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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基层法院建立审判长联席会问题探讨
论文摘要:在法官逐渐走向职业化的进程中,基层法院面临着与上三级法院不同的困难,特别是近年来,基层法院案件受案数不断上升,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利益格局调整,使大量的矛盾和纠纷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并且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现状和后备力量的匮乏,使审判管理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在现有条件下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审判资源的科学配置与合理使用至关重要。笔者在此,结合我院实施的审判长联席会这一改革措施所遇到的问题和取得效果,发表一些浅见,做以下探讨。
一、基层法院现有审判组织形式状况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及审判长选任制的全面展开,基层法院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多通过合议庭审理后径行判决,实现了审与判的一致,领导签批的行政化色彩逐渐减少,但部分疑难或合议庭成员存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仍需要通过主管院长提请,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是基层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委会讨论后形成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执行,但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亟待完善的地方。
(一)审判管理条块分割。在基层法院大多是根据审判业务的不同,实行审判业务主管院长负责制。如一名主管院长负责管理一个以上几个不等的审判庭,在审判业务上实行主管院长抓庭长、审判长层层把关,各自负责,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是责权一致,权限集中,纵向管理,直接有力。缺点是在横向上与其他主管业务部门联系甚少,甚至“老死不相往来,”造成了审判员多年从事一项审判业务。审判员除工作变动,庭长除交流轮岗外,才能从事其他新的审判工作,工作变动后的法官在新的审判岗位需要将近几年的新法规重新学起。近年来,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中,有的法院参加考试的法官全军覆灭,或通过者凤毛麟角,除这些法官工作量大或学习准备不充分外,工作中审判业务单一,平时对法律知识积累少也是重要原因,这种条块分割机制缩小了法官的法律视野,有些法官在同一岗位工作多年后,没有压力,成为了一名经验型法官,缺少环境的支持和外来的压力,很难成长为一名知识型,复合型的法官,更难以谈及走向职业化。
(二)疑难复杂案件使法官压力过大。普通程序的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人数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基层法院合议庭大多由三名法官或一名法官与两名陪审员组成,如果再增加合议庭人员,按照基层法院现有人员编制也不现实。对于一些新型疑难、法律关系复杂、证据较多、事实难已查清的案件,在庭审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中第九条的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执行这一规定,五日内查清法律、明晰事实,难度不能说不大。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法官们却常常感慨法官越来越难当,特别是现有司法理念的冲突,如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差距的认同,当事人诉讼能力强弱差距的存在,当事人举证中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方面的审核与认定的技能,同时基层法院一名审判员又不能在一定时期仅办一件或几件案件的实际情形,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使法官难以承受压力之重。
(三)审委会管理现状存在弊端。我院审委会前年议案97件,去年议案116件,今年截止目前议案132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刑事案件议案上升幅度不大,以民商事案件上升的数量较快,审委会工作量日趋加大,而审委会委员又多为兼职,审委会召开时间由过去每两周一次改变为每周一次,因审判需要可每周召开两次。形成上述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首先疑难复杂、新型案件增多,确实需由审委会讨论决议是产生这一现象重要原因;其次,现有审判组织管理办法中尚无审委会议案准入制度,有些法院制定的审委会规则中将讨论案件的范围过于原则化,或权限上收的倾向。次之是主管院长与庭长把关不严,只听汇报不阅卷宗或不参加庭审,只是签批,使一些不认真钻研法律、畏难情绪严重的审判员将案件进入了审委会议案环节。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错案追究制》的制定与落实。《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执行,以及现有执法环境中案件受到行政干预,社会舆论等压力使部分法官信心不足,稍有困难,便将案件推向审委会,采取了“孩子哭了就找娘”这种逃避责任的办法,有的甚至将人情案、关系案也通过审委会来减少阻力,降低风险。上述现象的产生,使审委会议案的质量、效率大打折扣,同时也浪费了审判资源。
二、建立审判长联席会的必要性
顾名思义,审判长联席会是在那些各自本职工作中已被选任的审判长中选择那些工作作风扎实、业务精通、能模范遵守审判纪律、且具有培养前途的法官,由他们组成一个法律知识互补,审判技能互相提高,审判经验相互总结和交流的群体,由他们来打破条块分割,审判业务单一格局,由他们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具有参考帮助的意见来减轻合议庭的压力,使一些无需进入审委会议案环节的案件直接由合议庭进行裁判,使审委会议案质量和效率有所提高。
(一)有利于法官审判技能的全面提高
建立审判长联席会使审判长们在审判实践中得到真正的锻炼,在实际操作中,案件的准备阶段或参加庭审(旁听)中,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能够主动思考,主动钻研,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对事实的认定,形成各自意见在联席会上发表,给这些爱学习善钻研的法官们表现机会的同时,也提高了他们综合素质,这些法官没有兼职审委会委员过多的行政事务,在他们成长时期给他们提供学习机会,让他们集中精力献身于法律事业。他们的学习和钻研同时会影响和带动一些年轻的法官,使法院学习氛围更加浓厚。这种打破论资排辈的遴选机制,会使参加联席会的法官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加努力工作。使未参加联席会的法官树立竞争意识,通过个人努力缩小差距,弥补不足,形成赶、超的良好形势。同时,通过审判长联席会上法官们的不同表现会发现优秀人才,有利于培养优秀的审判干部,并让他们脱颖而出。
(二)有利于提高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质量
对新型、疑难、复杂的案件,合议庭需要审判长联席会提供指导和帮助时,将那些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庭审前后,自行选择时间向审判长联席会负责人联系,由审判长联席会负责人进行召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案件只对存有争议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进行专题讨论。由于审判长联席会法官的参加,使案件的审理不但置于对社会的公开,同时又置于法院内部的公开,有利于公开促进公正。同时,在评议案件时,采取了集体智慧,不同法官提供的不同法律观点,使信息共享,有利于合议庭最后形成科学、正确的合议意见。如我院审理的一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案情事实难以认定,法律责任难以区分,合议庭评议时出现了三种意见,在进入审委会议案前,审判长联席会的法官们不同的法律见解和法律适用的依据,以及证据认定的观点,使合议庭成员分别对各自的意见进行重新审视,最后评议后形成一致意见,案件未进入审委会评议便得已审结。这种制度的实行使有的难度较大的案件在集思广益情况下降低了难度、减少了压力,更有利办案效率的提高。
(三)有利于提高审委会议案质量
现有的审委会制度带有很强的行政式指令和论资排辈的倾向,而审委会委员的科学遴选制度尚未建立,特别是涉及法官级别的评定,使审委会委员行政化色彩更浓。如党组成员、庭长才能有资格被任命为审委会委员,这种人员组成结构,导致了有的审委会委员在审委会召开时才详细的阅读审理报告,了解案情,有的审委会委员身兼数职,投入审委会精力十分有限,因此议案发表观点时缺少依据和说服力,议案质量自然难以提高。为了使现有的审委会委员能够尽早进入角色,在了解案情形成自己认识、判断后,听取合议庭意见的形成至关重要,而审判长联席会中持否定和支持的意见,大多有明确的依据和观点,会使审委会委员在议案时提高效率,并重新在这些观点中进行科学筛选和迅速梳理,使审委会不走过场,案件质量自然就会提高。同时,审判长联席会中法官们不同的法律观点自然会开阔审委会委员的思维空间,更新司法理念,本身也是互相学习的过程,同时针对不正确的观点要及时提出纠正,促进执法的统一。由于审判长联席会的作用,必然会减轻审委会压力,使审委会能够集中研究审判规律、总结审判经验、审判改革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能进一步促进审委会作用的全面发挥。
三、建立审判长联席会应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审判长联席会这一新生事物,其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但如何用发展的观点去正确认识它,用改革的胸怀对待它,必须统一认识,其正确与否,科学与否,都要通过实践进行检验,用效果去衡量,符合审判规律的要进一步完善,违背现实的要及时修正。因此,在没有法律定位的阶段,如何进一步发展,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科学有效监督显得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在现阶段要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好审判长联席会与干部管理的关系
审判长联席会应是动态的管理,其选拔机制坚决杜绝领导指定行政任命式的办法,应将全面考察其审判业绩、职业操守等作为重点,做好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入口要精而严,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由主抓队伍建设的院长担任审判长联席会的召集人,对每名参加联席会的法官表现做好认真记录和考察,使联席会始终纳入法官管理之中,考察好参加联席会每名法官的现实表现,对没有作用或作用不大的法官及时调整,打破论资排辈的机制,让法律理论功底深厚,政治素质好的法官及时加入。同时会同政工和纪检部门做好年终考核,建立审判长联席会会议记录,使审判长联席会成为培养专家型、复合型审判干部的人才库。
(二)要正确处理好审判长联席会与审委会的关系。
审委会是法院最高的审判组织,因此,对审委会委员参加审判长联席会的人数要加以限制,其参加人数不宜超过五分之一,不能将审判长联席会搞成审委会准备会,厚此薄彼,削弱审委会的最后决定和把关作用。
(三)要正确处理好审判长联席会与合议庭的关系。
合议庭是法院的审判组织,是法官独立审判工作的重要保证。合议庭与审判长联席会的关系是咨询与被咨询的关系,审判长联席会对案件仅有建议权,合议庭的独立性应保持在有全面介绍案情和不全面介绍案情的权利,有选择审判长联席会和不选择审判长联席会提供帮助的权利,审判长联席会在合议庭评议前后都无权知道合议庭意见是否形成,或形成意见过程,审判长联席会的意见既可一种意见,也可多种意见,其目的仅是为合议庭最后评议时提供参考,对合议庭的独立性不能有任何影响。随着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无论是审判长、法官助理、书记员按何种比例组合,审判长联席会与合议庭的关系,都将是相互独立的关系,审判长联席会中的法官与合议庭中的法官都有可能存在帮助与被帮助的关系,同时也能促进同志间的团结,形成集体合力。
(四)正确处理好审判长联席会与审判纪律的关系
审判长联席会的法官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如有不能保守审判秘密等违反纪律的行为,要依据规定严格执行。对案情特殊的,要针对某一争议问题采取分组讨论,形成意见后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以避免违反审判纪律等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建立长联席会的自律机制,加大监督力度,与个人奖惩、干部选拔任用挂钩,真正将法官职业道德、职务行为规范溶化于自身,成为自觉的意识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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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提出先在上海地区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如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行业)适用6%税率。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在上海的施行,企业的税负在某种程度上会降低。增值税最终全面取代营业税,是未来中国间接税制改革的方向。本次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但在以后向其他行业推广时要更多考虑一下相关衔接问题,同时也要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税率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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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以试点地区纳税企业从多角度、多方位分析了其变化、影响,探索纳税企业从内部控制着手,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调整营销策略等方面改进措施,争取通过税收筹划、优惠来降低对纳税企业的税负影响。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人
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中,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进项抵扣,属于链条式征税模式,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整体行业税负,具体表现有两种。第一,“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减少了流转环节营业税重复征税,所处行业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各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各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进一步改善了出口税收环境。
第二,在实施试点地区,有利于促进试点地区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有利于提升试点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也有利于今后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扩围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增值税在原税率基础上,新增11%、6%两档低税率。
以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来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下面分别以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营业税由原来5%的税率改为适用于增值税征收率为3%的税率,税负下降明显。税负下降达40%左右。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营改增”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税负会有所变化。
第一种情况及成因:有部分企业能够降低税负。具体体现在通过抵扣降低实际税负,交纳营业税的应税企业,采购环节所包含的增值税进了成本后无处抵扣,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扣除了企业采购材料设备等的进项税金,避免了重复征税环节,从而起到结构性减税的作用。不仅可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而且有利于增强服务业的竞争力,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进步;通过降低纳税人总体税负,促进工商业企业发展壮大,扩大就业。第二种情况及成因: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略有增加。有些纳税企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不能充分抵扣,有些业务范围未纳入改革范围,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还有一些服务业企业的人工、交通、房租、物业管理、邮电通信等不能抵扣的项目所占份额较高,所以税负有所增加。纳税企业避免税负增加,从内部控制及调整战略规划等方面归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1)调整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所取得收入的比重比例,纳税人进项税支出内容若存在较多不可抵扣现象,则很有可能在改革之后税负增加;(2)尽量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即使是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支出,还需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否则可能导致税负的增加;(3)选择供应商情况,有些供应商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避免、减少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否则会导致税负增加。
试点地区实施之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账务处理时纳税企业的收入和成本核算应采取价税分离方法。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数据不反映在损益表中,与现行营业税的核算科目不同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使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发生变化。
1.抄税。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要求同时对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抄税,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申报的销项税额数据和IC卡 抄报数据进行比对。
2.认证。对于取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认证后抵扣,未通过认证、比对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主管税务机关也将对认证数据和进项税额申报数据进行比对。
3.认证期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 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进项税额———进项抵扣凭证和金额,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抵扣。试点纳税人必须注重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特别是在外购货物和劳务时,要及时向销售方索取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做好抵扣凭证的保管、认证、抵扣工作。
根据改革设计,“营改增”后,由原来的地方税务机关改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企业应该测算、分析改征增值税方案对自身的整体财务影响。譬如,与原先相比,改征方案带来的税负变化,收入、成本变化,税后利润变化等。营业税是价税合一,增值税是价税分离,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后营业收入会降低,企业的利润率比例会由于主营业务收入额的减少而上升。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如果交通运输劳务含营业税的价格不变,改征增值税后,劳务提供方,税负可能会上升,税后利润可能下降。当然,如果劳务提供方有大量的进项税,改征增值税后,也许在一段时间内不用缴纳增值税,税负可能暂时下降。
征收营业税时,按服务或劳务价格支付,是一定现金流的支出,按增值税征收时,价税分离情况下,就需要交纳增值税,就需要现金流的增加的支出,既然有进项抵扣,那也是进项现金流先流出,有可能增加现金流量提前流出,增大资金成本。
对于港口经济较为发达,对外贸易活跃,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利于进一步体现出口退税深化的制度效应,提升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营改增”的加入有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从而进一步改善第三产业的发展环境,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分析以上“营改增”后对纳税企业的变化,企业要根据改征增值税方案重新审视现有业务的盈利模式,譬如在拓展商机、合同条款、定价策略等方面要有所改变。假设改征增值税方案执行后,可以考虑提高对部分客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收费标准。因为这部分客户现在可以抵扣进项税,享受了税收收益。这可能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占领市场份额,企业因此要未雨绸缪,积极应对。
“营改增”的宗旨之一是降低行业整体税负,在税改过程中可能出现部分纳税人税负增加的情况。实际税负是增加或降低,除了企业自身的内部结构、外部所处的市场地位等因素外,还取决于是否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一系列配套措施。因此要求企业从内部控制方面着手,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和整体的业务统筹工作,争取通过税收筹划、优惠来降低对企业的税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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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分税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的制度,是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今天,在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的情况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又将面临诸多困难,本文将梳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所面临的地方可用财力减少、如何体现税收差异优惠、政府间财政体制重构等问题。
【关键词】增值税改征营业税;财政分权;财政收入
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允许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进项税额。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已在酝酿之中,上海改革试点方案已于11月17日落地。方案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并且规定在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在此之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讨论。这一决定终于使增值税改革在政策实践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分税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的制度,原因在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今天,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又将如何进行呢?虽然本次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但这毕竟不是长远之计,将增值税推行至全行业,任然面临着很多难题。
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营业税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而优先考虑了增值税制度变革目标,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当试点推向全国,或是要进行增值税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尘埃落定了,这是增值税扩围将要面临的最大问题。而此时地方将缺乏能提供稳定收入的主体税种,虽然从理论上,房产税能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但我国房产税尚处于试点阶段,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而呼声很高的资源税也不足以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地方税种的龙头。或者按照现行试点的方案,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那么理论上也存在地方财力小幅缺口弥补问题,是开征新的地方税源,还是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中性税,它不会因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而税负不同,要求的税率档次相对要少。而营业税是行业差别税率,体现着政府对特定行业的扶持和引导。若要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至营业税领域,则必然面临这两种理念的冲突。对此,如何注入产业优惠因子,在扩大征税范围的同时按不同税率征收,以体现对不同行业的优惠策略。若进一步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特点,则发现企业所得税的产业导向政策主要集中于优惠领域,而优惠的重点在“创新”和“环保”,比如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购买研发设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给予优惠;税率优惠重点则在于小型微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优惠政策具有普适性,但缺乏针对特定行业的优惠、引导政策。
县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状况。现行的分税制是中央先行决定与省以下分税,然后是省决定与市以下分税。到后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政府失去了最重要的财源。目前其实就是要通过“省管县”的财政体系的调整,来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的财力投入。财力是当务之急,用财政体制,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上的投入,约束县一级财力的滥用。因此,当我们在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涉及营业税转征增值税的整个财政体制的问题。
从收入的角度来说,五级政府架构违背了“分税种形成不同层级政府收入”的分税制基本规定性,使分税制在收入划分方面得不到最低限度的可行性,与分税分级财政的逐渐到位之间不相容,而三级政府可以实现省以下财政收入的规范划分,解决分税分级体制和现在省以下理不清的财政体制难题;从支出的角度来说,市政府基于政绩的需要,往往集中县财力建设地级市,从而富了一个地级市,穷了诸多县和乡镇,形成“市压县”、“市刮县”的局面。而县在市的行政压力下,又将财政收支的压力,通过层层分解,压到了基层的广大农村,进而使得越往基层地方政府的财政越是困难。因此,现有的财政体制没能较好地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进行划分,进而导致了县乡两级政府履行事权所需财力与其可用财力高度不对称,必须削弱市级政府的财权甚至取消才能有效地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在增值税“扩围”后,为了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损失,一个思路是相应提高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然而,这显然会进一步加剧现行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的弊病。鉴于此,希望能够借着增值税“扩围”这一契机,重新构建我国政府间财政体制。这一体制不应仅仅着眼于提高地方的分享比例,而应该能更为科学、更为合理地在中央和省、省和市、县之间划分收入。但是,建立这样一个新的体制对既有利益分配格局的冲击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一体制中如何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从而获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将是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分设国、地两套机构是推行分税制的产物,在我国的税收征管系统中,存在国税和地税两套人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如何协调两套系统之间的关系也是这一次上海试点需要探索解决的问题。营业税原来都是地方税务局征的,现在如果一部分营业税改成增值税的话,到底是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征,在征收管理方面还需要协调一下。税务机构“合二为一”,固然能够从根本上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避免“抢税”矛盾,但税务机构将要面临的是减员,还有领导干部的重新配置安排问题也很棘手,这也许才正是国税地税合并的难点之所在。
再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具体操作上如何实施?也需要尝试着去解决。营业税基本上是按营业毛收入征税,不涉及进项扣除,使用普通发票核实收入即可。改征增值税后,情况就会有明显变化,纳税人既要如实核算收入和进项扣除额,还要规范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比营业税的管理复杂。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它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多,运费金额小、零星分散,涉及的发票多,属于劳务服务,提供周期短,这便为征管核算带来了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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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勒斯坦多次发表文章和著作对美国霸权的衰落进行论述,并大胆预言,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美国这个常人眼中的超级大国的霸权最终于将走向终结。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美国学者沃勒斯坦对于中东问题的最新评论相关国学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美国学者沃勒斯坦有关中东问题的最新评论
中东地区无论在地缘政治上还是在资源禀赋上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地位。然而,正是由于地处欧亚大陆中心地带的特殊地理位置、拥有储量极其丰富的石油资源,中东一直是大国战略视野中的一个目标;另因该地区宗教背景复杂、教派分歧大,致使中东地区多年来一直饱受战乱困扰,冲突不断,中东乱局也牵动着世界政治格局的发展变化。美国著名的左翼学者沃勒斯坦一直十分关注中东局势,近期他发表了一系列有关中东问题的评论,深刻剖析了中东地区局势并对时局进行了大胆预测,对我们了解中东局势及理清相关各方插手中东事务的脉络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下面介绍的是沃勒斯坦近期有关中东问题的三个具有代表性的评论。
沃勒斯坦所写的题为“‘伊斯兰国’与其余各方的抗争”的评论发布在纽约州宾汉顿大学网站上。
该评论称,“伊斯兰国”的异军突起之势给中东有关各方造成了极大压力,各方纷纷结成盟友,就连昔日藏有隔阂的各方而今也化干戈为玉帛结为盟友,为的就是阻止极端组织“伊斯兰国”的进一步扩张。
“伊斯兰国”的全称是“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②在英语和阿拉伯语中分别缩写为“ISIS”“ISIL”,有时直接简称“IS”,该组织是逊尼派穆斯林武装组织,在短期内迅速壮大并在伊拉克和叙利亚两国境内攻城占地,使原本处于动荡之中的中东雪上加霜。面临共同威胁,伊朗与美国、土耳其和叙利亚当局等各方展现出了史无前例的默契合作。
在评论中,沃勒斯坦不仅认为“伊斯兰国”使地缘政治发生了重组,而且分析和预测了此次重组中的赢家和输家。沃勒斯坦认为这之中最大的赢家是“伊斯兰国”。美盟联手打击“伊斯兰国”的行动,可谓是一次对其进行大张旗鼓宣传的好机会,它不仅利于招募人员,而且利于激发斗志。沃勒斯坦将美国这个一直被其所病诟的国家列为输家,他对于美国进一步插手中东事务并不乐观。具体说来,评论的中心内容如下:
1.“伊斯兰国”恐惧症促使中东地缘政治格局悄然变化
“伊斯兰国”在短期内的迅速崛起改变了中东地缘政治格局。该组织的迅速壮大使参与中东政治的各方感到恐惧和震惊,各国纷纷在地缘政治上结成事实联盟,以期达到阻止“伊斯兰国”的扩张和巩固的目标,下述受局势影响的国家之间的关系正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伊朗和美国、库尔德人(即包括叙利亚也包括伊拉克的库尔德人)和以色列、土耳其和巴沙尔?阿萨德的叙利亚政府、西欧(英国、法国和德国)与俄罗斯。然而,上述情况虽尚未对巴、以地区和乌克兰等其他地区的地缘政治冲突产生重大影响,但是影响肯定还是有的。所有这些参与方都在追求着各自完全不同的中期目标。2014年8月前半月发生了一些大事,从中可见端倪:
一是在美国、伊朗、大阿亚图拉阿里-西斯塔尼(Grand Ayatollah Alial-sistan)和库尔德人的共同施压下,努里-马利基已经被赶下台,不再担任伊拉克职务,其中的根本原因是他不同意让逊尼派在伊拉克政府中担任重要职务。这是一个值得一提的重要问题,因为对于所有参与方而言,此举似乎是在伊拉克国内削弱“伊斯兰国”力量的唯一途径。
二是美国已承诺派出无人机和大约1 000名海军及特种部队,保卫雅兹迪人(Yazidis)和伊拉克基督徒免遭屠杀(实际上此次行动需要巴沙尔?阿萨德提供援助),同时阻止“伊斯兰国”向伊拉克库尔德自治区首府埃尔比勒(那里有美国领事馆和为数相当众多的美国公民)逼近。美国将在当前的实地评估结束后采取更多的应对措施。总统贝拉克?奥巴马拒绝透露此次行动结束的日期。因此,几乎确定无疑的是,他在任期内将无法兑现曾签署的从伊拉克全部撤军的承诺。
三是土耳其政府已经关闭了为反阿萨德力量进入土耳其所开放的边境大门,此前这是土耳其对叙利亚政策中的一项关键内容。前参议员约瑟夫?利伯曼是一位著名的鹰派人物兼以色列政策的热心支持者,他公开称赞了奥巴马的上述行动决策,与此同时伊朗人已保持克制,不再批评奥巴马了。沙特阿拉伯似乎无法在他们的叙利亚战略上做决定,很显然,他们认为保持沉默和神秘是最佳策略。
2.对于此次地缘政治重组进程未来影响的预测及盘点
短期内的第一个大赢家是“伊斯兰国”本身。美国再次参与到伊拉克军事斗争中,这使得“伊斯兰国”能够将自身描述为敢于向美国这个魔鬼化身挑战的生力军,进而利于其进一招兵买马,尤其是从西方世界招募人员。可以预见,它将设法参与美国和西欧的敌对活动。当然,如果“伊斯兰国”遭遇军事重创,那么这种短期优势终将丧失。但是,若想通过军事手段颠覆“伊斯兰国”尚需时日。“伊斯兰国”的军队似乎仍是该地区最为坚定且训练有素的军队。
第二个大赢家是巴沙尔?阿萨德。外界对反阿萨德武装的支持始终不够坚决,并且在短期内很可能进一步中断支持,原因是越来越多的叙利亚反对派与“伊斯兰国”站到了一起。第三个主要赢家是库尔德人。他们在伊拉克已经巩固了自己的地位,并且改善了与叙利亚库尔德人的关系。他们现在正在获得西方国家和其他方面提供的更多武器,使他们的军队“库尔德自由斗士”成为一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强大的军事力量。
有没有明显的输家呢?我推测有一个,那就是美国。除非“伊斯兰国”在不远的将来垮台,此次军事行动不久将再次使美国暴露其军事能力的局限性及在伊拉克、巴勒斯坦和乌克兰问题上的公共姿态的矛盾性。而奥巴马将错失他所宣称的在地缘政治方面的最大成就,成功会获得美国民众支持,残局则不然。
至少有三方在不久的将来成为赢家还是输家尚不明确。一个是伊朗。如果伊朗支持美国在伊拉克和阿富汗问题上推行的政策,美国能否拒绝与伊朗就核问题达成妥协?但至少伊朗在谈判中的地位得到了强化。
第二个是哈马斯。以色列已经在国际社会的巨大压力下重新制定了针对巴勒斯坦的政策。对“伊斯兰国”危险性的强调能否构成一种新的压力呢?很有可能,但是以色列会尽可能地拖住压力。第三个是俄罗斯。截至发稿时,基辅政府正在使用武力阻止俄罗斯货车入境。俄罗斯称,这是在执行人道主义任务,旨在帮助卢甘斯克被困且遭受苦难的居民,这些人被乌克兰军队围困,乌克兰军队设法让他们挨饿,进而逼迫他们投降。这种做法与“伊斯兰国”努力通过饥饿手段逼迫雅兹迪人屈服的做法不无差别,美国和西欧在一个地区支持人道主义援助,怎能维护在另一个地区反对人道主义援助的立场呢?沃勒斯坦学者在评论结尾表达了时局的无奈情绪。
沃勒斯坦多次发表文章和著作对美国霸权的衰落进行论述,并大胆预言,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美国这个常人眼中的超级大国的霸权最终于将走向终结。鉴于“伊斯兰国”在互联网上发布了两名美国记者被斩首的视频资料,美国向“伊斯兰国”发出宣战,再次出兵中东。针对美国近期再次派兵干预中东事务,沃勒斯坦再次发声,近期他在其个人网站上发表了题为“美国将毁灭于中东”的评论,①评论进一步为沃勒斯坦的美国衰落论提供了论据。
评论认为,美国出兵打击“伊斯兰国”抱有明显的政治目的,政客们希望以此笼络民心,赢得支持,以期在大选中获胜。评论称,频繁插手中东事务的美国已经在中东国家中丧失了信任,中东国家不会再对美国言听计从。因此,美国的干预将无助于缓解中东及相关各方面临的威胁,只会使局势恶化。进而得出结论认为,美国主导中东的能力在衰退。沃勒斯坦的“美国将毁灭于中东”评论的主要内容如下。
1.美国盲目干预
美国主导中东的能力正在衰退。关于此次再次出兵对中东进行干预的问题,美国就像无头苍蝇一样处于慌乱之中,并且失去了自我控制能力。对美国来说,这种局面是自我毁灭,但是这种毁灭也将会给其余世界带来灾难。美国总统贝拉克?奥巴马武断地做出决定:必须在中东发动最大规模行动,阻止灾难发生。尽管该决定缺乏透彻分析,却调动起了美国民众的爱国主义热情,博得了民众支持。由于“伊斯兰国”发布了展示两名美国记者被斩首的恐怖照片,此阶段的民调显示美国的军事行动得到了极大的支持。但是军事行动要持续多久呢?似乎只有取得切实成果,才会得到民众的支持。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马丁--邓普西在提倡发动军事行动时表示,这场军事行动将至少持续三年。
人们可能在五个三年后才会搞清楚这一行动到底需要多长时间。可以肯定的是,美国公众很快就不再抱什么幻想了。那些头脑冷静的人对由美国一手造成的这种局面感到万分绝望。在奥巴马第一个任期内担任美国国务院最高反恐顾问的丹尼尔?本杰明在接受纽约时报采访时发出了罕见的理智声音。他称所谓的ISIS(“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威胁是一场“闹剧”,“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地顶层军官以骇人听闻的用语来描述这一威胁,这是不合乎情理的。”他表示,他们的说法没有“确凿证据”,仅仅展现了官员和媒体“把公众搞得惊慌失措”是一件多么容易的事情啊。然而,本杰明先生的意见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
2.美国再次插手中东事务的实质目的
美国再次对中东地区发动军事行动的实质不在于解决地区威胁,而是着眼于下一届大选的一种政治策略,目的是为了在下一届大选中获胜。人们的注意力大都集中于奥巴马曾经做了什么,没做什么。甚至连他最亲密的拥护者似乎都在怀疑他。一位澳大利亚评论员在《金融时报》的文章中以一句话做了总结:“2014年,贝拉克?奥巴马突然令人感到越来越厌倦了。”事实上,奥巴马是相比之上最“克制”的美国总统,他提出的方案再合理不过了,而恰恰是他背后的好战分子希望他马上向所有人开炮。那些政客们确实认为,只有表现得不同反响,才能赢得美国的下一届大选。因此,将责任都推给奥巴马是不对的。
奥巴马已经递交了有关在叙利亚发动突袭的提案,并向伊拉克(以及其他可能的地区)增派进行培训的特种部队。尚未从伊拉克和阿富汗残局中脱身的美国,将再次陷入更多国家的泥潭之中。美盟将对他们界定为“好人”的那些人提供“培训”。这种培训好像将在沙特阿拉伯进行。这对沙特阿拉伯而言是一件好事。他们可以审核所有受训者,并判断谁值得信任,谁不值得信任。这可以使沙特政府显得有所作为,并有助于沙特政权维持得更长久。
3.美国在中东失信
美国的干预将无益于解决中东危机,因为其影响中东的能力正在逐渐衰退。扭转中东地区冲突对峙的灾难局面途径是相互敌对和不信任的各方转变决策,从对峙转向政治和谈。曾经举行过的和谈都很难达成政治协议,除非使他们团结起来,否则最初达成的协议将不会起作用。若想使类似的政治协议取得成果,重要的一点是美国应减少干预,而非过多地进行干预。美国已经丧失了中东国家对他的信任,即便是那些马上需要美国提供援助的国家。纽约时报指出,奥巴马在其召集的会议上寻求新的盟友,中东国家对此反应冷淡,不愿意提供支持,因为他们在各种问题上都越来越不信任美国。所以,即便有些国家对美国的号召给予有限的响应,也并非意味着对美国的帮助心存感激。因此,解决中东问题的底线是美国停止对中东事务指手画脚,让中东国家人民自行处理本国事务。
多年以来,土耳其与叙利亚两国一直在随着时局变化经历着由冲突到合作,由合作到冲突的循环往复。巴沙尔上台后曾一度释放一系列对土叙关系示好的信号,诸如加紧打击叙利亚境内的库尔德工人党和封锁库尔德工人党在叙境内的训练基地等措施,土耳其也随即对叙利亚给予了积极回应,从而使得两国关系渐入佳境,在政治、经济、军事领域都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然而,“阿拉伯之春”扰乱了叙利亚国内的宁静,也使土叙关系瞬间跌入低谷,并最终致使两国反目为仇。
近期浮现出来的“伊斯兰国”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叙利亚国内的力量平衡,也对中东地区的地缘政治格局产生了影响。沃勒斯坦认为,土耳其面对叙利亚当前的危机陷入了两难境地。沃勒斯坦在Agence Global学术机构网站发表了题为“土耳其在叙利亚问题上摇摆不定”的评论文章。① 评论简析了土耳其和叙利亚两国的渊源,并对土耳其的为难境地进行了分析,一是叙利亚国内形成的三大派别,随着斗争的进行,其中的一个派别会消失,这样三个派别就变成了两个派别。土耳其对于保留哪两个派别举棋不定。二是在是否打击“伊斯兰国”问题上陷入两难境地。评论在结尾对土耳其提出了忠告,建议土耳其提出有条理的策略应对叙利亚问题。
沃勒斯坦“土耳其在叙利亚问题上摇摆不定”的评论的核心内容如下。
1.叙利亚现实问题有其自身的复杂性
中东各国的政策和地缘政治一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但是以前在这种变迁过程中,人们至少知道中东及中东以外地区主要参与方的主要目标是什么。但在今天的叙利亚,情况却不是这样。如今的叙利亚在政治上存在三个派别:支持巴沙尔政权的派别、支持“伊斯兰国”的派别以及声称反对上述两个派别的所谓伊斯兰温和派。众所周知,上述三个派别的争斗既难以分析又难以预测,因为这种三方争斗注定会在短期内缩减为更加明显的两方争斗。然而,在此情况下,中东及中东以外地区的许多主要参与方对于他们希望看到怎样的情形,立场不明确。如果可能的话,许多参与方更希望尽量维持三方鼎力的现状,他们很担心被迫选择优先考虑哪两方。尽管沙特阿拉伯和美国对此也存在矛盾情绪,但是土耳其尤其如此。
2.土耳其和叙利亚的渊源
土叙接壤面积很大。一段时期以来,正义与发展党(AKP)一直执掌着土耳其的政权,正义与发展党是伊斯兰政党,其在坚持伊斯兰价值观和做法的同时,容忍其他观点和信仰。该党在执政之初就宣布了与西方国家保持联系的外交政策,因此,土耳其加入了北约,并且正在努力加入欧盟,同时正在试图重塑作为中东地区主要大国的责任,与其他中东地区国家保持良好关系。
叙利亚内战爆发之初,土耳其扮演着调停的角色。随着进程的发展,土耳其雷杰普?塔伊普?埃尔多安在某种程度上认为叙利亚总统巴沙尔?阿萨德向他撒了谎。埃尔多安认为自己受到了严重的冒犯,因而从调停者转变为推翻叙利亚政权的主要倡导者。
土耳其拥有庞大的库尔德少数民族群体,历届政府始终拒绝承认库尔德人的少数民族地位、拒绝进行权力下放,并且不给予其语言选择的权力。自从九十年前土耳其共和国成立以来,土耳其政府一直对库尔德人的要求进行打压,有的政府甚至否认存在库尔德这一群体。大约三十年前,库尔德工人党,这支信仰马列主义的库尔德武装组织,试图通过武装起义来实现库尔德人的目标。库尔德工人党领导人阿卜杜拉?奥贾兰(Abdullah Ocalan)被俘虏并被判处终身监禁。
几年前,土耳其现任政府转变了路线,开始与库尔德工人党谈判,并希望看看能否达成妥协方案,此举使世人感到震惊。库尔德工人党方面表示,他们不再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并准备考虑将实现库尔德地区的权力下放而非独立作为目标。这些磋商很艰难,但是仍在继续进行当中,并且似乎前景光明。
叙利亚内战颠覆了土耳其国内的局势。“哈里发军队”(所谓的“伊斯兰国”)向叙利亚北部地区大规模扩张,并且在设法控制位于与土叙边境的叙利亚地区。事实上,该地区居住的大多是叙利亚库尔德人。叙利亚库尔德人的主要活动组织库尔德工人党一直是“伊斯兰国”袭击的目标,也是抵挡“伊斯兰国”扩张的主力军,“伊斯兰国”目前一直在进攻叙利亚库尔德地区的事实首府科班尼。
叙利亚库尔德人的这个活动组织与土耳其库尔德人活动组织-库尔德工人党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当美国宣布建立打击“伊斯兰国”的军事同盟并利用空中打击遏制“伊斯兰国”扩张的政策时,土耳其立即感受到美国逼迫其参与打击的巨大压力。尤其是边境两岸的库尔德人和美国都呼吁其双向开放边境口岸,从而允许在科班尼及其他地区受到“伊斯兰国”军队威胁的叙利亚库尔德人进入土耳其这个避风港,与此同时,允许土耳其库尔德人进入叙利亚向叙利亚库尔德人提供军事方面的增援。
土耳其一直极其不愿意同意上述请求。总统埃尔多安宣布,土耳其认为“伊斯兰国”和土耳其库尔德运动-库尔德工人党同为恐怖组织,因此,土耳其没有理由开放边境。土耳其所持的立场有些奇怪,尽管库尔德工人党被贴上恐怖主义的标签,但是一段时期以来土耳其政府一直在与库尔德工人党进行谈判。库尔德运动组织、库尔德工人党以及统一民主党不能与“伊斯兰国”相提并论,因为“伊斯兰国”在向所有人发动极其野蛮的军事行动。
那么土耳其是怎样对世人进行解释的呢?土耳其政府曾提出,打击“伊斯兰国”将强化巴沙尔?阿萨德的政权。这个理由可能是正当的吧。但是其中恰恰反映了土耳其的抉择和矛盾心理。土耳其政府一直要求美国承诺将不会偏离继续打击阿萨德政权的轨道,尤其是立即在前线设置禁飞区。美国辩称,由于没有地面部队这个要求无法实现,同时他们将不会派遣地面部队。
3.土耳其在叙利亚问题上举棋不定
一是土耳其在使叙利亚“三派缩减为两派”的问题上感到为难。如果优先考虑打击“伊斯兰国”,那么对一向规模较小的叙利亚伊斯兰温和派的支持将减少。如果优先考虑打击“阿萨德”,那么将会使“伊斯兰国”的力量得到强化,并无疑将导致叙利亚库尔德人遭到“伊斯兰国”的大规模屠杀,对此,联合国叙利亚问题特使刚刚发出了警告。
二是土耳其在库尔德工人党进行的谈判方面感到为难。如果土耳其对于叙利亚库尔德人的困境不予理睬,那么这可能致使与土耳其库尔德工人党之间的谈判破裂。库尔德工人党曾经这样警告过土耳其当局。但是,如果土耳其政府更加积极地打击“伊斯兰国”,那么结果可能是库尔德工人党在继续进行的谈判中立场更加强硬。
三是土耳其在是否打击“伊斯兰国”问题上感到为难。土伊两国在阿富汗和伊拉克问题上拥有坚定的共同利益。但是土耳其不积极打击“伊斯兰国”的姿态将会妨碍加强两国关系的努力。另一方面,积极反对“伊斯兰国”将会妨碍土耳其自誉为逊尼派伊斯兰教捍卫者的努力。
沃勒斯坦学者文章结尾处表示,不管怎样,土耳其必须在不久的将来提出更加有条理的政策。否则,其主张成为中东地区主要参与方的希望将成为泡影。其与库尔德人的斗争可能会再次引发暴力事件。摇摆不定的姿态在斗争如此激烈的地区不受赞赏。
我们认为,土耳其和叙利亚两国相邻,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和紧密的经济政治联系。无论从政治影响力、领土安全还是国家安全角度而言,土耳其与叙利亚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土耳其绝对不会置叙利亚危机于不顾,并且一定会想方设法积极介入。
中东世界是一个充斥着冲突与对抗的体系。对于中东地区与世界体系的关系而言,沃勒斯坦认为16世纪和17世纪欧洲扩张之初,并未触及中东地区,因为伊斯兰世界是一块“啃不动的硬骨头”;接下来,逐渐沦为殖民地的中东地区进入了世俗反体系时期;20世纪70年代以来,伊斯兰主义进入反体系时期:伊斯兰主义不仅反对世俗的民族国家,也反对处于世界体系中心区的西方国家,并希望重构世界体系[1]。
作为世界体系理论创始人,沃勒斯坦近期对这一地区给予了格外关注。上述三个有代表性的评论以及对时局的分析反映了沃勒斯坦认识中东问题的视角,他在对“伊斯兰国”的地缘政治影响进行合理分析的同时,也表现出了对政治格局发展的一种无奈情绪。如以往一样,沃勒斯坦对于美国借打击“伊斯兰国”为由“重返中东”的战略举措并不看好,他认为如果美国不插手中东事务,将会有利于中东事态的平息。
土耳其和叙利亚这对邻国之间的关系可谓是剪不断理还断,沃氏指出了土耳其对叙政策摇摆不定的几个方面,同时对上述现象进行了合理推测,认为土耳其应当在叙利亚相关问题上摆出鲜明姿态,否则将无法巩固其在中东地区的地位。总之,沃勒斯坦有关中东问题的最新评论为他的世界体系观提供了新的论据,对我们今天研究中东问题与世界体系问题与走向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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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变化及影响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文章以试点地区纳税企业从多角度、多方位分析了其变化、影响,探索纳税企业从内部控制着手,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调整营销策略等方面改进措施,争取通过税收筹划、优惠来降低对纳税企业的税负影响。
[关键词] 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人。
论文正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变化及影响
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中,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进项抵扣,属于链条式征税模式,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整体行业税负,具体表现有两种。第一,“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减少了流转环节营业税重复征税,所处行业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各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各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进一步改善了出口税收环境。
第二,在实施试点地区,有利于促进试点地区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有利于提升试点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也有利于今后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扩围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一)“营改增”后税率变化导致税负变化。
增值税在原税率基础上,新增11%、6%两档低税率。
以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来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下面分别以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营业税由原来5%的税率改为适用于增值税征收率为3%的税率,税负下降明显。税负下降达40%左右。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营改增”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税负会有所变化。
第一种情况及成因:有部分企业能够降低税负。具体体现在通过抵扣降低实际税负,交纳营业税的应税企业,采购环节所包含的增值税进了成本后无处抵扣,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扣除了企业采购材料设备等的进项税金,避免了重复征税环节,从而起到结构性减税的作用。不仅可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而且有利于增强服务业的竞争力,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进步;通过降低纳税人总体税负,促进工商业企业发展壮大,扩大就业。
第二种情况及成因: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略有增加。有些纳税企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不能充分抵扣,有些业务范围未纳入改革范围,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还有一些服务业企业的人工、交通、房租、物业管理、邮电通信等不能抵扣的项目所占份额较高,所以税负有所增加。
纳税企业避免税负增加,从内部控制及调整战略规划等方面归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调整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所取得收入的比重比例,纳税人进项税支出内容若存在较多不可抵扣现象,则很有可能在改革之后税负增加;
(2)尽量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即使是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支出,还需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否则可能导致税负的增加;
(3)选择供应商情况,有些供应商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避免、减少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否则会导致税负增加。
(二)发票使用的变化。
试点地区实施之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会计核算方面的变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账务处理时纳税企业的收入和成本核算应采取价税分离方法。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
(四)报表数据结构变化。
增值税数据不反映在损益表中,与现行营业税的核算科目不同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使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发生变化。
(五)税务申报的变化。
1.抄税。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要求同时对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抄税,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申报的销项税额数据和IC卡抄报数据进行比对。
2.认证。对于取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认证后抵扣,未通过认证、比对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主管税务机关也将对认证数据和进项税额申报数据进行比对。
3.认证期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 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增加了进项税抵扣环节。
进项税额———进项抵扣凭证和金额,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抵扣。试点纳税人必须注重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特别是在外购货物和劳务时,要及时向销售方索取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做好抵扣凭证的保管、认证、抵扣工作。
(七)征收机关改变。
根据改革设计,“营改增”后,由原来的地方税务机关改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八)针对价格、收入、利润的影响。
企业应该测算、分析改征增值税方案对自身的整体财务影响。譬如,与原先相比,改征方案带来的税负变化,收入、成本变化,税后利润变化等。营业税是价税合一,增值税是价税分离,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后营业收入会降低,企业的利润率比例会由于主营业务收入额的减少而上升。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如果交通运输劳务含营业税的价格不变,改征增值税后,劳务提供方,税负可能会上升,税后利润可能下降。当然,如果劳务提供方有大量的进项税,改征增值税后,也许在一段时间内不用缴纳增值税,税负可能暂时下降。
(九)现金流量的变化。
征收营业税时,按服务或劳务价格支付,是一定现金流的支出,按增值税征收时,价税分离情况下,就需要交纳增值税,就需要现金流的增加的支出,既然有进项抵扣,那也是进项现金流先流出,有可能增加现金流量提前流出,增大资金成本。
(十)出口退税状况的变化。
对于港口经济较为发达,对外贸易活跃,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利于进一步体现出口退税深化的制度效应,提升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营改增”的加入有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从而进一步改善第三产业的发展环境,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分析以上“营改增”后对纳税企业的变化,企业要根据改征增值税方案重新审视现有业务的盈利模式,譬如在拓展商机、合同条款、定价策略等方面要有所改变。假设改征增值税方案执行后,可以考虑提高对部分客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收费标准。因为这部分客户现在可以抵扣进项税,享受了税收收益。这可能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占领市场份额,企业因此要未雨绸缪,积极应对。
“营改增”的宗旨之一是降低行业整体税负,在税改过程中可能出现部分纳税人税负增加的情况。实际税负是增加或降低,除了企业自身的内部结构、外部所处的市场地位等因素外,还取决于是否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一系列配套措施。因此要求企业从内部控制方面着手,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和整体的业务统筹工作,争取通过税收筹划、优惠来降低对企业的税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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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院在实践中通过贯彻执行《证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审判活动,增强了案件的公开透明度,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但在执行《证据规定》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不规范、不严谨、不到位等问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审判有关业务问题的研究与探讨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审判有关业务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全文如下:
研究和探讨行政审判业务中出现或存在问题,通过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目的是为了使行政审判业务活动能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达到统一和规范,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与效率,实践司法为民的要求。现就行政审判业务活动中涉及的案由的确定、证据规则的适用、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立案审查范围及案件超审限中的部分问题,研究和探讨如下:
行政案件的案由在裁判文书及档案的卷宗上的表述不统一、不规范,是一个普遍问题。分析其原因:一是案件在立案和结案的合议时对案由如何确定未讨论,一般由承办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诉行为自行确定,文书签发人对案由的确定是否正确也未进行把关。二是裁判文书中表述的案由未进行归纳、提炼,随意性大。如有一份判决书中对案由表述为“原告×××诉被告××××年×月×日对原告×××作出的关于×××林地使用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其文字冗长。如进行归纳提炼后,用“原告诉政府林地确权”,只用九个字,其表述的基本内容相同。三是有关案由的确定和表述的相关规范不衔接,造成在具体操作时无所适从。
案由是一个案件内容的提炼,反映案件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准确的确定案件的案由对于提高案件质量,正确的适用法律,规范行政审判活动,保证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要求各级法院试行。但在试行《通知》规定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上级有关部门未进行统一和明确,因此,致使案由表述现在全国仍然存在不统一、不规范问题。
在具体适用中凸现的问题表现:
一是《通知》对诉被告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由去掉了过去通用的“诉……案”模式,规定直接表述为管理范围+行政种类,如按诉案模式表述为“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案”,按《通知》规定则表述为“治安行政处罚”。
二是对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位置未明确,按裁判文书的格式和惯例写法,案由应当是在案件的由来第一句中表述,民事案件的案由的表述也是如此。《通知》未规定案由应当单列一行,但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去掉诉案模式,在案件的由来中表述会出现前后不衔接的问题。三是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对作为类的行政案件的案由表述,仍采用“不服”模式,如“原告×××不服×××(行政主体名称)×××(具体行政行为)”。该《样式》格式的规定与《通知》关于案由的规定不衔接。四是在《通知》和《样式》试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刊登的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对案由的表述,既不统一,也不规范,难以判定是执行的《通知》规定,还是执行的《样式》规定。
上述情形的存在,给案由的确定造成了混乱。笔者认为,案由的确定应当结合《通知》的规定和《样式》的表述进行必要的统一规范,允许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对应的案由。如何进行统一规范,一是要弄清《通知》规定的确定案由的构成要素及方法,二是要弄清《样式》中对案由的表述与《通知》规定的区别,三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的有效作法和《通知》及《样式》规定的原则精神进行统一规范。下面就上述问题分析探讨如下:
(一)按《通知》规定确定案由的构成要素及方法
按《通知》规定确定案由的时间:
确定案由的时间分为二个阶段:一是立案阶段,在立案阶段通过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的审查,初步确定案由。二是在审理结案阶段,在审理结案阶段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结案案由。
(二)《样式》中对案由的表述与《通知》规定的案由的比较
(三)统一规范案由表述的探讨
由于《通知》和《样式》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按要求试行。结合其规定,在统一规范案由的表述时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要明确确定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原则应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用语要规范易懂;要具备一定的开放性。
二是要明确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直接适用的范围。直接适用的范围包括:档案卷宗封面的案由;各类统计报表的案由;撰写案例分析的案由等情形。
三是要明确案由在裁判文书中表述的地位。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是为了叙述案件的由来经过,其案由只是案件由来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四是根据《通知》的规定和《样式》对案由表述的原则及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的实际需要,具体确定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列举。
案由在一审诉讼裁判文书中的具体统一规范列举
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分类举例:
作为类: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作为类:原告诉房管不履行产权登记法定职责,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类: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独行政赔偿类:原告诉税务行政赔偿,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案由表述理由:1、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只能由原告起诉才能起动,因此,用“原告诉”表述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程序起动的规定。
2、解决了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在裁判文书中前后衔接问题,且案由的表述体现了《通知》的规定和要求。
3、文字表述简洁易懂,突出了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反映了表述案件由来的要求,同时避免了在同一文书中的前后重复。如按《样式》的格式要求,要写明原告的姓名或名称,被告的名称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则在文书中会出现前后重复的问题。因在《样式》的格式中有单列专门写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原告申请被告不作为的内容,同时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中已写明,在案件的由来中可以不写姓名或名称,有利于减少文字、压缩篇幅,也不会因简称产生歧义。
案由在二审裁判文书中的具体表述列举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院在实践中通过贯彻执行《证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审判活动,增强了案件的公开透明度,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但在执行《证据规定》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不规范、不严谨、不到位等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在举证或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有的法院未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及《证据规定》的要求向当事人释明举证或证明义务,未体现保障当事人充分正确的行使诉讼权利。
二是对被告要求延长举证期限的规定执行不严格,有的被告口头或电话提出延期举证要求,法院也以相同形式答复同意,在原告对被告的举证期限提出异议时,法院不能提供文字证据说服原告,致使原告认为法院与被告官官相护。
三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填写好清单和法院应当出据收据的规定,有的法院执行不到位。在上诉的卷宗中有的案件很难分清证据材料是谁提供的,有的当事人还认为一审法院未全部移送证据材料,给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对法院信任度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是证据的认定环节不到位。虽然判决书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写明了采信与不采信的依据和理由,但在庭审、合议环节中,对证据是否采信没有反映。有的庭审笔录只反映了庭审中的举证、质证的过程,没有对证据认定的记录。有的合议庭笔录也没有反映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致使判决中对证据认定缺乏合法的基础。
上述现象反映出来的问题,说明法院对《证据规定》的执行需要进一步加强。为此,笔者认为,行政审判人员除了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规定》的学习外,还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依法履行释明义务,保障当事人平等和充分的行使诉讼权利,具体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当事人诉讼中不同地位,举证责任大体上分为被告和原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责任是:在作为类案件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不作为类案件中被告对不作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类案件中,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承担举证义务;被告对其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主张承担举证义务。原告的举证责任或称证明责任: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承担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任;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是必经程序的,承担证明其提出申请事实的责任;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承担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后果事实的责任;原告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为违法;原告对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根据《证据规定》要求,被告要求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准许逾期提供证据的也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作出。从程序公正的角度考虑,法院准许被告延期提供证据的,还应当告知原告。
三是根据《证据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好证据材料清单,清单中的内容包括:编号、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对象、简要内容说明,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法院在接收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出据收据,收据的内容包括:证据名称、份数或件数、种类、收到的时间、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四是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执行《证据规定》的要求。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合议庭可以休庭合议,经合议认为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认为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说明理由,并在合议时再认定。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分析,说明采信与否的依据和理由。裁判文书中阐述对证据是否采信的依据和理由,应当以合议庭(或审委会)的认定为前提,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或一致意见执行,承办人个人对合议庭(或审委会)认定的证据无权取舍,但可以根据认定的内容在文字上进行提炼归纳。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对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案件中适用规定了具体规则。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对这些规则的适用,保证了《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具体落实,促进了审判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但对规则的适用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在案件的审理裁判过程中,对不同层级法律规范未依照《纪要》规定的规则进行判断。如有起诉渔政行政处罚案件,涉及《渔业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适用问题,《渔业法》规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条例》中设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有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鱼类产品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据此,法院以该《条例》的规定为依据,判决维持被告依据《条例》作出的处罚。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对《纪要》规定的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纪要》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在本案中,按层级《渔业法》属于上位法,《条例》则属于下位法。《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表现形式,《纪要》列举的其中有“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本案中《条例》规定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鱼类产品的行为为违法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应属于下位法扩大了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按《纪要》规定的法律规范适用规定,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据此,法院应当依据《渔业法》的规定,认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二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法院是否承认其效力,因判定的难度大,有的在裁判文书中对此避而不谈,或片面否定,或不说明理由即认定其效力。此类问题涉及的案件主要有劳动教养和劳动类行政案件及移民类行政案件等。按照《纪要》规定,审判实践中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务院部门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解释。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参照规章的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应当说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应用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判断,经判断认为其应用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的,应当承认其效力。对被诉行为应用的规范性文件,是承认或不承认其效力,均应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中予以评述,并依据《纪要》的规定和法理说明其理由。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目前还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不宜认定规范性文件违法或无效,但对其合法有效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认为违法无效的可以不选择适用。
三是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实体法的作法不统一。有的在“本院认为”中引用,作为评判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有的在裁判的主文前引用,作为裁判主文的依据。对于实体法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已成共识,但在裁判文书的什么地方引用又有不同观点,前述的两种作法,就是两种不同观点的具体表现。笔者主张,实体法一般应在“本院认为”中引用。理由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的内容就是审查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具体意见,这些具体意见,应当是依据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评判。“本院认为”除了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评判外,还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评判,阐述是否支持的理由,这些理由的基础除了要依据证据外,仍然还是要依据实体法相关规定。裁判文书中的主项是以“本院认为”为前提而得出的结论性处理意见,即对一个案件的结案处理形式。结案处理形式在实体法中一般均未作规定,只有相关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结案形式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了设定,因此,在裁判主项前应当引用相对应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对行政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由立案庭的人员组成合议庭;二是由行政庭派人参加立案庭组成的合议庭;三是由行政庭人员组成合议庭。立案审查阶段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超审查范围,进行实体审查,认为难审、难判、难处理关系的,不及时立案受理,有的即开始先作协调工作,促使起诉人放弃起诉。二是对前述“三难”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的而作程序上的处理,如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把矛盾上交。三是法院未依法履行释明权。对原告错列被告,诉讼请求不清楚的,未进行正确引导。
对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不统一的问题,笔者主张,可以统一由行政庭派业务骨干参加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评议。理由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既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又要兼顾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行政诉讼案件在立案阶段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如何正确把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原则上只要是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未被《解释》规定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均应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但由于行政行为在社会管理活动中表现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加上《解释》作出的规定又比较原则,因此在把握具体个案是否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时有的难度较大。由行政审判庭派业务骨干参加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的立案受理进行审查评议,有利于进一步把握好案件的立案关,共同保障起诉人的诉权。
对案件在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和受理的有关规定,审查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起诉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要与被诉的行为或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表现为被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使其权利或义务发生变化,包括赋予新的权利,科以新的义务。是否与被诉行为存在着利害关系,根据《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由起诉人负证明责任。起诉人只要能证明与被诉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即属适格的原告。至于被诉行为对其权利或义务产生的影响是否合法,不属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
二是审查原告指控的被告是否适格。
被告应当是被原告指控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诉行为与被告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相对应的。在具体确认适格被告时,应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进行审查,发现原告错列被告的,法院应当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原告变更适格的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才能在程序上作裁定处理。如在立案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难以确认的,依照《解释》规定可以先立案,再由业务庭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三是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清楚,是否与被诉行为相关联。
对诉讼请求不明确,或诉讼请求不属行政案件管辖的范围,或明显不属于所诉案件审理的范围的,法院要通过履行释明义务,引导原告有针对性的明确诉讼请求,或变更诉讼请求,但法院不得直接变更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对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应当提供事实依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理解,但一般认为是指原告起诉时要提供证据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以书面的形式表现,未以书面形式表现的,原告可以提供被诉具体行为存在的线索,法院应当核实,经核实认定被诉具体行为是否存在和是否可诉。对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申请是必经程序的,原告要提供证据证明已提出申请的事实。
四是审查是否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应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并严格执行起诉与受理一章中有关时限规定和管辖的规定。
五是审查是否有前置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的规定,前置程序包括:
1、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的前置程序。如被诉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解释》规定的申请前置程序。如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被告履行该法定职责需经申请才能履行的,在此种情形下,原告应向被告先提出申请就属前置程序,未经申请前置程序的法院不应受理。但原告所诉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不需申请被告在法定条件具备时,应主动履行的除外。
3、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前置程序。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已被依法确认,包括行政确认和司法确认,原告起诉只请求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以赔偿义务机关即被告先行处理为前置程序。先行处理是指违法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后,被告对其赔偿问题已作出处理,包括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作出赔偿决定及原告申请被告赔偿,被告逾期不予赔偿的均属于已经被告先行处理程序。
六是审查起诉期限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审查起诉期限时应区别以下几种不同情形:
1、被告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告知的起诉期限属于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应当以其告知的为准。
2、被告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告知的起诉期限属于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起诉期限的,且该期限少于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应以法律的规定为准。部门法律未作规定的,应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准,但告知的起诉期限长于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可以以告知的起诉期限把握。
3、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起诉期限或未告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应依照《解释》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把握原告的起诉期限。
4、《解释》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受理。《解释》于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对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其起诉期限按《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1990年10月1日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第四十二条规定,应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六个方面的内容应当是立案阶段要审查的范围,经审查,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其规定的,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五、关于案件超审限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其期限的计算是从立案之日起至宣判之日止。二○○四年度全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超审限的16件,占结案数的8.4%。这些超审限的案件,均是依法办理了报批延期手续的。在案件质量抽查中,我们发现还有个别案件未办理报批手续超审限的问题,未依法办理报批手续的超审限案件,在诉讼程序上是属于违法的。对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案件,也存在报批不规范的问题,表现为:一是案件已实际超期后才报送材料。二是延期报告和延期报表的内容及填写未说清需要延期的正当理由,有的字迹潦草,书写不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依法需要报批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报批申请。按照省院要求报批延期要通过中院签署意见后再向省院报送。延期报告和延期报表的格式及需要载入的内容,应按最高法院统一制发的格式和要求,一式两份,逐级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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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问题一词及其相关概念,或者叫台海问题或者两岸问题,是指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集团退守台湾,至今所衍生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政治形势相关论文:有关台湾问题的历史资料。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远古的时候,台湾岛和祖国大陆是连接在一起的,是大陆的一部分。后来,由于地壳运动,海平面时升时降,台湾岛也时沉时浮,直到5000年前,相连接的部分下沉为海峡,台湾于是成了祖国东海中的一个四面环海的大陆岛。这从台湾海峡海底的地形可以得到证明。
台湾海峡的海底就像一条河谷,有向南和向北两大河系, 这是当它还是陆地时,被河水冲击,侵蚀而形成的,最深处不过100米,大多数地方的深度只有50米,而在1.5万年以前,东海海面比现在低130米左右,这在地质上说明两岸原来是一个板块,台湾、澎湖等岛屿就在祖国东南沿海的大陆架上,与福建省相连接。
现代科学还证明,台湾不仅是东海大陆架的一部分,而台湾的基本地形,与大陆的地块相同,在地质成分上,是与福建、浙江两省相同的酸性火成岩体。所以,后来有人送给台湾一个雅号--“浮福建”,意思是说,台湾是福建省漂浮在海上的部分。
从台湾岛的考古发现来看,祖国大陆的文化在旧石器时代就已传到台湾。70年代,台湾考古学家在台南县左镇发现的古人类化石,经过鉴定,与北京周口店的“山顶洞人”同属于3万年以前的古人类。以后又陆续发掘出土了石器、骨器和陶器,这些东西的形状的制作方法,都与大陆各地发掘出的旧石器时代的器物特别相似。其中高雄县凤鼻头一带出土的彩陶和黑陶,经过鉴定,确认它们是从祖国大陆东南沿海传过去的,和分布在黄河中下游、沿海地区和华南地区的“几何形印纹陶”从制作方法到用料都是一样的。
1980年7月,台湾考古学家在台东县卑南乡进行发掘时,发现了大批石棺、石器陶片及玉器,经鉴定这是二三千年前古代台湾人的遗物,和我国南方各省古代的越濮族人留下的遗物一样。学者们认为,这极有可能是在距今2000年以前,台湾海峡两岸两岸海水退潮时,一部分人从大陆渡海来到台湾,这部分人也就是今天台湾的泰雅族、赛夏族、布农族和曹族等少数族的祖先,这些最早到台湾的人被称为台湾“先住民”。“住民”就是“居民”的意思。
经考察研究认为,除了从大陆直接移民外,台湾早期住民中还有一部分可能是从南洋群岛如菲律宾、印度尼西亚、中财半岛等地移居来的, 他们就是今天台湾鲁凯族、 排湾族、雅美族、阿美族、卑南族的祖先。
在17世纪中国大陆大量向台湾移民之前,这里的先住民一直过着原始氏族部落的生活,以打鱼、狩猎为主,没有文字记载历史,只有一些口头流传的神话和传说。
从历史文献记载来看,古代中国的封建王朝曾多次经营管理过台湾。 大家都知道在中国历史上有个三国, 三国时吴国国王孙权就曾在黄龙二年(公元230年)派大将军卫温、诸葛直率1万多名士兵到过台湾。这是有文字记载的,大陆上汉族人最早的一次大规模去台湾的行动。后来,吴国的一个地方官,也就是庙阳太守沈莹就写过一本书,名叫《临海水土异物志》,具体生动地记述了“夷州”和“山夷”的情况。“夷州”是古代人给台湾起的名字;“山夷”指的是台湾当地的老百姓。
隋朝时, 台湾被称为“流求”。 隋炀帝曾三次派人到“流求”。 第一次是公元607年, 派人去台湾“求访异俗”,就是了解风土人情;第二次是公元608年,派人前往“慰抚”, 就是关心照顾的意思; 第三次是公元610年,派了1万多士兵去驻守保卫台湾,叫远征“流求” 。
从唐朝到北宋的500年间,虽然没有见到有关台湾和祖国大陆关系的正式记载,但从台南等地考古发现的唐宋古钱和陶瓷等文物来看,可以知道,大陆和台湾一直保持着经济、文化联系。
南宋时,台湾和祖国大陆的关系日益密切,中国已在台湾附近的澎湖列岛上建造军营,派兵驻守,还把澎湖划归福建泉州的晋江县管辖。
到了元代,元世祖曾两次派人去台湾宣抚、讨伐,并在澎湖设立“巡检司”,管理台湾和澎湖的各项具体事情,并让福建泉州同安县(今厦门)管理澎湖巡检司。从此,台湾和澎湖正式成为中国行政区的一部分。
明朝初的,朝廷仍设澎湖巡检司。洪武二十年,为防倭寇,实行坚壁清野, 撤销了澎湖巡检司, 并把居民迁到漳州、泉州一带居住,以为这样可以断绝倭寇的供应,使他们无法在澎湖立足。
到了嘉靖年间, 倭寇屡次入侵。 特别是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得到倭寇将侵扰鸡笼、淡水(今台湾)的消息,明朝政府立即恢复了澎湖巡检司的设置,归泉南游击将军统辖。在行政上,将澎湖划归泉州同安县。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增设澎湖游兵。万历三十年,倭寇侵扰台湾西南部,浯屿将军沈有容率军舰20艘,一举荡平了倭寇。
在这期间,海峡两岸的民间联系和经济来往并没有停滞, 反而有所发展。汉族人不断从大陆移居台湾,其中一些人同先住民妇女结婚,使汉族逐渐和当地居民同化融合。
明朝末年,一些英雄豪杰带着自己的亲友和部下渡海到台湾去开辟新天地,还有一些人则是以台湾为根据地进行海上贸易。在众多的海上英雄中,对开发台湾贡献最大的,要数福建澄海人颜思奇和泉州南安人郑芝龙。
1620年颜思奇和郑芝龙为反抗官府欺压,率领大批人分乘10艘船移居台湾。他们在台湾中部的北港登陆,开辟出诸罗山一带的地方。 颜思齐在占据台湾第二年就病故了,郑芝龙升为首领,统辖台湾。
1638年,郑芝龙开始和明朝政府合作,那时正赶上福建遭受大旱,朝廷接受郑芝龙的建议由福建向台湾移民。据说,这次移民有好几万人,是我国第一次有计划、大规模的向台湾移民。从此,半睡眠状态的台湾被斧头和枪声吵醒了。
明朝时期有关台湾的书籍文章很多,在许多记载中,台湾的名字已经出现。有些书中还有“打狗”(今高雄)、“鸡笼”(今基隆)、“淡水”等台湾南部和北部的地名出现。可见,那时候祖国大陆人民的足迹已遍及台湾南北,开始了开发台湾的进程。
17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由于重视发展工商业,逐渐强大起来,开始在全世界扩张侵略,渐渐地,它们的势力就到了亚洲。在印度尼西亚的巴达维亚(今雅加达)建立了经济掠夺机构荷兰东印度公司,这个公司拥有自己的武装力量, “韦麻郎”是殖民军的舰队司令。
为了在中国海岸建立据点,明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七月,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舰队来到台湾附近,向澎湖进攻。当时,中国驻守澎湖的水军只是春、秋两季派兵戌守澎湖, 季节一过, 就护回大陆。农历七月,正是春季戌兵撤回厦门的时间。于是,韦麻郎一伙乘虚而入,轻而易举地占领了澎湖。
韦麻郎侵占澎湖后,就派一个叫李锦的中国人加大陆活动。李锦是福建商人,在马来半岛做生意的时候,认识了韦麻郎。这次,他随荷兰舰队回到澎湖,为荷兰人奔走,干侵犯中国的事,自然是明朝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李锦搭乘渔船回到福建漳州时,只好谎称自己是被荷兰人抓走后逃回来的。
但是,荷兰舰队侵占澎湖,已被明朝的水军巡逻船发现了,并且报告了漳州地方官。所以,李锦一到漳州,就被抓了起来。因为没有掌握李锦勾结荷兰人的证据,不久,漳州地方官就把李锦放了,还让他去劝告韦麻郎撤离澎湖。
李锦回大陆活动没有成功,韦麻郎又派翻译林玉给漳州地方官送来一封信。 信中扬言如果中国方面坚持不同意通商,他们就把军舰开到福建沿海来,用武力实现两国通商的目的。
消息传开,福建百姓议论纷纷,担心荷兰人走葡萄牙侵占香山澳(澳门)的老路,把澎湖变成他们的据点。因此,强烈要求把荷兰人赶走。同时,福建南路总兵官施德政也同新任巡抚徐学聚商量说:当初广东方面许葡萄牙人在香山澳通商,结果他们强占了香山澳,使广东地方不得安宁。如果再让荷兰人用通商作借口占据澎湖,危害就更大了。于是,他们就商量派前边说到的率军荡平倭寇的游击将军沈有容领兵,驱逐荷兰侵略军。
沈有容受命之后,在整备军旅的同时,下令禁止沿海商人与荷兰人私自贸易,在一切准备妥当后,沈有容率领一支舰队驶抵澎湖。舰队在港内抛锚后,他就带着从狱中放出的翻译林玉同坐一只小艇去会见韦麻郎。
沈有容对韦麻郎说:“我国朝廷规定,凡不是朝贡的国家,一律不准通商。你们在这里不能通商获利,就应早日撤离澎湖。”
谁知沈有容的话音刚落,一帮荷兰殖民者刷地抽出战刀, 逼向沈有容。他们以为人多势众,又有兵器在手,一定能把沈有容吓倒。哪知道沈有容毫无惧色,反而厉声责问:“中国惯于杀贼,你们自称是商人,所以从宽处理,责令离境。他们怎么又要打仗呢你们本来就不怀好意!”
话虽这么说,可是韦麻郎一伙是硬赖着不走。沈有容在船上等了1个月,还不见韦麻郎撤离,就召集部将们商量,决定一面向巡抚报告情况;一面命令舰队挂帆起锚,让荷兰人知道他们要回福建去。韦麻郎接到报告,急忙坐小艇来会见沈有容,慌忙问道:“沈将军,要到哪里去啊”
沈有容严肃地说:“当初,任巡抚调集大军,准备前来讨伐,只因我说你们是来要求通商的,经过交涉,你们就会撤离,所以才按兵未动。哪知道你们不听我的劝告,还在这里徘徊不走,一定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阴谋吗!我只好回去复命,待巡抚发兵征讨,你们就后悔及了。”
韦麻郎本想仗着铁甲舰和先进的大炮打开中国大门,但是他看到沈有容一身正气,要侵占澎湖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再加上他们兵力太少,又远离荷兰本土,即使侥幸获胜,也难以坚持。最后,他们便灰溜溜地于1604年12月25日撤离了澎湖。
1604年12月25日,沈有容斥退了第一次侵入澎湖的荷兰侵略军。之后,又过了20年的1624年,重新武装起来的荷兰人凭着武器先进,再度入侵澎湖,并于第二年占领了台湾西南部的沿海地区。他们在今天台南市的安平镇修建了一座城堡,叫台湾城。1625年,他们仅仅用15匹粗布的代价,又从高山族的新港社骗到了一大块土地,修筑了赤嵌市街。有这样一个“牛皮割地”的传说,说当时荷兰殖民者向新港社的高山族首领提出,借一张牛皮那么大的地方堆放货物。善良、纯朴的高山族人民答应了他们的请求。哪知道狡诈的荷兰殖民者把牛皮剪成细丝,圈占了很大一片地方,修筑了赤嵌城。
当时,台湾城与赤嵌城之间,隔着一个大海湾叫台江,台江沿岸,主要是高山族人的家园。他们在这里捞鱼捕鹿,采集耕种。那时的台南一带,不容分布着许多汉族人的村庄, 这些汉族人的祖先迁到台湾后,把亘古荒原开辟成良田。荷兰殖民者入侵后,就以这两座城堡为根据地统治台湾。从此, 台湾第一次变成了西方国家的殖民地。
荷兰人对台湾的统治和经营,主要是由荷兰国内的东印度公司负责。他们的经营目的就是要猖霸台湾的各种生意。荷兰人在台湾统治了38年,通过出口砂糖、稻米、鹿皮,与中国大陆东南沿海进行走私贸易,以及从台湾住民身上收取各种名目的税钱,搜刮了大量的财富。
荷兰人的占领和残酷剥削,一直遭到台湾各族人民的强烈反抗。1652年,台湾人民推举一个叫郭怀一的人领导反荷兰人大起义。
郭怀一本来是郑芝龙的部下。郑芝龙接受明朝的招抚,由海上国到福建之后,郭怀一就留在台湾,在赤嵌城附近定居,从事开垦,创立了家业,成了当地的一家富裕农户。由于他疏财尚义,结纳了不少有识之士,在群众中很有威望,因此,荷兰人委任他当了村长。但是,郭怀一痛恨荷兰人侵占台湾,鱼肉台湾同胞。于是,他便聚集同胞秘密策划消灭荷兰人,夺回台湾主权。
1652年9月7日,郭怀一邀请附近村庄的好友和村长,到家里商讨举行起义,驱逐荷兰人的事。他们计划在9月17日,也就是中秋节的晚上,由郭怀一邀请荷兰官吏赴宴,乘机在席间杀死他们。然后,假装护送荷兰长官回去,骗开城门,一举捣毁侵略者的巢穴台湾城。
但是,郭怀一没有想到,他的弟弟郭保宇成了出卖他的叛徒,将起义计划报告了荷兰长官。在这种情况下,郭怀一当机立断,决定提前在当天夜里起义。在郭怀一的率领下,除少数人有火枪外,1000多农民手拿大刀、木棒、竹竿, 举着火把,勇猛地向赤嵌城进攻,当时,赤嵌城住有30多名荷兰兵,还没有来得及反抗,就做了刀下鬼。只有4名住在马棚附近的士兵,在混乱中逃往台湾城城去了。这一夜,熊熊烈火,把赤嵌城烧了大半。
第二天,荷军长官派但克尔率领120名荷枪实弹的侵略兵,乘船扑向赤嵌城。郭怀一指挥起义军在台江东岸布防, 准备歼灭这股荷兰兵。哪知道荷兰船还没有靠岸,就向岸上发炮轰击,兵士们也跳进水中,边射击边向岸上冲来。大刀、木棒、 竹竿毕竟挡不住子弹的射击, 起义军不得不向后退却。突然一颗子弹射中郭怀一的肩膀,他忍着痛苦指挥战斗, 最后终于倒下。 临死前, 他口中还不断高呼:“杀呀!”“前进!”
起义军在副则吴化龙的率领下,向南撤退,以后转战到台湾南部山地,经过半个月的浴血奋战,最后被荷兰军镇压下去了。郭怀一起义,是中华儿子为反抗外来统治,收复台湾主权而进行的第一次大规模的流血斗争,也是一次大规模的驱逐荷兰侵略者的民族革命运动。
西班牙人是在比荷兰人晚两年的1626年,以保护菲律宾与中国之间的贸易为理由,占领了今天台北县沿海一带及鸡笼山(今基隆市)。他们把最初登陆的地方命名为圣地亚哥,至今台北县依然保留着三貂角、三貂岭等地名,这其实就是西班牙语 SANTIAGO按声音翻译成的汉字。
占领了基隆的西班牙人,在基隆湾内一座地形险要的社寮岛上修筑起圣萨尔瓦多城,以此作为统治中心。社寮岛就是今天的和平岛。另外,西班牙人还在今台北县的淡水镇建立了一座圣多明哥城,不久又在基隆,淡水两地盖起了大教堂。现在淡水高尔夫球场旁边,还残留着一座圣多明哥城的城楼,当地人把它叫做“红毛城”。
西班牙人占领基隆的目的,是想以基隆为根据地发展菲律宾与中国和日本之间的贸易,当时菲律宾是西班牙的殖民地。1635年是这种贸易发展到高潮的时候,当时停泊在基隆港的欧洲各国商船一次就有20多艘。但从1636年起,日本停止了对外贸易,中国商船则只听郑芝龙指挥,所以到台湾来的船只大大减少,这样西班牙在台湾的海上贸易就一天不如一天了。这时候,占领台湾南部的荷兰人瞄准时机,乘西班牙人兵力减少,在1642年派军队攻占基隆,吞并了被西班牙人占领了16人之久的台湾北部地区。
郑成功,1624年出生。他的父亲就是前面提到的汉族移民领袖郑芝龙。郑成功青年时代,正赶上国内清朝打败明朝,台湾被荷兰人侵占,他亲眼目睹了这两件大事,内心充满了对清王朝和荷兰殖民者的仇恨,暗暗下决心要实现打败清朝,恢复明朝和收复台湾的理想。1647年,他带领一批人马跑到福建、广东交界处的南澳宣布起兵抗清。从这一年起,到166年的十几年里,郑成功与清军进行了顽强的斗争,但因为力量太小,难以取胜,在这种情况下,他决心先收复台湾,以宝岛为基地,再作长远打算。
1661年阴历3月,郑成功率领2.5万名士兵,乘大小战船数百艘,从福建金门岛出发,途经澎湖停留,展开了收复台湾的伟大壮举。他在给荷兰总督的招降书中主正辞严地指出:台湾是我们中国的土地,但长期以来被你们国家所霸占,今天我们要把它收回来,你们理所应当的土地归还我们。
由于收复台湾的行动是正义的,所以是到海峡两岸人民的支持。可以说,当郑成功率领大军在台湾登陆以后,就注意做争取和团结高山族同胞的工作。他曾在繁忙的军务之中,抽空访问了住在现在台南附近的几个高山族部落,把烟草、布匹、衣服、鞋帽分赠给高山族部落的首领。
有这样一个传说:有一天,郑成功带领几名将领一队亲兵访问一个高山族部落时,从欢迎的人群中走出4名高山族同胞,他们各自端着一盘金子、银子、野草和泥土,献给郑成功。原来当荷兰殖民者听到郑成功要收复台湾的消息后,就指使他们的传教士钻到高山族部落里,说郑成功的军队到处“杀人放火”。 这次到台湾来, 也是为了掠夺金银财宝的。 所以, 这个部落首领听说郑成功要来时,就想出了献金、银、草、土的办法来试探郑成功。
郑成功看了看面前的4个盘子,心里明白了几分。于是, 笑呵呵地让翻译告诉高山族同胞说:“我郑成功率领大军到台湾来,是为了驱逐红毛夷(荷兰人),收复我们的国土,不是为了要金子、要银子的。”说完,他叫亲兵把两只盛有野草和泥土的盘子收下,把盛有金子、银子的两只盘子退给了部落首领。
没过几天,郑成功不要金银的消息很快传遍了全岛,许多高山族的村社纷纷派出自己的首领拜望郑成功,表示愿意接受他的领导,和收复大军一起,驱逐荷兰侵略者。当郑成功的先头部队在台南市的鹿耳门一登陆,当地成千上万的台湾百姓都高兴地跑出来欢迎他们。
郑成功的部队在台湾西部沿海与荷兰军队展开了许多场激战,最后将荷兰军队的据点热兰遮城包围起来,并在海上连续打跑了荷兰国内派来的援军。荷兰殖民者实在支持不住了,只得投降,撤出了台湾,使被占领了38年之久的台湾终于回到祖国的怀抱。
郑成功收复台湾后,将赤嵌城改为承天府,下管二县,北部为天兴县,南部为万年县,称台湾为“东都”。他废除荷兰殖民者的制度,进行各种改革,发展贸易,兴办学校,同时号召大陆人民移居台湾开荒种地,使台湾的经济、文化迅速发展,在台湾开发史上写下了重要的一章。但由于多年来连续征战,加上收复台湾后,工作特别忙,郑成功终于积劳成疾,收复台湾5个后就病逝了,那年他只有39岁。
郑成功死后,他的儿子郑经继续管理台湾,再接着是郑经的儿子郑克爽,郑氏祖孙三代管理台湾共达21年。1683年清朝政府进军台湾,郑克爽经过谈判向清朝政府投降, 台湾重新开始由中央政府管理,使中国实现了政治统一。清朝政府在台湾设立了台湾府和台湾、凤山、诸罗3个县,都归福建省管辖。
清明政府刚开始管理台湾的时候,由于台湾社会秩序较为混乱,清明政府禁止大陆人移民台湾。但那时候在大陆,由于耕地少,战乱频繁,饥荒连年,福建闽南和广东嘉应州一带的大陆居民,照样一大批一大批地向台湾迁移。清明政府没办法只好逐渐放宽限制,直到最后取消禁令,允许大陆人携家带口迁居台湾。
据统计,清朝政府刚收回台湾时,台湾的汉人只有10多万,但到了1877年,汉人已增加到300多万。移民的增加和清明政府前期推行的少收租税和政策,促进了台湾土地的开垦和农业的发展,到了10世纪中期,也就是距现在250年前,台湾已成为“糖谷之利甲天下”的祖国宝岛了。
从公元1840年开始,因为清王朝日益腐败无能,西方列强不断来我国东南沿海地区捣乱,先后发动了多次侵略战争。台湾因为地理位置非常重要,又出产很多东西,更是英、法、日、美等列强想霸占的目标。
从1840年开始的50多年里,台湾不断遭到这些资本主义列强的侵略。这种情况使清朝政府终于认识到台湾地理位置的重要性,所以在1885年正式在台湾建立省,并任命在抗法战争中有功的福建巡抚刘铭传为台湾首任巡抚。
刘铭传在台湾执政6年,积极推行近代化的管理政策,对台湾的国防、行政、财政、生产、交通、教育等事业,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使台湾的面貌焕然一新。台湾第一条铁路和许多近代的设施就是在他的领导下创建的。直到今天,台湾人民还深深怀念着这位台湾近代化的奠基人。在台北市有以“铭传”名字命名的学校,在基隆火车站前还有为刘铭传立的纪念碑。清朝政府在台湾经营212年,使台湾成为我国一个重要的省份,使海峡两岸融为一体。
正当台湾军民发奋图强,加速同祖国大陆一体化的进程时,日本发动了侵略中国的“甲午战争”。1895年4月, 清朝政府被迫在日本马关签署《马关条约》,把台湾和澎湖割让给日本。
消息传出,举国震惊。海峡两岸的中国人同悲同愤,一致谴责清明政府的割台卖国罪行。人民一致要求惩办李鸿章,拒绝批准《马关条约》,继续抗战。在北京,从普通官员到督抚将军、宗室贝勒等500多人向朝廷上书100多件次,认为割台败坏了清明先辈统一中国的功绩。正在北京参加考试的各省1300多举人,在广东举人康有为、梁启起的发动下,联名向朝廷请愿,反对割台,历史上称之为“公车上书”事件。在台湾,人们奔走相告,聚哭于市。他们鸣锣罢市,集会抗议割台。爱国志士纷纷上书朝廷,要求誓死保卫台湾。
从6月至10月,台湾各地同胞自发地组织起来,进行武装抗日斗争。他们在义军首领徐骧、姜绍祖、吴汤光、胡嘉猷、江国辉、苏力、黄娘盛等人的领导下,与刘永福为首的黑旗军以及部分清军一起,不怕流血牺牲,历经大小100多场战斗,在极为困难的条件下,以劣势的装备,抗击着侵略者3个近代化师团和一支海军舰队,直到弹尽粮绝,壮烈牺牲。台湾军民用鲜血和生命显示了中国人民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的坚强意志和浩然正气,在台湾历史和中国近代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在日本占领台湾的50年间,台湾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从没有停止过。
从1895年到1945年,日本占领台湾长达50年, 在殖民统治下,台湾同胞过着亡国奴的生活。
政治上,殖民当局实行总督统治,台湾人民根本没有参与管理台湾的权利,台湾人被视作“二等公民”。
经济上,殖民当局一方面掠夺台湾工农业和矿业产品;一方面把台湾做生意赚钱的事都控制在自己手里,而且还不断加收各种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霸占台湾人民的土地,强行推销日本产品。
教育文化上,他们一方面把中国学生和日本学生分得清清楚楚; 另一方面又对中国学生进行亡国奴教育, 强迫所有中国学生学日语。他们把初等教育学校分成“小学校”、“公学校”、“教育所”3种。第一种专收日本学童,设备好,师资强;第二种专收台湾地市、农村的学童,设备师资都较差;第三种专收台湾山区少数民族的孩子,各方面条件更差。到了中学阶段,学校里就没有多少台湾学生了,日本学生和台湾学生的比例约为3比2。而大学里,台湾学生更少,日台学生的比例为4比1。
1937年日本发动侵略中国的战争后,日本殖民当局把台湾变成了他们的战争基地。为了控制台湾人民的思想,殖民当局发动了所谓的“皇民化运动”,也就是要求台湾人民做“真正的天皇的臣民”,效忠日本。为了达到这个目的, 他们居然把台湾所有的报纸都变成日文报纸,还把中国人常去的寺庙都关闭,强迫老百姓改用日本姓名,平常生活使用日语,学习日本的风俗习惯,改换宗教信仰,参拜日本神社, 崇拜日本天皇……总之,他们想彻底消灭台湾的中国文化和台湾人民的民族意识。
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经济,从一开始就遭到台湾人民的反抗。 在日本经济的50年间,台湾人民先后发动过上百次的反武装起义,这些反抗起义虽然最终都被日本殖民当局镇压,但它显示了中华民族反抗外来侵略、宁死不屈的大无畏精神,给了日本殖民者以沉重的打击。
中日《马关条约》签订之后,西方列强在中国掀起了划分“势力范围”的狂潮,各种不平等条约一个接一个签订,另实际上已成了一个兰殖民地国家,大陆人民和台湾人民一样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受苦受难。
但大陆人民并没有忘记有朝一日收复台湾的使命。1937年日军发动“卢沟桥事变”后,中国大陆进入了全面抗日战争。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中国政府正式对日本宣战, 宣布废除中日之间以往订立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其中当然包括《马关条约》。
1943年,中、美、英三国在埃及首都开罗签署宣言, 向全世界宣布:抗战胜利后,要收回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的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把日本所侵占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1945年,中、美、英三国(后来苏联也参加)发布了命令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条重申:开罗宣言所说的收回日本占领中国领土一事,必须得到执行。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同年10月25日,当时中国的国民党政府新任台湾行政长官兼总司令陈仪,在举行了日本台湾总督安藤利吉的投降仪式之后, 庄严向世界宣布:从今天起,台湾和澎湖列岛已正式重新回归中国,所有一切土地、人民和各种事务都回到中国政府主权管理之下。台湾正式光复了!从此,这一天成为台湾光复纪念日。
台湾终于回到祖国的怀抱,台湾同胞把在心中压抑了50年之久的爱国情感尽情地表示出来。 他们争购祖国的国旗,争相学习国文国语,准备热烈欢迎来自祖国的军队。
10月25日光复纪念日的那天晚上,家家户户张灯结彩,通宵欢宴,焚香祭祖,告慰先灵。第二天,台北市30万人举行火矩大游行,庆祝新生。高山族同胞也同样狂欢庆祝了3昼夜。人们期待着,从此以后,台湾人民能作为中国人真正当家做主人。
可是胜利的高兴劲儿没过几天,台湾人民却发现国民党派到台湾的接收官员们,工作不好好干,可明着暗着总要收受各种贿赂,占各种便宜。他们不管台湾人民生活,光想从台湾这个宝岛上榨取油水儿。他们还把台湾的物产源源不断地运到大陆,供应国民党军队跟共产党打内战。而且,国民党的“盟友”美国, 也开始在台湾发展自己的势力, 美国资本家也来搜刮台湾人民。台湾人民的心情由希望变成了失望,进而由憎恨发展为反抗。
1947年2月27日,国民党专卖局缉私人员和警察在台北市南京西路查缉私烟时,蛮横地用枪管将一位女烟贩打得头破血流,并且打死现场一名围观群众。此事激起台北市民的愤怒,许多人围住警察局和宪法团,要求严惩凶手,但那些国民党当官的根本不把这事放在心上。第二天,更多的台北市民围攻了专卖局,并向台湾行政长官公署请愿,一些国民党卫兵公然向徒手群众开枪射击,打死打伤数人。这一举动激起台弱民众更大的反抗情绪。他们罢工、罢课、罢市,冲击警察局和专卖局等官府机构,夺取广播电台,呼吁全省人民起来支援。于是,全省从北到南,从西到东,到处燃起了反抗国民党当局反动统治的烈火,使台湾全岛失去控制。
3月2日,台北民众成立了“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 3月7日,这个委员会代表台湾百姓提出32条要求。但南京国民党政府认为是一场“叛乱”,下令派兵镇压。从3月8日起,国民党军两个师相继在台湾登陆,随即在全岛展开大逮捕,大屠杀,将轰轰烈烈的“二二八”起义镇压下去,被害者达3万余人。
“二二八”惨案的发生,使台湾从此进入了“一段很长的政治冬天”。它极大地伤害了台湾同胞的爱国心,玷污了祖国大陆的形象,造成了台湾省同胞对外省籍同胞长期的误解和怀疑,使当代台湾的政治生活和海峡两岸关系一直笼罩在一个阴影之中。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被中国人民革命推翻的国民党政府逃到台湾。他们依仗着美国等外国势力的扶持和台湾海峡的天险,对抗新中国,使海峡两岸迟迟不能完成统一大业。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政府在台湾问题上始终坚持的立场是: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海峡两岸必须实现统一,坚决反对“台湾独立”、“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 1978年以前, 解决台湾问题的口号是“解放台湾”。1978年以后,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国家把对台湾的政策逐渐调整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就是争取用和平的方式来完成祖国的统一。统一之后,在大陆继续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则维持现行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这一政策受到了海内外炎黄子孙的广泛欢迎,但是台湾当局为了自己的利益却一直不接受。
国民党当局在刚败退到台湾的时候,曾经幻想过要军事反攻大陆,国民党的领导人蒋介石甚至提出要“一年准备,二年反攻,三年扫荡,五年成功”。60年代,国民党当局又提出“三分军事,七分政治”、“经营台湾,建设三民主义模范省”的政治反攻大陆政策。1975年,蒋介石去世, 他的儿子蒋经国接班,继续坚持他父亲的做法,拒绝与中国共产党谈判讲和。80年代中后期,在岛内外强大的民主化潮流和改革开放潮流的冲击下,蒋经国被迫宣布取消在台湾实行了长达38年之久的军事戒严令,并允许台湾民众回大陆探亲,从此打开了海峡两岸人民为关闭了将近40年的大门。
从1987年至1995年,台湾同胞来大陆探亲、访友、观光或者来做生产和进行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已有近800万人次,其中1995年达133万人次,占台湾出境人数的1/3。大陆去台湾探亲和进行学术文化交流人员也有7000多人次,两岸人民之间日益密切的交流往来,增加了相互之间的了解和同胞感情。
现在,虽然海峡两岸之间的故对状态还没有根本解除,祖国还没有实现最终的统一,但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是历史赋予海峡两岸中国人的神圣使命,只要海内外炎黄子孙团结一心,共同努力,这一天一定会来到。
(杭州讯)中国大陆越文化研究专家何有基经过长期研究得出结论,认为台湾高山族是古代於越族(简称越人)的一支,他们的根在中国大陆浙江绍兴一带。
中新社报道,高山族是台湾的先住民,是原住台湾的少数民族的总称,又称山胞,史学界对其来源一直没有定论。
报道说,今年62岁的何有基经过几十年潜心研究发现,高山族与越人在风俗习惯、先民遗物、造人传说等众多方面有着惊人的相似。他认为,约在4000年前,浙江绍兴一带的部分越人,因某种变故,乘船渡海,迁入台湾繁衍生息,成为台湾先住民。
断发纹身是越人的传统习俗,断发是为适应湿热的气候和多水的环境,纹身则是在早年群婚情况下有效防止乱伦的一种措施。如今的台湾高山族也有断发纹身的习俗;越人崇拜鸟神,以鸟为图腾,把鸟作为至上的象徵物饰於器物。台湾高山族也有崇鸟风俗,传说中“鸟神”曾为山胞取来火种, 在如今山胞的屋脊上,依然点缀有鸟形的器物。
台湾至今仍盛行“鸟占”(或称“鸟卜”)。何有基考证认为:“这种能预卜祸福的鸟,其呜叫声、体型和毛色与绍兴的麻雀十分相似,这不是简单的巧合,而是同一种鸟崇拜的遗存。”
何有基说:“高山族同胞的建筑形式,如建在桩上的公廨和仓库等,与越人居所完全一样。此外,高山族同胞的腰机纺织、饭稻羹鱼、父子连名、贯头衣和筒裙、屈肢葬等传统,乃至孕妇禁忌、谈梦忌讳,都可以从越人的习俗、禁忌中找到印证。”
高山族与越人先民在遗物方面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1980年7月,台湾台东卑南乡发现大批石棺, 出土了大量石器、陶片及玉器。考古学家最後确认这些文物和中国大陆古代百越族的遗物非常相似。更令人惊讶的是,台湾大坌坑文化遗址中出土的印纹陶器,与河姆渡的印纹陶器仿佛是同一模子里出来的,这为台湾先住民源自中国大陆越人这一观点提供了有力的佐证。
越人善作舟。河姆渡文化遗址中出土的船用木桨表明,早在7000多年前,越人的先民即以船为水运工具。何有基认为,4000多年前,要想横渡风急浪高的台湾海峡,必须具备能抵御风浪的船只和高超的驾舟技能。“现有的资料证明,当时祗有越人具备这样的条件。”
何有基还从古籍和高山族口头文学中找到了许多证据。他认为,《後汉书》、《山海经》等记载的有关狗祖先的故事,与高山族流传的狗祖先故事极为相似。高山族关於乘船渡海、另觅居地的说法,与《後汉书》中“瓠”的後人“浮之会稽南海中”的记载也不谋而合。
何有基的论点得到了众多学者的支持。中华民族史研究会会长史式教授与台湾历史学家黄大受最近编着的《台湾先住民史》,就明确地指出,台湾的布农等族是百越先民的一支。浙江大学教授陈桥驿在今年出版的专著《吴越文化论丛》中也提出了同样的观点,认为台湾是当时越人比较容易到达的地方。
何有基说:“我的学术考证证明,台湾最早的居民来自中祖国大陆的东南沿海。台湾与大陆血肉相连,密不可分。”16史志记载一千八百年前台湾就是中国的一个州
本报讯“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史志编纂的工作者,最近我查阅了一些资料,发现早在1800年以前的史志记载中,台湾就是中国临海郡的一个州,这件历史事实,是批驳吕秀莲台独谬论的又一铁证。”这是中国地方志协会常务理事、河南省地方史志协会副会长、编审杨静琦,近日在此间的一次研讨会上讲到的。
杨静琦说,三国时期(公元220—287年),当时的吴国编纂有一部临海郡(今浙江省临海县)的地方志书。这本书为吴国丹阳太守沈莹所纂,书名为《临海水土物志》,亦名《临海水土志》、《临海异物志》。书中记述有今台湾的地形、气候、土壤、植被、农业、渔业、民俗风情等。三国时今台湾称夷州,属临海郡。书中记载,“夷州在临海东南,去郡二千里。土地无雪霜,草木不死。四面是山,众山夷所居。山顶有越王射的,正白乃石也。此夷各号为王分画土地,人民各自别异。……土地富饶,既生五谷,又多鱼肉。……能作细布,亦作班文布,刻画其内。有文章以为饰好也。”我还查阅了《三国志·吴志》的有关部分,亦记有当时的夷州人经常渡海到会稽(今绍兴)货布(卖其自织的细布、班文布)。临海郡的人在海上作业时,遇有风暴,经常到夷州避灾,亦有移居夷州者。以上真实的史志资料,千真万确地说明,1800年以前今台湾(古夷州)与今浙江、福建等沿海地区, 同属三国时吴国的临海郡。
杨静琦原为河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编室副主任,离休后依然从事地方志研究,现已参与审阅地方史志200本,有19本数百万字的专著。她说,我在发言中引用的资料,出自山西省地方志专家刘伟毅1997年出版的《汉唐方志辑佚》。原《临海水土物志》因是1800年以前的志书已散佚,是刘伟毅根据古籍中的部分资料查阅保存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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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在一九一三年解释“美术”一词时写道:“美术为词……翻译自英之爱忒。爱忒云者,原出希腊,其谊为艺。”随后不久,我国另以“艺术”,一词翻译“爱忒”,自此“美术”一词便成为专们指绘画等视觉艺术的名称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有关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的问题及其措施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校外美术教育主要是指以少年宫为载体的一系列美术教育活动。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即学校以外的能够被应用于美术教学活动的各种信息、工具以及其他条件。此类资源在过去不受重视,然而事实上其是美术教学活动得以高效开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基于性质分类法可将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课程资源,主要包括公共文化设施、艺术家工作室以及社区课程资源等,另一类是自然课程资源,主要包括当地文物资源和自然环境资源等。
1.1 对开发目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
谈及为什么要开发校外美术课程资源时,大多数美术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给出答案是:“拓展少儿知识面,激发少儿学习兴趣,使其更好地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美术传统”。上述认识是正确的,但在全面和深刻方面仍旧存在一定的欠缺,如仅仅想到了少儿的可能需要,未能兼顾其他方面的现实需求。
1.2 对开发内容缺少有效筛选机制
谈及如何筛选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内容时,某位小学美术教师曾说过下面一段话:“主要是参考当地具体情况,看哪些材料可以很轻易地找到,还有就是结合少儿普遍感兴趣的那部分内容,其他方面一般很少考虑。”由此可见,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内容的筛选机制尚存在一定不足。
1.3 开发途径、方式单一
在开发途径、方式方面,几乎全部由美术教师来负责,而少儿们很少参与甚至不参与。另外,也没有针对开发问题制定具体步骤。
1.4 开发评价的手段单一
在课程资源开发评价方面,仍旧以传统评价方式为主,通过量化评价予以评判;教师是评价主体,少儿很少参与;往往采用事先设定的课程目标来充当评价标准。而上述评价手段均和新课改的相关要求不符,科学的课程评价标准应该是在教学活动中不断生成以及持续变化的,能够有机联系少儿当前的学习状况。
2.1 明确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目标
课程资源只有经过必要的加工之后才能更好地融入课程。开发课程资源是达成国家教育方针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能够促使学校教育更好地展现自身特色[2]。考虑到不同地区和学校均有其特殊性,同时兼顾校外美术课程资源的特点,笔者认为明确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目标时应重点考虑如下问题:不断提升美术课程对不同地区少儿的适应性,从而更好地促使少儿个性化的形成。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历史、政治以及地理环境,也逐渐形成了具有明显自身特色的文化(包括美术文化在内),该文化是当地人们的精神支柱,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美术属于常见的人类文化现象之一,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总是和一定的社会、民族以及文化因素相协调与适应,校外美术教育同样应体现以及遵循美术的上述规律,尽可能地适应不同地域、民族以及文化的需要。带有浓厚乡土气息的美术课程资源往往蕴含着极为丰富的民族情感、审美理念以及创造性。它可以培养和增强少儿对家乡的喜爱之情,让少儿接触民间美术,同时应用于实践,如此一来,能够有效培养和提高少儿的实践能力以及创造能力,激发少儿的学习热情,从而促进教与学的有机融合。我国课程开发工作主要依靠少部分课程专家来完成,然而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所以,课程专家在课程设计过程中也无法做到面面俱到。所以,美术教师应充分结合少儿身心特点,就地取材,开发那些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的校外美术课程资源,从而更好地培养和强化少儿的美术素养。
2.2 筛选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内容
各民族民间美术虽然各具特色,然而并非所有作品都能够代表或体现其民族精神、特性以及艺术水平等,更难以百分百地符合现代艺术精神以及满足教育要求。有拙劣的作品,有片面的作品,有低级的作品,有不合时宜的作品。假若不经合理筛选便照搬到课堂上,非但无法达成理想的美术教育效果,反而可能带来负面的、消极的影响。所以,在筛选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内容的过程中,应取材于民间,同时又要适当高于民间。借助有目的地取材,选出那些能为少儿接受的、喜爱的、启人心智的精神财富,并予以必要的加工以及改造,拔高其艺术水平,然后再科学引导少儿学习、模仿以及创作。
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的选择范围主要包括:(1)建筑陈设;(2)衣饰穿戴;(3)生活器用;(4)生产劳动;(5)商业商品;(6)环境装饰;(7)戏曲表演;(8)城市文化等。
对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内容进行筛选时应遵循如下原则:(1)多元文化整合教育理论原则。除学习本民族文化之外,还应积极学习和借鉴少数民族文化,在继承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从而促进民族大家庭在经济和文化上共同走向繁荣;(2)课程理论原则。就课程理论视角而言,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内容前后至少要接受三道筛子的过滤之后才能判断其是否具备理想的课程资源开发价值,分别是教育哲学的筛选、学习理论的筛选以及教学理论的筛选。
2.3 丰富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途径――基于少年宫活动视角
活动是少年宫开展校外美术教育的主要途径。活动是少年宫活力得以保持的基础。少年宫若想获得可持续发展,则需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开展适宜少儿身心特点的活动,让少儿美术教学融于活动之中,建立一个玩中有学的少年宫美术教学模式。 2.3.1 通过美术活动,让少儿在活动中掌握美术知识和技能
在讲色彩训练时,为有别于校内美术课堂教学,可安排少儿欣赏世界名画,了解色彩的不同表现形式。为进一步提高该活动的趣味性,可围绕“向大师学绘画”这一主题设计相关活动[7],包括临摹名画、浏览网站以及分析技法等,从而化枯燥为有趣。如此一来,孩子们学到了知识,也从少年宫美术教育活动中体会到了乐趣,这对于孩子们未来的美术学习相当有帮助。
2.3.2 通过合作交流活动,提高少儿学习美术的兴趣
在少年宫美术教学活动中,可积极融入合作交流的理念。如举行百米长卷绘画活动,在老师的组织和指导下要求孩子们相互合作,一起创作一幅美术作品。在此类活动中,孩子是活动主体,主体性、能动性以及创造性将会得到深入发掘,将会对孩子们的学习和成长产生相当积极的影响。
2.3.3 通过美术展赛活动,搭建展示才华的舞台
如结合全国及市级的美术作品比赛,组织和指导孩子们创作相关作品,然后参赛,直到最后的奖项评出。整个参赛过程便是一个理想的学习过程,也为孩子们搭建了一个展示自我才华的舞台,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让他们不断迈向成功。
2.4 丰富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评价
基础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符合当地需要的建设性人才,少儿们的发展状况必须在实际的生产和生活中得以验证。所以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的效度不能仅仅由传统的量化评价来进行评判,尽管这种评价简便易操作,但它忽视了过程、忽视了人丰富的内在变化,而应采取多种评价方式,以过程取向的评价、主体取向的评价代替单纯的目标取向评价,强调对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评价。同时,还要注重田野评价、情境评价等评价方式,即在生产实践和生活情境中进行评价。
新课程实施背景下的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的理论研究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的课题,所以,应给与足够的重视,并付诸实践,善于发现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制定和实施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从而保证该项工作的高效开展,激发少儿们的学习兴趣,提高少儿们的美术素养,最终促进少儿们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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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热器是一种在不同温度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流体间实现物料之间热量传递的节能设备,是使热量由温度较高的流体传递给温度较低的流体,使流体温度达到流程规定的指标,以满足工艺条件的需要,同时也是提高能源利用率的主要设备之一。换热器行业涉及暖通、压力容器、中水处理设备,化工,石油等近30多种产业,相互形成产业链条。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换热器设计有关结构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设计换热器时,设计人员是按照GB 151和GB150进行设计的。但有些问题常常被忽视,需要设计者去注意。有关换热器的管板材料、换热管受压失稳长度的取值、隔板槽面积、U型管、液(气)压试验曾在相关书籍和文献中大量讲解、讨论过。在本文,笔者从多年设计和审核图纸经验中发现,除上述问题以外有关结构要注意的其它问题,特提出,望引起注意。
(1)粘度高的介质走壳程,可获得较高的传热系数;
(2)腐蚀介质、高温介质、高压气体走管程,可少用不锈钢、合金钢;
(3)易生污垢的介质走管程,可提高管内流速,减少污垢,便于清理。
换热管的排列形式有正三角形排列、转角三角形排列、正方形排列、转角正方形排列。
(1)正三角形排列:介质流经折流板缺口时垂直正对换热管,冲刷换热管外表面,介质流动时形成湍流,对传热有利。因此,对无相变的换热器,因其传热与介质流动状态关系不大,宜采用正三角形排列。正三角形排列用于壳程介质较清洁、换热管外不需清洗的场合。
(2)转角三角形排列:介质流经折流板缺口时平行于三角形的一边,介质流动时有一部分是层流,对传热有不利影响。对有相变的换热器,宜采用转角三角形排列。
(3)正方形排列:介质流经折流板缺口时平行于正方形,介质流动是层流,对传热有不利影响。正方形排列用于壳程介质较脏、换热管外需清洗的场合。
(4)转角正方形排列:介质流经折流板缺口时垂直正对换热管,冲刷换热管外表面,直接流动时形成湍流,对传热有利。转角正方形排列用于壳程介质较脏、换热管外需清洗的场合。
布管限定圆是指换热管外壁所限定圆直径。布管限定圆使换热管不要太靠近壳体,当换热管和壳体距离太近,液体流过此处阻力很大,使液体不经过此处,从而减少传热面积。固定管板换热器和U型管换热器管束最外层换热管外表面至壳体内壁的最短距离为0.25d(d为换热管外径),且不宜小于8mm。浮头式换热器要从结构上考虑。
卧式换热器壳程介质为单相清洁流体时,折流板缺口应水平上下布置,若气体中含有少量液体时,则应在缺口朝上的折流板的最低处开通液口,若液体中含有少量气体时,则应在缺口朝下的折流板最高处开通气口。卧式换热器、冷凝器和重沸器的壳程介质为气液共存或液体中含有少量固体物料时,折流板缺口应垂直左右布置,并在折流板最低处开通液口。
换热器分程隔板上应设有小孔,通常为φ6小孔,开孔有三个作用:泪孔作用,用于排净液体;平衡作用,用于平衡两腔的压力;排气作用,用于液压试验时排净气体。
立式固定管板换热器选用裙式支座或支腿,给下管箱的维护、检修带来很大的不便,当下管板需要检查或维修时,需要使用较大的起吊设备把管束吊起后才能进行,大大增加了检修时间和费用。因而,应尽量采用耳式支座并设置在壳程壳体上。
立式固定管板换热器耳式支座的支承平面一般应高于设备的重心和膨胀节,这样可以提高设备的稳定性,同时改善膨胀节受力。
立式固定管板换热器的拉杆,应在满足组装要求的前提下把固定端设置在上管板,而无论壳程介质的进口设置在上方还是下方。这时,拉杆处于最佳的受力状态。
从结构的设计角度看,立式固定管板换热器的壳程介质宜上进下出流动。目的是避免脉动向上的介质与折流板向下的自重处于不平衡状态,使折流板上、下振动,加重换热管的磨损。
重叠式换热器的支座设计可做如下特殊考虑:
(1)重叠式换热器之间的支座应设置调整高度用的垫板。
(2)支座底板至设备中心线的距离应比接管法兰密封面至设备中心线的距离至少小5mm。
(3)必要时对下部换热器的支座和壳体进行校核,其载荷除换热器本身外,还应加上上部换热器的重量。
(4)当重叠式换热器重量较大时,可增加一组支座。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讨论,设计者在设计换热器时,除要充分重视材料、设计参数、设计计算和制造中的一些问题,有关换热器的结构也是不容忽视的,本文提到的问题同样要注意,避免因结构不合理引起一些问题,导致换热器不能达到预期的换热或冷凝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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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事业的变迁和发展过程中,教师职称评定这项工作在教师的专业水平评价、保障和提高教师与教育质量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教师职称评定标准作为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依据,不仅直接作用于教师及其工作,更对整体的教育质量产生深远的影响。随着整体教育形势的改革与发展,教师职称评定标准也出现了一些与现实教育和教师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有关教师职称问题的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正近年来,媒体不时爆出与职称评定相关的"丑闻",有"评审专家公布宾馆房间号公开索贿"的,有"大学教师因职称评定大打出手"的。今年3月,人力社保部副部长王晓初表示,设立于计划经济年代的职称制度考评正在进行改革,将按职业系列推行分类管理试点,目前第一个在全国大范围开展试点的职业系列是中小学,涉及教师1200万人。事实上,对于教师的职称问题,各地已陆续推出了一些改革方案,但成效如何,还有待观察,而有关职称评定的争议却从未停止过。
【关键词】: 职称评定 教师职称 职称制度 大学教师 中小学 分类管理 评审专家 计划经济 王晓初 职称评审
王栋生 杂文家
我多次公开表态反对评“特级教师”“名师”“教授级高级教师”,主张在中小学取消这些称号和职称系列;提高教师待遇,不能靠这些。这类评比太多了,造成学校教学失衡,也形成不良风气。请问世界上哪个国家的教师有这么多层次、级别和名衔的?
吴 语 时评人
无论多高的职称,在工资待遇上也应按岗位职责、工作量等实际工作贡献来核算,应当削减其在工资项目中所占的比重。在事业单位普遍推行绩效工资制度的今天,工资待遇方面的差距可以用岗位职责、工作量、绩效考核等东西说话,又何必把职称等级也绑架在上面呢?
杨锦芳 政协工作人员
职称高低造成收入的巨大差距促使一些学校的教师为了评职称而争指标、争先进,影响人际关系和正常教学秩序。近几年很多学校没有指标和岗位,偶而有一个指标或岗位,有些教师不惜一切手段,送礼请客、花钱发表论文,花钱评奖,催生腐败,扭曲了教师的心灵,败坏了校园的风气。
张铁鹰 时评人
一位讲课极受学生欢迎的老师,比不过花钱买了几篇论文评上了职称的老师;一位辛苦工作几十年的老师,比不过和领导关系好的年轻老师。这种怪象(职称评审的不合理状况)再不纠正,伤害的是优秀教师,损伤的是教育的“百年大计”。
刘云生 中学教师
很多教师,未评上高级(职称)时还有一些干劲,一旦评上了高级,也就觉得到顶了,不愿再努力了。按理说,评上高级的老师,教学水平不算低,更应该奉献在教学一线,但事实恰恰相反,目前学校里老教师不做事的比比皆是,这岂不是师资的浪费?
张成浩 政府职员
近年来,之所以有这么多人呼吁教师职称评审机制改革,主要原因就在于当前的职称评审中存在诸多不正常、不公平因素。职称评定表面上看是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示,但这仅仅是形式而已,实质上是行政部门把持着评审的全过程,因此不可避免会产生腐败。
杨学用 民办学校校长
可以将职称作为一种荣誉,尽量把教师的待遇体现在绩效工资上。还可以实行职称动态管理,评上职称后应该有一个监督和考核制度。现在某些地方探索的职称5年或7年考核制值得鼓励和期待。职称,不能是终身的,应该是暂时的,几年后考核不合格,就不应该享受相应的待遇。
王淦生 中学教师、时评人
评审高级职称,应当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导向性都很强的工作,从方针政策的策划制定到具体施行,都应当细致周密,力求公平公正。如果让某些不平等因素制度化,必将带来制度化的不平等,以致贻患无穷。
顾仁海 教育学者
其实,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职称该不该与工资挂钩、职称该如何评定、如何处理好职称与职务之间的关系。因此,要进行职称制度改革,应该探索多种可以体现教师能力和价值的方式,保证考评机制的中立性,多渠道激发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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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企业税收政策也在不断改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勘测设计企业营改增现状
1.部分地区出现营改增改革滞后,涉税管理不统一
目前,我国的勘测设计行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在很多偏远地区仍然存在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局面,不单阻碍了相关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效应发挥,还因为税收管理不统一,带来一定的涉税难题与风险。由于部分单位不需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出现纰漏,导致购买企业在支付采购费用后无法取得必要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税收成本直接增加,企业税负增大,也存在涉税风险。
2.企业涉税准备工作不充分
营改增税收改革实施以来,勘测设计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缴税名义税率由5%上升为6%,实际税率为5.66%,一定程度上加重企业的税务负担,由于允许进项抵扣,因此企业在进项抵扣的工作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企业的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等方面需要相应调整,对企业的应变能力要求高。企业往往存在这方面的意识,但以前未涉足过,着手开展工作相对困难,重点准备工作未能抓好,一般都是走一步看一步,逐步完善,在此过程中,也会错过较好的节税时点。例如在税务管理发票的环节,税收机关对进项抵扣的环节更加严格与繁琐,企业的管理模式、业务模式没有适时调整与改变,会造成发票遗失,错过抵扣时间等等情况出现。另一方面,由于计算与缴纳增值税比营业税复杂,企业缺少及时的培训,容易出错;再有就是供应商及客户的选择上,其不具备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都会直接影响勘测设计企业税收成本增加。
3.对企业经营业绩存在一定负面影响
这主要体现在企业营业收入与利润指标上。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包含在企业的营业收入中,营业税与其相反,属于价内税,税金包含在企业的营业收入中。自营改增实施后,税金不得计入营业收入的变化直接导致企业的营业收入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个别还出现下降幅度超过了成本的下降幅度,这样企业的利润水平也会随之下降。
4.财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营改增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税务管理活动,需要由专业的高素质财务人员完成。目前我国勘测企业税务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加之改革实施时间不长,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完善,税务机关管理人员对一些政策难题解释的也不尽完善,也造成企业税务人员对政策法规的把握不够,因此开展税收筹划时仅能套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缺少全局性的考虑,税收筹划也仅仅停留在低层次的个案筹划水平上。
二、勘测设计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的建议和对策
1.勘测设计企业增值税筹划的重点
勘测设计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尽可能多的取得抵扣的进项税发票,除了优先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供货商与服务商之外,勘测设计企业还应从成本费用中重点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的成本项目。在勘测设计企业中,员工的工资福利费用在企业总成本费用中占比一般较高,该项费用不存在可抵扣的情况,包括办公室的装修费用、业务接待费用等都是不可抵扣的,所以企业不必在这类的费用中考虑进项税抵扣。因此应重点做好例如项目分包款、设备、材料采购、印刷费等此类可以进项税抵扣的成本费用准备工作。至于如何做好,首先应加强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宣传与培训工作,帮助业务人员认识与了解取得进项发票的重要性和有关流程手续,同时为了加深业务人员的印象,可以由财务部门统一制作增值税开票信息小卡片,罗列公司的开票信息,以及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业务支出范围等等;定期举行业务知识培训,将涉税过程中碰见的问题与解决办法向有关人员介绍与交流。
2.国家应完善营改增的相关制度和加快推进改革的力度
首先应规范与完善税收的优惠政策,开始试点实施营改增时颁发的关于衔接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存在操作不清晰、不明确的情况,带来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因此建议加快完善制度细则,确保操作更加规范有序。其次,针对个别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幅度较大的情况,应进行税率结构的调整,简并税率档次,让各行各业均能享受到国家税制改革带来的优惠,这样勘测设计企业购买服务或者产品时,能顺利取得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还应拓宽抵扣范围,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仍处于不完全的消费型层次,为彻底消除重复缴税的问题,国家应综合考虑宏观调控、财政承受等因素,认真研究不动产的税收抵扣问题,以及剩余营业税征税项目改革的时间表,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进程,扫清地方土政策的阻碍,为企业的经济转型创造更为有利的税收环境。
3.注意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营改增政策实施,关于勘测设计企业纳税人身份选择的问题,也能为勘测设计企业带来一定的节税空间。增值税有关条例规定,作为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可作为一般纳税人,按6%的增值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允许抵扣;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增值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不予抵扣。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要求较高,需要有专业的会计人员进行处理,同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环节也较复杂,需要的人力、财力、物力较大,这些都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财务成本的增加。因此,勘测设计企业在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时应充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保证税收成本最小化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选择。
4.掌握延迟纳税的技巧
营改增实施以后,勘测设计企业可以根据合同以及交易流程合理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时间,避免因早交税款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达到节省资金成本的目的。例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以适当的调整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在企业完成营改增以后,再进行设备更新采购,企业也可以根据供应商实行营改增的进度情况,合理安排购买服务或产品的时间,通过此种方法的运作,可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达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的目的。
5.混业经营不同项目注意分别核算
实行营改增后,企业可能存在混业经营的情况。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具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应税服务行为时,应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进行核算,没有进行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企业兼营营业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营业项目的销售额与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为了避免从高使用税率,勘测设计企业在缴纳税款时,应将企业的收入进行合理拆分,变动其在收入中的所占比例,分别进行核算,这样便可以避免从高缴税,合理实现税收筹划。
三、结论
营改增的实施对勘测设计企业的发展带来很深的影响,一方面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另一方面也给企业管理带来一定的挑战。在当前新形势下,企业定要深刻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制定合理的筹划方案,加强税收管理,以便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同时促进各方做好税务管理工作,避免涉税风险,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部分“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增加的具体原因
(一)原因之一:增值税税率相对以往税率较高。
即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试点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高于以往的营业税税率,是企业税负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有形动产租赁与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税率分别是5%和3%。而“营改增”之后,有形动产租赁业要根据17%的增值税税率缴税,而交通运输业要根据11%的增值税税率缴税,分别提升了12%和8%。
(二)原因之二:经营期间的投入比率相对较低。
企业成本可分为内部人力人本及服务成本与外购产品两类,而可以成为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的仅仅是服务成本与外购产品(即中间投入),企业的内部人力成本则因为没有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而不可以抵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以人力投入为根本成本的而经营期间的外购产品和服务成本相对较少的密集型服务行业,准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很难足额的扣减销项税,从而容易在造成税负的提高。
(三)原因之三:存在更新周期较长的固定资产。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很多试点企业刚刚完成固定资产的更新,使得短期内很难有需求去大规模购置固定资产,所以也就没有可以用于抵扣的大额进项税,间接的提高了企业税负。原因之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有限。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的还不是全部行业,就使得不能充分和完全的外购服务的进项抵。由于现阶段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只在于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交通运输业,当试点企业购买的服务尚未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时,就无法取得有效凭据进行税款抵扣。
二、辩证地分析“营改增”并提出建议
(一)部分“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的持续性
从影响时间的长短来看,造成部分试点企业税负提高的成因具有短期性。短期性成因是“营改增”试点范围有限。“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有限这一因素,它的影响具有暂时性,这是因为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改革的最终方向是实现增值税对全国范围内各行各业的全面覆盖。所以,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张,难以取得有效凭证进行进项抵扣的问题将慢慢得到解决。当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改革全部转型,增值税抵扣链条逐步完整时,这种影响因素也就不会存在了。
(二)正确看待“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中所出现的有些企业税负提高的现象,尽管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改革试点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可是它是一种局部性的矛盾。在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的465户企业中,税负下降的企业占比近35%,为157户,我们的抽样调查问卷结果也表明,最少有64.4%的企业认为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税负基本不变或减轻。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改革成效的评价不应该仅仅靠企业税负增减这一标准来衡量。营业税改增值税作为当前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头戏,在有助于消除服务业重复征税之外,还有更深远的意义。在营业税制管理下,生产性服务业的一体化和分工细化发展受阻,减少了工业部门对生产性服务行业的总需求,使得对生产性服务业也就是第三产业产生了畸形的抑制和扭曲,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第三产业)做大做强、加快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发展、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分工程度创造了良好的税制空间。因此,从深层面来看,能够提高居民福利切推动了产业转型,才是评价“营改增”成效的最主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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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与流通过程中或提供劳务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种,目前我国的增值税以及涉及到很多行业中去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增值税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纳税筹划将来势必在企业发展中占重要地位。而增值税作为我国流转税的重要税种,在涉及范围、现行税制等方面为企业进行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无疑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商贸企业;纳税筹划;增值税
1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1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①增值税的税负转嫁功能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具有可能性。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中,企业通过提高或压低价格的方法,把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的一种经济现象。任何企业都存在税负转嫁的愿望,但要把这种愿望转变为现实也不容易。②税收政策的引导性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能性。不同行业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特定地区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以及增值税税法构成要素的差异性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行性。
1.2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①有利于减少税负节约成本。对于商贸企业而言要想追求最大的盈利,必须尽可能的控制成本。商贸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重要税种的增值税有着很大的筹划空间。商贸企业的零售业务、视同销售业务、进口业务以及一些企业在零售商品的同时还兼营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缴纳。因此,商贸企业很有必要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从而降低税负节约成本创造利润,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②有利于纳税人更好的掌握和实施税收法规。要想有效的实施纳税筹划,纳税人必须随时随地密切注意国家税收法律的变更及新政策的出台,税法一旦发生变化纳税人就会马上采取行动通过一些合法的操作来达到节税的目的。商贸企业在减轻税负的同时提高了纳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贯彻、实施。③有利于商贸企业的发展。商贸企业通过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出,同时增加了企业的可用资金及税后收益,这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与动机。可支配资金的增加有利于企业在其他方面更好的发展,为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在商贸企业中的具体运用
2.1采购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的采购结算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赊销;一种是现金采购。无论采用哪种结算方式都应在税法的允许范围之内,商贸企业应尽量选择对商贸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延迟支付货款的时间为企业取得无息贷款。具体的操作方法如下:①在签订采购合同时与供货商协议采用分期付款或者赊销的方式尽可能的拖延资金流出的时间。②与供应商达成共识尽早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较早的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企业通过减少当期货币资金支出的方式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2通过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所谓的兼营行为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应税劳务和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是,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并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位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非应税劳务应当与应税劳务和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但是增值税的征收率只有3%,这样看来不分开核算比较有利。在一般情况下,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分开核算还是较为有利的。
2.3通过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指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有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即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这种混合销售行为给征管双方在管理上带来了很多困难,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即不可以分别核算。以上列举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2.4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利用
政府为了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而制定了不少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商贸企业所体现的税负情况来看,至今商贸企业还未有任何一家已经获批得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我国商贸企业能够享有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与其他企业相比很少,不过通过细致的了解和解读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不难找出可以筹划的空间。概括地说,商贸企业可以大致通过下面这些方面考虑是否存在可以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空间:①合理的规划所售商品的类别结构,并在顾及企业盈利的前提下,充分合理的配置能够和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的商品;②及时关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地区、边远贫困县以及国家政策规定需要扶植、鼓励地区的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等。
2.5通过增值税延期纳税进行筹划
增值税延期纳税又叫做纳税期的递延,指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延迟缴纳或分期缴纳税款。从税收法律规定上我们可以看出纳税期限最多只有一个月的期限,所以要根据纳税期限进行筹划几率是很小的,利用推迟纳税发生时间这方面进行筹划才能延期纳税,为企业减少银行利息的支出,节约货币资金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
3完善商贸企业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管理
3.1商贸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商贸企业利用税收法律知识并结合商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具体的涉税事项,来对增值税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通过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企业流动资金等实现商贸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成功的纳税筹划案例很多,但是由于纳税筹划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有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造成有的纳税人对纳税筹划不是十分了解,片面理解纳税筹划的概念,有的企业认为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人员的事情,与企业经营决策无关只要交给财务部门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其他部门也无需关心;甚至有的企业认为只要跟税务局搞好关系,有事可以通过疏通关系搞定;甚至有的企业,从局部或者整体看来税务核算工作是符合规定的操作,但是仔细看的话就发现由于企业没有密切注意国家税收法律的变更及新政策的出台并且对税收政策没有进行系统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导致企业在税务核算工作中出现纰漏,看似合法的操作,其事实上已经形成偷税,从而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因此商贸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同时也要完善企业对纳税筹划的管理。为了使商贸企业更好的进行纳税筹划,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企业对纳税筹划的管理。
3.2完善的方法
①企业领导要对纳税筹划足够重视。只有领导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才能使纳税筹划在企业正常的实施。领导应组织企业财务及核心人员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使企业员工正确认识纳税筹划并及时、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尤其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有关纳税筹划方面知识的学习与培训。②增加企业与税务师事务所之间的联系。在如今社会,要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必须善于借力,广泛学习各方面的知识,调动各方面的能力。最好的方法就是借助税务师事务所的力量,事务所在税收政策和税务情报方面有最准确、最新、最全面的信息,事务所有着最专业的税务人才,涉税经验相当丰富,纳税筹划水平高。纳税筹划是一项对专业技术要求高并且政策性强的工作对职员工作能力要求十分高,商贸企业除了要加强企业内部财务部门的业务素质外,同时还要加强同税务师事务所的沟通与联系,提高商贸企业的税法意识、纳税筹划实施能力和税收政策的分析理解能力。③及时掌握税收法律的变化,及时准确把握税收政策。税收知识面广量大,并且在不断变化之中,商贸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以合法性为基础,这就要求商贸企业时刻关注税收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把握税收政策动态,也要求商贸企业的税务人员必须要同时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税收法律知识,及时分析税收法律变化后对企业纳税筹划造成的影响并对企业原有的筹划决策进行变更以确保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及安全度,使商贸企业的纳税筹划顺利进行。④保持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纳税人应和税务机关遵守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即公众信任原则,一方面商贸企业作为纳税人应该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有责任向商贸企业提供税收信息资料。商贸企业应充分信任税务机关决策的准确性与公正性,同时税务机关不能对商贸企业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商贸企业有权利要求被税务机关充分信任。
参考文献:
[1]李海霞.某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2]赵佳.基于会计政策选择的企业纳税筹划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为了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任务,克服营业税、增值税并行的缺憾,2013年8月,营业税改增值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红红火火地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了。在有形动产租赁、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生产型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的基础上,2014年6月1日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铺开,接着,生活类服务业、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被逐步纳入增值税体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克服了营业税重复计征的最大缺陷,发扬了增值税抵扣的优点,不是简单的转改,而是重大的制度创新,是我国政府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重大决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是深化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营业税改增值税固然有优势,但也存在转改的困境,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探寻解决策略。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意义
(一)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营业税税赋重,重复征税,出口不退税,企业税收负担重。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使多个行业企业的税负降低。比如:理论上假设能取得抵扣进项税所需的所有凭证,建筑业税负将大大减轻,因为不必用全部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购买机器设备、材料的税额可以抵扣。金融业企业不像过去既要承担营业税又要缴纳增值税,因为按照营改增的实施办法只对贷款、金融经纪和保险业务等金融业务创造的增值额征税,对过户费、开户费等代收费用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引发的应收未收利息的税负不再征税。出口企业享受零税率政策,减轻了税负,因为增值税改变了营业税无法退税的弊端。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和采掘也都是受益的行业。另外,七类行业增值税征收率的降低、增值税价外税特征导致的税基缩小、增值税先进计税方法及11%和6%两档低税率,也使一些企业的税负减轻。
(二)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
新一轮世界经济增长主要是由结构调整推动的,而税收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手段。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制造业实施增值税,制造业按照应税劳务抵扣的范围扩大,原先不能抵扣的费用可以抵扣,抵扣数额同时增加,企业负担由此减轻,产品成本也随之下降,行业和企业的竞争力大大提高。毫无疑问,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制造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我国成为制造业大国。服务业的情况则恰恰相反。1994年税制改革不够彻底,服务业仍然实施营业税,营业税的种种弊端制约了服务业的发展,使产业结构调整达不到预期目标。鉴于已有的改革经验与教训,必须加快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步伐,否则会影响“十二五”期间服务业的发展。
(三)有利于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
一般而言,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会出现不同的经济增长方式,比如粗放型、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等。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以数量、增长速度为中心,依靠资金、劳动力和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增量投入来提高产出水平;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不以资源浪费、环境恶化等为代价,主要依靠提高生产率的综合要素来提高产出水平,用最低成本创造最大利润。正因为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存在工艺落后、质量差、资源耗费高、效益低、资金周转慢、环境污染重等问题,所以我们要改变这种高能耗低产出的增长方式,以科技发展带动经济效益,采取集约化方式,这是符合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是适应国际经济和科技发展趋势的,是缓解资金、能源、原材料供给矛盾的良方,也是深化改革开放的需要,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规律。如果在经济发展的低级阶段,考虑到资源、环境、人力、科技等综合因素,以质量取胜,那就会避免粗放型经济增长带来的问题。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要求在经济发展中依靠科技力量,在生产中增加科学技术含量,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依靠科技、发展科技,需要税收、财政、技术、人力等多个方面的支撑。然而,在税收层面,以往的营业税政策不但制约了设计、研究型企业的发展,而且对其他企业吸收新技术、研发新产品构成障碍,对于非设计研发型企业吸收别人的新技术、新成果,就要提高税收,只对自行研发的技术、产品实行较低的税收政策。在营改增之前,企业外购新技术、新研究成果而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营业税不能抵扣,这就增加了企业的税负。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不但避免了重复征税,还规定高科技企业享受6%的较低税档,享受产业扶持优惠,以提高企业盈利水平,激励企业朝着高科技、创新型发展,有利于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另外,营改增有利于扩展增值税链条,完善税制,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各行各业在全球化经济中的竞争力。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困境
(一)冲击地方财政体系遭遇改革阻力
缴纳的增值税一部分归中央所有,另一部分归地方所有,中央和地方之间按照3∶1的比例分成。在税制改革之前,营业税归地方所有,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地方税的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增值税,带来中央与地方利益的重新分配,使地方的税收权利大大减少,即便将地方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的那一部分全部返还给地方,也会影响到地方财政相对独立的收支管理权和平衡权。地方财政收支体系面临冲击,结果势必影响地方改革的积极性,如果处理不当,将会给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带来阻力。
(二)核算方式转变导致税改步伐放缓
从总体来看,营业税改增值税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对企业财务的核算方式方法也产生了很大影响。例如: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部门在材料购买和发出、承包和分包、工程验收等环节都要进行增值税核算工作,只在计提和缴纳营业税时做账,可见营业税改增值税加大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已经习惯采用原有核算方法的财务人员一般会排斥改变。营改增之后,财务及税务人员需要尽快学习新的税收规则和不同的税率,需要对费用、成本等分离价税,分别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需要增加税务稽查的风险防范等,如果不及时充电,就会在微观层面拖延税改的进度。
(三)金融业税制难以设计影响营改增推进
金融业的税制设计比较难。一是难以精准计量金融业增值税课税基础,比如银行贷款业务的利息包含增加值、资金成本、违约风险补偿、通货膨胀补偿等,使准确衡量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的获取十分困难。二是难以确定金融业增值税的征收方式。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很多行业,难以采取统一的征收方式。三是难以确定金融业增值税的税率。由于金融保险业主要靠劳务和资产取得收入,原材料投入相对比较少,在只允许企业抵扣设备和原材料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如果适用现在的增值税税率,税负将大大提升;如果要采取降低增值税税率的方式来避免这种负面影响,具体税率也难以测算。
(四)建筑业理论税负值与实际测试结果差距较大
建筑施工企业从农民手中购买的砖瓦、沙石等材料通常无法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供应商提供建筑物资时对开发票与不开发票执行不同的价格,转包与分包行为也难以取得发票。因此鉴于建筑业业务活动的复杂性、成本构成的特殊性等原因,营改增税负可能不减反增。对全国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调研结果显示,如采用11%的试点税率,营改增后,税负不降反升。对于量多面广、吸纳就业、产值利润率低、现金流紧张的中小建筑企业而言,可能忧虑多于期待。此外,营改增对个别行业短期内的促进作用不明显。如:交通运输业由于固定资产建设周期长、使用寿命长等原因,营改增的作用很有限;电信业的成本、费用下降比若小于收入下降比,利润将有所下降;等等。
三、突破困境的对策
(一)建议中央与地方按5∶5分成
我国自从实行双税制以后,中央加强了财权的控制力度,税收不断创新高,而地方的税收却并不乐观,有的地方甚至负债累累。营改增将原来属于地方的营业税变成增值税,先交中央,再由中央划拨回地方,表面上看,地方的税收似乎是一样的,但何时拨回的控制权不在地方。营改增不但没有改变长期以来中央富地方穷的局面,反而使地方财政失去了相对独立的调控权。某个产业急需投资而资金尚待中央划拨的情况时常存在,必然会影响地方性公共支出的时效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进度。因此,应该科学确定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方案,在保证中央宏观调控能力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增值税中地方的分享比重,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确保营改增取得成功。上海理工大学的华钦、饶海琴老师指出,如果将营业税全部纳入增值税,那么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分享比例要调整为51.2%和48.8%,才能保证原有营业税收入全部留在地方财政,业界普遍认为这个比例比较合理。总之,如果想适当改变地方“土地财政”的现状,还可以考虑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按5∶5的比例分成。
(二)提高财税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
营改增是完善传统商品销售税的必然选择,既带来机遇又带来挑战。营改增不仅大大增加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也使会计核算更加复杂。如果财税人员没有掌握新的核算方法,把增值税放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一个会计科目内核算,结果就会只顾了借方而顾不了贷方。如果将增值税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中分离出来,建立“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这两个一级科目,平常只做进项、销项税额汇集,月底或下月初分别合计总数,再计算应交税金,即把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其余额就是应交税金。这样,避免每天每笔结算应交税金,工作量将大大减少。所以,实行营改增后,财税人员必须及时学习营改增相关知识,明确应税项目、免税项目、进项税额抵扣方法、不同税种税率等,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理论,提高综合素质,才能迅速调整财务核算方式,加强税务管理,控制相关环节,进行税务筹划,规范增值税业务,管理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收取,快速适应新的税务征管要求。
(三)对抵扣链条不完整的行业实行过渡期政策
抵扣链条不完整的行业由于部分进项税无法取得扣税凭证而无法抵扣销项税额,造成实际税负上升,将影响改革成效。为了保证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全行业实现税制转型,对这类行业的企业可采用如下过渡期政策:一是不抵扣进项税,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是在增值税税率档次过多的背景下,遵循平衡行业税负,促进市场公平,财政收入不因税率调整产生巨大波动的原则,实行差别税率,实际税负高的适用低税率,实际税负低的实行高税率;三是对实际税负超过理论设计值的部分,采取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的办法。
(四)优化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近两年来,针对企业部分成本难以抵扣的问题,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要完善抵扣链条。抵扣链条的延伸,使得更多的纳税人直接面对税务征管机构。增值税征管模式比营业税更加规范,也更加复杂,在实施初期,会给税企双方带来压力和负担,应在有限度地增加纳税成本和征管成本的前提下,完善有关税票的设计、领用、开具、传递、保管、认证、抵扣等配套制度和政策安排,创造条件、创新方法让分享增值税抵扣成为可能。以上各个环节的调整、完善、配套和创新,直接关系到征管效率的改善和提高,甚至影响到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整体工作。我国在迅速崛起。2013年我国就已经取代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我国的GDP从2009年是美国的三分之一,比日本少15%,到2014年已经是美国的一半,是日本的2倍。为了持续发展,与国际接轨,也为了更加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我国政府果断实施“营改增”。可以说,营改增是增值税改革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影响深远。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不仅减轻企业税负,有利于激励市场主体,而且优化的税制有利于引导生产方式,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应提升。当前,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以营改增为契机,充分认识政府转移支付法制化的紧迫性,提高财税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把营改增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和顺利推进。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是我国第一大税,在税收总量中约占40%的比例。增值税的普遍计税方法是: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按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不同,增值税大致上分为三种类型: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允许企业将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生产型增值税是不允许企业扣除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有的进项税款。收入型增值税则介于前两者之间,即允许企业分次、逐步扣除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
一、增值税转型已成历史必然
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只有我国和印度尼西亚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在运行中暴露和产生了难以克服的缺陷和漏洞,突出表现在:一是没有完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不利于有机构成较高的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二是不利于简化征管手段,提高了税收成本;三是使企业出口退税难以充分实现,出口货物价格中含有某些税收成份,不利于我国进出口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增值税实现转型已成历史的必然。
早在2003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就已宣布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试点工作将在东北地区的8个行业率先推行。但试点工作正式展开的日期,却一再推后,从原定2004年1月1日,再到当年的7月1日,直至今日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尚未开始。究其主要原因是存在两个顾虑:一是担心转型会导致财政减收、改革成本过大,财政负担沉重;二是担心转型会造成投资过热,对本“已过热的经济”火上浇油。
二、增值税转型顾虑分析
以上两种顾虑虽有其一定的道理,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此种担心显得有点多余,我们必须正确看待因转型而产生的减收和投资过热问题。
(一)正确看待减收问题
据财政部测算,在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中,机器设备大约占2/3,房屋建筑物约占1/3。机器设备与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技术进步关系更加密切。因此,增值税转型如果暂时只考虑机器设备的抵扣,全国统一实行增值税转型,当年就将减少财政收入500亿元~800亿元。如果全面转型,将减少1000亿元左右。那么我们该如何正确看待减收问题呢?
1.减收只是暂时现象
增值税转型形成的政策性税收收入减收当期肯定会对增值税收入的年增长幅度产生影响,但这只是暂时的。首先,增值税转型的税收收入补偿是远期实现的。如果将增值税转型看作是国家对经济的投资,正如企业利润不能完全补偿当期投资一样,要求增值税单个税种当期全部补偿税收减收是勉为其难的。增值税转型将刺激投资增长和资本形成,提高国民经济的潜在生产能力。随着投资和经济发展,整个增值税的税基还会扩大,最终,增值税项下的财政收入还会恢复到现在水平,并进一步增长,超过现有水平。其次,增值税转型之后,纳税人的税负减少,利润会增加,企业所得税会随之增加,而且随着征管力量的加强,国家税收也存在着增收因素。因此增值税转型造成的增值税收入增幅下降部分,从整个税制改革和征管效率提高上可以解决一部分。
2.高速增长的财政收入使国家财政对减收有了足够的承受能力
从财政收入与GDP的增长幅度的平衡关系来看,对于增值税改革的减收,财政收入是有一定承受空间的。从理论上讲,财政收入与GDP的增长保持相对平衡,是比较健康的。国家统计局2005年统计公报显示,2005年全国GDP为182321亿元,比上年增长9.9%。2005年财政收入为30866亿元,比上年增长20.0%,大大超过了GDP增长速度。实际上,假如GDP增长9%,财政收入增长10%或11%就够了。这样看来,高速增长的财政收入,为增值税转型奠定了良好的财力基础,对于减收国家财政有足够的承受能力。
3.不能较多强调增值税的收入效应,不能单纯因减收而否定税制改革
我国在1995年时增值税就约占整个税收总额的50%左右,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近20%。1994年税制改革后,税收政策过分突出了国家聚集财政资金的功能,较多强调了增值税的收入效应,使财政更加依赖于增值税一个税种。但事实上筹集财政资金不应成为实施增值税的第一目的和本意。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必然会导致财政收入规模的暂时调整变动。财政问题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但财政问题首先应从完善增值税机制和整个国家税收的制度上通盘考虑,绝不能将改革的内容逐项分割开来,以财政收入是否增大作为逐项选择改革项目的出发点。
(二)正确看待投资过热问题
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将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虽在客观上会刺激投资的增长,但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全面地看待这个问题
1.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本身亦未能解决固定资产投资过热问题
从理论上讲,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膨胀效应。但生产型增值税不是控制投资过热的唯一方法,因为税收对投资结构、产业结构的调节一般只能通过影响投资方向和规模来间接发挥功能,且调节对象主要是新增投资,对已形成的投资却不足以发挥作用。目前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失控现象依然存在。这主要是由于引发投资膨胀的根源在于投资主体不健全,产权关系不明晰,缺乏健全的投资约束机制,加之政府行为存在扩大生产规模的偏好。生产型增值税课税行为如果不能结合膨胀深层根源的改造,是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的。另一方面,固定资产结构性投资失控现象也依然存在。我国某些行业如能源、交通、原材料、高新技术等产业并不存在投资膨胀问题,而是投资不足,投资失衡。而加工业投资出现过热现象。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所有固定资产投入均不加区别地不予扣税,因此无助于改变这种不合理的投资结构,反而愈加强化。而消费型增值税虽在一定程度上会刺激投资,但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2.消费型增值税只是对部分企业的投资有刺激作用
从原理上分析消费型增值税确实有助于投资的增加。但是投资客观上有规模要求,因此消费型增值税只对那些处于盈亏临界点企业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刺激效应,而不会对所有企业投资项目都有刺激效应。例如重化工工业的实际投资至少上亿元,仅仅减少一点税,对企业投资决策不会产生多大影响。
3.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已见成效,为增值税改革增强信心
针对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从2004年4月开始,发改委已经开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清理项目,实施宏观调控。国家统计局2005年统计公报显示,2005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8604亿元,同比增长25.7%,增速比上年回落0.9个百分点。这表明宏观调控已见成效,固定资产投资过热现象受到了抑制。这无疑为增值税改革的继续推进吃下一颗“定心丸”。
4.增值税改革不应成为调控经济的主要手段
税制是财政政策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生活当中一个相对稳定的变量,有长期性和延续性。税收最重要的功能在于为每个经济主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不是为了配合经济周期。过热了要抑制投资,疲软了又刺激投资,这不是税制应该扮演的角色。当初为了抑制投资过热将增值税设计成生产型本身就是一个错误。如果将税制作为调控的手段,朝令夕改,会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投资回报预期混乱,令企业无所适从。我们现在要做的是如何让税制符合经济发展的长期需要,而不是短期需求。国家遏制经济过热的目的还是要实现经济快速持续增长,从这个角度出发,实行增值税改革不但不会对经济发展造成威胁,相反能够为未来经济稳定增长提供动力。因此经济波动不应左右税制改革的方向。
三、加快增值税转型的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的增值税转型已成历史必然。但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状况下,从“生产型”到“消费型”的一步到位显然不大现实,也不大可能,应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转型。
(一)先实行较窄范围的定向消费型税基,然后再过渡到全面的消费型税基
也就是说,先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高新技术、交通、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增强国民经济发展后劲,促进产业结构、地区结构的优化,而对其它产业目前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使二者在一段时间内同时并存;待时机成熟后在全国范围所有征收增值税的产业中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从国际经验看,绝大多数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都曾做出过类似的过渡性规定。
(二)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可分步转型
由于机器设备与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关系紧密,且在固定资产中占较大比例,故第一阶段可先允许机器设备中所含的进项税额抵扣,以解决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一段时间以后再在厂房、建筑物等项目中实行。
(三)对新老设备分别处理,实现有序交替
在转型过程中将会遇到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是企业原有设备如何扣税。假如明天实行转型,那么企业在今天以前所购入的设备是否允许扣税?对此,比较稳妥的解决思路是采取老设备老办法,新设备新办法,即转型之后购入的设备当期全部允许扣税,转型之前购入的设备则一律不允许追溯扣税,以保持财务会计核算中的严谨和可操作性。
(四)税改时间不宜过长
税改可以分步、分阶段实施,但是必须尽快缩短时间表,有条件最好全国同步进行。过长的改革过程,从改革效应看,可能出现暂时性的无效率;从税制角度看,破坏了税法统一,导致税制更加不公平;从具体操作看,造成更多矛盾,增加了征管难度。时间拖得越长,造成不公平会越多。
总之,对于增值税转型我们应坚定信心,消除顾虑,加快转型步伐,稳中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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