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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将用于非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待享受到免税待遇后,即改变其用途,这样就会使国家税款白白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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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税收优惠在整个税款征收中的占比很少,但它却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税务机关通过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得以具体兑现,从而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经济的发展。然而,有些纳税人受利益驱动,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编造不实鉴定,办假外资企业和虚假的申报骗取税务机关的减免税优惠,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为了加强征收管理,维护税收秩序,堵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税收漏洞,笔者本着税务机关便于征收管理和维护,税收优惠政策准确执行的原则,分析在实际征管中导致税款流失的根本原因,就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对策,以期达到规范税收优惠的目的。
1、个体工商业户的销售收入难于确定。
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建制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虽建帐但大多虚假不实,帐证不全更是随处可见。不建帐或者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由于个体经营者普遍知识水平较低,根本不懂财务制度,许多个体户经营收支与家庭的其他费用混为一体,致使无法记帐。二是为了降低进货价格,个体户在进货时,如向供货方索要发票,供货方就会抬高货物的出售单价,故一般不要原始发票,这样在客观上造成原始凭证缺乏,因此进货登记簿和凭证粘贴簿等也就形同虚设了。帐证不全的直接后果,导致了申报数据的不准确。税务机关只能以保本法或以其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销售收入,而推算出来的销售收入与实际的销售收入必然存在差异,从而导致有些销售收入超过起征点的个体户免征了增值税,而低于起征点的却征收了增值税,从而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公正性。
2、农业产品出售者的身份难于确定。
农业生产者到外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一般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自产自销证明》,由销售地税务机关查验后、免征增值税;但农业生产者在本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因出售者数量众多,且流动性强,一般不会持《自产自销证明》,致使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对出售者的身份无法辨认,从而使一些临时商贩或无证经营农产品的个体户无形中享受了免税的待遇,逃避了应缴的增值税。
3、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难于在确定。
纳税人将用于非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待享受到免税待遇后,即改变其用途,这样就会使国家税款白白流失。
4、外商投资企业的真假难于确定。
在所有税收优惠中,要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最多,有著名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二免三减半”;有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及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优惠税率;还有先进技术企业、“双密”型企业的减半征收;以及购进国产设备的所得税抵免和再投资退税等等,如何用足用好这些优惠政策,更好地促进外向型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是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关键所在。
现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如雨后春笋,就我市而言,平均每年就以25.8%递增,在日常的征收管理中,我们发现一些规模较大,销售较多的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摇身一变,变成了独资或合资的企业,然后堂而皇之地去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享受完“二免三减半”之后,企业的销售就会明显减少,甚至会出现零销售,从此或变成一个空壳企业,或变为另一个外资企业的附属关联企业,待经营期满10年,即申请注销关闭大吉,而一个由同一法定代表人管理的新外资企业又会出现,接着便会继续去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了。
5、福利企业的企业性质难于确定。
原有一些属国有、集体性质或乡镇办、村办的福利企业,通过改制成了股份制企业,名称上虽然是股份制,而实际上已为一人或数个股东所控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如果只按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企业性质”来核对其性质而忽略了其实际性,那么,税收优惠的范围就会在疏忽中扩大。
另外要注意假报“四残”人员名单的情况,有些企业的“四残”人员占比根本达不到标准,而以虚假申报的方式来骗取税收优惠照顾。
6、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用料掺比签定的真假无法确定。
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有有权机关批准,其生产的产品.通过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废旧资源的用料掺比达到规定标准,并发给鉴定证书。然而,税务机关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有的产品根本达不到规定的比例,但因其有有权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仍给予办理了税收优惠。
1、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建帐建制。
欲使个体工商户建真帐、建规范帐,必须从源头开始控管。首先,对个体户的各类进货渠道进行调查,对供货单位进行严格监控,使逐笔开票制度得以贯彻落实,以确保个体工商户在进货时取得正式发票。其次,增强发票管理的力度,加大对个体户巡查,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和未按规定取得进货发票的,要严格按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再次要树立服务意识,主动地为纳税人进行财务培训,加强税法宣传的力度,并对其建帐的质量实施跟踪管理,对未按规定建立帐簿或不按规定如实记帐的,税务机关应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然后再通过纳税人如实记载的销售与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相比较,使确实未满起征点的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使超过起征点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简化本地农业生产者出售自产农产品的自产自销手续。
要判断农产品的出售者是否是农业生产者,或者其出售的货物是否是自产的,税务机关一般都以出售者是否持自产自销证作为唯一依据。农民在本县(市)出售自产货物要到税务机关办理自产自销证,的确为农民带来许多不便,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也会增加。因此,税务机关应本着有利于管理和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简化自产自销办理手续:凡持有出售人所在地村委会证明的,应视其为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对单位时间内出售数量大、金额多或者与农产品产出数量明显不符的,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的,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补交税款、滞纳金并处于罚款;对农民到外县市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凭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方可予以免征增值税,税务机关还可以借助协税护税网络,对管辖区内的农产品贩运户进行统计,跟踪检查其纳税情况,勿使因征管上疏忽而导致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时应纳税款的流失。
3、强化对进口仪器、设备的申报管理及后续调查。
纳税人进口的仪器、设备,如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等用途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申报应注明进口仪器和设备的名称,价格、用途及其资金来源,申报单位和负责人。税务机关将其申报的资料列入征管资料档案备查,税务机关对上述单位每季或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调查,核对其用途是否与申报一致,看是否改变用途移作了他用或者已将其转卖。如是,则应补征其已减免的增值税税款。
4、加强对假外资企业的检查力度。
一是要严格把好新办外资企业关。对新办的外资企业,除核对其所应有的证件、执照外,还要核对其外方投资者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网上查询来核实外方投资者的身份,对核查不实的,应按内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二是对已过“二免三减半”的企业,要仔细分析比较其销售额的变化,如发现销售额突然减少,甚至出现零销售现象的,或者享受税收优惠后即成为空壳企业的,要查明原委,特别是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资企业拥有同一个法定代表人,要严格检查,看是否有关联企业间转移销售收入或利润而钻税收优惠的空子进行避税的现象;
三是对生产经营期刚满十年即申请注销的企业要进行跟踪调查,慎重清算,一旦发现是假外资企业,应追回减免税款,并严格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罚,以杜绝税款的流失。
5、全面审核民政福利企业的各项标准。
税务机关应当对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的企业性质进行一次实质性的调查,发现其性质已转为个人或私营性质的,应立即停止各项税收优惠;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在册“四残”职工,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列入管理责任区的巡查内容之一,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滥填的应立即取消其税收优惠的资格。
6、对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定点专门检测。在充分相信有权部门检测结果的基础上,抽取一部分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定点专门检测,对明显不满比例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给予税收优惠的照顾。
综上所述,贯彻落实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基本要求,杜绝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是税务机关加强征管的必要举措。税收优惠中的“搭错车”现象,能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研究探讨这一重大课题,可有效地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堵塞征管漏洞,消灭征管上的盲区和死角。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其作为当务之急,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假外资企业的存在,对所得税的正常征收有着严重的威胁,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问题上尽早研究制定统一的办法,以便基层税务机关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准确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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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的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原则和程序效率原则。经济效率原则是指税收立法的成本最低原则:程序效率原则是指税收立法的期间最短原则。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税收立法若干基本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税收立法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依法治税首先是要”有法可依”;其次是要有“值得尊重的良法”可依,在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法监督四者关系中,税收立法是基础和前提,税收立法是税收法治的核心。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过程就是中国税法的创制、认可和变更的过程,也就是税收立法的过程。
(一)税收立法的主要内容
税收立法主要包括税收立法基本原理、税收立法基本制度和税收立法基本技术三部分内容。
税收立法基本原理是关于税收立法带有普遍性和基本规律性税法事项的理论概括,主要包括税收立法的意图与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调整范围、种类与部门、机构与职能界定等等。税收立法基本制度是指税收立法活动与过程必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主要包括税收立法的体制、主体、权限、程序、监督等基本制度。税收立法技术是指税收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旨在推进税收立法现代化、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主要包括税收立法的运筹技术和结构营造技术等等。
(二)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
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宪法原则、法定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税收立法的宪法原则.又称依宪治税原则。宪政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其核心一是对政府权力进行合理限制;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税收立法遵循宪法原则集中体现在对征税主体权力的科学设置和对纳税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两个层面上。
税收立法的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税收立法的法定原则主要包括税收立法权限法定、税收立法程序法定、税收立法范围法定。权限法定是指税收立法权限的横向和纵向配置要依法行使;程序法定是指税收立法程序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范围法定是指税收立法要保持在全国范围的统一实施。
税收立法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反映在税收立法层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普遍参与原则,即立法过程要广泛吸收各层面纳税人参加,要体现公开透明。二是权利(力)义务对等原则。即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立法主体与纳税主体间的权利(力)义务应该是对称的,在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间不应存在权利(力)义务的差距。
税收立法的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原则和程序效率原则。经济效率原则是指税收立法的成本最低原则:程序效率原则是指税收立法的期间最短原则。
税收立法制度包括税收立法体制的制度、税收立法主体的制度、税收立法权分配的制度,税收立法程序的制度、税收立法监督的制度以及税收立法与有关方面关系的制度,等等。本文重点分析体制、主体、权限、程序等几个制度。
(一)税收立法体制
税收立法体制是关于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运行和税收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构成的有机整体。它由三个要素组成: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税收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范围、限制、各种税收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等内容。二是税收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税收立法权运行的原则、过程、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税收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与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现代世界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单一的税收立法体制。这是指税收立法权由一个政权机关行使的税收立法体制。包括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即税收立法权由中央一级一个政权机关行使,而不是由几个中央政权机关行使: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即税收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两级各由一个政权机关行使。
二是复合的税收立法体制。这是指税收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根据立法权归属的不同,有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和君主与议会共同行使两种。
三是制衡的税收立法体制。这是指税收立法权建立在税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原则基础上的税收立法体制。这种体制下,立法职能原则上属议会,但行政首脑有权对议会的立法活动施加影响,甚至直接参与。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体制是—狭义法律角度上的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和广义法律角度上的复合立法体制并存的特殊税收立法体制。所谓狭义法律角度上的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是指我国税收法律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三部法律是经中央立法机关颁布的。
所谓广义法律角度上的复合立法体制是指我国税收立法除仅有三部具备狭义法律效力外,其余的均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而这些均属授权立法),而更多的则是不具广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无论单一的一级税收立法还是复合税收立法(中国的这种复合立法体制不是典型的复合立法体制,所谓“复合”是指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的“复合”立法),中国的税收立法权仅限中央,而地方不具有税收立法权。因此,要改变目前这种税收立法体制,应适当下放地方税收立法权,建立单一的两级税收立法体制,这也是深化税收体制改革、统一城乡税制的必然趋势和要求。
(二)税收立法主体
税收立法主体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在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条件下,狭义的税收立法主体是指依法有权进行税法的制定、认可和变动活动的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广义的税收立法主体还应包括与广义税收立法体制相对应的授权参与税法的制定、认可和变动活动的其他国家机关以及纳税人代表。在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条件下,狭义的税收立法主体应包括中央和地方级国家机关。因此,狭义的税收立法主体是指具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具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会。广义的税收立法主体还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授权条件下具有税收行政法规的立法权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具有税收部门规章的立法权。
(三)税收立法权限
1.税收立法权的内涵。税收立法权是一个综合权力体系。从横向看,有权力机关的立法权、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立法权;从纵向看,有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从性质看,有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和非立法机关(即授权机关)的立法权;从体制看,实行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国家,只有国家立法权,实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国家,则有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等等。
税收立法权是税收立法的核心,科学地界定与配置税收立法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助于防治专制擅权;二是有助于实现立法制度化和科学化:三是有助于明确不同层次,不同机关立法的任务与目标;四是有助于监督立法活动。
2.税收立法权的范围。
《立法法》是一部专门规定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范围的基本法律。税收法律的立法权限范围,《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家立法权是指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以整个国家名义行使的,用以调整最基本的、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权体系中居于最高级别和地位的一种立法权。根据这一规定.税收法律(狭义)的立法权归属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其他国家机关无此权力。《立法法》第八条第八款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至于如何界定“税收基本制度”,即在税收立法中哪些“基本制度”只能采取“法律”形式而不能采取“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法律形式,《立法法》并未明确界定,这给税收立法留下了不确定的空间,也是诸多税收“行政法规”迟迟不能上升到”法律”级次,“税收基本法”迟迟不能出台的根源之一。因此,具体界定“税收基本制度”并在“税收基本法”中加以规定是税收立法的当务之急。我们认为,”税收基本制度“是税收法律中具有普遍指导作用、规范一般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具体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税法的基本原则制度;二是税收立法权限制度;三是税收管理体制制度;四是征纳双方的权利(力)与义务制度;五是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六是税收的处罚制度;七是税收救济制度:八是税务组织机构和职能制度;九是税务中介机构制度;十是涉外税收制度。等等。
税收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范围。根据《立法法》第九条的规定,在“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及其会可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同时,根据《立法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但对”条件成熟”和”及时制定”没有具体条件和时间的规定,这给税收立法的及时“升级”留下了缺口,以致一些改革方案比较成熟的税收行政法规,经历了十几年的”实践检验”仍不能”及时制定法律”。
其实,《立法法》第五十六条已明确规定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的法律依据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根据这一规定,目前我国只有三部税收法律。而行政法规只能围绕执行这三部税收法律来制定,如果根据这一逻辑推理,凡与这三部税收法律无关的行政法规均无法律依据,从而均属无效法规。改变这种税收立法实践与《立法法》严重相悖尴尬局面的惟一途径就是将已基本成熟(不可能完全成熟)的税收行政法规尽快”及时制定法律”。
税务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范围。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制定规章。但同时又规定,制定规章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事项”。如果上述分析行政法规时的逻辑推理成立,那么同样,凡与三部税收法律无关的税务部门规章均无法律依据,从而也均属无效的部门规章,而实际情况是部门规章在广义的税收“法律”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我国税收立法严重滞后可见一斑。
3.税收立法权的配置。
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包括横向配置和纵向配置两个层面。税收立法权的横向配置主要是指税收立法权在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配置。目前,税收立法权横向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税收立法主体身份本末倒置,集中表现在行政机关而非权力机关在税收立法中居于主导地位。这是对税收法定主义的严重背离,其直接后是税收立法层次低、质量差、权威性不高。
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是指税收立法权在中央权力机关与地方权力机关之间、国务院与省级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与地方省级税务局之间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部门规章的税收立法权之间的配置。显然,纵向税收立法权的配置较为复杂,涉及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部门规章三个法律层面的关系与内容。目前,税收纵向立法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存在较大反差,即法律规定上。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在国务院,而税法实践中,地方则拥有较大的税收立法权。这种状况的直接后果是:
一方面地方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享有适当的税收立法权以调整和配置资源;
另一方面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实际上地方拥有游离于国家税法体系之外的许多税收立法权.从而破坏了税法的完整与统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适当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的决定为解决税收纵向立法权问题提出了基本思路,但真正要解决纵向立法权问题尚有待逐步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
从“适当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到“适当下放地方税收立法权”还有多远的路要走,是国人普遍关心的问题。从法律意义上讲,地方享有适当税收立法权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而《税收征管法》却设置了法律上的某些障碍,但《立法法》的法律阶位是高于《税收征管法》的。
因此,我们认为,适当下放地方税收立法权应做好以下立法准备:
一是确立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
二是确定地方立法的性质与范围;
三是确定地方税收立法的具体事项(采取反列举法):四是建立地方税收立法专门机构与专业人员;五是建立地方税收立法的监督机构与机制,等等。
(四)税收立法程序
根据法律级次,我国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分别制定了相应的立法程序制度。
法律的立法程序制度。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第二节和第三节分别就全国人大及其会的立法程序做出了法律规定。该法规定制定法律必须经过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四道程序。
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制度。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和行政法规解释等五道程序。
部门规章的立法程序制度。国务院制定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制定部门规章必须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解释与备案等五道程序。
目前,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制定了《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法》(2002年3月1曰起实行)以外,我国尚无专门的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制度,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应遵循《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制度实行。但是,对于日常大量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却无制定程序的相关制度,这必将引起税法间的不协调、甚至矛盾现象的时有发生。因此,尽快出台和填补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空白,并将其中重要内容提升为部门规章是避免规范性文件过多过滥的当务之急。
目前,我国宏观层面税收立法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对税收立法的全面规划与设计,即对税收法律体系的规划与设计,主要包括对税收法律立法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的规划与设计。我们认为:
从长期规划看,应设计一套适应国情的税收法律体系。具体讲,应设计一套以《税收基本法》为统领的,其他各部门税法包括《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救济法》、《税收组织法》和《税收国际法》等相互协调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这一体系大致用10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立法程序。从中期规划看,应在抓紧完成《税收基本法》最后一道立法程序的前提下,完成《税收程序法》和《税收组织法》等的立法准备程序工作等等。从短期(近1~2年)规划看,应抓紧完成《税收实体法》的完善与升级程序以及《税收基本法》的审议等等。
与此同时,从宏观层面还应规划与设计税收立法的级次。我们认为,《税收基本法》应列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最高级次;一些重要的单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应列入全国人大会审议发布的税收“法律”级次;一些重要的部门规章和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应列入国务院发布的税收“行政法规”级次;一些重要的“批复”或“通知”应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部门规章”级次,应尽量减少“规范性文件”的数量。
首先,要现实地确定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触及深层次的矛盾,即权力与利益的重新调整与配置面临的阻力而影响税收立法的进程与效率,比如《税收基本法》中关于权力主体与义务主体的权益问题;出口退税、合并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改革都会引起中央、地方政府利益格局的变动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既从全局出发,又兼顾利益格局不受太大影响,选择震动较小的立法内容,成熟的和基本成熟的先立,即先易后难,不能等各方都”协调好”或完全成熟了再出台,以加快税收立法的效率。
其次,要合理运筹税收立法程序与税收立法技术。根据适度、够用原则,除《税收基本法》以外,尽量不启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样高层次的立法程序,一般选择全国人大会的立法程序,从而缩短税收立法的时间。另外,根据简便、效率原则选择快捷、准确、操作性强的立法技术,以加快税收立法的进程。
最后,建立专门、多级的税收立法机关。专门是指建立惟一行使税收立法权职能的专门立法机构,配备高水平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多级包括横向与纵向两层含义:横向多级是指除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建立专门的税收立法机构外,在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也建立专门的授权税收立法机构并明确其职能;纵向多级是指除中央—级建立专门的税收立法机构和授权税收立法机构外,在地方省一级人大和省政府也建立授权的税收立法机构,形成专门、多级的税收立法和授权税收立法的机构体系,以提高税收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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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税收征管法》第45条做出了税收一般的优先性规定,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致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试论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税收司法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 法律 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在实践中,税收司法存在诸多的 问题 ,阻碍了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一步的改革。
[关键词]税收司法 独立性 行政权滥用
试论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所谓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它的宗旨在于排除法律运行的障碍,消除法律运行被阻碍或切断的现象,以保证法律运行的正常进行,从而使 社会 保持法律秩序状态。本文中的税收司法,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与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
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与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和商法等基本法律部门相并立的 经济 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表现。一般的讲,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集中地体现和反映了国家干预或管理特定领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税法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的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的,肯定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障碍,亦即各类案件,比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等。这些案件实质上是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给税法运行设置的种种障碍,这些障碍造成了税法运行的阻滞和税收法律秩序的破坏。司法权的行使正是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来排除税法运行中的障碍,以开通被阻滞的税法运行渠道和弥补被破坏的税收法律秩序。
综观我国税收司法的现实状况,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乃至在我国 目前 的税收法治建设中,法院的作用似乎被忽视了,税收司法已经成为一个被遗忘的角落①。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宪法虽然赋予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地位,但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却在某些方面相当程度的受制于地方政府。表现在司法机关的经费来源上相当程度依赖当地政府、人员工资上受制于地方财政、人事制度上隶属于地方组织部门及各级人大等等,因而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大量的涉税案件审理受到当地行政机关的干涉,例如在涉及国有 企业 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上,各级行政机关往往认为:国有企业生存能力差,各方面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加之如果对国有企业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进行判罚,最终实际落实责任的仍然是地方政府的各级财政,追缴的税款又上缴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可说是没有任何的好处。基于此,各级行政机关在税收司法活动中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干预着税收司法案件的审理活动,同时对于税收案件的执行干预行为更多,许多国企涉税案件都不同程度存在着执行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行政权力对诉讼权力的干预,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的税收机关行政权的滥用问题。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征管行政权,对于大量应由司法机关解决的问题,如偷税、漏税、骗税等刑事案件,常常以补税加罚款的形式结案,这样做某种意义上就使其年度纳税任务有了保障。
另外也有出于对司法审判机关结果的预期不足,或是出于不愿意让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的想法,对于许多的案件甚至与纳税人讨价还价,最终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以罚代刑,其结果不仅又纵容了纳税人的再次犯罪行为,而且给国家的司法造成直接的冲击,其实质必然是导致行政权的滥用和强化。
1、《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了税务机关的税收优先权,但行使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1)税收优先权流于形式,难于付诸实践。虽然《税收征管法》第45条做出了税收一般的优先性规定,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致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2)在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情形下,税收有无优先权?行使优先权该遵循怎样的程序尚未做出明确规定。
(3)税务机关能否对担保物权设定在后的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占有和控制的欠缴税款即纳税人的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来行使税收优先权?
2. 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关于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 法律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此可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构成了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主要部分,但仍有待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 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有疑问的是,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先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而致税务机关无法行使代位权或虽行使代位权但不足以清偿纳税人所欠税款,法律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解决正是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适用的前提是行使代位权的多个债权人居于平等的债权受偿地位。由于拥有已经公告(公示)的税款的优先权,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非居于平等地位。因此,法律应创设规范: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在依法行使代位权前,须先行通知税务机关并于一定期限后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才可适用。创设该规范是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方面。否则,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将遭到严重弱化。
由于 经济 成分的复杂多样性,尤其在我国已加入WTO 的背景下,部分纳税人漏税、偷税、抗税、骗税及避税的手段不仅种类繁多,花样翻新,并且有着向高智能、隐藏性更强等方向 发展 的趋势,这无疑加大了税收司法人员侦查与破案的难度。同时因为税收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征,对具体经办案件的司法人员的素质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各级司法机关里具有既懂法律、经济又懂税务、税收并精通税务 会计 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司法人员少之又少。
因此,税收司法人员的现实素质跟不上今后国际国内税收司法工作的高要求,无疑是我国税收司法实践面临的又一个障碍,要突破此困境,势必要加强税收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其进行全方面的法律、税收、税务会计等方面知识的强化培训,达到税收司法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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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政治经济活动范围日益扩大,财政需要不断增加,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形式的税收,已渗透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随着公权力日益膨胀,税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关已经基本具备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强化国家税权的保障体系,建立合理、公正、高效的税务行政争讼制度,对税务行政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和监督,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属必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衔接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是不可或缺的,而我国现行法规中对于税收救济制度的规定增加了纳税人的救济成本,不利于纳税人行使行政救济。
【关键词】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衔接救济成本
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在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方而,采取“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相结合的模式或体制。
(一)“必经复议”,即复议前置侵犯税收行政诉讼司法权,不利于纳税人救济
作为行政相对人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例外――对于因征税及滞纳金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行政相对人不能向法院起诉。对于其他税务争议,如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等引起的争议,行政相对人才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
对与征税有关的税收争议采取前置模式的理由:一是争议的专业性;二是减缓法院的压力;三是降低税收成本。然而我国的复议前置规定较随意,只依赖于税收单行法规、政策,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前置使得税收争议的最终解决时间拉长,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给当事人造成了额外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影响了宪法保障人民迅速获得公正接受司法审判的权利,有“行政权侵犯司法权”之嫌,诉权作为一项受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应被限制和剥夺。
(二)“纳税前置”有违法治精神,同时增加了纳税人的救济成本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复议前置,但又对此附加了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条件,即所谓的“税务行政复议双重前置”。该规定对纳税人实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带来不利影响的分析如下:
第一,从理论层面上,“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基础是公益为尊,公权至上,效率优先,这些观念在执行中却屡屡受到冲击。首先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公共利益未必就是国家利益,它还可以包含经过抽象和集中的私人利益,政府并不总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从普遍的私人利益集合成公共利益的观点看,如果政府行为损害了普遍私人利益那就应当被认为是政府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不应当仅仅被认为是对私人利益的侵害。其次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问题。公权力尊重私权利成为民主和法治的一大要求,而“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这种“清债后再说理”的做法,显然不符合行政文明、民主和法治的要求。再次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设置无疑是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效率,而疏于关注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方之间的公平问题。
第二,从法律经济的角度看,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相关主体购买“救济产品”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救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如果通过救济来“复原”权利的费用是如此之高,以至于把除“‘富人”之外的大多数主体都拒之于救济之外,那么救济就不能实现,行政复议程序就失去法律经济学价值上的意义。
第三,纳税前置可能损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牺牲公正性纳税前置弱化了行政复议救济功能和监督功能。行政复议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权利救济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行政复议也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在法律已为纳税争议司法审查设立了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前提下,再对行政复议设立先予履行前提条件.明显与“有权利、必有法律救济”的公理相悖。这样的做法很容易使得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因此得以躲避相关的审查,这显然与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初衷相背离。
第四,从实际实施中看,税务机关在作出征税决定前,首先必须确定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纳税主体,该纳税主体也就以征税决定的方式确定下来,由于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先定力,这就让纳税人复议申请权限制条件的危害性显现出来了。
例如,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主体时,把本应为纳税人A确定为纳税人B并作出征税决定,此时B就负有了在相应的纳税期内缴纳税款的义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往往很大,当事人无力按全额缴清该款项也无力或无法及时提供相应的担保时就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寻求行政救济。并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纠纷实行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同时也就丧失了通过诉权以寻求司法救济的资格,即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在这种发生纳税主体争议的情况下,由于税务机关拒绝了假的纳税主体B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就不利于发现问题,同时也让真正的纳税主体A逍遥法外,还可能在客观上为A提供了转移应税对象、抽逃税款的时机,造成税款迟迟不能入库或实际无法入库,最终使国家财政遭受损失,这种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现行税务复议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人的法律救济起了限制作用,但其本质是合理的,在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可以从各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如:修改复议终局裁决的规定,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废止纳税前置相关规定或保留复议前置制度,并明确列举复议前置的范围;增加选择性的异议审查制度以及税收复议制度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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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复杂,涉及税种相对较多,使得征管难度加大,再加上税务部门征管手段的落后,房地产行业税收基础管理工作不扎实,使得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存在较多的缺失。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问题的思考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房地产行业也随之悄然兴起,在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的今天,房地产行业以它独特的特性呈现出迅猛发展的趋势,在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并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和税收收入增长的重要来源。但是,房地产开发热潮的“高温不减”,房价的“不断走高”,炒房现象的“愈演愈烈”……这些房地产行业中的诸多问题,加剧了金融风险和房地产行业泡沫经济的产生,也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难题。因此,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对抑制房地产投机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实现国家税收的宏观调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它具有广泛的产业关联性,可以带动多个产业部门的发展。但是,由于房地产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和会计核算的复杂性,加上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以致房地产行业税收流失问题较为严重,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难点。目前,在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社会纳税意识不够,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由于房地产企业纳税人普遍的纳税意识淡漠,法制观念不强,财务管理混乱,一味地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导致偷逃税现象较为严重。
首先是财务人员素质较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办法不熟悉、不了解,乱用会计科目、随意结转成本费用情况普遍;
其次是有意隐瞒利润逃避税收,不记或少记收入,虚列成本费用;
其三是财务制度形同虚设,设置“帐外帐”,开具虚假发票、白条现象比比皆是;其四是房地产代收款项不按规定申报纳税,如物业费、收视费、绿化费等。其五,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前期投入资金大,经营周期长,其收益主要集中在房产开发的中后期。房地产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收取的预收款和银行按揭款不进行纳税申报或少申报,长期将这样的收入挂往来帐,把挤占税款后的资金用于滚动开发经营中或弥补注册资金的不足,这样以来,一部分税款就由占转偷,变成了无声消失。
(二)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政策执行不能到位。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由于涉及的税种较多,其中“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今年年初才交由地税部门征收,其相关的税收政策都在不断的修订完善中。
因此,相对于房地产方面的税收政策不能及时、全面的送到纳税人手中,使一些纳税人无法对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有所认识。但由于房地产企业绝大多数是私营企业,这些企业的负责人往往是只将帐记在心中,根本不注重财务管理,更别谈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如房地产企业从商品房的预售到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由于一些销售行为的不确定因素,如应付款中的押金、定金、预收帐款中的预收款何时确认或转作收入核算认识不一。同时,房地产公司不积极配合也增加了征收难度,导致房地产企业相关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
(三)税收征管力度不够,征管漏洞较为明显。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复杂,涉及税种相对较多,使得征管难度加大,再加上税务部门征管手段的落后,房地产行业税收基础管理工作不扎实,使得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存在较多的缺失。
主要原因:
一是税务人员管理的不衔接。如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前期主要涉及施工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开发中期主要涉及到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而在开发中后期涉及企业所得税。在通常的税收日常管理中,税务人员偏重于营业税的征管,而忽视了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二是部分税种征管不够。房地产开发项目多,时间长,现行的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收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对收入与成本的认定上分歧较大。
三是行业税收管理措施不到位。如目前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有核定征收、查帐征收,还有以工程为单位,待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征收等,而土地增值税则由于提供税款不多,计算程序复杂,以及预征政策落实问题,使得征管上存在较大的漏洞。四是发票控管力度不强。
主要表现在:
其一,施工企业结算不开具建安发票,无法确定工程成本。
其二,房地产公司不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在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时,难以确认收入,从而影响税款征收。其三,房地产公司与施工企业大量使用白条结算,混淆纳税义务时间,少申报收入。
(四)税收违法打击不够,稽查工作力度不到位。
房地产企业领取发票后,大肆开具“鸳鸯票”,恶意偷逃国家税收。发票管理的缺位,税务部门对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不力,极大地影响了房地产及相关税收的管理。很多时候,税务部门只注重了当期征收,不注重回头检查,也不重视税源普查和重点税源的稽查工作,给那些少缴、不缴、甚至偷逃税款的人有机可乘,造成税源的白白流失。另外,对偷逃税的处罚不严,虽然刑法、税收征管法对偷逃税行为列有明文处罚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往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使偷逃税的人总存有侥幸的心理。如契税是一次性的行为税,涉及的纳税人面宽且复杂,事后监督检查,追缴税款相当困难。目前,产权交易双方或者中介机构采取瞒报成交价,订立假合同等手段降低计税依据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由于税法对这类偷逃税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加上查处不严,致使开发商、中介机构以及产权承受人肆无忌惮地弄虚作假,偷逃国家税款。
(五)部门配合缺乏合力,激励制约手段欠缺。
税务部门在具体进行房地产税收征管过程中,一些基础信息来源于房管、土地等部门,但由于彼此不属于同一领导部门,以及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或规章来约束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业的协税护税行为,致使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乏力。税务部门对房地产业税收的征管工作,普遍需要依靠相关部门的协助配合,才能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税源资料,但在实际工作中,出于种种原因很难形成部门合力,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其各自又有各自的管理程序,目前相互之间的合作只处于相互约定和协商的状态,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必须召开部门间的协调会议才可解决,缺乏相应的激励制约手段,未能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源的源泉控制。
(六)税收费用负担过重,影响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一方面费大于税现象极为严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要缴纳的各种费用近30项(不包括取得土地价款和施工成本),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费用支出高达投资额的25%左右(不含税收支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费用约占投资额的20%,高额的费用支出明显加重了房地产行业的整体负担水平,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又大大弱化了税收的调控能力。另一方面,现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种类繁杂、结构松散、税负偏高且存在重复课税问题,这些因素都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的自觉性。
针对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实施一体化管理。
(一)强化税收政策宣传,营造浓厚的纳税氛围。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送政策上门、纳税辅导上门、组织培训等方式理顺、沟通征纳关系。譬如利用强大的新闻媒体网络开辟房地产行业税收专栏,建立相关网站,启动相关税收政策语音热线、广播,印制宣传手册,举办相关政策培训班等,有针对、有重点地进行宣传,增强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营造房地产行业税收良好的征收环境。
(二)革新税收征管措施,推进税收精细化管理。
具体来讲,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一是加强日常税收辅导。针对当前房地产行业纳税人普遍存在的纳税意识不高的现状,税务人员要经常深入房地产企业做好纳税辅导工作。如帮助企业理解认识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税收政策;帮助企业建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帮助企业审查其实现收入是否结转以及纳税申报是否正确等。二是完善“以票控税、栋号管理”办法,把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涉及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建安和房地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全部纳入税源监控,对房产开发项目实行“栋号管理”,按施工栋号或商品房销售的栋号登记台帐,一栋一档,全面掌握每一栋号的成本、核算和销售情况,实施税源监控。三是加强发票管理工作,把房地产企业向用户收取订金、预售房款的票据全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定期检查房地产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核对发票的金额是否与房屋实际销售的价格一致,对违规操作填开的发票,严格进行处罚。四是加大税收检查力度,打击房地产业涉税违法行为。要切实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要强化其管理职责,及时掌握纳税人在开发经营、财务核算以及纳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情节、性质及时处理或移送稽查部门处理,及时有效地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加大对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加强联合控管力度,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
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管理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因此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的控管网络,严密监控房地产行业税收的税源动态。
首先,加强与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传递制度。把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项目审批、预售及销售、产权登记、二手房交易五个关键环节,全面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建立房地产税收电子档案,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如征收契税的税务部门或岗位要将土地使用权承受方及其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开发环节有关税收的税务部门或岗位;要将房地产转让方及其房地产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转让环节有关税收的税务部门或岗位;征收契税的财政部门要将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集中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再分解传递给有关税种的主管部门或岗位。同时,各税种主管税务机关或部门也要将实施有关税收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房地产权属转移信息,及时传递给契税征收机关。
其次,以契税征管为契机,全面掌握税源信息。实施一体化管理,主要是以契税征管为把手,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以证控税,堵塞漏洞,把住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再通过征收机关间的配合,准确、快捷传递信息,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凡不持税务部门监制发票和税票,房产、土地部门不予产权证照,从制度上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信息,明确责任人,跟踪掌握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税源情况,对有关税收实施有效管理,提高税收的管理质量和效率。
第三,要利用现有的设备和资源,以当前契税征管中积累的信息为基础,对从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纳税申报过程中取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归集,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比对堵塞税收漏洞。譬如,通过跟踪了解掌握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的税收管理。又如,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掌握单位、个人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源信息,将转让方名称、识别号码,转让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与有关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发现漏缴税款的,及时进行追缴,切实加强在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收的管理。?
(四)简化办税工作程序,提高征收工作效率。
税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首先,要本着“就近”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采取与土地、房管、银行等联合办公的方式,真正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人的税外成本负担。其次,全面推行“一窗式”管理。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收,如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凡可在一个窗口一并征收的,可在交易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或缴纳契税时一并征收。另外,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时掌握二手房交易价格情况,可在契税征收场所或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代开财产转让销售发票。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场所开设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争取将金融机构引入征收场所,以节省纳税人的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努力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树立起良好的税务执法形象。
(五)坚持以人为本观念,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与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执法水平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在对房地产行业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问题上,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要加强税务人员对房地产行业相关税收政策的学习,要有针对的开展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培训,让税收征管人员熟悉掌握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熟悉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制度,明确其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方式,了解整个房地产开发交易的全过程,能够掌握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纳税调整和查帐检查工作,适应复杂的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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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学(pharmacology)是研究药物与机体(含病原体)相互作用及其规律和作用机制的一门学科。主要指研究有关使用化学物质治疗疾病时引起机体机能变化机制的学问。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高职药理学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高职药理学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全文如下:
药理学是医药学各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也是联系医学基础与临床、药学与医学的桥梁学科,本课程涉及的知识面广,内容繁杂,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较多。现我将在药理学教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合理的解决方法加以整理,概述如下。
1.与临床用药联系不紧密。
药理学为药学、护理、临床等专业的主干课程,对学生进入相关岗位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任务。药理学教材上所列的药品一般都是具有代表性的药物,并不是临床常用药物,且临床所用新药很难在教材中体现,因教材更新需要一定周期,跟不上临床新药的发展。医药专业学生进入工作岗位之后,所学药理知识相对滞后,不能满足临床用药及护理需求。药理学知识与临床紧密联系,而目前各大院校药理学教师大多在教学一线工作,没有深入临床实践,没有信手拈来的临床用药经验,仅仅依靠课本上的内容,教学内容与临床脱节。
2.教学方法内容“一刀切”。
高等院校的药理学教师往往不是给一个专业上课,很有可能会给不同专业讲授药理学知识,而不同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及能力要求对药理学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多数药理学教师针对不同专业没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与内容,课程定位不够准确,针对不同专业的教学往往“一刀切”。比如,在给高职护理专业学生授课时,多数教师比较重视药理学学科的系统性,重点讲授药动学特点、药理作用、临床应用,而忽视护理岗位对课程要求的特殊性,对药物的配伍禁忌、不良反应、用药护理等知识讲授较少。
3.理论知识枯燥,学生学习兴趣普遍不浓厚。
药理学涉及生理学、内科学、病理学等学科知识,需要扎实的知识基础,以及分散与联系各学科知识的能力,基础较差的学生学起来会比较吃力。本课程主要教学内容为理论教学,必须在熟记的基础上进行下一知识点的学习。比如,学习M受体激动药和M受体阻断药,必须在熟记M受体的分布与作用之后学习效果才好,如果学生没有及时复习及熟记相关知识,新内容的学习难点就会加大,这毫无疑问会降低学生的学习兴趣。需要扎实的理论知识、主要靠记忆的学习方式、必须及时巩固新学知识等特点,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不浓厚,必须靠督促来学习,学生掌握情况不好。
4.教学功底不够深厚。
高等职业学校的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大多数是从各大院校招聘的专业相关的毕业生。以医学类为例,青年教师大都从中医药院校或者医学院校毕业,他们专业基础知识牢靠,但是没有受过系统的师范类教育,导致专业知识够用,但教学内容的组织、板书等教学基本功差,降低了教学质量。
1.结合临床实践。
药理学教材建设必须以临床用药为依据,加快教材建设,针对不同专业的特点,调整和修改教材。比如,护理专业的教材应该加入临床用药护理须知,紧密联系学生就业岗位所需能力要求。药理学教师应该利用寒暑假到医院、药房进行假期实践,更新理论知识,了解目前临床常用药物,以便在教学过程中有所侧重。同时,经过实践积累了一些临床用药病例,上课时可随时举例,使上课气氛更活跃,强化学习效果。
2.根据专业特点教学。
医学各专业就业方向岗位有很大差异,对于医学基础课药理学的讲授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不同专业的岗位特点进行教学。护理专业要加强用药护理须知、药物的不良反应等内容的讲授。对于口腔专业,针对口腔专业要重点加强局麻药和抗菌药物如甲硝唑等内容的讲授,药物的作用机制、体内过程可以结合课时适当缩减。
3.加强学习理论知识,增加实验课时。
教师必须加强自身理论知识的学习,不仅包括药学知识,还要加强相关课程理论知识的学习,特别是内科学,是药理学教师必须学习的内容。药理学教师在上学期间接受的药学专业教育中没有内科学,但是药理学的临床应用中涉及大量疾病的症状及机制。如果对各类疾病不清楚,那么讲课只能照本宣科,上课内容枯燥,激发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要增加实验课时,在做实验的过程中,学生对药物的药理作用、不良反应有更形象更深刻的认识,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强学习效果。在条件、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可借助多媒体,播放实验视频。
4.加强教学基本功、导师制的培养。
针对教学基本功较差的情况,对每个新进青年教师要确定至少一个培养导师,听指导教师上课,培养导师对其教学基本功进行长期性的指导,同时促使青年教师习得专业知识。
药理学在医学类专业中属于桥梁学科,在各专业的学习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也是学生们以后在工作岗位中必须应用的学科,药理学教师必须在教学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于祖国教育与医药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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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收入大部分来自于流转税,而涉外税收优惠却集中在所得税上,直接优惠较多,间接优惠较少,着力点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表面上看优惠幅度很大,实质上是政策性的资源浪费,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中国加入WTO与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简要分析了信用证欺诈概念的界定、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并就国际贸易实务中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以及在发生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救济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WTO 税收政策
中国加入WTO与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WTO的宗旨就是贸易自由化,加入WTO,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将全方位接轨,各种限制逐步打破,法治更加成熟、完善,更多的外资将会涌入中国。但是,作为外商投资“指挥棒”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尽管在吸引外资、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可是由于相关的优惠政策自制定以来,已经近十年未作调整,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需要。因此,在新的经济形势背景下,重新审视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相应调整,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1.目标不清晰,产业导向过于简单化,外资投向不尽合理。
任何一项税收优惠政策都应当目标明确,能正确引导资金流向,具体到扶持何种产业和行业等等,使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有依有据。在开放之初,我国涉外税收优惠目标是吸引外资,现在已由吸引外资量的要求升华到合理利用外资质的要求,中心是促进我国经济的产业升级与结构调整,而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只对农林牧等几个行业的特殊优惠进行了粗线条的规定,对其他行业则不分产业性质实行“一刀切”的优惠政策,从而在不同的风险与技术投入下,不同行业承担同样税负,使产业导向模糊,未能有效地引导外资流向我国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若不适时调整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加入WTO后,外资的进一步涌入只会加剧我国现有的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的矛盾,并产生新的矛盾,难以实现利用加入WTO后的大好形势加速发展经济的目标。
2.优惠手段单一,政策效果模糊,容易造成外商的偷税逃税。
我国税收收入大部分来自于流转税,而涉外税收优惠却集中在所得税上,直接优惠较多,间接优惠较少,着力点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表面上看优惠幅度很大,实质上是政策性的资源浪费,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一是外商并不是税收优惠的真正受益者。西方国家大多实行税收抵免而非税收饶让,对来自这些国家投资者的减免优惠,就转化为投资者母国税收的增加,纳税人并未真正受益。我国反而因这些税收优惠而大大降低我国税收优惠的效益与质量。二是减免税优惠过多,诱使外商千方百计钻税法漏洞,延长税收优惠。
3.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税收歧视”现象,缺乏统一性。
具体表现为外商享受“超国民待遇”。内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同,内资企业以照顾性优惠为主,外资企业则以鼓励性优惠为主,外资企业较内资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二者的差异矛盾主要表现在所得税与进口关税两方面:在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同为33%,但由于税收优惠的不同,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不足1
0%,而内资企业为28%;在进口关税方面,1997年10月以前,我国关税算术平均水平为23%,而外资企业的关税税率按其所占关税收入占应征货物价值比例计算不足5%。这些大大削弱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长此以往必将危及民族工业的生存与发展。加入WTO后外资将进一步涌入,客观上要求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内外资企业与地区之间的统一,而且WTO成员国之间的无歧视性待遇也要求我国在对待优惠对象上实行无差别原则。
4.优惠政策弹性较大,地域性优惠层次过多。
一是我国颁布的涉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有500多项,许多只是规定了一些规则,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以致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解释与执行方式,存在任意处理的情况。二是地方政府为扩大本地区吸引外资规模,无视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越权减免,扩大优惠,造成事实上的下级政策操作主体侵权状况。三是有些地区之间展开“税收优惠大战”,将税收优惠作为与其他地区竞争的手段,无原则地盲目减免,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加入WTO后,对于看好中国市场的潜在投资者而言,稳定有序的税收环境比朝令夕改的税收优惠更具有吸引力。
1.将优惠的目标,统一到贯彻产业政策上来。
根据当前形势的发展,将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转到产业导向上来,即实行以贯彻产业结构优化为目标的税收优惠制度,将产业结构调整置于区域政策之前,确保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到位。在对待不同产业的发展上,可以实行产业不平衡增长战略,解决当前税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矛盾。
具体做法是,按照国家产业发展序列要求,对能源和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和通讯业、农林水利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其他急需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可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对一般加工工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则属于控制发展范围,不应再予优惠,同时还应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的投资。这样才能保证加入WTO后将充分利用外资与平衡产业结构相结合,促进我国经济结构协调发展。
2.改进优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
我国目前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为主,优惠形式单一,难以适应加入WTO后复杂经济形势的需要。因而应丰富调节手段,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从而使优惠形式多样化。笔者以为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调整:
(1)准许加速折旧回收投资;
(2)实行投资抵扣,对资本投资可按其投入额依照规定比例计算的金额抵扣当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3)费用扣除,规定特定范围费用开支的应纳税额扣除,如加拿大规定,科技开发费用可在当期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
(4)财政补贴或补助,如在加拿大,凡对繁荣加拿大经济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投资项目,可以从政府得到资金支持;
(5)特定准备金,是为减轻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置的资金准备,如德国可设立折旧准备金、呆账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间接税收优惠的特点是对税收的间接减免,表现为延迟纳税行为。这种形式是允许企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是资金使用在一定时期内的让度,其税收主权并没有放弃,有利于我国加入WTO后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以及维护市场经济平稳发展,保障税收收入。
3.在优惠结构上实现三个“统一”。
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给外商以国民待遇。这样,在优惠区域相应扩大的条件下,不会对外商投资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内资企业,增强其竞争力;此外,统一税收优惠法,以投资方向作为适用优惠标准,从根本上杜绝了“假合资”、“假外商”的产生,有利于规范我国投资环境。
二是统一各地优惠政策。除保留海南、浦东等四个经济特区和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的特殊政策,其他地区一律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越权优惠。
三是统一各类外商的优惠政策。对待港、澳、台商和其他外商一视同仁,消除地域歧视与国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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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方式不断拓展,第三方物流企业快速成长,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型步伐加快,市场主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初步形成。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论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 要:现代物流业是中原经济区重点发展的产业。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发展速度快、基础条件好,但规模小、基础设施薄弱。税收优惠政策可调整物流业产品结构,减轻现代物流业的税收负担。应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流转税、所得税等的优惠力度。
关键词:中原经济区; 现代物流; 税收优惠政策。
论文正文:
试论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现代物流是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整合运输、包装、装卸、搬运、发货、仓储、流通加工、配送、回收加工及物流信息处理等各种功能而形成的综合物流活动模式。现代物流业是新兴的生产性服务业,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加速器。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尚处于发展阶段,发展潜力很大,然而建立在传统行业基础上的现行税收政策与现代物流业发展不适应,亟须进一步优化。
在建设中原经济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过程中,河南省政府把现代物流业列为河南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目前,中原经济区物流业发展机遇和困难并存,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原经济区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基础条件良好。
中原经济区地处我国腹地,位于沿京广、陇海、京九“两纵一横”经济带的交汇处,中国两大铁路干线京广和陇海铁路、两大高速公路干线京珠和连霍公路都交汇于此; 郑州北站是亚洲最大的铁路编组站,郑州东站是全国最大的零担中转站,郑州站是全国最大的客运站之一; 河南省已建成郑州、洛阳和南阳三个民用机场; 2011 年,河南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 5 000 公里,位居全国第 1 位,实现94% 的县市通达高速公路; 此外,河南省拥有 3 个一类口岸、9 个二类口岸和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B 型保税物流园区。可以说,中原经济区承东启西、连南通北,是我国多方向跨区域的交通要冲和多种交通网络交会的枢纽地区,也是东部产业转移和西部资源输出的战略枢纽。这些都为发展物流业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
中原经济区物流业发展速度快。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方式不断拓展,第三方物流企业快速成长,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型步伐加快,市场主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初步形成。2010 年,河南省社会物流总额超过 500 000亿元,增长 31. 1%,比全国平均水平快 16 个百分点; 全省物流业完成增加值 743. 5 亿元,增长13. 6% ,比全国平均水平快 0. 5 个百分点。其中工业品物流总额增长 33. 8%,进出口货物物流总额增长 18%; 全省货运量增长 19. 3%,总量位居全国 第 三 位、中 部 第 二 位; 货 物 周 转 量 增 长16. 1% ,总量位居全国第六位、中部第一位。
目前,河南把物流业定位成战略性新兴产业,物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服务作用逐步增强。
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规模小。
目前,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数量多,但大多是中小型企业,企业规模效益难以显现。据悉,河南省现有规模以上物流企业 3 200 户,其中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企业的道路货运企业 914 户,占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 28. 6%; 年缴纳营业税 50 万元以上的道路货运业纳税企业 76 户,占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 2. 4%。截至 2012 年 7 月,国家税务总局先后确认了 8 批近 2 000 家企业为试点物流企业,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而在这 8 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中河南只有 58 家。与中西部省会城市比较,郑州有竞争实力的物流企业不多,规模普遍低于重庆、西安和武汉的物流企业。
中原经济区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基础设施薄弱。
中原经济区现有物流企业在物流库存管理、信息服务、成本控制、物流方案设计等物流增值服务方面的业务开展不足,大多数物流业企业只从事传统的、简单的物流服务业务,如运输和仓储服务等,使物流企业的进入门槛偏低,效益差。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进展缓慢。一是物流园区公共基础设施缺乏,专用物流通道和多式联运、仓储配送基础设施能力不足,物流资源缺乏有效配置; 二是物流企业信息化程度和技术装备水平低,如有些中小企业还没有进入电子商务网络,ERP 等物流管理软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
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一直在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对现代物流业适当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可减轻现代物流业的税收负担,也能够鼓励社会资本的积极进入,培育壮大物流企业的发展。
1. 调整物流市场产品结构。
目前,中原经济区市场上物流产品供给失衡,呈现出三多三少的特征,即传统物流产品供给较多,现代化的物流产品供给少; 商贸物流产品供给多,生产性物流服务供给少; 低端产品供给多,高附加值服务项目少,市场产品结构不合理,专业化水平低,资源条块分割现象严重。有效使用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导向作用,将有助于物流市场产品供应结构的改变,促进市场均衡发展。
降低物流企业经营成本。
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成本高企,严重影响了其自身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关于物流成本高企的原因,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劳动力、燃料、土地使用成本的刚性上涨,这些要素的价格都不以企业的意志为转移,又都是无法主观去降低的。物流成本高企的另一原因是物流行业税费偏高。这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完善现代物流业的税收法律制度,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提升现代物流业的利润空间。
目前,中原经济区物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 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
( 1) 列入国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物流企业享受差额缴纳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 2) 对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快递企业,其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统一使用快递业务专用发票。
( 3) 自2012 年1 月1 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 4) 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外的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企业可凭出口报关单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 免)税; 物流中心外的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 5) 对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内的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 6) 物流企业在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区投资用于自营物流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购置的进口设备,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 1) 对在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新设立的基地航空公司,自开业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金的河南省留成部分,实行前三年补助100% 、后两年补助 50% 政策。企业所得税从有税源入库年度起计算。
( 2)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 含 6 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3) 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指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项目) 的投资经营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 包括自用和出租)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物流业税收政策,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税收问题,阻碍了现代物流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1. 物流业存在重复纳税。
物流业重复纳税主要体现在营业税方面,在租赁业务、网络分包业务以及代理业务等领域体现的更为突出。其中,在租赁业务方面,试点物流企业已不存在营业税重复纳税问题,但河南省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所占比重极小,而非试点企业不能享受该政策,造成新的不公平。在网络分包业务方面,按照我国营业税法的规定,企业按照整单的金额缴纳营业税,外围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协议上的价款也要全额缴纳营业税。在代理业务方面,物流企业在从事代理业务时,会包括一部分本应由客户自己负担的报关费、检疫检验费、运输费用等,在缴纳营业税计算营业额时,各级税务部门又不予以扣除,出现重复纳税情况。
物流企业税负过重。
( 1) 营业税。我国物流业的营业税税率是3% ~ 5% ,税率并不高,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我国物流业技术含量低,是劳动密集型微利行业,毛利只有 4% ~5%,缴纳 25%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仅剩下 1% ~2%,并不高的营业税税率对物流业来说却显得税负过重。
( 2) 增值税。我国已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物流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钢板、水泥、混凝土等材料费用仍不得抵扣,加重了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
( 3) 房产税。按照我国现行法规,缴纳房产税时要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是房产自用时,以房产余值计算缴纳,适用 1. 2% 的税率; 二是房产出租时,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12%。然而,物流企业出租仓库的租金收入,除了按以上规定依法纳税外,还要缴纳 5% 的营业税,税负达 17%,并有重复纳税问题。
2011 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要求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切实减轻物流行业的税收负担。笔者结合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需要,对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建议。
1. 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重点领域。
( 1) 鼓励发展第三方物流。自给自足的物流模式成本高、效率低,第三方物流是物流业发展的方向,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功能,力争在企业内部物流资源外部化中有所作为,鼓励企业剥离自有物流资源,克服中原经济区第三方物流业发展中需求不足的制约。
( 2) 鼓励发展农村物流。中原经济区农业发达,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和粮食加工集聚区,发展农村物流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当前农村物流分散、物流技术落后、农资物流信息化水平低等问题成为中原经济区农业物流体系发展的瓶颈,应充分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村物流业务。
( 3) 鼓励物流企业兼并重组。大型物流企业优势明显,如在服务的优质化和远距离运输设计等方面表现突出。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数量多,但规模不大,应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物流企业兼并重组,走规模化发展道路,提高物流企业竞争力。
( 4) 鼓励物流企业购进先进设备。中原经济区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不容乐观。大多数物流企业在物流设备上投入不足,不注重技术改造和物流设备升级,现代物流技术应用缓慢。税收优惠政策应鼓励物流企业更新设备,提高物流企业服务能力。
流转税优惠政策建议:
( 1) 在中原经济区物流业所有企业、所有业务中,全部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取消税收试点,使所有的物流企业享受公平税负。
( 2) 将中原经济区物流业代理、仓储、租赁、配送等各个环节的营业税税率由 5%降低到 3%。
( 3) 中原经济区传统工商企业向专业物流企业转让自有仓库及其附属设施免征营业税; 中原经济区传统工商企业向专业物流企业转让自有固定资产免征营业税。
( 4) 对所有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物流企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而不是仅限于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区。
( 5) 对中原经济区所有农产品物流免征增值税。
所得税优惠政策建议:
( 1) 将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作为小型微利企业,不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人员、收入的限制,直接按 20%的税率纳税。
( 2) 对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的研发费在税前列支; 中原经济区物流行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 3) 对中原经济区新开办的物流企业享受为期 1 ~2 年的免征所得税优惠; 对经营货运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
( 4) 对参加中原经济区重点物流园区建设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二免二减半”的优惠政策;对物流相关的兼并重组企业给予“一免一减半”
的所得税优惠。
( 5) 对中原经济区农村现代物流企业实行三年或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款。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 1) 对中原经济区新引进的物流企业区域性总部、集团总部,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 2) 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所属仓库,不论是否出租,均以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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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应税项目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混合销售行为已成为企业商品及劳务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
按现行税制,建筑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为该行业提供产品的建筑产品生产和销售行业,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畴,而有些企业既生产和销售建筑产品,又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如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涂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常常在销售产品的同时伴随着建筑安装劳务行为,企业取得销售收入中既有产品销售收入又有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属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对混合销售是依照纳税人的经营主业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不是根据某笔合同中某一笔收入来确定,如果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简单的说就是缴纳增值税的工业或商业企业),这样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就应该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按劳务类别征收营业税。但是建筑行业却很特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各自销售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中,产品销售收入一般大于建筑劳务收入,但是按照新的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再按销售比例是否超过50%来划分是交增值税还是交营业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第1条规定仍然有效。对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该文件明确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是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由于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的对象多为建筑及房产开发企业,属地税征收范围,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方经常出现只收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发票,而不收产品销售发票,从而造成了增值税税款的流失,侵蚀了增值税的税基,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给国地两税部门之间管理制造了不小的矛盾,同时也给某些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以可乘之机。
1.现行流转税制度的缺陷,造成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建筑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给建筑安装公司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要缴纳3%的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包含了上一环节的产品价款和税款,造成重复征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接规定要缴纳5%的营业税,发票金额中也要包含上一环节缴纳的营业税款,同样要重复征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偏低,造成某些行业税负偏高。新的增值税条例将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从100万元降至50万元,对于某些规模较小,难以取得进项增票的企业,其增值税的负担率将会大幅度提高,且这类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大多是建安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营业税纳税人,他们不需要增票抵扣税款,必然导致这类企业在发票和税收上做文章,而目前的税收制度和经济环境给这些企业偷逃税款创造了条件。 部门利益冲突,国地税征管矛盾重重。受不断增长的税收收入任务的影响,国地两税都加大了征管力度,对属于本部门的管辖的税收更是寸步不让。新的增值税、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都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分别核算的,由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各自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因两个细则都没有规定方法和标准,其核定结果必将产生此多彼少之争议。根据多年来国税、地税一直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实际情况,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不可能坐下来针对某一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项目计税依据“合理”地协商确定各自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销售(营业)额,最终还是导致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权的矛盾。 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千方百计少缴税款。从调查情况来看,纳税人账外经营情况严重,一是纳税人在施工所在地政府或地税机关代开建筑安装发票,如果正常入账后国税部门必然不认账,要重复缴纳增值税;二是部分购货单位不要发票,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不入账,偷逃增值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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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着企业集团化的发展,资金集中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现金池作为一种资金集中管理的手段开始受到关注。运用现金池业务可以优化企业资本结构,节约利息开支,加强资金管理。然而在实际运用中,由于企业自身的局限性和政策的约束,本币现金池管理中存在诸多的税收和费用问题。明确这些问题的原因与对策,提高企业自身素质,完善有关规定,对充分发挥现金池业务对企业的优势作用,实现节约各项费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资金集中管理;本币现金池;税收;费用
随着银行业的快速发展,现金管理技术或方法变得越来越重要,“现金池(Cash Pooling)”作为一种有效的资金管理方法,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国内外银行重视,以便更好地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适应集团客户迅速发展的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同时,“现金为王(Cash is King)”的理念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受到空前的重视,企业对流动资产管理与集中性的要求变得日益紧迫,于是可以降低整个集团的财务成本、提高资金管理效率的现金池业务逐渐成为各大企业广泛追捧的一项资金集中化管理工具。
现金池(Cash Pooling)也称现金总库,最早是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用来统一调拨集团的全球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现金池业务主要包括的事项有: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日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
现金流是企业的血液,“现金为王”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理念。但是,许多企业集团由于成员企业数量众多,地域分布广泛,在资金管理上的水平参差不齐,出现了独特的“三高”现象,即“高额”的闲置资金沉淀在银行、借入“高额”的短期贷款和“高额”的财务费用,严重影响了企业集团利润的增长,甚至导致破产。
人们在总结企业经营失败教训的同时,发现了一个共同的规律:无论何种诱因导致经营失败,最终都必然地显现为资金链断裂和现金流枯竭。现金流成为企业经营、投资、融资活动的综合体现,商业银行也把如何协助客户构建健康的现金流,作为现金管理服务的重要理念。随着市场全球化不断扩展,企业对流动资产管理与集中性的要求也变得日益紧迫,企业收购或合并带来了新的管理系统、与银行业的联系及账户结构,使得企业财务的整合过程变得更加复杂。在价值管理成为趋势的形势之下,如何更好地利用商业银行的管理服务,实现集团财务管理由成本中心到利润中心的转换,更好地实践价值管理,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同时,国家各项法规的限制不断放宽,也为企业有效管理和利用资金提供了更加便利的环境。在这种背景下,一种有效的现金管理技术——现金池得到了众多集团企业的广泛运用。
虽然现金池已经成为国际上集团资金集中化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但只是在最近几年,它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被国内银行市场所推出。尽管当前有越来越多的集团企业已经或正准备使用现金池产品,可是目前国内的现金池产品仍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的约束,本币现金池管理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具体来说,在现金池结构下,子账户和母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导致了不同法人实体账户间资金的真实转移,但是这种转移是没有贸易背景支持的,这就形成了公司间的借贷,而公司间的借贷是我国《贷款通则》中所明令禁止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款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由此可见,我国禁止企业之间非贸易结算项下的资金自由流动,法人之间想要共享现金资源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运作。但是即便是采用委托贷款方式,法律也有限制,如中国证监会2003年发布的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禁止国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简单说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贷款,委托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只负责按照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或投向、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贷款被作为绕开公司间借贷禁令的一种方法,但是委托贷款模式也意味着额外的税务成本——利息营业税,且每次交易还必须缴纳印花税,因而就产生了一系列的税收和费用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05%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因此根据规定委托贷款必须按照每笔贷款金额的0.005%缴纳印花税,且一笔交易交一次。现金池是基于委托贷款模式下企业内部资金的划拨,其中因委托贷款而产生的应缴纳的印花税可由集团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约定支付方,一般由贷出方支付,由银行进行代扣代缴。
印花税在多数情况下是每发生一笔交易或每签订一份合同就要进行缴纳的。在现金池模式下,企业每天会产生大量的、频繁的资金的上拨和下划。特别是那些比较大型的企业集团,它们拥有多个子账户,每天基于现金池而发生的委托贷款的数量就相当的可观。如果按照之前所说的委托贷款逐笔缴纳印花税的话,势必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与现金池所提倡的高效的资金管理理念背道而驰。
但是企业也不是无计可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有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目前很多企业也已经意识到了频繁纳税的烦琐,为了避免每笔委托贷款都要进行印花税的核算,企业比较普遍的一种做法就是事先和银行商定一个委托贷款的总额,然后到当地的税务部门提起申请和备案,得到税务机关批准后,再根据这个总额来计算所应缴纳的印花税。
因此,在印花税的缴纳上,企业和国内银行可以借鉴花旗、汇丰等外资银行的操作。在与客户签约时,分别估计现金池结构中参与各方每日可能进行委托贷款的最大金额,并根据该金额一次性缴纳印花税,若企业在一段时期(一般是一年)内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发生额超出原先设定的最大发生额时,银行再补收印花税。不过,企业和银行怎样确定总额标准,签订合同的期限怎样确定的具体问题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进一步的相关政策来进行解释。比如把总额定为营业额的10%,合同期为1~3年等,使企业的操作可以具体化。
在现金池框架中,子账户发放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子账户获取委托贷款的利息支出要逐笔征税,不能轧差结算,因此,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是计算营业税、所得税的重要依据。计算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的利率依据在目前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拆放资金的话,应参照金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的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这就产生了实际操作上的具体问题:究竟超过或低于标准的百分之多少算作畸高或畸低?
通过查阅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利率的相关通知文件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央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情况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40号),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 根据《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0号),自2004年起,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即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客户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2。200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浮存贷款利率时明确指出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
这样一来,对于委托贷款利率的设定基本上就没有了上限和下限的限定。在现金池中,企业实际所采用的利率就是由集团企业内部自行商定的利率,在此过程中,银行一般也不会介入,不过企业也不能完全随意地设定内部资金划拨的利率。大多数企业采用的做法是:如果放贷企业没有财务负债,其放贷下限没有规定,只是不低于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为了避免有少交营业税之嫌;如果放贷企业本身有财务负债,则其放贷款不低于其借款成本,为了避免有转移价格之嫌。这种做法不仅节省了相关的利息费用,还避免了相关税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企业内部利率定价涉嫌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的质疑。
在现金池中,对放款人赚取的利息收入要征收5%的营业税。主账户和成员公司账户之间,无论是上划还是下借资金,都会产生利息收入,因此必须缴纳营业税,根据税法规定,委托贷款的营业税应由受委托的银行代为扣缴。
在现金池模式下,下属子账户将多余资金上划到母账户,在此过程中根据具体的利息收入缴纳一笔营业税,同时母公司将这笔资金下拨到其他资金短缺的子账户,又缴纳了一笔营业税。我们可以看出,在此过程中实质上就是一笔资金的上划和下拨,但集团企业却因此缴纳了两笔营业税。若集团企业的规模庞大,分支层级较多,那么通过现金池进行资金划拨会导致大额营业税的支付,加重了企业财务费用的负担,与现金池管理的理念背道而弛。很多企业因为税负过重直接选择零利率和不缴纳任何税的操作方式,留下违规隐患,也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但是根据《税法》中营业税的相应规定,税务部门很难就目前的营业税条款做出调整。
针对这一问题,越来越多的银行纷纷对原有的现金池架构做出相应的修改,不再是统一由子账户向总账户发生借贷行为,而是子账户之间先做调剂,然后再以余额与总账户发生交易,这样一来,企业集团就可以比较方便也比较合规地节约税务成本。
在实际操作中,集团企业也可以借助相互之间的委托贷款,通过设定不同的借贷利率水平将利息收入转移到处于低税率地区的子账户。同样可以通过设定高贷款利率使利息支出发生在处于高税率地区的子账户,这样一来就很容易降低整个集团内部的税负水平,从而为企业减少了相关费用的缴纳。
在现金池结构中,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充当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并不承担任何风险,但是仍需对每笔委托贷款服务收取代理费用,有些银行还会对参加现金池的账户收取一定金额的账户管理费。这样一来,企业虽然可以减少集团整体的存贷利差,但却增加了集团与银行往来的手续费,使企业获利大打折扣。因此,企业必须尽力将手续费降到最低,否则巨额的手续费会使企业使用现金池变得毫无意义。
所以,企业在选择银行时要确保不会对大多数子公司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要考虑到所选银行的机构网点与成员单位在地域上的匹配程度。同时企业也要充分注意银行的服务质量,银行的现金池有多种结构,如母虚子实、子虚母实等,企业在与银行进行合作的时候可以向银行进行咨询,要根据企业自身的需求量身定制一套现金池结构,还应当与企业内部的财务人员、律师、税务人员等进行一定的协商和沟通。国内的一些银行在推出现金池服务的同时,往往都有自己服务的特色和强势的地方,企业在选择银行时就要充分考虑到这些特色和强势是不是能够真正与企业资金管理需求相符,从而为企业最大限度地带来经济利益。
[1]汤谷良,曹再华.GE公司“现金池”落地中国的案例思考[J].财务与会计,2006(3):9-12.
[2]叶友,任梦杰,等.企业集团现金现金池:“1+1>2”的奥秘[J].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06(2):34-36.
[3]申山宏,徐志敏.现金池的功能及集团公司的实际应用分析[J].商业经济,2010(9):9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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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的重要政策调控工具。在明确税收优惠的内容和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国情制订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的经济发展服务。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存在无限供给和发达国家的高失业率,也不会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因此,投资形成的快慢,将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计算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
税收优惠有效率是指税收优惠能显著地增加经济的产出,对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利益大于由于税收优惠而导致的利益损失或机会损失。通常,直接投资给一个地区带来的利益有创造就业机会、改善基础设施、技术转移与扩散以及拓展新市场等。同时,也可能由于损害环境、耗费原材料、割裂地区经济等而导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地区的较大损失。只有当投资利益大于损失时,税收优惠政策才是有效率的。不能因为片面追求投资的数量而牺牲本国本地区的利益,在制定优惠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该项政策的实施对本国的环境、市场、技术等方面的影响。只有这样,税收优惠政策才能真正达到有效促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
新税法中将内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适用对象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同时取消了内外资企业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才能加计抵扣的限制条件,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规定摊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区域扩大,统一执行15%的税率。新税法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使用范围由现有的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的15%优惠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使用20%的照顾性税率。这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增强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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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会计准则的实施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开始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存在很大的差别。企业在选择固定资产会计政策的同时,有空间也有必要为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固定资产管理中的税收筹划问题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企业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资产,是我们企业发展的保证,可以说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经营的进一步完善,它在企业的经营发展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实际的工作当中我们必须要重视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管理工作。本文笔者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就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固定资产管理;税收筹划;分析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那些大型企业当中固定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较大。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较大,不能够轻易的得到变现,因此我们如何利用好我们的固定资产给我们的企业带来多的利润成为当前企业必须要思考的一个问题。因此企业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十分必要也是对固定资产的合理规划。同时,企业的固定资产包含许多种税负,并且弹性也较大,正因为如此我们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十分必要。笔者认为企业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主要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各种税种。
同时,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对于企业来说十分有必要,能够为企业节税,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我国许多企业的固定资产较多,主要有房产以及设备等各个方面,固定资产的比重大。但是目前我国的企业在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方面还存在许多的问题,还有许多的不足。本文笔者以新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为依据,从企业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入手,对现阶段我国企业固定资产税收筹划进行了简单的分析,笔者认为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
我国从2009年开始实行了增值税改革,在这个方案当中就增值税当中固定资产的买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说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实施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相关规定进行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凭借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从海外进口买进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固定资产运输的相关票据来实现抵扣。但是以上说的都必须要在2009年以后发生,因为在2009年以前我们还没有实行增值税改革,要进行购进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还必须得按照以前的纳税筹划进行。
对于在2009年以后发生的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我们还必须要注意以下方面,那就是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同时,增值税筹划还具有纳税行为的合法性和前瞻性等特征,需要我们的企业要好好的把握。我们如果要实现合法性以及前瞻性就必须要求我们的纳税人员具有精通的法律知识,及时的与我们的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时时刻刻的关注我们税收政策的变化。
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第三条和第四条专门就我国房产税相关税率问题进行了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因为1.2%是最低标准没有变动的空间,因此其具体的减除幅度我们的有关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因此,相对来说房产的价值也就决定了房产税的多少,如果我们减少了房产的价值那么他的税收也将会得到减少。
在房产当中所包括的空调、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附属的设施设备也将会影响到房产的价值。因此为了避税我们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进行改变,进行细化分类。比如我们可以对那些除了房屋的附属设施进行单独的登记,这样不但可以减少房产的价值还能够减少税收筹划,避免了缴纳相关房产税,给企业获得更大的优惠。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我们企业进一步扩大的保证,它可以说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企业的实际利润。当前,我国企业的所得税往往采取的是25%的比例,因此我们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运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是最快的纳税筹划,也是效果最为明显的。同时我国企业的所得税法专门就固定资产的折旧进行了规定允许固定资产加速和提前折旧。如果我们运用直线法令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则可以对计提折旧进行均衡,如果我们采取加速折旧法则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我们资本的快速回收,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但是我们的资金往往具有一定的时间价值,我们可以在前期增加折旧额,然后在推迟到后期缴纳。
除此之外,如果我们的税收波动不大,相对稳定我们就可以采取递延的方法进行税收的缴纳,这样就相当于我们获得了一定的资金,并且是无息的。但是这种方法不是每一种都合法,我们的企业还必须要做好区分。
一是如果是比例税率,我们企业每年的所得税的税率是不会变的,如果我们的企业使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将可以把我们企业的利润获得情况进行延后,这样将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收好处。
二是如果以后企业的所得税出现上升的情况,我们的企业则可以利用筹划来进行折现,对相关的税率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得出企业的最佳选择。
三是如果我国出现了通货膨胀,我们就可以对我们的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这样不但能够让我们的企业资金得到迅速的回收,还能够获得延缓纳税的好处。四是一定要考虑我们的时间等因素,对于我们的企业来说时间就是金钱,不同的时间进行资产折旧具有不同的价值,税率等也不尽相同。因此,只要符合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的企业一定要选择能够给我们企业带来最大价值的方法进行折旧。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开始不断对税收筹划有一个较新的认识。只要我们的政府以及企业管理层能够正确宣传、引导、鼓励,我们企业将会更加注重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这将会极大的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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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成本是指征纳双方在征税和纳税过程(该过程开始于税收政策的制定,结束于税款的全额入库)中所付出的一切代价(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的总和,具体包括征税成本、纳税成本及课税负效应三个部分。狭义的税收成本仅包括征税成本。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和税收成本筹划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我国房地产经济迅速崛起,近几年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局面,房地产企业发展速度也比较大。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的过程中涉及的问题有很多,其中税收成本筹划问题财管管理中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税收筹划是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对纳税主体与税收事项的分析与计划实施的企业最大价值化管理活动。我国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税收筹划问题涉及到项目开发处理方式、销售转让方式以及预售时间等等环节。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房产开发企业的金融和税收成本涉及的内容比较多,不仅包括十地的征收和拆迁费用、建设费、工程费、人员费、设施费等,而且还包含有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财务费用等。税收筹划就是对这此费用进行合理分析,这对企业和国家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房产企业来说,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经营利润,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而对于国家来说,良好的税收筹划能够促进企业遵随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开展各项工作,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优化管理,增加国家税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企业作为税收筹划的主体不仅要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更应该充分了解国家的各项税收制度,以便能够科学、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设计其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企业应该充分了解税收筹划条件、内容、节税技能,以便能够减少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企业一般会对一些金融信贷和税收政策的基本规定有所了解,但是对其中一些特殊的规定了解深度不够,比如对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按揭贷款等一些特殊的金融信贷了解甚少,导致企业没能按期还款产生滞纳金和需要支付的没有按期还款的税款,这种现象影响房地产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甚至给房产企业带来风险。所以房产开发企业有必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解决税收成本过高的问题。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和税收成本筹划主要涉及内容。
(一)金触信资筹划
国家对房地产的相关贷款规则要求比较严格,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对金融贷款具有重要的影响。如果贷款利率增加,就会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难度,这样就增加了融资成本和贷款购房者的还款压力。而如果国家取消优惠利率,同时规定进行购房的利率调整,能够影响贷款购房着提前还款。国家的金融信贷政策对税收筹划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房地产企业实时进行税收对比们能够减少贷款财务费用。
(二)销售成本筹划
市场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比较多,市场竞争比较激烈,房地产企业为了促进销售,往往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吸引客户。比如有此房地产开发商对一次付款的用户给予购房款总额的3-10成的让利优惠,这样能够增加资金的周转率,缓解商品房挤压和银行还贷压力;还有此房产企业在客户购房合同,写明赠送客户装修费,比如一套100平米的住房价值30万元,房地产商为了促进销售在合同中注明赠送客户0.5万元的装修费用,装修费用可以纳人企业的业务宣传费用中,可以在税前列支。但是如果销售合同中没有说明这0.5万元属于房屋的装修费用,那么这0.5万元就需要纳人成本进行核算,井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三)营业税筹划分析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属于代建单位,也就是说房产企业井不是建设房产的所有者,而是受委托帮别人代建,在代建的过程中房产企业不需要资金,这种情况下房产开发企业取得的代建房的代建手续费需要纳人“服务业一代理费”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在以上条件中房产企业有一条没有满足以上条件,房产开发企业需要全额结算收人井记人销售不动产费用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不同,也就是说房产企业在代建过程对税收进行合理的筹划,能够有效降低税收成本,减少税收开支,提高经营效益。
(四)房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筹划分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相应的核算与分析,也就是说如果增值额小于扣除项目金额的一半,土地增值税税率可以按照30%的税率缴纳;如果土地增值额大于50%的扣除项目金额,没有超过的部分按照增值税的40%进行缴纳;如果增值税超过100 %,但是没有超过200%,按照税率的50%进行缴纳;如果增值税超过200%,按照税率的60%进行缴纳。国家规定如果纳税人进行房屋销售,而增值税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下,这种情况下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实时免征,也就是说此时不交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和税收成本筹划问题研究论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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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状看,税收会计带有独立的学科特性,正被注重并肯定。然而,税收会计关涉的理论探究,仍没能被深入调研;理论及这一范畴内的会计实务,都落后于关联着的企业会计,没能与预设的税收地位契合。应当深入查验理论内涵,在这种根基上,助推税收征管原有的水准提升,落实预设的两个转移。
税收会计特有的专业属性,是税务范畴之内的关联机关,依照拟定出来的会计规则,核对及查验各时段中的资金运转。现有的分类中,会计可分成如下分支:企业会计及关涉的预算会计。对这一分类,存在对立特性的两类看法。第一种为:税收会计被涵盖进总体架构下的预算会计,是宏观体系特有的构成成分;第二种为:税收会计没能涵盖进总体架构中的预算会计,它与体系以内的预算会计,凸显着并列的关联。
对这样的疑难,会计依凭的多重机制,都没能予以明晰。税收会计惯常被设定成独立特性的会计部分,区别于既有的预算会计。计划经济存留下来的影响,是捆绑了预设的税收规划、细分出来的统计流程。这样的态势下,税收会计在拟定出来的会计体系以内,依旧没能明晰应有的位置。
会计体系建构起来的总体架构,惯常把总体范畴之内的会计,分出企业会计、对应情形下的预算会计。这样区分依循的指标,是获取利润这一本源目的。税收会计没能预设盈利这一目的,为此,不应被划归进企业会计。若把这一分支设定成独立特性的会计流程,并列于既有的会计类别,则很难寻找出精准的理由。很牵强的这一理由,是税收会计独有的调研对象,独立于预设的体系以外,带有专门的特性。
税收会计范畴以内的核算主体,涵盖着特有的两重模式:第一种预设模式,是基层架构内的这种核算,把税收关涉的征收机关、上解及入库这样的机关,当成基层层级内的主体;第二种预设模式,是集中态势下的核算路径,把省市这一区域以内的税务机关,当成本源的核算主体。
税收会计特有的任务,是全面查验税款入库这一状态、金额特有的运转流程。为此,会计流程拟定好的这种主体,应直接从事惯常的征收、对应着的入库等。由此可以明晰:税收会计关联着的主体,应被设定成税务机关。然而,只有平日以内的征收机关、款项入库关涉的查验机关,才被划归成这一范畴。例如:国家设定好的税务总局、省级这一层级内的税务局。其他范畴以内的类似主体,都不可划归成税收会计特有的主体。
税收会计细分出来的改革领域,涵盖了关涉成本效益这一特有领域。伴随经济拓展,多重层级内的经济成分,凸显出并存的总倾向。这一局面之下,若单纯依凭惯用的征管流程,很难创设最优成效。为此,应审慎查验征收成本,考量这一流程创设出来的效益状态。
现今时段的会计机制,很难考量潜藏着的耗费成本、关联着的效益。这是因为,税收会计与预设的预算会计,凸显出分离的态势。税务部门平日以内的活动耗费、其他范畴之中的关联支出,都来自本源的预算会计。然而,税务部门惯常的业务流程,却表征在征收进来的税金数额、入库范畴中的这种数额之内。这样的部分,是经由税收会计预设的流程,予以查验及核对的。预算及税收架构下的会计核算,分别对应着特有的活动耗费、平日以内的业务成果。如上的二者,没能凸显出内在关联。为此,企业经营得来的部分收入、惯常从事着的流程耗费,都没能被考量,阻碍到了税收效益的层级提升。
为此,未来时段的关联改革,应把惯用的税收会计,也涵盖进拟定好的体系架构内。把税收会计这一分支,纳入整体态势的会计内涵。这样改造得来的新程式,会更适宜变更着的市场现状。
平日业务中,常会把细分出来的税收会计、类似特性的税务会计,予以混同。应当明晰的是,税收会计及惯常用到的税务会计,被划归成不同科目。二者预设了差异特性的主体、拟定的对象、核算依凭的根据、拟定的总任务、某一时段的会计目标。税务部门管控着的预算会计,与惯常提到的税收会计,属于差异特性的科目体系。二者确认出来的核算对象,也会凸显出差异。二者被划归成同一机构,属于宏观架构之下的会计体系。然而,细化的潜藏差异,可以分出如下层级:
税收会计特有的总流程,适应各个时段的核算要求。税收金额细分出来的运动时段内,都依循权责发生特有的机制、关联着的收付机制,来辨识这一会计基础。分段联合制特有的新机制,也可预设这一会计基础。然而,行政单位这一范畴中的预算会计,采纳了惯用的收付实现,当成本源的确认根基。
细分出来的处理程式,也潜藏着细小差异。税收会计依凭的根本规范,是拟定好的会计制度。在宏观特性的规范下,进行平日以内的确认计量、审慎记录关涉的数值,并予以报告。而带有行政特性的预算会计,应当依循行政单位拟定好的会计制度。
税收会计范畴之内的设定主体,直接负责惯常的款项征收、后续时段中的入库业务。然而,税务部门细分出来的预算主体,指代各层级之内的、有着行政特性的单位机关。经由预算拨款、独立去查验及核算的特有机关,涵盖着地市层级内的税务行政。细分出来的这些部门,才负责惯常的预算会计。
税收会计设定好的查验对象,是机关管控范畴以内的资金运动。税务机关拟定出来的管辖范畴,关涉全程时段中的资金运转:从初始时段的金额应征,到接续的金额入库,再到予以提退。然而,税务部门关涉的其他资金,并没能涵盖进总体范畴中的核算对象。细分出来的这些资金,归属于行政特性的预算会计。
第一,应能明辨税收会计的本源职责。税收会计带有明晰的管理属性,是核算管控中的侧重点,也是信息接纳的主体路径。各个层级的税务主体,应摒除这一范畴的含糊认知,真正明辨税收会计特有的规制价值。这样做,可以正视它应有的体系位置。
第二,平日以内的管理路径,应渐渐被完善。税收及关涉的财务会计,应能予以衔接。对欠税情形之下的分户,用制备出来的正式核算,替换惯用的辅助账。会计档案关涉的规制方式、税收流程特有的电算化,都应修补潜藏着的漏洞,以便助推会计架构下的规范化。不同层级内的税收部门,应能加强协同。定期召开拟定好的协商会议,以便化解掉税收疑难。
第三,加强深层级的理论调研。税收会计这一科目,被划归成新颖学科。科目依托着的理论根基,仍带有不成熟的特性。很多没能化解掉的疑难,都潜藏在这一科目之内。为此,应拟定实效特性的关联措施,创设宽松态势下的调研环境。税收会计关涉的调研资料,应逐渐去累积。跟踪各个时段中的新近成果,以便促动理论认知这样的水准提升,缩减调研中的盲目倾向,促动科研层级的提升。
带有强制特性的税收流程,应严格依循预设的法规。税收特有的数额高低,密切关联着这一时段的税法规则,也关涉宏观态势下的经济形势。税务机关应明晰税法特有的规制规则,如实去查验及核算,以便折射出真实情形之下的税收水准。税收征管依循的新颖模式,促动了税收会计原初的流程完善,也带来新时段的若干疑难。明晰了这一进展状态,才能供应可用的化解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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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司法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 法律 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在实践中,税收司法存在诸多的 问题 ,阻碍了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一步的改革。
「关键词」税收司法 独立性 行政权滥用
我国宪法虽然赋予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地位,但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却在某些方面相当程度的受制于地方政府。表现在司法机关的经费来源上相当程度依赖当地政府、人员工资上受制于地方财政、人事制度上隶属于地方组织部门及各级人大等等,因而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大量的涉税案件审理受到当地行政机关的干涉,例如在涉及国有 企业 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上,各级行政机关往往认为:国有企业生存能力差,各方面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加之如果对国有企业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进行判罚,最终实际落实责任的仍然是地方政府的各级财政,追缴的税款又上缴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可说是没有任何的好处。基于此,各级行政机关在税收司法活动中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干预着税收司法案件的审理活动,同时对于税收案件的执行干预行为更多,许多国企涉税案件都不同程度存在着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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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际和国内的热门话题当属电子商务及其相关应用,它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电子商务的流动性、隐匿性及交易本身的数字化与税务机关获取信息能力和税收征管水平不相适应,使之成为优良的“国际避税地”,给传统税收体制及税收管理模式带来了巨大冲击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__。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四)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完成无纸化税收,同时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又懂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务人员,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__。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四)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完成无纸化税收,同时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又懂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务人员,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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