是法治国家。法制国家并不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也不缺少相应的宪法制度,而所缺少的是法律制度的动态化,或者体系化的法律运作系统。即是说,在我们选择了法治国家的概念之后,法律体系必须被建构起来,而且必须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同时,整个法律制度既要形成一个结构,又要处在动态化的运作过程之中。一旦法律体系运作起来,规范之间的任何划分都只有相对的意义,因为法制国家中的法制所突出的是法律的制度功能,只要以典则的位次对法律进行排列,这种制度化的构造就有了它的形式。而若一国的法律理念中突出法律的治理功能,静态化的法律典则就常常是模糊的,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划分也只能是理论上的。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便使宪法由死的典则变成了活的典则,使后来仅仅进行制度设计的典则直接形成了行政关系,或者行政权行使中的权利与义务。我们注意到,法治发达国家的行政案件中往往需要通过宪法典得出最终结论[7]。总之,一国的法治体系不仅仅是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在位次上的排列,更为重要的是不同层次规范之间在运作过程中的逻辑联系,这样的逻辑联系远远超越了法律形式本身,其与法律规范背后的复杂的社会关系有关,通过不同规范之间的形式关系达到规范与规范之间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和谐。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此一层面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引申出我国构建法治国家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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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 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文本到实践:宪法民生权利透视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从文本到实践:宪法民生权利透视 全文如下:
民生权利并非传统宪法语境中所固有,与之比较接近的权利类型是“依靠国家实现”的社会权。社会权进入宪法视阈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此之前,尽管资产阶级市民革命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主张,但进入近代宪法规范的只是自由权,包括财产自由、人身自由和精神自由,即宪法学界所谓的第一代人权。随着“福利国家”运动以及社会主义思潮的兴起,社会平等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为了回应民众的呼声,很多国家将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物质保障权、受教育权、健康权等社会权纳入宪法范畴,最典型的例子如德国1919年颁布的魏玛宪法,该法中规定了很多社会福利条款。[1]在宪法学界,上述社会权常被称为第二代人权。
新中国宪法属于现代宪法,虽然建国初期作为临时宪法性文件的《共同纲领》并无社会权的规定,但受魏玛宪法和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宪法影响,1954年宪法在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即规定了四项社会权:劳动权(第91条)、休息权(第92条)、获得物质帮助权(第94条)和受教育权(第95条)。1975年宪法是极左的产物,大大缩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过,上述四项社会权被压缩为一个条款保留了下来(第27条第2款)。““””结束后,1978年宪法重新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社会权的规定。
现行宪法规范关于民生的规定分两个层次:宪法民生政策条款和具体民生权(社会权)条文。
宪法政策是指宪法中规定的基本国策或者国家政策,即所谓的“方针条款”、“政策指导原则”、“宪德”等。[2]我国现行宪法包含了丰富的民生政策条文:第6条规定了经济方面的政策,如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19条和第21条则分别规定了发展教育事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国家政策;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第14条特别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从宪法上规定国家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义务,对于保障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宪法政策属于“宪德”,解决的是国家政权的执政取向和价值追求问题。宪法民生政策中体现的价值要落到实处,还需要通过具体的民生权(社会权)条款予以明确。我国现行宪法关于民生问题的具体社会权条文,规定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与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相比,现行宪法社会权条款在深度上有所加强,在广度上有所拓展。对于劳动权的规定,现行宪法在前两部宪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公民的就业培训权(第42条第3款)。对于休息权,现行宪法将之前比较模糊的“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变更为相对明晰的“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对于获得物质帮助权,现行宪法在原有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特别明确了国家和社会对特殊弱势群体的物质帮助义务,即 “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45条第3款)。
从前述文本分析来看,我国民生宪法条款涉及就业、休息、教育、社会保障等内容,既有政策规定又有权利列举,其文本质量是先进的。但好的文本须进行有效的实施。反观当下, 没有报酬的加班加点、城乡教育资源严重失衡、养老保险待遇千差万别等问题,拨动着民众敏感而脆弱的生存神经,让宪法良好的民生价值愿景在很大程度上大打折扣。产生民生问题的原因可以有多种解释,从宪法学角度来看,权力的越位与缺位则是最根本的原因与祸首。
(一)权力越位:利益分配的不公
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但对民生而言却是把双刃剑。公共利益的实现依赖于公共权力的运作,但公共权力的越位使得各种社会资源高度向上集中,社会分配的不合理最终发展为“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马太效应。要确保那些事实上存在着差异的人获得法律生活上的平等地位,就必须反对政府对他们的差别待遇。
目前,公权力在民生领域的越位,最突出的表现是借公共利益之名打压、侵害私人利益。“公权力的运行严重脱离其本位,必然不能很好地实现公民权益,甚至侵犯公民权利。”[3]就具体问题而言,土地的征收和征用是很好的例证。
从表面上看,公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财产权,是宪法上的自由权范畴。但土地使用权本身又具有很强的民生指向,是广大农村居民的居之所在、劳之所依、养之所靠。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很多时候“公共利益”被肆意扩大解释,且常与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混为一谈,过度过快地进行征收几乎成为普遍现象。面对权力与资本结合的强大联盟,私人利益被置于公共利益之下任权力宰割,直接导致了失地农民这一新型弱势群体的产生,居难有屋、劳无块地,严重影响了社会民生。再如针对城市居民的住房改革,由于政府权力在介入时高度越位,让原本“政府纾解民生、市场自我运作”的良性房地产市场,异化成“权力与资本勾肩搭背”的寻租盛宴。
住房改革本来应当具有社会化和市场化双重属性,在二者的价值顺位中,前者要优先于后者。可现实情况是,政府通过营销城市居住用地牟取经济利益,房产商借市场供需矛盾“屯房居奇”追逐高额利润。对市场原则的违背和权力寻租,使本应承担提供社会福利保障功能的房产政策完全变质,宪法中的社会保障权变成一纸空文。
(二)权力缺位:社会保障的乏力
从法治的视角来看,产生民生问题的原因除了权力的越位,还有就是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缺位。其他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民生所涉及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具有鲜明的国家给付特点,国家是帮助和促进人们享受幸福生活的积极力量;这一责任如果懈怠履行,可能就会影响个人生计甚至社会的公平正义。
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安全网。尽管经济增长是落实宪法民生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但单纯的经济增长并不会自动转化为民生红利。在一些时候,落实宪法社会权和追求经济增长之间还会存在矛盾。我国改革开放起步于国民经济的极度孱弱、物质资源的绝对贫乏,为了实现经济、物质的超越,政府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强调经济增长而忽视保障供给,怠于承担对社会生存照顾的民生责任,有意无意地将宪法民生政策和民生权利弃置一边。
行政不作为是社会矛盾不断累积的重要原因之一,某些地方政府常常将“发展是硬道理”简化成“经济发展是硬道理”,而把大量的“包袱”(实际上是应当承担的宪法民生责任)甩给社会,导致民生诸多领域该管的不管、该管好的没管好。例如,市场化的医疗体制改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但政府大幅度放弃其应当履行的积极作为对卫生责任的放弃,很快使“看病难、药价贵”成了老百姓心头之痛,宪法第21条规定的国家“保护人民健康”的民生政策,在实践中打了折扣。又如曾经轰动一时的黑砖窑事件、卖乳讨薪事件,都直接指向政府职能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缺位,宪法规定的劳动权、休息权成了摆设。
宪法作为民生之根本保障,在阐释国家义务和明确层次体系的同时,需要切实可行的路径予以落实。
(一)义务层次理论:国家保障民生的基本体系
民生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多维度问题,其对应多重国家义务,因此基于基本权的性质对国家义务体系进行分析就十分必要。美国学者亨利?舒(Henry Shue)较早地提出了“义务层次理论”, 即国家义务包括:避免受国家剥夺的义务、保护个人不受他人剥夺的义务以及帮助被剥夺者的义务。而挪威著名人权学家阿斯布佐恩?艾德(Asbjrn Eide)则深化了“义务层次理论”,并运用该理论解决了食物权问题,他认为国家的人权保护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尊重、保护和实现”三类。
此外,我国也有部分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有学者根据基本权的功能体系将国家义务划分为三种:消极义务、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也有学者认为国家在民生问题中应履行的义务,除常见的帮助义务之外,还包括保护义务与尊重义务。我们认为,以上观点都或多或少存在缺陷,义务层次理论作为国家保障民生的基本体系应按照履行难易从低到高依次分为:尊重、保护和给付。首先,国家应该尊重个人的意愿与选择,避免非法干涉;其次,保护公民权利免受第三方侵害;再次,通过积极作为促进公民实现相关利益。
(二)“有限”亦要“有为”:宪法民生权利实现的基本保证
民生作为一种宏大的价值,要实现必须依赖具体的法治,包括构建具体的制度、法律和程序。可以说,“法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最有效、最根本手段,离开法治谈论保障和改善民生,犹如海客谈瀛。”[4]而宪法作为“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无疑是实现民生法治的必然选择,所以民生命题下的宪政建设最重要的就是控制公权力来实现人民权利。
1. 建立“有限政府”,限制公权力对民生权利的不当侵犯。
实现宪法民生权利防御权能的基本路径,在于建立“有限政府”,限制公权力对民生权利的不当侵犯。如果说公权力形式的合法性来自于宪法与法律的授予,那么实质的合法性则在于代表民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由于我国的政治实践和传统文化都缺少对权力的警惕与约束,宪法意识在国家义务的履行过程中表现的并不明显,存在权力越位现象。
宪法的控权本质是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前提和依据。借助于宪法的规范和控制从程序上加以制约,才能摆脱公共决策中的任意武断、暗箱操作,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才能逐步改变国家权力主导社会生活的格局,被驯服的权力也有了造福民众的规范基础;同时,分权制衡是把权力关进笼子的重要举措,分散的、多中心的权力配置格局及其运作,使得各利益主体在宪法框架内进行平等、宽容的博弈,防止损害公民权利。因此,把权力关进笼子,将政府的活动限制在法治的轨道内,在当代中国实现宪法民生权利,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2.建立“有为政府”,促进公权力的民生保障义务落到实处。
政府应着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实现义务层次理论要求承担的给付义务。有学者认为,“现代国家的任务已与往昔不同,行政作为给付之主体,开发社会文化、增进人民福利、提升人民生活素质,已成为国家责无旁贷之职责。”[5]政府需要发挥在增进社会福祉方面的主导作用,通过再分配的手段履行公权力保障民生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申言之,政府把民生问题作为决策与行为的核心,对现代性的教育、就业等人为风险以事前预防的形式扶贫济弱,实现宪法权利的防御权能;对可预见的生育、养老、疾病等自然风险以事后补偿的方式给予经济利益,实现宪法权利的受益权能,最终促进国民共享发展成果。
(三)立法、行政、司法“三位一体”:实现宪法民生权利的具体思路
作为基本法,宪法只有对立法、行政、司法形成显性约束,其彰明的各项基本权利才有实现的可能。
宪法民生权利应当对立法机关形成约束。宪法民生权利属于公民基本权利范畴,其对立法机关的拘束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禁止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过程中,以法律文件的形式侵害、销蚀宪法民生权;
二是立法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审查,为公民对抗侵害自身宪法民生权利的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三是立法机关有义务制定保障公民实现民生权利所必须的基础设施的法律文件,避免权利“空挂”、“虚设”。
以作为国家与个人财产契约的税收为例,其侵益性要求税收立法应遵循最严格的制定程序。然而在回应社会秩序变动的财税法领域,政府依据授权或者转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占据着半壁江山,这是对《立法法》保留原则的公然违背,是体现着自我决断的立法权对现实的妥协,更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行政凭借强权力征收赋税供其支配的冲动与生俱来,但这并不带来对法治原则的必然背离,全国人大及其会作为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审查政府征税的法律依据,在程序意义上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真正承担起法治国家背景下有效保障民生的重担。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宪法,政府的行为理应受到宪法民生权利的拘束。近代宪法的主要价值在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将国家权力的重心由行政机关向立法机关转移。现代宪法将第二代人权纳入囊中,由此,政府由宪法控制的古老命题在现代社会被赋予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新内涵。这体现在“有限政府”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统一业已成为法治政府的实质,它要求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时,不得违反宪法民生政策的原则和民生权具体规范而任意限制公民权利,并且还要通过具体的建章立制,促进宪法民生权利的细化和现实化。另外,为防止政府的不作为或不当作为,结合社会现实,宜将民生作为评价和考核政绩的核心指标,监督政府以“为民办实事”为标杆把“为生民立命”的口号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与对立法、行政的约束相比,囿于我国政治制度对宪法诉讼容量有限的事实,宪法民生权利迟迟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司法救济,法院审判实务的付之阙如导致宪法难以成为公民直接主张权利的现实依据。前不久,“大妈跳广场舞被泼粪”成为网上热议的话题,我们暂且不论孰是孰非,如果受扰者以宪法28条保障的安宁的生活环境受侵犯为由提起诉讼,那么当事人很难获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因为“法院不敢和不愿意适用宪法保护人权”[6]。
提出问题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基本权利作为一种最高的价值规范,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任何国家机构都不得与之抵触,我国宪法第5条也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足见宪法民生权利对司法机关也具有拘束力。宪法民生权利的司法适用是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只有将宪法规范中的民生政策条款和社会权纳入司法保护的轨道,宪法的人权功能才得以彰显。但也应当指出,我们主张的法院可以适用宪法民生权利审理案件是有条件的,即法律没有对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而且法院没有其他直接的法律依据可以对被侵犯的权利提供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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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研究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1.宪法实施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宪法实施只完成了组织国家政权的任务,而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宪法在维护法制统一方面基本上没有发挥作用,既缺少理论上的论证,也缺少必要的实施经验。”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宪法实施总是达不到理想效果。全国人大会有权解释我国宪法,但却从未进行过公开解释,本应负有监督之责的全国人大会,却在宪法实施的监督方面颇为懈怠。在司法适用方面,宪法并不直接发挥功能,宪法条文与社会实际相背离,也可以说,宪法当中所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基本权利等方面的内容实际上却只能算是一纸空文。当公民的宪法权利遭受侵害,人们却无处伸冤,宪法也发挥不出其救济职能。因此,我国的宪法在现实当中很大程度上也只能算是一种观念宪法。
2.宪法实施的困境
在我国,宪法实施的困境更多的表现为其实施途径的问题。具体说来,我国保障宪法实施的途径大概包括两种:一种是间接途径,也就是通过立法的方式,由国家机关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措施来促使宪法落到实处。另一种就是宪法实施的直接途径――宪法诉讼。即在违宪事件发生后去监督,或者当宪法权利遭受侵害之后而实施救济。然而,我国宪法实施困境的关键问题在于我国现有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但这并不是我国宪法的稳定性与社会多变性存在的矛盾所导致,“我国宪法实施表现出的宪法困境,其根本原因更多在于我国宪法规范直接实施途径存在的问题。我国主要采用的是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实施机制,而权力机关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又太过于宏观,这对于宪法的直接实施所发挥的功效甚微。”
1.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带有原则性的规范,对具体到某个法律部门的纠纷,宪法则无法直接适用,只有借助于相应的部门法,而最主要、最经常要借助的则是行政法。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是二者的共同目的和特征。随着社会法治文明的不断进步,我国行政法也在日趋改进,由原来以管理国家和人民为目的,逐渐转向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公权力的约束上。在制度设计上,行政法要求国家和政府不得侵犯公民的权利,而且必须对违法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行政法的使命使其对宪法的实施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当前,我国处在社会转型之中,行政法的逐渐发展和完善,对我国宪法实施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要想真正实现宪法权利,就必然会对行政法造成一定的冲击,也会对违宪的行政法规则提出挑战。而我国宪法实施的不满现状对行政法已提出要求,力图建立公正有效的行政诉讼机制,以有效解决我国宪法权利长期被漠视的问题。
另外,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也是对宪法实施的一种挑战。当下,我国行政法规范数量之多,对社会影响之大,不得不令人反思,这种情况直接危害宪法权利的实现和宪法的有效实施。因此,要建设法治国家,要建立良好的行政――宪法关系,就要求以有效的宪法实施来对抗违宪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行为,对行政权力进行有力监督已经势在必行且颇有成果。
1.以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有关宪法权利的行政纠纷
作为法治国家,建立一种切实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但从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践来看,关于行政争议的案件,法院受理的范围太过狭窄,只有当公民有关人身、财产、受教育权等权利受到侵害时,法院才会受理。但其他的权利,如平等权,政治权利,有关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等,仍然不太可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宪法是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被侵犯时,如果因为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定不能通过诉讼得到保障,也不能直接依据宪法提起诉讼,那么宪法基本权利的存在也就失去其独立的意义。”我国目前的法律还很不完善,尤其是与宪法相关的公民权益保障法,如果尝试让法院去处理这些有关宪法权益侵犯的案件,将会对宪法的发展大有助益。
2.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直接适用宪法规范
无论是从我国立法监督的角度看,还是从行政诉讼的角度看,法院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都无法直接适用宪法规范。但在某些具体案件中,宪法应当被直接适用。因为宪法既然是法,就必然具有法律意义,当人的基本权利遭受侵犯,却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时候,就会使人们对法律的权威产生质疑。此外,宪法权利确实有存在的必要和意义,如果宪法权利被侵犯,而又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得到救济,那权利也就不能称之为权利,宪法更将不能称之为宪法。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有必要直接适用宪法规范来救济被侵犯的权利,“直接适用宪法权利规范将使公民的宪法权利获得行政诉讼的有力支撑,使宪法成为实实在在保障公民权利的“活宪”,使宪法权利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赋予纸面上的宪法权利以鲜活的生命。”
3.确立最高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有限释宪权
要想使行政诉讼中的宪法权利得到保障,就必须使司法释宪权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起来,并赋予法院对宪法权利进行救济的职能,以及对宪法规范的解释权。因为,在具体的案件中,宪法权利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更加明确和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即便如此,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具有释宪权。鉴于我国的国情,在具体案件中,最高院应当确立对宪法规范的解释权,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遇到难以解释的问题,也可以报请最高院进行解释。但是最高院也只有在发生特定案件时才会进行解释,一般也只是在事后进行的,与具体案件有关。这也很好的处理了全国人大会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宪法解释的分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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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是在技术层面所作的分析,对于宪法的实施与实现以及解决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有深层次意义。它具有体现宪法规制力、弥补行政法不足、将宪法权利类型化、构造一国法治体系的价值。当然,鉴于宪法与行政法的质的区别,宪法原则、宪法中的政治性条款、宪法中的非行政性规则不能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
【关键词】宪法规范;行政法规范;直接渊源
宪法是一国之母法,这是一个形成共识的命题。然而,宪法是母法的命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宪法与其他下位法的关系。当然,从理论层面上讲,宪法与其他下位法的关系似乎是非常清楚的,如其他下位法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下位法的依据等等。但是,一旦进入问题的细节,情况则可能是另一种情形,如宪法既然是其他法律之母,那么,宪法条款是否也一定程度地包容了其他下位法;进一步讲,其他下位法与宪法有无一定程度的身份重合性。再如,从法律渊源上讲,其他下位法能否从宪法那里得到相应的渊源,或者换句话说宪法是否能够成为其他下位法的渊源等等。这些细节性的问题在宪法学界并没有一个成熟的理论上的说法[1]。由于我国宪法之下的下位法有诸多部门法,不同的部门法在关系形式上与宪法有不同的表现,这些不同表现往往只有非常小的区别,但对这样的区别我们应当有所认识,例如,宪法与刑法在渊源上的关系就是应当严格地予以区分的,即宪法不可以作为刑法的渊源。宪法与行政法在渊源上的具体关系则是另一种情形,即是说,宪法典中的一些内容是可以作为行政法之渊源的,正是基于这个初步认识,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作一探讨。
所谓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是指宪法典的相关内容起着行政法规范的作用,当宪法具有这种作用时,它只有形式上的宪法规范性,而其实质已经与行政法典设定的行为规则没有质的区别。对于这个定义的理解应当从下列方面切入:一则,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是对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认识。当我们说宪法能够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时,实质上我们从一个侧面进入了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认识,只有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相关原理出发,这个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而这个问题解决的结果也反映在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之中;这是我们理解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必须首先厘清的东西。二则,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是基于宪法与行政法规范及其关系的认识。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分析有诸多进路,如我们可以从哲理上去分析两个法律部门的关系,我们还可以从法理上分析二者之间在法律逻辑上的关系。而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分析仅仅是对二者规范及其关系的认识,是一个相对微观的分析,就法律规范的性质而论,其是提供行为规则的,若我们离开行为规则便无法理解规范的内容。由此可见,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分析,说到底是对二者所提供的行为规则及其关系的分析,这是另一个切入点。三则,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分析是一个技术分析。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在法哲学层面和法理学层面来讲是清楚的,二者具有质的区别。宪法为统摄行政法的根本法,而行政法则为实现宪法的基本法或一般法。从实质上讲,二者在法律属性上的差异应当是非常明显的。但是,一旦进入技术层面,二者的关系则不同了,即是说,在二者的实现和实施过程中,有诸多技术指数是两个部门法的关系用质上的区分无法解决的。正因为这一点,当我们在分析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时,我们必须使分析过程不带有相应的价值判断,使分析过程中性化一些。深而论之,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应当具有下列内涵:
第一,宪法内容是行政法规范的构成。宪法的内容是指宪法典中所包含的条文和规范。在成文宪法的情况下,宪法的内容都体现在宪法典中,或者具有宪法地位的宪法性文件之中。在不成文宪法的情况下,宪法的内容则体现在相对零散的宪法性文件之中,或者体现于一定的宪法判例之中。这些内容仅从法律形式上看,只能归于宪法这个单一的法律部门之中。换言之,从法律形式上讲,每一个部门法的内容都是一个单一的定在,正是这样的定在把不同部门法予以区别,且使不同部门法有了自己的质的规定性。而在宪法作为直接行政法渊源时,宪法的内容中有一些成了行政法规范的构成,这些内容从行政法的角度看是比较典型的行政法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虽然是宪法典的内容,但当我们从行政法角度观察时,它是非常典型的行政法规范,因为其与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以及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有着直接关系。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几乎都将宪法的这一部分内容或者其他类似的内容视为行政法规范的构成。正如德国行政法学家毛雷尔所言:“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中旨在表达有关国家及其任务和权限、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规则的决定,必须在行政和行政法中体现出来。”{1}13宪法内容作为行政法规范的构成以行政法法源理论观察是可以作出合乎逻辑的解释的,因为行政法是由诸多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群,在行政法的渊源构成中任何单一性的设想都是违背行政法现实的[2]。既然行政法规范是一个由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群,那么,同属于公法的宪法在这个法群中有一席之地也是顺理成章的。这是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第一层涵义。
第二,宪法的内容是行政行为的依据。宪法司法化的研究在我国前些年的宪法学研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3]。人们对宪法的司法化都从不同侧面作了界定,如有的认为所谓宪法的司法化就是使宪法由静态而动态化的过程,有的则认为宪法的司法化是使宪法能够作为纠纷判解和排解的依据等等。在笔者看来,宪法司法化的核心是宪法可以作为司法行为的依据。通常情况下,司法行为的依据是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以及相关的诉讼法规范。而在宪法司法化的概念中,宪法便是司法行为的依据,这是宪法司法化最为本质的涵义。我们既然能够说宪法具有司法化的趋势,或者说宪法本身就具有司法化的特性,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说宪法具有行政化的倾向,或者行政化的特性呢?所谓宪法的行政化与宪法的司法化一样,其本质同样在于宪法能够为行政行为提供依据。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涵义之二即在于宪法的内容能够成为行政法的依据。从理论上讲,行政行为的依据应当在行政法之中,甚至仅仅在行政法之中,而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命题则将行政行为的依据拓展于宪法内容之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该条文的内容是非常明确的,谁也不能否认其必然是行政行为作出时的依据这一事实。1940年“西弗吉尼亚教育委员会诉巴内特”案中,地方教育委员会的行为由于没有依据宪法而为之就被判决败诉。{2}270可见,宪法内容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是一个并非凤毛麟角的问题,这是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第二个内涵。
第三,宪法的内容是行政法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依据。行政法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个方面,如果我们从行政职权的单向思维中走出来,即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置于平等的、双向式的关系形式之中,行政法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便是行政法调控社会关系的实质。进一步讲,行政法要为行政法关系主体设定诸多权利和义务,并通过一定的规范形式使二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行政法中成为一种动态的东西,这样的动态性既促成了行政法的实现,又促成了社会秩序的实现。毫无疑问,行政法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基于行政法而产生的,又在行政法规范的作用下而运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国家对行政权及其行政过程的控制是通过行政法关系的形式进行的,没有行政法关系,不通过相应的规则设定行政法关系,立法者便无法对行政过程进行控制。这一原理具体化以后就是行政法规范设定行政法关系,一个行政法规范必然设定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行政法关系。”{3}94这个一般性的原理是没有错的。但是,在行政法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际运行中,宪法规范的内容有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些权利和义务直接从宪法规范中产生,一些权利和义务是在宪法规范的导向下运行和实现的。而且在有些情况下,只有宪法规范才能提供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形式。例如,在宪法关于公众受益权规定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有关用益权的主张只能从宪法中得到澄清,这样的例子在行政法治实践中是非常多见的。即是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义务的运行发生在行政过程中,其关系形式也完全符合行政法关系的特性,但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内容却必须通过宪法典才能得到确认,才能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这便使宪法成了行政法的直接渊源。
第四,宪法的内容是行政救济的依据。行政救济有两套机制,一套是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机制,西方国家的诉讼制度和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就属于此一救济范畴,它是由行政系统作为救济的主持者而进行的。另一套是存在于司法系统的救济机制,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权益进行救济的制度,西方国家由法院进行的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和我国的行政诉讼都属于此一范畴。行政上的救济其权利客体是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而侵权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上的救济受两套法律规范的调整:一是程序规范,即提起救济的行政相对人首先必须享有程序上的救济权,若没有这个权利,其救济行为就无法展开,调整和规范此类权利的规范就是救济中的程序规范。二是实体规范,即行政相对人依据这类规范能够得到实际救济,而这种实际救济是其获得最后实惠的最高价值。通常情况下,程序性的救济规则来源于调整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的规则,它们要么归于诉讼法之中[4],要么归于行政程序法之中,似乎与宪法没有直接关系。但是,现代宪法之中有相当一部分规范是有关权利取得的程序规范,例如,我国宪法关于公众对行政机关监督权的规范就是较为典型的程序规范。行政救济中的实体规范比程序规范更加重要,行政相对人实体上的权利必须由实体规范取得。不言而喻,存在于行政法典中的实体规范是判定行政相对人是否获得实体权利的基本根据,但它们并不是唯一根据,宪法典则的内容往往是行政相对人权益取得的根据。例如,我国著名的齐玉玲教育权被侵犯案,其实体权利最终是从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中取得的。在这里,宪法似乎是司法机关的行为依据,但从本质上讲,它是行政相对人取得行政实体权利的根据。由此可见,宪法的内容可以成为行政救济的依据,这是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第四层涵义。
宪法究竟能否或者客观上是否,拟或是否有必要成为行政法的渊源在公法学界存在非常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宪法不能成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我们把此种说法叫作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否定说。持此说的以德国公法学家奥托·迈耶为代表人物,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理论,即“宪法灭亡,行政法长存”{4}前言17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宪法已经趋于死亡,即宪法的功能已经基本上丧失了,而代之的是行政法。显然,此说从法哲学层面上否认了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事实,因为一个已经死亡了的法律是不可能为其他部门法提供规范的,在确认它自身规范效力已经不再存在的情况下必然能够得出这一结论。另一种观点认为宪法完全能够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我们将此说叫作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肯定说。持此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著名公法学者戴西,他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是不存在的,宪法完全可以取代行政法的功能,因此,他主张英国是没有必要设立像法国那样的行政法院的。{5}404行政法的功能可以由宪法取代,即毫无疑问地肯定了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这一事物,而且毋须有什么条件限制。还有一种观点则非常谨慎地认为宪法中的一些内容可以成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我们把这种说法叫做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选择说。即根据宪法规范的内容以及其对行政权的规制状态选择宪法中的直接行政法渊源。可以说,美国公法学家古德诺是此一观点的倡导者。我们知道,古德诺提出了宪法规定公共权力的基本轮廓,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在这种轮廓与具体的关系中,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就必然是成立的,但必须是有所选择的[5]。{6}1在上列三个关于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论点中,似乎都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在笔者看来,古德诺的论点似乎更加合理一些,我们通过宪法作为行政法渊源价值的分析就可以得到说明。同时,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价值的认识是十分重要的,它对于我们解决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具有深层次的意义。笔者试从下列方面对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价值予以分析:
第一,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具有体现宪法规制力的价值。宪法最为基本的特性在于:“它被用来描述国家的整个政府体制,即确立和规范或治理政府的规则的集合体。”{6}1这个论断既反映了宪法规范的性质,又反映了宪法规范的规制力。就宪法规范的性质而言,它以国家政权体制为基本的规制点,正是这个规制点将宪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了。就宪法的规制力而论,作为对政权体制进行规制的宪法应当有高于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制力,因为对于政权体制的规制要比对主体行为的规制显得更为重要。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当我们沉浸在宪法对体制进行较高规制力这一客观事实时,我们必须同时注意到,体制的构建常常是一次性的,即便后来有所修复也不具有普遍意义。这点便使本来具有较强规制力的宪法在国家实际政治生活中其规制力越来越小,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宪法说什么是一回事,实践中发生什么完全是另一回事。在思考宪法的形式和实质时,必须考虑到这种可能的差别。更重要的是,必须要敢于承认:虽然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宪法,但在很多国家,宪法是受到忽略和轻蔑的。确实,在20世纪中期,可以说,世界上的大多数人生活在这样的政府体制之下:政府本身尤其是其执行部门比较重要,而且要比宪法本身更受敬畏。”{6}4表明宪法的规制力在客观上是下降的,而这种下降的原因是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共同造成的。从客观方面讲,宪法规范的高高在上性使其远离了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主观方面则是由于人们对宪法形而上学的认知方式。但是,现代法治国家都不愿意以高高搁置宪法而实现所谓的法治,这是一个逻辑前提。在这个前提下,人们还是愿意强化宪法的规制力,而这其中就存在一个技术问题。即用什么样的方法和手段使宪法的规制力不是有所消弱而是有所强化。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则能够从技术上提高宪法的规制力,既使宪法在行政体制的设计中达到宪政所需要的结构化状态,又使宪法能够为行政过程提供具体的行为规则,这样宪法的规制力就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性的,不是结构性的而是功能性的,这便是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第一个价值。
第二,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具有弥补行政法不足的价值。行政法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部门法,一方面,行政法处在公权和私权的结合点上,它既体现公权的行使又与私权发生非常密切的关系。我们知道,民事法律仅仅与私权有关,宪法和刑法仅仅与公权有关,行政法则处在公权与私权的结合点上。这一点使行政法在实质上要比其他部门法承载更多的功能,而且具有更加复杂的调控特性,如对社会关系调控过程中的多变性等。另一方面,行政法一般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典,其是由诸多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群,甚至连一个牵头性的法律典则也难以存在,因为任何人都无法清楚地说出在行政法体系中,哪一个典则是核心典则或牵头性的典则。这种特殊的部门法构造使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诸多典则都可以归于行政法的范畴。从各国编纂的行政法典则看,基本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构成和体系。笔者认为,行政法的法群构成的复杂性实质上是由行政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这样,行政法不仅仅是一个典则上的复杂性问题,而是一个在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中如何应对的问题,在行政权行使的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游离于行政法之外的行政事态,但行政主体必须对这样的事态作出应对。在其无法从行政法典则中找到根据的情况下,宪法便能够弥补行政法之不足。宪法所规范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生活的基本轮廓,行政法能够对它进行具体化。从逻辑关系上讲,行政法规范存在不完善、不周延是合乎情理的,因为对于宪法勾画出来的基本轮廓究竟作出怎样的具体化是一个没有标准答案的东西。反过来说,宪法所勾画的基本轮廓并不必然存在疏漏,这是由轮廓的相对抽象性和原则性决定的。进一步讲,当行政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出现不能应对的情形时,宪法便能够弥补这一空缺,例如,在行政法典则没有对见义勇为作出调控时,宪法中规定的社会救助制度便可弥补这个空缺。
第三,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具有将宪法权利类型化的价值。宪法中所包括的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以及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是宪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我国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占了整个宪法条款的17%。还应注意宪法中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包括权利类型、权利的总量、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转化等都是不断发展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般说来越是新近的宪法,其规定越是符合《人权宣言》。从1949年前后成立的国家的宪法比较所得的比数并没有显示任何重大的区别,只有在社会权利问题上老宪法的比例显得更高些。从这些资料可以推断出,比较老些的国家在1949年以后颁布的宪法,要比1949年以前颁布的宪法包括更多的《人权宣言》中的价值观念和规范,也比新的国家的宪法有着较高的平均比数。”{7}260我国宪法修正案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中有关权利与义务不断发展这样一个事实[6]。一些新的权利不断出现,而旧的权利则由于历史环境的变化而消失;一些新的义务也经常出现,而旧的义务也因历史环境的变化而消失。从宪法有关权利的总体格局看,宪法权利与义务的类型化越来越复杂。深而论之,在宪法中,有些权利和义务必然是宪法性的,即这些权利和义务可以被认为是宪法典型的权利。还有一些权利则不一定是绝对的宪法性的,其只不过写进宪法典而已,本身并不是标准意义上的宪法权利。例如,公民免受酷刑的权利就是一个标准的刑事法律上的权利或者受正常法律程序支配的权利。再如,公民平等任职的权利就是一个标准的行政法上的权利。总之,宪法中所规定的复杂的权利体系必须通过类型化才能在实际的法治过程中得到表现。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可以使宪法权利类型化,即将一些属于下位法的权利和义务直接通过行政法予以实施和实现。事实上,我国行政法上所讲的行政相对人的诸多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而且仅仅是宪法所规定的。
第四,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具有构造一国法治体系的价值。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规定是对我国法治国家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我国以前所实行的法制国家的进一步发展。换言之,在这一修正案出台之前,我国实行的是法制国家而不是法治国家。法制国家并不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也不缺少相应的宪法制度,而所缺少的是法律制度的动态化,或者体系化的法律运作系统。即是说,在我们选择了法治国家的概念之后,法律体系必须被建构起来,而且必须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同时,整个法律制度既要形成一个结构,又要处在动态化的运作过程之中。一旦法律体系运作起来,规范之间的任何划分都只有相对的意义,因为法制国家中的法制所突出的是法律的制度功能,只要以典则的位次对法律进行排列,这种制度化的构造就有了它的形式。而若一国的法律理念中突出法律的治理功能,静态化的法律典则就常常是模糊的,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划分也只能是理论上的。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便使宪法由死的典则变成了活的典则,使后来仅仅进行制度设计的典则直接形成了行政关系,或者行政权行使中的权利与义务。我们注意到,法治发达国家的行政案件中往往需要通过宪法典得出最终结论[7]。总之,一国的法治体系不仅仅是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在位次上的排列,更为重要的是不同层次规范之间在运作过程中的逻辑联系,这样的逻辑联系远远超越了法律形式本身,其与法律规范背后的复杂的社会关系有关,通过不同规范之间的形式关系达到规范与规范之间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和谐。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此一层面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引申出我国构建法治国家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
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法律事实在学界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我国诸多行政法教科书在讲述行政法的渊源时都将宪法作为第一位[8]。有学者更是对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作了下述法律事实上的研究:“宪法关于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关系的规定、宪法关于行政系统在国家政治体制中地位的规定、宪法关于行政系统内部构成的规定、宪法关于行政机关所能够行使的行政权的规定、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一些规定、宪法以及宪法性文件关于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等是行政法的渊源。”{3}124这些表述基本上概括了宪法中的直接行政法渊源。而在笔者看来,这些概括还没有完全揭示宪法中所隐含的行政法渊源,我们应当沿着相对排除的思路探讨宪法中的行政法渊源,即设置一些限制条件,排除宪法典则中不能成为行政法渊源的准则,其余的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是完全合理的。我们之所以要用限制的方法排除掉宪法中不能成为行政法渊源的部分,主要目的在于不能在确认宪法具有行政法直接渊源的同时,而忽视了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严格关系,宪法作为母法的地位无论如何都是不可以动摇的,若将宪法完全等同于行政法,同样会造成对法治不利的局面。笔者将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限制表述为如下方面:
第一,宪法原则不能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所谓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基本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依据的并反映其根本价值和作用的,人们在立宪和行宪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是人们对一定社会的宪政制度、宪政思想本质和规律认识的集中反映。”{8}94这是关于宪法原则或宪法基本原则的具有代表性的定义。其基本上揭示了宪法原则的概念、地位和价值。笔者认为,宪法原则可以有下列方面的属性,一是宪法原则是对宪法规范的高度概括,通过这些原则我们既能够明晰宪法规范,又能明晰宪法这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属性。二是宪法原则贯穿于宪法规范始终,其从始到终统摄着宪法的特有性状,并使宪法在运动和变化中保持了自己所特有的状态。三是宪法原则具有最高性,即其制约着宪法中的规范性条款,一个宪法原则常常是对宪法某一方面的抽象,这种抽象超越了宪法中的个别和具体。在公法学界关于宪法原则特性的描述还有许多,如有学者认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同类型宪法本质特性的集中反映,它受着社会制度的制约,反映着国家的阶级性和国家政策的方向性。”{8}92理论界的相关表述都刻画了一个事实,即宪法原则是宪法体系中的一个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其与一般的规则有着质的区别。正是宪法原则的特别性使其难以成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即行政法不能将宪法原则作为其规范构成,行政法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不能直接从宪法原则中产生,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不能直接以宪法原则作为行为依据等等。我们上面已经指出,宪法原则高于宪法规范,这样便在行政法和宪法原则之间存有一个宪法规范,若行政法超过宪法规范直接从宪法原则中寻求行为根据,那宪法原则就与行政法原则没有区别了。如果宪法原则与行政法原则没有区分,最终后果则是对整个法治体系的破坏。而且对于行政法而言宪法原则难以提供具体答案。例如,我国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很难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提供具体的权利与义务。从宪法学原理讲,一个宪法原则常常包含两种以上的价值,有些情况下两个价值之间甚至是不一致的,若我们用这样的原则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提供权利与义务,最终的结果将是原来的问题依然存在。概而言之,宪法原则的概念及其特性以及所包含的精神气质都表明其不可以成为行政法规范的直接构成。
第二,宪法中的政治条款不能成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宪法条款在通常情况下是一个技术问题,即人们为了很好地把握宪法及其内容便从相对中性的角度给宪法条文进行分类。关于宪法条文的分类有各种各样的标准和参照指数,如将宪法条款分为刚性条款和柔性条款、概括性条款和羁束性条款、原则性条款和规则性条款等等。一方面,不同的条款在宪法体系中扮演着不同角色,另一方面,不同的条款与其他部门法有着不同的关系形式。总之,宪法条款的分类虽然是理论问题和技术问题,但它在宪法调控社会过程中同样具有重要价值。其中诸多学者在其著作中提到了宪法中的政治条款,当学者们运用政治条款和概念时,是将其与经济条款、文化条款等相对应的,这是关于政治条款的一种理解和认识。另一种理解和认识是就宪法中的一些条款所处的地位而言的,若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政治条款,其就与其他所有一般性条款相对应,即不单单与经济性条款、文化性条款相对应。可以说,有关宪法和宪政的实质性内容的条款都是政治性条款。这样,我们便可以把宪法的政治性条款概括为这样几类:一是有关国家制度的政治性条款,即涉及一国的政权体制和政权性质,如美国宪法关于三权分立的规定,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性质的条款等。二是有关政体结构的政治性条款,其涉及到一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包括国家的结构形式等。三是有关法律制度的政治性条款。如《丹麦宪法》第23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当议会不能举行会议时,国王可以发布临时性法律,但这些临时性法律不得与宪法法令相抵触,并应迅即召集议会审议批准或否决。”{7}98-99《荷兰宪法》第66条规定:“如果国内法的适用与任何国际协定相矛盾,则国内法在王国范围内不予执行,而不管国际协定的生效是在国内法之前或之后。”{7}101这些规定基本上确立了该国的法律制度。上述三个方面是宪法中政治条款的主要内容,这些政治条款具有较高的宪法地位,它常常确立了一国的宪政制度和基本的政治制度,其具有非常高的法律价值,这样的条款是不可以被降格的。因此,这样的条款也不能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深而论之,有关政治性条款虽然也比较具体,但其作为一国政治制度的范式是不可以在直接的权利与义务设计中起主要作用的,尤其有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能从政治条款中直接找到答案。
第三,宪法中的非行政性规则不能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宪法是对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全方位的规定,其覆盖了一国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其中有些方面与行政是有关联性的,而绝大多数方面则与行政没有关联性,那些与行政没有关联性的条款就不能成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宪法中与行政无关的条款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如下概括:其一,以权力类型为标准,非行政性的权力包括立法权、司法权等[9]。显然,有关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宪法规则就与行政没有直接关系,从而使这些规则也难以成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其二,以事态性质为标准,非行政性的事务包括经济、文化、政治等,宪法中涉及的诸多事项与行政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例如宪法关于私人财产权益和由市场调节的经营方式的规定就是非行政性的,这些规则在宪法典则中有诸多内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些条文不具备任何作为行政法渊源的条件。其三,以权利对象性质为标准,非行政性的权利对象不是行政主体所主张的,行政主体也无法通过行政权力实现公民这样的权利。例如,《汤加宪法》第83条规定:“我在上帝面前庄严地宣誓:我将倾心地忠诚于汤加的合法国王陶法阿豪·图普四世陛下的至上君权,并将正直地和正确地执行宪法。”{7}164这个义务不是由行政系统促使履行的。宪法中诸如此种类型的权利和义务还有许多,其同样不能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当然,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还有一些限制性因素,例如,宪法中的程序性条款不能成为行政法中的实体渊源,宪法中的实体性条款不能直接成为行政程序法的渊源等等。从限制的角度确定宪法中哪些典则能够成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哪些不能成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是一个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笔者所列举的上述方面只是一个初步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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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巨大提升,为促进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网络基础与实践应用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分类及其应用
计算机网络技术主要是指将不同地理位置单独操作的多台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通过通信线路连接起来,在网络操作系统,网络管理软件及网络通信协议的管理和协调下,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传递的计算机系统。本文将对ATM技术、局域网和无线网络技术等三种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ATM技术。
与其他计算机网络技术相比较而言,ATM技术也是目前较为重要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之一,其具备非常独特的发展特性,正在不断走向成熟,并已经在国内外市场中得到了一定的广泛应用。ATM技术也称为网络异步传输模式,它是一种能够在高速网络中对信息进行传输和交换的信息格式,同时还能支持LAN和WAN,为局域网和广域网提供无缝连接。ATM技术还运用专门的ATM网卡和转换器,并通过专门线路或系统环境来实现远程和近程的数据转换和传输服务。
(二)局域网。
局域网主要是由服务器、客户机以及网络路由器等网络互联设备等组成,通过软件技术和硬件设备遵循某种网络技术协议进行运行,作为一个有限地理范围内的计算机互联网数据网络,由于其自身存在的诸如通信速率高、投资成本较低、可以采用多种通讯介质进行多台相互独立设备的连接和应用,网络覆盖面积大约十几米甚至十几公里范围等特点,致使局域网络在学校、公司、机关以及企业应用较为广泛。这种网络可以在局部的地理范围内实现网络数据的应用和传输、内部资源的互联共享,以及打印机、扫描仪等相关设备的共享,便于文件管理从而有效提高办公效率,这也是计算机网络技术中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形式。
(三)无线网络技术。
无线网络技术的提出和发展,相对于传统的有线网络具有较大的优点,首先就是可以有效降低网络运行成本,包括电话线、网线以及数据接口等数据传输设施;其次实现了数据信号通过无线信号进行传输的方式,具备效率高、简单便利性。目前,蓝牙技术(BluetoothTechnology)、无线局域网802.11(WirelessFidelity)、红外数据传输(InfraredData)、等无线网络通讯技术应用较为广泛,其他的诸如通用分组无线服务技术(GeneralPacketRadioService)、超宽频(Ultra-Wideband)等新兴的具有自身特点和较大发展潜力的近距离无线网络技术,在某些特殊应用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里,但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Internet技术及射频无线技术的发展,无线网络技术的应用范围将会更加广泛。
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未来发展
(一)三网合一。
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宽带技术、软件和硬件技术以及IP技术等都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这就使得三网合一这种计算机网络技术未来发展的重要形式成为了可能。所谓三网合一就是指广播电视网、电信网以及互联网在其演化发展成为数字电视网、宽带信息网以及下一代新互联网的过程当中,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改造发展,使其各自为主的技术功能、业务范围等局面打破,融合发展成为一种新的资源共享、互通互联、可以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服务的网络群体,重点是高层业务应用领域的融合。三网合一作为网络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可以有效降低运行和维护成本、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并且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造福于人们的生产生活。
(二)IP协议的革命性突破。
起源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IP协议技术,在过去三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次技术更新,当下广泛使用的IPv4在社会不断进步发展过程中已经无法应对和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和新的需求,尤其是对于应用在注重安全性和实时性的服务质量业务方面出现的新特点和新要求,IPv4这种Internet协议已经有些不堪重负,很多不足之处逐渐显现出来。作为Internet协议最新版本的IPv6,是在原来的IPv4的基础上保留精华的功能并增加许多新的技术和功能从而进一步发展起来的,身份验证以及对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邻居发现和利用邻居发现实现自动配置是其两个革命性的创新和发展,它推动了计算机网络技术快速高效的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打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和束缚,将世界各地不同角落、不同行业的信息有机联系起来,有效避免了信息资源的浪费,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因此,在当今信息化社会背景下,深入研究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及其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引言(Introduction)
关于实践教学,目前有两种认识,从广义上讲,凡教授实际工作中所涉及的实践能力和实践知识的教学活动,都应划归为实践教学范畴。狭义地讲,实践教学是在一定实际工作现场的设备或仪器上,并在教师或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按照教学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达到既定的教学目标的教学活动[1]。本文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弱电工程制图》实践课程为例,论高职院校实践课程改革的应用与研究。
2《弱电工程制图》课程的内涵(Theconnotationofweakcurrentengineeringdrawingcourse)
弱电工程是指以综合布线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桥梁,综合配置建筑内的各功能子系统。它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信息网络系统(INS)、通信网络系统(CNS)、智能化集成系统(IIS)、安全防范系统(SAS)、火灾报警系统(FAS)、住宅小区智能化(CI)、家庭控制器(HC)以及控制网络系统(CNS)。弱电工程制图是工程实施的主要依据,它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规范、统一的图框、图例、符号、字体、线条和标注方式方法。弱电工程制图有三类:弱电系统图:弱电系统中设备和元件的组成,元件之间相互的连接关系及它们的规格、型号、参数等。弱电平面图:决定弱电装置、设备、元件和线路平面布置的图纸,主要包括防盗报警装置平面图、电视监控装置平面图、综合布线平面图等。弱电系统装置原理图:说明弱电设备的功能、作用、原理的图纸,通常用于系统调试,一般由设备厂家负责。《弱电工程制图》是我校计算机网络技术(安防方向)专业中的一门专业核心课。它以AutoCAD2013为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以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与施工08X101-3、智能建筑弱电工程设计施工图集97X700)为行业标准与规范,对公共建筑、住宅及小区进行智能化弱电工程设计,如视频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3实践教学(Practicalteaching)
3.1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在国外,实践教学思想及其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美国的MIT,很多学生在校期间就参与工业界的实际项目实践,学校被称为是“动手”的地方,学校鼓励学生成为敢于创新、勇于承担风险的“探索者”。德国FH与企业密切合作实践教学办学制度;加拿大的“以能力为中心”的实践教学模式,通过DUCUM分析课程开发为途径设计的实践教学计划;英国的“三明治”的实践教学模式[3]。
3.2国内关于实践教学的研究
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我国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总体上取得了较大的成功。理论研究和观念层面:实践教学作为职业教育主体教学的地位已经确立;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素质的作用也逐渐为人们所认可;对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已经推向构建中国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进一步发挥和挖掘其功能和作用的阶段。实践探索层面:在借鉴国外职业技术教育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基础上,我国职业教育正积极探索建立有自己特点的实践教学体系,并取得了一些成绩。
3.3《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
《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是以项目为载体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下进行的教学设计。教学中,引入企业实际项目,学生在能够熟练识读建筑平面图、立面图以及剖面图的基础上,运用弱电工程原理知识,根据国家建筑标准与行业规范,利用计算机辅助软件AutoCAD进行音乐/广播系统、监控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等弱电系统设计,完成弱电平面图和弱电系统图的绘制。
4《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方案设计(Thedesignofpracticalteachingschemeforweakcurrentengineeringdrawing)通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理论研究,对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进行设计。
4.1与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相整合
弱电工程是电力应用的一个分类,普通高校及其他职业学校将弱电工程作为电气或建筑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而弱电工程设计,需要通过CAD图纸来进行表达,因此,我们在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中开设弱电工程方向的相关课程,使学生能够正确识图建筑平面图,并掌握弱电系统原理知识的基础上,能够利用AutoCAD软件进行弱电工程设计,绘制弱电工程平面图与系统图,如视频监控系统等;因此本课程将电气或建筑中的弱电工程知识与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相整合。
4.2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的重构
职业教育专家姜大源教授认为,“工作过程是在公司中为完成一个工作任务并取得了工作成果而进行的一个完整的工作流程,它是一个动态的,综合的但内部结构又相对固定的系统。”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是根据真实的典型的工作过程为基础,对传统的学科体系课程进行解构,在学科体系中去提取适度够用的知识,并与工作过程进行整合,通过系统化和结构化整合设计后的工作过程教学,指导学生逐步经历获取信息、比较决策、拟定计划、实施行动、检查校验、评价反思这样完整思维过程训练的课程。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强调真实的工作过程为学习任务,每一个学习任务就是一个完整的工作过程。通过“工作过程系统化”理论研究,完成《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课程的开发;专业教师参与企业实际项目,并与教学实践相结合,完成《弱电工程制图》教学内容的重新设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弱电工程制图课堂教学,搭造有效的学习的平台,形成新的实践教学模式和教学效果的评价机制,尝试创新课堂教学,提高教学实际效果;成立弱电工程制图工作室,承接企业子项目,教师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4.3对实践教学的探索
弱电工程设计以弱电工程原理为理论基础课,借助于土木工程建筑识图与制图知识,利用AutoCAD软件绘制弱电工程设计平面图与系统图。其中,建筑、安防、综合布线等行业规范也是弱电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设计《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方案。
5结论(Conclusion)
通过在《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中引入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更好地促进高职教育的发展。同时配套核心课程建设的数字化资源建设遵循课程建设标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数字形式制作、发布、使用,以促进教学为最终目的,打造优质数字化教学资源,又快又好地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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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和教育二者之间自古以来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音乐发展较快的地方其教育水平要比音乐发展较慢的地方高的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音乐教育实践论文,供大家参考。
社区音乐教育办学竞争日趋激烈在当下经济建设蓬勃发展的环境中,社区音乐教育培训机构的数量也是与日俱增。根据笔者所走访的社区音乐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情况来看,其竞争日趋激烈:有的社区往往会同时存在几家音乐学校,有的大型社区甚至有十几家微型社区音乐学校。培训地及环境也参差不齐,有的是租用一套民用住房,通过改装,放入几架钢琴,便开始对外招生;好一些则是租用比较大的社区商业租铺,进行改造形成校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少培训机构不断招收新教师,开辟新教室,扩大招生。不少投资者尽管是非专业人士,因为发现了这块市场利润,因此也积极投资加盟。有的品牌还形成了连锁店、便利店的模式,换言之,只要培训机构有一到两个长期稳定的教师,便可以加盟、开课。开办社区音乐教育培训班手续简单,几乎不设标准的办班条件和投资收益额度的不断增加,都使得该行业的竞争力越来越激烈,其教学质量也必然受到影响。
根据以上广州地区社区音乐教育情况的分析,笔者认为,尽管社区音乐教育在当前存在不利的因素,但社区音乐教育的价值仍然值得肯定,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社区音乐教育有利于在非音乐专业人群中拓宽音乐教育的受教范围社区音乐教育虽然机构小,但是数量多,因此其辐射面也非常广泛。有的大型小区甚至开设了多家社区音乐教育培训机构。诸多的培训机构见缝插针地安插在社区中,在非音乐专业人士中普及了音乐基本知识,对非音乐专业人群音乐素质的提高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也大大拓宽了音乐教育人士的施教范围。
2.社区音乐教育是学校音乐教育的有益补充众所周知,学校音乐教育的施教范围相对较小,且学校音乐教育的时间也受到了相对严格的限定,而社区音乐教育恰恰弥补了学校音乐教育的这些不足之处。其时间相对灵活,无论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在休息时间,社区音乐培训机构都能够根据学员的要求来安排音乐学习的时间。部分学员由于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人的娱乐需求,因此,在家庭经济条件或家庭住宅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没有购置乐器,社区音乐培训机构还会向这些学员提供乐器租用的便利条件。这也使得音乐教育更加贴近民众的需求,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增加了音乐教育的受教育人群的数量,对音乐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3.社区音乐教育的迅速发展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专业音乐教育的发展首先,有相当大数量的学生都是抱着业余音乐爱好者的目的来学习音乐的。在教学工作开展后,学生的潜能被教师有效地挖掘出来,加上外界条件的激化和催发,这些学生与生俱来的音乐天赋显山露水,在学生个人努力和家长、教师的引导下,部分学生逐步成为专业音乐院校的选拔对象。对于专业音乐院校的发展而言,培养对象的可选择性的增加有利于专业音乐教育人才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专业音乐院校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专业音乐教育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其次,社区音乐教育的发展有利于专业音乐团体走向市场。在我国文化市场进一步改革的大环境下,全国数量繁多的专业音乐团体都纷纷走向了市场。可以说,观众对音乐的认识及其个人音乐修养决定了专业音乐团体演出市场份额。只有观众具备了一定的音乐欣赏水平,才有可能对音乐观赏产生一定的需求,才有可能增加专业音乐团体在文化市场的份额。在此,社区音乐教育在提升非音乐专业人群的音乐素质方面功不可没,它的迅速发展使得专业音乐团体的听(观)众数量不断增加,音乐听(观)众的素质不断提高,音乐听(观)众的社会层面从学校到企业,从机关到基层不断延展,专业音乐团体有了足够的维系自身发展的运转资金,也形成了良性的发展态势。再次,有利于解决音乐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严峻。音乐专业学生的就业大体可以分为音乐教师、专业音乐团体的演职人员、与音乐相关的编导工作等几个方面。不少学生和学生家长更多的是倾向于能成为一名音乐教师。然而,学校的生源一再减少,学校对音乐教师的需求量也随之不断降低,又因为音乐专业的学生在学校所学习的技巧专业性较强,所以学生的就业面也相对较窄。在音乐专业毕业生的去向变得更加模糊的大环境下,应该说社区音乐培训机构是这些毕业生相对来说比较合适的选择。数量繁多的音乐培训机构为音乐专业毕业生提供了相对较多的工作岗位,并且相对稳定的学员队伍也为毕业生提供了自给自足的生活来源,为其将来的工作、生活提供了立足之地,有效地缓解了音乐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综上所述,社区音乐教育对中国音乐教育的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意义亦是极其深远的。
1、音乐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基本内涵
长期以来,音乐教育就作为我国基本教育的重要内容,其贯穿于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在内的各个层次的教育环节之中。音乐教育不同于语文、数学等其他基础教育,而是具有自身的特性,对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也具有与众不同的作用和意义。总体来讲,音乐教育主要是指通过教授音乐理论知识、音乐欣赏和理解技能以及演奏相关乐器的技能等为主的教学环节,提升学生审美水平的教育活动。良好的音乐教育不但能够使人们具备一定的音乐鉴赏能力或者乐器演奏能力,而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人们的内在潜力,充分发挥人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主观能动性,创造出更多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音乐教育具有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特性,其中最为突出的当属审美性,审美性是音乐教育基本价值内涵的集中体现,也是贯穿于整个音乐教育的核心价值理念。在进行音乐教育的过程中,应当以提升学生的审美能力为中心任务,在此基础上再对学生的音乐理论水平以及乐器演奏水平进行适当地提升。
素质教育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注重对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进而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科学理论道德水平。对于素质教育的基本定义,各国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和概括,目前国内的主流观点认为,素质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个人发展的不同需要,以培养实用型、复合型人才为基本价值导向,注重开发人的基本潜能和培养学生健全人格的现代化教育。人的基本素质具有多元化特征,包括身体素质、科学素质、人文素质、心理素质等。与之相对应,素质教育也包括身体素质教育、科学文化素质教育、心理素质教育等各种形式的教育。在国外一些教育体系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对素质教育的理解有着更为深入的理解,对素质教育的分类也更加地详细和具体。
2、音乐教育对素质教育的促进作用
2.1音乐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现代生理医学认为,人类的大脑由两部分组成,即左半脑和有半脑,两个大脑半球有着具体的分工,共同承担着对各种信息的处理和加工工作。一般来讲,人类大脑的左半球具有阅读、计算、逻辑推理等功能,而大脑的右半球具有处理音乐、体育、美术等较为感性化的信息的功能。在推行素质教育之前,我国的传统教育普遍重视数学、物理、化学等理工类学科,而对于美术、音乐、文学等学科较为轻视甚至是忽视。在这种传统的教育背景下,我国培养出来的学生普遍呈现出左脑功能开发充分,而右脑功能开发严重不足的特点,这种特点使得广大学生的思维过于严谨和呆板,缺乏有效的创新,因而越来越难以满足市场经济对富有创新能力的现代化人才的培养需要。音乐教育的方式总体来讲属于一种感性化的教育模式,尽管在音乐教育中也强调反复训练,但是有效音乐学习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对该学科产生浓厚的兴趣,并且必须具备良好的音乐理解能力,更加注重对学生感性思维的训练。同时,音乐教育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学科,在音乐教育中,学生不仅仅学习音乐基础理论知识,而且还需要对相关音乐理论进行实践,在实践中再进一步对音乐理论进行深入理解。在演奏乐器的过程中,需要全面调动包括手、脑、耳朵、眼睛等在内的各种人体器官和组织,极大地锻炼了人体各部分的综合协调能力,在这种实践的过程中,右脑和左脑同时得以有效地利用和开发,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记忆力、创新能力、想象能力、观察力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2.2音乐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身体素质。众所周知,音乐可以有效促进身体放松和精神愉悦,对于陶冶人们的高雅情操也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进而对身体起到积极的保健作用。据有关组织研究表明,当音乐通过耳朵传入人们大脑后,极大地刺激了大脑中的中枢神经系统,促使人的身体器官分泌多种有利于身心健康的生理化学物质,这些生化物质能够有效地消除身体疲劳、帮助人体器官进行食物消化,而且还可以促进全身血液循环,对于排解体内的毒素也具有积极作用。音乐是一门高雅艺术,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它是对感性美的集中体现,通过音乐我们可以培养积极乐观向上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可以借助音乐发现生活中所隐含的各种美好事物,当然,在感受音乐的过程中也可以展现出人们对生活、对自然、对社会的热爱之情。音乐具有流畅性、结构对称性、节奏规律性等特征,可以极大地锻炼和培养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想象能力和感知能力。从美学意义上来讲,悠扬的音乐可以使人们的大脑产生兴奋和共鸣,积极消除人体由于外界压力所形成的紧张感和不适感,使人体在较短的时间内进入到一个相对比较安逸的状态,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由于外界压力所导致的各种心理或者身体疾病。旋律宏伟博大的音乐可以极大地振奋人的精神,帮助人们摆脱消极的精神状态,使脆弱的心理变得坚强,重新唤起人的斗志,而积极向上的心理对于身体保健无疑具有促进作用。
2.3音乐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创新能力是素质教育所重点培养的对象之一,所谓创新能力即在原有事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的思考,从另外不同的维度对相关事物进行发展和延伸,使新事物既具备原有的特性,又具备新的特性。音乐教育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具有特殊的意义,各种音乐作品本身就是人们长期以来对声音规律的总结和归纳,完全是一种创新的产物,音乐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原因之一就是它可以极大地扩展人们的思维活动空间,激活人们内在的潜力,进而激发出更加富有时代特征的创意。在音乐教学过程中,学生通过欣赏各种音乐作品来培养自身对新型事物的观察能力和接受能力,通过对乐器的实践操作来理解和掌握基本的音乐理论,这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对于开发左右大脑半球的综合功能具有促进作用,而创新思维即能够在不知不觉中被这种感性的思维所激发出来。
3、素质教育背景下推进音乐教育的若干策略
3.1提高对音乐教育的重视程度。在推行素质教育之前,我国各种层次的教育普遍将重点放在数理化等理工学科方面,强调培养高素质的理工科人才。但是,这种片面的教学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现在正处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时期,各行各业正在由过去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在这种大背景下,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也在发生着改变,全能的复合型人才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青睐。音乐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其不断被社会公众所重视,但是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高、实践贯彻不足等问题。因此,有效推进音乐教育的重要前提就是必须改变旧的思维方式,只有提高对音乐教育的重视程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音乐教育对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促进作用。
3.2加强学校音乐教师队伍建设。目前,我国的音乐教育始终难以得到有效提高的重要原因就是缺乏足够的高水平音乐教师。由于学校对音乐教育的轻视态度,导致大量音乐教师的岗位处于空缺状态,或者由其他学科的教师兼职音乐教师,而这些教师不论是在音乐理论素养方面,还是在教学态度方面都缺乏专业性,极大地制约了音乐教学质量的提升。另外,现有的专业音乐教师的综合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应全面掌握音乐基本理论和音乐教学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学校应该进一步提高对音乐教师的福利待遇,定期组织他们进行教学技能培训,以提高其对音乐教学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学校还可以有计划地引入高水平的音乐人才,使自身的师资队伍处于不断扩展的状态,为提高音乐教学质量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保障。
3.3创新音乐教育模式。在传统的音乐教育模式下,完全以教师为中心,学生一般只是单方面地接受教师所讲解的音乐知识,学生和教师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和沟通,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学生无法有效地将自身的问题反馈给教师,教师也无法有效掌握学生的学习进度,因而使音乐教学质量难以得到质的提升。学校应该积极改革现有的音乐教育模式,将以教师为中心改变为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此时,教师应当扮演教学指引者的角色,及时地同学生进行交流沟通,积极解答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各种疑问。同时,音乐教学还应该紧密与实践相结合,将音乐教学从课堂中扩展到生活中,积极引导学生掌握学习音乐的正确方法,不断地通过音乐学习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真正达到学以致用的教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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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实践作为一种培养人的教育活动,是贯彻落实“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重要举措,有效促进了学生的知识获得、技能掌握和情感态度的形成与发展,更推动了高校与社会和谐关系的构建。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实践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的教育意义
1.1“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更加关注身边的传统知识。由雅克·德洛尔任主席的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的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的《教育的四大支柱》指出:“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学会生存”是教育的四大支柱。教育应围绕这四种基本学习加以安排。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大学生通过体验自己学习和工作上的成功与不足,进行自我反思,不断地完善自我,进一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设计开展的“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充分考虑到在校大学生的特点,引导学生了解社会、关注身边的事物。广大同学来自祖国四面八方,各自家乡的地域差异很大,建筑和传统各有千秋,广大同学利用寒暑放假回家、走访亲友及社会实践的机会,关注身边的历史建筑,关注周围的传统生产、生活物品并予以收集。改变了以往相当一部分学生“一心只读圣贤书”的心态。广大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也以此项活动为载体,积极争先,做到表率,充分发挥到头作用,深入社区、乡村、工厂,了解生产的方法、生活的故事和地区发展历程。
1.2“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更加关注身民族的历史。三寻找藏品征集活动在全校师生的积极参与下,从2010年到现在共征集到藏品一千余件,照片二千余张。藏品范围涵盖广泛,主要有中国古建筑保留下来的砖、瓦、门窗、雕塑,有收藏价值的与建筑和人们生活有关的传统生产生活物品;一辈建筑师、设计师的草图、手迹原稿等,乡土建筑有价值的线索等等。在藏品中有很多都具有深厚的历史价值,例如:锦州义县庆丰门城墙遗址砖,据考证兴建于辽代,距今约600多年的历史;普兰店出土汉代墓葬用砖,距今约2000年;清末时期药铺的旧窗框,见证了历史的发展,同时更是社会发展印迹的代名词;出自于朝鲜的青铜鼎,具有特色的地方文物,估价大约2万余元。
1.3“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更加关注历史建筑的保护。在“三寻找”社会活动实践过程中,广大青年学生通过收集古建筑物构件、探访古建筑物历史和拍摄古建筑物照片等方式亲身体验了中国古建筑神奇的建造方式和面临的困难。校团委通过组织学生撰写心得体会等方式了解到当代大学生保护古建的急迫心情。这也实现了广大青年学生从单纯的在书本上了解古代建筑到主动保护古代建筑的转变。
二、“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的启示
2.1充分引导精心设计。历年来学校对于“三寻找”实践活动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在组织上周密部署,工作上精心实施,活动中注重宣传,使“三寻找”真正成为学生第一课堂的延伸,在实践中发挥育人的功能。为了进一步深化活动成果,还于每年制做“三寻找”活动展板、《建大青年》“三寻找”专刊,并召开“社会实践活动总结、交流与表彰大会”,通过学生自我教育提高学生对文化追溯主题社会实践活动的认识,从而激发更多学生以积极热情的态度投身于此项活动中去。
2.2广泛宣传表彰先进。近年来,组织各学院积极筹备“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各级学生组织多次召开“三寻找”社会实践动员,讲解“三寻找”活动方案、成果要求及奖励机制,充分激发了广大青年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参与范围广泛。为了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每次活动结束后都开展“三寻找”活动的表彰大会。表奖在藏品征集活动中的优秀组织单位和积极参与的同学,近年来共表彰了8个集体,200余名同学。
2.3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通过校团委统一组织,各学院积极申报,集中考评的方式开展“三寻找”活动,且每年都在大学生俱乐部举办“寻找历史、寻找建筑、寻找传统”藏品征集作品展览,吸引了全校万余人次师生前来参观,受到了广泛好评。这些藏品现在大部分存放在“寻找历史、寻找建筑、寻找传统”大学生社会实践成果展厅中,另有部分珍贵藏品将收藏到学校建筑博物馆中。还对“寻找历史、寻找建筑、寻找传统”藏品征集活动中表现优秀的组织单位和积极参与的同学进行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几年来,“三寻找”活动受到广大青年学生的喜爱,已经呈现出参与人数越来越多、参展作品水平越来越高、教育意义越来越深的态势。广大青年学生已经开始自发了解家乡的风俗和民族的历史,实现了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
三、结语
开展的“寻找历史、寻找建筑、寻找传统”活动充分体现了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关注民生、了解历史和保护古建的作用,加深了同学们对历史的认识,了解了家乡的传统文化和旧时期的民族风情,同时也懂得了保护历史遗迹的重要性。“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使同学们在寻找珍贵藏品的同时感受历史、感受传承、热爱环保、热爱生活,相信这项活动也一定会在学生思想教育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1企业对人才职业核心能力的需求分析
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2013年的大型毕业生洽谈会上,236家企业进入我校招聘,经分析:236家企业的招聘需求量达5957人,而企业的需求中对学生的沟通能力、数据应用能力、信息处理能力等职业核心能力提出要求的达到了83.2%。笔者对录用我校毕业生的20家企业进行了调研,数据显示:企业对学生评价较低的是学生的创新能力、与人沟通、协作能力和吃苦精神;而企业录用人才最看重的素质排名前三位的是:人际沟通能力、协作能力和学习能力。企业调研数据告诉我们:社会对人才的职业核心能力需求较高。正像大众汽车公司职业培训部的邦加尔德所说的:“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技术发展速度极其迅速的时代,企业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着眼于未来,迎接伴随技术发展出现的挑战。这讲究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一种直到今天还未被人们普遍了解的自我重塑和自我适应的技能,那就是核心能力。”
2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是有效的途径
2.1当前高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种类
2.1.1专业技能型的社会实践活动根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目前高职院校学生的实践课程比例设计较高,除了课程中设计的实践之外,还有实训周、实训月以及毕业前的顶岗实行等专业实践安排。
2.1.2非专业技能型的社会实践活动
(1)有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目前,在高职院校中,有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包括团委牵头组织进行的各级各类校内社团活动、“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等。
(2)学生个体的自发社会实践活动。高职院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比例高,自发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的学生较多,他们多数利用学校周围的有利条件,利用个人的业余时间广泛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2.2社会实践前后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变化分析
笔者对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后的学生代表进行的调查显示:在同一岗位上实践3个月以上的学生,他们的沟通协作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学习能力和创新革新能力等职业核心能力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学生认识职业核心能力的角度和深度也有较大的变化。实践后再接受职业核心能力训练,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幅度提高。企业需求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效果告诉我们: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职业核心能力是行之有效的途径。
2.3高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2.3.1缺乏科学的设计高职院校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根据分类不同,分别由校团委、学生处(学工部)、教务部门、二级院系等不同部门进行组织,多数侧重于学生的专业技能提升和社会调查等内容,实践项目缺乏科学的统筹;实践过程中缺少专门的职业核心能力提升指导,更没有有效的评估和反馈机制,学生完全靠个人领悟去完成实践任务,出现沟通协作、创新革新等问题时,不懂得如何有效地去解决。
2.3.2没有专业的指导实践活动,学生重视技能操作训练,忽视职业核心能力的历练在如火如荼的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气氛的带动下,高职学生对待技能操作课程的态度也从表面认知到高度重视。他们希望通过大赛脱颖而出,他们能够一丝不苟地进行技能操作的练习,可在练习过程中,指导老师和学生都忽视了竞赛需要的人的气质、沟通、创新等核心能力的历练。最终真正能够脱颖而出的是那些“综合素质”高,即与人沟通能力、问题解决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等职业核心能力突出的学生。
2.3.3缺少评估与反馈实践活动中学生重视课外活动的参与,轻视活动收获的总结与提升。高职院校的学生多数是高考的“失败者”,他们更急于在学习之外的领域中找到被认可的途径。所以,高职院校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较高。调查显示,有意愿主动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中,75.33%的学生愿意自行寻找个人感兴趣的企业和岗位,而不愿意接受学校和家长的硬性安排;在社会实践目的的调查中,97.26%的学生选择社会实践的目的是为了赚钱。以这样的目的为出发点,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中过分关注金钱的收入情况,根本无心关注个人职业核心能力的提升,不进行总结,更谈不上提升。
2.4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意义
2.4.1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是学生个体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职场上,劳动者既要处理人机关系,也要处理人际关系;既要具备硬技术,更要具备支持硬技术的软技能;既要适应今天的工作,也要为明天的发展做好准备。在这个转型的过程中,职业核心能力的储备是关键因素。学生具备较好的职业核心能力,可帮助自己适应更高层次和更好岗位的选择,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具备得天独厚的竞争优势。
2.4.2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是高职院校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的需要温家宝2007年9月7日在大连考察职业教育时指出:“教、学、做不是三件事,而是一件事,在做中学才是真学,在做中教才是真教,职业教育最大的特征就是把求知、教学、做事和技能结合在一起。职业学校的教师不仅要培养孩子们的求知,而且要培养思想道德,学会共处,学会做人。”科学规划设计,通过第一、第二课堂的有效训练,提升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符合高职教育的要求,是高职院校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办出高职特色的有效途径。
2.4.3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是满足企业人才需求的需要。人力资源是企业的根本发展动力。由于职业核心能力具有普遍适用性,员工职业核心能力强的话,企业可在产业调整和转型过程中避免人才短缺的风险。
2.5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的对策
2.5.1构建第二课堂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科学体系,全面提升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统筹规划第二课堂社会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原有的社会实践项目的作用,利用军事训练、社会服务、科技发明等项目锻炼学生的观念与道德,实现提升职业核心能力意识的内化,提升学生解决问题与创新革新能力。利用“三下乡”、“四进社区”等项目让学生了解社会、国情、开阔学生的视野,提升学生的沟通协作能力。利用勤工助学、社会调研等活动内容,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外语应用能力。除了原有的统筹项目外,逐步探讨将学生的自主课外独立实践纳入提升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研究中。高职院校应统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构建第二课堂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科学体系,将职业核心能力理论深入渗透到每一项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让社会实践活动切实成为职业核心能力提升的有效载体,让职业核心能力贯穿社会实践活动的始终,使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大幅度提升个人的职业核心能力。
2.5.2加强学生社会实践的指导,发挥第一课堂提升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主阵地作用将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设计思路与专业实训、项目计划有机结合。请专业教师在指导学生专业技能训练过程中,全面渗透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要求。将技术技能考核与职业核心能力考核并举,实现一手练“技能”,一手练“能力”的双赢局面。充分发挥辅导员在学生社会实践中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指导作用。高职院校的辅导员在学生的成长成才过程中承担着“引路人”的职能,在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地中,全面渗透职业核心能力的价值和意义,实现学生对职业核心能力认识的提升。加强社会实践活动团队组织者的培训,提升组织者的职业核心能力水平和专业水平。无论哪个职能部门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都安排职业核心能力训练老师对团队的组织者进行全面的培训,让团队在完成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全面贯彻职业核心能力的训练,让每一项社会实践活动都成为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有效载体。
2.5.3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科学评价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职业核心能力项目提升的考核是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必要手段。目前,多数职业核心能力训练项目没有考核,所以,学生的意识和重视程度明显不强。我们可借鉴美国巴克教育研究所的“6A”法则(即:真实性、严谨性、应用性、实践性、咨询性、展示性)对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提升职业核心能力训练进行科学评价。对学生参与的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评价与反馈,使学生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切实提高职业核心能力。
2.5.4营造社会实践的公益性环境,在社会大环境中提升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目前,社会对职业核心能力的认识程度还不高,企业在接受学生实践的过程中也缺乏对学生职业核心能力提升的设计和指导。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公益性社会实践的氛围,以高职学生人人“有才能、有可能”为目标,借鉴德、英、美、新、港、台等地的实践经验,转变社会对高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认识,将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从课程教育的“书本式”学习转移到实践学习的“实战式”学习中,在社会大舞台上历练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切实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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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报告论文,供大家参考。
随着在校大学生兼职人数的不断增加,其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集中表现为被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发生意外人身损害难以主张权利等等。在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下,向劳动行政管理机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往往得不到处理;纠纷发生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机构不予受理。该问题出现,缘于大学生主体身份,其管理性质,用工形式等因素。1995年劳动部《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因此,有必要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分析,提出积极解决维护大学生社会兼职合法权益的路径。
一、学理分析
大学生兼职与用人单位二者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的性质,当全日制高校学生在社会兼职打工作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适用哪部法律对其进行救济,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理论界对于该问题,分为完全适用劳动法、部分适用劳动法以及不适用劳动法三种观点。笔者通过分析国内专家的不同观点,认为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社会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雇佣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劳动关系,认为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力,完成劳动工作,用人单位也支付劳动报酬,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二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更重要的是,若不属于劳动关系,发生法律纠纷,救济无门。部分适用劳动法的学者认为用人单位虽然支付劳动报酬,但并没有也无须向兼职大学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故在社会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加班费等问题适用劳动法,其他法律问题则适用民法等法律。折中说表面似乎成立,但在实际中无法操作,而且在法理上,不能成立。从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析,劳动关系说不能成立。折中说也难以成立,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主要基于几个要素均具备,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同时,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还需遵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说,大学生在社会兼职过程中均不存在这几个方面问题,基于上述几点,大学生在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存在。简言之,由于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和管理的关系,其在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但二者之间究竟存在什么关系呢?从目前的法律看,应当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存在何种区别呢?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劳动合同既包括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让渡劳动力使用权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包括了劳动立法和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的干预。这就表明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包括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所订立的内容,也包括劳动立法对用人单位所设定特定法律义务的内容,这是劳动合同与民事的劳务合同之间的本质区别。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要法律区别,首先,二者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合同具有经济性与人身隶属性相统一的双重特点,其法律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应当说,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更多承担法律的义务和责任。劳务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调整;其次,劳动力受支配的性质不同,在劳动合同中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企业的一分子,不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且还必须负有忠实的义务,而劳务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业务,没有其他的身份法律关系。再次,报酬取得的性质和合同履行的期限不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所取得的报酬是以工资的形式体现。该工资是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强制性内容,例如必须以货币形式按照合同的约定数额,同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劳务合同报酬的支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进行干预。最后,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的风险责任不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承担缴纳其费用的义务,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申请办理工伤事故责任的认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务合同用人单位对劳务提供者无须承担一切社会保险费用,即使劳务提供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也不按工伤事故认定,以人身损害处理。因此,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二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在适用法律方面意义重大。
二、维权路径
鉴于在校大学生社会兼职打工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不同,其所签订的协议,定性为劳务合同;由于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法律后果方面也存在差异。现在各大招聘网站有以公司名义招聘的,也有中介机构招聘的,网页中一般是职位简介和联系方式,至于信息真实与否很难判断。网络上的招聘信息可能存在虚假,大学生兼职找工作最好通过人才中心或人力资源市场,以及正规的职业介绍所获取信息,不要轻信路边广告。大学生打工最好咨询学校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或者由学校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如果必须自己寻找,可以通过正规的人才中介机构帮忙联系。大学生一定要到有资质、信誉好的职介中心找兼职工作。大学生一定要注意该职介单位是否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防患于未然,市场和用人单位的主体问题,应当注意。用人单位与社会兼职大学生不签订雇佣或劳动协议是普遍现象。口头约定实际上并无效力,一旦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之前的承诺便会落空。劳动合同法承认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若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提起主张,可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是大学生社会兼职法律关系属于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口头合同主张难以成立,大学生维权会十分困难。因此,大学生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大学生社会兼职属短工行为,协议中最重要的就是约定具体工作时间、确定工资数额、工资支付时间及方式,具体条款可参照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当然,现实中,用人单位有的借故以大学生没有事先表明学生身份,或提前离职没有告知,这些往往是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暑期工工资的常用理由。所以学生们在寻找兼职时,应明确告知对方自己身份,以便用人单位心中有数,离职时也最好提前说明。从2008年5月1日起,申请劳动仲裁不用再支付费用,因此,对于劳动者维权是一种利好。2008年5月1日以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0天,该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仲裁部门在实际工作执行中发现,对劳动者来讲,60天的申请仲裁时效太短了,非常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利,特别是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年代,一些劳动者好不容易找到工作,有时明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为了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经常是没有办法才去主张维护权利。在这种情形下,有的劳动者等到要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才发现,已经过了维护权利的仲裁时效期限,不得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当然,60天的时效也不利于当事人双方或者相关的组织机构的协商、调解,起不到法律应有的维权作用。2008年5月1日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延长为1年。在这1年中,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因某种原因中断时,仲裁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这样,就大大维护了当事人一方的权利。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但仍有效。例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只要劳动者仍在该单位工作,即使超过1年时间仍然可以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这一法律的颁布健全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用法律手段及时地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遗憾的是,该规定并不适用大学生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尽管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信访部门无法给大学生投诉立案,但学生们并不是真正维权无门。大学生可以向各街道司法所寻求帮助,其工作人员会对其纠纷进行调解。当然,学生们若能保存打工时的相关证据是最好的,比如工作牌或相关纸质资料。调解未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学生打工兼职本是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但由于学生普遍缺少社会经验,容易轻信别人,往往在打工中受骗。大学生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或相对详细的规避风险方法,使不少大学生对于“如何提防招工陷阱”没有清晰的认识,因此,大学生要增强分辨能力和法律意识,对社会上各种招聘广告要认真分析,仔细辨识。如用工单位向应聘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抵押金等都是违法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中介”赚昧心钱,社会上个别不规范的中介机构利用学生急于假期打工的心理,有的夸大事实,有的无中生有,以“某某企业急招暑期打工者”的幌子引诱学生前来报名,收取中介费。一旦交完费,大学生兼职信息则遥遥无期,或者找几个做“托”的单位让学生前去联系。许多学生都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往往收取不同金额的抵押金或收取身份证、学生证作为抵押物,这类骗局通常在招工广告上称有文秘、打印、公关等比较轻松的岗位,求职者只需交一定的保证金即可上班。但往往学生交钱后,招聘单位又推托目前职位已满,要学生回家听消息,接下来便石沉大海。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更不能扣留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作为抵押物。学生在求职时要以法律为依据,对违法行为予以拒绝。因此,大学生在应聘前要清楚应聘的岗位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和性质,不要被眼前的高薪所迷惑,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如果学生在求职时遇到职介中心提供虚假信息或与用人单位合谋欺诈求职者钱财等事情,一旦掌握确实证据,可向有关部门举报,避免自己遭受经济损失。社会兼职是大学生学以致用、体验和融入社会、获得经验的机会。目前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社会兼职是空白,对此法律盲点,国家有关部门如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可以法规形式颁布相关规定,为规范大学生兼职提供法律保障,赋予劳动行政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大学生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纠纷的权限,依法维护大学生社会兼职的合法权益。同时,高校和社会有关单位对此应采取积极有效的策略,比如通过校企合作、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培养合同等形式实现互利效果。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关注、处理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权益受损事件,既让大学生学到专业课本之外的社会经验,又能让初谙世事的大学生不至于求职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维权时步履维艰。
一、我国高校社会实践的问题分析
1.社会实践经费支持力度有待提高
现阶段,高校社会实践的经费来源主要是高校本身和实践者,而国家对于高校社会实践经费的预算相对较少。此外,近年来各高校申报社会实践的队伍数量逐年增加,已有的经费无法完全支持学生完成实践内容。
2.社会实践的机制不完善
大学生社会实践顺利开展的关键是保障机制,包括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实践基地保障、安全保障等方面。在调查中,多数参与过社会实践的学生反映在实践过程中,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在社会实践的组织准备和选题过程中缺乏指导,学生制订计划不完善,以致在社会实践开始后,遇到突发情况不知所措,从而大大影响了社会实践的实效性。
二、做好高校社会实践工作的解决方案
1.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资金支持
在开展社会实践过程中,应当积极争取政府、企业的扶持,努力形成“学校扶持一点,学院配备一点,政府、企业支持一点,个人自筹一点”的多层次资金筹措渠道,实现活动经费从以高校投入为主向学校支持、社会实践单位和学生个人的多元化投入体系转变,实现社会实践基础资源的共建共享。
2.逐步完善高校社会实践机制
针对高校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逐步完善社会实践机制,实现前期有组织、中期有指导、后期有反馈的良性循环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实践管理体系,成立社会实践指导团队,为社会实践团队配备指导教师,在实践过程中给予经验、技术方面的指导与帮助。
三、建立高校学生“4+2+1”社会实践创新模式
笔者在多年从事高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基础上,基于三螺旋理论,研究出高校学生“4+2+1”社会实践创新模式,即通过搭建高校学生社会实践的选拔培训、宣传、保障和反馈4个平台,开展精品和项目2个工程,最终实现实践育人的目的。
1.努力搭建4大平台
选拔培训平台将实现分层次培训功能,解决社会实践内容的层次划分问题;宣传平台将创新宣传载体,将高校社会实践“宣传策划—答辩培训—启动实施—总结展示”四个阶段的流程信息化;保障平台将建立社会实践激励机制、建立多渠道的保障机制、拓展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途径;反馈平台将调动学生主动反馈的意愿、收集社会实践工作干部的反馈信息,建立多元顺畅的反馈渠道。
2.积极开展2项工程
高校社会实践精品工程是指社会实践项目能够充分体现社会实践的意义、价值,具有紧随时代精神的先进性、教育性、实用性和示范性;项目工程的实质是将社会实践从实践活动的开始到结束,从活动的设计到实施,从人员组成到经费使用全部采用项目的形式进行运作。
3.明确社会实践目的
根据中央的精神,我们应把高校学生社会实践模式的目的定义为:高校学生社会实践模式就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中央对于高校实践育人的要求。在高校“4+2+1”社会实践模式中,不管是4个平台还是2个工程,都是紧密围绕着这一目的而深入开展工作的。社会实践活动在高校的学生培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应把高校社会实践的有效资源和创新思路紧密结合起来,互相影响,互相支持,促进并实现高校社会实践创新和社会实践精品化、工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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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实践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其制度化是大学生社会实践科学化的重要保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实践活动论文,供大家参考。
1、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意义
有利于增强大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社会在不断发展,需要各中类型的人才,竞争非常激烈。因此,专业面窄,社会适应能力差,综合能力不强的人才在市场竞争中一定不占优势,社会实践使大学生广泛地接触、参与社会生活,在实践中不断动脑、动手、动口,培养和锻炼了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2、方法和途径
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培养是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大学生积极接触社会,参加社会实践,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对将来就业和职业发展是有大有益处的。这是对自己负责、对父母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但是,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培养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和支持。
2.1学校的重视
学校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效果。作为学校应该积极为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创造条件。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实践课程化体系的实践探索。广泛吸取社会资源,加大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广泛寻求社会支持,为大学生实践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2.2企业的支持
可以说企业是培养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肥沃土壤。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肯接纳学生实习的企业并不是很多。现在,部分企业对大学生有一些负面的认识,认为他们有知识,缺经验;有学历,乏技能;有热情,少阅历。但人才的培养毕竟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作为一个优秀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该担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为大学生创造机会,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实践环境和学习的空间。
2.3政府的关心
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是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注的问题。有些地区的政府部门这项工作做得很到位。但也有一些地区出现了“两头热”“中间冷”的现象,面对政府的关心和学校的热心、企业却“漫不经心”。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探讨、研究解决,也应该积极借鉴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半工半读、产学合作的教育模式。政府、企业、学校还应该真正坐下来深度沟通,拿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来,并建立一种长效机制。真正解决大学生社会实践和就业能力问题。
2.4学生的准备
大学生要想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社会实践,期望在社会实践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锤炼意志和品格,为走上工作岗位奠定基础,就必须在角色定位、实习态度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
2.4.1做好吃苦和承受压力的准备。大多数大学生希望通过社会实践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和意志品格,但由于生活环境的相对单一,面对复杂的实践环境会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适应。社会实践与大学生活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大学生们往往呈现兴趣高、期望高、热情高和持久性低、应变能力低、受挫能力低的现象。为尽力避免三低现象的产生,大学生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前必须要做好吃苦耐劳和承受压力的准备。
2.4.2确定好自己的目标和角色。在整个社会实践过程中,大学生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角色,这种角色意识是做好本职任务和实践活动真正取得效果的心理前提。大学生如果认为自己是天之娇子,在工作中必然浮躁,容易给领导、同事留下肤浅、骄傲的印象。不利于得到领导和同事的真诚帮助和指点。
2.4.3勤学好问、多思善行。大学生要善于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指导实践。尽快在实践过程中熟悉工作方式和工作流程。大学生也要有不耻下问的精神,遇有不懂的问题,谦虚地向领导和同事请教。如有处理问题不当时,要实事求是地承认过失,诚恳地请教领导同事为自己指明方向。在实践过程中,还要做到多思善行。要多动脑、多动手,这样才会有所收获,有所提高。
3结语
总之,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对学生以后的自身素质的养成,及走向社会参加工作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养成还需要社会及各个方面都要做出坚持不懈的努力.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与学习践行群众路线的关系
社会实践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社会,学习群众智慧,了解群众需求,解决群众问题,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大学生课堂外的第二个学习的平台,也是大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重要途径。党的教育方针强调高校在教育与实践统一性的原则上培育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这就要求大学生把党的群众路线作为武装思想来强化自己的精神世界,确立正确的、牢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作为新一代大学生,我们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从中引出其固有的规律性,即找出周围事变的内部联系,做到知民情、解民忧、暖民心。而要这样做,就必须不凭主观想象,不凭死的书本,而凭客观存在的事实,在马克思列宁主义一般原理的指导下,从中引出正确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将群众路线真正地转化为自己的理念并践行到实际行动中去。
二、群众路线审视下大学生社会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坚持群众路线,必须讲究方法、求真务实、注重长效发展。以此要求来审视,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还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
(一)从实践目的来看,大学生对社会实践的认识还不足
由于缺乏事前科学的指导与管理,大学生对社会实践的具体内容与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对为什么要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甚至连活动内涵和具体方式都不甚了解,实践活动带有盲目性与随意性。他们缺乏参与社会实践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升自我的影响力认识不足,思想与行动不能达成一致。大学生做的社会实践活动大多是做些简单“三下乡”走访、调查后便草草收场,没有以“一切为了群众”为出发点设立实践项目,忽略了社会群众的需要,不能做到哪里需要哪里去,实践内容较为空泛,缺少针对性,致使部分社会实践活动流于形式,有名无实,成效低下,对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不大。因此,如果大学生没有正确地、清晰地认识社会实践活动,没有意识到它的重要意义,即使投身于社会实践活动中也是益处不大的。
(二)从实践过程来看,大学生社会实践缺乏系统有效的组织开展
当前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机制缺乏系统性、规范性,不能稳定高效、创新灵活地组织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深入基层群众,了解并解决实际问题。在实践活动过程中,缺乏主动依靠群众,大学生没有积极与社会基层群众进行深入互动,从群众的讨论中发现问题,在需要帮助时努力创新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开展活动。实践学生常常走马观花、蜻蜓点水,难以沉入基层,从问题表面看问题,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想作出判断,在这样的实践活动中不能得到实质性的帮助。因此,没有一个系统、有效的组织进行策划社会实践活动,就难以持续深入地展开实践活动。
(三)从实践效果来看,大学生社会实践成果反馈机制不健全
目前,大部分高校只注重学生实践活动的实施和总结阶段,不关注实践后期活动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实践作为一项以高校为组织领导,以大学生为活动主体的实践调研活动,通过组织策划,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分析总结,得出结论,却难以将实践成果反馈回到社会中去,不能实现为实践地和服务对象提供智力支持,这直接影响到社会实践的效果,使社会实践活动失去了它本身特有的意义,也因此导致部分社会基层群众并不是很认可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导致一些地方或单位把接收大学生社会实践作为一种负担,因而不能主动、积极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实践成果反馈机制的不健全也让大学生找到了“偷懒”的机会,实践脚步在分析总结完成后戛然而止,不管所得的结论是否符合客观规律,不再作深入的跟踪调查,严重制约了社会实践的长效发展。
三、以群众路线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创新
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真正学会运用党的群众路线,需要经历一个端正立场、改造世界观、锻炼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的长过程,要下一番苦功夫才能做到,这对大学生社会实践克服局限、求实创新、实现长效发展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
(一)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宣传教育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任何理论的形成都要在大量的实验和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高校要着力培养大学生在实践中动手动脑的能力,养成实践(实验)态度的习惯,要善于把课堂的做学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去,运用到服务社会中去。所以,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要以群众为学习对象为社会实践活动的出发点,要以真正了解群众的迫切需求和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实践活动的落脚点,要以“群众需不需要、答不答应、满不满意”作为衡量实践活动是否取得成功的重要标准。有了思想上的觉悟,就要将其付诸于行动,开展对社会、群众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解决实际问题让群众满意。这样既能保证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锻炼自我,也能做回报社会、奉献社会,实现双赢的局面。
(二)建立健全大学生实践教学工作和组织机制
在教学上,高校应正确认识到社会实践对学校的深化建设及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的重要意义。不断地改进实践育人体系,把社会实践进行学分制化,作为一门学科进行教学,由高校统筹征集各系院优秀社会实践活动案例,由专业指导老师进行内容整理、形式分类、形势分析,由思政教学老师进行教学推广,让学生在实践活动准备前期接受系统的思想教育,减少走弯路的几率,让学生更明确群众需求,以及如何正确地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问题中。在组织上,要针对学生的专业学习和综合素质发展状况,进行优良搭配、系统组队。积极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跨系院自由组队选题,优势互补,各尽所能,培养创新型思维和团队精神。
(三)创立稳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在社会实践上,高校应积极主动地、大胆地向社会寻找资源,与城市社区、社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联系并签约创建多个固定的社会实践基地,为学生搭建更多的锻炼机会和平台。学生也可以结合自己的喜好,选择适当的行业进行实践调研,在实践中可以与实践地签订实践基地,以便开展进一步的实践,也便于后续实践者的再次实践。同时,政府也应做好“推手”工作,调动企业、地方的积极性,鼓励其接纳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当然,作为与高校合作的基地的回报,高校应利用学校丰富的人才和技术资源,大学生应真正为实践基地提供长期服务,实现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让群众真正满意。另外,学生也可以切实了解到企业所需人才的要求,改进学习方向,提升自身各方面素质,为将来踏上职业道路积蓄能量。
(四)完善大学生社会实践考评激励机制
高校作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者和承办者,应积极加大资金加入,建立专项基金,完善考评奖惩制度,支持、保障学生的实践教育,充分调动师生对于社会实践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于社会实践指导老师,在教学过程中时刻明确社会实践的意义、认清自身的责任,并把教师参加和指导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与教师考核、工作业绩、职称评定等方面考评向挂钩,提高教师责任感。对于学生,要建立良好的社会实践监控体系,通过网络平台、电话等通讯设备对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过程进行跟踪,及时反馈问题并提供适当帮助,保证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实践结束后,学生要提交社会实践心得,并组织开展社会实践优秀调研报告、社会实践优秀个人、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评选工作和总结交流表彰大会,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团体、单位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若个别师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弄虚作假,也要对其作出相应的惩罚,做到奖惩分明,让师生用最好的精神面貌迎接社会实践。大学生社会实践为青年驰骋思想打开更浩瀚的天空,为青年实践创新搭建更广阔的舞台,为青年塑造人生提供更丰富的机会,为青年建功立业创业更有利的条件。
社会实践活动论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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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社会的发展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提出了更高要求。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社会实践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参与实践,检验技能,激发青年学生潜能
“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就是学生把在校学习的书本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将理论转化为实践,不仅是检验学生所学知识,同时使学生体会课堂所学习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是生动、丰富的,知识从而激发起学生努力学习的热情,对知识渴望的追求,促进学生不断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对专业知识要勇于创新、善于发现、不断创造。在实践活动中,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处理学习与实践的关系,理论的价值在于指导实践,学习的目的在于如何应用,在学与用之中使学生树立“执着的信念、优良的品德、丰富的知识、过硬的本领”为强大的精神动力,进一步激发了青年努力学习的兴趣。为了要把大学生要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可靠接班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的后备力量,成为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就必须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与所学专业的紧密结合,达到和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和方法就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的统筹,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的协调。
二、砥砺精神,磨练意志,提升青年学生综合素质
大学生参加“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是在社会实践中砥砺品格、锻炼意志、自觉接爱教育、形成健全人格,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实现其全面发展的过程。青年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开阔了眼界、受到了教育、得到了锻炼,提高了自身素质。从大学校园到走上社会之前,如何找到一个顺利过渡的桥梁与平台,关系到大学生能否尽快地去融入社会,提升自身社会价值,关系到大学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便提供了这样一个桥梁和舞台,它将大学生的激情和知识运用到“三下乡”的具体实践当中,在服务和奉献当中提高自身的素质,它既是一种零距离的国情教育,又是一种实践教育,实践证明有,“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是大学生成才的必由之路。更是对落实中共报告提出的“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对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
青年学生通过服务他人、奉献社会中来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以社会实践活动为载体,将社会实践活动纳入学分制管理,作为大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之一,进一步增强了学生素质教育的载体。以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制定了学生综合积分考核测评管理办法体系,将“三下乡”社会实践纳入了综合积分考核测评并进行学时管理,要求学生通过寒暑假或是课余或节假日参与“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在校时间完成100学时可获得5个积分,同进将社会实践纳入了评优推先、入党推优、评定奖助学金、顶岗实习和就业推荐的依据,将社会实践活动情况填入了《学生学期综合鉴定表》和《毕业生登记表》,对学生参与“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情况进行积分认证,进一步提升了青年大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
一、艺术类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现状分析
许多高校没有把大学生社会实践纳入学校的教育管理体系中,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只是简单停留在单纯组织开展的层次上,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只是被动接受;而由于缺乏统一部署,脱离了与专业教育的结合,学生在实践中无法获得专业学习,也起不到服务地方的作用,无法与实践单位有效融合,普遍存在应付敷衍的现象。同时,由于缺乏统一规划,高校普遍未对社会实践进行经费投入,而艺术类大学生的实践活动由于需要相关原料、器材(美术类需要颜料等,而音乐类需要乐器等)的投入,经费往往较高,许多学生也不得不放弃某些社会实践活动。
二、艺术类大学生社会实践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实效性建议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发挥专业优势,结合地方事业需要,帮助学生长才干、长见识的重要手段。艺术来源于生活,最终也要回归生活,服务于社会,因此,对于艺术类大学生来说,有效的社会实践尤显重要。艺术类高校对待社会实践应当提高思想认识,进行统一部署,将社会实践纳入教学规划,不断完善组织形式、丰富实践内容、打造专业指导教师队伍、建立稳定专业实践基地,并及时交流总结评价,引导社会实践向更深层次、更高质量迈进,扎实提高社会实践的实效性。
(一)将社会实践纳入教学规划,完成相关制度保障
将社会实践纳入教学计划,使之成为必修环节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完善社会实践课程和大纲,突出艺术专业特点,从社会需求的角度出发,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学分制度,从制度上确定社会实践地位,使之成为人才培养的一项常态工作。完善教师评价、考核体系,充分调动专业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专业教师和思政教师(辅导员)的有效配合,比如,将参与、指导社会实践作为评优的参考依据,有效核定工作量并采取相应奖励措施,切实提高专业教师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成立学校层面的领导机构,充分整合各方资源
学校应当成立社会实践领导小组,提高认识,改变以往社会实践单一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思想,统筹学校整体资源,统一制订社会实践方案,如,进行实践基地建设、专业师资队伍打造、基金投入使用及配套措施等,从而做到从艺术学科的专业特点出发,构建起适应学生需求与发展的社会实践体系,从而实现社会实践与专业教育的有机融合,提高社会实践的实效。
(三)增强艺术类大学生社会实践与专业有效结合的关键环节
1.结合专业、需求策划社会实践主题“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增强艺社会实践的实效性,首先在于课题的选择、计划。艺术类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必须突出艺术的专业特点,寻找符合地方实际需求,进行策划选题,提前做好活动计划。因此,在进行实践活动选题时就要从实际出发,做具体分析,寻找社会实践活动、艺术与社会需求三者的结合点。可以由专业指导教师直接根据社会实践具体要求和地方需求,结合学生所学艺术专业特点,设计社会实践的多个课题以供学生参考和选择,提高学生的参与度、积极性,有的放矢地设计选题。
2.建立专业社会实践基地和团队学校还应积极为社会实践搭建平台,联系政府部门或者相关机构,为学生提高实践创新能力搭建平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专门社会实践基地。通过社会实践,可以让艺术类大学生体会到所学知识的实践价值,激发学生的艺术创作热情,认识到艺术回归生活的价值,让学生在参与实践活动的过程中感受到艺术魅力,加深对艺术更深层次的理解和掌握。社会实践团队的建设是保证活动实效性、长期性和影响力的基础,因此,学校和学院必须努力建立稳定的社会实践教师指导团队,这样才能在学生中产生较强的影响力,形成文化氛围,实现稳定性、长期性。
3.加强社会实践专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在艺术类教学中仍然以“师徒传授,手把手教学”为有效形式,专业教师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也具备艺术学科理论的前瞻性,理应成为艺术类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参与者和指导者,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实践活动能围绕着艺术专业和社会需要展开;同时他们的科研优势和艺术敏感性也使得实践活动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利于实践内容的丰富和活动形式的创新。因此,艺术类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要想发挥艺术学科优势服务社会,同是达到提高学生自身专业能力的目的,必须要有专业教师的指导、支持,学校必须完善制度认真加强专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4.做好评价激励和交流总结进行交流总结,完成评价激励,是做好艺术类大学生社会实践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社会实践活动取得长远效果的措施。一方面,通过团队之间的交流总结会、实践成果展等形式进行实践活动的宣传与推广,鼓励更多老师、同学注重社会实践,不断深化实践成果,形成文化氛围,提高大家对社会实践的思想认识。另一方面,完善激励、评价体系,可以及时发现社会实践中的成果和失误,保证社会实践的良性发展,激发师生的积极性。综上,对于艺术类大学生来说,社会实践与专业教育相结合,切实提高社会实践的实效,一方面可以帮助大学生巩固所学专业知识、艺术技法,塑造创新精神,培养艺术创造能力,提高人文素养,从而达到增强完善自我,努力学习回报社会的自主意识;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落实高校人才培养方案,服务艺术类大学生的成长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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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作为大学生适应社会的一个重要过渡,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也有积极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大社会实践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社会实践活动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方面的作用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越来越受到教育管理者的重视,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也从单一性走向多元化和多样性。各高校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内容也是包罗万象,大型活动的志愿者、中外学生暑期集训营、红色旅游文化教育、献爱心服务活动、机关单位志愿者、企业实习生、体育文化宣传及贫困山区支教等。例如,2014年7月31日下午,西北工业大学文化体育社会实践队在指导老师杨萌的带领下,来到渭南陕西信达男篮俱乐部参观和学习。中午同学们跟着俱乐部经理走进信达集团,参观了信达广场和信达营销中心。晚上现场参与了2015全国男子篮球联赛信达男篮主场活动,通过这次亲身的参与,实践队员对企业的运营及职业体育赛事有了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如此多的活动当然给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带来了契机,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解决青年学生对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的认识。如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毕业就业问题。当前,很多高校毕业生在新政策的指导下已经选择自主创业,不再满足于包分配。导致择业方式改变的原因,一方面是国家出台的新政策,另一方面是学校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通过社会实践,使在校生了解和认识国情,认清就业形势,了解社会对毕业生的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社会实践活动给学生提供了与社会接触的机会,使学生可以亲身体会城乡和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在与不同人的交流中真切地感受他们的心声,从现实的例子中受到教育,使自己的思想得到升华,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学生接触社会的一种手段和形式,有助于对问题、矛盾的认识和解决,是学校加强和改进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有效办法。
二、社会实践有助于学生素质培养
一名优秀的大学生不仅要具有出众的思想政治觉悟,而且要有丰富的知识和超强的实践能力。包括大量的课外知识和专业知识,很强的环境适应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而参与社会实践活动能够满足这些要求,一方面使得理论知识得到应用,另一方面也使得自己其他方面的能力得到锻炼。参与大型社会活动,对于社会实践队必然是一次极大的考验,同时也是实践队员能力提高的机遇。目前各个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除了学校相关部门指导外,大部分由学生自己组织和领导,在实践中,学生学会了认识自我、改正自我以及完善自我,且增强了团队意识和合作意识。在面对困难时,能及时反应、冷静思考对策,分析和解决问题,这是每一位大学生走向社会的基本能力要求。在实践活动中锻炼获得的能力将成为当代大学生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基础。
三、结语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高校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实践活动内容的多样化与丰富性有利于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开展,保证社会实践活动的实效性。这对于培养当代大学生个人能力、团队合作精神作用显著。把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让学生自觉地将理论和实际、学校与社会、课内与课外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培养出面向社会、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
一、当前大学生社会实践体系的弊端
组织管理有缺陷一般高校都将社会实践归口于团委或学生处管理,社会实践活动作为高校学生假期例行活动开展,往往仅由一纸文件通知,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多数是自行安排,一般不会想到寻求教师的指导和帮助。这就导致了大量的学生社会实践项目凌乱,内容简单重复,没能起到锻炼成才的目的。团队型的社会实践活动同样存在上述问题,甚至更为严重。活动前的策划准备不充分,没有经过与实践接待方的详细沟通,策划内容不切实际,安全保障不到位;社会实践活动执行困难,活动项目实施改变较大,流于形式;活动结束后的总结空洞无力、甚至没有总结。
二、职业生涯理论的切入点
(一)社会实践阶段论
在舒伯的生涯发展理论中,人的职业生涯分为五个阶段:成长阶段(0~14岁)、探索阶段(15~24岁)、建立阶段(25~44岁、维持阶段(45~65岁)、衰退阶段(65岁以上),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发展任务,较好完成发展任务才能顺利进行下一阶段的发展。我国学生在大学之前基本没接触过职业社会,所以,大学阶段需要完成舒伯生涯发展理论中成长阶段和探索阶段的双重发展任务。因此,这一阶段不仅要发展自我形象,发展对工作世界的正确态度,并了解工作的意义,同时还要使职业偏好逐渐具体化、特定化并实现职业偏好。大学里的社会实践就成为完成这一生涯发展任务的重要载体。通过社会实践,不仅要对自我有充分的认识,明确自己的个性需要、职业兴趣、能力水平,还要完成对社会的初步认知,了解工作、了解岗位、适应职业,初步完成职业准备。大学阶段的社会实践可分为三个发展期:探索期,考虑需要、兴趣、能力及机会,作暂时的决定,并在幻想、讨论、课业及实践中加以尝试;训练期,针对探索期的决定进行有目的的训练,参与相关实践项目,有目标地锻炼自己的能力,进一步明确职业选择;择定期,生涯初步确定并试验其成为长期职业生活的可能性,若不适合则可能再经历上述各时期以确定方向。
(二)社会实践环境模式论
霍兰德认为,一个人之所以选择某职业领域,基本上是受到其兴趣和人格的影响,生涯选择是个人在对特定职业类型进行认同后个人人格在工作世界中的表露或延伸。在霍兰德理论中,提出大多数人属于六种人格类型,同时有六种环境模式与这六种人格类型相对应;人们寻找的是能够施展他们的技能同时表现他们的态度、价值观和人格的职业;人们的职业行为是由其人格和环境特征的相互作用所决定的。在社会实践中这六种环境模式同样存在:现实型、研究型、艺术型、社会型、企业型、常规型。当学生处于兴趣类型与实践环境一致和相容的情境下时,个体满意度会较高,主动性会增强,效率也能得到提升;相反,在兴趣与实践环境对立和相斥的情境下时,个体的负面情绪会占主导,消极怠工、敷衍了事的情况就会时有发生。因此,在社会实践活动类型的设计上应充分考虑这六种环境模式,让学生在每次社会实践中选择与自己人格类型相适宜的实践项目参加。
(三)社会实践动态适应论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的罗圭斯特和戴维斯提出了人境符合的心理学理论,即当工作环境能满足个人的需求(内在满意)、个人也能满足工作的技能要求(外在满意)时,个人在该工作领域才能够得到持久发展。个人与工作之间存在互动的关系,符合与否是互动过程的产物,个人的需求会变,工作的要求也会随时间或经济情势而调整,如个人能努力维持其与工作环境间符合一致的关系,则个人工作满意度愈高,在这个工作领域也愈能持久。大学生社会实践应借鉴此理论,社会实践本是大学生认知社会、了解社会的过程,符合适应论的背景,随着学生的认识不断发展和提高,应提供给学生更适宜的平台和机会。所以,所组织的社会实践项目不能一成不变,应有阶梯性和发展性。可在低年级阶段设计相对简单的实践任务,到高年级阶段安排复杂的实践任务,从而维持个人与环境之间的符合性,实现动态适应。
三、职业生涯理论指导下的社会实践活动改进措施
(一)职业化:职业指导提前融入社会实践之中
社会实践作为学生认知社会的重要途径,应与学生的职业选择密切相关。社会实践的成功与否、实效与学生职业生涯的发展紧密联系,可以说,社会实践是学生走上职业道路前的铺垫。因此,在社会实践中应安排职业指导内容。在社会实践活动实施之前,一般考虑在策划阶段,学生应提前完成自我认知,对自己的兴趣、性格、能力有一个较为完整的评估;同时对职业有初步意识,了解什么是职业,能对职业做出选择,即完成社会实践阶段论中的探索期的任务。我们可以通过开展职业生涯规划课程来进行理论知识的普及,通过组建生涯团体辅导小组来组织学生进行认知探讨,通过邀请校友、成功人士讲座及企业的宣讲会等形式来促使学生思考开展怎样的社会实践活动能辅助职业认知。
(二)阶段化:一个年级一个主题方向
根据社会实践阶段论的观点,大学生社会社会实践分为三期,分别是探索期、训练期和择定期。结合高职学生三年的在校学习经历,我们可以将这三期嵌入到大学三年里。大一年级对应探索期,大二年级对应训练期,大三年级对应择定期。大一学生社会实践的主要目标是完成自我认知和初步职业认知,可通过参加生涯量表测试、自我总结反思认识性格、兴趣;通过参加和组织集体活动认识个人能力;通过聆听讲座、生涯人物采访建立初步的职业认知。这些途径,不仅是生涯教育的手段,也是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内容。大二阶段,在大一探索期所做前期准备的基础上,同时随着专业学习的深入,有的放矢地进行自我训练和完善,这也是社会实践活动大有作为的阶段。这一阶段,我们可以开展诸如职业调查、假期实习、勤工俭学、志愿者服务等深入职场的短期体验式的实践活动。大三阶段,这是学生完成“职业人”转变的最后一步,学生在这一年里要将短期的职场体验转换为个人的职业选择,或重塑职业目标。这一阶段的社会实践目标是完成岗位实习,初步体验职业生涯。可以开展的活动有择业指导、岗位宣讲、毕业实习等活动。
(三)匹配化:通过社会实践培养职业所需各项能力,增强个人核心竞争力
学生的职业生涯充满了各种可能,我们应鼓励学生积极进行多种尝试,而不是仅仅只局限在自己所擅长的单一领域。学生的心性不定,兴趣转换极快。因此,我们在安排社会实践任务时应将霍兰德六种职业类型都涉及,要求每位学生每种职业类型都有参与。有亲身体验才能分辨适合与否,既验证职业兴趣量表结果,又进一步了解职业兴趣类型。在设计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任务难度和人员组合,每项任务都应设计为高低年级学生同时参加。对于低年级学生,实践重点在了解项目内容和实施流程;对于高年级学生,实践重点在完善项目、指导新人、实践创新,完成个人能力的提升。通过这种安排,力求使每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都能有所进步。伴随着参与次数的增加,学生能从较低位的人职匹配逐步成长为高职位的人职匹配,再辅以职业技能迁移,从而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增加求职成功率,最终增强核心竞争力。
(四)体系化:打破现有教育划分,将社会实践与实习整合为一门课程体系
按照现有社会实践运行模式,社会实践与专业实习分属不同处室管理,专业实习多由教务教学组织部门负责,社会实践多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这就造成两者地位不等,信息不通,学生重视程度不一。要培育全面发展的学生,势必要打破界限,将社会实践与专业实习整合统一,运用职业生涯理论,专业教师、学生管理人员齐抓共管,将其系统化、体系化,按探索期——训练期——择定期考察学生实践情况,酌情给予学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社会实践是大学生认知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大学生职业发展的重要过程,做好社会实践工作,有利于大学生就业工作的开展。在职业生涯理论的指导下,实行大学生社会实践职业化、阶段化、匹配化和体系化,大胆创新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有助于实现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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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教育形式,是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是新形势下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延伸,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实践报告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目前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现状与存在问题
随着社会对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要求的日益提高,加强社会实践特色基地建设已成为高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调查显示,目前社会实践基地化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基地模式相对单一、专业性不强、稳定性不足、利用率不高、重建设轻管理等等[1-5]。而且,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办学规模不断扩大,高校普遍出现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数量也相对不足、质量不高、规范性不强等问题。还有一些实践基地只是挂上牌子,让出于各种原因让前来实习的学生走马观花的看看,导致实习成为走过场。这样的“实践”,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影响了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热情。针对这些问题,食品学院院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探索,取得了一些心得和经验。
二、食品学院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长效机制的探索
2.1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明确目标。社会实践是理论教学的延伸,食品学院对社会实践一贯十分重视,采取“三个模块+三个平台”的社会实践工作模式,发挥专业优势,培育社会实践工作团队和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社会实践品牌活动。其中“三个模块”是大学生寒暑期社会实践模块、大学生创业创新实践模块和志愿者社会服务实践模块。“三个平台”是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大学生创业中心和青年志愿者协会。自开展社会实践工作特色基地建设以来,在总体目标的指引下,紧紧围绕教育、管理、服务,健全了规章制度与有效考评体系,从而使组织工作一体化中突出层次性,保障学生实践活动有序有力开展。食品学院为保障实践基地长期有效的进行,相继出台了《河南科技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社会实践管理办法》、《河南科技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社会实践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科技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社会实践活动应急预案》、《河南科技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社会实践指导老师职责》、《河南科技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社会实践团队守则》、《河南科技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社会实践活动指导教师聘任及考核办法》、《河南科技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社会实践活动立项资助办法》等制度,详细规定了社会实践的目标和对学生及指导教师的具体要求,没有完成社会实践计划或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能取得社会实践学分等。完善健全的制度约束和严格规范的管理措施对我院社会实践实效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2.2突出专业特色,培养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社会实践一定要突出专业特色,与专业学习相结合。我院结合服务地区与专业课实际,点、面并济,突出主题,丰富内涵,灵活应用,不断强化社会实践功能。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的老师与学生依靠掌握的食品营养安全专业知识,为农村的乡亲们进行科普知识宣传,进而改善广大村民的食品营养安全和饮食健康状况。办咨询台、入户调查、开办讲座、绘宣传画,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形式。大学生创业创新实践以“大学生创业中心”平台为依托,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创新和创业能力。聘请骨干专业教师在“大学生创业中心”担任顾问和指导教师,不断完善中心的组织机构,扩大创业种类,丰富产品的品种,形成了品牌效应,提高了专业实践能力、培养了创新精神。
2.3发挥师资作用,加强专业指导。所有高校教师都负有教书育人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实践活动要做到更扎实、更深入,就必须建立一支业务精、能力强、讲奉献的校内外、专兼结合的专业指导教师队伍[4]。实践表明,专业指导是确保社会实践活动效果的关键因素。一旦得不到专业指导,很多有关专业性的社会实践活动就无法顺利进行,导致社会实践活动多数只能流于形式。为此,食品学院为每位学生指定了一位指导教师,社会实践期间,学生每周都要与指导教师联系沟通,将自己的实践选题、实习内容、任务及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指导教师汇报,并在实践结束后写出社会实践总结。我们要求指导教师要对学生整个实践过程进行认真指导,并主动与学生实践单位建立联系,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及存在问题。引导学生将书本中理论的知识应用到社会实践中,能够加深认识,促进实践。要求专业指导教师能够在认真督导中不断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思路,培养学生的创新性思维。
2.4充分利用校友资源,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大学生专业实践基地建设是规范高校专业结构改革的需要。如果没有完善的专业实践基地,缺乏规范的实践条件,就无法完成实践性教学计划和建立实践性教学体系。为了加强专业实践基地建设,满足学生专业实践的需要,食品学院充分利用丰富的校友。
一、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大学生通过社会实践,认识到社会对人们的需求以及人生的重要意义。从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能够大大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价值观也受到影响,开始向多元化发展,出现了重索取轻奉献、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资产阶级人生信条,对大学生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加上当代大学生生活条件都比较优越,且多为独生子女,很容易受享乐思想的侵蚀,忧患意识不强,常以个人为中心、盲目崇尚自我,认识不到自我价值的实现离不开社会的需要和支持,容易在人际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出现问题。而当前高校的固定的专业课程教学已不能满足当代大学生的求知欲以及适应复杂社会的需求。因此,对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的教育便不能局限于教材上的理论教育。而是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进行实践活动,如到企业、公司、社区等场所进行实践,让学生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认识自我,认识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从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进一步激发大学生的爱国主义热情
爱国主义是人们热爱、忠诚、报效祖国的一种情感,是凝聚国家民族、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也是调节个人和国家民族关系的政治、道德和人生价值规范。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如组织学生参观历史纪念馆、革命根据地、名胜古迹等,让学生了解祖国的发展历史、优秀人物、传统文化等,领略到祖国艰辛的发展史、悠久的历史以及优秀的文化等。让学生们通过对历史的了解,懂得落后就要挨打的道理,勿忘国耻,并让学生感受到在党的领导下,我国近年来发生的重大变化,意识到国家物质、政治以及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的繁重任务,逐步树立为国家进步和人民幸福奉献的崇高理想,把自身的发展和祖国的繁荣密切结合,激发大学生的爱国主义热情。
三、加深大学生对对现实社会中诸多问题和矛盾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对这些问题如何进行解决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大难题。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现在已由原来统包统配的分配模式过渡到学生自主选择就业模式。这种就业模式的改变,导致很多大学生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心理,对社会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偏激看法。而这种矛盾的解决,仅靠学校的教育和引导是很难见到成效的。这种情况下,学校可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深入社会,让学生了解就业现状,然后结合自身情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这种实践活动使大学生对社会现实问题和矛盾有了初步认识,同时也是高校毕业生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有效方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不仅是学生认识、了解社会的重要途径,更是强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方式。所以,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我们一定要利用好社会实践活动的优势,更好地为社会培养高技能、高素质的综合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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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因此,研究大学生社会实践新的形式、新的做法,对提高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实效性,增强大学生爱党爱国、踏实工作、乐于奉献的品质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实践活动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作者从事高校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多年,通过自身研究心得认为要想有效解决以上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关键是要把没有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内的学生,利用个人业余时间参与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纳入高等学校教育体制改革计划,进行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课程化管理学分化建设。
(一)明确管理目标
根据培养具有创造性创新性人才的要求,制定科学的、符合各校特点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课程大纲,明确实践活动总目标,同时明确实践活动管理主体,如学工处、团委、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系部及实践基地的作用,各部门统一目标,明确职责,分类管理,既相互独立又高度统一协调。在实现目标的组织实施过程中,由学校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全校各系,从实践活动的计划、经费、过程管理、评价、结果的运用等方面做到与专业教学无缝对接,让学生在通过实践检验专业学习成果的同时,深入社会各层面,提升个人的生存能力与对生活的认识。
(二)分阶段设定任务要求
学生大学期间,根据不同年级、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分阶段设定社会实践活动的任务要求,把实践内容与理论教学任务相结合,完成理论教学任务后配套实践活动,把理论内容在实践中加深理解,通过实践促进学生对理论的认识,为下一阶段理论教学打下基础。把大学期间划分为低年级、中年级和高年级三个阶段,每个阶段也设定相应的任务。低年级以习惯养成,道理品质教育实践为主中年级以能力提升实践为主,高年级以适应岗位和社会服务实践为主。学生各个阶段的社会实践活动予以考核并登记成绩,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形成实践活动贯穿整个大学教育全过程的培养模式。
(三)制订科学合理的课程内容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课程是其个人成长的一个大课程,课程内容设计须符合大学生身心发展的基本规律。它包括国家政策形势教育、时事热点教育、社会服务教育,具体指大学生开展的各类社会调查、专项访谈访问、“三下乡”支教支边、社会义工与志愿者等。实践课程内容要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契合,在学生成绩管理体系中赋予一定的学分,对实践活动指导老师要计算工作量,只有这样才能让方案落到实处,激发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确保实践活动课程规范化发展。
二、如何将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纳入课程管理体系
(一)建立科学的实践活动课程培养目标
建立科学的实践课程培养目标是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改革的关键。作者对培养目标的理解为:坚持“以学生为本”的思想理念,以提升学生综合素养为根本目标,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为手段,鼓励学生开展社会服务,投身公益事业,以所学专业的行业市场为依托,开展专业认知教育,投身生产一线,加强对实用技术的掌握,在实践岗位上锻炼自己。同时,鼓励学生走出校园,加强与他人的沟通,提升语言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接收多元化思想,催化自身的创造创新能力。只有能达到以上目标,才能说我们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课程取得了成效,改革思路才有了突破。
(二)构建高效的实践活动课程管理体系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课程与理论课程区别很大,它是校园和社会两个课堂、老师和人民两种教员、社会和书本两类教材的结合,是一个复杂的课程体系,要确保实践活动课程的有效实施,必须构建高效的课程管理体系。校级层面要成立专门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相关职能处室与系部负责人组成,同时根据任务划分版块成立计划制订、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结果运用等小组,各小组由直接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牵头,严格落实改革方案,奖优罚劣。系部是学生的直接管理者,因此,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系部是关键环节,各系部须根据本系专业特点,学生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通过以点带面的形式全面深入到学生的实践课程中去。学校要安排专门的经费以保证项目的实施,同时科研部门要通过课题研究的形式及时推广典型案例,带动全校整体工作的推进。
(三)打造齐备的校内外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在整个学生实践活动课程实施过程中,指导教师是关键,他承担引导学生实践活动方向、专业知识指导、保证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等重任。因此,打造一支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专业技能教师为辅的指导教师队伍尤其重要,指导教师要以高度责任心、精湛的业务水平对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全程跟踪与指导,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学生课程成绩。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课程的课堂因大部分在社会,学校还要建立数量充足的实践教学基地,聘请行业内的知名专家或技术能手、实践基础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担任兼职指导老师共同实施实践课程计划。要有配套的奖励制度,鼓励更多的社会优秀人士从事指导教师工作,提升学生实践课程实施的内在水平。
1贵州高校学生社会实践存在的问题
目前,对于贵州高校来说,参加社会实践是学生在校教学中必修科目,以笔者所在的贵州师范学院为例,每一届学生至少在大四上学期必须完成为期一学期的实习,其他时间各学院可根据自身情况具体安排。但是,随着贵州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贵州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将不可避免地面对新形势,需要积极探索、发现、研究和解决新问题,从而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和内容。
1.1贵州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贵州高校都认为社会实践是培养学生的重要方式,但在具体操作中受到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导致许多社会实践基本流于形式,只为完成而完成,并没有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去量身制定合适的实践模式。例如,组织上,因学生安全、经费来源和接收单位等方面的问题,都会给学生社会实践增加一定的操作难度;类型上,形式单一,教育内容针对性不强;指导上,由于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时间多在假期,高校教师参与度不高,尤其缺少专业教师的参加与指导。而这些状况则会导致以下问题:第一,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不高;第二,学生感觉参与社会实践收获不大;第三,学生在参与过程中容易被“放养”,缺乏有效管理。这都是贵州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表现。
1.2贵州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不到位
社会实践基地的建立,是社会实践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础,因为它的建设情况直接影响社会实践能否取得效果。但目前实践基地的建设现状无论是质上还是量上都严重滞后于贵州高校发展的水平,根本无法满足贵州目前近50万在校大学生开展高质量的社会实践活动的需求。例如,部分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存在接收学生数量有限的问题,只能不定期地接收少部分学生进行社会实践。造成现阶段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高校在选择实践基地时没有按照自身专业定位来操作,且没有做好与实践基地的后续对接工作;另一方面,实践基地没有制定相应发展计划,导致实践基地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
1.3贵州高校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积极性不高,计划制定不清晰
学生在进入高校之前,都是经历了十二年的寒窗苦读,且家长和老师在中学时为了鼓励他们,也向他们灌输了一些不正确的观念,即在大学期间可以度过轻松愉快的四年时光。这就导致大学生在高校期间无法形成参加社会实践的自主意识。同时,前文论述高校在社会实践中管理制度不健全与社会实践基地建设不到位的现状,也是导致学生对社会实践重视程度不够、积极性不高的原因。另外,即使有部分同学有意愿参加社会实践,也没有清晰计划,只是抱着希望通过社会实践来增长见识、加深对社会了解。
1.4政府作用不明显,宏观指导不足
目前,政府对贵州高校学生社会实践非常重视,上至省政府、下至各级相关的教育主管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这些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都对学生社会实践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就整个社会实践的外部环境而言,它并未创造出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的条件,也并未在社会层面上形成全面支持社会实践的系统。因此,社会实践外部环境还有待完善。政府想要在大学生社会实践方面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就必须制定出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政策和具体办法,即高校、大学生、接收单位与政府都能够接受的政策。这有利于相关单位接收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为社会实践创造有利条件。
2贵州高校学生社会实践今后的发展模式
目前在贵州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下,高校的社会实践多是流于形式的表面功夫,这种现状让各方都不满意,如何改变成了共同关注的重点。各方都认为要改变这一现状,靠任何单独一方的力量都无法做到,所以必须要把高校、学生、实践基地、政府四者有机联系起来,在它们之间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社会实践联动机制,形成合力,才能实现根本改变。但这四者如何形成有机联系是摆在各方面前的一个难题,笔者通过作为贵州师范学院2012级档案学专业2014年黎平县档案局暑期社会实践指导老师,对此有一些思考。认为在这个联动机制中,各方都必须有一个清晰的定位:高校要利用自身优势,发挥居中的纽带作用;学生要积极配合,突出自身的主体性;社会实践基地要加强建设,为其打下坚实的基础;而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影响力,切实起到核心的作用。而此次社会实践之所以能够取得圆满成功,与实践过程中高校、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政府四者之间的共同努力分不开。在实践过程中,贵州师范学院都是全程参与,出发前学院就做了各种准备;过程中学院同档案局、学生保持了密切联系;结束后,就整个实践过程做了一次专门的经验总结。学生在参与过程中也表现得非常积极。黎平县档案局与此次社会实践的学生专业上完全对口,生活上照顾有佳,实践中认真指导。虽然此次社会实践政府没有直接参与,但在整个活动中还是能够体现出政府的潜在作用。
2.1贵州师范学院档案学专业重视与黎平县档案局之间的合作关系
贵州师范学院为鼓励广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无论是在组织、制度、师资、资金上都提供了很多保障条件:组织上,专门就此次社会实践活动做了全面安排,前期的准备工作,以及过程中都由专业指导老师带队全程陪同;制度上,将实践活动纳入到学分考评体系以及课程计划中,社会实践的参加与否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同学能否顺利毕业,同时在《贵州师范学院学生综合测评量化考核办法》及各种评优评先条例中都把学生的社会实践经历作为重点评选标准;师资力量上,要求每一次的假期社会实践中都要配备专业老师进行全程指导;资金上,每个学院都有配套用于学生社会实践的专款。档案学专业在与黎平县档案局联系之初就充分利用了学校的这些便利条件,而且学校层面也非常重视与黎平县档案局的合作关系,最后合作意向是由学校党委书记与黎平县档案局达成的。此次黎平县档案局暑期社会实践就由专业老师带队,学校在资金上也给予专款。
2.2档案学专业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主动性很强
贵州师范学院档案学专业在平时教学过程中就非常注重引导学生参与实践,定期组织学生与贵阳市档案局、乌当区旅游文化局联系开展相关活动。这些都培养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因此,在此次黎平县档案局社会实践中,所有参加的学生都表现得非常积极。在实践过程中,他们制定了明晰的值班表,每一位同学都必须担任一天的负责人,组织其他同学顺利完成当天的工作任务,完成之后,还要进行总结,通过这种严格的制度,学生在实践过程中每一天都能够有所收获。虽然实践的时间只有短短的15天,但让他们在专业学习、与人交流方面都有明显进步。
2.3黎平县档案局对此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支持与配合
黎平县档案局在2012级档案学专业学生社会实践的全过程中给予积极配合,生活上、实践中、专业指导上,都提供了许多的帮助。出发之前,学校与档案局商议就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生活安排问题达成了共识,由学院与档案局共同承担住宿费用,整个实践期间都是住在旅馆,用餐问题则全部由档案局来负责。专业指导上,档案局工作人员全程指导他们,解决他们遇到的专业问题。通过这些帮助,学生在实践过程中都受益良多。
2.4贵州师范学院在社会实践中把政府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目前,政府制定了各种有利于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政策,学校很好地利用了这些政策。财政方面,省教育厅给每个高校都有专项资金支持;组织方面,省宣传部、团委都提供相应的专业指导;政策方面,省委省政府都尽可能地制定各种便利措施。学校在组织此次社会实践时充分利用了这些有利条件:资金方面是学院申请了学校学生实践活动专项支持;组织方面,学院吸取校团委的经验,组成了由专业指导老师带队的社会实践小组;政策方面,学院按照政府相关政策要求,制定了安全预案,并要求学院对每一位参与的同学进行安全教育,同时给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师生参加社会实践期间的人身安全。在实践活动结束之后,学院还积极鼓励学生把他们的社会实践成果向学校、甚至是政府申报为优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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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在高校的学生德育教育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实践论文,供大家参考。
1社会实践社团化模式构建策略
1.1制度化保障
建立学生社团开始社会实践活动的激励机制高职院校应加大对大学生开始社会实践活动的支持力度,在政策引导方面给予制度支持,一是建立健全社会实践学分制度,即将社会实践作为一门大学生的必(选)修课程纳入到学校的课程体系中去,肯定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建立完备的社会实践成果认定规范与流程,以制度化的形式加以固定;二是建立健全社会实践活动指导教师负责制度,学生社团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其指导教师应是该社团的指导教师(在开展大型活动时,可以增聘1-2名指导教师),肯定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激励专业教师参与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热情,让教师积极深入基层,在以个人专业素养引导学生的同时,锻炼个人专业业务水平,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三是建立健全大学生社团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引导机制,在社团管理规范中,结合社团的性质与类别,规定学生社团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大致方向与频次,鼓励学生走向社会,发挥大学生的智力优势;四是建立健全学生社团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激励机制,对开展效果好、辐射范围大、社会反响好的优秀社会实践活动、团队、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对社会实践活动开展优秀的学生社团在社团评比中给予倾斜,以形成高职院校大学生走向社会、服务地方经济、服务社会大众的良好文化氛围。
1.2项目化操作
促进学生社团开展社会实践内容的持续更新项目化操作是指将学生社团在开展某项社会实践活动之初,以项目申报书的形式向团组织申报社会实践活动项目,遵照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方式方法,需要学生在完成社会实践活动后提交较为完整、科学的实践报告或者调查报告等。这种操作方法是将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一种系统式的管理办法,在很多高职院校都得到实施。如在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自2004年开始,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就开始引入了项目化,至今已成功实施了10年,累计立项的校级社会实践团队和院校社会实践团队近200项。学生社团社会实践活动的实施项目化运作有如下优点:一是有利于将学生的科研创新与实践有机结合,在实践中进行科研创新,在科研创新过程中进行实践检验,学生在开展社会实践的同时,能够对自己的专业发展方向有更为清晰的理解,同时将毕业设计、科研项目揉入到实践过程中;二是社会实践活动的专业特性,可以使开展教科研的社团指导教师受益,教师借助学生的力量开展科研项目论证、中试等工作,同时也为社会实践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经费保障;三是进一步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创新社会实践活动形式,对社会实践活动的健康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也为大学生在科研思维能力的培养提供平台;四是使社会实践活动的目的性更加明确,使单一的社会实践活动内容更为丰满,参与其中的学生收获更多,避免了活动内容简单、形式单一带来的不良影响,使社会实践活动更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学生,真正使学生了解国情、服务社会、增长才干,从而培养社会需要的优秀人才。因而,高职院校应积极支持学生社团开展项目化社会实践的尝试,发挥学生社团尤其是专业类社团开展项目类社会实践活动的申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促进社会实践社团化运作模式走上一条科学化、长期化的健康发展道路。
1.3专业化实施
充分发挥学生社团优势,打造精品活动依托社团开展社会实践要紧扣社团的专业性质与特点,充分利用学生社团专业知识背景,同时提供活动层次。高职院校应根据学生社团的性质进行分类,各类社团应根据个人特点开展与之相对应的活动。对于学生社团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而言,应充分利用社团专业知识背景,发挥自身优势。这样,既可以让社团成员将所学知识付诸实践,检验理论知识,增强对所学专业的认知,巩固专业思维,提升专业归属感;也可以增强社会实践活动的层次和内涵。如,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机械协会到农村开展农机维修,电子协会进社区开展家电维修,英语社到偏远山村开展英语支教,街舞协会开展老年舞培训等等。
1.4基地化承载
为学生社团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广阔平台社会实践基地有别于我们理解的活动场所,基地是一个相对稳定、能够在较长时间内供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锻炼的物质平台和场地资源。近些年,高职院校十分重视社会实践基地建设。以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近三年来,累计建设社会实践基地100余家,其中稳定的社会实践基地40余家,为大学生开始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了非常广阔的平台。一个优秀的社会实践基地必须满足如下几个条件:一是明确的思想性,具有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功能,不能违背教育的基本原则;二是具有一定的专业价值,能够提供学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的平台,避免活动内容单一、形式简单、思想消极的不良影响;三是社会实践基地方与学生双赢,应在对大学生起到教育作用的同时不忽略基地的利益,强调双方利益最大化。此外,在众多社会实践基地中,一定要充分发挥品牌基地、精品基地、优秀基地的示范作用,开展优秀社会实践基地评比。地方政府也应该响应高职院校和社会实践基地双方的诉求,为社会实践基地在税收、人员培训、产品宣传等方面给予支持,充分调动基地单位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育人的良好氛围。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为充分利用校内、校外两种资源提供了通道,是整合大学生社会教育资源的途径,为大学生尽快走入社会提供了方便,也为学生的就业、创业提供了机会。在当前社会背景条件下,只有实现双赢的社会实践基地才有生命力,即各社会实践基地力争为大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接受思想教育的场所和施展才华的平台。
1.5科学化管理,建立学生社团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长效机制高职院校要充分认识到社会实践社团化运作模式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坚持学生社团和社会实践管理的原则,科学化管理社团社会实践,建立学生社团开展社会实践活动额长效机制。一是要建立学生社团尤其是专业实践类社团的量化指标考核体系,将社会实践活动纳入考核体系当中;二是加大社团社会实践的总结制度,把实践工作经验总结与升华作为一项重要制度确定下来,常抓不懈,在常规工作中寻求亮点,不断创新;三是围绕精品社团建设,开展“一社团一品牌”活动,加大社团品牌活动建设,引导学生社团将活动重心由“内部相对封闭型”向“社会开放型”转变,由“自娱型”向“服务型”转变;四是高度重视社团社会实践对于加强学生社团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意义,在活动时间上进行外延,在活动内容上进行拓展,在活动形式上丰富,力争社团社会实践的常态化。
2结语
总之,随着高职院校学生社团和社会实践活动的不断发展,两者之间的契合已经成为一个大家关注的问题。如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优势,并提供社会实践活动的层次与质量值得高职院校教育工作者给予关注。通过多年的实践,笔者认为,高职院校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开展项目化运作、建设社会实践基地等实践途径,以学生社团专业知识背景为依托,以科学管理为保障,建立高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社团化运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学生社团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健康发展。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意义
在大学生群体中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对于高校“培养人才、科技创新、服务社会”三项基本功能的实现能够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对于培养社会主体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也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1、有利于促进高校教育目标的实现。高校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阵地。不论是中华崛起、民族复兴的理想信念,还是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都需要大学生在实践中去领会、掌握、运用。脱离实践的单一的理论灌输,会使大学生产生逆反心理,从而影响教育目标的实现。社会实践使得大学生进入社会,获取大量的感性材料,提高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利于促进高校教育目标的实现。
2、有利于推动教学效果的更好实现。社会实践是高校教育的重要补充。高校教育者通过引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帮助学生初步树立直观的社会感知,找到具体的感应对象,对于深化学生的理性认识能够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相比较,课堂教学系统、完整,有详细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进度,但是形式单一,比较抽象;社会实践则是感性认识比较丰富,容易理解。只有将教学与实践相结合,才能使得大学生更好地掌握专业知识并能够运用在实际工作中。
3、有利于整合利用社会资源。高校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阵地,是大学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重要场所。但是现实中,大学生在学校学到的知识远远不足以在社会中和工作岗位上运用。大学生要想全面发展,必须要接受全方位、多层次教育种类的教育。不但要接受多层次的教育内容,还要通过多样的教育途径来接受教育。大学可以给予大学生系统的专业知识的教育,但是由于大学教育资源的局限性,很多教育内容是无法在学校完成的。社会实践可以借助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教育的力量,全方位的对大学生进行教育,达到学校教育资源和社会教育资源的最佳结合。
4、有利于促进大学生全面成长。当前的大学生基本上都是“90”后,具有强烈的求知欲,好奇心也比较强,容易接受新生事物,但是由于阅历不足,辨别是非和选择能力比较薄弱。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形势下,往往会失去自我,陷入迷茫。这样会阻碍大学生的健康成长。社会实践可以使得大学生真正投身于社会这个大熔炉中,直接感知社会,丰富大学生自身的认知能力,有利于促进大学生的全面成长。
二、大学生社会实践的主要形式
当前,大学生进行社会实践的主要形式基本上就是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与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等。
1、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三下乡”活动,是当年“五四”运动开创的“走向社会,深入民众”的光荣传统的延续,是知识分子与工农群众相结合、教育与生产活动相结合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集中体现。江泽民同志在北京大学百年校庆讲话中提到“四个统一”:“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三下乡”活动正是江泽民同志“四个统一”的具体行动,是大学生健康成长,实现个人价值的必经之路。实践证明,大学生“三下乡”活动促进了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使得大学生真正的与人民群众广泛的交流,并且在接受人民群众的再教育过程中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强化了自身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且提高了自身的创新能力和认识能力。
2、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四进社区”活动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新的教育方式,是“三下乡”活动的延伸和发展,是当代大学生运用知识、实践成才的好课堂。科教进社区是组织大学生在社区与居民一起举办科普活动,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文体进社区是指组织青年大学生发挥个人的文体特长,利用社区的文体设施,帮助社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弘扬先进文化,传播先进文化;法律进社区是组织学生深入社区进行普法知识宣传,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卫生进社区是指组织医学专业的学生为社区居民进行免费的健康体检,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公共卫生保健服务,倡导健康生活的新理念。大学生通过“四进社区”活动,真正的与社区居民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在传播知识和文化的同时,也接受了人民群众的教育,有效的帮助自身提高了为人民服务的理念。
三、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作用
社会实践是将课堂教学与社会知识有效结合的重要途径。社会实践对于我们完成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增强大学生社会责任感、提升大学生社会适应能力都具有重要作用。
1、提升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大学生是社会实践的主体,大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不断地去改造客观世界,并且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不断地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他们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地运用自己在课堂上学习到的专业知识,不断地来检验自己的所学效果,不断地寻找差距,从而发现自己的不足,以便有的放矢更好的来弥补自己的不足。
2、推动课堂教学的不断完善和提高。社会实践对于大学生将课堂所学转化为自身适应社会的工作技能和处事方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首先,社会实践对于强化课堂教学对大学生的影响。反之,社会实践也可以通过大学生来检验课堂教学的效果。另外,在具体的现实社会中,课堂教学往往与社会实际相脱节,存在着滞后的情况。社会实践可以及时的将真实信息反馈给课堂教学,从而使得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教学方法能及时地得到调整,不断地完善提高。
3、深化大学生社会化程度。社会实践是运用社会的教育资源来对大学生提前进行适应社会的一些锻炼,以利于大学生在毕业后快速适应社会的一种教学活动。在社会实践中,大学生受到社会全方位的教育与培训,自身的知识结构和专业得到了巩固和完善,并且还可以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不断地检验自身的行为模式、价值观念、为人处事的原则与社会存在的差距的地方,并及时的进行纠正,从而使自己不断地得到提高,达到尽快的适应社会,加速自身社会化进程的目的,为自己毕业后迅速融入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此外,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大学生直接与社会上各个方面的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这些人中有自己的老师,有社会人;有自己的同龄人,也有比自己大好多的前辈、业界精英。这些沟通交流,对于提升大学生为人处事的能力,培养大学生人际关系的处理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大学生与这些人进行交流的时候,取长补短,不断地完善大学生与人团结、合作的意识,积极向社会人靠近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4、增强大学生思想认识。大学生通过社会实践,能够亲身体验社会的直接感受,易于将直接经验上升为理性认识。这些对于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事实上,我们国家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努力,取得的成果使得当前大学生群体是最大的受益者。大学生通过社会实践,不但能够加深自己对于伟大祖国取得的巨大成就的感性认识,提高他们对党的政策的认识,更能加深大学生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理解,更能够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的伟大,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从而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达到促进自身全面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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