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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变化及影响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文章以试点地区纳税企业从多角度、多方位分析了其变化、影响,探索纳税企业从内部控制着手,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调整营销策略等方面改进措施,争取通过税收筹划、优惠来降低对纳税企业的税负影响。
[关键词] 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人。
论文正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变化及影响
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中,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进项抵扣,属于链条式征税模式,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整体行业税负,具体表现有两种。第一,“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减少了流转环节营业税重复征税,所处行业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各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各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进一步改善了出口税收环境。
第二,在实施试点地区,有利于促进试点地区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有利于提升试点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也有利于今后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扩围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一)“营改增”后税率变化导致税负变化。
增值税在原税率基础上,新增11%、6%两档低税率。
以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来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下面分别以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营业税由原来5%的税率改为适用于增值税征收率为3%的税率,税负下降明显。税负下降达40%左右。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营改增”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税负会有所变化。
第一种情况及成因:有部分企业能够降低税负。具体体现在通过抵扣降低实际税负,交纳营业税的应税企业,采购环节所包含的增值税进了成本后无处抵扣,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扣除了企业采购材料设备等的进项税金,避免了重复征税环节,从而起到结构性减税的作用。不仅可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而且有利于增强服务业的竞争力,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进步;通过降低纳税人总体税负,促进工商业企业发展壮大,扩大就业。
第二种情况及成因: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略有增加。有些纳税企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不能充分抵扣,有些业务范围未纳入改革范围,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还有一些服务业企业的人工、交通、房租、物业管理、邮电通信等不能抵扣的项目所占份额较高,所以税负有所增加。
纳税企业避免税负增加,从内部控制及调整战略规划等方面归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调整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所取得收入的比重比例,纳税人进项税支出内容若存在较多不可抵扣现象,则很有可能在改革之后税负增加;
(2)尽量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即使是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支出,还需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否则可能导致税负的增加;
(3)选择供应商情况,有些供应商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避免、减少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否则会导致税负增加。
(二)发票使用的变化。
试点地区实施之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会计核算方面的变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账务处理时纳税企业的收入和成本核算应采取价税分离方法。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
(四)报表数据结构变化。
增值税数据不反映在损益表中,与现行营业税的核算科目不同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使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发生变化。
(五)税务申报的变化。
1.抄税。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要求同时对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抄税,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申报的销项税额数据和IC卡抄报数据进行比对。
2.认证。对于取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认证后抵扣,未通过认证、比对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主管税务机关也将对认证数据和进项税额申报数据进行比对。
3.认证期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 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增加了进项税抵扣环节。
进项税额———进项抵扣凭证和金额,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抵扣。试点纳税人必须注重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特别是在外购货物和劳务时,要及时向销售方索取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做好抵扣凭证的保管、认证、抵扣工作。
(七)征收机关改变。
根据改革设计,“营改增”后,由原来的地方税务机关改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八)针对价格、收入、利润的影响。
企业应该测算、分析改征增值税方案对自身的整体财务影响。譬如,与原先相比,改征方案带来的税负变化,收入、成本变化,税后利润变化等。营业税是价税合一,增值税是价税分离,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后营业收入会降低,企业的利润率比例会由于主营业务收入额的减少而上升。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如果交通运输劳务含营业税的价格不变,改征增值税后,劳务提供方,税负可能会上升,税后利润可能下降。当然,如果劳务提供方有大量的进项税,改征增值税后,也许在一段时间内不用缴纳增值税,税负可能暂时下降。
(九)现金流量的变化。
征收营业税时,按服务或劳务价格支付,是一定现金流的支出,按增值税征收时,价税分离情况下,就需要交纳增值税,就需要现金流的增加的支出,既然有进项抵扣,那也是进项现金流先流出,有可能增加现金流量提前流出,增大资金成本。
(十)出口退税状况的变化。
对于港口经济较为发达,对外贸易活跃,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利于进一步体现出口退税深化的制度效应,提升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营改增”的加入有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从而进一步改善第三产业的发展环境,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分析以上“营改增”后对纳税企业的变化,企业要根据改征增值税方案重新审视现有业务的盈利模式,譬如在拓展商机、合同条款、定价策略等方面要有所改变。假设改征增值税方案执行后,可以考虑提高对部分客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收费标准。因为这部分客户现在可以抵扣进项税,享受了税收收益。这可能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占领市场份额,企业因此要未雨绸缪,积极应对。
“营改增”的宗旨之一是降低行业整体税负,在税改过程中可能出现部分纳税人税负增加的情况。实际税负是增加或降低,除了企业自身的内部结构、外部所处的市场地位等因素外,还取决于是否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一系列配套措施。因此要求企业从内部控制方面着手,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和整体的业务统筹工作,争取通过税收筹划、优惠来降低对企业的税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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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地产业作为我国目前发展最旺盛的产业之一,能获得高额的营业利润,然而它所获得利润与所交纳的税收并不成比例关系,有“利润巨人,纳税矮子”之称。随着中国房价的节节攀升,许多普通老百姓只能“望房兴叹”。为了完成国民的“安居梦”,2014年两会期间,房地产税的立法再度成为“两会”代表和社会的关注热点。
【关键词】房地产税;国外经验;立法
房地产税是对房地产的价值所征收的一种税。它还有两个别名:不动产税和房地产税。对于房地产业改革的立法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财政学界和法学界的学者也纷纷发表了不同的看法。为了更好地调节居民的收入分配,合理配置房地产的资源,正确引导居民的住房消费理念,因此,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税制度显得格外重要。我国于2011年在上海和重庆实施了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改革试点,其改革内容主要是围绕征税对象、适用税率、税基、免税面积以及税收管理等方面。基于此改革背景,笔者从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的现状出发,分析域外适合我国国情的成功经验,为完善我国房地产税立法提出相应建议。
在市场全球化全球竞争化的背景下,虽然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宏观调控的功能,但是现行房地产税制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以及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计税依据不合理。我国现行税法在应纳税额计算上主要采取从量定额方式和从价定率方式。其不合理之处主要在于不能有效起到调节作用,也不能合理反映房产现在的价值。二是征税范围窄,税款流失多。目前房地产税针对的在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行为,对于居民生活房产免税,并设置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使得征税范围过窄。三是税种设置不合理。从我国的房地产税立法来看,现行的房地产税制非常复杂,涉及的税种很多,立法位阶不高,重复课税普遍,税法的导向也不明显。房地产税的课征可分为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保有三个阶段。中国房地产在开发流通阶段设置了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另外还要缴纳各种税费。①房地产保有环节仅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过轻,税制结构不合理。在重交易、轻保有的情况下,出现了相应的负面效应。一是,由于保有阶段的税负较轻,其包有成本也较低,会导致一定程度的房地产闲置,同时也会引发投机行为,从而导致在少数人手中集中了大量的房产资源,而对于住房有需求的人则难以获得该资源,致使房地产资源配置格局畸形化;二是,由于房产开发和房产交易阶段的税负偏重,不利于房地产的正常流转,为了逃避税负,出现大量的不动产的地下交易行为。因此,完善房地产税收立法非常重要,不仅有利于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也有利于国民收入的公平分配。
目前,域外房地产税立法模式主要是一般财产税立法模式和特殊财税立法模式。前一种立法模式是将公民的所有财产实行综合课征的财产税。采取一般财产税立法模式,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从征管层面而言,税收征管制度相对比较成熟;二是从纳税人层面而言,依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并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综合评估;特殊财产税模式有两种征税方式,一是将房产和土地单独课征房产税;二是将房产和土地合并课征财产税。特殊财产税征税模式在税收整体公平层面而言弱于一般财产税立法模式,但在征管上的技术要求不高,因此对税制环境不完善、配套设施并不完备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往往更有利于防范偷漏税,实现横向公平。
综合分析可以得知,以上两种房地产税立法模式各有所长。各个国家考虑到本国税制结构的特点、税收征管水平高低、税收环境以及纳税意识等等方面作出不同的选择。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高和相关配套设施并不完备的情况下,我国房地产税立法应用特殊财产税立法模式更为适宜。
不同国家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以及房地产行业发展水平高低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房地产税制在课税体系以及税制要素设计的差异。上文提到在我国重保有、轻交易的理念,导致税负的不公平。因此,笔者将简要分析域外房地产保有环节以及开发交易环节具体税制要素设计情况,以期对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立法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一是征税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在实践上,各国在房地产保有环节,依照房地产存在的不同形态――土地、房产和房地合一,分别设置税种。日本、英国等国家课征不动产税,征税对象主要为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对保有环节的不动产征税有统一的不动产税和分类的不动产税两种形式。对于前者是将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统一征税,适用统一的税率;而后一种则是不同种类的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课征办法。二是计税基础的确定。在计征保有环节房地产税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大部分国家采取房地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在少部分国家的计税依据是土地面积和房屋面积。三是房地产税税率的确定。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是最重要的两种税率方式,在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本质属于地方税种,它是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在大多数国家会采取差别的比例税率;在部分发展中国家基于税制结构和本国文化背景的考虑,采取超额累进税率。
其次,流转环节的房地产税。在流转环节,不同取得方式有不同的税种。房地产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对于原始取得,以新建房屋为例,各国主要开征不动产取得税、登录许可税等。对于继受取得,依据民法相关理论可以分为有偿取得和无偿取得。有偿取得主要课征不动产取得税、登录许可税,印花税等;无偿取得除了征收上述税收外,有些国家还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以日本为例,不动产取得税的计税标准是取得不动产时该不动产的价格以及因扩建、改建所增加的价格;不动产取得税率的标准税率为4%,但如果购入土地用于住宅开放和建筑,或购置住宅,税率可降低1/4,即按3%的税率课征,同时也规定了不动产取得税的免征点。②
结合房地产税立法和税法要素设计情况的分析,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借鉴。首先,对房产和土地统一征收房地产税的基础上,同时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减免规定,主要针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用途的房产、土地。其次,对于实行分税制的国家,房地产税应作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并将其纳入地方税体系。这有利于激发地方政府征收房地产税的积极性,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再次,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税评估制度,保证课税的可靠性和正确性,为合理征纳房地产税收提供科学的依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土地和房屋的经济供给,优化配置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的房地产要素;最后,应贯彻落实“宽税基、简税种、低税率”的基本原则。一是要尽可能扩大纳税对象的范围,以保证房地产税的税收公平;二是为了避免税种复杂而重复征税现象,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效率,应简化房地产的相关税种;三是为了推动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应降低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从而减少税收征管阻力。
随着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房地产税已逐渐成为一个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复杂税种,我们在借鉴域外宝贵经济的同时,也须从我国特有的国情出发完善房地产税,笔者试从一些两个方面进行说明。
在前文中笔者简要阐述了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拥有较为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公民同时也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因此他们采取的立法模式为一般财产税立法模式。而我国目前税收征管体系并不完备,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并不是很高,采用个别财产税立法模式应是我国未来房地产税立法的理想模式。我国目前已经开始对此立法模式的实践,2011年我国在上海和重庆两城市进行改革试点针对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是其典型表征。那么我国采取个别财产税立法模式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一是,我国目前税务机关并不具备完善的征管机制,同时公民自觉纳税意识有待提高的前提下,选择个别财产税立法模式可以集中资源实施对房地产税有效征管。二是,采用个别立法模式,对房屋和土地合并征税,有利于简化税制,可以降低名义税率,减轻征税阻力,提高征管效率,节省征收费用等。
税法原则是指导税法的创制与实施的根本准则。③在立法中用基本原则来指导我国房地产税法律制度的构建。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以及税收效率原则为税法的基本原则,这三项基本原则同样也适用于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税收要素法定、明确、征税合法,征收房地产税,涉及房屋产权所有人,同他们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房地产税立法、执法以及实践中的每个环节必须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负担应该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纳税人的地位应是平等的;税收效率原则的内容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课征房地产税,纳税手续尽量便利透明,提高效率。
一是纳税义务人的确定。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且目前产权制度并不完善。很多房地产的产权不明晰,因此,鉴于我国土地所有制属性和房屋产权的特点,房产税的纳税人应确定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征税范围的确定。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是纳税人所有或占有、收益的土地、房产和房地合一的不动产及其附属物。④然而,我国目前房产税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地区经营性用房和建设用地,因此这会给不法分子留下逃漏税的空间。依照宽税基的改革原则,笔者认为在全国立法时尽可能将所有地区、所以纳税人的不动产都包括进来,以此明确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从城镇房地产税扩大到农村的非农业房地产、土地等。虽然将农村地区纳入征税范围,考虑到全国各地农村发展不平衡,但我们可以通过设计合理的免税等税收优惠措施,实现税收公平。
三是计税依据的确定。许多国家和地区采用对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房地产评估价值会围绕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这样能够真实反映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以及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税收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
四是税率的确定。税率作为衡量纳税人税收负担是否适当的标志之一,同时也是税法的核心要素之一,因此,对于税率作出明确规定十分重要。税率一般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方式。根据我国现行税制的基本内容,采用比例税率更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为了简明税制,区分生产经营性住房和自住用房,规定两者适用不同的税率,并由中央政府统一立法,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确定的税率幅度中,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状况自行调整确定合理的税率。
五是税收减免的规定。房地产税的税收优惠应重点关注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自用的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相应的税制设计。在征税范围的全面性基础上,为确保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减少房地产税开征阻力,笔者建议,我国房地产税在基本采纳上述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在开征房地产税时可以考虑增加以下几种减免措施:首先,个人住宅的房地产税征收过程中在对土地和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时采用税基减免的方式予以税收优惠;其次,对于个人住宅的房地产税减免,还应该考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收入人群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
民以食为天,除了“食”之外恐怕就要属于“住”了,住房系民生。对于城镇而言,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的前提下,住已经成为了他们的首要大事,在新时代背景下完善我国税制结构、优化收入分配、筹集稳定地方财源的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迫在眉睫。
①张学诞.中国房地产税:问题与探索[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45.
②邓宏乾.中国城市主体财源问题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176.
③刘剑文.财税法―原理案例与材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68.
④张富强.关于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的基本构想[J].法学家,200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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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以试点地区纳税企业从多角度、多方位分析了其变化、影响,探索纳税企业从内部控制着手,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调整营销策略等方面改进措施,争取通过税收筹划、优惠来降低对纳税企业的税负影响。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人
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中,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进项抵扣,属于链条式征税模式,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整体行业税负,具体表现有两种。第一,“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减少了流转环节营业税重复征税,所处行业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各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各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进一步改善了出口税收环境。
第二,在实施试点地区,有利于促进试点地区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有利于提升试点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也有利于今后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扩围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增值税在原税率基础上,新增11%、6%两档低税率。
以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来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下面分别以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营业税由原来5%的税率改为适用于增值税征收率为3%的税率,税负下降明显。税负下降达40%左右。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营改增”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税负会有所变化。
第一种情况及成因:有部分企业能够降低税负。具体体现在通过抵扣降低实际税负,交纳营业税的应税企业,采购环节所包含的增值税进了成本后无处抵扣,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扣除了企业采购材料设备等的进项税金,避免了重复征税环节,从而起到结构性减税的作用。不仅可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而且有利于增强服务业的竞争力,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进步;通过降低纳税人总体税负,促进工商业企业发展壮大,扩大就业。第二种情况及成因: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略有增加。有些纳税企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不能充分抵扣,有些业务范围未纳入改革范围,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还有一些服务业企业的人工、交通、房租、物业管理、邮电通信等不能抵扣的项目所占份额较高,所以税负有所增加。纳税企业避免税负增加,从内部控制及调整战略规划等方面归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1)调整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所取得收入的比重比例,纳税人进项税支出内容若存在较多不可抵扣现象,则很有可能在改革之后税负增加;(2)尽量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即使是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支出,还需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否则可能导致税负的增加;(3)选择供应商情况,有些供应商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避免、减少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否则会导致税负增加。
试点地区实施之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账务处理时纳税企业的收入和成本核算应采取价税分离方法。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数据不反映在损益表中,与现行营业税的核算科目不同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使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发生变化。
1.抄税。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要求同时对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抄税,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申报的销项税额数据和IC卡 抄报数据进行比对。
2.认证。对于取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认证后抵扣,未通过认证、比对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主管税务机关也将对认证数据和进项税额申报数据进行比对。
3.认证期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 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进项税额———进项抵扣凭证和金额,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抵扣。试点纳税人必须注重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特别是在外购货物和劳务时,要及时向销售方索取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做好抵扣凭证的保管、认证、抵扣工作。
根据改革设计,“营改增”后,由原来的地方税务机关改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企业应该测算、分析改征增值税方案对自身的整体财务影响。譬如,与原先相比,改征方案带来的税负变化,收入、成本变化,税后利润变化等。营业税是价税合一,增值税是价税分离,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后营业收入会降低,企业的利润率比例会由于主营业务收入额的减少而上升。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如果交通运输劳务含营业税的价格不变,改征增值税后,劳务提供方,税负可能会上升,税后利润可能下降。当然,如果劳务提供方有大量的进项税,改征增值税后,也许在一段时间内不用缴纳增值税,税负可能暂时下降。
征收营业税时,按服务或劳务价格支付,是一定现金流的支出,按增值税征收时,价税分离情况下,就需要交纳增值税,就需要现金流的增加的支出,既然有进项抵扣,那也是进项现金流先流出,有可能增加现金流量提前流出,增大资金成本。
对于港口经济较为发达,对外贸易活跃,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利于进一步体现出口退税深化的制度效应,提升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营改增”的加入有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从而进一步改善第三产业的发展环境,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分析以上“营改增”后对纳税企业的变化,企业要根据改征增值税方案重新审视现有业务的盈利模式,譬如在拓展商机、合同条款、定价策略等方面要有所改变。假设改征增值税方案执行后,可以考虑提高对部分客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收费标准。因为这部分客户现在可以抵扣进项税,享受了税收收益。这可能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占领市场份额,企业因此要未雨绸缪,积极应对。
“营改增”的宗旨之一是降低行业整体税负,在税改过程中可能出现部分纳税人税负增加的情况。实际税负是增加或降低,除了企业自身的内部结构、外部所处的市场地位等因素外,还取决于是否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一系列配套措施。因此要求企业从内部控制方面着手,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和整体的业务统筹工作,争取通过税收筹划、优惠来降低对企业的税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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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随着国家经济运行状况以及经济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的变化而相应变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浅谈我国税制改革。
税制改革,是对税收制度的变革,有两种形式:一是指对适应当时社会经济环境既定税收制度的某些不完善之处进行修补,二是指对税收制度的重新构造。
当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商品税为主、所得税为辅和其他税种为必要的补充的混合税制模式。在这种的税制结构下,地方税源主要来自于投资形成的工业企业流转税,并且各地产业结构呈严重趋同现象。基于这种弊端,地方政府总是试图操控价格、产出和投资,此种行为方式往往类同于经营一个大企业。粗放型的增长方式成为最划算、最省力的地方发展模式,却不是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第一,税收调控经济的功能还比较弱。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格局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起来的,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税收在发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解决收入分配、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调控经济过热或过冷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第二,税收的法治化程度较低。为防止政府公权对私人产权的肆意侵犯,民主国家一般均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有税必须立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大都写入了宪法。而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仅为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找不到关于纳税利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讲,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和税收程序法的基本方面,均由立法机关立法,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具体问题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从我国目前各税种的法律层次来看,大多数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
目前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仍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税收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 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方面仍有缺陷。小编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浅谈我国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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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提出先在上海地区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如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行业)适用6%税率。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在上海的施行,企业的税负在某种程度上会降低。增值税最终全面取代营业税,是未来中国间接税制改革的方向。本次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但在以后向其他行业推广时要更多考虑一下相关衔接问题,同时也要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税率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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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分税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的制度,是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今天,在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的情况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又将面临诸多困难,本文将梳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所面临的地方可用财力减少、如何体现税收差异优惠、政府间财政体制重构等问题。
【关键词】增值税改征营业税;财政分权;财政收入
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允许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进项税额。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已在酝酿之中,上海改革试点方案已于11月17日落地。方案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并且规定在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在此之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讨论。这一决定终于使增值税改革在政策实践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分税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的制度,原因在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今天,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又将如何进行呢?虽然本次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但这毕竟不是长远之计,将增值税推行至全行业,任然面临着很多难题。
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营业税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而优先考虑了增值税制度变革目标,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当试点推向全国,或是要进行增值税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尘埃落定了,这是增值税扩围将要面临的最大问题。而此时地方将缺乏能提供稳定收入的主体税种,虽然从理论上,房产税能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但我国房产税尚处于试点阶段,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而呼声很高的资源税也不足以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地方税种的龙头。或者按照现行试点的方案,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那么理论上也存在地方财力小幅缺口弥补问题,是开征新的地方税源,还是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中性税,它不会因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而税负不同,要求的税率档次相对要少。而营业税是行业差别税率,体现着政府对特定行业的扶持和引导。若要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至营业税领域,则必然面临这两种理念的冲突。对此,如何注入产业优惠因子,在扩大征税范围的同时按不同税率征收,以体现对不同行业的优惠策略。若进一步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特点,则发现企业所得税的产业导向政策主要集中于优惠领域,而优惠的重点在“创新”和“环保”,比如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购买研发设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给予优惠;税率优惠重点则在于小型微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优惠政策具有普适性,但缺乏针对特定行业的优惠、引导政策。
县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状况。现行的分税制是中央先行决定与省以下分税,然后是省决定与市以下分税。到后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政府失去了最重要的财源。目前其实就是要通过“省管县”的财政体系的调整,来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的财力投入。财力是当务之急,用财政体制,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上的投入,约束县一级财力的滥用。因此,当我们在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涉及营业税转征增值税的整个财政体制的问题。
从收入的角度来说,五级政府架构违背了“分税种形成不同层级政府收入”的分税制基本规定性,使分税制在收入划分方面得不到最低限度的可行性,与分税分级财政的逐渐到位之间不相容,而三级政府可以实现省以下财政收入的规范划分,解决分税分级体制和现在省以下理不清的财政体制难题;从支出的角度来说,市政府基于政绩的需要,往往集中县财力建设地级市,从而富了一个地级市,穷了诸多县和乡镇,形成“市压县”、“市刮县”的局面。而县在市的行政压力下,又将财政收支的压力,通过层层分解,压到了基层的广大农村,进而使得越往基层地方政府的财政越是困难。因此,现有的财政体制没能较好地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进行划分,进而导致了县乡两级政府履行事权所需财力与其可用财力高度不对称,必须削弱市级政府的财权甚至取消才能有效地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在增值税“扩围”后,为了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损失,一个思路是相应提高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然而,这显然会进一步加剧现行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的弊病。鉴于此,希望能够借着增值税“扩围”这一契机,重新构建我国政府间财政体制。这一体制不应仅仅着眼于提高地方的分享比例,而应该能更为科学、更为合理地在中央和省、省和市、县之间划分收入。但是,建立这样一个新的体制对既有利益分配格局的冲击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一体制中如何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从而获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将是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分设国、地两套机构是推行分税制的产物,在我国的税收征管系统中,存在国税和地税两套人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如何协调两套系统之间的关系也是这一次上海试点需要探索解决的问题。营业税原来都是地方税务局征的,现在如果一部分营业税改成增值税的话,到底是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征,在征收管理方面还需要协调一下。税务机构“合二为一”,固然能够从根本上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避免“抢税”矛盾,但税务机构将要面临的是减员,还有领导干部的重新配置安排问题也很棘手,这也许才正是国税地税合并的难点之所在。
再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具体操作上如何实施?也需要尝试着去解决。营业税基本上是按营业毛收入征税,不涉及进项扣除,使用普通发票核实收入即可。改征增值税后,情况就会有明显变化,纳税人既要如实核算收入和进项扣除额,还要规范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比营业税的管理复杂。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它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多,运费金额小、零星分散,涉及的发票多,属于劳务服务,提供周期短,这便为征管核算带来了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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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允许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进项税额。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已在酝酿之中,上海改革试点方案已于11月17日落地。方案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并且规定在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在此之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讨论。这一决定终于使增值税改革在政策实践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分税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的制度,原因在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今天,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又将如何进行呢?虽然本次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但这毕竟不是长远之计,将增值税推行至全行业,任然面临着很多难题。
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中性税,它不会因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而税负不同,要求的税率档次相对要少。而营业税是行业差别税率,体现着政府对特定行业的扶持和引导。若要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至营业税领域,则必然面临这两种理念的冲突。对此,如何注入产业优惠因子,在扩大征税范围的同时按不同税率征收,以体现对不同行业的优惠策略。若进一步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特点,则发现企业所得税的产业导向政策主要集中于优惠领域,而优惠的重点在“创新”和“环保”,比如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购买研发设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给予优惠;税率优惠重点则在于小型微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优惠政策具有普适性,但缺乏针对特定行业的优惠、引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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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营业税制征收范围公平税负税收管理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行的营业税税制各要素已难以满足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化营业说制改革已是当务之急。作为间接税的营业税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效率和公平,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体现行政执法效率,更要发挥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应消除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的弊端。营业税的改革必须要私其他相关税种的改革配套进行,以保证整个税收体系的完善协调。
1营业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现行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1994年实行的以分税制为主导的税收管理体制,是在短缺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十年的实践表明,作为流转税主体税种之一的营业税,在平衡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过程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建没小康社会发展的需要,营业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加入wT0以后,我国第三产业发展迅速,现行的营业税税制各要素已难以满足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化营业税制改革已是当务之急。地方税收入增长缓慢,影响了一些地方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从历年地方税占地方财政的比重和营业税占流转税的比熏演变看.地7b-分享的税收增量部分逐年下降,地方财政愈来愈困难。地方税的税种较多,但缺乏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意义并且长期稳定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应当继续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分税制实施后,国家比较注重中央税制的建设,忽略了地:税制的完善,严重影响了整个税收体系的完善和整体功能的发挥。从营业税运行的总体分析来看,地:税法规制定权、解释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及减免税权等高度集中于中央,削减了地方因地制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改革我国现行营业税制是确立和强化地方主体税种的需要,优化地方税制结构的内在要求,应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地方税收管理权限。
2现行营业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
2.1营业税税目的列举式规定.造成营业税征管困难和收入流失现行营业税条例对课税对象采用列举法,将应税项目逐一列出,列举出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但缺乏概括性条文规定。使得未列举的应纳税劳务和行为被排除在营业税的征管范围之外。例如公交线路营运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拍卖机动车号和道路冠名权,拍卖住宅电话、手机特殊号码的行为等等。
2.2从营业税计税依据看,部分行业存在重复征税的弊端
例如对交通运输业税目巾不允许扣除票价中所含的保险费金额。房地产公司代收的天然气、暖气、集资费、维修费、基金等代收款项不允许扣除。
2.3营业税的税率设计不尽科学.多层次与简单化并存.导致税负不平衡
交通运输业与代理业、租赁业等服务业税率为5%。于是很多企业都有可能将适用税率较高的营业收入全部或部分转换为税率较低的收入。
服务业中包万象,HlJ使是同业之间也会因设备档次、收费标准差距较大,却都适用5%的税率,对暴利行为缺乏有力调控。
对娱乐业适用全国统一的20%的税率,实施效果不如以前幅度税率的效果好。如此规定。将影响巾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第三产业的发展。将音乐茶座列为娱乐业的征税范围也不合适,再加收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使其总体税负偏高。
2.4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比较笼统,不便于操作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是“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中的“凭据”,到底包括些什么,相关的税收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财务制度中均没有明确的解释。由于对凭据缺乏具有法律意义的解释,在实践过程中分歧很大。还有因为预收款以收入是否实现来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纳税人有很大的选择余地.为税款及时入库带来相当的难度。
2.5营业税有关税目的扣缴义务人、税目的解释及规定不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实际
例如。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这个规定范围太小,造成大量的私人建房、私房装修的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的流失。
2.6由于“费挤税”,造成了长时期的、多层次的、大范围的税收缺损
在实际征管巾,收费挤占税收的现象依然,重。对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应税(基金)项目,即经营性、服务业的收费(基金),征管难度很大,税收流失比较严重。
3完善我国营业税制的改革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现行的营业税应进行修订和完善。作为间接税的营业税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效率和公平,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体现行政执法效率,更要发挥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应将营业税的多环节全额征税逐步向增值税的差额征税靠拢,消除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的弊端。营业税的改革必须要和其他相关税种的改革配套进行,以保证整个税收体系的完善协凋。
3.1增加对税目概括性规定条款.并适当扩大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为了增加营业税对经济发展的前瞻性和适用性。应在营业说暂行条例巾增设一个概括性科目,即“其他应税劳务和经营行为”.这样,就可以把不断出现的新型劳务和经营行为及时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避免税法的滞后效应,既扩大了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增加了财政收入,又保持了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税负公平。同时。在实现增值税转型逐步扩大范围的同时.营业税在将一部分征税范围让渡给增值税后,营业税亦应在符合税制改革大政方针的前提下稳步扩在自己的征收范围。让分税制更科学可行合理。如将修理修配业、小型商业企业改征营业税,把一些与营业税性质相近的基金收费改征营业税。
3.2对计税依据进行调整。克服重复征税的现象
首先。应允许将代收款项从计税依据中扣除。把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的“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3’t-费用”改为“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续费、基金、集资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自性质的价外费用,代收款项除外。”因为代收款项是属于代收代付性质的款项并不属于纳税人的收入。为了避免税收漏洞.要严格界定代收款项的范围。其次,对新出现的一些劳务和经营行为,要及时明确其计税营业额。如规定对订房服务行为、承办会议行为等差额计征营业税。
3.3调整税率.公平税负。使名誉税负与实际税负相一致
目前营业税税率按税目实行分类比例税率。基本与当前适用行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效益相适应.但是由于一些税基和税率配置不合理,出现了名誉税负与实际税负相脱节的现象。针对这些现象,可采取对建筑安装业等工程做业,只对其劳务收入计税.并将其税率由3%提升到5%或更高的税率;对于服务业和邮电通信业可适当凋高税率到5%;将金融保险业的税率调低为3%为宜;将娱乐业的税率恢复改进为区间较为合理的幅度税率;将音乐茶座改换饮食业征税。
3.4进一步明确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中的“凭据”含义应明确为确确实实能使收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凭据如汇票等,才是确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合法“凭据”.并且严格界定其范围。另外。对于提供劳务所收预收价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依据不同行业做出具体规定。
3.5重新规范营业税税目及扣缴义务人的定义.提高征管质量
根据<征管法>规定扩大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范围,就将私人建房或私房装修中的房主、工程建设单位运费的支付方扩充为扣缴义务人;将车辆年审年检部门、运管、征费部门和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确定为车辆税收的法定协税人;可以对房屋租赁、其他不动产租赁等租赁行业赋予其承租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3.6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税收管理
对行政事业性的收费(基金),凡是没有列入国家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不管是否列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应一律征税。对提供有偿服务的。不论服务单位是否为行政单位。以何种名义,凡是收取费用的,均属应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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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企业税收政策也在不断改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勘测设计企业营改增现状
1.部分地区出现营改增改革滞后,涉税管理不统一
目前,我国的勘测设计行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在很多偏远地区仍然存在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局面,不单阻碍了相关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效应发挥,还因为税收管理不统一,带来一定的涉税难题与风险。由于部分单位不需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出现纰漏,导致购买企业在支付采购费用后无法取得必要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税收成本直接增加,企业税负增大,也存在涉税风险。
2.企业涉税准备工作不充分
营改增税收改革实施以来,勘测设计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缴税名义税率由5%上升为6%,实际税率为5.66%,一定程度上加重企业的税务负担,由于允许进项抵扣,因此企业在进项抵扣的工作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企业的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等方面需要相应调整,对企业的应变能力要求高。企业往往存在这方面的意识,但以前未涉足过,着手开展工作相对困难,重点准备工作未能抓好,一般都是走一步看一步,逐步完善,在此过程中,也会错过较好的节税时点。例如在税务管理发票的环节,税收机关对进项抵扣的环节更加严格与繁琐,企业的管理模式、业务模式没有适时调整与改变,会造成发票遗失,错过抵扣时间等等情况出现。另一方面,由于计算与缴纳增值税比营业税复杂,企业缺少及时的培训,容易出错;再有就是供应商及客户的选择上,其不具备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都会直接影响勘测设计企业税收成本增加。
3.对企业经营业绩存在一定负面影响
这主要体现在企业营业收入与利润指标上。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包含在企业的营业收入中,营业税与其相反,属于价内税,税金包含在企业的营业收入中。自营改增实施后,税金不得计入营业收入的变化直接导致企业的营业收入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个别还出现下降幅度超过了成本的下降幅度,这样企业的利润水平也会随之下降。
4.财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营改增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税务管理活动,需要由专业的高素质财务人员完成。目前我国勘测企业税务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加之改革实施时间不长,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完善,税务机关管理人员对一些政策难题解释的也不尽完善,也造成企业税务人员对政策法规的把握不够,因此开展税收筹划时仅能套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缺少全局性的考虑,税收筹划也仅仅停留在低层次的个案筹划水平上。
二、勘测设计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的建议和对策
1.勘测设计企业增值税筹划的重点
勘测设计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尽可能多的取得抵扣的进项税发票,除了优先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供货商与服务商之外,勘测设计企业还应从成本费用中重点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的成本项目。在勘测设计企业中,员工的工资福利费用在企业总成本费用中占比一般较高,该项费用不存在可抵扣的情况,包括办公室的装修费用、业务接待费用等都是不可抵扣的,所以企业不必在这类的费用中考虑进项税抵扣。因此应重点做好例如项目分包款、设备、材料采购、印刷费等此类可以进项税抵扣的成本费用准备工作。至于如何做好,首先应加强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宣传与培训工作,帮助业务人员认识与了解取得进项发票的重要性和有关流程手续,同时为了加深业务人员的印象,可以由财务部门统一制作增值税开票信息小卡片,罗列公司的开票信息,以及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业务支出范围等等;定期举行业务知识培训,将涉税过程中碰见的问题与解决办法向有关人员介绍与交流。
2.国家应完善营改增的相关制度和加快推进改革的力度
首先应规范与完善税收的优惠政策,开始试点实施营改增时颁发的关于衔接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存在操作不清晰、不明确的情况,带来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因此建议加快完善制度细则,确保操作更加规范有序。其次,针对个别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幅度较大的情况,应进行税率结构的调整,简并税率档次,让各行各业均能享受到国家税制改革带来的优惠,这样勘测设计企业购买服务或者产品时,能顺利取得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还应拓宽抵扣范围,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仍处于不完全的消费型层次,为彻底消除重复缴税的问题,国家应综合考虑宏观调控、财政承受等因素,认真研究不动产的税收抵扣问题,以及剩余营业税征税项目改革的时间表,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进程,扫清地方土政策的阻碍,为企业的经济转型创造更为有利的税收环境。
3.注意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营改增政策实施,关于勘测设计企业纳税人身份选择的问题,也能为勘测设计企业带来一定的节税空间。增值税有关条例规定,作为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可作为一般纳税人,按6%的增值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允许抵扣;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增值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不予抵扣。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要求较高,需要有专业的会计人员进行处理,同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环节也较复杂,需要的人力、财力、物力较大,这些都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财务成本的增加。因此,勘测设计企业在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时应充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保证税收成本最小化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选择。
4.掌握延迟纳税的技巧
营改增实施以后,勘测设计企业可以根据合同以及交易流程合理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时间,避免因早交税款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达到节省资金成本的目的。例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以适当的调整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在企业完成营改增以后,再进行设备更新采购,企业也可以根据供应商实行营改增的进度情况,合理安排购买服务或产品的时间,通过此种方法的运作,可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达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的目的。
5.混业经营不同项目注意分别核算
实行营改增后,企业可能存在混业经营的情况。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具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应税服务行为时,应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进行核算,没有进行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企业兼营营业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营业项目的销售额与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为了避免从高使用税率,勘测设计企业在缴纳税款时,应将企业的收入进行合理拆分,变动其在收入中的所占比例,分别进行核算,这样便可以避免从高缴税,合理实现税收筹划。
三、结论
营改增的实施对勘测设计企业的发展带来很深的影响,一方面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另一方面也给企业管理带来一定的挑战。在当前新形势下,企业定要深刻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制定合理的筹划方案,加强税收管理,以便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同时促进各方做好税务管理工作,避免涉税风险,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部分“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增加的具体原因
(一)原因之一:增值税税率相对以往税率较高。
即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试点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高于以往的营业税税率,是企业税负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有形动产租赁与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税率分别是5%和3%。而“营改增”之后,有形动产租赁业要根据17%的增值税税率缴税,而交通运输业要根据11%的增值税税率缴税,分别提升了12%和8%。
(二)原因之二:经营期间的投入比率相对较低。
企业成本可分为内部人力人本及服务成本与外购产品两类,而可以成为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的仅仅是服务成本与外购产品(即中间投入),企业的内部人力成本则因为没有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而不可以抵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以人力投入为根本成本的而经营期间的外购产品和服务成本相对较少的密集型服务行业,准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很难足额的扣减销项税,从而容易在造成税负的提高。
(三)原因之三:存在更新周期较长的固定资产。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很多试点企业刚刚完成固定资产的更新,使得短期内很难有需求去大规模购置固定资产,所以也就没有可以用于抵扣的大额进项税,间接的提高了企业税负。原因之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有限。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的还不是全部行业,就使得不能充分和完全的外购服务的进项抵。由于现阶段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只在于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交通运输业,当试点企业购买的服务尚未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时,就无法取得有效凭据进行税款抵扣。
二、辩证地分析“营改增”并提出建议
(一)部分“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的持续性
从影响时间的长短来看,造成部分试点企业税负提高的成因具有短期性。短期性成因是“营改增”试点范围有限。“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有限这一因素,它的影响具有暂时性,这是因为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改革的最终方向是实现增值税对全国范围内各行各业的全面覆盖。所以,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张,难以取得有效凭证进行进项抵扣的问题将慢慢得到解决。当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改革全部转型,增值税抵扣链条逐步完整时,这种影响因素也就不会存在了。
(二)正确看待“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中所出现的有些企业税负提高的现象,尽管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改革试点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可是它是一种局部性的矛盾。在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的465户企业中,税负下降的企业占比近35%,为157户,我们的抽样调查问卷结果也表明,最少有64.4%的企业认为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税负基本不变或减轻。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改革成效的评价不应该仅仅靠企业税负增减这一标准来衡量。营业税改增值税作为当前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头戏,在有助于消除服务业重复征税之外,还有更深远的意义。在营业税制管理下,生产性服务业的一体化和分工细化发展受阻,减少了工业部门对生产性服务行业的总需求,使得对生产性服务业也就是第三产业产生了畸形的抑制和扭曲,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第三产业)做大做强、加快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发展、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分工程度创造了良好的税制空间。因此,从深层面来看,能够提高居民福利切推动了产业转型,才是评价“营改增”成效的最主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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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就业为导向一直以来就是技工院校教学的一个指导思想,面临新的变化、新的机遇以及新的挑战,为了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级技工人才,当前教学改革中关于英语教学的改革不可忽视,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高校职称评定制度既关系到教师的发展,也关系到对学校的发展产生影响。高校职称改革的重点是扩大高校在职称评审中的自主权;优化职称评审指标体系;建立科学、多样的人才评价体系;加大宣传教育,坚持平稳过渡的原则。
[关键词] 高校职称制度;职称评审体系;职务与职称
高校教师职称制度一直是高校人事管理人员及广大教师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它不仅关系到教师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它的局限性和滞后性越来越明显,已经成为制约高校发展的一个“瓶颈”,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一些地方和高校已经相继出台了一些职称改革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有的仅仅是对申报、推荐、评审的方式和形式进行技术性的改进和完善,并没有从实质内容上进行革新,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职称终身制的弊端;有的虽然以“职务”取代“职称”,全面改变了现有的职称制度,有效地消除了职称终身制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高校用人机制,但由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高校教师的稳定性,评聘的主体、方式、内容、标准等方面存有争议,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而人事制度改革又是高校改革的基础,是高校引进人才、使用人才、留住人才的关键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说,关系到高校的前途命运。因此,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对高校的建设与发展以及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影响深远,为社会各界所瞩目。
当前,我国深化职称改革就是要进一步建立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的、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在这种情境下提出了评聘分开模式,即任职资格评审或考核不受岗位和职务限制,够条件者可自主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这种模式应该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和职务聘任两个作用的最佳模式。但是由于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真正按照评聘分离模式来运行,因而也就并未达到评聘分离模式预期的效果。
随着职称改革工作的推进,各高校在职称改革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与高校职称改革相配套的政策不完善,改革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高校职称改革工作仍面临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2.1高校在职称评审中缺乏自主权
目前,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有四个等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在这四个等级的职称评审中,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审批权归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高校只有推荐权而无审批权。尽管初级和中级职称的审批权下移到部分高校,但是高校在评审过程中也要受指标和岗位职数的限制,没有完全的自主权。
2.2职称与职务概念混淆
长期以来,围绕着“职务”与“职称”概念就曾引起过多次讨论,直到现在有些人对于二者的界定也不是很清楚,甚至有些管理者也认为职务和职称一样。这是因为我国教师的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级,而表示教师的职位也被划分为四等,而且也被冠以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称呼,这样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觉,认为职称与职务是一样的。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职称属于人才评价范畴,职务属于人才使用范畴。职称是标志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能力和工作成就的等级称号,是社会对其综合学术能力、学术成就和社会贡献大小的认可标志,是一种资格,不直接与工资待遇挂钩,一旦获得,终身享有,只能作为应聘职务的依据;而职务是同职权相联系的工作岗位,担任某一职务,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行使一定的职权,担负一定的职责,获得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即职务是责、权、利的统一。当前,教师只要获得职称,工资待遇及相应的福利就能得到提升及兑现,高校教师管理者力抓职称评审工作,而教师则以职称提升为己任,从而造成了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及广大高校教师都以职称评审为主,而聘任只不过是职称评上后理所当然的程序――流于形式,教师只要能够评上职称,就会被聘为相应的职务,这就形成了职称评审后聘任的虚化现象。从而导致教师“能上不能下”、“论资排辈”的现状。
2.3职称评聘制度不够灵活,人才的正常流动受到限制
对于想要引进的人才,由于各种限制引不进来;或者是能进不能出;或者是引进后配套政策跟不上,想留又留不住;同时对于聘用人才在项目合作、访问、进修等特别是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存在政策上的不完善,致使人才的内部和外部流动受到限制,造成了高级职称人才状况的参差不齐。这必然影响到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2.4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在实际的职称评审过程中,申报者花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精心准备申报材料,但是学科评议组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却只用了半天时间就将几十甚至一百多位申报者的材料评议完成,并作出评审决定。这种过于草率的评审方式给申报者“托人情找关系”以可乘之机。另外,职称评审委员会是由各单位选派人员组成的,各评委在投票时难免会对本单位的申报者网开一面,而对外单位的申报者则严格要求,这严重影响了职称评审工作的公正性。
2.5职称后续管理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
聘后管理仍停滞在收发考核表、掌握一些无关痛痒的信息等低端层面,而以能力业绩为基本评价要素,以激励人的文化管理为基本手段的现代评价体系和管理模式,最终流于形式。
种种弊端,使一些人的才干得不到施展,潜能得不到发挥,严重束缚了高校教师的专业发展,必然影响教学质量。因此,加强职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对高校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有着特殊的意义。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提出问题等于解决了一半”。目前,我国深化职称改革的一个重点是,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真正做到职务能上能下、工资收入能高能低。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思考。
3.1扩大高校职称评审的自主权
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制度的变革要求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是一种宏观指导的关系。具体到职称评审来说,就是高校先根据本校的规模、层次和发展方向确定所需设置的学科和专业,然后按照学科和专业的要求,科学、合理地配置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等级,并自行评审。而政府的职责就是对高校的行为进行适度规范。这种由下至上的评审模式既可避免原有模式中评审指标不切实际的情况,又可增强高校的办学活力。
3.2优化职称评审指标体系
现行的职称评审制度多强调论文的数量、学历的高低和资历的长短,忽视了实践能力的考察。因此,改变现有的评审方式,确立科学、合理的评审指标体系势在必行。如,在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中,可以借鉴国外大学的标准,分别从教学、科研和公共服务三个方面来进行考察。教学方面主要是考察教师的教学水平,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学生对教师的评价和同行评价。科研方面主要是考察教师发展科学的能力,考察重点不仅要看发表了多少篇论文,撰写了多少部专著,更要看这些论文和专著的质量。在评价论文和专著的质量时,不能只看发表刊物的级别,还要由同行进行匿名评价。公共服务方面主要是考察教师服务社会的能力,具体包括参加全国性的学术会议、参与学术性组织的活动、社区活动、服务地方经济的横向课题等。
3.3建立科学、多样的人才评价体系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是一个难题,而评价是高校职称评聘改革中一个必须认真面对的课题。职称评定实质上是对一个人学术水平的评定,它与教学水平、技术水平应该是并列的,本身与待遇没有关系,只有与岗位结合起来才有意义。为此,高校要切实加强对教师学术、技术评价的研究。按照不同的学校、不同专业教师以及同一专业教师在不同任期的学术工作重点,考虑建立多样化的评价标准。应充分考虑到学校之间、个体之间的差异,以人为本,使人才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不同的情况要区别对待,如不同学科,学术研究具有各自的独特性,以同一种评价制度来统一评价不同学科的研究成果,难以实现评价的客观、公平和公正,对此应该实行分类评价。因此应该根据职业标准和岗位需要,不拘一格,制定灵活多样、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方式,对人才的品德、知识、能力、身心等有一个综合分析和科学认定,作为人才考核和使用的依据。
尤其是特殊人才、特长人才的发现和使用,使人才价值通过多种形式得到认可和使用。从整个社会的发展看,要建立以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成立专门的社会化评价机构来评价学术成果。要发展和规范人才评价中介组织,在政府宏观指导下,开展以岗位要求为基础、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消除以往评审办法中存在的利益、人情因素。而社会化评审职称的唯一标准是教师的学识、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的高低。
3.4加大宣传教育,坚持平稳过渡的原则
职称改革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的重大改革,需要广大教职工的理解和支持。为此,应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工作,帮助广大教职工在思想意识上实现从职务终身制向竞争上岗、优胜劣汰转变,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宣传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的目标和发展趋势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通过宣传教育,让教职工更好地理解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措施,促进高校各项改革制度的落实。由于改革也涉及一定范围、一定层次教职工的利益调整,必须恰当处理改革的推进速度和教职工承受力的关系,把连续性和稳定性结合起来,在做好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有阶段、有重点地循序渐进。
[1]冯金利.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6).
[2]严春友.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断想[N].中国教育报,2008-09-12(5).
[3]杨兴林.高等学校职称评审的科学化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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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制度是对人力资源实施评价的主要手段,也是人才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在人力资源开发以及人才选拔、培养、流动、使用等方面,都体现出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现行职称评审制度的弊端及改革设想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职称评审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制度,改革难度大,但必须进行改革。
实行了多年的我国现行职称评审制度,近年来显现的弊端越来越多。这些弊端的存在和长期得不到根除,已经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其主要表现如下:
1.陈旧过时的评审手段,变相鼓励造假。目前不少单位的职称评审领导小组,依然按照实行了多年的条条框框进行评审,要求参评者有论文、有著作。实际上,就是评审领导小组的成员,对于申请评定职称的人,他们应该是了解的,要考核他们的真实能力、水平,并不是很困难。可是,假论文拿来了,假著作拿来了,居然还都能派上用场。原本知道某些人不该评上中、高级职称,为什么不坚持评审原则呢?道理很简单,评职称和用人是两回事。你说张三的论文是花钱买的,不该评上副高职称,那张三就会举报李四的著作是假的,李四就该评上正高职称吗?这样一来,也许连评审委员会一帮人的“老底”也会被揭发出来,大家脸上都不好看。还是全都睁只眼闭只眼吧!于是,造假之风日盛。
2.职称变成了“待遇”,与使用人才严重脱钩。不少单位的职称评审,不是严格按照职称评审条件进行严格把关。他们屈从于“官本位”的高压,对于能够担任中层领导职务者,一般全可以享受副高职称。以此类推,高级行政领导,一律全享受高级职称。没当上官的工作人员,熬够了年头给个中级职称就算混得不错了。职称评审的领导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要求他们公平公正,那是不可能的。道理很简单,他们占着高级职称本身,就是典型的不公正。职称一旦和职务紧紧挂钩,就失去了职称存在的意义。这样做,职称的贬值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即使是称职的领导,甚至各方面评价都不错的高级领导,绝对和获得高级职称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让行政领导头顶高级职称的“帽子”,是职称评审的悲剧。
3.职称的“近亲繁殖”让职称评审走进了死胡同,最终无路可走。绝大多数单位的职称评审,不是优中选优,更不是宁缺毋滥。他们居然怕浪费了“名额”,以“破格”的名义,降低职称评审标准,把根本不够标准的人,突击拉进中、高级职称队伍。趁此机会,一些评审“要员”大搞权钱、权色交易。不少庸人、弱智、低能者纷纷获得了中、高级职称。除了在同学聚会的饭桌上有了吹嘘自己的“资本”,社会上增加了许多遭人“白眼”的冒牌货色。职称几年评审一次,评上的人素质却越来越差,可就是这样,仍是照评不误,职称评审能不走下坡路么?
4.中高级职称沦为“低能者”的代名词,是这个时代的悲哀。谁也不否认,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才辈出应该是社会的正常现象。如果人们发现,那些有高级职称的人,全是一些“吃吗吗香,干啥啥不行”的主儿,而没有高级职称的人,既是实干家,又是饱学之士。那这样的职称评审结果,就不是很可笑的事情了,那将是极其可憎了。社会不公真的到了那样的程度,那将是危险的。
1.打破由本单位进行职称评审,再报上级单位批准的旧制度。将职称评审的权限移交给市、区的人才交流中心,由人才交流中心统筹进行评审、安排和管理。人才交流中心可以通过媒体,将职称名额向社会公布,评审面向社会的职称申请者,并让获得职称的人,很快获得能够发挥自己作用的岗位。
2.制定各类职称的严格评审标准,让评审条件与社会需求同步。取消明显可以造假、不容易识别其真伪的著作、论文等条件,更多地注重申请职称者近年取得的各项工作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更应注重面对面的考核。新的职称评审,就是推动人才的进步,获得中高级职称的人,应该在各方面超过本行业同类职称中的佼佼者。评审的重点是把好关口,做到宁缺毋滥。
3.打破职称的终身制。时下的情况是,一朝获取职称,就会终身受益。啥事全都不会干,一算收入真不低。这显然是极不合理的。职称应该是在岗在职时的称谓,工程师、教授、主任医师等等,离开了工作岗位、调离了原来的岗位,或者在其岗位却没有发挥职称的作用的,应该限时免去原有的职称。尤其是高级职称,不在其位,就应立即废止,工资待遇,可享受向下浮动一个级别等次。只有极少数有过特殊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终身享受高级职称待遇。
职称评审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制度,改革难度大,但必须进行改革。其宗旨就是去伪存真、实事求是,要让职称升值很不容易,但职称真正获得了大众的尊重,乃民族之大幸也,离国家真正强大起来,也就不太遥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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