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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2016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全文如下:
(一)能有效地使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得到平衡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通过集中对著作权人的利益进行管理,使得这种代表性变得很强,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可能受到侵权的个体的著作权人,而同时在经过授权后的使用人则可以安全使用著作权,不用担心会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充分考虑著作权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使得著作权成为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的权利,也就意味着,没有经过集体组织的授权同意或者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和控制作品,否则就构成侵权。而这就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
(二)充分的维护著作权人的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通过对会员与非会员的著作权进行管理,最大程度上实现对著作权人作品的经济利益进行保护,通过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实现对会员作品的管理,保障会员的经济利益,并通过“延伸性”的规定实现对非会员著作权的管理,保障了非会员著作权的经济利益的实现。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体现的是一种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这种制度不仅以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为前提,而且大范围的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使得著作权人能过获得更多的作品使用费,增加著作权人的收入,实现组织设立的目标,保障著作权人利益。
(三)使用者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进行使用,方便交易的进行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给予非会员作品保护的同时,大大降低了作品使用费,方便了交易的进行,同时使得获得使用权的使用人,一经授权使用,便可以使用该作品,并且对作品侵权免责,如果著作权人要对使用人进行追责,也只能以集体组织为对象,进行责任的追责。
在经过机体组织的授权,使用人可以放心进行使用,但如果这个作品并不是著作权人授权给集体组织进行管理的,而是通过延伸性的方式实现管理,在这时,就应该考虑著作权人是否愿意接受机体组织的管理,如果著作权人选择接受,那么使用人便可以进行使用,另外,还应该注意的是,如果使用者一经缴费,对作品在许可范围内的使用就可以免责。这样就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不必要的交易程序,使得集体组织可以代表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管理,而且这种管理,也是行之有效的,代表性也更强,使用人在这种情况下,也避免了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他只需要向集体组织缴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实现对作品的使用,这样进行使用的成本也是最低的。
(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对非会员作品的管理不尽合理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法律规定的授权,对某些特定的著作权范围内专有的著作权人的作品的权利进行管理,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但有权管理会员的作品,而且有权进行“延伸”管理非会员的作品,这种“延伸”对非会员的管理是未经授权的,在没有正当授权的前提下赋予使用人对著作权的处分权,会带来许多难以想象的问题。
(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对自由市场的依赖性高。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源于对著作权的保护,为的是克服著作权人和使用人缺乏沟通的缺陷,使得著作权的管理变得更有效,但是该制度是对著作权的管理是来自著作权人的授权,来进行管理。从性质上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具有一个市场经济的主体性质,对市场依赖性高,使用人对作品的使用可以有多重的选择,而且各集体组织之间存在不一的选择。
(三)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非会员与会员之间存在不平等的待遇差别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存在“会员”与“非会员”的差别,对“会员”的管理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也是“会员”的授权,而对“非会员”作品的管理,源自于“延伸性”的规定,因此权利来源不同,将存在很大的问题,比如“会员”与“非会员”获得的报酬存在差别,而且“会员”还要交一定的会费,对“非会员”是从收取的著作权的费用用扣除。
(四)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非会员与集体组织的关系不明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对非会员作品的管理,是由于“延伸性”的规定,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而这种关系可以说是无权管理权利人的作品。未经授权对著作权人作品的处分,会给著作权人的利益带来很多损害,使得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有被滥用的嫌疑。
首先,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作品的管理和延伸性的管理非会员著作权,但是“延伸”可能存在剥夺著作权人私权自由处分的可能性,容易挫伤著作权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建立该制度应充分明确著作权人对作品的管理情况,特别是非会员的情况,保障在符合私权自治的情况下,对非会员作品进行管理。同时,作为非会员有权自由选择是否“退出”或“接受”集体组织的管理,真正维护知识产权的著作权私权保护价值。
其次,集体组织基于“延伸性”对未加入会员作品实现管理,笔者认为,组织应该采用相同的标准对待非会员与会员相同,如在管理费、获得救济费等方面的规定与会员权利相同。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组织维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平衡的设立宗旨,同时,还应该充分了解非会员的作品使用情况,通过市场机制使得作品获得充分使用,扩大著作权人的经济回报。
再次,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组织的发展最初是一个自治性组织,旨在保护联合起来的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很大程度上组织具备很强市场主体性质。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该制度,应该尽量协调著作权人的自治性质的属性与行政管理的关系,保障著作权利人的自由处分权利的自由,维护著作权人的话语权,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和不合理的制度组织建立标准,逐步承认组织的市场主体性质,更好的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第四,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对著作权的管理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并根据“延伸性”的规定实现管理范围的扩大,使得整个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保护。笔者认为,获得授权是集体组织进行管理的前提,因此我国建立该制度应该完善法律的授权制度,使得集体组织能过获得明确的国家授权,从而实现不仅对会员的管理,而且对非会员的著作权也可以进行管理,但是这种管理仅限于获得法律的授权,如果未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擅自对权利人的作品进行管理,则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利益。
第五,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管理模式是经过法律的授权,然后可以进行著作权的管理,但是对组织自身的管理监督缺乏行之有效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应该建立配套的制度加强对集体组织的管理,使得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不会被滥用,会员与非会员的权利不会被盲目代表,使得那些获得授权的使用著作权权的使用人不至于失去对组织的信任,从而影响交易的进行,伤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严格集体组织设立的程序限制,避免集体组织管理由于资质不够导致著作权人利益受损,影响整个著作权保护领域的秩序。
第六,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对非会员作品的管理范围,既包括国内的作品,也包括国外的作品。但是这个作品的种类规定没有一个明确的规范,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必须首先明确延伸性的管理非会员作品的范围,确定哪一种类型的作品属于延伸性进行管理的作品,从而集体组织进行管理.
第七,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运行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律依据,因此,我国要建立该制度,应该提前完善集体组织运行过程需要的法律建设,做到制度运行之时有法可依,不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反过来说,也使得集体组织违法进行延伸性管理得到限制,有了法律的规定,集体组织自身的管理也将严格化,在延伸性的推展过程中,也可做到真正按照著作权人的利益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实现维护著作权人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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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问题在制度设计与运行方面面临着新的难题,美国在这一领域长时间处于世界的先进水平,但也存在很多挑战。本文旨在介绍美国集体管理制度的沿革及发展,并对其改革方案进行论述。
关键词:音乐作品集体管理著作权
今天,数字音乐作品发放许可证的方式可以说既运转不灵,又相当复杂。随着非法音乐作品在线共享以及电子传播音乐作品形式的多样性等现象的盛行,这一问题更加恶化。在一个充斥着播客、网络播客和流媒体音乐的世界里,传统的对于音乐表演、复制和传播的理解面临着新的挑战。从全球范围来看,录音作品的销量从2000年以来暴跌了20%,特别是近年来损失的不断扩大尤为明显。自1997年以来,录音作品销量在美国跌幅达到40%以上。虽然著作权人为了对抗非法的音乐传播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行动,但整个音乐行业仍然处于混乱的状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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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数字图书馆的迅猛发展,在给人们带来更多财富和更大方便的同时,也导致了一定数量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如何在数字化时代维护版权人利益一直是学界所思考的问题之一。而在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如何数字图书馆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其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如何平衡版权人、数字图书馆(传播者)与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之间的冲突,将是现阶段我们无法回避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2002年的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案开创了权利人向数字图书馆发出维权行动的先河,自此开始,与数字图书馆活动密切相关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便时有发生。那么数字图书馆如何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成千上万作者的“海量授权”呢?
实践中,数字图书馆制作者在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对数字图书馆进行建设,因此法律对其提供有效的保护则显得极为必要。但是从目的上来看,我国对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广大的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阅读需求,而使版权作品能够最大限度的被使用;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置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放任数字图书馆对作品的免费使用。从性质来看,数字图书馆建设是作品的传播者,其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应该获得法律的认可。但我国数字化图书馆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地位并不明确,相关立法中也没有对数字图书馆进行合理定位,这无疑逼迫后者有利于传统的作品传播者的范畴之外,因此,明确数字图书馆作为作品传播者的法律地位,并完善相关版权集体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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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数字音乐作品发放许可证的方式可以说既运转不灵,又相当复杂。随着非法音乐作品在线共享以及电子传播音乐作品形式的多样性等现象的盛行,这一问题更加恶化。在一个充斥着播客、网络播客和流媒体音乐的世界里,传统的对于音乐表演、复制和传播的理解面临着新的挑战。从全球范围来看,录音作品的销量从2000年以来暴跌了20%,特别是近年来损失的不断扩大尤为明显。自1997年以来,录音作品销量在美国跌幅达到40%以上。虽然著作权人为了对抗非法的音乐传播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行动,但整个音乐行业仍然处于混乱的状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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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管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兴起的一门新兴学科,与工商管理并列管理学下的一级学科,有庞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随着国际经济的全球化,旅游业更加繁荣,因此对旅游的管理要求也随之提高,现在开设旅游管理专业的学校也很多,对专业能力和素质也有一定的要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本科旅游管理相关毕业论文:集体林区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集体林区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全文如下:
1.1采伐制度的适用性原则
在采伐的过程中,不断的制度改革就是要采伐制度与时代发展相适应,与社会现实发展相适应,在采伐的管理方式和采伐技术的运用上,要体现时代性的特征,森林采伐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木材运输证制度、木材检疫制度等。在采伐管理的制度中,不仅是对于采伐量的控制、整体数量的把握,还要对于商品林的开发价值有所了解和合理使用。一般情况下,商品林的种植都是采用材林木和经济林木混种的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是考虑混种可以提高林木抗病虫害的能力,而且全面规划土地的开发和使用,所以在采伐的过程中,注意保护和共同开发经济林木,主要就是实现开发商品林中的经济林的经济价值,这样可以节省人力,也能提高采伐的效率。在采伐技术的使用过程中,注意采伐用材林木,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一般用材林木使用是树身和主干的粗壮部分,对于树根和树枝的需求量不大,所以在采伐的过程中,可以采用树根切割法,将树身的粗壮枝条提前清理干净,保证在采伐过程中林木运输的便捷性。需要注意的是,在采伐的过程中要有选择的采伐即择伐、有间隔性地采取即渐伐,不能大面积的一次性皆伐,这样会损害林区的林木生长环境,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
1.2商品林的自主经营权
商品林的开发、管理、采伐是由法律规定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对于基本的林业管理制度和条款都是政策性文件,所以在商品林的采伐过程中,要根据商品林的自主经营权的管理和使用来进行采伐。比如说,采伐商品林要经过商品林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同意,而且采伐的数量和采伐队伍组成人员所代表的采伐企业要有政府的管理文件,只有出示这些管理文件,才能采伐商品林林区,否则就是违法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严惩。
在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中重视商品林自主经营权,也是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保护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林农的经济效益。只有利用政策和法律文件对于商品林的自主经营权落到实处,才能促进林农对于商品林种植和开发保护的责任心,同时对于农业发展又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商品林的自主经营权主要是商品林的承包者和土地所有者对于林木资源的自主开发和管理,这是时代发展的需求,而且也是中国商品林林区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对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改革过程中,通过对制度改革系统的论述,可以总结出2条重要的建议。第一是建立完善的采伐管理制度,通过全面统一的采伐管理制度能够对于中国商品林的开发管理实现重要的控制,以统一的标准和制度将整个商品林资源开发结合在一起,保证中国商品林开发管理的不同。第二是要有法律的保障,前面虽然提过有政府文件可以作为依据,但是文件有不确定性,所以只有规范和明确文字的法律才能真正保证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的实施力度。
2.1建立完善的采伐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采伐管理制度主要是2个方面,
(1)以系统合理的规范对于商品林采伐管理的工作细节实现整理和规划,以完善管理制度对于采伐工作实现统一控制。在建立完善的采伐管理制度过程中,以采伐的目标、采伐的需求、采伐的原则、采伐的问题、采伐的措施、采伐的管理工作等等方面,有条理性的对于采伐管理制度实现分层次的总结和归纳说明。
(2)重视网上采伐管理系统的建设,通过程序设计将商品林林区的基本信息建构模型,利用模型实现对于采伐和开发的管理,及时更新模型里的数据,增加模型的实用性。在网上采伐管理系统的辅助之下,能够合理实施采伐的范围和面积,并且通过互联网上的采伐管理交流网络,实现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的交流和融合,为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献言献策。
2.2有关法律的依据和保障法律的保障是维护采伐管理制度的重要保证,不管是林区自主经营权的红头文件,还是采伐证明这些都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和管理,有了法律的借鉴以后,政府的审批管理就能够有依据性的进行,而且在商品林采伐管理的过程中,能够合法地开发和经营,维护林农的经济效益。在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法律建设过程中,主要是林业部和司法机关合作,针对采伐管理制度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土地经营权的问题还有开发管理的权利等问题进行探讨和协商,从法律的层面上为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实现一层基本的保障。有了法律的保障,就能够对于采伐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的现象实现司法的管理和惩戒,保护基本权利的使用。
本文主要对于商品林采伐管理的制度改革提出意见与建议,结合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和总结,希望能够对于制度改革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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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学的基本概念是什么-民俗学和民俗有何区别
民俗文化是一个笼而统之的概念,它涵盖俗民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研究它们的民俗学更是博大精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民俗学的基本概念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内容仅供参考
“民族学” 由族体民族和 科学两字组成,是指研究民族共同体的学问。以民族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把民族这一族体作为整体进行全面的考察,研究民族的起源、发展以及消亡的过程,研究各族体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它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独立学科。
而民俗学是一门针对风俗习惯、口承文学、传统技艺、生活文化及其思考模式进行研究,来阐明这些民俗现象在时空中流变意义的学科。民俗学具有交叉学科的性质。民族学和民俗学的研究对象是不同的,民族学包括民俗学。相对于民俗学,民族学的研究更加全面,更加多元。
1.民族性:分为同一类和不同的两种类别。
2.历史性:历史性是社会历史文化的反映与再现。
3.集体性:集体性是集体创作与传承的结果,体现了人与社会的本质。
4&5.传承性和扩布性:传承是沿袭的手段和途径,在潜移默化中实现,因而形成文化惯性。
在空间平面上的延伸,是文化交流与融合的过程,两者的结合使民俗成为时空文化连续体,扩布性随条件的变化而反映出差异。
二者是时间上和空间上的沿袭和融合。
6.地方性:自然环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表现出空间上的特征与差异。
7&8.稳定性和变异性:稳定性是指民俗文化经过传承形成相对稳定性,部分属于意识形态领域内容,因而会形成文化墮距现象。
变异性是在传承于扩布、自发和渐进基础上的变化,力量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整体价值观与取向,不能采取行政命令的手段加以改变。
1.民俗学又称民俗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一个社会群体在长期的生产实践和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并代代相传的稳定的文化物质,可以简单概括为流行的民俗。
2.民俗文化是流动和发展的,它会在社会的各个阶段产生变异,并在变异中寻求生存和发展。当中国社会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刻,人们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变化必然反映在民间文化的变化上,这是一个不取决于人们意志的客观现实。寻找民间文物,留下人们生活的历史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民俗文化历史的大国。民俗文化不仅是历史的延续,而且会延续下去。正是这种民间文化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造就了中华民族的精神传统和人文品格。因此,弘扬中国民俗文化传统,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理论民俗学是民俗学中的一个分支,它对民俗事象发生、发展、演变及其性质、结构、功能等方面的规律进行理论探索,包括对综合或单项问题进行研究。
理论民俗学的研究领域涉及民俗学的三个方面: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主要方法。
民俗学中最基本的概念是关于“民”和“俗”的概念。
虽然民俗自古有之,但是民俗学的确立却是19世纪后半叶的事。民俗学作为学科术语来自英国学者汤姆斯(William Thoms)创用的词汇“folklore”原意是指民众的知识或学问,后渐渐用于指称民间风俗现象,又指研究这种现象的学问。但是,民俗学界对这个定义的讨论从未停止,先谈“俗”,历史出现过的理解有:
“文化遗留物说”这是英国文化进化论学派的观点,他们认为民俗是一个已发展到较高文化阶段的民族中所残存的原始观念与习俗的遗留物,就象由猿猴进化而来,身上残留着一根尾椎骨一样。我们今天仍旧有许多人认为民俗只存在于边远、偏僻的山区,便是承袭了文化进化论学派的思维方式。
“精神文化说”:这也是英国学者的观点,例如他们著名的例子是“引起民俗学家注意的,不是耕犁的形状,而是耕田者推犁入土时所举行的仪式,不是渔叉和渔网的构造,而是渔夫入海十所遵守的禁忌。”
“民间文学说”:这种理论认为民俗学即民间文学。
“传统文化说”:即把民俗仅限于传统之中,将生活中涌现中来的大量民俗排斥在外。
这些说法都不能体现民俗的真谛,现在民俗学界对于民俗的认识渐渐达成了一致,见上文。
关于“民”的讨论有人认为是指野蛮民族,有人认为是指农民和边民,而现在我们的“民”是指与官方相对的民众,即使是最高统治者本人,只要他不站在官方的立场上,他也就变成了“民”——皇帝也照样要过年。高丙中博士的学位论文《民俗文化与民众生活》具体的讨论了这些问题。
关于民俗的特征也有几个基本的概念:集体性、传承性、变异性、模式性,这些概念在“什么是民俗”中略有介绍,详见钟敬文主编《民俗学概论》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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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解读
1.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季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账、分类账、辅助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
2.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售楼款,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按日编报资金日报表;做好公司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
3.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设置成本归集程序和成本核算账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记汇总各项成本数据资料,及时、正确地为成本预测、控制、分析提供资料;按合同、预算、审核支付工程、设备、材料款项,配合工程部等部门做好工程、材料设备款的结算及竣工工程决算;完善各项成本辅助账的设置,健全各项统计数据。
4.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核算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配合公司内部审计。根据上述工作范围和职责,为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总则
⑴ 所有款项的支付,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如果主管领导不在公司,应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与其联系,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
⑵ 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须分开保管,公司法人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办公室主任或出纳不在单位期间,印章应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印章代管须办理交接手续,代管人员必须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⑶ 财务部原则上不得将已加盖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预留在公司,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好限额,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⑷ 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须与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通知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⑸ 往来款项的冲转(指非正常经营业务),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⑹ 非正常经营业务调出资金须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⑺ 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施工工程用款审批制度施工工程用款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支付。其程序,按以下“施工工程用款支付审批工作流程”执行。施工工程用款支付批工作流程3、行政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⑴ 公司管理人员的费用报销,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财务方可报支;
⑵ 涉及应酬等非正常费用,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公司差旅费开支制度
⑴ 公司员工到本市范围以外地区执行公务可享受差旅费补贴;
⑵ 公司职员出差根据需要,由部门经理决定选用交通工具;
⑶ 公司职员出差期间,住宿费用及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 房租标准: A、部门经理以上职员,房租标准为120元/日; B、一般职员,房租标准为100元/日。② 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补贴标准伙食补贴每人20元/日;市内交通费每人6元/日。
⑷、实际报销金额超出公司的补贴标准,需由部门经理或带队经理说明原因,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4.车辆维修费及汽油费管理制度
⑴ 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应指定维修点,维修费用一般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
⑵ 车辆的易损备品备件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采购,以支票支付。需用时应办理领用手续,并由办公室建账予以核销使用;
⑶ 公司汽油票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并设账登记使用。
5.办公费用、会议费用及其他费用管理制度
⑴ 公司办公用具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管理;
⑵ 办公室设立账册登记公司办公用品的采购、使用情况;
⑶ 办公室财产台账为财务部附设账册;
⑷ 办公室应对各部门领用的办公用品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定期通报;
⑸ 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召开会议的,应由部门经理提出建议,报总经理批准,其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⑹ 有关工资、奖金、福利费等各项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公司人事劳资管理部门制定,经总经理批准后报财务部备案。
6.行政费用报销制度
⑴ 公司行政费用现金支出范围为: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差旅费,向个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及不够支票起点100元的零星开支;
⑵ 公司职员报销行政费用应填写报销单,由经办人员填写,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报送财务部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按本章第1条的规定进行审批支付;
⑶ 应酬、礼品费用支出实行一票一单、事前申报制,批准后方可实施;
⑷ 凡未具备报销条件(如没有对方单位的收款凭证),需领用支票或现金者必须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留财务存底,待借款还回时财务开冲账收据给经办人;
⑸ 支票领用单、借款单必须由经办人填写,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后,由财务部直接支付;
⑹ 银行支票如发生丢失,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财务部和开户银行报告。如系空白支票所造成的损失,丢失人员负有赔偿责任;
⑺ 其他有关费用及成本支出的程序以公司规定为准。
1.公司所有工程经济合同以及涉及工程成本的一切指标、保证、承诺及其他经济签证均需由总经理签署或授权委托签署。
2.公司工程部主要负责工程造价的预测及审核、工程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工程决算的审定。
3.工程部还负责组织工程用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及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对已经选择定型的设备、材料进行采购,确保设备材料及时供应,积极进行市场询价工作,建立市场价格询价登记薄,记录材料价格变动的历史资料。
4.财务部主要负责工程成本的总体控制工作。
⑴ 参与有关工程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各项工程成本的构成及用款计划;
⑵ 负责工程进度款的复核工作,参与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最后决算的审定工作。
5.工程中间结算程序。
⑴ 施工单位于每月25日之前,将工程进度结算报送工程部审核,工程部结合工程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其他文件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在5日内送财务部会签;
⑵ 财务部根据有关文件资料、施工单位领用的供应材料数额,以及与施工单位其他经济往来等情况,并参考公司财务状况提出付款意见,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6.工程决算程序。
⑴ 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决算书以及各项经济签证资料按工程中间结算同样的程序报工程部复核,财务部会签;
⑵ 财务部根据各种经济签证、合同以及经审定的工程决算数和材料结算数,扣除已付工程数及垫付的各项费用,结算应付工程尾数,提出付款方案,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⑶ 大工程办理决算时,应由公司主管工程领导牵头,由工程部、设计部、财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程决算小组,按照上述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联合进行专项工程决算;
⑷ 房屋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商品房由工程部、销售部办理竣工房交接验收入库手续,财务部凭交楼入库手续办理竣工房成本结算。
1.公司财产的范围
⑴ 公司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⑵ 凡公司购入或自制的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⑶ 凡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价值在20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
2.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所有财产的会计核算
⑴ 公司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及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用具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⑵ 公司各施工工地使用机器设备、动力设备、工具仪器等由工程部归口管理;
⑶ 办公室和工程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财产的业务核算,应设立台账,登记公司财产的购入、使用及库存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财产的保管、维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3.财产的购置与调拨
⑴ 办公室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编制财产采购计划及进行市场询价工作,经财务部会签,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
⑵ 财产购回后,应填写财产收入验收单。财产收入验收单一式两联,财务部凭财产收入验收单、财物发票及采购计划办理报销手续。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凭验收单登记台账;
⑶ 各部门需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填写领用单,领用单需经部门经理同意,报办公室审批,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⑷ 固定资产的领用单由使用部门开具,领用单一式三联。一联由领用部门存查,一联送财产归口管理部门作为财产发出凭据,一联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后向财务部报账;
⑸ 财产在公司内部之间转移使用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送财务部备案。
4.财产的清查、盘点
⑴ 公司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⑵ 各部门的年终财产盘点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
⑶ 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⑷ 凡已达到自然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组织评估,评估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处理意见;
⑸ 凡尚未达到自然报废条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如实上报;属个人责任事故的应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损失;属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上报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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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是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的购置(投资),资本的融通(筹资)和经营中现金流量(营运资金),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西方财务学主要由三大领域构成,即公司财务、投资学和宏观财务。其中,公司财务在中国常被译为“公司理财学”或“企业财务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对学校各种资金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核算控制。通过记帐、算帐、报帐等一系列程序,反映资金的使用情况;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严格监督资金的有效使用。对学校教育经费实行“分级管理,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学校财务部门管理以下各项资金:
a)上级拨入的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
b)上级拨入的预算外资金。
c) 学生学杂费收入。
d) 各种捐赠款项收入。
e) 其他杂项收入等。
财务部门对事业费、基建经费和学校预算外收入应分开管理,严禁将预算内经费转入预算外使用。
a) 学校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年度需要的设备和主要项目费用的开支计划,由财务部门据此作出下年度预算,经主管校长审核。
b) 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当年经费数,安排相关工作。
c) 在经费使用中应坚持严格按计划用款、专款专用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若确需要更改项目,须经领导签字批准。
1、 费用报销一律先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校长审批,然后到财务室报销。
2、预算外的各项经费,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领导审核批准的项目和限额内开支使用。
3、教职工因公出差借款,由校长批签。
4、物资采购人员为各部门购物借款,由总务部门根据使用部门提供的采购计划数拟出借款金额,经总务部门负责人批签后,采购人员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采购设备的借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须经主管校长批签。
5、任何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
a) 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各项原始凭证。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单据给予报销,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不予报销。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b) 学校财务部门,应按会计制度对各类经济业务事项,通过会计凭证及时记帐、算帐。做到日清月结,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帐目清楚,数字准确,资料齐全。
c) 财务部门各经办人员,应按岗位要求,按时向主办会计提供各项经费开支的明细科目余额表,供主办会计编造会计月报、季报、年度决算报表。编造的各种报表,经主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d) 财务部门各岗位经办人员,应按财务档案管理要求,将会计凭证、帐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以及有关开支的经济文件资料,分类清理、装订、编号、造清单送交主办会计汇总,编造移交清册,送交学校档案管理。
e) 财务部门除向上级报送财会报表外,及时向领导反映不合理开支和超支的情况,协助领导管好、用好资金。
1、 学校财务部门应认真执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对于不执行计划,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或报销,同时报领导处理。
2、学校财务部门有权对学生财产、物资的使用和保管部门进行财产、物资的核对和检查,以保证国家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
3、会计必须对学校负责,每月对各项费用凭证审核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纠正。
4、主管校领导每年对财务部门的会计凭证、帐薄抽查一次,以保证学校财务计划和财务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
5、财务人员有责任帮助和监督学校领导认真执行《会计法》和财经纪律,对于学校领导违反《会计法》和财经纪律的行为,经指出的不改正的,财务人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一、会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掌握本行业业务的有关知识;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
二、持证上岗(会计证、电算化合格证),定期参加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能。
三、按照《会计法》和上级要求设立会计核算科目,建立帐册,设立总帐和明细帐、银行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
四、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五、对本单位的收入、支出进行全面的预测,按照收支情况,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并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执行。
六、正确分清各类收支,按月向董事会和校长汇报学校财务执行情况,协助校长做好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七、学校所有的收费项目按物价局规定办理,亮证收费,所有收费全部入帐,不设帐外帐。
八、对往来款项设立明细帐,及时清理;对应上缴的款项,不拖欠挪用,及时上缴。
九、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确保学校资产不流失,按规定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入、使用、报废清理手续完整,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十、做好年终决算工作,全部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口径一致,帐帐、帐表相符,编报及时说明详实。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十一、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资料,定期立卷归档。
十二、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全部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并编制移交清册。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简单的说,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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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宾馆家具、用具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是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的购置(投资),资本的融通(筹资)和经营中现金流量(营运资金),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务学主要由三大领域构成,即公司财务、投资学和宏观财务。其中,公司财务在中国常被译为“公司理财学”或“企业财务管理”。
宾馆家具、用具财务管理制度
1、领用家具、用具必须列表登记,领用部门或个人应负保管责任,同时必须做好日常修理工作。
2、修理家具、用具所用的开支,以“营业费用-修理费”列支。
3、家具、用具的购进成本,包括购进价格和所支付的运杂费。家具、用具购进后,作出账务处理,在“营业费用-低值易耗品”科目入账。
4、要按年分季编报家具、用具的购进计划,由各使用部门根据营业所需或办公需用编报计划,报财务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修理家具、用具所用的开支,以“营业费用-修理费”列支。
5、家具、用具因磨损而失去使用价值时,经批准可办理报废。报废的家具出售时,其售出残值作“营业收入”处理。
6、丢失、毁损家具、用具时、由当事人或部门写明原因,向部门经理报告,转报财务部审查后呈总经理审批。属人为丢失、毁损,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或部门赔偿。赔偿的价款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7、家具、用具发生溢余或短缺,应先按估价价值转入“待处理收益”或“待处理损失”科目账户,查明原因,并分别不同情况审批后,转入“坏账损失”或“营业外收入”处理。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简单的说,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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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是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的购置(投资),资本的融通(筹资)和经营中现金流量(营运资金),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西方财务学主要由三大领域构成,即公司财务、投资学和宏观财务。其中,公司财务在中国常被译为“公司理财学”或“企业财务管理”。
1、宾馆筹集资金应该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旅游饮食服务行业财务制定规定,可一次或分期筹集。
2、宾馆资金的筹集可采用向银行贷款、向其他单位临时借款、向内部职工筹集等方式。当宾馆的经营规模扩大时,经总经理室决定,投资者增加投资额也是一种方式。
3、筹集资金的审批权限及规定:
(1)宾馆根据需要可用原有的固定资产作抵押,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借款,借向银行贷款时应通过宾馆总经理室批准。(2)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宾馆的实收资本,重大项目或借款余额已超过实收资本的20%以上的借款,应单独作出可行性报告报经总经理批准。
4、对各方筹集的资金,应严格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不许挪作他用。
5、资金使用应严格按审批权限及规定程序办理,大额开支一般要事先列入财务计划,并应附有经济效益预测资料。
1、未经工程部及总经理室审批,不得私自购置设施设备。未经批准进行采购,财务部不予报销费用。
2、未经工程部及总经理室审批,不得私自购置设施设备。未经批准进行采购,财务部不予报销费用。
3、全面推行部门独立核算,同时推行固定资产有偿占用制度,即按各部门拥有的固定资产实绩,摊缴占用费,摊缴费率按国家规定执行,促使各部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压缩固定资金的使用;
4、宾馆及各部门必须节约使用国定资金,充分利用已置的固定资产,每月均需核算固定资金利用率,季度检查、年终清算考核各部门使用固定资金的效果。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简单的说,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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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简单的说,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是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的购置(投资),资本的融通(筹资)和经营中现金流量(营运资金),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西方财务学主要由三大领域构成,即公司财务、投资学和宏观财务。其中,公司财务在中国常被译为“公司理财学”或“企业财务管理”。
1.1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财务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准确计量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控制和合理配置公司的财务资源;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1.3 本规定在公司内部暂时执行,随着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和不断拓展,将进行更改、补充和完善。
2.1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的财务管理体制,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即财务部。
2.2 公司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公司的核算体制和财务管理的实际需要,配备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人员的管理。
2.3 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主要职责为: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各项会计制度拟定;
(2)参与公司筹资方案的拟定和实施;
(3)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4)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
(5)负责公司财务预算管理、会计核算;
(6)负责编制合并报表,提供财务数据,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作好项目和财务分析工作;
(7)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缴税收;
(8)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档案的保管,票据申购、使用、核销等管理工作;
(9)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账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10)参与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11)协调处理与各单位的关系。
2.4 财务部建立稽查制度,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5 公司董事会按有关程序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3.1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结合经营项目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有关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及时、正确反映经营业绩和披露经营风险。
3.2 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中文作为记录的文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置总分类和明细账科目。
3.3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并实行会计电算化。
3.4 公司依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和成本,以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
3.5 公司严格区分本期费用支出与期间费用支出。
3.6 公司各项财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如果财产发生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3.7 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和收益、少计负债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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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集体企业的管理
企业管理(Business Management),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职能的总称。MBA、CEO12篇及EMBA等均为常见的企业管理教育。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最主要内容之一。
本专业为农村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能从事乡镇企业管理等工作的高等应用型专门人才。掌握本专业所需的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及分析、解决本专业实际问题和组织生产的初步能力。
规定企业职工有权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有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在用工制度上,规定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灵活的用工制度和办法,并不得招用童工;对技术要求高的企业,应当逐步形成专业化的技术职工队伍;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有条件的应参照有关规定实行职工社会保险。在分配制度上,规定企业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合理安排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对职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对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规定可以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规定企业税后利润,留给企业的部分不应低于60%,由企业自主安排,主要用作增加生产发展基金,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适当增加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企业税后利润交给企业所有者的部分,主要用于扶持农业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服务、农业公益事业、企业更新改造或发展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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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职业道德是在秘书职业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社会道德在秘书行业的缩影和具体表现。秘书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有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秉公办事、诚实守信等,这些都是秘书岗位对道德素养的实际要求。很多学校虽开设了文秘专业来培养合格的秘书人才,但是很多学生对于秘书职业道德素养的理解却不多。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秘书学科概念体系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当前,我们在秘书学的建设和教学中,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如何确立供本学科运用的一系列基本概念、一般概念和专门用语(术语),及其相互关联的系统化的整体,即概念体系.本文就这个问题作些初步探讨,以求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关键词】: 概念体系 秘书学 基本概念 理论概念 秘书工作 学科建设 经验概念 日常概念 理论体系 初步探讨
当前,我们在秘书学的建设和教学中,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如何确立供本学科运用的一系列基本概念、一般概念和专门用语(术语),及其相互关联的系统化的整体,即概念体系。本文就这个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概念体系不仅是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建立某种理论体系的起点。
秘书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近几年来呈现出令人鼓舞的局面。但是,从总体来看,我认为秘书学的建设,目前尚处在它?quot;学前阶段",即前科学时期。
目前,在秘书学概念体系的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概念体系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不确定。2.基本概念的研究没有摆脱直观感性经验的趋向。3.某些概念的抽象不是采取逻辑的方法,没有揭示其内涵和外延,以至出现恩格斯早已指出的"生命就是生命"的恶性循环的错误。4.借用日常概念和经验概念较多,而且缺乏必要的扬弃。
由于秘书学一系列基本概念尚未进入科学体系,就给秘书学的教学带来许多困难和不便。因此,我的第一个结论是:加强对秘书学概念体系的研究势在必行!
研究秘书学的概念体系,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基本概念。这是构成秘书学理论体系的基本知识单元,它决定着秘书学理论体系的结构、功能和发展。2.一般概念。这是构成秘书学理论体系中各组成部分的重要知识单元,它直接关系到各项原理、原则和法则的建立,以及某项理论的发展。3.术语。这是秘书学科的一系列专门用语,它们都有严格规定的含义。4.各种概念相互间的联系和区别,即它们的逻辑结构。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的一系列概念。
关于"秘书"这一概念,目前国内不下五家之说。虽然各家之说不无一定道理,但是否揭示出事物的本质、事物的整体、事物内部联系,即上升为理论概念,尚待探讨和商榷。据我的认识,秘书是掌管公文并全面辅助领导者管理日常工作的人员。我认为,这个概念初步揭示了目前我国各级各类秘书人员的本质特征,即它的可读性、辅助性、服务性和多能性,从而使秘书人员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有了质的区别。
我们从这个基本概念出发,就可以进一步去结构秘书学的体系框架,比如以掌管公文、辅助决策、沟通信息、协调关系、处理事务和保守秘密等为内容的秘书职能论;以一般工作方法、特殊工作方法和未来工作方法等为内容的秘书方法论;以秘书组织、秘书人事、秘书制度和秘书素养等为内容的秘书管理论。然后,我们再去深入研究秘书职能论、秘书方法论和秘书管理论的概念、原理、定律和一般理论结论,把秘书学的理论体系逐步加以完善和充实。这样,一门崭新的学科--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秘书学,就会在我国应运而生,因此,秘书学的建设,必须以基本概念为重点突破口,这是我的第二个结论。
概念作为一种思维形式,一种科学抽象的产物,它反映了人们在不同认识阶段的不同思维水平。
我们在研究秘书学科的概念时,首先就要充分占有秘书工作和秘书管理方面的经验材料,包括日常概念和经验概念。在此基础上,严格遵守揭示概念内涵和外延的逻辑方法,特别是下定义的全部规则,精心地进行科学抽象,从中制定出一系列理论概念。这应当成为我们研究秘书学概念体系的基本方法。其具体途径,大体有以下几种:
(一)现有的科学概念。
(二)移植其他学科的概念。
(三)改造流行的普通概念。
(四)创造秘书学科的新概念。
此外,我们在研究秘书学概念体系的过程中,还应注意区分正确概念和错误概念,以及一些显然过时的概念。
秘书学科概念体系的研究条件已经成熟,问题在于提出任务,制定规划,并采用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和研究途径。这就是我的第三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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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不端行为表现为论文买卖、抄袭剽窃、论文造假、一稿多投、搭车署名、来稿照登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浮躁、浮夸心态和行为,科学评价体系的缺失,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论文不端行为的主要原因。这类现象有害于良好学风建设,制约科研队伍的发展和科研人才的成长,影响我国在国际学术界的声誉和地位,阻碍民族思维能力的提高并影响科技创新。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著作权角度分析学术论文买卖现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作为学术能力和科研水平的学术论文能否被作为商品一样在市场上买卖,在买卖中所转让的是什么样的权利。沈履伟案涉及学术腐败中罕见的联手作弊手段,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从著作权角度进行分析,对著作精神权利的署名权的可否转让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著作权;署名权;精神权利
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剽窃案,涉及学术腐败中罕见的联手作弊手段,又为恶人先告状,且剽窃者令人惊愕地一审胜诉,成为中外知识产权案中极为罕见的特例,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训诫性,因而成为近年来学术界和新闻界的一大热点。
2004年8月,天津市语言学会在学术批评网发表《关于天津外国语学院教师沈履伟〈求是集〉的剽窃问题——天津市语言学会致天津市有关领导和天津外国语学院的公开信》,其中写道:“天津外国语学院汉学院的教师沈履伟去年申报正高职称科研成果《求是集》一书,全文剽窃他人公开发表的论文10篇。像这样连标题带正文只字未改的全文剽窃,字数之巨,篇数之多,手段之拙劣,实属罕见,已成学术腐败一典型,且为津门学术界一笑柄,激起兄弟院校许多教师的愤慨!剽窃者所在校——天津外国语学院对此应严肃处理,但剽窃者迄今仍趾高气昂,这很不正常。”公开信向天津市有关领导及天津市外国语学院及其他院校领导进言,建议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维护学术健康发展,遏制歪风,弘扬正气。
2004年11月24日沈履伟向河西区法院起诉,以所谓“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天津语言学会和学术批评网告上法庭。同年12月13日天津外国语学院给一审法院出示了司法证明: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天津外国语学院2004年10月14日作出的《天津外国语学院关于沈履伟同志“违反学术规范”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提出“沈履伟同志存在明显违反学术规范的现象”是指沈履伟同志在出版《求是集》一书的过程中,未注明与董志广同志合作创作作品的事实。上述合作创作情况,董志广同志曾向我院出具证明。
2005年5月30日,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
一、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二、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沈履伟精神损失费1000元;
三、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学术批评网网站上刊登声明,向原告沈履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公证费900元之请求。
诉讼受理费510元,其他费用100元,由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承担。
天津市语言学会对这个判决不服,2005年6月8日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请求: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初字第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沈履伟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两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沈履伟承担。
2006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学会侵害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2]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初第235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沈履伟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其他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共计1120元均由被上诉人沈履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天津市语言学会对这个判决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请求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初字第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沈履伟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两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沈履伟承担的主要理由是:
1、原审认定涉案13篇文章系沈履伟与他人合作完成,系错误的。事实是沈履伟根本就没有参与共同创作作品的证据,沈履伟将他人早已发表的作品照搬过来,变更署名为自己的姓名,剽窃他人作品,其行为属于剽窃。
2、根据法律规定,著作署名权不具有财产性,而与作者的人身相联系,是一种著作人身权。它与作者本身不可分离,专属于作者,不能也不允许转让、继承或放弃。董志广发表12篇作品在先,已经通过其作品首次发表表明作者为董志广,排除了与其他作者合作的可能性。因此,董志广向沈履伟转让著作署名权无效。而权利人将其作品许可他人使用,不包括属于人身权的署名权,因此封野没有权利将属于自己人身权的署名权转让给沈履伟。
2006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学会侵害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的根据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合作作品是指作者为二人以上,有共同创作的主观合意和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而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要求作者之间有共同的创作意图,并且各方都为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涉案13篇文章早由他人为作者署名公开发表,而沈履伟没有举出能够证明其与该13篇文章的署名作者就该13篇文章的创作有着共同的合意和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故沈履伟所述其系涉案作品的合作作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著作署名权系著作人身权的一种,该权利与作者的身份具有不可分性,法律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中署名。沈履伟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其参加了作品的创作,其以作者之名署名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沈履伟的行为足以使读者相信《求是集》所收录的文章系沈履伟的个人作品。故,沈履伟在其出版的专著《求是集》中收录的涉案13篇文章构成了对他人作品的剽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学会侵害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初第2352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沈履伟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其他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共计1120元均由被上诉人沈履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附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也称为姓名表示权。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系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品是作者心智和劳动的结晶,在作品上标记姓名,以真实反映作品和作者之间的“血缘”联系,既是对作者创作行为的尊重,也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保障。署名权行为是作者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和非法人团体拥有的权利,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行使此项权利。所以,署名权还隐含着另一种权利,即作者资格权。法律保障署名权,意味着禁止任何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署名。根据这一权利,作者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其创作的作品上署以非作者的姓名,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署名彰显作者和作品联系的客观事实,该既定事实不因时间的推移、世事和法律的变迁而改变。署名权如何行使,著作权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通常可用真实的姓名,也可以用笔名、别名或者隐去姓名不署。不署姓名是署名权的行使之一,不等于不享有或者放弃所有其他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以作者隐去姓名为由否定其作者身份,进而剥夺作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是违反著作权法的。
法律明确规定署名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不同作品来自不同作者这一事实不被人混淆,署名即是标记,旨在区别。[3]署名权不同于作者的民事人格权,它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失和改变。因此,行使署名权应当奉行诚实的原则,应当符合有效法律行为的要件,否则会导致署名失效的后果。
作品精神权利理论起源于法国,之后逐渐为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接受。在1793年法国议会制定第二部著作权法之后,有关著作权的本质,存在两派学说。一派认为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该学说被视为传统学说,以加斯塔姆彼德及其支持者为主导。另一派认为,著作权是一种更为抽象的“人格权”派出出来的一类权利,即著作权为人格权,深受康德影响的雷诺及其追随者持此观点。在1848年到1850年之间越来越多的法国学者反对将著作权纳入财产权之列。1860年前后,法国学术界出现了一个所谓的“人格主义”学派猛烈抨击著作权属于财产权的传统观点,终于在1878年法国学者莫里洛明确提出,并在法律意义上使用“著作人身权”的概念。
在这之后,学者继续探讨、辩论著作权为何种类型的权利。以波依莱为首的一批学者综合、吸收著作权属于财产权的不同流派的思想,提出了“知识产权说”。根据这一学说,著作权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共同组成。莫里洛在提出著作人身权的法律概念之后,又进而论述了著作权的双重性质。在他看来,著作权是由两项内容构成的:第一项内容属于“完全的人身自主权”,这一权利禁止违背作者的意愿而发表作品,禁止以作者以外的他人名义发表作品,以及恶意及拙劣的复制作品;著作权的第二项内容是专有的是专有的使用权,它是由实在法赋予的一种纯粹的经济权利。至19世纪80年代,作者对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观点已为法国学术界普遍接受,并且上述权利被认为是人身权。
关于著作权的本质的探讨和争论还发生在善于思辨的德国学者之间。康德在1785年所表达的观点就已涉及著作权的人身权属性。这位哲学家认为,著作权实际上是人身权利。按康德的观点,作者的作品是通过出版者向公众发表的演说。对作为有形艺术产品的一册图书,可拥有人身权利。后来的学者又进一步发展了著作权的“人身权利理论”。这当中对后世影响较大的是冯、吉尔克。他被誉为著作人格权之父。他认为著作权的对象是智力作品,这一智力作品人格的表露,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使自己具有个性特点的思想反映。
他认为尽管著作权历史发展的最初阶段确实是为了保护经济因素,但是法律保护的所有权利均源自于作者对作品的保密还是将其公布于众这一重要权利,这就是人身权,而人身权本身没有期限,债权人也不能对它申请强制执行。他甚至极端的认为著作权中只有人格权,无其他,“复制、表演、演奏等专有权利也未必具有经济性质,因为作者可以在没有经济利益的情况之下行使这些权利鉴于作者为确保其人身受到保护,无论如何要保留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权利的可转让性甚至都不会导致权利的全部转让,而只是转让复制等权利。因此根据这一理论,著作权是以人身权利为基础的,只是附带地具有经济性质。”他的学说也被成为“一元说”。他还主张将民法上适用于人身权的规则及原则适用著作权。由于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转让,吉尔克便明确的将权利本身和权利的行使区分开来,并以此证明出版合同的合理性:即将权利的行使让与第三人的是可能的。
英美法系国家侧重于对作品经济权利的保护,著作权仅限于财产权,因此一般不涉及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4]除此之外,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大都规定作品精神权利不可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认为,“精神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意大利著作权法》的主张与《法国著作权法》大体相同。最为典型的是《日本著作权法》,该法认为,“著作人的精神权利属于著作人个人享有,不可转让”。《德国著作权法》认为,“著作权可以被继承并在并在共同继承人之间转让,此外不得转让。”
在此论述的作品的精神权利不可转让,是指作品精神权利作为一个整体不能转让,对于其中的个别权利未必不可转让。如发表权则是可以转让的,对于未发表的作品,它与作品使用权必须一道转让,否则使用权是无法实现的。除此之外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一般认为禁止转让。
在理解作品精神权利为何不能转让的问题上,学者们习惯性适用下面的推理:作品精神权利是人身权,人身权不能转让,所以作品精神权利不能转让。
对于反对者来说他们会认为作品精神权利是财产性权利,而所用的推理是:财产权是被许可转让的,作品精神权利是财产权,所以作品的精神权利可以被转让。在这个推理中,大前提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并非所有的财产权都能转让。当财产权利的转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便会予以禁止。如我国禁止土地所有权、枪支等财产的转让,但无论如何不能由此否认土地和枪支的财产地位。 法律所以禁止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也是基于保护公共秩序的需要: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会侵害社会评价体系。作品本身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评价工具,如论文、科研人员职称评定均通过作品的数量和质量的考核来检验相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社会往往正是通过作撰写的特定论文和著作来评价其学术水平,从而为选拔优秀人才提供重要参考。若作品的精神权利可以被自由的转让,也就是意味着版权绝卖,即作品作为一种商品可以彻底自由地买卖。社会评价体系会因此紊乱,人们无法辨认谁是真正的智者。
第二、在一般情况下,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会侵害社会思想体系的有序性。作者的思想、观点的载体,他体现了作者的观点和看法。在允许版权绝卖的情况下,甲的观点可以瞬间成为乙的观点,我们无法寻找思想的源泉,也无法知晓谁到底要表达什么样的观点。社会思想体系的有序性势必会受到侵害。
也正是基于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在一般情况下,署名权这样的作品精神权利也是禁止被转让的:法律禁止违反公共利益的财产权利转让,作为财产权利的作品精神权利转让违反公共利益。那么法律会禁止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
总之,法律不允许作品精神权利转让是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如果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扰乱了社会正常的评价秩序。法律就一定会加以制止。
[1]《震惊国内为的学术打假大案始末》,天津市语言协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5页。
[2]《震惊国内为的学术打假大案始末》,天津市语言协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6页。
[3]《知识产权法》,曾宪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89页。
[4]《作品精神权利论》,杨延超,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90页。
[1]天津市语言协会.震惊国内为的学术打假大案始末[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2]曾宪义.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杨延超.作品精神权利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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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是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一般而言,国家把土地管理权授予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土地管理也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运用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者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现状及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使土地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科学合理的调整土地管理而制定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的准则与规范。土地管理是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法律等方式对单位、社会团体的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的一个过程。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有占地补偿制度、土地登记制度、保护耕地制度、用途管理制度等。现阶段,我国土地方面的主要法律有《土地管理法》,是规范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为国内建立土地管理制度起到很大的支撑作用。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和城市两个方面。
2.1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1.1土地管理制度中的执法问题执法问题是目前国内土地管制度中十分关键性的问题,目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政府为了发展市场经济,提升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行政方面的执法力度不够严格,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以至于造成执法混乱的局面[1]。
2.1.2制度立法方面的问题突出近年来,在国内的土地管理制度方面,各个地方的政府有权对土地实行征收管理,进而制定相对应的征地补偿机制。但在真正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各个地方政府即是土地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又是政策的协调者与执行者[2]。尽管很多地方政府的土地所有权归村小组所有,但在实际的土地工作中,村小组已经没有对土地管理的权限,最终难以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经济利益。
2.2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2.1缺乏相应的地价机制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土地市场逐渐被政府垄断,并且国内的地价制度没有得到足够的完善,缺乏动态的土地调整机制,很难准确的调整基准地价,造成土地制度管理难以适应经济市场的价格波动,导致相关的土地征收部门征收的地价比市场价格要低的多。
2.2.2缺乏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管理法》只明确指出,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占有,土地资源的使用权由国务院代为行使,地方政府没有权利进行干涉。但是,在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并从中获取相应的利润,掌握着真正的土地权使用职能。
2.2.3土地征地制度不合理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归国家所有,直接由国家实施管理,政府想要征用土地时,国家会给被征收地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在“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情况之下,部分地方政府滥用自己的职权,在征地时,完全没有考虑到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并且地方征收的土地补偿非常低,这就造成在各个地方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钉子户”的情况,导致土地征地制度出现不合理。
3.1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
我国要想加强土地管理措施,就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合理土地管理制度,政府部门要以土地市场为核心,增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并制定相应的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转让是通过土地协议来开展实施,各个地方的土地交易中心将交易中心的流程简化,这样开发商能够依靠土地合同直接向政府部门领取相应的审批手续,方便了交易商与政府部门的土地管理工作,同时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制度。
3.2优化我国的土地规划体系
政府部门在构建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时,必须先优化土地规划体系,加大对土地执法监督的力度,要学会科学、有效的规划土地,并加强土地规划制度的约束性,在满足社会对土地需求的同时,结合经济市场的发展规律,严格的执行监管机制。同时,要考虑到群众的经济利益,土地管理制度同时要结合国内经济发展的状况,规划合理、科学的土地使用方法[3]。此外,国家要加大对土地规划体系的执法力度,增强执法者的监督工作,使土地执法能够高效的实施,进一步建健全、完善土地规划系统。
3.3完善土地权利体系
相应的部门在进行土地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进而约束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国家要保证群众的土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必须要保障国家的土地财产权益。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体制中,对农村土地产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一些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都一直征占农民的土地,导致很多土地滥用、浪费的现象出现,对农民的经济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国家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合理规划土地资源。
3.4改革土地财政税收
我国应该对相应的税收管理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监督政府部门在保护人们的土地资源的同时,也能够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进而保障人们的经济利益,建立全新的土地财政制度,保障土地财政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避免出现闲置的土地。
总而言之,土地作为人们生存的基本保障,是人类宝贵的资产,土地资源必须要有权威的法律进行保护,因此,我国必须要不断改进并完善土地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保障土地所有制的权益,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但要想构建完善的土地监管体制,必须发挥其中心价值,需要结合目前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有效实现土地管理制度的功能性。相关的政府部门要以灵活的政策来建立土地管理体系,为我国构建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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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介绍,中国的很多网站很早就开始努力保护美国、日本、韩国等外国影视作品的版权,当他们从版权代理商手中购买了影视作品的版权后,一般要返回到海外来源国家指定机构对上线作品的版权申请进行认定,但是现在这个审核渠道非常不畅,有时从代理公司购买到虚假版权,苦于无处审核,导致侵权作品上线,中方企业因此随后受到海外版权商的起诉,严重影响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
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互联网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论互联网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全文如下:
(一)互联网著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
互联网著作权作为宪法性基本权利,有待公权力积极介入保障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可见著作权包括互联网著作权是一项宪法性的基本权利。而作为基本权利普遍具有两项基本功能,即防御权功能和收益权功能,防御权功能要求国家为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不为侵害行为;收益权功能要求国家要以积极的作为,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一定的服务或者给付,所给付的内容可以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法律程序和服务,也可以是对公民在物质上、经济上的资助。
(二)行政法必须维护公民互联网著作权
从社会学角度看,任何社会要健康、稳定的发展都必须有一定秩序,除了道德教化和自我约束之外,管制是维护秩序必不可少的手段。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介绍,中国的很多网站很早就开始努力保护美国、日本、韩国等外国影视作品的版权,当他们从版权代理商手中购买了影视作品的版权后,一般要返回到海外来源国家指定机构对上线作品的版权申请进行认定,但是现在这个审核渠道非常不畅,有时从代理公司购买到虚假版权,苦于无处审核,导致侵权作品上线,中方企业因此随后受到海外版权商的起诉,严重影响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所以作为现代政府,应该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利用其所拥有的行政职权加强与其它国家合作,疏通中国企业对国外各类作品版权确认的途径,既保护了外国著作权人的版权,也维护了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形象,体现出依法行政,服务于民的现代政府形象。
此外,与司法保护“不告不理”被动式相比著作权的行政保护是一种主动出击式的保护,且根据我国目前的著作权纠纷诉讼管辖的规定,著作权纠纷一般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这无疑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而县级以上各级著作权行政主管机关就可受理著作权纠纷。可见,行政保护比司法保护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
综上,政府管制对于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有其合理基础和必要性,应当充分发挥其在我国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互联网著作权管制立法现状存在的不足
网络版权管制立法作为政府依照行政权对网络版权进行管理的手段,是行政法的性质,它是行政法对互联网时代的应对和发展。
为打击日益猖撅的网络盗版侵权问题,保护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各部委还颁发了数量相当的各类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类规范性文件。一些地方政府也将出台相应的地方规章进行管制。如深圳市政府将在今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条例》和《深圳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互联网行政保护办法》两项地方行政立法。应该说通过近年来的努力,我国己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网络版权管制立法体系,但不难看出仍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
(一)网络立法开始出现“乱”象
目前,涉及进行网络版权管制立法的行政机关大体有国务院、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文化部及地方政府,这其中的许多立法直接管制对象并不是互联网著作权,而只是基于本部门对网络其它方面管理的需要涉及到了对互联网著作权的管制,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对规范网络行为、保护版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普遍具有条款内容笼统、操作性差的通病。
如国家广电总局2004年10月14日施行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中涉及网络著作权只有一条即第18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这就导致此类立法太过原则,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意义甚微。这是其一,其二各部门在多头立法时,正因为没有通盘考虑,共商合议,出现了交叉与矛盾。例如具有影视剧情节的网络短片,广电总局因其存在“向公众传播”的目的,要求需根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许可证才可上网传播;但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作品完成之后就自然享有,不需要领取任何许可证。这里的作品是个泛指概念,当然也包括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网络短片,而且“向公众传播”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最本能的表现属性之一。
(二)立法过程缺乏民主参与
我国《行政法规制度程序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第19条第2款规定:“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第21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召开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第22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巧条则首次在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中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立法听证程序。
但是在实际的立法和决策过程中,这一制度执行状况并不尽人意,总的来看,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程序具有以下不足:
1.任意性。无论是《立法法》和两个条例以及其它一些地方性规定,大部分公众参与程序都不是强制性程序,是否采取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2.民主性、公开性不足。行政机关内部程序偏多,公众参与途径较少。如公众缺少对立法事项的动议权,一般立法事项的提出只能由行政机关决定。对征求意见的审查,行政机关往往拥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审查流于形式;
3.模糊性。关于公众参与的程序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操作性不强。如立法法和两个条例中关于公众参与的描述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操作的程序;
4.效果不明显。政府对公众意见缺乏及时的、负责任的反馈和回应,一些公众参与方己面临”公共信任危机“.
这些不足无一例外体现在我国的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行政立法中。论文格式立法者大多限于跟自行选定的公众、网络服务商和协会协商,即使真正有公众参与了,其意见对于立法的影响到底有多大,或单纯只是形式上的过场,我们不得而知。
三、对构建和完善我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建议
当前造成网络版权管制无力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网络盗版侵权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而各执法部门间又缺乏有效可行的协作机制,或推诿扯皮,或争相监管,影响执法活动的整体效能。所以有必要在我国整合各方资源成立独立、统一的互联网著作权监管执法中心,通过立法授予其独立的监督执法权限,一旦发现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即可采取具体的执法措施,不受政府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牵制,独立行使执法权,具有重要意义。中心的具体建设内容包括:
(一)建立统一的中心数字版权监管平台,独立行使执法职权要规范网络作品的交易、传播及使用市场秩序,需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探索适应网络作品交易及传播需要的预防性管制机制:
1.确权,就是要对网络数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既然人类可以以数字形式来提供信息,当然可以针对每一个作品,通过设立数字识别符号,确认数字作品的权利归属,并在数字作品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就采取一定的技术防范措施,这是基础性工作;
2.示权,就是把作品权利信息进行公示,建立一个网络作品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使使用者或潜在的购买者能够方便、快捷地查询到网络作品及权属状况;
3.维权,积极运用科技的和法律的手段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因为数字作品易复制且调查取证难度大的执法难度就可克服,可以在流通中借用技术手段对有数字识别符号的作品进行跟踪监控,起到防范作品被非法复制、传播以及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方便快速地识别作品权利归属、及时调查取证的作用。所以围绕着”促进作品传播、规范市场秩序、便于执法取证“三个重点目标,应该在监管执法中心首先建立统一的数字版权监管平台。该平台应集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合同备案、作品权利信息查询、版权贸易展示、数字作品版权认证、执法取证支持等业务于一体。
(二)群众参与,受理网络侵权盗版举报投诉
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2006年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在全国50个中心城市建立了”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权利人和公众发现网络著作权或其他方面知识产权被侵犯既可以向该中心举报,也可以向该中心投诉,即拨打全国统一的12312服务热线,或者直接登录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进行网上举报和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投诉以后,将进行记录,统一转给版权管理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理的结果将及时反馈给投诉人。于此同时,国家版权局作为我国版权行政主管机关也在其政府网站设立了”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举报中心“专门受理网络侵权盗版问题,并在该网页公布了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10-85212973.
因为各地版权管理部门也负责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被侵害方也可以到直接到各地的版权局去投诉。面对多重的选择,有时反倒让权利人和公众变得无所适从;既然是网上侵权,在网上及时进行投诉、举报,可以为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实施相应制裁措施抢得时机;网上侵权具有高技术性,那网络执法需要更高技术才能获得实效,与其分立不同的执法部门,不如整合各方优势资源,给予过硬的技术支持。
所以,笔者认为把接受举报或投诉和相应执法权也应归”互联网著作权监管执法中心“,该中心在自己的网页上公布全国统一的服务热线,当然也可直接在线投诉举报。而作为监管执法中心一定保证网页的安全工作、热线电话的顺畅运行,千万不要在出现类似的求助经历:”当登陆国家版权局网站主页,一眼就看见蓝底白字、不断在屏幕上移动的‘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举报中心的字样。点击后,出现在线举报的网页,顿时很是兴奋,可当按举报要求逐一填写完举报内容,按’提交举报内容‘键并再次确认后,却是’无法显示网页‘的结果;再按网站提供的’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10-85212973‘拨打,话机中听到的却是’您拨打的号码目前暂未使用,请查实‘的提示,只能失望地挂机“.
在互联网著作权监管执法中心设立”反盗版举报、查处奖励“基金,鼓励、奖励举报和查办侵权盗版案件有功人员,运用激励性管制手段逐步形成权利人自救、公众监督、行政保护的网状互联网著作权保护体系,以此探索行政执法和社会监管的新型的政府管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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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会计工作在财政工作乃至整个经济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发重要,特别是我国正式加入WTO之后,会计管理工作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大学管理毕业论文: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全文如下:
1.着力加强会计人员的素质水平
对于企业内部会计活动来说,会计人员是所有经营活动的具体参与者和管理者,同时也起到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作用。所以,重视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着力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能力,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有效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企业的会计主管领导要建立有关绩效竞争的体制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竞争意识,使其能够将财会与财务制度有关知识掌握到位,并不断地学习提高。同时也要设立惩戒机制,对于在企业经济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予以相应的惩戒。此外,企业要定期对会计人员组织培训与考核,使其工作中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面貌。争取通过正反两面的奖惩机制与定期的培训考核机制,保持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较高素质,从而使企业会计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2.建立并完善相应的会计机构和岗位
企业在设置内部的会计机构和岗位时,企业领导与上级主管部门要做到严格审查,要确保审查人员对会计法规和财会基本知识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审查人员可以由合格的会计人员、对工作认真负责的领导组成,制定主严格的财务规章制度并确定核算内容以及业务范围。同时完善相应的监控措施和制度,并建立完善财会报表制度以及请示汇报制度等。
3.促使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电算化
实现电算化是未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不卡或缺的内容之一,对于提高企业财会工作的相关质量和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效用。电算化在企业财会活动中的建立需要将有关的岗位责任制、操作管理制度以及计算机硬软件和数据等管理制度建立并协调起来,同时安排专职人员对会计电算化的有关工作进行安排管理,并做好在职的相关会计人员培训工作,使得其能够对电算化的相关业务技术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和掌握,从而保障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开展,进而完善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并不是领导说怎么做就怎么做,而是要遵循一定的章法、原则。具体来说,需要坚持以下原则:
①合法性原则,做好企业会计工作,首先要求的就是依法办事,这是建立企业财会制度的首要原则,尽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各单位相应的理财以及会计核算方法自主权,但若超出了法律的限度影响了经济活动,是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的;
②适应性原则,具体制度的设立不能简单照搬照抄书本上的理论,要考虑到单位与财会制度有关的其他制度,做好衔接工作。同时要深入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做好企业日常财务工作的归纳和具体化;
③规范性原则,其目的是要保障企业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建立健全企业会计基础规范。要求做到企业管理制度与会计学科的相关原理和方法相符,并且制度的设置要全面,各个环节要做到规范,避免出现顾此失彼的囧况。
综上所述,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一环,该制度的有效运作能够保障企业会计核算、日常财会工作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防止财会失控的问题发现,使得企业能够更加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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