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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过窄。由于证券市场门槛高,创业投资体制不健全,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公开筹集资金,加上公司债券的发行又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规模由国家根据每年宏观经济的运行情况决定并具体分配到各地、各部门,这些因素造成了中小企业很难通过资本市场筹集到资金,内部融资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
2.中小企业缺乏银行资金的支持。银行贷款虽然是中小企业最重要的外部融资渠道,但中小企业因资信等级低、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融资成本高等原因,难以得到银行资金支持。银行考核其客户往往采取“抓大放小” 的政策,对中小企业存在信用歧视,从而形成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在融资问题上不平等的局面。银行与企业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使银行贷款面临着企业逃债的道德风险,银行获得企业信息状况就成为选择贷款对象的一个标准。 银行发放的流动贷款基本上都投向了大型和重点中型企业。即使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贷款,也多是短期流动资金,很少提供长期信贷,致使中小企业的融资规模有限。
3.中小企业融资收益过低。中小企业信用度低,同样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与大中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借贷成本要高很多。2008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广东分行给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基本都要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个别股份制甚至国有商业银行利率最高上浮达60%。而且银行给中小企业的贷款一般采取抵押和担保的方式,不仅手续繁杂,而且还要支付诸如担保费、抵押资产评估费等相关费用,这无疑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和融资成本。同时由于中小企业自身规模有限,其对通胀预期的抵抗力不足,对融资资金的利用率不高,导致其盈利水平下降,使融资收益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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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文化信息安全,属于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行业。其快速发展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截止2008年底,全国广播电视总收入1452亿元,正日益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2009年7月22日,国务院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改革开放以来第一部关于文化产业方面的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标志着发展文化产业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并进入实施阶段。上市融资则是新的亮点。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应通过投融资政策的逐步调整,促使我国广播影视在新形势下得到快速、健康的发展,推动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加强广播影视行业投融资平台建设,必须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利用资本市场整合我区优势资源。我国传媒产业只有借助于资本和资本运营的力量,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社会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格局,才能有大的发展。如果不允许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注入我国传媒产业,要寻求跨地区、跨国度、跨媒体的联合,想使我国传媒产业大发展只能成为空话。
根据现行法规及政策,国家对广播影视领域的投融资主体实行内外有别的政策,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次:电台、电视台由国家主办经营,实行事业体制,国家公共财政予以重点扶持;广电部门可以投资系统内的所有业务;广电系统外国有资本有限制地投资除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外的领域;非公资本和外资可以在国家允许的领域进行投资,其中,非公资本的投资领域较国有资本有较多限制,而外资比非公资本所受限制更多。因此,需结合不同层次设计不同的融资形式,才能加快广播传媒业高速发展。
①创新政策性资金支持的方式,大力发展PE。为解决目前广播影视发展中普遍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应当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的同时,不失时机的对有市场前景的文化资源项目的产业化开发与运营,通过PE(Private Equity,在国内称为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的形式投入资金。
2009年8月,国内首支以影视文化产业为主要投资方向的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一壹影视文化股权投资基金在天津核准设立,这只基金的设立成为中国广播影视业与民间资本的对接探路者。
国有资本也可借鉴民间资本进入广播影视业的道路,由中国投资公司或者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等国有资本作为PE投资人,进入广播以及电视台,促进其发展的同时保证了广播、电视的控制权问题,另外,也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②实践从封闭垄断走向制播分离的道路。制播分离制度是业界讨论多年的一个话题,是指在原来没有任何市场中介的制作和播出两个环节中增加了市场交换机制,这个机制的目的就是为竞争提供空间。2009年,制播分离在经过多年沉寂之后再次成为广电行业的热门话题。
制播分离从理论走向实践,对电视台而言不仅仅意味着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的简单分家,它还可能对电视节目生产关系进行调整,在改变电视台的节目生产体制的同时,包括治理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在内的整个电视台的运行机制都会发生相应的改变。当然,制播分离更深刻的影响还在于,终于使电视节目制作业的竞争获得了一定的市场空间。在制播合一的垄断模式下艰难生存的社会电视内容制作和提供机构也可能获得更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文章认为制播分离应该在新闻访谈类、公益性节目栏目类型之外,以保留广播电视新闻的原有功能,然后再通过体育、文娱、财经等栏目进行改革的突破。
2009年8月19日,国家广电总局正式批复了上海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方案,原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一分为二,分别组建上海广播电视台及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此次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组建更大规模的企业集团,进行市场化运作。同时,也为中国广播影视业实践制播分离制度作出了榜样。
③鼓励有竞争力的广播影视企业上市融资。在《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明确提出了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进人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迅速做大做强。
在中国,广播影视行业尚处于产业化运作的初级阶段,但由于其受众群体庞大和市场广阔,极具投资价值。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000917)在国内率先以传媒企业的身份进入资本市场,探索出了一条中国广播影视行业新的发展之路。公司于1999年3月25日上市,累计融资额达20.8亿元。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79.22亿元,净资产为16.83亿元。一直以来,电广传媒立足于传媒产业求发展,构筑了“广告、节目、网络”三位一体的主业格局,并不断拓宽经营领域、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公司规模迅速发展壮大,已成为中国具有较大影响的传媒企业。
另外,在2009年10月30日,“华谊兄弟”正式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挂牌交易。此次融资额将达到12亿元,对于华谊来说,将是一个重大的发展机遇。
但现阶段,广播影视行业上市公司数量有限,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很小,因此需要鼓励有竞争力的广播影视企业上市融资。对于国有资本以PE方式投资的项目或企业,应该积极推动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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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融资模式,即“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共民营合伙制模式)”,是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的形式。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项目的监督者和合作者,它强调的是优势互补、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
1.PPP融资模式的特点。PPP融资模式不仅意味着从私人部门融资,最主要的目的是为纳税人实现“货币的价值”,或者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PPP融资模式主要有5个特点。一是私人部门在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一个项目时通常更有效率,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并且更容易创新;二是伙伴关系能够使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各司所长;三是私人部门合作者通常会关联到经济中的相关项目,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四是能够使项目准确地为公众提供其真正所需要的服务;五是由于投入了资金,私人参与者保证项目在经济上的有效性,而政府则为保证公众利益而服务。
2. PPP融资模式的优缺点。优点:一是PPP模式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通过采取PPP模式,参与者各方都承担了一定的风险,而不是像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样,风险仅有政府自身来承担。新型融资模式下,各参与方根据自己承担风险的大小,享受对等的收益,获得相应的回报,这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二是PPP模式有时可以将新技术引进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这些私人部门,大多都是市场优胜劣汰后发展出来的强者,它们基本上都有自己的优势所在。三是政府的地位发生了改变。在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政府往往处于核心主导地位,政府往往都是项目的管理者和所有者,而私人企业总是属于从属地位和被管理者的身份,因此,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是显得效率低下。但PPP模式就有效地改变了这一切,政府不再是项目的唯一管理者,政府和私人的关系由过去的管理与被管理转变为合作互助的关系。政府部门与企业相互信任、相互协调。当遇到意见不合的时候,相互交流,相互协商。四是私人部门与政府合作,政府为他们做后盾,他们的地位也会相对提高,这样当他们缺乏资金时,向商业银行借款也会相对容易,甚至有时会有特定的优惠。缺点:虽然PPP模式近些年来在我国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没有成熟的PPP理论以及系统的法律规范、专业人才的缺乏、实践经验的不足及其操作程序也比较复杂,导致PPP模式在设计的应用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大的问题,需要逐步完善。
企业在进行筹资方式的选择时,应根据项目自身建设与管理的需要,综合考虑资本结构、筹资成本、货币时间价值、收益以及风险等因素,对比分析,从优选择一种或多种筹资方式,以缓解企业融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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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营者、所有者和债权人各方利益不同,租赁业务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影响有所差异,导致各方对利用其进行表外融资的态度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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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建立及流转税政策发展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建立及流转税政策发展
金融服务贸易是当今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WTO在服务贸易领域谈判中取得的重大成就,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贸易的一种形式。我国承诺,自2006年12月11日起,外国银行将被允许在中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税法作为融资租赁行业法律支柱之一,对扶持融资租赁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建立制度体系角度,简要介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建立及其流转税政策发展。
一、融资租赁行业的建立依赖法律体系的支撑现代租赁理论认为,融资租赁具有四大功能,即融资、促销、促进投资和资产管理。融资租赁因其具有融资和融物相结合、金融和贸易相结合的特征,已成为市场体系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吸引外资、引进技术、促进投资及推动出口的重要手段,是发达国家继银行信贷之后又一种重要的融资渠道。
1952年,现代融资租赁在美国出现。目前,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融资租赁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例)已达到15%~30%;在我国,这个比例约为1.5%.1981年2月,我国最早的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目前,纳入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共有三类,一是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2家;二是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共36家;三是内资租赁公司,有1000多家,也由商务部监管。
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历史过程中,不同国家的法律实践证明,融资租赁具有独特的法律关系,传统法律体系对其界定并不充分,为此,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往往单独设置融资租赁法律,协调融资租赁行为。支撑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四个方面:民商法、会计法、金融监管法规和税法。我国这一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历程已超过10年。起初是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融资租赁行业管理规定。到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在司法解释中确立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地位。
199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明确了1994年实行的新税制中融资租赁行为适用流转税政策。199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界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及合同各方相关法律关系。1999年3月,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作出专门规定。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确立融资租赁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融资租赁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性质。2001年1月,财政部颁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范融资租赁会计行为。2005年3月,商务部颁布实施《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租赁企业管理。我国现行融资租赁行业法律框架结构如下:
1.《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
《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3.行业监管办法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该办法同时将回租、转租视为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进行了定义。商务部现在监管融资租赁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4.税法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
流转税和所得税对于融资租赁的定义不同。营业税法采用形式主义界定,所得税法则采用实质主义界定。我国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现行所得税法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可以看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正是在上述制度体系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我国民商法、会计法、金融监管法规和税法对融资租赁的界定有所不同。
1.关于融资租赁业务适用流转税税种和税目。
199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将融资租赁界定为一种金融业务,因此,对融资租赁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金融项目征收营业税。
2.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主体资格与适用营业税政策。
199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上述规定从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主体上区分出融资租赁行为适用不同营业税政策。
3.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1997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1999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融资租赁业务营业额扣除标准。
2003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4.关于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与征收增值税的划分。
200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划分了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不同情况,还重新明确了流转税政策中确认为融资租赁行为的定义。该通知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5.关于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流转税政策。
2004年10月,《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务部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并规定了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的条件和标准,以及试点企业适用营业税政策。
由上可见,目前,确定融资租赁业务适用流转税政策,主要依据两个方面要件,首先要看纳税主体是否为行业监管体制内公司,对监管体制内的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均征收营业税;对监管体制外的公司,即未经批准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分别适用增值税政策或营业税政策,且适用营业税政策时与体制内公司有所不同。业界反映,上述规定,在政策上显得不够完整且税负欠统一。
一是监管体制外与监管体制内公司税负不一致,监管体制外公司的税负明显高于监管体制内公司的税负。
二是体制外公司适用增值税时,税负往往高于征收营业税时的税负。三是监管体制外公司按照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确定征收流转税政策,不能够适应租赁经营方式的变化,会造成整个融资租赁过程中可能出现适用流转税政策不一致,导致企业实行税收筹划而扭曲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
笔者认为,应考察融资租赁行业在资源配置上的优势,采用税收手段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长足发展,减少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流转税政策的完善,应将融资租赁行为视为一种金融服务项目,积极发挥扶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作用;同时,还应将完善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流转税政策统筹考虑。
一要参考即将出台的《融资租赁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修改现行流转税政策关于融资租赁的定义,确立融资租赁认定标准,对融资租赁业务,不考虑其主体资格和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在货物租赁期内,均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要缩小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流转税负担差异。完善经营租赁的营业税政策,降低经营租赁行为的流转税税负,调整经营租赁行为营业税税基,在计算营业额时,应允许扣除租入成本。
据统计,在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30%,成为继商业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在我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仅为万分之三。
因此,降低租赁行业整体税负,促进整个租赁市场的繁荣,是优化资源配置亟待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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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融资方式通常是多元的,既有银行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也会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股票上市融资,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及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再融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有集团融资决策研究相关范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国有集团融资决策研究全文如下:
地方国有集团公司一般都经营着规模庞大的资产,管理着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通常对资金进行集中调控确保对生产经营过程有效管理;同时为实现集团战略目标提供资金支持与保障,集团公司也常常面临各种复杂的资金需求。作为集团公司融资决策,笔者认为应根据集团整体经营状况及资本市场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而不能限于发债、上市融资。不能为完成所谓金融创新等行政任务,不顾成本与企业实际情况,盲目跟风发债、上市。金融市场是动态、变化的,集团公司要十分关注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研究资本市场情况,审时度势,抓住机遇,把握各类融资方式最佳时机融资。
(一)发行债券融资要充分考虑市场利率的走势,规避财务风险
目前,我国宏观经济面临下行压力。自201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2014年4月25日、2014年6月16日、2015年2月5日、2015年4月25日四次通过定向降准、普降方式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向市场释放更多资金,增加流动性。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2014年11月22日、2015年3月1日二次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通过降息和降准二个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起到“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作用。
在国家利率下调,并且预测利率市场预计还会出现持续下调趋势的情况下,要慎重选择发行债券融资方式。特别是长期债券,面临的利率风险较大,而又欠缺风险管理手段,这种情况下发行债券将要承担更多利息成本。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可以通过短期银行贷款来降低或规避财务风险,确认时机成熟再转为发债,把融资成本降下来。而在经济上行时,预测以后市场利率可能上升的情况,企业可通过发行长期债券筹集资金,从而在若干年内将利率固定在较低的水平上。
(二)把握证券市场行情,选择上市时机募集更多资金
集团公司应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并充分考虑证券市场行情,确定一个合理上市时间段,并做好上市准备,在股市为牛市时发售新股,股票发行市盈率较高,股票发行价格较高,能募集到更多资金,从而满足一定时期内企业迅速扩张所需资金。除常见贷款、发债、上市融资及再融资以外,还有信托、委托、融资租赁、PPP等多种融资方式可供企业选择,企业要根据自己发展目标,资金需求和融资计划,选择适宜自己的融资组合。
集团公司融资方式通常是多元的,既有银行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也会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股票上市融资,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及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再融资。所以我们提醒企业长、短期融资计划要与企业长、短期投资计划相匹配,通过多元的融资方式满足企业日常经营和公司长期战略投资的资金需求。除此之外还要将债务融资还本付息和股利分红资金要求考虑进来,以保证企业具备稳健的现金流。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国有集团行政色彩过重,政府干预过多,企业追求业绩,政府追求政绩,只顾抓投资、抓项目,快发展或扩张,往往忽视了资金计划管理和现金流管理,出现乱拉资金问题,常常因短债长占,或短期债务管理不当,导致企业资金链条断裂,引发企业债务危机。由此演变成项目烂尾、企业破产的案例举不胜举。
地方国有集团公司一般由地方政府为完成政府特定任务而设立,集团公司日常忙于完成政府下达各项指令,缺乏统一长远公司发展战略,导致在企业项目融资时只要能暂时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较少考虑融资成本与资金使用效率。所以,公司项目贷款融资一定要坚持节约、高效的原则,树立资金时间价值观念,做到“小增资,大增产”,千方百计防止融资成本增高,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而银行对项目贷款风险高度重视,从大型银行或银团取得的项目贷款,都会附有各种限制性条款,还需提供相应资产抵押物、企业配套资金投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自筹资本金比例一般为25%-40%,同时资金使用用途专款专用并受到银行严格资金监管。银行从追求经济效益目标,会要求企业在项目贷款初期就大额提款,并存在放款银行,这样做,放款银行将获得吸存和放贷双丰收。而项目公司为保证项目资金,愿意配合银行提款。而这些巨额贷款,因项目施工进度和其他管理方面等问题,长期沉淀在公司账面,企业承受巨额利息负担。
导致项目贷款使用效率低、融资成本高的另一个原因:项目出资人,为满足银行自筹资金先到位后放款的要求,可能先通过母公司短期贷款融资,再挪为启动项目资金,以缓解自身资金不足的压力。后期又因上马项目太多,或经营现金流不足,形成短债长占。企业明白,银行借款要在短期内归还,逾期形成不良记录,将影响企业所有银行融资,需提前筹措资金归还到期贷款,以贷还贷,以贷还息,导致实际资金使用率降低、资金成本增高。更不用说,企业为了维护自身信用,争取更多地信贷支持,难免要与多家银行建立贷款关系,少不了投入一些必要的存款支持。各家银行存款、贷款交叉重叠,额外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今年国企改革要加大工作力度,国企的兼并重组、发展混和所有制经济势在必行。加之上市公司由审核制改为注册登记制,必将推动国企整体上市、迫切需要使国有资产资本化、国有资本证券化。然而国有集团公司承担部分社会职能或因资产规模大而盈利资产相对较小,短期内较难实现整体上市,因而,分拆上市成为国企重组上市的首选。
在市场化原则下,整合集团公司业务,将优质资产注入拟上市公司,剥离盈利较差业务,通过首次公开募股、借壳、新三板挂牌等形式实现优质主业资产上市。在这个分拆上市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些遗留问题,一是存续公司承接了大量盈利性较差的业务或不良资产,使公司背上了沉重的包袱,生产经营更是难以为继;二是存续公司与拟上市公司存在不合理关联交易和担保,会产生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三是在资产重组过程,面临着涉税风险,如限期补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税款并承担相应罚金和滞纳金,缴纳巨额税款导致的现金流出,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为规避重组上市风险,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建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发具有自主品牌高科技产品,加快发展企业名牌产品,做优做强主营业务这是首要任务,而不能过于急切上市融资,不能为上市而上市;
二是优质主业资产上市后,可以通过控股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收购集团公司资产等方式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实现集团公司全面整合,彻底解决分拆上市过程中产生遗留问题,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
三是在重组上市过程,要合理运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提早进行税收筹划,避免企业经济损失,并有助于保持良好企业形象;四是上市公司的融资决策应充分考虑现金分红产生的资金成本。以往上市公司融资通常会优先考虑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直接融资,很少考虑给股民分红,是因为以往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制订随意性较大。2008年10月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规定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行为,应依法依据认真贯彻落实,使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
目前地方国有集团公司正在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适合开展PPP模式项目为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带有公益性项目或单位,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在开展PPP项目时,除关注项目的规范运作外,还要充分考虑项目需求长期稳定,项目有稳定现金流是PPP项目成功的关健要素。所以在开展PPP模式前,集团公司要充分进行评估论证、保证计划需求,避免盲目上马新项目,产生债务危机,使公司背上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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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看,作为企业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机构、了解金融市场,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企业必须与之打交道。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运用EXCEL VBA语言构建融资租赁成本分析模型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运用EXCEL VBA语言构建融资租赁成本分析模型全文如下:
资租赁是企业资本运营的一种新途径,它实质上是融通资金与设备购买为一体的复合型贸易方式。承租企业只须定期支付租金,就能从租赁公司获得所需的机器设备,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专用权,租期结束时还可以选择续租、留购等形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手续比较简单,还款方式比较灵活,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一方面自有资金紧缺,外部融资渠道狭窄,另一方面又急需先进的生产设备,在这种困境中,融资租赁无疑是很好的选择。
在进行设备融资租赁决策时,涉及的影响因素很多,租赁双方一般在租赁合同中仅约定设备价款、租赁时间、手续费率、租金支付方式等,某一项或者几项因素发生变动,都会给承租方决策带来影响。实际的租赁成本需承租方自己测算,如果单纯依靠手工进行计算,不但复杂和繁琐,而且准确度也会受到影响,必将影响到企业融资决策的质量。笔者结合多年企业管理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运用Excel VBA函数,设计出具有一定通用性的融资租赁成本分析模型,承租企业财务人员仅需要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录入相关变动因素即可得出租赁方案是否可行的结论,对于企业进行融资租赁活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在目前的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租赁企业采用等额年金法核算租金。在这种方法下,企业每期支付的租金由融资费用和应付本金组成,且每期支付的租金金额相等。
例:甲公司计划融资租入A大型设备,经与融资租赁公司协商后,双方约定: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是500 000元,年利率7%,年管理费率3%,租期为5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期期末等额支付。租期结束时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名义价款100元后,该设备产权转移至甲公司名下。
(一)建立模型数据区
按照图1所示建立融资租赁成本计算分析表的数据区。
其中:阴影部分标识的项目“租赁成本”、“租期”、“名义年利率”和“手续费率”可以随着实际情况利用滚动条进行调整,滚动条的数据变动幅度从-80%到120%;“名义货价”是固定值,可随着租赁条件的变化,直接在B12单元格调整。其他项目均通过EXCEL函数公式来计算确定,租金支付方式下拉框分为“期初”和“期末”两种支付形式;支付频率下拉框分为“按年支付”、“按季支付”、“按半年支付”、“按月支付”四种情况。
(二)定义等额年金法下模型相关公式
1.每年付款次数。年付租金次数根据支付频率的不同会有不同变化,比如每半年付款一次,一年付款两次;每季度付款一次,一年付款四次,以此类推。在B7单元格输入公式“=IF($B$5="按年支付",1,IF($B$5="按半年支付",2,IF($B$5="按季支付",4,12)))”。这里采用了EXCEL的IF嵌套语句,执行真假值判断。根据逻辑计算的真假值,返回不同结果,对数值和公式进行条件检测。
2.总支付期数。在B8单元格输入“=$B$6*$B$7”;在C8单元格输入“=C6*B7”,即为租期变化后总支付期数的变化情况。
3.计算年利率。是指根据支付频率的不同,在运用公式进行相关运算时,为了函数设置公式能够简洁所使用的利率。在B10单元格输入“=B9/B7”,即随着支付频率不同参与计算的名义利率的变化情况。在C10单元格输入“=C9/B7”,即随着其他条件变化后,参与计算的名义利率的变化情况。
4.等额年金法下租金的确定。等额年金法租金的计算主要有先付租金和后付租金两种形式,若在每期期初支付租金,即可视为预付年金,公式为:
A=P/[(P/A,i,n-1)+1]
其中:A为每期租金,p为实际租赁成本,I为每期的利率,n为总支付期数。
若在每期期末支付租金,即可视为普通年金,公式为:
A=P/(P/A,i,n)
在B13单元格输入“=IF(B4="期初",B3*(1+B11)/((1-1/(1+B10)^(B8-1))/B10)+1),B3*(1+B11)/((1-1/(1+B10)^B8)/B10))”,在C13单元格输入“=IF(B4="期初",C3*(1+C11)/(((1-1/(1+C10)^(C8-1))/C10)+1),C3*(1+C11)/((1-1/(1+C10)^C8)/C10))”,即随着相关条件变化,租金的变化情况;在D13单元格输入“=(C13-B13)/B13”,即随着其他条件变化,租金变动百分比。
5.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支付的金额,则在B13单元格输入“=B13*B8+B12”。
6.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每期租金×(P/A,I,n)+名义货价×(P/F, I,n),即在B13单元格输入“=B13*((1-(1/(1+B10)^B8))/B10)+B12*(1/(1+B10)^B8)”。按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入账。本例中,计算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515 070.89元,大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500 000元,所以租入资产入账价值应为公允价值500 000元。
C13单元格输入“=C13*((1-(1/(1+B10)^B8))/B10)+B12*(1/(1+B10)^B8)”,即随着其他条件变化,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变化情况。 7.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确定。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在B16单元格输入“=B14-B3”;在C16单元格输入“=C14-C3”,即为随着其他条件变化,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变化情况。
8.实际资本成本的确定。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实际资本成本,也称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是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关键步骤。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我们采用内插法计算实际资本成本如下:
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即:租金×(P/A,I,n)+名义货价×(P/F,I,n)=500 000
当i=i1时,P=P1;当i=i2时,P=P2;则i=?,P=500 000,利用内插法可得:
(i-i1)/(i1-i2)=(500 000-P1)/(P1-P2)
在表格中分别输入变换i值,通过函数计算可得P1和P2 ,解得i=8.1869%。
在B17单元格输入“=IF(B4="期初",RATE(B8,-B13,B3,-B12,1),RATE(B8,-B13,B3,-B12,0))*B7”,在C17单元格输入“=IF(B4="期初",RATE(C8,-C13,C3,-C12,1),RATE(C8,-C13,C3,-C12,0))*B7”,即随着其他条件变化,实际资本成本的变化情况。此处用到了RATE函数,该函数用于计算复利利率,但是其参数年金要与终值或者现值的正负方向相反。
运用EXCEL VBA语言设计融资费用分摊计算表,先要如图2所示建立融资费用分摊测算表格的基本数据区。
其中:
确认融资费用=每期期初应付本金余额×实际资本成本(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
应付本金减少=每期租金-确认融资费用
应付本金(余额=每期期初应付本金余额-应付本金减少,运用EXCEL函数也可实现融资费用分摊的测算,但是当租金支付期数发生变化后,此表格需要调整公式重新测算,比较繁琐。如果采用VBA语言来定义,即可大大简化每次因数据变动带来的公式调整的麻烦,而且能够比较准确地自动测算出每期费用分摊情况,不受支付期数等因素变化的限制,极大地提高了效率。
通过运用VBA语言定义融资费用分摊测算表,在租赁条件“租赁成本”、“租期”、“支付方式”、“支付频率”、“名义年利率”、“手续费率”、“名义货价”等任一项或者几项发生变动后,点击费用分摊表的“执行分摊测算”按钮,很直观地看到每期融资费用、本金减少及应付本金的变化情况,即可完成对费用分摊的测算工作。
本文借助EXCEL VBA,针对企业融资租赁设备的实际情况,构建了融资租赁成本的分析模型。在各项相关指标发生变化时,财务管理人员不再需要进行复杂的数据推演,就可以很容易地得出变化后的影响结果,据此作为与出租方谈判的依据,为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在目前融资租赁活动日趋频繁的各个行业,此模型具有较为广阔的应用环境,能够提高企业管理决策水平,使企业增加在投融资活动中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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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融资是指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一般民用、航空、运输业常用的融资技术包括贷款和租赁两大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融资租赁商业模式谈判技巧与建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融资租赁商业模式谈判技巧与建模全文如下:
在经济发达的国家,融资租赁业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资金供应渠道。企业采用融资租赁融资的优点在于可以减轻一次性支付大额设备款的资金压力,保留银行流动资金信贷额度,同时利用资产在租赁期的加速折旧、租金与手续费的税前列支及其增值税抵扣减轻企业税负,从而优化企业财务报表,改善财务结构。笔者所在公司与工银租赁、华融租赁、农银租赁、北银租赁等公司进行了多次商业谈判,并有成功合作案例,现就企业参与融资租赁商业谈判技巧及建模进行探讨。
目前来看,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大致可以分为三类: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主管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其中,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最多,既有银行背景,也有跨国公司设立的专业厂商,还有投行、PE等投资机构设立的独立机构类型,资金来源有保障,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次之,一般有民营资本背景、也有财务投资为目的的独立机构,一般规模较小,不太适合大企业融资需求,资金来源有限,但资金成本相对较低。不管是和哪一类租赁公司合作,应注重公司资质与成功合作案例,尤其应注重资金来源,对于有境外资金来源的租赁公司,通常资金成本比较优惠,应优先选择。
融资租赁分为直融与售后回租两种模式,直融模式通常适用于大额固定资产采购,操作方式为融资租赁公司先行垫付采购资金,企业后续分期支付租金;售后回租适用于企业盘活存量资产,融通资金,通常操作模式先是企业支付采购资金后,通过出售与回租的形式获得资金。具体采用哪一种模式,企业应依据自身的资产与资金状况进行选择。
企业通常应优先选择直融模式,一方面可以减轻前期资金的投入,一方面可以按照资产的全新价值进行融资。售后回租模式下,资产的销售价格一般为评估价值,评估价值一般为企业资产账面净值的7-9折不等。因此即便是新购的设备,融资额度相比直融模式也会有所减少。对于账面净值所打折扣数,企业应积极发挥自身议价能力,通用设备较之专用设备,新设备较之于二手设备,都可以有更高的折扣系数,应分类确定。
直融模式下(特别是海外直融)增值税税金通常由企业垫付,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采购主体可以实现进项税额的一次抵扣,分期释放,避免了增值税金的资金占用。因此融资租赁公司通常偏好通过直融积累进项税额,辅之以售后回租释放进项,平衡税负。
融资租赁业务企业面临的风险通常包括汇率风险、产权转移风险。
(一)汇率风险。如果采取的是海外直融,会涉及汇率风险。一方面有因购汇、结汇产生的汇兑损益风险,一方面有开票金额(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为国内公司,只能开本位币发票)与外币付款产生的汇兑差。这两类风险是融资租赁公司不乐意承担并且会转嫁给企业的,因此如何规避汇率风险是该类业务模式下最大的难点。如果确定以放款日(融资租赁公司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时点)或者付款日(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进口设备货款的时点)的汇率作为开票与租金结算的汇率,则可以规避以上汇兑风险,并且该种结算方式可以将不确定性降至最低,风险可控,双方均能接受。
(二)产权转移风险。双方应以清单的形式明确租赁物的编码、规格、型号、数量、原值、净值等信息。如果设备出现非正常损失,一般会涉及保险第一受益人索赔事宜,因此明确标的非常重要,必要时需标明设备厂商的出厂编号或张贴名牌以区别其他同类设备。从产权关系来讲,不管是直融还是售后回租,租赁物产权均属于出租方,因此协议要约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对债权的转移、租赁标的转租或处置的限制性条款,减少企业方后续经营的不确定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起租日的确定一般是依据占用租赁人资金之日开始计算,但若涉及进口设备分批到单的情况,起租日的确定就会比较繁琐,因此和海外供应商协商集中发货、信用证集中议付就显得很有必要,尽量减少起租日的批次,后续操作就会相对简单明了。
资金成本的高低是融资租赁业务能否谈成的重要指标,也是企业和租赁公司谈判的重点。不同于日常流动资金贷款或项目贷款,融资租赁的还款模式更为复杂和隐蔽,因此如何谈判还款事项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租息的增值税
融资租赁业务的还款模式为“本金+租金利息+手续费+保证金(零期支付)”,本金为设备的采购价款,租金利息为租赁公司获取资金同步需要支付的利息,手续费为租赁公司名义上所赚取的利润。租赁公司往往以租金利息不能取得进项抵扣,而却要开具的租息发票为17%税点的增值税专票,额外承担了17%的销项税负为借口,往往在商务谈判中要求转嫁给企业,实际上该部分税金是融资租赁公司的隐形盈利点。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依据上述条文,租赁公司以销售额为基数进行差额纳税,利息部分并未形成增值,因此不需交税,企业完全可以拒绝这一要求。
(二)还款期限
租赁的期限不等,应视双方的需求而定。目前的利率一般按同等期限的基准利率上浮20%以上。在还款期限上,租赁公司一般倾向于按月或按季还款,企业前期资金困难时可以争取一个季度的宽限期(宽限期的时间跨度是可以商谈的,期内只支付利息不还本金)。这个时候往往会出现基准利率的突破,如三年期36个月的借款期限延长到39个月,从而使整个借款期的基准利率由6.15%上升到6.4%。解决这一问题的通常的办法是保持36个月的还款总期限,同时保留一个季度的宽限期,剩余本息在余下的33个月里分期归还,这样双方的基准利率得以保持。
(三)还款方式
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还款方式一般分为等额本金与等额本息。不同的还款方式下融资成本也是不尽相同,企业一般可以自行选择。建立测算模型比较融资成本非常必要,以下是笔者建立的两种还款方式下的资金流模型与综合费率的测算(见表1、表2)。
例:融资租赁本金1亿,还款期限为2年,利率为1-3年期基准利率6.15%上浮20%,零期预付5%的保证金,手续费2%一次性收取,后续每季还本付息一次,期满后退回保证金。
以上两个模型方案均采用各期抵扣增值税后的现金净流量,通过内涵报酬率IRR函数的形式进行测算,从而实现准确、简单而又快捷的计算实际综合费率。该案例中等额本金模式下利息的累计支出低于等额本息,但实际综合费率却略高于等额本息。
决定融资成本的主要有三个变量:利率、手续费率、保证金比例,测算三者对综合费率的敏感性对议价非常重要,以下是基于上述案例对三者的敏感性分析。
从表3中得知对综合费率敏感性最强的是利率因素,其次是保证金,最后是手续费。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利率的变动幅度是基于设定利率7.38%的变动,而不是基于同期基准利率。商务谈判中一般是基于基准利率上浮一定程度,如果按此口径,保证金比例是最敏感的,其次才是利率因素。因此确定了保证金比例,往往很大程度上就确定了综合费率的高低。
综上所述,企业需对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范围、风险、纳税申报、成本构成等要素均比较熟悉,才能知己知彼、在商务谈判中占据主动,从而有的放矢、锁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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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效力之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效力之探讨全文如下:
实践中可以看到,所谓融资租赁,实际上它主要是基于资产的一种现代融资交易模式,在租赁实践中,相应的出租人拥有物权、债权,但同时却放弃了物之所有权,以及与租赁物应用价值相关的所有功能和属性,紧紧是法律名义的所有权罢了。根据国内现行的物权法――善意取得机制,若没有在法律规定的登记机构进行依法登记备案,则对应出租人很难对抗已支付合理价款的善意受让人、抵押人。实践中,虽然供货商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也应该认可购买合同的标的物将成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然而合同之间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其主要表现在出卖人不能对出租人的租赁权益主张权利,承租人也不能因买卖合同中出现的出租人责任拒付租金 。基于此,只有以法律的形式对物权公示效力进行有效的保护,强化融资租赁物登记备案,方可确保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基于动产性质特点,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不动产施行分别登记制,其中主要的是登记机关有运输工具登记部门、民航权利登记机构以及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和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还包括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以及公证等相关部门。从目前实践来看,国内设置了很多的动产登记机关和部门,其目的是为各登记机关能够较为熟悉登记标相关物内容及其属性,便于对其进行更好的行政管理。但实践中却并非如此,分别对其进行登记备案,弊端比较大,尤其是登记规则的不统一,使得当事人很难准确查询相相关信息,而且还存在着登记重复现象。在这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管理难度,增加了登记系统运作成本,对于公示登记效果的提升非常不利。
(一)登记制度缺失,难以有效确保出租人的合法利益
对于融资租赁行业而言,其发展过程中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持和保障,同时也需要法律制度对租赁关系进行全面的保护,不仅要对承租人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而且还要保护出租人合法权益。承租人法律保护过程中,国内合同法中专门拿出融资租赁一章,规定了租赁权为债权,并以买卖不破租赁等法律制度形式,赋予了租赁物准物权效力,并且还有效地对承租人合法权益加强了保护。然而,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因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而导致动产出租人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进而给出租人融资租赁交易带来了较大的风险隐患,严重制约了当前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传统民法之规定,物权即对世权,其主要是基于交易过程的安全考虑的,在物权产生、设立过程中,一定要以特定形式进行公示,这样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即物权公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关于物权公示方面的规定,明确将物权公示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而且规定了登记、占有或者交付等,分别为不动产、动产物权设立的方式,其中不动产一定要经过严格登记,方可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动产而言,其通常采用的是交付、占有等公示方式。对于租赁关系而言,其最大特点在于租赁物所有者、占有人之间是相互分离的,而且在动产租赁条件下,因法律没有要求动产所有权登记生效,占有即所有。
基于此,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承租人只有实际占有了租赁物,便使得承租人拥有动产成为一种假象,而且第三人不再可以根据占有来判定谁才是真正的物权所有人。在此过程中,若承租人把租赁物抵押、出卖或者质押给了善意的第三人,同时善意第三人取得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以及担保物权,以致于出租人物权所有权难以实现。从这一视角来看,融资租赁企业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将会承担非常大的风险,同时这也是国内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桎梏。同时,需要强调的是“一物二融”的现象已经成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担忧。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虽然以对价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是该所有权却是缺乏物权法律保障的。
案件回顾:2007 年 1 月 22 日,巩义医院关于其核磁等医疗设备(下文成为是标的物)与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融公司)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下称“华融老协议”,约定巩)义医院将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华融,其价格设定为1000万人民币,华融公司将标所得的设备出租给巩义医院功,供其使用,从而形成一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2009 年6 月 23 日,“华融老协议”期满,巩义医院完成最后一期租金支付义务;2009 年6月 25 日,巩义、华融之间就标的物签订了一个转让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下称“华融新协议”,其中华融公司出700万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且巩义医院要保证标的物上无没有其他权益。
在此过程中,2008 年7月3日,巩义医院就标的物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了一份悠闲的转让合同,以及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其中远东公司以对价600万元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目前就标的物实际所有权问题产生了严重的纠纷,法院审判意见法院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在具体的履行实践中,华融在巩义支付“华融老协议”最后一笔租金以后,双方基于对同一标的物的转让价进行了调整(700万元),同时也对租金以及租赁期限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租赁期限改为60个月,也就是从2009 年的7月20日,一直持续到2014年的6月20 日,期间(2009 年6月25日)签订的一份“华融新协议”,以此来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对于华融新协议而言,其从租赁物、具体的履行期限层面来看,可视为对最初的华融老协议的一种悠闲延续。后巩义医院与远东公司签订的 “远东协议” 已经构成了巩义医院违约, 侵犯了远东公司的合法权益,另案处理。
因此在“华融新协议”履行完毕之前,标的物属于华融公司所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案情认定“华融新协议”和“华融新协议”前后具有延续性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上,早在2004年,世界各地的租赁交易总量已经超过了5791亿美元,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实际渗透率大约在30%左右;尤其是美国,其融资租赁行业对GDP的贡献非常的大,已经远远超过了30%;然而,同期国内融资租赁行业市场渗透率只是1.5%左右,对我国GDP的贡献率非常的小,仅有万分之三而已。
截止到2012年末,我国商务部外资司批准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已有460余家,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与国税总局联合审批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80家(截止目前共审批98家),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20家。2012年度,融资租赁交易额达8500亿元(调整后为5525亿元),融资租赁渗透率为5.82%(调整后为3.783%),融资租赁投资GDP占比为1.6367%(调整后为1.063855)。 较之于西方发达国家而已,当前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的上升、以及发展空间非常的大;融资租赁的快速发展,对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前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非常的滞后,难以有效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实践中存在着会计、税收、会计以及监管等多方面的影响因素,但是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缺失,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有较大的潜在风险,这成为租赁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桎梏和发展瓶颈。
(二)融资租赁物登记及物权公示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实践中可以看到,当前融资租赁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分量非常的重,比如在西方发达国家,其每年新增的租赁业务就能超过千亿美元收入。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经济结构的调整与改进,成功转型以后,促使相关机械设备和相关系统需求量增大,而且客户金融需求量也表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在当前国内大力推进和深化现代金融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条件下,对于融资租赁行业而言,其作为新兴金融产品,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非常独特的应用价值。近年来,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规模在不断的扩大,按照现有发展趋势,预计2020年国内租赁产业自身的发展规模将变得更大,估计突破10万亿大关并不困难;在此过程中,复合增长率也会随之增加,通常会超过至少30%,这样一来,租赁行业的全面渗透率将突破10%;在此过程中,融资租赁产业将更加灵活地发挥其实体经济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尽管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速度非常的快,但整个行业发展的现代国内市场基础并不牢固,尤其是商业银行纷纷进军现代租赁行业、产业领域,这一刚刚起步阶段,仍需要进一步的努力,应对来自市场、客户以及相关业务领域的一些问题和挑战。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新的历史时期,营造与时俱进的环境氛围,将成为确保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产业快速发展的基础和条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融资租赁行业的不断进步,存在着很多没有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是非常明显的。比如,至今国内还没有专门的、关于融资租赁方面的细致性的立法,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和完善,严重制约了现代融资租赁行业、产业的发展以及业务的拓展。由于当前国内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融资租赁行业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问题就是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效力法律保障制度不完善。
(三)其他相关问题
对于融资租赁而言,其主要是基于现代设备资产融资方面的交易,在整个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同时拥有债权和物权,但实际却放弃了与租赁物应用价值密切相关的功能,只是宏观层面的所有权,而且还存在着承租人非法处分租赁物的风险。从当前国内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效力现状来看,我国法律根据动产的性质,采取了分别登记制。然而,分别登记制也存在着较大的弊端,比如登记规则不统一、查询相对比较困难,而且登记系统出现重复建设的现象非常的普遍,这在很大程度上演着增加了登记系统实际运作成本,降低了物权公示效力。
实践中可以看到,虽然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已经有大约50年的时间,但是就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规模、特点以及其在现代金融市场上所占的份额来看,国内融资租赁行业和相关业务依然出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际的经验教训是非常有必要的。以美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实践为例,统一商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构成担保交易的融资租赁,一定要在动产担保登记系统中对其进行明确登记,否则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再如,在加拿大等国,融资租赁业务实践中,动产担保交易法案中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限超1年的租赁业务,被认定为是一种担保交易形式。在此过程中,出租人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基于动产担保登记系统对其进行严格的登记,以此来实现其法律保护之目的。基于上述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实例分析,最为可行的方法就是把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一并纳入到动产担保登记体系之中。动产担保登记、融资租赁物权登记形式、内容以及目的等都非常的相似,而且可以从技术上能够实现,便于查询和登记;同时,采取合并登记的方法,除可起到公示同一动产权利外,对于确立多个权利受偿顺序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013年2月18日,据金融时报资讯,“融资租赁物登记之结待解”。目前来看,融资租赁物登记问题一直是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桎梏和发展影响因素,而且是一道永远挥之不去的阴影,严重制约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实践中可以看到,因在融资租赁法律合同履行时,租赁物所有权与其实际占用人之间是相互分开的,而动产所有权法律上的归属,主要是以占有为公示方式,所以对动产融资租赁而言,第三人往往会把承租人误认为是租赁物真正的所有权人,从而为承租人非法处置所占有的租赁物,提供了空间和便利条件。
从调查来看,当前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案例非常的多,其中承租人非法处置自己实际占有租赁物的行为非常的多,因此而引发争议的案例所占比例非常的大。基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和相关要求,善意的第三人具有优先权。在该种情况下,出租人自身的权利就会丧失殆尽。针对这一问题,结合当前国内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融资物登记制度势在必行。
据了解,为有效应对融资租赁司法实践中的善意第三人取得问题,对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对动产租赁物所有权加强保护,完全依赖司法解释规范及相关规定是不可取的,实施难度非常的大。基于此,应当建立健全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制度,缺乏物权法律效力。同时,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们也建议建立健全便捷、方便的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并通过物权公示的方式,来确保物权人合法权益,从而降低合同风险及成本,这符合法理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2012年,最高院提出了一系列司法建议,希望能够通过立法方式对动产上设定权利责任进行登记,明确登记机构及其效力。
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可有效完善物权法相关规则和机制,同时还可以有效完善善意取得机制,这对于出租人所有权的有效获得,以及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效力确定,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在担保物权、租赁物权之间发生冲突时,通过融资租赁物登记及物权公示,可以确定优先顺位。
就当前国内融资租赁物登记实际情况来看,并不乐观。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先生,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说的那样,当前国内动产登记制度落实过程中,至少存在着两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第一个是租赁、保理登记那样的问题,市场存在强烈需求时,登记服务已有很多年的实践,但配套法规制度依然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或者漏洞;
第二个问题是动产权属登记一直处于一种高度分散游离姿态,目前国内大约有超过20个部门负责不同类型动产的登记工作。对于这种分散登记形式而已,一方面会给权益人的信息查询来带非常大的不便,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交易风险与投资成本。从实践来看,该种状况已经明显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符。早在2009年,作为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的有效举措,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上线运行,从而为融资租赁交易信提供登记、查询服务。征信中心依据《物权法》之规定和授权,建立起了相应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体系,从而为应收账款有效地应用于现代融资担质押登记服务创造了基础和条件。
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效力的法律确定,可有效解决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两个主要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可有效解决融资租赁物权利状态公示问题,对于规避当事人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二个问题是为准确判断第三人善意与否,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标准和评判依据。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存在使善意取得制度在融资租赁交易当中的适用有了客观而普遍适用的标准。正如北京汇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稚萍所言,融资租赁物登记,其物权可有效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征信中心负责人看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和给出的司法建议,对于有效解决我国融资租赁物登记问题启示性非常的大。基于此,征信中心不断加强相关部委以及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之间的有效协作,全面促进登记公示制度的完善、配套机制的出台。同时,他还认为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系统运行多年来,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解决了制约融资租赁行业、业务发展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系统,主要是响应市场发展形势而建立起来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依据,这必然会成为我国融资租赁物登记及物权公示系统发展应用的一个重要桎梏和瓶颈。
尤其是当融资租赁登记出现登记形式时,比如工商抵押登记,有权登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冲突问题,如何应对,需要慎重考虑。实践中可以看到,当前国内出台了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规定,同时出租人在先的租赁债权很难有效得到保护和保障,所以融资租赁行业及其业务实践过程中,应当不断的健全和完善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这是客观要求,也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就当前国内融资租赁行业而言,其普遍的意见和建议是选择登记便利、而且查询也较为便利的动产担保登记系统,来有效解决融资租赁物登记及物权公示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可行性,而且在节约成本方面,效果非常的显著。在此过程中,法律应当尽可能的明确融资租赁物登记机关,从根本上有效解决融资租赁物登记问题,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解释的第(三)款规定,第三人和承租人之间进行交易时,如果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在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租赁物登记制度已经有了雏形,为今后的租赁物登记制度建立打下了基础。然而,一项制度能够有效落实的意义,要远远大于其制定出来的价值,因此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仍需进一步努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该条司法解释尚无可操作性
所谓应当“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是指什么规定?我国尚无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有强制性规定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应当向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目前仅有天津市于2011年11月出台《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规定“对己在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公示的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办理抵押、质押业务,不得接受其作为受让物”,否则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通知》,但该文件仅适用于天津地区。在目前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没有相关立法与规定的情况下,该条司法解释仍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无法发挥其积极作用。故建议尽快制定与颁布具有全国适用效力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来作为融资租赁登记与交易查询的法律依据。
(二)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新登记管理模式
尽管融资租赁业务进入我国已经有约50年时间,但从行业的规模及在金融市场中的份额来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仍处于初级阶段,学习借鉴国际成熟经验是十分必要的。在美国的租赁实践中,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规定构成担保交易的融资租赁应当在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在加拿大(大部分省份)和新西兰的租赁实践中,动产担保交易法案(Personal Property Secuirty Act)规定租赁期限超过1年的租赁即被认为是担保交易的一种形式,出租人可在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实践中,登记的租赁物主要是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具体包括工程机械、运输设备、渡口设备、生产及动力设备、仪器等实验设备、办公设备等;但不包括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个人、家庭消费为目的使用的租赁物,也不包括飞机、船舶等国家法律已规定租赁登记机关的租赁物。融资租赁登记可以保护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首先,出租人可以通过登记对外公示租赁物的权属状况,从而更有效保护自身的所有权;特别是,为了规避《物权法》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对出租人租赁物的物权保护的威胁,以及伴随增值税转型发生的于出租人不利的交易结构的调整,对融资租赁交易关系的公示更有必要了。其次,融资租赁登记客观上使得承租人难以实现对登记租赁物的物权处分,因为第三人通过查询可以了解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避免交易风险。
融资租赁系统的建成和运行,标志着我国在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基础设施的发展上又前进了一大步。尽管目前融资租赁登记尚无直接的法律依据,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发展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本着推动金融服务质量和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宗旨,将一直致力于推动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完善,以及融资租赁系统的推广和建设。随着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业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将对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促进融资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
目前来看,基于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实施惯例等方面的条例和规定要求,如果承租人存在法定相关违约事由,则此时出租人可行使对这一租赁物取回权;若承租人破产,则租赁物不应当纳入到破产财产范围之内,而且此时出租人可以对租赁物实行取回权。然而,上述相关规定只是将出租人对特点的租赁物取回权、所有权等,进行了一系列的原则性要求和规定,尚未对实践过程中频繁出现的抵押权、物权冲突解决措施;物权与善意的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冲突问题解决措施等,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因此难免会出现出租人所有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在当前的形势下,急需健全和完善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并强化其物权公示效力,以确保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张宇锋.融资租赁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页.
中国融资(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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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融资租赁的风险与对策浅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融资租赁的风险与对策浅议全文如下: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销售和信用消费方式,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经济活动。目前,融资租赁已经成为既银行信贷融资后世界第二大融资方式,全球近1/3的投资标的物得由它来实现。相比于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的上百年的发展,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步晚,只有短短的6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做出了有目共睹的巨大贡献。然而,我国融资租赁业由于自身存在的问题及国家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使融资租赁业发展缓慢,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成立的一批租赁公司提前陷入了停滞状态,人才缺乏、资金实力不足及行业监管混乱等问题频频出现。进入21世纪,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融资方式都展现了自己的优势,得到了较高的社会认可,而租赁业的发展却是慢半拍。但进入2010年后,融资租赁业资金投放规模及融资租赁公司数量以翻倍的速度增长,体现出了融资租赁业内在的巨大空间及动力。
这种将“物”与“资金”紧密结合的融资方式得到了市场的不断认可,大量的企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解决了企业部分资金需求。但同时,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下的新型融资,对企业及融资租赁公司而言,都产生了新的风险挑战。风险识别与控制,成为该行业企业成长的核心要件。
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经济活动。就其性质而言,融资租赁交易是以租赁为外在形式,通过融物以达到融资为目的的一种金融服务。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工具,融资租赁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降低企业负债率、盘活企业资产存量、促进消费、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但是,融资租赁是一种信用极高的租赁,其租赁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在基本租期内双方均无权解除合同约定。
首先从承租方来看,合同明确规定其所需的租赁物由其根据自身需要来选定,因此就不能轻易以退还租赁物为由而终止租赁合同;再从出租方来看,既然租金在租赁合同形成时已约定了,因而就不能日后以租赁物的市场价格提升为由而毁约。总之,融资租赁合同在订立之日已生效任何人无权终止,使用者必须遵守。在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生障碍时,其他方就会受到损失,就会有风险存在。
(一)内因与风险产生
1.信用风险
融资租赁企业作为融资活动的资金提供方,其本质决定了该行业企业面临信用风险。这种以偿还本息为条件的资金所有权的分离,能否最终实现资金的归流和两权的统一,相当大的程度取决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效率和经营管理的效益及其自身的财务状况和承租人本身的还款意愿(道德风险)。在租赁期间,如果租赁物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毁损、灭失,或者如果承租人因经营管理失当、资不抵债,被迫停产、关闭、破产,都将无可避免地形成承租人偿付能力的不确定性,导致出租人租金落空风险的产生。
2.利率和汇率风险
考虑到资金借贷行为可能存在的未来基准利率调整及货币转换需要,出租人还会面临利率和汇率风险。风险的不确定性这既可能给出租人带来更多的收益,也可能给出租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3.租赁标的风险
融资租赁业作为一种以商品销售(或再销售)为条件的金融服务,其商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使得融资租赁具有租赁物交易中的选择权、保管维修义务与购买义务分离的特征。如果承租人选择权行使不当或未尽保管维修义务,则会直接影响租赁物的使用效率,最终使承租人削弱或丧失其偿付租金的能力。亦或供货商未能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发货交货,或者租赁物本身存在瑕疵,或者运输人装卸发生障碍等等,这些都会导致融资租赁业务不能按预定的目标与计划运行的可能性。虽然当承租人出现偿付违约情况时,出租人可以很自然地将租赁物收回。但由于租赁物一般是由承租人选定的专用设备,从而使出租人控制不确定性的能力十分有限。
(二)外因与风险的诱发
1.法律体系
我国融资租赁业法律法规尚待完善,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不健全或滞后,是阻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和产生风险的重要诱因。一方面,目前我国租赁纠纷日益增多,租赁机构缺乏有效管理。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相关政策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存在很深的沟壑。虽然2013年底提出“金融租赁产业是为实体经济服务新高地,国家要培育金融租赁产业的发展壮大”以来,融资租赁获得发展契机,各地纷纷出台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的政策。但是政策的出台需要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同时还须有法律、税收等相关配套政策的配合才能落到实处,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政策与市场运行情况仍存在较大差距。
2.市场风险
20世纪90年代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北京市机电设备公司合资组建的中国东方租赁公司的由盛而衰,便是市场风险诱发的风险案例。作为经济周期浪潮中的一员,融资租赁企业不可避免的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目前我国面临经济下行的压力不断增加,融资租赁作为负债项目企业还本付息压力在下行周期中不断增加,承租人再融资困难,使得不少强周期租赁项目风险程度骤增。
融资租赁业务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资产流动性弱的特点,属于风险投资的范畴。融资租赁业的风险是指由于租赁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给当事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抵御和防范融资租赁风险的关键是进一步培育现代融资租赁市场,建立起健全的融资租赁业的内部经营机制和外部运行机制以控制和化解融资租赁风险的产生。:
1.提高融资租赁在社会中的认知度
要想融资租赁在我国能够快速的发展,良好的群众基础以及对该业务基本的了解是前提。首先,企业应当把融资租赁作为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同银行贷款一样为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提供解决方案,同时其对企业信用的考量依然是十分看重的。加强企业对于融资的信用记录的重视和维护,是培养企业信用意识、建立高度专业的融资租赁市场的重要基础。
2.完善法律法规
统一的、规范的融资租赁管理办法可以使得租赁企业有章可循。商务部虽然已经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业的审批权下交给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但是内资融资租赁仍然未颁布任何正式的管理办法,其管理上的落后制约了内资融资租赁的健康发展。明确租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将租赁业作为一种基本的流通形式与交易方式确定下来,以理顺各方面的关系,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减少外界的干预和冲击,从而有效地控制租赁业务的风险程度。
3.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融资租赁的业务性风险是导致租赁风险和损失的直接因素,而这些风险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加以规避、抑制、分散和转移。对于信用风险,可以通过对承租人的信用、财务状况、经营能力进行调查、研究,作出准确的判断;出租人在接受租赁项目前可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并对租赁设备的供货商的信誉进行全面的调查评估;同时在签订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时严格规范约束条件和责任条款,或者对融资租赁合同设置担保,以达到规避和转移风险的效果。对于利率风险,可以运用浮动利率条款进行转移,或者通过利率调换或货币调换加以防范。对于汇率风险,出租人可以采取同种货币结算、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权交易或通过借新债还旧债加以防范。对于税务风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税款变化条款。至于自然灾害风险应当参加适当的保险加以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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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看,作为企业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机构、了解金融市场,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企业必须与之打交道。1991年邓小平同志视察上海时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由此可看出政府高层对金融逐渐重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融资融券及其对中国股市的影响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浅谈融资融券及其对中国股市的影响全文如下:
“融”,就是“融通”的意思,在经济学中,也就是借贷的意思。“资”,就是资金的意思。“券”,就是证券的意思。因此,“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就是资金、证券的借贷。具体而言,“融资交易”指的是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的行为。而“融券交易”指的是通过与上述相同的方式,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这里的融资、融券不但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还包括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
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融资融券已经产生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在中国,从其产生至今的时间还不是很长,对大多数投资者而言,它是一个相对比较新颖的概念。而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已经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
在股指期货诞生之前,中国股市的投资者基本上只能通过做多证券的方式获得利润,而在证券下跌的过程中无法获得收益。所谓“做多”,就是所持证券价格上升即获得利润的投资行为。2010年中国股市的股指期货诞生后,股指期货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在股指下跌的时候也获得盈利。所谓“做空”,就是所持证券价格下降即获得利润的投资行为。而股指期货对投资者有一定的门槛要求,必须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才能开户,因此,对相当一部分投资者而言,无法投资股指期货。
相比之下,融资融券的门槛要低很多,只要资金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且证券账户开户时间在半年以上,就能开设融资融券账户。因此,同样是信用交易,同样可以做多与做空,融资融券交易比股指期货交易对投资者的门槛低了许多。就在这样的背景下,2010年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表示于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此后,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了,一批又一批的券商陆续成为试点会员,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能够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在中国产生后,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经历了一段不断发展的过程。融资融券的发展主要体现在融资融券标的物的扩容上。所谓融资融券标的物,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融资标的,一种是融券标的。即使在融资融券产生后,也不是所有的证券都能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交易所对能够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能够融券卖出的证券的范围有界定。凡是能够融资买入的证券,称为融资标的,凡是能够融资卖出的证券,称为融券标的。一般来说,融资标的也是融券标的,所以也合称为融资融券标的。截止至2014年10月22日,融资融券一共经历了四次扩容,扩容的时间分别为2011年11月、2013年1月、2013年9月和2014年9月。经过这几次的扩容后,沪市的融资融券标的股为500只,融资融券标的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为9只;深市的融资融券标的股为400只,融资融券标的ETF为6只。
今后,融资融券标的物的范围可能进一步地扩大,届时融资融券将涉及越来越多的股票和基金。
1.对证券交易量的影响
融资融券启动后,本来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现在变为了可能。这意味着融资融券使得中国股市的证券交易量增加了。
融资融券的启动会使得中国股市增加多少证券交易量呢?
从宏观上统计,截止到2014年10月23日,沪深两市的融资余额约为6874亿元人民币,融券余额约为37亿元人民币。而且,在此之前的一年内,融资余额与融券余额基本都随着时间的推移呈上升态势,融资余额与融券余额在不断的刷新历史新高。2014年10月23日当天,沪深两市的融资买入额约为412亿元人民币,融券卖出量约为10亿股,而两市的成交量约为3000亿人民币,融资融券交易量也被计算入沪深两市的成交量中,由此可见,当天融资融券交易量占到沪深两市总成交量的13%以上。在个股上,融资融券交易量占成交量的比例可能更高,比如,2014年5月12日,沪市莲花味精的成交量约为1650万股,其中,融资买入额大约占到了总成交量的55%,可见融资交易在成交量上的贡献之大。
从微观上分析,这个需要先看融资融券的成本。融资融券行为,只有在收益大于成本的时候才会进行。对投资者而言,目前融资的年化利率8.6%,融券的年化利率10.6%,在不同券商中融资融券的年化利率也会有所不同,在不同的时期,融资融券的成本也可能会有变化。也就是说,通过融资融券的途径投资得来的收益需要减去融资融券的成本,才是投资者的收益。一般来说,当投资者认为,只有在投资收益大于这个成本时才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另一方面,即使投资者认为投资收益大于成本,也不能不限量地融资融券,融资融券的额度与投资者所提供的担保物有关。担保物的价格越高,融资融券的额度也越高。
2.对投资风险的影响
融资融券启动后,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和途径都产生了新的变化,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对某个投资者而言,投资风险是上升还是下降,取决于他采取的交易方式。
具体而言,如果投资者将自己本身持有的证券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交易,而且融资买入的证券又与担保物的价格正相关,那么这样的投资方式会增加风险。这种投资方式就是杠杆交易,通过少量的资金买入了大量的证券,这种情况下,如果证券价格上升,那么投资者的收益会被放大,即收益更高。相应地,如果证券价格下降,那么亏损也会被放大,即亏损更大。 如果投资者本身持有证券,又进行融券交易,而且融券交易卖出的证券又与本身持有的证券正相关,那么会减少风险。这种交易方式就是对冲交易。比如,某投资者本身持有中国股市中的证券A,同时,他又通过融券交易卖出另一个证券B,证券A和证券B都为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且这两家公司为同一行业,一般来说,证券A和证券B在证券市场中的股价正相关,即当其中一个证券上涨时,另一个也上涨;当其中一个证券下跌时,另一个也下跌。这样,该投资者此时的投资风险,比仅仅持有证券A时要小。
3.对证券价格的影响
融资融券启动后,本来无法进行的证券买入、卖出交易都变为了可能。也就是说,证券的需求和供给都增加了,证券的“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也都增加了,因此,融资融券减少了证券价格的剧烈波动。所谓弹性,比如证券的需求弹性,指的是在一定时期内,同一价格水平下,证券的需求量变化率与价格变化率之间的比率。同样地,证券的供给弹性,指的是在一定时期内,同一价格水平下,证券的供给量变化率与价格变化率之间的比率。
此外,股票市场本身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发现的是证券的价格。融资融券启动后,证券的交易量增加,证券交易反映的市场信息也更充分,更多的市场信息通过交易行为反映出来,最终体现在证券价格上。因此,融资融券有利于股票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
4.对投资机会的影响
融资融券启动后,随着融资融券交易方式的产生,对这类交易的信息披露也变成了必要的环节。目前,凡是可以融资融券交易的股票,在交易日都会披露前一个交易日的融资融券相关信息,包括融资余额、融资买入额、融券余额、融券卖出量和融资融券余额。例如,根据深市上市公司平安银行2014年10月23日的融资融券数据,融资余额为234331.64万元,融资买入量为24814.99万元,融券余额为1062.03万元,融券卖出量为522.31万股,融资融券余额为235393.67万元。
其中,融资余额指的是投资者融资买进与归还借款间的差额,它是一个存量的概念。一般来说,融资余额越大,表示买方的力量越大。融资买入额指的是一段时间内,通过融资的方式买入该证券所花费的金额,它是一个流量的概念,这里的“一段时间”往往指一个交易日。融券余额指的是投资者融券卖出与买进还券间的差额。它是一个存量的概念。一般来说,融券余额越大,表示卖方的力量越大。融券卖出量指的是一段时间内,通过融券的方式卖出该证券的数量,它是一个流量的概念,这里的“一段时间”往往指一个交易日。融资融券余额指的是融资余额与融券余额之和。
这类融资融券相关的信息在每个交易日都会公布,给投资者带来了更多的投资信息,成为了投资活动中的一项参考因素,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投资者分析股票市场的情况,从而把握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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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对“融资”并不陌生,譬如房屋租赁、汽车租赁等,但这些通常不会发生所有权转移问题,可归为传统租赁。融资租赁则是现代租赁业代表,本质上属于一种与银行信贷、保险并列的金融手段。它是在分期付款的基础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大学生创业融资困境及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近年来,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越来越复杂严峻,各级政府以及各高校都在不断推出新举措,通过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积极开展模拟创业、创新创业竞赛等实践活动,为创业学生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各项服务,试图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2014年,我国应届高校毕业生数量创历史新高,达到727万。然而,据统计,目前我国大学生的创业率只有1%左右,跟国外相比起来还是低的。大学生创业率低有多种多样的原因,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曾联合中国传媒大学调查统计研究所等机构共同发布了《全国大学生创业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八成被调查者对创业感兴趣,认为通过自主创业能够实现自我价值,享受人生自由,同时认为,资金、人脉关系、市场环境等都是影响创业的主要因素。本文将着重对大学生创业融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当前,大学生创业融资可供选择的渠道比较多,按照融资对象可分为私人资本、机构资本和政府背景资本,如亲朋好友、天使资金、银行、创业基金等。然而,在实践中,大学生在创业融资时却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如银行贷不到款、家庭支持有限、风险投资不易获得等。曾经有学者对某省大学生创业者的融资渠道进行调研,结果发现,73.2%的大学生创业者选择向私人资本融资,私人资本融资已经成为了当地大学生创业的基本融资方式。 2006年8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该基金会系全国首家从事推动大学生进行科技创业的非营利性公募基金会,成立以来在传播创业文化、支持创业实践、开展创业教育、扶持创业项目等领域做了大量的工作。然而,截至2015年1月底,累计共接受4 141个项目申请,资助项目为1 054个,年均约120个项目,以上海地区50多所高校进行计算,平均下来,每年每所高校仅仅有2-3个大学生创业项目获得该基金的资助,数量屈指可数,严格而又繁琐的审批程序常常使得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最终放弃了创业的想法。大学生创业融资难仍然是影响大学生创业积极性的主要问题之一。
造成大学生创业融资陷入困境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具体表现如下。
(一)政府的政策宣传和执行力度有待加强
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为了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出台了不少与大学生创业融资有关的优惠政策。例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部门早在2010年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2014年5月再次联合下发相似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简化反担保手续,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鼓励企业、天使投资人、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
然而在实践中,无论是宣传方面还是执行方面,力度都很不够。某大学曾在学生中做过一项调查,结果显示,83.3%的被调查者认为政府对创业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够,应当更加务实有效,仅有5%的创业大学生非常了解政府部门及学校的创业帮扶政策,64%和50%的被调查者希望政府放宽贷款政策和拓宽融资渠道。某省某部门规定,大学毕业生首先需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并领取失业证,然后才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大部分毕业生不愿意去登记失业,而且学校也积极为这些毕业生“寻找”就业岗位,最终使得这一政策很难落实。而且由于相关部门对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所设门槛过高,办理手续复杂繁琐[5],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也违背了相关政府部门的初衷。
(二)各类社会机构在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方面尚未形成合力
当前,各种金融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在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方面尚未形成合力,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的力度还很不够。尤其是银行作为最重要的外源融资渠道,却对着不同的企业有着不同的态度。大学生由于刚毕业参加工作,信用额度普遍较低,而银行为了规避风险,在大学生申请创业贷款的过程中往往设立很多门槛,使得他们的贷款手续相对繁琐,贷款成功率也比较低,这就让那些有意申请自主创业贷款的大学生望而却步,另外寻找其他的途径。有些银行甚至没有制定针对创业大学生的优惠信贷政策。
(三)高校缺乏创业融资实践操作层面的培训和指导
很多高校都在积极鼓励大学生创业,有些高校还成立了创业基金,开设了创业相关的课程,但由于承担课程教授任务的主要是从事就业创业指导工作的老师,大多数缺乏创业实践尤其是融资方面的经验,很难从实践操作的层面对创业融资的渠道、技巧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培训和指导。
(四)大学生创业者的融资能力有待提升
在实践中,很多大学生还不善于整合多方面资源,仍然把向家人、朋友借款作为创业资金来源的首选,他们往往不善于按照自己项目的相应规模制定合适的融资方案,对于自身创业项目的融资渠道、资金需求、融资模式等缺乏整体的规划。有些大学生在面见投资人或投资机构时不善于阐述创业计划及其核心优势,对于创业项目的商业模式、市场前景、营销战略、风险管控、财务预测等也缺乏深入透彻的思考,融资能力方面的劣势往往导致他们最终未能获得外部资金的支持。
为了解决大学生创业融资难的问题,政府、社会、高校、大学生创业者都应该做出相应的努力,具体对策如下。
(一)政府层面:加大创业资金扶持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首先,政策制定部门要建立起政府、高校和银行、创业投资机构等多位一体的服务网络,充分利用网络、微信、微博等大学生喜闻乐见的新媒体传播途径,让大学生切实了解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等融资渠道及申请要领。其次,政策执行部门要适度降低大学生创业融资门槛,简化大学生创业融资手续,对于大学生开设网店、微店等新型的创业形态应采取更加科学、便捷的审批措施。再次,进一步完善政策落实监管措施,对于执行不力的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二)社会层面:形成合力共同化解大学生创业融资难题
首先,各金融机构、创业投资和扶持机构以及大学科技园、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应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合作,形成共识,建立大学生创业融资服务网络,为大学生创业融资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其次,为了减轻甚至消除金融机构以及创业投资和扶持机构的顾虑,可以考虑引入欧美国家采用的商业保险机制,由保险公司对入围的创业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深入考察,如果创业项目可行性和预计收益较高,那么保险公司会对该创业项目的收益给予最低的商业保险,即该创业项目如果达不到保险公司设定的最低收益,保险公司将给予赔付。
(三)高校层面:开设创业融资专题培训讲座和课程
高校可以定期邀请银行、创业投资和扶持机构等单位的专家来开展与创业融资相关的讲座,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开设大学生创业融资的相关课程,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文件精神,教授创业融资分析、创业融资渠道寻找、创业所需资金测算、创业融资的选择策略、创业融资实务等方面的内容,使大学生了解创业融资的相关理论,掌握创业所需资金的测算、创业融资的主要渠道及差异,了解创业融资的一般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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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大学生创业融资问题分析及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近年来大学毕业生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就业问题,正因为就业困难,所以很多大学生都选择了自主创业,同时大学生自主创业也带动了就业,形成了当今时代的一个洪潮,为我国的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发展赢得了双重效益。但在大学生创业的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大学生们的创业,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融资难,这也是大多数大学生创业失败的最主要原因。因此,我们要努力寻找对大学生创业有帮助的融资方式,为大学生创业制造更多的机会和可能,帮助大学生实现创业的梦想。
大学生在自主创业融资过程中遇到了各种不同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创业步伐,这些融资问题具体分析有以下四个方面。
1政府支持大学生创业力度不够
为了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我国各省市的政府部门、教育部门、高校等相关部门已经相继出台各种扶持政策,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咨询、实训、指导、税款、资金等方面的优惠和照顾,有的高校鼓励在校大学生创业,并为其打开留校绿灯,这些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大学生的创业激情,但是在实施细节上,仍然存在很多漏洞,甚至有人为的门槛,阻碍了大学生的自主创业行为。比如:税费减免的程序过多,让刚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望而却步;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很多学生不明白创业的优惠政策,导致大学生创业出现种种困难。可以说政府在扶持大学生创业中的不力,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大学生们的创业激情,影响了大学生们创业前进的步伐。
2.银行贷款等融资手续比较烦琐
在融资途径中,银行贷款是一种常见的、热门的、受人关注的方式,但是对于大学生来说,银行贷款存在非常明显的弊端。比如:对学生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时,会出现一定困难,因为大学生对于贷款的偿还能力有限。虽然有的大学生在贷款时,会有其他人进行经济担保,但是银行放贷人员的还是非常高,提出的条件也愈加严苛。同时,大学生贷款的额度一般都不大,但是手续却相当烦琐,需要的时问也很长,这就说明大学生在自主创业过程中,融资途径相对单一,缺乏多面性和灵活性,给大学生创业带来了阻碍。
3.创业项目技术含量低无吸引力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风险投资公司相继出现,这就为企业融资解决了一定的资金问题。但是风险投资在大学生创业这一领域的发展相对缓慢,这是由于创业项目的技术含量较低,以及大学生创业能力有限而造成的,再加上地域的限制,使得很多小微企业难以获得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注入。经调查发现,大学生创业通过风险投资方式募集的资金比例仅仅占到总资金的5%,而国外很多国家的企业创业资金中有65%是依靠风险投资而获得的。由此可见,我国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尚不成熟,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小微企业的融资发展。
针对当前大学生创业融资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本文结合相关分析和研究,提出了以下几点解决大学生创业融资问题的对策,仅供参考借鉴。
1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提供宽松融资环境
政府应在大学生自主创业方面发挥积极的扶持作用,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将难以实现,所以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到毕业生的实际需求,能够在融资问题上给予切实帮助。同时,要对现有政策进行深化和改进,采用鼓励政策,加大银行放贷力度,简化大学生创业的审批程序,切实解决大学生的创业融资问题。此外,工商和税务等部门应为大学生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加强政策支持,尽量减免税金,并提出具体的方案,出示实施细节,不断完善和革新贷款制度,最终达到实质性效果,让大学生能够真正筹集创业资金。只有这样才能从政府层面为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融资扫除障碍,让宽松的融资环境给大学生的自主创业注入新的活力。
2.完善创业融资体系,拓宽创业融资渠道
要解决当前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融资问题,关键要完善创业融资体系,拓宽创业融资渠道。
第一,完善民间的小额担保贷款制度。民问小额贷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微型企业和中低收入的民众,小额贷款的特点是担保抵押少,流动性强以及额度小,这恰恰可以符合大学生创业的特点,满足大学生创业的贷款起点,同时还能为创业的企业提供必要的偿还服务以及培训服务。另外,这些中小型的金融机构在提供企业创业服务的时候还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特别是在现有银行格局当中更具有优势和动机来开展贷款创业的服务。同时,我们还要简化小额贷款的审批手续,从而提高融资效率。
第二,我们还要支持风险投资发展。欧美等发达国家实践证明,天使投资具有投资范围广、效率高、流程简单、规模小的特点,可以让创业企业得到早期的权益资本,解决企业初创时期融资难的问题,从而有效地推动了创业企业的发展,因此,为了帮助大学生更好地实现创业的理想,我们可以引入这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解决创业融资难的问题,给大学生创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创造更多的条件。
第三,我们要支持高科技企业的发展,鼓励大学生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大学生指导帮助,通过股票上市和企业债券来扩大融资的规模,帮助大学生更好地创业,使初创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第四,我们要努力发展担保机构,给学生创业提供一定的保障信用担保其实是一种资产和信誉相结合形成的金融中介的行为,信用担保可以解决大学生一开始因为创业信用不足而无法融资的问题,所以,我们要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创建互通性社会个人的信用系统,同时也鼓励民问和各类组织创办担保的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担保贷款规模,免除学生的后顾之忧。
3.高校开展创业教育,培养学生创业能力
作为高校,应对大学生进行广泛的创业宣传和教育,激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以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机制的有效发展。首先,高校要增设和革新创业课程,对导师构成进行完善,努力培养专业的创业辅导老师,对大学生的创业项目进行适时跟踪,给予相应的服务和帮助,提高大学生创业项目的成活率,增强社会影响力,以吸引社会各界的多渠道资金支持。
其次,开发创业实践基地,从资源方面武装大学生,构建完善的高校创业教育机制,不但要采用开设相关课程、邀请专家讲座等形式,而且要创新教学方法,组织学生开展小组讨论和创业项目评比等多样化活动,切实加强校企合作,邀请成功企业家到学校中给学生讲解自己的创业经历,还可以吸引创业投资,为大学生自主创业营造浓厚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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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量和规模迅速膨胀,其潜在风险也逐渐显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融资平台融资现状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经济建设正以不可挡的趋势在迅速的发展。融资平台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潜在性风险。现今,在金融行业不断扩大的形势下,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负债情况不可掉以轻心。在我国不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转变各自的职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引导地方政府融资健康有序的发展。
2008年金融危机的产生,给我国金融界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因此,为促进我国国内经济快速的复苏,我国于2008年末提出了关于“4万亿”的投资正新规划,在4万亿的投资规划中,中央财政承担1.18亿元,剩余的资金由地方政府出资[1]。在金融振兴的规划中,,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一项关于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的指导意见,在该意见中就明确提出了以拓宽融资方式的方法,尽快复苏经济建设[2]。因此,在中央财政大力推举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建设日益凸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该规划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经济金融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引人关注的高度性问题。为促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建设朝着更为健康的方向发展,应从宏观上把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态度和方向。
根据相关的文件指出,融资平台主要是由政府和其他部门对相应的资产设立方式,能够承担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可以独立拥有的经济实体的法人。从融资平台的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融资平台的主体和发起者是具有官办性质的主体。根据相关的法律可以看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建设主要是为了投资项目而建设的。在融资平台运作的过程中,搭建一个符合融资标准的公司,地方政府通过财政不提的方式为其进行担保,确保该公司能够长期稳定的发展。可见,融资平台在某一种意义上而言就是一种与政府相关连的负债,实行的是间接的政府融资方式。对于融资平台建设的分类主要存在两种分类方式,一种是自负盈亏的经营性组织,另一种是非经营性质的组织机构。这两种就是常见的融资平台主体。
在经济建设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在融资平台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时,其中存在的风险还是不容忽视的。截至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建设的数量已经达到了8000多家。在这些平台公司不断建设的过程中,其规模和运作存在着较大的不合理和不规范的现象,不合理和不规范现象的存是的平台公司的发展更为缓慢。笔者认为,其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主要以下几点:
2.1出贷不实
融资平台公司在设立的开始阶段就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具体的不规范现象主要体现为出贷不实。公司的注册资金在平台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多次辗转于不同公司的资金周转[3]。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甚至有的公司组成联合性质的公司挪用银行的资本金。虽然有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实际注册的过程中使用公益性质、政府部门的办公楼作为资本金,但是在其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并没有进行相关的手续。
2.2主体定位模糊
融资平台公司的设立普遍都是政府直接或者是间接地进行融资,融资平台公司的负责人多为政府部门的领导者。在融资平台从事相关事宜时,主要是受政府的委托。虽然融资平台公司在注册成立时是以公司的名义,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普遍都是政府部门内的工作人员在进行。使得融资公司在运行的过程中既不像正规的公司,又不是政府机关。融资平台公司在走向市场的过程中主题定位存有极大的模糊性。
2.3资金使用问题
在一般性质的公司中,政府部门对其进行融资,所获取的资金通过公司的层层下拨运用于公司的项目建设中,即资金的借款人和资金使用者的主体不具有同一性。但是,在实际融资平台公司的操作中,监管部门很难弄清楚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使得在资金挪用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借款人和使用人难以进行明确的区分。
2.4过度负债问题
在金融行业内部,金融机构由于存在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其在进行风险评估的过程中不会根据融资平台公司的信息进行相应的评估。金融机构主要是根据政府财政收支的情况决定是否提供融资。由于多重因素的存在,导致融资平台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过度负债的情形。
融资平台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存在多种因素,使得其发展虽迅速,但发展的有效性却始终落后。针对这种情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点方面着手:
3.1做好相应的规范和清理工作
在融资平台公司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做好公司的清理规范工作。在公司成立之时,根据相应的文件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公司性质明确,公司组织机构清晰,才更有利融资平台公司的发展。具有公益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应不承担融资的任务,准公益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发展,将融资业务脱离公司的发展。公司的经营规模应始终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有效的措施运用于公司实际的操作中,使得融资平台公司在阳光下运行,化解各种具有潜在性的风险。
3.2引导地方政府融资有序健康的发展
为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关于平台公司隐性的负债情形,融资平台应当引导融资市场朝着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引导政府融资平台朝着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主要由以下几点方法:首先,可以通过市场经济体制的引领财税改革。其次,适当拓宽地方政府融资的渠道。再次,转变政府与之相应的职能。最后经济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融资由许健康的发展。
融资平台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融资平台建设是金融行业发挥在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融资平台公司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其弊端性逐渐的暴露出来。通过对融资平台的现状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只有从根本上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才能够促进融资平台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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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增加收入、社会稳定以及形成合理的国民经济结构方面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中小企业融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本文就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从建立健全财政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方面提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措施
中小企业在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市县域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它们发展迅速,吸纳就业多,市场拓展能力活,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新农村建设、深化社会生产专业化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已成为县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小企业在发展中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比如政策环境不完善,创业门槛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滞后,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创业的政策尚缺乏相应有效的配套措施等等,而其中,融资难又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最突出的一个问题。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表现在:①金融市场不够健全,针对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方式单一,融资渠道狭窄;②中小企业因资信等级低,缺乏抵押资产,融资成本相对较高,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③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特别是信用体系比较薄弱,信用担保机构商业化运作程度较低;④金融服务中小企业的客观效益相对较差,影响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服务产品的开拓,银行的制度安排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相匹配;⑤相当一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不够活跃,管理水平较低,信用意识较弱,企业制度建设滞后于企业发展速度,等等,都使中小企业面临成长的困惑。
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性障碍,又有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影响;既有外部环境不够宽松的因素,又有中小企业自身发展中的问题。因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必须多管齐下、加强引导,提升服务、综合推进。
一、深化改革,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与城市、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资金、信息、人才、技术、管理诸多方面处于劣势。要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县域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体系,积极支持国有商业银行从行业准入、风险控制、补偿机制、信贷投向、网点布局等等方面,向县域中小企业倾斜,切实帮助中小企业拓展融资渠道。经过十余年的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多元化的现代金融体系,然而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体系,其服务主要面向国有大企业,中小企业信贷仅为其“副业”。依托大银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模式在理论上意味着较高的融资费用与成本,因而适用的中小企业极为有限。因此,从中长期来看,有必要创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银行,专司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之责。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机构,较为可能的途径是在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区域性银行基础上改制创建专门的中小企业银行,充分发挥其“立足地方、服务地方、特色服务”的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支持。目前城市商业银行与信用社发展战略与国有商业银行趋同,市场定位模糊,极力与国有商业银行争夺大城市、大企业客户。从其自身经营能力和市场细分的观念来看,城市商业银行与信用社应调整发展战略,将中小企业作为主要目标市场,考虑到中小企业贷款隐性成本高的特点,国家应加强引导,给予适当补贴,调动中小企业信贷机构的积极性。同时,要通过改革公共财政体系,进一步把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作为公共财政建设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包括资金、税收、融资方面一系列扶持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资金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二、主动作为,全面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目前,中小企业在市场准入、产业选择、行业标准、产品质量、法律保护、金融支持以及社会服务各个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迫切,这对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银行作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在当前国有银行的改革中需要重视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①国有商业银行必须观念创新。应辩证地对待大、中、小企业关系,真正做到贷款行为准则以效益为中心,步出以企业规模、所有制形式作为贷款依据的误区。对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应一视同仁,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比例。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投向,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修订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建立中小企业贷款的激励机制,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贷款环境。②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银行对中小企业提供的从企业创办、生产经营、贷款回收全过程的金融服务,包括投资分析、项目选择、融资担保、财务管理、资金运作、市场营销等内容。全方位的一条龙服务,将极大地增强了客户市场竞争力,保证了贷款的回收,降低了信贷的风险。③主动参与中小企业改制与重组。中小企业改制与重组是盘活沉淀在中小企业中的银行债权的重要途径。通过资产换置及变现,部分银行贷款得以回收。要积极对照国家产业政策,运用金融产品支持中小企业转变粗放式增长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中小企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此外,银行对中小企业改制的同时培育稳定的中小企业客户群,实现银企“双赢”。当前,特别要主动适应国家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导向,下力气引导中小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积极运用金融手段,促进中小企业引进新技术新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累自己的技术力量和经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要加强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和工作调研,切实更广泛更深入地掌握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并结合金融业务的拓展,在政策扶持、改善环境、破除垄断、拓宽融资渠道等方面提出意见、主动作为,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更多更好、更好有成效的金融服务。
三、积极引导,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信用缺失是导致其融资难问题而制约其发展的突出因素。所以,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加快中小企业信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进一步改善和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重要环节。一方面,要着眼于诚信建设,加强对中小企业诚信文化、诚信观念的培养和引导,夯实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同时,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的信用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促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服务的社会化。当前,特别要注意联系县乡实际,扎实抓好创评“文明信用企业”、“文明信用农户”活动的推广,组织县域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诚信档次、信用等级评定和欠贷情况及时掌握,发现先进典型及时推广,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促进中小企业信用环境的改善。一方面,要着眼于营造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社会环境,大力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建设,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特别是面向县域、面向农村的各种金融组织,更新经营理念,改革机制体制,创新金融产品,大力推广小额信贷、联保贷款以及林地、资产担保等多种模式,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推动信用担保评估和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引导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特别是信用担保行业发展。实践证明,我市将乐等地采取“典当、担保、咨询、评估、拍卖、投资”六位一体的新型担保模式,在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融资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值得进一步借鉴推广。
四、精心运作,促进更多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股市中小企业板设立以来,为中小企业专设了一个新的融资平台,对中小企业的培育、规范、引导和示范作用日益显现。我市不少中小企业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市场前景,特别是生物医药行业一些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通过上市融资具有较大的潜力和空间。要采取切实措施,组织专门班子,对列入全市重点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帮扶、分类指导,推进中小企业制度创新,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效益和质量,支持和力争更多的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发展壮大。企业上市不仅能够通过资本市场得到足够的发展资金,更重要的是由于有现代资本市场一整套严格的监管和风险保障措施,可以帮助中小企业迅速进入规范化的管理和运营状态,从而大大提高新兴企业的经营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五、形成合力,营造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需要各级党委、政府,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组织引导,通过牵线搭桥、协调引导、精心组织银企供需见面会等,不断扩大中小企业项目融资、社团贷款和农业龙头企业小额贷款,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中小企业要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改进生产技术,注重品牌创建,通过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同时,要坚持诚实守信,提升自身融资授信的信用等级、信用程度,依靠良好的业绩、诚实的信用,赢得银行和财政资金的信任和支持。各类社会中介组织要提升服务,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摘要: 本篇文章是由《 经济评论 》发表的一篇经济论文,(双月刊)1980年创刊,是由武汉大学主办的专业性学术经济理论刊物。主要刊登经济理论和现实经济问题方面的科研论文、评论、调研报告等。既重视理论经济学的研究,也重视应用经济学、新兴经济学和现实经济问题。
本篇文章是由《经济评论》发表的一篇经济论文,(双月刊)1980年创刊,是由武汉大学主办的专业性学术经济理论刊物。主要刊登经济理论和现实经济问题方面的科研论文、评论、调研报告等。既重视理论经济学的研究,也重视应用经济学、新兴经济学和现实经济问题的研究。经济理论刊物。读者对象为国内外经济理论研究有员、经济部门管理人员和经济院校师生。
【摘 要】本文针对中小企业在持续发展中遇到了融资难的问题。从剖析当前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及其成因着手,提出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措施,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融资环境,更好地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 现状 措施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乐清市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成为推动我市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在促进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改善经济结构、扩大社会就业、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及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较多的困难和障碍,出现不少问题。如产出规模小、技术装备率低、组织程度差、财务信息失真、融资渠道难、社会负担重、缺乏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等,因此,本文仅就中小企业在持续发展中如何解决融资问题谈点浅见。
一、乐清市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成因
目前乐清市中小企业资金来源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借贷。银行贷款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中小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正在逐步增强,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从民间借贷中获得资金。
我市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政策是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对产值500万元以上的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比较容易获得贷款,而产值不到500万元,资信又差、经营风险较大、产品市场前景不好、效益差、没有抵押物的中小企业就不易获得银行贷款,往往要到民间借贷,筹资成本较高,有的甚至民间也难以借贷,使得经营更加陷入困境。
很明显,融资难是困扰和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较大障碍,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社会信用环境差。信用是经济主体在长期博弈过程中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形成的行为约束。当前我市的社会信用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程序相比,是严重滞后的。近几年,逃废金融债权严重成为突出的社会信用问题,企业逃废债现象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基础,银企互信的基础相当薄弱。
2.中小企业自身不足。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存有“惜贷”甚至“恐贷”心理,与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缺陷有关。中小企业规模小、技术设备简单、产品品种少、市场风险大,相当一部分企业经营决策者素质不高,缺乏明确的发展战略,盲目性大,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抗风险能力弱,从而消化信贷资金的能力较弱,还有一些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帐表数字不符,资信较差,财务虚假的现象普遍存在,给金融机构信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信贷制度规定过严,办理贷款手续烦琐。金融机构在贷款上一般都实行“三岗”分离政策即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分离,相互制约,并严格制定了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对中小企业银行贷款审批权限一般都已上收,除个别基层分理处外,大部分基层分理处目前均无贷款审批权。
4.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从严掌握,影响贷款的发放。金融机构在新开户企业审批权限、授信程序、担保审批、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仍不能适应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的要求。
5.项目贷款难度大。项目贷款一般附加条件较多,审批时间长、审批环节多。中小企业的项目贷款大多数是用于技术改造或固定资产投资的方面。
二、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措施
1.切实更新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融资环境。一是金融机构要从“三个有利于”出发,把中小企业作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个体私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实行同等融资政策,积极疏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二是金融机构要重视中小企业对分散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的积极意义。中小金融机构要把握经营方向,发挥自身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三是金融机构要走出信贷风险防范的误区,消除贷款“零风险”等不切实际的观念,树立贷款营销意识。四是改进工作作风,不要局限于到中小企业看报表、听汇报、算数据的结合,要深入中小企业,搞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中小企业的反映和要求,了解和掌握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
2.加强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与支持。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政策指导,使其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予以足够的重视。另一主面对中小企业业务比重较大的银行,应给予必要的支持,以使其加强抗风险能力和能够较好地发挥作用。
3.设计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要的新型金融工具。资金的融通需借助于金融工具才得以进行,已在西方国家广泛使用的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新兴金融工具,近年来才在我国国有银行开始试用。一些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还没有接触这些新型工具,特别是农信社由于金融工具不能满足多种需求,使得中小企业“惜借”。一方面,要对传统的金融工具进行调整、改进,使其在期限、种类上更适合生产规律的实际,适合中小企业的需求;另一方面,设计、开发新型的的工具,通过资金、期限、利息及金融工具的重新组合]剥离、分割等工艺方法,这样能够满足农村金融市场供需双方的需要,确保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稳定。
4.现代金融经营管理理念的引用。现代金融经营管理的核心是风险控制,作为金融组织之一的农村合作银行也不例外,除了政策性支持以外,农村合作银行发展也要符合经济规律,在既有经营目标和业务领域内自觉控制风险,体现其首先作为市场主体的特性。
5.完善社会服务体系,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基础服务。中小企业更有赖于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健全与完善,以便更好地得到金融政策的支持。对此,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一是组建中小企业同业公会,使其成为沟通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市场、技术、经济金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二是鼓励科研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帮助中小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三是规范抵押评估、登记程序和操作规程,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四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记录制度机构。
6.人员素质的提高。首先是对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实施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其次是引进高素质专业人才,再次是分流不合格人员,最后是进行社员的普遍教育,提高其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根本上是要发挥农村合作银行的教育培训特色,建立农村合作银行有效的用人制度,形成严格的约束激励机制,这样才能保证农村合作银行高素质经营队伍的形成与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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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增加收入、社会稳定以及形成合理的国民经济结构方面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论中小企业融资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前言
我国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处于较为突出的位置。在金融危机带来的重要影响下,我国的中小企业也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一方面,一批中小企业因自身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信息技术,无法应对突如其来的风险,最终一点点没落下去甚至消亡。而另一批中小企业凭借着自身的知识产权和突出的管理能力,转危为安,化危险为力量,不断发展壮大。在此情况下,我国中小企业要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必须以良好的外界条件为支撑,积累原始资本,抓住机遇,充分利用与政府和银行的关系,不断创新发展,从而很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及评价
(一)国外研究现状
由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受到国内外研究学者的广泛重视,所以关于此方面的研究十分深入。国外学者们从不同的理论视角进行了大量的专题研究,并形成了相关理论。国外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研究主要形成以下有关理论:
1.信贷供给理论BaitensPerger认为,在贷款合同中应该不仅有利率规定,还应包制定非价格条件,来推动信贷发展;Stights和Weiss通过建立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理论模型,促进信贷供给关系。
2.关系型借贷理论中小企业的信贷信息不公开透明,导致西方国家的融资渠道更多地通过关系信贷的方式进行。以下的研究分析均是基于关系型信贷理论。Geenbaum和Thakor认为,银行可以作为监督企业的一个重要途径。Nakamura强调,银行在信贷关系的信息生产方面是存在突出地位的。Bergerh和Udell则认为,关系型信贷方式是通过信息的传递和交流,来最低限度地降低银行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企业的信贷可得性和信用值,增强银行的放贷意愿。
3.银行结构理论Banergee等通过提出“长期互动”和“共同监督”两种假说,将中小金融机构定位为中小企业的可信长期合作伙伴,相较于组织结构复杂的大型银行来说,中小银行更容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利于获取客户的“软信息”和发放关系型贷款。且相对而言,中小银行的贷款利率较低,更加吸引中小企业进行贷款。
(二)国内研究现状
相较于国外的研究成果,我国的发展较为缓慢且落后。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也带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也成为了国内学者研究的一个重点,得到广泛的关注。其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分析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认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透明度低,信息不对称是导致融资难的根本原因;贾淑军则认为是信用能力,低中小企业家的声誉边际价值较低导致的融资能力不高;王智洁、陈莹则提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由自身原因和外部原因两方面导致的,其中外部原因包括金融环境、金融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经营原则。而巴曙松重点归纳了中小企业自身因素的主要原因:一是因中小企业负债率高、经济效益低的特点,一般银行不愿意进行受理;二是中小企业没有坚实的担保做后盾;三是中小企业的制度不完善,很难与银行确立新的信贷关系;四是低效行业新增贷款难。而王娟持有不同看法,分别从企业和银行两个层面对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进行了研究分析。
2.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途径张杰认为应鼓励中小企业之间自身出资组建金融中介机构;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提出,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四个方面进行,包括地区性中小银行、成立民间担保公司、借鉴美国经验和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体系,以及企业的评级征信机构,充分发展其作用;韩光道提出要充分协调中小企业、政府和银行三者的关系,促进国有银行与中小企业间融资的有效进行。综上所述,在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后发现,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解决途径的研究是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可以为目前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解决途径提供经验借鉴,但目前有些研究结果已经不再能满足实践要求。
三、后金融危机形势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的困境
(一)中小企业地位重要,但抗风险能力差
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数99%,占就业数75%,占GDP60%,占税收50%,其健康持续发展关系国计民生大局。在全球性的“金融海啸”冲击下,中小企业进行发展的战略计划越发重要起来,首先应该做的是加强人们对于中小企业的认识,要使大家明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进行中中小企业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中小企业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通过对我国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结构进行分析,融资限制十分严重,证券市场上的直接融资也主要为了国有企业服务,中小企业根本得不到充足的资金。这种资源配置不对称,严重影响了融资和经济增长。
(三)中小企业权益性融资少,融资结构不合理
中小企业主要依靠债务性融资,通过向银行贷款活的资金,而权益性资金甚少,主要是由于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所引起的。所以才会导致中小企业面临诸多困境,比如中小企业自身的高风险性、低收益性与金融机构所遵循的风险规避原则相矛盾,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融资成本偏高的矛盾等。
(四)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弱,融资成本过高
在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单一,地位不突出,导致其融资能力十分薄弱。正因如此,才会使在对外融资过程中更倾向于进行企业之间的商业融资,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的速效融资以及其他非正规融资渠道。相较之下,这些渠道的融资成本更高,资金规模小,不具有规模经济。
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
我国中小企业一直以民营经济作为经济结构主体,相较于大型国有企业来说,发展时间短,规模小,在公司内部并没有形成规范合理的治理结构,才会由此引发诸多不利于融资的影响因素。
(二)金融危机导致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大大降低
中小企业高比例的倒闭和违约、中小企业融资规模小,单位融资成本高、中小企业诚信意识不强,资信程度不高等等导致信用等级降低,融资难度进一步增加。
(三)我国目前金融体系缺少对中小企业的有效支持
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正因其制度规定导致资金供给不足,才会引发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由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所决定的金融体制,具有高度垄断的特点,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题,根本不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后金融机构经营策略的转变,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仍旧不利,如:在新的信贷管理体制下,各商业银行实行“审贷分离”、“贷款风险终身责任制”,等制度,普遍缺乏拓展信贷市场的积极性,基本上放弃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四)缺乏规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正因为商业银行对于中小企业的不重视与歧视,偏向于向大中型企业进行贷款担保等,日积月累使得两者之间存在信息壁垒,所以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且并没有能力支持鼓励中小企业,才会使中小企业出现融资困境。
五、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
(一)完善中小企业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提高融资能力
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是产生融资困境的最根本原因。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要想突围出融资困境,必须从自身做起,改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提高整体经营能力,增强内在融资能力,将自身发展与政府的鼓励政策、产业发展方向等相结合,争取更多的支持。
(二)抓住后金融危机下投资机遇,提高企业信用等级
可以通过注意以下事项提高信用等级:依法登记注册,连续守法经营;争创荣誉资质,如企业各类荣誉、行业资质、管理认证状况以及银行信贷、税务信用等情况能增加企业信用度;提高人员素质;积极公益事业;遵守行业行规;改善财务管理;积极履行义务,如期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等等。
(三)抓住后金融危机下机遇,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要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首先要建立起高效、科学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和贷款发放与管理的约束激励机制等。此外要进行银行组织内部体系的创新,发展与中小企业相适合的金融机构,来稳定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从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减少民间借贷“体外循环”的风险、解决基层金融空洞化等问题。在政策方面,要完善我国的政策性金融体系,通过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允许贷款坏账的税收抵免,降低小企业贷款成本和风险,增强银行机构对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四)抓住后金融危机下机遇,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导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信用担保体系不发达和无处寻求担保的问题。所以要解决此问题,必须加快建立一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利用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企业三重关系建立起担保机构,实现中小企业的融资。
(五)建立中小企业集群,降低融资成本
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交易成本过高,因此,解决困境可以从降低交易成本入手,如发展政府公共服务,进行风险投资等等。
一、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学理基础
1.中小企业概念的界定
中小企业是相对的概念,它与经济环境中的大企业从事一样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固定资产以及流动资产,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银行拥有独立的账户。
2.融资的含义
我国对融资的定义分别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进行了定义。狭义的融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筹集资金,具体指企业对自身对资金的掌握程度,以企业未来的发展为基础作出科学的预测,通过一些渠道向企业投资人或者债权人筹集资金,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广义的融资是指在资金所有者中流动的一种拾遗补缺的经济行为。
二、吉林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1.吉林省商业银行支持力度不够
金融体系是以银行间的接触为主,企业融资也是以银行信贷为主,就导致了中小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很强。但是吉林省的融资体制滞后,银行机构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全国水平,股份制银行的欠缺、外资银行以及民营银行的缺失,难以保证吉林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需要。
2.中小企业缺乏信用现象严重
众所周知,信用是市场经济保证经济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然而,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社会信用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通常做不到遵守经济交往中的信用准则。具体表现为逃避银行债务、逃避银行的监督进而进行现金交易以及为了获得银行贷款隐瞒企业真实债务情况。这些情况无疑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经营管理水平落后
吉林省中小企业缺乏现代的管理理念,任用家族成员来管理经营企业,其家族成员长期处于管理地位,而能力不一定能胜任其职位,长此以往难免对企业带来决策上的失误。许多中小企业的资产有限、设备更新慢、服务水平差、在经营中追逐短期利益而不择手段也是导致中小企业管理水平落后的主要原因。
三、完善吉林省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对策
1.完善吉林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法律对策
(1)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是指以电话为主的没有固定交易场所的,以证券买卖双方面对面商议价格并成交的市场。证券市场可以面向社会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但是吉林省目前关于债券额度的法律法规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难以的条件进入不了证券市场,不能上市交易更不能发行债券,这就需要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这些中小企业能够在场外市场中进行交易。
(2)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督管理体制。通过分析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及做法,了解到民间资本对于中小企业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势必要加大对民间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一个井然有序的民间资本市场来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与此同时,政府需要在整体上进行宏观调控,使得资本市场能在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充分发挥作用。
(3)建立使中小企业在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相互流动的直接融资体系。中小企业的发展要经历初始期、成长期、成熟期、衰落期。在中小企业的初始期,资本少,人才少,为了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应该降低中小企业的进入门槛,使其在一个适合自己的发展的空间里融资,就是创业板。当中小企业发展到成长期和成熟期时,随着各项指标的不断完善,中小企业此时应从创业板市场进入主板市场,进行新一步的直接融资。最后中小企业进入衰落期时,就可以在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之间自由流动。
2.完善吉林省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法律对策
(1)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法律制度。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实际上是一种信用问题。参考美国经验,美国的中小企业局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我国的中小企业自身资质不高,生命周期短,缺乏中介机构作担保,所以我国更应该效仿这种模式,完善我国的信用担保制度。
(2)完善抵押担保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是在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由于其设立时间早,存在不少漏洞和缺陷,不能充分规制现在的市场经济活动。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条款甚至与现行的法律条款相抵触,很容易引起法律在适用中的混乱。
结语
通过文章的分析可以看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不仅对吉林省来说,对世界各国都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工程,首先,完善中小企业的融资法律制度是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基础,同时,建立与之配套的法律规制。第二,在直接融资方面,建立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资本市场,完善债券市场等,扩大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第三,在中小企业的简介融资方面,主要完善抵押担保的法律制度和融资租赁制度,从现行的法律出发,设立专门的信用担保制度,为中小企业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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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融资是工程企业资金运转的重要发展方式,其过程中的金融风险要素有很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项目融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PPP模式是目前一种比较先进的融资模式,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政府减轻财政的压力,并且可以提高项目的运行质量,成为很多个人投资者带来收入的一种比较好的金融战略的选择。由于政府在进行公共设施建设的时候资金投资非常的多,并且对于资源的消耗也非常之多,这就为PPP模式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发展的机会,因此,我们对于PPP模式的金融风险的管理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本文中我们会提到,PPP项目模式不仅仅有着其他一般的项目都具有的风险因素,还具有着自己独特的风险因素,这种风险因素是由于PPP项目模式的自身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相结合而产生的,因此,如何解决风险是一个非常急于解决的问题。本文还分析了PPP项目金融风险的成因,通过原因来找出解决风险的办法。
关键词:PPP;项目融资;金融风险
0引言
PPP的含义就是“公私合营制”,它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模式。1992年,英国政府提出了这个模式的概念。通过将公共部门的政策方面的优势和私人部门的其他优势合并,达成一个双赢的目标。但是这个模式由于存在着回收周期长的特点,使得项目存在很大的金融方面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因此,本文通过研究和探索,希望可以找到解决此问题的最好的方法,尽量减小这一模式之下的项目损失。
1PPP融资模式的定义
随着目前项目发展的越来越快,项目融资已经成为了一个愈来愈流行的名词。PPP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这个此最早出现在1982年,英国政府签订长期的协议,代替政府建设和管理一些公共的服务。而本文将对PPP模式进行一个详尽的定义,来论证其理论基础。
1.1狭义定义
狭义的PPP模式是指所有的融资模式的总称,这种含义下的PPP模式更加强调的是风险的分担,并且强调项目需要去衡量其价值,通过价值来估测风险,而项目的价值与风险一定程度上是成正相关的。
1.2广义定义
PPP模式的广义定义是指一些公共的部门通过和私人企业或者经济运营者建立合作的关系,将公共产品建设和公共服务建设转移到私人的一种形式。虽然在国际上,私人部门参与公共设施的建设已经有很长的发展历史,但是PPP模式的发展却是最新提出来的一种发展形态。
2PPP模式的目标与运作思路
2.1PPP模式的目标
PPP模式的目标分为低层次目标和高层次目标两层。具体的含义就是指,低层次目标也就是在特定的项目中所设定的短期的目标,这个目标一般是比较容易实现的。而高层次目标则是指将私人的部门引入到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中立,并且与私人部门进行长期的综合的合作。
2.2PPP模式的运作思路
PPP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基础设施只能由政府建造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基础设施建造的质量。政府和企业之间存在着伙伴关系,但是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何确定是这个模式中存在的最核心的问题。因此,合理地将权利和义务分配好才能够保证项目顺利完成。而PPP项目的运作思路是从中心扩散开来,呈金字塔的管理方式。顶部自然是政府,它是项目的制定者,政府不仅需要确定项目在运行时的具体的目标,制定相关的实施策略,也要对私人部门在建设公共设施的过程中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束,从而保证其项目的质量。而金字塔的底部则是这些参与建设公共设施的私人部门,他们通过与政府签订协议,从而和政府进行合作,与政府相互配合,从而促进项目可以达到建设的目标,完成项目。
3风险的内涵
3.1金融风险的内涵
风险的含义是因为环境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超出预计结果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带来一定的损失。而对于金融风险来说,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固定的定义,但是总结有如下观点:①金融风险主要指的是在公司、企业或者和金融有关的行业中,由于金融活动或者投资所带来的损失,这种损失可能是之前所无法预计的。②金融风险是指由于经济结构中存在的不稳定的因素而使得市场参与者的现金流量出现不稳定的情况。③金融风险是指在从事金融活动的时候,由于各种政策发生的变化,而导致经济的损失。因此,可以看到,金融风险存在多种不同的角度和解释,这些角度日趋复杂化。
3.2PPP项目中金融风险的含义
从上文的金融风险可以看出,很多学者认为金融风险是从事金融活动而带来的损失,而PPP项目中的金融风险则是指在项目融资的整个过程中出现的由于设备材料采购,劳务购买等活动中的基础变量的往不利的方向发生改变,因此导致了项目活动中项目的成本高于预算值,包括了由于汇率的变动带来的风险,由于利率的变动带来的风险等等。
4PPP项目金融风险
4.1PPP项目金融风险的特点
PPP项目中的金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一般的金融风险,他还有PPP项目中金融风险自己独具的特征,例如扩散性和客观性等,并且由于PPP项目自身存在金融数额大,金融回收的周期比较长等特征,PPP项目中的金融风险还有以下的特征:①风险的系统性。风险的系统性的意思就是,在PPP项目中,会出现一些发起人自己都无法控制的风险,这些风险的发生是由于一些外部的因素导致的,所以这种风险是一定存在的,只是存在的大小程度不同,因此,我们只能够想办法将风险降到最低而不能够完全的避免这风险。②风险的承受期长。PPP项目一般都是经营期比较长的项目,而在这种长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会面临着金融风险的影响,时间越长,外部的环境就会变化越大,就会使得金融风险越大。因此,这种风险一般都有很长时间的承受期。而这个期间可能会达到很多年,甚至有些是从项目开始直至项目结束。③风险的不确定性高。日前,国际上的利率变化幅度很大,导致金融行业由于汇率剧烈波动而产生经济方面的危机,例如,在1994年的时候,由于墨西哥的金融危机,使得墨西哥比索贬值,并且贬值非常大,同样,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中国的中航油这些事件,都使得人们对金融产品的担忧愈来愈高,因此,也就越来越警惕对于金融产品的投资。而这些案例,让人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到,金融风险的发生存在着很高的不确定性,这些风险很难被事先预测。因此,这也给项目管理金融风险的人带来了很大的管理困难。④风险的叠加性和累积性。风险和其他因子一样,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叠加和累积,而这些叠加和累积具体就是指很多不同的风险因子交缠在一起,像一些原子产生化学反映那样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产生了风险因素很大的分子。那么,风险可以叠加和累积的原因是什么呢?首先,汇率等基础金融发生波动的时候,各种不同因素之间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相关联性,例如,不同的国家存在的利率比例,在汇率市场上就会被体现成不同国家之间的汇率的波动,这种情况下,由于汇率的变化,就使得金融风险叠加的可能性增加。风险叠加就像一个气球那样,慢慢的不断地累积,等到到达一个最大点的时候,最终就会爆发,而这种爆发带来的就是不可预计的非常严重的损失。⑤风险的互动性。这种特点和相关性差不多,也就是说当风险叠加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其产生的金融风险影响会带动PPP项目中其他的风险也产生,例如因为金融风险而导致无法按时完工、由于资金不够填补漏洞而无法按照合约进行项目合作等等。
4.2PPP项目金融风险的成因
PPP项目中产生的金融风险,不仅仅与外部的环境有一定的联系,而且和PPP项目融资模式自身有一定的联系。
4.2.1PPP项目融资模式
本文从PPP项目的角度出发,从一开始的融资分析到最后的项目运营,这个过程需要花费很长的一段时间来解决中间的很多步骤,有些项目经常超过十年以上。这么长的时间会导致这个项目不仅仅面临着当期存在的风险,也面临着未来可能存在的各种不确定的风险,而这些风险的相互累积,导致PPP项目的金融风险的发生机率非常之大。除此之外,由于PPP项目一般都是投资成本比价高的项目,因此,其融资模式比较复杂,其资金来源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外汇融资的方法取得贷款。而这种贷款在另一个角度上使得PPP项目的金融风险加大。
4.2.2外部环境因素
在目前整个国际的经济体系当中,很多国家的政府都放任汇率波动,基本对于汇率波动不加以管理。因此在这种趋势这下,就导致了很多的金融产品越来越多,大量的经济投机出现并且进一步地扩展开来。而对于国际来说,每个国家的经济状况都是不一样的,但是却都不得不面临着通货膨胀的风险,因此,对于PPP项目而言,在项目的每一个阶段遇见金融风险是必然的事情。对于我国来说,2005年7月21日,我国开始实行对于浮动汇率的制度。并且逐步放开了对于资本项目的外汇管制。2009年上半年期间,我国银行的远期结售汇签约的金额达到954.7美元,占国内的金融产品90%左右。
5结语
面临风险时,首先要学会识别风险,然后才能对风险进行及时地管理和避免,不同的项目在建设的时期所遇见的风险是不一样的。PPP项目金融风险则是指由于项目在进行的过程中因为各种不同的金融变量发生变化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这种风险包含着各种不同的方面,并且具有文中提到的很多其他项目所不具有的特征。本文通过对PPP项目金融风险的成因、特征等的研究总结,通过实证分析说明了PPP模式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帮助PPP项目有针对性地进行自我反思,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用积累的知识来帮助不同的项目找寻不同的对策,以此来保证PPP项目在建设的过程中可以顺利的完成。
参考文献:
[1]和鑫.基于PPP模式工程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研究[D].石家庄铁道大学,2014.
[2]曹聪.基于PPP融资模式的公路工程项目风险识别研究[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3,03:75-78.
[3]杨宇,王媛媛.基于PPP工程采购模式的工程项目合同体系结构的初步研究[J].项目管理技术,2015,05:65-71.
引言
足够的资金是电力基建工程能够顺利开展的前提,项目投资管理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乎企业生存发展,进而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必须加强重视。以往投资管理中将重点工作放在了投资规模、计划编制上,缺乏前期及后期的预测分析,而市场环境复杂多变,以至于实际效益低于预期效益的现象频频发生。也有单位投资收益缺少良好的可持续性,或方案选择不合理,都会影响到最终收益。因此,在电力基建工程中如何科学投资显得无比重要。
一.电力基建工程中的项目投资管理
电力基建工程是指为了促进企业生产经营而开展的一些基本建设,对建设所需费用进行预估、规划、分析、限制、查对等一系列行为就是项目投资管理。投资管理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相关,应当根据实际用电量、客户规模和数量、经济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合理可行的投资方案。项目投资通常需围绕以下4个指标进行:①建设性。又可细分为项目作用、前提条件、供电可靠性、负荷增长率等;②经济性,包括成本费用、投资收益、投资效益三个指标;③技术性,一方面是指智能化,以及设计、运营方面的先进性。另一方面是指技术的推广性;④风险性。包括经济、行业等宏观形势,也包括地区差异化、环境污染等微观差距。
二.各个阶段的项目投资管理
2.1决策阶段
此环节为基础,需详细全面地了解项目地点、规模、标准,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信息,并认真分析其可行性。可行性研究通过后进行投资估算,控制总限额。基建工程建设中常见的问题有缺乏专业人才、责任主体不明确、盲目投资等,应尽量避免这些问题发生。
2.2设计阶段
工程设计对项目投资的影响达到了百分之五十以上,本阶段的投资控制目标是保证设计成果的高质量。电力基础建设可以邀请多家设计单位对方案进行设计,然后对设计方案进行优选,以提高设计的质量,取得良好效果。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性、经济性问题进行分析,保证设计方案的优化性,做好工程预算和资金缺口的分析。2.3施工阶段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的设计和优化,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满足工期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对变更原因、工程量增减、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进行分析,论证变更的必要性;所有设计变更均需经建设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意;严格现场签证的审查与控制,对因施工条件或无法预见的情况而发生的工程量变化进行的现场签证,建立完善的现场签证手续。
三、实际案例分析电力基建工程中的项目投资管理
(一)A地区电网建设现状
A地区110kV变电站负责周边8.5Km以内的供电,2009年地区110KV容载比为2.15,用电总量达68.4亿千瓦时,最大负荷750兆瓦,网供电量占了近一半,约为34亿千瓦时。在政府的带领下,该地经济飞速发展,尤其是国道的开通,使得该地更为繁荣,但同时用电量也骤增。加上不少企业纷纷建立,用电负荷较大,已有条件难以满足正常供电。A1站地处该区东北部,临近国道,担负着国道附近村庄和企业的供电。某建成的钢铁企业开始了新项目,用电量达58.2MVA,计划2011年9月开展二期项目,用电量约为86MVA。而且周围还有其他水泥厂、食彭淑华国网福建长汀县供电有限公司福建长汀366300品厂、瓷砖厂等,预估2010年A1站总供电量要达到82.9MVA,2011年要达到114.6MVA,2012年要达到128.3MVA。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A地区国道开通后,交通量明显增长,而且建材、铸造等行业兴起,需要更多电量。单某钢铁企业两期项目就需要144MVA,还有其他各类企业工厂需要用电。而该地区10kV供电线路较多,因难以实现大负荷地供电,必须将A1站改建为110kV变电站。另外,为满足供电需求,A1站要与另一条110kV线路共同发电,而10kV线路较长,输电过程中会有很多消耗。而且该地以单电源供电为主,电网结构较差,难以满足双电源要求,极易出现安全事故。若A1站改建成为110kV变电站后,可接入65MW负荷,使得供电半径大大缩短,电能质量明显提升,输电过程中各种损耗也大幅减少。此时再与其他110kV线路联合供电,可提高供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基于以上两点,建设110kVA1站十分必要。
(三)项目投资计划
2009年该站规划面积4600m2,采用全户内式结构,计划建设3×60MVA、110/10kV有载调压双绕组变压器,进线路为110kV架空建设,出现为10电kV缆,10kV配电装置则采用开关柜。除了主变设备,其他所需均为新材质无油设备,一方面可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可减少污染。A1站110站kV建设预估总投资为5380万元,其中A1变电区2810万元,线路投资2145万元,通信投资250万元,其他部分185万元。于2009年开始建设,到年终建成投产。根据目前情况,假设此工程第一年现金流量为500万元,年增长率为10%,今后5年内的现金流量分别为500万元、550万元、605万元、666万元、732万元,此后每年按10%的速度增长,到第10年将达到1179万元。根据公式计算项目内部收益率,其中Ft表示项目第t年末的净现值流量,i*表示方案的内部收益率(IRR),N表示项目使用寿命。经初步估算,内部收益率高于当期贷款利率,说明本项目投资合理。而且该工程投资中主要是公司参与,电费按低压端收取,电价为0.7096元/KWh;而如果该项目由客户参与投资,则电费按高压端收取,电价为0.6796元/KWh。两者相差0.03元/KWh,估测A1变电站每年可售出5亿千瓦时电量,则只考虑电价差收入,4年内投资便可收回。
(四)项目效益分析
2009年12月,A1110kV变电站完成建设工作并投入运行,建成3台60MVA变压器,实际投资5380万元。2010—2014年的实际售电量分别为42500万千瓦时、48865万千瓦时、60326万千瓦时、66745万瓦时、74850万千瓦时。可见,其实际运行效果要好于预期,取得了良好效益。
四、结束语
电力基建工程在当前社会意义重大,是促进电力事业发展的基本因素。随着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建设和运营成本升高,企业盈利越来越困难,经济压力有所增加。在满足用电需求和用电安全的前提下,要想提高经济效益,必须对项目投资进行科学管理。项目决策、设计和施工是三个重要阶段,尤其决策和设计两环节,直接影响着最终经济效益,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虑,以免出现盲目投资、错误投资等情况。
摘 要 随着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竞争程度的加剧,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复杂程度也在日益加大,承包工程内容不再仅限于提供建设、设备供应、安装维护、人员培训等服务,还扩展到提供融资服务等方面。承包工程范围的延伸突显了国际工程市场竞争的激烈,承包商以前更多的是硬指标的比拼,而今转向了提供更多种服务可能性的比拼。本文主要对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融资创新进行研究。
关键词 国际工程 项目承包
一、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融资方式
(一)出口买方信贷
在我国,所有的进出口银行出于支持国外买方购买中国机电设备或者是高新技术等产品的考虑,提供给了国外的业主以充分的出口信贷方面的支持,以帮助国外的买方实现以即期的资金支付给我国的工程承包商的一类融资方式。
从具体方面来说,进出口银行方面在执行进出口的买方信贷时,其会进行对项目的严格审批,同时还会以担保的形式或者是本身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来进行风险的转移。在这个过程中,进口银行所具备的还款能力在买方信贷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进口银行不具备良好的还款能力将会直接导致出口银行不会提供给国外买方以出口信贷方面的业务。
(二)出口卖方信贷
在我国,各银行出于鼓励国外买方购买中国机电设备或者是高新技术等产品的考虑,提供给本国的承包商以充分的信贷方面的支持。出口卖方信贷所适合使用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在出口合同的总资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的前提下,满足设备的制造是在国内和现汇支付的实际比例与国家的相关规定相符合这两个条件,就能获得出口信贷方面的支持。从企业自身的情况来讲,进口方需要提供出口信贷银行所认可的保证,而出口方则需要有着良好的信誉。
此类融资方式的特点决定了它的融资手续非常简单,申请所需要的时间比较短且使用范围非常广,因此,出口方的融资成本是非常低的。但是因为国外的买方采用的是一种按期进行付款的方式,因此会给承包商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租赁融资
出租人在一个约定的时间期限内把物品租赁给承租人进行使用,承租人使用分期进行付款的一种方式提供给出租人租赁费用的融资方式。在融资中采用租赁这一种形式,可以比较有效地使承包商资金不足的窘迫处境得到缓解,同时避免了进口设备在进行谈判、签约与入关时所面临的程序复杂的各种审核。实行租赁的融资方式不会使承包商方面的负债率提高,甚至在部分情况下还能使融资的成本降低。针对那些赶工程进度的项目,在施工期间购买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种设备,在工程完工后承包商会选择出卖设备、运回所在国或第三方国。这些处理方式都会因为出卖价格过低或者是运输费用过高而直接影响公司的整体利益,而采用租赁的方式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直接降低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费用。
但是,租赁融资的方式也存在一些不足,比方说在进行招标的过程当中如果所有的承包商均采取租赁融资的方式,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使承包商工程项目中标的可能性降低,因为招标方会因为竞标方采取租赁的方式而认定其不具备承建工程项目的能力。除此之外,与购买设备所需的价格相比租赁设备的价格是比较高的,相对于施工时间较长的工程而言,租赁融资的方式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使承包商所需施工费用的增加。
(四)补偿贸易
国外的买方通过把所购买的产品或者是通过产品而获得的收益作为一种担保凭证,获得延期支付工程款项的权利,这是一种在内部进行个体推销的融资模式。补偿贸易所包含的具体形式有:进行直接产品的支付,也就是国外的买方使用其工程项目所生产出来的产品进行支付;进行间接产品的支付,也就是国外买方没有使用其工程项目所生产出来的产品进行支付,而是使用了其他类型的产品履行支付责任;进行综合性产品的支付,也就是同时使用间接产品和直接产品进行补偿。
(五)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项目公司根据自己公司将来的现金流动和收益状况,把它当作项目公司补偿贷款的金钱来源,把项目公司的资金当作贷款的有力保障来获得承包商或者贷款银行的某种没有追究权或者有限追究权的融资方式。跟传统的、原始的融资方式作比较,项目融资能够得到比较高的贷款金额,而且贷款的时间也比较长。就一般来说,项目公司的资产分成债务资和股本资产。它的债务资产的主要来源是主管出口的信贷银行、该项目所在的国家政府、国际商业金融银行、短时间的资产市场、原材料提供商和该工程的承包商等。就一般情况来说,承包商在三种情况下给该项目提供足够的资产支持:承包商是这个项目的发动人之一;承包商给该项目公司提前垫付工程所用款或者提供信用保证函;承包商是这个项目的股东之一。除此之外,承包商是否能够采用该项目的融资方式还主要决定于该项目的实际性研究与承包商本身的实力比如资产的支持,该承包商是否对工程技术掌握熟练,承包商对一些不可抗拒的危险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例如该项目支出超过原本计划、项目工程被迫延期等。
二、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融资方式的具体选择
(一)融资方式的多元化
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融资方式的选取有多种方式,其中包括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导向型的融资策略、风险转移型等。多元化的融资方式是指在项目融资的进行过程中,承包商不是仅仅通过一条渠道这样只会增大融资项目的风险,而是应该依照执行项目的各种不同时期的需要,来相应的采用其所对应的融资方式。采用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可以增强风险的分散化效应、降低债务的风险、优化债务功能。对于流动性资金贷款来说,可以采取银行透支与信用额度等方式;另一个对于长期性贷款来说,可以依据目前项目的现金流动和项目将来的盈利状况等众多因素决定它的融资方式。
(二)融资策略的导向型
从一般情况来讲,工程项目的承包商会通过自己所采用的融资策略来对融资的具体渠道进行选择,在具体融资渠道选择的过程当中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应该尽量保证使所选择的融资方式和融资的具体策略不出现相违背的情况。比方说,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在融资策略上选择了政府推动型,那么就应该通过依靠本国政府与工程项目所在国的广泛的经济合力来获取来自政府对该工程项目的支持,获取该工程项目在这个国家的发展,实现该工程项目的融资。
(三)风险转移型
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在项目中标以后,有权利依据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把项目分包给各个分包商来实现风险的转移。各个分承包商依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融资,这样不但可以使融资渠道得到扩大减小融资的实际成本,而且还能使风险分布到不同的渠道,从而整体地降低了债务的风险性使项目能够筹备到更为充足的建设资金。
承包商在进行项目分包的具体过程中,对分承包商提出各种保函或者是保留金的要求,使用与项目合同相一致的计价货币这样就能够使项目工程的汇率风险得到转移,使该工程项目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三、结束语
融资工作贯穿了项目的整个过程,从初步获得项目信息开始与业主接触到项目资金落实,项目实施阶段都会涉及。针对不同的项目、不同的业主可以推荐的融资方案都会不同。银行对于项目本身、业主资信以及对于会承担该项目的中国工程公司的技术能力都要进行非常详细的审核。所以,该项工作具有专业性、完整性与灵活性的特点。
参考文献
[1] 马洪博.中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06.
[2] 崔昊朕.浅谈国际工程承包[J].科技与企业,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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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和农民增收”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主要问题。有效的农业融资体系是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融资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引言
农村农业融资及其制度架构,是所有发展中国家农业经济发展中,所遇到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难题,也是现代金融理论至今尚未很好解释的问题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农村金融制度进行了多次变革,然而,这些变革并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1]。农业融资不同于其他产业的融资,尤其是私人投资机构和企业投资大多不愿进入农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的逐步完善,农业融资形式已不再单一化,融资模式将朝着多元化、宽范围、广渠道的趋势发展。当前,我国农业融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障碍和制约因素[2]。对我国农业融资困境和融资体制创新进行探析,意义重大。
二、我国农业融资的困境
1.农业发展缺乏有力的财政资金支持
近几年,国家在在农业领域投入的资金比重,相对于其他领域,呈现下滑现状。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为工业发展提供基础原材料,尽管农业基础地位十分重要但是根据国家政策支持力度来看,国家在农业的投入是不足的。主要表现在,农业投资的总量逐步增加,但相对于整体比例,农业投入在财政支出总比例中的比重正在下降。政府农业投资结构不合理。首先,对大型和中型的社会性农业建设性项目,例如农业水利建设等,政府财政资金投入比重偏大,而对小型和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资金投入比例偏少,这些小型项目恰恰是对农户最为受益的。其次,政府对农业的投入,直接用于流通环节的补贴费用偏高,而在一些关系农业生产基础性,战略性的公共工程项目上,财政补贴偏低,例如国家对于农产品质量改善,重大疾病控制,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基础性项目改善上,补贴比例明显偏少,或者根本没有进行财政支持。国家农业领域的财政投入不利环境,直接加强了农业融资困境。
2.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不完善,制约了农业融资的实现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上,传统的行政职能直接影响了信贷资金的合理定位,信贷资金不能根据市场化的引导,进行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第二,我国农村信用社服务功能单一。以贷款为主,在金融服务发展过程中,信用社又受行政体制,国家政策,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限制,这就使得农村信用社,很难提供全面的,综合化服务方案。第三,信用社人才服务机制管理的缺失,信用社内部存在过多的行政职务,在农村信贷业务方面,相关的金融服务人员偏少,员工农业金融服务知识不足,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业务和市场多元化的需求。更重要的是,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剥离、呆帐核销、保值补贴等政策扶持没到位,形成了巨亏只能由农村信用社自行消化的局面,造成了农业资金严重短缺[3]。
3.我国农业保险体系不到位,加剧了农业资金金融供给紧张局势
众所周知,我国农业保险的回报率比较低,农业保险本身有缺少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模式不断发展,保险公司业务的核心在城市,最近几年来,我国农村农业保险业务日益萎缩。农村农业保险赔付率相对比较高,大量的保险公司难以实现可观利润。因此,盈利为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愿参与农业保险业务。这种情况小,必须寻找新的解决方案,否则我国农业保险将最终消除。农业保险体系的不完善,金融机构对我国农业,农村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时,风险性水平很高,这就成为金融机构“信贷紧缩”的重要因素,增强了我国农业融资紧张局势,农业资金金融供给紧张的情况更加明显。
三、我国农业融资创新战略
1.推动我国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加快我国农村信用社金融改革,通过农村信用社体制转制,变农村信用社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股份制改革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吸收大量的民间私人资本,实现银行资本和金融实力的提升。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有效的解决了当前信用社产权不清晰,经营机制不健全,银行资金不足等问题,这对充分利用现有资金,加强农业资金支持,推动我国农村现代农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以经营业绩比较好、资产完整并且质量较好的信用社为发起人,按照《商业银行法》有关要求,以社员的净资产为股金基础,确定增资扩股的规模,按公开、自愿的原则,吸收财政资金、法人资金,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并仍纳入农村信用社系统管理[4]。随着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建立,农村信用社原来的经营机制和经营目标都会随之得到调整。商业性金融机构制度创新,政策改变,和金融产品不断创新,是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重要条件。推动我国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才能不断完善我国金融服务体系,合理调整资金支农力度,完善农业资金投入结构,不断提升信贷金融服务水平。
2.创新农业金融管理体制,完善农业融资制度保证农业融资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农业融资管理制度,从而为我国农业融资过程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农业金融管理体制,是完善农业金融体系的基础。良好的农业融资管理制度,能够为农业融资提供良好的坏境。对不断创新融资手段,扩大资金来源,具有良好的保障作用。创新农业金融管理体制,转变政府管理职能,转变政府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金融管理职能,转向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的间接管理职能,通过政府政策和方针的引导,从而实现对我国金融机构的有效宏观管理。农业金融管理体制创新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市场的导向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进农业企业上市融资;加大资本运作力度,采取多种政策促使成长性高的中小型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通过进入上市公司获得更大发展;按照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条件,积极培育农业产业龙头企业,使其进入资本市场[5]。实现市场引导和政府宏观调控相互结合。强化政府对金融管理体制创新的间接管理职能。扩大政府对市场主体的间接指导、引导和直接服务功能,转变国家财政拨款为投资模式,以“投资”的方式,扩大资金影响效应。完善政府投融资平台,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动银团扩大对支农信贷领域的合作,引导金融合作机构对农村信贷资金投向,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吸引。鼓励金融组织机构加强农村信贷项目投入,开展农村各类金融服务项目。有国家直接出面,对农业发展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完善农业风险担保服务。加强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建立统一和完善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以解决“三农”问题为切入点,以农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为管理制度创新的核心。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性,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功能创新和产品创新,完善金融机构在农村合理布局,创新金融产品,根据农民个性化需求,开展各种形式的小额信贷。
3.创新多渠道的农业融资模式创新我国农业融资模式。充分利用国家农业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上级的项目资金和惠农资金;创新与农业金融组织机构之间的联合模式。利用农村合作银行服务农业、助农增收作用,吸引金融资金的投入,增强小额贷款支农力度,为农业生产和发展提供可行的资金条件。农业企业和银行机构都是以营利为目的,农业企业作为资金使用者和银行作为资金拥有者,可以通过联合合作进行资金的借贷。有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银行联合实行农业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或者通过开展座谈会解决农业企业融资问题。积极扩大对民间资金吸收,拓宽融资渠道。实现农业发展与民间资金的对接。目前,央行已经明确表示在不远的将来,通过某种制度创新,允许民间资本通过参股国有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甚至在符合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组建私人中小型商业银行的途径,允许民间资本浮出水面,给予其合法开展金融活动的空间[6]。农业企业要充分利用贵州市民间与社会闲散资金的作用,鼓励农户共同投资、合作开发、集约经营,发展规模农业,鼓励单位、公司、法人投资,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积极引进外资,开展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发展外向型农业。
4.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这是农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根据我国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现状,大力推广农业保险在完善农业风险补偿中重要作用,尽快建立“农业保险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农业保险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国家应尽快完善农业保险的组织体系,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进行宏观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农业保险公司在广大农村按自愿互助原则由地方财政、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户按一定投入比例成立农业保险基金,逐级分散风险[7]。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明确政府职能,推动农业保险作用的发挥。以经济手段为主,包含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再保险业务等。并适当配合行政措施和其他的技术等方面的措施,确保农业保险的良性和稳定发展。
发展绿色农业逐渐成为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向性选择。绿色农业是指合理运用先进技术、先进经验,以促进农业生态安全、农业资源安全、农业产品安全为目标,实现农业综合经济效益提高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农业发展模式。2015年初中央明确提出,我国农业资源短缺、开发过度、污染严重,必须有效解决在资源环境硬约束下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1]。绿色农业发展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绿色农业发展并不乐观,制约其发展的因素在现实中有很多,既有制度层面的,也有技术层面的,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如何解决筹措资金难问题。因此,构建绿色农业的投融资机制亦成为当前发展农业须完成的一项重大课题。有鉴于此,很多国家都十分注重高效、安全、稳定的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建设。绿色农业发展较好的国家普遍采取以宏观农业政策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先导,通过政府财政投入的杠杆性引导带动作用,将政策性、合作性、商业性投融资机构有机融合,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协同效应,从而建立与本国经济金融环境相匹配的投融资机制来确保绿色农业资金供求平衡。我国有必要加以学习借鉴,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基础体系建设,建立财政、金融和保险“三位一体”的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来推动绿色农业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1绿色农业发展的资金困境呼唤尽快构建投融资机制
1.1资金困境的内因:绿色农业的内生性资金供应不充分
绿色农业的自身特点,使其难以从自身内生性地解决资金供应问题。农业普遍具有投资周期长、风险大、预期收益不确定性等特点,而绿色农业的这些特点更为明显,对资金的需求更大、对技术的要求更高。绿色农业兼具有资本密集型的内在特点,反映出单纯地靠绿色农业自身难以完成资金积累循环供应。其一,绿色农业资金投入量大。绿色农业既需要对生产原料、人力劳动、基础设施进行投入,又需要不断研发新的农业生产技术,保护绿色农业生产所需的土壤、水、空气等宏观环境,建立完善的物流、销售的配套服务,这些极大地增加了绿色农业的资金投入规模。简•A莫利特在对1970-1975年70个发达国家和1975-1979年18个发展中国家的农业投资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研究后发现,农民人均收入每增加1%,农产品总值中对农业的再投入比例应该增长0.25%,或者以农业劳动力计算的收入每增长1%,农产品总值中对农业的再投入比例应该增长1.3%,这样,农业才能发展[2]。由此可推断,绿色农业发展所需资金要远远高于这一比例。其二,绿色农业投入资金收益时间长。农作物由于其生长周期较长,农业投入资金收益时间也较长。这一特点带来两个制约农业投资增长的后果:一个是时间越长风险越大,风险成本较高;另一个是资金流转次数下降,资金时间成本较高。这两个后果都要求农业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而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长时间性却与之相矛盾,使得“高投入,高回报”机制需要较长时间得以实现,甚至无法实现。其三,绿色农业预期收益不确定。由于绿色农业对自然环境的较高要求,自然灾害、环境污染、技术失误都会导致农产品产量下降或质量无法达到绿色农业要求,从而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绿色农业的这些自身特点成为绿色农业发展陷入资金困境的内在原因,使得绿色农业内生性资金供应不充分。
1.2资金困境的外因:绿色农业的外部性资金供应不给力
绿色农业的外部性资金供应模式还未摆脱现有农业外部资金供应严重不足的困境。改革开放后,我国基本建立了以财政投入为主,以金融机构支持为补充的外部资金供应体系。财政投入主要是指中央财政投入以及地方财政的配套投入,通过财政预算拨付资金,既包括财政对农业基础设施、科技研发、农业补贴等常规性投入,也包括以专项资金形式用于解决农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以及重大自然灾害拨款等投入。加大对农业财政投入的呼声一直都比较大。近期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明确,要优先保证农业投入,在各级财政支出上,把农业作为优先要保障的领域,同时,要持续地增加对农业的财政支出,中央基建投资要继续对农业进行倾斜,重点对农业基础设施、农业可持续发展领域进行投资,使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得到有效发挥。金融机构对绿色农业的支持喜中有忧。政策性金融仍是我国当前农业获得资金的主要途径,例如农业开发银行贷款投入仍占有较大比重。合作性金融正在承担重要作用,逐渐成为我国农业获取融资的重要渠道。合作性金融主要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近年来相继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但是,我国的农业金融体系是不完整的,各子系统间是相互分离的,没有形成统一的有效率的金融支持服务整体。不完整性是指基层农业金融机构缺乏。随着大量银行农村经营网点的撤离,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机构空白,而合作性金融机构还处于探索阶段,仅在个别地区取得了较好进展。相互分离是指现有农业金融体系中各组织层次不清晰、职能较模糊,没有发挥协同效应。政策性融资、合作性融资及商业性融资三者虽然功能不同,但却无法有机统一,经常导致重复投资或零投资,无法满足绿色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
1.3资金困境的外化矛盾加剧:凸显构建投融资机制的紧迫性
1.3.1财政支农资金作用受限
我国财政支农资金近年来呈不断上升趋势,但所发挥的作用有限:其一,财政支农资金总体反映偏小。有统计反映,2012年财政支农资金占财政总支出的10%左右,达到11000亿元,显然这一比例不足以保障我国农业健康快速发展,相对于其他国家仍然偏低。有资料显示,一些发展中国家,比如印度、泰国、巴基斯坦等,在财政支出中,用于农业的比重都占到了15%左右,远远超过我国的水平[3]。其二,财政支农资金使用不合理。在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结构中,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非生产性部门经费所占比重较大,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民教育培训和农业科技等生产部门的财政支出所占比重较小,这就必然导致我国农业生产后劲不足。几十年间,我国财政支农资金中有60%用于治理大江大河和发展我国的气象事业,而只有40%左右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性支出。显然真正用到绿色农业发展上的财政支农资金所占比重更为不足。
1.3.2金融支持资金供给不足
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坚持“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经营原则,直接导致两种情况发生:其一是银行机构“撤离”农村情况比较普遍,其市场定位不断从农村向城市调整。相对于其他国家,我国基层农业金融机构极度缺乏。据早年统计,印度商业银行在农村和准城市地区设立了32662家分支机构,基层农业信贷协会达到92682家,有超过2000家的土地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多达14136家的地区农村银行分支机构主要建立在农村信贷机构稀少的地区,平均每17000-21000个农户就有一家农村银行的分支机构为之提供金融服务,其金融覆盖度之高是世界罕见的[4]。其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非农化”不断加重[5],其信贷资金支持不断从农业产业退出,其服务对象逐渐由农村转向城市,由农业转向商业和工业。有资料显示,定位为农业农村服务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中只有10%用于农村,这一比例远远低于改革开放初的98%[6]。这两种情况产生的严重后果是金融机构对农业尤其是绿色农业无法提供充足资金。
1.3.3社会投入资金增长有限
除财政、金融资金投入外,不仅农民自身投入经营的资金增长十分有限,而且社会资金对绿色农业的投入同样非常有限。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主要来源为工资性收入,通过经营农业获得的收入在家庭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断减少。多种原因导致农户对农业投入十分有限。有资料反映,在一些地方农民第一产业经营费用支出占农民总支出的比率长期不足1/4,甚至还有下降趋势。农民自身对农业投入的不足,不仅直接反映为农业内生性资金供应不足,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资金投入信心和投入总量。外资利用水平低也是我国农业社会资金投入不足的一个缩影。统计资料显示,在外商投资项目总数中,我国农业吸收外商投资项目占的比重不足3%,投资额还不足2%,而且在投资额上普遍较低,绝大多数在50万美元以下[7]。更难以想象的是,还有大量农村社会资金外流,进一步加大了绿色农业的资金困境和外化矛盾。
2构建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应找准资金外化矛盾的成因
绿色农业的三大资金外化矛盾有其内在原因,只有分析清楚了原因,才能为构建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破解难题找到合适的路径。
2.1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弱化了资金增长的导向性
当前,我国财政支农资金十分分散,资金的科目分类、使用方式都是以各资金主管部门为主。在农业科技、基础设施等财政投入中,分散使用、交叉拨款现象严重。同时,大量财政拨款并没有用于实际的农业项目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管理费用、人员工资、办公场所等非生产性领域,从而导致实际财政支农资金大幅缩水。由于农业对地方财政和生产总值贡献较小,一些地方政府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方面的措施不是很得力,对运用财政支农资金发展绿色农业的主动作为有限。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导致的结果不仅使得财政支农资金的本身的杠杆作用受限,而且使得金融支持资金和社会投入资金跟进受到了负面逆向影响,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发挥不充分。
2.2绿色农业认证和信用体系缺失弱化了资金风险的可控性
绿色农业认证和信用体系建设是绿色农业经营模式的认证依据,是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当前,不仅绿色农业认证体系缺失,而且绿色农业生产者信用管理机制亦缺失,面对无法分散的自然和社会风险之中的农业经营者的信用地位十分低下,致使农业贷款在金融机构的全部贷款中所占比重十分低,农业经营者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得绿色农业生产必要支持资金。同时,金融机构一直没有建立针对农业生产者的统一的账户档案机制,对农业生产者信息十分缺乏,且缺少低成本的信息获取共享渠道。绿色农业认证标准没有建立,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机构对资金风险的预防性和可控力较弱,不愿承担较大的风险,从而导致绿色农业资金短缺情况更为严重。
2.3绿色农业内在效益显现不足弱化了资金投入的增长性
绿色农业作为经营方式的创新,在发展初期具有收益不确定特点,资金供应者的收益难以确定,且风险性又不可控,本着趋利避害的本性,致使发展绿色农业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及相关的流动资金需求得不到资金支持。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如何提高绿色农业的效益,是现实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绿色农业的内在效益显现不足,直接导致各类社会资金选择相对安全的投资方式,这更加剧了绿色农业资金的供求矛盾。
3构建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的路径选择
发展经验表明,有效获得所需资金对绿色农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现实情况却相反,绿色农业发展正面临着严重的内外资金困境,导致绿色农业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持续性上都难以取代传统农业,发展遇到瓶颈。解决绿色农业发展的资金困境,应实施双轮驱动,从内外两个方面着力,从内部讲是要增强绿色农业的内生收益性,提高内部资金循环的自供能力;从外部讲是要增强绿色农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健全基础性体系建设,提高外部资金供应的增长能力。构建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是破解绿色农业外部资金困境有效的重要措施。对照形成外部资金困境和外化矛盾的原因,提出构建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的如下具体路径选择。
3.1加强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构建的顶层设计
3.1.1加强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的顶层制度设计
制度建设,既是绿色农业发展增强内生性的保障,又是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构建的基础。从一般的意义上说,制度是人们需要共同遵照的行动准则或原则,它规范着一个社会的运行秩序。制度的设计要有全局观、系统观,不仅把制度当作一种要素,更要把它当作一种体系来建设,通过制度的顶层设计,可以使得绿色农业发展和投融资机制的运行有约束力、执行力、保障力。具体来说:一是要加快绿色农业法律体系建设。法律体系建设是绿色农业发展的基础,没有完善的法律,就没有绿色农业的发展。我国当前绿色农业相关法律十分缺乏,仅有《全国生态农业建设技术规范》和一些政策性指导规则[8],基础法律体系的缺失使绿色农业发展无法进行有效统筹规划。发达国家基本都有较为完备的绿色农业法律体系。例如,美国有《有机食品生产方法》、《土壤保护法》;欧盟有《土地资源保护法》、《肥料使用法》;日本有《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9]。因此,我国必须加快绿色农业的法律体系建设,形成绿色农业生产、加工、销售全方位的法律体系。二是要加快破除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创新发展的法律障碍和制度障碍。美国建立了《农业信贷法》和《生态农业安全和农村投资法》;日本则建立了《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和《生态农业保险法》[10]。我国应对原有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中有关农业投融资建设的法律条文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尽快制定完善有关绿色农业投融资的法律法规,对投融资机制运行、监管、架构等进行法律层面的安排,做到有法可依。三是要加大实施多样化的融资安排的制度设计。加快推进土地制度改革,比如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通过土地的抵押,可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这一方面可以使土地作为一种资产的流动性得到释放,拓宽绿色农业融资渠道,另一方面也可以为绿色农业的发展在资金上提供支持,从而推动绿色农业规模发展。不仅如此,还可以在取得土地流转和土地确权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快在全国范围复制推广,完善土地规模化经营、土地抵押贷款等制度安排,为推进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建立创造制度条件。
3.1.2加强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的顶层规划设计
顶层规划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考虑的规划因素较多,但重点要考虑战略规划层面的问题,具体涵盖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构建的规划目标、路径选择、政策支持等方面。要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鼓励和促进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建设的规划安排,可考虑在已有机构基础上,落实具体职责,统一规划目标,明确发展路径,有效协调解决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构建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推进顶层规划得以全面实施。
3.1.3加强绿色农业投融资构建的运作平台设计
创新绿色农业投融资模式势在必行,对绿色农业投融资运作平台,应制定统一标准,保证投融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投融资平台及时公开自身资金使用情况和信贷资金债务,对担保行为进行严格监管。新型的投融资运作平台的建立,应注意加大试点力度,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不断完善平台主体的设立条件、组织运作规范、内部管理规章和外部监管制度,积极创新推动。例如村镇银行、农业资金合作社,在设立时应有明确的资本要求,发起人应签订设立条约并进行相关登记,在法律制度框架下明确内部章程,对发放贷款对象、贷款条件、风险管控等做出专业化的制度安排和运作设计。
3.2加快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的两个基础体系建设
绿色农业的认证体系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快构建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的两大基础性体系建设,其作用不仅在于对绿色农业发展这一新型主体农业模式的具体内涵具有认证依据,而且在于对财政、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支持绿色农业发展具有信用参考条件。
3.2.1加快绿色农业的认证体系建设
目前,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意识到建立绿色农业认证体系的重要性。自1978年德国率先采用“蓝色天使”的绿色标志以来,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也陆续建立了自己的绿色标志认证制度,而北欧国家更是开始实行了国家间统一的北欧绿色标志[11]。我国的绿色认证最早开始于对绿色食品的认证,至今没有建立绿色农业认证的具体标准和绿色农产品认证体系。这是绿色农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问题,是建设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的前提。绿色农业正外部性[12]的财政补贴、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外资引进等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可操作的绿色农业标准。在推动绿色农业发展中,我国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绿色农业认证标准和绿色农产品认证体系,营造氛围,鼓励农业企业重视和树立绿色理念,提高认证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认证主体的功能作用和权威影响,对绿色农业环境建设、市场准入、生产全过程、产品标志、产品技术、产品销售等统一制定相应标准,并逐步向国际标准靠拢,为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建设创造条件。
3.2.2加快绿色农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同样,我国一直未能建立健全农户家庭收支账目和经济活动档案,也没有可替代的信用信息来源,导致农业生产信用体系缺失,这极大地影响了信贷资金对绿色农业的支持。由于信用体系缺乏,资本有限、抗风险能力弱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支持,即使获得信贷支持,成本也要远远高于其他贷款者。因此,必须尽快建立绿色农业信用体系,以服务绿色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为重点,推进信用法律制度建设;设立信息筹集和共享机制,整合信用数据信息平台,完善农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规范的信用中介评价机构,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不断优化信用环境,推出配套措施,完善信用缺失的惩处机制,依据信用等级推出差别化的投融资政策。
3.3建立财政、金融、保险“三位一体”的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
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构建的内核,是建立财政、金融、保险“三位一体”的总体框架,其基本要求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杠杆性的引导带动作用;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拓宽投融资渠道,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主渠道作用;探索创新投融资模式,注重发挥保险机构的保障作用,通过增加绿色农业资金有效供给,推动绿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3.3.1发挥财政资金投入的杠杆性引导带动作用
在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建设中,财政资金必须发挥引
导带动的杠杆性作用,通过财政资金的有限投入和有效投入,带动金融机构支持资金和社会参与资本的正向增长。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的杠杆性作用的发挥,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实现:一是优化和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使用方式。财政投资主要投向绿色农业基础性建设,对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绿色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应采取精准发力的方式给予优先优惠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性引导带动作用。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的使用应用于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信贷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绿色农业领域建设。加强政策引导,在绿色农业的基础设施、生态资源保护等方面,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大力引入社会资本,增加社会资金供给能力。盘活存量资金,鼓励通过PPP变现资金,用来增加绿色农业重点投入项目[13]。二是探索参与建立绿色农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基金公司,增强财政资金的杠杆性作用。建立绿色农业投资公司,政府为发起人,注入初始资本金,鼓励上市融资,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各类资本流向绿色农业。建立绿色农业担保公司,搭建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建设的担保平台,担保公司应定位为最后风险承担者,对金融机构的绿色农业贷款和保险公司的绿色农业保险提供风险分担。建立绿色农业投资基金,作为新型的农业投资类型,可有效地吸收公众闲散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将资金注入较稳定的绿色农业项目。欧盟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具有鲜明的基金特色,建有欧洲地区开发基金、欧洲农业指导保证基金及欧洲社会基金,我国应参照建立符合自身的农业投资基金模式。农业投资基金可以选择发展潜力较大、运营较好的绿色农业企业,进行注资,促进企业发展壮大,降低新兴企业风险。调查表明,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的新兴企业的失败率只有20%-30%,大大低于一般的新兴企业80%-90%的失败率[14]。三是适当进行财政补贴。绿色农业具有正外部性,通过财政补贴机制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对绿色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财政补贴主要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部分:直接补贴主要采取已有的农业补贴形式,对从事绿色农业的生产者进行直接发放资金,减轻经营压力;间接补贴则主要是对金融机构低利率发放的绿色农业信贷和保险公司的绿色农业保险进行补贴。
3.3.2发挥金融机构投融资的主渠道作用
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间的重要桥梁,是绿色农业发展所需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在完善绿色农业金融机构投融资机制建设中,必须发挥金融机构的主渠道作用。金融机构投融资的主渠道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发挥银行信贷的主体融资供应作用。鼓励银行着力为“三农”服务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规范银行针对绿色农业的放贷流程,对绿色农业信贷在存贷比规模控制、不良容忍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银行信贷相对于财政投入、直接融资具有高效率、低成本、便捷性特点,在绿色农业融资中应占有重要作用。具体可考虑:对银行农业贷款在总放贷量中设定比例,其比例不应低于银行总存款中来自农村农业存款所占比例,从而保证农业资金形成良性循环;鼓励银行对绿色农业贷款在利率上优于其他贷款,而利率差对银行造成的损失由财政进行补贴,或将这部分损失折算成银行的存款保险资金,由保险公司对其存款进行低费用担保;简化银行对绿色农业放贷的审批标准,提高不良资产容忍度,建立合理机制将放贷风险向农业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转移。二是发挥银行机构的主渠道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下沉”,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设立村镇银行,设立新型农村社区银行,贴近、贴身为绿色农业提供金融服务。三是发挥金融业务创新的主体多元化作用。鼓励为绿色农业量身定做,创新性地提供金融服务产品。支持重点绿色农业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债权融资,大力发展股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引导社保资金、保险基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绿色农业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有效运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模式,创新性地筹措资金,形成由银行机构、非银行机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投资、债券投资,金融资金、社会资金共同参与、互为补充的多元化绿色农业投融资渠道。
3.3.3发挥保险机构对投融资的保障作用
保险机构对绿色农业发展的保障作用极为明显。完备的风险分担机制一方面会弱化投融资主体的风险规避心理,另一方面也能够对投融资体制的长期有效发展提供支撑[15]。随着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在降低农业风险、提高农民收入、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有资料表明,2013年的保险费收入达到307亿元,承保的农作物面积也超过10亿亩,约为播种面积的42%,向3100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209亿元[16]。无论是从农业生产者角度还是从农业投资者角度,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都提供了一道安全屏障,在规避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增加了经营者收入,从而形成再投资的良性循环,对绿色农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险机构对绿色农业发展的保障作用,不仅体现在对绿色农业经营者的利益保障,而且体现在对绿色农业资金供应者的利益保障。引入投融资产品的保险保障机制,构建“保险+信贷”、“保险+投资”的投融资新模式,对解决绿色农业经济主体在缺乏抵押、缺少担保情况下的融资困境,对树立投资者和资金供应者的信心,同样发挥着保险体系建设应有的风险防范和价值增值作用。2013年3月,我国颁布实施了《农业保险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和“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从而基本确定了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和机制,将政策性保险确定为我国农业保险的基础,通过市场化运作提高运行效率。绿色农业相对于传统农业具有更高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由于对生产环境的高要求,绿色农业还承担着社会风险。多重风险共存导致绿色农业投资极易亏损,必须建立健全保险制度,对金融信贷和各类社会资金进入绿色农业起到保障作用。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但在构建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上还应具体加强两个方面的农业保险体系的建设:一是建立政策性保险和商业化经营相结合的绿色农业保险体系。由于绿色农业的高风险属性,保险赔付率较高,构建绿色农业投融资机制,应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和商业保险共同承担风险的农业保险体系。将政府引导和商业化经营相结合,既可以解决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过大,无法正常运营的困境,也可以实现农业保险运行的高效率。财政和税收支持是政策性保险的核心,在确定绿色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前提下,还应由商业保险公司制定实施细则,以符合保险运行规律,政府则提供相应监管,完善承担绿色农业保险险种的商业保险机构的财政补贴机制。二是建立绿色农业再保险制度体系。再保险制度,是指将部分风险在多个保险人间进行分散和转移,以便更大范围内分担风险,降低第一保险人风险。农业的高风险属性具有联动效应,尤其是自然灾害,而绿色农业还要面临面源污染风险,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单个商业保险公司可能无力承担赔付责任,从而导致绿色农业生产者和投资者利益受损,更有甚者会导致承担绿色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破产,阻碍绿色农业保险的正常发展。商业保险公司间的再保险机制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政府仅充当“最后保险人”角色,并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降低商业保险公司风险,从而既促进绿色农业保险体系的发展,又促进绿色农业投融资保障机制得到有效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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