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蒙古—卫拉特法典相关的共11个结果:
长期游牧实践中,尊重自然、敬畏生命、和谐共存的生态观已成为蒙古族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天是“慈悲仁爱的父亲”,恩赐了人的生命;地是“喜乐好施的母亲”,抚育了人的形体;牲畜是“天地之命所生之”。“天人和谐”的生态伦理思想主要体现在《法典》第24,25,57,58,72,80,82,112,116条中。
1.“草原中心主义”观念。草原是畜牧业生产的基础,是游牧经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这是蒙古族“草原中心主义”观念形成的根渊。“草原是牧民心中的母亲”,所以,《法典》严惩危害草原安全和破坏草原生态平衡的行为。
第一,防止草原火灾。蒙古高原草木繁盛,气候干燥多风,是火灾易发区,为防止火灾,维护草原生态安全,所以从习惯法到成文法都有防火规定。《法典》规定:“在牧民迁出的游牧地方扑灭(残)火者,予以羊一头的褒奖(遗火者给灭火者羊一头)”(第57条);“由于仇恨而纵火者处极重之刑”(第58条)。蒙古高原纵横千里,草木繁盛,气候干燥多风,一旦失火,对草原生态和蒙古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破坏难以估量。所以,以上两条关于生活遗火和故意放火的法律规定,正是蒙古人草原生态观在法律层面的呈现。
第二,维护生物链平衡。草原生物链极其脆弱,需要人为干预。《法典》规定:“将海番鸭、麻雀及犬用于祭祀者科马一匹;宰杀各种蛇(除阿拉克乌拉的以外)用于祭祀者科箭两支,无箭者科刀子一柄”(第112条);“在王公禁猎区灭绝野山羊者,罚一九及驼一只之财产刑;不知(是禁区)而犯之者则不坐罪”(第25条)。蒙古草原动物种类少。其中啮齿目动物特别多,且在不同季节和年份,因雨量等原因,种群和群落的结构也不稳定。为维护草原生态平衡,禁止对海番鸭、麻雀、蛇等动物宰杀,有利于控制草原上的虫害和鼠害,尤其是草原鼠是破坏草原生态平衡的一大公害,老鼠除了大量挖食草根外,还倒出大量的浮土,致使草原沙化。
2.敬畏生命,爱惜牲畜的观念。畜牧业关系着蒙古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在游牧生产生活实践中,牲畜连接着人与自然,牧人已把友情寄托于羊、马、牛等“牲畜”,产生了爱惜、保护牲畜的伦理思想。《法典》规定:“从泥泞中救出骆驼者,得三岁母马一匹;救出马者得羊一头;救出母牛者得箭五支;救出羊者得箭两支”(第82条),《法典》第57条和第80条也是类似的规定。“除无仔驼留下的母驼、脱疆络的母马、最近产犊的母牛外,挤(别人牲畜)之奶者,科三岁母马的财产刑(第116荣)”。挤无仔驼留下的母驼、脱疆络的母马、最近产犊的母牛之奶,既可给行人提供食品,也可解除牲畜的生理痛苦,完全是人性化的管理。
蒙古族是“马背民族”,马被认为是天上掉下来的神鹭,没有马,牧人就失去了神明。蒙古人在经营草原的游牧生产、生活离不开马,在战争中,蒙古铁骑更使其赢得了震惊世界的荣耀。因此,蒙古人不把马当成一般家畜,而是认作朋友、伙伴。例如,在史诗《江格尔》中,骏马是仅次于主人公的第二位英雄形象。在《法典》中也体现了蒙古人爱马、尊马的习俗,规定“拒绝替换疲劳之马者,科以三岁母马一匹之财产刑”(第24条);“当着高贵者的面,殴打其马头者,科马一匹”(第72条)。
由上可知,《法典》是一部以蒙古族传统游牧经济为基础,在“天人和谐”生态伦理价值观指导下制定的“生态法典”、“绿色法典”。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蒙古族电影是少数民族电影发展下重要的一支,建国后一直以阶级斗争、民族关系等为主题。自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后,少数民族电影业有了新的面貌,一批导演开始跳出政治模式的框架,力求民族电影的多样化发展,从民族文化的本体出发,思考民族生存的困惑。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蒙古族电影中的文化意象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蒙古族电影是蒙古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或间接地反映着蒙古族的社会历史、人文传统、道德风俗、审美趣味和语言文化的特点。蒙古族电影从最初的历史情结到民族精神,再到民族精神的失落,已经经历了三个重要时期。本文通过蒙古族电影的研究,综合国内多数蒙古族电影研究的观点,分析蒙古族电影中的文化意象。
意象是中国文化特有的范畴,很早就出现于中国古典哲学、美学与文论中。文化意象凝聚着各个民族的智慧和历史文化,在各民族漫长的历史岁月中,它们不断出现在人们的寓言和文艺作品中,慢慢地形成为一种文化符号,具有了相对固定的、独特的文化含义,有的还带有丰富的、意义深远的联想。人们只要一提到它们,彼此间立刻心领神会,很容易达到思想的沟通。而不同的民族由于生存环境、文化传说、历史传统、价值取向不同,文化意象也会不同。
意象被广泛地应用于文学创作、翻译以及古诗词中。文化意象能把抽象的、难以触摸的概念转变成具体可见的、有着丰富内涵的形象,从而使语言更生动,是语言的诗性智慧的集中体现。例如“Achilles’heel(阿基里斯的脚后跟)”,读者不仅知道它的含义是“致命的弱点”,还会联想到阿基里斯的母亲把小小的阿基里斯倒提着浸入河水的情景,从而被带入一种想象的境界。独特的意象有助于建立独特的意境,从而增加作品的魅力。翻译作品中的文化意象可使读者了解异国情调,感受来自异国的清新。外来文化意象的翻译是一个为读者提供新鲜意象的好途径。当读者读到来自异国的文化意象时,他的视野得到了拓展,并能在欣赏新奇的文化意象时体会到文学审美的乐趣。
文化意象具有丰富的内涵文化信息,有利于促进文化的传播。它有利于丰富译入语的表达方式,文化意象是一个民族的智慧和历史文化的结晶。读者可以通过了解外国文化意象来了解其承载的丰富的民族文化内涵,从而扩大自己的文化视野。有利于促进文化交流,增进各民族间相互理解。“翻译的历史就是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的历史。”通过文化意象的翻译,文化信息在另一种语言中得以传达。外来文化意象,可以使读者更直观、更深刻的欣赏外国文学,了解外国文化并理解外国人民以避免跨文化交际中文化冲突的发生。由此可见,文化意象在两种语言文化之间传递着文化信息,促进了不同文化的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文化交流,在文学翻译中起着重要作用。
1.动物的分析
蒙古族堪称马背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马的兴衰一直与蒙古族的荣辱水乳交融,蒙古族马文化与能征善战的蒙古民族一同载入史册。蒙古马与蒙古民族结下了深厚的感情,在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中,没有任何一种动物的影响对人类文化的推动作用超过马,蒙古民族被誉为“马背上的民族”。马,对该民族而言,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它既是生活资料,也是生产资料。长期的生产和生活经验及实践造就了蒙古人尊马、崇马的思想观念。这一思想观念必然要反映到社会意识范畴,深嵌在社会文化领域,从而形成了丰富的马文化。
马在蒙古民族的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马是蒙古人的生存资源。在与马共存的岁月中积累了丰富的生活、生产的经验,其中酿制的马奶不仅供蒙古人日常饮用,而且在漫长的岁月中形成了文化,在每年的盛夏,草原上举办的“马奶节”是草原文化的一道独特风景。
蒙古人常常以狗比喻忠实和坚强。蒙古民间有一种说法,马和狗一样那么勤劳努力。自古以来蒙古土种狗对牧民家起到的作用很大,他是除了看门守夜以外,跟着主人放牧,护卫牧群,应对意外的侵袭,狩猎时他也是里里外外的帮手。甚至能替主人狩猎。正因为如此,蒙古人对狗有一种特殊的感情。
人们平常以“屋外听不到狗叫声,圈内看不到一只羊”来形容家境之贫寒,因此再贫穷的家也得养一条狗。蒙古民族养狗从来不给狗盖窝搭棚,更不让狗进入家里,而是让它从小在寒冷的气候中锻炼耐寒能力。同时还要训练它的嗅觉、听觉功能,驯养它怎样去牧羊和看家的本领。同时蒙古族牧民们养狗时从小就注意其营养和发育,定时喂食,一次饱足。猎狗则适当控制其食量,还要训诫它们除了主人给予的食物之外,不准吃其他任何人给的食物,也不准其随意吃其他食物,久而久之,牧民们虽然经常在室外晒干奶酪、奶皮、肉干等食物,但它们决不去吃这些食物。而且有时还帮助主人驱赶其他食肉飞禽、野狗和牛羊等家畜。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蒙古族电影中会大量出现关于马和狗的镜头特写,因为其中承载了这些动物所蕴含的文化。
2.服饰与蒙古包的分析
民族服饰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理解民族文化的重要途径。在电影中关于蒙古族服饰的描述图案与蒙古族人民有着密切的关系,它来自生活、来自大自然、来自人的精神世界。
蒙古族图案是蒙古族人民对美的理解和表现,是美好事物的象征。蒙古族服饰中图案的运用和表现促进了蒙古族服饰文化的发展,是蒙古族民族珍贵的物质及精神财富。蒙古族服饰是蒙古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蒙古民族自古以来过着游牧生活,他们热爱家畜,崇尚大自然。所以常把云纹、水纹、山纹、火纹等大自然现象及牛、马、羊、骆驼等家畜的二方连续作为服饰、生活中的装饰图案。
蒙古族特别偏爱蓝色,这是大自然的主色彩。蓝色与大自然的色彩相协调,显示出冷静、深沉、开朗、稳重、平静、安宁之美。蒙古族信奉过萨满教,崇拜苍天,认为天是神圣的。蒙古族自称是“青色蒙古”,是“苍色的狼”和“惨白色的鹿”的后代。正因为这样,他们的长袍也以蓝色和青色为主。他们大多数人从事畜牧业,长期生活在广阔无边的大草原上,头顶蓝天,脚踏绿地。因而对蓝色和绿色,产生很深的感情。蓝色象征着崇高与永恒,绿色象征着青春活力。黄色,有些民族喜欢黄色,认为黄色是财富和权力的象征。蒙古族则把黄色视为高贵和神圣的表征。白色,在牧区生活的蒙古族也特别敬重白色。
蒙古族喜欢向朋友和尊敬的人送白色的哈达,它象征友谊与和平。这与喇嘛教的影响有关。蒙古族人喜欢白色长袍,老人喜欢穿白衫,象征长寿。凡是令人喜欢的地名、人名、食品都叫“查干”(白色)相称。这和蒙古族生活有密切的联系。由于他们长期生活在辽阔的大草原中,天上飘动的白云,地下的白色羊群,以及吃的是白色的乳制品,便形成对白色的特殊的爱好。在蒙古族人心目中白色象征着纯洁、善良、吉祥、干净和对朋友的真诚坦率。白色成了一种崇高之美,阳刚之美。红色,蒙古族也对红色有一种偏爱。红色常象征权力,是英勇善战的英雄鲜血的标志;是战斗意志旺盛的刺激色。红色也象征尊严,象征着一种威慑力量,从宗教意义上给予驱邪的解释。因此,蒙古族服饰的许多装饰品是红色的。
蒙古包是蒙古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蒙古族典型的建筑艺术形式,也是蒙古族民间美术的集中体现,承载着蒙古族的文明史。蒙古包不仅满足了蒙古族人的物质实用需要,而且满足了蒙古族人的精神审美需要。蒙古包的圆形造型就是既适应自然,征服自然,又在实用过程中逐渐产生的独特的情感寄托的形式。北朝民歌“天似穹庐,笼盖四野”足以说明蒙古包圆形形状的形式情感,蒙古族人认为穹庐与天体相似,蒙古包造型注入了天穹观念的意象。蒙古包就是像圆天式的居所,是蒙古族人心中的宇宙整体,蒙古族住在蒙古包就如同住在宇宙之中。
蒙古先民自古有敬天的习俗,并且这种崇拜天体的思想观念,体现在蒙古先民的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当中。在蒙古族心目中,天是至高无上的,永恒存在的;天是真理,是道德,是正义,是良知;天是真善美的化身,是忠诚的化身。蒙古包与天同形,在蒙古族人的生活中也是真善美及圣洁的化身。这种崇尚腾格里的信仰成为了认识和探讨宇宙真谛的文化心理,也由此形成了蒙古族独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蒙古包是蒙古族文化的重要构型,它不仅反映了蒙古族的思维方式和审美取向,而且它还与本族群的历史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也能准确说明游牧民族的“动”的文化的基本构型和规则,可以自由的流动和搬迁。
电影作为一种影像传达工具,承载着蒙古族特有的自然风光和文化背景,对蒙古族的历史和文化进行了崭新的抒写和前所未有的广泛传播。民族国际化要求蒙古族电影艺术家在拍摄电影时,始终保持民族电影应有的特色和民族文化的印记,同时又要特别关注并学习世界电影最新的美学进展,努力使拍摄出来的影片既能获得国内受众的好评,也能非常成功地走向世界。蒙古族电影的创作应该与时代精神和时代情绪紧密结合,关注现代社会生活中涌现出来的矛盾与问题,拓宽电影的创作思路,对电影作品的思想意蕴与艺术表现、影视语言和艺术技巧、导演风格和表演风格进行多方面的艺术创新,“中体西用”,博采众家之长,塑造出具有更丰富的思想内涵和更感人的形象,让蒙古族电影获得其他民族的认可,进而自立于世界民族电影之林。
蒙古族电影不仅对地域民族特色鲜明的蒙古族生产、生活民俗、人生礼仪民俗、游戏娱乐民俗、民间信仰、民间艺术等民俗表层内容进行展示,以此来营造具有冲击力的视觉效果,还将蒙古民族千百年来积淀传承的传统文化、民族精神、民族性格、价值取向等渗透于其中,通过民俗画面于不知不觉中传达着丰富深厚的民族文化内涵,使得影片中的民俗画面成为了民族文化内涵的载体,构成了独具特色的民俗意象。
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传播是蒙古族传统音乐的前提条件;冲突是蒙古族传统音乐的必经过程;互补是蒙古族传统音乐的发展趋势;变革是蒙古族传统音乐的必然结果。民俗社会的艺术动力孕育雏型期的蒙古族传统音乐;发展变革的时代活力形成繁盛期的蒙古族传统音乐;民族人文的互补潜力发展创新期的蒙古族传统音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蒙古族传统音乐传承研究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蒙古族传统音乐传承研究分析全文如下:
摘要:传统文化是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不断积累和变化的结果。在时代不断地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正在不断地进行着碰撞。时代在不断的进步,人们的审美观点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思想和现代的思想不断地进行交流与融合,使得传统的文化不断地得到传承。传承蒙古族传统音乐得以不断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式,在历史的长河中,只有不断地传承才能保证传统音乐一直得到继承和发扬。
传承是历史、当代的范畴。传承主体的代际状态通常处于该范畴的核心地位。任何有活力、有前景的传承,都是发展、变化着的。并在发展、变化的过程中不断得以创新。这样,就可能使一个民族的艺术真正存活于人们的现实生活中,进而充分显示其独特的美学价值与精神力量。蒙古族传统音乐既是历史的积淀和存在的反映,又是不断变化发展的音乐文化事象。它的发展离不开时代特定的现实,在历史中形成并在现实中得到丰富和发展,是历史性和现实性的统一。
1 研究蒙古族传统音乐的现实意义
历年来,蒙古族音乐都在中国的音乐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许多的人对传统文化产生了质疑,使得传统的音乐受到遗弃。同时,传统的老一辈艺人不断的去世,大部分的传统音乐已经没有原来的面貌,失去了其本来定的面貌。在通过一些调查和分析我们可以很清晰的发现现阶段传统音乐的现状。很多的优秀文化得不到有效的传播,随着老一辈艺人的辞世,许多的传统音乐没有继承人进行相关传承,也没有相关的一些机构对这些传统的文化进行补救式的传承,只是依靠一些音乐的爱好者和传统的艺人对传统的音乐进行默默的坚守。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人员的缺失使得一些非常重要的文化遗产流失,给传统文化带来非常大的损失。同时,因为传统文化的传承在进行传承的过程中还是采用较为落后的手段,一般就是对徒弟进行口头上的言传身教,这样的方式有其自身的优势,可以保留传统音乐的本来面貌。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为这种方式是较为私密性的方式,一般只是对几个人甚至一个人进行传授,是一种不开放的传授方式,这样就局限了传统的文化传承,使得其在传承的过程中受到一定的影响。
2 蒙古族传统音乐研究的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传统音乐的一些弊端不断地显现出来,毕竟时代在不断地发展,人们的思想在不断地进步,传统音乐因为更新的速度较慢在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较为落后的情况。因此,社会上就会出现一些对传统文化不认同的思想,甚至是排斥和抵制。认为传统的音乐是落后的、不开放的、较为愚昧的音乐。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传统都有其必要存在的因素,蒙古族传统音乐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地得到传承本身肯定具有自身的优势。而且在发展中也不断地出现音乐方面的非常优秀的作品。任何的事情都具有两面性,传统的文化也不例外,本身来讲传统的音乐还是文化积淀的结果,在漫漫历史长河中传统文化不断地吸收历史发展中的优秀成果,使得传统文化得到非常重要的发展。同时,在进行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坚守传统文化的底线,保持着传统文化的本来面貌,这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是各代的传统文化传承者共同努力的结果。而且,蒙古族的传统文化并不是一无是处,在其中存在着相当多的精华,只要加以变革就能够成为被大众接受的非常优秀的音乐,因此在进行蒙古族传统文化的传承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
1 与马存在着共鸣
在蒙古族中马是非常神圣的存在,是蒙古族的圣物。在蒙古族的发展工程中,不论是在内蒙古的周边还是在草原的内部,都有着对马的无限推崇,其本身的许多民谣和传统的音乐也是存在这许多对马的歌颂和表达。同时,通过蒙古的服饰和乐器也可以看出蒙古人民对马的喜爱。比如蒙古族的人民喜欢用带有马图样的饰品,他们的乐器也有很多的涉及到马的因素。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马头琴了,这个是蒙古族的代表乐器,据现今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早在蒙古建国的时候就存在宫廷的乐队中,是蒙古族较为特色的传统乐器之一。
一般来讲,马头琴由马骨组成琴干,在琴箱上面蒙上一层马皮,用来演奏的琴弦和琴弓都是有马尾制成,虽然只有两个弦索但是却能够发出较为空灵悠扬的琴声,表现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表现的形式也较为丰富多彩,在以游牧为主的蒙古族中是一种非常适合的演奏方式,具有较强的穿透力和共鸣,因此在以游牧为主较为粗犷的蒙古族人民的心中应该是较为容易得到传播。同时,蒙古族对于马的推崇还表现在其本身的文化上,在蒙古族的传统故事和童谣上,很多都是和马有关的内容,有关于马的传说在蒙古族的古典故事中占据着较为重要的比例,包括蒙古族的童谣中也是包含了大量的关于马的传说。
2 与其自身的游牧文化紧密结合
蒙古族的传统音乐是中国音乐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其音乐的表现形式不同于中原的文化,是游牧文化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融合的大国来讲,蒙古族的传统文化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早期的传统音乐中,蒙古族的音乐占据着较为重要的地位,在一定的时期是非常流行的音乐表现形式。而且蒙古族的传统音乐本身就具有较高的文化成就,在音乐的表达上较为悠扬,充分的表现出草原民族对自由和生活的热爱和向往,相较于传统的中原文化来讲,更加的能够激发人们心中对自由的渴望。
在历史的不断发展过程中,蒙古族的传统音乐将本民族的风俗人情和传统民俗很好的融入到了其传统的音乐中去,是自己情感最真挚的表达。在蒙古的传统音乐中,许多的音乐曲调是非常的优美的,在音乐的情怀上主要是表达对自己民族的热爱和对父母的感恩兄弟的情感。草原的游牧生活相对来说是较为寂寞和较为枯燥的,所以蒙古族的传统音乐是无数的游牧人民在孤单寂寞的时候情感最真实的表达,,我们可以从中了解这些底层人民最真实的情感表达,这样的真情流露更加的能够表现出音乐的内涵。本身音乐作为一种情感的表达,就是需要投入真实的情感,这样的文化传承才有意义,传统的蒙古文化很好的做到了这一点并且融入了非常多的情感在其中,因此这样的传统文化是值得传承并且应该不断的进行传承的。
1 传承方式较为落后
在现阶段来讲,传统文化的传承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般来讲传统音乐的传承是采用师徒的方式进行的,不像现代的文化传播是采用较为集中的大规模授课的方式,因此传统的教学方式就会较容易造成传统的音乐传承存在一定的问题。本身来讲这种传播的方式在一些方面的发展中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传播的群体有限,有些真正有天赋学习传统音乐的人员因为传承方式的限制不能很好地进行学习甚至根本没有机会进行学习,而那些不一定有兴趣的人员却因为家族的压力或者是各种原因不得不对传统的音乐进行学习。众所周知,兴趣是学习新兴事物的基础,如果没有兴趣就算是学习的再好也无济于事,但是传统的音乐却因为本身传承方面的问题使得传统的音乐在传承上不能真正的得到大规模的传播,这是限制传统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不了解才会造成误解,因为自身的一些弊端使得传统的文化得不到社会的认可,这是一个积极悲剧的事实。
2 在进行发展传承的过程中没有与时俱进
时代在不断的进步,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音乐也要结合时代的发展进行相关的改进。毕竟社会的进步也是有其自身的价值的,还是值得传统的文化进行借鉴的。闭关自守会限制自身的发展这是大家都知道的道理。但是显然有些传统音乐的传承者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还是采用传统的传承方式按部就班的进行传承和发扬,但是时代使得人们的各种思想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传统的音乐在某些方面已经不再适合人们的审美观和价值观,因此在发展中的与时俱进是非常重要的。
3 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稍显欠缺
目前来讲,对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国家在制定各项的规章制度方面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为非物质遗产的保护本身就不像物质遗产是真实存在的事物,它只是相关的精神文化的一种传承,这样的文化遗产形式本身在保护上就会存在一些较为不便的因素,这个度很难较为清晰的把握。如果国家干预的太多,就会使传统的文化遭受一定的冲击,失去本来的内涵,如果干预的过少就会起不到较为良好的保护效果,所以国家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也是存在一定的难度的。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无形的遗产,在传承的方式和方法上也有自己的特点,这些都是其保护的时候需要注意和考虑的问题。
1 大力发展学校教育
音乐的教育对于音乐的传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传统的蒙古族音乐的传承基本上是靠口头传授的方式,在传承的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虽然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不可否认还是有其自身的优势存在的,毕竟这种方式在传统音乐的传承上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但是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对于这种方式也应该加以改进,要与时代进行结合,积极的引进现代的教育理念,采用学校教育的方式对传统音乐进行发扬。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采用学校的教育,可以很好的聚集较为优秀的资源使得一些人才得以被发现。因为以往的家族或者是师徒的传播方式因为本身的范围很小,非常有可能造成真正的人才或者是有天赋的人员不能学习这些传统的音乐。而学校的教学方式相对来讲就较为广泛,它不仅可以面向社会召集一些对传统音乐较为感兴趣和有天赋的学生,同时还可以对传统的音乐进行普及,是一种较为优秀的文化的传播手段。
2 积极吸收现代的音乐元素
每一种音乐的传承都有自己的途径和手段,顺着自己的轨迹不断的发展。但是时代在不断的进步,因此在发展中也要不断的吸取一些新鲜的元素对传统的音乐加以改进,积极的和时代进行结合。因为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许多的传统思想和观念已经较为束缚现阶段的传统音乐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影响下,传统的音乐传承者应该不断的根据时代的特点对传统的音乐进行改进,保留其中重要的内涵和精华,对其中较为落后的部分进行改进和完善。这样不仅可以使传统文化的精髓得到较为完整的传播,也可以对其中较为落后的东西加以改进,使得传统文化保持较为长久的活力。
蒙古族传统文化的发展在历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其传承非常重要。但是,传承的过程并不顺利,在发展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在以后的发展中要注意其传承的重要性,通过不同的手段对传统的文化进行保护,不仅要在音乐本身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创新,还要国家的相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保证其能够较为长久的发展。
蒙古族传统音乐传承研究分析相关文章: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称3。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所以我国商务印书馆的译本中保留着"国王"和"王国"字样。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全文如下:
17世纪末至18世纪,法国受英美各国工业革命的影响,也爆发了工业革命,快速发展了本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到18世纪中期,法国的工业生产总值远远超过荷兰、德国,成为欧洲仅次于英国的第二大经济强国。但自由贸易和经济发展受到原有的封建制度极大的阻碍。各个地方频繁设立关卡征税,征税体系混乱,人民受难深重;全国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极不统一,相互矛盾冲突的法例、法令较多;缺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安全极易受到侵害。这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废除封建法律制度并建立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新型法律制度。《法国民法典》便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
(一)确立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三大立法原则
《法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可以被概括为: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自由和平等原则。
1、所有权原则。法典第544-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添附于该财产的一切物。这一规定使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时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该法典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和地役权,这对小农经济是重要的。
2、自由和平等原则。该法典包括两条基本的规定。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非政治性权利,包括关于个人的权利、亲属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1974年改为18岁),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这就是说,在原则上,每个人从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关于这种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3、契约自治原则,或称契约自由原则。这条原则被规定在第1134条中,具体为:“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如果该契约没有违反该法典第6条所说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都具有法律效力。契约,又名合约,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协议。契约与其他协议的区别在于法院承认合约能够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一份契约包含一项或数项许诺。通常,契约责任是以契约自由原则为基础的。所以,契约自治,也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该法典赋予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来使他们以自己的行为产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从而改变其原有的法律地位。在《法国民法典》中有1000多条条文来规定契约之债,可见契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性。契约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义下实行的,并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则的逻辑结果。对于这个原则,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二)法国民法典的资产阶级革命性与封建性相互妥协,在折中中制定和颁布
《法国民法典》是1789年的 法国大革命胜利的产物。法国大革命是资产阶级领导的异常自下而上的革命,社会各阶层对其积极响应,具有比其他国家资产阶级革命更彻底的革命性。革命胜利以后,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拿破仑政权的当务之急是巩固革命胜利果实。他说:“我们已经结束了大革命的传奇,现在我们必须着手于它的历史了,只需要在运用革命诸原则中那些现实的、切实可行的东西,不要那些纯理论的、假设的东西。”我们可以推断出法典必将是革命和封建传统妥协的产物,因为根据拿破仑对革命和即将发生的民事立法变革的态度,法典一方面保持并体现了革命精神和革命前一些进步改革,主要表现在民法典规定了近代民法的基础―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并将封建的财产制度和封建性财产完全清除得干干净净。例如法典第537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第545条规定:“任何入不得被强判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是民法典的革命性方面。
另一方面又摒弃了法国大革命时期采取的一些具有革命性措施,返回到封建传统上,主要体现在家庭法和婚姻法规定上。大革命后在这方面的一些激进的、先进的法律――例如废除家父制度,准许协议的甚至单方面的离婚,长子继承制的废止,遗产的平均继承等――在法典中受到了限制或得到了缓和,有的甚至回复到“旧制度”的原样,以致有人说这是“对革命的反动的法典”。
正是这种妥协的特点,使得民法典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能够保持高度的稳定性。
(三)具有较强的立法语言、立法技巧上的先进性
《法国民法典》在立法语言上通俗易懂,简明规范,没有较多的弹性概念,避免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出现这种现象是由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当时的法国法学学术主张法典应该通俗易懂,大文豪伏尔泰认为,一切法律都应该是明了、统一和准确的;坚决对法律的解释,认为解释必然会把法律的立法原意丧失。孟德斯鸠也主张法律的体裁要精洁简约;主张直接的说法,反对深沉迂远的辞句;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定的。第二,做为当时的最高统治者,拿破仑要求民法典的语言要透明易懂,最高统治者的态度对法典编纂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我国民法典制定和颁布面临的问题
编纂中国民法典是几代中国法学家的梦想。但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足、民法典制定理念比较保守、立法技术等等原因,我国民法典仍然难以在短期内出台。
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我国民法典制定遭受前苏联旧意识形态的严重束缚。自1949年后,中国废止了旧中国的全部法律,以后数年里,中国全面彻底地引进了前苏联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法学知识体系。但这些旧制度旧原则严重束缚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如:前苏联法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把民法也当作公法;前苏联民法否定意思自治原则;不重视立法的技术和质量,强调民法典立法的政治宣教作用。
(2)民法典制定脱离中国实际,大都是专家学者埋头于书房而形成。许多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民法典立法方案,都是学者们在冬有暖气、夏有空调的房子里编制出来,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方案,产生的方式大体也差不多。比如,现实中非法人团体非常多,而且越来越多,法院收到的关于非法人团体的诉讼不断增加,但中国法律只承认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民法主体。
(3)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法律技术问题。中国近代民法改造从一开始就接受了潘德克顿法学的立法模式,因为,潘德克顿法学给我们提供的民法知识系统都是其他民法知识系统不可以比拟的。在坚持潘德克顿模式的前提下,还有四个需要解决的立法技术层次的问题。债权法总则部分是否有必要保留在民法典中?债法总则在目前的立法方案中被取消,在理论界大家没有定论。人格权法具有什么立法意义?人格权法是否应该独立成编?侵权行为法应否编撰进法典中?如何处理定位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的固有体系之中的地位?
(4)目前在中国法典无相应资格的职业机构操作层面。
合理性的法律须由合理性的职业机构来操作,法典是一种工具理性,必须由以工具理性为取向的职业机构操作才能发挥实效。这类职业结构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它的管辖范围与其它机构范围由法律明确界定,机构内部的权力分布和每个职员的职位与责任由法律划分清楚,它保障每个人在法律面前获得形式上的平等。每个职员秉公执法,持价值中立的态度排除个人的专断的偏好,他的判断是可计算、可预测的。这种机构把效率放在首位,以专业技术知识为基础操作法律,因而每位职员的选拔以受教育的水平和专业资格为标准。
唯有这样象机器一样的职业机构才能保证法典象机器一样运转。在中国的文官制、法官制没有完全改革,实现专业化、技术化、知识化、制度化以前,没有相应资格的职业机构操作法典。近讼在中国过去俗称,“打官司”现在改成“打关系”,这一方面说明由于法律不健全,法官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任意判决,不负责任,另一方面说明由于人的任意拘情的可能性存在,当事人或律师往往不信任法律而改向可能回护自己一方的感情因素求胜诉机会。如果这个现实障碍不克服,有法典也不能有效地运作。
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其先进的立法思想和成果推动了近代各国民法典的编纂,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也有特殊的知道、借鉴意义。因此,在当前我国热议和准备编纂民法典之时,认真回顾和分析《法国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能够给我们许多启蒙性的思考。
(一)立足我国国情制定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脱胎于法国大革命,是新兴资产阶级制度代替旧制度的产物。我国民法典编纂应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结合我国的立法传统与现今时代背景来制定。当前我国编纂民法典的国情主要有:
(1)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每个民事主体都应具备私法理念,私法精神,对于私法中的平等、自由、公平的价值理念深深信服,熟练应用,从而使已经规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
(2)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时要考虑本国国情,制定基本法律要基于社会主义制度,符合宪法精神;
(3)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农业大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编纂民法典时,要考虑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特别是站在农民的立场,要综合考虑我国农村中的风俗习惯,以契合实际为目标来制定。
(二)对法典中保障人权、契约自由、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法律意识的借鉴
在当今日益强调以人为本和注重人权的现况下,中国的民事立法更应注重《法国民法典》体现的价值理性。《法国民法典》在制定之初就注重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确定了近代西方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契约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过错原则,对后世影响极大。我们可以轻易复制法国民法典的外在表现形式,但是很难移植者这些作为其灵魂的价值理性。立法者的理想是追求民事立法价值理性与形式合理的完美融合。我国是一个具有数千年封建文化影响的国家,“取义轻利”、“重利轻义”的思想,“厌讼”的司法文化传统,阻碍着人们对合法私有财产的追求。因此,在制定民法典时要坚决剔除传统文化中的阻碍因子,注重保障人民私有财产权利,发展和树立私法理念。
(三)我国民法典要注重有效性、实用性,避免概念的空洞和抽象,脱离我国国情
《法国民法典》的实用性表现在没有总则部分,没有过多的抽象概念和弹性概念,法典的编纂从实际使用方便出发,具有措辞简洁、法律语言通俗易懂的法律文风。注重实际运用是《法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特点,虽然是法律门外汉,但拿破仑对《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讨论和修改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有时具体参与某些法律条款的制定和修改。拿破仑作为注重实际的最高统治者,直接影响到法典的充分实用性。
另外,拿破仑任命的四个法典的起草者都具有长期和丰富的立法实践经验,他们在坚持法典实用性的基础上抽象概括,使法典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者更应当充分追求法典的实用性,要使普通百姓读懂和理解制定出来的民法典,而不能像德国民法典那样含义艰深、用语晦涩、结构的极端严谨,不然也只是一个花瓶。只有这样,民法典才能满足社会对民法日益旺盛的需求,承担起促进和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杠杆的作用。
(四)在立法语言、立法体例等立法技术上的借鉴
立法技术是指立法活动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的技能、技巧规则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包括立法结构技术和立法语言技术。中国民法典的制定需要借鉴《法国民法典》先进的立法技术。首先,在立法理念上,要借鉴法国民法典的,注重吸收西方自然法、罗马法、普通法的先进理念,同时要汲取我国自土地革命时期便开始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成果,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经验,另外,要面向世界民法典立法趋势和潮流,做到现实和传统的结合、现在和未来的结合、外国先进经验与本土实践的结合、民法抽象理论和司法具体实践的结合。
其次,从法典体系上看,我国民法典要学习《法国民法典》,不能根据民法学者理论演绎法典的体例编排,更不能盲目套用外国的立法理论,而是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民事实践具体编排民法典各篇章,注重方便实际。例如:单独列人格权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为一章。再次,在编排技巧方面,中国民法典要向《法国民法典》那样采取系统和列举并存的方式,篇下分章,章下分节,节下分目,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将人法放在物法前面,彰显对人权的保障。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虽然十分艰辛和曲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只要吸收《法国民法典》以及其他各国先进的民事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践不断探索创新民法理论研究,终有一日人们会看到中国民法典的出台!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根据副研究馆员德力格尔所撰《<中国蒙古文古籍总目>编纂情况及全国蒙古文古籍的鉴别统计》一文,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图书馆藏有蒙文古籍6280种,内蒙古图书馆有2100种,内蒙古大学图书馆有1542种,内蒙古师范大学图书馆有 1625种。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与历史学相关的论文:
内蒙古地区蒙文古籍搜集保存的历史痕迹
[论文关键词)内蒙古 蒙文书籍 搜集保存 历史痕迹
(论文摘要)本文在探寻内蒙古地区个人和机关搜集保存蒙文古籍的历史痕迹的同时,着重记述了建国后国家重视蒙古族的历史文化遗产,开展了搜集保存蒙文古籍的工作,及其得到各界的热情帮助,取得了巨大成就。
论文正文:
蒙古民族在游牧文化基础上创造并发展的书籍文化,在文字、内容、形式、种类等方面独具特色,对丰富中国文化乃至全人类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可是在古代,由于长期的游牧生活和夭灾人祸,很多历史文献散失损毁了。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种现象才告结束。本文将概述内蒙古蒙文古籍搜集保存事业发展的历史痕迹,供蒙古学学者们参月比.万。
作为一个经营畜牧业而分散游牧的民族,蒙古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主要珍存在祭祖场所、寺庙、塔楼等处。
[1」清代和民国时期,虽然在阿拉善亲王多罗特色楞、杭锦旗管旗章京那木林减布、乌拉特前旗镇国公嘎勒当旺楚克多尔济等富人诺颜和尹湛纳希、贺希格巴图、卓勒扎格台吉等文人的书斋中积聚有蒙文古籍,但很少有专门保存书籍的服胃公共图书馆。
在20世纪上半叶,人们建立了公共图书馆,逐渐认识到搜集保存古籍的重要性,在动荡岁月的空暇,开始搜集蒙文古籍,做出版或研究工作。具体而言,蒙古民族的改良主义先驱喀喇沁王贡桑诺尔布早在光绪28年(1902年)就在本旗创办了新式官办学校“崇正学堂”和一个小图书馆。关于这个小图书馆,崇正学堂的首届学生吴恩和在题为《贡桑诺尔布》的回忆文章中写道:“与此同时,贡王还拿出一批钱来,在北京购买了一批《图书集成》、《佩文韵府》等大部头珍贵书籍,在王府西跨院开辟了一个略具规模的小型图书馆,专供各校师生和旗衙门内的行政人员阅读。”
(2)其后,贡桑诺尔布官办学校的学生特睦格图在北京创办出版社,在做编辑、出版、发行工作的同时,也搜集、整理、印行了许多珍稀的蒙文古籍。例如,有《蒙古黄金史纲》、《蒙古秘史》、《圣忏悔灭罪大解脱普闻成等正觉胜庄严大乘经》、《往生北方香拔拉愿文》、《蒙文心经》、《汉名十轮王佛咒》,克什克于1927年创办的蒙文学会在该会《总则《蒙古源流》等。
〔3〕在内蒙古东部,卜和》第六款“研究部分”详细规定:“要全面研究:1.历史与地方状况,2.风俗习惯,3.盟旗演变始末,4.宗教传入原因,5.畜牧学、农学及医学、兽医学,6.其他与蒙古民族有现实大用之学问。”
[4〕随后即按照规定开始工作。例如,1932年从德国领事馆抄录了《蒙古源流》,1937年出版了《泣红亭》、《二十一救度母礼拜及七支》、《蒙文心经》、《白伞盖陀罗尼及赞颂》等书籍。
同二时期,在内蒙古西部,德王于1937年建立了伪政权“蒙古联盟自治政府”,其“蒙古文化馆”在继承原绥远省立图书馆的基础上,搜集了相当多的书籍。对此,包忠信在《文化专刊》第3期上发表的《本馆创立周年纪念会上一年馆务报告》中写道:“将本馆藏书依分类法加工,做好标识,新旧图书共四万一千余种。”
[6〕这正与《近代内蒙古公共图书馆事业史》(以下简称《事业史》)中据《蒙古文化馆图书目录初编》记载的“该馆藏书共41000余种,另外还新购进满蒙文书籍95种,约770余册”相吻合。
[7〕该蒙古文化馆后改为蒙古文化研究所,并于1942年秋迁至张家口后,仍在做蒙文古籍的搜集整理工作。所以,虽然遭逢战乱,1947年从察哈尔省图书馆收回的原蒙古文化馆(蒙古文化研究所)的蒙文藏书仍有“819册”。尽管在这些书籍中特睦格图的蒙文书社和伪蒙疆政府“主席府印刷所”等出版社出版的新书占有一定的比例,但是蒙古文化馆负有研究古籍之责,其藏书中曾有相当多的古籍是不容轻易否定的。遗憾的是,在20世纪上半叶人们搜集的蒙文古籍,出于种种原因,很少留存至今。
而在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后,有关机关真正着手做了蒙文古籍的搜集保存工作。据说,曾派出专人开始积极搜集北京隆福寺巷售卖蒙文书籍的几家书肆和“蒙文书社、篙祝寺出版的木版宗教书籍及其他种类的木版、铅印、石印书籍。”
[8]对此,《事业史》写道:"1947年秋,乌兰浩特市政府在中共党员及干部的捐助下成立了文化馆,馆内设有图书室,藏书约800余册。除供干部、工人阅览外,还在基层开展些流动服务。n
[9」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落实中国共产党倡导的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的政策,有关机关对少数民族的语言做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搜集手U大量的资料。
[10」其中一部分实际上是蒙文古籍。
195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设立了内蒙古蒙古语文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
[11〕研究会章程第三条明确规定“搜集与研究有关蒙古语文图书资料及民间口头文学”,并详细制定了《有关蒙古语文研究资料搜集办法》。
[13」于是,该会在开展搜集并研究有关蒙古语文的书籍资料及民间口头文学的工作后,取得了相当的成绩。对此,在题为《内蒙古语文研究会去年的成绩》的工作总结中写道:“以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分局指示的‘联系实际,提高质量,稳步前进夕的工作方针为指导……内蒙古语言研究会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去年共搜集了新旧书籍资料千余种,其中有珍贵的手抄本《格萨尔传》(下半部)、旧《青史演义》、成吉思汗的《大札撒》、伊利汗和完者都汗致罗马国的文书等。"
[14] 1954-1964年间,该研究会的工作人员墨尔根巴特尔、额尔敦陶克陶、曹部毕力格等和其他有关人员走访了北京、内蒙古东部、新疆及伊克昭盟、呼和浩特的土默特旗、乌拉特三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商都、镶黄旗、阿巴哈纳尔旗等地的寺庙,搜集回很多蒙文古籍。
[15」内蒙古师范学院的夏·达兰太、内蒙古文学研究所的道荣嘎等也先后赴北京、阿拉善、鄂尔多斯、呼和浩特郊区、达尔罕贝勒旗等地,搜集回非常珍稀的蒙文古籍。
[16〕据有关采访和档案记载,当时呼和浩特的乌素图召、察哈尔的查干乌拉庙、茂明安的哈布图哈萨尔祭奠堂、包头的五当召等寺庙和祭祖场所及乌审旗的旺楚克拉布坦、巴勒珠尔、扎萨克旗的鄂齐尔呼雅克图、郡王旗的卓勒扎格台古、鄂托克旗的衰都布、巴雅尔等人也捐献出自己保存多年的珍稀书籍。
1956年,周恩来提出了“向科学进军”的伟大号召,中央文化部主持召开了全国图书馆工作会议,要求图书馆应加强对科学研究的服务工作。在那次会上,文化部代部长吕志民指出:今后,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应该成为收藏蒙藏文书籍和有关蒙古民族的书籍最为丰富的图书馆。内蒙古人民委员会把中央文化部的精神与内蒙古地区的具体情况紧密结合起来,以政府的名义向全区各盟旗下达了关于搜集书籍的专门文件,并做了具体的工作安排,将民族书籍的经费增长了七倍。于是,内蒙古图书馆作为自治区唯一的公共图书馆,担负起蒙文古籍搜集、注册的部分工作,努力地开始了这项工作。他们为了把内蒙古图书馆建成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图书馆,克服了种种困难,不仅深入民间,到寺庙搜集古籍和民族书籍,还以从旧书店和市场购买、到兄弟省区的图书馆抄录等方法,搜集回大量的书籍。
「17〕这名垂万世、功德无量的工作,首先大获当时各级领导和热心的僧俗学者的支持。例如,伊克昭盟盟长王悦丰(阿尔宾巴雅尔)、中共包头石拐矿区吉忽伦努图克委员会秘书长额尔德尼、邵王旗旗长格日勒图、秘书长杨__、鄂托克旗文化馆馆长呼金太、喀喇沁旗文化站的施站长、乌拉特中旗文落长站的马尔根__、阿拉善旗供销社主任陈·塔巴亥、呼和浩特喇嘛印务处达瓦喇嘛、准格尔旗准格尔召的状元喇嘛、郡王旗公爷石达喇嘛登赞扎布、巴林右旗大板镇的噶勒桑格根、阿鲁科尔沁旗根巫寺永藏格根、阿拉善旗都固木巴格的索德巴桑布、喀喇沁旗公爷府东院的吴紫云、桥头营子的张佐用等都曾大力相助。Cls〕同样,这项工作也得到了机关和团体的有力支持。例如,曾得到北京图书馆、南京图书馆、中国人民大学、西北民族学院、广东省中山图书馆、陕西省图书馆、包头市文化局、土默特旗人民委员会、喀喇沁旗文化科、呼伦贝尔盟文化处、郡王旗人民委员会、鄂托克旗公安局、乌拉特前旗人民委员会、乌拉特中后旗文教科、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委员会等有部门的热情帮助。
[19]《内蒙古图书馆鸣谢启事》中称:“广大群众给我们的图书搜集工作以热情帮助,现在搜集到的书籍已达26500册”,
[20〕还详载着捐赠者的地址和姓名:“……呼和浩特旧城兴隆巷的宋子朝、小东,街联合医务所的沙拉伯朋苏克、旧城大召的黄喇嘛、新城老缸房巷的傅玉伯、江南观巷的杨统卓、土默特旗文庙街小学的库喜财、矿区吉木苏太嘎查的拉希彦珠、准格尔旗民族合作社的云珍宝、白占山、贡常林、……郡王旗人民委员会的奇信义、第三努图克红海子的奇格都绍、布林小学的奇效国、第二努图克的道尔吉、巴雅勒钢、道而钦扎布、道布钦、富勒吉、第五努图克的奇丰民、贾明、云丹扎布、鄂托克旗宝苏木的拉希喇嘛、阿拉善旗东寺的喇嘛扎密彦金巴、扎密彦鲁苏勒、扎密彦、隆珠布、罗布桑金巴、扎密彦敦都布、西寺的喇嘛昌宝、希拉布、索德巴、嘎勒散确达尔、其鲁太(牧民)、达巴索德纳木、林钦、供销社的陈·达巴哈、第四苏夏尔嘎寺的达希、贡藏、雅布赖巴格的都格尔道尔济、玛尼巴达拉……”,
[21〕共84人。从1956年10月25日的《内蒙古日报》上“搜集古籍工作得到各地热心同志的很大支持。巴彦淖尔盟盟长达里札雅把自己收藏的四屋子珍贵古籍捐赠给内蒙古图书馆。巴林右旗呼和格尔寺达喇嘛摩隆及阿鲁科尔沁旗罕庙努图克的达喇嘛丹必扎勒桑等派专人送来自己收藏的罕见书籍"等记载来看,各界人士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把历代收藏的古籍毫不吝惜地甚至是无偿地捐赠给自治区图书馆。截至1956年to月,“内蒙古图书馆已经搜集了300。余册有关蒙古民族历史的书籍资料。”
[23] 1957年5月5日《内蒙古日报》刊登伯·胡格吉勒图的报道,称:“内蒙古文化局为了发展民族文化,落实党的政策,几年来做了很多工作。并且对搜集保存古代文化遗产并将其继承发扬的工作提出倡议:由内蒙古图书馆承担完成该项工作的部分任务。所以,内蒙古图书馆的领导从去年6月起着手做搜集民族文化遗产、收集古籍的工作,派一定数量的干部下乡工作了一段时间。搜集古籍的工作人员奔赴各盟,结合主要工作,广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搜集古籍的意义。许多保存有古籍的热心长者、同辈朋友和喇嘛们真诚地赞成搜集民族文化遗产的工作,自愿将自己收藏多年的珍贵书籍捐赠出来,有些人则是以适当的价格售卖。由于群众的支持,工作七个月左右,就搜集到书籍25000余册。这些书籍是蒙汉文合璧和用满藏文写的。”
从该报道来看,搜集蒙文古籍的工作在较短时间内确实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根据1959年的统计,内蒙古图书馆的收藏中已收存T14612册蒙文书籍。
[25」在1956一1964年间,伯·胡格吉勒图、娜仁等人积极参加了内蒙古图书馆搜集、注册蒙文古籍的工作,特别是“老馆员王庆先生多寸该馆收藏基础的莫定有巨大的功绩。"
[26」根据副研究馆员德力格尔所撰《<中国蒙古文古籍总目>编纂情况及全国蒙古文古籍的鉴别统计》一文,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图书馆藏有蒙文古籍6280种,内蒙古图书馆有2100种,内蒙古大学图书馆有1542种,内蒙古师范大学图书馆有 1625种。研究馆员乌林西拉主编的《中国蒙古文古籍总目》收录的1. 31万余条蒙文古籍〔2幻中,90%以上的书籍是在20世纪50年代搜集的。在60年代后期的““””中,那些尚未来得及搜集的古籍遭到前所未有的摧残。除了内蒙古师范大学的部分藏书被造反派焚毁外,其余的大体上未受到多大损失,迎来了今天的好时光。
蒙文古籍的搜集工作虽然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暂时停顿,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又恢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请求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报告》中指出:“少数民族古籍是祖国珍贵文化财富的一部分。抢救整理少数民族书籍的工作是极为重要的工作。各地各有关机关应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给予支持,并为整理民族古籍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所需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因该政策自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传达落实到各盟市旗县的各有关机关,便再次出现了一个长期的搜集蒙文古籍的热潮。例如,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前任图书馆副馆长纳吉善夫、副研究馆员哈斯高娃于199。年4月从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购回270册古代木版蒙文经卷入藏。内蒙古大学图书馆在90年代下半叶播出电视广告,先后搜集入藏了300多种蒙文古籍。
总而言之,在内蒙古地区蒙文古籍的搜集保存工作从上世纪初起即有了基础,可是由于时代的原因,留存至今者甚少。而解放后由于国家重视蒙古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把蒙文古籍的搜集保存工作置于重要地位,投入了极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有组织有计划地在全国各地宣传搜集注册蒙文古籍工作的意义,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得到更多机关、团体和各界的热情支持,使这项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其中以下两方面的工作起了较大的作用,一是派专人下去搜集,二是收藏者自己捐赠。这里应当指出,后者起的作用更为重要。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第三产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和整体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区工业快速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已达一定规模。为了促进我区工业更好更快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必定需要生产性服务业的大力支持。
从表3可以看出,1998-2002年内蒙古第三产业就业比重呈上升趋势,4年上升了4.5个百分点,产值比重上升了5.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带动就业能力很大,吸纳了较多的社会就业人口。但2003年以来,第三产业的社会就业比重一直徘徊在30.1%-30.6%,吸纳劳动力的能力急剧下降,这与第三产业发展停滞,比重下降有直接关系。2008年就业比重有所反弹,接近2002年的水平,但总体水平仍然较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减弱。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民法法典化的政治向度与核心价值之实现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民法法典化的政治向度与核心价值之实现研究全文如下:
在特定时段内的政治因素之下,编纂民法典这样的任务,就会凸显出迫切性。然而,若要建构出民法典带有的双重价值,还需考量到现有的社会状态及现有的政治条件。民法领域内的法典化应当认知到:我们还没能齐备创设民法典用到的思维积淀,以及关联的学术累积。此外我们也缺失发掘到民法典潜藏价值的必备社会根基。在现有的稳定态势下,不应着手去创设民法典,而应经由深刻探究,去查验民法典含有的价值根基。
要编纂出最适宜的民法典,就应解析这种编纂必备的政治动因。法典的颁布,来自于各类别因素的协同作用。在多样作用中,涵盖了思想层级内的既有基础、带有重大价值的某一事件、公众潜藏着的斗争激情、理性助推下产出的力量、为挽救现有局势而摸索的力量。
(一)为统一而建构出来的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是来自特有的社会革命,用独有方式,定格住了革命产出的成果。这样的民法典,会潜藏着变革激情。然而,在稳定的时段内,制备出来的德国民法典,带有偏多的理性色彩,也凸显了保守的特有心态。在政治安稳的态势下,创设出来的这部法典,还是根植在统一这样的诉求之上。若缺失了统一这样的总括动因,那么也很难供应必备的立法根基。
德国民法典,并不带有促动改革的目标,然而还是负载了民法框架下的统一职责。若要建构出统一的民法,就应着力排除掉现有的法条冲突。在这样的认知层面内,编纂法典,也归属于政治性凸显的特有任务。比对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延迟了一百年,这是因为德国没能产出很剧烈的变革,然而却涵盖着地方割据这种分裂态势。因此民法学界累积了厚重的立法根基,也没能发觉到必备的政治根基。
(二)为变革而建构出来的民法典
近现代时段内,法典化的独有标志,就归属于法国民法典。这部法典,构造出了立法的可用范例,供应各类别的私法法典,去参照。这是第一部经由编纂得来的法典,它突破了陈旧制度的常见束缚,并摆脱了各类别的制度牵绊。法国在这一时段内的革命,凸显了这样的总需求:所有市民都拥有平等框架下的权利;家庭法应被变更成世俗化;解放原有的土地权利;增添经济活动含有的自由;保护各类别的家庭结合。法国民法典,应得益于这一时段特有的变革气氛。
大革命前特有的时段内,启蒙运动以及附带着的理性思潮,铺设出了理性化的可行路径;职业家建构出来的团体,以及成文法建构的倾向,也铺设了重要途径。在变革以前,法国仍旧缺失统一民法必备的根基,成文法与原有的习惯法,仍旧存留着偏大的距离。要构建出统一民法,还应齐备一种要素,也即大革命产出的政治激荡。
大变革之后,各类别的地方势力,易各自为政,因而增添分裂态势。为回避掉这样的弊病,就应着力统一起国内的法律,以构建出法律层级内的核心地位。编纂出来的民法典满足各类别民事交往的特有需求,同时,也借助这样的性能,稳固住统一框架下的主权。法国革命,要促动新颖制度的建构,而关联着的民法典,就凸显了这样的新颖规则。
民法典含有的法律用语,散发出侧重的共性价值,渗透在了所有的角落以内。这样的状态,为促动新颖制度的建构,创设了很稳固的根基。民法典涵盖着的精神,以及总括的立法宗旨,都根植在社会更替产出的思路之内。法国民法典,独有的特色,不仅归属于法典本体,更归属于独有路径下的社会转向。在开明专制这样的总气氛内,发觉到了突破的潜藏可能,因此促动了现有制度的更替。
(三)为富强而建构出来的民法典
罗马帝国含有的晚期时段内,原有的政体从共和成了专制。伴随着各类别的社会疑难,帝国凸显出了衰落态势,帝国分解成了两个部分,东罗马着力去维护现有的法律体系,因而着手去理清民法,并编纂出了民法典。
罗马人着手去制备法典,竟然是衰败时段内的事情,而非兴盛时段内。同时,这种编纂的原初目的,也归属于凸显的政治激荡,来自那种缺失传统、即将灭亡的特有危机感。这样的衰落危机,促动统治者去归整民法,予以统一,并依凭法律,去突破陈旧的政治架构。在政治的总目标以下,汇编民法只归属于一种路径。
为维护稳固的平日秩序,法律增添了体系化层级和逻辑层级,但是这样的状态,不是法律带有的内在需要,而归属于期待统一的特有政治需求。编纂民法,也并不为促动民法自身去逐渐完备,而是促动统治者,去建构自身期待的政治业绩。民法带有的法典化,不是民法本源的某一传统,然而,这样的逻辑体系,以及法典表征出来的思维,却能与理性崇拜相契合。
人类潜藏着的理性,创设出了接近完美的新颖秩序架构,这样的框架,可表征出各类别的民法关系,化解掉民事活动产出的多样纠纷。罗马帝国创设出的民法典,不仅涵盖了政治助推,还涵盖着思想层级内的积淀,带有偏多的偶然因素。然而,近现代时段内的法国民法,根植在启蒙这样的理性思潮之内,蕴含了宏观框架下的立法宗旨。
建构主义涵盖着的理性,创设了民法典带有的双重价值。人们经由双重理性这样的角度,去认知这种法典带有的核心价值。由于多样因素的特定介入,建构出来的理性思维,与现有的社会生活会存留着特有差异。因此应当认知到:民法典没能创设出期待中的应然价值。可以考量特定时段内的体制背景,去解析出这样的差距。这种必然产出的差距,应能用来辨识编纂的价值。
(一)核心框架下的法典价值
法典是表征法律用到的独有形式。民法典,能够获取到很高层级内的评判,并涵盖着宏观框架下的法系特性,这不仅关涉到政治环境,更关涉到法典潜藏着的核心价值。 在形式层级内,民法典搭建出了独有的逻辑架构,独立于既有的社会因素。同时,法典借助这样的特性,摆脱了那个时段内的文化约束,获取到单纯的某一形式。这种单纯情形下的形式,归属于法治含有的根基。依凭形式框架下的表达路径,现代民法,脱离了陈旧的古代法。经由法律,组织得来的现今社会,可以维护好个人自由,并让他们经由法律,预料到潜藏着的可能后果。法典化,增添了形式层级内的民法理性,民事制度带有确定特性。所有的独有概念、独有逻辑,都涵盖在自身搭配着的法律框架下,没能被其他类别的因素侵害到。
在实体层级内,民法归属于私法,保护了所有个体带有的自治生活。民法典涵盖了各类别的自治内涵,这样一来就分出了市民社会与既有的政治国家,明晰了这种界限。公共属性的权力,很难跨越既有的限度,去伤害到私权。民法相信市民带有的自治能力,因此,把追求各类别幸福的独有权利,交给了市民。民法典,抵挡住了多样的公权介入,抵挡住了国家层级内的干预。人们依循自由意志,去创设带有约束特性的合同,以便化解掉潜藏着的纠纷。只有双方没能经由合同,化解掉纠纷时,国家才可接纳这样的求助而去干预。
(二)制约类的要素
民法典,描画出了很理想的自治路径。这种单纯层级内的自治路径,与现有的平日生活,还是存留着特有差距的。在社会以内,民法只归属于某一类别的环节,然而,要搭建起良性框架下的运转机制,就应依凭各类别力量的融汇。民法典含有的真实价值,也会被社会本体限缩,社会能供应的多样环境,会制约到本源层级内的民法基础。
民法典带有的形式意义,就是增添法律涵盖着的确定特性。在这样的状态下,着力去测定出各类别行为的凸显后果。这样的意义归属于形式追求,也归属于建构特有秩序的可用路径。要促动正义,就应与形式层级内的标准契合。但是,社会生活带有复杂特性,法律本体涵盖着的确定性,以及可被预见的独有属性,能否经由法典化这样的路径去实现,还是含有较多疑问的。
例如:民法典带有很高层级内的体系特征,这就创设出了封闭态势下的体系。然而,封闭体系,很难融汇进更替着的平日生活,因此凸显了单行法含有的必要价值。再如:民法典带有凸显的抽象特性,必须经由造法,才能用来辨识纠纷。抽象特性,增添了民法既有的解释依赖,伤害到了法典原有的威严性。
我国需要编纂出体系框架下的民法典,但是这样的需要,没能凸显出急迫特性。我国最高层级内的权力机关,拥有着制备及修订各类别基本法律的独有权限。法律带有的统一特性,也不会阻挡住经济延展。我们应摸索本源层级内的法律基础,而不是忙于制备出民法典。这是因为完备框架下的法学基础,是建构民法典用到的根基。
从民法原理现有的探究状态看,我国可以编纂出带有体系化特性的民法典。然而即便这样,也很难实现期待中的立法实效。现今时段内,拥有着单一的法典,很难表征出法律带有的确定特性。在本源层级内,我国民法,很难去突破现有的公权干预,从而供应私权框架下的周延保护。很长时段以来,专制涵盖着的传统,搭建出了家国一体这样的陈旧格局,它会增添公私混淆的弊病。这样的传统,还在阻挡着新颖的权力制约架构。权力集中的态势,会伤害到私权,也会干扰到总的市场延展。若企图经由编纂,去化解掉现今时段内我国要面对的如上障碍,是很艰难的。因此,不如继续去完善现有的学理背景,以便编纂出带有生命力的优良法典。学理的逐渐积淀,是缓慢去延展的过程。
我国不存在凸显出来的政治冲突,因此,可以经由耐心的累积,去蓄积出足量的法典化潜能,而不是依凭暂时的热情着手去建构民法典。那样的话,即便我们能制备出体系很完善的新法典,也很难获取到期待中的立法成效。由此可见,民法领域内的法典化,应归属于缓慢行进这样的流程,同时,依凭民法典,也很难化解掉各类别的现存疑难。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日本民法典》是世界上重要的民法典之一。日本于1890年制定了旧民法典;1898年制定新民法典。其基本内容:①总则;②物权;③债权。日本民法典属于大陆法系,注重结果而忽视判例法和程序法,而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罗马法,并且是以1800年《法国民法典》和1907年《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渊源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日本民法典对中国也有一定的影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日本民法法典化和近代化的政治动因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日本民法法典化和近代化的政治动因全文如下:
日本的民法近代化,是以法典化的形式完成的。《日本民法典》乃是亚洲第一部民法典,虽然在世界法制史上其创新性、革命性在世界范围的影响远不及法国民法与德国民法,但在亚洲却有先声夺人的地位,客观上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亚洲诸国实现民法的法典化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作为一个毫无民法传统的亚洲国家,要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实现民法的法典化和近代化,除了向西方学习之外,几乎别无其它选择。在日本法制走上近代化道路之前,世界法制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了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两种,日本民法的法典化与近代化正是向欧陆国家学习的结果。可以说,日本是大陆法系在欧洲大陆以外最有代表性的国家。
近现代日本民法典的发达史,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末期翻译外国民法的活动。其后经历了学习法国民法模式、法典论争到采纳德国模式确立现行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再到二战之后的修改民法典等重要事件。在这样一个进程中,虽然有许多因素也曾起到过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与其他国家的民法法典化过程相比较,其政治因素的决定性作用,却给我们留下了最为深刻的印象。谢怀栻先生曾经提到,日本民法与政治因素有着亲密关系。 我认为,日本民法之近代化与法典化,包括它不可避免的走上德国式的道路,政治因素都不仅是不容忽视的,甚至可以说是起着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
日本地处东亚,是一个传统的东方国家,自古以来便深受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理念的影响,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中华法系国家。与中国一样,日本历史上缺少民法传统,所谓律法,均指刑事或行政管理法而言。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处在幕府封建统治之下奉行锁国政策的日本也遭到了来自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入侵且在其强大压力下,曾先后与美、荷、俄、英、法等国签订了通商贸易条约,在这些条约里,都不同程度的被强行加入了“治外法权”的内容,从此日本失去了司法主权的独立和关税自主权。
西方列强要求治外法权的借口,是认为日本固有的封建法制不符合近代法治的要求,是野蛮落后的法制,因而怀有不安感,不愿意接受其管辖。 就日本方面而言,由于包含有治外法权内容的不平等条约的存在不仅是民族的屈辱和不幸,同时也由于被剥夺了关税自主权,极大地损害了它的经济利益,于是改正条约成为日本政治家们的强烈愿望。而列强提出改正条约的前提是日本实现法治的近代化即构建起欧式的司法系统和编纂法典 .为了满足列强的要求,达到改正不平等条约的政治目的,日本便不得不在最短的时间里开始大规模立法,实现民法的法典化与近代化。所以富井政章说:“在法学尚未发达的今天,短期内成就如此庞大的立法事业,主要是由于政治上的原因。”
就这一点,当时领导日本法务工作的江藤新平说得更清楚:“帝国今日的急务在于确立国家独立的要素的司法独立的基础,司法权独立的基础的确立、完备法治国的组织,在于贯彻条约改正的目的。” 因此,我们可以说,日本民法法典化和近代化是改正不平等条约这一当时最大的政治因素推动的结果。日本民法的近代化进程是在明治维新后开始启动的,首先从翻译外国民法文献开始。1870年在司法卿江藤新平的直接指挥下,开始了日本翻译外国民法文献的工作。作为一个急进主义者,按照江藤的想法,是在直接翻译外国法典的基础上迅速实现民事立法的目的,先以之应付列强的要求以便废除不平等条约,然后再对法律慢慢修改以求适应日本的实际需要。为了强调快速立法,江藤新平频频催促,甚至命令箕作麟祥“误译无妨,唯求速译”。 可见当时要求改定条约的心情之急迫。
追求改正条约固然是导致日本民法近代化和法典化的原动力,但实际上,日本明治维新政府并没有把眼光只是停留在摆脱不平等条约上,他们是想通过法制的近代化,通过条约的改正,达到富国强兵,走上欧式的近代化发展道路,最终达到与欧洲列强比肩而立的目标。后来的历史证明,日本以法制的近代化为手段确实实现了政治经济国家生活整体上的“脱亚入欧”梦想,成为列强俱乐部在亚洲的成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日本的民法制定,不仅是为其短期的政治目标所推动,而且还为其长远的政治目标服务。
十九世纪中后期日本发生的明治维新,是日本从旧式的封建国家向着近代式的资本主义国家演进的关键,从性质上讲可以说这是一次资本主义的改良运动。但这一次改良不仅没有废除封建的天皇君主制,反而是在恢复天皇权威的旗号下进行的。分析其深刻原因就在于:
第一,明治维新的主要倡导者来自于封建统治集团内部,如所谓的“维新三杰”木户孝允、西乡隆盛和大久保利通,均是强藩的藩士出身;又如明治维新在封建集团内部的主要支持者如三条实美、岩仓具视等人,虽然怀着改革和富国强兵的愿望,但要想从根本上改变封建意识的影响也是不太可能的,他们都是天皇政体的坚定拥护者。
第二,明治维新是仰仗天皇的权威推行起来的。众所周知,日本的近代政治革新经历了一个尊王攘夷-尊王倒幕-“王政复古”-明治维新这样的历史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尊王”即借助天皇的权威或者说实现大政奉还天皇是贯穿始终的中心思想。天皇制度在日本实行有数千年的历史,从幕府时代开始尽管天皇已沦为傀儡,大权由将军控制,但天皇在道义上仍旧有很强的号召力。倒幕的维新派因找不到别的能够对抗幕府的力量,只得拾起天皇的旗号。因此顺理成章的“一君万民”,鼓吹主权在君的思想,便成为维新派论证其合理性和进一步推行其改革举措的理论根据。
第三,建立以天皇为首,在天皇的名义下展开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是近代日本政治体制革新的最大特色。在维新之前,日本虽名义上由幕府统一控制全国,但实际上往往强悍的地方大名藩镇势力并不一定完全听从将军的号令,所谓的“雄藩”还可以自由的制定经济政策、法律制度,日本全国处在名义上统一实际上割据的状态之中,与此同时,因为长期天皇的暗弱,日本缺乏统一的思想基础。维新派的领袖们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不得不去寻找一个维护全国统一的偶像。为此,伊藤博文曾经在制定日本宪法的枢密院宪法制定会议上提出,日本要建立宪政,必须确立国家的机轴,在排除了将宗教作为国家机轴之后便想到了皇室,他说:“在我国,可以成为机轴者,唯有皇室。” 所以,伊藤博文领导起草的宪法也把注意力放在确立皇室为国家机轴上。他说:“此宪法草案用意于此,力求尊重君权并尽量不加束缚……亦即草案指望以君权为机轴,而完全不加毁损,不敢以彼欧洲分割主权之精神为据。当然与欧洲某些国度中之君权民权共同者相比,其道理各异,此为方案之大纲。”
第四,1871年10月8日,明治政府派出以右大臣岩仓具视为首,有木户孝允、大久保利通、伊藤博文等人参加的使节团,赴欧美诸国进行考察,先后访问了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德国、俄国、丹麦、瑞典、意大利、奥地利、瑞士等12国。岩仓使节团出访的目的之一是为改革和健全日本国内体制而调查欧美先进诸国的制度与设施。 为探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模式,具有日本现代化开端的重要意义。岩仓使节团一方面认同英国的工商立国模式,也同意美国的教育普及模式;另一方面,对于政治体制,还没有真正树立起现代社会的价值观的出身于武士阶级的使节团成员,面对欧美各不相同的政治体制,他们认为德国比英美法更有参考价值。之所以德国政治体制吸引住使节团,原因大致有:
其一,普鲁士刚刚通过普法战争战胜了相对更为发达的法国,这对刚刚为改正条约而与美英交涉失败、迫切希望摆脱列强控制的日本来说,非常具有实际意义;同时普鲁士宰相俾斯麦对使节团热情招待,并大力鼓吹发展军事,用武力维护国家尊严的思想,也深深影响了他们。使节团成员久米邦武写道:“德国以通商增其武力,其武力虽在国外并不甚显,但已以此为国是。此点反而与我日本酷似。研究此国之政治风俗,比研究英国之事情得益尤多。”
其二,普鲁士完成了德意志帝国的统一,建立了以皇帝为首的、由官僚专政的中央集权国家,既没有动摇皇帝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又能够保证具有改革思想的官僚们大刀阔斧的推行他们的政治策略。
其三,在当时的普鲁士和德意志帝国,乃是一个后发的从封建制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国家,其发展程度与日本非常相似,这一点也是使节团感兴趣的,因为要日本立刻就去向英、美、法这些发达国家学习,差距太大,正如木户孝允所说:“英美法等国(比日本)先进几倍,(日本想模仿)也是无法赶上的。” 法国刚刚发生推翻第二帝国的革命建立民主政治,这显然让使节们不安,被认为不符合日本国情,英国的君主立宪也不能满足日本的需要,所谓使节团认为均不足以效仿。经过权衡之后,岩仓使节团认定德国的集权政治体制最符合日本的实际。负责考察政法的木户孝允说:“尤当取者,以普国为最”。以后在立宪过程中作为负责起草工作的法制官僚最高首领井上毅也十分倾倒于普鲁士,事实上,他关于法律、宪法的知识都来自于德国专家。1880年3月,他详细阐述了把普鲁士宪法推荐为日本应该学习的宪法的主张:“普鲁士于1850年颁布之国家宪法乃政府创立之初,即给与人民并获得人民同意之宪法,此与其他各国内乱之后,人民逼迫,向政府要求之宪法不可同日而语也。
现今之日,德国政府与国会之间互相扶持,因而富强之果得冠欧洲之首,此亦其建国政体不失其宜之故也。” 而当时的德国不过是一个由容克贵族地主把持的带有浓厚封建残余的、受到一些资产阶级影响而用议会粉饰门面,按官僚制度建立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军事专制制度国家。因此,岩仓使节团把德国的集权主义宪法体制引进了日本,同日本固有的天皇制嫁接建立起集权主义政治体制,这就是近代日本的天皇专制主义统治。
这样的君主制思想和建立君主制国家的决心,既然已经成为日本国家近代化的基本思路,那么各项制度和社会生活,包括为国民的商品经济生活提供行为规范的民事法律,都围绕这一中心为其服务就成为在所难免的了。因此一八九三年为修订带有民主主义色彩的旧民法典而专门设立的以伊藤博文任总裁的法典调查会,作为首相的伊藤博文亲自拟定民法典修订的规程,其中明确提出:法典应采潘德克顿式编制体例,按照萨克森民法的编别安排。 所以,“一君万民”的君主制政体构想,是促使日本民法典最终走向德国模式的政治决定因素。当然除此之外德国民法结构严谨、逻辑连贯、易于模仿的因素; 德国民法具体规则技巧方面较之于法国民法具有后发优势等等,也对日本民法典最终选择德国模式有所影响,但我以为,政治因素仍然是最根本的。正如加藤雅信所说的那样:“法是社会和政治的产物,因此它要发挥出一定的社会和政治职能” .
日本民法典在结构形式上模仿德国民法典,仅仅是完成了民法典服务于国家宪政体制的第一步,它要真正全面地为政治服务,就必须在内容上贯彻以政治为中心的精神。日本民法典就是从维护封建的“家制”、旧的继承制度、封建的土地关系等几个方面来进一步维护君主制的政治体制的,其中家族国家主义观念又是联结君主制政体与绝对主义家制的纽带。
首先,天皇制要求有臣民对天皇的绝对敬畏和服从,绝对主义的家族制度是培养和维系这一敬畏之情的有效手段。伊藤博文说:“维新前我国处于一种其他文明国无法类比的特殊状态。自古以来我国民人种、宗教、言语、感情皆相同,而与海外诸国隔绝,独自继承几百年来传说及封建制度之惰性,一家亲族关系甚为错综,成为社会组织的枢轴,加之宗教及道德上的主义、信仰使君臣、父子、兄弟、朋友之间的仁义、忠信、孝悌之德极其严格,日本臣民在此间恰如一大乡党,从而举国呈现一种家族相亲的状态。” 这说明国家就是按家族的原理来构建的,天皇可以在其中拥有家长般的权威,这一权威不仅用于维护家族的统一,而且被纳入伦理范畴而不必受法律的约束。因为它要求臣民有无条件地归属意识,对天皇国家自发与自愿的服从,并充满崇拜与温情,成为以忠孝为本的忠臣赤子。这是一个靠无形的力量统治的精神王国,权威在这里是无限的和绝对的,它希冀的是一种从肉体到灵魂的全面的慑服。
可见,家族制度与天皇制度是一以贯之的,是维系天皇制的民间基础,为了和忠于天皇的政治制度相适应,规定以孝为主的家长制的家族制度即“家庭的天皇制”,就成为《日本民法典》的重要任务之一了。所以1898年第二次《日本民法典》,亲属和继承部分大量采用的是日本旧有的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以武士阶级的家族制度为基础的严格的家长制的家族制度。加上若干资本主义原则便形成了日本明治民法特有的亲属继承法律制度。《日本民法典》第732条定义了家族的概念,规定凡以亲族关系而聚居者构成家族,家族设户主。日本民法典所谓的户主绝非一个空名,而是享有许多实际的权利,包括家产管理、家业经营、家族和分家的指挥权、先祖的祭祀权、家名的保持权等等,户主握有的对家属及其事务的实际管理权力,如:户主有指定家族的居住之权(第749条),家属有违反这一指定者,户主有权将其驱赶出家族;户主有家属婚姻或收养的决定权,家属违反户主意志擅自婚姻或收养,户主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将其赶出家族(第750条);户主的权利与义务不得抛弃,必须依法律规定方可变更(第752条),可见户主权更类似于一种公权力而非简单意义上的私权;在继承法部分,既有财产继承的内容,更非常有特色的确立了家督继承制度,家督继承是取得户主权的方法之一,目的在于使这种封建家族制度传续下去。
通过维护家族的秩序,既强化了忠孝一如的伦理观念,又建立国民对天皇、对天皇国家的恭敬忠顺之情,同时也是对当时声势日隆的民权思想和民主意识的沉重打击。所有这些都说明了以家族国家思想为基础的民法典竭力维持家族制度的政治目的之所在。
日本1898年民法典不仅通过家制维护君主制度,还通过物权制度维护封建性的土地关系、维护封建经济基础。这一点集中体现在法典保留了永佃权。
在债权法和其它财产权领域,明治民法典采纳了近代化的尊重经济发展要求的财产制度,它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保护私人所有权、保护契约自由的思想。其实这些规定也是有其政治意义的。日本维新的目标就是效仿英国,追求富国强兵,追求与欧洲列强比肩,殖产兴业也是他们的追求,在相对远离国家政治根基、而又有利于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领域,这样的放松与容忍是统治者可以接受的,也于他们有利。因此,1898年的日本明治民法典就是一个结合了若干近代民法理论和封建主义思想,资本主义的财产法和封建主义的人身家族法相混合的民法典。
众所周知,日本民法典的出台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在激烈的斗争中诞生的。自从直接翻译法国民法典的尝试无疾而终后,日本又聘请了法国法专家波瓦松纳德担任政府法制顾问,负责起草日本民法典。波瓦松纳德于是按照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和他自己的自由主义法理念,为日本制定了一部带有较多自由主义色彩和法国民法典模式的日本民法典。但是这一部民法典刚刚出台便遭到了很多日本学者的强烈反弹。这就产生了日本民法史上着名的延期派与断行派之间的法典论争。关于这场论争的本质,日本学者有很多研究,有从思想基础研究的、亦有从学者各自的阵营或从政治背景方面进行研究的。人们认为,这场民法典论争既有英美法学者与法国法学者之间为争夺学术领地的学阀争斗的意义,又有自然法学派与历史法学派之间的理论分歧的性质, 还有自由主义与绝对主义政治主张的斗争, 有的学者认为,历史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的不同法观念构成这场法典论争的主要方面,因此,其学术意义与德国的法典论争不相上下, 我以为,日本围绕旧民法典展开的所谓“法典论争”,其实质是一场政治斗争,政治性是其主要的属性。我们可以从这场论争双方的阵营组成、斗争的焦点以及决定斗争最终命运的因素各方面加以论证。
首先看斗争的双方人员。在法典论争中的断行派,大多数是法国法的支持者,他们以“和法法律学校”为阵地,坚决主张立即实施带有民主主义色彩的“旧民法典”。其代表人物除了旧民法典的起草主持人法国人波瓦松纳德之外就是曾经留学法德的梅谦次郎。 波瓦松纳德是一位思想先进的法学家,他的很多思想超越了当时他所处的时代,例如他主张租赁权为物权,主张废弃日本固有的家族制度而建立近代婚姻家庭制度,不仅表现出他的超前思维,而且说明他是一位具有近代法治理念的自然法学者;作为波瓦松纳德的支持者,梅谦次郎也是一位深受民权思想影响的具有资本主义民主主义思想的人,以自由主义自然法学者而着称。他们与自由民权派相结合, 主张旧民法典应该迅速实施,其实质是希望全面引进欧洲近代法律体系和思想,迅速在日本建立起以自然法学思想为指导的民主主义的政治法律制度体系,一举荡涤旧有的封建性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可见他们更像是一群激进的革新者。
作为断行派的反对者,延期派则是以英国法学者为主体,表面上看似乎是主张英国式的经验主义法律理念优越于法国法,仅仅是一个学术上的分歧而已,但在实际上表现了英国法派对英国式君主立宪体制的羡慕,体现了他们改良主义的倾向,一方面他们有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愿望,另一方面并不希望改变既有的具有浓厚封建性质的所谓“淳风美俗”。他们的核心人物虽然是穗积陈重,但穗积陈重的弟弟穗积八束起到关键作用,他所撰写的《民法出而忠孝亡》的论文,比较系统的阐述了他的国粹主义保守思想,抨击旧民法典的进步思想,成为延期派代表性着作。
其次,从双方斗争的焦点来看,集中在对家族制度尤其是对家长制为中心的封建家族制度的不同态度上。从江户幕府中期以来日本的家族关系仍旧存在,家长制也还没有废除,但作为倾向来看,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家长制逐渐削弱了,在下层市民如手工业者、商人和农民之间,长子继承制并不一定受重视,子女结婚也相当自由了,这一倾向随着明治维新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而得到推广。
按照自由主义学者福泽谕吉的主张,希望改造日本旧有的以家长制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家族制度,而以平等的夫妇为中心加以重构, 以便达到消灭家长专制特权,建立民主式的家族,实现家族制度近代化的目的。波瓦松纳德主持下的旧民法典家族法部分正是体现了这一主张,这部民法典形式上虽然承认了以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家长制,但实际上是承认了以夫妇为中心的家族制,削弱了家长的实质权力,这一方面体现在法典形式上一反东方式的先家族后婚姻的顺序,而采用先规定婚姻、再规定亲子关系,最后规定家长权和家制的欧洲式排列顺序;另一方面在内容上则体现为家族成员有独自的财产所有权和结婚、居住的自由,没有绝对承认家长的居住指定权、婚姻否决权等实质性权力。 这可以说是旧的家长制家族制与新的夫妇中心的家族制的结合,同时也可以说是民主主义和民权思想在家族制度、民法典上的反映。
旧民法典的这一革新成果,成为延期派着力攻击的对象,所谓“民法出而忠孝亡”指责这一家族制度是“极端个人本位的民法,欲以此剔除三千余年的信仰”,认为:“我国是尊祖训,重家制之邦,权力与法均生于家,……所谓家长权神圣不可侵犯,理由源于祖先的神灵神圣不可侵犯,家族中无论长幼男女,一是服从其威信和权力,一是赖于其保护。” 穗积八束与延期派固守日本三千余年的家长制家族制度,把它说成是优越于万邦的日本独有的好传统,无疑有国粹主义的成分,但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一种政治上保守的观念,是对民权主义的反对,他们坚持维护家长的威信和权力,最终的政治意图当然还是要维护天皇专制的政治体制,抵御民权思想对天皇制度的消减作用。此前的一八八九年由江木衷、奥田义人、土方宁、冈村辉彦、穗积八束等人发起,有松野贞一郎、伊藤悌次、中桥德五郎诸人联名发表《法典实施延期意见》,从七个方面对旧民法典进行了责难,他们认为,波瓦松纳德民法典一是败坏了伦常,二是缩减了宪法上的命令权,三是违反了预算原理,四是欠缺国家思想,五是搅乱了社会经济,六是变动了税法的根源,七是法典强行推行学理。
可以看出,他们攻击旧民法典的核心理由仍旧是以绝对主义家族观和国家观为基础的,所谓“败坏了伦常、搅乱社会”,实际指的是民法典破坏了日本立国的基础-家长权至高无上的绝对主义家族制度;所谓“欠缺国家思想、缩减宪法上的命令权”云云,无非是要说明家长权的尊严是神圣而不可动摇的,正如天皇大权神圣不可侵犯那样,侵犯了家长权就是动摇了天皇制度、“大日本帝国”的根基。 因此家族制度作为延期派与断行派斗争的焦点,体现了绝对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对立的本质。
第三,从决定这场斗争命运的因素来看,政治势力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从政治背景上看,日本旧民法典诞生的几年,正是日本自由民权思想得到发展的几年。进步思想家福泽谕吉、提出过“天不造人上之人,也不造人下之人”的天赋人权思想,有日本的卢梭之称的中江兆民则大力宣传共和思想,对革命的民权运动有重要影响。这些进步思想家和某些主张宪政和议会制的政治家的民主活动与人民大众的革命斗争相结合,促使自由民权运动在十九世纪70到80年代在日本辉煌一时。
一八八八年即自由民权运动最后辉煌的那一年,旧民法典完成。可以说,日本旧民法典是与自由民权运动相伴而生的。它深深打上自由民权的思想烙印也就不难理解了。不过,自由民权运动的发展始终遭到保守的日本政府收买、分化瓦解和强力镇压,在小农经济破产、农民阶级分化、起领导作用的政党被瓦解的情况下,到一八九零年,短命的民权运动已是明日黄花,政府极力鼓吹绝对主义国家观、并通过一系列对外扩张政策,在国民中煽动沙文主义,绝对主义取得了最后的胜利,天皇制度和天皇政治体制得到了巩固,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所谓延期派的胜利,实际上是绝对主义国家思想对自由民权运动的胜利,是天皇专制镇压民主思潮的胜利。旧民法典被延期,标志着启蒙思想在日本的失败。其次,在这场斗争中,政治家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日本学者筱塚昭次指出,日本旧民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这是对当时日本上层社会的一个冲击,因为当时大多数议员都是多妻者,仅此一点,议会就不可能通过这个法典,这一说法虽然偏激,却道出了事情的实质。 不仅如此,主导日本政治生活的主张学习德国宪政体制的大官僚伊藤博文、井上馨、井上毅等人此时已经稳固了他们的政治地位,当发现旧民法并不符合他们的政治主张时,便断然让尽速出台民法典的愿望让位于保证绝对主义政治模式的需要,他们也站在延期派一边反对旧民法的实施。因此,带着民主主义色彩的旧民法典遭到政府和议会一致的反对便理所当然了。最后,双方还通过组织支持自己观点的议员在议会内部通过论战以获得支持,可见法典论争的双方也有动用政治力量为自己张目的心态。这样,在一八九二年的日本帝国议会上以压倒多数通过了民法商法延期案。从以上各点,我们不难得出结论,这场论争中延期派的胜利绝不仅仅是学术的胜利,也不是英美法的胜利,而是绝对主义政治家的胜利、也是政治因素作用的结果。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高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方法之一。针对民族地区高职院校中这门课程的开设,更要紧密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学生的具体特点开展课程改革,在实践中探索出具有自身教学特色的课程体系。我们通过对于该课程教学实效性的调查研究与改革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从中看到了不足,这为我们以后的高校课程改革提供了思路与方法指导。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时期下内蒙古地区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效性浅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内蒙古地处边疆,属欠发达地区,高等教育受限于此,发展较为缓慢。新时期下如何调动教师和学生的主动性,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效性,对内蒙古地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内蒙古高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实效性
2015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高等教育界为之一振。地处边疆的内蒙古地区高校,在新时期下如何开展适当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思想政治理论课如何与时俱进,努力实现由“强制外化”到“主动内化”的教育实践转变过程,摆脱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尴尬境地,需要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深入思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高校当中最早向学生讲授、最为基础的课程之一,如何切实提高其实效性,显得更为迫切。
1.客观因素――内蒙古地域特点及高等教育现状
内蒙古地处边疆,长期以来,由于历史、文化、地缘等诸多因素,内蒙古始终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世纪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内蒙古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欠发达的基本区情没有根本改变,例如,内蒙古与8个省区20多个地市相邻,但是目前只有4条高速公路与河北、山西、陕西、宁夏相连;全区只有一个国际机场,对外交通十分不便,客观上限制了本区域各个行业与外界有效、高效地交流与交往,信息闭塞,高等教育尤其受制于此。再如,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支撑能力较弱、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等等,与先进地区的差距依然十分明显。
新世纪初的十几年,内蒙古地区高等教育在国家高等教育大发展的背景下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由于受经济基础实力与社会文化建设程度的限制,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过于崇尚规模扩建,专业设置、课程设置等方面不均衡;本地生源仍占绝大多数,高等教育对外来生源外开放程度偏低,人文地域文化交流不足;高层次人才、高水平师资引进难度大,人文社科类专业尤为突出,等等。
2.主观因素――学生思想意识和思政课教师职业素养
思想政治理论课在高校成为学生更偏向于“应付”的课程,学习兴趣索然,在全国高校都可能是普遍的情况。具体到内蒙古地区,除个别高校外,生源质量客观上不是很高,学生的素质参差不齐。
在学生思想意识行为方面。首先,大学新生刚刚从高中走过来,一时间难以摆脱应试思维和对政治理论课的僵化、单向认识,对国际国内形势、国家大政方针、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意义在认识上有所欠缺,他们往往认为是高中政治理论课的延伸甚至是重复。而与其他思政理论课相比,思修课程内容又相对简单、平实,很容易被学生认为是讲“大道理”的课程,而且学生学习的兴趣本身不高。其次,“90后”已经是大学生的主要群体,历史虚无主义、自由主义等社会思潮在他们这一群体当中有着一定的影响,思政理论课程往往被他们认为是“空洞说教”,从思想上带着一些反感情绪,不愿意接受。再次,目前大学生群体基本沦为“低头族”,大学教育遇到“人在科技发展当中被严重异化”的巨大挑战,面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样内容简单、学分不高、考试易过的公共课,课堂上刷微博、聊微信,时时离不开手机,多数学生对课堂教学并不在意,课程实效性更加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在思政课教师职业素养方面。首先,高校目前的人才招聘过程当中,往往以学历学位、科研成果、学术水平等为主要参考,至于能不能讲课、能否讲好一门课,短时间内没有好的鉴别办法,所以教学能力与水平是否过关,并不是校方看中的硬性条件。内蒙古地区尤其如此,吸引社科类高层次人才到高校任教本身就十分困难,无论是基本待遇还是发展空间,内蒙古高校的劣势显现无余。因此,绝大多数教师没有师范类学习经历,没有经过专门的教学过关培训,从学校毕业之后直接走上讲台,教学能力存在“先天不足”。其次,部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存在懈怠情绪,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样的课程,在老师心目中也不被重视。再次,教师科研压力巨大,忙于课题与项目,将心思更多放在事关个人“要紧利益”的事情上,科研项目与教学课程毫无关联,极大地影响了教师对课程应有的深入思考和精心准备。有时课前匆匆忙忙备课,照本宣科、老调常弹的现象屡见不鲜,没有厚重的知识积淀作为支撑,授课内容枯燥、单薄,学生必定不爱听,何谈实效性。
1.学生自身思想素质与意识的提高
内蒙古地区社会政治、文化方面发展相对滞后,学生本身思想素质和意识,与先进地区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尤其大学新生在经历了高考的重压之下,在大学的最初1~2年思想极易过度放松,学习方式的根本性转变、生活环境的巨大差异、社会活动的骤然增多,很大程度上都会使学生们或多或少陷入某种“迷茫”的境地。内蒙古地区的不发达性,很容易束缚这些年轻人的视野和心境。
因此,广大学生在入学之初的新鲜感稍稍有所消退之后,就应及早树立不断提高自我思想修养的意识,主动“向外面看”“向高处看”,多接触社会、多了解社会。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文化差异巨大,利用高中时期同学考学之后在全国各地就读的机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多去其他地方开阔眼界、领略文化,尤其是先进地区的城市和高校,只有亲身经历、体验之后才会真正理解自身目前的状况和处境,理解欠发达地区与先进地区在各个方面的差距,思想上才能有根本性的变化,才会产生主动提高思想素质的有效、有力动机。学生们在对社会现实有一定的了解之后,反过来再去追寻理论,会自觉地找到各自实践与理论的结合点,思修等思政理论课的理论指导性和实效性方可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思政教师队伍职业素养与知识储备的提升
在内蒙古地区,绝大多数思政教师都坚守着“舆论阵地”,努力引导学生树立良好健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并不存在价值观念有所偏差或“失了政治道德底线”等类似问题,我们只是期望思政教师队伍的职业素养能够进一步提升。除参加高校开展的有关基本教学技能和技巧的讲座、培训外,思政教师尤其在知识储备方面,应该大力加强。看似越简单的课程,讲授难度往往越大。思修课程,没有深奥的专业知识,没有拗口的词句,只有爱国主义、人生价值、法治理念等等,平铺直叙、浅显易读。
实际上,如果没有丰富的知识储备,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十分不易的。简单分析一下,从理想信念到爱国传统,从人生真谛到道德伦理,从法治精神到社会文明,薄薄一本教材包含了方方面面的理论知识,要想讲好思修课程,至少应该具备一定历史学、哲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文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知识,即使不精通也应有所积累。例如,讲爱国主义,是否可以从抗战、解放战争、朝鲜战争等为切入点,让学生了解目前生活的来之不易,那么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知识必不可少。
内蒙古地区的客观情况,要求我们不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不得不下更大的功夫、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汗水,才有机会斩获更美丽的人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综合性非常强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对广大青年学生在大学初期找准人生定位、树立人生理想、了解社会现实、体验道德情感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时期新常态之下,如何使其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实效性,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不断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相关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私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中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探析全文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化脚步的逐渐加快,客观上要求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保障。因而,法典化成为当前社会民事立法的必然趋势和必然选择。制定一部怎样的民法典,一直是我国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者讨论的热点话题。而确定法典的立法精神和价值理念,是制定民法典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18世纪的《法国民法典》是革命和解放思潮的产物,它对社会制度的全新设计蕴含和凝结了那个时代所特有的精神和理性。虽然这部民法典以罗马法为基础,没有完全摒弃封建残留思想,但它将人格平等、个人权利、契约自由和个人责任等精神理念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可以说是功不可没。世界上其他国家尤其是欧洲大陆也因此掀起了一股制定民法典的热潮。具体而言,《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主要通过以下四个原则加以体现:
(一)人格平等
法典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这条规定看似简单,却是对《人权宣言》精神的彻底贯彻。在今天看来,人格平等也许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在当时的社会却是一个不小的变革。规定中所反映的平等精神在当今各国的民法典中都有所体现,不得不说其影响极为深远。
(二)个人权利
个人权利的核心即所有权绝对。法典第537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第5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判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 第967条规定:“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继承人的方式、或以遗赠的方式、或以其他适于表示自己意志的方式,以遗嘱处分其遗产。”由此可以看出,法典对私权进行绝对地肯定和保护,个人所有权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并得到相应补偿的情况下才有被限制的可能。这项基本精神是在人格平等基础上的延伸和发展,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绝对尊重。
(三)契约自由
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者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这一条明确了契约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一旦当事人之间基于意思自由达成了一项契约,当事人就负有履行之义务。同时,法典第1134条还进一步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四)个人责任
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该条被认为是个人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个人责任意味着个人的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无疑是个人权利和意思自治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
随后诞生的《德国民法典》虽然在立法基础、体例和技术上与法国有着很大差别,但其基本的立法精神和宗旨却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同样,世界各国的民法典都无一例外地体现了这些立法精神并将其贯穿于整部法典的始终。
中国民法典当然要融入民法典基本的立法精神。谈到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则无法回避中国传统文化是否对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有所补益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在传统中国是不存在的,并且传统民法规则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例也是相当有限的。诚然,中国古代确实不存在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民法典,而且在儒家哲学的道德抨击下所产生的“取予有义”的经济伦理交往原则,以及统治者推行“重农抑商”政策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民法理念在传统中国缺乏立足之地。但是应当看到,传统经济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之所以稳固甚至走在世界的前列,倘若没有相应的民法规则加以规范和整合,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
统观各国或地区的民法典,多少都融入了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其中比较成功的是台湾地区民法典,它一方面充分吸纳西方民法理论与制度设置,另一方面又注意保存传统习惯法中之有实效者如典权制度、永佃权制度,成功完成了传统民法向现代民法之转型,历经数十年而少有更易。相反,日本制定民法典之初,学者所厘定之农、山、渔、林之规定与其传统制度大相径庭,导致立法效益严重萎缩。因此,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要在吸收先进理论的同时,充分发掘自古以来形成的民法文化,甚至可以将传统文化融入民法思维体系(例如:可以融入道家的“无为而治”思想使得民法典更加顺应时代潮流的发展),以此更为符合国民的传统观念,否则,所谓西方的“先进”的理论反而会与民法本土化背道而驰进而遏制我国民法的发展。
中国当前民事立法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建立一套在内容上富于前瞻、立足现实,适合于当前民商事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繁荣和人格发展,兼济人际关系和社会公正,可最大程度造福于人民的先进民法制度。基于上述目标,中国民法典就必须符合现代化这一时代特征。所谓现代化,是一场涉及社会生活诸多领域(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的深刻变革,是一个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动态过程。由于现代化的变革过程具有信息化、全球化的特点,对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有着重大影响,因此赋予民法典以现代化特征便是题中应有之意。
《荷兰民法典》以其开放性、融合性、现代性的特点而别具一格,它制定了许多适应现代社会的规则:注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主体加以保护;对弱者(如:未成年人、雇员、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的保护被大大增强。而《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经过多次修正,也具有了更多的现代性。欧盟私法法典化进程在诸多法学家和欧盟官方的共同努力下终见成果,《欧盟民法原则、定义与示范条文(共同参考框架草案)》于2009年3月完成,它同样符合现代性――调整范围适应市场多元化的发展要求,体现了多元的价值观,等等。既然民法典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如何使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符合现代性的特征呢?
首先,要重视民法的丰富和发展。高新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得民法的保护对象不仅仅局限于原来的范围,比如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就成为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基于此,应以促进新型科技文明的发展为目标,适当扩大民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应当注意到,我们在扩大民法调整范围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预防机制,防止私法的滥用。因此,这种扩大保护范围的立法不应当是单一的列举式,而应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从而进行更为全面地保护。
其次,更加重视诚实信用。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民法对这一原则的贯彻还远远不够。现代社会的交易方式简便快捷,这对交易双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诚实信用作为交易的最基本准则,必然应当在民事立法中有较多的体现。
最后,要注重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平衡与协调,使其符合我国的法治精神。民法典归根到底是一部部门法典,需要放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大环境下加以考量。倘若民法典和其他部门法缺少必要的联系或者脱离法治进程的轨道,不仅不符合我们制定之初的希望和要求,也不利于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发展。
通过上述三个部分的阐述,我们看到中国民法典在确立立法精神的问题上需要考虑诸多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现代意义的民法典必然是一部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同时又符合民法典基本精神的私法法典。而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立足于中国的具体实际和国民需求,恰到好处地平衡三者间的关系。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1905 年以后,清政府开始全面筹划经营蒙古之策。日俄战争结束以后,清政府即委派兼管理藩院事务的肃亲王善耆专门视察了内蒙古东部各盟,安抚笼络蒙古王公上层,稳定蒙旗局势。1906 年 9月,清政府宣布 "预备立宪"后,紧接着着手管制改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清末内蒙古东部地区治理政策变迁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清末内蒙古东部地区治理政策变迁全文如下:
19 世纪 70 - 80 年代边疆危机时,清政府逐渐改变了对蒙古 "因俗而治"的满蒙联盟政策,同内地一样也进行了 "新政".而内蒙古东部地区因为临近满族的东北发祥地,其政策变化尤为明显。
明末清初,后金和改国号的清朝为了争取漠南蒙古 ( 今内蒙古) ,以消除进攻中原的阻碍,也消除后顾之忧,特设置了专门处理蒙古事务的机构( 蒙古衙门) ,设承政、参政等官,专管蒙古事务。1638 年,随着局势的变化,蒙古衙门改称为理藩院,管辖范围扩大,涉及所有外藩事务。之后的二十几年又进行了有分有增的调整,机构日益完善:设有旗籍司、王会司、典属司、柔远司、徕远司、理刑司等六司。内蒙古东部地区是京畿门户,理藩院为了加强对这一地区的管理和监控,于 1727 年在翁牛特右旗设乌兰哈达税官,对内地前来经商者征税。1748 年 ( 乾隆十三年) 置乌兰哈达理藩院司官署,管理蒙汉民间诉讼案件和征税等工作。
清政府在统一蒙古的过程中,为了加强对蒙古地区的监督、控制和管理蒙古八旗的需要,从雍正朝开始,特别是从乾隆中叶开始,在蒙古逐渐地建立了军府系统,由中央派将军、都统等大批军政官员驻边。主要是对于各盟旗的军事管辖统治,严防蒙古王公的独立倾向,逐步剥夺蒙古王公贵族权力,统一征调蒙兵以镇戍地方,加强边防。内蒙古东部直属理藩院的军府建制有统领、都统等。
1905 年以后,清政府开始全面筹划经营蒙古之策。日俄战争结束以后,清政府即委派兼管理藩院事务的肃亲王善耆专门视察了内蒙古东部各盟,安抚笼络蒙古王公上层,稳定蒙旗局势。1906 年 9月,清政府宣布 "预备立宪"后,紧接着着手管制改革。作为 "预备立宪"之先导,在调整新设民政、度支、陆军、法、农、工商等部的同时,于同年 11 月,清政府将理藩院改名为理藩部,并对该部的机构设置和职能进行了陆续的调整。保留六司和喇嘛印务处,把蒙古官学扩充成藩言馆,其余多被撤销。各司人数、职责较前简化,且不分满蒙汉之别。新设 "殖产司""藩部调查会"和编纂局等机构,开始着手进行蒙古地区的资源调查、绘制地图及各种产业开发等活动,而且理藩部又强调最为重要的当为殖产、边卫二司。
新制定的 《理藩部官制草案》第七条所规定的殖产司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开垦蒙地,这为清政府今后推行蒙地开垦提供了法律草案依据,也对后来内蒙地区的开发和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同时,清廷取缔了东北三将军,改设省,将盛京将军改为东北三省总督,兼管三省军务,其下设蒙务局,统管哲里木盟事务,又设蒙务司,分管、辖制属境蒙旗。从此哲里木盟十旗逐渐被置于行省和道、府地方官的直接管辖下,使内蒙古东北地区与内地行政体制趋于一体化。理藩院组织系统和驻边的军府系统相辅相成控制了边疆民族,从而确保了清朝对内蒙古东部地区的有效统治和管辖。
蒙古各部归附清朝后,蒙古各部领属关系及传统体制完全打破,建立了统治蒙古的基本机构---旗。"旗有札萨克旗、总管旗、督统旗、喇嘛旗之分,其中数量最多的是札萨克旗,既是清朝皇帝赐给旗内各级封建主的世袭领地,又是清政府设于蒙古地区的行政、军事单位。"札萨克 ( 旗长) ,由清廷从蒙古王公中任命,是旗地的领主,由他们旗务。旗之上设盟,内蒙古有六盟,即内札萨克盟,每盟设正副盟长各一人,由理藩院在盟内各旗公举的王公、札萨克中选人,再奏请清帝任命,负责召集 "会盟",检阅各旗的军事力量; 审理民事、刑事案件; 将重要军事、行政事务上报理藩院或有关地区的都统或将军进行裁决。
有少数旗不设盟,由将军、大臣直接管理。盟不是一级行政机构,只是一种对各旗札萨克监督的军事性的一级组织,在各旗与清政府之间起到桥梁的作用。
盟旗制度是一元化的制度,直属理藩院管理,实行独立于内地行省制的边疆特别体制。这一制度意味着大部分封建上层基本都享有世袭特权,対本民族内部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权利。蒙古各部王公基本保留着原有的政治地位和特权。例如,札萨克所享有的自主权,比内地州县官要大得多。盟旗制度是清统治者通过蒙古封建主实施间接统治,其实质是中央集权下的封建领地制,实现了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的有效控制。
近代以来,蒙古地区危机四伏,驻守边防的都统、将军纷纷主张废除盟旗制度,实行筹蒙改制,筹划设省。特别是日俄战争爆发后,内蒙古东部地区局势日趋紧张。1905 年 5 月,清政府派练兵处军政司副使姚锡光到内蒙古东部进行考察。1906年春,姚锡光等又陪同理藩院尚书善耆再赴内蒙东部各地进行考察。考察结束后,姚锡光向练兵处王大臣呈递了 《实边条议》和 "拟设全宁副都统说帖",既详实汇报了内蒙古东部情况,也分析了日俄交战后此地所面临的形势,并指出札撒克与郡县不相统一,不足捍御外辱,而改郡县就必须收回札撒克 ( 旗长) 人民和土地之权。
在现实面前,政府对这种思想逐渐由认同到接受,意味着盟旗制度开始改变。首先,伴随蒙地的开放,内地人民涌入,为了控制移民,更为了巩固边疆,而增设了府、厅、州、县等地方民治机构。昭乌达盟设有一州二县,光绪三十四年 ( 1908 年) ,赤峰县升为直隶州,下辖开鲁县,辖地为扎鲁特左右旗、阿鲁科尔沁旗属地; 林西县,辖地为巴林左右旗和克什克腾旗属地。卓索图盟境内设有阜新、绥东、建平等县; 哲里木盟境内设有洮南府、辽源州和靖安、开通等 10 个厅县; 呼伦贝尔境内设有胪滨府、呼伦厅等等。
形成了旗县二元制的模式。其次,减少蒙古统治的地区,于 1907 年东北建省时,将哲里木盟 10 旗分别划归奉天、吉林、黑龙江 3 省; 呼伦贝尔和西布特哈地区也划归黑龙江省。光绪末年,清政府按照绥远城将军贻谷的建议,积极准备在内蒙古分设热河、察哈尔、绥远 3 个行省,其中心意图是改变对蒙古的 "因俗而治"政策,逐步推行行省制度,以加强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但因辛亥革命的爆发,在内蒙古设省的计划没有付诸实践,不过为建省而采取的步骤和举措加速了由各将军、都统辖区构成的独立的行政区域的形成,为北洋军阀时期建立 3 个特区奠定了基础,进而为国民政府建省奠定了基础。
清末 "新政"后,随着 "放垦"蒙地的全面推行,州县由沿边地带推进到蒙旗腹地,如光绪二十八年 ( 1902 年) ,根据盛京将军增祺的奏文,设置了以郑家屯为中心的辽源州,致使科尔沁左翼中旗的领地缩小了 281 平方公里。在官放蒙地政策下,汉民租种蒙旗土地事实上享有永租权,即永久使用权。此举不仅大大缩小了蒙旗原有辖境,而且有的蒙旗大部分或几乎全部被划为州县辖境。同时,原属蒙旗自行审办的 "单蒙"案件,即蒙古人之间的纠纷诉讼,地方州县享有复审权。这样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的间接统治转变为委派地方官吏实行部分的直接统治,这些措施逐步削弱和剥夺了蒙旗的一些传统自主权益,意味着蒙古王公权利受到极大削弱,盟旗体制受到严重冲击。
旗县二元制一定程度上安顿了内地流民,解决了蒙古牧民的食粮生计,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和蒙汉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但另一方面,一个地方有两套机构,导致行政权力分散,办事效率下降,土地纠纷频频发生,加重了蒙汉两族人民的负担和矛盾。
清朝初年满族统治者为了巩固自身统治地位,极力防止蒙古诸部的重新联合和相互间自由交往,在蒙古各部划定了疆界,又在各部王公贵族分配了户口的基础上,清政府特命大臣宣布命令,不准越界放牧和打猎,否则予以治罪。翁牛特部台吉班第伟征即以 "越界游牧罪"而受罚驼马; 敖汉部台吉索诺木杜棱,亦因越界私猎罪,使开原封地被夺。为防止蒙汉两族人民亲近,限制汉人到蒙古地区进行贸易耕种,乾隆十四年规定: 喀喇沁、土默特、敖汉、翁牛特等旗,除现有民人外,嗣后毋许再容留民人多垦地亩及将地亩典与民人者,照隐匿逃人罪例,罚俸一年,管旗章京罚三九等。
就是到了近代史前夜的道光十九年 ( 1839 年) 又定:喀喇沁、土默特种地民人,不得以所种地亩折算蒙古赊贷银钱,违者治罪。……不得重价转典蒙古地亩,违者追价交旗充公,地归蒙古,民人递回原籍。不可否认的是,禁垦期间,出现了此禁彼垦、屡禁屡垦,禁者自禁、垦者自垦的状态。但禁与不禁的效果大不一样,封禁毕竟在一定程度上阻挡住了一批人,或延迟一批人的进入,这对于当时稳定边疆,维护蒙汉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到清末 "新政"时,蒙古地区失去了原有的军事价值,于是开始考虑经济因素。张之洞早在光绪五年 ( 1882 年) 曾上奏应收取蒙古地区开垦土地的赋税。1901 年 12 月,山西巡抚岑春煊在"奏请开垦蒙地案"中,就蒙古地区开垦之事上奏,开始实施 "移民实边"政策。20 世纪初,在日俄争夺东北亚地区的统治霸权斗争中,内蒙古东部地区一跃登上了国际舞台,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激变时代,清政府面临着失去对蒙古主权的危机。在这种严重的事态下,清廷的一些封疆大吏纷纷进献"筹蒙""保蒙"之策。于是 "移民实边"和 "开放蒙荒"成为朝野上下的一致呼声。1899 年黑龙江将军恩泽、1902 年盛京将军增棋、1904 年黑龙江将军达桂、东三省蒙务督辩朱启钤、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等人先后上奏,建议进行清政府主导下的内蒙古东部地区的蒙地开垦。
光绪三十一年 ( 1905年) ,黑龙江将军程德全以 《时机危迫亟宣开通各蒙折》率先奏称 "固圉之方,别无胜算奇谋,唯有将各蒙荒地及时一律开放,庶足收补牢之效",同时指出 "阿鲁科尔沁旗、东西扎鲁特旗、巴林左、右翼等旗,广袤数千里,荒芜空旷",若 "非将此处开通,中间仍将阻隔",势必有 "地舆空虚"之边患。在东部盟旗,首先放垦的就是其辖下的哲里木盟 3 旗蒙地。盛京将军辖下的科尔沁 6旗中,科尔沁右翼前期最先报垦。在热河都统督办下,1906 年开始放垦昭乌达盟西拉木伦河沿岸各旗土地,因地处偏远,难于招来垦户,曾一再改订垦务章程降低荒价。至 1911 年,共放垦巴林右旗土地 8000 余顷,放垦阿鲁科尔沁旗和扎鲁特左、右两旗土地计约 8000 顷。据不完全统计,新政 10年中,清政府在哲里木、昭乌达两盟和依克明安公属地共放垦土地约 330 余万垧、另 1. 6 余万顷。
放垦蒙地既是为巩固边防,抵御日俄等国对北部边疆造成的威胁,但更重要的是解决财政问题。清政府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财政空虚。清廷要求蒙古王公把放地所收押荒银与岁租钱粮全部 "报效于国家",而后再由国家分别赏还 "一半给该旗",因而 "放垦荒地"又名 "报效荒地".截至光绪三十四年 ( 1908 年) ,清政府从哲里木盟北部7 旗放垦中即征收押荒银约 387 万两。
对蒙地大规模的放垦,是清末一项最重要的新政。内蒙东部地区随着垦务不断的扩展,农耕业有了空前的扩展,促使部分蒙古人改务农或半农半牧,丰富了经济生活,但总体上来说,却给蒙古民族带来了巨大灾难和严重后果。放垦牧场后,大多数蒙古牧民被迫撤出最为优良的畜牧地,迁往沙地、山陵、碱滩等土壤贫瘠之地,不但牧场严重缩小,也加剧了畜牧业的破产,导致蒙古游牧社会的变迁,由此蒙古人的生计方式由游牧转变为半农半牧。最为严重的是大面积天然草场被视作荒地而被放垦,导致牧业萎缩的同时,因不合理的开垦而出现了大规模沙化的状况,生态环境不断的被破坏。
如,清初,蒙古地区建立盟旗制度后,在今赤峰市设立了昭乌达盟。昭乌达,蒙语,汉译为 "百柳",应该是因为柳树葱郁而得名。另外正处科尔沁腹地的奈曼旗青龙山地区白音昌乡,到现在还有大椴木沟、小椴木沟村。而今只有其名没有其实了。再加上一些垦务官员又损公肥私,不断把负担转嫁到农牧民身上,对牧民是既收其地,复收其租,经济盘剥非常严重。这种具有鲜明民族压迫和掠夺性质的巨变,对清末蒙古地区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特别是那些切身利益受损的王公贵族,以此为借口,极力鼓吹民族分离主义,有些一度发展成脱离中央闹 "独立"的事件。
清政府在"因俗而治"方针下,对蒙古地区的文化思想采取了 "从俗从宜,各安其俗"的政策。在推行 "新政"前,对各盟旗的蒙古民众,实行民族隔离和文化封禁政策,不主张国内各民族之间进行文化交流。蒙古人不得接受汉族文化,把蒙古人建造房屋、演听戏曲视为 "恶习",不准蒙汉通婚,倡导其固守游牧习俗; 不准蒙古人学习汉文和取用汉名; 不准蒙古王公延请内地书吏到所辖蒙古地区任教或充当书吏,违者治罪。
所以,当时除了蒙古王公贵族子弟有机会在札萨克衙门印务房学习一点文化知识,以备充当笔帖式之外,广大蒙古牧民没有接触和学习文化知识的机会。鉴于时局所迫,清统治者开始意识到,蒙古地区的落后封闭更不利于它的统治。"新政"在边疆地区全面推行后,一是鼓励蒙汉民族文化交流,提倡办新式教育。于是逐渐废止原先的各种禁令和限制,鼓励蒙汉民族间进行文化交流,如,允许而且奖励蒙汉通婚, "凡蒙汉通婚者"均由各地官员"酌给花红 ( 彩礼) ,以示旌奖"; 准许延聘汉人充任教师、书吏,用汉文书写呈文、公牍; 并提倡民族地区办新式教育用来启发民智。这样,在创办新式学堂的热潮中,蒙古地区出现了一批新式学堂。
内蒙古东部地区,最显著的是喀喇沁右翼旗札萨克贡桑诺尔布于 1902 年创办的崇正文学堂,两年后又相继创办毓正女子学堂、守正武备学堂。因贡桑诺尔布兴办学堂 "颇见成绩",清廷特意赏赐写有"牖起蒙疆"的匾额以示嘉奖,标志着蒙古族近代教育的开始。1907 年又成立了赤峰县师范传习所,至此昭乌达盟有了师范教育 ( 现今赤峰的基础教育在内蒙东部地区一直走在前列,或与此有一定的历史渊源) .1906 年,奉天省在省城设立蒙文学堂,专收满蒙八旗子弟,第二年起招收哲里木盟各旗蒙古族子弟,后又扩充、改建为蒙文高等小学堂; 1907 年,黑龙江省在海拉尔设立专收索伦、巴尔虎等旗各族子弟的小学堂。哲里木盟的蒙旗新式学堂主要有: 科左前旗札萨克宾图郡王棍楚克苏隆在本旗后新秋镇 ( 今属辽宁彰武县) 创办的蒙汉小学堂; 科左后旗王府官员在本旗马兰屯创办蒙古学堂等。
新学堂的建立和近代新知识的传播,明显的产生了开启新风气的作用,使民族地区的文化落后状况有所改变,并出现了向近代化迈进的迹象。
二是推崇、重视黄教,加强同蒙古上层的关系。"黄教"是藏传佛教 ( 即喇嘛教) 格鲁派的别称。黄教在明末时已在蒙古地区广泛传播,其影响已渗透到蒙古民族的日常生活中,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影响蒙古人心向背的主要因素。所以清统治者 "因其教,不易其俗",利用黄教加强与蒙古民族上层的关系,作为 "化导""柔顺"蒙古民族的 "驭藩之具",以达到维护其封建统治的政治目的。对于清王朝的这一政治用心,统治者自述谓: "本朝之维持黄教,原因众蒙古素所皈依,因示尊崇,为从俗从宜计。"又说: "因众蒙古崇奉喇嘛,最信黄教,因而加以保护,用以怀柔。"后来,清政府把对藏传佛教的推崇制度化、系统化,确保大喇嘛原有的社会地位,免除喇嘛人兵役、徭役和赋税等负担; 广建寺庙。据统计,在内蒙古东部地区,昭乌达盟有寺庙 170 处; 哲里木盟和兴安盟有寺庙 200 处。呼伦贝尔较少,大约有40 多处。各旗数量不等,最多的是科尔沁右翼中旗,多达 76 座。截至清末,内蒙古各旗平均每旗有寺庙 30 -40 座。
推崇黄教政策最初维护了蒙古地区的稳定,加强了清朝自身的统治力量。但是蒙古地区的教育,主要是通过寺院教育的形式延续和发展的,喇嘛不断的增多,极大的阻碍了蒙古族经济文化的发展,遏制了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广大平民弃俗从僧,云集庙宇,他们不事生产,形成了一个喇嘛寄生阶层,成为了清政府和蒙古族民众的沉重负担,也限制了蒙古民族人口发展。以阿鲁科尔沁旗为例,由于敬信喇嘛教,望子成佛,大多蒙古族家庭有二子必择其一进寺庙,当喇嘛。到同治五年 ( 1866年) ,全旗寺庙在册喇嘛和徒弟人数达5300 人,占蒙古族人口总数 26. 2%.
当然如果抛开其宗教目的,这在当时来讲,对进行蒙藏文化交流,传播天文、历算和蒙医蒙药知识,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清朝的黄教政策,随着政治利益的需要,经历了从最初的推崇、利用到后来的抑制、疏远的变化过程。从乾隆后半期开始,清朝对蒙古各部的统治已经相对稳定,清统治者便觉得利用黄教怀柔蒙古的作用在客观上已经不太重要,便决定将黄教完全控制起来,以防造成尾大不掉,进而又对黄教逐渐采取疏远的态度。1792 年,清政府实行的金瓶掣签制度,把藏传活佛转世制度掌控在政府手中,进而控制喇嘛教。鸦片战争以后,清朝统治者再未召见哲布尊丹巴 ( 外蒙古的藏传佛教活佛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 .1910 年,库伦大臣和喇嘛发生冲突的事件中,清政府对哲布尊丹巴特使罢免库伦大臣三多的要求置之不理。这也从一方面说明黄教在蒙古地区迅速衰落。
清朝前期的满蒙联盟和 "因俗而治"政策取得了令清政府满意的效果,使历史上曾经横贯亚欧大陆的蒙古民族俯首称臣,为北部边疆稳定起到重要作用。晚清时期,在内忧外患中又不得不变"祖宗之法",实行 "新政",改变对蒙古原来的政治制度,通过移民开垦,增设州县直至建立行省,以达到 "控驭蒙藩""实边固圉"的目的,企图自救。但是,清政府改革的措施最终目的仍是维护封建统治和蒙古封建王公制,因此在当时条件下很难成功。不过这些改革措施使蒙古社会出现了某些近代资本主义因素,对于内蒙古东部地区的社会进步和开发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为后来内蒙古人口膨胀、草原沙化埋下祸根。晚清政府对蒙古的政策变化是在被动而又无奈状态下的一种选择,既没有配套的系统措施,也没有很完备的理论基础,更没有对未来的展望,最后走向失败,也成为外蒙古独立的无法回避的因素。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